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生活安宁入隐私权
生活安宁入隐私权 时间:2021-04-2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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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法典分编的编纂张鸣起*内容提要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
民法典的成功出台建立在深厚的经济基础、法治基础、社会共识和政治支撑保障基础之上.
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立足国情和实际、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等基本原则的指引下,作为民法典立法分"两步走"的第二步,民法典分则各编的立法系统地总结了我国民事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的经验,回应新时代发展和人民需求,对产权保护、公平交易、人格权保护、婚姻家庭和继承、侵权救济等制度进行了全面补充完善,与民法总则编一并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民法典.
关键词民法典编纂民法典分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引言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也是一项系统工程.
按照党中央编纂民法典的要求,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编纂民法典"列入了立法规划,并确定了"两步走"的编纂思路.
(1)2017年3月15日,《民法总则》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完成了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2)在此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5家民法典编纂工作参加单位紧锣密鼓地全力推进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宣告民法典编纂任务圆满完成.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兼秘书长,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组长.
(1)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后,再与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
参见王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2)参见张鸣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制定》,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2期.
6一、民法典分编的制定过程(一)民法典编纂"第二步"的实施《民法总则》公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各民法典编纂工作参加单位系统梳理、研究历年来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在深入立法调研、开展比较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以已有民事法律为基础,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形成了包括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6个分编在内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并于2018年8月27日首次整体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典各分编进行了拆分审议:分别于2018年12月第七次会议、2019年4月第十次会议、2019年6月第十一次会议对侵权责任编和合同编、物权编和人格权编、继承编和婚姻家庭编进行了二审;分别于2019年8月第十二次会议、2019年10月第十四次会议完成了对侵权责任编和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的三审工作.
2019年11月底,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将已出台施行的《民法总则》编入草案,重行编排条文序号,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各民法典编纂工作参加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于2019年12月整体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经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民法典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草案印发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同时,法工委向各有关部门、地方人大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发函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2020年4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代表研读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民法典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共1260条.
为进一步做好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的准备工作,4月29日,法工委又将法典草案再次发送各地听取人大代表意见.
2020年5月28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顺利通过.
至此,我国终于有了一部自己的民法典!
(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汇集社会智识民法典编纂的突出特点之一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并实行开门立法,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积极广泛参与立法全过程,充分体现了社会各界对民法典编纂的共识和智慧.
编纂和审议期间,立法机关定期召开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专门会议,多次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和研讨会,邀请不同领域的法学家、法治实务部门以及各业务部门的同志参加,分别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们的意见;并通过到全国多地调研及委托国家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展开调查的方式,了解实际情况,听取意见.
民法典各分编民法典分编的编纂7草案经各次审议后,均在中国人大网公布,通过开门立法的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从2016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至2019年12月民法典草案首次合体亮相,民法典草案共10次在网上公布,总共有425600余人参与提意见,提出的意见总数达到102万余条,(3)可谓立法史上所罕见.
编纂中国人自己的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几代法学家的梦想和夙愿.
中国法学会作为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代表团体,高度重视这一重大立法任务,专门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确定由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担任组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张新宝等20多位来自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比较法等多学科的著名法学家组成,并分别成立了物权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各分编课题组,对已有各民事立法进行系统梳理,提出存在问题及完善意见,按计划快速形成了高质量的各分编专家建议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确定人格权独立成编后,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也在第一时间形成了人格权编专家建议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为民法典立法作出了重要贡献.
各分编审议期间,各民法典编纂参加单位每次均安排主管领导和专家学者作为"工作人员"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审议会议,张新宝教授、陈甦研究员等列席了全部或多次民法典分编审议、讨论会议,提供必要的材料支持、回答相关专业性理论问题,直接为立法完善建言献策.
二、民法典制定的基础纵观中国一个半世纪以来跌宕起伏的民法史,从1911年的《大清民律草案》诞生至今,我国为完成中国民法典历经了曲折而艰辛的历程.
多次民法典起草的经验教训说明,民法典的成功出台,需要建立在深厚的经济基础、法治基础、社会共识和政治支撑保障基础之上.
此次民法典编纂活动突出体现了我国最高决策层的政治决心和意志.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编纂民法典确定为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法典编纂工作,将编纂民法典列入党中央重要工作议程.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分别于2016年6月、2018年8月、2019年12月三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民法典编纂工作的请示汇报,并对民法典编纂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民法典编纂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
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高度重视这一立法工作,将编纂民法典确定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重点项目,积极持续推进,体现了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对民法典编纂工作(3)参见《打开民法典草案丨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草案》,载央视网,http://m.
news.
cctv.
com/2020/05/18/ARTItlj6DMTDwxpJyubkGqPm200518.
shtml,2020年5月16日访问.
8的高度重视.
正是有党中央坚定有力的支持和领导,才确保了本次民法典编纂工作最终能顺利圆满完成.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基本形成,我国法治经过40余年的发展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在法治实践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民事法学经过多年的发展也有了蔚为可观的理论成果,特别是随着法治建设和实践的深入,民法理念日益深入人心,这些都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较好的制度基础、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
(一)较为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提供了厚实的立法基础改革开放以来,以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为起点,我国民商事立法持续了40余年,先后颁行有效的民商事法律多达30多部,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
国家先后制定的一系列重要的民商事、经济法律,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的同时,也为民法典的顺利编纂构建了框架和基础.
1.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颁布于1986年,共156条,其内容不仅涵盖了民法典总则所需要的主要制度和规定,还囊括了民法典各分编的基本内容,可以说是一部微缩的民法典,自颁布至《民法总则》实施期间,一直是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
其历史功绩主要有三点:一是在改革开放初期,打破计划经济主导地位,第一次明确了"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4),并基于此确定了我国民法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了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二是在"民事权利"一章中,较为全面地浓缩规定并宣示了民事主体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不仅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还特别强调了对人格尊严、名誉权等人格权的保护,突出了对人的尊重,这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是极其振聋发聩的.
就民法典编纂的意义角度而言,这一创举为我国人格权独立成编提供了传统依据,进而构建了我国民法典各分编的基本框架.
三是通过"民事责任"一章建立了统一、系统的民事责任制度,将包括侵害物权、违反合同、侵害生命权等人格权以及多方面民事侵权责任置于同一视野进行规范,为民事权利的保护确立了基本规则,也为后来侵权责任法独立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
可以说,"《民法通则》的诞生标志着我国民法立法进入了完善化、系统化阶段,为民法典的问世奠定了基础、开辟了道路"(5).
2.
《合同法》1999年《合同法》的颁布结束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分天下的局面,是一部"较为完备"的合同法,基本涵盖了除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协议之外的各类协议,对合同形式、合同内容、合同效力以及违约责任等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合同法》坚持合同自由、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进(4)王汉斌:《关于〈中华人共和国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1986年4月2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86年第4号.
