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是不是一种在揭露抨击一种不道德行为的时候,搜索者自己也在违背道德甚至法律?
让我们来对比一下人肉搜索是利、弊吧:
利:具有舆论监督的作用,不论是监督官员还是普通人的行为。
弊:一、涉嫌违法,例如侵犯私人隐私权,有的可能还附带有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例如对某人进行人生攻击、辱骂以及添油加醋等)因为就算违法的人因为有上述权利。
二、无法十分准确的判别被人肉搜索的对象是否应该受到“惩罚”。
因为一般引起人肉搜索的话,都是因为在网络或者其他信息渠道知道某人做了一些不恰当的事情,但是这个信息渠道得来的消息无法确认其真实性。
那么就引起一个问题:如果消息是假的,但是人们已经进行了人肉搜索的行为(就像提问者补充的那样)就直接产生了侵害行为。
而且是无辜的被侵害。
三、我们无法确保人肉搜索这样一个“工具”不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使用,来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人肉搜索”是不理智的行为,就像“艾布拉姆斯A2”所说的那样:“不能在行使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去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我们应该加强其他更为规范合理的监督形式来替代这种弊大于利的形式。
“人肉搜索"侵犯了公民的哪些合法权利
一、人肉搜索的定义:人肉搜索顾名思义,与现代机械搜索、程序搜索相对,以互联网为媒介,通过人工对网上已有信息及线下匿名者提供信息进行甄别,发动广大网友的力量对特定人或事的“本来面貌”或者说“真相”进行挖掘。
其挖掘出的信息深度及真实度都相对较高。
二、人肉搜索是对特定的人或者事进行深度挖掘,在挖掘过程中,部分公民的个人信息会被披露到网络上,即有可能侵犯到公民的合法权利,主要类型如下:
1、隐私权,对个人信息的披露涉及到了特定的私人领域,即可能构成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
2、名誉权,披露个人信息时,存在侮辱、诽谤等情况,即可能构成了对公民名誉权的侵犯。
3、肖像权,非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即可能构成了对公民肖像权的侵犯。
当然,有些特定情况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的除外,例如合法的新闻媒体的报道、公安机关合法的侦查行为等情况下使用到公民肖像,不是侵权。
三、相关法条
《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同时人格尊严权包含隐私权。
《宪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宪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网络进行人肉搜索算不算侵犯被搜索人的隐私?
因为别人可能不想公布的一些隐私你公布出来了,可能是民事的侵权
“人肉搜索”式搜索他人隐私信息的一种网络查询机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个人信息的采集和暴露。
《民法通则》没有直接规定对隐私权的保护,只是在其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此条款仅为一般性的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
而在司法解释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民通意见》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行为。
”在《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强调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并且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网上提议立法禁止“人肉搜索”针对这一事件你有何看法
我有以下几点看法:1:这一事件说明了当前网络发展迅速,已经成为了人民反应民意的一个重要载体,通过网络,表达自己的想法,充分参与国家建设,于国于民都是利好的。
2:对于提议立法这一举措,相关部门应该给予充分的重视,从各个角度论证这个提议的合理性,充分收集民意。
3:鉴于现在网络发展迅速,网络管理部门应该要加强网络管理,引导积极和谐的网络文化,让网络发展能够造福于民。
在网络上进行“人肉搜索”,公开他人的真实身份、家庭地址、社会关系等私人不愿公开的信息。这种行为侵犯
B
本题考查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保密的权利。
我国法律保护公 民的隐私权。
隐私权包括 私人生活安宁权、个人信息保密权、私人通信保密权。
“人肉搜索” 侵犯了个人信息保密权。
侵犯了隐私权。
故选B。
人肉搜索是社会资源还是犯罪暴力?
“人肉搜索”并非全是“网络暴力”.近年来,“人肉搜索”频现网络,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问题。
在著名的“女子虐猫”事件中,仅仅用了6天时间,虐猫视频中的3个嫌疑人就被锁定,随后相关信息被陆续公布,激愤的网友甚至发出“网络通缉令”。
此后,“钱军打人”事件、“姜岩”事件、“辽宁骂人女”事件……一桩桩、一件件,浮出水面。
“人肉搜索”这种以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网络调查,显示出其巨大的威力。
“人肉搜索”从一出现便伴随争议。
许多人在惊叹于这种网络调查所拥有的巨大威力的同时,也对某些搜索过程中愈演愈烈的“网络暴力”保持着高度的警惕。
他们认为,“人肉搜索”过程中,当事人的私人信息被完全地公布在网络上,侵犯了个人隐私权,可能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如果不加限制,网络上愈演愈烈的这种“多数人的暴力”可能变成凶猛的现实暴力。
此外,许多“人肉搜索”事件完全是某些网站刻意发起的,其目的就在于提高网站的点击率,如此“人肉搜索”本身便没有什么道德上的正当性。
有鉴于此,许多人认为“人肉搜索”应该立法加以禁止。
在笔者看来,“人肉搜索”尽管存在着诸多的风险,但也并非就一定会成为洪水猛兽,网民的参与以及对事件的评判,不仅让事件本身被还原得越来越接近于真相,同时,搜索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场道德领域的惩恶扬善,有利于在当今社会的多元价值中凝聚共同价值认同。
“人肉搜索”的过程中,不加限制地过多披露当事人隐私、以语言暴力甚至现实暴力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过度的道德审判,这样的危险确实存在,但是,网民并非全是某些人想象中的“暴民”,一定要对事件中的当事人“赶尽杀绝”。
事实上,一旦涉及到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侵犯之时,网络上都能出现许多值得肯定的理性反思。
从现实中“人肉搜索”的具体案例来看,理性的情绪总体上还是占据了主流。
网络事件具有相当的复杂性,要一步到位地做出结论恐怕并不容易。
从目前来看,使“人肉搜索”规范而良性地发展,恐怕比简单地加以禁止要实在、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