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XX月X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共件)

韩国一幼儿园106人食物中毒  时间:2021-04-27  阅读:()

"序号","类别","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公开时间","备注""序号","类别","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公开时间","备注""注:案件名称格式为:当事人+违法行为+案,案件名称中违反行为主要依据《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的案由为依据.
类别:填写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食品.
如果违反行为涉及两个及以上品类,就按照案件中违法情节比较严重(行为、货值、罚款等等)的品类归类.

"2018年12月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共39件)"序号","类别","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公开时间","备注""1","食品","榕市场监管执罚字〔2018〕2-34号","福州市鼓楼区鱼钱湖食品店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福州市鼓楼区鱼钱湖食品店","92350102MA31YRHG1L","林美娟","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9月开始在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泉塘商品房2#楼02店面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主要经营"黑草鱼"、"熏鸭心"等盒装食品成品以及"可口可乐"、"百威啤酒"等饮料酒水.
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仅能提供营业执照,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食品经营资质证明.
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其未还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以及当事人提交的送货单显示,当事人自9月6日至11月1日,分10次从福州市仓山区鱼小栖小吃店购进食品饮料.
截至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店内仍有"黑草鱼"12盒、"熏鸭心"3盒等12种共计50盒的食品成品以及"可口可乐"(330ml)7听、"百威啤酒"(330ml)6听等20种共计203件酒水饮料库存.
以上食品饮料已被执法人员现场封存.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从轻从重情节,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给予一般处罚的规定.
现依据《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01乙级A档的裁量基准.
经研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
没收违法所得6105元;2.
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3.
处以罚款7.
5万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81105元.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
12.
10","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
12.
10","2","食品","榕市场监管执罚字〔2018〕2-33号","福州市鼓楼区大叔食堂餐饮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案","福州市鼓楼区大叔食堂餐饮店","92350102MA2YT6014A","黄海彬","根据当事人陈述,被我局扣押的2瓶调味料"濃厚ソ-ス"(保质期:2018年8月29日)是2017年10月6日在淘宝店铺"小新颖的食品商铺"购进的,购进数量2瓶,单价54元,实付款共计108元.
收到货时,上述调味品的外包装便只有日文标签,无中文标签.
该调味品外包装上的文字"賞味期限2018.
08.
29"即表示该调味料的保质期至2018年8月29日,且标签上的日文显示该调味品是在日本广岛市生产的,属于进口食品.
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3月开始使用上述调味料制作菜品"铁板关西风御好烧"并销售.
根据执法人员现场在当事人收银电脑提取的结账单、当事人店内的菜单以及当事人陈述,截至11月2日,当事人总共销售该菜品24份,单价38元/份,共计912元.
其中,8月30日至11月2日(调味料已过期),销售该菜品14份,共计532元.
当事人承认,上述销售的24份菜品均有使用涉案调味品.
当事人同时表示,其店未收到消费者投诉称食用其店制作的菜品后身体不适或食物中毒.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及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成立.
其中,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货值金额912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532元.
两项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共计912元.
本案中,当事人没有向上述调味料的供货商索证索票,没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鉴于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货值金额仅为912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仅为532元,违法经营额低.
且当事人使用涉案调味品仅用作点缀作色,制作24份菜品也仅使用了约1瓶半的涉案调味品(每瓶2.
1L),使用量少,当事人也未收到消费者投诉称食用其店制作的菜品后身体不适或食物中毒.
综上所述,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的第一、二项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给予从轻处罚的规定.
一、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并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14丙级C档的裁量基准.
经研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
没收违法超过保质期的调味料2瓶;2.
处以罚款5万元.
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22丙级C档的裁量基准.
经研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
没收违法所得912元;2.
处以罚款0.
5万元.
三、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经研究,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同时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
给予警告.
以上罚没款共计55912元.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
12.
10","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
12.
10","3","药品","榕市场监管执罚字〔2018〕2-16号","福州市晋安区康惠宜又佳医药商店涉嫌非法购进"鲁南"参芪降糖颗粒等药品案","福州市晋安区康惠宜又佳医药商店","91350111MA2XN3223G","林香平","2017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在该店的经营场所查获"鲁南"参芪降糖颗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0950075;规格:3g*10袋/盒;生产企业:鲁南厚普制药有限公司)、"众生"复方血栓通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60167;规格:0.
35g*36片;生产单位: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共计29种114盒药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购进凭证,现场贴有上述药品销售价格的标签.
据该店的投资人林香平陈述,截止到2018年4月9日,该店共购进132盒上述涉案药品,销售了18盒上述涉案药品.
上述涉案的药品,是该店分别于今年2月25日、3月5日、3月20日,从家住在该药店附近老人处购进的(这些药均为老人在医院开的药),均用现金结账,由于未保存这些老人的联系方式,因此他们联系电话无法提供.
当事人均未履行查验等审核职责,无法提供其相关的购进凭证,只有购进的数量及其价格.
当事人销售上述药品均用现金结账,没有做财务账.
综上所述,当事人非法购进"鲁南"参芪降糖颗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0950075;规格:3g*10袋/盒;生产企业:鲁南厚普制药有限公司)、"众生"复方血栓通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60167;规格:0.
35g*36片;生产单位: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共计29种114盒药品及未按照规定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并制作记录的行为成立.
根据现场提取的涉案药品数量和价格,本案货值金额为2629.
1元,违法所得331.
5元.
至本案调查终结,我局未发现当事人还存在非法购进其他药品的行为.
经案管查询,该当事人近几年未受过类似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四条以及《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FZ01SY-CF-6009乙级B档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扣押的"鲁南"参芪降糖颗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0950075;规格:3g*10袋/盒;生产企业:鲁南厚普制药有限公司)、"众生"复方血栓通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60167;规格:0.
35g*36片;生产单位: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共计29种114盒药品和没收违法所得331.
5元;3、处涉案药品货值金额(即2629.
1元)3倍的罚款7887.
3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8218.
8元","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
6.
21","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
6.
21","4","食品","融市场监管大队罚字〔2018〕27号","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超限量食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913501813105426577","Ludovic,Frédéric,PierreHOLINIER","当事人于2018年5月22日和2018年5月29日两次从上海一戈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一戈油焖笋丝(生产日期:2018/05/12)36kg,总购进金额为564.
76元.
自2018年5月22日至2018年8月30日案发之日止,当事人共销售一戈油焖笋丝(生产日期:2018/05/12)26.
045kg,库存余货9.
955kg.
销售价格为27.
6元/公斤,获利310.
2元.
故计涉案一戈油焖笋丝(生产日期:2018/05/12)货值金额为993.
6元,违法所得310.
2元.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因当事人能说明涉案食品的来源,并能提供涉案食品生产者的检验报告单证明其不知道经营的商品是违法商品,能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真实、完整,记录项目完全,能够实现有效追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涉案的一戈油焖笋丝(2018/05/12)9.
955kg.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12-03","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08-22","5","食品","融市场监管大队免罚字〔2018〕1号","福清市玉屏象猫的小吃店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福清市玉屏象猫的小吃店",",92350181MA31M8F19F","林祥茂","当事人自2018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31日,从屠德东(已另案调查)处共购进2310个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糖精钠的红糖馒头,购进价格为0.
