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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三年七月重要提示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6月8日证监许可[2013]771号文核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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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进行了公开披露.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华安黄金易(ETF)")的联接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华安黄金易(ETF)净值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华安黄金易(ETF)主要跟踪中国国内市场的黄金现货价格(简称"国内黄金现货价格"),其投资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我国市场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黄金价格和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华安黄金易(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华安黄金易(ETF)来紧密跟踪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表现,与华安黄金易(ETF)在投资方法、交易方式、业绩表现等方面存在着联系和区别.
在投资方法上,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来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的目标ETF主要采用投资黄金现货合约来实现投资目标.
在交易方式上,本基金不上市交易,投资者只能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现金的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的目标ETF属于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基金份额,也可以根据申购赎回清单按照申购、赎回对价来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在业绩表现上,虽然本基金与目标ETF的投资目标一致,但由于投资范围、投资方法、交易方式、基金规模、费用税收等的不同,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ETF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华安黄金易(ETF)为黄金ETF,因此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与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不同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目录一、前言1二、释义2三、基金管理人.
7四、基金托管人.
18五、相关服务机构.
22六、基金的募集.
32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7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9九、基金的投资.
49十、基金的财产.
54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55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1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3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8十六、风险揭示.
72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5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7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8二十、对基金投资者的服务.
79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85二十二、备查文件.
86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7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05招募说明书1一、前言《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2二、释义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
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
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
招募说明书:指《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9.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招募说明书3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19.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21.
目标ETF或华安黄金易(ETF):指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2.
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资产投资于目标ETF,与目标ETF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4.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25.
直销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6.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7.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28.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29.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30.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招募说明书4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31.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32.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3.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34.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5.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6.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7.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38.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39.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40.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41.
《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42.
货币市场工具: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43.
黄金品种:指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以及其他依法批准的黄金品种44.
黄金现货合约:指依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及其不时修订)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及其他依法批准的合约45.
黄金账户:指用于交易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合约的账户及其所对应招募说明书5的交易编码46.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7.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8.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49.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50.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5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52.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53.
元:指人民币元54.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55.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56.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57.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58.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59.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60.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招募说明书6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类;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61.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62.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招募说明书7三、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概况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3、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4、法定代表人:勍李5、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7、联系电话:(021)389699998、联系人:冯颖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10、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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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1、注册资本:1.
5亿元人民币2、股权结构持股单位持股占总股本比例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20%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20%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三)主要人员情况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1)董事会朱仲群先生,研究生学历.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办公厅副处长、处长,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处长,中国光大银行大连分行行长助理、监察室副主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兼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兼总经理,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招募说明书8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勍李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
历任中国兴南(集团)公司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北京汇正财经顾问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办事处主任,中国投资信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冯祖新先生,研究生学历.
历任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副主任、主任,上海市工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法定代表人、党委副书记.
马名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
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
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计划财务部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监事.
鑑董华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科员、副处长、处长,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现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财务总监.
王松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
历任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职员,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副主任、发行二部副总经理、债券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一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监、总裁助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萧灼基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
历任全国政协委员,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云南省、吉林省、成都市、武汉市等省市专家顾问,北京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界》杂志社社长、主编.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法律顾问.
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律师协会顾问.
招募说明书9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
历任上海财经大学科研处处长,上海财经大学南德管理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常务副校长,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院长、党委书记,APEC金融与发展项目执行秘书处秘书长,兼任香港中文大学荣誉教授、中国工业经济研究与开发促进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工业经济专业研究会主任委员等职务.
(2)监事会谢伟民先生,研究生学历,副教授.
历任上海市城建沪南工务所干部,空军政治学院训练部中共党史研究室正营级教员、讲师,上海市计委直属机关党委干事,中共上海市综合经济工作委员会组织处干部、宣传员(副处级)、副处长,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组织处(宣传处)副处长兼机关党委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正处级),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涵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
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一部项目经理、资产信托总部实业投资部副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副科长,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科长.
