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议程…5)

邮政整顿违规收费  时间:2021-04-25  阅读:()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6)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的决定………………(7)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8)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17)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22)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广东省法制办(23)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6)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8)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29)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广州市、深圳市调整实施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30)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省政府下放广州、深圳市实施有关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草案)》的议案……(32)关于《关于授权省政府下放广州、深圳市实施有关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广东省编办(33)关于《关于授权省政府下放广州、深圳市实施有关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34)关于《关于授权省政府下放广州、深圳市实施有关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36)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3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38)关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草案)》的说明广东省司法厅(47)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草案)》的议案49)关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草案)》的审议意见广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50)关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54)关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56)关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草案修改二稿)》修改情况的说明……………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58)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59)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60)关于《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的说明……广东省民政厅(7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的议案76)关于《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广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77)关于《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81)关于《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84)关于《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修改情况的说明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88)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89)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90)关于《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广东省公安厅(9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96)关于《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广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97)关于《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100)关于《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102)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103)广东省旅游条例…104)关于《广东省旅游条例(草案)》的说明……广东省旅游局(116)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旅游条例(草案)》的议案…119)关于《广东省旅游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广东省人大财经委员会(120)关于《广东省旅游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125)关于《广东省旅游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127)关于《广东省旅游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修改情况的说明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129)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博物馆规定》的决定…130)关于《广州市博物馆规定》的审查报告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131)关于《广州市博物馆规定》的审查要点……………(132)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134)关于《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审查报告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135)关于《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审查要点…136)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连南瑶族自治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139)关于《连南瑶族自治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审查报告广东省人大华侨民族宗教委员会(140)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2016年省级决算的决议…141)关于广东省2016年省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广东省财政厅(142)关于广东省2016年省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广东省人大财经委员会(159)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2016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161)关于广东省2016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广东省审计厅(162)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2017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176)关于广东省2017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77)关于我省2017年上半年经济形势分析会的情况报告广东省人大财经委员会(185)公报版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五号(总第70号)2017年9月5日出版主管主办: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编辑出版发行:人民之声杂志社发行范围:国内公开发行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44-1331/D社长:郭德龙编审:王堂明编辑:李军陈婷林丹纯潘颖怡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2017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191)关于广东省2017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广东省财政厅(192)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199)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201)关于我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广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205)关于穿越生态严控区线性工程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广东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211)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217)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何忠友辞去广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请求的决定…218)关于2015年度审计查出的几个问题整改情况跟踪调研的报告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219)关于整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广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223)关于整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广东省人民政府(224)关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广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227)关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28)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广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232)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广东省人民检察院(233)关于执行2016年第二次省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决议有关情况的报告…广东省人民政府(238)关于重点跨市域河流污染整治工作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广东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241)关于我省重点跨市域河流污染整治工作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广东省人民政府(242)关于2015年度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广东省审计厅(247)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名单………………(255)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56)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57)常委会公报编委员主任:陈逸葵副主任:余立钢黄伟忠梁少芬林秀玉李茂停委员:付德辉陈晓明汤黎明袁峻陈永康杨跃平张文青张伟坚李小夏祝伟豪柯腾王堂明本刊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邮政编码:510080印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刷厂编辑部电话:020-37866666378669163786666737866669传真:020-37866670电子邮箱:rmzs@gd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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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com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议程(2017年7月25日上午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一、审议《广东省旅游条例(草案修改二稿)》.
二、审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草案修改二稿)》.
三、审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修改二稿)》.
四、审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五、审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
六、审议《关于授权省政府下放广州、深圳市实施有关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草案)》.
七、审议《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
八、审议《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和主席团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
九、审议《广东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草案)》.
十、审议《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十一、审议《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
十二、审议《广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修订草案)》.
十三、审查《广州市博物馆规定》.
十四、审查《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十五、审查《连南瑶族自治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十六、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2016年省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审查和批准省级决算.
十七、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2016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十八、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2017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九、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2017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十、听取和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十一、听取和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关于穿越生态严控区线性工程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
二十二、审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
二十三、审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何忠友辞去广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请求的决定(草案)》.
二十四、审议人事任免事项.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一、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一)删去第七条第二项.
(二)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员应当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删去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将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违反第七条第二项和第十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将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违反第七条第五项,未按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
"二、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将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
确需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6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满足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质量义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防空、气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相关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业务;鼓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实行工程质量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

第二章质量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一)采购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应当具有相应证书,属进口的应当具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或者按照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再用于施工;(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见证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现场检测;(四)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在接到事故现场报告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五)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勘察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勘察工作,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一)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编制真实、准确的工程勘察文件;(二)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勘察设计交底和文件图纸会审,对编制的工程勘察文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三)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四)参加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对因勘察造成的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五)参加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设计,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一)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编制工程设计文件;(二)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勘察设计交底和文件图纸会审,对编制的工程设计文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三)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四)参加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处理,对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五)对设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六)参加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施工,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一)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确定项目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配备相应数量的职业技术人员;(二)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由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变更项目负责人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三)采购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应当具有相应的证书,属进口的应当具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四)对采用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经自检合格后报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核验签字确认,对国家和省规定应当实行抽样检测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下取样送检,经检测合格后使用;(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告知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六)根据技术标准和工程施工进度,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报请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后续施工;(七)建立健全施工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八)制定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九)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情况紧急时应当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十)参加处理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一)成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监理人员;(二)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三)发现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及时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执行,告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处理,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的,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处理;(四)发现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使用;(五)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制止;(六)不得执行建设单位发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指令;(七)按照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重要环节的隐蔽工程验收,提前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八)按月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第十二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一)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审查业务;(二)使用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条件的审查人员;(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出具真实、准确的审查结论;(四)对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单位一次性书面告知审查认定不合格的事实与依据,并提出修改后重新送审要求;(五)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逐页加盖单位审查专用章,出具审查合格书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备案;(六)建立项目审查档案,完整归档保存;(七)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的,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一)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检测业务;(二)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检测业务;(三)使用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条件的检测人员;(四)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五)建立检测事项台账,并将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的不合格事项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六)建立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档案,检测合同、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连续编号,不得抽撤和涂改;(七)建立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系统,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上传检测信息.
第十四条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一)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生产业务;(二)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生产业务;(三)按照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其使用的原材料进行检验,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供应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四)为出厂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五)在出厂的混凝土预制构件上镶嵌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单位的标牌;(六)参加处理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义务.

前款所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质量管理负全面责任,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管理负技术责任,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的质量负管理责任,注册执业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对所承担的工作负专业质量责任,其他人员对所承担的工作负相应责任.

第三章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不得转让所承揽的业务.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勘察文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或者依法按其他有关规定审查合格后,方可作为建设工程设计的依据.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或者依法按其他有关规定审查合格后,方可作为建设工程施工的依据.
第十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或者依法按有关规定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检验制度,明确进场检验工作负责人和进场检验人,建立进场检验台账,根据技术标准严格进行进场检验.
对技术标准规定进行抽样复试的,应当进行抽样复试.
对进场检验和抽样复试的,应当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认可.

各工序应当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当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当进行交接检验.
未经监理工程师或者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签字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并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
第二十一条从事建设活动的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法定的范围内执业.
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所注册的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
禁止执业人员出租、出借执业证书和印章,从事非法执业活动.
第二十二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合理造价、合理工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
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应当分阶段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住宅建设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收前按照规定组织质量分户验收.
住宅建设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和依据的标准实施现场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
对于拒不整改的,可责令中止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责令改正.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工程质量保修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国家和省未作规定的,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原施工单位负责保修;属勘察、设计等其他方责任的,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费用.
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履行保修义务,建设单位在履行保修义务后,可以向造成质量问题的责任方追偿.
不可抗力、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保修范围;使用方或者第三方应当对所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修复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通知原施工单位.
原施工单位未按照保修书承诺予以维修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维修,相应责任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鼓励原施工单位对超出保修范围或者保修期限的建设工程,提供有偿维修服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教育,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三十三条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应当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考核.
经考核合格后,依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委托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员应当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抽查勘察文件、设计文件质量;(二)抽查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质量;(四)抽查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工程质量行为;(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诚信制度;(九)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强制和处罚;(十)检查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其他执行情况.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内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台账制度,通过抽查、巡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载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监督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专项查处:(一)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的;(二)转让所承揽的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检测、生产业务的;(三)围标、串标或者操纵招标投标的;(四)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业务的;(五)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六)执业人员出租、出借执业证书和印章,从事非法执业活动的;(七)其他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工程质量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工作场所和工程现场进行检查;(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查封、扣押进入工程现场的假冒伪劣或者涉嫌假冒伪劣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依法作出处理;(四)发现存在影响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令改正或者停工整改.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对于良好信用记录的单位,建立激励制度;对于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建立惩戒制度.
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违法记录应当纳入资质升级、增项和延续审查范围.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因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关信息,及时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公开.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注册所在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将该单位的违法记录通知其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根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记录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管.
有关单位和人员多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在监管过程中增加检查和抽检频次,并可以责令其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将重点监管对象名单通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卫生、环保、科技、质监、工商、经济和信息化、金融等部门.
第四十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
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
举报、投诉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五条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守信表彰、失信惩戒的行业自律机制,引导会员依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行业协会发现行业内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七条第四项,委托没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的;(二)违反第十条第五项,未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告知检测的;(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二项,使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查人员的;(四)违反第十二条第三项,出具虚假的审查结论的;(五)违反第十三条第四项,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或者供应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三项,采购、使用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的;(二)违反第七条第二项和第十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三)违反第七条第五项,未按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
第五十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且五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五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五十四条工程质量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工程质量案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在七日内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查处.
移送案件时,应当将调查材料和查封扣押财物一并移送,不得将涉案人员和财物分开处理.

接到移送的案件后,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在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决定立案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面告知移送部门;不予立案的,应当将理由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法查处工程质量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二)违法审批的;(三)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不受理或者拖延的;(四)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者对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的;(五)干扰和妨碍查处工作的;(六)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的;(七)滥用职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设工程、军事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2007年1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建设和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经营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航道、公安、国土、规划、建设、水利、环保、海洋渔业、林业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港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六条编制港口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体现港口发展要求,符合城镇体系规划,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对与港口岸线相关连的陆域应当留有足够的港口建设用地,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航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全省港口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组织编制,经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公布实施.
港口总体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全省港口布局规划,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编制.
编制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经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港区应当根据港口总体规划划定,并按照规划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为他用.
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港口规划制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港口总体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或者其他工程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在立项前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包括岸线的使用人、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功能等.

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
确需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港区内不得新建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新建不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负责审批有关建设项目的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建设桥梁、水底隧道、水电站、铺设水下电缆和管线等可能影响港口水文条件变化的临(跨)河、海工程项目,负责审批该项目的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有碍港口建设、生产和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并在工程建设完毕后拆除防护设施.

第十二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应当通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项验收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
除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外,其他港口的工程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
第三章港口经营管理第十三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依法办理港口经营许可和工商登记.
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第十四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港口经营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五条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七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无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企业提供服务.
要求提供服务的船舶、企业应当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第十八条港口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有关港口作业规则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人为客运船舶提供码头服务的,应当提供适宜的旅客候船条件,保持良好的候船环境,维护客运候船秩序,以及采取保证安全的有效措施.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上下船舶的车辆、旅客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车辆装载、夹带或者旅客携带国家禁止的危险物品上船.
相关船舶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条客运船舶不能按时运输旅客时,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发布信息.
对滞留港口候船的旅客,港口经营人应当会同承运人维持候船秩序,妥善安排旅客.
遇有旅客滞留而阻塞港口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采取疏散措施,并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在旅客严重滞留而阻塞港口的紧急情况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疏港.
港口经营人和相关船舶应当服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和调度.

第二十一条进出港口的船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不得直接向水面排放船舶废弃物、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洗舱水.
从事船舶废弃物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洗舱水处理等服务的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并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未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不得实施.
第二十三条对载运抢险救灾物资、紧急重点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船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统一指定船舶的靠泊泊位.
港口经营人应当服从指挥,优先安排作业.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港口的统计调查.
港口统计调查包括港口基础设施和装备及其运用情况、吞吐量、船舶进出港等内容.
从事港口经营、建设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信息化建设,及时发布港口公共信息,为港口经营人、旅客等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不得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
第四章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港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港口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港口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前款规定的各项预案包括应急事故等级、应急指挥系统、预测预警系统、应急启动程序、信息发布程序、应急组织及其职责、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及定期演练、应急事故处置措施、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应急经费保障等内容.

港口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和危害影响程度,分别启动不同等级的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
第二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安全生产状况及安全设施进行自查自检,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并做好记录.
港口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事故蔓延,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港口行政管理等部门.

第三十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特种作业管理、事故报告处理等制度,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对石油化工码头、罐(库)区、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和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区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场所,其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港口安全评价管理的规定,进行专项安全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对外开放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港口设施进行保安评估,制订和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确保港口设施安全.
第三十二条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第三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停止该货物的作业活动,并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危险货物;(二)在普通货物中发现危险货物;(三)在已申报的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港口经营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货物或者其他物体落入港口水域可能影响港口安全或者有碍航行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负责清除.
货物或者其他物体落入港口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可以代为清除;情况紧急的,应当直接予以清除.
清除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引航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引航管理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跨市水域引航工作的协调.
具体协调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进出港口须经引航的船舶,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引航机构接到引航申请后,应当提供及时、安全的引航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或者拖延.
非引航员或者未经引航机构选派的引航员不得擅自接受被引船舶方的申请登船引航.
第三十七条引航结束时,被引船舶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引航费.
引航费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港口经营人为无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企业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罚款.

第三十九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取港口经营服务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港口经营人未及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引航机构无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引航机构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理活动中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阻碍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向港口经营人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渔业港口的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了适应国家行政许可调整和我省深化改革的要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结合本省实际,省政府拟订了《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
修正案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省长马兴瑞2017年5月18日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广东省法制办主任王学成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就《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和《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改的必要性(一)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必要性《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于1996年,修订于2013年9月27日,第七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了"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核准"行政审批项目和"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相关内容,该部分内容有必要进行修改.

一是适应国家行政许可调整的需要.
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取消了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实施的"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核准"行政审批项目.
2014年7月22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水利部负责实施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必要根据国家行政许可调整的要求,对涉及行政许可的个别条文进行修改.

二是落实立法后评估执法检查报告的需要.
2015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了立法后评估执法检查,并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名义向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印送关于立法后评估执法检查的报告及审议意见的函》(粤常办函〔2015〕328号),指出《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后,国家先后取消了"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核准"行政审批项目和"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项需要作相应修改.

(二)修改《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的必要性《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制定于2007年,第九条规定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通过,2015年修正)第十三条的规定,"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分为"港口深水岸线使用审批"和"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审批",其中,"港口深水岸线使用审批"属于国家事权,我省只负责初审,无权下放;而根据《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的规定,"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审批"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初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因此,有必要通过修改相关条款,将"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审批"下放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一是适应深化改革的需要.
根据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落实《广东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粤府办〔2016〕27号)提出的"对跨层级的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探索按照扁平化的要求逐步简化为一级办理.
可依法取消下级部门受理、初审环节的,直接由负责审批的上级相关部门受理和审批,或者将上级部门的终审权依法下放到负责受理(初审)的下级部门"的要求,有必要将"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审批"的审批权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下放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二是符合实际工作的需要.
在使用非深水岸线的港口项目中,占较大比例的非专业化泊位已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下放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核准(备案),"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审批"有必要与其保持一致.
对同一港口项目,如其岸线继续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还需会签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最终会影响审批权下放的效果.
而且,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原已承担"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审批"的受理、现场核查和初审工作,对"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审批"业务较为熟悉,能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二、修改的依据(一)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依据1.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二)修改《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通过,2015年修正);2.
广东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粤府办〔2016〕27号).
三、修改的内容(一)《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1.
删去第七条第二项"对拟采用的无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组织技术论证,按照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后采用".
2.
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员应当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中的"、水行政".
3.
删去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违反第七条第二项,未经论证核准采用无现行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
(二)《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1.
将第九条第二款"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修改为"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2.
将第九条第三款"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
确需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功能的,应当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中的"应当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修改为"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以上说明和修正案草案,请予审议.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按照国家行政许可调整和我省深化改革的要求,对部分地方性法规涉及行政许可和执法权的个别条文进行修改,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
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
6月7日,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省修正案草案文本后,书面征求了省编办,省人大环资委、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和各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
7月11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委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和各方面意见进行了研究.
经7月18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修正案草案提请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现将初步审查意见报告如下:一、关于修正的必要性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过程中,要筑牢法治保障的基石.
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地方性法规需对照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措施和结合我省深化改革的实际,对有关规定作相应修改,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改革依法、有序进行.

二、关于修正的合法性和可行性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取消了"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核准"行政审批项目.
2014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据此,应对《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做相应修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已依法对审批程序进行了细化.
当前,根据我省深化改革的实际,需要将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审批机关,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批事项业务较为熟悉,能够接得住、管得好.

修正案草案符合我省实际,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内容切实可行,建议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三、对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为避免产生歧义,在《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修改内容中,建议将第九条第三款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修改为"……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17年7月25日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7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修正案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根据国家行政许可调整和我省实际,及时修改这两部地方性法规是有必要的,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提出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表决稿").
经7月26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为避免产生歧义,在《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修改内容中,建议将第九条第三款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修改为"……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法制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表决稿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以上报告和决定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广州市、深圳市调整实施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广州市、深圳市调整实施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广州市、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在广州市、深圳市调整实施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具体事项目录附后).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广州市、深圳市调整实施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事项目录序号:1名称:古树名木移植审核审批地方性法规规定:《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调整内容:该项行政许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审批调整为广州市、深圳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广州市、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序号:2名称:国家和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地方性法规规定:《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调整内容:该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整为广州市、深圳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序号:3名称:直通港澳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及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准(货物运输)地方性法规规定:《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调整内容:该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整为广州市、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序号:4名称:不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的珠江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地方性法规规定:《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调整内容:该项行政许可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审批调整为广州市、深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广州市、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序号:5名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核准)地方性法规规定:《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八条调整内容:该事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审批调整为广州市、深圳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广州市、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省政府下放广州、深圳市实施有关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好发挥广州市国家重要中心城市的引擎作用和深圳市经济中心城市的集聚辐射带动作用,根据两市发展需要,省政府拟下放广州、深圳市实施5项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
相关事项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提请审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省长:马兴瑞2017年6月19日关于《关于授权省政府下放广州、深圳市实施有关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广东省编办主任潘享清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就《关于授权省政府下放广州、深圳市实施有关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一、起草背景和过程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好发挥广州市国家重要中心城市的引擎作用和深圳市经济中心城市的集聚辐射带动作用,今年2月,省政府分别在广州、深圳市召开珠三角优化发展工作现场办公会,对强市放权工作进行了部署.
为抓好落实,我们多次征求有关市和省直各部门意见,并要求省直各有关部门向中央对口主管部门请示汇报,积极争取对我省强市放权工作的支持.
经与有关市、省直各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编制形成《广东省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4月上旬,马兴瑞省长带队与中央编办等部门进行沟通,有关部门均表示支持我省改革.

5月5日,十二届101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有关事项,并要求对涉及地方性法规设定的5项调整事项,以省政府名义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后正式实施.
据此,我们汇总形成《关于授权省政府下放广州、深圳市实施有关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

二、主要内容决定(草案)包括4个省直有关部门行政职权事项共5项,均为省地方性法规设定事项,其中行政许可4项,其他职权事项1项,分别是:"古树名木移植审核审批""国家和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直通港澳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及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准(货物运输)""不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的珠江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核准)".
为确保有关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我们要求省直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积极稳妥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加强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广州、深圳市要依法做好实施工作,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优化再造办事流程,及时报备审批结果,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全省深化改革提供经验.

以上说明和草案,请予以审议.
关于《关于授权省政府下放广州、深圳市实施有关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经济管理领域124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于2017年6月16日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其中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调整事项,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实施.
据此,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授权省政府下放广州、深圳市实施有关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
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
6月29日,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决定草案文本后,书面征求了省人大财经委、环资委、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广州市、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
7月11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委务会议,对决定草案和各方面意见进行了研究.
经7月18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决定草案提请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现将初步审查意见报告如下:一、关于作出决定的必要性为了依法保障转变政府职能,有序推进改革,使激发释放市场活力和维护保障秩序有机统一,根据广州市和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对我省有关地方性法规在广州市、深圳市的适用进行调整.
二、关于作出决定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决定草案提出的5项行政许可(核准)事项中,"古树名木移植审核审批""国家和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直通港澳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及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准(货物运输)"等3项行政许可,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分别设定的,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只是对其审批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不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的珠江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核准)"等2项事项,是由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和其他事项.
因此,省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对上述5项行政许可(核准)事项作出决定,调整行政许可(核准)的实施机关.

决定草案符合我省实际,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内容切实可行,建议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三、对决定草案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征求意见和研究情况,对决定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明确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和规定权是两种不同的立法权限.
决定草案提出调整由广州市、深圳市实施的5项行政职权中,"古树名木移植审核审批""国家和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直通港澳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及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准(货物运输)"等3项行政许可,是由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设定的,地方性法规虽然可以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不是这3项行政许可的创制主体,因此,不适宜使用"授权"的表述.
同时,"下放"一词的法律定义不规范,也未曾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使用.
因此,建议将决定草案的标题修改为:"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广州市、深圳市调整实施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

(二)为与市业务主管部门职能划分相符,建议将"古树名木移植审核"的实施机关修改为广州市、深圳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和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的实施机关修改为广州市、深圳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核准)"的实施机关修改为广州市、深圳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关于事项目录,建议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近年来出台的授权国务院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对在广州市、深圳市调整实施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事项目录作规范性修改.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17年7月25日关于《关于授权省政府下放广州、深圳市实施有关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7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关于授权省政府下放广州、深圳市实施有关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决定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依法保障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我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调整我省有关地方性法规在广州市、深圳市的适用是有必要的,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提出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广州市、深圳市调整实施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表决稿").
经7月26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一、为表述准确规范,建议将决定的标题修改为:"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广州市、深圳市调整实施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
二、为与市业务主管部门职能划分相符,建议将"古树名木移植审核"的实施机关修改为广州市、深圳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将"国家和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的实施机关修改为广州市、深圳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核准)"的实施机关修改为广州市、深圳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建议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近年来出台的授权国务院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对在广州市、深圳市调整实施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事项目录作规范性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表决稿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以上报告和决定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7日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律师执业活动和律师管理工作.
第三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律师的合法权益.
律师应当依法、规范、诚信执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律师法律服务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保障律师行业发展,研究、制定符合律师行业特点的扶持保障政策.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名义从事法律服务.
第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奖惩制度和诚信信息的记录、通报、公示制度.
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七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除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
律师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在服刑或者执行缓刑期间,应当停止履行律师职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收回其执业证书.
刑期届满后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恢复执业.
第九条律师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当通过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注销律师执业申请,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律师不主动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三十日内提出注销申请;逾期未申请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注销.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第十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在申请设立许可前通过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向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办理名称检索.
第十一条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业务.
在经济欠发达的县(市)设立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支机构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适当放宽设立条件.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依法处理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按照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和许可程序的规定申请变更.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因分立、合并,需要对原律师事务所进行变更或者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律师事务所的,应当依法处理相关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提交分立协议或者合并协议等申请材料,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三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
律师事务所不公告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
律师事务所自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疑难和群体性案件的集体研究和检查督导制度,规范受理程序,指导监督律师依法办理重大疑难和群体性案件.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及时受理、查处、纠正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调处律师在执业中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办业务的案卷和有关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律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的,其业务档案由合并、分立后的律师事务所承接.
律师事务所注销的,其业务档案应当移交同级档案馆.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辅助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教育引导律师依法、规范承办业务.
律师事务所不得为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辅助人员违法开展法律服务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参加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定等次,实施奖惩,建立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事务所分所参加年度检查考核,应当提交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材料.
分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分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抄送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为聘用的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辅助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第四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向有关单位调取与其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以下信息资料,有关单位应当为律师调取信息资料提供便利:(一)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二)自然人个人户籍、婚姻登记资料等身份信息;(三)自然人出入境信息;(四)商事登记信息;(五)行政处罚决定;(六)其他有关信息资料.
律师向有关单位调取的信息资料只能用于案件辩护、代理等法律服务,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二条辩护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律师会见次数和时间不受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接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一人或者二人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会见时,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
第二十三条辩护律师要求会见侦查机关正在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
侦查机关应当接收申请并出具收件回执;在三日内书面答复辩护律师,并告知负责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
对许可会见的,侦查机关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许可决定文书;因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不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不许可会见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应当许可会见,并及时通知看守所和辩护律师.

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终结前,侦查机关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第一次许可会见应当安排在犯罪嫌疑人被执行逮捕后的三十日内.
第二十四条律师会见时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与案件有关的以下情况:(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者参与所涉嫌的犯罪;(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六)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七)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律师助理凭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者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书,可以随同辩护律师会见.
参与会见的律师助理人数为一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需翻译人员随同会见的,应当提前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翻译人员身份证明及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办案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翻译人员应当持办案机关许可决定文书和本人身份证明,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

律师助理、翻译人员随同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根据需要制作会见笔录,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律师正常会见的需要.
看守所应当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不得妨碍辩护律师对案卷证据的展示和核实,确保会见双方便利交流.

辩护律师在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变供述或者需要固定证据的,经征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可以申请看守所对会见过程进行录音、摄影、摄像并予以保存.
辩护律师可以申请调取录音、摄影、摄像资料用于案件的辩护活动.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其核实案件相关证据.
案卷材料为电子卷宗的,会见场所应当配备相应的电子设备.
第二十七条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看守所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传递.
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除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外,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

辩护律师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给辩护律师的自书意见和材料,看守所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传递.
看守所可以对自书意见和材料进行检查,但不得对意见和材料进行截留、复制、删改.
看守所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书与案件相关的意见和材料提供相应的条件.

看守所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自书意见和材料的内容,但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证据材料以及侦查阶段的同步录音录像和与该案件直接相关案件的案卷材料.
但是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记录、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等案件内卷材料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除外.

律师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仲裁案件,自提交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包括庭审笔录在内的全部案件材料;律师代理申诉、再审、抗诉案件,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原审案件的所有案件材料,但依法不公开的材料除外.

复制包括复印、拍摄、扫描、拷贝等方式.
律师按照上述规定行使阅卷权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应当准许并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可以推行电子阅卷,允许刻录、下载材料.
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该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条律师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列出调查提纲,并说明理由.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律师的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认为与案件无关,决定不予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书面告知律师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审理期间,辩护律师书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但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
经审查,认为辩护律师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已收集并且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应当及时调取.
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
经审查决定不予调取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律师在办理民事、行政案件及其执行过程中,需要调取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证据材料,相关单位不予配合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签发协助调查函.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或者采取执行措施有重要影响和帮助的,应当签发协助调查函.

协助调查函应当详细写明受委托人、调取的具体证据和配合单位等内容.
律师持人民法院签发的协助调查函开展调查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资料.
律师要求对相关资料进行签字盖章确认的,被调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侦查机关应当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及时通知律师移送审查起诉的具体日期、审查起诉机关名称、审查起诉罪名.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相关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移送管辖、变更管辖、提起公诉、变更羁押场所、延长羁押期限、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侦查、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等决定、裁定的,应当在作出相关决定、裁定之后及时通知律师.

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及时向辩护律师送达不起诉决定书.
有关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网上案件公开平台,逐步实现案件进程、法律文书等相关信息网上查询.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并告知被告人辩护权时,被告人已委托辩护律师且人民法院知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已委托辩护律师的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载明,并通知辩护律师案件已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十五条辩护律师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证据材料,应当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供.
办案机关应当接受并进行审查和核实,及时附卷.
第三十六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依法行使代理权、辩护权应当受到尊重,律师按照程序进行的发言不得被随意打断.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对于律师提出的代理或者辩护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律师助理随同代理律师或者辩护律师办理立案、参加庭前会议和庭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并提供工作便利.
律师助理参加庭前会议和庭审主要从事记录等相关辅助工作,不得发表代理、辩护意见.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确定案件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出庭预留必要的准备时间并书面通知律师.
律师因正当理由申请变更开庭日期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调整开庭日期.
人民法院决定调整开庭日期的,应当及时通知律师.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等单位对律师依法提交的证据材料和其他材料,应当签收并出具收件凭证.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律师填写的接收文书传真号码、手机号码,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当事人已经委托律师的,应当及时向律师提供该文书的副本.
对依法不能采用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律师因故不能到人民法院直接领取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邮寄等便利方式及时送达.

第四十条律师为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向行政部门了解案件情况、会见当事人.
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应予准许,并提供相应的工作便利.
律师可以向行政部门提出法律意见.

第四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律师可以通过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向有关单位反映,也可以直接向有关单位或者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投诉.
律师向有关单位投诉、申诉或者控告的,该单位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投诉的律师.
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
第四十二条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调查核实律师权益受侵犯或者律师违纪情况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四十三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委托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决定.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或者接受委托人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第四十四条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期间或者解除委托后,不得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第四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
第四十六条律师应当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方式解决争议,不得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等非法手段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机关施加压力.

第四十七条律师公开发表与案件有关的言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其他明显违反律师职业伦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言论.

第四十八条律师不得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支付介绍费,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宣传等方式承揽业务.
第五十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场所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二)违反有关规定传递物品、文件,或者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第五十一条律师在第一次会见当事人或者签署合同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律师执业证件,表明律师身份.
律师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第五十二条律师应当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律师不按照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由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书面责令其在一个月内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的,由律师协会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第五十三条律师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不得拖延、懈怠履行、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者擅自将法律援助案件转交其他人员办理.
律师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害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参与以下工作和活动:(一)参与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举办普法讲座、参与矛盾纠纷调处、代理案件等方式,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服务基层社会治理;(二)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采取释法析理、提出处理建议、引导申诉、代理案件等方式,化解矛盾,推动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三)参与法治宣传,通过以案释法、巡回宣讲、法律咨询等方式,普及法律知识,提高领导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四)参与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公益诉讼、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行动等公益性法律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律师、律师事务所参与上述工作和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第五章律师协会第五十五条律师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律师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行业进行自律管理、提供服务.
省设立省律师协会,地级以上市设立市律师协会.
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在县(区)设立律师协会工作站或者联络点.
第五十六条律师协会章程由律师大会或者律师代表大会制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律师协会应当指导律师参与立法、政府决策、涉法涉诉信访、村(社区)法律顾问、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纠纷化解、基层治理等工作,组织律师开展公益法律服务.
第五十八条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第五十九条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则或者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提出监督意见或者责令改正.
律师协会处理会员违法违纪行为明显不当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提出监督意见或者责令改正.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一)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期间或者解除委托后,又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二)承办业务过程中,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的;(三)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四)违反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五)拖延、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者擅自将法律援助案件转交其他人员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一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害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的.
有前款第(一)项违法行为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的其他不正当利益,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

第六十二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律师事务所审查认定存在利益冲突后仍然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二)未经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三)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第六十三条律师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对重大疑难和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不力,导致律师办理案件出现过错的;(二)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辅助人员违法开展法律服务提供便利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受到罚款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罚款处罚情形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根据国家机关的管理权限,由所在的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六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律师助理,是指辩护、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受聘于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或者辅助律师等工作的人员,不包括执业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草案)》的说明广东省司法厅厅长曾祥陆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说明: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制定《办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贯彻落实上位法和中央、省委决策部署的需要.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对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权利义务、律师协会等内容作了统一规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也明确提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等要求.
为全面贯彻落实律师法和中央、省委一系列涉及律师工作的改革措施和意见,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办法.

二是规范和促进我省律师工作的需要.
截至2016年底,我省共有律师事务所2767家,律师32380人,律师事务所数量和律师数量均居全国第一.
据不完全统计,"十二五"时期,全省律师办理各类诉讼案件1021733件,非诉讼案件2669388件,仲裁业务案件65281件,法律援助案件150803件,调解成功案件53783件,担任各类主体法律顾问227455家.
同时,近年来司法行政部门在律师事务所建设和律师队伍建设上探索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如律师参与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以及其他公益性法律服务,粤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等,有必要通过立法将我省律师工作创新发展成果予以总结和固化.

三是解决律师工作中遇到问题的需要.
近年来,我省律师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例如,全省律师资源分布不平衡;一些地方律师管理工作机制不健全,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为监督指导错位、缺位;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有待加强,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也有待完善;律师管理的制度和机制不能完全适应律师工作需要;等等.
因此,完善相关制度设计十分必要.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一)主要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4.
《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21号);5.
《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二)参考依据1.
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3.
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发〔2015〕14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共设七章八十三条,主要内容有五个方面:(一)完善了律师执业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办法在律师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律师执业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一是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对申请律师执业应当提交的身份证明和申请兼职律师执业提交的材料进行了细化;二是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了律师执业证书的注销和非律师人员的执业禁止;三是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对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住所使用证明、政策扶持、组织形式变更、分立和合并、终止公告作了规定;四是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规范了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群体性案件办理、投诉查处和档案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职责和年度考核制度.

(二)强化了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办法第二十八条至四十八条对律师执业权利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是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会见权、通信权和阅卷权;二是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和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的协助调查权;三是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律师的知情权;四是第四十八条明确了律师执业权利受侵犯的救济途径.

(三)规范了律师的执业行为一是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对律师接受委托和服务收费进行了规范;二是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分别明确了律师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业务档案管理的义务和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义务;三是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明确了律师的言论规范、行为规范、承揽业务规范、会见规范和法律援助案件代理规范.

(四)细化了律师协会的规定一是第六十八条规定了省、市律师协会章程的制定程序;二是第六十九条明确了律师协会的会员组成;三是第七十条在律师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律师协会的职责;四是第七十一条规定了律师协会的运行机制和组织架构.

(五)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办法在第六章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和办法草案,请予审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草案)》的议案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省政府拟订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草案)》,该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提请审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省长马兴瑞2017年1月23日关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草案)》的审议意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
内司委密切关注、提前介入办法起草及调研工作,认真协助常委会做好法规初审工作.
今年1月中旬,内司委就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省直有关单位、21个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立法社会参与和评估中心、专家学者及人大代表、律师代表等书面征求意见.
2月上旬,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法规议案.
2月中下旬,内司委召开省直座谈会,并组织两个调研组分赴广州、佛山,深圳、东莞四市开展立法调研,进一步听取对草案的意见建议.
在广泛听取意见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内司委于3月17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经3月21日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一是贯彻落实律师法和中央、省委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
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对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权利义务、律师协会等内容作了新的规定,但在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及其保障、律师执业管理等方面有待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仍面临不少困难,合法执业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在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方面做出了重大决策部署,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执业保障机制,为律师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
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及我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在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健全律师执业管理制度、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为全面贯彻落实律师法和中央、省委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决策部署要求,很有必要制定办法.

二是解决我省律师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客观要求.
律师法实施二十年来,我省律师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如一些单位及个人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到位,认为律师执业是一种单纯的营利行为,在律师调查取证、会见等权利保障方面不愿配合和支持,律师权利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我省律师队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高端律师人才、行业领军人才、涉外律师人才欠缺,部分律师存在违法违规执业的行为;一些地方律师管理工作制度机制不完善,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错位、缺位;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法律规章不多,一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律师违法执业惩戒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等.
制定办法,进一步完善、细化相关制度设计,有利于解决我省当前律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是进一步推动我省律师工作改革发展的现实要求.
我省是律师大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数量均为全国第一.
近年来,广大律师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等公益性法律服务.
2016年,大约7000名村(社区)法律顾问律师共为村(社区)"两委"和村(居)民提供法律服务超过45万人次,其中提供法律咨询28万多人次,举办法治讲座8.
6万场次,直接参与调处矛盾纠纷1万多人次等.
律师队伍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同时,多年来我省在律师工作上进行了积极的改革探索,形成了一些有效的制度经验,如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律师申请法院签发协助调查函、粤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等,这些行之有效的制度经验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总结和巩固.
自2006年起,省人大代表连续多年提出制定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和律师法实施办法的议案和建议.
制定办法,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的改革发展,积极回应人大代表及人民群众的立法需求.

二、草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草案以律师法、三大诉讼法为依据,参考司法部新修订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按照中央及省委有关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律师工作发展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了律师执业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强化了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规范了律师的执业行为、细化了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总体而言,草案规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符合上位法及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和改革精神,立法目的明确,内容相对完善,制度设计基本可行,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并具有一定前瞻性和引领性.
内司委赞同制定办法,但草案仍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如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有待进一步健全,律师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和内容需要在法规中进一步体现等,需要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三、对草案的修改建议(一)关于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建立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制度提出明确要求,中央和省委也相继出台政策文件对该项工作进行了明确部署和具体规定,我省的相关试点工作也已经全面铺开.
建议草案结合我省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试点经验,积极吸收中央和省委的改革精神,将实践中已经证实成熟可行的制度经验在草案中作原则性规定,而对于目前实践中仍存在争议、尚不成熟的的具体操作规范可暂不作规定,待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后再作进一步规定.

(二)关于对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
草案第四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开展的法律服务活动实行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法律服务机构无需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批,而是按照相关规定直接办理登记注册,该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实行管理缺乏上位法依据,建议对该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关于律师执业许可.
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对律师执业条件及许可程序作了较明确的规定.
草案应当结合我省实际,侧重于对具体操作规范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在加强对律师执业审核的同时,体现简政放权、及时便民的理念.
1.
第十条将"人事档案保管证明"列为申请律师执业应当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不合适,建议作适当修改.
2.
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应同时提交申请人教师资格证或者研究人员职称证以及所在单位出具的关于申请人工作岗位的证明,考虑到教师资格证及研究人员职称证与所在单位出具的关于申请人工作岗位的证明的证明效果是一样的,建议删去第一项规定;3.
建议进一步完善、规范对律师执业证书的管理及注销.

(四)关于律师事务所.
调研中,有较多意见提出司法行政部门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法律上的监管与被监管关系,而非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第五条中的"谈话提醒制度"及第二十二条中的"重大疑难和群体性案件请示报告制度"行政管理色彩较浓,且操作起来问题较多,建议对这两条作适当修改.
同时,建议对第七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第二项规定也作相应的修改.

(五)关于律师协会.
建议在律师协会一章中增加"律师协会承担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交流培训、权益维护以及行业自律"等相关内容.
另外,考虑到律师协会属行业组织,地方立法不宜对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作过于具体的规定,建议将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六)关于律师的执业保障权利.
1.
关于调查取证权.
建议将第二十八条"有关单位应当为律师调取信息资料提供便利"修改为"有关单位应当依法配合",进一步明确有关单位的配合义务;另外,《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金融信用信息作了特别的规定,实践中律师能否调取金融征信记录还存在争议,建议对该条第(三)项"征信记录"作进一步研究.
2.
关于阅卷权.
建议在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增加律师代理行政案件行使阅卷权的规定,并明确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仲裁案件行使阅卷权的开始时间.
3.
关于申请调取证据,建议参照《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八条,将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明确为"法院、检察院对于律师的申请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从时效方面进一步保障律师的申请调取证据权;4.
关于庭审发言及辩论权,当前,律师在庭审中"发问难"、"质证难"及"辩论难"现象仍然比较突出,法院"案多人少"现状客观上对律师充分行使发言辩论权也造成一定影响,建议在草案第四十三条中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律师庭审发言及辩论的权利规定,同时,建议增加一款"法院裁判文书对于律师提出的代理或辩护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的规定.
5.
关于知情权,结合司法公开和信息化建设,建议增加"有关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网上案件公开平台,逐步实现案件进程、法律文书等相关信息网上查询"的规定.
6.
关于权利救济.
为进一步完善律师执业权利救济,建议将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律师向有关单位投诉、申诉或者控告的,该单位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律师.
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同时,建议草案增加对有关单位、组织及个人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责任规定.

(七)关于律师的义务.
第五十条至第六十二条关于律师执业的义务规范与司法部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存在较多重复,建议对律师的义务规范进一步梳理、整合,将律师基本义务与具体执业规范划分清楚.
另外,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关于律师参与有关公益法律服务的规定作为律师的法定义务是否合适,建议作进一步研究.

(八)关于律师违法执业惩戒机制.
建议草案进一步增加完善律师违法执业惩戒机制的相关内容:1.
进一步完善律师违法执业的法律责任规定,加大对律师违法执业的处罚力度.
2.
进一步完善律师执业信用记录管理,建立健全律师违法执业的记录、通报和公示制度.
3.
进一步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对违法执业律师的监管处罚以及律师协会对违法执业律师的行业惩戒,实现二者的有效对接.
4.
建立健全办案机关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关于律师违法执业的信息沟通机制.

此外,建议草案在有关文字表述方面再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2017年3月23日关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和省人大内司委关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草案)》的审议意见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这个办法很有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内司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司法厅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省人大内司委提出的审议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草案作了修改,赴江门市和山西、安徽等地进行了调研,并就修改后的文本征求我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内司委,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等10个省直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以及9个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4个立法社会参与和评估中心,63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和联络单位,67位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同时在广东人大网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5月8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论证会,邀请相关专家就立法重点问题进行论证.
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提出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
经5月11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草案修改稿提请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草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经工商登记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实行管理缺乏上位法依据,建议删除.
考虑到司法行政部门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法律上的监管与被监管关系,而非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草案第五条规定行政管理色彩较浓,建议删除.
三、为规范律师调取的信息资料的用途,建议草案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规定"律师不得将向有关单位调取的信息资料用于案件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四、鉴于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关于律师会见时可以录音、摄像、摄影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建议删除.
五、为推进司法公开和信息化建设,建议草案第三十九条增加规定"有关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网上案件公开平台,逐步实现案件进程、法律文书等相关信息网上查询.
"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第四款.

六、为进一步完善对律师庭审发言及辩论权利的尊重,建议草案第四十三条增加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对于律师提出的代理或者辩护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七、为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建议草案第四十八条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
"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八、为鼓励律师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建议将草案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合并为一条,并增加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律师、律师事务所参与上述工作和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四条.

九、考虑到草案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属于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内容,建议删除.
十、考虑到律师协会属行业组织,地方性法规不宜对行业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作过于具体的规定,建议将草案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八条.

十一、草案第七十六条关于律师事务所没有建立健全制度的处罚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项关于律师事务所没有对律师进行执业年度考核的处罚规定,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处罚.
因此,建议删除.

十二、鉴于律师法已有相关的规定,为避免重复,建议删除草案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文字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建议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1.
关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的情况报告(略,编者注)2.
关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草案修改稿)》论证会的情况报告(略,编者注)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2017年5月31日关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7年7月25日在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牧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司法厅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经6月16日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提出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
6月中下旬,法制工作委员会委托9个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对草案修改二稿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后的社会效果及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表决前评估.
经6月20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草案修改二稿提请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一、为使表述更加准确,避免产生误解,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律师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在服刑或者执行缓刑期间,应当停止履行律师职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收回其执业证书.
刑期届满后可申请恢复执业,经审查符合执业条件的,发还其执业证书.
"二、为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业务,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修改为:"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业务.
在经济欠发达的县(市)设立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支机构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适当放宽设立条件.
"三、考虑到律师调取的资料不仅用于案件辩护、代理,还包括一些非诉讼的法律服务等,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律师向有关单位调取的信息资料只能用于案件辩护、代理等法律服务,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四、为明确办案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时间,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律师需翻译人员随同会见的,应当提前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翻译人员身份证明及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办案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翻译人员应当持办案机关许可决定文书和本人身份证明,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
"五、为方便律师调查取证,建议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辩护律师在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变供述或者需要固定证据的,经征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可以申请看守所对会见过程进行录音、摄影、摄像并予以保存.
辩护律师可以申请调取录音、摄影、摄像资料用于案件的辩护活动.
"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六、为尊重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代理权、辩护权,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依法行使代理权、辩护权应当受到尊重,律师按照程序进行的发言不得被随意打断.
"七、为规范律师代理法律援助案件,建议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律师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害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相应地增加一条法律责任规定,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第六十一条.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作了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二稿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建议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二稿,请予审议.
关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草案修改二稿)》表决前评估情况的报告(略,编者注)关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草案修改二稿)》修改情况的说明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二稿修改得比较好,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对草案修改二稿作了进一步修改,提出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草案表决稿").
经7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一、为了和国家有关规定相衔接,建议将草案修改二稿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律师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在服刑或者执行缓刑期间,应当停止履行律师职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收回其执业证书.
刑期届满后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恢复执业.
"二、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管理,建议将草案修改二稿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律师事务所不得为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辅助人员违法开展法律服务提供便利.
"并对草案修改二稿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作相应修改.

三、为避免产生歧义,建议将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看守所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传递.
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除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外,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表决稿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说明和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7月28日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社会救助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整合优化社会救助资源,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社会救助申请、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其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七条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划,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并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整合联通社会救助信息,规范系统的查询、录入和访问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社会救助信息的收集、分类、编辑、录入、核对、更新和保存.
第九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慈善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社会救助,开展社会帮扶活动.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
第十条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社会救助活动和有关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政策.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省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每年根据各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人均财力等因素,分区域制定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
省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公布一个月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
第十三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三)户籍管理部门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中,但与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第十四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书面申报人口状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属不同户籍地的,可以向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的两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地不同的,按照申请受理地城乡低保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规定,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规定及认定标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及认定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

申请人对核对报告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申请人提出异议的两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情况入户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公示,有条件的还应当同时通过网络平台公示,公示期为七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公示期满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居)民代表等参加.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申请人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入户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民主评议结果的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根据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确定保障金额,发给低保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通过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网络平台等予以公布.
公布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数、保障金额等.

公布后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定期复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入户调查核实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年对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随机抽查.

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省户籍的以下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第二十二条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一)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日常生活、住院等必要的照料;(三)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四)全额救助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五)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其余必要的丧葬费用按照特困人员六个月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从基本生活供养资金中核销.
第二十三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相衔接.
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鼓励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选择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拒绝.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接收安置特困供养人员的供养服务机构,支付特困供养人员生活、医疗和照料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
有条件的,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立医务室或者护理站.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形式,引导、激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第四章受灾人员救助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遭受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鼓励并组织受灾人员自救互救和恢复重建.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十九条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且交通不便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点.
第三十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用电、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第三十一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三十二条因灾遇难人员情况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逐级统计、核定并上报.
因灾遇难人员的亲属按照有关规定凭因灾遇难人员亲属关系和本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享受因灾遇难人员亲属抚慰金.
第五章医疗救助第三十三条下列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医疗救助:(一)具有本省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且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特殊困难人员;(二)具有本省户籍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三)具有本地户籍或者符合条件的持本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当年在本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其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者超过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百分之六十,且家庭资产总值低于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规定的上限的;(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人员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一)对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通过审批的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不低于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给予资助;(二)对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通过审批的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与即时结算系统数据对接,实现即时结算,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第三十七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
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应当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六章教育救助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

第三十九条教育救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救助标准、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国家和省确定的教育救助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教育救助标准.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教育救助的组织和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技工学校教育救助的组织和实施.
省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定期会同财政、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各地教育救助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十一条根据不同的教育阶段需求,对教育救助对象分别给予下列救助:(一)对学前教育儿童给予生活费补助;(二)对义务教育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三)对普通高中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减免学杂费或者课本费,残疾学生免学杂费、课本费;(四)对中等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免学费,残疾学生免学杂费或者课本费;(五)对普通高校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或者大学新生资助;(六)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远程教育或者其他适合残疾儿童特点的教育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教育救助方式.
第四十二条学校或者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当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网络、媒体等形式,向学生(监护人)告知教育救助相关信息.
申请教育救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教育救助的学生(监护人)应当根据申请的教育救助项目,如实填写申请材料,提交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二)就读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学生(监护人)提交的申请,对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初步教育救助名单,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属人民政府教育部门确认;(三)经审核、确认通过后,由就读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给予教育救助;审核、确认未通过的,就读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教育救助的学生(监护人).
申请教育救助的学生(监护人)有异议的,就读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予以书面答复.

