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昆政办抄〔2018〕42号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有力规范城乡规划秩序,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根据实践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关于对违法建设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工作方案》(昆政办发〔2016〕200号)作如下调整:一、调整失信等级的认定标准(一)一般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等级认定相对集中:1.
经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张浦镇及市规划局等享有规划认定权的有关单位认定为违法建设,由张浦镇、市城管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明当事人基本信息的.
(二)较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等级认定相对集中:1.
经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张浦镇及市规划局等享有规划认定权的有关单位认定为违法建设,由张浦镇、市城管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定程序做出限期拆除决定的.
(三)严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等级认定相对集中:1.
经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张浦镇及市规划局等享有规划认定权的有关单位认定为违法建设,由张浦镇、市城管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定程序做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拒不履行自拆被申请强制执行的.
二、删除第四段违法建设巡察内容具体违法建设查处治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原方案其他措施继续执行.
关于对违法建设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工作方案(修订版)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对违法建设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工作方案(修订版)为加大对违法建设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力度,完善规划建设诚信管理机制,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和《苏州市政府办关于违法建设快速联动处置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昆山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和《昆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要求,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实施联合惩戒,不断规范我市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治理,加快推进城市规划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立体化信用联合惩戒体系.
(二)基本原则依法依规、有序推进.
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参照上级部门政策文件,归集公开违法建设失信行为信息,促使失信行为主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健全制度、规范发展.
建立健全违法建设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对违法建设失信行为进行信用联合惩戒,加强信用信息管理,维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
重点突破、强化应用.
结合实际,推广信用信息产品社会化应用,着力解决现阶段违法建设突出问题,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三)适用对象本方案所称违法建设,是指在规划控制区域内,即规划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建设活动.
本方案所称违法建设失信行为,分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失信行为(以下简称相对集中违法建设失信行为)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范围外的违法建设失信行为(以下简称非相对集中违法建设失信行为).
依据《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第九条规定,相对集中违法建设失信行为,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违法建设行为;非相对集中违法建设失信行为,是指相对集中除外的,符合规划部门已受理行政许可但尚未批准即进行建设、已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在建项目未按照规划设计或者许可条件建设、临时建筑到期后未经续批的违法建设等三种情形的,由规划部门、张浦镇按照各自职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建设行为.
本方案所称失信主体,是指存在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自然人.
本方案所称社会法人,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以下统称社会法人).
本方案所称自然人,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二、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的等级认定按照《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和《昆山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本方案所述的违法建设失信行为分为相对集中违法建设失信行为和非相对集中违法建设失信行为.
根据违法程度,分为一般、较重和严重3个等级.
相对集中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等级由张浦镇、市城管局认定;非相对集中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等级由张浦镇、市规划局、住建局认定.
(一)一般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等级认定相对集中:1.
经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张浦镇及市规划局等享有规划认定权的有关单位认定为违法建设,由张浦镇、市城管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明当事人基本信息的.
2.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一般违法建设失信行为.
非相对集中:1.
规划部门已受理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符合规划未领证,初次违法的;符合《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依法从轻或减轻的情节的.
由张浦镇、市规划局按照各自职责,作出限期改正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6%罚款处罚决定的.
2.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擅自改变平面位置、建筑高度、扩大面积的;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由张浦镇、市规划局按照各自职责,作出限期改正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6%罚款处罚决定的.
3.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由市规划局作出按要求限期拆除(不予以再处罚)处罚决定的.
4.
未经基础验线或验线不符合条件,建设单位或个人擅自继续施工,由市规划局作出限期改正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处罚决定的.
5.
违法建设涉及擅自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影响房屋结构和使用安全情节较轻,由市住建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个人处以五千元罚款,单位处以一万元罚款处罚决定的.
6.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一般违法建设失信行为.
(二)较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等级认定相对集中:1.
经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张浦镇及市规划局等享有规划认定权的有关单位认定为违法建设,由张浦镇、市城管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定程序做出限期拆除决定的.
2.
占用公共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消防通道等占用公共场所的,作出处罚决定后直接认定为较重及以上违法建设失信行为.
3.
1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
4.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
非相对集中:1.
