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8824(C)*1238824*主席:李保东先生.
中国)成员:阿塞拜疆.
梅赫迪耶夫先生哥伦比亚.
奥索里奥先生法国.
阿罗德先生德国.
维蒂希先生危地马拉.
卡瓦列罗斯先生印度.
哈迪普·辛格·普里先生摩洛哥.
卢利什基先生巴基斯坦.
塔拉尔先生葡萄牙.
莫赖斯卡布拉尔先生俄罗斯联邦.
卡雷夫先生南非.
马沙巴内先生多哥.
姆博先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马克莱尔格兰特爵士美利坚合众国.
赖斯女士议程项目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秘书长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报告(S/2012/376)联合国S/PV.
6790(Resumption1)asdf安全理事会第六十七年第六七九〇次会议(复会一)2012年6月25日星期一下午3时举行纽约临时逐字记录212-38824(C)们是"大屠杀"的否认者,而且自我标榜是妇女、男同性恋和持不同政见者领域具有特定专长的人权活动家.
这两人指导阿萨德如何以更高的效率和效力屠杀叙利亚人民.
他们共同组成了暴行三人组.
这个暴行三人组的未来取决于能否威胁叙利亚乃至整个中东数百万民众的生命并摧毁他们的希望.
伊朗的影响范围从叙利亚延伸到了黎巴嫩.
伊朗的控制使黎巴嫩整个国家成了伊朗恐怖活动的前哨.
今天,黎巴嫩发展最快的行业是导弹走私.
在伊朗的支持下,真主党贮存了50000枚导弹,可覆盖以色列全境及以外广大地区.
真主党现在拥有的导弹超过了许多北约成员国——全部储存在平民区.
真主党故意将这些导弹放置在民房地下室、学校操场和医院储藏室中.
谈到孰重孰轻,对真主党而言,黎巴嫩人民作为人盾的价值高于其作为人的价值.
我们发现伊朗的其他恐怖主义代理人以同样的方式利用平民.
在加沙地带,哈马斯利用巴勒斯坦学校向以色列学校发射火箭弹.
他们利用巴勒斯坦医院袭击运送以色列人到医院的车辆.
仅在上周,就向以色列社区和城市核心发射了125枚火箭弹.
就在我们今天在纽约这里举行会议的时候,100多万以色列平民的日常生活陷入了瘫痪.
然而安理会却未谴责那些骇人听闻的袭击——没有只言片语.
但沉默却很说明问题.
伤害平民者被灌输仇恨并学会杀人.
然而在这个会议厅里,我们极少听到各方谈论那些在世界各地煽动仇恨的文化,而那些文化却是暴力袭击平民做法的关键要素.
毫无疑问,言辞可以致命.
是在伊朗清真寺以法西语鼓动反西方的圣战、以阿拉伯文编写丑化犹太人和以色列人的哈马斯教科书,还是在北朝鲜政治教育中心以朝鲜语赞美暴力袭击韩国人行为,都没有什么差别.
安理会有义务一致反对那些煽动危险的仇恨与暴力之火的国家和组织.
安理会的时钟不断向前推进,举行了一场又一场辩论,但我们发现在,在保护平民方面进展下午3时10分复会.
主席:按照安理会暂行议事规则第37条,我邀请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代表参加本次会议.
我再次提醒各位将发言时间限定在4分钟以内,以便安理会能够快速开展工作.
我现在请以色列代表发言.
普罗索尔先生(以英语发言):今天的辩论会是关于题为"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议程项目.
现在毫无保护可言.
相反,我们今天在叙述征服、剥削和企图消灭平民的行径.
每天从霍姆斯省、哈马省以及阿勒颇省传来的骇人听闻的图像凸显了我们的失败.
国际社会辜负了叙利亚不知所措的母亲和儿童.
国际社会未能保护她们免遭本国残忍的统治者的伤害.
国际社会也未能捍卫关于"保护平民"主题的辩论所意指的最基本原则.
叙利亚人民用恳求的目光看着我们.
他们感到绝望.
在安理会会议厅在座的我们各位是他们的唯一希望.
今天,我敦促安理会所有成员倾听阿勒颇大学一名20岁学生哈迪里·科迪的声音.
去年,科迪因散发号召叙利亚人和平示威的传单而遭到阿萨德秘密警察的逮捕.
今年3月,她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上发言,我希望该机构不久将会就与保护人权间接相关的事务开始采取行动.
她说:"我在监狱里蹲了52天.
我受到残酷折磨.
我遭到安全部队的强奸……他们对我的折磨超乎寻常,因为我是基督徒……我想要自由.
我看到叙利亚同胞在狱中仅仅因为表达思想而遭受太多痛苦.
"诸如她所说的这些话理应促使世界同声一致反对阿萨德暴政.
现在是我们明确、果断、如实讲述叙利亚正在发生什么并毫不含糊地反对这个邪恶政权的时候了.
阿萨德并非一人独行.
其顾问委员会内有哈桑·纳斯拉拉赫和马哈茂德·艾哈迈迪-内贾德,他12-38824(C)3我们注意到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说,不分青红皂白和可能蓄意袭击和杀害平民的行为可构成危害人类罪和其他形式的国际犯罪.
不能让严重国际罪行的责任人逍遥法外.
北欧国家呼吁所有冲突当事方遵守其国际义务,并呼吁国家当局采取一切可能措施,追究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行为的责任.
确保追究罪责首先是国家的一项责任.
建设国家司法和安全机构的能力,同样有助于加强法治和尊重人权这项更宏伟的目标.
我们祝贺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院)和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完成了对于在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国际斗争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的审判.
在鲁班加案中所作的判决大大扩展了参与敌对行动儿童的定义;在泰勒案中,首次由一个国际法院对性暴力行为负有责任的前国家元首定罪.
我们现在鼓励安理会提高其把有关局势移交国际刑院的做法的一致性,并考虑采用一个核对表来指导其与国际刑院的互动接触,包括在有关国家拒不合作的情况下为刑院提供协助以及建立此类案件的资金安排.
我们还支持更多借助调查委员会的建议.
最后,秘书长在其报告中重点谈到了袭击医疗设施和医护专业人员现象出现增多的问题.
在叙利亚,我们看到医生和外科医生成为直接受袭目标,非死即伤.
救护车遭到袭击,医院被爆炸性武器损毁.
在冲突局势下,这种针对医疗工作者、设施和车辆的威胁和攻击正变得日益频繁,并对平民造成灾难性后果.
医疗工作人员安全所受的直接影响使最需要他们服务的人——武装暴力和冲突的受害者——也受到多重影响.
改善武装冲突和其他紧急情况下的安全状况并提供有效和没有偏袒的医疗保健服务至关重要.
因此,北欧国家全力支持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第三十一届红十字和红新月国际会议上发起的"保健服务面临危险"倡议.
各国需要加大努力,在人道主义危机中创造有利环境,便于医疗保健服务的提供.
甚微.
如果让时钟这样走下去,我们就无异于帮助压迫者.
少数几个在武装冲突中残忍利用和瞄准平民的国家竟然有胆量坐在这个会议室里谈论保护平民问题.
他们在这里不应得到任何庇护.
安全理事会有责任反对那些冷酷无情地漠视人权的国家,声援全世界的平民.
正如艾列·维泽尔曾经说过的那样:"冷漠永远是敌人之友,因为它有利于侵略者,从来不会让受害者受益,受害者在感到被遗忘时其痛苦便会加剧……不采取行动应对他们的困境、不通过为他们提供一线希望而减轻他们的孤独,就是将他们从人类记忆中抹去.
否认他们是人类的一员,就是对我们自身人性的背叛.
"主席:我请芬兰代表发言.
维纳宁先生(芬兰)(以英语发言):我荣幸地代表北欧国家——丹麦、冰岛、挪威、瑞典和我国芬兰——发言.
我们对秘书长报告(S/2012/376)中的冷静评估和具体建议以及今天所有通报情况者表示感谢.
我们同秘书长一样,对世界各地冲突造成不可接受的平民伤亡和许多冲突方继续无视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的行为表示严重关切.
北欧国家最强烈地谴责叙利亚的持续暴行.
我们对杀害平民、残忍处决无辜儿童和使用酷刑,包括强奸和性暴力的行为感到震惊.
叙利亚虽然承诺遵守经谈判达成的停火,但却一再阻挠人道主义援助的提供,这种做法是不可接受的.
我们同国际社会广大成员一道,敦促叙利亚政府立即停止暴力和所有袭击平民的行为,并全力配合叙利亚问题联合特使、联合国叙利亚监督团和人权理事会授权设立的调查委员会的工作.
我们坚决谴责袭击联合国监督人员的行为,并重申叙利亚当局有责任确保特派团的安全和保障.
412-38824(C)内的政治气氛通常会使人道主义人员和物资通行的谈判趋于复杂.
然而,我们强调,基于中立和公正原则的人道主义援助不应被政治化,东道国考虑到其保护平民的责任,应予以配合.
在这种复杂的情况下,各相关机构-诸如安全理事会、维和部和政治事务部之间的密切沟通以及紧急救济协调员的领导,至关重要.
第三,必须查明事实真相,并将暴力袭击平民的肇事者绳之以法,以防止情况进一步恶化.
有鉴于此,日本政府欢迎人权理事会本月初通过决议,要求调查委员会立即对呼拉镇事件(A/HRC/RES/5-19/1)展开调查.
我们敦促叙利亚政府与该委员会合作,以便全面履行该项决议的规定.
安全理事会审议保护平民问题的历史很短.
在包括波斯尼亚和卢旺达等国家出现一系列暴力问题之后,该问题才引起了安理会的关注.
这证明,安全理事会正在加大努力应对世界各地发生的各种事件.
保护平民的工作正变得日益重要.
安全理事会应铭记它在这项问题方面的重要作用,并共同履行它的职责.
主席:我请阿根廷代表发言.
埃斯特雷姆先生(阿根廷)(以西班牙语发言):我要感谢中华人民共和国召开安全理事会关于这一重要议题的公开辩论会.
安全理事会必须继续致力于保护在武装冲突中的平民,促进充分尊重国际法,特别是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并打击有罪不罚现象.
阿根廷感谢秘书长提交他的报告(S/2012/376)以及报告中所载的各项建议.
该报告明确指出,在提交2010年报告(S/2010/579)之后,对平民的保护仍然很薄弱,这令人感到遗憾.