第七章住房救助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和低收入家庭以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给予住房救助.
第四十四条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其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给予租金减免.
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应当优先纳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实施改造.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支付能力、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制定、公布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并建立住房困难标准和住房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第四十六条申请住房救助应当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料:(一)家庭成员及其户籍状况;(二)收入情况;(三)住房、存款和其他财产状况;(四)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向户籍或者就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经过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住房状况并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农村危房改造)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镇住房救助对象资格复核制度,经复核不再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应当取消住房救助;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同时相应调整租金.

第四十八条对获准住房救助的残疾人,应当根据其身体状况给予房源、楼层、户型等方面的优先选择权.
住房救助对象的住房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或者征用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八章就业救助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就业创业.
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第五十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并对符合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第五十二条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承担公共就业服务的机构提出,经核实、登记后,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就业救助服务和扶持政策.
第九章临时救助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给予临时救助.
第五十四条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救助:(一)发放救助金;(二)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临时救助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以协助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对不符合专项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可以通过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慈善项目、社会募捐、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

第五十五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者个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的五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相关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
公示期满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已经获得临时救助的救助对象,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六个月.
第五十六条对于非本地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当地居住证的临时救助申请人,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应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第五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申请或者依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报告,可以启动紧急程序,实施先行救助.
在救助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年.

第五十八条临时救助的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个人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两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照人均计算.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救助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救助管理机构,采取积极措施,及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予以救助.
对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的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由地级以上市内符合条件的机构提供救助服务.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救助提供经费保障,明确受助人员的日常救助费用标准.
受助人员的救助经费应当与行政管理等其他经费分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内设立警务室(点)、医务室(点),为安全防范和治疗防疫工作提供保障.
有条件的县可以结合社区警务布点,在救助管理机构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疑似患有精神障碍、传染病、危重病等疾病的,应当按规定送当地定点医院救治.
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的,可以采取告知、引导、护送等方式帮助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的人员,通过对比公安机关走失人口库和人口信息系统等多种方式,及时核查其身份信息,建立入站前的身份快速查询机制.
公安机关接到走失人员家人的报案后,应当及时受理,发布内部协查通报,并告知救助管理机构.
第六十二条救助管理机构对首次入站的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应当询问了解其年龄、性别、户籍地、离家原因等情况,建立受助人员个人信息档案,安排医务人员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并根据性别、年龄、智力、心理、身体状况实行分类分区管理.

第六十三条民政、公安、卫生计生、城管、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的寻亲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的寻亲工作,为受助人员寻亲提供帮助.
发挥社会力量帮助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寻亲.
第六十四条救助管理机构对入站后无法提供个人信息的受助人员,应当通过受助人员指纹、体貌特征等线索,及时查询比对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救助信息和寻亲信息.
发现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情形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协查受助人员身份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答复.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在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入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过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救助寻亲网发布寻亲公告,公布受助人员照片等信息,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方式公开寻亲.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在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入站后七个工作日内,报请公安机关采集DNA数据.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一个月内免费采集、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并将比对结果反馈救助管理机构.

第六十五条救助管理机构对在站的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查明其身份和住址的,应当及时告知其亲属或者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为其提供乘车凭证或购买车、船票,协助其返回,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交通便利.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残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难受助人员,应当由其亲属领回;亲属不能领回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核实情况后安排安全接送返回.
对送返的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其监护人应当妥善安置,不得拒绝.
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送返的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予以妥善安置.
第六十六条救助管理机构对滞留的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应当会同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根据其年龄、智力、心理、身体状况,在站内开展疾病治疗、行为矫治等基本照料服务;对其中的精神障碍患者、传染病人、危重病人等受助人员,应当按规定将其送当地定点医院救治、康复.

第六十七条救助管理机构因救助场地和设施设备不足、无法提供站内照料服务的,可以根据滞留人员的年龄、智力、心理、身体状况,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提供生活照料等具体服务.
对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在本市治疗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统筹安排在符合条件的其他机构治疗.
实行站外托养的,应当签订托养协议,明确生活照料、疾病治疗、寻亲服务、档案保管等基本托养服务要求,以及托养费用、违约责任.
医疗救治费用由委托的救助管理机构负担.
托养协议应当报送民政部门备案.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站外托养的经费保障和监督管理负责,对托养机构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情况及时进行了解.
发现问题的,要及时指出并要求改正;对不适宜继续开展托养服务的,要及时终止托养协议.

第六十八条对超过规定期限滞留的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安置申请,由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安置.
对经过二年以上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管、卫生计生等部门加强对街面的日常救助巡查.
救助管理机构在极端天气或遭受自然灾害情况下,可以开设临时避寒、避暑或庇护场所,简化救助流程,为求助人员提供饭菜和住宿等基本服务.
第七十条救助管理机构对受助人员违法违纪、扰乱救助管理秩序的,以及求助人员以跑站闹站等形式骗取救助、无理取闹的,应当报请公安机关到场处置.
第七十一条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对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的生活照料、日常护理、医疗救治、心理辅导等救助服务.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社会力量帮扶点,为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提供便利.
第十一章社会力量参与第七十二条鼓励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参与社会救助.
第七十三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设立、主办、承办、协办、冠名帮扶项目,或者捐赠、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第七十四条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及时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具体项目目录.
第七十六条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的沟通协作,互通信息.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求助人员信息清单,并公布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为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救助提供便利.
第十二章监督管理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第七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供养服务机构、托养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救助经费保障、受助人员安置和权益保护等政策措施的落实.
第八十条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人员),应当按照所申请或者已获得的社会救助的相关规定,如实申报家庭(人员)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主动配合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诚信制度,健全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人员)信用承诺制度,对通过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违法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人员)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教育、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服刑人员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员)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有关获得社会救助的信息;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社会救助对象的审核认定和定期核查提供依据.
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明确相应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通过信息核对平台规范开展核对工作.

第八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工作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并通过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申请人向全省范围内任一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由系统转交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受理、调查核实的工作机制.

第八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了解本行政区域居民的生活状况,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家庭和个人,及时组织救助.
第八十四条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外,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公开与社会救助无关的信息.
信息公示涉及未成年人的,应当做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第八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网络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十六条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采取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网络平台等方式,及时受理举报投诉.
第十三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四)不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核、审批、公示的;(五)不按照规定对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人员)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复核、核查的;(六)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损害后果的;(七)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八)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九)不按照规定核实处理有关社会救助举报、投诉的;(十)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十一)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
第八十八条救助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实行托养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九条托养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对托养对象未履行生活照料、疾病治疗、寻亲服务、档案保管等基本托养服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一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有关单位或者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请求、委托,代为查询、核对申请人社会救助有关信息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章附则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月收入认定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十四条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的说明广东省民政厅厅长卓志强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就《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省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31日通过的《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在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自然灾害救济和临时救济等方面作了规定,为社会救济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救助的含义、功能、形式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条例从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提升社会救助功能、转变社会救助方式等方面进行规范,制定条例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贯彻落实上位法的需要.
2014年2月国务院公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作为第一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明确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八项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作为基本内容,构建了一个分工负责、相互衔接、协调实施,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为了增强可操作性,在《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条例对我省的社会救助标准、范围、对象、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二是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的需要.
我省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援助、临时救助等方面都出台了相关规定,但相互缺乏统筹和衔接,救助制度碎片化、救助资源分散、部门间信息未实现互联互通和共享,在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造成了极大浪费.
制定条例有利于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推动社会救助工作方式向物质保障、生活帮扶、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相结合的专业化、个性化、发展型救助转变.

二、制定条例的依据(一)主要依据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二)参考依据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2.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3.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4.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5.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分十三章,共八十九条.
主要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明确了社会救助的原则和管理部门职责一是第三条规定了社会救助制度原则;二是第四条、第五条明确了社会救助管理机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的具体职责;三是第六条明确了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机制;四是第七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等单位和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与获得社会救助有关的信息;五是第八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并对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细化了社会救助机制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分别设立专章,统筹规范了八项社会救助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活动.
为推进我省社会救助工作,增强可操作性,条例将八项社会救助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活动在救助的标准、范围、对象、程序等方面进行了细化.
一是细化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十二条明确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认定范围;第十三条明确了家庭申请程序,并考虑到无法单独立户的困难群众不能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增加了"以个人为单位,申请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第十四、十五条细化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出具受理通知书、入户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的审核流程和时限;第十六、十七条完善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审批、公布程序和时限.
二是细化了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第二十一条完善了特困人员供养的具体内容;第二十二条增加了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以同时享受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待遇的内容;第二十六条在供养形式中规定了"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选择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拒绝"的内容;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范了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三是完善了自然灾害救助制度.
第三十二条规定了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且交通不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点;第三十五、三十六条细化了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灾后救助任务;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因灾遇难人员亲属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享受抚慰金.
四是细化了医疗救助制度.
第三十九条扩大了医疗救助的范围,增加了低收入家庭困难人员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第四十条规定了增加的两类人员办理、申请医疗救助的程序;第四十一条细化了医疗救助方式.
五是规范了教育救助制度.
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教育救助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第四十六条明确了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教育救助职责;第四十七条细化了根据不同的教育阶段需求和教育救助对象给予的教育救助方式;第四十八条细化了教育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六是细化了住房救助制度.
第五十二条细化了住房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实施机构可以采取的调查核实方式;第五十四条增加了住房救助对象复核机制;第五十五条明确了特殊优待规定.
七是规范了就业援助制度.
第五十七条明确了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就业援助制度的具体内容;第五十九条明确了申请就业援助的程序.
八是完善了临时救助制度.
第六十二条明确了临时救助采取的方式;第六十三、六十四条明确了申请临时救助的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第六十五条细化了临时救助的标准;第六十六、六十七条明确了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措施.
九是规范了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制度.
第七十条规定了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具体项目目录;第七十二条明确了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与社会团体或者组织的沟通协作.

(三)规范了监督管理程序一是第七十四条完善了社会救助诚信体系建设制度;二是第七十五条规定了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和定期核查提供依据;三是第七十七条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工作体系,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四是第八十条规定了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机制.

(四)强化了法律责任一是第八十三、八十四条规定了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第八十五条明确了社会救助对象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法律责任;三是第八十六条规定了有关单位或者机构不配合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或者拒绝提供社会救助相关信息的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的议案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政府拟订了《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
该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省长朱小丹2016年12月27日关于《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将内司委对《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如下:草案是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正式项目.
内司委密切关注、提前介入草案起草工作,协助常委会认真做好草案初审工作.
2016年7月初,内司委主动上门与省民政厅沟通,了解草案起草的有关情况.
10月下旬,内司委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将草案征求意见稿送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省直相关单位、21个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立法基地和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
11月2日,内司委召开座谈会,邀请省直有关单位、受托起草法规的立法基地、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立法咨询专家参加座谈,进一步听取意见和建议.
11月上旬,内司委会同民政厅组成调研组,选取广州、江门、云浮三市,分别作为经济发达、中等和欠发达地区的代表,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救助立法调研.
调研期间,通过召开座谈会,当面听取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人民团体、人大代表、专家学者、慈善组织等的意见和建议;深入基层政府民政部门、"一门式"政务服务大厅、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和救助站等,实地了解社会救助的有关情况.
在广泛听取意见和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内司委于11月14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稿进行了审议.
12月底,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正式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的议案》.
今年1月4日,内司委召开全体会议,再次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经1月10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请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一、制定草案的必要性一是贯彻落实共享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按照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要求,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注重机会公平,保障基本民生,实现全体人民共同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是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关系到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维护和保障.
制定草案,细化完善社会救助的有关制度机制,是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共享发展理念的直接体现.

二是贯彻实施上位法的客观需要.
国务院于2014年2月出台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等制度,构建了分工负责、相互衔接、协调实施,以及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制定草案,将我省在社会救助中探索的好经验和好做法用立法的形式总结和固定下来,进一步细化上位法建立的制度机制,既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实施上位法,也将为我省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

三是解决我省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迫切要求.
我省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在全国率先出台了社会救济条例,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救助理念、功能、形式等均发生了很大变化,立法已滞后于社会救助实践需要,亟需在立法上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同时,我省社会救助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社会救助相关政策之间缺乏统筹和衔接,救助制度碎片化,救助资源分散,部门间信息未实现互联互通与共享,阻碍了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
再如,社会救助需要进一步从道义救助向制度救助转变、从被动救助向主动救助转变、从单一救助向综合救助转变.
此外,基层社会救助力量不强和社会力量参与度不高,也是制约社会救助工作有效开展的不利因素.
制定草案,将我省社会救助工作进一步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而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取得更好成效.

二、草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总的来看,草案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行政法规为立法依据,结合我省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在总结我省社会救助有关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立法定位和体例结构,进一步细化了上位法建立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和监督管理等制度,并完善了法律责任.
草案建立的有关制度是符合中央精神和上位法要求的,相关规定是合法和基本可行的.
内司委赞同制定出台该条例,同时废止《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此外,草案仍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如草案的适用范围、政府及部门职责不够明确,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与资源共享需要进一步强化,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有待进一步明确,孤儿救助制度不健全,医疗救助对象不明确,教育救助公示制度需要进一步斟酌,就业救助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制度不完善等,需要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三、对草案的修改建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作实际,结合各方面意见,提出以下修改建议:(一)关于立法目的和原则.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除注重保障救助对象基本生存权外,还要重视促进救助对象自立与发展,建立健全帮助其融入社会、提升能力等方面的制度机制,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促进其自立与发展.
建议在第一条中增加有关促进救助对象自立与发展的内容,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在第三条中增加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自救优先、分类施救、注重发展等方面的内容,作为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同时,在相关专项救助制度中作出具体规定,确保促进救助对象自立与发展这一立法目的的实现.

(二)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
为进一步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孤儿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活动,适用本条例.
"此外,社会救助还包括法律援助、司法救助,鉴于国家和我省对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作了专门规定,因此,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
开展社会救助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应当按照先规定政府职责再规定有关部门职责的逻辑顺序,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
建议将第四、六条进行合并,第一款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作出规定;第二款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职责作出规定;第三款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职责作出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其职责,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具体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工作.
"此外,对第六条中关于经费保障及管理的内容单列一条进行规定.

(四)完善信息建设与共享制度.
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建设与共享,是开展社会救助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社会救助信息建设,应当体现规划的统一性、系统的兼容性、信息的互通性、资源的共享性.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信息建设与共享制度,建议增加一款作为第八条第一款,就省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设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信息核对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与资源共享的内容作出规定;第二款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划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查询等内容作出规定.

(五)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
明确将没有单独立户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为了体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功能,增加一款作为第十条第二款,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事实无人抚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儿童,经申请可以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内容作出规定.
2.
为解决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地不同如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问题,增强可操作性,在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增加"家庭成员具有本省户籍但户籍地不同的,可以按照家庭中本省户籍人数向任意成员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的规定.

(六)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供养社会参与制度,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鼓励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供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等形式,引导、激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鼓励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转由具备资质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者个人运营.

(七)建立孤儿救助制度.
儿童权益保障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实践中,一些困境儿童尤其是孤儿在生存、安全和发展方面仍然面临不少困难,既不利于孤儿权益的保护,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目前,国家和我省出台了加强孤儿保障的一系列政策,为开展孤儿救助工作提供了遵循依据.
孤儿救助具有特殊性,孤儿保障的有关政策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没有交叉,且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针对孤儿救助建立专门的法律制度,孤儿救助在立法上存在空白,不利于孤儿权益的有效保护.
因此,增加一章作为第四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健全孤儿救助制度,重点就孤儿认定,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等在内的孤儿安置,以及孤儿生活保障等制度作出规定,同时,在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制度中进一步细化孤儿救助的具体内容,凸显社会救助立法的广东特色,有效发挥立法在孤儿救助和孤儿权益保障方面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八)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1.
为进一步明确申请医疗救助的人员,扩大医疗救助范围,在第三十九条中增加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和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作为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的人员.
同时,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保障残疾人获得医疗救助的权利,在第一项中增加贫困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2.
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增加一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明确救助对象和标准,逐步扩大病种范围,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水平.
"(九)完善教育救助制度.
1.
为保障学前教育残疾儿童获得教育救助的权利,在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增加"并对学前教育残疾儿童给予保育费和康复费补助".
2.
取消教育救助公示制度.
为保护申请教育救助的各阶段就学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删去第四十八条第三、四项中有关公示的规定,将第三、四项合并修改为:"经审批通过后,由就读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给予教育救助;审批未通过的,就读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完善住房救助制度.
1.
为保障残疾人获得住房救助的权利,在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增加"农村危房改造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
2.
完善住房救助退出机制.
将第五十四条有关内容修改为:"经复核不再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应当取消住房救助;但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同时相应调整租金.
"(十一)完善就业救助制度.
1.
明确就业救助对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就业救助对象定位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同时,根据就业促进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就业援助对象的范围宽于就业救助对象的范围.
完善就业救助制度,既要与就业援助制度相衔接,也不能与其相混同.
建议将第八章章名修改为"就业救助",并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的就业救助对象来进一步细化上位法的定,使相关制度设计更加清晰、可行和具有地方特色.
2.
进一步体现促进救助对象自立与发展的立法目的.
将第五十八条第一、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分列三条,分别对就业救助方式、用人单位扶持、职业培训扶持等内容作出规定.
此外,增加一条,对就业救助对象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扶持作出规定.

(十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将第七条关于社会救助信息查询核对的规定移至第十一章,与第七十五条合并作出规定.
此外,建议根据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对相关条文的文字进行修改,使相关表述更准确.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2017年1月10日关于《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省政府提请审议的《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和省人大内司委关于《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内司委、省法制办、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单位,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省人大内司委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草案作了修改.
2月中下旬,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先后赴清远、佛山、中山进行了调研.
草案修改后征求了我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省编办,省人大内司委,省法制办、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法院、省检察院,21个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以及9个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4个立法社会参与和评估中心,67位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同时在广东人大网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3月9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立法论证会,邀请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就立法重点问题进行论证.
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提出了《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
经3月21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一、关于总则(一)为进一步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建议根据内司委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草案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适用本条例",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一款.

(二)为加强对社会救助的宣传,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增加一条规定:"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社会救助活动和有关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条.

二、关于最低生活保障(一)为尽可能将困难群体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在草案第十二条增加规定:"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为进一步明确以个人为单位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对象,避免产生歧义,建议根据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将草案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可以单独提出申请,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三款.

(三)为进一步明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为本省户籍但户籍地不同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程序,建议根据调研中有关方面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依据上位法增加一条规定:"本省户籍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地不同的,可以向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

三、关于特困人员供养(一)为进一步明确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上位法的规定将草案第二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省户籍的以下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

(二)为加大政府支持和引导力度,保证供养服务质量,建议根据内司委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将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形式,引导、激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四、关于受灾人员救助为进一步减少因灾遇难人员的亲属依法享受抚慰金而需要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的负担,建议根据有关方面意见,将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因灾遇难人员的亲属按照有关规定凭因灾遇难人员亲属关系和本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享受因灾遇难人员亲属抚慰金",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五、关于医疗救助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在草案第四十三条增加"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规定,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内容.
六、关于教育救助为促进申请教育救助的各阶段就学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建议根据内司委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删除草案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中有关教育救助公示的内容,并将两项合并后修改为:"经审核、确认通过后,由就读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给予教育救助;审核、确认未通过的,就读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教育救助的学生(或者监护人)",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

七、关于住房救助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建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草案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农村家庭自愿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住房状况并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农村危房改造)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批",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八、关于就业救助(一)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同时考虑到就业援助与就业救助的区别,建议根据内司委的审议意见以及调研中有关方面的意见,将草案第八章的章名"就业援助"更改为"就业救助".
(二)为进一步明确就业救助的对象范围,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建议根据内司委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以及调研中有关方面的意见,依据上位法增加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五十条.

九、关于临时救助为进一步明确非本地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当地居住证的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维护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增加一条规定:"对于非本地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当地居住证的临时救助申请人,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应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六条.

十、关于社会力量参与(一)为进一步推动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建议增加一条规定:"鼓励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参与社会救助",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六十条.
(二)为激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建议在草案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十一、关于监督管理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工作,主动开展社会救助,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增加一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了解本行政区域居民的生活状况,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家庭和个人,及时组织救助",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九条.

十二、关于重复上位法的条款的处理为避免与上位法重复,建议删除草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等条款.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进一步审议.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1.
关于《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的情况报告(略,编者注)2.
关于《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修改稿)》论证会的情况报告(略,编者注)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2017年3月28日关于《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7年7月25日在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柏阳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按照省委的部署,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的救助,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玉妹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开展调研和召开座谈会等工作.
3月30日-4月15日,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少华、罗娟分别带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法制办、残联等单位以及部分人大代表组成调研组,先后赴广州、佛山、惠州、湛江、深圳、清远,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了解等形式,开展了立法调研.
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调研的基础上,会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省法制办、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增加了第十章"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救助"等内容.
4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专题座谈会,李玉妹主任主持,徐少华、罗娟副主任参加,听取了省政府办公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等单位负责人,以及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和立法基地、救助管理机构、公办托养机构有关人员,对增加的第十章等内容的修改意见.
座谈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民政厅等单位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
5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民政厅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政部,就草案修改稿增加的第十章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政部有关负责同志肯定了我们在制定《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中的经验和做法,对草案修改稿增加的第十章的内容表示认可,同时就相关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其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法制办、省民政厅等单位作了进一步研究,对草案修改稿再次作了修改,形成了《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
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草案修改二稿提请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一、为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考虑到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的救助情况比较复杂和特殊,已经成为社会救助的重要群体,救助任务日益繁重,建议将其从第九章"临时救助"中分列出来,单独作为第十章的内容.

二、考虑到走失人员与一般意义上的流浪乞讨人员存在差异,对于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的对象主要是生活无着者,而走失人员则一律应予救助,建议将"走失人员"从中单列出来,将第十章的章名确定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救助".

三、为加强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的救助,在新增加的第十章中,重点对政府的主体责任、救助安置属地管理、寻亲制度、站外救助巡查全覆盖等作出规定.
同时,为给政府改革预留空间,作了相应的授权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一)为规范政府的主体责任,明确属地管理职责,同时注意做好与省出台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建议增加一条分四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救助管理机构,采取积极措施,及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予以救助";"对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的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由地级以上市内符合条件的机构提供救助服务.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救助提供经费保障,明确受助人员的日常救助费用标准.
受助人员的救助经费应当与行政管理等其他经费分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内设立警务室(点)、医务室(点),为安全防范和治疗防疫工作提供保障.
有条件的县可以结合社区警务布点,在救助管理机构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第五十九条.

(二)为规范入站前救助行为,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九条中补充规定:"对疑似患有精神障碍、传染病、危重病等疾病的,应当按规定送当地定点医院救治",该条修改后移作草案修改二稿第六十条第一款.
同时,为发挥社会力量在救助中的作用,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乞讨和走失人员的,可以采取告知、引导、护送等方式帮助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第六十条第二款.

(三)为进一步做好寻亲服务工作,建议增加一条分两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的人员,通过对比公安机关走失人口库和人口信息系统等多种方式,及时核查其身份信息,建立入站前的身份快速查询机制";"公安机关接到走失人员家人的报案后,应当及时受理,发布内部协查通报,并告知救助管理机构",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第六十一条.

(四)为建立健全求助人员个人信息档案,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救助管理机构对首次入站的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应当询问了解其年龄、性别、户籍地、离家原因等情况,建立受助人员个人信息档案,安排医务人员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并根据性别、年龄、智力、心理、身体状况实行分类分区管理",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第六十二条.

(五)为建立寻亲查询协作机制,同时发挥社会力量在寻亲帮助中的作用,建议增加一条分两款规定:"民政、公安、卫生计生、城管、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的寻亲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的寻亲工作,为受助人员寻亲提供帮助";"发挥社会力量帮助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寻亲",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第六十三条.

(六)为规范救助管理机构入站后寻亲查询制度,建议增加一条分三款规定:"救助管理机构对入站后无法提供个人信息的受助人员,应当通过受助人员指纹、体貌特征等线索,及时查询比对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救助信息和寻亲信息.
发现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情形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协查受助人员身份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答复";"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在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入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过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救助寻亲网发布寻亲公告,公布受助人员照片等信息,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方式公开寻亲";"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在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入站后七个工作日内,报请公安机关采集DNA数据.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一个月内免费采集、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并将比对结果反馈救助管理机构",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第六十四条.

(七)为做好协助受助人员返乡工作,加强源头治理,进一步明确监管、监护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建议增加一条分三款规定:"救助管理机构对在站的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查明其身份和住址的,应当及时告知其亲属或者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为其提供乘车凭证或购买车、船票,协助其返回,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交通便利";"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残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难受助人员,应当由其亲属领回;亲属不能领回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核实情况后安排安全接送返回";"对送返的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其监护人应当妥善安置,不得拒绝.
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送返的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予以妥善安置",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第六十五条.

(八)为加强对滞留人员的照料,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救助管理机构对滞留的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应当会同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根据其年龄、智力、心理、身体状况,在站内开展疾病治疗、行为矫治等基本照料服务;对其中的精神障碍患者、传染病人、危重病人等受助人员,应当按规定将其送当地定点医院救治、康复",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第六十六条.

(九)为规范托养制度和强化救助管理机构的委托责任,建议增加一条分四款规定:"救助管理机构因救助场地和设施设备不足、无法提供站内照料服务的,可以根据滞留人员的年龄、智力、心理、身体状况,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提供生活照料等具体服务";"对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在本市治疗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统筹安排在符合条件的其他机构治疗";"实行站外托养的,应当签订托养协议,明确生活照料、疾病治疗、寻亲服务、档案保管等基本托养服务要求,以及托养费用、违约责任.
医疗救治费用由委托的救助管理机构负担.
托养协议应当报送民政部门备案";"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站外托养的经费保障和监督管理负责,对托养机构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情况及时进行了解.
发现问题的,要及时指出并要求改正;对不适宜继续开展托养服务的,要及时终止托养协议",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第六十七条.

(十)为规范滞留人员安置工作,建议增加一条分两款规定:"对超过规定期限滞留的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安置申请,由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安置";"对经过二年以上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第六十八条.

(十一)为加强站外救助巡查覆盖工作,建议增加一条分两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管、卫生计生等部门加强对街面的日常救助巡查";"救助管理机构在极端天气或遭受自然灾害情况下,可以开设临时避寒、避暑或庇护场所,简化救助流程,为求助人员提供饭菜和住宿等基本服务",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第六十九条.

(十二)为防范和打击扰乱救助秩序的行为,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救助管理机构对受助人员违法违纪、扰乱救助管理秩序的,以及求助人员以跑站闹站等形式骗取救助、无理取闹的,应当报请公安机关到场处置",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第七十条.

(十三)为发挥社会力量参与对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的救助作用,建议增加一条分两款规定:"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对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的生活照料、日常护理、医疗救治、心理辅导等救助服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社会力量帮扶点,为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提供便利",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第七十一条.

四、为建立社会救助与慈善活动的衔接机制,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增加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求助人员信息清单,并公布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为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救助提供便利",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第七十七条.

五、为进一步强化对救助管理机构、供养服务机构、托养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和维护受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供养服务机构、托养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救助经费保障、受助人员安置和权益保护等政策措施的落实",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第七十九条.

六、为明确救助管理机构违反站外托养规定的法律责任,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增加一条规定:"救助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实行托养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第八十八条.

七、为明确托养机构违反托养协议的法律责任,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增加一条规定:"托养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对托养对象未履行生活照料、疾病治疗、寻亲服务、档案保管等基本托养服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第八十九条.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作了文字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二稿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建议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二稿,请予审议.
关于《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修改情况的说明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二稿修改得比较好,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对草案修改二稿作了进一步修改,提出了《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草案表决稿").
经7月26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一、为与第十章有关条款的规定相对应,建议在草案修改二稿第五条第二款中增加"公安".
二、为进一步明确受灾人员积极协助政府开展抗灾自救和灾后重建工作,建议在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增加规定:"鼓励并组织受灾人员自救互救和恢复重建".
三、为进一步明确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法律责任,建议草案修改二稿第八十七条增加一项规定:"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作为该条第十项.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二稿作了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表决稿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以上说明和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7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1998年12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为《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便民高效、规范有序和居住地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广东省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指定或者成立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统筹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就读学校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开展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签注等具体工作,并受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决定聘用流动人口协管人员.
流动人口协管人员的规模、聘用条件、聘用程序及其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统一、资源整合、互联互通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人口信息数据库,加强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信息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流动人口办理有关事项和获取公共服务提供便利.

第二章居住登记第十条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登记凭证.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一)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二)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三)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第十二条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并督促其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
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应当督促其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
第三章居住证申领第十四条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前款规定的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收到申领广东省居住证的相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六条广东省居住证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印制,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居住证遗失、损坏或者登载内容发生变更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请补领、换领.
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居住证持有人申报居住地住址变更登记的,无需换领新证.
第十八条流动人口按照规定申领或者补领、换领居住证,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需要查验居住证时,被查验者应当予以配合.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时,可以要求居住证持有人出示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应当予以配合.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办理单位不得收取费用.
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证件工本费.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时不得附加其他收费.
第二十一条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和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过程中所获悉的有关流动人口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
第四章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机制、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网络.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公共服务、居住管理等纳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完善和扩大居住证件的使用功能.
公安机关和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拓展流动人口信息的申报、采集、核对方式,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及其他便捷的手段,及时告知公共服务和便利以及签注时限等信息,逐步推行利用公共资源数据库有效信息替代流动人口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以及查询相关办理信息提供便利.
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一)义务教育;(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六)国家和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二十五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三)机动车登记;(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六)办理生育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七)国家和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居住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居住凭证持有人享受便利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具体内容,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二十七条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放宽落户条件,具体办法由居住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公安派出所和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公布流动人口办事指南,公开投诉方式、受理机构等事项.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流动人口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或者流动人口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和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的;(二)对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或者申办居住证不依法办理的;(三)违规向流动人口收取费用的;(四)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等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情形、处罚种类、数额对流动人口或者相关单位、个人实施处罚的;(六)篡改居住证信息的;(七)将工作过程中所获悉的有关流动人口信息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的;(八)违反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符合本省引进人才专业需求的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依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修订前已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关于《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彭会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一是贯彻实施上位法的需要.
2009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条例,在全国率先推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2015年11月,国务院发布《居住证暂行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我省条例与《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的居住证申领条件、程序、管理要求以及持证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权利、相关法律责任等均存在不相适应之处,亟需按照上位法精神进行修订.

二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的需要.
2015年12月召开的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去年6月召开的广东全省城市工作会议,提出了以实施居住证制度为抓手、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部署要求.
去年来,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多次督办,要求我省尽快完成条例的修订工作.
去年7月,胡春华书记、李春生副省长等省领导作出批示,要求抓紧修订条例,贯彻落实好中央及我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

三是适应我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形势的需要.
我省是全国流动人口最多的省份,目前流动人口3903万,其中约820万居住期在半年以下,很容易再次流动甚至回流原籍.
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申报登记即发放居住证,造成居住证发放过滥和浪费,加大了公共服务供给负担和财政压力.
因此,条例的部分条款规定已不适应当前我省流动人口状况、特点和服务管理需要,亟需修订完善.

二、修订条例的依据(一)主要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2.
居住证暂行条例;3.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
(二)参考依据1.
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2.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3.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4.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
三、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原条例共37条.
修订草案在梳理整合有关条款内容的基础上,扩充了部分内容,删改了部分条款,修订后压缩至34条.
修订的重点是落实上位法和中央及我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修改完善不符合《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不适应我省当前实际的条款内容.
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删改了与《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条款内容一是重新设定了居住证的功能定位,将原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广东省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用的居住证明"修改为"广东省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二是重新设定了有关居住证期限的条款内容(第十四条),删去了原条例第十三、十四条;三是重新设定了有关居住证持有人权益的条款内容(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删去了原条例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

(二)补充了原来没有规定而上位法有新规定的条款内容一是增设了居住证申领条件的条款(第十二条);二是增加了申领居住证须提交证明材料及代办居住证的条款(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三是补充了申领和使用居住证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第二十八、二十九条);四是充实了有关行政责任追究的条款内容(第三十条第四、六项).

(三)修改了与上位法没有冲突但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条款内容一是梳理整合内在联系较紧密的条款,将原第二十条内容合并到第六条第三款、原第十七条内容合并到第十四条第一款、原第二十九条内容移植到第十八条第三款,并作适当修改;二是理顺逻辑关系,将原第二十一条内容调整为第十一条、原第十条第四款内容调整到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并作适当修改;三是根据现实服务管理需要,在第十条增设第三款内容,在第二十五条增设第二款内容;四是根据现实情况和立法技术要求,删去不合时宜的条款(原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对其他有关内容作统一规范表述.

以上说明和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省政府拟订了《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该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省长:马兴瑞2017年2月8日关于《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
内司委密切关注、提前介入条例修订工作,主动与省公安厅和省法制办加强沟通,认真做好条例修订的审议工作.
2016年12月上旬,内司委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将《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稿送省人大有关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21个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部分省人大代表、部分立法基地和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
12月中旬,常委会罗娟副主任和内司委负责同志分别率队赴东莞、中山开展立法调研,实地考察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情况,听取基层有关方面意见.
12月22日,内司委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省直有关单位、立法基地和立法咨询专家参加座谈,就修订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
2017年2月中旬,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正式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
在广泛听取意见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内司委召开全体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经3月21日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2009年7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在全国率先推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2015年11月,国务院发布《居住证暂行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与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在居住证申领条件、程序、管理要求以及持证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权利、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不相适应之处.
条例的相关制度设计、管理方式等方面也与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亟需按照上位法的规定和中央决策部署要求进行修订.
2016年以来,国务院对省政府进行了专项督导,省委主要负责同志也作出批示,要求抓紧修订条例,落实好中央及我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全面贯彻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修订条例是必要和迫切的.

二、修订草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总的来看,修订草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居住证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为立法依据,结合我省实际,在总结我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有关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相关制度设计,进一步细化了上位法建立的居住证申领条件、程序、管理要求以及持证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权利等制度,并完善了法律责任.
修订草案建立的有关制度是符合中央精神和上位法要求的,相关规定是合法和基本可行的.
内司委赞同修订条例,但修订草案仍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如居住登记需要进一步完善,申领居住证的条件不够明确,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规定有待进一步研究等,需要对修订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三、对修订草案的修改建议(一)关于修订条例的指导思想.
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提出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居住证制度,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我省是全国流动人口最多的省份,目前有流动人口3903万,流动人口在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同时,也对地方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带来挑战和压力.
修订条例应当体现中央和省委关于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立足于消除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和户籍壁垒,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一方面要坚持法制统一,贯彻落实上位法的精神和规定,完善和细化居住管理制度,保障流动人口的权益,扩大政府向流动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另一方面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省内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关于流动人口的范围.
修订草案第二条将流动人口定义为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居住的人员,而将我省地级以上市以内跨县(市、区)居住的人员不纳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范围,不能申请办理居住证,这与《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申领居住证的范围不一致.
建议对地级以上市内跨县(市、区)居住的人员是否纳入流动人口范围,是否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是否能享受居住地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作进一步研究.

(三)关于居住管理.
修订草案第二章的居住管理包括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两方面内容,内容条款逻辑关系不清晰,制度管理还不够细化,可能会导致政府相关部门重管理而轻服务.
因此,建议将第二章的"居住管理"拆分为"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两章,同时进一步细化充实相关内容.

(四)关于居住登记.
第十条规定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申报居住登记,并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少意见提出,三个工作日以内申报居住登记的规定实践中较难操作.
考虑到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的法定义务,也是申请居住证的基础,建议保留,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流动量不断增大,应当尽量减轻流动人口的申报负担,转变为有关部门提供网上申报或主动服务,建议增加相应条款.
另外,建议对无需申报居住登记的情形作进一步细化,删去第十条"除在居住地就医、就读、探亲、旅游、出差等情况外"和第四款,增加一条,规定已经由宾馆酒店、医疗机构、学校、培训机构、救助站登记身份信息的流动人口,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在近亲属家中居住一定时间的流动人口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五)关于申领居住证的条件.
第十二条规定,流动人口在居住地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连续就读"条件之一,就可以申领居住证.
建议增加一款,进一步明确居住起算时间和连续就读条件,增加可操作性.
由于我省地区之间发展差异较大,可以在上述申请条件上规定例外情形,如对于经济落后,欠发达的地区,可以规定对于属于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人才的,申领我省居住证可以不受居住证申领条件限制.

(六)关于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从调研中各地各部门反映的情况看,意见主要集中在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我省珠三角地区因集中大量外来务工人员,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资源难以满足需要.
以东莞为例,外来人口随迁子女数量占全部适龄教育人口数量比重达77.
1%,而公办中小学占全部中小学比重只有32%,公共服务资源结构性矛盾突出.
类似情形也在我省部分地级市不同程度的存在.
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相关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与《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相比,增设了"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相关条件的"的前置条件.
为避免与上位法相抵触,同时又能让我省各市能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制定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政策,建议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相关条件的"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在第二十三条后面增加一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的供给能力,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提供机制,对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进行量化,根据量化情况确定可以相应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内容,量化指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七)关于法律责任.
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与《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基本一致,建议删去.
(八)关于附则.
增加明确条例修订前已经领取居住证的人员,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免费换证的规定.
此外,建议对修订草案的有关文字表述再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2017年3月23日关于《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7年7月25日在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牧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省政府提请审议的《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和省人大内司委关于《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这个条例很有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同省法制办、省公安厅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省人大内司委提出的审议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修订草案作了修改,赴珠海、惠州等地进行了调研,并就修改后的文本征求了我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内司委、省教育厅等17个省直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各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以及9个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4个立法社会参与和评估中心,63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和联络单位,67位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同时在广东人大网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4月28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论证会,邀请相关专家就立法重点问题进行论证.
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经5月8日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提出了《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
法制工作委员会委托9个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对修订草案修改稿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后的社会效果及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评估.
经6月20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一、为使表述更准确,建议对修订草案第三条作修改,明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便民高效和规范有序等原则.
二、考虑到全省各地情况的差异,为使条文规定更符合实际,建议对修订草案第八条作修改,将制定协管人员聘用和管理办法的权限下放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三、为推进公共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九条中增加部分内容,规定完善信息化建设和加强地区之间信息共享等方面内容.
四、为使条例章节的逻辑更清晰,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二章的"居住管理"拆分为"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两章,同时充实相关内容,并改作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章、第三章.
五、为免除不必要的申报登记,减轻群众负担,建议增加一条,对就医、探亲、旅游等无需申报居住登记的情形予以细化,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
六、为促进流动人口申报登记,增强可操作性,建议增加关于居住时间起算点的规定,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二款.
七、为保障申报登记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可操作性,建议增加有关办证受理环节的规定,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二款.
八、为给流动人口提供更便利的服务,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增加部分内容,进一步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广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服务.
九、为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责,倡导各地积极创造条件,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建议增加关于政府应当不断提高和优化服务的规定,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文字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修改稿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建议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修订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1.
关于《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的情况报告(略,编者注)2.
关于《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论证会的情况报告(略,编者注)3.
关于《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表决前评估情况的报告(略,编者注)关于《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得比较好,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对修订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提出了《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表决稿").
经7月26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一、为使表述更准确,建议删除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三项中的"民宿".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意见,考虑到《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对出租人未报送信息的行为已经设定了法律责任,为避免重复,建议将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修改为:"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或者流动人口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修改稿作了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表决稿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建议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以上说明和修订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广东省旅游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旅游条例(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以及旅游资源保护、规划建设、公共服务、产业促进、经营服务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省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全域旅游发展,体现岭南文化特色,形成政府引导、依法监管、市场运作、企业经营、社会参与、旅游者文明旅游的发展格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旅游业的发展,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推动旅游业与相关产业协调、融合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工作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旅游推广、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保障和促进旅游业发展.
第六条鼓励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机构和公民开展旅游公益宣传,普及旅游知识.
第七条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发挥引导、服务、交流、协调、监督作用,推动旅游业诚信建设,并建立对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评价机制和优质服务奖励制度,改善旅游从业环境,依法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章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第八条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旅游产品和服务,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二)要求旅游经营者全面、真实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和其他有关情况;(三)要求旅游经营者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保证旅游产品、服务的内容和质量;(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五)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或者从业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法律、法规规定和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设施,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文明旅游;(二)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三)对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履行旅游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四)在旅游活动中遵守安全警示等旅游安全有关规定,对国家和本省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害当地居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或者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二)扰乱公共汽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三)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以刻划、涂污等方式损坏旅游地文物古迹;(四)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旅游者如实提供旅游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二)符合法定情形可以依法变更旅游服务内容;(三)自主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拒绝违法检查、收费、集资、摊派等;(四)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旅游经营者尚未公开的旅游路线和其他旅游服务产品、营销计划、销售渠道、客户信息以及其他商业秘密;(五)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违法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要求;(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需要第三方提供游览、住宿、交通、餐饮、购物、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从具有法定资质的经营者中选择;(二)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提供规范化的旅游服务;(三)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度,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四)保护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五)为旅游者依法处理旅游纠纷提供必要的协助;(六)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执业规范、业务技能和安全知识等培训;(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相关规定或者不履行价格承诺;(二)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三)给予或者收受贿赂;(四)泄露、公开和非法使用旅游者个人信息;(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旅游从业人员从事旅游业务,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旅游者遵守合同约定,妥善保管随身物品,拒绝其提出的超过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二)依法与旅游经营者订立劳动合同,获得与其职业等级、服务质量相一致的劳动报酬,拒绝旅游经营者提出的垫付费用等不合理要求;(三)依法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等;(四)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五)随团导游在景区进行讲解服务的,景区管理机构或者经营者不得阻碍;(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旅游从业人员从事旅游业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依法佩戴或者携带导游证等证件;(二)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三)依法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安全、健康、文明、环保旅游;(四)遵守旅游目的地法律和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及时制止旅游者违背旅游目的地法律、风俗习惯的言行等不文明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旅游从业人员从事旅游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二)拒绝履行旅游合同;(三)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途中甩团、甩客;(四)诱骗或者以殴打、弃置、恐吓、辱骂、限制活动自由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或者服务;(五)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信息;(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从业人员发生争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一)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从业人员协商;(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向公安、旅游、工商和物价等主管部门投诉;(四)根据仲裁协议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经营者与旅游从业人员之间或者旅游经营者之间、旅游从业人员之间发生争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保障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零负团费和其他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三)发布虚假旅游服务信息,误导旅游者;(四)进行虚假广告、合同欺诈以及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转团、拼团或者擅自变更行程;(五)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或者通过对旅游者实施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接受服务;(六)与购物场所经营者串通,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七)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另行付费项目;(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组织旅游的名义,利用微信、博客等社交平台或者行业协会、学会、车友会、驴友会、俱乐部等形式,从事旅游经营业务.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个人,不得从事导游、领队业务.
第二十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明示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的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教师、高校学生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旅游者实行门票减免.
在景区内从事商品销售等服务活动的商品销售者或者其他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诚信经营、公平交易,服从景区管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消费;(二)与旅行社或者旅游从业人员串通,以停车费、茶水费、人头费等形式对旅行社或者旅游从业人员给予贿赂,安排旅游团队购物或者兜售商品;(三)以烧香、解签等为名诱骗、胁迫旅游者消费;(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民宿旅游经营,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人文、自然景观和风俗文化等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的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民宿经营管理;支持在具有旅游资源的乡村发展民宿,经营者可以采取租赁、联营等方式,委托有关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
城镇和乡村居民开办民宿旅游经营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制定.
第二十二条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开旅行社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经营范围、经营场所、联系方式以及风险提示等信息,确保交易安全可靠;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代订服务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经营者作为服务供应商.

网络经营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收取旅游费用的,应当提供纸质或者电子发票.
第二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在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代订服务的,选择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质,旅游产品和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为旅游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对其进行实名登记,审查旅游产品和服务信息的真实性,并进行公布.
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并报告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

旅游者在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旅游产品与经营者产生纠纷的,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解决.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旅游经营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旅游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旅游者可以依法向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旅游者支付赔偿后,可以依法向旅游经营者追偿.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旅游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旅游搜索引擎提供者为旅行社及其旅游产品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的,应当向有关旅游主管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
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旅游行业组织等发现网络信息搜索结果含有虚假信息的,有权要求旅游搜索引擎提供者采取更正、删除、屏蔽或者断开虚假信息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向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旅游搜索引擎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停止提供相关搜索结果,造成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旅游主管部门、网信部门发现网络信息搜索结果含有虚假旅游经营信息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促进第二十五条编制旅游规划应当坚持以旅游市场为导向、旅游资源为基础和旅游产品为主体,突出地方特色,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可持续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跨区域规划以及与旅游业发展有关的规划,并做好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性评估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宿旅游经营发展纳入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
民宿的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景区和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重大旅游项目建设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资源保护以及旅游项目、设施、服务功能配套等予以专门规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编制旅游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海洋功能区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地、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等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发展改革、信息化管理、民族宗教、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文化、林业、海洋渔业、中医药、口岸等相关主管部门在编制与旅游业发展有关的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开发和利用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以及建设对旅游资源和环境可能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制定旅游资源恢复治理方案.
旅游开发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实施方案.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的旅游项目,应当依法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不得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利用民族文化资源、历史建筑以及历史人物资源等人文资源开发的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民族特色、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尊重当地文化传统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
涉及文物、世界遗产、自然保护区保护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旅游业发展用地,依法保障旅游项目建设用地;支持盘活利用存量土地,依法实行旅游用地分类管理.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者以土地使用权、海域海岛使用权入股等方式参与旅游项目;鼓励利用荒地、荒滩、荒坡、垃圾场、废弃矿山、废旧厂房和边远海岛等,因地制宜,依法开发建设旅游项目.

鼓励旅游经营者使用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发展绿色环保旅游.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促进旅游业与工业、农业、商贸、文化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海洋旅游、工业旅游、红色旅游、乡村旅游、文化旅游等旅游业态创新,健全旅游产业体系,推行全域旅游发展模式,推进国民旅游休闲体系建设.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和旅游业发展需要安排财政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善旅游投资和经营环境,鼓励投资者参与本地旅游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设立旅游发展投资基金,金融、保险机构提供符合旅游业特点的金融、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旅游专业人才培养,推进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与旅游经营者合作设立旅游人才培训、创业基地,加强旅游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导游职业等级、服务质量与薪酬相一致的激励机制.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旅游者利用带薪休假假期错峰出行旅游;免费开放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指导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低价开放或者免费开放,鼓励开发适合大众消费的旅游产品.

