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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代理  时间:2021-04-14  阅读:()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年第1号)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五年四月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重要提示】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2年11月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475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09月1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未来表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红利股票,通过严格执行投资策略来明晰基金的风格特征,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由于对红利股票的严格界定以及运作中的品种选择结果可能带来的业绩偏离风险等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3月1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4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一、绪言1二、释义1三、基金管理人6四、基金托管人17五、相关服务机构22六、基金的募集45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5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6九、基金的投资54十、基金的财产69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69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4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5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7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78十六、风险揭示83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5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7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9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6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127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9二十三、备查文件130一、绪言《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其他有关规定及《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合同指《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对该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销售机构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直销机构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业务规则》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元指人民币元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概况1.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19层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19层4.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5.
成立时间:2005年12月20日6.
注册资本:壹亿元7.
电话:010-58573600传真:010-585735208.
联系人:周亚红9.
股权结构股东名称出资比例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6%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34%济钢集团有限公司20%10.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73300400-700-8880(免长途费)11.
管理基金情况:目前管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未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华商健康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1.
董事会成员李晓安:董事长.
男,清华大学EMBA.
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历任天水市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天水市财政局副局长、局长、党组书记.
郭怀保:副董事长.
男,硕士研究生学历、工程师.
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党组成员,川财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就职于新疆奎屯河水电站、伊犁电力局、伊犁二电厂;历任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华电集团发电运营有限公司总经理,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俊芳:董事.
男,硕士研究生学历,教授级高级政工师.
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曾就职于山东省广饶县第六中学、济南钢铁总厂职工大学、济南钢铁总厂;历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党办、公司办主任,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董事.

韩鹏:董事.
男,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就职于甘肃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兰州信托上海武昌路营业部、闽发证券公司,历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投资总监.

徐国兴:董事.
男,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就职于招商银行兰州分行、甘肃省国税局、中国化工集团,历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副总监.
刘晖:董事.
男,大专学历,经济师.
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曾就职于黑龙江省火电第二工程公司,历任团委干事、团委副书记、宣传副部长、办公室副主任、党总支书记;黑龙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任金融产业部经理;黑龙江龙电典当公司,任总经理;华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总经理.

王锋:董事.
男,硕士研究生学历.
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就职于首钢设计总院、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历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副总经理.

曲飞:独立董事.
男,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
现任北京亿路特通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亿阳汇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南京长江第三大桥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曾就职于江苏盐城悦达集团、亿阳集团经贸公司;亿阳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任副总裁、总裁;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副总裁.

马光远:独立董事.
男,经济学博士.
现任北京中视旭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高级战略顾问,中央电视台财经评论员.
曾就职于浙江省嘉兴市乡镇企业局、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方国春:独立董事.
男,博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
现任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兼法律合规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教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司,任副处长;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国家留学基金委中澳项目办公室,任副主任;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项目中心经理;历任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主任、人力资源部主任、职工监事.

戚向东:独立董事.
男,本科学历,研究员、高级会计师.
现已退休,曾就职于河北省宣化钢铁公司,任管理干部;河北省冶金工业厅,任经济研究室主任;冶金工业部经济调节司,任副司长;国家冶金局体改法规司,任副司长;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任常务副秘书长;冶金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任党委书记.

2.
监事会成员苏金奎:监事.
男,本科学历,会计师.
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曾就职于金昌市农业银行、化工部化工机械研究院、上海恒科科技有限公司;历任华龙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职员、计划财务部会计、副总经理、总经理.

李亦军:监事.
女,会计专业硕士、高级会计师.
现任中国华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机构与风险管理部部门经理;曾就职于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所(后并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会计师事务所;历任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部门经理,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部门经理.