8元/个,销售价格为3元/个.
至案发之日止,已全部销售完毕.
故货值金额6930元,违法所得5082元.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因当事人能说明涉案食品的来源,购进时查验并能提供涉案食品供货者的相关信息材料,能够实现有效追溯,且从涉案食品供货者的笔录可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是供货者在长期供货过程中短时间内自行添加,证明其不知道经营的商品是违法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和《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49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免予处罚.
","免予处罚.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12-04","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09-22","6","食品","融市场监管大队免罚字〔2018〕2号","福清市石竹汤忠祥猪肉摊涉嫌销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猪后腿肉案","汤忠祥",",92350181MA2YFERE84","汤忠祥","当事人于2018年2月27日从福清市宏路明辉牲畜定点屠宰场购进106公斤猪肉后销售给福清市石竹兴永惠超市.
涉案猪肉的购进价格为1612元,销售给福清市石竹兴永惠超市价格为16元/公斤,总售价为1696元,获利为84元.
","当事人经营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当事人能说明涉案猪肉的来源,购进时查验并留存涉案猪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能提供涉案食品供货者的相关信息材料,能够实现有效追溯,不知道经营的商品是违法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49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免予处罚.
","免予处罚.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12-04","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09-22","7","食品","连市场监管敖罚字〔2018〕A19号","关于林芳未办理任何证照进行小餐饮经营活动案","林芳","——","林芳","2018年10月1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达现场,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当事人经营的小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如下:当事人租赁一间20平方米位于连江县凤城镇文山南路永得利花园小区内6号楼车库场所用来制售炸鱼块之类的热食食品经营活动.
经营场所现场仅当事人林芳在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制作,从业人员较少,现场摆放着一台贮存食品原料的冰柜和一套供热食类制作的厨具,经营场所简单.
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店的工商经营执照和小餐饮登记证等有效证照,且承认未办理任何证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对当事人涉嫌未经登记审批擅自经营小餐饮服务案的违法行为,2018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当即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批准立案.
2018年10月10日,经营者林芳来我局接受调查,再次对现场检查结果和现场检查拍摄的相片予以确认,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如实供述违法事实过程,配合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1份.
2018年11月8日,案件调查终结.
当事人店已停业经营活动.
该案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18年11月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从2018年10月11日,当事人在位于连江县凤城镇文山南路永得利花园小区内6号楼车库场所用来制售炸鱼块之类的热食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租赁经营场所面积20平方米,经营现场仅当事人林芳在从事食品制销活动,从业人员较少,现场摆放着一台贮存食品原料的冰柜和一套供油炸热食类制作的厨具和2个水池,经营场所简单,规模较小.
每天制售的炸鱼块之类的热食食品量较少,即时制作、即时消费,至案发时经营额800元.
但当事人未经登记审批,擅自进行小餐饮经营服务.
","当事人未经登记审批擅自经营小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和《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从业时间短,规模小,案发后已停止经营行为.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和《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并处2000元罚款.
罚没款共计2800元.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5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43442","8","食品","连市场监管琯罚字〔2018〕28号","关于连江县琯头西式快餐店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林钦顺","350122600071922","林钦顺","2018年10月8日,我局根据在网络监管巡查中发现当事人通过网络第三方平台(饿了么,网址https://www.
ele.
me/shop/166965935)以"葡京(琯头店)"名称对外提供网络外卖订餐服务,依法对当事人的实体店开展食品安全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有1名员工(林春玉)未取得健康证明却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执法人员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5日内整改.
2018年10月16日,我局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这名员工仍未取得健康证明,却正在厨房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0月8日曾因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林春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被我局依法责令于5日内整改.
我局执法人员在2018年10月16日对当事人的检查中发现其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案发后当事人于2018年11月8日采取改正措施安排员工进行了健康体检补办了健康证,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被我局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案发后采取改正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元.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4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43441","9","药品","连市场监管大罚字〔2018〕71号","关于福建惠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中药饮片谷精草案","福建惠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91350122315618462L","邱仁松","2018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核查福建惠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药品的函(榕市场监管检测函【2018】166号)依法对位于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敖江工业投资区富兴路2#厂房四层的福建惠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20180392)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各1份;同时,在质管部郑秀燕同志陪同下,又对中药饮片仓库进行检查,发现在库区4022A33货架上摆放着中药饮片谷精草(批号:P2017121804)500克,当场制作《现场记录》等执法文书,并对余下该批中药饮片采取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整个情况还拍摄了相片.
经检验,福建惠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谷精草(批号:P2017121804)检验结果如下:【性状】外观检验结果具谷精草的性状特征,但检出大量的叶和根及其他植物的茎.
不符合规定.
【鉴别】(1)显微特征应具谷精草的显微特征检验结果具谷精草的显微特征,但检出大量的叶和根及其他植物的茎.
不符合规定.
检验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详见龙岩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检验报告20180392),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之规定,按劣药论处.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领导审批立案调查.
本案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
本案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照本局移送涉嫌疑犯案件的标准,不能够达到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本案2018年11月5日调查终结.
该案来源于药品抽验.
经查明,该批中药饮片于2018年3月1日从江西宏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购进量1公斤,每公斤进价为31.
5元,售价为70元/kg;、货值金额为70元;抽样300克,库存余下500克,售出200克,违法所得为14元.
购进时,该公司有查验索取江西宏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资质和江西增值税专用发票(NO:04785175)以及销售清单(单据单号:XSAZDA00011033)等书面凭证,并有建立药品验收记录;调查中,当事人承认了上述事实,对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核查福建惠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药品的函(榕市场监管检测函【2018】166号、抽样凭证和龙岩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20180392)无任何异议,表示放弃申请复验权利、听证权利.
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当事人销售经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谷精草,涉案谷精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应按劣药论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同时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六十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含《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FZ01SY-CF-6006违法程度:甲严重项,违法情节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处罚:(十三)项(当事人曾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档次B的载量标准(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
6倍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中药饮片谷精草500克;2、没收违法所得14元,并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70元)的2.
6倍罚款计人民币182元.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96元.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3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43441","10","化妆品","连市场监管马罚字〔2018〕33号","关于连江县透堡镇曼诗贝尔化妆品店(杨敏)涉嫌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案","杨敏","92350122MA2YY0TB1H","杨敏","2018年10月23日,马鼻所检查人员在透堡镇南街村下新村64号检查发现连江县透堡镇曼诗贝尔化妆品店销售的3种共计9个化妆品无中文标签.
经核查,上述化妆品均为进口化妆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2目的规定.
10月23日,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批准立案.
本案在现场检查当日对当事人销售的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8月份通过韩国代购渠道购进Diaforcegold、CASHMEREPERFUME、LanolinOil等进口化妆品,其中:1、Diaforcegold,条形码编号:8809347000702,购进2盒,未销售,剩余2盒,2018年8月通过代购渠道购进,进价40元/盒,售价60元/盒,销售所得0元;2、CASHMEREPERFUME,条形码编号:8801051122428,购进3瓶,销售0瓶,剩余3瓶,2018年8月份通过代购渠道购进,进价28元/瓶,售价40元/瓶;3、LanolinOil,条形码编号:9322316001542,购进5支,销售1支,剩余4支,2018年8月份通过代购渠道购进,进价13元/盒,售价22.