(5)王利明:《回顾与展望:中国民法立法四十年》,载《法学》2018年第6期,第35页.
民法典分编的编纂9一步确立了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并通过对合同效力的强调,有效维护了经济社会秩序,进一步鼓励了交易、保障并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合同法》的制定极具开放性和包容性,不仅充分吸收了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并以开放的态度汇聚了国际通行的合同规则.
(6)合同法制定的开放和包容促成了其先进性,也为民法典合同编的制定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3.
《物权法》《物权法》于2007年颁布实施,相对其他民事法律而言,其立法进程更为艰难,制定历时13年,是迄今为止唯一一部在全国人大和常委会审议8次的法律.
(7)《物权法》全面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及占有制度,并对国家财产所有权、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范,基本构建起了我国产权制度的框架.
特别是明确规定了"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原则,对维护国家市场经济基本制度,维护并发展人民根本利益、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推动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外,《物权法》确立了善意取得、公示公信原则,并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征收征用和补偿等制度进行了规定,对实现定分止争、物尽其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4.
《婚姻法》和《收养法》新中国的婚姻家庭法以1950年《婚姻法》为开端,经1980年《婚姻法》进一步健全发展,至20世纪90年代基本形成了以《婚姻法》《收养法》为主干,《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范为配套和补充的分散化结构体系.
1980年和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改完善,都紧密契合和回应了当时的社会发展情况,体现了我国立法的与时俱进.
尤其是2001年《婚姻法》,不仅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如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还就结婚制度、夫妻关系制度、离婚制度以及父母子女关系制度等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1991年颁行的《收养法》(1998年进行了修订)主要就收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等各个方面对收养关系进行了规范,填补了家庭关系中拟制血亲关系的法律规范空白.
5.
《继承法》《继承法》于1985年颁行,至今已有30多年.
该法不仅从民事角度明确了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宪法》第13条"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还对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以及遗产的处理等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为民法典继承编的制定奠定了框架和基础.
6.
《侵权责任法》不同于大陆法系传统民法将侵权行为视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我国将侵权责任法作为权利保护法进行独立规定,这与《民法通则》单独规定民事责任一章的传统相符,是(6)参见张新宝、张红:《中国民法百年变迁》,载《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6期,第74页.
(7)参见王胜明:《我国民事立法四十年(下)》,载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
civillaw.
com.
cn/zt/t/id=36496,2020年5月10日访问.
10我国民事立法的一大创举.
在体系构建上,我国《侵权责任法》前3章总则性规定了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并创新性地综合采用了多元归责体系和特殊主体两种主线(第4章是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5-11章则分别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等各种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构建了具有我国特色的独立的侵权责任法体系.
考虑到当时各界对人格权保护相关问题尚未形成共识,《侵权责任法》没有对人格权保护进行全面规定,"给未来人格权法制定预留了空间"(8).
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的民商事法律经过多年实施已被证明是科学合理且符合我国国情的,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原有的立法难以完全满足新时期新发展的需求,因而迫切需要对我国原有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事法律规定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消除法律之间的矛盾,理顺各民事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实现我国民法的体系化和全面化.
而原有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法律规定等立法成果恰好为民法典体系的构建及相关规则的完善提供了厚实的基础,同时也大大地降低了立法成本.
(二)多年的法治实践积累了丰富的宝贵经验我国多年的法治实践积累了丰富的宝贵经验,这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民事法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进行的解释,即涉及民法问题的司法解释.
尤其是在法治建设初期,我国立法遵循"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为司法解释的制定和适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对《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民事法律进行了全面的司法解释,这些解释具有裁判约束力,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效指引.
除司法解释外,自2011年起,最高人民法院还定期发布民事指导性案例.
这些指导性案例虽然没有造法功能,但对法院裁判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且因其紧密贴合日新月异的社会生活,在确立裁判规则的同时,客观上也积累了立法素材、总结了司法实践经验和规律,在一定程度上对民法典编纂起到了促进立法完善的积极作用.
(三)民法学丰富的研究成果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法治建设的加强,中国民法学在各个方面逐步进入繁荣发展的阶段,围绕民法学基础理论、法学方法论、民法具体部门理论等各方面都有较为全面而深入的讨论和研究.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持续不断的众多民商事法律立法活动为我国民商法学者的研究和参与提供了大量的机会,使得我国民法学关于民法典体系的建构、民法具体部门法相关规则设计等方面的学术成果也蔚为可观.
仅在2014年10月确定编纂民法典之后,学界以民法典为主题的学术论文就多达8000多篇,(9)涵盖了民法典制定的各方面研究和探讨,包括且不限于:关于民法典编纂步骤的研究,关于民法典体系安(8)前注⑥,张新宝、张红文,第75页.
(9)以"民法典"为主题在知网查询自2014年10月23日以后的学术论文(截止至2020年5月14日),查得8139条记录,参见中国知网,https://kns.
cnki.
net/,2020年5月14日访问.
民法典分编的编纂11排的探讨(如是否设置债总、是否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等),关于民法典各分编具体设计的研究,等等.
(10)总体来看,学者们对民法典编纂的研究伴随着立法的推进而逐渐深入,除编纂步骤和体例安排的研究外,许多焦点甚至具体细节的问题也成为学者们探讨的热点,如物权编中的居住权、担保物权、农地经营权等;合同编中的合同解除、合同效力、保理合同等有名合同等;人格权编中的人格权请求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婚姻家庭编中的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共同债务、亲子关系确认、未成年人及成年人监护等;继承编中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代位继承、遗嘱继承、遗产管理等;侵权责任编中的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生态环境侵权等特殊侵权责任、高空抛物等;相关成果不胜枚举.
民法学者的研究紧密契合民法典编纂进程,为民法典编纂的体系构建、概念和术语的完善以及具体制度和规则的设计安排提供了深厚的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从另一角度看,民法典编纂也是我国民法学发展之难得的历史机遇,为我国民法理论研究的发展和中国特色民法学的振兴起到了极大的促进和推进作用.
(四)全社会民事法治观念的普遍增强奠定了深厚的社会基础随着民事立法的逐步完善、民事司法实践的深入以及民法学研究的发展,我国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意识逐渐增强,民法意识日益深入人心.
这不仅体现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增长的各类民事案件数量,也体现在此次民法典编纂中民众对立法的广泛参与.
此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每次草案公布及意见征集都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各界公众都积极参与,踊跃建言献策.
例如,2018年9月5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初次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截至2018年11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收到了公众意见437986条,参与人数多达10万余人.
(11)民法典各编草案"合体"后,在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3718位网民提出的114574条意见.
