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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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i重要提示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5月21日证监许可【2013】675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8月26日起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与混合型基金,属于风险水平较高的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基金,其风险高于全市场范围内投资的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股票、中小板股票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与权证等金融衍生工具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
其中,本基金投资于金融地产行业内的股票资产占非现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ii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1.
00元.
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2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14年12月31日.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i目录重要提示.
i一、绪言.
1-二、释义.
1-三、基金管理人.
5-四、基金托管人.
13-五、相关服务机构.
16-六、基金的募集.
35-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6-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6-九、基金的投资.
44-十、基金的业绩.
54-十一、基金的财产.
55-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56-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0-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2-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3-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64-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68-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0-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1-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1-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71-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7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76-二十四、备查文件.
76-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8-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92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1-一、绪言《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并于2012年6月19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3-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36、《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4-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44、元:指人民币元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5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5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5-三、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概况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8层邮政编码:100033法定代表人:郭特华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号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联系人:朱碧艳联系电话:400-811-9999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主要人员情况1、董事会成员陈焕祥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现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专职派出董监事.
1984年加入中国工商银行,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三峡分行(副厅级)行长、党委书记等职.
目前兼任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资深专家、工银金融租赁公司董事长及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
NeilHarvey先生,董事,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常驻香港.
现任香港首席执行官和大中华地区联席首席执行官,负责私人银行和财富管理部与投资银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6-行部的各项业务.
他目前还是亚太地区资产管理副主席以及亚太地区管理委员会成员.
Harvey先生从事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业务长达27年,在亚太区工作达15年,拥有对新兴市场和亚太区的丰富知识和深入了解.
Harvey先生在瑞士信贷集团工作了13年,曾在多个地区工作,担任过多项职务,最近担任的职务是资产管理部亚太区和全球新兴市场部主管.
Harvey先生还担任过亚洲(不含日本)投资银行部和固定收益部主管.
Harvey先生是瑞士信贷集团全球新兴市场固定收益业务的创始人,曾担任过多项高管职务,负责澳大利亚、非洲、日本、拉美、中东、土耳其和俄罗斯的业务.
郭特华女士:董事,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库三七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方庄支行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办公室秘书,中国工商银行信贷管理部、信用审批部信贷风险审查处长,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工商银行香港分行总经理.
王一心女士,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董事.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专项融资部(公司业务二部、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营业部历任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专家、专职派出董事,于2004年11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InternalAuditor)资格证书.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中心外汇清算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家.
刘国恩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教授,北大光华卫生经济与管理研究院执行院长,北京大学中国卫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目前担任国务院医改专家咨询委委员,中国药物经济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曾执教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1995-1999)、美国北卡大学(2000-终身教职).
历任中国留美经济学会2004-2005届主席、国际医药经济学会亚太联合会主席.
主要研究方向为发展与卫生经济学,医疗保险与医改政策分析.
孙祁祥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7-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兼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常务理事,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学类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美国国际保险学会董事会成员、学术主持人,美国C.
V.
Starr冠名教授.
曾任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美国哈佛大学、香港大学访问学者.
在《经济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00多篇,主持过20多项由国家部委和国际著名机构委托的科研课题.
JaneDeBevoise女士,独立董事,香港大学艺术系博士,历任银行家信托公司(1998年与德意志银行合并)董事总经理、所罗门·古根海姆基金会副主席及项目总监、香港政府委任的展览馆委员会成员、香港西九龙文娱艺术馆咨询小组政府委任委员.
2003年至今担任香港亚洲艺术文献库董事局董事及主席,2009年至今担任美国亚洲艺术文献库总裁.
2、监事会成员史泽友先生:监事,高级经济师.
1994.
10-2004.
11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2004.
11-2011.
07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昆明分局局长、成都分局局长、内部审计局副局长.
2011.
07至今,任中国工商银行专职派出董事(省行行长级).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
黄敏女士于2006年加入CreditSuisseGroup(瑞士信贷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
张舒冰女士:监事,硕士.
