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17-2019-0012ZJSP17-2019-001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文件浙交〔2019〕183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等制度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省公路管理中心、省港航管理中心、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厅机关各处室:现将《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ZJSP17-2019-0012)《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ZJSP17-2019-0013)《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请各地交通运输部门结合本单位实际,于今年10月底前编制或完善本单位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联系人:杨东、郑小窗,电话:0571-87805569.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9月30日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交通运输部门制定和适用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作,应当遵循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含属于政府组成部门的港航管理部门,下同)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第三条制定和适用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等原则,确保合法、合理.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制定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严格执行《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调整情况或者执法工作实际及时修订.
全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由省公路管理中心、省港航管理中心、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按照业务类别分别拟定,并提交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审议.
厅法规处汇总审核并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发布实施.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的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实施.
下级交通运输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裁量基准》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量化.
第六条省公路管理中心、省港航管理中心、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应当及时正确维护各执法业务系统的裁量基准库和浙江政务服务网中省级事项的裁量基准库.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本市特有事项的裁量基准及时报厅属管理中心录入相应的执法业务系统,并及时维护浙江政务服务网中市级事项的裁量基准.
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及时维护浙江政务服务网中县级事项的裁量基准.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实施处罚.
行使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
适用《裁量基准》将导致个案处罚明显不当的,在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变通适用.
对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相同或者类似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者相近.
第八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的期限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实际合理确定.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减轻、从轻、从重处罚规定情形的,分别减轻、从轻、从重处罚.
依法从轻处罚的,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适用较小数额的罚款和较轻的处罚种类,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依法减轻处罚的,不得变更处罚种类.
《裁量基准》中已经具体列明处罚幅度的,按照《裁量基准》执行.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并罚的,可以选择是否适用并罚;对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一般应当选择单罚;对严重的违法行为,实施并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罚的,实行并罚.
同时具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裁量.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采取合法手段,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证据.
适用《裁量基准》列明的裁量情形时,应当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第十三条在案件处理审批表的承办意见一栏,承办人员应当阐述《裁量基准》的具体适用.
从事处罚审核的人员应当对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进行审核.
交通运输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依据(含裁量基准)、事实、理由,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阐明.
第十四条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承办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送本单位负责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积极推进其他适用一般程序案件的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做到"一案一卷一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裁量基准》适用情况作为法制审核的重点内容之一.
不按规定适用的,应当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一)拟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二)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违法行为较恶劣或者危害较大的,或者复杂、疑难案件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三)变通适用《裁量基准》的;(四)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办案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各单位对外作出承诺期限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承诺期限应当合理,不得妨碍行政目的的实现.
依法需要检验、检测、公证、听证,或者委托其他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两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全过程记录制度,对《裁量基准》的适用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归入行政处罚案卷.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通过公示栏、互联网等载体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基准、救济渠道等信息.
在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等网站上公布处罚决定信息.
第十九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检查、执法案卷质量评查评析等形式加强本办法和《裁量基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不按规定适用《裁量基准》的,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及时主动纠正.
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过错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浙交〔2015〕243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目录一、公路与运输管理公路管理…10)道路运输…35)二、港航管理地方海事…171)航道航政…258)内河港政…271)沿海港政…332)水路运政…393)三、工程管理工程管理…413)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管理)序号权力事项编码违法事项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违法程度处罚裁量基准责令整改内容1处罚-01352-000擅自在公路上设站(卡)、收费,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当按照"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
2.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公路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较轻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没有违法所得的,经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自行拆除收费设施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应当终止公路收费而不终止的,经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自行拆除收费设施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拆除收费设施一般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经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自行拆除收费设施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应当终止公路收费而不终止的,经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自行拆除收费设施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
责令改正,拆除收费设施较重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经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收费设施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应当终止公路收费而不终止的,经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收费设施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5倍罚款.
责令改正,拆除收费设施2处罚-01354-000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规定设置特长隧道以及斜拉桥、悬索桥等特殊结构大桥的安全监测设施《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第十条新建收费公路的特长隧道以及斜拉桥、悬索桥等特殊结构的大桥,应当设置安全监测设施.
安全监测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特长隧道以及斜拉桥、悬索桥等特殊结构大桥的安全监测设施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特长隧道以及斜拉桥、悬索桥等特殊结构大桥的安全监测设施的,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一般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特长隧道以及斜拉桥、悬索桥等特殊结构大桥的安全监测设施的,逾期仍未改正,造成一般交通安全事故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较重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特长隧道以及斜拉桥、悬索桥等特殊结构大桥的安全监测设施的,逾期仍未改正,造成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3处罚-01355-000《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审查批准:(一)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
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确需设置收费站的除外.
(二)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
较轻1.
高速公路除省际收费站之外,擅自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的,未导致不良后果的或普通公路未经批准同一主线相邻收费站间距少于50公里的,未导致不良后果的;2.
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存在交通安全隐患,未导致不良后果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拆除违规设施,恢复原状,按标准重建等一般1.
高速公路除省际收费站之外,擅自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的,导致不良后果的或普通公路未经批准同一主线相邻收费站间距少于50公里的,导致不良后果的;2.
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导致不良后果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拆除违规设施,恢复原状,按标准重建等较重1.
高速公路除省际收费站之外,擅自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的,导致严重后果的或普通公路未经批准同一主线相邻收费站间距少于50公里的,导致严重后果,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
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导致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拆除违规设施,恢复原状,按标准重建等4处罚-01355-000《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收费公路进行日常检查、维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
较轻公路日常检查、维护不及时,影响路容路况及行车安全,被省交通主管部门年度通报的,处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一般公路日常检查、维护不及时,影响路容路况及行车安全,被省交通主管部门连续二个年度通报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较重公路日常检查、维护不及时,影响路容路况及行车安全,被交通部点名通报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5《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收费公路经营者未按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结合公路交通状况、沿线设施等情况,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交通标志、标线必须清晰、准确、易于识别.
重要的通行信息应当重复提示.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
较轻未按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经责令整改后不及时改正,但未导致不良后果的,处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按标准设置一般未按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经责令整改后不及时改正,并影响公路交通安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按标准设置较重未按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经责令整改后未改正,并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按标准设置6《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收费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收费道口的设置,应当符合车辆行驶安全的要求;收费道口的数量,应当符合车辆快速通过的需要,不得造成车辆堵塞.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
较轻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未导致不良后果,处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按标准设置一般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导致不良后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按标准设置较重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导致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按标准设置7处罚-01355-000《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未及时公布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使、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等有关信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六)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使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的;(六)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六)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使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的;(六)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
较轻未及时公布公路损坏、施工或者交通安全事故、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等信息,未造成不良影响,处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及时公布一般未及时公布公路损坏、施工或者交通安全事故、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等信息,造成一般交通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及时公布较重未及时公布公路损坏、施工或者交通安全事故、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等信息,造成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及时公布8处罚-01353-000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义务和水土保持义务《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至2倍的罚款.
一般经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后,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责令整改,履行义务较重经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后,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责令整改,履行义务9处罚-01121-00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未经许可占用、挖掘公路用地或者使用公路改线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擅自占用公路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擅自挖掘公路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或挖掘深度在0.
5米以下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一般擅自占用公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擅自挖掘公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或挖掘深度在0.
5米以上1米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较重擅自占用公路10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的;擅自挖掘公路10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或挖掘深度在1米以上2米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严重擅自占用公路15平方米以上,或影响公路交通安全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擅自挖掘公路15平方米以上的,或挖掘深度在2米以上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使公路改线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10处罚-01121-002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1.
未经同意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初次被查处,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后能及时恢复原状,且未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2.
未按照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初次被查处,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后能及时恢复原状,且未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一般1.
未经同意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或初次查处,违法行为对公路造成损坏,当事人无法恢复原状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后,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
未按照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或初次查处,违法行为对公路造成损坏,当事人无法恢复原状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后,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较重1.
未经同意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或违法行为对公路造成严重损坏,无法恢复原状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后,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
未按照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或违法行为对公路造成严重损坏,当事人无法恢复原状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后,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严重1.
未经同意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一年内被查处4次(含)以上或违法行为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后,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
未按照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一年内被查处4次(含)以上或违法行为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后,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11处罚-01121-003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较轻违法作业刚开始,经执法人员制止,取消违法作业的,或违法作业未造成损害后果或后果轻微,经当事人及时修复不影响公路安全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一般违法作业对桥梁、渡口带来安全隐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较重违法作业对桥梁、渡口造成损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严重违法作业造成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万元罚款,并参照其他法律,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12处罚-01121-00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较轻机具行驶路面造成路面损害长度在10米以下的,或2平方米以下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一般机具行驶路面造成路面损害长度在10米至50米,或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较重机具行驶路面造成路面损害长度在50米至100米,或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严重机具行驶路面造成路面损害在100米以上,或10平方米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13处罚-01121-005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较轻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价值在1000元以下或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一般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价值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或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改正不及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较重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价值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严重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价值在1万元以上,或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涂改、移动、遮挡公路附属设施,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参照其他法律追究相应的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14处罚-01121-006损坏、挪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较轻损坏、挪动公路标桩、界桩1根以上5根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一般有主观故意,损坏、挪动公路标桩、界桩6根以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较重损坏、挪动公路标桩、界桩6根以上,且严重影响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严重损坏、挪动标桩、界桩10根以上,且严重影响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或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15处罚-01121-007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较轻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的,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一般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改正不及时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较重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严重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参照其他法律追究相应的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16处罚-01122-001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3.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修建、处置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拆除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拆除,所需拆除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较轻1.
在公路控制区内非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面积)的,广告牌以版面面积计;围墙长度在20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拆除,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
在公路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米—50米,或者杆线1根的,责令限期拆除,处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一般1.
在公路控制区内非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面积),广告牌以版面面积计;围墙长度在20米以上50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拆除,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
在公路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50米—100米,或者杆线2至3根的,责令限期拆除,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较重1.
在公路控制区内非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面积),广告牌以版面面积计;围墙长度在50米以上200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拆除,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在普通公路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0米—500米,或者杆线4至10根的,责令限期拆除,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擅自在高速公路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未经许可埋设管线、电缆,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当事人及时拆除恢复原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严重1.
在公路控制区内非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面积),广告牌以版面面积计;围墙长度在200米以上,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在公路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500米以上的,并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杆线11根以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擅自在高速公路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未经许可埋设管线、电缆,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当事人拒不拆除的;或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等其它严重后果,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17处罚-01122-002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较轻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拆除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一般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较重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拆除的,处2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严重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拆除且阻止公路管理机构拆除的,处3万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18处罚-03900-001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
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
5米、总宽度未超过3.
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
5米、总宽度超过3.
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4.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擅自超限运输处罚.
较轻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
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一般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
5米、总宽度未超过3.
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较重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
5米、总宽度超过3.
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19处罚-03900-002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处5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或因违法使用汽车渡船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0处罚-01123-000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2.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倾倒或者堆放废土、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污物;(二)堵塞水道,挖沟引水;(三)取石、取土;(四)设置电线杆、变压器、维修场、停车场、洗车点或者加水点;(五)集市贸易、摆摊设点、搭建棚屋或者砖窑、堆放或者摊晒物品;(六)利用公路桥梁、隧道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利用公路桥涵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在公路桥涵附近焚烧物品.
3.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和第(六)项禁止下列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一)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取土、焚烧、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放污物等;(五)车上人员向车外抛撒物品;(六)车辆滴漏物品或者其装载物触地拖曳.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任人逾期未清除障碍或者未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3.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1.
在普通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摊晒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等,初次查处,经公路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2.
在普通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饮水、利用普通边沟排放污物,初次查处,经公路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3.
在普通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电线杆、变压器、维修场、停车场、洗车点或者加水点,初次查处,经公路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一般1.
在普通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摊晒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等,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或初次查处后当事人未及时限期清除、恢复原状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
在普通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饮水、利用普通边沟排放污物,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或初次查处后当事人未及时限期清除、恢复原状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
在普通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电线杆、变压器、维修场、停车场、洗车点或者加水点,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或初次查处后当事人未及时限期清除、恢复原状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20处罚-01123-000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2.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倾倒或者堆放废土、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污物;(二)堵塞水道,挖沟引水;(三)取石、取土;(四)设置电线杆、变压器、维修场、停车场、洗车点或者加水点;(五)集市贸易、摆摊设点、搭建棚屋或者砖窑、堆放或者摊晒物品;(六)利用公路桥梁、隧道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利用公路桥涵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在公路桥涵附近焚烧物品.
3.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和第(六)项禁止下列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一)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取土、焚烧、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放污物等;(五)车上人员向车外抛撒物品;(六)车辆滴漏物品或者其装载物触地拖曳.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任人逾期未清除障碍或者未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3.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1.
在普通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摊晒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等,一年内被查处第三次,或在弯道等危险路段设置摊点,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
在普通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饮水、利用普通边沟排放污物,一年内被查处第三次,或对公路安全造成影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
在普通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电线杆、变压器、维修场、停车场、洗车点或者加水点,一年内被查处第三次,或对公路安全造成影响的,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4.
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摊晒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污等,造成路面污染,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严重1.
在普通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摊晒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等,一年内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或查处后拒不改正,或因违法行为造成交通堵塞、交通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
在普通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饮水、利用普通边沟排放污物,一年内被查处4次(含)以上,或造成公路排水设施淤积、路面沉陷、塌方等严重损害,或所排放污物具有腐蚀性,或因违法行为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
在普通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电线杆、变压器、维修场、停车场、洗车点或者加水点,一年内被查处4次(含)以上,或造成路面沉陷、塌方等严重损害,或造成交通堵塞、交通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
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摊晒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污等,造成路面污染、损害,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21处罚-16101-000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
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车辆触地拖行、掉落、遗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在公路上车辆装载物触底拖行,印痕在10米及以上20米以下或运输物品抛洒、滴漏、掉落等,污染路面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一般在公路上车辆装载物触底拖行,印痕在20米及以上30米以下或运输物品抛洒、滴漏、掉落等,污染路面10平方米以20平方米以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较重在公路上车辆装载物触底拖行,印痕在30米及以上50米以下或运输物品抛洒、滴漏、掉落等,污染路面20平方米以30平方米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严重在公路上车辆装载物触底拖行,印痕在50米及以上;或运输物品抛洒、滴漏、掉落等,污染路面30平方米以上;或腐蚀性等物品散落公路,造成路面污染、损坏的;或影响车辆通行安全或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22处罚-01124-000将高速公路、国道作为机动车驾驶培训场地《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高速公路、国道不得作为机动车驾驶培训场地.
在其他公路上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的,应当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行驶时间和路段的规定.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任人逾期未清除障碍或者未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一般2次以下将高速公路、国道作为机动车培训场地,责令立即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较重3次以上将高速公路、国道作为机动车培训场,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3处罚-16102-000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一般2次以下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责令立即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较重3次以上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4处罚-01125-000造成公路损坏不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造成公路损坏不报告,但未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并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5处罚-02994-000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
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砍伐树木在5棵(株)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责令补种较重砍伐树木在5—10棵(株)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责令补种严重砍伐树木危及安全在10棵(株)以上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责令补种26处罚-01128-000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非法搭接公路增设平交道口,接线宽度在5米以下并及时恢复原状的,责令恢复原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恢复原状一般非法搭接公路增设平交道口,接线宽度在5米—10米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恢复原状较重非法搭接公路增设平交道口,接线宽度在10米—30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恢复原状严重非法搭接公路增设平交道口,接线宽度在30米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恢复原状27处罚-01129-000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未造成后果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一般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造成公路拥堵、断行等影响通行秩序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较重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造成公路桥梁损害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8处罚-03901-000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1.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2.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六)项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六)利用公路桥梁、隧道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利用公路桥涵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在公路桥涵附近焚烧物品.
1.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任人逾期未清除障碍或者未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较轻初次被查处,经责令改正,当事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的,处2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清除障碍,恢复原状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清除障碍,恢复原状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经责令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或因违法行为造成公路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清除障碍,恢复原状29处罚-01130-000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一般涉路工程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做好维护和管理,造成公路损坏、交通堵塞、交通事故等,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涉路工程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做好维护和管理,引起公路安全、交通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0处罚-16103-000擅自在公路桥涵附近焚烧物品《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六)项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六)利用公路桥梁、隧道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利用公路桥涵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在公路桥涵附近焚烧物品;《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任人逾期未清除障碍或者未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七条第(六)项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六)利用公路桥梁、隧道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利用公路桥涵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在公路桥涵附近焚烧物品较轻擅自在公路桥涵附近焚烧物品,拒不恢复原状的,一年内被查处第一次,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一般擅自在公路桥涵附近焚烧物品,拒不恢复原状的,一年内被查处第二次,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较重擅自在公路桥涵附近焚烧物品,拒不恢复原状的,一年内被查处三次以上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1处罚-01127-001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符合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并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较轻擅自在普通公路上属企业店家自身使用为目的的招牌、店名、指路牌、移动式标牌等,经责令改正后能及时纠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一般擅自在普通公路上设立固定非公路标志牌1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拆除,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高速公路上设置非公路标志后,在期限内主动拆除或整改的,处5000元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较重擅自在普通公路上设立固定非公路标志牌10平方米—100平方米的,责令限期拆除,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在高速公路上设立非公路标志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或整改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严重擅自在普通公路上设立固定非公路标志牌10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拆除,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在高速公路上设置非公路标志且拒不拆除或整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32处罚-01127-002设置非公路标志不符合标准《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符合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并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不符合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整改,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拆除或者整改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较轻在期限内主动拆除或整改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整改,处5000元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一般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或整改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整改,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拆除较重拒不拆除或整改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33处罚-01127-005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拆除或整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整改,拆除违法标志一般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或整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整改,拆除违法标志较重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且拒不拆除或整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整改,拆除违法标志34处罚-01132-001采取故意堵塞固定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较轻利用车辆或其他物体,故意堵塞固定治超检测站通行车道的,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一般故意堵塞固定治超检测站通行车道超过6小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较重故意堵塞固定治超检测站通行车道超过12小时的,或采取强行冲卡、暴力闯卡等方式破坏超限检测秩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5处罚-01132-002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公路安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较轻一年内被查处1-2次,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一般一年内被查处3-5次,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较重一年内被查处6次(含)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6处罚-01133-000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一年内被查处第一次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5000元的罚款.
没收通行证一般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一年内被查处2次以上5次以下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2次以上5次以下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通行证较重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一年内被查处6次(含)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000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6次(含)以上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通行证37处罚-16104-000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通行证《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超限运输通行证应当随车携带.
超限运输通行证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不得超期限使用;超限运输车辆的实际型号、运载货物应当与超限运输通行证载明内容相一致.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核实后放行,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超限运输通行证应当随车携带.
较轻一年内初次被查处,处50元罚款.
一般一年内被查处第二次,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较重一年内被查处第三次及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8处罚-01134-000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较轻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经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当事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未对公路造成实际损害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一般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经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当事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但已对公路造成实际损害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较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经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当事人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对公路造成实际损害,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经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或因该违法行为造成公路严重损坏;或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吊销资质证书.
拒不改正,吊销资质39处罚-03911-000车上人员向车外抛撒物品《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在高速公路行驶中,车上人员向外抛撒物品情节较轻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较重在高速公路行驶中,车上人员向外抛撒物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40处罚-05813-000伪造、调换高速公路通行凭证,使用伪造高速公路通行凭证《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伪造、车辆当事人凭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发给的通行卡或者其他通行凭证交纳车辆通行费.
禁止伪造、调换通行凭证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凭证.
损坏、丢失通行卡的,应当予以赔偿.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伪造、调换通行凭证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费凭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较轻伪造、调换高速公路通行凭证或使用伪造高速公路通行凭证的,逃缴通行费额在300元(含)以下的,责令补交通行费,处500元以下罚款.
责令补交通行费一般伪造、调换高速公路通行凭证或使用伪造高速公路通行凭证的,逃缴通行费额在300元以上700元(含)以下的责令补交通行费,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补交通行费较重伪造、调换高速公路通行凭证或使用伪造高速公路通行凭证的,逃缴通行费额在700元以上的,除补交通行费,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
责令补交通行费41处罚-05860-000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未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造成车辆堵塞《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必须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配备相应的收费人员,确保车辆快速、安全通行,不得造成车辆堵塞.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造成车辆堵塞的.
一般因未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经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因未开通足够道口,造成车辆堵塞1小时以上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增开收费道口较重因未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经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且造成车辆堵塞2小时以上的;或造成交通安全事等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增开收费道口42处罚-01135-000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随意停止使用高速公路照明、通风等设施影响车辆安全通行《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必须保证高速公路上的照明、通风等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随意停止使用,不得影响车辆安全通行.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随意停止使用照明、通风等设施,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
一般随意停止使用照明、通风等设施,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经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加强管理较重随意停止使用照明、通风等设施,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经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加强管理43处罚-02781-000高速公路服务区未保持整洁卫生、安全有序或擅自关闭《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单位应当向进入服务区的车辆、人员提供车辆加油、维修和人员休息、餐饮等服务.
从事各项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高速公路服务区未保持整洁卫生、安全有序或擅自关闭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公共卫生间异味较重,公共场所环境脏、乱、差,且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
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加强管理较重公共卫生间异味重,公共场所环境脏、乱、差,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改正的,处1.
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加强管理严重公共卫生间异味重,公共场所环境脏、乱、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或被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且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或擅自关闭服务区,责令改正或强制开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加强管理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序号权力事项编码违法事项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违法程度处罚裁量基准责令整改内容1处罚-02685-000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一般一年内初次被查处,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2处罚-02300-000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初次被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一般逾期未改正,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业整顿较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处罚-02916-000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较轻初次被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整改较重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业整顿4处罚-02914-000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国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严于本条例规定的,从其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较轻初次被查处,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较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5处罚-05840-000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初次被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5000元至50000元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处罚-02762-000道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初次被查处,且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不超过2人的,处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一般初次被查处,且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人员达3人及以上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7处罚-02913-000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至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5000元至50000元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8处罚-02493-000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5000元至50000元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处罚-02491-000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5000元至50000元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0处罚-02490-000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5000元至50000元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1处罚-01324-000危险物品的运输工具未经检测、检验合格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五)项危险物品的运输工具,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轻初次被查处,处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一般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业整顿12处罚-02903-000运输、储存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3处罚-02462-000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4处罚-05841-000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初次被查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责令限期改正较重拒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5处罚-05844-000拒绝、阻碍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初次被查处,责令改正责令改正较重拒不改正的,处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16处罚-05844-001拒绝、阻碍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1万元至1.
2万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
4万元至1.
6万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1.
8万元至2万元责令改正17处罚-05843-000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使用国家和省公布的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技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2.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决定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较重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经营许可证18处罚-02901-000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由从业人员本人核对并签名.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初次被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5000元至50000元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9处罚-02938-00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部门制定.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5万元至5.
5万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或者虽初次被查处,但从事爆炸品、剧毒物品、强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运输,罚款6万元至6.
5万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的;或者虽初次被查处,但造成人员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或者从事爆炸品、剧毒物品、强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运输,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8万元至10万元责令改正严重责令改正并罚款后拒不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0处罚-02868-000未按规定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或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5万元至6万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或者虽初次被查处,但运输爆炸品、剧毒物品、强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罚款6.
5万元至7.
5万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的;或者虽初次被查处,但造成人员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或者运输爆炸品、剧毒物品、强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8万元至10万元责令改正严重责令改正并罚款后拒不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1处罚-02948-000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货物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5万元至6万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6.
5万元至7.
5万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罚款8万元至10万元责令改正严重责令改正并罚款后拒不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2处罚-02803-000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5万元至6万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6.
5万元至7.
5万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罚款8万元至10万元责令改正严重责令改正并罚款后拒不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3处罚-01268-000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10万元至12万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3万元至15万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罚款18万元至20万元责令改正严重责令改正并罚款后拒不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4处罚-01256-000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部门、邮政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10万元至12万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3万元至15万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罚款18万元至20万元责令改正严重责令改正并罚款后拒不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5处罚-01365-000外国国际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条中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其投入运输车辆的显著位置,标明中国国籍识别标志.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在中国境内运输,应当标明本国国籍识别标志,并按照规定的运输线路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运输线路,不得从事起止地都在中国境内的道路运输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一年内初次被查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罚款3万元至3.
5万元责令停止运输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至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罚款4万元至4.
5万元责令停止运输较重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至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罚款5万元至6万元责令停止运输26处罚-01366-000对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外国道路运输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向交通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等;(二)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商业登记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明或营业注册副本;(三)由所在国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四)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常驻人员的简历及照片.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一般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警告责令改正27处罚-02968-00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
第三十四条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适用本规定.
较轻初次被查处,警告责令改正一般初次被查且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或者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25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初次被查且造成人员死亡或他人重大财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3000元至5000元责令改正28处罚-02968-002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四条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适用本规定.
较轻初次被查处,警告责令改正一般初次被查且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或者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25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初次被查且造成人员死亡或他人重大财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3000元至5000元责令改正29处罚-02968-003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二)其他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第三十四条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适用本规定.
较轻不按规定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运输车辆超期30日(含)以内,警告责令改正一般不按规定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运输车辆超期31日至90日(含),罚款1000元至25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不按规定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运输车辆超期91日至180日(含):罚款2800元至3800元责令改正严重不按规定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运输车辆超期181日及以上,罚款4000元至5000元.
责令改正30处罚-02968-004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
档案内容应当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
档案内容应当准确、详实.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适用本规定.
较轻初次被查处,警告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25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3000元至5000元责令改正31处罚-02968-005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
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第三十四条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适用本规定.
较轻初次被查处,警告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25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3000元至5000元责令改正32处罚-03808-001货运单位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
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公路货运和物流运营单位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较轻初次被查处,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罚款10万元至15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0元至1万元责令停止业务、责令停产停业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罚款20万元至30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罚款3万元至5万元责令停止业务、责令停产停业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上或者初次被查且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罚款35万元至50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罚款6万元至10万元责令停止业务、责令停产停业严重一年内被查处四次及以上或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责令停止业务、责令停产停业33处罚-03808-002货运单位对禁止运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
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公路货运和物流运营单位对禁止运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较轻初次被查处,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罚款10万元至15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0元至1万元责令停止业务、责令停产停业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罚款20万元至30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罚款3万元至5万元责令停止业务、责令停产停业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上或者初次被查且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罚款35万元至50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罚款6万元至10万元责令停止业务、责令停产停业严重一年内被查处四次及以上或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责令停止业务、责令停产停业34处罚-03808-003货运单位未实行运输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
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三)项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九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较轻初次被查处,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罚款10万元至15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0元至1万元责令停止业务、责令停产停业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罚款20万元至30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罚款3万元至5万元责令停止业务、责令停产停业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上或者初次被查且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罚款35万元至50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罚款6万元至10万元责令停止业务、责令停产停业严重一年内被查处四次及以上或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责令停止业务、责令停产停业35处罚-02979-000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
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较轻初次被查处,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罚款10万元至15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0元至1万元责令停止业务、责令停产停业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罚款20万元至30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罚款3万元至5万元责令停止业务、责令停产停业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上或者初次被查且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罚款35万元至50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罚款6万元至10万元责令停止业务、责令停产停业严重一年内被查处四次及以上或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责令停止业务、责令停产停业36处罚-03856-000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二条生产和进口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运输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第九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较轻初次被查处,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警告责令停止业务、责令停产停业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罚款3000元至4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元至5000元责令停止业务、责令停产停业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上或者初次被查且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罚款5万元至10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罚款6000元至1万元责令停止业务、责令停产停业严重一年内被查处四次及以上或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责令停止业务、责令停产停业37处罚-01260-001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罚款3万元至3.
6万元责令停止营业较轻初次被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罚款3万元至3.
6万元责令停止营业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至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罚款4万元至5万元责令停止营业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至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罚款5万元至10万元责令停止营业38处罚-01260-002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2);2.
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3.
进站方案.
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4.
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三十五条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较轻一年内初次被查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罚款3万元至3.
6万元责令停止营业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至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罚款4万元至5万元责令停止营业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至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罚款5万元至10万元责令停止营业39处罚-01260-003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较轻一年内初次被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罚款3万元至3.
6万元责令停止营业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至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罚款4万元至5万元责令停止营业较重一年内三次及三次以上被查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至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罚款5万元至10万元责令停止营业40处罚-01260-004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较轻一年内初次被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罚款3万元至3.
6万元责令停止营业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至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罚款4万元至5万元责令停止营业较重一年内三次及三次以上被查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至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罚款5万元至10万元责令停止营业41处罚-01260-005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2.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罚款3万元至3.
6万元责令停止营业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至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罚款4万元至5万元责令停止营业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至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罚款5万元至10万元责令停止营业42处罚-01260-006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较轻一年内初次被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罚款3万元至3.
6万元责令停止营业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至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罚款4万元至5万元责令停止营业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至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罚款5万元至10万元责令停止营业43处罚-01260-007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较轻一年内初次被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罚款3万元至3.
6万元责令停止营业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至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罚款4万元至5万元责令停止营业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至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罚款5万元至10万元责令停止营业44处罚-01260-008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罚款3万元至3.
6万元责令停止营业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至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罚款4万元至5万元责令停止营业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至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罚款5万元至10万元责令停止营业45处罚-01260-009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较轻一年内初次被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罚款3万元至3.
6万元责令停止运输经营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至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罚款4万元至5万元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至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罚款5万元至10万元责令停止运输经营46处罚-01260-010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较轻一年内初次被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罚款3万元至3.
6万元责令停止运输经营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至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罚款4万元至5万元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至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罚款5万元至10万元责令停止运输经营47处罚-01260-011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较轻一年内初次被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罚款3万元至3.
6万元责令停止运输经营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至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罚款4万元至5万元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至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罚款5万元至10万元责令停止运输经营48处罚-01260-012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罚款3万元至3.
6万元责令停止运输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至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罚款4万元至5万元责令停止运输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至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罚款5万元至10万元责令停止运输49处罚-01260-013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罚款3万元至3.
6万元责令停止运输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至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罚款4万元至5万元责令停止运输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至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罚款5万元至10万元责令停止运输50处罚-01260-014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罚款3万元至3.
6万元责令停止运输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至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罚款4万元至5万元责令停止运输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至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罚款5万元至10万元责令停止运输51处罚-01260-015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取得相应的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并对承运事项是否符合本企业或者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资质许可的运输范围负责.
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的要求履行托运人和承运人的义务,并负相应责任.
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不得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罚款3万元至3.
6万元责令停止运输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至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罚款4万元至5万元责令停止运输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至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罚款5万元至10万元责令停止运输52处罚-01262-001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罚款2万元责令停止经营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至4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罚款2.
5万元至3万元责令停止经营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至10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罚款3万元至5万元责令停止经营53处罚-01262-00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较轻一年内初次被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罚款2万元责令停止经营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至4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罚款2.
5万元至3万元责令停止经营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至10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罚款3万元至5万元责令停止经营54处罚-01262-003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较轻一年内初次被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罚款2万元责令停止经营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至4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罚款2.
5万元至3万元责令停止经营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至10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罚款3万元至5万元责令停止经营55处罚-01262-00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且无证培训人数5人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罚款2万元责令停止经营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或者无证培训人数6至10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至4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罚款2.
