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公安局设立依据:中机编〔2011〕65号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
"5.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第四款"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6.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7.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8.
《群体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举办群体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时提交以下文件:(一)活动方案和说明;(二)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三)场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四)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等;(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9.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10.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11.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12.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13.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行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有前款所列第(一)、(二)、(四)、(五)、(六)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15.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反恐怖主义法》第八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16.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
"17.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三款"各级公安机关对旧货流通行业实施特种行业管理.
"18.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
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
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19.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20.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保安服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21.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件.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停止其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收回其持枪证件,并及时将持枪证件上缴公安机关:(一)拟调离专职守护、押运工作岗位的;(二)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三)因刑事案件或者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调查的;(四)擅自改动枪支、更换枪支零部件的;(五)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枪支或者将枪支交给他人,对枪支失去控制的;(六)丢失枪支或者在枪支被盗、被抢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或者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七条"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
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23.
《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对辖区内爆炸物品进行安全监督和年度审查.
"24.
《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凡申请经营印章刻制业的,单位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个人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申请承制原子印章的则须经国家轻工业部工艺美术总公司批准),报当地县(市、区,下同)公安机关对营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承制原子印章的报当地市(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领取《印章刻制业许可证》,赁该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准营业.
"25.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第三条"公安机关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
工商、旅游、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保护旅馆业的合法经营和权益,依法打击侵犯旅馆和旅客正当权益、危害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二)做好旅馆安全鉴定和开业备案工作,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严格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三)协助、支持旅馆建立和实施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维护旅馆的治安秩序;(四)协助、指导旅馆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五)查处旅馆发生的治安问题,依法处理违法犯罪活动.
"26.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国政府在国内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本章规定的处罚,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二)填写出境申请表;(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30.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1.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四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凭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六条第一款"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一)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二)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外办事处人员;(三)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四)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者暂住户口的人员;(五)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边境通行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
边远地区和人员进出边境管理区较多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由指定的公安派出所签发.
"35.
《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四)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7.
《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一)出租人不申请领取《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或者不签订治安责任书,擅自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员的,处月租金三倍以下罚款;(三)出租人不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对发现的治安隐患不及时排除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出租三个月,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四)出租人不按本规定报告承租人退租情况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五)出租人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检举的,责令暂停出租三个月,并处月租金三倍以下罚款;(六)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致使出租的房屋内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暂停出租六个月或者吊销《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并处月租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七)承租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暂住户口登记,责令限期申报登记,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承租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暂住证,责令限期办理,并依照《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六条"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对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研究工作,由公安部归口管理.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39.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0.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41.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负责销售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工作和安全专用产品安全功能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审批工作.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销售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42.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4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44.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信息内容之一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45.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46.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公安机关是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47.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技防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广东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厅技防办")是全省技防管理工作的行政主部门,负责全省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广州铁路、海运、民航、省森林、垦区等公安局(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广州铁路、海运、民航、省森林、垦区等公安局(处)技防办")是本辖区、本部门技防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部门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应协助本机关技防办做好技防工作.
凡涉及到技防建设项目审核、验收的,应在本机关技防办的统一管理下进行.
"4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9.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50.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51.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行政执法职权概况(共计300项):(1)行政处罚229项;(2)行政许可30项:(3)行政强制16项:(4)行政性收费9项;(5)行政检查2项;(6)其他行政执法职权14项.
行政处罚(229项)大型群体性活动场所存在发生安全事故危险,未经许可擅自举办活动、处罚种类:罚款、行政拘留、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2.
《群体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举办活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并对举办者和场地管理者分别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对拒不停止的,公安机关强行予以解散并按前款规定加倍处罚款.
"第十六条"因举办者或者场地管理者失职等原因造成治安事故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负责人和事故主要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
"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或者在集会、游行、示威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人民警察有权立即予以制止.
对不听制止,需要命令解散的,应当通过广播、喊话等明确方式告知在场人员在限定时间内按照指定通道离开现场.
对在限定时间内拒不离去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命令使用警械或者采用其他警用手段强行驱散;对继续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处置紧急治安事件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六条第四款"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四、卖淫、嫖娼行为和拉客招嫖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或者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组织播放淫秽录像、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活动或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九、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参与赌博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罚款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
《广东省禁止赌博条例(修正)》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一)参与赌博,个人参赌的财物在五千元以下的;(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三)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的.