徐亮天:监事.
男,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
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历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物价科科员、成本科科员、科长、财务处副处长等职务.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王锋:董事、总经理.
男,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就职于首钢设计总院、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历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副总经理.
周亚红:督察长.
女,经济学博士.
2011年7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云南财经大学金融系副教授,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TA主管、产品设计师、渠道主管、市场部副总经理,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陆涛:副总经理.
男,2006年5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运营保障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总监.
曾任裕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统管理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系统管理员.
田明圣:副总经理.
男,经济学博士.
2007年7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总监,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就职于中石油财务公司从事金融与会计研究工作、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产品设计和研究工作、西南证券投资银行部从事研究工作.

梁永强:副总经理.
男,经济学博士.
2004年7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公司成立后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量化投资部总经理,现任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未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就职于华龙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担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

4.
基金经理申艳丽女士:经济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1998年5月至2003年8月在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03年8月至2005年3月在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任投资经理;2005年4月至2006年5月在中安盛投资咨询公司任战略部经理;2006年5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高级研究员.
2010年8月26日至2013年12月30日担任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9月17日至今担任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王锋: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田明圣: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研究总监、兼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梁永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未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刘宏: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华商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梁伟泓: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王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1)越权或违规经营;(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10)违反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2.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1.
内部控制制度(1)内部控制的原则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1)控制环境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环节.

