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北京光纤入户
北京光纤入户 时间:2021-05-2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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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号:DB/TYY913—201x备案号:Jxxxxxxx—201x住宅设计规范Designcodeforresidentialbuildings(网上公示稿)201x-00-00发布201x-01-01实施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联合发布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前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实施,按照《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原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5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发(2015)22号)的要求,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吸取科研成果以及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本规范的编制工作.
本规范共分12章,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技术经济指标;5.
套内空间;6.
公共空间;7.
住宅设施;8.
室内环境;9.
建筑结构;10.
建筑设备;11.
建筑电气;12.
管线综合设计.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第5.
4.
2条、第5.
4.
3条、第5.
7.
3条、第5.
8.
2条、第5.
8.
3条、第6.
1.
11条、第6.
1.
12条、第6.
3.
8条、第6.
4.
1条、第7.
1.
1条、第7.
1.
2条、第7.
4.
6中3条、第7.
5.
8条、第8.
2.
4条、第8.
4.
2条、第8.
5.
1条、第8.
5.
3条、第9.
1.
2条、第9.
1.
3条、第9.
1.
4条、第9.
1.
5条、第9.
3.
1条、第9.
3.
3条、第9.
3.
4条、第9.
3.
5条、第10.
2.
17条、第10.
3.
7条、第10.
3.
11条、第10.
5.
4条、第11.
6.
3条为本规范强制性条文,以斜体字标志的第5.
1.
1条、第5.
5.
5条、第5.
7.
2条、第6.
1.
2条、第6.
1.
8条、第6.
1.
11条、第6.
2.
1条、第6.
2.
2条、第6.
2.
3条、第6.
2.
4条、第6.
2.
5条、第6.
2.
6条、第6.
3.
8条、第6.
3.
9条、第6.
3.
12条、第6.
4.
8条、第6.
4.
9条、第6.
5.
1条、第6.
5.
4条、第6.
6.
1条、第6.
6.
4条、第7.
1.
5条、第7.
2.
1条、第7.
4.
6中1、2条、第7.
5.
1条、第7.
5.
2条、第8.
1.
1条、第8.
2.
1条、第8.
3.
1条、第8.
3.
3条、第8.
4.
1条、第8.
5.
5条、第8.
5.
6条、第8.
6.
3条、第10.
1.
3条、第10.
1.
4条、第10.
2.
1条、第10.
2.
4条、第10.
2.
12中第1条、第10.
2.
15条、第10.
2.
16条、第10.
2.
19条、第10.
2.
24条、第10.
2.
25条、第10.
3.
6条、第10.
4.
6中1~4条、第11.
5.
2条、第11.
5.
3条、第11.
5.
4条为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强制性条文,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归口管理,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2号;邮政编码:100045;电子邮箱:BIAD_ZZGF2015@163.
com).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北京时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电话:55595000,信箱:bjbb3000@163.
com)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消防局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燃气集团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北京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热力工程设计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目次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54技术经济指标65套内空间85.
1套型85.
2卧室85.
3起居室(厅)、餐厅85.
4厨房95.
5卫生间95.
6贮藏、走道及套内楼梯105.
7阳台、凹口105.
8层高、室内净高116公共空间126.
1出入口、走廊及联系廊126.
2安全疏散136.
3楼梯间136.
4电梯及电梯间156.
5附建公共用房166.
6地下室、半地下室167住宅设施187.
1门窗187.
2信报箱与智能快件箱197.
3空调室外搁板197.
4共用排气道与管道井207.
5防火构造218室内环境238.
1日照238.
2天然采光238.
3自然通风238.
4隔声与降噪248.
5保温与隔热258.
6室内空气质量259建筑结构269.
1一般规定269.
2住宅结构体系及相关规定279.
3结构计算309.
4地基基础设计329.
5楼(屋)盖、阳台、雨篷、空调板等悬挑构件339.
6住宅结构的其他构造规定3410建筑设备3610.
1一般规定3610.
2给水排水3610.
3采暖3810.
4燃气4010.
5通风4110.
6空调4211建筑电气4311.
1一般规定4311.
2供配电设计4311.
3照明设施4611.
4防雷接地4811.
5信息基础设施系统4811.
6公共安全系统5311.
7智能家居系统5411.
8电气节能设计5512管线综合设计57本规定用词说明60引用标准及文件名录CONTENTS1GeneralProvisions12Terms.
23BasicRequirement54CalculationofTechnicalandEconomicIndicators.
65SpacesWithintheDwellingUnit85.
1DwellingUnit.
85.
2BedRoom85.
3LivingRoom(Hall)andDinningRoom85.
4Kitchen95.
5Toilet95.
6StoreSpace,PassageandInteriorStairs.
105.
7Balcony,TerraceandNotch.
115.
8StoreyHeightandInteriorNetStoreyHeight126CommonSpaces.
136.
1Entrance,PassageandGallery.
136.
2SafeEvacuation.
146.
3Staircase156.
4ElevatorandElevatorLobby.
166.
5AccessorialPublicRooms176.
6BasementandSemi-basement.
177ResidentialFacilities197.
1DoorsandWindows197.
2PostBoxandSmartExpressBox.
207.
3AirConditionedOutdoorShelf207.
4CommonAirPassageandPipeShafts.
217.
5FireProtectionConstruction228InteriorEnvironment.
248.
1Sunlight.
248.
2NaturalLighting.
248.
3NaturalVentilation248.
4SoundInsulationandNoiseReduction258.
5HeatPresevstionandInsulation.
268.
6InteriorAirQuality.
269BuildingConstruction.
289.
1GeneralRequirement.
289.
2ResidentialConstructionSystemandRelevantRegulations.
289.
3ConstructionCalculation329.
4FoundationDesign349.
5Floors(Roofs),Balcony,Canopy,etc.
cantileverconstruction.
359.
6OtherStructuralMeasuresofResidentialStructure3510BuildingEquipment.
3610.
1GeneralRequirement.
3610.
2WaterSupplyandSewerage.
3610.
3Heating3810.
4Gas.
4010.
5Ventilation.
4110.
6AirConditioning4211BuildingElectricity4411.
1GeneralRequirement.
4411.
2PowerDistributionDesign4411.
3LightingFacilities4711.
4LightningProtection.
4811.
5InformationFoundationFacilitiesSystem.
4911.
6PublicSecuritySystem.
5311.
7SmartHomeSystem.
5511.
8ElectricityConservationDesign5612PipelineCombinationDesign.
58WordingRulesoftheStandard.
61ListofQuotedStandards.
62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
6111总则1.
0.
1为适应北京市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住宅设计水平,满足居民对居住品质、居住功能、居住环境和居住安全等多方面的要求,针对北京市的地方特点,制定本规范.
1.
0.
2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城镇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建筑设计.
1.
0.
3住宅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等有关规定,适当应用新能源,实现住宅建设可持续发展.
1.
0.
4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2术语2.
0.
1住宅residentialbuilding住宅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成套设置居住功能和生活设施的建筑.
2.
0.
2套型dwellingunit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贮藏室、阳台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元.
2.
0.
3阳台baclony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
2.
0.
4凹口notch为了房间的通风采光而在建筑平面上采用的凹形槽口.
2.
0.
5贮藏室(间)storageroom住宅套内用于贮藏并可以进入的空间.
2.
0.
6室内净宽interiornetwidth墙(柱)与墙(柱)之间的水平距离.
2.
0.
7全装修fiittedoutresidentialbuilding住宅交房前,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粉刷和管线全部铺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全部安装到位.
2.
0.