5万元至3万元责令停止经营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者无证培训人数11人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至10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罚款3万元至5万元责令停止经营56处罚-01262-005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且无证培训5人以下,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0元至26000元;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3.
6倍的罚款责令停止经营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或者无证培训6至10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9000元至35000元;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至6倍的罚款责令停止经营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或者无证培训11人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0000元至50000元;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至10倍的罚款责令停止经营57处罚-01262-006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且无证培训5人以下,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0元至26000元;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3.
6倍的罚款责令停止经营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或者无证培训6至10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9000元至35000元;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至6倍的罚款责令停止经营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或者无证培训11人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0000元至50000元;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至10倍的罚款责令停止经营58处罚-16108-000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较轻初次被查处,责令改正责令改正较重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业整顿59处罚-16109-000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初次被查处,责令改正责令改正较重拒不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60处罚-01265-000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30日(含)以内,罚款1000元至15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31日至90日(含),罚款2000元至26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91日至180日(含),罚款3000元至4000元责令改正严重运输车辆未维护和检测181日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4200元至5000元责令改正61处罚-01270-001未取得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转让、租借、失效的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公共汽车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营运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应当取得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应当取得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转让、租借、失效的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公共汽车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较轻初次被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元至16000元责令停止经营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6000元至30000元责令停止经营较重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0000元至50000元责令停止经营62处罚-01270-002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客运班线营运权《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经营期限内向公众提供连续的运输服务,不得转让客运班线营运权,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班线营运;需要暂停或者终止班线营运的,应当提前三十日报经原许可机关同意.
原许可机关同意暂停或者终止班线营运的,应当依法安排其他经营者从事班线营运或者提前向公众公告终止班线营运.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客运班线营运权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元至16000元责令停止经营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6000元至30000元责令停止经营较重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0000元至50000元责令停止经营63处罚-05878-001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二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200元至6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15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1600元至2000元责令改正64处罚-05878-002不符合规定条件人员驾驶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
1.
专用车辆要求.
(1)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3)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4)车辆配备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
2.
设备要求.
(1)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2)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二)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
1.
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2.
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3.
有具备辐射防护与相关安全知识的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2.
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3.
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和辐射防护管理措施;4.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责任制度.
第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含在放射性废物收贮过程中的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营运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一)持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生产、销售、使用、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三)有具备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具备满足第七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200元至6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15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1600元至2000元责令改正65处罚-05878-003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二、三款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较轻初次查处,罚款200元至5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700元至11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1600元至2000元责令改正66处罚-05878-004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并编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较轻初次查处,罚款200元至5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700元至11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1600元至2000元责令改正67处罚-05878-005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除可以驾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外,还可以驾驶原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或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较轻初次查处,罚款200元至5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700元至11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1600元至2000元责令改正68处罚-05878-006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二、三款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5万元至6万元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7万元至8万元较重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9万元至10万元69处罚-05878-007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并编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5万元至6万元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7万元至8万元较重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9万元至10万元70处罚-05878-008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除可以驾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外,还可以驾驶原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或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5万元至6万元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7万元至8万元较重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9万元至10万元71处罚-05878-009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到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核定的范围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参加当地的区域科目考试.
区域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当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从业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10000元至120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3000元至150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16000元至30000元责令改正72处罚-05878-010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下统称从业资格证).
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10000元至120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3000元至150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16000元至30000元责令改正73处罚-05878-011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10000元至120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3000元至150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16000元至30000元责令改正74处罚-01335-001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14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600元至20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罚款2600元至3000元责令改正75处罚-01335-002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14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600元至20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2600元至3000元责令改正76处罚-04395-001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轻初次被查处且转让、出租许可证件30日(含)以内,罚款2000元至35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的或者转让、出租许可证件31日至90日(含),罚款4000元至55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的或者转让、出租许可证件91日至180日(含),罚款6000元至75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严重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的或者转让、出租许可证件181日及以上,罚款8000元至1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77处罚-04395-00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轻初次被查处且转让、出租许可证件30日(含)以内,罚款2000元至35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的或者转让、出租许可证件31日至90日(含),罚款4000元至55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的或者转让、出租许可证件91日至180日(含),罚款6000元至75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严重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的或者转让、出租许可证件181日及以上,罚款8000元至1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78处罚-04395-00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轻初次被查处且转让、出租许可证件30日(含)以内,罚款2000元至35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的或者转让、出租许可证件31日至90日(含),罚款4000元至55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的或者转让、出租许可证件91日至180日(含),罚款6000元至75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严重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的或者转让、出租许可证件181日及以上,罚款8000元至1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79处罚-04395-00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客运标志牌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的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客运标志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轻初次被查处且转让、出租许可证件30日(含)以内,罚款2000元至35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的或者转让、出租许可证件31日至90日(含),罚款4000元至55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的或者转让、出租许可证件91日至180日(含),罚款6000元至75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严重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的或者转让、出租许可证件181日及以上,罚款8000元至1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80处罚-04395-005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轻初次被查处且转让、出租许可证件30日(含)以内,罚款2000元至35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的或者转让、出租许可证件31日至90日(含),罚款4000元至55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的或者转让、出租许可证件91日至180日(含),罚款6000元至75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严重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的或者转让、出租许可证件181日及以上,罚款8000元至1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81处罚-01264-001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
客运班车驾驶人员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初次被查处,警告或者罚款5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罚款200元责令改正82处罚-01264-00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2.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按照规定要求取得的《道路运输证》.
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4.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专用车辆驾驶人员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初次被查处,警告或者罚款5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罚款200元责令改正83处罚-01264-00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初次被查处,警告或者罚款5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罚款200元责令改正84处罚-01264-00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者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2.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专用车辆驾驶人员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初次被查处,警告或者罚款5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罚款200元责令改正85处罚-05880-001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严重经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责令限期投保86处罚-05880-002客运经营者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严重经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责令限期投保87处罚-05880-003客运经营者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严重经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责令限期投保88处罚-05880-00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其承运的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严重经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责令限期投保89处罚-05880-00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其承运的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严重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责令限期投保90处罚-05880-006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2.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严重经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责令限期投保91处罚-05880-007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2.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严重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责令限期投保92处罚-05881-001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3000至40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6000至70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9000至1万元责令改正93处罚-05881-002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3000至40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6000至70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9000至1万元责令改正94处罚-05882-001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且强行揽客人数不超3人,罚款1000元至15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的,或者强行揽客人数4人至10人,罚款1800元至24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的,或者强行揽客人数11人以上,罚款2600元至3000元责令改正严重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责令改正95处罚-05882-002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
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2.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且强行招揽货物不超过10吨,罚款1000元至15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的,或者强行招揽货物10吨至20吨,罚款1500元至20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的,或者强行招揽货物21吨以上,罚款2500元至3000元责令改正严重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责令改正96处罚-16110-000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九条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经许可机关同意,在农村客运班线上运营的班车可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方式运营.
本规定所称农村客运班线,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较轻客运车辆初次被查处且未超载,罚款1000元至1500元责令改正一般客运车辆在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的或者造成超载,罚款1800元至2200元责令改正较重客运车辆在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的或者夹带禁止携带物品上车的,或者在高速公路上停靠,罚款2500元至3000元责令改正严重客运车辆在一年内第四次被查处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责令改正97处罚-16111-000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较轻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15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800元至22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罚款2500元至3000元责令改正严重一年内被查处四次及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责令改正98处罚-16112-000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条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按照第十九条规定由经营者自行决定停靠站点及日发班次的,车辆数量的变更不需提出申请,但应当告知原许可机关.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较轻擅自终止客运经营30日(含)以内,罚款1000元至1500元责令改正一般擅自终止客运经营31日至90日(含),罚款1800元至2200元责令改正较重擅自终止客运经营91日至180日(含),罚款2500元至3000元责令改正严重擅自终止客运经营181日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责令改正99处罚-16113-000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2.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2.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较轻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15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800元至22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罚款2500元至3000元责令改正严重一年内被查处四次及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责令改正100处罚-05883-001客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一年内初次被查处或者增减1至2个固定座(铺)位的或者擅自改变车身颜色,罚款5000元至60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或者增减3个以上固定座(铺)位或者卧铺客车改为座位客车或者座位客车改为卧铺客车或者改装车型、改变用途、改装总成部件、增加或减少车轴或车轮数量、改变外廓尺寸,罚款7000元至1万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1.
5万元至2万元责令改正101处罚-05883-002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一年内初次被查处,且擅自增加货厢拦板或货车外廓尺寸长度20-50cm、高度20-50cm、宽度10-20cm,或货车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小于5%,罚款5000元至60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或者虽初次被查处,但擅自增加货厢拦板或车辆外廓尺寸长度超过50㎝、高度超过50㎝、宽度超过20㎝,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5%的,或者擅自改装车辆类型、改装总成部件、改变用途、增加或减少车轴或车轮数量的或拆除货厢拦板,罚款7000元至1万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1.
5万元至2万元责令改正102处罚-05883-00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一年内初次被查处,且擅自增加货厢拦板或货车外廓尺寸长度20-50cm、高度20-50cm、宽度10-20cm,或货车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小于5%,罚款5000元至60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或者虽初次被查处,但擅自增加货厢拦板或车辆外廓尺寸长度超过50cm、高度超过50cm、宽度超过20cm,或者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5%,或者擅自改装车辆类型、改装总成部件、改变用途、增加或减少车轴或车轮数量,或者拆除货厢拦板,罚款7000元至1万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或者擅自改装罐车罐体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1.
5万元至2万元责令改正103处罚-05883-00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2.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或者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车辆、设备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一年内初次被查处,且擅自增加货厢拦板或货车外廓尺寸长度20-50cm、高度20-50cm、宽度10-20cm,或货车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小于5%,罚款5000元至60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或者虽初次被查处,但擅自增加货厢拦板或车辆外廓尺寸长度超过50cm、高度超过50cm、宽度超过20cm,或者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5%,或者擅自改装车辆类型、改装总成部件、改变用途、增加或减少车轴或车轮数量,或者拆除货厢拦板,罚款7000元至1万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或者擅自改装罐车罐体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1.
5万元至2万元责令改正严重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责令改正104处罚-01271-000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未经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车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未经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未经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初次被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000元至50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7000元至110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较重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7000元至200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105处罚-16114-000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提供虚假车辆检验报告《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提供虚假车辆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较轻初次被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元至18000元;可以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元至28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2000元至30000元;可以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罚款5200元至60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42000元至50000元;可以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罚款9200元至10000元责令改正严重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吊销经营许可证责令改正106处罚-16115-000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档案《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一条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布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为经其检验的机动车建立维修质量检验档案.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档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2000元至55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7500元至110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罚款16000元至20000元责令改正严重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吊销经营许可证责令改正107处罚-01273-000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已经核准的车辆进行维护和检验、使用不符合相应综合性能技术标准的车辆、改变已经核准的场地或者设施设备等许可条件,导致其与相应许可条件不符《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已经核准的车辆进行维护和检验、使用不符合相应综合性能技术标准的车辆、改变已经核准的场地或者设施设备等许可条件,导致其与相应许可条件不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已经核准的车辆进行维护和检验、使用不符合相应综合性能技术标准的车辆、改变已经核准的场地或者设施设备等许可条件,导致其与相应许可条件不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1800元责令限期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2000元至3000元责令限期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罚款4200元至5000元责令限期改正严重罚款后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108处罚-16116-000包车客运经营者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包车客运(包括非定线旅游客运,下同)经营者应当持包车合同或者其他有效凭证,按照约定的车辆、时间、起讫地和线路营运,不得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一)包车客运经营者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300元至8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的或者造成超载,罚款1000元至1600元,可以暂扣30日以下营运证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的或者夹带禁止携带物品上车的,或者在高速公路上揽客,罚款2400元至3000元,可以暂扣30日以下营运证责令改正严重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责令改正109处罚-16117-000班车客运经营者途中甩客、站外揽客《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班车客运经营者不得途中甩客、站外揽客.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二)班车客运经营者途中甩客、站外揽客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300元至800元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1600元,可以暂扣30日以下营运证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罚款2400元至3000元,可以暂扣30日以下营运证严重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110处罚-16118-001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营运《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营运.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三)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300元至8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1600元,可以暂扣30日以下营运证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罚款2400元至3000元,可以暂扣30日以下营运证责令改正严重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责令改正111处罚-16118-002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未为车辆配备服务设施和标志《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监督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志.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三)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300元至8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1600元,可以暂扣30日以下营运证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罚款2400元至3000元,可以暂扣30日以下营运证责令改正严重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责令改正112处罚-16118-003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未制定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制定从业人员安全运行、进出站台提示、乘运秩序维持和车辆卫生保持等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三)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300元至8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1600元,可以暂扣30日以下营运证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罚款2400元至3000元,可以暂扣30日以下营运证责令改正113处罚-16119-000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按照规定喷刷车辆标志色,设置顶灯、防劫装置和专用待租、暂停营业的标志,安装计价器,在醒目位置标明起步价和车公里运价等运费标准、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以及监督电话.
1.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四)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的.
2.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按照规定喷刷车辆标志色,设置顶灯、防劫装置和专用待租、暂停营业的标志,安装计价器,在醒目位置标明起步价和车公里运价等运费标准、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以及监督电话.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300元至8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1600元,可以暂扣30日以下营运证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罚款2400元至3000元,可以暂扣30日以下营运证责令改正严重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责令改正114处罚-16120-001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未持经注册的从业资格证上岗,并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持经注册的从业资格证上岗,并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五)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300元至8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1600元,可以暂扣30日以下营运证、从业资格证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罚款2400元至3000元,可以暂扣30日以下营运证、从业资格证责令改正严重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责令改正115处罚-16120-002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未按照规定使用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按照规定使用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五)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300元至8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1600元,可以暂扣30日以下营运证、从业资格证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罚款2400元至3000元,可以暂扣30日以下营运证、从业资格证责令改正严重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责令改正116处罚-16120-003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收取运费超过计价器明示的金额《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收取运费不得超过计价器明示的金额,但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收取其他费用的除外.
1.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五)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300元至8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1600元,可以暂扣30日以下营运证、从业资格证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罚款2400元至3000元,可以暂扣30日以下营运证、从业资格证责令改正严重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责令改正117处罚-16120-004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异地驻点营运2.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营运.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五)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300元至8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1600元,可以暂扣30日以下营运证、从业资格证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罚款2400元至3000元,可以暂扣30日以下营运证、从业资格证责令改正严重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责令改正118处罚-16120-005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途中甩客、故意绕道,强行拼载,拒绝载客《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显示空车时不得拒绝载客.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五)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300元至8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1600元,可以暂扣30日以下营运证、从业资格证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罚款2400元至3000元,可以暂扣30日以下营运证、从业资格证责令改正严重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责令改正119处罚-16121-000经营者和驾驶人员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包车客运车辆、三类以上客运班线车辆、客运出租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
第二款驾驶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终端设备,保持完好并及时检定,不得擅自关闭.
车辆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车辆安全行驶情况的动态监控.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六)包车客运车辆、三类以上客运班线车辆、客运出租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经营者和驾驶人员,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300元至8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1600元,可以暂扣30日以下营运证、从业资格证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罚款2400元至3000元,可以暂扣30日以下营运证、从业资格证责令改正严重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责令改正120处罚-16122-00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未如实填写教学日志以及培训记录《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教学,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如实填写教学日志以及培训记录.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且未如实填写教学日志以及培训记录5人以下,罚款300元至8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或者未如实填写教学日志以及培训记录6人至10人,罚款1000元至16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者未如实填写教学日志以及培训记录11人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2400元至3000元责令改正121处罚-16122-00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索要学员财物《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教学,并遵守下列规定:(二)不得索要学员财物.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且收受财物价值低于300元,罚款300元至8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的;或者虽属初次被查,但收受财物价值高于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000元至16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者索要财物价值高于2000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2400元至3000元责令改正122处罚-16122-00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酒后教学《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教学,并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酒后教学.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300元至8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16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2400元至3000元责令改正123处罚-16122-00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将教练车辆交给与教学无关的人员驾驶《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教学,并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将教练车辆交给与教学无关的人员驾驶.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300元至8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16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2400元至3000元责令改正124处罚-16122-00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同时使用两辆以上教练车从事驾驶培训《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教学,并遵守下列规定:(五)不得同时使用两辆以上教练车从事驾驶培训.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300元至8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16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2400元至3000元责令改正125处罚-16122-00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使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六)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教学,并遵守下列规定:(六)不得使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300元至8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16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2400元至3000元责令改正126处罚-16122-007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在操作教学期间离岗《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七)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教学,并遵守下列规定:(七)在操作教学期间不得离岗《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300元至8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16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2400元至3000元责令改正127处罚-16123-000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定期限报告道路运输安全情况或者隐瞒、拖延不报、谎报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规定接入统一的危险货物运输信息管理平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八)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报告道路运输安全情况或者隐瞒、拖延不报、谎报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300元至8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1600元,可以暂扣30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罚款2400元至3000元,可以暂扣30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责令改正严重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责令改正128处罚-16124-00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未按规定接入统一管理或者服务信息平台《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规定接入统一的危险货物运输信息管理平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接入统一的物流信息服务平台,为进场的货运经营者提供信息支持和便捷、安全的配套服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未按规定接入统一管理或者服务信息平台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28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3700元至55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罚款8200元至10000元责令改正严重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吊销经营许可证责令改正129处罚-16125-000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对进站(场)的客运班车的发班方式、发班时间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拒不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关于客运班车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决定,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合理安排客运班车的发班方式和时间,公平对待进站发班的客运车辆,不得拒绝接纳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车辆进站(场)营运,不得擅自接纳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车辆进站(场)营运.
客运班车的发班方式、发班时间的确定及变更,应当向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条第一、二款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施设备,设置安全标识,执行车辆进出站(场)安全检查和登记查验制度.
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和视频监控设备.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二)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对进站(场)的客运班车的发班方式、发班时间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拒不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关于客运班车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决定,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28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3700元至55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罚款8200元至10000元责令改正严重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吊销经营许可证责令改正130处罚-16126-000货运配载、货运代理经营者将受理的运输货物交由无相应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承接未按照规定办理准运手续的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二条货运配载、货运代理经营者应当将受理的运输货物交由有相应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不得承接按照规定应当办理准运手续而未办理的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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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三)货运配载、货运代理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28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3700元至55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罚款8200元至10000元责令改正严重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吊销经营许可证责令改正131处罚-16127-00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未向托修方出具规定格式的机动车维修凭证《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保证维修质量,向托修方出具规定格式的机动车维修凭证;维修凭证应当载明维修部位、配件生产商名称、保修期限等内容.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28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3700元至55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罚款8200元至10000元责令改正严重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吊销经营许可证责令改正132处罚-16127-00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经托修方同意擅自增减维修作业项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保证维修质量,向托修方出具规定格式的机动车维修凭证;维修凭证应当载明维修部位、配件生产商名称、保修期限等内容.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28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3700元至55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罚款8200元至10000元责令改正严重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吊销经营许可证责令改正133处罚-16127-00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未采用机动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与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未按照规定要求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对机动车进行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的,应当采用机动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与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规定要求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28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3700元至55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罚款8200元至10000元责令改正严重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吊销经营许可证责令改正134处罚-16127-00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营运车辆进行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作业完成后未对车辆进行维修质量竣工检验《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营运车辆进行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的,作业完成后应当对车辆进行维修质量竣工检验;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其他取得经营许可的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进行检验,保证营运车辆安全性、动力性、经济性、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综合性能技术标准.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28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3700元至55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罚款8200元至10000元责令改正严重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吊销经营许可证责令改正135处罚-16127-00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配件经销者未按照规定建立配件采购登记制度《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配件采购登记制度,查验配件合格证书,记录配件的进货日期、供应商名称以及地址、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适用车型等内容,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凭证.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28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3700元至55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罚款8200元至10000元责令改正严重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吊销经营许可证责令改正136处罚-16128-00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未与学员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与学员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28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3700元至55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罚款8200元至10000元责令改正严重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吊销经营许可证责令改正137处罚-16128-00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未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教练路线、时间进行培训《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教练路线、时间进行培训.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28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3700元至55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罚款8200元至10000元责令改正严重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吊销经营许可证责令改正138处罚-16128-00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未如实签署培训记录,未建立教学日志、学员档案《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如实签署培训记录,建立教学日志、学员档案.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28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3700元至55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罚款8200元至10000元责令改正严重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吊销经营许可证责令改正139处罚-16128-00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利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利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经营.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28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3700元至55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罚款8200元至10000元责令改正严重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吊销经营许可证责令改正140处罚-16128-00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增减教练车辆未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增减教练车辆的,自增减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28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3700元至55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罚款8200元至10000元责令改正严重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吊销经营许可证责令改正141处罚-16129-000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无法定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六)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聘用无法定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六)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聘用无法定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28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3700元至55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罚款8200元至10000元责令改正严重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吊销经营许可证责令改正142处罚-16130-000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和信息《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收集、统计、公布道路运输经营和管理等相关信息,建立道路运输公共服务信息系统,为公众和相关经营者提供必要、方便的信息服务.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统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和信息.
统计资料和信息应当保证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漏报、瞒报.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七)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和信息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28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3700元至55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罚款8200元至10000元责令改正严重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吊销经营许可证责令改正143处罚-01276-001汽车租赁经营者未按规定将营运执照和车辆信息,报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六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营业执照和车辆信息,报送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汽车租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28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3700元至55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罚款8200元至10000元责令改正144处罚-01276-002汽车租赁经营者租赁车辆的综合性能技术等级未达到二级以上《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租赁车辆的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达到二级以上.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汽车租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初次被查处且未达到二级以上的车辆在5辆以下,罚款1000元至30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或者未达到二级以上的车辆在6至10辆,罚款4000元至60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或者未达到二级以上的车辆在11辆以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罚款8000元至10000元责令改正145处罚-01276-003汽车租赁经营者未与承租人签订汽车租赁书面合同《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与承租人签订汽车租赁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汽车租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30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4000元至60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罚款8000元至10000元责令改正146处罚-01276-004汽车租赁经营者违规出租十座以上客运车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出租十座以上客运车辆,但出租给单位作为员工固定班车的除外.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汽车租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初次被查处且未达到二级以上的车辆在5辆以下,罚款1000元至30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或者未达到二级以上的车辆在6至10辆,罚款4000元至60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或者未达到二级以上的车辆在11辆以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罚款8000元至10000元责令改正147处罚-01277-000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客运标志牌《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还应当随车携带客运标志牌.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本条例规定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客运标志牌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较轻初次被查处,处警告或者罚款5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罚款200元责令改正148处罚-01283-000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按规定使用或转让、倒卖、伪造专用票证5张以下,罚款1000元至15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或转让、倒卖、伪造专用票证6张至20张,罚款1800元至22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的,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或转让、倒卖、伪造专用票证,的专用票证21张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2500元至3000元责令改正149处罚-16131-000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营的客车应当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行.
属于加班或者顶班的,还应当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的,还应当持有该条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的,罚款1000元至1500元责令改正一般在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的,罚款1800元至2200元责令改正较重在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的,罚款2500元至3000元责令改正严重一年内被查处四次及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责令改正150处罚-16132-000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
省际、市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地区,县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县.
非定线旅游客车可持注明客运事项的旅游客票或者旅游合同取代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15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800元至22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罚款2500元至3000元责令改正严重一年内被查处四次及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责令改正151处罚-01285-001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项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第十一条第(四)项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严重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等严重情节,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责令限期改正152处罚-01285-00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严重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等严重情节,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责令限期改正153处罚-01285-00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项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严重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等严重情节,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责令限期改正154处罚-01266-001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较轻一年内初次被查处且允许进站的无证车辆3辆以下,罚款1万元至1.
5万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或者允许进站的无证车辆4至10辆,罚款1.
6万元至2.
5万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者允许进站的无证车辆11辆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2.
6万元至3万元责令改正155处罚-01266-002客运站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较轻一年内初次被查处,罚款1万元至1.
5万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
6万元至2.
5万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2.
6万元至3万元责令改正156处罚-01266-003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2.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一年内初次被查处,罚款1万元至1.
4万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
6万元至2万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2.
6万元至3万元责令改正157处罚-01266-004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3.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较轻一年内初次被查处,罚款1万元至1.
5万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
6万元至2.
5万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2.
6万元至3万元责令改正158处罚-01266-005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3.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较轻一年内初次被查处,罚款1万元至1.
5万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
6万元至2.
5万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2.
6万元至3万元.
责令改正159处罚-02978-001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六十三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客车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秩序.
3.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3.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一年内初次被查处,经运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较重经责令限期改正,到期仍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元责令改正160处罚-02978-002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客车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秩序.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一般一年内初次被查处,经运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较重经责令限期改正,到期仍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元责令改正161处罚-01323-00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式样见3).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严重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吊销经营许可责令改正162处罚-01323-00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式样见3).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严重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吊销经营许可责令改正163处罚-01323-00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式样见3).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严重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吊销经营许可责令改正164处罚-01323-00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式样见3).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严重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吊销经营许可责令改正165处罚-01323-00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式样见3).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严重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吊销经营许可责令改正166处罚-01323-00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式样见3).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六)项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严重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吊销经营许可责令改正167处罚-01328-000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2.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第三十条第一款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一年内初次被查处且维修车辆数3辆以下,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至2.
5倍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罚款2万元至2.
5万元,没收假冒伪劣配件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或者维修车辆数4至6辆,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至3.
5倍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罚款3万元至3.
5万元,没收假冒伪劣配件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者维修车辆数7辆以上,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至4.
5倍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罚款4万元至5万元,没收假冒伪劣配件责令改正严重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责令停业整顿责令改正168处罚-01329-000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一年内初次被查处,且签发虚假合格证数3张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至4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罚款5000元至80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或签发虚假合格证数4至10张,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至8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罚款8000元至1.
6万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或签发虚假合格证数11张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至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罚款1.
6万元至2万元责令改正严重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责令停业整顿责令改正169处罚-16133-000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严重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吊销从业资格证件170处罚-16134-000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第十一条(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严重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吊销从业资格证件171处罚-16135-000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在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和特性,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严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吊销从业资格证件172处罚-02974-001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办理注册手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200元至6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800元至12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罚款1500元至2000元责令改正173处罚-02974-00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200元至6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800元至12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罚款1500元至2000元责令改正174处罚-02974-003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200元至6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800元至12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罚款1500元至2000元责令改正175处罚-02974-004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200元至6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800元至12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罚款1500元至2000元责令改正176处罚-01336-000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5000元至60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8000元至90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10000元至30000元责令改正177处罚-01337-001货运车辆或者货运车辆驾驶员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严重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吊销车辆营运证;货运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178处罚-01337-002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较重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且少于50%,责令停业整顿.
责令停业整顿严重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50%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179处罚-01338-000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3000至80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0000至150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20000至30000元责令改正180处罚-16136-000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拒不改正,罚款3000元至4000元责令改正一般第二次被查处,拒不改正,罚款4500元至5500元责令改正较重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拒不改正,罚款7000元至8000元责令改正181处罚-16137-000道路运输企业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拒不改正,罚款3000元至4000元责令改正一般第二次被查处,拒不改正,罚款4500元至5500元责令改正较重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拒不改正,罚款7000元至8000元责令改正182处罚-16138-000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拒不改正,罚款3000元至4000元责令改正一般第二次被查处,拒不改正,罚款4500元至5500元责令改正较重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拒不改正,罚款7000元至8000元责令改正183处罚-01340-000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较重被查处,经责令改正且拒不改正,罚款800元责令改正184处罚-16139-000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2000元至26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2900元至35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4400元至5000元责令改正185处罚-16140-000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2000元至26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2900元至35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4400元至5000元责令改正186处罚-01343-000机动车维修单位未建立维修车辆登记制度《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建立维修车辆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送修人的身份证明、车辆牌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以及承修项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维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农业(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2000元责令限期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3000元至5000元责令限期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罚款6000元至10000元责令限期改正187处罚-05884-00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拟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三)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四)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五)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车时间等内容;(六)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七)国际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0元至44000元;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责令停止经营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1000元至65000元;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至6倍的罚款责令停止经营较重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86000元至100000元;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至10倍的罚款责令停止经营188处罚-05884-00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九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要求的程序、期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不能直接颁发经营证件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或者《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决定书》.
在出具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0元至44000元;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责令停止经营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1000元至65000元;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至6倍的罚款责令停止经营较重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86000元至100000元;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至10倍的罚款责令停止经营189处罚-05884-003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经营范围;《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应当注明班线起讫地、线路、停靠站点以及班次.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0元至44000元;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责令停止经营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1000元至65000元;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至6倍的罚款责令停止经营较重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86000元至100000元;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至10倍的罚款责令停止经营190处罚-05884-004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禁止伪造、变造、倒卖、转让、出租《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2000元至3600元责令停止违法性行为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4400元至6000元责令停止违法性行为较重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8400元至10000元责令停止违法性行为191处罚-05884-005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标明本国的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
第三十三条《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实行一车一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5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罚款200元责令改正192处罚-05884-006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经营范围;《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应当注明班线起讫地、线路、停靠站点以及班次第十八条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口岸通过,进入对方国家境内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行.
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行车路线、班次及停靠站点运行《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12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500元至20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罚款2500元至3000元责令改正严重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责令改正193处罚-05884-007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
购置的车辆和已有的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拟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三条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许可申请.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12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500元至20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罚款2500元至3000元责令改正严重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责令改正194处罚-05884-008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在180日内履行被许可的事项.
有正当理由在180日内未经营或者停业时间超过180日的,应当告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12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500元至20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罚款2500元至3000元责令改正严重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责令改正195处罚-05884-009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国际道路运输实行行车许可证制度.
行车许可证是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相关国家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时行驶的通行凭证.
我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进出相关国家,应当持有相关国家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外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进出我国,应当持有我国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0元至36000元;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9000元至45000元;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至6倍的罚款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4000元至60000元;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至10倍的罚款责令改正196处罚-05884-010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和货物运输经营.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0元至36000元;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9000元至45000元;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至6倍的罚款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4000元至60000元;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至10倍的罚款责令改正197处罚-05884-011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三款禁止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物或者招揽旅客.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0元至36000元;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9000元至45000元;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至6倍的罚款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4000元至60000元;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至10倍的罚款责令改正198处罚-05884-012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应当在批准的站点上下旅客或者按照运输合同商定的地点装卸货物.
运输车辆,要按照我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停靠站(场)停放.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0元至36000元;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9000元至45000元;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至6倍的罚款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4000元至60000元;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至10倍的罚款责令改正199处罚-05884-013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标明本国的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五)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0元至36000元;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9000元至45000元;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至6倍的罚款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4000元至60000元;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至10倍的罚款责令改正200处罚-02973-00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
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处10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处1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18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201处罚-02973-00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
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处10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处1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18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202处罚-02973-003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按照规范提供服务.
