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韩国一幼儿园106人食物中毒

韩国一幼儿园106人食物中毒  时间:2021-04-27  阅读:()

嘉兴市教育局责任清单二〇一四年十二月目录一、部门职责(1)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6)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18)(一)对各类评优表彰事项的监督管理(18)(二)对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的监督管理(21)(三)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22)(四)对平安校园建设评定的监督管理(25)(五)对地方政府及教育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监督管理·(28)(六)对受委托的省级督导评估事项的监督管理(32)(七)颁发学历证书的监督管理(34)(八)对教育国际合作和交流事项的监管(36)(九)对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的监管(38)(十)对中职教育现代化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39)(十一)对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的监管(41)(十二)对中等职业学校新设置专业的监督管理(44)(十三)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46)(十四)对远程教育中心(函授站)的监督管理(49)(十五)对高中段招生工作录取的监督管理(51)(十六)对教育考试考风考纪的监督管理(54)(十七)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57)(十八)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管(61)(十九)对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监管(64)(二十)对保留权力事项的的监管·(66)(二十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查处制度(68)(二十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70)四、公共服务事项(72)一、部门职责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研究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推进教育改革和实施素质教育的政策;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各部门有关教育的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制定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开展教育系统普法和执法监督工作组织教育改革与发展等重大问题调研和政策研究起草教育改革和素质教育推进规范性文件草案做好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报备工作.
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工作.
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调解的有关工作.
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对市本级三区的学区划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三区做好义务教育学区划分工作推进区域义务教育"轻负高质",组织实施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工作指导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布局结构调整工作协调各县(市、区)、各部门有关教育工作2研究制订全市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检查教育规划的实施,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制定全市教育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协调、检查教育规划的实施教育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3统筹管理全市的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直接管理本级高中段以上教育;规划、指导、管理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工作、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和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监督指导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推进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承担全市省一级、二级幼儿园的创建工作指导和二级幼儿园的认定工作;对三级幼儿园认定情况进行抽查制定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负责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和市本级普通高中段学生学籍管理;全市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毕业证书验印发放组织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学业绩考核和评估工作指导、管理继续教育、成人教育和社区教育工作,指导督查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配合做好高等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配合做好高等教育远程教育中心(函授站)在省教育厅审批前的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各高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4统筹管理全市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负责市区各类学校的规划管理和市属学校的建设;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的开办、撤销、合并和专业设置的审核、审批工作统筹管理和推动全市中小学和幼儿园布局规划,负责制定市本级中小学布局规划和市属学校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撤销、合并和更名工作指导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教材建设和教学改革工作监督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学科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实施民办教育机构(含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实习和学前教育等)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实施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5参与制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装备、教育基建投资和管理的政策,监测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管理和使用情况;检查、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属学校、直属单位教育经费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指导教育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全市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和财会制度建设工作,监测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市属学校(单位)教育经费(包括对本级的转移支付)的预算安排,检查、监督财务制度和预算的执行情况制定市属学校基建项目的投资计划指导市属学校(单位)内的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教育装备建设、配备、管理、使用工作负责市属学校教育装备建设、配备、管理、使用工作制定本地区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监督调查研究,协调、解决教育信息化工作中的问题;总结、交流、推广全市教育化工作经验制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计划,指导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对市属学校(单位)内部审计6主管全市的教师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教育系统劳动工资、人事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指导教育系统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聘任工作;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编制标准并指导实施参与制定各级各类学校收入分配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职称评审、岗位设置、考核和岗位聘任工作实施教育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制定全市教师培训规划,监督管理全市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建设7规划并指导中等及以下学校的德育、体育、美育、卫生、国防教育、劳动技术教育等工作;配合做好高等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指导推动学校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指导推动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编制学校体育、艺术、卫生、国防教育与学生军训工作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学生体质健康、艺术素养监测与评价指导各学校开展家校合作工作组织实施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市级心理健康辅导站认定工作参与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8负责全市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对全市教育教学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调查研究,推广应用教育科研和教学改革成果,提高教育质量;负责全市的教育信息工作编制全市教科研发展规划、实施计划和政策措施规范、指导学校教科研发展规划和实施工作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成果的申报推荐和管理工作组织学校教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推进中高职院校做好产学研结合工作教育网站教育信息工作9负责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日常工作,依法对全市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制定教育督导工作计划、督导方案、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学校教育教学业绩考核和评估工作指导督查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督学责任区的建设与实施协助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均衡县(市、区)、浙江省教育现代化县(市、区)创建督导评估工作实施全市学前教育先进(示范)县(市、区)和先进(示范)镇(街道)创建认定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日常工作10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监督和检查全市的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组织实施语言文字应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工作组织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承担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11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市属普通高校、成人高校、高中段学校的招生计划;研究制订市本级高中教育的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市区义务教育的招生工作制定全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指导性意见,牵头制订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和市本级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市本级幼儿园的招生指导意见并监督三区制定实施方案.
制定市本级初中毕业生中考优惠加分政策,对市本级中考优惠加分资格进行最终认定;对市本级新居民子女完成义务教育后在市本级参加公办高中录取资格进行最终认定.
参与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制定,指导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工作12协助管理教育系统的市管干部,配合做好市属高校领导班子的考察工作,负责市属学校(单位)的党组织建设和党员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管理教育系统干部队伍并规划组织全市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协助省教育工委和市委组织部管理教育系统的市管干部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市属高校领导班子的考察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指导市属学校、直属单位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政治工作规划、指导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发展党员及党员管理工作,指导教育系统的基层党校工作;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党员年报和干部审查工作;负责党务信息工作规划、协调、指导学校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负责局机关中层干部、直属单位、市属中小学领导班子的考核、考察,提出选拔、调配、奖惩建议;检查、指导市属学校中层干部、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管理局机关干部、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13领导群团组织开展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的统战工作和老干部工作负责局机关工会工作,指导市教育工会、教育局团委、妇委会和教育学会等群众团体开展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的知识分子、统战工作、老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14指导市主管教育基金会工作和学校后勤社会化工作指导全市内各地教育基金会工作嘉兴市教育基金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市学校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市属学校的后勤管理工作15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校园安全监管;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安全教育与管理、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安全教育与管理、学生防溺水安全教育和溺水事故防范;负责中小学(含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含接送车)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交通安全(含接送车)管理制定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规范、实施计划和政策措施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平安校园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平安校园等级认定工作组织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化解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市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的日常工作16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学校公共卫生管理市教育局配合卫生等部门,制订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措施;督促落实学校传染病报告制度和防控措施;配合卫生部门监测辖区内学校疫情,适时发布健康提示;制定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工作;在学校开展卫生健康教育和宣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在当地政府和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机制的领导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保持与卫生部门的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疫情信息及防控策略,共同对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卫生部门将学生纳入疫苗接种优先人群.
教育部门要求学校按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坚持"知情、自愿、免费"的原则,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学生的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特别要做好学生家长的宣传与解释工作,使家长支持和鼓励学生参与疫苗接种市卫生局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本地区学校传染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传染病疫情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市教育局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及体育卫生专项督导评估指标;对师生和食堂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督促学校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物安全事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教育局下发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中高考期间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行动.
教育行政部门在确定考生和监考工作人员就餐点之前要征询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意见,并及时将设立考点的详细地址、考生人数、考生和监考工作人员就餐情况等相关信息通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要在中高考前开展学校食堂、考生和监考工作人员就餐单位、学校周边餐饮服务单位,以及考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全面检查,认真排查消除各类食品安全隐患.
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考点及考生就餐点的巡查,及时收集整理考生及家长反映的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高考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快速稳妥处置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指导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学校食堂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市卫生局负责学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订.
3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接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学生接送安全管理责任;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审核校车许可申请和接送线路等;建立校车台账,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60号)某校决定开展校车接送学生工作.
学校认真对照校车使用许可,购置校车,聘用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准备好行驶线路等材料,并向教育部门提交了申请.
在征求公安、交通部门意见后,教育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政府.
经政府批准后,由公安部门核发校车标牌.
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校园周边道路及校车行驶线路交通秩序,配合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审核校车使用许可,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审查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资格,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专业道路客运企业参与学生接送车辆的监督管理,督促道路客运企业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校车服务质量;合理规划农村客运线路,提升农村公路通行安全技术标准;配合做好校车接送线路勘察等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协调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和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学校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并将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内容.
4来华留学生管理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市内学校招收和管理来华学生,指导填写、审核"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格)1、《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4号);2、《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外国留学生新生学籍和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通知》(教外厅﹝2007﹞5号);4、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留学生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教外〔2008〕127号)一位韩国学生在嘉兴某高中读书,因父母在嘉兴工作并办有工作签证,未满18岁前,该学生一直作为被监护人办理的居留许可.
即将满18周岁时,就读学校同意该生继续在校就读.
学校负责人员先到省教育厅领取"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格),填写完毕后,携带学校同意接收证明和JW202表到县(市、区)教育(文体)局、市教育局和省外侨办办理相关手续,获取来华入境学习签证后,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外国学生居留许可市公安局负责来华学生出入境、居留许可的办理5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市教育局监督检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1、市教育局在对某县城区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检查时发现一店铺店名违反语言文字相关规定,要求整改但店主不听.
为此,市教育局请示省教育厅和工商局,两厅局的答复一致.
根据职责分工,教育部门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2、市教育局在语言文字示范街用字检查中,发现道路路牌的拼音没有按词连写标注,户外楼盘广告中出现不规范字,根据职责分工,会同民政局、市城管执法局开展后续整改落实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商品包装、产品说明、广告及电子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语用字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市质监局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商品包装、产品说明、广告及电子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语用字等,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方面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6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教育局指导中职学校、成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及相关课程,推进"3+2"、五年一贯制等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1、省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浙江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29号;3、省政府《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海盐县张某欲在当地开办养老机构,张某向海盐县民政局递交申请,县民政局经审查后,为其出具申办养老机构项目联系单,张某凭此单到当地建设、卫生、消防等部门开展消防、卫生防疫等项目前期工作.
在养老机构建成并取得相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后,携其他相关资料到县民政局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手续.
在依法取得许可证后,张某又在民政局办理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当地民政局联合财政局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补助,省民政厅审核相关材料后,报省财政厅,由省级专项予以补助.