每次安全理事会审议这项问题,都应当指出,武装冲突各方都有责任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基本标准,其中规定必须保护平民免遭冲突的影响.
1949年《日内瓦第四在任何情况下,冲突各方都必须尊重并保护人道主义救援和医务人员、医院和救护车.
各国须加紧努力,将那些袭击医疗人员和设施的人绳之以法.
主席:我请日本代表发言.
儿玉先生(日本)(以英语发言):我衷心祝贺中国当选安理会本月轮值主席国,并感谢中国举行本次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公开辩论会.
我还要感谢潘基文秘书长、紧急救济协调员瓦莱丽·阿莫斯、主管人权事务助理秘书长伊万·西蒙诺维奇以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际法与合作主任菲利普·施珀里的发言.
自上次安理会举行关于此问题的公开辩论(见S/PV.
6650)以来,保护平民的现状并没有改善.
针对平民、人道主义工作者和联合国维和部队的袭击仍在继续.
本月初,七名联合国维和人员在科特迪瓦执行保护平民的巡逻期间遭到袭击并失去了生命.
日本政府强烈谴责这种袭击.
此外,我们极其关切叙利亚和苏丹人口稠密地区使用爆炸性武器,它造成了大量平民伤亡,还导致众多流离失所者和难民.
这不仅对暴力中心地区产生影响,也对邻国和地区造成了影响.
基于当前的事态发展,我想提出以下三个问题.
首先,急需维持和平行动特派团发挥保护平民的作用,以此补充东道国政府在这方面的首要责任.
事实上,有很多特派团受权这样做.
执行保护平民的任务可能会影响到特派团的信誉,正变得越来越具挑战性和重要,而缺少充足的资源是一个迫切问题.
有鉴于此,我们赞扬维持和平行动部(维和部)和外勤支助部努力编制一份资源能力表和建立培训模块.
我们期待着这些工具能够得到进一步改进.
此外,我们呼吁努力改善保护平民任务的有效执行,同时关注东道国的中长期能力建设以及当地居民的努力.
第二,迅速和不受阻碍的人道主义人员和物资通行对于保护平民必不可少.
包括联合国制裁在12-38824(C)5我国代表团对报告的重要意义表示同意,该报告中的另一项内容是实况调查.
除了可以建立特设调查委员会,包括人权理事会建立的特设调查委员会之外——在通过关于叙利亚的决议后有一个最近的例子——还有别的办法,由公正的实体,如依据《1949年日内瓦公约第一议定书》建立的国际实况调查委员会对可能严重违反《日内瓦四公约》的行为进行调查.
此外,在第1894(2009)号决议中,安全理事会承认为此目的转向该委员会的选择.
我们呼吁安理会将这一事实纳入考虑范围.
同样,有关司法,我们必须指出,犯下罪行——战争罪、种族灭绝罪和危害人类罪——的个人要对最严重罪行负责,因此必须通过刑事司法充分追究他们的责任.
目前,我们正以一个常设法院,即国际刑事法院为中心,致力于建立针对最严重罪行,包括战争罪的国际刑事司法制度.
2012年3月,法院发布了其第一份判决,裁定托马斯迪伊洛因招募15岁以下儿童参与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的敌对行动而犯有战争罪.
然而,国际刑事法院中的若干被起诉者仍然逍遥法外.
我们呼吁《罗马规约》的所有缔约国和非缔约国与法院合作,特别是在执行逮捕令方面.
我在结束发言时不能不重申,在武装冲突中针对平民或其他受保护者进行攻击、招募儿童兵以及以任何方式妨碍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均构成了违反国际法.
因此,我最后再次呼吁充分遵守1899年和1907年《海牙公约》、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其《1977年议定书》、一般国际法和安全理事会各项决定下产生的义务.
主席:现在,我请欧洲联盟驻联合国代表团团长托马斯迈尔-哈廷先生阁下发言.
迈尔-哈廷先生(以英语发言):我荣幸地代表欧洲联盟(欧盟)及其成员国发言.
加入国克罗地亚、候选国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和黑山、参与稳定与结盟进程的国家以及可能的候选国阿尔公约》第三条所载的这一规定也适用于非国际武装冲突,即适用于发生争端的非缔约国.
阿根廷同意,首要的基本挑战是促进对国际人道主义法的遵守.
区分原则和相称原则是根本所在.
此外,还应当指出,冲突一方不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并不能成为另一方也不遵守的理由.
联合国的行动是保护武装冲突中的平民以及避免出现种族灭绝、战争罪、种族清洗和反人类等罪行和在这些情况下防止这些罪行继续发生的关键.
阿根廷同意秘书长对保护武装冲突中的平民和保护的责任之间应有区别的看法.
然而,应当牢记,预防是防止武装冲突中侵犯人道主义法和出现保护责任下的四种犯罪的关键.
为此,尊重国际法和人权和人道主义法至关重要.
关于安全理事会的行动,阿根廷代表团在此强调秘书长报告中提出的两点.
首先,维持和平行动必须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规定.
阿根廷确信,必须继续将保护的责任纳入联合国特派团的任务授权.
关键是要对进行这些行动的人员给予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培训,并提供适当的架构,以解决保护妇女和儿童免受暴力行为特别是基于性别的暴力的需求.
第二,严格遵守安全理事会发出的任务规定极其关键.
报告提及了第1973(2011)号决议提出的关切,即认为其适用超出了保护平民范围.
除了阿根廷认为使用武力保护平民必须是最后手段之外,我们同意当安全理事会通过授权或任务时,其执行不仅要符合国际人道主义法,特别是区分和对称原则以及国际人权法,而且还要严格局限于确保平民得到保护.
有关人道主义援助,冲突各方必须竭尽全力确保人道主义援助到达受影响平民手中.
令我们关切的是,不仅在提供人道主义援助途中遭受攻击或遇到采取阻拦或放置障碍的行为,而且医院和其他援助工具也受到蓄意攻击.
612-38824(C))号决议,就是为了预防平民死亡和受伤,并且是完全按照决议本身和国际人道主义法执行的.
正如秘书长在其报告中正确指出的那样,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概念与保护责任之间存在着根本差别.
这两者都重要且具有现实意义,有必要增强我们对这两个主题及在执行时两者如何相互关联的集体理解.
加强问责制是加强武装冲突各方遵守其国际义务的重要因素.
国家当局负有追究违反国际人道主义和人权法行为责任的首要责任.
国家当局未能采取必要步骤确保究责时,安全理事会可酌情发挥更加积极主动的作用.
我们看到增加利用调查委员会和实况调查团以及将相关局势提交国际刑事法院处理具有好处.
如果适用且适当,我们鼓励各方考虑利用依据《日内瓦四公约附加议定书》建立的国际实况调查委员会提供的服务.
关于其他鼓舞人心的势态发展,即将举行的联合国武器贸易条约会议将为我们提供解决军火贸易和供应以及武器滥用问题的机会.
此外,我们欣见改进伤亡记录的必要性正赢得越来越多的关注.
非洲联盟索马里特派团的承诺应酌情通过更加系统地增强这方面能力的办法来加以兑现.
许多维持和平特派团的任务目前都包括保护平民活动.
执行这些保护任务遇到的挑战通常涉及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确保提供充足的人力和后勤资源以监测、预防和应对事件,并且建设东道国的能力以确保它们也越来越能够履行其保护平民的首要责任.
我们需要一同做更多的工作,确保特派团能够履行其保护任务.
我们欢迎编制保护平民的培训单元,以便更好地使维和人员为这项任务作好准备.
为了取得进展,会员国应确保其维和人员在部署之前接受适当的培训.
我们必须确保解决直升机等装备短缺问题,为特派团配置适当的资源,并适当优先重视保护平民巴尼亚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还有格鲁吉亚也赞同这一发言.
我要感谢秘书长对今天的辩论的介绍,我还要感谢阿莫斯副秘书长、西蒙诺维奇助理秘书长和施珀里先生.
我们欢迎秘书长的报告(S/2012/376)及其建议.
如他所述,实地的现实情况继续呈现以下特点:武装冲突各方频频地不遵守其依据可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国际人权法和难民法承担的尊重和保护平民的义务.
我们呼吁冲突各方履行其义务.
近期不履行义务的触目惊心实例太多,近期频有报道,例如秘书长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的报告就属此列.
欧盟赞同秘书长对其他局势深表关切,包括阿富汗、南苏丹、苏丹、刚果民主共和国、索马里和其他地方,那里的平民,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继续遭受各种形式的极端暴力,造成严重的人道主义危机,导致许多平民流离失所.
我们特别赞同秘书长对保健机构继续遭受攻击和记者受到的威胁加剧表示关切.
我们对在人口稠密地区使用武器造成人道主义影响仍然非常关切.
我们注意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表示的意见:避免在人口稠密地区使用具有大范围影响的爆炸武器.
有关叙利亚,我们总体上谴责叙利亚政府的暴力活动,这种活动从使用武力镇压和平示威开始,以报道的若干起平民大屠杀结束,包括增加使用有针对性的暗杀和任意拘留,作为镇压反对派的手段.
欧洲联盟呼吁各方,包括有武装的反对派立即停止一切暴力行为和暴力挑衅行为.
欧洲联盟还重申独立的人道主义行为者不受阻拦地自由通行的重要性,以便可以按照人道主义原则向需要的人提供援助.
在报告所述期间,安全理事会在平民面临的暴力行为继续升级的局势下采取了果断行动.
在科特迪瓦,安理会授权联合国科特迪瓦行动利用一切必要手段,完成其保护平民的任务.
在利比亚,安全理事会履行其保护平民的责任;执行第1973(201112-38824(C)7报告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应得到安全理事会的认真关注.
在这方面,我们强调安理会必须呼吁采取一致和不加选择的方式尊重和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
维持和平行动和其他保护行动者协助各国政府建立履行保护本国公民这一首要责任的必要能力,这项工作至关重要.
另外,对实地保护行动者的工作表示认可也是非常重要的.
例如,维持和平行动部和外勤支助部制定了保护平民的资源和能力汇总表,以协助特派团把资源和能力用于执行保护任务.
另外,有关保护平民的培训单元已经编制完成.
此外,其他行动者,如包括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各非政府组织在内的人道主义组织也开展了值得称道的工作,长期以来一直发挥着关键作用,力图在武装冲突中加强对平民的保护.