8快件箱electronicexpressbox又名智能快递柜、自提柜、智能邮箱等,设立在公共场合,可供投递和提取快件的自助服务设备.
2.
0.
9智能家居系统intelligenthomefurnishingsystem以住宅为平台,利用综合布线技术、网络通信技术、安全防范技术、自动控制技术、音视频技术将家居生活有关的设施集成,构建高效的住宅设施与家庭日程事务的管理系统,提升家居安全性、便利性、舒适性、艺术性,并实现环保节能的居住环境.
包括家庭网络、家庭安防、家电智能控制、能源智能计量、节约低碳、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等.
2.
0.
10智能电表intelligentkilo-watt-hourmeter除具备传统电能表基本用电量的计量功能以外,还应具有用电信息存储、双3向多种费率计量功能、用户端控制功能、多种数据传输模式的双向数据通信功能、防窃电功能等智能化的功能.
2.
0.
11紧急呼叫装置emergencycallsystem安装于家庭中的用于发生危险情况时对外发出求救及报警信号的电气装置.
2.
0.
12电动汽车充电桩chargingpile为电动汽车充电的专用设施,能实现计时、计电度、计金额充电,充电桩可分为直流充电桩、交流充电桩和交直流一体充电桩.
2.
0.
13信息管道Informationpipeline用于敷设通信及广播电视线缆的一种通道,由管道、人(手)孔和建筑物引入管等组成.
2.
0.
14配线信息管道distributionInformationpipeline主干信息管道人(手)孔至各建筑物接入管道之间敷设的信息管道.
2.
0.
15楼道综合配线箱corridorwiredistributioncabinet建筑物内用于线缆分线的箱体,配线箱为线缆分线设备.
2.
0.
16有线广播电视放大箱CATVamplifiercabinet用于安装信号放大器、分支器、分配器的箱体以下简称"放大箱".
2.
0.
17终端综合配线箱Integratedterminalbox用于安装各种配线模块、家庭交换机、计算机网络集线器或以太交换机及家庭智能化系统模块、有线广播电视用家庭网关等户内设备及设施的箱体.
2.
0.
18出线盒outletbox用户线缆的终接部位,出线盒可安装面板和信息模块.
2.
0.
19有线广播电视终端盒CATVterminaloutlet有线广播电视终端盒是指用户电器(如电视机、收音机等)与有线广播电视系统连接的设备盒.
2.
0.
20安全等级safetyclass根据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的结构或结构构件的等级.
2.
0.
21耐久性durability是材料抵抗自身和自然环境双重因素长期破坏作用的能力.
2.
0.
22结构缝structuraljoint4根据结构设计需求而采取的分割混凝土结构间隔的总称.
53基本规定3.
0.
1住宅设计应符合北京市城乡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
3.
0.
2住宅设计应与住区规划设计相协调,并应符合《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的要求.
3.
0.
3住宅设计应体现绿色、节能、生态、环保等理念,并应符合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的相关要求.
3.
0.
4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合理营造便捷、健康、舒适的生活空间.
3.
0.
5住宅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满足多样的居住需求,除考虑基本居住要求外,尚应考虑适老性和无障碍的特殊使用要求.
3.
0.
6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采光、通风、隔声和空气质量等多方面的要求.
3.
0.
7住宅设计应推行模数化、标准化、多样化,考虑在住宅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在全生命周期内的品质.
当住宅采用装配式建筑设计时,应满足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规范标准.
3.
0.
8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3.
0.
9住宅设计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遵守《北京市消防条例》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3.
0.
10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
3.
0.
11新建住宅应实施全装修,提高住宅产品的完成度.
建筑设计与装修设计应同步进行并一体化实施.
全装修设计应执行相应的规范标准.
64技术经济指标4.
0.
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套内使用面积(m2/套);——套型阳台面积(m2/套);——套型总建筑面积(m2/套);——住宅楼总建筑面积(m2).
4.
0.
2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2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3套型阳台面积应按照其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4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5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4.
0.
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套内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过厅、走道、贮藏室等使用面积的总和;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应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套内使用面积;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4套内使用面积应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时,应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5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
20m的空间不应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
20m~2.
10m的空间应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
10m的空间应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应计算其使用面积;76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
4.
0.
4套型总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按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求出住宅楼建筑面积,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应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2应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计算比值;3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面积,加上套型阳台面积.
4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
9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
60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4.
0.
5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住宅楼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
00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2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大于3.
00m时,应对大于3.
00m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
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
50m时,多出部分不应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
50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算;3层高小于2.
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4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1.
50m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85套内空间5.
1套型5.
1.
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
1.
2套型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2m2;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4m2.
5.
1.
3套型出入口宜设过渡空间.
5.
1.
45.
1.
4套型设计宜设置晾晒空间5.
1.
5套型设计宜进行模数协调设计.
功能分区应明确合理,做到洁污分离、动静分离.
合理安排各空间的序列,减少交通面积,组织好公共空间和私密空间的关系,避免相邻住户的视线干扰.
5.
2卧室5.
2.
1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双人卧室不应小于10m2;2单人卧室不应小于6m2;3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3m2.
5.
2.
2双人卧室的短边净宽不宜小于2.
80m;单人卧室的短边宽不宜小于2.
20m.
5.
3起居室(厅)、餐厅5.
3.
1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1m2.
5.
3.
2起居室(厅)的短边净宽不宜小于3.
00m.
95.
3.
3起居室(厅)内门洞设置应考虑使用功能的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洞的数量,且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3.
00m.
5.
3.
4套型内无独立的餐厅时,起居室应兼有用餐的空间.
5.
3.
5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2.
5.
4厨房5.
4.
1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其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m2,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组成的套型,其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m2.
5.
4.
2厨房应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5.
4.
3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整体布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热水器、吊柜等设施或为其预留安装位置.
5.
4.
4厨房不宜设置地漏.
5.
4.
5厨房的地面应采用防滑的装饰材料.
5.
4.
6厨房在有效解决油烟和燃气安全的条件下可设置为开敞空间,否则应独立具有可封闭性.
5.
4.
7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
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
90m.
5.
5卫生间5.
5.
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应至少配置座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
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
00m2.
5.
5.
2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
不同组合的空间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2.
10m2;2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
30m2;3设洗面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
50m2;104设洗面器、洗衣机时不应小于2.
10m2;5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1.
10m2.
5.
5.
3套型内设有两个及以上卧室且仅设置一个卫生间时,洗面器与便器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空间.
5.
5.
4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且不宜直接开向餐厅.
5.
5.
5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和厨房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5.
5.
6每套住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
5.
5.
7新建住宅应在卫生间厕位和淋浴位置的墙内或地面预埋安装扶手的条件,并适当增大厕位和淋浴空间.
5.
5.
8卫生间的地面应采用防滑的装修材料.
5.
5.
9住宅户内宜设置一个卫生间与卧室相邻,且两房间之间的分隔墙宜为轻质墙,便于适老改造.
5.
6贮藏、走道及套内楼梯5.
6.
1住宅宜设置贮藏空间.
5.
6.
2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
20m;通往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
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
90m.
5.
6.
3套内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
5.
6.
4套内楼梯当一边临空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
75m;当两侧有墙时,墙面之间净宽不应小于0.
90m,并应在其中一侧墙面设置扶手.
5.
6.
5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
22m;高度不应大于0.
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中心0.
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
22m.
5.
6.
6住宅户内的过道宜为无障碍通道;户内承重墙上设置的门应满足通行净宽度不小于800mm的要求或预留改造的条件.
5.
7阳台、凹口115.
7.
1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
5.
7.
2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
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
7.
3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
10m.
5.
7.
4顶层阳台应设置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隔板的设置应考虑安全的要求.