(12)可以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民法已成为国家治理与市民生活的基本规则,制定民法典的全民族法治共识已经形成,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编纂和出台民法典寄予很大的期盼.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曾多次兴起制定民法典的热潮,但因为种种原因,最终都未能成功.
但今时不同往日,此次民法典编纂有较为完备且经多年实施检验的民事单行法律体系作为坚实的立法基础,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总结以及法学、法律界全面而深入的理论研究、论证,更有广泛的民意共识,这些都为民法典顺利诞生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10)例如,在《民法总则》颁布后,《中国法学》2017年第2期和第3期先后刊登了王利明的《民法分则合同编立法研究》、崔建远的《民法分则物权编立法研究》、杨立新的《民法分则继承编立法研究》、张新宝的《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立法研究》以及夏吟兰的《民法分则婚姻家庭编立法研究》等专题文章,分别就民法典各编的制定提出了较为全面而具体的意见.
(11)参见《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43万多条》,载新华网,http://www.
xinhuanet.
com/legal/2018-12/22/c_1123890604.
htm,2020年5月14日访问.
(12)参见《民法典草案公开征意见13718位网民提114574条》,载《新华每日电讯》2020年4月23日,第2版.
12三、民法典编纂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技术路径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涉及的内容广、问题多,因此,编纂民法典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工程.
要实现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的民法典的立法目标需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指引,并遵循科学的立法技术路径.
(一)民法典编纂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编纂民法典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有关中央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时代要求,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
"(13)贯彻上述指导思想,编纂民法典工作遵循和体现以下基本原则:(14)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始至终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先后多次向党中央请示和报告,就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总体考虑、工作步骤、体例结构等重大问题进行汇报.
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请示汇报,并就做好民法典编纂工作作了重要指示,为民法典编纂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
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回应人民的法治需求,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充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在编纂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多次到地方及相关部门调研,听取各界人士的意见,在汇集各方面的意见和智慧过程中,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共同推进民法典编纂工作平稳顺利地开展.
三是坚持立足国情和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总结我国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事立法和实践经验,以法典化方式巩固、确认和发展民事法治建设成果,以实践需求指引立法方向,提高民事法律制度的针对性、有效性、适应性.
民法典不仅固化了农地"三权分置"(13)前注①,王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14)参见前注①,王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民法典分编的编纂13等改革成果、完善了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及夫妻财产等制度规则,还引入了促进家庭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理念,力争为我国改革进一步深化和社会不断发展起到引领、规范、推动和保障的重要作用.
四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无论是合同编对交易安全、合同履行的保障,对合同弱势方的突出保护;人格权编对性骚扰的突破性规定、对个人生活安宁的维护;还是婚姻家庭编增加的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倡导性规定;等等;无不体现了民法典对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融合,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
五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增强民事法律规范的系统性、完整性,既保持民事法律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又保持适度的前瞻性、开放性,同时处理好、衔接好法典化民事法律制度下各类规范之间的关系.
(二)民法典编纂的技术路径1.
遵循"编""纂"结合的技术路径法典编纂不是制定全新的法律,也不是进行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解决法的科学化、系统化、统一化的立法方式.
"编"是对我国已有基本成熟的现行民事立法进行科学整理,即通过对我国已有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将现行同类民事法律进行系统整合、修改、完善,将不一致的规定统一起来,将重复的规定进行合并精简,对其中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纂"是结合实践经验和新时代需求,补充空白的规定,对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民法典分编编纂遵循和贯彻民法典编纂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时代要求,在物权方面着重进一步完善了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在合同法方面进一步完善了促进财产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公平交易制度,通过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进一步完善增进家庭和睦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通过编纂独立的人格权编及完善侵权责任编进一步完善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保护和救济制度,(15)与民法总则编一并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民法典.
2.
采用"提取公因式"的具体立法技术在具体技术上,我国民法典仍然坚持了大陆法系"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
这不仅体现在民法典整体采用的"总则—分编"的结构体例上,还体现在民法典各分编的总分式结构体例中.
在各具体分编中,对该编法律中同类的规范和制度提取公因式,提炼出一般性规则规定于各编首章"一般规定"中;对一般规则之外的其他具体事务和行为规范,按照内容的同一性再进行分类,并分章规定具体细化规范.
依此,民法典纳入了(15)参见沈春耀于2018年8月27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作的《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说明》.
14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基础性、普遍性和稳定性的内容规范,对那些涉及特殊群体或领域的、还在发展变化中或经验不成熟拿不准的以及各分编体系上难以涵盖或替代的内容暂不作规定.
四、民法典分则各编的亮点和创新民法典内容全面,体例科学,系统总结了我国几十年来的民商事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以法典化方式确认、巩固和发展改革开放取得的法治成果,充分彰显、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优势,分则各编都有诸多亮点和创新.
(一)物权编物权法律制度"上渉国本、下系民生".
物权编作为民法典分则首编,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按照党中央提出的"进一步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共同参与、标本兼治"的要求,(16)物权编坚持立足国情,结合改革成果和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编共5个分编、20章、258条,其主要亮点和创新主要有:1.
与时俱进,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表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有了新的表述,为贯彻会议精神、紧跟时代发展,物权编第206条将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2.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巩固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果物权编在总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对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果进行了固化.
(1)落实农地"三权分置"制度.
农地三权分置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原有"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承包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地权利构架基础上,针对当前农村的经济现实提出的重大决策.
党的十九大报告也将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作为"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任务之一.
(17)经过多年实践检验,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已被证明是科学合理的.
其改革成果已在2018年修改完善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得到及时反映和巩固.
物权编根据党中央有关精神和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章相关内容作了完善,进一步稳固和确认了这一重大改革成果.
物权编第33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第340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16)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2016年11月4日).
(17)参见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2页.
民法典分编的编纂15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并在第341、342条对土地经营权登记对抗效力及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进行了规定;同时,删除了《物权法》第184条中关于耕地不得抵押的规定(第399条),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进而在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放活了土地经营权.
通过对土地经营权人经营权的认可和保障,使得土地经营权自由流转成为可能,也使农民享有了更加充分的土地利用权.
(2)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制度.
物权编分别在第361、363条中明确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因为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所以,物权编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依法入市,但通过与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相衔接,实际上肯认和巩固了这一制度创新成果.
3.
关注民生,回应社会关切和百姓需求财产权问题是最大的民生问题,物权编强化对公民财产权保护,回应百姓物质利用方面的实际需要,是我国民法典"民生至上"的重要体现.
(1)完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以及物业管理不规范、业主维权难等问题.
对此,物权编有针对性地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章作了如下完善:一是结合我国现实生活中居委会与小区联系密切的特点,特别在第277条第2款增加规定居委会也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予以指导和协助,为促进小区居民实现自我管理和维权提供帮助.