安理会在巴西的支持下,在其2010年11月22日主席声明(S/PRST/2010/25)中对武装冲突造成的伤亡绝大多数是平民深表遗憾.
我们只有推动可持续地解决冲突,才能确保对平民的长期保护.
归根到底,帮助各国沿着政治和解和发展的道路前行,是联合国协助长期保护平民的最佳方式.
从这个意义上说,安理会在起草维持和平任务时,应进一步凸显这方面的重要性.
巴西认为,如果我们能够防止发生冲突,那么最终就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平民.
这需要强调外交与合作,以减少武装冲突的风险和由此给人带来的代价.
因此,巴西通过"在提供保护时要展现责任感"这一概念,呼吁国际社会再次做出承诺,增强对自身的信心,相信自己有能力使用《联合国宪章》所述的手段来预防冲突、和平解决争端.
在这方面,我最后要赞扬秘书长倡议指定2012年为"预防年".
可以看出,调解之友小组等其他相关倡议也本着同样的精神通过外交、对话、谈判和预防工作保护平民.
本着《旧金山宪章》的原则和宗旨,应当最有力地强调,国际社会必须积极努活动.
维和特派团能否取得成功,往往取决于其保护平民的能力.
因此,受权这样做的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对平民的保护,对于联合国系统的合法性和公信力至关重要.
这也要求负有保护任务的特派团和开展辅助保护活动的人道主义组织之间进行有效的互动.
与此同时,东道国继续肩负着保护平民的首要责任.
因此,我们注重帮助提高东道国的能力,以便建设和维持其自身的能力.
这方面的活动应力求帮助创造一种环境,以便根据符合国际人权法和准则以及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法律和程序追究所有人员、机构和实体的责任.
我们主张所有国家积极参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根据第三十一届红十字会会议的授权正在做出的努力,加强对国际人道主义法的遵守.
主席:我请巴西代表发言.
维奥蒂夫人(巴西)(以英语发言):我祝贺中国采取主动,倡议举行本次及时的辩论会.
我要对潘基文秘书长内容非常翔实的通报和他的报告(S/2012/376)表示感谢.
我还要感谢主管人道主义事务副秘书长兼紧急救济协调员瓦莱丽·阿莫斯的发言.
我们还要感谢主管人权事务助理秘书长伊万·西蒙诺维奇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国际法和国际合作司司长菲利普·施珀里先生所作的通报.
如《宪章》阐述的那样,保护平民是联合国切实实现其最终目标的最重要途径之一.
今天的会议证明我们再度承诺努力推进保护平民的概念框架和工具,防止发生秘书长报告中所述的骇人听闻的暴行.
无辜平民仍然是冲突期间种种恐怖事件的受害者,他们的困境要求我们反思:尽管在保护议程上取得了进展,但仍然难以切实加以执行的原因何在巴西认为,秘书长2009年确认的五项核心挑战(见S/2009/277)仍然至关重要,必须成为我们关注的主要焦点.
我们还认为,秘书长在其2012的812-38824(C)但我们相信,加强国际合作,我们就可以取得更好的成果.
然而,为了防止暴行并确保在冲突地区保护平民问题上有多方参与,我们需要掌握关于实地局势的准确和独立信息.
这就是记者的作用所在,因此,也出现在武装冲突中保护他们的问题.
记者不仅报道冲突地区的真相;毕竟他们自身也是平民,按照人道主义法的有关规定,他们必须因此得到保护.
秘书长在他的报告中强调第1738(2006)号决议的重要意义,以及其中要求各国防止在武装冲突中袭击记者和追究责任的呼吁.
第1738(2006)号决议通过五年之后,我们近期都目睹到,媒体专业人员继续成为暴力的受害者.
希腊始终强调他们在武装冲突期间的作用很重要,并强调保护他们的必要性.
有鉴于此,以及在庆祝世界新闻自由日之际,希腊和法国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今年5月举行了一次圆桌讨论会,讨论各种挑战以及根据言论自由权消除这一威胁的可能办法.
鉴于全球各地过去18个月严重侵犯这些权利的案件为数众多,并对面临的挑战作出评估后,我们坚信,加强国际合作应有利于国际社会更有效地应对这一问题.
联合国关于记者安全和追究责任问题的行动计划于今年4月得到行政首长协调理事会的核可,这项计划是朝着制止袭击记者现象方向做出的值得称道的努力.
加强联合国机制、巩固组织之间的伙伴关系、提高认识和促进安全倡议等拟议采取的行动,都是确保记者安全的渐进步骤,必须付诸实践.
汲取往昔的重大教训后,我们的目标应该是制定新的行动方针,为媒体专业人员和他们的助手提供保障,务使他们得到保护,并为他们创造安全的环境.
这最终将使信息畅通无阻地自由流动,并使国际社会正确了解真相.
力,重视、寻求并动用一切可用手段,以预防和化解冲突.
这无疑将是表达我们对保护平民的承诺的最佳方式.
主席:我现在请希腊代表发言.
米茨阿里斯先生(希腊)(以英语发言):我们对秘书长的报告(S/2012/376)以及阿莫斯副秘书长和皮莱代表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今天所作的发言表示欢迎.
此外,希腊赞同刚才以欧洲联盟名义所作的发言.
主席先生,我还要借此机会感谢你召开这次重要辩论会,讨论秘书长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报告,也感谢你盛情邀请我国代表团参加这次辩论会.
自秘书长提交关于保护平民问题的上次报告(S/2010/579)以来已经过去18个月,这一期间的事态发展清楚表明,国际环境变幻无常,引发了政治动荡和冲突.
因此,秘书长的报告全面阐述了需要解决的一个最紧迫问题,冲突期间民众安全的问题以及国际社会在这个问题上面临的挑战.
尽管报告中适当强调了一些令人鼓舞的事态发展,如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关于利比亚问题的第1970(2011)号和第1973(2011)号决议,但仍有理由感到严重关切.
冲突期间造成的伤亡大多是平民.
平民的死伤、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行为、人道主义援助工作的受阻,更严重的是究责制的缺乏,这些现实令人震惊,必须立即加以解决,同时,民众流离失所的方方面面也令人担忧.
对于针对平民的侵害行为,我们不能再容忍下去.
对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的尊重和遵守,为保护平民免于冲突的可怕后果奠定了基础.
在这方面,纵容袭击平民的现象依然多到令人无法接受,亟需努力减少这种现象.
同时,我们要赞扬参与保护平民的所有行动者做出的努力.
各国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已经采取重要步骤,促进全面遵守国际法律框架,并且致力于建立预防冲突和冲突后重建的机制.
挑战仍然很多,12-38824(C)9根据2012年4月21日第2043(2012)号决议设立的联合国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监督团(联叙监督团)提交的报告证实,叙利亚政府尚未履行开始执行安南计划的主要条件之一,即"停止在人口中心使用重型武器"(同上).
鉴于实地局势持续恶化和安南计划未能执行,目前正在考虑修改联叙监督团的任务授权.
有些人目前正在呼吁裁减特派团的编制,甚至呼吁撤出特派团.
但是,让我们回顾一下阿拉伯国家联盟观察员今年1月撤出后发生的情况:其结果是加剧了危机.
国际社会、特别是安全理事会绝不能回避责任.
卢森堡支持秘书长在他最近的报告中提出的建议,这份报告旨在通过对五项核心挑战作出回应以确保更有效地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这些挑战是:加强冲突各方对国际法的遵守、加强非国家武装团体的遵守行为、加强联合国维持和平及其他相关特派团提供的保护、加强人道主义物资和人员的进出以及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究责.
专门针对保健服务人员的袭击和其他行径越来越多,亟需应对由此带来的挑战.
同样亟须继续打击对武装冲突期间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或侵犯平民基本权利的违反者有罪不罚这一现象.
今年11月,葡萄牙常驻代表团和和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厅共同举行研讨会讨论安全理事会推动确保实行问责制这一问题,我有幸主持了其中的一场小组讨论会.
根据研讨会提出的建议,我们仍然深信,建立国际调查委员会或实况调查团以及将有关情事移交国际刑事法院具有威慑和预防作用.
适当采用这些措施,是安全理事会有效保护平民的重要工具.
主席:我现在请约旦代表发言.
扎伊德·拉阿德·扎伊德·侯赛因亲王(约旦)(以英语发言):我荣幸地代表人的安全网发言,其成员有奥地利、智利、哥斯达黎加、希腊、最后,我要重申,希腊在这场斗争中将继续奋力向前、支持所有积极举措并积极参与打击对袭击记者的违法者有罪不罚的斗争.
主席:现在请卢森堡代表发言.
卢卡斯女士(卢森堡)(以法语发言):卢森堡感谢主席国中国召开今天的公开辩论会,这样一来,非安理会成员的国家就能在保护武装冲突中的平民这一问题上各抒己见.
遗憾的是,这一问题仍然非常令人关注.
我完全赞同欧洲联盟观察员所作的发言,虽则如此,我还要以我国代表的身份发表一些意见.
我要同前面的许多发言者一样,重点谈谈叙利亚危机.
可叹的是,无辜平民是这场危机的主要受害者.
在超过15个月的时间中,这场危机已夺去数千名叙利亚平民的生命.
在这场危机中,安理会能用于保护平民的手段是什么有些人可能会争辩说,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说,叙利亚的冲突不是武装冲突,这就排除了适用《日内瓦四公约》的可能性.
但是,我们不要自欺欺人:叙利亚一些地区的暴力已经到了非常紧张的程度,在城市地区动用重型武器、火炮和坦克的数量非常多,各类爆炸装置的使用量也非常大,因此,对局势不能再有任何怀疑.
我们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和国际人道法的捍卫者,不能逃避责任,不去寻求有助于保护叙利亚平民的办法和手段,因为他们的生命天天都在受到威胁.
安全理事会2012年4月14日通过第2042年(2012)号决议,由此核可联合国和阿拉伯国家联盟联合特使科菲·安南提出的6点建议.
其六点计划的第二点呼吁各方:"承诺停止战斗,紧急实现在联合国监督下切实停止各方一切形式的武装暴力,以保护平民,实现国家稳定"(第2042(2012)号决议,).
1012-38824(C)关重要的作用.
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以执行第1738(2006)号决议.
我们也呼吁执行秘书长的建议,促使安全理事会对袭击保健设施的行为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包括收集数据在内.
此外,我们同秘书长一样对在人口密集地区使用爆炸性武器感到关切,并欢迎他就此问题提出的建议.