5.
7.
5阳台、雨罩均应采取有组织排水措施,开敞阳台及雨罩应采取防水措施.
5.
7.
6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均应做防水;2阳台应采用封闭阳台,并应采取保温措施.
5.
7.
7凹口内不宜设置卧室、起居室(厅)等房间;如果在凹口内设置了以上房间,则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凹口的净宽应不小于1.
50m;2凹口的净宽与净深之比应不小于1:2.
3当凹口净宽小于1.
80m时,应设置防盗窗或采取相应的防攀爬措施.
5.
8层高、室内净高5.
8.
1住宅层高不应低于2.
80m.
5.
8.
2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
50m.
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
2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
8.
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
20m.
5.
8.
4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
20m.
贮藏室的室内净高不宜低于2.
00m.
5.
8.
5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2m,且不得影响门、窗开启.
126公共空间6.
1出入口、走廊及联系廊6.
1.
1公共出入口处应有标识,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
6.
1.
2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
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
05m.
6.
1.
3公共出入口台阶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
15m,并不应小于0.
10m,宽度不应小于0.
30m,踏步高度应均匀一致,并应采取防滑措施.
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并应符合无障碍的坡度要求.
台阶宽度大于1.
80m时,两侧宜设置无障碍栏杆双层扶手.
6.
1.
4主要出入口与室外地面有高差时,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6.
1.
5住宅的无障碍出入口应与室外道路、居住绿地及配套公共设施的出入口进行无障碍衔接.
6.
1.
6主要出入口的门厅宜设置轮椅停留的空间.
6.
1.
7公共出入口应设平台,建筑高度18m及18m以下的住宅平台深度不应小于1.
50m,建筑高度18m以上的住宅平台深度不应小于2.
00m,并应采取防滑措施.
6.
1.
8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入口上方安全措施的挑出宽度不应小于1m.
6.
1.
9住宅中作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为封闭外廊,并应设置可开启的窗扇.
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
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
00m.
疏散走道和首层主要疏散外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
20m.
6.
1.
10住宅建筑不宜以联系廊的形式借用疏散楼梯和电梯.
确有困难时,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
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
00m.
6.
1.
11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建筑高度为18m及1318m以下不应低于1.
05m,建筑高度18m以上不应低于1.
10m.
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
11m.
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6.
1.
12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及其他非住宅部分的出入口、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开布置.
6.
2安全疏散6.
2.
1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
2.
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
2.
3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安全出口设置不应少于2个.
6.
2.
4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6.
2.
5住宅建筑的安全出口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0.
90m.
当设有2个安全出口时,应分散布置且2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6.
2.
6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
3楼梯间6.
3.
1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形式应根据建筑形式、建筑高度、建筑面积以及户门的耐火等级等因素确定.
楼梯间不宜设置在建筑的尽端和转角处.
6.
3.
2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敞开楼梯间:1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疏散楼梯不与电梯井相邻布置;142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疏散楼梯与电梯井相邻布置,但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3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
6.
3.
3符合下列条件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1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2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且户门未采用乙级防火门.
6.
3.
4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防烟楼梯间6.
3.
5当设置防烟楼梯间时,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每层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
3.
6住宅单元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釆用防烟楼梯间;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
00h的防火隔墙;3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
0m2;4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
0m2,且短边不应小于2.
4m.
6.
3.
7剪刀梯的两个楼梯应在走道或屋顶连通,也可在前室连通.
6.
3.
8楼梯疏散宽度: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
18m以上的住宅建筑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
10m.
18m及18m以下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
0m.
100m以上的高层住宅疏散楼梯净宽度不应小于1.
2m.
6.
3.
9住宅的公共楼梯,同一楼梯梯段的踏步宽度、高度应均匀一致,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
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
175m.
不设置电梯的住宅,楼梯踏步的宽度宜大于0.
28m,踏步高度宜小于等于0.
16m,且宜设置双侧扶手.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
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
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
05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
11m.
6.
3.
10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
20m.
楼梯平台15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
00m.
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
10m.
6.
3.
11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
30m.
6.
3.
12楼梯井净宽大于0.
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
3.
13100m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的楼梯,其设置数量及梯段宽度应经过计算确定,且不宜设置剪刀梯.
6.
4电梯及电梯间6.
4.
1四层及四层以上新建住宅建筑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9m的新建住宅建筑,必须设置电梯,每个设置电梯的居住单元应至少设有1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6.
4.
2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33m时,每个居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
二十五层及二十五层以上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72m,同时单台电梯服务户数大于90户时,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宜少于三台.
6.
4.
3可容纳担架的电梯的额定载重量不应小于1000kg,轿厢深度不应小于1.
60m,宽度不应小于1.
50m(或计算出的面积与其相同的其他型号电梯),轿厢门洞净宽不应小于0.
90m.
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应设置运行状态显示和安全启停控制系统,在紧急需求状态下能够快速到达相应楼层.
6.
4.
4设置电梯的住宅,每居住单元至少应设置1部能直达户门层的无障碍电梯.
6.
4.
5100m以上高层住宅的电梯,其设置数量应经过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3台,其中至少一台电梯轿厢的尺寸应符合本规范第6.
4.
3条的规定.
6.
4.
6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
住宅电梯应采用节能型电梯,且宜成组集中布置,并采用群控联动的节能控制措施.
6.
4.
7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
50m.
候梯厅应采取防滑措施.
6.
4.
8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16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6.
4.
9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消防电梯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
0m2,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
4m.
6.
5附建公共用房6.
5.
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6.
5.
2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及变配电机房,当住宅底层商业网点布置有刺激性气味或噪声的配套用房,应采取排气、消声处理.
6.
5.
3水泵房、冷热源机房等公共机电用房不宜设置在住宅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在与住户相邻的楼层内,在无法满足上述要求贴临设置时,应增加隔声减振处理.
6.
5.
4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
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6.
6地下室、半地下室6.
6.
1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6.
6.
2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做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
00m;当住宅的地上架空层及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位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
20m.
6.
6.
3地上住宅楼、电梯间宜与地下车库连通,并宜采取安全防盗措施.
6.
6.
4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6.
6.
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有效的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17采取排水措施和防护措施.
187住宅设施7.
1门窗7.
1.
1临空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
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7.
1.
2住宅北向不应设置凸窗.
7.
1.
3东、西、南向不宜设置凸窗,当设置凸窗,且窗台距楼面净高低于0.
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
90m,并应贴窗设置.
7.
1.
4面临走廊、共用上人屋面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
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7.
1.
5住宅建筑应在首层出入口(单元门)安装电控防盗门;住宅底层车库内通往各单元入口处也应安装电控防盗门.
当发生火警时,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锁或能从内部手动解锁.
7.
1.
6住宅的外窗遇下列情况时应设置入侵防范措施:1首层各外窗,包括封闭阳台的窗和不封闭阳台从室外通向阳台的门窗.
2其它层的外窗窗台距下部屋顶平台、大挑檐、公共走廊的地面等不足2m的门窗.
3其它有入侵可能的外窗.
7.
1.
7户门应采用具备防盗、保温、隔声功能的防护门.
向外开启的时候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
7.
1.
8外窗安全防护措施宜与窗体一体化设计制作.
7.
1.
9厨房、卫生间及储藏室的门应在下部设置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
02m2的固定百叶,也可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0mm的缝隙.
7.
1.
10各部位门扇最小净尺寸应符合表7.
1.
10的规定19表7.
1.
11门洞最小尺寸类别门洞净宽度(m)门扇净宽度(m)门洞净高度(m)门扇净高度(m)共用外门1.