二是于第278条将原有业主共同决定"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决定占比由原来的"双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修改为"双过半数"同意;同时在第281条将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扩展至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置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并根据一些地方的实践,增加规定了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三是加强业主维权的保障,增加规定"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286条第3款),要求并督促基层行政部门积极处理小区内的违法行为,进而促进加强小区管理,更好地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2)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届满自动续期.
为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要求,物权编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359条).
(3)新增居住权制度.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要求,物权编在吸收原有司法实践经验(18)的基础上,新增一章(第14章)规定了居住权制度,从效力、功能、设立、性质、(1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第3款规定.
16消灭等方面对居住权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根据物权编第367、371条,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订立居住权合同或以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居住权无偿设立;设立居住权的,应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368条).
居住权制度的确定有助于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的灵活安排,满足和保障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特别是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保障.
4.
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资源优化分配(1)完善担保物权相关规定.
物权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立法精神突出体现在对担保物权部分的修改上.
例如,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围(第388条第1款);删除有关担保物权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简化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第400、427条),赋予当事人更大的自主权;进一步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第414条第2款),完善流押、流质的有关规定(第401、428条),以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这些修改和完善回应了市场主体需求,使市场主体更能依法享受自主决定的权利,更加优化了营商环境.
(2)增加规定添附制度.
随着物之流转便利,物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日益凸显,为实现资源最优化分配和可持续性发展,物权编除新增居住权规定以促进住房有效利用外,还于第322条增加规定了添附制度,明确对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法律又没有规定的,应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这一规定突出了物权编对资源的优化分配,即让最需要使用财产或对物最有利用能力的人取得所有权,同时,补偿另一方的损失,在实现公平的同时,提高社会的物质利用效率.
(二)合同编为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精神,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要求,合同编在《合同法》的基础上,结合新时代发展需要,对我国多年来合同法理论研究发展和司法实践经验进行了科学化、系统化的整合,并积极借鉴其他国家(地区)合同法现代化改革的成果,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积极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努力解决合同法实施以来的新情况、新问题.
合同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在体系、价值和制度内容上都有很多创新和亮点,主要体现在:1.
融合理论实践经验,创新构建科学的合同法规范体系(1)创新采用三分编的架构体系.
我国民法典在体系架构上对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进行了重大改革,突出表现之一就在于不采用传统的债法编,而直接由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予以替代.
这样的设置安排是对我国原有立法路径的传承,且经实践证明是可行、有效的:既减少了债法的重复性规定,又避免了债法的过度抽象,便于法律的具体操作适用.
针对"缺失债法共同性规定""无法容纳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合同、侵权之外民法典分编的编纂17的债的规定"之问题,合同编创制出了一种独特的能够兼行债法总则、具有巨大债法包容性的合同编体系架构,即采用"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的三分编体例.
一方面,通过扩充合同编通则分编内容,使其得以实现债法总则功能.
例如,通过增加第468条明确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进而明确了合同法通则统领债法的功能;填补大量债法规范,如增加多数人之债规则(第517-521条)、细化完善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制度(第545-550条、第551、553条)以及债的消灭规则(第557-559条)等,以扩大适用覆盖范围.
另一方面,考虑到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其他债的内容与合同规则既同属债法性质,又有所区别,合同编单设了"准合同"分编,对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从而解决了合同之债和侵权责任之债以外的其他债的类型的安放问题.
由此,合同编三分编的体例结构既凸显了合同编通则分编的债法总则功能,又通过准合同分编的设置较好地处理了合同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逻辑关系,同时也使得合同、准合同、侵权责任间形成一个合乎逻辑的关系过渡,具有科学性,可以说是当代合同法体系的一大成功创举.
(2)形成更加严密科学的内容体系.
在有创造性地搭建科学结构体系的同时,合同编通过修改、增补、完善,对合同制度进行了全方位的改进、补全和发展.
以通则部分为例,合同编通则通过引入要约、承诺方式之外的其他缔约方式(第471条),完善合同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引入实际履行缔约的规则(第490条),增加预约合同规定(第495条)等完善合同订立规则;通过吸收司法解释立法经验增设合同选择之债(第515、516条),完善第三人合同相关规定(第522条第2款),确认情势变更制度(第533条)等完善合同履行规则;通过吸收合同保全的司法经验,新增"合同的保全"一章,完善代位权行使等规则;通过细化债权转让规定(第545-550条),增设并存的债务承担(第552条)等完善合同变更和转让规则;通过增设债的清偿抵充规则(第560条),完善合同解除(第562-566条)及吸收担保法有关定金规则的规定(第586-588条)等完善合同终止制度及违约责任制度;等等.
2.
倡导契约精神,构建更加多元融合的价值体系(1)倡导契约精神是合同编编纂的核心理念之一,主要体现在三点:一是深化合同自由.
合同编立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进一步深化了合同自由理念.
例如,废除原《合同法》第127条关于合同监督机关的规定;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履行报批等相关条款的效力,以强化合同自由(第502条);等等.
二是坚持合同正义.
合同编加大了对合同当事人弱势一方的保护以维护合同正义.
例如,第497条借鉴司法解释,完善了格式条款无效规定;在"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运输合同"两章规定了电、水、气、热力供应以及公共承运人对社会公众的强制缔约义务等(第648、656条,第810条).
三是严格合同履行.
合同编明确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遵循诚信原则(第509条);并增设合同的保全制度(合同编第5章),全面承认涉及特定第三人利益的代位权、撤销权,以抑制现实中多角债务情况及恶意转移财产等不诚信现象;同时,通过强化和完善不安抗辩权(第527、528条)、合同解除(第562-566条)等合同救济制度,化解合同不履行风险,保障债权顺利实现.
18(2)构建更加多元融合的价值体系.
在弘扬社会主义契约精神的基础上,合同编基于社会经济交易的变化和发展,提升和强化了诚信、公平等基本原则的要求,包括强化先合同义务规定(第500、501条),强调合同履行要遵循诚信原则(第509条第2款),引入情势变更制度并使之兼容不可抗力情形(第533条),以及要求在债权债务终止后仍应遵循诚信等原则(第558条),等等.
在新发展理念指引下,合同编还引入生态环境保护价值,落实绿色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509条第3款),在债权债务终止后应根据交易习惯履行旧物回收义务(第558条),且规定了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依法负有回收义务(第625条),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3.
立足时代发展,关注和化解社会热点问题合同编在编纂过程中坚持立足新时代、突出问题导向,积极完善原有立法并在研究成熟的基础上勇于创新,以使立法适应和满足新时代背景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交易制度的根本需求.
(1)回应新时期市场交易发展需求.
