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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十月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重要提示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6月27日证监许可【2014】635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与混合型基金,属于风险水平较高的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其风险高于全市场范围内投资的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股票、中小板股票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股指期货与权证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
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医疗保健行业内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3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1.
00元.
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4目录一、绪言.
5二、释义.
6三、基金管理人.
9四、基金托管人.
18五、相关服务机构.
20六、基金的募集.
3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7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38九、基金的投资.
46十、基金的财产.
54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55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9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0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2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2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67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9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1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1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71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74二十二、备查文件.
74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5一、绪言《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6二、释义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7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2、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836、《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44、元:指人民币元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5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9体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概况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8层邮政编码:100033法定代表人:郭特华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联系人:朱碧艳联系电话:400-811-9999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主要人员情况1.
董事会成员陈焕祥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现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集团派驻子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10公司董监事办公室专职派出董监事.
1984年加入中国工商银行,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三峡分行(副厅级)行长、党委书记等职.
目前兼任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资深专家、工银金融租赁公司董事长及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
NeilHarvey先生,董事,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常驻香港.
现任香港首席执行官和大中华地区联席首席执行官,负责私人银行和财富管理部与投资银行部的各项业务.
他目前还是亚太地区资产管理副主席以及亚太地区管理委员会成员.
Harvey先生从事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业务长达27年,在亚太区工作达15年,拥有对新兴市场和亚太区的丰富知识和深入了解.
Harvey先生在瑞士信贷集团工作了13年,曾在多个地区工作,担任过多项职务,最近担任的职务是资产管理部亚太区和全球新兴市场部主管.
Harvey先生还担任过亚洲(不含日本)投资银行部和固定收益部主管.
Harvey先生是瑞士信贷集团全球新兴市场固定收益业务的创始人,曾担任过多项高管职务,负责澳大利亚、非洲、日本、拉美、中东、土耳其和俄罗斯的业务.
郭特华女士:董事,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库三七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方庄支行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办公室秘书,中国工商银行信贷管理部、信用审批部信贷风险审查处长,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工商银行香港分行总经理.
朱文信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专职派出董事(省行行长级).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计划处处长,安徽省滁州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安徽省分行副行长、党组成员、党委副书记,安徽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安徽省分行行长室资深专家.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专家、专职派出董事,于2004年11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InternalAuditor)资格证书.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中心外汇清算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家.
刘国恩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教授,北大光华卫生经济与管理研究院执行院长,北京大学中国卫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目前担任国务院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11医改专家咨询委委员,中国药物经济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曾执教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1995-1999)、美国北卡大学(2000-终身教职).
历任中国留美经济学会2004-2005届主席、国际医药经济学会亚太联合会主席.
主要研究方向为发展与卫生经济学,医疗保险与医改政策分析.
孙祁祥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兼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常务理事,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学类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美国国际保险学会董事会成员、学术主持人,美国C.
V.
Starr冠名教授.
曾任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美国哈佛大学、香港大学访问学者.
在《经济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00多篇,主持过20多项由国家部委和国际著名机构委托的科研课题.
JaneDeBevoise女士,独立董事,香港大学艺术系博士,历任银行家信托公司(1998年与德意志银行合并)董事总经理、所罗门·古根海姆基金会副主席及项目总监、香港政府委任的展览馆委员会成员、香港西九龙文娱艺术馆咨询小组政府委任委员.
2003年至今担任香港亚洲艺术文献库董事局董事及主席,2009年至今担任美国亚洲艺术文献库总裁.
2、监事会成员史泽友先生:监事,高级经济师.
1994.
10-2004.
11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2004.
11-2011.
07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昆明分局局长、成都分局局长、内部审计局副局长.
2011.
07至今,任中国工商银行专职派出董事(省行行长级).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
黄敏女士于2006年加入CreditSuisseGroup(瑞士信贷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
张舒冰女士:监事,硕士.
2003年4月至2005年4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担任主任科员.
2005年7月加入工银瑞信,2005年7月至2006年12月担任综合管理部翻译兼综合,2007年至2012年担任战略发展部副总监,2012年至2014年9月任职于机构客户部,担任机构客户部副总监及总监职务;2014年9月至今,担任机构产品部总监.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
ACCA非执业会员.
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年6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及稽核业务主管.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
2000年至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12校团委副书记.