"十、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交通运输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赌博,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广东省禁止赌博条例(修正)》第十条第二款"对赌博放任、纵容的单位负责人,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交通运输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赌博,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出租屋业主或者受委托的出租屋管理人对发生在出租屋的赌博,放任不管、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非法种植罂粟、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非法运输、买卖、存储、使用罂粟壳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罚款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六条第三款"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小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十二、非法持有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吸食、注射毒品、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十三、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四、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非法活动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十五、娱乐场所内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的;赌博的;从事邪教、迷信活动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十六、娱乐场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十七、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非法活动、没收有关财物和非法所得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十八、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十九、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六)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六)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二十、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二十一、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处罚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二十二、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二十三、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物品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运输活动、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二十七、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二十八、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罚款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十、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十一、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十二、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三十四、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处罚种类:罚款、行政拘留法律依据: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三十五、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四)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五)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三十六、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由公安部门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购买、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未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购买、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已经购买了剧毒化学品的,责令退回原销售单位;对已经实施运输的,扣留运输车辆,责令购买、使用和承运单位共同派员接受处理;对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八、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利用骗取的许可证件购买了剧毒化学品的,责令退回原销售单位.
利用骗取的许可证件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十九、《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记录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十、违反《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一)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回执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或者销售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二)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存查的;(三)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四)未按规定将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注明作废并保留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回执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或者销售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二)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存查的;(三)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四)未按规定将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注明作废并保留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四十一、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种类:罚款、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四十二、无证或违法经营印章刻制业务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2.
《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对无证经营印章刻制业的店户,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三、印章刻制营业者假借他人名义;领取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两月以上未开业;无故休业超过一个月以上;营业者行踪不明逾两月的处罚种类:缴销特种营业许可证法律依据:《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七条"营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得缴销其特种营业许可证,停止其营业.
(一)假借他人名义者;(二)领取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两月以上未开业者;(三)无故休业超过一个月以上者;(四)营业者行踪不明逾两月者.
"四十四、违反印章刻制业变更、歇业、专人承接业务、印章刻制、保管、登记等管理规定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印章刻制店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一)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经济性质等而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二)不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刻章业务的;(三)拒不接受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监督,或拒不协助上述部门工作,情节轻微的;(四)不按期保存《刻章许可证》或《取印凭证》的;(五)不指定专人保管印章成品、销毁印章废品的;(六)歇业的不向有关部门缴销《刻章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第十四条"印章刻制店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犯有前条行为之一,经处罚仍不改过,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将承制的印章发外加工的;(三)不按公安机关核定的数量、规格刻制印章的;(四)对逾期无人领取的印章,不造册登记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五)擅自承制部队印章的;(六)承制无《刻章许可证》的单位印章的;(七)泄漏国家印章刻制机密的;(八)利用职业之便进行违法活动,或发现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但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九)擅自使用承制的印章,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四十五、典当企业窝、收、销赃,不履行登记手续或可疑物品报告制度,收购禁止收购物品的处罚种类:罚款、行政拘留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2.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对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四十六、无证照经营典当业务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四十七、收购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收当的物品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四十八、典当企业不履行查验、登记手续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
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
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
"第五十一条"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四十九、旧货企业窝、收、销赃,不履行登记手续或可疑物品报告制度,收购禁止收购物品的处罚种类:罚款、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五十、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接受服务的处罚种类:罚款、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十一、旧货企业不履行查验、登记手续或可疑物品报告制度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旧货经营者应当对收购和受他人委托代销、寄卖的旧货进行查验.
对价值超过一百元的旧货应当详细记录其基本特征、来源和去向.