2003年4月至2005年4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担任主任科员.
2005年7月加入工银瑞信,2005年7月至2006年12月担任综合管理部翻译兼综合,2007年至2012年担任战略发展部副总监,2012年至2014年9月任职于机构客户部,担任机构客户部副总监及总监职务;2014年9月至今,担任机构产品部总监.
2014年11月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
ACCA非执业会员.
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年6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及稽核业务主管.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
2000年至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校团委副书记.
2009年至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
2011年加入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郭特华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8-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1997-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理,2000-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
库三七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毕万英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00年5月至2004年8月任职于美国TheVanguardGroup,担任数量工程师;2004年8月至2005年10月任职于美国EvergreenInvestments,担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2005年10月至2007年6月任职于美国INGInvestment,担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2007年6月至2013年1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风险管理部总监(首席风险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王君正先生,7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11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金融地产研究组主管兼基金经理.
2013年8月2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国企改革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鄢耀先生,7年证券从业经验.
先后在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高级审计员,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担任分析员.
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研究部研究员.
2013年8月2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日至今,担任工银添福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日至今,担任工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月19日起至今,担任工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郭特华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江明波先生,15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鹏华基金普天债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负责人;2004年6月至2006年12月,担任全国社保基金二零四组合和三零四组合基金经理;2006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投资总监,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1年起担任全国社保组合基金经理;2008年4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添利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2月10日至今,担任工银四季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3月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9-杜海涛先生,18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招商现金增值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2006年9月21日至2011年4月21日,担任工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8月16日至2012年1月10日,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5月11日至今,担任工银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8月1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6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纯债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7日至今,担任工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8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0月3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薪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何江旭先生,18年证券从业经验;曾担任国泰基金金鑫、基金金鼎、金马稳健回报、金鹰增长以及金牛创新成长基金的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监兼权益投资副总监;2009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经理;2010年4月12日至2014年7月30日,担任工银核心价值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4月21日至2014年7月30日,担任工银消费服务行业基金的基金经理.
曹冠业先生,13年证券从业经验,CFA、FRM;先后在东方汇理担任结构基金和亚太股票基金经理,香港恒生投资管理公司担任香港中国股票和QFII基金投资经理;2007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2007年11月29日至2009年5月17日,担任工银核心价值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2月14日至2009年12月25日,担任工银全球基金基金经理;2009年5月18日至2014年6月12日,担任工银成长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0月24日至2014年6月12日,担任工银主题策略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9月23日至2014年6月12日,担任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1月11日至2014年6月12日,担任工银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宋炳珅先生,11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总监.
2012年2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28日至2014年12月5日,担任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日至今,担任工银红利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日至今,担任工银核心价值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1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10-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3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联席总监.
2010年8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2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2月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6月26日起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7月4日起至今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月19日起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11-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1、内部控制的原则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12-(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1)控制环境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进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13-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
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合规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法律合规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合规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概况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高建平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14-成立时间:1988年8月26日注册资本:190.
52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电话:021-52629999传真:021-62159217(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190.
52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36,774.
35亿元,股东权益1997.
69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12.
11亿元.
2013年兴业银行市场地位和品牌形象稳步提升,成功跻身全球银行50强(英国《银行家》杂志排名)、世界企业500强(美国《财富》杂志排名)和全球上市企业200强(美国《福布斯》杂志排名)行列.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科技支持处、稽核监察处、运营管理处、期货业务管理处、期货存管结算处和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9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33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1292.
93亿元.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1、内部控制目标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15-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7)审慎性原则.
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8)责任追究原则.