市民政局负责社会养老服务的业务指导、行业规范、监督管理市发改委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保障和监管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市建委参照国家和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由民政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指导养老服务设施有序建设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人员培训以及待遇等规定,完善相关医保制度市卫生局负责推动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推进养医结合服务社区化,引导社会力量开办老龄型医疗机构7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市教育局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心理矫治、教育帮助工作.
加强"防流控辍"和扶困助学工作,建立"防流保学"机制,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保障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3、民政部等19部门《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5、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民函〔2012〕5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函》(浙民事〔2012〕63号)6、《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嘉兴市加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2〕185号)某地公安机关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行动中,解救了若干名儿童,需要有相应的一段时间对其身份进行甄别和确认.
由于缺少合适的生活设施和管理场所,只好借助于民政部门的救助管理机构.
然而民政部门的救助管理机构则是一个主要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临时性救助的场所,对于被拐儿童实行救助,在时限、救助方式、救助内容以及管理上都未作明确规定.
为此,当地请示了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经两厅联合召开会议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并同时下发文件.
要求各地经公安机关打拐解救的被拐儿童妇女,要按属地原则,一律由公安机关办案、处警单位送所在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临时安置,并协助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安保工作.
侦查工作结束后,需护送返乡的,护送工作人员按民政部门与公安机关1:1配备参加,确保护返安全.
同时,两部门要及时通报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发生的困难和问题.

市民政局充分发挥牵头职责作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工作措施,不断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机制.
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劝导工作,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的劝导和救助.
积极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救助管理、调查取证、打击解救和医疗救治等工作.
积极联系其他地区民政部门,做好受助人员返乡和护送工作.
不断规范完善救助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度,努力提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

市公安局强化街头管理,加强对繁华街区、车站、桥梁涵洞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巡查;依法打击流浪乞讨人员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及危险传染病人的,应立即拨打"120"并协助急救中心送至定点医院救治;发现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智障人员和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
积极协助民政、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急救和救助管理机构的治安管理工作,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户籍查询、信息采集等工作.

