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万科a是什么意思

万科a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1-04-06  阅读:()
招募说明书(更新)富国睿泽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二0二一年第一号)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更新)重要提示富国睿泽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2018年11月2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982号).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经营历史短、业绩不稳定、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
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招募说明书(更新)3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期货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既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21年1月20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如下:更新章节更新内容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更新基金托管人信息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更新相关服务机构信息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投资组合报告更新至2020年12月31日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相关数据更新至2020年12月31日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对报告期内其他事项进行披露招募说明书(更新)4目录第一部分绪言.
1第二部分释义.
2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0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3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3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3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5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8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61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63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6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0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72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75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83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93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5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1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6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28招募说明书(更新)5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29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130招募说明书(更新)1第一部分绪言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富国睿泽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更新)2第二部分释义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睿泽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指《富国睿泽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睿泽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国睿泽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睿泽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招募说明书(更新)3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3、销售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招募说明书(更新)4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35、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37、《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招募说明书(更新)5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45、元:指人民币元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招募说明书(更新)6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53、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睿泽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7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概况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27-30层法定代表人:裴长江总经理:陈戈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电话:(021)20361818传真:(021)20361616联系人:赵瑛注册资本:5.
2亿元人民币股权结构(截止于2021年01月20日):股东名称出资比例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7.
7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27.
78%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27.
78%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16.
68%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九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固定收益交易部、多元资产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权益投资部、权益专户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机构业务部、养老招募说明书(更新)8金业务部、银行业务部、机构服务部、零售业务部、营销管理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战略与产品部、合规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技术部、运营部、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负责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建立和完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开展信用研究等,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研究支持;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开展固定收益投资策略研究,统一固定收益投资中台管理,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和执行提供发展建议、研究支持和风险控制;固定收益交易部:在公司投委会、分管领导授权范围内,负责审核并执行各固定收益投资组合指令,实现对投资交易一线风险控制的前提下,高效、公平地完成投资指令,并结合执行情况完成交易反馈;多元资产投资部: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契约要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FOF基金投资运作和跨资产、跨品种、跨策略的多元资产配置产品的投资管理;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有关量化投资管理业务;海外权益投资部: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含香港)的权益投资管理;权益专户投资部:负责社保、保险、QFII、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金、社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除固定收益之外的各类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机构业务部:负责保险、财务公司、上市公司、主权财富基金、基金会、券商、信托、私募、同业养老金管理人、同业公募基金FOF、海外客户等客群的销售与服务;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第一、第二支柱客户、共同参与第三支柱客户的销售与服务;银行业务部:负责银行客户的金融市场部、同业部、资产管理部、私人银行部等部门非代销销售与服务;机构服务部:负责协调三个机构销售部门对接公司资源,实现项目落地,提供专业支持和项目管理,对公司已有机构客户进行持续专业服务;零售业务部:管理华东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广东营销中心、深圳营销中心、招募说明书(更新)9北京营销中心、东北营销中心、西部营销中心、华北营销中心,负责公募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管理部: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品牌建设和媒介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客户服务部:拟定客户服务策略,制定客户服务规范,建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客户满意度,收集客户信息,分析客户需求,支持公司决策;电子商务部: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拟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战略与产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协助管理层研究、制定、落实、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为公司投资决策、销售决策、业务发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合规稽核部:履行合规审查、合规检查、合规咨询、反洗钱、合规宣导与培训、合规监测等合规管理职责,开展内部审计,管理信息披露、法律事务等;风险管理部:执行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策略,牵头拟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开展风险识别、评估、报告、监测与应对,负责公司旗下各投资组合合规监控等;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文秘管理、公司(内部)宣传、信息调研、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2021年1月31日,公司有员工528人,其中72%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一)董事会成员裴长江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陈戈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5年4月至2014年4月任富国招募说明书(更新)10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Mak),董事,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任BMO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GeneralManager,Asia,International,BMOFinancialGroup),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St.