驾驶员有私自转包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处10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处1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18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203处罚-02973-00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保证巡游出租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处10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处1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18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204处罚-02973-005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
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处10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处1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18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205处罚-02973-006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六)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处10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处1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18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206处罚-02972-001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议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200元至6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800元至12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1500元至2000元责令改正207处罚-02972-002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200元至6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800元至12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1500元至2000元责令改正208处罚-02972-003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200元至6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800元至12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1500元至2000元责令改正209处罚-02972-004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六)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200元至6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800元至12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1500元至2000元责令改正210处罚-02972-005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六)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六)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200元至6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800元至12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1500元至2000元责令改正211处罚-02972-006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五)计程计价设备、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八)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200元至6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800元至12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1500元至2000元责令改正212处罚-02972-007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九)项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处9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17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213处罚-02972-008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处9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17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214处罚-02970-001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5000元至70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8000元至90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10000元至30000元责令改正215处罚-02970-002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5000元至70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8000元至90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10000元至30000元责令改正216处罚-02970-003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5000元至70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8000元至90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10000元至30000元责令改正217处罚-02970-004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5000元至70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8000元至90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10000元至30000元责令改正218处罚-02970-005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第一款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5000元至70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8000元至90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10000元至30000元责令改正219处罚-02970-006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
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5000元至70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8000元至90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10000元至30000元责令改正220处罚-02970-007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
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5000元至70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8000元至90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10000元至30000元责令改正221处罚-02970-008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5000元至70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8000元至90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10000元至30000元责令改正222处罚-02969-001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50元至8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00元至14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160元至200元责令改正223处罚-02969-002网约车驾驶员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50元至8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00元至14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160元至200元责令改正224处罚-02969-003网约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违规收费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50元至8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00元至14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160元至200元责令改正225处罚-02969-004网约车驾驶员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50元至8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00元至14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160元至200元责令改正226处罚-04404-000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条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初次被查处,责令停止运营,并罚款2万元至2.
3万元责令停止运营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责令停止运营,并罚款2.
4万元至2.
6万元责令停止运营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责令停止运营,并罚款2.
7万元至3万元责令停止运营227处罚-04397-000运营企业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一)在规定位置公布线路票价、站点名称和服务时间;(二)在规定位置张贴投诉电话;(三)规定的其他站点服务设施和标识配置要求.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运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一)在规定位置公布线路票价、站点名称和服务时间;(二)在规定位置张贴投诉电话;(三)规定的其他站点服务设施和标识配置要求.
较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罚款1000元至5000元责令限期改正228处罚-16141-000运营企业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运营车辆及附属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
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投入运营.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
较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罚款5000元至1万元责令限期改正229处罚-16142-000运营企业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运营企业应当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等,并为车辆配备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应急设备,保证安全应急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
较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罚款5000元至2万元责令限期改正230处罚-16143-000运营企业使用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运营企业聘用的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二)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三)无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记录.
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实习期满;(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违规记录;(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
较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罚款5000元至2万元责令限期改正231处罚-16144-000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驾驶员、乘务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安排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上岗.
运营企业应当将相关培训、考核情况建档备查,并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较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罚款5000元至1万元责令限期改正232处罚-04402-000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3000元责令限期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4000元至6000元责令限期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7000元至1万元责令限期改正233处罚-04403-000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运营企业等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2万元至2.
3万元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2.
4万元至2.
6万元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2.
7万元至3万元234处罚-04398-000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等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场站等服务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其技术状况、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维护场站的正常运营秩序.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罚款1000元至1万元责令限期改正235处罚-04399-001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初次被查处,对个人罚款100元至300元,对单位罚款1000元至15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对个人罚款400元至600元,对单位罚款2000元至30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对个人罚款700元至1000元,对单位罚款4000元至5000元责令改正236处罚-04399-002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初次被查处,对个人罚款100元至300元,对单位罚款1000元至15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对个人罚款400元至600元,对单位罚款2000元至30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对个人罚款700元至1000元,对单位罚款4000元至5000元责令改正237处罚-04399-003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初次被查处,对个人罚款100元至300元,对单位罚款1000元至15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对个人罚款400元至600元,对单位罚款2000元至30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对个人罚款700元至1000元,对单位罚款4000元至5000元责令改正238处罚-04399-004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四)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较轻初次被查处,对个人罚款100元至300元,对单位罚款1000元至15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对个人罚款400元至600元,对单位罚款2000元至30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对个人罚款700元至1000元,对单位罚款4000元至5000元责令改正239处罚-04399-005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行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较轻初次被查处,对个人罚款100元至300元,对单位罚款1000元至15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对个人罚款400元至600元,对单位罚款2000元至30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对个人罚款700元至1000元,对单位罚款4000元至5000元责令改正240处罚-04597-000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含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
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初期运营手续.
初期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运行状况和质量进行监控,发现存在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初期运营期满一年,运营单位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送初期运营报告,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
通过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
对安全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同时通告有关责任单位要求限期整改.
开通初期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有甩项工程的,甩项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应当通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方可投入使用.
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完成甩项工程的,运营单位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履行设计变更手续.
全部甩项工程投入使用或者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含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对运营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暂停运营.
较轻无严重安全隐患的,对单位罚款2万元至3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元至1万元.
责令限期整改较重有严重安全隐患的,责令暂停运营责令限期整改241处罚-04598-000运营单位未全程参与试运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九条运营单位应当全程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按照规定开展的不载客试运行,熟悉工程设备和标准,察看系统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及时处理.
运营单位应当在运营接管协议中明确相关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并督促建设单位将上述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全程参与试运行.
较轻初次被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对单位罚款5000元至3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元至1万元责令限期改正242处罚-04599-000运营单位未按照相关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教育《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运营单位应当配置满足运营需求的从业人员,按相关标准进行安全和技能培训教育,并对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岗位工作.
运营单位应当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相关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教育.
较轻初次被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对单位罚款5000元至3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元至1万元责令限期改正243处罚-04600-000列车驾驶员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职业准入资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驾驶员职业准入资格.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列车驾驶员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职业准入资格.
较轻初次被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对单位罚款5000元至3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元至1万元责令限期改正244处罚-04601-000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经考核上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运营单位应当配置满足运营需求的从业人员,按相关标准进行安全和技能培训教育,并对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岗位工作.
运营单位应当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经考核上岗.
较轻初次被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对单位罚款5000元至3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元至1万元责令限期改正245处罚-04602-000运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对于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风险隐患及时整改,并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
较轻初次被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对单位罚款5000元至3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元至1万元.
责令限期改正246处罚-04603-000运营单位未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对于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风险隐患及时整改,并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六)项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
较轻初次被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对单位罚款5000元至3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元至1万元责令限期改正247处罚-04604-000运营单位未按要求报告运营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情况《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对于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风险隐患及时整改,并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七)项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按要求报告运营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情况.
较轻初次被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对单位罚款5000元至3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元至1万元.
责令限期改正248处罚-04605-000运营单位未建立设施设备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八)项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建立设施设备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
较轻初次被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对单位罚款5000元至3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元至1万元.
责令限期改正249处罚-04594-000运营单位未对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和及时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运营单位应当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及时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并保存记录.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九)项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未对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和及时养护维修、更新改造.
较轻初次被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对单位罚款5000元至3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元至1万元责令限期改正250处罚-04595-000运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十)项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较轻初次被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对单位罚款5000元至3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元至1万元责令限期改正251处罚-04596-000运营单位储备的应急物资不满足需要,未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或者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运营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完善应急值守和报告制度,加强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十一)项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储备的应急物资不满足需要,未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或者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
较轻初次被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对单位罚款5000元至3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元至1万元责令限期改正252处罚-04592-000运营单位未按时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其中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和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
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当纳入日常工作,开展常态化演练.
运营单位应当组织社会公众参与应急演练,引导社会公众正确应对突发事件.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十二)项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二)未按时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较轻初次被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对单位罚款5000元至3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元至1万元责令限期改正253处罚-04591-000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信息或者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报送制度.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重大故障和事故原因进行分析,不断完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信息或者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初次被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罚款5000元至3万元责令限期改正254处罚-04590-000运营单位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运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定期报告履行情况.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
较轻初次被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罚款1000元至1万元责令限期改正255处罚-04593-000运行图未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网络化运输组织要求,合理编制运行图,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
运营单位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运行图未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较轻初次被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罚款1000元至1万元责令限期改正256处罚-04606-000运营单位未按规定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运营单位应当通过标识、广播、视频设备、网络等多种方式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一)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时间、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进出站指示、换乘指示和票价信息;(二)在站厅或者站台提供列车到达、间隔时间、方向提示、周边交通方式换乘、安全提示、无障碍出行等信息;(三)在车厢提供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列车运行方向、到站、换乘、开关车门提示等信息;(四)首末班车时间调整、车站出入口封闭、设施设备故障、限流、封站、甩站、暂停运营等非正常运营信息.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
较轻初次被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罚款1000元至1万元责令限期改正257处罚-04607-000运营单位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分别建立投诉受理制度.
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较轻初次被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罚款1000元至1万元责令限期改正258处罚-04587-000运营单位采取的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及时告知公众或者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运营单位采取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措施应当及时告知公众,其中封站、暂停运营措施还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采取的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及时告知公众或者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较轻初次被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罚款1000元至1万元责令限期改正259处罚-04588-000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运营安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不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预留高架线路桥梁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条件.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运营安全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责令限期改正、消除影响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对单位罚款2000元至3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元至5000元责令限期改正260处罚-04589-000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妨碍行车瞭望、侵入限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不得妨碍行车瞭望,不得侵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限界.
沿线建(构)筑物、植物可能妨碍行车瞭望或者侵入线路限界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责任单位不能消除影响,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紧急的,运营单位可以先行处置,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妨碍行车瞭望、侵入限界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责令限期改正、消除影响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对单位罚款2000元至3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元至5000元.
责令限期改正261处罚-04586-001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管线、护栏护网等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管线、护栏护网等设施.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初次被查处,对个人罚款1000元至2000元,对单位罚款2000元至90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对个人罚款2500元至3600元,对单位罚款1万元至2万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对个人罚款4000元至5000元,对单位罚款2万元至3万元责令改正262处罚-04586-002损坏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二)损坏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初次被查处,对个人罚款1000元至2000元,对单位罚款2000元至90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对个人罚款2500元至3600元,对单位罚款1万元至2万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对个人罚款4000元至5000元,对单位罚款2万元至3万元责令改正263处罚-04586-003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三)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初次被查处,对个人罚款1000元至2000元,对单位罚款2000元至90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对个人罚款2500元至3600元,对单位罚款1万元至2万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对个人罚款4000元至5000元,对单位罚款2万元至3万元责令改正264处罚-04586-004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四)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初次被查处,对个人罚款1000元至2000元,对单位罚款2000元至90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对个人罚款2500元至3600元,对单位罚款1万元至2万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对个人罚款4000元至5000元,对单位罚款2万元至3万元责令改正265处罚-04585-001拦截列车《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一)拦截列车.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初次被查处,对个人罚款1000元至2000元,对单位罚款2000元至90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对个人罚款2500元至3600元,对单位罚款1万元至2万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对个人罚款4000元至5000元,对单位罚款2万元至3万元责令改正266处罚-04585-002强行上下车《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二)强行上下车.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初次被查处,对个人罚款1000元至2000元,对单位罚款2000元至90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对个人罚款2500元至3600元,对单位罚款1万元至2万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对个人罚款4000元至5000元,对单位罚款2万元至3万元责令改正267处罚-04585-003擅自进入隧道、轨道或者其他禁入区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三)擅自进入隧道、轨道或者其他禁入区域.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初次被查处,对个人罚款1000元至2000元,对单位罚款2000元至90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对个人罚款2500元至3600元,对单位罚款1万元至2万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对个人罚款4000元至5000元,对单位罚款2万元至3万元责令改正268处罚-04585-004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四)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等.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初次被查处,对个人罚款1000元至2000元,对单位罚款2000元至90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对个人罚款2500元至3600元,对单位罚款1万元至2万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对个人罚款4000元至5000元,对单位罚款2万元至3万元责令改正269处罚-04585-005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初次被查处,对个人罚款1000元至2000元,对单位罚款2000元至90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对个人罚款2500元至3600元,对单位罚款1万元至2万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对个人罚款4000元至5000元,对单位罚款2万元至3万元责令改正270处罚-04585-006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六)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初次被查处,对个人罚款1000元至2000元,对单位罚款2000元至90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对个人罚款2500元至3600元,对单位罚款1万元至2万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对个人罚款4000元至5000元,对单位罚款2万元至3万元责令改正271处罚-04585-007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七)项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七)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初次被查处,对个人罚款1000元至2000元,对单位罚款2000元至90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对个人罚款2500元至3600元,对单位罚款1万元至2万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对个人罚款4000元至5000元,对单位罚款2万元至3万元责令改正272处罚-04585-008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八)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初次被查处,对个人罚款1000元至2000元,对单位罚款2000元至90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对个人罚款2500元至3600元,对单位罚款1万元至2万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对个人罚款4000元至5000元,对单位罚款2万元至3万元责令改正273处罚-04585-009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九)项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九)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初次被查处,对个人罚款1000元至2000元,对单位罚款2000元至90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对个人罚款2500元至3600元,对单位罚款1万元至2万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对个人罚款4000元至5000元,对单位罚款2万元至3万元责令改正274处罚-04637-00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未遵守预收费用最高限额、资金存管和扣付方式等有关规定《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国家和省对培训资格、预收费用最高限额、资金存管和扣付方式等有规定的,应当遵守该规定.
《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工商、道路运输等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初次被查处,责令改正责令改正较重拒不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275处罚-04637-00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未按规定退费《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有辱骂、体罚学员等严重违反教育规范行为或者经营者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导致消费者无法继续接受培训或者继续培训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还相应费用,并要求依法赔偿损失,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费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
《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工商、道路运输等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初次被查处,责令改正责令改正较重拒不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276处罚-04638-000市场中介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营业执照、机构资质证书,未公布有关规定事项《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市场中介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营业执照、机构资质证书,公布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事项.
鼓励市场中介机构根据中介服务内容,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提高服务便利性.
《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市场中介机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中介服务活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场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未作法律责任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对市场中介机构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市场中介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营业执照、机构资质证书,公布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事项.
鼓励市场中介机构根据中介服务内容,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提高服务便利性.
较轻初次被查处,罚款3000元至90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万元至2万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2万元至3万元责令改正277处罚-04639-001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
《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市场中介机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中介服务活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未作法律责任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对市场中介机构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市场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初次被查处,对个人罚款1000元至3000元,对单位罚款3000元至90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对个人罚款4000元至6000元,对单位罚款1万元至2万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对个人罚款7000元至1万元,对单位罚款2万元至3万元责令改正278处罚-04639-002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
《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市场中介机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中介服务活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未作法律责任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对市场中介机构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市场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初次被查处,对个人罚款1000元至3000元,对单位罚款3000元至90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对个人罚款4000元至6000元,对单位罚款1万元至2万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对个人罚款7000元至1万元,对单位罚款2万元至3万元责令改正279处罚-04639-003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市场中介机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中介服务活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未作法律责任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对市场中介机构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市场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初次被查处,对个人罚款1000元至3000元,对单位罚款3000元至90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对个人罚款4000元至6000元,对单位罚款1万元至2万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对个人罚款7000元至1万元,对单位罚款2万元至3万元责令改正280处罚-04639-004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市场中介机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中介服务活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未作法律责任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对市场中介机构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市场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初次被查处,对个人罚款1000元至3000元,对单位罚款3000元至90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对个人罚款4000元至6000元,对单位罚款1万元至2万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对个人罚款7000元至1万元,对单位罚款2万元至3万元责令改正281处罚-04639-005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泄露可能危害公共利益的信息、资料《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提供、泄露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信息、资料.
《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市场中介机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中介服务活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未作法律责任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对市场中介机构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市场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初次被查处,对个人罚款1000元至3000元,对单位罚款3000元至90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对个人罚款4000元至6000元,对单位罚款1万元至2万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对个人罚款7000元至1万元,对单位罚款2万元至3万元责令改正282处罚-04639-006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市场中介机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中介服务活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未作法律责任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对市场中介机构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市场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初次被查处,对个人罚款1000元至3000元,对单位罚款3000元至90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对个人罚款4000元至6000元,对单位罚款1万元至2万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对个人罚款7000元至1万元,对单位罚款2万元至3万元责令改正283处罚-02971-001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至150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警告,并处罚款18000元至220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警告,并处罚款25000元至30000元责令改正284处罚-02971-00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较轻初次被查处,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至15000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警告,并处罚款18000元至22000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警告,并处罚款25000元至30000元责令改正285处罚-04396-000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应当实行客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以下统称实名制管理).
其他客运班线及客运站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范围,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较轻初次被查处且拒不改正,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罚款10万元至15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0元至1万元责令改正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罚款20万元至30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罚款3万元至5万元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或者初次被查拒不改正,且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罚款35万元至50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罚款6万元至10万元责令改正严重一年内被查处四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责令改正非常严重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后果,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责令改正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方海事)序号权力事项编码事项名称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违法程度处罚裁量基准责令整改内容1处罚-01136-000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包括下列情形:(一)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二)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减轻1.
所缺船员(包括未持合格职务证书船员)均为水手或者机工的: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2.
缺1名高级船员(包括未持合格职务证书船员):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3.
缺船长(驾驶员)或2名高级船员(包括未持合格职务证书船员):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4.
缺船长、高级船员等2名以上(包括未持合格职务证书船员):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减轻5.
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但实际配员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要求的:2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一般处1万元罚款.
严重因该项违法致有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当事人具有以下减轻情节的,按减轻处罚基准执行:1.
主动配齐所需船员;2.
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并主动交代配员不足或本船其他情况的;3.
在航行过程中被发现存在配员不足行为,主动或接受指令靠泊接受检查的;4.
检举并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他船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
其他可以给予减轻的情形.
2处罚-01137-000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本条前款所称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三)持失效的检验证书;(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的检验证书.
轻微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
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
一般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后拒不停止的,但未因此发生事故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7天以上30天以下.
较重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后拒不停止的,因此发生一般等级以下事故的,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30天以上90天以下.
严重因该项违法行为致有较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发生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或造成其他特别恶劣影响的,或在受到暂扣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3处罚-01138-000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检验证书,不得擅自更改船舶检验机构勘划的船舶载重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七条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1倍的罚款.
严重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2倍至5倍的罚款.
4处罚-01139-000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无违法所得或所得不足2万元,并未因该违法行为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处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发生事故负次要以上责任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处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处罚-01184-000未持有合格的登记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轻微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
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
一般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后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30天以上90天以下.
严重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恶劣影响的,或被发现同类违法行为三次及以上的: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6处罚-01158-000假冒中国国籍悬挂中国国旗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船舶登记机关依法没收该船舶.
一般没收船舶.
7处罚-01187-000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九条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船舶登记机关依法没收该船舶.
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适用前款规定.
一般没收船舶.
8处罚-01159-000隐瞒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条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条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0.
2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处以下列罚款:(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二)501总吨以上1万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处罚-01160-000在办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
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轻微船舶尚未投入营运:给予警告.
一般隐瞒真实情况且船舶已投入营运:1.
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2.
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5000元以上2.
5万元以下的罚款;3.
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2.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弄虚作假且船舶已投入营运: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10处罚-01188-000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
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
轻微及时改正,且船舶未发生事故的:给予警告.
一般船舶发生小事故的:1.
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2.
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5000元以上2.
5万元以下的罚款;3.
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2.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船舶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11处罚-01161-000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五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船舶变更船籍港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到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籍港变更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国籍证书签证栏内注明,并将船舶有关登记档案转交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船舶所有人再到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三十七条船舶共有情况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船舶抵押合同变更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
严重拒不改正或造成事故的:⑴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⑵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⑶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补办有关登记手续12处罚-05872-000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踪,船舶所有人应当自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或者船舶失踪之日起3个月内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船舶失踪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经审查核实,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
第四十一条船舶抵押合同解除,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登记簿上的抵押登记的记录.
第四十二条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船舶,出租人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外,还应当办理船舶国籍的中止或者注销登记.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封存原船舶国籍证书,发给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
特殊情况下,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发给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出租人应当自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合同或者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以光船条件租进的船舶,承租人应当自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光船租赁合同、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还应当提供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
严重拒不改正或造成事故的:⑴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⑵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⑶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补办有关登记手续13处罚-02947-000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六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八条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
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以根据租期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年.
光船租赁合同期限超过2年的,承租人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条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
一般3个月以下的: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
较重3个月及以上6个月以下的:5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400元及以上600元以下;500总吨以上的船舶,2000元及以上2500元以下.
严重6个月及以上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5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6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500总吨以上的船舶,25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14处罚-05873-000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属登记申请人专用,其他船舶或者公司不得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一般拒不改正的:⑴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⑵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⑶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拒不改正并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⑴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⑵501总吨以上1万总吨以下的船舶,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⑶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并处以1.
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5处罚-01140-000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
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或者操作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船员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一)未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二)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持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的船员职务证书;(四)持伪造、变造的船员职务证书;(五)持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船员职务证书;(六)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七)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船员职务证书;(八)未按照规定持有服务簿.
减轻对直接责任人处罚:1.
值班水手或者值班机工未持有的处500元,船长(驾驶员)或高级船员未持有的处800元.
2.
高级船员超越范围的处500元,船长(驾驶员)超越范围的处800元.
3.
其他情形处1000元罚款.
对聘用单位处罚:1.
值班水手或者值班机工未持有的处6000元,1名高级船员未持有的处1.
3万元,船长(驾驶员)或2名高级船员未持有的处1.
6万元,船长、高级船员等2名以上未持有的处2.
2万元;2.
1名高级船员超越范围的处6000元,船长(驾驶员)超越范围且未发生事故的处1.
3万元,船长(驾驶员)、高级船员2名及以上超越范围且未发生事故的处1.
8万元;3.
其他情形不适用减轻处罚.
责令不合格船员立即离岗,该船按规定配齐船员后方可航行轻微未因此造成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2000元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3万元罚款.
一般发生小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9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注:聘用单位减轻情节:1.
主动配齐所需船员;2.
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并主动交代本违法行为或本船其他情况的;3.
在航行过程中被发现存在本违法行为,主动或接受指令靠泊接受检查的;4.
检举并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他船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
其他可以给予减轻的情形.
直接责任人员减轻情节:1.
主动承认本违法行为的;2.
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的;3.
检举本船他人违法行为情况,并查证属实的;4.
聘用单位安排其上船任职,并查证属实的;5.
其他可以给予减轻的情形.
16处罚-05874-000转借、冒用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无违法所得,且使用者所服务的船舶未发生事故或虽发生事故但使用人非直接责任人员的:处1万元罚款.
没收有关证书或者证件.
责令不合格船员立即离岗,该船按规定配齐船员后方可航行一般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使用者所服务的船舶发生小事故且使用者为直接责任人员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有关证书或者证件.
严重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或使用者所服务的船舶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且使用者为直接责任人员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没收有关证书或者证件.
17处罚-01141-000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严重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18处罚-05875-000未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项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本条前款所称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三)持失效的检验证书;(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的检验证书.
轻微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
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一般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后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30天以上90天以下.
严重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恶劣影响的,或被发现同类违法行为三次及以上的: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19处罚-01142-000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减轻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示不清晰或者错误的处1000元罚款.
责令立即改正20处罚-07007-000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一)外国籍船舶;(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三)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四)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减轻未向相应的引航机构提出引航申请或者直接聘请引航员或者聘请非引航员登船引航的:处2000元罚款.
轻微未造成事故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发生小事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或造成其他严重恶劣影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
注:如果当事人具有以下减轻情节的按减轻处罚基准执行:1.
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并主动交代违法情况的;2.
检举并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他船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3.
其他可以给予减轻的情形.
21处罚-01157-000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减轻处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轻微未造成事故的:处5000元罚款.
一般造成事故但负次要责任及以下,或造成一般等级以下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处1万元罚款.
严重造成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责任船员可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
注:如果当事人具有以下减轻情节的按减轻处罚基准执行:1.
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并主动交代违法情况的;2.
检举并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他船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3.
其他可以给予减轻的情形.
22处罚-02871-000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半潜的物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
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减轻1.
未按照核定的航路和时间航行的:处2000元罚款.
2.
未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核定的:处3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轻微未造成事故的:处5000元罚款.
一般造成事故但负次要责任及以下,或造成小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造成一般等级以上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处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注:如果当事人具有以下减轻情节的按减轻处罚基准执行:1.
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并主动交代违法情况的;2.
检举并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他船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3.
其他可以给予减轻的情形.
23处罚-01143-000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根据具体情形选择适用)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相关条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是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一)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二)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望;(三)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四)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五)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六)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七)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八)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九)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十)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规定;(十一)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十二)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十三)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者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显示信号;(十五)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十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无线电遇险设备测试;(十七)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十八)未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十九)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其他情形.
轻微未造成事故的:处1000元罚款.
责令立即改正一般造成事故但负次要责任及以下,或造成小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造成一般等级以上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24处罚-01144-000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本条前款所称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包括以下情形:(一)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二)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三)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四)超过核定航区航行;(五)船舶违规使用低闪点燃油;(六)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船从事拖带作业;(七)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八)未持有《乘客定额证书》;(九)未按规定配备救生设施;(十)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其他情形.
减轻1.
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未造成事故及险情的:处2000元罚款.
2.
未按照规定的数量、规格等配备救生设施的:处2000元罚款.
3.
船舶未按规定拖带,未造成事故及险情的:处3000元罚款.
4.
非拖带船从事拖带作业的:处4000元罚款.
5.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系固,未造成事故及险情的:处4000元罚款.
6.
船舶违规使用低闪点燃油、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未发生事故的:处4000元罚款.
7.
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且未发生事故的:处5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轻微未造成事故的:处2万元罚款.
一般造成事故但负次要责任及以下,或造成一般等级以下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至12个月.
严重造成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处4.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25处罚-02870-000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三款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本条第一款所称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包括以下情形:(一)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二)集装箱船装载超过核定箱数;(三)集装箱载运货物超过集装箱装载限额;(四)滚装船装载超出检验证书核定的车辆数量;(五)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六)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
减轻1.
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实测剩余干舷200毫米及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实测剩余干舷200毫米以下的:处3000元罚款.
2.
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超2人及以下,且未发生事故的:处3000元罚款;超3人及以上10人以下,且未发生事故的:处5000元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的处罚.
3.
集装箱船装载超过核定箱数、滚装船装载超出检验证书核定的车辆数量:超10%以下:2000元;超10%及以上20%以下:3000元;超20%及以上30%以下:4000元.
4.
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且未发生事故的:5000元.
责令立即卸载货立即改正一般1.
发生一般等级事故的;2.
客船超载20%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
严重1.
发生超过24小时的堵航事件的;2.
造成大事故等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3.
客船超载20%及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
注:减轻情形:1.
主动卸载货物达到要求、主动安排旅客下船使达到核定载客要求的;2.
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并主动交代超载或本船其他违法情况的;3.
在航行过程中被发现存在超载行为,主动或接受指令靠泊接受检查的;4.
检举并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他船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
其他可以给予减轻的情形.
26处罚-01149-000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包括《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
轻微未造成事故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立即改正一般造成事故但负次要责任及以下,或造成一般等级以下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造成较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或造成其他严重恶劣影响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7处罚-02869-000在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禁止在内河运输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二款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一)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二)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轻微未造成事故的: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没有造成污染的:处1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或者造成污染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8处罚-01175-000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减轻符合减轻情节,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处2000元罚款,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轻微未造成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
一般造成事故的负次要责任以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
严重造成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或者造成污染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29处罚-02897-000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减轻符合减轻情节,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处2000元罚款,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轻微未造成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
一般造成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
严重造成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或者造成污染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0处罚-02899-000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或者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或者在港口外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轻微具有从轻情节的,处2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一般1.
可以根据下表公式处理:处罚金额(万元)=2*KNK(系数)=1.
09N(指数值)=N1+N2+N3+N4+N5+N6+N72.
存在从重情节,下表公式算出金额未能体现从重处罚的,可不使用公式计算出的金额,直接罚款8万以上10万及以下.
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较重严重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或者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处罚金额计算公式对应的指数值以下方式计算所得处罚金额如非整数,应取整,整数取到千位.
(例如计算所得处罚金额为24400元,则最终处罚金额为25000元);处罚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指标名称N1N2N3N4N5N6N7指标含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情节未申报品种是否属于高危险性货物(爆炸品、放射性物质、感染性物质)、剧毒品、5类危险品或者4类应温控物质未申报涉及品种数量未申报涉及箱数同一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连续发生违章次数调查时是否配合是否引起船舶火灾、爆炸、人身伤亡、污染等事故指数值不存在故意情节指数为0;存在故意情节指数为1;情节特别恶劣的指数为4.
危险货物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指数为0;涉及上述危险货物中任何一种指数为4.
仅涉及一个品种指数为0;每增加一个品种指数加1.
涉及集装箱箱数≤2TEU,指数为0;每增加不超过2个TEU为一加分档,指数加1.
例如涉案箱数1~2TEU,指数为0;3~4TEU,指数为1;5~6TEU,指数为2(以此类推).
首次违章指数为0;非同一年连续发生(不同品种)指数为1;非同一年内连续发生(同一品种)为2;同一年内连续发生(不同品种)指数为3;同一年内连续发生(同一品种)指数为4.
配合指数为0;不配合指数为2;情节特别恶劣的指数为4.
未发生事故指数为0;发生事故指数为4;严重事故指数为8.
序号权力事项编码事项名称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违法程度处罚裁量基准责令整改内容31处罚-02868-000未按规定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二款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本条前款所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包括下列情形:(一)船舶未按照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二)船舶载运不符合规定的集装箱危险货物;(三)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进出口或者中转未持有《集装箱装箱证明书》或者等效的证明文件;(四)船舶装载危险货物违反限量、衬垫、紧固规定;(五)船舶擅自装运未经评估核定危害性的新化学品;(六)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船舶装卸设备、机具装卸危险货物,或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或者影响装卸作业安全的设备出现故障、存在缺陷,不及时纠正而继续进行装卸作业;(七)船舶装卸危险货物时,未经批准,在装卸作业现场进行明火作业;(八)船舶在装卸爆炸品、闪点23°C以下的易燃液体,或者散化、液化气体船在装卸易燃易爆货物过程中,检修或者使用雷达、无线电发射机和易产生火花的工(机)具拷铲,或者进行加油、允许他船并靠加水作业;(九)装载易燃液体、挥发性易燃易爆散装化学品和液化减轻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未发生事故的:处1万元罚款.
轻微未造成事故的:处5万元罚款.
一般造成事故负同等以下责任的,且未造成污染的:处7万元罚款.
严重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或造成污染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1气体的船舶在修理前不按照规定通风测爆;(十)液货船未按照规定进行驱气或者洗舱作业;(十一)液货船在装卸作业时不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十二)在液货船上随身携带易燃物品或者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聚焦物品;(十三)在禁止吸烟、明火的船舶处所吸烟或者使用明火;(十四)在装卸、载运易燃易爆货物或者空舱内仍有可燃气体的船舶作业现场穿带钉的鞋靴或者穿着、更换化纤服装;(十五)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水域以外擅自从事过驳作业;(十六)在进行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时违反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十七)船舶进行供油作业时,不按照规定填写《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或者不按照《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十八)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时隐瞒、谎报危险货物性质或者提交涂改、伪造、变造的危险货物单证;(十九)在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时,未按照规定显示信号.