市发改委指导全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体系建设,将此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完善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和设施条件市司法局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市人力社保局会同民政等部门组织开展流浪未成年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
市综合执法局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及危险传染病人的,应立即拨打"120"并协助送至定点医院救治;发现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智障人员和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发现涉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市交通运输局配合民政部门为护送流浪乞讨人员返乡提供汽车购票、进出站和乘车等方面的便利.
市卫生局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指导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指定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治绿色通道,定点医疗机构接诊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民政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甄别.
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做好疾病预防、救治康复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8流动人口管理市教育局负责指导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管理工作1、《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2、《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释义与应用;3、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1号);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106号);5、省公安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网传〔2009〕855号);6、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宣传提纲的通知》(浙公网传〔2009〕859号);7、浙江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表证及填写说明的通知》(浙流口办〔2009〕4号);8、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的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5号);9、省公安厅、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公通字〔2011〕4号);10、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指导意见》(浙委办发〔2014〕5号)1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以居住证积分管理为例,其积分指标体系包括文化程度、职称、技术等级、居住年限、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遵纪守法、婚育证明、投资纳税、计生情况等内容;需要教育部门提供文化程度等证明,人社部门提供职称、技术等级、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等证明,民政、卫计部门提供婚育证明、计划生育证明,财政部门提供投资纳税等.
同时,凭积分享受子女就学、公租房,需要发改、财政、教育、建设等部门统筹安排教育资料分布、公租房建设等,需要教育部门提供就学名额等.
如,吴某从江西到嘉兴南湖区打工,其未成年子女要在南湖区读书.
吴某需要参加当地的居住证积分管理,按照要求需要教育部门提供文化程度等证明,人社部门提供职称、技术等级、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等证明,民政、卫计部门提供婚育证明、计划生育证明,财政部门提供投资纳税等.
根据积分高低到当地学校入学市新居民事务局参与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政策的研究制定;探索积分制管理的公共服务政策,强化、拓展居住证功能;受公安机关委托负责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和出租房屋管理,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落实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措施;参与建立人口基础信息库市公安局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负责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管理和出租房屋治安、消防管理,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落实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措施;参与建立人口基础信息库,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存在安全隐患的流动人口集聚场所、领域的排查整治,健全高危流动人口管控机制,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市发改委参与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政策的研究制定;根据相关部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工作需求,研究纳入相关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建设投资;配合有关部门探索积分制管理的公共服务政策市民政局负责向遭遇临时性困难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救助,完善社区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各项制度.
具体负责以下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负责有关救助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社区组织和队伍建设,健全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加强社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市司法局负责做好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指导做好对流动人口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纠纷调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流动人口中归正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为流动人口提供职业培训、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社会保障接续等公共服务;依法处理用人单位与其招用流动人口之间的劳动争议;依法查处侵害流动人口劳动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做好劳务输出输入对接工作;负责引进人才的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中介服务活动的管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职业中介欺诈行为市建委负责对房屋租赁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加强对流动人口聚集地的规划管理和小城镇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各项措施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各类无固定住所、无合法职业的流动人口非法车辆运营、"三无"船舶等排查整治力度,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安全发展;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探索积分制管理的公共服务政策市人口计生委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信息管理,核发和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市卫生局负责流动人口的健康检查、疾病预防控制管理服务工作;为流动人口提供妇幼保健、生殖健康服务和管理市市场监管局督促流动人口经商人员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对其经营行为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教育;依法查处流动人员利用居住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行为;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探索积分制管理的公共服务政策9特殊人群专项组工作市教育局参与市特殊人群专项组及办公室有关工作,指导全市各地教育部门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通知》(浙委办〔2011〕135号)某人刑满释放或矫正期满后到其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接受以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等活动为内容的安置帮教工作,主要开展思想教育,联系、协调就业、就学、社会救济等活动.
其中,综治办负责出台相关政策,对整个安置帮教工作进行考核;公安机关负责核查身份信息;民政部门负责在困难情况下的社会救助;发改部门负责过渡性安置基地的立项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有就学需要人员的就学问题;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安置帮教工作经费;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决就业岗位;卫生部门负责肇事祸精神病患者的救治工作.
安置帮教工作期限:刑满释放人员为5年,社区矫正人员为3年.

市司法局承担市特殊人群专项组组长单位和刑释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小组组长单位职责,负责市特殊人群专项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组织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市公安局参与市特殊人群专项组及办公室有关工作,承担吸毒人员管控工作小组组长单位职责,指导基层公安部门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市民政局参与市特殊人群专项组及办公室有关工作,指导基层民政部门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市发改委参与市特殊人群专项组及办公室有关工作,指导基层发改部门落实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基础保障工作市人力社保局参与市特殊人群专项组及办公室有关工作,指导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市卫生局参与市特殊人群专项组及办公室有关工作,承担具有肇事肇祸倾向精神病人管理服务工作小组组长单位职责,指导基层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具有肇事肇祸倾向精神病人管理服务工作10地图市场监管市教育局本市出版或者生产的中、小学教学用地图和附有地图的教材、教学资料、教学用品等,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测绘局审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2、《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3、《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7号)杭州海关在检查出关产品时,发现一批地图产品没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图审核批准文件,于是予以扣留,并转市建委处理.
事后市里组织开展地图市场专项检查,市建委负责专项检查的统一协调,并对有问题地图、未经审核批准地图进行查处;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地图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市文化局负责对地图出版单位资质的审查和打击盗版地图,市教育局负责对地方性中小学教学用地图的检查,海关负责对出口地图产品的检查等.
有关部门将检查到违规地图情况及时报市建委,由市建委对违规地图进行检定后,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市建委负责全市地图、地图产品和地图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市文化局负责地图出版单位出版资质的审核,严厉打击盗版地图,检查、处理没有出版号擅自出版的地图的违法行为市商务局在审批涉及地图产品的加工贸易业务时,负责验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核发的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对地图产品生产企业依法实施工商监管11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管理市教育局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91号);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31号)毕业前,王某在学校和教育部门的组织下接受就业指导.
毕业后,王某可以到市就业局接受就业创业指导,了解相关高校毕业生可以享受的就业补贴,免费进行求职登记.
市人力社保局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对各类评优表彰事项的监督管理为保障评选表彰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规范评审程序,特制订如下监督管理制度,适用于市教育局、市教育基金会组织的各类评选表彰等项目,以及市教育局按规定向市级相关部门、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等部门择优推荐的评选项目和转移给社会团体组织的评选项目.