第三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对具有旅游资源优势的贫困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边远山区等,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安排专项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完善停车场、旅游标识标牌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加强旅游项目开发,带动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的支持引导,把乡村旅游发展纳入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等相关规划,加强乡村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及配套设施建设,建设具有乡村特点、民族特色、历史记忆的特色村落,形成乡村旅游产品体系.

鼓励挖掘岭南文化内涵和旅游资源优势,规划建设具有鲜明产业特色、创新要素集聚、生产生活生态融合的旅游特色小镇.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设自驾车房车营地、自驾游基地,完善自驾旅游服务保障体系,为自驾车旅游者提供道路指引、信息咨询、医疗救助、安全救援等方面的服务.
鼓励发展邮轮、游船、游艇等水上旅游,促进江河、湖泊、海洋等水上旅游航线和产品的开发,完善码头、泊位等基础设施的配套旅游服务功能.
鼓励发展旅游文化演出、主题公园、文化街区、会展节庆等旅游文化创意产业,推动旅游商品研发,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旅游工艺品、纪念品、户外用品以及索道缆车、低空飞行、游乐设施等旅游装备制造业品牌.

第四章旅游安全、公共服务与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工作责任制,旅游、安全监管、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体育、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旅游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建立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旅游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情形的,旅游目的地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部门发布的通告,及时、准确地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建立旅游安全联动机制,开展应急演练.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置旅游突发事件,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四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制定紧急事件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对旅游场所、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对具有危险性的旅游场所、路段、设施设备和游览项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及其现场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救助受害旅游者,控制事态发展,并依法履行报告义务,积极参加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旅行社租用客运车辆、船舶的,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承运人和已投保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并签订旅游运输合同.
承担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船舶,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员、船员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座位安全带、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承担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应当设有导游专座.

第四十一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向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请求及时救助.
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漂流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由负责许可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由高风险旅游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依法投保相关责任保险,并且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三条景区应当合理设置必要的旅游服务配套设施,在显著位置设立游客服务和投诉受理中心,公示旅游咨询、投诉和求助电话,设置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景区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等情况,核定最大游客承载量.
封闭型景区开放经营前,景区经营者应当向景区主管部门申请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负责核定开放式景区的最大承载量,并对旅游者数量进行监测和公告,采取必要的控制客流措施.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及配套设施,合理布局旅游交通路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科学设置旅游信息咨询中心或者自助式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向旅游者提供景区、线路、交通、气象、客流量预警、餐饮、住宿、购物、医疗急救等旅游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场、车站、码头等重点涉旅场所的无线上网环境建设,提升旅游公共信息服务能力;支持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应用项目进入旅游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智慧旅游产业园区.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旅游基础信息数据库及大数据平台,并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及时向旅游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开放,推进智慧旅游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在线行政审批、产业统计分析、旅游安全监管等智慧旅游管理体系,建立基于移动互联网新媒体的智慧旅游营销体系和游客信息服务体系.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综合监管制度,健全信息汇集、及时研判、综合调度、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工作机制,并建立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异常名录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采集和记录信用信息,组织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信用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立跨地区的协同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协作,共享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配合、协助其他地区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旅游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法院等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协作机制,在重要旅游景区及游客集散地,可以依法设立巡回法庭、警务室,快速处理旅游纠纷或者审理旅游案件,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监管履职监察工作机制,将有关部门的旅游监管履职情况作为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并对发生重大涉旅事件的,启动监督、问责程序,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市场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经营服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和票据、账簿、证照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监督检查,不得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经营信息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信息化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税务、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城管、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和旅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各有关部门对民宿经营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旅游、公安、环保、卫生、税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的范围内负责民宿经营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民宿经营者应当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旅游市场监管信息平台,通过旅游团队电子合同监管及其他措施,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
市、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加强旅游质量监管,完善数据统计分析、综合信息服务等功能;建立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服务质量网上评价信息系统,方便旅游者、旅游行业组织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质量等级或者星级评定结果,并将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有关违法信息纳入异常名录和实施重点监管.

公安、工商、旅游、网信、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网络旅游经营管理,规范网络旅游经营秩序.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旅游投诉机制,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并公布投诉电话等联系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属于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四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属于其他地区、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地区、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税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通信管理、城管等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各自职责在旅游旺季旅游者密集的景区、景点现场受理和解决旅游投诉.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旅游经营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可以现场处理的,应当现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推动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和贯彻实施.
旅游景区、旅游饭店等旅游市场主体实行质量等级、星级评定制度.
等级、星级的评定范围、标准、程序以及标志使用等,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旅游经营者提供的设施或者服务应当不低于其实际获得的质量等级、星级,不得超越评定的质量等级、星级进行宣传;未获得质量等级、星级的,不得用等级、星级标志进行宣传和经营,误导旅游者.
第五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完善旅游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及时、准确、完整地开展属地旅游统计报送工作,定期开展旅游产业监测,向社会发布旅游统计信息.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旅游统计工作予以配合.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旅游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旅游活动中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妨害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旅游者违反文明旅游行为规范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游客不文明旅游记录系统.

第五十三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相关规定或者不履行价格承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泄露、公开和非法使用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导游、领队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五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七)项规定,以零负团费和其他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或者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另行付费项目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或者发布虚假旅游服务信息,误导旅游者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进行虚假广告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运人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客运车辆、船舶承担旅游运输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或者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诱骗、强迫、变相强迫旅游消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对符合条件的旅游者未实行门票减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景区内的商品销售者、服务经营者违规经营,或者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网络经营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许可证、风险提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营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对旅游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或者未对旅游产品、服务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进行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开发利用旅游资源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环境或者人文资源破坏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无证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由负责许可的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提供的设施或者服务低于其实际获得的质量等级、星级的,或者未获得质量等级、星级而用其标识和称谓进行宣传和经营,误导旅游者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从事组织、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休闲、信息等服务的行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从业人员,是指从事旅游经营以及主要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休闲、信息等服务行业中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以用于发展旅游业且具有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
本条例所称高风险旅游项目,是指已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漂流等旅游项目,包含滑翔伞、热气球、动力伞,轮滑、滑雪、卡丁车,摩托艇、水上飞伞、水下游艇,穿越高山、峡谷及蹦极、攀岩等.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广东省旅游条例(草案)》的说明广东省旅游局局长曾颖如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广东省旅游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旅游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我省高度重视旅游立法工作,早在2002年1月就颁布了《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对我省旅游资源保护、产业发展、市场秩序规范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条例颁布实施至今十四年,广东旅游业发生了巨大变化,产业定位从旅游事业、旅游行业跨越到旅游产业,规模效益从百亿级逐步跃升到万亿级,旅游业已经成长为我省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和惠及全民的幸福导向型产业.
2015年,我省旅游业年总收入达到10365亿元,旅游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6.
4%,旅游总收入和旅游外汇收入均排全国第一.
随着我省旅游业转型升级和旅游强省建设的推进,旅游业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现行的《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已难以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
制定新的《广东省旅游条例》,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贯彻落实旅游法,加强旅游法制建设的需要.
2013年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标志着中国旅游业进入新阶段.
2014年8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深入贯彻实施旅游法,落实配套法规.
由于原《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的条文内容已不能适应旅游法的要求,因此,为贯彻落实上位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旅游配套法规体系建设,有必要制定新的条例.

二是促进旅游业更好更快发展的需要.
旅游业作为极具发展潜力的综合性产业,是新常态下重要的经济增长点.
通过立法形式将政府、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业中的职责、权利义务关系理顺,将我省发展旅游业的成熟经验规范起来,必将进一步推动我省旅游业的改革、创新与发展.
因此,有必要制定条例.

三是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的需要.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产品越来越丰富,旅游新业态不断涌现,旅游者越来越重视旅游过程的品质体验.
但我省旅游业发展方式整体仍然比较粗放,一些地方重开发、轻保护,重硬件建设、轻软件服务,存在产品结构不合理、质量和效益偏低、市场秩序混乱等突出矛盾和问题.
因此,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制定条例.

二、制定条例的依据(一)主要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4.
《旅行社条例》;5.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二)参考依据1.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2.
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3.
国务院办公厅《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共八章,81条,主要内容有七个方面:(一)明确了旅游业发展原则、目标和管理体制一是第三条规定了旅游业发展应当坚持的理念、原则、目标.
二是第四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动旅游业发展的工作职责.
三是第五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工作职责.
四是第六条规定了旅游行业组织自律机制.
五是第七条规定了文明旅游的要求.

(二)规定了旅游资源保护和旅游发展规划的具体要求一是第八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旅游资源普查、评估的工作要求.
二是第九条规定了开发旅游资源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文物保护等要求.
三是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分别规定了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跨区域规划、其他相关规划的编制要求.
四是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分别规定了规划衔接和规划实施的要求.

(三)规定了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基本措施一是第十七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旅游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政策,推动旅游业态创新.
二是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了旅游财政资金保障、旅游投资促进、旅游形象推广、旅游用地保障的措施.
三是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分别规定了旅游人才培养、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措施.
四是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分别规定了旅游扶贫、旅游村镇建设的相关措施.
五是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支持和鼓励民宿、农家乐发展的措施,规定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六是第二十七条规定了鼓励开发旅游商品、培育旅游装备制造和户外用品制造的措施.
七是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分别规定了推进游轮旅游、自驾旅游发展的措施.

(四)规定了完善旅游公共服务和保障旅游安全的措施一是第三十条是关于完善旅游公共服务的综合规定.
二是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完善旅游交通设施和旅游标识的措施.
三是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完善旅游信息咨询服务、发展智慧旅游和鼓励旅游电商发展的措施.
四是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对特殊群体实行门票优惠.
五是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六是第三十八条规定了高风险旅游项目及有一定风险性的旅游项目的安全监管.
七是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分别规定了景区客流控制、旅游安全预警及旅游应急管理等安全保障措施.

(五)明确了旅游经营规范一是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分别规定了旅游者权利、旅游者义务和旅游争议的救济途径.
二是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旅游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资质.
三是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分别规定了旅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和禁止行为.
四是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分别规定了旅行社聘用导游的规范、导游领队管理规范和对导游行业组织的要求.
五是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分别规定了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和安排旅游车辆、船舶的规范.
六是第五十六条规定了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经营规范.
七是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安排旅游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应当遵守的规范.
八是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一条分别规定了旅游景区设施开放、景区讲解员、景区门票优惠及景区购物管理等工作要求.

(六)规定了旅游监督与管理的具体措施一是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了县级以上旅游执法机构的具体监管职责.
二是第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分别规定了旅游联合执法机制和旅游投诉处理制度.
三是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分别规定了旅游信息公告制度和旅游信用档案制度.
四是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建立健全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
五是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分别规定了旅游信息统计和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建设.

(七)设定了法律责任一是第七十条规定了破坏旅游资源的法律责任.
二是第七十一条规定了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未实行门票减免的法律责任.
三是第七十二条规定了旅游者违反行为规范的法律责任.
四是第七十三条规定了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是第七十四条规定了旅行社租用非法车辆、船舶的法律责任.
六是第七十五条规定了旅行社网络经营不规范的法律责任.
七是第七十六条规定了以不合理低价团费组织旅游的法律责任.
八是第七十七条规定了旅游经营者拒绝执法检查的法律责任.
九是第七十八条规定了旅游经营者违反质量等级标准,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旅游条例(草案)》的议案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省政府拟订了《广东省旅游条例(草案)》,该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提请审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省长:朱小丹2016年12月29日关于《广东省旅游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东省旅游条例(草案)》是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确定的立法计划项目.
2016年12月29日,省人大财经委收到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旅游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财经委员会将条例草案通过书面或发送电子邮件方式公开征求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部分省直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以及部分省人大代表的意见.
2月下旬,财经委员会组织调研组赴福建省和我省的汕头、潮州等市开展调研,学习了解福建省旅游方面的立法经验,听取了汕头、潮州等市的人大、政府有关部门、部分旅行社等对条例草案的意见.
随后,调研组对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
2017年3月10日,财经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经3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同意提交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一、关于制定条例的必要性旅游业属于涉及范围广、消耗资源低、带动系数大、创造就业多、综合效益好的服务性产业,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2013年国家出台了旅游法,并于2016年进行了修正.
广东作为全国旅游大省,2002年颁布实施了《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为我省依法治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对促进我省旅游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管理条例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要求,亟需对原来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首先,管理条例实施十多年来,我省旅游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旅游业规模越来越大、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度高,网络经营、自有住宅经营、导游自由执业等旅游新业态不断涌现且发展迅速,人民群众对旅游的品质要求越来越高,等等.
这些都需要在地方立法中体现和予以回应.
其次,我省旅游业发展过程中不同程度存在重开发、轻保护,重硬件建设、轻软件服务,产品结构不合理、质量和效益偏低,市场较为混乱等突出问题也亟需通过立法解决.
此外,管理条例立法指导思想主要是强化政府部门对旅游行业的管理,这与国家旅游法强调的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立法指导思想不符,部分条文内容与国家旅游法等上位法的规定也不相一致,需要予以调整.
因此,为更好贯彻落实国家旅游法和国务院关于旅游业改革发展的新精神,推动我省旅游业改革创新,实现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旅游业的跨越式发展,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必要制定我省新的旅游条例.

二、关于条例草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条例草案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前提下,坚持绿色、协调、创新、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精神,围绕如何促进我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以我省旅游业发展存在的问题为导向,积极吸收我省旅游工作的有效经验,较好地体现了地方立法特色.
条例草案分八章共81条,相比管理条例六章34条,条文增加较多,修改幅度较大,据此以新制定项目形式进行立法,显得更为科学.
从具体内容看,条例草案突出了旅游资源规划和产业促进、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安全和旅游诚信经营等内容,对开展旅游资源普查、评估,强化旅游规划编制、发展本省特色旅游,完善旅游信息咨询服务,加强景区客流控制、旅游安全预警及旅游应急管理等安全保障措施,建立旅游信息公告制度、信用档案制度及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
总的来看,条例草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内容总体合法可行.

三、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一)关于增加旅游奖励机制规定的建议建议第四条增设一款,作为第二款,具体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给予奖励.
"理由是:与旅游法规定一致,也是全国大部分地区实践中的通行做法,而且有利于提高社会有关方面对旅游工作的积极性.

(二)关于发挥基层政府和基层组织作用的建议建议第五条增设一款,作为第三款,具体表述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
"理由是:明确基层组织在旅游业发展工作中的职责,有利于更好地引导民宿等新业态的发展.

(三)关于完善跨区域规划编制、审查、批准规定的建议建议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跨行政区域的旅游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旅游主管部门在征求相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理由是:与国家旅游局《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精神相吻合,且修改后内容更加全面、更具有可操作性.

(四)关于强调海洋、海事监管在旅游业发展中的重要性的建议建议在第十七条"农业、林业、"后面增加"海洋".
理由是:广东省的海岸线长,海洋旅游资源丰富,海洋旅游作用明显,而且与国家发展海洋旅游、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部署一致.
建议将海事作为安全监管部门明确列举出来,具体在第三十七条"体育"之后增加"海事"表述.
理由是:海事部门与旅游产业发展关系密切,承担着通航水域的水路运输交通安全管理、运政管理、航政管理,依法对乡镇船舶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水库、公园、风景区水域中的船舶实施安全监督等职责.

(五)关于第十九条增加旅游投资主体的建议建议将第十九条的"鼓励投资者"修改为"鼓励各类资本"理由是:增加旅游投资主体,突出旅游投资资本多样性符合旅游业发展趋势,更好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方案》有关规定.

(六)关于第二十条增加相关旅游新业态规定的建议建议第二十条第一款增加"旅游传媒产业"、"大型旅游会展节庆"等具体旅游新业态的规定,并对条文作进一步完善.
修改后表述为"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全省整体旅游形象的推广工作,积极发展旅游传媒产业,组织、协调旅游宣传推广活动和大型旅游会展节庆活动,加强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旅游交流合作.
"理由是:旅游传媒产业是旅游行业非常重要的新业态,也是旅游产品营销的重要载体;大型旅游会展节庆活动,是我省旅游业重要宣传平台,且已在国内具有了较大的影响力.

(七)关于完善第二十三条带薪休假规定的建议建议第二十三条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统筹安排工作与休假"修改为"鼓励利用带薪休假错峰出行旅游".
理由:修改后针对对象更加广泛,且符合旅游法规定精神.

(八)关于完善第三十一条旅游交通规定的建议建议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增加城管部门,并删除"景区和",修改后该款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交通、城管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在通往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完善指引、旅游符号等标识设置".
理由是:在通往景区的道路设置指示牌,往往涉及城管部门,将城管部门列明有利于明确职责,杜绝推诿,而景区内的旅游标识属于景区自主经营范围,应由景区经营主体负责.

(九)关于第三十五条扩大景区优惠范围和优化条款规定的建议建议将第六十条并入第三十五条,作为第三十五条的第一款;并将原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高校学生"修改为"全日制在校学生".
修改后第三十五条具体表述为:"公共博物馆(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除外)、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向社会免费开放;城市休闲公园、科普教育基地、红色旅游景点等,实行免费或者以优惠价格向社会开放.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明示优惠政策,依法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教师、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旅游者实行门票减免.
"鼓励其他景区对符合条件的旅游者给予门票减免.
"理由是:全日制在校学生比高校学生范围更广,更能体现立法本意;将两法条合并,主要考虑到两条文的内容性质相同,合并后条文逻辑结构更加合理.

(十)关于第三十六条增加加强志愿者培训规定的建议建议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旅游行业组织、旅游经营者应当对旅游志愿者进行培训,并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障和支持条件.
"理由是:加强对旅游志愿者进行培训,对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推动旅游业创新发展有着积极作用,同时也是更好贯彻国家旅游局《关于建立中国旅游志愿者队伍,开展旅游志愿服务的通知》精神的体现.

(十一)关于完善第三十八条、第八十条特定项目有关内容的建议1.
建议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由负责许可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未明确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旅游项目,由旅游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理由是:为了使条文内容与本章章名"旅游公共服务与安全"相统一,同时也避免出现监管空白地带,使规定更加全面和更具可操作性.

2.
建议在第八十条增加一款对高风险旅游项目作释义,作为该条第四款.
参照《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表述为:"高风险旅游项目是指已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旅游项目,包含但不限于滑翔伞、热气球、动力伞,轮滑、滑雪、卡丁车,摩托艇、水上飞伞、水下游艇,穿越高山、峡谷及蹦极、攀岩等.
"理由是:高风险旅游项目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两者具有一定可比性,释义后概念更加清晰,使条例更具有操作性.

(十二)关于增加旅游者权利、旅游经营者有关责任义务规定的建议建议在第四章增设一条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作为第四十条,原第四十条及其后面条文往后顺延.
具体表述为:"第四十条【安全措施】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旅游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开展旅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防范措施,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
"理由是:有利于旅游经营者更好履行自身的安全生产责任,增强旅游公共安全保障.

建议第四十一条增设一款关于"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时旅游经营者应当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的规定,作为第三款.
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具体表述为:"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及其现场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救助受害旅游者,防止事件失控,并依法履行报告义务,积极参加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理由是:在突发事件或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处于第一现场,其能否第一时间实施安全救助和做好前期工作对事态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建议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要求旅游经营者全面、真实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标准、费用和其他相关情况",第四项修改为"人身、财产和个人信息安全得到保障".
理由是:为了与《旅游法》等上位法规定保持一致,更好保护旅游者权利.
同理,建议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相应修改为"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和个人信息安全".

建议第四十八条增加一项关于旅游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的规定,作为第三项,原第三项及其后面各项往后顺延.
具体表述为:"(三)对旅游者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实践中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受损后难以获得赔偿的现象时有发生,将赔偿责任作为经营者义务明确列举出来,有利于旅游经营者更好承担自身的责任.

(十三)关于明确第五十三条导游服务主体的建议建议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导游服务机构】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导游行业组织等导游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导游的管理和服务,建立导游服务评价制度和优质服务奖励制度,健全导游的诚信体系,维护导游公平执业环境及合法权益.
"理由是:除导游行业组织外,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等与导游关系也十分密切,明确其对导游的管理和服务责任,有利于导游队伍健康发展.

(十四)关于完善第五十六条网络经营规定的建议建议第五十六条修改为:"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其网站首页显要位置公开营业执照、许可证、风险提示等信息,确保交易安全可靠.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与旅游者订立纸质或电子合同;收取旅游费用的,应当提供纸质或电子发票.
"网络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代订服务的,应当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作为服务提供方,并在显要位置公开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信息.
"理由是:本条旨在对网上经营旅行社业务提供全链条产品以及通过网络提供一项或几项旅游产品这两种不同的新业态进行规范.
将第一款拆分成两款表述,主要是为了将两种新业态区分开来,也使对两种业态的要求更加明确.

相应地,建议第七十五条修改为:"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公开营业执照、许可证、风险提示等信息,未签订旅游合同、开具发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十五)关于加强旅游纠纷特别是异地旅游纠纷解决机制方面规定的建议1.
建议第六十三条增加一款关于"跨地区协同执法机制"的规定,作为第二款;原条文相应分拆为两款,分别作为第一款、第三款.
修改后具体表述为:"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旅游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旅游市场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经营服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证照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跨地区协同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协作,共享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配合、协助其他地区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执法,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监督检查,不得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经营信息材料.
"理由是:建立跨地区协同执法机制,是为了更好贯彻落实《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更好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将原条文拆分和修改,使条文逻辑结构更加清晰和准确表达立法本意.

2.
建议第六十四条增设一款关于投诉受理机构、投诉电话等有关内容的规定,作为第一款.
具体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并公布投诉电话、网站.
"理由是:《旅游法》对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已经进行了规定,增设投诉电话等,可以拓宽旅游者的投诉渠道,更加有利于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3.
建议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拆分为两款,分别对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的旅游信息化建设的职责进行规定,作为该条的第一、二款,原第二款顺延为第三款.
修改后具体表述为:"第六十九条【管理系统】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旅游市场监管信息平台,通过旅游团队电子化合同监管以及其他措施,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

"市、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建立完善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完善数据统计汇总分析、综合信息服务等功能.
"公安、工商、旅游、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网络旅游经营管理,规范网络旅游经营秩序.
"理由是:与我省正在建设全省统一的旅游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实践操作相统一,促进管理系统功能的充分发挥,也有利于更好更及时地解决旅游纠纷,维护旅游者的权益.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2017年3月28日关于《广东省旅游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广东省旅游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和省人大财经委关于《广东省旅游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人大财经委、省法制办、省旅游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和省人大财经委提出的审议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草案作了修改,并就修改后的文本征求了我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省人大财经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卫计委、省工商局、省林业局、省海洋渔业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旅游局、省检察院、省法院,各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以及9个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63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和联络单位,67位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同时在广东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5月8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论证会,邀请相关专家就立法重点问题进行论证.
5月12日,少华副主任带队前往肇庆开展调研;5月中旬,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人大财经委、省旅游局前往广州、深圳、清远进行专题调研.
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提出了《广东省旅游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
经5月11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草案修改稿提请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一、为体现立法宗旨,对草案结构作了相应调整,一是突出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同时规范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将草案第五章移作草案修改稿第二章,章名修改为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二是将草案第二章、第三章合并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章,章名修改为旅游规划与促进;三是将草案第四章、第六章合并为草案修改稿第四章,章名修改为旅游安全、公共服务与监督管理.

二、为鼓励社会参与旅游业发展,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六条,对社会参与旅游业发展作出规定.
三、为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增加"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或者从业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的规定,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六项;同时,为促进文明旅游,草案修改稿第九条完善了关于旅游者义务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条完善了关于旅游者禁止行为规定.

四、为保护旅游从业人员的权益,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对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权益作了规定.
同时,增加两条分别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旅游从业人员的义务及禁止行为作出规定.

五、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解决我省旅游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对旅行社应当履行的义务及禁止行为作出规定.
六、为适应民宿旅游新业态的发展,依据旅游法第四十六条的授权规定,规范和促进民宿经营,增加四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分别对民宿经营的设立条件、登记程序、经营行为规范等作了规定;同时,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对政府有关部门对民宿的监督管理职责作出规定.

七、为适应网络经营旅游业务新业态的发展,规范网络经营旅游业务行为,增加两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旅游搜索引擎的经营行为规范作出规定.
八、为适应全域旅游发展和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将草案第六十三条修改后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立旅游综合监管制度和快速执法机制;增加三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分别对信用档案制度、跨地区的执法协作机制、行政执法与司法的协作机制和旅游监管监察机制作出规定.

九、为适应网络经营旅游新业态和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强对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管,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五十条,建立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网上评价及其结果运用制度.
十、为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在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一条增加"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旅游经营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可以现场处理的,应当现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定.
十一、为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增加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分别对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旅行社、非法经营旅游业务、景区运营、民宿经营、网络经营旅游社、无证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此外,还对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2017年5月31日关于《广东省旅游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7年7月25日在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金正佳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广东省旅游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赴梅州等地进行立法调研.
在此基础上,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调研情况,会同省人大财经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旅游局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并经6月16日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形成了《广东省旅游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
6月中下旬,法制工作委员会委托9个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对草案修改二稿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后的社会效果及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表决前评估.
经6月20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草案修改二稿提请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一、为明确旅游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对要求旅游者遵守合同约定、与旅游经营者订立劳动合同、获得报酬权等作出规定;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对旅游从业人员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引导旅游者安全旅游、遵守旅游目的地法律和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等作出规定.

二、为促进民宿旅游经营发展,在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民宿旅游经营,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等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
"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的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民宿经营管理;支持在具有旅游资源的乡村发展民宿,经营者可以采取租赁、联营等方式,委托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三款规定:"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
城镇和乡村居民开办民宿旅游经营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制定.
"三、为加强民宿旅游的规划管理,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宿旅游经营发展纳入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
民宿的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景区和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
"为规范旅游搜索引擎提供者的行为,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旅游搜索引擎提供者为旅行社及其旅游产品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的,应当向有关旅游主管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旅游行业组织等发现网络信息搜索结果含有虚假信息的,有权要求旅游搜索引擎提供者采取更正、删除、屏蔽或者断开虚假信息链接等必要措施.
旅游搜索引擎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停止提供相关搜索结果,造成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该条修改后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四条.

五、为明确旅行社的法律责任,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七条,对不合理低价游、擅自安排另行付费项目,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发布虚假信息、进行虚假广告、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运人或者交通工具,转团、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以及诱骗或者强迫旅游消费等情形规定法律责任,修改后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第五十四条.

六、为明确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第五十八条,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旅游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或者未对旅游产品、服务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进行公布的情形规定法律责任.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作了文字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二稿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建议提请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二稿,请予审议.
关于《广东省旅游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修改情况的说明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广东省旅游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二稿修改得比较好,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旅游局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对草案修改二稿作了进一步修改,提出了《广东省旅游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草案表决稿").
经7月26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草案表决稿提请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为进一步明确旅游者禁止行为,将草案修改二稿第十条第四项修改为"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为进一步明确民宿旅游经营条件,将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一条"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民宿旅游经营"修改为"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民宿旅游经营".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搜索引擎提供者的行为,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旅游主管部门、网信部门发现网络信息搜索结果含有虚假旅游经营信息的,应当依法处理.
"为进一步明确旅游者请求救助的权利,增加一条作为表决稿第四十一条,对旅游者遇有危险时请求救助,以及获得救助后承担有关费用作出规定.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二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表决稿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说明和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博物馆规定》的决定(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博物馆规定》,该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广州市博物馆规定》的审查报告——2017年7月25日在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金正佳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现将法制委员会对《广州市博物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审查情况报告如下: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广州市博物馆规定(草案)》的过程中,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该规定草案二审后的修改稿送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编办、省法制办、省发改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文化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旅游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等二十个单位征求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有关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吸纳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对有关条文作了修改完善.
7月10日,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报送省人大常委会的《关于报请批准〈广州市博物馆规定〉的报告》后,再次研究,提出了初步审查意见.
7月13日,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规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7月18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规定提请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查.

法制委员会认为,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广州市博物馆规定》的审查要点关于《广州市博物馆规定》的审查要点一、相关上位法1.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7年3月1日施行);2.
《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3.
《博物馆条例》(2015年3月20日施行);4.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6月27日修订);5.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二、审查的几个主要方面(一)关于管理职责规定第三条对市、区两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作出了规定.
依据了《博物馆条例》第七条关于文物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职责的规定,并结合广州的实际进行了细化.
经审查,没有合法性问题.

(二)关于用地支持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经依法批准,建设博物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博物馆作了严格的限制.
依据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规定,参考了《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的规定.
经审查,没有合法性问题.

(三)关于博物馆保护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博物馆、改变博物馆的功能和用途,不得侵占博物馆依法管理和使用的资产等作了规定;第二款对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博物馆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明确了限制性条件.
依据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九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和用途的规定,以及《博物馆条例》第十九条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博物馆依法管理和使用的资产的规定.
经审查,没有合法性问题.

(四)关于扶持资金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市政府应当安排资金扶持非国有博物馆和主要利用非市、区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国有博物馆发展.
第四十七条对博物馆评估主体、内容、方式、结果等作出规定,明确将"评估结果作为给予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博物馆扶持资金的依据".
依据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各级政府应当安排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第五十六条关于公众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补贴和奖励依据的规定;参考了《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广东省国有博物馆运行评估标准》等文件,结合广州实际作了细化.
经审查,没有合法性问题.

(五)关于税收优惠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博物馆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依据了《博物馆条例》第六条"依法设立博物馆或者向博物馆提供捐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参考了《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关于"民办博物馆在接收捐赠、门票收入、非营利性收入等方面,可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规定.
经审查,没有合法性问题.

(六)关于登记、备案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博物馆应当依法登记和备案.
依据了《博物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关于国有博物馆、非国有博物馆登记、备案的规定.
经审查,没有合法性问题.
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博物馆应当建立藏品账目和档案,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依据了《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关于文物应当报文物部门备案的规定,参考了《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博物馆应建立藏品总帐、分类帐及每件藏品的档案,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的规定.
经审查,没有合法性问题.

(七)关于展览开放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对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原则、内容等提出了要求.
依据了《博物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参考了国家文物局《关于贯彻执行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对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要求的规定.
第三款结合广州实际,分别对利用市、区级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博物馆举办临时展览的最低次数作了规定.
经审查,没有合法性问题.

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对博物馆免费开放作了规定.
依据了《博物馆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鼓励博物馆免费开放,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应当对特殊群体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的规定.
第三款对博物馆向社会开放的时间做了规定,参考了《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并结合广州实际作了细化.
经审查,没有合法性问题.

(八)关于参观要求规定第三十四条对博物馆参观人员的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
依据了《博物馆条例》第三十七条"公众应当爱护博物馆展品、设施及环境,不得损坏博物馆的展品、设施"等规定,并结合广州实际作了细化.
经审查,没有合法性问题.

(九)关于法律责任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细化了文物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或者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博物馆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情形,与前面的条文相对应,经审查、没有合法性问题.

规定第五十二条对参观人员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对妨碍博物馆正常运行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对未依法登记博物馆的法律责任,均为援引性规定.
经审查,没有合法性问题.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查了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审查报告——2017年7月25日在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金正佳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现将法制委员会对《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审查情况报告如下:湛江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的过程中,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该条例草案一审后,会同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等有关单位和立法咨询专家召开座谈会进行了研究讨论,并将该条例草案二审后的修改稿送省人大环资委、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海洋渔业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等十六个单位征求意见,对反馈意见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湛江市人大常委会吸纳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对有关条文内容作了修改完善.
7月3日,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湛江市人大常委会报送省人大常委会的《关于报请批准的报告》后,再次研究,提出了初步审查意见.
7月13日,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条例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7月18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条例提请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查.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审查要点关于《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审查要点一、相关上位法及参考资料(一)《大气污染防治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四)《城市绿化条例》(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五)《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六)《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审查的主要几个方面(一)关于管理职责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对市、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街道、镇人民政府,居(村)委员会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作出了规定,第六条对城市综合执法作出了规定.
依据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关于政府及部门职责,以及《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关于综合执法,《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规定.
经征求省法制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他们没有提出不同意见.
经审查,没有合法性问题.

(二)关于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条例第十一条对不同区域责任人的确定以及对责任区责任人争议的处理,第十三条对责任人的义务作出了规定.
依据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关于不同区域清扫保洁责任主体的规定.
经审查,没有合法性问题.

(三)关于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分别对建(构)筑物和道路等的容貌建设与管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作出了规定,第三十条对城区环境卫生和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作出了规定.
依据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关于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第十八条关于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规定,参照了《城市容貌标准》中关于城市中的建(构)筑物等的容貌建设与管理适用本标准的规定,以及《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相关要求.
经审查,没有合法性问题.

(四)关于城市绿地和公共场所禁止行为条例第二十三条对破坏城市绿地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依据了《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破坏城市绿地禁止行为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对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不良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依据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等废弃物,《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规定.
经审查,没有合法性问题.

(五)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对挖掘城市道路需经批准并要按规定通过道路验收作出了规定.
依据了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的规定.
经审查,没有合法性问题.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在公共场所设置、悬挂、张贴宣传品和标语的须经行政审批作出了规定.
依据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关于在建筑物及设施上张贴宣传品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定.
经审查,没有合法性问题.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要经批准并应及时清除废弃物作出了规定,依据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关于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规定.
经审查,没有合法性问题.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对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作出了规定.
依据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要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经审查,没有合法性问题.

(六)关于生活垃圾条例第三十六条对大件垃圾的投放及委托清运,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对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及收集、运输,第三十九条对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作出了规定.
分别依据了《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经审查,没有合法性问题.

(七)关于划定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城区范围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的城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依据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关于除法定禁止养殖区域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划定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
经审查,没有合法性问题.

(八)关于法律责任1.
条例第四十七条对处罚原则作出了规定.
依据了《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关于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规定.
经审查,没有合法性问题.
2.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市容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依据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关于未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关于未经批准占用道路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在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以及涂写刻画张贴宣传品、第三十六条关于未经同意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堆放物料,《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关于未设置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违反城市绿地禁止性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经审查,没有合法性问题.
第七项对在护栏、电线杆晾晒吊挂衣物物品行为、第九项对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属于新设行为新设处罚.
经审查,与上位法不抵触.

3.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施工单位未采取围挡遮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关于未经批准占用道路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关于不按照规定处置动物尸体,《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第三十八条关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关于违反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管理法律责任的规定.
经审查,没有合法性问题.
第五项对建筑施工现场车辆带泥污染道路及将泥浆水直接排入城市雨水或者污水管道、第七项对未即时清理宠物粪便、第八项对废旧物品散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属于新设行为新设处罚.
经审查,与上位法不抵触.

4.
第五十条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了《行政监察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
经审查,没有合法性问题.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连南瑶族自治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查了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连南瑶族自治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该条例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违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决定予以批准,由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连南瑶族自治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审查报告——2017年7月25日在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华侨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陈世庆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现将省人大华侨民族宗教委员会对《连南瑶族自治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审查情况报告如下:连南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多次征求了省人大侨民宗委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2017年4月初,省人大侨民宗委收到连南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请批准〈连南瑶族自治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报告》,即将条例文本分送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民族宗教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和法制办等二十个省直相关单位,九个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四个省立法社会参与和评估中心,以及二十三位省人大代表和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书面征求意见.
同时,省人大侨民宗委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立法研究所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先后两次召开座谈会,对条例进行讨论.
省人大侨民宗委对各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将意见及时反馈连南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吸纳了省人大侨民宗委的指导意见,对有关条文内容作了相应的修改完善.
6月29日,省人大侨民宗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7月18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条例提请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查.

省人大侨民宗委认为,条例的制度设计和特色条款符合中央关于立法的基本精神,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违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2016年省级决算的决议(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厅长戴运龙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广东省2016年省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和省审计厅厅长何丽娟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广东省2016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会议结合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对广东省2016年省级决算草案及其报告进行了审查.
会议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广东省2016年省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2016年省级决算.

关于广东省2016年省级决算草案的报告——2017年7月25日在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会议上广东省财政厅厅长戴运龙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广东省2016年预算执行情况已向省十二届人大第五次会议报告并经审议同意,现2016年省级财政决算草案已按要求正式编成.
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我向本次常委会报告广东省2016年省级财政决算草案,请予审议.

2016年,全省各级财税部门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以及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2016年预算草案的审议意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严格执行预算法,深化财税改革,实施积极有效的财政政策,支持创新发展,保障改善民生,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在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及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预算及调整后预算完成情况良好,省级财政实现收支平衡,财政运行平稳.

一、2016年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情况2016年,省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2475.
64亿元,比2015年(下同)增加512.
35亿元,剔除营改增体制调整因素后可比增长13.
6%,完成预算的105.
9%.
加上中央补助收入1359.
36亿元、市县上解收入653.
74亿元、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收入1588.
87亿元、上年结转收入297.
21亿元、国债转贷资金上年结余0.
19亿元、调入资金165.
95亿元,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完成6540.
96亿元.

2016年,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总支出完成6207.
03亿元,增加322.
08亿元,同比增长5.
5%.
其中,省本级支出897.
57亿元,对市县税收返还、转移支付及一般债券转贷支出4721.
71亿元,上解中央支出148.
89亿元,调出资金386.
84亿元,地方政府债务还本51.
8亿元,国债转贷支出及结余0.
19亿元,待偿债置换一般债券结余0.
02亿元.

收支相抵,2016年省级一般公共预算结转333.
93亿元,全部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安排,净结余为0.
(一)收入决算情况1.
省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2475.
64亿元,各主要项目完成情况如下:增值税和营业税合计完成1311.
31亿元,完成预算的104.
2%,剔除营改增体制调整因素后可比增长9.
1%.
企业所得税完成511.
19亿元,完成预算的99.
4%,同比增长10.
5%,增速较为平稳.
个人所得税完成166.
68亿元,完成预算的102.
3%,同比增长16.
5%.
增幅较大的原因主要是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解禁,带动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
土地增值税等税收完成231.
09亿元,完成预算的107%,同比增长19.
8%.
增幅较大主要是受"去库存"效应影响,全省商品房及土地交易活跃,带动相关税收增长.
非税收入完成255.
37亿元,完成预算的137.
7%,同比增长43.
1%.
非税收入增幅较大的主要原因:一是市县法院、检察院上划省级,有关非税收入随之划转;二是个别市一次性上缴以前年度累计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剔除上述两项影响后,非税收入可比增长5%,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可比下降1.
1%.

2.
中央补助收入1359.
36亿元,减少55.
31亿元,同比下降3.
9%,完成预算的121.
1%.
同比下降的主要原因是:中央税收返还减少.
超预算的主要原因是: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部对我省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及其他专项补助.

3.
市县上解收入653.
74亿元,增加222.
47亿元,同比增长51.
6%,完成预算的140.
6%.
超预算的主要原因是:所在市与省直管县之间的补助款项增加,按现行体制增加结算列收列支;深圳市上解增加.

4.
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收入1588.
87亿元,其中新增一般债券收入322.
9亿元,置换一般债券收入1265.
97亿元,此项收入由财政部年中下达,是2016年决算超出预算较多的主要原因.

5.
国债转贷资金上年结余0.
19亿元.
6.
调入资金165.
95亿元,主要是分别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至一般公共预算16.
98亿元、5.
85亿元,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143.
12亿元.
7.
上年结转收入297.
21亿元.
(二)支出决算情况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总支出完成6207.
03亿元,完成预算的140.
6%,比上年增加322.
1亿元,同比增长5.
5%.
超预算较多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年中按照财政部下达的额度发行置换一般债券资金1265.
97亿元.
在6207.
03亿元中,省本级支出897.
57亿元,占省级总支出的14.
5%,占比较上年下降5.
5个百分点;对市县税收返还、转移支付及债券转贷支出共4721.
71亿元(相应形成市县财政收入,并由市县安排支出),占省级总支出的76.
1%,占比较上年提高2.
4个百分点;上解中央支出148.
89亿元,占省级总支出的2.
4%;调出资金386.
84亿元,占省级总支出的6.
2%;地方政府债务还本51.
8亿元,占省级总支出的0.
8%;国债转贷支出及结余0.
19亿元;待偿债置换一般债券结余0.
02亿元.
其中:1.
省本级支出897.
57亿元,完成预算的83.
2%,比上年减少278.
5亿元,同比下降23.
7%.
未完成预算的主要原因是:按照"压本级、保基层"的要求,部分省本级支出转列转移支付,加大对欠发达地区转移支付力度,部分科目省本级自身的支出减少;但加上对市县转移支付后,各项重点支出均能完成预算.
同比下降的主要原因是:2015年,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新增安排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项目支出,以及设立并拨付21项政策性基金等抬高基数.

2016年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财政拨款决算数5.
83亿元,与2015年基本持平.
其中:出国(境)经费1.
2亿元、车辆购置及运行费3.
59亿元、公务接待费1.
05亿元.

2.
省对市县税收返还、转移支付及一般债券转贷支出4721.
71亿元,完成预算的153.
1%,比上年增加386.
51亿元,增长8.
9%.
超额完成预算的主要原因是年中按照财政部下达的额度发行置换一般债券资金,以及部分省本级支出转列转移支付,加大对欠发达地区转移支付力度.
具体情况如下:税收返还638.
29亿元,其中,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支出128.
25亿元、所得税基数返还支出84.
66亿元、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支出55.
73亿元、其他税收返还支出369.
65亿元;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1626.
38亿元,省对市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的比重达到63.
3%,其中,均衡性转移支付支出307.
45亿元、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支出132.
86亿元、义务教育转移支付支出229.
77亿元、基本养老保险和低保等转移支付支出168.
18亿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转移支付支出222.
82亿元;专项转移支付支出940.
99亿元,其中,农林水事务支出266.
39亿元、科学技术支出104.
26亿元、交通运输支出78.
53亿元、教育支出66.
3亿元、节能环保支出59.
2亿元、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56.
26亿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2.
9亿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43.
22亿元;一般债券转贷支出1516.
05亿元,其中,新增一般债券转贷支出282.
9亿元、置换一般债券转贷支出1233.
15亿元.

3.
上解中央支出148.
89亿元,减少4.
57亿元,降低3%.
4.
调出资金386.
84亿元,主要是根据预算法规定,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缺口.
(三)重点支出项目执行情况及效果2016年,我省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实施更加积极有力的财政政策,支持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各项事业发展.
省财政用于教育、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等方面的民生支出(含省本级支出和转移支付)共1845.
23亿元,加上对市县税收返还、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一般债券转贷支出后,2016年省财政用于改善民生、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均衡区.

域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帮助市县增强发展后劲的支出共达4996.
44亿元,占省级总支出的80.
5%,占比较上年提高1.
5个百分点,较好地保障了各项重点支出需要1.
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农业稳定发展.
一是支持农业发展,拨付资金114.
36亿元(含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8.
76亿元),完成预算的103.
5%(超额完成预算的主要原因是中央追加下达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渔业装备设施建设资金等),增长12%.
拨付15.
33亿元,继续对欠发达地区行政村农村基层组织工作经费给予补助,将村干部补贴提高到每月不低于2200元,村级组织办公经费补助提高到每村6万元/年.
拨付新农村连片示范工程建设资金14亿元,支持我省欠发达地区新农村示范片建设.
拨付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省级补助资金11.
19亿元,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机制,力促耕地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拨付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6.
7亿元,支持农村公益基础设施建设.
拨付1.
2亿元,支持农业建设与改革,推动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业成果展示交流与推广,促进农业升级发展.
拨付3.
2亿元,继续深入推进省级农业示范区建设,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步伐.
拨付1.
5亿元,加强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持培育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经营主体.
拨付1.
66亿元,按照16764个村、每村补贴3人、每人每月补贴275元的标准,继续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给予补助.

二是支持林业生态发展,拨付资金51.
41亿元(含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17.
71亿元),完成预算的117%(超额完成预算的主要原因是中央追加下达国有林场改革、森林抚育补贴等专项补助资金等),增长15.
1%.
拨付16.
1亿元,推进森林碳汇、生态景观林带、森林进城围城、乡村绿化美化等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支持林业科技创新、林业种苗、林木种苗生产示范基地、林业科技推广示范等项目,推进造林绿化工程.
拨付11.
99亿元,用于森林抚育、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火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森林公安补助、森林公园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护林员补助等.
拨付0.
3亿元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3.
7亿元用于国有林场改革补助.

三是支持水利事业发展,拨付资金104.
84亿元,完成预算的147.
1%(超额完成预算的主要原因是中央追加下达重大水利工程、中小河流治理等基建投资资金),增长13.
8%.
主要是积极推进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海堤加固达标工程、练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建设.
支持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连山县德建水库等供水调水重点工程建设.
支持韩江粤东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省河口水利工程实验室建设工程、飞来峡水利枢纽社岗防护堤除险加固工程、省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等省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继续推进中央及省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省级水利建设示范县、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示范县等示范项目工程建设.
支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工程、农村中型及重点小型机电排灌工程等民生水利项目建设.
支持珠三角水资源配置工程等重点工程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其中,拨付38.
34亿元,积极推进纳入2016年省重点投资计划的水利项目建设.

2.
保障改善民生,增进民生福祉.
一是支持教育优先发展,拨付资金521.
7亿元(含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229.
77亿元),完成预算的100%,增长12.
1%.
支持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
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分地区、分档次提高公用经费省财政分担比例,拨付109亿元落实城乡全面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做到不分户籍、不分公办和民办、统一标准安排,保障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内的学生实现免费义务教育;拨付10.
4亿元用于落实免费教科书政策,保障"学前到书,人手一册"的政治任务顺利完成;拨付基础教育现代化资金13.
2亿元,推进基础教育现代化建设.
持续提升高等教育质量水平.
拨付普通高校生均定额补助经费83.
76亿元;大力支持我省高水平大学建设,拨付高水平大学建设资金20亿元、高水平理工科大学建设资金4亿元,共计24亿元;拨付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资金2亿元,高校创新强校工程5.
99亿元,省属高校基本建设资金3亿元.
支持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
将省对地市的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补助标准由2015年的每生每年3000元调整为每生每年3500元;拨付中央和省级中职免学费补助资金23.
4亿元,有力推动了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拨付现代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省奖补资金共5.
99亿元.
实施强师工程,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拨付强师工程资金4.
04亿元,对全省学前教育阶段至高等教育阶段的教师队伍建设给予支持;拨付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津贴补助资金20.
89亿元,进一步稳定欠发达地区乡村教师队伍;拨付8.
69亿元落实教师工资待遇"两相当"政策,确保教师工资待遇;拨付技工教育发展和基础教育师资培训资金6.
43亿元,构建高水准的技能教育体系,建立覆盖城乡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加大对学前教育、民办教育和特殊教育的投入.
拨付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3.
3亿元,拨付民办教育方向补助资金0.
7亿元,拨付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公用经费和课本费补助资金共1.
6亿元,拨付新建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资金及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维护资金共4.
2亿元.
支持教育精准扶贫.
在落实现有各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基础上,精准资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拨付广东省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和生活费补助资金3.
85亿元.