32处罚-01191-000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下列情形:(一)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按照规定迅速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二)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按照规定报告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三)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船舶、浮动设施上的船员或者其他人员未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般对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对责任船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33处罚-01189-000遇险后不积极施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积极施救,包括下列情形:(一)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不积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二)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后,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积极救助遇险他方;(三)附近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船舶、浮动设施上的船员或者其他人员未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一般对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对责任船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34处罚-01192-000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人员,必须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轻微不服从行为未致使险情扩大的:对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一般不服从行为致使险情扩大,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
严重不服从行为致使险情扩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责任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35处罚-01153-000发生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
36处罚-18001-000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水上交通事故证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包括下列情形:(一)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二)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三)事故发生后,未做好现场保护,影响事故调查进行;(四)在未出现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擅自驶离指定地点;(五)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驶往指定地点影响事故调查工作;(六)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者阻碍、妨碍进行事故调查取证;(七)因水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或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副本,影响事故调查;(八)其他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情形.
轻微小事故、一般事故,或阻碍、妨碍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
一般较大事故,且阻碍、妨碍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
严重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且阻碍、妨碍行为情节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7处罚-01155-000违章操作或操作过失造成内河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相应条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造成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责任船员给予下列处罚:(四)造成一般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至18个月;对负主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至12个月;对负次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至12个月.
轻微造成小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至18个月;对负主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至12个月;对负次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至12个月.
3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造成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责任船员给予下列处罚:(三)造成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对负主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至18个月;对负次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至12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至18个月.
一般造成一般、较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对负主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至18个月;对负次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至12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至18个月.
3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造成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责任船员给予下列处罚:(二)造成重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的船员或者负主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或者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次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至18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或者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较重造成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的船员或者负主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或者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次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至18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或者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造成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责任船员给予下列处罚:造成特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的船员或者主要责任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次要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4个月或者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严重造成特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的船员或者主要责任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次要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4个月或者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8处罚-01177-000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减轻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5千克及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一般未造成水污染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造成水污染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9处罚-02907-000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一般未造成水污染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严重造成水污染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0处罚-05844-006拒绝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水污染防治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2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一般采用非暴力手段拒绝检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采用暴力手段拒绝检查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1处罚-01183-000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在市区内河航道航行应当使用声响装置时而未使用的:予以警告.
一般在市区内河航道航行时使用声响装置不符合规定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在市区内河航道航行时使用声响装置不符合规定,严重扰民或1年内2次以上发现该违法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2处罚-05844-007拒绝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有关噪声污染环境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轻微经海事管理人员指出其违法后能纠正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
一般拒绝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依法处以罚款.
43处罚-02866-000将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的废油船进行拆解《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废油船在拆解前,必须进行洗舱、排污、清舱、测爆等工作.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
轻微造成污染小事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纠正.
一般造成一般等级污染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造成较大以上污染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4处罚-02865-000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相应条款.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轻微主动消除污染,恢复原状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纠正.
一般主动消除污染,减轻危害后果但未能恢复原状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不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污染,甚至任由污染扩大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5处罚-01185-000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拆船污染损害事故,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发生拆船污染损害事故时,拆船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的措施,并迅速报告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
一般发生小污染损害事故的:处1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纠正.
较重发生一般等级污染损害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发生较大以上污染损害事故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6处罚-02864-000拆船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发生拆船污染损害事故时,拆船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的措施,并迅速报告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的.
轻微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纠正.
一般发生一般等级以下污染损害事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处1000元罚款.
严重发生较大以上污染损害事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7处罚-05844-008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拆船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有权对拆船单位的拆船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轻微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纠正48处罚-02863-000未按规定配备、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器材造成环境污染《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条拆船单位必须配备或者设置防止拆船污染必需的拦油装置、废油接收设备、含油污水接收处理设施或者设备、废弃物回收处置场等,并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发给验收合格证后,方可进船拆解.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
轻微造成小污染事故的: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纠正.
一般造成一般等级污染事故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造成较大等级以上污染事故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9处罚-02862-000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拆船单位关闭或者搬迁后,必须及时清理原厂址遗留的污染物,并由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轻微没有造成污染事故且及时改正的: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纠正.
一般造成小污染事故或没有造成污染事故但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造成一般以上污染事故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0处罚-01147-000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四条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未造成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处500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般造成一般等级以下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造成较大事故等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1处罚-01190-000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轻微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处2000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一般配置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数量不足;或配置的部分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的功能、性能等不满足要求的:处4000元罚款.
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处2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的;或者配置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的功能、性能等均不满足要求的:处7000元罚款.
严重1.
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造成污染事故,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2.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9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2处罚-02860-000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船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但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处500元罚款.
责令改正.
轻微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未记录污染物排放情况(单次或持续时间1个月以内),或污染物排放记录错误或与事实不符的(2次以下),但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能证明船舶不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未记录污染物排放情况达1个月及以上(船舶正常营运),污染物排放记录错误或与事实不符的(3次以上),但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能证明船舶不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1.
未记录污染物排放情况、记录错误或者记录情况与实际不符,存在排污嫌疑,但无确切证据证明其存在排污违法行为的;2.
记录时故意弄虚作假的;3.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8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3处罚-02859-000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一般未造成水污染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严重造成水污染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4处罚-02858-000未经批准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一般未造成水污染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严重造成水污染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5处罚-02857-000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一般未造成水污染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严重造成水污染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6处罚-01163-000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条申请船员注册,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注册,发给船员服务簿,但是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未满5年的,不予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吊销船员服务簿,凡不符合年龄要求的并处2000元罚款;凡不符合健康要求的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凡未经船员基本安全培训的并处8000元以上1.
5万元以下罚款;几种情况同时存在的按罚款高的处罚.
57处罚-02856-000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九条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三)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四)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凡不符合健康要求的并处2000元罚款;凡不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格或任职表现好安全记录良好的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凡未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和考试的并处8000元以上1.
5万元以下罚款;几种情况同时存在的按罚款高的处罚.
58处罚-02855-000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五条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
在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吊销船员培训合格证书,凡已参加相应的特殊培训、考试的并处2000元罚款;凡已参加相应的特殊培训但未参加相应的考试的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凡未参加相应的特殊培训、考试的并处8000元以上1.
5万元以下罚款.
59处罚-01164-000未按规定办理船员服务簿变更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持证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变更未办理手续的:处50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变更未办理手续的:处200元罚款.
严重注册号码、注册类别变更未办理手续的:处500元罚款.
60处罚-01165-000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船员在船舶系泊期间工作,未携带有效船员适任证书的:处50元罚款.
责令立即改正.
一般船员在船舶工作期间,未携带有效船员服务簿,或者船员在船舶非系泊期间工作,未携带有效船员适任证书的:处200元罚款.
严重船员在船舶工作期间,未携带有效船员服务簿和船员适任证书的:处500元罚款.
61处罚-01168-000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招用未依照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船员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取得本条例规定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
轻微没有发生事故的:处3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发生一般等级以下事故的:处3.
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处6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62处罚-02827-000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二条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应当由中国籍船员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二)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的.
轻微未发生事故的:处3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发生小事故或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三类船处8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类船处10万元及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一类船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63处罚-02826-000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船舶上船员生活和工作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三)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
轻微未造成船员受重伤的:处3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造成船员受重伤的:处3.
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造成船员死亡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64处罚-02825-000不履行遣返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一条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遣返:(一)船员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的;(二)船员不具备履行船上岗位职责能力的;(三)船舶灭失的;(四)未经船员同意,船舶驶往战区、疫区的;(五)由于破产、变卖船舶、改变船舶登记或者其他原因,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不能继续履行对船员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四)不履行遣返义务的.
轻微不及时遣返或拖欠支付遣返费用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拒绝遣返或拒绝支付9人以下遣返费用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拒绝遣返或拒绝支付10人以上遣返费用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65处罚-02823-000未及时救治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船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给予救治;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五)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
轻微非故意不及时予以救治致船员病、伤程度加重的:处3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故意未及时救治造成病、伤加重的:处3.
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未及时救治造成船员重伤、残疾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未及时救治造成船员死亡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66处罚-01169-000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轻微非法培训船员100人次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非法培训船员100人次及以上500人次以下的: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非法培训船员500人次及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67处罚-01170-000不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和要求进行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船舶保安等要求,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船员培训,确保船员培训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轻微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中10%以内的内容未覆盖,或者培训课时少于要求10%以内的:处2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中10%及以上50%以内的内容未覆盖,或者培训课时少于要求10%及以上50%以内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培训未覆盖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内容50%及以上,或者课时缺少达50%及以上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
68处罚-01171-000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条从事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海洋船舶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提供船舶配员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并将上述情况定期报监管机构备案.
关于船员劳务派遣业务的信息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关于其他业务的信息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员用人单位直接招用船员的,应当遵守前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未备案的船员在10人次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一般未备案的船员在10人次及以上50人次以下的:处8000元以上1.
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未备案的船员达50人次及以上的:处1.
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69处罚-01172-000船员服务机构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二条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提供服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损害船员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相关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轻微被损伤合法权益的船员人数在10人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70处罚-01174-000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条申请船员注册,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注册,发给船员服务簿,但是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未满5年的,不予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减轻符合减轻情节的:处1万元罚款.
收缴有关证件.
一般1.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2.
使用者所服务的船舶发生一般等级以下事故且使用者为直接责任人员的;3.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证书10本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1.
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的;2.
使用者所服务的船舶发生一较大事故且使用者为直接责任人员的;3.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证书10本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1处罚-02820-000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适任证书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九条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三)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四)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减轻符合减轻情节的:处1万元罚款.
收缴有关证件.
一般1.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2.
使用者所服务的船舶发生一般等级以下事故且使用者为直接责任人员的;3.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证书10本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1.
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的;2.
使用者所服务的船舶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且使用者为直接责任人员的;3.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证书10本及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2处罚-02819-000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培训合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五条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
在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减轻符合减轻情节的:处1万元罚款.
收缴有关证件.
一般1.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2.
使用者所服务的船舶发生一般等级以下事故且使用者为直接责任人员的;3.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证书10本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1.
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的;2.
使用者所服务的船舶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且使用者为直接责任人员的;3.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证书10本及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3处罚-01148-000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从事需经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
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收回其许可证,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未发生事故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撤销其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注销其许可证.
一般发生事故且负次要以下责任或者造成堵航的:处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发生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造成8小时以上堵航的:处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4处罚-05822-000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从事需经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
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立即停止施工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轻微未造成水上交通事故、堵航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立即停止施工作业,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1.
发生事故且负次要以下责任或者造成堵航的;2.
经海事管理机构指出后,仍不办理许可手续或拒不停止作业的:处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发生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造成8小时以上堵航的:处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75处罚-02817-000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进行水上水下活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从事需经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
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立即停止施工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轻微未造成水上交通事故、堵航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立即停止施工作业,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发生事故且负次要以下责任或者造成堵航的:处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发生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造成8小时以上堵航的:处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76处罚-02816-000未按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活动的,应当在活动前将活动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立即停止施工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
轻微未造成水上交通事故、堵航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立即停止施工作业,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发生事故且负次要以下责任或者造成堵航的:处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发生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造成8小时以上堵航的:处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77处罚-01151-000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从事按规定需要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当在活动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停止作业:(一)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
轻微未发生事故,处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停止作业.
一般发生事故且负次要以下责任的:处1000元及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发生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造成8小时以上堵航的,或拒不改正的:处15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78处罚-02815-000从事的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从事按规定需要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当在活动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停止作业:(二)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轻微未发生事故,处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停止作业.
一般发生事故且负次要以下责任的:处1000元及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发生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造成8小时以上堵航的,或拒不改正的:处15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79处罚-01152-000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未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水上水下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碍航物,不得遗留任何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
在碍航物未清除前,必须设置规定的标志、显示信号,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未造成水上交通事故、堵航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一般发生事故且负次要以下责任:处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造成8小时以上堵航,或者发生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处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80处罚-02813-000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区域停泊船舶《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四)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船舶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区域停泊,责令驶离该区域,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及时驶离且未发生水上污染事故的,处5000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一般拒不驶离且未发生水上污染事故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发生水上污染事故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81处罚-02814-000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四)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未发生水上污染事故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严重发生水上污染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82处罚-06995-000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冲洗船舶甲板,向水体排放船舶洗舱水、压载水等船舶污染物《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五)冲洗船舶甲板,向水体排放船舶洗舱水、压载水等船舶污染物.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冲洗船舶甲板或者向水体排放船舶洗舱水、压载水等船舶污染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未发生水上污染事故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严重发生水上污染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83处罚-06996-000遮挡或者污损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或者污损.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遮挡或者污损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驾驶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其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
轻微遮挡或者污损,尚不至于无法辨别船名、船籍港或载重线的:处500元罚款.
一般遮挡或者污损,无法辨别船名、船籍港或载重线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
84处罚-06997-000未按规定要求配备通信设备、自动识别系统,船舶配备的通信设备、自动识别系统不正常使用,或者未按要求安排人员值守《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船舶应当按规定要求配备通信设备、自动识别系统,保证其正常使用,并按要求安排人员值守.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船舶未按规定要求配备通信设备、自动识别系统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船舶配备的通信设备、自动识别系统不正常使用,或者未按要求安排人员值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驾驶人员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未发生事故的:(1)未按规定要求配备通信设备、自动识别系统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船舶配备的通信设备、自动识别系统不正常使用,或者未按要求安排人员值守的: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未按规定要求配备通信设备、自动识别系统的,责令限期整改;船舶配备的通信设备、自动识别系统不正常使用,或者未按要求安排人员值守的,责令改正一般发生小事故的:(1)未按规定要求配备通信设备、自动识别系统的:可处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船舶配备的通信设备、自动识别系统不正常使用,或者未按要求安排人员值守的:可处5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严重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1)未按规定要求配备通信设备、自动识别系统的:可处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船舶配备的通信设备、自动识别系统不正常使用,或者未按要求安排人员值守的:可处8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注:船舶配备的通信设备、自动识别系统不正常使用,包括船舶配备的通信设备、自动识别系统不按规范安装,或者未按要求开启,不按通讯规定正确使用(如配有甚高频无线电话的船舶在航时,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规定进行通话等),以及设备存在影响使用的故障.
船舶配备的通信设备、自动识别系统未按要求安排人员值守,包括未安排适任船员进行值守,或者所安排的船员未保持正常值守(如未在规定的甚高频无线电话频道上保持正常值守等).
序号权力事项编码事项名称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违法程度处罚裁量基准责令整改内容85处罚-06998-000超抗风等级、超越核定航区(线)航行,在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值班作业,或者疲劳驾驶、疲劳作业《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船长或者值班驾驶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不得超抗风等级、超越核定航区(线)航行,不得在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值班作业,不得疲劳驾驶或者疲劳作业.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船长或者值班驾驶人员超抗风等级、超越核定航区(线)航行,在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值班作业,或者疲劳驾驶、疲劳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船长或者值班驾驶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其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吊销其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轻微未发生事故的:处1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一般造成小事故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造成一般等级事故或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适任证书(件)三个月至六个月.
特别严重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处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适任证书(件).
86处罚-06999-000船舶航行时,船员在没有护栏的甲板上作业未穿着救生衣《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船舶航行时,船员在没有护栏的甲板上作业的,应当穿着救生衣.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船舶航行时,船员在没有护栏的甲板上作业未穿着救生衣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船员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轻微未发生事故的:处50元罚款.
责令改正一般未发生事故,同一违法行为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的,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严重发生事故的:处300元及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87处罚-02812-000船舶航行、移泊时,其附属艇筏、吊杆和舷梯等伸出舷外《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船舶航行、移泊时,除救生等应急情况外,其附属艇筏、吊杆和舷梯等不得伸出舷外.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船舶航行、移泊时,其附属艇筏、吊杆和舷梯等伸出舷外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船长或者值班驾驶人员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未发生事故的:处200元罚款.
责令改正一般发生一般等级以下事故的: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严重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处6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88处罚-07000-000内河农(林)自用船舶在主干航道中央航行、停泊或者作业《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内河农(林)自用船舶不得在主干航道中央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确需穿越主干航道的,应当保证不影响其他船舶和自身的航行安全.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内河农(林)自用船舶在主干航道中央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未发生事故的: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一般拒不改正且未发生事故的: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拒不改正且发生事故的:处15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89处罚-07001-000将内河农(林)自用船舶用于客货运输、游乐经营等营业性活动,或者其乘载人员数量超过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限额《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内河农(林)自用船舶不得用于客货运输、游乐经营等营业性活动,其乘载人员数量不得超过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限额.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将内河农(林)自用船舶用于客货运输、游乐经营等营业性活动,或者其乘载人员数量超过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限额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政府确定的负有水上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对违法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没有发生事故的:处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一般发生一般等级以下事故的,处2000元及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拒不改正或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处35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注:在内河非通航水域,若政府确定海事管理机构履行相应监管职责的,参照通航水域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序号权力事项编码事项名称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违法程度处罚裁量基准责令整改内容90处罚-07002-000用于漂流、游乐等水上活动的竹筏、橡皮艇、摩托艇、水上自行车、脚踏船、水上气球等超越划定的水域范围活动《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用于漂流、游乐等水上活动的竹筏、橡皮艇、摩托艇、水上自行车、脚踏船、水上气球等不得超越划定的水域范围活动.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于漂流、游乐等水上活动的竹筏、橡皮艇、摩托艇、水上自行车、脚踏船、水上气球等超越划定的水域范围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政府确定的负有水上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对违法行为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未发生事故的:可处5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一般发生一般等级以下事故的:可处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拒不改正或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可处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91处罚-02811-000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和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
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码头、装卸站或者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
一般未造成污染事故的:处2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造成污染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2处罚-02810-000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船舶不得超过相关标准向大气排放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以及船上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
一般未造成污染事故的:处2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造成污染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3处罚-02808-000在内河水域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船舶向内河水体排放有毒液体物质及其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者其他混合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船舶在内河水域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
一般未造成污染事故的:处2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造成污染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4处罚-02807-000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一般未造成污染事故的:处2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造成污染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5处罚-02806-000未按规定使用溢油分散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禁止在内河水域使用溢油分散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规定使用溢油分散剂.
市、县(市、区)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一般未造成污染事故的:处2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造成污染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6处罚-02804-000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油类记录簿》中.
第十四条第二款150总吨以下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轮机日志》或者《航行日志》中.
第十四条第三款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将有关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货物记录簿》中.
第十五条第二款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准载运15名及以上人员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应当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并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录簿》中.
《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2年.
第十五条第三款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船舶应当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记录于《航行日志》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
一般未记录的,处3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97处罚-02805-000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在船上保留3年.
第十五条第二款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准载运15名及以上人员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应当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并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录簿》中.
《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
一般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处3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98处罚-02809-000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
船舶在港从事前款所列相关作业的,在开始作业时,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一般未造成污染事故的:处3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造成污染事故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99处罚-02829-000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同一港口、港区、作业区或者相邻港口的单位,可以通过建立联防机制,实现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统一调配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
一般未造成污染事故的:处1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造成污染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0处罚-02830-000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遵守操作规程,未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遵守操作规程,未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的.
一般未造成污染事故的:处1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造成污染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1处罚-02831-000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船舶运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的,应当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从事前款货物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过程中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的.
一般未造成污染事故的:处1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造成污染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2处罚-02832-000未按规定采取布设围油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替代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船舶进行下列作业,在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作业量超过300吨和其他内河水域超过150吨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其中过驳作业由过驳作业经营人负责:(一)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但船舶燃油供应作业除外;(二)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
1%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作业.
因自然条件等原因,不适合布设围油拦的,应当采取有效替代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采取布设围油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替代措施的.
一般未造成污染事故的:处1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造成污染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3处罚-02833-000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的.
一般未造成污染事故的:处1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造成污染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4处罚-02838-000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防治污染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的.
一般处5000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105处罚-02839-000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并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交由岸上相关单位按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
一般处5000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106处罚-02937-000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作业双方未按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及落实防污染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前对相关防污染措施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六条船舶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时,应当遵守有关作业规程,会同作业单位确定操作方案,合理配置和使用装卸管系及设备,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针对货物特性和作业方式制定并落实防污染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作业双方未按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及落实防污染措施的.
一般处5000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107处罚-02931-000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在特殊保护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未造成污染事故的:处1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严重造成污染事故的:处1.
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8处罚-02934-000违反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船舶不得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以及超过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单船限制性数量要求的危险化学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船舶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船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5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造成污染事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09处罚-02935-000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如实报告,同时启动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或者程序,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
在初始报告以后,船舶还应当根据污染事故的进展情况作出补充报告.
第三十四条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的船舶,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迟,但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船舶的名称、国籍、呼号或者编号;(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三)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气象和水文情况;(四)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五)船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装载位置等概况;(六)事故污染情况;(七)应急处置情况;(八)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发生一般等级以下事故的:对船舶处以2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
严重发生较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对船舶处以2.
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
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10处罚-02943-000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拖航,并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没有发生事故的: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对船长处1000元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罚款.
一般发生一般等级以下事故的: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对船长处2000元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7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罚款.
严重发生较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7至12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11处罚-02936-000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试航,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试航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
轻微没有发生事故的: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对船长处1000元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一般发生一般等级以下事故的: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对船长处2000元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7个月.
严重发生较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7至12个月.
112处罚-02944-000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报废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报告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注销检验证书.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5000元罚款.
113处罚-05844-009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般采用非暴力手段拒绝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2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114处罚-01179-000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
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积极配合查处供应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处1000元罚款.
一般未造成污染事故的:处1万元罚.
严重造成污染事故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15处罚-01180-000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发动机及有关设备进行排放检验.
经检验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船舶方可运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一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严重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116处罚-02940-000机动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运营《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在用机动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更换燃油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经维修、更换燃油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不得运营.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运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未造成污染事故的:处5000元罚款.
严重造成污染事故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17处罚-02893-000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本单位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以下信息及时报送具有相应职责的管理部门,装卸管理人员信息报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员、检查员信息报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一)被聘用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二)被聘用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编号;(三)被聘用从业人员的从业区域;(四)解聘从业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证号和《资格证书》编号.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聘用装卸管理人员的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或者聘用申报员、检查员的水路运输企业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一般及时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严重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118处罚-02892-000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经考核合格拟从业申报员和检查员的,应当向组织考核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从业资格证书.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和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一)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
一般处5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119处罚-02891-000涂改《资格证书》《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经考核合格拟从业申报员和检查员的,应当向组织考核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从业资格证书.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和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二)涂改《资格证书》的.
一般处5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120处罚-02938-001申报员、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2.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从业条件,取得相应种类的《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2.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水路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般没有造成事故的:处5万元罚款责令改正较重造成事故的:处5.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21处罚-07003-000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安全管理体系经过审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航运公司签发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签发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轻微未发生事故的:处5000元罚款.
一般发生小事故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22处罚-07004-000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安全管理体系经过审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航运公司签发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签发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轻微未发生事故的:处5000元罚款.
一般发生小事故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23处罚-07005-000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安全管理体系经过审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航运公司签发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签发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项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轻微未发生事故的:处5000元罚款.
一般发生小事故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24处罚-07006-000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安全管理体系经过审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航运公司签发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签发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四)项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轻微未发生事故的:处5000元罚款.
一般发生小事故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25处罚-02939-000未按规定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安全管理体系经过审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航运公司签发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签发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一)未按规定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轻微未发生事故的:对所有人或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对船长处2000元罚款.
一般发生小事故的:对所有人或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发生一般等级事故的:对所有人或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8000元以上1.
5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
特别严重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对所有人或经营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1.
5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
126处罚-02942-000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安全管理体系经过审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航运公司签发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签发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轻微未发生事故的:对所有人或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对船长处2000元罚款.
一般发生小事故的:对所有人或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发生一般等级事故的:对所有人或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8000元以上1.
5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
特别严重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对所有人或经营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1.
5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
127处罚-02945-000伪造、变造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安全管理体系经过审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航运公司签发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签发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三)伪造、变造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轻微未发生事故的:对所有人或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对船长处2000元罚款.
此项事项编码未在(3)中找到,违法程度参照620180一般发生小事故的:对所有人或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发生一般等级事故的:对所有人或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8000元以上1.
5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
特别严重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对所有人或经营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1.
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
128处罚-02941-000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安全管理体系经过审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航运公司签发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签发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四)项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轻微未发生事故的:对所有人或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对船长处2000元罚款.
一般发生小事故的:对所有人或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发生一般等级事故的:对所有人或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8000元以上1.
5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
特别严重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对所有人或经营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1.
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
129处罚-02948-000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货物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轻微对托运人处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一般根据下表公式处理:处罚金额(万元)=5*KNK(系数)=1.
09N(指数值)=N1+N2+N3+N4+N5+N6+N7+N8较重罚款7.
5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
严重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以下方式计算所得处罚金额如非整数,应取整,整数取到千位.
(例如计算所得处罚金额为54400元,则最终处罚金额为55000元);处罚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指标名称N1N2N3N4N5N6N7N8指标含义货物是否属于列明物质违法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情节品种是否属于高危品(爆炸品、放射性物质、感染性物质)、剧毒品、5类危险品或者4类应温控物质涉及品种数量涉及箱数同一托运人连续发生违章次数调查时是否配合是否引起船舶火灾、爆炸、人身伤亡、污染等事故指数值货物属于未列明物质指数为0;货物为列明物质指数为1.
不存在故意情节指数为0;存在故意情节指数为1;情节特别恶劣的指数为4.
危险货物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指数为0;涉及上述危险货物中任何一种指数为4.
仅涉及一个品种指数为0;每增加一个品种指数加1.
涉及集装箱箱数≤2TEU,指数为0;每增加不超过2个TEU为一加分档,指数加1.
例如涉案箱数1~2TEU,指数为0;3~4TEU,指数为1;5~6TEU,指数为2(以此类推).
首次违章指数为0;非同一年连续发生(不同品种)指数为1;非同一年内连续发生(同一品种)为2;同一年内连续发生(不同品种)指数为3;同一年内连续发生(同一品种)指数为4.
配合指数为0;不配合指数为2;情节特别恶劣的指数为4.
未发生事故指数为0;发生事故指数为4;严重事故指数为8.
序号权力事项编码事项名称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违法程度处罚裁量基准责令整改内容严重发生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造成8小时以上堵航的:处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30处罚-01166-000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轻微未发生事故的:处1000元罚款.
一般导致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
131处罚-02854-000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轻微未发生事故的:处1000元罚款.
一般导致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
132处罚-02853-000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五)遵守船舶报告制度,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轻微未及时报告但未造成人员受伤的:处1000元罚款.
一般未及时报告但未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未及时报告造成人员死亡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
133处罚-02852-000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
轻微未如实填写或记载的内容不涉及事故或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且未对海事管理机构的检查、调查造成不利影响的:处1000元罚款.
一般未如实填写或记载的内容与船舶事故、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相关或对海事管理机构的检查、调查造成不利影响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1.
在船舶法定文书中故意弄虚作假掩盖事故、违法事实或阻挠、逃避海事机构检查、调查的;2.
船员被海事管理机构查出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违法行为时已离职,海事管理机构通知后拒不或不及时接受调查或处罚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
134处罚-02922-000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
轻微处1000元罚款.
一般影响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影响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等海事调查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
135处罚-02851-000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六)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六)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
轻微有危害后果但未造成人员受伤的:处1000元罚款.
一般有危害后果但未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造成人员死亡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
136处罚-02850-000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七)不得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七)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轻微利用船舶私载货物的:处1000元罚款.
一般利用船舶携带违禁物品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利用船舶私载旅客: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
137处罚-02849-000未保持正规了望《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值班船员应当充分利用视觉、听觉及其他一切有效手段始终保持正规了望,同时在规定的频道上守听甚高频电话(VHF),必要时做好记录,掌握来往船舶动态和周围环境情况,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保持正规了望.
轻微未发生事故的:处1000元罚款.
一般导致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
138处罚-02848-000未正确履行值班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二)未正确履行值班职责.
轻微未造成人员受伤的:处1000元罚款.
一般有危害后果但未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造成人员死亡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
139处罚-02847-000未按照要求值班交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的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九条第(三)项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三)未按照要求值班交接.
轻微未造成人员受伤的:处1000元罚款.
一般有危害后果但未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造成人员死亡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
140处罚-02846-000不采用安全航速《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值班驾驶人员应当使用安全航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九条第(四)项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四)不采用安全航速.
轻微未造成人员受伤的:处1000元罚款.
一般有危害后果但未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造成人员死亡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
141处罚-02845-000不按照规定守听航行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值班船员应当充分利用视觉、听觉及其他一切有效手段始终保持正规了望,同时在规定的频道上守听甚高频电话(VHF),必要时做好记录,掌握来往船舶动态和周围环境情况,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九条第(五)项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五)不按照规定守听航行通信.
轻微未造成人员受伤的:处1000元罚款.
一般有危害后果但未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造成人员死亡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
142处罚-02844-000不按照规定测试、检修船舶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九条第(六)项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六)不按照规定测试、检修船舶设备.
轻微未造成人员受伤的:处1000元罚款.
一般有危害后果但未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造成人员死亡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
143处罚-01167-000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轻微处2000元罚款.
一般缺3种以上证书、文书及有关航行资料或3名以上船员证书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缺5种以上证书、文书及有关航行资料或5名以上船员证书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
144处罚-02843-000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轻微未发生事故的:处2000元罚款.
一般导致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
145处罚-02842-000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五)对本船船员进行日常训练和考核,在本船船员的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
一般未如实记载的:处2000元罚款.
严重伪造资历、隐瞒重大过错的: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
146处罚-02841-000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六)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在驾驶台值班,必要时应当直接指挥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四)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
轻微未发生事故的:处2000元罚款.
一般导致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
147处罚-02840-000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九)弃船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航行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五)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严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
148处罚-02836-000航行条件复杂和情况紧急时未亲自操纵船舶或者监航《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在遇到能见度不良、恶劣天气、航行条件复杂等可能影响船舶安全的情形时,船长应当亲自操纵船舶或者监督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九十条第(一)项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航行条件复杂和情况紧急时未亲自操纵船舶或者监航.
轻微未发生事故的:处2000元罚款.
一般导致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
149处罚-02835-000未根据航次任务落实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船长应当根据航次任务做好开航准备工作,包括备好本航次所需的燃料、备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九十条第(二)项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二)未根据航次任务落实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轻微未发生事故的:处2000元罚款.
一般导致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
150处罚-02837-000未按规定保障船员充分休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六条第二款船长应当安排合格船员值班,明确值班船员职责.
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保证船舶、货物、人员安全及保护水域环境的要求,考虑值班船员资格和经验,根据情况合理安排值班船员,并保证值班船员得到充分休息,防止疲劳值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九十条第(三)项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三)未按规定保障船员充分休息.
轻微未发生事故的:处2000元罚款.
一般导致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
151处罚-02834-000安排船员值班期间承担影响其值班的其他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十条第二款船员在值班期间不得安排影响其值班的其他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九十条第(四)项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四)安排船员值班期间承担影响其值班的其他工作.
轻微未发生事故的:处2000元罚款.
