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生活安宁入隐私权

生活安宁入隐私权  时间:2021-04-26  阅读:()
序言目前艾滋病人和感染者在社会上受到普遍的歧视,他们被污名化、妖魔化,他们的合法权益不断受到侵害,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
我国于2006年3月1日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至今,《艾滋病防治条例》已经施行六年多,但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的合法权益仍然难以得到尊重和保障.
当艾滋病人或感染者需要手术治疗时,他们面临"求医无门,病无所医"的艰难处境.
天津"小峰"因感染艾滋病毒被医院拒绝手术一案,向社会揭开了医疗机构歧视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的严重现象.
有防病治病、救死扶伤神圣职责的医务人员,对艾滋病人或感染者的态度,直接影响着公众和社会的态度.
医疗机构利用其专业的优势地位对公众的误导,所产生的危害远远超过艾滋病病毒本身.
艾滋病人和感染者在就医中被歧视的现象只是冰山一角,他们在就业、入学、隐私保护等领域,也遭受着严重的歧视.
艾滋病人和感染者是弱势群体,他们需要公平、理解、尊重、关怀!
"人类的敌人是病毒而不应该是感染病毒的人.
"社会应当是宽容的,我们应该做到对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的理解和尊重!
透视近几年来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的维权状况,我们发现,很多的艾滋病人或感染者在合法权益遭受侵犯后,不愿意站出来主张他们的权利.
究其原因,除了社会根深蒂固的歧视使得他们顾虑重重外,法律不完善、法律救济途径的障碍使得他们在维权的道路上困难重重、举步维艰.
消除对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的歧视,依照法律保护艾滋病人或感染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及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尊重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社会文明和进步,也关系到遏制与预防艾滋病行动的成败.
刘巍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性病艾滋病协会理事2013年3月25日前言2010年12月10日是世界人权日,也是这一天,在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ILOBeijing)的支持下,致力于扩大艾滋病人和感染者权益保护可及性的艾博法律热线(AIBOLawHotline)正式开通了.
2012年6月13日,为弥补法律热线的局限性,又开通治疗和心理辅导热线,旨在加强于艾滋病人和感染者治疗、用药和心理辅导,转介艾滋病人友好医院医生等.
2012年12月21日,为了进一步扩大服务的可及性,更好地为艾滋病人和感染者提供优质便捷服务,艾博公益(AIBOAIDSRelief)升级了该热线为4000599121,这不仅仅可以达到一号多线便于记忆和宣传的目的,还为艾滋病人和感染者节约了长途电话费.
两年多来,和而不同中心艾博公益热线在多位律师和社群专家的参与支持下,提供了400多人次的优质咨询服务,跟踪并主动解决其中的困难.
此外,还与各组织合作,先后与118名律师和150多名艾滋病社区领袖进行艾滋病法律研讨培训活动.
并基于此建立一个艾博公益法律网络.
2012年更是成绩斐然,艾博公益法律项目以维护并实现艾滋病人和感染者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原则和目标,成功协调解决多起艾滋病人和感染者遭受就业歧视和隐私侵权问题,规避实践中对艾滋病人和感染者权利实现的障碍以及对感染者带来的影响及损害,协调缓和双方矛盾.
维护并实现了他们的利益最大化,同时推动中国艾滋病防治事业的法治建设和保障.
2013年伊始,我们抓紧对已进行的工作沉淀进行归纳整理,编辑成册.
以"艾滋病相关权益保护100问"为基础,并加以简单介绍诉讼程序和证据收集注意事项等.
以供受艾滋病影响人群便宜行事,掌握现行的艾滋病相关法律政策,提高依法维权的意识和技能,改善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生存状态.
我们深感在艾滋病相关政策法律理论和实践等各方面都还需要提升,在编辑本手册过程中,除了整理现有的工作资料之外,还广泛征集一些公益律师和艾滋病社群专家的意见,在此我们表示诚挚的感谢!
同时,我们也深感知道,本手册还需要继续听取各方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如果方便,请积极和我们联系(aibolaw@163.
com),并在以后的工作中对本手册内容予以相应的修改与充实.
常坤和而不同中心/艾博公益2013年3月20日目录第一章艾滋病相关权益保护百问1.
问: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1)2.
问:CDC和HIV分别表示什么意思2)3.
问:标准防护原则是什么3)4.
问:何谓VCT门诊4)5.
问:医生可以强制要求我采取中药进行治疗艾滋病吗5)6.
问:HIV抗体初筛检测是免费的吗我国HIV抗体检测是实名制还是匿名制5)7.
问:我曾经到3家不同的医院进行治疗,反复被查HIV抗体3次,并收取3次费用,我可以要求退回检测费用吗6)8.
问:我国艾滋病毒检测遵循什么原则疾控或医院检测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结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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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问:若HIV抗体初筛试验为阴性,就没事了吗8)10.
问:VCT门诊或CDC工作人员如何告诉我的HIV抗体检测结果8)11.
问:对艾滋病患者的治疗程序是9)12.
问:艾滋病感染者就医中,关于属地治疗是怎么规定的9)13.
问:我必须回到户口所在地领取抗病毒药物吗10)14.
问:我是艾滋病毒感染者,我既不想让疾控部门知道我的真实姓名,又想获得免费抗病毒药物,可以吗11)15.
问:艾滋病人享受免费抗病毒治疗的标准是12)16.
问:艾滋病人和感染者能享受哪些免费的抗机会性感染治疗13)17.
问:为什么要针对艾滋病人治疗设立定点医院14)18.
问:法律如何保障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的就医权15)19.
问:艾滋病人或感染者就医过程中,手术难主要表现形式及法律规定的罚则是什么16)20.
问:艾滋病人或感染者去医院就医特别是手术时,是否应当告知医生自己的感染事实如果告知,医生拖延治疗,造成当事人死亡,是否属于就医歧视院方应承担什么责任17)21.
问:"艾滋妈妈"临盆被医院拒收,该怎么办19)22.
问:艾滋病毒感染者孕产妇,可以获得哪些保障19)23.
问:艾滋病母婴阻断是免费的吗有哪些程序20)24.
问:医院手术时,院方有权不告知当事人而自行检测HIV抗体吗父亲去年住院手术,医院当时抽血检测,但是我们不知道是否进行HIV抗体检测,一年后妈妈感染,怀疑当年医院为父亲HIV抗体检测为阳性却没有告知我们,导致妈妈感染,可否追究其法律责任及赔偿21)25.
问:因在医院输血(医院非法自行采血)感染HIV,医院应承担什么责任22)26.
问:甲某几年前因医院输血(医院非法自行采血)感染艾滋病毒,并且传染给了妻子和孩子,甲某可否向该医院索赔如何索赔甲某的妻子和孩子是否有赔偿请求权23)27.
问:因国内就医输血(医院非法自行采血)感染HIV,后与医院协商获得了赔偿,如果将来我国有政策对输血感染HIV患者的统一赔偿,我移民国外了能否再享受这新政策.
(25)28.
问:在上世纪90年代因医院违规采供血,在手术输血中感染艾滋病毒,向当地法院起诉赔偿不立案,如何处理26)29.
问:大病报销,对艾滋病有规定吗26)30.
问:艾滋病人和感染者能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哪些优惠政策27)31.
问:艾滋病人和感染者能否享受社会保险(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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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2.
问:艾滋病人和感染者可以购买商业保险吗29)33.
问: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的隐私权包括哪些内容31)34.
问:艾滋病人或感染者出现隐私泄漏时如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31)35.
问:国家对艾滋病人及感染者的隐私保护都有哪些特殊规定呢32)36.
问: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的过程中,如果当地需要公示个人信息,应该怎么办35)37.
问:疾病控制中心工作人员一定要到我家来随访怎么办35)38.
问:医生会泄漏我是艾滋病感染者身份吗36)39.
问:如果在医院住院过程中被发现感染HIV,医疗机构有权告诉艾滋病患者家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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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0.
问:若丈夫感染HIV,妻子是否有权去医院复印病历,证明丈夫的感染事实,并要求离婚赔偿37)41.
问:地方疾病控制中心把艾滋病人或感染者资料泄漏给本地防艾志愿者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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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2.
问:医生在给我开的处方上面标记"AIDS"怎么办39)43.
问:在上访或就医过程中,艾滋病人或感染者的健康隐私被泄漏怎么办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41)44.
问:小甲到医院就医,被查出感染艾滋病毒,但医院继续为其做手术,却未经其同意擅自联系媒体进行了报道,小甲被侵权了吗42)45.
问:感染者隐私被泄露且遭到对方敲诈勒索,法律有无相关处罚规定43)46.
问:感染者被妻子赶出家门,要求离婚,且不愿给分给其财产、不愿让其探望孩子,否则要散布其感染HIV的信息,如何办43)47.
问:艾滋病人和感染者能结婚吗能和未感染者结婚吗47)48.
问:艾滋病人的婚姻权能够得到保障吗,如果遇到婚姻歧视和干预,应该怎么办47)49.
问:艾滋病人或感染者是否可以收养子女是否要告知被收养人其健康状况是否需要对感染者的存活年限进行评估48)50.
问:艾滋病人或感染者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吗49)51.
问:男同性恋,不告知对方而与女方结婚,如果女方以骗婚为由要求离婚,有无法律依据50)52.
问:同性恋隐瞒自己的性取向而结婚后,离婚时应该给对方损害赔偿吗52)53.
问:同性恋者想与配偶离婚,对方以给付赔偿为离婚条件,该怎么办52)54.
问:被恶意传播感染HIV,该如何维权53)55.
问:我刚被查出感染了艾滋病毒,认为是经过性行为感染的.
我只和一个人发生过性行为,怀疑是对方感染的,可否要求对方也去检测怎样追究此人的法律责任53)56.
问:使用劣质安全套,导致同伴感染艾滋病毒,谁来承担主要责任54)57.
问:目前的中国法律制度下,有什么职业是对艾滋病人及感染者限制的55)58.
问:艾滋病人及感染者能当公务员吗企、事业单位招考呢56)59.
问:艾滋病人和感染者可以当教师吗57)60.
问:劳动者怎样保护试用期的合法权利58)61.
问:就业维权的基本途径有哪些60)62.
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于赔偿金分别是如何规定的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有何关系60)63.
问:劳动关系解除后,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证明,以证明双方已解除、终止劳动关系62)64.
问:艾滋病人或感染者不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会不会因为隐瞒情况而追究当事人的责任62)65.
问:老板以我是艾滋病毒感染者为由,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63)66.
问:老板知道我是艾滋病人之后,我们的劳动合同必须要终止或解除吗64)67.
问:公司以员工感染了艾滋病毒之后免疫力下降,影响工作效率为理由将其开除,对吗66)68.
问:如果是在职人员,不小心泄漏了自己HIV感染者身份,公司要辞退他或她,请问怎么办67)69.
问:公务员在职期间发现自己感染HIV,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辞退该公务员67)70.
问: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不小心泄漏HIV感染者的情况,用人单位以其他不成立的理由单方、临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如何主张经济补偿68)71.
问:感染者在传染病医院住院后,被单位辞退,未告知原因,如何维权69)72.
问:在固定合同期限内,单位发现自己感染了HIV,要求辞退,并补偿一定金额,怎么办是好71)73.
问:感染艾滋病病毒后,被单位要求在家休息,但全额发放工资,现在别人都涨工资了,当事人是否能要求涨工资71)74.
问:什么是克扣劳动者工资以我是艾滋病人为理由克扣我工资合法吗72)75.
问:在入职、入学体检中,用人单位或学校有没有权利对体检者进行HIV抗体检测.
(74)76.
问:小甲是HIV携带者在商场做食品促销,需要办理健康证,需要进行艾滋病检测吗74)77.
问:什么是工伤艾滋病毒感染者打工过程中发生工伤后索赔是否有例外75)78.
问:医务人员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职业暴露而感染HIV的,是工伤吗,国家法律法规中如何规定的76)79.
问:我是HIV感染者,出车祸急需医院手术,如果告知医生我是感染者可能遭到手术拒绝,会危及我生命,如果不告知医生的情况下做手术,导致医生感染了HIV,我需要为此事件负责吗78)80.
问:因工伤住院感染艾滋病,医院和单位是否都有责任79)81.
问:外国人员和港澳台同胞入境时对艾滋病感染者有限制吗80)82.
问:艾滋病毒(HIV)感染者者要去美国旅游,会受到阻碍吗,美国对外籍HIV感染者者出入境有特殊规定吗80)83.
问:艾滋病毒感染者以艾滋病毒要挟我,我殴打他,是否属于正当防卫80)84.
问:在公共场所谎称自己是艾滋病人,引起慌乱和出现挤伤踩伤情况,当事人需要负责任吗81)85.
问:我们艾滋病人经常聚集起来讨论用药、生活、生产等问题是非法聚会吗82)86.
问:艾滋病人为维护权利,只是在一起讨论问题,有人说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怎么办82)87.
问:艾滋病人或感染者在监狱服刑期间,有什么特殊规定吗83)88.
问: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的HIV抗体检测,如何告知84)89.
问:艾滋病人或感染者犯罪也适用"拘传"吗85)90.
问:艾滋病毒感染者刑事犯罪是否适用缓刑85)91.
问:什么是"两免一补"政策85)92.
问:什么是"四免一关怀"政策86)93.
问:艾滋病人或感染者家庭低保救助标准是什么87)94.
问:如果家里只有一个感染艾滋病毒并去世,他的孩子及配偶还能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吗88)95.
问:艾滋病致孤老救助政策情况如何89)96.
问:艾滋病致孤儿童救助政策有哪些89)97.
问:国家对受艾滋病影响的孩子入读高中和大学有什么补助吗90)98.
问: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怎样就学,入学有无限制91)99.
问: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如果在地方遭受到就学歧视,应该怎么办92)100.
问:有些省份会下发一些政策,比如对承包土地不够一定标准的,给救济,称"地保".
但如果是艾滋病感染者,因为已经享有低保了,就不再给"地保"了,这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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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01.
问:对某些省份的救助政策(比如针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每月给予生活费救助),如果当地不执行,能提起诉讼吗如何解决呢93)102.
问:艾滋病人和感染者能否申请法律援助及司法救助94)103.
问:中学教育阶段,学校未按照规定对学生进行艾滋病宣传教育,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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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第二章获得法律救济的途径(一)申请官方的法律援助.
98)(二)联系商业律师事务所.
100)(三)联系艾滋病公益法律支持机构.
100)第三章证据收集及其注意事项(一)艾滋病人或感染者作为当事人的隐私保护.
102)(二)主要证据收集和技巧.
