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WIPO/GRTKF/IC/22//6prov.
2原文:英文日期:2012年11月5日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第二十二届会议2012年7月9至13日,日内瓦报告草案秘书处编拟的文件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召集的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政府间委员会"、"委员会"或"IGC")第二十二届会议于2012年7月9日至13日在日内瓦举行.
下列国家派代表出席了会议: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安哥拉、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阿塞拜疆、孟加拉国、巴巴多斯、比利时、玻利维亚(多民族共和国)、巴西、文莱达鲁萨兰国、保加利亚、布隆迪、柬埔寨、喀麦隆、加拿大、智利、中国、哥伦比亚、刚果、哥斯达黎加、科特迪瓦、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丹麦、吉布提、厄瓜多尔、埃及、萨尔瓦多、爱沙尼亚、埃塞俄比亚、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希腊、危地马拉、几内亚、教廷、洪都拉斯、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牙买加、日本、约旦、肯尼亚、黎巴嫩、立陶宛、马达加斯加、马来西亚、摩洛哥、墨西哥、摩纳哥、缅甸、纳米比亚、尼泊尔、荷兰、新西兰、尼日尔、尼日利亚、挪威、阿曼、巴拿马、巴拉圭、秘鲁、菲律宾、波兰、葡萄牙、卡塔尔、大韩民国、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圣基茨和尼维斯、塞内加尔、塞尔维亚、新加坡、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斯里兰卡、苏丹、瑞典、瑞士、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泰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突尼斯、乌克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乌兹别克斯坦、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越南和津巴布韦.
欧洲联盟("欧盟")及其27个成员国也作为委员会成员派代表出席了会议.
下列政府间组织作为观察员列席会议: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ARIPO)、非洲联盟、法语国家国际组织(OIF)、东加勒比国家组织(OECS)、联合国土著问题常设论坛("常设论坛")、南方中心、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ESCO).
下列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作为观察员列席会议:Adjmor、美国知识产权法协会(AIPLA)、澳大利亚艺术法中心、西亚美尼亚亚美尼亚人会议、库纳人保护地球母亲联合会(KUNA)、非洲土著人民和平建设与减贫中心(CEPPER)、民间社会联盟(CSC)、安第斯土著人民自主发展法律委员会(CAPAJ)、非洲人权非政府组织协调会(CONGAF)、创作者权利联盟(CRA)、少数民族发展组织(ECDO)、土著人和岛民研究行动基金会(FAIRA)、克里米亚土著人民研究和支持基金会(FRSIPC)、公谊会世界协商委员会、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国际(GRTKF国际)、夏威夷人权研究所(HIHR)、健康与环境计划、伊比利亚–拉丁美洲表演者联合会(FILAIE)、南美印第安人理事会(CISA)、图帕赫·阿马鲁印地安人运动(图帕赫·阿马鲁)、土著人民文献、研究和信息中心(doCip)、生物殖民主义问题土著人民委员会(IPCB)、圣卢西亚土著人民(Bethechilokono)理事会(BCG)、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国际贸易与可持续发展中心(ICTSD)、国际美洲印第安人委员会(因科明迪奥斯瑞士)、国际药品制造商协会联合会(IFPMA)、国际商标协会(INTA)、国际影像联合会(IVF)、知识生态国际(KEI)、L'auravetl'an土著人民信息与教育网络(LIENIP)、马赛经验组织、梅蒂斯部落理事会、俄罗斯北方土著人协会(RAIPON)、萨米理事会、未来传统组织、Tin-Hinane、华盛顿图拉利普部落政府事务部.
与会人员名单作为附于本报告之后.
文件WIPO/GRTKF/IC/22/INF/2提供了第二十二届会议印发的全部文件总览.
秘书处记录了会上的发言,会议过程通过网播做了播送和录制.
本报告是对讨论情况的总结,提供了发言的基本内容,但没有详尽地反映所有发言,也没有完全依照发言的时间先后.
WIPO的WendWendland先生担任委员会第二十二届会议的秘书.
议程第1项:会议开幕[秘书处的说明:会议没有如期开幕,因为先在各国之间就议程草案(文件WIPO/GRTKF/IC/22/1Prov.
3)进行非正式磋商.
会议在2012年7月9日17点正式开幕.
]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先生宣布会议开幕,回顾说本届重要会议是IGC在2012年召开的第三届会议,也是即将在2012年10月召开的WIPO大会前的最后一届.
他称赞各代表团专注于并建设性地参与了IGC在2012年安排密集的工作计划.
他补充说这三届会议的召开非比寻常.
他回顾说,在IGC上届会议之后召开了保护视听表演北京外交会议,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
他强调说在北京期间各代表团之间洋溢着极具建设性的积极氛围.
他着重指出了在开展WIPO工作计划的过程中秉持这种精神的重要性.
他对参会的土著和当地社区专家以及土著专家组的成员表示欢迎.
他确认了联合国土著问题常设论坛的两名成员到场参会,即新西兰的ValmaineToki女士和肯尼亚的PaulKanyinkeSena先生,以及其他两名专家组成员,澳大利亚的RobertLesMalezer先生和瑞典的MattiasAhren先生.
总干事号召各代表团为WIPO自愿基金捐款,他提醒说在当前阶段基金的资源只够负担再举行一届IGC会议,即拟议的IGC第二十三届会议.
他感谢主席为IGC的进程所作出的奉献和辛勤工作以及所提供的指导.
主席,牙买加的WayneMcCook大使阁下,感谢各地区集团的协调员为制定本届会议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法并就此进行磋商所给予的指导.
他回顾说,在筹备本届会议的过程中,他与各地区协调员举行了三次正式磋商.
他感谢副主席,瑞士的AlexandraGrazioli女士和印度尼西亚的BebebA.
K.
N.
Djundjunan先生的支持.
他提醒委员会,他还与土著人小组会议进行了接洽,并感谢土著代表的有益意见和建议.
他宣布他将在本届会议的间隙再次与土著人小组会议的主席碰头.
他建议说,秘书处在2012年7月2日向各成员国介绍了本届会议上IGC文件和会务安排方面的情况,秘书处将在本届会议第一天为各观察员作一个相似的情况介绍.
他告知IGC,为了体现开放性和包容性,本届会议将在WIPO的网站上进行现场网络直播.
他希望在下午晚些时候全会复会时能够为本届会议提出一个拟议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法.
他回顾说,本届会议是一届谈判会议,而且在其议程中没有安排开幕发言.
他向希望做一般性开幕发言的地区集团或成员国提供了向秘书处递交这些发言的可能性,以便像前几届会议一样,使这些发言在报告中得到反映.
他回顾说,依照WIPO大会的任务授权,本届会议为期五天.
他说,委员会随着会议的进行应就那些需要作出决定的议程项目作出协商一致的决定,而且已经达成协商一致的决定将以书面形式分发,供委员会于2012年7月13日正式确认.
本届会议报告将在会后编拟并以全部六种语文分发给各代表团,供其在委员会第二十三届会议上通过.
他提醒IGC说,提供了联合国全部六种语文的IGC文件.
议程第2项:通过议程主席对载于文件WIPO/GRTKF/IC/22/1Prov.
3的本届会议议程草案进行了介绍.
他说已在地区协调员层面对该议程草案的议程第9项进行了磋商.
他告知说,上述磋商的结果是就相关议程项目提出了若干个替代性措词备选方案,但未就任何备选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他说为了体现透明度,他将与委员会分享这些备选方案,但这并非是供其审议,因为未就任何备选方案达成协商一致.
他分享了如下备选方案:备选方案1(a):"对于委员会未来工作的意见";备选方案1(b):"就委员会的未来工作发表意见";备选方案1(c):"就关于IGC的未来事项发表意见";备选方案2:"就委员会的未来工作交流意见";备选方案3:"就关于IGC的未来事项交流意见";备选方案4:"委员会的未来工作";备选方案5:"审议委员会的未来工作";备选方案6:"审议关于IGC的未来事项";备选方案7:"未来工作".
说到这里,他表示当天已在这一问题上花费了很多时间.
因此他打算推进工作向前发展,提交目前这个议程草案供委员会审议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他请各方开始发言.
埃及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及本国发言,它认为,WIPO大会并未授权IGC第二十二届会议如议程草案中议程第9项所计划的那样讨论IGC的未来工作.
它说非洲集团不能通过目前这个议程草案,要求将议程第9项从议程草案中删除.
主席对无法就此问题达成折中表示遗憾.
他注意到埃及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提出了将议程第9项从议程草案中删除的提案.
他请WIPO法律顾问到主席台上来,并请他就此提案的决策过程给予委员会指导.
法律顾问说,他的理解是代表非洲集团发言的埃及代表团建议通过删除了议程第9项的议程草案.
他补充说,如果有其它代表团对该提案表示赞成,那么委员会可以通过简单的举手表决进行投票.
他说这就是目前的提议.
欧洲联盟代表团代表欧洲联盟及其成员国发言,它表示感到困惑,因为它未听到任何代表团要求投票.
它感到不太寻常的一点是由法律顾问提出进行投票.
它补充说,如果投票的要求被正式提出并得到赞成,那么欧洲联盟代表团将要求短暂休会,以便进行磋商.
但它强调在这个阶段未听到任何代表团要求进行投票.
主席表示,考虑到已经花费的时间,委员会必须要推进到向决策程序提交议程草案.
他回顾说,委员会到现在为止一直是通过协商一致来推进工作.
但他注意到一个代表团要求将一项议程从议程草案中删除,而对这一删除并未达成协商一致.
因此他请法律顾问进行解释,以便推进会议的进行,并确保不会错误地开展下步工作.
南非代表团提醒说,埃及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提出了它的动议,并要求法律顾问澄清在这一特定情况下该动议是否仍需得到赞成.
法律顾问表示,虽然埃及代表团是代表一个成员国集团作出的提案,但这样的提案被看作是由一个单个代表团提出的,因此它需要得到另一个代表团的赞成.
南非代表团表示,它赞成埃及代表团所作出的提案.
主席注意到埃及代表团所作的提案得到了南非代表团的赞成.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支持B集团所提出的要求,即根据WIPO总议事规则第5条,将一个补充议程项目,即文件WIPO/GRTKF/IC/22/1Prov.
3中的第9项,增加到议程草案中.
它补充说,根据大会对IGC的任务授权,IGC第二十三届会议被授权对敲定案文所要做的未来工作作出评估.
它对于用一整天进行收效甚微的讨论感到失望.
它还表示反对将议程第9项从载于文件WIPO/GRTKF/IC/22/1Prov.
3的议程草案中删除.
它表示,与欧洲联盟代表团一样,它没有听到有人要求投票.
澳大利亚代表团对于委员会处于这样的局面感到非常失望和惊讶.
它说WIPO是一个以协商一致为基础的组织,并且从它自身的角度来看,考虑是否进行投票不会为本届会议开一个好头.
它回顾说,委员会举行了很多次成功的会议,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它认为所讨论的事项不是一个实质性问题,它倾向于推迟对其作出决定并进一步磋商,它提到了到目前为止讨论过的备选方案.
它回顾说若干关于未来工作的一般性讨论已经在IGC展开.
主席请巴西代表团发言,然后休会十五分钟.
巴西代表团说它希望在休息后发言,以便能够对事项进行讨论.
南非代表团就打算暂时休会提出了议事程序方面的问题.
它回顾说它对埃及代表团所作提案表示了赞成,因此它认为没有必要暂时休会并对该事项进行进一步讨论.
主席答复南非代表团说,他将行使主席的特权暂时休会.
然后他宣布休会十五分钟.
主席宣布复会,并解释了再次休会的原因,他说若干代表团认为,在委员会进行任何投票之前要提出投票的正式要求.
他补充说,委员会要确保遵守总议事规则.
因此他希望有更多的时间来保证,根据总议事规则,投票的全部先决条件都得到满足.
然后他宣布进行短时间休会.
主席宣布复会,他表示正如他已经说明的那样,因为有必要为投票确立包括各成员意见在内的若干条件,所以耽搁了为投票这个可能性进行准备的工作.
他告知说预备分析刚刚完成.
但是他补充说,考虑到现在到18点所剩余的时间,委员会不可能现在进行投票.
因此他打算请希望发言的代表团进行发言,然后休会,第二天委员会复会时的议程第1项是就通过议程作出决定,在此一个得到赞成的提案是删去一个议程项目.
他说目前已从各个角度对事项进行了考量,包括地区协调员对此的考虑,他回顾说他的工作由委员会掌握决定.
巴西代表团代表发展议程集团("DAG")发言,它表示对于目前的讨论所带来的局面深感关切.
它原本期待灵活性的体现.
虽然发展议程集团并未参与磋商,但它仍相信各成员国将就议程草案的问题找到适当的解决方案.
该代表团认为没有必要纳入议程第9项.
它回顾说,委员会本届会议目前的任务授权是对案文进行完善,该代表团担心在议程中纳入议程第9项会造成对该项进行无休的讨论.
它补充说这正是当天所发生的情况.
主席宣布休会,第二天复会.
主席在2012年7月10日11点复会.
他告知委员会,地区协调员在上午要求有机会就议程草案进一步磋商,并且获悉他们已就一项委员会可以审议通过的提案达成了协调一致.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代表B集团发言,它感谢地区协调员所显示出的灵活性.
它提交并宣读了他们编拟的如下提案作为议程第9项的备选措词:"就关于IGC的未来事项发表意见".
埃及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发言,要求在委员会通过经修订的议程草案之前进行正式发言.
主席同意了埃及代表团的要求.
埃及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发言,它对于在议程草案中保留第9项的必要性表示怀疑,因为本届会议并未得到大会关于对未来工作进行讨论的任务授权.
它认为这个附加议程项目会分散对于IGC任务授权所规定工作的注意力,即就关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TCE")的条款草案,特别是四项条款,即保护的客体、受益人的定义、保护范围和限制与例外,开展谈判工作,以及向大会提交一份能够保证有效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国际文书的案文.
由大会对所提交的案文和IGC的工作进展进行评估和审议,以及考虑召开更多IGC会议的必要性.
但是它同意经过修订的议程第9项,条件是非洲集团不会参与对议程第9项的正式或非正式讨论,并且它坚持认为不应就该议程项目产生任何结果或作出任何决定,该议程项目应只允许希望就该事项分享或发表观点的相关代表团发表意见.
主席提交了根据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代表B集团所作提案进行了修订的议程草案.
[秘书处的说明:经过修订的议程草案得到了通过并立即作为文件WIPO/GRTKF/IC/22/1Prov.
4重新发布.
]主席请各方开始发言.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代表团代表亚洲集团发言,它回顾说应由即将召开的大会对案文和工作进展进行评估和审议,并根据IGC的任务授权就外交会议的召开及继续举行一届或多届IGC会议的必要性作出决定.
它说经过修订的议程第9项可以被纳入议程,但不能妨碍充分处理关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所有条款草案.
它在代表团之间的一次非正式会议中注意到议程第9项的纳入只允许发表意见.
它请IGC主席在大会前召开不限成员名额的非正式磋商,以便为大会通过关于外交会议日期和今后IGC会议数量的决定提供便利,这将有助于推动案文草案或案文的工作进展及外交会议的召开.
巴西代表团代表发展议程集团发言,它表示也存在埃及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所表达的关切,但可以同意纳入经过修订的议程第9项.
它感到该议程项目并未反映在本届会议的任务授权中,并促请各成员国侧重于讨论大会所通过的任务授权,即向大会提交法律文书的案文草案供其审议.
它重申说,在未来工作的问题上大会是决策机构.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代表B集团发言,表示议程第9项只是让各代表团有机会就未来事项发表意见,不应期待该议程项目产生结果或决定,包括在IGC本届会议后举行非正式磋商.
安哥拉和塞内加尔代表团表示支持埃及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所作的发言.
南非代表团表示支持埃及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所作的发言,并希望记录下它对于纳入经过修订议程第9项的保留态度,因为该项目损害了大会对IGC作出的任务授权.
它认为根据IGC的任务授权,本届会议应完全是一次专题会议.
欧洲联盟代表团代表欧洲联盟及其成员国发言,它感谢各代表团的灵活性,考虑到即将召开的大会,它表示愿意在本届会议期间或之后参与关于未来工作的非正式磋商.
津巴布韦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代表团表示支持埃及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所作的发言,并希望记录下它们对于纳入经过修订的议程第9项持保留态度.
巴基斯坦代表团表示支持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代表团代表亚洲集团及巴西代表团代表发展议程集团所作的发言.
主席对于把时间花在这个问题上表示失望,他提醒参会人员,要由委员会及其主席目的明确地以最为高效的方式利用时间和资源.
他强调说IGC是一个花费成本的进程,必须有效地使用资源.
法律顾问出席会议是必要的,这可以确保委员会所作出的任何决定都符合总议事规则的规定.
关于议程第2项的决定:主席提交作为WIPO/GRTKF/IC/22/1Prov.
3分发的议程草案供会议通过.
委员会将议程第9项修正为:"就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IGC)的未来事项发表意见".
议程做了此项修正后得到通过.
议程第3项:通过第二十届会议报告关于议程第3项的决定:主席提交委员会第二十届会议经修订的报告草案(WIPO/GRTKF/IC/20/10Prov.
2)供会议通过,该文件得到通过议程第4项:认可若干组织与会关于议程第4项的决定:委员会一致批准认可文件WIPO/GRTKF/IC/22/2中所列的所有组织以特别观察员的身份与会,这些组织如下:安第斯文化与民间文学艺术研究协会(AsociacióndeInvestigaciónCulturalyFolklóricoAndino,ASICFA);亚洲原住民组织(AsiaIndigenousPeoplesPact,AIPP);圣安东尼和传统彩车协会(AssociazioneSant'Antuono&leBattugliediPastellessa);英国埃塞克斯大学社会学系(DepartmentofSociology,UniversityofEssex(UK));阿劳卡尼亚区域发展基金会(FundacióndeDesarrolloRegionaldelaAraucanía,FUDEAR);国际信息技术律师协会(InternationalAssociationofITLawyers,IAITL);国际贸易促进发展中心(CentreduCommerceInternationalpourleDéveloppement,CECIDE);国家人权中心(CentreNationaldesDroitsHumains,CNDH);刚果土著俾格米人协会国家联合会(LiguenationaledesassociationsautochtonesPygméesduCongo,LINAPYCO);PatriceBINGOTO基金会(FondationPatriceBINGOTO,FPB);人民促进发展行动(People'sActionforDevelopment,PAD);Rulu艺术推广协会(RuluArtsPromoters,RAP);尼日利亚知识产权研究所(TheIntellectualPropertyInstituteNigeriaLTD/GTE,IPIN);世界山地居民协会(AssociationdesPopulationsdesMontagnesduMonde,APMM).
议程第5项:土著和当地社区的参与主席介绍了文件WIPO/GRTKF/IC/22/3和WIPO/GRTKF/IC/22/INF/5.
他回顾了WIPO大会决定创立经认可土著和当地社区自愿基金("基金"),以支持经认可的非政府组织的土著和当地社区代表参加会议,并指出该基金已经成功运行并被广泛地看作是透明、独立和有效的.
然而,主席再次告知说在IGC第二十三届会议之后基金将告罄,将没有资金支付IGC第二十三届会议之后的会议,这将是很大的憾事,而且可能有伤害这一进程信誉和质量的后果.
他提醒委员会秘书处已经发起了一项募集基金运动.
他告知一份"关于请求支持的说明"已附于文件WIPO/GRTKF/IC/22/3之后.
如总干事在会议开幕时所做的那样,主席也促请各成员国承诺为基金捐款,并要求它们,如有必要,从首都寻求批准这样做的授权.
依照IGC在其第七届会议上的决定(WIPO/GRTKF/IC/7/15,第63段),在IGC第二十二届会议之前有半天专家组介绍会,由澳大利亚艺术法律中心的TrishAdjei女士任主席.
专家组介绍会是按照计划(WIPO/GRTKF/IC/22/INF/6)进行的.
专家组主席向WIPO秘书处递交了关于专家组的书面报告,该报告以收到的形式列于下面:"下列专家组成员讨论了"知识产权、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联合国土著人权宣言:土著人民的角度":ValmaineToki女士,联合国土著问题常设论坛副主席,奥克兰大学法律系讲师,新西兰;LesMalezer先生,澳大利亚第一人民国会联席主席,悉尼,澳大利亚;Mattiashrén博士,萨米理事会人权小组负责人,特罗姆瑟大学法律系讲师,挪威;及PaulKanyinkeSena先生,联合国土著问题常设论坛成员,非洲土著人民协调委员会(IPACC)东非地区代表.
Toki女士谈论了主要问题,即土著人权宣言的相关条款、联合国土著问题常设论坛第十一届会议的建议和关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案文草案的建议.
Toki女士讨论了包括关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TCE)、传统知识(TK)和遗传资源(GR)基于案文的谈判在内的政府间委员会工作的背景和历史,以及IGC的未来发展前景,是否有可能在未来召开一次外交会议.
Toki女士谈到了IGC进程的问题,即土著人有意义地参与进来的能力和承认土著人对于其文化表现形式和传统知识享有固有权利的必要性.
Toki女士表示IGC工作的进程和内容存在着问题.
Toki女士讨论了联合国土著问题常设论坛(UNPFII)正式作出的处理上述进程问题的建议,首先是建立一个国际人权法方面的土著专家组,从而为实质性磋商进程提供意见建议,以确保案文与国际人权协调一致.
所给出的另一项建议是设立一个IGC土著联席主席.
然后Toki女士表示联合国土著人权宣言(UNDRIP)是联合国大会于2007年9月通过的.
Toki女士讨论了UNDRIP中与IGC工作有关的条款,即第31条为土著人提供维持、控制、保护和发展其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的权利.
Toki女士然后对第18条进行了分析,该条款规定土著人要参与决策制定.
Toki女士还讨论了UNPFII得到授权的活动,例如提供专家咨询、提高意识和传播关于土著问题的知识.
接下来Toki女士讨论了UNPFII向WIPO的IGC提出的13项建议中最为重要的9项建议.
其中若干建议包括与土著人权系统协调一致、由土著专家在土著人权框架下进行技术审查、主席团体之友及为IGC主席指派一名土著联席主席.
然后Toki女士谈到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案文的条款草案,多次提及毛利哈卡舞作为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示例,哈卡舞体现了歌词、情感和行动.
该讨论的重点包括受益人应为土著人,这与UNDRIP是协调一致的;纳入自由事先知情同意;如果建立集体机构的话,土著代表的比例占到50%;及有土著人参加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构.
Toki女士在总结时强调了未能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进行划分、设立IGC土著联席主席及建立国际人权法方面的土著专家组.
Malezer先生重点谈到了UNDRIP第31条、土著人民的角度和通过相关的联合国文书考虑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案文草案.
Malezer先生分析了自我决定、非歧视、物权、自由事先知情同意、系统和体制的问题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案文草案有关的国家义务.
Malezer先生表示这些条款草案应承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持有人而不是受益人,这样才不会对于解决过去滥用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情况的必要性过于轻描淡写.
Malezer先生还强调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所有持有人都要有平等获取的机会,任何国内法都应遵循UNDRIP、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和通用权利法案.
Malezer先生还谈到说,很多代表团表示国际人权标准在WIPO不具有含义,但他认为如果各国不承认土著人民的权利,那么该进程就会失败.
Ahren先生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条款草案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强调了当前存在的问题,并对第2、3、4和5条提出了新案文的建议.
在第2条下,Ahren先生强调说应被包括在内的受益人是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因为这些群体是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定义的核心要素.
他们被看作是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进行发展、持有、使用和维护的人民.
关于第3条,Ahren先生建议说,现有案文与第5条非常相似,并针对第7条及第4条第(2)和(3)款参照了《名古屋议定书》的用语.
Ahren先生强调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文书和传统知识文书之间必须协调一致,只有这样同意权才能涵盖所有形式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Ahren先生建议说第3条应包含自由事先知情同意、受益人某种形式的惠益分享及总是禁止诋毁和冒犯性使用.
然后Ahren先生讨论了第4条和权利的管理.
他表示主要的问题是国家参与协助受益人在该文书下实现其权利的程度.
Ahren先生认为该条复杂而冗长.
他认为重点应是由土著人管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最后,Ahren先生讨论了第5条,例外与限制.
他表示该条的重点是与第3条重复的公有领域、第三方权利和保护.
他建议将该条删去,并把相关要素纳入第3条.