规划部门已受理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符合规划未领证,再次违法的.
由张浦镇、市规划局按照各自职责,作出限期改正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处建设工程造价7%—8%罚款处罚决定的.
2.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擅自改变平面位置、建筑高度、扩大面积、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再次违法的;擅自改变建筑立面(包括外墙装饰)、建设工程使用性质的;买卖、擅自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由张浦镇、市规划局按照各自职责,作出限期改正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处建设工程造价7%—8%罚款处罚决定的.
3.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由张浦镇、市规划局按照各自职责,作出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拆除违法建筑;不宜拆除的,没收该违法建筑物或违法收入(不予以再处罚)处罚决定的.
4.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纠纷、矛盾突出的.
由市规划局作出限期拆除后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
5倍以下罚款处罚决定的.
5.
未经基础验线或验线不符合条件,建设单位或个人擅自继续施工,情节严重,由市规划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处1000元—5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决定的.
6.
违法建设涉及擅自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影响房屋结构和使用安全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由市住建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个人处以一万元罚款,单位处以五万元罚款处罚决定的.
7.
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的.
8.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
(三)严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等级认定相对集中:1.
经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张浦镇及市规划局等享有规划认定权的有关单位认定为违法建设,由张浦镇、市城管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定程序做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拒不履行自拆被申请强制执行的.
2.
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的.
3.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
非相对集中:1.
规划部门已受理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不符合规划、未领证、屡次违法的;纠纷、矛盾突出,临时保留项目;其他需要从重或加重处罚的项目.
由张浦镇、市规划局按照各自职责,作出限期改正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处建设工程造价9%—10%罚款处罚决定的.
2.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属屡次违法的;纠纷、矛盾突出,临时保留项目;其他需要从重或加重处罚的项目.
由市规划局作出限期改正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处建设工程造价9%—10%罚款处罚决定的.
3.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再次或屡次违法的;纠纷、矛盾突出,情节严重,不宜拆除的.
由张浦镇、市规划局按照各自职责,作出没收该违法建筑物或违法收入后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处罚决定的.
4.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情节严重的.
由市规划局作出限期拆除后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
5—1倍罚款处罚决定的.
5.
违法建设涉及擅自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影响房屋结构和使用安全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由市住建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个人处以五万元罚款,单位处以十万元罚款处罚决定的.
6.
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的.
7.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
三、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市信用办、规划局、城管局、住建局和张浦镇牵头负责对社会法人、自然人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
各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以及行业服务机构等,依照各自职能,配合牵头单位,负责推进本领域内违法建设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实施及管理,并及时将惩戒措施及结果反馈市信用办及违法建筑处置执法主体.
本方案所列联合惩戒措施,现有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按现有相关规定执行.
尚无规定的,暂不执行.
(一)对一般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市城管局对相对集中一般违法建设失信行为,采取要求限期拆除(不予以再处罚)的惩戒措施.
市规划局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非相对集中一般违法建设失信行为,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市住建局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违法建设涉及擅自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影响房屋结构和使用安全,情节较轻的行为,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张浦镇负责对所辖区域内一般违法建设失信行为,采取要求限期拆除(不予以再处罚)的惩戒措施.
张浦镇、市规划局、城管局和住建局可以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对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对象、时间、方式以及内容.
社会法人、自然人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上升为较重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二)对较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市城管局对相对集中较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采取限期拆除,无法拆除的,没收该违法建筑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等惩戒措施.
市规划局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非相对集中较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市住建局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违法建设涉及擅自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影响房屋结构和使用安全,情节较重的行为,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张浦镇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较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采取限期拆除,无法拆除的,没收该违法建筑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等惩戒措施.
张浦镇、市规划局、城管局和住建局可以采取进行限定范围的公示或者书面告知的措施,并将存在较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的失信主体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
市信用中心将具有较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的失信主体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名单,有效期3年.
各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和行业服务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招标投标、优惠政策、供水、供气、资金扶持等管理工作中,对存在较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予以限制和惩戒;在日常监督管理、社会福利、补贴、政府优惠政策支持和财政供养辅助性岗位人员录用等管理工作中,对存在较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的自然人予以限制和惩戒.