我们想要强调,必须重视不与非国家武装团体进行接触对平民造成的后果.
关于加强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和其他特派团提供的保护,非常重要的是各特派团应继续协助创造一种保护环境,除了提供实际保护以外,还应支持建立切实有效的法治和安全机构.
我们还肯定其他人道主义行为者,包括红十字委员会和非政府组织的保护作用.
我们各国特别感谢提供了有关实地人道主义出入限制的重要信息.
显而易见,人道主义工作人员的部署和行动障碍会严重影响人道主义救援工作,也严重影响接触受影响人员的机会,特别是最脆弱的群体,包括妇女和儿童.
我们都应该相互配合,以便从一开始和在紧急情况期间开展人道主义活动.
我们深为关切对人道主义工作者的暴力行径,希望提请各位注意,加强社区和冲突各方对人道主义行动的认可,仍然是安全和持续为有需要的人提供援助的最佳方式.
作为人的安全网的成员,我们坚决同意对人道主义行动"躲入掩体"及使用武装警卫和护卫的危险做法提出的警告,报告第20和21段指出了这一点.
同样重要的最后一点是,我们欢迎对究责问题采取的后续行动,这对保护平民和实现可持续的和平至关重要.
首先,作为国际社会,我们应该做更多的工作,以帮助建立国家能力,确保追究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行为的责任.
正如报告指出的那样,事实证明,国际调查委员会和实况调查团也十分有用,可以鼓励各国当局追究责任.
此外,其调查结果为对受害人采取补救措施奠定了基础,也为可能将有关情事提交国际刑事法院提供了理由.
爱尔兰、马里、挪威、巴拿马、斯洛文尼亚、瑞士、泰国、作为观察员的南非和我国约旦.
该网络是一个跨区域国家集团,主张以人为本,以整体看待安全问题.
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是该网络的优先事项之一,早在2002年,我们就以建设性的方式参加过安全理事会关于这一问题的辩论会.
我们鼓励安全理事会继续推动保护议程,将这一重要问题和其他可能破坏这一行动框架所具潜力的政治讨论分开.
我们感谢秘书长提交的最新报告(S/2012/376),特别感谢他今天的发言.
我们也非常欢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通报,以及2011年确立的邀请该办事处向安理会通报国别局势的惯例.
我们鼓励安理会使用联合国不同机关生成的所有信息,更好地执行保护平民的国际准则和义务.
我们也感谢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委员会)的国际法和国际合作司司长颇有见地的意见,特别是考虑到关于人道主义出入限制的报告,并感谢主管人道主义事务副秘书长兼紧急救济协调员瓦莱丽·阿莫斯女士.
我们认识到,在为维持和平特派团提供执行保护平民任务的必要工具,以及在具体局势决议中审议保护问题和使用定向制裁手段方面都取得一些进展.
国际刑事法院和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最近的判决以及即将召开的联合国武器贸易条约会议也让我们感到鼓舞.
然而,该网络的成员深感关切的是,自安全理事会主席关于保护平民问题的最新声明(S/PRST/2010/25)通过以来,实地的艰难局势总的来说鲜有变化.
我们赞同秘书长的观点,同样认为有必要加强努力,应对秘书长以往两份报告中确定的五项核心挑战,并对报告所载的建议表示欢迎.
关于不遵守国际人权法和人道主义法的问题,我们想要强调,需要进一步关注记者和其他媒体专业人员面临的危险.
他们报道武装冲突中平民的处境和侵犯人道主义法和人权的行径,由此发挥着至12-38824(C)11力形式,特别是对儿童的暴力.
同样,我们欢迎安理会正在促进保护这些群体,继续支持加强秘书长特别代表玛加丽塔·瓦尔斯特伦女士和拉迪卡·库马拉斯瓦米女士的宝贵工作,并支持授予这项工作权力.
爱沙尼亚承认,各国负有保护本国人民的首要责任.
同时,国家当局和有关各方都应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
国际社会在国家和国际两级可以做更多的工作来加强遵守行为.
我们认为,更多地采用究责机制是加强冲突各方遵守国际法的最重要工具之一.
爱沙尼亚赞扬秘书长将报告中很大篇幅用于阐述究责制.
如果国家当局不能保护本国人民,不能追究违法者的责任,国际社会就必须负起责任,以拯救生命,为受害者伸张正义和提供补救措施.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安全理事会负有特殊责任,应当在确保作出恰当国际应对方面采取更为的积极立场,包括酌情将局势提交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院).
爱沙尼亚支持秘书长提出的设立调查委员会,对违反国际法特别是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局势进行调查,并酌情将此类局势提交国际刑院的建议.
最近,人权理事会授权的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问题独立国际调查委员会在其报告(A/HRC/19/69)中指出,有明确迹象表明,叙利亚正在发生危害人类罪.
爱沙尼亚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纳瓦尼特姆皮莱女士一道,呼吁安全理事会应当更系统、更主动地处理这一问题,并将叙利亚局势提交给国际刑院.
爱沙尼亚还赞赏秘书长鼓励安全理事会制定一份清单,以便在安理会考虑将局势提交国际刑院时,指导安理会与国际刑院的接触.
不过把局势提交给国际刑院只是确保追究责任的第一步,随后应当展开的与刑院的合作同样重要.
因此,我们呼吁安理会在将局势提交给刑院之后继续与之保持接触.
我们支持秘书长的建议,即当国家当局未能采取必要措施追究责任时,即敦促安理会发挥更主动的作用,并且再次呼吁安理会更经常和更多地使用实况调查团.
我们还强调,安理会需要周详考虑人权理事会在过去数月内建立的调查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并加以贯彻落实.
我们感到关切的是,采取行动确保在这些局势中保护平民困难重重,特别是对叙利亚而言.
人的安全网的成员重视葡萄牙常驻代表团和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厅就此问题举办的研讨会提出的建议,并呼吁会员国和安理会考虑这些建议,包括编制一份核对清单供与国际刑事法院进行接触的提案.
最后,我们认为极其重要的是,安理会应继续定期审议这一问题,并提出适当意见,包括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意见.
主席:我现在请爱沙尼亚代表发言.
科尔加先生(爱沙尼亚)(以英语发言):爱沙尼亚欢迎讨论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问题的这次公开辩论会,并感谢主席国组织这次会议.
爱沙尼亚完全赞同欧洲联盟观察员稍早所作的发言.
我们感谢秘书长提交的及时报告(S/2012/376)及报告中所载的建议.
秘书长恰如其分地强调说,必须着重关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问题,也需要在这方面采取更加果断的行动.
我们欢迎在秘书长先前报告结果的基础上取得的积极进展.
同时,正如本次报告承认的那样,实地的情况的特点仍然是,武装冲突各方经常不遵守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为其规定的义务.
在发生危机的许多区域和国家,以及在诸多长期"冻结"的冲突中,平民、特别是最脆弱的群体-如妇女和儿童-仍然是武装冲突的主要受害者,因此,成千上万的难民和人员被迫流离失所.
有鉴于此,爱沙尼亚谴责包括性暴力在内的一切暴1212-38824(C)之间的差距却越来越大——在实地,我们一再目睹侵犯国际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
保护武装冲突中的平民取决于两项基本原则:遵守国际法和追究责任.
鉴于违反这些原则的行为增多,秘书长确认了保护平民所面临的五项核心挑战.
墨西哥重申,支持促进具体措施和行动来应对这五项挑战,以确保有效保护平民.
我要简要谈谈其中几项行动.
首先,为了促进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尚未这样做的国家必须加入国际人道主义法相关文书,并承认适用于此类局势的习惯法.
我们必须采取措施,将这些条约的内容纳入我们的国家立法和做法.
同样令人特别担心的是,在目前的武装冲突中,存在不加区分地使用武器的情况,在某些情况下多些,在其它情况下少些,例如在人口密集区使用大面积爆炸武器,秘书长报告中反映了这一点.
因此,我们赞成秘书长提出的禁止在此类局势中使用这些装置的建议.
我们尤其支持秘书长呼吁安全理事会在这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我们同意秘书长和阿莫斯女士的意见,认为将于七月底召开的外交会议很及时;会议预定通过一项有成效、有力的武器贸易条约,以控制不负责任的常规武器贸易,此种贸易对武装冲突中的平民造成了严重影响.
墨西哥积极参加了上述条约谈判的筹备工作,以便确立高标准,防止在下述情形中进行武器贸易,即:这类武器确有可能被用于实施或促成严重侵犯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或系统侵犯国际人权法的行为.
同样令我们不安的是,正如我们今天上午从红十字委员会代表那里听到的那样,针对冲突局势中的医护服务的袭击数目日益增多.
袭击或阻碍提供医疗服务以及强行封锁人道主义救助都明显违反了国际人道主义法,必须受到应有的谴责和制裁.
对受害者个人和受影响社群进行赔偿——包括恢复原状和康复——也是追究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
爱沙尼亚同意秘书长的建议:鉴于安理会在授权使用制裁制度下冻结资产方面的潜在作用,它应当考虑如何能支持赔偿的支付以及国家赔偿方案.
爱沙尼亚还要赞扬秘书长提请安理会及会员国注意另一重要方面,即武装冲突中的人道主义通行问题.
超过15亿的人口生活在脆弱或受冲突影响的国家.
各国对照顾各自境内的紧急人道状况受害者负有首要责任.
然而,数以百万计的人口要依靠外部人道主义援助才能生存,其中包括当今全世界因冲突而被迫离开家园的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
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人道主义救援人员和运送的物资应能安全、迅速、不受阻碍地通行.
爱沙尼亚敦促武装冲突局势中的各方,包括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都要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
然而,无法接触到受影响的需要帮助的人口以及包括当地受雇人员在内的人道工作者的安全问题,依然构成重大关切,也是严重影响人道主义行动的一个挑战.
爱沙尼亚赞扬紧急救济协调员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作出努力,为促进紧急地区通行而与冲突各方就此展开谈判;最近一次谈判是在叙利亚,那里多达150万的人民需要人道主义援助.
最后,我真诚希望今天的辩论会将通过加强国家和国际层面的追究责任制、结束有罪不罚现象等方式,协助加强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的遵守.
主席:我请墨西哥代表发言.
德阿尔瓦先生(墨西哥)(以西班牙语发言):我要感谢秘书长、负责人道主义事务的副秘书长、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委员会)所做的非常重要、内容丰富的报告.