"第三十二条"旧货经营者应当登记出售、寄卖及受他人委托出售、寄卖旧货的单位名称和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对委托处理旧货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严格查验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七条"旧货市场、旧货经营者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及公安机关要求协查的物品、走私物品,有义务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隐瞒包庇.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处经营单位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二、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十三、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窝、收、销赃,不履行登记手续或可疑物品报告制度,收购禁止收购物品的处罚种类:罚款、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五十四、废旧金属收购企业非法设点收购、不履行登记手续以及收购禁止收购物品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法律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生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干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干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有前款所列第(一)、(二)、(四)、(五)、(六)项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五、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种类: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十六、印刷企业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五十七、印刷企业没有建立健全承印验证、承印登记等内部管理制度,不履行的违法犯罪行为报告制度,未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十八、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等特种印刷品印刷企业不验证准印证明或超范围经营特种印刷品、委托印刷单位不申领准印证明,伪造国家机关等单位公文、证件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二)不是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三)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或者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的,或者未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九、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行政拘留法律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六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六十一、不履行可疑报告制度,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罚种类: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罚款法律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六十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履行登记手续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法律依据:1.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2.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干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六十三、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十四、机动车修理业不履行登记手续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法律依据:1.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2.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干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六十五、机动车修理业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等配件或私自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对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十六、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擅自回收报废机动车的处罚种类: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及非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擅自回收报废机动车的,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六十七、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的处罚种类:罚款、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十八、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六十九、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七十、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七十一、旅馆业、文化娱乐业等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对发生在本单位的赌博行为,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
《广东省禁止赌博条例(修正)》第十条第二款"对赌博放任、纵容的单位负责人,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交通运输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赌博,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出租屋业主或者受委托的出租屋管理人对发生在出租屋的赌博,放任不管、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十二、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七十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七十四、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七十五、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七十六、娱乐场所未依法备案的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七十七、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七十八、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七十九、娱乐场所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八十、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或以滋扰他人方式乞讨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罚款、警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八十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法律依据: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八十二、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八十三、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易制毒化学品、责令停运整改、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四、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十五、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八十六、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十七、扰乱单位秩序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十八、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十九、破坏选举秩序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九十、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九十一、阻碍执行职务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九十二、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九十三、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九十四、招摇撞骗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九十五、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处罚种类: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行政拘留、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十六、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罚款、警告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十七、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九十八、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九十九、虚构事实或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等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一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罚款、警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一、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强迫劳动处罚种类:行政拘留、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一百零二、威胁人身安全、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侵犯他人隐私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一百零三、猥亵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百零四、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百零五、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言或谎报案情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百零六、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或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一百零七、破坏、污损坟墓,毁坏、丢弃尸骨、骨灰或违法停放尸体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一百零八、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开展保安培训业务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罚款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2.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开展保安培训业务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取缔和处罚.
"一百零九、保安培训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投资主体或者培训类型,不在规定时限内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保安培训机构成立后,需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投资主体或者培训类型的,应当在变更后的二十日内到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百一十、保安培训机构不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对学员进行两个月以上且不少于二百六十四课时的培训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对学员进行两个月以上且不少于二百六十四课时的培训.
"第三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一十一、保安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实习时间超过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一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保安培训机构学员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百一十二、保安培训机构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或者以实习等名义变相提供保安服务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保安培训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或者以实习等名义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百一十三、保安培训机构传授依法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专有的侦察技术、手段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传授依法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专有的侦察技术、手段.
枪支使用培训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
法律、法规对培训内容和学员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对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一十四、保安培训机构对完成培训计划、内容和课时且考核合格的学员不颁发结业证书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保安培训机构对完成培训计划、内容和课时且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当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一十五、保安培训机构不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或不对学员成绩、考核鉴定等基本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或不将学员文书档案保存至学员毕业离校后的第五年年底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学员成绩、考核鉴定等基本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
学员文书档案应当保存至学员毕业离校后的第五年年底.
"第三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一十六、保安培训机构不将学员、师资人员文书档案及电子文档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师资人员文书档案及电子文档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一十七、保安培训机构不按标准收取培训费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保安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商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一十八、保安培训机构不与学员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或不按规定将保安培训合同式样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入学时与学员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实告知可能存在的就业风险.
保安培训合同式样应当报保安培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百一十九、保安培训机构以转包形式开展保安培训业务,或委托未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的保安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开展保安培训业务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以转包形式开展保安培训业务,不得委托未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的保安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开展保安培训业务.
"第三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二十、保安培训机构不依法发布招生广告,夸大事实或者以安排工作等名义诱骗学员入学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保安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发布招生广告,不得夸大事实或者以安排工作等名义诱骗学员入学.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二十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处罚种类:罚款、撤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该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的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一百二十二、保安服务组织从事个人人身保安服务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保安服务组织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个人人身保安服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四)、(五)、(六)项,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二十三、保安服务组织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者劳动争议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保安服务组织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四)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者劳动争议;"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四)、(五)、(六)项,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二十四、保安服务组织监视工人生产劳动和生活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保安服务组织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五)监视工人生产劳动和生活;"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四)、(五)、(六)项,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二十五、保安服务组织从事与保安服务无关的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保安服务组织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六)与保安服务无关的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四)、(五)、(六)项,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二十六、保安服务组织对外提供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保安服务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内部保安组织承担本单位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不得对外提供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保安服务.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四)、(五)、(六)项,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二十七、违反《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招聘保安员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保安服务组织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保安服务组织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招聘保安员.
