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部门行政权力项目目录市规划办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
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城市规划区内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城市规划区内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市规划区内2.
其他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1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建设项目验线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内2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意见城市规划区内3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调整审批城市规划区内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城市规划区内5建设工程施工图复核城市规划区内6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规划审批城市规划区内7房屋使用性质认定及变更规划审批城市规划区内8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城市规划区内9提出规划条件城市规划区内10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批准城市规划区内11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方案的批准城市规划区内市住建局行政权力项目目录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2项)序号项目名称备注1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城市规划区外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城市规划区外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市规划区外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5临时建设规划许可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7商品房预售许可8停止供水审批9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10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11城市排水许可(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12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行政处罚项目目录(617项)序号项目名称备注1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2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3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4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5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6对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7对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8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9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10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处罚1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1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1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14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15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16対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17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18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19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处罚20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21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处罚22对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23对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处罚24对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处罚25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处罚26对施工图审查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处罚27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28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处罚29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处罚30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31对追究违法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处罚32对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33对以欺骗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34对企业未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处罚35对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处罚36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37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38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39对建设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监理的处罚40对建设单位擅自撤换现场监理工程师的处罚41对建设单位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资料的处罚42对建设单位擅自拨付工程款或进行竣工验收的处罚43对监理单位扣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的处罚44对监理单位未进驻施工现场的处罚45对监理工程师未经注册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处罚46对监理工程师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企业执业的处罚47对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停止施工或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的处罚48对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规范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未报告建设单位的处罚49对施工单位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料,或擅自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或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处罚50对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业绩,经综合考评为不合格的处罚51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52对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53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54对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55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56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57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58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59对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60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61对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62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63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64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65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66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67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68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69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罚70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71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罚72对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73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74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处罚75对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76对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77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78对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79对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80对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81对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82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83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84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85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86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87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88对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89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90对未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91对勘查设计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92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超越资质级别或者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93对委托方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94对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或私自为其他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的,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处罚95对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96对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97对工程勘察企业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处罚98对工程勘察企业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处罚99对工程勘察企业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处罚100对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处罚101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102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103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104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105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106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处罚107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108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109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110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111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112对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113对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114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115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116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117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上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118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119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120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121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处罚122对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处罚123对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检测资质证书的处罚124对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125对检测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126对检测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处罚127对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处罚128对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处罚129对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处罚130对检测机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处罚131对检测机构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132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133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处罚134对委托方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处罚135对委托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136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处罚137对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138对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139对施工企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140对建设工程承包方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处罚141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勘查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的处罚142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查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处罚143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非法形式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144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145对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146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147对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148对房屋拆迁、建设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施工建设,未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处罚149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处罚150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手续的处罚151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152对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业绩,经综合考评为不合格的处罚153对工程建设未实行质量责任制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处罚154对建设单位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处罚155对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维修及装饰工程,以及涉及建筑物外型变动的工程,没有设计方案且未经批准而擅自动工的处罚156对建设单位擅自更改设计文件的处罚157对工程发包中违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或者要求承包方以带资垫款作为前提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处罚158对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未按国家和省批准的规模和投资限额进行设计的处罚159对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或者转让、出借设计图签、图章的处罚160对勘察、设计技术质量低劣,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161对建设工程承包方专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处罚162对建设工程承包方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处罚163对建设工程承包方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处罚164对建设工程承包方采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处罚165对建设工程承包方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的处罚166对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同时接受发包方和承包方委托服务的处罚167对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从事承包工程业务和经营建筑材料及设备的处罚168对发包方未经工程勘察即委托设计、未经设计即施工发包的处罚169对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必须进行招标而规避招标、假招标的处罚170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转让、租借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为其他单位代签设计文件的处罚171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指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产品、工艺和设备的处罚172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173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挂靠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处罚174对施工企业不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处罚175对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处罚176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违反规定使用立窑水泥的处罚177对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搅拌砂浆的处罚178对违反规定设置临时搅拌站或移动搅拌站的处罚179对建设单位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袋装水泥的处罚180对监理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处罚181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活动的处罚182对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183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184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185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186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187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188对注册造价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189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190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191对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192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193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194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195对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196对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197对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198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199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200对建筑业企业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201对建筑业企业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处罚202对建筑业企业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处罚203对建筑业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处罚204对建筑业企业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205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206对建筑业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207对勘察设计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处罚208对勘察设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209对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210对勘察设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211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212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213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214对建筑起重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处罚215对建筑起重安装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216对建筑起重安装单位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并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罚217对建筑起重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处罚218对建筑起重安装单位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219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220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221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的处罚222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即重新投入使用的处罚223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处罚224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处罚225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的处罚226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罚227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228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229对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处罚230对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处罚231对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罚232对监理单位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处罚233对监理单位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处罚234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处罚235对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236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237对建设单位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238对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239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240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处罚241对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242对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243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244对工程监理单位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245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处罚246对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247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处罚248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249对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250对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251对注册建筑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252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253对注册建筑师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254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255对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256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建筑节能内容,或者将审查不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设计文件定为合格的处罚257对变更已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节能强制性标准,未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处罚258对施工单位在保温隔热工程隐蔽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处罚259对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损坏原有围护结构和节能材料、设施设备,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260对使用零散农民工的处罚261对单位未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未上报"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未按规定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表"、未出具"实名信用管理诚信表",或者未按时将当月农民工工资划拨到农民工的个人工资银行卡的处罚262对不办理人员实名制登记、未落实实名刷卡管理和实名培训的处罚26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拖欠工程款等经济合同纠纷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罚264对监理单位未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的处罚265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工程发包给无同业推介担保劳务分包企业的处罚266对工程保证担保公司未认真履行保后监管职责或未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导致承保项目发生三起以上、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处罚267对用人单位虚假上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以及其他严重干扰、阻挠、抗拒监督检查的处罚268对监理单位未为工程项目配备专门的安全监理人员,建立项目安全监理档案,定期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安全监理情况的处罚269对监理单位未审查进场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后,签署施工指令,对施工总承包和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情况进行书面记录的处罚270对监理单位未参与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的处罚271对施工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并严格考核的处罚272对施工单位未建立项目分包企业名册,审查专业分包企业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相关证件,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规定履行总分包管理职责的处罚273对施工企业项目部未安排接受过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处罚274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符合有关规定,确保变配电设施和输配电线路处于安全可靠状态的处罚275对建设单位未在施工前按规定对建设工程周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进行调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监测、加固、防护、隔离、迁改、拆除或其他安全措施的处罚276对监理单位未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列入重点监控,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实施旁站监理的处罚277对施工企业项目部未做好施工安全日常记录,建立安全资料档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做好专项记录的处罚278对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共安全,未设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提倡使用工具式安全防护设施的处罚279对建设单位对因工程施工对毗邻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造成安全隐患的,未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及时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或鉴定机构对受损的建(构)筑物、道路、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进行安全性鉴定,排除安全隐患的处罚280对施工企业项目部未按照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同意的施工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严格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作业的处罚281对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282对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经理的处罚283对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处罚284对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285对监理企业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286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287对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288对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289对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的处罚290对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的,或者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处罚291对违反装饰装修的质量标准、施工和安全等强制性规范的,或者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处罚292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293对"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294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处罚295对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处罚296对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297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298对"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299对"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处罚300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301对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302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303对开发企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处罚304对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305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306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未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307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308对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处罚309对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处罚310对房产测绘单位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311对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的处罚312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处罚313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314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315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316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的处罚317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318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319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处罚320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的处罚321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罚322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处罚323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罚324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的处罚325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326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的处罚327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328对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329对房地产评估机构超越资质等级承揽评估业务的处罚330对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按规定条件设立分支机构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新设立房地产评估分支机构不按规定备案的处罚331对分支机构不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业务的处罚332对房地产评估机构违规出具评估报告的处罚333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334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335对房地产评估机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336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进行评估的处罚337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处罚338对房地产评估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业务的处罚339对违规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处罚340对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处罚341对以非法手段租住公有廉租住房的处罚342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343对住宅物业建设单位违规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344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345对不按规定移交物业资料的处罚346对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处罚347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348对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的处罚349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350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351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用房的处罚352对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353对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服务机构不按规定申报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信用信息的处罚354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退出但拒绝退出建筑区划的物业服务的处罚355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未履行相应告知和交接义务的处罚356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从事与其资质等级不相符合的物业服务活动的处罚357对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挂靠等形式变相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358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359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存或足额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360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处罚361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362对不具备规定条件从事城市房屋白蚁防治业务的处罚363对白蚁防治单位不按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白蚁防治的处罚364对白蚁防治单位违规使用不合格药物的处罚365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未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或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未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内容的处罚366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处罚367对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的处罚368对白蚁危害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房屋或进行3层楼以下工程装饰装修未实施或者拒绝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处罚369对出租住房的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或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或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处罚370对未按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变更、延续或者注销的处罚371对出租法律禁止出租的房屋的处罚372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处罚373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处罚374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处罚375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企业有违规行为不及时报告的处罚376对未经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处罚377对损坏房屋原有节能事实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处罚378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处罚379对装修人将住宅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380对装饰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381对专业经营单位未履行维修、养护、更新等义务及承担相关费用的处罚382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383对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处罚384对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处罚385对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处罚386对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处罚387对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处罚388对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389对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处罚390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391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392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处罚393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处罚394对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395对开发建设单位拒不承担筹备组工作经费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的处罚396对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397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398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处罚399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处罚400对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401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402对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403对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404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405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406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407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408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处罚409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410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411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412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413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414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转移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415对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任务的或者违反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的处罚416对设计单位违反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的处罚417对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418对建设单位擅自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处罚419对建设单位供水工程竣工后未按照规定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420对设计、建设单位不按照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的处罚421对建设单位将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的处罚422对建设单位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