102)第四章诉讼程序介绍和起诉书案例(一)诉讼策略:维护艾滋病人和感染者利益最大化.
105)(二)民事诉讼流程图.
105)(三)民事起诉状.
105)(四)行政起诉流程图.
108)(五)新闻稿撰写及媒体报道.
108)一、国家艾滋病相关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
113)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发放《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的函(卫疾控传二发[1998]第6号)121)三、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艾滋病与劳动世界的实施准则》2001年6月.
128)四、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艾滋病和劳动世界标准的建议书》(第200号建议书)2010年6月17日.
129)五、和而不同中心艾博公益项目介绍.
129)第一章艾滋病相关权益保护百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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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答: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明确强调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权利.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有关信息;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另一方面也强调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就医时,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条文明确如下:2006年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2011年12月30日,卫生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2012年新国标中"5.
2.
3具有高危行为者故意献血的责任"一节规定:"献血者捐献具有传染性的血液会给受血者带来危险,应承担对受血者的道德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六十二条规定,高危献血者故意献血,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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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CDCCDCCDCCDC和HIVHIVHIVHIV分别表示什么意思答:CDC是疾病控制中心(CentersforDiseaseControl)的英文缩略语.
CDC也可以指CenterforDiseaseControlandPrevention(CDCP)疾病预防控制中心("D"为演变的"P"),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英文简称.
HIV是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umanimmunodeficiencyvirus)的英文简称,科技定义:引起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和相关疾病的RNA病毒.
病毒主要侵犯CD4T细胞、CD4单核细胞和B淋巴细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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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标准防护原则是什么答:标准防护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将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体液以及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参见2006年《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
这也是所谓的"普遍性防护原则",即对临床和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来说,从工作开始到结束的每一个过程都应该具有防护意识,并采取一整套安全防护措施和要求,将每一份不明样本均视为感染性样本处理.
坚持普遍性防护原则,是避免艾滋病职业暴露感染的根本保证,每一个有关的专业人员均应将该原则贯穿到日常工作中.
在医疗机构,标准预防疾病传染的基本特点为:(1)既要防止血源性疾病的传播,也要防止非血源性疾病的传播;(2)强调双向防护,既防止疾病从病人传至医务人员,又防止疾病从医务人员传至病人;(3)根据疾病的主要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包括接触隔离、空气隔离和微粒隔离.
(见2000年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卫医发[2000]431号))2004年,卫生部印发《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卫医发〔2004〕108号),对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涵义、防护措施、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措施都做了规定.
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粘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
医务人员预防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源物质,医务人员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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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何谓VCTVCTVCTVCT门诊答:VCT,即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HIVVoluntaryCounseling&Testing,VCT),是指人们在经过咨询后能够使他们对于艾滋病检测做出知情选择的过程.
VCT强调"自愿性",即"咨询和检测"的决定完全由当事人做出,VCT要求工作人员确保服务全程的保密性.
VCT门诊指各级疾病控制中心成立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门诊.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VCT)的目的是:预防艾滋病传播、减少艾滋病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影响,最大限度地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时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治疗和关怀;是为那些打算进行HIV抗体检测的人们提供心理情感上的支持.
这包括帮助他们做出是否进行检测的决定,以及在检测后提供支持和促使作出行为改变的决定.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的作用是:许多HIV感染者在感染早期没有得到他们应该得到的治疗与照料,使得他们较早地离开人世,增加了对他人、家庭、社会HIV传播的危险性(如不能及时预防家庭内、性伴间和母婴传播;不能采用抗病毒治疗降低传染性等),这对预防控制艾滋病十分不利.
因此,开展HIV抗体检测可使感染者争取在早期就得到他们应该得到的治疗与照料,有利于个人(延缓发病,提高生活质量)、有利于家庭和社会(降低传染性及在社会上的传播).
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应提供的服务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1)保密、方便和规范的HIV抗体检测服务(基层主要是做HIV抗体初筛试验);(2)规范的咨询服务(包括检测前后咨询、支持性咨询、特殊需求咨询等);(3)有效、方便的卫生保健、治疗和预防服务;(4)有效、灵活的转诊服务;(5)持续的关怀、照料服务;(6)有效的技术支持/援助服务(包括艾滋病咨询、检测、治疗和预防方面的专业培训、专家指导等).
为保障VCT工作顺利进行,2004年,卫生部专门颁布《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目前,VCT诊室主要设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妇幼保健院(所)、医疗机构、婚姻登记机构、计划生育服务站等,但多数设在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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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医生可以强制要求我采取中药进行治疗艾滋病吗答:不可以.
但医生可以根据艾滋病人的身体状况建议采取适合的治疗方案.
我们建议医生和艾滋病人依据《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治疗手册》(第3版)进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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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HIVHIVHIVHIV抗体初筛检测是免费的吗我国HIVHIVHIVHIV抗体检测是实名制还是匿名制答:到当地疾病控制中心进行HIV抗体初筛检测是免费的.
到医院里进行HIV抗体初筛检测是收费的.
依据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我国HIV抗体检测分为初筛检测和确证检测.
2004年的《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于自愿接受检测的人员,咨询员要在检测前后为他们提供检测、预防和治疗等咨询服务,做好咨询和检测服务的保密工作.
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呈阳性人员的任何个人资料.
"一般流程是检测前咨询、HIV抗体筛查检测以及检测后结果的告知和咨询.
各地VCT服务无需提供任何证件,但需要留下本人电话,以便通知检测结果.
初筛如果呈阳性,则需要出示身份证明再做确认检测,目前我国采用的是实名制疫情信息库.
因此,在当地疾控中心进行HIV抗体初筛是匿名制,确证检测是实名制.
如果去医院检测的话,不论初筛还是确证检测,均须实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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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曾经到3333家不同的医院进行治疗,反复被查HIVHIVHIVHIV抗体3333次,并收取3333次费用,我可以要求退回检测费用吗答:检测费用的收取以检测的实际次数进行收取.
对于在三家不同的医院已经进行的HIV抗体检测,是不能要求退回检测费用.
目前的医疗机构普遍依据"知情不拒绝"原则,对患者术前进行HIV抗体检测.
"知情不拒绝"是指将HIV抗体检测作为一种常规服务,如果患者不提出拒绝,就视为自愿,纳入常规性检测.
存在以上现象,主要是目前我国医疗资源不统一和浪费造成的.
对于已经确诊为艾滋病毒感染的病人,再到医院进行治疗,如果被要求再次进行HIV抗体检测,可有权拒绝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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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国艾滋病毒检测遵循什么原则疾控或医院检测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结果吗答:我国艾滋病毒检测分为初筛检测和确证检测.
依据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第四十二条规定:"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由此可知,我国实行的是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要遵守当事人的知情同意,未经被检测人同意,不能强制检测;被检测者有知情的权利,检测机构不告知被检测者其检测结果,也是侵权行为,可以提起诉讼.
但是,我国也有自愿咨询原则的例外情况,卖淫嫖娼人员、吸毒者、献血者及医学供体者、部分高考人员、公务员体检、入伍体检、招警体检、对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的体检等仍然是强制检测HIV抗体.
比如:《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2012年最新版)》第十三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第十三条:"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工作方案(试行)》中规定:"对戒毒人员、卖淫嫖娼人员、其他具有艾滋病感染危险行为的人员以及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检测的人员,开展全员检测;对其他被监管人员可开展自愿咨询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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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若HIVHIVHIVHIV抗体初筛试验为阴性,就没事了吗答:HIV抗体初筛检测为阴性并不能完全排除感染HIV,因为窗口期或免疫水平低下会导致假阴性情形的出现.
建议高危行为后12周内不要进行无保护的性行为,并进行再一次HIV抗体初筛检测,如果依然为阴性,则可以排除感染H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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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VCTVCTVCTVCT门诊或CDCCDCCDCCDC工作人员如何告诉我的HIVHIVHIVHIV抗体检测结果答:2006年3月1日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2006年6月12日,卫生部下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06]218号),其中《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报告应以保密方式发送.
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试验结果应当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第十八条规定:"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的姓名、住址、检测结果等有关情况";对各类档案,"应有专人负责妥善保存检测记录和各种档案,不得擅自修改和销毁".
因此,一般情况下,HIV抗体检测结果告知环节是要求检测者本人到VCT门诊点或CDC领取结果,除非本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领取.
结果告知时,不允许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和采用转告方式告知.
如结果呈阳性,工作人员还需提供书面告知,如"HIV感染者/AIDS病人告知书",并选择在独立、安静的场所进行告知.
对于呈阳性的检测结果,只有HIV感染者本人和VCT工作人员知道.
VCT工作人员定期将阳性检测结果的数量告知当地防治艾滋病工作办公室(一般是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工作办公室),但只报告数量,而不报告感染者的姓名等具体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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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艾滋病患者的治疗程序是答:一般症状患者在乡村治疗点就诊:急重症患者按照转诊程序到县医院就诊;对艾滋病人的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一般坚持"属地管理、就地治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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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艾滋病感染者就医中,关于属地治疗是怎么规定的答: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
"关于属地治疗的内容主要包括:(1)免费的抗病毒药物一般由感染者户籍地或居住地的疾控中心发放;(2)艾滋病感染者的机会性感染,包括并发症等治疗,卫生部和中医药管理局有定点医院的规定;(3)艾滋病感染者机会性感染者治疗,如果在属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报销比率比较高;(4)其他特定疾病的治疗,如骨折、烧伤等,任何医院都有治疗的义务,不得推诿、拒绝.
但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中规定:"(七)扩大抗病毒治疗覆盖面,提高治疗水平和可及性.
抗病毒治疗是挽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命、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重要措施.
要进一步落实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政策,坚持就地治疗原则,完善家庭治疗和社区治疗服务网络,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定期检测,建立病人异地治疗保障机制,为病人提供及时、规范的治疗服务.
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扩大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规模.
卫生、中医药部门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培训,提高治疗质量.
"其中的"就地治疗"应按照民法中的"经常居住地"来理解较为合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
实践中部分疾控中心已经实施了"就地治疗"的原则来方便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的治疗.
目前,我国艾滋病感染者就医时坚持的仍然是"属地治疗"为原则,但是国务院在进一步加强对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的关怀和救助中,也应该更进一步的推广"就地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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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必须回到户口所在地领取抗病毒药物吗答:一般情况下,我国艾滋病疫情管理及控制是属地原则,实行网络直报体制,必须实名到其户籍所在地申请抗病毒治疗药物.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2004年4月6日,国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卫医发[2004]106号),其中规定:"四、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原则上实行就地家庭治疗.
地市级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依据专家组医师诊断和确定的治疗方案,负责具体组织协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家庭治疗工作,建立个案治疗档案.
向到本辖区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病人提供抗病毒药品、指导和监督艾滋病病人服药、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等.
"但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中规定:"(七)扩大抗病毒治疗覆盖面,提高治疗水平和可及性.
抗病毒治疗是挽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命、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重要措施.
要进一步落实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政策,坚持就地治疗原则,完善家庭治疗和社区治疗服务网络,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定期检测,建立病人异地治疗保障机制,为病人提供及时、规范的治疗服务.
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扩大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规模.
卫生、中医药部门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培训,提高治疗质量.
"其中的"就地治疗"应按照民法中的"经常居住地"来理解较为合适.
实践中部分疾控中心已经实施了"就地治疗"的原则来方便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的治疗.
由此,在艾滋病抗病毒药物的领取上,我国目前仍以"属地原则"为主,部分地区为了方便艾滋病人的治疗,通过行政协调或者当地艾滋病工作组的帮助,可以实施"就地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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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艾滋病毒感染者,我既不想让疾控部门知道我的真实姓名,又想获得免费抗病毒药物,可以吗答:不可以.
我国实行的是艾滋病疫情直报制度,各地疾控中心负责疫情的收集、分析并逐级上报,对于希望接受免、减费治疗的病人,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才能获得免费抗病毒药物.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试行)》(卫疾控发〔2004〕107号)第八条:"对于希望接受免、减费治疗的病人,须出具本人身份证;农村中的病人须同时出具所在村委会或乡政府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相关身份证明;城市中的病人须同时出具所在居民委员会开具的生活困难证明,并签署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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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艾滋病人享受免费抗病毒治疗的标准是答:2003年国家实施"四免一关怀"政策和2006年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均对免费抗病毒治疗予以规定,即《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一)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二)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农村居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的艾滋病病人,可到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疾病控制中心(防疫站)专门部门或传染病医院或设有传染病区(科)的综合医院服用免费的抗病毒药物,接受抗病毒治疗;免费抗病毒治疗范围:CD4小于350的艾滋病患者免费服用抗病毒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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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艾滋病人和感染者能享受哪些免费的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答:《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试行)》(卫疾控发[2004]107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人群及免、减范围:为农村居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病毒药物;对疫情较重地区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费用给予适当免、减;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提供免费的母婴阻断药物及婴儿检测试剂(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名录,艾滋病常见机会性感染名称[参考]附后).
"该办法后附了部分常见的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名称,供各地参考.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水平等的不同,各地的艾滋病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的免费情况也不太统一.
但逐渐把艾滋病人的治疗纳入新型农合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趋势.
以河南为例,针对艾滋病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的情况,河南省财政厅、卫生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的通知》(豫财社[2004]52号),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1.
免费抗机会感染治疗范围:在河南省疾病控制机构登记在册的、并已按照法定程序报告确诊的艾滋病病人,不包括尚未出现临床症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2.
免费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的内容:艾滋病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挂号费、诊查费、监护费、注射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护理费、输液费、处置费等及属于辅助检查项目中的基本检查费、基本用药目录中的药品费等有关费用.
3.
免费辅助检查范围:(1)常规检查:血常规、尿常规、粪常规+潜血试剂+真菌检查;(2)生化检查:肝功能、肾功能、胰腺、血脂;(3)影响:B超、胸透、心电图:免费抗机会感染治疗和抢救药品共有139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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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为什么要针对艾滋病人治疗设立定点医院答:针对艾滋病人治疗设立定点医院,这也是因为国家政府有效开展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提高医疗质量和保障医疗安全,控制艾滋病传播和流行,所实行的一项举措,同时也是按照国家关于设立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所要求.
比如:2004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出台《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艾滋病发病率及艾滋病病人分布情况,指定传染病医院或者设有传染病区(科)的综合医院负责收治危重、重症机会感染、有伴发疾病或者合并症的艾滋病病人.
承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任务的医院应为艾滋病病毒检测阳性孕妇提供健康咨询、产前指导和分娩服务,做好母婴传播阻断及定期随访监测等工作.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卫生部关于加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12]23号)中规定"二、加强艾滋病定点医院能力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在做好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的同时,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筹考虑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综合诊疗需求,指定具备条件的医院承担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并将定点医院名单向社会公布.