"一百二十八、违反规定为保安员配备制式服装、标志和器械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保安服务组织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保安服务组织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规定为保安员配备制式服装、标志和器械.
"一百二十九、所属保安员在执行职务中违纪、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保安服务组织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保安服务组织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所属保安员在执行职务中违纪、违法造成严重后果.
"一百三十、聘用无《资格证》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保安服务组织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保安服务组织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招聘保安员;(二)违反规定为保安员配备制式服装、标志和器械;(三)所属保安员在执行职务中违纪、违法造成严重后果.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保安服务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二)聘用无《资格证》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一百三十一、保安员违反《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处罚种类:注销《广东省保安员资格证》法律依据:1.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保安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轻微的,由保安服务公司或者内部保安组织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注销其《广东省保安员资格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保安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注销其《资格证》:(一)弄虚作假取得《资格证》的;(二)未经年度审验或者连续两年审验不合格的;(三)被处以治安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四)有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行为的;(五)因玩忽职守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一百三十二、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从事保安服务和设立保安培训学校(专业)或者开展保安职业培训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行政拘留法律依据:1.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从事保安服务和设立保安培训学校(专业)或者开展保安职业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一百三十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设立保安组织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行政拘留法律依据:1.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从事保安服务和设立保安培训学校(专业)或者开展保安职业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2.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设立保安组织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一百三十四、保安培训机构未经年度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继续从事保安培训业务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从事保安服务和设立保安培训学校(专业)或者开展保安职业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2.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二)保安培训机构未经年度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继续从事保安培训业务的.
"一百三十五、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聘用他人提供保安服务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从事保安服务和设立保安培训学校(专业)或者开展保安职业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2.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三)其他组织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聘用他人提供保安服务的.
"一百三十六、非法生产、仿制、销售保安员制式服装、标志、证件及保安器械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罚款法律依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非法生产、仿制、销售保安员制式服装、标志、证件及保安器械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三十七、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百三十八、运输枪支不符合规定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百三十九、出租、出借枪支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罚款、没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一百四十、非法制造、携带枪支,不上缴报废枪支,枪支被盗抢、丢失不报告,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种类:警告、行政拘留、没收、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百四十一、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而运输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罚款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四十二、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罚款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四十三、用人单位强迫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罚款、警告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一百四十四、盗窃、诈骗、哄抢、敲诈勒索、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四十五、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百四十六、故意伤害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一百四十七、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进入他人住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一百四十八、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一百四十九、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百五十、盗窃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处罚种类:罚款、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一百五十一、偷开他人机动车或无证驾驶、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的处罚种类:罚款、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一百五十二、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罚种类:罚款、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百五十三、在公众场合侮辱国徽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三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百五十四、在公众场合侮辱国旗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百五十五、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的行为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压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一百五十六、违反边境通行证管理办法的行为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通行证》或者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应当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对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五十七、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百五十八、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百五十九、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法律依据:1.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2.