一、监督检查对象各县(市、区)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负责组织评审的社会团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对教育局监管的主要内容1.
是否制定本地区的推荐办法,并把评选办法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单位.
2.
推荐程序是否符合市里的规定.
3.
是否按规定进行逐级公示,并对举报内容进行逐一核实.
4.
推荐材料是否齐备.
5.
推荐人选数量以及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二)对学校监管的主要内容1.
是否制定本校推荐办法,是否广泛宣传并发动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选.
2.
是否严格按照标准对参加评选教师的条件进行把关.
3.
对于推进人选是否公示.
4.
填报的材料是否齐备.
(三)对负责组织的社会团体监管的主内容1.
拟定的评选条件是否符合市里的政策导向.
2.
推荐指标分配是否公平公正.
3.
评选是否遵守工作纪律,是否按拟定的计划实施评选.
4.
评选结果是否符合评选文件要求.
5.
评选结果是否按要求进行公示,并对举报进行逐一核实.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上报前对推荐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核.
(三)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
(四)入选人员名单征求教育纪工委的意见.
(五)对入选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印发评选表彰文件,明确推荐的范围、条件、名额、程序等要求.
(二)县(市、区)教育局、学校根据要求进行择优推荐,逐级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填报推荐材料.
(三)市教育局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对推荐程序是否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监督.
(四)市教育局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综合评议,并根据评议结果确定推荐人选.
(五)对推荐人选按要求进行公示,并对有举报的进行调查核实.
(六)按规定发文表彰,或向省教育厅和市级相关部门报送推荐材料.
五、监督检查处理(一)对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推荐的,责成推荐单位按规定程序重新推荐,或取消当年度推荐资格.
(二)对推荐人选结构不符合市里要求的,责成推荐单位调整推荐人选.
(三)对经查实申报人员材料涉及造假、学术不端等情况的,取消当年度评选资格.
已经入选的,取消已经获得的称号和奖励.
(四)对于在推荐中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减少下一届的推荐名额.
(二)对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各县(市、区)教育(文体)局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教育基础条件建设情况.
(二)教育均衡协调发展情况.
(三)和谐稳定情况.
(四)教育改革与开放情况.
(五)教育争先创新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日常监管,年终考核,实地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每季度对相关考核指标,由业务处室了解各地的工作进度.
对重要指标进度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通报.
(二)各县(市、区)教育(文体)局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评,市教育局对各县(市、区)教育(文体)局进行考核,并进行实地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年初转发省教育科学和谐发展考核文件,明确考核内容和指标体系以及考核分工.
(二)年底,各县(市、区)教育(文体)局对照考核文件进行自评.
市教育局对各县(市、区)教育(文体)局进行考核,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检查后,推荐2个县(市、区)教育(文体)局到省教育厅复核.

(三)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消防安全.
以宿舍、食堂、教室、体育馆、图书馆、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着重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二)交通安全.
以校车安全为重点,着重检查校车使用许可管理制度、校车驾驶人资格管理制度、安全行车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校车日常检修制度、校车交通违法处置制度、校车核载定员制度、校车动态管理制度、接送学生交接制度落实情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教育情况.

(三)食品安全及卫生防疫.
以学生食堂、学生营养餐为重点,着重检查食堂人员卫生、环境卫生以及食品原料采购、存储、加工、销售等各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落实情况,学校传染病疫情预防、监控及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四)自然灾害防范.
以校舍安全和汛期安全为重点,着重检查防范洪灾、泥石流、雷电、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有关措施和制度的落实情况,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教育开展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
以学校实验室为重点,着重检查实验室人员管理以及有毒有害实验用品购买、领用、登记制度落实情况,实验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重点部位自动监控、泄漏检测报警、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置维护及运行情况.
(六)校园及周边治安.
以校园安保体系建设为重点,着重检查门卫制度、人防、物防、技防、值班巡查、校外人员及车辆管理、突出矛盾隐患排查和周边治安等情况.
(七)集体活动安全.
以大型集体活动为重点,着重检查实习实践活动、夏令营、集体外出等活动的安全教育、应急预案、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严防踩踏、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八)事故查处情况.
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查处情况检查,着重检查责任追究是否严格依法,各类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相关安全标准、制度是否进行完善.

(九)其他.
对涉及学校安全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管理,防范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产生的损害.
三、监督检查方式采用明查、暗访、交叉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
每学期开展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校园安全形势每学期开展一次校车安全运营、消防安全、实验室安全、食品等方面的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的安全问题责令进行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检查方案,确定检查的内容、方式、人员组成.
(二)组织实施明察暗访,汇总检查情况.
(三)根据检查中存在的问题通报各地要求整改.
(四)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当前的校园安全形势进行分析,指出当前校园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
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检查结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要求限期整改,并对部分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
对存在严重隐患,不具备办学基本条件的学校建议当地政府依法取缔.
对整改责任不落实、整改成效不明显的,责成限期整改,并予通报批评.

(四)对平安校园建设评定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
二、监督检查内容指导全市学校和幼儿园按照等级平安校园建设标准,进一步建立健全平安校园组织领导体系、防控体系、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着力解决威胁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问题与隐患,切实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的能力,努力形成统筹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维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校园和谐稳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市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组每年对二分之一左右的市属学校组织进行等级认定(文件中已明确各校具体检查年份),并对各地平安校园认定进行复查.
主要以到校实地检查考评的方式进行,结合日常督促检查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把等级平安校园建设工作作为基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大检查考核的力度.
(二)市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组加强对等级平安校园建设工作的督促指导,对条件较差的学校实行重点帮扶,对存在重大问题和隐患的及时通报,督促其认真整改;对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坚决予以摘牌.

