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目录
(一) 《解决办法》 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定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二)注册协议指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所签订的域名注册协议
(三)当事人指域名争议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四)投诉人指对相关域名有争议
(五)被投诉人指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
(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指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
(八)域名注册代理机构指在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范围内接受域名注册申请的机构
(九)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指经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与授权
(十)专家组指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指定的审理有关域名争议投诉的一名或三名专家组成的小组
(十一)专家指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认可
(十二) 《补充规则》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制定的补充规则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专家组以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副本
(二)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向一方当事人传送的任何文件
(三)专家组传送给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文件
(四)文件传送方有义务为其传送的文件保留记录
(五)当传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
(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通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更新其详细的联络信息
(一)按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WHOIS数据库中记录的域名持有人、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承办人和缴费联系人的所有邮政通信及传真地址
(二)按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WHOIS数据库中记录的域名持有人、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承办人和缴费联系人的电子邮件地址
(三)按照被投诉人自行选择并通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其他通信地址
(一)通过带有传输确认的传真方式传送
(二)预付邮资并通过带有收据的邮寄或邮政快递方式发送
(三)在能获得传送记录的情况下通过网络以电子形式传送
(一)通过传真方式传送的 以传送确认书上显示的日期为准
(二)通过邮寄或者邮政快递方式发送的 以邮寄回执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三)通过网络传送的在传送日期可予验证的情况下 以该日期为准
(一)依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明确请求
(二)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名称) 、邮政地址、 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三)无论是电子文件还是有形书面文件
(四)是否选择处理争议的专家 以及选择由一人还是三人专家组
(五)就其所知
(六)写明争议域名
(七)确定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和/或注册代理机构
(八)投诉人投诉所依据的其针对争议域名所享有的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九)根据《解决办法》 说明据以提出投诉的理由尤其应写明
1、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名称或标志相同
2、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3、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十)依据《解决办法》第十三条所寻求的救济方式
(十一)如果存在就同一域名争议而提起的司法或仲裁程序
(十二)已经向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和有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和/或注册代理机构发送或传送投诉书副本的声明
(十三)投诉书的结尾应附有下列声明
(十四)作为附件提交能够证明权利状况的文件及任何其他相关文件
(一)对投诉人的投诉主张进行反驳
(二)被投诉人及其授权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及详细的联络信息(邮政地址、 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三)无论是电子文件还是有形书面文件
(四)如果投诉人在投诉书中选择一人专家组审理案件
(五)如果投诉人或被投诉人选择由三人专家组审理
(六)如果存在就同一域名争议所提起的司法或仲裁程序
(七)已经按本规则规定向投诉人发送或传送答辩书副本的声明
(八)答辩书的结尾应附有下列声明
(九)作为附件提交能够证明权利状况的文件及任何其他相关文件
(一)如果投诉人选择一人专家组
(二)如果投诉人选择三人专家组
(一)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和解
(二)专家组认为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由于其他原因已无必要继续进行或不可能继续进行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正文
(讯)第一章总则与定义
第一条为了保证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以下简称《解决办法》 )的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则。
第二条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而进行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受本规则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本规则制定的
《补充规则》所约束。
第三条本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中涉及的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 《解决办法》 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定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 《解决办法》构成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对域名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二)注册协议指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所签订的域名注册协议。
(三)当事人指域名争议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四)投诉人指对相关域名有争议并依据《解决办法》与《程序规则》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的一方当事人。
(五)被投诉人指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
(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 I C)
(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指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负责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完成注册的机构。
(八)域名注册代理机构指在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范围内接受域名注册申请的机构。
(九)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指经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与授权负责解决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的机构。
(十)专家组指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指定的审理有关域名争议投诉的一名或三名专家组成的小组。
(十一)专家指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认可并在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网站上专家名册中公布的、有资格担任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域名争议专家组成员的人。
(十二) 《补充规则》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制定的补充规则。
第二章文件的提交与送达
第四条域名争议案件文件的提交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专家组以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副本。
(二)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向一方当事人传送的任何文件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
(三)专家组传送给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文件必须同时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和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
(四)文件传送方有义务为其传送的文件保留记录 以记载有关文件传送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供有关当事方查阅并用以制作相应的报告。
(五)当传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被告知未收到其所传送的文件时或者传送文件的当事人自己认为未能成功地传送有关文件时该当事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此后任何文件的传送与回复均应当依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指示为之
(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通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更新其详细的联络信息。
第五条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或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为使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而实施以下行为后上述责任即视为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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