《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出租人不申请领取《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或者不签订治安责任书,擅自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六十、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行为处罚种类:没收物品、罚款法律依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一百六十一、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行为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法律依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一百六十二、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致使出租的房屋内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暂停出租或者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致使出租的房屋内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暂停出租六个月或者吊销《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并处月租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百六十三、出租人不按本规定报告承租人退租情况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出租人不按本规定报告承租人退租情况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六十四、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一百六十五、传播淫秽信息处罚种类:行政拘留、罚款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百六十六、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机整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一百六十七、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一百六十八、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机整顿法律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抗议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六十九、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对委托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机整顿法律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二)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五)对委托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八)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九)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一百七十、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机整顿法律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第十一条"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
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一百七十一、制作计算机病毒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以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百七十二、传播计算机病毒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十六条"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以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百七十三、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百七十四、未及时提交病毒样本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百七十五、对提交的病毒样本未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一百七十六、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一百七十七、未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未备有检测、清除记录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百七十八、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接入网络未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而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未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用户使用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得,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百七十九、进行国际联网的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未限于内部使用;负责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行的单位,未建立网络管理中心、健全管理制度、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警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恶,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限期办理经营许可证;在限期内不办理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联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对个人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某手违法所得.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百八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本条列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欠款违法行为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百八十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一百八十二、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一百八十三、未按规定建立安全保护制度的;未按规定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计算机机房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进行安全保护设计和建设的;重点安全保护单位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和信息审查员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认可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将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及计算机机房安全保障体系的设计、建设和检测交由未具有安全服务资质的机构承担的,或者未经有安全服务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机整顿、罚款法律依据:《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政改;逾期不改的,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机整顿或者停止联网的处罚,并可队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安全管理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按规定建立安全保护制度的;(二)未按规定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三)计算机信息系统及计算机机房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进行安全保护设计和建设的;(四)重点安全保护单位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和信息审查员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认可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五)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将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及计算机机房安全保障体系的设计、建设和检测交由未具有安全服务资质的机构承担的,或者未经有安全服务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一百八十四、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公安机关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机整顿法律依据:《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公安机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一百八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下列行为:制作、复制、查阅、传播有害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窃取他人帐号,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或者向他人发送垃圾信息;以盈利或者正常使用为目的,未经允许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未经允许修改、删除、增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程序及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利用未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本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对单位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一百八十六、未取得安全服务资质的机构,承担重点安全保护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及计算机机房安全保障体系的设计、建设和检测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安全服务资质的机构,承担重点安全保护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及计算机机房安全保障体系的设计、建设和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政改,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八十七、持用无效证件、冒用他人证件处罚种类:警告、行政拘留、罚款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缴证件外,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
"2.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除可以没收证件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
"3.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八十八、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入境证件处罚种类:行政拘留、罚款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十日以下拘留.
"2.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十日以下拘留.
"3.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八十九、骗取出入境证件处罚种类:警告、行政拘留、罚款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
"2.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
"3.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情形的,在处罚执行完毕六个月以内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请.
"一百九十、单位出具假证明处罚种类:取消出证资格、罚款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九十一、不办理暂住登记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或者暂住证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九十二、逾期居留(台湾居民)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一日一百元的罚款.
"一百九十三、非法入境处罚种类:罚款、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对非法入出中国国境的外国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一百九十四、非法居留、违反居留管理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十九、二十条规定,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每非法居留1日,处5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公安机关决定的外国人,在强制其执行决定的同时,可以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一百九十五、违反证件管理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不按要求缴验居留证,不随身携带护照或者居留证件,或者拒绝民警查验证件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一百九十六、非法就业、私自雇用外国人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一百九十七、违反住宿登记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不办理住宿登记或者不向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或者留宿未持有效证件外国人的责任者,可以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九十八、非法旅行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旅行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一百九十九、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签证、证件处罚种类:吊销或者收缴原签证、证件、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签证、证件的外国人,在吊销或者收缴原签证、证件并没收非法所得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
"二百、无证经营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中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二百零一、超地区经营,违规设立分支机构,违规承包、转包,委托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中介业务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介机构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二百零二、中介机构为他人骗取出境证件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境入境证件,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中介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二百零三、违反《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不装置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不装置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百零四、违反《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生产和销售未办理生产登记的技防产品的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技防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生产和销售未办理生产登记的技防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技防产品和违法所得,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百零五、违反《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销售技防产品或者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销售技防产品或者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百零六、违反《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技防系统设计方案未经核准或者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技防系统设计方案未经核准或者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百零七、违反《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书而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书而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百零八、违反《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盗窃、毁坏技防系统的设备、设施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百零九、违反《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二)(三)款规定的:(一)申办各项技防业务,采用弄虚作假手段或有其它欺诈行为并经查实的;(二)涂改、伪造、租借、转让或买卖技防证书非法牟利的;(三)拒绝、阻挠、干预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依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
处罚种类:吊销技防证书法律依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技防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吊销其技防证书,一年内不予重办.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申办各项技防业务,采用弄虚作假手段或有其它欺诈行为并经查实的;(二)涂改、伪造、租借、转让或买卖技防证书非法牟利的;(三)拒绝、阻挠、干预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依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
"二百一十、领取《资格证》单位,越级承接技防系统的,视同无证设计、施工、维修技防系统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领取《资格证》单位,越级承接技防系统的,视同无证设计、施工、维修技防系统,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进行处罚.
