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秘书处行政专家组裁决案件编号:HK-1000316投诉人:迪士尼企业公司(DisneyEnterprises,Inc.
)被投诉人:MyBIZInvestmentGroup争议域名:dishini.
com注册商: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1、案件程序本案的投诉人是迪士尼企业公司(DisneyEnterprises,Inc.
).
本案的被投诉人是MyBIZInvestmentGroup.
本案的争议域名是"dishini.
com".
争议域名的注册商是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中心香港秘书处")于2010年10月25日收到投诉人根据互联网名称及数码分配公司(ICANN)实施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下简称《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以下简称《补充规则》)提交的投诉书,要求指定一位专家组成行政专家组.
2010年10月26日,中心香港秘书处向投诉人发出投诉确认通知,确认收到了投诉人的投诉书及相关案件费用.
2010年10月26日,中心香港秘书处向注册服务机构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传送注册信息确认函,请求确认注册信息.
同日,注册商回复中心香港秘书处,确认本案争议域名由其提供注册服务,被投诉人系争议域名的注册人,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2010年11月1日,中心香港秘书处向被投诉人发送程序开始通知,要求被投诉人按照规定的期限提交答辩.
同日,中心香港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和注册商抄送程序开始通知.
2010年11月24日,中心香港秘书处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发出缺席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由于被投诉人没有在规定的答辩期限内提交答辩书,中心香港秘书处将指定专家缺席审理本案,作出裁决.
2010年11月29日,中心香港秘书处向双方当事人及高卢麟博士(Dr.
LulinGAO)传送专家确定通知,指定高卢麟博士(Dr.
LulinGAO)为独任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审理本案.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2010年12月13日或之前就本案争议做出裁决.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决定本案程序语言为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即中文.
2、基本事实投诉人:本案的投诉人是迪士尼企业公司(DisneyEnterprises,Inc.
),为一在美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地址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1521伯班克南布埃纳维塔街500号.
投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为罗衡.
被投诉人:本案的被投诉人是MyBIZInvestmentGroup.
被投诉人于2004年12月2日注册了争议域名"dishini.
com".
3、当事人主张投诉人诉称:投诉人DisneyEnterprises,Inc.
是全球著名的娱乐传媒企业,不仅致力于制作和推广众多迪士尼卡通人物形象、电影和娱乐产品,还是世界闻名的"Disneyland/迪士尼乐园"的所有者和经营,"DISNEY"、"迪士尼"是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
随着投诉人的"香港迪士尼乐园"在2005年的落成和大众瞩目的"上海迪士尼乐园"的筹建,更是大大提升了"DISNEY/迪士尼"在中国的品牌知名度与影响力.
通过投诉人长期大量的使用、市场推广和广告宣传,投诉人的商标在世界范围内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
投诉人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在众多商品和服务类别下申请注册了"DISNEY"、"迪士尼"和"DISNEYLAND"、"迪士尼乐园"一系列商标,其中仅在中国的注册范围就涵盖了多达17个类别.
投诉人在中国对"DISNEY"和"迪士尼"商标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项下,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著名的《Businessweek/商业周刊》杂志的"Top100GlobalBrandsScoreboard"("全球100个最佳品牌排行榜")上,投诉人的"DISNEY"品牌连续8年位列前十名.
投诉人的"迪士尼"文字商标还于2004年4月早在争议域名注册前已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依法享受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二"迪士尼"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文书】.
这些权威机构都肯定了"迪士尼"/"DISNEY"商标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知名度.
