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市场风险莫测务请谨慎从事尊敬的客户: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本说明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您应当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理解期货合约交易与期权合约交易的全部交易规则,认识期货交易风险,自行承担交易结果.
您在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应当明确以下几点:一、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合约交易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具有杠杆性,带有高度的风险.
相对较小的市场波动,可能使您产生巨大亏损,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
期权合约交易采取权利金和保证金的交易方式,如您购买期权合约可能没有任何收益,甚至损失全部投资;如您卖出期权合约,您可能发生巨额损失,这一损失可能远大于该期权的权利金,并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
二、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导致您的账户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
如您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三、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如您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您所持有的未平仓2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四、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因市场行情波动剧烈出现单边涨跌停价格、投资者缺乏投资兴趣、流动性的变化或其他因素给某些合约市场的流动性、有效性、持续性等带来不利影响时,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平仓.
如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五、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六、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交易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授权可能会对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的交易和行权(履约)进行一些限制.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需要暂停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交易,如果标的期货合约暂停交易,对应期权合约交易也将暂停交易.
七、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非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八、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期货交易中,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当日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结算数据为依据.
如您利用盘中即时回报的交易结果作进一步的交易,您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九、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交割等几种后果,您到时未平仓或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需要承担被强行平仓或交割违约的风险.
十、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权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行权或期权到3期放弃等几种后果,您应当熟知交易所期权平仓、行权的规则和程序,特别是有关实值期权到期自动行权,虚值期权到期自动放弃的交易规则,妥善处理期权持仓.
如您买入期权,行权应该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如您卖出期权,则需要按照交易所规则承担履约责任.
行权或履约后,您将获得标的期货合约,同时应当承担标的期货合约的保证金责任.
十一、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套期保值"交易同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十二、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果您未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规定,将可能会影响您的期货保证金的安全性.
十三、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利用互联网进行期货交易时将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您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一)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及其它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情况;(二)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存在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等攻击的可能性,由此可能导致交易系统故障,使交易无法进行及行情信息出现错误或延迟;(三)由于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等原因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从而使网上交易及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四)由于您未充分了解期货交易及行情软件的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导致您对软件使用不当,造成决策和操作失误;(五)您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期货公司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可能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4(六)如果您缺乏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七)您的密码失密或被盗用.
十四、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从事期货交易您应当承担的所有手续费和相关税费的明确解释.
十五、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果您参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支付的与本合同、期货合约等相关的款项涉及货币兑换的,您将承担汇率波动风险.
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无法揭示从事期货交易的所有风险和有关期货市场的全部情形.
您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当全面了解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仅对自然人客户而言)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货交易.
以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客户签字:(机构加盖公章):签署日期:20年月日5客户须知一、客户须具备的开户条件客户应是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自然人开户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客户必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
客户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客户须保证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开户文件的签署自然人开户的,必须由客户本人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机构客户开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
委托代理人开户的机构客户应当向公司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准确、完整的开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资料.
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应当遵守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各期货交易所关于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规定.
三、客户须知晓的事项(一)知晓期货交易风险客户应当知晓从事期货交易具有风险,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二)知晓期货交易规则客户应当知晓期货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
期货法规和各期货交易所的期货交易规则在各期货交易所网站进行公示,客户应在交易前学习、掌握期货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并在交易过程中严格遵守.
(三)知晓期货公司不得做获利保证客户应当知晓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是没有根据的,期货公司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四)知晓期货公司不得依据本合同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应当知晓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依据本合同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也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依据本合同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
全权委托指期货公司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期货公司工作人员若私下接受客户全权委托,属其个人行为,期货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并可追究其违规责任.
客户若全权委托期货公司工作人员进行期货交易,一切损失由客户本人承担.
(五)知晓客户本人必须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客户代理人是基于客户的授权,代表客户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客户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客户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客户负责,客户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客户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不得为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工作人员.
(六)知晓从业人员资格公示网址有关期货公司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
cfachina.
org)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和核实.
6(七)知晓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规定为保障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存取的规定,应当确保将资金直接存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公告的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保证金的存取应当通过客户在期货公司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转账办理.
(八)知晓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结算信息的查询网址客户可以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网站(www.
cfmmc.
com或www.
cfmmc.
cn),了解有关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以及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结算信息.
(九)知晓应当妥善保管密码客户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交易密码、资金密码、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密码及其他与期货交易相关的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的操作,客户必须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
客户应当知晓根据中期协《投资者账户全管理工作指南》的要求:1.
交易密码长度应不低于8位;2.
交易密码复杂度应至少符合以下要求:(1)密码应至少包含数字、大小写字母及特殊字符中的两种;(2)禁止使用相同的数字或字符作为密码,如111111、aaaaaa等;(3)禁止使用连续升序或降序的数字或字母作为密码,如123456、abcdef等;(4)禁止使用投资者身份证后8位作为密码;(5)密码禁止包含投资者账户号;3.
客户须在首次登录时,对期货公司分配的初始交易密码进行修改.
客户未及时修改初始密码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本人承担.
(十)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异常交易、程序化交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规定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及其他异常交易行为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关于程序化交易的相关规定,如存在符合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报备情形,应及时告知期货公司,由期货公司向期货交易所报备.
因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期货公司自身管理需求,期货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客户使用程序化交易软件,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及报备的相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经期货公司提醒、劝阻、制止无效时,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一)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持仓限额、交易限额规定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合约与期权合约的持仓限额、交易限额的有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可能被采取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二)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客户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认真阅读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及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规定,充分了解并遵守连续交易在交易时间、开户、资金划拨、风险控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特殊规定.
7参与连续交易是指客户在日盘收市后持有连续交易品种头寸或在连续交易期间买卖连续交易品种合约.
(十三)知晓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限于以下服务内容:1.
协助办理开户手续;2.
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3.
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
(十四)知晓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
客户账户被认定为休眠账户的,将被限制开新仓交易权限,如需转化为非休眠账户,应按照规定申请激活.
休眠账户是指同时符合开户时间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以上无持仓、最近一年以上无交易(含一年)、认定日结算后客户权益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四个条件的账户.
(十五)知晓不得参与期货市场非法配资活动及其他非法期货活动客户应当知晓非法配资活动违反了期货市场有关开户管理、账户实名制、期货经纪业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客户参与非法配资活动的,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客户应保证申请开立的期货资金账户用途合法,知晓不得将期货资金账户提供他人使用或者用于非法期货活动.
非法期货活动是指《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以及非法设立期货公司或者以其他形式擅自从事期货业务.
(十六)知晓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客户应当知晓不得利用期货账户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不得有逃税行为,知晓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义务,客户应积极配合期货公司开展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风险等级划分、账户实际控制关系申报等.
客户存在洗钱、恐怖融资或逃税行为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知晓期货公司通知事项查询方式期货公司通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变更通知、期货公司保证金收取标准、手续费等交易和结算参数调整通知、客户交易结算报告、风险通知书,交割/行权通知,交易系统、行情软件、网站变更等通知.
期货公司将通过公司官网、公司官网提供下载的行情软件等方式向客户发布不涉及客户私有交易情况的通知事项.
期货公司将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www.
cfmmc.
com)或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向客户8单独发布客户交易结算报告、风险通知书等通知事项.
期货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发布通知事项即视为期货公司履行了对客户的通知义务.
(十八)知晓期货公司风险控制原则客户应当知晓期货公司有权在期货法律法规、部门规则、期货交易所规则等许可的范围内按照双方通过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风险控制条件实施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期货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实施的风险控制措施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十九)知晓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客户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
期货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业自律规则的各项要求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价.
评价结果不构成对客户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客户的获利保证.
客户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客户应当综合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期货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独立作出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公司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投资者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产品或者服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投资者依法应当承担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二十)知晓居间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居间人不属于期货公司工作人员.
居间人是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对于受公司委托的居间人,期货公司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居间人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一切民事责任.
客户应当知晓居间人不得接受客户委托代理下单、代理资金调拨、代签交易结算单、代期货公司或客户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不得为客户做任何盈利与风险担保的承诺和引诱或者误导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客户通过居间人的任何委托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由客户自行负责.
