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风险官中国期货业协会2020年9月期货公司高管资质测试大纲(首席风险官)目录第一部分期货及衍生品基础知识.
1一、期货市场概述.
1(一)期货交易的概念和特点.
1(二)衍生品市场及其分类.
2二、期货市场组织结构.
3(一)期货交易所的含义及职能.
3(二)结算机构的含义及职能.
3(三)期货公司的含义及职能.
4(四)其它中介与服务机构.
4三、期货合约、交易制度和交易流程.
6(一)期货合约.
6(二)期货交易制度.
7(三)期货交易流程.
8四、套期保值.
12(一)套期保值种类和应用.
12(二)基差与套期保值.
14(三)商品期货点价交易与基差交易.
16(四)商品期货转现货交易.
17五、期货投机与套利.
18(一)期货套利与期货投机的比较.
18(二)期货套利交易类型.
19六、期货行情.
23(一)基本面分析.
23(二)技术分析.
23(三)量价分析.
23七、外汇期货.
23(一)外汇远期交易.
24(二)外汇期货套期保值.
24(三)外汇期货套利.
25(四)外汇的掉期与互换.
26(五)外汇期权.
26八、利率期货.
27(一)利率期货的影响因素.
27(二)国债期货及其应用.
27(三)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
28(四)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
29(五)2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
29九、股指期货.
29(一)股指期货基础.
29(二)股指期货套期保值.
30(三)股指期货投机与套利交易策略.
30(四)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主要条款.
31(五)中证500股指期货合约主要条款.
31(六)上证50股指期货合约主要条款.
31十、期权.
32(一)期权概念与特点.
32(二)期权的主要类型.
33(三)期权价格构成及其影响因素.
34(四)期权交易的基本策略.
35十一、期货市场监管和风险控制.
38(一)期货市场风险的类型和风险成因.
38(二)期货市场风险度量和风险管理.
39第二部分法律法规.
42一、行政法规.
42(一)《期货交易管理条例》42二、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54(一)《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54(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56(三)《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63(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68(五)《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73(六)《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78(七)《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80(八)《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83(九)《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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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十)《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86(十一)《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89(十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90(十三)《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91(十四)《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92(十五)《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96三、协会自律规则.
99(一)《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99(二)《期货经纪合同》指引.
101(三)《期货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则》104(四)《期货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105四、其他.
106(一)《刑法》修正案.
106(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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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108第三部分关于期货公司合规经营的相关规定.
109一、关于首席风险官日常履责的内容与定期报告.
109(一)首席风险官工作职责中重点检查的内容有哪些.
109(二)首席风险官定期报告的时间要求.
109二、关于信息技术.
110(一)《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110(二)《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110(三)《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116(四)了解《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指引》和《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试行)》117三、关于风险管理子公司.
117(一)风险管理子公司可以开展的试点业务范围.
117(二)风险管理子公司备案要求.
118(三)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规范.
121(四)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123(五)风险管理公司的信息报送与披露.
125(六)风险管理公司相关自律管理规定.
126四、关于异常交易.
127(一)交易所关于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标准.
127(二)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异常交易的监控标准.
128五、关于年度报告.
128(一)期货公司年度报告的审计要求及报送时间要求.
128(二)期货公司年度报告、月度报告签署确认的规定.
129(三)期货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对编制期货公司年度报告的相关责任130六、关于信息披露.
130(一)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出现特定情形时的报告义务.
130(二)期货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特定情形时的报告义务.
131(三)期货公司出现特定情形的公告义务.
134(四)期货公司代履行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职务的报告义务135(五)期货公司应当说明风险控制指标监管具体情况并报告的规定135(六)期货公司应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并进行定期报告的规定135(七)期货公司集中交易系统发生软、硬件故障的报告义务的规定136(八)期货经营机构总部的其他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网上交易系统,银证、银期、银基系统)和营业部交易业务系统的信息系统发生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报告义务的规定.
137(九)熟悉期货公司经纪合同的制定及签订要求.
137(十)期货公司信息公示途径、时间、内容的有关规定.
137(十一)期货公司投资咨询业务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
139七、关于反洗钱.
139(一)反洗钱的概念.
139(二)义务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必要条件.
139(三)义务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140(四)义务机构反洗钱法律责任.
141(五)客户身份初次识别.
142(六)客户身份持续识别.
143(七)客户身份重新识别.
143(八)持续识别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义务.
144(九)特定业务关系中客户的身份识别义务.
146(十)法人金融机构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风险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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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十一)风险管理架构.
148(十二)风险管理策略.
152八、关于风险监管指标.
152(一)净资本概念.
153(二)风险资本准备概念及最低限额结算准备金.
153(三)风险监管指标的编制及披露.
154九、关于交易所风险控制制度.
154(一)涨跌停板制度.
154(二)大户报告制度.
155(三)强行平仓制度.
155(四)风险警示制度.
156(五)限仓制度.
157(六)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157十、关于保证金管理的规定.
157(一)《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157(二)《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158十一、关于经纪业务开销户业务流程.
159(一)《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159(二)《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160十二、关于资产管理业务.
163(一)期货公司及从业人员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性行为.
163(二)资产管理业务中关于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的相关规定.
164(三)资产管理业务中关于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相关规定.
166(四)资产管理业务的隔离性要求.
167(五)资产管理业务中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的的相关规定169(六)资产管理业务中关于不得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或者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的禁止性规定.
170(七)资产管理业务的委托终止.
171(八)关于资产管理业务信息公示的要求.
171(九)期货公司应对可疑交易和不公平交易进行监控,防止利益输送的行为.
172(十)关于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围的要求.
172(十一)关于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主体的要求.
173(十二)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者要求.
174(十三)关于资产管理业务份额转让的要求.
175(十四)关于资产管理业务制度建立的要求.
176(十五)关于资产管理业务中自有资金投资的要求.
178十三、关于投资咨询业务.
178(一)投资咨询业务的业务特点和类型.
179(二)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合规原则.
179(三)对投资咨询业务客户尽职调查内容和适当性评估原则、风险揭示要求.
180(四)公司应当与客户签订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的要求.
180(五)研究分析服务的注意事项和掌握防止研究报告被不当利用的措施;180(六)研究报告应载明事项和风险提示.
180(七)期货公司交易咨询服务的规则.
181(八)以交易软件、终端设备为载体开展交易咨询业务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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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九)投资咨询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和信息隔离机制,常用的信息隔离方法.
181(十)投资咨询业务的部门设置要求和公司统一管理要求.
182(十一)投资咨询业务以公司名义开展的要求.
182(十二)投资咨询业务人员不得兼任岗位的要求.
182(十三)首风季报年报对投资咨询业务的检查内容和重点.
182(十四)期货公司或其从业人员可能被处罚的违规行为.
183十四、关于从业人员管理.
183(一)期货从业人员的范围.
183(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申请条件及机构不得任用无资格人员的规定184(三)期货从业人员执业的总体性合规要求.
184(四)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规范.
184(五)期货公司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
185(六)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
185(七)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186(八)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内容涉及的主要方面和重要性186(九)期货从业人员执业的基本准则,包括但不限于合法合规、诚信、专业、保密、防范利益冲突及公平对待投资者.
186(十)期货从业人员的竞业准则,包括但不限于提倡公平竞争,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情形,不正当招徕其他经营机构的从业人员等.
186十五、关于分类评价.
187(一)分类评价的概念及四个维度.
187(二)分类评价的级别类型和含义.
187(三)分类评价中的严重违规行为和处罚措施.
188(四)分类评价结果的运用及禁止事项.
188(五)保证金监控中心重大预警和一般预警的区别;189第四部分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控制度.
189一、期货公司是高风险型企业.
189二、期货公司的主要风险类型.
190三、期货公司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
190四、期货公司经纪业务的风险管理.
191(一)市场开发环节.
191(二)开户环节.
192(三)交易环节.
192(四)结算环节.
193(五)财务环节.
193(六)技术环节.
194五、与创新业务相关的责任落实与风险防范机制.
195六、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的确认,报告和披露的责任与义务.
195七、如何认识期货公司的内部控制.
196(一)什么是期货公司的内部控制.
196(二)对期货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几点认识.
196八、期货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基本原则.
197九、期货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包括的基本要素.
198十、关于合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的定义.
198十一、关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各层级子公司的合规管理责任.
1991/159第一部分期货及衍生品基础知识一、期货市场概述(一)期货交易的概念和特点期货交易即期货合约的买卖,它由远期现货交易衍生而来,是与现货交易相对应的交易方式.
期货交易的基本特征如下:1、合约标准化.
期货合约是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标准化远期合约.
在合约中,标的物的数量、规格、交割时间和地点等都是既定的.
这种标准化合约给期货交易带来极大的便利,交易双方不需要事先对交易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从而节约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和市场流动性.
2、场内集中竞价交易.
期货交易实行场内交易,所有买卖指令必须在交易所内进行集中竞价成交.
只有交易所的会员方能进场交易,其他交易者只能委托交易所会员,由其代理进行期货交易.
3、保证金交易.
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交易者在买卖期货合约时按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缴纳保证金(一般为5%—20%)作为履约保证,即可进行数倍于保证金的交易.
这种以小博大的保证金交易,也被称为"杠杆交易".
期货交易的这一特征使期货交易具有高收益和高风险的特点.
保证金比率越低,杠杆效应就越大,高收益和高风险的特点就越明显.
4、双向交易.
期货交易采取双向交易方式.
交易者既可以买入建仓(或称为开仓),即通过买入期货合约开始交易,也可以卖出建仓,即通过卖出期货合约开始交易.
前者也称为"买空",后者也称为"卖空".
双向交易给予投资者双向的投资机会,也就是在期货价格上升时,可通过低买高卖来获利;在期货价格下降时,可通过高卖低买来获利.
5、对冲了结.
交易者在期货市场建仓后,大多并不是通过交割(交收现货)来结束交易,而是通过对冲了结.
买入建仓后,可以通过卖出同一期货合约来解除履约责任;卖出建仓后,可以通过买入同一期货合约来解除履约责任.
对冲了结使投资者不必通过交割来结束期货交易,从而提高期货市场的流动性.
2/1996、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也称为"逐日盯市".
结算部门在每日交易结束后,按当日结算价对交易者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进行净额一次划转,并相应增加或减少保证金.
如果交易者的保证金余额低于规定标准,则须追加保证金,从而做到"当日无负债".
当日无负债可以有效防范风险,保证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转.
(二)衍生品市场及其分类所谓衍生品,是从一般商品和基础金融产品(如股票、债券、外汇)等基础资产衍生而来的新型金融产品.
具有代表性的衍生品包括远期(Forwards)、期货(Futures)、期权(Options)和互换(Swaps).
按照是否在交易所内进行交易划分,衍生品交易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场外交易又称为柜台交易、店头交易.
在衍生品交易中,场外交易的规模远大于场内交易.
期货交易是在交易所内集中进行的,期货合约是标准化的;其他衍生品主要是在场外交易,交易的合约是非标准化的,保证金和结算等履约保障机制由双方商定.
根据期货合约标的不同,可分为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两大类.
商品期货是指标的物为实物商品的期货合约.
主要包括农产品期货、金属期货和能源期货.
1、农产品期货.
农产品期货是指以农产品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除小麦、玉米、燕麦、大米等谷物期货外,棉花、大豆、咖啡、白糖等经济作物,生猪、活牛、鸡蛋等畜禽产品,木材、天然橡胶等林产品期货也陆续上市.
2、金属及矿产期货.
金属及矿产期货是指以金属或金属矿产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目前,世界上主要有色金属期货品种有铜、铝、铅、锌、镍、锡、金、银、钯期货;黑色金属期货品种包括钢材、铁合金等.
金属矿产期货品种包括铁矿石期货等.
3、能源期货.
能源期货是指以能源产品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目前国际上上市的品种有原油、汽油、取暖油、天然气、动力煤、电力等.
3/1994、化工期货.
化工期货是指以化工产品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包括PTA、焦炭、塑料、化肥等各类化工品种.
金融期货的主要类型有外汇期货、利率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货.
金融期货品种最先上市的是外汇期货.
1972年5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设立了国际货币市场分部(IMM),首次推出包括英镑、加拿大元、法国法郎、日元和瑞士法郎等在内的外汇期货合约.
外汇期货之后,利率期货产生.
1975年10月,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上市国民抵押协会债券(GNMA)期货合约,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推出利率期货合约的交易所.
1977年8月,美国长期国债期货合约在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上市.
1982年2月,美国堪萨斯期货交易所(KCBT)开发了价值线综合指数期货合约,是首家以股票指数为期货交易对象的交易所.
在股指期货产生后,还出现了股票期货、多种金融工具交叉的期货品种等其他金融期货品种创新.
二、期货市场组织结构期货市场由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中介与服务机构、交易者、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行业自律管理机构构成.
其中,中介与服务机构包括期货公司、介绍经纪商、居间人、保证金安全存管银行、交割仓库等.
(一)期货交易所的含义及职能期货交易所是为期货交易提供场所、设施、相关服务和交易规则的机构.
它自身并不参与期货交易.
主要职能包括:1.
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2.
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3.
制定并实施期货市场制度与交易规则;4.
组织并监督期货交易,监控市场风险;5.
发布市场信息.
(二)结算机构的含义及职能期货结算机构是负责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和结算风险控制的机构.
主要职能包括:担保交易履约、结算交易盈亏和控制市场风险.
4/199国际上,结算机构通常采用分级结算制度,即只有结算机构的会员才能直接得到结算机构提供的服务,非结算会员只能由结算会员提供结算服务.
我国境内期货交易所的结算制度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是全员结算制度.
即期货交易所会员均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在该制度下,期货交易所对会员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实行这一结算制度的有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
另一种是会员分级结算制度.
即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结算会员可以从事结算业务,具有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非结算会员不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实行这一结算制度的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三)期货公司的含义及职能期货公司是指客户接受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交易佣金的中介机构.
期货公司作为期货交易者与期货交易所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属于非银行金融服务机构.
主要职能包括:接受客户指令为其买卖期货合约、办理结算和交割手续;对客户账户进行管理,控制客户交易风险;为客户提供期货市场信息,进行期货交易咨询,充当客户的交易顾问等.
(四)其它中介与服务机构其它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有交割仓库、居间人、介绍经纪商、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等.
交割仓库是期货品种进入实物交割环节提供交割服务和生成标准仓单必经的期货服务机构.
在我国,交割仓库,也称为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由期货交易所指定的、经交易所审定注册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指定交割地点.
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期货交易所不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并应当与交割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指定交割仓库的日常业务分为三个阶段:商品入库、商品保管和商品出库.
指定交割仓库应保证期货交割商品优先办理入、出库.
交割仓库不得有下列行为:出具虚假仓单;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5/199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目前我国期货公司运作中,使用期货居间人进行客户开发是一条重要的渠道.
期货居间人是指独立于期货公司和客户之外,接受期货公司委托进行居间介绍,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组织.
其主要职责是介绍客户,即凭借手中的客户资源和信息渠道优势为期货公司和投资者"牵线搭桥".
居间人因从事居间活动付出的劳务,有按合同约定向公司获取酬金的权利.
居间人从事居间介绍业务时,应当客观、准确地宣传期货市场,不得向客户夸大收益宣传降低风险告知、以期货居间人的名义从事期货居间以外的经纪活动等.
居间人无权代理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无权代签交易月账单,无权代理客户委托下达交易指令,无权代理客户委托调拨资金,不能从事投资咨询和代理交易等期货交易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居间人与期货公司没有隶属关系,不是期货公司所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
而且,期货公司的在职人员不得成为本公司和其他期货公司的居间人.
介绍经纪商(IntroducingBroker,简称IB)在国际上既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但一般都以机构的形式存在.
其主要业务是为期货公司开发客户或接受期货、期权指令,但不能接受客户的资金,且必须通过期货公司进行结算.
在我国,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就是介绍经纪商.
证券公司将客户介绍给期货公司,并为客户开展期货交易提供一定的服务,期货公司因此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的佣金.
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和交易设施;(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介绍业务的范围;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介绍业务对接规则;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违约责任;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6/199介绍业务.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简称存管银行)属于期货服务机构,是由交易所指定,协助交易所办理期货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
经交易所同意成为存管银行后,存管银行须与交易所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行为.
交易所有权对存管银行的期货结算业务进行监督.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的设立是国内期货市场保证金封闭运行的必要环节,也是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重要组织机构.
三、期货合约、交易制度和交易流程(一)期货合约期货合约所包含的主要条款以及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合约交割月份等主要条款的含义.
期货合约包含的条款包括: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合约交割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割方式等.
1.
交易单位,也称为合约规模,是指每手期货合约代表的标的物的数量.
合约价值是指每手期货合约代表的标的物的价值.
2.
报价单位,是指在公开竞价过程中对期货合约报价所使用的单位,即每计量单位的货币价格.
3.
最小变动价位和最小变动价位,最小变动价位是指在期货交易所的公开竞价过程中,对合约每计量单位报价的最小变动数值,在期货交易中,每次报价的最小变动数值必须是最小变动价位的整数倍.
最小变动值等于最小变动价位乘以交易单位.
4.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一般是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确定的.
5.
合约交割月份是指某种期货合约到期交割的月份.
7/199(二)期货交易制度期货市场主要的风险控制制度及主要风险控制制度的含义、作用等内容.
期货市场主要的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强行平仓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和大户报告制度、套期保值审批制度等.
1、期货保证金的含义、作用、特点和类型期货保证金是指在期货交易中,期货买方和卖方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通常为5%~20%)缴纳的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保证金制度是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我国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的特点: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规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率;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当某期货合约出现连续涨跌停板的情况时,交易保证金比率相应提高;当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若干个交易日的累积涨跌幅达到一定程度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部分或全部会员的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一种或多种措施,以控制风险;当某期货合约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按规定的程序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比例.
在我国,保证金可以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是交易所会员(客户)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期货公司)专用结算账户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会员(客户)在交易所(期货公司)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2、当日无负责结算制度的含义和结算程序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由期货结算机构对期货交易保证金账户当天的盈亏状况进行结算,并根据结算结果进行资金划转.
当交易发生亏损,进而导致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足时,则要求必须在结算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向账户中追加保证金,以做到"当日无负债".
8/199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通过期货交易分级结算体系实施的.
由交易所(结算所)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
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保证金不足时,会被要求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否则,其合约将会被强行平仓.
3、持仓限额制度的含义和特点持仓限额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特点:交易所根据不同的期货合约、不同的交易阶段制定持仓限额制度,距离交割月越近合约,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越小;持仓限额通常只针对一般投机头寸,套期保值头寸、风险管理头寸及套利头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
4、大户报告制度的含义和规定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客户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
5、套期保值头寸审批制度目前我国各交易所对套期保值头寸实行审批制度.
交易者根据对冲现货风险的需要,向交易所提交套期保值头寸或额度申请及相关资料,交易所对套期保值申请者的经营范围和以前年度经营业绩资料、现货购销合同等能够表明其现货经营情况的资料进行审核,或对申请者提交的近期证券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证明进行审核,确定其套期保值头寸.
交易所批准的额度一般不超过会员或客户所提供的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申报的数量.
套期保值的持仓量在正常情况下,不受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量限制.
(三)期货交易流程1、开户期货公司客户分为个人客户和单位客户.
在我国,由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负责客户开户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期货公司为客户申请、注销各期货交易所交易编码,以及修改与交易编码相关的客9/199户资料,应当统一通过保证金监控中心办理.
个人客户应当本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资料,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单位客户应当出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和其他开户证件.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一般单位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单位客户,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由监控中心另行规定.
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开户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开户资料的合规、真实、准确和完整.
开户流程包括:客户提交开户申请、阅读"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并签字确认、双方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书"、期货公司为客户申请各期货交易所交易编码.
一个客户可以在多个期货公司处开户,在不同期货公司开户所取得的交易编码前四位数不同.
互联网开户互联网开户对象仅限于自然人.
期货公司应健全互联网开户管理制度、技术方案、操作风险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符合期货市场开户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有关规定.
并通过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期货互联网开户云平台为客户办理互联网开户.
期货公司采用数字证书认证方式为客户办理互联网开户,签发的数字证书应当使用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的数字证书,并确保数字证书记载的个人信息与账户有关个人信息保持一致.
期货公司应当对互联网开户制度中规范互联网开户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执业行为及防范利益冲突等事项.
制定统一的开户流程和服务标准,并建立相应的复核机制.
期货公司应当与使用互联网开户的客户进行实时视频通话并保存同步记录,并及时将开户结果反馈给客户.
10/199互联网开户包括身份识别、申请数字证书、揭示风险、适当性调查及管理及合同签署几个步骤.
2、下单国际上常用的交易指令:市价指令、限价指令、止损指令、停止限价指令、套利指令、取消指令等.
市价指令是期货交易中常用的指令之一.
它是指按当时市场价格即刻成交的指令.
客户在下达这种指令时不须指明具体的价位,而是要求期货公司出市代表以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最好价格达成交易.
这种指令的特点是成交速度快,一旦指令下达后不可更改或撤销.
限价指令是指执行时必须按限定价格或更好的价格成交的指令.
下达限价指令时,客户必须指明具体的价位.
它的特点是可以按客户的预期价格成交,但成交速度相对较慢,有时甚至无法成交.
止损指令是指当市场价格达到客户预先设定的触发价格时,即变为市价指令予以执行的一种指令.
客户利用止损指令,既可以有效地锁定利润,也可以实现滚动利润的目的,又可以将可能的损失降至最低限度,还可以相对较小的风险建立新的头寸.
通常情况下,卖出止损指令应低于当前的市场价格;买入止损指令应高于当前的市场价格.
停止限价指令是指当市场价格达到客户预先设定的触发价格时,即变为限价指令予以执行的一种指令.
它的特点是可以将损失或利润锁定在预期的范围,但成交速度较止损指令慢,有时甚至无法成交.
套利指令是指同时买入和卖出两种或两种以上期货合约的指令.
3、结算结算是指交易所根据公布的结算价格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资金清算和划转的业务活动.
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每个交易日结束后,由期货结算机构对11/199期货交易保证金账户当天的盈亏状况进行结算,并根据结算结果进行资金划转.
如果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交易所会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的通知,在保证金补足之前,禁止会员开新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交易所会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和《强行平仓通知书》,如果下一交易日开市前未补足,交易所将按有关规定对该会员强行平仓;如果客户的可用资金为负,或风险度大于100%时则会收到《追加保证金通知书》.
