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权实施属地化执法事项清单序号部门职权编码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实施层级备注1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30000-03-0-0031违反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2009年4月9日通过,2018年6月28日第三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30000-03-0-0033水泥生产企业新建、扩建或者改建水泥生产项目,未按规定百分之七十以上散装率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的处罚《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10年10月15日通过,2018年6月28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30000-03-0-0036水泥生产企业、水泥使用单位未达到规定的水泥散装率、散装水泥使用率的处罚《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10年10月15日通过,2018年6月28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30000-03-0-0037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中转单位以及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未配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相应设施、设备的处罚《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10年10月15日通过,2018年6月28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30000-03-0-0040工程监理机构和工程监理人员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未按规定制止使用袋装水泥、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并未向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或者有关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10年10月15日通过,2018年6月28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30000-03-0-0041工程设计单位不按规定设计,建设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概算和预算,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项目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造价的处罚《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10年10月15日通过,2018年6月28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30000-03-0-0043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的建设单位、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企业,拒绝检查、核实或者不提供相关票据和资料的处罚《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10年10月15日通过,2018年6月28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30000-03-0-0044对窃电行为的处罚《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2007年1月19日通过,2018年6月28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30000-03-0-0047建设单位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或者使用袋装水泥的处罚《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10年10月15日通过,2018年6月28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30000-03-0-0049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大型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类型和品种水泥的处罚《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10年10月15日通过,2018年6月28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省民族事务委员会230000-03-0-0143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院校,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继续宗教活动;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省民族事务委员会230000-03-0-0144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3省民族事务委员会230000-03-0-0145未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或者指定的临时地点进行集体宗教活动;未经批准举办宗教教职人员或者义工培训;未经认定和备案或者被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未经备案跨行政区域主持或者参与主持宗教活动以及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任职的处罚《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6月14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4省民族事务委员会230000-03-0-0146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5省民族事务委员会230000-03-0-0147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6省公安厅230000-03-0-0171娱乐场所未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7省公安厅230000-03-0-0173向无购买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超出购买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公安部令第8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8省公安厅230000-03-0-0174强迫、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9省公安厅230000-03-0-0175寻衅滋事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0省公安厅230000-03-0-0177卖淫、嫖娼;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1省公安厅230000-03-0-0178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2省公安厅230000-03-0-0179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公安部令第8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3省公安厅230000-03-0-0180保安培训单位以实习为名,派出学员变相开展保安服务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通过)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三、《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公安部令第112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4省公安厅230000-03-0-0182单位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相关职责,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处罚一、《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1号)二、《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2007年公安部令第9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5省公安厅230000-03-0-0183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处罚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6省公安厅230000-03-0-0184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处罚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公安部令第8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7省公安厅230000-03-0-0188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收缴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8省公安厅230000-03-0-0189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处罚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公安部令第8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9省公安厅230000-03-0-0190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0省公安厅230000-03-0-0192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1省公安厅230000-03-0-0193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领用发放、专用库房技防设施等有关规定的处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2省公安厅230000-03-0-0195对国际联网用户不备案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7号,2011年1月8日修正)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公安部令第33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3省公安厅230000-03-0-0196娱乐场所实施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经营管理人员明知场所内发生聚众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贩毒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4省公安厅230000-03-0-0197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的处罚一、《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5省公安厅230000-03-0-0198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处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6省公安厅230000-03-0-0200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7省公安厅230000-03-0-0202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处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8省公安厅230000-03-0-0205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9省公安厅230000-03-0-0208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0省公安厅230000-03-0-0209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处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2013年12月7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1省公安厅230000-03-0-0210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2省公安厅230000-03-0-0211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处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3省公安厅230000-03-0-0213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活动,明知他人从事上述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4省公安厅230000-03-0-0215单位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存在治安隐患的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5省公安厅230000-03-0-0217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吸食、注射毒品,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6省公安厅230000-03-0-0219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7省公安厅230000-03-0-0220保安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处罚一、《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8省公安厅230000-03-0-022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通过)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9省公安厅230000-03-0-0223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处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0省公安厅230000-03-0-0224单位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处罚一、《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1号)二、《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2007年公安部令第9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1省公安厅230000-03-0-0225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2省公安厅230000-03-0-0226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3省公安厅230000-03-0-0228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4省公安厅230000-03-0-0229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未按照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保安从业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招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未按照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客户单位未按照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一、《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5省公安厅230000-03-0-0231保安从业单位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一、《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6省民政厅230000-03-0-0277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7省民政厅230000-03-0-0278擅自建立殡葬设施的处罚一、《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11月9日修正)二、《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2000年黑龙江省政府令第1号,2018年1月4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8省民政厅230000-03-0-0279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省界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一、《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3号)二、《黑龙江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2011年黑龙江省政府令第5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9省民政厅230000-03-0-0283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或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0省民政厅230000-03-0-0285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1省民政厅230000-03-0-0287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以及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2省民政厅230000-03-0-4289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所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9月25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3省民政厅230000-03-0-4293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法》(2016年3月16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4省民政厅230000-03-0-4294慈善组织违反《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
违反《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法》(2016年3月16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5省民政厅230000-03-0-4295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6省民政厅230000-03-0-4296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7省民政厅230000-03-0-4299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8省司法厅230000-03-0-0315司法鉴定人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处罚一、《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司法部令第96号)二、《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5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由市(地)实施69省司法厅230000-03-0-0317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处罚一、《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司法部令第96号)二、《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5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由市(地)实施70省司法厅230000-03-0-0319未经登记人员从事已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登记范围的司法鉴定业务的处罚一、《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司法部令第96号)二、《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5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由市(地)实施71省司法厅230000-03-0-0325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登记范围的司法鉴定业务的处罚一、《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司法部令第96号)二、《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5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由市(地)实施72省司法厅230000-03-0-0331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不含对省直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及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的行政处罚73省司法厅230000-03-0-0333司法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处罚一、《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通过)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司法部令第96号)三、《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5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由市(地)实施74省司法厅230000-03-0-0336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违反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通过)由市(地)实施不含对省直公证机构的行政处罚75省司法厅230000-03-0-0338司法鉴定机构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处罚一、《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通过)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司法部令第95号)三、《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5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由市(地)实施76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30000-03-0-0416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7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30000-03-0-0449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骗取社保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通过)二、《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8年12月19日通过,2018年6月28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8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30000-03-0-041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年7月18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9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30000-03-0-0417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0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30000-03-0-0418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5年4月30日第二次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30000-03-0-0419缴费单位违法违规致使社会保险基数无法核定的处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30000-03-0-0420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行为的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30000-03-0-0421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30000-03-0-0422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5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30000-03-0-0423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通过,2012年12月28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6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30000-03-0-0424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5年4月30日第二次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7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30000-03-0-0425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8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30000-03-0-0426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年7月18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9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30000-03-0-0427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0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30000-03-0-0428用人单位或者外国人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就业许可证书的处罚一、《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8年12月19日通过,2018年6月28日第二次修正)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201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25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30000-03-0-0429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调查工伤保险事故行为的处罚《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30000-03-0-0430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30000-03-0-0431未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或者工资保障金启动后未及时补交的处罚《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2004年省政府令第3号,2018年1月4日第二次修改)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30000-03-0-0432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5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30000-03-0-0433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通过,2012年12月28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6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30000-03-0-0434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通过,2012年12月28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7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30000-03-0-0435对中外合作办学虚假出资、抽逃资金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年7月18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8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30000-03-0-0436劳务派遣单位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处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9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30000-03-0-0437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一、《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5年4月30日第二次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0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30000-03-0-0438对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处罚《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30000-03-0-0439违反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通过,2012年12月28日修订)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30000-03-0-0440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30000-03-0-044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年7月18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30000-03-0-0442对缴费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情况的处罚《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5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30000-03-0-0443用人单位未保存(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6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30000-03-0-044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招用人员体检标准的处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5年4月30日第二次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7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30000-03-0-0445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通过)二、《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8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30000-03-0-0446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9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30000-03-0-0448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招用备案手续和就业登记的处罚《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8年12月19日通过,2018年6月28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0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30000-03-0-0450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不履行责令整改行为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30000-03-0-0451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通过,2012年12月28日修订)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三、《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8年12月19日通过,2018年6月28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30000-03-0-0452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处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2015年4月30日第二次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30000-03-0-0453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5年4月30日第二次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4省国土资源厅230000-03-0-0505擅自印刷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0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5省国土资源厅230000-03-0-0508采矿权人不按照开采方案和治理方案采剥、削坡和堆放尾矿、废渣,采矿活动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以及对采矿造成地质灾害治理不力的处罚《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9年6月12日通过,2018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6省国土资源厅230000-03-0-0510采矿权人不按规定闭坑的处罚《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6日通过,2018年4月26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7省国土资源厅230000-03-0-0511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国务院令第152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8省国土资源厅230000-03-0-0513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9省国土资源厅230000-03-0-0520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环境检测工作不配合,采矿权人开采矿泉水、地热水资源保护和动态监测不力以及在年度报告中没有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内容的处罚《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9年6月12日通过,2018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0省国土资源厅230000-03-0-0523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0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1省国土资源厅230000-03-0-0525探矿权人勘查矿产资源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0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2省国土资源厅230000-03-0-0527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0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3省国土资源厅230000-03-0-0534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4省国土资源厅230000-03-0-0535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国务院令第152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5省国土资源厅230000-03-0-0537侵占、移动、毁损地质灾害危险区标志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施标志的处罚《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9年6月12日通过,2018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6省国土资源厅230000-03-0-0540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不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处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7省国土资源厅230000-03-0-0547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2015年5月6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8省国土资源厅230000-03-0-0548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9省国土资源厅230000-03-0-0549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30省国土资源厅230000-03-0-0550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的处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31省国土资源厅230000-03-0-0552达不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三率"指标要求的处罚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二、《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6日通过,2018年4月26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32省国土资源厅230000-03-0-055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前不备案和未建立业务手册的处罚《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9年6月12日通过,2018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33省国土资源厅230000-03-0-0556伪造地质资料或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处罚一、《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9号,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正)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0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34省国土资源厅230000-03-0-0559擅自印刷或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35省国土资源厅230000-03-0-0560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2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36省国土资源厅230000-03-0-0561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37省国土资源厅230000-03-0-0562采矿权人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者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或者不按规定报送图件的处罚《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6日通过,2018年4月26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38省国土资源厅230000-03-0-0507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7号,2011年1月8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39省国土资源厅230000-03-0-0509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2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40省国土资源厅230000-03-0-0514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41省国土资源厅230000-03-0-0515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或土地附着物造成耕地荒芜的处罚《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1999年12月8日通过,2018年6月28日第四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42省国土资源厅230000-03-0-0516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和未经批准开发荒山、荒地、荒滩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三、《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1999年12月8日通过,2018年6月28日第四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43省国土资源厅230000-03-0-0517承担耕地开垦和土地复垦的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开垦、复垦或者未按规定开垦、复垦的处罚《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1999年12月8日通过,2018年6月28日第四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44省国土资源厅230000-03-0-0519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45省国土资源厅230000-03-0-0521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7号,2011年1月8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46省国土资源厅230000-03-0-0526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2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47省国土资源厅230000-03-0-0530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1999年12月8日通过,2018年6月28日第四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48省国土资源厅230000-03-0-0533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49省国土资源厅230000-03-0-0538《土地复垦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土地复垦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2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50省国土资源厅230000-03-0-0539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2015年5月6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51省国土资源厅230000-03-0-054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2015年5月6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52省国土资源厅230000-03-0-0542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复垦费的处罚《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2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53省国土资源厅230000-03-0-0544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2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54省国土资源厅230000-03-0-0545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55省国土资源厅230000-03-0-0554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56省国土资源厅230000-03-0-0563截留、挪用、占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征地补偿、安置补助等费用,以及拒不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用的处罚《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1999年12月8日通过,2018年6月28日第四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57省环境保护厅230000-03-0-0583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58省环境保护厅230000-03-0-0584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59省环境保护厅230000-03-0-0581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设置的安全和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等安全防护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处罚《黑龙江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1年6月10日通过,2016年12月16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60省环境保护厅230000-03-0-0582对放射性同位素转入、转出、跨省转移使用,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61省环境保护厅230000-03-0-0586擅自拆除或者闲置辐射污染防治设施,造成辐射污染的处罚《黑龙江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1年6月10日通过,2016年12月16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62省环境保护厅230000-03-0-0591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3号,2018年3月19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63省环境保护厅230000-03-0-0593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处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64省环境保护厅230000-03-0-0594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未按规定进行作业,未按照规定检查、记录、上报使用情况,贮存场所无防盗、放射线泄漏等安全措施的处罚《黑龙江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1年6月10日通过,2016年12月16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65省环境保护厅230000-03-0-0595违反辐射报告制度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修订)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2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66省环境保护厅230000-03-0-0596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处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67省环境保护厅230000-03-0-0599违法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燃料设施,生产、进口、销售、建设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锅炉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通过,2015年8月29日第三次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68省环境保护厅230000-03-0-0600未取得或不按照辐射许可证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但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处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69省环境保护厅230000-03-0-0602对重点排污单位不依法公开或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70省环境保护厅230000-03-0-0604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未按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未将产品台账和编码备案;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处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71省环境保护厅230000-03-0-0605对擅自改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或贮存位置;对放射源的安全防护未达到规定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单位销售的废旧金属未经放射性检测或检测不合格;未按照规定对进口、回收冶炼废旧金属进行监测或者在监测中发现问题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黑龙江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1年6月10日通过,2016年12月16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72省环境保护厅230000-03-0-0607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未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未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的处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73省环境保护厅230000-03-0-0609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及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74省环境保护厅230000-03-0-0611未按照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而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活动的处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75省环境保护厅230000-03-0-0615未按照规定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处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2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76省环境保护厅230000-03-0-0618不按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77省环境保护厅230000-03-0-0621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或放射性同位素进口转让批准文件的处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78省环境保护厅230000-03-0-0622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