以上《客户须知》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客户签字:(机构加盖公章):签署日期:20年月日9境内个人客户开户申请表期货公司国富期货有限公司资金账号申请交易编码上期所0385大商所0080郑商所0160中金所0315能源中心8385客户适当性分类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中金所会员性质交易结算会员客户基本信息姓名性别男女国家/地区中国其他:证件类型*身份证其他: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至长期E-MAIL@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联系地址省/直辖市市区是否公司员工亲属或公司关联方是(请注明)否职业政府机关邮电通讯计算机、网络商贸金融税务咨询社会服务旅游医疗房地产交通运输法律、司法文体媒体、广告科教农林牧渔制造业学生待业退休私营业主如所从事行业未在上述选项中请具体填写诚信记录是否有来源于以下机构的不良诚信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如有,请选择)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税务管理机构监管机构、自律组织投资者在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投资活动时产生的违约失信行为记录过度维权等不当行为信息其他组织资金来源自有其他年期望回报5%-10%10%-50%50%以上是否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是否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本人其他是否从事过期货交易是否参与期货的主要交易类型投机套利套保证券投资经验无1-2年3-5年5年以上期货投资经验无1-2年3-5年5年以上投资目标投资期限0年-1年1年-5年5年以上投资品种期货期权资管产品其他期望收益稳健成长激进期货结算账号账户名称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名称(写明具体网点)期货结算账户账号客户名称银行支行银行支行银行支行声明:以上为本人登记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期货结算账户,本人在期货公司的银期转账账户以实际办理为准.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本人信息:仅为中国税收居民仅为非居民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委托代理人信息声明:如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确认人与开户申请人为同一人则无需填写指令下达人代理权限:委托以下人员为本人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本人下达交易及交割指令10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签字留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签字留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资金调拨人(同指令下达人)代理权限:委托以下人员作为本人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本人下达资金调拨指令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签字留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签字留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结算单确认人(同指令下达人,同资金调拨人)代理权限:委托以下人员作为本人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本人对交易结算结果进行确认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签字留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签字留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声明:1.
本人承诺以上填写内容和授权事项均属实,如因以上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而产生的风险和后果,全部由本人承担;如上述内容发生变更将及时通知贵公司,如因未能及时完成告知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本人承担.
本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体健康,思维清晰,已对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完全理解,并对交易结果负责.
2.
本人有能力承担因参与期货交易而产生的风险,并保证参与交易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本人承诺遵守期货交易所的各项业务规则,自愿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3.
本人已知晓如为非居民或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需向国富期货进行个人非居民详细信息填报.
本人确认所申报居民身份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30日内通知贵公司,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客户(签字):申请日期:20年月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用户名密码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0101+期货资金账号开户成功后短信告知(开户申请表中预留的联系方式)信息中金所客户所在期货营业部_营业部代码*证件类型,指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11境内单位客户开户申请表期货公司国富期货有限公司资金账号申请交易编码上期所0385大商所0080郑商所0160中金所0315能源中心8385客户适当性分类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客户基本信息单位全称单位性质、资质经营范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办公地址邮政编码实际受益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是否公司员工亲属或公司关联户是(请注明)否投资者类型工业农业商业贸易多元化集团公司房地产投资、咨询公司财务公司其他诚信纪录是否有来源于以下机构的不良诚信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如有,请选择)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税务管理机构监管机构、自律组织投资者在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投资活动时产生的违约失信行为记录过度维权等不当行为信息其他组织机构组织类型国有集体私营个体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机关事业员工人数50人以下50-500人500-1000人1000-2000人2000人以上资产500万以下500-2000万2000-5000万5000万-1亿1亿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无1-2年3-5年5年以上期货投资经验无1-2年3-5年5年以上所属行业是否与期货交易品种有关是否年期望回报5%-10%10%-50%50%以上参与期货的主要交易类型投机套利套保中金所交易编码类型投机套利套保资金来源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其他是否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是否投资目标投资期限0年-1年1年-5年5年以上投资品种期货期权资管产品其他期望收益稳健成长激进期货结算账号账户名称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名称(写明具体网点)期货结算账户账号客户名称银行支行银行支行声明:以上为本单位登记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期货结算账户,本单位在期货公司的银期转账账户以实际办理为准.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机构类别:消极非金融机构其他非金融机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仅为中国税收居民仅为非居民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12委托代理人信息开户代理人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签字留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如指令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确认人与开户代理人为同一人则无需填写指令下达人代理权限:委托以下人员为本人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本人下达交易及交割指令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签字留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签字留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资金调拨人(同指令下达人)代理权限:委托以下人员作为本人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本人下达资金调拨指令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签字留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签字留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结算单确认人(同指令下达人,同资金调拨人)代理权限:委托以下人员作为本人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本人对交易结算结果进行确认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签字留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签字留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声明:1.
本单位承诺以上填写内容和授权事项均属实,如因以上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而产生的风险和后果,全部由本单位承担;如上述内容发生变更将及时通知贵公司,如因未能及时完成告知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本单位承担.
2.
本单位有能力承担因参与期货交易而产生的风险,并保证参与交易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本单位承诺遵守期货交易所的各项业务规则,自愿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3.
本单位已知晓如为消极非金融机构,或为非中国税收居民或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需向国富期货进行机构非居民详细信息填报.
本单位确认所申报居民身份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30日内通知贵公司,否则本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开户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单位盖章:日期:20年月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用户名密码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0101+期货资金账号开户成功后短信告知(交易编码申请表中预留的联系方式)附加信息郑商所涉棉涉糖涉化涉粮其他中金所客户所在期货营业部_营业部代码13开户文本确认及签署表目录页码主合同和《期货经纪合同》见文本第14页主合同《术语定义》见文本第22页一《辅助交易系统使用风险说明书》见文本第23页二《手续费确认单》见文本第24页三《居间人身份告知书》(选填)见文本第25页四《高龄客户声明》(选填)见文本第26页五特别提示:您签署本合同,即表示您对所示文件的认可和签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客户抄写(请在对应方框中抄写如下内容)以上《期货经纪合同》及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知晓并完全理解和接受.
《》,/.
甲方:国富期货有限公司乙方:授权人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日期:20年月日确认已阅读并完全理解上述文本内容及条款,同意接受.
乙方:(签字)(机构客户法定代表人或开户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日期:20年月日14期货经纪合同甲方:国富期货有限公司乙方:客户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节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第一条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客户须知》,并充分揭示了期货交易的风险.
乙方已仔细阅读、了解并理解了上述文件的内容.
第二条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特别是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
第三条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从事期货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乙方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三)中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四)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五)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六)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甲方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期货交易所规定对乙方进行期货合约交易与期权合约交易适当性评估,乙方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证明材料,通过甲方评估后方能进行期货合约交易或期权合约交易.
乙方参与交易后不能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第四条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或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
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开新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关闭乙方的交易权限.
乙方在开户资料中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甲方更新,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符合期货交易所关于期权做市商规定并且需要申请做市商资格的,应当通过甲方向期货交易所申请,并接受甲方的协助监管.
乙方取得做市商资格的,需要遵守期货交易所关于做市商的相关规则.
乙方是期权做市商客户的,乙方应当关注并持续符合期货交易所关于做市商的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响应时间、挂单时间、下单量、价差及持仓限制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甲方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反洗钱义务,乙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条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各期货交易所规则、甲方业务规则等相关文件,公开甲方从业人员名册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供乙方查阅.
乙方可以向甲方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对于乙方的询问甲方应当详细解释.
第二节适当性管理第七条甲方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期货交易所规定对乙方进行期货合约交易与期权合约交易适当性评估,乙方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证明材料,通过甲方评估后方能进行期货合约交易或者期权合约交易.
乙方拒绝提供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材料的,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提供服务.
乙方参与交易后不能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第八条甲方依据乙方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适当性匹配,并由乙方确认.
乙方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的,不得接受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服务.