423对建设单位未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损坏的城市供水设施的处罚424对建设单位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处罚425对城市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的处罚426对城市供水企业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施、设备、器具、管材和化学净水剂、消毒剂的处罚427对城市供水企业未按照计划更换、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后未及时组织抢修以及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罚428对城市供水企业考核不合格,拒不整改,非法运营的处罚429对城市供水企业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430对城市供水企业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上岗作业员工的处罚431对城市供水企业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或者向不符合供水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处罚432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安全保护区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433对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处罚434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435对单位和个人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处罚436对用户未依法办理分户、移表、增容、变更结算水表手续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437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处罚438对单位和个人对结算水表磁卡非法充值的处罚439对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的处罚440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处罚441对单位和个人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的处罚442对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范围的处罚443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的处罚444对单位和个人在结算水表后装泵的处罚445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处罚446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处罚447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处罚448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449对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450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451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452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453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处罚454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455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456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457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处罚458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处罚459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罚460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461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462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463对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的处罚464对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的区域内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的处罚465对未经考核合格进行营运的处罚466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的处罚467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擅自停用污泥处理设施或将污泥随意弃置造成二次污染的处罚468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规定的各项资料的处罚469对自备水源用户拒绝交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470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沙浆、混凝土浆等易堵塞物,无法恢复原状的处罚471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雨水口汇水面积区设障或堆放物品的处罚472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偷盗、损毁、穿凿或擅自拆卸、移动、占压城市排水设施的处罚473对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474对排水户排水户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475对排水户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476对排水户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的处罚477对排水户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478对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479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480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处罚481对招标代理机构以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482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或者两名以上投标人的委托从事同一招标投标代理业务的处罚483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安排非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该项招标代理工作的处罚484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未按国家有关档案保存期限规定保存招标活动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或者拒绝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的处罚485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不予拒绝的处罚486对招标人委托不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处罚487对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以违法压价、操纵招标投标为条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罚488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489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490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491对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处罚492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处罚493对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处罚494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495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496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497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498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499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人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500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501对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处罚502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处罚503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处罚504对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处罚505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处罚506对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处罚507对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处罚508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处罚509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处罚510对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处罚511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512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处罚513对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处罚514对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处罚515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处罚516对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处罚517对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处罚518对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处罚519对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处罚520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罚521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处罚522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处罚523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的处罚524对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处罚525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处罚526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的处罚527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的处罚528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处罚529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材料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处罚530对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处罚531对建设工程承包方招标投标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的处罚532对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的处罚533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534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535对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处罚536对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537对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538对以行贿谋取中标的处罚539对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的处罚540对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处罚541对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542对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的处罚543对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处罚544对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处罚545对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546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547对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处罚548对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处罚549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处罚550对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处罚551对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552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553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554对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处罚555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556对未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并逾期不补报的处罚557对采取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编制城乡规划、进行勘测,或者提供虚假城乡规划、勘测成果的处罚558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申请规划许可或者规划核实合格证件的处罚559对勘测、建筑设计单位提供虚假勘测、建筑设计成果的处罚560对妨碍、阻挠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活动,拒不执行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意见,逾期不履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行为之一的处罚561对未经批准,进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的处罚562对伪造、涂改、转借和转让测绘资质证书和测绘作业证件的处罚563对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单位擅自将承包的测绘项目分包的处罚564对未按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变更、重新办理和注销手续的处罚565对未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测绘项目的名称、测绘内容和测绘方法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566对未经审查在影视、互联网和各类出版物中或者在公共场所展示绘有中国版图示意图,或者加工制作各种涉及中国版图示意图的地图图形产品的处罚567对擅自复制、转借、转让、销毁秘密测绘成果的处罚568对造成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损毁、丢失、泄密不及时上报的处罚569对擅自向境外组织、个人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的处罚570对篡改或者伪造测绘成果的处罚571对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许可,擅自开发、使用、转让或者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的处罚572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处罚573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处罚574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处罚575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处罚576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处罚577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578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处罚579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处罚580对无故不履行城市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处罚581对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582对燃气输、配、储等公共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处罚583对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未在经划定的供气区域内经营燃气的处罚584对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未对符合供气区域划分的新增用户予以供气的处罚585对燃气经营企业全部或者部分停止供气或者降低燃气技术标准供气的处罚586对燃气经营企业需要计划停气未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的处罚587对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燃气设施正常运转和安全的,建设单位未在开工15日前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处罚588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的处罚589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拆除、迁移、改造燃气设施的处罚590对用户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更换或者迁移室内燃气设施的处罚591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罚592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593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处罚594对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处罚595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处罚596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处罚597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处罚598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599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处罚600对在风景名胜区内非法占用风景名胜区土地;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攀折树、竹、花、草;敞放牲畜,违法放牧的处罚601对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一般性经营活动的处罚602对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经营重大项目的处罚603对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的处罚604对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重大项目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605对进入风景名胜区内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或者未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停泊的处罚606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处罚607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处罚608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处罚609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处罚610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处罚611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612对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或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未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的处罚613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614对在世界遗产核心区违法建设的处罚615对在世界遗产保护区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处罚616对在世界遗产外围保护区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处罚617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3.
行政征收项目目录(共7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收取散装水泥专项基金3收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4收取市政管理占道费5建设项目报建费核缴6白蚁防治费的征收7污水处理费4.
行政强制项目目录(共4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查封施工现场2加处罚款3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4《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代履行5.
行政检查项目目录(共17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2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3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4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5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8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9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查10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检查11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核查12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13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14对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15对工程造价企业的监督检查16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监督检查17对供水设施的监督检查6.
其他行政权力项目目录(共44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及首次安装前备案2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验收合格后登记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4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含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设计审查备案)5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手册备案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7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认定8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能力考核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备案10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报建11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12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查13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手册备案14建设工程合同备案1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备案16物业管理招标及中标结果备案17房屋安全鉴定备案18安全施工措施备案19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20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核准21职工住房补贴审核22个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查和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登记23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含单位集资建房、合作建房)、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方案审批24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分配);住房货币化分配、房改资金的使用审查25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26单位住房资金使用核准27单位住房资金归集28职工个人住房补贴使用审核29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购房者应将政府补贴返还30违法造成房地产权属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31建设项目验线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外32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意见城市规划区外33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调整审批城市规划区外3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城市规划区外35建设工程施工图复核城市规划区外36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规划审批城市规划区外37房屋使用性质认定及变更规划审批城市规划区外38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城市规划区外39提出规划条件城市规划区外40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备案41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批准城市规划区外42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方案的批准城市规划区外43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验收44工商注册地在本市的建筑业企业相关资质的撤销市房管局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
其他行政权利项目目录(13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2商品房房屋租赁备案登记3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核准4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5房屋租赁登记备案6房地产抵押登记7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8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含初始、转移、变更、注销、他项权利、注销、更正、异议、预告、查封补证登记)9地役权登记10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及注销11房屋产权面积测绘成果审核管理12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13对廉租住房承租人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回收廉租住房市城管局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
行政许可项目目录(7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占用城市道路许可2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3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4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5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6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7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2.
行政处罚项目目录(105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对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2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3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处罚4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5对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处罚6对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处罚7对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处罚8对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9对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10对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11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12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13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处罚14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15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16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17对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
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处罚18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19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处罚20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21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22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23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24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25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转移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26对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27对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处罚28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29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30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31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32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33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罚34对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损毁不及时恢复,也不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处罚35对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处罚36对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的处罚37对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处罚38对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处罚39对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的处罚40对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41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42对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43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44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45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46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47对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48对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49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50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51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52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53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54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55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56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57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58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59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60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61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62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63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64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65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66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67对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的处罚68对未在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处罚69对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70对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的处罚71对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处罚72对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处罚73对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的处罚74对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处罚75对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处罚76对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处罚77对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78对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的处罚79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处罚80对不履行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义务的处罚81对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不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的处罚82对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的处罚83对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未依照规定改造或者重建的处罚84对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的处罚85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处罚86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87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88对擅自修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处罚89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90对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处罚91对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处罚92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处罚93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94对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95对在非指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的处罚96对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易飘洒物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处罚97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处罚98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99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经过城市桥梁的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通行的处罚100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101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102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处罚103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处罚104对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员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105对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3.
行政强制项目目录(2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代履行2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市国土局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
行政许可项目目录(9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2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3集体土地占用审核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审批5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6改变土地用途审核7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审批8采矿权审批9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建设项目审查2.
行政处罚项目目录(77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2对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3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4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5对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6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7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8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9对违反规定使用虚假文件骗取土地登记或者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处罚10对违反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11对违反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12对违反规定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无权实施吊销勘查许可证处罚子项13对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无权实施吊销勘查许可证处罚子项14对违反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无权实施吊销勘查许可证处罚子项15对违反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无权实施吊销勘查许可证处罚子项16对违反规定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费用的处罚17对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18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19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20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21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22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23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24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处罚25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处罚26对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处罚无权实施吊销勘查许可证处罚子项27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从事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处罚28对违反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处罚29对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无权实施吊销勘查许可证处罚子项30对违反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31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32对采矿权人在缴纳补偿费时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33对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料的,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34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地质遗迹,对其造成危害或破坏的处罚35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36对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37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38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39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40对采矿权人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41对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处罚42对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的处罚43对违反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44对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45对违反规定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处罚46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47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48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对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49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50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51对地质灾害评估、治理、监理资质单位违反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52对地质灾害评估、治理、监理资质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53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54对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处罚55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56对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57对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58对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无权实施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处罚子项59对地质勘查单位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处罚无权实施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处罚子项60对地质勘查单位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处罚无权实施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处罚子项61对地质勘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无权实施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处罚子项62对地质勘查单位在委托方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无权实施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处罚子项63对地质勘查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无权实施暂扣或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处罚子项64对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65对政府关闭非法煤矿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处罚66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处罚67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处罚68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69对矿山企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70对违反《土地调查条例》第32条及《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17条规定的处罚71对违反《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14、17、18、19条规定的处罚72对《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73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的处罚74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75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处罚76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处罚77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3.
