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府办发〔2017〕77号上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犹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上犹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9月22日上犹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监管,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村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江西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办法》《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赣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犹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群众因婚丧嫁娶等事宜自发组织,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家庭或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一次就餐人数在100人以上(含100人),主要由举办者自行加工烹饪的集体聚餐活动或由承办者提供的集体性聚餐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指组织、召集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个人、家庭或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指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提供食品加工制作等服务的个体或团体.
自备有餐具(或租用餐具)、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或者长期从事餐饮劳务承包,为他人加工烹饪各类宴席的厨师和随行帮厨人员.
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社会共治,建立政府规范与行业自律、指导提示与自查自纠、规范流动经营与倡导固定经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并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及时通报考核结果.
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
第五条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坚持地方政府负总责、属地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工作原则.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本办法,健全农村集体聚餐管理网络体系,保障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工作机制和表彰激励机制.
每年定期组织对协管员(信息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切实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断强化目标责任考核,确保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鼓励农村集体聚餐进入固定场所经营,并持续改善经营环境和条件.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报告登记和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备案管理,村委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工作;村(居)委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信息收集、情况汇报、隐患排查、现场指导、宣传教育、备案登记和报告工作.
第八条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乡(镇)市监分局具体承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登记管理、业务指导、教育培训等工作,并负责对辖区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及承办者管理档案,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第九条县卫计委要督促医疗机构做好食物中毒者的医疗救治和中毒信息的报告工作,会同县市监局等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管理水平较高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建设专业化主食厨房和流动餐车等,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举办聚餐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承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及时履行聚餐活动报告义务,对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查验收,对帮厨人员的健康体检及身体状况进行核查,对加工环境和设施设备进行现场勘验,对食品贮存和加工操作进行规范管理,积极配合市监部门做好食品留样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二章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农村集体聚餐自行举办者实行报告制度.
由举办者提前3天向所在村(居)委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报告,填写《上犹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申报备案表》(1)、签订《上犹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承诺书》(3).
同时,村(居)委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对举办者发放《上犹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风险告知书》(2)、《上犹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提示食品安全风险.
并将举办者报告的聚餐情况及时汇总到《上犹县乡(镇)村(居)委会集体聚餐活动申报备案登记台帐》(8).
村(居)委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接到举办者报告并履行完报告程序后,将农村集体聚餐信息及时报告(送)村(居)委会、上犹县农村集体聚餐网络平台、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聚餐经营活动承办者实行备案制度.
从事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服务活动经营者,应先到当地市场监管分局申请备案登记,填写《上犹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承办者登记备案表》(4)、《上犹县承办宴席流动厨师从业人员花名册》(5),签订《上犹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承诺书》(3),领取《上犹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风险告知书》(2)、《上犹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后再从事农村集体聚餐承接经营活动.
在承接农村集体聚餐服务前三天,承办者应填写电子版《上犹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登记备案表》(1)通过上犹县农村集体聚餐网络平台报当地村委会食品安全信息员和市场监管分局,由当地村委会食品安全信息员和市场监管分局对其备案、承办能力、身体健康等情况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后,承办人在承接酒席前,必须到当地村委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处递交书面《上犹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登记备案表》(1),签订《上犹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承诺书》(3)和领取《上犹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风险告知书》(2)、《上犹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并提供与举办者签订的《上犹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责任协议书》(6)后再开展餐饮加工服务活动.
当地村委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在正式受理备案登记后及时将信息报告(送)村(居)委会、上犹县农村集体聚餐网络平台、乡(镇)人民政府.
所在地市监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监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和统计上报工作.
未经备案的,不得从事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聚餐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类监督检查指导.
聚餐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200人以下(不含200人)的,由所在村(居)委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聚餐人数200人以上(含200人)、500人以下(不含500人)的,由所在地市监分局派监督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指导.
聚餐人数500人以上(含500人)的,由县市监局派监督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十六条县市监局基层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农村集体聚餐经营活动承办者的食品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和业务指导.
