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交通运输港站重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防控

qq多人语音  时间:2021-05-24  阅读:()
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起草组2021年1月目录一、工作简况1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2三、预期的经济效果29四、国外标准情况对比30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30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30七、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30八、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30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30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301一、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等重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复工复产顺利进行,2020年3月6日,交通运输部科技司下达《关于组织开展交通运输重点领域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研究工作的通知》(科技标准函〔2020〕31号),决定组织开展《交通运输重点领域疫情防控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标准编制工作,用以指导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城市客运领域运输企业建立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策略,尽快建立与防疫防控相适应的交通运输生产秩序.
(二)编制单位标准的负责起草单位为: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长江航运总医院.
另外,在标准编写过程中北京三新冷藏储运有限公司、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等单位提供了在疫情防控中所做的工作材料等,为本标准的顺利编写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三)主要工作过程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在接到标准制定计划任务后,立即着手进行标准的编制工作,主要工作过程如下:2020年3月6日,交通运输部科技司下达通知到本院,开始《指南》编制各项准备工作.
2020年3月11日,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标准与计量研究中心在京组织召开了《交通运输重点领域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编制工作视频启动会.
会议成立了由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全国城市客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全国道路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成的编制工作组,一致同意题目为《交通运输重点领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标准的编制工作正式启动.
22020年3月11日~22日,根据框架体系和分工,开展《指南》编制工作,并形成初稿.
2020年3月23日~4月6日,将《指南》两次提交交通运输部科技司审查.
根据交通运输部科技司意见,将《指南》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调整为《交通运输工具重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防控技术指南》和《交通运输港站重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防控技术指南》两部标准.
2020年4月9日~4月30日,交通运输部科技司组织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运输服务司、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海事局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开展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申报工作.
2020年5月~6月,根据征求意见,对照国家标准的编写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交通运输工具重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防控技术指南》和《交通运输港站重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防控技术指南》两部标准.
2020年7月,为保证标准编制的科学性,经交通运输部同意,邀请长江航运总医院相关专家进入编制组,提出医学专业意见和把控相关专业医学技术指标科学性,并参与标准通稿工作.
2020年8月,正式获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
2020年9月~12月,编制工作组修改形成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2021年1月,正式向全国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71)提交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标准起草过程中,各个参与单位积极指派技术专家和科研骨干参与标准的编写,各主要起草人及其分工情况见表1.
表1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分工序号姓名单位主要工作1陈宗伟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总体负责标准框架与组织管理,负责第四章通用要求及标准通稿工作.
2王伟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协助标准编制组织管理,负责通用要求工作人员与应急预案章节编制.
33吴忠广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协助标准框架制定与编制组工作协调,负责通用要求风险分级与应急资源章节编制.
4张宇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负责通用要求信息收集与报告内容编制,负责标准审查工作.
5汪炜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负责标准技术审查与通稿工作,协助编制应急资源章节.
6郭健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负责"客运港口"和"货运港口"的标准起草工作,技术把控,标准修改审阅及答复工作.
7唐海齐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参与"客运港口"和"货运港口"的标准起草工作,负责文稿审核、修改工作.
8曾诚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道路运输领域具体负责人,标准框架及内容审核把关,各阶段工作组织管理.
9蔡凤田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道路运输领域总体技术把关,负责研究方向和重点.
10张会娜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负责道路运输部门与标准其他部分的协调衔接工作及"基本要求"部分技术内容.
11彭虓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负责城市客运与标准其他部分的协调衔接工作及"公共汽电车场站"部分技术内容.
12张好智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负责通用要求宣传教育章节内容,协助标准通稿与审查.
13陈枳君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负责货运港口章节内容,主要编写人.
14鲍金玲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负责客运港口章节内容,主要编写人.
15田万利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协助风险分级与应急资源等章节编制,协助标准通稿.
16陈徐梅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总体负责"公共汽电车场站"编写工作,负责技术把控和标准编写.
17冯旭杰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总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编写工作,负责技术把控和标准编写.
18尉雁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参与"货运港口"的消毒、通风、人员防护部分的资料调研和标准文本起草工作.
19杨新征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负责城市客运与标准其他部分的协调衔接工作及"城市轨道交通场站"部分技术内容.
20刘洋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参与"公共汽电车场站"编写工作,参与资料调研和标准文本起草工作.
21王俊波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负责货运站部分技术内容及与其他部分间的协调.
22许绿叶长江航运总医院负责标准应急资源与防控技术医学内容校对,协助标准通稿.
23孟兴凯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负责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两部分技术内容.
24张学利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给予标准编写规范指导,参与技术研讨.
25宋晓敏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编写工作,参与资料调研和标准文本起草工作.
26王洋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编写工作,参与标准文本起草和技术研讨工作.
427周康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参与"公共汽电车场站"编写工作,参与标准文本起草和技术研讨工作.
28牛香群长江航运总医院协助防控技术医学内容校对.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一)标准编制原则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参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新冠肺炎等重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期间的交通运输领域运行现状,充分收集现有行业资料,借鉴相近行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编制情况,力求以实事求是的原则使标准具有科学性、先进性、指导性,同时对于城市客运运营企业和服务人员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推广性.
本标准的制定依据以下原则:1.
一致性原则(1)保持与国家政策法规的一致性.
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主要的防控条款,主要目的是在交通运输层面遏制疫情传播,并保障国家疫情防控总体工作对交通运输的需要.
(2)保持与技术标准的一致性.
从《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等行业内外现行规范性文件中提取与项疫情防控技术相关的内容.
本标准的技术内容引用其他标准时,明确指出所引用标准的具体内容.
2.
适用性原则(1)标准编制过程中,充分搜集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部门和各省市疫情防控文件规定,充分考虑不同领域、省市地区的情况,保证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2)按照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策略的要求,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防控技术要求.
3.
操作性原则(1)对于条款的主语表述问题,适用于各行业相关单位的,可不明确主语5对象,仅适用部分从业单位的,要明确主语对象.