及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处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2017年12月12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79省环境保护厅230000-03-0-0625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80省环境保护厅230000-03-0-0626对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临时存放闲置、对暂不使用的放射源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又未送交有资质的城市放射性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单位代管的处罚《黑龙江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1年6月10日通过,2016年12月16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81省环境保护厅230000-03-0-0627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82省环境保护厅230000-03-0-0629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划出安全防护区域;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处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83省环境保护厅230000-03-0-0632对已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排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施的按日连续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84省环境保护厅230000-03-0-0633不按规定贮存、处置废气、废液、尾矿等含放射性物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85省环境保护厅230000-03-0-0635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未及时报告的处罚《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8年12月19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86省环境保护厅230000-03-0-0636生产、销售、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3号,2018年3月19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87省环境保护厅230000-03-0-0638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88省环境保护厅230000-03-0-0639不按规定报告辐射事故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二、《黑龙江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1年6月10日通过,2016年12月16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89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692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0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90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693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9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694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9号,2007年8月26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9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695权限内勘察设计、规划编制、施工、监理、招投标代理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和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法》(2007年10月28日通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建设部令第15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9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696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9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698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建部令第16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9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00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0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96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01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9号,2007年8月26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97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0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5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98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03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29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99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04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因此造成质量事故、损失的处罚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8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00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05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48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0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06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行为的处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0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07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1997年8月20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0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08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0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10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0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11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未按照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擅自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各类工程施工单位因施工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的处罚《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11年8月12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06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12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未组织竣工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以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07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13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08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14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09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15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10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1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1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17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9号,2007年8月26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1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20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9号,2007年8月26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1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21在房产面积测算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1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22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1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23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以及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16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25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17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26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18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27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9号,2007年8月26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19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29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处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20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30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2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31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2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32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2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33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2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34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2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35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26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36违反城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2001年11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1997年建设部令第58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27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38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28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39建设、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29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40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30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41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3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4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3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45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监理单位的处罚《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0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3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46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挖坑、掘土、植树、打桩;爆破作业;堆放垃圾、杂物等;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未经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变、拆卸或者移动共用的供热管网和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设施的处罚《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11年8月12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3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47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3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49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36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50注册执业人员重复注册及以个人名义执业的处罚一、《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建设部令第147号)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5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37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51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38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52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39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53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40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54对施工图审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或者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8月19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4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5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5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4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58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行为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4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59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4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6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处罚《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0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4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62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48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46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63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由市(地)实施247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64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以及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48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65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49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6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勘察设计、规划编制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建设部令第12号)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4号)四、《工程造价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49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50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68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5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70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以及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5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71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5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74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5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75建设行业注册执业人员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仍执业的处罚一、《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2006年建设部令第147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建设部令第167号)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53号)四、《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50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5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76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56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77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57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79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58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83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59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8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60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85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6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86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6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87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或未取得资质承接业务、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处罚《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142号,修改根据2013令第1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6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89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6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90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处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6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91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66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92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67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94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68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97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69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98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13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70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799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7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800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情节严重的处罚《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9号,2007年8月26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7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802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处罚《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7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803未经供热单位同意,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改变热用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改变供热采暖方式;盗用供热系统热水的的处罚《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11年8月12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7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804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行为的处罚《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9号,2007年8月26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7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805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76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806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77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807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处罚《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78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30000-03-0-0809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79省交通运输厅230000-03-0-0865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2017年11月4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80省交通运输厅230000-03-0-0869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81省交通运输厅230000-03-0-088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82省交通运输厅230000-03-0-0884对生产加工、装载单位为营运手续不全的,为拼装、非法改装的载货汽车装载、配载;为载货汽车超标准装载、配载;违反规定计重、开票行为的处罚《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2011年省政府令第2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83省交通运输厅230000-03-0-088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84省交通运输厅230000-03-0-0889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2017年11月4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85省交通运输厅230000-03-0-0897道路运输经营者、场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处罚一、《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2号)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5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86省交通运输厅230000-03-0-0903对生产加工、装载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2011年省政府令第2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87省交通运输厅230000-03-0-0908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作业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2017年11月4日修正)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8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0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88省交通运输厅230000-03-0-091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89省交通运输厅230000-03-0-0917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90省交通运输厅230000-03-0-0938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处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5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91省交通运输厅230000-03-0-0946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2017年11月4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92省交通运输厅230000-03-0-092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部令第5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93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06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94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07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95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08未办理进出渔港签证或者在渔港不服从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7年农业部令第39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96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09对农业机械维修企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罚一、《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二、《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黑农委机发[2006]180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97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10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违反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的处罚《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6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98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11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处罚一、《农机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二、《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黑农委机发[2006]180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299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12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00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13未经批准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或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01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14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02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15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03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16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16号,2017年6月8日第二次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04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17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证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05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20渔业船舶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限电设备、信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06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21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正)二、《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13年12月13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07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22违反规定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08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24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09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26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10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27对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经营,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单位主要干部离任、年终收益分配时未进行资产评估和资产审计的处罚《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6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11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28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16号,2017年6月8日第二次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12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29外国人、外国渔船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13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3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14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33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日通过,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二、《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农业部令第36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15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34对挪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行为的处罚《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6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16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35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行为,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17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36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处罚一、《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二、《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黑农委机发[2006]180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18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37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19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38对仗权压低指标发包、租赁村集体所有的企业、农业机械、机动地、林地、草原、渔塘、果园等行为的处罚《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6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20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39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21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41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22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42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23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43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修订)二、《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6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24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44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25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45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26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46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27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47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28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48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29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49向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30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50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2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31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51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决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32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52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或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33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53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2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34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54渔业渔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或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35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55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36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56对侵占、平调、截留、挪用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处罚《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6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37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58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38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59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39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60船舶进出渔港未办理签证,在渔港内不服从管理或未留足值班人员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40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62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41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63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毒物质散落或泄漏,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42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64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处罚《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4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43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65对村集体财会人员违反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6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44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66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未持有防止海洋污染证书与文书或未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45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67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处罚一、《农机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二、《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黑农委机发[2006]180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46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68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管理机关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事故接到管理机关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47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69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48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70未取得驯养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49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71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法变更登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50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72对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处罚一、《农机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二、《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黑农委机发[2006]180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51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73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52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74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提供财务计划、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阻挠农村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工作,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对农村审计人员打击报复等行为的处罚《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1999年4月15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53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75对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修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农业部令第2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54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76对职务船员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逾期不办理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55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77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56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78对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的处罚《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16号,2017年6月8日第二次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57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79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违章载客,超过核定航区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58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80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船舶或人员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59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82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60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83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61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85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62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86