③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①第一层次风险控制在董事会层面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公司规章制度、经营管理、基金运作、固有资金投资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的分析检查,对各种风险预测报告进行审议,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设督察长.
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②第二层次风险控制第二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经营层层面的风险控制,具体为在风险管理小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风险管理小组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析、评估,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基金资产的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③第三层次风险控制第三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制度体系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业务控制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销售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法定代表人:姜建清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联系电话:010-66105799联系人:赵会军(二)、主要人员情况截至2014年6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70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2014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80只.
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44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年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3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七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1)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1)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1.
直销机构: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19层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19层法定代表人:李晓安直销中心: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话:010-58573768传真:010-58573737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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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法定代表人:姜建清联系人:蒋松云客服电话:95588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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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洪章客服电话:95533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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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法定代表人:蒋超良联系人:滕涛客服电话:95599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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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法定代表人:牛锡明电话:021-58781234传真:021-58408483联系人:曹榕客户服务电话:95559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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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点: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建红联系人:邓炯鹏电话:0755-83198888传真:0755-83195109客服电话:95555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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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法定代表人:常振明联系人:郭伟电话:010-65558888传真:010-65550827客服电话:95558公司网址: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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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法定代表人:吉晓辉客服电话:95528网站: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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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洪崎电话:010-58560666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68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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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首层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法定代表人:闫冰竹联系人:谢小华电话:010-66223587传真:010-66226045客户服务电话:95526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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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法定代表人:孙建一联系人:张莉客户服务热线:95511-3公司网站: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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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温州市车站大道196号法定代表人:邢增福客服电话:浙江省内96699,上海地区962699公司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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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王常青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联系人:权唐客服电话:400-8888-108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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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劵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劵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何如电话:0755-82130833传真:0755-82133952联系人:周杨客服热线:95536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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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法定代表人:宫少林电话:0755-82943666传真:0755-82943636联系人:林生迎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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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法定代表人:沈强联系电话:0571-85776114传真:0571-86078823联系人:李珊公司网站: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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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571-9554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法定代表人:陈有安电话:010-66568450传真:010-66568990联系人:宋明客服电话:4008-888-888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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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法定代表人:王开国电话:021-23219000传真:021-23219100联系人:金芸、李笑鸣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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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法定代表人:牛冠兴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联系人:陈剑虹联系电话:0755-82825551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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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法定代表人:王东明联系电话:010-60838888传真:010-60833739联系人:顾凌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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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法定代表人:余政联系人:赵明电话:010-85127622传真:010-85127917客服电话:4006198888公司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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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24楼法定代表人:吴万善电话:025-84457777联系人:庞晓芸服务热线:95597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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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法定代表人:侯巍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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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宝林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A座21层(266061)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A座21层(266061)电话:0532-85022326传真:0532-85022605联系人:吴忠超客服电话:95548网址:wuzc@zxw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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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志刚联系人:唐静联系电话:010-63081000传真:010-63080978客服电话:400-800-8899公司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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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9层法定代表人:潘鑫军电话:021-63325888传真:021-63326173联系人:吴宇客服电话:021-95503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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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法定代表人:杨树财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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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法定代表人:吴承根电话:0571-87901963传真:0571-87901955联系人:胡岩客服热线:4006-967777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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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15楼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谢永林电话:0755-22621866传真:0755-82400862联系人:吴琼客服电话:95511-8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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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法定代表人:李工电话:0551-65161666传真:0551-65161600客户服务电话:96518(安徽省内)、4008096518(全国)(基金业务咨询电话)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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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法定代表人:张运勇联系人:乔芳电话:0769-22100155传真:0769-22100155服务热线:0769-961130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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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法定代表人:张雅锋电话:0755-83709350传真:0755-83704850联系人:牛孟宇客户服务电话:95563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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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法定代表人:常喆电话:010-84183333传真:010-84183311-3389联系人:黄静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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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楼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朱科敏电话:021-20333333传真:021-50498825联系人:梁旭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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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曾小普电话0791-86289667传真0791-86281485客服电话:4008222111公司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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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邮编:830002)法定代表人:许建平电话:010-88085858联系人:李巍客服电话:4008-000-562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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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法定代表人:李玮联系人:吴阳电话:0531-68889155传真:0531-68889752客服电话:95538公司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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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法定代表人:姜昧军电话:0755-83199599传真:0755-83199545联系人:雷新东客服电话:0755-83199511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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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法定代表人:黄金琳电话:0591-87841160传真:0591-87841150联系人:张宗锐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0591)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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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点: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法定代表人:沈继宁联系人:章力彬联系电话:0571-87825100传真:0571-87818329客服电话:95336,4008696336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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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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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单元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法定代表人:龙增来电话:0755-82023442传真:0755-82026539联系人:刘毅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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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100031)法定代表人:孔佑杰联系人:陈文彬客服电话:010-83991716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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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法定代表人:孙名扬联系人:刘爽电话:0451-85863719传真:0451-82287211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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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层法定代表人:陈林联系人:刘闻川电话:(021)68778790传真:(021)68777992服务热线:4008209898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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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层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层法定代表人:王勇客服电话:0592-5163588公司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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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法定代表人:邱三发电话:020-88836999传真:020-88836654联系人:林洁茹客服电话:020-961303公司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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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号法定代表人:俞洋电话:021-64339000联系人:王逍客服电话:4001099918、021-32109999,029-68918888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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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法定代表人:魏庆华电话:010-66555316传真:010-66555133联系人:汤漫川客服电话:400-8888-993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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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法定代表人:薛峰电话:0755-33227950传真:0755-82080798联系人:童彩平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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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陈柏青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40传真:0571-26698533联系人:徐昳绯客服电话:4000-766-123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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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杨树浦路340号)C栋2楼法定代表人:汪静波联系电话:021-38509639传真:021-38509777联系人:徐诚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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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法定代表人:朱剑林客户服务电话:95162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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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法定代表人:闫振杰联系电话:010-62020088传真:010-62020355联系人:翟飞飞客服电话:4008886661公司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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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法定代表人:王斐联系电话:010-59393923传真:010-59393074联系人:廉亮客服电话:400-081-6655公司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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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法定代表人:凌顺平电话:0571-88911818传真:0571-88910240联系人:吴强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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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法定代表人:沈伟桦电话:010-52855713传真:010-85894285联系人:程刚客服电话:4006099200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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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室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法定代表人:吴雪秀电话:010-88312877传真:010-88312099联系人:段京璐客服电话:400-0011-566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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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A303法人代表:王岩联系人:胡明会电话:010-59200855传真:010-59200800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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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客服电话:400-819-9868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法人代表:梁蓉联系人:张旭电话:010-66154828传真:010-88067526客服电话:400-6262-818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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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二)注册登记机构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19层法定代表人:李晓安电话:010-58573572传真:010-58573580联系人:马砚峰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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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注册地: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办公地: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负责人:廖海电话:021-51150298传真:021-51150398经办律师:刘佳张兰(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法人代表:杨绍信电话:(021)23238888传真:(021)23238800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周祎联系人:周祎六、基金的募集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475号文核准募集,经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基金部函[2013]632号文确认,自2013年8月19日至2013年9月13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截止至2013年9月13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5,307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
00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539,922,984.
82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47,824.
14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539,970,808.
96份基金份额.
其中,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47,055.
57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
0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根据《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于2013年9月17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年度对日止,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费率1.
申购费率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投资人缴纳申购费用时,按单次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具体费率如下:申购金额区间申购费率50万元以下1.
5%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1.
2%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0.
8%500万元(含)以上1000元/笔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2.
赎回费率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扣除计入基金财产部分,赎回费的其他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持有基金份额期限赎回费率1年以内0.
5%1年(含)以上2年以内0.
25%2年(含)以上0%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1.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1)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1,0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已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的基金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1,0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1,0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3)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500份;(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调整首次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3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申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
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净申购金额=10,000/(1+1.
5%)=9,852.
22元申购费用=10,000-9,852.
22=147.
78元申购份额=9,852.
22/1.
050=9,383.
07份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1.
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
050元,则其可得到9,383.
07份基金份额.