定点医院要加强设备、设施、人员、技术等能力建设,加强医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综合医疗服务水平.
"但随着定点医院的设立和定点医院的不能够全面覆盖,定点治疗医院也成为其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歧视、推诿、拒绝给艾滋病人和感染者治疗手术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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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法律如何保障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的就医权答:我国目前在法律法规和部门文件中都积极保障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的就医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主要有:《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卫疾控发[1999]第164号文件)中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不受歧视,他们享有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社会福利.
不能剥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工作、学习、享受医疗保健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也不能剥夺其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权利.
"《卫生部关于加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12】23号)中规定"落实首诊(问)负责制,严禁推诿或者拒绝诊治"原则,对门诊、急诊、住院和自愿咨询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要积极、科学、妥善地做好接诊和相关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
在不具备提供相关医疗服务诊疗条件时,医疗机构要及时将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转诊至定点医院,或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转诊等相关事宜;不适宜转诊的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定点医院相关医务人员到接收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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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艾滋病人或感染者就医过程中,手术难主要表现形式及法律规定的罚则是什么答:我国法律法规等均规定艾滋病人及感染者享有平等就医权.
就医过程中,手术难主要表现在:(1)拒绝提供手术,让病人出院;(2)采取保守治疗;(3)转往定点医院等.
针对以上推诿或拒绝治疗的,法律法规等规定了如下罚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卫生部关于加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12】23号)中规定"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保证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对推诿或者拒绝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诊治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在不具备提供相关医疗服务诊疗条件时,医疗机构要及时将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转诊至定点医院,或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转诊等相关事宜;不适宜转诊的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定点医院相关医务人员到接收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保证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对推诿或者拒绝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诊治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如果医院存在推诿、拒绝收治艾滋病人的情况,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反映,由他们协调,首先保证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其次,注意保存各种证据,如复印病历、保存录音等,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医疗机构的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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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艾滋病人或感染者去医院就医特别是手术时,是否应当告知医生自己的感染事实如果告知,医生拖延治疗,造成当事人死亡,是否属于就医歧视院方应承担什么责任答:《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1999年4月20日《卫生部关于印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的通知》中规定:"3.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对社会承担义务和责任,认真听从医务人员的医学指导,服从卫生防疫部门管理.
到医疗机构就诊时,应当主动向医务人员说明自身的感染情况,防止将病毒传播给他人.
"因此艾滋病人及感染者应当告知医生自己的感染事实.
告知后,医院或医生拖延治疗导致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就医歧视案件,院方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行政及民事责任.
其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参见《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关行政责任的规定参见《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关于民事责任中的赔偿,当事人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中的有关规定要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但要注意病历复印等保存证据,同时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以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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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艾滋妈妈"临盆被医院拒收,该怎么办答:所谓"艾滋妈妈"是指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
艾滋妈妈分娩依法享有平等就医权,任何具备条件有接生新生婴儿能力的医院不得拒绝或推诿.
对于医院拒收即将临盆的艾滋妈妈,被侵权人可提起侵权诉讼或者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投诉.
给艾滋妈妈或者新生儿童造成严重后果的,医院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有关责任人重大失职构成犯罪的还可追求其刑事责任.
2004年,我国实行"四免一关怀"政策,其中规定"对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由当地承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任务的医院提供健康咨询、产前指导和分娩服务,及时免费提供母婴阻断药物和婴儿检测试剂".
一般实施母婴阻断免费项目的具体程序是符合免费条件的HIV阳性孕产妇凭治疗证、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到所在县疾病预防中心办理登记,填写登记表格后,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母婴阻断项目办公室)审核后报县卫生局批准,最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免费母婴阻断.
需要提醒的是,对于有计划受孕并生产的女性艾滋病人,在计划受孕之前,请主动与当地疾控部门联系,接受指导.
以便在分娩时与当地卫生局疾病控制部门联系,协调医院或转介到其他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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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艾滋病毒感染者孕产妇,可以获得哪些保障答:2003年,国务院提出了艾滋病防治的"四免一关怀"政策措施,其中"四免"之一的规定为:对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由当地承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任务的医院提供健康咨询、产前指导和分娩服务,及时免费提供母婴阻断药物和婴儿检测试剂.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试行)》和《卫生部关于加强预防母婴传播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6]171号)也有更具体的规定.
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又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此予以了确认,其中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以河南为例,2005年4月以来,HIV感染孕产妇具体减免费项目表现为:HIV阳性孕妇终止妊娠(人工流产)费用;HIV阳性产妇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过程中的挂号费、诊查费、监护费、注射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护理费、输液费及属于辅助检查项目中的基本检查费;十八个月龄内婴幼儿实施人工喂养的奶粉费共计一千五百六十元,分一定标准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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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艾滋病母婴阻断是免费的吗有哪些程序答: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是免费的.
按照"四免一关怀"政策规定、《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试行)》和《卫生部关于加强预防母婴传播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6]171号)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发现阳性孕产妇和婴儿要及时报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妇幼卫生行政部门.
在行政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及时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并将其纳入当地艾滋病治疗体系,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提供住院分娩,保证其得到及时的干预治疗.
具体程序是符合免费条件的HIV阳性孕产妇凭治疗证、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到所在县疾病预防中心办理登记,填写登记表格后,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母婴阻断项目办公室)审核后报县卫生局批准,最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免费母婴阻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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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医院手术时,院方有权不告知当事人而自行检测HIVHIVHIVHIV抗体吗父亲去年住院手术,医院当时抽血检测,但是我们不知道是否进行HIVHIVHIVHIV抗体检测,一年后妈妈感染,怀疑当年医院为父亲HIVHIVHIVHIV抗体检测为阳性却没有告知我们,导致妈妈感染,可否追究其法律责任及赔偿答: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2012-2015年),其中规定:高流行的县(市、区),要将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县级医疗机构将艾滋病检测纳入住院和门诊的常规检查,按照"知情不拒绝"的原则对高危行为人群提供必要的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中度流行的县(市、区),县级医疗机构按照"知情不拒绝"的原则对重点科室就诊者和住院病人主动提供必要的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
"知情不拒绝"是指将HIV抗体检测作为一种常规服务,如果患者不提出拒绝,就视为自愿,纳入常规性检测.
如果当初医院检验结果HIV抗体呈阳性,并经确证机构确证,院方是有告知你父亲义务的.
只要找到证据(当年住院的病历、检测单等),证明当初医院检测了,但是没有及时告知你父亲,导致妈妈被感染,医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能证明有因果关系,就可以追究医院的责任.
至于赔偿金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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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因在医院输血(医院非法自行采血)感染HIVHIVHIVHIV,医院应承担什么责任答:我国的法律法规都规定医院应严格遵守标准防护原则,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第二十三条规定:"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因在医院输血(医院非法自行采血)而感染HIV,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如下:《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由于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导致医院内感染,从而使得公民被传染上传染病;二是由于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医源性感染,如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具、血液不合格等,从而使得公民被传染上传染病.
而所谓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医院内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
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采供血机构构成侵权主要是提供了不合格的血液,导致他人感染经血液传播的传染病.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构成侵权主要是提供了不合格的血液制品等,导致他人感染经血液传播的传染病.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及《侵权责任法》等中均有对医疗机构侵权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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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甲某几年前因医院输血(医院非法自行采血)感染艾滋病毒,并且传染给了妻子和孩子,甲某可否向该医院索赔如何索赔甲某的妻子和孩子是否有赔偿请求权答:甲某、甲某妻子及孩子有权向医院索赔.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就医时甲某与医院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应保证输血的安全性.
本题中,医院在给患者输血前,有义务对血液进行安全检测,包括HIV抗体检测.
因医院输血致甲某感染HIV,然后甲某又感染妻子,孩子又通过母婴传播被感染HIV,这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医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在医患纠纷中,应由医院方证明其输血的安全性及提供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如果院方不能提供,则依法推定医院方在医疗过程中有过错.
另外,医疗机构有义务举证证明己方有无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
该条规定:"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对每一份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浆,不得作为原料血浆投料生产.
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甲某、甲某的妻子和孩子应注意保存各种住院的就诊凭据,包括收费单据、诊疗单据等,注意复印病历,必要时封存病历,与对方交涉过程中对重要内容进行录音取证,搜集各种人证、物证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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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因国内就医输血(医院非法自行采血)感染HIVHIVHIVHIV,后与医院协商获得了赔偿,如果将来我国有政策对输血感染HIVHIVHIVHIV患者的统一赔偿,我移民国外了能否再享受这新政策答:因损害行为发生地是在国内,且侵权主体为国内的医院,所有受害者包括华侨或者其他国籍的人,都有权利主张赔偿,不应因国籍不同而有所区别.
建议保存好原有输血内容的病历及在国内确诊的检测报告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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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上世纪90909090年代因医院违规采供血,在手术输血中感染艾滋病毒,向当地法院起诉赔偿不立案,如何处理答:《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只要符合以上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受理.
如果艾滋病患者因输血感染艾滋病毒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可对不予立案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或者到有关部门进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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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大病报销,对艾滋病有规定吗答:在首批大病报销的"八类疾病"中,就已经将艾滋病纳入进去了.
目前,各地大病医保方案陆续出台,《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只要基本医保报销后自付部分超过当地年人均收入,参保(合)人可再次报销.
大病保险基本上是指除了职工医疗保险以外,城市居民的医保和新农保,或者是城乡居民医保这样一块,我们通常称它为体制外的医保.
他们发生医疗费用以后,经过新农保和城乡居民医保报销以后,还剩下来的自付的这一部分,用医疗保险或者是合作医疗每年结余的这些钱投到保险公司,然后由保险公司对刚才讲的自付的部分再进行一次报销.
它的保障范围主要是指除了城市职工医保以外的城市居民医保和新农保,有的地方把新农保和城市居民医保合并称为城乡居民医保,是这些制度的保障对象.
报销的范围大多数地方主要是针对自付部分,就是发生的医疗费,一部分是可以在医疗保险或者是合作医疗当中报销,剩下的部分在大病医保里面再给予报销.
农村居民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障从2010年6月开始启动,先是以农村儿童的先心病和急性白血病这两个病开始.
2012年9月4日,卫生部副部长刘谦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继续推进儿童先心病、白血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重大疾病保障工作,并开展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1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等12类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障工作.
农村大病医保扩大至20种重大疾病,符合救助标准的贫困人群,患病报销比例将达90%.
以河南省为例,《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2年版)》对住院一次性花费超过6万元的参合患者,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扣除起付线后,按80%的比例给予补偿;对住院一次性花费超过10万元的参合患者,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扣除起付线后,按90%的比例给予补偿,切实减轻重大疾病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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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艾滋病人和感染者能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哪些优惠政策答:艾滋病人和感染者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享受一些优惠,具体到各省市情况不一样.
一般是减免保费和提高报销比例有所不同.
《关于做好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12〕36号"三、全面推进大病保障试点工作"中规定,"2012年,要继续巩固推进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的保障工作,推开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和耐多药肺结核等6种(类)大病的保障工作.
同时,优先将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1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等12个病种纳入大病保障试点范围.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2年版)》2012年执行.
对住院一次性花费超过6万元的参合患者,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扣除起付线后,按80%的比例给予补偿;对住院一次性花费超过10万元的参合患者,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扣除起付线后,按90%的比例给予补偿,切实减轻重大疾病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河南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下发的《河南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豫卫农卫〔2012〕22号)文件于2012年执行.
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患者在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在扣除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后,新农合补偿比例在规定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并与艾滋病现行救治政策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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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艾滋病人和感染者能否享受社会保险(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答:艾滋病人和感染者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999年4月20日,卫生部下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1.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不受歧视,他们享有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社会福利.
不能剥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工作、学习、享受医疗保健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也不能剥夺其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权利.
……"2004年,国家将把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和城乡医疗救助支出范围,向农民中的艾滋病患者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对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相关疾病治疗药品费用给予适当减免.
艾滋病患者的治疗主要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鼓励流动人口中的艾滋病患者回乡接受治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正在研究确定纳入报销目录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品种.
依据人保部200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解释,"抗艾滋病用药"是指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的药品.
其中限定支付范围也规定:涉及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用药,不属于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范围的参保人员,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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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艾滋病人和感染者可以购买商业保险吗答:我国《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根据《保险法》,保险合同的订立,遵循自愿原则,保险活动中当事人应当履行诚实守信原则.
《保险法》中并未规定艾滋病人和感染者不能购买商业保险.
2009年7月8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发《关于推荐使用的通知》(中保协发[2009]161号)的文件,对于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一项做了很大修改,其中,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人身事故保险金责任的条款中删除了"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情形.
虽然《保险法》未明确规定艾滋病人和感染者不能购买商业保险,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人身保险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也倡导删除针对艾滋病人和感染者免陪条款的歧视性条款.
但是现实生活中一般的商业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上仍然有艾滋病免赔条款,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四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在艾滋病感染者出险后,保险人往往会以此为理由拒绝承担赔付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有些保险人承保的商业保险主保险中没有艾滋病免赔条款,但附险中有此条款,因此作为艾滋病人和感染者在购买商业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包括附险在内的所有条款.
如果艾滋病人和感染者已经购买的商业保险仅仅是在附险中有艾滋病免赔条款,由于附险是可以变更的,投保人可以在第二年度将附险取消.
另外,《保险法》第16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故在当事人投保2年后,保险人不能以隐瞒事实为由解除合同.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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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的隐私权包括哪些内容答: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张新宝主编《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根据实践经验,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的一般个人身份信息、艾滋病相关疾病信息和身体隐私部位信息,具体包括家庭情况、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出生年龄、籍贯、经济状况、电话号码、病因、病历及各种体检报告等.
《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等规定,医生在执业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来保护患者的隐私,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保护隐私权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2004年的《传染病防治法》、2006年的《艾滋病防治条例》、2010年的《侵权责任法》、《执业医生法》等,也包括最高院的一些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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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艾滋病人或感染者出现隐私泄漏时如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答:未经他人同意,书面或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使别人能断定或推断出其具体身份信息的行为,应认定为泄漏他人隐私,构成侵权.
艾滋病人或感染者可依照《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的有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维权,对医疗机构及疾控中心等工作人员出现的隐私泄露还可以向其主管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或投诉,进行维权.
相关的法规依据为:《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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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对艾滋病人及感染者的隐私保护都有哪些特殊规定呢答:我国关于保障艾滋病人及感染者的隐私权不受侵犯的特殊规定散见于由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具体如下:《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等规定,医生在执业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来保护患者的隐私,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卫生部于2003年11月7日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中规定"第十四条医疗卫生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1999年4月20日《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卫疾控发[1999]164号)中规定"2.