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63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87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64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88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65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89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66省农业委员会230000-03-0-1030对违规报检、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未经许可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等行为的处罚一、《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二、《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9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三、《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67省水利厅230000-03-0-1136对地方水电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开工兴建的处罚《黑龙江省地方水电管理办法》(1996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2016年11月5日黑龙江省政府令第3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68省水利厅230000-03-0-1127未经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新增取水的处罚《黑龙江省实施条例》(2013年10月18日通过,2018年4月26日第三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69省水利厅230000-03-0-1137经营高耗水服务业未采取节水工艺和安装节水设施、器具的的处罚《黑龙江省实施条例》(2013年10月18日通过,2018年4月26日第三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70省水利厅230000-03-0-1119损毁和擅自改动计量自动监测设备的、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的、窃取水资源的、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的、未及时修复用水设施造成水漏失或者未及时关闭用水阀门造成水流失的处罚《黑龙江省实施条例》(2013年10月18日通过,2018年4月26日第三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71省水利厅230000-03-0-1131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72省水利厅230000-03-0-113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73省水利厅230000-03-0-1125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74省水利厅230000-03-0-1141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75省水利厅230000-03-0-1140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的处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76省水利厅230000-03-0-1139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77省水利厅230000-03-0-1132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通过,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78省水利厅230000-03-0-1122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通过,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79省水利厅230000-03-0-1135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通过,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80省水利厅230000-03-0-1120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通过,2010年12月25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81省水利厅230000-03-0-1123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通过,2010年12月25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82省水利厅230000-03-0-1124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通过,2010年12月25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83省水利厅230000-03-0-1129生产建设项目应编未编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而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通过,2010年12月25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84省水利厅230000-03-0-1133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通过,2010年12月25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85省水利厅230000-03-0-1142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通过,2010年12月25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86省水利厅230000-03-0-1145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通过,2010年12月25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87省水利厅230000-03-0-1126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88省水利厅230000-03-0-1121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89省水利厅230000-03-0-1144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90省水利厅230000-03-0-1138对影响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修正)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997]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91省水利厅230000-03-0-1128水利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92省水利厅230000-03-0-1130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通过,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二、《黑龙江省实施条例》(2015年4月17日修正,2016年11月5日黑龙江省政府令第3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93省水利厅230000-03-0-1146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农田水利工程不符合农田水利规划、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但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进行补偿、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造成灌排工程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通过,201607月2日第二次修正)二、《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1年7月6日通过,2018年6月28日第三次修正)三、《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2009年12月17日通过,2018年6月28日第三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94省水利厅230000-03-0-1147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2017年2月27日修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2017年3月1日修订)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水利部令第1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95省林业厅230000-03-0-1256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开发建设森林公园或者冒用森林公园名义开展旅游活动,在森林公园内擅自建设游览娱乐设施、人造景观或者其他工程设施,破坏森林公园内的自然资源,未经验收擅自开园的处罚《黑龙江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8年6月28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96省林业厅230000-03-0-1231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97省林业厅230000-03-0-1228退耕还林者毁林复耕,未按照规定还林继续耕作的处罚《黑龙江省实施办法》(2016年省政府令第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98省林业厅230000-03-0-1217在退耕还林地放牧的处罚《黑龙江省实施办法》(2016年省政府令第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399省林业厅230000-03-0-1249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处罚《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00省林业厅230000-03-0-1265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01省林业厅230000-03-0-1235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02省林业厅230000-03-0-1224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03省林业厅230000-03-0-1207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04省林业厅230000-03-0-1236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05省林业厅230000-03-0-1219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46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06省林业厅230000-03-0-1260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07省林业厅230000-03-0-1209冒充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通过)二、《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法[2008]18号)三、《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四、《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治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林联发[2008]12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08省林业厅230000-03-0-1210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明知林木、木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被森林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通过)二、《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三、《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法[2008]18号)四、《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治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林联发[2008]12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09省林业厅230000-03-0-1216盗窃已经采伐的林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森林林木上的种子,盗伐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自留地少量零星林木;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林木、木材、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故意损毁林木、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林业服务标志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通过)二、《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三、《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法[2008]18号)四、《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治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林联发[2008]12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10省林业厅230000-03-0-1233擅自安装、使用电网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通过)二、《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三、《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法[2008]18号)四、《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治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林联发[2008]12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11省林业厅230000-03-0-1244虚构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通过)二、《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法[2008]18号)三、《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四、《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治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林联发[2008]12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12省林业厅230000-03-0-1248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通过)二、《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三、《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法[2008]18号)四、《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治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林联发[2008]12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13省林业厅230000-03-0-1255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森林公安办理案件的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通过)二、《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三、《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法[2008]18号)四、《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治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林联发[2008]12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14省林业厅230000-03-0-1261伪造、变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明文件、印章;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明文件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通过)二、《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法[2008]18号)三、《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四、《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治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林联发[2008]12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15省林业厅230000-03-0-1270阻碍森林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公安警用车辆通行;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通过)二、《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三、《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法[2008]18号)四、《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治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林联发[2008]12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16省林业厅230000-03-0-1264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4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17省林业厅230000-03-0-1263非法利用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作菜肴;用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者别称作菜谱的处罚《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18年6月28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18省林业厅230000-03-0-1254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4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19省林业厅230000-03-0-1253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20省林业厅230000-03-0-1250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三、《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18年6月28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21省林业厅230000-03-0-1247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22省林业厅230000-03-0-1246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4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23省林业厅230000-03-0-1240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省重点和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二、《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18年6月28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24省林业厅230000-03-0-1232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25省林业厅230000-03-0-1220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26省林业厅230000-03-0-1213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4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27省林业厅230000-03-0-1212为非法猎捕、经营利用、运输、携带、邮寄、走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和储存、交易场所行为的处罚《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18年6月28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28省林业厅230000-03-0-1208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二、《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18年6月28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29省林业厅230000-03-0-1237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30省林业厅230000-03-0-1223擅自进行开发建设活动;排放湿地水资源;挖沟、筑坝、开垦湿地;擅自移动、破坏湿地或者湿地自然保护区界标、设施;未经批准进入湿地自然保护区或者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向湿地自然保护区或者周边水域内排放污水、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及其包装物和向湿地及其周边一公里范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违反规定在湿地内割芦苇、割草、采药等造成野生植物物种再生能力的损害,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的的处罚《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2018年6月28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31省林业厅230000-03-0-1225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7号,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32省林业厅230000-03-0-1227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33省林业厅230000-03-0-1229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7号,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34省林业厅230000-03-0-1234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35省林业厅230000-03-0-1271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林业部令第10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36省林业厅230000-03-0-1241收缴采伐许可证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7号,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37省林业厅230000-03-0-1243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7号,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38省林业厅230000-03-0-1252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7号,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39省林业厅230000-03-0-1258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7号,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40省林业厅230000-03-0-1262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7号,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41省林业厅230000-03-0-1269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42省林业厅230000-03-0-1242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43省林业厅230000-03-0-1267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二、《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44省林业厅230000-03-0-1230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处罚《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45省林业厅230000-03-0-1238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46省林业厅230000-03-0-1211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47省林业厅230000-03-0-1218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48省林业厅230000-03-0-1239未经批准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49省林业厅230000-03-0-1226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50省林业厅230000-03-0-1215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51省林业厅230000-03-0-1259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52省林业厅230000-03-0-1251在预防保护区内或治理利用区内破坏沙化土地植被的处罚《黑龙江省防沙治沙条例》(2008年10月17日通过,2018年6月28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53省商务厅230000-03-0-1312经营者违规收购和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行为的处罚《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商务部令第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54省商务厅230000-03-0-1309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行为的处罚《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55省商务厅230000-03-0-1311餐饮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令第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56省商务厅230000-03-0-1314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违规使用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不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存缴备用金的的处罚《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7号)由市(地)实施457省商务厅230000-03-0-1315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按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相关行为的处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920号)由市(地)实施458省商务厅230000-03-0-1317特许人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处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由市(地)实施459省商务厅230000-03-0-1318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服务合同、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备案规定的处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由市(地)实施460省商务厅230000-03-0-1319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违反安全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7号)由市(地)实施461省商务厅230000-03-0-1320集团和品牌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其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相关行为的处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由市(地)实施462省商务厅230000-03-0-1321对家电维修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2012年商务部令第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63省商务厅230000-03-0-1322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2001年国务院令第30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64省商务厅230000-03-0-1326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商务部令第8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65省商务厅230000-03-0-1328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按规定执行备案手续和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行为的处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由市(地)实施466省商务厅230000-03-0-1329从事商业特许经营,违反备案相关规定的处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由市(地)实施467省商务厅230000-03-0-1330商品现货市场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商务部令第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68省商务厅230000-03-0-1331零售商供应商交易中不公平行为的处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第1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69省商务厅230000-03-0-1332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处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由市(地)实施470省商务厅230000-03-0-1333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71省商务厅230000-03-0-1334特许人未按规定向被特许人提供相关信息及特许经营合同文本,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信息发生重大变更未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的处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由市(地)实施472省商务厅230000-03-0-1336对外劳务企业以非工作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或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非法职业的处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由市(地)实施473省商务厅230000-03-0-1337发卡企业开展单用途卡业务未按规定备案相关行为的处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74省商务厅230000-03-0-1338特许人未按规定告知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要支付费用的,以及未按规定报告上一年度合同订立情况的处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由市(地)实施475省商务厅230000-03-0-1339家庭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商务部令第1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76省商务厅230000-03-0-1340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情况和资料行为的处罚《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7号)由市(地)实施477省商务厅230000-03-0-1343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行为的处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由市(地)实施478省商务厅230000-03-0-1344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违规承揽项目和分包项目相关行为的处罚《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7号)由市(地)实施479省商务厅230000-03-0-1349经营者违规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相关行为的处罚《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商务部令第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80省商务厅230000-03-0-1350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81省商务厅230000-03-0-1351未按规定经营成品油的处罚《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82省商务厅230000-03-0-1353对经营者未依法对收购的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登记、建档以及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依法对经营者建档的处罚《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商务部令第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83省商务厅230000-03-0-1355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按规定培训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处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由市(地)实施484省文化厅230000-03-0-1393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提供服务时,未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未能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未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未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的处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化部第57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85省文化厅230000-03-0-1394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的处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化部第57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86省文化厅230000-03-0-1396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87省文化厅230000-03-0-1398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等的处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1号)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化部第57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88省文化厅230000-03-0-1399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89省文化厅230000-03-0-1400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处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化部第57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90省文化厅230000-03-0-1401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91省文化厅230000-03-0-1402国产网络游戏未向文化部门履行备案手续、未建立自审制度、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实名注册、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等的处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化部第57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92省文化厅230000-03-0-1403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采取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措施、授权无资质单位运营网络游戏、未遵守强制对战、推广、抽奖等规定的处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化部第57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93省文化厅230000-03-0-1404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1号)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化部第57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94省文化厅230000-03-0-1406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拒不上交、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95省文化厅230000-03-0-1407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96省文化厅230000-03-0-1408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1号)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化部第57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97省文化厅230000-03-0-1409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规营业、接纳未成年人、经营非网络游戏、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11月3日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98省文化厅230000-03-0-1410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11月3日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499省文化厅230000-03-0-1412对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1号)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化部第57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00省文化厅230000-03-0-1413未经审核批准对具有保密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学术性考察与研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01省文化厅230000-03-0-1414互联网文化单位没有建立自审制度的处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1号)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化部第57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02省文化厅230000-03-0-1417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03省文化厅230000-03-0-1419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11月3日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04省文化厅230000-03-0-1420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43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11月3日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05省文化厅230000-03-0-1421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1号)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化部第57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06省文化厅230000-03-0-1423对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1号)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化部第57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07省文化厅230000-03-0-1424对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1号)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化部第57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08省文化厅230000-03-0-1425未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42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09省文化厅230000-03-0-1426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未办理变更手续、上网运营未经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重新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处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化部第57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10省文化厅230000-03-0-142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计算机违规接入互联网;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未予制止违法行为并举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11月3日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11省文化厅230000-03-0-1428对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1号)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化部第57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12省文化厅230000-03-0-1429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违规施工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13省文化厅230000-03-0-1430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规定的处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化部第57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14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469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卫生部令第1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15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470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未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16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471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17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472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通过,2015年修正)二、《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18日通过,2016年修正)由县(市、区)实施518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473医疗机构未依法承担传染病防治法定义务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修正)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6号,2011年1月8日修正)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令第37号,2016年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19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474血站违规采集或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二、《血站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令第44号,2017年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20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475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处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5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21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476医疗卫生机构未经审批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通过,2017年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22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477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服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通过,2017年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23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478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规贮存、运送医疗废物的处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24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479医疗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泄露性病患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修正)二、《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9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25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480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通过,2017年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26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482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2017年修正)二、《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7年1月3日发布,2018年修正)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27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499对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通过,2015年修正)由县(市、区)实施528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484三级、四级实验室未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的资格证书,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的处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修正)由县(市、区)实施529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486医师违规开具抗菌药物处方、使用抗菌药物的处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30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487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通过,2015年修正)二、《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18日通过,2016年修正)三、《黑龙江省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规定》(2007年黑龙江省政府令第3号,2018年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31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488未在明显位置标示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室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未按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新建、改建或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未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处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修正)由县(市、区)实施532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489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