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源佤族自治县邮政整顿违规收费

邮政整顿违规收费  时间:2021-04-25  阅读:()

行政强制类(0条)行政许可类(14条)"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序号","行使主体(责任主体)","职权名称","子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承诺时限","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1,"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无","《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燃气生产和供应业","15个工作日","1.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
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
对不符合审批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
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申请事项的;4.
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的;5.
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4.
网络咨询.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
yn.
gov.
cn/),电子邮箱:cyxzjj1@163.
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无","《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15个工作日","1.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
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
对不符合审批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
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申请事项的;4.
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的;5.
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第十一条;《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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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无","《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社会保障及公共安全","15个工作日","1.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
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
对不符合审批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
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申请事项的;4.
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的;5.
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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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无","《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燃气生产和供应业","15个工作日","1.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
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
对不符合审批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
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申请事项的;4.
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的;5.
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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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工程建设需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无","《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5个工作日","1.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
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
对不符合审批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
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申请事项的;4.
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的;5.
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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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1994年10月1日施行的《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保持不间断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公共设施管理业",,"1.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
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
对不符合审批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
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申请事项的;4.
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的;5.
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1994年10月1日施行的《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4.
网络咨询.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
yn.
gov.
cn/),电子邮箱:cyxzjj1@163.
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无","《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建筑安装业,水利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15个工作日","1.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
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
对不符合审批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
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申请事项的;4.
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的;5.
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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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三条第二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14,"1.
申报:当事人依法提供申报材料;2.
受理:对当事人提供的申报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作出予以受理或者不予以受理的决定;3.
审核: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4.
专家评审:符合专家评审条件的建设工程,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5.
形成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6.
制作文书并送达:制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送达申请人.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八)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九)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十)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十一)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4.
网络咨询.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
yn.
gov.
cn/),电子邮箱:cyxzjj1@163.
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公安消防支队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三条第二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14,"1.
申报:当事人依法提供申报材料;2.
受理:对当事人提供的申报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作出予以受理或者不予以受理的决定;3.
组织验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主责承办人、协办人)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4.
制作文书并送达:制作《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由窗口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送达申请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八)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九)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十)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十一)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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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县公安局或者沧源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沧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无","《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公共设施管理业","15个工作日","1.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
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3.
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的;4.
违法收取费用的;5.
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4.
网络咨询.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
yn.
gov.
cn/),电子邮箱:cyxzjj1@163.
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业","15个工作日","1.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
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
对不符合审批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
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申请事项的;4.
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的;5.
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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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公共安全和环境治理业","15个工作日","1.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
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
对不符合审批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
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申请事项的;4.
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的;5.
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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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预售许可","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20号)","房地产业,房屋建筑业","15个工作日","1.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
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
对不符合审批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
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申请事项的;4.
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的;5.
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颁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六条(追责主体为行政机关)"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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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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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社会保障及公共安全","15个工作日","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
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2、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或者开发利用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3、擅自减免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4、对应建人民防空工程,擅自批准免建或者少建的;5、贪污、挪用人民防空建设费和人民防空工程有偿使用费的;6、对破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犯罪行为纵容、包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详细公共部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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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14,"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工程及警报设施拆除审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第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二)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经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三)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社会保障及公共安全","15个工作日","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报备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报备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报备或不予报备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准予批准;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
对不符合审批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
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申请事项的;4.
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的;5.
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第二十八条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暂行规定》(云防办〔2004〕93号)第十一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4.
网络咨询.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
yn.
gov.
cn/),电子邮箱:cyxzjj1@163.
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行政处罚类(40条)"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序号","行使主体(责任主体)","职权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1,"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分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85条,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1.
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
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
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
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
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
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
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不予立案的,口头或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或移送案件相关承办部门.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分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85条,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4.
网络咨询.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
yn.
gov.
cn/),电子邮箱:cyxzjj1@163.
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确定,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十条: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
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
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
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
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
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
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不予立案的,口头或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或移送案件相关承办部门.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分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85条,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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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电子邮箱:cyxzjj1@163.
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接发包与承揽业务方面(建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分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85条,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
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
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
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
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
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
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
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
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不予立案的,口头或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或移送案件相关承办部门.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分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85条,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
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4.