经确认实验室确认的阳性报告,应按传染病报告制度报告.
确认报告属于个人隐私,不得泄漏.
""(三)保密.
从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诊断、治疗及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有关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姓名、住址等个人情况公布或传播,防止社会歧视.
"《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卫疾控发〔2004〕107号)第九条:"承担免费咨询检测的机构,必须实施规范的实验室操作程序和提供保密性的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对于自愿接受检测的人员,咨询员要在检测前后为他们提供检测、预防和治疗等咨询服务,做好咨询和检测服务的保密工作.
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呈阳性人员的任何个人资料.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卫疾控发[2006]218号)"第二十条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的姓名、住址、检测结果等有关情况.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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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的过程中,如果当地需要公示个人信息,应该怎么办答:一些地方已经开通了艾滋病人或感染者申请低保的"绿色通道",审批过程不再由村(居)委会、镇(街道)公示环节,以保护艾滋病感染者(病人)的隐私.
"绿色通道"申请低保救助一般情况是:具有常住户籍,因患艾滋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享受低保救助.
申办流程则包括:申请者本人向疾控中心提交申请书、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感染者(病人)本人感染艾滋病证明等相关材料;疾控中心接到申请后,直接进行实地调查、核定和审批,不再通过村(居)委会、镇(街道)审核,不进行公示;最后,疾控中心将申请材料、调查情况及相关证明提交民政局,由民政局按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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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疾病控制中心工作人员一定要到我家来随访怎么办答: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
"由此可见,随访是疾控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职责.
但是随访并不意味着登门拜访.
有时候疾病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在无法联系到艾滋病人或感染者的情况下,会到家中进行随访.
有时候会将带有疾控机构标志的车辆停放在距离感染者家较近的地方,引起周围邻居或者其家属的怀疑,导致一些HIV感染者信息暴露.
对于这种情况,建议与当地防艾小组联系,由他们出面与疾病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协商,或者直接与疾病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建议,要求他们注意工作细节.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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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医生会泄漏我是艾滋病感染者身份吗答:2006年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HIV感染者、艾滋病病人享有在隐私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医疗卫生机构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将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2010年的《侵权责任法》也有相关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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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果在医院住院过程中被发现感染HIVHIVHIVHIV,医疗机构有权告诉艾滋病患者家属吗答: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可见,在住院治疗期间发现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医疗机构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不得泄露给患者家属,除非感染者本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才能告知其监护人.
值得注意的是,医院有为患者复印病历的义务,不能复印给家属.
医疗机构因泄露,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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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若丈夫感染HIVHIVHIVHIV,妻子是否有权去医院复印病历,证明丈夫的感染事实,并要求离婚赔偿答: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保险机构.
"则除非感染者本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否则医院只能将感染的事实告知本人,不能以任何形式包括复印病历等告知其他人.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卫疾控发〔2004〕107号)第十二条:"对于自愿接受检测的人员,咨询员要在检测前后为他们提供检测、预防和治疗等咨询服务,做好咨询和检测服务的保密工作.
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呈阳性人员的任何个人资料.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院虽然有为患者复印病历的义务,但患者的妻子无权以此为由要求复印其丈夫的病历.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关于妻子能否因丈夫感染HIV而得到离婚损害赔偿,具体还要看丈夫是否具有上述法条范围内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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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地方疾病控制中心把艾滋病人或感染者资料泄漏给本地防艾志愿者怎么办答:地方疾病控制中心不得把任何涉及艾滋病人或感染者资料泄漏给他人.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六十八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卫疾控发〔2004〕107号)第九条:"承担免费咨询检测的机构,必须实施规范的实验室操作程序和提供保密性的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对于自愿接受检测的人员,咨询员要在检测前后为他们提供检测、预防和治疗等咨询服务,做好咨询和检测服务的保密工作.
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呈阳性人员的任何个人资料.
"1999年4月20日《卫生部关于印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的通知》中规定:"(三)保密.
从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诊断、治疗及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有关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姓名、住址等个人情况公布或传播,防止社会歧视.
"由此可知,疾病控制中心应当对艾滋病人及感染者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保障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的隐私权,如若违反,则艾滋病人和感染者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进行维权,比如提起民事诉讼或向有关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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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医生在给我开的处方上面标记"AIDSAIDSAIDSAIDS"怎么办答:根据卫生部下发的《处方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的书写也应遵守相应的规则,具体参见该办法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因此,处方是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除用药外,一般必须写明临床诊断.
医生在病人处方上用字母"AIDS"来表述,已经尽到保护隐私的义务了,属于正当行为,患者应尊重医院的规定.
且处方是在医院内部使用,不会造成隐私泄露;如果在报销过程中泄露隐私,则由报销部门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在报销过程中发生隐私泄露的情形,即未经他人同意,书面或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则应认定为泄漏他人隐私,构成侵权.
艾滋病人或感染者可依照《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的有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维权,对医疗机构及疾控中心等工作人员出现的隐私泄露还可以向其主管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或投诉,进行维权.
相关人员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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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上访或就医过程中,艾滋病人或感染者的健康隐私被泄漏怎么办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答:根据艾滋病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艾滋病人或感染者的健康隐私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他们的隐私.
我国《侵权责任法》首次把隐私权明确列出来予以保护.
《侵权责任法》实施前也可以诉讼,是以名誉权来予以保护,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八、问:因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爱滋病等病情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答: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麻风病、梅毒、爱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因此,艾滋病人或者感染者的健康隐私被泄露,受害人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此,在上访或就医过程中,如果艾滋病人或感染者的健康隐私情况被故意泄漏了,要注意录音保存证据,寻找相关见证人,以备维权之需.
但在此类诉讼中,如果只有此证据,法院通常仅支持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若想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还需要证明泄露隐私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害后果,比如可以到医院就医,让医生记录被侵权人不适的症状和体征,同时也要搜集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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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甲到医院就医,被查出感染艾滋病毒,但医院继续为其做手术,却未经其同意擅自联系媒体进行了报道,小甲被侵权了吗答:医院擅自联系媒体,媒体未经当事人的同意就进行报道,均构成了侵权.
小甲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或依法举报该医院.
未经当事人同意,把其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信息泄漏给媒体,违法了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医护人员应当保护患者隐私的规定,侵犯了其隐私权.
即《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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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感染者隐私被泄露且遭到对方敲诈勒索,法律有无相关处罚规定答:《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两点:1、即使没有拿到钱,但如果已经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属于犯罪未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若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小,则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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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感染者被妻子赶出家门,要求离婚,且不愿给分给其财产、不愿让其探望孩子,否则要散布其感染HIVHIVHIVHIV的信息,如何办答:关于离婚,如果妻子执意要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就去法院诉讼离婚.
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认定标准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关于如何判定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参考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有关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详细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规定,该意见列举了14种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凡属该14种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关于14种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具体如下:"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
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
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
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
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
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关于财产分割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艾滋病人及感染者离婚时,如果生活确有困难的,可参照此条,酌情考虑.
在子女抚养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艾滋病人及感染者只要符合子女抚养条件就可以抚养子女.
但在审判实践中,因为艾滋病人及感染者自身特殊情况,自身需要照顾和治疗,本身又无固定收入,综合以上情形,人民法院往往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以艾滋病人及感染者"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的情形,判决子女可随另一方生活.
但是依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具体规定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妻子如果散布丈夫感染HIV的信息,涉嫌侵犯他人隐私,违反了我国有关保护艾滋病人或感染者隐私的规定,如果以占有夫妻共同财产为目的而实施的散布丈夫感染HIV的信息的威胁行为,则涉嫌敲诈勒索.
妻子应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法律法规为:(1)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和《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责任,以上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并用.
(2)承担行政责任的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3)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中规定"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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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艾滋病人和感染者能结婚吗能和未感染者结婚吗答: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的婚姻受法律保护.
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艾滋病人和感染者不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范围.
因此,艾滋病人和感染者可以结婚.
但是,未禁止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结婚,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不承担法定义务.
由于艾滋病毒可以通过性行为传播,为防止与其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艾滋病人或感染者应当依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另外,如申请结婚,双方应接受医学咨询,掌握对艾滋病病毒预防知识.
接受医学咨询、认真执行医生指导并实施安全措施后,夫妻间传染艾滋病病毒的可能性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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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艾滋病人的婚姻权能够得到保障吗,如果遇到婚姻歧视和干预,应该怎么办答:我国法律保障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根据《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原则.
如该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关于艾滋病人的婚姻权,2006年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因此对于艾滋病人的婚姻自由权利,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干涉,对于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构成侵害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当事人停止侵害.
对于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构成犯罪的,对侵害人还要依据《刑法》第257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追究侵害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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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艾滋病人或感染者是否可以收养子女是否要告知被收养人其健康状况是否需要对感染者的存活年限进行评估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关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中,目前还有些争论,主要指精神病和日常生活可以造成传播的传染病.
但是现代医学表明,艾滋病已被认为是慢性病,且艾滋病毒的传播途径为性、母婴和血液传播,在一般的生活接触中不会造成传播,也不会对孩子的健康构成影响.
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艾滋病人和感染者收养子女,只要有监护能力,他们也是可以收养子女的.
关于收养人是否要告知被收养人其健康状况,法律未明确规定.
但根据收养人应具备的"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条件来看,收养人是应当"告知"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孩子抚养权的认定上,一般是年满10周岁以上子女的需要征求本人的意见,因此如果被抚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可以告知收养人的健康情况,征求被抚养人的意见;不能对感染者做出存活年限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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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艾滋病人或感染者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吗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也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是艾滋病的主要传染源,也是社会大家庭中的一员,享有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的权利.
因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主动采取防护措施,阻断艾滋病传播途径,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自己是艾滋病人或感染者,不告知他人自己感染的事实且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而与之发生性行为,不管是希望他人被感染上艾滋病病毒,还是抱着放任的心态或侥幸心理,都是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
如果导致他人感染上艾滋病病毒,行为人会构成故意伤害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而卖淫嫖娼,即使未感染给他人,也会构成传播性病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规定详细参见以下法律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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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男同性恋,不告知对方而与女方结婚,如果女方以骗婚为由要求离婚,有无法律依据答: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具体参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关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具体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规定,该意见列举了14种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凡属该14种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关于14种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具体如下:"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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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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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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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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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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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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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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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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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
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
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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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是同性恋的事实得到确认,而对方要求离婚,法院会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而准予离婚,而不必以骗婚为由要求离婚.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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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问:同性恋隐瞒自己的性取向而结婚后,离婚时应该给对方损害赔偿吗答: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一方隐瞒是同性恋者的事实,不是法定的损害赔偿的情形.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这里,明确排除了有配偶者与婚外同性同居的情形.
如果隐瞒同性恋事实的一方,自愿给付对方损害赔偿,法律并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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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同性恋者想与配偶离婚,对方以给付赔偿为离婚条件,该怎么办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除非双方都明确表示愿意离婚,通常法院针对第一次起诉的离婚案件会进行调解,一般不会判决离婚;第一次离婚诉讼被驳回后六个月,可以再次起诉.
司法实践中,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尽管另一方不同意,法院也会判决离婚;如果同性恋者不愿意给付对方一定的赔偿,可以在第一次的离婚诉讼中坚持自己的主张,即要求离婚且不同意给付对方赔偿,等法院驳回起诉六个月后再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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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问:被恶意传播感染HIVHIVHIVHIV,该如何维权答:《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和第62条规定,高危献血者故意献血,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被人恶意传播HIV,则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明知自己是HIV携带者,还恶意传播,被害人有权要求民事赔偿,甚至可以追究其故意伤害等的刑事责任.
实践中,要注意保存证据,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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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刚被查出感染了艾滋病毒,认为是经过性行为感染的.
我只和一个人发生过性行为,怀疑是对方感染的,可否要求对方也去检测怎样追究此人的法律责任答:不能要求他人进行HIV抗体检测.
根据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我国艾滋病检测遵循的原则是自愿咨询检测原则,不能强制要求别人去做HIV抗体检测.
关于如何追究对方责任的问题,可参照《侵权责任法》有关法律规定维权:如果此人不知道自己是感染者,则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他知道自己是感染者,发生性行为时不告知你且不采取安全措施,导致你感染,他则构成故意伤害,应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
但实践中还没有类似案例走上法律程序,因为证据难以获得(性行为的隐蔽性)、因果关系难以确定(性行为非唯一感染途径)、究竟谁是传染者难以确定等因素,现实中难以认定故意传播的法律责任.
如果被他人传染而染上艾滋病病毒的患者,可尝试两种方式解决:一是采取和对方协商的方式获得民事赔偿,同时采取录音等方式取证;二是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方是否存在明知自己是感染者但性行为时仍不采取安全措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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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使用劣质安全套,导致同伴感染艾滋病毒,谁来承担主要责任答:如果导致传染的安全套是本身出现质量问题,则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安全套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当然,如果艾滋病感染者一方明知安全套质量有问题、也未履行告知义务,则对另一方感染艾滋病毒承担连带责任,严重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但此类案件在举证及因果关系的判断上存在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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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目前的中国法律制度下,有什么职业是对艾滋病人及感染者限制的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携带艾滋病病毒并不属于"易使传染病扩散"的病原携带者.
且在目前的健康体检中,一般不包括HIV抗体检测.
故一般情况下,并没有对艾滋病人或感染者限制的职业,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于艾滋病毒传播途径的不同,并非以上所有就业都会受到限制,艾滋病患者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职业.
另外,依据我国现行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虽然这个法条颇具争议,但在正式废除前,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艾滋病人和感染者不能录用为公务员.
此外,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2012年最新版)》第十三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第十三条:"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说明艾滋病人及感染者也不能入伍参军、进入警察行业等.
某些地方类的特殊行业,也对艾滋病人及感染者就业有限制,如《北京市药品从业人员体检标准》中规定"性传播性疾病(梅毒、淋病、艾滋病等)"不能上岗.
但对于该限制,目前有很多争论,参见第57问和第59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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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艾滋病人及感染者能当公务员吗企、事业单位招考呢答: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也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同时,2006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基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劳动权和《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艾滋病人及感染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
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艾滋病人及感染者不能当公务员,但在招录公务员时艾滋病人却受到限制.
如我国《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因此,除非艾滋病人及感染者之前已经是公务员的情况,否则艾滋病人及感染者是不被招录为公务员的.
目前,社会各界,特别是民间机构及公益律师正在对这一条款的不恰当性进行努力,期望改变这一涉嫌歧视并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条款.
