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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信息
瑞士一人公司的法规制
目录
一、公司设立时社员的最少人数
一股份公司的场合
1.瑞士起初是没有有关股份公司联邦统一法典的
(1)董事机关由股东构成债务法第707条第1项
一个人在构成董事机关时这个人就以一人的形式代表公司并执行公司业. . .
(2)对于监查人(Kontrollstelle)
(3)一旦公司申请登记
二有限公司的场合
二、公司设立后一人公司的间接承认
一股份公司的场合
1.瑞士立法者“在推敲法律时
2.在旧债务法第三编的修正草案的第一草案注根据Meyer-W. . .二有限公司的场合
三、一人公司内部的法律问题
一
二当董事机关的成员在章程里规定为一名时
三监查人
X公司章程规定“总会每年选任监查人”
51年的营业年度决算之际公司债权人没能用公司资产尽早得到清偿
正文
【内容提要】本文在对瑞士一人公司的法规制的历史与现状进行简要介绍和评述的基础上从判例、学说和法律规定的不同层面就瑞士公司设立时社员的最少人数、公司设立后一人公司的间接承认以及一人公司内部的法律问题等进行了深入研究 以期对今后我国公司法的修改起到提示作用。
关键字关键词瑞士/一人公司/法规制
瑞士债务法注瑞士债务法用三国语言即德语
Obligationenr-echt法语Code des Obligatio意大利语Codicedelle Obligazi-oni出版本文参照德语版法典。 第三编规定了公司的五种形态 即合名公司、合资公司、股份公司、股份合资公司及有限公司。所有的公司形态从Gesellschaft到société的名称都有。 注参照债务法第552条第1项规定的合名公司第594条第1项规定的合资公司第620条第1项规定的股份公司第764条第1项规定的股份合资公司第772条第1项规定的有限公司。 债权法第530条第1项规定 “Gesel lschaf t是根据共同的力量(kr附图fte)或财产与为了达到共同的目的的二人或数人所签订的契约而形成的结合体(die vertragsm附图Bige Verbin-dung)” 。因此在学说上理解
为 Gesellschaft就是为了实现共同目的在订立契约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人的团体。 注 Meier-hayoFotmo-ser GrundriB desschweizerischen Gesellschaftsrechts Bern 1976 ;écis dedroit suisse des sociétés . B-ern 1976 et 8ss. 在理论上就形成了对于所有公司都不能承认一人公司的结论。 注 . .与股份公司关联的Yamu-lki La respoabilité des administrateu etdes organes de gestion des sociéte anonymes Genève 1964 .等。 但是债权法采取了宽容的立场。如后所述它允许股份公司
第625条第2项 、股份合资公司第764条第2项准用625条第2项以及有限公司第775条第2项设立后形成的一人公司。因此瑞士法认为在合名、合资公司与股份、股份合资、有限公司这两组公司形态下形成的一人公司的法规制是不同的。前者均称为
Rechtsgemeichaft属没有法人资格的人的结合体。后者均称为K附图rpechaft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 注 Meier-
HayoFotmos er . §2. 确切地说在瑞士学说上一人公司的用语通常是针对后者使用的。但是一人公司注 由于一人公司与将人的团体作为前提的法律规定相矛盾并且与K附图rpechaft的概念也有矛盾 因此在一人公司的场合不能适用公司法类推适用只有可能成为问题。对此Sch附图nle认为此时有必要与通常的公司相比较进行利益衡量(Interessen附图quivalenz) Die Rechtsstellung desAlleingesellschafte einer Einmann-AG in
SAG32(1960) ;Nochmals Die Einmanngesellschaft-Rech-tsititutoder tauschende Fiktion? in SAG(1961/62) S 62.此外还有Schucany认为利益衡量是一个充满智慧的标准在大多场合都能充