Margaret'sCollege教师,加拿大毕马威(KPMG)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
方荣义先生,董事,博士,高级会计师.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信军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海通国际证券非执行董事、海通银行非执行董事.
历任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计划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副经理/经理、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吴惠明先生,董事,硕士.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
历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西管理总部交易部员工,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员工、办公室秘书、固定收益总部财务经理、党委办公室主任兼任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建工作部/党委办公室主任.
EdgarNormundLegzdins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任BMO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ManagingDirector,International,BMOFinancialGroup).
1980年至1984年在Coopers&Lybrand担任审计工作;1984年加入加拿大BMO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王平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历任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山东鲁信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信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鲁信创业投资招募说明书(更新)11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鲁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彧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
现任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副总裁,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历任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室科长、总裁室经理、总裁特别助理、董事、副总裁,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季文冠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
历任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计划科副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所长;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助理、副局长、党组副书记;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外事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党组成员;上海市松江区区委常委、副区长;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
李启安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
现已退休.
历任加拿大花旗银行副总裁,加拿大皇家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亚洲业务发展部总监,MKI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上巿公司)执行董事,獲多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香港汇丰銀行子公司)中囯部高级副总裁,香港万都房产发展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香港大昌行集团有限公司(中信泰富集团子公司)集团财务总经理及曾派驻为上海总经理,香港汇丰银行私人银行部高级副总裁并派驻上海分行任财富管理总经理,万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刘江宁女士,独立董事,博士,副教授.
现任对外经贸大学全球化与中国现代问题研究所研究员.
历任山东财经大学教师.
(二)监事会成员付吉广先生,监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控总监.
历任济宁市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科员,济宁市留庄港运输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行业务部业务经理、副经理、稽核法律部副经理、经理、风险管理部经理,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经理.
曹志刚先生,监事,硕士.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
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部(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招募说明书(更新)12理.
孙兆军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历任上海市经济工作党委副主任科员,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党委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兴业银行上海分行金融市场部业务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产品评审总部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业务管理总部、业务拓展总部总经理、合规与风险管理中心副主任兼风险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张晓燕女士,监事,博士.
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市场风险管理部模型发展和风险审查高级经理,蒙特利尔银行操作风险资本管理总监,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华侨银行集团市场风险控制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部主管.
夏志辉先生,监事,本科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投研中台总监兼高级金融平台研究经理.
历任北京江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ERP部门系统管理员,上海霸才软件有限公司系统信息部系统管理员,上海绘梦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部数据库管理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部高级系统管理员,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部主管,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风险管理经理、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助理、集中交易部风控副总监.
孙玉礼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资深基金专员.
历任美世咨询数据中心数据分析师,韬睿惠悦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福利部精算顾问,上海泽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咨询顾问,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资深项目经理、机构服务部机构总监助理、基金专员.
程铖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服务部机构副总监兼资深项目经理.
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客户经理、高级机构客户经理、高级项目经理、资深项目经理、机构服务部机构总监助理.
黄奥博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与产品部产品总监兼资深产品经理.
历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产品经理助理,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产品部产品高级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高级产品开发经理、资深产品开发经理、战略与产品部产品招募说明书(更新)13开发总监助理、战略与产品部产品副总监.
(三)督察长赵瑛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控部;2015年7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四)经营管理层人员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年10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年5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Barra公司(MSCIBARRA)BARRA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GlobalInvestors)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年6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000年6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五)本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基金经理张啸伟,硕士,自2009年7月至2010年4月在湘财证券任基础化工研究员;自2010年4月至2011年6月在招商证券任化工研究员;自2011年6月至2015招募说明书(更新)14年8月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行业研究员;自2015年8月至2018年4月任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11月起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7月30日更名)基金经理,自2016年5月起任富国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6月起任富国睿泽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权益投资部权益投资总监助理.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六)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陈戈,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七)其他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招募说明书(更新)15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1)越权或违规经营;(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招募说明书(更新)16(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14)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六、基金经理承诺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1、风险管理体系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招募说明书(更新)17以下内容:(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
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分析风险.