二是推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拨付资金311.
96亿元(含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234.
14亿元),完成预算的100%,增长30.
8%.
稳步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拨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160.
77亿元,提高参保人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2016年全省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提高到420元,其中省财政对欠发达地区补助标准达到人均273元.
全省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政策规定报销比例分别为87%和76%,全省大病保险可报销比例超过50%.
推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拨付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资金12亿元,以取消药品销售加成为抓手,大力推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
推进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拨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事业费补助8.
26亿元、农村和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岗位津贴资金1.
77亿元、村医补贴资金1.
55亿元、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资金2.
48亿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资金1亿元、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项目资金2亿元,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
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12.
25亿元,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人均补助20.
25元,确保我省2016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低于45元.
拨付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13亿元,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地中海贫血等出生缺陷防控、计划免疫预防接种、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农村妇女两癌检查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予以补助,筑牢我省公共卫生防疫体系.

三是完善生活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拨付资金310.
84亿元(含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168.
18亿元),完成预算的118.
2%(超额完成预算的主要原因是中央追加下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等),增长7.
4%.
落实底线民生资金保障.
拨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69.
22亿元,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水平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
拨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51.
04亿元,支持全省低保补差水平达到城镇418元/月、农村190元/月.
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9.
57亿元,支持全省五保供养补助标准达到当地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0%以上,提高至6470元/人·年以上.
拨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3.
61亿元,支持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高到集中供养1340元/人/月、分散供养820元/人/月.
拨付城乡医疗救助资金19.
44亿元,支持欠发达地区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实现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提高到70%以上;年均每人次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提高到2178元以上,为特困群众提供医疗救助资金保障.
拨付残疾人两项补贴补助资金7.
95亿元,实现残疾人生活津贴1200元/年和重残护理补贴1800元/年的目标任务.
支持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扶持政策.
拨付5亿元用于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创业资助以及优秀创业项目奖励等;拨付促进就业资金3.
09亿元、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资金4亿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资金1.
37亿元,用于对各类就业扶持对象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等各项就业补贴.

四是提高公共文化体育均等化水平,拨付资金36.
34亿元,完成预算的115.
2%(超额完成预算的主要原因是中央追加下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等),增长11.
6%.
支持宣传文化、广电传媒融合发展.
拨付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9.
48亿元、文化设施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4.
36亿元、国家电影发展专项资金省分成部分1.
84亿元、扶持电影发展专项资金0.
85亿元.
扶持文化产业发展,支持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落实财政文化经济政策,支持加快公共文体服务体系建设.
拨付1.
38亿元补助农村文体协管员和补助城乡低保户购买书籍和音像制品等基本文化消费;拨付档案馆维修改造及重点档案抢救保护资金0.
24亿元;拨付体育场馆运营经费0.
13亿元、备战重大体育赛事经费0.
44亿元、运动员退役补偿经费0.
05亿元,推动我省体育事业协调可持续发展;认真落实中央支持我省全民健身事业的政策,拨付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中央资金0.
23亿元.

五是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拨付资金25.
4亿元,完成预算的179%(超额完成预算的主要原因是中央追加下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等),增长3.
5%.
拨付18.
55亿元切实支持住房保障.
支持全省新开工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81783套,占总目标任务的104.
2%;新增发放租赁补贴7543户,占总目标任务的118.
4%;基本建成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77316套,占总目标任务的147%,超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住房保障目标任务.

六是加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拨付资金254.
82亿元,完成预算的124.
6%(超额完成预算的主要原因是中央追加下达成品油价格补助和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资金等),增长4.
1%.
拨付125.
8亿元支持高速公路建设,积极支持纳入2016年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中的高速公路建设,新开工15项782公里,建成9项,新增通车里程655公里,全年完成投资862.
3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01.
4%.
继续支持国省道新改建项目、县乡公路建设、危桥改造(含桥梁新改建)和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化工程项目,重点加大对原中央苏区县、少数民族自治县等地区贫困地区普通公路的支持力度.
加大轨道交通等方面投入,拨付轨道交通项目资本金20亿元.

3.
支持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一是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支持"三去一降一补",拨付中央财政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及省级配套奖补资金1.
57亿元,2016年完成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任务307万吨,占"十三五"产能化解任务87.
7%.
拨付1.
36亿元,支持国有"僵尸企业"兼并重组、职工分流安置、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等.
按照地市淘汰造纸、水泥(熟料、粉磨站)落后产能工作完成情况和省级负担标准,拨付0.
44亿元支持有关地市淘汰落后产能.
贯彻落实《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2016年拨付6.
5亿元继续支持完善中小微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2015-2016年累计拨付达59.
2亿元.
全省自2016年4月1日起,分步免征堤围防护费等34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全年为企业减免相关收费金额约129.
5亿元,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提升企业发展后劲.

二是着力支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
继续落实近三年统筹1000亿元支持创新驱动战略实施计划,拨付325亿元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包括:推动科技创新发展,支持实施企业研究开发事后奖补、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省市共建面向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风险补偿金等;增强创新驱动内生动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省市共建高校及高水平大学、理工科院校建设等;推动科技和经济融合,支持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型科技研发等;推动完善创新链条,支持科技应用基础研究、公益研究与能力建设、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等.

三是支持产业转型升级.
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发展.
拨付20.
37亿元,支持支持重大项目落地建设、工作母机类制造业、产业集聚区发展;省财政出资10亿元参股国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2016年已按进度拨付3.
83亿元.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拨付技改资金31.
42亿元,支持企业设备更新、智能化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等,引导带动企业加大技改投入.
降低技术改造支持门槛,将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从5000万元以上调整为300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额由5000万元以上调整为珠三角地区3000万元以上,粤东西北地区1000万元以上,进一步提高政策受惠面.
支持产业园扩能增效及产业共建.
安排省产业园扩能增效资金20.
7亿元,补助资金惠及全省75个产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地,支持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招商选资、企业创新和集约集聚发展,推动产业园区建设开发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明显成效.
支持工业和信息化融合发展.
拨付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资金5.
95亿元,支持欠发达地区信息化、网上办事大厅、电子政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等,提升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水平;拨付企业转型升级资金6.
7亿元,支持通过两化融合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加快智能制造发展.
支持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
拨付中央财政节能环保类资金35.
84亿元和省级节能环保、生态环境保护类资金21.
88亿元,重点支持水、土壤、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及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环境保护及节能降耗项目,全面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环境整治和节能减排任务.
支持外贸产业转型升级.
拨付0.
93亿元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拨付0.
8亿元支持服务贸易和跨境电商发展;拨付国际市场开拓和"走出去"资金1.
47亿元;拨付促进进口资金1.
58亿元,对列入国家和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先进技术、产品和设备给予贴息等.
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拨付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0.
5万元,支持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标准化建设、商务诚信体系建设服务平台等项目;拨付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1亿元,支持冷链物流信息化、标准化及基础设施建设;拨付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资金0.
8亿元,支持工业设计、供应链管理等生产服务业发展.

四是创新财政投入方式.
加强政策性基金管理,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基金管理具体要求;清理规范政策性基金,将原有24项省级政策性基金整合为15项,省级财政出资375.
3亿元,基金计划规模2748.
3亿元,财政资金平均放大7倍.
公共服务领域推广运用PPP模式,纳入省PPP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合计147个,总投资额2293亿元;入选财政部示范项目由4个增加到22个,已签约落地17个,落地率达77%,超过全国平均水平28个百分点;创新农业资金投入方式,制订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组建方案和产品目录,推动设立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发展农业保险,在国内首创巨灾指数保险模式,开展巨灾保险试点.

4.
加大对市县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拨付2447.
64亿元促进粤东西北振兴发展,帮助粤东西北地区补短板、增后劲.
其中:拨付激励性转移支付277.
21亿元,通过财政增量返还政策和协调发展奖调动市县发展积极性;拨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141.
84亿元,帮助市县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政策目标;拨付原中央苏区税收返还及各类转移支付333.
44亿元、少数民族地区税收返还及各类转移支付42.
87亿元,支持"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对少数民族地区和原中央苏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按照最高档次补助标准;拨付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23.
31亿元,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资金和生态转移支付资金等适用最高档次补助标准;拨付市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12.
15亿元,促进农业转移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统筹投入资金479亿元支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排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园扩能增效资金20.
7亿元,拨付粤东西北地级市新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10.
69亿元和粤东西北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6.
08亿元,着力推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交通基础设施、产业园扩能增效、新区和中心城区扩容提质"三大抓手"项目建设.
统筹安排粤东西北地区债券资金877.
12亿元,支持粤东西北高速公路、铁路干线、城际轨道、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普通公路建设发展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民生项目建设.
支持珠三角优化发展战略实施,推进珠三角一体化发展,巩固珠三角城市群核心竞争力.
拨付60.
74亿元支持横琴新区、南沙新区、中新广州知识城等重大平台开发,促进广东自贸区、珠三角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拨付20.
4亿元支持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

(四)重点项目绩效情况1.
十件民生实事类省级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按照事后绩效评价的要求,2016年,省财政厅对2015年省级财政投入十件民生实事的资金进行了绩效评价.
经评价,2015年全省各级财政共投入2139.
4亿元,其中省级财政投入900.
28亿元,比2014年增长14.
9%,各地集中力量办好十件民生实事,各项民生工作较上年有新的进步,人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民生福祉不断增进.
经评价,2015年十件民生实事类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得分为83.
75分,绩效等级为"良".

2.
一般公共预算到期项目绩效评价情况.
2016年,省财政厅对即将到期的新农村连片示范工程建设资金、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资金、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资金等48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了重点评价,并对其中已完成支出的29项资金形成了评价结论,其中绩效等级达到"良"以上的有24项,达到"中"的5项.
到期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成为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3.
部门整体支出评价试点情况.
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改革,进一步提高省级部门的绩效意识,逐步实现评价范围向"部门整体支出、专项资金、财政政策和财政管理"的横向覆盖,2016年省财政厅选取评价工作基础较好的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和省残联等6个部门作为试点,推进省级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
评价发现,上述各试点部门基本能够按计划开展并完成年度重点工作,工作完成情况以及社会经济效益较为理想,其中省国土资源厅的评价结果为"中",其余5个部门的评价结果为"良".

(五)结转资金使用情况2015年结转至2016年安排的支出297.
21亿元,已全部执行完毕,主要用于2015年尚未执行完毕的预算安排项目,如医疗卫生、资源勘探信息等方向的支出.
(六)资金结余情况2016年,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净结余为0.
(七)省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根据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预算调整方案,省财政调整了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包括新增一般债券资金322.
9亿元(省本级支出40亿元和转贷市县282.
9亿元)、税收收入增加235.
15亿元、下级上解收入增加75.
34亿元,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等调入一般公共预算5.
98亿元.
上述资金已按照省人大审议通过的预算调整方案予以执行,全部用于安排上缴中央和返还市县体制基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短板、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点项目.

(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2016年中央财政共下达我省补助资金(不含返还性收入)共837.
14亿元,当年实际执行835.
88亿元,执行率99.
9%,主要用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义务教育、农资综合补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等,剩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九)省本级预算周转金、预备费使用情况2016年省级财政未安排预算周转金.
2016年省级财政安排预备费共支出9.
75亿元,主要用于信宜市强降雨救灾应急资金、支持东西部扶贫协作以及对口支援资金等项目支出,年终余额按规定作为结余资金管理,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十)超收收入安排情况2016年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2475.
64亿元,较年初预算超收138.
27亿元,按预算法规定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2016年的预算执行等财政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在财政运行和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解放思想、转变理财理念不到位;民生方面支出压力持续增加,推动解决财政收支矛盾的力度有待加大;财力区域差距拉大,促进区域财力均衡的措施有待加强;部分资金使用绩效不高;运用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本力度有待进一步增强;现代财政制度需进一步健全.
我们将高度重视这些问题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二、2016年省级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情况(一)收入决算情况2016年,省级政府性基金总收入完成2097.
61亿元.
主要项目如下:1.
省本级基金收入116.
38亿元,完成预算的110.
2%.
各主要项目完成情况如下:(1)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收入2亿元,完成预算的100.
8%.
(2)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收入2.
13亿元,完成预算的125.
4%.
收入增加的主要原因是:销售电量增加.
(3)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3.
94亿元,完成预算的131.
2%.
收入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土地有偿使用量增加,土地出让市场化机制进一步完善,以及各地加大土地出让收入征收清缴力度.
(4)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入54.
54亿元,完成预算的109.
2%.
收入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各地加快用地审批进程以及征收部门加大征管力度带动收入增加.
(5)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入0.
75亿元,完成预算的167.
6%.
收入增加的主要原因是:销售电量增加.
(6)车辆通行费收入21.
90亿元,完成预算的113.
3%.
收入增加的主要原因是:韶赣高速受大广高速新通车路段的影响比年初预计的小.
(7)港口建设费收入1.
72亿元,完成预算的114.
9%.
收入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港口货运量增长.
(8)彩票发行销售机构业务费收入10.
96亿元,完成预算的89.
6%.
收入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按照财政部规定,自2016年起降低了部分彩票品种的销售机构业务费计提比例.
(9)彩票公益金收入18.
44亿元,完成预算的119.
6%.
收入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一是按照财政部规定,自2016年起提高了部分彩票品种的公益金计提比例;二是开展彩票专项募集销售活动;三是彩票机构加大了市场开拓的力度.

2.
上年结转结余收入30.
37亿元.
3.
中央补助收入33.
82亿元,主要是年度执行过程中中央增加补助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港口建设费、补助地方的彩票公益金、民航发展基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等.

4.
下级上解收入4.
71亿元,主要是省直管县与所在市之间的补助款项增加,按现行体制增加结算列收列支.
5.
债务收入1910.
83亿元,均为发行政府专项债券收入,其中,新增专项债券收入309亿元、置换专项债券收入1601.
83亿元.
(二)支出决算情况2016年,省级政府性基金总支出完成2079.
06亿元,具体包括:1.
省本级基金支出44.
02亿元.
主要项目如下:(1)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0.
15亿元(加上补助市县支出2.
36亿元,实际完成2.
52亿元).
主要用于经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的数字影院建设补助.
(2)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0.
84亿元(加上补助市县支出15.
35亿元,实际完成16.
2亿元).
按照我省核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数,专项用于实施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

(3)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支出为0(加上补助市县支出后实际完成57.
62亿元).
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补助、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省级补助和灾毁农田垦复补助等.
(4)车辆通行费安排的支出20.
48亿元.
主要用于公路的管理、养护费用及还贷支出.
(5)港口建设费安排的支出6.
35亿元(加上补助市县支出8.
02亿元,实际完成14.
37亿元).
主要用于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港航保障系统建设以及内河船型补贴等.
(6)彩票发行销售机构业务费安排的支出8.
21亿元(加上补助市县支出3.
22亿元,实际完成11.
43亿元).
全部用于我省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销售业务.
(7)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5.
71亿元(加上补助市县支出13.
11亿元,实际完成18.
82亿元).
其中:体彩公益金专项用于我省体育事业发展,包括全民健身等项目;福利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医疗救助、残疾人事业等方面支出.

2.
调出资金16.
98亿元,主要是根据国务院加大政府性基金统筹力度的要求,将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3.
补助市县支出107.
22亿元.
4.
专项债券转贷支出1910.
83亿元,其中,新增专项债券转贷支出309亿元、置换专项债券转贷支出1601.
83亿元.
收支相抵,2016年省级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18.
55亿元,较上年减少11.
82亿元,同比下降38.
9%.
其中,根据国务院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要求,结转资金超过当年收入30%的部分1.
74亿元,按规定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三)结转资金使用情况2015年省级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30.
37亿元中,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要求,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1.
44亿元;剩余保留在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结转资金28.
93亿元,当年实际执行23.
55亿元.

(四)省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根据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预算调整方案,省财政调整了2016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包括新增专项债券转贷资金309亿元、增列上年结转结余资金1.
44亿元后转列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以及调入专户结余并安排支出1.
5亿元.
上述资金已根据省人大审议通过的预算调整方案予以执行.

三、2016年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决算情况(一)收入决算情况2016年省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完成16.
05亿元,同比下降30.
1%,完成预算的100.
8%.
其中:省属企业上交利润8.
75亿元,省属控股参股企业上缴股利股息7.
17亿元,其他收入0.
13亿元.
加上上年结转3.
54亿元,总收入完成19.
59亿元.
收入同比减少的主要原因是2015年预算收入中粤海控股集团出售下属企业资产,合并报表后反映至母公司粤海控股增加一次性上缴收益约5亿元,2016年无此因素.
若剔除一次性因素抬高的基数后,可比增长14.
2%.

(二)支出决算情况2016年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完成15.
65亿元,同比下降45.
6%,完成预算的98.
3%.
其中: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改革成本支出2.
32亿元、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7.
08亿元、其他支出0.
40亿元、调出资金5.
85亿元.
支出主要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对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注入及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方面,以及按规定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民生支出.
支出同比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按照《预算法》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由于收入总量减少支出总量也随之减少.

收支相抵,2016年省级国有资本经营结转结余3.
94亿元.
四、2016年省级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决算情况省级社会保险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仅含调剂金及利息)、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除调剂金及利息外的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属地管理,当年无收支(下同).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由于尚未正式启动,根据社保经办机构账套尚未启用的实际情况,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暂列入暂收款科目,在社会保险基金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当年无基金支出).
待正式启动后,转列基金收入.

(一)收入决算情况2016年省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360.
86亿元,比上年增加23.
56亿元,增长7%.
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351.
62亿元,比上年增加23.
85亿元,增长7.
3%;失业保险基金收入4.
37亿元,比上年增加0.
31亿元,增长7.
6%;工伤保险基金收入4.
85亿元,比上年减少0.
59亿元,减少10.
8%,主要原因是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生育保险基金收入0.
02亿元,比上年减少0.
01亿元,减少33.
3%,主要原因是省级生育保险逐步下放属地管理.

(二)支出决算情况2016年省级社会保险基金支出338.
28亿元,比上年增加29.
3亿元,增长9.
5%.
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335.
59亿元,比上年增加30.
24亿元,增长9.
9%;失业保险基金支出0.
21亿元,与上年持平;工伤保险基金支出2.
48亿元,比上年减少0.
15亿元,减少5.
7%;生育保险基金支出0亿元,比上年减少0.
79亿元,减少100%,主要原因是省级生育保险逐步下放属地管理.

2016年省级社会保险基金当年结余为22.
58亿元.
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当年结余为16.
03亿元,失业保险基金当年结余为4.
16亿元,工伤保险基金当年结余为2.
37亿元,生育保险基金当年结余0.
02亿元.
2016年省级社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565.
71亿元,比上年增长4.
2%.
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508.
26亿元,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20.
33亿元,工伤保险基金滚存结余35.
7亿元,生育保险基金滚存结余1.
42亿元.

五、2016年全省财政总决算汇编情况2016年,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全省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认真执行经各级人大批准的2016年预算,全省财政运行平稳,实现了收支平衡.
(一)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情况根据汇编的决算,2016年,全省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10390.
35亿元,为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预算的102.
7%,比上年增加1023.
57亿元,可比增长10.
3%.
全省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0390.
35亿元,加上中央补助收入1591.
78亿元(含税收返还补助)、新增一般债券收入322.
9亿元、置换一般债券收入1265.
97亿元、国债转贷资金上年结余0.
47亿元、上年结转收入1354.
2亿元、调入资金3201.
26亿元(其中,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487.
11亿元)之后,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完成18126.
93亿元.

2016年,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完成13446.
09亿元,为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预算的117.
4%,比上年增加618.
29亿元,增长4.
8%.
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3446.
09亿元,加上上解中央支出220.
53亿元、增设预算周转金48.
22亿元、国债转贷支出及结余0.
47亿元、一般债务还本支出1292.
6亿元、待偿债置换一般债券结余61.
53亿元、调出资金1883.
66亿元(其中,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883.
52亿元)之后,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总支出完成16953.
08亿元.

收支相抵,2016年全省一般公共预算结转1173.
85亿元,全部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安排,净结余为0.
(二)全省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情况2016年,全省政府性基金总收入完成7158.
29亿元.
其中:当年基金收入3869.
99亿元,上年结转结余收入1314.
74亿元,上级补助收入39.
36亿元,调入资金23.
37亿元,新增专项债券收入309亿元,置换专项债券收入1601.
83亿元.

2016年,全省政府性基金总支出完成6152.
75亿元.
其中:当年基金支出3463.
06亿元,调出资金1086.
73亿元,专项债务还本支出1575.
13亿元,待偿债置换专项债券结余27.
83亿元.

收支相抵,2016年全省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1005.
54亿元.
(三)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决算情况2016年全省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决算244.
95亿元,其中:利润收入124.
01亿元,股利股息收入52.
35亿元,产权转让收入8.
01亿元,清算收入0.
26亿元,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25.
55亿元,上年结转收入34.
78亿元.

2016年全省国有资本经营支出决算210.
46亿元,按科目分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改革成本支出7.
83亿元,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129.
96亿元,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8.
09亿元,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7.
09亿元,调出资金47.
49亿元.

收支相抵,2016年全省国有资本经营结转结余34.
49亿元.
(四)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决算情况截至2016年底,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总参保人数约达2.
75亿人次,同比增长3.
4%.
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4834.
79亿元,增长10.
3%,完成预算5191.
62亿元的93.
1%.

2016年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支出3318.
45亿元,增长16.
6%,完成预算3924.
91亿元的84.
5%.
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1836.
87亿元,占全部基金支出的55.
4%,同比增长12.
4%,增长的主要原因是离退休人数增长和年度提高待遇水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718.
88亿元,占全部基金支出的21.
7%,同比增长9.
9%;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受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提高和领取待遇人数增加的影响.

截至2016年底,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10844.
85亿元,同比增长16.
3%.
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7263.
01亿元,占全省基金的67%,比2015年增长18%;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滚存结余1801.
31亿元,占全省基金的16.
6%,比2015年增长16.
75%.

六、经批准举借债务情况2015年末,全省地方政府债务(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8188.
07亿元,其中,一般债务余额5257.
19亿元、专项债务余额2930.
88亿元;省级政府债务余额691.
61亿元,其中,一般债务余额690.
17亿元、专项债务余额1.
44亿元.
按照财政部债务统计工作安排,目前尚未核定我省2016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决算数,全省及省级2016年末政府债务余额、结构及偿还情况,待财政部核定后另行报告.

2016年,我省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9779.
6亿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6191.
3亿元、专项债务限额3588.
3亿元.
2016年,全省新增政府债务发行额631.
9亿元.
按类型分,新增一般债券322.
9亿元、新增专项债券309亿元;按级次分,省级新增债务发行额40亿元,转贷市县591.
9亿元.
新增债券资金主要用于保障改善民生和经济结构调整,支持城市道路和公路建设、轨道交通、保障性住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综合管廊、"一带一路"、扶贫开发等重大公益性项目支出.
2016年,全省置换政府债务发行额2867.
8亿元.
按类型分,置换一般债券1265.
97亿元、置换专项债券1601.
83亿元;按级次分,省级置换政府债务发行额32.
8亿元,转贷市县2835亿元.
置换债券资金主要用于置换2016年到期的政府债务、以前年度逾期政府债务以及以后年度到期的政府债务本金.

2016年,我省地方政府债务还本2867.
73亿元,其中,一般债务还本1292.
6亿元、专项债务还本1575.
13亿元;省级政府还本51.
8亿元,均为一般债务还本.
2016年,我省贯彻落实政府债务管理制度规定,积极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体系,通过规范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实施政府债务限额管理、科学合理分配债券资金、规范置换债券管理、建立地方政府债务应急处置机制等,不断提高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化水平,有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七、落实省人大2015年省级决算决议意见的有关情况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查和批准我省2015年省级决算,并作出了《关于批准广东省2015年省级决算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广东省2015年省级决算的决议的函》(粤常办函〔2016〕256号)要求,省政府已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2015年省级决算决议的情况报告》(粤府函〔2017〕34号)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如下.

(一)贯彻落实预算法的要求,切实完善和改进政府全口径决算编制工作1.
进一步细化决算编制,全口径编报决算.
我省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要求,不断健全预算体系,完善全口径编报决算,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省级财政决算涵盖一般公共财政决算、政府性基金决算、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全面反映省级财政年度执行情况.
二是严格按照预算法对于决算编制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决算编制,将省级支出科目细化到"项"级科目,对省本级支出按经济分类科目编列,将专项转移支付分项目、分地区编列,对经批准举借债务情况,省本级预备费、省级预算周转金使用情况、结转资金、超收收入、预算调整、中央资金的使用情况,基本建设投资决算情况等情况进行专项报告.
三是加强对收入执行变动情况的分析,对重点项目支出的年初预算完成情况、增长原因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民生支出、基金收支等事项加强解释力度,增强决算草案的易读性.

2.
加强部门预决算衔接,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
近年来,省财政不断深化部门预算编制管理改革,严格减少年中追加,提高年初部门预算到位率和准确率.
一是不断深化部门预算改革,通过项目库、零基预算等改革,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将预算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用款单位,重点做好大额资金、新增资金等审核把关,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是严格控制部门预算年中追加,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追加安排部门预算资金,减小部门预决算差异.
三是指导和督促各部门严格按照年初预算草案,及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同时加大对存量资金的清理力度,压减年终结转结余规模.

3.
加快推动项目库改革,为预算执行和决算打下坚实基础.
近年来,省财政不断加大项目库改革推进力度,更加重视财政支出政策论证,为预算执行和决算打下坚实基础.
一是全面实施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形成"项目跟着规划走"的互动机制,提前做好项目申报、筛选、评审、论证、入库等前期准备工作,建立完善项目储备,夯实预算编制基础.
二是实施项目全周期滚动管理,预留充足的项目申报、论证、立项时间,打好提前量,及早制定项目建设的具体路线图、时间表以及资金使用计划,将过去预算执行中的二次分配回归到预算编制环节,将支出确定由"当年安排当年工作"向"当年研究下年工作"转变.
三是编制年度预算时直接细化预算编制至具体项目、金额、项目单位,纳入年度预算草案一并报省人代会审批.
人代会通过年度预算草案后,实行项目库管理的省级财政资金可直接下达预算明细计划,无须再次组织项目和资金申报,大大加快年度预算执行进度.

(二)深化财政管理改革,严格预算约束1.
编准编实年初预算,全面铺开零基预算改革.
省财政不断加大预算编制改革力度,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预算管理,推进零基预算编制,建立健全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一是推进零基预算改革,在2015年6个、2016年20个试点单位的基础上,在编制2017年预算时,推开至全部403个省级一级预算单位.
二是完善基本支出定员定额标准以及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分性质、级别、岗位制订15类、46档人员经费定员定额标准.
三是严格论证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严格机关运行经费管理,建立定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发挥支出标准在预算管理中的基础支撑作用.
四是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完善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挂钩机制,压减进度慢、绩效不佳、结转结余大的项目支出,将跨年度支出从"一次安排、分年执行"向"一年一定、据实安排"转变.

2.
严格执行年度预算,强化预算执行刚性约束.
省财政按照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省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
一是提高预算支出均衡性和时效性.
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年度预算,按预算法规定时限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和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加快预算下达和预算执行进度,促进我省公共财政预算月度支出进度与序时进度相适应,切实保障资金到位率和预算执行效率.
为加快重点项目执行落地,省政府组织开展了全省财政支出专项督查,省政府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动员;省财政厅采取预警监测、督促协调、考核通报和推进预算编制改革等标本兼治的措施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是硬化预算约束.
严格控制部门预算追加,预算未安排的事项一律不得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追加安排,一些必须安排的支出项目,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是加大对存量资金的清理力度,将清理收回的结转结余资金统筹用于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底线民生及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支出.

(三)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1.
转变思路,不断深化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围绕"扩面增容、提质增效、构建体系、夯实基础"的思路,转变"绩效评价"为"绩效管理".
一是强化部门的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推动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管理试点,组织部门申报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省财政对部分省直部门的整体支出绩效进行抽查评价,进一步树立部门(单位)的绩效责任意识.
二是扩大第三方评价范围.
推动第三方评价范围由目前的项目支出评价扩展到绩效目标评审、绩效运行监控、部门整体支出评价等预算绩效管理各环节.
5月份,省财政印发了我省的《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实施工作规程(试行)》,为进一步发挥第三方作用,确保第三方客观、公正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2.
进一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
加强预算监督和绩效管理,建立完善预算支出的审核机制.
一是提高预算绩效管理的广度和深度.
将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由单纯的项目支出评价拓展到整体支出、财政综合管理、财政政策等层面,2016年进行重点评价项目达到22类、278项资金,覆盖的评价资金总额约6000亿元.
加强绩效评价管理,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及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强化评价结果应用.
二是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
按照"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评价"的要求,发挥绩效评价和审计检查对专项资金管理的重要作用,对经绩效评价发现资金使用效益低下或在财政监督审计检查中发现明显违规问题的专项资金,坚决予以收回.
三是加强绩效评价监督.
除将绩效目标评审结果和到期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预算的依据外,根据省人大预算支出联网监督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厅将积极配合省人大做好监督有关工作.

(四)完善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增强基层政府财政保障能力1.
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加快建设现代财政制度.
加快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从制度层面理清省、市、县支出责任,选取民政、社保等领域开展先行先试.
完善增值税收入划分体制调整配套措施,加大对粤东西北地区转移支付力度.
制定《广东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建立省以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建立有利于调动各方积极性的多元化补偿机制,实现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

2.
突出"保基层",促进财力下沉.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省级财力更多的向基层倾斜,加大对基层特别是欠发达地区转移支付力度,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增强市县统筹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2016年安排对市县税收返还、转移支付3205.
66亿元,对粤东西北12市的转移支付占其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61.
5%.
加大对原中央苏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在分配一般性转移支付时,对少数民族县、原中央苏区县适用最高档次标准.
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已成为当地维持政权运转、保障社会事业发展、落实民生政策的重要来源.

3.
规范转移支付分配,加大转移支付资金提前下达力度.
转移支付推广采用因素法、公式化分配,科学设置分配的因素及权重,充分考虑转移支付性质和各地区实际情况,促进实现地区间财力分布均衡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范围办理提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做到应下尽下,并抓紧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等前期准备工作,提高基层政府预算到位率.

4.
加快专项转移支付下达进度,及时拨付转移支付资金.
一是在年初向各省直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及上门走访,要求各用款部门切实落实预算法,加快财政资金执行进度,对有关用款部门抓紧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专家评审,尽快拟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加快资金审核,及时拨付财政专项资金.
二是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年度预算,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下达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转移支付在人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下达,及时拨付转移支付资金.
三是及时跟踪市县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使用及财政支出进度情况,针对预算执行进度慢等问题,2016年10月开展全省财政支出专项督查工作,督促各部门、各地市及时明确工作要求,积极研究加快资金使用的办法,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我们将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为统领,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的部署要求,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的监督支持下,充分发挥财政职能,巩固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成果,为我省实现"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关于广东省2016年省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2017年7月25日在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广东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林秀玉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现将财经委员会对我省2016年省级决算草案的审查情况报告如下:6月28日,财经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2016年省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和省审计厅关于广东省2016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对2016年省级决算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会前,预算工作委员会对上述两个报告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意见.
经7月18日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报告提请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查.

根据决算草案,2016年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完成6540.
96亿元,总支出完成6207.
03亿元,收支相抵,省级一般公共预算结转333.
93亿元,全部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安排,净结余为0.
2016年省级政府性基金总收入完成2097.
61亿元,总支出完成2079.
06亿元,收支相抵,省级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18.
55亿元,比上年减少11.
82亿元,同比下降38.
9%.
2016年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完成19.
59亿元,总支出完成15.
65亿,收支相抵,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转结余3.
94亿元.
2016年省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360.
86亿元,支出338.
28亿元,收支相抵,省级社会保险基金当年结余为22.
58亿元,滚存结余565.
71亿元.
2015年末,省级政府债务余额691.
61亿元;2016年省级政府债务还本51.
8亿元.

财经委员会认为,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和各预算执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各项决策部署以及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有关决议要求,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深化财税改革,实施积极有效的财政政策,支持创新发展,保障改善民生,较好地完成了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年度预算.
省审计部门围绕中央和省的工作重点,对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重点审计财政管理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跟踪审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驱动发展等重大政策措施的推进和落实情况,探索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环境保护审计,持续加强对医疗保险、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民生和建设项目的审计,强化对省级转移支付资金的追踪和问责,拓展乡镇(街)基层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较好地发挥了审计监督作用.
财经委员会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2016年省级决算草案,批准2016年省级决算草案的报告.

同时,根据决算报告反映,在财政运行和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解放思想、转变理财理念不到位;民生方面支出压力持续增加,推动解决财政收支矛盾的力度有待加大;财力区域差距拉大,促进区域财力平衡的措施有待加强;部分资金使用绩效不高;运用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本力度有待进一步增强;现代财政制度需进一步健全.
此外,审计工作报告也反映,在财政管理、部门预算执行、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重点民生项目、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公共投资项目以及国有企业管理等方面也还存在不少问题.
对上述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并扎实做好整改工作.

针对2016年省级决算反映出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财政预算工作,财经委员会提出如下建议:一、改进预算决算编报.
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预算审核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以及预算法关于预算决算审查重点的规定,进一步拓展和细化预决算草案的内容;做好部门预算和决算的有机衔接,决算草案要更好地与预算相对应.
要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加强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的建设,进一步做好项目基础管理和预算执行的前期准备,实现财政资金与项目及时对接.

二、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
强化预算执行的刚性约束,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支出;加强预算执行进度管理,严格按预算法规定的时限批复预算和下达各类转移支付资金,增强预算支出的均衡性.
加强基层财政财务收支监督,规范基层财政财务管理.
坚持依法理财,严格控制地方非税收入占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止地方虚增收入.
继续关注和积极应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对我省经济社会的影响,既要保持省级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又要保证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水平,确保省委振兴粤东西北、加快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得到更好落实.
加大财政存量资金的盘活力度,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创新财政支持方式,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三、着力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严格政府债务管理,把防控地方债务风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依法规范政府举债行为,严肃处理变相举债和违法违规担保行为.
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体系,建立风险评估结果与新增债务限额分配挂钩机制.
建立健全政府债务资金审计机制,深化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提高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大力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推进地方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座谈会精神,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地方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加强沟通协调,互相支持配合,扎实推进我省预算联网监督工作.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2016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审计厅厅长何丽娟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广东省2016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审计工作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省审计机关工作深入细致扎实、重点突出,审计工作报告反映审计情况较全面,值得肯定;审计意见为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省级决算提供了很好的依据,较好地发挥了审计监督作用.
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主要有:一、切实强化省级决算审计监督.
审计工作报告应重点报告对省级决算草案审计情况,全面反映政府全口径"四本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
进一步加强社保基金专项审计、乡镇基层财政财务管理审计、政府债务资金使用绩效审计和政策跟踪审计,促进有关审计监督常态化、制度化.

二、继续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资金跟踪审计监督.
要认真梳理项目资金执行率低的具体原因,推动建立健全项目资金执行跟踪监督制度,改进预算管理流程,全面推进项目库管理,优化项目库与预算编制的衔接,提高申报、审核、拨付等环节的衔接时效,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进一步提高审计整改实效.
全面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对照落实,确保整改到位.
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剖析,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加强和规范管理,从源头上防止问题发生.
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屡审屡犯、明知故犯的,要进一步加大追责力度,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此外,对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环境保护、部门预算执行等方面审计查出的问题,要认真剖析原因,重点加以整改,有关整改跟踪落实情况应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关于广东省2016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2017年7月25日在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广东省审计厅厅长何丽娟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2016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请审议.
2016年,省审计厅在省委、省政府和审计署的领导下,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围绕"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目标,积极适应新常态、践行新理念,按照中央《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落实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要求,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构建省、市、县审计机关上下联动的审计机制,有步骤、有重点、有成效地推进审计全覆盖,增强审计监督整体合力和效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广东省预算执行审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省审计厅对2016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财政管理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跟踪审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驱动发展等重大政策措施的推进和落实情况,探索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环境保护审计,持续加强对医疗保险、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民生和建设项目审计,进一步强化对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追踪和问责,拓展镇(街)基层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较好地发挥审计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动深化改革和促进反腐倡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审计结果表明,各部门、各地区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认真执行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财政预算,依法理财、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增强,财税体制改革稳步推进,财政收支管理、财经秩序总体上较为规范,2016年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良好.

——财政收入质量不断提高.
进一步建立健全抓收入的协作机制,财政收入保持稳定增长,非税收入管理进一步规范.
2016年,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预算的105.
92%,剔除营改增体制调整因素后可比增长13.
6%.

——重点领域的支出保障较好.
坚持民生为重,民生事业得到较好保障,2016年,省级财政共下达拨付十件民生实事资金941.
05亿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8%,其中160.
83亿元用于巩固提升底线民生保障水平;省级财政共安排81.
3亿元投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财政性资金,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支持实体经济提质增效,支持创新驱动发展和粤东西北振兴发展等重大战略实施.

——财税体制改革稳步推进.
营改增试点完成改革过渡,改革红利得到释放,税收征管体制进一步完善,调整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省以下财力格局保持总体稳定.
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
加强中期财政规划管理,铺开零基预算改革,实施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改革等.

——财政资金管理不断规范.
专项资金管理得到加强,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取得进展,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进一步完善,绩效管理覆盖范围及财政信息全面公开有新成效,财政资金管理不断规范.
一、财政管理审计情况(一)省级财政审计情况1.
省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省财政部门编制的决算草案显示:2016年,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6540.
96亿元、总支出6207.
03亿元,收支相抵结转结余333.
93亿元;省级政府性基金总收入2097.
61亿元、总支出2079.
06亿元,收支相抵结转结余18.
55亿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总收入19.
59亿元,总支出15.
65亿元,收支相抵结转结余3.
94亿元;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总收入360.
86亿元,总支出338.
28亿元,收支相抵当年结余22.
58亿元,年底滚存结余565.
71亿元.
与年初向省人大报告的预算执行数相比,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决算数多1672.
85亿元,总支出决算数多1572.
46亿元,主要是增加反映置换一般债券收支1265.
97亿元、上年结转收入297.
21亿元以及根据决算整理期清理结果作出的其他调整;政府性基金预算总收入决算数多1631.
47亿元,总支出决算数多1606.
25亿元,主要是增加反映置换专项债券收支1601.
83亿元,以及根据决算整理期清理结果作出的其他调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总收支决算数与年初向省人大报告的执行数一致;社保基金预算总收入决算数多16.
74亿元,总支出决算数多3.
01亿元,主要是决算整理期作出的调整.
审计结果表明,省级财政实现全口径预算管理,并按照财税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预决算体系.
审计发现的问题是:(1)截至2016年底,彩票资金结余10.
96亿元仍放在财政专户,未编列进政府性基金预算.
(2)截至2016年底,省属国有企业上缴利润收入有440万元未编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反映;省直部门上缴的省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有136.
19万元未缴入国库编列一般公共预算.
2.
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组织对2016年度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
审计结果表明,省财政厅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推进财税体制改革,预算管理进一步深化和规范.
审计发现的问题是:(1)预算安排的部分资金未形成实际支出.
省级财政安排下级财政2016年应用型科技研发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11亿元、7.
63亿元,截至2017年3月未形成实际支出.

(2)部分省级财政资金经营性股权投资项目计划完成率低.
省级经营性股权投资受托管理机构计划投资的112个项目中有45个项目未能按计划完成投资任务,涉及计划投资共5.
71亿元.
(3)延伸抽查部分地市发现,新增债券资金使用率较低.
截至2017年3月,梅州、河源、汕尾、韶关等4个市市本级2016年6、7月份收到省转贷的新增债券资金分别有20.
40亿元、12.
25亿元、9.
26亿元、10.
83亿元未使用,使用率分别为36.
39%、38.
76%、35.
84%、10.
95%.

(4)税费征管不规范.
省地税直属分局和河源、清远、佛山、揭阳等4个市的地税部门对部分纳税人多缴企业所得税等税款抵退不及时,涉及税款2941.
6万元;河源、韶关市多征耕地占用税1100.
53万元,惠州、韶关市少征耕地占用税1.
57亿元、契税723.
70万元;佛山、汕头、云浮等3个市未按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多征180.
92万元、少征1382.
13万元.

(5)部分专项资金清理整合不到位.
省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林业发展及保护专项资金、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等3项省级专项资金整合后仍沿用原来的管理办法和分配方式,没有实质性改变.
(6)部分省本级社保基金存放未及时落实优惠利率政策.
2016年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86.
2亿元活期存款,未及时落实3个月整存整取定期优惠利率政策,不利于基金保值增值.

3.
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对省委政法委、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港澳办、省金融办、省参事室、省发展研究中心、省代建局、省戒毒局、省农工党、省致公党、省九三学社、省台盟、省作协、省残联、省红十字会、广东画院、广东警官学院、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省体育彩票中心、岭南画派纪念馆等30个省级部门2016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延伸审计88家所属单位,涉及资金总额220.
95亿元(含延伸以前年度资金),其中本部149.
88亿元、所属单位71.
07亿元.
审计结果表明,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强对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管力度,30个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三公经费"、会议费逐年下降,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较好.
但审计仍发现一些问题,主要是:(1)有10个部门预(决)算编制不完整,未将经营收入、上年结转的项目资金等18项资金及2家所属单位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涉及金额共8.
55亿元.
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未将所属省建设注册中心、省建设质安监总站2016年经营收入2.
92亿元、经营支出2.
75亿元纳入预算管理;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未将2016年利息收入444.
78万元、以前年度结转资金1951.
29万元纳入预算;省发展研究中心未将所属1个事业单位的收入647.
9万元、支出633.
81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省国土资源厅所属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未将利息收入50万元纳入预算管理.

(2)有10个部门预算编制不够细化,涉及51个专项资金共2.
25亿元.
如省商务厅编制部分项目支出预算无明细测算依据,也未按规定细化到经济科目,涉及5个项目6913万元;省交通运输厅有12个项目在编制预算时没有明确用款单位、支持范围(补助对象)、实施年限等内容,涉及金额3204.
65万元;省农工党、省致公党、省九三学社、省台盟等有20个项目在编制预算时未按规定细化申请原因、预期效益、测算依据等内容,涉及金额1299.
3万元;省委政法委有1个专项业务经费的支出预算编入"其他"科目,涉及金额95万元.

(3)有20个部门683个项目预算执行率低于30%,涉及金额共20.
06亿元,其中17个部门464个项目完全未执行,涉及金额共9.
62亿元.
如省交通运输厅及所属单位有117个项目,涉及金额6.
62亿元,其中有89个项目4.
45亿元执行率为0;省地税局及所属单位(不含市县地税机关)、省参事室、广东警官学院、广东画院和岭南画派纪念馆分别有4个、14个、2个、2个和1个项目预算执行率低于30%,分别涉及金额898.
70万元、647.
75万元、308.
45万元、450万元和230万元.

(4)有13个部门改变预算支出用途,涉及145个项目共3771.
11万元.
如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将部分"广告宣传及公益活动"等3个项目经费用于福彩社会责任基地共建、资助部分地级市福彩中心购建彩票销售场所等,涉及1507万元;省残联及所属单位在专项业务经费中列支公用经费、人员经费等254.
90万元;省戒毒局所属2家单位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培训费等71.
48万元;省金融办在专项业务经费中列支物业管理费等37.
35万元;省港澳办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印刷费、差旅费等18.
12万元;省红十字会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培训班教材购买及租车费等3.
88万元.

(5)有6个部门以拨代支或虚列支出,涉及17个项目共1619.
27万元.
如省文化厅向部分地市文广新局以拨代支专项资金、培训经费等780.
76万元;省民政厅及其所属单位以拨代支专项资金416.
21万元;省科技厅及所属省生产力中心虚列支出99.
78万元;省作协向所属《作品》杂志社及小作家协会以拨代支专项资金共140万元.

(6)有6个部门结余结转及非税收入等资金未按规定及时清理、上缴省财政,涉及金额共2.
65亿元.
如省科技厅本部有省自然科学基金等1.
25亿元历史结余资金未清理盘活上缴;省文化厅及所属单位有10个项目2017.
17万元资金结转两年以上未及时清理上缴;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所属省医械检验所未及时上缴委托业务收入433.
97万元.

(7)有6个部门违规收取企业管理服务费、咨询费等共771.
4万元.
如省发展研究中心所属广东经济杂志社违规收取费用272万元;省水利厅所属省供水总局违规向4家企业收取咨询费93万元;省质监局所属6家事业单位借助评比达标活动向企业收取咨询费43万元.

(8)有10个部门违规发放津补贴共149.
2万元.
如省体育彩票中心及2个县(区)的体彩中心违规发放津补贴、物品等,涉及金额8.
17万元;省代建局违规报销培训费用3.
55万元.
(9)"三公经费"管理问题.
一是公务车管理方面.
有1家所属单位违规长期占用另一家所属单位车辆13台;有3个部门向所属单位转嫁公车费用共81.
19万元;有3个部门超预算列支公车费用,涉及金额共11.
46万元;有3个部门在其他科目列支公车费用,涉及金额共16.
63万元.

二是公务接待费方面.
有6个部门和11家所属单位330次接待没有公函、邀请函等,涉及金额共55.
10万元.
三是因公出国(境)费方面.
有1个部门和3家所属单位无预算安排因公出国(境),涉及金额共27.
83万元;有2个部门和1家所属单位存在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凭证不齐全问题,涉及金额共222.
45万元.

(10)会议费管理问题.
有5个部门计划外召开会议52个,涉及金额共133.
56万元;有7个部门16个会议费用超标准共42.
83万元;有2个部门的会议费超预算共62.
36万元;有6个部门46个会议超会期;有4个部门在其他科目列支会议费共156.
34万元;有3个部门在会议费中列支培训费等其他费用共57.
25万元;有5个部门32个会议存在会议费用报销凭证不完整等问题,涉及金额共106.
01万元.

(11)未严格执行现金、账户和会计核算管理等相关规定.
有6个部门违规使用大额现金结算,涉及金额共463.
35万元;有1家所属单位违反规定在银行开设账户7个;有7个部门未严格执行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涉及金额共3499.
56万元;有16个部门会计核算不规范,涉及金额共1.
73亿元.

(12)政府采购问题.
有4个部门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涉及26个项目共3965.
23万元;有10个部门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涉及26个项目共2929.
80万元;有8个部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采购计划不规范,涉及600个项目共1.
28亿元.

(13)资产管理问题.
有2个部门和10家所属单位未经审批出租或处置资产,涉及房产20287.
98平方米,其他资产原值39.
35万元;有8个部门和13家所属单位未按规定将资产出租和处置收入上缴省财政,涉及金额共2387.
52万元;有13个部门和5家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未入账,涉及有价资产1856.
41万元及房产25470.
13平方米;有2个部门软件等无形资产未入账,涉及金额共252.
36万元;有7个部门和4家所属单位固定资产账账不符、账实不符,涉及金额共9249.
30万元;有1个部门和3家所属单位办公楼等部分固定资产长期闲置,涉及有价资产105.
07万元及房产面积3185平方米.