201.
102.
302.
20户(套)门1.
101.
002.
202.
10起居室(厅)1.
000.
902.
202.
10卧室门1.
000.
902.
202.
10厨房门0.
900.
802.
202.
10卫生间门0.
900.
802.
202.
10阳台门(单扇)0.
900.
802.
202.
10储藏室门0.
700.
602.
202.
107.
2信报箱与智能快件箱7.
2.
1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7.
2.
2住宅设计应在方案设计阶段布置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的位置.
信报箱宜设置在住宅单元主要入口处.
7.
2.
3设有单元安全防护门的住宅,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的投递口应设置在门禁以外.
当通往投递口的专用通道设置在室内时,通道净宽应不小于0.
6m.
7.
2.
4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的投取信件、快件口设置在公共通道位置时,通道的净宽应从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的最外缘起算.
7.
2.
5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的设置不得降低住宅基本空间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标准.
7.
2.
6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设计应选用定型产品,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选用嵌墙式信报箱时应设计洞口尺寸和安装、拆卸预埋件位置.
7.
2.
7信报箱的设置宜利用共用部位的照明,但不得降低住宅公共照明标准.
7.
2.
8选用智能信报箱、智能快件箱时,应预留必要的安装条件.
7.
3空调室外搁板7.
3.
1当阳台或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201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2在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遮挡物,应满足室外机散热需求;3应为室外机安装和维护提供方便操作的条件;4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形成热污染;7.
3.
2空调室外机的冷凝水不得接入屋面雨水管及阳台排水管.
7.
3.
3住宅的空调室外机应在建筑设计中一体化考虑,搁板设计应有序、隐蔽、美观.
7.
3.
4当相邻套住宅的空调室外搁板共用或相邻设置时,应采取安全隔离措施防止相邻住户间互相影响.
7.
3.
5建筑高度100m及100m以上的高层住宅不应设置空调室外搁板,宜在阳台内或套内其他位置设置集中空调机设备.
7.
4共用排气道与管道井7.
4.
1建议厨房排油烟宜采用水平直排方式,且油烟机直排口的设置应与建筑外立面相协调.
水平直排口的设置不应影响相邻住户.
7.
4.
2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共用排气道,且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与厨房的共用排气道应分别设置.
7.
4.
3共用排气道应采用能够防止各层回流的定型产品,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排气道断面尺寸应根据层数确定,排气道接口部位应安装支管接口配件,厨房排气道接口直径应大于150mm,卫生间排气道接口直径应大于80mm.
7.
4.
4共用排气道、管道井应与厨房、卫生间的设施紧密结合布置,在满足功能使用的条件下应设置紧凑合理,美观实用.
7.
4.
5竖向排气道屋顶风帽的安装高度不应低于相邻建筑砌筑体.
排气道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平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平台地面2m;当周围4m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皮0.
60m.
7.
4.
6管道井、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
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
00h,井壁上的检査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212住宅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3住宅内不应设置垃圾管井;4电梯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
00h.
7.
5防火构造7.
5.
1住宅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
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
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同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
8m.
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
00h,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
50h.
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7.
5.
2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
0m;小于1.
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
6m的隔板.
7.
5.
3住宅建筑墙体保温材料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不应采用B2级保温材料,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
7.
5.
4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
00h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
00h时,不应低于B1级.
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
7.
5.
5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屋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
7.
5.
6住宅建筑的防火墙,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墙应为不燃性墙体.
2建筑外墙为难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
4m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均不小于2.
0m的不然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
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22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
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7.
5.
7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
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7.
5.
8疏散楼梯间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
00m.
7.
5.
9高层住宅不宜设置四边封闭的内天井.
238室内环境8.
1日照8.
1.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8.
1.
2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且窗洞口的宽度不应小于0.
60m.
8.
2天然采光8.
2.
1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8.
2.
2卫生间宜有直接天然采光.
当住宅套内设置3个及3个以上卫生间时,至少1个卫生间应能直接获得天然采光.
8.
2.
3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Ⅳ级的采光标准值,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2%,且应进行采光计算.
8.
2.
4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6.
8.
2.
5当卫生间、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12.
8.
2.
6采光窗的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
00m.
8.
2.
7住宅建筑的公共门厅、楼梯间、走廊等公共空间和地下的商业、管理用房等地下空间宜有直接天然采光.
8.
3自然通风8.
3.
1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8.
3.
2住宅的平面空间组织、剖面设计、门窗的位置、方向和开启方式的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
单朝向住宅宜采取改善自然通风的措施.
8.
3.
3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8.
3.
4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24间地板面积的1/15;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封闭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15;2厨房的直接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
60m.
当厨房外设置封闭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10,并不得小于0.
60m.
8.
3.
5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应采取可调节换气量的措施.
8.
4隔声与降噪8.
4.
1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昼间卧室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不应大于45dB;2夜间卧室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不应大于35dB;3起居室(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不应大于45dB.
8.
4.
2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Rw+C)应大于50dB;2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Rw+Ctr)应大于51dB.
8.
4.
3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Ln,w)应小于65dB.
8.
4.
4住宅建筑的体形、朝向和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噪声控制.
卧室,起居室(厅)宜布置在背向噪声源的一侧.
8.
4.
5当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噪声源一侧时,外窗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其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Rw+Ctr)应不小于30dB.
8.
4.
6当内天井、凹天井中设置相邻户间窗口时,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且卧室及起居室的外窗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Rw+Ctr)应不小于30dB.
8.
4.
7当居住空间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间相邻时,分隔墙和分隔楼板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应采取控制噪声和振动的措施.
8.
4.
8电梯不宜紧邻起居室(厅)布置.
受条件限制起居室(厅)紧邻电梯25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8.
4.
9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8.
5保温与隔热8.
5.
1住宅的外围护结构的热工设计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
8.
5.
2住宅的屋面宜采用浅色饰面、增加屋顶绿化等隔热措施.
8.
5.
3住宅的朝东、朝西主要房间的外窗(不包括封闭式阳台的透明部分)应设置展开或关闭后,可以全部遮蔽窗户的外遮阳设施.
8.
5.
4住宅朝南向外窗宜设置水平外遮阳或活动外遮阳.
当采用天窗、斜屋顶窗采光时,应采取活动遮阳措施.
8.
5.
5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采取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的措施.
8.
5.
6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设计的室内温度、湿度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8.
6室内空气质量8.
6.
1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宜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评价.
8.
6.
2在选用住宅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以及选择施工工艺时,应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并宜选用具有改善室内环境功能的材料.
8.
6.
3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8.
6.
2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污染物名称活度、浓度限值备注氡≤200Bq/m3年平均值游离甲醛≤0.
08mg/m31h均值苯≤0.
09mg/m31h均值氨≤0.
20mg/m31h均值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0.
50mg/m38h均值269建筑结构9.
1一般规定9.
1.
1住宅结构设计应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要求,要精心设计.
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做到安全、适用、耐久、经济,并尽可能技术先进,以确保设计质量.
9.
1.
2住宅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得少于50年,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9.
1.
3住宅结构设计的活荷载、风荷载、雪荷载、永久荷载不得小于国家荷载规范取值.
9.
1.
4住宅建筑结构必须进行抗震设计,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丙类.
本市不同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设计地震分组按下表采用: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设计地震分组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海淀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延庆区8度0.
20g第二组平谷区马坊(地区)镇8度0.
30g第二组9.
1.
5住宅结构应力求体型简单、规则,避免采用对抗震不利的结构,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明确形体的规则性;不规则的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建筑.
9.
1.
6住宅建筑结构材料应具有规定的力学性能、工艺性能和耐久性能,并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9.