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
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
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
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
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
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1)内部控制的原则①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招募说明书(更新)18(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①控制环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招募说明书(更新)19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更新)20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情况(一)基本情况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田国立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联系人:李莉联系电话:(021)60637111(二)主要人员情况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
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招募说明书(更新)21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2020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000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2017年及2019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一)内部控制目标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一)监督方法招募说明书(更新)22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更新)23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一、基金销售机构(一)直销机构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法定代表人:裴长江总经理:陈戈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直销网点:直销中心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27层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传真:021-20513177联系人:孙迪公司网站: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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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二)代销机构(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法人代表:刘连舸客服电话:95566公司网站: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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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法人代表:田国立客服电话:95533招募说明书(更新)24公司网站: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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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法人代表:任德奇客服电话:95559公司网站: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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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法人代表:李建红客服电话:95555公司网站: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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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法人代表:陶以平客服电话:95561公司网站: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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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法人代表:肖遂宁客服电话:95511-3公司网站: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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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法人代表:陆华裕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962528-公司网站: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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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1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法人代表:杨文斌客服电话:4007-009-665公司网站: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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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21)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法人代表:马永谙客服电话:400-080-8208公司网站: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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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2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单元法人代表:黄炎勋客服电话:400-800-1001公司网站: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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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2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法人代表:刘秋明客服电话:95525公司网站: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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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2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法人代表:何如客服电话:95536公司网站: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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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27)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法人代表:刘加海客服电话:4008-209-898公司网站: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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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2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法人代表:张伟客服电话:95597公司网站: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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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29)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法人代表:吴言林客服电话:025-66046166-810公司网站: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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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30)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法人代表:吕春卫客服电话:400-620-6868公司网站: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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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3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更新)29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法人代表:何之江客服电话:95511-8公司网站: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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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3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法人代表:王翔客服电话:400-820-5369公司网站: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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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3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法人代表:李俊杰客服电话:400-819-8198公司网站: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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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3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法人代表:李琦客服电话:4008-000-562公司网站: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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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p(3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法人代表:杨玉成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公司网站: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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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36)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法人代表:毕劲松招募说明书(更新)30客服电话:95381公司网站: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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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3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法人代表:廖庆轩客服电话:4008-096-096公司网站: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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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3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法人代表:李新华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公司网站: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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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40)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法人代表:王滨客服电话:95519公司网站: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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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4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法人代表:冯恩新客服电话:95548或400-889-5548公司网站: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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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
cn(三)其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更新)3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法定代表人:裴长江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电话:(021)20361818传真:(021)20361616联系人:徐慧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负责人:俞卫锋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联系人:陈颖华电话:(021)31358666传真:(021)31358600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联系电话:021-22288888传真:021-22280000联系人:蒋燕华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费泽旭招募说明书(更新)33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11月28日证监许可【2018】1982号文注册.
一、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三、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四、募集情况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4,783户,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407,575,057.
81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359,815.
56份,两项合计共407,934,873.
37份基金份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21,200.
84份(含利息转份额),持有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量的0.
0052%;基金管理人未使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3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的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生效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9年6月5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更新)35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于2019年6月21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招募说明书(更新)36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申请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招募说明书(更新)37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1、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20,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本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招募说明书(更新)38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
01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
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1、申购费率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招募说明书(更新)39f、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g、养老目标基金;h、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申购费率(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其他投资者)M<100万元0.
15%1.
50%100万元≤M<500万元0.
12%1.
20%M≥500万元每笔1,000元基金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1)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投资者申请赎回本基金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
具体如下:持有期限(N)赎回费率N<7日1.
50%7日≤N<30日0.
75%30日≤N<365日0.
50%365日≤N<730日0.