企、事业单位招考中,也不得歧视艾滋病人及感染者.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提醒的是,受到就业歧视的艾滋病人及感染者应在交涉过程中,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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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艾滋病人和感染者可以当教师吗答:可以.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也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同时,2006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基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劳动权和《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的有关规定,艾滋病人及感染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
此外,教师职业也不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定的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因此艾滋病人可以从事教师职业.
但是,在实践中,教师招考的体检环节,很多时候遵循的是《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携带艾滋病病毒的则会被评为"不合格",此处是将强制检测的范围扩大,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法理上,《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是与上位法《传染病防治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冲突的,依法该条款应该无效,目前律师界和很多公益人士都在积极呼吁修改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条款及歧视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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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劳动者怎样保护试用期的合法权利答: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进入试用期的先决条件,劳动法明确规定: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用人单位以"试用"为名拒签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其目的往往是为了无偿使用劳动者,拒绝承担劳动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依法约定试用期,根据《劳动法》第2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用人单位更不得以劳动者是艾滋病人或感染者而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关于试用期内劳动者的权利,《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均有规定,具体如下:关于试用期时间的问题,《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1)劳动者自主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自主解决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关于试用期的其他规定及法律责任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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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就业维权的基本途径有哪些答: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维权:(1)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侵犯劳动者的经济权利时,可以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2)当用人单位违法侵犯劳动者的人身权利,例如以暴力或人身控制实行强迫劳动时,应当拨打110报警;(3)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与单位协商、请工会或者第三方与单位进行协商、向企业的劳动争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处理,或者向企业工会、当地工会组织投诉反映,女职工还可以向妇女权益保护组织反映;(4)如果协调不成或不愿协调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的时效期限是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如果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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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于赔偿金分别是如何规定的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有何关系答:《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除了规定了赔偿金,上述法律对经济补偿也作了规定.
如《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三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对经济补偿的规定.
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两者是有区别的:赔偿金具有惩罚性,适用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而补偿金则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正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顾名思义,它只具有补偿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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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劳动关系解除后,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证明,以证明双方已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答:有权要求.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根据该规定,劳动关系解除后,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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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艾滋病人或感染者不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会不会因为隐瞒情况而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答:艾滋病人或感染者在就业等方面的权利法律予以保护,其健康隐私也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有权不告知用人单位性质上属于自己隐私的健康情况(只要不与法律规定的有关就业限制条件相冲突).
用人单位无权因此而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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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板以我是艾滋病毒感染者为由,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答: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因此,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艾滋病病毒为由拒不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实践中,某些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者违法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及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老板以劳动者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为由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涉嫌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就业歧视,违背了我国《就业促进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有关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的平等就业权的有关规定.
综上,作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时可依据上述规定,按照最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的原则进行选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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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板知道我是艾滋病人之后,我们的劳动合同必须要终止或解除吗答:《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更一步拓宽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规定为: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艾滋病人并不是劳动合同必须要终止或解除的先决条件.
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者艾滋病劳动者属于《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否则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是艾滋病人而要求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就涉嫌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就业歧视,违背了我国《就业促进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有关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的平等就业权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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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以员工感染了艾滋病毒之后免疫力下降,影响工作效率为理由将其开除,对吗答: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就业促进法》等均规定了艾滋病人的平等就业权.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根据该规定,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受法律保护并不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则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基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劳动权和《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艾滋病人及感染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
因此,只要艾滋病病人或者感染者还胜任原工作,而用人单位却以公司员工感染艾滋病毒之后免疫力下降影响工作效率为由将其开除,用人单位则存在就业歧视的行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及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给劳动者.
但依据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不能胜任原工作时,用人单位则可以解除合同(关于劳动合同的终止或解除请参照本章第66问"老板知道我是艾滋病人之后,我们的劳动合同必须要终止或解除吗").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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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果是在职人员,,,,不小心泄漏了自己HIVHIVHIVHIV感染者身份,,,,公司要辞退他或她,,,,请问怎么办答;艾滋病感染者依法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其劳动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
如果用人单位以感染HIV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则涉嫌就业歧视,劳动者可依法进行劳动仲裁,提起诉讼进行维权,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应的赔偿和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则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同时,2006年3月1日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基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劳动权和《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艾滋病人及感染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或者法定程序,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关于劳动合同的终止或解除请参照本章第66问"老板知道我是艾滋病人之后,我们的劳动合同必须要终止或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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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务员在职期间发现自己感染HIVHIVHIVHIV,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辞退该公务员答:《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艾滋病,不合格.
"此情况规定的是录用过程中的体检,发现感染HIV的,不能录用;但是已经在职的,如发现感染HIV,则不能以此为由辞退该公务员.
公务员的辞退等,应严格遵守《公务员法》中的相关规定,感染HIV并不是辞退公务员的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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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不小心泄漏HIVHIVHIVHIV感染者的情况,用人单位以其他不成立的理由单方、临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如何主张经济补偿答: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感染HIV为理由辞退劳动者.
但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以其他不成立的理由单方、临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要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是因为劳动者携带HIV而单方、临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
如果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确实以劳动者感染HIV为理由辞退,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但应注意搜集相关证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关于何种情况下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参加《劳动合同法》第十四六条、四十八条的情形.
关于经济补偿金数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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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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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感染者在传染病医院住院后,被单位辞退,未告知原因,如何维权答:首先感染者应当与单位协商被辞退的原因,注意收集相关证据.
我国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非法定原因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关系.
关于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具体如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非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感染HIV并不是劳动合同必须要终止或解除的先决条件.
除非协商一致,或者艾滋病劳动者属于《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感染者在传染病医院住院后,被单位辞退,未被告知原因,无论单位是否以感染的事实解除劳动关系,你都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说明理由并支付补偿金.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则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当事人可依法提起劳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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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固定合同期限内,单位发现自己感染了HIVHIVHIVHIV,要求辞退,并补偿一定金额,怎么办是好答: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可以不与艾滋病人或感染者续签劳动合同.
但如果在合同期内和艾滋病人或感染者终止劳动关系,则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艾滋病防治条例》等的有关规定,构成就业歧视.
艾滋病人或感染者可以与单位协商,同意调换工作岗位,但补充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不行,则可以协商高于法定标准的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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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感染艾滋病病毒后,被单位要求在家休息,但全额发放工资,现在别人都涨工资了,当事人是否能要求涨工资答:我国目前关于职工工资待遇还没有专门的立法,有关机关单位、事业单位职工工资调整主要依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和有关文件,企业职工工资或参照执行或依据劳动合同中关于薪酬的约定.
根据有关法规,在职职工的收入主要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工作工资、绩效工资、特优津贴等构成,离退休职工收入构成另行规定.
艾滋病人因病在家休息的,只要没有办理离退休手续,应享有同在职工同等待遇.
如果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其工资待遇应与本单位其他离退休职工相同.
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可以找单位协商.
劳动者也可到用人单位劳动主管部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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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克扣劳动者工资以我是艾滋病人为理由克扣我工资合法吗答:"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
应得工资是指,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但是,依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5)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如果以劳动者是艾滋病人为理由克扣工资,是违法行为.
按照《劳动法》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并可责令用人单位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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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入职、入学体检中,用人单位或学校有没有权利对体检者进行HIVHIVHIVHIV抗体检测答:无权.
除非是法定的公务员体检和入伍、招警等体检中的例外规定.
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中规定,我国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原则.
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一般的职业在入职时不检测HIV抗体,如果用人单位违背法律规定自行决定检测HIV抗体,劳动者有权拒绝.
但是现实生活中,也有需要体检的例外规定.
依据我国现行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虽然这个法条颇具争议,但在正式废除前,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艾滋病人和感染者不能担任公务员.
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2012年最新版)》第十三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说明艾滋病人及感染者也不能入伍参军.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第十三条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根据某些部分地区的法条规定,某些职业如药品从业人员等在入职前,需要检测.
例如《北京市药品从业人员体检标准》:"性传播性疾病(梅毒、淋病、艾滋病等)"不能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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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甲是HIVHIVHIVHIV携带者在商场做食品促销,需要办理健康证,需要进行艾滋病检测吗答:不需要进行HIV抗体检测.
而且目前办理健康证也没有HIV抗体检测项目.
根据《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化妆品、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等专业生产,有毒、有害、放射性作业,幼托机构保育这五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拥有健康证.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健康检查主要涉及的疾病为:痢疾、伤寒、活动期肺结核、皮肤病(传染性)和其他有传染性的疾病.
并不包括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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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工伤艾滋病毒感染者打工过程中发生工伤后索赔是否有例外答: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2011年1月1日新修订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有规定具体的工伤情形.
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艾滋病毒感染者打工过程中发生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目前没有例外.
在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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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医务人员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职业暴露而感染HIVHIVHIVHIV的,是工伤吗,国家法律法规中如何规定的答:职业暴露,依据《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卫医发[2006]108号)第二条的规定,是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粘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
"发生职业暴露后,应做紧急处理,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给予随访和咨询.
随访和咨询的内容包括:在暴露后的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个月时对艾滋病病毒抗体进行检测,对服用药物的毒性进行监控和处理,观察和记录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状等.
"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而感染HIV的,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而感染HIV的,除了享受工伤待遇以外,我国对此也规定有另外的补助、抚恤.
对于从事艾滋病临床治疗工作的人员,应当给予补贴;对于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具体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如下:《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六十四条"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凡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卫生防疫津贴".
2004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出台的《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卫医发〔2004〕106号)中指出,"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对从事艾滋病临床治疗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给予传染病工作补贴".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视财力状况对基层防治人员给予一定津贴.
"卫生部2013年1月22日就新修订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调整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包括130种职业病,其中新增医护人员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等职业病17种,删除职业病1种.
执业过程中发生的暴露,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被感染的医生或护士应享受工伤待遇.
另据中国政协新闻网2013年3月10日的报道: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计显示,2011年全国的艾滋病职业暴露总人数为1043人,其中来自医疗机构直接因为医疗操作暴露的为700多人.
但是,通过及时用药,无一例感染.
由此可见,现实生活中,我国并未发生因职业暴露而感染HIV的案例.
如果发生医务人员因职业暴露而感染HIV的情形,参照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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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HIVHIVHIVHIV感染者,出车祸急需医院手术,如果告知医生我是感染者可能遭到手术拒绝,我会危及生命,如果不告知医生的情况下做手术,导致医生感染了HIVHIVHIVHIV,我需要为此事件负责吗答: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在手术前,你应该将感染HIV的事实告诉医生.
我国法律法规均规定了艾滋病人及感染者的平等就医权,出现院方拒绝或推诿治疗的,当事人可依法维权.
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手术前未告知医生而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医源性感染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规定感染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因为在手术中发生医院感染或医源性感染的后果与感染者是否告知医生其感染艾滋病的事实不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六十三条规定,"标准防护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将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体液以及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可以看出,如果医院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的可能性极低.
即使发生了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也是医院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所致,应由医院承担责任.
如果医务人员因职业暴露而感染HIV,被感染的医务人员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依法享受工伤待遇,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补助、抚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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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因工伤住院感染艾滋病,医院和单位是否都有责任答:从法律上讲,住院输血感染艾滋病毒是医院的过错,不是用人单位的过错,输血感染艾滋病的损害结果应该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因工伤造成的损害,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补偿责任.
如果当时用人单位没有给当事人应有的工伤待遇,当事人可以就此请求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但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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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国人员和港澳台同胞入境时对艾滋病感染者有限制吗答: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作出修改并于当日施行.
其中将原第九十九条修改为:"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外国人入境.
"(注:原来的条款为:"第九十九条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所发现的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的外国人入境.
")因此自2010年4月24日起,我国已经取消了对艾滋病感染者的入境限制,之前则对外国人员和港澳同胞入境时的艾滋病感染者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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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艾滋病毒(HIVHIVHIVHIV)感染者者要去美国旅游,会受到阻碍吗,美国对外籍HIVHIVHIVHIV感染者者出入境有特殊规定吗答:美国卫生部在1987年将艾滋病列为传染病的一种,艾滋病人和感染者在此后都不被允许进入美国境内旅游、访问和办理移民.
但随着医疗科技的发展,人们对艾滋病的认识逐渐理性,美国政府已经取消该禁令,自2010年,艾滋病毒感染者入境美国不再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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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艾滋病毒感染者以艾滋病毒要挟我,我殴打他,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行,主要考虑该行为是否包括以下几个条件:1、起因条件:即不法侵害客观存在;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主观条件:行为人具有防卫意识;4、对象条件:只能针对侵害人防卫;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只要同时具备这五个条件的,该行为就属于正当防卫.
对于艾滋病毒感染者以艾滋病毒要挟,行为人对其殴打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要视具体情形进行认定.
既要看是否是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还要看当时的情况是否已经被你所控制,不能够轻易判断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一般情况下,艾滋病毒感染者以艾滋病毒的要挟行为不是一种暴力行为,对其防卫不应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超过明显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则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该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但如果艾滋病毒感染者以艾滋病毒要挟,并同时存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情形的,"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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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公共场所谎称自己是艾滋病人,引起慌乱和出现挤伤踩伤情况,当事人需要负责任吗答:当事人需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以"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况严重的,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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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艾滋病人经常聚集起来讨论用药、生活、生产等问题是非法聚会吗答:所谓非法聚会是没有法定的依据而非法聚集,集会,非法聚会往往带有不法的目的.
一般的正当聚会和正当的演讲聚会不是非法聚会.
社会生活中的聚会有很多种,一般的聚会就不用去申请了,但是像集会、游行、示威等应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由集会、游行、示威等的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
正当的演讲聚会不是非法聚会,但类似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演讲聚会都是非法的.
像《集会游行示威法》所规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艾滋病人为了生活生产,经常聚会分享用药生活生产经验,相互帮助,只要不带有非法目的,不破坏社会秩序就不会构成非法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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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艾滋病人为维护权利,只是在一起讨论问题,有人说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怎么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所谓造谣,是指为了达到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无中生有.
捏造虚假事实,迷惑群众;所谓诽谤,是指为了达到颠覆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散布有损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以损害国家政权的形象.
犯有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艾滋病人维护权利的过程只要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以事实为根据,维护自身权益,不造谣不诽谤,不会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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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艾滋病人或感染者在监狱服刑期间,有什么特殊规定吗答:艾滋病人或感染者在监狱服刑期间的各项权益,包括免费抗病毒药物的服用依法受法律保护.
部分地方监狱内部,建立专门关押艾滋病人的区域.
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对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防治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经费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予以技术指导和配合.
"2005年9月9日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共同下发《关于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工作方案(试行)》(卫疾控发[2005]366号),要求自2006年起,卫生、公安、司法部门要根据《关于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工作方案(试行)》,对所有新进入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常规检测工作.