(三)要求各地学校和幼儿园根据市级文件制定等级平安校园建设工作的实施细则,并经常性开展自查与抽查,切实发挥等级平安校园建设工作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中的突出作用.
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对已获平安校园称号的市属学校,由市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组办公室提前确定各校参评的时间并通知学校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工作组组织专家组到校进行实地检查,并征求各相关管理职能部门对该校推进平安校园建设工作意见,对照等级平安校园建设标准进行打分.
(三)工作组对各校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根据检查得分,对照建设标准确定各校等级.
(四)发文公布各校平安校园建设等级,得分在850分以下或有"一票否决"事项的,取消"平安校园"称号.
(五)各校反馈安全稳定隐患问题整改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对已经获得平安校园称号的学校,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等级平安校园建设标准》和《浙江省中小学校等级平安校园建设标准》(见1和2),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原则分别确定为"5A"到"1A"5个等级,其中得分为975分以上的为5A级平安校园,得分为950分—974分的为4A级平安校园,得分为925分—949分的为3A级平安校园,得分为900分—924分的为2A级平安校园,得分为850分—899分的为1A级平安校园,得分在850分以下或当年发生本规定"一票否决制"事件的,取消平安校园称号.

(二)对未参加当年等级考评的学校,各级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根据文件明确的情形给予等级的调整.
(三)发文公布各校等级平安校园评定结果,要求学校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抓好整改落实,并限期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五)对地方政府及教育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监督管理根据市教育局"三定"规定,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设在市教育局,具体工作由市教育局督导处承担,负责对下级政府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工作.
为切实做好教育督导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估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1〕142号)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教育厅制定的《浙江省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估操作标准》,协助开展对县(市、区)创建教育现代化县(市、区)情况的监测及督导评估.

(二)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1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对县级政府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补充通知(浙教督室〔2012〕1号),巩固我市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区)创建工作的督导评估.
(三)根据《嘉兴市学前教育先进、示范县(市、区)和先进、示范镇(街道)督导评估办法》(嘉政督〔2012〕2号)的通知,开展嘉兴市学前教育先进(示范)县(市、区)和先进(示范)镇(街道)创建认定工作.

(四)根据《教育督导条例》第一章第二条、第四条,结合当年全市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参与实施对各县(区)政府教育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工作.
(五)根据省、市教育重点工作要求及省教育督导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开展各类专项教育督导.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督导1.
年度监测.
通过各项统计数据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创建教育现代化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监测,并通报监测结果.
2.
根据县(市、区)政府的申请,组织对县(市、区)自查结果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推荐申报教育现代化县(市、区).
(二)专项教育督导1.
根据专项督导确定的内容,先由各县(市、区)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报告自查情况.
2.
市级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督导组,对县(市、区)进行现场考察,并形成专项督导报告.
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利用各种统计数据对监测指标进行复核比较,提高监测结果的可靠性.
(二)在审核县(市、区)自查报告时,充分利用已有的统计数据对报告涉及的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请有关部门或有关处室参与审核.
(三)组织督导评估组要由既有职业操守又有相关专业特长人员参加,合理安排专业分工,保证督导评估工作的专业性、科学性.
(四)加强对督导评估组的培训和工作情况监督,对督导评估报告进行审核.
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年度监测程序1.
各县(市、区)教育局每年2月上报教育现代化县(市、区)创建情况和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区)巩固情况等相关监测数据.
2.
对上报材料数据进行审核,形成各县(区)教育现代化指数和义务教育发展均衡指数.
3.
通报嘉兴市先进(示范)县(市、区)和先进(示范)镇(街道)创建认定情况.
4.
通报各县(市、区)政府教育目标责任制年度工作考核情况.
(二)定期督导评估程序1.
申报浙江省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县(市、区)或教育现代化县(市、区)的,先由县(市、区)政府对照《评定条件》和具体操作标准,逐项进行自查自评.
自查符合条件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初审.
初审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签署同意意见.
然后由县(市、区)政府在每年10月15日前向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评估申请.

2.
开展嘉兴市学前教育先进(示范)县(市、区)和先进(示范)镇(街道)创建认定工作.
(1)自评申报.
创建学前教育先进(示范)县(市、区)和先进(示范)镇(街道)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创建县(市、区)或镇(街道)首先对照验评标准进行自评,自评符合相应申报资格后,于每年8月底前,将验评申请报告和自评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审核验评.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申报资格预审.
经预审具备申报资格的,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督评组进行实地验评.
验评工作采用听取汇报、审查材料、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和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3)结果审定.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验评结果书面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对通过评估的县(市、区)或镇(街道)予以公示.
公示结束,市政府对通过验评的县(市、区)和镇(街道),发文表彰.

(三)专项教育督导程序1.
制定专项教育督导方案,包括专项教育督导内容、工作计划和督导方式.
2.
各县(市、区)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3.
组织全市抽查并形成专项教育督导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各县(市、区)要对督导评估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进行整改.
(二)对各县(市、区)的整改情况组织督查或委托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督查.
(六)对受委托的省级督导评估事项的监督管理省教育厅委托设区市教育局对省二级幼儿园进行评估,委托县(市、区)教育局对省三级幼儿园进行评估.
为保证督导评估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督办法:一、监督检查对象受委托的市教育局学前教育办公室和县(市、区)教育局.
二、监督检查内容监督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在履行督导评估中,其制度是否健全、聘请的督导评估人员是否具有资格、行为是否规范、是否严格按相关评估标准开展评估,评估结果是否公正.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要求受委托的评估机构相关评估工作制度备案.
(二)受委托的评估机构要将拟聘督导评估人员专家库或评估组聘请专业人员报备.
(三)对受委托的评估机构的督导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进行审核.
(四)受理对督导评估的投诉,并负责调查处理.
(五)对评估机构作出的督导评估结果聘请第三方进行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检查委托评估机构的工作制度、工作计划.
(二)报备评估专家库或评估组组成人员.
(三)通过督导评估系统对评估程序和评估过程进行监督.
(四)对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的审核.
(五)聘请第三方对评估结果进行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一)确认受委托机构的工作计划.
(二)监督督导评估过程.
了解评估组组成、工作进展情况;受理对评估工作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三)审核督导评估结果.
审核督导评估程序、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一)确认评估结果,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正式公布.
(二)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受委托的评估机构整改并督促其整改到位.
(三)督导结果审核或抽查发现未严格按评估标准进行评估的,要求其重新撰写评估报告,实事求是地反映评估结果.
(四)对违反评估规定的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报有关部门处理.
(七)颁发学历证书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中等职业学校,独立设置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学校颁发学历证书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二)所要注册的学生是否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
(三)学校制定的《学生手册》中有关学籍学历管理部分是否符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四)学生的学籍和专业调整的是否符合《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生管理规定》和《嘉兴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所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是否完整.

