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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总第79期)20172017·1·赣州市人民政府刊物承办: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内部资料注意保存)目录赣市府发政府公报ZHENGFUGONGBAO(免费赠阅)2017年第3期总第79期2017年10月20日出版本刊所登文件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赣内资字第B007号)赣市府字赣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市府发〔2017〕20号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与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7〕26号7)赣市府办发关于李建新等同志免职的通知(赣市府字〔2017〕135号)12)关于陈富江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赣市府字〔2017〕136号)……………(12)关于赖卫国同志任职的通知(赣市府字〔2017〕137号)13)关于刘亮免职的通知(赣市府字〔2017〕138号)13)关于尹林春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赣市府字〔2017〕139号)……………(14)关于凌发忠、陈和生同志任职的通知(赣市府字〔2017〕140号)…………(15)关于项宇同志免职的通知(赣市府字〔2017〕155号)15)关于曾能福同志免职的通知(赣市府字〔2017〕156号)16)关于陈怡文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赣市府字〔2017〕157号)……………(16)关于郭德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赣市府字〔2017〕158号)……………(17)关于黄建鸫同志免职的通知(赣市府字〔2017〕159号)17)关于孙康等同志任职的通知(赣市府字〔2017〕160号)18)关于卢翔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赣市府字〔2017〕167号)………………(18)关于李小平同志免职的通知(赣市府字〔2017〕168号)19)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7〕39号20)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7〕42号21)·2·赣市府办字来文目录大事记《赣州市人民政府公报》编委:杨雍谨黄法邓明林长茂邓旺华郭澜李国泉彭钢邱志鹏钟福林主编:杨雍谨责任编辑:袁爱斌编辑出版:《赣州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部邮编:341000地址:赣州市市政中心大楼1740室电话(传真):(0797)8392217承印单位:赣州市康达印刷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3707979320印发关于大力推进赣州市智能制造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7〕157号51)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港区联动、一体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7〕158号53)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负责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7〕174号56)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7〕44号2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十三五"期间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7〕45号30)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十三五"商标品牌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7〕47号3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进一步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7〕48号38)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管理规定》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7〕49号40)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7〕50号4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7〕57号48)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及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来文目录………………(58)市政府大事记…63)·3·赣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市府发〔2017〕20号为着力破解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有效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加快项目开工(一)精简项目报建审批程序.
严格执行并联审批制度,推行建设项目"一站式"审批,重大项目和重点产业项目全程代办服务.
通过"串联改并联、前置放后置、中介纳并联"等方式,推行容缺受理制度,提前受理符合条件的审批事项,切实压缩项目办理时限.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所涉及的各类审批事项必须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
(责任单位:市行管委、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选取中介机构,除需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及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之外的,一律到"中介服务超市"选取.
(责任单位:市行管委、市编办、市工商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报告估算总投资不超过市政府下达的计划总投资50%的,由市发改委根据专家评估意见据实批复,不再报市政府调整投资计划.
对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的总投资3000万元至1亿元的园林绿化项目和市政道路项目(不含道路桥梁),将项目审批程序合并为只审批项目初步设计(代可研报告).
对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的总投资200万元以下项目、总投资50万元以下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项目单位报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视同审批立项,不再报市发改委审批(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不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备.
加强投资项目评估论证管理,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市级项目立项审批中的评估论证工作,咨询评估费用列入工程项目总投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现将《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28日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4·〔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二)加快财政资金支出进度.
2017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确保当年形成实际支出占比达到90%以上.
对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按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10%,预先下达业主单位项目前期费用.
项目合同签订后,再按合同价的80%下达业主单位项目建设资金,余款待工程结算审查后再拨付.
工程项目资金统一由业主单位根据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及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直接拨付至施工单位.
年底对支出进度慢、存量资金长期消化不力的县(市、区)进行通报、约谈,并按3%-5%核减其明年转移支付规模.
对各部门(单位)在年内难以形成支出的项目予以调整预算,对2年以上未使用的资金,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对截止2016年底项目支出结余结转资金规模200万元以上且2017年规模继续扩大的市直部门(单位),明年按10%核减该部门(单位)项目支出预算.
〔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赣州经开区和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三)积极推进PPP项目实施落地.
各县(市、区)在规范实施好已有项目的基础上,年内至少新增2个PPP项目.
在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领域,各县(市、区)新建项目须采用PPP模式实施.
市财政安排3000万元对全市新建项目和市级平台存量化债项目分别按投资额和化债规模给予奖励.
进一步加强与中国PPP基金对接推介,争取中国PPP基金年内在我市落地长期限投资.
尝试开展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局、赣州城投集团〕(四)强化激励奖惩.
实行重大项目建设目标责任状制度,自2018年起,对市重点工程项目、中心城区重大城建项目等,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共同向市政府签订《重大项目建设目标责任状》,并建立问责机制,列为市政府重点督查内容.
建立抓项目促投资正向激励机制,自2017年起,对固定资产投资年度增速排名全市前三位的县(市、区),在科学发展综合考评工作中,分别给予综合考评总分加分的正向激励.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重点办、市城乡建设局、市统计局〕二、扶持企业发展(五)设立重大工业项目引导资金和"中国制造2025"产业基金.
市财政出资10亿元,各县(市、区)财政配套,按一定比例撬动银行资金投入,设立规模100亿元的赣州市重大工业项目投资引导资金,为一批"攻坚性、引领性、带动性"的特大项目落户我市提供关键支持.
对接工信部"中国制造2025"产业基金对我市先进制造业支持,设立赣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基金.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六)实施新一轮稀土钨深加工及应用产品奖励.
在上一年度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扩大奖励范围,优化奖励标准,市县筹集1亿元资金,对我市规模以上工业生产型企业使用市内稀土钨原材料生产的稀土钨深加工及应用产品,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促进稀土钨产业高端化延伸.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七)实施新一轮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市级补助.
鼓励各县(市、区)进一步加快标准厂房建设,对获得2017年和2018年省级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市财政按照国家级工业园区50元/㎡、省级工业园区25元/㎡的标准给予配套补助.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八)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
对工业用地全面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缓解企业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资金压力,提供多种土地利用方式供企业自主选择,帮助企业降低98%的初始用地成本.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三、推进产业升级(九)积极支持智能制造.
每年向本市有智能制造服务需求的工业企业发放200万元的智能制造服务消费券,单个企业最高为10万元,支持市内智能制造服务企业对本市工业企业提供智能制造咨询、诊断、规划设计、人才培训等服务.
组织开展智能制造技改·5·项目申报,每年评选10个"赣州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按申报当年及前一年度智能装备、软件及控制系统(ERP、MES、PCS等)投入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
每年对排名前5名的"赣州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授予市级数字化示范车间称号.
对进入《赣州市首台(套)先进装备产品目录》的产品,在产品销售首年度,对销售的前10台(套)产品的保险费用进行补贴.
2017、2018年两年,投保费率按6%的费率上限及投保年度保费的95%给予补贴.
2018年以后,根据政策运作实际情况,对投保费率补贴上限进行适当调整.
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单个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
对进入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产品,参照《赣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暂行办法》(赣市工信装备字〔2016〕135号)执行.
上述奖励补贴资金由由市、县财政按4:6比例承担.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十)加大技改支持力度.
鼓励引导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对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生物制药等新兴产业领域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市级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的设备购置补助比例由5%提升到10%.
对企业当年通过省级专家鉴定,获得省级新产品证书的新产品,由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个新产品5万元开发补贴.
对当年获得省优秀新产品一、二、三等奖的,由受益财政分别奖励企业新产品开发科技团队5万元、4万元、3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十一)大力培育发展工业设计.
研究设立工业设计引导资金.
加快建设家具、灯饰、服装、电子、汽车配件等特色产业工业设计中心(基地),建立面向特色产业的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和行业工业设计产业集群,推动工业设计企业、人才、资金等向基地集聚.
鼓励工业设计企业向重点产业集聚,以"两城两谷一带"为重点,以政府出资补贴的形式,向工业设计企业以零租金或低租金方式,出租办公用房.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建或与高校院所合作建立工业设计中心,支持重点企业机构申报国家、省级、市级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申请工业设计企业资质评价和认定.
每年评定一批市级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工业设计基地并由市财政给予每家最高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认定的,市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认定的,市财政给予40万元奖励.
加大财税扶持力度,企业用于工业设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工业设计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税法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省级认定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三年内缴纳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全部奖励企业,支持企业发展.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十二)加大对产业平台扶持.
争取新增债券和置换债券资金100亿元以上,新增债券资金重点向平台建设倾斜,并将产业园区存量政府债务2018年底前全部置换完毕,还本期限由3-5年延长至5-10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四、破解融资难题(十三)加大信贷支持.
积极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表内外授信规模、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法人银行机构向上争取信贷规模;用好再贴现、再贷款和支农、支小信贷政策;加大五个"信贷通"贷款推广和发放力度,力争2017年五个"信贷通"贷款发放突破220亿元.
确保2017年全市新增贷款额突破500亿元.
充分发挥赣州发展投资集团的市场化融资支持功能.
进一步优化对银行业机构的考核内容,提高对六大攻坚战支持的考核权重,加大对我市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大的金融机构奖励力度.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赣州市中支、赣州银监分局、赣州保监分局〕(十四)完善担保增信.
尽快完成空白县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的组建工作;推动我市各融资担保机构创新担保方式,灵活设置反担保措施,允许企业用应收账款、存货等多种方式作为反担保措施.
金盛源担保公司对工业企业的融资担保费率按不高于1.
0%收取,继续开展与赣州银行、信丰县工业园合作的"政银保"模式,有效放大担保倍数,争取2017年末融资担保在保余额达到40亿元.
〔责任单位:市金融·6·工作局、市财政局、赣州银行、金盛源担保公司〕(十五)推动直接融资.
组织企业参加常态化路演,引导华融产投、苏区振兴基金、粤赣产业基金、江西金发公司以及市外股权投资机构等为"两城两谷一带"等重点工程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引导企业运用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启动境外融资.
充分利用贫困地区企业上市挂牌政策优势,推动企业挂牌上市,进一步加大企业上市奖补力度.
对我市企业在境内主板上市的,在省财政补助500万元的基础上,市、县财政由各奖励250万元提高至各奖励500万元.
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市财政奖励120万元的基础上,推动配套奖励额度较低的县级财政加大奖励力度.
对在省股交中心挂牌的企业,由市县财政按5:5的比例全额奖励挂牌初费.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十六)优化金融环境.
推进银行抽贷定期报告、问题企业贷款处置协调、地方政府倒贷基金、金融案件快速处置等"金融四项制度"落实,进一步研究扩大还贷周转金规模,开展"降成本,优环境"金融专家服务团定向帮扶活动,提高企业融资资质.
积极发挥债权人委员会作用,化解企业债务危机;加快对金融诉讼案件处置速度,一审金融诉讼案件审理期限由法定的6个月缩短至2个月.
继续开展不动产剩余价值抵押业务,切实减少登记手续办理时间,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期限由10个工作日缩减到7个工作日以内.
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金融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金融环境.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中级法院、市财政局、市国土局、赣州银监分局、赣州发投集团〕五、强化招商引资(十七)加快引进项目.
围绕"两城两谷一带",各产业推进领导小组研究编制产业链图,推进产业链招商,并相应提高产业链招商在全市招商引资考核中的权重.
〔责任单位:市主攻办、市商务局〕对新引进的内资及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且在两年内竣工投产的,由受益财政给予其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额3%以内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300万元.
总投资3亿元及以上且在两年内竣工投产的,在受益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对成功引进市外企业落户的,由受益财政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引进单位或个人(公职人员除外)奖励.
对首期投资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在受益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引进单位或个人(公职人员除外)5万元奖励.
对首期投资额10亿元及以上的,在受益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引进单位或个人(公职人员除外)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十八)扩大现汇进资.
对已注册的外资项目,实现现汇进资并经审核认定后由市财政按照每100万美元给予5万元标准奖励,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为1000万元.
对引进外资企业,单个项目实现现汇进资额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不含1000万美元)的,由受益财政给予引进单位或个人(公职人员除外)5万元奖励.
现汇进资额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受益财政给予引进单位或个人(公职人员除外)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十九)狠抓签约项目落地.
加快推进2016年全市签约未开工重大项目建设步伐,破解项目落地瓶颈和难题.
将2017年新签约招商引资项目纳入市统一调度,逐一建档立卡,抓好落实,坚持一月一调度,一季一督查,年度一考评.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台办、市国资委、市农粮局〕六、扩大外贸进出口(二十)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
鼓励引进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我市出口企业提供报关、报检、退税、收汇、物流、认证、注册、人才培训、信保、融资等集成服务,每年评定一批市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并给予每户企业最高30万元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赣州海关、赣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赣州市中支〕·7·(二十一)设立出口退税周转金.