每年至少分别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农村集体聚餐经营活动承办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聚餐经营活动承办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必须每年定期组织流动厨师和随行帮厨人员按要求参加健康体检,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或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聚餐经营活动承办者(厨师和随行帮厨人员)应定期参加市监部门组织的培训,必须持有效健康证、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与承办者之间应签订含有确保聚餐安全责任等内容的《上犹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责任协议书》(6),鼓励农村集体聚餐的承办者与厨师等加工制作人员之间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细化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
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主动接受检查指导,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因素.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应按照《上犹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要求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举办者一旦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和问题时,应积极敦促承办者进行改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监督指导人员负责实施现场检查指导.
接到报告后应对聚餐活动所用食品原料的采购、贮存、加工以及环境卫生、加工设施、厨师和帮厨人员健康状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填写监督意见书,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发现聚餐加工场所卫生条件或设施设备不能满足食品安全需要的,应督促指导整改.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监督指导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及时报告聚餐活动,并根据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规模、气候变化等因素,结合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提示,组织对规模大、餐次多、风险高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开展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跟踪工作.
鼓励和支持村民自治组织根据食品安全要求,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进行管理、指导.
鼓励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聘请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专业服务.
第二十三条各乡(镇)应紧密结合农村地区特点,采取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和广大群众宣传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乡风文明、食品安全知识等.
第二十四条鼓励大型餐饮服务单位直接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提供餐饮服务,或者与承办者联合经营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第三章应急处置第二十五条实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聚餐人员出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症状,举办者应及时将患者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就诊,承办者迅速保护好相关食品及样品,举办者和承办者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积极救治病患,并立即向当地村(居)委会报告,当地村(居)委会应立即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食安办报告,乡(镇)人民政府食安办应立即向县市监、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县监、卫生计生部门向县应急办报告.
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挠、干涉调查.
医疗机构应按卫生计生部门要求及时报告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和中毒信息.
乡(镇)市监分局接到报告后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调查、采取措施,在事发后30分钟内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监局报告处置情况,并及时续报事故发展和处置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市场监局接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应按照《上犹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全力做好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因防控传染病需要,作出取消或限制本行政区域举办农村集体聚餐决定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市监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联合开展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承办者先进团队评比活动,公示结果.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与村食品安全信息员、监管部门、乡镇食安办人员共同组成的食品安全沟通信息渠道,建立微信或QQ工作群,用于工作交流和发布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安全风险提示等信息,进一步提升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职责的举办者和承办者、不按规定登记报告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举办者和承办者,采取适当方式在当地予以通报或依法予以处置.
对举办者和承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接到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后不履行登记、报告、指导和签订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职责,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
对不履行管理职责和监督指导职责,造成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监督人员,实行党政同责,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申报备案表等文书和表格,由乡(镇)人民政府自行参照制作.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上犹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申报备案表2.
上犹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风险告知书3.
上犹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承诺书4.
上犹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承办者登记备案表5.
上犹县承办宴席流动厨师从业人员花名册6.
上犹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责任协议书7.
上犹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操作规范8.
上犹县乡(镇)村(居)委会集体聚餐活动申报备案登记台帐9.
农村聚餐自行举办申报流程图1上犹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申报备案表举办人联系电话承办人联系电话举办事由婚庆乔迁丧事祝寿升学满月其他:就餐地点申报时间就餐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共餐就餐人数举办方式自办承办原料来源采购人基本条件:厨房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
餐饮用具清洗消毒,无毒、无害.
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从事餐饮加工的人员应当身体健康,具有食品安全常识,具备餐饮制作加工技能.
符合要求的,食品协管员(信息员)请在相应里划√菜单:村(居)委会(盖章):食品协管员(信息员)签名:说明:此表一式三份,乡镇人民政府留存一份,村(居)委会留存一份,申报人留存一份.