网络咨询.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
yn.
gov.
cn/),电子邮箱:cyxzjj1@163.
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接发包与承揽业务方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分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85条,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
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
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
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
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
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
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
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
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不予立案的,口头或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或移送案件相关承办部门.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分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85条,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4.
网络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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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电子邮箱:cyxzjj1@163.
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资质(资格)方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分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85条,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
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
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
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
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
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
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
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不予立案的,口头或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或移送案件相关承办部门.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分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85条,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4.
网络咨询.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
yn.
gov.
cn/),电子邮箱:cyxzjj1@163.
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方面(建设单位)","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1.
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
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
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
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
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
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
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不予立案的,口头或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或移送案件相关承办部门.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4.
网络咨询.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
yn.
gov.
cn/),电子邮箱:cyxzjj1@163.
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方面(勘察单位)","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1.
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
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
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
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
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
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
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不予立案的,口头或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或移送案件相关承办部门.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六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4.
网络咨询.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
yn.
gov.
cn/),电子邮箱:cyxzjj1@163.
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方面(设计单位)","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1.
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
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
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
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
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
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
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不予立案的,口头或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或移送案件相关承办部门.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六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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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方面(施工单位)","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1.
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
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
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
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
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
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
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不予立案的,口头或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或移送案件相关承办部门.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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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方面(监理单位)","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1.
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
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
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
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
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
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
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不予立案的,口头或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或移送案件相关承办部门.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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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电子邮箱:cyxzjj1@163.
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以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5年1月1日建设部令第95号)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
","1.
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
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
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
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
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
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
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不予立案的,口头或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或移送案件相关承办部门.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九条.
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5年1月1日建设部令第95号)第十三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4.
网络咨询.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
yn.
gov.
cn/),电子邮箱:cyxzjj1@163.
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处罚","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5年1月1日建设部令第95号)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1.
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
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
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
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
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
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
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不予立案的,口头或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或移送案件相关承办部门.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5年1月1日建设部令第95号)第十五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4.
网络咨询.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
yn.
gov.
cn/),电子邮箱:cyxzjj1@163.
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
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
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
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
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
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
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不予立案的,口头或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或移送案件相关承办部门.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第四十九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4.
网络咨询.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
yn.
gov.
cn/),电子邮箱:cyxzjj1@163.
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1.
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
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
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
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
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
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
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不予立案的,口头或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或移送案件相关承办部门.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第四十九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4.
网络咨询.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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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
cn/),电子邮箱:cyxzjj1@163.
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1.
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
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
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
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
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
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
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不予立案的,口头或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或移送案件相关承办部门.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第四十九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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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1.
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
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
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
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
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
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
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不予立案的,口头或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或移送案件相关承办部门.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第四十九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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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电子邮箱:cyxzjj1@163.
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1.
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
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
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
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
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
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
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不予立案的,口头或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或移送案件相关承办部门.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第四十九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4.
网络咨询.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
yn.
gov.
cn/),电子邮箱:cyxzjj1@163.
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1.
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
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
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
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
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
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
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不予立案的,口头或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或移送案件相关承办部门.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第四十九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4.
网络咨询.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
yn.
gov.
cn/),电子邮箱:cyxzjj1@163.
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1.
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
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
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
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
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
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
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不予立案的,口头或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或移送案件相关承办部门.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第四十九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4.
网络咨询.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
yn.
gov.
cn/),电子邮箱:cyxzjj1@163.
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
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
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
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
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
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
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不予立案的,口头或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或移送案件相关承办部门.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第五十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4.
网络咨询.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
yn.
gov.
cn/),电子邮箱:cyxzjj1@163.
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1,"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擅自拆除警报设施","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暂行规定》(云防办〔2004〕93号)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人防法和云南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同时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赔损失:(一)擅自拆除警报设施的","1.
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
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
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
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
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
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
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不予立案的,口头或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或移送案件相关承办部门.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暂行规定》(云防办〔2004〕93号)第十九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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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电子邮箱:cyxzjj1@163.
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占用防空警报通信专用频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暂行规定》(云防办〔2004〕93号)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人防法和云南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同时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赔损失:(二)占用防空警报通信专用频率的.
","1.