【三投诉人商标列表和注册证】投诉人在中国的部分注册商标列表(注:*代表在2004年12月2日前已注册之商标):序号注册号/申请号类号商标申请人13253768*28DISNEY迪士尼企业公司23253769*25DISNEY迪士尼企业公司33253770*24DISNEY迪士尼企业公司43253771*18DISNEY迪士尼企业公司53253772*14DISNEY迪士尼企业公司63330180*16DISNEY迪士尼企业公司73363151*39DISNEY迪士尼企业公司8391472932DISNEY迪士尼企业公司9391473030DISNEY迪士尼企业公司10391473129DISNEY迪士尼企业公司11391473221DISNEY迪士尼企业公司12391473320DISNEY迪士尼企业公司1339147343DISNEY迪士尼企业公司14397825241DISNEY迪士尼企业公司1539782539DISNEY迪士尼企业公司1658800289DISNEY迪士尼企业公司17773171*41DISNEY迪士尼企业公司18397825241DISNEY迪士尼企业公司1959316823迪士尼迪士尼企业公司2059316839迪士尼迪士尼企业公司21593168414迪士尼迪士尼企业公司22593168516迪士尼迪士尼企业公司23593168720迪士尼迪士尼企业公司24593168821迪士尼迪士尼企业公司25593168924迪士尼迪士尼企业公司26593167025迪士尼迪士尼企业公司27593167128迪士尼迪士尼企业公司28593167229迪士尼迪士尼企业公司29593167330迪士尼迪士尼企业公司30593167432迪士尼迪士尼企业公司31771193635迪士尼迪士尼企业公司32336660639迪士尼迪士尼企业公司331479724*41迪士尼迪士尼企业公司投诉人的事实和法律理由为:(一)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等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人的企业名称为"DisneyEnterprises,Inc",主要业务是出品电影和在全球5个城市经营"迪士尼乐园/Disneyland"主题公园及其附属产品和服务.
毋庸置疑,"DISNEY"是投诉人世界各地迪士尼相关产业最显著和经常使用的部分,而"DISNEY"和"迪士尼"不仅仅是投诉人的企业名称,亦是在世界各地涵盖多个类别的知名商标.
【四投诉人商业注册证复印件】如前所述,投诉人对"DISNEY"在中国与香港地区均享有商标权,在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同样如此.
投诉人在1990年注册顶级域名disney.
com以及在1995年注册顶级域名disneyland.
com,以及其它众多含有"disney"或"disneyland"字样的域名【五投诉人域名注册信息查询结果】,并借助该域名设立的网站在中国发展和推广与迪士尼出品的电影、电视、娱乐、产品和旅游节目等产品和服务相关的内容.
【六投诉人网站内容下载】投诉人的业务范围如此广泛,并具有如此众多的网站,任何一个与投诉人相关的网站都会使公众确信其与投诉人具有密切的关联.
具体而言,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为"dishini",在相关公众看来,其意义即为"迪士尼"的中文拼音.
首先,在金山词霸以及其他多种英文词典中无法找到"dishini"一词,可见其不是一个固定的英文单词,因此只能够按照汉语拼音来理解.
其次,根据拼音规则,"dishini"按照汉语拼音理解显然为三个音节,在电脑输入时,采用最新的、及时更新的中文拼音输入法,只要输入"dishini",便会立即出现"迪士尼"三个字.
即使采用已经不太常用的智能ABC输入法,显示的第一选择依然为"迪士尼".
再者,无论在百度还是google搜索栏中,只要输入"dishini",系统都会自动提醒:"您要搜索的是不是迪士尼",而且大部分的搜索结果都指向投诉人.
【七网络搜寻结果】最后,由于投诉人本身的知名度及"迪士尼"和"DISNEY"商标的知名度,相关公众看到拼音"dishini"自然而然的会唯一地联想到投诉人,进而认为使用"dishini"的实体即是投诉人或者与投诉人相关联的实体.
因此,被投诉人将"dishini"申请为域名,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对该域名进行点击和访问,或者说其将"dishini"申请为域名的目的,即是为了这种误认的产生.
另外,"dishini"无论是作为拼音或者英文,均再无任何其他含义,这也进一步加强了"dishini"与投诉人的联系.
而关于将知名商标的拼音注册为域名将导致混淆性近似这一论点,在HK-0500065(yingke88.
com)、CN-0600088(yafang.
net)、CN-0600086(yafang.
com)、CN-0600087(yafang.
org)、CN-1000341(huamao.
com)、CN-0200001(wuliangye.
com)、HK-0400051(woerma.
com)、DCN-0800265&DCN-0800266(huanqiuziyuan.
cn&huanqiuziyuan.
com.
cn)等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裁决中也均得到了肯定和支持.
鉴于上述理由,应该认定"dishini"与"DISNEY"和"迪士尼"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人的投诉符合《政策》4a(i)的规定.
(二)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不具备合法利益投诉人对于"DISNEY"和"迪士尼"及其中文拼音"dishini"拥有无可质疑的合法权益.