(2)标准中相关表述要统一,如:交通运输经营单位、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等术语表述应一致,避免前后矛盾.
(3)标准条款中去掉与疫情防控技术无关的内容.
(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1.
第1章范围①本标准规定了交通运输港站新冠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重大疫情防控工作的基本要求,以及汽车客运站、货运站(场)、客运港口、货运港口的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包括消毒、通风、体温检测、人员防护、运输组织、隔离区设置和应急处置等.
②本标准适用于道路运输和水路运输的交通运输港站新冠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重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防控.
载客12人以下的客船、乡镇客运渡轮及与外界不通航的公园、封闭性风景区内的水上乘客运输船舶的站场、三级及以下港口客运站的新冠肺炎等重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防控可参照使用.
2.
第3章术语和定义3.
1定义了"重大呼吸道传染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重大呼吸道传染病国境口岸卫生检疫规程第1部分:疫情信息管理》(SN/T3890.
1—2014)等改写.
3.
2定义了"可疑感染人员",新冠肺炎等重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防控通用术语和定义国家相关文件已述及,由于交通运输企业非专业卫生工作者,使用卫生健康部门定义的"疑似病例",难以准确判断,因此结合"疑似病例"定义,给出了更易于理解的"可疑感染人员"术语定义.
3.
第4章基本要求第4.
1.
1条规定了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主要参考的文献资料如下:济南市地方标准《政务服务大厅重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防控与应急处置规范》(DB3701/T0006—2020)4.
2.
1基本要求防控工作人员的配备数量应满足实6际疫情需要,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无流行病学史(无疫源地旅行或居住史,未与疫源地人员或确诊及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或虽有接触,但按照要求采取了严格的个人防护、自我隔离等措施);——身体健康,未有已发生的重大呼吸道传染病临床表现,能够满足高强度工作需要;——掌握已发生的重大呼吸道传染病基本防控知识.
第4.
1.
2条规定重点或高风险岗位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宜进行生物标志物检测.
主要理由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已普遍采用核酸检测手段,但并非完全是强制检测,考虑到未来疫情防控也可能检测的是抗体,因此建议有条件的情况下,对重点或高风险岗位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进行生物标志物检测.
第4.
1.
4条规定工作人员应按照WS695—2020中4.
1的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强制性标准WS695—2020《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公共交通工具消毒与个人防护技术要求》在4.
1中规定了工作人员穿戴防护用品、健康监测、手卫生以及化学消毒剂等个人防护要求.
第4.
1.
5条规定了工作人员疫情防控知识技能培训要求,主要参考说明如下:①重庆市地方标准《客运场站及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DB50T976-2020)第5章人员培训应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疫情防控培训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场站、交通工具消毒操作规程;b)疫情防控相关处置措施.
②《广东省客运场站及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二版))》(粤卫疾控函〔2020〕34号)五、(二)开展复工前准备,评估合格后复工.
1.
各单位在复工前分批次开展全员知识培训(包含单位后勤工作人员),对不同岗位的培训要有针对性.
同时做好复工前防控物资准备,包括防护、消毒等用品,…….
第4.
2.
1条规定了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内容要求,主要参考说明如下: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7和国交通部令〔2004〕2号)第八条制定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应当以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快速反应的要求为依据,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为防范和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制定的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机构的职责;——突发事件有关车船、港站重大传染病病人、疑似重大传染病病人和可能感染重大传染病病人的应急处理方案;——突发事件有关污染车船、港站和污染物的应急处理方案;——突发事件有关人员群体、防疫人员和救护人员的运输方案;——突发事件有关药品、医疗救护设备器械等紧急物资的运输方案;——突发事件有关车船、港站、道路、航道、船闸的应急维护和应急管理方案;——突发事件有关交通应急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宣传方案;——突发事件有关应急物资、运力储备与调度方案;——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执行机构及其任务;——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人员的组织和培训方案;——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工作的检查监督方案;——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其他有关工作方案.
②《广东省客运场站及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二版)》(粤卫疾控函〔2020〕34号)的应急预案相关内容.
第4.
2.
2条规定了应急预案修订要求,主要参考说明如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国务院令376号)第八条:……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4.
3节规定了疫情风险分级防控要求,主要参考说明如下:8①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策略的通知》:各地区要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要求,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区施策,进一步细化实化防控措施,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重点单位管控,落实各项防控技术方案.
②新冠疫情各地区风险分级均由政府确定并动态调整,本标准按照所在地政府确定的疫区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防控等级措施.
第4.
4.
1条规定了信息采集对象为从业人员和乘客,条文参考来源说明如下:①重庆市地方标准《客运场站及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DB50T976-2020)第6.
1节应对乘客信息予以登记,采集对象为乘坐以下交通工具的乘客:a)三类以上客运班线和客运包车;b)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船舶;c)飞机.
②《广东省客运场站及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二版)》(粤卫疾控函〔2020〕34号)五、(七)1.
做好乘客信息登记.
……对乘坐三类以上客运班线和客运包车、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船舶、飞机等出行的乘客.
第4.
4.
2条规定了采集信息的内容.
主要参考说明如下:①《重庆市地方标准客运场站及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DB50T976-2020)第6.
2节采集乘客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
②《广东省客运场站及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二版)》(粤卫疾控函〔2020〕34号)五、(七)1.
做好乘客信息登记.
……采集乘客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
③《关于重新启动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制度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16号)中关于采集出入境旅客相关信息的要求.
第4.
4.
3条规定了信息采集方式,主要参考说明如下:①重庆市地方标准《客运场站及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DB50T976-2020)第6.
3节应通过购票环节自主申报和扫描二维码网上申报等方式采集信息.
9②《广东省客运场站及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二版)》(粤卫疾控函〔2020〕34号):五、(七)1.
做好乘客信息登记.
……相关交通运输经营者应当通过购票环节申报和扫描二维码网上申报等方式.
第4.
4.