第九条甲方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乙方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服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乙方依法应当承担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第十条乙方与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有关的信息发生变动后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甲方,配合甲方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确认结果.
因乙方未及时告知导致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应当配合甲方进行适当性后续评估并确认评估结果,乙方未配合进行评估或者确认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期货账户的全部或者部分功能,由此导致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节委托第十二条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乙方应当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乙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
代理人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乙方如变更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
乙方是机构客户的,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应当在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
第四节保证金及其管理第十五条甲方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
乙方可以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网站(www.
cfmmc.
com或www.
cfmmc.
cn)查询甲方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第十六条乙方的出入金通过其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与甲方在同一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
乙方的出15入金方式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乙方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有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挪用乙方保证金:(一)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可用资金;(二)为乙方交存保证金;(三)为乙方交存权利金;(四)为乙方支付交割货款、仓储费、行权交收价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五)乙方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六)乙方因违法、违规被监管机构或者期货交易所处以的罚款;(七)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乙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
甲方应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代为办理.
乙方使用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期间,乙方期货资金账户实有货币资金低于甲方规定的配比要求且未及时补足货币资金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账户进行处置,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冻结部分或全部充抵的保证金、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处理、解除部分或全部充抵等.
乙方有价证券充抵的保证金不能全额及时清偿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有价证券进行变现处置,并从变现所得的款项中优先受偿乙方充抵的保证金和相关债务.
乙方应承担相关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和责任.
第二十条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以及市场情况,或者甲方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且无须经乙方同意.
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二十一条甲方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乙方开仓.
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或者拒绝乙方开仓的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二十二条甲方应当对乙方期货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为保障乙方保证金的安全,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要求,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报送乙方与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可取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规规定、是否按照甲方规定提前进行大额出金预约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
当甲方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
第二十四条乙方可以通过电子指令或者书面指令调拨资金.
凡乙方划拨进入甲方期货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均视为乙方同意其作为期货保证金使用.
第二十五条乙方应在甲方设置的每日出金次数、单笔出金限额、期货交易资金账户内可用资金余额以及其他控制条件下办理资金划转.
上述控制条件甲方在公司网站上进行公示,并由甲方负责解释,乙方出入金指令因不符合甲方控制条件而不能执行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乙方通过甲方交易系统发出划拨资金的电子指令的,资金密码作为乙方进行交易系统申请出入金的唯一凭证,乙方需要确保自己的资金密码安全,凡使用乙方资金密码进行的一切资金划拨行为皆视作乙方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因网络原因或者其他不可控制的原因,乙方通过银期转账发生的差错而导致交易失败或者持仓被强平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节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第二十八条乙方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书面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
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各期货交易所及甲方的相关规定.
乙方通过互联网下达期货交易指令,是指乙方使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并通过互联网,或者通过甲方局域网络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简称网上交易.
第二十九条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以自己的交易账号(即资金账号)、交易所交易编码、交易密码等下达交易指令.
凡使用乙方的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及出入金,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一切结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条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委托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
乙方同意,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证乙方交易的正常进行,甲方为乙方提供备用下单通道,当乙方不能正常进行网上交易时,可改作电话方式或书面方式下单.
第三十二条乙方通过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甲方按照期货账户、名称或姓名、联系方式、证件号码等要素核实乙方身份.
乙方同意,只要以上任意三项相符,相应的交易指令就视为乙方下达.
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记录.
乙方同意,甲方的录音记录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乙方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应临柜提交书面交易指令单,交易指令单的填写应完整、准确、清晰,并由乙方或者乙方指令下达人签字(及/或盖章).
双方约定乙方的交易初始密码、资金初始密码为乙方的身份证件号码后六位数字.
乙方应当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码,为确保安全,乙方应当在首次启用期货交易相关密码后更改初始密码,并自定义和全权管理本账户的密码.
通过密码验证的交易指令视为乙方下达的指令,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责任.
第六节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第三十四条乙方下达的期货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买卖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合约标的物、开平仓方向、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等内容.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
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三十五条乙方在发出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
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16的,乙方则应当承担交易结果.
第三十六条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甲方所能预见、避免或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交易过程中,乙方对交易结果及相关事项向甲方提出异议的,甲方应当及时核实.
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后,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甲方错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认可的以外,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节通知与确认第三十八条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
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有交易、有持仓或者有出入金的,甲方均应在当日结算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
乙方同意在没有交易、持仓及出入金的交易日,甲方可以不对乙方发出交易结算报告,除非乙方特别要求.
第三十九条甲方通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交易所加交易规则变更通知,期货公司保证金收取标准、手续费等交易和结算参数调整通知,交易结算报告,风险通知书,交割/行权通知,交易软件、行情软件、甲方官网等变更通知.
第四十条甲方将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或公司官网提供下载的行情软件等方式向乙方发布下列不涉及乙方私有交易情况的通知事项.
(一)甲方规定的保证金收取标准及本合同第八节约定的相关计算公式、查询途径专业术语调整;(二)涉及客户适当性管理的监管规定及甲方规定与要求;(三)涉及客户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的监管规定及甲方规定与要求;(四)为提升服务效率,与本合同相关事项.
乙方知晓甲方作为金融机构承担客户适当性管理、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义务,乙方同意配合甲方落实前述义务的规定及要求,甲方上述通知方式发布的通知事项及要求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甲方将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向乙方单独发布乙方的交易结算报告、风险通知书、手续费、交易和结算参数单独调整通知等通知事项.
乙方确定:乙方有义务及时查看上述通知事项,甲方通过本条款上述方式发布通知事项即视为甲方履行了对乙方的通知义务,无论乙方是否查看,均不影响甲方已履行通知义务的结果.
第四十一条双方约定利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单独调整保证金收取标准通知、风险通知书、交割/行权通知等通知事项的主要通知方式.
甲方应在每日结算完成以后,及时将乙方账户的交易结算报告、单独调整保证金收取标准通知、风险通知书等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
第四十二条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网址为www.
cfmmc.
com或www.
cfmmc.
cn(网址如有变更可通过甲方公司官网链接进入),乙方应及时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接收甲方发出的交易结算报告、单独调整保证金收取标准通知、风险通知书等文件,查询交易、盈亏、资金、持仓、权益等账户情况.
乙方应遵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有关规定,及时修改密码,防止密码被盗风险.
第四十三条由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只保存近期(目前为最近6个月,如有变化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调整的实际期限为准)的投资者账户信息;在乙方销户以后,查询服务系统也会相应取消对乙方的查询服务,因此,乙方应及时将接收到的结算报告或通知书打印或者下载保存.
第四十四条乙方应注意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与甲方交易结算系统提供的结算报告在格式、公式、概念上的区别,以免对资金账户的状况产生误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甲方交易结算系统发送的报告采用逐日盯市计算盈亏,查询服务系统发送的结算报告则提供两种方式:逐日盯市和逐笔对冲.
当两者出现不一致时,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逐日盯市的结算报告为准.
第四十五条乙方应注意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的结算报告为期货资金账户与股票期权交易账户的综合结算报告.
乙方应通过查询甲方官网提供下载的交易软件等方式重点关注期货资金账户、股票期权交易账户各自的交易、持仓及资金情况.
第四十六条甲方除采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作为主要通知方式外,可以根据情况或需要自行决定是否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辅助通知方式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风险通知书、单独调整保证金收取标准通知、与异常交易监控相关的通知、交割/行权通知或监管决定等通知事项:(一)通过甲方官网提供下载的交易软件通知;(二)手机短信通知;(三)录音电话通知;(四)电子邮件通知;(五)传真通知;(六)邮寄通知;(七)乙方到甲方柜台签领甲方通知;(八)其他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通知方式.
乙方同意,按照手机短信、录音电话、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通知方式中,均以乙方在本合同《开户申请表》中预留的手机号码、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传真号码、通信地址等作为甲乙双方有关通知、报告和确认等业务往来的有效地址和号码,乙方保证预留信息的真实、有效、畅通并有义务在发生变更时书面通知甲方.