1.
7住宅建筑结构应能承受在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
在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内,住宅建筑结构和结构构件必须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279.
1.
8住宅建筑应避免因局部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载能力和稳定性.
9.
1.
9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的住宅结构可采用隔震或消能减震结构,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和《建筑消能减震技术规程》JGJ297的规定执行.
9.
1.
10住宅结构构件不应存在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
9.
2住宅结构体系及相关规定9.
2.
1住宅结构的设计分为高层及多层住宅结构设计体系.
9.
2.
2多层住宅结构体系,可采用砖砌体、砌块砌体(包括混凝土砌块、轻集料混凝土砌块的无筋和配筋砌体)结构,也可采用全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钢(轻)结构等结构体系.
砖砌体不得采用烧结粘土砖、烧结页岩砖;基础(±0)以上部位不得采用实心砖.
9.
2.
3高层住宅结构体系,可采用全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装配式钢结构、钢-混凝土混合结构等结构体系.
9.
2.
4多层砌体结构的层数、总高度和总长度不应超过以下规定:表9.
2.
4-1多层砌体住宅的最大适用高度(m)房屋类别最小厚度(mm)设计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80.
20g0.
30g高度层数高度层数多孔砖240186155多孔砖190155124混凝土砌块190186155注:各层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住宅总高度应比表9.
2.
4-1中的规定降低3m、层数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住宅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
表9.
2.
4-2多层砌体住宅伸缩缝的最大间距(m)屋盖或楼盖类别间距整体式或装配整体式有保温层或隔热层的屋盖、楼盖5028钢筋混凝土结构无保温层或隔热层的屋盖40装配式无檩体系钢筋混凝土结构有保温层或隔热层的屋盖、楼盖60无保温层或隔热层的屋盖50装配式有檩体系钢筋混凝土结构有保温层或隔热层的屋盖、楼盖75无保温层或隔热层的屋盖60注:墙体伸缩缝应与结构的其他变形缝相重合,缝的宽度应满足各种变形缝的变形要求,在进行立面处理时,必须保证其缝隙的变形作用.
9.
2.
5钢筋混凝土住宅的最大适用高度按表9.
2.
5确定:表9.
2.
5钢筋混凝土住宅的最大适用高度(m)结构类型8度0.
20g0.
30g全现浇剪力墙结构10080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8050框架-剪力墙结构10080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90(80)70(60)装配整体式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70(60)40(30)注: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的高度,不包括局部出屋顶的部分;2、框架-剪力墙结构,主要是指公寓类住宅;3、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指首层或底部两层为框支的结构,不包括仅个别为框支墙的结构;4、乙类建筑可按本表确定其最大适用高度;5、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和装配整体式框支剪力墙结构,在规定水平力作用下,当预制剪力墙构件底部承担的总剪力大于该层总剪力的50%时,其最大适用高度应适当降低;当预制剪力墙构件底部承担的总剪力大于该层总剪力的80%时,最大适用高度应取表9.
2.
6中括号内的数值;6、高层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以及装配整体式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宽比不宜超过5,否则应补充结构在设防烈度水平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分析.
9.
2.
6钢筋混凝土住宅的抗震等级按表9.
2.
6确定:表9.
2.
6钢筋混凝土住宅的抗震等级结构类型抗震设防烈度8度全现浇剪力高度(m)≤24>24且≤80>8029墙结构剪力墙三二一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构剪力墙一般部位三二底部加强部位二一框支层框架一一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高度(m)≤24>24且≤70>70剪力墙三二一装配整体式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剪力墙一般部位三二底部加强部位二一框支层框架一一框架-剪力墙结构高度≤24>24且≤60>60框架三二一剪力墙二一9.
2.
7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住宅结构,剪力墙两端和洞口两侧应设置边缘构件,边缘构件包括暗柱、端柱和翼墙;剪力墙底层墙肢的底截面的轴压比大于表9.
2.
7规定的一、二、三级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的上一层墙肢两端应设约束边缘构件.
表9.
2.
7剪力墙仅设置构造边缘构件的最大轴压比抗震等级一级(8度)二、三级轴压比0.
20.
39.
2.
8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的上一层墙肢两端应设置符合约束边缘构件要求的翼墙或端柱,洞口两侧应设置约束边缘构件;不落地剪力墙应在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的上一层的墙肢两端设置约束边缘构件.
9.
2.
9墙肢两端及洞口两侧未设约束边缘构件时均应设置构造边缘构件.
9.
2.
10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剪力墙墙肢端部边缘构件纵向钢筋的截面面积,不应少于地上一层对应墙肢端部边缘构件纵向钢筋的截面面积.
9.
2.
1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最大使用高度按表9.
2.
11确定:表9.
2.
11钢结构住宅的最大适用高度(m)30结构类型抗震设防烈度8度0.
20g0.
30g装配式钢框架结构9070装配式钢框架-中心支撑结构180150装配式钢框架-偏心支撑(延性墙板)200180注:1框架柱包括全钢柱和钢管混凝土柱;2装配式钢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宽比不宜超过6.
9.
2.
12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抗震等级:当高度≤50m时为三级,当高度>50m时为二级.
9.
2.
13轻钢轻混凝土结构住宅最大适用高度及层数限值按表9.
2.
13确定.
表9.
2.
13轻钢轻混凝土结构住宅的最大适用高度和层数限值抗震设防烈度8度(0.
2g)高度(m)10层数39.
2.
14住宅建筑当需要采用外围护系统时,应满足相关规定,保证住宅结构的安全.
外围护系统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主体结构相协调.
9.
3结构计算9.
3.
1北京地区建造的住宅均应进行抗震设计.
住宅结构抗震设计地震作用应根据抗震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基本地震加速度、设计地震分组,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及《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的规定采用.
9.
3.
2住宅永久荷载标准值应充分考虑隔墙自重、地面做法及装修自重.
9.
3.
3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应按下表取值:类别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kN/m2)卧室、起居室(厅)2.
0厨房2.
0卫生间2.
531走廊、门厅2.
0多层住宅楼梯2.
0高层住宅楼梯3.
5阳台(1)可能出现人员密集的情况3.
5(2)其他2.
5电梯机房7.
0注:设计楼面梁、墙、柱及基础时,上述楼面荷载标准值折减系数按国家现行规范《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5.
1.
2条的规定取值.
9.
3.
4屋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应按下表取值:类别屋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kN/m2)不上人屋面0.
5上人屋面2.
0屋顶花园3.
0基本风压应按国家现行规范《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的规定采用,对于房屋高度大于60m的高层住宅承载力设计时应按基本风压的1.
1倍采用.
9.
3.
5地基承载力验算,天然地基及复合地基均应按下列公式进行承载力验算:轴心荷载作用下(9.
3.
5-1)式中—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值;—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竖向力值;—基础自重与基础上的土重之和;—基础底面面积;—深宽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标准值,应按现行地方标准《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BJ11-501-2009采用.
偏心荷载作用下,除应符合式(9.
3.
5-1)外,尚应符合下式要求:(9.
3.
5-2)32(9.
3.
5-3)式中—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边缘处最大压力值;—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作用于基础底面的力矩值;—基础底面的抵抗矩.
当考虑地震作用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9.
3.
5-4)(9.
3.
5-5)(9.
3.
5-6)式中—调整后的地基抗震承载力;—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应按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表4.
2.
3采用;—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的基础底面平均压力;—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的基础边缘的最大压力.
地基压缩层范围有软弱下卧层时,应按下式验算软弱下卧层的地基承载力(9.
3.