4条规定疫情报告应包括的内容,主要参考说明如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国务院令376号):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下列有关突发事件的情况:(一)突发事件的实际发生情况;(二)预防、控制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情况;(三)运输突发事件紧急物资的情况;(四)保障交通畅通的情况;(五)突发事件应急的其他有关情况.
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处理和紧急物资运输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有关突发事件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情况.
第4.
5.
1、4.
5.
2条规定了防疫物资的要求.
主要参考说明如下:①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七版)》(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29号)中对相关防疫物资的配置和要求.
②重庆市地方标准《客运场站及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DB50T976-2020)第4.
2节应配备足够的防疫物资,包括但不限于医用口罩、医用红外体温计和消毒药械等,选用要求如下:a)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应符合YY/T0969的要求;医用防护口罩应符合GB19083的要求;医用外科口罩应符合YY0469的要求;b)护目镜应符合GB14866的要求;c)医用红外体温计应符合GB/T21417.
1的要求;红外体表温度快速筛选仪应符合GB/T19146的要求;d)乙醇消毒剂应符合GB/T26373的要求,二氧化氯消毒剂应符合GB/T26366的要求;e)洗手液应符合GB/T34855的要求;f)防护服应符合GB19082的要求.
第4.
5.
3、4.
5.
4条规定了消毒用品配备及使用基本要求,主要参照《消毒剂使用指南》(国卫办监督函〔2020〕147号)、《普通物体表面消毒剂的卫生要求》(GB27952-2011)及《关于印发公共交通工具消毒操作技术指南的通知》(肺炎10机制发〔2020〕13号)、《关于印发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5号)、《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6号)、《关于全面精准开展环境卫生和消毒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95号)的相关内容.
第4.
5.
7条规定了垃圾处理要求,主要参考说明如下:西安市地方标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第3部分:公共交通工具(试行)》(DB6101/T3074.
3—2020)第4.
1节公共交通工具应设置废弃口罩、废弃手套等特殊有害垃圾专用的定点收集桶,并每天定期消毒.
第4.
5.
8条规定交通运输工具的卫生管理和卫生质量应符合GB3748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和GB37488《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的要求,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质量、卫生学评价和清洗消毒应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发布实施的WS39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T395《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和WS/T396《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的要求.
第4.
6节规定了疫情防控宣传教育的要求,第4.
6.
1条主要参考说明如下:①《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服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通知》(交法明电〔2020〕78号):五、围绕疫情防控,加强交通运输普法宣传工作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对照普法责任清单,结合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交通运输工作特点,强化普法宣传教育,加强《中华人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在公共运输工具、客货场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以多种方式开展普法宣传.
特别是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的关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有关决定,将违法运输野生动物等案件作为交通运输疫情防控普法的重点,以案释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营造知法守法,防控疫情、法治同行、社会群众理解并支持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浓厚氛围.
②《港口货运企业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南》(八)充分利用工作例会、宣传展板、微信群、QQ群、广播等渠道方式,加强对本单位人员和流动人11员新冠肺炎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大宣传疫情防控措施和相关政策解读,增强人员防护意识和能力.
③重庆市地方标准《客运场站及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DB50T976-2020)第7章宣传教育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在客运场站及交通运输工具通过滚动电子屏、广播、海报等方式进行疫情防控宣传教育,让旅客掌握正确佩戴口罩、清洁消毒等防护知识,增强自我防护意识.
第4.
6.
2条主要参考说明如下:①《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心理疏导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34号):针对患者及其家属、病亡者家属、一线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开展心理疏导、心理干预等心理服务,维护公众心理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②海南省团体标准《工业企业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南》(T/HNAS001—2020)6.
5关心关爱员工心理健康,及时疏解员工心理压力.
第4.
6.
3条主要参考说明如下:《港口货运企业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南》(九)要广泛发掘和宣传本系统、本单位在疫情防控、应急值守、防疫物资运输保障等方面的典型做法,以及一线岗位人员的感人事迹和敬业奉献精神,为疫情防控工作凝心聚力,对事迹突出的个人和集体,开展即时性表彰.
4.
第5章城市客运场站1)5.
1公共汽电车场站第5.
1.
1节规定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消毒的一般要求,规定了消毒对象及对应消毒剂的选择、作用时间和消毒操作方式.
第5.
1.
1.
1条规定了公共汽电车场站的站台、楼道、公共厕所、座椅等高频接触部位应该进行消毒.
第5.
1.
1.
2条规定了公共汽电车场站消毒用品的选择和基本操作流程.
a)规定了手消毒的用具选择和作用时间.
洗手总洗手时间根据《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313-2019)确定为40-60s,卫生手消毒总时间根据《医院12隔离技术规范》确定为20-30s,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卫生手消毒根据《SARS防治消毒技术指导原则》确定.
b)公共汽电车场站内高频接触的相关设施可选用有效氯含量为1000mg/L~2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消毒作用时间应不少于30min,再用清水擦拭干净.
特别对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参考《禽流感消毒技术方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公共交通工具消毒与个人防护技术要求》《SARS防治消毒技术指导原则》在行进过程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现病例时对机舱或车厢内设施的消毒处理措施规定.
c)规定了公共厕所便池及周边消毒用具选择和消毒方式.
本条款规定了餐饮服务场所餐饮具的消毒要求.
《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中的《商场、超市等场所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中明确,企业应加强公用餐(饮)具的清洁消毒,餐(饮)具应当一人一具一用一消毒.
第5.
1.
1.
3条规定了出现污染物时的要求.
第5.
1.
1.
4条规定了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在公共汽电车场站醒目位置及时公示消毒情况.
第5.
1.
2节规定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服务人员工作服和手套,以及出现污染情况的消毒频次.
第5.
1.
2.
1条规定了不同风险地区公共汽电车场站内相关设施消毒频次要求.
第5.
1.
2.
2条规定了服务人员的工作服和重复使用手套消毒频次,应每日消毒.
第5.
1.
2.
3条规定了出现人员发热、呕吐等受到污染情况等特殊情况的消毒频次.