包括监狱、劳教单位、看守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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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的HIVHIVHIVHIV抗体检测,如何告知答:依照《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工作方案(试行)》中的规定:"按照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各监管场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告知范围和方式.
HIV感染的相关信息由监管部门指定医护人员专门负责告知有关人员,并对检测结果严格保密,无关人员不得知晓.
对确认为HIV阳性的被监管人员,由监管场所医护人员或管理人员陪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人员采用适当方式和时机告知其检测结果,并进行咨询服务和心理疏导,但最迟应于解除监管前告知本人.
对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查出的HIV阳性的被监管人员,按照自愿咨询检测的有关要求告知本人.
对已告知的HIV阳性者,相关人员应根据《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卫办疾控发〔2005〕56号)进行个案调查.
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上报疫情.
每3个月(每年3月、6月、9月、12月)把《公安司法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HIV检测登记表》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艾中心流行病学室,并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在规定时间内上报《HIV抗体检测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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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艾滋病人或感染者犯罪也适用"拘传"吗答: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拘传的适用对象包括两种:1.
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2.
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直接拘传的.
因此,只要艾滋病人或感染者符合上述条件的,也适用"拘传"!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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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艾滋病毒感染者刑事犯罪是否适用缓刑答:缓刑是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根据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法的执行.
如在考验期内,满足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
其适用对象条件:(1)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会再危害社会;(3)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因此只要符合缓刑适用对象的条件,是否是艾滋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人,不影响是否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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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两免一补"政策答:"两免一补"具体内容是: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杂费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一项政策.
2003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提出,要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争取到2007年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为贯彻国家从2004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再次大幅度增加中央财政专向资金,将免费教科书发放范围扩大到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全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推动地方政府逐步落实免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责任,争取2005年基本对中西部农场400万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实行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两免一补"目标.
2005年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的通知》[国办发〔2005〕7号]指出,从2005年春季学期起,中央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全部免费发放教科书,地方政府对这些学生要相应落实免杂费、并逐步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责任并提出几条具体指导意见(详见国办发〔2005〕7号文件).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教育厅河南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2005年春季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5]13号)的规定,自2005年起,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艾滋病致困人员免收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处于高中阶段的艾滋病致困人员每人每年补助800元;将被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录取的艾滋病致困人员纳入现有贫困生资助政策体系;对已经完成9年义务教育但未能上高中的未成年人提供职业技能教育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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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四免一关怀"政策答:为了切实有效地加强对艾滋病患者救治关怀力度,2003年国务院提出了艾滋病防治的"四免一关怀"政策措施,2006年3月1日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条也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再次确认,具体包括:"四免":1)农村居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的艾滋病病人,可到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传染病医院或设有传染病区(科)的综合医院服用免费的抗病毒药物,接受抗病毒治疗;2)所有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和病毒检测的人员,都可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等机构,得到免费咨询和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3)对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由当地承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任务的医院提供健康咨询、产前指导和分娩服务,及时免费提供母婴阻断药物和婴儿检测试剂;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多种途径筹集经费,开展艾滋病遗孤的心理康复,为其提供免费义务教育.
"一关怀":国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救治关怀,各级政府将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纳入政府补助范围,按有关社会救济政策的规定给予生活补助;扶助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增加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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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艾滋病人或感染者家庭低保救助标准是什么答:低保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简称.
目前分为城市居民低保和农村低保.
受户籍制度等因素,目前全国没有统一的低保救助标准.
以河南为例:2005年河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联合下发了《河南省农村因艾滋病导致困难家庭生活救助暂行办法》"将农村因艾滋病导致的困难家庭全部纳入特困户救助范围,具体是指因艾滋病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
艾滋病致孤人员、艾滋病导致的单亲家庭已享受相应救助政策的,不再享受特困户救助.
"2012年《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2]81号)"从2012年1月起,全省城乡低保月最低补助水平分别提高20元和15元,其中城市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助水平由2011年的160元提高到不低于180元,农村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助水平由2011年的72元提高到不低于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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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果家里只有一个感染艾滋病毒并去世,他的孩子及配偶还能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吗答:能够享受,另外单亲贫困家庭,可开具贫困证明,申请低保,孩子上学可申请助学贷款和学校的救助.
《民政部关于加强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和患者遗孤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函[2004]111号)中规定:"做好已故艾滋病患者遗留下来的孤儿和孤老的救助工作,是当前艾滋患者救助工作的重点.
……要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要求,对于农村居民中符合救助条件的已故艾滋病患者的孤老和孤儿,实行五保供养.
对于城镇地区已故艾滋病患者的遗孤,也要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要求,根据救助对象的情况,分别给予全额享受和差额享受低保金待遇,其中的"三无"人员,符合条件的要由福利机构依法供养.
"第二条规定:"对于城镇居民家庭中因患艾滋病导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的,要将该家庭纳入城镇低保范围.
在已经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要将符合条件的艾滋病患者家庭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尚未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要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列为特困户基本生活救助对象,给予定期定量生活救济.
同时,给予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必要的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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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艾滋病致孤老救助政策情况如何答:民政部于2004年颁发的《关于加强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和患者遗孤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函[2004]111号)中规定:"做好已故艾滋病患者遗留下来的孤儿和孤老的救助工作,是当前艾滋患者救助工作的重点.
……要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要求,对于农村居民中符合救助条件的已故艾滋病患者的孤老和孤儿,实行五保供养.
对于城镇地区已故艾滋病患者的遗孤,也要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要求,根据救助对象的情况,分别给予全额享受和差额享受低保金待遇,其中的"三无"人员,符合条件的要由福利机构依法供养.
"以河南为例,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艾滋病致孤老人员和艾滋病导致的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豫财办社{2007}79号)文件精神,从2007年7月起,60周岁以上的艾滋致孤人员每人每月救助标准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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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艾滋病致孤儿童救助政策有哪些答:各省市关于艾滋病致孤儿童救助政策并不统一,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布的针对孤儿的救助政策,艾滋病致孤儿童也均适用.
以河南为例,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的工作通知》(豫政办[2011]59号)文件精神,从2011年1月起,18周岁以下的艾滋病致孤儿童每人每月救助标准为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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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对受艾滋病影响的孩子入读高中和大学有什么补助吗答:民政部等十五部委颁发的《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2006年4月14日发布)中规定:"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四)教育部门应当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免收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被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应当纳入现有资助政策体系,给予教育救助.
孤儿所在学校要优先为其提供勤工俭学机会.
教育部门对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办的特教班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26号)第二项规定"要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提供与其他儿童均等的受教育机会.
根据有关规定,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免收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被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录取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纳入现有资助政策体系,给予教育救助,联系孤儿所在学校优先为其提供勤工俭学机会;对集中安置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福利机构,在安排教学工作时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四项规定,"要建立大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就业和生活服务制度.
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中升入高等院校读书的,不管是否超过18岁,都要资助他们完成学业.
"各省市自治区针对艾滋病家庭孩子就读高中和大学的补助也制定有不同政策.
如2005年《河南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在高中阶段就学的艾滋病家庭子女进行救助的通知》(教财[2005]156号)规定:对处于高中阶段的艾滋病致困人员每人每年补助800元;将被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录取的艾滋病致困人员纳入现有贫困生资助政策体系;对已经完成9年义务教育但未能上高中的未成年人提供职业技能教育补助.
此外,对于受艾滋病影响的孩子入读大学,各地还根据《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比照特困学生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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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怎样就学,入学有无限制答: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任何人不得剥夺.
入学并无限制,有部分优惠政策.
2003年实施的"四免一关怀"政策中"一免"内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多种途径筹集经费,开展艾滋病遗孤的心理康复,为其提供免费义务教育.
2006年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2011年《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意见》(教体艺[2011]1号)中规定"六、加强权益保护,保证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接受学校教育.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卫生、民政等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认真落实相关政策,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在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学生的资助体系中统筹解决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资助问题,保证不让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因家庭困难上不起学或辍学.
通过宣传教育,增进教师对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的了解,通过教师的关爱行动和心理辅导,引导学生平等对待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及时化解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心理问题和学习困难.
利用家长会和"小手拉大手"等形式向家长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国家反歧视相关政策,减少对艾滋病的恐惧和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的歧视.
"各地对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入学的优惠,如《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教育厅河南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2005年春季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5]13号),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艾滋病致困人员免收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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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如果在地方遭受到就学歧视,应该怎么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不仅艾滋病病人家属中的适龄儿童入学权利要受到保护,而且受艾滋病毒感染的适龄儿童同样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剥夺或对其就学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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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实践中,对于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在地方遭受到就学歧视,要分析歧视是来自学校领导、教师还是周围学生,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
如果是来自学校领导和教师,可以直接向当地教育部门投诉举报,或提起诉讼.
如果是来自学生,应该积极与学校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沟通协商异地就学,并做好隐私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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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有些省份会下发一些政策,比如对承包土地不够一定标准的,给救济,称"地保".
但如果是艾滋病感染者,因为已经享有低保了,就不再给"地保"了,这是否合理答: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的救济是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任何地方都要保证感染者这项权利的获得,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抵消或免除.
"地保"是当地政府对农民的保障,符合条件的农民也应当享有,不能因获得其他救济而免除此项权利.
建议向有关部门询问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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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某些省份的救助政策(比如针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每月给予生活费救助),如果当地不执行,能提起诉讼吗如何解决呢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政策是抽象性行政行为,不可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才可以进行诉讼.
根据政策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发放一定救助金的义务,则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话,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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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艾滋病人和感染者能否申请法律援助及司法救助答:目前情况下,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艾滋病人和感染者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根据国务院颁布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具体规定为:"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2005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更进一步细化了司法实践中司法救助的范围,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第三条:"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目前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把艾滋病人和感染者(部分地区规定的是艾滋病家庭)纳入了城乡低保范畴.
2011年12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来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考察艾滋病防治工作,针对生活困难问题,温家宝提到"国家正在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各地将符合条件的艾滋病患者家庭全部纳入城乡低保,提高补助水平,并对困难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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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学教育阶段,学校未按照规定对学生进行艾滋病宣传教育,应该怎么办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的意见》(教体艺[2004]5号)、《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意见》(教体艺[2011]1号)等的相关规定,学校应该按照相应的课时对学生开展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的意见》(教体艺[2004]5号)中要求"要切实将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开设相应的课程或讲座.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按照《中学生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大纲》要求,在普通中学的地方课时中安排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课时(初中6课时、高中4课时).
中等职业学校要参照《中学生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大纲》要求,安排4-6课时,开展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
普通高等学校应开设专题讲座或将其内容纳入健康教育等相关课程,每学年平均课时不少于1课时.
使学生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掌握预防艾滋病的知识和相关生活技能,建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抵御艾滋病侵袭的能力,避免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歧视行为.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意见》(教体艺[2011]1号)中规定"……二、明确职责,建立推进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机制.
……三、明确任务,保障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教学工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中等学校,要切实按照国家对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部署和各项要求,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确保到2015年,100%的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每学年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或宣传教育活动,90%以上的学生掌握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
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
采取切实措施,确保落实初中学段6课时、高中学段4课时的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时间,确保落实高等学校每学年不少于1课时的专题讲座时间,通过专题教育和专题讲座向学生传授预防艾滋病知识和技能.
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
……四、分类指导,加大推进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如果学校未按照规定履行宣传教育职责的,可以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投诉,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五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获得法律救济的途径(一)申请官方的法律援助1、官方法律援助的范围根据2003年9月1日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2005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更进一步细化了司法实践中司法救助的范围,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第三条:"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目前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把艾滋病人和感染者(部分地区规定的是艾滋病家庭)纳入了城乡低保范畴.
2011年12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来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考察艾滋病防治工作,针对生活困难问题,温家宝提到"国家正在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各地将符合条件的艾滋病患者家庭全部纳入城乡低保,提高补助水平,并对困难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艾滋病人和感染者涉及以上事项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申请官方法律援助需提交的材料《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二)联系商业性律师事务所对于有一定经济基础的,或者是名人来说,联系商业性律师事务所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
根据2013年1月1日起新修订实施的《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此外,公益性艾滋病法律支持机构,往往限于资源等原因,只能对一些典型性艾滋病相关权益侵权案件提供义务法律援助,这个时候,也有赖于商业性律师事务所积极介入.
而专业化比较强的艾滋病公益法律支持机构则可以提供技术和社会动员等支持.
(三)联系更专业的艾滋病公益法律支持机构以和而不同中心艾博公益(AIBOAIDSRelief)为例,致力于维护人类生命健康和尊严,改善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生存状态.
设有法律项目;青年学生项目;健康教育和社区支持项目;治疗倡导项目等.
主要开展艾滋病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援助、治疗心理辅导、社区支持和反歧视等工作.
在这些工作的基础上,以维护并实现艾滋病人或感染者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原则和目标,作为第三方专业的艾滋病公益法律支持,不仅在权益维护和隐私上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能够灵活地运用法律维权诉讼中的经验和技巧,规避实践中对艾滋病人和感染者权利实现的障碍以及对感染者带来的影响及损害,而且能够协调缓和双方矛盾,同时推动中国艾滋病防治事业的法治建设和保障.
艾博公益法律项目旨在服务于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的法律和人权工作,促进国际艾滋病和人权框架在中国的实施及国内艾滋病法律政策的具体落实.
通过艾博公益热线(4000599121)一直在广泛地向社会中受艾滋病影响人群提供专业化的法律咨询和帮助,指导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对其中的典型性案件提供义务法律援助;针对感染者、法官、律师和社群领袖的艾滋病相关法律研讨培训,开展艾滋病议题的法律和政策调查研究和整理,对艾滋病相关事件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的研究和倡导等推动艾滋病相关反歧视工作和促进社会公正.
第三章证据收集及其注意事项(一)艾滋病人或感染者作为当事人的隐私保护由于社会现实歧视和诉讼成本等原因,能够积极站出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艾滋病人或感染者甚为稀少.
这里面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自身隐私保护方面的担心.
而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社会上又普遍忽略隐私的保护,这样在具体的案例事件中,当事人的信息极易容易泄漏,对于艾滋病人或感染者来说,一旦感染艾滋病毒的隐私被泄漏,影响将是非常重大的.
所以,在涉及艾滋病相关权益保护的诉讼中,我们一直强调以维护并实现艾滋病人和感染者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原则和目标.
我们期望更多的艾滋病人和感染者能够勇敢地站出来,挑战侵权行为,但同时,我们也不愿意看到作为个体的艾滋病人和感染者做出牺牲.