2009年至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
2011年加入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郭特华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1997-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理,2000-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
库三七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毕万英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00年5月至2004年8月任职于美国TheVanguardGroup,担任数量工程师;2004年8月至2005年10月任职于美国EvergreenInvestments,担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2005年10月至2007年6月任职于美国INGInvestment,担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2007年6月至2013年1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风险管理部总监(首席风险官).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宋炳珅先生,10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总监.
2012年2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日至今,担任工银红利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日至今,担任工银核心价值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赵蓓女士:6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在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助理.
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高级研究员.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郭特华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江明波先生,14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鹏华基金普天债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负责人;2004年6月至2006年12月,担任全国社保基金二零四组合和三零四组合基金经理;2006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投资总监,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1年起担任全国社保组合基金经理;2008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13年4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添利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2月10日至今,担任工银四季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3月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杜海涛先生,17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招商现金增值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2006年9月21日至2011年4月21日,担任工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8月16日至2012年1月10日,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5月11日至今,担任工银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8月1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6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纯债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7日至今,担任工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8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0月3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薪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何江旭先生,17年证券从业经验;曾担任国泰基金金鑫、基金金鼎、金马稳健回报、金鹰增长以及金牛创新成长基金的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监兼权益投资副总监;2009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经理;2010年4月12日至2014年7月30日,担任工银核心价值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4月21日至2014年7月30日,担任工银消费服务行业基金的基金经理.
曹冠业先生,13年证券从业经验,CFA、FRM;先后在东方汇理担任结构基金和亚太股票基金经理,香港恒生投资管理公司担任香港中国股票和QFII基金投资经理;2007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2007年11月29日至2009年5月17日,担任工银核心价值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2月14日至2009年12月25日,担任工银全球基金基金经理;2009年5月18日至2014年6月12日,担任工银成长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0月24日至2014年6月12日,担任工银主题策略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9月23日至2014年6月12日,担任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1月11日至2014年6月12日,担任工银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宋炳珅先生,简历同上.
欧阳凯先生,12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联席总监.
2010年8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2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2月7日至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14今担任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6月26日起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7月4日起至今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月19日起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15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16(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1、内部控制的原则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17(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1)控制环境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进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1)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2)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3)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18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
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合规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法律合规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合规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一)基本情况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19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叁亿陆仟肆佰陆拾万陆仟叁佰叁拾元整法定代表人:田国立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客服电话:95566传真:(010)66594942(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银行间债券、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产品体系.
在国内,中国银行是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截至2014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276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251只,QDII基金2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风险检视,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工作程序与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评价.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3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1、直销中心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8层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郭特华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传真:010-66583111联系人:王秋雅联系电话:010-66583138公司网站: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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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2、其他销售机构(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1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田国立联系人:侯燕鹏传真:010-66594431客户服务电话:95566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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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法定代表人:李建红联系人:邓炯鹏电话:0755-83198888传真:0755-83195049客户服务电话:95555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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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法定代表人:牛锡明联系人:曹榕电话:021-58781234传真:021-58408483客户服务电话:95559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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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4)北京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10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B座法定代表人:乔瑞联系人:王薇娜电话:010-63229475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2传真:010-63229478客户服务电话:96198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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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00号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东银大厦17楼法定代表人:吉晓辉联系人:于慧电话:021-61618888传真:021-63602431客户服务电话:95528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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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华联系人:陈春林传真:010-68858117客户服务电话:95580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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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路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法定代表人:王东明联系人:陈忠电话:010-84588888传真:010-84865560客户服务电话:010-84588888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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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3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层法定代表人:杨宝林联系人:吴忠超电话:0532-85022326传真:0532-85022605客户服务电话:95548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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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9)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法定代表人:沈强联系人:周妍电话:0571-86811958传真:0571-85783771客户服务电话:0571-95548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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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法定代表人:万建华联系人:芮敏祺电话:021-38676666传真:021-38670161客户服务电话:95521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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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1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法定代表人:薛峰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4联系人:刘晨电话:021-22169081传真:021-22169134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95525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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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1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杨泽柱联系人:李良电话:027-65799999传真:027-85481900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网址:http://www.
