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1(香港秘书处)行政专家组裁决案件编号.
HK-1400633投诉人:PoltronaFrauS.
p.
A.
被投诉人:UNIONSCOREHOLDINGSLIMITED争议域名:frauclub.
com1.
当事人及争议域名本案投诉人为PoltronaFrauS.
p.
A.
,地址为ViaViincenzoVela4210128TorinoItaly.
被投诉人为UNIONSCOREHOLDINGSLIMITED,地址为hongkong,xianggangdiquxianggang000000HK.
争议域名为frauclub.
com,由被投诉人通过HICHINAZHICHENGTECHNOLOGYLTD.
(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鼓楼外大街27号万网大厦一层南侧.
2.
案件程序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中心香港秘书处")于2014年8月4日收到投诉人根据互联网名称及数码分配公司(ICANN)实施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下简称《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以下简称《补充规则》)提交的投诉书,要求指定一位专家组成行政专家组.
2014年8月4日,中心香港秘书处向投诉人发出投诉确认通知,确认收到了投诉人的投诉书及相关案件费用.
同日,中心香港秘书处向注册服务机构HICHINAZHICHENGTECHNOLOGYLTD.
(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传送注册信息确认函,请求确认注册信息.
2014年8月5日,注册商回复中心香港秘书处,确认本案争议域名由其提供注册服务,被投诉人系争议域名的注册人,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Page22014年8月8日,中心香港秘书处向被投诉人发送程序开始通知,要求被投诉人按照规定的期限提交答辩.
同日,中心香港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和注册商抄送程序开始通知.
2014年8月29日,中心香港秘书处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发出缺席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由于被投诉人没有在规定的答辩期限内提交答辩书,中心香港秘书处将指定专家缺席审理本案,作出裁决.
2014年8月29日,中心香港秘书处向双方当事人及高卢麟博士传送专家指定通知,指定高卢麟博士为独任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审理本案.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2014年9月12日或之前就本案争议做出裁决.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决定本案程序语言为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即中文.
3.
事实背景投诉人:本案的投诉人是PoltronaFrauS.
p.
A.
,其地址为ViaViincenzoVela4210128TorinoItaly.
投诉人的授权代表为HoganLovells.
被投诉人:本案的被投诉人是UNIONSCOREHOLDINGSLIMITED.
被投诉人于2012年5月3日注册了争议域名"frauclub.
com".
4.
当事人主张A.
投诉人投诉人的主张如下:投诉人PoltronaFrau集团是"意大利制造"的设计中最享负盛名的标记之一,由于其产品的优秀质量及经常与最著名的建筑师和设计师(如诺曼·福斯特及雷姆·库哈斯等)合作,在高级家具界中已在全球各地享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投诉人的业务早于1912年在意大利创立,立即大获成功;于1926年获委任为意大利皇室的官方供货商;投诉人在1930年设计的扶手椅,称为"VanityFair"的经典"904"扶手椅,至今依然是豪华高级设计的代表.
2006年,持续增长多个十年以后,投诉人完成公司架构重组,在米兰证券交易所上市;目前主要股东为CharmeInvestmentsS.
C.
A.
,是蒙特泽摩洛(Montezemolo)家族(亦是法拉利的拥有人)属下的一个基金.
PoltronaFrau亦同时扩展其业务,收购设计业界内的多个其他著名品牌,如GebrüderThonetVienna、Cappellini、Cassina(以LeCorbusier的"ChaiseLongue"闻名);目前全集团包含24家公司,其中包括上述公司(统称"PoltronaFrau集团").
投诉人2012年的营业额超过1.
1亿欧元,PoltronaFrau集团的收入达2.
5亿欧元.
PoltronaFrau合共雇佣约1,000名员工.
其总部设于意大利,制造流程包括多个工艺程序,全部由投诉人本身监控.
投诉人在中国深圳拥有一个制造厂房.
Page3投诉人在全球各地约有50家旗舰店铺及一个广泛的分销网络,包含574家零售商,分布全球五大洲.
在东亚地区,投诉人的中国旗舰店和经销商分布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等地,在香港亦设有一家旗舰店和经销商(见4).
其他旗舰店分布于南韩首尔、新加坡、泰国曼谷、台湾的台北、台中、台南、新竹和高雄.
在日本、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等地亦有多家经销商.
就其在亚洲区内的业务活动而言,投诉人最早于2001年在新加坡开设其第一家亚洲办事处,但在此之前已通过展销会和直销活动活跃于亚洲市场.