我们注意到,近年来,有关保护武装冲突中平民的规范框架得到了重大改进,特别是在安全理事会.
尽管如此,正如秘书长报告(S/2012/376)中所述的那样,在规范框架方面取得的进展与实地局势12-38824(C)13果断行动,保护利比亚平民和平民居住区.
加拿大采取重要政治和军事行动,支持经安理会认可的行动,以保护平民免遭残暴政权的镇压.
安理会采取行动,坚决应对叙利亚的威胁,显示安理会在原则上和实践中保护平民的承诺.
然而,相对而言,还有许多不尽人意的例子.
在叙利亚胡拉和哈马省,有数百名男女和儿童遭到屠杀.
在人口集中地区使用重型武器、过度使用武力,包括用直升机扫射,以及不尊重医疗服务和拒绝人道主义援助,令人严重关注.
虽然我们希望叙利亚接受应对计划,这可改善人道主义机构协助需要协助者的能力,但该计划不能解决叙利亚的危机.
安理会必须迅速采取果断行动,确保各方遵守联合国特使安南的6点计划,或着手采用其他外交办法解决危机.
我们敦促对阿萨德及其政权采取强硬、有针对性的制裁措施.
(以法语发言)叙利亚危机或许是当前保护平民面对的最严重挑战,但绝非独一无二的挑战.
秘书长在报告中还强调暴力和冲突对妇女和儿童产生的恶劣影响,包括在许多紧急情况中,普遍存在性暴力现象.
例如,加拿大对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地区的安全局势恶化,当地弱势群体遭受苦难,包括杀害平民和性暴力的状况深表关切.
我们必须坚持谴责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努力增进其权能.
虽然所有平民都应该得到平等保护,但国际保护工作必须考虑到目标群体和个人的特定脆弱性和能力.
更重要的是,正如第1325(2000)号决议认识到的那样,确保妇女充分、积极和建设性参与和平进程,可大大推进维护和促进和平与安全.
此外,在武装冲突的局势中,我们必须采取行动维护因信仰而遭受迫害的弱势宗教少数群体的权利.
加拿大正在外交和国际贸易部内设立一个宗教自由办公室,以促进在世界各地保护宗教自由.
在这方面,我们鼓励联合国主要利益有关方制定战与此同时,对所有不遵守国际规范的情况都必须确保追究责任.
各国负有首要责任将据认对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负有责任的人绳之以法.
而国际刑事法院则是推动遏制有罪不罚现象的不可或缺的工具,因为它有权在国家无能或不愿这样做的情况下审判犯下这类罪行的罪犯.
因此,我们呼吁尚未这样做的国家批准《罗马规约》并与国际刑事法院充分合作.
《规约》赋予安全理事会的将局势提交刑院的权力对预防今后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至关重要.
安全理事会必须密切跟踪提交给刑院的局势以及有关国家是否与刑院进行了充分合作,以确保刑院圆满完成工作.
安全理事会在保护武装冲突局势中的平民方面无疑发挥着根本作用.
然而,我必须强调,安全理事会的无所作为不仅会破坏其自身的合法性,而且会破坏整个联合国系统,从而导致更严重的有罪不罚现象,造成高昂的人类代价.
这一点我们都知道.
主席:我现在请加拿大代表发言.
里什琴斯基先生(加拿大)(以法语发言):主席先生,感谢你让我有机会发言.
(以英语发言)加拿大赞赏秘书长提交有关这一重要议题的最新报告(S/2012/376).
报告强调,在许多地方,保护平民的工作完全不受尊重.
在叙利亚,政府屠杀本国平民.
在世界各地,妇女和女孩继续成为性暴力的受害者,包括使用强奸作为战争手段.
医院和保健工作人员受到攻击,迫切需要援助的民众被剥夺可拯救生命的人道主义援助.
在这种情况下,会员国、特别是安全理事会,必须加倍努力保护世界上最脆弱的群体,务必将违法者绳之以法.
一年多前,安理会通过第1973(2011)号决议,明确支持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并授权采取1412-38824(C)权法行为的负责人.
为了确保追究严重罪行,如目前叙利亚局势的责任,安理会应促进和充分利用国家和国际各种司法和问责机制,包括将问题移交国际刑事法院处理.
遏止有罪不罚现象,预防今后犯罪,包括分享最佳做法和经验教训,将是奥地利打算提交人权理事会的关于记者安全问题的决议的重要内容.
关于在人口稠密地区使用爆炸性武器的问题,我们赞同秘书长对其人道主义影响表示关注.
奥地利欢迎紧急救济协调员发出的这方面呼吁,支持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意见和秘书长的建议,即应避免在人口稠密地区使用具有大范围影响的爆炸性武器.
国际人道主义法没有禁止此类武器的使用,但它们滥杀滥伤的风险高,对平民的危害骇人听闻,应该有理由导致我们更深入地考虑该问题,包括制定更严格的国际标准的可能性.
在这方面,更有系统地收集数据、细化关于爆炸性武器使用的国家政策和进行用后分析,是重要的.
我还要指出,为了提高对保护挑战的认识和有效应对,应进一步重视冲突各方对平民伤亡的记录工作.
向在武装冲突中受到伤害的平民提供道歉赔偿,包括承认造成危害的原因、提供公开道歉到向受害者提供援助的做法,近来有所增加.
我们欢迎国际安全援助部队和非洲联盟驻索马里特派团在这方面所作的努力.
就即将进行的武器贸易条约谈判而言,奥地利愿强调,它充分支持促成一种应可为武器国际贸易的监管制订强有力、目标远大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准则的成果.
这一成果应可防止常规武器的国际转让,特别是如果这些武器极有可能被用来从事或促成严重侵犯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包括实施基于性别的暴力.
最后,请允许我强调第1894(2009)号决议中提到的维和人员接受适当部署前培训的重要性.
去年,安理会设立了两个含保护平民任务的新特派团,其中一个是联合国南苏丹特派团(南苏丹特派略,更好地考虑宗教少数群体受到迫害的问题,以防止他们流离失所.
(以英语发言)在许多情况下,提供人道主义援助被政治化,受到制约.
政府和非国家武装团体随心所欲,不顾需要援助的平民.
秘书长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强调,在冲突和暴力的情况下,保健服务提供者和设施继续受到攻击.
在许多情况下,医院经常成为遭到攻击的目标,伤员选择不寻求治疗,害怕遭受拘留、酷刑或死亡.
有人道主义工作者,包括医务志愿人员以身殉职.
安理会必须继续使用可使用的各种手段,预防和防止在武装冲突中侵害平民的暴力.
主席:我现在请奥地利代表发言.
因女士(奥地利)(以英语发言):首先,我感谢秘书长提交报告(S/2012/376),感谢阿莫斯副秘书长、西蒙诺维奇助理秘书长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任施珀里提供富有启发性的通报.
奥地利赞同以欧洲联盟、保护平民问题之友小组和人的安全网的名义所作的各次发言.
秘书长关于保护平民问题的最新报告,不仅为评估,而且为讨论已确定的各种保护工作新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基础,应该在安理会的审议中得到进一步重视.
奥地利欢迎报告强调记者在冲突局势中面临的危险.
我们强调,冲突所有各方都有义务保护平民,包括记者和其他媒体工作者和专业人员.
安理会第1738(2006)号决议毫不含糊地谴责此类攻击.
我们鼓励安理会成员在讨论具体国家问题时,以更加积极主动和有系统的方式考虑记者在武装冲突中的处境问题,包括要求各方停止此类攻击.
有罪不罚现象依然普遍,应该不断提醒会员国认识到,他们有义务起诉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12-38824(C)15大会第60/1号决议)中提出的政治概念.
两者在范畴上存在重要区别.
保护平民涉及武装冲突中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行为.
保护责任则局限于构成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灭绝种族罪和族裔清洗等违法行为.
"(S/2012/376,第21段)报告中进一步指出:"为使平民不受敌对行动的影响,冲突各方尤其要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特别是区分原则和相称原则.
这要求各方在攻防行动中都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
有关法律还明确规定,冲突的一方违反这些规则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其他任何一方违反规则的理由.
"(同上,第32段)我们希望秘书长报告中所作的澄清有助于以审慎和非政治化的方式应用这些原则,而不至出现常常看到的情绪宣泄和宣传鼓动.
我们还欢迎报告提出的各项建议,特别是欢迎把重点放在流离失所和医疗设施受袭事件出现增多的问题上.
采取我们经常看到的权宜做法将不会实现这些原则蕴含的崇高目标.
要使全球性原则得到遵守,就必须始终如一、非选择性地应用这些原则.
此外,保护任务不能被纯粹的理论分析所左右.
它要求我们认识到各潜在因素具有的多重性,这些因素包括政治现状、社会经济影响、个人基本权利、小武器扩散以及恐怖分子尤其是其利用媒体方面技巧日益高精.
反叛团体特别是恐怖团体及其同情者组成的网络依赖现代技术和宣传手段,媒体被搅乱,这些正成为越来越严重的关切.
许多时候,现实被狡猾的宣传所掩盖.
必须根据会员国、特别是那些成功抗击过恐怖主义的会员国的经验,认真审视实际现状,而不是从理论上采用一刀切式的人道主义框架.
反叛团体和恐怖团体把平民当作人盾和谈判筹码的做法使这些原则的应用面临严峻挑战.
团).
从去年底到今年初,该特派团遇到了琼莱省爆发的族裔间暴力.
正如南苏丹特派团部队指挥官上周在安理会强调指出的那样(见S/PV.
6789),预警活动和特派团向东道国政府提供的协助对防止暴力进一步升级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在这方面,重要的是要强调,我们肩负着为特派团提供关键资源并使维和人员作好准备执行保护任务的共同责任.
我们欢迎维持和平行动部和外勤支助部编写的保护平民培训单元,并鼓励部队和警察派遣国利用这些材料.
奥地利致力于积极执行第1894(2009)号决议,目前我国正在编制一个关于保护平民的跨学科培训课程,该课程将对本国和国际参与者开放,包括武装部队、警察和民政管理当局中的高层决策者和其他文职利益攸关方及专家.
主席:我现在请斯里兰卡代表发言.
科霍纳先生(斯里兰卡)(以英语发言):请允许我和先前的发言者一道,感谢中国常驻代表团举办本次重要辩论会.
我还要感谢秘书长、主管人道主义事务副秘书长兼紧急救济协调员、主管人权事务助理秘书长以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代表所做的发言.