2元/支.
当事人销售这批进口化妆品违法所得为22.
2元.
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进口批准文件(复印件)、检验检疫文件(复印件)或者海关进口批件(复印件)等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以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2目规定,构成了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当事人销售的Diaforcegold2盒、CASHMEREPERFUME3瓶、LanolinOil4支;3、没收违法所得22.
2元,并处违法所得之3.
5倍罚款77.
8元,罚没款共计100元.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6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43444","11","食品","连市场监管丹罚字〔2018〕19号","关于连江县丹阳镇卢增玉小吃店涉嫌未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案","卢增玉","92350122MA2YY2K349","卢增玉","2018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连江县丹阳镇卢增玉小吃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有销售未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的食盐,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2018年10月31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未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的行为予以立案,并指定陈金山、林深负责调查处理.
当日经领导审批,对该店涉案的129包食用盐予以扣押.
经查,涉案鲁晶牌自然海晶盐是当事人于2018年8月份从一上门送货推销食盐的人员处购进,共购进5箱(50包/箱),进价每包1.
4元,每箱70元,当事人店内售价为2元/包,截止案发时,当事人已售出121包.
上述涉案食盐当事人均无法提供相关进货票据及供货方资质等信息证明是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所购进,当事人亦承认不是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所购进.
上述5箱涉案食盐货值金额500元.
","当事人销售未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的食盐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的规定,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无从轻从重情节,根据《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改正,没收在扣的129包鲁晶牌自然海晶盐,并处罚款500元人民币.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6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43444","12","食品","连市场监管琯罚字〔2018〕29号","连江县琯头镇发祥食杂店涉嫌采购食品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原发祥","350122600044810","原发祥","2018年11月14日,我局根据投诉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食品安全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的"汤达人"海鲜拉面食品未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其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改正.
当事人未在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2018年11月20日我局对其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6月20日从连江县华臣日用品商行购进预包装食品"汤达人"海鲜拉面(每包净含量120g,生产商为广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年6月15日,保质期6个月)2箱(计24包),进价80元/箱,售价90元/箱,货值计180元.
至案发时止,已售出1箱.
当事人购进前述食品时,未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被我局于2018年11月14日责令3日内整改.
2018年11月20日,我局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检查,发现当事人拒不改正,仍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的规定,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依法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我局对其责令改正后,未在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食品风险低,经营涉案食品金额1万元以下,且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根据《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4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43442","13","食品","连市场监管江罚字〔2018〕31号","连江县香再来麻辣烫店涉嫌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书擅自从事小餐饮食品经营活动案","吴泽熙","92350122MA327A595Q","吴泽熙","2018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江南乡政府执法人员在连江县江南乡朝晖路开展小餐饮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书擅自从事小餐饮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日我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位于连江县江南乡朝晖路70—2号,面积约17平方米,从业人员1人,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即时制作、即时消费的餐饮服务,属于小餐饮.
当事人于2018年11月17日开始在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擅自以"连江县香再来麻辣烫店"的名义从事小餐饮食品经营活动,至案发之日(2018年11月22日)止,当事人无证经营期间获得的营业收入合计200元.
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的规定,当事人违法所得200元.
","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书擅自从事小餐饮食品经营活动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书的违法行为,现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已在本案调查期间及时办理了许可手续,其店内使用的相关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无须予以没收处理,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处2000元罚款.
以上合计2200元.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7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43444","14","食品","连市场监管马罚字〔2018〕7号","关于张智应(连江县官坂镇张智应食杂店)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案","张智应","91350122MA3483RC84","张智应","2017年6月15日,检测人员对连江县官坂镇张智应食杂店销售的即食金针菇罐头进行抽样检测.
9月7日送达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后予以立案调查.
9月19日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当日局领导批准立案.
本案在现场检查当日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17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
CTT170682459CN,食品名称:即食金针菇罐头,被抽检单位:连江县官坂镇张智应食杂店,标称生产者:福建省闽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单位: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GB7098-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罐头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该报告上加盖"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专用章",有法律效力.
2017年9月中旬,当事人对上述检测报告有异议,申请复检,经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复检,并于2017年12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复检不合格的报告(报告编号No:280103201700211N,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同功能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
经检测,根据检测方法SN/T3855-2014,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产品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实测值两次分别为0.
272g/kg、0.
335g/kg,标准要求为不得使用,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实测结果为大于1,标准要求为小等于1,根据GB7098-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罐头食品》的要求,上述项目不合格.
9月7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无法当场提供索票索证材料.
当事人对第一次的抽样程序,第二次抽样程序、检验结论没有异议.
上述不合格产品是2017年1月13日生产的,规格为170g/罐,品名为即食金针菇罐头,配料为:金针菇、水、精炼植物油、白砂糖、食用盐、香辛料、食品添加剂(谷氨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乳酸、食用香精香料),产品执行标准:Q/JXSS0007S,生产许可证号:QS350509010397,保质期:2年,生产商:福建省闽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晋江市灵源小浯塘工业区锦山路16-18号.
经销商连江县敖江镇康雅食品商行从福建省闽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进的货,然后卖给当事人.
为说明实际进货价格和数量,当事人2017年12月19日从经销商处补打了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购货单据.
当事人一共购进了20箱,每箱12罐,进货价3.
1667元/罐,被抽检的那7罐是按2.
8元/罐售出的,其他的经确认都是按5元/罐售出,进货价760元,售价1184.
6元,盈利424.
6元.
该批次罐头均卖给连江县官坂镇附近居民,截至目前除7罐被买走作为抽检的样品,剩余的全部共233罐已经售出.
当事人已在店里张贴了一份召回告示,召回该批产品,且表示未收到不合格产品的相关投诉.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24.
6元,并处以罚款50000元人民币.
以上罚没款合计50424.
6元整.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3月21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43187","15","食品","连市场监管马罚字〔2018〕3号","关于徐容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徐容","——","徐容","2017年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连江县马鼻镇尚德中学对面对连江县马鼻皇家宝贝托幼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徐容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经营服务,后予以立案调查.
9月22日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当日局领导批准立案.
本案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详见财务清单马财[2017]6号).
经查,涉案幼儿园外挂招牌为皇家宝贝托幼中心,地址位于连江县马鼻镇尚德中学对面壹号大酒楼旁,负责人与投资人都是徐容(即当事人),主要为马鼻镇附近的家庭提供教学时段幼儿托管服务,相关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还未取得.
检查当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时该经营场所正在进行幼儿托管服务,二楼教室内幼儿正在进餐.
当事人称2017年9月1日开始经营的,平常有两个阿姨负责煮东西,煮饭的工具设备等都是原先房东留下来,当事人还没购置自己的设备,就先拿来用了.
当事人为40个幼儿提供餐饮服务,以寄午费的名义每个月收取家长餐饮费240元,共收了9600元.
当事人称当日就已停止为幼儿提供餐饮服务,9月21日之后的寄午费已按比例退还给幼儿家长,每个家长退还100元,实际收取的寄午费为5600元,后来就没再收取寄午费了.
为保证食品新鲜,食材都是当事人从当地市场上当日采购的,没有相关进货材料.