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
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
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
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
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
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
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不予立案的,口头或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或移送案件相关承办部门.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暂行规定》(云防办〔2004〕93号)第十九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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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电子邮箱:cyxzjj1@163.
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3,"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暂行规定》(云防办〔2004〕93号)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人防法和云南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同时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赔损失:(三)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的.
","1.
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
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
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
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
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
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
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不予立案的,口头或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或移送案件相关承办部门.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暂行规定》(云防办〔2004〕93号)第十九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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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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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电子邮箱:cyxzjj1@163.
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4,"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阻挠警报设施安装,拒不改正","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暂行规定》(云防办〔2004〕93号)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人防法和云南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同时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赔损失:(三)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的.
","1.
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
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
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
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
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
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
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不予立案的,口头或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或移送案件相关承办部门.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暂行规定》(云防办〔2004〕93号)第十九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4.
网络咨询.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
yn.
gov.
cn/),电子邮箱:cyxzjj1@163.
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5,"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用违规手段获得住房保障的处罚","部门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9月26日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2号发布)第二十九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

规范性文件:《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沧源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8〕62号)第二十七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八条: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
","1.
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
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
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
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
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
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
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不予立案的,口头或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或移送案件相关承办部门.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五条;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4.
网络咨询.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
yn.
gov.
cn/),电子邮箱:cyxzjj1@163.
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6,"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出具虚假材料的处罚","规范性文件:《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发〔2015〕69号﹚第八章第六条第六款: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不得再次申请.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住建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
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
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
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
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
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
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
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不予立案的,口头或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或移送案件相关承办部门.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规范性文件:《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发〔2015〕69号﹚第八章第六条第六款.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4.
网络咨询.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
yn.
gov.
cn/),电子邮箱:cyxzjj1@163.
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7,"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取得的保障性住房存在转借、转租、擅自调换等违法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建设部令第11号发布)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
规范性文件:《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发〔2015〕69号﹚第七章第五条第二款: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二)转租、转借;(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含)以上的;(五)拖欠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含)以上的;(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1.
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
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
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
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
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
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
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不予立案的,口头或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或移送案件相关承办部门.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建设部令第11号发布)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范性文件:《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发〔2015〕69号﹚第七章第五条第二款.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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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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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8,"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破坏、盗窃警报设施","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暂行规定》(云防办〔2004〕93号)第二十条破坏、盗窃警报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
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
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
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
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
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
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不予立案的,口头或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或移送案件相关承办部门.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暂行规定》(云防办〔2004〕93号)第二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4.
网络咨询.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
yn.
gov.
cn/),电子邮箱:cyxzjj1@163.
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9,"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
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
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
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
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
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
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不予立案的,口头或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或移送案件相关承办部门.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第四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4.
网络咨询.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
yn.
gov.
cn/),电子邮箱:cyxzjj1@163.
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0,"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应当经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2.
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3.
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4.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
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
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
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直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1.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2.
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3.
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4.
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5.
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6.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县公安局或者沧源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沧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1,"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应当经消防机构进行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2.
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3.
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4.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
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
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
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直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1.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2.
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3.
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4.
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5.
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6.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县公安局或者沧源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沧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2,"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2.
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3.
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4.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
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
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
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直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1.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2.
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3.
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4.
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5.
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6.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县公安局或者沧源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沧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3,"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2.
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3.
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4.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
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
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直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1.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2.
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3.
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4.
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5.
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6.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县公安局或者沧源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沧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4,"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2.
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3.
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4.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
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
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
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直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1.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2.
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3.
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4.
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5.
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6.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县公安局或者沧源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沧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5,"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号公告)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个人未将消防设计文件和施工许可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下罚款.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2.
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3.
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4.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
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
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
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直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1.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2.
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3.
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4.
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5.
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6.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县公安局或者沧源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沧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6,"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号公告)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个人未将消防设计文件和施工许可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下罚款.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2.
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3.
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4.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
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
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
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直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1.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2.
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3.
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4.
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5.
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6.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县公安局或者沧源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沧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7,"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号公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个人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2.
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3.
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4.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
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
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
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直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1.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2.
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3.
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4.
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5.
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6.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县公安局或者沧源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沧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8,"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2.
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3.
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4.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
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
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
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直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1.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2.
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3.
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4.
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5.