5-7)式中—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软弱下卧层顶面处的附加压力值(kPa);—软弱下卧层顶面处土的自重压力值(kPa);—软弱下卧层顶面处经深度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标准值(kPa).
9.
4地基基础设计9.
4.
1北京地区住宅应按现行《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B11-501-2009(2016年版)进行地基基础设计.
339.
4.
2住宅建筑选择建造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及北京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评价.
对不利地段,应尽量避开,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
严禁在危险地段建造住宅.
9.
4.
3无地下室的多层住宅,在满足地基稳定和强度、变形要求的前提下,基础宜尽量浅埋,但埋深应不小于冻结深度.
北京地区冻结深度,应按现行的《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B11-501-2009(2016年版)附录E的规定执行.
基础如采用灰土垫层,埋深应算至垫层上皮,若为混凝土垫层,应算至垫层底面.
9.
4.
4高宽比大于4的高层住宅,在地震作用下基础底面不宜出现脱离区(零应力区);其他住宅,基础底面与地基土之间脱离区(零应力区)面积不应超过基础底面面积的15%.
9.
4.
5住宅基础选型:基础设计应根据地质条件、结构类型及使用功能、建筑高度及体型、荷载大小及分布情况、有无地下室及其利用情况、相邻建筑的基础情况、工程建设地区经验、施工条件及材料供应情况、抗震设防标准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选择经济合理的基础形式,以保证本建筑物及周围建筑物不致产生过量沉降或倾斜,并能满足建筑物的正常使用.
9.
4.
6墙下条形基础及柱下条形基础的基础面积计算时,条形基础相交处,不应重复计入基础面积.
9.
4.
7与住宅建筑临近的永久性边坡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受其影响的住宅建筑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
9.
5楼(屋)盖、阳台、雨篷、空调板等悬挑构件9.
5.
1钢筋混凝土楼(屋)盖分整体式、预制装配式及预制装配叠合整体式.
9.
5.
2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的设计厚度不宜小于120mm.
9.
5.
3阳台、雨篷、空调板等属悬挑构件,悬挑部分除了按一般悬臂板、悬臂梁计算外,对支撑悬挑构件的非悬挑部分,要进行受弯、受剪和受扭承载能力的验算.
349.
5.
4室外悬挑构件厚度不应小于100mm.
9.
5.
5雨篷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考虑积水荷载的要求.
9.
6住宅结构的其他构造规定9.
6.
1砌体结构住宅应符合下列规定:1砌体结构住宅应满足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及《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等有关规范的有关规定;2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屋面、外墙或外露构件的保温设计,减少温度变化和日照变化对混凝土构件产生的不利影响.
屋面必须设置保温隔热层;3顶层屋面板下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并沿内外墙拉通,房屋两端圈梁下的墙体内宜设置水平钢筋;4斜屋面应在檐口处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5顶层及女儿墙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7.
5(Mb7.
5、Ms7.
5);6屋顶女儿墙应设置构造柱,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4m,构造柱钢筋应锚入顶层屋面板下设置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内,并应伸至女儿墙顶与现浇混凝土压顶浇筑在一起;7底层和顶层(包括跃层)应沿外墙在窗台标高处设置通长现浇钢筋混凝土窗台梁,高度不小于120mm,且宜为砌块模数,宽度同墙宽,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纵筋不少于4φ10,箍筋φ6@200;其它层沿外墙在窗台标高处应设置通长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带,板带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纵向配筋不宜少于3φ8.
上述纵向钢筋均应与构造柱可靠连接.
9.
6.
2钢筋混凝土结构住宅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筋混凝土结构住宅应满足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及《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等有关规范、规程的有关规定;2住宅设计时建筑平面宜规则,避免平面形状突变.
当平面有凹口及洞口时,凹口、洞口周边楼板的配筋宜适当加强.
当楼板平面形状不规则时,宜设置梁使之形成较规则的平面.
屋面板及板厚≥160mm的楼板,跨中上部钢筋应将支座1/2负筋面积拉通或另设8@200mm钢筋网并与支座负筋35搭接;3现浇板砼强度等级不宜大于C30,否则必须有减少混凝土收缩的设计措施.
4住宅长度大于40m时,宜在房屋中部设置后浇带.
超长结构应进行温度变形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温度应力产生的影响.
5预埋管线不应集中通过楼板,应分散布置,在同一位置管线重叠不得超过两层,管线必须布置在上下层钢筋网片之间,并使管壁至板上下边缘净距不应小于25㎜.
若在跨中没有上排钢筋,则沿管线方向在板的上表面增设φ6双向间距100宽600㎜的钢筋网片,多根管线并排时,增设钢筋网片的宽度应超出管线每边300㎜.
6现浇剪力墙结构伸缩缝最大间距在土中或室内时为45m、露天时为30m.
如有充分依据和可靠措施,伸缩缝间距可适当增大.
9.
6.
3住宅剪力墙结构设置转角窗时,应满足以下构造做法:1角窗墙肢厚度当为高层时不应小于200mm;多层时不应小于180mm;2角窗两侧墙肢长度,当为一字型墙肢时,除满足强度要求外尚应大于8倍墙厚及角窗悬挑长度1.
5倍的较小值;3角窗折梁配筋应加强,并按抗扭构造配置箍筋及腰筋;4角窗折梁上下主筋伸入墙内的锚固长度应,顶层时折梁上铁端部另加5d向下的直勾,主筋锚入墙范围内的墙体竖向分布筋应向内弯折并钩住梁主筋;5角窗两侧墙体应沿全高设置约束边缘构件,约束边缘构件(暗柱)长度不宜小于3倍墙厚且不小于600mm;6转角窗房间的楼板应适当加厚,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板内宜设置连接两侧墙端暗柱的暗梁.
多层住宅角窗处的板厚不应小于120mm,高层住宅角窗处的板厚不应小于140mm.
3610建筑设备10.
1一般规定10.
1.
1建筑设备设计应满足住宅建筑功能需求,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便于施工及维护.
应设置室内给排水系统及采暖设施.
10.
1.
2建筑设备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节能环保、高效的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10.
1.
3每套住宅应在下列系统设置如下计量装置:1各类生活供水系统的水表;2设有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时的分户热计量装置;3设有燃气系统时的燃气表.
10.
1.
4水表、热量表、燃气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
10.
2给水排水10.
2.
1住宅各类生活供水系统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
2.
2住宅给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应满足《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及《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中相关规定.
10.
2.
3居住小区应充分利用市政管网水压直接供水、叠压供水.
叠压供水设计方案应经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部门批准认可.
当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水量不足时,应设置贮水调节和加压装置.
10.
2.
4入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
35MPa.
10.
2.
5套内用水点压力不应大于0.
2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压力.
10.
2.
6给水管道应采用钢塑复合管、给水不锈钢管或给水铜管或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其他管材.
阀门及配件应采用不易锈蚀、无毒、无污染的材质.
10.
2.
7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且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GB/T18870的有37关要求,不得配置一次冲水量大于6L的坐便器.
10.
2.
8生活加压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生活加压泵组及泵房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
10.
2.
9吊顶内或明装给排水管道应做防结露保温,防结露保护层的计算和构造,可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保冷技术通则》GB/T11790执行.
10.
2.
10住宅公共部位有可能结冻的给水、排水管道应有防冻措施.
10.
2.
11住宅应设置热水供应设施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
10.
2.
12生活热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集中生活热水系统配水点的供水水温不应低于45°C;2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在套内热水表前设置循环回水管;3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热水表后或户内热水器不循环的热水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8m.
10.
2.
13热水管、贮热水箱均应保温.
10.
2.