以赣州经开区、龙南经开区、赣州高新区、南康区为试点,设立出口退税周转金,专门用于企业出口退税期间上缴税收的周转.
企业出口退税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由赣州经开区、龙南经开区、赣州高新区、南康区制定.
〔责任单位:赣州经开区、龙南经开区、赣州高新区管委会,南康区政府,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赣州海关、赣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二十二)支持赣州港口岸物流发展.
对在赣州注册、赣州港报关并通过铁海联运以及国际铁路货运班列运输货物的企业给予支持.
具体支持办法由市口岸办、市财政局负责制定.
〔责任单位:市口岸办、市财政局、南康区政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对上述政策措施进一步细化实化,出台具体操作办法,确保执行到位;要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强化调度、破解难题,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市政府督查室要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对落实政策措施成效明显、创造典型经验做法的地方,市政府将给予表扬激励,在用地指标、项目安排、财政补贴等方面倾斜支持,对工作不力的地方,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信息化发展水平,加快信息化建设,促进政务数据互联互通和资源整合,推动大数据产业健康发展,加强信息化工程集约化开发和应用的能力,避免重复建设,节约财政资金,提赣市府发〔2017〕26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与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与应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27日赣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与应用管理办法·8·升政府信息化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府发〔20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等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各类网络化信息平台、信息化工程(含云计算平台、智慧政务、医疗、教育、金融、旅游、交通、城管、警务、农业、水利、林业、国土、环保、规划、城建等)、金字系列工程等相关的所有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开发建设、维护及服务的工程项目.
办公使用的照相机、打印机、复印机、移动存储设备及耗材等的购置,以及特种设备和服务的购买,不单独作为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审核范畴.
第三条赣州市信息化暨大数据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协调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有关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市工信委负责政务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的统筹规划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发布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具体实施办法,承担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基础设施以及资源管理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政务数据资源维护管理、安全运行管理、全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统一规划、项目概算审查、指导协调等工作.
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性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政务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资金保障.
政务部门是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的责任主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获取、互联互通、目录编制、共享提供和更新维护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获得的可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以下简称"共享数据资源").
第四条赣州市本级和企事业单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维护和服务的各类政务数据资源共享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各县(市、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蓉江新区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资源共享第五条政务数据资源的共享与应用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共享.
政务数据资源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政务部门应当在职能范围内,提供各类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服务.
(二)依法使用.
对共享数据资源,进行合法、合理使用,不得滥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数据资源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安全可控.
依托全市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安全机制,确保政务数据资源安全.
(四)无偿使用.
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应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提供部门应及时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第六条全市性、行业性、领域性的跨部门业务协同信息化系统,应当纳入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范围内统筹管理,并与资源管理平台做好对接.
政务部门必须以数字化形式,向资源管理平台提供可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的访问接口,确保政务部门业务数据库与资源管理平台之间的实时连通和同步更新.
对不支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9·第七条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属性分为三种类型:普遍共享、按需共享、不共享.
普遍共享类包括: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的政务数据资源;资源提供方明确可以无条件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以及经领导小组核定应当无条件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
数据内容敏感、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资源需求方的政务数据资源,应当按照相关保密管理规定,列入按需共享类.
列入不共享类的,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依据.
经本部门主要领导负责人审签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政务部门应当以数字化方式采集、记录和存储政务数据资源,非数字化信息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数字化改造.
数据资源的采集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
其中,自然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身份证号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登记管理部门赋予的唯一机构编码.
第九条政务部门应当通过资源管理平台,主动提供普遍共享类政务数据资源的共享服务.
对按需共享类政务数据资源,资源需求方应当通过资源管理平台,向资源提供方提出共享申请,说明共享范围、共享用途和申请数据项内容等,并将系统生成的需求申请表以书面形式送资源提供方审核.
资源提供方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共享的意见及理由.
如资源需求方对资源提供方的意见持有异议,可以申请协调处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该事项进行研究并做出结论,必要时报请领导小组决定.
涉及敏感性的政务数据资源,资源需求方和资源提供方应当签订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协议,按照约定方式共享数据资源.
第三章信息化建设项目集约化管理第十条采取"统一建设运营、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整合利用现有基础数据、环境、计算、存储和灾备中心等资源,搭建包括依托省电子政务网的电子政务云、各行业应用云的市统一电子政务云平台(以下简称市级云平台)架构,实现市级统一平台,市、县、乡三级应用.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结合各部门云服务需求,开展云平台建设和应用标准研究制定工作,编制相关规范,建立完善的服务标准体系.
第十二条市直单位、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蓉江新区所辖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新建的业务应用信息系统应部署在市级云平台上,原有的业务应用信息系统按照规范要求逐步迁移到市级云平台.
鼓励各县(市、区)、驻市单位购买云计算服务,已建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逐步纳入市级云平台统一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市直单位信息化系统配套的新建或改扩建数据中心(机房)项目,一律停止审批;已经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新建或改扩建数据中心(机房)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数据中心有关数据存储、处理、灾备等应用,原则上采取购买云服务的方式解决,不再新购服务器、存储器等硬件设备.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标准,由运营市级云平台的云计算服务商依法制定购买云计算服务的业务流程和计费标准,各县(市、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蓉江新区所辖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向市级云平台中心购买相应服务.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蓉江新区所辖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依据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云计算和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制订本区域、本领域信息化建设项目专项规划,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各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顶层设计,统一数据标准,确定量化的技术和业务评价指标,明确各个子系统之间的业务流程和数据流程,及其与市级云平台之间的关系,推进信息化条件下的管理和服务流程无缝对接和业务协同,实现全流程网上办事和服务,并与全市数字化统一办公系统、政务服务网、网上审批系统、统一电子监察平台对接.
第十七条项目规划应当制定项目实施计划、项·10·目组织管理和保障措施,合理考虑硬件支撑、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的时间进度,并考虑整体的运维服务需要和内容.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蓉江新区所辖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专项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做出重大变更的,应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未经审核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各级财政不得拨付资金.
第四章安全保障第十九条市工信委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数据资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加强资源管理平台安全建设和管理,完善身份认证、访问控制、信息审计追踪等技术防控措施,建立安全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
第二十条政务部门应当按照"谁建设,谁维护;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数据资源安全和信息保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不应随购买云服务而转移,各部门始终是信息安全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放置在市级云平台的数据、信息等资源,以及在市级云平台上政府部门业务系统运行过程中收集、产生、存储的数据和文档等都属各部门所有,各部门对这些资源的访问、利用、支配等权利不受限制.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数据和业务的司法管辖权不因购买云计算服务而改变.
第二十三条网络运营商以及所有参与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单位、企业应严格执行政府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政务部门提供的共享数据资源,应当事先经过本部门的保密审查.
第二十五条政务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部门端的运行维护经费,纳入本部门市本级信息化建设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六条政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并将数据资源管理员的信息向市工信委备案,如有人员变动,应当及时更新.
市工信委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业务培训.
第五章监督问责第二十七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实行项目监理制度,信息化项目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须具备国家规定资质.
第二十八条领导小组督促检查政务数据资源共享落实工作,对各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的目录编制、资源共享和更新维护情况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定期通报,评估结果纳入市直部门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十九条政务部门要增强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绩效管理意识,在申请项目资金时应组织审核实施单位编报绩效目标,在项目运行过程中要加强绩效运行监控,项目完成后要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报领导小组和市财政局.
对绩效评价结果反映的问题,政务主管部门要组织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评价结果将作为财政部门拨付项目维护运行经费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条政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书面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由领导小组按照效能监察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一)不按照规定将本部门资源目录和掌握的政务数据资源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的;(二)不按照规定采集政务数据资源,扩大数据采集范围,造成重复采集数据,增加社会成本,给社会公众增加负担的;(三)故意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的资源目录和政务数据资源的,未按照规定时限发布、更新资源目录和政务数据资源的;(四)对获取的共享数据资源管理失控,致使出现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漏的;(五)不按照规定,擅自将获取的共享数据资源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以外的,或擅自转让给第三方,或利用共享数据资源开展经营性活动的;·11·(六)其他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承揽信息化建设工程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相关规定,纳入当地政府采购供应商黑名单.
第三十一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在系统测试和试运行合格后,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未经审定或审定不合格的项目,必须在限期整改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
验收内容应包括系统建成后3个月试运行情况及相关的数据资料.
第三十三条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完成项目固定资产登记.
第三十四条信息化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维保制度.
承揽信息化建设工程的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对信息化建设工程履行维保责任.
维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陈富江同志任赣州市公安局调研员,免去其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杨泰生同志任赣州市公安局副调研员,免去其赣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主任职务;严建锋同志任赣州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支队长;荣涛同志任赣州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支队长;王荣同志任赣州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支队长;李凌同志任赣州市第五人民医院(赣州市传染病医院、赣州市肝病医院、赣州市肺科医院)院长;朱柏州同志任赣州市果业局副局长(列温明生同志之前),免去其赣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副主任职务;免去李伟雄同志的赣州市公安局调研员职务;免去刘乐年同志的赣州市公安局副调研员职务.
赣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31日关于陈富江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赣市府字〔2017〕136号赣市府字〔2017〕135号关于李建新等同志免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免去李建新、邓志昌同志的赣南科学院副调研员职务;免去谢衍忆同志的赣州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副调研员职务.
赣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31日·1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赖卫国同志任赣州市人民医院院长.
赣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31日关于刘亮免职的通知赣市府字〔2017〕1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免去刘亮的赣州市人民医院院长职务.
赣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31日关于赖卫国同志任职的通知赣市府字〔2017〕137号·14·关于尹林春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赣市府字〔2017〕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尹林春同志任赣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免去其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州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赣州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中心、赣州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副主任职务;孙爱平同志任赣州市教育局副局长(正处级,试用期一年);黄裕平同志任赣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邓育成同志任赣州市公安局调研员;黄智龙、肖锡平同志任赣州市公安局副调研员;雷军同志任赣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赣州市版权局)总编辑(试用期一年);廖彩华同志任赣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副调研员;朱国清同志任赣州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其赣州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调研员职务;曾宪海同志任赣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综合行业管理办公室副调研员;曾桥同志任赣州市中小企业管理局(赣州市手工业合作联社、赣州市中小微企业服务中心)副局长(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其赣州市中小企业管理局(赣州市手工业合作联社、赣州市中小微企业服务中心)副调研员职务;邱吉生同志任赣州市中小企业管理局(赣州市手工业合作联社、赣州市中小微企业服务中心)副调研员;林朝阳同志任赣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试用期一年);钟慧敏同志任赣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何旭源同志任赣州市人民政府驻上海联络处副调研员;李兵同志任赣州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副调研员;免去黄法同志的赣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职务;免去黄绍芳同志的赣州市公安局副调研员职务;免去梁铁民同志的赣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免去刘春文同志的赣州市第五人民医院(赣州市传染病医院、赣州市肝病医院、赣州市肺科医院)院长职务;免去刘桂林同志的赣州市体育局副局长职务;免去郭远昌同志的赣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职务.
赣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31日·15·关于凌发忠、陈和生同志任职的通知赣市府字〔2017〕1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经试用一年,组织考核,市政府研究决定:凌发忠、陈和生同志任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校长,任职时间从2016年5月起计算.
赣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31日关于项宇同志免职的通知赣市府字〔2017〕1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免去项宇同志的赣州市农业和粮食局副局长职务.
赣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14日·16·关于曾能福同志免职的通知赣市府字〔2017〕1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免去曾能福同志的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研员职务.
赣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14日关于陈怡文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赣市府字〔2017〕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陈怡文同志任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免去其赣州市医疗急救中心主任职务;廖敏同志任赣州市医疗急救中心主任,免去其赣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赣州市妇幼保健院)主任(院长)职务;丁乐同志任赣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赣州市妇幼保健院)主任(院长);李升隆同志任赣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副主任(列黄志云同志之前);谢敏同志任赣州农业学校(赣州市农业干部学校、赣州机电工程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副校长;杨北林同志任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张景霖同志任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孔青山同志任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其原任市管职务自然免除;免去许溶同志的赣州市劳动监察局局长职务;免去陈健鸣同志的江西赣州技师学院(赣州高级技工学校、江西赣州技术培训学院)副院长(副校长)职务;免去刘欣君同志的赣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调研员职务;免去张晓云同志的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职务.