"2.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销售技防产品或者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百一十一、承接技防系统的单位不按协议或合同承若的时限组织维修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承接技防系统的单位在系统投入使用后,负有维护责任,需制定出完善的维修保养服务措施,在接到系统故障报告后应按协议或合同承若的时限组织维修.
不按协议或合同承若的时限组织维修,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2.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百一十二、利用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窃取商业秘密、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视为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用途和范围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利用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窃取商业秘密、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视为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用途和范围的行为,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百一十三、违法行为: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百一十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要求造成事故尚不构成犯罪;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的,造成严重阻塞或较大财产损失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百一十五、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二百一十六、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二百一十七、谎报火警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三)谎报火警的;"二百一十八、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二百一十九、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百二、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百二十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百二十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二百二十三、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百二十四、过失引起火灾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二百二十五、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二百二十六、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二百二十七、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二百二十八、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二百二十九、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行政许可(30项)一、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许可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
法律依据:1.
《群体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参加人数在二百以上三千人以下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许可;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许可;跨地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有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许可.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项"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许可许可期限: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活动、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三、爆炸作业单位许可证许可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
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许可期限: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
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验收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五、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许可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
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许可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法律依据:1.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七、控制爆破和大型爆破作业许可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八、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许可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九、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许可期限:三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项"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2.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五条"经常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持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向购买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符合要求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将盖有公安机关印章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成册发给购买或者使用单位保管、填写.
(一)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时,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并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书的复印件.
(二)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时,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并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的复印件.
(三)其他生产、科研、医疗等经常需要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时,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并提交使用、接触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的复印件.
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批准书或者其他相应的从业许可证明.
"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许可期限:三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六条"临时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持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向购买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符合要求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申领《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时,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申请表》,并提交注明品名、数量、用途的单位证明.
"十一、危险化学品车辆市区道路运输通行证许可期限:应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如对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需要勘察核定行驶线路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十二、公章刻字业特种行业审批许可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
法律依据:1.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一)详细填写特种营砒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2.
《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第四条"凡申请经营印章刻制业的,单位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个人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申请承制原子印章的则须经国家轻工业部工艺美术总公司批准),报当地县(市、区,下同)公安机关对营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承制原子印章的报当地市(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领取《印章刻制业许可证》,赁该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准营业.
"3.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目录中第37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十三、典当业特种行业审批许可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
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五)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七)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十四、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许可期限: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1.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2.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第三条"公安机关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
工商、旅游、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的管理工作.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6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十五、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许可期限: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十六、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许可期限: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8项"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十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筹建的信息网络安全审核许可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十八、申请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资质的初审许可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
法律依据:《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申请安全服务资质,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安全技术培训合格证书;(四)技术装备情况及组织管理制度报告.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公安机关核准;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资质证书.
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资质证书实行年审制度.
年审不得收费.
"十九、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许可期限:应当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六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
"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一)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二)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三)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四)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五)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
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二十、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许可期限:定额审批.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三)内地无依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四)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二十一、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许可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一)在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台湾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四)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第二十四条"内地公民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遗失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应立即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由本人登报声明,经调查属实的,重新发给证件.
"二十二、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许可期限: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大陆居民遗失旅行证件,应当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可补发给相应的旅行证件.
"二十三、申请台湾居民定居证许可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二十四、申请补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许可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港澳同胞来内地后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性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
港澳同胞无论在香港、澳门或者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均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十五、申请补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许可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台湾居民在大陆遗失旅行证件,应当向当地市、县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可以允许重新申请领取相应的旅行证件,或者发给一次有效的出境通行证件.
"二十六、申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停留延期/多次入出境签注/暂住加注)许可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三)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第十六条"台湾居民因在大陆投资、贸易等经济活动或者因其他事务来大陆后,需要多次来往大陆的,可以向当地市、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多次有效的签注.
"第二十一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除定居的以外,应当在所持证件签注的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
确有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须提交相应证明,向市、县公安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二十七、技防产品生产登记审核许可期限: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公安机关核准.
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生产登记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须经省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后,方能生产和销售.
"二十八、技防系统设计方案核准许可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
法律依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装置技防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应当将技防系统的建设纳入建筑工程的规划.
技防系统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技防系统的设计方案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参加.
技防系统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二十九、增建技防系统设计方案核准、竣工验收许可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
法律依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装置技防系统但尚未装置的,应当依附现有建筑物或者管线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方式装置,其设计方案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竣工验收.
"三十、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资格许可期限: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公安机关核准.