2上犹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风险告知书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上犹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农村集体聚餐的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举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举办者应提供满足基本卫生要求的集体聚餐加工场所,选择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健康体检合格、落实备案管理的厨师承办宴席,举办地点周边应干净整洁,无污染源.
二、承办者和承办厨师承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须依照《上犹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依法依规提供服务.
承办厨师应当提供符合食品安全的餐饮服务,对举办者食品采购提出指导性意见,严格把握食材的选购和菜谱的审查,确保所购食品、食品原料、饮用水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具有可追溯性.
同时提供消毒后的餐饮具、工用具.
严禁发热、痢疾、肝炎、结核及皮肤病患者承办聚餐活动.
严格防尘、防蝇、防腐措施和加工环境控制,确保食材煮熟煮透.
严禁加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凉菜.
三、农村集体聚餐实行申报备案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和承办厨师是申报备案责任人.
村(居)委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应及时督促并指导集体聚餐举办者落实申报备案制度.
责任人须在集体聚餐3日前向所在村(居)委会报备,填写《上犹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申报表》,并签订《上犹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承诺书》和《上犹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责任协议书》.
村(居)委会向举办者和承办厨师宣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发放《上犹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风险告知书》.
四、做好食品原材料留样工作.
流动厨师和宴席举办者应做好食品原材料和加工完成的食品留样工作,每个菜品大于100g,分类留样,冷藏保存48小时.
聚餐人员出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症状后,举办者、厨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村(居)委会报告,及时封存食品,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并积极采取施救措施.
五、实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分局将不定期巡查,对不落实报备的承举办宴席的单位、个人依法查处,对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理.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年月日3上犹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承诺书为保证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人自愿作如下承诺,接受监督管理和指导.
一、接受村民委员会、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查、指导.
二、食品加工场所与宴席规模相适应,保持清洁卫生,远离禽畜圈舍、开放式厕所、垃圾堆及其他污染源.
三、保证合法购进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并进行索证索票,有效溯源;不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过期失效食品.
四、从事餐饮加工人员服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五、加工食品应煮熟煮透,食品及加工食品用工具、用具做到生熟分开.
六、餐饮用具清洗消毒,无毒、无害,保持清洁.
七、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八、熟食成品常温下存放至进食时间不超过2小时,剩余食物和过夜食物应进行充分加热后再食用.
九、禁止采购使用野生河豚鱼、有毒野蕈(野生蘑菇)、发芽土豆、鲜黄花菜等物品;一般不提供凉拌菜、改刀熟食、生食水产品等易引起食物中毒的高风险食品,如:四季豆、裱花蛋糕、烧烤、自制豆浆、醉虾、醉蟹等.
十、食品成品每餐每样留样,留样量不少于100克.
留样食品按品种分别盛放在已清洁消毒的容器内并进行密封,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
十一、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时将病人送往医院救治,并立即向当地村委会或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导致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停止食用和使用,封存食品,控制现场;积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村委会联系电话:乡(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上犹县市监局联系电话:12331、8542301上犹县卫计委联系电话:8542284、8540666十二、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举办者及承办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举办者(签名)承办者(签名):年月日年月日注: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乡(镇)人民政府留存一份,村(居)委会留存一份,举办者留存一份,承办者留存一份.
4上犹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承办者登记备案表承办者团队名称:登记时间:年月日承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承办人详细居住地址该团队从业人员数量桌子数量椅子数量餐具数量炊具数量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如取得经营许可证,则填写此项)提交材料:承办人身份证明;厨师、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厨师、从业人员培训证明;厨师、从业人员花名册;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如提交了相关材料,请在里划√现有的食品安全设施:消毒柜;防蝇防鼠设施;冷藏设施;食品留样柜;其它设施,具体为:如有相关设施,请在里划√,其它设施请写具体名称保证申明承办人保证:本表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承办人签字(盖章):注:此表一式三份,乡镇人民政府留存一份,村(居)委会留存一份,市场监管分局留存一份.