行政征收项目目录(5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2采矿权价款征收3采矿权使用费征收4耕地开垦费征收5土地复垦费征收4.
行政确认项目目录(3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登记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3矿产资源储量登记5.
行政检查项目目录(7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2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3对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检查4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5对地质环境管理的监督检查6对地质遗迹保护的监督检查7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检查6.
行政奖励项目目录(5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对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2对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3对地质灾害防治的奖励4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奖励5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奖励7.
其他行政权力项目目录(7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权限内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备案审核2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处理3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4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5增加容积率用地审查6增加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审核7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市环保局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
行政许可项目目录(6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3排污许可证核发4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5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6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审批2.
行政处罚项目目录(255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2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3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处罚4对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处罚5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处罚6对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处罚7对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处罚.
8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9对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处罚10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处罚11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12对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13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或者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或者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处罚14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罚15对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或者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处罚16对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的处罚17对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的处罚18对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的处罚19对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动的处罚20对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修建墓地或者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的处罚21对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道路、桥梁、码头及其他可能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设施或者装置,未设置独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及隔离设施,造成污染的处罚22对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体中清洗机动车辆的处罚23对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物品、农药等的处罚24对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未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的处罚25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处罚26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处罚27对大气污染防治中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处罚28对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处罚29对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处罚30对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的处罚31对未依法取得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32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处罚33对未经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处罚34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处罚35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36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37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38对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处罚39对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处罚40对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41对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42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43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处罚44对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处罚45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向大气排放的处罚46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处罚47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处罚48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处罚49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处罚50对在秸秆禁烧区内焚烧秸秆的处罚51对未按规定申报、变更申报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处罚52对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或擅自拆除、闲置、更改尾气净化装置的处罚53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未采取应急防治措施或者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54对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安装污染物排放的连续自动监测、监控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转的处罚55对含硫量超过2%、含灰份超过40%的原煤,煤炭生产企业未进行洗、选加工,使其达到规定标准的处罚56对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放油烟和烟尘的,未安装净化装置和除尘设施,使排放的污染物达到规定标准的处罚57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处罚58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中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处罚59对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处罚60对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储存、处置的处罚61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罚62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罚63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储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64对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处罚65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罚66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处罚67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68对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罚69对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罚70对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罚71对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处罚72对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处罚73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罚74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处罚75对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罚76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处罚77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或不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上述活动的处罚78对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处罚79对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处罚80对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处罚81对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处罚82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处罚83对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处罚84对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85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处罚86对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处罚87对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处罚88对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处罚89对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罚90对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处罚91对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处罚92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处罚93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处罚94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95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96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97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依法按照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98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处罚99对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处罚100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依法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101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依法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102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未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的处罚103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的处罚104对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的处罚105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106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或未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或未依法保存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或未依法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存档管理的处罚107对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处罚108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处罚109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处罚110对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处罚111对未取得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处罚112对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处罚113对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证持有人和加工使用者未按登记证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处罚114对将登记新化学物质转让给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的处罚115对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未按规定向加工使用者传递风险控制信息的处罚116对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的申报材料以及生产、进口活动实际情况等相关资料的处罚117对将以科学研究以及工艺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为目的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用于其他目的或者未按规定管理的处罚118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的处罚119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处罚120对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城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121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处罚122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处罚123对核设施营运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处罚124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处罚125对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处罚126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处罚127对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处罚128对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处罚129对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处罚130对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处罚131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132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处罚133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罚134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处罚135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处罚136对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处罚137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处罚138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处罚139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处罚140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141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处罚142对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许可证的处罚143对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处罚144对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145对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146对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147对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处罚148对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处罚149对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处罚150对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处罚151对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152对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处罚153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处罚154对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处罚155对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处罚156对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处罚157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处罚158对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处罚159对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处罚160对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处罚161对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处罚162对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处罚163对不如实提供编制和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需的数据和资料的处罚164对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弄虚作假,或者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抵触的处罚165对未按规定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策措施的处罚166对未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处罚167对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处罚168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169对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处罚170对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处罚171对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处罚172对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处罚173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处罚174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处罚175对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处罚176对引起自然保护区环境质量下降的处罚177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178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179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处罚180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罚181对矿山企业未对废石、尾矿、矿渣贮存库采取视频监控措施的处罚182对未对原址土壤或者地下水进行环境修复的处罚183对不具备处置能力的污泥产生单位未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污泥稳定化和脱水处理的或者未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进行处置的处罚184对未建立污泥管理台账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填埋危险废物的场所设置永久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罚185对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处罚186对产生、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照要求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台账的处罚187对从事危险废物利用或者处置的单位未建立生产管理台账的或者未安装设施实施在线监控的处罚188对直接倾倒实验室产生的废物、擅自弃置或者填埋过期、失效及多余药剂的处罚189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的处罚190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191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处以罚款的处罚192对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罚款的处罚193对产生尾矿的企业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的处罚194对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处罚195对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总量控制监测设备的处罚196对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码头的处罚197对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的处罚198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的处罚199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处罚200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处罚201对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处罚202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处罚203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处罚204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处罚205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处罚206对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处罚207对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处罚208对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处罚209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处罚210对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处罚211对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处罚212对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处罚213对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使用(含收贮)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废旧放射源收贮的处罚214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已收贮入库废旧放射源的处罚215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处罚216对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或不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处罚217对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处罚218对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处罚219对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处罚220对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处罚221对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处罚222对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223对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处罚224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处罚225对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处罚226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处罚227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的处罚228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处罚229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进行环境恢复的处罚230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将环境恢复后的检测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处罚231对未按规定执行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环境管理制度的处罚232对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处罚233对未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单据的处罚234对未按规定运行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单据的处罚235对未按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单据的处罚236对未将危险废物越境有关信息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未抄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237对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238对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239对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处罚240对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罚241对造成污染事故的处罚242对不公开或者不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处罚243对不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处罚244对不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处罚245对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处罚246对违反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露天切割、打磨石材等作业,造成大气污染的处罚247对违反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应当密闭贮存的物料未密闭贮存,或者未按照要求采取措施造成污染的处罚248对违反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存放尾矿、废石、废渣、泥土等未采取设置围挡、防尘网(布)等防尘措施,造成大气污染的处罚249对违反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秸秆禁烧区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250对违反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落叶、杂草的处罚251对违反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料的处罚252对违反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的处罚253对违反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露天进行喷涂等作业,造成大气污染的处罚254对违反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转让、转借、变造、伪造或者使用转让、转借、变造、伪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255对违反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拆除、闲置、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处罚3.
行政征收项目目录(1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4.
行政强制项目目录(9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水污染事故代处置2危险废物代处置3放射性固体废物代处置4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代处置5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6查封或者暂扣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7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的查封、扣押8对未按照规定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代处置9对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擅自处置的代处置5.
行政确认项目目录(1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排污申报登记市经信局行政权力项目目录行政许可项目目录(4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2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3燃气设施改动审批4燃气经营许可2.
行政处罚项目目录(3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2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处罚3对违反燃气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3.