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6.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县公安局或者沧源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沧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9,"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2.
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3.
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4.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
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
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
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直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1.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2.
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3.
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4.
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5.
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6.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县公安局或者沧源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沧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0,"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第五十九条第四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2.
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3.
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4.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
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
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
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直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1.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2.
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3.
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4.
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5.
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6.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县公安局或者沧源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沧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征收类(1条)"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征收类)"序号","行使主体(责任主体)","职权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1,"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规范性文件:《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发〔2015〕69号);规范性文件:《沧源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沧源县住建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费标准的批复》(沧发改价复〔2014〕34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租金征收依据、租金征收计算方法、租金征收金额.

2、催告阶段责任:下达租金征收决定及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租金.
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书面申请分期缴纳.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3.
索取、收受贿赂的;4.
截留、克扣、挪用、贪污租金的;5.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公共租赁住房统计数据的;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规范性文件:《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发〔2015〕69号);规范性文件:《沧源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沧源县住建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费标准的批复》(沧发改价复〔2014〕34号).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4.
网络咨询.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
yn.
gov.
cn/),电子邮箱:cyxzjj1@163.
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给付类(0条)"***(部门或单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给付类)"序号","行使主体(责任主体)","职权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行政检查类(12条)"3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序号","行使主体(责任主体)","职权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1,"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第六十四条: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1.
检查阶段责任:依法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以及与审查批准事项有关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2.
处置阶段责任:被检查单位违反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的,由建筑市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3.
移送阶段责任:建筑市场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工作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的,应当移送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4.
事后阶段责任:跟踪监督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复查.
检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项目及时整理、归档,保证稽察档案完整、真实、系统、安全;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第六十四条;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
窗口咨询或投诉: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佤族自治县纪委监察局,联系电话:0883-71211083.
信函投诉:沧源佤族自治县纪委监察局,联系电话:0883-7121108邮政编码:6774004.
网站:沧源佤族自治县住建局政务服务网站(http://lccy.
xxgk.
yn.
gov.
cn),电子邮箱:cyxzjj1@163.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条: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
检查阶段责任:依法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以及与审查批准事项有关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2.
处置阶段责任:被检查单位违反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的,由建筑市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3.
移送阶段责任:建筑市场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工作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的,应当移送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4.
事后阶段责任:跟踪监督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复查.
检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项目及时整理、归档,保证稽察档案完整、真实、系统、安全;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条、第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
窗口咨询或投诉: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佤族自治县纪委监察局,联系电话:0883-71211083.
信函投诉:沧源佤族自治县纪委监察局,联系电话:0883-7121108邮政编码:6774004.
网站:沧源佤族自治县住建局政务服务网站(http://lccy.
xxgk.
yn.
gov.
cn),电子邮箱:cyxzjj1@163.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接发包与承揽业务方面(建设单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第六十八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1.
检查阶段责任:依法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以及与审查批准事项有关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2.
处置阶段责任:被检查单位违反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的,由建筑市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3.
移送阶段责任:建筑市场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工作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的,应当移送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4.
事后阶段责任:跟踪监督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复查.
检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项目及时整理、归档,保证稽察档案完整、真实、系统、安全;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第六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
窗口咨询或投诉: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佤族自治县纪委监察局,联系电话:0883-71211083.
信函投诉:沧源佤族自治县纪委监察局,联系电话:0883-7121108邮政编码:6774004.
网站:沧源佤族自治县住建局政务服务网站(http://lccy.
xxgk.
yn.
gov.
cn),电子邮箱:cyxzjj1@163.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接发包与承揽业务方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第六十八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1.
检查阶段责任:依法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以及与审查批准事项有关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2.
处置阶段责任:被检查单位违反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的,由建筑市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3.
移送阶段责任:建筑市场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工作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的,应当移送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4.
事后阶段责任:跟踪监督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复查.
检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项目及时整理、归档,保证稽察档案完整、真实、系统、安全;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第六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
窗口咨询或投诉: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佤族自治县纪委监察局,联系电话:0883-7121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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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g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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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电子邮箱:cyxzjj1@163.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资质(资格)方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第六十六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
检查阶段责任:依法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以及与审查批准事项有关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2.
处置阶段责任:被检查单位违反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的,由建筑市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3.