合同编积极回应新时期市场交易发展新需求,在典型合同分编增加了四类典型合同——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合伙合同,四类典型合同所涉的都是我国社会、市场发展实际中突出需要规范的问题.
其中,保证合同和合伙合同原在《担保法》和《民法通则》中有所规范,但《民法典》颁布实施后,该两法将被废止,且原有规定有些已经过时、尚不全面,鉴于保证合同及合伙合同在市场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合同编在典型合同分编中加以全面规范(第13章、第27章).
保理合同作为典型合同类型(第16章)的法理在于:保理业务可为实体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近年来,我国保理业务发展迅猛、体量庞大,但纠纷常发,基于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现实难题,有必要对保理合同进行规范,使保理业务实现法治化健康发展,以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适应和满足其融资和发展的需求.
而物业服务合同关乎众多业主日常生活和社区管理,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和人们居住方式的变化,已成为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且适用日益广泛的合同,为更好地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合同编将其作为典型合同予以规范(第24章).
此外,合同编还基于信息、网络技术飞速发展中产生的新的电子商务交易方式,有针对性地对电子合同的特殊规范进行了专门规定(第512条);针对技术许可市场的发展,进一步完善了技术许可合同规范(第862-874条),以强化对技术许可的鼓励和保护;等等.
(2)关注和化解社会热点问题.
合同编积极回应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经济生活中的突出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了规定.
例如,针对近几年突出的承运人履行安全运输义务不到位、变相收费损害旅客权益以及旅客霸座、强抢方向盘等运输安全热点问题,运输合同章特别细化规定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815、819、820条);针对日益突出的物业服务纠纷问题,合同编在将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典型合同规范的同时,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中的关键问题进行了规定,在第943条明确了物业服务人的信息公开义务,在第944条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在第946条新增了业主合同任意解除权,等等;针对中介服务实践中常发生的民法典分编的编纂19"跳单"行为,合同编新增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服务后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仍应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以更好地维护市场诚信;等等.
(三)人格权编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尊严,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精神,(19)落实宪法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要求,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将实践中需要保护的重要人格利益通过正面规定的方式确定为法定权利,通过较为完善的人格权保护体系将我国的人格权保护提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水平,这不仅是我国民事立法顺应时代需求进行的重大创新,更是新时代全面保障个人人格尊严和权益的重要举措.
人格权独立成编蕴含着对人民权利充分尊重和保护的价值理念,是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宪法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引领民事立法的重要标志之一.
人格权编共6章,51条,体例上采用了"人格权一般规定—具体人格权"的总分结构,其中,具体人格权各章将民法典总则编第110条规定展开并具体化,分别就"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以及"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这种体例安排使得人格权编各章与总则编规定之间相互对应,保持了民法典逻辑一致性和体系完整性.
从具体规定看,人格权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总结了我国立法、司法实践宝贵经验以及学理研究成果,很好地回应了社会关切,条文内容较为科学且具有操作性,为人格权保护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总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值得肯定之处:1.
科学界定人格权及具体人格权,构建了开放性人格权益体系人格权是人格权编中的核心概念,人格权编科学界定了人格权,将其与人格及宪法上的人权相互区分,第989条明确规定"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其中"享有"的使用突出了人格权"与生俱来"的自然性,显示了人格权与人格的联系,而"民事关系"的限定彰显了人格权的私权属性.
同时,考虑到随着社会发展,新型人格利益将不断涌现,第990条第1款对人格权作了列举式的界定,并于该条第2款进行了兜底性规定,将自然人"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一并纳入了民法典的保护范围,从而保证了人格权保护体系的开放性,为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类新型人格利益提供了规范基础和保护空间.
人格权编对许多具体人格权的界定也显示了立法的科学性和开放性.
例如,第1018条对肖像的界定,抛弃了传统"以面部为特征"的界定,采用了"可以被识别"的标准,进而扩大了肖像的保护范围;第1032条对隐私权客体的界定除涵盖了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外,还包含了私人生活安宁,体现了隐私权内涵的开放性.
通过对(19)党的十九大报告"八、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有"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明确表述,参见前注,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第49页.
20各个概念的科学界定,使得人格权编的人格权益体系极具包容性和开放性,充分体现了我国民法典对人格权保护的重视.
2.
预防和救济相结合,为人格权提供了更为周全的保护考虑到在信息、科技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和侵害结果的危害程度增加,有些侵害对人格权造成的损害甚至不可控、不可逆,人格权编对人格权提供了综合性保护:不仅明确规定了人格权侵权行为禁令制度(第997条),强化对人格权侵害的事先预防;还通过明确界定性骚扰行为、规定用人单位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和制止措施的义务(第1010条)来遏制性骚扰侵权行为的发生.
特别是第995-1000条明确确认了人格权请求权,并细化规定了人格权受侵害后的救济方式,为人格权提供了包括对侵害人格权行为的事前预防和对损害后果的事后救济在内的周全保护,充分体现了我国民法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
3.
立足解决现实问题,回应新时代需求,彰显了时代特色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格权具体类型及其利用方式日渐多样、丰富,人格权编在规范设计上立足于解决我国现实存在的问题,充分回应了新时代发展需求,并前瞻性考虑到了人格权未来的发展和保护,彰显了我国民法典的时代特色.
例如,针对人体器官遗体捐献、人体基因编辑等问题引发的重大伦理争论,人格权编对人体捐献、人体临床试验以及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医学和科研活动进行了规范(第1006-1009条),充分体现了对人体科技发展的回应;考虑到人格经济利用的现象日益广泛,人格权编明确规定了姓名、名称、肖像等人格利益的经济利用规则(第1012、1013、1017-1023条),为其经济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保护;面对互联网、高科技爆炸时代给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带来的巨大威胁,人格权编第1019、1023条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的问题进行了规范,并在第6章专章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规定,回应了信息社会的保护需求;等等.
4.
充分考虑各种利益平衡,为民事主体行为和司法裁判提供了明确指引实践中,人格权在行使和保护中经常涉及与其他权利和利益的冲突,对此,人格权编多处就不同利益之间的平衡作出了明确规范,为民事主体行为乃至司法裁判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例如,第998条明确规定了认定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之民事责任时应当考虑的多种具体因素,所列因素如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等实际上关涉到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与限制、新闻监督与个人权益保护等实际的利益衡量问题,为法官在裁判中提供了具体的明确指引.
又如,第1008条就进行"人体临床试验"的法定条件之规定,体现了民法典对促进医学科技发展和保障自然人生命健康的平衡和协调;第1020条关于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则(也即使用免责条款),体现了立法对人格利益社会性使用利益的维护与个人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第1025条对"名誉权的限制"之规定,体现了对名誉权与新闻监督自由保护的平衡;等等.
