体罚学生事件时有发生,是不是对教师处理太轻了
教师体罚学生,这些事件只能减少,不可能避免。
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提高幼儿园教师的入职门槛,在教师入职上不能马虎,严格把关。
教师体罚学生的事往往发生在幼儿园和小学生身上,因为学生的这个年龄段还小,他们还不能自我保护自己。
如果教师体罚学生的事件发生了,最好的处理结果是根据事件的性质对教师进行相应的处理,对于体罚年龄段越小的学生,对相应老师和相关的责任人责罚越重才行,而不是一根筋地停职、调离了事。
老师罚学生款和停课触犯了什么法律
老师是没这个权利的!!!!!可以去教育局告他! 而且也没有权利擅自停课 有权利的只有教育局 这种情况是完全有理由起诉学校或者老师的
如果学生因被学校劝说退考而自杀学校应付何种法律责任?
没有,那样的话
就违反了未成年保护法的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教师再骂“笨死了”将受惩处
“笨死了”、“都笨成这样了你还活着干吗”,6月1日起,如果老师再这样骂学生,将是一种违法行为。
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是许多被辱骂孩子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
针对这一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违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BY 商报讯 (记者李肖肖王红伟通讯员郭鸽马广阔)6月1日
另一个案子是这个
中国法院网讯 因教师处理学生之间的纠纷不当,导致学生王燕(化名)自杀身亡,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遂川某中学赔偿该学生家长2.6万余元。
宣布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
8月31日,此判决依法生效。
4月5日,某中学初一(6)班女学生王燕与同学古某、黎某在课间玩。
王燕手里拿着一块石头,古某拍了一下她的手,石头飞了出去打在黎某的头上。
当晚黎某称头痛,被送至卫生院治疗。
第二天上课时,该班班主任肖老师要求王燕、古某叫家长来协商处理黎某医疗费之事。
王燕当时便称自己没有责任,不叫家长。
肖老师便责骂王燕,并要其“滚出去,到别的班上”。
当日下午只有古某的家长来了。
晚自习时,肖老师又问王燕为什么没有叫家长来,并再次要求她明天叫来家长,王燕当面拒绝。
肖老师听后很生气,再次责骂王燕并要其到别的班就读,同时指使同学把王燕的课桌凳搬至教师办公室。
当时就有同学起哄嘲笑王燕。
王燕被骂和遭嘲笑后,哭着离开教室。
第二天,王燕的母亲来学校解决了黎某的医疗费问题。
随后,王燕将自己的课桌搬走,离开学校辍学。
在厦门务工的王燕之父听说此事后,向学校去信,要求学校将问题解决。
学校即责令肖老师上门动员王燕返校并向其道歉。
5月18日肖老师再次到王燕家,但王燕避而不见,再次劝学未果。
肖老师将情况向学校汇报后,学校未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同年5月30日下午,王燕在家服农药自杀身亡,她在遗书中表达了自己对此事的心里感受以及对肖老师的怨恨。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保护法》第15条规定,教职员应当遵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有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肖老师在从事教学过程中,对王燕不仅使用“滚出去”之类的语言,而且当众将课桌搬出教室,不让王燕上课,迫使其离开学校,极大地损害了王燕的人格尊严,同时也侵犯了王燕的受教育权,肖老师的行为显然具有违法性。
肖老师的行为虽不必然引起学生自杀,却是王燕自杀的主要诱因,两者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
肖老师应当预见其行为对一个未成人可能造成巨大精神压力,其行为具有过错性。
由于肖老师系履行职务活动中的过错致人损害,且某中学对教职员的违法行为失察,事后采取防范措施不力,所以肖老师的民事责任依法应由其所在单位即某中学承担。
王燕自身的心理障碍是导致其自杀的直接的、主要原因,王燕的家长未及时疏导教育子女,监护不力,对王燕自杀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由学校赔偿因王燕死亡造成的损失6.6万余元的40%,即2.6万余元。
如果这样的话,按照我国好像是没有条例来处罚学校的,不过我觉得应该等同于刑事犯罪的教唆
一完朱微打学生被开除
打学生被开除是因为违法。
体罚和变相体罚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有极大的伤害,在生理方面,可能使学生致伤致残,甚至导致死亡;在心理方面,使儿童变得恐俱,缺乏安全感,并摧残学生的心灵,扭曲学生的人格,损害学生的尊严,窒息学生的思想。
加拿大学者就体罚对孩子将来身心健康产生的影响做了全球最大规模的调查。
被体罚的儿童成年后吸毒和酗酒的可能性是正常儿童的两倍,而且患上焦虑症、反社会行为倾向和抑郁的几率大大增加。
在偶尔被打的受访者当中,有21%患上焦虑症、70%患上抑郁症、13%酗酒、17%嗜毒。
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全国贫困儿童中心的心理学家伊丽莎白·盖尔绍夫经长期研究发现,体罚可能产生10种不良行为,如易进攻、反社会和成年后对子女及配偶滥用暴力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国际日
每年的4月30日是1998年在美国由一个反体罚组织发起的国际不打小孩日(又译无巴掌日,美国称为International SpankOut Day?),已有上百个国家的民间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