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资格等级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等级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核发资格证书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申请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资格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一)资格申请书;(二)工商营业执照;(三)技防系统质量保证体系;(四)技防系统维护、维修管理制度.
"行政强制(16项)一、强行带离现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二、临时决定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游行队伍在行进中遇有前方路段临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交通事故及其他治安灾害事故,或者游行队伍之间、游行队伍与围观群众之间发生严重冲突和混乱,以突然发生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致使流行队伍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临时决定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
"三、现场管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四、对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进行制止、带离现场、驱散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
"第二十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予以制止.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或者在集会、游行、示威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人民警察有权立即予以制止.
对不听制止,需要命令解散的,应当通过广播、喊话等明确方式告知在场人员在限定时间内按照指定通道离开现场.
对在限定时间内拒不离去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命令使用警械或者采用其他警用手段强行驱散;对继续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4.
《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时,可以根据现场需要经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批准,在下列场所使用警戒带:(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场所;"第九条"对破坏、冲闯警戒带或擅自进入警戒区的,经警告无效,可以强制带离现场,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扣押物品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2.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在案件调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文件,适用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予以扣押.
"六、强制传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七、继续盘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八、收缴、追缴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主要用于违法活动的下列工具、设备或者涉案财物应当收缴:(一)赌博用的赌具;(二)制作、复制、传播淫书、淫画、淫秽音像制品和其他淫秽物品使用的设备;(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四)倒卖的有价票证或者骗取财物的用品;(五)其他应当收缴的工具和财物.
"九、行政拘留审查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2.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有身份证件的,在对其非法入境、非法居留行为处理后,可以直接遣送出境;对身份不明的,可以拘留审查.
"十、监视居住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2.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对可以拘留审查,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外国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以及其他不宜拘留审查的外国人,应当监视居住.
"十一、遣送出境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2.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第三款"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有身份证件的,在对其非法入境、非法居留行为处理后,可以直接遣送出境;对身份不明的,可以拘留审查.
经审查,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无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在对其非法入境、非法居留行为处理后,遣送出境.
"十二、扣留出入境证件、吊销或宣布出入境证件作废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的主要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由持证人保存、使用.
除公安机关和原发证机关有权依法吊销、收缴证件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扣留证件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扣留证件.
"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护照、出境入境证件应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一)持证人因非法进入前往国或者非法居留被送回国内的;(二)公民持护照、证件招摇撞骗的;(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的.
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吊销和宣布作废,由原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作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有权拒发签证、证件;对已经发出的签证、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十三、缩短停留期限或者取消居留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六条"对不遵守中国法律的外国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缩短其在中国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国居留的资格.
"十四、缩短停留期限、限期离境或遣送出境(台湾居民)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可以缩短其停留期限,限期离境,或者遣送出境.
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予批准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遣送出境.
"十五、不准入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下列外国人不准入境:(一)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二)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三)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四)患有精神病和麻疯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的;(五)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六)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十六、不准出境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有下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准出境:(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三)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行政性收费(9项)一、普通护照工本费、护照遗失、损坏补办及加注、延期的费用法律依据:1.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一点"鉴于新版(97)版护照的印制质量、防伪性能及签发技术要求等较旧版(92)版护照均有提高,护照印刷、制作材料、签发设备及管理等费用也需相应增加的实际情况,同意新版护照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本100元,调整到每本200元(包括印制、签发、管理以及新技术开发研究等各项费用).
因丢失要求补发护照收费加倍,每本400元.
"2.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鉴于出国护照和其他出入境证件印制费用以及签发方法改进后办证费用增加,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同类证件的收费标准,同意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调高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为护照加页、合订、加注、延期每项/次20元.
二、大陆居民来往台湾通行证、签注、加注、延期和多次签注的费用法律依据:1.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鉴于出国护照和其他出入境证件印制费用以及签发方法改进后办证费用增加,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同类证件的收费标准,同意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调高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为大陆居民来往台湾通行证每证30元.
2.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一点"各地口岸公安出入境管理办证单位在口岸为直接抵达的台湾居民办理一次入出境口岸签注时,收取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口岸签注(一次有效)收费标准为每件100元人民币.
"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一次性)、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点"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的收费标准为: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20元人民币,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100元人民币,一年以上、三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200元人民币,三年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300元人民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收费法律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鉴于出国护照和其他出入境证件印制费用以及签发方法改进后办证费用增加,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同类证件的收费标准,同意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调高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
"调整后的入出境通行证每证20元(一次有效)、50元(二次有效)、100元(多次有效).