赣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14日·17·关于郭德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赣市府字〔2017〕1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郭德明同志任赣州市审计局调研员,免去其赣州市审计局副局长职务;罗淑芳同志任赣州市审计局副局长,免去其赣州市审计局总审计师职务;免去蒋国庆同志的赣州市司法局副局长职务.
赣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14日关于黄建鸫同志免职的通知赣市府字〔2017〕159号赣州市地方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免去黄建鸫同志的赣州市地方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请按《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赣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14日·18·关于孙康等同志任职的通知赣市府字〔2017〕1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孙康同志任赣州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郑保平同志任赣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刘昭华同志任赣州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罗晶同志任赣州市商务局副局长;周翊同志任赣州市金融工作局副局长;李洪亮同志任赣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赣州卫生学校)院长(校长)助理.
以上同志挂职时间为一年.
赣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14日关于卢翔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赣市府字〔2017〕1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卢翔同志任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州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赣州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中心、赣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赣州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副调研员;宋心义同志任赣州市教育局副调研员;钟贤才同志任赣州广播电视大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其赣州广播电视大学副调研员职务;温盛伟同志任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务处处长(试用期一年);杨德忠同志任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督导室主任(试用期一年);肖为民同志任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处长(试用期一年);巫过房同志任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工作处处长(试用期一年);·19·陈治仁同志任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处处长(试用期一年);邹九生同志任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财务处处长(试用期一年);温晓东同志任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处长(试用期一年);郭晓华同志任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外语系主任(试用期一年);黎翔同志任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自然科学与计算机系主任(试用期一年);吴小海同志任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部部长(试用期一年);曾东升同志任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图文信息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何春明同志任赣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赣州卫生学校)院长(校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其赣州市人民医院副院长职务;邓鼎森同志任赣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副院长;廖瑜同志任赣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赣州卫生学校)副院长(副校长);刘国珍同志任赣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赣州卫生学校)副院长(副校长,试用期一年);李文革同志任赣州市体育局副调研员;陈坚同志任赣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综合行业管理办公室副调研员;温学松同志任赣州市水利局(赣州市河长办公室)副局长(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其赣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职务;肖建标同志任赣州市河长办公室专职副主任(试用期一年);钟云飞同志任赣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卓旭同志任赣州市农业利用外资办公室(赣州市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局)主任(局长,试用期一年);刘源祥同志任赣州市林业局副调研员;曾毓东同志任赣州市审计局总审计师(试用期一年);免去林莉同志的赣州卫生学校校长职务;免去赖晓琴同志的赣州卫生学校副校长职务.
赣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28日关于李小平同志免职的通知赣市府字〔2017〕168号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免去李小平同志的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职务.
请按《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赣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28日·20·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7〕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为继续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要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7〕10号)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中心城区住房限购政策(一)中心城区住房限购范围扩大至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蓉江新区.
(二)暂停向限购范围内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中心城区(不含南康区、赣县区,下同)户籍家庭出售住房(含二手住房,下同);暂停向限购范围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中心城区户籍家庭出售住房.
非赣州市户籍家庭在限购范围内购房需购房人提供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2年及以上在本市中心城区(章贡区、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此前本市出台的限购措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不动产登记局)二、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住房贷款申请人的资格审查,以居民家庭在限购区域内住房套数作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提高首付款比例:购买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价款的50%;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发放贷款.
二套房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利率适当上浮.
严禁银行信贷资金作为购房首付款来源,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购买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价款的70%.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赣州中心支行、赣州银监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不动产登记局)三、严防土地价格过快上涨各地要继续加大土地供应和收储力度,尽快编制公布住宅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规划,保证住宅用地供应平稳有序.
结合当前土地市场、商品房成交、库存等实际情况,合理把握土地出让时序、节奏和区域结构,并严格实行净地出让.
防止土地价格过快上涨,制定差别化的土地出让条件,可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等出让方式,避免出现高溢价地块,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章贡区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蓉江新区管委会)四、强化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指导健全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指导联动机制,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预售申报价格指导,严格参照周边同类项目或本项目前期价格,指导企业理性定价.
对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对房价涨幅较快的项目,暂停其网上签约或合同备案.
(责任单位:中心城区商品住房价格指导小组成员单位)五、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一是进一步清理已供房地产开发用地,对未按供地要求开工建设的项目,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赣市府·21·办发〔2017〕10号)文件执行;二是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优化项目设计,提高适合刚性需求的户型比例,严禁高赠送、高拓展面积的设计方案审批.
三是继续加大市场秩序的整顿,严厉打击捂盘惜售、炒卖期房、违规预售、哄抬房价、价外加价、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允许企业针对项目情况选择摇号、网上选房等方式合理制定开盘方案.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六、大力提升办事效率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办事流程,提升办事效率,合理安排办事时间,对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有关手续办理要提速提效,特别是项目开工、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预售许可、价格备案等环节.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物价局)七、进一步促进商业用房去化调整商业用房交易计税价格,降低商业用房交易成本.
根据我市目前商业地产市场现状,对各区域路段的商业用房计税基准价格进行适当的调整,并建立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房管局)降低商业用房经营成本.
全面清理商业用房经营过程中的各项税、费,本着"能减则减、能免则免"的原则,切实降低商业用房经营成本,支持商业用房使用.
(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对购买商业用房的业主给予户籍入户等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四)加大商业用房金融支持力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个人购买商业用房按揭贷款支持力度,加大对商业用房交易的信贷支持,简化其抵押贷款的审批流程,并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赣州中心支行、赣州银监分局)八、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的主体责任.
住宅成交量、成交价格波动较大的县(市、区)要结合住建部、省、市房地产调控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区的政策措施,对房地产调控不力的县(市、区)将进行预警,预警三次后直接问责.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7年7月14日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7〕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16日·22·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参照《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政府和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政府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市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按照规定职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本规则,做好相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定期对行政应诉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条因市政府直接作出或者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实施该行政行为的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承办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
市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实施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牵头的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承办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未确定牵头单位的,由市法制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负责承办行政应诉具体工作的行政机关.
因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以市政府为单独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承办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
行政复议事项所涉及的市政府相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应当积极协助办理行政应诉事项.
因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以原行政行为作出的行政机关和市政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市政府法制办共同负责承办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其中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主要举证责任,市政府法制办对复议程序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因行政应诉引起的用车等相关费用.
第五条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人员由市政府法制办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确定.
市政府可以另行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六条人民法院送达给市政府的行政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一般由市政府法制办接收.
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人员收到市政府行政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日内转交市政府法制办.
第七条市政府法制办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对属于市政府法制办承办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及时准备应诉材料;对属于市政府相关部门承办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及时向该承办单位转送行政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等材料.
有关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应诉材料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有关承办单位应当将应诉材料报送至市政府审定.
市政府审定后,承办单位应当将答辩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送至市政府法制办加盖"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
市政府法制办自行准备应诉材料的,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法制办加盖"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
应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答辩状代拟稿;(二)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三)授权委托书;·23·(四)市政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五)其他需要提交的应诉材料.
第八条应诉材料报送市政府审定的,由市政府秘书长审签.
市政府秘书长可以授权副秘书长审签.
第九条行政诉讼案件相关材料经审核、盖章后,有关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行政应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第十条应诉人员应当认真研究行政诉讼案件涉及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做好出庭应诉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应诉承办单位办理行政应诉工作,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市政府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十二条在行政诉讼期间,应诉人员发现原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违法、不当或者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报告应诉承办单位.
应诉承办单位认为其意见合理的,应当及时提请市政府和有关行政机关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
撤销、变更或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一经作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和有关当事人.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诉讼案件提出调解意见的,应诉承办单位应当报市政府同意后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调解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调解情况.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后,应诉承办单位认为需要上诉的,应当在收到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上诉意见报送市政府审定.
市政府决定上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上诉材料.
第十五条原告或者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一审应诉承办单位作为上诉案件的应诉承办单位,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做好上诉案件的应诉工作.
第十六条应诉承办单位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报请市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向市政府发送的司法建议书,由应诉承办单位负责办理.
应诉承办单位应当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按照司法建议书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提出相应措施和处理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政府.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应诉承办单位应当自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报送案件报告.
案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结果;(三)有关的工作建议、意见和整改落实措施;(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应诉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行政应诉案件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应诉承办单位的行政经费,由市财政列支予以充分保障.
第二十一条为及时做好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刻制"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印制由市长签章的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专门用于涉及市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活动,由市政府法制办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应诉承办单位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转交市政府法制办,造成不良后果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诉的;(三)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已经生效的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的.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涉及的"日"是指自然日.
第二十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的行政应诉工作参照本规则办理.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7〕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赣州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8月1日赣州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省医改办统一安排,我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定于2017年8月31日24时启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中央编办、国家发改委、人社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7〕22号)精神,为保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顺利启动并持续推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国务院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全国(省)卫生与健康大会及省第十四次、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着力推进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努力在分级诊疗制度、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全民医保制度、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综合监管制度等五项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上取得突破.
把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
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着力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人事编制、收入分配等体制机制改革.
通过综合改革,深度发挥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优化医疗资源区域布局、构建合理就医秩序,极大提高域内医疗服务水平和能力.
(二)基本原则.
整体推进.
坚持医疗、医保、医药整体推进,促进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同步改革,营造良好的公立医院改革环境,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分类指导.
明确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其在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诊疗等方面的骨干作用,加强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
探索创新.
在中央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下,借·25·鉴先试一步地区成熟经验,发扬首创精神,大胆探索、锐意创新,勇于突破政策障碍和利益藩篱,建立符合实际、畅通高效的体制机制.
(三)工作目标.
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落实政府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
到2018年底,医疗服务体系能力明显提升,就医秩序得到改善,城市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占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的比重有比较明显降低;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有效控制,卫生总费用增幅与本地区生产总值的增幅相协调;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就医自负费用负担明显减轻,总体上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比重降至28%左右.
二、主要任务(一)创新公立医院运行机制1.
破除以药补医机制.
2017年8月31日24时,所有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
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
考虑医院的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因素,药品加成率按20%计算.
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收入,通过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90%、市(区)财政补助补偿10%.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办法,改变公立医院收入结构,降低药品和卫生材料收入的比重,确保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和发展.
力争到2018年底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
2.
理顺医疗服务价格.
根据《江西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在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整体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和"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步骤,将通过规范诊疗行为、取消药品加成、降低药品和耗材费用等腾出的空间用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合理提升人力消耗占主要成本、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及技术难度和风险程度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
其中,通过药品耗材集中招标采购腾出的空间,80%用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调增部分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
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探索运用增补特异性调价项目、放开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时受理审核创新类医疗服务项目定价等政策工具,实行"一院一策",避免可能出现的政策性亏损.
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充分考虑中医诊疗技术的技术劳务成本,形成动态中医诊疗费用调整政策和标准,探索形成符合中药自身特点的价格形成机制.
3.
落实政府投入责任.
设立公立医院改革发展专项资金.
落实对符合规划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以及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支边和支援社区等投入.
公立医院在用人控制数内的在岗人员全部纳入同级财政人员经费补助范围.
制定公立医院长期债务化解办法.
(二)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1.
建立决策监管新体制.
市(区)政府以出资人资格分别组建本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简称"医管会"),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政府有关部门、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组成.
制定《公立医院章程》,医管会依据《公立医院章程》履行政府办医职能,负责公立医院的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运行监管、绩效考核等.
医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区)卫生计生委,承担医管会日常工作.
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
2.
落实公立医院自主权.
落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内部分配、运营管理自主权.
强化公立医院民主管理,实行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实施、大额资金使用集体讨论并按规定程序执行.
逐步落实中组·26·部、国家卫计委《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公立医院院长按相关组织程序遴选,医管会聘任;副院长由院长推荐提名,按相关程序由医管会聘任.
中层管理人员、各类工作人员由医院自主聘任.
3.
完善多方监管机制.
强化医院经济运行和财务活动监督,实行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
强化医院信息公开,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每年向社会公开财务状况、绩效考核、质量安全、价格和医疗费用等信息.
强化社会监督,2018年底前建立公立医院第三方专业评估机制.
4.
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
医管会要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突出功能定位、职责履行、费用控制、运行绩效、财务管理、成本控制和社会满意度等考核指标,定期组织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以及院长、总会计师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与医院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工资总额以及院长任免、薪酬、奖惩等挂钩.
公立医院负责对内部科室和职工进行绩效考核,要突出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将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职称晋升、个人薪酬挂钩.
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三)强化医保支付和调控作用1.
加快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要求,加快实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复合型付费方式,减少按项目付费.
积极推行按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方式.