除了以上所列进步外,人格权编在立法技术上也有许多可圈可点之处:(1)规则设计更为精细,例如,因为人格权行使上有自己独特的规则,人格权编对具体人格权权利边民法典分编的编纂21界进行了精细界定(如第1032、1033条对隐私及隐私权侵害行为的规定),以明确其相应的行使规则,进而实现赋权规范、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2)立法用语更加严谨,例如,第994条采用了"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的表述,避免使用死者利益或权益的表述,使得逻辑上更为自恰.
(四)婚姻家庭编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婚姻家庭编每一项规定都与家家户户的日常生活及家庭幸福息息相关,可以说是各编中与人民群众关系最密切的,因而在编纂过程中备受大众关注.
经过反复研究编纂而成的婚姻家庭编进一步完善了体系,融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维护婚姻家庭的伦理属性,弘扬家庭美德,积极倡导家庭文明建设,努力解决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婚姻家庭编共5章、79条,其创新和亮点主要体现在:1.
科学整合原有规范,构建完整的身份关系法律体系婚姻家庭编对自然人婚姻家庭相关的身份关系规范进行了科学建构,整体体例采用总分结构:第1章"一般规定"是婚姻家庭编的一般性、总括性规定,明确规定了其调整范围是"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第1040条);其他各章综合整合了《婚姻法》和《收养法》,并合理完善体系结构,从而构建了名实相符的完整婚姻家庭法律体系.
其科学性、逻辑性及完整性突出体现在两点:一是以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在第1045条增加规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基本概念,通过高度抽象的基本概念统领婚姻家庭编,实现了婚姻家庭编内容体系的科学性和逻辑性;二是在"家庭关系"章分节规定了"夫妻关系"及"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既强调了亲子关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独立性和重要性,体现出对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调整的同等关注,也借此进一步明确了其调整对象涵盖完整的家庭关系,实现了内容和体系上的完整性.
2.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构建新时代婚姻家庭价值理念婚姻家庭关系本质上具有伦理性,其规制要旨不仅在于实现个人自由和价值,更要确保家庭人伦秩序的圆满、实现家庭幸福安宁.
婚姻家庭编充分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文明、和谐、自由、平等、法治、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为导向,构建了新时代多元、文明的婚姻价值理念.
(1)强调家庭文明建设.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风家教对个人一生的成长和生活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
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讲话时指出: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是家庭文明建设的宝贵精神财富,"希望大家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
婚姻家庭编十分注重家庭团体性价值和功能,以树立优良家风、弘扬互敬互爱等家庭美德为主要价值选择,积极将中国传统优秀的家庭文化和家庭美德理念转化为法律规范:在"一般规定"章增加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之倡导性规定(第1043条);在"家庭关系"章单节规定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更加强调了父母子女之间的养育责任和相互尊重,以弘扬养老育幼的家庭美德;等等.
婚姻家庭编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确保并引领文明和谐的家庭道德风尚,既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文明建设重要思想的贯彻,也体现了德法共治的特殊属性.
22(2)更加注重个体的自由和价值.
在强调家风家庭美德的同时,婚姻家庭编也更加强调个体的自由和价值以及婚姻家庭关系平等.
例如,进一步限制了无效婚姻的情形(第1051条),删除《婚姻法》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者"结婚的规定,改为要求应"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否则另一方可"请求撤销婚姻"的规定(第1053条),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对个体知情权以及婚姻自由的强化保护;进一步完善了离婚程序规定并强调了离婚的自由,在第1069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包括离婚的权利),在第1079条增加规定以完善"判决不准离婚又提起诉讼"情形的裁判规则、避免"久调不判";并吸收司法解释规定,引入及完善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第1066条),以保障夫妻双方平等财产权实现.
(3)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婚姻家庭编进一步加强了对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等弱势群体之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例如,进一步完善离婚救济制度中的家务劳动补偿规则(第1088条),以保障为家庭整体发展而牺牲自己的职业发展、从事较多家务劳动的弱势一方之权益.
增加规定父母离婚后已满两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问题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并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1084条第3款);删除《收养法》关于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条件限制(第1093条),将可被收养人范围扩大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一步完善关于"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的规定,于第1044条增加规定"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于第1098条增加规定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前提条件;突出体现了保护未成年人的理念.
(4)强调平等保护和平等规范.
为更好地实现实质正义和男女平等保护,婚姻家庭编增加强调了对无过错方的权益保护.
例如,第1054条增设第2款,赋予了无过错方在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对共同财产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除按照照顾子女、女方权益原则判决外,也要遵循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第1091条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法定事由的兜底性条款,规定一方除列明的重婚、实施家庭暴力等事项外"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也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此外,婚姻家庭编还在"收养"一章中,将无配偶收养应满足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规定的规范范围由"男性收养女性"变更为"收养异性子女"(第1102条),体现了对男女平等(包括平等规范)的遵从.
3.
立足新时代发展,回应社会热点问题(1)完善夫妻财产、债务制度.
夫妻法定财产制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一直是婚姻家庭编编纂期间被关注的热点.
经认真研究,婚姻家庭编确定将"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并结合目前财产收入多元化的情况,进一步完善和充实了纳入共同财产的范围,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劳务报酬"和"投资的收益"(第1062条).
针对围绕夫妻债务发生的社会热议,婚姻家庭编增设了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第1060条),并于第1064条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明确界定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民法典分编的编纂23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方面确认了婚姻是夫妻共同生活体而非商业团体,另一方面可避免夫妻任何一方因另一方的商业行为和风险或自私利己行为而被迫承担巨额债务清偿责任,体现了法律对个人独立自由和权益的保护.
(2)增加规定离婚冷静期.
基于我国离婚率上升,轻率离婚(尤其是年轻夫妇轻率离婚)现象增多的情况,考虑到夫妻在婚姻中的成长需要时间和过程,婚姻家庭编特别增设规定了30天的离婚冷静期(第1077条),以促进夫妻修复婚姻裂隙、帮助夫妻在婚姻成长、维护家庭稳定.
(3)赋予"亲子关系异议权".
针对近年来非婚生子女数量增长、亲子关系争议增多的现实情况,婚姻家庭编增加规定,赋予亲子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以"亲子关系异议权"(第1073条),但为避免成年子女逃避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该条限制了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权利,仅规定了其确认亲子关系的请求权.
这一规定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的个体权利,而且有利于维护社会整体血缘关系秩序.
(4)适应人口政策和法律变化,完善相关制度.
为适应我国目前人口形势和人口政策的变化,婚姻家庭编删除了《婚姻法》中"计划生育原则"以及"夫妻双方都有计划生育义务"的规定,并相应地修改了收养章中的相关规定,将收养人"无子女"的条件要求改为"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第1098条),允许有子女的收养人可以再收养一名子女(第1100条),以保持与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的一致性.