柳振铎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良工阀门厂团委书记、车间主任、副厂长,上海机电工业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规划处处长,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副总裁兼上海机电股份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章卫进先生,大专学历,会计师.
历任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财务处科员、外经处会计主管,英国SONOFEC公司(长驻伦敦)业务经理,上海有色金属总公司房产公司财务部经理、办公室主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业务主管、副经理,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李梅清女士,大专学历,会计师.
历任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上海新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及上市公司部副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金融事业部财务总监.
汪宝山先生,大学学历,经济师.
历任建行上海市分行团委书记、直属党委书记,建行宝山宝钢支行副行长,建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国泰证券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行政管理部总经理,公司专职党委副招募说明书10书记兼上海营业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专职董事、党委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书记,公司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赵敏先生,研究生学历.
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工作,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上海营销总部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
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朱仲群先生,研究生学历.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办公厅副处长、处长,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处长,中国光大银行大连分行行长助理、监察室副主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兼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兼总经理,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勍李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
历任中国兴南(集团)公司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北京汇正财经顾问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办事处主任,中国投资信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尚志民先生,研究生学历,16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
曾在上海证券报研究所、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进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曾先后担任公司研究发展部高级研究员,1999年6月至2001年9月担任安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0年7月至2001年9月同时担任安瑞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1年9月至2003年9月担任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3年9月至今担任安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6年9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
秦军先生,研究生学历,13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建设监理部总经理助理,中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招募说明书11章国富先生,研究生学历,25年经济、金融从业经验.
曾任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主持工作)、上海信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薛珍女士,研究生学历,12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信息调研处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作处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许之彦先生,理学博士,CQF(国际数量金融工程师),10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
曾在广发证券和中山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后流动站从事金融工程工作,2005年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发展部数量策略分析师、风险管理与金融工程部总经理,现任指数投资部总监.
2008年4月至2012年12月担任华安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9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上证180ETF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0年11月至2012年12月担任华安上证龙头企业ETF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1年9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深证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
徐宜宜先生,CFA,FRM,波士顿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计算机学士,8年基金业从业经历.
曾在美国道富全球投资工作,担任量化分析师/对冲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等职位.
2011年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5月起到2012年12月止担任上证龙头ETF及上证龙头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2年3月起担任标普全球石油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李勍先生,总裁尚志民先生,副总裁、首席投资官赵敏先生,总裁助理顾建国先生,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招募说明书12翁启森先生,全球投资部总经理陈俏宇女士,投资研究部副总监汪光成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杨明先生,投资研究部总监、首席宏观策略师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截至2013年6月30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303人,主要来自国内外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其中87.
4%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
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招募说明书13券法》行为的发生;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1)越权或违规经营;(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招募说明书14(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1、内部控制的原则(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分:(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
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总经理负责.
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招募说明书15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
各位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逐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招募说明书16(2)风险评估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
在风险评估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实施.
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组织结构控制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②操作控制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招募说明书17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
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
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公司采取以下措施: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按既定的报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
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18四、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情况1、基本情况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洪章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联系人:田青联系电话:(010)6759500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
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
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
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39,728.
2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3.
77%.
2012年,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936.
0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4.
26%.
年化资产回报率为1.
47%,年化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为21.
98%.
利息净收入3532.
0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5.
97%.
净利差为2.
58%,净利息收招募说明书19益率为2.
75%,均较上年同期提高0.
01个百分点.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962.
18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7.
51%.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
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悉尼、墨尔本设有分行,在莫斯科、台北设有代表处,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3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
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26家,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2012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30多个重要奖项.
在英国《银行家》杂志联合BrandFinance发布的"世界银行品牌500强"以及Interbrand发布的"2012年度中国最佳品牌"中,位列中国银行业首位;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强排名"中列第77位,较上年上升31位.
此外,本集团还荣获了国内外重要机构授予的包括公司治理、中小企业服务、私人银行、现金管理、托管、投行、投资者关系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核算处、清算处、监督稽核处、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处、托管业务系统规划与管理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210人.