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的计算: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当日交易保证金-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盈亏+入金-出金当日盈亏=平仓盈亏+持仓盈亏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结算价*当日交易结算后的持仓总量*交易保证金比例客户可用资金的计算:逐日盯市结算方式:依据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每日计算当日盈亏.
即结算每日盈亏,每个交易日的盈亏结果由平仓价或当日结算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比较得出(如果是当日开仓,则与开仓价比较).
当日结存=上日结存+当日盈亏+入金-出金-手续费(等)当日盈亏=平仓盈亏+持仓盯市盈亏客户权益=当日结存可用资金=客户权益-保证金占用逐笔对冲结算方式:每日计算自开仓之日起至当日的累计盈亏,得出的结果是最终盈亏.
即考虑每一笔交易结果,而不是每日的盈亏状况.
每个交易日的盈亏结果是由平仓价或当日结算价与开仓价比较得出的.
当日结存=上日结存+平仓盈亏+入金-出金-手续费(等)客户权益=当日结存+浮动盈亏可用资金=客户权益-保证金占用12/1994、交割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交割结算价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其中,以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方式进行的交割为实物交割;按结算价进行现金差价结算的交割方式为现金交割.
一般来说,商品期货以实物交割方式为主;股票指数期货、短期利率期货多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方式包括集中交割和滚动交割两种.
①集中交割.
集中交割也叫一次性交割,是指所有到期合约在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过后一次性集中交割的交割方式.
②滚动交割.
滚动交割是指在合约进入交割月以后,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之间进行交割的交割方式.
滚动交割使交易者在交易时间的选择上更为灵活,可减少储存时间,降低交割成本.
实物交割结算价是指在实物交割时商品交收所依据的基准价格.
交割商品计价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再加上不同等级商品质量升贴水以及异地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
标准仓单,是指交割仓库开具并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化提货凭证.
在实物交割的具体实施中,买卖双方并不是直接进行实物商品的交收,而是交收代表商品所有权的标准仓单,因此,标准仓单在实物交割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
标准仓单经交易所注册后生效,可用于交割、转让、提货、质押等.
四、套期保值(一)套期保值种类和应用套期保值是指企业通过持有与其现货市场头寸相反的期货合约,或将期货合约作为其现货市场未来要进行的交易的替代物,以期对冲价格风险的方式.
企业通过套期保值,可以降低价格风险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实现稳健经营.
套期保值分为两种:一种是用来回避未来某种商品或资产价格下跌的风险,13/199称为卖出套期保值;另一种是用来回避未来某种商品或资产价格上涨的风险,称为买入套期保值.
卖出套期保值(SellingHedging),又称空头套期保值(ShortHedging),是指套期保值者通过在期货市场建立空头头寸,预期对冲其目前持有的或者未来将卖出的商品或资产的价格下跌风险的操作.
买入套期保值(BuyingHedging),又称多头套期保值(LongHedging),是指套期保值者通过在期货市场建立多头头寸,预期对冲其现货商品或资产空头,或者未来将买入的商品或资产的价格上涨风险的操作.
卖出套期保值的操作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第一,持有某种商品或资产(此时持有现货多头头寸),担心市场价格下跌,使其持有的商品或资产市场价值下降,或者其销售收益下降.
第二,已经按固定价格买入未来交收的商品或资产(此时持有现货多头头寸),担心市场价格下跌,使其商品或资产市场价值下降或其销售收益下降.
第三,预计在未来要销售某种商品或资产,但销售价格尚未确定,担心市场价格下跌,使其销售收益下降.
买入套期保值的操作,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第一,预计在未来要购买某种商品或资产,购买价格尚未确定时,担心市场价格上涨,使其购入成本提高.
第二,目前尚未持有某种商品或资产,但已按固定价格将该商品或资产卖出(此时处于现货空头头寸),担心市场价格上涨,影响其销售收益或者采购成本.
例如,某商品的生产企业,已按固定价格将商品销售,那么待商品生产出来后,其销售收益就不能随市场价格上涨而增加.
再例如,某商品的经销商,已按固定价格将商品销售,待其采购该商品时,价格上涨会使其采购成本提高.
这都会使企业面临风险.
第三,按固定价格销售某商品的产成品及其副产品,但尚未购买该商品进行生产(此时处于现货空头头寸),担心市场价格上涨,购入成本提高.
例如,某服装企业已签订销售合同,按某价格卖出一批棉质服装,但尚未开始生产.
若之后棉花价格上涨,其要遭受成本上升的风险.
14/199(二)基差与套期保值在套期保值操作中,当期货头寸盈(亏)与现货头寸亏(盈)幅度是完全相同的,两个市场的盈亏是完全冲抵的,这种套期保值被称为完全套期保值或理想套期保值.
事实上,盈亏完全冲抵是一种理想化的情形,现实中套期保值操作的效果更可能是不完全套期保值或非理想套期保值,即两个市场盈亏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相抵,而非刚好完全相抵.
在导致不完全套期保值的原因中,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价格变动幅度的不完全一致是最常见的情形.
我们引入基差的概念来分析期现价格变动幅度不一致带来的对套期保值效果的影响.
基差是某一特定地点某种商品或资产的现货价格与相同商品或资产的某一特定期货合约价格间的价差.
用公式可表示为:基差=现货价格-期货价格.
通常情况下,期货价格高于现货价格,基差应该为负值.
基差小于0的市场称为正向市场,基差大于0的市场称为反向市场.
基差代数值变大,称为"走强"(Stronger).
基差走强常见的情形有:现货价格涨幅超过期货价格涨幅,以及现货价格跌幅小于期货价格跌幅.
这意味着,相对于期货价格表现而言,现货价格走势相对较强.
基差代数值变小,称为"走弱"(Weaker).
基差走弱常见的情形有:现货价格涨幅小于期货价格涨幅,以及现货价格跌幅超过期货价格跌幅.
这意味着,相对于期货价格表现而言,现货价格走势相对较弱.
基差变化对套期保值效果的影响:假设当前(建仓时)现货价格为S1,期货价格为F1,基差为b1;未来(平仓时)现货价格为S2,期货价格为F2,基差为b2.
卖出套期保值者未来出售商品的实际售价=S2+(F1+F2)=S2-F2+S1-S1+F1=S1+b2-b1由此看见,基差走强可使卖出套期保值者卖出商品的实际售价提高,未来卖出商品的实际售价比当前现货价格高出值等于基差走强值.
因此,基差走强对卖15/199出套期保值者有利,反之,基差走弱对卖出套期保值者不利.
买进套期保值者未来购买商品的实际成本=S2-(F2-F1)=S2-F2+F1-S1+S1=S1+(b2-b1)由此可见,基差走强可使买入套期保值者购买商品的成本提高,未来购买商品的实际成本比现在现货价格高出值等于基差走强值.
因此,基差走强对买进套期保值者不利,反之,基差走弱对买进套期保值者有利.
下面以卖出套期保值为例分析基差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的影响.
【例】5月初某糖厂与饮料厂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在8月初销售100吨白糖,价格按交易时的市价计算.
目前白糖现货价格为5500元/吨.
该糖厂担心未来糖价会下跌,于是卖出10手(每手10吨)的9月份白糖期货合约,成交价格为5800元/吨.
至8月初交易时,现货价跌至每吨5000元/吨,与此同时期货价格跌至5200元/吨.
该糖厂按照现货价格出售100吨白糖,同时按照期货价格将9月份白糖期货合约对冲平仓.
卖出套期保值案例(基差走强情形)市场时间现货市场期货市场基差5月初市场价格5500元/吨卖出9月份白糖期货合约,5800元/吨-300元/吨8月初卖出价格5000元/吨买入平仓白糖期货合约,5200元/吨-200元/吨盈亏相当于亏损500元/吨盈利600元/吨走强100元/吨在该案例中,由于现货价格下跌幅度小于期货价格下跌幅度,基差走强100元/吨.
期货市场盈利600元/吨,现货市场亏损500元/吨,两者相抵后存在净盈利100元/吨.
通过套期保值,该糖厂白糖的实际售价相当于是:现货市场实际销售价格+期货市场每吨盈利=5000+600=5600元.
该价格要比5月初的550016/199元/吨的现货价格还要高100元/吨.
而这100元/吨,正是基差走强的变化值.
这表明,进行卖出套期保值,如果基差走强,两个市场盈亏相抵后存在净盈利100元/吨,它可以使套期保值者获得一个更为理想的价格.
(三)商品期货点价交易与基差交易点价交易(Pricing),是指以某月份的期货价格为计价基础,以期货价格加上或减去双方协商同意的升贴水来确定双方买卖现货商品的价格的交易方式.
点价交易从本质上看是一种为现货贸易定价的方式,交易双方并不需要参与期货交易.
目前,在一些大宗商品贸易中,例如大豆、铜、石油等贸易,点价交易已经得到了普遍应用.
例如在大豆的国际贸易中,通常以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的大豆期货价格作为点价的基础;在铜精矿和阴极铜的贸易中通常利用伦敦金属交易所(LME)或纽约商品交易所(COMEX)的铜期货价格作为点价的基础.
基差交易,是指企业按某一期货合约价格加减升贴水方式确立点价方式的同时,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操作,从而降低套期保值中的基差风险的操作.
升贴水的高低,与点价所选取的期货合约月份的远近、期货交割地与现货交割地之间的运费、期货交割商品品质与现货交割商品品质的差异有关.
在国际大宗商品贸易中,由于点价交易被普遍应用,升贴水的确定也是市场化的,有许多经纪商提供升贴水报价,交易商可以很容易确定升贴水的水平.
由于在实施点价之前,双方所约定的期货基准价格是不断变化的,所以交易者仍然面临价格变动风险.
为了有效规避这一风险,交易者可以将点价交易与套期保值操作结合在一起进行操作,形成基差交易.
【例】10月20日,中国某榨油厂与美国某贸易商签订进口合同,约定进口大豆的到岸价为"CBOT的1月大豆期货合约+CNF100美分",即在1月份CBOT大豆期货价格的基础上加上100美分/蒲式耳的升水,以此作为进口到岸价格.
同时,双方约定由该榨油厂在12月15日装船前根据CBOT期货盘面价格自行点价确定.
合同确立后,大豆的进口到岸价格实际上并未确定下来,如果在榨油厂实施点价之前,1月份CBOT大豆期货价格上涨,该榨油厂就要接受此高价.
为17/199了规避这一风险,该榨油厂在签订进口合同同时,在CBOT上买入等数量的1月份大豆期货合约进行套期保值.
买入建仓价格为800美分/蒲式耳.
同样地,该贸易商也承担着期间价格下跌的风险,为了规避这种风险,该贸易商可以在签订合同同时,在CBOT上卖出等数量的1月份大豆期货合约进行套期保值.
到了12月15日,该贸易商完成大豆装船,并通知该榨油厂点价.
该榨油厂在1月份CBOT大豆期货上分批完成点价,均价为1030美分/蒲式耳.
该批大豆的进口到岸价也相应确定下来,为1030+100=1130美分/蒲式耳.
该榨油厂按该价格向贸易商结清货款.
与此同时,该榨油厂将套期保值头寸卖出平仓,结束交易.
如果该榨油厂能够按照所点的均价,即1030美分/蒲式耳将期货头寸对冲平仓,则其套期保值结束时的基差就是固定的了,即100美分/蒲式耳(即进口合同中的升水),这意味着,对于榨油厂来说,在套期保值开始时,就知道套期保值结束时的基差是多少了,这就避免了基差变化带来的风险,从而避免了套期保值效果的不确定性.
这一点对于也参与套期保值的贸易商来说同样重要.
为了保证双方都能够按照点价时的期货价格将期货头寸平仓,他们可以利用交易所的期转现制度来实现.
(四)商品期货转现货交易期货转现货交易(简称期转现交易)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品种同一月份合约的会员(客户)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有的合约按双方商定的期货价格(该价格一般应在交易所规定的价格波动范围内)由交易所代为平仓,同时,按双方协议价格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方向相同的仓单进行交换的行为.
期转现交易是国际期货市场中长期实行的交易方式,在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中都有着广泛应用.
我国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也已经推出了期转现交易.
期转现交易的基本流程是:1、寻找交易对手.
拟进行期转现的一方,可自行找期转现对方,或通过交18/199易所发布期转现意向.
2、交易双方商定价格.
找到对方后,双方首先商定平仓价(须在审批日期货价格限制范围内)和现货交收价格.
3、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买卖双方到交易所申请办理期转现手续,填写交易所统一印制的期转现申请单;用非标准仓单交割的,需提供相关的现货买卖协议等证明.
4、交易所核准.
交易所接到期转现申请和现货买卖协议等资料后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在批准当日将买卖双方期货头寸平仓.
不符合条件的,通知买卖双方会员,会员要及时通知客户.
5、办理手续.
如果用标准仓单期转现,批准日的下一日,买卖双方到交易所办理仓单过户和货款划转,并缴纳规定手续费.
如果用非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买卖双方按照现货买卖协议自行进行现货交收.
6、纳税.
用标准仓单期转现的,买卖双方在规定时间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手续.
买卖双方各自负担标准仓单期转现中仓单转让环节的手续费.
五、期货投机与套利(一)期货套利与期货投机的比较期货套利与期货投机交易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期货投机交易只是利用单一期货合约绝对价格的波动赚取利润,而套利是从相关市场或相关合约之间的相对价格差异变动套取利润.
期货投机者关心和研究的是单一合约的涨跌,而套利者关心和研究的则是两个或多个合约相对价差的变化.
2、期货投机交易在一段时间内只做买或卖;而套利则是在同一时间买入和卖出相关期货合约,或者在同一时间在相关市场进行反向交易,同时扮演多头和空头的双重角色.
3、期货套利交易赚取的是价差变动的收益.
通常情况下,由于相关市场或相关合约价格变化方向大体一致,所以价差的变化幅度小,因而承担的风险也较19/199小.
而普通期货投机赚取的是单一的期货合约价格有利变动的收益,与价差的变化相比,单一价格变化幅度要大,因而承担的风险也较大.
4、期货套利交易成本一般要低于投机交易成本.
一方面,由于套利的风险较小,因此,在保证金的收取上要小于普通期货投机,从而大大节省了资金的占用;另一方面,通常进行相关期货合约的套利交易至少同时涉及两个合约的买卖,在国外,为了鼓励套利交易,一般规定套利交易的佣金支出比单笔交易的佣金费用要高,但比单独做两笔交易的佣金费用之和要低,所以说,套利交易的成本较低.
(二)期货套利交易类型一般来说,期货套利交易主要是指期货价差套利.
所谓价差套利,是指利用期货市场上不同合约之间的价差进行的套利行为.
价差套利也可称为价差交易、套期图利.
价差套利根据所选择的期货合约的不同,又可分为跨期套利、跨品种套利和跨市套利.
1、跨期套利是指在同一市场(即同一交易所)同时买入、卖出同种商品不同交割月份的期货合约,以期在有利时机同时将这些期货合约对冲平仓获利.
2、跨品种套利是指利用两种或三种不同的但相互关联的商品之间的期货合约价格差异进行套利,即同时买入或卖出某一交割月份的相互关联的商品期货合约,以期在有利时机同时将这些合约对冲平仓获利.
3、跨市套利是指在某个交易所买入(或卖出)某一交割月份的某种商品合约的同时,在另一个交易所卖出(或买入)同一交割月份的同种商品合约,以期在有利时机分别在两个交易所同时对冲在手的合约而获利.
根据套利者对不同合约月份中近月合约与远月合约买卖方向的不同,跨期套利可分为牛市套利、熊市套利和蝶式套利.
1、牛市套利.
买入较近月份合约的同时卖出远期月份合约的套利交易称为牛市套利.
当市场出现供给不足、需求旺盛的情形,导致较近月份的合约价格上涨幅度大于较远期的上涨幅度,或者较近月份的合约价格下降幅度小于较远期的下跌幅20/199度,无论是正向市场还是反向市场,在这种情况下,买入较近月份合约的同时卖出远期月份合约进行套利盈利的可能性比较大,套利者的损益等于两个合约价格变化的差.
【例】设10月26日,次年5月份棉花合约价格为19075元/吨,次年9月份合约价格为19725元/吨,两者价差为650元/吨.
交易者预计棉花价格将上涨,5月与9月的期货合约的价差将有可能缩小.
于是,交易者买入50手5月份棉花期货合约的同时卖出50手9月份棉花期货合约.
12月26日,5月和9月的棉花期货价格分别上涨为19555元/吨和20060元/吨,两者的价差缩小为505元/吨.
交易者同时将两种期货合约平仓,从而完成套利交易.
交易结果见下表.
牛市套利实例10月26日买入50手5月份棉花期货合约,价格为19075元/吨卖出50手9月份棉花期货合约,价格为19725元/吨价差650元/吨12月26日卖出50手5月份棉花期货合约,价格为19555元/吨买入50手9月份棉花期货合约,价格为20060元/吨价差505元/吨每条"腿"的盈亏状况盈利480元/吨亏损335元/吨价差缩小145元/吨最终结果盈利145元/吨,总盈利为145元/吨*50手*5吨/手=36250元注:1手=5吨该例中,交易者预计棉花期货价格将上涨,两个月后,棉花期货价格的走势与交易者的判断一致,最终交易结果使套利者获得了36250元的盈利.
2、熊市套利.
卖出较近月份合约的同时买入远期月份合约的套利交易称为21/199熊市套利.
当市场出现供给过剩,需求相对不足时,一般来说,较近月份的合约价格下降幅度往往要大于较远期合约价格的下降幅度,或者较近月份的合约价格上升幅度小于较远合约价格的上升幅度.
无论是在正向市场还是在反向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卖出较近月份合约的同时买入远期月份合约进行套利,盈利的可能性比较大,套利者的损益等于两个合约价格变化的差.
3、蝶式套利.
蝶式跨期套利是跨期套利中的又一种常见的形式.
它是由共享居中交割月份一个牛市套利和一个熊市套利的跨期套利组合.
由于近期和远期月份的期货合约分居于居中月份的两侧,形同蝴蝶的两个翅膀,因此称之为蝶式套期图利.
蝶式套利的具体操作方法是:买入(或卖出)近期月份合约,同时卖出(或买入)居中月份合约,并买入(或卖出)远期月份合约,其中,居中月份合约的数量等于近期月份和远期月份数量之和.
这相当于在近期与居中月份之间的牛市(或熊市)套利和在居中月份与远期月份之间的熊市(或牛市)套利的一种组合.
例如,套利者同时买入2份5月份玉米合约、卖出6份7月份玉米合约、买入4份9月份玉米合约.
商品跨品种套利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相关商品间的套利,二是原料与成品间的套利.
1、相关商品间的套利一般来说,商品的价格总是围绕着内在价值上下波动,而不同的商品因其内在的某种联系,如需求替代品、需求互补品、生产替代品或生产互补品等,使得他们的价格存在着某种稳定合理的比值关系.
但由于受市场、季节、政策等因素的影响,这些有关联的商品之间的比值关系又经常偏离合理的区间,表现出一种商品被高估,另一种被低估,或相反,从而为跨品种套利带来了可能.
在此情况下,交易者可以通过期货市场卖出被高估的商品合约,买入被低估商品合约进行套利,等有利时机出现后分别平仓,从中获利.
例如,铜和铝都可以用来作为电线的生产原材料,两者之间具有较强的可替代性,铜的价格上升会引起铝的需求量上升,从而导致铝价格的上涨.
因此,当铜和铝的价格关系脱离了正常水平时,22/199就可以用这两个品种进行跨品种套利.
具体做法是: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铜期货合约,同时卖出(或买入)与铜期货合约交割月份相同价值量相当的铝期货合约,待将来价差发生有利变化时再分别平仓了结,以期获得价差变化的收益.
2、原料与成品间的套利原料与成品间的套利是指利用原材料商品和它的制成品之间的价格关系进行套利.
最典型的是大豆与其两种制成品——豆油和豆粕之间的套利.
在我国,大豆与豆油、豆粕之间一般存在着"100%大豆=18%豆油+78.
5%豆粕+3.
5%损耗"的关系(注:出油率的高低和损耗率的高低要受大豆的品质和提取技术的影响,因而比例关系也处在变化之中).
因而,也就存在"100%大豆*购进价格+加工费用+利润=18%的豆油*销售价格+78.
5%豆粕*销售价格"的平衡关系.
三种商品之间的套利,有两种做法:大豆提油套利和反向大豆提油套利.
(1)大豆提油套利.
大豆提油套利是大豆加工商在市场价格关系基本正常时进行的,目的是防止大豆价格突然上涨,或豆油、豆粕价格突然下跌,从而产生亏损或使已产生的亏损降至最低.
由于大豆加工商对大豆的购买和产品的销售不能够同时进行,因而存在着一定的价格变动风险.
大豆提油套利的做法是:购买大豆期货合约的同时卖出豆油和豆粕的期货合约,当在现货市场上购入大豆或将成品最终销售时再将期货合约对冲平仓.
这样,大豆加工商就可以锁定产成品和原料间的价差,防止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损失.
(2)反向大豆提油套利.
反向大豆提油套利是大豆加工商在市场价格反常时采用的套利.
当大豆价格受某些因素的影响出现大幅上涨时,大豆可能与其产品出现价格倒挂,大豆加工商将会采取反向大豆提油套利的做法:卖出大豆期货合约,买进豆油和豆粕的期货合约,同时缩减生产,减少豆粕和豆油的供给量,三者之间的价格将会趋于正常,大豆加工商在期货市场中的盈利将有助于弥补现货市场中的亏损.
23/199六、期货行情(一)基本面分析对于商品期货而言,基本面分析是从商品的供给量、需求量和库存量变化入手,通过分析期货商品的供求状况及其影响因素,来解释和预测期货价格变化趋势的方法.
商品期货基本面分析应重点分析宏观因素和总量因素等相关内容,研究商品产业链各个环节及其相关因素对商品价格的影响.
在此基础上,还需要期货价格波动影响因素给予特别关注,包括经济波动和周期、金融货币、政治、政策、自然、心理因素等.
(二)技术分析技术分析法是通过对市场行为本身的分析来预测市场价格的变动方向,即主要是对期货市场的日常交易状态,包括价格变动、交易量与持仓量的变化等资料,按照时间顺序绘制成图形或图表,或者形成一定的指标系统,然后针对这些图形图表或指标系统进行分析研究,以预测期货价格走势的方法.
常见的技术分析理论有道氏理论、波浪理论、江恩理论、循环周期理论、相反理论等.
常用的技术分析方法K线分析、切线分析、形态分析、指标分析.
其中技术指标分析主要有趋势类指标和摆动类指标两类.