投诉人从未许可被投诉人使用上述商标标识或与其有关的任何标识,也从未授权被投诉人注册该争议域名.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益.
"disney"和"迪士尼"及其中文拼音"dishini"作为具有仅与投诉人有着直接联系的特定含义且知名度很高的非通用词汇,被投诉人与其毫无任何关系,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没有任何合理理由注册、使用该争议域名.
因此,投诉人的投诉符合《政策》4a(ii)的规定.
(三)被投诉人注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明显恶意首先,投诉人作为一家跨国公司,其自身具有极高的国际知名度,"迪士尼"为依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与其相对应的英文"DISNEY"和中文拼音"dishini"在相关公众心中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
被投诉人在明知投诉人的上述权益的情况下,仍就将"dishini"注册为争议域名的核心部分,有非常明显的不良动机.
WIPOCaseNo.
D2000-0003号裁决TelstraCorporationLimitedvNuclearMarshmallows中早已得到支持与确认.
再者,"dishini"无论是作为英文或是中文拼音均再无其他含义,让我们可以进一步认定被投诉人是在知悉投诉人相关权益的情况下恶意进行了抄袭.
而参考Wal.
MartStores,Inc.
v.
ThomsonHaynerd/b/sWirelessRevolutiond/b/aLatinTechnologies(WIPO案件编号DAS2002-0001)一案,这种在明知他人知名商标或服务的情形下注册域名的行为可作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其次,点击进入"dishini.
com"域名,页面显示无法连接,由此可知,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后,并未投入使用(passiveholding).
被投诉人注册该争议域名,却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阻止真正权利人的注册,或者向权利人或其竞争者出售.
显然,被投诉人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上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可参考以下WIPO案例:TelstraCorporationLimitedv.
NuclearMarshmallowsD2000-0003,JupitersLimitedv.
AaronHallD2000-0574和LadbrokeGroupPlcv.
SonomaInternationalLDCD2002-0131)【八争议域名网页无法显示的页面】如上所述,被投诉人在明知投诉人的相关权益的情况下注册了争议域名,并且未正当合理的将争议域名投入使用,由此可知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有其他不良的意图.
因此,被投诉人具有恶意,投诉人的投诉符合《政策》4a(iii)的规定.
综上所述,(1)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合法权益的"Disney"及"迪士尼"商标构成相同或者混淆性近似;(2)被投诉人则对该等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3)被投诉人的注册或使用行为具有主观恶意.
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及《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补充规则》等相关规则的规定,投诉人请求贵中心裁定将争议域名"dishini.
com"转移给投诉人.
被投诉人辩称:被投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
4、专家意见根据被投诉人与注册商之间的注册协议,被投诉人同意受《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政策》)的约束.
《政策》适用于本项行政程序.
《政策》第4条规定了强制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根据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证明以下三个条件均已满足:(i)被投诉人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且(ii)被投诉人对该域名并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且(iii)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一)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表明,投诉人早于2000年11月21日在中国就"迪士尼"获得第1479724号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00年11月21日至2010年11月20日.
同时,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的上述"迪士尼"商标在域名仲裁程序处理过程中处于商标续展期内,有效性尚处于不确定状态.
但是,如果仅基于法律衔接问题而不给予商标权利人实体权利的保护有违域名仲裁程序之精神.
综合考虑投诉人商标的知名度、使用情况以及以往案例,且被投诉人并未对此提出质疑,专家组认为尽管存在瑕疵,但仍应给予"迪士尼"商标法律保护.
首先,在本案争议域名注册日(2004年12月2日)以及投诉人就争议域名向中心香港秘书处提出投诉时(2010年10月25日),投诉人的上述"迪士尼"商标处于商标有效期内.
其次,中国商标局在线数据库显示,投诉人已在"迪士尼"商标有效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即2010年11月8日)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局")提出续展申请.
由此可以推定,投诉人并未怠于行使其商标权利.
且如无特殊情况,商标权利人的续展申请可获商标局批准.
再者,有关商标法律及以往案例均表明,如果商标权人在法律规定的续展期限内申请续展的,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
最后,经投诉人长期、广泛宣传和使用,投诉人的"迪士尼"商标在中国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大的影响力,并已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还表明,投诉人就"迪士尼乐园"、"DISNEY"、"DISNEYLAND"在中国获得多个商标注册.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就"迪士尼"、"迪士尼乐园"、"DISNEY"和"DISNEYLAND"等享有在先的注册商标权.