2017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覆盖所有公立医院,并逐步覆盖所有医疗服务.
到2018年底,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例数要达到公立医院出院病例数的30%,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病种达到100个.
整合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制度,设定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普通门诊自付线,自付线以上部分由医保基金区分医疗机构级别按标准差异化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实行普通门诊即时结报,设定个人单次、年度结报封顶额.
强化医保对中医药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在医保中使用中医药制剂,提高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2.
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逐步扩大纳入医保支付的日间手术术种和实施机构范围.
取消治疗性药品的自付比例,提高辅助性药品的自付比例.
严格控制高值医用耗材的不合理使用.
加强医药费用监管控制,重点监控门诊和住院次均费用、医疗总费用、收支结构、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以及检查检验、自费药品、医用耗材等占医疗收入比例等情况,将控费工作与医保支付挂钩.
积极实施按病种定价收费.
建设医保在线监控审核系统,实现对医务人员诊疗行为的实时监管.
2017年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增长率必须控制在10%以内.
3.
完善重大疾病保障机制.
在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基础上,统筹涉农扶贫等资金,以市为单位,继续为全市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购买重大疾病商业补充保险,提高大病商业保险对贫困人群支付的精准性,进一步降低贫困人群个人住院费用自付比例.
逐步将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发挥托底保障作用.
加快建立城镇职工疾病医疗补充保险制度.
(四)完善药品保障供应体系1.
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费用.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组织联合带量、带预算采购.
可实行跨区域联合限价采购.
严格执行每种药品剂型不超过3种、每个剂型不超过2个规格.
在保证质量和不高于省级中标价格的前提下,实行最低价采购.
公立医院高值医用耗材必须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阳光采购,网上公开交易.
2.
实行药品购销"两票制".
落实《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全面实行公立医院药品购销"两票制"(即:生产企·27·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将企业实施"两票制"情况纳入药品监督管理检查范围,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取消投标、中标和配送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加强对公立医院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对索票(证)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直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
规范用药行为.
对公立医院使用的价格高、用量大、辅助性、营养性药品以及抗菌药物实施重点监控,每月在官网、院务公开栏等公开重点监控药品以及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并约谈违规处方医生.
制定门诊次均费用和住院次均费用控制指标并纳入绩效考核.
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放宽中药制剂使用限制,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以任何理由和形式限制中医药服务项目及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的临床应用.
拓宽中药制剂的应用范围,在有效监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许获得批准的中药制剂在科研协作单位、重点专科协作组、医联体内部调剂使用.
(五)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1.
实行编制备案制和人员岗位总量管理.
按照《赣州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7-2020年)》重新核定公立医院床位数,参照省编委有关各级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编制定编标准重新核定岗位总数和用人控制数,按岗位总数设置人员总数.
实行编制备案制,人员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公立医院人员总数根据公立医院运行效率、病床实际开放数及实际利用率每2年调整一次.
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编制内外人员待遇同等对待.
2.
实行目标年薪制.
实行公立医院院长和总会计师目标年薪制,年薪标准由医管会制定,经费由同级财政全额负担.
实行全员目标年薪制,年薪等级由医院自主制定,实行年薪计算工分制,薪资由医院在工资总量内负担.
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在现有水平基础上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和绩效工资总量.
公立医院人均工资性收入可以达到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
对高层次人才聚集、公益目标任务繁重、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以及需要重点发展的公立医院或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公立医院,适当提高薪酬水平.
调整中医药人才使用政策,在编制管理、基本待遇、执业前景、诊疗能力方面为中医医疗机构提供更多的优惠条件.
(六)构建各类医疗机构协同发展的服务体系1.
优化城市公立医院服务体系.
按照《赣州市"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要求,坚持调整存量、控制增量、整合资源、完善功能的原则,根据全市医疗服务人口与服务半径、城镇化水平和群众医疗需求变化,调整完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将区域内各类医疗卫生资源纳入规划统筹考虑,并把落实规划作为医疗项目建设、财政收入、医保支付、床位设置等的依据,增强规划的约束力,定期向社会公示规划执行情况.
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单体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大型医疗设备配备、贷款行为和开展特需服务的比例.
各级公立医院床位设置不得随意增减,已经审批的,严格按照批复规模建设,严禁擅自增加床位、扩大建设规模.
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公立医院要优先配备国产医用设备,严禁发生新的举债(含贷款、融资或变相融资)建设、超标准装修和超规划配置大型医疗设备.
2.
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健康发展.
清理妨碍社会办医发展的制约因素,全面落实加快发展社会办医各项举措,完善社会办医在土地、投融资、财税、价格、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鼓励政策.
鼓励社会力量以出资新建、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优先支持举办老年医疗、康复、精神卫生、儿科、产科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在医疗资源相对薄弱区域举办医疗机构.
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养一体化"医疗机构,发展医养结合模式.
依托区域卫生信息化平台,鼓励社会资本与公立医院合作或独立建设区域远程影像中·28·心、心电中心、临检中心、病理中心、体检中心、区域集中消毒供应中心.
到2020年,力争全市每千常住人口社会办医机构床位数达到1.
61张.
3.
提升医疗服务能力.
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原则上所有城市公立医院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均应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对象与培训医院签订培训协议暨劳动合同,培训经费由政府、培训医院和用人单位等共同负担.
完善人才发展政策,采取"刚性引才,柔性引智"相结合的办法引进高精尖实用人才,做好高层次人才、学科技术带头人和优秀青年医学人才的培养.
抓好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建设,积极扩大全科及儿科、精神科等急需紧缺专业的培训规模.
推动三级综合医院设立全科医学科.
加强省市领先学科、重点专科、省级共建学科建设,坚持以临床和预防保健为重点,大力实施"靠大联强"战略,强化公立医院骨干医生培养和临床重点专科建设.
加强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创新教育模式及管理方法,强化职业综合素质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
加强公立医院院长职业化培训.
探索建立以需求为导向,以医德、能力、业绩为重点的人才评价体系.
(七)加快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1.
全面建设医联体.
根据《赣州市医联体建设方案》(赣市府办字[2017]99号)精神,公立医院全部参与医联体建设.
在医联体内实现健康档案、病历等互联互通,实行检查结果互认、处方流动、药品共享.
鼓励护理院、专业康复机构、民营医疗机构加入医联体.
医务人员在医联体内执业一般不需办理相关手续.
2.
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组建以家庭医生为核心、专科医师提供技术支持的签约服务团队,向居民提供长期连续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服务.
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要结合医联体建设,充分利用本单位人才、技术、管理、信息等资源要素优势,选派医师参加基层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对接家庭医生转诊,为签约患者提供优先接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公立医院专科医师必须与签约服务团队一道对下转慢性病和康复期患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在中心城区建设3-5个人员配足、设备配够、技术适宜、功能强大的示范型社区服务中心,大力提高签约服务的硬件支撑.
3.
完善与分级诊疗相适应的医保政策.
对纵向合作的医联体逐步实行按人头医保总额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
除急诊患者外,对没有按照转诊程序就医的,降低医保支付比例或按规定不予支付.
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
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差距,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连续计算起付线.
4.
加快信息化建设.
2018年市、县两级和80%的医疗卫生机构实现互联互通,并与省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逐步实现居民基本健康信息和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应用系统业务协同.
在市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基础上构建市级统一支付平台,实现医疗费用在线支付.
加快远程医疗协作信息系统建设,全面覆盖二级以上医院,并力争向乡镇卫生院拓展.
坚持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基础,逐步开展移动医疗建设,实现医疗机构线上线下融合,打通医患关系的"最后一公里".
启动居民健康卡首发和试点区域发放,加大居民健康卡应用面,增强卡的活性.
(八)建立严格规范的综合监管制度1.
构建综合监管体系.
完善政府主导监管、第三方广泛参与、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和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分工协作、运行规范、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长效机制.
推动医疗服务和医药购销领域诚信体系建设.
建立违法违纪"黑名单"制度,对进入"黑名单"的机构和人员实行一定期限的行业准入禁止,并向社会公示.
2.
加强公立医院医疗费用监管.
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所有医疗机构门诊、住院诊疗行为和费用开展全程监控和智能审核,做到事前提醒、事中控制、事后审核.
开展处方点评,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加强合理用药和不良反应监测,对价格高、用量大、非治疗辅助性等药品建立重点监控目录,开展跟踪监控、超常预警,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到2020年,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增长幅度稳定在合理水平,与当地国民生产总值增幅相协调.
·29·3.
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监督.
倡导药品耗材生产企业合理报价,加强对价格地区差异较大、增长幅度过大等药品耗材的监控,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哄抬价格等行为,严厉打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挂靠经营、租借证照、销售假劣药品、商业贿赂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实施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管理和市场清退制度,严肃查处医院违反采购合同、违规网下采购等行为.
加强重点监控品种、超常使用药品、高值医用耗材跟踪监测,及时预警干预.
4.
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
强化药品生产和流通(配送)企业、医保定点机构、医保定点药店和医生的监管,打击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和侵害患者权益行为.
对列入违法违纪黑名单的企业、医保定点医院和药店,医保基金拒绝支付货款,取消定点协议.
三、强化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综合协调.
市(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分别负责本级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二)做好充分准备,确保按时启动.
各成员单位依据本方案、按照分工和进度要求制定出台具体工作方案,突出重点、科学施策、确保进度.
要牢牢把握改革的关键时间节点,抓紧做好启动前相关准备工作,7月31日前,以市政府名义出台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报省医改办备案;8月15日前,出台综合性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报省发改委、省卫生计生委备案;8月31日前,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所有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
市、区两级改革做到高度同步、精准同质.
针对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及具有较强公共卫生属性的公立医疗保健机构的不同特点、发展不均衡的实际情况,"一院一策"加强指导,确保措施有力、务实管用、推进有序.
各公立医院HIS系统备份库中预设调整后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通过预演确保与医保支付系统实现顺利对接.
(三)严格考核督导,建立问责机制.
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市、区两级政府建立统一的公立医院改革督导、考核、评估、问责机制,督促相关单位协调推进改革,努力抓好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
制定改革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加强运行监测和评估工作,确保上报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促进综合改革有序推进、顺利实施.
建立改革推进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改革进展滞后的部门和单位及时通报并按规定程序实行问责.
(四)及时总结经验,做好宣传引导.
做好城市公立医院改革政策措施宣传和解读工作,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加强公立医院改革舆论引导、舆情监测和研判,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
做好医务人员的宣传动员工作,发掘和宣传先进典型,调动广大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
开展对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干部和公立医院管理者的政策培训,提高政策水平和执行力.
有关部门要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对于相对成熟的改革经验,要加快推广实施.
(略)·30·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十三五"期间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7〕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赣州市"十三五"期间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1日赣州市"十三五"期间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江西省"十三五"期间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意见》(赣府厅发〔2016〕26号)文件精神,加强全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能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建设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在新的起点上继续深入推进队伍、设施、装备、机制、能力五大领域建设,全面提升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为全市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保障.
(二)建设目标.
到2020年,"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协调,消防现场救援,专家技术支持"的应急救援机制基本成型;城区消防站布局趋于合理,应急救援能力基本满足灾害事故处置需要,所有中心镇、全国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应急救援服务覆盖100%城区和农村人口;应急救援设施装备全部达到国家标准;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重大灾害事故救援中的"骨干"作用和日常应急救援中的"主体"作用更加突出.
二、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一)壮大城市应急救援力量.
按照接警后"中心城区5分钟、城市郊区15分钟应急救援力量到达事故现场"规定,由消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31·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在老城区或中心城区规划建设一批政府专职消防站,优化现有消防站布局,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网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城市新区和大型住宅区、公共建筑群建设与消防队站建设同步推进,防止出现消防"空白点".
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灭火救援需要,全市5年内新建10-15个政府专职消防站,新增450名城市政府专职消防员,应急救援站点和力量布局趋于合理,有效缓解公安现役消防警力不足的矛盾.
同时,不断巩固发展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
(二)加快发展乡镇多元应急救援力量.
根据省政府文件要求,落实《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按照"一专多能"、"一队多用"和单独建设、政企联建、多镇合建等方式,加快推进中心镇、全国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及其他符合建队标准的42个乡镇建设乡镇专职消防队伍,新增630名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承担火灾扑救、消防宣传、防火巡查及抗洪抢险、森林火灾、道路交通等综合应急救援职能.
加快推进其他乡镇采取多元化投资、多形式建队方式建设志愿消防队.
2016年,65%的中心镇、全国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及其他符合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的乡镇完成建队,30%的其他乡镇建立志愿应急救援队;2017年建成率分别达到80%和50%;2018年达到90%和70%;2019年达到100%和90%;2020年全部建设完成,消防应急救援服务覆盖100%农村人口.