一般导致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
152处罚-05876-000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减轻单个航次未按规定报告,且进港船舶在本港停泊前、出港船舶在驶离本港前主动纠正完成报告的:处2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轻微未造成事故的:处5000元罚款.
一般造成事故但负次要责任及以下,或造成小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处1万元罚款.
严重造成一般等级以上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罚款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
153处罚-05844-011拒绝或者阻挠船舶安全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对船舶进行船舶安全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一)拒绝或者阻挠船舶安全监督的.
一般未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拒绝或者阻挠船舶安全监督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2000元的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以200元的罚款.
严重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万元的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的罚款,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154处罚-02822-000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第四十八条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船舶安全监督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配合.
指派的配合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按照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二)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
一般弄虚作假欺骗执法人员,未造成一般等级以上事故或险情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2000元的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以200元的罚款.
严重弄虚作假欺骗执法人员,造成一般等级以上事故或险情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万元的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的罚款,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155处罚-02828-000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船舶以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等的要求,对存在的缺陷进行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三)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轻微未按规定纠正缺陷,且未发生事故及险情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的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以100元的罚款.
一般未按规定纠正缺陷,导致发生一般等级以下事故及险情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因未按规定纠正缺陷,导致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156处罚-02946-000按照规定应当在相应的缺陷纠正后申请复查而未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由于存在缺陷,被采取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四)(五)(六)(八)项措施的船舶,应当在相应的缺陷纠正后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
被采取其他措施的船舶,可以在相应缺陷纠正后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不申请复查的,在下次船舶安全检查时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复查.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决定不予本港复查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在下次船舶安全检查时接受复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四)按照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的.
轻微缺陷在2个及以下未申请复查,且未发生事故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罚款.
一般缺陷在3个以上未申请复查,且未发生事故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400元罚款.
较重按规定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复查而导致一般等级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4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6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1.
按规定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复查而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2.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157处罚-02861-000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租借、骗取和冒用《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租借、骗取和冒用《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五)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租借、骗取和冒用《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
轻微不涉及事故或隐患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的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以100元的罚款.
一般涉及一般以下事故或隐患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涉及较大事故以上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58处罚-02821-000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二条中国籍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
船舶在离泊前应当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并在开航前由船长签字确认.
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无须每次开航前均进行自查,但一天内应当至少自查一次.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当在船上保存至少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一条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已按照规定开展自查,但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一般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涉及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或存在重大缺陷且因该缺陷发生事故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59处罚-01146-000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由海事管理机构存档,一份留船备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三十六条船舶应当妥善保管《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在船上保存至少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二条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的,处1000元罚款;未按照规定保存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160处罚-01176-000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船用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投入使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金额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船用集装箱、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和船用可移动罐柜等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一般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严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61处罚-16194-000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载运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提交以下货物信息,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一)危险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二)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三)按照规定需要进出口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载运的,应当提交有效的批准文件;(四)危险货物中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提交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添加证明书;(五)载运危险性质不明的货物,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材料;(六)交付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包装、货物运输组件、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明;2.
使用船用集装箱载运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集装箱装箱证明书》;3.
载运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4.
载运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
(七)交付载运具有易流态化特性的B组固体散装货物通过海上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水分含量证明.
承运人应当对上述货物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船舶适装要求的,不得受载、承运.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轻微未造成事故的:处1000元的罚款.
一般发生小事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62处罚-16196-000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或者B组固体散装货物离港前,未按照规定将清单、舱单或者详细配载图报海事管理机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或者B组固体散装货物离港前,应当将列有所载危险货物的装载位置清单、舱单或者详细配载图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或者B组固体散装货物离港前,未按照规定将清单、舱单或者详细配载图报海事管理机构的.
轻微未造成事故的:处1000元的罚款.
一般发生小事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63处罚-16197-000对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预计抵港时间《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应当在抵港72小时前(航程不足72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向抵达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预计抵港时间.
预计抵港时间有变化的,还应当在抵港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报告抵港时间.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预计抵港时间的.
轻微未造成事故的:处1000元的罚款.
一般发生小事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64处罚-16198-000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在内河航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计划和航线《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事先确定航行计划和航线.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在内河航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计划和航线的.
轻微未造成事故的:处1000元的罚款.
一般发生小事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65处罚-16192-000擅自扩大活动水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在水上水下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作业内容、核定的水域范围和使用核准的船舶进行作业,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立即停止施工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擅自扩大活动水域范围的.
轻微未造成水上交通事故、堵航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立即停止施工作业,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1.
发生事故且负次要以下责任或者造成堵航的;2.
经海事管理机构指出后,仍拒不停止作业的:处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航道航政)序号权力事项编码事项名称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违法程度处罚裁量基准备注1处罚-02890-000在航道内种植植物、设置水生物养殖设施、张网捕捞"《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禁止下列侵占、损害航道的行为:(一)在航道内种植植物、设置水生物养殖设施或者张网捕捞的.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在航道内种植植物、设置水生物养殖设施、张网捕捞或者向航道内倾倒建筑垃圾、砂石、泥土(浆)等废弃物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清除,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第三人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在五级以下内河航道的,对单位处5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清除.
一般在四级以上内河航道或沿海航道的,对单位处1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造成船舶碰撞、搁浅等事故或螺旋桨等设施损坏的,对单位处5000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处罚-01226-000触碰航标不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船舶触碰航标,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船舶、排筏碰撞航标后,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立即报告就近航标管理机构和港航监督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航标损毁的,应按损失情况赔偿,航标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轻微24小时以内未报告但未因此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般24小时及以上48小时以内未报告但未因此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处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48小时及以上72小时以内未报告但未因此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处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1.
72小时及以上未报告的;2.
未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处罚-01227-000实施危害航标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航标的行为:(一)盗窃、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航标、航标器材;(二)非法移动、攀登或者涂抹航标;(三)向航标射击或者投掷物品;(四)在航标上攀架物品,拴系牲畜、船只、渔业捕捞器具、爆炸物品等;(五)损坏航标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轻微1.
攀登或者涂抹航标且未造成航标损坏的;2.
向航标射击或者投掷物品且未造成航标损坏的;3.
在航标上攀架物品,拴系牲畜、船只、渔业捕捞器具、爆炸物品等且未造成航标损坏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0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般1.
攀登或者涂抹航标造成航标有损坏的;2.
向航标射击或者投掷物品造成航标有损坏的;3.
在航标上攀架物品,拴系牲畜、船只、渔业捕捞器具、爆炸物品等造成航标有损坏的;4.
造成航标损坏的其他行为: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较重非法移动航标的: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及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1.
盗窃、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航标、航标器材的;2.
因实施损坏航标的行为造成其他事故的:予以警告,并处1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4处罚-01228-000实施危害航标辅助设施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六条禁止破坏航标辅助设施的行为.
前款所称航标辅助设施,是指为航标及其管理人员提供能源、水和其他所需物资而设置的各类设施,包括航标场地、直升机平台、登陆点、码头、趸船、水塔、储水池、水井、油(水)泵房、电力设施、业务用房以及专用道路、仓库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轻微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般造成2万元以下损失的: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造成2万元及以上损失的: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5处罚-01359-000实施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一)在航标周围20米内或者在埋有航标地下管道、线路的地面钻孔、挖坑、采掘土石、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明火作业;(二)在航标周围150米内进行爆破作业;(三)在航标周围500米内烧荒;(四)在无线电导航设施附近设置、使用影响导航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设备;(五)在航标架空线路上附挂其他电力、通信线路;(六)在航标周围抛锚、拖锚、捕鱼或者养殖水生物;(七)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轻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般影响航标工作效能但没有造成损失的: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造成损失的: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6处罚-01360-000在依法划定并公告的航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取土、爆破"《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禁止下列侵占、损害航道的行为:(四)在依法划定并公告的航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爆破的.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在依法划定并公告的航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爆破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未造成航道设施损坏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严重严重影响航道设施安全或造成航道设施损坏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7处罚-02889-000未经航道管理机构同意修建涉航建筑物断航施工"《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施工期间确需断航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所在地航道和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照要求落实过船措施或者设置驳运设施,保持航道畅通.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航道管理机构同意,修建涉航建筑物断航施工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第三人代为改正,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轻微准七级航道的,处5000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五、六、七级航道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四级以上航道的,处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8处罚-01230-000过船建筑物的运行调度方案和定期检修停航方案未经航道管理机构同意,或者停航检修未按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告"《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过船建筑物的运行应当服从航道管理机构的管理.
过船建筑物的运行调度方案和定期检修停航方案应当经航道管理机构同意.
停航检修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社会公告.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过船建筑物的运行调度方案和定期检修停航方案未经航道管理机构同意,或者停航检修未按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告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未造成堵航、群体性事件等危害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造成堵航、群体性事件等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9处罚-02888-000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
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
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予批准、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限期内补办手续,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通过审核,且未发生航道淤积、航道设施损坏、船舶搁浅等危害后果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
一般限期内补办手续,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通过审核,且发生航道淤积、航道设施损坏、船舶搁浅等危害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且未发生航道淤积、航道设施损坏、船舶搁浅等危害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恢复原状.
严重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且发生航道淤积、航道设施损坏、船舶搁浅等危害后果的,处30万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处罚-02887-000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而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处20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
较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按照责令限期内补办手续,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继续开工建设,且未发生航道淤积、航道设施损坏、船舶搁浅等危害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按照责令限期内补办手续,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继续开工建设,且发生航道淤积、航道设施损坏、船舶搁浅等危害后果的,处3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处罚-02886-000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二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轻微限期内清除的,且未发生航道淤积、航道设施损坏、船舶搁浅等危害后果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清除.
一般限期内清除的,且发生航道淤积、航道设施损坏、船舶搁浅等危害后果的,处5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逾期仍未清除,且未发生航道淤积、航道设施损坏、船舶搁浅等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逾期仍未清除,且发生航道淤积、航道设施损坏、船舶搁浅等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处罚-02885-000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航标等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一条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涉及设施自身安全未设置航标等设施且没有造成航行事故等危害后果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涉及航行安全未设置航标等设施且没有造成航行事故等危害后果的:处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因未设置航标等设施造成航行事故等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3处罚-02884-000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轻微在五级以下内河航道的,对单位处5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在四级以上内河航道或沿海航道的,对单位处1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造成船舶碰撞、搁浅等事故或螺旋桨等设施损坏的,对单位处5000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4处罚-01225-000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轻微未因倾倒行为造成航道淤积、护岸等航道设施损坏、船舶搁浅等危害后果且只倾倒1次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未因倾倒行为造成航道淤积、护岸等航道设施损坏、船舶搁浅等危害后果且倾倒2次以上4次以下的:对单位处2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1.
因倾倒行为造成航道淤积、护岸等航道设施损坏、船舶搁浅等危害后果的;2.
倾倒5次以上的:对单位处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5处罚-02883-000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轻微从事捕鱼等活动的,对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从事装卸非危险货物、船舶维修,对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上罚款.
较重从事装卸危险货物、水上加油、但未造成水体污染的,对船舶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从事装卸危险货物、水上加油、且造成水体污染的,对船舶经营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6处罚-02882-000危害航道设施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轻微在五级以下内河航道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在四级以上内河航道或沿海航道的,对单位处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造成设施损坏的,对单位处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7处罚-02880-000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六条在河道内采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
禁止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不得损害航道通航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减轻未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航道通航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般损害航道通航条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5万元的罚款.
严重影响船舶正常通航,造成船舶碰撞、搁浅等事故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8处罚-04386-000未经航道管理机构同意修建临时跨航道建筑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技术要求修建临时跨航道建筑物"《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施工等需要修建便桥等临时跨航道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所在地航道管理机构同意.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对其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使用期限、恢复保证措施以及相应的责任予以明确.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航道管理机构同意修建临时跨航道建筑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技术要求修建临时跨航道建筑物的,由航道管理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
"一般未经同意修建但符合航道规划、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处2万元罚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
严重未经同意修建且不符合航道规划、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技术要求修建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9处罚-16180-000未按规定编制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六条通航建筑物投入运行前,承担运行操作、船舶调度、设备设施养护等职责的单位(以下统称运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编制运行方案.
同一枢纽或者同一通航建筑物存在多个运行单位的,应当联合编制运行方案.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运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的.
"一般未造成堵航、国家紧急物质、抢险物资、抢险救助船舶通行受阻等危害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严重造成堵航、国家紧急物质、抢险物资、抢险救助船舶通行受阻等等危害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0处罚-16181-000未经同意擅自调整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运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审查同意的运行方案,不得随意变更.
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需要调整的,运行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运行方案并报送原审批部门审批.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运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对运行方案中的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进行调整的.
"一般未造成堵航、国家紧急物质、抢险物资、抢险救助船舶通行受阻等危害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造成堵航、国家紧急物质、抢险物资、抢险救助船舶通行受阻等等危害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1处罚-16182-000未按照运行方案开放通航建筑物"《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运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审查同意的运行方案,不得随意变更.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运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运行方案开放通航建筑物的.
"一般未造成堵航、国家紧急物质、抢险物资、抢险救助船舶通行受阻等危害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造成堵航、国家紧急物质、抢险物资、抢险救助船舶通行受阻等等危害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2处罚-16183-000未按照调度规则进行船舶调度或者无正当理由调整船舶过闸次序"《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运行单位应当根据调度规则组织实施船舶调度.
船舶调度应当遵循安全第一、公平公开、分类管理、兼顾效率的原则.
第十七条船舶过闸前应当向运行单位提出过闸申请,并按照规定如实提供船名、船舶类型、最大平面尺度、吃水、货种、实际载货(客)量等相关信息.
运行单位应当建立船舶调度信息化平台,受理船舶过闸申请,编制船舶调度计划,组织船舶过闸.
船舶调度计划应当主动公开.
第十八条运行单位原则上应当按照船舶到闸先后次序安排过闸.
抢险救灾船、军事运输船、客运班轮、重点急运物资船、执行任务的公务船等优先过闸.
具有管辖权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确定重点急运物资船的范围以及其他优先过闸的船舶类型.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运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调度规则进行船舶调度或者无正当理由调整船舶过闸次序的.
"一般未造成堵航、国家紧急物质、抢险物资、抢险救助船舶通行受阻等危害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造成堵航、国家紧急物质、抢险物资、抢险救助船舶通行受阻等等危害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3处罚-16184-000未及时开展养护,造成通航建筑物停止运行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运行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制定通航建筑物养护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确定养护的类别、项目、内容、周期和标准.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运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及时开展养护,造成通航建筑物停止运行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一般未造成堵航、国家紧急物质、抢险物资、抢险救助船舶通行受阻等危害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造成堵航、国家紧急物质、抢险物资、抢险救助船舶通行受阻等等危害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4处罚-16185-000养护停航时间超出养护停航安排规定时限且未重新报批"《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行单位应当停止开放通航建筑物:(一)因防汛、泄洪等情况,有关防汛指挥机构依法要求停航的;(二)遇有大风、大雾、暴雨、地震、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危及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的;(三)通航水域流量、水位等不符合运行条件的;(四)按照运行方案进行养护或者应急抢修需要停航的.
除按照运行方案进行养护需提前公布并报告停航、复航信息外,上述其他情形运行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航、复航信息,并报告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运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养护停航时间超出养护停航安排规定时限且未重新报批的.
"一般未造成堵航、国家紧急物质、抢险物资、抢险救助船舶通行受阻等危害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造成堵航、国家紧急物质、抢险物资、抢险救助船舶通行受阻等等危害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5处罚-16186-000过闸船舶、船员在禁止船舶过闸的情形下强行过闸"《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行单位应当禁止船舶过闸:(一)船体受损、设备故障等影响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的;(二)最大平面尺度、吃水、水面以上高度等不符合通航建筑物运行限定标准的;(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禁止船舶过闸的其他情形.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过闸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船舶经营人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强行过闸的.
"一般未发生碰撞等水上交通事故且未发生因事故造成堵航等危害后果的,对船舶经营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发生碰撞等水上交通事故但未因事故造成堵航等危害后果的,对船舶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5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发生碰撞等水上交通事故且因事故造成堵航等危害后果的,对船舶经营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6处罚-16187-000过闸船舶、船员不服从调度指挥,抢档超越"《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过闸船舶在通航建筑物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服从调度指挥,抢档超越.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过闸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船舶经营人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不服从调度指挥,抢档超越的.
"一般未发生碰撞等水上交通事故且未发生因事故造成堵航等危害后果的,对船舶经营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发生碰撞等水上交通事故但未因事故造成堵航等危害后果的,对船舶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发生碰撞等水上交通事故且因事故造成堵航等危害后果的,对船舶经营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上罚款.
27处罚-16188-000过闸船舶、船员从事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活动"《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过闸船舶在通航建筑物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从事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活动.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过闸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船舶经营人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从事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活动的.
"轻微从事捕鱼等活动的,对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员处500元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从事装卸非危险货物、船舶维修,对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从事装卸危险货物、水上加油、上下旅客,但未造成人员伤亡和水体污染的,对船舶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从事装卸危险货物、水上加油、上下旅客,且造成人员伤亡或水体污染的,对船舶经营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8处罚-16189-000过闸船舶、船员从事烧焊等明火作业的处罚"《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过闸船舶在通航建筑物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从事烧焊等明火作业.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过闸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船舶经营人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从事烧焊等明火作业的.
"一般未造成水体污染的,对船舶经营人处2万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造成水体污染的,对船舶经营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9处罚-16190-000过闸船舶、船员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作业的处罚"《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过闸船舶在通航建筑物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作业.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过闸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船舶经营人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作业的.
"一般未造成水体污染的,对船舶经营人处2万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造成水体污染的,对船舶经营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0处罚-16191-000过闸船舶、船员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处罚"《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船舶过闸前应当向运行单位提出过闸申请,并按照规定如实提供船名、船舶类型、最大平面尺度、吃水、货种、实际载货(客)量等相关信息.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过闸船舶未报送过闸信息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过闸船舶谎报、隐瞒或虚假提供过闸信息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640004(在航道内种植植物、设置水生物养殖设施、张网捕捞)与640023(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违法行为部分内容重合,重合部分按照640023(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执行.
640025(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与640037(过闸船舶、船员从事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活动)违法行为部分内容重合,重合部分按照640025(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执行,属于从事旅客上下活动违法行为的,按照640037(过闸船舶、船员从事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活动)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河港政)序号权力事项编码事项名称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违法程度处罚裁量基准责令整改内容1处罚-05861-000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四条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
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一般以5000元为基数,按违法建设的建筑占用岸线计算,每米加处1000元罚款,不足1米的按1米计算,罚款总额最高额为5万元.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港口管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
严重1.
在规划普货港区内建设与危货、客运作业相关的港口设施的;2.
违法建设使用深水岸线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处罚-05862-000违反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港口设施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四条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
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
2.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港口规划包括全省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港口管理部门撤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对港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一般以1万元为基数,按违法建设的建筑安装款预算每100万元加处4000元罚款,不足100万元的按100万元计算,罚款总额最高额为5万元.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撤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
严重1.
违法建设的建筑安装款预算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2.
在规划普货港区内建设与危货、客运作业相关的港口设施的:处5万元罚款.
3处罚-05863-000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功能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功能.
确需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向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原审批机关批准.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港口管理部门撤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对港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的.
一般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的,以1万元为基数,每米加处500元罚款,不足1米的按1米计算,罚款总额最高额为5万元;改变岸线使用功能的,处1.
5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撤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
严重1.
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100米及以上的;2.
将批准为普货使用范围、功能改变为危险品、客运使用范围、功能的;3.
涉及港口深水岸线的:处5万元罚款.
4处罚-05864-000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一般违法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以1000元为基数,每米加处500元罚款,不足1米的按1米计算,罚款总额最高额为5万元.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
严重1.
违法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100米及以上的;2.
违法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3.
建设客运、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处5万元罚款.
5处罚-01234-000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第十七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建设.
第四十七条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1.
违法建设1个300吨级以下码头泊位的;2.
使用陆域500平方米以下的: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
较重1.
违法建设1个300吨级及以上500吨级以下码头泊位或2个300吨级以下码头泊位的;2.
使用陆域500平方米及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1.
违法建设1个500吨级及以上码头泊位、2个及以上300吨级及以上500吨级以下码头泊位的、3个及以上300吨级以下码头泊位的;2.
使用陆域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3.
违法建设1、2、7类危险货物或剧毒品作业场所的或违法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物品除害场所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处罚-01236-000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一般1.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经营普货的并处5万元罚款;经营客运和危险品的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2.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经营普货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经营客运和危险品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严重1.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但造成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的,处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又造成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7处罚-05866-000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公正、准确地办理理货业务;不得兼营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严重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8处罚-01243-000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第七条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
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
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3.
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申请经营的港口所在地注册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三)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
被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的,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严重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93.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九条港口工程试运行期间从事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
码头、客运站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2.
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3.
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4.
码头、装卸设备、港池、航道、导助航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等港口设施主体工程已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建成,并经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主要装卸设备空载联动调试合格;5.
港口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已按要求与港口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完成,且已通过安全设施验收和消防设施验收或者备案,环境保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试运行要求;(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已制定试运行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经专家审查通过.
10处罚-01232-000不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国防建设急需物资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七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2.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一般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其改正.
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严重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11处罚-01244-000未及时、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及时和不如实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般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12处罚-01250-000违反安全生产的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
2.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加强落实,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二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未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职权范围内的,由港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超出职权范围的,移送当地安监部门处罚.
严重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情节严重,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13处罚-01251-000未经批准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四条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以5000元为基数,每10吨(立方米)加处100元,每TEU加处2000元,不足10吨(立方米)的按10吨(立方米)计算.
罚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责令停止作业.
严重危货作业量在300吨及以上、危货集装箱作业量10TEU及以上或者进行1、2、7类危险货物或剧毒品作业的:处5万元罚款.
14处罚-01245-000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情况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不再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活动,经责令停止后能主动消除安全隐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
一般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活动,经责令停止后继续采掘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爆破等活动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5处罚-05823-000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以及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以5000元为基数,每立方米泥土、砂石加处50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算,罚款总额最高额为5万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
16处罚-02938-003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2.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从业条件,取得相应种类的《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2.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水路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般处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较重进行1、2、7类危险货物或剧毒品作业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7处罚-01200-000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3000元罚款.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严重危险货物码头或其装卸设施或客运设施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8处罚-01237-000超越经营许可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1.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港口经营人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1.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港口经营人超越经营许可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沿海港口经营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内河港口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较重超越许可经营范围从事客运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依法取得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考核合格或者取得相应从业资格.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处罚-01238-000改变已经核准的场地、设备、设施导致其与相应许可条件不符《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港口经营人改变已经核准的场地、设备、设施,或者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导致其与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应许可条件不符的,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严重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责令限期整改20处罚-05868-000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导致其与相应许可条件不符《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港口经营人改变已经核准的场地、设备、设施,或者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导致其与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应许可条件不符的,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严重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责令限期整改21处罚-01239-000不能按时运输旅客时,又不及时发布公告《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承运人不能按时运输旅客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对滞留港口候船的旅客,港口经营人应当会同承运人维持候船秩序,妥善安排旅客,做好船期变更、退换票等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港口经营人不及时发布公告的,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对港口经营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对客班时刻表误时超过1小时未发布公告的:予以警告.
一般予以警告;以2000元为基数,每2小时未发布公告,处500元罚款,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
罚款总额最高额1万元.
22处罚-01240-000不服从疏港统一调度《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港口经营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疏港的统一调度.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港口经营人不服从疏港统一调度的,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拒不服从的,对港口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轻微不服从疏港统一调度的,予以警告.
较重警告后仍不服从的,处2万元罚款;严重拒不服从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23处罚-01241-000停业、歇业前未按规定时限报告《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报告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因停业、歇业对公众、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
前款规定以外的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港口经营人停业、歇业前未按规定时限报告的,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对港口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以5000元为基数,客运企业每延迟1天报告的加处500元罚款,货运企业每延迟1天报告的加处300元罚款,罚款总额最高额为3万元.
24处罚-01242-000未及时对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对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并将有关泊位的吨级、水深等资料及时通知靠泊船舶,确保靠泊、离泊和通航安全.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港口经营人未及时对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疏浚;逾期不疏浚的,对港口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逾期不疏浚的,处5000元罚款.
责令限期疏浚严重逾期不疏浚造成船舶搁浅等事故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5处罚-01247-000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引航机构的设置方案和引航具体范围,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根据引航业务发展需要商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直辖市除外)审核后,报交通部批准.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擅自设置的引航机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1万元罚款.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26处罚-01248-000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条港口企业对被引船舶靠、离泊,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泊位的靠泊等级必须符合被靠船舶相应等级,泊位防护设施完好;(二)确保泊位有足够的水深,水下无障碍物;(三)泊位有效长度应当至少为被引船舶总长的120%;被引船舶总长度小于100米的,泊位长度应大于被引船舶总长的20米;(四)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按照引航员的要求将有碍船舶靠离泊的装卸机械、货物和其他设施移至安全处所并清理就绪;(五)指泊员在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到达现场,与引航员保持密切联系,并按规定正确显示泊位信号,备妥碰垫物;(六)被引船舶夜间靠、离泊,码头应当具备足够的照明;(七)泊位靠泊条件临时发生变化,必须立即告知引航员.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港口企业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损失的,予以警告.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一般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1000吨级以下码头处5000元罚款.
严重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1000吨级及以上码头或涉及1、2、7类危险货物或剧毒品引航的,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7处罚-01246-000未按引航规范及有关规定提供引航服务《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引航机构应当按照船舶引航规范及有关规定,为船舶提供及时、安全的引航服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引航机构未按引航规范及有关规定提供引航服务,或者无故拖延引航的,由县级以上港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予以警告,处2万元罚款.
28处罚-05869-000无故拖延引航《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引航机构应当按照船舶引航规范及有关规定,为船舶提供及时、安全的引航服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引航机构未按引航规范及有关规定提供引航服务,或者无故拖延引航的,由县级以上港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予以警告,处5万元罚款.
29处罚-05870-000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第四十一条新建码头使用前,码头所属单位应当及时向引航机构提供泊位吨级、系泊能力、泊位水深、主航道水深图等与船舶安全靠、离有关的资料.
对已投入使用的码头应当按引航机构的要求提供泊位水深、主航道及专用航道水深图等有关资料.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港口企业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经责令纠正后能够改正的,予以警告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较重拒不改正的,处5000罚款.
30处罚-01233-000临时设施使用期限届满未拆除《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批准文件规定的使用期限、范围、功能等要求使用港口岸线.
临时使用期届满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临时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予以拆除.
《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临时使用港口岸线修建的临时设施使用期届满未拆除的,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代为拆除,拆除费用由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轻微使用期届满不再使用且无安全隐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一般使用期届满不再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使用期届满未续期仍在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1处罚-01235-000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建设、改建、扩建1个300吨级以下码头泊位的,库场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或储罐1000立方米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较重违法建设、改建、扩建1个300吨级及以上500吨级以下码头泊位或2个300吨级以下码头泊位的,库场面积500平方米及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或储罐1000立方米及以上3000立方米以下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建设、改建、扩建1个500吨级及以上码头泊位、2个及以上300吨级及以上500吨级以下码头泊位的、3个及以上300吨级以下码头泊位的,库场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或储罐3000立方米及以上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32处罚-01252-000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使用管道输送危险货物的,应当建立输送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具备管道分布图,并对输送管道定期进行检查、检测,设置明显标志.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一般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严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严重情况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3处罚-02932-000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在港区内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处罚金额进行处罚.
一般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严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严重情况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4处罚-02933-000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同时还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一般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较重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严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严重情况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5处罚-02929-000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第一款条第(十一)项、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一般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较重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严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严重情况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6处罚-02930-000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危险货物应当储存在港区专用的库场、储罐,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一般处5000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较重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严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严重情况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7处罚-02927-000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经营仓储业务的,应当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一般处5000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较重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严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严重情况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8处罚-02926-000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不得装卸、储存未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危险货物.
第三十九条在港口作业的包装危险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的.
一般处5000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较重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严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严重情况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9处罚-01253-000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上载明的危险货物品名,依据其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正确使用.
第三十一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其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及时更新不合格的设施、设备,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检验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七)项、第二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二)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一般处5000元罚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处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其中,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严重情况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40处罚-02925-000未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遗留隐患和安全条件改进建议.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二)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一般处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严重情况的,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41处罚-02924-000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危险货物应当储存在港区专用的库场、储罐,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三)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三)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
一般处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严重情况的,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42处罚-02923-000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包括危险货物集装箱直装直取和限时限量存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第(四)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四)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一般处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较重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严重情况的,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43处罚-02921-000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并依据相关标准定期安全检测维护.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五)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一般处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较重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严重情况的,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44处罚-01254-000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管理部门备案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一般处1000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第二款对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员等情况,依法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二)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严重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45处罚-01255-000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不得在港口装卸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一般以1000元为基数,装卸每吨货物加处1000元罚款,不足1吨的,按1吨计算,罚款最高额度3万元.
责令改正严重进行1、2类危险货物或剧毒作业的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处3万元罚款.
46处罚-03814-000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在港口内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的单位,作业前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罚款5000元.
责令改正严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处3万元罚款.
47处罚-02928-000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危险货物包装和标志进行检查,发现包装和标志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予以作业,并应当及时通知或者退回作业委托人处理.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
一般作业委托量每吨处100元罚款,不足1吨按1吨计算,罚款最高额3万元.
责令改正严重拒不改正,或委托作业的货物涉及1、2、7类危险货物或剧毒品的,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处3万元罚款.
48处罚-02918-000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备案《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一般罚款5000元.
责令改正严重拒不改正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严重情况的,处3万元罚款.
49处罚-01256-000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或者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委托人应当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提供委托人身份信息和完整准确的危险货物品名、联合国编号、危险性分类、包装、数量、应急措施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危险性质不明的危险货物,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危险特性鉴定技术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还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港口经营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匿报、谎报危险货物.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一般未按规定提供资料的,处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较重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0处罚-01258-000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
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一般可以处5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较重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严重拒不改正,且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处5万元罚款.
51处罚-01257-000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
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一般处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较重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等严重情况的,处10万元罚款.
严重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2处罚-02300-000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依法取得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般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53处罚-02916-000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般逾期未改正,有3项以下的职责未履行,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2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有4项以上职责未履行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逾期未改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4处罚-02914-000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2.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的安全风险评估和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三)督促落实本单位危险作业、可燃爆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措施;(四)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严重因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撤销其与港口安全生产相关的资格.