否则造成的甲方通知事项无法送达等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同意,只要甲方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或者本条约定中的任何一种方式向乙方发送出各种通知事项,均视为甲方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
无论乙方是否通过上述通知方式查看通知事项,均不影响甲方已履行通知义务的结果.
第四十七条乙方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并妥善处理持仓,如果乙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向甲方提出,否则,视同乙方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
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未收到交易结算报告的,甲方应及时补发.
乙方在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未对前日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对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
异议应由乙方本人或其授权的结算单确认人以书面方式(传真或当面提交)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及时处理所收到的书面异议.
第四十八条乙方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乙方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的确认.
17乙方进行资金划转或者交易的,均视为乙方对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的确认.
第四十九条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乙方的确认不改变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
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
第五十条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方式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的,甲方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
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
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第五十一条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甲方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甲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二条乙方要求变更本节通知方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后方可生效.
否则,由变更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第八节风险控制第五十三条风险控制包括但不限于资金风险控制、持仓风险控制、异常交易风险控制、限额风险控制、交割风险控制、行权风险控制、信用风险控制及其他风险控制等.
第五十四条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入金、冻结可用资金、限制出金、限制开新仓、提高甲方规定的保证金收取标准、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撤销行权申请、提高手续费标准及终止经纪关系等.
第五十五条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市场情况确定不同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的保证金收取标准,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市场情况或者甲方认为必要的情况调整不同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的保证金收取标准,调整后的保证金收取标准以甲方通知为准.
如果出现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单独调整保证金收取标准的情形或甲方认为有必要单独调整保证金收取标准的其他情况,甲方有权单独调整甲方规定的保证金收取标准并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单独通知乙方,调整后的保证金收取标准以甲方通知为准.
双方对保证金收取标准另有书面约定的,以书面约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期货公司执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总部对营业部实行统一风险管理原则.
乙方采取追加保证金或减仓等自行处置风险行为,甲方采取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措施均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发出的风险通知书及双方合同约定的条款为准.
乙方在此知晓,甲方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甲方工作人员无权对乙方风险控制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追加保证金、减仓、强行平仓)作出任何与双方合同约定及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发出的风险通知书内容相悖的承诺或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对风险通知中的入金予以豁免或减少,延迟入金或自行减仓时间,延迟风险通知中约定的强平时间等.
第五十七条乙方在其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时段的交易风险.
第五十八条资金风险控制是指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账户风险实行动态控制,甲方有权以风险度或者风险度2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并处理风险.
风险度、风险度2的计算公式为:风险度=乙方持仓保证金÷权益*100%风险度2=乙方持仓保证金2÷市值权益*100%其中:1.
乙方持仓保证金=乙方期货合约持仓保证金+期权合约持仓保证金(动态),可通过甲方官网提供下载的交易软件查询:乙方持仓保证金2=乙方期货合约持仓保证金+期权合约持仓保证金(静态),可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的昨结算报告中的保证金占用查询.
乙方持仓保证金和乙方持仓保证金2由甲方在期货交易所规则基准上上浮一定标准而确定,如期货交易所规则发生调整或随着业务的开展,甲方有权调整持仓保证金、持仓保证金2的计算公式、查询途径等,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进行通知.
2.
乙方期货合约持仓保证金=合约价格*合约乘数*持仓手数*甲方规定的保证金收取标准*100%(1)甲方规定的保证金收取标准:按照本合同第五十五条确定的保证金收取标准.
(2)合约价格:T日未平仓期货合约在T日结算以及T+1日期货交易所开市期间,合约价格为T日结算价(即:合约结算价格:下同);各期货交易所规则无统一或明确规定的情形,乙方同意合约价格采用甲方交易结算系统在计算期货合约持仓保证金时所用的价格.
3.
T+1日期货交易所开市期间以及T日结算时,乙方期权合约持仓保证金(动态)=权利金(采用max(T日结算价,最新价))+max[标的期货合约保证金(采用T日结算价)-0.
5*期权虚值额(采用标的期货合约的T日结算价与期权合约行权价格进行比较),0.
5*标的期货合约保证金(采用T日结算价)]4.
T+1日期货交易所开市期间以及T日结算时,乙方期权合约持仓保证及(静态)=权利金(采用T日结算价)+max[标的期货合约保证金(采用T日结算价)-0.
5*期权虚值额(采用标的期货合约的T日结算价与期权合约行权价格进行比较),0.
5*标的期货合约保证金(采用T日结算价)]5.
权益=上日权益±出入金+平仓盈亏+持仓盈亏-手续费±行权盈亏±期权当日权利金收付±其他款项其中T日期货交易所开市期间权益按照动态成交价(即:合约动态成交价格,下同)计算,T日结算后权益按照T日结算价计算,如期货交易所规则发生调整或者随着业务开展,甲方有权对权益的计算公式作相应的调整,并按照本合同的通知方式进行通知.
6.
市值权益=今权益+期权NOV(NOV即期权多头持仓市值-期权空头持仓市值)其中T日期货交易所开市期间市值权益按照动态成交价(即:合约动态成交价格,下同)计算,T日结算后市值权益按照T日结算价计算,如期货交易所规则发生调整或者随着业务开展,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进行通知.
7.
风险度>100%,即权益小于乙方持仓保证金风险度2>100%,即市值权益小于乙方持仓保证金2风险度≤100%,即权益大于等于乙方持仓保证金风险度2≤100%,即市值权益大于等于乙方持仓保证金2乙方有义务持续、动态关注自己的交易状况以及持仓、持仓保证金、持仓保证金2、权益和市值权益变化情况,并有义务采取及时有效措施维持"风险度≤100%"及"风险度2≤100%"水平.
188.
甲方有权对本条款中的所有或部分计算公式、查询途径、专业术语进行调整,并通过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进行通知,甲乙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协议.
乙方有义务随时关注甲方相关计算公式、查询途径、专业术语的变动情况,在进行交易前知晓相关变动及可能对乙方交易和账户风险产生的影像,并承担有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和责任.
第五十九条T日期货交易所开市期间,如果乙方期货资金账户风险度>100%,交易软件动态显示权益小于乙方持仓保证金,乙方有义务即时查看,且无论乙方不得以本人未查看交易软件持仓保证金、权益变化情况而否认甲方已履行风险通知义务;T日期货交易所开市期间,如果乙方期货资金账户风险度2>100%,市值权益小于乙方持仓保证金2时,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对乙方进行了风险通知.
上述两者情形,乙方必须立即补足保证金或立即采取有效减仓措施,不得以"不在场、不知情"等为由不履行风险处置义务,拖延风险处置时间.
乙方同意只要乙方期货资金账户风险度>100%或风险度2>100%,甲方有权依据权益与乙方持仓保证金的动态差额部分或市值权益与乙方持仓保证金2的动态差额部分对乙方任意账户(指期货资金账户、股票期权交易账户等乙方在甲方开立的所有账户中的一个或多个,下同)的部分或全部合约及时强行平仓,有权对乙方任意账户采取冻结可用资金、限制开新仓或限制出金等一种或多种风险控制措施.
上述强行平仓结果以期货交易所成交回报价格为准.
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甲方主张权利.
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以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和责任.
第六十条T日结算完成时,如果乙方期货资金账户及股票期权交易账户的合并风险率>100%时,甲方将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有义务及时查看,不得以本人未查看交易结算报告而否认甲方已履行风险通知义务.
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T+1日)开市(含集合竞价)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以维持乙方的期货资金账户"风险度≤100%"及"风险度2≤100%"、股票期权交易账户"风险度≤100%"及"风险度2≤100%"及"参考风险度≤100%",并有义务对T+1日开始期间期货资金账户权益与乙方持仓保证金差额扩大部分及市值权益与乙方持仓保证金2差额扩大部分履行即时、足额的追加或有效减仓义务.
否则,甲方无需再次通知乙方,甲方有权在T+1日期货交易所开市期间依据权益与乙方持仓保证金的动态差额部分或市值权益与乙方持仓保证金2的动态差额部分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有权对乙方任意账户采取冻结可用资金、限制开新仓或限制出金等一种或多种风险控制措施.
上述强行平仓结果以期货交易所成交回报价格为准.