关于本案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专用权的商标是否构成混淆性相似,专家组认为,本案争议域名的可识别部分为"dishini",与投诉人享有在先权利的"迪士尼"商标的汉语拼音完全一致.
鉴于"迪士尼"这一名称的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争议域名中的"dishini"与"迪士尼"应当认定是特定对应关系,二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其原因在于:第一,"dishini"并非一个固定的英文单词,在英文中无任何含义,因而只能按照汉语拼音来理解.
很显然,"dishini"是"迪士尼"的唯一对应表达.
且,互联网搜索引擎百度和Google的搜索结果也证明了二者具有紧密的对应关系.
同时,"dishini"与投诉人中文商标"迪士尼"的发音完全相同,与英文商标"DISNEY"的发音高度近似.
这进一步增加了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可能性.
第二,投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表明,投诉人的"迪士尼"商标在中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且如前所述,在争议域名注册日之前就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按照我国现行有效的商标法律,对于声誉很高的商标,包括其复制、摹仿和翻译都应给予法律保护.
据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对"迪士尼"商标的权利可及于唯一性的汉语拼音"dishini".
第三,在投诉人的商标"迪士尼"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域名一般都以英语或拼音的形式出现的情况下,争议域名极易对相关公众造成误导,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具有某种联系.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专用权的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投诉满足《政策》第4a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关于被投诉人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没有获得投诉人的任何许可和授权.
被投诉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指出其从未许可被投诉人使用"迪士尼"商标或与其有关的任何标识,也从未授权被投诉人注册带有"迪士尼"字样的争议域名.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的证据,完成了《政策》第4(a)(ii)条所要求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应当转移到被投诉人一方,被投诉人需自己证明其权利或合法利益.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已按照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本案有关通知和文件,但被投诉人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没有举证证明其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专家组无法根据案件现有的证据材料,得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的结论.
因此,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提供了初步证据的情况下,被投诉人未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据此可以推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投诉符合《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二项要求.
(三)关于恶意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需要证明的第三个争议事实是,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域名具有恶意.
根据《政策》第4b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但不限于此)将构成域名注册及使用的恶意:(i)该情形表明,你方注册或获取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作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转让域名,以获取直接与域名注册相关费用之外的额外收益者;或者,(ii)你方注册行为本身即表明,你方注册该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所有人以相应的域名反映其上述商标者;或者,(iii)你方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正常业务者;或者,(iv)以使用域名的手段,为商业利益目的,你方通过制造你方网站或网址上所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于投诉人商标之间在来源者、赞助者、附属者或保证者方面的混淆,故意引诱网络用户访问你方网站或其他连机地址者.
投诉人提交的商标局(2004)商标异字第00585号商标异议裁定书证明,商标局曾认定投诉人注册并使用在"公共游乐场"服务项目上的"迪士尼"商标为驰名商标.
专家组认为,鉴于投诉人的"迪士尼"商标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投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诉人及其"迪士尼"商标.
在此情形下,被投诉人将与投诉人驰名商标"迪士尼"唯一对应的汉语拼音"dishini"注册为争议域名主要识别部分的行为难谓善意.
同时,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后并未正当合理的将其投入使用.
对此,投诉人提交了争议域名网页页面内容的打印件作为证据.
在被投诉人未进行答辩的情况下,专家组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难以得出被投诉人是出于善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
相反,争议域名的注册阻止了投诉人利用"dishini.
com"来推广其相应商品和服务.
而且,由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及其"迪士尼"商标具有混淆性相似,相关公众极易误认为争议域名为投诉人所有或与投诉人具有某种关系,从而错误地访问争议域名网站,增加争议域名的访问量.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具有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属于政策第4(b)(ii)条规定的恶意情形.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投诉符合《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三项要求.
5、裁决综上所述,专家组认为,投诉符合《政策》第4a条规定的三个条件.
因此,根据《政策》第4a条和《规则》第15条的规定,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dishini.
com"转移给投诉人迪士尼企业公司(DisneyEnterprises,Inc.
).
独任专家:高卢麟(签字)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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