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16-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1、直销机构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17-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8层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郭特华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传真:010-66583111联系人:王秋雅公司网站: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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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
cn2、代销机构(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法定代表人:姜建清传真:010-66107914客户服务电话:95588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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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高建平联系人:刘玲电话:021-52629999客服电话:95561网址:www.
c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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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法定代表人:牛锡明联系人:曹榕电话:021-58781234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18-传真:021-58408483客户服务电话:95559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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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法定代表人:薛峰联系人:刘晨电话:021-22169081传真:021-22169134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95525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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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法定代表人:万建华联系人:芮敏祺电话:021-38676666传真:021-38670161客户服务电话:95521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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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法定代表人:陈有安联系人:田薇电话:010—66568430传真:010—66568990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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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19-(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路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法定代表人:王东明联系人:陈忠电话:010-84588888传真:010-84865560客户服务电话:010-84588888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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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开国联系人:金芸、李笑鸣电话:021-23219275传真:021-63602722客户服务电话:95553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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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杨泽柱联系人:李良电话:027-65799999传真:027-85481900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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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1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邮编:200031)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法定代表人:李梅联系人:黄维琳、钱达琛电话:021-33389888传真:021-33388224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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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1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法定代表人:何如联系人:齐晓燕电话:0755-82130833传真:0755-82133952客户服务电话:95536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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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12)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法定代表人:李玮联系人:吴阳电话:0531-81283938传真:0531-81283900客户服务电话:95538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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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1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高冠江联系人:唐静电话:010-63080985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1-传真:010-63080978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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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14)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法定代表人:沈强联系人:周妍电话:0571-86811958传真:0571-85783771客户服务电话:0571—95548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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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15)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法定代表人:龙增来联系人:刘毅电话:0755-82023442传真:0755-82026539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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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16)厦门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法定代表人:傅毅辉联系人:卢金文电话:0592—5161816传真:0592-5161102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2-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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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1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法定代表人:宫少林联系人:林生迎电话:0755—82960223传真:0755-82943636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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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1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层法定代表人:杨宝林联系人:吴忠超电话:0532-85022326传真:0532-85022605客户服务电话:95548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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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1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法定代表人:牛冠兴联系人:陈剑虹电话:0755-82825551传真:0755-82558355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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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20)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3-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法定代表人:杨宇翔联系人:郑舒丽电话:0755-22626172传真:0755-82400862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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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21)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法定代表人:雷杰联系人:郭军瑞电话:0731-85832503传真:0731-85832214客户服务电话:95571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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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22)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余维佳联系人:张婷电话:023-63786220传真:023-63786212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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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23)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A座3、5层法定代表人:宋德清联系人:黄恒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4-联系电话:010-58568235联系传真:010-58568062公司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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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客服电话:010-58568118(2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邮编:100032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法定代表人:林义相联系人:林爽电话:010-66045608传真:010-66045500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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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25)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38、39层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38、39层法定代表人:董永成客服电话:4008-169-169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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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5-(2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1199弄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法定代表人:兰荣联系人:谢高得电话:021-38565785传真:021-38565783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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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2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24楼法定代表人:吴万善联系人:庞晓芸电话:025-84457777传真:025-84579763客户服务电话:95597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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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客户咨询电话:40088-11177(3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6-法定代表人:矫正中联系人:潘锴电话:0431-85096709传真:0431-85096795客户服务电话:0431-85096709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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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3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王常青联系人:权唐电话:010-85130588传真:010-65182261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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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33)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959号财智中心B1座法定代表人:李工联系人:甘霖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7-电话:0551-5161821传真:0551-5161672客户服务电话:0551—96518/4008096518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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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34)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晓安联系人:李昕田电话:0931-8888088传真:0931-4890515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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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3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法定代表人:薛峰联系人:童彩萍联系电话:0755-33227