30%N≥730日0(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之日开始计算.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招募说明书(更新)40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180日的投资者,将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1、申购份额的计算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申购费用=固定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
5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
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净申购金额=40,000/(1+1.
50%)=39,408.
87元申购费用=40,000-39,408.
87=591.
13元申购份额=39,408.
87/1.
0400=37,893.
14份招募说明书(更新)41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
0400元,可得到37,893.
14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2,000,000元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
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
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净申购金额=2,000,000/(1+0.
12%)=1,997,602.
88元申购费用=2,000,000-1,997,602.
88=2,397.
12元申购份额=1,997,602.
88/1.
0400=1,920,772.
00份即:该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2,000,000元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
0400元,可得到1,920,772.
00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
2500元,持有时间为20日,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赎回总金额=1.
2500*10,000=12,500.
00元赎回费用=12,500.
00*0.
75%=93.
75元赎回金额=12,500.
00-93.
75=12,406.
25元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日,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
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06.
25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42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招募说明书(更新)43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登记结算系统、证券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9、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44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招募说明书(更新)45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招募说明书(更新)46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招募说明书(更新)47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招募说明书(更新)48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长期稳定和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40%–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贯穿于资产配置、行业细分、公司价值评估以及组合风险管理全过程中.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招募说明书(更新)49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采用"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方法确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对宏观经济政策及证券市场整体走势进行前瞻性研究,同时紧密跟踪资金流向、市场流动性、交易特征和投资者情绪等因素,兼顾宏观经济增长的长期趋势和短期经济周期的波动,在对证券市场当期的系统性风险及各类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合理调整股票资产、债券资产和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权重,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
此外,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二)股票投资策略在行业选择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选择竞争优势显著、业绩持续增长、估值具有高安全边际的优质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寻找优质公司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1、行业配置策略在行业配置层面,本基金将运用"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方法,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经济结构转型的方向、国家经济与产业政策导向及改革进程和经济周期调整的深入研究,采用价值理念与成长理念相结合的方法来对行业进行筛选.
2、个股投资策略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
基金依据约定的投资范围,通过定量筛选和基本面分析,挑选出优质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争取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1)第一层:侧重定量筛选本基金构建的定量筛选指标主要包括:市净率(PB)、市盈率(PE)、动态市盈率(PEG)、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1)价值股票的定量筛选:综合考虑PB、PE,具有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股票;2)成长型股票的定量筛选:综合考虑动态市盈率(PEG),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指标,具有成长性的上市公司股票.
(2)第二层:突出基本面分析招募说明书(更新)50在定量筛选的基础上,本基金将基于"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动态静态指标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筛选出运营状况健康、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管理稳健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运用(定量的)财务分析和资产估值,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本控制能力、未来增长性、权益回报率及相对价值等方面;通过运用(定性的)上市公司质量评估,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团队管理能力、企业核心竞争力、行业地位、研发能力、公司历史业绩和经营策略等方面.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本基金优先将基本面健康、业绩向上弹性较大、具有估值优势的港股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三)存托凭证投资策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四)债券投资策略1、普通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固定收益资产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市场的基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
在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具有流动性较差、信用风险较高、资产规模较小等特点,本基金主要采取审慎投资的态度,深入分析发债主体的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等,从而评估信用债的风险程度,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选择发行主体资质状况优良,估值合理且流通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招募说明书(更新)51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将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结合信用管理和流动性管理,重点考察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现金流变化、信用风险情况、市场流动性等,采用量化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进行评估,精选违约或逾期风险可控、收益率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者谋求较高的投资组合回报率.
(六)权证投资策略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同时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
(七)股指期货投资策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场风险.
故股指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股票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
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股指期货合约数量,以萃取相应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八)国债期货投资策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1)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40%–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招募说明书(更新)52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
5%;(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招募说明书(更新)53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1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5)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19)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或补充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招募说明书(更新)54产的投资;(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4)、(20)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招募说明书(更新)55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中证800指数收益率*5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50%中证8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其成分股是由中证500和沪深300指数成分股构成.