秘书长2012年关于武装冲突中平民问题的第九次报告指出,保护平民面临的五大核心挑战依然紧迫.
报告指出,尽管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实地现状并未出现质的改进.
尤其令人担忧的是包括性暴力在内的基于性别的暴力、袭击儿童、学校和医疗设施、阻碍人道主义组织接触受影响民众等现象继续有增无减.
我们欢迎报告中对于与保护平民和保护责任有关的原则、错误概念和误解所作的澄清.
我援引报告如下:"保护平民是一个以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为依据的法律概念,而保护责任是一个在《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见1612-38824(C)坎塞拉先生(乌拉圭)(以西班牙语发言):主席先生,我赞扬并祝贺你召集举行本次及时的公开辩论会.
我还要感谢秘书处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代表今天上午所做的发言.
我愿首先感谢秘书长提出了报告(S/2012/376),尤其是报告中明确、毫不含糊地探讨了与保护平民有关的若干极其敏感的问题.
在这方面,我要借此机会表示,乌拉圭同其它国家一起强调,加倍努力以加强对保护平民这一概念的共识和恢复对这一概念的信任,是重要和必要的,因为这一概念以尊重公认的国际法标准以及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和难民权利为基础.
我们对秘书长的报告中所反映的各种武装冲突中发生的持续侵犯人权和违反人道主义法的行为感到痛惜.
我们同样感到痛惜的是,平民中遭受各种暴力行为侵害的人数有所增加.
这些暴力行为包括性暴力、流离失所、强迫失踪、对平民实施酷刑、袭击学校和医院、招募和剥削儿童、在人口稠密地区滥用爆炸性武器,以及这种行为的实施者继续逍遥法外.
在这一背景下,秘书长的报告中提出的五个挑战在今天存在的武装冲突局势中依然完全有效.
在这方面,值得重申的是,在每个局势中,有关各方为人道主义工作人员的进入提供便利和确保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仍然是当务之急,以便提供安全条件,让人道主义工作人员能够开展工作.
我认为,这也是一次机会,借以回顾秘书长在其报告中提到的各个方面.
这些方面需要予以进一步关注,保护平民工作可从中获益,例如改进受害者记录的重要性.
我们非常清楚,根据人道主义法各项原则,这项活动非常重要,首先因为它与人的尊严内在的一些价值的关系,还因为它的潜在实际效果,因为这样一个记录还能够显示对平民造成的伤害的原因,以及为结束这一伤害和防止这种伤害再度发生所需采取的措施.
保护平民不是一个静态概念,它对于中短期的冲突后局势都有现实意义.
自1999年以来,我国斯里兰卡一直严肃对待安理会专题决议中强调的各项原则.
在与恐怖团体"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冲突期间和冲突之后,斯里兰卡都满足了平民需求并对平民加以保护,从而体现了它所作出的承诺.
在武装冲突最后阶段,即2006年到2009年期间,斯里兰卡自始至终在国内外与联合国及其各机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委员会)和国际社会及民间社会的代表进行了协作.
斯里兰卡在保护平民和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方面遇到了种种困难,这些困难对我国政府本身及其各机构构成了一个挑战.
斯里兰卡的经历突出反映出了一种独特情况,即:历届政府始终为恐怖分子控制的地区提供基本食品和包括教育和医疗服务在内的各种服务,在旷日持久冲突的整个过程中都未受阻断.
由联合国主要机构和捐助界代表组成的人道主义事务协商委员会认真监测了向叛乱分子控制区输送基本食品和药品的情况.
我国代表团希望,安理会对保护平民问题的讨论将有助于根据实地现状—每种局势的现状都有所不同—取得切实成果.
我们必须在首先防止冲突爆发和复发方面投入更多努力,对影响平民的各种情况做出务实和适度的回应.
请允许我对儿基会执行局代表团团长在2012年3月访问斯里兰卡后发表的意见表示赞同.
他说,"我们频繁看到,中等收入国家常常被从儿基会的优先名单上删除.
事实上,斯里兰卡的例子表明了儿基会为何需要与这些国家保持接触.
正是在这些国家,我们可以汲取经验教训,而在此过程中应力求确保这些经验教训能够更快速地传授给其它较不发达国家.
"主席:我现在请乌拉圭代表发言.
12-38824(C)17切相关的议题,如武装冲突中的儿童、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等议题.
因此,至关重要的是,应在尽可能大的协调下取得进展,以便形成合力,避免工作重叠,以及尽可能有效地使用本组织可以在实地部署的手段.
这将使所有相关的利益攸关方能够更好地协调,从而导致在保护平民方面作出更一致的反应,对于弱势群体来说尤其如此,因为他们面临的风险最大,要求我们作出更大的努力,以确保他们受到有效保护.
主席:我现在请委内瑞拉代表发言.
瓦莱罗·布里塞尼奥先生(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以西班牙语发言):主席先生,我们要感谢你选择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这个议题供我们在本次公开辩论会上审议.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重申支持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重要性.
我们要回顾,这种保护应当始终基于国际人道主义法,特别是《日内瓦四公约》及其各项《附加议定书》.
委内瑞拉认为保护平民这一主题指的是在战时采取措施保护平民,并确认这一主题与国际人道主义法、难民法和国际人权法的联系.
自1999年以来,安全理事会一直在处理保护平民问题,重点在于保护妇女、儿童和人道主义工作人员.
这些议题出于崇高的目标.
外交和对话是保护平民的最适当手段,也是确保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最佳保证.
因此,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必须以和平方式实现.
对于保护平民,使用武力既不是最佳办法,也不是唯一办法.
这种办法应当仅在极端情况下才可使用,同时要始终遵守相称原则.
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是一个值得称赞的目标.
不可对战时违反人道主义原则和做法的行为无动于衷.
世界各地的所有平民都需要保护.
例如,《日内瓦第四公约》和其他国际文书所载的关于保护平民的国际法,是追求个人尊严悠久征途上的一个里程碑.
主权政府对保护本国平民负有首要责任.
这同样,我们同意即将举行的联合国武器贸易条约会议是一次极为重要的机会,可借以处理武器贸易缺乏监管以及武器泛滥与不当使用给人类造成的损失.
这项条约应当适当注重人道主义层面,例如可纳入相关标准.
在转让的武器有将被用来从事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准则行为的明显风险时,这些标准将禁止这种转让.
保护平民继续对联合国系统特别是对其维和系统,构成重大挑战.
根据其关于保护平民的任务授权,联合国维和系统不仅肩负最棘手的任务之一,而且还开展国际社会据以评判联合国效力的活动之一.
作为一个部队派遣国,所派部队被部署在一些最棘手的局势中执行高度复杂的任务授权,我们理解,在考虑到安全理事会授权开展的任务、执行这一任务可以使用的资源和受影响平民的合理期望三者之间存在差距的情况下,在对维和行动中执行关于保护平民的任务授权的情况进行一次彻底和包容性的概念和行动方面的分析方面取得进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方面,尽管挑战仍然巨大,但应当确认,过去三年里,联合国系统在更加协调一致地执行其任务授权、诊断出现的问题和存在的局限,以及寻求解决办法或至少是补救办法等方面取得了巨大进展.
这些办法注重由于实际暴力的威胁迫在眉睫而最急需保护的局势.
尽管处理这种局势至关重要,但与此同时,确保在特派团撤离之后能够维持这种保护同样重要.
在这方面,根据保护平民的首要职责在于东道国这一核心原则,联合国系统,包括通过其维和行动,应当对它如何能够帮助加强国家机构、特别是负责提供安全和执行法治的国家机构进行一次更彻底的分析.
此外,这项分析工作应当与维持保护平民工作所需的全面愿景——包括从发展角度提出的愿景——携手并进.
最后,我要重申,乌拉圭认为,保护平民问题是一个多层面的议程,其中蕴含更具体和彼此密1812-38824(C)在美国无人驾驶飞机打死阿富汗、也门和巴基斯坦境内数十名平民时,为何不提保护平民伊拉克战争情况如何有成千上万的平民死于那场战争.
在入侵伊拉克前对伊拉克实施的制裁情况如何根据新闻报道和国际分析,该制裁造成了至少100万人死亡.
在有人犯下这些暴行时,极力主张保护平民的那些人又在哪里正如安全理事会某些成员所言,秘书长的报告(S/2012/376)忽略中东和非洲各国,并暗指叙利亚政府在保护平民方面未给予合作.
同时,该报告忘记遭受以色列占领的平民的痛苦.
它也未涉及利比亚局势.
如果我们要保护叙利亚平民,我们就必须遏制寻求促进来自国外的暴力和恐怖主义、助长宗派和宗教紧张和武装恐怖团体的那些人.
委内瑞拉支持俄罗斯联邦倡议召开一次有在中东具有影响力的关键行为体参加的叙利亚问题国际会议,以帮助促进当事各方之间的政治对话,争取实现该冲突的和平与持久解决.
任何这种倡议,不论由谁提出,只要能够导致和平的结果与叙利亚人的和解,都必须得到支持.
保护在以色列占领之下受苦的巴勒斯坦、叙利亚和黎巴嫩平民必须是争取全面和公平执行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这一任务授权的国际努力的基本组成部分.
一方面把制裁制度强加给南方各国的政府和人民,另一方面却对以色列国所犯的不受惩罚的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保持沉默.
为什么不保护巴勒斯坦平民,使他们免遭蓄意侵犯其人权的那些人的侵害保护的责任这一概念以新的形式重新确立以前的帝国主义政治理论.
今天,它是寻求侵犯各国主权的新自由主义和残暴资本主义的一种致命武器.
前西方列强声称自己文明优越,以便侵略或征服被制服的人民.
它们说它们出于利他主义行事,以此谬论来掩盖自己的真实意图.
从这段可耻的历史中诞生了由国际联盟建立的国际保护制度.
有人一直以保护的责任为名,从事违反国际法及国际人道主是一项专属责任,不可被干涉主义的政治图谋所取代或操纵.
由于不公正的全球资本主义制度并通过外国统治和占领而出现的不平等、贫穷、饥饿、失业和不公平现象,是世界各国武装冲突的首要原因或根源.
要防止武装冲突,制定社会公正政策,从而使各国能够消除贫困和不平等,必须成为一个优先事项.
这种政策必须是基于休戚与共情谊的国际合作和外交的一部分.
不能以有选择或歧视性的方式处理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问题.