(三)加强专业化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加快建设交通、核生化、化工、地震、燃气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2018年,依托消防特勤中队,组建一支公路隧道、轨道应急救援队.
同步推进核生化应急救援队建设.
加强市县两级专业紧急救援队建设,更新充实专业装备和配套设施,提升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水平.
按照配置不少于10条工作犬要求,推进搜救犬队建设达标.
三、加强应急救援设施装备建设(一)全面建成应急救援保障训练基地.
加快推进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建设.
2017年底前,市综合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建成投入使用,并建成不少于6项模拟训练设施;2019年,瑞金、龙南片区综合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建成并投入使用;2020年,市综合应急救援训练基地模拟训练设施基本达到国家标准.
各县(市、区)应以应急救援大队为依托,因地制宜建设县级应急救援训练基地.
(二)着力提升应急救援装备建设水平.
加强经费筹措、装备采购和配备应用,重点加强首战车辆、消防员安全防护装备、特殊灾害事故攻坚装备、专业救援装备、工程抢险装备配备;结合我市灾害事故特点,增配城市主战消防车辆、远程供水装置及高空、地下、水域救援和侦检、防毒、堵漏、破拆等特勤器材装备;推进应急救援装备结构优化和水平提升.
2016年,全市50%现有消防站(含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达到《县级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队装备配备标准》、城市主战消防车辆配备率达到30%;2017年达到65%、45%;2018年达到80%、60%,2019年达到90%、80%;2020年全部达标.
新增消防站按标准全部配备到位.
(三)深入推进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应用.
进一步完善城市消防无线通信网、消防地理信息系统和应急指挥系统体系建设.
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接警分别纳入市应急救援支队集中接警或县(市、区)应急救援大队统一接警;乡镇应急救援队通过有(无)线通信接受辖区应急救援大队调度指令.
加快推进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应用.
2016年底前,所有执勤车辆安装北斗定位终端,实现消防地理信息系统与公安警用地理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城市消防无线通信网覆盖辖区80%以上面积.
加快推进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与同级政府应急指挥中心的互联互通,2016年,市级已实现互联互通;2017年,县级实现互联互通.
加快推进灾备中心建设,2016年底前,已完成重要业务信息系统的容灾备份系统建设,2017年,完成覆盖所有业务信息系统的灾备中心建设.
四、加强应急救援队伍规范化建设(一)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属性.
立足政府专职消防队履行公共消防安全服务职能、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实际,依照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32·中央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省、市有关规定,扎实推进我市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事业单位登记.
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乡镇消防队标准》建立的消防队,符合登记条件的,可按照省公安厅、省编办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公字〔2015〕169号)规定,依法申请登记,各级编办应给予支持.
(二)提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水平.
以"规范化建设、职业化发展"为牵引,抓好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依法规范招、管、训、用、退,落实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伤残抚恤、表彰奖励措施,积极推动将队员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性住房等纳入当地政府保障范围,建立与其高危职业特点相适应的激励保障机制.
认真落实《江西省合同制消防员招聘管理暂行办法》(赣府厅发〔2014〕3号)有关队员工资待遇"不低于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规定,实施三年达标计划.
2016年,50%的队员已达到标准;2017年80%队员达到标准;2018年达到90%标准,2019年全部达标.
(三)规范整合应急救援队伍.
以规范化建设为着力点,以"基本设施、车辆装备、执勤训练、日常管理、指挥调度"为内容,按照消防部队全天候24小时不间断执勤备战要求,采取整合方式确定的应急救援队员要明确设施装备配备标准、队伍日常管理要求、指挥调度权限及程序,保证队伍随时"调得动、拉得上、打得赢",在综合性应急救援中切实担负职责、发挥作用.
2016年,60%整合队伍的设施、装备、训练、调度已达到消防执勤标准;2017年全部实现达标.
五、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一)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市应急救援支队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相关要求,以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职责任务为导向,以人员疏散和生命救援、危险源清除为目标,修编洪涝灾害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公路铁路隧道事故、民用航空事故、建筑施工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群众遇险事件等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明确组织指挥、协同力量、职责任务、处置程序、保障措施等.
2020年前,各项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
(二)强化应急救援训练.
市应急救援支队实战拉动演练每年不少于8次,县(市、区)应急救援大队不少于20次.
依托应急救援训练基地组织开展攻坚组队员、基层指挥员专业轮训,加强技战术研究和战例研讨,提升部队攻坚打赢能力.
全面实施消防员职业技能鉴定.
2017年至2020年,消防员职业技能鉴定率分别达到30%、50%、70%、90%.
(三)优化应急救援力量编配.
坚持任务导向,科学分析研判应急救援情势,优化应急救援力量编配,增加中心城市、主城区、交通枢纽、公众聚集场所、化工产业集中等重点地带、重点区域应急救援力量编配总量,提高公安现役消防力量编配比例,确保第一时间调集足够力量到场,提高反应速度和处置效能.
在目前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与现役公安消防官兵混合编队执勤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研究政府专职消防员单独编队管理、组织方式,建立健全符合政府专职消防员职业特点的执勤训练模式.
六、加强应急救援机制建设(一)建立健全灾害事故预警机制.
以建成运行的市、县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为依托,完善道路、交通、水源、队伍、专家、物资、预案、案例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并通过有线、无线、计算机等现代技术手段,实现与交通、气象、水利、地质、地震等部门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建立与相关部门定期会商、要情通报制度和机制,及时预警预测本地区灾害事故.
加强应急救援指挥部专家组建设,完善专家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技术咨询、重大救援遂行出动等制度和机制,充分发挥专家组决策建议、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等方面的"智囊"作用.
(二)完善应急救援调度指挥机制.
充分发挥综合应急救援指挥部"平时议事、战时指挥"职能作用.
按照"政府统一指挥、部门联动协同、消防现场救援、专家技术支持"的要求,市、县两级分别建立跨市及市内、跨县及县内综合应急救援响应机制,进一步明确应急救援指挥调度权限、程序及相关部门职责.
(三)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加强基层综·33·合应急救援队伍与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地震、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和油气输送管道等专业应急力量的协调配合,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应急沟通联络机制,实时通知专业救援力量出警,实现日常应急救援快速反应、有效联动、紧密协同.
建立健全抗洪抢险、森林扑火、环境污染等共用物资装备统筹规划配备、分散储存放置、统一调拨使用,重型工程机械等非常用应急物资装备政府租赁、协议保障等机制,节省投入、提高效率.
积极推动建立与周边设区市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研究建立市内重特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协作区.
七、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组织领导(一)深化思想认识.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列入各级政府应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谋划部署、扎实有序推进.
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应急办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发挥职能作用的综合应急救援工作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政府是推进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
各县(市、区)要结合"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编制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和建设任务.
有关部门要强化政策支持,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推进抓落实的态势.
(三)严格督导考核.
市综合应急救援指挥部每年下达实施意见,明确年度建设任务,加强对各县(市、区)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定期通报情况,年底进行考核,形成"年初有部署、年中有督导、年底有考核"的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要将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社会综合治理考评等内容,加大考核比重.
公安、财政、编制、人社等部门要加强日常督导检查,搞好项目绩效考核.
市综合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坚持典型引路,加强分类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各县(市、区)先进典型及经验做法.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十三五"商标品牌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7〕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十三五"商标品牌战略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4日·34·赣州市"十三五"商标品牌战略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引导企业增强商标品牌意识,发挥企业商标品牌建设的主体作用,加强对我市企业自主商标品牌的培育,加强产业集群和区域商标品牌建设,提高我市产品、服务的商标品牌价值和影响力,提升我市经济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知识产权局等单位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的通知》(国办发〔2014〕6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商标发展战略的意见》(赣府发〔2012〕3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赣府厅〔2015〕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对标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解放思想,真抓实干,着力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裁判、社会参与"的商标品牌竞争和发展协同共治机制,加快建立执法有力的商标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功能完备的商标品牌服务体系,不断提升我市商标品牌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充分发挥商标品牌对资源的集聚力和市场的影响力,不断推动我市产业、产品结构调整优化,为加快赣南苏区振兴发展,实现我市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一)商标品牌总量和质量持续提升.
"十三五"时期,注册商标年均增幅达10%以上,力争到2020年,我市国内有效注册商标数超40000件.
全市行政认定驰名商标超20件,省著名商标超500件,市知名商标超500件.
(二)商标品牌产业布局更加合理.
围绕市委、市政府"六大攻坚战"、"两城两谷一带"决策部署,加强对稀土钨新材料及应用、新能源汽车及配套、生物制药、家具、电子信息、现代轻纺、食品加工、脐橙、蔬菜、油茶、商贸、物流、旅游等产业集群的商标培育发展工作.
到2020年,工业产品商标超27000件,农产品商标超8000件,地理标志商标超30件,服务业商标超5000件,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商标数超20件,基本实现每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农业龙头企业、服务业龙头企业至少拥有1件自主商标,具有一定规模的出口型生产企业在主要出口国至少拥有1件自主商标.
(三)商标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断完善.
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执法相结合,行政与司法相衔接,加强部门协作和区域协作,建立合法、规范、高效的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和打击侵权假冒长效机制.
(四)商标品牌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工作列入市、县两级政府目标考核任务,进一步完善支持和鼓励商标品牌战略实施的政策、制度和服务体系.
商标品牌专业人才队伍逐步壮大,商标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
商标法律宣传普及面不断拓宽,商标品牌意识深入人心,全社会商标品牌认知程度不断提高,形成尊重和保护商标品牌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工作重点(一)做强工业商标1.
围绕重点产业,提升工业产品商标品牌竞争力.
围绕稀土钨新材料及应用、新能源汽车及配套、生物制药、家具、现代轻纺、食品加工、氟盐化工、新型建材等重点产业,鼓励工业企业夯实商标品牌发展基础,提高商标品牌管理和运用能力,不断增加商标品牌附加值,打造著名、驰名商标.
全力推动一批知名度高、信誉好、叫得响的"赣州制造"产品走向国内、国际市场.
2.
围绕工业园区,推进商标品牌示范园区建设.
重点支持南康家具产业园、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园、香港工业园、龙南新圳工业园等工业园和章贡区水西有·35·色金属产业区、瑞金电气机械及器材产业园等产业集聚区创建商标品牌示范园区,建立商标品牌建设指导站,大力普及商标品牌知识,深入推行"一企一标""一企多标",园区内的市场主体平均注册商标拥有量超过全省平均水平;企业管理和运用商标品牌的能力显著增强,商标保护现状明显改善,商标品牌战略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充分显现,逐步形成一批商标品牌优势突出的工业园区或产业集群基地.
3.
创新商标品牌模式,加强产业集群和区域商标品牌建设.
积极取得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支持,试点注册区域性产业集群集体商标,如南康家具、赣州钨业、赣州稀土等,形成具有明显地域特征的区域产业公共商标品牌,提升区域品牌价值,以品牌带动产业集聚发展,增强我市重点行业在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品牌竞争力和影响力.
(二)做优农业商标1.
围绕特色农业,主抓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
充分挖掘我市农业资源优势,以"立足一个资源优势,围绕一个产业链条,抓好一件地理商标,带动一批特色品牌"为工作思路,以柑桔(脐橙、蜜桔、甜柚)、油茶、生猪、白莲、烟叶、茶叶、花卉苗木等农业主导产业为重点,加强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使用、管理、保护工作,积极发挥地理标志商标作用,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调整,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拉长产业链条,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推动农业与工业融合,促进我市农业产业化、市场化快速发展.
重点抓好"赣南脐橙""寻乌蜜桔""南康甜柚""宁都黄鸡""上犹绿茶""兴国灰鹅""瑞金荸荠"等已注册地理标志商标使用、管理、保护和"赣南茶油""石城白莲""会昌酱干""会昌米粉""崇义高山茶""于都盒柿"等地理标志的注册、使用、管理.
2.
龙头企业带动,提升农产品商标品牌市场竞争力.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积极申请注册和使用农产品商标,走农业品牌化经营模式,增加农产品附加值,提升市场竞争力.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积极推广"商标+公司(合作社)+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以商标品牌为载体,与农户建立更加稳定的产销合同和服务契约关系,将分散的千家万户联合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提高商标兴业富农效益.
(三)做大服务业商标大力引导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新兴服务业企业注册商标,对服务业龙头企业实施商标战略重点跟踪指导,支持企业推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培育发展一批服务业著名、驰名商标,提高企业竞争力.
1.