他还表示要对博物馆和艺术馆对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的问题进行更为严格的控制.
Sena先生讨论了非洲的背景,联系UNDRIP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条款草案进行了分析.
Sena先生谈论了其与传统知识文书的关系及在传统知识更为广泛的范围内如何定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他还强调对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要存在个人和集体权利.
关于条款草案,Sena先生谈论了政策措施有必要采取以法律和权利为依据的方式.
Sena先生还认为应认真关注在图书馆和档案馆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进行公开展示的问题、某种使用限制和在国际层面参考习惯法.
然后Sena先生讨论了要在非洲开展跨境保护和建立适当的替代性纠纷解决(ADR)机制.
最后,Sena先生建议未来的工作是建立一个维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专家委员会,以及为遭到盗用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设立一个补偿基金.
与会者提出了三个问题.
新西兰代表团询问专家组对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定义,因为有两种定义方法,即广义和狭义的定义.
该代表团询问定义是否包含一个清单,这是否可能有在清单中出现遗漏的风险.
该代表团还问到集体权利管理的问题以及受益人能够做什么和文书不应处理的问题.
Ahren先生表示不必列出所有不同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并且一个范围广泛的清单是不必要的.
他还表示不需要指导受益人如何管理其自己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Toki女士表示她对两种定义都持开放的态度,但如果定义包含清单,她倾向于采取同类规则,从而把其它项目包含在内.
澳大利亚代表团向专家组询问UNPFII正在开展的公众教育和意识方面的工作.
该代表团还询问第2条下受益人定义的可能用语.
Toki女士表示UNPFII的确在帮助各国进行谈判和在各国开展意识提高工作方面发挥作用.
Ahren先生表示定义应把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作为受益人.
Ahren先生还建议该条的标题应被称为权利持有人或持有人.
Ahren先生还表示,如果一个社区或土著人民无法与某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产生关联,那么他不反对国家作为权利持有人介入.
"关于议程第5项的决定:委员会注意到文件WIPO/GRTKF/IC/22/3、WIPO/GRTKF/IC/22/INF/5和WIPO/GRTKF/IC/22/INF/7.
委员会强烈鼓励并呼吁委员会各成员及所有相关的公共或私营实体为WIPO经认可土著和当地社区自愿基金捐款.
经主席提议,委员会选举下列八名成员以个人身份担任咨询委员会委员:GulnaraAbbasova女士,克里米亚土著人民研究和支持基金会人权部顾问(乌克兰辛菲罗波尔);OusmaneADDala先生,ADJMOR代表(马里通布图);NabiollahAzamiSardouei先生,外交部国际法事务司法律专家(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德黑兰);GeorgiDamyanov先生,文化部版权与相关权司司长(保加利亚索非亚);ClintonDengate先生,外交与贸易部国际知识产权科执行干事(澳大利亚堪培拉);KathyHodgson-Smith女士,梅蒂斯部落理事会(MNC)顾问(加拿大渥太华);MandixoleMatroos先生,南非共和国常驻代表团一秘(日内瓦);JustinSobion先生,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常驻代表团一秘(日内瓦).
委员会主席提名委员会副主席AlexandraGRAZIOLI女士担任咨询委员会主席.
议程第6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主席告知说,他与地区协调员和土著人小组会议进行了磋商,这些磋商十分有助于为此议程项目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法.
他说主席将受到透明、公平公正、包容、高效、有序、专注和纪律性原则的指引.
他建议采取一种双管齐下的工作方法,即正式会议的全会和非正式会议的专家组两者相结合,形成互补.
他表示在磋商过后,一名协调人,即新西兰的KimConnelly-Stone女士,将继续协助IGC开展工作.
他补充道,工作程序的每个要素都将发挥其自身独特的作用和职能,而在全会上可以发表意见、阐述观点、编拟提案和作出决定.
关于全会,主席表示将由其本人在协调人的协助下主持全会的工作,并将照例对全会上的讨论进行报告.
他补充说,秘书处将到场协助协调人对讨论进行记录.
全会将对载于文件WIPO/GRTKF/IC/22/4中的条款草案进行两次审查,并请全会对案文发表评论意见.
经过协调人修订的案文会被记录下来并在本届会议闭幕时转交给大会.
关于专家组,主席解释说,专家组的进程是为了在规模较小的非正式场合为达成折中和在可能的情况下酌情减少案文备选方案的数量提供便利.
主席补充说,专家组将被邀请进行现场起草工作.
主席解释说,在专家组中每个地区集团最多由五名专家代表.
他强调说,地区集团可以决定提名少于五名专家,并且为了提高透明度,允许其它成员国代表根据先到先得的原则对专家组的会议进行旁听和观察.
主席说这些代表只能进行观察,没有直接发言权,但在必要时可以通过所指定的专家传达其意见.
根据全会的观察员所适用的议事规则,土著人将受邀提名一名专家参加专家组,可以再请一名土著专家作为观察员出席会议,但没有发言权.
他补充说国家和土著专家可以根据条款草案或所处理问题的不同而进行变换.
专家在专家组可以发言和作出提案草案.
案文将显示在屏幕上,提案草案也会录入在屏幕上.
大会要进行第二次审议的编辑和最终案文将由协调人依据上述意见建议进行编拟.
全会将对经修订的案文进行审查,以确保确定出现在经修订案文中的内容反映了全会和专家组所表达的观点和意见.
他补充说将在专家组会议期间提供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译文,并且将针对英语案文进行案文修订工作.
主席表示,协调人将帮助并指导专家组的讨论,兼顾在前主席PhilipRichardOwade大使所提供的说明(文件WIPO/GRTKF/IC/22/INF/4)中所确认的问题,该说明为所要考虑的优先事项提供了重要指导.
关于IGC工作的顺序,主席解释说在专家组举行会议前,先在全会上对载于文件WIPO/GRTKF/IC/22/4的条款草案进行通读和讨论.
这之后进行工作组的进程,然后由全会进行第二次审查,全会将参与整个进程.
关于对条款草案的第一次通读,主席宣布第一次通读中的条款将以以下顺序进行讨论:1、2、3、5、4、6、7、8、9、10和11,然后是目标和指导通则.
经过与IGC的磋商,主席将运用灵活性以确保四项主要条款,即第1、2、3和5条,根据IGC任务授权得到适当的优先处理和重视.
但对其它条款的讨论也将适当地予以兼顾.
在全会进行第一次通读和专家组举行会议之后,协调人接着将编拟并分发条款草案修订版(Rev.
1),该修订版会把第一次全会讨论所作出的工作和专家组的工作考虑在内.
然后将重新召开全会,以便审议案文,提供对其的评论意见,并进行记录以向大会转交,但不包括协调人所作出的最后的编辑性修订.
接下来主席介绍了载于文件WIPO/GRTKF/IC/22/4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案文.
他回顾说委员会面前的这份案文不是新的.
"目标和原则"的案文在2004年首次起草,从2004年到2010年之间它经过了历届IGC会议的讨论和修订及三次闭会期间发表意见的过程.
在2010年7月召开的第一届闭会期间工作组会议(IWG1)上对该案文进行了大幅修改,在2010年12月IGC第十七届会议和2011年5月IGC第十八届会议上对其进一步进行了谈判.
2011年7月IGC第十九届会议重点讨论了若干关键条款(第1、2、3和5条),因此它们相比其它条款更为成熟.
但他补充说有很多复杂问题尚未得到解决.
IGC任务授权所确认的关键问题包括客体的定义、受益人、保护范围和限制与例外.
他强调说仍要开展很多工作,要牢记的是根据IGC任务授权,要向2012年10月举行的大会提交一份案文,以便大会作出评估、考量进展并决定是否召开外交会议.
关于在案文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主席希望到本届会议结束时,IGC能向大会提交一份包含较少备选方案、经过进一步整理的新版案文.
如在上届会议上一样,主席欢迎PhilipRichardOwade大使所编拟的十分有益的说明.
主席建议,在介绍各条款时对照载于文件WIPO/GRTKF/IC/22/INF/4的该说明所明确的主要尚存问题.
此外,主席提请委员会注意反映在文件WIPO/GRTKF/IC/22/5中的观点一致国家(LMC)的意见及载于文件WIPO/GRTKF/IC/22/INF/8的词语汇编.
主席宣布开始就第1条发言.
[秘书处的说明:在就每条开始发言前,主席对条款及其主要问题进行了简要介绍,其出处是文件WIPO/GRTKF/IC/22/INF/4中的说明.
]欧洲联盟代表团代表欧洲联盟及其成员国发言,它支持备选方案1.
它强调说该备选方案使各成员国在根据其特定情况规定保护范围时能具有最大程度的灵活性.
埃及代表团倾向于备选方案2,因为它包含更多细节,并且正确地反映了保护的客体.
它建议参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所取得的成绩.
它回顾说,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规定了与第1条相一致的保护措施.
格鲁吉亚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2,认为应删去第1款第(c)项中的"无论是已固定的还是未固定的",因为它会产生不确定性,并且有悖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特性,因为大多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通过口头方式代代相传,是未固定的.
阿根廷代表团倾向于备选方案1,但表示对各类型进行反映最好的方法是添加脚注,而不是把它们纳入到条款中.
把关于传统知识的那句话包含在第1款的定义中不是一个好主意,因为这些类型将在两个不同的文书下得到保护.
因此,该代表团建议至少给关于传统知识的那句话加上方括号.
关于物质形式还是非物质形式,该代表团表示无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这些形式应能被复制,这至少应作为一个标准加以采用.
挪威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1,考虑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具有广泛的多样性,该方案提供了很大的灵活性.
它还支持在备选方案1第2款中纳入第(c)项,提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是"文化与社会认同所特有的或者是其独有产物及受益人的文化遗产",这与在上届会议上得到讨论的它所作的提案是协调一致的.
该代表团还建议对于第2款中列出的所有标准都纳入对于第2条中所述受益人的提及.
萨米理事会的代表表示他对于备选方案1或2持灵活的态度,但他强调在两个备选方案中要得到保留的要素:正如挪威代表团刚才提到的,备选方案1第2款第(d)项中的"系由第2条所述的受益人维持、使用或发展的"应保留;备选方案2第2款应通过提及一个特定群体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进行定义,即"土著人民和/或当地社区".
他补充说,无论选择哪个备选方案,上述要素是他认为要保留的内容.
哥伦比亚代表团倾向于备选方案2,因为该方案给出了更为宽泛的定义.
备选方案2没有被限制为艺术表现形式,而是还包含非物质的表现形式.
而且备选方案2使国内立法能够自行对提供保护的条件进行定性.
它认为备选方案2没有包含主观或限制性标准,如艺术表现形式、创造性智力活动和独特的表现形式.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2,强调说重要的是写入示例,并建议对备选方案2第1款第(d)项作出如下修改:"物质和非物质表现形式,例如艺术的实体表现形式、手工艺品、化装游行服饰作品、建筑和物质精神形式及圣地.
"事实上,该代表团认为化装游行服饰作品本身不只构成物质传统,还包括该传统所伴生的非物质表现形式.
日本代表团承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保护的客体是一个基本问题.
对于备选方案1和2的第1款,该代表团注意到保护范围仍然不明确.
该代表团希望对"传统的"如何作为一个标准发挥作用进行澄清.
它考虑是否把"传统的"作为一项要求要取决于持续时间,如需要历经多少代才能被认为是传统的.
日本代表团补充说,备选方案1第2款中的"代代"因为同样的原因也不明确.
总地来说,它表示针对范围模糊的客体制定任何具体措施都是不适当的.
此外,考虑到将要出台的文书的法律状态,日本代表团认为备选方案2第2款中的"应"应被替换为"应当".
玻利维亚多民族国家代表团倾向于备选方案2,但建议为每项添加以下一段话:"及对相同表现形式的改编"或"及对其的改编".
巴西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2,表示广泛列举有资格获得保护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类型对于保证明确性和法律确定性来说至关重要.
澳大利亚代表团认为两个备选方案之间的实质性区别相对较小,理想的情况是专家组能够对它们进行合并.
它说有资格获得保护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应当是"特有的"或"文化的独有产物",而不是"有关联的"这种模糊的说法,因为这样能更好地归纳值得保护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可靠而独特的特征.
关于是否要在案文中写入示例,该代表团说它的主要关切是确保法律确定性.
它认为任何未列出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类型都可能被理解为被有意地排除在外.
因此它认为更为抽象的定义可以更好地确保法律确定性.
最后,该代表团建议把备选方案1第2款第(b)项和备选方案2第1款中的"代代相传"修改为"代代并在各代之间相传".
这是为了解决这样的情况,即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并非直接从一代传到另一代,或是因为由于某种原因在世代传承的过程中出现了断层,或是因为实际上传承跳过了一代.
阿曼代表团倾向于备选方案2.
它支持埃及代表团关于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提案,因为它将确保相关国际文书之间的协调一致.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2,但强调说第1款第(d)项中的示例清单遗漏了"地毯"一词,而该词包含在上次的案文中.
该代表团希望看到"手工地毯"被重新写入第1款第(d)项中的清单.
图帕克阿马鲁的代表说,他向秘书处提交了一份完整的书面提案草案,其中附有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各条款的评论意见和修订.
关于第1条,他建议以下内容:"第1条:保护的客体.
本国际文书应旨在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民间文艺表现形式的所有物资和非物质形式.
这包括所有表现形式和在文化遗产中进行表达、出现和/或显著的不同地方.
它们在时间和空间上世代相传.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进行法律保护以防止其被非法使用应特别适用于:(a)语音或文字表现形式,例如故事、通俗故事、史诗、通俗传说、诗歌、谜语及其他记述性作品;及词语、标志、口头表现形式、名称和圣符;(b)音乐或(听觉的)声音表现形式,例如歌曲、节奏和土著器乐;(c)身体动作表现形式,例如舞蹈、情景再现、在圣地举行的典礼仪式、传统竞赛、与其它解读或表演、根据通俗传统而来的戏剧和戏剧作品;(d)物质表现形式,例如艺术作品,特别是图画、设计、绘画、雕塑、陶器、赤陶、马赛克、木器和珠宝、建筑和葬礼的精神作品.
第2条:保护和维护将适用于作为集体智力活动的成果、构成土著民族和当地社区保存至今的记忆并作为其文化、社会和历史认同或遗产的固有部分属于该民族或社区的所有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民间文艺.
"他说他的提案把备选方案1和2合二为一,并作出了若干具体改进.
他指出所建议的该合并版将为IGC的讨论提供便利,并请各成员国支持该提案.
为了帮助确定那些对现有案文作出了改进的要素,主席询问图帕克阿马鲁的代表他的建议中是否存在新的具体要素,如果存在,都有哪些要素.
在这种情况下,那些新要素草案要得到一个成员国的支持,如果他希望这些新要素被协调人纳入案文的话.
图帕克阿马鲁的代表补充说,他的提案依据的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和联合国土著人权宣言("UNDRIP")中所使用的标准法律概念和词语汇编.
古巴代表团说它有兴趣考虑图帕克阿马鲁的代表所作的合并建议,并由委员会对其进行讨论.
主席在答复古巴代表团时说,如果成员国支持将观察员所提出的建议草案作为正式提案,它要说明具体支持哪些表述.
但主席注意到该代表所作出的合并备选方案1和备选方案2的建议.
他还说图帕克阿马鲁代表的详细书面建议将交由协调人供她考虑.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表示强烈支持备选方案1,因为该项提供了一个简单直接的表述,并使各成员国在保护或维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时具有足够的灵活性.
它注意到日本代表团所发表的具有帮助的评论意见,即要避免会影响到文书的最终性质的用语.
因此,该代表团倾向于提供必要灵活性的"应/应当"表述方式,考虑到关于文书性质的讨论情况.
该代表团重申,它正在寻找务实奏效的解决方案,以使各成员国能够有机会为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提供适当的保护.
关于有资格得到保护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物质"还是"非物质"形式这一重要问题,它注意到该问题是IGC长期以来都在讨论的一个议题,并且设想把知识产权保护扩展到非物质形式使IGC进入了新的并且可能是未知的领域.
它注意到上述表述接近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表述,并表示这与对第10条的讨论相关.
它认为WIPO必须不断地就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文书与其它国际文书的关系进行认真的讨论.
该代表团强调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领域存在着众多的国际法律和规范.
关于固定的问题,它表示倾向于保护固定形式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它表示很多国家将力求为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提供版权或类版权保护,而固定长期以来一直是版权保护的一个重要要素.
关于"知识"是否应被写入定义的问题,该代表团倾向于不在该特定条款中反映该词语.
关于客体和相关社区之间的关联这一重要问题,该代表团倾向于使用"独有"一词,因为它认为客体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来源之间的密切联系是最终使任何文书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原则.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国际的代表支持备选方案2,因为该方案提供了示例,成员国在以后可以对其进行增补.
关于备选方案2第1款第(c)项,该代表团要求案文应使用与UNDRIP完全一致的"运动和传统竞赛"而不是"传统运动和竞赛".
此外,该代表团支持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代表团所提议作出的修订,即把化装游行服饰作品既作为物质也作为非物质形式纳入进来.
主席注意到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代表团支持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国际的代表所作的提案.
斯里兰卡代表团原则上支持备选方案2,但建议对备选方案2的案文作出以下修改.
首先,在第1款第(a)项中,他删去了"文字表现形式"前的"语音和",并在"故事"前添加"语音、观念".
第二,在第1款第(b)项中,他删去了"声音表现形式"前的"音乐或",并在"和器乐"前添加"音乐".
第三,在第1款第(c)项中,他建议使用"动作表现形式"而不是"通过动作作出的表现形式".
第四,他建议把整个第1款第(d)项替换为"物质表现形式,例如艺术、手工艺品、化装游行服饰作品、建筑及各类物质和非物质表现形式、精神形式和圣地".
最后,在备选方案2第2款中,他建议将"国家法律"和"习惯做法"互换,修改后读作:"根据习惯做法和国家法律".
印度代表团表示支持第1条的备选方案2,主要是因为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被看作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该备选方案还反映了社区如何理解、发展并维持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现实情况;它还反映出这样的事实,即有些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在发展和维持的过程中会从一个社区转移到另一个社区,而在此期间各社区仍在对其进行维护和使用.
该代表团重申"知识"一词必须写入定义,因为有若干比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传统知识更高一级的知识体系.
在IGC在传统知识文件中整理归纳出一个清晰明确的传统知识定义前,要作出删去"知识"一词的决定是极为困难的.
"物质形式与非物质形式"和"物质形式与非物质形式的组合"也反映出各社区是如何理解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而最后一段话很重要.
关于保护标准的第2款很重要,因为它确立了标准,并确实涵盖了所有形式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圣基茨和尼维斯代表团表示支持备选方案2,因为所引述的示例提供了明确的信息.
它特别支持把"化装游行服饰作品"包含在内.
俄联邦代表团倾向于备选方案1,因为该方案更为灵活.
FILAIE的代表赞成备选方案1,因为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定义更为宽泛.
备选方案2非常具体,就此带来的风险是如果某项没有在清单上列出,那它就会被排除在外.
在备选方案1中,他建议在"艺术的"后添加"文学的".
他还建议增加"原创的"一词,以防向复制其它表现形式的物质或非物质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给予保护.
原创的概念恰恰反映了IGC力图保护的创造的概念.
他不赞成提及传统文化,因为可能会造成混淆.
但他认为"代代相传"这个表述与保护条件有所联系,他希望知道保护何时开始及何时结束.
主席注意到上述提案,并询问是否有成员国支持添加"与文学的".
加拿大代表团支持FILAIE的代表所作的提案,即添加"与文学的".
泰国代表团大体上支持观点一致国家在IGC第十九届会议上提交的意见,该意见载于文件WIPO/GRTKF/IC/22/5并以备选方案的形式被纳入文件WIPO/GRTKF/IC/22/4.
第1条非常重要,因为它关系到保护的客体.
IGC要定下正确的基调,以便适当地理解哪些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有资格获得保护.
该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2的全部三款,它们最大程度地反映了观点一致国家的意见.
该备选方案在亚洲集团和观点一致国家的会议上经过了很多轮讨论,它给出了一个带有若干说明性示例但非穷尽式的非常清晰的定义,从而明确了对于保护客体的理解.
该代表团对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代表团所作出的修订备选方案2的提案具有灵活性.
备选方案1限制性太强,而且其第1款和第2款下的限制性列举没有为适当的解读留出足够的空间.
它对于第1款中的"艺术的"和第2款第(a)项中的"创造性智力活动"表示关切.
这些词语可能造成对于那些产生后随时间的推移被改变的及那些不仅具有艺术特性或不仅是智力创造产物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特性产生误解.
它希望对这两个问题作出澄清.
厄瓜多尔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2,因为它看起来更好地反映了要得到保护的客体.
重要的是十分清楚地对所有内容进行解释并且做到非常准确和具体,这样才不会造成法官存在不同的理解.
必须为世界各国人民的所有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提供保护.
应由国内立法和国内的主管部门决定具体选择哪些词语对客体进行描述.
它愿以灵活的态度接受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代表团和其它加勒比国家代表团所作的提案,即在第1款第(d)项中的"物质"后添加"与非物质".
它希望对备选方案1第2款第(a)项中的"创造性智力活动"的含义作出解释.
主席宣布开始就第2条发言.
欧洲联盟代表团代表欧洲联盟及其成员国发言,它赞成备选方案1,并倾向于在定义中不提及"人民"或"国家".
这些词语给人的感觉是向一个非常宽泛的受益人群体给予保护,对其范围的界定十分模糊.
它认为保护范围必须足够清晰.
墨西哥代表团赞成备选方案1.
它建议在"当地社区"的后面添加"和存在于各国立法中的其它实体".
萨米理事会的代表赞成备选方案1.
他指出提及复数的土著人民是联合国的标准做法,并敦促IGC沿用这种做法.
关于除了提及其它内容外还提及"家庭"和"个人"的备选方案2,他说未曾听到任何人反对如第1条所定义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集体性.
因此不可能把家庭和个人作为权利持有人.
他们可以是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拥有人,但他们必须从他们所属的群体中获得权利.
该群体是权利持有人.
梅蒂斯部落理事会的代表支持备选方案1,因为萨米理事会的代表所提到的若干原因.
土著人民分享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这一观念是可能的.
她倾向于"土著人民"一词.
澳大利亚代表团认为,在澳大利亚主要的受益人是澳大利亚土著社区.
它承认应给予各成员国纳入其它非土著传统社区的灵活性,在案文中存在充分的灵活性来达到上述目的.
它还说可以从传统知识的案文中借鉴其中一些问题如何得到阐明的经验,特别是关于受益人的讨论.
概述性用语已经议定并比较容易被识别.
它建议这是一个应得到采用的有益模式,即开始确定要讨论的实质性政策问题,而不是继续重复所赞成的备选方案.
它希望专家组可以做到这点.
主席请各代表团注意,本届会议采取双管齐下的工作方法.
专家组对于理由的阐述、观点、澄清和对问题的答复将有助于就各条款的要素进行更深入的讨论交流.
所预期的是每个重要观点都在专家的讨论中得到阐述.
IGC必须注意的是,它在若干问题上可以允许在专家层面进一步开展密集的意见交流,而在全会期间是对各国立场的"核心点"进行论述,要记住的是除了专家进程,IGC将回到全会,更加清楚地了解案文在发展过程中的变化.
孟加拉代表团倾向于备选方案2,因为有些国家,比如孟加拉自己,没有把任何具体群体划分为土著或当地社区.
因此,它希望写入"国家"或"由国内法所确定的任何国家身份".
它提到了载于文件WIPO/GRTKF/IC/22/5中观点一致国家案文的第2条,并希望在案文中写入此条的表述.
挪威代表团赞成备选方案1,并希望使用"土著人民"这种说法.
它支持萨米理事会的代表所作的发言.
备选方案1是在关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文书中对受益人进行定义的合理方式,该文书处理的是某个群体所特有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塞内加尔代表团表示倾向于备选方案2.
第(a)到(h)项反映了其国家的多文化和多社会维度.
格鲁吉亚代表团认为合并备选方案1和2是适当的,因为格鲁吉亚与其它很多国家一样不存在土著人,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是格鲁吉亚公民和整个国家的财产.
但它建议删除第(c)、(d)、(g)和(e)项,因为这些概念已涵盖在"当地社区"一词中.
它建议对各备选方案作出如下合并:"1.