第5.
1.
2节规定了场站站台、站厅和室内候车等公共区域的通风要求.
《关于印发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第四版)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196号)明确了汽车客运站的通风项目以及高、中、低不同风险地区的通风频次要求,本条款参照相关要求明确要求.
经相关专家13证实空调系统可作为新冠肺炎的传播途径,因此环境温度允许的情况下,不应使用空调;确需使用空调时,应以最大新风量运行并关闭回风系统,以保证及时通风换气避免被污染的空气回流.
第5.
1.
3节规定了客运站对进站乘客进行体温检测的要求.
第5.
1.
3.
1条规定了《关于印发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第四版)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196号)明确了高、中、低不同风险地区的汽车客运站对乘客体温检测率均应达到100%.
《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中的《客运场站及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中明确,汽车客运站应增加体温测量设备,对进出站乘客进行体温检测.
本条款是落实上述相关文件的要求.
本条款规定了对站务人员的岗前和岗中体温检测要求.
《关于印发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第四版)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196号)明确了高、中、低不同风险地区站务人员体温检测的频次要求.
本条款引用了相关要求.
第5.
1.
3.
2条规定了检测乘客体温的用具,可采用红外人体表面温度快速筛检仪或医用红外体温计等.
第5.
1.
4节规定了公共汽电车企业的场站服务人员的防护要求.
第5.
1.
4.
1节规定了服务人员在工作时应做好的一般防护要求.
根据《关于印发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第四版)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196号)要求,对人员防护提出的要求.
第5.
1.
4.
1.
1条规定了低、中、高风险地区的服务人员分别的防护要求,和佩戴口罩的选择.
《关于印发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第四版)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196号)明确了高、中、低不同风险地区的汽车客运站站务人员口罩和手套佩戴了均应达到100%.
《关于印发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修订版)和夏季空调运行管理与使用指引(修订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74号)中对汽车站等特定场所工作人员提出了防14护建议:在中、低风险地区,工作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在高风险地区,工作人员戴医用外科口罩或符合KN95/N95及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
本条款引用了相关要求.
第5.
1.
4.
1.
2条规定了交接班要求.
第5.
1.
4.
2.
3条规定了体温监测记录要求.
第5.
1.
4.
2节规定了场站一线服务人员的体温监测、消毒等工作要求.
第5.
1.
4.
2.
1条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分区分级科学做好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84号)要求,规定了公共汽电车场站内服务人员体温检测频次.
第5.
1.
4.
2.
2条规定了站房内的保洁和消毒等监督事宜.
第5.
1.
4.
2.
3条规定了出现进出场站的外来人员情况的要求.
第5.
1.
4.
2.
4条规定了对场站内候车站台、站厅、公共厕所、楼道和站内设施设备等公共区域应保持卫生和消毒的要求.
第5.
1.
4.
2.
5条规定了疫情防控的专职工作人员应负责的事宜.
第5.
1.
5节规定了疫情一旦发生,城市公共汽电车公交企业如何迅速调整运营计划,在最大限度阻断疫情通过公共汽电车场站传播、保障公共安全和运营安全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疫情期间人民群众的基本出行需要,需要针对常规公交运营调整、定制公交运营组织、暂停运营与恢复运营、站点出入口、候车人员引导、车厢内拥挤度等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和依据.
第5.
1.
5.
1条对加强站台候车乘客的引导作出规定.
规定企业在站台设置一米线,通过语音提示、宣传视频、防疫告示、口头提示等方式提醒乘客间隔至少1米.
规定了遇大客流时企业应实施分散导流措施,以控制乘客进站速度和人数.
同时规定了应合理控制进入封闭环境的首末站人员艰巨,根据不同风险分级地区,结合地方实践,规定采取中、低风险地区:公交企业应安排专人引导乘客,确保乘客间隔不小于1米;高风险地区:公交企业应安排专人引导乘15客,对候车座椅实行隔行隔列就座,不允许调换座椅,可采取预约服务控制进入人员密度的措施.
第5.
1.
5.
2条规定了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引导乘客按疫情防控要求有序进站.
第5.
1.
5.
3条规定了不同风险地区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公共换乘区的要求.
第5.
1.
6节规定了公共汽电车场站隔离区设置要求.
隔离区是公共汽电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重要缓冲区,对于保障工作人员和其他乘客安全,以及下一步做好人员移交转运至关重要.
对其设置要求、人员配备和标志标识等作出了规定.
第5.
1.
6.
1条对不同风险地区公共汽电车场站设立疫情监控点提出要求.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以及卫生健康部门对防疫站设置的相关要求,规定在中、高风险地区:宜在有条件的公共汽电车场站(首末站)设置检疫站或留验站,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工作人员;对于低风险地区及条件不允许的高风险地区,应在公共汽电车场站设立疫情监控点,配备不少于1名工作人员.
第5.
1.
6.
2条对有条件的起点站作出了应设置疑似病患隔离室的规定.
并要求在条件受限的起点站应设置疑似病患隔离区域并张贴警示标志标识.
第5.
1.
7节针对运营过程中,发现疑似病患乘客、服务人员的处置操作作出规定.
第5.
1.
7.
1节规定了乘客中出现可疑感染人员处置流程和要求.
第5.
1.
7.
1.
1条通过体温检测发现体温超过37.
3℃的乘客乘车或进站的询问动作与询问内容.
乘客体温大于等于37.
3℃时属于可疑人员,不应让其进站乘车,同时应建议其自我隔离观察或及时就诊.
第5.
1.
7.
1.
2条对乘客在场站内发现存在5.
1.
7.
1.
1任何一种情况,出现初步判断为可疑感染人员的情况,明确了处置流程.
第5.
1.
7.
1.
3条对出现场站人员初步判断为可疑感染人员的情况作出规定.
企业应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工作,并对密切接触者中有发热症状的、无发热症状的密切接触者,企业及服务人员处理方法进行规定.
16第5.
1.
7.
2节规定了员工中出现可疑感染人员处置流程和要求.