积极打造"赣州旅游"商标品牌.
引导与旅游服务业相关的工艺品、赣南土特产、旅客运输、旅行安排、文化娱乐、餐饮等企业使用统一的商标标识,共同打造"赣州旅游"商标品牌.
同时,引导旅游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打造企业自主商标.
鼓励旅游龙头企业、知名旅游产品企业申报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推动全市旅游业繁荣发展.
2.
加强对金融、现代物流、电子商务、信息服务、动漫、广告、餐饮产业商标品牌的支持.
引导鼓励服务业企业通过商标授权许可,实施品牌连锁经营,扩大市场份额,加快形成一批主业突出、行业带动作用明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服务业商标品牌.
(四)深入实施"走出去"战略充分认识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性,指导企业重视商标国际注册,有效运用自主商标品牌开拓国际市场.
进一步增强我市出口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动创新成果向自主商标品牌转化,提高高附加值的企业自主商标品牌产品出口率,创建一批国际知名的优势品牌.
支持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占有率的重点企业大力引进懂品牌管理和国际营销的人才,通过商标国际注册、营销推广、技术合作等布局商标品牌国际化战略,畅通境外维权救济渠道,积极应对境外商标纠纷,提升我市外向型企业跨国经营能力.
四、工作措施(一)营造重视商标品牌的社会氛围1.
营造浓厚的商标品牌舆论氛围.
建立政府主导、新闻媒体支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商标宣传工作体系,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宣传商标法律、法规和商标知识,宣传我市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政策措施,不断增强公众的商标品牌意识,激发市场主体参与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积极性.
2.
增强市场主体商标品牌意识.
指导市场主体制定、完善商标品牌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内部商标品·36·牌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加强商标品牌培育、管理和保护.
引导市场主体创新经营模式,以商标品牌为纽带,吸引投资者加盟,实现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经营.
3.
抓好商标品牌示范带动.
加大对我市知名、著名、驰名商标企业的宣传力度,调动企业争创知名、著名、驰名商标的积极性.
广泛开展商标品牌战略实施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创建活动,不断把我市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工作引向深入.
(二)建立健全商标品牌服务体系1.
加快发展商标中介服务机构.
加快发展商标代理、咨询、评估、交易、诉讼、援助等中介服务机构.
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规范商标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行为,引导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
探索部门引导与中介机构跟进服务相结合的工作模式,为企业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商标管理咨询、业务培训和维权指导.
2.
建立商标品牌梯队培育发展机制.
加强对市场主体争创知名、著名、驰名商标的行政指导.
按照"培育一批、扶持一批、推荐一批"的原则,明确培育目标,制订培育计划,建立争创知名、著名、驰名商标重点扶持企业信息数据库和培育梯队名单,实施"一对一"跟踪服务.
3.
支持建设商标品牌专业服务平台.
加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授权设立的赣州商标受理窗口的建设及运行,加强商标品牌信息化建设及应用,建立商标品牌网上服务平台,支持企业参与网上商标交易,多渠道盘活利用闲置商标资源,提高商标资源使用效率.
4.
建立商标品牌指导站.
在商标品牌示范园区建立商标品牌指导站,充分发挥指导站基层平台作用,通过调查研究、建档立库、业务咨询、创牌指导等,指导企业培育商标品牌、加强维权,不断夯实商标品牌建设工作基础.
(三)推动商标专用权应用1.
推动商标品牌市场价值的开发利用.
支持企业采取商标品牌投资入股、质押融资、转让、许可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实现商标品牌价值的转化、利用和提升.
重点指导企业通过商标专用权质押借款,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支持企业通过授权经营、连锁经营等方式,促进商标品牌做优、做大、做强.
2.
发挥优势商标品牌集聚效应.
支持知名、著名、驰名商标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等多种途径进行企业重组,促进生产要素向优势商标品牌集聚.
(四)加强商标知识产权保护1.
进一步加大商标行政执法力度,提升执法效能和监管水平.
建立健全商标专用权保护举报投诉制度,畅通商标专用权保护救济渠道.
加强对知名、著名、驰名、地理标志和涉外商标的保护,建立商标行政执法机关与知名、著名、驰名商标企业和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联合打假机制.
加强对涉外商标的保护,建立与外资企业的沟通机制,依法维护国外(境外)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将商标假冒侵权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
2.
加强商标执法协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建立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与知识产权、新闻出版、质监、商务等部门的联系协调机制,形成执法合力.
加强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与衔接,完善联合办案、案件移送制度.
积极参与到泛珠三角地区、长三角地区的商标区域执法协作,加强工作联动.
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组织保障机制成立赣州市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工商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
各市直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对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密切协作,深入推进商标战略实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职责具体如下:1.
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成员单位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定期对全市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工作开展督查.
开展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2.
市工商局:指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申请注册商标,走自主创牌之路;建立商标品牌培育库,按照"培育一批、扶持一批、推荐一批"的原则,做好知名、·37·著名、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的培育工作;组织开展知名商标认定和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推荐工作;指导企业通过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提升商标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通过商标运用提升商标价值,通过自我保护维护商标权利.
3.
市财政局:积极做好商标品牌战略实施政策中应由市本级负担的扶持资金审核拨付工作.
4.
市发改委:做好商标品牌发展的项目支持.
5.
市工信委:引导、帮助企业创立自主商标品牌.
对知名、著名、驰名商标企业给予政策帮扶,鼓励、扶持规模以上企业争创知名、著名、驰名商标.
6.
市商务局:对知名、著名、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企业的进出口业务予以重点支持和帮扶,帮助和支持招商引资企业开展商标品牌培育、发展等工作.
7.
市文广新局:引导、支持文化产业企业创立自主商标品牌和争创知名、著名、驰名商标.
8.
市农粮局:做好农业产业商标品牌发展的规划;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培育和推荐工作,指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9.
市林业局:做好林业产业商标品牌发展的规划;做好林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培育和推荐工作;指导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10.
市科技局: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创建商标品牌;指导拥有自主商标品牌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提高商标品牌竞争力.
11.
市国税局、地税局:做好拥有自主商标品牌企业税收征收帮扶指导和商标品牌发展的项目支持工作.
12.
市公安局:协助做好依法打击商标假冒侵权违法行为.
13.
市质监局:推动企业开展质量管理、标准化和认证工作,夯实企业商标品牌创建基础.
14.
市金融工作局:引导银行机构对知名、著名、驰名商标企业给予信贷融资业务支持,促进商标品牌市场价值的开发利用.
(二)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商标品牌扶持政策1.
市、县两级统筹资金对建设商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商标品牌指导站、商标公益宣传、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人才培训教育以及商标战略专题研究等工作予以支持.
2.
对被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注册为地理标志商标、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由市财政给予每件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江西省著名商标的,由受益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
支持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市知名商标企业进行商标无形资产运作.
鼓励和支持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市知名商标企业作为无形资产的兼并、联营、特许经营等活动.
商标无形资产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后,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投资入股、质押贷款.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对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市知名商标企业重点支持,开通商标权质押贷款融资绿色通道.
4.
支持符合条件的知名、著名、驰名商标企业通过境内外上市、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发行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方式直接融资,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资金.
5.
对工业园区内拥有自主商标品牌的企业,在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配置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6.
支持知名、著名、驰名商标企业技术创新.
市、县两级按照相关办法,对知名、著名、驰名商标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予以支持.
7.
鼓励和支持商标国际注册.
积极引导和支持外向型企业进行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涉农企业或组织注册农产品商标,以及中小微企业注册商标.
(三)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加强督查检查1.
建立、完善商标品牌战略实施目标考核体系.
将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工作相关内容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完善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工作考核评价指标,逐步将有关商标品牌发展数据、商标品牌培育、服务平台建设、商标品牌示范创建以及商标品牌企业对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度等指标列入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工作评价体系.
2.
加强督导检查.
市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定期督查商标品牌战略重点工作完成及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并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38·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14号)精神,改革完善我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总体要求和"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有利于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公平竞争"(以下简称"四个有利于")原则,坚持医药、医疗、医保"三医合一、市县联动"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行全程监控措施,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创新公立医院药品招标新模式,提高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激励公立医院进一步合理降低药品价格,保障药品质量和满足需求供给,有效降低药品虚高价格,进一步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缓解"看病贵"问题.
二、实施范围(一)全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二)全市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上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中药饮片除外),全部通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集中采购.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药品可继续由所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代购.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
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一年.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进一步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7〕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进一步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8月7日赣州市进一步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实施办法·39·三、主要任务(一)合理确定采购目录.
医院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制定采购计划,并具体到通用名、剂型和规格.
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
医药采购管理部门汇总医院采购计划,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江西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江西省医保药品目录和企业申报情况,合理编制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二)实施药品分类采购.
具体为公开招标采购、价格谈判采购、直接挂网采购、定点生产采购、特殊药品采购等分类采购方式.
1.
公开招标采购.
根据上年度药品采购金额,将占比排序前80%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且有3家及3家以上企业投标的品规,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医院作为采购主体,按中标价格采购药品.
2.
价格谈判采购.
国家或省际跨区域进行谈判的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直接执行国家或省际跨区域谈判结果.
由医保管理部门通过竞争性谈判,纳入江西省医保基金支付的特殊药品,经企业申请,符合资质要求并不高于全国最低中标价的,按照省里要求执行该谈判结果.
3.
直接挂网采购.
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江西省廉价短缺药品以及未纳入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药品,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生产企业直接挂网.
采购周期内新批准上市的药品,可根据疾病防治需要,经过药物经济学和循证医学评价,纳入直接挂网采购.
4.
定点生产采购.
国家公布的定点生产药品,按全国统一采购价格直接网上采购,不再议价.
5.
特殊药品采购.
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放射药品、医疗毒性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药(抗结核病、抗麻风病、抗艾滋病、抗疟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原料药、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等,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
6.
成立赣州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联合体,以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方式对挂网采购等需议价的药品进行集中议价,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格.
联合体议价结果,应兼顾价格平稳和动态调整原则,成交价格明显高于江西省其他议价联合体和外省采购价格的,应及时调整,确保成交价格处于合理水平.
(三)改进药款结算办法.
加强医院药品合同管理,规范药品货款支付,医院药品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
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鼓励医院公开招标选择开户银行,由银行提供相应药品周转金服务,加快医院付款时间,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药品生产流通成本.
纠正和防止医院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变相拖延付款时间的现象和行为.
将医院药品收支和结算纳入年度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
逐步实现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以下.
(四)加强供应配送管理.
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
药品可由中标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所有药品品规只允许委托配送一次,不允许转配送.
受委托的经营企业应按省里有关要求进行备案.
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协调,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原则,重点解决好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药品配送.
鼓励县乡村一体化配送,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
健全完善药品配送约谈、退出、处罚制约机制,加强药品供应配送工作考核监督.
对配送率低、拒绝承担基层药品配送的企业情况进行上报,按权限取消其中标、挂网资格以及供货资格.
进一步强化短缺药品监测和预警,及时掌握分析短缺原因,理顺供需衔接,保障患者用药需求.
(五)规范医院药品使用管理.
公立医院要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
要建立处方点评和医师约谈制度,重点跟踪监控辅助用药、医院超常使用的药品,明确医师处方权限,处方涉及贵重药品时,医务人员应主动与患者沟通,规范用量,努力减轻急性、长期用药患者药品费用负担.
全面提升药师的总体数量和业务素质,充分发挥药师的用药指导作用.
加快推进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用药(耗材)综合评价工作.
(六)严格综合监管措施.
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全程综合监管.
严肃查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哄抬价格等行为,对药品价格地区差异较大、增长幅度过大等药品进行重点监控,倡导药品生产企业合理报价.
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企业,应及时清退.
将药品集·40·中采购情况作为医院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院评审评价工作.
严肃查处医院违反采购合同、违规网下采购等行为.
对通过招标、谈判、定点生产等方式形成的采购价格,医院不得另行组织议价;对医院采购直接挂网药品的价格,要加强市场监测和跟踪,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秩序.
加强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培训考核,发挥药师的用药指导作用,规范医生处方行为,切实减少不合理用药.
坚决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
加强药品采购机构廉政制度建设,增强廉洁自律意识,防范和杜绝各种廉政风险.
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加强对本地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工作部署,精心做好组织实施和督导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公立医院药品采购、结算、使用和供应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卫生计生、发改、人社、财政、工信、市场监管(工商、食药监)、科技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精心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办法精神和"四个有利于"的原则,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措施,精心抓好药品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
要进一步加强协调联动,充分调动医疗机构和社会各方参与集中采购的积极性,确保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平稳推进.