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保护的受益人是发展、使用、持有和维持这些文化表现形式的土著人民、当地社区和国家.
2.
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不能具体归属于或者不限于一个土著或当地社区,或者无法确认创造它的社区的,国内法所确定的任何国家机构".
图帕克阿马鲁的代表建议以下案文:"在本文书中,受益人应了解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民间文艺表现形式的创造者、加工者、保管者和持有者享有集体权利,他们是土著人民、当地社区及其后代:(a)根据法律和土著人民的习惯做法,依照现行的知识产权国际规范,受委托保管、照料维护并保护保存传统文化表现形式;(b)并在集体和传统的范围内,根据惯例法和传统做法,把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作为其文化和社会认同及其文化遗产的真实可信的要素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进行维持、保护、发展、使用和控制".
主席说,图帕克阿马鲁代表的提案已在案文提及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时被包含在内.
因此没有需要添加的内容.
他请协调人注意对于保管的解释性提及,但表示图帕克阿马鲁代表的提案不存在新内容.
巴西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2.
但它要求对受益人清单进行澄清,希望将其压缩为第(a)和(b)项.
关于纳入其它受益人,如家庭和个人,它赞成文件WIPO/GRTKF/IC/22/5中观点一致国家案文的第2条第(2)款的表述,希望看到该备选方案反映在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案文草案中.
萨尔瓦多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1,因为可以在该定义中纳入那些可能没有反映在备选方案2中的其它群体.
它同时认为在"发展"前添加"创造"是至关重要的.
哥伦比亚代表团赞同巴西代表团.
它支持写入"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
它希望保留第(h)项,并纳入文件WIPO/GRTKF/IC/22/5中观点一致国家案文的第2条第2款,因为当地社区将根据各国在国内法中对于分类的规定进行定义.
日本代表团认为,如果在受益人的定义中没有对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其相应受益人之间的任何关系进行描述,那么这个定义是不够充分的.
此外,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范围尚不明确,因此难以确定受益人的范围.
该代表团重申,必须清晰明确地界定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范围.
阿根廷代表团认为备选方案1最好地反映出保护的范围.
它赞成保留对于"土著人民"的提及,但表示"当地社区"的含义不明确.
它对此不反对,但它说要进一步对该表述进行考量.
关于备选方案2,它认为社区代表其所有成员以法人的身份出现,因此如第(g)项所述的那样赋予个人独有权是不适当的.
玻利维亚多民族国家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2.
但它对于个人和家庭的概念持有不同意见,并倾向于不把它们写入案文,因为它们可以获得版权保护.
上述概念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集体所有权相矛盾.
它支持文件WIPO/GRTKF/IC/22/5中观点一致国家案文的意见,认为必须对其进行进一步分析研究,并且可以使用在案文中.
瑞士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1.
它不支持写入"国家"和"个人".
它认为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传统知识的两份案文必须使用相同的概念和用辞.
因此IGC必须要参考传统知识第2条"受益人";在协调人的备选方案(趋同案文)中,现有案文提到了"土著人民和社区及当地社区".
FILAIE的代表认为案文应读作"持有人"而不是"受益人".
他对受益人和持有人进行了区分.
权利持有人是由于其创造性而持有权利.
受益人可以是其他人,例如视障者或残疾人:这些人被给予的是惠益而非权利.
这也要在关于权利管理的第4条中得到反映.
总之,他希望把第2条的标题和备选方案1的第一个词改为"持有人".
他还希望提及"原创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主席注意到没有成员国支持FILAIE的代表所作的提案,即把"受益人"替换为"持有人"以及添加"原创的"一词.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国际的代表支持备选方案2,建议该项读作:"保护第1条所定义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受益人,是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持有人,可以包括:(a)土著人民[英文版本中I和P大写,并且是复数形式];(b)当地社区;及(c)上列各类中的个人".
他解释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含手工艺品和化装游行服饰作品.
可能有来自特定群体的个人从事这些活动.
如果把个人排除在特定群体之外,这意味着一些讨论过的问题会无功而返.
主席注意到没有成员国支持上述提案.
泰国代表团倾向于备选方案2,它表示该项虽然与文件WIPO/GRTKF/IC/22/5中观点一致国家的案文有所不同,但它确实包含了观点一致国家案文的要点并补充了若干潜在的受益人.
但该清单包含了若干各国存在不同理解的词语,这引发了在早前IGC会议上的很多举步维艰的辩论.
因此清单中的词语要进一步得到澄清.
有鉴于此,该代表团希望还是采用观点一致国家的案文,该案文提供了一个更为短小精炼的受益人定义,并给国内法留出足够的灵活度.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表示强烈赞成备选方案1.
虽然该方案并非尽善尽美,但其严谨的表述最为高效地推进了目标的达成.
该代表团还发表了对于备选方案1中具体表述的若干意见.
"土著人民"在国际法律中是一个成熟的概念,而"土著社区"则不然.
它还表示"当地社区"一词比较含糊,可以对其进一步澄清.
作为一个自豪的移民国家,它的国家充分意识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流动性:它们起源自某个社区或传统环境,然后流向其它环境或在其它环境中被沿用.
它仍在寻找能够体现这个重要概念的表述.
它注意到在备选方案2中使用了"家庭"和"个人",并一度认为上述词语能够体现出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流动性.
但它继续寻找更为准确的表述来体现这个重要概念.
相比之下,它不认为"国家"是一个适当的概念.
最后,它认真听取了关于"持有人"和"受益人"之间重要区别的非常简短快速的讨论,表示这可能是一个重要的改变.
它要求有更多的时间对其重要性进行思考,当然是在不损害任何最终文书的性质的前提下.
巴拿马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1,并赞成墨西哥代表团所提交的修订.
斯里兰卡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2,但要作出若干修订.
它建议把第(a)和(b)项合并为"土著和当地社区".
它建议删去"家庭"并把"国家"作为第(a)项.
它建议(h)读作"…国内法所确定的任何机构".
最后,在备选方案2中涵盖了小岛屿国家,因此备选方案3就没有必要了.
俄联邦代表团认为受益人的问题是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
它倾向于备选方案1.
关于备选方案2把"家庭"和"个人"作为受益人,要对此进一步讨论,因为个人可能已受益于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
在对受益人的进一步讨论中,IGC可以将关于传统知识的讨论考虑在内.
阿曼代表团建议从备选方案1和2中提炼出一个新定义:"保护的受益人是人民和国家以及国内法所确定的任何其它机构".
它说该表述是短小精炼的案文.
印度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2,因为它为各成员国确认受益人提供了灵活性,考虑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以及社区对其的使用和维护.
它意识到由于其它代表团所给出的原因而保留"国家"的重要性.
它还支持若干代表团所作的建议,包括孟加拉、巴西和泰国代表团提出选用文件WIPO/GRTKF/IC/22/5中观点一致国家案文第2条的简洁表述.
主席宣布开始就第3条发言.
欧洲联盟代表团代表欧洲联盟及其成员国发言,它支持备选方案1的简洁和灵活性.
它认为WIPO成员要有最大程度的灵活性来确定适应它们情况的保护范围.
此外,文书通常要提出建议,但不能规定法律义务.
因此它希望在整个文件中把"应"替换为"应当".
梅蒂斯部落理事会的代表承认确定保护范围的复杂性.
她鼓励各成员国奉行尊重土著人民对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中知识产权所享有权利的原则,并支持这一权利的文化性.
有鉴于此,她倾向于备选项3,因为它侧重于权利.
备选项1中"酌情"这个限定意味着对持有人或受益人权利的限制.
她强调在这方面要审慎.
萨米理事会的代表表示第3条是关键的一条.
他不赞成备选方案1,该方案基本上允许各国对这样一个重要事项进行监管.
他补充说,备选方案1使整个文书基本上变得毫无意义.
他也不是特别支持备选方案2.
他认为,首先在结构上应该有一款是关于自由事先知情同意的原则.
然后是该原则的例外,例如当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已经广泛公开时.
第三个要素可以是惠益分享.
最后一个要素是防止诋毁性或冒犯性使用.
他重申,上述四个要素应构成整个条款,而目前的条款很难读懂.
主席询问上述各要素是否已经体现在目前的案文中,但不是以所述的顺序和形式.
萨米理事会的代表答复说的确如此,可以对该条款的结构进行调整并重新编拟.
加拿大代表团,尽管它保留就此条款进一步发表评论意见的权利,认为备选方案1提供了一个更好的基础,虽然它承认其并不全面.
它期待与各位同事共同把缺失的要素添加进来.
有鉴于此,为了避免出现任何歧义,它建议对备选方案1进行如下修改:"与其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有关的受益人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
墨西哥代表团建议合并备选方案1和2及备选项3.
[秘书处的说明:以下关于第3条的提案是墨西哥代表团以书面形式提交而未做口头陈述:"第1条和第2条定义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受益人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应当/应按照国家法律予以保障,应特别采取措施以:(a)防止对秘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进行未经授权的披露、固定或其他利用;(b)注明受益人是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来源,除非这证明无法做到;(c)防止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进行歪曲或篡改或者具有其他冒犯性、减损性或者降低其对受益人的文化意义的使用;(d)防止在商品和服务上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进行任何虚假的或误导性的、表示受益人予以认可或与受益人有联系的使用;及(e)确保受益人获得与其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有关的下列保护:(i)固定;(ii)复制;(iii)公开表演;(iv)翻译或改编;(v)向公众提供或传播;(vi)发行;(vii)任何非传统用途的商业性使用;及(viii)获得或行使知识产权.
"]日本代表团承认备选方案1更为可取,但要把"应"用括号标出.
备选方案2因为以下原因不能被接受:除了难以清楚地定义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还必须考虑是否将独占权利和经济权利授予给受益人.
而且因为把权利授予给已经在公有领域无限制提供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受益人会给文化发展带来负面影响,所以采取这样的措施是不适当的.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代表团不支持没有为保护设立最低标准的备选方案1.
它支持备选方案2.
它认为该条将是未来文书的核心,而该条必须确保充分有效的措施.
因此它建议在备选方案2中增加以下内容:"应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行政或政策措施,以保障受益人的经济和精神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关于第(e)项,它支持备选项3.
斯里兰卡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2,但要把"应当"替换为"应".
泰国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2和备选项3的第(e)项.
它注意到备选方案2更为接近观点一致的国家在文件WIPO/GRTKF/IC/22/5中所提出的案文,虽然对其做了细微的改变.
图帕克阿马鲁的代表认为第3条对于土著人民及其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生存非常重要.
他建议以下案文:"1.
本文书中,如本条款所规定,根据第2条,针对所有者或持有人(下文称受益人)的权利的保护,应适用于以下非法行为和做法:(a)复制、公开、改编、解释或公开表演、向公众传播、发行、出租、向公有领域提供,包括未经所有者事先知情同意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固定摄影;(b)任何出于商业目的有损于作为该文化遗产合法所有者的土著人民或当地社区的利益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使用或对这类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改编;(c)任何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歪曲、修改、伪造或篡改,或(旨在伤害、冒犯或造成伤害和损害的)对无论居住在什么地方的土著人民或当地社区的名誉和文化完整性造成伤害、冒犯或损害的恶意行为;(d)任何通过欺诈手段或侵犯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知识产权行为的获取不应被容忍(并会受到民事和刑事制裁);(e)商品或服务贸易中任何未经持有人事先知情同意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表示或虚假的或不适当的或误导性使用应受到民事和刑事双重制裁(惩罚).
2.
凡在未经所有人自由事先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旨在或蓄意使用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进行商品和服务贸易而作出歪曲、篡改;任何虚假、混淆或欺骗性表示的人员将被判处并受到法律制裁或惩罚".
主席请图帕克阿马鲁的代表说明对第3条现有案文的具体补充内容.
图帕克阿马鲁的代表答复说,主席的意思是他没有做主席在前面所述的工作.
他解释说,他把所有案文、提案和语句合并在一个明确的案文中.
主席回顾了萨米理事会的代表所作的发言,该代表对于案文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主席再次请图帕克阿马鲁的代表说明他希望补充的具体项目,这样才能依据总议事规则对其进行处理.
他建议该代表对于接下来要讨论的条款采取上述做法.
图帕克阿马鲁的代表希望对他的发言进行记录,即他发表意见的自由受到阻碍,因为主席不愿注意到土著人民的提案并施加了单独的规定.
主席表示图帕克阿马鲁的代表的评论意见被记录在案.
挪威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2的措辞和政策选择,并支持在本条中采取注重权利的方式.
在第(e)项下,它支持备选项3,但希望删除"不可剥夺的",因为提及"专有的"权利就足够了.
它还支持萨米理事会代表所述的可能对本条的结构进行调整.
阿根廷代表团仍在考虑哪个是本条最佳的备选方案;但它对于备选方案2有若干评论意见.
关于第1款第(a)项,"秘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是一个还未得到定义的词语,它对此抱有疑虑.
关于第(e)项,它倾向于依据备选项1开展工作.
格鲁吉亚代表团支持合并第一个和第二个备选方案,因为条款的主旨是在国际层面建立一个处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共同方法.
备选方案1是不适当的,因为它过于笼统,并且在实践中会带来困难.
它建议在备选方案1中把"经济和精神"替换为"精神和经济",因为精神权利对于受益人来说要比经济权利更重要.
它还希望在备选方案2第(c)项中添加"修改"一词.
它希望在备选项3中补充一个新第(f)项"防止获得或行使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中的知识产权".
它倾向于第(e)项下的备选项1,并建议把其改写为"使受益人能够授权他人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进行商业性利用,即可以授权或禁止下列行为:固定、复制、翻译或改编、向公众提供或传播以及发行".
玻利维亚多民族国家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2和备选项3.
它希望在备选方案2的标题中删去"应提供",在该句的开头添加"各成员国应提供".
巴西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2和备选项3.
它说备选方案2和备选项3最为充分地提供了一个清晰明确的保护范围,从而确保了法律确定性,并保证文书满足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的需求.
为了确保所有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都得到平等的保护,它建议删除"秘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根据备选项3,所有受益人都将享有专有的权利,因此无需对秘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加以区分.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表示强烈支持备选方案1.
这是一个精炼灵活的表述,使各成员国得以酌情保障该重要客体的经济和精神利益.
它还注意到并赞成"应当/应"的表述,该表述没有对审议的结果进行预判.
CISA的代表说,本文件与UNDRIP有着很大的差别.
他赞成萨米理事会的代表所作的提案.
俄联邦代表团倾向于为国内法留出灵活度的备选方案1,在此的理解是在备选方案2下,第(a)、(b)、(c)和(d)项将被用于保护备选方案1下的受益人的利益.
它指出,必须要修正俄文案文中备选方案2的第(a)项:"传统知识"必须要被替换为"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澳大利亚艺术法律中心的代表支持萨米理事会和梅蒂斯部落理事会的代表所作的发言.
备选方案1对于土著人民来说是不利的.
保护范围不应由国家来决定.
她支持对备选方案2进行调整,以便提供自由事先知情同意、合理的报酬和充分的保护以避免冒犯性、虚假和误导性的使用.
FAIRA的代表支持备选方案2和备选项3,但要在句子的开头写入"要求合理报酬".
也就是说,备选项3必须包含合理报酬和相互惠益分享的概念.
主席注意到没有成员国支持FAIRA的代表所作的提案.
厄瓜多尔代表团认为备选方案2最好地反映并保证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得到充分的保护.
也就是说,该方案最好地反映出保护范围.
它赞成进一步突出重点,使其发挥更大的效力.
它赞成纳入"应提供法律措施"的提案.
关于第(e)项,它支持备选项3,因为该项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在此的理解是在提及不可剥夺的权利时指的是个人权利.
印度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2和备选项3,它注意到备选方案2和备选项3更为接近文件WIPO/GRTKF/IC/22/5中观点一致国家的案文.
它表示IGC正在就一部对各成员国规定了最低限度义务的国际文件进行谈判.
在这种情况下,重要的是承认受益人最低限度的权利.
它由于同样的原因不能支持备选方案1.
主席宣布开始就第5条发言.
萨米理事会的代表表示,第5条与第3条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以至于它部分复制了第3条的表述,部分与其相矛盾.
他建议把该条删除即可,因为它非常的含糊不清.
第5条和第3条好像都在本文书及公有领域与第三方权利之间建立起关系.
更好的办法是为解决这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制定一个单独条款.
他说所起草的第5条目前含糊不清,在某种程度上还相互矛盾.
对于第5条中仍需要得到明确处理而未被第3条所涵盖的要素,他建议把它们作为一个新款补充进来;例如第1款和第4款第(a)项可以被纳入第3条.
他理解有必要制定一个这样的条款,但它要更为细致入微.
关于第三方权利的表述,如版权和商标,以及那些关于公有领域的条款必须在第3条中得到处理.
他补充说,将两条进行合并会使本文书更加精练清晰.
图帕克阿马鲁的代表建议第5条采用如下新案文:"国内立法有所安排的当事国应根据知识产权文书制定例外与限制的规定,以授权对于受到保护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使用.
该授权可能与传统范围内的集体使用不相一致或相左,并应得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民间文艺表现形式所有人或持有人的自由事先知情同意.
神圣和精神知识由于其固有的神秘性不适用于任何限制与例外".
主席注意到没有成员国支持图帕克阿马鲁的代表所作的提案.
印度代表团表示它需要等待并静观第3条如何演进.
它倾向于备选方案和第3款中的备选项1.
它的真正关切是备选方案2中第4款的第(a)和(b)项,这两项试图完全削弱在第3条中被授予的权利.
这些项必须被删除,或是使用更好的表述.
日本代表团表示因为备选方案1和2都有一个相同的部分,因此可以把两个备选方案合并.
它倾向于备选方案2.
关于两个备选方案的第1款和第2款,必须要避免把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利用局限于受益人本身.
因此,它赞成上述各款的意图.
关于两个备选方案的第3款,它赞同各国可以在其法律中提供例外与限制的观念.
关于备选方案2的第4款,该代表团认同为档案馆制作复制件提供例外的目标.
它还支持第(b)项.
关于备选方案2的第5款,它也认同为私人复制件的版权提供例外的的观念.
但它认为必须把"应"替换为"应当".
而且,由于"秘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范围在目前阶段还不明确,因此把它们排除在例外与限制条款的适用范围之外是不适当的.
因此要把句子开头到"禁止披露以外"为止的部分用括号括起来.
欧洲联盟代表团代表欧洲联盟及其成员国发言,它支持备选方案2,但其要经过若干修订.
在第4款第(a)项中,它希望把"展示"替换为"教育".
在第4款第(b)项中,它希望在"启发"后添加"借鉴".
在第5款中,它希望把从"除保护"到"禁止披露以外"的部分用括号括起来.
FAIRA的代表建议在两个备选方案的第4款中,在"应当允许"后面添加"只有在得到受益人自由事先知情同意的情况下".
主席询问是否有成员国支持纳入FAIRA的代表所建议的表述.
澳大利亚代表团支持FAIRA的代表所作的提案供IGC审议,它注意到档案馆、图书馆和博物馆在处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通常的遗产时所做工作的重要性.
巴西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1和备选项2.
它说它将对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例外与限制条款感到满意:(a)保证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在各国之间传播交流的例外;及(b)一般性三步检验法.
为了采用类似于版权领域现有的三步检验法,它希望在备选项2中纳入第三项标准:"特殊情况".
泰国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1及第3款下的备选项2.
它希望删去备选方案1第1款中的括号,因为与国内法保持协调一致至关重要.
它对于巴西代表团和萨米理事会的代表所作的提案,即把本条与第3条合并而不改变用辞,持灵活态度.
但它要再对其表述进行研究以作出最终决定.
阿根廷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2和第3款的备选项2.
卫生环境计划的代表支持备选方案1.
关于备选方案1第3款的备选项1,她希望添加第(c)项:"通过善意的行为".
关于备选方案2,她认为该方案更为宽泛,不易适应非洲的情况.
主席注意到没有成员国支持卫生环境计划的代表所作的提案.
挪威代表团支持采取注重权利的方式,因此它认为关键的是要确保提供适当的限制.
可以根据备选方案2第3款的备选项2以比较简单的方式做到这一点.
它在对传统知识案文进行讨论的过程中提出过建议,即可以酌情把例外与限制条款中所包含的若干要素挪至关于范围的条款中.
例如第三方权利的问题、创造独立作品及在传统范围内不限制进一步使用可以放到第3条处理.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1.
它希望删去第1款中的括号.
它支持第2和4款.
在第3款中,它支持备选项2.
斯里兰卡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2.
该代表团认为,备选项1和2在此处并无必要.
其支持欧洲联盟代表团代表欧洲联盟及其成员国的建议,将备选方案2第4款(a)项中的"展示"改为"教育".
该代表团希望删除备选方案2第4款(b)项.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2,以及第3款下的备选项2.
根据言论自由基本原则,该代表团特别重视备选方案2.
关于第4款(a)项,其呼吁要特别关注文化机构在促进言论自由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关于第4款(b)项,其呼吁要关注创作新作品的重要作用,这将有利于言论自由的根本价值.
该代表团注意到,该条款与版权法所规定的众多原则完全一致,根据这些原则,大量的创意和文化资源才可能成为能够得到保护的表达形式,从而使得全球文化环境得到持续和丰富.
澳大利亚艺术法中心代表支持萨米理事会代表关于对第3条和第5条进行重新组织以便在新的第3条中纳入例外的发言.
她认为,将例外的案文内容限定为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或文化机构非常重要.
像备选方案2第4款(b)项中那样对演绎作品规定例外是不可接受的,因为这种例外可能导致第三方进一步的滥用.
塞内加尔代表团赞同备选方案1中不加方括号.
该代表团对"在社区内和社区之间"这一表述表示欢迎.
提及TCE某些具体领域中在社区之间所存在的一些关系非常重要.
各社区之间制定规则,这些规则预先制定且长期存在,并能够协调各种资源并维护各个丰产的社区.
关于备选方案1的备选项1的(a)项,该代表团对提及受益人存在疑问,因为此处提及的是例外与限制的受益人还是第2条中所述的受益人,这一点并不清楚.
备选项1和2中似乎存在重复内容.
这两项备选项可加以合并.
瑞士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2以及第3款下的备选项2.
该代表团还支持欧洲联盟代表团代表欧洲联盟及其成员国所提出的补充内容.
与日本代表团一样,该代表团注意到,这两个备选方案中的大部分内容都是相同的.
该代表团表示,协调人在回顾案文时可以对此加以考虑.
阿塞拜疆代表团表示更倾向于备选方案1备选项1.
主席宣布就第4条开始讨论.
泰国代表团支持第1款和第2款,这两款内容反映了文件WIPO/GRTKF/IC/22/5所载的LMC的提案.
该代表团认为,第3款实际上对WIPO和主管机构来说都是不必要的负担,并希望将其删除.
该代表团还提出疑问,是否需删除该条标题和该条相关内容中的"集体"一词.
欧洲联盟代表团代表欧洲联盟及其成员国发言,其之前曾支持第3款的备选项1,根据这一立场,该代表团希望在第4条的标题中引入一些新的措辞.
该代表团希望以"利益的管理"来替代"权利的集体管理".
澳大利亚代表团建议将该条重新命名为"权利的管理",以使之与TK案文相一致.
其认为,该条内容中体现的关键性政策问题在于,这些权利的管理是应土著社区的要求,这应成为整个案文中所体现的一项原则.
该条款所设想的任何主管机构不应由本文书来规定其任务授权,而应灵活地允许各成员国来决定应创建的机构的类型和该机构在政府中的级别.
日本代表团建议,将第3款中的"应"替换为"应当".
印度代表团支持第1款保持原样,包括括号所包含的微小变化内容.
其还希望在第1款中加入以下内容:"(e)若国家/国内法律确定,在可能的情况下与受益人协商并得到其批准后,该机构可对符合第1条所规定标准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权利加以管理,并不具体归于或限于一个社区.
"该代表团支持第2款和第4款.
其赞同删去第3款.
图帕赫·阿马鲁代表认为,欧洲联盟代表团代表欧洲联盟及其成员国所提的建议是不可接受的.
土著人民认为,集体权利是正在讨论的问题,并不属于经济、战略或财政利益.
其认为,土著人民的集体权利可以得到行使或应用,但不能被加以管理.
其补充,就法律而言,管理权利是不可能的.