行政检查项目目录(1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对燃气质量使用安全等的监督检查市交运局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
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公路建设设计审批2公路建设施工许可3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市运管局行政权力项目目录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2客运线路许可3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行政处罚项目目录(189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对未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强行通过或故意堵塞收费车道,影响收费公路畅通的处罚2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处罚3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处罚4对客运经营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5对客运经营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6对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7对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8对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未按最低保额投保或者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9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处罚10对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的处罚11对客运经营者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12对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处罚13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处罚14对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处罚15对客运经营者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处罚16对客运经营者坑骗旅客、非法拒载、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站罢运的处罚17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的处罚18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维护、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19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罚20对客运车辆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未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处罚21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对其使用车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的处罚22对使用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处罚23对从事客车租赁经营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24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已不具备许可条件、存在重大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或者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处罚25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造成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处罚26对客运车辆未按规定明示经营许可证明和客运标志牌的处罚27对客车租赁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处罚28对客运班车未按规定进站报班的处罚29对客运班线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报停管理制度的处罚30对旅游客运包车无《四川省旅游团队运输合同(趟次合同)》运行的,或未按合同约定的运行计划运行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经营趟次签单的处罚31对客车租赁经营者使用未按规定维护、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或者将车辆给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使用的处罚32对设立分公司未按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处罚33对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34对货运(站)经营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货运许可证件或者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运(站)经营的处罚35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处罚36对货运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37对货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罚38对货运代理、货运配载经营者将受理的货物交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承运人承运和承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和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业务的处罚39对承运应当依法办理手续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处罚40对货运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处罚41对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未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42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超越许可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43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44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45对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或者投保的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46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处罚47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处罚48对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签发道路危险货物运单的处罚49对未经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组织调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擅自承运危险货物的处罚50对承运危险货物的车辆未随车携带与所运危险货物相一致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处罚51对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调度管理制度的处罚52对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安排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处罚53对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54对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55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56对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57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上岗作业的处罚58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59对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处罚60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61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处罚62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63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64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65对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处罚66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或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处罚67对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68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处罚69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处罚70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处罚71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或者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72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73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74对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75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许可的经营范围进行维修作业或者变更许可事项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许可事宜的处罚76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77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受让方的处罚78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报废机动车、拼装机动车、使用伪劣配件以及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79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80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或者生产厂家的维修手册,或者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处罚81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处罚82对未按规定悬挂经营许可证和维修标志牌的,或者未按规定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结算单价的,或者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83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做好维修记录的处罚84对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未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的处罚85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86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执行维修配件采购登记制度的处罚87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高于公布的维修工时定额和结算单价收费的处罚88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维修前诊断和维修过程检验的处罚89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90对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处罚91对国际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处罚92对发生安全事故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处罚93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索取、收受学员财物的处罚94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95对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安排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押运人员、搬运装卸人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96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97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或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98对客运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服务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处罚99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100对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101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102对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103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104对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处罚105对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处罚106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处罚107对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处罚108对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处罚109对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处罚110对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111对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112对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处罚113对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处罚114对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处罚115对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处罚116对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处罚117对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处罚118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119对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处罚120对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处罚121对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处罚122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处罚123对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处罚124对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处罚125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126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系统或者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处罚127对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128对违法超限运输的处罚129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130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客、货、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131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132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133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聘用无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的处罚134对教练员不遵守驾驶培训作业规范、擅自缩短培训时间的处罚135对教练车未安装国家规定的监督教学活动设备的处罚136对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处罚137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处罚138对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和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139对客货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处罚140对客货运输经营者、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系统的处罚141对未经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客运包车载客运行的处罚142对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未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教练员和教练车,未按照规定的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进行培训的处罚143对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教练员不按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监督教学活动设备的处罚144对使用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处罚145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未按规定向客运经营者公布收费项目和费率,向旅客公布票价,未按规定收费和售票、强行搭售保险的处罚146对向维修不合格的车辆发放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147对未经许可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的处罚148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记分周期内累计扣满记分的处罚149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150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处罚151对客运站从业人员未佩证服务的处罚152对未使用租赁车标志的处罚153对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的处罚154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悬挂站名标志或者站级标志的处罚155对客车附搭行包、小件货物后超过客车总质量限值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156对客运站接纳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到本站经营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的处罚157对客车租赁经营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劳务的处罚158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159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160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161对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162对违反第十二条条第一款规定在核定的培训区域之外设点招生或者培训的处罚163对违反第十七条规定停业或者歇业期间未妥善安置已招收学员或者在停业期间招收学员的处罚164对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招生站(点)未备案的处罚165对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不安装或者不规范使用学时计时仪的处罚166对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对教练员进行脱岗培训的处罚167对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教练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168对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场经营者在经营期间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法定经营条件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169对未按规定悬挂经营许可证和维修标志牌的,或者未按规定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结算单价的,或者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170对未执行维修配件采购登记制度的处罚171对未按规定进行维修前诊断和维修过程检验的处罚172对高于公布的维修工时定额和结算单价收费的处罚173对聘用不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人员从事维修作业的处罚174对未按许可的经营范围进行维修作业的处罚175对未按照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或者生产厂家的维修手册,或者有关技术范围进行维修作业的处罚176对虚列维修项目或者只收费不维修的处罚177对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178对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179对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180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181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的处罚182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的处罚183对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184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处罚185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处罚186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处罚187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处罚188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处罚189对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行政强制项目目录(3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扣押客运标志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客货运输车辆和经营设备、违法工具等2扣押违法从事修车业务的维修经营设备3强制将故意堵塞收费车道的车辆拖至安全场所其他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市海事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行政许可项目目录(8项)序号项目名称备注1船舶检验审批2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许可3水运交通特种运输许可4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审批5船员适任资格认定6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7船舶设计图纸审批8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2.
行政处罚项目目录(169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对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对浮动设施未按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处罚2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处罚3对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处罚4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5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6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处罚7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8对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违反内河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9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的处罚10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11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或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处罚12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以及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13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和事故后逃逸、或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14对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处罚15对考试不合格者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安全培训和考试者的处罚16违法从事水上交通、水路运输及服务,港口生产经营,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航道、港口建设和维护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具备经营、生产或者运行安全条件的处罚17对聘用无船员适任证书、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职务的处罚18对船舶航行、停泊、作业,设置浮动设施违反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条件的处罚19对无船舶证书、文书和船员证书、证件的船舶从事水上交通活动,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在非通航水域航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浮动设施的处罚20对渔业船舶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罚21对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船舶从事危险货物船舶运输,或者装卸、运输、储存剧毒危险货物和国家规定禁止船舶运输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处罚22对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的水上设施,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航道、港口岸线管理规定和擅自在通航水域内或者航务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水域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23对非法从事或者擅自超越资质等级承揽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处罚24对航道、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航标的设置、维护,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和技术标准要求的处罚25对在航道、港口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不符合航道、港口规划和航道、港口技术标准要求的处罚26对未经批准在航道、港口区域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活动,或者未按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以及活动完成后未按规定及时清理遗留物和恢复原状,并申请通航验收的处罚27对未经批准在航道水域内采砂取石、开采砂金、堆放材料或未按批准水域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堆放,恶化通航环境的处罚28对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或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处罚29对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处罚30对在办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或者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处罚31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32对擅自雇用外国籍船员或者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处罚33对拒绝、阻挠有关水污染、大气污染、环境噪声污染环境以及进行拆船的现场检查、船舶安全检查或弄虚作假的处罚34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处罚35对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处罚36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未经批准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未经批准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未经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处罚37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38对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的处罚39对未取得交通部门的委托,对机动船舶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的处罚40对船舶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的气体,未采取密闭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处罚41对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处罚42对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进行拆船的,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报告也不采取措施的,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或者任意排放、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处罚43对未按规定配备、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器材造成水域污染的处罚44对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45对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处罚46对未落实污染应急计划或者垃圾管理计划的处罚47对未持有有效的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未配备防污染设备或者防污设备存在重大缺陷的处罚48对船舶靠泊未按照规定配备防污染设备,防污设备存在重大缺陷的港口、装卸站的处罚4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处罚50对未按规定办理船员服务簿变更手续的处罚51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有效证件的处罚52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履行职责等情形的处罚53对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未履行职责等情形的处罚54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违规行为的处罚55对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处罚56对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处罚57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的处罚58对未将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59对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处罚60对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处罚61对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的处罚62对中国籍船舶未按照规定携带《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处罚63对涂改浮动设施、集装箱的检验证书,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或者以欺骗行为获取船舶、设施、货物集装箱的检验证书的处罚64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处罚65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的处罚66对未按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处罚67对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的处罚68对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而进行的各项水上水下活动的处罚69对未取得许可证,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许可证失效从事水上水下活动或者未按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处罚70对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或者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处罚71对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处罚72对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处罚73对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不按照《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74对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或者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处罚75对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或者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76对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停靠、装卸的处罚77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处罚78对港口经营人违反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79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处罚80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处罚81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或者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处罚82对未经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处罚83对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84对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未经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处罚85对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国防建设急需物资作业的处罚86对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的规定的处罚87对未经批准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处罚88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处罚89对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处罚90对违反港口总体规划或者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或者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或者转让岸线使用权的处罚91对未按规定清除港区内的废弃物、遗留物,放置影响港口安全生产的障碍物,损坏港区内的公共标志、港口公用基础设施,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满,不及时拆除临时建筑设施,未经批准擅自在港口规划区外设立港口设施的处罚92对港口经营人明知船舶无经营资格、超越经营范围或者无船舶证书、无船员证书而为其提供港口服务的处罚93对港口经营人不服从疏港指挥调度的处罚94对逾期未清除港口水域内的沉船、沉物、漂浮物的处罚95对未按规定停泊或者未配备保证船舶停泊安全的值守人员的处罚96对港口经营人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环保处理设施,配备消防、防污染应急器材和监视、监控装置,或者未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的处罚97对项目法人违反规定未经备案进行试运行的处罚98对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99对港口建设项目未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的处罚100未经依法批准,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及其他设施的处罚101对未按国家规定缴纳水路交通规费,计收运杂费、服务费,使用国家统一的水路运输票据的处罚102对超出船舶运输经营范围从事运输经营的,擅自取消、变更、转让船舶的班次、航线、停靠站点的,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垄断客源、货源的,倒卖船票、强行代办客货运输等违反《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罚103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的处罚104对船员服务机构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姓名、所服务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称、所属国家等情况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105对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处罚106对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或者未经船员注册的人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或者未经船员用人单位同意,为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船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的处罚107对船员服务机构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以虚假资历、虚假证明等手段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业务,严重侵害船员的合法权益,或者当所服务船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罚108对侵占、破坏航道、航道设施、未经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未按要求设置必要航标的处罚109对触碰航标不报告、危害航标及航标附属设施的处罚110对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的处罚111对船舶、排筏碰撞航标造成航标损毁的处罚112对在船闸管理区域内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处罚113对过闸船舶违反《船闸管理办法》禁止性规定的处罚114对损坏船闸或船闸管理区域内设施隐瞒不报的处罚115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处罚116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就开工建设的处罚117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处罚118对建设单位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处罚119对在渡运水域、港口、航道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的处罚120对在渡运水域、港口、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的处罚121对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处罚122对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处罚123对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处罚124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处罚125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罚126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或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罚127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处罚128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处罚129对出租、出借、倒卖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或者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处罚130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131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处罚132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要求配备机务管理人员的的处罚133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处罚134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135对水路运输经营者和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136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137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机务管理责任的处罚138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未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范围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139对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拒不改正的的处罚140对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处罚141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装载危险货物车辆、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或者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处罚142对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处罚143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处罚144对擅自开航的处罚145对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的处罚146对不按规定配备渡船船员以及消防、救生、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的,渡运时未随船携带渡船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的,未经批准擅自夜间航行的,装运危险品的机动车辆和客运车辆同船混载的,擅自改变渡船结构和使用性能的处罚147对酒后驾船的,未按照要求装载运输的,渡运时未随船携带相关船员证书、证件的,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仍然渡运的处罚148对迁移、撤销渡口未及时拆除影响安全的设施的,无相应资质建造、改造渡船的,在渡运水域内采砂、捕捞、养殖的,在渡运水域内擅自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向渡运水域倾倒泥土、砂石、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149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处罚150对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151对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的处罚152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铺设或定期检验明显的危险货物管道,未对管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通信装置、报警装置的,未设置明显的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标志、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的危险货物,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的,以及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管理措施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备案的处罚153对港口经营人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未将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情况报告的、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154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155对水上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事故报告书或事故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对事故调查处理的处罚156对水上交通事故当事人拒绝接受事故处理机关调查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的处罚157对因水上交通违章造成事故的处罚158对船舶设备和装卸机具、货物装载不符合要求或者货物包装破损、渗漏、受到污染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159对船舶不符合承运要求的处罚160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的处罚161对引航机构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或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的处罚162对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或者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处罚163对航运公司未配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在船上有兼职、跨航运公司兼职、未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或未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的处罚164对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处罚165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或者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引航员服务簿、引航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的处罚166对引航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167对引航员在引领船舶时,未持有相应的引航员适任证书的处罚168对引航员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引领船舶的处罚169对引航机构不如实记载引航员的注册、培训、适任证书、引航资历、安全记录以及健康状况等信息并保持连续有效的处罚3.