14住宅小区中水水源的选择要依据水量平衡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首选优质杂排水;当有市政中水时,优先选用市政中水.
10.
2.
15中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连接.
10.
2.
16中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
当装有取水接口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10.
2.
17给水泵房内生活饮用水池(水箱)的上部,不得有污废水及中水供水管道穿越.
10.
2.
18屋面雨水管道应采用承压、不易锈蚀的管材,并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的要求.
10.
2.
19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10.
2.
20废水立管、污水立管应暗敷;排水立管不应设置在卧室内,且不宜设置在靠近与卧室贴邻的内墙.
排水立管宜采用低噪声管材.
10.
2.
21污废水排水横管宜设置在本层套内,实现同层排水.
10.
2.
22污废水排水立管的检查口应每层设置.
10.
2.
23设置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设置洗衣机的部位宜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干涸的专用地漏.
洗衣机设置在阳台上时,其排水不应排入雨38水管.
10.
2.
24当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
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严禁采用活动机械密封替代水封.
10.
2.
25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设施用污水泵排出.
10.
3采暖10.
3.
1住宅的供暖方式,应根据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的高效率应用、用户对供暖空调预期费用的可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确定.
住宅宜设置集中供热系统.
10.
3.
2热源应根据建筑物规模、用途、建设地点的能源条件、结构、价格以及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政策的相关规定等,通过综合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有可利用的废热或工厂余热的区域,应优先采用工业废热或工厂余热;2不具备第1款的条件,但在城市或区域热网供热范围内的地区应优先采用城市或区域热网;3在有条件且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热源宜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4除无集中热源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外,在设计时不应采用直接电热供暖设备作为居住建筑供暖的主体热源:无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居住建筑;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昼间用电高峰时段启用的居住建筑.
10.
3.
3采暖热媒1住宅散热器供暖系统应采用不高于85℃的热水作为热媒,宜按75℃/50℃连续供暖进行设计,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20℃.
2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应采用不高于60℃的热水作为热媒,供水温度宜采用35-45℃,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10℃,且不宜小于5℃.
3热水供暖系统应用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参见《城镇供热管网设计39规范》CJJ34.
10.
3.
4集中供暖系统设计应计算每一供暖房间的热负荷、建筑总热负荷和单位建筑面积热负荷指标.
10.
3.
5住宅集中供暖的设计应进行室内供暖系统的水力平衡计算,并应通过调整环路布置和管径,使并联环路(不包括公用段)的阻力相对差额不大于15%;当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
10.
3.
6设置供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设计温度,不应低于表10.
3.
1的规定.
表10.
3.
1住宅室内设计温度用房温度(℃)卧式、起居室(厅)和卫生间18厨房15设供暖的楼梯间和走廊1410.
3.
7室内主要供暖设施均应设置室温自动控制装置.
10.
3.
8室内采用散热器供暖时,供暖系统的制式宜采用双管式,管道布置方式宜采用异程式;当采用单管制时,应在每组散热器的进出水支管之间设置跨越管,且水平串联的散热器不宜超过6组,垂直串联不超过6层.
10.
3.
9热水辐射供暖系统应按户划分系统,并配置分水器、集水器;户内应按主要房间或区域配置独立的环路.
10.
3.
10设备材料要求:1应采用体型紧凑、便于清扫、使用寿命不低于钢管的散热器,且符合供暖系统的压力要求.
散热器应明装、外表面刷非金属性涂料.
2埋设在地面垫层内或镶嵌在踢脚板内的管道材质及壁厚,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以及系统的工作压力、水质要求等条件确定.
10.
3.
11当采用户式燃气热水炉供暖时,应采用全封闭式燃烧、平衡式强制排烟型,且额定热效率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与能效等级》GB20665中能效等级1级规定值.
10.
3.
12住宅应以楼栋为对象设置热量表,并以此作为热量结算点,当住宅含有底商时应分别计量.
分户热计量装置的选择应满足《供热计量设计技术40规程》的要求.
10.
3.
13采暖系统设置自动排气阀等设备时要设计在公共空间.
10.
3.
14集中供热住宅的采暖系统设计,应符合《供热计量设计技术规程》(DB11/1066)有关要求.
10.
4燃气10.
4.
1住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
2MPa.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用气设备前(灶前)的燃气压力应在0.
75倍-1.
5倍燃具额定范围内.
10.
4.
2燃气引入管宜采用室外地上引入,并在室外操作方便的位置设置引入口阀门及阀门箱.
10.
4.
3沿外墙或屋面敷设的燃气管道,不得布置在屋面上的檐角、屋檐、屋脊等易受雷击的部位且应采取有效的防雷措施.
10.
4.
4户内燃气立管宜设置在具有良好通风条件的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宜明装设置,不得设置在通风排气竖井内.
10.
4.
5住宅内燃气表宜明装,可安装在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当燃气表安装在室内相对独立的橱柜内或者集中设置安装在室外的表箱内,应具有良好通风条件,并符合抄表、安装、维修及安全使用的要求.
10.
4.
6燃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燃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2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半密闭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3户内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4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或其他非居住房间.
5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燃气管道和燃气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10.
4.
7烟气的排放应符合下列要求:1住宅内各类燃气设备排出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412安装燃气设备的房间应预留安装位置和排气空洞位置;其中,安装燃气热水器的场所还应预留烟气可直接排放至户外大气的排气孔;3排气口应采取防风措施;4燃气热水器或采暖炉应设置排至室外的专用废气排气管,严禁与排油烟机烟道合用.
10.
4.
8住宅内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卧室、起居室(厅)、暖气沟、电缆沟、烟道、进风道、变电室、配电间和电梯井处.
当燃气管道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以及竖井、住宅汽车库时,必须对燃气管道采取安全措施.
10.
4.
9使用燃气的住宅,每套的燃气用量应根据燃气设备的种类、数量和额定燃气量计算确定,且应至少按一个双眼灶和一个燃气热水器计算.
10.
4.
10使用燃气的高层住宅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10.
4.
11住宅内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等燃气户内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10.
5通风10.
5.
1住宅宜采用自然通风与机械通风相结合的复合通风方式.
10.
5.
2厨房应设置供厨房房间全面通风且有避风、防雨构造的自然通风设施.
10.
5.
3厨房排油烟机的排气管道可通过竖向共用排气道或外墙排向室外.
当通过外墙排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防雨和防止污染墙面的构件.
10.
5.
4卫生间应设置防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安装机械通风设施的条件.
10.
5.
5不设置户式新风系统的新建住宅宜预留设置户式新风系统的土建安装条件.
设置户式新风系统时,通风设备宜带热回收功能.
户式新风系统的取风口应远离燃气热水器外墙排烟口及厨房油烟外墙排放口.
室外新风应先进入卧室、起居室等人员长时间停留的区域.
4210.
5.
6户式新风系统的最小新风量宜按换气次数法确定,并宜符合表10.
5.
1规定.
表10.
5.
1户式新风系统最小换气次数人均居住面积Fp每小时换气次数Fp≤10m20.
7010m250m20.
45注:居住面积按户式新风系统所服务房间的建筑套内面积计.
10.
6空调10.
6.
1住宅不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居住空间应设置空调设施或预留安装空调设施的位置和条件.
10.
6.
2住宅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负荷计算和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对每一个空调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
2卧室、起居室室内设计温度宜为26℃.
3无集中新风供应系统的住宅新风换气宜为1次/h.
4空调系统的夏季冷负荷按所服务区域各空调房间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10.
6.
3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
10.
6.
4空调室外机的安装位置除应满足建筑条文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会发生明显的气流短路,必要时需做散热气流解析.
2符合周围环境的要求.