责令限期改正55处罚-05840-000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国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严于本条例规定的,从其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限期内改正的:对客运、危货港口经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可以处1000元罚款;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的:对经营客运、危货之外的港口经营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严重逾期未改正的:对客运、危货港口经营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56处罚-02913-000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一般限期内改正的:对客运、危货港口经营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的:对经营客运、危货之外的港口经营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严重逾期未改正的:对客运、危货港口经营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57处罚-02493-000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一般限期内改正的:对客运、危货港口经营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的:对经营客运、危货之外的港口经营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严重逾期未改正的:对客运、危货港口经营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58处罚-02491-000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一般限期内改正的:对客运、危货港口经营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的:对经营客运、危货之外的港口经营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严重逾期未改正的:对客运、危货港口经营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59处罚-02490-000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一般限期内改正的:对客运、危货港口经营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的:对经营客运、危货之外的港口经营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严重逾期未改正的:对客运、危货港口经营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60处罚-02912-000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一)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一般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严重逾期未改正的:对港口危险货物之外的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1处罚-02911-000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一般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5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二)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
严重逾期未改正,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2处罚-02910-000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一般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5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期间组织落实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有关内容,并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测和管理,建立相应的台账.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三)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严重逾期未改正,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3处罚-02915-000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一般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5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四)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
严重逾期未改正,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4处罚-02909-001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同时还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3.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一般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逾期未改正,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5处罚-02917-000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一般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逾期未改正,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6处罚-02906-000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一般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逾期未改正,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7处罚-02905-000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一般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逾期未改正,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8处罚-02904-000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一般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逾期未改正,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9处罚-02903-000运输、储存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一般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较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70处罚-02487-000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级别,实施分级管理,并登记建档.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实施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制定应急预案,告知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一般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较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71处罚-02902-000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一般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较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72处罚-02462-000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第(四)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一般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较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73处罚-05841-000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对于一般事故隐患,拒不执行消除隐患要求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严重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执行消除隐患要求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74处罚-05842-000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般没有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较重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75处罚-02395-000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般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严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6处罚-02427-000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般不涉及客运、危货作业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较重涉及客运、危险货物作业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77处罚-02323-000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一般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严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8处罚-02308-00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一般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严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9处罚-05844-002拒绝、阻碍港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作出停产停业的决定,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隐患.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履行决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教唆他人或以暴力、胁迫等其他恶劣手段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80处罚-05843-000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使用国家和省公布的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技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2.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决定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严重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81处罚-02901-000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1.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由从业人员本人核对并签名.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2.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通过文字、图像等方式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对经营客运、危货之外的港口经营人,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客运、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严重逾期未改正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82处罚-02900-000作业前未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措施:(一)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未分析、未落实或未审签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严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83处罚-02898-000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没有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措施:(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严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84处罚-02896-000未执行国家和省其他有关危险作业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措施:(五)执行国家和省其他有关危险作业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初次发现的,可以处2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严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85处罚-02895-000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一般社会影响轻微,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较重社会影响严重,危害后果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86处罚-02762-000港口危货储存单位、道路运输单位、交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2.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六条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4.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可以处每人5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
责令限期改正较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可以处每人3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严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87处罚-02893-000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本单位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以下信息及时报送具有相应职责的管理部门,装卸管理人员信息报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员、检查员信息报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一)被聘用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二)被聘用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编号;(三)被聘用从业人员的从业区域;(四)解聘从业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证号和《资格证书》编号.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聘用装卸管理人员的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或者聘用申报员、检查员的水路运输企业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一般处3000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严重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88处罚-02892-000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经考核合格拟从业申报员和检查员的,应当向组织考核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从业资格证书.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和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一)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
一般处5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89处罚-02891-000涂改《资格证书》《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经考核合格拟从业申报员和检查员的,应当向组织考核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从业资格证书.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和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二)涂改《资格证书》的.
一般处5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90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乘船人登船前,对乘船人进行实名查验并记录有关信息.
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登船.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提前为港口经营人提供包括售票信息在内的必要协助.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限期内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严重限期内改正,但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事件的:处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91经限期改正后仍不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乘船人登船前,对乘船人进行实名查验并记录有关信息.
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登船.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提前为港口经营人提供包括售票信息在内的必要协助.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经限期改正后仍不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水路旅客运输、港口经营或者船票销售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一般逾期未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港口经营业务.
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吊销有关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92处罚-04384-000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符合有关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具有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一)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
一般处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93处罚-04383-000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作业信息系统,实时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包括作业的危险货物种类及数量、储存地点、理化特性、货主信息、安全和应急措施等,并在作业场所外异地备份.
有关危险货物作业信息应当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管理部门.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
一般处1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进行1、2类危险货物或剧毒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4处罚-04381-000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使用管道输送危险货物的,应当建立输送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具备管道分布图,并对输送管道定期进行检查、检测,设置明显标志.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的.
一般涉及输送1、2、7类危险货物或剧毒货物以外的:处1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涉及输送1、2、7类危险货物或剧毒货物的:处3万元罚款.
95处罚-04379-000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针对不同风险,制定具体的管控措施,落实管控责任.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的.
一般作业的货物为1、2、7类危险货物或剧毒货物以外的:处1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作业的货物涉及1、2、7类危险货物或剧毒货物的:处3万元罚款.
96处罚-02692-000承担安全生产相关服务的机构违规开展活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2.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具虚假的报告、证明等材料;(二)出具存在重大疏漏的报告、证明等材料;(三)泄露委托人的技术秘密或者业务秘密;(四)擅自更改、简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相关程序或者内容;(五)未经现场勘查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1.
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2.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六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1.
出具虚假的报告、证明等材料,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
有《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行为涉及普通货物港口企业且未造成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有《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严重1.
出具虚假的报告、证明等材料,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
有《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行为涉及普通货物港口企业且未造成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7处罚-03807-000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从业人员非安全岗位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的罚款.
严重从业人员属于安全岗位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六万元的罚款.
98处罚-04792-000从事港口理货、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的单位,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单位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情况档案.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1万元罚款责令改正99处罚-18008-000引航机构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或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引航机构在接到船舶引航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持有有效证书的引航员,并将引航方案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引航机构应当满足船舶提出的正当引航要求,及时为船舶提供引航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或者拖延.
对特殊引航作业船舶的引航,引航机构应当制订引航方案,报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在一次连续的引航中,同时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引航员在船时,引航机构必须指定其中一人为本次引航的责任引航员.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引航机构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或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引航机构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引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5000元罚款.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100处罚-04411-000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施工图设计变更审批并开工建设《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较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主要布置形式、陆域辅助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等;(二)调整主要生产建筑物结构型式;(三)调整主要装卸工艺设备配置规模.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二)项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对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的.
一般内河500吨级及以下、沿海1万吨级及以下的除危险货物港口工程以外的项目,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危险货物港口工程,内河500吨级(不含)以上、沿海1万吨级(不含)以上的其他港口工程,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1处罚-02695-000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擅自施工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一)项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一般内河500吨级及以下、沿海1万吨级及以下的除危险货物港口工程以外的项目,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危险货物港口工程,内河500吨级(不含)以上、沿海1万吨级(不含)以上的其他港口工程,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02处罚-02731-000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二)项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二)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的.
一般内河500吨级及以下、沿海1万吨级及以下的除危险货物港口工程以外的项目,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使用严重危险货物港口工程,内河500吨级(不含)以上、沿海1万吨级(不含)以上的其他港口工程,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03处罚-02279-000交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交付使用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项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一般内河500吨级及以下、沿海1万吨级及以下的除危险货物港口工程以外的项目,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使用严重危险货物港口工程,内河500吨级(不含)以上、沿海1万吨级(不含)以上的其他港口工程,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04处罚-02745-000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时将竣工验收资料报备的处罚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业主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之一.
3.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单位组织工程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当分别进行交工质量评定和竣工质量评定.
交工、竣工质量评定报告和交工、竣工验收报告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般内河500吨级及以下、沿海1万吨级及以下的除危险货物港口工程以外的项目,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危险货物港口工程,内河500吨级(不含)以上、沿海1万吨级(不含)以上的其他港口工程,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沿海港政)序号权力事项编码事项名称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违法程度处罚裁量基准责令整改内容1处罚-05861-000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四条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
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一般以5000元为基数,按违法建设的建筑安装款预算每100万元加处5000元罚款,不足100万元的按100万元计算,罚款总额最高额为5万元.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港口管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
严重1.
违法建设的建筑安装款预算在1000万元以上的;2.
在规划普货港区内建设与危货、客运作业相关的港口设施的;3.
违法建设使用深水岸线的:处5万元罚款.
2处罚-05862-000违反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港口设施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四条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
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
2.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港口规划包括全省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港口管理部门撤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对港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一般以1万元为基数,按违法建设的建筑安装款预算每100万元加处5000元罚款,不足100万元的按100万元计算,罚款总额最高额为5万元.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
严重1.
违法建设的建筑安装款预算在1000万元以上的;2.
在规划普货港区内建设与危货、客运作业相关的港口设施的;3.
违法建设使用深水岸线的:处5万元罚款.
3处罚-05863-000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功能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功能.
确需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向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原审批机关批准.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港口管理部门撤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对港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的.
一般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的,以1万元为基数,每米加处500元罚款,不足1米的按1米计算,罚款总额最高额为5万元;改变岸线使用功能的,处2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
严重1.
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100米以上的;2.
将批准为普货使用功能改变为危货、客运使用功能的;3.
涉及港口深水岸线的:处5万元罚款.
4处罚-05864-000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一般违法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以5000元为基数,每米加处500元罚款,不足1米的按1米计算,罚款总额最高额为5万元.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
严重1.
违法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100米以上的或违法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2.
违法使用港口岸线建设客运、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处5万元罚款.
5处罚-01234-000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七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七条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6处罚-01236-000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一般1.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经营普货的并处5万元罚款;经营客运和危险品的并处8万元罚款.
2.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经营普货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经营客运和危险品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严重1.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但造成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又造成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7处罚-05866-000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公正、准确地办理理货业务;不得兼营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一般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严重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8处罚-01243-000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1.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
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
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3.
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申请经营的港口所在地注册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三)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一般责令其停止经营.
限期改正严重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93.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九条港口工程试运行期间从事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
码头、客运站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2.
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3.
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4.
码头、装卸设备、港池、航道、导助航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等港口设施主体工程已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建成,并经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主要装卸设备空载联动调试合格;5.
港口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已按要求与港口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完成,且已通过安全设施验收和消防设施验收或者备案,环境保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试运行要求;(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已制定试运行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经专家审查通过.
10处罚-01232-000不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国防建设急需物资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七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一般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其改正.
严重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11处罚-01244-000未及时、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及时和不如实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般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及时、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12处罚-01250-000违反安全生产的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
2.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加强落实,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二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未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职权范围内的,由港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超出职权范围的,移送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处罚.
严重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情节严重,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13处罚-01251-000未经批准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四条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以5000元为基数,危货作业量每100吨(立方米)、每TEU加处2000元罚款,不足100吨(立方米)的按100吨(立方米)计算,罚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责令停止作业.
严重危货作业量在3000吨(立方米)及以上、危货集装箱作业量10TEU及以上或者进行1、2、7类危险货物或剧毒品作业的:处5万元罚款.
14处罚-01245-000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情况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不再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活动,经责令停止后能主动消除安全隐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
一般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活动,经责令停止后继续采掘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爆破等活动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5处罚-05823-000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以及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以5000元为基数,每10立方米泥土、砂石加处500元罚款,不足10立方米的按10立方米计算,罚款总额最高额为5万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
16处罚-02938-003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从业条件,取得相应种类的《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水路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般以5万元为基数,每1000吨级加处1000元罚款,不足1000吨级按1000吨级计算,罚款总额最高额为10万元.
责令改正较重1.
1万吨级以上码头;2.
进行1、2、7类危险货物或剧毒品作业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7处罚-01200-000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每1000吨级(码头)处5000元罚款,不足1000吨级的按1000吨级计算,罚款总额最高额为5万元.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严重1.
1万吨级及以上普货码头或其装卸设施的;2.
危险货物码头或其装卸设施或客运设施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8处罚-01237-000超越经营许可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1.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港口经营人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依法取得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考核合格或者取得相应从业资格.
1.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港口经营人超越经营许可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沿海港口经营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内河港口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没收违法所得,并以2万元为基数,每1000吨级(码头)加处2000元罚款,不足1000吨级的按1000吨级计算,罚款总额最高额为10万元.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较重超越许可经营范围从事客运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处罚-01238-000改变已经核准的场地、设备、设施导致其与相应许可条件不符《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港口经营人改变已经核准的场地、设备、设施,或者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导致其与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应许可条件不符的,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严重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责令限期整改20处罚-05868-000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导致其与相应许可条件不符《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港口经营人改变已经核准的场地、设备、设施,或者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导致其与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应许可条件不符的,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严重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责令限期整改21处罚-01239-000不能按时运输旅客时,又不及时发布公告《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承运人不能按时运输旅客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对滞留港口候船的旅客,港口经营人应当会同承运人维持候船秩序,妥善安排旅客,做好船期变更、退换票等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港口经营人不及时发布公告的,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对港口经营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对客班时刻表误时超过1小时未发布公告的:予以警告.
一般予以警告;以2000元为基数,每2小时未发布公告,处1000元罚款,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
罚款总额最高额1万元.
22处罚-01240-000不服从疏港统一调度《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港口经营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疏港的统一调度.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港口经营人不服从疏港统一调度的,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拒不服从的,对港口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轻微疏港统一调度指令下达后未按规定时间执行的:予以警告.
一般疏港统一调度指令再次下达后,仍拒不服从疏港统一调度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造成有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恶性群体性事件、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23处罚-01241-000停业、歇业前未按规定时限报告《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报告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因停业、歇业对公众、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
前款规定以外的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港口经营人停业、歇业前未按规定时限报告的,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对港口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以5000元为基数,客运企业每延迟1天报告的加处500元罚款,货运企业每延迟1天报告的加处1000元罚款,罚款总额最高额为3万元.
24处罚-01242-000未及时对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对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并将有关泊位的吨级、水深等资料及时通知靠泊船舶,确保靠泊、离泊和通航安全.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港口经营人未及时对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疏浚;逾期不疏浚的,对港口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逾期不疏浚的,以5000元为基数,每1000吨级(码头)加处3000元,不足1000吨级的按1000吨级计算,罚款总额最高额为5万元.
责令限期疏浚严重逾期不疏浚造成船舶搁浅等事故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5处罚-01247-000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引航机构的设置方案和引航具体范围,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根据引航业务发展需要商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直辖市除外)审核后,报交通部批准.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擅自设置的引航机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引航船舶总吨位不足10万吨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严重引航船舶总吨位10万吨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26处罚-01248-000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条港口企业对被引船舶靠、离泊,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泊位的靠泊等级必须符合被靠船舶相应等级,泊位防护设施完好;(二)确保泊位有足够的水深,水下无障碍物;(三)泊位有效长度应当至少为被引船舶总长的120%;被引船舶总长度小于100米的,泊位长度应大于被引船舶总长的20米;(四)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按照引航员的要求将有碍船舶靠离泊的装卸机械、货物和其他设施移至安全处所并清理就绪;(五)指泊员在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到达现场,与引航员保持密切联系,并按规定正确显示泊位信号,备妥碰垫物;(六)被引船舶夜间靠、离泊,码头应当具备足够的照明;(七)泊位靠泊条件临时发生变化,必须立即告知引航员.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港口企业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损失的,予以警告.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一般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1万吨级以下码头处5000元罚款.
严重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1万吨级及以上码头或涉及1、2、7类危险货物或剧毒品引航的:处1万元罚款.
27处罚-01249-000未按规定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且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港口设施,不得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三十六条非经常性地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和处于试生产阶段的港口设施,经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不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但应当采取适当的保安措施来达到保安要求.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港口设施采取的保安措施是否适当进行现场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对于违反前款规定,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提供1次服务的:予以警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一般码头(泊位)等级每1000吨级加处1000元罚款,不足1000吨级按1000吨级计算,罚款总额最高额为3万元.
28处罚-01246-000未按引航规范及有关规定提供引航服务《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引航机构应当按照船舶引航规范及有关规定,为船舶提供及时、安全的引航服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引航机构未按引航规范及有关规定提供引航服务,或者无故拖延引航的,由县级以上港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引航1万吨级以下船舶的:予以警告,处2万元罚款.
严重引航1万吨级及以上船舶的:予以警告,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9处罚-05869-000无故拖延引航《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引航机构应当按照船舶引航规范及有关规定,为船舶提供及时、安全的引航服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引航机构未按引航规范及有关规定提供引航服务,或者无故拖延引航的,由县级以上港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引航1万吨级以下船舶的:予以警告,处2万元罚款.
严重引航1万吨级及以上船舶的:予以警告,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0处罚-05870-000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新建码头使用前,码头所属单位应当及时向引航机构提供泊位吨级、系泊能力、泊位水深、主航道水深图等与船舶安全靠、离有关的资料.
对已投入使用的码头应当按引航机构的要求提供泊位水深、主航道及专用航道水深图等有关资料.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港口企业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损失的,予以警告.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严重拒不提供或不按规定提供造成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罚款.
31处罚-01233-000临时设施使用期限届满未拆除《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批准文件规定的使用期限、范围、功能等要求使用港口岸线.
临时使用期届满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临时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予以拆除.
《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临时使用港口岸线修建的临时设施使用期届满未拆除的,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代为拆除,拆除费用由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轻微使用期届满不再使用且无安全隐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一般使用期届满不再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使用期届满未续期仍在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2处罚-01235-000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1.
3000吨级以下码头的;2.
违法建设使用的库场面积在1000平方米或储罐容积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一般1.
3000吨级及以上5000吨级以下码头的;2.
违法建设使用的库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3.
违法建设所使用的储罐容积在1000立方米以上3000立方米以下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1.
5000吨级及以上1万吨级以下码头的;2.
违法建设使用的库场面积在3000平方米或储罐容积在3000立方米以上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1.
1万吨级及以上码头的;2.
违法建设1、2、7类危险货物或剧毒品项目的;3.
违法建设危险货物作业锚地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33处罚-01252-000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使用管道输送危险货物的,应当建立输送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具备管道分布图,并对输送管道定期进行检查、检测,设置明显标志.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一般1.
可以处10000元罚款.
2.
涉及第2类危险货物或剧毒品的,可以处1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严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严重情况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4处罚-02932-000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在港区内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处罚金额进行处罚.
一般1.
可以处5000元罚款.
2.
涉及第2类危险货物或剧毒品的,可以处1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严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严重情况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5处罚-02909-001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同时还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一般1.
可以处5000元罚款,2.
涉及第1、2、7类危险货物或剧毒的,可以处1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严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严重情况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6处罚-02929-000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第一款条第(十一)项、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一般1.
可以处5000元罚款.
2.
涉及第1、2、7类危险货物或剧毒品的,可以处1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较重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严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严重情况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7处罚-02930-000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危险货物应当储存在港区专用的库场、储罐,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一般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严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严重情况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8处罚-02927-000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经营仓储业务的,应当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一般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严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严重情况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9处罚-02926-000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不得装卸、储存未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危险货物.
第三十九条在港口作业的包装危险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的.
一般1.
可以处5000元罚款.
2.
涉及第1、2、7类危险货物或剧毒品的,可以处1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严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严重情况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0处罚-01253-000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上载明的危险货物品名,依据其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正确使用.
第三十一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其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及时更新不合格的设施、设备,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检验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七)项、第二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二)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一般1.
处5万元罚款.
2.
涉及第1、2、7类危险货物或剧毒品的,处8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严重情况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1处罚-02925-000未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遗留隐患和安全条件改进建议.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三)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二)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一般1.
处5万元罚款.
2.
涉及第1、2、7类危险货物或剧毒品的,处8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严重情况的,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42处罚-02924-000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危险货物应当储存在港区专用的库场、储罐,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三)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三)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
一般1.
处5万元罚款.
2.
涉及第1、2、7类危险货物或剧毒品的,处8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严重情况的,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43处罚-02923-000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包括危险货物集装箱直装直取和限时限量存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第(四)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四)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一般1.
处5万元罚款.
2.
涉及第1、2、7类危险货物或剧毒品的,处8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严重情况的,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44处罚-02921-000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并依据相关标准定期安全检测维护.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六)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五)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一般处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严重情况的,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45处罚-01254-000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管理部门备案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第二款对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员等情况,依法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二)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一般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46处罚-01255-000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不得在港口装卸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一般装卸量每10吨加处1000元罚款,不足10吨的按10吨计算,以5000元为基数,罚款总额最高为3万元.
责令改正严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严重情况的,处3万元罚款.
47处罚-03814-000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在港口内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的单位,作业前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5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严重情况的,处3万元罚款.
48处罚-02928-000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危险货物包装和标志进行检查,发现包装和标志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予以作业,并应当及时通知或者退回作业委托人处理.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
一般处5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严重情况的,处3万元罚款.
49处罚-02918-000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备案1.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一般处5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严重情况的,处3万元罚款.
50处罚-01256-000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或者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委托人应当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提供委托人身份信息和完整准确的危险货物品名、联合国编号、危险性分类、包装、数量、应急措施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危险性质不明的危险货物,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危险特性鉴定技术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还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港口经营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匿报、谎报危险货物.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未按规定提供资料的,处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较重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1处罚-01258-000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
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一般可以处5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较重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严重拒不改正,且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处5万元罚款.
52处罚-01257-000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
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一般处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1.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严重情况的,处10万元罚款;2.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3处罚-02300-000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依法取得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般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54处罚-02916-000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般逾期未改正,有3项以下的职责未履行,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2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有4项以上职责未履行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逾期未改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5处罚-02914-000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2.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的安全风险评估和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三)督促落实本单位危险作业、可燃爆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措施;(四)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严重因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撤销其与港口安全生产相关的资格.
责令限期改正56处罚-05840-000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国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严于本条例规定的,从其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限期内改正的:对客运、危货港口经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可以处2000元罚款;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的:对经营客运、危货之外的港口经营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严重逾期未改正的:对客运、危货港口经营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57处罚-02913-000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一般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的:对经营客运、危货之外的港口经营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严重逾期未改正的:对客运、危货港口经营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58处罚-02493-000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一般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逾期未改正的:对经营客运、危货之外的港口经营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严重逾期未改正的:对客运、危货港口经营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59处罚-02491-000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一般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的:对经营客运、危货之外的港口经营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严重逾期未改正的:对客运、危货港口经营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60处罚-02490-000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一般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的:对经营客运、危货之外的港口经营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严重逾期未改正的:对客运、危货港口经营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61处罚-02912-000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一)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一般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严重逾期未改正的:对港口危险货物之外的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2处罚-02911-000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二)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
一般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5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严重逾期未改正,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3处罚-02910-000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期间组织落实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有关内容,并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测和管理,建立相应的台账.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三)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一般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5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严重逾期未改正,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4处罚-02915-000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四)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
一般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5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严重逾期未改正,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5处罚-02909-001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同时还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一般限期内改正的:经营客运、危货之外的港口经营人可以处3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除经营客运、危货之外的港口经营人处3万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逾期未改正,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6处罚-02917-000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一般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逾期未改正,且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67处罚-02906-000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一般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逾期未改正,且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68处罚-02905-000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一般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逾期未改正,且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69处罚-02904-000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一般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逾期未改正,且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70处罚-02903-000运输、储存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一般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逾期未改正,且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71处罚-02487-000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级别,实施分级管理,并登记建档.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实施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制定应急预案,告知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一般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逾期未改正,且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72处罚-02902-000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一般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较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73处罚-02462-000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第(四)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一般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较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74处罚-05841-000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对于一般事故隐患,拒不执行消除隐患要求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严重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执行消除隐患要求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75处罚-05842-000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般没有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较重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76处罚-02395-000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般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严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7处罚-02427-000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般不涉及客运、危货作业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较重涉及客运、危险货物作业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78处罚-02323-000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一般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严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9处罚-02308-000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一般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严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0处罚-05844-002拒绝、阻碍港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教唆他人或以暴力、胁迫等其他恶劣手段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81处罚-05843-000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使用国家和省公布的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技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2.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决定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严重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82处罚-02901-000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1.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由从业人员本人核对并签名.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2.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通过文字、图像等方式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对经营客运、危货之外的港口经营人,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客运、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严重逾期未改正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83处罚-02900-000作业前未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措施:(一)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未分析、未落实或未审签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严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84处罚-02898-000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没有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措施:(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严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85处罚-02896-000未执行国家和省其他有关危险作业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措施:(五)执行国家和省其他有关危险作业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初次发现的,可以处2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严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86处罚-02895-000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一般社会影响轻微,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较重社会影响严重,危害后果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87处罚-02762-000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1.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2.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六条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可以处每人5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
责令限期改正较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可以处每人3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严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88处罚-02893-000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本单位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以下信息及时报送具有相应职责的管理部门,装卸管理人员信息报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员、检查员信息报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一)被聘用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二)被聘用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编号;(三)被聘用从业人员的从业区域;(四)解聘从业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证号和《资格证书》编号.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聘用装卸管理人员的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或者聘用申报员、检查员的水路运输企业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一般处3000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严重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89处罚-02892-000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经考核合格拟从业申报员和检查员的,应当向组织考核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从业资格证书.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和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一)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
一般处5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90处罚-02891-000涂改《资格证书》《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经考核合格拟从业申报员和检查员的,应当向组织考核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从业资格证书.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和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二)涂改《资格证书》的.
一般处5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91处罚-02873-000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乘船人登船前,对乘船人进行实名查验并记录有关信息.
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登船.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提前为港口经营人提供包括售票信息在内的必要协助.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限期内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严重限期内改正,但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事件的:处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92处罚-02872-000经限期改正后仍不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乘船人登船前,对乘船人进行实名查验并记录有关信息.
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登船.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提前为港口经营人提供包括售票信息在内的必要协助.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经限期改正后仍不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水路旅客运输、港口经营或者船票销售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一般逾期未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港口经营业务.
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水路旅客运输、港口经营或者船票销售业务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吊销有关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93处罚-04384-000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符合有关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具有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一)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
一般处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94处罚-04383-000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作业信息系统,实时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包括作业的危险货物种类及数量、储存地点、理化特性、货主信息、安全和应急措施等,并在作业场所外异地备份.
有关危险货物作业信息应当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管理部门《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
一般处1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进行1、2类危险货物或剧毒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5处罚-04381-000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使用管道输送危险货物的,应当建立输送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具备管道分布图,并对输送管道定期进行检查、检测,设置明显标志.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的.
一般涉及输送1、2、7类危险货物或剧毒货物以外的:处1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涉及输送1、2、7类危险货物或剧毒货物的:处3万元罚款.
96处罚-04379-000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针对不同风险,制定具体的管控措施,落实管控责任.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的.
一般作业的货物为1、2、7类危险货物或剧毒货物以外的:处1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作业的货物涉及1、2、7类危险货物或剧毒货物的:处3万元罚款.
97处罚-02692-000承担安全生产相关服务的机构违规开展活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2.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具虚假的报告、证明等材料;(二)出具存在重大疏漏的报告、证明等材料;(三)泄露委托人的技术秘密或者业务秘密;(四)擅自更改、简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相关程序或者内容;(五)未经现场勘查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1.
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2.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六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1.
出具虚假的报告、证明等材料,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
有《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行为涉及普通货物港口企业且未造成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有《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严重1.
出具虚假的报告、证明等材料,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
有《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行为涉及普通货物港口企业且未造成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8处罚-03807-000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协议无效99处罚-04792-000从事港口理货、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的单位,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单位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情况档案.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以1万元为基数,每1000吨级(码头)加处2000元罚款,不足1000吨级按1000吨级计算,罚款总额最高额为3万元.
责令改正严重发生安全事故的:处3万元罚款.
100处罚-18008-000引航机构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或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1.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引航机构在接到船舶引航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持有有效证书的引航员,并将引航方案通知申请人.
2.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引航机构应当满足船舶提出的正当引航要求,及时为船舶提供引航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或者拖延.
3.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在一次连续的引航中,同时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引航员在船时,引航机构必须指定其中一人为本次引航的责任引航员.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引航机构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或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引航机构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引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损失的,予以警告.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一般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或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的,1万吨级以下船舶处5000元罚款.
严重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或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的,1万吨级及以上船舶或涉及1、2、7类危险货物或剧毒品引航的:处1万元罚款.
101处罚-04411-000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施工图设计变更审批并开工建设1.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重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设计水深、码头或者防波堤顶高程、陆域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防波堤轴向或者口门尺度等;(二)改变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三)改变主要装卸工艺方案;(四)政府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前款规定的设计变更涉及施工图设计重大修改的,还应当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2.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较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主要布置形式、陆域辅助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等;(二)调整主要生产建筑物结构型式;(三)调整主要装卸工艺设备配置规模.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二)项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对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的.
一般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但施工图设计合格的:处20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较重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未造成较大损失的:处30万元的罚款.
严重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造成较大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造成质量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2处罚-02695-000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擅自施工《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项目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批,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一)项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一般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但施工图设计合格的:处20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较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未造成较大损失的:处30万元的罚款.
严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造成较大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造成质量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3处罚-02731-000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应当全面反映竣工验收现场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和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并明确作出竣工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核查结论.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二)项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二)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的.
严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使用104处罚-02279-000交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项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一般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通知后,立即停止使用,期间未造成其他后果,经组织验收不合格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未造成其他后果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
5%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使用严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造成其他后果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造成其他后果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
5%以上4%以下罚款.
105处罚-02745-000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时将竣工验收资料报备的处罚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业主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之一.
3.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单位组织工程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当分别进行交工质量评定和竣工质量评定.
交工、竣工质量评定报告和交工、竣工验收报告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般内河500吨级及以下、沿海1万吨级及以下的除危险货物港口工程以外的项目,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危险货物港口工程,内河500吨级(不含)以上、沿海1万吨级(不含)以上的其他港口工程,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06处罚-16199-000港口经营人在装船前或者装船过程中发现货物不符合规定要求,未告知船舶或者停止装载《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港口经营人在装船前或者装船过程中发现货物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告知船舶并配合船舶不予装载或者停止装载.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港口经营人在装船前或者装船过程中发现货物不符合规定要求,未告知船舶或者停止装载的.
一般以1万元为基数,每1000吨级(码头)加处2000元罚款,不足1000吨级按1000吨级计算,罚款总额最高额为3万元.
责令改正严重发生安全事故的:处3万元罚款.
107处罚-16200-000对港口经营人在装船过程中遇降水等情形无法保证作业和运输安全时,未停止作业《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装船期间,遇降水等可能引起货物水分含量升高或者其他特性变化的情形,船舶和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采取停止作业、关闭舱盖等安全措施.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港口经营人在装船过程中遇降水等情形无法保证作业和运输安全时,未停止作业的.
一般以1万元为基数,每1000吨级(码头)加处2000元罚款,不足1000吨级按1000吨级计算,罚款总额最高额为3万元.
责令改正严重发生安全事故的:处3万元罚款.
108处罚-16201-000对港口经营人未建立并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或者未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的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固体散装货物装卸作业的船舶和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安全和防污染操作规程,建立并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严格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的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港口经营人未建立并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或者未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的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的.
一般以1万元为基数,每1000吨级(码头)加处2000元罚款,不足1000吨级按1000吨级计算,罚款总额最高额为3万元.
责令改正严重发生安全事故的:处3万元罚款.
109处罚-16202-000对港口经营人未指定人员在装卸作业期间进行巡查监督《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从事固体散装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指定具有相应专业和履职能力的人员负责对船舶装卸作业进行巡查监督.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港口经营人未指定人员在装卸作业期间进行巡查监督的.
一般以1万元为基数,每1000吨级(码头)加处2000元罚款,不足1000吨级按1000吨级计算,罚款总额最高额为3万元.
责令改正严重发生安全事故的:处3万元罚款.
110处罚-16203-000对港口经营人未对货物信息进行核对《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港口经营人装载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应当对适运水分极限、水分含量检测报告等货物信息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作业.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港口经营人未对货物信息进行核对的.