第5.
1.
7.
2.
1条规定了发现员工工作期间有体温大于等于37.
3℃或咳嗽等异常症状的处置程序.
员工体温大于等于37.
3℃时属于可疑人员,不应让其进站乘车,同时应建议其自我隔离观察或及时就诊.
第5.
1.
7.
2.
2条规定了出现员工判断为可疑感染人员的情况,应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对与其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中如有发热症状的按照可疑感染人员隔离处置;如无发热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可进行健康登记,要求居家医学观察,并报告身体状况,医学观察期满后上岗.
第5.
1.
7.
2.
3条规定了员工中初步判断为可疑感染人员时,其所在企业或部门应及时清洁消毒室内环境.
第5.
1.
7.
2.
4条规定了运营企业协助排查相关人员的乘车信息和相关区域消毒的工作要求,主要依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六版).
2)5.
2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第5.
2.
1节规定了对城市轨道交通场站消毒的要求.
第5.
2.
1.
1节规定了对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空间消毒的一般要求,主要包括消毒的部位、方法等内容.
第5.
2.
1.
1.
1条明确了需要消毒的部位.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乘客可能接触到的部位,规定了对车站出入口、站台、站厅、公共卫生间、母婴室等区域,车站安检设备、自助售票设备、闸机等高频接触设施设备,楼梯扶手、电扶梯扶手、公共卫生间门把手、直梯轿厢四壁及按钮等易接触部位,重复使用的一次性票,以及车站通风空调系统滤网等进行消毒.
第5.
2.
1.
1.
2条规定了应该进行手部消毒的相关人员,明确了消毒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消毒方式以及什么情境下需要消毒等内容.
第5.
2.
1.
1.
3条规定了对车站内设施设备消毒的要求,主要包括需要加强消毒的重点区域、使用的消毒剂的种类及作用时间的要求.
第5.
2.
1.
1.
4条规定了对车站内通风空调系统消毒的要求,主要包括对新风17滤网、滤网框架和蒸发器冷凝器消毒的消毒剂的种类和作用时间等要求.
第5.
2.
1.
1.
5条规定了当车站内出现人员发热以及血液、分泌物、排泄物、呕吐物等污染物时需进行消毒的要求.
第5.
2.
1.
1.
6条规定了张贴注明消毒日期的消毒标志的要求,以提高乘客的出行安全感.
第5.
2.
1.
2节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各处及相关设备消毒频次的要求.
第5.
2.
1.
2.
1条按照高风险地区、中风险地区和低风险地区三类,明确了运营期间的车站消毒、运营期间的运营设备及其他设备、运营期间重复使用的一次性票(卡)、车站通风/空调系统滤网等的消毒频率的要求.
指标的确定主要依据和参考了《禽流感消毒技术方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公共交通工具消毒与个人防护技术要求》《SARS防治消毒技术指导原则》《交通运输部关于分区分级科学做好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84号),同时参考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疫情防控措施.
第5.
2.
2节按照高风险地区、中风险地区和低风险地区三级对车站通风提出了要求,主要包括不同的通风时长和通风模式要求.
第5.
2.
3节对乘客体温检测工作提出了要求.
第5.
2.
3.
1条规定了体温检测可以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体温检测需要全员覆盖的要求.
第5.
2.
3.
2条规定了对不配合体温检测人员的处置方案.
第5.
2.
4节对车站工作人员和乘客的防护要求.
第5.
2.
4.
1条规定了乘客必须佩戴口罩进站乘车要求.
第5.
2.
4.
2条规定了对一线工作人员佩戴口罩、穿防护服等的要求,具体包括口罩的类型、质量要求等.
第5.
2.
4.
3条规定了对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的要求,按照高风险地区、中风险地区和低风险地区三级对员工体温检测的时间和频率提出了要求.
第5.
2.
4.
4条规定了车站在卫生间配备洗手液、消毒剂等防护用品的要求.
18第5.
2.
5节主要对车站的运输组织提出了要求.
第5.
2.
5.
1条规定了客流管控相关要求,按照高风险地区、中风险地区和低风险地区三级对车站的满载率提出了要求.
第5.
2.
5.
2条规定了使乘客保持安全距离的要求和方法,具体包括一米线设置、语音提示、宣传视频、防疫告示、口头提示等.
第5.
2.
5.
3条规定了当遇到大客流时车站应该采取限流措施,同时明确了对不遵守限流措施乘客的处置.
第5.
2.
5.
4条给出了车站控制满载率的方法,包括实名制、预约乘车等,这主要是借鉴了郑州、南京、北京等城市的先进做法.
第5.
2.
5.
5条规定了工作人员减少聚集的要求.
第5.
2.
5.
6条规定了公共换乘区的要求,同公共汽电车要求保持一致.
第5.
2.
6节对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设置隔离区提出了要求.
第5.
2.
6.
1条按照高风险地区、中风险地区和低风险地区三级对哪些车站需要设置隔离区提出了要求.
第5.
2.
6.
2条对隔离区的设置位置提出了要求,为了保证站内乘客的安全和健康,能在站外设置隔离区的要求在站外设置,不能在站外设置的要求站内隔离区避开客流流线.
第5.
2.
6.
3条对隔离区内红外体温计、消毒剂、医用口罩等必备物品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配置提出了要求.
第5.
2.
7节明确了当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内发现异常乘客时的应急处置要求.
第5.
2.
7.
1条明确了当发现身体状态异常乘客时应立即询问的内容要求.
第5.
2.
7.
2条规定了当判断为可疑感染人员时的处置流程,具体包括引导至隔离区、信息报告、对相关人员进行信息收集和登记、车站消毒、服务人员隔离等要求.
第5.
2.
7.
3条规定了当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身体状态异常,判断为可疑感19染人员时的处置流程,具体包括停止工作进行隔离、信息报告和报备、车站消毒、人员上岗管理等要求.
第5.
2.
7.
4条规定了当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有可疑感染等情况时,运营单位应配合的工作.