五、台湾同胞定居证、华侨回国定居证收费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一大点第(一)公安部门"1、台湾同胞定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10元.
2、华侨回国定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10元.
"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申请费、证件费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关问题的通知》第一"各省、自治区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和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在受理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时收取申请费的收费标准为每人1500元,在核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时收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300元.
各省、自治区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和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对已在中国取得永久居留资格或者由于《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效期满、内容变更,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按每证300元收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按每证600元收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
"七、外国人居留许可费用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设有出入境管理专门机构的地市公安机关按规定在为外国人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时收取外国人居留许可费的收费标准为:有效期不满1年的居留许可,每人400元;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居留许可,每人800元;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居留许可,每人1000元.
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收费标准为每次200元.
"八、前往港澳通行证收费法律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鉴于出国护照和其他出入境证印制费用以及签发方法改进后办证费用增加,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同类证件的收费标准化,同意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调高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前往港澳通行证每证50元.
"九、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商务多次签注收费法律依据:1.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一点:鉴于新版往来港澳通行证(32页)的印制质量、防伪性能及签发技术要求等较旧版往来港澳通行证(8页、16页)均有提高,证照印刷、制作材料、签发设备及管理等费用也需相应调整的实际情况,同意新版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本50元,调整到每本100元(包括印制、签发、管理等各项费用).
往来港澳通行证延期、加注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规定执行,每项次20元.
第二、新版前往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每证50元收取.
第三、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内地居民赴港澳从事商务、乘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签注的收费标准为: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4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0元.
"2.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定往来港澳长期多次有效签注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点"各地公安机关为内地居民赴港澳从事商务、乘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办理一年以上三年以下长期多次有效签注的收费标准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5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00元.
""一次有效签注、二次有效签注、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标准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行政检查(2项)一、对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的检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二、当场盘问检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其他行政执法职权(14项)一、对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的变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二、印章刻制的备案法律依据:《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六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一、遇有下列各项印刷铸刻情形之一者,须将底样及委托印刷刻字之机关证明文件,随时呈送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方得印制:刻制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关防、钤记、官印、公章、胶皮印、负责首长之官印、名章等;印制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文书信件等;铸造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使用之各种钢印、火印、号牌、徽章等或仿制该项式样者.
二、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需备制营业登记簿,以被查验.
属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各印制品,承制者一律不准留样,不准仿制或私自翻印.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处置方案的备案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
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保安培训机构学员、师资人员文书档案及电子文档备案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师资人员文书档案及电子文档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五、保安培训合同式样备案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入学时与学员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实告知可能存在的就业风险.
保安培训合同式样应当报保安培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六、保安服务公司跨地级以上市经营守护类保安服务工作备案法律依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需跨地级以上市经营守护类保安服务工作,应当向公司所在地和经营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七、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的备案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八、计算机信息网络办理备案手续法律依据:1.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九、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法律依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十、火灾原因、火灾责任调查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对于特大火灾事故,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2.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六条"火灾事故的调查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七条"火灾事故的调查,按下列分工进行:(一)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旗)公安消防机构进行;(二)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旗)或者地(市、州、盟)公安消防机构进行;(三)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地(市、州、盟)或者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相关区域的公安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十一、取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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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在六月份的时候也有分享过新网域名注册商发布的域名促销活动(这里)。这不在九月份发布秋季域名促销活动,有提供年付16元的.COM域名,同时还有5个+的特殊后缀的域名是免费的。对于新网服务商是曾经非常老牌的域名注册商,早年也是有在他们家注册域名的。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有针对新用户的可以领到16元的.COM域名。包括还有首年免费的.XYZ、.SHOP、Space等等后缀的域名。除了.COM域名之外的其他...
目前云服务器市场竞争是相当的大的,比如我们在年中活动中看到各大服务商都找准这个噱头的活动发布各种活动,有的甚至就是平时的活动价格,只是换一个说法而已。可见这个行业确实竞争很大,当然我们也可以看到很多主机商几个月就消失,也有看到很多个人商家捣鼓几个品牌然后忽悠一圈跑路的。当然,个人建议在选择服务商的时候尽量选择老牌商家,这样性能更为稳定一些。近期可能会准备重新整理Vultr商家的一些信息和教程。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