(三)加强风险防范.
强化廉政风险防范,健全药品集中采购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实现药品采购工作在阳光下运行,确保药品采购工作合法、合规和公平、公正.
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加强廉洁从业教育.
建立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实行重要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制度.
(四)做好宣传引导.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涉及多方利益调整,专业性和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导向,积极向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社会公众,广泛宣传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让社会各界了解破除以药补医,扭转公立医院趋利行为的必要性、艰巨性、复杂性,营造良好氛围.
要广泛宣传《实施办法》的意义、措施和成效,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并发挥医务人员医改主力军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坚定信心,攻坚破难,构建药品采购新机制.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管理规定》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7〕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赣州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7月28日·41·赣州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管理规定为规范我市非营利性私人小客车合乘(以下简称"合乘")出行行为,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合乘定义及车辆要求(一)合乘定义.
合乘出行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在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平台上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车辆要求.
一是七座及七座以下小客车;二是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非营业性车辆;三是车辆通过本市环保检测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检测,并取得检测合格证;四是合乘车辆应当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
二、合乘行为要求(一)驾驶员要求.
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
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1年以上驾驶经历;2.
无致人死亡或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3.
自备案之日前1年内不存在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4.
在本市有合法就业的;5.
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平台进行注册提供合乘出行.
(二)合乘应分摊费用构成.
合乘出行可分摊总费用仅限于当次合乘出行车辆所消耗的燃料成本和所发生的高速公路、桥隧通行费,除此之外驾驶员不得收取时间计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燃料成本应按照合乘车辆车型工信部登记的综合工况百公里油耗、燃油实时价格以平均公里成本计费.
(三)合乘行为规范.
1.
每辆车每天不得超过四次合乘出行,同一合乘线路可以多人共同合乘;2.
合乘者的上车地点应在合乘出行车辆出发地周边半径1公里的范围内,或者合乘者的起讫点在驾驶员经过的路线附近;3.
提供合乘出行的驾驶员应与合乘者按照实际合乘人数平均分摊相关费用;4.
应保持合乘车辆性能及技术状况良好,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合乘者的出行安全;5.
提供合乘出行车辆驾驶员必须是车辆所有人(或共有人).
(四)合乘出行责任.
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和合乘者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不属于经营性客运活动,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驾驶员合乘出行的过程中,如遇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检查,执法人员应检查其是否符合合乘出行的相关规范.
三、平台行为规范(一)机构报备制度.
在本市从事提供合乘服务信息的平台机构应在提供信息服务10日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
平台所属注册地在本市的实体机构营业执照及法人、经营地址等相关信息;2.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3.
拟开展合乘信息服务的合乘运营模式、驾驶员和合乘者客户端发布及操作方式说明;4.
车辆、驾驶员管理,合乘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置等制度文本;5.
合乘服务数据接入本市交通行业监管平台的情况证明.
(二)实名注册管理.
平台应对下载使用本平台软件的合乘车辆、驾驶员、合乘者实行实名注册制度,注册内容应包括:1.
合乘车辆行驶证及保险状况等车·42·辆信息;2.
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户籍或居住证明;3.
合乘者身份证明.
平台应对申请注册的驾驶员和车辆按照本意见中有关车辆和驾驶员的要求予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予以注册提供合乘信息服务,注册驾驶员及车辆信息报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注册驾驶员和车辆如发生有关违法行为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平台应及时注销其注册信息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务.
(三)软件功能设置.
平台所提供下载的合乘软件应独立设置,不应与巡游出租汽车打车软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软件合并.
合乘软件除具备合乘信息发布功能以外,所设置的相关功能应符合以下要求:1.
提供在线合乘出行协议,明确提供合乘出行驾驶员、合乘者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具备线上签订协议后方可提供当次合乘出行的功能;2.
为合乘车辆提供相应的商业意外保险,并提供保险合同的线上签订的功能;3.
提供合乘出行驾驶员客户端预先发布的合乘出行信息应包括驾驶员身份、车辆型号及号牌、起讫点具体地址、出发时间和合乘线路等相关信息,并提供合乘者客户端查询;4.
不得设置驾驶员客户端在未签订合乘协议、达成合乘出行意向前,预先查询合乘者出行需求信息的功能;5.
合乘者客户端仅能查询出发地半径1公里以内的驾驶员合乘出行信息;6.
合乘软件应具备按照单次合乘线路测算费用并预先告知合乘者的功能.
驾驶员发布合乘预约信息,合乘者提出合乘要求后,系统设计出该次合乘出行方案.
方案应包括路线设计、是否上高速、高速当天是否收费.
同时,系统根据驾驶员注册的车辆型号,按照工信部登记的综合工况百公里油耗、该车现在的车况(年数)、燃油实时价格和合乘线路里程等参数予以自动测算,计算出该次合乘应分摊费用(驾驶员收取总费用不超过该次出行总费用).
系统将出行方案及费用分摊情况及时向合乘者公布,让合乘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7.
具备当次合乘费用分摊第三方支付功能;8.
具备符合上述驾驶员行为规范中合乘次数、成本费用分摊等限定功能,并可实时提供交通执法机构查询.
(四)报送信息数据.
平台应将注册驾驶员和车辆等信息报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信息及合乘数据应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合乘数据包括但不限于:驾驶员个人及车辆信息,单次合乘行为出发、到达时间及地点,合乘行驶线路轨迹、合乘者已支付的分摊成本费用金额等.
四、合乘出行日常监管(一)日常管理.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平台及驾驶员备案的具体流程事项,负责对已备案平台所属机构的日常监管,督促已备案平台按照规范要求提供合乘信息服务.
负责对平台报备的车辆及驾驶员信息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校核,责成平台注销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车辆.
监督服务平台公司按照有关要求处置12328、12315等市民热线受理的有关合乘投诉,对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已备案平台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涉嫌违法行为的移交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立案查处.
(二)市场执法.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市场执法检查中应按有关规定认定合乘出行行为,对不符合或无法提供相关证明,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非营业性车辆,视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应当按照《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驾驶员及相关平台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三)监管平台.
市级政府监管平台应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具备相关合乘数据接入、信息比对、实时查询、定期分析等功能,为行业监管提供信息化技术保障.
五、其他本《管理规定》自2017年8月10日起实施.
·4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7〕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赣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7月28日赣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在赣州市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网约车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网上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中心城区网约车管理;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44·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除符合《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二)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相应的市或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三)在本市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按要求配备服务质量、安全监管等管理人员;(四)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六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相应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除提交《暂行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平台数据库数据真实有效地接入政府监管平台的承诺书;(二)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1.
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2.
驾驶员管理制度;3.
网约车调度规则;4.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5.
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6.
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7.
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8.
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
(三)在本地的办公、培训教育场所,停车场地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第七条在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平台公司因合并、分立产生新的经营主体的,应当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平台公司变更股权、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及时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材料报送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平台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材料报送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网约车平台公司发放有效期为4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九条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并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确认证明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三)车辆初始登记日期至申请之日未超过3年;(四)5座燃油乘用车排气量不低于1.
6L或1.
4T、轴距不低于2650毫米;7座燃油乘用车排量不低于2.
0L或1.
8T、轴距不低于2700毫米;采用新能源车型的,应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中所列车型,轴距不低于2400毫米,车辆以新能源为动力时,续驶里程不低于250公里.
(五)安装具有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及音视频监控装置.
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要求,应急报警装置应具备"一键呼叫"功能,乘客遇紧急情况使用时,能够实现车辆实时动态信息及驾驶员信息向公安机关自动发送;(六)车辆技术性能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有关规定,车辆排气、噪声排放符合我市环保标准;(七)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八)车辆不得安装出租汽车标志顶灯、营运标·45·志和空车待租标志,车身颜色原则上应使用出厂原色.
第十条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车辆,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车辆所有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下简称《运输证》),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三)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置发票、保险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及合格证明;(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车内音视频监控装置的原始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个人仅限为其所有的一辆车辆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且其须持有《网约预约驾驶员证》并与平台公司签定相关协议;未取得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单位,其名下的车辆不得申请网约车经营.
第十二条符合许可条件的车辆,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运输证》,《运输证》经营许可期限与车辆使用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8年.
取得《运输证》的车辆连续6个月未接入网络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取消经营资格,收回并注销《运输证》.
第十三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网约车车辆退出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收回并注销《运输证》.
第十四条网约车车辆申请变更使用性质的,应当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已注销《运输证》的证明材料.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动态实施清理.
第十五条具备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巡游出租车可申请变更为网约车,变更后经营期限按原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执行,且车辆条件不受本细则第九条规定限制.
第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龄未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有本市户籍或取得居住证1年以上或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C1及以上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史,无酗酒、吸毒记录;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四)自申请考试之日前5年内没有被吊销或注销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五)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负责网约车驾驶员的培训、申请注册和继续教育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试,对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在7日内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八条本细则实施前已取得巡游车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在服务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十九条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多种形式劳动合同或协议后,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完成注册手续后方可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和乘运服务第二十条网约车和巡游出租汽车不得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电子或者纸质出租汽车发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运价计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15天向社会公布.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46·第二十二条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对服务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除遵守《暂行办法》作出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二)建立车辆定期检查、保养制度,并建立完整的车辆维修、保养档案,确保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三)建立并落实服务质量管理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设置固定电话受理投诉,对乘客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四)建立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对于驾驶员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侵害乘客利益、扰乱营运秩序等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据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暂停承接业务、注销平台注册等措施.
(五)保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车内音视频监控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正常使用.
(六)加强网约车平台系统的日常维护,保证网络服务平台的运行可靠性,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确保与政府监管平台对接的网络畅通,保证其接入的共享信息全面、真实、准确、有效.
(七)不得利用服务平台发布危害社会稳定等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
(八)不得向网约车发布起讫地均不在其经营范围的召车信息.
不得向网约车发布设置巡游车专用区域(通道)、站点的召车信息.
(九)在车辆处于载客状态时,不得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十)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十一)承担主要经营风险,不得通过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驾驶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二)遵守国家规定的其他相关运营服务标准,使用文明用语;(三)不得拆除、损坏或者屏蔽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车内音视频监控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四)不得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五)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设置巡游车专用区域(通道)、站点内揽客;(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乘客,不得途中拼客、甩客或故意绕道行驶;(七)不得将车辆交于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八)配合交通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九)在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十)发现乘客遗失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自行送交或者通过网约车经营者送交公安等部门;(十一)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十二)按照约定收取费用,不得违规收费.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等法律法规禁止携带的物品;(三)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四)不得在网约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五)自觉履行与网约车经营者达成的电子协议.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网约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并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一)线上车辆、驾驶员与线下车辆、驾驶员不·47·一致的;(二)不按照规定计价标准收费的;(三)不提供税务发票的.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
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位置信息、业务数据、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查阅、调取网约车经营者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落实网约车市场监管工作,维护网约车市场秩序.
对网约车违法违规或从事非法营运、组织非法营运或为非法营运提供便利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并主动向被检查者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可以采取现场驻点、流动巡查、随车检查等方式对平台公司、车辆及驾驶员实施监督检查.
平台公司、驾驶员及利害关系人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稽查,如实提供有关经营证件和情况,不得拒绝、阻碍、阻扰.
第二十八条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监、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由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价格违法、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由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督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平台公司在经营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注销网约车车辆经营资格:(一)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三)驾驶所注册车辆从事违法犯罪的.
第三十二条平台公司或者驾驶员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安、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吊销或注销相关证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法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2017年8月10日起实施,试行期1年.
已经在本市开展网约车业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在2018年2月9日按规定办理网约车经营许可手续,并对不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第十六条许可条件的车辆及人员进行清理.
·48·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提升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加强基层民政工作,打造民政工作的"赣州品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7〕11号)和民政部关于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赣发〔2012〕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性民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是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直接进行社会管理、提供社会服务的重要途径.
民政工作的服务对象在基层、工作重心在基层、政策落实在基层、工作成效也体现在基层.
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切实做好基层民政工作,关系到民政服务对象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党执政基础的巩固.
随着经济发展加快、社会转型加速和政府职能转变,基层民政工作的领域越来越宽,内容越来越丰富,任务越来越繁重,社会对基层民政工作的关注度和期望值也越来越高.
虽然近年来我市基层民政能力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但基层民政工作力量相对薄弱,在落实人员、经费和工作机制创新上还存在不少问题,民政政策落实和服务群众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民生、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解决好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确保党和政府关于民生、民政工作各项决策部署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为赣州实现与全国同步全面小康作出积极贡献.
二、突出重点,着力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一)完善三项机制1.