当事人自称刚接手该机构,经验不足,管理比较混乱,所以还没来得及设立财务账簿,无法提供相关凭证.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案审会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1、没收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铁锅一个,菜盆两个,碗四十个;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600元,并处以罚款27500元人民币;以上罚没款合计33100元人民币.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3月13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43187","16","食品","连市场监管马罚字〔2018〕4号","关于邱芳香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邱芳香","_","邱芳香","2017年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连江县马鼻镇合丰村垱园路139号对当事人幼儿园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邱芳香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经营服务,后予以立案调查.
9月22日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当日局领导批准立案.
本案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详见财务清单马财[2017]7号).
经查,涉案幼儿园名称暂定为连江县马鼻镇合丰村阳光宝贝幼儿园,地址位于连江县马鼻镇合丰村垱园路139号,负责人及投资人是邱芳香(即当事人),主要为马鼻镇赤石附近的家庭提供教学时段幼儿托管服务,相关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还未取得.
检查当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时该经营场所正在进行幼儿托管服务,幼儿园后面厨房正在烹饪并分配食物,桌上摆放有数十份的稀饭和配菜,当事人承认是为幼儿准备的.
当事人称2017年9月3日开始正式经营的,平常有个阿姨负责煮东西,煮饭的工具设备等都是原先房东留下来,当事人还没购置自己的设备,就先拿来用了.
目前只开展小班幼儿托管,当事人为22个幼儿提供餐饮服务,以寄午费的名义每个月收取家长餐饮费130元,共收了2860元.
当事人称当日就已停止为幼儿提供餐饮服务,9月21日之后的寄午费已按比例退还给幼儿家长,每个家长退还39元,实际收取的寄午费为2002元,后来就没再收取寄午费了.
为保证食品新鲜,食材都是当事人从当地市场上当日采购的,没有相关进货材料,粮油都是从食杂店进货,当事人自称刚开办该机构,经验不足,管理比较混乱,所以还没来得及设立财务账簿,无法提供相关凭证.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案审会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1、没收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铁锅一个,菜盆两个,碗二十二个;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002元,并处以罚款25000元人民币;以上罚没款合计27002元人民币.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3月13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43187","17","食品","连市场监管凤罚字(2018)第3号","连江县凤城镇筱埕海边特产商行涉嫌销售不合格目鱼条案","邱国标","_","邱国标","2017年9月28日,我局接到局网监科转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检测报告,发现连江县筱程海边特产商行涉嫌销售的目鱼条水分含量不合格,2017年9月30日,我局向连江县筱程海边特产商行送达了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检测报告(NO:CTT170782428CN)以及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签收了送达回证,当事人在随后时间内没有提起复检.
2017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
即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连江县筱程海边特产商行从福州市尚好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为2017年5月18日的目鱼条10斤(5000克),每斤进价29元,进货价合计290元.
网上销售的时候按250克(一包)卖,销售价每包25元,截至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17年7月12日抽检的时候,剩下5包1250克都被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买走了,这批目鱼条销售价合计500元.
获利210元.
当事人进货时及时查验了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以及该批目鱼条的产品合格证明,索取了销售单据,履行了销售商的索票索证义务.
该批商品外包装上使用的是"目鱼条"的产品名称,但使用的却是鱿鱼丝的产品标准号,经当事人2018年1月28日提供的福州市尚好食品有限公司的说明表示厂家知道该批包装袋存在问题也采取了召回措施,被我局查处的是尚未来得及召回的部分产品.
","当事人进货时及时查验了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以及该批目鱼条的产品合格证明,索取了销售单据,履行了销售商的索票索证义务.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称生产者为福州市尚好食品有限公司的鱿鱼丝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
.
(五)产品标准代号"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不合法食品行为.
当事人主动召回涉案产品,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现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建议处罚如下:没收当事人非法所得210元,并处5000元罚款,合计罚没5210元.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2月6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43182","18","食品","连市场监管敖罚字〔2018〕B5号","关于福建璟江大酒店有限公司涉嫌使用不合格食品案","福建璟江大酒店有限公司","913501226719012995","庄旭光","2017年5月5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福建璟江大酒店有限公司使用的龙胆鱼及带子(贝类)进行抽样检验;当时抽检人员从福建璟江大酒店有限公司玻璃柜上销售的10kg龙胆鱼中抽取了1.
35kg(购进日期实为:2017年08月29日,不过抽检当日在场的福建璟江大酒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都将这批龙胆鱼及带子的购进日期误报为:2017年08月30日).
2017年10月19日,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
670103201702836N)载明上述抽检的龙胆鱼样品"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AOZ)项目不符合农业部第235号要求,呋喃西林代谢物(SEM)项目不符合农业部第560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同日,抽检人员从福建璟江大酒店有限公司玻璃柜上销售的30只带子(贝类)中抽取了6只(购进日期实为:2017年08月29日).
2017年10月19日,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
670103201702838N)载明上述抽检的带子(贝类)样品"经抽样检验,镉项目不符合GB2762-2012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7年11月16日,我所收到该份检验报告.
同日,我局依法向福建璟江大酒店有限公司送达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
因福建璟江大酒店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涉嫌构成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17年11月17日,我局即予以立案调查.
2018年1月24日,福建璟江大酒店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高向婷来我所接受调查,提交福建璟江大酒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6719012995)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3501220034721)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涉案龙胆鱼及带子(贝类)供应商开具的送货单据原件1张、涉案龙胆鱼及带子(贝类)经营使用情况说明原件1份、龙胆鱼及带子(贝类)供货商福州市鼓楼区陈照杰水产品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福州市鼓楼区陈照杰水产品店经营者陈照杰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配合调查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
同时对现场检查以及送达时拍摄的五张相片表示确认.
同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福建璟江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从福州市鼓楼区陈照杰水产品店(注册号:350102600303572;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国光村1座A-D-1、D-2;经营范围:水产品、家禽肉、猪肉、蔬菜批发、零售;经营者姓名:陈照杰,男,汉,出生日期:1970年3月1日;住址:福建省福清市沙埔镇平林村上纹35号;身份证号:350127197003014713;手机号码:13905908797.
)购进一批龙胆鱼与带子(贝类).
其中龙胆鱼进价为90元/kg,进货量10kg,总计进价金额900元,扣除抽检当日抽检机构购买了1.
35kg(售价176元/kg,小计售价237.
6元,获利237.
6元),剩余8.
65kg龙胆鱼当日已全部用来做菜供员工食用完;带子(贝类)龙胆鱼进价为15元/只,进货量30只,总计进价金额450元,扣除抽检当日抽检机构购买了6只,其余24只都用来清蒸做菜售出,每道菜售价均为18元/只,至案发止,小计经营额为540元,获利54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18年2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连市场监管敖告字〔2018〕B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77.
6元,并处5022.
4元罚款,合计5800元.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2月8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43186","19","食品","连市场监管坑罚字〔2017〕17号","关于连江县下宫乡下宫村张恒振便利店涉嫌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案","张恒振","350122600194547","张恒振","2017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连江县下宫乡下宫村张恒振便利店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福州诚品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饼的供货商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连市场监管坑责改字【2017】1113号),责令当事人于3个工作日内(即2017年11月17日之前)改正.