6号)由市(地)实施533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491未依法严格管理传染病病原样本、菌种毒种、检测样品及血液制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修正)由市(地)实施534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492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35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493医师违规开具药品处方、未取得处方权或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二、《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36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49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通过,2017年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37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495公共场所卫生违法行为的处罚一、《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016年修正)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38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496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处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5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39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497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施工或未采取必要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卫生部令第1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40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498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过注册,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处罚《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卫生部令第24号,2016年修正)由市(地)实施541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500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和及时报告的处罚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修正)二、《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2010年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42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502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通过,2017年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43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503疾控机构未按照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下级、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处罚《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2016年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44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504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2017年修正)二、《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7年1月3日发布,2018年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45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505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卫生执法,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修正)二、《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2010年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46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506对擅自设立中医医疗机构、擅自开展中医医疗服务、非法从事中医诊疗活动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4号)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2017年修正)由县(市、区)实施547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507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和人员违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2017年修正)二、《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2000年10月20日通过,2018年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48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508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未按规定进行校验、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超出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49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509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资质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出具医学证明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2017年修正)二、《中华人名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2017年修正)三、《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2000年10月20日通过,2018年修正)四、《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3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50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510医疗机构违法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规定淘汰放射诊疗设备,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及个人防护用品、进行设备和场所及设施检测、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检测建档,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或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未及时报告的处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51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511违反护士配备标准、使用不具备资质人员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52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512医疗机构违法开展放射性职业危害工作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通过,2017年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53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514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艾滋病防控职责的处罚《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54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515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未依照规定报告或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修正)由县(市、区)实施555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516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56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517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2017年修正)三、《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7年1月3日发布,2018年修正)四、《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修正)五、《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9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57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519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未按规定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报告的处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58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520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59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521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60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522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2017年修正)二、《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7年1月3日发布,2018年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61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523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2017年修正)二、《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7年1月3日发布,2018年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62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524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63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525拒绝接受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拒绝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修正)由县(市、区)实施564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526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供水单位供水行为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通过,2013年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65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527饮用水、涉水产品、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未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造成传播扩散或传播扩散危险,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措施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卫生部令第1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66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528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2017年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2017年修正)三、《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2000年10月20日通过,2018年修正)四、《黑龙江省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规定》(2007年黑龙江省政府令第3号,2018年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67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529擅自设置采供血机构、非法采集血液、出售无偿献血者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二、《黑龙江省献血条例》(1999年10月20日通过,2018年修正)三、《血站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令第44号,2017年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68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530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处罚一、《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2016年修正)二、《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8号,2016年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69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531从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2016年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70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532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不履行法定职责,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通过,2017年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71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53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处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72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534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处罚《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9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73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535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处罚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2017年修正)二、《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7年1月3日发布,2018年修正)三、《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9号)四、《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74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536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危害评价、防护设施、卫生审查、竣工验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通过,2017年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75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537未按规定及时准确登记、上报有关孕产信息的处罚一、《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2000年10月20日通过,2018年修正)二、《黑龙江省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规定》(2007年黑龙江省政府令第3号,2018年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76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539医疗卫生机构未依法承担传染病防治义务的处罚《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2017年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77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540单采血浆站违规开展业务活动、供应不合格血浆的处罚一、《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2016年修正)二、《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8号,2016年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78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541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室活动的处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修正)由市(地)实施579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542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的处罚《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由市(地)实施580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544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规程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2017年修正)三、《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四、《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19号,2016年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81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545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未设有医学超声诊断专业购买使用超声诊断仪的处罚《黑龙江省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规定》(2007年黑龙江省政府令第3号,2018年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82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546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等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二、《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83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0000-03-0-1547违规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修正)二、《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84省旅游发展委员会230000-03-0-2961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违规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处罚《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85省旅游发展委员会230000-03-0-2962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拒绝履行合同;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通过、2016年11月7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86省旅游发展委员会230000-03-0-2964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未按规定处置并报告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及旅游者非法滞留情况的处罚《旅行社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87省旅游发展委员会230000-03-0-2965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通过、2016年11月7日修订)二、《旅行社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88省旅游发展委员会230000-03-0-2966组团社或者领队在境外接待社违反有关规定要求时未告诫、未制止的处罚《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89省旅游发展委员会230000-03-0-2967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通过、2016年11月7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90省旅游发展委员会230000-03-0-2968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购物活动、另付费旅游项目,或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一、《旅行社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二、《黑龙江省旅游条例》(2008年12月19日通过)三、《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91省旅游发展委员会230000-03-0-2969旅行社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设立分社未按规定备案以及不按照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处罚《旅行社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92省旅游发展委员会230000-03-0-2970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获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指定购物场所或安排另付费旅游项目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通过、2016年11月7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93省旅游发展委员会230000-03-0-2971旅游经营者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通过、2016年11月7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94省旅游发展委员会230000-03-0-2972旅行社未按规定安排领队导游提供服务,未支付导游服务费,要求导游垫付或收取费用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通过、2016年11月7日修订)二、《旅行社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三、《黑龙江省旅游条例》(2008年12月19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95省旅游发展委员会230000-03-0-2973导游、领队违规私自承揽业务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通过、2016年11月7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96省旅游发展委员会230000-03-0-2974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97省旅游发展委员会230000-03-0-2975导游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旅游人员从业证,或者在从事导游业务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一、《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二、《黑龙江省旅行社条例》(2008年12月19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98省旅游发展委员会230000-03-0-2976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以及未按规定投保责任险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通过、2016年11月7日修订)二、《旅行社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三、《黑龙江省旅游条例》(2008年12月19日通过)四、《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旅游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599省旅游发展委员会230000-03-0-2977导游、领队违规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通过、2016年11月7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00省旅游发展委员会230000-03-0-2978对超过旅游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未报统计资料或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的处罚《旅游统计管理办法》(1998年国家旅游局令第10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01省旅游发展委员会230000-03-0-2979导游、领队人员进行导游、领队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一、《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三、《黑龙江省旅游条例》(2008年12月19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02省旅游发展委员会230000-03-0-2980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03省旅游发展委员会230000-03-0-2981旅行社旅游未按规定签订旅游合同、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以及违规委托旅游业务行为的处罚《旅行社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04省旅游发展委员会230000-03-0-2982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内地居民出国及赴港澳台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超地域范围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的处罚《旅行社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05省旅游发展委员会230000-03-0-2983导游人员导游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处罚《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06省旅游发展委员会230000-03-0-2985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通过、2016年11月7日修订)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07省旅游发展委员会230000-03-0-2986购物次数及停留时间超过旅游合同约定的处罚《黑龙江省旅游条例》(2008年12月19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08省旅游发展委员会230000-03-0-2987导游人员擅自变动旅游项目、接待计划、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通过、2016年11月7日修订)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09省旅游发展委员会230000-03-0-2988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接待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处罚一、《黑龙江省旅游条例》(2008年12月19日通过)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10省旅游发展委员会230000-03-0-2989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保金账户存、增、补质保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旅行社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11省旅游发展委员会230000-03-0-2990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行为的处罚《旅行社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12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684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为的处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39号2013年1月30日修订)由市(地)实施613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687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14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688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相关制度、没有按规定报告或备案或没有留存备查材料等行为的处罚《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5号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15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690光盘复制单位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备案等行为的处罚《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2015年8月28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16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691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等行为的处罚《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2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17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692未能保障有线广播电视服务质量的处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18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693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令第35号2015年8月28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19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695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站,有线电视站未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私自播映自制电视节目的处罚《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1990年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2011年1月8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20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697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2月26日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9号2013年1月30日修订)由市(地)实施621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698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22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699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处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8号2013年1月30日修订)由市(地)实施623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700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等行为的处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2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24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701擅自出版法规汇编行为的处罚《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1990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25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704《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持证单位违规接收行为的处罚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1990年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第1号)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26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706摄制、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非法电影片的处罚《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2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27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707其他出版单位违规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变相销售非卖品或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的处罚《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2015年8月28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28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708违规使用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5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29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709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台(站)、有线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30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710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按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等行为的处罚《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31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711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处罚《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32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712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等违规行为的处罚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修订)二、《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2015年8月28日修正)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2015年8月28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33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714违规引进、播出境外影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修订)二、《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6月2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2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34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715复制单位未依法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接受非音像(电子)出版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等行为的处罚《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2015年8月28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35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717音像制作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2015年8月28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36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718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反规定影响安全播出的处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2016年5月4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37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720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播放不符合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开办机构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处罚《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15年8月28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38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721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处罚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修订)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11月5日国务院令第295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39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722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采访证件,假冒新闻机构、新闻记者从事采访活动和以新闻采访为名谋取利益等行为的处罚《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40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723广播电视广告播出违规行为的处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41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725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处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42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727《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2015年8月28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43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728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出租、转让播出时段,播放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处罚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修订)二、《的补充规定》(2011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6号)三、《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2011年11月25日)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44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730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未经批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和准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1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45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73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修订)二、《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2015年8月28日修正)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46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732擅自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处罚《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2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47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736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48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738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和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4月6日新闻出版总署海关总署令第5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49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739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等行为的处罚一、《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修正)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50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741播出含有禁止播出内容的广播电视广告的处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51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742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违规作业的处罚《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11月15日国务院令第295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52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744包装装潢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验证、核查《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等行为的处罚《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53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746违规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54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747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法办理审批、备案手续,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的处罚《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2015年8月28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55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748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重要事项变更未按规定通知发证机关的处罚《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3号2015年8月28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56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749印刷业经营者擅自兼营或变更业务、违规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一、《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1日修正)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4月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57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751出版物印刷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58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754违规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动画片的处罚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修订)二、《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2016年5月4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59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755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处罚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修订)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2011年11月25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60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756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一、《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修正)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2016年5月3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公布)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61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758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呼号、发射转播功率、天线高度等技术参数干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62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759出版、进口、印刷、复制、制作、发行违禁出版物等行为的处罚一、《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修正)二、《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1日修订)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1号2016年2月6日修正)四、《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2016年2月6日修订)五、《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3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公布自2016年6月1日施行)六、《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2015年8月28日修正)七、《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2015年8月28日修正)八、《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九、《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十、《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2015年8月28日修正)十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十二、《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2015年8月28日修正)十三、《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63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760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局令第35号2