(三)量价分析期货市场量价分析方法是指通过分析交易量、持仓量、价格变动及其内在的逻辑关系来分析预测未来价格变动的趋势和方向的分析方法.
一般认为,如果交易量和持仓量均上升,则当前价格趋势很可能按照现有方向继续发展(无论是上涨还是下跌).
如果交易量和持仓量都下降,则当前价格趋势或许即将终结或改变.
七、外汇期货外汇期货(ForeignExchangeFutures)是以货币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又称为货币期货或汇率期货.
外汇期货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是金融期货中最早24/199出现的品种.
投资者可利用外汇期货对冲汇率风险.
外汇期货交易要重点关注和预测汇率及汇率的变动.
一般地,影响汇率的因素包括汇率制度、经济增长速度与经济运行态势、相对利率水平、国际收支、物价水平和通货膨胀水平的差异、宏观经济政策、中央银行对市场的干预、心理预期与投机性交易、政治局势、军事冲突与突发事件等因素.
(一)外汇远期交易外汇远期交易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在未来某一约定的日期交割的外汇交易.
图1-1外汇远期交易示意图(二)外汇期货套期保值外汇期货套期保值是指交易者在期货市场和现汇市场上做币种相同、数量相同、方向相反的交易,通过建立盈亏冲抵机制实现保值的交易方式.
外汇期货套期保值可分为卖出套期保值、买入套期保值和交叉套期保值.
1、卖出套期保值外汇期货卖出套期保值(ShortHedging),又称外汇期货空头套期保值,是指在现汇市场上处于多头地位的交易者为防止汇率下跌,在外汇期货市场上卖出期货合约对冲现货的价格风险.
适合外汇期货卖出套期保值的情形主要包括:(1)持有外汇资产者,担心未来货币贬值.
(2)出口商和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预计未来某一时间将会得到一笔外汇,为了避免外汇汇率下跌造成损失.
2、买入套期保值外汇期货买入套期保值(LongHedging)又称外汇期货多头套期保值,是指成交日即期起息日起息日(资金交割)期限25/199在现货市场处于空头地位的交易者为防止汇率上升,在期货市场上买入外汇期货合约对冲现货的价格风险.
适合做外汇期货买入套期保值的情形主要包括:(1)外汇短期负债者担心未来货币升值.
(2)国际贸易中的进口商担心付汇时外汇汇率上升造成损失.
3、交叉套期保值在国际外汇期货市场上,若需要回避两种非美元货币之间的汇率风险,就可以运用交叉货币套期保值.
交叉套期保值(CrossHedge)是指利用相关的两种外汇期货合约为一种外汇保值.
进行交叉套期保值的关键是要把握以下两点:(1)正确选择承担保值任务的另外一种期货,只有相关程度高的品种,才是为手中持有的现汇进行保值的适当工具.
(2)正确调整期货合约的数量,使其与被保值对象相匹配.
(三)外汇期货套利外汇期货套利交易是指交易者根据不同市场、期限或币种间的理论性价差的异常波动,同时买进和卖出两种相关的外汇期货合约,以期价差朝有利方向变化后将手中合约同时对冲平仓而获利的交易行为.
1、外汇期限套利外汇期限套利,即在外汇现货和期货中同时进行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即通过卖出高估的外汇期货合约或现货,同时买入被低估的外汇期货合约或现货的方式来达到获利的目的.
2、外汇期货跨期套利外汇期货跨期套利,是指交易者同时买入或卖出相同品种不同交割月份的外汇期货合约,以期合约间价差朝有利方向发展后平仓获利的交易行为.
3、外汇期货跨币种套利外汇期货跨币种套利是指交易者根据对交割月份相同而比重不同的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所的价格走势的预测,买进某一币种的期货合约,同时卖出另一币种相同交割月份的期货合约,从而进行套利交易.
4、外汇期货跨市场套利26/199外汇期货跨市套利是指交易者根据对同一外汇期货合约在不同交易所的价格走势的预测,在一个交易所买入一种外汇期货合约,同时在另一个交易所卖出同种外汇期货合约,从而进行套利交易.
(四)外汇的掉期与互换1、外汇掉期的定义外汇掉期(FXSwap)又被称为汇率掉期,指交易双方约定在前后两个不同的起息日(ValueDate,货币收款或付款执行生效日)以约定的汇率进行方向相反的两次货币交换.
图1-2为外汇掉期简要示意图.
甲与乙进行外汇掉期交易,欧元/美元的即期汇率为1.
1120,三个月后远期汇率报价为1.
1140.
图1-2欧元/美元外汇掉期简要示意图2、货币互换的定义货币互换(CurrencySwap),是指在约定期限内的交换约定数量两种货币的本金,同时定期交换两种货币利息的交易.
其中,本金交换的形式包括:(1)在协议生效日双方按约定汇率交换两种货币本金,在协议到期日双方再以相同的汇率、相同的金额进行一次本金的反向交换;(2)在协议生效日和到期日均不实际交换两种货币本金;(3)在协议生效日不实际交换两种货币本金、到期日实际交换本金;(4)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五)外汇期权外汇期权(FXOptions)指交易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费用后,所获得的在未甲:买入欧元,卖出美元即期汇率:1.
1120甲:卖出欧元,买入美元远期汇率:1.
1140即期乙:买入美元,卖出欧元三个月后乙:买入欧元,卖出美元27/199来约定日期或一定时间内,按照约定汇率可以买进或者卖出一定数量外汇资产的选择权.
八、利率期货(一)利率期货的影响因素以银行间拆放的货币资金、短期存单和债券等利率类金融工具为期货合约交易标的物的期货品种称为利率期货(InterestRateFutures).
投资者可以通过利率期货对冲利率风险.
根据利率期货合约标的期限的不同,利率期货分为短期利率期货和中长期利率期货两类.
短期利率期货合约的标的主要有资金市场利率工具、短期债券、存单等,期限不超过一年,一般采用现金交割.
中长期利率期货合约的标的主要为各国政府发行的中长期债券,期限在1年以上,一般采用实物交割.
通常利率期货价格和市场利率呈反方向变动,准确地分析和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化对于投资者分析利率期货价格的走势和波动至关重要.
影响市场利率以及利率期货价格的主要因素有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政策因素、经济周期、通货膨胀率、经济运行状况、全球主要经济体利率水平,其他因素包括人们对经济形势的预期、消费者收入水平、消费者信贷等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市场利率及利率期货价格.
(二)国债期货及其应用1、套期保值策略投资者可利用利率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策略对冲利率风险.
利率期货套期保值策略分为卖出套期保值、买入套期保值和交叉套期保值三大类.
利率期货卖出套期保值可用来对冲市场利率上升的风险;利率期货买入套期保值者可用来对冲市场利率下降的风险.
由于利率期货市场上标的资产的种类繁多,因此交叉套期保值更为常见.
28/199只要用于保值的和被保值的金融工具的风险水平、息票率、到期日不同,亦或被保值的金融工具和可用于交割的期货合约标的物所跨越的时间不同,都可以称为"交叉套期保值".
套期保值比率即套期保值者在建立交易头寸时所确定的期货合约的总价值与所保值的现货合同总价值之间的比率.
在利率期货套期保值方案设计中,确定合适的套期保值比率是减少套期保值风险,达到最佳套期保值效果的关键.
确定利率期货套期保值比率最重要的因素是套期保值债券与利率期货合约波动的计算.
在债券价格分析中,衡量债券波动性的指标主要有修正久期和基点价值,债券的修正久期和基点价值越大,其易变性越大,债券价格对利率变化越敏感.
利率期货套期保值比率的计算方法比较典型的方法有修正久期(duration)法和基点价值法.
2、投机与套利策略利率期货投机策略是指通过买卖利率期货合约,持有多头或空头头寸,期待从利率期货价格变动中博取风险收益.
利率期货套利策略包括期货合约间套利策略和期现套利策略两大类,投资者期待在期货合约间价差和期现货价差变动中博取风险收益.
在国债期现套利中,常用的是基于国债基差变化的期现套利策略.
投资者可利用可交割现券和国债期货之间的预期变化,在国债现券和国债期货市场上同时进行交易.
1)买入基差(基差多头)策略.
即买入国债现券、卖出国债期货,待基差扩大平仓获利.
2)卖出基差(基差空头)策略.
即卖出国债现券、买入国债期货,待基差缩小平仓获利.
(三)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2013年9月6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推出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易.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标的为面额为100万元人民币、票面利率为3%的5年期名义标准国债,合约月份为最近的三个季月,以面额为百元的国29/199债净价报价,采用实物交割.
5年期国债期货的交割以"名义标准债券"(或者称为"虚拟债券")为交割标的,多品种替代交割,在交割月首日剩余期限为4-7年(不含7年)的固定利率国债都可用于交割.
(四)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2015年3月20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推出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易.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标的为面额为100万元人民币、票面利率为3%的10年期名义标准国债,合约月份为最近的三个季月,以面额为百元的国债净价报价,采用实物交割.
10年期国债期货的交割以"名义标准债券"(或者称为"虚拟债券")为交割标的,多品种替代交割,在交割月首日剩余期限为6.
5-10.
25的固定利率国债都可用于交割.
(五)2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2018年8月17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推出2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易.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2年期国债期货合约标的为面额为200万元人民币、票面利率为3%的2年期名义中短期国债,合约月份为最近的三个季月,以面额为百元的国债净价报价,采用实物交割.
2年期国债期货的交割以"名义中短期债券"(或者称为"虚拟债券")为交割标的,多品种替代交割,在交割月首日剩余期限为1.
5-2.
25的固定利率国债都可用于交割.
九、股指期货(一)股指期货基础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期货合约交易标的物的期货品种称为股指期货.
投资者可以通过股指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对冲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
股指期价格主要由标的股票指数、市场利率、股票平均分红利率、期货合约到期时间长短决定.
影响股票指数和股指期货价格走势因素有:宏观经济及企业运行状况、利率和汇率水平及变化趋势、资金供求状况与通胀水平及预期、突发30/199政治安全事件、宏观经济政策、与成份股企业相关的各种信息、国际金融市场走势等.
(二)股指期货套期保值股指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分为两种基本类型:空头/卖出套期保值和多头/买入套期保值.
空头套期保值可用于对冲股票市场价格下跌的风险,进行空头套期保值的情形主要是持有股票组合,担心股票市场价格下跌而影响股票组合的收益.
多头套期保值可用于对冲股票市场价格上涨的风险,进行多头套期保值的情形主要是在未来计划持有股票组合,担心股市票市场价格上涨而使购买股票组合成本上升.
在股指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中,只有买卖指数基金或严格按照指数的构成买卖一揽子股票,才能做到完全对应.
对绝大多数的股市投资者而言,并不总是按照指数成分股来构建股票组合.
为有效地对投资者的股票组合进行保值,需要确定一个合理买卖股指期货合约的数量,从而引入β系数计算冲抵现货市场中股票组合的风险所需要买入或卖出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数量.
买卖期货合约数=现货总价值/(期货指数点*每点乘数)*β系数.
β系数越大,所需的期货合约数就越多;反之则越少.
(三)股指期货投机与套利交易策略股指期货市场的投机交易是指交易者根据对股票价格指数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的变动趋势作出预测,通过看涨时买进股指期货合约,看跌时卖出股指期货合约而获取价差收益的交易行为.
常用的股指期货套利策略主要有跨期套利和期现套利两大类.
股指期货套利策略包括期货合约间套利策略和期现套利策略两大类,投资者期待在期货合约间价差和期现货价差变动中博取风险收益.
在正常市场中,远期合约与近期合约之间的价差主要受到持有成本的影响.
当实际价差高于或低于正常价差时,就存在获利的机会.
31/199股指期货合约实际价格恰好等于股指期货理论价格的情况比较少,多数情况下股指期货合约实际价格与股指期货理论价格总是存在偏离.
当前者高于后者时,称为期价高估,当前者低于后者时称为期价低估.
当存在期价高估时,交易者可通过卖出股指期货同时买入对应的现货股票进行套利交易,这种操作称为"正向套利".
当存在期价低估时,交易者可通过买入股指期货的同时卖出对应的现货股票进行套利交易,这种操作称为"反向套利".
(四)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主要条款2010年4月16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推出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
沪深300股指期货是指以沪深300指数作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合约乘数为每点300元,合约月份为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采用现金交割方式,在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按照交割结算价进行现金差价结算.
沪深300股指期货的交易时间为9:30-11:30,13:00-15:00.
(五)中证500股指期货合约主要条款2015年4月16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推出中证500股指期货合约.
中证500股指期货是指以中证500指数作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合约乘数为每点200元,合约月份为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
中证500股指期货合约采用现金交割方式,在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按照交割结算价进行现金差价结算.
中证500股指期货的交易时间为9:30-11:30,13:00-15:00.
(六)上证50股指期货合约主要条款2015年4月16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推出上证50股指期货合约.
上证50股指期货是指以上证50指数作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合约乘数为每点300元,合约月份为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
上证50股指期货合约采用现金交割方式,在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按照交32/199割结算价进行现金差价结算.
上证50股指期货的交易时间为9:30-11:30,13:00-15:00.
十、期权(一)期权概念与特点期权(Options)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期权交易的对象是未来购买或出售商品的权利.
期权的买方在支付期权费用后,便获得了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约定价格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标的资产的权利,期权买方既可以选择执行权利,也可以选择放弃执行权利.
所以,期权也称为选择权.
当买方选择行权时,卖方必须履约.
如果在期权到期时买方没有行权,则期权作废,买卖双方权利义务随之解除.
与其他交易形式和金融工具相比,期权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
期权是选择权,但只有买方拥有选择的权利.
买方支付了期权费,便拥有了选择权,既可以选择执行期权,在约定的期限内购买或出售标的资产,也可以选择放弃执行期权;期权的卖方在获得期权费后,实际上将选择权出售给了期权的买方,从而赋有了履约的义务.
当买方执行期权时,卖方必须履约,按约定价格将标的资产出售给买方或按约定价格购买卖方出售的标的资产.
第二,买卖双方的收益和风险特征不同.
期权的买方未来从期权卖方处买卖标的资产的价格是固定的,所以,当标的资产价格变化对买方有利时,买方可能获得非常高的收益,而标的资产价格变化对买方不利时,买方可放弃行权,其最大的损失为购买期权的费用;而期权卖方最大的收益为出售期权的费用,但标的资产价格变化对其不利时,则可能遭受非常大的损失.
所以,期权买方的收益有可能非常高,而损失有限;期权卖方的收益有限,而损失可能非常大.
第三,对买卖双方缴纳保证金的要求不同.
期权卖方需要缴纳保证金,而买方无需缴纳.
期权交易中,由于买方的风险是锁定的,即最大的损失为已经支付的期权费,所以无需缴纳保证金;而卖方的风险有可能非常大,因此,为保证交易履约,交易所向无担保的期权卖方收取保证金,对于有担保期权,如果担保充33/199足,则卖方也无需缴纳保证金,如果担保不足,对于不足部分仍需缴纳保证金.
第四,买卖双方的损益结构是非线性的.
与其他交易方式相比,期权损益具有独特性,即在一定的价格范围内,期权买卖双方的损益不随标的资产价格涨跌而变化.
所以,期权买卖双方的损益是非线性的,而其他大部分交易方式,买卖双方的损益随着标的资产价格的涨跌而变化,即收益是线性的.
期权的经济功能是为标的资产保险,而期货的经济功能是对冲标的资产的价格风险.
期权通过为标的资产保险而达到对冲标的资产价格风险的目的.
与期货交易相比,期权在对冲价格风险中可能更有利.
其原因在于,期权多头的风险是可控的,而期货交易的风险是不可控的.
利用期权多头对冲标的物价格风险,即可规避标的物头寸的风险,又不会丢失标的物市场的盈利机会,而利用期货对冲标的物价格风险,则会丢失标的物市场的盈利机会.
但利用期权对冲标的物价格风险,比利用期货交易对冲标的物价格风险,需要多支付一笔期权费用.
(二)期权的主要类型按照对买方行权时间规定的不同,可以将期权分为美式期权和欧式期权.
美式期权是指期权买方在期权到起日前(含到期日)的任何交易日都可以行使权利的期权.
欧式期权是指期权买方只能在期权到期日行使权利的期权.
无论是欧式期权还是美式期权,在期权到期日之后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消除.
美式期权与欧式期权的划分并无地域上的区别,市场上交易最多的是美式期权,欧式期权多用于现金结算的期权.
按照买方行权方向的不同,可将期权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的买方享有选择购买标的资产的权利,所以看涨期权也称为买权、认购期权.
看涨期权是指期权的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期权费后,便拥有了在合约有效期内或特定时间,按执行价格向期权卖方买入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权利,但不负有必须买进的义务.
看涨期权买方预期标的物市场价格上涨而买入买权,所以被称为看涨期权.
标的物市场价格上涨越多,买方行权可能性越大,行权买入标的物后获取收益的可能性越大、获利可能越多.
看跌期权的买方享有选择出售标的资产的权利,所以看跌期权也称为卖权、34/199认沽期权.
看跌期权是指期权的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期权费后,便拥有了在合约有效期内或特定时间,按执行价格向期权卖方出售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权利,但不负有必须出售的义务.
看跌期权买方预期标的物市场价格下跌而买入卖权,所以被称为看跌期权.
标的物市场价格下跌越多,买方行权可能性越大,行权卖出标的物后获取收益的可能性越大、获利可能越多.
(三)期权价格构成及其影响因素1、权利金、执行价格的含义权利金是期权的价格,是期权买方为取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而支付给卖方的费用.
执行价格也称为行权价格、履约价格、敲定价格(strikeprice),是期权买方行使权利时,买卖双方交割标的物所依据的价格.
2、权利金的构成,权利金、内涵价值和时间价值的关系期权价格由内涵价值和时间价值组成.
内涵价值由期权合约的执行价格与标的物市场价格的关系决定.
看涨期权的内涵价值=标的物的市场价格-执行价格看跌期权的内涵价值=执行价格-标的物的市场价格如果计算结果小于0,则内涵价值等于0.
所以,期权的内涵价值总是大于等于0.
3、实值期权、虚值期权和平值期权的含义按照期权执行期权所获得的收益情况的不同,可将期权分为实值期权、虚值期权和平值期权.
实值期权(In–the-moneyoptions),也称期权处于实值状态,是指内涵价值大于0的期权.
对于实值期权,看涨期权的执行价格低于其标的物市场价格、看跌期权的执行价格高于其标的物的市场价格.
虚值期权(Out-of–the-moneyoptions),也称期权处于虚值状态.
是指内涵价值计算结果小于0的期权,虚值期权的内涵价值等于0.
对于虚值期权,看涨期权的执行价格高于其标的物的市场价格,看跌期权的执行价格低于其标的物市场价格.
35/199平值期权(At–the-moneyoptions),也称期权处于平值状态,是指内涵价值的计算结果和内涵价值均等于0的期权.
对于平值期权,期权的执行价格等于其标的物的市场价格.
4、期权价格的影响因素及主要因素对期权价格的影响影响期权价格的主要因素,包括标的物市场价格和执行价格、标的物市场价格波动率、期权的剩余有效期限、无风险利率等.
期权的执行价格与标的物的市场价格是影响期权价格的重要因素.
两种价格的相对差额不仅决定着内涵价值,而且影响着时间价值.
执行价格与市场价格的相对差额决定了内涵价值的有无及其大小.
就看涨期权而言,市场价格较执行价格高时,期权具有内涵价值,高出越多,内涵价值越大;当市场价格等于或低于执行价格时,内涵价值为0.
就看跌期权而言,市场价格较执行价格低时,期权具有内涵价值,低得越多,内涵价值越大;当市场价格等于或高于执行价格时,内涵价值为0.
标的物市场价格波动率是指标的物市场价格的波动程度,它是期权定价模型中的重要变量.
无论看涨期权还是看跌期权,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条件下,标的物市场价格波动率越高,期权的价格也应该越高.
(四)期权交易的基本策略1、看涨期权多头损益分析买进看涨期权的最大损益结果或到期时的损益状况参见图1.
损益0图1看涨期权多头到期时损益状态S-CX损益平衡点=X+C36/199图中C=看涨期权的市场价格,X=期权的执行价格,S=标的物的市场价格看涨期权的买方在支付一笔权利金后,便可享有按约定的执行价格买入相关标的物的权利,但不负有必须买进的义务,从而锁定了标的物价格下跌可能存在的潜在损失.
一旦标的物价格上涨,便可执行期权,以低于标的物的价格(执行价格)获得标的物;买方也可在期权价格上涨或下跌时卖出期权平仓,获得价差收益或避免遭受损失全部权利金的风险.
看涨期权多头最大损失为权利金,标的物市场价格越高,对看涨期权的买方越有利,如果预期标的物的市场价格上涨,可通过买进看涨期权获利.
2、看涨期权空头损益分析卖出看涨期权的最大损益结果或到期时的损益状况参见图2.
看涨期权的卖方在获得一笔权利金后,便拥有了按约定的执行价格卖出相关标的资产的义务.
一旦标的资产价格上涨,买方执行期权,卖方被指定履约时,必须以较低的市场价格(执行价格)向买方出售标的资产;如果标的资产价格下跌,买方放弃行权,卖方最大的收益为权利金;卖方也可在期权价格上涨或下跌时买进期权平仓,获得权利金价差收益或减少价格向不利方向变动时的更大损失.
看涨期权空头最大收益为权利金,标的物市场价格处于横盘整理或下跌,对看涨期权的卖方有利,如果预期标的物市场价格窄幅整理或下跌,可通过卖出看涨期权获利.
损益CX0图2看涨期权空头到期时损益状态S损益平衡点=X+C37/1993、看跌期权多头损益分析买进看跌期权最大损益结果或到期时的损益状况见图3.
图中P为看跌期权的权利金,其他字符与图1,图2相同.
看跌期权的买方在支付一笔权利金后,便可享有按约定的执行价格卖出相关标的物的权利,但不负有必须卖出的义务,从而锁定了标的物价格下跌可能存在的潜在损失.
一旦标的物价格下跌,便可执行期权,以较高的市场价格(执行价格)出售标的物;或者在期权价格上涨时卖出期权平仓.
看跌期权多头最大损失为权利金,标的物价格越低,对看跌期权的买方越有利,如果预期标的物市场价格下跌,可通过买进看跌期权获利.
4、看跌期权空头损益分析卖出看跌期权最大损益结果或到期时的损益状况见图4.
损益PX0图4卖出看跌期权损益状态S损益平衡点=X-P图3看跌期权多头到期时损益状态X0损益-PS损益平衡点=X-P38/199如果标的物价格高于执行价格,则买方不会行权,卖方可获得全部权利金收入,或者在期权价格上涨时卖出期权平仓,获得价差收益.