2017年11月17日到期,当事人仍无法提供供货商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当日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
局领导批准立案,并指定刘友华、杜旻两名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2017年11月17日,当事人到我所接受询问调查,未提交绿豆饼的供货商许可证、检验报告复印件和进货凭证.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责令改正后,未能按期改正,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规定的拒不改正情节.
依据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处以罚款5000元人民币.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月9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43130","20","食品","连市场监管敖罚字〔2018〕B9号","关于连江县凤城镇和钦饭店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开展餐饮服务及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开展从业案","邱和钦","92350122MA2YEL2WX6","邱和钦","2017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连江县凤城镇文汇路5号凤翔国际一区2号楼一层9-12店面的连江县凤城镇和钦饭店(以下简称"和钦饭店")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开展餐饮服务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业,当即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连市场监管敖责改字【2017】B42号)1份,要求当事人邱和钦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17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仍在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但当事人现场只能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FJFDA171206085410341213)1份,当事人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而且该店厨房内仍有一名工作人员林灼银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即餐饮服务.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17年12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连江县凤城镇和钦饭店于2015年6月2日经注册登记成立.
同日起正式开始营业,不过开业几天后,生意不景气,经营者外出做生意于是关停.
2017年10月国庆期间,经营者从外地回来,装修该店并于2017年11月4日重新开业.
其间,经营者招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林灼银(林灼银,女,汉,1974年3月29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赤溪镇留洋村下留自然村8号)上岗.
2017年11月22日,我局对经营者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连市场监管敖责改字【2017】B42号)1份,要求经营者停止开展餐饮服务且不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再上岗,但当事人既未停止开展餐饮服务,也未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离岗直至该从业人员于2017年12月10日自行离职.
自2017年11月4日至2017年12月6日,该店每日营业额为300元,扣除水电费、税费等费用,每日可获利200元.
至案发止,该店共计经营额9600元,获利96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
2018年3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连市场监管敖告字〔2018〕B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2018年3月2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一份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现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2018年4月16日,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对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600元,并处26000元罚款;2、对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
以上两项共计罚没款40600元.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5月7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43301","21","食品","连市场监管敖处字〔2018〕B11号","关于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连江龙芝分店涉嫌销售不合格干货案","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连江龙芝分店","91350122589551904Q","王金","2017年9月22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出入境检验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新华都龙芝分店销售的香菇(干)、大目鱼干、蛏干等干货进行抽样检验.
2017年10月23日,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作出检验报告.
2017年12月18日,我局依法向新华都龙芝分店送达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
670103201704619N)、(NO.
670103201704623N)、(NO.
670103201704626N)及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结果通知单(FZSC2017028820)、(FZSC2017028822)、(FZSC2017028823)各一份.
检验报告(NO.
670103201704619N)中载明"食品名称:香菇(干)"……"检验结论"一栏载明"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报告(NO.
670103201704623N)中载明"食品名称:大目鱼干"……"检验结论"一栏载明"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报告(NO.
670103201704626N)中载明"食品名称:蛏干"……"检验结论"一栏载明"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7年12月20日新华都龙芝分店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检,后者交由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复检.
2018年1月3日,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作出大目鱼干、蛏干、香菇(干)的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FRF201700071)载明"样品名称:蛏干"……"检测结论:所检样品测试项目不符合标准指标要求.
"检测报告(FRF201700072)载明"样品名称:大目鱼干"……"检测结论:所检样品测试项目不符合标准指标要求.
"检测报告(FRF201700073)载明"样品名称:香菇(干)"……"检测结论:所检样品测试项目不符合标准指标要求.
"2017年11月4日,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新华都龙芝分店销售的、由广东茂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九制橄榄进行抽样检验.
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TT171182354CN)第2页载明"样品名称:九制橄榄"……"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以及柠檬黄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7年12月28日,新华都龙芝分店向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检验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进行复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检验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于2018年1月18日作出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118000708),该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118000708)载明"样品:九制橄榄"……"备注:1、*相同色泽是指黄色色素;2、上述检验项目上"柠檬黄""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的检测结果不符合其判定依据的限量要求,判定结果为不符合3、上述检验结论仅对复检样品负责.
"因当事人新华都连江龙芝分店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2017年12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新华都连江龙芝分店于2017年8月中旬从金丰穗(福州)商贸有限公司一次性购进10袋(规格:245克/袋)香菇(干),进价31.
8元/袋,小计进价318元,共售出4袋,售价为39.
8元/袋,小计销售额159.
2元,获利32元.
这4袋香菇(干)都是抽检当日抽检机构抽取购买的,另外该分店废弃2袋,剩余4袋在送达当日已被我局查扣.
蛏干是该分店于2017年6月6日从福建银庭食品有限公司一次性购进10kg(2017年6月1日供货商发货),进价190元/kg,小计进价1900元,共售出9.
334kg(其中1.
0kg蛏干是由抽检当日抽检机构抽取购买),售价为256元/kg,小计销售额2389.
50元,获利616.
04元,剩余0.
666kg在送达当日已被我局查扣.
大目鱼干是该分店于2017年9月12日从福建银庭食品有限公司一次性购进10kg(2017年9月5日供货商发货),进价151.
6元/kg,小计进价1516元,共售出9.
174kg(其中1.
3kg大目鱼干是由抽检当日抽检机构抽取购买),售价为216元/kg,小计销售额1981.
58元,获利590.
81元,剩余0.
826kg在送达当日已被我局查扣.
以上三种干货总计经营额为5118元,已售部分销售额4530.
28元,获利1238.
84元.
九制橄榄(生产日期:2017年08月26日)是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福州总部于2017年9月5日从福州市晋安区森商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MA2YAQ3W8X;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西庄路78号榕翠园11#楼1层04店面-8;法定代表人:陈国森)统一采购15件(24瓶/件,规格:238克/瓶)共360瓶,然后分配其中48瓶至新华都连江龙芝分店销售的,这48瓶(规格:238克/瓶)统一进价8.
8元/瓶,总计进价422.
4元,至我局送达检验报告为止,一共售出23瓶,其中8瓶为抽检当日开展促销活动售出的,售价为7.
25元/瓶,其余15瓶销售给普通消费者,售价为11元/瓶,这批次九制橄榄经营额总计为498元,其中售出的23瓶九制橄榄小计销售额223元,获利20.
6元.
这批次九制橄榄(生产日期:2017年08月26日)尚有25瓶存放于新华都连江龙芝分店仓库中,均未售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有害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干货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购进以上香菇(干)、大目鱼干、蛏干以及九制橄榄干货食品渠道合法且能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履行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2018年3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理告知书》(连市场监管敖告字〔2018〕B1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并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以及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没收4袋(规格:245克/袋)古田县大野山银耳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合格香菇(干)(生产日期:2017年08月08日)、0.
666kg福建银庭食品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分公司生产的散装不合格蛏干(购进日期:2017年06月06日)、0.
826kg福建银庭食品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分公司生产的散装不合格大目鱼干(购进日期:2017年09月12日)、25瓶(规格:238克/瓶)广东茂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合格九制橄榄(生产日期:2017年08月26日).