第5.
2.
7.
5条规定了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需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排查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或密切接触人员等的相关信息时,运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做好消毒等应对措施.
5.
第6章汽车客运站1)6.
1消毒本条款规定了客运站对乘客接触设备设施、乘客和工作人员接触区域、空调系统、进站客车等场所和设备设施的消毒要求.
《关于印发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第四版)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196号)中明确了汽车客运站的消毒项目以及高、中、低不同风险地区的消毒频次要求,本条款参照相关要求明确了消毒项目和消毒频次的要求.
《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中的《商场、超市等场所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中,明确了一般物体表面消毒采用有效氯250~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擦拭消毒,卫生间洁具、垃圾桶等重点部位采用有效氯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擦拭消毒,本条款参照相关要求,明确了乘客接触设备、空调系统等重点设备设施,应采用有效氯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雾或者擦拭消毒,其他区域应采用有效氯250~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雾或者擦拭消毒.
本条款规定了餐饮服务场所餐饮具的消毒要求.
《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中的《商场、超市等场所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中明确,企业应加强公用餐(饮)具的清洁消毒,餐(饮)具应当一人一具一用一消毒.
本条款规定了客运站检查督促旅客运输经营者对客运车辆进行消毒的要求.
为确保进站客车的安全,客运站应检查和督促旅客运输经营者对客运车辆进行20消毒,若旅客运输经营者不具备消毒条件,客运站宜对进站车提供消毒服务,确保客车符合防疫要求.
2)6.
2通风本条款规定了客运站候车厅、餐厅、商店等公共区域的通风要求.
《关于印发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第四版)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196号)明确了汽车客运站的通风项目以及高、中、低不同风险地区的通风频次要求,本条款参照相关要求明确了通风项目和消毒频次的要求.
经相关专家证实空调系统可作为新冠肺炎的传播途径,因此环境温度允许的情况下,不应使用空调;确需使用空调时,应以最大新风量运行并关闭回风系统,以保证及时通风换气避免被污染的空气回流.
3)6.
3体温检测本条款规定了客运站对进站乘客进行体温检测的要求.
《关于印发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第四版)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196号)明确了高、中、低不同风险地区的汽车客运站对乘客体温检测率均应达到100%.
《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中的《客运场站及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中明确,汽车客运站应增加体温测量设备,对进出站乘客进行体温检测.
本条款是落实上述相关文件的要求.
本条款规定了对站务人员的岗前和岗中体温检测要求.
《关于印发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第四版)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196号)明确了高、中、低不同风险地区站务人员体温检测的频次要求.
本条款引用了相关要求.
本条款规定了对进站客车驾乘人员进行体温测量的要求.
为确保客运站防疫安全,应对进站客车的驾乘人员进行体温测量.
4)6.
4人员防护本条款规定了站务人员防护物品的配备要求.
《关于印发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第四版)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21196号)明确了高、中、低不同风险地区的汽车客运站站务人员口罩和手套佩戴了均应达到100%.
《关于印发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修订版)和夏季空调运行管理与使用指引(修订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74号)中对汽车站等特定场所工作人员提出了防护建议:在中、低风险地区,工作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在高风险地区,工作人员戴医用外科口罩或符合KN95/N95及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
本条款引用了相关要求.
由于体温检测员、安检员、售票员、检票员、安全例检员、出站检查员等站务人员和外界人员直接服务、交流较多,因此对站务人员与乘客服务交流的距离提出了建议.
本条款规定了监督人员佩戴口罩的要求.
《关于印发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第四版)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196号)明确了高、中、低不同风险地区进站乘客口罩佩戴了均应达到100%,因此客运站应要求乘客佩戴口罩进站,拒绝佩戴口罩的人员,应拒绝其进站.
为确保客运站防疫安全,应监督进站客车的驾乘人员佩戴口罩.
本条款规定了客运站商店、餐饮服务场所的采取人员分流措施要求.
商店和餐饮等服务场所应采取有效分流措施,避免人员密集.
5)6.
5运输组织本条款规定了客运站与相关方协同防疫的要求.
客运站内的商店、餐厅、休闲服务场所以及进站客车均属于乘客密切接触区域或设施,存在较高的风险,客运站应将本客运站疫情防控要求及工作方案告知入场客车的经营者和站内经营服务商,并由企业或服务商确认,共同落实客运站疫情防控措施.
疫情期间,为降低病毒传播风险,应按规定暂停休闲娱乐场所等非必须的服务.
本条款规定了客运站内乘客聚集人数控制要求.
《关于印发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第四版)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196号)明确了高、中风险地区客运站乘客聚集人数占设计乘客最高聚集人数的比例分别为50%、70%.
本条款引用了相关要求.
本条款规定了客运站控制售票率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关于分区分级科学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城乡道路运输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80号要求,出入高、中风险地区(不含途经)的省际、市际客运班车、包车,要将客22座率控制在50%以内.
本条款是落实上述文件的要求,对于出入高、中风险地区(不含途经)的省际、市际客运班车,应将客车的售票率控制在50%以内.
本条款规定了检查客运车辆消毒的要求.
为确保乘客上车前客运车辆经过消毒处理,客运站应在乘车检票、上车前检查客运车辆消毒相关证明,确保乘客乘车安全.
6)6.
6隔离区设置本条款规定了隔离区设置要求.
《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中的《客运场站及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中规定了具备条件的汽车客运站设置应急区域.
本条款落实上述条款要求,明确应配合当地政府设置隔离区,并提出了隔离区的设置条件和相关警示要求.
本条款规定了隔离区内设施配备要求.
为防止交叉感染,隔离区内配置的座椅等设施应具备隔离人员保持1米以上距离的条件,同时应配备医用外科口罩、体温测量仪、消毒液、垃圾桶等设备和防疫物品,为隔离乘客提供相应的保障.
客运站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宜在隔离区内设立隔间.
本条款规定了隔离区人员配备和防护要求.
隔离区应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为隔离乘客提供合理的服务,并做好工作人员的防护工作.