(14)对项目的合同管理和执行监管不到位.
有9个部门的22个服务类、工程类项目存在合同条款不完善、签订不及时等问题,涉及合同金额共7066.
09万元;有3个部门未对34个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开展监督检查,涉及项目资金共10.
23亿元;有4个部门未及时对16个已完成项目组织验收,涉及项目资金共1.
86亿元;有5个部门未按规定对30个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涉及项目资金共12.
41亿元.

(二)地方财政审计情况1.
4个市财政决算审计对韶关、河源、惠州、清远4个市2015年度财政决算进行审计.
结果表明,4个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财政管理职能,积极组织财政收入,保障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审计发现的问题是:(1)预算管理不规范.
韶关、河源、惠州市未完整编制一般公共预算、基金预(决)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韶关、惠州市部分预算调整未报人大审批,涉及资金9.
23亿元;惠州市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权责发生制列支事项未向人大报告,涉及资金2.
55亿元;韶关市违规将未执行的公共预算项目资金1.
70亿元直接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未按规定将政府性基金结余2.
65亿元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4个市国有资本管理不到位,部分国资收益未纳入预算管理.

(2)决算反映不真实.
4个市本级少列收入15.
22亿元、多列收入30.
63亿元,少列支出17.
92亿元、多列支出56.
53亿元;清远市本级少列结余1.
13亿元、韶关市本级多列结余6.
70亿元.

(3)财政收支管理不严.
4个市应收未收土地出让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财政收入11.
93亿元;河源、清远市违规缓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财政收入1.
01亿元,超范围支出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涉及金额7.
35亿元;韶关市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本经营收入2194万元.

(4)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问题.
韶关、惠州市新增政府性债券资金闲置超过1年,涉及金额8.
38亿元;河源、惠州、清远市违规在项目之间调剂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27.
14亿元;惠州市未及时将以前年度政府性债务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涉及金额14.
7亿元.

(5)专项资金管理不规范.
河源市专项资金未实行项目库管理;惠州市有4项专项资金未制定管理办法,10项专项资金未按规定设立期限;韶关、河源市未按规定时限分解下达2015年度省级专项资金12.
29亿元;惠州市省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结余超过2年,未按规定上缴省财政,涉及资金1211万元.

(6)政策执行不到位.
韶关、惠州市公开承诺的7个为民办实事项目投资完成率低于50%;惠州市9.
68亿元的创建防震减灾示范城市等项目的支出执行率低于40%;韶关市用于推行财政投融资改革的基金组建运作不规范,涉及财政资金18.
71亿元,有14.
75亿元资金闲置;4个市未按规定监缴土地复垦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资金18.
93亿元,影响环境保护政策执行.

(7)其他财政管理问题.
4个市未按规定清理历年出借给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59.
31亿元;韶关、河源、惠州市未按规定清理财政账户49个;韶关、惠州市未按规定清理部门单位土地周转金等资金账户16个;韶关、惠州、清远市未按规定清理财政存量资金17.
16亿元;河源市违规实行部门经费安排与非税收入挂钩,涉及经费安排1.
44亿元.

2.
镇(街)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首次组织全省审计机关对镇(街)财政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截止2016年9月共完成453个镇(街)审计.
审计结果表明,大部分镇(街)政府能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推进经济和各项民生事业发展.
审计发现的问题是:(1)财政财务收支管理存在问题.
有20个镇(街)虚列财政收入3.
89亿元,有33个镇(街)虚列财政支出7.
7亿元;有21个镇(街)通过虚报项目、虚列支出、截留收入等骗取或套取财政资金,涉及金额3966.
14万元;有52个镇(街)挪用农林水卫等专项资金,涉及金额4.
13亿元;有40个镇(街)滞留闲置教育、农业、灾后重建等专项资金1.
53亿元;有22个镇(街)违规向企业出借财政资金,涉及金额1.
4亿元;有7个镇(街)违规高息举债13.
87亿元;有140个镇(街)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坐支资产处置等收入7.
24亿元;有163个镇(街)违反规定使用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等3.
11亿元,有39个镇(街)以借据、白头支出单等抵顶库存现金2791.
35万元.

(2)"三公经费"管理存在问题.
有69个镇(街)超预算、超标准、超范围开支公务接待费等,涉及金额1.
08亿元;有20个镇(街)通过在其他科目列支、在下属单位列支等方式隐藏"三公"经费支出,涉及金额4008.
84万元.

(3)国有资产管理存在问题.
有60个镇(街)未按规定程序处置国有资产,涉及金额4.
41亿元;有32个镇(街)对国有资产收益未按规定收取或上缴财政,涉及金额4673.
54万元;有220个镇(街)资产管理不健全,家底不清.

(4)项目建设和大宗采购存在问题.
有122个镇(街)共589项工程和大宗采购项目未按规定招标,涉及金额5.
84亿元;有117个镇(街)存在建设项目未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问题;有17个镇(街)36项工程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涉及金额7053万元;18个镇(街)126项工程存在偷工减料、违规转包等影响工程质量问题.

(5)重大事项决策存在问题.
有17个镇(街)没有制定或完善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有12个镇(街)的大额资金使用或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没有经过集体决策,涉及金额1891.
27万元;有11个镇(街)违规自定项目收费,涉及金额5100.
37万元;有7个镇(街)9项事项因决策不当造成损失,涉及金额2.
75亿元.

二、政策跟踪审计情况根据审计署统一部署,我省审计机关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全力做好跟踪审计,采取边审计、边督促整改、按季度报告的方式,促进大部分问题在审计中得到纠正.
重点对"三去一降一补"行动计划、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高水平大学建设和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等重大政策措施的推进、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审计调查).

(一)"三去一降一补"行动计划推进落实审计组织全省审计机关开展"三去一降一补"行动计划推进落实情况审计,结果表明,截至2016年12月底,我省各地认真落实国家和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各项措施,"三去一降一补"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审计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是:1.
有3个市、22个县未能按时完成506家国有关停企业出清任务,占年度任务626家的81%,有2个市、5个县未能按时完成17家国有特困企业脱困任务,占年度任务24家的71%,影响"去产能"行动计划的落实.

2.
有9个市未按省政府要求出台政策引导支持开发商将库存的工业、商业地产改造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将库存商品房改造用于扶持养老、旅游等事业发展,有12个市未出台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等政策鼓励开发商自持物业经营,影响"去库存"行动计划的落实.

3.
有7个市未按规定采取措施推动建设互联网自律组织,部分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仍存在上浮利率、加收费用的情况,审计抽查66家企业中有7家反映银行仍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有6家反映需缴纳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费用,有5家反映需一次性缴纳贷款保证金,有24家反映存在上浮贷款利率现象,最高的比基准利率上浮55%,影响"去杠杆"行动计划的落实.

4.
有28个县未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企业;有14个县未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审计抽查全省符合用电优惠措施受惠条件的电力大用户1420家,只有525家享受了用电优惠政策;有9个市对566家企业申请的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合计3588万元未及时拨付,有11个市对18725人申请的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合计3300万元未及时拨付到位;影响"降成本"行动计划的落实.

5.
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较慢,有6个市未将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改造项目纳入城乡规划,有8个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项目投资完成率低于50%;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编制不及时,有9个市未编制完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有10个市未制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或2016年年度建设计划,有7个市未建立建设项目储备库制度,有7个市未确定2016—2020年五年项目滚动实施计划,影响"补短板"行动计划的落实.

(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审计组织对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14个市2016年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重点跟踪审计了截至2016年9月30日止14个市的各类扶贫资金97亿元.
审计结果表明,我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开局良好,14个市基本建立健全市县级扶贫领导机构、扶贫开发工作机制、督查督办机制以及帮扶责任体系,贫困户建档立卡精准识别工作基本完成.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1.
配套政策制定不及时.
有3个市和4个县未及时出台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实施方案;有8个市和44个县未及时出台市县级"1+N"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有5个市和34个县未制定本地区扶贫开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2.
民生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
有5个市已建档立卡的无劳动能力贫困户共24214人未纳入政策性低保兜底;有9个市贫困户子女惠民资助政策落实不精准,影响贫困户子女生活费补助、免除学杂费等政策按计划落实到位.

3.
帮扶责任、措施落实不精准.
有3个县的县镇之间、有33个镇的镇村之间未签订脱贫责任书;审计抽查8个市16个镇728户贫困户,发现有161户的帮扶措施未"因户施策".
4.
贫困对象识别不精准.
14个市共有不符合条件15211户合计54963人被纳入帮扶对象,共有9762名符合条件的分散供养五保户、贫困户等未及时纳入帮扶对象.
5.
扶贫资金闲置.
有9个市以前年度扶贫资金14.
75亿元闲置未用.
(三)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政策落实情况审计调查根据省委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部署要求,对省教育厅及暨南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南方医科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汕头大学、广东海洋大学、广州大学、广州医科大学、深圳大学等12所高校2015至2016年6月高水平大学建设政策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开展审计调查,省财政2015至2016年度共安排资金35亿元.
审计延伸调查涉及3个省直部门和127家供应商,结果表明,省有关部门积极落实"放管服"改革相关政策措施;12所高校根据"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创新等方面均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效,大部分建设指标已达到预期目标,专项资金使用总体比较规范.
审计发现的问题是:1.
完成目标任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有3所高校8个重点学科的24项2016年度建设目标及任务未能按时完成.
2.
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12所高校普遍存在对实验耗材的管理缺失,未严格实施"购用存"管理,报销环节缺乏内部牵制;12所高校设备采购未实行全过程留痕管理,部分高校设备采购的立项论证和询价环节存在缺陷;5所高校没有制定科研协作内部控制制度,存在控制风险.

3.
资金管理使用和设备采购方面存在的问题.
有6所高校存在虚增资金支出进度问题,涉及金额4358.
68万元;有4所高校存在材料费或协作费支出依据不足问题,涉及金额139.
73万元;有4所高校部分设备采购程序不规范,涉及中标金额1797.
90万元;有4所高校29项合同签订和履行不规范存在财务风险,涉及合同金额3261.
45万元.

(四)公共法律服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政策落实情况审计对省司法厅和韶关、惠州、阳江、肇庆、清远、揭阳6个地级市及南雄、乐昌等12个县(市、区)2014至2016年6月期间省级法律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以及公共法律服务政策落实的情况进行审计,结果表明,有关部门和地区能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依法治省、维护基层稳定的重大决策部署,基本按要求配置法律顾问,稳步推动法律顾问进村(社区)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有序开展,提升了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增强了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审计发现的问题是:1.
部分地区对法律顾问日常工作管理不到位.
抽查12个县(市、区)90个村(社区)、45个镇(街)司法所、69名法律顾问发现,有31个村对法律顾问的工作日志未经核实就确认,有2个镇(街)司法所未将法律顾问的18份服务合同及10份工作日志收齐备案归档,台账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有13名法律顾问317份工作日志存在填写内容有误和不完整的情况.

2.
部分法律顾问服务量达不到规定要求.
抽查12个县(市、区)974名法律顾问发现,2016年上半年,有434名法律顾问服务的1699个村(社区)开展法制宣传讲座次数未达要求,其中有254名法律顾问服务的700个村(社区)完全没有开展法制宣传讲座;有76名法律顾问服务408个村(社区)未达到每个月至少到村(社区)服务1天的工作要求.

3.
部分地区基层司法部门未能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有5个县(市、区)司法部门在2015年度检查评估中对服务次数达不到要求的74名法律顾问仍给予全额发放补助资金,涉及资金74万元;有1个市司法部门对在2015、2016年连续履职不到位的3名法律顾问未按规定采取扣减补贴等措施.

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环境保护审计情况(一)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审计按照审计署统一部署,在惠州市、开平市、德庆县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试点审计.
审计结果表明,2013至2016年期间,相关地区能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制定、完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损害预警机制,推动绿色生态环境建设.
审计发现的问题是:1.
计划目标未按要求完成.
截止2015年底,有2个县未完成自然保护区面积考核目标,与目标相差12508.
36公顷,有1个市未完成新增公益林建设目标,有3633公顷公益林未按期建成;有1个县生态公益林只占林地面积的32.
4%,与40%的阶段目标尚有11205.
44公顷差距;有2个县未按期完成已停采的露天矿山的土地复垦与绿化工作;有1个市4个中小河流治理项目、12个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行动计划重点项目未如期完成,有1个县3个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未如期完成.

2.
自然资源被违法占用.
1个市、2个县共有12.
68公顷海域面积、1.
99公顷自然保护区土地、89亩林地以及27亩河道被违法占用.
3.
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不到位.
有1个市对60个排污口的新建或改建未实行部门联合审批,有1家公司非法采砂241.
20万立方米;有1个县有5家陶瓷企业未进行环保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规生产,有1家水泥厂2014年和2015年排放物排放不达标;有1个市有17个项目没有执行节水或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有3个项目未依法申报环境影响评价.

4.
未足额计征和及时追缴资源补偿费与土地出让金等5990.
59万元.
有1个市少计征3家企业河道采砂矿产资源补偿费1565.
14万元,未及时追缴3家企业水资源费132.
98万元;有1个市未及时征收水资源费848万元;有1个县未按规定追缴6家企业和个人土地出让金3074.
62万元、3家企业土地复垦费369.
85万元.

(二)农村垃圾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组织对我省15个地级市69个县(市、区)2014至2016年6月农村垃圾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重点延伸了汕头、韶关、惠州、湛江、肇庆、揭阳等6市.
审计结果表明,我省各级政府重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和措施,大部分地区农村人居环境得到改善.
审计发现的问题是:1.
未按规定完成任务目标.
有6个地级市、11个县(市、区)和51个镇(街)未按期完成2015年的"一市一厂"、"一县一场(厂)"和"一镇一站"建设任务.
2.
部分资金闲置.
省财政2014年、2015年度共安排并拨付给15个地级市专项资金15.
92亿元,截至2016年6月,有5.
94亿元资金闲置在市、县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占比37.
32%.

3.
部分完工项目存在设计缺陷或质量问题.
审计抽查24个近三年完工运营的垃圾处理项目发现,有2个垃圾焚烧厂未建设垃圾焚烧飞灰填埋区,有10个垃圾填埋场雨污分流、渗沥液处理设施存在设计缺陷或工程质量等问题.

4.
部分已完工项目运营存在问题.
已建成运营的48个"一县一场(厂)"项目中有40个设计日垃圾处理能力无法满足县域垃圾处理需求;有37个县196个垃圾中转站建成后长期闲置未投入使用,有48个县215个垃圾中转站建成后垃圾转运量不到日垃圾测算量的30%,使用效率低.

5.
镇(街)农村保洁员配备不足.
有548个镇(街)没有按省住建厅指导标准足额配备保洁员,有3个乡镇没有配备保洁员.
(三)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审计对珠海、汕头、佛山、韶关、梅州、汕尾、中山、阳江、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3个市2011至2015年落实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以及《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等目标完成以及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审计.
结果表明,13个市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出台一系列防治措施,共投入财政资金139.
39亿元用于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状况持续改善.
审计发现的问题是:1.
目标任务未按计划完成.
有11个市8项任务目标以及139个重点项目未完成;有7个市10个《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主要控制目标未完成;有2个市5条黑臭水体未纳入整治名单.
2.
资金使用存在违规问题.
有2个市38个项目违规融资,涉及金额15.
17亿元;有10个市139个项目资金未及时使用,涉及金额10.
68亿元,其中滞留在财政部门时间在6个月至2年的资金有1.
97亿元,2年以上的资金有5935.
94万元;有4个市未按规定使用资金,涉及956.
21万元.

3.
水污染防治存在风险隐患.
有5个市11个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存在排污企业等污染隐患;有3个市部分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道.
4.
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存在问题.
有6个市26个项目设计、施工以及设备购置等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有3个市5个项目多计工程造价881.
34万元;有6个市22个项目建成后未发挥预期效益.

四、重点民生项目审计情况(一)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组织对2016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跟踪审计.
审计结果表明,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总体完成情况良好,全省实际完成安居工程开工任务、基本建成任务、新增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任务和农村危房改造开工任务分别占国家下达任务的100%、140.
87%、132.
81%和256.
34%.
通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健全了住房保障体系,有效改善困难家庭居住条件,并促进城市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
审计发现的问题是:1.
有13个市的34个县区17.
61亿元安居工程资金未及时使用,至2016年底已闲置达1年以上.
2.
有5个市的6个县区6个安居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履行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涉及合同金额3.
22亿元.
3.
有3个市的4个县区违规扩大范围审批住房保障资格,违规分配保障性住房248套.
4.
有12个市的55个县区的村民委员会、镇(乡)人民政府、县级住建部门违规审批认定农村危房改造对象1996户.
5.
有5个市的7个县区的34户家庭涉嫌骗取住房保障待遇,涉及公共租赁住房21套,住房租赁补贴2.
08万元.
(二)医疗保险基金审计按照审计署的统一部署,对汕头、佛山、河源、梅州、汕尾、东莞、江门、湛江、茂名9个地级市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医疗保险政策落实、改革措施推进和基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2015年,9个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收入404.
65亿元,当年支出348.
96亿元,当年结余55.
69亿元,年末累计结余383.
12亿元.
审计结果表明,有关市能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推进全民医疗保险体系建设,改革创新医疗保障管理,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审计发现的问题是:1.
有4个市将医保基金违规调剂用于职工养老等其它社会保障支出,涉及金额5.
58亿元;有2个市将医保基金用于不符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支出,涉及金额120.
09万元.
2.
有7个市16家医疗机构超过国家规定的加成比例销售药品和医用耗材,涉及金额750.
82万元.
3.
有7个市未按规定实行职工医保总额预付制度,有4个市未实行职工医保按病种付费制度.
4.
有3个市截止2016年6月底拖欠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基金结算款3.
83亿元,其中1.
02亿元拖欠3个月以上.
5.
有5家医疗机构涉嫌通过虚构住院人员、编制虚假住院记录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涉及金额661.
99万元.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审计对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重点审查省残联和广州、深圳、东莞、梅州、清远、汕尾6市残疾人就业、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结果表明,省残联及相关市积极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有较大的改善.
审计发现的问题是:1.
有5个市未按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完成建设残疾人基础设施的"五个一"工程任务[注:2009年起五年内力争各县(市、区)建设一所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一所重度残疾儿童教养学校、一所残疾人托养机构、一个"康园工疗"网络和一个残疾人扶贫培训基地].

2.
保障金使用管理存在问题.
省残联和省残疾人体育和艺术中心以拨代支、未及时核销专项经费,涉及资金4281.
17万元;省残联和下属5个单位以及梅州、清远、汕尾等3个市残联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涉及资金2869.
53万元;梅州、清远和汕尾等3市向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发放"两项补贴",涉及金额20.
96万元.

3.
保障金安排用于残疾人就业和培训支出比例低.
2013至2015年省财政安排省级统筹保障金用于残疾人就业及培训支出占比14.
56%,省财政安排给省残联的保障金中用于残疾人就业及培训支出占比9.
61%.

五、公共投资项目和援疆项目审计情况分阶段对潮惠、广佛肇等24个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和广佛环城轨、北江航道扩能升级工程等15个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推进情况和云罗高速公路(一期、二期)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24个在建高速公路项目计划总投资2469亿元,截止2016年9月底建设里程1603公里、累计完成投资791亿元;15个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总投资2879.
71亿元,截止2017年3月底累计完成投资1013亿元;云罗高速公路(一期、二期)项目送审决算金额61.
07亿元.
组织广州、佛山、东莞审计机关对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省对口支援新疆发展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截止2016年9月底,省援疆资金15.
84亿元已全部到位,74个援疆项目累计完成投资12.
78亿元.

审计结果表明,有关单位能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有效推动高速公路等项目建设;我省援疆资金较好推动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民生改善.
审计发现的问题是:(一)部分项目建设进展缓慢.
2016年以前计划开工的项目中,有4个项目(惠清高速、潮汕环线高速、兴汕高速汕尾段、大潮高速)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滞后,有2个项目(佛莞城轨、新白广城轨)用地报批手续不完善,至2017年3月底,建设单位因此仍未取得用地批复;有2个项目(佛莞城轨、新白广城轨)涉电力线路等迁改工程进展缓慢;有3个项目(惠清高速、佛莞城轨、新白广城轨)征地拆迁滞后;有2个项目(广佛环线城轨、粤电惠州天然气热电联产)完工时间滞后,有1个项目(北江航道下游段)实际完成投资比计划严重滞后.

(二)有8个项目(清云、龙怀、云湛、潮漳、仁博、河惠莞、惠清等7个高速公路项目和广佛环线城轨)沿线8个市(河源、惠州、茂名、韶关、阳江、云浮、湛江、佛山)资本金不到位,涉及金额33.
87亿元.

(三)有4个项目(宁华高速、惠清高速、潮汕环线高速、北江航道下游段)建设单位未严格执行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规定,多报累计完成投资额16.
05亿元.
(四)部分工程建设管理不到位.
有1个项目(云罗高速)21项材料采购、服务类等合同未按规定招标,涉及合同金额1.
18亿元.
有2项目(云罗高速、广清扩建项目)共2个合同段的中标人将工程违法转包或分包给不符合资质的单位施工,涉及合同金额1.
89亿元;有8个项目(虎门二桥、江罗、西部沿海支线延长线、宁华、广清扩建、潮惠、罗阳、广佛肇等8个高速公路项目)574项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申报或审批不及时,最长超过23个月;有1个项目(云罗高速)工程变更化整为零、规避审批,涉及金额1344.
58万元;有1个项目(佛莞城轨项目)3项专题研究服务未签订合同先实施,涉及金额3000万元.

(五)部分项目多计建设成本5876.
17万元.
有1个项目(云罗高速)竣工决算多计建设成本4264.
11万元;有3个项目(海陵岛大桥、徐闻港支线、惠清高速)资本金利息收入未按规定冲减建设成本1056.
72万元;有2个项目(西部沿海支线延长线、粤电惠州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多承担利息成本555.
34万元.

(六)部分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和核算不合规.
有7个项目(广清扩建、罗阳、江罗、潮惠、虎门二桥、宁华、西部沿海支线延长线等7个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超概合计6.
62亿元,最高超概5.
51倍;有2个项目(徐闻港支线、宁华高速)超配车辆11台;有7个项目建设单位(罗阳、潮惠、广清扩建、江罗、广佛肇、西部沿海支线延长线6个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违规使用与真实业务不符的票据报销费用631.
12万元.

(七)征地拆迁管理问题.
有2个市(阳江、汕尾)未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保政策,涉及资金7616.
28万元;有8个县区(汕尾市海丰县、揭阳市榕城区、空港区、潮州市饶平县、湘桥区和潮安区、云浮市新兴县、梅州市五华县)征用土地27371.
03亩,未落实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政策.

(八)部分援疆项目管理不规范1.
部分项目未严格执行投资计划.
有2个项目未按立项内容建设,涉及计划投资648万元;一个单位未经批准使用援疆资金支付2个"交支票"项目工程超支款,涉及金额919.
56万元.
2.
部分项目建设管理不到位.
有1个项目多摊其他项目设计费、建设费用以及重复计算勘察费等多计建设成本,涉及金额196.
05万元;有1个工程项目因质量隐患影响未通过竣工验收,不能投入使用;有2个促进就业创业资金项目未达预期建设效果.

3.
部分项目资金管理不够规范.
有2个项目未按程序拨付资金,涉及金额358.
11万元;有1个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投资项目获得补助资金数额超过规定的额度940万元.
六、国有企业审计情况组织对产权集团、旅控集团、商控集团等3户省属企业集团进行审计,涉及资产总额222.
88亿元.
审计结果表明,上述企业能够落实省委省政府国企改革的政策措施,推动完善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
审计发现主要问题有:(一)会计核算不真实.
3户企业合计少计资产10.
70亿元,少计负债19.
12亿元,多计所有者权益8.
42亿元.
(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不规范.
有1户企业未制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存在4项重大事项未经集团经营班子会议集体决策,涉及金额1.
70亿元.
有1户企业存在3项重大事项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涉及金额3.
74亿元.

(三)大额资金管理不规范.
有2户企业改变贷款资金用途,涉及金额5.
22亿元.
有1户企业违规为项目合作方抽逃出资并垫付资金3.
12亿元,无依据或依据不足支付资金2893.
91万元.
(四)内部管理不规范.
3户企业工程施工、服务采购未按规定公开招标,涉及73个项目、金额2.
14亿元.
有1户企业贸易业务风险控制不严,涉及金额6.
71亿元.
有1户企业资产处置程序不规范,涉及金额1963万元.

七、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情况对全球环境基金赠款广东省绿色货运示范、世界银行贷款广东省农村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镇建设和广东城乡社保一体化和农民工培训、世界银行贷款(赠款)广东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以及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广东省潮南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示范等5个项目进行审计,5个国外贷援款项目2015年完成投资2.
35亿元.
审计结果表明,上述项目建设和实施在完善农业污染治理、促进城乡社保一体化、提升交通运输节能降耗水平、改善地区水资源保护等方面取得较好的效果.
审计发现的问题是:(一)项目实施进度不理想.
有1个项目实施时间已过计划一半,但累计完成投资仅占总计划投资的8%,有3个项目当年完成投资分别仅占当年计划6.
54%、26.
63%、29.
33%.
(二)基建管理不规范.
有2个项目9项招标工作不规范,涉及合同金额8929.
36万元;有2个项目在工程未办理相关规划或开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有2个项目存在工程预算未报财政部门审核、采购价格超出预算等问题,涉及金额3199.
79万元.

(三)有3个项目费用支出不合规,涉及资金125.
15万元.
对本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具体审计情况,省审计厅已依法征求了被审计单位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报告反映的问题正在得到整改和纠正,对涉嫌严重违法违纪线索,已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进一步查处;对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已作出处理处罚意见;对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建章立制,切实加强内部管理.
下一步,省审计厅将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认真整改,全面整改情况将按规定向省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

对上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问题,各有关地区、部门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的要求,狠抓整改责任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工作,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都得到了整改和纠正,截至2017年6月底,按审计要求已上缴、追回或归还各级财政资金46.
88亿元,拨付滞留和闲置资金47.
14亿元,规范账目管理资金236.
4亿元,促进落实项目资金69.
08亿元,收回其他资金5.
81亿元;根据审计建议完善各项制度规范219项,处理有关责任人84人等.
对个别未能完成整改的问题,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已作出了安排和承诺,下一步将加大整改推进力度,狠抓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八、审计建议(一)加强财政管理,严格问责追责.
各级政府应严格贯彻执行预算法的各项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反映各项预算收支,提高预(决)算编制的科学、准确性和细化程度,加大推进财政预决信息公开力度.
各有关部门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规范"三公经费"支出,进一步加强对部门下属单位的预算收支管理和项目支出的管理,提高部门预算支出执行率和有效性.
各级政府以及财政、监察等有关主管和职能部门应加大对镇街等基层财政财务收支的管理和检查,推进基层政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肃财经纪律,对虚列财政收支、虚报冒领、贪污侵占、铺张浪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严格问责追责.

(二)加强督导检查,推动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省有关主管部门应督促有关市县政府和部门单位及时出台配套措施、细化管理制度、做好政策衔接和职能整合协调、建立健全信息化共享和管理机制、形成政策合力,同时加大对政策落实的检查力度,确保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等重大政策落实到位.

(三)进一步抓好民事实事、重点项目落实和国有企业监督.
财政预算安排要继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资金统筹力度,充分考虑民事实事和重点项目支出结转结余、实际政策变化等情况,切实提高民事实事和重点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科学、准确性和支出的执行率;要完善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监管机制,加强内部风险控制,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四)完善债务、债券资金管理,防范风险.
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风险评估和预警以及监督考核制度,加强对置换债券和新增债券资金管理,促进消化债务存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积极防范化解各类财政风险.

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2017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广东省2017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主要意见和建议综合如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今年以来,我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的要求为统领,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按照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年度计划,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扎实抓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上半年全省经济运行处于合理区间,年度计划执行总体进展顺利.
同时,完成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确定的年度主要任务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和压力,需要继续付出艰苦努力.

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主要有:一是提高投资的有效性和精准性,稳步推进有关建设项目.
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统筹谋划投资项目,量力而行,适度举债.
建设生态景观林带要因地制宜,避免不必要的建设.
积极拓宽投资渠道和方式,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PPP合作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投资.

二是大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推进跨区域产业共建,引导珠三角企业优先向粤东西北地区转移,形成一体化产业分工布局.
对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实现全面精准脱贫,着力在区域、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上补齐短板,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全面提升群众获得感.

三是多措并举扶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实体经济提质增效.
高度关注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落实、兑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帮扶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加大简政放权、减税降费的力度,切实降低企业税费、融资、人工、用地、用能、物流等成本.
促进财政、金融等手段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创新投融资方式,财政引导基金要更多利用金融工具撬动信贷和民间资金,发挥杠杆和乘数效应,支持企业融资.

关于广东省2017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2017年7月25日在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宁卡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我向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报告广东省2017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下半年的工作重点,请予审议.
一、上半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今年以来,我省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按照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年度计划,在省人大的监督指导下,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把握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统筹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上半年全省经济运行延续一季度良好开局,总体平稳、稳中有进、稳中向好,主要经济指标全面向好,年度主要任务总体进展顺利.

(一)经济运行稳的格局更加巩固,质量效益不断提高.
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上半年全省生产总值达41957.
84亿元,增长7.
8%,同比提高0.
4个百分点,比全年预期目标高0.
8个百分点.
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增加值分别增长3.
3%、6.
6%、9.
1%,三次产业结构为3.
6:43.
3:53.
1,服务业占比同比提高1个百分点.
质量效益进一步提升.
来源于广东的财政总收入13348.
88亿元,增长17.
1%,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910.
63亿元,增长13.
1%,其中税收收入增长12.
4%.
1~5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增长14.
6%.
民营经济发展优势凸显.
上半年规模以上民营工业增加值增长11.
9%,分别比国有、外资企业高8.
8个、8.
4个百分点;民营企业进出口增长24.
3%,占进出口总额的45.
7%.

(二)投资精准性和有效性继续提高,重点项目建设扎实推进.
投资结构继续优化.
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5482.
32亿元,增长14.
6%,比一季度和去年同期分别提高2.
1个、1.
1个百分点.
高技术制造业投资增长28.
2%,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增长30.
1%;服务业投资增长17.
1%,其中计算机软件、科技、卫生服务业投资分别增长41.
9%、27.
6%、55.
1%.
基础设施投资大幅增长.
完成基础设施投资3524.
48亿元,增长26.
5%,同比提高23.
1个百分点,铁路、公路、能源投资分别增长84.
1%、22.
4%、28.
9%,同比分别提高93.
8个、35.
1个、32.
3个百分点.
重点项目建设进展顺利.
省重点项目完成投资2948.
5亿元,为年度计划投资的54.
6%,进度同比加快3.
5个百分点.
新开工建设沈阳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三堡至水口段改扩建等150个项目.
建设资金保障水平提升.
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37.
45亿元,支持保障房等项目建设.
获批企业债券4只,规模111.
5亿元.

(三)市场消费保持平稳,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形成.
市场消费平稳增长.
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8437.
11亿元,增长10.
5%,同比提高0.
4个百分点,石油制品、通讯器材消费分别增长17.
7%、18.
8%.
消费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
6月末全省移动互联网用户达1.
44亿户,上半年移动互联网接入流量增长1.
4倍,电信业务量增长56.
7%,快递业务量增长35%,移动支付业务金额增长超过1倍,分享经济等新模式广泛渗透,在线医疗、在线教育增长迅猛,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新型消费快速发展.
物价总水平保持稳定.
居民消费价格累计上涨1.
4%.

(四)外贸对经济增长支撑作用增强,对外开放水平进一步提高.
外贸明显改善.
实现外贸进出口总额31640亿元,增长14.
1%,扭转了去年持续负增长局面,其中出口增长13.
8%,同比提高15.
1个百分点,进口增长14.
6%,同比提高18.
4个百分点.
机电高新技术和传统制造业进出口增势良好.
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分别增长10.
5%和7.
1%,其中,生命科学、航空航天设备等进出口分别增长24.
4%和41.
8%.
我省传统优势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增长23.
5%,其中,灯具、箱包分别增长44.
3%、34.
5%.
外贸结构继续优化,一般贸易进出口增长15.
0%,占全省的45.
4%,超过同期加工贸易9.
6个百分点.
"一带一路"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推进广东(石龙)铁路国际物流基地、中俄贸易产业园、广东—马六甲皇京港及临海工业园、沙特(吉赞)—中国产业集聚区等项目建设.
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增长25.
1%.
粤港澳合作不断深化.
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加快推进,13个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示范基地建设取得初步成效.
港珠澳大桥沉管隧道完成接头.

(五)"去降补"工作成效显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继续深化.
提前完成钢铁行业去产能任务.
按照国家要求,完成压减50万吨钢铁过剩产能任务,6月30日前全面取缔"地条钢".
截至5月底,实现国有特困企业脱困85户.
房地产库存面积减少.
截至6月底,全省商品房可售面积比2016年底减少1326万平方米.
商品房库存消化周期处于合理区间.
企业杠杆率控制在合理水平.
推动签订市场化债转股协议项目5个,协议金额440亿元.
1~5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为55.
08%,同比降低1.
2个百分点.
一季度,全省法人银行机构平均杠杆率6.
79%,符合银监会最低监管要求.
企业综合成本下降.
打好降成本"组合拳",新出台57项降成本措施.
上半年为企业减负约1580亿元.
补短板重大项目建设加快推进.
将18项、总投资2.
25万亿元的"补短板"重大工程纳入省重点项目调度,加强项目督查,加快项目建设.
上半年完成"补短板"重大工程投资1248.
4亿元.

(六)重点领域改革全面深化,体制机制活力不断释放.
"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
新取消和下放省级行政许可125项,清理规范66项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开展"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模式改革,基本完成广东省政务服务大数据库建设.
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全流程办理率达97.
3%.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形成第三批20项改革创新经验.
投融资体制改革继续推进.
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清单管理,建成投资项目网上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办理网上备案项目6181个,项目总投资超过1.
3万亿元.
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改革试点,深化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新登记各类市场主体、注册资本金分别增长16.
6%、104.
1%.
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归集约4.
3亿条信用数据,完成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存量转换.
价格等改革加快推进.
深化医疗服务、输配电、天然气、铁路运输等价格改革,推进电力、盐业、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
完善党政机关公车改革配套政策,建设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平台,企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后续工作全面开展.

(七)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施,新动能加快孕育成长.
国家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加快建设.
统筹推进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全面创新改革试验试点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体系日益完善.
1~5月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和授权量分别为61144件和17922件.
奖补入库培育高新技术企业3380家,累计建成科技企业孵化器666家,新型研发机构180家,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5家,众创空间达562家.
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
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的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增长14.
2%,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提高至27.
8%.
工业机器人产量增长19.
7%,电子商务、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快速发展.
产业结构继续优化.
先进制造业增加值增长10.
6%,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提高至52.
7%;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增长10%,占服务业比重提高至62.
9%.

(八)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发展基础进一步夯实.
农业生产保持稳定.
春收农作物总播种面积1317.
67万亩,增长2.
1%,春收粮食产量106.
55万吨.
农村综合改革稳步实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持续推进,累计颁发证书121万份.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理核实巩固.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加强.
全面推进94个县村村通自来水工程.
海堤达标加固、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上半年完成888公里中小河流治理和29宗小流域综合治理任务.
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培育一批名牌农产品和"三品一标"产品.
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和农业生产服务业,抓好农村电商、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

(九)珠三角优化发展和粤东西北振兴发展态势良好,区域城乡发展协调性不断增强.
珠三角地区转型升级步伐加快.
珠三角地区生产总值增长8.
2%,三次产业结构比重优化调整为1.
5:41.
7:56.
8;一季度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达32.
9%,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比重达64.
1%.
粤东西北地区稳步发展.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园区扩能增效、中心城区扩容提质等"三大抓手"扎实推进.
省产业转移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4.
7%.
区域合作不断深化.
泛珠区域合作稳步推进,珠江—西江经济带等重大合作平台加快建设.
做好对口支援工作,2017年度安排援藏项目61个、资金5.
74亿元,援疆项目147个、资金26.
88亿元,援四川甘孜项目95个、资金2.
08亿元.
启动与黑龙江对口合作.
新型城镇化有序推进.
创建国家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省,推进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和省新型城镇化"2511"试点,出台加快特色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意见.

(十)节能减排强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成效.
能耗继续下降.
一季度单位GDP能耗下降3.
93%.
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
全面推行河长制,狠抓茅洲河、广佛跨界河流、练江、小东江等跨市域河流和城市内河涌污染整治.
生态建设水平提升.
建设珠三角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国家级森林城市群示范区,推动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建设生态景观林带473.
2公里,完成森林碳汇工程(造林类)63.
7万亩,新建森林公园22个.
国家低碳省建设深入推进.
1~5月碳排放配额一、二级市场累计成交1541万吨,成交金额2.
15亿元,继续领跑全国.

(十一)社会事业稳步推进,民生保障继续加强.
民生支出力度加大.
民生类支出完成5452.
52亿元,占全部支出的70.
8%.
全省十件民生实事下达拨付资金1905.
46亿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1.
2%.
就业和居民收入保持稳定.
城镇新增就业74.
85万人,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26.
71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7.
73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
44%.
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224元,增长8.
9%,其中城镇、农村分别增长8.
4%、8.
7%.
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巩固提升.
城乡低保人均补差水平分别提高到每月457元和206元,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水平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1450元和880元.
社会保障水平继续提升.
常住人口社保卡覆盖率达94.
13%,五大险种累计参保2.
7亿人次.
新开工棚户区安置住房改造2.
13万套(户),基本建成3.
52万套(户).
教育卫生文化事业稳步发展.
推进现代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省建设,加快实施南粤重点学科提升计划.
建设健康广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深入推进脱贫攻坚.
抓好脱贫攻坚"八项工程",落实帮扶项目,扎实推进年度60万相对贫困人口脱贫工作.

总的来看,上半年我省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但也要清醒认识到,经济社会发展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实体经济发展面临不少困难.
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上涨压力较大,1~5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成本增长12.
8%,同比提高9.
8个百分点.
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IPI)涨幅高于出厂价格指数(PPI)2.
1个百分点,挤压企业利润空间.
二是区域发展不协调问题仍然突出.
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基础薄弱、传统资源型产业占比大、产业层次偏低、内生发展动力不强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
上半年粤东西北地区经济增速比珠三角地区低1.
1个百分点,2015年上半年以来低于珠三角地区的局面仍在延续.
三是民生社会事业仍存在不少短板.
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规模不足、水平不高,城乡区域间资源配置不均衡、服务水平差异大,社会保障统筹不足、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体系仍不完善.
同时,互联网金融等领域金融风险需加强防范,热点城市房价上涨与三四线城市去库存压力并存等房地产市场结构性矛盾需要化解.
对这些问题,我们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下半年工作重点当前,国内外环境仍然错综复杂.
从国际看,世界经济温和复苏,美欧日等主要经济体经济增速都比预期要好,但美国经济政策调整、贸易保护主义加剧、地缘政治冲击等将加大世界经济的不确定性,全球经济回暖迹象还需观察.
从国内看,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向好,但国内实体经济结构性供需失衡、金融和实体经济失衡仍然存在,经济向好的基础还需进一步巩固.
从我省看,经济运行好于预期,稳增长的基础依然比较牢固,但发展中的一些深层次、结构性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转型升级任务艰巨.
我们必须坚定信心,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采取有力措施,巩固我省经济稳中向好态势.

做好下半年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的要求为统领,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政府工作报告》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顺势用好国内外发展机遇,坚持问题导向,综合施策,精准发力,促进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更好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一)持续扩大国内需求.
通过创新供给激活需求,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
有效释放消费潜力.
顺应消费升级趋势,持续推进"十大扩消费行动",以改革创新增加消费领域特别是服务消费和绿色消费有效供给,培育旅游文化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新型消费,扩大信息消费,提升品质消费.
稳定发展汽车消费,促进家电等传统实物消费扩大升级.
加强城市配送中心、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畅通农产品进城、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渠道.
着力扩大有效投资.
加强项目建设进度预警及协调处置,集中力量突破征地拆迁、融资等项目建设难题,确保省重点项目完成年度投资5400亿元以上.
突出抓好基础设施投资,推进赣深客专、深中通道、广州白云机场扩建、湛江机场迁建、韶关机场军民合用改扩建等项目建设,确保年内开工建设广汕客专等6个铁路项目、韶关市翁源至新丰等7个高速公路项目、湛江东海岛港区航道工程等12个港航项目,加快光纤网络、超高速无线局域网等重大工程建设.
推进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落实广东省推进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细化编制十大领域基础设施项目清单,完成组建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加强与项目对接,促进投资落地.
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广汕汕铁路、赣深高铁、广佛江珠城际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多渠道缓解融资难题.
争取更多的政策性银行贷款,扩大企业发债规模,加快省级专项建设基金和其他政策性基金投放.
依法依规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产业投资基金.
完善促进民间投资各项政策,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二)推动"三去一降一补"重点任务取得实质性进展.
推进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减少无效供给,扩大有效供给,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扎扎实实化解过剩产能.
充分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坚决淘汰落后产能,绝不能让其死灰复燃.
巩固钢铁去产能成果,实现600户以上国有特困企业脱困.
因城因地施策去库存.
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分类调控,综合施策,加快建立和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全省商品房库存消化周期保持在合理区间,完成棚户区改造3.
5万户以上.
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
有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降至65%以下,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杠杆率达到4%的监管最低要求.
立足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结构性降成本.
出台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扶持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落实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深入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查处和清理中介服务收费.
实行不动产进项税抵扣,增加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
统筹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
调整我省上网电价及销售电价,合理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减轻城镇土地使用税区域税负,工业用地税额标准降低50%.
完善公路收费政策措施,实行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推进取消普通公路收费.
全年为企业减负要达2000亿元以上.
提高补短板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将18项补短板重大工程纳入省重点项目实施,定向精准保障补短板重大工程建设用地、用林、用海指标,完成年度投资2953.
7亿元.

(三)推进基础性关键性改革攻坚.
落实重点改革任务,强化改革协同,建立改革配套措施,充分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的牵引作用.
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
推进行政审批、监管和政务服务标准化,取消省级及以下政府部门自行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管理.
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化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全覆盖,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全面启动政务、个人、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推行"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模式改革,加快推进广东省政务大数据库部署应用,进一步完善网上办事大厅相关功能.
推进财税金融机制改革.
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推进珠三角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
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出台我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最大限度下放项目审批权限,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行并联审批.
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抓好50家二、三级企业体制机制改革试点,有序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
深化价格等重点领域改革.
深入推进输配电、天然气、农业用水、医疗服务、铁路运输等价格改革,修订出台我省定价目录,基本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
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
推进盐业、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
完善党政机关公车改革配套政策,部署开展企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后续工作.

(四)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围绕打造国家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战略目标,落实创新驱动发展八大任务,培育新的增长动力和竞争优势.
统筹推进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全面创新改革试验试点省建设.
提升自创区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度,构建以深圳、广州为龙头,珠三角各市分工互补的"1+1+7"创新发展格局.
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116项改革事项,争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确保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达2.
3万家,推动年产值5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实现研发机构全覆盖.
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
组织第三代半导体材料与器件、智能机器人等省重大科技专项及应用型科技研发专项.
推动一批重大成果在粤落地转化和产业化,重点转化超高速无线通信、智能制造、新材料等领域科研成果.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完善孵化育成体系,新增科技企业孵化器50家.
打造国际风投创投中心,大力发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
推行"互联网+创新创业"新模式,推进双创示范基地建设.

(五)大力振兴实体经济.
扩大有效供给,强化质量和品牌引领,促进实体经济提质增效.
扎实推进质量强省战略.
开展质量品牌提升行动,构建适合省情、接轨国际、核心技术指标先进、引领带动现代产业发展的先进标准体系,实施"先进标准+"工程.
多措并举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实施广东智能制造发展规划,大规模应用机器人.
提升发展工业设计、信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
实施制造业劳动力技能提升计划.
补齐工业投资短板.
通过抓重大产业项目提振工业投资,加大招商引资引技引智力度,加强项目谋划储备,争取更多好的工业项目投资落地.
全面完成工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研究部署新一轮工业技术改造,降低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扶持门槛.
加快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组织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重点培育生物、高端装备、新材料、绿色低碳、数字创意等新支柱产业,加快建设一批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在5G商用与物联网应用、4K电视应用推广、智能工厂和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等重点领域开展示范工程建设.
加快物联网、云计算产业基地建设,实施大数据战略.
巩固提升民营经济发展优势.
依法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保护和激发企业家精神.
力争推动2000家以上小微企业上规模,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化发展.
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
发展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重点培育孵化能够达到新三板挂牌或创业板、中小板上市标准的企业.

(六)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深入实施自贸区和"一带一路"建设战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提升国际竞争力.
把自贸区打造成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
统筹三个片区建设,大力引进国际业务总部和涉外专业服务机构,构建与国际接轨的投资、贸易、商事服务、人才管理、城市管理等体制机制.
深度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加快石龙、大田铁路国际物流基地及中俄贸易产业园建设,重点建设广东—马六甲皇京港及临海工业园、沙特(吉赞)—中国产业集聚区、伊朗格什姆自贸区等境外园区.
加快外经贸转型升级.
巩固一般贸易提升势头,推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及梯度转移承接示范园区建设.
发展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等外贸新业态,推进广州、深圳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
加大吸引外资力度,细化利用外资的配套措施,重点引进世界500强和行业领军企业.
深化粤港澳合作.
配合国家编制《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发展规划》,携手港澳共同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深入实施粤港、粤澳合作框架协议.

(七)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提升农业供给体系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
加大农村改革力度.
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年底前完成80%的确权任务,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体系.
补齐新农村建设短板.
以2277条省定贫困村创建新农村示范村工作为突破口,全面推开新农村建设.
争取年内动工建设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试验段,完成1700公里中小河流治理和48宗小流域综合治理任务.
建设300万亩高标准农田,推动不少于40%的县(市、区)整县推进镇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有效处理率达到90%,完成200人以上贫困村农村公路路面硬化工程3000公里.
促进农业提质增效.
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三区"建设试点.
力争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超过700家.
建设完成第二批广东农业公园,支持有条件的乡村建设田园综合体.

(八)促进区域城乡协调发展.
统筹全省生产力和人口布局,提升珠三角带动东西北,加快形成全省一体化发展新格局.
充分发挥珠三角辐射带动作用.
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推进广佛同城化和三大经济圈建设深度融合,推动"9+6"融合发展.
实施第二轮全面对口帮扶.
推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
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建成宁莞高速公路粤闽界至潮州古巷段等6项约617公里高速公路.
狠抓产业园区提质增效,加快重点转移项目落地建设,省产业转移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占粤东西北地区的比重达30%.
集中力量建好新区起步区,科学有序推进中心城区扩容提质.
培育壮大县域经济,支持原中央苏区、海陆丰等革命老区加快发展.
深化产业共建.
制定产业共建规划,落实财政激励措施,狠抓产业共建龙头项目,探索推广"总部+基地""研发+生产"等共建模式,推动珠三角550个项目转移落户粤东西北.
加快沿海经济带建设.
编制实施《广东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强化陆海统筹,促进海洋资源优势与产业转型升级和开放型经济发展需要相结合,着力优化沿海空间开发格局和区域经济布局,拓展蓝色经济空间.
推进新型城镇化.
出台实施新型城镇化规划,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力争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54.
9%.
加快培育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创建省级特色小镇.
加强区域合作.
深化泛珠区域合作,推进珠江—西江经济带等跨省区重大合作平台建设.
做好对口支援新疆、西藏、四川甘孜工作,扎实推进东西部扶贫协作,推进与黑龙江对口合作.