中证800指数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情况,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值覆盖率高、流动性好、公信力高的股票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应计利息的情况.
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的程序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招募说明书(更新)56八、投资组合报告(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1权益投资490,436,953.
2278.
17其中:股票490,436,953.
2278.
172固定收益投资68,657,358.
2810.
94其中:债券68,657,358.
2810.
94资产支持证券--3贵金属投资--4金融衍生品投资--5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6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62,649,866.
459.
997其他资产5,667,196.
350.
908合计627,411,374.
30100.
00(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A农、林、牧、渔业--B采矿业--C制造业291,687,467.
6547.
35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F批发和零售业19,072.
880.
00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2,112,840.
135.
21H住宿和餐饮业11,303,414.
681.
83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5,846,596.
300.
95J金融业88,317,379.
2114.
34招募说明书(更新)57K房地产业38,823,881.
776.
30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9,631,545.
001.
56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2,488,544.
002.
03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56,203.
730.
01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P教育--Q卫生和社会工作--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50,007.
870.
02S综合--合计490,436,953.
2279.
61(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1002643万润股份1,870,906.
0040,729,623.
626.
612000002万科A1,352,704.
0038,822,604.
806.
303002352顺丰控股363,717.
0032,090,750.
915.
214601318中国平安354,900.
0030,869,202.
005.
015002142宁波银行873,400.
0030,865,956.
005.
016600887伊利股份685,000.
0030,393,450.
004.
937600346恒力石化995,134.
0027,833,897.
984.
528600519贵州茅台12,800.
0025,574,400.
004.
159300014亿纬锂能295,900.
0024,115,850.
003.
9110601166兴业银行877,400.
0018,311,338.
002.
97(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序号债券品种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1国家债券--招募说明书(更新)582央行票据--3金融债券68,100,200.
0011.
05其中:政策性金融债68,100,200.
0011.
054企业债券--5企业短期融资券--6中期票据--7可转债(可交换债)557,158.
280.
098同业存单--9其他--10合计68,657,358.
2811.
14(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张)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120040620农发06300,000.
0029,928,000.
004.
86218020318国开03200,000.
0020,084,000.
003.
26318020818国开08180,000.
0018,088,200.
002.
944113044大秦转债2,830.
00283,000.
000.
055113616韦尔转债1,920.
00192,000.
000.
03(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招募说明书(更新)59(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场风险.
故股指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股票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
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股指期货合约数量,以萃取相应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国债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国债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持有的"宁波银行"的发行主体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于存在授信业务未履行关系人回避制度、贷后管理不到位的违法违规事实,宁波银保监局于2020年10月16日对公司做出罚款30万元,并责令公司对贷后管理不到位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的行招募说明书(更新)60政处罚(甬银保监罚决字〔2020〕48号).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相关进展,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进行投资决策.
本基金持有的其余9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序号名称金额(元)1存出保证金193,436.
952应收证券清算款2,919,035.
263应收股利-4应收利息1,571,689.
615应收申购款983,034.
536其他应收款-7待摊费用-8其他-9合计5,667,196.
35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招募说明书(更新)61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阶段净值增长率①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①-③②-④2019.
06.
05-2019.
12.
3116.
79%0.
56%7.
06%0.
46%9.
73%0.
10%2020.
01.
01-2020.
12.
3166.
28%1.
27%12.
89%0.
71%53.
39%0.
56%2019.
06.
05-2020.
12.
3194.
20%1.
06%20.
86%0.
63%73.
34%0.
43%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招募说明书(更新)62注:1、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2、本基金于2019年6月5日成立,建仓期6个月,从2019年6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招募说明书(更新)63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一、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64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一、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发行机构发生影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65(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以及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66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
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招募说明书(更新)671、估值错误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招募说明书(更新)68(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
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
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招募说明书(更新)69(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更新)70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一、基金利润的构成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基金分红;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本基金可不进行收益分配;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招募说明书(更新)71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72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一)基金费用的种类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6、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
5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1.