","正常履行","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3月22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43322","22","食品","连市场监管黄罚字〔2018〕第4号","关于连江县苔菉镇洋先生食杂店涉嫌销售标签不合法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案","连江县苔菉镇洋先生食杂店","92350122MA2YFJ611K","潘孝年","2018年1月9日,接匿名举报我局黄岐所检查人员在连江县苔菉镇洋先生食杂店检查,发现其销售的"Aptamil"进口奶粉上的中文标签为加贴标签.
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标签不合法食品行为,即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17年12月初,当事人从一英国代购人员处购进"Aptamil"奶粉,属于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外包装为纸罐,正面标注"Aptamil"及"1"、"2"、"3"段位,其余为英文标签.
销售时,当事人为了消费者能看懂奶粉名称、段位、营养成分、配料、生产商信息、冲调方法等相关信息,依据其销售的重庆市嘉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进口的爱他美奶粉标签信息制作了中文标签贴纸加贴于纸罐外.
标签主要内容有:英国爱他美奶粉1段/2段/3段,净含量:900g,营养成分表内容,配料表内容,保质期:详见外包装,贮藏方法:置于阴凉干燥处,原产国:爱尔兰,生产商:DanoneBabyNutrition,生产商地址:WhiteHorseBusinesePark,TrowBridge,wiltshireUK,进口商:重庆市嘉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综保大道3号,冲调方法内容,奶粉喂养注意事项等.
对上述"Aptamil"奶粉,当事人虚构了进口商和进口商地址.
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奶粉的进货凭证、供货商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Aptamil"1、2、3段位奶粉各购进3罐,至检查当日都处在保质期内并已各售出1罐.
"Aptamil"1段进价110元,售价170元,"Aptamil"2段价105元,售价160元,"Aptamil"3段进价100元,售价150元,当事人获利165元.
","当事人采购涉案奶粉,没有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鉴于当事人销售上述标签不合法食品时间短,危害后果相对轻微,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涉案"Aptamil"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6罐,没收违法所得165元,并处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16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综上,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Aptamil"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6罐和违法所得165元,处罚款5000元,并给予警告,罚没款合计5165元.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2月26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43161","23","食品","连市场监管浦罚字〔2018〕5号","关于连江县东岱镇家元便利店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连江县东岱镇家元便利店","350122100036080","林财玉","2018年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进入位于连江县东岱镇东旺路35号的连江县东岱镇家元便利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了2盒预包装的"飘香来"鼓浪屿酥饼,标签上未标明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贮存条件.
执法人员对这些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现场进行了拍照,并当场扣走了这些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
本局于2018年2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连江县东岱镇家元便利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连江县东岱镇家元便利店以8.
1元每盒的价格购进"飘香来"鼓浪屿酥饼2个,预售价每个9元,还没销售出去,无获利.
预包装的"飘香来"鼓浪屿酥饼2盒,其外包装显示其制造商为:福建聚香源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截村长埕路3号2号楼,联系电话18026306762.
标签上未标明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贮存条件等事项.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飘香来"鼓浪屿酥饼其外包装标签上未标明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贮存条件等事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无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飘香来"鼓浪屿酥饼2盒;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3月27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43217","24","食品","连市场监管浦罚字〔2018〕10号","连江县浦口镇永相逢生鲜超市涉嫌经营不合格墨鱼干案","连江县浦口镇永相逢生鲜超市","350122600249746","李书达","2017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连江县浦口镇西路派出所旁边新建祠堂一层楼的连江县浦口镇永相逢生鲜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了《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FZSC2017028806)和检验报告(No.
670103201704366N),检验报告对该店销售的墨鱼干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检验报告所述墨鱼干,该店经营者李书达称上述墨鱼干已售完.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提出了异议,申请复检.
2018年1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1份福建省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复验报告(报告编号:FRF201700041)送达当事人,复检结论为:所检样品测试项目(二氧化硫)不符合标准指标要求.
当事人对复检结果没有异议.
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墨鱼干,本局于2018年2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2017年9月19日,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连江县浦口镇永相逢生鲜超市经营的墨鱼干进行抽检,其出具的检验报告(No.
670103201704366N)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氧化硫项目实测值为0.
052g/kg).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提出了异议,申请复检.
2018年1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1份福建省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复验报告(报告编号:FRF201700041)送达当事人,检验结论为:所检样品测试项目(二氧化硫)不符合标准指标要求(二氧化硫项目实测值为0.
028g/kg).
当事人对复检检验报告结果没有异议.
2017年11月10日,当事人在收到我局执法人员送达的《检验报告》(No.
670103201704366N)后,在其店门口张贴了召回公告,告知消费者可凭有效凭证向本店要求退货、赔偿等合法权益.
2018年2月28日,当事人召回了0.
134kg涉嫌不合格墨鱼干,并向消费者退款23.
6元.
当事人于2016年12月30日从福州海峡副食品批发市场东兴干货商行购进15kg墨鱼干.
上述墨鱼干进价140元/kg,售价176元/kg,抽样检验时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当事人提供的样品数1.
4kg已支付货款,其余墨鱼干在执法人员2017年11月10日现场检查时已全部售出.
2018年2月28日,当事人召回了0.
134kg墨鱼干.
当事人经营涉案墨鱼干的货值金额为2640元,共获利535.
16元.
当事人提供了涉案墨鱼干的进货凭证,但无法提供供货商食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查验记录.
","当事人经营的墨鱼干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不得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二氧化硫在有关食品鲜水产(仅限于海水虾蟹类及其制品)及冷冻水产品及其制品(仅限于海水虾蟹类及其制品)中的最大使用量为0.
1g/kg(最大使用量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
当事人经营的墨鱼干二氧化硫项目初检实测值为0.
052g/kg,复检实测值为0.
028g/kg,使用量较少,风险性低,危害后果轻微.
同时其经营的墨鱼干货值金额仅为2640元,违法经营额较低.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涉案墨鱼干风险性低,违法经营额低,危害后果轻微,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35.
16元;2、没收0.
134kg不合格墨鱼干;3、处以罚款2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5535.
16元.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4月13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43258","25","食品","连市场监管凤罚字〔2018〕11号","福建省连江县新发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福建省连江县新发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913501227917879299","王秀梅","2018年1月23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当事人公司抽检.
2018年2月27日,我局接到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二份检测报告,其中:鲍鱼(海水)检测报告(编号:CTT180182013CN),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氯霉素不符合《动物性食品中首要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2002年235号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海葵(海水)检测报告(编号:CTT180182012CN),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氯霉素不符合《动物性食品中首要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2002年235号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CTT180182015CN、CTT180182012CN)以及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签收了送达回证.
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2018年2月27日,我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连江县凤尾农贸市场日日海鲜店购入鲍鱼,共购入5kg,每千克约20粒,购入价136元/kg,当事人进行烹调后,按盅销售,每盅8元,每盅1粒.
当事人从福州马尾市场购买海葵,共购入10kg,购入价100元/kg,当事人进行烹调后,按每斤55元销售.
上述二种产品当事人已制售完.
扣除抽样的数量后,鲍鱼销售共计584元,海葵销售共计962.
5元,总计获利1546.
5元.
当事人在购入上述食品原料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也未保存相关凭证,无法说明食品原料来源.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非法所得1546.
5元;2、处5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6546.