本条款规定了隔离区的消毒和清洁要求.
为保障隔离区相关人员的安全,应按照防疫工作规程对隔离区进行消毒和废弃物回收清运,保持清洁卫生.
7)6.
7应急处置本条款规定了发现进站乘客体温高于(含)37.
3℃时的处置要求.
乘客体温大于等于37.
3℃时属于可疑人员,不应让其进站乘车,同时应建议其自我隔离观察或及时就诊.
本条款规定了发现站内人员体温高于(含)37.
3℃时的应急处置要求.
《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中的《客运场站及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规定了在汽车客运站增加体温测量设备,对进出站乘客进行体温检测,具备条件的汽车23客运站设置应急区域,高于(含)37.
3℃的乘客应当在应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再按照其他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本条款落实上述文件的要求,并明确了人员登记、隔离、上报和消毒要求.
本条款规定了收到即将进站客车的运输经营者通知该车有体温高于(含)37.
3℃或咳嗽等异常情况的人员时的应急处置要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
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客运站收到即将进站客车的运输经营者通知该车有体温高于(含)37.
3℃或咳嗽等异常情况的人员时,应按照上述条款的要求,立即向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根据异常情况严重程度确定是否启动企业相应的应急预案.
6.
第7章货运站(场)1)7.
1消毒《关于印发消毒剂使用指南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147号)、《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肺炎机制发〔2020〕1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冠肺炎流行期间消毒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89号)、《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396-2012)等相关文件中规定了货运站内的消毒范围(主要场所、车辆、设施设备、排水系统、集中空调系统等)以及消毒要求.
此外,消毒频次按照《道路货运车辆、从业人员及场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要求执行.
2)7.
2通风规定了货运站内的通风范围及相关要求.
相关要求参照了《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中的24《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
使用空调通风系统时的相关要求参照《夏季空调运行管理与使用指引(修订版)》(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74号)文件中有关空调通风系统的运行要求和管理要求.
通风按照《道路货运车辆、从业人员及场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中站场通风频次要求.
3)7.
3人员防护规定了货运站相关人员,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外来人员、驾驶员等在新冠肺炎等重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期间的防护要求.
4)7.
4运输组织提出了新冠肺炎等重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期间货运站内运输组织及其他生产作业组织的基本要求,包括货运站对内部入驻企业的防控管理要求;车辆进入货运站时的相关要求以及货运站内企业通过网上办公,优化作业流程,采用先进的运输组织模式及管理工具等,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员直接接触交流,从而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5)7.
5隔离区设置参照客运站设置隔离区的有关要求,规定了货运站内设置隔离区的基本要求.
6)7.
6应急处置参照客运站对人员出现异常症状时的应急处置要求,规定了货运站内外来人员及内部员工出现体温高于(含)37.
3℃或咳嗽等异常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案以及收到站场(园区)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信息后的应急处置方案.
7.
第8章客运港口8.
1.
1客运港口消毒,本条是对客运港口在疫情下提出的预防性消毒要求.
参考《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公共交通工具消毒与个人防护技术要求》WS695-2020提出了消毒方法,根据《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第四版)》(交运明电〔2020〕196号),明确了消毒对象、消毒频次,以指导企业开展消毒工作.
258.
1.
2营运前消毒,我国存在许多班轮客运站,一周仅固定的几天有客运任务,其余时间不开放.
结合《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第四版)》(交运明电〔2020〕196号)每天需要的要求,因此提出非24h营运客运站应在运营前全面消毒.
8.
1.
3手部消毒,本条根据《关于印发公共交通工具消毒操作技术指南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3号)、《关于印发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5号)、《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6号)、《关于印发低风险地区夏季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防护指南(修订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92号)提出客运港口售票员、安检员、安保人员、摆渡车驾驶员等关键岗位人员手部消毒要求.
8.
1.
4国际客运站特殊消毒要求,根据《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T60》的第9.
1.
3条和9.
1.
6条,提出港口客运站入境候检乘客使用的厕所化粪池应单独设置,国际客运站的口岸应设入境车辆清洗和消毒设施的要求.
8.
1.
5集中空调消毒,本条根据《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396-2012)提出了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消毒的要求.
结合《夏季空调运行管理与使用指引(修订版)》(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74号)提出启用消毒要求.
8.
1.
6污水处理系统的消毒,本条根据《疫源地消毒总则》(GB19193-2015)提出污水消毒、患者排泄物、分泌物等的消毒要求.
8.
2客运港口通风,本条是对客运港口在提出的通风要求.
根据《关于印发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第四版)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196号)、《关于印发低风险地区夏季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防护指南(修订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92号)、《关于印发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修订版)和夏季空调运行管理与使用指引(修订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74号)、《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卫生规范》(WS696-2020),26明确了在不同风险等级地区的客运港口候船厅、公共卫生间等区域通风时间间隔.
参考道路运输客运车辆要求,提出摆渡车通风要求.
8.
3.
1乘客体温检测要求,本条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三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0〕80号)、《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关于统筹做好春节后错峰返程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44号)、《关于印发低风险地区夏季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防护指南(修订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92号),结合客运港口特点,提出运港口应配备体温检测设备、设置检测点等要求.
8.
3.
2出入境体温检测事项,根据国际客运港口特点,特别针对出入境乘客由海关、边检等部门(单位)进行体温检测时,客运港口配合进行人员引导、疏散等的相关要求.
8.
3.
3体温检测风险分级措施,根据《关于印发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第四版)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196号),提出不同风险等级地区采取的体温检测要求.
8.
4人员防护,根据《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号)、《关于印发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第四版)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196号)、《关于印发低风险地区夏季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防护指南(修订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92号)、《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公共交通工具消毒与个人防护技术要求》(WS695-2020),提出乘客、工作人员、清洁人员个体防护要求.