(九)大力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快建设美丽广东.
强力推进节能减排降碳.
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降碳目标.
完成200万千瓦电机能效提升,新增33家省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
推广节能建筑、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
试点实施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完善碳交易机制,加大碳普惠推广力度.
补齐环保短板.
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坚决打好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强化空气、水、土壤等环境整治.
强化大气污染防治,解决好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移动源污染等重点难点问题,协同控制PM2.
5和臭氧浓度,加大环境督察和执法力度,坚决打赢"蓝天白云保卫战".
全面推行河长制,加快广佛跨界河流、茅洲河、练江、小东江等流域污染综合治理.
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加快粤东西北地区新一轮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
构建绿色发展空间格局.
强化主体功能区分区管控,统筹推进"多规合一".
开展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森林覆盖率达59.
08%.
加强南粤古驿道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
大力推进"三旧"改造,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机制.

(十)加快补齐民生社会事业发展短板.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确保如期高质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办好省十件民生实事.
集中力量、强化督查,确保2346.
2亿元财政资金及时到位.
新开工建设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3.
67万套(户),支持12万户农村贫困户完成危破房改造.
多渠道促进就业和增收.
促进高校毕业生、异地务工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城镇新增就业11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
5%以内.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稳步提高居民收入水平.
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补齐医疗卫生短板,推进健康广东建设,全面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年底前开工建设45家县级综合性医院.
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高水平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依法依规盘活利用社会闲置资源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促进健康产业与养老等融合发展.
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医疗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
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抓好脱贫攻坚"八项工程",确保60万相对贫困人口脱贫.

关于我省2017年上半年经济形势分析会的情况报告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做好对我省2017年上半年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工作,6月27日,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召开2017年上半年经济形势分析会,听取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金融办、省国税局等部门关于上半年经济运行和有关经济工作情况的汇报,并进行了分析讨论.
省人大财经委组成人员、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咨询专家参加了会议,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和广州、佛山、惠州、东莞、阳江、清远、揭阳市人大常委会财经(经济)工委应邀派员参加了会议.
与会人员对我省上半年经济形势开展分析,对下半年经济走势进行预测研判,并针对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上半年经济运行的基本情况今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扎实抓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全省经济运行总体延续去年以来稳中向好、稳中有进的态势.
总的来看,1-5月全省主要经济指标增幅好于去年同期,也好于年初的预期,稳中向好势头进一步巩固,为顺利实现全年预期目标打下了良好基础.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宏观经济运行总体平稳.
1-5月,广东GDP总量约3.
40万亿元,同比增长7.
6%,增幅比上年同期提高0.
4个百分点.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进出口总额、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和全社会用电量分别增长6.
8%、12.
4%、10.
3%、14.
2%、13.
8%和4.
2%.
与上年同期相比,除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和全社会用电量增速有所回落外,其他主要指标增速均有所提高.
主要经济指标中,固定资产投资额和来源于广东的财政总收入总量均首次在5月累计突破1万亿元大关.

(二)实体经济平稳增长.
一是工业企业生产基本平稳.
1-5月,广东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累计完成增加值12584.
17亿元,增幅比上年同期提高0.
1个百分点.
民营工业企业生产保持较快增速,实现增加值增长12.
1%,增幅分别高于国有及外商投资企业8.
6个和9.
6个百分点.
制造业生产增长加快,1-5月全省规模以上制造业累计完成增加值11418.
04亿元,增长7.
9%,增幅比上年同期提高0.
8个百分点,比规模经上工业增加值增速高1.
1个百分点.
工业品出厂价格恢复性上涨,1-5月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104.
1,同比增幅回升6.
3个百分点.
二是服务业继续平稳较快增长.
在换档提质的关键时期,广东服务业继续发挥稳固经济增长和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引擎,对经济支撑作用不断增强.
今年以来,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均超过6成.
1-5月,初步测算的广东服务业实现增加值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61.
2%,拉动经济增长4.
6个百分点.
服务业企业盈利能力增强.
1-5月规模以上服务业实现利润1153.
4亿元,同比增长45.
3%.

(三)需求适度扩大.
固定资产投资平稳增长.
1-5月,广东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1097.
27亿元,增幅同比提高0.
1个百分点.
其中:国有经济投资增长21.
9%,民间投资增长11.
3%.
消费市场稳定,累计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5206.
73亿元,同比增长10.
3%,增幅同比提高0.
3个百分点.
限额以上单位实现商品零售额增长9.
3%,增幅同比提高3.
1个百分点.
进出口增幅回升.
1-5月广东外贸进出口2.
58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4.
2%,占全国进出口总值的24.
0%;其中,出口和进口均增长14.
2%.
加工贸易有所好转,实现进出口增长6.
5%,较1-4月提高1.
3个百分点;一般贸易进出口增长15.
5%,占全省外贸进出口的45.
6%,占比同比提高0.
4个百分点.
民营企业进出口增长26.
2%,占全省外贸进出口的46.
1%,拉高进出口增速11个百分点.

(四)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市场销售有所降温.
1-5月房地产开发投资3919.
70亿元,同比增长16.
7%,增幅比上年同期回落3.
1个百分点;占固定资产投资的35.
3%,比重比上年同期提高1.
2个百分点.
今年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主要是土地购置费大幅增长(1-5月增长25.
1%),拉高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4.
3个百分点.
商品房销售面积和销售额涨幅同比有所回落.
1-5月,广东商品房销售面积5482.
42万平方米,同比增长5.
1%,增幅同比回落43.
6个百分点;商品房销售额6163.
44亿元,同比增长12.
7%,增幅同比回落57.
3个百分点,其中商品住宅销售面积4778.
25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
5%,增幅同比回落46.
2个百分点;销售额5145.
75亿元,增长6.
5%,增幅同比回落65.
4个百分点.

(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继续深入推进.
今年以来,"三去一降一补"深入推进.
去库存方面,商品房待售面积5月末同比下降3.
8%,降幅比上月扩大1.
8个百分点.
去杠杆方面,微观企业杠杆率在持续下降,4月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是55.
5%,同比下降1.
5个百分点.
增后劲补短板方面,1-5月基础设施投资2511.
89亿元,同比增长23.
7%,创2010年以来的最高增速.
在供给侧改革推动下,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大力改造提升传统产能,重点发展装备制造及智能制造,工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
1-5月工业技术改造投资1306.
92亿元,同比增长28.
1%,高于工业投资增速17.
2个百分点.
传统产业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技术改造、工艺创新等,生产得以恢复增长,家具制造业增加值增长6.
8%,增幅同比提高3.
2个百分点,造纸和纸制品业增加值增长13.
1%,增幅同比提高10.
6个,一些传统产品的竞争力有较大的提升,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增强,市场占有率有所提高.

(六)创新驱动发展取得新进展.
平台经济、分享经济、协同经济广泛渗透,线上线下融合、跨境电商、智慧家庭、智能交流等新模式方兴未艾.
高技术服务业发展较快,一季度新增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同比增加520家,增长28.
9%,成为10大门类增长最快行业.
对高新技术产业投资不断增强,1-5月高技术制造业投资增长39.
1%,增幅同比提高30.
2个百分点,高于固定资产投资26.
7个百分点.
新产品发展加快,工业机器人产量同比增长18.
8%,服务器增长61.
8%.
更深层次对外开放推动外贸增长.
1-5月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103.
7亿元,同比增长1.
5倍;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增长26.
3%;对金砖四国等新兴市场进出口增长强劲,其中对印度、巴西、俄罗斯和南非分别增长47.
2%、39.
6%、45.
6%和13.
6%.

(七)经济发展质量效益不断提升.
一是财政收入保持较快增长.
1-5月来源于广东的财政总收入11057.
65亿元,同比增长21.
1%,增幅同比提高4.
2个百分点.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855.
77亿元,同比增长13.
8%,增幅同比回落9.
8个百分点,增幅连续24个月两位数增长.
其中税收收入3899.
18亿元,增长12.
8%,增幅同比回落15.
3个百分点.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5711.
64亿元,增长32.
9%,增幅同比提高10.
9个百分点.
二是工业企业效益总体较好.
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维持较快增长态势,企业亏损面持续收窄.
1-5月,广东规模以上工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50814.
24亿元,同比增长12.
7%,增幅与1-4月持平,比上年同期提高8.
6个百分点;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利润总额3031.
11亿元,同比增长14.
6%,增幅比1-4月回落0.
3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回落1.
2个百分点.
在广东有生产经营活动的40个工业大类中,33个行业大类实现利润增长,增长面为82.
5%,比1-4月提高4.
0个百分点.
亏损面持续收窄,1-5月广东规模以上工业中,亏损企业个数同比下降2.
2%,亏损面为19.
6%,比1-4月收窄1.
3个百分点.
亏损企业亏损额下降,1-5月规模以上工业中,亏损企业亏损额同比下降4.
0%.
三是居民就业、收入稳定增长,人民群众获得感不断增强.
截至5月末,全省城镇新增就业60.
04万人,失业人员再就业20.
34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5.
80万人,分别完成年度任务的54.
6%、40.
7%和58.
0%.
物价平稳增长.
1-5月全省居民消费价格累计上涨1.
4%,5月居民消费价格上涨1.
4%.
一季度广东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190.
51元,较2016年同期增加746.
06元,增长8.
8%,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
2%.
四是绿色发展取得新进展,能耗水平下降.
1-5月全省规模以上工业综合能源消费量6017.
12万吨标准煤,同比增长9.
4%,增幅比1-4月回落1.
6个百分点.
高耗能行业能耗增速回落,六大高耗能行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同比增长12.
0%,增幅比1-4月回落2.
3个百分点.

二、经济运行存在的主要困难及问题虽然当前广东经济总体保持稳定,经济增长新动能不断增加,但也面临不少困难,存在较大的下行压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回升的后劲有待巩固.
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与全年预期目标15%还有差距,特别是产业项目储备不足,影响工业增长后劲;消费新动能仍然不强,居住类、基本生活品类、餐饮等传统消费增速回落;外贸进出口增长基础还不牢固,国际不确定因素仍然较多.
工业生产出现放缓苗头,相关的部分指标有所走弱,5月当月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仅增长5.
2%、连续两个月回落,工业用电量仅增长0.
7%、比4月回落5.
9个百分点.
5月PPI环比下降0.
2%,行业上涨面为39.
5%,比4月缩小7.
9个百分点,连续5个月呈下降趋势,反映市场需求尚未得到根本改善.

(二)企业经营综合成本上升.
虽然减税降费的效应正在显现,但是企业负担仍然较重,原材料、用工等成本持续上升,特别是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IPI)上涨6.
1%,涨幅高于出厂价格指数(PPI)2个百分点,挤压企业利润空间.
融资成本出现新一轮上升,5月银行间隔夜拆借和七天拆借加权利率分别比上年12月上升45个、48个基点.
据企业反映,7年期企业债券发行利率达5.
29%,比去年同级别债券上升150-200个基点,且超过同期限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年期以上为4.
9%).
虽然贷款基准利率并未作出调整,但随着短端利率传导到长端,资金成本已经实质性走高,增加了项目融资难度,不利于投资平稳增长.

(三)产业差异持续影响地区分化.
产业分化加剧,适应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高技术制造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较快,而传统产业持续低迷、增长乏力,主要集中在资源类和传统行业.
产业差异影响地区分化,转型升级早的珠三角地区发展速度较快、稳中向好趋势明显;但结构调整起步晚、缺乏新增长点的粤东西北地区增速放缓,一季度粤东西北地区经济增长7.
1%,比珠三角地区低1个百分点,2015年上半年以来低于珠三角地区的局面仍在延续,粤东西北地区发展后劲不足的问题进一步凸显.

(四)财政收入增幅下行可能影响财政支出力度.
1-5月,广东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855.
77亿元,同比增长13.
8%,增幅同比回落9.
8个百分点.
由于当前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受征管因素、来源于金融业、房地产市场的财政收入减少,其他经济税源新增长点贡献不显著,1-5月金融业税收收入下降4.
9%,降幅同比扩大1.
9个百分点;房地产业税收收入增长24.
4%,增幅同比回落37.
8个百分点.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幅下行的压力没有根本缓解,预计下一阶段收入增幅将有所回落.
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和支出增幅差距扩大,1-5月地方一般财政公共预算支出增长32.
9%,比地方一般财政公共预算收入增幅高19.
1个百分点,而上年同期则低1.
6个百分点.

综合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来看,我省下半年发展的内外环境将进一步改善.
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4月、5月当月部分经济指标增速有所波动,下半年经济增长仍存在不确定不稳定因素.
总体上看,下半年我省经济将保持平稳增长,预计全年增长7.
5%左右,可能比一季度7.
8%的增速有所回落,但高于增长7%以上的年度预期目标.

三、对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意见建议与会人员总体赞成各部门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分析判断和下一阶段的工作安排,认为上半年我省经济呈现总体平稳、稳中有进、稳中提质的态势.
同时认为,下半年我省经济既有增长动力,又有下行压力,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容忽视,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仍然需要全省上下付出艰苦努力.
我省要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的要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统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一)继续加大稳增长力度,夯实经济持续中高速增长的基础.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稳增长的各项政策措施,扎实推进各项改革和建设,努力实现年初的既定目标,引导和稳定社会预期.
一是进一步提高投资的有效性和精准性.
在加快建设面向未来的基础设施以及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的同时,重点加大工业和技改投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增速减缓,增强工业发展后劲.
积极拓宽投资渠道和方式,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PPP合作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扩大重点领域投资.
二是努力激发消费潜能对稳增长的支撑作用.
促进信息消费,发展智能终端产品及增值服务.
推动电子商务向农村、境外和服务领域延伸.
积极发展教育、文化、体育等消费服务,壮大养老健康消费.
三是强化对外贸稳增长的政策支持.
支持企业深耕传统市场,拓展新兴市场,巩固出口市场份额.
四是要培育壮大新动能.
大力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打造多点支撑的线上线下消费格局,提高供给体系的品质品牌和效率效益.

(二)以"三个支撑"承接改革发展的使命担当,进一步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国际竞争力.
一是扎实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和相关行动计划,引导过剩产能供给侧减量和结构调整,提升企业盈利能力,全面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
二是以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统领,以产业转型升级为动力,加快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
注重以信息化培育新动能,用新动能推动新发展.
要加快数字经济对经济发展的推动,扎实推进"互联网+"行动计划,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力促广东成为新经济发展的排头兵.
三是进一步提高开放水平.
遵循经济全球化发展规律,在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领域鼎力推动"一带一路"建设,为全国扩大开放提供战略支撑.

(三)多措并举扶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实体经济提质增效.
高度关注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落实、兑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帮扶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帮扶困难企业渡过难关.
一是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推动"三去一降一补"重点任务取得实质性进展,特别是坚持在降成本和补短板方面下功夫.
加大简政放权、减税降费的力度,切实降低企业税费、融资、人工、用地、用能、物流等成本.
加大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扶持农村农产品电商供应链和物流冷链建设.
二是促进财政手段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创新投融资方式,财政引导基金要更多利用金融工具撬动信贷和民间资金,发挥杠杆和乘数效应,支持产业企业融资.
三是促进金融手段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从源头上解决金融与实体经济失衡的问题,深化金融改革,防控金融风险.

(四)大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推动粤东西北地区和农村加快发展,已经成为我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当务之急和重中之重.
要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粤东西北地区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
加大对粤东西北地区的帮扶力度,在重点项目安排上进行适度倾斜.
推进跨区域产业共建,引导珠三角企业优先向粤东西北地区转移,形成一体化产业分工布局.
探索总部和研发环节在珠三角、生产环节在粤东西北;龙头产品在珠三角、配套企业在粤东西北;科技孵化在珠三角、产业化在粤东西北等有效模式.
支持粤东西北地区发展生态旅游、特色农业,不断提高生态发展水平.
对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实现全面精准脱贫,着力在区域、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上补齐短板,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全面提升群众获得感.

(五)加强引导和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全面准确理解和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分类调控、综合施策,在抑制房地产泡沫的同时注重防止出现大起大落,既防止房价的大起大落、又防止成交量的大起大落.
从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健全金融和税收制度、完善用地供应机制、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培育发展租赁市场、完善政府绩效考核等六个方面着手,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广东省情的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

(六)密切关注国际环境的风险点,加强对国际发展环境的分析研判.
当前,国际上逆全球化和贸易保护主义思潮抬头,增大了经济复苏的不确定性,主要经济体逐步退出宽松货币政策触发全球资产重新配置和资本市场动荡,可能影响全球经济复苏步伐.
美联储延续加息通道,可能造成全球资产价格大幅调整.
同时,地缘政治风险并未缓解.
这些因素都将带来国际发展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要及时跟踪研判国际形势变化及其对我省经济发展的影响,及时应对、趋利避害.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2017年7月25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2017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财政厅厅长戴运龙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广东省2017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今年以来,我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深化财税改革,强化预算管理,扎实做好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促改革、防风险各项工作,为我省实现"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的目标要求提供财政保障,促进了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上半年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较好,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十件民生实事的资金拨付进度显著加快,预算执行情况良好.
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预算资金有效支出、重点支出预算执行进度、推进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特别是社区医院建设、镇街财政财务收支管理等问题比较关注,对做好今年下半年预算工作,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主要有:一、加快重点支出预算执行进度.
要认真贯彻落实年初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预算决议的有关要求,加快省本级重点支出预算资金拨付,加强医疗卫生、教育领域、文体事业、污染治理等方面的投入监管,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努力提高预算执行率和资金到位率,进一步发挥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回应人大代表和社会的关切.

二、加大对区域协调发展的支持力度.
及时拨付对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资金,促进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
继续抓好县域经济发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财政收入有效增长,努力提高财政收入质量.
三、加强对基层财政财务收支和精准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管.
进一步完善镇街财政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加强镇街财政财务收支监管,推进基层政府提高依法理财水平,推动镇街经济和民生事业发展.
加强对精准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管,切实发挥扶贫资金的效用,保障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关于广东省2017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017年7月25日在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广东省财政厅厅长戴运龙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我向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三十四次会议报告我省2017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请予审议.
今年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按照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年初预算,不断深化财政改革,强化预算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据快报统计,2017年上半年,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5910.
63亿元,增长13.
1%,完成年初代编预算的53.
3%;其中税收收入完成4699.
73亿元,增长12.
4%,税收占比为79.
5%.

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完成7698.
51亿元,增长33.
5%,完成年初代编预算的56%;其中民生类支出完成5452.
52亿元,占全部支出的70.
8%.
全省十件民生实事共下达拨付资金1905.
46亿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1.
2%,快于时间进度31.
2个百分点.

(一)全省一般公共预算主要收入项目完成情况——国内增值税完成1163.
65亿元,增长19.
8%.
增幅高一方面是由于国税部门加快了免抵调增增值税收入入库进度.
另一方面工业稳定增长、供需结构改善,1-5月份全省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PPI)增长4.
1%,拉高了以现价计算的国内增值税收入增幅.

——改征增值税及营业税完成651.
88亿元,负增长14.
4%.
主要是"营改增"政策减税效应显现.
——企业所得税完成1110.
78亿元,增长26.
1%.
增幅高主要是企业利润保持较快增长、企业亏损面收窄.
1-5月份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利润增长14.
6%、亏损企业个数减少2.
2%.
——个人所得税完成419.
49亿元,增长12.
4%,主要受限售股转让、房屋转让交易量大等因素拉动.
——中小税种完成1353.
94亿元,增长13.
5%.
增收主要来源于与房地产相关的土地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其中土地增值税收入完成445.
19亿元,增长20.
9%、增收76.
98亿元,贡献了中小税种收入增量的47.
9%.

——非税收入完成1210.
89亿元,增长15.
8%.
增幅高主要是由于深圳大额一次性收入入库较多.
上半年,在集中清缴往年结存在专户中的利息收入、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的带动下,深圳非税收入完成377.
54亿元,增长47.
1%、增收120.
87亿元,贡献了全省非税收入增量的73.
1%.
如不含深圳,全省非税收入增长5.
6%,增幅较低主要是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影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负增长17.
4%、减收27.
98亿元,拉低了全省(不含深圳)非税收入增幅3.
5个百分点.

(二)全省一般公共预算主要支出项目完成情况——教育支出完成1297.
38亿元,增长22.
3%、增支236.
26亿元,其中普通教育支出完成981.
63亿元,增长25.
8%、增支201.
47亿元;职业教育支出完成126.
46亿元,增长30.
1%、增支29.
24亿元.

——科学技术支出完成380.
29亿元,增长67.
8%、增支153.
59亿元.
增长快主要是各级财政加大力度支持创新驱动发展,其中技术研究与开发支出192.
36亿元,增长106.
9%、增支99.
37亿元.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完成697.
15亿元,增长18.
3%、增支107.
89亿元,增支主要用于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完成731.
27亿元,增长20%、增支121.
87亿元,增支主要用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公共卫生服务等.
——城乡社区支出完成1002.
84亿元,增长79.
3%、增支443.
61亿元,主要是加大了棚户区改造投入力度.
——农林水支出完成327.
88亿元,增长26.
6%、增支68.
9亿元.
增支主要用于扶贫,上半年全省扶贫支出82.
21亿元,增长155.
3%、增支50.
01亿元.
——交通运输支出完成511.
56亿元,增长12.
2%、增支55.
57亿元.
增支主要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交通补贴等.
——住房保障支出完成565.
56亿元,增长131.
2%、增支320.
96亿元.
增幅高主要是深圳拨付人才安居集团注册资本金300亿元.
(三)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执行的主要特点一是收入增长较快,月度增幅有所波动.
今年以来,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累计增幅稳定在两位数的较快增长区间.
上半年,我省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幅比全国地方平均增幅10%高3.
1个百分点,这是我省经济增长较快、产业发展较好在财政收入上的反映.
但从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幅走势来看,各月增幅有所波动.
一季度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16%,1-4月份受去年"营改增"全面扩围带来的较高基数影响回落到12.
3%,上半年又回升至13.
1%,一定程度上反映当前收入平稳增长的基础还有待增强.

二是增收来源集中,企业所得税收入贡献较突出.
上半年,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主要来自于企业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和非税收入中的专项收入(主要包括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教育资金收入等),分别贡献了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的33.
6%、28.
1%、19.
6%,合计达81.
3%.
有关收入的主要增收原因: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幅高,主要是企业利润保持较快增长、企业亏损面收窄.
国内增值税增长较快主要是受国税部门加快免抵调增增值税收入入库进度,以及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PPI)增幅较高等因素影响.
非税收入增收来自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大额一次性收入.

三是支出增幅较高,结构较好.
上半年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增长33.
5%,主要是各级财政特别是深圳为提高支出进度均衡性,加快了重点项目资金拨付进度,上半年深圳支出增长60.
3%,贡献了全省支出增量的46.
6%.
如不含深圳,上半年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增长24.
2%.
全省与GDP核算相关的八项支出增长34.
9%,有利于上半年全省GDP延续一季度的较快增长势头.
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等民生类支出完成5452.
53亿元,占全部支出的70.
8%.
全省十件民生实事共下达拨付资金1905.
46亿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1.
2%,快于时间进度31.
2个百分点.
其中,省财政已下达拨付十件民生实事资金967.
96亿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快于时间进度50个百分点.

二、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执行情况上半年,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1436.
05亿元,增长14.
7%,完成年初预算的56.
2%,比序时进度快6.
2个百分点.
其中税收收入完成1289.
86亿元,增长14.
5%;非税收入完成146.
19亿元,增长16.
8%.
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完成526.
62亿元,增长34%,完成年初预算的45.
5%.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执行情况——国内增值税收入460.
34亿元,增长22%.
增幅高主要是国税部门加快了免抵调增增值税收入入库进度、工业稳定增长、供需结构改善.
——改征增值税及营业税收入216.
41亿元,负增长13.
4%.
主要是"营改增"政策减税效应显现.
——企业所得税收入358.
81亿元,增长22.
4%,增幅高主要是企业利润保持较快增长.
——个人所得税收入112.
52亿元,增长22.
9%.
主要受限售股转让、房屋转让交易量大等因素拉动.
——中小税种收入141.
77亿元,增长23%.
根据现行财税体制,省级中小税种仅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中占比99%以上的土地增值税收入141.
75亿元,增长23%.
——非税收入146.
19亿元,增长16.
8%.
其中,专项收入60.
35亿元,增长32.
2%,增幅较高主要是市县按照政策要求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及教育资金缴入省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26.
76亿元,负增长3.
3%,主要是清理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性减收.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执行情况——教育支出107.
96亿元,增长36.
2%,增长快主要是省财政加大了对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投入.
——科学技术支出7.
87亿元,增长1.
7%,主要是上年同期大额一次性支出抬高了基数.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8.
98亿元,增长41.
4%,主要是上年同期负增长15.
2%,基数较低.
——农林水支出完成34.
36亿元,增长19.
4%,增支主要用于加大农业生产支持补贴力度.
——交通运输支出实现108.
05亿元,负增长8.
9%,主要是为支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部分资金已在上年提前拨付.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执行情况(一)全省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上半年,全省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完成2143.
46亿元,增长33.
6%.
全省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增幅高,主要是在广州、中山等城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大幅增收的带动下,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完成1935.
26亿元,增长36.
8%,贡献了全省政府性基金收入增量的96.
5%.

全省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完成1892.
98亿元,增长40.
4%.
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都有专项用途、以收定支,基金支出主要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增长而增长.

(二)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情况上半年,省级政府性基金收入完成27.
33亿元,负增长11.
9%,完成年初预算的56.
3%,比序时进度快6.
3个百分点.
收入减少主要是由于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取消车辆通行费年票制,上半年省级车辆通行费收入减少5.
61亿元.

上半年,省级政府性基金支出完成17.
78亿元,增长63.
4%.
主要支出项目为车辆通行费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3.
76亿元,港口建设费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7.
26亿元,彩票发行销售机构业务费安排的支出4.
81亿元.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执行情况(一)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上半年,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完成77.
45亿元,实现年初代编预算的65.
4%,超过时序进度15.
4个百分点,主要是各市加快了收入收缴进度.
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完成79.
93亿元,实现年初代编预算的58.
2%,超过时序进度8.
2个百分点,主要是各级财政部门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主动与资金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审定项目和拨付资金,加快了支出进度.

(二)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上半年,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完成24.
76亿元,实现年初预算的100%,同比增加8.
84亿元,增长55.
5%.
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2017年将省级国资收益利润上缴比例从20%提高到25%,增加上缴收益约3亿元;二是企业利润有所增长,其中省交通集团增加上缴收益约3亿元;三是粤电集团股利股息增加1.
7亿元;四是增加9户企业增加收益约0.
8亿元.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完成17.
69亿元,实现年初预算的71.
5%.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解决省属企业关闭破产、出清省属国有"僵尸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棚户区改造等国有企业改革历史遗留问题及改革成本支出,支持企业改革发展、国有资产监管费用以及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等.

五、社保基金预算收支执行情况(一)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2017年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八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6422.
79亿元,基金支出预算4721.
26亿元,当年社会保险基金结余预算1701.
53亿元.

上半年全省八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完成2697.
63亿元,为年度预算的42%,比去年同期增加437.
38亿元,增长19.
35%.
基金支出1643.
90亿元,为年度预算的34.
82%,比去年同期增加203.
37亿元,增长14.
12%.
当期结余1053.
73亿元.
累计结余11898.
58亿元,比2016年底增长9.
72%.
上半年收入和支出完成预算比例较低的主要原因是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正处于启动阶段,以及2016年上半年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于7月份拨付.
各项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具体如下:1.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上半年,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553.
33亿元,为年度预算的47.
31%,比去年同期增加282.
48亿元,增长22.
23%.
基金支出854.
12亿元,为年度预算的42.
53%,比去年同期增加35.
25亿元,增长8.
27%.
当期结余699.
21亿元.

2.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2017年陆续启动,2016年无相关收支数据.
上半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48.
86亿元,为年度预算的4.
07%.
基金支出12.
15亿元,为年度预算的1.
15%.
当期结余36.
71亿元.

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上半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31.
60亿元,为年度预算的68.
16%,比去年同期增加2.
48亿元,增长1.
92%.
基金支出79.
67亿元,为年度预算的45.
37%,比去年同期增加5.
87亿元,增长7.
95%.
当期结余51.
93亿元.

4.
失业保险.
上半年,全省失业保险基金收入53.
39亿元,为年度预算的49.
61%,比去年同期增加0.
22亿元,增长0.
41%.
基金支出22.
61亿元,为年度预算的25.
69%,比去年同期减少1.
55亿元,下降6.
40%.
当期结余30.
78亿元.

5.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上半年,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551.
57亿元,为年度预算的51.
31%,比去年同期增加98.
30亿元,增长21.
69%.
基金支出424.
08亿元,为年度预算的48.
77%,比去年同期增加87.
70亿元,增长26.
07%.
当期结余127.
49亿元.

6.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上半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84.
89亿元,为年度预算的68.
94%,比去年同期减少7.
39亿元,下降2.
53%.
基金支出173.
55亿元,为年度预算的46.
72%,比去年同期增加3.
30亿元,增长1.
94%.
当期结余111.
34亿元.

7.
工伤保险.
上半年,全省工伤保险基金收入33.
76亿元,为年度预算的47.
24%,比去年同期增加7.
06亿元,增长26.
44%.
基金支出24.
12亿元,为年度预算的40.
65%,比去年同期增加1.
03亿元,增长4.
45%.
当期结余9.
64亿元.

8.
生育保险.
上半年,全省生育保险基金收入40.
23亿元,为年度预算的51.
55%,比去年同期增加5.
48亿元,增长18.
53%.
基金支出53.
60亿元,为年度预算的56.
84%,比去年同期增加29.
63亿元,增长123.
57%.
当期结余-13.
37亿元.

(二)省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2017年省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588.
02亿元(包括调剂金收入,下同),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424.
60亿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155.
84亿元、失业保险基金2.
99亿元、工伤保险基金4.
59亿元.
2017年省级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531.
51亿元(包括调剂金支出,下同),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358.
88亿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169.
19亿元、失业保险基金0.
21亿元、工伤保险基金3.
23亿元.
2017年省级社会保险基金当年预算结余56.
51亿元.

上半年省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完成153.
93亿元,为年度预算的26.
18%,比去年同期增加3.
37亿元,增长2.
24%.
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完成152.
60亿元,为年度预算的35.
94%,比去年同期增加5.
31亿元,增长3.
61%.

上半年省级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完成96.
04亿元,为年度预算的18.
07%,比去年同期减少7.
73亿元,下降7.
45%.
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完成95.
25亿元,为年度预算的26.
54%,比去年同期减少8.
04亿元,下降7.
79%.

上半年省级社会保险基金当期结余57.
89亿元,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结余57.
35亿元.
省级上半年收入和支出完成预算比例较低的主要原因是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正处于启动阶段,以及2016年上半年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于7月份拨付.

六、十件民生实事资金落实情况2017年,全省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十件民生实事的资金为2346.
2亿元,上半年已下达拨付资金1905.
46亿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1.
2%,快于时间进度31.
2个百分点.
分级次来看,省级财政已下达拨付资金967.
96亿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下达拨付资金总额已超额完成全年任务;全省市县财政部门已下达拨付资金937.
5亿元,完成年初预算的68%,快于时间进度18个百分点.

七、重点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2017年,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我省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3〕111号)等规定,省财政继续巩固提升6类底线民生保障水平,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全省底线民生保障水平达到全国前列.
上半年,省财政共下达中央和省财政底线民生保障资金155.
53亿元,完成年度预算100.
3%.

一是下达中央和省财政基础养老金保障资金60.
52亿元(其中,中央30.
44亿元、省财政30.
08亿元),完成年度预算100%,支持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到每月120元.

二是下达中央和省财政城乡低保保障资金45.
82亿元(其中,中央11.
25亿元、省财政34.
57亿元),完成年度预算100%,支持保障城镇、农村低保补助补差水平分别提高到每月457元和206元.

三是下达省财政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11.
89亿元,完成年度预算100%,支持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达到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
6倍.
四是下达中央和省财政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3.
69亿元(其中,中央0.
63亿元、省财政3.
06亿元),完成年度预算100%,支持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水平分别提高到每月1,450元和880元.

五是下达中央和省财政医疗救助保障资金24.
39亿元(其中,中央1.
01亿元、省财政23.
38亿元),完成年度预算100%,支持保障城乡医疗救助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每年2,828元,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救助比例提高到70%以上.

六是安排省财政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残护理补贴保障资金9.
23亿元,完成年度预算105%,支持保障残疾人生活津贴每年1,800元,重残护理补贴每年2,400元.
八、对全年财政运行情况的初步预计总体来看,上半年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都保持较快增长,但是,当前收入增长受征管因素、去年以来房地产市场活跃等影响较大,随着时间推移,这些增收因素对财税收入增长的拉动作用将逐步减弱,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幅下行的压力依然存在,预计下一阶段收入增幅将有所回落;同时,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增幅走势与体量大、增幅高的深圳支出增幅走势密切相关,而深圳前期支出超常规增长主要由重大项目资金集中拨付拉动,将逐步回归常态化增长,并相应影响全省支出增幅.

九、今年下半年全省财政工作重点2017年下半年,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实施更加积极有效的财政政策,深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全力保障重点领域支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风险,为我省实现"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提供财政保障.
重点是要落实如下六个方面工作:(一)加强收支管理,保持财政平稳运行.
做好财政运行监控分析,处理好减税降费与保持适度增长的关系;抓好财政支出工作,增强支出的均衡性和有效性;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兼顾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控制财政风险的平衡.

(二)加大财政统筹力度,集中财力办大事.
加大全省财政统筹力度,进一步优化省本级支出结构,积极盘活存量资金,统筹全省财力支持粤东西北地区基础性、公益性建设,适当集中财力解决制约全省发展大局的一些突出问题.

(三)加强政府债务管理,防控财政风险.
研究提出完善债务管理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政府债务预算管理,确保债券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做好今年地方债发行及管理工作,确保新增债券资金优先用于落实2017年高速公路、轨道交通、水利、环保等重大项目建设需求.

(四)支持民生事业发展,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抓紧制订实施公共服务提升行动计划,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加大民生投入力度,推动新增财力向重点类、民生类项目倾斜;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推动扶贫攻坚工作落到实处;继续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五)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建设现代财政制度.
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力争尽快开始在民政、社保等领域开展先行先试,并同步在社会治安、城乡社区事务领域推进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试点;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出台实施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的意见;积极推进投资基金等方式,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继续做好营改增试点工作,做好环保税开征准备.

(六)提前谋划布置,做好2018年省级预算编制工作.
严格按照新预算法要求,结合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各项部署,以及近年来人大提出的意见建议,积极做好2018年省级预算编制工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今年下半年我省的财政工作和改革任务十分繁重,我们将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为统领,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的部署要求,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的监督支持下,坚定信心,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苦干实干,圆满完成全年财政预算目标,为我省实现"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该报告和省人大内司委的调研报告,认为省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履行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职能,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进展良好.
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有待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审判能力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针对目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一、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威慑作用,提升拥有知识产权的自然人和法人的产权意识,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司法惩处力度,为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省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依法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加强互联网、跨境电商等新兴领域和新业态以及新类型疑难案件的研究,增强司法应对能力,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
加强对案件的动态跟踪监督和分析研判,做好案件审理各个环节的衔接,及时开展超审限期案件清理工作.
加强对知识产权案件的业务指导,统一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
认真总结"探索完善司法证据制度,破解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难"试点工作的经验,建立公平合理、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依法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的保护力度.

二、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体制和机制.
认真总结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加强对"三合一"体制机制改革所带来相关问题的研究,强化工作指导,建立符合我省法院实际的"三合一"审判机制.
加强和完善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各项建设,巩固并扩大各项改革成果,努力打造广东知识产权审判的"品牌".
继续推进全省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改革,探索在省内知识产权保护需求较大的地区设立专门审判机构,进一步理顺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和执行衔接工作.
进一步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进院庭长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的咨询作用.
建立完善多元化技术事实调查认定体系,继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协作机制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三、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水平.
不断加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司法核心价值观教育力度,加强和改进司法作风.
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学习和培训,优化审判队伍结构,加大人才储备力度,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明确法官、法官助理、技术调查官、书记员的职责及管理要求,吸纳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教授参与人民陪审员工作.
加强智慧法院和科技法庭建设,推进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和庭审网络直播,继续加大司法公开力度.
不断完善审判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管体系,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规范和支持审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2017年7月25日在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龚稼立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根据会议安排,我代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告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请审议.
2013年以来,全省法院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总目标,全面实施"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积极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推动科技强省、营造法治化创新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3年至今年6月,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9.
25万件(约占全国的四分之一),办结17.
28万件,收结案数量持续保持全国首位.
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案件2055件,审结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1675件,均据全国首位.
今年上半年,全省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
98万件,同比增长81.
87%;审结2.
41万件,同比增长43.
35%.
2013年以来共有8个案例入选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居全国首位.

一、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一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依法严惩药品、食品、农资、建材、通讯产品、汽车配件、日化用品等民生领域商品的侵权假冒犯罪行为.
2013年以来审结假冒注册商标、侵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一审刑事案件1.
79万件2.
82万人.
依法审理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促进新兴产业健康成长.
审结华为公司与美国交互数字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保障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受到公正待遇.
审结腾讯与奇虎360反不正当竞争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件,确立了公平有序的互联网市场竞争规则.

二是强化创新产业保障,促进创新经济发展.
依法保护具有重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发明成果,保护引领行业技术标准升级、产业更新换代的各类专利,审结专利权纠纷2.
11万件,加强对无人飞行器、4G通信技术、无线通信技术、血清制备方法、医疗设备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成果专利纠纷案件的审理.
注重对著作权、邻接权保护,审结包括计算机软件、数据库以及影视、动漫作品等新兴文化产业在内的著作权案件9.
65万件,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发展.

三是加强品牌保护,积极推动品牌经济发展.
依法审结商标权纠纷2.
19万件,加大对商标权尤其是知名商标、老字号商标保护力度.
审结"新百伦""小肥羊""海天"商标权纠纷案等案件,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积极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涉及破产清偿、重组等案件中注重品牌产权保护,推动企业调整或改善有效供给.

二、坚持深化改革,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能一是大力推进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建设.
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部署,确保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5年1月顺利挂牌办案,集中管辖全省(除深圳市外)一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门案件,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
率先全面实行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人员分类管理、法官员额制等改革措施,积极探索扁平化、去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为总结和完善广东可复制可推广司法改革经验做出重要贡献.
2016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案件4907件,同比增长44.
62%,法官人均结案207件,为全省的1.
54倍.

二是不断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
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案件跨区集中管辖和专业审判机制.
依法指定清远清城、惠州惠城、阳江江城等基层法院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所在市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批准佛山禅城法院、珠海香洲法院成立专门知识产权法庭.
指导广东自贸(片)区的南沙、前海、横琴法院探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模式,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
在广州、深圳等有条件地区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合一"改革,进一步探索全方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机制.

三是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研究.
依托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建立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市场价值研究(广东)基地,积极推进"完善司法证据制度破解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难"试点.
2016年,我省法院商标权、著作权纠纷案件权利人平均获赔数额比2014年分别提高22%、48%,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纠纷的平均赔偿数额分别提高36%和21%.

四是积极探索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省法院与中国互联网协会建立联合化解涉互联网案件纠纷机制,广州法院推动成立全国首家知识产权纠纷民间调解委员会——广州版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山、汕头法院依托当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开展诉前调解工作.
2013至2016年,全省法院共调撤一审知识产权案件5.
11万件,调撤率达51.
40%,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智慧成果更好向市场转化.

三、强化机制创新,维护知识产权审判司法权威一是强化审判指导,统一司法裁判尺度.
加强全省知识产权审判数据分析和运用,进一步加强审判指导和监督.
研究制定侵权损害赔偿、影视和音乐作品著作权纠纷、涉卡拉OK场所侵害音像著作权等指导性文件,统一相关案件裁判尺度.
组织编辑广东法院知识产权案例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

二是加强沟通交流,凝聚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高等院校、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国外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专利法、著作权法的修订、商标法司法解释以及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的制定,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保护衔接机制.
省法院及广州、深圳等法院建立知识产权审判专家库等机构,注重发挥各学科专家的技术咨询作用.
与中山大学、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联合举办知识产权保护学术交流,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研究为司法实践服务.

三是推进司法公开,扩大知识产权审判影响力.
建立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常态发布机制,全省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知识产权裁判文书4.
98万份,居全国第一位,通过网络视频在线直播知识产权案件开庭审理100余件.
省法院从2009年起连续9年在"4·26知识产权宣传周"发布全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公布我省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积极参加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美国、英国、韩国、新加坡等相关机构的专业交流,扩大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国际影响力.

四、加强队伍建设,打造高素质审判队伍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和党风廉政建设.
按照"五个过硬"要求加强队伍建设,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武装头脑、指导工作.
引导广大法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增强"四个自信",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加强纪律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对各种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是强化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
全面深化司法机制改革,着力推进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全省选拔223名优秀人员进入知识产权审判员额法官队伍,知识产权审判辅助人员388名,2013年以来开展集中培养活动107次.
省法院知识产权庭2017年荣获"中国商标金奖",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龚麒天被评为"全国优秀法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祝建军被评为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

五、下一步工作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与推动我省创新驱动发展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一是对全面实施驱动创新战略的整体研究不够,主动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方面有待强化.
二是一些知识产权犯罪及侵权行为的惩戒处罚力度不够,一些民事纠纷案件存在质量不高、裁判标准不一致等情况.
三是完善我省知识产权审判机制需要进一步探索,技术审查以及评估、鉴定配套性措施不够完善,社会中介机构建设需要加强.
四是我省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较多,知识产权审判跨区域司法协助机制需要加强.

下一步加强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主要是:(一)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犯罪惩处力度.
以打击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农资、酒类等侵权假冒和图书音像制品盗版等为重点,深挖利益链、保护伞,加大对知识产权犯罪背后商业贿赂和职务犯罪的惩处.
积极参与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协调机制,加强对我省知识产权犯罪和侵权行为综合整治.

(二)进一步提高保障创新驱动发展的能力.
积极适应经济新常态,加强对商业模式创新、信息网络传播、计算机软件等领域新情况的研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一步推动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

(三)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建设.
继续加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建设,带动和推进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整体提升.
完善我省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合理布局,在有条件地区探索知识产权一审案件集中管辖以及设立专业审判机构和审判团队,着力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以及裁判标准不一致等问题,进一步营造广东法治化的市场环境.

(四)加强对港澳和国际交流合作.
充分运用毗邻港澳的区位优势和广东自贸区平台,重点加强知识产权区域协同保护、统一裁判标准和市场价值研究等领域相互交流,为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经济发展提供支撑.
积极配合推进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发挥广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影响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报告,充分体现了对知识产权审判的高度重视.
省法院将进一步深入总结经验,坚持问题导向,努力补齐短板,不断改进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全面提升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为广东实现"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要求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我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今年监督工作安排,内司委积极协助常委会做好听取和审议省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报告的相关工作.
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常委会组成了调研组,由罗娟副主任任组长,内司委负责同志、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内司委委员、人大代表以及监督司法咨询专家为成员,开展了一系列调研工作.
6月中下旬,调研组赴深圳、汕头、东莞、揭阳等地进行调研,了解各地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6月16日,调研组召开由省直相关部门、人大代表、监督司法咨询专家、律师等参加的座谈会,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意见建议;6月29日,罗娟副主任率调研组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调研,听取了省法院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工作情况汇报,同时向省法院反馈社会各方面对我省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意见建议.
7月14日,内司委召开全体会议审议了省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经7月18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我省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主要做法和成效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履行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职能,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我省全面深化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主要情况是:(一)发挥审判职能,公正高效审理知识产权案件.
2013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总体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全省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4.
19万件,审结11.
87万件,约占全国的四分之一;新收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1.
65万件,审结1.
62万件;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317件,审结320件(含存案).
在工作中,各级法院注重从几个方面着力:一是切实保障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
省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多次出台支持创新驱动发展的相关司法保障意见以及专题报告,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知识产权活动秩序,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强省建设提供司法支撑.
各地法院也相继出台文件,为地方创新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二是妥善审理了一批社会关注的疑难典型案件.
全省法院审结了"中国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第一案"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全国首宗涉及"三网融合"的CNTV诉电信IPTV业务平台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等一大批新类型、复杂疑难和重大案件,较好地发挥了司法的规范和导向作用.
同时严格贯彻平等保护原则,依法保护境外投资者权益.
三是注重使用技术专家协助查明事实.
各级法院针对知识产权审判中的专业技术事实查明难问题,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专家咨询等技术事实查明机制,不断提高技术事实认定科学性.

(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
一是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法院建设.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省及时组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省法院积极做好筹划设立以及组织保障工作,推进全省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合理布局.
知识产权法院率先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探索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和审判责任制,公开遴选法官,形成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机制,转变审判委员会职能,探索审判委员会参加案件审理的方式,成效良好.
2016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共审结一审案件2771件,同比上升94.
59%,结案标的额约8.
07亿元,同比上升239.
08%.
二是全面深入推进"三合一"改革工作.
最高法院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合一"工作作为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重要内容,全省法院按照有关工作部署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形成了两级法院全面覆盖的"深圳模式"、中院和部分基层法院实行"三合一"试点工作的"广州模式"、中级法院实行"三合一"试点工作的"珠海模式"等符合我省法院实际、富有广东特色的"三合一"审判机制.
三是探索破解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难的问题.
将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研究和运用证据规则破解侵权损害赔偿难作为重点探索方向,发挥办案法官在案件审理中适用证据规则的主导作用,细化认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操作程序和法律规则,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有效破解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难问题,避免权利人"赢了官司输了市场".
四是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省法院与中国互联网协会签订委托调解涉互联网纠纷案件的协议,当事人可自愿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调解我省法院一审涉互联网纠纷案件;中山、汕头等地法院依托当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开展诉前调解工作.
2013—2016年,全省法院共调撤一审知识产权案件51127件,调撤率达51.
4%,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也节约了诉讼成本和社会资源.