行政征收项目目录(4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船舶港务费、登记费的征收2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的征收3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4港口费4.
行政强制项目目录(18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禁止违法船舶进出港口2责令违法船舶驶向指定地点3强制超载运输船舶卸载4拆除违法船舶的动力装置5扣押违法的船舶、浮动设施6强行拖离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船舶7强制拆除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渡口和恢复撤销的渡口8强制清除港口和航道内养殖、种植的植物、水生物、设置的永久性固定设施或者其他物体9责令违法船舶临时停航10在航道、港口区域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活动完成后,清理遗留物,恢复原状11造成水污染的强制治理12销毁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13扣留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适任证书14限制违法船舶航行、停泊、作业15申请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16强制消除安全隐患17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18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5.
其他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4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港口建设项目及其试运行、招投标工作、项目法人备案2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前备案3船员培训机构培训教员、计划、学员以及船员服务机构定期对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备案4从事船舶污染物相关活动的能力和措施备案5在港区内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备案6船舶修造厂、拆船厂和从事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经营人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的备案7港口经营人以及从事危险货物的港口经营人各项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备案8地方航运企业客货船和客滚船载客时,确需装运危险货物,应根据船舶条件和危险货物的性能制定限额要求的备案9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安全评估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的备案10游艇俱乐部的备案11拆船方案和有关安全、防污染措施等情况的备案12引航员的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数及安全记录情况的备案13对水上安全事故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14对专设航标的行政指导市航道段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
行政处罚项目目录(23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违法从事水上交通、水路运输及服务,港口生产经营,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航道、港口建设和维护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具备经营、生产或者运行安全条件的处罚2对在航道、港口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不符合航道、港口规划和航道、港口技术标准要求的处罚3对未经批准在航道、港口区域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活动,或者未按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以及活动完成后未按规定及时清理遗留物和恢复原状,并申请通航验收的处罚4对未经批准在航道水域内采砂取石、开采砂金、堆放材料或未按批准水域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堆放,恶化通航环境的处罚5对未取得许可证,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许可证失效从事水上水下活动或者未按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处罚6对侵占、破坏航道、航道设施、未经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未按要求设置必要航标的处罚7对触碰航标不报告、危害航标及航标附属设施的处罚8对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的处罚9对船舶、排筏碰撞航标造成航标损毁的处罚10对在船闸管理区域内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处罚11对过闸船舶违反《船闸管理办法》禁止性规定的处罚12对损坏船闸或船闸管理区域内设施隐瞒不报的处罚13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处罚14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就开工建设的处罚15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处罚16对建设单位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处罚17对在渡运水域、港口、航道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的处罚18对在渡运水域、港口、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的处罚19对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处罚20对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处罚21对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处罚22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处罚23对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2.
行政强制项目目录(2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强制清除港口和航道内养殖、种植的植物、水生物、设置的永久性固定设施或者其他物体2在航道、港口区域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活动完成后,清理遗留物,恢复原状市路政大队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
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2影响公路通行和安全建设活动审批2.
行政处罚项目目录(28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对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公路建设施工的处罚2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处罚3对未经同意穿越、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建设、埋设管道、电缆等,未经同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所修建、架设、埋设的设施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的处罚4对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的处罚5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6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7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8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9对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处罚10对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未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的处罚11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12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13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14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15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或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16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17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18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19对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20对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21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22对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23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处罚24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25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26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27对承运人持有效《通行证》未悬挂明显标志,未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的处罚28对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处罚3.
行政强制项目目录(7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代为履行公路养护义务、代为补种绿化物2扣押违法超限运输、扰乱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或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车辆、工具3责令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停止行驶4强行拆除、清除擅自设置的非交通标志牌、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管线、电缆等设施、障碍物或堆放的物件材料等5强制超载超限车辆卸货、卸载6申请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7强制消除安全隐患4.
其他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情况认定市商务局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
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项)序号项目名称备注1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设立审批2.
行政处罚项目目录(44项)序号项目名称备注1对办展未按规定发布招展信息的处罚2对办展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3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不采取有效禁烟措施的处罚4对违法经营美容美发业务的处罚5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依法备案的处罚6对违反洗染业管理规定的处罚7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处罚8对擅自从事或不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处罚9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10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的处罚11对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及业务报告相关规定的处罚12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处罚13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经营规范的处罚14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15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的处罚16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17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18对经营者销售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19对经营者收购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20对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21对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处罚22对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的处罚23对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处罚24对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的处罚25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处罚26对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处罚27对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处罚28对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29对未按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处罚30对未按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处罚31对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32对未按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33对违反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34对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35对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的处罚36对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处罚37对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按规定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的处罚38对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39对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40对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的处罚41对零售商促销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42对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规范相关规定的处罚43对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44对主办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处罚3.
其他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3项)序号项目名称备注1举办会展备案(含变更)2对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3外商投资情况统计4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监督5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6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7再生资源回收备案8洗染业经营者备案9零售商促销备案10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11出具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说明文件12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转报)13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初审市粮食局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
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粮食收购许可2.
行政处罚项目目录(29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2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3对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4对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5对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处罚6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7对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8对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者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处罚9对粮食经营者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10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11对粮食收购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处罚12对使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处罚13对未按规定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14对未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处罚15对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载明所收购粮食品种、质量等级、价格、数量和金额的处罚16对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处罚17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配备取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粮食质量检验人员、仓库保管员的或又无委托的处罚18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装备有与所经营粮食种类和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没有能单独进行粮食检验工作的场所的或又无委托的处罚19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检验员业务培训、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质量档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等质量管理制度的处罚20对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仓储设施未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处罚21对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或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以及未按规定对霉变、病虫害超标粮食进行处理的处罚22对从事粮食储存经营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超标使用化学药剂,以及粮库周围有有害污染源的处罚23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粮食出库或购进粮食无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处罚24对在粮食交易过程中,粮食销售、加工、转化经营者未索取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处罚25对销售、加工被污染或者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粮食的处罚26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备案或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27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28对粮油仓储单位违规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的处罚29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3.
行政检查项目目录(3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2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3对粮食经营者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进行检查市盐政所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
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食盐零售许可2.
行政处罚项目目录(15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对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食盐代理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处罚2对食盐批发企业、食盐代理批发企业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销售范围批发食盐的处罚3对未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处罚4对食盐批发企业、食盐代理批发企业擅自购进食盐的处罚5对从事食盐零售的单位或个人擅自购进食盐的处罚6对食品加工用盐单位和农业、畜牧、渔业用盐单位擅自购进食盐的处罚7对食盐批发企业、食盐代理批发企业和食盐零售单位或个人批发、零售不合格碘盐的处罚8对食盐零售单位或个人零售非小包装碘盐的处罚9对擅自销售非碘食盐的处罚10对将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11对用盐单位转销生产加工用盐的处罚12对批发单位擅自购销一般工业用盐的处罚13对生产加工单位擅自购进一般工业用盐的处罚14对无食盐准证托运或者运输食盐的处罚15对无规定的发盐凭证托运或者运输一般工业用盐的处罚3.
行政强制项目目录(1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查封或者扣押违法盐产品、运盐工具、包装物品、加工设备4.
行政确认项目目录(1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生产加工用盐进货审查5.
行政检查项目目录(1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对涉及盐产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的盐产品进行检查6.
行政奖励项目目录(1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对检举、制止盐业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市财政局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
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认定2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2.
行政处罚项目目录(46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处罚2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处罚3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4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处罚5对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6对采购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处罚7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处罚8对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处罚9对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不依法回避的处罚10对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处罚11对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罚12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处罚13对政府采购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处罚14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政府采购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处罚15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处罚16对政府采购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罚17对政府采购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18对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19对中标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处罚20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处罚2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处罚22对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处罚23对成交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处罚24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处罚25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所列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26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列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的处罚27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所列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的处罚28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罚29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30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31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或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等行为的处罚32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33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34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有关规定的处罚35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36对企业和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从中非法获益行为的处罚37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38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39对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40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41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42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43对企业和个人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的处罚44对拒绝、阻扰、拖延财政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45对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处罚46对公司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处罚3.
行政强制项目目录(1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
行政裁决项目目录(1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5.