[秘书处的说明:图帕赫·阿马鲁代表以书面形式提交了关于第4条的以下建议,且未加以口头表述:"在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协商并获得其自由事先知情同意后,本文书的缔约各方应建立一家主管机构或者国家或区域机构,其职能如下:(a)采取措施来保证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民间文艺表现形式的安全执行;(b)应持有人要求,传播信息并促进实践、研究和调查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民间文艺表现形式的保护;(c)根据自由事先知情同意,在持有人行使所赋予的权利过程中,向其提供建议,并就受益人与使用人间所产生争议的解决方法提供援助;(d)向公众通报信息或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所面临的威胁;(e)监督使用者是否已得到上述文化表现形式持有人的自由事先知情同意;(f)验证并监督使用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所产生的利益的公平和平等分享.
经同意所组建的主管机构或国家或区域机构的组成情况、以及土著人民的参与程度都应通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阿根廷代表团支持澳大利亚代表团提出的将该条款重新命名为"权利的管理"的建议.
它认为第3款并无必要,除非WIPO有职权对其所收到的信息加以检查.
危地马拉代表团原则赞同第1款,但是要求对其措辞加以改进,因为其相当令人混淆.
该代表团认为,第2款非常恰当.
第3款可删除,因为这段内容是不必要的.
其赞同第4款.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代表团倾向于删去标题中的"集体"一词,从而标题可以是"权利的管理(Management)"或"权利的管理(Administration)".
该代表团希望删去第1款第1行中的"集体"以及第4行中的"其传统决策和治理程序".
第1款(a)项中,其希望在第2行中插入"国家法律",并删去第3行.
该代表团希望将(b)项和(d)项加以合并.
其希望删除第3款和第4款.
土著人和岛民研究行动基金会(FAIRA)代表支持纳入所有提到的自由事先知情同意和权利的认可.
他还支持澳大利亚代表团的发言.
巴西代表团希望支持泰国代表团和印度代表团的建议,选择删除第3款.
斯里兰卡代表团支持澳大利亚代表团将标题改为"权利的管理"的建议.
第1款中也应采用这一措辞.
该代表团希望删去第1款第5行中的"国际法",或者如确有必要,以"国家法"替代之.
该代表团支持泰国代表团的发言.
其希望删去第3款和第4款.
格鲁吉亚代表团建议删除第2款和第3款.
挪威代表团支持澳大利亚代表团的发言,因为该代表团认为,权利管理的问题应由受益人来处理.
该条款可以更加简明.
该代表团还支持澳大利亚代表团提出的更改标题的建议.
俄罗斯联邦代表团认为,应将"集体"一词从标题中删去,可采用类似于TK所用的措辞.
该代表团不反对设立国家机构来管理权利.
可重新组织第3款的措辞,仅仅表明,WIPO将此类机构的设立通报他人.
关于这些管理机构的功能,尚需进一步的澄清和讨论.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指出,澳大利亚代表团所提的修改标题的建议,与欧洲联盟代表团代表欧洲联盟及其成员国所提的建议,这两项建议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前者纳入了"权利"一词,后者则使用了"利益"一词.
既然这两个方面之间存在着重大差异,为了避免对文书的成果产生影响,其建议至少在过渡期间采用"权利/利益",以便具备灵活性并避免对成果产生影响.
和其他各代表团一样,该代表团认为第4条非常复杂,该代表团希望能够对其加以大规模简化.
该代表团支持采用权利的集体管理,这种方式已经很好地服务于版权领域的权利持有人.
此外,该代表团承认,集体管理在全球范围内是不尽相同的.
例如,它指出,美利坚合众国在权利的集体管理领域并未设立国家主管机构;但是,其却有私营非盈利组织来管理这些权利.
因此,该代表团希望对该条款加以简化和澄清.
墨西哥代表团大体赞同该条款的内容.
[秘书处的说明:墨西哥代表团以书面形式提交了关于第4条的以下建议,且未加以口头表述:"第3款中所规定的权利的集体管理,属于第2条定义的受益人.
受益人可以根据国家法律及其传统决策和治理程序授权根据受益人的请求代表其行事的主管机构.
主管机构批准授权时,主管机构可以[……].
"关于第1款第(a)项,该代表团建议在"授予许可"后加入"由指定的主管机构向受益人".
关于第1款第(b)项,该代表团建议在"主管"前添加"指定的".
该代表团还建议在第4款最末增加以下内容:"管理机构将遵守相关国家法律.
"]GRTKF国际代表强调,权利与利益之间有所不同.
他提到了《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UNDRIP)第18条和19条,并指出这些条款针对目前正在讨论的条款应具有优先权,因为大多数国家已经通过了该《宣言》.
萨米理事会代表支持澳大利亚和挪威代表团发表的意见,应重点关注受益人的权利.
它还认为,该条款篇幅过长、过于复杂,并提供了一个更简短凝练的版本,希望能够替代整个条款:"若必要,应第2条定义的受益人的要求,此类受益人所居住的国家能够出于受益人的直接利益根据本文书帮助管理受益人的权利.
"他指出,该条款中遗漏了一项内容.
该条款提到了援助,这是公平的,因为一些受益人在跨国公司管理的情况下需要援助,但这只应是权宜之计,长久之计应为能力建设.
需要开展能力建设来使这些受益人渐渐有能力来自己对其权利和利益加以管理.
应添加这项内容.
主席注意到,挪威代表团和澳大利亚代表团支持萨米理事会代表提出的新措辞.
欧洲联盟代表团代表欧洲联盟及其成员国发言,希望提出一个较短的案文来替代整个案文.
主席要求该代表团将拟议案文发给协调人.
泰国代表团支持澳大利亚代表团建议的标题,因为这正是文件WIPO/GRTKF/IC/22/5所载的LMC案文中原先建议的标题.
主席宣布就第6条开始讨论.
纳米比亚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1,但就涉及秘密TCE的段落持有保留.
应将第3款从该条中抽离出,正如LMC在文件WIPO/GRTKF/IC/22/5中所建议的.
泰国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1的第1和第2款,并指出,其符合LMC的需求.
其认为,备选方案1下的第3款没有必要,因为该代表团认为,秘密TCE已经在第1条备选方案2中得到了保护.
阿塞拜疆代表团更倾向于备选方案1,因为其更明确地指出,保护期条款应有的内容.
澳大利亚代表团对于备选方案1或2并没有明确的观点.
针对备选方案1,其有两个行文上的建议.
第一,其赞同泰国代表团关于第3款并无必要的观点.
第二,其建议对第2款加以修改,从而保护期能够延续第1款所表述的期限,而第1款表明,只要TCE继续符合第1条规定的保护标准,权利就应继续持续.
欧洲联盟代表团代表欧洲联盟及其成员国支持备选方案2.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1的第1款和第2款.
其认为,第3款系多余,因前两款已经涵盖了其内容,因此可删除.
实际上,秘密TCE和非秘密TCE在保护期方面不应存在差别.
日本代表团建议,将备选方案1的第2和第3款中的"应"替换为"应当".
挪威代表团认为,保留备选方案1的第1款足矣.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代表团更倾向于备选方案1,但对第3款持有保留.
该代表团认为,备选方案1在保护期方面更为宽泛和广泛.
备选方案2所采用的措辞稍显繁杂,含混不清.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认为,在用于保障这些重要资料的准确法律和/或其他机制确立之前,对保护期加以讨论仍为时尚早.
此时,应根据所选定的具体的法律和/或其他机制来确定适当的限制.
斯里兰卡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1.
其赞同日本代表团的建议.
备选方案1的第3款应删除.
按照泰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代表团分别强调的内容,巴西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1的第1款和第2款.
该代表团不认同对秘密TCE加以区分的措辞.
格鲁吉亚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1.
在备选方案1的第2款中,其建议以"受益人"代替"社区、土著人民及社区或地区".
该代表团还建议删除第3款.
关于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的发言,图帕赫·阿马鲁代表指出,本委员会正在制定一份可靠精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
其强调,土著人民认为,随着土著人民生存或延续,TCE也将会在时空中得以留存.
[秘书处的说明:图帕赫·阿马鲁代表以书面形式提交了关于第6条的以下建议,且未加以口头表述:"根据第1条所规定,现有文书授予TCE/EoF的保护期限将永久持续,直至土著人民或传统社区寿终正寝:(a)在上述文化遗产未进入公有领域中的情况下,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民间文艺表现形式的保护期为其持有人终生;(b)授予涉及到秘密、精神或神圣价值的ECT或文化表现形式的保护将持续,由于这些ECT或文化表现形式持续不断地对将其代代相传的土著人民的生活、历史、现存记忆以及文化遗产加以人格化;(c)为ECT或民间文艺表现形式免于遭到扭曲、毁损或出于破坏或损毁人民和其所居住的土著社区的全部或部分记忆、历史和形象的目的的另一种侵害而授予的保护将无限期持续.
"]主席宣布就第7条开始讨论.
日本代表团建议将"应"替换为"应当".
泰国代表团支持现有案文.
其指出,该案文反映了文件WIPO/GRTKF/IC/22/5中所载的LMC的立场.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代表团接受案文不加任何修改.
阿塞拜疆代表团支持该条,但就措辞有一些评论意见.
该代表团希望删除该条起始处:"作为总原则".
其希望以"不履行"替换"无须履行".
主席宣布就第8条开始讨论.
加拿大代表团不希望给未来文书的性质提前下结论.
鉴于进一步精简和简化案文,出于之前在其他条款下所提到的原因,该代表团建议将标题中的"权利"一词置于方括号内.
其支持备选方案1的第1款,但建议修改为:"成员国应当/应承诺根据其法律制度酌情采取措施,确保本文书的适用.
"该代表团希望支持备选方案2的第4款,但建议加以修改,即以"成员国应开展合作/"来替换"缔约各方应",其余内容保持不变.
梅蒂斯部落理事会代表支持履行本文书义务方面所规定的主动职责.
备选方案1规定了缔约各方采取措施打击侵权;然而,其将侵权行为限定为那些故意或因疏忽而造成的侵权.
她要求删去备选方案1第2款中的"故意或因疏忽而造成的".
土著人民也可能是一个缔约方,她认为指出这一点非常重要.
因而,鉴于土著人民总体而言贫于或缺乏上庭的能力,她建议应纳入一种类似第8条之二中所规定的法院外争议解决机制.
她还提出,根据该文书批准获取的机构也应是执行这些积极职责来履行义务的机构.
这就使得要在讨论中纳入第4条.
而第5条备选方案1第4款则规定了限制与例外所面临的一项挑战.
主席注意到,没有成员国支持梅蒂斯部落理事会代表删去"故意或因疏忽而造成的"的建议.
日本代表团建议,在两个备选方案中以"各成员国"和"成员国"来替代"缔约各方"和"方".
该代表团还建议将备选方案1第1款中"承诺"括入括号中.
玻利维亚多民族国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2以及拟议的第8条之二.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非常谨慎地处理任何涉及制裁、救济和行使权利或利益的条款,因为许多的术语含糊不清,所针对的主题的界限定义也不清.
正因如此,该代表团支持经加拿大代表团关于备选方案1第1款修改的备选方案1.
该代表团进一步指出,其正在对备选方案2第4款加以研究,以确认其对正在加以讨论的利益是否有促进作用.
图帕赫·阿马鲁代表认为,"制裁"并不是一个恰当的词汇.
在英文中,这一词汇有着不同的解释.
他希望以"处罚"来替代"制裁".
[秘书处的说明:图帕赫·阿马鲁代表以书面形式提交了关于第8条的以下建议,且未加以口头表述:"缔约各方承诺根据其各自的司法程序并按照国际文书,采取措施,确保本文书的适用.
(a)在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民间文艺表现形式的非法转换会涉及到其面临灭绝的危险的情况下,缔约各方根据第3条的规定,应致力于建立针对争端解决方法、针对法庭的管理资源以及刑事和民事处罚的适当的机制;"(b)根据第4条并按照其规定,将建立一家主管机构,在土著人民的自由事先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为第2条规定的受益人提供咨询和援助,以便保证其权利得到行使,以及本条中所规定的程序和处罚得到适用;(c)缔约各方应相互让步来提供合作与援助,为在国境内和与邻国交界区本条规定的机制以及适当措施的适用提供方便.
新的第8条之二:归还与赔偿.
土著人民未经自由事先知情同意以及违反其习惯法和传统实践而被剥夺了文化与与知识遗产及其祖先的道德遗产,土著人民应有权获得公正的赔偿金、补偿、归还与赔偿.
针对由国家和国际盗版行为所导致的物质与精神损害和损毁,土著人民保留获得公正补偿的权利.
"]主席注意到,没有成员国支持图帕赫·阿马鲁代表关于替换"制裁"一词的建议.
泰国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2第1款、第2款和第3款.
其注意到,第4款摘自文件WIPO/GRTKF/IC/22/5中LMC所提案文第12条.
该代表团想了解,这段内容是否确实摘自此处.
该代表团更倾向于将该条款单独列出,但是其就此的态度是灵活的.
该代表团原则支持第8条之二,尽管其措辞与其之前曾提出的不同,且貌似过于强硬.
俄罗斯联邦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1.
该代表团不反对第8条之二.
斯里兰卡代表团支持经修改的备选方案2.
其建议,将备选方案2第1款第2行的"应当"改为"应".
其建议,将备选方案2第2款中"指定主管机构的"改为"按第4条指定的主管机构".
第3款中,术语"立法"应改为"国家法律".
该代表团认为,第4款不应出现,但是其更倾向于保持中立.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2第1款.
第2款中的括号应删去.
其认为,争议解决机制并不恰当.
该代表团无法接受将案文中的"缔约各方"改为"各成员国".
FAIRA代表强调说,拟议的第8条之二被纳入,是为了帮助土著人民在国际认可的氛围中获得保护.
墨西哥代表团认为,两个备选方案中都存在富有价值的内容.
其将提交一份书面案文,对这两个备选方案加以总结.
[秘书处的说明:关于第8条的以下建议由墨西哥代表团以书面形式提交,且未加以口头表述:"1、缔约各方承诺根据其法律制度酌情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本文书的适用.
2、在发生违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保护的情况下,应当有容易获得、适当而充分的执法和争议解决机制、边境措施、制裁和救济,包括刑事和民事救济.
3、缔约各方将采取足以遏制进一步侵权的措施,制止对受益人经济利益和/或精神利益的故意侵犯或因疏忽而造成的侵犯.
4、维护本文书所给予的保护的补救办法,应当符合申请保护之地的国家立法.
5、按第4条的规定指定[指定主管机构]的,可以另外要求其负责为第2条所指的受益人提供有关权利行使问题的咨询意见和援助,在适当时根据受益人的请求提起本条规定的救济等任务.
6、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为不同国家或者为多个管辖区的土著人民和社区共有的,缔约各方应当提供合作与援助,为执行本文书所规定的执法措施提供方便.
"在其所提交的书面建议中,墨西哥代表团补充说,本条之规定应当与TK案文相关条款的规定相符,反之亦然.
]阿根廷代表团更倾向于备选方案1.
在备选方案1的案文中加入备选方案2的第4款,这样修改可能会比较值得注意.
巴西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2.
由于海关针对TCE的执法成本非常高且实际难以实现,该代表团建议将备选方案2第1款中的"边境措施"这一表述删去.
该代表团对于第8条之二感到不妥,建议将其删去;其还要求就这类争议解决机制的性质加以澄清.
主席宣布就第9条开始讨论.
欧洲联盟代表团代表欧洲联盟及其成员国发言,指出第9、10和11条都与本文书的性质密切相关,并强调说,这些条款更多地与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相关.
因此,其表示,对其内容加以讨论为时尚早.
澳大利亚代表团建议,将第1款中的"在本规定生效(comingintoforce)时"改为"在本规定生效(comingintoeffect)时",因为后者为非法律约束性的措辞.
备选方案2第2款也需要进行如此修改.
备选方案2第2款中,符合本规定须尊重第三方已事先获得的权利这一概念非常重要,因为澳大利亚宪法对财产的获得有所限制.
备选方案2第3款可删除.
如果要维持这一内容,应当插入"对…的权利",修改为:"社区应有权索回对这些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权利".
就目前而言,该款是指对TCE的权利还是TCE本身尚不清楚,因此需要加以澄清.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赞同欧洲联盟代表团代表欧洲联盟及其成员国的发言.
既然任何文书的准确的法律性质尚未确定,那么对过渡措施加以讨论可能为时尚早.
该代表团不希望影响到商议的成果.
换言之,对于权利或利益的任何保护必须是预期的.
关于备选方案1,与其他代表团的发言相同,该代表团希望将"权利"改为"权利/利益",直到各项义务的准确性质得到确定.
日本代表团原则支持欧洲联盟代表团和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各自的发言.
该代表团建议将备选方案2第1款和第2款中的"生效"改为"开始".
其建议将备选方案2第2款中的"生效"改为"开始".
该代表团还建议将备选方案2第3款中的"应"改为"应当".
萨米理事会代表也认为,此时对该条款加以讨论为时尚早,但其理由有所不同.
该条款与本文书如何涉及第三方权利密切相关,在就第3条和第5条达成一致之前,很难对其加以讨论.
更有成效的办法是,在对这些条款达成一致后再来讨论该条款.
泰国代表团认为,第9条是必要的.
其支持第1款与备选方案2的第2款和第3款.
关于澳大利亚代表团的关切,其表示,在LMC会议上也已对其加以讨论,大多数与会者对这些段落也表示了强烈的支持.
斯里兰卡代表团支持备第1款和备选方案2.
它注意到,备选方案2第2款最后一行提到"第三方已事先获得的权利,第3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3款"在此处应当为"第3条".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2,但不对其按照一些成员国所建议的那样进行修改.
阿根廷代表团希望继续就第1款和备选方案1开展讨论.
主席宣布就第10条开始讨论.
加拿大代表团认为,对第10条开始讨论为时稍早.
然而,如果只是为了确保未来文书相关的所有问题都要共同来讨论的话,而不管其最终性质如何,这不应阻碍IGC对案文加以审议.
与其他国际文书间的关系问题对该代表团也尤为重要.
该代表团建议以下新措辞:"1.
本文书规定不应影响任何现有国际协议规定任何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
2.
本文书不应阻碍成员国制定并落实其他相关的国际协议,条件是这些协议支持且不有悖于本文书的目的.
"该代表团解释说,新的第2款并不意在在本文书和其他国际文书之间设置层级关系.
澳大利亚代表团注意到,该条款的目的在于,使本委员会的工作成果不会替代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反而成为后者的一种补充.
备选方案1的第2款是一个政策问题,直接指向另一个问题,因此最好将其放入第6条中.
如果照此修改,这两个备选方案就能较为容易地协调,并能够加以合并.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强调说,人无法脱离空气.
该代表团回顾说,WIPO在制定与IGC希望予以保护的重要利益的保护相关的领域的国际准则方面都有着悠久的历史,而不仅仅是版权和商标领域.
因此,任何文书与现有知识产权文书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
此处,该代表团更倾向于备选方案2,因为任何本领域未来的文书与之前的知识产权文书之间的关系得到了明确的说明.
该代表团注意到,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文书进行的修订不仅考虑到了民间文艺表现形式,还提供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准则.
这些准则被WPPT首度纳入到一份知识产权国际文书中.
该代表团注意到,最近的《音像表演北京条约》规定了一项表演中的民间文艺表现形式保护方面的国际准则.
泰国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1,但是认为备选方案1的第2款是多余且不必要的.
该代表团也不赞同备选方案1第1款括号中的内容,这些内容与LMC在文件WIPO/GRTKF/IC/22/5中所提案文非常相似,后者的表述更清楚,措辞也更完善.
该代表团希望对LMC所提案文加以讨论.
玻利维亚多民族国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1.
该代表团希望在备选方案1第2款的"物质和非物质(tangibleandintangible)"之后增加:"物质和非物质(materialandimmaterial)".
主席注意到,术语"物质和非物质(materialandimmaterial)"在英文中的含义之一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并不适用.
印度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1的第1款.
该代表团建议在备选方案1第1款中增加:"在本条约任何规定与任何其他知识产权国际文书的任何规定相抵触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本条约的规定.
"巴西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1,同时也支持泰国代表团的建议,删去第2款,并以文件WIPO/GRTKF/IC/22/5中所载的LMC的案文替代第1款.
墨西哥代表团赞同备选方案2.
瑞士代表团指出,正在讨论的国际法律文书与其他国际文书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
该代表团表示,加拿大代表团的建议听来尚好.
该代表团将乐于对该建议进行更详细的研究.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代表团无法支持备选方案2.
该代表团希望将备选方案1第2款末尾的"土著人民"改为"受益人".
FAIRA代表建议在备选方案1第1款"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之后增加:"由与受益人达成一致决定的".
主席注意到,没有成员国支持FAIRA代表所提建议.
主席宣布,就第11条开始讨论.
澳大利亚代表团建议对第11条进行修改.
标准应不低于优惠待遇,而不是规定符合资格的外国受益人将享有与其他受益人相同的权利和利益.
该代表团注意到,这种办法会是一种更为实际的操作方式.
其认为,这样修改后,关注点将会落在待遇上,而不是落在每个管辖区的法律法规是否都完全相同.
该代表团想知道,采用国民待遇概念是否正确,或是否可考虑采用另一种机制,譬如互惠原则.
纳米比亚代表团支持该条款第一句的现有措辞.
该代表团注意到,该条第二句着重强调了外国受益人而非国民,从而不切合本条的主题.
如果不对其加以说明,其建议将第二句删除.
该代表团支持文件WIPO/GRTKF/IC/22/5所载的LMC的提案.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代表团更倾向于使用"缔约方"而不是"规定国家".
其希望就"规定国家"的范围予以澄清.
其希望在第4行"符合资格的外国受益人"之前增加:"缔约各方的",因此该段内容为"缔约各方的外国受益人".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表示,其正在对此类文书中的国民待遇条款的整体概念加以研究.
例如,不存在与国民待遇原则相关的关联要点.
该代表团最后想了解,"国民"和"居民"这两个词是否是恰当的关联要点.
其还注意到,IGC尚未就权利还是利益这一根本问题达成一致.
泰国代表团代表LMC发言,表示无法支持某些措辞,特别是"符合资格的外国受益人"这一表述.
LMC要求回到文件WIPO/GRTKF/IC/22/5中最初拟议的案文上来,因为该案文更为简短明了.
主席宣布,就目标与原则开始讨论.
瑞典代表团认为并强调,目标与原则并不代表各条款中所列的目前所有的规范性备选项.
根据这一背景情况,该代表团建议,将目前所有的目标与原则括入括号中,并以以下标题为"引言"的段落替代:"应当以兼顾各方且合理的方式来保障TCE,同时考虑到需要确保第三方已经获得的权利,以及法律确定性和内容丰富、便于使用的公有领域.
"该代表团表示,这段拟议内容是根据WIPO发展议程建议16和20.
主席宣布文件WIPO/GRTKF/IC/22/4所载的条款草案通读完毕.
[秘书处的说明:专家组完成其工作后,全体会议进行了以下讨论.
]应主席邀请,协调人——新西兰的KimConnolly-Stone女士向IGC介绍了2012年7月12日题为《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经协调人修订的条款草案》的条款草案修订版(第1版).
她解释说,该修订版是基于之前全体会议所提出的各项评论意见和建议,其中第1、2和5条经专家组讨论,做了进一步修正.
主席宣布对经协调人修订的案文(第1版)开始讨论.
他指出,全体会议在本阶段将不会进行现场起草.
主席解释说,已经在全体会议上提出但被协调人出于疏忽而遗漏的具体案文将由协调人引入将向成员国大会发送的案文中,该部分内容酌情加上下划线或括入括号中.
主席回顾说,会议报告将会记录关于草案的一般性意见.
他建议,IGC注意经进一步修订的协调人案文,并在IGC本届会议结束时将该协调人的案文发送给WIPO成员国大会.
他表示,IGC将不会就该案文达成一致或予以通过.
主席宣布,就第1条开始讨论.
[秘书处的说明:若干代表团感谢主席和协调人编拟了该经修订的版本.
]印度代表团对协调人决定遵照TK条款草案所采用的方法表示欢迎,因为该代表团认为,这两份文件中突出的政策问题相类似,需要共同加以讨论,以便达成一致意见.
这也将会使得IGC能够找到关于这两份草案中保护客体方面的共同的解决方案.
关于TCE的定义,该代表团建议删去"艺术".
该代表团支持备选项2,因为备选项1中提到的体现方法是限制性的,并对TCE不断发展变化的性质产生影响.