(五)继承编继承编共4章、45条,主要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发展变化,在1985年《继承法》基础上补充、修改、完善了我国继承法律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
主要进步包括:1.
在保证我国继承法律制度稳定的同时,细化完善内部逻辑体系为保持我国继承法律制度的稳定性,民法典继承编基本承继了原有《继承法》的主要基本制度和规则,在体例上也保持了"一般规定""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产的处理"四章的安排,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并对部分规定进行了细化调整,以使继承编的规范体系更加科学严谨.
一是,注意与民法典总则编及其他各编的协调.
例如,删除关于诉讼时效及附则相关规定,以与总则编协调一致;将《继承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表述改为与婚姻家庭编一致的"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第1153条)等.
二是,注重继承编内部条文的逻辑化安排.
例如,将原规定在《继承法》第4章"遗产的处理"中关于"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这一继承一般性规定内容(《继承法》第25条)前提至第1章进行规范(第1124条);将"遗嘱的无效"规定(第1143条,《继承法》第22条)适当前提,使第3章按照"遗嘱与遗赠的一般规定—遗嘱形式—遗嘱见证人—必留份—遗嘱的撤回、变更—遗嘱的无效—附义务遗嘱"之逻辑顺序安排.
三是,精确立法语言,使之更加科学严谨.
例如,将"遗嘱撤销"改为"遗嘱撤回"(第1142条);将"有关单位或个人"改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第1144条);将胎儿出生改为胎儿娩出(第1155条);等等.
242.
突出保护个人权利特征,强化对民事主体私有财产和意思自由的保护(1)强化保护民事主体的私有财产.
为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私有财产,继承编进一步扩大了继承人范围,具体措施有:增加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为代位继承人(第1128条第2款),扩大代位继承人范围,以减少遗产无人继承的概率,使私人财产可更大限度地流传于被继承人私人亲属中;删除了原有对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酌情分得遗产的限定条件"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第1131条),以扩大酌分遗产请求权的主体范围,使被继承人之私产更好地用于保障其扶养之人的正常生活.
(2)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自由意愿.
继承编的另一价值理念是充分尊重被继承人处分其遗产的自由意志,主要体现在:第一,保障被继承人遗嘱意志的真实有效,包括:将"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相对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第1125条第1款第5项),以保护遗嘱人的意思真实和自治;完善遗嘱见证人的限制条件,补充规定"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第1140条),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有效性.
第二,充分尊重和保护被继承人对遗产处置的自由意志.
为更好地尊重遗嘱人意思自治,保障财产主体处置其财产的自由,继承编增加规定了被继承人宽恕的权利(第1125条第2款),补充了根据遗嘱人行为判定遗嘱撤回的规定(第1142条第2款),并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确立了遗嘱设立在后效力优先原则(第1142条第3款).
此外,对被继承人债务承担的顺序,规定由法定继承人首先负担遗产债务清偿义务(第1163条),以确保遗产按照被继承人处置遗产的意愿更大限度地保留于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处.
3.
契合时代发展和社会需求,补充、完善立法空白(1)科学界定遗产范围.
随着社会发展进步,财产种类日益增多,原有立法的列举模式难以穷尽,为充分保护私人财产,继承编采用了"概括+限制"的方式,规定遗产范围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第1122条),客观上扩大了遗产范围,为立法适应新时代财产新形式发展留下了空间.
(2)增加遗嘱形式类型.
科技的发展使得电脑、打印机、摄影机和手机等硬件设备日益普及,打印和录像也更加便捷可行且日常化,基于此,继承编增加规定了打印遗嘱形式(第1136条)和录像遗嘱形式(第1137条)并对其有效要件进行了细化规定,以呼应新时代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
(3)首次确立遗产管理人制度.
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是继承编最大的亮点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迅猛发展,人民群众积累的财富和可继承的遗产显著增加,财产的形式也日益多样,对可继承遗产的管理和处理诉求也呈现多元化特点.
为有助于妥善管理、顺利分割遗产,更好地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继承编增加规定了5个条文,就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第1145、1146条)、职责(第1147条)、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承担(第1148条)以及报酬获得(第1149条)等内容进行了详尽规范,正式确立了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分编的编纂25(4)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
近年来,我国老龄化趋势加快,(20)为满足多样化的养老需求,促进老龄产业的发展,更好地实现老有所养,继承编完善了遗赠抚养协议制度,适度扩大了扶养人范围,规定自然人可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第1158条),由此将可签订扶养协议的组织的范围从"集体所有制组织"扩大为所有继承人之外的各类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5)明确充归国有遗产的用途.
第1160条限定了充归国家所有的遗产之用途,即只能应用于公益事业,明确了国家取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之遗产的公益目的,符合正当性原则的要求.
(六)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编共10章、95条,在总结侵权责任法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对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完善:1.
进一步完善体系和规则,突出侵权责任编救济法属性从体系结构看,侵权责任编删除了侵权责任法立法依据、民事责任与其他责任关系、不可抗力等不承担或减轻民事责任规定等条文及附则,以避免与总则编规定重复.
并将《侵权责任法》前三章(一般规定、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整合为两章(一般规定、损害赔偿),使体系更加简洁.
而将第2章章名修改为"损害赔偿",更加突出了侵权责任编之损害赔偿法属性,进一步明确了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侵权请求权,区别于人格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
这与物权编第238条将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完善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是相一致的.
同时,侵权责任编进一步完善了侵权责任规则,明确"损害"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1165、1166条),由此强调,无论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还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侵权责任都必须具备损害要件.
2.
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保障人民权利基于侵权责任法救济法属性,侵权责任编在编纂中,始终以更好地保障人民的权利为价值目标和基本理念,主要体现在:(1)扩大侵权责任保护的范围.
第1164条删除了《侵权责任法》对民事权益进行列举的规定,规定"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避免了条文繁琐且不全面的问题,且将侵权责任保护范围指引到总则编关于民事权利及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的规定,实际上将保护范围扩大为所有的民事权利及民事利益.
(2)完善损害赔偿规则,扩大和强化对民事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保护.
一是扩展了精神赔偿的适用范围,使精神损害赔偿延伸到财产领域中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第1183条第2款)(21);二是扩大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包括增加规定侵害知识产权的(20)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16658万人,到2019年末即增长到17603万人.
参见国家统计局官网公布的年度数据,http://data.
stats.
gov.
cn/easyquery.
htmcn=C01,2020年5月5日访问.
(21)另外,人格权编规定,因违约损害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损害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996条).
这同样是精神损害赔偿延伸到财产领域的体现.