015年8月28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64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761音像出版单位转让本单位的名称、版号,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等行为的处罚一、《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1号2016年2月6日修正)二、《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65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763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以及假冒出版单位名称,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等行为的处罚一、《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1号2016年2月6日修正)二、《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修正)三、《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1日修订)四、《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1号)五、《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2015年8月28日修正)六、《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2015年8月28日修正)七、《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2015年8月28日修正)八、《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2015年8月28日修正)九、《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十、《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十一、《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2015年8月28日修正)十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3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公布自2016年6月1日施行)十三、《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海关总署令第53号)十四、《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66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764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67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766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2015年8月28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68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767违规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69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30000-03-0-1768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处罚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修订)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1990年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第1号)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2015年8月28日修正)四、《实施细则》(1994年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70省体育局230000-03-0-1796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由县(市、区)实施671省体育局230000-03-0-1799彩票代销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72省体育局230000-03-0-1802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或者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2号)由县(市、区)实施673省体育局230000-03-0-1803体育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13日修正)由县(市、区)实施674省体育局230000-03-0-1804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为的处罚《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由县(市、区)实施675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29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行为的处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工商总局令第6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76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32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2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77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80对商标使用被许可人未在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78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93对侵犯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行为的处罚《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2001年6月8日通过,2018年6月28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79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35对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而注册人拒绝办理手续行为的处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工商总局令第6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80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40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8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48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82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54对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或者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三、《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8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56对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除外)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84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62对商标印制单位未将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存档备查或存查期未达到两年行为的处罚《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年工商总局令第15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85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90对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行为的处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工商总局令第6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86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93对具有商标禁用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87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94对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未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行为的处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工商总局令第6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88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32对商标印制单位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出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进行核查,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出示的《商标注册证》或者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进行核查,所印制的商标样稿不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修正)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年工商总局令第15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89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51对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行为的处罚《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2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90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54对商标印制单位未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未登记台帐,废次标识未集中进行销毁使其流入社会行为的处罚《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年工商总局令第15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9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66对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行为的处罚《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5号,2018年国务院令第699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92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98对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未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行为的处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工商总局令第6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9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105对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94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108对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未签订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工商管理机关存查,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特殊标志行为的处罚《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2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95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126商标代理组织从业违法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96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132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97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138对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时,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未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未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未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未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或未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行为的处罚《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年工商总局令第15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98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150对集体商标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行为的处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工商总局令第6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699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50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国务院令第68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00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95对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行为的处罚《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国务院令第68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0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27对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行为的处罚《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02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33对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中,未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或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零售商变更已明示的前款事项行为的处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第18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0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36对零售商在非合同另有约定或供应商没有提供必要单据的情况下,不及时与供应商对账行为的处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第1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04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39对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行为的处罚一、《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二、《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工商总局令第2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05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41对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06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42对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未明示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且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不醒目明确行为的处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第18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07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47对零售商在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在无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变更促销内容行为的处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第18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08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48对零售商在开展有奖销售活动中未展示奖品、赠品,或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行为的处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第18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09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54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行为的处罚《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10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57对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不公平交易行为的处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第1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1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61对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行为的处罚《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0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12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63对经营单位和使用金银的单位,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或使用金银的单位未将回收的金银重新利用,从伴生金银的矿种和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未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国务院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1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67对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行为的处罚《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14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73对传销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行为的处罚《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15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77对擅自出版法规汇编行为的处罚《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1990年国务院令第6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16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78对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17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86对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18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89对零售商以代销方式销售商品的,拒绝供应商查询零售商尚未付款商品的销售情况行为的处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第1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19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91对直销企业申请设立时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未报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行为的处罚《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20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95对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二、《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18年4月26日修正)三、《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2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97对直销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换货和退货行为的处罚《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22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99对零售商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行为的处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第18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2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00对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行为的处罚《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24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01对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25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03对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行为的处罚《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26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09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中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行为的处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第18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27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13对零售商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行为的处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第18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28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15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行为的处罚《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29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17对非中国人民银行以外的主体办理金银质地纪念币的铸造、仿造和发行以及非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外的主体出口经营金银质地纪念章(牌)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国务院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30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19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3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23对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行为的处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第18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32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26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3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28对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34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55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留用,或者并非按照规定用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金银,未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国务院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35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61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二、《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18年4月26日修正)三、《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36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63对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行为的处罚《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37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67对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38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68对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1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39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70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予以限制,对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予以限制行为的处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第1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40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71对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未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行为的处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第1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4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78对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42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82对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二、《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18年4月26日修正)三、《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4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84对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服务,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且零售商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未向供应商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行为的处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第1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44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89对擅自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80号,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45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91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出土的无主金银,熔化、销毁或占有行为或对非文物的无主金银,未交给中国人民银行收兑,价款上缴国库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国务院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46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98对未经指定擅自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或者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经许可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单位未按照规定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等行为的处罚《商用密码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7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47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99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销售后,擅自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二、《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18年4月26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48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03对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49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05对委托、寄售商店,收购或者寄售金银制品、金银器材,珠宝商店在收购供出口销售的带有金银镶嵌的珠宝饰品以外收购销售金银制品和金银器材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国务院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50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06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收购金银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国务院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5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07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52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09对经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金银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在经营中克扣、挪用和套购金银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国务院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5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11对直销员未按规定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处罚《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54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14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行为的处罚《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55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21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56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28对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未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未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未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未即时明示行为的处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第18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57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34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行为的处罚《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58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35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沿海侨眷比较集中地从事代客加工和修理金银制品业务的个体银匠,收购和销售金银制品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国务院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59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38对倒卖烟草专卖品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60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41对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行为的处罚《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6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46对直销企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62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49对供应商供货时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行为的处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第1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6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50对参与传销活动行为的处罚《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64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55对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行为的处罚《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65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59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二、《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18年4月26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66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61对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行为的处罚《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67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62对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经营许可或者直销业务分支机构许可行为的处罚《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68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69对零售商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行为的处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第1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69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72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70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76对零售商没有按商品的属性在与供应商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或约定的支付期限超过收货后60天行为的处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第1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7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84对计价使用金银、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国务院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72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85对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行为的处罚《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7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90对军服承制企业非法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行为的处罚《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74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93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的处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75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94对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行为的处罚《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76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99对零售商在开展促销活动中,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原因、方式、规则、期限、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促销内容行为的处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第18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77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112对零售商以供应商的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供应商的个别商品的退换货手续尚未办结、供应商所供商品的销售额未达到零售商设定的数额、供应商未与零售商续签供货合同等违反公平原则的事由为由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行为的处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第1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78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114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处罚《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79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117对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行为的处罚《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7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80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123对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8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130对零售商要求供应商派遣人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行为的处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第1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82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131对直销企业印制颁发的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不符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式样行为的处罚《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8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135对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国务院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84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137对零售商未应消费者要求即时开具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的,或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行为的处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第18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85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139对组织、策划传销行为的处罚《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86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145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中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行为的处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第18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87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153对从事金银生产(包括矿藏生产和冶炼副产)的厂矿企业、农村社队、部队和个人所采炼的金银,未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国务院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88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28对广告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而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谎称取得专利,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89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30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发布前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90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31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未标明"吸烟有害健康"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9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35对广告含有虚假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4月24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92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45对广告使用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坡视的内容,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二、《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令第9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9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46对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行为的处罚《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4号,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94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64对发布医疗广告没有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行为的处罚《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16号,200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95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68对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行为的处罚《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2号,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96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75对利用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97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81对广告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不真实、不准确或者未表明出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98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94对发布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799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11对房地产广告中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行为的处罚《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00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30对医疗器械广告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行为的处罚《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0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45对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权属有争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广告行为的处罚《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02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72对在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0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75对房地产广告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有悖社会良好风尚行为的处罚《