行政检查项目目录(3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2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3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6.
其他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2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2暂停使用或者追回违法行为涉及的财政资金3财政监督检查中先行登记保存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4对到期无法退还的违法所得收缴国库5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及其他有关奖励的,可以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有关奖励6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责令其限期改正7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8对采购人应当实行集中采购而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停止按预算支付资金9代理记账机构未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10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未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11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12代理记账机构未按规定及时向审批机关报送相关材料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市地税局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
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2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3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2.
行政处罚项目目录(49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行为的处罚2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处罚3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处罚4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处罚5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处罚6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罚7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8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处罚9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处罚10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的处罚11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12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罚13对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处罚14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罚15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的处罚16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处罚17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18对非法印制发票的处罚19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20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处罚21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处罚22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23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处罚24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处罚25对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处罚26对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处罚27对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罚28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处罚29对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税务行政许可的处罚30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处罚31对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处罚32对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处罚33对拆本使用发票的处罚34对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处罚35对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处罚36对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处罚37对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处罚38对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处罚39对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处罚40对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处罚41对虚开发票的处罚42对非法代开发票的处罚43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处罚44对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处罚45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处罚46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处罚47对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处罚48对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处罚49对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处罚3.
行政征收项目目录(17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营业税的征收2资源税的征收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4房产税的征收5印花税的征收6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7土地增值税的征收8契税的征收9耕地占用税的征收10烟叶税的征收11车船税的征收12企业所得税的征收13个人所得税的征收14教育费附加税的征收15地方教育附加税的征收16文化事业建设税的征收17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4.
行政强制项目目录(6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冻结存款2查封、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3加处罚款4加收滞纳金5划拨存款6拍卖或者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5.
行政确认项目目录(4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2纳税担保的确认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4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6.
行政检查项目目录(1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税务检查7.
行政奖励项目目录(1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对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奖励8.
其他行政权力项目目录(6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退税审批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3减免税审批4核定征收5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6税务登记市审计局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
行政处罚项目目录(17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拖延、拒绝、阻碍检查,拒不改正的处罚2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3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按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及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4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及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的处罚5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的处罚6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罚7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8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9对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及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10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11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12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滞留、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13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及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14对企业与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15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处罚16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17对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未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规定提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处罚2.
行政强制项目目录(1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3.
其他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通知财政部门暂停拨款,责令有关单位暂停使用市发改局行政权力项目目录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许可2外商投资项目许可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建、扩建)节能评估和审查2.
行政处罚项目目录(75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对经营者、成本调查点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行为的处罚2对瞒报、拒报或者非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行为的处罚3对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行为的处罚4对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行为的处罚5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的处罚6对低价倾销或实行价格歧视行为的处罚7对价格串通行为的处罚8对哄抬价格行为的处罚9对价格欺诈行为的处罚10对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行为的处罚11对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的处罚12对牟取暴利行为的处罚13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处罚14对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15对擅自制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行为的处罚16对调高收费标准提前执行或调低收费标准推迟执行行为的处罚17对无收费许可证或不亮证收费的,不使用法定专用收据收费行为的处罚18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19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行为的处罚20对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行为的处罚21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处罚22对评标专家违规的处罚23对招标人违规发布招标公告的处罚24对招标人不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处罚25对招标人违反招标相关程序规定的处罚26对招标人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的处罚27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处罚28对评标专家不按评标标准评标的处罚29对招标人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处罚30对招标人不依法履行招标情况备案程序的处罚31对比选人规避比选的处罚32对比选人违反比选相关规定的处罚33对比选人违反比选相关程序规定的处罚34对重大建设项目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35对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处罚36对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37对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处罚38对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的处罚39对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处罚40对资格预审或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处罚41对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的处罚42对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处罚43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处罚44对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者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处罚45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46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47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48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49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人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50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51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处罚52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53对招标人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54对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处罚55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处罚56对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处罚57对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58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59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60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61对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处罚62对故意捏造事实、仿造证明材料,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63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64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65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处罚66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67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68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69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70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71对未经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72对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73对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74对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处罚75对违反《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条例行为的处罚(节能监察处罚)市人社局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
行政许可项目目录(4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3特殊工时制度审批4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2.
行政处罚项目目录(61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对未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无《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在我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2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中外合资机构擅自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活动行为的处罚3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未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行为的处罚4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行为的处罚5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处罚6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与招聘方或应聘方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行为的处罚7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伪造、涂改、租借、转让许可证行为的处罚8对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处罚9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未在其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许可证及其他登记证件,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及监督电话行为的处罚10对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未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待遇及人才应具备的学历、职称等条件,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行为的处罚11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行为的处罚12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13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的处罚14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15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16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社会保险缴费等财务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17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或者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18对单位未按规定告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的处罚19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简章内容不真实,致使求职者上当受骗等行为的处罚20对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或被录用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等行为的处罚21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22对用工单位违反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规定的处罚23对外国人或者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处罚24对滥发、伪造、仿制《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证书的处罚25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处罚26对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乱收费等行为的处罚27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未依法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行为的处罚28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等行为的处罚29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30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处罚31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32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33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规派遣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等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行为的处罚34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处罚35对用人单位拒绝或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等行为的处罚36对用人单位侵害集体协商代表特殊保护权益的处罚37对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38对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39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40对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处罚41对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42对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障权益的处罚43对用人单位拒绝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和拒绝支付赔偿金的处罚44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45对企业未依法参加企业年金等行为的处罚46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47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48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49对职业介绍机构拒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介绍许可证实施年检等行为的处罚50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及其他登记证件,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51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52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53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等行为的处罚54对就业中介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单位或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就业中介服务等行为的处罚55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56对民办学校违规办学的处罚57对民办学校出资人违规取得回报的处罚58对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59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60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61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3.
行政征收项目目录(1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社会保险费征收4.
行政强制项目目录(2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对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划拨社会保险费2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缺失的社保基金资料予以封存5.
行政确认项目目录(9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提前退休审批3养老保险欠费核销审核4就业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及证书核发5参加社会保险登记6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7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审定8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9劳动密集型企业认定6.
行政给付项目目录(1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社会保险待遇支付7.
行政检查项目目录(3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劳动保障监督检查2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检查3社会保险稽核8.
其他行政权力项目目录(2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2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违规行为处理市安监局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
行政许可项目目录(4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2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防性卫生审查2.
行政处罚项目目录(291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2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3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4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5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6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7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8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9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10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11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12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13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14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15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16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17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18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19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20对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21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22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罚23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24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25对进行爆破、吊装等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26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27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28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29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30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31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32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33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34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35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36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37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38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处罚39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40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处罚41对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42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处罚43对未采取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处罚44对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45对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46对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罚47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罚48对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罚49对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罚50对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51对未依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处罚52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罚53对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54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罚55对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罚56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处罚57对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处罚58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59对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60对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61对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罚62对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63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64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罚65对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罚66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规定的处罚67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68对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罚69对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70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罚71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72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73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74对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75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罚76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处罚77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罚78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处罚79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80对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处罚81对生产经营单位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处罚82对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罚83对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处罚84对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罚85对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处罚86对检测检验机构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的处罚87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的处罚88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处罚89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的处罚90对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91对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92对安全评价机构未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的处罚93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94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95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未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义务的处罚96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矿山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罚97对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罚98对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处罚99对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处罚100对矿山企业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的处罚101对矿山企业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设备、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的处罚102对矿山企业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和检修电气设备带电作业的处罚103对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104对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点,井下每月检测少于一次,地面每季度检测少于一次的处罚105对违反采用个体采样方法检测呼吸性粉尘的,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的规定的处罚106对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的处罚107对矿山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的处罚108对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存在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处罚109对在有瓦斯突出的、有冲击地压的、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在水体下面开采的、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110对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采取《矿山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措施的处罚111对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未采取探水前进的处罚112对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未采取探水前进的处罚113对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未采取探水前进的处罚114对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发现有出水征兆,未采取探水前进的处罚115对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未采取探水前进的处罚116对矿山企业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的处罚117对开采放射性物质的矿山企业,未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的处罚118对开采放射性物质的矿山企业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未采用下行通风的处罚119对开采放射性物质的矿山企业,未严格管理井下污水的处罚120对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井下风动凿岩,实施干打眼作业的处罚121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122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处罚123对地质勘探单位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124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125对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126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127对冶金企业将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的处罚128对冶金企业未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未建立预警系统,未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未加强通风换气的处罚129对冶金企业氧气系统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以防止氧气燃爆事故以及氮气、氩气、珠光砂窒息事故的处罚130对冶金企业煤气柜未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规定,合理选择柜址位置,未设置安全保护装置,未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131对冶金企业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132对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罚133对尾矿库管理单位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罚134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处罚135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或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136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处罚137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处罚138对非煤矿矿山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处罚139对非煤矿矿山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140对非煤矿矿山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处罚141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给从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处罚142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对本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内部监督管理职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处罚143对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144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技术标准对机械、设备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以及对使用的场内机动车辆、船舶和其他机械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合格的处罚145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146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及其四周,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147对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落实"三同时"工作的处罚148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检查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处罚149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履行生产安全事故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的处罚150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制度以及未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处罚151对生产经营单位承包租赁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152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处罚153对危险作业现场未事先制定安全措施,未安排专人监护的处罚154对学校未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职责的处罚155对发生伤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事故责任责任人员的处罚156对生产经营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或者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的处罚157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处罚158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159对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160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161对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处罚162对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处罚163对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164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罚165对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166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167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168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的处罚169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170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罚171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172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罚173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处罚174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罚175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176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罚177对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178对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179对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180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181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182对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183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184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185对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186对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处罚187对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188对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189对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的处罚190对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处罚191对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处罚192对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处罚193对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处罚194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195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196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处罚197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198对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199对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处罚200对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的处罚201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的处罚202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203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处罚204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205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罚206对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处罚207对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处罚208对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处罚209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210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211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212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213对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处罚214对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215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发生重大事故的、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216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217对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处罚218对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处罚219对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处罚220对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221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222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处罚223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224对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再具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的处罚225对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处罚226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227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变更后10内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而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228对矿山企业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的使用、检修等不符合规定的处罚229对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230对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处罚231对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232对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不执行标准规范等行为的处罚233对非煤矿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但不予批准等行为的处罚234对非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处罚235对非煤矿安全评价机构不符合资质条件等的处罚236对非煤矿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处罚237对非煤矿安全评价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等行为的处罚238对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处罚239对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处罚240对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处罚241对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处罚242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处罚243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处罚244对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处罚245对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246对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247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处罚248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罚249对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罚250对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罚251对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252对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处罚253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罚254对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255对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罚256对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处罚257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处罚258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259对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260对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261对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处罚262对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263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罚264对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罚265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处罚266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267对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罚268对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269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罚270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271对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272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273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274对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处罚275对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的处罚276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的处罚277对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处罚278对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处罚279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的处罚280对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处罚281对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处罚282对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283对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的处罚284对有粉尘职业危害的企业粉尘作业点,每月检测少于二次的处罚285对三硝基甲苯作业点,每月检测少于一次的处罚286对放射性物质作业点,每月检测少于三次的处罚287对高低温作业、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作业、放射性作业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场所未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原材料,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的处罚288对在安全距离范围内擅自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289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290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的处罚291对中介机构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处罚3、行政强制项目目录(3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2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作业场所予以查封3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4、行政检查项目目录(1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其它行政权力项目目录(2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责令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2坑探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市人防办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
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2.