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杨新丰,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招募说明书20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285只证券投资基金.
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在2005年及自2009年起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在2007年及2008年连续被《财资》杂志评为"国内最佳托管银行"奖,并获和讯网2011年度和2012年度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和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2012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1、内部控制目标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招募说明书21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1、监督方法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22五、相关服务机构(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1、直销机构(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层电话:(021)38969960传真:(021)58406138联系人:姚佳岑(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室电话:(010)57635999传真:(010)66214061联系人:朱江(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1203室电话:(020)38199200传真:(020)38927962联系人:张彤(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A座706室电话:(029)87651811传真:(029)87651820联系人:史小光(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层1211K-1212L电话:(028)85268583传真:(028)85268827联系人:张彤招募说明书23(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财富中心E座2103室电话:(024)22522733传真:(024)22521633联系人:杨贺(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
hua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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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传真电话:(021)33626962联系人:谢伯恩2、代销机构(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洪章客户服务电话:95533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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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肖钢电话:(86)10-66596688传真:(86)10-66016871客户服务电话:95566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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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法定代表人:蒋超良招募说明书24客户服务电话:95599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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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法定代表人:牛锡明电话:(021)58781234传真:(021)58408440(5)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法定代表人:唐双宁联系人:李伟电话:010-63636388传真:010-63636713客户服务电话:95595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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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董文标电话:86-10-68946790传真:86-10-68466796客户服务电话:95568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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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7)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法定代表人:高建平电话:0591-87824863传真:0591-87842633招募说明书25客户服务电话:95561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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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8)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吴建电话:010-85239938传真:010-85239605客户服务电话:95577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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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9)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办公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丙17号法定代表人:闫冰竹电话:010-66426500传真:010-66426519客户服务电话:95526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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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10)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半地下层1、2、4-17、21-22层法定代表人:孙建一联系电话:(0755)25859591传真号码:(0755)25878304客户服务电话:95511网址: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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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11)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法定代表人:范一飞招募说明书26电话:0086-21-68475888传真:0086-21-68476215客户服务电话:(021)962888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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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1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刘安东客户服务电话:95580传真:010-66419824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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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1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法定代表人:傅育宁电话:86755-83198888传真:86755-83195109客户服务电话:95555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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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14)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法定代表人:胡平西电话:0086-21-38576709传真:0086-21-50105085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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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1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招募说明书27法定代表人:田国立电话:86-10-65558000传真:86-10-65550809客户服务电话:95558网址: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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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1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证券大厦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证券大厦;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法定代表人:兰荣电话:(021)68419974传真:(021)68419867客户服务电话:95562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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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17)厦门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法定代表人:傅毅辉电话:(0592)5161642传真:(0592)5161140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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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1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法定代表人:储晓明电话:(021)54033888传真:(021)54035333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招募说明书28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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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1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法定代表人:龚德雄电话:(021)53519888传真:(021)53519888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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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20)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A座26―30层法定代表人:侯巍电话:(0351)8686703传真:(0351)8686619客户服务电话:95573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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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21)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法定代表人:李工电话:(0551)5161666传真:(0551)5161600客户服务电话:96518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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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24)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法定代表人:张运勇电话:(0769)22119351传真:(0769)22119423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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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25)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号楼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号楼法定代表人:朱科敏电话:(021)50586660-8636传真:(021)50586660-8611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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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2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招募说明书30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王东明电话:(010)84864818传真:(010)84865560客户服务电话:0755-23835383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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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2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高冠江电话:(010)63081000传真:(010)63080978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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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二)注册登记机构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法定代表人:勍李电话:(021)38969999传真:(021)33627962联系人:赵良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负责人:韩炯电话:(021)31358666传真:(021)31358716招募说明书31联系人:黎明经办律师:吕红、黎明(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办公楼)16层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电话:(021)22288888传真:(021)22280000联系人:徐艳经办会计师:徐艳、蒋燕华招募说明书32六、基金的募集(一)基金的募集及其依据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6月8日证监许可[2013]771号文批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1、基金的类别:ETF联接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的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本基金为华安黄金易(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华安黄金易(ETF)来实现投资目标,华安黄金易(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相似.