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04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04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违法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0号)三、《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05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10对房地产广告中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内容行为的处罚《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06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16对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行为的处罚《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07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18对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出现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行为的处罚《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16号,200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08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23对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没有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行为的处罚《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09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56对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处罚《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16号,200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10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57对药品广告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行为的处罚《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1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78对设计、制作、发布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12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81对食品广告含有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行为的处罚《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2号,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1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83对医疗广告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行为的处罚《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16号,200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14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86对农药广告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15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87对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使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行为的处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16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100对医疗器械广告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如各类疾病信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或医疗科学以外的科技成果行为的处罚《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17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107对药品广告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行为的处罚《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18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118对伪造、变造、转让广告审查文件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19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144对广告中有表示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服务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而未清楚明白的,以及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确未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20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147对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涉及特定功效的,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行为的处罚《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2号,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2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34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22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37对销售者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义务行为的处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2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49对拒绝接受质量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24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55对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25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59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26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73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行为的处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27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07对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28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08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处罚《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5年12月18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29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10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畜禽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30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12对销售失效、变质产品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3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32对产品标识不符合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32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33对销售种畜禽有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等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3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41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物品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34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42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35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92对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36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15对违法制售殡葬用品行为的处罚《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37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26对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38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43对洗染业经营者违反规定进行虚假宣传;利用储值卡进行消费欺诈;以"水洗"、"单烫"冒充干洗等欺骗行为;故意掩饰在加工过程中使衣物损伤的事实从事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处罚《洗染业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第5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39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52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40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70对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5年12月18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4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80对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和消费者的要求给消费者开具信誉卡行为的处罚《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5年12月18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42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88对销售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召回产品行为的处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4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91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44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97对违法制造、销售仿真枪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45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103对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46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141对服务业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将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47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92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7年12月27日第四次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三、《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48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38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等行为的处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49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56对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给予或者收受贿赂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50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79对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行为的处罚《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总局令第8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5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83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等行为的处罚《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52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04对故意为合同违法行为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行为的处罚《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5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06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54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16对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55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27对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修改的格式条款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修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后仍继续使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16年12月16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56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37对经营者使用含有格式条款的房屋买卖、住宅装修装饰,物业管理,旅游,供用电、水、气、热,邮政、电信、有线电视,消费贷款和人身、财产保险,经营性教育、医疗等合同文本未及时到工商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16年12月16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57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49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设定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等加重消费者责任条款行为的处罚《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58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57对销售企业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添加其它添加剂或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少充多行为的处罚《黑龙江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200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2012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59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60对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行为的处罚《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总局令第8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60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64对经营者拟定或者向消费者提出合同格式条款滥用优势地位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未采取合理的方式,以清晰、明白的文字或者语言告知消费者格式条款中含有的免除或者限制经营者责任的内容,未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适用于消费者的制度或者规定、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未设在醒目位置行为的处罚《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16年12月16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6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69对超出规定的范围销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行为的处罚《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15年4月17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62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79对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普通汽油的特殊使用单位,将内部使用的普通汽油对外销售行为的处罚《黑龙江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200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2012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6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85对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64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87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请求支付违约金,请求损害赔偿、解释格式条款,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等权利行为的处罚《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65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01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66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19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67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27对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二、《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总局令第8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68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29对以贿赂、胁迫、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等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处罚《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69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44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70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47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7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71对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的处罚《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72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82对商品零售场所不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行为的处罚《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总局令第8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7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89对产品标识或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真实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74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109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75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110对农业机械销售者未建立、保存销售记录行为的处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3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76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120对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行为的处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3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77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142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变更后十五日内未将变更后的合同文本报原备案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16年12月16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78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143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79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151对拍卖企业以贿赂、虚假宣传、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与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二、《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二次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80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44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时,隐瞒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真实情况行为的处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8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60对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经营者未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未签订服务合同,未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少于两年行为的处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82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29对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未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行为的处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8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30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时未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的处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84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37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行为的处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85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42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未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行为的处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86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74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依法报送经营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87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79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履行对申请进入平台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行为的处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88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95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未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未采取措施制止等行为的处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89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101对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非法用途行为的处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90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113对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9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116对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未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未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隐瞒真实情况行为的处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92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119对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未依法公开营业执照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行为的处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9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149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少于两年行为的处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94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43对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正)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正)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1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六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95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50对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企业的处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96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51对外商投资企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的处罚《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97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62对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98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65对外商投资的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行为和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899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69对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抽逃出资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00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71对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0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72对使用保留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行为的处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02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76对企业和经营单位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正)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1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六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0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82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04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98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四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05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18对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06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24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或者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修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二次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07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31对企业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或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1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六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08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38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09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43对企业有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擅自改变企业名称,擅自转让或者出租企业名称等行为的处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10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46对企业和经营单位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1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六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1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52对公司、分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备案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12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53对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1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六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1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65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行为和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14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66对外资企业逾期不投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2016年9月3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15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73对企业和经营单位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1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六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16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86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修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二次修订)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17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08对隐瞒法定代表人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行为的处罚《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5号,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18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13对企业和经营单位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1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六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19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24对企业应当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行为的处罚《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5号,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20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31对企业和经营单位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1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六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2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36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二次修订)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22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40对公司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2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45对企业和经营单位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1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六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24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48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二次修订)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25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63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修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二次修订)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26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68对公司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分公司名义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27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75对企业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处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28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111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二次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29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121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30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127对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申请(取得)企业法人登记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1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六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3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134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或者未经登记从事限制类项目行为的处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32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146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修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二次修订)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3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148对企业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行为的处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34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154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35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52对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修正)三、《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18年4月26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36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890对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行为的处罚《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18年4月26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37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1902对被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指定的经营者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处罚《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18年4月26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38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0000-03-0-2064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以及被指定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行为的处罚《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18年4月26日修正)由市(地)实施939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04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40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0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4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06对特种设备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42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08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二、《黑龙江省产品质量条例》(2005年6月24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43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09对加油站经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2018年2月23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44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10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2015年8月25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45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11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46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12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47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13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48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15制造单位将主要受力结构件违规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49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16房产交易中销售者未标明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面积结算方式的规定结算的处罚《黑龙江省计量条例》(2018年4月26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50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1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等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5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18认证机构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6日修第一次修正)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2015年8月25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52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19儿童玩具生产者未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的召回报告及时实施召回,未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的召回要求实施召回的处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53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21对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54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24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55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26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201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56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27制造、修理、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2015年8月25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57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28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58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29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处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检疫总局令第75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59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30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60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3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处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6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32生产者在收到国家质检总局发出的责令召回通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所涉及的儿童玩具的处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令令第10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62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33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63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34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