投诉人于2002年正式进入中国市场,于2008年在中国开设其首家独家品牌商店,最早于2007年已与其中国经销商(上海的Pellini)合作开展业务.
投诉人及其关联公司拥有26个包含PoltronaFrau商标或由Frau商标组成的域名,包括官方网站poltronafrau.
com、poltronafrau.
it、poltronafrau.
asia、frau1912.
it、poltronafrau.
cn.
com、poltronafrau.
hk、poltronafraugroup.
com、frau1912.
com、poltronafrau.
中国、fraufrance.
com及frauusa.
com.
投诉人及其关联公司拥有的包含PoltronaFrau商标或由Frau商标组成的域名的列表以及相关的WhoIs数据库(见5).
投诉人及其关联公司拥有的首个域名早于1990年后期取得(poltronafrau.
it,于1996年6月17日注册;fraufrance.
com,于1997年5月23日注册及frauusa.
com,于1997年5月23日注册).
域名其后于2002年1月21日取得注册.
投诉人自创立之初已开始广泛为其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和推广,通过国际媒介和其他方式提高其品牌的知名度.
近期的广告宣传可见于著名的国际性报章杂志,例如:中国的报刊杂志AD、ElleDecoration、Noblesse、ModernWeekly-Lifestyle、Grazia、Vogue、BazaarMan'sStyle;美国的报刊杂志TheWallStreetJournal、TheNewYorkTimesStyleMagazine、Dwell、InteriorDesign;俄罗斯的报刊杂志AD、ElleDekor、SalonInterior;英国的报刊杂志TheWorldofInteriors、TheTimesMagazine、TheSundayTimesStyle、ElleDecoration、LivingEtc.
、IDFX;意大利的报刊杂志VanityFair、Grazia、ElleDecor、Vogue、Domus、LaStampa、LaRepubblica、IlCorrieredellaSera.
(见6)投诉人在世界各地,包括在中国及香港,拥有260多项商标注册.
投诉人拥有的商标注册的列表,显示包含"PoltronaFrau"、"PelleFrau"、"Frau"等文字以及其中文及日文音译文字的商标注册详情,并且上述商标注册合称"Frau商标"(见2).
争议域名由UNIONSCOREHOLDINGSLIMITED于2012年5月3日注册.
争议域名导引至网站www.
frauclub.
com,该网站由"MilanoFurniture"操作并用于推广"PoltronaFrau"品牌的家具等商品.
MilanoFurniture在有关网站上声称该公司于2008年将"PoltronaFrau"品牌正式引入中国,并在该网站上展示了投诉人在世界多个国家(包括中国和香Page4港)已注册的商标.
有关网站的屏幕截图见9.
投诉人曾经与米兰诺家具(北京)有限公司(MilanoFurnitureBeijingCompanyLimited)("米兰诺家具")达成协议,由米兰诺家具作为经销商负责为投诉人在中国大陆销售家具产品,但其协议已于2013年解除.
投诉人与米兰诺家具签订的经销协定及终止该协定的函件副本见9.
根据米兰诺家具的工商登记信息,该公司于2008年成立,投资人为联讯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被投诉人)和上海广联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为杨沛,董事成员中包括洪斌.
米兰诺家具的工商登记信息打印件见10.
而根据被投诉人在香港注册的登记信息,其公司的唯一成员及董事是洪斌.
被投诉人在香港注册的登记信息打印件见11.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被投诉人是米兰诺家具(北京)有限公司的投资人之一,被投诉人的董事洪斌也是米兰诺家具(北京)有限公司的董事之一,被投诉人与米兰诺家具(北京)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
1、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人已注册多个包含文字"PoltronaFrau"、"PelleFrau"、"Frau"等文字以及其中文及日文音译文字的商标,以保护其在世界各地的权益.
投诉人早自1912年开始使用"PoltronaFrau"商标,并在成立以后使用包含"Frau"文字的系列商标,在世界各地亦已建立相当的商誉及广泛的知名度.
相关公众很可能视包含"Frau"一字的商标为投诉人的商标之一.
目前已公认,倘若争议域名的识别性和显著部分是投诉人的商标而与其唯一的差别是加入一个并不增加显著因素的通用名词,则加入该名词并不否定争议域名与该商标的混淆相似性.
在本案中,争议域名后半部的"club"字带有"会所"之意,并没有显著因素,故争议域名的识别和显著部分是"frau",与投诉人的Frau商标完全相同.
正如上文所述,加入通用名词"club"并不能用以将争议域名与Frau商标识别.