(五)核对学校学生学籍和毕业生信息,检查学校有否违规发放学历证书情况.
(六)是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颁发学历证书.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系统和学籍名册备案对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全部在校学生进行学籍和学历注册.
(二)通过年度毕业生证书验证审核与学校发放学生学历证书数据进行比对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每年分上半年、下半年二次对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和学籍学历注册,对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手续不齐备,甚至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学生不予注册,对违规已发的学历证书,责令学校予以追回并报市教育局宣布证书无效.

(二)建立学历认证制度,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发文布置学籍注册等工作.
(二)学校准备资料后,在规定时间里到指定地点集中.
(三)上门为学校集中服务,一个学校一天内完成监督检查和学籍学历注册工作.
(四)对符合规定的学校现场予以注册;对不符合规定的学校当面告知整改意见,责令整改后择日重新检查并注册.
(五)对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系统上没有,但已发放学历证书学生的信息,责令学校予以追回学历证书并书面报市教育局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
(六)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一)经检查不符合规定的学校,责令整改后重新检查并注册,对违规发放学历学位证书的,责令学校予以追回并书面报市教育局宣布证书无效,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二)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八)对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事项的监管为加强教育国际交流工作监督管理,督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国际交流工作,制定本监督管理制度,适用于教育国际交流项目、教师和学生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生、汉语国际推广等教育国际交流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一)各县(市、区)教育(文体)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社发局,市属各学校(单位).
(二)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工作的市属学校和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全市学校开展的国际交流项目是否符合教育部、省里的各项规定和有关政策,是否按要求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是否制定管理办法以及自查制度.
(三)实施的国际交流项目是否存在侵害学生、家长利益的行为.
(四)参与国际交流对象的推荐过程是否公开、透明,推荐结果是否公平、公正.
(五)公派的教师、学生是否如期成行、如期回国,并按规定上交工作总结报告.
(六)来华学生的招收、管理是否符合教育部、省里的相关规定和政策,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七)外派汉语教师和志愿者是否符合国家汉办、省里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听取学校汇报.
(二)对实施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的案卷进行评查,检查相关协议、备忘录等材料.
(三)组织专项调查、督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四)对有关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一)通知受查学校监督检查的内容.
(二)听取受查学校的汇报.
(三)调取受查学校相关文件资料、案卷以及工作总结报告.
(四)召开相关工作人员、教师以及学生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在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依法取消项目等决定,并可视情给予通报批评.
(九)对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的监管市教育局把学生艺术特长生水平测试工作委托给市青少年宫承办,为保证测试工作的公平公正,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市学生艺术特长生水平测试工作承办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否制定学生艺术特长生测试的实施办法和考务细则.
(二)测试组织工作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三)测试过程和结构是否公平公正.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查阅测试标准、报名办法、考务细则、成绩册等相关台账;(二)现场巡视.
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后勤保障和考务工作.
(二)市教育局对测试组织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测试过程进行巡视、检查.
(三)测试结束后1个月内,在嘉兴教育网上公布测试结果,并向测试合格的学生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一)根据测试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学生艺术特长测试工作经验,进行工作评估.
(二)对测试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落实.
(十)对中职教育现代化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中职教育现代化工程包括:专业结构调整推进工程,教师队伍素质提升工程、课程改革工程、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工程、服务产业发展工程、成人继续教育推进工程和现代化示范学校建设工程等7项子工程,为确保项目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特制定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一)全市中职学校、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城乡社区学校.
(二)上述学校的主管部门.
(三)承担相关项目的企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申报项目资格条件、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二)项目单位报送的材料是否真实.
(三)项目是否按目标与要求进行建设,是否完成建设计划与任务,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四)组织管理机构与相关制度机制建设是否到位.
(五)规定的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发挥了资金效益.
三、监督检查方式项目申报评审,项目建设督导,专家指导与行政督查,年度和建设期满绩效评估考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一)通过审阅申报材料、听取汇报、专题研讨、实地考察等方式对项目进行评审和督导;评审不通过的,不予确认.
(二)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建设过程督导与评估,发现问题聘请专家指导解决,项目建设纳入各地区年终绩效考核和省级职业教育发展绩效挂钩考核、教育系统科学和谐发展考核,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

(三)项目建设期满,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估,并依此进行整改提高.
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印发项目督查通知.
(二)承担项目的单位准备汇报材料、台账资料等.
(三)组织专家听取项目单位情况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对项目进行指导.
(四)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结果进行绩效考核.
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市里定期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督查,以确保建设项目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二)列入市县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考核内容的项目,省里以绩效挂钩考核的形式进行评分,并计入对市县考核总分.
(三)考核与督查情况作为下年度各项目扶持建设的重要依据.
(四)对违反规定、未按照要求完成任务的、建设成效不明显的项目以及经费使用与管理不规范的单位予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做好督促工作.
(十一)对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申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申请人员资格条件要求:(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
具有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2.
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
3.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具体按省语委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六)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必须经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和考察,达到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对在学期间教学计划中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等环节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应按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

三、监督检查方式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进行认定.
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或限期补正.
(二)组建嘉兴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及评议小组,负责对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进行教育教学能力考察,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评议表决,并提出审查意见.
五、监督检查程序(一)申请人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受理期限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注册和网上报名,并向其所在教育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所需材料如下:1.
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2.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
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
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5.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6.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7.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8.
《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二)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对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三)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评议,提出审查意见.
(四)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认定.
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对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认定并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教师资格: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消教师资格者,自撤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认定教师资格,5年后再次申请教师资格时,需提供相关证明.
(十二)对中等职业学校新设置专业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中等职业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全市中等职业学校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中等职业教育需求;遵循中等职业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按照专业规划增设及调整专业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年度申报审核,专业评估.
四、监督检查措施对通过专业设置发展规划的中等职业学校申请增设与调整的专业做形式审核.
对新设专业一年后进行办学条件审核,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组织实施专业评估.
对专业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等情况,将责令有关高校限期整改、暂停招生.
对擅自设置专业或经查实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学校,将予以公开通报批评,所设专业视为无效,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增设专业.
五、监督检查程序对通过专业设置发展规划学校所增设与调整的专业,市教育局对学校校提供的专业材料、公示期间所提意见、学校研究处理情况等进行形式审核.
对未通过专业设置发展规划学校校所增设与调整的专业,市教育局将组织专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专业将于当年9月30日前以公文形式报省教育厅.