(三)对严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市城管局对相对集中严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采取限期拆除,无法拆除的,没收该违法建筑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等惩戒措施.
市规划局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非相对集中严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市住建局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违法建设涉及擅自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影响房屋结构和使用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张浦镇负责对所辖区域内严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采取限期拆除,无法拆除的,没收该违法建筑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等惩戒措施.
张浦镇、市规划局、城管局和住建局将存在严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自然人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并列入黑名单.
市信用中心将具有严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的失信主体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
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信用中心牵头通过诚信昆山网、市"一报两台一网"向社会公开社会法人和自然人黑名单,失信社会法人黑名单有效期7年,失信自然人黑名单有效期5年.
各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以及行业服务机构等,在日常监督管理、土地出让、二手房交易、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资质管理、定期检验、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市场准入、供水、供气、金融信贷等管理工作中,对存在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予以限制或惩戒;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二手房交易、市场准入、信贷支持、评先评优、资格评定、职称评定、社会福利发放、财政经费补贴、政府优惠政策支持、财政供养辅助性岗位人员录用等管理工作中,对存在严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的自然人,以及存在严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社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予以限制或惩戒.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存在严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的会员实施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
引导企业通过"诚信昆山"网站查询存在严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供企业签订合同和招录员工时审慎性参考.
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依法对侵害公共权益的严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鼓励各居委会、村委会召开居民、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强制拆除侵占公共绿地、妨害公共利益的违法建设.
四、违法建设失信行为信息交换与公示查询(一)信息交换张浦镇、市规划局、城管局、住建局应于作出违法建设认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失信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至市信用中心.
主要包括:违法建设认定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代码、处罚结果、处罚生效期、处罚截止期、处罚机关、当前状态、失信行为等级等信息,以及张浦镇、市规划局、城管局、住建局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二)公示查询市信用中心应自收到张浦镇、市规划局、城管局和住建局报送的违法建设失信行为信息之日起,在"诚信昆山"网站集中公示,并同步统一推送省信用中心.
查询公示期为7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以及行业服务机构等,可以通过"诚信昆山"网站和"市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和服务平台"查询违法建设失信行为信息,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被公示的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公示名单中予以删除.
1.
公示有效期届满的;2.
失信行为停止并经市规划局、城管局确认可以撤销公示的;3.
异议经复核属实的;4.
其他可以撤销公示的情况.
五、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一)异议处理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对其违法建设失信行为信息享有知情权、异议权.
对其被认定及公示的违法建设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认定其失信行为的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记录的公示与处理.
(二)信用修复张浦镇、市信用办、规划局、城管局和住建局,在实施信用惩戒的同时,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强化指导等手段,帮助失信重塑信用记录.
对轻微或者初次失信行为,应当以教育引导为主,减轻或者不予惩戒.
失信主体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已整改到位且在整改期间未发生失信行为的,符合管理要求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由失信主体向张浦镇、市规划局、城管局或住建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市张浦镇、规划局、城管局或住建局认为失信主体已经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的,可以决定允许信用修复,并将信用修复信息纳入本单位信息系统,同时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对经信用修复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张浦镇、市规划局、城管局或住建局可以对其减轻或免予相关惩戒,并在黑名单、黄名单上予以注明.
各有关部门通过"诚信昆山"网站查询到信用修复信息后,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解除惩戒并予以恢复办理相关手续和提供服务.
六、组织保障(一)科学组织,明确职责.
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沟通,密切配合,扎实推进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工作,保障违法建设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有效实施.
市信用办牵头制定本方案,对社会法人和自然人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的认定和惩戒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市信用中心具体负责社会法人和自然人违法建设失信行为信息的归集和公示.
张浦镇、市规划局、城管局和住建局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实行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等级认定.
其他责任单位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实行违法建设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实施及管理,并及时将停止办理手续和提供服务的信息反馈给违法建筑处置执法主体.
同时,各有关单位要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市民宣传对违法建设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目的和成果.
对发生违法建设行为及符合纳入"黑名单"制度情形的,要及时汇总发布.
充分发挥相关投诉举报热线的作用,鼓励广大群众加入到对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中,着力构建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社会共治的格局.
(三)动态管理,强化落实.