行政处罚项目目录(8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2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3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4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5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6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7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8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3.
行政征收项目目录(1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人防易地建设费4.
其他行政权力项目目录(5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防空地下室档案资料备案2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3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4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5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市统计局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
行政处罚项目目录(11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对有关单位负责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处罚2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3对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4对国家机关及相关人员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5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6对个体工商户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7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迟报统计资料,不按规定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安排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未按规定领取统计报表的处罚8对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处罚9对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未按规定提供行政登记资料的处罚10对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进行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实施的统计调查的处罚11对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2.
行政确认项目目录(1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对统计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确认3.
其他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市档案局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
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出卖、转让特定档案许可2.
行政处罚项目目录(5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2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3对涂改、伪造档案的处罚4对擅自出卖或者转让特定档案的处罚5对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处罚3.
行政奖励项目目录(1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表彰或奖励4.
其他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1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2违反档案法律法规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3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的审查4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5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该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已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人员归档的责令限期改正6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7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责令限期改正8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9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限期改正10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限期改正11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占或损坏国家档案馆建设用地、馆舍、设施设备的,或者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功能和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市残联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
行政确认项目目录(1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县级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市志办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
行政检查项目目录(1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2.
行政奖励项目目录(1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市民宗局行政权力项目目录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项)序号项目名称备注1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2宗教活动场所登记2.
行政处罚项目目录(23项)序号项目名称备注1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歧视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处罚2对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处罚3对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到我市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处罚4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的处罚5对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处罚6对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传教的处罚7对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处罚8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罚9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10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11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12对宗教活动场所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13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14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外捐赠的处罚15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16对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违犯《宗教事务条例》的处罚17对非法销售、复制宗教出版物或者传播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的处罚18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19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20对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21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22对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处罚23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3.
其他行政权力项目目录(5项)序号项目名称备注1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理2外国人不得携带进境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3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4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任职的备案5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市保密局行政权力项目目录行政处罚项目目录(4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对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处罚2对涉密信息系统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评估和审查而投入使用的处罚3对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处罚4对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规定的处罚2.
行政强制项目目录(3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2登记保存有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文件资料3责令停止使用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3.
行政确认项目目录(2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企业公示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保密审查2对行政机关不能确定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政府信息保密审查4.
行政检查项目目录(2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对机关保密检查2对泄密案件的调查5.
其他行政权力项目目录(3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对机关单位定密授权备案2对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备案3内部设立印刷厂印刷涉密印件的登记市教科局行政权力项目目录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项)序号项目名称备注1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2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2.
行政处罚项目目录(19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对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2对学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3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4对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的处罚5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6对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处罚7对教师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8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处罚9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处罚10对义务教育学校有违法行为的处罚11对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有违法行为的处罚12对幼儿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13对民办学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14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处罚15对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16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17对违规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者的处罚18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的处罚19对体育场馆禁烟工作的监督与处理3.
行政强制项目目录(1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对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封、扣押4.
行政确认项目目录(4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初中、小学、幼儿教师资格认定1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授予2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授予3三级裁判员等级称号授予5.
行政裁决项目目录(1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对专利纠纷的调处6.
行政检查项目目录(3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对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督导2受省局委托对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项目中期检查、验收3市场检查(含展会、电商平台等)7.
行政奖励项目目录(2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奖励2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8.
其他行政权力项目目录(8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核(换)发职责范围内的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2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休学审批3民办学校备案4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学生转学审核5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审批6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理7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理8校车使用许可市文广局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
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2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接收境内电视节目)3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2.
行政处罚项目目录(105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对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处罚2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3对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4对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5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处罚6对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处罚7对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处罚8对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处罚9对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处罚10对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它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11对教育电视台播放《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处罚12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处罚13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处罚14对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处罚15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16对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17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处罚18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处罚19对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处罚20对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21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22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23对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24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处罚25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处罚26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处罚27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28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处罚29对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处罚30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处罚31对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处罚32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处罚33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处罚34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处罚35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处罚36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的处罚37对违反本《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的处罚38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的处罚39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处罚40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认定时质量水平的处罚41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处罚42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发生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处罚43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不落实售后服务的处罚44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45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46对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47对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48对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49对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它信息的处罚50对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处罚51对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处罚52对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处罚53对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54对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处罚55对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56对违反《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57对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58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的处罚59对违反《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60对传播《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处罚61对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处罚62对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处罚63对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64对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处罚65对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处罚66对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67对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处罚68对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处罚69对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处罚70对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处罚71对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处罚72对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处罚73对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处罚74对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处罚75对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76对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处罚77对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78对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处罚79对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处罚80对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处罚81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处罚82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处罚83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的处罚84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处罚85对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处罚86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处罚87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处罚88对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89对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90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处罚91对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处罚92对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处罚93对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处罚94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处罚95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处罚96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处罚97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的处罚98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安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或擅自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99对违反《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开办视听点播业务的处罚100对违反《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罚101对违反《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罚102对违反《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制作、播放有偿新闻的处罚103对违反《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三款的规定的处罚104对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的处罚105对不按许可证规定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收视对象范围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或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市文旅局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
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0项)序号项目名称备注1娱乐场所审批2文艺表演团体及营业性演出审批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4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以及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5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审核6拍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7馆藏文物的借用审批8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许可9出版物零售许可10印刷企业审批2.
行政处罚项目目录(298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处罚2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罚3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4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罚5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处罚6对有《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罚7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处罚8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处罚9对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处罚10对违反《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处罚11对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12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13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处罚14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15对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处罚16对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17对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18对未经批准擅自拍摄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对其造成损坏的处罚19对境外组织擅自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处罚20对境外组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未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的处罚21对境外组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的处罚22对境外个人擅自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处罚23对境外个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的处罚2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25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的处罚26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27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28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29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30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31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处罚32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33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3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35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罚36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的处罚37对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38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39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40对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41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42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43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44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45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处罚46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的处罚47对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处罚48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含有《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处罚49对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处罚50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处罚51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处罚52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处罚53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54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处罚55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罚56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57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处罚58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处罚59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60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罚61对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62对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63对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64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65对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处罚66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处罚67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68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69对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70对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处罚71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72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处罚73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在2年内再次被文化部或者省文化厅向社会公布的处罚74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处罚75对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处罚76对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处罚77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为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78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79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80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81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82对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处罚83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84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处罚85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处罚86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87对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88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89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处罚90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91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处罚92对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处罚93对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处罚94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95对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96对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97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处罚98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处罚99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100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101对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102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103对娱乐场所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处罚104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105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106对娱乐场所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的处罚107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108对娱乐场所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处罚109对娱乐场所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处罚110对歌舞娱乐场所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的处罚111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处罚112对游艺娱乐场所有奖经营活动奖品目录未办理备案的处罚113对游艺娱乐场所未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并有明显的分区标志的处罚114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115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处罚116对娱乐场所拒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117对娱乐场所卸载、故意损毁或者擅自更改技术监管设施设备等造成技术监管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处罚118对娱乐场所转租、转包他人经营的处罚119对在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进行演出活动的处罚120对娱乐场所暂停营业或者歇业,未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备案的处罚121对娱乐场所经营者涂改娱乐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122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处罚123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设施的处罚124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处罚125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126对艺术考级机构在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127对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处罚128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129对艺术考级机构的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罚130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处罚131对艺术考级机构在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处罚132对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处罚133对艺术考级机构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或者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处罚134对艺术考级机构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处罚135对艺术考级机构违反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的处罚136对艺术考级机构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处罚137对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138对经营含有《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禁止内容美术品的处罚139对美术品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140对美术品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处罚141对美术品经营单位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处罚142对美术品经营单位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处罚143对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处罚144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145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的处罚146对旅行社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的处罚147对旅行社未按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处罚148对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处罚149对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处罚150对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151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处罚152对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处罚153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处罚154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处罚155对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处罚156对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的,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处罚157对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团的,发现旅游者在境内外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的,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处罚158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处罚159对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的处罚160对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罚161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162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163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处罚164对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165对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166对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未按核定的服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处罚167对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168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169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170对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171对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处罚172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处罚173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174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处罚175对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处罚176对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的处罚177对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处罚178对旅行社委派的导游、领队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以拒绝履行合同相威胁的处罚179对旅行社委派的导游、领队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处罚180对旅行社委派的导游、领队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181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处罚182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183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处罚184对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处罚185对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186对旅行社及委派的导游和领队人员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处罚187对旅行社擅自引进外资的处罚188对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办事机构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处罚189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190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处罚191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192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处罚193对导游人员未佩戴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处罚194对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处罚195对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处罚196对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197对导游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旅游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198对违法使用旅游质量标准等级的称谓和标识的处罚199对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旅游从业证书的处罚200对旅行社向领队人员收取费用的处罚201对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未制定旅游团队运行计划的处罚202对旅游景区景点提供无导游证、讲解证的人员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讲解有偿服务的处罚203对旅游经营者违法租用汽车和船舶从事旅游活动的处罚204对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处罚205对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处罚206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207对领队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戴领队证的处罚208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行为的处罚209对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处罚210对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处罚211对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处罚212对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213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214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215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处罚216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处罚217对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确立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处罚218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219对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220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221对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222对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处罚223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处罚224对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225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226对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处罚227对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办理手续的处罚228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处罚229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处罚230对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处罚231对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232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233对未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234对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235对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处罚236对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处罚237对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处罚238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征订、销售出版物的处罚239对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处罚240对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241对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处罚242对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的处罚243对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处罚244对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245对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处罚246对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处罚247对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处罚248对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处罚249对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处罚250对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251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处罚252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版、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处罚253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处罚254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处罚255对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处罚256对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处罚257对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处罚258对未按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处罚259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的处罚260对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处罚261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处罚262对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处罚263对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处罚264对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处罚265对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处罚266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处罚267对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268对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269对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处罚270对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处罚271对应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处罚272对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处罚273对违反《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处罚274对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275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276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处罚277对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处罚278对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象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处罚279对未经录音录象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象制品的处罚280对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处罚281对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处罚282对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象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处罚283对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处罚284对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处罚285对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处罚286对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处罚287对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处罚288对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处罚289对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的处罚290对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处罚291对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的处罚292对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处罚293对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象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处罚294对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处罚295对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处罚296对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象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处罚297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处罚298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处罚3.