未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未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未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64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36未对采购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65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38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属于非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在经销活动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2015年8月25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66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41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67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42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公布,201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68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44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69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45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70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46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7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47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二、《黑龙江省产品质量条例》(2005年6月24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72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52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逾期仍未办理的,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73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54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的处罚《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2015年8月25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74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56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处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6号)由市(地)实施975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58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76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6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77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62认证机构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78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63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2015年8月25日修订)由市(地)实施979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65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以及未按规定标注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80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66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处罚《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2015年8月25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8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68特种设备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82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69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处罚《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83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71制造单位未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84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73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的处罚《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2015年8月25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85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76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刁难企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86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77考试机构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工作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公布,201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87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78擅自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或利用检验结果参与有偿活动、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检验、违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计量检验、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伪造检验数据、利用检验结果参与有偿活动的处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检疫总局令第75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88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79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主动召回总结,未按要求提交阶段性召回总结,未按要求制作并保存完整的责令召回记录的处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89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80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二、《黑龙江省产品质量条例》(2005年6月24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90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81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9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83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公布,201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92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84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处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93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85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正)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2015年8月25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94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86被授权单位的被授权项目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超出授权项目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未经授权机关批准,擅自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处罚《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2015年8月25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95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87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二、《黑龙江省产品质量条例》(2005年6月24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96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88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97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89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新增检验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2015年8月25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98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91确认儿童玩具存在缺陷后生产者未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处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999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92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2018年2月23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00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93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0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9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处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02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95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03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97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无证生产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04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298气瓶监检机构监督检验质量保证体系失控,未对气瓶实施逐只监检的;监检项目不全或者未监检而出具虚假监检报告的;经监检合格的气瓶出现严重安全质量问题,导致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被吊销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201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05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00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二、《黑龙江省产品质量条例》(2005年6月24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06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03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07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0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的处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08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07儿童玩具生产者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建立健全信息档案的处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09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08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正)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2015年8月25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10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1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处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1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14气瓶充装单位违规违法充装气瓶及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201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12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1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13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16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14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18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的处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6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15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19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规定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正)三、《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201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修订)四、《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五、《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2015年8月25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16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2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违反规定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17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21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正)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18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24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以及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19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26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20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27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2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28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22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30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23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31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正)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24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32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25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33用能单位未依法标注能效标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通过,2016年7月2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26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34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27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35使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安装、使用直接用于贸易计量结算的电话计费器、里程计价器等计量计费器和电能表、水表、煤气表以及其他流量计等计量器具,未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处罚《黑龙江省计量条例》(2018年4月26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28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39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29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40未建立完善的进出货物计量检测验收制度、未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未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未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罚《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2018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30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41使用不具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的旧起重机械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3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43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32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44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通过,2016年7月2日修正)二、《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33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45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34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49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行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正)三、《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四、《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35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51生产者未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未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未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未实施主动召回的处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36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52伪造、冒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37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54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38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56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39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58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40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60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二、《黑龙江省产品质量条例》(2005年6月24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4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6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42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64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进行缺陷调查,拒绝配合缺陷调查,未及时报告缺陷调查结果的处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43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66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44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68非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2015年8月25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45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71制造单位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46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72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二、《黑龙江省产品质量条例》(2005年6月24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47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73生产者召回儿童玩具的未及时将主动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备案,生产者提交的主动召回计划不符合要求,生产者在召回过程中召回计划有变更未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说明,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召回报告的处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48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75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处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49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76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50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79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取得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而开展检定的;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2015年8月25日修订)由市(地)实施105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8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应该报废的特种设备等情形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52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81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处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6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53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82商品条码违法行为的处罚《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令第76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54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84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处罚《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55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85对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2015年8月25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56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86承租使用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57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87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58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88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处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检疫总局令第75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59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90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60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91伪造、变造、冒用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6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93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二、《黑龙江省产品质量条例》(2005年6月24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62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97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二、《黑龙江省产品质量条例》(2005年6月24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63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30000-03-0-2398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64省粮食局230000-03-0-2470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65省粮食局230000-03-0-2476违反粮食收购制度、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未执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66省粮食局230000-03-0-2474违反陈粮质量鉴定制度的处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67省粮食局230000-03-0-2468违反粮食经营必要库存量制度的处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68省粮食局230000-03-0-2467违规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69省粮食局230000-03-0-2475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处罚一、《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国务院令197号,2017年12月16日修订)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70省粮食局230000-03-0-2472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进食盐的;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违反规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一、《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国务院令197号,2017年12月16日修订)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71省粮食局230000-03-0-2469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一、《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国务院令197号,2017年12月16日修订)二、《黑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2000年6月6日通过,2016年12月16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72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49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销售、购买危险化学品的处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73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497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从事主要事项变更的处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74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498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75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00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76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01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77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02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三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78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03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的处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79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04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80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05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201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8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06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三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82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08未设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特种设备未经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使用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83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09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实施1084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10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85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11转让或接受转让,冒用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86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13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87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14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88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15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89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16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90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18非煤矿矿山企业违规进行生产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黑编[2009]9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9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1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未采取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三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92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2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93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21发包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的处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94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22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95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23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96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24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三次修正)由市(地)实施1097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25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98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26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099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27尾矿库按规定应予闭库,企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处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00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28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0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29食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6号公布,201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02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30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03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3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等单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三、《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04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32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05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33未按照规定备案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和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处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正)由市(地)实施1106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34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由市(地)实施1107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35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由市(地)实施1108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3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处罚《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4年12月17日通过,2018年4月26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09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37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10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38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的处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正)由市(地)实施111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39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12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40未按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13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41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14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42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15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43非煤矿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16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44工贸企业违反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的处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17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4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正)由市(地)实施1118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46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三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19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47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处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20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48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2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49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22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50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按照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201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23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51生产经营单位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生产经营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24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52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未按照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监部门备案的处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25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53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规定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三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26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54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27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55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28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56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处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19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29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57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的处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30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58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3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59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32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60有关违反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33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6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处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34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63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35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64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36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65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依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三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37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66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处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38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68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39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69化学品单位违反有关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规定的处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40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70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三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4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72对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培训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的处罚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正)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正)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42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73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的处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43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74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44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76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的处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45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77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后未履行义务的处罚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46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78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