张浦镇、市规划局、城管局和住建局要对失信行为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和调整违法建设失信行为信息、失信等级,同时上报市信用中心,由市信用中心推送至联合惩戒成员单位.
违法建筑依法拆除或整改后,对失信法人和自然人进行信用修复,并及时上报市信用中心.
(四)完善机制,考核问效.
将违法建设巡查、防控和治理工作纳入区镇目标管理考核范围,适当提高得分占比.
各区镇要将"控违拆违工作"作为村、社区考核评比重要指标,纳入村、社区干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对推进不力的,予以扣分.
市住建局要按照《昆山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建立物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将其信用等级情况纳入企业和小区经理诚信档案,作为企业资质升降级、项目评优和项目招投标重要依据.
根据《关于开展昆山市物管小区物业管理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开展物业管理小区专项检查,在侵占绿地、违法搭建等方面制定考评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物业企业予以坚决扣分.
依据考评结果,将年度信用分数低于60分的物业服务企业评为丁级,并予以不得承接新物业管理项目、资质不予晋级、不出具诚信证明等惩戒措施,对连续两年被评为丁级的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吊销资质等惩戒措施.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对违法建设失信行为开展联动惩戒的工作方案任务分解表关于对违法建设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工作方案任务分解表失信行为性质联合惩戒措施责任单位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社会法人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社会法人一般违法建设失信行为1责令限期改正.
张浦镇、市规划局、住建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2责令限期改正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6%的罚款.
市规划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昆山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处以10000元罚款.
市住建局《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要求限期拆除(不予以再处罚).
张浦镇、市规划局、城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昆山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九条5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
张浦镇、市规划局、城管局、住建局《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社会法人较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1责令限期改正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处建设工程造价7%~8%的罚款.
市规划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昆山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
市规划局《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3没收该违法建筑物或违法收入(不予以再处罚).
张浦镇、市规划局、城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昆山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九条4限期拆除后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
5倍以下的罚款.
市规划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昆山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法人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社会法人较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5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张浦镇、市城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九条6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罚款.
市住建局《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7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
张浦镇、市规划局、城管局、住建局《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一项8进行限定范围的公示或者书面告知.
张浦镇、市规划局、城管局、住建局、信用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三项9列入黄名单,并通过"诚信昆山"网站向社会公开,有效期3年.
张浦镇、市规划局、城管局、住建局、信用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第二十条10减少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酌情减少专项资金扶持,加强税收控管.
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水利局、农委、文广新局、卫计委、国资办、检验检疫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单位《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暂行规定》第三条《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二项11在建设项目招标、货物招标、公共工程项目招标、公共资源分配项目招标等管理工作中,对有较重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予以限制.
市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委、体育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办、国资办、人民银行等各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第十九条12不予办理违法建设施工场地的供水、供气等手续.
市水务集团、煤气公司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二条《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各有关单位社会法人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社会法人严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1责令限期改正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处建设工程造价9%~10%的罚款.
市规划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昆山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没收该违法建筑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张浦镇、市规划局、城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九条3限期拆除后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
5~1倍的罚款.
市规划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昆山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张浦镇、市城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九条5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0元罚款.
市住建局《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6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张浦镇、市规划局、城管局、住建局《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一项7列入黑名单,并通过"诚信昆山"网站向社会公开,有效期7年.
张浦镇、市规划局、城管局、住建局、信用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8在昆山电视台和昆山日报2、3版公示违法建设黑名单.
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信用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9对企事业单位严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
张浦镇、市规划局、城管局、住建局、信用中心《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社会法人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社会法人严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10通过企业投融资服务中心,实现与金融机构之间黑名单共享,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
特别是对存在违法建筑的建设项目予以信贷限制.
市发改委、经信委、人民银行、银监办《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第六条11对于被提起法律诉讼后拒不履行的,列入"老赖"名单,实施相应惩戒.
①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
②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对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
③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
④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参考,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⑤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限制收购上市公司.
⑥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市法院、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第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条12撤销相关荣誉称号,撤销或者降低相关评估等级,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在重合同守信用、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业"骨干企业"、文明单位、信用贯标企业、省、市级诚信示范企业等评选中予以限制.