关于资格标准,该代表团注意到,协调人曾介绍过的文件WIPO/GRTKF/IC/22/4中所载的实质性修改.
该代表团对这种修改表示欢迎,因为其与TK案文相一致.
其重申,标准不应是累积的.
该代表团重申其对于使用"创造性智力活动"的结果的担忧,并建议将其删除.
该代表团建议在第1条第2款(c)项的"持有"一词括入括号中.
主席鼓励各成员国和观察员就未决问题加以磋商,以便缩小案文的分歧,减少案文中的备选方案,主席还将多次对各方加以鼓励.
伊比利亚–拉丁美洲表演者联合会(FILAIE)代表对"艺术"一词被括入括号中表示担忧,并认为其应被纳入.
他建议再加入"文学"一词,正如加拿大代表团早些时候所支持的,因为将该词纳入将会涵盖戏剧作品.
主席注意到,如果"文学"被遗漏,应将其纳入经修订的条款草案中.
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发言,支持删除"艺术"一词,其将其他表现形式排除在外.
该代表团认为,将"或者物质形式与非物质形式的组合"的括号删去产生了第三种备选方案.
该代表团对备选方案3和备选项1表示支持,即"体现传统文化和知识".
该代表团认为,备选项2过于宽泛.
在此方面,其提醒说,在非洲,很多传统知识都没有得到记录和记载.
该代表团表示,根据备选项2,义务的重担将会落到当地社区的肩上.
备选项1中的义务则是由申请人承担.
因为TK和TCE相互关联,该代表团支持将"和知识"的括号删去.
它也支持删去第1条第1款(e)项,并建议将其移入第3条中.
该代表团表示,土著和当地社区应授权或禁止在任何场合对TCE加以改编.
该代表团不支持纳入"创造性智力活动的结果".
关于第1条第2款(c)项,该代表团支持将"持有"的括号删去.
它解释说,在非洲许多被持有的传统知识已不再得到维持、使用或发展.
梅蒂斯部落理事会代表强调了土著知识和文化的整体性和代代相传性.
尽管她承认,在一份案文中难以把握所有这些重要的内容,她仍敦促案文考虑这一特性.
她支持将"和知识"的括号删去.
她还支持将第1条第1款(e)项中的括号删去.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表示,是否采用"艺术"一词尚不明朗.
该代表团注意到,在TCE广泛的概念方面确定某个限制性的因素非常重要.
该代表团建议采用"创造性"来替代"艺术".
关于"体现"一词,该代表团无意冒犯印度代表团,但认为体现的原则并不是一种不当的限制性因素,因为其注意到,TCE必须是物质形式或非物质形式的、或物质形式与非物质形式的组合.
该代表团表示,在任何国际文书中试图单纯地对精神或脑力客体加以保护会很难切实可行.
关于"和知识",该代表团要求继续将该表述括入括号中,直到TK和TCE案文的关系得到澄清.
关于"改编作品"一词,该词直接涉及到演绎作品这一版权概念,因而最好在其他条款、特别是第3条和第5条中加以处理.
该代表团强调了第1条第2款(a)项的重要性,因为该项内容对受保护客体的宽泛范围加以限制.
欧洲联盟代表团代表欧洲联盟及其成员国发言,希望保留"艺术"一词,并继续将"和知识"括入括号中.
该代表团建议继续将"并且代代相传和代间相传的"和第1条第1款中所列的实例保留在括号中.
该代表团注意到第3条中也采用了"改编作品"一词.
其建议暂时还是将第1条第1款(e)项保留在括号中.
澳大利亚代表团表示,"代代相传和代间相传"这一表述对于TCE的定义至关重要.
这是需要得到保留的中心概念.
该代表团强烈支持将这一表述的括号删去,并希望了解将该表述置于括号中是出于何种政策考虑.
埃塞俄比亚代表团要求删去"艺术"一词,因为其将TCE的其他形式排除在外.
该代表团支持将备选项1中"和知识"的括号删去.
该代表团要求删去"代代相传"的括号,因为其会使得关于TCE的谈判变得毫无疑义,并会与其关于TK案文中客体定义的立场相矛盾.
该代表团建议删去第1条第1款(a)、(b)、(c)和(d)项中的括号,因为其认为一个示例性的定义会便于其落实.
该代表团建议删去第1条第1款(e)项,因为其认为将"改编作品"纳入进来并不合逻辑.
它还赞成删去第1条第2款(a)项,因为该表述适用于其他知识产权,但却与TCE毫无关系.
该代表团希望保留定义中的"持有"一词.
喀麦隆代表团支持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的发言以及埃塞俄比亚代表团的评论意见.
巴巴多斯代表团支持删去"持有"一词的括号.
安第斯土著人民自主发展法律委员会(CAPAJ)代表强调说,对土著人民而言,将"代代相传"置于括号中是不可接受的.
他重申说,TCE就其本质而言就是代代相传的.
主席建议CAPAJ代表和其他土著代表一道与其他代表团就受保护客体的代代相传特性进行非正式磋商.
印度尼西亚代表团代表LMC发言,表示对于LMC在文件WIPO/GRTKF/IC/22/5中的贡献在文件诸多条款中得到反映感到很高兴,并希望这会有助于推动谈判进程.
说到其国家能力,该代表团认为,TCE比艺术表现形式要宽泛得多.
该代表团支持将"艺术"一词删去.
其更倾向于备选项1,并支持将"和知识"的括号删去.
该代表团支持将第1条第1款(a)、(b)、(c)和(d)项中实例的括号删去.
考虑到TCE并不一定是智力活动,该代表团支持删去第1条第2款(a)项.
关于第1条第2款(b)项,该代表团支持将"有关联的"的括号删去.
澳大利亚艺术法中心代表支持删去"艺术"一词,因为TCE有很多重要的方面并不一定涉及艺术,例如典礼和仪式.
她支持澳大利亚代表团和CAPAJ代表关于删除"代代相传和代间相传"括号的发言,因为这正是TCE不可分割且至关重要的部分.
图帕赫·阿马鲁代表建议像TK案文那样,采用"创造性"来替代"艺术".
他支持将"代代相传和代间相传"的括号以及第1条第1款(a)、(b)、(c)和(d)项中所有括号删去.
关于第1条第3款,他建议在"区域性法律"后增加"国际文书".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代表团支持删去"艺术"一词,这是一个主观的词汇,且将其他表现形式排除在外.
该代表团支持将"代代相传和代间相传"的括号删去,因为这是TCE定义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代间"这一术语考虑到了隔代相传的TCE.
该代表团希望将第1条第1款(a)、(b)、(c)和(d)项中所有括号删去,并支持埃塞俄比亚代表团关于这方面的发言.
主席宣布就第2条开始讨论.
巴巴多斯代表团支持国内法能够确定符合第1条保护标准的TCE的受益人.
如果采用这一备选方案,该代表团认为没有必要再继续支持"民族"作为受益人之一.
关于第2条中"持有、维持、使用或发展"各个词汇的采用,该代表团认为,第1条经过适当的修正之后,无需再重复这些表述.
FILAIE代表不赞同第2条的标题,即"受益人".
他认为,标题应为"持有人"或"权利持有人",因为第3条和第4条中都提到了权利.
他指出,土著人民应当是权利持有人,但是属于一个不同于最终受益人的特殊类别.
澳大利亚代表团表示,第2条是专家组针对所有相关受益人所开展富有成效的讨论的成果.
该代表团表示,澳大利亚的受益人应当是土著人民,这一点毫无疑问.
然而,该代表团承认,其他成员国需要一些灵活性来通过国内法处理受益人问题.
该代表团认为,现有案文提供了这种灵活性,尤其规定了一种灵活的方法.
该代表团支持将"人民"、"当地社区"和"或者由国内法或者条约确定"的括号删去.
受益人持有、维持、使用或发展TCE的要求是使TCE的生命得以延续的关键组成部分.
因而,该代表团同样也支持将"持有、维持、使用或发展"的括号删去.
健康与环境计划代表建议在"受益人"之后增加"权利持有人",以避免任何抵触之处.
她认为,存在两种不同的实体,权利持有人也应有所代表.
她支持澳大利亚代表团关于删去"人民"和"当地社区"的括号的发言.
哥伦比亚代表团对将"人民"和"当地社区"括入括号中表示担忧,并指出这些在诸如《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国际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以及《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等国际法中并不是新概念.
该代表团因此建议将这些括号删除.
玻利维亚多民族国代表团认为,第2条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该代表团回应哥伦比亚代表团对于"人民"括入括号中表示的担忧.
其回顾说,国际社会花费了20年时间来就《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UNDRIP)》进行谈判.
该代表团注意到,IGC大多数成员国都通过了UNDRIP,其中包括欧洲联盟,但是欧洲联盟的一个成员国却要求将"人民"一词括入括号中.
该代表团注意到,"由条约"也被纳入.
该代表团不明白为何引入该表述,并要求将其从案文中删去.
关于采用"或由条约"这一表述,主席回顾说,根据一些代表团的发言,受益人的定义取决于这些国家所签署的条约.
他希望了解,纳入"条约"是否将会有损国内法的效力.
为了实现折衷的措辞,该案文扩展了其定义,从而使得各个管辖区都能够在其结构中尽可能顺利地适应所达成一致的内容.
他以牙买加的马隆人社区为例.
马隆人社区所保留的某些特权不是取决于与其国家机构的条约,而是取决于与之前的殖民国的条约.
主席鼓励就该问题进一步加以磋商.
他澄清说,作为主席,他并不是作为请求者为了某一种观点而发言,而是仅仅提供了一些想法,以便进一步进行磋商以帮助及时地解决这一问题.
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发言,支持将"人民"、"当地社区"和"或者由国内法或者条约确定"的括号删去.
鉴于此处提到了第1条,该代表团支持删去"持有、维持、使用或发展".
该代表团建议纳入一份术语表,在其中纳入"当地社区"的定义,并指出这能够避免混淆.
埃塞俄比亚代表团支持将"人民"、"当地社区"和"或者由国内法或者条约确定"的括号删去.
然而,该代表团认为,"条约"会导致混淆,因为条约经国家签署或批准后,将会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该代表团支持删去"持有、维持、使用或发展",因为其认为这与第1条的内容相重复.
印度代表团支持将"人民"、"当地社区"和"或者由国内法或者条约确定"的括号删去.
该代表团认为,"或者由国内法或者条约确定"为国内法提供了充分的自由.
该代表团支持删去"持有、维持、使用或发展",因为这部分内容留在第1条中较为合适.
危地马拉代表团与哥伦比亚代表团和玻利维亚多民族国代表团对术语"人民"和"当地社区"有着同样的担忧.
该代表团提醒说,危地马拉是一个多语言、多文化的国家,有四个民族.
该代表团要求将"人民"和"当地社区"的括号删去.
该代表团还要求删去"持有、维持、使用或发展"的括号.
CAPAJ代表对支持其删去"人民"括号的代表团表示感谢.
他表示,土著人民遵守国际公共法律,并丰富了世界的文化遗产.
他表示,这就是为何某些国际文书已经承认了土著人民这一类别的原因,如《国际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
GRTKF国际代表支持一些代表团关于将"人民"、"当地社区"和"或者由国内法或者条约确定"的括号删去的发言.
他建议再加上一个句号.
关于"条约",他以多米尼加为例,他回顾说,联合王国和多米尼加的土著人民之间曾就土地权利签署过一项条约.
印度尼西亚代表团认可专家组许多代表团所表明的灵活性,以实现对第2条进行修订.
它建议将"人民"、"当地社区"和"或者由国内法或者条约确定"的括号删去.
瑞士代表团对"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作为TCE文书的持有人和受益人表示支持.
该代表团很高兴看到就这一特定主题达成了某种程度的共识.
它表示,这也与UNDRIP得到的广泛支持相一致.
该代表团还承认在国家层面需要有灵活性.
在某些管辖区内,受益人可能不是"当地社区"而是"传统社区"、"少数民族"、"文化社区"等.
但是,该代表团认为,"或者由国内法确定"这一表述过于含糊,因为这样会涉及到将国家部门或机构或者博物馆纳入此类的可能性.
这类机构当然应当帮助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来确定其权利,但是它们也必定不应成为受益人.
该代表团认为,如果受益人的定义被扩展到"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之外,在哪些国内法可对此加以确定方面需要一些资格条件.
例如,在TK文书中,有一项规定指出"由国内法所确定的类似类别".
出于相同的原因,该代表团建议第2条保留"持有、维持、使用或发展",并将其括号删去.
刚果代表团支持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的发言.
该代表团认为,持有人和受益人应当加以区分.
持有人是持有权利的人,而此外还有其他的受益人.
为了使持有人更好地利用TCE,持有人必须要允许其他人来对其TCE加以商业开发,并支付版税.
该代表团希望受益人还能包括民族和个人.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认为,第2条是一项重要的条款,这不仅是因为其反映了利益取决于这一条款的土著人民和社区的愿望和期待,还源于该条款与其他条款在法律方面的重要相互关系,特别是第1条、第3条和第5条.
因此,寻求法律确定性是IGC的职责.
如果IGC无法实现这一点,那么IGC工作所达成的任何文书都将会受到长期的影响.
该代表团注意到,有关第2条已经取得了进展,但是对依旧难以确定的关键术语表示关切.
其对"土著人民"这一表述感到高度赞同.
然而,该代表团注意到"当地社区"依旧不甚清楚,应得到进一步明确.
该代表团注意到最终的所谓"包罗甚广的表述".
它对明确法律确定性的需要表示持续的关切.
该代表团表示,其需要与其协议专家和其政府部落关系方面的专家就这一重要条款的具体国内影响加以磋商.
挪威代表团支持删去"人民"和"当地社区"的括号.
关于"或者由国内法或者条约确定",该代表团与瑞士代表团有共同的关切,并更倾向于将该表述置于括号中.
该代表团认为,新案文削弱了所定义的受益人和与这些收益相关的具体TCE之间的重要关联.
该代表团建议在"受益人"前增加"第1条所定义的",并删除"第1条中所确定/定义的".
巴西代表团欢迎第2条的新措辞.
它认为,该措辞已综合了两个主要关切:首先,承认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作为未来文书的主要受益人,其次,提供了一些成员国所要求的充分的灵活性,以表明其他国内受益人.
为了确保本文书主要受益人的需求,该代表团支持删去"人民"和"当地社区"的括号.
该代表团对采用"条约"一词表示担忧,并希望就该术语的释义进一步加以澄清.
欧洲联盟代表团代表欧洲联盟发言,希望将"人民"保留在括号中,但是其能接受将"当地社区"的括号删去.
其希望保留"或者由国内法或者条约确定"的括号.
该代表团强调说,其非常倾向于保留"持有"一词.
法国代表团对玻利维亚多民族国代表团之前所作发言予以回应.
该代表团回顾了其在IGC上届会议就此所作发言,并支持删去"人民"一词.
其表示,1958年通过的《法国宪法》第1条规定,"法兰西应是不可分的、世俗的、民主的、社会的共和国",此处第1条中纳入"人民"一词将会仅仅为部分法国人民提供特权.
该代表团支持LMC在文件WIPO/GRTFK/IC/22/5中所提出的使用"土著和当地社区".
该代表团注意到,几乎所有的国际公约中都采用这一表述.
主席请法国代表团与其机构和其他成员国就此问题开展磋商.
他承认,《法国宪法》将不会承认法国国内的"人民".
尽管如此,他想了解这是否是要求法国代表团否认其他任何成员国能够对一份国际文书框架内的"人民"予以承认.
图帕赫·阿马鲁代表对第2条的新案文中将"人民"和"当地社区"括入括号中表示极度失望.
他表示,该条款有一个关键性的缺陷,就是"或者由国内法或者条约确定".
他表示,拉丁美洲的许多土著人民尚未缔结条约,也就无需遵守条约.
这一表述剥夺了大量土著人民作为TCE持有人的权利.
他很遗憾,欧洲联盟代表团代表欧洲联盟及其成员国和法国代表团坚持将"人民"置于括号中.
他敦促IGC将"人民"纳入,并注意到2009年反种族主义德班审议大会的闭幕宣言和CBD中都采用了这一表述.
梅蒂斯部落理事会代表支持澳大利亚代表团、玻利维亚多民族国代表团、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以及其他代表团关于删去"人民"一词括号的发言.
她对保留这些备选类别间的"或"一词表示支持.
厄瓜多尔代表团对本经修订的版本融合了案文草案中之前的两个备选方案表示欢迎.
该代表团认为,经修订的案文提供了一种非常谨慎的解决方案.
它表示,受益人包括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而国内法也有可能确定其他受益人.
该代表团支持哥伦比亚代表团、玻利维亚多民族国代表团和巴西代表团对此的发言.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代表团认为,第2条无需纳入"或者由条约",并建议将其删去.
该代表团表示,根据国内法来确定受益人是一种很好的推进方法.
该代表团补充说,国内法能够根据各国的需求和法律要求来确定不同类别的受益人.
萨尔瓦多代表团认为,删去"人民"和"当地社区"的括号非常重要.
针对未来就"当地社区"这一术语的讨论,该代表团建议,IGC应考虑移民的影响.
西亚美尼亚亚美尼亚人会议代表更倾向于采用"土著人民"而非"当地社区".
他表示,土著人民与其环境相关联,第2条的措辞应当反映这一点.
主席宣布就第3条开始讨论.
欧洲联盟代表团代表欧洲联盟及其成员国发言,表示更倾向于规定了更大灵活性的备选方案1.
鉴于该代表团支持一种不具法律约束力的文书,因此其希望备选方案1和案文通篇都采用"应当"一词.
该代表团强烈支持像现有的备选方案1那样保留"保障"一词.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认为,备选方案1是一种简明而灵活的办法.
该方案的优点在于其综合了针对保护客体在国家与区域层面上不同的方法.
该代表团强调说,该备选方案是一种可行的解决办法.
和其他代表团一样,该代表团强烈希望达成一种不具法律约束力的文书,并更倾向于"应当"而非"应".
该代表团支持保留"保障"一词,因为该表述为各成员国带来更大的灵活性.
巴西代表团表示,专家组未能就第3条取得实质性进展,因为各成员国就本文书的目标难以达成一致.
该代表团担忧,一些代表团难以就防止盗用TCE的一系列全面而有效的措施达成一致,同时也不承认受益人的权利.
该代表团赞同备选方案2.
关于备选方案2中"秘密"一词的括号,该代表团建议予以保留.
该代表团的主要关切在于,须避免对秘密TCE区别对待,以确保所有的TCE都得到平等而有效的保护.
该代表团希望就这一点进一步加以澄清.
印度代表团支持删除备选项1的备选方案2.
该代表团不支持采用"保障"一词,因为其认为,应当设立一系列最低但明确规定同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护措施.
该代表团希望将(a)项中"秘密"一词的括号删去,并删去"不可剥夺的"一词.
印度尼西亚代表团认为,第3条非常重要.
该代表团更倾向于备选方案2和备选项2.
其不支持采用"保障"一词,因为其表示,IGC正在对TCE的保护开展讨论.
尼日利亚代表团赞同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以及埃塞俄比亚代表团针对第1条和第2条所作的发言.
该代表团表示,第3条的备选方案2反映出尼日利亚在防止知识产权侵权方面的期望.
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发言,指出第3条仅仅涉及到保护措施.
该代表团注意到,该条款当前草案中明显遗漏了"占用(appropriation)"一词.
该代表团不支持备选方案1,也不支持采用"保障"一词,因为与保护所包含的内容相比,保障是一个更加限制性的目标.
在将"应当"括入括号中后,该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2.
其重申,有效的法律、行政或政策措施均为义务而非建议,并且本文书本应有外交会议通过.
该代表团支持删去"秘密"的括号.
其支持备选项2.
埃塞俄比亚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2.
该代表团建议与TK案文相一致,而TK案文则纳入了最低限度的义务.
其希望备选方案2中"应当"一词被括入括号中,而"秘密"一词的括号则应删去.
该代表团支持备选项2.
其不能接受"保障"一词.
哥伦比亚代表团认为,第3条对于保护该国国内土著族群和其他民族的TCE至关重要.
该代表团补充说,应当对土著人民的权利加以切实有效的保护,因而第3条是基础.
该代表团表示,备选项1并不合适,且未能对TCE进行适当的保护.
关于备选方案2,该代表团更倾向于备选项2.
其要求删去备选项1.
玻利维亚多民族国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2和备选项2.
该代表团与其他代表团一样,就其他一些代表团所提出的以保障方法来替代保护表示担忧.
[秘书处的说明:副主席AlexandraGrazioli女士此时主持会议.
]萨尔瓦多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2.
该代表团认为,"保障"一词软弱无力,应当采用一个更强有力的表述.
该代表团更倾向于备选项1,因为其更为合适,且提供了在国家层面的一些操作空间.
梅蒂斯部落理事会代表支持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的发言.
她支持备选方案2和备选项2.
她表示,保护范围的核心在于,实现对土著人民对其TCE集体所持有的财产利益和同意其使用的权利的尊重.
她认为,本文书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她支持纳入"应"一词.
俄罗斯联邦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1,该方案使得各成员国能够根据其各自国家立法来定义保护范围.
该代表团支持该备选方案,因为其具有最大的灵活性.
挪威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2.
其更倾向于保留案文"维护受益人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它希望保留备选项2中"不可剥夺的"的括号.
该代表团注意到,"受益人"这一术语包括了"当地社区",其范围甚广.
图帕赫·阿马鲁代表注意到,备选方案2和备选项2更接近于其提案.
他建议用"防止"一词来替换"禁止".
他建议纳入一个新项:"任何在商品和服务的贸易上对TCE进行虚假的或不当的或误导性的使用,而未取得持有人的事先知情同意的,应受到民事和刑事制裁".
斯里兰卡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2.
它更倾向于采用"应"一词.
它要求将案文"维护受益人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删去.
该代表团支持删去"秘密"一词的括号.
其支持备选项2.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代表团认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措施涉及到关于TCE的文书的核心.
它表示,正因如此,它支持备选方案2,该方案提供了防止盗用和滥用TCE的方式.
副主席宣布就第4条开始讨论.
巴巴多斯代表团支持备选项1,其规定了主管机构可以是区域、国家或地方机构.
这样宽泛的措辞将会使得经济脆弱的发展中小岛国——诸如CARICOM国家——得以集中其有限的资源,如果其希望这么做,来设立一家区域性主管机构.
该代表团因此希望删去备选项2,因为其并未充分地考虑某些发展中小岛国的现实情况.
澳大利亚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2.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希望就第4条分享一些初步的想法.
备选方案1与美国法律不符,因为美国法律并未规定国家、地区或区域机构.
集体管理组织通常是以私营非盈利的形式来成立.
该代表团注意到,如果本委员会打算通过这一条,这一点就需要得到某种体现.
该代表团认为,备选方案1是之前相关规定的有效提炼.
但是,该代表团认为其规定仍然过于细致,特别是在所列举的职能清单方面.
该代表团赞同在备选方案1中保留第2款.
权利集体管理的透明度和可靠性始终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考虑.
这尤其会涉及到确保受影响的社区以低行政成本高效地获得利益.
关于备选方案2,该代表团注意到,尽管其优点在于简明,但是其无法更为详细地阐明这一机制的运作,并可能会受未来发展的影响.
挪威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2,因为其认为权利与原则应当由受益人来进行管理.
但是,该代表团希望对该备选方案稍作进一步调整.
萨尔瓦多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2,因其与其国家立法相一致.
欧洲联盟代表团代表欧洲联盟及其成员国发言,指出其之前将第4条标题中的"权利"改为"利益"的意见在第1版案文中并未得到反映.
但是,这项意见却在协调人编拟的之前案文中得到反映.
因为专家组未曾就这一问题加以讨论,因此该代表团要求就这两个案文之间的区别加以澄清.
关于备选方案2,该代表团理解,目前该备选方案下所提出的短案文提炼出了该代表团曾提出并提交给协调人和秘书处的提案的政策目标的精髓.
该提案为:"由第2条所定义的受益人应当有可能指定一家主管机构来保障其由第3条所定义的利益.
"该代表团需要更多时间来对该目前备选方案2下所提出的短备选方案加以研究,并对其拟议措辞的影响加以研究,因为该措辞与其提案并不相同.
最后,作为一般性评论,该代表团注意到,这是协调人首次就该条款开展工作.