3.
赎回金额的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其中: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
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
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10,000*1.
050=10,500元赎回费用=10,500*0.
25%=26.
25元赎回金额=10,500-26.
25=10,473.
75元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
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73.
75元.
4.
T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
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
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每两周需要刊登暂停公告.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本基金以获取中国股票市场红利回报及长期资产增值为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债券、现金、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的20%-70%,并保持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投资于基本面健康的、盈利能力较高、分红稳定或分红潜力大的快速及长期稳定增长的上市公司配置比例不低于权益类资产的80%.

(三)投资策略本基金坚持"自上而下"为主、"自下而上"为辅的投资视角,重点投资于基本面健康的、盈利能力较高、分红稳定或分红潜力大的快速及长期稳定增长的上市公司.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将综合考量中国宏观经济发展前景、国内股票市场的估值、国内债券市场收益率的期限结构、CPI与PPI变动趋势、外围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的运行状况等因素,分析研判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的预期收益与风险,并据此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与组合构建,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上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金融工具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各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2.
股票投资策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中将以红利股票投资为主导,以分红能力作为选择投资对象的核心标准,本基金备选股票库由定量筛选股票池和定性筛选股票池两部分组成.
(1)定量筛选本基金主要根据过去5年上市公司的历史分红状况建立定量筛选股票池.
定量筛选股票池包括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股票:1)在过去5年进行过2次以上分红的个股.
2)根据华商分红预测模型预期将会推出较优厚红利分配方案的个股.
华商分红预测模型主要包括分红能力评价及红利政策评价两大因子.
其中分红能力评价因子主要从盈利能力、资产累计状况、盈利质量、现金流状况筛选出具有较强的分红能力的个股,主要应用的财务指标有近三年净资产增长率、每股未分配利润、每股主营业务收入、每股现金流含量等.
红利政策评价因子主要从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连续性进行评价,主要应用的评价指标有上一年度的现金股息率、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等.

在上述初选的基础上,本基金按照预期股息率对初选股票进行排序,选取排名前70%的股票构成最终的红利风格股票池.
其中,预期股息率采用一致预期净利润增长率和前三年上市公司历史平均现金股利发放率作为测算依据.