移送阶段责任:建筑市场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工作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的,应当移送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4.
事后阶段责任:跟踪监督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复查.
检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项目及时整理、归档,保证稽察档案完整、真实、系统、安全;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第六十六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
窗口咨询或投诉: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佤族自治县纪委监察局,联系电话:0883-71211083.
信函投诉:沧源佤族自治县纪委监察局,联系电话:0883-7121108邮政编码:677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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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方面(建设单位)","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1.
检查阶段责任:依法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以及与审查批准事项有关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2.
处置阶段责任:被检查单位违反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的,由建筑市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3.
移送阶段责任:建筑市场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工作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的,应当移送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4.
事后阶段责任:跟踪监督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复查.
检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项目及时整理、归档,保证稽察档案完整、真实、系统、安全;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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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方面(勘察单位)","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
检查阶段责任:依法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以及与审查批准事项有关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2.
处置阶段责任:被检查单位违反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的,由建筑市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3.
移送阶段责任:建筑市场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工作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的,应当移送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4.
事后阶段责任:跟踪监督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复查.
检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项目及时整理、归档,保证稽察档案完整、真实、系统、安全;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
窗口咨询或投诉: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佤族自治县纪委监察局,联系电话:0883-7121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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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电子邮箱:cyxzjj1@163.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方面(设计单位)","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
检查阶段责任:依法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以及与审查批准事项有关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2.
处置阶段责任:被检查单位违反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的,由建筑市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3.
移送阶段责任:建筑市场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工作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的,应当移送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4.
事后阶段责任:跟踪监督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复查.
检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项目及时整理、归档,保证稽察档案完整、真实、系统、安全;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
窗口咨询或投诉: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佤族自治县纪委监察局,联系电话:0883-71211083.
信函投诉:沧源佤族自治县纪委监察局,联系电话:0883-7121108邮政编码:6774004.
网站:沧源佤族自治县住建局政务服务网站(http://lccy.
xxg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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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
cn),电子邮箱:cyxzjj1@163.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方面(施工单位)","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
检查阶段责任:依法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以及与审查批准事项有关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2.
处置阶段责任:被检查单位违反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的,由建筑市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3.
移送阶段责任:建筑市场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工作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的,应当移送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4.
事后阶段责任:跟踪监督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复查.
检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项目及时整理、归档,保证稽察档案完整、真实、系统、安全;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
窗口咨询或投诉: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佤族自治县纪委监察局,联系电话:0883-71211083.
信函投诉:沧源佤族自治县纪委监察局,联系电话:0883-7121108邮政编码:677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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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方面(监理单位)","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
检查阶段责任:依法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以及与审查批准事项有关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2.
处置阶段责任:被检查单位违反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的,由建筑市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3.
移送阶段责任:建筑市场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工作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的,应当移送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4.
事后阶段责任:跟踪监督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复查.
检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项目及时整理、归档,保证稽察档案完整、真实、系统、安全;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
窗口咨询或投诉: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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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投诉:沧源佤族自治县纪委监察局,联系电话:0883-7121108邮政编码:677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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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及其超额调整概算审查核准","行政法规:《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7月2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修改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实行统一管理.
建设工程的招标标底、投标报价、承包合同价、工程结算价必须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1.
检查阶段责任:依法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以及与审查批准事项有关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2.
处置阶段责任:被检查单位违反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的,由建筑市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3.
移送阶段责任:建筑市场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工作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的,应当移送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4.
事后阶段责任:跟踪监督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复查.
检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项目及时整理、归档,保证稽察档案完整、真实、系统、安全;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7月2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修改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
窗口咨询或投诉: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佤族自治县纪委监察局,联系电话:0883-71211083.
信函投诉:沧源佤族自治县纪委监察局,联系电话:0883-7121108邮政编码:6774004.
网站:沧源佤族自治县住建局政务服务网站(http://lccy.
xxgk.
yn.
gov.
cn),电子邮箱:cyxzjj1@163.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核准","行政法规:《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7月2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修改决定》修正)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实行报建备案制度.
建设工程在立项批准后,应当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的报建备案.
","1.
检查阶段责任:依法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以及与审查批准事项有关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2.
处置阶段责任:被检查单位违反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的,由建筑市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3.