直至乙方可用资金≥0.
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甲方主张权利.
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以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和责任.
第六十一条特殊情形:期货交易所开市期间,如果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出现流动性不足,临近涨跌停板导致期货资金账户风险度或风险度2瞬间上升至>100%的或其他紧急情况时,鉴于此类情形下风险处置的紧迫性,乙方同意甲方依据权益与乙方持仓保证金的动态差额部分或市值权益与乙方持仓保证金2的动态差额部分对乙方任意账的部分或全部合约及时强行平仓,有权对乙方任意账户采取冻结可用资金、限制开新仓或限制出金等一种或多种风险控制措施.
乙方承诺不以任何理由就前述事宜向甲方主张权利.
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以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和责任.
T日结算完成时,如果乙方期货资金账户及股票期权交易账户合并风险度>100%,且当日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出现单边市或其他紧急情况时,乙方应在T+1日开市集合竞价前补足保证金并有义务对T+1日开市期间期货资金账户权益与乙方持仓保证金差额扩大部分及市值权益与乙方持仓保证金2差额扩大部分履行即时、足额的追加或有效减仓义务.
鉴于此类情形下风险处置的紧迫性,乙方同意甲方在T+1日集合竞价时段前依据T日结算后期货资金账期货交易所账户权益与乙方持仓保证金的差额部分,或市值权益与乙方持仓保证金2的动态差额部分或在期货交易所开市期间依据期货资金账户权益与乙方持仓保证金的动态差额部分,或市值权益与乙方持仓保证金2的动态差额部分对乙方任意账户的部分或者全部合约即时强行平仓,有权对乙方任意账户采取冻结可用资金、限制开新仓或限制出金等一种或多种风险控制措施.
乙方承诺不以任何理由就前述事宜向甲方主张权利.
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以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和责任.
第六十二条甲乙双方就风险控制事宜进行电话或其他方式的沟通,均不被视为甲方同意变更或延缓本节约定的风控时间点或同意乙方自行处置风险.
甲方仍有权依据本节约定的时间点采取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
第六十三条在期货交易所限仓的情况下,当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规定时,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的限仓规定对其超量部分强行平仓.
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六十四条在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甲方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要求和甲方相关规则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
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六十五条乙方有义务及时关注账户交易情况及持仓风险,提前筹措资金做好入金准备,乙方追加的资金在途(即划入指定的甲方期货保证金账户之前)期间,任何为追加资金所进行的行为均不视为乙方的有效入金行为,乙方应当自行承担因追加资金在途未能及时入金产生的全部损失和责任.
第六十六条乙方追加资金划入指定的甲方期货保证金账户后,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甲方根据乙方账户风险情况对强行平仓委托部分或全部撤单处理.
若因乙方未及时告知或因市场原因导致强行平仓委托成交的,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以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和责任.
第六十七条当甲方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会在认为合适的实际、品种、价位对乙方部分或全部为平仓合约进行强行平仓.
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和责任.
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
第六十八条甲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六十九条由于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十条甲方在采取本节规定的强行平仓措施后,应当在事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
第七十一条持仓风险控制是指期货交易实行限仓制度,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应符合期货交易所的限仓规定,或乙方持有的临近交割月合约未平仓部分应符合期货交易所的规定,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和甲方相关规则,对乙方超量部分持仓或不符合期货交易所规定部分持仓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以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和责任.
如果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由于价格涨跌停板限制、出现流动性不足或其他市场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强行平仓的,乙方应承担因此发生的亏损并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交割义务.
第七十二条异常交易风险控制,指乙方在交易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期货交易所的异常交易监控规定,乙方所有的交易指令均需符合期货交易所关于异常交易监控规定的合规要求.
当乙方交易被期货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导致甲方或期货交易所对乙方账户采取相应措施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
第七十三条限额风险控制是指期货交易所实行限额制度,乙方进行期货交易应遵守各期货交易所的限额规定.
乙方因未能遵守各期货交易所限额规定导致被甲方或期货交易所采取相关措施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
19第七十四条交割风险控制是指乙方持有实物交割制度相应的期货持仓参与交割时,应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割货款、实物与票据.
乙方参与商品交割,若未在期货交易所和甲方规定的期限内缴交足额交割货款,甲方有权对乙方期货资金账户采取提高甲方规定的保证金收取标准、冻结货款、限制出金、强行平仓、处置期货交易所配对的标准仓单或者货物等一种或多种风险控制措施,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
乙方参与国债期货交割的,若未在期货交易所和甲方规定的期限内缴交足额交割货款,甲方有权随机选择乙方进入交割配对的部分或全部持仓,向期货交易所申报通过差额补偿方式了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
乙方若因迟交交割发票造成甲方纳税抵扣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
第七十五条行权风险控制是指乙方对持有的期权合约申请行权或履约时,应符合交易规则的要求,否则甲方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对乙方账户进行强行平仓、撤销行权等处理:(一)乙方对持有的期权合约申请行权时,应准备足够的资金并确保行权结算后可用资金大于零;(二)乙方持有的期权合约履约后出现保证金不足或者持仓超限的,乙方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七十六条信用风险控制是指对乙方交易过程中未执行履约责任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乙方在期货交易中发生账户穿仓后(账户穿仓是指由于乙方账户在期货交易中发生亏损或其它原因,导致乙方账户权益小于零),未及时补足账户穿仓金额(穿仓金额是指乙方账户在期货交易中发生亏损或其它原因,导致乙方账户权益小于零的数额)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双方间往来款项中优先扣除穿仓金额,限制乙方期货资金账户及乙方在甲方处开立的其他任意账户之全部或部分功能并保留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二)乙方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作为卖方未能如数交付符合期货交易所规定标准的,无权利瑕疵的实物,作为卖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和后果,乙方同意甲方有权限制乙方期货资金账户全部或部分功能并保留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但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第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期货账户全部或部分功能,采取提高甲方规定的保证金收取标准,拒绝执行乙方开新仓和出入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关闭乙方的交易权限直至终止经纪关系等相应措施:(一)乙方提供的资料、证件失效或严重失实的;(二)甲方认为乙方发生可疑交易的;(三)甲方认定乙方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乙方违反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监管规定的;(四)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五)乙方发生符合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认定标准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六)乙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七)甲方应监管部门要求或者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期货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节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及程序化交易账户报备管理第七十八条当乙方存在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或他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乙方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实情形的,乙方应主动向甲方陈述,并配合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等机构的要求进行实际控制关系的申报及采取相应措施.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发生变更时,乙方应主动向甲方陈述,并配合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等机构的要求进行实际控制关系的变更申报.
如未主动申报,导致甲方或期货交易所对乙方账户采取相应措施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七十九条乙方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主动通过甲方向期货交易所申报.
如未主动申报,导致甲方或期货交易所对乙方账户采取相应措施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结果.
第十节交割、套期保值和套利第八十条在期货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有关交割月份平仓和交割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现金交割、实物交割.
第八十一条乙方进行或申请交割的,交割按照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并承诺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与资料真实、准确与有效,包括但不限于交割资质、国债、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发票及期货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单据(若有).
乙方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或甲方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有权不接受乙方的交割申请或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八十二条交割通知、交割货款的交收、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乙方申请进行买方交割时需准备足交割货款,参与到期交割商品品种的交割货款应在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闭市前足额到账,参与滚动交割被动配对商品品种的交割货款应在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前足额到账,参与国债期货品种的交割货款应在第一交割不是钱足额到账.
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风险等)下,甲方有权调整要求乙方交割货款到账的时间.
第八十三条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或套利头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相应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申请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
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的确定以期货交易所批准的为准.
第八十四条交割通知、交割货款的交收、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乙方交割违约导致甲方被期货交易所处罚或者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节期权行权与履约特别约定第八十五条在期权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和行权(履约).
对于符合行权条件的期权,在买方提出行权时或按交易规则应进行行权的,乙方作为卖方有义务履行.