我们强调指出,安全理事会已多次以这种方式行事,其做法是选择值得或不值得保护的平民.
在处理这一问题时,怀有新殖民主义目标的帝国主义列强诉诸双重标准并不罕见.
这是一种重新征服和重新实行殖民统治的战略,与过去数世纪寻求颠覆发展中国家主权地位的战略相似.
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若得到普遍而不偏不倚地适用,那么世界人民会有什么希望安全理事会某些成员国促进貌似保护平民的决议,但它们真正寻求的是统治南方国家的霸权主义的立足点.
这一做法损害《联合国宪章》的各项崇高原则,包括《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第四公约》.
这样,这种做法就贬低保护平民工作的人道主义性质和崇高目标.
以保护平民为幌子,安全理事会通过了第1973(2011)号决议,从而为北约提供一个借口,用来摧毁利比亚大量民用基础设施,从而造成数千名平民死亡,其中包括妇女和儿童,并导致政权更迭和国家元首惨遭暗杀.
国际刑事法院对于所指控的或实际发生的侵害平民的罪行,似乎只有在非洲领导人或个人犯下这种罪行时才表示关切.
因此,保护平民这一概念是有争议的.
有人以保护平民为名,促进政权更迭和推翻南方国家的主权政府,以便建立照顾跨国公司和帝国主义列强利益的傀儡政府.
12-38824(C)19任采取适当措施控制和消除非国家武装团体和有组织犯罪,在冲突期间他们对人民的威胁往往变本加厉.
其次,必须适当重视发展工具,支持和加强国家能力和资源,建立有效制度保护平民福祉,这是关键.
还应当适当考虑妇女和儿童的特殊需求.
会员国发挥作用,促进守法和问责制,包括制定国内立法和采用法律手段,对于防止侵犯至关重要.
在这方面,每个国家都有责任不仅在国内采取必要步骤,并且支持促进高度重视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全球文化.
第三,许多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肩负着保护平民的任务.
作为主要部队派遣国之一,印度尼西亚派部队和警察参加若干有此任务的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
除为蓝盔部队提供明确目标和指导方针外,还应当确保为他们提供适当的装备,支持他们完成其任务目标.
我们赞赏安理会的这方面努力.
已经采取措施,在如何使用现有能力和资源执行特派团任务的决定中将保护平民列为优先事项.
秘书长的报告(S/2012/376)也指出了东道国合作程度及其行动能力有限带来的具体挑战,影响维和部队执行任务的能力.
在维和特派团工作各阶段,始终在包括部队派遣国在内的所有维持和平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有意义的协商,对于有效完成任务极为重要.
就我国而言,印度尼西亚致力于提高训练军队、警察和文职人员的能力,新落成的印度尼西亚和平与安全中心将有助于满足这一重要需要.
预防冲突是上策.
第1265(1999)号决议明确表示,除其他外,需要消除武装冲突的根源,加强对平民的长期保护.
所有国际行动体都必须发挥自己的作用,协调合作,产生必要的政治支持和协同效能,公平地缓解冲突,帮助受冲突影响的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平民.
义和人权法的新殖民主义侵略行为.
既然保护的责任这一概念拒绝保护平民,不仅在战时如此,而且在和平时期也是如此,那么在审议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时,就必须铭记我在我们的发言中提到的这些有害先例.
最后让我重申,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坚决主张保护世界任何地区受武装冲突影响的每一个平民,无歧视;谴责帝国主义列强肆无忌惮地利用这一崇高人道主义目标的行径.
主席:下面我请印度尼西亚代表发言.
佩尔扎亚先生(印度尼西亚)(以英语发言):安全理事会审议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问题已有十余年.
现在是回顾成就,探讨改进办法,使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平民工作取得更大实效的时候了.
事实上,国际社会已经在建立有力的国际规范框架方面取得进展,已经在这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最佳做法.
然而,还存在各地人民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的现实问题.
在保护平民方面,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是,武装团体、战斗人员和平民的区别和定义仍然含糊不清.
因为不清晰,已经有意或无意地造成平民在各种冲突中丧生.
非国家武装团体的增加和分化,使情况变得更加复杂.
其中有些非国家行为体拒不接受保护平民的前提.
另一个关键问题是,各地区武装冲突存在不对称性,区别和相称的原则得不到尊重.
这些问题突出了加强承诺,采取坚决而全面的行动,解决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需要.
在这方面,印度尼西亚代表团谨提出一些意见.
首先,印度尼西亚认识到,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工作失败的主要原因是冲突各方不遵守他们的道德和法律义务,不问责.
经常,既得利益和强权政治横行,践踏道德和法律需要,令人遗憾.
我们确实看到建立国家能力,加强守法,确保问责制的建设性发展,这是有效防止潜在危害平民暴行的工作的重要内容.
不用说,所有国家都有责2012-38824(C)而性暴力对社会整体具有一种破坏和腐蚀作用.
我国代表团感到高兴的是,安全理事会在遏制极端恶劣的性暴力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包括通过了第1820(2008)号,第1888(2009)号和第1960(2010)号决议.
由此,我国代表团希望安全理事会继续加强努力,通过增强与妇女署、维和行动部及其他相关组织之间的合作来处理这一问题,从而更好地打击这些残暴罪行,让全世界妇女和女孩都能拥有一个更光明的未来.
还需要确保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平民能够获得人道主义援助和基本的安全保障.
令人遗憾的是,在很多情况下,由于武装冲突中某些当事方的干涉,人道主义工作人员无法把物资运送到有迫切需要的人手中.
这类干涉行为显然违反了人道主义规范和准则,卷入这类罪行的人必须被绳之以法.
正如秘书长所建议的那样,应当鼓励会员国与人道主义行为体密切协商,以安全和可持续的方式促进人道主义援助准入,同时安全理事会应根据包括第1894(2009)号决议在内的有关决议,进一步审议该问题.
我国代表团还认为,保护平民工作应当成为所有联合国维和特派团的一个组成部分.
联合国维和行动是各国保护平民的首要责任的一个补充工具,但是维和行动正担负着为处境极为危险的平民提供支持和安全的大部分责任.
正如安全理事会最近于上周与联合国部队指挥官举行的会议(见S/PV.
6789)上所凸显的那样,鉴于我们当前面临的复杂挑战,迫切需要加强有关保护平民方面的维和任务.
部队派遣国还应当尽自己的力量,为维和人员提供部署前的准备和培训,使他们掌握开展这方面工作所需的广泛技能.
我国代表团同样深为关切有系统、公然和普遍地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因为这些违法行为都严重影响到平民.
在这方面,大韩民国完全支持安全理事会继续关注这一问题.
我国代表团还承诺予以全力支持.
最后,我谨强调,在冲突局势中提供人道主义准入至关重要.
冲突各方应与联合国和其他人道主义机构充分合作,以确保人道主义人员、物资和设备安全无阻碍地进入受影响地区.
主席:下面我请大韩民国代表发言.
申东翼先生(大韩民国)(以英语发言):主席先生,首先我谨表示,我由衷感谢你组织本次非常有意义的公开辩论会,讨论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问题.
我相信,在你的干练领导下,今天辩论将有助于及时促进该问题继续取得进展.
我也感谢潘基文秘书长提交第九次报告(S/2012/376),报告透彻,富有见地.
自从第1265(1999)号决议通过以来,保护平民在安全理事会议程上占据突出地位.
安理会已经通过各种方式,在所有相关机构和成员国的合作下,在这个问题上取得重要进展,包括将保护平民工作多样化,确定妇女和儿童的具体和独特保护需要,解决性暴力祸害,实行必要的问责制,克服妨碍安全、畅通、及时的人道主义准入的障碍.
尽管如此,在世界许多地区,国际社会仍然无法为陷入战争的恐怖的平民提供基本保护,他们迫切需要更大的保护.
我国代表团认为,最重要的原则是加强各方遵守国际人权法和人道主义法.
换言之,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人道主义法而不受惩罚.
事实上,如果冲突方不论地位,违法必究,遵守国际人权法和人道主义法的情况将得到相应增强.
在这方面,2012年利比里亚前总统查尔斯·泰勒和塞拉利昂的两个非国家武装团体受到惩罚,代表着促进国际司法和加强杜绝有罪不罚形象的斗争的重要步骤.
我们也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在其报告中强调攻击卫生保健提供者和及其设施、干涉其工作的问题,以及防止流离失所的需要.
武装冲突中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性暴力尤其是危害平民和文明本身的最令人发指的暴力形式之一,值得我们特别注意.
妇女和女孩是最脆弱的,12-38824(C)21时结束了另一个特派团——联合国苏丹特派团,这是一个令人欢迎的步骤.
目前,总共16个联合国维和行动中的8个负有在平民面临直接人身威胁的情况下提供保护的任务.
负有保护任务的这8个维和特派团中的3个——联合国刚果民主共和国稳定特派团、联合国科特迪瓦行动和非洲联盟联合国达尔富尔混合行动——制定了全面的保护平民战略;有一个特派团——南苏丹特派团——正根据安理会第1894(2009)号决议的要求起草这样一个战略.
关于秘书长就保护平民提出报告的问题,我们看到,秘书处尚未敲定关于联合国行动及其他有关特派团报告保护情况的新指南,以期按照安理会的要求精简这类保护情况的报告和加强安理会的监督.
看来制定这一指南的工作仍在进行中,我希望不久将最后完成.
为了确保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我国代表团要强调几个问题.
首先,应当特别注意将滥用保护平民的授权减少到最小限度.
第二,保护关系到预防和建设和平文化.
必须加强联合国的预防能力.
会员国需要采取步骤,以灌输和平、容忍与和谐的价值观,这有利于长期预防.
第三,应当加强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效力,因为维和行动是联合国可以利用的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重要工具.
我国作为最大的部队派遣国之一,认为安理会与部队派遣国之间需要开展更密切的对话,因为对话能够提供关于实地局势的宝贵信息.
我们还认为,应当充分解决维和行动的资源缺口问题,这样工作起来才会有动力、更加专心致志.
同样,还应当记住,联合国蓝盔不应被视为此类局势中保护平民的唯一手段.
东道国负有保护本国平民的首要责任.
我还要在此补充,女军警人员的加入同样可以在各国保护其平民的能力中发挥关键作用.
我要借此机会提到全部由女性组成的孟加主席:我现在请孟加拉国代表发言.