移送阶段责任:建筑市场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工作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的,应当移送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4.
事后阶段责任:跟踪监督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复查.
检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项目及时整理、归档,保证稽察档案完整、真实、系统、安全;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7月2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修改决定》修正)第十五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
窗口咨询或投诉: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佤族自治县纪委监察局,联系电话:0883-71211083.
信函投诉:沧源佤族自治县纪委监察局,联系电话:0883-7121108邮政编码:6774004.
网站:沧源佤族自治县住建局政务服务网站(http://lccy.
xxgk.
yn.
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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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确认类(2条)"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确认类)"序号","行使主体(责任主体)","职权名称","子项","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1,"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租房承租资格及租赁补贴资格确认","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决定:报送负责人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治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审批的;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厉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5、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审批的;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7、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勿职守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发布)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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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增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2,"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决定:报送负责人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治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审批的;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厉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5、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审批的;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7、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勿职守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四章第二十四条对本规定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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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增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行政奖励类(0条)"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奖励类)"序号","行使主体(责任主体)","职权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行政裁决类(0条)"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裁决类)"序号","行使主体(责任主体)","职权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其他行政职权类(13)"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行政职权类)"序号","行使主体(责任主体)","职权名称","子项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1,"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1.
受理责任:对备案登记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交告知性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备案的相关事宜.
2.
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
决定责任:拿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并报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形成备案决定.
4.
送达责任:作出同意备案的,送达备案表;作出不同意备案的,说明原因并要求整改备案.
5.
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
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2.
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3.
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三、《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四、《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1996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第二十四条;五、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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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修正)","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备案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3.
决定阶段责任:审查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
事后责任:加强监管,监督是否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
对符合备案登记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2.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备案登记的;3.
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登记程序或登记条件的;4.
在备案登记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5.
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
受理责任:对备案登记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交告知性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备案的相关事宜.
2.
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
决定责任:拿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并报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形成备案决定.
4.
送达责任:作出同意备案的,送达备案表;作出不同意备案的,说明原因并要求整改备案.
5.
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
对符合备案登记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2.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备案登记的;3.
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登记程序或登记条件的;4.
在备案登记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5.
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建设部令第90号第一次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次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第三次修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一次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第二次修正)","1.
受理阶段责任: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竣工备案资料.

2.
审查阶段责任:对竣工备案资料进行审查.
3.
决定阶段责任:审查通过后发放同意备案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若资料提交不齐全,需重新提交审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应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竣工档案验收",,,,,,,5,"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单位拆除工程施工备案","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
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签批单,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领导审核,按时办结.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通知企业领取证件文书.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
对符合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2.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备案的;3.
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的;4.
在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5.
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报备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报备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报备或不予报备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准予批准;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
对符合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2.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备案的;3.
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的;4.
在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5.
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报备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报备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报备或不予报备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准予批准;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
对不符合审批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
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申请事项的;4.
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的;5.
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局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第三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无","《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1.
受理责任:对备案登记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交告知性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备案的相关事宜.

2.
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
决定责任:拿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并报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形成备案决定.
4.
送达责任:作出同意备案的,送达备案表;作出不同意备案的,说明原因并要求整改备案.
5.
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建设部令第95号第一次修正,建设部令第131号第二次修正)","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报备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报备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报备或不予报备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准予批准;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报备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报备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报备或不予报备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准予批准;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条;《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暂时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无","《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六条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1.
受理责任:对备案登记单位提交告知性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备案的相关事宜.

2.
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
决定责任:拿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并报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形成备案决定.
4.
送达责任:作出同意备案的,送达备案表;作出不同意备案的,说明原因并要求整改备案.
5.
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及备案","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165号)","1.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
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165号)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无","《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2010〕288号)","1.
受理责任:对备案登记单位提交告知性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备案的相关事宜.

2.
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
决定责任:拿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并报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形成备案决定.
4.
送达责任:作出同意备案的,送达备案表;作出不同意备案的,说明原因并要求整改备案.
5.
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2010〕288号)第一条,第十九条规定,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
窗口咨询: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3)7121022、7123371、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2.
纪检监察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3.
信函投诉:沧源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83-7124818邮政编码:67749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沧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无","《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1.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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