950传真:0755-82080798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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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3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法定代表人:闫振杰联系人:宋丽冉联系电话:010-62020088客服电话:4008-886-661传真:62020088-8802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8-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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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3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法定代表人:其实联系人:潘世友联系电话:021-54509988-7019客服电话:400-1818-188传真:021-64385308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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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38)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陈柏青联系人:周嬿旻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客服电话:4000-766-123传真:0571-26698533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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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3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杨文斌联系人:薛年联系电话:021-58870011-6705客服电话:400-700-9665传真:021-68596916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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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40)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9-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法定代表人:汪静波联系人:李玲联系电话:021-38602750客服电话:400-821-5399传真:021-38509777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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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4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办公地址:北京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王莉联系人:习甜联系电话:010-85650920客服电话:400-920-0022传真:010-85657357网址:http://lica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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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42)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拱墅区霞湾巷239号8号楼4楼403室办公地址:杭州市教工路18号EAC欧美中心A座D区8层法定代表人:陆彬彬联系人:鲁盛联系电话:0571-56028617客服电话:400-068-0058传真:0571-56899710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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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4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办公地址:上海东方路989号中达大厦2楼法定代表人:盛大联系人:徐雪吟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30-联系电话:021-50583533-3011客服电话:400-005-6355传真:021-50583533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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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44)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B座46楼06-10单元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法定代表人:赵学军联系人:景琪联系电话:010-65215266客服电话:010-85572999传真:010-65185678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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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45)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办公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3201法定代表人:李招弟联系人:高晓芳联系电话:010-59393920-811客服电话:4008080069传真:010-59393074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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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4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法定代表人:凌顺平联系人:杨翼联系电话:0571-88911818客服电话:4008-773-772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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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31-(4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法定代表人:张跃伟联系人:单丙烨联系电话:021-20691832客服电话:400-089-1289传真:021-20691861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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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4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企大厦C座9层法定代表人:马令海联系人:刘宝文联系电话:010-58325395客服电话:4008-166-1188传真:010-58325282网址:http://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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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49)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法定代表人:沈伟桦联系人:程刚联系电话:010-85892781客服电话:400-609-9500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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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50)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法定代表人:吴雪秀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32-联系人:苏昊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33客服电话:400-001-1566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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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51)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层、2层、9层、11层、12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6号中期大厦A座9层法定代表人:王兵联系人:赵森联系电话:010-65807399客服电话:95162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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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52)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中国中期大厦A座11层法定代表人:路瑶联系人:侯英建联系电话:010-65807865客服电话:010-65807609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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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53)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西井路3号3号楼7457房间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5号曙光大厦C座1层法定代表人:黄俊辉联系人:张立新联系电话:010-58276785客服电话:400-650-9972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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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54)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33-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A303法定代表人:杨涛联系人:周君联系电话:010-53570568客服电话:400-819-9868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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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55)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林复联系人:刘晔电话:025-86775335传真:025-86775376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400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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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5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法定代表人:李建红联系人:邓炯鹏电话:0755-83198888传真:0755-83195049客户服务电话:95555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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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57)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号国资大厦B座4楼法定代表人:余磊联系电话:(027)87618889传真:(027)87618882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34-联系人:刘鑫客服电话:(027)87618889公司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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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5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华联系人:陈春林传真:010-68858117客户服务电话:95580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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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59)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8层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8层法定代表人:金立群联系人:罗春蓉武明明电话:010-65051166传真:010-65051156客户服务电话:(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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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郭特华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35-传真:010-66583100联系人:朱辉毅(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名称: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负责人:廖海电话:(021)51150298传真:(021)51150398经办律师:刘佳、张兰(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法定代表人:葛明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慧民,王珊珊联系电话:(010)58152145传真:(010)58114645联系人:王珊珊六、基金的募集(一)基金募集的依据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5月21日证监许可【2013】675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四)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36-(五)基金的面值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
00元.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一)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8月26日起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37-《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自2013年9月18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38-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根据我公司于2014年11月1日刊登在三大报、公司网站上的《关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调整申购、赎回、定投及单个账户最低保留份额限制等业务规则的公告》,自2014年11月5日起,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调整如下:1、申购时,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已在本公司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1、申购费本基金的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费用种类申购费率申购费M手机WAP:互动性强、信息完备,客户可以随时随地通过访问手机WAP网站的方式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和查询最新基金信息.