因此,其需要更多时间来对案文加以审视,并保留其随后在未来会议上再发表进一步意见的权利.
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发言,注意到这是本委员会首次涉及到第4条全新的草案.
该代表团希望与协调人沟通,以便了解协调人对备选方案1和2的基础的理解.
与之前的文件相比,这些备选方案都已经得到了充分的修订,其保留随后作出实质性评论意见的权利.
该代表团倾向于文件WIPO/GRTKF/IC/22/5中所载的LMC的案文.
其还希望备选方案的数目减少到1个.
印度代表团注意到,与文件WIPO/GRTKF/IC/22/5中所载的LMC的案文相比,第4条进行了诸多修改.
该代表团更倾向于备选方案1,但保留随后再表明其最终立场的权利.
其希望备选方案1保留(g)项,并删去其方括号.
由于这项内容与第2条有所关联,因此其很重要.
该代表团希望将欧洲联盟代表团提出的新提案置于括号中,因为该提案是新的,该代表团希望对此加以研究.
其还注意到一些关切涉及到"保障"一词,该词被用于欧洲联盟代表团所提提案中.
该代表团还希望将欧洲联盟代表团提案中"利益"一词括入括号中.
印度代表团不赞成备选方案2.
该备选方案在权利管理的设计方面需要加以进一步讨论.
GRTKF国际代表支持备选方案2.
其措辞方式留出了说明的余地,并为受益人的全面有效参与主管机构的目标确定和落实留出了空间.
从而,其使得受益人和受指定管理其权利的一方的透明度更大.
哥伦比亚代表团表示,其需要更多时间来更为深入地考虑这一新提案.
但是,该代表团希望在该条款中纳入第一句,该句在文件WIPO/GRTKF/IC/22/4中曾被删去.
该句为:"针对第3条中规定的权利的管理属于由第2条所定义的受益人".
该代表团遗憾的是,该句曾被删去,因为该条其他内容来自于该句.
图帕赫·阿马鲁代表指出,协调员使得案文愈加复杂.
他注意到,其包含了五个备选项,他指出,这非常令人混淆.
他表明,欧洲联盟代表团所提出的权利或利益的管理这一概念在法学中并没有渊源,在任何条约或国际文书中也没有先例.
他认为,成员国不能在缺乏法律或基础依据的情况下提出任何概念.
另一方面,他所提出的案文则是根据一些文书,诸如UNESCO各个公约、UNDRIP以及CBD.
他解释说,他的提案旨在落实集体权利而非权利管理.
他表示,他继续主张他的提案,并将在随后再次提交.
斯里兰卡代表团对第4条标题"权利的管理"表示满意.
该代表团保留随后就此条发表意见的权利.
健康与环境计划代表支持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的发言.
她指出,该条款表明了哪些权利可得到主张.
她补充说,这是一个关键问题.
但是,她也指出,谁是这些权利的受益人并不明确.
因此,她要求与其他参会代表在本委员会之外对这些问题加以审视.
该代表支持备选方案1,因为该方案更为宽泛,并提供了比备选方案2更多的备选项,而她认为备选方案2不甚明确.
她希望将(d)项的括号删去.
关于备选方案2,她表示,关于所涉及的权利以及主张权利的人的确定性不够.
非洲土著人民和平建设与减贫中心(CEPPER)代表希望就第4条发表一些初步意见.
首先,该条款非常具有战略性,因为其涉及保护TCE的法律全部方面的落实.
其次,他认为,在诸如土著人民和社区的权利持有人不参与的情况,对权利加以管理是不可能的.
第三,"国内法"这一表述是含糊不清的.
他更倾向于根据国内法颁布一部新法律,而不是提到或采用已有的国内法.
大多数国家在国内酝酿或颁布法律方面没有任何举动.
在这种情况下,他敦促各成员国对备选方案1的备选项1加以研究.
土著社区和人民的权力、能力以及职权来自于人权法和不同的体制和公约方面的国际公约所赋予其的文化整体性,这一点长久以来已得到认可.
在其立法中承认机构的这种传统组成部分是很重要的.
他注意到,备选方案1并未反映出这一点.
受益人的决策和治理程序是一种很好的认可和投入.
备选项5提到了"国际法",就此他建议该备选项应当具体说明其提到的是哪项国际法.
他表示,备选方案1含糊不清、令人混淆.
因此,他支持备选方案2.
梅蒂斯部落理事会代表支持本条款的关键部分,即其是基于受益人的同意.
考虑到案文的重要修订以及受益人在落实该条款方面发挥的关键性作用,她期望全体会议进一步进行讨论.
她补充说,所提到的传统治理和决策程序、习惯规约、协议、法律和做法也是最相关的.
[秘书处的说明:此时主席再度主持会议.
]主席宣布就第5条开始讨论.
萨尔瓦多代表团希望删去第1款的括号.
其更倾向于第3款中的备选项2,针对第4款,他认为,强调本文书应当促进为保存和研究目的在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或其他文化机构使用TCE,这一点很重要.
图帕赫·阿马鲁代表希望继续主张其关于例外与限制的提案.
他重申,文化表现形式和传统知识、神圣知识、精神表现形式和秘密表现形式就其保护而言,在其内在性质方面,无法应用例外与限制.
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发言,希望重申其立场,即第5条没有明确的政策倾向,并注意到保护程度同时取决于第3条和第5条.
其表示,该代表团支持第1款、第2款和第3款,同时将所有这些条款中的"应当"括入括号中.
第3款中,该代表团支持备选项2.
第4款中,该代表团支持将"仅在受益人自由事先知情同意的情况下"的括号删去.
该代表团欢迎第4款(a)项中纳入"教育",并支持删除第5款.
该代表团注意到,其支持删去第5款与其之前的意见相一致,即这些内容是从其他文书引入的义务.
埃塞俄比亚代表团支持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的发言.
此外,该代表团还希望将第4款(b)项括入括号中.
印度代表团希望利用更多的时间来研究第5条.
作为初步意见,其支持第1款、第2款和第3款备选项1.
该代表团难以接受备选项2,因为其试图从其他不同的文书中引入一些原则.
关于第4款,该代表团希望将(b)项纳入括号中,因为"启发或借鉴"这一表述不甚明确.
在所有条款中,该代表团更倾向于采用"应"而不是"应当".
最后,该代表团希望将第5款括入括号中,因为该款内容试图将本文书与和本文书没有关系的文书相关联.
玻利维亚多民族国代表团支持第1款、第2款和第3款及备选项2.
其重申事先知情同意这一概念对土著人民的重要性.
该代表团希望将第5款括入括号中,该款内容并没有必要,因为未来的文书应当是一份独立的文书.
巴西代表团感谢协调人在备选项2中纳入关于之前两步测试法的第三步.
它认为,这套标准将会提供例外与限制方面充分的灵活性,同时不危害到受益人的权利与利益.
此外,该代表团希望保留第4款(b)项和第5款的括号.
欧洲联盟代表团代表欧洲联盟及其成员国发言,要求就第1款中"受益人"这一术语予以澄清,因为其与"在社区内和社区之间"有关.
此外,该代表团希望整个案文中以"成员"来替代"成员国",以便将欧盟纳入,而不仅仅只针对国家.
针对第3款备选项1(c)项,该代表团希望就不常采用的术语"公平做法"予以澄清.
针对第4款,该代表团希望保留首句中"仅在受益人自由事先知情同意的情况下"的括号.
针对其(b)项,该代表团希望删去括号,并保留该项案文.
最后针对第5款,该代表团注意到,未提到外观设计法,并要求就为何该款内容中遗漏了外观设计作出澄清.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重申其观点,即第5款非常重要,因为其基本政策有利于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
鉴于此背景,该代表团注意到第4款和第5款都得到了保留,它表示很赞同.
该代表团认为,这两款内容最低程度地反映了这些基本政策的操作方面.
该代表团指出,可能还会需要额外的例外与限制,因为讨论尚未完成.
关于第4款首句中加括号的表述"仅在受益人自由事先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该代表团注意到,这与美国宪法中的事先不干涉原则存在着极大的差别.
其未来发言的指导精神将不仅会考虑到法律规定,还会考虑事先不干涉原则.
主席请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与其他代表团就此问题开展磋商.
挪威代表团认为,第1款和第1款中所包含的要素可在保护范围条款中得到更好的解决.
该代表团目前保留其对第2款的立场.
关于第3款,该代表团支持备选项2,但保留其关于纳入新的(a)项的立场,并希望将其括入括号中.
关于第4款,该代表团支持(a)项,但希望保留首句中"仅在受益人自由事先知情同意的情况下"的括号.
关于第4款(b)项,该代表团认为,该项所体现的原则能够在有关范围的第3条中得到更好的解决.
该代表团保留其关于第5款的立场.
作为关于第5款的初步意见,梅蒂斯部落理事会代表支持纳入自由事先知情同意.
她注意到,第8条第3款中规定了与法院外争议解决程序的联系.
CEPPER代表注意到,第3款备选项1是最佳方法,因为其符合土著人民的利益.
备选项1(a)项中,"可能时注明受益人"应当改为"任何情况下都注明受益人".
备选项1(c)项中,"符合公平做法"应当改为"符合公平做法和国际人权、公约和法律".
他希望删去第4款中"仅在受益人自由事先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这一表述的括号.
他还希望删去第4款(b)项的括号.
健康与环境计划代表支持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关于第5款所作发言.
她支持第1款、第2款、第3款(备选项2)和第4款(a)项,并建议案文通篇采用"应"来替换"应当".
她希望删去第4款中"仅在受益人自由事先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这一表述的括号.
澳大利亚艺术法中心代表支持删去第4款首句中"仅在受益人自由事先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这一表述的括号.
土著人民对其在档案馆、图书馆和博物馆中保存并使用的TCE拥有控制权,这一点很重要.
她还支持删去第4款(b)项,因为这与土著人民的利益和权利相违背,并将会导致TCE的进一步盗用.
最后,她还支持玻利维亚多民族国代表团和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关于删除第5款的发言.
印度尼西亚代表团支持第1款、第2款和第3款备选项2.
该代表团还支持删去第4款中"仅在受益人自由事先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这一表述的括号.
最后,该代表团支持删去第5款.
尼泊尔代表团支持第1款、第2款和第3款备选项2,也赞同删去第5款.
该代表团也倾向于采用"应"而不是"应当".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代表团代表亚洲集团发言,对协调人提出了一份更易理解的新案文而付出的辛勤工作表示赞赏.
该代表团表示,协调人在综合各方观点方面做得非常出色.
它要求,在案文中提到"成员国"之处,也应插入"缔约各方"这一术语,以便使得最终成果具有灵活性.
该代表团注意到,协调人明智地采用"国家"这一中性的说法来替代"成员国"或"缔约各方",该代表团对此能够接受.
主席宣布就第6条开始讨论.
萨尔瓦多代表团对案文得到配对而变得简明表示感谢.
该代表团认为,本委员会应当继续开展工作,以确保这些条款中所包含的保护措施能够得到无限期提供.
澳大利亚代表团希望保留其介于备选方案1和备选方案2之间的立场.
该代表团建议,将备选方案1第2款中的"应/应当没有期限"置于括号中,淫威该代表团认为,精神权利不应无限期延续.
此外,该代表团认为,这些应当受到和第1款中相同的限制,即保护应当以TCE继续符合第1条规定的保护标准为限.
梅蒂斯部落理事会代表不支持对保护期加以任何限制.
埃塞俄比亚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1.
欧洲联盟代表团代表欧洲联盟及其成员国发言,支持备选方案2.
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发言,对经修改的备选方案1表示支持.
该代表团希望将第1款置于括号中.
关于第2款,该代表团希望采用"土著人民或当地社区"来替代"土著人民和社区".
斯里兰卡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1.
印度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1.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重申其初步意见,即保护期的讨论为时尚早,因为保护范围尚未得到确定.
初步而言,该代表团表示支持备选方案2,因为根据美国宪法,作为宪法一项规定,版权客体的保护是有时间限制的.
FAIRA代表支持斯里兰卡代表团、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以及澳大利亚代表团的发言.
巴西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1.
大韩民国代表团提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代表团代表亚洲集团的发言,表示希望对采用"缔约各方"这一术语予以保留,因为其需要就此加以磋商.
主席建议,在"缔约各方"和"各成员国"共同出现之处,这两项内容都将被置于括号中.
危地马拉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1.
图帕赫·阿马鲁代表支持备选方案2.
他认为,对权利持有人而言,TCE的保护应当有一个指定的期限,但是文化遗产本身的保护则不尽然.
TCE的保护应当继续丰富土著人民的历史,也应当反映其遗产得到代代相传.
挪威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1.
该代表团认为该备选方案的第1款很充分.
健康与环境计划代表支持备选方案1,因为其认为,备选方案2在行使这些权利方面不够高效.
巴拿马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1.
格鲁吉亚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1.
该代表团希望将第2款中"土著人民和社区或地区"改为"受益人".
主席宣布就第7条开始讨论.
欧洲联盟代表团代表欧洲联盟及其成员国发言,表示倾向于由国内法来确定各项手续.
该代表团希望将"作为总原则"的括号删去,并提出了一段替换案文:"将由国内法来确定TCE是否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萨尔瓦多代表团建议,不需要通过建立登记簿来获取保护的利益.
印度代表团希望移除或删除"作为总原则"的词语,使本案文与TK案文相一致.
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发言,希望删除"作为总原则",并把欧盟代表团代表欧盟及其成员国建议的新案文加以方括号.
俄罗斯联邦代表团支持欧盟代表团代表欧盟及其成员国提出的建议.
印度尼西亚代表团希望删除"作为总原则"的词语尼泊尔代表团希望删除"作为总原则"的词语.
健康与环境计划的代表希望删除"作为总原则"的词语和"应当"一词.
主席宣布开始请就第8条发言.
梅蒂斯部落理事会的代表强调在第8条中考虑法院外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性.
加拿大代表团支持第1段的备选方案1,但希望把"包括法律政策或行政管理措施"、"故意的或疏忽的"、"经济的和/或精神的"以及"足以构成遏制"的词语加以括号.
它也支持第二段.
萨尔瓦多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1和第2段.
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支持备选方案2,该备选方案包含了对第1段中设想措施的更加清晰的说明.
它希望把第2段中的"维护"一词加以括号.
印度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2.
它还希望把第2段中的"维护"加以括号.
该代表团认为应该删除第3段,但在任何情况下,"将/应当"一词都应该由"可以"来替代.
最后,它希望在第3段末尾增加"以及对受益人最合适和方便的"的语句.
巴西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2.
它建议在这一备选方案中,"边境措施"的表达应该删除,因为监督TEC将是极为昂贵的而且对管理机构来说是不切实际的.
该代表团对第3段关于法院外的争议解决机制感到不舒服,并要求明确这种机制的性质.
埃塞俄比亚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2,并指出该备选方案中的所有括号均应移除.
西亚美尼亚亚美尼亚人会议的代表认为第二个备选方案更好.
它补充说,在他看来,他提及的行为,例如文化灭绝,应该属于依照人权和国家立法进行的刑事制裁.
该代表也支持第3段.
欧盟代表团代表欧盟及其成员国说,它注意到了有关第8条的标题,它有关加入"利益"一词而不是"权力"的意见没有反映在本版的案文中.
该代表团支持第1段备选方案1同时带有少数修改.
它希望在"适当的"之后的括号之间再加入"必要的",这样案文将写成"适当的必要措施".
在该段末尾,它希望在"受益人"之后用句号,并把"足以构成遏制"加以括号.
它支持保留第3段,但希望对它做小的修改.
"各方将/应当有权"应该删除,并由"各方可以"代替,而且到本句末尾的"国际的和/或"应该删除,这样,该句将写成:"当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受益人之间或者受益人与使用者之间发生争议时,各方可以向一个经国家法律承认的独立的法院外争议解决机制提出此问题.
"俄罗斯联邦代表团支持第1段的备选方案1和以及第2和3段.
澳大利亚代表团支持第1段备选方案1,但希望把"足以构成遏制"加以括号.
它还支持去除第3段的括号.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说,这是为时过早的讨论,像建议的那样把标题中"权利"一词加以括号,因为这一文书的性质尚未决定.
然而,作为这一框架内最初的做法,它正在密切研究备选方案1作为可能的倾向性选择,并注意到了有关备选方案2,由于包括了刑事制裁,这一备选方案给该代表团造成了很大困难,并且可能是行不通的.
该代表团将继续研究这一备选方案,并返回来对所有备选方案做进一步思考.
印度尼西亚代表团支持备选方案2.
它还希望看到第2段中的"维护"一词加以括号.
关于第3段,它希望在"争议解决机制"一词之后加上"对TCE的受益人是最方便的"语句.
图帕赫·阿马鲁的代表支持备选方案2,但希望用"处罚"一词代替"制裁",原因是在TCE征用的法律案例中,并且也涉及第3条所提出的,缔约方应该建立一种或多种适合于解决争议的和在法院的行政救济机制,并规定民事和刑事处罚.
主席请就第9条开始发言.
萨尔瓦多代表团强调重要的是这些规定满足第1条中提出的标准并且在文书生效时是有效的.
欧盟代表团代表欧盟及其成员国发言希望移除"有效(effect)"一词的括号.
它支持第2段备选方案1.
加拿大代表团不希望损害这些磋商的最终成果.
目前,它支持第1段.
它希望保持"有效"一词的括号.
该代表团支持第2段备选方案1.
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发言支持备选方案2并带有一些修改.
在帽子中,它希望与文件WIPO/GRTKF/IC/22/5中观点相同国家(LMC)的案文相一致,使用"生效"一词而不是"有效",而且,第3段应与第1条相一致.
健康与环境计划的代表支持备选方案2并希望以"将(shall)"代替"(应当should)".
印度代表团希望备选方案2第1段和第2段保持文件WIPO/GRTKF/IC/22/5中LMC案文的语言,并以"生效(intoforce)"代替"有效(effect)"一词.
澳大利亚代表团支持移除第1段和备选方案2第2段中"有效"一词的括号.
它希望把第3段括以括号,并寻求说明这一段将如何在实际中操作.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认为鉴于文书的性质尚不清楚,讨论这一条款还为时过早.
它说讨论这一过渡措施条款是相当奇怪的,因为时下对WIPO条约来说,如此普通的许多基本应用概念还没有讨论.
该代表团认为,当"保护"应当是预期的时候,该讨论应当包括一个很强的追溯性语句.
委员会如果通过对第2条的讨论,那么它可以对有关从以前时期到条约应用时期的继续行动的过渡性规定条款提出想法.
就此而言,备选方案1似乎是讨论的起始点.
主席请开始就第10条发言.
加拿大代表团强调说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并提醒说它已经在全会上提出了替代的措辞.
它表示它将再次这样做以便使其记录在案.
欧盟代表团代表欧盟及其成员国发言,它发现百搭的备选方案削弱了包含在备选方案2中的语言.
它希望用一些时间进一步思考这一建议.
它还回顾了它自己对该条款的建议,行文如下"与本文书相一致的国家法律规定应该保持完整无损,并且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影响有关知识产权权利的国际法律文书规定的保护.
"印度代表团对本条款表示关切.
它认为需要依照全会上提出的意见和案文变化重新考虑案文.
健康与环境计划的代表希望去除或修改"处理知识产权和文化遗产事务"的语句.
萨尔瓦多代表团注意到本条是最近收入的,它需要更多时间消化并保留稍后就此发表意见的权利.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指出本条款对该国极为重要并产生了复杂的问题.
它在设想条约的同心圆,核心圈是知识产权条约、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和最近的北京音像表演条约.
关于这些核心条约,它将寻找一个保证那些条约不受损害的强有力的无伤害的条款.
它还要求一个涉及解释的条款而且该条款将与那些条约相一致.
下一个同心圆,是文化遗产条约,与那些条约的关系也需要解决.
再下一个同心圆,是类似联合国土著人权利宣言的人权文书.
与这一文书的关系也需要解决.
该代表团期待进一步讨论,因为这些同心圆的每一个都需要有自身的考虑.
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发言,说指出本条款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
它保留其立场至较后.
目前,它表示它倾向于文件WIPO/GRTKF/IC/22/5中LMC的草案条款.
印度尼西亚代表团需要更多时间对这一表达进行思考.
然而它也强烈支持包括在文件WIPO/GRTKF/IC/22/5中的LMC案文.
主席请开始就第11条发言.
图帕赫·阿马鲁的代表不支持该条款,像现在起草建议的那样,受益人与土著人是相同的人,同时回顾说土著人是TCE的拥有人.
它的观点是本条款应该与第2条相一致,并适用于土著人和当地社区作为它们自己文化表现形式的受益人和持有人.
欧盟代表团代表欧盟及其成员国发言,认为讨论本条和国民待遇原则还为时过早,因为它不希望目前阶段预先判断本文书的性质.
印度代表团强调本条是非常重要的并希望保留它.
然而,它希望着眼于本文书将要提出的义务的性质,并在稍后阶段返回到这一条.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代表团回顾说,它以前曾在全会上表示它不知道"某一规定国家"的确切含义或这一概念的范围.
它曾要求用"缔约方"来代替这些概念,并且在"符合资格的外国受益人"之后也加上"缔约方",从而行文为"缔约方符合资格的外国受益人".
它说,它的建议尚未得到考虑.
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发言,指出由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正在朝着外交大会前进,国民待遇对非洲是极为重要的条款.
因此它支持本条款以及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建议.
主席请开始就第12条发言欧盟代表团代表欧盟及其成员国发言,表示感谢协调人对第12条案文做了很大改进.
它支持本条但是希望出于精简的目的进一步语言修改.
它建议删除草案条款中的"…某些情况(ininstances)"并进一步删除句子中的"的情况(instancesof)"的词语.
GRTKF国际的代表支持去掉"情况"一词.
他解释说,由于加勒比的现实情况,他支持第12条,在那里领土仅仅是由水来划分的.
他指出,非洲和加勒比的类似情况需要在特别条款下予以考虑.
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原则上支持把这一条包括在内.
然而,它保留其返回到本条有关意图的权利印度尼西亚代表团看到了本条的重要性并希望有更多时间思考,并认为最后的LMC案文提出了有关跨境合作的更多元素.
它保留其稍后阶段返回本条款的权利.
印度代表团支持这一新条款.
它注意到有与传统知识案文相同的条款.
它希望保留其在稍后阶段以正确的语言返回到本条款的权利,以便掌握在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跨境运动的情况下合作的基本要素.
西亚美尼亚亚美尼亚人会议强调本条是极为重要的,因为许多土著人在跨边境区域居住.
他注意到对该条款有相对的协商一致.
他将在适当时候返回到更具体的表述.
主席请开始就目标和原则发表一般性意见.
欧盟代表团代表欧盟及其成员国发言说,委员会对目标和原则进行的最近讨论的时间可以追溯到IWG第一次会议,是很久以前了.
它补充说,这一部分需要更新,以反映在此期间在案文方面取得的进展并且更充分地反映依然包括在案文中的不同的政策备选方案.
该代表团建议稍后阶段返回到目标和原则的详细讨论,并在未来一届会议上給予更优先的讨论.
它说它将以一种改进案文的方式来思考.
非洲土著人民和平建设与减贫中心(CEPPER)的代表希望就第5段发表意见.
他建议在句子末尾加入"和资源",这样,该句行文为:"对它们自己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资源的权力.
"此外,在一般性指导原则中,他希望增加第(j)项,行文为:"要求持有人,或土著人民和其它文化社区的传统代表的自由事先知情同意.
"主席注意到CEPPER的代表的意见,并建议委员会在以后返回到实质问题和起草讨论时与其它观察员和成员国共同审议.
健康与环境计划的代表认为包括在本案文中的目标是不言而喻的.
她补充说仅仅一个宣言不能起到有效保护TCE的目的,因为宣言不被视为法律,并且将会引发矛盾的解释.
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发言,将在稍后提交它有关目标和原则的意见,但是强调说,在提及土著人和当地社区时需要前后一致.
[秘书处说明:主席宣读了议程第6项的建议决议,供全会审议.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对议程第6项决议草案的最后一句句子表示关切.
它注意到,该句子表明,案文将以现在的形式转交给WIPO大会.
然而,该代表团注意到,还存在着有关这些条文的分歧观点的许多实质性的表达意见,它们尚未在全会上讨论,而且这些意见没有一项有所进展,案文也没有加以括号反映这一状况.