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实践经验中,我们又是可以做到尽可能地保护艾滋病人或感染者的隐私.
比如:当事人委托律师等代为起诉和出庭,申请不开庭审理;当事人告知法院,尽量不要安排媒体采访,不要发布新闻公告;如果需要采访和发布新闻公告,必须使用化名;当事人如果需要采访,尽可能只接受平面媒体采访,如果必须需要接受电视等采访,必须是背面的,不要相信马赛克;当事人要及时要求法院等不要公开判决书,如果需要公开,要做隐私保护处理;(二)主要证据收集和技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只有在当事人对其主张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查明该事实成立并予以确认时,方可为判案的根据;如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无法得到证明,法院将不会支持其主张.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艾滋病人和感染者遭受侵权过程中,注重录音录像信息的收集是非常重要的.
当事人要有良好的证据取得和保留保全意识,并在侵权过程中,通过沟通策略技巧性地表达,取得侵权事实的确认.
现在手机等都带有录音功能,而且储存量巨大,甚至可以考虑多部手机录音等.
如果在侵权过程中,没有做好录音证据取得,可以通过事后主动与侵权方沟通并录音录像,作为证据.
建议实施该策略前,务必排练演习多次.
在艾滋病人或感染者医疗侵权案件中,病历是主要证据,包括住院病历及门诊病历.
其中,住院病历由医院保管,门诊病历由患者保管.
所以,建议患者在就医后保存好门诊病历,并在住院治疗出院后及时复印住院病历,必要时可以封存病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在争议发生后,如果医院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住院病历资料,只要患者一方提供在医院住院治疗的事实,便可以推定医院存在过错.
根据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在艾滋病人或感染者就业侵权案件中,用人单位是非常聪明的,往往是不直接表达是因为歧视艾滋病人或感染者而予以解聘的.
所以需要当事人非常策略的获取证据,比如录音.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法定情形,可参考《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四章诉讼程序介绍和起诉书案例(一)诉讼策略:1、诉讼核心:以维护并实现艾滋病人和感染者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原则和目标.
在艾滋病相关权益维护诉讼中,以维护并实现艾滋病人和感染者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原则和目标.
无论是当事人自己寻找的法律救济,还是来自公益法律机构的支持协助,均需遵守这个原则.
2、通常几种诉讼结果表现形式及其主要策略(其他具体情况见《诉讼流程图》):(1)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不立案";对于该种情况,可以向该法院的监察室、政治部投诉,并且可向上一级法院的对应部门投诉.
应当要求给付书面裁定,以便上诉.
(2)法院判决败诉;可以进行上诉.
(3)法院判决胜诉;(4)谈判调解;艾滋病相关权益保护诉讼实践中,往往以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其他方面的考虑,进行调解.
调解解决一般分两种形式:(a)由法院主持的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将出具正式的调解书;(b)在撤诉前,进行庭外谈判,达成庭外和解,签署和解协议,然后原告撤诉.
(二)民事诉讼流程图(见下页)(三)民事起诉状书写起诉状应注意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案由;3、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递交起诉书的同时应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各项赔偿请求具体金额的计算,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下面是和而不同中心艾博公益法律项目2012年援助湖北省艾滋病感染者隐私侵权第一案的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原告:**,男,1985出生,汉族,住址:,电话:***.
被告:**,男,1976年*月*日,汉族,住址:***,电话:***.
第三人:**,女,住址:***,职务:***,电话:***.
案由:隐私权纠纷.
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隐私权和财产权的侵害;归还原告的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等、房屋钥匙四把、收据两份和衣物一包.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
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29号,通过第三人的介绍,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随后,被告向原告支付房租后搬入位于***的出租房屋内.
3月30日中午,被告向第三人和原告的代理人**声称:在原告遗留的衣物内,发现原告的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等,证明原告为艾滋病患者,故要求解除与原告的租赁协议.
当天下午四点半左右,在第三人的调解下,被告与原告的代理人达成口头协议:双方解除租赁合同,原告退还租金和押金,被告归还房屋钥匙、收据和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等.
原告当场将房屋租金及押金退给了被告,被告拿到钱后却拒不归还原告房屋钥匙和收据;更让人可恨的是,被告且拒不交出原告的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并对此私自拍照保存.
不仅如此,被告还以掌握原告的隐私相要挟,提出种种无理要求,譬如要求原告赔偿对方"损失";在遭到原告的严词拒绝后,被告不断散播原告为艾滋病患者的这一隐秘信息.
其行为已违反《侵权责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并直接导致原告的该处房屋无法出租出去.
综上,被告的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伤害,给原告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创伤,故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此致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附:1.
证据2.
起诉状副本两份(四)行政起诉流程图(见下页)(五)新闻稿撰写及媒体报道湖北省首例艾滋病感染者隐私侵权诉讼发表时间:2012-04-1217:25来源:长江网http://news.
cjn.
cn/24hour/wh24/201204/t1760171.
htm湖北省武汉市,28岁的小苏在把自己的屋子出租给彭某(男)后,受到彭某的威胁并以掌握小苏感染艾滋病的证据为由向小苏索财.
在此期间,彭某故意散布小苏感染艾滋病的信息,对小苏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目前,小苏所在的社区几乎无人不晓小苏感染艾滋病的事实.
在公益机构和而不同中心艾博公益法律热线的帮助下,近日,小苏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彭某(男)立即停止对原告隐私权和财产权的侵害;并赔礼道歉和支付精神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
事发:房客挟持房东小苏HIV检测报告单28岁的小苏,是湖北省武汉市本地人,2012年3月29日在对外出租房屋后,因不小心把自己的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等遗留在衣物内,房客彭某(男)以此于3月30日中午向小苏和中介彭某(女)要求解除与小苏的房屋租赁协议.
当日,在中介彭某(女)的调节下,房客彭某(男)与小苏的代理人熊某达成口头解除租赁合同协议.
遗憾的是,在小苏的代理人熊某退还房屋租金和押金后,房客彭某(男)拒不交出原告的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和房屋钥匙等,还以掌握原告的隐私相要挟,提出种种无理要求,在遭到小苏的严词拒绝后,彭某(男)不断散播原告为艾滋病毒感染者这一隐秘信息.
艾滋病感染者小苏报警并求助公益机构2012年4月初,小苏向当地辖区公安机关报警,在当地公安干警的建议下,小苏向艾博公益法律热线求助.
艾博公益法律热线平等就医就业权和隐私保护权咨询专线律师、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刘巍律师接通小苏的求助电话,刘律师认为:"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属于个人隐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避免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家庭成员造成歧视及不必要的心理伤害.
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歧视尚未消除,对他们健康隐私的披露无疑不利于他们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也违反了社会公德.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这里的"公开"包括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也可能是在视听资料、电脑网络或者报纸、电视、电影等媒体上发布信息,也可能是通过其他方式.
刘巍律师还说,"对泄露其隐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受害者可以依法对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公益律师协助小苏提起诉讼请求2012年4月4日,艾博公益法律热线法律顾问姬来松律师前往湖北省武汉市,为小苏提供法律援助.
2012年4月10日,湖北省首例艾滋病感染者隐私侵权案当事人小苏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彭某(男)立即停止对原告隐私权和财产权的侵害;归还原告的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等、房屋钥匙四把、收据两份和衣物一包.
并赔礼道歉和支付精神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
根据卫生部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2011年中国艾滋病疫情报告,截至2011年底,估计中国存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78万人.
其中,河南、安徽、湖北和山西4省的估计数之和,占全国该人群估计数的92.
7%.
来自专家的意见:感染者隐私权保护亟待落实郑州和而不同中心主任、艾博公益负责人常坤认为,"保护艾滋病群体的合法权益,隐私权是非常重要的环节,目前疾病控部门采取"以疾病控制为中心"的工作方式,缺乏对艾滋病感染者权利的尊重,在例如随访等环节容易泄露感染者隐私.
而在小苏这个案例中,具体表现为整个社会对于艾滋病歧视的问题,才让彭某敢于籍此要挟索财,这个案例也体现了彭某对法律的无知.
"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项目官员武汝廉认为"历史地看我们的文化注重"知情权"而漠视"隐私权",小苏的隐私被泄露就是一个典型的案子.
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几乎所有感染者权益遭到侵犯的事件,归根到底都和感染者隐私被泄露相关.
保护感染者权益,应当从保护感染者的隐私权做起.
"武女士还是呼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即将出台,虽然这个该指南没有将个人健康状况信息(包括艾滋病/性病感染状态)包括在其中,但是反映了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提高.
呼吁《个人信息保护法》早日出台.
"同是艾滋病感染者的祝坤表示,"这样故意泄漏感染者隐私,并以此要挟达到侵占他人财务目的的行为非常的万恶,必须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维权,绝不能给这样的人以可乘之机,这样才能逐渐消除歧视,培养健康的社会!
一、国家艾滋病相关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发放《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的函卫疾控传二发[1998]第6号三、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艾滋病与劳动世界的实施准则》2001年6月四、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艾滋病和劳动世界标准的建议书》(第200号建议书)2010年6月17日五、和而不同中心艾博公益项目介绍一、国家艾滋病相关权益主要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自1985年中国出现第一例艾滋病患者以来,国家政府针对艾滋病相关问题相继出台了关于艾滋病预防、治疗、关怀和权益保护的若干法规政策.
这里罗列一些艾博公益法律项目实践中经常使用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该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修订案.
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其中艾滋病为乙类传染病.
http://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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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newscenter/2004-08/28/content_1909060.
htm《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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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banshi/2005-08/01/content_19107.
htm(二)《就业促进法》该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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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b/zt/2007-08/30/content_197492.
htm(三)《侵权责任法》该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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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flfg/2009-12/26/content_1497435.
htm(四)《艾滋病防治条例》该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的条例.
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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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flfg/2006-02/12/content_186324.
htm(五)"四免一关怀"政策在艾滋病的防治上,中国政府自2003年起,对艾滋病患者实行了"四免一关怀"的政策.
"四免一关怀"中的"四免"分别是:农村居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可到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传染病医院或设有传染病区(科)的综合医院服用免费的抗病毒药物,接受抗病毒治疗;所有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和病毒检测的人员,都可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等机构,得到免费咨询和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对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由当地承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任务的医院提供健康咨询、产前指导和分娩服务,及时免费提供母婴阻断药物和婴儿检测试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多种途径筹集经费,开展艾滋病遗孤的心理康复,为其提供免费义务教育.
"一关怀"指的是国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救治关怀,各级政府将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纳入政府补助范围,按有关社会救济政策的规定给予生活补助;扶助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增加其收入.
http://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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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health/2004-12/01/content_2282000.
htm(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4号)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精神,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制定本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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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wgk/2012-02/29/content_2079097.
htm(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为进一步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艾滋病的蔓延,针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艾滋病疫情及防治工作需要,充分认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进一步落实艾滋病防治政策,扩大防治工作覆盖面;做好救治关怀工作,维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强化保障措施,健全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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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wgk/2011-02/16/content_1804536.
htm(八)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26号)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包括艾滋病致孤儿童、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
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的方式,满足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基本生活以及教育、医疗、技能培训等多方面的需求,切实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其他儿童一样健康成长.
http://f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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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icle/etfl/zcfg/200906/20090600031448.
shtml(九)民政部《关于加强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和患者遗孤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函〔2004〕111号)对于城镇居民家庭中因患艾滋病导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的,要将该家庭纳入城镇低保范围.
在已经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要将符合条件的艾滋病患者家庭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尚未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要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列为特困户基本生活救助对象,给予定期定量生活救济.
同时,给予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必要的医疗救助.
要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要求,对于农村居民中符合救助条件的已故艾滋病患者的孤老和孤儿,实行五保供养.
对于城镇地区已故艾滋病患者的遗孤,也要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要求,根据救助对象的情况,分别给予全额享受和差额享受低保金待遇,其中的"三无"人员,符合条件的要由福利机构依法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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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uoqing/zwxx/2011-10/16/content_23638955.
htm(十)卫生部《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的意见》(卫疾控发[1999]164号)该意见由卫生部1999年发.
主要涉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原则、管理方法和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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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item/flfgk/gwyfg/1999/236001199903.
html(十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卫医发[2004]106号)2004年4月发.
为有效开展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提高医疗质量和保障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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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2004/07/01/75/article220807549.
shtml(十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具体标准参照当地孤儿基本生活费额度,全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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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ips/contentSearchid=45331(十三)卫生部关于加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12〕23号)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要求,严格落实首诊(问)负责制.
对门诊、急诊、住院和自愿咨询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要积极、科学、妥善地做好接诊和相关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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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tml(十四)其他一些与艾滋病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文件《母婴保健法》(1995年6月1日起施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起施行)《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境卫生检疫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根据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卫生部、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出入境提交健康证明的通知》(卫检字(89)第5号)《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司发〔1990〕247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的通知》(1999年4月20日下发)卫生部、公安部、国家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卫疾控发〔2003〕37号)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2004-2008年)〉的通知》(国艾办发〔2004〕4号)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教体艺〔2004〕5号)中宣部、卫生部《关于印发〈艾滋病防治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中宣发〔2004〕17号)劳动保障部《关于落实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4〕69号)《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4〕106号)卫生部、财政部共同制定的《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和《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卫疾控发〔2004〕107号)《卫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4〕13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卫办新发〔2004〕19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04〕163号)卫生部、人口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总局、广电总局、质检总局《关于预防艾滋病推广使用安全套(避孕套)的实施意见》(卫疾控发〔2004〕24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10号)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部委成员单位防治艾滋病工作职责〉的通知》(国艾办发〔2005〕23号)《中宣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全国妇联关于开展关注妇女抗击艾滋行动的通知》(国人口发〔2005〕37号)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宣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农业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关于联合实施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的通知》(国艾办发〔2005〕53号)《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卫办疾控发〔2005〕5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危行为干预工作指导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5〕102号)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卫疾控发〔2005〕366号)《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艾办发〔2006〕4号)《民政部等十五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52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06〕218号)《卫生部关于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6〕171号)《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96号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释〔2008〕12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2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艾滋病二线抗病毒药物治疗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字〔2009〕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意见》(教体艺〔2011〕1号)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意见》(教体艺〔201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4号)《卫生部关于加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12〕23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发放《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的函(卫疾控传二发[1998][1998][1998][1998]第66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各有关部委:根据1998年国务院预防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和中宣部、卫生部等九部委共同下发的《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的精神和要求,我司组织编写了《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其中包括十条基本知识和相关的重要信息,为大众媒介和宣传教育工作者编制宣传材料和节目提供了正确的知识和重要信息,也为指导评价全社会开展的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了依据.