乙方进行行权不符合期货交易所或者甲方相关规定的,甲方有权不接受乙方的行权申请或者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20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八十六条乙方作为期权买方申请行权的,应提前准备行权所需的资金(包括行权手续费和相应期货合约持仓的交易保证金等),并通过甲方向期货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甲方审核乙方资金是否充足,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决定是否向期货交易所申报乙方的行权申请.
对因乙方资金不足等原因造成行权失败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乙方作为期权卖方履约的,依照规定履约后,若出现保证金不足、持仓超限等情况的,应承担由此可能被强行平仓的后果.
第八十七条若乙方进行期权合约交易时作为买方申请行权的,应审慎对虚值期权合约申请行权、对实值期权合约提出放弃、因乙方对虚值期权合约申请行权或者对实值期权合约提出放弃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八十八条乙方有义务动态、持续关注自己的临近到期持仓,并根据市场情况对自己的临近到期持仓作出平仓、行权或者放弃处理.
期权合约到期日收盘后,对于未申请行权或未申请放弃的持仓,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相关规定,自动为乙方将部分或者全部持仓行权,如乙方资金不足的,甲方将对部分或者全部持仓放弃处理,乙方接受行权后的所有结果.
第八十九条乙方知悉并遵守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期货交易所以标的期货合约到期日的结算价判定期权合约的实虚值,实值期权合约到期自动行权,虚值期权合约到期自动放弃.
因此,可能出现相对收盘价为虚值的期权合约被行权、相对收盘价为实值的期权合约被放弃等情况,乙方应自行承担全部损失和责任.
乙方知晓,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为乙方自动处理行权或放弃的操作时间早于日终结算完成时间,因此,可能出现行权后可用资金不足、或者结算后可用资金足够但因收盘时不足而实值期权被放弃等情况的,应承担由此可能被强行平仓的后果.
第九十条若乙方作为期权卖方,依照规定履行行权义务之后,若出现保证金不足、持仓超限等情况的,应承担由此可能被强行平仓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行权通知、期权持仓对冲、行权履约后期货持仓对冲、卖方履约及卖方违约的相关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期权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二节信息、培训与咨询第九十二条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者网站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信息及与交易相关的服务.
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能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要求甲方对其交易亏损承担责任.
第九十三条甲方可以以举办讲座、发放资料及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
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有关期货交易的事项,甲方应予以解释.
第九十四条乙方应当及时了解期货监管部门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并可要求甲方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
第九十五条乙方有权查询自己的交易记录,有权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九十六条有关甲方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www.
cfachina.
org)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
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提供必要的设备,以便乙方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
第十三节费用第九十七条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期货合约交易、交割和期权合约交易、行权(履约)的手续费.
手续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双方约定标准执行.
甲方收取的手续费包含了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
甲方有权根据交易规则变化等情况单方面变更手续费标准,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乙方.
如乙方未在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答复或在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参与交易的,视为乙方同意接受甲方通知的手续费标准.
遇新品种上市的,甲方应当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将新品种手续费收取标准通知乙方,生效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乙方如有异议,可与甲方另行协商.
乙方参与新品种交易的,视为同意甲方通知的手续费收取标准.
遇因期货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手续费收取标准,甲方相应调整手续费的,甲方应当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参与交易即视为同意该手续费收取标准.
第九十八条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向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代付的各项费用及税款.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双方往来款项中优先扣除.
第九十九条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约定而对甲方产生债务,导致甲方为追偿债务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送达、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由乙方负担.
第十四节合同生效与变更第一百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乙方为机构客户的须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双方签署电子合同的,自乙方通过身份验证登录计算机、电子终端和网络之上的交易软件、服务系统及其他业务系统过程中,确认同意接受相关电子合同或文书起本合同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原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若有)自动终止,双方权利义务适用本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约定.
第一百零二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期货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甲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本合同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并自该规定生效之日起对甲乙双方产生效力,期货经纪合同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一百零三条甲方有权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期货交易所规则、监管规定等直接变更期货经纪合同相关条款并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乙方,无须另行或补充签订协议.
乙方在此同意,为落实最新监管规定,或为优化服务水平、提升服务效率,甲方有权依据本条款的约定直接变更双方期货经纪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相关条款,变更后的相关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零四条乙方在参与甲方所提供期货经纪服务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者相关补充期货经纪合同内容的,除上一条约定情形外,乙方同意使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等形式.
乙方通过身份验证登录甲方指定的网络系统,确认同意接受相关电子合同或文书的,视为签署协议,与在纸质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或文书.
第一百零五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国家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则、甲方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处理.
21第十五节合同终止与账户清算第一百零六条甲乙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合同的解除对已发生的交易无溯及力,解除前已发生的交易仍按期货经纪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
第一百零七条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乙方未在此期间内自行妥善处理持仓及资金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新单交易指令及资金调拨指令,乙方应对其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合同.
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一)乙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割、行权(履约)遗留问题尚未解决;(二)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三)乙方与甲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
乙方撤销账户终止本合同的,应当办理书面销户手续.
第一百零九条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
经乙方同意,甲方应将乙方持仓和保证金转移至其他期货公司,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如乙方(自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则本合同自动终止,需由法定的最终受益人持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办理账户清算手续.
第十六节免责条款第一百一十条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一条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或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录等风险的发生,或者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移动终端感染木马、病毒等,从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节争议解决第一百一十四条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违约与侵权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或期货交易所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选择在中国境内提起诉讼: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
第一百一十五条在双方期货经纪合同存续期间,如出现涉及乙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双方同意均应依据公证机关出具的相应生效裁判文书并按照甲方工作流程办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乙方可以拨打甲方统一客户服务电话(甲方公司官网公布为准),对期货经纪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提供的经纪服务提出建议或投诉.
除甲方书面回复外,甲方工作人员向乙方作出的任何形式的回复均不代表甲方,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八节其他第一百一十七条甲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办理乙方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交易者查询系统的相关事宜.
第一百一十八条本合同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进行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
第一百一十九条甲乙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以及相关,其权利义务只涉及甲乙双方.
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甲方工作人员的身份活动,通过网上交易或其他形式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或其他活动.
若因乙方过错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境内个人客户开户申请表》、《境内单位客户开户申请表》、《术语定义》、《辅助交易系统使用风险说明书》、《手续费确认单》、《国富期货有限公司集中式银期转账协议书》、《告客户书》、《高龄客户声明》、及甲乙双方在期货经纪业务存续过程中所签署的其他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百二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乙方特此声明,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条款、本合同及与之相关的补充合同条款及其他相关条件,并已就此(在需要时)获取过第三方独立的法律咨询.
22一术语定义(按照拼音顺序排列)1.
持仓指客户开仓后尚没有平仓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
2.
交割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3.
交易指令指客户下达给期货公司的指令,期货合约交易指令一般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一般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交易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合约标的物、开平仓方向、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行权或放弃行权等内容.
4.
结算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买卖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5.
结算账户指客户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账户.
6.
开仓指客户新买入或新卖出一定数量的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
7.
连续交易指除日盘之外由期货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开展连续交易的期货合约由期货交易所另行规定.
连续交易的交易日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结束.
8.
平仓指期货客户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合约的品种、数量和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9.
期货保证金指客户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10.
期货保证金账户指期货公司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和管理客户保证金的专用存管账户,包括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开立的用于与期货交易所办理期货业务资金往来的专用资金账户.
11.
期货交易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12.
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本合同所称的期权合约标的物为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合约.
13.
期权合约类型按照买方在行权时买卖期货合约权利的不同,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又称买权),是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行权价格买入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又称卖权),是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行权价格卖出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14.
期权合约根据期权合约行权价格与标的期货合约价格之间的关系,分为平值期权、实值期权和虚值期权.
平值期权是指期权的行权价格等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状态.
实值期权是指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或者看跌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状态.
虚值期权是指是指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或者看跌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
15.
期权到期日,是指期权合约买方能够行使权利的最后交易日.
16.
权利金,是指期权合约的市场价格,期权买方将权利金支付给期权卖方,以此获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
17.
强行平仓指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或客户的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控制期货交易风险.
强行平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期货交易所对会员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二是期货公司对其客户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
18.