对新设专业一年后进行办学条件审核,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组织专家实施专业评估.
六、监督检查处理市监察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学校的各类举报和投诉.
对专业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等情况,将责令有关学校限期整改、暂停招生.
对擅自设置专业或经查实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学校,将予以公开通报批评,所设专业视为无效,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增设专业.
(十三)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各县(市、区)教育局,普通中小学校、中职学校和幼儿园.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对教育局监管的主要内容1.
是否根据中小学校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要求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地区的推荐办法.
2.
评审工作是否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维护公正、择优晋升"的原则和"坚持以德为先、突出教学中心地位、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倾斜、落实城镇义务教育教师支教的有关规定"等政策导向.

3.
申报对象的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
各设县(市、区)破格通过评审的对象是否严格按照市人力社保厅的要求执行.
5.
推荐程序是否按市里的规定并进行逐级公示.
6.
评审工作的组织(包括专家的产生和人数、评审环节)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二)对学校监管的主要内容1.
学校是否根据高级岗位的空缺情况制定本校的推荐办法,是否广泛宣传并发动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选.
2.
学校是否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制度相脱离的资格评审,是否严格按照标准对参加评选教师的条件进行把关,坚持"择优推荐"的导向.
3.
申报对象填报的材料是否齐备、符合规定要求.
4.
学校对申报对象的详细材料是否在学校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接受其他教师监督.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根据市局职称评审文件要求,检查各县(市、区)是否印发本地的职称评审文件.
(二)督促各县(市、区)按照规定要求组织评委会,对申报对象进行综合业绩的评审.
(三)检查各县(市、区)是否在当地教育网对通过评审的名单进行公示.
四、监督检查程序(一)每年初市局下发中小学职称评审的文件,明确评审的范围、原则、要求、导向、程序等阐述清楚,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监督.
(二)各县(市、区)教育局、学校根据要求进行择优推荐,逐级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填报推荐材料.
(三)各县(市、区)教育局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并逐级对程序是否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监督.
(四)市教育局对通过评审名单和统计表进行核实,并上报省教育局人事处.
(五)在市教育局门户网站公布市教育局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五、监督检查处理(一)对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推荐或公示的,责成推荐单位按规定程序重新推荐或公示,或取消当年度评审资格.
(二)对申报对象条件不符合省里和本地教育行政部门职称文件要求的,或把关不严的,责成推荐单位调整或重新推荐.
(三)对申报对象的材料涉及学术不端、师德问题、有偿补课等情况,因举报查实的,取消当年度评审资格;已经获得的资格,将取消该资格.
涉及造假的,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四)对于在职称评审中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县(市、区),要求单位作出说明.
(十四)对远程教育中心(函授站)的监督管理根据《浙江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办法》的规定,市教育局对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的监督管理办法如下:一、监督检查对象市本级和各县、市的现代远程教育中心(函授站).
监督检查内容1、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2、是否在跨设区的市招生,是否擅自下设分支机构;3、是否严格按照举办高校所在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财务制度是否符合要求;4、是否按照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制订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网络安全设备和软件,安排专人负责计算机网络、网路电视、广播系统等的信息安全与网络保障;5、是否完善学生档案和教学档案管理,建立学生报名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习课程表、考试成绩登记表等文档资料.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1、对现代远程教育学习中心(函授站)进行现场检查;2、对现代远程教育学习中心(函授站)开展年检:3、将检查的结果及时上报省教育厅.
四、监督检查处理1、对未经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的学习中心(函授站),要责令停止招生并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经审查情况属实,视情节限制其招生、直至取消其招生资格,并将处理意见报教育部备案.
2、学习中心(函授站)在运行过程中,违反《浙江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办法》的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视为年检不合格;对查实不合格的学习中心(函授站),由省教育厅责令其暂停或取消其支持服务资格,并将处理意见报教育部备案.

(十五)对高中段学校招生录取的监督管理为加强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到招生政策公开、招生纪律明确、招生程序严密,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市本级普通高中学校、全市中等职业学校.
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各校招生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嘉兴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段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关于做好嘉兴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1.
是否存在违反招生规定的行为;2.
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3.
是否存在招生过程中违反招生程序的行为;4.
是否存在违反学籍管理办法的行为;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专项检查与抽查相结合: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达到100%.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这项检查:每年招生工作完成后组织开展招生工作专项检查;(二)例行监测抽样:对市本级普通高中学校、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开展日常监测抽样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一)教育局科学制定招生政策,并将市本级普通高中学校、全市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程序、录取结果、监督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开,并通过多种途径加以宣传,提高招生政策的知晓度.