穆明先生(孟加拉国)(以英语发言):首先,我要祝贺中国担任6月份安全理事会主席.
主席先生,我还要感谢你召集这次重要会议.
我也要真诚感谢秘书长、瓦莱丽·阿莫斯副秘书长、伊万·西蒙诺维奇助理秘书长以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际法和国际合作司司长菲利普·施珀里先生今天上午所作的通报.
我欢迎文件S/2012/376所载的秘书长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最近报告.
秘书长提出了五点建议,即加强遵守国际法、加强非国际武装团体遵守法律、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和其他特派团保护平民、人道主义通行及追究责任.
保护平民的概念建立在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的公认原则基础上,已载入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书,特别是1949年的《日内瓦四公约》及其1977年的《附加议定书,其中均含有保护平民的具体准则.
在这些国际协议没有涵盖的局势特别是国内骚乱中,平民受到人道主义法基本原则、多数宗教价值观念和道义以及人权法的保护.
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大量平民继续遭受冲突暴行的侵害.
我国代表团谴责一切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的行为.
在许多情况下,妇女和儿童尤其继续受到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
尽管国际人道主义法对医务人员和医疗运输工具、医院、诊所等予以特殊保护,但在好几起冲突中,对医疗设施和医务人员的袭击及其他干涉令人严重关切.
我们强调,需要打击有罪不罚现象,保障人道主义援助的通行,以及保护人道主义救援人员的安全.
举例来说,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占领部队多年来一直表现出完全无视和抵制人道主义法和国际法及其价值观,这是人类的耻辱.
安全理事会2011年建立了两个新的负有保护平民任务的维和行动——联合国南苏丹特派团(南苏丹特派团)和联合国阿卜耶伊临时安全部队,同2212-38824(C)我们不应忘记巴勒斯坦人民所处的困境.
无论是在加沙还是西岸,巴勒斯坦人仍在非法封锁和占领的措施下倍受煎熬,他们的基本权利被剥夺.
本月,作为对加沙巴勒斯坦平民的一种集体惩罚,对加沙的非法封锁进入了第六个年头.
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和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厅(人道协调厅)编制的统计数据鲜明地揭示出封锁和占领对巴勒斯坦人民日常生活造成的破坏性影响.
正如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成果文件最近所指出的那样,这种占领继续给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以及生活在被占领土上的巴勒斯坦人的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占领导致的各种障碍不符合人类尊严和价值,因此必须予以抵制和消除.
在叙利亚局势方面,叙利亚政府负有保护其人民的首要责任,它应立即停止暴力.
根据人道协调厅的统计数据,迄今暴力已导致数千人死亡,造成了影响150万人的人道主义悲剧.
国际社会必须表现出有决心制止暴力循环并结束叙利亚不断加深的危机,并为此采取更多必要措施.
土耳其与国际社会其它成员一道,将继续支持科菲·安南联合特使的六点计划.
我们仔细阅读了秘书长就该问题所做的最新报告,也即第九次报告.
我们赞同秘书长当前和新流露出的关切,同时,我愿强调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涉及与非国家武装团体的对话.
我们明白要确保人道主义组织能接触平民的道理.
但是,土耳其认为,在这样做的时候,我们应格外小心,不使恐怖组织获得任何合法性.
世界各地的恐怖组织会企图利用这种人道主义渠道,来获得国际上的承认和认可.
另一方面,如果考虑要与非国家武装团体进行接触,那么就有必要征得有关国家的同意.
第二点是,我们应把执法机构的反恐努力和武装冲突明确区分开来.
我们强烈谴责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行径.
正如2010年9月27日在土耳其担任安理会主席期间安全理事会通过的主席声明(S/拉国建制警察部队在海地和刚果民主共和国的维和特派团中所做的努力.
第四,应当加强保护授权,加强联合国维和人员的守法.
第五,需提高冲突各方遵守国际法律义务的程度,并加强问责机制.
第六,含使用武力的国际努力应被作为最后手段,同时应遵守《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
如果和平手段和运用调解的办法已用尽,则可经安全理事会的适当授权,或在例外情况下根据第377(V)号决议经大会授权使用武力.
第七,鉴于所有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平民都理应得到帮助,故应确保为有关各国和各方提供更便捷的人道主义出入.
第八,应回顾的是,在授权保护平民的任务时,应为维和人员的安全保障提供充分条件.
最后,我国代表团敦促冲突各方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的文字与精神,确保平民的生命和财产得到保护,并为人道主义援助提供畅通无阻的出入.
我们呼吁冲突各方提高各级的认识,特别是通过对武装部队的训练和对其下达的命令与指示,来加强对平民的保护.
主席:我现在请土耳其代表发言.
阿帕坎先生(土耳其)(以英语发言):首先,我愿感谢秘书长所做的介绍,并感谢阿莫斯副秘书长和以皮莱高级专员名义发言的西蒙诺维奇助理秘书长.
平民仍占武装冲突中伤亡者的大部分.
土耳其谴责一切蓄意攻击平民的行径和由于滥用及过度使用武力而导致的死亡.
我们认识到,国家自始至终承担着保护平民的首要义务.
然而,在国家公然不这样做的情况下,国际社会也有责任帮助保护平民.
因此,我们需树立对这一责任重要性的集体认识,并且必须能够就其根本指导方针达成一致.
12-38824(C)23尊严以及身心的健全继续遭到攻击,而各方几乎总是缺乏达到尊重平民最低标准的意愿.
这种意愿的缺乏表现为蓄意杀害平民;暴力尤其是针对妇女和儿童的性暴力;袭击弱势群体所在的设施,如医院和学校;招募儿童兵;袭击记者;以及个人流离失所.
所有这一切都使社会陷入无助与痛苦.
应当特别关注在人口稠密地区实施的大规模不分青红皂白的袭击,因为在这种袭击中,为消除一两个战略目标,所谓的附带损害可能造成数十人死亡,而其中主要的受害者是妇女和儿童.
最近数月,国际舆论震惊地看到,叙利亚境内人口稠密的城市遭到该国武装部队的猛烈轰炸.
同样,可能由反对派成员实施的爆炸袭击也造成了平民伤亡.
秘书长的报告(S/2012/376)详细谈到了这一点.
有9000多名平民由于叙利亚安全部队过度使用武力而丧生.
我们还获悉,有人遭到即决处决和酷刑.
我国政府再次呼吁负有保障本国民众安全的首要职责的叙利亚政府以及反对派部队进行对话和政治谈判,以便给崇高的叙利亚人民带来和平、安全与进步.
在这方面,智利政府重申支持联合国和阿拉伯国家联盟联合特使科菲·安南先生的六点计划.
在二十一世纪,我们目睹了各种新技术——包括战争领域新技术——的发展.
这些新发展包括所谓的无人驾驶空中飞行器,即无人驾驶飞机.
根据秘书长的报告,获得这种技术的机会正与日俱增,迄今这已造成数百名平民伤亡.
无论这一技术多么先进,它无疑都在破坏区分战斗人员和非战斗人员的原则,以及适度原则.
在这方面,我国代表团支持秘书长报告中的一句话,其中秘书长敦促有关会员国"在关于在哪些情况下使用无人驾驶飞机的问题上提高其透明度,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用无人驾驶飞机进行的袭击遵守有关国际法.
"(S/2012/376,第17段)PRST/2010/19)和联合国其它有关决议所指出的那样,恐怖主义继续严重威胁享受人权和社会及经济发展,并削弱全球稳定与繁荣.
因此,各国政府不仅有合法权利、也有义务有效打击恐怖主义,并与其它国家开展充分和有效合作.
最后,我们认为,联合国文件中不应含有正面提及众所周知已沦为恐怖组织工具的非政府组织的内容.
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是国际社会必须以坚定不移的决心追求的一项事业.
我们认为,要确保平民长期、持久得到保护,就应加强人权、法治、民主以及善治.
我们还应确保对平民施暴的行为人对其所作所为负全责,因为只有杜绝有罪不罚,才有可能做到持续防范与保护.
主席:我现在请智利代表发言.
塔格莱先生(智利)(以西班牙语发言):主席先生,我愿赞扬贵国担任6月份安理会主席,并感谢你邀请我参加本次重要辩论会.
我还要感谢秘书长关于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重要报告(S/2012/376),并感谢主管人道主义事务副秘书长兼紧急救济协调员瓦莱丽阿莫斯女士、主管人权事务助理秘书长伊万西蒙诺维奇先生以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际法律与合作司司长菲利普施珀里先生分别作了通报.
我国代表团也欢迎危地马拉外长哈罗德·卡巴赖罗斯先生今天与我们一起与会.
我国代表团赞同约旦常驻代表以人的安全网名义所作的发言,智利是该网络的成员.
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是我国的关切之一,因为它触及保护人权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问题,其根本目标必须始终是保护人的生命与福祉.
秘书长的第九次报告(S/2012/376)跟进了安理会2010年11月22日在这方面发表的最后一项声明,为我们提供了该领域的最新情况.
令人遗憾的是,尽管取得了一些进展,然而,实地的总体现状远远不能令人鼓舞.
平民的生命、2412-38824(C)索雷塔先生(菲律宾)(以英语发言):冲突的性质数十年来已发生巨大变化.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伤亡者90%是士兵;今天,伤亡者75%是平民.
因此,本组织确实需要意识到这个问题.
秘书长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报告(S/2012/376)值得研读.
我们感到高兴的是,该报告详细讨论了全球保护平民工作的情况.
对于我们中那些有许多国民身处境外和武装冲突地区的人来说,保护平民是一个令人极为关切的问题.
我们非常感谢许多国家协助冲突地区的菲律宾人,保护他们并帮助将他们带离险境.
作为一个国家,我们一直会尽我们所能来保护冲突地区的国民.
这是我们在本国国内努力履行的一项承诺.
正因为如此,我们开展了与反叛和分离团体全面媾和的进程,包括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平民.
秘书长报告中提到了领土冲突,认为它是可能导致平民伤亡的冲突中的一种.
菲律宾尽管不幸卷入了这种冲突,但它仍然坚信,决不可让平民受到伤害,不论领土或海上冲突处于什么阶段或程度.
最近,西菲律宾海(也即所谓的南中国海)一个存在主权争端的地区发生了一起事件,菲律宾渔民有一人遇难,另有四人仍然失踪.
我们在等待确认这一可悲事件的真相,并将采取相应行动——当然,我们会始终按照国际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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