行政强制项目目录(2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涉案物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进行查封2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涉案物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进行扣押4.
行政确认项目目录(3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文物认定2文物定级3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5.
行政检查项目目录(1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市场检查(含展会、电商平台等)6.
其他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4项)序号事项名称备注1文化(文物)行政许可撤销2文化类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审查3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审查4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备案5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备案6艺术考级机构考级情况备案7公共文化设施相关内容备案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相关信息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备案9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10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11文艺表演团体备案12游艺娱乐场所奖品目录备案13娱乐场所暂停营业或者歇业备案14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美术品经营业务以及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市卫生局行政权力项目目录行政许可项目目录(8项)序号项目名称备注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2供水单位卫生许可3医疗机构许可4医师执业注册5乡村医生执业注册6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7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8放射诊疗许可2.
行政处罚项目目录(共228项)序号项目名称备注1对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未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未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学校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的处罚2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3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4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5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新建、扩建、改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6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7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8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9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处罚10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11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12对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产、销售或供水单位使用未取得批准文件的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使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供水、管水或清洗消毒作业的;将供水管道与排水设施直接连接的处罚13对公共场所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未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的处罚14对公共场所乙类场所卫生设施设备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规范要求的;公共场所卫生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卫生设施设备被擅自拆除或挪作他用的;重复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的或提供的用品用具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卫生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规范的处罚15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规范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按规定定期检查、清洗和维护的处罚16对甲类场所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甲类场所涂改、倒卖、转让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17对公共场所违反规定未设置吸烟区(室)的;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处罚18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19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未办理放射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20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21对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未按时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22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23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处罚24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25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26对医疗、保健机构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27对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28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29对医师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医师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30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31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32对乡村医生未按规定进行职业活动的,或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处罚33对医疗机构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医疗机构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医疗机构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而派出医师会诊的;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而医疗机构仍派其会诊的;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而医疗机构仍派医师会诊的;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未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的处罚34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施行助产技术、家庭接生、结扎或者终止妊娠手术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的;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35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36对违反有关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37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38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的处罚39对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40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的处罚41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的处罚42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非医疗机构的处罚43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医疗机构的处罚44对非法采集血液;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45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46对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处罚47对单采血浆站采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处罚48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49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处罚50对血站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未经批准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未经批准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的;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处罚51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52对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53对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处罚54对医疗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处罚55对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56对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罚57对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58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59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的处罚60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61对医疗机构使用淘汰机型和不合格的大型医用设备的处罚62对医疗机构聘用不具备资质人员操作、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处罚63对医疗机构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购置、使用医用氧舱的处罚64对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向未取得《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医用氧舱的处罚65对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处罚66对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安排医用氧舱定期检验的处罚67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68对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69对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未依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70对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处罚71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处罚72邀请、聘用未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或为未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提供场所的单位的处罚73中外各方未经国家卫计委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处罚74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处罚75对医疗机构未使用有本医疗机构标识的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和票据),或将其出卖或出借的;使用其他医疗机构的票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的处罚76对医疗机构滥用麻醉药品(剧毒药品、精神药品)或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淘汰药品和其他违禁药品的;未经批准自行配制制剂的;个人、合伙举办的医疗机构未按审批登记的机关核准的范围、品种和数量配备药柜、药房的药品的;个人、合伙举办的医疗机构所配药品以其他形式对外销售的处罚77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78发布不真实、不健康医疗广告的处罚79对医疗机构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直接影响医疗安全的处罚80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的处罚81对雇佣他人顶替本单位职工献血的处罚82对雇佣他人顶替本人献血的处罚83对伪造、转让、租借、涂改献血证件的处罚84对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罚85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86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87对违反《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处罚88对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处罚89对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90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91对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处罚92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93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94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95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医疗卫生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医疗卫生机构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医疗卫生机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96对医疗卫生机构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医疗卫生机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医疗卫生机构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处罚97对医疗卫生机构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医疗卫生机构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医疗卫生机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医疗卫生机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98对医疗卫生机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处罚99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100对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101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102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处罚103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措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104对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105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106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107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108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109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110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111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处罚112对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处罚113对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处罚114对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115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处罚116对血站、单采血浆站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血站、单采血浆站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处罚117对违反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118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119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120对医疗卫生机构不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不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121对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122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计委的有关规定的;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的;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123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124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照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未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的;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未对本行政区域内出售、外运的家畜或者植物进行血吸虫病检疫的;未对经检疫发现的患血吸虫病的家畜实施药物治疗,或者未对发现的携带钉螺的植物实施杀灭钉螺的处罚125对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126对单位未依照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的;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处罚127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处罚128对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处罚129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及时采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接诊病人的;医疗机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处罚130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131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132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医疗机构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医疗机构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医疗机构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的;医疗机构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医疗机构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的处罚133对医疗机构未及时发现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的暴发,分析感染源、感染途径,采取有效的处理和控制措施,积极救治患者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134对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诊治肺结核病人(除急救外)的;有关从业人员的工作单位,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的,或者准许、纵容未治愈的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直接从事服务工作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机构对肺结核病人的排泄物或痰液等未进行消毒或卫生处理的处罚135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消毒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致病微生物实验机构未遵守有关的消毒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消毒处理,防止传染病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实施消毒未使用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消毒产品和消毒方法的处罚136对托幼、养老机构未建立健全消毒管理制度,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对室内空气、餐具、玩具及其他活动场所、物品进行定期消毒处理的处罚137对殡仪馆、火葬场和停放尸体的场所及运送尸体的车辆未建立经常性的消毒制度,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进行消毒处理的;传染病疫源地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疫源地消毒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实施消毒的;经营洗涤衣物及租售旧衣物的单位和个人,未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的;学校、流动人口集中生活的单位和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学生宿舍(公寓)、流动人口生活场所及物品进行定期消毒处理的处罚138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重复使用一次性无菌性医疗用品;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发现感染性疾病传播、暴发、流行时,未按规定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进行处理,减轻危害;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按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污水、污物,并达到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139对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消毒产品的;变更生产类别、迁移厂址、另设生产与消毒产品有关分厂(车间)的,未重新申请办证的处罚140对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不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的处罚141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伪造、擅自修改产品配方的处罚142对消毒产品经营企业、消毒服务机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单位采购消毒产品时,未索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证批件复印件的处罚143对出租、出借、转让和涂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144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的处罚145对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处罚146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147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处罚148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中未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149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中对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150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中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放射事件)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的处罚.
151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或弄虚作假的处罚152对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放射工作场所未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或未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153对医疗机构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的;医疗机构未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的;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无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未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无登记保管制度的处罚154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的处罚155对医疗机构未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的处罚156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的;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的处罚157对放射性同位素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无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未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无登记保管制度的处罚158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的处罚159对医疗机构未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的处罚160对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时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未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的处罚161对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未经过充分论证未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未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未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未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跨省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未报卫生部批准的处罚162对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时未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在实施时违反规定的处罚163对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不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的、未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致使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的处罚164对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165对学校未做到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的处罚166对学校未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未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未提供保健待遇,学校未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未加强卫生防护,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167对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托幼机构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托幼机构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托幼机构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托幼机构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处罚168对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接种单位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接种单位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接种单位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处罚169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170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171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172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处罚173对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处罚174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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