分地解决问题 Die Einmanngesellschaft(Selbst附图ndigkeitoder Identit附图t) in SAG 33(1960) Flüge则对利益衡量原则持批判意见 SAG 33(1961) ;Die Einmanngesellsch-aft aufdem Glatteis der freien Rechtsfindung in SAG (1962) .此外还有Schücany订正Flüge对其上述论文的理解方法的自身觉书
Bemerkungen zur Einmanngesellschaft SAG 34(1961) . . 的定义有狭义注 Meyer-Wild Die Einmanngesellschaft nach schwe-izerischen Recht in SJZ XXX(1928) ;Schneebeli Einmannges-ellschaft Genf 1934 . 和广义注 Fiüge Die Einmannges-ellschaft-Rechtsititut oder t附图uschende Fiktion? in S-AG33(1961) . ;Sch附图nle Die Einmann-und Strohmanng-esellschaft 1957 (Flüge SAG 33 ) ;Caflisch Die Bedeu-tungund die Grenzen der rechtlichen Selbst附图ndigkeit d-er abh附图ngigen Gesellschaft im Recht der Aktiengesellsc-haftwinterthur 1961 . 之分。本文试就狭义上使用的一人公司并专门就股份公司注股份公司法律性质如果依照德国法的观点就是所谓的K附图rpechaft。另一方面如果依照法国法的观点就成了一个是否是制度的问题。 1943年6月29日的联邦法院判决认为“股份公司这种法人公司仍旧依然是基于sociétes即契约而产生的一种制度” (ATF 69 II ) 从而暗示了制度理论(Patry . ) 及有限公司中的一人公司进行研究。
一、公司设立时社员的最少人数
一股份公司的场合
1.瑞士起初是没有有关股份公司联邦统一法典的。 注文中有关沿革部分的内容参照日泉田荣一 《瑞士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制》 载《富大经济论集》第24卷第1号第5-7页。 因此在1862年1月30日国民议会(der Nationalrat)上形成了如下决议“为了全瑞士只要有可能至少应以协约(Konkordat)的方法来实施大多数州都通用的商法典对此为了研究向联邦议会(die
Bundesveammlung)提出报告和提案是否适当可以召集联邦参事院(Der Bundesrat)会议。 ”为了实施该决议 司法警察法(das Justiz-und Pol izeidepartement)以联邦参事院的委托形式委托Munzinger教授起草商法典草案1862年 包含股份公司法的临时草案该草案于1863年提出。联邦参议院为了审议商法典草案任命了专家委员会。作为这次审议和预备研究的成果 由Munzinger编集的瑞士商法典草案于1864年出版随即其理由书(Mot-ive)于1865年出版。在该理由书中对英国注参见日泉田荣一 《一人股份公司设立的可能性—比较法的考察一》 载《富大经济论集》第22卷第1号第1页中的英国法部分。 和法国法关于发起人的最少人数的确定作出如下陈述 “这完全是人为的根本与公司的精神不相适应。„„这些规定确实用心良苦它可以防止各种场合的滥用但这仅仅是微不足道的。只有商人的利益才是最好的调整器它是为了股份公司根据实际需要仅在相应的场合被使用。 ”此后代替商法典的全债务法应当统一的意见日益强烈联邦参事院基于1868年7月4日的州会议的决议仍然委托Munzinger教授编篡债务法。结果于1871年1月21日发
表了瑞士债务法第一草案。该草案对股份公司的发起人的最少人数也没有设特别规定。 Munzinger去世后其继任者为教授。另一方面1874年宪法修改的结果是 由于联邦在包含商法及票据法的债权法领域取得了立法权用协约的方法统一法律就变得没有必要后续的立法工作将在联邦立法的范围内进行。其结果是瑞士债务法第二草案于1875年颁布该草案采用了瑞士普通商法典第209条6号的规定。据此公司章程必须规定要从至少三名的股东中选任监事会。因此规定股份公司的设立必须具备三名股东。对此 1877年颁布的第三草案规定对于公司章程的制定和公司章程内容必须制作由法院、公证人或者至少三名股东签名的证书。是否选择三名股东署名虽然对于当事人来说是自由的但从本规定却可以推定立法者已经考虑了发起人的最少人数为三名。但这一规定无论是在1879年的第四草案还是1881年6月14日的所谓旧债务法都没有被采用。因此 旧债务法没有规定发起人或者股东的最少人数。 同法第26章第612条—677条第一次在瑞士统一了股份法。