50%÷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
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招募说明书(更新)73H=E*0.
25%÷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二、基金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三、基金费用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此项调整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7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一、基金会计政策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75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招募说明书(更新)76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77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招募说明书(更新)78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8、基金募集期延长;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招募说明书(更新)79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招募说明书(更新)80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五)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六)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招募说明书(更新)81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或无法进行信息披露时;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明书(更新)82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招募说明书(更新)83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一)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证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并通过对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招募说明书(更新)84(三)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a.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b.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c.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d.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影响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对风险进行招募说明书(更新)85监测和评估,使用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管理风险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合规性风险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1、巨额赎回的风险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份额或获得赎回款的风险.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2、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是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
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招募说明书(更新)8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的各种合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
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险,即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逆向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由于提前偿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文件较多,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4、股指期货投资风险本基金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股指期货.
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不同,采取保证金交易,风险较现货市场更高.
虽然本基金对股指期货的投资仅限于现金管理和套期保值等用途,在极端情况下,期货市场波动仍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良影响.
5、国债期货投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6、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风险招募说明书(更新)87本基金可以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投资有明确锁定期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故本基金的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时,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另外,本基金可能由于持有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7、港股通每日额度限制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持续交易时段或收市竞价交易时段,港股通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8、汇率风险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
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
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9、境外投资风险1)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环境、市场进入、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市场制度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a.
香港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即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b.
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包括在内地开市香港休招募说明书(更新)88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c.
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联合交易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d.
本基金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相关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e.
代理投票.
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f.
基金投资范围包含港股通股票仅表明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10、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1)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
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招募说明书(更新)892)本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存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
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方式进行修改,本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改.
3)本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股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本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4)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
部分变化可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本基金生效.
本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5)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6)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7)存托凭证退市的,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础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本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高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3)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1)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上市地相关规则.
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
此外,境内股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2)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际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招募说明书(更新)903)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证券法》提起证券诉讼,但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4)与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1)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2)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3)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股票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格波动.
4)本基金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发行的相同类别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本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许转换为境外基础证券.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八)投资科创板的特别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基金投资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将承担科创板因上市条件、交易规则、退市制度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以下风险:1、公司治理风险.
科创板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上市条件与主板不同,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可能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2、流动性风险.
由于参与科创板投资有一定的门槛要求,科创板的投资者可能以机构投资者为主.
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将会造成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3、集中投资风险.
科创板将集中以成长性的科技创新企业为主.
由于投入招募说明书(更新)91规模大、技术迭代快、盈利周期长等行业特点,科创板企业的收入及盈利水平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可能存在公开发行时和上市后仍无法盈利的情形.
4、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的标准、程序和执行较主板更为严格:(1)退市情形更多.
当上市公司出现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将直接导致退市;(2)退市时间更短.
因科创板取消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因此存在对应当退市的企业直接终止上市的情形;(3)执行标准更严.
当上市公司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时,可能会直接导致退市.
5、股价波动风险.
科创板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
6、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7、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8、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企业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九)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其他风险招募说明书(更新)92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招募说明书(更新)93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一、基金合同的变更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招募说明书(更新)9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4)制作清算报告;(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更新)95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资金;(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销售基金份额;(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招募说明书(更新)96(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招募说明书(更新)97人泄露;(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招募说明书(更新)98(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招募说明书(更新)99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招募说明书(更新)100(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招募说明书(更新)101责任;(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终止基金合同;(2)更换基金管理人;(3)更换基金托管人;(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6)变更基金类别;(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招募说明书(更新)102(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2)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且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3)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招募说明书(更新)103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招募说明书(更新)104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招募说明书(更新)105或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招募说明书(更新)106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招募说明书(更新)107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1、现场开会(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招募说明书(更新)108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一)基金合同的变更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招募说明书(更新)109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4)制作清算报告;(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招募说明书(更新)110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书(更新)111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邮政编码:200122法定代表人:裴长江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1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
2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邮政编码:100033法定代表人:田国立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招募说明书(更新)112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40%–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113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1.