一般以1万元为基数,每1000吨级(码头)加处2000元罚款,不足1000吨级按1000吨级计算,罚款总额最高额为3万元.
责令改正严重发生安全事故的:处3万元罚款.
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路运政)序号权力事项编码事项名称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违法程度处罚裁量基准责令整改内容1处罚-01193-000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1.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2.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超越许可范围经营:1.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
2.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
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于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活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符合减轻情节,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查清的,按船舶载重吨每吨罚20元;船舶未额定载重吨位的,按船舶主机功率,每千瓦罚40元;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责令停止经营一般经营普通货船运输,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严重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2处罚-01194-000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1.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
2.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应该按照《船舶营业运输证》标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和经营范围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不得超载.
3.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种类.
1.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轻微符合减轻情节,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查清的,按船舶载重吨每吨罚20元;船舶未额定载重吨位的,按船舶主机功率,每千瓦罚40元;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责令停止经营一般经营普通货船运输,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严重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3处罚-01217-000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一年内首次发现的,可以处200元罚款.
责令改正较重一年内第二次发现的,可以处500元罚款.
严重一年内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可以处1000元罚款.
4处罚-01195-000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但是,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运输.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进行船籍登记的船舶,参照适用本条例关于外国籍船舶的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符合减轻情节,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查清的,按船舶载重吨每吨罚20元;船舶未额定载重吨位的,按船舶主机功率,每千瓦罚40元;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责令停止经营一般经营普通货船运输,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罚款.
严重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50万元罚款.
5处罚-01218-000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也不得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参照适用前款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符合减轻情节,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查清的,按船舶载重吨每吨罚20元;船舶未额定载重吨位的,按船舶主机功率,每千瓦罚40元;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责令停止经营一般经营普通货船运输,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提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罚款.
严重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50万元罚款.
6处罚-01196-000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1.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2.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一般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撤销许可严重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7处罚-01197-000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1.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2.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3.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并将合同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1.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一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8处罚-01219-000伪造、变造、涂改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1.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2.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数量较大的、使用证件发生事故的,没收证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9处罚-01198-000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一般经营普通客船运输的:处2万元罚款;经营高速客船、客滚船运输的,处3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严重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10处罚-01199-000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15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运价等信息.
旅客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的,应当在15日前向社会公布;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应当在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2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11处罚-01220-000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水路运输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一)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2的要求;(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1.
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2.
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水路运输辅助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六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一)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至少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各1人,配备的具体数量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具有与管理的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船舶安全管理、船舶设备管理、航海保障、应急处置等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水路运输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路运输辅助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1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12处罚-01210-000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水路运输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后,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四)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发生变化;(五)经营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六)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第二十七条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的15日前通过媒体并在该航线停靠的各客运站点的明显位置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同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旅客班轮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
变更班期、班次、票价的,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变更的15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经营的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班轮航线开航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货物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或者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变更或者停止经营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水路运输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义务.
水路运输辅助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一般处2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13水路运输辅助业备案:《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条发生下列情况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四)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五)接受管理的船舶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第十二条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递交下列材料:(一)备案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的名称、固定办公场所及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六条第二款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将船舶管理协议报其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水路运输辅助业报告:《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发生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的3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情况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告.
在事故调查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的结论性意见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14处罚-05824-000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水路运输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以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不得对相同条件的旅客实施不同的票价,不得以搭售、现金返还、加价等不正当方式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并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低于客票载明的舱室或者席位等级安排旅客.
水路运输辅助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应当以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不得对相同条件的旅客实施不同的票价,不得以搭售、现金返还、加价等不正当方式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并获取不正当利益.
水路运输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项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水路运输辅助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九)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一般处2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的:处1万元罚款.
15处罚-01221-000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委托人水路运输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为招揽旅客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客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水路运输辅助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五)发布虚假信息招揽业务.
水路运输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水路运输辅助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六)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一般处2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的:处1万元罚款.
16处罚-01222-000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水路运输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禁止以不合理的运价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辅助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六)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六)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水路运输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水路运输辅助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七)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一般处2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的:处1万元罚款.
17处罚-01223-000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水路运输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规范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客票和运输单证.
水路运输辅助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使用规范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客票和运输单证.
水路运输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项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水路运输辅助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十)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一般处2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的:处1万元罚款.
18处罚-02879-000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一般处2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的:处1万元罚款.
19处罚-02878-000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协议,载明委托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一般处2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的:处1万元罚款.
20处罚-02877-000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代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代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三)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一般处2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的:处1万元罚款.
21处罚-02876-000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四)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一般处2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的:处1万元罚款.
22处罚-02875-000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八)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一般处2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的:处1万元罚款.
23处罚-02874-000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开展业务活动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按照规定报送统计信息.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一般处2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的:处1万元罚款.
24处罚-01212-000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港口经营人不得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25处罚-01211-000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业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船舶报废后,其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自报废之日起失效,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在船舶报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其船舶检验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加注"不得从事水路运输"字样.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业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可以处200元罚款责令改正26处罚-02873-000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五条实施实名售票的,购票人购票时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乘船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取票时,取票人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乘船人遗失船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补办船票.
按规定可以免费乘船的儿童及其他人员,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申领免费实名制船票.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为其开具免费实名制船票,并如实记载乘船人身份信息.
第六条第二款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乘船人登船前,对乘船人进行实名查验并记录有关信息.
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登船.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提前为港口经营人提供包括售票信息在内的必要协助.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限期内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严重限期内改正,但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事件的:处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7处罚-02872-000经限期改正后仍不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五条实施实名售票的,购票人购票时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乘船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取票时,取票人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乘船人遗失船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补办船票.
按规定可以免费乘船的儿童及其他人员,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申领免费实名制船票.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为其开具免费实名制船票,并如实记载乘船人身份信息.
第六条第二款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乘船人登船前,对乘船人进行实名查验并记录有关信息.
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登船.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提前为港口经营人提供包括售票信息在内的必要协助.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经限期改正后仍不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水路旅客运输、港口经营或者船票销售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一般逾期未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水路旅客运输或者船票销售业务.
责令限期改正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8处罚-05844-000拒绝、阻碍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1.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2.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1.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29处罚-02913-000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一般限期内改正的:对水路客运、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的:对普通货物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经营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严重逾期未改正的:对水路客运、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0处罚-02493-000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一般限期内改正的:对水路客运、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的:对普通货物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经营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严重逾期未改正的:对水路客运、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1处罚-05844-005拒绝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严重教唆他人或以暴力、胁迫等其他恶劣手段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2处罚-02901-000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由从业人员本人核对并签名.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限期内改正的:对普通货物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经营者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水路客运、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企业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较重逾期未改正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严重逾期未改正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3处罚-03808-000货物等物流运营单位未按规定实行客户身份、运输物品查验、登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
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九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一般限期内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严重限期内改正,但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事件的:处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4处罚-03808-001货运单位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
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第九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一般限期内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严重限期内改正,但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事件的:处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5处罚-03808-002货运单位对禁止运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
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第九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一般限期内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严重限期内改正,但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事件的:处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1.
"序号"栏,各分册单独编号.
2.
"事项编码"和"事项名称"栏,来源于《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权力事项目录(2019年)》,事项名称去掉"的处罚".
3.
"违反法律条款"和"处罚法律条款"栏,列明依据的全程和具体条款项及其内容,全程加"《》",项与内容之间隔1个空格.
4.
"备注"栏,根据法律规定列明责令改正、限期改正等责令改正内容.
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程管理)序号权力事项编码违法事项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违法程度处罚裁量基准责令整改内容1处罚-02685-000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一般申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严重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处罚-02692-000承担安全生产相关服务的机构违规开展活动的处罚《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一般1.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单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吊销机构相应资格(发证机关)2处罚-02692-000承担安全生产相关服务的机构违规开展活动的处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出具存在重大疏漏的报告、证明等材料;(三)泄露委托人的技术秘密或者业务秘密;(四)擅自更改、简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相关程序或者内容;(五)未经现场勘查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六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1.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存在重大疏漏的报告、证明等材料;泄露委托人的技术秘密或者业务秘密;擅自更改、简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相关程序或者内容;未经现场勘查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2.
且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对单位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严重1.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出具存在重大疏漏的报告、证明等材料;(三)泄露委托人的技术秘密或者业务秘密;(四)擅自更改、简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相关程序或者内容;(五)未经现场勘查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六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存在重大疏漏的报告、证明等材料;泄露委托人的技术秘密或者业务秘密;擅自更改、简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相关程序或者内容;未经现场勘查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2.
造成一般等级以下安全事故.
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3处罚-02300-000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严重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国有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严重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导致发生(一般等级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处罚-02916-000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5处罚-02914-00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2.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二)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的安全风险评估和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三)督促落实本单位危险作业、可燃爆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措施;(四)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责令限期改正6处罚-05840-000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国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严于本条例规定的,从其规定.
4.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作业特点、安全风险以及施工组织难度,按照年度施工产值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1名;5000万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按每5000万元不少于1名的比例配备;2亿元以上的不少于5名,且按专业配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3.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其法律责任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严重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7处罚-02762-000港口危货储存单位、道路运输单位、交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施工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一般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经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8处罚-02913-000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1.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严重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经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9处罚-02493-000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严重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0处罚-02491-000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1处罚-02490-000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2处罚-02487-000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较重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3处罚-02902-000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严重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4处罚-02462-000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一般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较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逾期未改正的:1.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5处罚-05841-000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1.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6处罚-05842-000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般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1.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3.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4.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严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安全事故的:1.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3.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17处罚-02770-000将交通建设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一般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未造成安全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严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造成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8处罚-02395-000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般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严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9处罚-02427-000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处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一般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严重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停产停业20处罚-02323-000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一般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1.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严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1处罚-02308-000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一般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1.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严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2处罚-03807-000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协议无效23处罚-05844-000拒绝、阻碍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1.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从业单位应当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资料的整理和保管,保证工程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禁止篡改、伪造工程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篡改、伪造工程资料,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拒绝、阻碍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般1.
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当场口头要求配合而拒不改正,无其他妨碍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2.
篡改、伪造工程资料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24处罚-05844-000拒绝、阻碍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1.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从业单位应当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资料的整理和保管,保证工程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禁止篡改、伪造工程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篡改、伪造工程资料,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拒绝、阻碍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较重1.
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口头要求配合而拒不改正,有言语侮辱或轻微阻挡行为或书面通知要求配合,仍不依法配合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八千元以下的罚款;2.
篡改、伪造工程资料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1.
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执法人员要求改正,拒不改正有暴力妨碍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八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2.
篡改、伪造工程资料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5处罚-05843-000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1.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使用国家和省公布的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技术.
1.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2.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决定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严重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36处罚-02901-000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处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由从业人员本人核对并签名.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通过文字、图像等方式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装备物资的落实、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反规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或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违反规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或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1.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2.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7处罚-02727-000交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或者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产生可燃爆危险物质的,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的处罚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措施:(一)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五)执行国家和省其他有关危险作业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应当保证作业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以及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防燃爆标准要求,并落实下列措施:(一)执行爆炸性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三)按照规定控制作业场所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存放数量;(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1.
进行危险作业,未落实下列措施:①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②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③执行国家和省其他有关危险作业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2.
使用或产生爆炸性危险物质,未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防燃爆标准要求,并未落实下列措施:①执行爆炸性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②按照规定控制作业场所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存放数量;③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
3.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28处罚-02727-000交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或者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产生可燃爆危险物质的,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的处罚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措施:(一)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五)执行国家和省其他有关危险作业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应当保证作业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以及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防燃爆标准要求,并落实下列措施:(一)执行爆炸性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三)按照规定控制作业场所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存放数量;(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1.
进行危险作业,未落实下列措施:①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②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③执行国家和省其他有关危险作业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2.
使用或产生爆炸性危险物质,未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防燃爆标准要求,并未落实下列措施:①执行爆炸性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②按照规定控制作业场所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存放数量;③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
3.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①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9处罚-02288-000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招标而不招标的处罚1.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般为适用《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不招标的特殊情况,弄虚作假;未造成严重后果,尚可重新组织招标或者已经签订项目协议,经有关单位批准,准予变更招标方式的,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严重为适用《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不招标的特殊情况,弄虚作假;已经签订项目协议,无法变更招标方式,但项目实施方各项资质条件符合实际招标要求的,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为适用《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不招标的特殊情况,弄虚作假;已经签订项目协议,无法变更招标方式,项目实施方各项资质条件不符合实际招标要求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30处罚-02287-000将必须进行招标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1.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2.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1.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般1.
肢解发包: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未造成严重后果,尚可重新组织招标或者已经签订项目协议,经有关单位批准,准予变更招标方式的;2.
不按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未造成严重后果,尚可重新组织招标或者已经签订项目协议,经有关单位批准,准予变更招标方式的;3.
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4.
肢解发包,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对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1处罚-02287-000严重1.
肢解发包: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已经签订项目协议,无法变更招标方式,但项目实施方各项资质条件符合实际招标要求的,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2.
不按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已经签订项目协议,无法变更招标方式,但项目实施方各项资质条件符合实际招标要求的,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3.
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4.
肢解发包,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2处罚-02287-000特别严重1.
肢解发包: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已经签订项目协议,无法变更招标方式,项目实施方各项资质条件不符合实际招标要求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2.
不按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已经签订项目协议,无法变更招标方式,项目实施方各项资质条件不符合实际招标要求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3.
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4.
肢解发包,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3处罚-02273-000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处罚《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一般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未实质影响中标结果的:1.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3.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严重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影响中标结果的:1.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3.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34处罚-03133-000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1.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严重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1.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3.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
移送相关部门,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35处罚-02274-000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1.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2.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1.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一般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或者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上述行为未构成规避招标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36处罚-02275-000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一般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未实际影响中标结果的;2.
或者泄露标底,未实际影响中标结果的.
3.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实际影响中标结果.
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实际影响中标结果的;2.
或者泄露标底,实际影响中标结果的.
3.
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7处罚-02276-000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者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处罚1.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2.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1.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般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1.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3.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以行贿谋取中标;三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的:1.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3.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
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有权机关)特别严重自严重情节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同类违法行为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1.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3.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
取消其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吊销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38处罚-02277-000对交通建设工程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般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尚未构成犯罪的:1.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3.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的:1.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3.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
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特别严重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1.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3.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
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5.
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39处罚-02285-000对依法必须招标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一般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40处罚-02286-000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与评标有关情况的处罚1.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影响招投标结果.
1.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41处罚-02289-000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处罚《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严重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2处罚-02317-000依法必须招标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严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3处罚-02394-000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1.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2.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一般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经有权机关审批变更采购方式,事后补办手续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无法事后补办手续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4处罚-02473-000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资料相关时限不符合规定的处罚1.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严重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45处罚-02488-000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或者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严重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或者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6处罚-02489-000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超额收取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的处罚《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47处罚-02492-000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处罚《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一般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48处罚-02494-000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处罚《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
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
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严重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的.
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责令改正特别严重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49处罚-02495-000对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业务的处罚国家有关规定(含法律规范、强制性标准规范、规范性文件)《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
一般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严重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
特别严重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有权机关取消招标职业资格.
50处罚-02496-000对交通工程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般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5%以上10%以下的价格竞标的:1.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10%以上15%以下的价格竞标的:1.
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15%以上的价格竞标的:1.
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51处罚-02497-000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满足规定的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处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一般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不满足规定的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52处罚-16206-000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处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二)招标过程简述;(三)评标情况说明;(四)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五)中标结果;(六),包括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说明等.
有资格预审情况说明、异议及投诉处理情况和资格审查报告的,也应当包括在书面报告中.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
一般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53处罚-16207-000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未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处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五)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的依据和原因;第十五条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后3日内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未收到异议或者收到异议并已作出答复的,应当及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三)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一般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54处罚-16208-000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未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处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四)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不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
一般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不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55处罚-16209-000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未按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处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五)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
一般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56处罚-16210-000由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处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四)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第十四条资格预审审查工作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编制资格审查报告.
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二)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三)监督人员名单;(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情况;(五)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六)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以及未通过审查的理由;(七)评分情况;(八)澄清、说明事项纪要;(九)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十)资格审查附表.
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资格审查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上逐页签字.
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有资格预审情况说明、异议及投诉处理情况和资格审查报告的,也应当包括在书面报告中.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
一般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57处罚-16211-000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的处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期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的.
一般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58处罚-16212-000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处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第三款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参与报价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3个.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八)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一般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59处罚-16213-000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规定的处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开标记录、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二)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三)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四)查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进行核实.
招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上述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修正.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九)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九)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一般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60处罚-16214-000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处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四)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十)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
一般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不按照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61处罚-16215-000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规定的处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招标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形式,由中标人自主选择银行保函或者现金、支票等支付形式.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十一)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一般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62处罚-05816-000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法转分包的处罚《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检测机构依据合同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不得转包、违规分包.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
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
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
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
轻微检测机构违法分包给有其他单位,所完成的工作符合检测规范和合同要求,检测数据未出现不公正、不准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
违法分包、转包定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T78;再次分包的,适用分包的幅度,从重处罚;承包合同列明的分包或者符合分包方案要求的为合法分包.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般1.
勘察、设计单位有以下违法分包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五以下的罚款;可以移送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所勘察、设计的工程实体出现质量或者安全生产问题的;分包给符合资质等级的分包单位的;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未罗列具体情形,由承办单位集体讨论或者请示上级部门确定).
2.
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单位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63处罚-05816-000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法转分包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般1.
工程监理单位有以下违法分包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五以下的罚款;可以移送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所监理的工程实体出现质量或者安全生产问题的;分包给符合资质等级的分包单位的;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未罗列具体情形,由承办单位集体讨论或者请示上级部门确定).
2.
对单位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分包、转包定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T78;再次分包的,适用分包的幅度,从重处罚;承包合同列明的分包或者符合分包方案要求的为合法分包.
64处罚-05816-000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法转分包的处罚1.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2.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1.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般施工单位有以下违法分包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可以移送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工程实体出现质量或者安全生产问题;分包给符合资质等级的分包单位的;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未罗列具体情形,由承办单位集体讨论或者请示上级部门确定).
2.
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单位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分包、转包定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T78;再次分包的,适用分包的幅度,从重处罚;承包合同列明的分包或者符合分包方案要求的为合法分包.
65处罚-05816-000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法转分包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一般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分包、转包定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T78;再次分包的,适用分包的幅度,从重处罚;承包合同列明的分包或者符合分包方案要求的为合法分包.
1.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2.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检测机构有以下违法分包情形的,责令改正,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日常或专项检测业务检测数据出现不准确的;因检测失误造成工程实体出现质量或者安全生产问题的;分包给符合资质等级的分包单位,或者将中标的竣(交)工检测业务部分转让给他人,检测数据未出现不准确的;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未罗列具体情形,由承办单位集体讨论或者请示上级部门确定).
66处罚-05816-000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法转分包的处罚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较重1.
勘察、设计单位有以下违法分包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百分之四十五以下的罚款;可以移送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所勘察、设计的工程实体出现一般质量事故或者一般等级以下安全生产事故的;分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的分包单位的;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未罗列具体情形,由承办单位集体讨论或者请示上级部门确定).
2.
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单位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分包、转包定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T78;再次分包的,适用分包的幅度,从重处罚;承包合同列明的分包或者符合分包方案要求的为合法分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
工程监理单位有以下违法分包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百分之四十五以下的罚款;可以移送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所监理的工程实体出现一般质量事故或者一般等级以下安全生产事故的;分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的分包单位的;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未罗列具体情形,由承办单位集体讨论或者请示上级部门确定).
2.
对单位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67处罚-05816-000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法转分包的处罚1.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2.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1.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较重施工单位有以下违法分包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可以移送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工程实体出现一般质量事故或者一般等级以下安全生产事故的;分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的分包单位的;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未罗列具体情形,由承办单位集体讨论或者请示上级部门确定).
2.
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单位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分包、转包定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T78;再次分包的,适用分包的幅度,从重处罚;承包合同列明的分包或者符合分包方案要求的为合法分包.
68处罚-05816-000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法转分包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较重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存在安全问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分包、转包定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T78;再次分包的,适用分包的幅度,从重处罚;承包合同列明的分包或者符合分包方案要求的为合法分包.
1.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2.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检测机构有以下违法分包情形的,责令改正,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日常或专项检测业务检测数据出现不准确的;因检测失误造成工程实体出现一般质量事故或者一般等级以下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将中标的竣(交)工检测业务部分转让给他人,检测数据出现不准确的;分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的分包单位的;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未罗列具体情形,由承办单位集体讨论或者请示上级部门确定).
69处罚-05816-000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法转分包的处罚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严重1.
勘察、设计单位有以下违法分包或者转包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四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移送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所勘察、设计的工程实体出现超过一般质量事故或者一般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分包给无资质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未罗列具体情形,由承办单位集体讨论或者请示上级部门确定).
2.
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单位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分包、转包定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T78;再次分包的,适用分包的幅度,从重处罚;承包合同列明的分包或者符合分包方案要求的为合法分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
工程监理单位有以下违法分包或者转包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四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移送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所监理的工程实体出现超过一般质量事故或者一般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分包给无资质单位或者个人,或者转包的;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未罗列具体情形,由承办单位集体讨论或者请示上级部门确定).
2.
对单位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70处罚-05816-000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法转分包的处罚1.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2.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1.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严重施工单位有以下违法分包或者转包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可以移送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工程实体出现超过一般质量事故或者一般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分包给无资质单位或者个人,或者转包的;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未罗列具体情形,由承办单位集体讨论或者请示上级部门确定).
2.
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单位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分包、转包定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T78;再次分包的,适用分包的幅度,从重处罚;承包合同列明的分包或者符合分包方案要求的为合法分包.
71处罚-05816-000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法转分包的处罚1.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2.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严重检测机构将将中标的竣(交)工检测业务转让给他人,检测数据出现不准确的,属于情节严重,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分包、转包定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T78;再次分包的,适用分包的幅度,从重处罚;承包合同列明的分包或者符合分包方案要求的为合法分包.
72处罚-02689-000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1.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2.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严重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73处罚-02690-000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人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且情节较为严重的处罚合同约定《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严重中标人(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74处罚-02691-000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中标人不按规定办理招标后续手续的处罚《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六条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严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责令改正《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罚款;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75处罚-01378-000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不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1.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
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单位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1.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
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单位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76处罚-02703-000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77处罚-02706-000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对相关从业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一般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造成工程安全隐患尚未显现安全问题,且可修正补救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造成工程质量或安全等级下降,尚能补救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造成一般等级以下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78处罚-02707-000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一般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严重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逾期未改正,造成的财物损失或人员伤亡低于一般等级安全生产事故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79处罚-02709-000对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严重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逾期未改正,事故隐患具有现实危险性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特别严重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造成的财物损失或人员伤亡低于一般等级安全生产事故标准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发证机关)80处罚-02711-000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一般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情形,造成的财物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低于一般等级安全生产事故标准)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以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81处罚-02713-000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一般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造成的财物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低于一般等级安全生产事故标准)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以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82处罚-02714-000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严重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较大现实安全问题,不可补救的,属于情节严重,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特别严重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移送有权机关).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3处罚-02715-000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挪用比例在10%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25%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较重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挪用比例在25%以上35%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严重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挪用比例在35%以上45%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挪用比例在30%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4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84处罚-02716-000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详细说明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一般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详细说明,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详细说明,逾期未改正,造成的财物损失或人员伤亡低于一般等级安全生产事故标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5处罚-02717-000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一般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造成的财物损失或人员伤亡低于一般等级安全生产事故标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6处罚-02718-000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一般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造成的财物损失或人员伤亡低于一般等级安全生产事故标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7处罚-02719-000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对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场所、设施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一般施工单位未对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场所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施工单位未对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场所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造成的财物损失或人员伤亡低于一般等级安全生产事故标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8处罚-02720-000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未经查验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一般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未经查验合格即投入使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未经查验合格即投入使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造成等级在一般等级以下安全生产事故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以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89处罚-02721-000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一般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存在安全隐患,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因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出现现实安全危险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属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特别严重因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造成一般等级以下安全生产事故的且社会影响较大的,吊销资质证书.
90处罚-01397-000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一般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工程中现实危害结果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造成造成一般等级以下安全生产事故或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造成一般等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属于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91处罚-02725-000交通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三条第一款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工整顿:(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造成工程安全隐患尚未显现安全问题,且可修正补救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显现安全问题,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尚能补救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造成一般等级以下安全生产事故的,属于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92处罚-02728-000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般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造成质量隐患不需要变更原设计,尚能补救的:1.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较重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造成具体质量隐患,需要变更设计才符合原设计质量要求的:1.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93处罚-02728-000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严重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造成具体质量隐患,需要变更设计虽仍符合原设计质量要求,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或需要变更原设计而降低了质量标准的:1.
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特别严重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造成具体质量隐患,需要重大设计变更或需要拆除重新施工的:1.
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94处罚-02729-000交通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般建设单位对5千万元以下附属工程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1.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较重建设单位对5千万元以上附属工程或1亿以下主体工程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1.
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严重建设单位对1亿以上主体工程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1.
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建设单位对2亿以上主体工程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1.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95处罚-02730-000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般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造成质量隐患,发现后能及时改正,不需要变更原设计,未造成具体质量问题的:1.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较重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造成具体质量隐患,需要变更设计才符合原设计质量要求的:1.
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96处罚-02730-000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严重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造成具体质量隐患,需要变更设计虽仍符合原设计质量要求,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或需要变更原设计而降低了质量标准的:1.
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特别严重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造成具体质量隐患,需要重大设计变更或需要拆除重新施工的:1.
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97处罚-02731-000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严重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1.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98处罚-02732-000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二十九条(使用不合格材料配件)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般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造成质量隐患,发现后能及时改正,不需要变更原设计,未造成具体质量问题的:1.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较重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造成具体质量隐患,需要变更设计才符合原设计质量要求的:1.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99处罚-02732-000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二十九条(使用不合格材料配件)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严重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造成具体质量隐患,需要变更设计虽仍符合原设计质量要求,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或需要变更原设计而降低了质量标准的,属于情节严重,移送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
责令停业整改(发证机关)特别严重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造成具体质量隐患,需要重大设计变更或需要拆除重新施工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降低或吊销资质(发证机关)100处罚-02733-000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材料自检)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条(涉及结构安全的监督取样检测)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造成质量问题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较重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造成一般等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严重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超过一般等级的,属于情节严重,移送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发证机关)101处罚-02734-000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工程监理单位与相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1.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较重工程监理单位与相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1.
责令改正,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严重工程监理单位与相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1.
责令改正,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工程监理单位与相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1.
责令改正,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移送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发证机关)102处罚-02735-000对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处罚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1.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较重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1.
责令改正,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严重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1.
责令改正,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1.
责令改正,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移送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降低或者吊销资质(发证机关)103处罚-02736-000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违规承担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般监理单位违规承担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虽有隶属或利害关系,但能依法履行职责的且能够变更监理单位的:1.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较重监理单位违规承担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有隶属或利害关系,依法履行职责的且无法变更监理单位或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尚能变更监理单位的:1.
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严重监理单位违规承担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有隶属或利害关系,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且无法变更监理单位的:1.
责令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移送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发证机关)104处罚-02741-000交通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合同工期内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或者调整后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处罚《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合同中列明的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和合同约定在岗履职,在合同工期内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
主要管理人员确需调整或者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因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履职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意调整.
调整后的主要管理人员,其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工期内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或者调整后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轻微在合同工期内,擅自调整除项目经理、总工、总监外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或者调整后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或合同约定,累计5人次及以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一般在合同工期内,擅自调整项目经理或总工或总监;或者调整后的项目经理或总工或总监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调整后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或合同约定,累计5人次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在合同工期内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或者调整后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或合同约定,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属于情节严重,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05处罚-02743-000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工程师批准执行.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严重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106处罚-02742-000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一般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造成具体质量问题的:1.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2.
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单位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造成工程一般质量事故的:1.
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2.
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单位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造成工程一般等级以上质量事故的:1.
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
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单位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07处罚-02705-000对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工整顿:(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1.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工程已开工建设的:1.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发证机关)108处罚-02704-000对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轻微材料、配件符合工程要求,尚未具体用于工程或虽少量用于工程仍能补救,且尚可依法变更厂商的:1.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一般材料、配件符合工程要求,已用于工程,且现实已不可变更厂商的:1.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较重材料、配件不符合工程要求,已用于工程,造成现实质量问题的:1.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严重材料、配件不符合工程要求,已用于工程,造成质量事故的:1.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发证机关)109处罚-02698-000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或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乡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问题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较重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10处罚-02695-000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般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但施工图设计合格的:1.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较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未造成较大损失的:1.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严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造成较大损失的:1.
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造成质量事故的:1.
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11处罚-02290-000交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1.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1.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严重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1.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12处罚-02279-000交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般1.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的罚款:(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通知后,立即停止使用,期间未造成其他后果,经组织验收不合格;(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未造成其他后果.
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明知不合格,不组织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按"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处罚.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严重1.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造成其他后果;(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造成其他后果.
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13处罚-02745-000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时将竣工验收资料报备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般通未按时将竣工验收资料报备,通知后,未积极补办报备,超过5个工作日的:1.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整改较重通未按时将竣工验收资料报备,通知后,未积极补办报备,超过15个工作日的:1.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严重通未按时将竣工验收资料报备,通知后,未积极补办报备,超过30个工作日内的:1.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通未按时将竣工验收资料报备,超过30个工作日以上的:1.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14处罚-02746-000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1.
《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一般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积极配合,按要求停工并积极补办手续的:1.
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五条,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3.
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单位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
公路法T22基本建设程序、T25开工审批.
2.
适用法规、规章处罚时,注意《公路法》的罚款额度上限.
严重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补办开工手续期间,未按要求停工,被强制停工的:1.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2.
对单位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15处罚-02747-000对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经告知,仍不移交且时间超过告知期限5日至10日的:1.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
对单位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经告知,仍不移交且时间超过告知期限10日至20日,或者不按时移交,造成部分非重要资料遗失的:1.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2.
对单位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经告知,仍不移交且时间超过告知期限20日以上,或者不按时移交,造成重要资料遗失的:1.