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委、文广新局、卫计委、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资办等《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江苏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第六条13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市经信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九条14在卫生系统内绩效考核等级评定中,严重违法建设失信的社会法人考核等次下降一个档次.
市卫计委《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社会法人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社会法人严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15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规划局、水利局、农委、文广新局、卫计委、体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办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四项《昆山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第一项16减少优惠政策给予,酌情减少或取消专项资金扶持,加强税收控管.
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规划局、水利局、农委、文广新局、卫计委、国资办、检验检疫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各有关单位《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暂行规定》第三条《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六项17在市级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过程中,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予以限制.
市转型办、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等有关单位.
《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六项18严格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以及用地审批等.
市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住建局、文广新局、卫计委、体育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各有关单位《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七项19限制或者取消其参与政府主导的建设项目、设备、公共工程项目、公共资源分配项目等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活动资格.
市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委、体育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办、国资办、人民银行等各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十项20对当事人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
市国土资源局《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21违法建设存在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在土地二级市场不予以登记.
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社会法人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社会法人严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22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对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限制审批;已办理许可手续的,暂缓相关许可证件的审验或年检.
市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规划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委、商务局、文广新局、卫计委、体育局、环保局、旅游局、民宗局、安监局、统计局、物价局、粮食局、民防局、国资办、人民银行、国税局等有关单位.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第十一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23违法建设不予以登记.
市住建局《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24不予办理违法建设施工场地的供水、供气等手续.
市水务集团、煤气公司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二条《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2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各有关单位自然人违法建设失信行为自然人一般违法建设失信行为1责令限期改正.
张浦镇、市规划局、住建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2限期改正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6%的罚款.
市规划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昆山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处以5000元罚款.
市住建局《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要求限期拆除(不予以再处罚).
张浦镇、市规划局、城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九条5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
张浦镇、市规划局、城管局、住建局《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自然人违法建设失信行为自然人较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1责令限期改正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处建设工程造价7%~8%的罚款.
市规划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昆山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处以1000元~5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规划局《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3没收该违法建筑物或违法收入(不予以再处罚).
张浦镇、市规划局、城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九条4限期拆除后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
5倍以下的罚款.
市规划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昆山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5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张浦镇、市城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九条6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
市住建局《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7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
张浦镇、市规划局、城管局、住建局《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一项8进行限定范围的公示或者书面告知.
张浦镇、市规划局、城管局、住建局、信用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项9列入黄名单,并通过"诚信昆山"网站向社会公开,有效期3年.
张浦镇、市规划局、城管局、住建局、信用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10暂停或减少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优惠政策支持,酌情减少专项资金扶持.
市发改委、经信委、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等各有关单位《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暂行规定》第三条《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四项11低保困难人群出租违法建设房屋经规划、建设部门认定的,且该困难对象实际增加了收益,经市民政局查实的,予以减少低保补差资金发放额度;对家庭经济状况超出低保标准的,依法予以清退.
市民政局《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四项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各有关单位自然人违法建设失信行为自然人严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1责令限期改正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处建设工程造价9%~10%的罚款.
市规划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昆山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没收该违法建筑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张浦镇、市规划局、城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九条3限期拆除后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
5~1倍的罚款.
市规划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昆山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张浦镇、市城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九条5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罚款.
市住建局《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6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张浦镇、市规划局、城管局、住建局《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项7列入黑名单,并通过"诚信昆山"网站向社会公开,有效期5年.
张浦镇、市规划局、城管局、住建局、信用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8在昆山电视台和昆山日报2、3版公示违法建设黑名单.
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信用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9通过企业投融资服务中心,实现与金融机构之间黑名单共享,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
市发改委、经信委、人民银行、银监办《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第六条自然人违法建设失信行为自然人严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10对于被提起法律诉讼后拒不履行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老赖)名单,实施相应惩戒.
①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如: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限制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
②限制出境.
③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限制任职生产经营单位、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④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
⑤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参考,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⑥禁止参评道德模范,限制参与评先、评优.
市法院、教育局、交通运输局、旅游局等有关单位《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三条11及时撤销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在文明诚信单位等各类评选中,对存在严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的个体工商户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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