26惩罚性赔偿(第1185条),以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第1232条),通过提高违法成本,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3.
明确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促进实现公平正义与《侵权责任法》相比,侵权责任编更加注重对侵权人和被侵权人、行为人和受害人、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关系的平衡,通过明确具体的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更加精准地调整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以指引人们正确实施民事行为,促进法官依法理性裁判,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
具体体现在:(1)完善与有过错规则.
侵权责任编第1173条对《侵权责任法》第26条受害人的过错规则进行了完善:将"损害"改为"同一损害",删除"也"字,增加"或者扩大"四字,虽然只是细微调整,但不仅使表述更加严谨,而且使该条扩大适用于被侵权人对"损害的扩大"有过错的情形以及无过错案件,更体现了立法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精细平衡以及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2)增加受害人自甘风险和自助行为等为请求责任免责事由.
民事主体参加对抗性体育活动等有风险的文体活动是其对活动风险进行判断后作出的自主选择,由此产生的正常风险原则上应由其自己承担,确立自甘风险规则(第1176条)有利于明确学校等机构正常开展此类活动的责任界限.
而通过规定受害人自助行为(第1177条)可增加并规范民事主体的救济手段,更大限度地保护其合法权益;为平衡各方权利义务,第1177条第2款同时明确"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完善"公平责任"(22)规定的表述.
将"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第1186条),一方面明确了该条并不是独立的侵权归责原则,另一方面也避免了法官滥用该条"和稀泥",以实现依法实质公平地进行裁判.
(4)增加规定多种侵权责任类型,明确责任分担.
具体包括:新增委托监护的责任,明确委托监护人与受托人的责任分担(第1189条);增加规定提供劳务期间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侵权责任和补偿责任(第1192条第2款);新增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规定(第1193条);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明确费用承担(第1206条第2款);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章增加规定了挂靠机动车侵权(第1211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侵权(第1212条)以及好意同乘(第1217条)三种情况下的责任分担;等等.
4.
紧跟时代发展,积极回应新时期社会需求(1)立足信息时代,适应信息社会发展需求,完善并强化了网络侵权责任规定.
侵权责任编分4个条文(第1194-1197条)对网络侵权责任作了科学的规范.
其中,第1195条完善了通知规则,明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增加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转送通知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22)事实上,《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并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而是在过错责任原则基础上经过考察,判定双方没有过错,进而对受害人和行为人(而非被侵权人和侵权人)损失分担的裁判指引.
民法典分编的编纂27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增加规定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96条规定了反通知规则,赋予接到转送通知的网络用户"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的权利,明确网络服务者应转送该声明并告知网络用户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在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由此,较好地平衡了各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维护网络表达自由.
第1197条完善了红旗原则,将"知道"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引入了客观判定标准,便于司法审判操作.
(2)贯彻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方略、细化落实总则编的绿色原则,建立并完善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侵权责任制度.
不仅延续并完善了《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责任的规范,还呼应了2014年《环境保护法》第64条的修订(23),将原"环境污染责任"一章章名更改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增加规定了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突出体现在第1234、1235条),对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破坏生态环境的公益诉讼及赔偿范围等进行了明确.
5.
直面百姓关切,切实解决社会难题作为保护民事权益兜底性规定的侵权责任编,对当前新情况新问题都进行了明确规范,在强化私权保护的基础上兼顾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例如,针对滴滴顺风车案件引起社会高度重视和广泛讨论的好意同乘问题,新增明确了好意同乘规则(第1217条);针对患者知情权、患者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补充规定了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第1219条)及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第1226条);等等.
特别是,针对近年来高空抛物案件引起的社会关注及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激烈争议,完善了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规定(第1254条),除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外,还特别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公安等机关的依法调查职责,强调了运用综合治理手段解决社会难题.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为更好地发挥民法在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民法典各分编进一步扩张并强化了民法综合治理制度机制,除前文所述强化保障私权、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相关制度外,还针对现代风险社会各种可能的自然风险和人造风险作出了重要制度安排.
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民法典编纂工作,对于疫情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进行梳理研究,作出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完善.
例如,规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请求权以事先预防风险发生(如第286条),扩张安全保障义务以加强风险防范(如第1254条第2款).
在物权编中,增加规定"疫情防控"为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第245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且要求业主应依法予以配合(第285条第2款、第286条第1款);在合同编中,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23)2014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28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第494条第1款);以提高风险应对能力.
延续并完善不可抗力规则(第590条),以帮助妥善处理风险引致的合同履行等民事纠纷.
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第34条第4款),强化民事责任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的衔接,以对风险受害人进行综合救济.
结语耗时近6年的民法典编纂体现了我国最高决策层的政治决心和意志,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经验,体现了人民意志并回应了社会关切,凝聚了数代民法学家们的心血和期盼,开启了我国民事权利保护的新时代.
从各编的亮点和创新简述可以看出,最终出台的民法典不仅对已有民事法律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和体系化整合,而且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的法治新要求,体现了时代精神.
"盛世重民法",相信这部以民为本、与时俱进、立足中国、放眼世界的重要法典的诞生,必将更好、更全面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并引领我国经济社会有序发展,持续推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推动我国走向繁荣富强!
Abstract:ThecompilationoftheCivilCodeisamajorlegislativetaskproposedattheFourthPlenarySessionofthe18thCPCCentralCommittee,anditisamajorconstructiondeploymentoftheruleoflawmadebytheCPCCentralCommitteewithComradeXiJinpingasthecore.
ThesuccessfulpromulgationoftheCivilCodeisbasedonthesolideconomicfoundation,theruleoflawfoundation,thesocialconsensusandthepoliticalsupport.
Undertheguidanceofsuchbasicprinciplesasupholdingthecorrectpoliticalorientation,upholdingthepeopleasthecenter,andupholdingnationalconditionsandrealityasthebasis,upholdingthecombinationoflaw-basedgovernanceandvirtue-basedgovernanceofthecountry,asthesecondstepin'twosteps'inthelegislationoftheCivilCode,thelegislationofeachpartoftheCivilCodesystematicallysummarizestheexperienceofourcountry'scivillegislation,justiceandtheoreticalresearch,respondstothedevelopmentoftheneweraandtheneedsofthepeople,makescomprehensivecomplementandimprovementtothesystemssuchaspropertyrightprotection,fairtrade,personalityrightprotection,marriage,familyandinheritance,andtortrelief,whichformstheCivilCodewithChinesecharacteristics,embodyingthecharacteristicsofthetimes,reflectingthepeople'swillwithscientificrules,rigorousstructure,reasonablenorms,andconsistentcontentstogetherwiththeGeneralProvisionsoftheCivilLaw.
(责任编辑:任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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