但是,一旦标的物价格下跌至执行价格以下,买方执行期权,卖方只能履约,以高于标的物的价格(执行价格)从买方处购入标的物,随着标的物价格的下跌,卖方收益减少,直至出现亏损,下跌越多,亏损越大,但卖方亏损不会达到无限大.
看跌期权空头最大收益为权利金,标的物市场价格处于横盘整理或上涨,对看跌期权的卖方有利.
如果现期标的物价格空幅整理或上涨,可通过卖出看跌期权获利.
十一、期货市场监管和风险控制(一)期货市场风险的类型和风险成因期货市场风险的类型从不同角度划分可以分为不同类型,掌握从风险来源划分的风险类型和各类风险的特点.
从风险来源划分,可分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与法律风险.
1、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因价格变化使持有的期货合约的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是期货交易中最常见、最需要重视的一种风险.
导致期货交易的市场风险因素一般可分为自然环境因素、社会环境因素、政治法律因素、技术因素、心理因素等.
期货市场市场风险又可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权益风险、商品风险等.
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对手不履行履约责任而导致的风险.
期货交易由交易所担保履约责任而几乎没有信用风险.
现代期货交易的风险分担机制使信用风险的概率很小,但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时,或风险监控制度不完善时也会发生信用风险.
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种:一种可称作流通量风险,另一种可称作资金量风险.
39/199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合理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这种风险在市况急剧走向某个极端时,或者因进行了某种特殊交易想处理资产但不能如愿以偿时容易产生.
通常用市场的广度和深度来衡量期货市场的流动性.
广度是指在既定价格水平下满足投资者交易需求的能力,如果买卖双方均能在既定价格水平下获得所需的交易量,那么市场就是有广度的;而如果买卖双方在既定价格水平下均要受到成交量的限制,那么市场就是窄的.
深度是指市场对大额交易需求的承接能力,如果追加数量很小的需求可以使价格大幅度上涨,那么,市场就缺乏深度;如果数量很大的追加需求对价格没有大的影响,那么市场就是有深度的.
较高流动性的市场,稳定性也比较高,市场价格更加合理.
资金量风险是指当投资者的资金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时,其持有的头寸面临强制平仓的风险.
4、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因信息系统或内部控制方面的缺陷而导致意外损失的可能性.
操作风险包括以下几方面,因负责风险管理的计算机系统出现差错,导致不能正确地把握市场风险,或因计算机的操作错误而破坏数据的风险;储存交易数据的计算机因灾害或操作错误而引起损失的风险;因工作责任不明确或工作程序不恰当,不能进行准确结算或发生作弊行为的风险;交易操作人员指令处理错误所造成的风险,不完善的内部制度与处理步骤等.
5、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在期货交易中,由于相关行为(如签订的合同、交易的对象、税收的处理等)与相应的法规发生冲突致使无法获得当初所期待的经济效果甚至蒙受损失的风险.
如有的机构不具有期货代理资格,投资者与其签订经纪代理合同就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如果通过这些机构进行期货交易就有法律风险.
价格波动、保证金交易的杠杆效应、交易者的非理性投机和市场机制的不健全等因素是期货市场风险的主要成因.
(二)期货市场风险度量和风险管理1、期货市场风险度量风险度量主要掌握度量市场风险的主要方法——风险价值法(VAR——Value40/199atRisk)的含义.
VaR的含义是处于风险中的价值,是指市场正常波动下,某一金融资产或证券组合的最大可能损失.
更为确切的是指,在一定的置信水平下,某一金融资产或证券组合在未来特定的一段时间内的最大可能损失.
用数学公式可表示为:Prob(P>VaR)=1一c其中,P为证券组合在持有期内的损失;VaR为置信水平c下处于风险中的价值.
其中VaR及损失均取正数.
例如,某一投资公司持有的证券组合在置信度为95%证券市场正常波动情况下的日VaR值为500万元.
其含义是指,该公司的证券组合在一天内由于市场价格变化而带来的最大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概率为5%,平均20个交易日才可能出现一次这种情况.
或者说有95%的把握保证该投资公司在下一个交易日内的损失在500万元以内.
5%的几率反映了金融资产管理者的风险厌恶程度,可根据不同的投资者对风险的偏好程度和承受能力来确定.
2、风险管理风险管理主要包括对期货交易者、期货公司和交易所的风险管理.
对期货交易者的风险管理主要包括对参与金融期货交易的投资者的适当性要求和套期保值者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特点.
(1)实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目的及主要条款目的:保障金融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主要条款:自然人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含)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含)的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一般单位客户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含)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含)的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2)套期保值者的风险成因和特点:套期保值者在参与套期保值时,存在着导致套期保值失败的风险或效果极差41/199的风险,除了基差风险属于不可控风险外,其余的如头寸、资金、交割、不熟悉交易规则等原因都可归类于可控风险,如果强化风险管理,可以避免.
期货公司和交易所的主要风险是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会员或客户保证金不足而爆仓,即当期货价格波动导致交易者的风险溢出之后(比如爆仓)会构成期货公司的风险,当期货公司的风险溢出之后会构成期货交易所的风险;而是由于期货公司或交易所由于自身管理不严导致对正常交易秩序的破坏,以致自身成为引发期货行业的风险因素.
比如,期货公司或期货交易所的机房出现严重问题,大面积影响客户交易等.
42/199第二部分法律法规一、行政法规(一)《期货交易管理条例》1、期货交易遵循原则、禁止行为三公原则、诚信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依据:第三条第三条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2、期货交易所性质非营利性、自律管理、以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负责人由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任命依据:第七条第七条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3、交易所风险管理制度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等依据: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一)保证金制度;(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三)涨跌停板制度;43/199(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五)风险准备金制度;(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
4、异常情况时,交易所采取的紧急措施提高保证金、调整涨跌停板、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依据: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一)提高保证金;(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三)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四)暂时停止交易;(五)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前款所称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或者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5、期货公司成立的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董、监、高具备任职条件、从业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依据:第十六条(一)、(二)第十六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条件,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44/199(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
6、期货公司禁止行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自营业务、不得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依据:第十七条第3、4款第十七条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
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期货公司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
45/1997、期货经纪业务的行纪性质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依据: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8、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要求出示风险说明书、客户签字确认;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依据:第二十四条第1款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
期货公司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不得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9、期货公司交易规则中的禁止行为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擅自进行期货交易、不得做获利保证、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依据:第二十四条第1、2款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
期货公司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不得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46/19910、禁止从事期货交易的主体包括:(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三)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四)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三)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四)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11、客户交易指令下达方式书面、电话、互联网、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应当明确、全面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
客户的交易指令应当明确、全面.
期货公司不得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
12、期货交易保证金不得透支交易、保证金的属性、保证金的用途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所标准、客户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保证金除规定用途外,严禁挪作他用依据:第二十八条47/199第二十八条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会员所有,除用于会员的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
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严禁挪作他用:(一)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二)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三)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禁止混码交易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账户、设置交易编码依据: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
14、期货交易的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的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依据: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
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
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48/19915、强行平仓的义务性规定期货交易所对公司强行平仓义务、公司对客户强行平仓义务依据: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
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
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
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16、交割的规定交易所统一组织、仓库由交易所指定、不得限制交割总量、应当与交割仓库协议依据: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交割仓库由期货交易所指定.
期货交易所不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并应当与交割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交割仓库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具虚假仓单;(二)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三)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17、期货交易中承担违约责任的顺序会员违约的责任承担顺序、客户违约的责任承担顺序依据:第三十六条49/199第三十六条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先以该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公司先以该客户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客户的相应追偿权.
18、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交易所的结算处理方式结算担保金制度,会员分级结算及控制风险依据: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向结算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
期货交易所只对结算会员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以结算担保金、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对非结算会员的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由结算会员执行.
19、期货业协会的性质与职责自律性组织、社团法人依据: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三条期货业协会是期货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期货公司以及其他专门从事期货经营的机构应当加入期货业协会,并缴纳会员费.
第四十五条期货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会员应当遵守的行业自律性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自律性规则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三)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管理以及撤销工作;50/199(四)受理客户与期货业务有关的投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五)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六)组织期货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七)组织会员就期货业的发展、运作以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八)期货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应当接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20、期货公司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出现经营风险的,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限期整改依据: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或者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为严重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一)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二)停止批准新增业务或者分支机构;(三)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四)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五)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限制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51/199(七)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对经过整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撤销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分支机构.
21、期货公司逾期未整改,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一)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二)停止批准新增业务或者分支机构;(三)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四)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五)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限制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七)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依据: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或者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为严重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一)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二)停止批准新增业务或者分支机构;52/199(三)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四)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五)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限制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七)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对经过整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撤销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分支机构.
22、期货公司整改后仍未达到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的,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撤销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分支机构依据:第五十五条第4款第五十五条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或者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为严重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一)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二)停止批准新增业务或者分支机构;53/199(三)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四)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五)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限制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七)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对经过整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撤销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分支机构.
23、期货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监管机构可以对董、监、高采取的措施限制出境,申请司法机关限制其资产依据: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期货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期货市场秩序、损害客户利益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期货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监管措施.
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期货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54/19924、期货公司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依据: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期货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期货公司的股权.
在股东按照前款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期货公司的股权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二、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一)《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1、期货交易所的职责期货交易所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
依据:第八条第(三)项第八条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二)发布市场信息;(三)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四)查处违规行为.
2、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期货公司的报告义务:作为期货交易所会员,持仓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客户未报告的,期货公司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55/199依据: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条期货交易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会员或者客户持仓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客户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3、期货交易所的临时处置措施(1)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临时处置措施的情形;(2)期货交易所采取临时处置措施的种类.
依据: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期货交易所可以对该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一)限制入金;(二)限制出金;(三)限制开仓;(四)提高保证金标准;(五)限期平仓;(六)强行平仓.
期货交易所按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六)项措施的,应当在采取措施后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对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方式通知会员或者客户,并列明采取临时处置措施的根据.
4、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交易所可以采取的措施可以采取措施的具体种类: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及按一定原则减仓等依据:第八十五条56/199第八十五条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的,期货交易所可以采用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及按一定原则减仓等措施化解风险.
(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1、控股股东等权利滥用禁止依据:第四条第四条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资产或者挪用客户资产,不得侵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2、监管主体依据:第五条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按照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客户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
3、期货公司分支机构终止要求期货公司分支机构终止的,应当先行妥善处理该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结清分支机构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
依据: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期货公司终止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先行妥善处理该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结清分支机构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并自完成上述工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备案报告;(二)公司决议文件;(三)关于处理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结清期货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情况的说57/199明;(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的公告证明;(五)首席风险官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意见;(六)期货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4、期货公司治理原则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明晰职责、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
依据:第四十条第四十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明晰职责、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
5、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1)期货公司与其之间独立经营、独立核算;(2)未依法经期货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不得任免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非法干预期货公司经营管理活动;(3)不得降低对其风险管理要求.
依据: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期货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应当严格分开,独立经营,独立核算.
未依法经期货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任免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非法干预期货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期货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服务的,不得降低风险管理要求.
6、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通知义务依据:第四十四条58/199第四十四条期货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准确、完整地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期货公司:(一)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被冻结、查封或者被强制执行;(二)质押或解除质押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三)决定转让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四)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承担股东义务,可能造成期货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五)股权变更或者业务范围、经营管理发生重大变化;(六)董事长、总经理或者代为履行相应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发生变动;(七)因国家法律法规、重大政策调整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八)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九)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十)变更名称;(十一)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十二)被采取停业整顿、撤销、接管、托管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关闭程序;(十三)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股权变更或者持续经营的情形.
期货公司主要股东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期货公司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第一款第(八)项至第(十二)项所列情形的,期货公司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派出机构报告.
7、期货公司的通知义务依据: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全体股东或进59/199行公告,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一)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二)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三)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四)客户发生重大透支、穿仓,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五)发生突发事件,对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利益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六)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或者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或者作出行政处罚,期货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全体股东或进行公告.
8、首席风险官(1)职责;(2)报告义务;(3)解聘程序.
依据: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期货公司应当设首席风险官,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首席风险官发现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可能发生风险的,应当立即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期货公司拟解聘首席风险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9、任职独立性要求(1)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2)不得兼任.
依据: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期货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60/199关系.
10、部门设置相关规定合理设置部门及其职能;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
依据: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期货公司应当合理设置业务部门及其职能,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
交易、结算、财务业务应当由不同部门和人员分开办理.
11、风险管理以及合规部门的设置依据:第五十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条期货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者岗位,管理和控制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
期货公司应当设立合规审查部门或者岗位,审查和稽核期货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12、分支机构管理及业务范围依据: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对相关业务的规定.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13、客户保证金的权属保护保证金禁止占用、挪用;保证金不属于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保证金不得61/199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
依据: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客户的保证金和委托资产属于客户资产,归客户所有.
客户资产应当与期货公司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资产.
期货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资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八十八条除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划转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
14、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保证金账户开立、备案、披露要求.
依据: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
期货公司开立、变更或者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应于当日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备案,并通过规定方式向客户披露账户开立、变更或者撤销情况.
15、保证金存放全额存放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内.
依据: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期货公司存管的客户保证金应当全额存放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内,严禁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之外存放.
16、保证金存取形式转账方式存取依据: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八十三条客户应当向期货公司登记以本人名义开立的用于存取期货保证金的结算账户.
62/199期货公司和客户应当通过备案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转账存取保证金.
17、禁止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依据: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造成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垫付,不得占用其他客户的保证金.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不得挪作他用.
18、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禁止行为依据: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客户做获利保证;(二)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三)对价格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四)利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期货投资咨询活动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六)以个人名义收取服务报酬;(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9、资产管理业务登记备案要求、业务范围、投资范围及禁止行为依据:第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十五条按照本办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从事金融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的,应当取得相应业务资格.
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依法登记备案.
期货公司经批准或者备案可以从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63/199第七十八条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下列资产管理业务:(一)为单一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二)为特定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第七十九条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二)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三)接受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四)占用、挪用客户委托资产;(五)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不同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利益;(六)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七)利用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八)利用或协助客户利用资管账户规避期货交易所限仓管理规定;(九)违反投资者适当性要求,通过拆分资产管理产品等方式,向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十)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0、期货公司可参与的交易场所范围依据: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二条期货公司参与其他交易场所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交易场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三)《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1、外商投资期货公司外商投资期货公司是指单一或有关联关系的多个境外股东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期货公司.
依据:第二条64/199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期货公司是指单一或有关联关系的多个境外股东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期货公司.
2、监管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外商投资期货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依据:第三条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外商投资期货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3、境外股东的条件直接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以及《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有关联关系的多个境外股东合计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每个境外股东均应具备上款所列条件.
依据:第五条第五条直接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股东,除应当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续经营5年以上,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二)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四)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有关联关系的多个境外股东合计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每个境外股东均65/199应具备上款所列条件.
4、持股要求境外投资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当转为直接持股.
通过中国境内证券公司间接持有期货公司股权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单独或与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共同实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投资者,应当具备《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境外投资者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期货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的,应当具备《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收购、期货公司变更审批的有关规定.
依据:第六条第六条除通过中国境内证券公司间接持有期货公司股权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境外投资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当转为直接持股.
单独或与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共同实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投资者,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境外投资者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期货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的,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收购、期货公司变更审批的有关规定.
66/1995、出资及持股比例要求境外股东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境外股东累计持有的(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外商投资期货公司股权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期货业对外开放的安排.
依据:第七条第七条境外股东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境外股东累计持有的(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外商投资期货公司股权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期货业对外开放的安排.
6、高管履职要求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在中国境内实地履职.
依据:第八条第八条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在中国境内实地履职.
7、合并分立时的股权变动要求外商投资期货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后设立的外商投资期货公司,其股权变动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
依据: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外商投资期货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后设立的外商投资期货公司,其股权变动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67/1998、文件、资料报送要求外商投资期货公司及其境外股东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申请文件,以及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的文件、资料,必须使用中文.
境外股东及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文件、资料,以及外商投资期货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相关文件、资料使用外文的,应当附有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译本.
依据: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外商投资期货公司及其境外股东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申请文件,以及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的文件、资料,必须使用中文.
境外股东及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文件、资料,以及外商投资期货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相关文件、资料使用外文的,应当附有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译本.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及报送的材料,不能充分说明申请人状况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补充说明.
9、信息技术要求外商投资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信息系统的核心服务器以及记录、存储客户信息的数据设备,应当设置在中国境内.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外商投资期货公司可以利用境外股东的资源和技术,提升信息系统的效率和安全水平.
依据: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外商投资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信息系统的核心服务器以及记录、存储客户信息的数据设备,应当设置在中国境内.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外商投资期货公司68/199可以利用境外股东的资源和技术,提升信息系统的效率和安全水平.
10、港澳台地区参照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投资期货公司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第十七条第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投资期货公司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1、廉洁从业的定义依据: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廉洁从业,是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2、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责任依据:第四条第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承担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69/1993、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依据:第六条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对所从事的业务种类、环节及相关工作进行科学、系统的廉洁风险评估,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强化岗位制衡与内部监督机制并确保运作有效.
前款规定的业务种类、环节包括业务承揽、承做、销售、交易、结算、交割、投资、采购、商业合作、人员招聘,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接受监管执法和自律管理等.
4、输送不正当利益的禁止规定依据:第九条第九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一)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二)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三)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四)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五)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70/1995、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禁止规定依据:第十条第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一)直接或者间接以第九条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二)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三)以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户受托资产进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四)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五)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六)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6、干扰监管的禁止规定依据: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一)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决定;(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人员工作安排;(三)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内部信息;(四)协助利益关系人,拒绝、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监管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五)其他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的情形.
71/1997、投资银行类业务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禁止规定依据: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一)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者利益关系人获取拟上市公司股权;(二)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者利益关系人获取拟并购重组上市公司股权或者标的资产股权;(三)以非公允价格为利益关系人配售债券或者约定回购债券;(四)泄露证券发行询价和定价信息,操纵证券发行价格;(五)直接或者间接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的方式输送利益;(六)以与监管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熟悉,或者以承诺价格、利率、获得批复及获得批复时间等为手段招揽项目、商定服务费;(七)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8、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辅导和宣传义务依据: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其股东、客户等相关方做好辅导和宣传工作,告知相关方应当遵守廉洁从业规定.
9、违反廉洁从业要求的责任处理依据: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廉洁从业内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责任人为中共党员的,同时按照党的纪律要求进行处理.
72/19910、廉洁从业情况的报告依据: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报送上年度廉洁从业管理情况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报告:(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内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监管人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未进行回避、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利益等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股东、客户等相关方以不正当手段干扰监管工作的;(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因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被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采取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的.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同时向主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出现第(一)(二)(三)项情形且涉嫌犯罪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移送监察、司法机关.
11、违反廉洁从业要求的市场禁入依据: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其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向公职人员及其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向公职人员及其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情节特别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的措施.
73/19912、违反廉洁从业要求的从重处理情形依据: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从重处理:(一)直接、间接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向监管人员输送利益;(二)连续或者多次违反本规定;(三)涉及金额较大或者涉及人员较多;(四)产生恶劣社会影响;(五)曾为公职人员特别是监管人员,以及曾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合规风控职务的人员违反本规定;(六)中国证监会认定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五)《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1、首席风险官的职责首席风险官负责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首席风险官向期货公司董事会负责.
依据:第二条第二条首席风险官是负责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首席风险官向期货公司董事会负责.
2、首席风险官的任命程序根据章程规定依法提名,还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依据:第六条74/199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提名并聘任首席风险官.
期货公司设有独立董事的,还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董事会选聘首席风险官,应当将其是否熟悉期货法律法规、是否诚信守法、是否具备胜任能力以及是否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作为主要判断标准.
3、首席风险官的禁止行为首席风险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离职守,无故不履行职责或者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责;(二)在期货公司兼任除合规部门负责人以外的其他职务,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活动;(三)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隐患知情不报、拖延报告或者作虚假报告;(四)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五)滥用职权,干预期货公司正常经营;(六)向与履职无关的第三方泄露期货公司秘密或者客户信息,损害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七)其他损害客户和期货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据:第十三条第十三条首席风险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离职守,无故不履行职责或者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责;(二)在期货公司兼任除合规部门负责人以外的其他职务,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活动;(三)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隐患知情不报、拖延报告或者作虚假报告;(四)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五)滥用职权,干预期货公司正常经营;(六)向与履职无关的第三方泄露期货公司秘密或者客户信息,损害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七)其他损害客户和期货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4、首席风险官的免职与免职程序首席风险官任期届满前,期货公司董事会无正当理由不得免除其职务.
75/199拟免除职务应当提前通知本人,并书面报告证监会派出机构.
依据: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四条首席风险官任期届满前,期货公司董事会无正当理由不得免除其职务.
第十六条期货公司董事会拟免除首席风险官职务的,应当提前通知本人,并按规定将免职理由、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情况及替代人选名单书面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被免职的首席风险官可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解释说明情况.
5、首席风险官的报告对象首席风险官应当向期货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和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依据:第十九条第十九条首席风险官应当向期货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和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
首席风险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要求对期货公司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及时将核查结果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6、首席风险官发现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性存在问题时,应采取的措施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整改的向董事长、风险管理委员会或监事会报告,必要时可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依据: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首席风险官发现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除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之外的其他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
总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首席风险官应当及时向期货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常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监事会报告,76/199必要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未设监事会的期货公司,可报告监事.
7、首席风险官发现期货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当采取的措施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依据: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首席风险官发现期货公司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一)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侵害客户权益的;(二)期货公司资产被抽逃、占用、挪用、查封、冻结或者用于担保的;(三)期货公司净资本无法持续达到监管标准的;(四)期货公司发生重大诉讼或者仲裁,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五)股东干预期货公司正常经营的;(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上述情形,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首席风险官应当配合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8、首席风险官履职享有的职权(一)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职相关的会议;(二)查阅期货公司的相关文件、档案和资料;(三)与期货公司有关人员、为期货公司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谈话;(四)了解期货公司业务执行情况.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依据:第二十五条77/199第二十五条首席风险官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享有下列职权:(一)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职相关的会议;(二)查阅期货公司的相关文件、档案和资料;(三)与期货公司有关人员、为期货公司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谈话;(四)了解期货公司业务执行情况;(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9、首席风险官不履行职责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承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更换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
第三十条期货公司发生严重违规或者出现重大风险,首席风险官未及时履行本规定所要求的报告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首席风险官已按照要求履行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首席风险官不履行职责或者有第十三条所列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对首席风险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更换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
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2年内,任何期货公司不得任用该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0、首席风险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责任承担期货公司发生严重违规或者出现重大风险,首席风险官未及时履行本规定所要求的报告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首席风险官已按照要求履行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期货公司发生严重违规或者出现重大风险,首席风险官未及时履78/199行本规定所要求的报告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首席风险官已按照要求履行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六)《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1、交易结算会员的结算权限可以为客户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不得为非结算会员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依据:第五条第五条交易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可以受托为客户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不得接受非结算会员的委托为其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
2、全面结算会员的结算权限可以为其客户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可以为非结算会员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依据:第六条第六条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可以受托为其客户以及非结算会员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
3、非结算会员的交易指令的下达方式非结算会员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经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审查或者验证后进入期货交易所.