95579.
com/(1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高冠江联系人:唐静电话:010-63080985传真:010-63080978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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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1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法定代表人:杨宇翔联系人:郑舒丽电话:0755-22626172传真:0755-82400862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5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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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15)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法定代表人:李玮联系人:吴阳电话:0531-81283938传真:0531-81283900客户服务电话:95538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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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1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法定代表人:杜庆平联系人:王兆权电话:022-28451861传真:022-28451892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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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1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余维佳联系人:张婷电话:023-63786220传真:023-63786212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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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18)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6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法定代表人:刘东联系人:林洁茹电话:020-88836999传真:020-88836654客户服务电话:961303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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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19)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法定代表人:贾绍君联系电话:021-36535002传真:021-36533017联系人:汪尚斌公司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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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客户咨询电话:40088-11177(2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法定代表人:冉云联系人:金喆电话:028-86690126传真:028-86690126客服电话:4006600109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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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21)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959号财智中心B1座法定代表人:李工联系人:甘霖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7电话:0551-5161821传真:0551-5161672客户服务电话:0551-96518/4008096518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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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2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邮编:100032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法定代表人:林义相联系人:林爽电话:010-66045608传真:010-66045500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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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2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法定代表人:薛峰联系人:童彩萍联系电话:0755-33227950传真:0755-82080798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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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2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法定代表人:闫振杰联系人:宋丽冉联系电话:010-62020088客服电话:4008-886-661传真:62020088-8802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8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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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26)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陈柏青联系人:周嬿旻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客服电话:4000-766-123传真:0571-26698533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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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2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杨文斌联系人:薛年联系电话:021-58870011-6705客服电话:400-700-9665传真:021-68596916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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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28)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9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法定代表人:汪静波联系人:李玲联系电话:021-38602750客服电话:400-821-5399传真:021-38509777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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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3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办公地址:上海东方路989号中达大厦2楼法定代表人:盛大联系人:徐雪吟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30联系电话:021-50583533-3011客服电话:400-005-6355传真:021-50583533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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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31(3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法定代表人:张跃伟联系人:单丙烨联系电话:021-20691832客服电话:400-089-1289传真:021-20691861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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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36)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企大厦C座9层法定代表人:马令海联系人:邓洁联系电话:010-58325388-1105客服电话:4008507771传真:010-58325282网址: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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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38)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法定代表人:吴雪秀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32联系人:苏昊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33客服电话:400-001-1566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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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40)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中国中期大厦A座11层法定代表人:路瑶联系人:侯英建联系电话:010-65807865客服电话:010-65807609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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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41)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西井路3号3号楼7457房间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5号曙光大厦C座1层法定代表人:黄俊辉联系人:张立新联系电话:010-58276785客服电话:400-650-9972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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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3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基金登记机构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郭特华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传真:010-66583100联系人:朱辉毅(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负责人:廖海电话:(021)51150298传真:(021)51150398经办律师:廖海、刘佳(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法定代表人:葛明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慧明,王珊珊联系电话:(010)58152145传真:(010)58114645联系人:王珊珊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34六、基金的募集(一)基金募集的依据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6月27日证监许可【2014】635号文予以注册.
(二)基金类型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
00元.
(六)募集方式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七)募集期限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4年10月27日至2014年11月14日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募集场所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35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1、认购时间:本基金自2014年10月27日至2014年11月14日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每笔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1,000(含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1,000元,具体认购限额以投资者指定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追加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6)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查询认购成交确认信息.
4、认购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费用种类费率标准认购金额(M)手机WAP:互动性强、信息完备,客户可以随时随地通过访问手机WAP网站的方式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和查询最新基金信息.
网址:http://w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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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wap/电子化交易的具体交易操作方法参考公司网站"网上交易"栏目下相关交易指引.
(八)关于网站服务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息查询、产品净值查询、公告信息查询、基金资讯、投资策略报告、交易状态查询、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定期定额计算器专业理财工具、定期定额投资理财规划、财富俱乐部积分兑换、微博/微信/网站活动参与和交流等内容的服务.
(九)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在线客服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74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备查文件(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文件(二)《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三)《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四)法律意见书(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75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76限于:1)依法募集资金;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销售基金份额;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77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78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79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80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2)更换基金管理人;3)更换基金托管人;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6)变更基金类别;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81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前提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变更收费方式;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1)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82(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83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1)款第2)项、第(2)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5、议事内容与程序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84(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85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1)现场开会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8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1、《基金合同》的变更(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87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4)制作清算报告;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六个月.
4、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88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89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郭特华成立日期:2005年06月21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田国立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叁亿陆仟肆佰陆拾万陆仟叁佰叁拾元整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90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股票、中小板股票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股指期货与权证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配比中,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医疗保健行业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界定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91的医疗保健行业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
5%;(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92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93(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94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95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96(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97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
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
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1、基金账册的建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98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99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一)托管协议的变更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1、《基金合同》终止;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100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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