(二)教育局市本级普通高中学校、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校长签订招生责任状,明确招生纪律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学校(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四)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严重违规招生行为的,要责令被检查学校停止违规招生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发现被检查学校有违反招生政策行为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二)对公办学校违反招生政策行为予以专项调查,将结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降等处理;(三)对民办学校违反招生政策行为予以专项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发现被检查学校(人)涉嫌廉政问题的,及时移交纪检部门;(五)发现被检查学校(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十六)对教育考试考风考纪的监督管理为加强对教育考试工作的管理,确保考试工作安全、规范有序,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市本级及各县(区)教育考试机构、各考点、监考老师及相关工作人员.
监督检查内容教育考试考风考纪管理和实施情况,具体为: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业务规范情况;考试的报名、考试组织和管理工作;考生基本信息的采集与汇总;考点、考场的设置及监考人员、巡视人员的遴选、聘任和培训;考试期间试卷运转、存放的安全保密工作;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考籍档案的管理、毕业申请的初审等工作;考试违纪、作弊事件的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情况;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考试期间实地巡查,考前、考中、考后接受举报.
省、市、县(区)三级巡视,三级接受举报,三级视频监控.
监督检查措施省、市、县三级分别派遣巡视员实地巡查,三级设立举报电话接受考生、社会成员的监督举报,根据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对考试过程进行视频监控.
监督检查处理对有问题的考试机构、考点,视问题程度分别作出警告、约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直至取消该考点.
对考试机构或考试工作人员中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的,将对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泄密的;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十七)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全市教育系统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事项共14项.
市教育局主要负责查处市本级范围内的教育违法行为,对市本级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县(市、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教育违法行为.
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教育行政执法活动的县(市、区)教育部门及其执法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监督检查内容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教育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教育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县(市、区)教育部门根据工作部署或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内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要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市教育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举报、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即行政执法行为开展组织调查.
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举报、控告、建议的单位或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各县(市、区)教育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教育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工作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处理的决定和依据;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报告市教育局.
被检查单位对市教育局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市教育局申请复查.
市教育局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
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监督检查处理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教育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教育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以收取费用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知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以行政处罚代替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管根据"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方针,坚持促进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依法监督与全面服务并行,以年检为基础,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全面监管力度.
市本级和县(区)教育部门根据权限,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民办学校(含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对象经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含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否严格按照《办学章程》依法办学,备案和登记手续和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二)办学资质、人员配备是否符合条件;(三)资产管理和财务收支情况;(四)教育教学情况;(五)校园安全状况是否达标;(六)是否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其他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听取工作汇报;(二)现场检查;(三)审阅档案材料;(四)随机听课、组织师生座谈和调查问卷;(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市本级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管由负责民办学校审批与管理的综合管理处牵头,组织人事处、督导处、基础教育处、计财处等处室参与,对市本级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开展监督检查和督导评价.
每学年安排1-2次对民办学校开展日常检查和督导;每年3-5月,对民办学校开展年检;每年6月,公布年检结果.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给与业务指导.
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做好书面记录.
督导评价结果必须及时反馈给学校.
市教育局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督导评价结果作为年检依据之一.
五、监督检查处理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八)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九)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十)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十一)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十二)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十九)对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监管市教育局把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转移至嘉兴市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与嘉兴教育学院教务处合署办公)承担,为保证测试工作的公平公正,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嘉兴市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否制定普通话培训测试的实施办法和考务细则.
(二)是否对测试员进行评聘及规范管理.
(三)测试组织工作是否规范.
(四)测试过程和结果是否公平公正.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查阅报名办法、考务细则、测试员评聘办法、测试成绩册等相关台账;(二)现场巡视.
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嘉兴市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后勤保障和考务工作.
(二)市教育局对测试组织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测试过程进行巡视、检查.
(三)测试结束后,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按程序与省评估院作好对接工作,并向测试合格的学生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一)根据测试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经验,进行工作评估.
(二)对测试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督促相关单位及人员及时整改落实.
(二十)对保留权力事项的监管市教育局属地管理的行政权力共24项,审核转报事项6项,共性权利8项,为切实依法行使职权,确保便民高效,特制订监管制度.
监督管理对象依法行使保留权力事项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局相关处室及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监督检查内容(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二)行政执法程序;(三)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四)承诺与办理时限;(五)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情况;(六)信息公开情况;(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由局办公室牵头,采取抽查、处室互查等方式进行.
(二)主要是检查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必要时实施现场跟随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局办公室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局班子会议审定.
(四)局监察室根据群众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举报,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处室行使保留管理事项职权即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开展组织调查.
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举报、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处理行政执法相关处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列入处室和个人考核内容.
对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情况,及时予以纠正、指导.
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办理时间缩减30%以上.
(二十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查处制度市教育局主要行使全市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的查处,对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属地管理.
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规范、准确、有效、及时地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制定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重大案件范围本制度所指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或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广泛、拟作出较重行政处罚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作为重大案件处理:(一)拟予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二)拟罚款、没收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三)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或案情复杂,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二、重大案件报告程序在查实为重大案件之后2个工作日内要以信息专报的形式分别上报市政府办和省教育厅,对于经媒体曝光的应当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
重大案件上报前需先经办公室审核.
案件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案件处罚情况和后续处理情况应在作出决定和处理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

三、重大案件查处流程重大案件由分管领导带领相关责任处室承办.
必要时,分管领导可抽调其他处室相关人员参与案件调查取证.
案件承办处室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后,交局班子会议讨论.
讨论时,案件承办人员应首先简要介绍案件有关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及依据、存在问题或分歧意见等,重点提出提交局班子讨论的主要事项.

讨论内容要记录在案.
集体讨论决定一经做出,原案件承办处室继续履行处罚程序,确保案件及时、有效办理.
重大案件查办考核在重大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或法律责任.
(二十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根据《嘉兴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促进教育行政执法严格、公正、规范,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违法轻重程度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者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有关措施(一)市教育局对全市教育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社会形势等变化作出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各县(区)教育(文体)局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社发局可结合本地实施,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
也可以直接使用市级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各县(区)教育(文体)局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社发局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责任追究、案卷评查、执法审查、教育培训、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学生资助政策咨询服务接受高校学生、高中段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学前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咨询和投诉事宜嘉兴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573-820844862中职毕业生招聘就业服务中职毕业生就业政策咨询、就业手续办理,协助有关部门举办中职毕业生就业招聘会,为学生就业提供平台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处0573-820709093高中段学校学历认证国内学历认证政策咨询、国内学历认证受理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处0573-820689010573-820709094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结合"5.
12"防灾减灾日、"11.
9"消防安全教育日和"12.
2"交通安全宣传日等开展学生安全知识的宣传校园安全管理处0573-899765365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咨询服务开展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咨询服务嘉兴市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0573-826812676普通话宣传周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组织推广使用普通话基础教育处(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0573-828050617教育考试招生政策咨询服务中考、高考、学业水平考试、成人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学考试、教师资格认定、大学英语四六级、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招生政策咨询解答嘉兴市教育考试院0573-820872700573-820996950573-820794360573-82079438《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招生政策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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