在投资方法上,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来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的目标ETF主要采用投资黄金现货合约来实现投资目标.
在交易方式上,本基金不上市交易,投资者只能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现金的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的目标ETF属于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基金份额,也可以根据申购赎回清单按照申购、赎回对价来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在业绩表现上,虽然本基金与目标ETF的投资目标一致,但由于投资范围、投资方法、交易方式、基金规模、费用税收等的不同,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ETF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四)募集期限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自2013年7月24日到2013年8月20日,本基金同时对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进行发售(其中对机构投资者的发售仅在工作日进行).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招募说明书33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五)募集方式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募集规模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八)募集场所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九)认购安排1、认购时间本基金的认购时间为2013年7月24日至2013年8月20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2、认购程序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者开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申请开立华安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者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以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招募说明书34(4)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3)认购最低限额:在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华安电子交易平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类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份额.
本基金A类份额和C类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份额和C类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十一)发售价格和认购费用1、本基金发售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
00元.
2、本基金认购采用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而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35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份额类别认购费率(认购金额M)M手机WAP平台(以下简称"WAP")、智能手机APP平台(以下简称"APP")、电话语音平台(以下简称"IVR").
对于不同类型的资金结算模式,不同平台所支持的交易功能有所差异,详见下表:自动扣款模式页面支付模式交易功能WEBWAPAPPIVRWEBWAPAPPIVR招募说明书82自动扣款模式页面支付模式交易功能WEBWAPAPPIVRWEBWAPAPPIVR认购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赎回转认购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申购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转换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赎回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直销转托管支持---支持---代销份额托管转入支持---支持---基础交易赎回转申购支持-支持-支持-支持-定期定额支持支持支持-转/赎支持转/赎-定期不定额支持-支持-转/赎-转/赎-定期交易组合定投支持-支持-转-转-预约认购支持支持支持预约赎回转认购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预约交易预约交易支持支持支持-转/赎转/赎转/赎-趋势定投支持-支持-转-转-智赢定投支持-支持-转-转-利增利支持-支持-转-转-自动停损支持-支持-转-转-创新交易智能再平衡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注:1.
上表中的"支持"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支持该功能的所有类型交易;2.
"转"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转换交易;3.
"赎"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赎回交易.
(七)电子查询服务本公司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提供电子查询服务.
具体查询服务内容以及相关的服务平台如下:1、账户资产/收益查询服务,支持按照"基金产品"和"交易账户"两种不招募说明书83同的汇总方式进行查询;2、定期交易计划资产/收益独立核算服务;3、跨账户查询服务,投资者可将多个基金账户进行关联并查询;4、历史委托、历史成交、电子对账单查询服务,允许投资者查询任意时间区间的历史委托、历史成交和电子对账单;5、账户管理服务,本公司提供账户信息修改、风险测评、密码修改、分红方式修改、银行卡管理(用于开通或关闭电子直销交易功能、增加或减少资金结算银行账户)服务;6、账单定制与服务定制,本公司提供对账单定制服务,以及其他电子服务的定制:交易确认短信、交易确认E-mail、电子交易委托短信、电子交易账户变更短信、周净值短信;7、电子查询服务平台,本公司提供的电子查询服务平台包括:网上平台、手机WAP平台、智能手机APP平台、电话语音平台.