三次修正)由市(地)实施1147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79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违反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48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80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2018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49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81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50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82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5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58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三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5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629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5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630在食品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5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632销售单元中每件独立包装食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55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63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17年11月7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56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637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57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639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处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58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641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59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642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60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643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处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61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646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擅自设立库房;销售给无资质的经营企业或单位;从无资质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处罚《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2017年11月7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6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647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6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650食品生产者未保存召回记录的处罚《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6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653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质监总局令第79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65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654未依法办理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6号,2017年5月4日修订)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66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657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67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658使用严重破坏野生药材资源的工具和方法采集、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处罚《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2005年6月24日通过,2018年4月26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68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661产品标识或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69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662事故单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70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663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处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71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664未取得采药证,违法采集、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处罚《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2005年6月24日通过,2018年4月26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7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665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的处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7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669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品的处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2008年10月9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7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67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75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678定量包装商品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处罚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76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681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处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77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682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78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684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处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质检总局令第79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79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685未经批准外国人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药材资源考察、采猎标本等活动的处罚《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2005年6月24日通过,2018年4月26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80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686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要求提供授权书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处罚《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2017年11月7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81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687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规定处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7号,2016年1月13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8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690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处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8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699销售者未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处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8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7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有关部门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85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702进口产品不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检验要求的处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86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706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检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等情形的处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质检总局令第79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87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709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处罚《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88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710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89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713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90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714医疗器械申请人未按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处罚《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91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718生产和经营者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不报告而有意隐瞒的处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9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725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未按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7号,2016年1月13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9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726未按照规定的采集期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药材物种的处罚《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2005年6月24日通过,2018年4月26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9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728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质检总局令第79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95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729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处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质监总局令第79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96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732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处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97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733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等情形的处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质检总局令第79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98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737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199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739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感官指标不符合企业明示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作明确规定的水分、蛋白质、脂肪、总糖、灰分、微生物指示菌指标等理化指标、产品特征指标等不符合企业明示标准,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的实际含量低于企业明示的净含量,其偏差超过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处罚.
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12月16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00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740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的处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质检总局令第79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01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742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质检总局令第79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0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746承担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0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748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处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0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749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卫生部令第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05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750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06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751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等情形的处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质监总局令第79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07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752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8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08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756冒用食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12年10月19日通过,2016年12月16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09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757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10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758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处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11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760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1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763生产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处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1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766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质检总局令第79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1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770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15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773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真实材料的处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质检总局令第79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16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774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等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17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782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未按照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处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质检总局令第79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18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787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等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19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788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处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20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790食品生产用非法原料、生产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营养成分不合规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21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794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处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2008年10月9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2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000-03-0-2796食品标注形式不符合规定并逾期不改的处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23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886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以及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6号,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24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890对违法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经营者不停止销售行为的处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6号,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25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914违规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6号,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26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918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在经营环节中违规经营的处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6号,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由县(市、区)实施1227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920养殖者未按规定使用或者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行为的处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6号,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由县(市、区)实施1228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929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6号,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29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931对生产企业违反限制性使用规定或者不按照规定采购、查验(检验)和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或者企业相关记录以及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6号,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30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880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低代别、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或者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31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887家畜人工授精员不按要求进行家畜品种登记和建立家畜繁殖档案,或者不服从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指导的处罚《黑龙江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9月2日政府令第14号,2016年11月15日政府令第3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32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888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等,销售、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由县(市、区)实施1233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905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34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911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35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921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36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922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37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941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38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934生鲜乳收购环节违法行为的处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39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872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40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883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41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899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42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907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43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912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44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940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45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873对开垦草原或者在草原种植一年生牧草和饲料作物的、毁坏草原建设设施的、在草原上挖草皮、挖草炭、挖草垡、烧生石灰的、在草原上建造坟墓的、向草原倾倒生活垃圾、工程废料、残土、废渣等废物的、向草原排放污水的、以排水、截水等方式浸淹草原的、在基本草原上以推挖土、采砂等方式破坏草原植被的,或者未经批准、未在指定的非基本草原上以推挖土、采砂等方式破坏草原植被的、在基本草原上采挖野生植物破坏草原植被的,或者未经批准、未在指定的非基本草原上采挖野生植物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黑龙江省条草原例》(2005年8月19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46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877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47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882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48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878对在非草种采收期采收野生草种的、经营省外不同生态适宜区的草种作为多年生草种使用,未经两年以上引种试验或者未经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生产、经营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黑龙江省草原条例》(2005年8月19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49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930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50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933对生产、经营假、劣草种的、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以及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以及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处罚《黑龙江省草原条例》(2005年8月19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51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910对在割草地放牧牲畜的、在休牧、禁牧的草原上进行放牧牲畜的、超过核定的载畜量和放牧强度放牧牲畜的处罚《黑龙江省草原条例》(2005年8月19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52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885对未经批准占用或者使用草原的、非法将草原改为其他农用地或者项目建设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将草原转为其他农用地的、未按批准的地点、面积、使用方式和使用期限使用草原的处罚《黑龙江省草原条例》(2005年8月19日通过)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53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902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54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891对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处罚《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2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55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894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处罚《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2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56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900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57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932对在草原上违规用火或制造火灾隐患的处罚《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2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58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871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有关规定的处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50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59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874从事动物疫病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拒绝监督检查,拒绝、阻碍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死亡不报告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50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60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875兴办动物饲养有关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61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876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由县(市、区)实施1262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881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者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63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884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9号,2017年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64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889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65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892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9号,2017年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66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893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67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895跨省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6号)由县(市、区)实施1268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896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9号,2017年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69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897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9号,2017年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由县(市、区)实施1270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901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许可证或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不使用病例或者应当开具处罚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病例、处方笺的处罚《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9号,2017年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由县(市、区)实施1271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906跨省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6号)由县(市、区)实施1272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909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及不按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活动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7号)由县(市、区)实施1273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913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74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915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由县(市、区)实施1275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916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由县(市、区)实施1276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917动物饲养、隔离、屠宰、无害化处理场所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或者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未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77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919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执业兽医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由县(市、区)实施1278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923执业兽医师未按规定进行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由县(市、区)实施1279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925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由县(市、区)实施1280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928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81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936饲养动物不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规定处理,动物、动物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由县(市、区)实施1282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937违法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由县(市、区)实施1283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879运输畜禽产品未使用国家或者省规定的专用运载工具的处罚一、《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3日通过)二、《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畜牧兽医局职责和内设机构调整的通知》(黑编[2014]8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84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903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处罚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5号,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二、《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3日通过)三、《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畜牧兽医局职责和内设机构调整的通知》(黑编[2014]8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85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898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种猪、晚阉猪和奶公牛犊产品未加盖专用检验标志的处罚一、《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3日通过)二、《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畜牧兽医局职责和内设机构调整的通知》(黑编[2014]8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86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904伪造、冒用、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一、《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3日通过)二、《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畜牧兽医局职责和内设机构调整的通知》(黑编[2014]8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87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908为非法屠宰畜禽,对畜禽或者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屠宰工具、运输工具或者仓储设施的处罚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5号,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二、《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3日通过)三、《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畜牧兽医局职责和内设机构调整的通知》(黑编[2014]8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88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924对未经定点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标志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证书或者标志牌的处罚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5号,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二、《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3日通过)三、《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畜牧兽医局职责和内设机构调整的通知》(黑编[2014]8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89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926对屠宰畜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对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等违规处理的处罚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5号,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二、《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3日通过)三、《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畜牧兽医局职责和内设机构调整的通知》(黑编[2014]8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90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938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5号,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二、《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3日通过)三、《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畜牧兽医局职责和内设机构调整的通知》(黑编[2014]8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91省畜牧兽医局230000-03-0-2939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处罚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5号,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二、《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3日通过)三、《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畜牧兽医局职责和内设机构调整的通知》(黑编[2014]87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92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30000-03-0-3002占用人防通信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施及阻挠设施安装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93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30000-03-0-3003侵占、拆除、危害人防工程或向人防工程排入倾倒废水、废气、废弃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94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30000-03-0-3004违反规定不建防空地下室或不按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95省物价监督管理局230000-03-0-3017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迟报、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价格监测数据资料的处罚一、《黑龙江省价格监测办法》(2011年省政府令第1号)二、《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由市(地)、县(市、区)实施1296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230000-03-0-3043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经营煤炭的处罚《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由市(地)实施1297省知识产权局230000-03-0-3046对为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提供便利条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黑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2003年12月13日通过)由市(地)实施1298省知识产权局230000-03-0-3048对拒不提供或隐瞒、转移、毁灭与案件有关的档案、合同、图纸、账册等资料的,擅自启封、转移被封存、暂扣与案件有关物品的处罚.
《黑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2003年12月13日通过)由市(地)实施1299省知识产权局230000-03-0-3049假冒专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通过)由市(地)实施1300省知识产权局230000-03-0-3045对专利服务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与当事人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黑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2003年12月13日通过)由市(地)实施备注:省级部门主要负责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其中涉及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仍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实施.
春节期间我们很多朋友都在忙着吃好喝好,当然有时候也会偶然的上网看看。对于我们站长用户来说,基本上需要等到初八之后才会开工,现在有空就看看是否有商家的促销。这里看到来自HMBcloud半月湾服务商有提供两款春节机房方案的VPS主机88折促销活动,分别是来自洛杉矶CN2 GIA和日本CN2的方案。八八折优惠码:CNY-GIA第一、洛杉矶CN2 GIA美国原生IP地址、72小时退款保障、三网回程CN2 ...
棉花云官网棉花云隶属于江西乐网科技有限公司,前身是2014年就运营的2014IDC,专注海外线路已有7年有余,是国内较早从事海外专线的互联网基础服务提供商。公司专注为用户提供低价高性能云计算产品,致力于云计算应用的易用性开发,并引导云计算在国内普及。目前公司研发以及运营云服务基础设施服务平台(IaaS),面向全球客户提供基于云计算的IT解决方案与客户服务(SaaS),拥有丰富的国内BGP、双线高防...
最近发现一个比较怪异的事情,在访问和登录大部分国外主机商和域名商的时候都需要二次验证。常见的就是需要我们勾选判断是不是真人。以及比如在刚才要访问Namecheap检查前几天送给网友域名的账户域名是否转出的,再次登录网站的时候又需要人机验证。这里有看到"Attention Required"的提示。我们只能手工选择按钮,然后根据验证码进行选择合适的标记。这次我要选择的是船的标识,每次需要选择三个,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