公司设立时社员的最少人数为多少名在学说上确实存在争议。起初根据债务法第640条第2项 “根据章程规定 限制多数股份所有人的决策权被保留在公司无论在任何场合都不允许股东将全体代表决策权的1/5以上集中到自己一人。 ” 规定认为公司的设立至少应有五名股东。 注 Systematische Datellung des
Schweize-rische Aktienrechts Zürich 1895 . ;SilbernagelDie Gründu-ng der Aktiengesellschaft nach deutschemschweizerischem franz附图sischem und englischem
Aktienrecht Bern 1907叙述了实务上大多倾向这种见解。学说的具体内容参照Schneebeli . . 但其后的通说认为第640条第2项只不过是为了保护少数股东对决策权限制的规定不能从该项推导出股东的最少人数。 注 Hau-sheer W. Die Einmanngesellschaftoder"One Man Company" Schaf-fhausen 1919 .等。详细内容参照Schneebeli . . 但股东的最少人数究竟应是多少名对此意见不
一有四名说 注是S iegmund改变学说观点后的见解。 Dasschweizerische Obligationenrecht ;SJZ 19(1922/23) .该见解的批判者是Hausheer参照. . 有三名说 注是Habetick的见解。 . .对该见解持批判意见的是Hausheer . . 还有二名说。
注 Curti . .认为一名董事股东与大会必要的另一名股东是不可或缺的。 Hausheer . 从Gesellschaft的定义债务法第530条第1项出发主张这一见解。 即使在实务上见解也不一样。但联邦参议院在1923年3月14日对《Ozeana-AG》事件的著名判决中虽然未解决股份公司是否可由一人设立的问题但仍然判决设立公司要有二名社员。 注 SJZ 19(1922/23) . 该理论的构成如下所述 问题的解决不能根据所谓股份公司是Gesellschaft且缔结公司章程不需二人以上的推论而解决。在股份公司的场合必须从法人这一角度出发。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使公司能参加法定交易具有行为能力的社团法人(Verbandspeon) 。根据具有法律人格的公司都能适用的民法典第54条按照法律和章程规定的不可欠缺的机关一旦被任命法人就具有行为能力。因此设立股份公司必须具备必要数目的人员。股份公司的机关是监查人(die Kontrollstelle) 、董事机关(dieVerw-al tung) 、股东大会参照债务法第642条 。 由于监查人即使
不是股东也可以参照第659条 因此在这里它属于本问题之外的内容。董事机关必须是股东参照第649条第1项 即使一人也可以参照同条第2项 。股东大会 当只有一名有决策权的股东出席时也可以召开也可以决议这一见解应当被采用。原因是这既没有反对的规定也不违反股份法的一般原则。因此在本案中董事机关即使只一人也行甚至只有一名社员都可以有效设立公司。
该理论的构成与重视股份公司的Gesellschaft的性质相比更加重视了法人的行为能力这一方面。因此根据该理论就有了解释的余地 因为作为一人社员的董事机关同时可以构成股东大会所以就有可能承认最初开始的一人公司。 注 Schneebeli . ;Meyer-Wild SJZ XXV(1928) 指出了这一旨意。
1911年5月30日的法律修正了旧债务法的第一编和第二编形成了现行债务法第一编和第二编。但规定公司的第三编是通过其后若干法令等的修改而继续有效。另一方面第三编修改的成果是发表了由Eug-en Huber起草第一草案第644条第1项 1919年 由H of f man起草第二草案第642条第1项 1923年以及由专门委员会起草第三草案第624条第1项 1928年 。所有的规定都明确要求设立股份公司的最少社员人数为三名上述草案里括符内的条文就是有关规定的处所
年12月18日的现行债务法第625条第1项接受了这些规定该条款规定 “ 股份公司设立时公司至少应按照章程规定必须具备形成董事机关及监查人所必要数量的股东人数至少必须具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