5上犹县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流动厨师、从业人员花名册承办者团队名称:登记时间:年月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健康证在宴席中职务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备注说明:此表一式二份,乡镇人民政府留存一份,村(居)委会留存一份.
(注:在宴席中职务是指厨师、采购员、洗菜工、传菜员等和兼职工6上犹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责任协议书甲方(举办者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乙方(承办者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甲方定于年月日时至月日时在举办桌(10人/桌)农村宴席,聘请乙方以(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形式承办,乙方按每桌人民币:元收取甲方费用.
在宴席举办过程中,甲乙双方应遵守《上犹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经共同协商达成以下食品安全责任协议:一、甲方责任1.
就餐人数100人以上,应提前72小时向所在村(居)委会报告备案.
2.
负责提供方便、宽敞,与承办宴席就餐人数相适应的宴席加工制作场所.
场地应相对隔离,具备基本食品安全条件,要清洁卫生,不得有开放式粪坑、垃圾堆等污染源,并采取消除苍蝇、老鼠的措施.
3.
提供充足、卫生的生活饮用水.
指定专人参与乙方宴席加工制作过程管理.
不得提供或要求乙方加工制作腐败变质、虫蛀霉变、有毒有害、病死毒死、超过保质期及不新鲜的食品和原料;不得要求或同意乙方加工制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凉菜.
4.
负责宴席加工制作场所安全防范工作,严防事故发生.
二、乙方责任1.
督促甲方对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家宴,提前72小时向所在村(居)委会报告备案.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由乙方负责报告备案.
2.
承办农村家宴的厨师和随行帮厨人员每年必须经过健康体检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相关资质后方可上岗.
3.
对加工宴席所用原料、用水等进行检查,如存在安全隐患,必须经整改达到卫生要求后,才能进行加工操作.
4.
不加工制作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凉菜.
5.
主厨既是加工制作者,又是加工制作过程的管理者,应对所有食品原料质量严格检查把关;对加工制作过程加强管理,做到生熟食品存放和切配分开,避免交叉污染;菜品烧熟煮透,凉卤菜现吃现做,餐具应清洗消毒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三、共同责任1.
当聚餐人员出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症状及其它突发性食品安全状况时,甲方应及时将患者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就诊;乙方应立即向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分局所报告,并迅速保护好相关食品及样品.
2.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理,主动提供剩余食品、原料及相关物品.
3.
发生食源性疾病或食品安全事故,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本协议仅限于本次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有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备存一份,并在申报表备注.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7上犹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一条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应提供符合要求的聚餐加工和就餐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附近无开放式厕所、化粪池、污水池、家禽家畜圈(舍)、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第二条聚餐活动举办场所应事先进行环境清扫,消除老鼠、蟑螂、蚊蝇及其孳生条件,保持环境清洁.
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烹调、备餐、贮存区域等.
第三条农村集体聚餐厨房应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照明、通风和冷冻冷藏、清洗水池等设施.
因原料清洗、整理、餐饮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围护,并设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
第四条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五条采取自行清洗消毒的聚餐活动,使用的餐饮具必须按规定洗净、煮沸消毒、保洁.
工用具消毒应尽可能使用沸水蒸煮等高温消毒方式.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要求和标准.
第六条无法满足清洗消毒要求的聚餐活动,原则上应使用合格的集体消毒餐饮具.
承办厨师自备餐饮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密闭保洁柜,餐饮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七条集体聚餐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八条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从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市场采购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食品,并索取有效购货凭证.
第九条禁止采购和使用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以及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四)超过保质期食品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五)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六)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使用自产食品的,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条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贮存食品(含食品原料,下同)的场所、设施应保持清洁,实行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贮存食品的场所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一条流动厨师和帮厨人员基本卫生要求:(一)不能有发热、腹泻症状或患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二)操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外露,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饰物;(三)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清洗;(四)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应分类清洗.
第十三条热食类食品应当烧熟烧透,需要冷藏的应及时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热食类食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四条聚餐的食品应在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分局的监督指导下按品种留样.
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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