依据:第九条第九条非结算会员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经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审查或者验证后进入期货交易所.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可以按照结算协议的约定对非结算会员的指令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79/1994、非结算会员对委托回报和成交结果异议时的处理非结算会员对委托回报和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所提出.
依据:第十条第十条非结算会员下达的交易指令进入期货交易所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将委托回报和成交结果反馈给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和非结算会员.
非结算会员对委托回报和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所提出.
5、非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规定或者约定最低余额时的处理非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规定或者约定最低余额的,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
非结算会员未在结算协议约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有权对该非结算会员的持仓强行平仓.
依据: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非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规定或者约定最低余额的,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
非结算会员未在结算协议约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有权对该非结算会员的持仓强行平仓.
6、非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约定时间内补足的,应如何处理非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约定时间内补足的,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原则和措施对非结算会员或者其客户的持仓强行平仓.
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非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约定时间内补足的,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原则和措施对非结算会员或者其客户80/199的持仓强行平仓.
除前款规定外,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可以与非结算会员在结算协议中约定应予强行平仓的其他情形.
7、非结算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责任承担的顺序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先以该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该非结算会员的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非结算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依据: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非结算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先以该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该非结算会员的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非结算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七)《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1、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应当建立的制度(1)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
(2)应当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充机制.
依据:第四条第四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2、期货公司可以被认定其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形依据: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的风险监管报表被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期货公司应当自审计意见出具的581/199个工作日内就涉及事项对风险监管指标的影响进行专项说明,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书面报告.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视情况要求期货公司限期改正并重新编制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未限期改正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认定其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
期货公司的风险监管报表被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认定其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
3、压力测试结果显示潜在风险超过期货公司承受能力的,期货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依据:第五条第二款第五条压力测试结果显示潜在风险超过期货公司承受能力的,期货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充资本或控制业务规模,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4、风险指标与预警指标净资本与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得低于100%,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20%,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依据:第八条(一)至(六)项、第九条第八条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一)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二)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得低于100%;(三)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20%;(四)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五)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六)规定的最低限额结算准备金要求.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对风险监管指标设置预警标准.
规定"不得低于"一定82/199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规定"不得高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5、风险监管报表上应有哪些人签字确认依据: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应当在风险监管报表上签字确认,并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6、编制风险监管报表要求,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依据: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应当在风险监管报表上签字确认,并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7、期货公司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存在漏报、错报,影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风险状况判断的,监管实施的监管措施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期货公司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存在漏报、错报,影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风险状况判断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立即报送更正的风险监管报表,并可以视情况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8、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进入风险预警期.
风险预警期内,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视情况采取的措施依据: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进入风险预警期.
风83/199险预警期内,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期货公司制定风险监管指标改善方案并定期对监管指标的改善情况进行书面报告;(二)要求期货公司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临时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风险监管指标的影响;(三)要求期货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频率,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期货公司未能有效履行相关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视情况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9、风险预警期结束对监管指标的要求依据: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优于预警标准并连续保持3个月的,风险预警期结束.
(八)《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1、期货咨询从业资格许可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投资咨询业务均需取得业务资格.
依据:第三条第三条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
未取得规定资格的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
2、期货公司申请投资咨询业务的条件依据:第六条84/199第六条期货公司申请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三)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2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少于5名,且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最近3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四)具有完备的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五)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六)近1年内不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勤勉、尽责;不得对服务能力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不得欺诈或者误导客户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责任和义务.
依据:第十条第十条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对期货投资咨询服务能力进行虚假、误导性的宣传,不得欺诈或者误导客户.
4、信息公示营业场所、公司网站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上公示公司的业务资格、人员的从业资格、服务内容、投诉方式等相关信息依据: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信息公示有关规定,在营业场所、公司网站和85/199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上公示公司的业务资格、人员的从业资格、服务内容、投诉方式等相关信息.
5、禁止行为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禁止行为依据: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时,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向客户做获利保证,或者约定分享收益或共担风险;(二)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三)利用期货投资咨询活动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进行内幕交易,或者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四)以个人名义收取服务报酬;(五)期货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在开展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时,不得接受客户委托代为从事期货交易.
6、利益冲突处理原则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与客户之间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的原则予以处理不同客户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遵循公平对待的原则予以处理.
依据: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与客户之间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的原则予以处理;不同客户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遵循公平对待的原则予以处理.
86/199(九)《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1、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义务依据: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谨慎地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维护客户和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客户和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本公司的商业机会.
2、回避义务依据:第四十条第四十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遵循回避原则.
公司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并定期报告相关交易情况.
(十)《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1、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适用范围依据:第二条第二条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2、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基本要求依据:第三条第三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87/199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投资者的类别和普通投资者特别保护要求依据:第七条第七条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4、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需要满足的条件和情形依据:第八条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
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
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88/1991.
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2.
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5、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依据: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6、经营机构应对投资者和产品或服务的适当性匹配作出判断依据: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判断,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作出判断.
7、禁止经营机构进行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的情形依据: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禁止经营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89/199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8、经营机构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及自查要求依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十九条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三十条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十一)《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1、从事介绍业务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依据:第十条第十条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介绍业务的范围;(二)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三)介绍业务对接规则;(四)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五)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六)违约责任;90/199(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双方可以在委托协议中约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按照委托协议对期货公司承担介绍业务委托责任.
基于期货经纪合同的责任由期货公司直接对客户承担.
2、委托协议备案要求依据: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变更或者终止委托协议的,双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各自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1、保障基金的用途在期货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可能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期货市场安全时,用于补偿投资者保证金损失.
依据:第二条第二条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是在期货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可能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期货市场安全时,补偿投资者保证金损失的专项基金.
2、期货公司使用保障基金的前置程序使用保障基金前,期货公司应当核实投资者保证金权益及损失,积极清理资产并变现处置,应当先以自有资金和变现资产弥补保证金缺口.
依据: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使用保障基金前,中国证监会和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期货公司核实投资者保证金权益及损失,积极清理资产并变现处置,应当先以自有91/199资金和变现资产弥补保证金缺口.
不足弥补或者情况危急的,方能决定使用保障基金.
3、期货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后面临的罚则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期货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进行处罚,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十三)《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1、期货市场实施统一开户制度依据:第四条第四条监控中心应当建立和维护期货市场客户统一开户系统(以下简称统一开户系统),对期货公司提交的客户资料进行复核,并将通过复核的客户资料转发给相关期货交易所.
2、统一开户编码统一开户编码是唯一的,不同于交易编码.
依据:第六条第六条监控中心应当为每一个客户设立统一开户编码,并建立统一开户编码与客户在各期货交易所交易编码的对应关系.
3、开户实名制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进行实名制审核92/199依据:第九条第九条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进行以下实名制审核:(一)对照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核实个人客户是否本人亲自开户,核实单位客户是否由经授权的代理人开户;(二)确保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期货经纪合同等开户资料所记载的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
(十四)《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私募投资基金定义及适用主体依据: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登记备案要求依据: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93/199(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
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第九条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3、合格投资者标准依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94/199(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4、资金募集要求依据: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95/199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八条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5、托管要求依据: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6、业务开展禁止行为依据: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96/199(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五)《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1、境内特定品种的确定及公布境内特定品种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确定并公布.
依据:第二条第四款.
本办法所称境内特定品种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确定并公布.
2、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的法定义务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义务.
依据:第四条第四条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并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义务.
3、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的条件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所在国(地区)具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备充足的流动资本;(三)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经营行为规范;(四)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据:第五条第五条境外交易者可以委托境内期货公司(以下简称期货公司)或者境外经纪机构参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97/199经期货交易所批准,符合条件的境外交易者可以直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前款所述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所在国(地区)具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备充足的流动资本;(三)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经营行为规范;(四)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4、境外经纪机构直接入场交易及委托期货公司入场交易经期货交易所批准,符合条件的境外经纪机构可以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直接在期货交易所以自己的名义为境外交易者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境外经纪机构在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后,可以委托期货公司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接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为该境外经纪机构进行交易.
依据:第六条第六条境外经纪机构在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后,可以委托期货公司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接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为该境外经纪机构进行交易.
经期货交易所批准,符合条件的境外经纪机构可以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直接在期货交易所以自己的名义为境外交易者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前款所述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经纪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且其所在国(地区)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5、境外交易者的开户材料境外交易者应当以真实合法身份办理开户,如实提供境外公民身份证明、境外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资格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依据:第十条.
第十条境外交易者应当以真实合法身份办理开户,如实提供境外公民身份98/199证明、境外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资格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境外交易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及要求由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另行规定.
6、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交易者适当性制度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实行交易者适当性制度.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境外经纪机构应当执行交易者适当性制度.
境外交易者应当遵守交易者适当性制度.
依据: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实行交易者适当性制度.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境外经纪机构应当执行交易者适当性制度.
境外交易者应当遵守交易者适当性制度.
7、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的持仓报告义务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持仓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依据: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持仓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境外交易者未报告的,受托交易的期货公司、境外经纪机构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8、期货公司的交易报送义务和相关义务负责人期货公司应当在月度、年度报告中报送接受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委托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情况.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应当负责对本公司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履行督促整改和报告等义务.
依据: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在月度、年度报告中报送接受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委托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情况.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应当负责对本公司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履行督促整改和报告等义务.
99/1999、期货公司、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的信息或者书面资料报送、配合询问及检查义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职责要求期货公司、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提供以下信息或者书面资料,并进行必要的询问和检查.
(一)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的账户、所有子账户的最终受益人姓名(名称)、国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及相关信息、资金来源等;(二)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的账户、所有子账户的指令下达人姓名、国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及相关信息等;(三)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的账户、所有子账户资金划拨、使用的明细资料;(四)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的账户、所有子账户交易的明细资料;(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依据: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职责要求期货公司、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提供下列信息或者书面资料,并进行必要的询问和检查:(一)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的账户、所有子账户的最终受益人姓名(名称)、国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及相关信息、资金来源等;(二)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的账户、所有子账户的指令下达人姓名、国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及相关信息等;(三)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的账户、所有子账户资金划拨、使用的明细资料;(四)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的账户、所有子账户交易的明细资料;(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协会自律规则(一)《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1、期货普通投资者风险等级至少划分为五类依据:第十条100/199第十条经营机构应当将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至少划分为五类,由低至高分别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类.
2、符合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的情形依据: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风险承受能力经评估为C1类的自然人投资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期货行业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原则上划分为五级,以及高风险等级产品或服务的设定依据: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期货行业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原则上由低到高划分为五级,分别为R1、R2、R3、R4、R5级.
经营机构评估相关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得低于协会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
高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经营机构自主确定,但应当至少包含本指引规定的R5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4、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的匹配标准依据: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的匹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C1类投资者(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可购买或接受R1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二)C2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101/199(三)C3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R3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四)C4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R3、R4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五)C5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R3、R4、R5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只可购买或接受R1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专业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5、适当性管理过程中的需要落实双录要求的情形依据: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经营机构通过现场方式向普通投资者履行本指引第十三条(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第二十六条(销售或服务前主动告知)、第二十八条(向普通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高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和第二十九条(调整投资者分类及匹配结果)规定的告知、警示程序的,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履行告知、警示程序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二)《期货经纪合同》指引1、客户需知晓事项签署《期货经纪合同》时,客户需知晓事项.
依据:《客户须知》三、客户须知晓的事项(一)知晓期货交易风险客户应当知晓从事期货交易具有风险,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二)知晓期货公司不得做获利保证102/199客户应当知晓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是没有根据的,期货公司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三)知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应当知晓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也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
全权委托指期货公司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四)知晓客户本人必须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客户代理人是基于客户的授权,代表客户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客户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客户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客户负责,客户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五)知晓从业人员资格公示网址有关期货公司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
cfachina.
org)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和核实.
(六)知晓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规定为保障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存取的规定,应当确保将资金直接存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公告的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保证金的存取应当通过客户在期货公司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转账办理.
(七)知晓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资料的查询网址客户可以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网站(www.
cfmmc.
com或www.
cfmmc.
cn),了解有关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以及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结算信息.
(八)知晓应当妥善保管密码客户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交易密码、资金密码、期货市场保证金监控中心密码及其他与期货交易相关的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的操作,客户必须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
……103/1992、关于委托的约定客户委托期货公司按照其指令为其进行期货交易的相关要求.
依据:《示范文本》第七条、第八条引用:第七条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乙方应当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乙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
代理人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3、客户保证金出入金方式经纪合同中对客户出入金进行约定依据:《示范文本》第十一条引用:第十一条乙方的出入金通过其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与甲方在同一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
乙方的出入金方式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
4、风险控制公司以风险率计算客户期货交易风险,约定强行平仓条件.
依据:《示范文本》第四十三、四十四条.
第四十三条甲方通过统一计算乙方期货账户内期货和期权未平仓合约的资金风险率和交易所风险率等风控指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
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的计算方法为:.
(应当注意不同期权品种的保证金计算方式可能不同)104/199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
第四十四条乙方的风险率时,甲方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含集合竞价)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
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可用资金≥0.
(三)《期货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则》1.
期货公司次级债发行期货公司可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次级债务,以及期货公司可向机构投资者发行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有价证券.
次级债,是指期货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次级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务),以及期货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有价证券(以下简称次级债券).
次级债务、次级债券为期货公司同一清偿顺序的债务.
次级债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协会的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进行自律管理.
期货公司次级债券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每期债券的机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期货公司次级债券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以下统称交易场所)进行发行、转让,发行或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机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次级债券发行或转让后,期货公司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统称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
期货公司次级债券可由具备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也可由期货公司自行销售.
期货公司不得向其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
105/199(四)《期货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1、压力测试的定义及范围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压力测试是期货公司采用定量分析为主的方法,分析测算假定的、极端但可能发生的压力情景下期货公司净资本和流动性等风险监管指标、财务指标、业务指标等的变化情况,评估期货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的过程.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常态化的压力测试机制,根据市场变化、业务规模、风险状况和监管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应当全面覆盖公司及子公司各个业务领域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各类风险间的相关性.
2、开展专项或综合压力测试的情形第十七条期货公司在遇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开展专项或综合压力测试:(一)可能严重影响净资本、流动性或其他风险监管指标的情形:重大对外投资或收购、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重大资本性支出、负债集中到期或大额赎回、利润分配、分类监管评级负向调整等.
(二)开展重大创新业务、确定自有资金投资规模限额、确定经营计划和业务规模等.
(三)预期或已经出现重大内部风险状况:资产管理或自有资金投资大幅亏损、经纪业务风险客户骤增或大面积穿仓、政府部门行政处罚、重大诉讼或仲裁、流动性急剧降低等.
(四)预期或已经出现重大外部风险和政策变化事件:期货市场、证券市场大幅波动,佣金率大幅下滑,交易量极度萎缩,突发极端行情等重大风险事件,或监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等.
(五)其他可能或已经出现的压力情景.
期货公司应根据公司实际对上述情形中的"重大"的标准进行规定.
106/1993、压力测试的报告与应用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应就压力测试情况形成压力测试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压力测试方案、测试结论、风险问题、相关应对措施等.
第二十条期货公司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压力测试,期货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和中国期货业协会报送年度综合压力测试报告.
此外,期货公司还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不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并按要求报送压力测试报告.
四、其他(一)《刑法》修正案1、期货内幕交易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2、操纵期货市场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7/199(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挪用资金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108/199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期货公司擅自以客户的名义进行交易,客户对交易结果不予追认的依据: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期货公司擅自以客户的名义进行交易,客户对交易结果不予追认的,所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2、期货公司设立的取得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超出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承担依据: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期货公司设立的取得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超出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该分支机构不能承担的,由期货公司承担.
客户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1、期货公司司法协助义务依据:第八条第八条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需要通过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查询、冻结、划拨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109/199第三部分关于期货公司合规经营的相关规定一、关于首席风险官日常履责的内容与定期报告掌握首席风险官日常履责的重点检查内容;掌握首席风险官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
(一)首席风险官工作职责中重点检查的内容有哪些依据:《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条首席风险官应当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中可能发生的违规事项和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质询和调查,并重点检查期货公司是否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以下制度:(一)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二)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制度;(三)期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四)期货公司经纪业务规则、结算业务规则、客户风险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制度;(五)期货公司员工近亲属持仓报告制度;(六)其他对客户资产安全、交易安全等期货公司持续稳健经营有重要影响的制度.
(二)首席风险官定期报告的时间要求依据:《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首席风险官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季度工作报告;每年1月20日前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上一年度全面工作报告,报告期货公司合规经营、风险管理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以及首席风险官的履行职责情况,包括首席风险官所作的尽职调查、提出的整改意见以及期货公司整改效果等内容.
110/199二、关于信息技术(一)《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掌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有关实行"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安全优先、保障发展的原则;了解证监会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的职责、职权,及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
1、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原则依据:第三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实行"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安全优先、保障发展的原则.
2、信息安全检查机构和机构信息安全管理未能达到规定要求的法律责任依据:第四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职责范围,对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进行信息安全检查或者委托国家、行业有关专业安全机构进行安全检查.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配合检查.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的信息安全管理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前可以暂停或者限制其部分或者全部证券期货经营业务活动.
(二)《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掌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对于信息安全事件的定义,掌握信息安全事件各等级的定义及所属情形,并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准确界定、识别信息安全事件及其等级;掌握应进行预警报告、应急报告的信息安全事件情形,以及预警报告、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的报告要求、报告对象1、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的定义依据:第二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是指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运行异常或者数据损毁、泄露,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
2、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各等级的定义及所属情形111/199依据:第九条根据信息安全事件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较大事件、一般事件.
第十条特别重大事件是指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信息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一)证券交易所交易、通信、行情发布系统在开市前无法正常启动或者中断达到20分钟以上,或者受影响营业部或者交易单元比例达到20%以上,或者交易中断的证券只数达到20%以上的;(二)期货交易所交易业务系统全部中断,影响交易时间累计2小时以上的;结算交割业务系统中断,影响下一交易日正常开市的;(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系统瘫痪、短期内无法恢复且何日恢复无法预知,对公司全部业务或者整个市场造成重大影响的;(四)有效客户数在100万人以上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集中交易系统或者网上交易系统全部中断,影响交易时间累计2小时以上的;(五)有效客户数在100万人以上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结算系统发生故障,在开市前未能完成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或者结算数据出现重大错误,影响投资者正常交易的;(六)基金销售、会计核算或者注册登记系统发生严重故障,且备份系统预计在8小时内无法恢复,影响100万人以上投资者当日或者后续交易日基金正常申购赎回的;(七)100万人以上的投资者数据发生损毁或者错误等异常情况,影响当日或者后续交易日正常交易的;(八)100万人以上的投资者数据发生泄露的;(九)其他对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期货市场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事件.
第十一条重大事件是指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严重影响的信息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特别重大事件的为重大事件:112/199(一)证券交易所交易、通信、行情发布系统中断达到10分钟以上,或者受影响营业部或者交易单元比例达到10%以上,或者交易中断的证券只数达到10%以上的;(二)期货交易所交易业务系统全部中断,影响交易时间累计30分钟以上的;(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系统故障,影响下一个交易日的正常开市或者业务开展,可能导致整个市场当日某项业务不能正常进行的;(四)有效客户数在10万人以上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集中交易系统或者网上交易系统全部中断,影响交易时间累计30分钟以上的;(五)有效客户数在10万人以上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结算系统发生故障,在开市前未能完成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或者结算数据出现重大错误,影响投资者正常交易的;(六)基金销售、会计核算或者注册登记系统发生严重故障,且备份系统预计在4小时内无法恢复,影响10万人以上投资者当日或者后续交易日基金正常申购赎回的;(七)10万人以上的投资者数据发生损毁或者错误等异常情况,影响当日或者后续交易日正常交易的;(八)10万人以上的投资者数据发生泄露的;(九)其他对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期货市场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第十二条较大事件是指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较大损害或者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较大影响的信息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重大事件的为较大事件:(一)证券交易所交易、通信、行情发布系统中断,受影响营业部或者交易单元比例达到5%以上,或者交易中断的证券只数达到5%以上的;(二)期货交易所交易业务系统全部中断、部分中断,影响交易时间在3分钟以上的;(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系统故障,未影响市场正常交易,但某一项或者几项业务中断或者延迟超过4小时(不含),在当日内恢复正常,给113/199部分参与人带来影响的;(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集中交易系统或者网上交易系统全部中断、部分中断,影响交易时间累计在5分钟以上的;(五)证券公司第三方存管系统、融资融券系统全部或者部分停止运行,影响业务时间累计30分钟以上,期货公司银期转账系统全部或者部分停止运行,影响业务时间累计30分钟以上的;(六)有效客户数在10万人以下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结算系统发生故障,在开市前未能完成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或者结算数据出现错误,影响投资者正常交易的;(七)基金销售、会计核算或者注册登记系统发生严重故障,且备份系统预计在2小时内无法恢复,影响10万人以下的投资者当日或者后续交易日基金正常申购赎回的;(八)提供现场交易服务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营业部现场行情或者现场交易系统发生故障,影响交易时间累计2小时以上的;(九)10万人以下的投资者数据发生损毁或者错误等异常情况,影响当日或者后续交易日正常交易的;(十)10万人以下的投资者数据发生泄露的;(十一)其他对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期货市场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
第十三条一般事件是指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影响的信息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较大事件的为一般事件:(一)证券交易所交易、通信、行情发布系统中断,受影响营业部或者交易单元比例未达到5%,或者交易中断的证券只数未达到5%的;(二)期货交易所交易业务系统全部中断、部分中断,影响交易时间在3分钟以下的;(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系统故障,未影响市场正常交易,但某一项或者几项业务中断或者延迟超过2小时(不含),在当日内恢复正常,给部分参与人带来影响的;(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集中交易系统或者网上交易系统全部中断、部分114/199中断,影响交易时间累计在5分钟以下的;(五)证券公司第三方存管系统、融资融券系统全部或者部分停止运行,影响业务时间累计30分钟以下,期货公司银期转账系统全部或者部分停止运行,影响业务时间累计30分钟以下的;(六)提供现场交易服务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营业部现场行情或者现场交易系统发生故障,影响交易时间累计2小时以下的;(七)其他对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期货市场造成影响的事件.