(三)加强审判管理,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水平.
一是加强审判指导和调研工作.
省法院建立了审判情况分析通报、分类指导和沟通协调三项工作机制,综合运用信息化和大数据分析手段,依法加强对各地法院的审判监督指导.
研究下发了一批专业指导文件,定期发布典型案例,提高全省知识产权审判质量,统一裁判尺度.
二是推进司法公开.
各级法院落实公开审判原则,开展巡回审判、庭审直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旁听庭审工作,每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向社会发布上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建立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常态化发布机制.
截至2017年6月,已有近50000份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总量排名全国第1位.
三是规范司法行为.
继续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坚持问题导向,认真规范司法行为,不断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
主动接受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四)加强自身建设,提升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水平.
一是提高审判队伍素质.
各级法院围绕知识产权审判热点、难点问题,强化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化解矛盾、协调利益关系的能力.
省法院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不断强化精品意识,办好精品案件,不少案件入选最高法院公布的10大知识产权案件、10大创新型知识产权案件,部分案件庭审被评为"全国优秀庭审".
近年来,涌现出一批知识产权审判先进集体和个人,省法院民三庭获得了"商标保护奖",是全国法院系统唯一获奖集体.
二是加强审判组织建设.
在中级以上法院普遍设立专门知识产权审判庭,适当增加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数量.
截至今年6月,我省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32个.
从2015开始,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展司法体制改革,2016年基本完成主审法官选任程序,目前全省共有知识产权审判法官223名.
各级法院注重培养选拔知识产权法官,增强审判力量,优化人员结构,审判人员的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取得进展.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有待进一步发挥.
一是审判质效有待提升.
虽然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整体运行态势良好,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结案数量大幅增长,但是存案量也处于高位,部分案件审理周期较长,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结案,同时存在部分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率偏高的问题.
二是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
随着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新类型和新情况层出不穷,不同法院之间、不同合议庭之间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时有发生.
受制于技术查证难、专家咨询制度不够完善、当事人损失或侵权获利认定难等因素,目前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额偏低,同一案件一、二审判决赔偿数额相差较大,当事人对损害赔偿缺乏可预见性,不能满足社会各界对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要求.
三是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案件数量不均衡.
由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平衡,部分基层法院管辖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较少,导致部分知识产权法官对知识产权审判业务不熟悉,对相关规则把握不准,制约了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水平的提升.

(二)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建设有待进一步健全.
一是知识产权法院工作体制亟需完善.
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后,深圳市中级法院按照最高院的批复继续保留专业技术性较强案件的管辖权,但该安排具有临时性,亟需找到新的解决方案.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目前未设立执行机构,当执行中遇到执行异议时,存在审执衔接不顺畅的问题.
粤东西北有关地市普遍反映专利等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后所带来的诉讼不便问题.
二是"三合一"审判机制的推进存在困难.
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在程序法和实体法的适用上均有差别,各类案件有不同的管辖分工、程序设置及审判流程,需要加强省级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同时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移送衔接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是知识产权案件的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还不顺畅.
如何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与配合,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提高调解质量和效果,引导当事人将侵权纠纷转化为合作共赢需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三)知识产权审判能力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基层法院普遍反映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力量不足,特别是既懂法律又懂科技的复合型审判人才相对匮乏,加上部分单位业务培训不足,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
部分知识产权法官全面把握政策、准确适用法律、化解矛盾纠纷、有效服务大局的能力还不强,特别是办理新类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专业司法能力还有待提高.
知识产权案件的宣传多侧重于对案件审判信息的报道,缺少对纠纷产生背景的深入分析,缺少对判决意义的深入阐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培育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文化环境中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发挥.

三、几点建议(一)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重要性认识,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环境.
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强调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
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客观需要,是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的现实需要,也是积极推进法治广东和平安广东建设的必然要求.
各级法院要深刻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提出的"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的要求,充分认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准确把握"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司法政策,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推动完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省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引导作用,大力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政策的社会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和企业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自觉抵制侵权行为,依法支持国内企业公平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
要在依法裁判的前提下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司法惩处力度,降低维权成本.
要创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理念,不断完善工作体制机制,提高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一是提升审判质量.
认真把握知识产权审判新形势,注重前沿问题和新类型疑难案件的研究,准确把握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关系,注重知识产权规则标准应用,妥善审理好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要抓好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重大、敏感、涉外案件的审理,依法保护智力成果和创新收益,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狠抓庭审环节,通过规范庭审程序,提高庭审技能,强化庭审中心作用,确保庭审办案质量.
二是提高审判效率.
及时开展超审限案件、长期未结诉讼案件的存案清理工作,综合运用繁简分流、调判结合等方法,确保所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得到快速解决,全面提升审限内结案率.
三是加强审判管理.
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建立集分类统计、流程监控、审限管理、质量评查、绩效评估、审判态势分析于一体的审判管理模式,加强案件的动态跟踪监督和分析研判,做好案件审理各个环节的衔接,促进案件质量提升.
四是加强审判指导.
省法院要加强对各地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业务指导,通过审判情况分析通报、召开审判业务会议、出台规范性文件、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及时总结经验,统一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提高整体司法水平.
五是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
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和企业、科研机构等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科研机构等提出司法建议,提升维权意识,减少和避免纠纷.
六是着力破解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难问题.
省法院和各试点法院要认真总结"探索完善司法证据制度破解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难"试点工作的经验,将市场价值作为知识产权赔偿数额计算的参考,建立公平合理、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依法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的保护力度.

(三)进一步落实司法体制改革部署,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体制和机制.
一是探索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
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是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重要内容,省法院要认真总结我省各地区试点工作情况,加强"三合一"体制机制改革所带来审判资源配置、法律适用、程序衔接等方面问题的研究和指导,进一步优化布局、理顺关系,建立起符合我省法院实际的"三合一"审判机制.
二是继续加强知识产权法院建设.
一方面,要认真总结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的经验,进一步巩固并扩大各项改革成果,加强和完善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各项建设,积极探索创新,推进专业化和法治化建设,充分展示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形象,努力打造广东知识产权审判的"品牌".
另一方面,省法院要按照依法有序、积极稳妥、满足社会需求的要求继续推进全省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改革,探索在省内知识产权保护需求较大的地区设立专门审判机构,进一步理顺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和执行衔接工作.
三是完善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审判工作机制.
进一步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进院、庭长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
组建知识产权专业审判团队,建立以入额法官为核心的办案模式.
发挥好专业法官会议的咨询作用,统一裁判尺度,促进审判质效提升.
建立完善由技术调查、技术咨询、专家陪审和技术鉴定组成的有机协调的"四位一体"多元化技术事实调查认定体系,明确技术调查官、技术咨询专家、专家陪审员和技术鉴定人员参与技术事实查明的专业匹配、角色定位和方式路径,利用社会力量弥补法官在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方面的不足.
四是继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协作机制和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保护合力,完善"三合一"机制下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移送衔接机制.
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委托调解、专家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解决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推进和解、调解等非诉解决纠纷机制与诉讼的有机衔接.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调解组织专业调解的作用,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联互通的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四)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升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水平.
一是加强教育培训.
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司法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和改进司法作风,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增强工作积极性.
要根据我省知识产权审判的特点和需要,加强全省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学习和培训,拓展知识产权法官的国际视野,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先进国家的技术交流,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二是充实审判专业人员队伍.
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明确法官、法官助理、技术调查官、书记员的职责及管理要求,规范技术调查官的选任条件、任职类型、回避制度和培训机制.
优化审判队伍结构,加大人才储备力度,着力建设一支专家型、复合型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吸纳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教授参与人民陪审员工作.
三是大力推进司法公开.
积极探索移动互联网环境下司法公开的新途径,推进知识产权司法公开的信息化、数据化、精细化.
加强科技法庭建设,运用视频、音频等技术公开庭审过程,大力推进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和庭审网络直播,创新庭审公开形式,拓展庭审公开的范围.
继续做好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以及典型案例的撰写发布工作.
四是加强监督制约体系建设.
不断完善审判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管体系,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规范和支持审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审判人员违纪违法行为,促进公正高效廉洁司法.
主动接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严格依法进行.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2017年7月21日关于穿越生态严控区线性工程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2017年7月25日在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广东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苏一凡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监督工作计划,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穿越生态严控区线性工程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专题调研.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玉妹关于做好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监督的要求,将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整改情况纳入专题调研内容.
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了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小川为组长,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环资委委员、省人大代表为成员的调研组.
6月19日,调研组听取了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等部门的情况汇报.
6月下旬,调研组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分2个组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清远、云浮市进行实地调研.
调研组听取了各市政府的情况汇报,实地察看了潮州至惠州高速公路莲花山隧道、汕头至昆明高速公路龙川至怀集段、江门至罗定高速公路官田坪桥、汕湛高速公路惠州至清远段工程、武(汉)深(圳)高速公路仁化至博罗锦江大桥穿越锦江鱼类生物多样性自然保护区路段、新建广梅汕客运专线梅州至潮汕段工程丰顺隧道进口等穿越生态严控区线性工程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的情况.
同时,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提及的惠东莲花山白盆珠省级自然保护区、河源和平黄石坳省级自然保护区、清远七星岗饮用水源保护区、韶关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内违法违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调研监督.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穿越生态严控区线性工程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的基本情况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环保规划"),将全省划分为严格控制区、有限开发区、集约利用区,其中陆域严格控制区总面积为32,320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地面积的18%,是具有重大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生态环境极敏感的区域.
加强对生态严格控制区的保护,对促进绿色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据统计,2014年以来全省共有22个线性工程经批准穿越严格控制区,线路同时涉及穿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28个、涉及穿越自然保护区的19个.
22个线性工程中,公路工程15个,铁路工程3个,引水工程1个,输变电工程2个,输气管道工程1个,穿越总里程约504.
61公里;截至目前,2个已建成投入使用,11个正在开工建设,9个尚未开工建设.
尚未发现未经批准擅自穿越生态严控区的情况.
环境监测数据表明,线性工程沿线饮用水源水质类别未出现下降现象,线性工程对周边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总体可控.
主要措施如下:一是加强组织领导.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线性工程穿越生态严控区等区域环境保护工作,胡春华书记多次强调,振兴粤东西北必须坚持绿色发展,要严格环保门槛,坚决守住环保底线.
马兴瑞省长到省环保厅调研时也强调,要加快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护.
许瑞生副省长多次主持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生态严控区保护工作的具体措施;多次召集省发改、环保、交通等部门对交通项目选线进行专题研究,推动线性工程优化选址选线,加强生态空间管制,尽最大可能减少工程建设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切实加强严格控制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环境保护工作.
全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交通设施穿越严格控制区问题,主动加强规划衔接,积极加强环境管理,督促项目单位自觉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二是严格审批标准.
近年来,我省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三大抓手"之一,粤东西北地区交通设施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全省交通网络更加便捷完善,为全省经济社会保持中高速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粤东西北地区作为我省的生态屏障,环保规划划定的严格控制区连片覆盖且范围较大,粤北地区山地多、地形复杂,部分交通设施项目因工程和自然条件等限制,难以完全避绕严格控制区.
为在推动粤东西北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实现绿色发展,省政府严格制定了穿越生态严控区线性工程的审批标准,明确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录的线性工程,因工程和自然条件限制确需穿越严格控制区、且严格控制区范围不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保护区域的,若对项目选址唯一性和项目对所穿越区域的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论证,认定项目无法避免穿越严格控制区且对所穿越的严格控制区的重要自然景观和生态系统不会造成分割和生态破坏的,在全面落实好各项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措施的前提下,方允许穿越严格控制区.

三是加强对穿越生态严控区线性工程项目审查.
省环境保护厅坚决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线性工程穿越生态严控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先后制定实施《生态严控区调整(穿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程序》、《线性工程项目穿越饮用水源保护区可行性审查办理程序》,规范线性工程穿越环境敏感区的论证、评估和审查等工作程序,对线性工程穿越环境敏感区进行严格把关.
同时,主动加强服务,积极配合省交通厅等部门指导、督促交通项目在立项、选线阶段从更大的空间范围对线路绕避环境敏感区路段方案进行比选,尽量绕避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严控区等环境敏感区.
对因工程和自然条件限制确实不能绕避环境敏感区且经论证环境可行的项目,指导建设单位进行多方案比选,选择环境综合最优方案,并针对不同环境敏感区的类型特征、保护对象和保护目标,提出严格有效的设计、施工、运营等阶段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切实防止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环境敏感区产生不利影响.

四是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监管.
省环境保护厅高度重视交通项目等线性工程的环保监管工作,将交通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内容,会同地方环保部门加强对交通项目施工现场的环境监管力度.
大力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执法,根据气象情况、工程特点、不同路段生态环境敏感性等情况,加大对重点路段和重点施工点位的巡查监管频次,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加强对周边区域的环境监测,及时掌握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督促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施工期间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施工单位并督促整改.
严把线性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关,认真对照检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到位的,坚决不予验收,并下发整改通知,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到位.

五是落实项目建设环保措施要求.
从现场监督检查情况来看,项目建设单位基本能够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落实好各项环保措施.
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尽量利用现有道路及山间小路作为施工便道,尽量避免或减少开挖山体和占用林地.
施工场地采用覆盖、封闭、固化、绿化、洒水、清洗等措施,有效减少施工扬尘.
严格落实土方调配、施工废水和废渣处置方案.
对路基边坡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首选植被防护,对施工破坏的植被及时进行修复、复绿.
与当地市政部门积极沟通协调,妥善处理处置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等.

二、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整改情况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胡春华书记要求,我省各级党委、政府要坚决把环保督察整改当作一项重要的政治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
省委、省政府专门成立由马兴瑞省长任组长的省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整改落实的组织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工作.
2017年4月17日,马兴瑞省长主持召开整改领导小组会议,贯彻落实中央督察反馈会议精神,省政府制定了《广东省贯彻落实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针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省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认真制订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整改期限、整改目标和整改措施,大力推进整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一是加强组织协调指导落实整改任务.
省环保厅联合省林业厅等10个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下发了《关于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涉及自然保护区整改落实工作的通知》,明确整改时限、要求和任务.
省国土厅组成了4个调查小组对自然保护区内的矿业权项目进行实地核查,督促指导地方国土部门制定落实整改措施.
省林业厅定期开展实地检查,督促指导地方政府扎实推进各项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二是坚持立行立改推动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所涉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对照整改意见逐项狠抓落实,推动整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韶关市已组织对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杨东山十二度水省级自然保护区内非法存在的采矿厂、采石场进行关闭并拆除相关设施;河源市已组织对和平黄石坳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采石场设施进行彻底拆除,已完成矿区约30亩受损土地的复绿工作,和平县政府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揭阳市已组织对桑浦山—双坑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违规建设项目和建筑物进行了清拆,并对受损林地全面进行了造林复绿.

三是坚持稳步推进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个别自然保护区内历史遗留的当地居民生产生活设施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要求问题,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动加强与当地居民的沟通,积极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妥善处理自然保护区内长期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
针对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历史形成的4800多公顷养殖场等问题,湛江市政府加强与养殖户沟通,认真研究并制定妥善解决方案,积极筹措资金,拟分期分批赎回核心区内的养殖场,通过生态补偿或异地增补红树林等方式加强生态保护和恢复.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交通基础设施等线性工程穿越生态严控区状况总体可控,但据这次调研的情况看,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有:(一)各类生态保护区规划有待进一步整合政府部门按照各自规划和行业管理需要,设立了多类保护区,包括:生态严格控制区(环保)、水源保护区(环保)、自然保护区(林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渔业)、风景名胜区(住建)、地质公园(国土)、森林公园(住建)、禁止建设区(国土)、湿地公园(林业)、海洋生态线(海洋渔业)、生态保护红线(环保)、林业生态红线(环保)、生态控制线(住建)等,由于各类涉及保护区的审批均需分别办理,不但工作重复、效率低而且由于各类保护区连片、重叠等原因,唯一性论证往往难以统筹各个部门的意见.

(二)一些自然保护区划定不科学、不合理受当时技术条件等因素的影响,一些自然保护区规划不严谨、地图不够精细,部分生态严控区划定范围不尽合理.
一些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未被划入自然保护区,而一些历史上已开发的地区却被划入,如粤北地区个别乡镇镇区被全域划入自然保护区.
各地因此引发的群体事件不断,难以长治久安.

(三)交通和环境保护规划急需有序衔接一是按现行工作制度,各类生态保护区与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均分别编制、审查、审批,缺乏行之有效的衔接、协调机制,未能相互预留发展空间,导致在交通项目落地时极易出现与生态保护区冲突问题.
二是我省的生态保护区分布较广,且粤东西北地区的生态保护区往往连片覆盖,导致公路等线性工程往往无法完全绕避保护区.
三是涉及生态保护区的审批程序与交通建设的基建程序冲突严重.
目前,我省的用地预审、规划选址均以涉及生态保护区的审批为前置,即要求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需确定项目的具体线位.
但公路等线性工程需经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层层细化才能确定具体线位.
在实际工作中,工程可行性阶段确定的穿越方案往往在设计阶段由于设计深度的深化,存在优化调整空间,但由于穿越方案已批,调整在审批方面较为困难.

(四)个别施工单位的环保责任意识有待加强环保措施落实不够到位,施工场地扬尘较大、施工垃圾未及时清理、生态修复措施落实不及时、施工期环境监理制度执行不严格等现象仍然存在;个别地方环境监管部门联动机制不健全,环境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线性工程建设环境监管的机制仍需完善.

四、进一步促进穿越生态严控区线性工程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的几点建议(一)进一步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的整改工作省政府要认真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大力推进环保突出问题整改工作的决议》,组织实施《广东省贯彻落实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加大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力度,推动地方政府加快整改落实;同时,以此次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为契机,举一反三,对全省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存在的违法违规项目和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和清理.
省林业厅要加快出台《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严格和规范自然保护区管理程序,组织各级自然保护区开展范围和功能区勘界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线性工程穿越环境敏感区环保工作,减轻线性工程对环境敏感区的生态环境影响.

(二)加强专项规划与环保规划的衔接,优化工程线网规划设计省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生态优先"原则,进一步加强交通、输变电、输油管道等线网专项规划与环保规划之间的衔接,优化线网规划设计,严格落实"严格控制区内不得进行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无关的开发活动"的要求,积极优化线性工程选线,主动绕避穿越生态严控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
确实不能避绕的,要尽量减少穿越里程,在规划设计阶段尽量提高穿越环境敏感区路段的桥隧比,要科学布设施工临时用地,尽量将施工营地、取(弃)土场和弃渣场设置在环境敏感区外,切实减少基础设施建设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
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发改、国土、交通、水利等线性工程基础设施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与环保、林业等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建立更加完善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规划统筹、联审会商、协调服务等,共同加强对环境敏感区的保护工作,进一步提高对线性工程环境监管的工作效能.

(三)加快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推动生态空间管控更加精准有效为推动生态空间管控更加精准有效,要按照国家《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等要求,加快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在"多规合一"的基础上,尽快完成各地生态红线划定,并向社会公开有关图件.
严格落实生态空间一条红线管到底的要求,明晰各部门职责,严格调整各类型各级别穿越自然保护区的程序,落实有关事前、事中、事后报告和管理制度,加强与相关规划的衔接,真正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切实维护全省生态安全.
对历史上规划不科学、不合理的自然保护区,可在占补平衡的基础上经充分论证后,依法依规适时适当予以调整.

(四)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制定完善施工期环境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坚决落实项目建设同时实施生态环保设施的要求,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环境保护意识;要合理划定施工线路,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用先进施工方式,确保施工期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严格落实各项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防止因水土流失造成环境污染;建立施工报告制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在施工前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
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切实负起监督管理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五)加强穿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项目管理,保障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穿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桥梁等工程项目,要设计等级较高的防撞护栏和桥面径流处理系统.
项目施工阶段,环保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督促指导施工单位落实各项水环境保护措施,将施工营地、场地、物料堆场及临时弃渣场等设置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及敏感水体集雨范围外,按规范在桥梁两侧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池,采用先进施工机械和工艺,妥善处置桥梁桩基施工产生的泥浆、废渣,要求施工船舶配备含油废水、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收集设施及发生污染事故时的应急设备,施工期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应经处理后回用或达标排放.
项目运营阶段,要督促指导项目运营单位有针对性地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各敏感路段环境保护设施管理,防止因交通事故引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确保饮用水源水质安全.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一、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仍为803名.
二、分配给各地级以上市的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如下:广州市80名,深圳市30名,珠海市20名,汕头市39名,佛山市33名,韶关市27名,河源市23名,梅州市33名,惠州市25名,汕尾市22名,东莞市20名,中山市20名,江门市34名,阳江市20名,湛江市50名,茂名市43名,肇庆市28名,清远市26名,潮州市19名,揭阳市38名,云浮市21名.

人口特少的县(市、区),代表名额不得少于1名.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驻粤部队代表的名额为34名.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省直接分配给有关单位进行选举的名额为118名.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为14名.
人口特少的聚居少数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
六、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归侨侨眷代表的名额为41名.
七、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提高.
八、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农民工代表人数要比上届有所增加,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降低.
连任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九、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17年11月30日以前选出.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何忠友辞去广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请求的决定(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何忠友辞去广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的请求.

关于2015年度审计查出的几个问题整改情况跟踪调研的报告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做好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报告的准备工作,经省人大常委会分管负责同志同意,2017年5月23至24日,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工委")组织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代表,选取我省2015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省级财政管理、部门预算执行、公立医院大型医用设备管理使用绩效等方面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了跟踪调研;省审计厅有关同志参加了调研活动.
期间,调研组与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座谈,重点了解预算执行中转移支付资金下达不及时、部分资金滞留、政策性基金管理不符合规定等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听取了省卫生计生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体育局、省工商局、省贸促会等六家单位关于部门单位预决算编制不够完整细化、预算编制不科学、年中追加预算比例较高、项目预算执行率偏低等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赴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人民医院、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座谈和实地考察,了解公立医院大型医用设备管理使用绩效审计查出问题等的整改情况.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审计整改基本情况从调研了解的情况看,去年以来,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省级财政管理、部门预算执行、公立医院大型医用设备管理使用绩效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基本上都按照审计意见进行了整改.
(一)省级财政管理有关问题整改情况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强化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整改工作,建立由主管领导牵头抓、分管领导根据分工负责专项抓、牵头处室统筹协调、整改主办处室(单位)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明确整改责任,确保整改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1.
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方面整改情况.
根据审计反映,有27笔省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87笔省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未按规定时间下达,逾期最长超过半年.
对此,省财政厅采取了以下三项整改措施:一是加强与省直部门沟通,督促加快资金安排方案制定进度,尽量保证资金下达时限;二是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资金尽快拨付;三是会同部门通过采取因素法分配、下放项目审批权等多种方式,加快资金下达进度.

2.
资金到位使用方面整改情况.
按照审计提出的意见,省财政厅加强资金分配管理,保障有关财政扶持政策措施贯彻落实.
一是调整棚户区改造贷款贴息政策,有关地区可将闲置资金统筹用于棚户区改造、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等;二是将省级技术改造、企业转型升级等专项资金中需省级明确的项目资金全部下达项目计划;三是配合有关资金主管部门,加强地市使用省级财政资金支出进度监督,明确到2016年5月30日还未落实项目的资金由省级财政收回统筹安排使用.

3.
政策性基金管理方面整改情况.
2016年,省财政厅抓紧对有关政策性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对省级财政出资政策性基金进行清理规范,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
对审计查出的银河粤科产业投资基金违规以债券方式投资,以及中科白云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用闲置资金购买非保本型理财产品等问题,省财政厅及时督促基金管理部门终止和赎回有关投资,要求基金管理部门今后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开展投资,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2016年,省发展改革委从基金主管部门的角度,积极指导督促地市落实整改工作.
一是先后前往13个地市逐一调研摸查,梳理存在问题,研究提出对策,对各市基金投资管理进行了指导.
二是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于6月22日印发了《粤东西北振兴发展股权基金支出新区建设整改方案》,指导和督促地市做好整改工作.
三是发改委分管副主任于8-9月分别在揭阳、肇庆和韶关主持召开了3场基金工作督导推进会,督促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有关问题整改情况省卫生计生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体育局、省工商局、省贸促会等六家单位高度重视2015年度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加强对整改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督查,对存在问题进行了深刻剖析,并将问题逐一分解到各相关主体责任处室(单位),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整改实效.

1.
预决算编制不够完整、细化和科学问题的整改情况.
随着零基预算改革和项目库改革的全面铺开,各单位严格按照改革的要求将预算项目细化至具体用途和用款单位.
如省体育局针对审计的发现的预算编制不够完整、细化等问题,逐步落实到各个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要求报告整改情况,将年度例行工作任务、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
省工商局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合理确定预算规模,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等,2017年编制的项目预算比2016年预算批复减少三千多万元.

2.
部门预算追加比例较高问题的整改情况.
各单位按照零基预算要求,编准、编细、编实预算,尽可能减少预算调整.
如省环保厅针对"年度预算调整比例较高"审计整改事项,严格控制年度预算调整事项,科学编制三年中期规划,积极和省财政厅沟通,争取将环境整治专项资金及早细化至具体用途和用款单位,其中属于本级使用的资金列入本级部门预算管理.
省农业厅与省财政厅协商研究,争取将农业发展和农村工作专项资金及早细化至具体用途和用款单位,其中属于本级使用的资金列入本级部门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零基预算改革有关要求据实核定人员经费.
3.
项目预算执行率偏低问题的整改情况.
各单位高度重视预算执行工作,通过采取支出进度与预算挂钩、定期通报支出进度、支出进度约谈、督导下属单位资金支出进度、召开支出进度工作会议等多种方式加快资金支出进度.
如省卫生计生委建立预算执行进度和预算资金安排挂钩管理等制度,2016年部门预算支出进度较2015年提高了23%,在119个省直部门预算单位中位列第18位.
省贸促会定期通报项目资金使用进度,督促其对可行项目加快实施并及时办理请款手续;除因客观原因无法完全支出的情况外,2016年度项目总执行率为90%,其中16个项目预算执行率超过99%.

(三)公立医院大型医用设备管理使用绩效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省卫生计生委、省人民医院、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高度重视,对审计反馈的整改意见进行专题研究和任务布置,基本上按要求完成了整改工作.
特别是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领导牵头多次开展专题讨论会,针对报告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责成各部门查找原因,运用PDCA、项目管理等方法开展调查研究,修订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流程,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整改措施,整改落实到位,成效明显,得到了参加调研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的充分肯定.

二、有关整改工作反映的主要问题(一)财政管理及部门预算执行整改工作反映的主要问题部门预算资金管理机制有待完善.
有部门反映,由于部分省级专项资金、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等预算指标没有纳入年初部门预算编制;部分专项资金由于项目申报启动晚,部分项目评审流程较长,部分专项资金下达时间晚且下达时间多集中在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项目主管单位无法及时安排支出,不利于专项项目工作的开展.
科研课题经费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繁复,也影响支出进度.
另外,对以前年度结转资金是否编入年度预算,不同的监管部门要求也有所不同,没有统一的规范.

2.
一些部门年初人员经费安排吃紧.
有部门反映,近几年省相继出台了多项改善干部职工津补福利政策如节支奖等,没有明确的预算安排,只许可在公用经费中解决.
实际上部门预算公用经费十分紧张,落实这些新增津补福利资金来源成了部门单位领导相当头疼的事情,也容易诱发挤占项目经费现象.
特别是单位自身无创收职能及途径的事业单位(如参公一类),按一定比列安排经费支出的管理办法,难以足额保障其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需要.

3.
一些预算管理办法有待进一步细化.
省卫生计生委反映,各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均由各医科大学管理,这些医院的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应由各医科大学负主要责任.
省贸促会反映,目前部门预算科目设置不够细化.
该单位年初部门预算按照现行经济科目,仍有部分支出无法列入到对应的科目,如拨付的"境外广东商会筹建经费",只好列入到"其他",这种情况下要压减"其他"就不好处理.

(二)公立医院大型医用设备管理整改工作反映的主要问题1.
大型医用设备购置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
大型医用设备的购置流程存在审批不规范、不合理问题,导致部分大型医用设备闲置或某些功能没法使用,造成资源浪费.
2.
大型医用设备专家评审库人员老化.
省卫生计生委在2013年3月建立大型医用设备专家评审审批制度,设立专家库,只有15人,沿用至今.
对于一个人口大省、医疗大省来说,是远远不够的.
专家库建设不够完善,人员组成太少、过于单一,存在容易被"围猎"的风险.

三、意见建议为进一步做好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根据调研了解的情况,调研组提出如下建议:(一)强化审计整改跟踪机制,进一步提高整改工作实效.
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整改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审计意见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到位,及时主动更新整改结果台账.
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整改进展情况跟踪,建立精细化规范化的长效监督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整改情况监管,努力提高监督实效;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管理体制和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反馈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分类整改要求,属于违规事项的,立即整改;属于制度缺失导致的普遍性的问题,推动加快完善有关管理体制和管理办法,从源头上推动解决问题.

(二)完善预算编制管理,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年中追加过大问题.
省财政部门应加强与省直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中期财政规划、年度预算与重大决策部署的衔接机制,将重点项目按程序纳入预算保障;加快实行零基预算,基本支出、部门专项资金和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全部列入部门预算.
各部门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完成基本职能的项目经费要按照规定标准和人员编制及时足额安排.
全面推进项目库管理,优化项目库与预算编制的衔接,提前一年储备下一年项目.
省直部门要切实转变"先定预算、后找项目"的观念,提前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入库,提高转移支付资金提前下达比例,专项资金中省本级项目及早细化至具体用途和用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纳入年初部门预算管理.
要改进预算理流程,提高申报、审核、拨付等环节的衔接时效,政府采购项目在"二上"时同步落实具体需求,以便预算批复后尽快组织实施.

(三)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支出效率.
省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应严格按照法定要求批复下达各部门预算和转移支付预算,并抄送省人大财经委、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预算工委,为人大常委会通过联网监督系统开展预算执行监督提供必要条件.
强化省直部门的预算执行主体责任,优化结转结余资金办理程序,符合结转规定的,在规定范围给予省直部门一定的项目调剂权限.
省直部门应充分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等,组织市县推选项目,提前储备项目入库;探索实行工作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将具体项目的选取和审批权限下放市县,由市县按照规定的用途自主确定资金使用计划.
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执行考核办法,据实核定预算支出考核部门的范围和层级.
改进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及考核方式.

(四)提升公立医院大型医用设备管理水平,抓紧完善配套工作制度.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专家库建设,扩大专家的数量和范围,规范医疗设备采购评估小组的人员组成,增强同行专家在相关医疗设备采购评估审核把关中的作用,加强对采购设备可行性评审.
二是要建立健全大型医疗设备采购机制,由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建集中采购平台机制,建立全省统一大型医疗设备价格公示平台,降低采购风险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是要进一步发挥行业学会作用,充分考虑医疗设备市场价格因配置、参数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的现状,由行业学会牵头建立医疗设备数据库,方便医疗机构查询,以建立更加规范、合理、公平的大型医疗设备采购、管理、使用体系.
四是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尽快健全、修改和完善我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管理使用制度,对我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配置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条件、申报审批程序以及违规配置使用的处罚等加以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2017年7月25日关于整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整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转省政府研究处理.
今年7月初,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关于整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7月14日,内司委召开全体会议,对省政府报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进行了审议.

内司委认为,省政府高度重视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四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处理,开展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整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建议同意省政府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整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是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需要坚持不懈地抓好打击和治理.
我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电信运营企业等单位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继续落实好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扎扎实实抓好整治电信网络诈骗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展蔓延的势头,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继续贯彻实施《网络安全法》、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落实电信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一系列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的制度和规定,建立健全整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发挥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
继续严格落实电信用户真实身份核验登记,加强电信代理渠道实名制管理,运用大数据分析完善对疑似诈骗和骚扰电话的拦截提醒功能,提升源头监管能力.
继续创新侦查打击方式,严厉打击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活动,健全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工作机制,提高各部门联合打击治理能力.
继续强化宣传教育,建立健全防诈骗提醒机制,扩大打击治理效果.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2017年7月21日关于整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省政府《关于整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情况的报告》,并提出了审议意见.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送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的函》(粤常办函〔2016〕462号)要求,省政府对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组织有关部门对我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进一步开展全面治理,成效显著.
2017年1至5月,全省共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22316起,同比下降16.
8%;群众财产损失4.
39亿元,同比下降12.
38%;破案6064起,同比上升220.
5%;刑拘3755人,同比上升40.
27%;逮捕2291人,同比上升68.
7%,继续保持"两升两降"(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数、破案数明显上升,发案数、人民群众财产损失明显下降)势头.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主动进攻,持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一)强力开展"飓风"专项打击.
2017年,我省连续第二年开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飓风"专项行动,继续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开展规模化、集群化打击.
截至6月25日,我省共组织"飓风"集群收网行动10次,范围涉及全国25个省,成功侦破10起特大电信网络诈骗系列专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338人,查封冻结涉案资金2亿余元.
上述已破专案中,既有"冒充熟人""送花篮""刷信誉"等传统诈骗类,也包括"种植木马""网络借贷""虚假网络交易平台"等新型诈骗手法.
通过持续高强度、高频次对各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开展强力打击,有力地震慑了犯罪.

(二)严打上下游关联犯罪.
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伪基站"、黑广播,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黑灰色产业链肆意滋生的情况,我省坚持对产业链上下游犯罪依法全面打击,斩断犯罪链条.
今年以来,我省打掉"伪基站、黑广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团伙107个,缴获被泄露窃取买卖的公民个人信息3亿余条,抓获犯罪嫌疑人874名,缴获伪基站、黑广播成品半成品一大批.
2月27日凌晨,我省组织开展"飓风2017"侵犯公民个人信息1号专案收网行动,共刑拘犯罪嫌疑人138名,缴获公民个人信息近1亿条,打响了我省公安机关打击突出刑事犯罪"飓风2017"专项行动第一枪.

(三)大力开展重点地区整治.
针对茂名电白地区"猜猜我是谁"类地域性电信诈骗犯罪,我省组建工作专班常驻茂名电白督导重点整治,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坚持铁腕重拳,出台专项打击、镇村联动、激励约束等十大工作机制,创新应用"上下联动、共同经营、异地侦控、辨别团伙、各个击破"20字打击方法,逐步形成整治重点地区"党委政府主责、公安机关专责、职能部门负责"的齐抓共管格局.
2016年电白区共判决电信诈骗罪犯454人,占全国7个钉子地判决总数的42.
3%;我省"猜猜我是谁"类电信诈骗犯罪案件发案数由2015年的3897起下降至2016年的1161起,降幅达70.
2%.
今年4月21日,公安部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在我省茂名电白召开"三打击一整治"专项行动部署会,对我省重点地区打击整治工作予以高度肯定.

二、源头治理,切实解决通讯行业监管漏洞(一)加强实名登记管理.
各电信企业进一步加大身份核验力度,实行"二代证阅读器+国政通校验+现场拍照留存"三重核验功能,即用户开户时必须留存现场照片并进行实人认证比对,对网络售卡渠道需人脸识别及视频留存;督促企业规范代理渠道,对存量及新建渠道严格进行渠道实名管控,要求渠道的物理地址、营业执照地址、系统登记地址、GIS标注地址必须一致.

(二)严控非法业务接入.
严格规范语音专线、"400"、企业商务总机等重点业务管理,加大重点业务整顿治理力度,严厉查处重点业务违规行为,加强代理行为监管,严禁层层转租行为,对于违规的代理渠道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合作.
截至2017年5月底,全省共关停违规语音专线8047条,回收"400"号码53464个,清理商务总机27015户,整顿业务合作平台8个,因违规取消合作的社会营销渠道4万多个,对违规企业约谈、责令整改、追究相关公司人员责任100多人次.

(三)搭建立体防护屏障.
要求各电信企业建立诈骗、骚扰电话信令监测、拦截、提醒系统,全省月均拦截异常话务呼叫量超4700万次,提醒服务已覆盖全省1.
5亿用户,日均提醒2000余万次.
督促各电信企业建成不良呼叫监测分析系统,系统基本具备对全量信令数据进行不规范主叫号码分析、高频次呼叫分析、主叫号码隐藏分析、拦截等功能.
积极推进省际综合防范系统建设,目前已完成一期工程并投入试运行,截至2017年5月底共处置诈骗电话805万次.

三、完善机制,不断提升打防合力一是不断完善省市两级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016年以来,我省共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厅际联席会议3次,省内市级联席会议60余次,构建起公安、通信管理、金融等成员单位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着力解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制定《广东省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账户资金应急处置办法》和《广东省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电信协作机制》,破解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流""电信流"两大关键环节的查控难题;定期召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例会及案情分析研判会,进一步加强"事前防范、事中处置、事后打击".

二是加快推进省市两级反诈中心建设.
我省省市两级反诈中心自2016年9月30日正式运行以来,两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履其责,不断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紧密协作,实现警银警信"跨界联动、合成作战、以快制快、精准打击",在涉案资金流、信息流的处置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最大限度保护群众财产安全.
截至今年5月底,全省累计查询涉案电话20517个,封停涉案电话30106个,劝阻疑似被骗事主15454名,避免经济损失4亿余元,止付涉案银行账户13906个1.
9亿余元,协助西藏止付银行账户102个,全省成功返还涉案资金79笔共计1463万余元.

三是全面应用大数据开展打击治理.
我省顺应"互联网+"发展态势,与阿里巴巴、腾讯、360等互联网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充分借助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从线索支撑、大数据产品输出、案件打击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支持,并建立7*24小时应急响应中心,迅速落实公安机关各种管控策略和处置指令,实现网上网下高效联动,为我省两级反诈中心开展事前预警防范、事中紧急处置、事后研判打击工作提供强力的技术支撑.

四、大力宣传,全面提升群众防骗意识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我省投入近500万元开展全方位、立体化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宣传工作.
在我省重点频道、重点节目和重点时段播放防电信诈骗公益广告644次,走马字幕20944次;在南方报业集团旗下媒体推出关于电信诈骗的报道总计超过1200篇(次),基本做到全天候,全覆盖;举办全国首个以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为主题的微电影大赛,新华社、中新社、南方日报等权威媒体相继报道,产生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报道10余场,大力宣传打击治理成效,第一时间解读新型电信诈骗犯罪手法;根据特定时期、特定人群易发、多发的电信网络诈骗手法,部署全省各部门开展针对性极强的日常宣传防范,充分发挥进社区、设置宣传栏、移动宣传展板、悬挂条幅等传统宣传模式作用.
下一步,我省将在总结去年好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宣传经费投入,优化宣传形式和手段,切实发挥宣传工作在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独特作用.

专此报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7年7月21日关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转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处理.
今年6月中旬,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研究处理报告稿送内司委征求意见.
6月下旬,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了《关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研究处理报告").
7月14日,内司委召开全体会议,对研究处理报告进行了审议.

内司委认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六点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处理,并开展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整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2017年以来,全省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改革,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及队伍专门化建设,积极组建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不断加大与有关单位的协作联动,推动建立健全环境资源保护联动机制,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内司委建议同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同时建议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省实际,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协同审判工作机制,探索"三审合一"归口管理,完善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推动环境资源司法体制改革取得更大成效;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专门化建设,积极推动建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不断提高环境资源审判专业水平;进一步建立健全与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鉴定部门等单位之间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联动工作机制,积极构建环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力度,畅通环境资源案件受理渠道,探索鼓励社会组织提起和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工作机制,有效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功能和作用;进一步加大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工作力度,及时修复受损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2017年7月20日关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下旬,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法院《关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针对省人大常委会对报告的审议意见,我院进行了认真研究,进一步采取多项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措施如下:一、积极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职能作用.
各级法院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东的重要批示精神以及我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深化认识,认真落实省委加快我省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全面提升绿色发展司法水平.
2017年1-5月,全省法院受理涉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529件,审结381件,加大了对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受理涉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9376件,审结6712件,切实保障了环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受理涉环境资源类行政案件693件,审结411件,监督、支持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各级法院注重发挥重大典型环境资源案件的示范引领作用,省法院龚稼立院长、谭玲副院长等院、庭领导带头办理典型环境资源案件,积极引导公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环境纠纷.

二、稳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改革.
省法院和各试点法院高度重视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积极推动建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2016年12月,广州中院、茂名中院、广州市白云区法院等试点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正式挂牌运作;2017年2月,清远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判团队也组建到位.
截止2017年5月,全省已有近30个中基层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合议庭、环境保护巡回法庭.
各地法院统筹推进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改革,如潮州中院2016年12月审结的汕头市人民检察院诉郭松全等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清远中院2017年3月审理的韶关市人民检察院诉郑辉雄、邓仁加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等均为跨区划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为我省法院进一步完善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积累了宝贵经验.
各地法院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改革,依法受理检察机关、有关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2016年12月-2017年5月审结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近20件,成功调解了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境公益诉讼案,有效维护了公众环境权益.

三、不断提高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
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以实践需求为导向,通过分类、分级、全员培训,不断丰富环境资源审判法官知识结构,提升办案能力.
省法院加大对环境资源审判理论研究力度以及典型环境资源案例的编写、推广力度,定期开展学术研讨活动,全方位提高法官的专业能力,取得了一些成效.
2017年4月,广州中院审理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方运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全国法院环境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2017年5月,省法院环资庭李磊法官《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实证分析》在广东法院第二十八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中获奖.
此外,针对环境资源类型案件专业性和复杂性相对更强的特点,今年年初,省法院启动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筹建工作,6月5日,举办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专家聘任仪式,首批聘任34名长期从事环境资源科学技术或法学理论研究的专家为专家库成员,今后将为我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中的专业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共同助力广东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水平的提高.

四、申请开设环境诉讼专项资金账户.
为解决环境诉讼特别是环境公益诉讼中被告应承担的赔偿金、环境修复费用的接收、管理、使用问题,完善环境公益诉讼资金保障,今年4月,省法院起草并与省检察院联合会签《关于开设环境诉讼专项资金账户的报告》,向省财政厅申请开设环境诉讼专项资金账户,拟搭建一个省级资金管理平台,对我省法院所有环境诉讼案件的资金进行存放保管和统筹调配,探索建立适合广东环境诉讼特别是公益诉讼发展的资金运作模式,以期逐步健全环境诉讼资金的管理、使用、审计监督以及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资金用于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更好地实现环境诉讼的价值功能.
目前,专项资金账户的设立正在推进过程中.

五、积极参与构建环境资源保护协调联动机制.
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强与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关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联系沟通,积极构建相互衔接配合的协调联动机制.
今年上半年,省法院与省检察院围绕环境公益诉讼多次召开碰头会,就两院之间联系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等问题达成了初步意见.
3月初,联合制定工作方案,组成调研组到汕头、潮州等地市开展环境公益诉讼集中调研,有针对性的加强业务指导.
此外,通过提出立法建议、司法建立等形式,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相关工作.
2017年1-5月,省法院就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等多个部门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广东省耕地质量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等提供法律意见22次,多次参加省政协等部门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等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修订征求意见的座谈会并发表意见,助力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保障水平提高.

六、注重扩大社会公众参与.
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强化诉讼服务,加大对环境受害人的释明和指引力度,落实司法便民和司法救助措施,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探索鼓励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功能.
同时,各级法院注重做好法治宣传工作,加大对具有示范、教育、评价、指引作用的重大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通过司法裁判倡导绿色发展理念,维护环境公平正义.
2017年"6.
5"世界环境日期间,省法院在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推出"绿色使命"特别报道,在法制日报、南方日报、网易、腾讯等媒体推出《司法"防护林"守护青山绿水——广东法院发挥审判职能助力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纪实》等系列报道,广州中院、清远中院等试点法院采取"以案释法"形式通过多种媒体平台推广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引起广泛关注,扩大了环境资源审判的影响,促进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环境保护意识.

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我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情况报告是对我省法院依法开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有力支持和监督,为我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科学发展提供了重要契机.
下一步,全省法院将继续在党委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一是继续深化认识.
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认真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依法受理、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积极创新审判执行措施,不断加大环境权益保护力度.
二是坚持推进改革.
稳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改革,结合司法改革,指导各级法院结合实际建构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团队,妥当确定审判职责和收案范围,积极探索构建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立案、执行等业务部门协同审判工作机制,形成整体合力,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继续探索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以流域或生态功能区划为单位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制度,逐步扩大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的案件范围,适当增加集中管辖法院,有效解决跨行政区划环境污染、流域或生态功能区划生态治理问题.
三是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
进一步强化环境资源审判团队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国情意识、稳定意识,建立健全审判管理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督促审判人员持续改进司法作风,严守廉政底线,打造过硬队伍.
进一步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同时,加强审判理论研究,定期开展学术研究和调研指导,引导广大法官正确把握政策和适用法律、司法解释,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提高绿色发展司法保障水平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四是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联动机制建设.
积极推动建立环境资源保护联动协调机制,建立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和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制度,有效推进我省环境治理进程.
加强沟通协调,继续跟进解决环境诉讼中损害赔偿、生态修复等费用的资金账户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能.
加强与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的沟通,推动完善环境资源司法鉴定和损害结果评估机制.
构建环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通过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积极参与生态领域社会管理,促进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保障水平的提高.
五是不断扩大公众参与力度.
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落实司法便民和司法救助措施,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探索鼓励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工作机制.
同时,开展好环境资源重大典型案件,特别是社会关注度高、具有标志性的重大典型案件的公开宣判和宣传工作,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对环境生态行为的评价、指引作用,增强公众环保意识.

全省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也深刻体会到,环境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比如取证难、执行难、协调难等环境资源审判中存在的问题,仅凭法院一家之力是难以解决的,需要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检察院以及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力度,汇集各方智慧和力量.
希望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大代表继续关心支持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积极帮助解决设立环境诉讼资金账户、在省级层面建立环境资源保护协调联动机制等问题,共同提升广东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

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是人民法院在新时期面临的历史使命和重要职责.
全省各级法院将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积极适应新形势、抓住新机遇,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引,进一步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大力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更加主动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的期待,努力提升绿色发展司法保障水平,为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广东"作出积极贡献.

专此报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6月27日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转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今年6月中旬,省人民检察院将研究处理报告稿送内司委征求意见.
7月上旬,省人民检察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了《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研究处理报告").
7月14日,内司委召开全体会议,对研究处理报告进行了审议.

内司委认为,省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处理,并开展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整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自去年11月省人民检察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量增长了174%,其中直接起诉案件量增长了4倍,提前完成了最高人检察院提出的分阶段办案任务,在全国率先实现全部试点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各领域均有提起公益诉讼,为国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丰富的实践依据.
内司委建议同意省人民检察院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同时建议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的要求全面实施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加大办案工作力度,优化办案机制,提高办案能力水平;进一步加强与法院、行政机关、社会公益组织等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公益诉讼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大检务公开力度,加强宣传指导,有效发挥社会力量参与公益诉讼的作用.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2017年7月20日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并提出了意见建议.
省检察院高度重视,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送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的函》(粤常办函〔2016〕461号)要求,现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如下:截至2017年6月底,全省检察机关共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452件,办理公益诉讼案件847件,其中,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或督促、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履行诉前程序762件;对相关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收到检察建议一个月后,仍不履行职责且没有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继续受到侵害的,6个试点市级检察院和50个试点基层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85件,目前人民法院已一审审结32件,除调解1件、撤诉3件以外,其他28件均获一审法院判决支持.
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和人民法院共同努力下,我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试点工作在办案规模、办案效果、机制建设等各方面都走在全国前列.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省检察院把好试点工作方向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通过召开全省会议、下发文件、督导巡查、约谈问责等方式,全面解读试点工作重要意义,明确试点方向和责任,逐级组建以检察长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落实检察长约谈问责机制和检察官分片督导制度,实行"每月一通报、每季度一分析、每半年一推进"的分阶段定期推进制度,各试点地区市级检察院也通过党组专项研究、地区会议部署等方式层层传导压力、压实责任.
全省检察机关充分认识到试点对全局性改革的示范、突破、带动作用,各级院检察长靠前指挥、带头办案,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推动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
自2016年11月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广东检察机关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量增长了235%,其中直接起诉案件量增长了4倍,提前完成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分阶段办案任务,在全国率先实现全部试点检察院均有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各领域、诉讼各程序均有探索实践,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法治化建设提供了丰富的广东样本,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在全国推介广东试点经验,并专门来函予以表扬.