网址:http://w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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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化交易的具体交易操作方法参考公司网站"网上交易"栏目下相关交易指引.
八、关于网站服务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息查询、产品净值查询、公告信息查询、基金资讯、投资策略报告、交易状态查询、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定期定额计算器专业理财工具、定期定额投资理财规划、财富俱乐部积分兑换、微博/微信/网站活动参与和交流等内容的服务.
九、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在线客服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1、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2014-09-05;2、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4-09-23;3、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4-09-23;4、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4-09-23;5、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4-09-23;6、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淘宝店铺支付费率的公告,2014-10-087、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2014-10-13;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75-8、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非现场方式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4-10-16;9、关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调整申购、赎回、定投及单个账户最低保留份额限制等业务规则的公告,2014-11-01;10、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京东旗舰店支付费率的公告,2014-11-04;11、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4-11-05;12、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与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4-11-05;13、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职情况变更的公告,2014-11-08;14、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2014-11-22;15、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2014-12-04;16、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销售旗下部分基金的公告,2014-12-05;17、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4-12-09;18、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旗下部分基金的公告,2014-12-12;19、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2014-12-16;20、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2014-12-17;21、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2014-12-19;22、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公告,2014-12-19;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76-23、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2014-12-24;24、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通基金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4-12-31;25、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基金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01-05;26、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2015-01-14;27、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2015-01-22;28、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01-26;29、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2015-02-06;30、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2015-02-1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二)《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三)《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四)法律意见书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77-(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一日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78-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1、基金管理人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8层法定代表人:郭特华设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限:持续经营联系电话:400-811-99992、基金托管人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法定代表人:高建平成立时间:1988年8月26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7.
86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3、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79-(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基金;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80-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销售基金份额;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81-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82-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83-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8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终止《基金合同》;2)更换基金管理人;3)更换基金托管人;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6)变更基金类别;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85-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1)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86-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87-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88-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1)现场开会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89-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90-(四)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1、《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4)制作清算报告;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91-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五)争议的处理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六)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92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8层邮政编码:100033法定代表人:郭特华成立日期:2005年06月21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二)基金托管人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邮政编码:350013法定代表人:高建平成立日期:1988年8月26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7.
86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93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包括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股票、中小板股票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与权证等金融衍生工具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
其中,本基金投资于金融地产行业内的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1)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
其中,基金投资于金融地产行业内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940.
5%;(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95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者取消,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投资比例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日后取消前述投资禁止行为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托管人应依据新的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96协助与配合.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预先确定的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于投资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97于: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以规范对中期票据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98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基金托管人按照上述投资限制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行为进行监控.
基金托管人如认真履行了上述监督责任,则就基金管理人因投资中期票据所导致的风险不承担责任.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99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100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托管专户(即基金银行账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基金财产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基金财产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银行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101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定期存款账户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
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
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资金结算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七)股指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财产在具有期货保证金存管资格的银行处开立期货结算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当协助办理.
基金托管人在办理银期转账开通手续时,应将基金财产的期货结算账户指定为期货资金账户对应的唯一银行结算账户,基金管理人和期货公司应予以配合.
期货账户的开立与管理的具体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签署《期货操作备忘录》另行约定.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财产的名义与期货公司签订有关协议,开立期货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基金财产的期货保证金.
同时为基金财产申请专用交易编码,基金托管人应配合提供有关申请资料.
《期货经纪合同》及《交易编码申请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管.
期货公司负责期货资金账户下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托管人无保管义务.
如果因期货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或损失,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由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予以补偿.
基金财产的期货资金账户仅能用于支付基金财产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清算款和相关费用以及向托管专户划回清算款,不得向其他任何账户划付资金.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102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
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1、估值对象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103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期货、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104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估值错误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105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
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
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106(四)暂停估值与公告的情形(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1、财务报表的编制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1)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107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1、基金合同终止;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财产清算组(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108(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4)制作清算报告;(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交纳所欠税款;(3)清偿基金债务;(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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