它建议,可作为记录,对那些没有讨论的各条款,特别是那些有争论的条款的评论意见可以作为案文的一部分,供以后审议并欢迎在文件中加入某种形式的案文参考意见,该参考意见应表示出对专门条款的不同观点.
然而,它对要实现这一目标所采用的特别机制持中立态度.
加拿大代表团表示它支持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提出的关切,从它自己方面来说,特别涉及第10条.
它解释说,在本周开始时它曾经在全会上提过相同的正式建议,这些建议没有在案文中得到反映.
主席表示案文将反映出括以括号的项目.
他还指出,来自传统知识案文的语言,反映了当前案文是一项正在进展的工作,这些语言已经一致同意用作向大会转交的TCE草案条款引言的一部分.
他指出,这显示出在案文内依然还有一些元素需要审议.
他要求协调人在讨论的基础上确定成员国表示要把案文加上括号的地方加入括号.
他重申,专家组的加工工作是全会的伺服工作,而且要求协调人引起对遗漏的注意,以便重新插入.
他还要求协调人重温她的注释,标示出什么地方已经有成员国提出应该加以括号,但没有反映在案文中.
协调人KimConnolly-Stone女士回应主席的发言,确认第4、8、9、10、11和12条作为各代表团希望进一步考虑一些问题而保留的内容,因此加上了括号.
她说,在少数情况下有一些表示重新插入案文的要求,而在其它情况下,暗示要求括上部分案文.
主席说,协调人将把相关的案文部分加以括号,作为一种传递缺乏趋同性或正在就这些项目进行重要审议的手段.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代表团寻求说明它较早的发言是否已反映在案文中.
主席解释说各代表团的关切将由协调人在结束案文时,在将其向大会转交前解决.
第6项议程决议:委员会在本议程项目下讨论了为本届会议编拟的所有工作文件和信息文件,尤其是文件WIPO/GRTKF/IC/22/4、WIPO/GRTKF/IC/22/5、WIPO/GRTKF/IC/22/INF/4和WIPO/GRTKF/IC/22/INF/8.
委员会按照文件WO/GA/40/7中所载的大会任务授权,以这些文件和全会上发表的评论意见为基础,编拟了案文"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条款草案".
委员会决定,根据文件WO/GA/40/7中所载的委员会任务授权,将2012年7月13日会议闭幕时的该案文转送WIPO大会,由大会进行审议.
议程第7项:观察员的参与[秘书处说明:副主席、印度尼西亚的BebebA.
K.
N.
Djundjunan先生主持议程第7项的会议].
副主席介绍了议程第7项,并说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IGC)曾经长时间注意了观察员,特别是土著人和当地社区的作用和地位.
他回顾说在IGC20届会议上,根据IGC任务的要求审查了有关这一问题的调查研究(文件WIPO/GRTKF/IC/20/7),而且IGC就此做出过几项决定.
这些决定包括,委员会注意到,邀请观察员的代表加入任何"主席之友"小组都是在委员会主席的慎重考虑之内,经委员会批准并且符合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这些小组可能是为与主席共同主持工作和起草小组而成立的.
副主席还回顾说,委员会也曾经支持在下几届IGC会议中的一届之前组织一个土著专家研讨会.
他回应说委员会强烈鼓励成员国与土著人进行磋商.
委员会曾经同意有关加强信息交流和提高对土著人问题认识的几个其它倡议.
这样做的结果是,例如:为观察员举办的专门吹风会,现在已在IGC各届会议上举办,而且WIPO为观察员出版了新精简的书面指南.
有关WIPO网站可使用资源的文件(WIPO/GRTKF/IC/22/INF/9)现在也可以日常随时获得.
他还说,委员会曾经欢迎WIPO秘书处与联合国土著问题常设论坛("常设论坛")合作.
关于本届会议,副主席介绍了信息文件WIPO/GRTKF/IC/22/INF/10,该文件曾经是IGC前几届会议要求的.
他建议开始就文件中陈述的六项建议的含义发表任何一般性意见.
他还会注意是否有任何成员国可能希望把那些建议中的一项或几项作为正式提案由IGC讨论,试图就此通过协商一致形成决定.
然后,他请开始发言,就观察员的参与提出任何意见或建议.
然而,他要求以前讨论过的以及在过去几届会议上IGC没有同意的建议不要再次提出.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代表B集团发言要求进一步说明关于副主席在议程第7项下希望发起的讨论的目标.
该代表团提醒说,信息文件WIPO/GRTKF/IC/22/INF/10提请IGC注意其内容,并不要求就此做出任何决定.
副主席指出,他的建议是在IGC注意到信息文件之前就其进行讨论.
任何决定都需要:首先,一个特别的建议被提出,并得到一个成员国赞成作为正式提案,然后在IGC内就支持或不赞成该建议进行讨论,形成协商一致的决定.
副主席询问全会是否至少有一个成员国希望讨论该文件.
斯里兰卡代表团指出它希望讨论文件.
副主席请开始就文件WIPO/GRTKF/IC/22/INF/10中第1项建议发言.
土著和岛民研究行动基金会(FAIRA)的代表注意到,此项建议似乎只涉及较少的预算.
他补充说,该建议将不会影响IGC作为成员国论坛的政府间特点,同时它在IGC程序中应适当考虑土著人民.
他敦促IGC考虑支持该建议.
生物殖民主义问题土著人民委员会(IPCB)的代表代表土著人小组会议提请委员会注意,"常设论坛"的建议产生于其第十一届会议上进行的与WIPO的全面对话(见ECOSOC正式记录附录第23号,E/2012/43-E/C.
19/2012/13中常设论坛第十一届会议报告).
她指出土著人小组会议联合支持这些建议,要求IGC支持它们并根据这些建议及时采取行动.
她进一步呼吁IGC做出如下决定:第一,IGC采取一些形式保证土著人充分、平等和直接地参与IGC的全部进程;第二,IGC为土著人的参与设立一个新的类别,包括提交建议、修正案和提案的权利以及表决权;第三,IGC保证土著人的代表与成员国的代表在WIPO志愿基金咨询委员会有平等的代表;第四,IGC保证一名土著代表作为IGC共同主席和任何IGC工作小组以及起草小组的共同协调人.
GRTKF国际的代表支持IPCB代表土著人小组会议的发言.
他也支持信息文件WIPO/GRTKF/IC/22/INF/10中列出的土著人小组会议提出的第一项建议.
图帕赫·阿马鲁的代表提醒说,大会曾经要求委员会审议其规则和做法以便修改观察员的参与.
他就此回顾说,土著代表要求委员会承认它们参与磋商的能力并且使它们的建议和发言直接得到考虑,像成员国的建议一样无需它们的任何预先赞同.
他回顾说,土著人民是TCE的持有人和保护人.
他希望记录下他的组织曾参加过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的磋商.
他回顾说土著人民就这一内容曾经提交了许多建议和修订意见,并说,从来没有任何成员国在这方面被要求得到批准.
他说成员国试图否认土著人民在IGC全会上正当地表述它们的建议是不公平的.
他说,这一规则阻碍了土著人民让别人听到有关他们利益的事务的声音.
他注意到,一些代表团,例如古巴和斯里兰卡代表团曾经支持过他的建议.
但是他另外也批评一些成员国对土著人采取他所称的"凌驾气势".
他观察到,IGC正在集中于一些措施,这些措施将从TK、TCE和GR中吸取利益并且方便于把财富汇集于少数人手中.
否认土著人代表应有的地位可被视为歧视.
他说这种双重标准只能诋毁委员会的信誉.
健康与环境计划的代表反对说,与IPCB的代表所说的相反,土著人小组会议之内尚未达成协商一致.
她说土著人小组会议声称代表许多代表了非洲当地社区的下撒哈拉非洲的代表发言,但是并未得到他们同意.
她不支持土著人小组会议所提的第一项建议因为它排斥了那些代表.
她为她的组织的工作辩护说,该组织代表了非洲当地社区并被剥夺了他们的财富.
她说,它们希望以它们自己的名义发言.
她注意到墨西哥代表团已经书面反对了土著人小组议会提出的许多建议.
她说那些建议是梦想因为它们不具体.
她敦促IGC解决与她所代表的人民相关的具体问题.
梅蒂斯部落理事会的代表说,每个人都会同意土著人有固有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在IGC磋商问题的权利,而且即将形成的文书或几份文书将影响那些固有的权力.
她指出,因此,IGC应该开启大门让土著人更充分和更深入地参与.
这一要求不是新的,而且土著人民有权利和义务代表其人民、其民族、政府或组织.
然而她注意到,在IGC的协商中,土著人民的代表被限制了它们的参与,因为它们是民间社会的成员.
她认为那些代表不简单地是普通公民,而是它们把关系到人民对磋商案文的合法期望和概念带给了进程,这些案文需要被采纳.
向它们提供参与磋商的可能性将把这一磋商带到较高的信誉水平.
她还回顾说,法律的确定性也是土著人希望得到的东西.
她支持IPCB代表的发言,并敦促IGC赞同"常设论坛"在其第十一届会议上通过的建议.
Tulalip部族的代表承认在起草有关TCE案文中取得的进展以及他所描述的其中的好的部分.
然而他补充说,在案文草案中有其它因素破坏了好的部分.
他支持梅蒂斯部落理事会的代表关于土著人民固有权利的发言并回顾了联合国土著人权利宣言(UNDRIP)的起首部分,它这样写道:"承认尊重和促进土著人民固有权利的迫切需要,这些权利衍生自它们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以及来自它们的文化、精神传统、历史和哲学,特别是来自它们对其土地、领土和资源的权利.
"他说,固有权利是不能够被代表而且是先于IGC的进程而存在的权利.
知识产权权利制度是用来在被代表的权利的基础上工作的.
这就是为什么在IGC,土著人民需要能使它们保证其固有权利受到尊重的非常直接的机制.
他承认即将来临的一份或几份文书将比仅仅是土著人的权利要宽泛得多,并应包括民间文学艺术或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这些不是土著人所持有的.
然而,他强调当它涉及土著人民的问题时,把土著人民包括在磋商进程中是非常重要的.
在其它论坛,例如CBD,在土著人民的代表和其它民间社会的或当地社区的代表之间已经加以区别,而且在这方面,已经通过了共同主席的安排.
他敦促IGC讨论并支持土著人小组会议提出的建议.
澳大利亚代表团感谢土著人和岛民研究行动基金会(FAIRA)的代表在IGC第21届会议上曾经代表土著人小组会议提出过这一建议.
澳大利亚政府还在考虑这一建议.
在这方面它有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像秘书处详细阐述的那样,关系到两种潜在的落实途径,即正式承认土著代表作为会议代表并给予他们与成员国代表相同的权利,或者另外为土著代表创立一个专门的类别.
它注意到这可能更多是一种程序上的差别而不是实际的差别.
它将有兴趣了解土著人小组会议是否倾向于这些类别的任何一种或两种.
该代表团进而想知道,如果土著人小组会议倾向于第二种选择,是否还有有关这一专门地位的其它要素而在秘书处分发的信息文件中还没有被明确地表达出来.
生物殖民主义问题土著人民委员会(IPCB)的代表代表土著人小组会议回应澳大利亚代表团,感谢该代表团投入到讨论中,并说土著人小组会议的建议主要包括第二个备选方案的要素,即专门类别的要素,它将包括在IGC进程中提交案文建议,建议修改,表达提案,以及表决的权利.
她补充说,重要的是明确土著人民不是国家.
健康与环境计划的代表希望看到在土著人小组会议的发言中明确和特别地提及非洲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的权利.
安第斯土著人民自主发展委员会(CAPAJ)的代表提醒说,土著人小组会议是根据IGC当前的议事规则认可的土著组织的代表组成的.
他回顾说土著人小组会议曾经付出巨大努力以达到协商一致.
正在讨论的建议,旨在可能创立一个有别于非政府组织的类别,即一个用于民族和人民的类别,以便实现土著人民更好的、更广泛的参与.
新的类别是基于土著组织与其人民和民族有着密切联系和接触的事实基础上.
他提及横跨秘鲁和玻利维亚之间边境的与土著人相联系的各种社会组织.
他说它们明确的社会作用应该在国际公法环境中得到认可.
他补充说,像在第二种选择中建议的那样,承认土著代表的专门类别将对国际法律和国际人权法的发展有实质性贡献.
土著人民没有要求被确认为成员国,而是要求有可能来参加IGC会议,以及直接向IGC进程做出贡献.
然而他们与成员国不同,他们已经在国际环境中获得了特别权利.
副主席询问是否有任何成员国支持建议1作为正式的成员国提案供进一步讨论.
古巴代表团要求记录在案它的国家将支持任何能实现土著人民更多和更好参与的措施.
副主席询问古巴代表团是否特别支持建议1中两种选择之一作为正式提案.
古巴代表团回答说,它的发言是更具一般性的,但是如果这将实现土著人民更有效地参与委员会的话,它将支持选择2,即土著人民的新地位.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说它将不支持这一建议中的任何选择,也不支持提升土著代表地位的任何事情.
它指出,这种途径将使IGC的政府间性质受到怀疑.
澳大利亚代表团说这一讨论是有用的,因为IGC正在解决有关土著人民的知识和文化表现形式的问题.
它希望得到土著人小组会议有关建议1范围的更明确说明.
它提及它的国家的情况,在该国有不同类型的土著代表机构,像土地咨询委员会和澳大利亚第一人民国会,或代表土著人民利益但本身不是土著人的组织.
它质疑建议的范围是否只含有一个真正被一个特定区域、地区或国家的土著人民承认的一个人民群体.
俄罗斯联邦代表团说它承认两个类别的参与者,即代表和观察员.
它认为土著人民的代表作为观察员的地位应该保持不变,而且这一状态的任何改变都需要进一步说明.
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在观察员中已经有了专门的地位,涉及到WIPO自愿基金,WIPO自愿基金委员会成员和土著专家小组.
欧盟代表团代表欧盟及其成员国发言,提及美利坚合众国前面就正在进行的有关讨论地位的发言.
它质疑就有关邀请IGC注意的一份信息文件能够做出的任何决定要走多远.
梅蒂斯部落理事会的代表提及澳大利亚代表团问及的问题.
修改的地位应该授予那些由土著人民认可的,由它们选定的作为它们正式代表的代表.
Tulalip部族的代表支持梅蒂斯部落理事会代表的发言.
他说,除去会议厅内的不同颜色的奇特的盘子之外,不应该再从"土著观察员"的选择中期待任何收获.
他说土著人想要的是他们代表地位的某种程度的质的变化.
他回顾说,本周早些时候土著专家小组的会议提出了大量参考意见,涉及IGC会议中有关人权方面的问题,以及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规定的,自我决定人民将代表他们自己并使他们的代表得到承认的权利之事实.
生物殖民主义问题土著人民委员会(IPCB)的代表说,土著人民正在寻求由他们构成的人民的类别,和用以作为在国际人权中提及他们的一个艺术术语的那一术语,而且作为独特的和有价值的专门地位在IGC得到承认.
她重申土著人民的代表在IGC进程中不自我视为观察员,因为它们有独特的、固有的和唯一的权利,并且是IGC正在讨论的主题事务的持有人和拥有人.
她补充说土著人民应该与非政府组织不同.
图帕赫·阿马鲁的代表提及美利坚合众国和俄罗斯联邦各自的发言.
他说他认为,美利坚合众国在支持自由和民主的同时,否认它自己的土著人民参加国家和国际论坛的基本权利.
他认为美利坚合众国掠夺了自然资源,包括不仅土著人民的而且是全世界所有人民的传统知识,他说,这个国家不承认土著人民的和那些代表他们的人们的声音、参与和卷入.
西亚美尼亚亚美尼亚人会议的代表说,作为一个土著人民的代表,他希望保留"土著人民"一词.
他说土著人民是那些主要地保存和保护文化的人民,它们来源于这些文化并生存在其中.
类别化的问题没有它们的代表在IGC进程中所具有的权利性质重要.
他希望那些权利对任何国家的那些人都是相同的,以便能使土著人民对磋商的最后结果做出决定.
土著人和岛民研究行动基金会(FAIRA)的代表提及澳大利亚代表团所提问题.
他的理解是这些组织是迄今可能被WIPO认可的唯一类别的组合体.
因此他认为,要获得设想的新地位的代表应该是由土著人民建立的组织,即由土著组织指定的代表.
副主席结束了有关第1项建议的讨论.
他请开始讨论第2和3项建议,同时解释说两项建议是相关联的.
鉴于没有与会者要求就这些建议发言,副主席请开始就第4项建议发言.
斯里兰卡代表团询问第4项建议是否对委员会的副主席人数有任何影响.
应副主席要求,秘书处说,假设土著人小组会议提出的建议像它所表述的那样得以落实,将对委员会的副主席人数没有任何影响.
该建议只提及了咨询委员会的组成.
图帕赫·阿马鲁的代表要求土著人在WIPO咨询委员会的公平参与和代表.
他的组织一直在呼吁有关自愿基金的基金捐助的透明度.
副主席请开始就第5项建议发言.
澳大利亚代表团祝贺秘书处在本届会议上组织土著专家小组,也祝贺土著专家小组成员在本届会议上作了非常有重大作用的高水准介绍.
该代表团支持秘书处在闭会期间就土著专家小组的选择问题与土著小组会议主席进行磋商.
斯里兰卡代表团赞成澳大利亚代表团的观点即,土著专家小组是特别令人感兴趣和有活力的.
它对秘书处在这方面采取的举措感到极为高兴.
挪威代表团赞成澳大利亚和斯里兰卡代表团有关当前会议上土著专家小组的高质量和有益处的意见.
它说这一经验应该重复.
它补充说它可以支持第5项建议.
俄罗斯联邦代表团认为土著专家小组对委员会非常有用,并认为第5项建议是一项好建议.
副主席说有相当一些成员国支持保持土著专家小组以及秘书处与土著人小组会议主席就土著专家小组的组成进行磋商.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指出它还需要再说明是否要求IGC就一份信息文件做出决定.
欧盟代表团代表欧盟及其成员国发言,赞成美利坚合众国要求说明有关就信息文件做出决定的可能性的问题.
副主席回答说,当前讨论的目的是从各代表团和观察员中得到有关土著人小组会议所提建议的反馈.
他要求秘书处对要遵循的程序做进一步指导.
秘书处确认正在讨论的文件是一份信息文件,而且不可能以该文件为基础做出决定.
它指出,它理解当前副主席领导的讨论是作为一种方式,去探索是否有任何成员国可能希望从该信息文件中,而且特别是从土著人小组会议提出的六项建议中提出任何正式提案.
例如,直到那时,似乎有一些成员国支持第5项建议而第5项建议因此可以引发由成员国提出的正式提案,这样该提案就可以得到讨论并就此做出决定.
如果有的话,任何决定都只能在成员国正式提案的基础上做出,因此将不是在信息文件本身的基础上直接做出的决定.
欧盟代表团代表欧盟及其成员国说它以前从未在WIPO或其它地方经历过这种议事方式.
它依然怀疑正在遵循的程序.
副主席记录了欧盟代表团的发言并开始就第6项建议发言.
挪威代表团注意到这一建议与第5项建议是相关联的.
它说,有专家小组成员直接讨论IGC工作文件是非常有用的.
土著人和岛民研究行动基金会的代表响应挪威代表团的发言并表示希望其它成员国也支持第6项建议,并就此提出正式提案.
澳大利亚代表团说它有关第6项建议的意见与它前面就第5项建议发表的意见相类似.
它表示,鉴于这种举动的程序性含义,它依然不确定它是否提出一项正式提案,或是第5和6项建议之外的提案.
它发现对土著专家小组来说,集中于IGC的实质性工作文件并且有一个深入的分析和有目标的讨论是极为有用的.
有关该代表团是否在建议之外正式地提出一项提案,它说它鼓励类似的土著专家小组将来集中于IGC.
图帕赫·阿马鲁的代表指出他一直支持土著人的参与及其对他们的自然资源和传统知识自由表达他们的关切和问题的可能性.
秘书处在组织土著专家小组时使用的标准不足够透明.
在前十年,土著专家小组从未对IGC的工作做过贡献.
GRTKF国际的代表提醒说他曾经是土著人小组会议的离任主席而且秘书处曾经就土著专家小组问题咨询过他.
他也咨询过土著人小组会议,为的是提出建议、意见或指导.
他不害怕这将不能继续,而且土著人小组会议的所有成员都将以一种或另一种形式被包括在土著专家小组的组成中.
副主席结束了文件WIPO/GRTKF/IC/22/INF/10的讨论.
他开始请就有关观察员的参与发言,提出任何提或建议.
"常设论坛"成员PaulKanyinkeSena先生提醒IGC说,"常设论坛"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ECOSOC)的一个顾问机构,其使命是讨论与土著人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文化、环境、教育、健康和人权相关的土著问题.
他补充说"常设论坛"由十六位独立的专家组成,其中八位是由土著人民在它们的地区任命的,其它的由政府任命.
他报告说,在2012年5月7至18日召开的第十一届会议上,"常设论坛"与WIPO进行了深入的对话.
"常设论坛"曾经对IGC的工作发表了意见,并表示赞赏WIPO在支持土著人民方面的活动.
此外他希望在现在的报告中,反映"常设论坛"已经同意的对WIPO的建议,像已包括在其第十一届会议报告中(见ECOSOC正式纪录012附录23号,E/2012/43-E/C.
19/2012/13)的那样.
他要求把该建议作为信息文件,考虑在IGC第23届会议上和即将来临的WIPO大会上印发.
他提出了一些建议如下.
"常设论坛"建议,WIPO寻求特别是有关土著人民的国际人权法律方面的专家的参与,这样他们能对实质性磋商程序提供建议,特别是就有关草案案文中的语言,以及IGC的草案案文与国际人权准则和原则一致等方面提出建议,在草案案文中土著人是"受益人",而其它的语言提及土著人为"社区".
"常设论坛"还要求WIPO承认并尊重联合国土著人权利宣言作为重大的国际人权文书的适用性和相关性,这必须让IGC进程和WIPO的全面工作知悉.
其它建议包括由"常设论坛"的一位成员进行一项调查研究以检查在非洲地区保护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学艺术的挑战.
他还报告说,"常设论坛"欢迎IGC决定与"论坛"合作为土著人民组织有关IGC进程的专家预备会议,这些土著人代表七个政治地理区域,都是"常设论坛"承认的.
"常设论坛"还要求WIPO承诺一项技术评议,由土著专家进行,以有关TK、GR和TCE的案文草案为重点,从而通过"论坛"向IGC提供意见.
建议补充说,评议应该在土著人权的框架内进行.
他进一步报告说,依照联合国土著人们权利宣言第18条,"常设论坛"要求成员国探索并建立各种手段,保证土著人民平等、充分和直接参与IGC所有的磋商.
"常设论坛"呼吁IGC任命土著人民的代表为任何"主席之友"小组的成员和委员会可能成立的任何工作小组与起草小组的共同主席.
他还呼吁委员会任命土著人为整个委员会的共同主席.
他指出,"常设论坛"的两个成员曾经有机会参加了本届会议的土著专家小组.
他注意到,专家小组曾被视为是高度成功的,并建议说:第一,将来的专家小组遵循同样的形式,即专家小组成员是IP和国际人权法的,特别是有关土著人民的法律专家,而且他们在IGC专门处理案文草案;第二,IGC准许由一名土著专家进行技术评议,重点在于有关GR、TK和TCE的案文草案,并要求秘书处寻求"论坛"在选择专家和制订研究的职责范围方面的帮助;第三,"常设论坛"的呼吁,IGC任命一位土著人为IGC共同主席.
主席宣读了关于本议程项目的建议决议供IGC审议.
第7项议程决议:委员会注意到文件WIPO/GRTKF/IC/22/INF/10并就该文件交换了意见.
议程第8项: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IGC)对落实发展议程相关建议做出的贡献巴西代表团代表发展议程集团(DAG)发言说,期待发展议程不仅仅是指导IGC,而且是整个WIPO的活动.
特别是有关IGC,该集团回顾了第18项建议,该建议敦促委员会加速有关保护遗传资源(GR)、传统知识(TK)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TCE)的进程.
它还回顾了有关作为对进行磋商的总体指南的准则制定活动的第15项建议的重要性.
它指出,自2007年以来,IGC投入了朝着达到其目标的有意义的工作.
委员会制定了工作案文,包括了它磋商的三个领域方面,而且大会在2009年和2011年赋予了雄心勃勃的任务.