第十四条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章所称的"有效客户数"以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报的发生信息安全事件之前一个月的合格账户期末数为准.
合格账户是指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身份真实,资产权属关系清晰,符合相关规定的账户.
3、应当进行应急报告的信息安全事件情形以及应急报告的报告要求和对象依据:第十六条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置信息安全事件,尽快恢复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保护事件现场和相关证据,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应急报告:(一)核心机构重要信息系统发生可能导致或者已经造成交易中断、严重缓慢的重大故障后,应当立即报告,并每隔30分钟至少上报一次,直至信息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如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二)证券、期货公司集中交易系统发生故障,可能导致或者已经造成交易中断、严重缓慢的,应当立即报告,并每隔30分钟至少上报一次,直至信息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如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三)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其他信息系统发生故障,影响投资者正常业务办理,原则上30分钟内无法恢复业务正常运行的,应当立即报告,并每隔1小时至少上报一次,直至业务和信息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如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四)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发生投资者数据损毁或者泄露的事件,应当立即报告,在事件解决前,如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115/199(五)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发生涉及计算机犯罪的事件,应当立即报告,在事件解决前,如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
第二十条核心机构或者经营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机构进行报告:(一)核心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进行预警报告、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二)核心机构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影响到其它机构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机构进行应急通报;(三)经营机构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预警报告、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经营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预警报告、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
事件总结报告同时抄送中国证券业、期货业或者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四)经营机构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影响到证券期货交易业务时,应当同时向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进行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影响到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时,应当同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影响到转融通业务时,应当同时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进行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影响到其他机构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机构进行应急通报;(五)核心机构或者经营机构发生涉及计算机犯罪的事件,应当向公安机关进行应急报告.
4、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机构有何种情形时会受到行政处罚依据:第三十一条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事件报告,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二)未妥善保存证据,或者故意隐匿、伪造、篡改、毁损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据的;(三)未按照中国证监会信息安全通报要求及时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导致信息安全事件发生的;(四)未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116/199导致信息安全事件发生的;(五)阻碍、拒绝调查工作的;(六)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存在其他恶劣情形的.
(三)《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掌握《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有关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的定义及其包含内容;掌握存储和记录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的要求;掌握对于客户交易终端信息保存期限和客户交易区监控录像保存期限的要求;掌握有关保密义务和权限管理、建立日志文档的要求;掌握关于影响采集、记录、存储、报送客户交易终端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时报送义务的规定.
1、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的定义及其内容依据:第三条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是指客户通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终端特征代码.
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是客户委托记录、交易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电话号码、互联网通讯协议地址(IP地址)、媒介访问控制地址(MAC地址)以及其他能识别客户交易终端的特征代码.
2、客户交易终端信息存储和记录的要求依据:第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确保存储在集中交易系统和记录在外围信息系统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可读性.
3、客户交易终端信息保存期限和客户交易区监控录像保存期限依据:第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妥善保存客户交易终端信息和开户资料电子化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妥善保存交易时段客户交易区的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117/1994、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权限管理和建立日志文档的要求;依据:第十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严格限制对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的人工操作权限,明确查询权限和操作流程,建立日志文档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禁止任何人对客户交易终端信息进行隐匿、伪造、篡改或毁损.
5、发生影响采集、记录、存储、报送客户交易终端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时报送义务的规定.
依据:第十五条发生影响采集、记录、存储、报送客户交易终端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和事件发生地证监局报告,不得隐瞒.
(四)了解《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指引》和《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试行)》.
三、关于风险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掌握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的试点业务范围及对不同类型业务的分类管理,并明确相关试点业务的定义;掌握风险管理公司备案要求;掌握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规范及内控管理的相关规定;了解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的信息报送与披露要求;了解开展试点业务过程中违反自律规则时,协会可以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
(一)风险管理子公司可以开展的试点业务范围依据:第三条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以下试点业务:(一)基差贸易;(二)仓单服务;(三)合作套保;(四)场外衍生品业务;(五)做市业务;118/199(六)其他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试点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对不同类型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风险管理子公司备案要求依据:第九条期货公司备案风险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备案时期货公司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级,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二)最近1年各项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且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三)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四)具有完备的管理制度,能够对风险管理公司业务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和风险隔离;(五)最近3年未被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所列行政监管措施,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六)最近1年未因公司治理不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原因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正处于整改期间,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七)协会根据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风险管理公司备案开展风险管理服务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期货公司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级;(二)具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清晰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三)具备与试点业务相匹配的资本实力,实缴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四)具备与试点业务相匹配的营业场所、专业人员、技术系统和健全的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机制,不少于5名人员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五)具有完善的客户权益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风险管理公司备案开展本指引第三条第(四)项业务的,还应当119/199符合以下条件:(一)期货公司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二)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应当配备专职合规法务、交易、风控、结算等岗位,不同岗位人员不得互相兼职;(三)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个股场外衍生品业务的,期货公司分类评级持续不低于A类AA级;风险管理公司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时间达到3年以上(以公司向协会报送的月度报告数据为准)且具有自主对冲交易能力;场外衍生品业务负责人具有场外衍生品业务3年以上从业经历.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在风险管理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备案报告;(二)期货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业务试点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三)期货公司关于风险管理公司的管理制度;(四)期货公司最近1年《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SR-1表)》;(五)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第(三)项发生变更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在工商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风险管理公司自律承诺书;(二)风险管理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住所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三)风险管理公司股权结构图,包括持有公司5%(含)以上股权的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说明,以及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四)风险管理公司人员信息,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五)风险管理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120/199(六)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第(二)至(五)项发生变更的,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变更情况,涉及工商登记变更的,以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的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风险管理公司开展本指引第三条规定业务的,应当于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风险管理公司提交业务备案材料前应当完成公司设立备案:(一)备案报告;(二)风险管理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该项业务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三)业务试点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该项业务的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定位、主要业务模式、业务发展规划、人员和技术系统配备、风险控制措施、利益冲突防范措施等内容;(四)该项业务的管理制度;(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风险管理公司自取得予以业务备案通知3个月内,仍未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该项业务备案.
第十五条风险管理公司终止已备案业务的,应当于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材料:(一)业务终止情况报告;(二)风险管理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风险管理公司终止该项业务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三)存续期业务安排;(四)相关管理制度废止、变更情况;(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协会对期货公司及风险管理公司备案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备案符合条件且材料完备、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121/199一次性告知期货公司或风险管理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经补正符合条件且材料完备、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补正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仍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补正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公司或风险管理公司出具终止备案通知,3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公司相同备案申请.
第十七条已设立风险管理公司的期货公司分类评级连续两年未达到本指引规定相应级别或最新一期分类评级为D类及以下的,应当自收到最新一期评级结果之日起,对风险管理公司相应试点业务规模控制,不得新增业务,存续业务到期终止.
期货公司分类评级恢复至本指引规定相应级别的,可以自收到分类评级之日起对风险管理公司解除业务规模控制.
开展个股场外衍生品业务的风险管理公司,其期货公司分类评级不符合本指引规定相应级别的,应当自收到最新一期评级结果之日起,对风险管理公司相应业务规模控制,不得新增业务,存续业务到期终止.
(三)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规范依据:第十八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信评估制度,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和评估.
第十九条风险管理公司向客户提供证券期货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对不同类别的客户和不同等级的服务、产品实行差异化的适当性管理,将适当的服务和产品提供给适当的客户,向客户充分揭示业务和产品风险.
第二十条风险管理公司在与其期货公司投资者分类标准一致的情况下,可使用其母公司对同一投资者做出的投资者分类结果,但应当保存该投资者的全部信息备查.
风险管理公司使用其母公司对同一投资者的适当性分类结果,不视为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分级,并做好适当性匹配与管理.
122/199第二十一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开立期货账户、单个或多个特殊单位账户,并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交易所申请专门的编码进行交易.
第二十二条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业务活动中获得的客户信息以及非公开信息严格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有权机关依法调查取证或者协会按照规定进行自律管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风险管理公司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依法应由期货公司经营的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业务,工商营业执照(含经营范围)不得出现上述内容.
第二十四条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误导或欺诈客户;(二)侵占、挪用客户资产;(三)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四)与关联公司之间、与客户之间、在服务的不同客户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或未公平对待客户;(五)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六)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信息;(七)违反账户实名制要求,使用他人证券、期货账户,或将自有证券、期货账户出借或授权给他人使用;(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自律管理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合作套保业务的保值标的须与客户现货生产经营相关,且使用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能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与客户协议约定合作套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与金融机构及其资产管理产品、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产品或自然人签订业务合同或开展合作套保业务;(二)为客户提供合作套保资金;(三)挪用客户合作套保资金;123/199(四)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与自然人签订业务合同或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二)未审慎评估交易对手资质,与从事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机构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或其他业务合作;(三)为客户提供融资或变相融资服务;(四)收取超过履约保障需要的保证金;(五)依照客户指令使用保证金;(六)为其他机构规避监管或实施监管套利提供便利;(七)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依据:第二十七条期货公司可以设立全资风险管理公司,也可以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风险管理公司.
风险管理公司的其他投资者应当有益于风险管理公司健全治理结构,提升管理水平,促进风险管理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其他投资者累计持有风险管理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49%.
期货公司不得利用控股地位损害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风险管理公司的其他投资者让渡对风险管理公司的控制权.
第二十八条除全资风险管理公司外,风险管理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应当由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决权,各股东推荐并经选任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应当与其出资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对应.
风险管理公司及其股东不得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约定与上款规定相冲突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风险管理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期货公司、受同一期货公司控股的其他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期货公司、受同一期货公司控股的其他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第三十条期货公司应当认真履行股东职责,加强对风险管理公司的管理,督促其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指引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124/199和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建立和落实对上述制度的有效性评估机制和内部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将风险管理公司的合规风控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构建对风险管理公司业务风险的监测和风险处置机制,防范风险管理公司相关业务的合规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防止风险向期货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传递.
第三十二条期货公司对风险管理公司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合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治理结构、合规运营、风险控制、业务和产品设计、交易执行、客户管理、财务管理、自有资金投资等.
第三十三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利益冲突识别和管理机制,识别期货公司业务与风险管理公司业务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评估其影响范围和程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风险.
第三十四条期货公司与风险管理公司之间、风险管理公司之间、风险管理公司与期货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业务隔离机制,加强对敏感信息的隔离、监控和管理,防止敏感信息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风险传递、内幕交易、利益输送以及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加强人员管理,防范道德风险.
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不得在其风险管理公司兼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
风险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在期货公司参股的公司兼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从事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相关营利性机构兼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
第四十三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业务隔离墙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有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信息的不当流动和风险传递.
风险管理公司的交易执行、风险控制岗位不得互相兼职,会计岗位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不得兼职.
第四十四条风险管理公司工作人员本人及其配偶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风险管理公司及其期货公司发现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应及时调125/199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风险管理公司在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五)风险管理公司的信息报送与披露依据:第四十九条期货公司应当于协会通过风险管理公司备案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在本公司网站对风险管理公司名称、住所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备案试点业务和期货账户开立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十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于每月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协会报送月度经营数据和财务报表.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协会报送加盖风险管理公司公章的年度报告,包括运营情况、自律规则执行及内部制度执行情况以及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第五十一条风险管理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于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报告:(一)进行重大股权投资或并购活动;(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三)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四)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五)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六)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九)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发生重大客户投诉;126/199(十一)其他可能影响风险管理公司持续运行、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是指对于净资产小于人民币1亿元的风险管理公司,金额为最近一期净资产的10%;对于净资产大于人民币1亿元且小于10亿元的风险管理公司,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对于净资产大于人民币10亿元的风险管理公司,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六)风险管理公司相关自律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风险管理公司作出训诫、公开谴责、限期整改、暂停部分会员权利、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惩戒,并同时暂停或取消其部分或全部备案业务;对工作人员作出训诫、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一)违反本指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二)开展的业务不符合本指引第三条规定的业务范围或试点方向的.
第五十六条期货公司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管理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协会可以要求风险管理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对相关问题予以整改,并依据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部分或全部备案业务,暂停受理风险管理公司新增备案业务.
第五十七条风险管理公司受到纪律惩戒,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负有责任的,协会可以依据情节轻重对期货公司作出书面警示、约见高管谈话的批评警示或训诫、公开谴责、限期整改、暂停会员部分权利、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惩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训诫、公开谴责、暂停或撤销从业资格的纪律惩戒.
第五十八条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纪律惩戒,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抄报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相关单位,在协会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并记入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及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127/199四、关于异常交易了解四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相关规定,掌握交易所关于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标准、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异常交易的监控标准.
(一)交易所关于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标准依据:《关于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监管标准的通知》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事实.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关于有关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标准的通知》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事实.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关于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标准及报备制度的通知》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事实.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中金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指引(试行)》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者事实.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128/199(二)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异常交易的监控标准依据:《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第5条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异常交易行为:(五)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修订案》第5条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五)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的客户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的规定;《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第5条异常交易行为情形:(四)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是指被交易所认定为关联账户的一组客户持仓合并计算后超出交易所规定持仓限额的行为.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第5条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是为异常交易行为:(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五、关于年度报告《期货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掌握期货公司年度报告的审计要求及报送时间要求;掌握期货公司年度报告公开披露信息的规定;熟悉期货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对编制期货公司年度报告的相关责任.
(一)期货公司年度报告的审计要求及报送时间要求依据:《期货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条、第6条、第8条、第10条.
《期货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上述事务所盖章,并由该所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
《期货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条公司必须在年度报告正文中129/199全文转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不得随意修改或删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已签发意见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附注).
《期货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条担任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和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应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客观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对公司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应有明确的评价意见.
《期货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条年度报告全文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文以电子文档格式报送至证监会会计部和期货部,并将上述报告的正式书面文本于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中国证监会会计部.
如有致中国证监会的函件,则应按照前款要求的时间和方式分别将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本报送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和期货部.
公司还应将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和内控报告的书面文本按照上述日期要求报送至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期货公司年度报告、月度报告签署确认的规定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99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月度报告等资料.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年度报告和月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监事会或监事应对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期货公司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
期货公司年度报告、月度报告签字人员应当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注明意见和理由.
《期货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条凡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从事期货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130/199(三)期货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对编制期货公司年度报告的相关责任依据:《期货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年报的编制需要各相关部门参与.
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及摘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年报中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六、关于信息披露熟悉期货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熟悉期货公司或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发生或出现特定情况时需要报告、通知或公告的规定.
(一)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出现特定情形时的报告义务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44条期货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准确、完整地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期货公司:(一)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被冻结、查封或者被强制执行;(二)质押或解除质押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三)决定转让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四)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承担股东义务,可能造成期货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五)股权变更或者业务范围、经营管理发生重大变化;(六)董事长、总经理或者代为履行相应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发生变动;(七)因国家法律法规、重大政策调整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131/199(八)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九)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十)变更名称;(十一)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十二)被采取停业整顿、撤销、接管、托管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关闭程序;(十三)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股权变更或者持续经营的情形.
期货公司主要股东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期货公司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第一款第(八)项至第(十二)项所列情形的,期货公司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101条期货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期货公司应当自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开户情况,并定期报告交易情况.
(二)期货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特定情形时的报告义务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45条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全体股东或进行公告,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一)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二)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三)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四)客户发生重大透支、穿仓,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五)发生突发事件,对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利益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132/199影响;(六)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或者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或者作出行政处罚,期货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全体股东或进行公告.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102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一)变更公司名称、形式、章程;(二)同比例增减资;(三)变更股权或注册资本,且不涉及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四)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营业场所;(五)作出终止业务等重大决议;(六)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七)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等重大事件;(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期货公司分支机构的,期货公司应当同时向分支机构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103条期货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说明理由.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48条首席风险官发现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可能发生风险的,应当立即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期货公司拟解聘首席风险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33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应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133/199《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47条期货公司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48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期货公司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49条期货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50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非法或者不当干预,不能正常依法履行职责,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期货公司发生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风险的,该人员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58条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辞职,或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而被解除职务,或者被撤销任职资格的,期货公司应当委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100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下列机构或者个人,在指定期限内报送与期货公司经营相关的资料:(一)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二)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三)期货公司控股、参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四)为期货公司提供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
报送、提供或者披露的资料、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34/199《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20条会员出现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会员信息管理平台中更新有关信息,并同时告知协会:(一)变更名称;(二)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三)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四)变更注册资本;(五)变更经营范围;(六)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者股权结构;(七)设立或者终止分支机构;(八)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九)变更与协会的联系方式;(十)受到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行政处罚;(十一)受到期货交易所等行业自律组织处分;(十二)协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82条第2款期货公司开立、变更或者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应于当日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备案,并通过规定方式向客户披露账户开立、变更或者撤销情况.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85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送信息.
(三)期货公司出现特定情形的公告义务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期货公司设立、变更、停业、解散、破产、被撤销期货业务许可或者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期货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39条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许可证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
许可证正本或者副本遗失或者灭失的,期货公司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持登载声明向中国证监会或期135/199货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重新申领.
(四)期货公司代履行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职务的报告义务依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46条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在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职责的,期货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由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公司决定的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更换代为履行职责的人员.
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任用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五)期货公司应当说明风险控制指标监管具体情况并报告的规定依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21条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与上月相比向不利方向变动超过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22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于当日向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对公司的影响、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书面报告应当同时抄送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应当及时向全体股东报告或进行信息披露.
(六)期货公司应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并进行定期报告的规定第二十条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各项风险136/199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该报告应当经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该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向期货公司全体股东提交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与上月相比向不利方向变动超过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于当日向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对期货公司的影响、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书面报告应当同时抄送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应当及时向全体股东报告或进行信息披露.
(七)期货公司集中交易系统发生软、硬件故障的报告义务的规定依据:《证券期货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2009版》第4.
1.
2(2)款期货公司集中交易系统发生软、硬件故障,可能导致或已经造成全公司交易中断的,当事单位必须立即报告辖区证监局,同时向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报告,并每隔30分钟至少上报一次,直至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如有重要情况应立即报告.
《证券期货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2009版》第5.
2(2)款期货经营机构在事件应急处置结束、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后12小时内,将事件分析总结上报辖区证监局和行业协会,涉及远程接入交易所系统的故障,应同时上报有关交易所.
(证券期货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2009版第5.
2(2)款)《期货公司网上期货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第47条当期货公司网上期货信息系统出现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报告,必要时还应向公安部门报案.
137/199(八)期货经营机构总部的其他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网上交易系统,银证、银期、银基系统)和营业部交易业务系统的信息系统发生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报告义务的规定依据:《证券期货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2009版》第4.
1.
2(2)款期货经营机构总部的其他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网上交易系统,银证、银期、银基系统)和营业部交易业务系统的信息系统发生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后,原则上若30分钟内仍然没有解决问题,当事单位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上报辖区证监局,并每隔30分钟至少上报一次,直至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如有重要情况应立即报告.
涉及到网络犯罪的事件,当事单位应同时报送当地公安网监部门.
《证券期货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2009版》第5.
2(2)款期货经营机构在事件应急处置结束、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后12小时内,将事件分析总结上报辖区证监局和行业协会,涉及远程接入交易所系统的故障,应同时上报有关交易所.
(证券期货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2009版第5.
2(2)款)《期货公司网上期货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第47条当期货公司网上期货信息系统出现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报告,必要时还应向公安部门报案.
(九)熟悉期货公司经纪合同的制定及签订要求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64条期货公司在为客户开立期货经纪账户前,应当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由客户签字确认,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
(十)期货公司信息公示途径、时间、内容的有关规定依据:138/199《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104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公示基本情况、历史情况、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董事及监事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信息、公司股东信息、公司诚信记录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信息.
期货公司公示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信息系统中进行更新.
《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第2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示以下信息:(一)公司基本情况.
包括公司名称、许可证号、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和邮编、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公司网址、公司电子邮箱等.
(二)公司历史情况.
包括公司成立、名称变更、改制重组和增资扩股等.
(三)公司分支机构基本情况.
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所在地、设立时间、许可证号、负责人、详细地址、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等.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
包括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任职时间、高管资格批准文号等.
(五)公司从业人员信息.
包括期货从业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任职时间、从业资格号等.
(六)公司股东信息.
包括期货公司股东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持股比例、入股时间、办公地址、公司网址等.
(七)公司诚信记录.
包括监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等.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信息.
鼓励期货公司公示除以上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
《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第3条期货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辟信息公示专栏,公示的信息内容不得少于在公示平台公开的信息.
《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第4条期货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的信息公示栏中,公告公示平台和公司网址、从业人员信息以及投诉、服务电话等信息.
《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第11条公示信息发生变化的,期货公司应当及时通过公示平台在线填报,更新相关内容,并立即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139/199出机构.
本规定第二条(一)项至第(七)项内容发生变化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11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信息公示有关规定,在营业场所、公司网站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上公示公司的业务资格、人员的从业资格、服务内容、投诉方式等相关信息.
(十一)期货公司投资咨询业务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依据:《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28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要求,每月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信息.
七、关于反洗钱掌握洗钱活动的类型、履行反洗钱义务需建立的制度及采取的措施、负责全国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及相互关系、反洗钱义务机构的具体规定、反洗钱义务机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具体要求及相应法律责任.
(一)反洗钱的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二)义务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必要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140/199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三)义务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五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141/199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四)义务机构反洗钱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42/199(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客户身份初次识别依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2号令》第十一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一)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更,资金存取等.
(二)开立基金账户.
(三)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或者期货客户交易编码的申请、挂失、销户.
143/199(四)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五)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六)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
(七)代办股份确认.
(八)交易密码挂失.
(九)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十)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十一)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业务.
(六)客户身份持续识别依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2号令》第十九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
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七)客户身份重新识别依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2号令》第二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144/199(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2号令》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其他金融机构核实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八)持续识别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义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第一条(一)义务机构应当加强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在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时,采取合理措施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了解相关的授予所有人信息.
(二)义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从可靠途径、以可靠方式获取的相关145/199信息或者数据,识别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关注受益所有人信息变更情况.
(三)对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追溯,义务机构应当逐层深入并最终明确为掌握控制权或者获取收益的自然人,判定标准如下:1、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依次判定: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合伙企业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3、信托的受益所有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4、基金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自然人.