此外,如上文所述,投诉人在高级设计家具界中已活跃经营超过100年,并广泛应用其官方网站系列推广及销售其产品,最早的网站于1996年7月17日注册(即poltronafrau.
it).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使用的包含"club"及"frau"字的网址(即http://club.
poltronafrau.
it/en/)混淆地相似,加上被投诉人在该www.
frauclub.
com的网站上声称MilanoFurniture是将PoltronaFrau品牌商品引进中国的公司并继续展示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此失实的陈述将会使公众误以为投诉人MilanoFurniture仍是投诉人在中国的经销商,而事实并非如此.
投诉人因此认为,就《解决办法》第8(a)条的目的而言,已证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权益的已注册商标相同及/或混淆地相似.
2、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Page5投诉人使用其商号名称及Frau商标已超逾100年,在全球高级设计家具界中已取得相当的知名度,成为"意大利制造"设计的标志性符号之一,深为鉴赏家和公众认识.
被投诉人于2012年5月注册争议域名,即(i)在投诉人提出首项Frau商标注册(意大利图形商标"Frau",注册号:324316)之后32年;(ii)在投诉人注册其首个域名poltronafrau.
it之后16年;及(iii)在投诉人注册其域名frauusa.
com之后15年.
鉴于投诉人采纳和使用Frau商标的时间均远早于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日期,被投诉人负有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利及/或权益的举证责任.
通过投诉人在营商过程中的广泛使用,Frau商标已取得本身的意义,以致消费者可立即认定Frau商标与投诉人及其业务存在关联.
投诉人于2014年1月发现被投诉人在未经投诉人授权的情况下在中国第14及20类商品注册""标记的申请(中国商标申请第11010963号及11010979号)公布,亦对中国商标申请第11010963号及11010979号提出异议,有关异议待审中.
如前所述,被投诉人与投诉人的前经销商米兰诺家具是关联公司.
被投诉人或米兰诺家具从来无权注册包含或有关投诉人Frau商标的域名或其他知识产权.
被投诉人不因其转售行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因此,投诉人认为已就《解决办法》第8(b)条的内容,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并不拥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
3、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根据政策第4(b)(iv)条规定,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包括:"被投诉人通过使用该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网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由于被投诉人关联公司米兰诺家具曾经是投诉人的经销商,被投诉人及米兰诺家具也有共同董事(即洪斌)代理公司的运作,被投诉人应知晓投诉人和Frau商标及其产品,并知悉投诉人从来没有授权被投诉人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
此外,被投诉人亦应知悉投诉人与之间的经销协议已经终止,米兰诺家具及/或其任何分许可使用权人均不再拥有任何Frau商标的许可使用权.
Frau商标在被投诉人所在的中国具有非常高的识别性,享有极高的声誉.
被投诉人在投诉人于米兰诺家具之间的经销协议已经终止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使用Frau商标,相当有可能会误导互联网使用者疑为被投诉人及/或米兰诺家具正在与投诉人的授权代理进行交易或www.
frauclub.
com网站与投诉人的网站相对应,或互联网使用者事实上已经被误导,通过该争议域名实际的被提供与投诉人相竞争的商品.
被投诉人在明知或应知投诉人Frau商标的情况下,仍然选择注册包括投诉人商标的争议域名,并在争议域名网站上自称MilanoFurniture于2008年"将意大利第一大家居集团PoltronaFrau品牌正式引入中国"及大量展示投诉人的产品.
这显示被投诉人误导互联网使用者,令其认为争议域名网站已获投诉人授权.
被投诉人明显是试图利用投诉人在其Page6Frau商标上所做出的投资和所享有的商誉,以取得不当的利益.
争议域名的网站上还多次提及与投诉人产品有竞争的其他品牌产品.
被投诉人企图故意使争议域名网站上的产品来源、赞助、附属关系等与投诉人的商标产生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其网站,从而获得商业利益.
此行为正符合政策第4(b)(iv)条所描述的恶意注册和使用行为.
综上,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符合政策第4(a)条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B.
被投诉人被投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
5.
专家组意见根据《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a)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i)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极其相似,容易引起混淆;且(ii)被投诉人不拥有对该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且(iii)被投诉人的域名已被注册并且正被恶意使用.
投诉人在行政程序中必须举证证明以上三种情形同时具备.
A)关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权利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在判断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是否构成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之前,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投诉人是否对其据此主张权利的"Frau"商标享有在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人在包括中国、香港在内的世界范围内已注册多个包含文字"PoltronaFrau"、"PelleFrau"、"Frau"等文字的商标.