作为2011年大会所赋予的任务的结果,IGC在2012年召开了三次会议,系统地集中于有关GR、TK和TCE的分别磋商.
会议为成员国提供了进一步分享其观点的机会并使工作案文取得进展.
然而,该集团对磋商的速度表示关切,并指出,尽管在三个方面的工作取得了进展,但现在是以一种结束磋商和完成大会授权的观点力行加强努力的时候了.
该集团解释说,通过一个或几个约束性条约,提供有效保护以防止盗用GR、TK和TCE是重要的.
它认为,只有通过建立国际规则和义务才能充分地应对保护和持续性使用GR、TK和TCE的问题,这些规则和义务保证了《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和《关于获取遗传资源以及公平和公正分享从其利用中产生的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名古屋议定书)》的原则和目标的落实.
它指出,如果达成一个有效的成果,缺少WIPO成员国对磋商的承诺是不可接受的.
它指出,IGC已经就三个问题工作了十多年,并强调它不能在为完成"发展议程"授权的协议达成之前再等待另一个十年了.
为了实现真正的包容的知识产权制度,该集团强调确定所有成员国可以受益的解决方案的重要性.
它进一步指出,委员会的问题和磋商是与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特别相关的,从而它敦促成员国为了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遵照发展议程的原则和目标,力争加速结束磋商.
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发言,提供了IGC对落实发展议程各项建议的贡献的评估.
它指出,遵照发展议程,IGC需要加速有关保护GR、TK和TCE的进程.
它回顾说,2011年WIPO大会对IGC在2012-2013两年的授权是"加速其基于案文的磋商工作,目标是就保证有效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一份或几份国际法律文书的案文达成协议.
"它解释说,为帮助IGC的工作,已经同意于2012年上半年召开有关GR、TK和TCE的三个专题会议.
该集团表示它赞赏委员会今年在工作中取得的进展,并注意到,委员会特别是在制定有关GR的法律案文草案方面的努力.
它指出它希望召开专题会议以加速磋商,着眼于完成法律约束文书的制订.
它进一步欢迎2012年WIPO大会将有机会评估委员会向它转交的有关GR、TK和TCE的国际法律约束文书的案文方面的进展,着眼于就向前进展,特别是有关召开一次外交大会达成一致.
它表示期待在盘点关于三份文书的案文时,大会将做出一项里程碑式决定,以确保委员会完成其面向有效保护GR、TK和TCE的工作.
它注意到过去十年已经进行了大量的技术工作和讨论,并表示其观点是,余下的是所有成员国要结束IGC工作的政治意愿.
它敦促所有成员国对结束IGC的工作做出承诺.
最后,该代表团指出它期待委员会坚持落实相关的发展议程建议,并坚持大会赋予它的使命,它指出,大会是WIPO的最高决策机构.
欧盟代表团代表欧盟及其成员国回顾说,发展议程的一些建议,特别是第18项建议与IGC相关,该项建议强调IGC关于GR、TK和TCE的工作不应妨碍取得任何成果.
该代表团认为任何达成协议的文书都应该是灵活的,足够清楚的和不约束的.
它同样重申它倾向于分别的案文.
它对IGC在上半年磋商中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持续进展表示满意.
然而,它认为需要就案文做进一步的实质性工作,从而完成委员会任务.
它注意到,在IGC内的准则制定活动曾经是成员驱动的,并涉及了一个参与过程,这一过程考虑了所有IGC成员的利益和优先选择以及其它利益攸关者的观点,包括经认可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NGO)的观点,这符合第15项建议.
根据该代表团的意见,准则制定过程,像第16和20项建议要求的那样,考虑到了公有领域的界限、作用和轮廓,以及第17项建议要求的那样,在国际知识产权协议中考虑灵活性.
它进一步说,WIPO经认可的土著和当地社区自愿基金方便了观察员参加IGC会议,以及土著咨询论坛和IGC土著专家小组的活动,应该在第42项建议的内容中述及,该项建议提及了依照其有关接受和认可非政府组织的标准,使民间社会广泛参与WIPO的整个活动,并保持这一问题得到审查.
关于第42项建议,该代表团还提及了在全会上有关观察员参与的讨论,它说这些讨论导致了IGC第20届会议上的几项决定.
该代表团说它期待2013年是IGC另一个富有成果的一年.
意大利代表团代表B集团发言,提及第15、16、17、18和20项建议,指出IGC今年在其有关GR、TK和TCE的工作中已经取得了重要进展.
然而,为完成委员会的任务,还有进一步工作要做.
该集团认为这种工作最基本的是保持成员驱动、包容、参与,和考虑所有成员国的利益和优先选择,以及其它利益攸关者的观点,包括经认可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
它说,委员会继续考虑保持一个健全、丰富和可获取的公有领域,以及在国际知识产权协议中的义务和灵活性也是重要的,因为它们可能是相关的.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代表团代表亚洲集团发言,认为发展目标是IGC的核心,而WIPO发展议程的45项建议是与其正在进行的工作直接相关的.
它很高兴看到委员会落实了发展议程的各项建议,特别是在建议集B规定的准则制定方面.
它认为WIPO在这一领域的准则制定活动可以支持国家的发展目标,并且可以与他们的发展有直接联系.
它注意到,目前没有保护TK、TCE和GR受益人精神和经济权利的约束性规则或公约.
在缺少有效保护TK、TCE和GR的国际性约束规则的情况下,生物盗窃和盗用GRTKF牟取商业惠益在全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变成了普遍现象.
这种不幸的和猖獗的情况继续剥夺发展中国家使用其潜在资源从而造成破坏他们在国际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和竞争力方面的更大影响力.
它建议补救这一不公平情况的唯一途径是建立新的国际准则和约束规则,以帮助发展中国家保护他们的潜在资源,使它们在国际层面利用这些资源并将其商业化,为它们的人民造福.
IGC的新任务提供了实现发展中国家长久以来持续追求的有关GRTKF的约束文书的新动力.
成员国的建设性投入已经导致形成了三份反映所有的观点和备选方案的统一的案文草案.
它说,重要的是委员会要保持这一势头并尝试解决遗留的分歧,着眼于在不久的将来召开外交大会.
它强调说,通过在这一领域的新条约将向发展中国家发出一个清楚的信息,即他们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需要和要求已经得到考虑.
这种趋势可以使知识产权权利向更平衡的方向继续前进,并将增加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利益,为这些国家提供发展的有利环境,并在通过利用知识产权提高他们的经济方面发挥突出作用.
因此,将会增加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经济和全球文化伙伴关系中的贡献.
它还说,尽管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拥有丰富的TCE、TK和GR,但它们在制定协调一致的国家体系,以在国家和国际层面保护他们的资源方面需要技术援助.
它请WIPO秘书处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以使它们能够在IGC进行磋商的同时制订它们国家的法律保护体系,以及制订把TK和TCE商业化的战略,使他们的受益人获益.
它还请发展与知识产权委员会(CDIP)依靠南南合作项目来帮助不同国家根据他们的需要和要求制定它们的国家战略.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在表示它支持意大利代表团代表B集团的发言后说,依照WIPO大会当前授权的任务,即忠实于WIPO发展议程和第18项建议,并且不预先判断任何成果,它支持通过一份不具约束力的国际文书.
特别是,它认为委员会必须尊重那些呼吁WIPO同时考虑成本和效益来维护一个丰富的和可获取的公有领域并在国际文书中考虑灵活性的建议.
它认为给成员国保留有关这一复杂主题的政治空间是必要的.
它进一步强调说WIPO发展议程的根本基础之一,万全之策的观念,不是想要得到的方式;政策空间必须保留.
就像现有知识产权准则,通过尊重健全的公有领域和灵活性来保留这种政策空间一样,它认为委员会有关TCE、TK和GR的工作也必须避免朝着一刀切的万全体系行进.
印度代表团赞成巴西代表团代表发展议程集团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代表团代表亚洲集团的发言并表示它支持2007年WIPO大会通过的把落实发展议程建议纳入WIPO所有领域的主流的决定.
它强调说,发展议程建议本身必须真正指导IGC的活动.
它进一步回顾了第18项建议,该项建议要求IGC加速保护GR、TK和TCE的进程,不妨碍取得任何成果,包括可能制订一份或几份国际文书.
由于2011年大会赋予的任务,它期待着就有关IGC正在进行的所有三项准则制订的举措尽早形成一份约束性国际法律文书的积极结果.
它最后重申其代表团继续承诺投入到委员会的未来讨论中并期待实质性的进展.
[秘书处说明:下面的发言是以书面形式提交的,没有做口头发言.
]阿根廷代表团指出,IGC以及所有WIPO机构的工作需要考虑发展议程建议,特别是要通过2010年大会上批准的整个机制工作.
它注意到,IGC正在解决的问题与WIPO发展议程的总原则密切相关,特别与第18项建议密切相关.
该项建议敦促加速有关GR、TK和TCE的保护进程,而不妨碍取得任何具体成果,包括可能制订一份或几份国际文书.
该代表团表示它对委员会进行的工作和实质性努力方面取得的进展感兴趣,这些努力旨在就一个面向多方面的问题达成进一步协议.
它注意到,在WIPO内的磋商是一个积极的发展,鉴于有需要对参考框架进行辩论,在该框架内IP权利能被视为与TCE相关联,这一框架将使这种表现形式的使用者和提供者在涉及获取和分配从它们的使用中产生的惠益方面得到更大的法律保证.
阿尔及利亚代表团表示了它对南非和巴西代表团分别代表非洲集团和发展议程集团的发言的支持.
它说该代表团积极地注意到委员会正在实施2010年大会有关实行WIPO发展议程监督和报告机制的决议.
它期待看到所有WIPO的相关机构就他们对落实发展议程建议的贡献做出实质性报告.
它认为这是这是保证"发展层面"充分融入WIPO工作的最好工具.
更特别的是,它高兴地看到IGC目前正在进行基于案文的磋商,目标是最终产生一份(几份)保护TK、TCE和GR的国际法律文书,它还补充说,委员会的三个专题会议在加速IGC工作方面是非常有用的,这是作为2011大会授权的任务.
因此,它认为当前的磋商进程在某种程度上是依照发展议程第18项建议的,该建议敦促IGC"在不妨碍取得任何成果,包括可能制订一份或几份国际文书的前提下,加速有关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的进程.
"然而,它认为依然需要来自所有代表团的强烈承诺,以实现发展议程建议的,特别是第18、15和21项建议的精神.
最后,它向委员会保证该代表团将实现其承诺.
第8项议程决议:委员会就此项目进行了讨论.
委员会决定,就该项目所作的所有发言将收入委员会的报告中,并根据2010年WIPO大会就发展议程协调机制所作的决定,转交2012年10月1日至9日举行的WIPO大会.
议程第9项:就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IGC)的未来事项发表意见意大利代表团代表B集团指出,通过要求这一项议程,它的真正意图是在IGC现有权限内,借助受益于专家出席,并且不束缚有关保护TCE的磋商,来促进有关IGC未来工作的一个公平和建设性的讨论.
它还回顾说,为了使各集团和各代表团有所准备,像WIPO总议事规则中设想的那样,它还在本届会议一个月前向WIPO秘书处转达了该集团的要求.
它说,然而它承认决定IGC的未来工作是大会独有的权力,它认为就这一问题向大会提出建议是合适的,并且在委员会的能力之内,而且委员会过去确实这样做了.
令人失望的是对讨论委员会工作如何可以向前进展的不近情愿拖延了对议程的批准并延误了有关TCE的实质性工作.
关于向前进展,该集团承认在今年较早召开的IGC两届会议和当前会议上实现了重大进展.
进一步工作是需要精简正在讨论的案文,并解决在目标和政策方面的实质性分歧.
它的代表团继续投入有关IGC的未来工作.
欧盟代表团代表欧盟及其成员国发言,着眼于2012年10月大会第41届会议,它认为2012年IGC最近三届会议取得了进展,它认为需要就案文做进一步工作,特别是就目标和原则做更多工作.
就此而言,它回顾说,委员会尚未就要通过的文书的性质形成决定.
一旦IGC实现了一致的、清楚的和统一的案文,只有那时它才会决定预期文书的性质.
该代表团还回顾了它的观点即,有关所有三个主题的文书将是非约束性的,并且应当提出建议但不是规定法律义务.
而且它的代表团再次重申,它强烈支持在IGC考虑平等对待三个专题,即:GR、TK和TCE,这三个专题是有区别的,因此应当以分别的文书解决.
最后,它对本届会议上所有代表团没有准备好或愿意投入本届会议有关IGC未来工作的讨论表示失望.
他希望去年的好做法能够复现,去年IGC19届会议向大会准备了有关任务的决定.
然而,它对考虑推进未来工作的建议保持开放态度.
匈牙利代表团代表中欧和波罗的海国家(CEBS)发言,同样表示它的失望,即,尽管本周有许多专家出席,一些集团没有愿望就IGC未来工作问题进行深思熟虑.
它认为这是本可以得到有用的帮助来盘点和决定2012年大会上要做出决议的一个错失的机会.
它说,CEBS积极地投入了IGC过去两届会议和当前会议的工作.
尽管它承认在2012年举行的会议期间做了有用的工作和取得了进展,但立场的重大不同还依然反映在案文中.
因此,需要做更多工作来弥合这些重大分歧.
特别是,它认为需要就目标和原则做更多工作,牢记在本届会议上IGC没能解决这一问题.
澳大利亚代表团表示它赞赏主席的强有力领导,在委员会工作中,特别是专家会议促进进展期间的智慧、平衡和两派探讨的方式,而且它感到这对最近的会议的进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它曾经反复指出,委员会的工作在它的国家关系到基本政策问题,特别是它如何保护和支持其唯一的和充满活力的土著人民,以及作为一个极具生物多样性国家,如何保护其遗传资源并从中赢得经济价值的问题.
对该代表团来说,这些政策利益触及到了精神和经济两方面的问题,而且这些利益在高层面上,是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第31条很清楚地表达的.
因此,他希望从委员会工作中得到符合它政策利益的真正可见的成果,但应是灵活的,足以解决所有成员国的利益,同时注意到产生这些问题的不同国家环境的复杂性.
他说在国家层面的灵活性是关键的驱动器,同时要注意到不是万全之策.
与此同时,如果委员会是在解决基本政策问题,保护和尊重独一无二的文化和维持这些资源和知识的可获取性,以支持创新和社会福利以及这些为了独一无二的文化的可持续经济发展,那么就需要平衡的文书.
这里,一个关键的政策利益是保证IP制度内的确定性,并且也保证合适的和事先知情同意地获取知识和资源.
直至最近,它还不认为与会者已经进行了磋商,它们只不过是重申了它们的特别政策立场和精炼案文.
这依然是非常富有成果的,并且能使三个方面的政策问题全部摆在桌面上,从而,委员会知道是什么把它分裂开了.
它进一步说,如果委员会要做出真正进展,它需要开始赢得不同立场的共同理解,并开始就此,特别是就那些关键政策分歧和方法进行磋商.
在最近的会议上,委员会开始做这件事,体现在专家组内取得了富有成果的进展.
此外,委员会看到了不同观点的国家开始双边地并通过最近的机会相互接触,例如观点相同国家与其集团外的一些国家磋商.
如果委员会要取得进展,需要将它的努力不是集中于少数案文的问题上,或是为了这一事项的无关紧要的程序问题上,这更多是不信任而非实质性磋商.
从它的角度来看,它感到需要充足的时间和空间来完成这些磋商.
这将保证磋商有最好的成功机会,这些成功只有在所有成员国有真正政治承诺时才能实现.
否则,任何成果似乎都是难以捉摸的.
出于这种考虑,它要求各国继续彼此合作去讨论它们的分歧.
最后,这类活动终将给这些磋商带来结果.
它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工作,使委员会继续就有关GR、TK和TCE的案文取得进展.
它对未来工作的选择保持灵活,但是它的初衷,毫无偏见的是专题会议似乎能提供较好的成果.
另外,主席支持的专家小组和协调人也提供了非常有效的机制,使委员会工作取得了进展,特别是支持了对关键政策和机制问题的磋商和机会的共同理解.
它还注意到,尽管大会明显地将要提出在2012年向前进展的建议,委员会在过去两年还是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势头.
不幸的是后六个月内不再有IGC会议,这可能把迄今取得的势头推向危险.
为解决这一问题,它要求成员国抓住这一时间反映他们的立场,彼此合作,从而当委员会再次开会时,将会是准备好的善意磋商.
他还希望对问题有关切的国家,从现在到下一届IGC会议期间可以认真地审视这些问题,这些问题中在委员会内有相当的协商一致,例如"人民"和"一代代"等术语.
它的代表团在此期间将继续真诚地与所有成员国一道就IGC正在审议的重要实质性问题进行磋商,目标是产生一份或几份保护GR、TK和TCE的有效国际法律文书.
阿曼代表团注意到,同时寻求说明,过去两年曾经表达过两种意见.
第一个是关系到产生一个案文,它是约束性的,包含GR、TK和TCE三个专题;而第二个是要有三个不同的公约或条约,每个专题一个.
因此,它寻求知道期待的成果是什么,即,是否将要有一个单一的条约或三个不同的条约,这是否要讨论以及谁将就此结果做出决定.
主席回答时说,这一决定依赖于成员国,即清点和决定向前推进的方式要由大会讨论.
最终,这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委员会正在商议一份或几份文书的可能性,而且预期它将来就是否一份还是几份文书做出决定.
然而,不要求委员会此刻做出决定,而且主席此时没有据以对这一问题要求指示的基础.
但是,作为成员国,阿曼代表团提出这一问题的资格权利已经在实施.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支持意大利代表团代表B集团的发言,表示它支持包括有关IGC未来工作的议程项目,目的是方便委员会工作的进展.
大会对IGC本两年期的授权明确地预期了IGC22届会议以后的未来工作.
在授权任务表中提出的明确说明的两年工作计划指出,2013年IGC23届会议将"清点要求做的未来工作.
"因此,它希望着眼于向大会提出建议来讨论未来工作,同时承认只有大会才有权力确定IGC的任务.
本周受益于IGC专家出席,可以帮助为本会讨论和大会审议这一问题提供信息.
它注意到,在当前会议取得了好的进展的同时,对TCE、TK和GR所有三个方面的基本政策目标和方式依然有重大分歧是很清楚的.
它说,委员会的主要挑战是面对如此重大分歧如何可以推进讨论.
该代表团期待与WIPO所有成员国建设性地进行工作以应对这一挑战.
[秘书处说明:本发言只以书面形式提供,没有在全会上口头发表].
阿根廷代表团认为,依照2011年大会批准的IGC2012-2013两年期重续的任务(WO/GA/40/7),它确定"2012年大会将清点和审议案文和取得的进展,决定召开外交大会,并且在考虑预算程序的情况下,将考虑增加会议的需要.
"它感到,作为2011年大会批准的IGC2012-2013两年期的任务(WO/GA/40/7)不应该在IGC22的框架内予以重新解释.
主席宣读了有关本项议程建议的决议供IGC审议.
第9项议程决议:会议就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IGC)的未来事项发表了意见.
议程第10项:任何其他事项GRTKF国际的代表代表土著人小组会议发言,发表了一份声明,他指出,该声明已得到土著人小组会议的一些其它成员签署和赞成.
声明反映了失望,即尽管土著人小组会议反复诉求有关"常设论坛"的建议,IGC还是没有采取实质的和具体的步骤保证土著人民充分、平等和直接地参与对它们有影响的WIPO进程.
他要求把"常设论坛"对WIPO的建议以讨论文件形式带到IGC会议,并在下一届IGC会议采取行动.
他明确说,土著个人只能代表他们自己、他们的组织、社区和/或民族在IGC进程中发言,因为他们没有代表土著人小组会议的土著人民进行集体磋商的授权.
他指出,土著人小组会议的成立不是为了IGC的磋商,并且不能恰当地解决土著人民充分与平等地参与IGC进程的失败状态,带来了进程成果的合法性问题.
他声明,土著人民要保留它们在其文化遗产的每一方面的权利,包括他们的土著知识、土著文化表现形式以及遗传与生物材料.
最后,他要求秘书处以公平和透明的方式直接向IGC认可参加的所有土著人民转达所有这些交流信息,像对成员国所做的那样.
土著人和岛民研究行动基金会(FAIRA)的代表代表FAIRA、华盛顿州政府事务部Tulalip部族事宜科和俄罗斯北方土著人协会(RAIPON)发言,欢迎文件WIPO/GRTKF/IC/22/INF/10和就文件内包含的建议交换观点.
他还欢迎"常设论坛"提出的建议,如同在其第十一届会议报告中列出的(见ECOSOC正式纪录2012年,附录第23号,E/2012/43-E/C.
19/2012/13).
他认为,重要的是在IGC未来几届会议上继续讨论加强土著观察员参与及其对IGC工作贡献的问题,并说这一未来工作应该考虑成员国和观察员在讨论文件WIPO/GRTKF/IC/22/INF/10期间表达的观点以及"常设论坛"的建议和议程第7项中土著人小组会议有关土著人民参与的声明.
就此而言,他寻求成员国闭会期间能够支持把土著人小组会议声明中提出的事项包括在IGC未来的议程项目内.
澳大利亚代表团欢迎土著人和岛民研究行动基金会(FAIRA)的代表代表FAIRA、华盛顿州政府事务部Tulalip部族事宜科和俄罗斯北方土著人协会(RAIPON)的发言,并表示它支持成员国闭会期间讨论提出的问题.
议程第11项:会议闭幕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代表团代表亚洲集团说,通过专家组会议推进工作,显示出通过对话和理解现有的挑战可以取得进展.
它表示它支持本届会议采用的方法学,它说这一方法学是有利于进展的,并且认为未来会议上应当重现这一方法.
印度尼西亚代表团代表LMC发言,很高兴它对案文的意见得到考虑,而且这方便了基于案文的磋商向前推进.
它指出,它已经准备与所有成员国一道建设性地投入委员会的未来工作.
它说,其中的一个例子是它最近于2012年6月29日在巴厘组织的,澳大利亚、中国、挪威和瑞士参加的咨询会.
该代表团认为本届会议已经构筑了信心并增进了对彼此关切的更好理解,只有这样,才可以为弥合现有的分歧开启更大的空间.
它认为委员会朝着就保护GR、TK和TCE的约束性国际文书达成一致意见取得了良好的进展.
巴西代表团代表发展议程集团发言,希望看到依照大会赋予的任务加速结束磋商.
上述代表团,包括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和美利坚合众国代表B集团发言,感谢主席和两位副主席的领导和有效地引导会议,保证了本届会议富有成果的和成功的结果.
也感谢协调人,新西兰的KimConnolly-Stone女士的工作,各代表团认为她的工作在本届会议记录在案的进展中起了重要作用.
也感谢秘书处、口译人员、笔译人员和其他成员对本届会议的建设性投入.
主席结束了本届会议,并感谢各代表团的合作以及对他寄予的信任.
他说然而,没有每一个代表团从中发挥作用的自下而上方式,本届会议这些记录在案的成绩是一个也不可能的.
他特别认可协调人,新西兰的KimConnolly-Stone女士的工作,他称这一工作反映出一个惊人的平衡和有效的融合以及合理的时间安排.
他进一步表示赞赏秘书处的奉献.
他尤其感谢土著人小组会议的主席和成员,以及其它非政府组织的出席,感谢他们在与他要讨论的重要问题的磋商中的开放性.
他感谢各代表团的努力工作并提醒全体说,尽管本届会议取得成绩,前面还留有长的、艰巨的战斗,目的是打造任务授权所期待的那种成果.
他感谢副主席,瑞士的AlexandraGrazioli女士和印度尼西亚的BebebA.
K.
N.
Djundjunan先生在他缺席期间有效地主持会议.
他还感谢AlexandraGrazioli女士在主持自愿基金咨询委员会事务中的效率.
感谢地区协调员在本届会议的方法学和时间分配方面的宝贵帮助.
最后,主席敦促成员国继续许诺它们的地区协调员,以保证这种机制继续帮助委员会推进其工作.
第11项议程决议:委员会于2012年7月13日通过了关于议程第2、3、4、5、6、7、8和9项的决定.
委员会同意,2012年9月30日之前,将编写并分发一份载有这些决定的议定案文和本届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发言的书面报告草案.
届时将请委员会与会者对该报告草案中所载的发言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然后向委员会与会者分发该报告草案的最终稿,在委员会第二十三届会议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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