对风险较高的非自然人客户,义务机构应当采取更严格的标准判定其受益所有人.
(四)义务机构应当核实受益所有人信息,并可以通过询问非自然人客户、要求非自然人客户提供证明材料、查询公开信息、委托有关机构调查等方式进行.
(五)义务机构应当登记客户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六)义务机构在充分评估下述非自然人客户风险状况基础上,可以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视同为受益所有人: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2、经营农林渔牧产业的非公司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对于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七)义务机构可以不识别下述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1、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2、政府间国际组织、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及办事处等机构及组织.
146/199(九)特定业务关系中客户的身份识别义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第三条义务机构应当根据产品,业务的风险评估结果,结合业务关系特定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将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作为有效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基础.
(二)义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仍无法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或者经过评估超过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不得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进行交易;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应当中止交易并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可中止业务关系.
义务机构怀疑交易与洗钱或者恐怖融资有关,但重新或者持续识别客户身份将无法避免泄密时,可以终止身份识别措施,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三)对来自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亚太反洗钱组织(APG)、欧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组织(EAG)等国际反洗钱组织指定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的客户,义务机构应当根据其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强化身份识别措施.
(四)义务机构委托境外第三方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应当充分评估该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风险状况,并将其作为对客户身份识别、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的基础.
当义务机构与委托的境外第三方机构属于同一金融集团,且集团层面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内控控制措施能有效降低境外国家或者地区的风险水平,则义务机构可以不将境外的风险状况纳入对客户身份识别、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的范畴.
(十)法人金融机构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风险管理原则依据:《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发【2018】19号)第三条法人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风险(以下统称洗钱风险)管理,充分认识在开展业务和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被违法犯罪活动利用而面临的洗钱风险.
任何洗钱风险事件或案件的发生都可能带来严重的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并导致客户流失、业务损失和财务损失.
147/199第四条有效的洗钱风险管理是法人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的基础,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全体员工应当勤勉尽责,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建立健全洗钱风险管理体系,按照风险为本方法,合理配置资源,对本机构洗钱风险进行持续识别、审慎评估、有效控制及全程管理,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考虑洗钱风险与声誉、法律、流动性等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和传导性,审慎评估洗钱风险对声誉、运营、财务等方面的影响,防范洗钱风险传导与扩散.
第五条法人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主要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洗钱风险管理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流程;覆盖所有境内外分支机构及相关附属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岗位和人员.
(二)独立性原则.
洗钱风险管理应当在组织架构、制度、流程、人员安排、报告路线等方面保持独立性,对业务经营和管理决策保持合理制衡.
(三)匹配性原则.
洗钱风险管理资源投入应当与所处行业风险特征、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等因素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四)有效性原则.
洗钱风险管理应当融入日常业务和经营管理,根据实际风险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将洗钱风险控制在自身风险管理能力范围内.
第六条洗钱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一)风险管理架构;(二)风险管理策略;(三)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四)信息系统、数据治理;(五)内部检查、审计、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
第七条法人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建设洗钱风险管理文化,促进全体员工树立洗钱风险管理意识、坚持价值准则、恪守职业操守,营造主动管理、合规经营的良好文化氛围.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法人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48/199(十一)风险管理架构依据:《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发【2018】19号)第九条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组织健全、结构完整、职责明确的洗钱风险管理架构,规范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反洗钱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信息科技部门、境内外分支机构和相关附属机构在洗钱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层次清晰、相互协调、有效配合的运行机制.
第十条法人金融机构董事会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确立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目标;(二)审定洗钱风险管理策略;(三)审批洗钱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四)授权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洗钱风险管理;(五)定期审阅反洗钱工作报告,及时了解重大洗钱风险事件及处理情况;(六)其他相关职.
董事会可以授权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履行其洗钱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
专业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供洗钱风险管理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法人金融机构监事会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对法人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法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执行董事会决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推动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二)建立并及时调整洗钱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反洗钱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及其他部门在洗钱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和协调机制;(三)制定、调整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及其执行机制;(四)审核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149/199(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重大洗钱风险事件;(六)组织落实反洗钱信息系统和数据治理;(七)组织落实反洗钱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八)根据董事会授权对违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情况进行处理;(九)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三条法人金融机构应当任命或授权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洗钱风险管理工作,其有权独立开展工作,直接向董事会报告洗钱风险管理情况.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能够充分获取履职所需的权限和资源,避免可能影响其有效履职的利益冲突.
牵头负责洗钱风险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较强的履职能力和职业操守,同时具有五年以上合规或风险管理工作经历,或者具有所在行业十年以上工作经历.
法人金融机构任命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四条反洗钱管理部门牵头开展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推动落实各项反洗钱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起草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二)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及内部检查机制;(三)识别、评估、监测本机构的洗钱风险,提出控制洗钱风险的措施和建议,及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四)持续检查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及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对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情况及时预警、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五)建立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指导业务部门开展洗钱(六)组织或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七)组织落实交易监测和名单监控的相关要求,按照规定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八)牵头配合反洗钱监管,协调配合反洗钱行政调查;(九)组织或协调150/199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建立健全反洗钱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建设完善反洗钱信息系统.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发【2018】19号)第十五条业务部门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识别、评估、监测本业务条线的洗钱风险,及时向反洗钱管理部门报告;(二)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将洗钱风险管理要求嵌入产品研发、流程设计、业务管理和具体操作;(三)开展或配合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采取针对性的风险应对措施;(四)以业务(含产品、服务)的洗钱风险评估为基础,完善各项业务操作流程;(五)完整并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六)开展或配合开展交易监测和名单监控,确保名单监控有效性,按照规定对相关资产和账户采取管控措施;(七)配合反洗钱监管和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八)开展本业务条线反洗钱工作检查;(九)开展本业务条线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十)配合反洗钱管理部门开展其他反洗钱工作.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发【2018】19号)第十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述反洗钱工作职责、事项,涉及运营管理、风险管理、法律事务、财务会计、安全保卫等其他部门的,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就上述部门对相关工作的职责分工进行明确规定.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洗钱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独立、客观的审计评价.
未设立审计部门的法人金融机构,应当明确相关工作由承担审计职能的其他部门承担,并保证相关工作的独立性.
第十八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洗钱风险管理的人力资源保障,结合洗钱风险151/199管理需求,合理配置洗钱风险管理职位、职级和职数,选用符合标准的人员,建立反洗钱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为反洗钱宣导和培训提供支持.
第十九条信息科技部门负责反洗钱信息系统及相关系统的开发、日常维护及升级等工作,为洗钱风险管理提供必要的硬件设备和技术支持,根据相关数据安全和保密管理等监管要求,对客户、账户、交易信息及其他相关电子化信息进行保管和处理.
第二十条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境内外分支机构和相关附属机构的管理指导和监督,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洗钱风险管理.
政策和程序在境内外分支机构和相关附属机构得到充分理解与有效执行,保持洗钱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对于在境外设有分支机构或相关附属机构的法人金融机构,如果本指引的要求比所驻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所驻国家或地区法律禁止或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相关附属机构实施本指引,法人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其他措施应对洗钱风险,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如果其他措施无法有效控制风险,法人金融机构应当考虑在适当情况下关闭境外分支机构或相关附属机构.
第二十一条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应当在集团层面实施统一的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结合各专业公司的业务和产品特点,以客户为单位,建立适用于集团层面的可疑交易监测体系有效识别和应对跨市场、跨行业和跨机构的洗钱风险,防范洗钱风险在不同专业公司间的传导.
第二十二条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资源配置应当与其业务发展相匹配,配备充足的洗钱风险管理人员,其中:反洗钱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洗钱风险管理岗位(反洗钱岗位)人员,业务部门、境内外分支机构及相关附属机构应当根据业务实际和洗钱风险状况配备专职或兼职洗钱风险管理岗位(反洗钱岗位)人员.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从制度建设、业务审核、风险评估、系统建设、监测分析、合规制裁、案件管理等角度细分洗钱风险管理岗位(反洗钱岗位).
洗钱风险管理岗位(反洗钱岗位)职级不得低于法人金融机构其他风险管理岗位职级,不得将洗钱风险管理岗位(反洗钱岗位)简单设置为操作类岗位或外包.
从事监测分析工作的人员配备应当与本机构的可疑交易甄别分析工作量相匹配.
专职人员应当152/199具有三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历,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均应当具备必要的履职能力和职业操守.
法人金融机构有条件配备专职人员的,不得以兼职人员替代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占全部洗钱风险管理人员的比例不得高于80%.
第二十三条法人金融机构在聘用员工、任命或授权高级管理人员、选用洗钱风险管理人员、引入战略投资者或在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入股之前,应当对其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是否存在其他犯罪记录及过往履职经历等情况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评估可能存在的洗钱风险.
(十二)风险管理策略依据:《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发【2018】19号)第二十六条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制定科学、清晰、可行的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合理配置、统筹安排人员、资金、系统等反洗钱资源,并定期评估其有效性.
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应当根据洗钱风险状况及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在建设全面风险管理文化、制定全面风险管理策略、制定全面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时统筹考虑洗钱风险管理,将洗钱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应当与其全面风险管理策略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法人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风险为本方法制定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在识别和评估洗钱风险的基础上,针对风险较低的情形,采取简化的风险控制措施;针对风险较高的情形,采取强化的风险控制措施;超出机构风险控制能力的,不得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已经建立业务关系的,应当中止交易并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终止业务关系.
八、关于风险监管指标掌握净资本概念的定义,掌握风险资本准备的定义,掌握风险监管指标应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掌握风险监管指标持续达标及相应保证措施,掌握风险监153/199管指标应当持续达标的标准,掌握风险监管指标持续预警标准,掌握风险监管指标编制及报送要求,掌握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监管报表签字人员和相关责任,掌握期货公司应报告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规定,掌握期货公司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的标准.
(一)净资本概念依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十条期货公司净资本是在净资产基础上,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
(二)风险资本准备概念及最低限额结算准备金依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是指期货公司在开展各项业务过程中,为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所需要的资本.
第十二条最低限额结算准备金是指期货公司按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要求以自有资金缴存用于履约担保的最低金额.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对风险监管指标设置预警标准.
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规定"不得高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最低限额结算准备金不设预警标准第十三条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预计负债.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预计负债确认的完整性进行专项说明,并要求期货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意见;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未能准确确认预计负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借入次级债务、向股东或者其关联企业借入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借款以及其他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债务,可以按照规定计入净资本.
154/199期货公司应当在相关事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不得互相持有次级债务.
(三)风险监管指标的编制及披露依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该报告应当经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该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向期货公司全体股东提交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与上月相比向不利方向变动超过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于当日向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对期货公司的影响、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书面报告应当同时抄送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应当及时向全体股东报告或进行信息披露.
九、关于交易所风险控制制度掌握涨跌停板制度的概念及执行幅度调整的前提条件、单边市的概念、大户报告制度的概念、执行强行平仓的前提条件、强行平仓制度的概念、风险警示制度的概念、执行风险警示制度的前提条件、限仓制度的概念.
(一)涨跌停板制度依据:《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九条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一)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155/199(二)遇国家法定长假时;(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涨跌停板幅度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的,其涨跌停板按照规定涨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确定.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
连续的两个交易日出现同一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称为同方向单边市;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出现反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则称为反方向单边市.
(二)大户报告制度依据:《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
当会员或者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额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客户应当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报告.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三)强行平仓制度依据:《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为控制市场风险,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客户违规时,交易所对其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156/199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一)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二)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三)相关品种持仓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为相应整倍数的;(四)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五)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六)其他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由会员单位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仍归直接责任人;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强行平仓发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直接责任人是客户的,强行平仓后发生的亏损,由该客户开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先行承担后,自行向该客户追索.
(四)风险警示制度依据:《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客户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会员或客户报告情况:(一)期货价格出现异常;(二)会员或客户交易异常;(三)会员或客户持仓异常;(四)会员资金异常;(五)会员或客户涉嫌违规、违约;(六)交易所接到投诉涉及到会员或客户;(七)会员涉及司法调查;(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157/199(五)限仓制度依据:《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交易所实行投机头寸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六)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其原则是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对结算会员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结算准备金.
结算会员在交易所结算完成后,按照前款原则对客户、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交易会员按照前款原则对客户进行结算.
结算完毕后,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最低余额标准时,该结算结果即视为交易所向结算会员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两者的差额即为追加保证金金额.
十、关于保证金管理的规定了解保证金封闭管理要求,保证客户资产安全完整.
理解各方主体在保证金管理体系中的责任及义务.
(一)《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依据:第八十五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送信息.
第八十六条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未按规定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送信息,被期货交易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处以行政处罚的,期货公司应当暂停在该存管银行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并将期货保证金转存至其他符合规定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
158/199第八十七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缴存结算担保金,并维持最低数额的结算准备金等专用资金,确保客户正常交易.
(二)《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依据:《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在结算银行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专用于保证金的存放.
第八条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同一家结算银行,只能各自开设一个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九条期货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多家结算银行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但必须指定一家结算银行为主办结算银行.
期货公司应在主办结算银行开设一个用于保证金封闭圈与自有资金间相互划转的专用自有资金账户.
第十条期货公司必须将保证金存放于保证金专用账户.
根据需要,保证金可以在期货公司保证金专用账户、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期货公司在交易所的资金账户之间划转.
上述账户共同构成保证金封闭圈.
保证金只能在封闭圈内划转,封闭运行.
第十一条除客户出金及本办法第十三、十四条所述情况外,期货公司不得将资金划出封闭圈.
严禁以质押等方式变相挪用占用保证金.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与保证金封闭圈相互隔离.
期货公司根据需要,在保证金封闭圈和自有资金之间划转资金,只能通过主办结算银行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和专用自有资金账户之间进行.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为收取手续费、利息,支付席位费、电话费等,应在保证金封闭圈与专用自有资金账户间相互划款,同时必须向主办结算银行出具划拨资金专项说明及有关凭证.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为满足客户在不同期货交易所之间的交易需求,保证客户的交易结算,以自有资金临时补充结算准备金的,只能从专用自有资金账户调159/199入主办结算银行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同时必须向主办结算银行说明该笔资金的用途.
期货公司完成临时周转后需要将调入的资金划回自有资金账户的,只能从主办结算银行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专用自有资金账户,并向主办结算银行出具有关凭证及相关说明,且累计划出金额不得大于前期累计划入金额.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开设的保证金专用账户与其自有资金账户之间,应当完全隔离,不得相互划转资金.
第十六条期货公司发生客户穿仓时应当及时以自有资金补足保证金,不得占用其他客户的保证金.
以自有资金补足保证金时,应通过专用自有资金账户调入主办结算银行保证金专用账户,同时,必须向主办结算银行说明该笔资金的用途.
第十七条期货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允许的结算方式从保证金专用账户为客户出金,不得将保证金划至自有资金账户后再从自有资金账户向客户出金.
第十八条期货公司为客户办理出金时,收款人账户名称应与出金客户名称一致.
期货公司客户急需调拨资金,要求期货公司将其资金从保证金封闭圈调拨至与客户名称不一致的账户时,期货公司应向结算银行出具说明,同时出具客户的资金权益凭证和书面申请或授权.
十一、关于经纪业务开销户业务流程掌握开销户有关规定及相应流程,尤其是有关风险提示及有关于保证金监控中心数据传输相关要求.
(一)《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客户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期货公司提出开户申请,出具合法有效的单位、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承诺资金来源合法,对拟开立的账户与其他账户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应当在开户时向期货公司披露.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向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应当充分告知客户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的规定,对客户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申报和变更进行管理.
160/199第六十四条期货公司在为客户开立期货经纪账户前,应当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由客户签字确认,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
第六十五条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计算机、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交易指令委托管理制度,并与客户就委托方式和程序进行约定.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客户委托下达交易指令,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未按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期货交易.
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客户应当填写书面交易指令单;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应当同步录音;以计算机、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保存.
以互联网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应当对互联网交易风险进行特别提示.
第六十八条期货公司应当在每日结算后为客户提供交易结算报告,并提示客户可以通过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进行查询.
客户应当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方式对交易结算报告内容进行确认.
客户对交易结算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期货公司应当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
客户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易结算报告内容的确认.
(二)《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第八条客户开户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并遵守以下实名制要求:(一)个人客户应当本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资料,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二)单位客户应当出具单位客户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和其他开户证件.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一般单位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组织机161/199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单位客户,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由监控中心另行规定;(三)期货经纪合同、期货结算账户中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四)在期货经纪合同及其他开户资料中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客户资料信息.
第十条客户开户时,期货公司应当实时采集并保存客户以下影像资料:(一)个人客户头部正面照和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二)单位客户开户代理人头部正面照、开户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单位客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依法接受期货公司委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照核实客户真实身份,核对客户期货结算账户户名与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姓名或者名称一致,采集并留存客户影像资料,并随同其他开户资料一并提交期货公司审核开户和存档.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监控中心规定的格式要求采集并以电子文档方式在公司总部集中统一保存客户影像资料,并随其他开户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各营业部也应当保存所办理的客户开户资料及其影像资料.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不得与不符合实名制要求的客户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也不得为未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客户申请交易编码.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为客户申请交易编码,应当向监控中心提交客户交易编码申请.
客户交易编码申请填写内容应当完整并与期货经纪合同所记载的内容一致.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为单位客户申请交易编码时,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向监控中心提交该单位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
第十六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定期向监控中心提交客户的以下资料:(一)个人客户的头部正面照和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二)单位客户的开户代理人头部正面照和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162/199第十七条监控中心应当按以下标准对期货公司提交的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复核:(一)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内容完整性、格式正确性;(二)个人客户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与全国公民身份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反馈结果的一致性;(三)一般单位客户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反馈结果的一致性;(四)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其期货结算账户户名的一致性;(五)其他应当复核的内容.
第十八条监控中心在复核中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监控中心应当退回客户交易编码申请,并告知期货公司:(一)客户资料不符合实名制要求;(二)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内容不完整、格式不正确;(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监控中心应当将当日通过复核的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资料转发给相关期货交易所.
第二十条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客户交易编码申请的处理结果发送监控中心,由监控中心当日反馈给期货公司.
第二十一条当日分配的客户交易编码,期货交易所应当于下一交易日允许客户使用.
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修改与申请交易编码相关的客户资料,应当向监控中心提交修改申请,申请修改的内容应当与期货经纪合同中客户资料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期货公司申请对客户姓名或者名称、客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客户期货结算账户户名进行修改的,监控中心重新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复核.
通过复核的,监控中心将修改后的资料转发相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并由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申请对客户姓名或者名称、客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客户期货结算账户户名之外的客户资料进行修改的,应当指明修改申请拟提163/199交的期货交易所,监控中心对修改后客户资料内容的完整性、格式正确性进行复核,并将通过复核的申请转发相关期货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根据其业务规则检查后,向监控中心反馈修改申请的处理结果,由监控中心反馈给期货公司.
第二十五条监控中心和期货交易所在管理中发现客户资料错误的,应当统一由监控中心通知期货公司,由期货公司登录统一开户系统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期货公司应当登录监控中心统一开户系统办理客户交易编码的注销.
第二十七条监控中心接到期货公司的客户交易编码注销申请后,应当于当日转发给相关期货交易所.
第二十八条期货交易所应当将期货公司客户交易编码注销申请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监控中心,监控中心据此反馈期货公司.
第二十九条期货交易所注销客户交易编码的,应当于注销当日通知监控中心,监控中心据此通知期货公司.
第三十条期货公司在交易结算系统中维护的客户资料应当与报送统一开户系统的客户资料保持一致.
监控中心应当对期货公司报送保证金监控系统与统一开户系统的客户姓名或者名称、内部资金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和交易编码进行一致性复核.
第三十一条监控中心应当根据统一开户系统,建立期货市场客户基本资料库.
客户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和客户期货结算账户户名之外的客户信息,监控中心应当根据不同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分别维护.
第三十二条期货交易所应当定期向监控中心核对客户资料.
十二、关于资产管理业务(一)期货公司及从业人员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性行为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164/199(二)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三)接受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四)占用、挪用客户委托资产;(五)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不同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利益;(六)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七)利用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八)利用或协助客户利用资管账户规避期货交易所限仓管理规定;(九)违反投资者适当性要求,通过拆分资产管理产品等方式,向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十)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资产管理业务中关于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第十九条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四)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165/199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200%,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140%.
第四十四条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责任,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除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第四十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将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该机构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依法设立的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其他机构、个人或者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二)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自行负责尽职调查或者投资运作;(三)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下达投资指令或者提供投资建议;(四)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管理人根据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的意见行使资产管理计划所持证券的权利;(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五条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
第十一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资者参与资金划转至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以约定不聘请托管机构进行托管,但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保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安全的制度安排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十五条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5%;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166/199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
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单一融资主体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资产,视为同一资产合并计算.
第二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加强资产管理计划的久期管理,不得设立不设存续期限的资产管理计划.
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的期限不得低于90天.
第二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参与本公司管理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将其管理的分级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直接或者间接为该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投资者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或者变相提供融资.
第三十条固定收益类产品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混合类产品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2:1.
分级资产管理计划若存在中间级份额,中间级份额应当计入优先级份额.
第三十一条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其他分级或者结构化金融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三)资产管理业务中关于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相关规定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销售机构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产管理计划,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传单、布告、自媒体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资产管理计划.
第二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在募集资产管理计划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严格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充分了解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风险评级,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推荐适当的产品,禁止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禁止向风167/199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者应当以真实身份和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投资者未作承诺,或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销售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资者身份不真实、委托资金来源不合法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销售机构不得接受其参与资产管理计划.
第三十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授权程序的批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有资金所持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应当与投资者所持的同类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四)资产管理业务的隔离性要求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六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但资产管理合同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非因资产管理计划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168/199扣划或者强制执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第二十九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销售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投资者参与资金存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参与资金.
按照前款规定存入专门账户的投资者参与资金,独立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
非因投资者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存入专门账户的投资者参与资金.
第五十九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在场地、人员、账户、资金、信息等方面相分离,不同投资经理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的持仓和交易等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相隔离,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六十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自营账户、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作为投资顾问管理的产品账户之间,以及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有充分证据证明进行有效隔离并且价格公允的除外.
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自营账户、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以及作为投资顾问管理的产品账户与子司的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之间的交易,适用本条规定.