5元.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4月23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43223","26","食品","连市场监管东罚字〔2018)B04号","关于福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福州连江店涉嫌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水果案","福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福州连江店","350122100056509","李会茹","2018年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福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福州连江店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销售及店内冷库内摆放的进口的智利樱桃、意大利奇异果等进口水果外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未标注原产国及代理商信息.
2018年2月26日,检查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局领导当日批准立案,并指定林虹、林连安两名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2018年5月10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水果的违法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一份.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进口水果是由福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福州连江店公司总部从深圳配送来的,外包装上无中文标签,部分有标示原产国和进口商名称,但也未标示进口商的地址及联系方式.
","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的进口水果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行为.
现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正常履行","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6月21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43292","27","食品","连市场监管坑罚告字【2018】16号","关于连江县坑园镇下园村兴利家食杂店涉嫌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连江县坑园镇下园村兴利家食杂店","350122600224499","邱汉斌","当事人在连江县坑园镇下园村前进路196号从事食品销售工作,已取得营业执照及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
2018年3月20日当事人从闽清县梅城镇新意糕面包店购进20包饼,截止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前已销售7包,现场剩余13包.
饼上没有标签,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仅标有2018年3月18日字样.
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凭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事后提供了相应材料,当事人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饼购进价格为0.
8元/个,销售价1元/个,共销售了7个,所以违法所得为7元.
","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涉案预包装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7元,罚款5003元,合计5010元.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4月24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43227","28","食品","连市场监管江罚字(2018)8号","连江县凤城镇恩恩食杂店未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案","连江县凤城镇恩恩食杂店","350122600211411","林存慈","2018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连江县凤城镇恩恩食杂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有销售未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的食盐,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2018年3月27日,予以立案.
经查,涉案"百仙"食用盐因当事人从江西富达盐化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黄辉处获得的,共获得3箱(50包/箱),售价为2元/包,截止案发时,共售出84包,获利168元.
"92"深井盐是外人放置4包于当事人店内销售,售价为2元/包,共售出2包,获利4元.
上述涉案食盐当事人均无法提供相关进货票据及供货方资质等信息证明是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所购进,当事人亦承认不是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所购进.
上述涉案食盐违法经营额共计308元.
","当事人销售未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的食盐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在扣的66包"百仙"食用盐及2包"92"深井盐,并处罚款600元人民币.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5月23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43249","29","食品","连市场监管浦罚字〔2018〕14号","关于连江县浦口镇鑫佰润食杂店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连江县浦口镇鑫佰润食杂店","92350122MA2Y61437C","黄樟斌","2018年4月4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进入位于连江县浦口镇官岭村中明64号的连江县浦口镇鑫佰润食杂店进行检查,在该店货架上发现店里发现了4包炒米(制造商:福州市仓山区兴金有限公司)外包装标签无规格、净含量、生产者联系方式、贮存条件项目;1盒预包装的"飘香来"鼓浪屿酥饼,标签上未标明规格、净含量、贮存条件.
经初步核查,连江县浦口镇鑫佰润食杂店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执法人员对这些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现场进行了拍照,并当场扣走了这些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
本局于2018年4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2018年4月2日当事人从豪盛面包店购进炒米5包,进货价每包5元,售价每包7元,已经出售1包,获利2元;从连江县敖江镇三福其它副食品商行购进"飘香来"鼓浪屿酥饼3盒,每盒进货价5元,每盒售价8元,已经出售2盒,获利6元.
总共获利8元.
以上所述的进销情况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票据或账册.
预包装的炒米(制造商:福州市仓山区兴金有限公司)外包装标签无规格、净含量、生产者联系方式、贮存条件项目;预包装的"飘香来"鼓浪屿酥饼1盒,其外包装标签上未标明规格、净含量、贮存条件等事项.
","当事人经营上述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炒米4包、"飘香来"鼓浪屿酥饼1盒;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元;3、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08元.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6月20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43279","30","食品","连市场监管敖罚字〔2018〕C6号","关于周贞妹涉嫌未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案","周贞妹","—","周贞妹","2018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连江县文山南路凤尾农贸市场内当事人经营的蔬菜摊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当日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并批准立案,本案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5月进入连江县凤城镇凤尾农贸市场经营蔬菜摊,主要经营时令蔬菜.
案发时,当事人经营的蔬菜基本都是从连江县凤城农贸市场购进的.
这些蔬菜的货值总额为750元.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处5000元罚款.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6月20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43290","31","食品","连市场监管潘罚字〔2018〕9号","连江县潘渡乡父子农副产品超市涉嫌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进食盐案","连江县潘渡乡父子农副产品超市","2350122MA2Y8UJ91T","兰财俤","2018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雪花牌加碘精制盐无法提供进货来源,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该批食盐,并于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过年前,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人员处以60元/件的价格购入2件江西九二盐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雪花牌加碘精制盐.
该批食盐50包/件,500克/包,当事人零售价2元/包,共售出42包,剩余产品均于案发时被我局扣押.
本案案值金额200元,违法所得33.
6元.
","当事人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行为依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如下处罚:1、罚款300元.
2、没收涉案的食盐58包.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6月22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43277","32","食品","连市场监管坑罚字[2018]38号","关于连江县下宫乡念念包子店涉嫌使用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案","连江县下宫乡念念包子店","350122600271987","杨国新","2018年10月23日,我局坑园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连江县下宫乡念念包子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健康证已过期,且并未办理新的健康证(有效期限2017年09月07日至2018年09月06日止).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出具了《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连市场监管坑责改字[2018]1023号).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2018年10月23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的健康证已过期且并未办理新的健康证(有效期限2017年09月07日至2018年09月06日止).
","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正常履行","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1月23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43434","33","化妆品","连市场监管敖罚字〔2018〕B8号","关于连江县凤城镇威豪珠宝店涉嫌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案","连江县凤城镇威豪珠宝店","92350122MA2YLY4D0Y","黄明敏","2017年11月2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达位于连江县凤城镇金安西路2号龙芝国际商业广场的连江县凤城镇威豪珠宝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即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都是林晓灵于今年10月底从香港购回放置在店内销售的.
其中①"PaparecipeRightforskin"、"BornbeewhiteningHoneyMaskPack"面膜共计20盒,进价44元/盒,售价88元/盒;②"AMINOMOISTUREMASK"面膜产品3盒,进价29元/盒,售价58元/盒;③Dr.
jarta+3盒(5*25g/0.
90oz),进价24元/盒,售价48元/盒;④HYDRAB5LOTIONVITALMEDICA拾盒(120ml/盒),进价40元/盒,售价80元/盒;⑤HYDRAB5SoothingFOAM4盒(180ml/盒),进价49元/盒,售价98元/盒;⑥PRESTIGELOTIOND'ESCARGOTI5盒(140ml/盒),进价49元/盒,售价98元/盒;⑦crealineH2OBIODERMA6瓶(500ml/瓶),进价48元/盒,售价95元/盒;⑧ESTEELAVDERResilienceGift4瓶(5oz/15ml),进价30元/盒,售价60元/盒;⑨LANCOMEHYDRAZEN4瓶(5oz/0.
5oz),进价30元/盒,售价60元/盒;⑩EAUDETOILETTEFRIENDSHIPGIFT1盒,进价40元/盒,售价80元/盒,总计经营额2448元,无违法所得.