现将《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发给你们,要求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配合今年12月1日世界艾滋病宣传运动,深入广泛地开展各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尽快在全民中普及艾滋病预防知识,遏制艾滋病在我国的流行.
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卫生部疾病控制司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抄送:中国健康教育研究所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知识要点根据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加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的意见》和中宣部、卫生部等九部委共同下发的《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的精神和要求,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工作,是目前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主要措施,也是大众媒介、宣传教育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为向大众媒介和宣教工作者提供准确的信息和基本的知识内容,特邀国内专家反复研讨,制订了向全民普及艾滋病预防知识的要点,包括十条基本知识和与这十条知识相关的重要信息.
要使十条基本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同时,十条基本知识也将作为考核宣教措施落实情况和评价宣传教育效果的依据.
重要信息是为编写制作有关宣传教育资料和节目提供的相关信息,可根据不同的传播对象参考使用.
一、基本知识:1、艾滋病是一种病死率极高的严重传染病,目前还没有治愈的药物和方法,但可以预防.
2、艾滋病主要通过性接触、血液和母婴三种途径传播.
3、与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感染艾滋病.
4、洁身自爱、遵守性道德是预防经性途径传染艾滋病的根本措施.
5、正确使用避孕套不仅能避孕,还能减少感染艾滋病、性病的危险.
6、及早治疗并治愈性病可减少感染艾滋病的危险.
7、共用注射器吸毒是传播艾滋病的重要途径,因此要拒绝毒品,珍爱生命.
8、避免不必要的输血和注射,使用经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血液和血液制品.
9、关心、帮助和不歧视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重要方面.
10、艾滋病威胁着每一个人和每一个家庭,预防艾滋病是全社会的责任.
二、重要信息1、艾滋病是一种病死率极高的严重传染病,目前还没有治愈的药物和方法,但可以预防.
艾滋病的医学全名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AIDS),是由艾滋病病毒(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引起的一种严重传染病.
艾滋病病毒侵入人体后破坏人体的免疫功能,使人体发生多种难以治愈的感染和肿瘤,最终导致死亡.
艾滋病病毒对外界环境的抵抗力较弱,离开人体后,常温下只可生存数小时至数天.
高温、干燥以及常用消毒药品都可以杀灭这种病毒.
感染艾滋病病毒4-8周后才能从血液中检测出艾滋病病毒抗体,但在能测出抗体之前已具有传染性.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血液、精液、阴道分泌液、乳汁、伤口渗出液中含有大量艾滋病病毒,具有很强的传染性.
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平均经过7-10年的时间(潜伏期)才发展为艾滋病病人.
在发展成艾滋病病人以前外表看上去正常,他们可以没有任何症状地生活和工作很多年,但能够将病毒传染给其他人.
当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免疫系统受到病毒的严重破坏、以至不能维持最低的抗病能力时,感染者便发展成为艾滋病病人,出现有原因不明的长期低热、体重下降、盗汗、慢性腹泻、咳嗽等症状.
目前还没有能够治愈艾滋病的药物,已经研制出的一些药物只能在某种程度上缓解艾滋病病人的症状和延长患者的生命.
积极接受医学指导和治疗,可以帮助艾滋病病人缓解症状、改善生活质量.
至今还没有研制出可以有效预防艾滋病的疫苗.
2、艾滋病主要通过性接触、血液和母婴三种途径传播.
在世界范围内,性接触是艾滋病最主要的传播途径.
艾滋病可通过性交的方式在男性之间、男女之间传播.
性接触者越多,感染艾滋病的危险越大.
共用注射器吸毒是经血液传播艾滋病的重要危险行为.
输入或注射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血液或血液制品就会感染艾滋病.
使用被艾滋病病毒污染而又未经消毒的注射器、针灸针或其它侵入人体的器械会传播艾滋病.
1/3的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妇女会通过妊娠、分娩和哺乳把艾滋病传染给婴幼儿.
大部分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婴幼儿会在3岁以前死亡.
因艾滋病而失去父母的孤儿身心发育会受到影响,还将增加社会的负担.
怀疑自己有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妇女应在孕前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作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查和咨询.
怀疑或发现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应到有关医疗机构进行咨询,接受医务人员的指导和治疗.
3、与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感染艾滋病.
在工作和生活中与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一般接触(如握手、拥抱、共同进餐、共用工具、办公用具等)不会感染艾滋病.
艾滋病不会经马桶圈、电话机、餐饮具、卧具、游泳池或公共浴池等公共设施传播.
咳嗽和打喷嚏不传播艾滋病.
蚊虫叮咬不传播艾滋病.
4、洁身自爱、遵守性道德是预防经性途径传染艾滋病的根本措施.
建设精神文明、提倡遵纪守法,树立健康积极的恋爱、婚姻、家庭及性观念是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传播的治本之路.
性自由的生活方式、婚前和婚外性行为是艾滋病、性病得以迅速传播的温床.
卖淫、嫖娼等活动是艾滋病、性病传播的重要危险行为.
有多个性接触者的人应停止高危行为,以免感染艾滋病或性病而葬送自己的健康和生命.
青年人要学会克制性冲动,过早的性关系不仅会损害友情,也会对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夫妻之间彼此忠诚可以保护双方免于感染艾滋病和性病.
5、正确使用避孕套不仅能避孕,还能减少感染艾滋病、性病的危险.
正确使用质量合格的避孕套不仅可以避孕,还可以有效减少感染艾滋病、性病的危险.
每次性交都应该使用避孕套.
避孕套预防艾滋病、性病的效果并不是100%,但远比不使用避孕套安全.
除了正确使用避孕套,其它避孕措施都不能预防艾滋病、性病.
男性感染者将艾滋病传给女性的危险明显高于女性传给男性的危险.
妇女有权主动要求对方在性交时使用避孕套.
6、及早治疗并治愈性病可减少感染艾滋病的危险.
性病患者比没有性病的人容易感染艾滋病.
患有生殖器脓疮、溃疡、炎症的人更容易感染艾滋病,并且也容易将病毒传染给别人.
因此,迅速治愈各种生殖器感染可以减少感染和传播艾滋病.
如怀疑自己患有性病或生殖器感染要及时到正规医院或性病防治所检查、咨询和治疗,还要动员与自己有性接触的人也去接受检查.
部分女性感染性病后无明显症状,不易察觉,如有高危行为,应及时去医院检查和治疗.
正规医院能提供正规、保密的检查、诊断、治疗和咨询服务.
切不可找游医药贩求治,也不要购药自治,以免误诊误治,延长病程,增加感染艾滋病的机会.
怀疑自己感染了艾滋病病毒时,应尽早到有条件的医疗卫生单位去做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查和咨询.
7、共用注射器吸毒是传播艾滋病的重要途径,因此要拒绝毒品,珍爱生命.
吸毒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严重危害吸毒者自己的健康和生命,也危害家庭和社会.
远离毒品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吸毒感染艾滋病.
与他人共用注射器吸毒的人感染艾滋病的危险特别大.
不共用注射器、使用清洁注射器或消毒过的注射器,可以有效地减少吸毒传播艾滋病的危害.
与注射毒品的人性交容易感染艾滋病.
8、避免不必要的输血和注射,使用经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血液和血液制品.
依法无偿献血,杜绝贩血卖血,加强血液检测是保证用血安全的重要措施.
对血液和血液制品进行严格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确保用血安全,是防止艾滋病经采供血途径传播的关键措施.
应尽量避免不必要的输血和注射,使用血浆代用品和自身血液是安全用血的措施之一.
必须输血时要使用经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血液和一次性或经过严格消毒的输液器.
严格执行各项有关消毒的规章制度是防止艾滋病经血液传播的重要环节.
儿童预防注射要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如没有条件,则必须作到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消毒.
医务人员和特种行业(酒店、旅馆、澡堂、理发店、美容院、洗脚房等)服务人员所用的刀、针和其它易刺破或擦伤皮肤的器具必须经过严格消毒.
9、关心、帮助和不歧视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重要方面.
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参与和合作是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对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歧视不仅不利于预防和控制艾滋病,还会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疾病的受害者,应该得到人道主义的同情和帮助.
家庭和社区要为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营造一个友善、理解、健康的生活和工作环境,鼓励他们采取积极的生活态度、改变高危行为、配合治疗,有利于提高病人及感染者的生命质量、延长生命,也有利于艾滋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和维护社会安定.
10、艾滋病威胁着每一个人和每一个家庭,预防艾滋病是全社会的责任.
艾滋病在全世界,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迅速蔓延.
我国艾滋病流行已进入快速增长期.
如不能及时、有效地控制艾滋病的流行,将会对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艾滋病预防与控制体系,形成有利于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是控制艾滋病流行的重要成功经验.
我国预防控制艾滋病的策略是预防为主、宣传教育为主、动员全社会参与、实行综合治理.
宣传教育和改变危险行为的艾滋病预防措施已被证明是有效的.
每个人都有权且必须懂得预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识,避免危险行为,加强自我保护.
人人都应该把懂得的艾滋病预防知识告诉其他人.
向青少年宣传预防艾滋病、性病的知识,开展学校性教育,保护青少年免受艾滋病、性病的危害,是每个家庭、每个学校、每个社区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三、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艾滋病与劳动世界的实施准则》2001200120012001年6666月本准则是国际劳工组织与其三方合作伙伴协作的产物,也是与其它国际伙伴合作的产物.
它将为政策制定者、雇主和工人组织及其它社会机构制定和实施合适的工作场所艾滋病防治政策、预防及关怀计划,以及制定解决非正规部门劳动问题的策略提供宝贵的指导意见.
这是国际劳工组织在全球对抗艾滋病斗争中所作出的重要贡献.
艾滋病的流行已成为全球危机,对发展和社会进步构成最严峻的挑战.
在受影响最严重的国家,艾滋病正侵蚀着数十年的发展成果,削弱经济基础,威胁社会安定和稳定.
艾滋病的流行不仅影响到个人及其家庭,并深深地影响社会和经济结构.
艾滋病是对劳动世界的一个主要威胁:它正在影响劳动力中最具有生产力的部分,从而减少社会总收入;由于丧失技术熟练、有经验的工人,生产力水平下降,人工成本增加,给各行各业造成巨大的经济负担.
此外,艾滋病影响着工作场所中的基本权利,尤其是对包括妇女和儿童在内的那些脆弱人群的侵害和影响更为严重,从而,增加了社会性别不平等,使童工问题更加恶化.
四、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艾滋病和劳动世界标准的建议书》(第200200200200号建议书)2012012012010000年6666月17171717日第99届国际劳工大会于2010年6月2日至18日在日内瓦召开,通过了《关于艾滋病与劳动世界的建议书》.
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经成员国批准后方对该国生效,对未批准国没有约束力;建议书不需批准,供成员国在制定法律和采取有关行动时参考.
《关于艾滋病与劳动世界的建议书》由序言和54条正文组成,其中正文包括定义、范围、一般原则、国家政策和计划、实施和后续措施6章.
该建议书适用于所有经济活动部门的所有劳动者以及武装部队,规定各成员国在劳动世界处理有关艾滋病问题时应遵循以下原则:承认艾滋病是劳动场所应处理的问题,劳动世界处理艾滋病的措施应成为国家发展政策和计划活动的组成部分,应预防艾滋病病毒的传播,对确诊或疑似艾滋病感染者不能歧视,劳动者应享有隐私保护权,不得要求劳动者做艾滋病病毒检测或透露其艾滋病病毒感染状况,应为劳动者及其家人提供预防和治疗艾滋病的支持和关爱等服务.
国家的政策和计划包括消除歧视和促进机会和待遇平等,预防,治疗和关爱,支持服务,检测、隐私和保密规定,职业安全与卫生,以及对儿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
实施部分规定了社会对话,教育、培训、信息和协商,公共服务和国际合作等内容.
后续措施要求成员国监督有关艾滋病政策的进展,就劳动世界艾滋病的变化情况开展研究.
全文下载:http://vdisk.
weibo.
com/s/qdHih五、和而不同中心·艾博公益介绍和而不同中心艾博公益(AIBOAIDSRelief),致力于维护人类生命健康和尊严,改善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生存状态.
主要开展艾滋病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援助、治疗心理辅导、社区支持和反歧视等工作.
1、艾博公益健康教育和社区支持项目:旨在通过各种途径促使大众获得关于健康的教育和支持艾滋病社区小组发展和防艾志愿者成长,建立一个志愿者相互支持性的环境.
目前主要开展工作有:针对各目标群体开展健康教育和外展服务;面向全国高校学生社团或小组中关注艾滋病相关问题的青年自主实践小额资助;志愿者和筹款平台—爱行俱乐部(AIDSWalkChina);培养青年防艾志愿者,并加强交流与沟通的青年行动研习营(YouthActionInstitute);关怀艾滋病活动家子女的成长辅助计划;艾滋病艺术与新媒体创作组(AIDSArtandNewMediaCreation);社会性别与艾滋病项目组;定期出版物《青年与艾滋病》和《社会工作与艾滋病》等.
2、艾博公益法律项目:旨在服务于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的法律和人权工作,促进国际艾滋病和人权框架在中国的实施及国内艾滋病法律政策的具体落实.
起源于2010年12月10日世界人权日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的支持下开通的艾博法律热线.
两年多来,和而不同中心艾博公益热线(4000599121)在多位律师和社群专家的参与下,提供了400多人次的优质咨询服务,跟踪并主动解决其中的困难.
此外,还有与各组织合作,先后与118名律师和150多名艾滋病社区领袖进行艾滋病法律研讨培训活动.
并从热线咨询扩展到典型性案件义务援助;针对感染者、法官、律师和社群领袖的艾滋病相关法律研讨培训,开展艾滋病议题的法律和政策调查研究和整理,相关涉及艾滋病事件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的研究和倡导等.
3、艾滋病人和感染者治疗倡导项目:旨在推动艾滋病人和感染者享受平等就医权和获得可及的治疗.
服务于艾滋病人和感染者治疗、用药和心理辅导,转介艾滋病人友好医院医生等工作.
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调查研究,应用于各种培训之中.
为进一步扩大艾滋病人和感染者权益保护的可及性,整合资源,更好地为艾滋病人和感染者提供优质便捷服务,2012年12月21日我们开通了4000599121电话,由专业律师和社区专家365天早八点晚十点竭诚为受艾滋病影响人群服务.
法律咨询,请按1;治疗咨询,请按2;心理辅导,请按3;服务监督与建议,请按0.
这不仅仅可以达到一号多线便于记忆和宣传的目的,还为艾滋病人和感染者节约了长途电话费.
4、联系和而不同中心艾博公益:电话:0371-8751282518697332373Email:aibolaw@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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