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联合惩戒措施清单惩戒措施法律及政策依据实施单位(一)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
1.
惩戒措施: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具体为:(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3)将出口企业退税管理类别直接定为四类,并按《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审核管理的规定从严审核办理退税;(4)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市税务局(二)阻止出境: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市出入境管理处(三)限制担任相关职务1.
惩戒措施: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2)《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管局(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1.
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鼓励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将重大税收违法信息作为对当事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参考.
(1)《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福建证监局(五)向社会公示1.
惩戒措施:通过"信用福州"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第(十九)条;(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市税务局(六)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1.
惩戒措施: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失信当事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公开出让报名审核时进行必要限制.
(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第四条第(十五)项;(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第五部分第(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七)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1.
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直接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福州海关(八)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
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按情节严重程度在1至3年内依法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3)《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第二部分第(一)条.
市财政局(九)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1.
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九条;(2)《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福州海关(十)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1.
惩戒措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作为进行限制的重要参考:(1)发起设立或参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或私募基金等;(2)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3)股票发行上市、重组上市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
(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2)《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3)《证券法》第十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第五条;(4)《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福建证监局(十一)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1.
惩戒措施:在审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七条,《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福建保监局(十二)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1.
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得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市交通委(十三)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1.
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市财政依规限制其申请财政资金,三年内不予安排市级财政资金.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第二部分第(一)条.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十四)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依法限制公司债券发行1.
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从严审核其发行企业债券;依法限制发行公司债券.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第二部分;(2)《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第二部分、第三部分.
(3)《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十七条.
福建证监局(十五)依法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1.
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中依法予以限制.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27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令2003年第4号),以及农产品、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再分配公告明确的相关申领条件.
市商务局、(十六)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1.
惩戒措施:市税务局在门户网站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同时,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
市网信办(十七)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1.
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市市场监管局(十八)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1.
惩戒措施:(1)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2)在全省电力直接交易、用能权交易活动中,对于我市申报单位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及时上报省经信委申请开展有关限制工作.
(实施单位:市经信委)(1)《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第三十二条;(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项.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交通委、市建委、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税务局、市林业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十九)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1.
惩戒措施:(1)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信息披露其内不得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2)在交通运输领域,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时,将纳税信用列入考核内容,依法限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参与交通运输领域的特许经营.
(实施单位:市交通委)(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5号);(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交通委、市水利局.
(二十)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1.
惩戒措施:及时撤销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税收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市委文明办、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等单位.
(二十一)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1.
惩戒措施: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工商联(二十二)强化外汇管理1.
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属于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的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由A类直接调整B类或由B类直接调整C类,直至强制注销名录资格,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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