(二)发挥检察一体化机制作用,为全面承担公益诉讼职责做好准备省检察院统筹全省,规范先行,先后下发多份规范性文件,明确试点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职责、程序和要求.
结合全省法院环境、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情况,建立民事环境、民事消费和行政公益诉讼集中起诉制度,根据各地办案实际,明晰非试点地区检察院诉前程序与试点地区检察院起诉程序的有效对接,激励、指引非试点地区检察院积极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374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202件,移送试点地区提起诉讼1件,形成了全省广拓案源、全面实践诉前、集中归口起诉的箭式推进格局,使试点工作保持了充足后劲,为试点结束、立法修改后的全面履职打好坚实基础.

(三)丰富办案实践,发挥保护公益、维护民生的职能作用全省检察机关牢牢把握办案这一试点生命线,深化办案各层面的探索实践.
在办案机制上,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协作办案平台,在履行侦查监督、职务犯罪侦查、提起公诉职责中发现线索数占全部线索80%以上,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责任人,强调"刑、民、行"三线追责,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同时与监察机制有效对接,追究相关公职人员的违法违纪责任,对环境资源、国有资产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强有力的监督震慑.
在工作重心上,坚持"行民并进、突出行政",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占比九成以上.
注重发挥行政诉前程序的法律监督属性,保持对行政机关的理性监督,行政机关回复采纳检察建议的,逐案对履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80%的行政违法情形在诉前程序阶段得到了快速、有效的纠正;对于行政机关到期不回复、不履职或不纠正违法的,依法提起诉讼,促使行政机关及时修复受损的公共利益.
在试点领域上,坚持"全面探索、着力环保",加大对环境资源案件的办理力度,开展检察机关参与土壤污染防治专项监督,发现环境资源领域公益诉讼线索1222件、办理案件580件,打击遏制排放有毒有害"三废"、医疗废物、恶臭气体等污染环境行为和非法采矿、侵占农田、毁坏林地等破坏资源行为,督促修复、挽回被损害的水源地、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等2700多亩,督促治理被污染水域面积近50万平方米,督促清理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近2万吨,督促整治污染企业261家,索赔环境损失和修复费用3000余万元,为我省争创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保驾护航.
除了重点办理环境资源案件,其他试点领域均有积极实践,督促收回被非法侵占的国有土地300多亩,督促挽回矿产资源、欠缴国有土地出让金、各类被骗取的资金等国有资产近3亿元,督促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28吨.

(四)凝聚各方合力,搭建公益保护协作平台全省检察机关坚守司法谦抑原则,主体意识与补位意识并重,积极加强与政府部门、人民法院、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助推公益保护协作平台建设.
省检察院在与省环保厅联签《关于在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的实施办法》基础上,落实工作联系会议、定期情况通报等制度,就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关问题和重大个案开展会商研究.
针对试点期间检察机关发现的行政监管类型化问题,拟向相关省直部门发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协助省直部门加强对下指导和规范.
与省法院多次召开协调会,开展联合调研,共同研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中的程序和法律适用问题,共同向省财政厅提出关于设立环境诉讼公益账户的书面建议.
与省消费者委员会会签《关于加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协作的意见》,建立信息共享、专业咨询、起诉与支持起诉衔接等机制.
各地检察院也积极取得当地政府部门理解与支持,动员社会组织深度参与,形成同心合力保护公益的良好格局.
继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办理了试点后全国首宗支持起诉的环境公益案件后,深圳市检察院支持省消费者委员会提起了全国首宗以惩罚性损害赔偿为诉讼请求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也是省消委会提起的第一宗民事公益诉讼;中山市检察院督促中山市海洋渔业局对倾倒有毒有害垃圾污染海洋的违法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不仅被采纳,还引起了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制定了专门的整治方案.

(五)加强研究论证,为制度与实践创新提供支撑全省检察机关边实践、边研究,对公益诉讼工作经验和规律不断进行总结和反思,深化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地位作用、职权配置和运行规律的认识.
省检察院保持与法学界、司法实务界的交流合作,联合吉林省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为专题举办"民事行政检察南北论坛"并签订框架合作协议,邀请省内外高校学者、省法院、省律协等各方出席研讨;开展"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课题研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呈报立法建议,积极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的研讨会和国际交流活动,参与编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实践与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办案指南》等书籍.
多方位多角度的研究论证,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坚实支撑.

(六)强化队伍建设,保障试点工作水平省检察院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在民事行政检察处成立由五名员额检察官组成的公益诉讼办案组,负责公益诉讼办案、督导工作;针对广州大石古水塘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等重大影响案件成立临时办案组,由检察长作为主任检察官,深入办案一线履行职责.
各试点检察院的公益诉讼工作也均由资深检察官负责推进.
在优化队伍配备的基础上,通过召开全省专题培训班、开展庭审观摩实务研讨、跨地区经验交流、派员到高检院学习锻炼等多种形式,提升公益诉讼工作队伍的理论知识储备和办案实务技能.

(七)注重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省检察院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工作文件,通报试点进展;检察长接受媒体专访,回应舆论关注热点;各级检察院官方微博、微信和新闻客户端同步发布公益诉讼案件信息、典型案例、经验成效;在民事诉前程序案件的办理中创新采用在全国范围媒体上公告的方法,打破社会组织参与的地域限制.
多种形式与渠道的信息公开大大增进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认同和信任,社会举报线索量稳步上升,社会组织积极性得到调动和保护.
广东的试点工作也得到了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法治日报等多家主流媒体密切关注,相关报道数十万篇次,特别是今年两会期间,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对广东检察机关提起的两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报道,进一步为试点工作营造了良好舆论氛围,也是对广东生态文明建设的正面宣传.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与建议2017年5月23日,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了《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的报告》.
6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作出修改,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定职责,这意味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将成为司法新常态.
但从我省检察机关工作实践来看,这一制度的顺利实施仍面临着问题和困难.
一方面,部分行政机关对司法监督的认识仍然存在偏差,甚至反映过度,借助司法力量助推依法行政的共识尚未完全形成,或对履职情况和案件进展不反馈,造成检察机关办案被动,或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进行突击整改,并以此为由要求撤诉,容易导致司法裁判对社会的示范引导作用被架空.
另一方面,配套机制建设亟需进一步完善.
据有关部门反映,耕地、林地等资源被损害后的恢复标准不明确、执行验收程序不明确或可操作性不强,造成公益保护难以落到实处.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尚未纳入司法鉴定领域,相关机构资质不明确,公益诉讼费用和胜诉赔偿金管理机制尚未建立,对于司法确认和执行也造成了困难.

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切实贯彻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聚焦健康中国、美丽中国、法治政府建设等领域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突出问题,在省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下,继续严格自我规范,提升办案层次,深入调查研究,强化队伍建设,推动各方协作,加大检务公开,进一步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为建立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制度积累经验.

一是坚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向省委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汇报我省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履行提起公益诉讼职责的相关情况,主动接受领导和监督.
二是召开全省会议部署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按照7月全国检察长会议对公益诉讼工作的部署要求,省检察院将召开全省检察长会议进行传达学习,研究部署推进我省公益诉讼工作的具体措施.
三是继续完善外部协作沟通机制.
省检察院将继续加强与省环保、国土、林业等主管行政机关,与中华环保联合会、省环境基金会、省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公益组织的联系互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试点工作推进情况,激发维护公益的合力.
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召开检法协调会议,重点研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起诉标准、证据规则、出庭规范等实务问题.

四是积极稳妥推进办理公益诉讼案件.
省检察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办案经验,指导督促全省检察机关整合优秀办案力量,加大办案力度,开展重点领域的专项监督活动,办理一批人民群众关心、有影响力的大案、要案,建立落实重大典型案件督办机制和起诉案件分类集中审批机制,确保案件质量.

五是以实战需求为导向抓好队伍监督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我省各级检察院的行政检察机构或办案组织,选配专门型人才充实公益诉讼办案组织.
结合前期试点工作情况,以集中研讨、案件实训、庭审观摩、结对互助等方式有针对性的开展培训,迅速提升全省检察机关特别是非试点检察院办案人员实战能力和水平,保证办案质量和效果.

六是开展舆论宣传工作.
省检察院将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发布我省试点两年来的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宣传公益诉讼制度和我省试点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人物事迹,争取人民群众更广泛支持,营造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良好舆论氛围.

为保障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我省顺利实施,建议省人大常委会:1.
组织有关机构加强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开展研究,出台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2.
督促省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完善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管理,保障办案经费"的审议意见,尽快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门账户.

特此报告.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2017年6月29日关于执行2016年第二次省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决议有关情况的报告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和批准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2016年第二次省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并作出决议.
省政府及财政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做好相关工作.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16年第二次省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的函》(粤常办函〔2016〕440号)要求,现将决议执行情况报告如下:一、关于全力做好营改增全面试点工作的落实情况(一)执行营改增试点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16年5月1日,广东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试点行业扩大到建筑、房地产、金融和生活服务业.
执行以来,改革成效初步显现,实现了新纳入试点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预期目标.
一是试点纳税人户数稳步增加.
截至2017年3月底,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283.
38万户,比启动试点时增加11.
54万户,增长4.
2%.
二是试点纳税人减负效果明显.
279.
41万户营改增纳税人实现减负,减负面达98.
6%,其中四大行业减负面达98.
7%,高于全国98.
4%的减负面.
三是试点减税效应逐步扩大.
试点近一年来已累计实现减税1000.
63亿元,其中四大行业实现减税261.
34亿元,前期试点的"3+7"行业减税371.
01亿元,原增值税纳税人减税368.
08亿元.

(二)妥善处理营改增收入分成体制调整对我省财力影响的落实情况.
根据中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经认真研究测算,省政府印发实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调整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比例,将增值税(不含电力增值税)省与市县按五五比例分享,实现省与中央收入划分体制相衔接,保障了省级财政宏观调控能力.
同时,按照保障市县既有利益原则,及时核定并下达市县返还(上解)基数,做好省以下收入调库工作.
调整完善省以下体制核算办法,确保省以下各级财政平稳运行,有效落实粤东西北振兴发展、加快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

二、关于确保完成2016年全年预算任务的落实情况(一)完善收入执行管理的落实情况1.
总体情况.
2016年,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2475.
64亿元,可比增长13.
6%,完成预算的105.
9%,加上中央税收返还、转移支付和下级上解收入,以及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预算调整方案增加地方政府债券等收入后,2016年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4868.
11亿元.

2.
具体措施.
一是加强对税收收入分税种、分行业、重点税源等监控,积极争取建立税务、人行部门收入信息交换固定机制.
二是密切关注中央营改增全面扩围、中央收入划分体制调整等政策及省以下体制调整、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各项因素,跟踪收入增长变动,做好分析测算.
三是落实《广东省市县财政收入质量考核办法》,促进财政收入平稳、持续、健康发展.
2016年,来源于广东的财政收入完成22830.
37亿元,同比增长9%;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税收收入完成8098.
62亿元,可比增长11.
1%,增速持续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税收占比77.
9%;剔除政府性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因素后,税收占比为83.
5%,比上年提高2个百分点.
四是推进非税系统建设,完成网上缴费平台、基础信息管理、手续费管理、应收未缴账务管理、退库管理等模块建设.
五是推进便民、利民政策实施,新增非税缴款通知书二维码扫码支付功能,进一步方便群众缴费;在全省推广应用交通违法罚款网上缴纳工作,解决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难的问题.

(二)抓好财政支出管理的落实情况1.
总体情况.
2016年,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总支出4634.
58亿元,完成预算的105%,可比增长7.
4%,其中,省本级支出895.
78亿元,对市县税收返还、转移支付及债券转贷支出3342.
77亿元,债券还本支出19亿元,上解中央及其他转移性支出377.
02亿元.

2.
具体措施.
一是完善支出管理制度,修订省级部门支出进度统计通报制度,制定省直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并纳入省政府绩效考核范围.
二是加强支出进度跟踪督导,印发《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的通知》,严格落实"三挂钩一通报"制度,做好每月省直部门支出通报,定期督促大额资金支出,逐月考核、通报各市县支出进度.
三是全面加强督查,配合省政府做好全省财政支出专项督查动员会相关工作,参与3个支出专项督查组,对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和省直部门财政支出工作开展全面督查.

三、关于积极做好2017年预算编制工作的落实情况(一)全口径编报预算的落实情况.
一是省级财政预算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面反映省级财政年度预算情况.
二是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按规定将政府性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并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力度.
三是严格按照预算法对于预算编制的要求,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将省级支出科目细化到"项"级科目,对省本级支出按经济分类科目编列,将专项转移支付分项目、分地区编列.
四是加强对重点项目支出的年初预算安排情况及社会关注度高的民生支出、基金收支等事项的解释力度,增强预算草案的易读性.
五是推动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做到预算一个"盘子"、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增强对重点工作的财政保障力度.

(二)加强财政预算与绩效管理的衔接的落实情况.
一是强化部门的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推动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管理试点,组织部门申报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省财政对部分省直部门的整体支出绩效进行抽查评价,进一步树立部门(单位)的绩效责任意识.
二是扩大第三方评价范围.
推动第三方评价范围由目前的项目支出评价扩展到绩效目标评审、绩效运行监控、部门整体支出评价等预算绩效管理各环节.
三是提高预算绩效管理的广度和深度.
将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由单纯的项目支出评价拓展到整体支出、财政综合管理、财政政策等层面,加强绩效评价管理,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及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强化评价结果应用.
四是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
按照"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评价"的要求,发挥绩效评价和审计检查对专项资金管理的重要作用,对经绩效评价发现资金使用效益低下或在财政监督审计检查中发现明显违规问题的专项资金,坚决予以收回.

专此报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7年6月27日关于重点跨市域河流污染整治工作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9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点跨市域河流污染整治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及有关调研报告一并交由省政府研究处理.
2017年4月,省人大环资委对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的关于重点跨市域河流污染整治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稿,提出了修改意见并函复省环境保护厅.
5月31日,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了关于我省重点跨市域河流污染整治工作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环资委认为,省人民政府及流域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河流污染整治工作,对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及有关调研报告进行了认真研究,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污染整治工作,加强污水集中处理,加快河涌综合整治,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实施"挂图作战、系统治理",重点跨市域河流污染整治工作全力推进,取得积极成效.
2016年小东江水质达到整治目标,广佛跨界河流、淡水河、石马河达到部分整治目标,茅洲河、练江水质明显改善.
但仍存在部分河流水质改善未达到预期目标、整治任务未能如期完成等问题,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要求、与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大力推进环保突出问题整改工作的决议目标仍有较大差距.

环资委建议同意省人民政府的报告.
同时建议省人民政府及流域各级政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振奋精神,勇于担当,切实将重点跨市域河流污染整治工作抓实抓细抓好.
一是认真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对广东的环保督察意见要求,切实加强有关问题整改落实,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切实解决我省存在的水污染问题;二是科学推进整治工作,增强治水的系统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创新环境治理理念和方式,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形成社会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倒逼,突出整治重点,加大整治工作力度,加快补齐重点跨市域河流污染整治短板,确保重点跨市域河流污染整治目标任务如期实现,推动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走在前列.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广东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2017年7月25日关于我省重点跨市域河流污染整治工作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9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重点跨市域河流污染整治工作情况的报告》,并提出了审议意见.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送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省政府关于重点跨市域河流污染整治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和有关调研报告的函》(粤常办函〔2016〕368号)要求,省政府对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部署,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工作情况及成效省政府及流域各级政府认真按照审议意见要求,全力推进广佛跨界河流、茅洲河、练江、小东江及淡水河、石马河(以下简称"四河""两河")等重点跨市域河流污染整治工作,将其作为全省新一轮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实施系统治污、挂图作战,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加大整治力度,全省重点跨市域河流污染整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
2016年6月,省委、省政府成立胡春华书记为组长的珠三角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协调、督促和指导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并于9月26日召开第一次(扩大)会议,胡春华和朱小丹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要求全力推进重污染流域整治工作.
2016年12月和2017年1月,胡春华书记先后实地调研石马河和茅洲河污染整治工作,部署推动整治工作.
2016年12月9日,时任省长朱小丹同志到汕头市调研练江整治工作,实地查看潮南区纺织印染环保综合处理中心.
今年3月,省长马兴瑞同志在省政府常务会议上,专门就重点流域污染整治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将其列入省重点项目予以重点推进.
省环境保护厅成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今年2月,印发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力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方案》,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全力推进重污染流域整治.
流域各市党委、政府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健全党政同责、区域协作、齐抓共管机制,统筹推进重点跨市域河流污染整治工作.
广州市建立全市水环境整治联席会议制度,深圳市成立治水提质指挥部,东莞市成立水污染防治协助小组和污水治理设施工程总指挥部,惠州市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和水污染防治协作小组,佛山市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湛江市成立流域水污染整治工作机构,汕头、揭阳市成立了练江整治指挥部.
在茅洲河流域,2015年12月,马兴瑞同志亲自挂帅,成立了由深莞两市党委、政府领导和部门全面参与的茅洲河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对联合整治工作进行总体部署、统筹协调、推进落实,确保政令统一、步调一致、任务落实,高位推动水污染治理工作.

(二)加强督办指导.
2016年,许瑞生副省长先后两次对广佛跨界河流污染整治和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现场督导,两次专门召开督办工作会对练江流域纺织印染综合处理中心建设等进展滞后的民生实事工作进行督办.
今年1月7日,又专门率省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实地督导练江流域综合整治工作.
2016年,省政府与各地政府签订了《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重点跨市域河流污染整治目标,落实工作责任.
省环境保护厅坚持每月调度会商全省水环境治理工作进展和全省水环境状况,每月根据会商研判结果对水质超标地区和工作滞后地区的地级以上市政府进行预警,2016年9月以来,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负责同志先后赴广佛跨界河流、茅洲河、练江等重污染河流域现场督办,并召开现场会研究部署整治工作.
2016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练江流域综合整治专项督查的通知》,成立省政府督查专员为组长、省有关部门和省政府督查室有关人员组成的练江污染整治督导组,省环境保护厅成立厅广佛跨界河流、茅洲河、小东江污染整治督导组,开展针对性的督办指导,形成了每月一督查,每月一报告的工作制度.

(三)加强污水集中处理.
一是加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作.
2016年,"四河""两河"流域内共新改扩建污水处理设施25座.
二是继续加大管网建设力度.
进一步完善雨污分流系统,2016年,流域内共新建干支次管网1660多公里.
三是推动工业企业入园,对工业污水实施源头集中处理.
截止2016年底,茅洲河流域东莞市长安环保专业基地A区和B区一期电镀工业园建成,已进驻16家电镀企业,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企业废水.
加快推进练江流域三个印染纺织综合处理中心建设,已与企业签订入园协议.
小东江流域茂名市关闭金山皮革工业园区外所有皮革水洗加工企业;推进茂南石化工业园区建设,已有9家企业、14个项目实施入园.

(四)加快河涌综合整治.
一是推进城中村污水截污治污工作.
广州市印发实施《广州市城中村治污技术指引》,以"全面截污、因地制宜、一村一策"为原则,指导城中村治污方案编制工作.
同时,选定天河区车陂涌流域9个城中村作为城中村水污染治理试点,根据城中村管网完善程度,针对现有的收集、处理方式,采取了三种治理方案指导城中村开展整治工作.
首先是截污纳管,实现污水全收集.
涌边截污管网较为完善的,以截污或污水收集为主,纳入现有的城市污水处理系统.
其次是沿涌截污,同时进行村内的排水接驳改造.
此外,就地收集污水进行分散式处理.
二是全面开展河涌污染整治工作.
"四河""两河"流域内2016年共完成70多条河涌整治,广州市完成石井河截污渠等67项工程建设.
三是加快消除内河涌黑臭现象.
全省列入整治计划的黑臭水体共243个,截止2016年底,已有90个黑臭水体完成整治工程,达到不黑不臭,有107个黑臭水体已开工整治,40个黑臭水体在开展项目前期,6个在优化整治方案,全省平均消除比例达到37%.
四是积极推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大垃圾渗滤液集中整治.
2016年,流域内开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及提升改造工程24项,开展垃圾填埋无害化整治工程12项.

(五)严格环境监管.
一是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
2016年,各市共出动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超5万人次,检查企业约17.
5万家次,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9100多宗,移送案件600多宗.
二是加快重污染企业淘汰.
2016年,"四河""两河"流域内各市淘汰重污染及小散乱企业740多家,汕头市对拟保留产业集聚的183家印染企业和12家造纸企业落实环保和减排措施.
三是强化畜禽养殖监管,建立畜禽养殖长效监管机制.
"四河""两河"流域内2016年共关闭零散养殖场2900多家,整顿规模化养殖场200多家.
同时,大力推动与广州军区、42军和驻港部队的沟通衔接,成立了军地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军地协同治污机制,于2016年底完成潼湖军垦农场畜禽养殖业、砖厂清理工作,合力推动潼湖湿地保护和军垦基地建设同步协调发展.

(六)实施"挂图作战、系统治理".
2016年以来,省环境保护厅在茅洲河、练江流域全面实施"挂图作战、系统治理",将排污口、整治目标、整治任务、水环境状况等信息整合成图表,将每个工程的任务安排、进度、问题整合到一张图上,统筹推进重点跨市域河流污染整治.
今年2月,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负责同志在深圳市组织召开全省重点流域综合整治挂图作战现场会,总结茅洲河及练江流域"挂图作战"、系统治水工作经验,并在全省推广.
深莞两市统筹制定整体联动的治理方案,按照"流域统筹、系统治理"思路,尊重水的自然规律,打破分块、分级的组织方式,以流域为单元,系统制定茅洲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
汕揭两市对重点整治项目和重点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其中,2016年至2017年的工作计划细化到月,2018年至2020年的工作计划细化到季度,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进一步增强工作的全局性和计划性.
省环境信息中心建立了练江综合整治督查信息平台系统,直观化、高效化地对练江整治工作进行跟踪、调度和督办.

对比2015年第三方评估结果,"四河""两河"污染整治已进入攻坚阶段,流域各市统筹规划、系统治污工作正全面展开.
2016年,"四河"流域小东江水质达到整治目标,广佛跨界河流、淡水河、石马河达到部分整治目标,茅洲河、练江水质明显改善.
茅洲河、练江干流和小东江干流水质综合污染指数分别下降33.
3%、32.
9%、7.
6%,广佛跨界河流和淡水河水质保持稳定,石马河潼湖水综合污染指数同比下降21.
3%.
2016年整治任务完成方面,"四河""两河"流域,广州市17项任务11项完成,6项部分完成;深圳市70项任务61项完成,9项部分完成;汕头市12项任务5项完成,4项部分完成,3项未完成;佛山市15项任务13项完成,2项部分完成;惠州市60项任务57项完成,1项部分完成,2项未完成;东莞市43项任务29项完成,11项部分完成,3项未完成;湛江市16项任务12项完成,2项部分完成,2项未完成;茂名市19项任务8项完成,10项部分完成,1项未完成;揭阳市9项任务6项完成,2项部分完成,1项未完成.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虽然"四河""两河"等重点跨市域河流污染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形势不容乐观,仍有部分河流水质改善未达到预期效果,重污染程度尚未得到根本性解决,水环境整治工作依然任重道远,仍存在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河涌整治工作成效尚未显现,农业面源治理仍有待加强等困难和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决议和审议意见精神,根据审议意见要求,结合有关整治规划和各相关市的整治计划,围绕整治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坚持问题导向,严格责任考核机制,切实推进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全面实施"系统治污、挂图作战".
充分发挥珠三角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和省练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联席会议等流域整治工作机构的统筹协调作用,全面推进全流域系统治污.
在全省重点流域综合整治工作中推广茅洲河、练江流域的"挂图作战"、系统治水经验,科学制定综合治理方案,提出分目标、阶段性目标、年度目标和工程实施计划,确保治理工作布局整体联动,逐级深化、层层落实.

(二)加快治污工程建设.
一方面,加快重点工程建设.
广佛跨界流域,广州市重点加快石井净水厂、石井河截污渠箱、西朗净水厂等重点工程等污水主干管网、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
佛山市加快建设150座以上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淡水河、石马河、茅洲河流域,深圳市加快沙井二期、松岗水质净化厂建设,加快横岭、沙井等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力争2017年底前完成茅洲河、淡水河、石马河流域600公里以上管网建设任务.
东莞市力争取在2018年底前新扩建集中污水处理厂4家,完成新建截污次支管网664公里以上,各镇街(园区)未覆盖截污管网地区全部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惠州市加快推进惠阳淡水、仲恺三期、仲恺2号等污水处理厂建设,研究推进流域内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项目.
小东江流域,茂名市建设完成金塘镇等6个污水处理厂(站).
湛江市加快推进小东江域内浅水镇污水处理厂、浅水镇自来水供水工程等项目建设.
练江流域,揭阳市按照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计划,推进占陇污水处理厂、普宁污泥处理中心和普宁生活垃圾处理中心建设.
另一方面,加大河涌整治力度.
广佛跨界河流,广州市抓紧推进珠江、流溪河堆场综合整治工作.
佛山市推进第二批"一河一策"重点河涌整治工作,启动里水河流域治理PPP试点项目.
淡水河、茅洲河流域,深圳市加快95条干支流综合整治工作,优先开展受污染支流及排污口整治.
在石马河、茅洲河流域,东莞市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50条以上内河涌整治.
小东江流域,茂名市2017年内完成彭村湖首期人工湿地工程;继续推进白沙河等四条河流综合整治工程.
湛江市继续推进三丫江吴川段整治工程.
练江流域,揭阳市抓紧推进已开工建设的流沙新河综合整治等6个重点工程.

(三)严控污染物排放总量.
深圳市实行重污染流域工业污染源分级分类管理,强化工业污染源治理.
东莞市在全市六个片区加快建设1座以上规模的渗滤液处理设施;2017年底前,建设零星工业废水集中处理中心,集中处理工业废水.
广佛跨界流域,佛山市继续推进村级工业区整治,启动第三批100个村级工业区整治.
小东江流域,茂名市建立流域内所有重污染企业清单和年度淘汰计划清单,对重污染企业淘汰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继续实施流域限批,严格限制涉水重污染企业;加快金山开发区皮革加工区和茂南区石化工业园建设,继续加大推动企业入园,集中治污.
湛江市限制在敏感地段新建、扩建水污染型项目.
练江流域,汕头、揭阳市全面清理取缔流域内纺织印染等无牌无证非法排污企业.

(四)严格环境监管执法.
流域各市继续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创新监管手段,严肃查处未批先建、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和偷排、漏排、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完善现场巡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抽查稽查等执法方式.
对污染企业进行全面的地毯式核查,全面清理、依法取缔无牌无证排污企业.
严厉打击环境犯罪,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执法联动机制,严格执行新《环境保护法》和"两高"司法解释,对水污染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构建水污染治理新模式.
深入推进水污染治理市场化改革,探索推广政府主导、企业总包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管理的治水模式.
统筹流域综合开发与环境治理,推广"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土地整备开发、投融资"三位一体的流域治理新模式.
建立多元融资体系,鼓励社会资本、港澳台及国外资金以PPP等模式投入水污染治理.
在重点跨市流域开展横向生态补偿.

(六)严格责任落实.
认真组织实施《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及重点流域整治方案,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流域和工作滞后地区进行现场督导.
制订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重点对跨市域河流水环境治理和整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推动各地按期完成年度重点目标和任务.
水利、环保部门建立"河长制"管理体系,制定并完善"河长制"实施方案及考核细则,确保治水工作的地方领导负责制和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将责任细化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专此报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7年5月31日关于2015年度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2016年11月28日在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广东省审计厅厅长何丽娟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2015年度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请予审议.
2015年7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广东省2015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提出了具体审议意见.
省政府高度重视,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审议意见,并制定了整改措施.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我省2015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函》(粤常办函〔2016〕291号)要求,现将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突出和主要问题截至2016年10月底的阶段性整改情况报告如下:一、关于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突出和主要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对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问题,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胡春华、省长朱小丹等省领导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地区、部门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
省政府于2016年11月2日召开了2015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会议,通报了阶段性的整改情况,对进一步抓好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作出了部署,将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部分典型问题、社会关注度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整改工作纳入省政府重要督查督办事项,狠抓落实,严格问责.
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对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审计发现问题高度重视,积极、及时开展整改工作.
省审计厅组织开展对被审计单位实施整改的情况全过程跟踪检查.
据初步整改情况统计,截至2016年10月底,已按要求上缴各级财政资金7.
16亿元、归还原渠道资金7.
63亿元、规范账务资金73.
35亿元、下达和拨付项目资金100.
67亿元,按照审计意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148项、处理相关责任人80人次.

(一)关于几个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1.
公共租赁住房空置问题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将审计报告反映的公共租赁住房空置问题列为重点督查督办事项,向涉及的东莞市委、市政府发出督办通知,要求该市认真梳理相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扎实做好整改工作.
东莞市委、市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深入研究,结合东莞实际情况及国家、省的政策,针对该市雅园新村保障房空置率高的问题,9月初向省审计厅报送了初步整改方案.
一是放宽申请条件.
从2016年1月起,将公租房供应范围扩大到非本市户籍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新就业职工,将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的工作年限由6年放宽到5年,缴纳社保年限由连续6年放宽到累计5年.
二是下调租金标准.
自2014年以来两次调低雅园新村公租房租金,将超出经适房申请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每月的租金标准由最初12元降至2015年的9元、2016年的5.
5元,累计降幅54.
2%;将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雅园新村每平方米每月的租金标准由最初的16元降至2015年的12元、2016年的7元,累计降幅56.
3%.
三是完善周边配套设施.
为方便雅园新村住户出行已安排12条公交线路在小区附近或途经小区,并加紧建设小区配套幼儿园和小学.
四是根据该市保障房的供需情况,将雅苑小区保障房统筹作为人才房和企业、学校、医院及部队宿舍周转房使用.
通过上述整改工作,该市计划在2017年1月前完成4138套空置保障房的分配工作,我厅将继续跟踪落实整改.

2.
大型高端医疗设备配置及使用问题省卫生计生委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研究,组织相关地市、省属医院召开整改工作布置会,要求有关单位对审计调查中需明确整改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
省卫生计生委按照中央领导对卫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朱小丹省长对《广东省医疗卫生强基创优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批示要求,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医疗卫生资源下沉,提升县级公立医院综合能力,重点填平补齐经济欠发达地区县级公立医院包括CT,MRI.
DSA等大型医用设备等76种关键设备的配置,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2016年7月省卫生计生委下发了《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后使用和管理的通知》(粤卫办函〔2016〕323号),规范相关设备的配置程序和使用管理,同时改进和优化配置审批流程,加快设备配置审批工作,提高设备使用效率.

3.
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存在问题东莞市、阳江市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了公积金管理.
通过对应缴存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政策宣传,加大行政执法催缴力度,扩增归集业务渠道等措施提升公积金的参缴率.
加强对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筛查和整理合并,对信息系统增加"对一人拥有多个账户问题进行限制"的功能,堵塞信息系统管理漏洞.
阳江市对公积金增值收益结余8365.
80万元未及时投入廉租房建设问题进行了整改,该市住房规划建设局已通知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督促各项目责任单位狠抓工程进度,及时完善相关资料向财政局申请工程进度款支付,同时提请市财政局优先使用公积金专项资金,对于工程手续齐全的资金申请做到快审快批,截至2016年7月31日该笔资金已支出了653.
10万元.
东莞市加强对银行承办公积金业务的监管,启用新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采用自主发起扣款并实现实时到账的新模式,不再使用过渡账户代收公积金贷款回收资金的模式,彻底解决贷款回收款滞留问题,同时新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能全流程监督银行业务办理和资金流转情况,具备对承办银行进行考核的技术条件.

4.
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存在问题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重视审计查出的问题,分别召开相关会议分析,认真制定整改措施,组织和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的落实.
据统计,至2016年8月底有关部门单位通过整改,已上缴财政资金4175.
67万元,归还原渠道资金1659.
17万元,拨付项目资金11539.
67万元,规范账务管理资金3099.
26万元,完善相关管理制度54项.
主要整改情况具体如下:(1)完善预算管理制度.
一是省财政厅进一步推进零基预算编制、实施项目库管理、财政预算三年规划等工作,随着改革的深入,将有效解决预算编制不科学、不完整、不细化,年中追加预算比例高,预算执行率低等问题.
同时,2016年8月省财政厅印发通知,进一步完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借出租管理.
二是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或修订了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共计52项,完善预算管理、资产管理、项目经费和三公经费管理等.

(2)加强资产管理和采购管理.
有关部门单位加强了对物业出租、资产处置的评估和审批,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规定,规范相关程序管理,积极完善新开发的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待系统建设好后将成批导入固定资产数据,实现科学有效管理.

(3)严格"三公"管理.
有关部门单位加强了对公务用车、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差旅费的审核和控制.
农业厅、农科院等部门单位清退借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车辆9台,省公安厅进一步落实公车改革规定,严格内部监督管理程序,严格定点维修制度.

(4)加强财政资金征缴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省司法警官学校、省老干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单位向省财政清缴资金4175.
67万元.
(5)严肃问责.
省环境保护厅对涉及物业出租未经评估审批、服务项目未按规定公开招标、虚大物业支出截留财政资金等问题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深刻检讨.
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对审计报告指出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问题,已由院监察室开展调查核实.

(二)关于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主要问题的阶段性整改情况1.
省级财政管理存在问题(1)预算管理方面关于"部分资金预算管理使用不够规范"问题:省财政厅已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国资预算支出,对于存量资金安排使用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已将经清算后的2016年省级国资预算安排的省国资委监事会和董事会人员经费结余资金,全部收回省财政国库;已将省级交通建设还本付息专户收取的股权分红及其利息收入纳入2017年预算管理.

关于"部分债券资金使用效率不高"问题:省财政厅牵头制定了《广东省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分配审批规程》,明确告知各市县发行额度方案,省级不规定具体项目用途,由各市县按照规定用途申报项目等有关内容,以避免出现新增债券资金分配与市县实际需求不符的情况.

关于"部分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下达不及时"问题:省财政厅一是加强与省直部门沟通联系,督促加快资金安排方案制定进度,尽量保证资金下达时限;二是建议相关单位提前准备,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资金尽快拨付;三是会同有关部门通过采取因素法分配、下放项目审批权等多种方式,加快预算资金下达进度.

(2)预算执行方面关于"部分资金闲置"问题:省财政厅已会同相关省级部门制定措施加快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预算资金下达进度,同时督促各市加快支出执行进度.
如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截至2016年10月底,省财政已批复2015年度资金7.
06亿元,2016年资金申报工作正在开展.

关于"预算安排的政策性基金管理问题":省财政厅牵头于2016年5月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健全完善基金管理制度;于2016年5月起开展政策性基金清理规范工作,《关于省级财政出资金政策性基金清理规范实施意见》已于9月26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银河粤科产业投资基金违反规定以债券投资方式进行投资的资金已收回,省粤科金融集团已与银河粤科基金负责人员进行了沟通并在基金投资决策中严格把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中科白云新兴产业创业投资金基金用于购买非保本型理财产品的闲置资金1亿元已赎回.

(3)省级社保基金预算方面关于"省级社保基金预算草案未及时批复省地税局和省社保局执行"问题:省财政厅已向财政部反映批复预算中存在政策不一致的问题,并将按新预算法和国家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批复社保基金预算.

省财政、社保、地税部门对"社保基金基础数据核对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相关部门反映的参保人数不一致"问题进行了整改:省财政厅已督促省社保局和省地税局,积极做好基础数据的核对工作,严格按要求提供预算执行数据;对于省社保局和省地税局提供数据口径不一致而造成的数据差异,两局已进行沟通协调,统一取数口径,充分利用三方协同办公系统,解决数据差异问题.

2.
关于地方财政管理存在的问题大部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重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由各级政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层级多次召开审计整改专题会议,层层落实整改责任.
湛江、阳江等2个地级市和南海等22个县(市、区)党委、政府能按照春华书记、小丹省长的批示精神和粤委督字〔2016〕51号文的要求,落实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同志亲自主抓,并指定负责人具体跟进协调,有的县(区)还成立专门的整改工作小组具体督促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有关市、县(区)对审计发现的财政财务收支不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等相关纪律等问题进行了及时纠正,对涉及土地管理违规、民生政策落实不力、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等突出问题强化了问责追究,同时,通过从政府层面的统筹协调,对涉及机制、制度层面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推动完善制度,减少屡审屡犯问题的发生.
蓬江、江城2个县(区)清退违规发放的各项补贴和工资性支出496.
47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陆丰等7个县(市、区)对违规使用财政资金、民生政策落实不力等问题进行查处,处理有关责任人共40人;阳江市江城区纪委成立专案组对相关单位存在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办公费等费用开支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和问责处理;广州市越秀区、肇庆鼎湖等县(市、区)政府就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深入基层广泛开展调研,出台和修订完善了规章制度文件71份,规范津补贴和工资性支出和政府物业资产等管理,通过系统全面的制度建设工作,切实扎紧了制度牢笼.

3.
关于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存在问题省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督查机制的通知》,省政府督查室将稳增长审计中反映的简政放权不到位、重点项目进展缓慢、财政资金闲置等整改不到位的问题纳入政府督查范围的审计整改事项,采取实地督查、挂牌督办、领导约谈、启动问责等多种方式,推动整改事项落实到位.
总体看来,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的整改工作进展良好.

(1)重大项目推进方面广州市积极推进前期工作,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安排和拨付资金,截至2016年10月,南沙港铁路等项目的已到位资金31.
8亿元.
省南粤交投公司对高速公路地市资本金未到位、高速公路未按规定招标以及高速公路多报投资完成进度等3个问题进行了整改:通过采取压实各项目管理中心催收、追缴资本金的责任以及加强与相关地市协调等措施,促使有关地市补进资本金16.
27亿元;制发一系列文件,进一步规范招投标交易场地,修订该公司制定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与国家招投标法规不相符的条款,对投资完成的统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之前因统计口径不一致造成的完成投资数据偏差进行调整.

(2)落实工业转型升级政策方面省政府召集广州等13个市、区政府和省发改委等9个省直主管部门负责人召开专项审计整改工作部署会,逐项对照发现问题,明确了各地政府、各部门的整改任务、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
各相关部门、相关市高度重视,加大对工业转型升级政策的落实力度,如,省财政厅已于2016年8月底收回了没有项目的结余资金2.
26亿元,珠海市采取积极措施推进项目落地,截至2015年12月底,原未落实的10个项目已落实的5个.

(3)落实粤东西北振兴发展战略政策措施方面省政府组织召开粤东西北振兴发展股权基金支持新区建设整改工作会议,部署落实基金整改,省发改委经省政府审批制定《粤东西北振兴发展股权基金支持新区建设整改方案》(粤发改法财〔2016〕379号),从推进项目建设、纠正违规使用资金、完善项目公司治理和资金监管、完善基金管理工作体制机制等10个方面对粤东西北(含肇庆)13个地级市提出了具体整改要求,各相关市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审计整改,如河源市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规范拆迁工作等方式加快项目进度,已将滞留的贴息资金3702.
3万元拨付给项目单位.

(4)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政策措施方面各相关市抓紧抓实出台地方配套政策措施,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和完成时限,在制定产业规划、构建创新体系、出台扶持政策等方面加强引导,全面落实支持科技创新12条等各类扶持政策,如阳江市出台了《关于推动阳江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等,河源市制定了《河源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等配套政策措施;各相关市县进一步加快资金计划的审批,缩短从项目申报到资金拨付的时间,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效用.

(5)落实简政放权政策方面"审批事项应下放而未下放,或下放不够彻底"的问题,有关市县已进行整改.
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将"学生毕业或退学回迁入户"等3个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至各派出所;潮州市保密局按照省有关规定的要求负责实施因县(区)能力不足而无法承接的"市属及以下涉密计算机、办公自动化设备定点维修维护审批"事项.

"审批事项应转移给社会组织而未转移"的问题,相关市县已完成整改.
如揭阳市教育局已按照规定将"普通高中市一级学校评估、市一级幼儿园评估"转移给市教育学会.
有关市对"下放到镇街的行政审批事项,承接单位承接能力不足"的问题进行了整改:江门蓬江区人社局已将"执业技能鉴定补贴审核"等8项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初审程序下放到镇街;江海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街道无法承接技术性较强审批事项的问题,已督促相关部门与街道磋商,以创造条件逐步实施委托下放;广州市下放给白云区民政局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审批事项已交接妥当.

潮州、东莞2市已按规定切实取消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核发"等事项的审批.
潮州市对"仍实施36项未列入《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清理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将未列入《省通用指导目录》的15项事项上报省编办,并将根据审批意见调整处理.

中山、东莞2市对"部门违规指定下属单位开展服务性收费"问题进行了整改,中山市通过制发文件明确市在建工程执行专家论证程序管理,并由施工单位按要求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东莞市制定相关措施明确必须进行专家论证的专项技术方案均由施工企业自主委托中介机构或自行组织专家论证.

东莞市对"依托部门权力派出人员参与关联单位开展收费服务事项"的问题进行整改,市环保局于将环评评估业务正式委托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承接,市国土局在全系统开展专项清查整改,明确各分局与测绘队实行人事分离、财务分离、业务分离和办公场所分离.

中山市对"行政单位未按规定与所属协会脱钩"的问题进行整改,市公证协会已重新修订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程序,明确支出由会长或理事会审批,市司法局财务人员从2016年3月起不再兼管公证协会财务工作.

4.
关于省属4户企业集团存在问题省盐业、二轻、水电等3户企业集团按照审计意见要求清退违规发放的补贴、工资性支出1794.
01万元,对违规占用下属单位的车辆等进行了清理,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省盐业集团组建三个巡查组,对下属企业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强化下属企业费用管理;省水电集团公司纪委主持召开了所属企业纪委书记联席会,对审计报告反馈问题的问责事项全面铺开核查工作,目前已完成了13份初核报告,已立案审理3件.

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的其他问题,有关单位正在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逐项进行整改落实中,省审计厅将进一步加大跟踪、督促整改的力度.
二、当前审计整改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对审计整改高度重视,不断健全以省人大监督、省政府主导、审计部门参与、被审计单位和省级主管部门落实的省级审计整改机制,持续督促审计查出问题的切实整改,2015年以来,审计整改方法方式更加完善和细化,审计整改效果得到提升.
一是建立政策落实审计整改督查督办机制.
印发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督查机制的通知》,提出建立审计整改总负责制、强化审计部门督促整改职责、报请同级政府专项督查、加强信息共享等要求,切实加强了审计整改工作力度和时效性.
二是多次组织召开省政府牵头的专题整改会议,研究部署审计整改,明确、细化分工和责任,确保整改工作的落实和有序进行.
三是切实贯彻落实中央深改组关于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意见要求,从2015年11月开始,建立省政府定期向人大常委会作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的机制,进一步推进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和长效化.
经过近两年的努力,总体上看,省本级审计整改到位率进一步提高,审计发现的绝大多数问题都纠正到位,取得了良好成效.

但是,从整改的结果看,部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仍然不够,审计整改进度缓慢的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
主要原因是:一些部门单位对审计整改仍然抱有消极畏难甚至抵触情绪,认为审计发现的问题很普遍,不予足够重视;一些部门单位仅重视具体违纪违法问题的整改,认为把违纪违规金额上缴或归位就算完成审计整改,忽视从建立制度方面去根治源,杜绝问题再次发生;对审计发现的当前实施政策(制度)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形势不再适应、体制(机制)不健全等深层次问题的整改需要多部门共同完成,但各相关部门之间配合联动不够.

2016年11月2日,省政府召开了2015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会议,朱小丹省长出席会议听取了审计查出问题的初步整改情况汇报,对如何切实做好审计整改提出新要求并部署落实下一步的工作.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关于强化审计整改督促检查、以审计整改倒逼改革的指示精神,屏弃消极、畏难和抵触情绪,积极主动研究审计发现的典型、普遍和倾向性的问题及其成因,从完善体制机制和制度层面上切实整改,强本固基;省审计厅要继续加大对重大政策措施落实等整改情况的进一步跟踪;同时,把推进审计整改与贯彻落实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结合起来,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和追责问责的依据,惩前毖后,防微杜渐,确保审计整改取得实效.
下一步要落实的措施有:(一)压实整改责任,加强协调和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法履行政职责,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狠抓落实;各地区、各部门主要领导作为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整改完成情况负总责,对整改方案制定、实施进度、整改重点难点以及组织协调等重要环节要亲自抓、亲自管,并督促整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各地区、各部门要逐问题逐单位列出审计整改清单,并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分解、明确并压实主管领导、地方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岗位个人的具体责任,做到所有问题不落不漏,所有责任有主可追;健全完善审计整改重点问题政府(单位)督办事项制度,确定责任部门、责任领导和整改期限,定期检查督办整改进度,及时协调解决整改难题,不完成不销号.

(二)细化方案措施、分类推进整改实施.
研究制订操作性强、切实可行的审计整改方案,按照分类实施的原则,细化整改措施.
一是建立整改台账和整改销号制度,分单位、分地区将所有需要整改的问题事项统一归集管理,排出时间表,明确责任人,实行对账销号,保证审计整改完成时限和整改质量.
二是要突出重点问题事项的整改,着力推进,狠抓落实.
突出事关改革发展、社会稳定、群众利益的政策措施落实、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点资金以及公共资源管理等方面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的整改,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推动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与高效使用.
三是按工作难易程度和所需时限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开展审计整改.
对直接就可整改到位的问题要不拖不等;对需要一个过程才能整改到位的问题,要倒排时间,组织展开分段整改;对因体制制度原因一时无法整改到位的问题,要加紧研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整改;对需要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的问题,要由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分层次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合力完成整改;对久拖不决或屡查屡犯的突出问题,要专题研究部署,实施重点督办.

(三)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合力提升整改效果.
建立健全审计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把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联动效应.
加大问责和责任追究力度,对审计查出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追责,对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整改、屡审屡犯的,要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严肃问责.
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审计结果的运用,共同研究审计发现的突出问题,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同时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加大人大监督审计整改落实和追责力度,使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紧密对接,合力推进审计整改.

(四)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加大审计及整改结果公开力度,促进整改落实.
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整改检查跟踪机制.
除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后续跟进检查外,要将上一次审计整改执行情况,作为每次审计的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对突出问题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对经督促仍未解决的重大问题,实施重点监督,反复审、持续审.
同时,要稳步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通过依法依规地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审计整改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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