完善管理激励机制.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民政工作人员日常管理.
结合岗位特点和工作实际,积极开展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文明窗口、技能比拼等评比和创建活动,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形成"学先进、比超越"的浓厚氛围.
建立健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7〕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9月12日·49·全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资奖励为辅的表彰激励机制,关心关爱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不断增强民政工作人员的职业认同感和自豪感.
2.
完善教育培训机制.
加强基层民政干部常态化教育培训,每年由市、县财政预算基层民政干部培训专项经费.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制定好培训计划,市级民政部门采取以会代训等方式,组织基层民政所长和业务骨干开展政策理论、业务知识、廉洁从政、综治消防、法治民政等方面培训;县级民政部门分批次组织基层民政干部,开展政策理论、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业务知识和技能等方面培训,及时组织新进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一线工作人员接受培训实现"全覆盖".
3.
完善民主监督机制.
加强民政信息公开,依托便民服务窗口、电子显示屏、公示公开栏等载体,加大政务信息公开,保障群众知情权.
强化群众监督,通过公开监督电话、设立举报信箱、聘请监督员等方式,促进民政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强化舆论媒体监督,促进民政系统改作风、提效率.
强化民政信访工作,不断完善信访渠道,以信访办理促进工作提速提质提效.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扎实开展集中整治和查处基层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加大对侵害群众利益的"红包""违插""微腐败"以及低保、救灾等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力度,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二)推进四项建设1.
推进场所建设.
各乡镇(街办)民政机构要有2间以上办公和功能用房(不得在敬老院设置民政办公场所).
县、乡便民服务大厅要设立专门的民政服务窗口,满足日常办公、接待群众、资料档案保管和民政信息化要求.
各县(市、区)要加大财政投入,对基层民政机构进行规范化建设,做到统一标识牌、统一工作制度、统一服务流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工作档案"五个统一",实现有电话、有电脑、有打印机、有办公桌椅、有灾害应急救助装备、有录影设备、有档案资料室"七有"标准,并接入"江西数字民政"系统.
2.
推进队伍建设.
各乡镇(街办)民政机构要配齐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民政工作人员,通过调剂现有乡镇干部、"三支一扶"人员,以及安排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保2万人以下乡镇(街办)常年从事民政业务经办的民政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2万-5万人乡镇(街办)的民政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5万人以上乡镇(街办)的民政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
鉴于民政工作政策性、专业性、服务性较强,各乡镇(街办)要确保民政干部队伍相对稳定.
乡镇(街办)民政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和调整,需征求县级民政部门的意见.
统筹设立村级民政专干,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每个村(居)委会选聘1名村级民政专干,月工资按照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标准确定,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解决.
落实省民政厅、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村敬老院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赣民发〔2011〕20号)要求,为每所乡镇敬老院公开选聘1名院长和1名会计,聘用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
乡镇敬老院要按照1:10、1:6、1:3的比例分别为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配备护理人员,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
乡镇敬老院院长、会计选聘工作由县(市、区)民政、财政、人社、编办、乡镇人民政府(街办)等共同组织,统一公开招聘.
村级民政专干和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选聘可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办)组织.
3.
推进标准化建设.
不断完善社会救助、防灾减灾救灾、养老服务、优抚安置等民政业务领域标准体系,积极打造民政标准化建设示范点.
按照法治民政建设和"三单一网"建设要求,编制乡镇(街办)民政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做到权责相一致、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
坚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便民利民原则,科学制定基层民政工作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办事指南、服务承诺等工作制度,确保基层民政工作规范运作.
4.
推进信息化建设.
完善民政视频会议系统、OA政务平台、电子邮件、政务短信、即时通信等多项办公系统,共享资源、便捷通信、提高效率,提升基层民政信息化服务水平.
逐步建立完善民政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依托"智慧社区"、"数字民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等信息平台,大力推进"互联网+"在民政领域的运用,整合社区服务、医养服务、救助服务、义工服务、收养服务、殡葬服务、慈善捐助、灾民服务等便民事项,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优质的·50·公共服务.
(三)提升五项能力1.
提升社会救助兜底能力.
规范低保对象申请、核查、评议、公示等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全面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网络结算服务,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平台,提高"急难"救助能力.
加强低保和扶贫"两项制度"衔接,发挥好低保在扶贫开发中的托底作用.
完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提升基层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2.
提升社会福利服务能力.
推进以乡(镇)和社区为主的区域性医养服务中心和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提升医养服务能力.
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医疗、生活、法律、文体休闲等服务,提高老年人优待能力.
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提高残疾人保障能力.
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提升儿童福利机构供养能力.
积极开展扶老、救孤、助残、济困、助学、救灾等慈善活动,提高慈善事业发展水平.
3.
提升优抚安置保障能力.
全面落实优抚对象各项待遇,做好优抚对象的生活、医疗、住房保障等工作,加大优抚对象"解三难"力度,提高优抚对象保障能力.
加快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保障退役士兵权益.
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和培训,提高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能力.
4.
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
以换届选举为契机,加强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理事会等村民自治组织建设.
完善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议事会议等机制,不断加强基层民主建设.
探索和创新民主协商的形式,提高基层民主协商成效.
加强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站)建设,构建社区、社会组织、社工互联互促的"三社联动"机制,提高社会治理创新能力.
5.
提升社会事务管理能力.
认真开展乡风文明行动,完善红白理事会建设,积极推动殡葬改革.
构建"家庭尽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救助关爱保护体系,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水平.
推进婚姻登记机关标准化建设,积极提供预约服务等个性化服务.
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提高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能力和救助效率.
三、加强领导,为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提供有力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作为重点工作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民政、人社、财政、编办、扶贫和移民、卫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定期召开会议,及时解决难点节点问题.
要重视和加强县级民政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及时配齐配强领导班子,充实民政干部队伍.
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民政部门工作,认真履行相关职能,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政策落实到位、措施保障到位.
乡镇(街办)要切实履行落实民政政策的主体责任,突出抓好社会救助、救灾救济、医养服务、双拥优抚、基层群众自治、专项社会事务管理等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基层民政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乡镇(街办)民政机构工作经费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加强我省乡镇(街办)民政机构工作经费保障的通知》(赣财社〔2013〕35号)要求足额落实到位,即:户籍人口2万人以下的乡镇(街办),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0.
28元的标准安排专项工作经费;户籍人口2-5万人的乡镇(街办),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0.
22元的标准安排专项工作经费;户籍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街办),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0.
18元的标准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对城乡低保、救灾救济、城乡医疗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优抚安置和社会福利等配套资金要足额安排到位,确保用于基本民生保障事业经费只增不减.
(三)加强考评督查.
市民政局要加强对各地基层民政能力建设的综合评估,促进各地在人员、经费和工作机制等方面创新举措.
要加强督促检查,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编办等部门组成督查组,开展基层民政能力建设专项督查,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对工作不落实、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规依纪严肃问责.
·51·印发关于大力推进赣州市智能制造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7〕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大力推进赣州市智能制造工程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30日关于大力推进赣州市智能制造工程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赣州市"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培育赣州市经济发展新动能,大力发展智能制造,促进赣州工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在全市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中大力推进智能制造工程,重点围绕"两城两谷一带"产业集群,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自主创新、示范引领、开放合作的原则,持续推进制造业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推动企业降成本、提效率、提高产品品质,大力提升赣州制造业综合竞争力,推动"赣州制造"向"赣州智造"升级.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力争把赣州市打造成为全省智能制造发展的先行示范区,在有色工业、家具制造等行业成为国内智能制造示范区.
在全市制造业中实施智能制造技改(技改完成后基本实现生产自动化、数字化)的企业超过100家,打造6个以上市级智能工厂、20个以上市级数字化示范车间;应用机器人和数控机床,智能成套装备和核心智能部件在重点产业集群得到普遍应用.
打造一批具有国内竞争力的成套整机制造、集成企业,培育一批"专、精、特、新"的专业化零部件制造企业,力争本地产品列入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实现零的突破.
打造1个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省级智能制造产业基地,在部分领域初步建立全产业链协作配套体系.
建设1-2个智能制造综合创新服务平台,支持建立赣州市智能制造联盟,培育一批业绩卓越的服务商,每年对30家以上赣州本地企业进行智能制造诊断.
三、重点任务(一)突出发展高端智能装备.
重点发展工业机器人、成套高端智能装备,组织开展赣州市首台(套)先进装备、高端先进装备开发项目、市级智能制造试·52·点示范项目评选,制定《赣州市首台(套)先进装备产品目录》.
由赣州保监分局引导保险公司设立赣州市首台(套)先进装备保险险种.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赣州保监分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二)培育智能制造新模式.
重点围绕"两城两谷一带"产业集群,推进智能化改造,实现企业资源管理(ERP)等系统与工厂车间制造执行系统(MES)、过程控制系统(PCS)的融合.
建立离散型智能制造和流程型智能制造,培育个性化定制、远程智能服务制造模式.
各地原则上必须打造1家以上智能制造标杆企业.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三)强化智能制造标准支撑.
引导制造业企业和标准化组织紧密合作,开展面向我市稀土、钨、家具等特色行业智能制造行业标准规范的研究,开展标准的试验验证,在同行业中推广应用,争取纳入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四)加快构建应用服务体系.
加快建设1-2个集智能制造技术研发、项目孵化、软件开发、检测诊断、信息咨询等为一体的综合创新平台,加快引进一批国内知名智能制造集成、服务、工业设计企业.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质监局)(五)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高速宽带网络等信息化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在基础较好的工业园区优先推进智能工厂数字化接口、工业大数据中心等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企业使用云平台服务.
同时,推进市级层面及各园区信息化平台建设,完成与省级平台的对接互联,构建省、市、园区、企业四级联网信息平台,实现工业园区管理信息化平台全覆盖.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六)建立赣州市智能制造专家库.
依托赣州市"中国制造2025"专家库智能制造领域智力资源,建立智能制造专家库,对赣州市智能制造产业发展提供战略指导,对有关项目评选活动进行评审,拟定赣州首台(套)先进装备产品认定标准等.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江西理工大学)四、奖励扶持政策(一)对进入《赣州市首台(套)先进装备产品目录》的产品,在产品销售首年度,对销售的前10台(套)产品的保险费用进行补贴.
2017、2018年两年,投保费率按6%的费率上限及投保年度保费的95%给予补贴;2018年以后,根据政策运作实际情况,对投保费率补贴上限进行适当调整.
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单个企业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对进入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产品,参照《赣州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暂行办法》(赣市工信装备字〔2016〕135号)执行.
(二)本地装备制造企业销售《赣州市首台(套)先进装备产品目录》产品,对售出的前10台(套),按采购发票总价(不含税)的10%给予销售方奖励.
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每年评选5个左右首台(套)高端技术装备领域的先进开发项目,项目验收合格后,将其产品列入《赣州市首台(套)先进装备产品目录》,按产品研发投入的3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组织开展智能制造技改项目申报,每年评选10个"赣州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按申报当年及前一年度智能装备、软件及控制系统(ERP、MES、PCS等)投入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每年对排名前5名的"赣州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授予市级数字化示范车间称号.
(五)对企业主持制定的标准纳入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同一企业,该项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六)每年向本市有智能制造服务需求的工业企业发放200万元的智能制造服务消费券,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市内智能制造服务企业对本市工业企业提供智能制造咨询、诊断、规划设计、人才培训等服务.
·53·对协助赣州市项目成功申报工信部、江西省智能制造项目的本地智能制造服务公司,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单个智能制造服务公司累计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上述资金由市、县财政按4:6比例承担.
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按照本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牵头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加大财政支持.
市县两级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资金(其中市本级安排2000万元)支持赣州市智能制造发展,在首台(套)高端技术装备、智能制造技改、标准建设、智能制造集成服务企业引进和扶持、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三)强化金融支持.
充分利用赣州市重大工业项目投资引导资金等有关工业基金,设立智能制造子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给予扶持,鼓励产投、创投基金和其它社会资本投入智能制造领域,引进1-2家智能制造专业基金管理公司.
(四)加强人才保障.
积极落实各项人才政策,鼓励有条件的高校、企业建设智能制造实训基地,培养智能制造高素质技能人才,支持高校开展智能制造学科体系和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支持高校与本市企业合作建设智能制造研发中心.
(五)加强舆论宣传.
定期邀请智能制造知名专家为赣州有关企业提供专业指导,在赣南日报、客家新闻网等主流媒体开设专栏专题,对我市发展智能制造政策、典型应用案例等进行大力宣传,营造智能制造良好氛围.
(略)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港区联动、一体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7〕158号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动"港区联动、一体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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