权益指客户期货账户中的资产总额,包括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以及未被合约占用的可用资金.
19.
日盘指期货交易所规定的相关期货合约在日间进行交易的时间.
20.
手续费指买卖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及期货合约交割、期权合约行权(履约)所支付的费用.
21.
套利是指利用相关市场或相关合约之间的价差变化,在相关市场或相关合约上进行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以期价差发生有利变化时同时将持有头寸平仓而获利的交易行为.
22.
套期保值指为了规避现货价格波动的风险,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与现货商品或资产相同或相关、数量相等或相当、方向相反、月份相同或相近的期货合约,从而在期货和现货两个市场之间建立盈亏冲抵机制,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一种交易方式.
23.
行权,是指期权买方按照规定行使权利,以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标的物,或者按照规定的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
行权方式,分为美式、欧式以及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美式期权的买方在合约到期日及其之前任一交易日均可行使权利;欧式期权的买方只能在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
放弃,是指期权合约到期,买方不行使权利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
24.
行权价格,是指期权合约规定的、在期权买方行权时合约标的的交易价格.
23二辅助交易系统使用风险告知书尊敬的客户:您好,现就申请使用国富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的辅助交易系统(除公司主交易结算系统以外的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1.
在您使用辅助交易系统后,原主交易系统将停用,如您申请恢复使用主交易系统,该申请只能自受理后的下一个交易日生效,由此带来的风险由您自行承担.
2.
任何使用辅助交易系统介入公司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客户,均有责任自行遵守所有期货交易适用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则及公司相关制度.
3.
辅助交易系统的操作要求您具备一定的交易经验与基础,请在操作前充分了解操作内容及方式然后进行委托.
如因您误操作而引起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或法律责任.
4.
如您申请使用辅助交易系统进行期货交易,您已知晓辅助交易系统除可能发生《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中所列示的风险之外,还可能因公司、其他合作方或相关电信部门的互联网软硬件设备故障或失灵、或人为操作疏忽而产生的全部或部分中断、延迟、遗漏进而造成资料传输或储存错误以及期货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并造成资金损失等情况,甚至可能遭第三人侵入系统篡改、伪造或变造资料等引致的风险,您同意自行承担使用辅助交易系统的所有风险以及因该等风险可能造成的任何损害及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
5.
辅助交易系统的交易及结算最终结果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发布的客户结算账单为准.
6.
请您妥善保管辅助交易系统的登陆账号及密码,凡通过账号和密码登陆系统进行的操作,均被视为您本人的操作,产生的后果和责任由您本人承担.
7.
为保障辅助交易系统的性能,保护使用辅助交易系统的客户的整体利益,公司设置客户资金、交易频率、成交量、撤单率、系统整体报单量等指标要求,当交易客户无法满足相关要求时,或辅助交易系统压力过大时,公司有权将客户调整到其它辅助交易系统或主交易结算系统,调整前公司会按照客户预留的通讯方式通知该交易客户.
8.
参与辅助交易系统的客户,不得采用病毒、黑客等手段窃取他人信息,不得恶意冲击交易、行情系统,不得实施其他危害公司及其他客户的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
客户实施上述行为的,公司有权立即中断所有服务,并且由上述危害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9.
辅助交易客户使用机房、通讯线路、特定软件、行情等所产生的费用,由该辅助交易客户自行承担.
10.
部分辅助交易系统将关闭资金同步、查询或结算单确认推送等功能,客户应通过公司网站、公司客服电话(021-80210586)等正式渠道充分熟悉和了解所需使用的辅助交易系统的各项功能和操作要求,避免操作不当可能导致的损失.
11.
客户签署《辅助交易系统使用风险告知书》后,方可通过预留的通讯方式(如邮件、传真)或通过公司网站、客户经理、客服电话(021-80210586)等公司限定的方式申请接入或切换辅助交易系统;客户的辅助系统申请将被自动视为已知晓并接受所申请辅助交易系统的风险.
12.
使用辅助交易系统的客户,通过主交易系统或网银出入金的,需电话通知公司021-80210586,否则,由于资金延迟加入辅助交易系统产生的风险由客户本人承担.
13.
客户知晓辅助交易系统非公司主交易结算系统,所有申请使用辅助交易系统的客户须同意上述内容方可接入.
24三手续费确认单交易所品种非日内开平仓手续费日内开平仓手续费平今品种日内开平仓手续费平今备注上海期货交易所铜1%%0.
5%%橡胶1%%1%%公司代扣投资者保障基金铝63燃料油1%%0.
5%%铅1%%0.
5%%螺纹钢2%%2%%锌63线材1%%0.
5%%黄金205沥青2%%2%%白银1%%1%%热轧卷板2%%2%%镍20锡20不锈钢2%%2%%纸浆1%%0.
5%%黄金期权42铜期权105橡胶期权63大连商品交易所大豆44聚氯乙烯0.
40.
2豆粕0.
40.
2玉米淀粉0.
40.
2豆油0.
40.
2聚乙烯0.
40.
2玉米0.
40.
2鸡蛋3%%3%%焦煤0.
12%%0.
12%%0.
12%%胶合板2%%1%%铁矿石0.
2%%0.
2%%0.
2%%纤维板1%%1%%焦炭0.
12%%0.
12%%0.
12%%棕榈油0.
40.
2聚丙烯0.
12%%0.
06%%0.
06%%黄豆222粳米0.
80.
8乙二醇0.
80.
4苯乙烯1212铁矿石期权44豆粕期权21玉米期权1.
21.
2郑州商品交易所普麦1010强麦1010白糖63玻璃66棉花8.
64.
3油菜籽44PTA63菜籽粕31.
5新动力煤84粳稻66菜籽油42甲醇412早籼稻55硅铁63晚籼稻66锰硅63棉纱84苹果1010红枣63尿素1010棉花期权31.
5白糖期权31.
5PTA期权21甲醇期权1.
60.
8中金所沪深3000.
52%%6.
9%%5年期国债63上证500.
52%%6.
9%%10年期国债63中证5000.
52%%6.
9%%2年期国债63沪深300股指期权3030能源中心原油402020号胶2020注:1.
如交易所新上品种及手续费调整,详见国富期货官网.
2.
如客户需调整手续费率,请联系客户经理.
25四居间人身份告知书国富期货有限公司提醒居间客户确认以下内容:1、您是由居间人推荐来我司开户.
2、居间人是指独立于期货公司和客户之外,与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协议,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期货公司根据居间人推荐的客户对公司的贡献,向居间人支付一定的报酬.
3、请客户注意居间人不得存在下列行为:(1)以期货公司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2)办理开、销户、适当性评估、账户信息变更或资金划转等一切与客户账户相关的手续;(3)接受客户委托交易;(4)提出肯定性指导意见,提供夸大、不实或故意造假的信息诱导客户交易;(5)向客户保证投资赚钱或做出风险共担的承诺;(6)为客户提供交易软件;(7)从事配资或以任何形式为配资活动提供便利;(8)以不当营销手段和服务方式开展居间业务;(9)从事《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其他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除本公司(营业部)统一对外发布的期货类研发报告及有关信息外,居间人向您阐述的所有与期货交易相关的行情分析及建议均不代表本公司观点.
居间人私下与您签订的所有协议仅代表居间人的个人行为,与本公司(营业部)无关.
客户签字:(机构加盖公章):签署日期:20年月日26五高龄客户声明国富期货有限公司:本人(姓名:身份证号:,欲在贵公司办理期货开户事宜、开立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
因期货交易高风险性及期货市场信息可能对投资者尤其是高龄投资者产生心理、生理上的影响,本人特向贵公司作出如下声明:1.
本人出生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现年______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及民事责任能力;2.
本人已完整阅读并理解国富期货有限公司提供的《期货交易风险揭示书》、《客户须知》、《期货经纪合同》等开户相关资料,知晓期货交易风险;3.
贵公司已清楚向本人告知,本人不适合从事期货交易,建议本人谨慎开户.