(2)定性筛选作为定量筛选的重要补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经理和研究员定性研究分析,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备选股票池.
定性筛选的股票一般具有如下标准:1)行业竞争优势明显,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增长中的重点支柱行业,或受国家政策鼓励扶持的优势行业,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优势;2)行业发展状况良好,企业经营在相对稳健的同时能够保持较高的持续成长能力;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息税前收益保持较高的成长性;3)企业盈利能力较强,主营业务盈利水平较高,现金流创造能力强,资产盈利水平较高.
企业的盈利能力是企业进行红利分配的基础,盈利能力强的公司分红的潜力也越强;4)企业盈利稳定,财务状况良好,各项指标健康.
公司的现金红利政策很大程度上受其盈利稳定性的影响,一般情况下,企业盈利越稳定,其现金红利支付率就越高且红利政策也会越稳定.
5)企业分红派息率较高,企业历年的分红派息率较高,特别是现金分红能力强且分红频率较高.
此外,研究团队还将关注上市公司的红利分配计划,了解上市公司的红利分配意愿.
对于具备良好红利分配能力且具有红利分配意愿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将予以重点关注.
未来,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本基金还将关注将采取回购股票、股权分红等创新方式,作为现金分红的替代措施,以提高股东回报的上市公司股票.

(3)投资组合管理基金经理将综合考虑研究团队的建议、把握市场时机和个股流动性情况,建立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节奏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变化动态优化投资组合.
3.
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债券投资以降低组合总体波动性从而改善组合风险构成为目的,采取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深入研究和分析,把握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取向,对未来利率变动趋势和债券市场投资环境做出科学、合理判断;主要关注指标包括国民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物价指数、货币供应量、信贷投放和汇率变动等宏观经济指标.

本基金债券投资采用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管理、期限结构配置、个券信用风险管理等策略,通过持有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含分离债)、短期融资券、回购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和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确定和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流动性较高的债券组合,在获取较高的利息收入的同时兼顾资本利得.
具体策略如下:(1)久期管理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债券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地控制整体债券资产利率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不同期限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得收益.

(3)个券信用风险管理是指本基金将依靠公司的行业与企业研究力量,根据发债主体的各方面经营状况进行评估,确定发行人信用状况,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4.
其他投资品种投资策略权证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投资.
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五个方面综合定价,选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
五个方面包括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5.
投资程序本基金投资管理程序包括以下内容:投资分析与研究;投资策略的制定;资产配置方案和投资计划的制定;投资对象的选择、论证、审批;投资授权、方案的实施;投资执行情况的反馈与投资计划的调整;投资评估和风险管理.
以上内容可以归纳为研究、决策、执行和评估四个部分.

(1).
投资研究研究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报告形成有关宏观经济、投资策略、债券市场、行业发展、上市公司分析等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投资研究联席会议是投资部与研究部的业务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在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债券市场、行业发展、上市公司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充分讨论,协助基金经理制订投资计划.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可以授予基金经理一定范围内的决策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依据基金合同、研究报告以及基金经理制订的投资计划对基金投资中的资产配置比例、重点投资对象、投资限制等进行讨论并形成决议.
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3)投资执行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和授权,具体执行基金投资组合的构建工作,通过电子系统、书面指令、OA指令或录音电话向证券交易部发出交易委托指令,并每日以交易日志形式予以确认;证券交易部在审核基金经理交易指令的合规性后,按基金经理交易委托确定的种类、价格、数量、时间,执行交易指令,实施投资操作;将交易情况及时反馈给基金经理;若发现基金经理指令涉嫌违规,及时与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或监察稽核部沟通.
证券交易部每日需将当天交易记录汇总基金经理处予以确认.

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构建、优化和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包括基金资产的流动性管理;如果出现重大政策变动、市场突发事件或资金流动异常等重大情况,基金经理及时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提出相应对策,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化解投资风险.