第六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托管人应当加强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强关键岗位的监督与制衡,投资经理、交易执行、风险控制等岗位不得相互兼任,并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
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每个资产管理计划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将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或者出现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的其他情形;(二)未按规定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实际投资收益进行分离定价;169/199(三)未产生实际投资收益,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进行兑付;(四)资产管理计划发生兑付风险时通过开放参与或者滚动发行等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风险;(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资产管理业务中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的的相关规定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聘请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为其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请投资顾问而免除.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详细披露所聘请的投资顾问的资质、收费等情况,以及更换、解聘投资顾问的条件和程序,充分揭示聘请投资顾问可能产生的特定风险.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聘请个人或者不符合条件的机构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第六十九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的授权管理体系,明确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的准入标准和程序,对相关机构资质条件、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制度等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其符合法规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以书面方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责任承担方式.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对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履职情况的监督评估机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更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应当为依法可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或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一)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170/199(二)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审查,不得由投资顾问直接执行投资指令.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允许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以其自有资金或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劣后级份额,不得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投资顾问支付费用或者支付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的费用.
(六)资产管理业务中关于不得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或者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的禁止性规定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投资顾问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二)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三)为违法或者规避监管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四)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五)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商业贿赂;(六)侵占、挪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七)利用资产管理计划或者职务便利为投资者以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八)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返还管理费;(九)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使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71/199(七)资产管理业务的委托终止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一)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三)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四)经全体投资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五)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六)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持续五个工作日投资者少于二人;(七)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第五十六条资产管理计划终止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形式分配给投资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形式将全部财产交还投资者自行管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资产管理计划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八)关于资产管理业务信息公示的要求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本公司及相关行业协会网站对其私募资172/199产管理业务资格及从业人员信息等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九)期货公司应对可疑交易和不公平交易进行监控,防止利益输送的行为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及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对投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分析、评估、核查,监督投资交易的过程和结果,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不得开展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不同资产管理计划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进行监控.
同一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
确因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发生同日反向交易的,应要求投资经理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书面记录备查.
资产管理计划依法投资于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资产的,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十)关于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围的要求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投资于以下资产:(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的可以划分为均等份额、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完善流动性机制的债券、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二)上市公司股票、存托凭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标准化股权类资产;(三)在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集中交易清算的期货及期权合约等标准化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四)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比照公募基金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173/199(五)第(一)至(三)项规定以外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六)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七)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为标准化资产,第(五)项至第(六)项为非标准化资产.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资产,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资产的,应当通过设立专门的子公司进行.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通过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资产变相扩大投资范围或者规避监管要求.
(十一)关于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主体的要求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174/199第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净资产、净资本等财务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二)法人治理结构良好,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制度完备;(三)具备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三名以上投资经理;(四)具有投资研究部门,且专职从事投资研究的人员不少于三人;(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信息技术系统;(六)最近两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机构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并由其投资研究部门为子公司提供投资研究服务的,视为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十二)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者要求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175/199(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的,不合并计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人数,但应当有效识别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
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为单一投资者设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为多个投资者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不少于二人,不得超过二百人(十三)关于资产管理业务份额转让的要求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并按规定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
转让后,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前,对受让人的合格投资者身份和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进行合规性审查.
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先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交易场所不得通过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转让,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产管理计划.
176/199(十四)关于资产管理业务制度建立的要求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投资者适当性、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覆盖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设计、募集、研究、投资、交易、会计核算、信息披露、清算、信息技术、投资者服务等各个环节,明确岗位职责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各项制度流程得到有效执行.
第六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流程与授权管理制度,建立、维护投资对象与交易对手备选库,设定清晰的清算流程和资金划转路径,对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日常交易情况进行风险识别、监测,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和投资交易复核程序,保证投资决策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执行.
投资经理应当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重要投资应当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
第六十一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对信用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和全程管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投资对象、交易对手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实施严格的准入管理和交易额度管理,评估并持续关注证券发行人、融资主体和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以及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和其他保障措施的有效性.
出现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事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申请追加担保、依法申请财产保全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制度,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纳入常态化压力测试机制,压力测试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结合市场状况和自身管理能力制定并持续更新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明确预案触发情景、应急程序与措施、应急资金来源、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各部门职责与权限等.
第六十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及异常交易监控机制,177/199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对投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分析、评估、核查,监督投资交易的过程和结果,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不得开展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不同资产管理计划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进行监控.
同一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
确因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发生同日反向交易的,应要求投资经理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书面记录备查.
资产管理计划依法投资于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资产的,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六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认定标准、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进行规范,不得以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事先取得投资者的同意,事后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投资于证券期货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向证券期货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专岗负责信息披露工作,明确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建立复核机制,通过规范渠道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还应当定期对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等进行评估.
第六十九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的授权管理体系,明确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的准入标准和程序,对相关机构资质条件、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制度等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其符合法规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以书面方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责任承担方式.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对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履职情况的监督评估机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更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78/199第七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对发生延期兑付、负面舆论、群体性事件等风险事件的处理原则、方案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指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实施.
出现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十五)关于资产管理业务中自有资金投资的要求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九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50%.
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前述比例被动超标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调整达标.
为应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巨额赎回以解决流动性风险,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及其后续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十三、关于投资咨询业务掌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业务特点和类型;掌握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合规原则;掌握对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客户尽职调查内容和适当性评估原则、风险揭示要求;掌握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签订的要求;掌握研究分析服务的注意事项及防止研究报告被不当利用的措施;掌握研究报告应载明的事项及风险提示;掌握交易咨询服务的规则;掌握以交易软件、终端设备为载体开展交易咨询业务的规则;掌握投资咨询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利益冲突防范及信息隔离的要求、方法;掌握179/199投资咨询部门设置及管理要求;掌握投资咨询业务开展名义的要求;掌握投资咨询业务人员任职的要求;掌握投资咨询业务的检查要求;掌握投资咨询业务开展不规范的处罚规定.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开展的原则规定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三条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接受客户委托,向客户提供风险管理顾问、研究分析、交易咨询等服务.
第七十四条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纠纷处理方式等事项.
第七十五条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二)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三)对价格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四)利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期货投资咨询活动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六)以个人名义收取服务报酬;(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投资咨询业务的业务特点和类型依据:《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二条业务类型:风险管理顾问服务;研究分析服务;交易咨询服务;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活动.
(二)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合规原则依据:《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四条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180/199规章和本办法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公平对待客户,避免利益冲突.
(三)对投资咨询业务客户尽职调查内容和适当性评估原则、风险揭示要求依据:《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十四条期货公司应当事前了解客户的身份、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情况,认真评估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并以书面和电子形式保存客户相关信息.
期货公司应当针对客户期货投资咨询具体服务需求,揭示期货市场风险,明确告知客户独立承担期货市场风险.
(四)公司应当与客户签订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的要求依据:《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十五条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签订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费用标准等相关事项.
(五)研究分析服务的注意事项和掌握防止研究报告被不当利用的措施依据:《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十七条期货公司提供研究分析服务时,应当公平对待委托客户,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研究分析人员独立形成研究分析意见和结论.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研究分析报告和资讯信息的审阅、管理及使用机制,对研究分析报告、资讯信息的使用进行审阅和合规检查.
期货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研究分析人员以及公司内部其他人员利用研究报告、资讯信息为自身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谋取不当利益.
(六)研究报告应载明事项和风险提示依据:《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十八条181/199研究分析报告应当制作形成适当的书面或者电子文本形式,载明期货公司名称及其业务资格、研究分析人员姓名、从业证号、制作日期等内容,同时注明相关信息资料的来源、研究分析意见的局限性与使用者风险提示.
(七)期货公司交易咨询服务的规则依据:《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十九条期货公司提供交易咨询服务时,应当向客户明示有无利益冲突,提示潜在的市场变化和投资风险,不得就市场行情做出确定性判断.
期货公司提供的投资方案或者期货交易策略应当以本公司的研究报告、合法取得的研究报告、相关行业信息资料以及公开发布的相关信息等为主要依据.
期货公司应当告知客户自主做出期货交易决策,独立承担期货交易后果,并不得泄露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八)以交易软件、终端设备为载体开展交易咨询业务的规则依据:《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二十条期货公司以期货交易软件、终端设备为载体,向客户提供交易咨询服务或者具有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执行本办法,并向客户说明交易软件、终端设备的基本功能,揭示使用局限性,说明相关数据信息来源,不得对交易软件、终端设备的使用价值或功能作出虚假、误导性宣传.
(九)投资咨询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和信息隔离机制,常用的信息隔离方法依据:《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期货公司应当制定防范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与其他期货业务之间利益冲突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隔离机制,并保持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相对独立.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之间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期货公司应当作出必要的岗位独立、信息隔离和人员回避等工作安排.
182/199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应当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检查落实.
(十)投资咨询业务的部门设置要求和公司统一管理要求依据:《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期货公司总部应当设立独立的部门,对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期货公司营业部应当在公司总部的统一管理下对外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十一)投资咨询业务以公司名义开展的要求依据:《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应当以期货公司名义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为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十二)投资咨询业务人员不得兼任岗位的要求依据:《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应当与交易、结算、风险控制、财务、技术等业务人员岗位独立,职责分离.
(十三)首风季报年报对投资咨询业务的检查内容和重点依据:《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负责监督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合规性定期检查,并依法履行督促整改和报告职责.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应当包括本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合规性及其检查情况,并重点就防范利益冲突作出说明.
183/199(十四)期货公司或其从业人员可能被处罚的违规行为依据:《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一条:(一)期货公司未取得规定资格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的;(二)任用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的;第三十二条:(一)对期货投资咨询服务能力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欺诈或者误导客户;(二)高级管理人员缺位或者业务部门人员低于规定要求;(三)以个人名义为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五)未按照规定建立防范利益冲突的管理制度、机制;(六)未有效执行防范利益冲突管理制度、机制且处置失当,导致发生重大利益冲突事件;(七)利用研究报告、资讯信息为自身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谋取不当利益.
十四、关于从业人员管理掌握从业人员的范围、资格申请条件、职业总体合规要求、执业规范及禁止行为;掌握投资咨询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掌握IB机构期货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掌握从业人员执业的准则.
(一)期货从业人员的范围依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期货从业人员是指:(一)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184/199(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申请条件及机构不得任用无资格人员的规定依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条机构使用具有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为其办理从业资格申请:(一)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已被本机构聘用;(三)最近3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四)未被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经届满;(五)最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构不得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不得在办理从业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三)期货从业人员执业的总体性合规要求依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期货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自律规则,不得从事或者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规范依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185/199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一)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促进机构规范运作,维护期货行业声誉;(二)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三)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四)当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及时向客户进行披露,并且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守法意识,抵制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六)不得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七)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八)协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
(五)期货公司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依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期货公司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二)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依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86/199(七)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依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内容涉及的主要方面和重要性依据:《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二条本准则是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品德、执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规定,是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的主要依据.
(九)期货从业人员执业的基本准则,包括但不限于合法合规、诚信、专业、保密、防范利益冲突及公平对待投资者依据:《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四、五、六、七、八、九条(十)期货从业人员的竞业准则,包括但不限于提倡公平竞争,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情形,不正当招徕其他经营机构的从业人员等依据:《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提倡同业公平竞争,严禁从业人员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采用虚假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方式进行自我夸大或者损害其他同业者的名誉;(二)贬低或诋毁其他机构、从业人员;(三)采用明示或暗示与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具有特殊关系的手段招徕投资者,或利用与有关组织的关系进行业务垄断;187/199(四)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投资者代理人或介绍人返还佣金;(五)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经营成本或行业自律标准收取手续费;(六)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八条机构的管理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徕其他机构在职从业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辞退本机构从业人员.
十五、关于分类评价掌握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的概念,了解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的级别、类型及含义,掌握分类监管中严重违规行为及处罚措施,掌握分类评价结果的运用及禁止事项,掌握保证金监控中心重大预警和一般预警的区别.
(一)分类评价的概念及四个维度依据:《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第二条期货公司分类是指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市场竞争力、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期货公司的类别.
(二)分类评价的级别类型和含义依据:《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第二十五条根据期货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期货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类11个级别.
(一)A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市场竞争力、持续合规状况的综合评价在行业内最高,能够较好控制业务风险;(二)B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市场竞争力、持续合规状况的综合评价在行业内较高,能够控制业务风险;(三)C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市场竞争力、持续合规188/199状况的综合评价在行业内一般,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规模基本匹配;(四)D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市场竞争力、持续合规状况的综合评价在行业内较低,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五)E类公司潜在风险已经变为现实风险,已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三)分类评价中的严重违规行为和处罚措施依据:《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以下情形的,市场竞争力不予加分,并将公司类别下调3个级别;情节严重的,评为D类:(一)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二)超范围经营;(三)占用、挪用客户资产;(四)资产管理业务严重违规,引发重大风险或造成恶劣影响;(五)风险管理子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引发重大风险或造成恶劣影响;(六)参与或为期货配资等非法期货活动提供便利;(七)恶意规避监管,包括向监管部门报送虚假材料、不配合现场检查或调查、隐藏违规事实等.
期货公司在自评时,若不如实标注存在问题,存在遗漏、隐瞒等情况,将在应扣分事项上加倍扣分.
(四)分类评价结果的运用及禁止事项依据:《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五条中国证监会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区别对待,对不同类别期货公司规定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
第四十六条期货公司分类结果可以作为期货公司及子公司增加业务种类的189/199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七条期货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确定新业务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期货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确定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不同缴纳比例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期货公司分类结果主要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等机构使用.
期货公司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五)保证金监控中心重大预警和一般预警的区别依据:《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第五十条期货保证金重大预警,是指由于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圈内自有资金不足或者保证金出现缺口等事项而导致的预警,以及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认定的其他重大预警情形;期货保证金一般预警,是指除重大预警以外的其他预警.
第四部分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控制度一、期货公司是高风险型企业期货公司与其它金融企业一样,是承担风险,管理风险进而获取风险收益的企业.
与其它金融企业相比,期货公司所面临的期货市场风险又有以下特点:1、期货市场价格的波动性大.
期货市场集中交易方式和价格变动的连续性,使期货市场可能在极短时间内浓缩了现货市场相当时段的价格波动,剧烈的价格震荡孕育市场风险.
期货公司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吸收客户资金,如发生突发性的市场风险往往会涉及期货公司.
190/1992、期货市场实行的是交易保证金制度,具有以小搏大的杠杆作用.
期货公司是保证金管理的第一道防线,当客户保证金不足造成穿仓时,期货公司有时会被动地成为风险承担着.
3、期货市场的投机性强.
期货市场允许投机者合法进入,尽管在正常状态下,投机者是市场风险承担者,但在利益驱动下,有时投机过度也会成为市场风险制造者,在风险控制不力情况下,这种风险往往传导给期货公司.
二、期货公司的主要风险类型1、市场风险价格波动幅度大,行情表现为连续涨或跌停板,亏损一方难以退出,客户出现爆仓风险.
2、操作风险表现为期货公司在期货代理业务各环节上因操作失误和管理不善而产生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期货公司不能如期满足客户提取保证金不能如期偿还流动性负债而导致的资金风险.
4、技术风险公司电脑硬件、软件及网络系统出现故障而产生的风险.
5、法律风险因客户提出法律诉讼而产生的风险.
6、道德风险来自客户与公司从业人员两个方面.
客户爆仓往往从市场风险转化为信用风险,而从业人员内外勾结或不讲职业道德也会给公司造成损失.
三、期货公司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1、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明晰职责、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并191/199完善公司治理.
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它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资产或者挪用客户资产,不得侵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期货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服务的,不得降低风险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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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控制度,应当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期货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客户保证金全额存放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内,并按照保证金存管监控的规定,及时向保证金存管监控中心报送真实的信息.
严禁给客户透支交易,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强行平仓.
2、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营业部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期货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对相关业务的规定.
3、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系统,规范、完善的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期货公司经纪业务的风险管理(一)市场开发环节1、市场开发环节的主要风险点:(1)开发的客户无从事期货交易的能力;(2)片面强调期货市场的高收益,未对客户充分进行风险揭示;(3)向客户做出不符合规定的承诺和保证.
2、市场开发环节的风险管理要点:(1)拟订详细的市场开发计划书;(2)对潜在客户进行专门的期货专业知识培训;192/199(3)客观地向潜在客户揭示参与期货交易的风险,进行期货投资的风险教育;(4)尽可能对潜在客户的资信进行了解,确定其是否具有从事期货交易的能力.
(二)开户环节1、开户环节的主要风险点:(1)客户未以真实身份开户;(2)客户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的资格;(3)合同审核不严;(4)在办理客户编码、初始密码和银期转账时工作不细致.
2、开户风险管理要点:(1)对客户资信进行审核;(2)客户的相关证件及影像采集必须真实、有效,严格执行实名制开户;(3)认真签订书面经纪合同,印签、签字齐全一致,特别指定事项明确,不能出现涂改、漏填和错填;(4)客户的初始密码一定要保留交付凭证;(5)期货公司印章管理制度明确、执行有效.
(三)交易环节1、交易环节的主要风险点:(1)下单的差错与失误;(2)设备设施、交易网络异常或中断,导致客户无法正常交易;(3)对盘中满仓操作、透支交易等风险隐患心存侥幸,没有果断平仓;(4)在行情波动较大或处于不利状态时无法顺利平仓:(5)对客户强制平仓后沟通不够,导致客户不满使客户流失;(6)客户与公司因强行平仓而导致法律纠纷.
2、交易环节风险管理要点:193/199(1)在下错单的情况下,应果断以市价平仓,再查明原因,明确责任;(2)期货公司应安装两套不同电信运营商的宽带网络,确保网上交易安全、可靠;(3)交易过程中要进行风险实时监控,监控的重点是客户的资金能否支持持仓,特别是对风险账户的监控;(4)当客户处于追加保证金状态或强行平仓状态时,要及时通知客户;(5)若客户保证金比率低于规定比例,必须坚决平仓,同时,要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进行必要的解释与说明;(6)防止虚假仓单及交割违约风险.
(四)结算环节1、结算环节的主要风险点:(1)客户保证金比率设置过低,行情波动较大时客户保证金账户出现穿仓;(2)结算数据与交易所结算数据不一致;(3)客户出金或入金出现风险隐患;(4)单人单岗,缺乏监督、校验机制;(5)结算数据及其备份的遗失和损失.
2、结算环节的风险管理要点:(1)根据行情波动和市场状况及时调整保证金比率;(2)每日与交易所结算数据严格核对,务必准确一致;(3)做好财务、结算对账工作;(4)加强岗位间互相审核、监督,人员定期轮岗;(5)做好数据备份和保管工作.
(五)财务环节1、财务环节的主要风险点:(1)客户资金来源不合法合规;(2)入金和出金与其它部门缺乏衔接;194/199(3)客户保证金与资本金被挪用;(4)财务账簿与结算数据不一致;(5)财务系统内部管理缺陷和漏洞可能导致资金风险和法律风险.
2、财务环节风险管理要点:(1)对入金要严格审核,并尽可能了解资金来源;(2)不允许在途资金下单;(3)严格审核出金;(4)客户保证金必须与自有资金分开、单独开户分别管理;(5)严禁挪用客户保证金及公司资本金;(6)核对银期转账余额;(7)及时与结算部门核对财务数据.
(六)技术环节1、技术环节的主要风险点:(1)电脑系统、网络系统因硬件或软件而出现故障;(2)业务部门的电脑系统出现故障;(3)交易业务网与内部办公网没有严格隔离,由于黑客入侵或内部网络泄密导致公司或客户重要资料的泄露;(4)没有灾难备份系统,事故备份不完善,相关备份数据的遗失.
2、技术环节风险管理要点:(1)定期对全公司的电脑系统进行检查、维护和升级;(2)定期对全公司的网络系统进行检查、维护和升级;(3)网上交易系统采取有效的身份认证及访问控制措施;(4)构建有力的公司网络防火墙、入侵检测等措施,保障网络安全;(5)对于网络中断、委托中断、客户数据的丢失、银期转账故障、交易服务器故障以及出现供电中断、火灾、抢劫等紧急情况,有灾难防范和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应急演戏机制,确保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种故障和危机;195/199(6)对主要电脑设备和网络设备进行的维护和更新;(7)对公司重要的数据进行多地点和多介质的备份.
五、与创新业务相关的责任落实与风险防范机制建立风险责任机制;规范股东行为,完善公司治理;加强业务隔离;防范违规行为.
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第8条期货经营机构要建立与创新发展相适应的风险责任机制,开展负责任的创新,严格落实风险防范的主体责任.
规范股东行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责任,强化首席风险官的作用.
建立有效的业务隔离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输送以及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的确认,报告和披露的责任与义务风险监管报表的签字确认人员;期货公司向董事会定期报告,董事会向股东的信息披露;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预警或不符合规定标准时的报告义务.
依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18条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应当在风险监管报表上签字确认,并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人员对风险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意见和理由,向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19条期货公司应当保留书面月度及年度风险监管报表,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管、财务负责人等责任人员应当在书面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风险监管报表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
第20条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该报告应当经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该报告经董事196/199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向期货公司全体股东提交或进行信息披露.
第21条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与上月相比向不利方向变动超过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
第22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于当日向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
对期货公司的影响、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书面报告应当同时抄送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应当于及时向全体股东报告或进行信息披露.
七、如何认识期货公司的内部控制(一)什么是期货公司的内部控制期货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保证期货业务的规范运作,实现其经营目标,防范出现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控制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控制程序、措施和方法的总称.
具体来说,期货公司的内部控制包括两个方面内容;1、内部控制机制,指期货公司的内部组织、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2、内部控制文本制度.
指期货公司为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防范风险而制定的一系列业务操作程序,管理办法和各项措施的总称.
(二)对期货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几点认识1、期货公司的内部控制的目的重在防范风险,对于期货公司来说,只有控制住风险才能增加收益,风险是第一位的,收益是第二位的;2、期货公司内部控制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
一方面,公司最高管理层应该成为风险管理的原动力,另一方面,最高管理层本身应该成为风险管理的对象197/199和重点.
3、期货公司应该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的独立性强调风险管理应独立于具体承担风险的业务部门.
4、期货公司内控的重点是:合法合规的治理结构、清晰明确的部门及岗位职责、相互检查和权利制衡的制度设计、科学简洁的业务流程与工作接口;5、期货公司内控的主体是企业内部的管理层,各个部门及其人员,而控制的客体是期货业务.
它涵盖事前监测、事中管理、事后处置的全过程;6、期货公司内部控制不是各种管理制度、规章、条例、办法和实施程序的简单堆积,而是风险理念、管理行为、管理流程、职业道德等要素为一体的综合执行力.
八、期货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基本原则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4条第四条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198/199九、期货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包括的基本要素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5条第五条企业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下列要素:(一)内部环境.
内部环境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是企业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是企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
信息与沟通是企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企业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是企业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十、关于合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的定义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3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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