本人已清楚预见由于客户较高的年龄可能导致的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由于疾病突发而无法进行期货交易、因期货行情波动、市场信息可能导致的心理、生理突变及可能的后果;4.
本人已全面了解期货交易法规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本人已对自身的身心承受能力、资金承受能力、风险承受及控制能力等全面做出客观判断,对期货交易做仔细研究;5.
本人承诺,因从事期货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均由本人自行承担,本人不会要求贵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以上《高龄客户声明》的内容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客户签字:签署日期:20年月日27国富期货有限公司集中式银期转账协议书甲方:国富期货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25层邮政编码:200120联系电话::021-80210586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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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乙方:鉴于甲方与银行签署了《银期转账业务合作协议书》.
根据《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通过签约银行集中式银期转账系统,将期货保证金在乙方银行结算账户与甲方期货保证金账户间互相划转,达成本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开通银期业务相关资料:账户名称期货账号开户银行名称银行结算账号第一章双方声明第一条甲方声明如下:(一)甲方是依法设立、合法经营并经政府监管部门年审合格的期货公司.
(二)甲方具备开展期货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乙方的期货交易提供相应服务.
(三)甲方开办该业务将遵守有关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二条乙方声明如下:(一)乙方具有投资期货交易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期货市场的情形.
(二)乙方具有合法的从事期货投资的资格,并保证在申请开通银期转账业务时,向甲方及银行提供的资料均真实、有效、合法完整,并保证当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前往甲方营业网点及签约银行网点进行变更;否则,乙方对由此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乙方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四)甲方已向乙方充分揭示期货市场投资风险,乙方已经有清楚的认识并愿意承担期货市场投资风险.
(五)乙方同意遵守期货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六)乙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甲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第二章全国银期转账业务签约及功能开通第三条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与甲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取得有效的期货交易资金账户后,乙方可开通银期转账功能.
第四条乙方开通签约银行银期转账功能的银行结算账户名称,必须与甲方开立的期货交易资金账户名称完全一致.
第五条乙方只能选择唯一的该签约银行的结算账户与甲方建立银期转账业务.
第六条乙方须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用于银行资金往来结算,并在甲方处登记该账户.
如乙方以未在甲方处登记的银行结算账户开通银期转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乙方(自然人)必须先在甲方处办理银期转账业务的开通手续.
在甲方处办理完银期转账业务后,乙方应及时持本协议及银行规定的开通材料到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相关手续,或通过及时通过网上银行办理.
第八条乙方(机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或由授权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结算账户及银行开户行(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到甲方开户网点办理银期转账业务开通手续.
在甲方处办理完银期转账业务后,乙方应及时持本协议及银行规定的开通材料到银行账户开户网点办理银期转账业务开通手续.
第九条甲方通过与银行之间的银期转账系统对乙方的身份和期货保证金密码进行核实和确认,并反馈银行.
期货保证金账户、银行结算账户的户名应一致,如满足开通条件,则甲方和银行在各自的系统中为乙方期货保证金账户和银行结算账户建立对应关系.
第三章期货保证金的划转第十条乙方可通过甲方网上交易客户端、该签约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方式等办理与甲方的银期转账业务.
第十一条乙方的有效银期转账时间通常是,入金时间:期货交易日8:45—15:30,20:45-次日2:30;出金时间:期货交易日8:45-15:30.
第十二条乙方通过甲方网上交易客户端从乙方的银行结算账户往期货交易资金账户划转资金("入金")时,需验证银行密码,无误后,立即扣除乙方银行结算账户中的资金,转入甲方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并进入乙方在甲方的期货交易资金账户中.
第十三条乙方通过甲方网上交易客户端从乙方的期货交易资金账户往银行结算账户划转资金("出金")时,需验证期货资金密码,无误后,立即扣除乙方期货交易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并转入乙方在代理银行的结算账户中.
第十四条乙方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划转期货保证金时,需按照签约银行的相关规定操作.
第十五条乙方应在甲方设置的每日出金次数、单笔出金限额、期货交易资金账户内可用资金余额以及其他控制条件下办理资金划转.
上述控制条件甲方在公司网站上进行公示,并由甲方负责解释,乙方出入金指令因不符合甲方控制条件而不能执行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若乙方通过银期转账系统与甲方保证金账户进行出入金业务,则需要按照签约银行相关规定交纳相应手续费用.
第十七条由于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转账的,乙方应当与甲方以及代理银行共同协商采取其他资金划拨方式办理资金划转.
第十八条如遇特殊情况,出现银期转账单边账,甲方应与银行及时沟通解决.
甲方有权采取包括调整乙方期货资金账户余额、强行平仓等必要方式,及时妥善解决问题.
第十九条因以下情况之一导致乙方资金划转指令未能正确执行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一)甲方收到的电子指令信息不正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无法辨认;(二)乙方银行结算账号内余额不足;(三)乙方银行结算账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四)乙方银行结算账号已被挂失、销户或授权账号已撤销授权;(五)乙方未按照甲方规定的操作手续和权限办理业务;(六)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乙方损失,以及因甲方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系统稳定性等因素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等);(七)乙方挂失其银行结算账号或期货账号前,资金已被他人冒领;(八)因市场发生异常波动或期货交易所限制会员出入金等,甲方暂停或停止银期转账功能.
第二十条乙方发现其期货账号或银行结算账号内的资金异常时,应立即与甲方联系.
如果出现非正常多余资金,乙方不得支取或动用账号内非正常多出的资金部分.
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及时偿付,否则甲方拥有对乙方期货账号的持仓合约和资金的处置权.
第四章变更和撤销28第二十一条银期转账业务的变更申请手续(一)乙方需变更银行账号的,必须先到甲方处办理撤销手续并重新申请开通,再到银行根据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乙方需变更其他相关信息的,必须持相关材料先到甲方处申请变更并办妥备案手续后,再到银行根据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乙方若终止与甲方的银期转账关系,应持身份证件或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到甲方及签约银行柜面办理.
第二十三条乙方若当日有银期转账业务发生,则在次日方可撤销与甲方的银期转账关系.
第二十四条乙方在银行办理挂失并补卡业务时,需将遗失卡与甲方的银期转账签约关系撤销后,再办理新卡与甲方的银期转账签约关系,方可重新建立乙方与甲方的银期转账签约关系.
第二十五条乙方若拟在银行办理销户业务时,则必须先撤销与甲方的银期转账签约关系.
如因乙方未撤销关系而销卡造成的纠纷,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二十六条乙方若拟将期货结算账户销户,则必须先撤销与甲方的银期转账关系.
如因乙方未撤销关系而销户造成纠纷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二十七条甲方保证专用期货保证金账户变更或销户时,通过公司网站等方式及时告知乙方.
第五章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第二十八条甲方郑重提醒乙方注意密码的保密.
任何使用乙方密码进行的转账均视为有效的乙方指令,乙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对其造成的损失,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九条乙方应妥善保管其银期转账业务相关资料.
若乙方遗失个人银行借记卡,应及时根据银行的相关规定向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乙方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不可抗力、系统设备故障或升级、或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事件致使无法按约定为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业务的,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知悉相关事件后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三十二条因互联网传输原因,转账指令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以及甲方或银行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而造成乙方不能正常转账,甲方和银行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甲方执行划款指令时因乙方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拒绝执行,对未扣划产生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四条甲、乙两方各自依照相关法律与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对其他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甲方已与银行签订了《银期转账业务合作协议》,共同为乙方提供银期转账服务.
期货交易数据以甲方结算数据为准,资金转账数据以银行结算数据为准,乙方对此均予以认可.
乙方清楚地理解并同意:在本项业务中,甲方及银行各自负有不同的职责,各自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乙方与银行的任何纠纷、争议均与甲方无关.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三十六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双方一致同意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协议签署后,若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等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或增补,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甲方在其营业场所及网站以公告等形式通知乙方,若乙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三十八条本协议签署后,若甲方增加转账的服务渠道,将修改或增补相关条款,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修改或增补的内容由甲方在其营业网点及网站以公告等形式通知乙方,若乙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三十九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并到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业务申请手续确认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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