对于不同渠道的投资者,不同平台所支持的功能有所差异,详见下表:电子直销投资者代销投资者查询功能WEBWAPAPPIVRWEBWAPAPPIVR资产状况查询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投资收益查询支持-支持-支持-支持-资产/收益变动曲线支持-支持-支持-支持-跨账户查询支持---支持---定期交易计划资产/收益独立核算支持-支持当日委托查询支持支持支持支持----历史委托查询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历史成交查询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电子对账单查询支持---支持---账单定制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服务定制支持---支持---招募说明书84电子直销投资者代销投资者查询功能WEBWAPAPPIVRWEBWAPAPPIVR分红方式修改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银行卡管理支持---支持---密码修改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风险测评支持---支持---账户资料修改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人工服务时间:交易日9:00-21:00客户服务传真:(021)33626962公司网址:www.
huaan.
com.
cn电子信箱:service@huaan.
com.
cn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同济联合广场B座14楼邮政编码:200092招募说明书85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招募说明书86二十二、备查文件(一)备查文件1、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2、基金合同3、法律意见书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6、托管协议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招募说明书87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邮政编码:200120法定代表人:李勍成立时间:1998年6月4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
5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邮政编码:100033法定代表人:王洪章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招募说明书88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5.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7.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8.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9.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申请和办理黄金租借、融资、融券、转融通等相关业务;10.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11.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89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12.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3.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14.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招募说明书90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和证券所产生的权利;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招募说明书91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招募说明书92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招募说明书93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终止基金合同;(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3)变更基金类别;(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招募说明书94(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8)变更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业绩比较基准计算依据或计算方法;(9)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10)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11)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12)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招募说明书95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3)会议形式;(4)议事程序;(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招募说明书96(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7)表决方式;(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1.
会议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招募说明书97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1)现场开会方式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招募说明书98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
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招募说明书99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招募说明书100(八)计票1.
现场开会(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招募说明书101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关于本基金所持目标ETF份额行使表决权的方式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行使与目标ETF相关的持有人权利,如ETF持有人大会召集权、参加ETF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参会份额数和票数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ETF的基金份额、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折算.
本基金持有人,如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其单独或合计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所对应的目标ETF份额不少于目标ETF总份额的10%的,可对目标ETF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权.
如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亲自出席/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并有权按照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目标ETF份额参与投票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一)基金合同的变更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1项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如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属于本基金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约定的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102(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1.
基金财产清算组(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招募说明书103(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交纳所欠税款;(3)清偿基金债务;(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招募说明书104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招募说明书105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邮政编码:200120勍法定代表人:李成立日期:1998年6月4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
5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邮政编码:100033法定代表人:王洪章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招募说明书106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以及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
此外,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和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投资以及黄金租借等业务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由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目标ETF的申购赎回存在确认和交收时间上的差异,基金规模变动可能导致基金投资比例在短期内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目标ETF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招募说明书107外的因素也可能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对于上述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因目标ETF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致使不能在10个交易日内完成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招募说明书108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市场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招募说明书109(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招募说明书110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开立黄金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招募说明书111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
黄金账户的开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共同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基金产品的名义开立黄金账户.
账户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刻制的印章.
基金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该账户,亦不得使用该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2.
交易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为本基金资产开立独立的资金结算专用账户,并代表本基金完成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清算、结算工作.
3.
资产的保管基金黄金账户的开立和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在获取黄金账户当日持仓余额及交易回报数据的前提下,托管行通过对上海黄金交易所开立的黄金账户内的资产进行核对来履行保管职责,因上海黄金交易所自身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开立的资金结算专用账户以及黄金交易结算保证金的保管.
本基金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开立的资金结算专用账户仅能用于支付本基产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清算款和相关费用以及向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银行账户划回清算款,不得向其他任何账户划付资金.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招募说明书112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招募说明书113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1.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
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1.
估值对象招募说明书114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份额、黄金现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
估值方法a、目标ETF的估值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按照估值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该日目标ETF未公布净值,则按该日目标ETF的收盘价估值;如果该日目标ETF未公布净值且没有交易的,则按最近公布的目标ETF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上述基金份额净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按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b、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招募说明书115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d、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本基金投资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的市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f、本基金投资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结算价估值.
g、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h、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
特殊情形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g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
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
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招募说明书116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招募说明书117(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3)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或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时;(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1.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1)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招募说明书118(2)报表的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招募说明书119(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1.
基金合同终止;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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