经专家组查证,投诉人的"PoltronaFrau"商标(注册号589189)早在1992年即在第20类获得注册,且经续展仍处于有效期内;投诉人的"PelleFrau"商标(国际注册号G981723)早在2008年已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投诉人的"Frau"商标也在多个国家获得注册.
上述商标的注册时间均早于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
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上述"PoltronaFrau"、"PelleFrau"、"Frau"标识享有在先的商标权.
关于本案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专用权的商标是否构成混淆性相似,专家组认为,对于本案争议域名"frauclub.
com"而言,该域名的可识别部分为"frauclub".
其中,"frau"与投诉人享有在先权利的"Frau"商标除英文字母大小写的细微差别外毫无二致.
而"club"含义为"会所",不具有显著性.
故争议域名的显著识别部分为"frau",与投诉人的"Frau"商标完全相同.
被投诉人并未对此进行反驳.
同时,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表明,投诉人的Page7"PoltronaFrau"、"PelleFrau"、"Frau"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并已与投诉人形成紧密的对应关系.
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指向网站上称MilanoFurniture"将意大利第一大家居集团PoltronaFrau品牌正式引入中国"并展示投诉人的"PoltronaFrau"商标.
在此情况下,被投诉人将"Frau"与不具有显著性的"club"组合注册争议域名,极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域名是投诉人所特意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的域名,或被误认为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间具有某种联系.
进而导致混淆.
因此,争议域名"frauclub.
com"与投诉人的在先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投诉满足《政策》第4(a)(i)条的规定.
B)关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投诉人并没有同意、授权或默认被投诉人可以使用其"PoltronaFrau"、"PelleFrau"、"Frau"等商标.
被投诉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
在此情形下,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的证据,完成了《政策》第4(a)(ii)条所要求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应当转移到被投诉人一方.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已按照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本案有关通知和文件,但被投诉人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没有举证证明其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专家组无法根据案件现有的证据材料,得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的结论.
因此,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提供了初步证据的情况下,被投诉人未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据此可以推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投诉符合《政策》第4a(ii)条规定的要求.
C)关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是否具有恶意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需要证明的第三个争议事实是,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域名具有恶意.
根据《政策》第4(b)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但不限于此)将构成域名注册及使用的恶意:(i)该情形表明,你方注册或获取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作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转让域名,以获取直接与域名注册相关费用之外的额外收益者;或者,(ii)你方注册行为本身即表明,你方注册该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所有人以相应的域名反映其上述商标者;或者,(iii)你方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正常业务者;或者,(iv)以使用域名的手段,为商业利益目的,你方通过制造你方网站或网址上所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在来源者、赞助者、附属者或保证者方面的混淆,故意引诱网络用户访问你方网站或其他连机地址者.
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表明,经过投诉人多年经营和推广活动,投诉人的商标"PoltronaFrau"、"PelleFrau"、"Frau"在中国及世界范围内,特别是家具产品领域具有较Page8高的知名度,上述商标已经与投诉人形成紧密的对应关系.
同时,投诉人提交的证据10-12表明,被投诉人为投诉人的前经销商米兰诺家具(北京)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且投诉人未授权被投诉人注册包含或有关投诉人Frau商标的域名.
由此专家组可以合理推定:被投诉人明知或应知投诉人及其"Frau"商标,在此情形下,被投诉人仍将与投诉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Frau"商标注册为争议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其行为难谓善意.
此外,被投诉人利用争议域名建立网站销售各类家具产品,与投诉人的业务领域相同.
且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指向网站上声称MilanoFurniture是将PoltronaFrau品牌商品引进中国的公司并展示投诉人的"PoltronaFrau"商标.
正如《政策》第4(b)(iv)条规定中的恶意情形,被投诉人意图误导相关公众将被投诉人混同于投诉人授权的产品经销商,或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投诉人存在投资、联营或者合作等关联关系,故意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从而使得相关公众对被投诉人的网站及其提供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将其误认为是投诉人自身或其授权的网站进行访问.
被投诉人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是为了获得不正当商业利益,借用投诉人的商业信誉和知名度增加商业机会.
因此,在被投诉人未进行答辩的情况下,专家组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难以得出被投诉人是出于善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是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该行为属于政策第4b(iv)条规定的恶意情形.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投诉符合《政策》第4a(iii)条规定的要求.
6.
裁决综上所述,专家组认为,投诉符合《政策》第4a条规定的三个条件.
因此,根据《政策》第4(a)条和《规则》第15条的规定,专家组决定将争议域名"frauclub.
com"转移给投诉人PoltronaFrauS.
p.
A.
.
独任专家:高卢麟(签字)二一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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