参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重点场所和单位卫生防护指南》(WS/T698-2020)有关查验健康码的要求,鉴于健康码是新冠肺炎疫情全国流行的大背景下,产生的非常便捷的查询人员健康状况的软件工具,考虑到其他可能传染病非大规模流行无健康码或其他软件的可能,提出"有条件的情况下,应查验人员健康码等健康状态"的要求.
8.
4.
3人员防护风险分级措施,根据《关于印发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第四版)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196号),27提出不同风险等级地区采取的乘客、工作人员防护要求.
第8.
4.
8~8.
4.
11条船岸防控疫情输入措施,本指南提出了客运港口船港界面的人员防护和管控措施,船员上下船管控和物资供应、可疑感染人员转运的基本要求.
由于国际疫情防控压力日渐凸显,防范疫情通过船岸界面输入成为疫情防控的重点工作之一.
客运港口除经营客运站外,有些也存在港口码头,且需要为船舶提供物料供应.
根据交通运输部留验站的作用要求,部分客运港口还具备接收可疑感染船员和乘客的任务.
8.
5.
1客运港口经营单位可采取预约购票,根据《关于印发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防控技术指南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39号)的要求,减少人员聚集.
8.
5.
2运输组织风险分级,根据《关于印发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第四版)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196号),提出客运港口运营单位根据风险等级采取措施控制客运站内乘客聚集的要求.
8.
5.
3~8.
5.
7运输组织措施,根据《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号)、《关于印发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第四版)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196号),提出客运港口的候船厅内、摆渡车内,采取间隔坐、减少面向对坐,引导排队秩序、合理安排岗位人员等避免人群聚集的要求.
8.
6隔离区设置,根据《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号)、《关于印发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第四版)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196号)、《关于印发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5号)、《关于印发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防控技术指南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39号),提出客运站隔离区设置要求、配备防护用品、安排人员等要求.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号),提出留验站设置及必要人员、设备和条件并接受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部门的技术支持和指导等要求.
288.
7应急处置,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号)、《关于印发低风险地区夏季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防护指南(修订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92号)的要求,提出客运港口、摆渡车发现可疑感染乘客时的应急处置的相关要求,明确客运港口企业应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排查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密切接触人员.
8.
第9章货运港口9.
1.
2货运港口消毒,本条提出了货运港口重点场所和设备设施的预防性消毒要求.
消毒方法主要参考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公共交通工具消毒与个人防护技术要求》WS695-2020,消毒频次主要参考了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第四版)》(交运明电〔2020〕196号)、《道路货运车辆、从业人员及场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交运明电〔2020〕19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冷链物流渠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241号).
由于港口的流动性作业特点,存在多人轮流操作同一设备设施的情况,因此提出了交接班时对装卸设备设施进行消毒.
由于在冷链运输货物的包装表面检出新冠肺炎病毒阳性,考虑到冷链运输的低温可为病毒提供长时间存活的可能,因此提出了对冷藏集装箱拆装箱库以及冷藏集装箱装卸设备增加消毒频次的要求.
9.
1.
3货物消毒,本条提出了货物消毒的原则.
鉴于冷链运输的低温可为病毒提供长时间存活的可能,且在新冠疫情防控中已有冷链货物导致人员感染的确定证据,提出对于来自高风险、中风险地区的冷链集装箱进行预防性全面消毒.
此外,考虑到冬季低温环境造成"非冷链"趋于冷链效果,提出其它高风险货物可参照执行.
9.
1.
4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消毒,本条提出了在危险货物作业的易燃易爆场所禁用酒精等可燃物进行消毒.
9.
2.
1通风,本条提出了货运港口的需重点通风的场所及其通风频次的要求,通风频次主要参考了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29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第四版)》(交运明电〔2020〕196号)、《道路货运车辆、从业人员及场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交运明电〔2020〕199号).
9.
3人员防护,货运港口在疫情防控方面主要考虑作业人员防护和外来人员管控.
通过体温检测、作业人员健康监测、防护用品使用、人员密集场所管控等措施,可有效防范疫情.
此外,参考《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冷链物流渠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241号)、《公路、水路进口冷链食品物流新冠病毒防控和消毒技术指南》,提出了直接接触外贸冷藏货物的作业人员相对固定的要求.
同时,货运港口同样存在船岸交界导致外来输入问题,因此按照客运港口相关要求执行.
9.
4运输组织,本条对货运港口运输组织设计和交流方式提出了要求,通过合理的组织计划,减少车辆排队等待等造成的聚集现象;采用手机、对讲机等方式进行沟通交流,减少人员面对面接触机会.
同时参考了上港集团"开展外贸集装箱进口直提、出口直装模式试点"的经验,对于紧急使用的防疫物资运输,可参考使用.
9.
5隔离区设置,货运港口面向的人群虽然与客运港口有比较大的差异,但在隔离区的功能是人员隔离观察,与人群无关,因此货运港口参照客运港口执行.
9.
6应急处置,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号)的要求,提出港区发现可疑感染乘客时的应急处置的相关要求,明确港口企业应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排查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密切接触人员.
三、预期的经济效果标准主要是针对运输企业疫情防控提出的,标准的发布实施将有利于指导交通运输企业做好新冠肺炎等重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建立与疫情防控相适应的交通运输生产秩序,保障复工复产顺利进行.
30四、国外标准情况对比本标准编写过程参考了美国公共交通协会标准《制定传染性病毒应对计划》,考虑到国内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与标准的适用性,未采用其标准.
目前公开渠道没有检索到国外有关交通运输行业应对新冠肺炎等重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的标准规范.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本标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的政策及制度要求.
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无冲突和矛盾.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无.
七、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建议本标准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发布、实施.
八、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建议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运营企业,在本标准发布后开展多种形式的宣贯培训,开展重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防控知识和技能的系统学习研究,同时标准归口标委会和标准起草单位及时评估标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针对标准执行中不清晰的内容等做好充分沟通和解释,确保标准有力实施.
本标准发布后为了让标准使用对象学习、领会、更充分地做好执行准备等,建议本标准批准发布后3个月实施.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无.
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本标准不涉及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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