(4)投资评估投资管理的评估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投资业绩归因分析;与业绩基准及同类基金的比较;对基金资产配置、选股策略、基金资产流动性管理等进行评估;基金经理对投资管理策略进行月度评估,出具简洁的评估报告;基金业绩评价小组就投资管理进行持续评估,并按月提出评估报告,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基金经理,并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业绩评估报告,针对基金业绩与业绩基准、同类基金平均业绩偏离较大的情况,制订解决问题的方案,并授权基金经理实施执行;风险管理小组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四)投资限制1.
组合限制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6)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0%~8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债券、现金、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20%~70%;(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
5%;(14)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1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16)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5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5%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30%-80%,因此在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投资部分权重为55%,其余为债券投资部分.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市场中现金股息率高、分红比较稳定的上市公司为投资者谋取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回报,中证红利指数挑选了上海、深圳交易所中现金股息率高、分红比较稳定、具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较好的100只股票作为样本,以反映A股市场高红利股票的整体状况和走势,因此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具有较好的代表性.
同时,上证国债指数以国债为样本,按照发行量加权而成,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变动情况,具有良好的债券市场代表性,因此选取上证国债指数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中出现更适用于本基金的指数,本基金可以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和中高预期收益产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有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本基金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中关于投资组合报告的要求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截至2014年12月31日,华商红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为208,789,614.
52元,份额净值为1.
242元,累计份额净值为1.
312元.
其投资组合情况如下: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1权益投资145,830,390.
5366.
48其中:股票145,830,390.
5366.
482固定收益投资32,437,781.
0014.
79其中:债券32,437,781.
0014.
79资产支持证券--3贵金属投资--4金融衍生品投资--5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6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13,935,818.
996.
357其他资产27,155,157.
2112.
388合计219,359,147.
73100.
00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2014年12月31日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A农、林、牧、渔业--B采矿业--C制造业40,815,562.
4919.
55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766,397.
400.
37E建筑业--F批发和零售业--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H住宿和餐饮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8,422,059.
8013.
61J金融业68,624,842.
0032.
87K房地产业7,201,528.
843.
45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P教育--Q卫生和社会工作--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S综合--合计145,830,390.
5369.
85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2014年12月31日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1600030中信证券367,00012,441,300.
005.
962601318中国平安117,0008,741,070.
004.
193000783长江证券518,9508,728,739.
004.
184300324旋极信息158,9668,558,729.
444.
105600837海通证券350,0008,421,000.
004.
036002465海格通信429,7918,303,562.
123.
987601989中国重工830,0007,644,300.
003.
668002268卫士通124,0957,644,252.
003.
669600007中国国贸470,9967,201,528.
843.
4510601788光大证券247,0007,049,380.
003.
38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序号债券品种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1国家债券--2央行票据--3金融债券--其中:政策性金融债--4企业债券6,628,986.
003.
175企业短期融资券--6中期票据--7可转债25,808,795.
0012.
368其他--9合计32,437,781.
0015.
54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张)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1113005平安转债47,7508,615,055.
004.
132110023民生转债56,0007,743,120.
003.
71313200114宝钢EB49,7006,628,986.
003.
174113001中行转债30,0004,697,700.
002.
255110015石化转债20,0002,698,400.
001.
29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1)光大证券于2014年3月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20号),公司天丰节能项目一案已调查、审理终结:对公司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215万元,并处以430万元罚款;对相关保荐代表人李瑞瑜、水润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本公司对以上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除此以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且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2014年12月31日序号名称金额(元)1存出保证金81,263.
502应收证券清算款8,113,693.
953应收股利-4应收利息79,119.
605应收申购款18,881,080.
166其他应收款-7待摊费用-8其他-9合计27,155,157.
2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1113005平安转债8,615,055.
004.
132110023民生转债7,743,120.
003.
713113001中行转债4,697,700.
002.
254110015石化转债2,698,400.
001.
29(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流通受限情况说明1300324旋极信息8,558,729.
444.
10重大资产重组(6)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净值表现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阶段份额净值增长率①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基金成立日至2013/12/31-1.
80%0.
74%-4.
25%0.
61%2.
45%0.
13%2014/01/01至2014/12/3134.
75%1.
43%28.
73%0.
63%6.
02%0.
80%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32.
33%1.
31%23.
26%0.
63%9.
07%0.
68%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注:①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9月17日.
②根据《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债券、现金、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的20%-70%,并保持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投资于基本面健康的、盈利能力较高、分红稳定或分红潜力大的快速及长期稳定增长的上市公司配置比例不低于权益类资产的80%.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需符合基金合同要求.
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十、基金的财产(一)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一)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方法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
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
估值错误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
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
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一)基金收益的构成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1.
当本基金在连续十个交易日,每份额可分配收益超过基金份额面值的5%时,本基金管理人将确定第十个交易日为收益分配基准日,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不超过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收益的90%;年度分红12次后,如本基金再次达到分红条件,则可分配收益滚存到下一年度实施;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一)基金费用的种类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
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
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H=E*1.
5%÷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
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
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H=E*0.
25%÷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一)基金的会计政策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
临时报告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基金募集期延长;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基金收益分配事项;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基金销售机构;更换基金登记机构;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风险揭示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素都是基金风险的来源.
作为代理基金投资人进行投资的工具,科学严谨的风险管理对于基金投资管理成功与否至关重要.
因此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应贯穿基金投资管理的全过程.
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为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策略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资产价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及利息收益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1、大额赎回风险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四)本基金特定投资策略带来的风险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中将以红利股票投资为主导,以分红能力作为选择投资对象的核心标准,由于本基金对红利股票的严格界定以及运作中的品种选择结果可能带来的业绩偏离风险是本基金产品的一个特定投资策略风险来源.
另外,在精选个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个股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股票.
此外,由于本基金还可以投资其它品种,这些品种的价格也可能因市场中的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并影响到基金的整体投资收益.