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
对单位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16处罚-02749-000交通建设工程检测机构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等级证书》的处罚《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等级证书》.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
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
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
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
严重检测机构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等级证书》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在实际案件中,具体选择"伪造、涂改、转让、租借"中的违法事项117处罚-02750-000交通建设工程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等级证书》或未经计量认证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的处罚《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取得《等级证书》,同时按照《计量法》的要求经过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可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
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
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
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
严重检测机构未取得《等级证书》或未按照《计量法》的要求经过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通过计量认证,而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118处罚-02751-000交通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违规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的处罚《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的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应当对工地临时试验室进行监督.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
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
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
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
一般检测机构未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
严重检测机构违规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出具不准确数据,造成一定后果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119处罚-02752-000交通建设工程检测机构不按规定检测,试验检测数据失真的处罚《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
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
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
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
一般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试验检测数据不客观、不公正、不准确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
严重检测机构一年内多次出现数据失真或故意造成试验检测数据不客观、不公正、不准确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120处罚-02753-000交通建设工程检测机构未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保体系的处罚《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定与校准.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
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
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
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
一般检测机构未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保体系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
严重检测机构未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保体系,经处罚逾期仍未改正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121处罚-16216-000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临时试验室未按规定定期开展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和检测能力验证、比对的处罚《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施工、监理单位设立的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临时试验室,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配备具有相应知识技能的专业人员和必需的仪器设备,定期开展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和检测能力的验证、比对,在核定的专业和项目参数范围内按照规范开展试验检测,保证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完整.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六)施工、监理单位设立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临时试验室,未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配备专业人员、仪器设备,未按该款规定开展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或者检测能力验证、比对,或者违反规范开展试验检测、超越核定的专业或者项目参数范围开展试验检测的;轻微施工、监理单位设立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临时试验室,未按规定配备专业人员、仪器设备,未按规定开展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或者检测能力验证、比对,或者违反规范开展试验检测、超越核定的专业或者项目参数范围开展试验检测,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一般施工、监理单位设立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临时试验室,未按规定配备专业人员、仪器设备,未按规定开展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或者检测能力验证、比对,或者违反规范开展试验检测、超越核定的专业或者项目参数范围开展试验检测,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施工、监理单位设立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临时试验室,未按规定配备专业人员、仪器设备,未按规定开展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或者检测能力验证、比对,或者违反规范开展试验检测、超越核定的专业或者项目参数范围开展试验检测,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22处罚-02755-000交通建设工程检测机构未建立样品管理制度的处罚《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提倡盲样管理.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
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
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
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
一般检测机构未建立样品管理制度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
限期整改严重检测机构未建立样品管理制度,经处罚逾期仍未改正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限期整改;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123处罚-02758-000交通建设工程检测机构未建立健全档案制度的处罚《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保证档案齐备,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内容必须清晰、完整、规范.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
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
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
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
一般未建立档案制度,或制度不完善、不齐全的;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不规范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
限期整改严重未建立档案制度,或制度不完善、不齐全的.
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不规范的,经处罚逾期仍未改正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限期整改;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124处罚-02759-000交通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同时接受同一项目多方主体委托的处罚《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
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
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
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
严重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的,经处罚逾期仍未改正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限期整改;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125处罚-02760-000交通建设工程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
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
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
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
严重检测人员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经处罚逾期仍未改正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限期整改;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126处罚-02761-000交通建设工程检测人员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处罚《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检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
一般因试验检测人员工作失误,过失致使试验检测数据不能达到科学、客观、公正的要求的,给予警告.
限期整改严重试验检测人员主观故意使试验检测数据不能达到科学、客观、公正的要求的,给予警告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
限期整改.
127处罚-02773-000对交通建设单位将交通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1.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70元以下的罚款;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严重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1.
责令改正,处70万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28处罚-02764-000交通建设从业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勘察、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一个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
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单位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129处罚-02764-000交通建设从业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一个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一个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30处罚-02764-000交通建设从业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重勘察、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二个及以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
5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
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单位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131处罚-02764-000交通建设从业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较重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一个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
5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一个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发证机关)132处罚-02764-000交通建设从业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勘察、设计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予以取缔;2.
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单位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3.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发证机关);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133处罚-02764-000交通建设从业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严重工程监理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移送有权机关吊销资质证书;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发证机关);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移送有权机关吊销资质证书;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34处罚-02765-000交通建设从业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般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有勘察、设计资质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1.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1.
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2.
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单位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发证机关)135处罚-02765-000交通建设从业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般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有监理资质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1.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1.
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2.
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单位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有施工资质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1.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2.
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单位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36处罚-02765-000交通建设从业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严重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没有勘察、设计资质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1.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
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资质证书;2.
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单位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发证机关)137处罚-02765-000交通建设从业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严重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没有监理资质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1.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
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资质证书;2.
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单位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有施工资质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1.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资质证书;2.
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单位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38处罚-16217-000交通建设从业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处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应当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工程师批准执行.
必要时,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核.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
一般未按规定开展设计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39处罚-02768-000交通建设工程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由非试验检测师担任的处罚《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检测人员分为试验检测师和助理试验检测师.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由试验检测师担任.
试验检测报告应当由试验检测师审核、签发.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
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
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
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
严重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不是由相应专业的试验检测工程师担任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限期整改;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140处罚-02769-000交通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试验检测报告未经由试验检测师审核、签发的处罚《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检测人员分为试验检测师和助理试验检测师.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由试验检测师担任.
试验检测报告应当由试验检测师审核、签发.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
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
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
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
严重试验检测报告未经由试验检测工程师审核、签发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限期整改;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141处罚-02771-000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人员名义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违反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造成质量隐患不需要变更原设计,未造成具体质量问题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2倍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较重违反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造成具体质量隐患,需要变更设计才符合原设计质量要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严重违反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造成具体质量隐患,需要变更设计虽仍符合原设计质量要求,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或需要变更原设计而降低了质量标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特别严重违反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造成具体质量隐患,需要重大设计变更或需要拆除重新施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142处罚-02772-000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造成质量隐患不需要变更原设计,未造成具体质量问题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较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造成具体质量隐患,需要变更设计才符合原设计质量要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43处罚-02772-000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造成具体质量隐患,需要变更设计虽仍符合原设计质量要求,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或需要变更原设计而降低了质量标准的: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2.
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吊销资格证书(发证机关)特别严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造成具体质量隐患,需要重大设计变更或需要拆除重新施工的: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
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144处罚-03227-000国有投资交通建设工程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处罚《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施工图编制,不得作假.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未根据施工图编制,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145处罚-03228-000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按规定报送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实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报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结算的依据.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一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46处罚-03229-000对交通工程建设单位中标价的材料未按规定报送主管部门的处罚《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报送备案的同时,应当一并将有关建设工程中标价的材料报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工程中标价的材料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的;一般建设工程中标价的材料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147处罚-03230-000国有投资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材料未按规定报送主管部门的处罚《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实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
招标控制价是建设工程招标中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招标控制价的材料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的.
一般招标控制价的材料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148处罚-03231-000对交通工程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交通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信息的处罚《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和施工企业签署工程价款结算书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结算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工程价款结算需要由财政部门批准或者认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批准或者认定之日起30日内报送结算信息.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工程结算价款信息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建设单位未在和施工企业签署工程价款结算书之日起30日内或者需要由财政部门批准或者认定的,建设单位未在批准或者认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交通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结算信息报送结算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149处罚-03232-000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规执业的处罚《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建设工程的造价咨询业务;(四)使用本企业以外人员的执(从)业印章或者专用章;(五)转让其所承接的造价咨询业务;(六)故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七)伪造造价数据或者出具虚假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八)泄露在咨询服务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九)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十)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一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存在违反以下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1.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2.
超越资质等级承接造价咨询业务;3.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建设工程的造价咨询业务;4.
使用本企业以外人员的执(从)业印章或者专用章;5.
转让其所承接的造价咨询业务;6.
故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7.
伪造造价数据或者出具虚假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泄露在咨询服务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由工商部门处理150处罚-03233-000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违规执业的处罚《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造价成果文件;(二)在非实际执(从)业单位注册;(三)以个人名义承接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造价成果文件;(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从)业;(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从)业印章、专用章;(六)泄露在执(从)业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般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存在违反以下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1.
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造价成果文件;2.
在非实际执(从)业单位注册;3.
以个人名义承接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4.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从)业;5.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从)业印章、专用章.
泄露在执(从)业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由工商部门处理151处罚-16218-000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处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
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152处罚-16219-000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处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人施工、监理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153处罚-16220-000对交通工程从业单位未按规定填报责任登记表或者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业单位未按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填报责任登记表或者办理变更登记的.
轻微从业单位未按规定填报责任登记表或者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一般从业单位未按规定填报责任登记表或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从业单位未按规定填报责任登记表或者办理变更登记,发生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54处罚-16221-000对交通工程从业单位与非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实施劳务合作的处罚《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与非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实施劳务合作的.
轻微从业单位与非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实施劳务合作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一般从业单位与非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实施劳务合作,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从业单位与非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实施劳务合作,发生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55处罚-16222-000对交通工程从业单位未在工程现场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的处罚《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建设单位未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工程现场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的.
轻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在工程现场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一般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在工程现场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在工程现场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发生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56处罚-16223-000对交通工程从业单位违规设置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或者作业区的处罚1.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在已发现有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的危险区域设置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
2.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严禁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
施工作业区应当根据施工安全风险辨识结果,确定不同风险等级的管理要求,合理布设.
在风险等级较高的区域应当设置警戒区和风险告知牌.
施工作业点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施工便道便桥、临时码头应当满足通行和安全作业要求,施工便桥和临时码头还应当提供临边防护和水上救生等设施.
1.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五)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置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或者作业区的.
2.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四)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轻微施工单位未将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的,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一般施工单位在已发现有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的危险区域设置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逾期不改正,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施工单位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未保持安全距离,或在已发现有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的危险区域设置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发生安全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57处罚-16224-000对交通工程从业单位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临时试验室未按规定配备专业人员、仪器设备的处罚《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施工、监理单位设立的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临时试验室,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配备具有相应知识技能的专业人员和必需的仪器设备,定期开展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和检测能力的验证、比对,在核定的专业和项目参数范围内按照规范开展试验检测,保证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完整.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六)施工、监理单位设立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临时试验室,未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配备专业人员、仪器设备,未按该款规定开展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或者检测能力验证、比对,或者违反规范开展试验检测、超越核定的专业或者项目参数范围开展试验检测的.
轻微施工、监理单位设立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临时试验室,未按本规定配备专业人员、仪器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一般施工、监理单位设立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临时试验室,未按本规定配备专业人员、仪器设备,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施工、监理单位设立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临时试验室,未按本规定配备专业人员、仪器设备,造成数据错误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58处罚-16225-000对交通工程从业单位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试验室违反规范开展试验检测、超越核定的专业或者项目参数范围开展试验检测的处罚《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施工、监理单位设立的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临时试验室,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配备具有相应知识技能的专业人员和必需的仪器设备,定期开展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和检测能力的验证、比对,在核定的专业和项目参数范围内按照规范开展试验检测,保证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完整.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六)施工、监理单位设立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临时试验室,未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配备专业人员、仪器设备,未按该款规定开展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或者检测能力验证、比对,或者违反规范开展试验检测、超越核定的专业或者项目参数范围开展试验检测的.
轻微施工、监理单位设立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临时试验室,未按该款规定开展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或者检测能力验证、比对,或者违反规范开展试验检测、超越核定的专业或者项目参数范围开展试验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一般施工、监理单位设立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临时试验室,未按该款规定开展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或者检测能力验证、比对,或者违反规范开展试验检测、超越核定的专业或者项目参数范围开展试验检测,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施工、监理单位设立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临时试验室,未按该款规定开展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或者检测能力验证、比对,或者违反规范开展试验检测、超越核定的专业或者项目参数范围开展试验检测,造成数据错误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59处罚-16226-000对试验检测单位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从业单位对同一工程内容的试验检测委托的处罚《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试验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不得同时接受建设、监理、施工等两个以上单位对同一工程内容的试验检测委托.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七)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试验检测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同时接受建设、监理、施工等两个以上单位对同一工程内容的试验检测委托的.
轻微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试验检测单位违反规定,同时接受建设、监理、施工等两个以上单位对同一工程内容的试验检测委托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一般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试验检测单位违反规定,同时接受建设、监理、施工等两个以上单位对同一工程内容的试验检测委托,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试验检测单位违反规定,同时接受建设、监理、施工等两个以上单位对同一工程内容的试验检测委托,造成数据错误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60处罚-16227-000对特许经营项目的建设管理人员违规承担勘察、设计或者施工管理岗位职责的处罚《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交通建设工程依法由特许经营投资人自行勘察、设计或者施工的,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人员不得承担该项目相应的勘察、设计或者施工管理岗位职责.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八)特许经营项目的建设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承担勘察、设计或者施工管理岗位职责的.
轻微特许经营项目的建设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承担勘察、设计或者施工管理岗位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一般特许经营项目的建设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承担勘察、设计或者施工管理岗位职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特许经营项目的建设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承担勘察、设计或者施工管理岗位职责,发生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61处罚-16228-000对交通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在岗履职,或者违反规定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的处罚《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未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岗履职,或者违反该款规定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除项目经理、总工、总监外,施工、监理单位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和合同约定在岗履职,累计不在岗天数月平均5天及以下(累计完成合同工期不满整数月的按整数月计,未获得批准的请假视同不在岗,下同),或者在岗不履职,或者兼职未获建设单位同意的,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一般施工、监理单位除项目经理、总工、总监外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和合同约定在岗履职,累计不在岗天数月平均在5天以上;项目经理或总工或总监在岗不履职,或者未获建设单位同意兼职的,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和合同约定在岗履职,或者兼职未获建设单位同意,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62处罚-16229-000篡改、伪造工程资料,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从业单位应当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资料的整理和保管,保证工程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禁止篡改、伪造工程资料.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篡改、伪造工程资料,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拒绝、阻碍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般从业单位篡改、伪造工程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应当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从业单位未配合监督检查,而拒绝、阻碍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从业单位应当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资料的整理和保管,保证工程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禁止篡改、伪造工程资料.
严重从业单位篡改、伪造工程资料,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应当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从业单位未配合监督检查,而拒绝、阻碍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163处罚-16230-000对交通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开展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条件检查或者日常检查,或者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组织整改的处罚《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全面管理责任,督促相关从业单位加强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按照规定要求开展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和安全生产条件检查以及日常检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组织整改.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一)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开展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条件检查或者日常检查,或者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组织整改的.
轻微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开展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条件检查或者日常检查,或者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组织整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一般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开展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条件检查或者日常检查,或者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组织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开展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条件检查或者日常检查,或者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组织整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造成重大质量隐患的,责令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164处罚-16231-000对交通工程勘察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责的处罚《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勘察单位对工程勘察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履行下列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责:(一)针对工程地质、地形、水文、沿线环境条件和点多线长等特点,制定相应工程勘察方案或者指导书;(二)对工程沿线高填方、高挡墙、高路堑边坡和不良地质路段以及大桥和长隧道、特大桥和特长隧道等构造物加强勘察,对主线(含比较线)、连接线、互通(枢纽)区以及服务(停车)区、收费站、管理用房等沿线设施全部项目内容开展同深度勘察;(三)根据工程沿线特殊地质、水文等情况,补充完善勘察方案,开展后续动态勘察工作.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二)勘察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轻微勘察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条例规定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一般勘察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条例规定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勘察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条例规定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造成重大质量隐患的,责令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165处罚-16232-000对交通工程设计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责的处罚《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履行下列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责:(一)按照规范开展设计安全风险评估,提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关键技术要求;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特殊结构以及应用专利技术的,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二)按照规范进行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合理编制工程造价文件;(三)工程开工前向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文件技术交底;(四)按照规范和合同约定提供设计后续服务,审查并签字确认工程缺陷修复方案;(五)工程交工质量评定前,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设计评价意见.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三)设计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轻微设计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条例规定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一般设计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条例规定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设计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条例规定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造成重大质量隐患的,责令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166处罚-16233-000对交通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责的处罚《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履行下列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责:(一)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制度,开展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按照规范编制并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照规范编制并落实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二)在工程开工前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自查,并将工程开工前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自查合格报告报监理单位;(三)按照规范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四)加强施工现场检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落实整改;(五)按照规范开展施工试验检测,保证工程质量符合施工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六)对桥梁、隧道、码头、船闸等结构物的隐蔽工程,在其关键工序施工和检验时,实施现场影像记录.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四)施工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轻微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条例规定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一般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条例规定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条例规定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令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167处罚-16234-000对交通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对所监理的工程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处罚《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根据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对所监理的工程履行下列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一)审查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工程开工报告,核查工程开工前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不符合监理规范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不得签字确认;(二)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核查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和关键设备到位情况,核查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应当取得的执业资格证书或者考核合格证书,核查相关设备的合格证书、检验检测报告或者验收报告;(三)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监理细则并组织实施;(四)按照规范实施监理试验检测,并对施工单位的试验检测工作实施检查;(五)对施工单位使用、安装未经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材料、构配件,或者未经监理人员签字同意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提出整改要求或者暂停施工要求,同时抄报建设单位;(六)按照规范实施监理旁站并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监理记录;对桥梁、隧道、码头、船闸等结构物的隐蔽工程,在其关键工序验收时,实施现场影像记录;(七)对完成的工序及时签署意见,对完工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时进行验收,对符合要求的工程计量文件在监理合同约定时限内及时签字确认.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五)监理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轻微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条例规定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一般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条例规定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条例规定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质量隐患的,责令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168处罚-18005-000公路施工单位未公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有关信息的处罚《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单位扬尘管理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以及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公示有关信息的,由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施工单位未公示有关信息,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69处罚-18006-000公路施工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拒不执行扬尘管控措施的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2.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1.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在重污染天气拒不执行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扬尘管控措施的,由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启动应急预案的重污染天气,拒不执行扬尘管控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70处罚-18007-000公路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交通建设工程地处野外偏远地段,本事项原则上不适用交通建设工程,需要适用的,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细化裁量标准.
171处罚-18007-001公路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172处罚-18007-002公路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173处罚-18007-003公路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含属于政府工作部门的港航管理部门,下同)主动向社会或者当事人公开或者公示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工作.
依申请公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按照交通运输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办理.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得公开.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经适当处理后可以予以公开.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及执法辅助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第七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厅体改处牵头编制并公开本系统的企业和群众办事事项服务指南、办事流程图;厅法规处牵头编制并公开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流程图.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上级指南、流程图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具体化,并按要求公开指南及流程图.
第八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及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并主动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按规定着交通运输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暗查暗访等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要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窗口要按照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的要求统一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窗口基本服务信息.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窗口应设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栏.
内容由以下3部分组成:(一)抬头由"交通执法"标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等2项内容组成.
(二)正文由"工作范围和检查内容""主要执法依据""群众满意基层站所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工作人员""救助/投诉与监督""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内容组成.
(三)落款为本窗口单位的规范化全称.
公开栏的整体背景为白色,每个小栏目的背景色以深蓝绿色为主色调,抬头字体(方正美黑简体)和深蓝绿色线条的标准色为C100、M5、K47,橙黄色线条的标准色为M40、Y100,其他文字(方正黑体)为黑色.
版面比例为2:3.
工作人员的照片以白色为底色(执法证的背景色),着春秋装,并注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号.
照片和证号应设计成移动式.
党员标识、职务、姓名等信息由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全市统一.
第十三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按照规定标准统一归集到浙江政务服务网后公开.
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共享交换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浙江政务服务网等渠道向社会公示.
在本单位网站、政务新媒体、公示栏等载体公开行政执法结果信息的,应当与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开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不予网上公开:(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或者不适宜网上公开的其他情形.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示时间最长为5年,对于一些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轻微、当事人已及时纠正的行政处罚,适当缩短公示时限,但最短不得少于1年.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确保执法信息实时有效.
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十九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月15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部门.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除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外,还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予以公开:(一)政府公报;(二)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三)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四)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五)其他方便社会公众查阅监督的途径.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当事人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要求更正的,责任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执法公正、规范、透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含属于政府工作部门的港航管理部门,下同)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各级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活动.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
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执法终端等记录设备,实时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岗位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台帐.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交通运输执法装备配备标准等规定并结合执法实际配备相关设施设备,满足执法(含非现场执法)音像记录、数据采集、信息存储等需要.
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及实施现场情况,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
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对下列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以及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一)对交通运输违法行为、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二)进行现场询问(调查)、现场检查(勘验)、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等调查取证活动;(三)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四)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五)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通运输部、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需要音像记录的执法活动.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运行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化系统按照规定程序制发相应的文书,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文字记录的格式、内容和要求,依照全省统一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式样及制作说明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内部审批文字记录应载明各环节人员签署的意见、姓名及日期.
因情况紧急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在程序启动后2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经集体讨论会议研究决定的,应当制作集体讨论记录.
邀请专家、法律顾问等参与内部审批程序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或者出具书面意见.
第九条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口头告知的外,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要求听证等权利义务的内容应当进行记录.
放弃陈述、申辩或者不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留存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其送达回证上签署具体意见.
第十条下列文书、材料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记录,应当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并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等笔录类文书;(二)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罚没物品处理记录、查封(扣押)清单、退还财物清单等涉及财物的文书;(三)权利放弃记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查封(扣押)告知书等涉及权利行使记录的文书;(四)证据材料、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等文书.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检)查、提供证据,或者拒绝在相关记录文书上签字的,交通运输工作人员应记录具体情况,并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一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一)直接送达的,制作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签收;(二)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可以根据依法采取的留置送达的具体情形,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予以记录;(三)邮寄送达的,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被邮政企业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四)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自助下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决定书除外)的,采取电子回执、电话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还应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人的传真号码;(五)委托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附委托书;(六)公告送达的,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原件,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记录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过程)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
第十二条鼓励当事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使用支付宝等直接扫描处罚决定书附载的二维码等方式在线缴纳罚没款.
第十三条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1)列明的事项,执法人员应当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并遵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用语指引》(2),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确保记录要素完整、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应当统一存放、分类管理,并落实设备领取、使用、保养管理制度.
执法记录仪应当专人专用,非紧急情况下,不得交叉使用.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前应当提前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电量、存储空间、日期时间设定等,发现设备故障、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单位,并申请使用备用设备.
第十六条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时,语音、录像应同步摄录,连续、完整、客观、真实地记录工作情况,收集相关证据.
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池电量不足、存储溢出、外接摄像头视频丢失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
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可使用其他设备记录,同时立即报告所属单位,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执法记录仪应当固定在头部、肩部或者胸部等相对稳定、利于拍摄的位置.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采取手持记录仪或者固定记录仪位置等方式进行摄录.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时,以及辅助人员在协助执法人员开展上述工作时,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依法执行公务,全程录音录像,请配合.
第十九条执法音像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一)执法现场环境;(二)当事人、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及涉案车船等重要涉案物品情况;(三)交通运输违法行为认定情况;(四)实施行政强制、作出行政处罚情况;(五)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法律文书制作和送达及当事人签收等情况;(六)其他能够反映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和证明违法事实的情况.
遇有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还应当重点摄录行为人违法事实和执法人员现场制止违法行为等情况.
水上事故处置执法音像记录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在现场执法活动中遇有下列情形可以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执法终端等设备:(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二)因天气等自然原因无法使用的;(三)不具备防爆功能的设备处于易燃易爆执法环境中时.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严禁下列行为:(一)不按照规定佩戴、使用,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二)违规剪接、删改,擅自复制、保存、损坏、泄露、传播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三)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四)擅自拆卸、故意遗弃、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音像资料存储设备;(五)违规将执法记录仪与互联网或者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设备连接;(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活动的,原则上应在执法活动结束返回办公地点后当日,将执法音像记录上传并保存.
因连续工作或者在异地、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存储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导出存储.
执法办案场所、业务办理窗口的音像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省政府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音像资料由采集单位指定人员负责标识、管理,存储在本地硬盘或者指定的服务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份.
各单位应当建立音像记录档案,按照单位名称、记录设备编号、人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统一、妥善存储、标识和保管执法记录的音像资料.
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应当及时导入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与服务平台,同时制作《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规范填写摄录时间、证明内容、摄录人等信息,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附卷保存.
第二十四条对第三方提供的文字、音像资料和电子数据,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等渠道共享、交换的电子证照等信息,按照有关规则进行采集应用.
第二十五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台帐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
积极推进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同一执法对象(包括单位、个人、车、船、码头、场站、项目等)的记录应当集中储存.
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2016)等标准规范制作电子档案并及时向档案部门归集.
执法音像记录的原始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健全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
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使用权限.
上级交通运输部门及监察、司法、信访、法制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调阅、复制有关行政执法记录.
调阅、复制其他单位有关行政执法记录时,须经上一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对方单位审批.
因对外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需要向交通运输部门以外的单位提供音像资料的,应当经相应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批准.
涉案当事人申请查阅音像资料的,应当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七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执法监督、评议范围,并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析等方式,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建立健全执法记录仪音像资料常态化抽查检查制度,对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及记录的音像资料进行抽检,对群众投诉的音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工作台帐.
对抽查检查制度落实不到位、群众投诉举报多发、队伍和执法管理问题突出的单位,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重点指导督办.
第二十八条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要求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二)违反规定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伪造或者故意毁损、删除、修改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试行)2.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用语指引(试行)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试行)序号记录事项记录场所记录设备记录内容1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现场处置、当场处罚执法现场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执法终端等记录进入执法现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现场调查处置、当事人是否配合执法、收集证据、告知、陈述申辩、处罚和文书送达等信息2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现场处置事故现场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执法终端等记录进入事故现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现场调查处置、收集证据等信息3现场询问(调查)、现场检查(勘验)执法现场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执法终端等记录进入执法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是否配合执法、调查过程、文书审核确认等信息4抽样取证取证现场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执法终端等记录进入取证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是否配合执法、抽样取证过程、被抽样物品情况、文书审核签收等信息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取证现场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执法终端等记录进入取证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是否配合执法、取证过程、相关物品和场所情况、文书审核签收等信息6实施查封(扣押)执法现场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执法终端等记录进入执法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是否配合执法、查封(扣押)过程、查封(扣押)的财物情况、文书送达等信息7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执行执法现场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执法终端等记录进入执法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是否配合执法、执行过程、所涉财物情况、文书送达等信息8举行听证听证场所音视频监控记录身份核对、听证过程、笔录审核签名等信息9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送达场所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执法终端等留置送达的,对邀请基层自治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说明送达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全过程进行记录公告送达的,记录在受送达人住所地粘贴公告的过程10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事件现场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执法终端等记录事件现场情况、相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及言行举止、事件处置情况、财物损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信息2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用语指引(试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用语应当准确表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意志,做到用语规范、准确、文明,,语音清晰,语速适中,语气与当时情景相称,防止失、泄密,符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
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不得使用下列语言:(一)执法检查时,使用轻蔑、粗俗类的招呼词语;(二)发现有违法时,使用讥讽性、歧视性语言;(三)纠正违法行为、对方没反应或对方动作慢时,使用侮辱性、训斥性语言;(四)当对方要求解释执法依据时,使用拒绝性、侮辱性语言;(五)纠正违法行为、对方辩解时,使用拒绝性、训斥性、威胁性语言;(六)现场实施处罚或强制、对方不服时,使用粗暴性、威胁性语言;(七)暂扣违法车船、对方不服时,使用训斥性、挑衅性语言;(八)要求对方在有关文书上签字时,使用拒绝性、欺骗性语言;(九)群众说执法人员执法态度不好时,使用挑衅性语言;(十)告诫违法当事人时,使用训斥性、威胁性语言;(十一)对方违法拒不改正发生争吵时,使用威胁性、挑衅性语言;(十二)向对方说服教育时,使用推卸责任、拨弄是非类的语言.
二、表明身份时,使用问候语,出示执法证件,并清楚地告知对方执法主体的名称.
例如:你好!
我们是******(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看清.
三、检查车(船)时,清楚明了地告知检查事项和检查依据.
例如:我们依法在这里进行******(检查事项)检查,请你配合.
四、要求出示有关证件时,清楚简洁地告知所要检查的证件名称.
例如:请出示你(公司、车、船)的******证件(完整名称).
五、勘验(检查)现场时,明确告知现场勘验(检查)的事项.
例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我们正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请你协助.
六、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时,清楚地告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所要检查的资料的名称.
例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请提供******(资料名称),按规定,我们有义务为你保守有关秘密.
七、调查取证时,准确无误地告知调查取证的事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
涉及案件定性的问题,凡未经查证属实,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发表结论性意见.
例如:(一)现依法向你询问,请如实回答与本案事实相关的问题,如作虚假陈述,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执法人员与你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你有权申请回避.
同时,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告知你是否清楚了你是否申请回避(二)依法执行公务,全程录音录像,请配合.
(三)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对******(物品名称)进行抽样取证,请你配合.
这是抽样取证通知书,请你签字确认.
(四)因你(单位)涉嫌****一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物品名称)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日(自****年*月*日至*月*日).
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请你签字确认.
八、制作笔录后,要将笔录交当事人或证人阅读,要求其核对笔录,并清楚地告知应当在笔录上签署的具体内容.
如遇到当事人或证人有不识字或其他阅读障碍时,应该当场将笔录内容向当事人或证人宣读.
例如:这是我们制作的**笔录,请你核对以上笔录与你说的是否一致,如果你认为笔录不全或者有错误,可以要求补正.
如无异议,请你在此处写明"以上笔录无误",并签署你的姓名和时间.
九、在调查取证时,如遇到当事人拒绝在有关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字,应当简单明了地告知拒绝签字的后果.
例如:请你再次考虑是否签字.
如果你拒绝签字,我们将记录在案,依法处理.
十、行政执法检查等完毕时,应向对方的配合表示感谢,例如:谢谢你的配合,再见!
十一、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前,执法人员应当场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种类、幅度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权利.
例如:****年*月*日*时,你(单位)在**(违法地点)因**(行为内容)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事实确凿,有***(证据名称)等证据为凭.
现依据《**》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拟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如果你对以上事实、依据和处罚意见有不同看法,现在可以进行陈述、申辩.
十二、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除准确无误地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种类、幅度,还应当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
例如:这是《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请你认真阅读,并在《送达回证》上签署你的姓名和时间.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
逾期不陈述申辩或者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相关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你(单位)是否要行使这些权利十三、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时,要告知当事人是否采纳的理由和依据.
例如:经过复核,我们认为你在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决定予以采纳.
经过复核,我们认为你在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决定不予采纳.
十四、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
例如:现查明,你(单位)有******行为,违反了《**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
根据《**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完整名称)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
十五、告知救济权利时,准确无误地告知当事人行使救济权的具体方式、期限和途径.
例如:你/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海事案件填宁波海事法院)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十六、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
例如:这是《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确认签收.
十七、当事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时,要明确告知拒绝签字的后果.
例如:由于你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留置送达,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十八、水上依法当场收缴罚款时,准确无误地告知缴纳罚款的依据和具体数额,并向当事人开立罚款收据.
例如: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请你现在缴纳罚款**元,谢谢合作.
这是罚款收据,请核实.
对于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但不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时,要告知其不能当场收缴罚款的理由.
例如:对不起,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不能当场收缴罚款,请你依法到银行缴纳罚款.
十九、依法将罚款缴至银行的,要明确告知当事人缴纳罚款的银行名称和期限以及逾期不缴纳的法律后果.
例如: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支行、分理处等),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十、当对方妨碍公务时,警告对方不得妨碍公务,并告知法律后果.
例如:请保持冷静!
我们是******(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
妨碍执行公务是违法的,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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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CYUN商家在之前有介绍过一次,CYUN是香港蓝米数据有限公司旗下的云计算服务品牌,和蓝米云、蓝米主机等同属该公司。商家主要是为个人开发者用户、中小型、大型企业用户提供一站式核心网络云端部署服务,促使用户云端部署化简为零,轻松快捷运用云计算。目前,CYUN主要运营美国、香港、台湾、日本、韩国CN2线路产品,包括云服务器、站群服务器和独立服务器等。这次看到CYUN夏季优惠活动发布了,依然是熟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