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40%–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
5%;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招募说明书(更新)114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16.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17.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5)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开始进行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招募说明书(更新)11518.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20.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9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招募说明书(更新)116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招募说明书(更新)117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招募说明书(更新)118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招募说明书(更新)119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120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招募说明书(更新)121(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此项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招募说明书(更新)122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账户开立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
账户注销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委托有交易关系的证券公司负责办理.
销户完成后,基金管理人需将相关证明提供至基金托管人.
账户注销期间如需基金托管人提供配合的,基金托管人应予以配合.
6.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招募说明书(更新)123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1.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
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招募说明书(更新)124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不少于20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关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1.
《基金合同》终止;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招募说明书(更新)1254.
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明书(更新)126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服务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可通过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
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二、网上交易、查询服务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赎回等交易以及账户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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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微信公众号(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或客户端"富国富钱包"APP享受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三、信息定制及资讯服务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发送邮件、短信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多种渠道,定制对账单、基金交易确认信息、周刊等各类资讯服务.
当投资者接收定制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生变更时,可通过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定制服务.
四、网络在线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服务投诉及建议等多项在线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招募说明书(更新)127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微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多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提出投诉或意见.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客户服务传真:021-20513277公司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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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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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客服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27层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更新)128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序号公告事项信息披露方式公告日期1关于富国睿泽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定投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中国证券报2020年6月1日2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募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2020年8月12日3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2020年9月10日4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2020年9月11日5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国睿泽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公告中国证券报2020年9月21日6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在直销渠道转换业务规则的公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2020年9月21日7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2020年9月22日8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2020年10月14日9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2020年10月23日10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2021年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公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2021年1月6日招募说明书(更新)129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明书(更新)130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富国睿泽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二)《富国睿泽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三)《富国睿泽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富国睿泽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03月16日

RAKsmart:美国洛杉矶独服,E3处理器/16G/1TB,$76.77/月;美国/香港/日本/韩国站群服务器,自带5+253个IPv4

RAKsmart怎么样?RAKsmart机房即日起开始针对洛杉矶机房的独立服务器进行特别促销活动:低至$76.77/月,最低100Mbps带宽,最高10Gbps带宽,优化线路,不限制流量,具体包括有:常规服务器、站群服务器、10G大带宽服务器、整机机柜托管。活动截止6月30日结束。RAKsmart,美国华人老牌机房,专注于圣何塞服务器,有VPS、独立服务器等。支持PayPal、支付宝付款。点击直达...

Linode 18周年庆典活动 不断改进产品结构和体验

今天早上相比很多网友和一样收到来自Linode的庆祝18周年的邮件信息。和往年一样,他们会回顾在过去一年中的成绩,以及在未来准备改进的地方。虽然目前Linode商家没有提供以前JP1优化线路的机房,但是人家一直跟随自己的脚步在走,确实在云服务器市场上有自己的立足之地。我们看看过去一年中Linode的成就:第一、承诺投入 100,000 美元来帮助具有社会意识的非营利组织,促进有价值的革新。第二、发...

Pacificrack:新增三款超级秒杀套餐/洛杉矶QN机房/1Gbps月流量1TB/年付仅7美刀

PacificRack最近促销上瘾了,活动频繁,接二连三的追加便宜VPS秒杀,PacificRack在 7月中下旬已经推出了五款秒杀VPS套餐,现在商家又新增了三款更便宜的特价套餐,年付低至7.2美元,这已经是本月第三波促销,带宽都是1Gbps。PacificRack 7月秒杀VPS整个系列都是PR-M,也就是魔方的后台管理。2G内存起步的支持Windows 7、10、Server 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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