(五)其他风险1、技术风险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一)《基金合同》的变更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4)制作清算报告;(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基金;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销售基金份额;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终止《基金合同》;2)更换基金管理人;3)更换基金托管人;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6)变更基金类别;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议事内容与程序(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1)现场开会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1、基金利润的构成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1)当本基金在连续十个交易日,每份额可分配收益超过基金份额面值的5%时,本基金管理人将确定第十个交易日为收益分配基准日,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不超过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收益的90%;年度分红12次后,如本基金再次达到分红条件,则可分配收益滚存到下一年度实施;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1、基金费用的种类(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
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1.
5%÷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
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
25%÷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基金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1、投资目标本基金以获取中国股票市场红利回报及长期资产增值为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2、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债券、现金、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的20%-70%,并保持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投资于基本面健康的、盈利能力较高、分红稳定或分红潜力大的快速及长期稳定增长的上市公司配置比例不低于权益类资产的80%.

3、投资限制(1)组合限制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6)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0%-8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债券、现金、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20%-70%;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
5%;14)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1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16)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估值方法(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合同》的变更(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4)制作清算报告;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一)托管协议当事人1.
基金管理人名称:华商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19层法定代表人:李晓安成立时间:2005年12月20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60号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电话:010-585736002.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法定代表人:姜建清电话:(010)66105799传真:(010)66105798联系人:赵会军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和核查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将红利股票库提供给托管人,由其对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债券、现金、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的20%-70%,并保持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投资于基本面健康的、盈利能力较高、分红稳定或分红潜力大的快速及长期稳定增长的上市公司配置比例不低于权益类资产的80%.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托管人托管下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托管人托管下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0%-8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债券、现金、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20%-7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托管人托管下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
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或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1)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双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暂停估值的情形(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1)《基金合同》终止;(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1.
注册登记人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2.
基金管理人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成功定制的对账单形式,通过书面或电子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含姓名、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发送,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定制或主动取消发送的除外.

3.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普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和网上直销智能定投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三)在线客服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在线交流咨询与留言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四)信息定制服务本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因相关方技术系统原因,小灵通用户暂不享有短信服务)、Email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信息、每周基金净值信息、月度短信对账单提示信息、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信息、最新产品及公司公告信息、生日祝福信息等.

(五)资讯服务1.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电话呼叫中心:4007008880(免长途费),010-58573300传真:010-585737802.
互联网站公司网址:www.
hsfund.
com电子信箱:services@hsfund.
com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一)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本基金托管人不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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