以上这些化妆品无法提供进口化妆品批准备案文件、检验检疫材料,也无法提供商检部门检验合格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2018年3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连市场监管敖告字〔2018〕B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当事人用于销售的"PaparecipeRightforskin"、"BornbeewhiteningHoneyMaskPack"面膜20盒、"AMINOMOISTUREMASK"面膜产品3盒、Dr.
jarta+3盒(5*25g/0.
90oz)、HYDRAB5LOTIONVITALMEDICA拾盒(120ml/盒)、HYDRAB5SoothingFOAM4盒(180ml/盒)、PRESTIGELOTIOND'ESCARGOTI5盒(140ml/盒)、crealineH2OBIODERMA6瓶(500ml/瓶)、ESTEELAVDERResilienceGift4瓶(5oz/15ml)、LANCOMEHYDRAZEN4瓶(5oz/0.
5oz)、EAUDETOILETTEFRIENDSHIPGIFT1盒.
","正常履行","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3月22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43193","34","化妆品","连市场监管大罚字〔2018〕56号","关于连江县凤城镇韩妆秀化妆品店涉嫌销售不合格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进口化妆品案","连江县凤城镇韩妆秀化妆品店","92350122MA2YY1KN5Q","丁秀华","2018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进口面膜等进口化妆品,涉嫌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8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并经局领导批准,对涉案的进口化妆品采取了扣押的强制措施.
2018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被委托人崔银定就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进口面膜等化妆品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一份并提取了相关证据.
经查,被扣押的化妆品都是崔银定(韩国人)今年从韩国带进来,其中:1、PRESTIGE(LEGERE),规格140ml,共购进6瓶,进价100元,标示售价188元,未销售;2、PRESTIGE(RICHE),规格140ml,共购进4瓶,进价100元,标示售价188元,未销售;3、PRESTIGE(DESCARGOT),规格140ml,共购进3瓶,进价120元,标示售价208元,未销售;4、PRESTIGE(DESCARGOT),规格15mlX2,共购进5瓶,进价150元,标示售价268元,未销售;5、TONERAHC,规格120ml,共购进5瓶,进价85元,售出2瓶,标示售价109元,营业收入218元,剩余3瓶;6、TOTIONAHC,规格120ml,共购进5瓶,进价85元,售出2瓶,标示售价109元,营业收入218元,剩余3瓶;7、innisfree,规格200ml,共购进2盒,进价250元,标示售价299元,未销售;8、NMF(EX),规格27mlX10片,共购进5盒,进价70元,标示售价89元,未销售;9、NMFLINEFRIENDS,规格27mlX10片,共购进5盒,进价70元,标示售价99元,售出2盒,营业收入198元,剩余3盒;10、TEATREE,规格25mlX10片,共购进5盒,进价80元,标示售价120元,售出1盒,营业收入120元,剩余4盒;11、NNFAMPOULEMASK,规格27mlX10片,共购进6盒,进价80元,标示售价120元,未销售;12、HAPPYBATH(味道不同),规格500g,共购进10瓶,进价35元,标示售价55元,未销售;以上营业收入合计754元,货值8342元.
当事人也无法提供涉案进口化妆品的进口批准文件或备案凭证、票据、检验检疫报告等材料的违法事实.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及《化妆品卫生标准》"2.
5化妆品标签上应当中文注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地……"的规定,为标签不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且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当事人销售涉案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同时构成《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现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规定,决定对连江县韩妆秀化妆品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当事人销售的涉案进口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754元,并处2639元罚款(违法所得3.
5倍).
以上罚没款共计3393元人民币.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19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43365","35","药品","连市场监管大罚字〔2018〕32号","福建惠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抽验不合格中药饮片皂角刺案","福建惠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91350122315618462L","邱玲燕","2017年11月29日,我局收到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送案件线索(惠百姓)的通知(榕市场监管稽[2017]1084号,反映福建惠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配送到福建惠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宁德第五十一分店中药饮片皂角刺(生产单位:河北华霖药业有限公司,批号151001),经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
2017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福建惠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中药饮片仓库进行检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邱玲燕在现场陪同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中药饮片皂角刺,现场索取了上述皂角刺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材料以及配送报表等材料.
经查,福建惠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从福建中正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不合格的中药饮片皂角刺,总共购进9公斤,其中:1、2016年3月3日购进2公斤,购进价168元/公斤,购进金额336元;2、2016年4月29日购进2公斤,购进价168元/公斤,购进金额336元;3、2016年6月11日购进2公斤,购进价168元/公斤,购进金额336元;4、2016年7月6日购进3公斤,购进价168元/公斤,购进金额504元.
售价200元/公斤,货值金额1800元,已全部销售,销售所得为1800元.
","福建惠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经营的中药饮片皂角刺,经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
经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的规定假药的情形,当事人经营上述假药皂角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
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2、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800元五倍罚款9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10800元.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3月20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43183","36","药品","连市场监管丹罚字【2018】03号","关于连江县丹阳镇丹阳村街中卫生室涉嫌销售过期药品案","连江县丹阳镇丹阳村街中卫生室","350122039633","陈德华","2018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连江县丹阳镇丹阳村街中卫生室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的柜台上存放有过期的新康泰克牌氨麻美敏片(Ⅱ)3盒,该药品生产批号为15110107,生产日期为2015年10月12日,保质期24个月,有效期为2017年10月11日,生产商为: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20013063,截止案发,该药品已过期2个多月.
2018年1月5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1月21日从福建天瑞医药有限公司处购进上述批号为15110107新康泰克牌氨麻美敏片(Ⅱ)10盒,进货单价为16.
5元每盒,售价为:18元每盒,截止案发共售出7盒,盈利10.
5元,剩余3盒被我局查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三)超过有效期的.
"的规定,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应当按劣药论处,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应该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
没收批号为15110107新康泰克牌氨麻美敏片(Ⅱ)3盒,没收违法所得10.
5元;2.
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
8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324元.
共计罚没人民币334.
5元.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3月1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43185","37","药品","侯市场监管湖罚字〔2018〕2号","闽侯县大湖群明便利店涉嫌无证销售药品案","陈松","350121600033932","陈松","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购进药品"云南白药创可贴"并对外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的规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的情节,符合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并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6002乙级B档,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并处罚如下:(1)处以货值金额60元的三倍,即罚款180元;(2)没收涉案"云南白药创可贴"一盒(包装:每盒装100片).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福州市内工农中建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没款.
","闽侯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12-3","闽侯市场监督管理局","12-08-22","38","食品","侯市场监管青罚字(2018)9号","关于毛甫令涉嫌未取得登记证书从事小餐饮服务活动案","毛甫令","350121600248168","毛甫令","当事人从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面积约45平方米,从业人员2人,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其经营范围及方式是:餐饮服务即时制作,现场即时消费,无经营网络订餐服务,无经营高风险食品的餐饮服务,当事人经营的餐饮店符合《福建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属于小餐饮.
当事人于2018年1月1日在没有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开始经营小吃店,截至案发之日(2018年3月16日),当事人经营的小吃店营业额累计9000元,共获利9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积极配合调查,案发后立即停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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