3可方便对室外机进行清扫.
10.
6.
5空调系统应设置分室自动温度控制设施.
4311建筑电气11.
1一般规定11.
1.
1建筑电气的设计应与住宅工程的特点、规模、物业管理和发展规划相适应,应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
11.
1.
2建筑电气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高效、节能环保、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11.
1.
3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1.
2供配电设计11.
2.
1住宅供电负荷分级及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建筑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11.
2.
1-1的规定.
表11.
2.
1-1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建筑规模主要用电负荷名称负荷等级建筑高度大于150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消防用电、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特级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智能化系统机房、客梯、排污泵、中水泵、生活水泵一级建筑高度大于100m,但不大于150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消防用电、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智能化系统机房、客梯、排污泵、中水泵、生活水泵一级44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消防用电、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安防系统、智能化系统机房、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一级走道照明、值班照明、中水泵二级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消防用电、应急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智能化系统机房、客梯、排污泵、中水泵生活水泵二级注:1)其他未列入表中的住宅用电负荷的供电等级宜为三级;2)严寒和寒冷地区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热交换系统的用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3)建筑高度为150m以上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应设自备电源供电.
2根据负荷计算结果应用场合,分为配电负荷计算及配电变压器容量计算.
3每套住宅配电指标不应低于表11.
2.
1的规定.
表11.
2.
1每套住宅用电负荷指标建筑面积S(m2)配电指标(kW)S2.
5m时宜采用配筋混凝土基础.
2.
框架结构,1)无地下室且地基承载力较高,可选用柱下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柱下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双柱或多柱联合基础;2)有地下室且有防水要求时,如地基承载力较高,可选用柱下独立基础加防水板的做法,此时独立基础计算时应考虑作用在防水板上的荷载对独立基础的影响;3)地基承载力较低,则宜采用柱下条形基础或筏板基础.
筏板基础可选用有梁式(反梁)或无梁式(平板或带柱墩).
4.
剪力墙结构:多层住宅,荷载较小、地基条件较好,无地下室,宜优先选用墙下条形基础;若有地下室则可选用墙下条形基础+防水板方案.
高层住宅,或虽为多层住宅,但地基条件较差,应优先选用筏板式(有梁或无梁)基础.
高层住宅,地基持力层很好(如持力层为密实的砂卵石层、岩石等),也可采用条形基础+防水板.
5.
如地基土质较差,采用天然地基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需综合考虑工程造价、工期长短、雨季冬季施工等条件),可考虑选用人工地基,包括桩基(预制桩,灌注桩)及复合地基.
9.
4.
6墙下条形基础及柱下条形基础的基础宽度计算时,条形基础相交处,不应重复计入基础面积.
可参照现行的《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BJ11-501-2009附录I的方法.
9.
5楼(屋)盖、阳台、雨篷、空调板等悬挑构件9.
5.
1全现浇整体式楼盖刚度好,适应于各种平面形式,灵活广泛,是一种常用的楼盖形式,但也有施工速度慢,周期长的缺点;预制装配式的板、梁均为预制,克服了全现浇楼盖的缺点,但楼盖整体水平刚度较差;预制装配叠合整体式楼盖103兼有整体式及装配式的优点.
9.
5.
4悬挑构件当采用较薄的板,由于施工、自然环境等原因,室外悬挑构件的根部出现裂缝钢筋锈蚀严重,根据经验为了保证悬挑构件的耐久性,定为不小于100mm.
9.
5.
5住宅剪力墙结构当设置角窗时,为增强结构整体抗扭刚度,板内增设暗梁,当板较薄时,施工质量不易保证,所以规定最小板厚.
9.
6住宅结构的其他构造规定9.
6.
2工程实践表明建筑长度超过规范规定的钢筋混凝土结构伸缩缝最大间距,采取有效综合措施后,也可以避免发生裂缝.
9.
6.
3住宅结构中,在外墙角部,经常布置角窗.
剪力墙结构设置角窗对抗震十分不利,为满足建筑使用的要求,角窗部位应特别加强,本条明确了加强措施.
10410建筑设备10.
1一般规定10.
1.
3按户分别设置计量仪表是节能节水的重要措施.
设置的分户水表包括冷水表、中水表、集中热水供应时的热水表、集中直饮水供应时的直饮水表等.
10.
1.
4计量仪表的选择和安装的原则是安全可靠、便于读表、检修和避免扰民.
10.
2给水排水10.
2.
1住宅各类生活供水系统的水源,无论来自市政管网还是自备水源井,生食品的洗涤、烹饪,盥洗、淋浴、衣物的洗涤以及家具的擦洗用水水质都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的规定.
当采用二次供水设施来保证住宅正常供水时,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卫生标准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的规定.
生活热水系统的水质要求与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质相同.
管道直饮水水质要符合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规定.
生活杂用水指用于便器冲洗、绿化浇洒、室内车库地面和室外地面冲洗的水,可使用建筑中水或市政再生水,其水质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的相关规定.
10.
2.
2住宅生活用水定额与气候条件、水资源状况、经济环境、生活习惯、住宅类别和建设标准等因素有关,设计选用时应综合考虑.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中的住宅日生活用水定额是按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设置标准考虑的;在此基础上,还需考虑北京的水资源情况及城市规模等因素,按照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执行.
10.
2.
3叠压供水在北京地区已应用,但必须征得供水部门的同意.
关于叠压供水的应用条件应按照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技术委员会下发的"无负压加压供水设备安装的技术要求"以及《管网叠压供水技术规程》CECS221执行.
10.
2.
4入户管的给水压力的最大限值规定为0.
35MPa,为强制性条文,与现行国105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以及《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一致.
10.
2.
5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中对卫生器具最低工作压力的规定,以及《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中对用水点处工作压力的规定,确定套内用水点压力不大于0.
2MPa.
其目的都是要通过限制供水的压力,避免无效出流状况造成水的浪费.
超过压力限值,则要根据条文规定的严格程度采取系统分区、支管减压等措施.
提出最低给水水压的要求,是为了确保居民正常用水条件,可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提供的卫生器具最低工作压力确定.
10.
2.
6镀锌钢管的镀锌层仅是很薄的防锈层,易腐蚀、结垢,影响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故本条提出不应采用镀锌钢管.
生活给水管道、阀门、配件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并符合产品现行标准的要求.
供水管道应选用耐腐蚀和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阀门及配件应采用铜质等不易锈蚀的材料,以保证检修时能及时可靠关闸,避免渗漏.
10.
2.
7采用节水型卫生器具和配件是住宅节水的重要措施.
节水型卫生器具和配件包括:总冲洗用水量不大于6L的坐便器,两档式便器水箱及配件,陶瓷片密封水龙头、延时水嘴、红外线节水开关、脚踏阀等.
为贯彻北京市住建委等发布的《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的通知,禁止使用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非节水型用水器具(包括水嘴、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和淋浴器)、6升水以上的大便器系统(不含6升)和进水口低于水面(低进水)的卫生洁具水箱配件.
10.
2.
8生活加压水泵的效率对节约能耗、降低运行费用起着关键作用.
应选择效率高的泵型,且管网特性曲线所要求的水泵工作点,应位于水泵效率曲线的高效区内.
设置在住宅楼内的机电设备用房产生的噪声、振动,对住户的休息和生活影响很大,也是居民投诉的热点,所以水泵房位置不应临近起居室、卧室.
水泵机组运行的噪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规定,其给水泵房应采取以下减振防噪措施:应选用低噪声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置减振装置;106水泵机组的基础应设置减振装置;管道支架、吊架和管道穿墙、楼板处,应采取防止固体传声措施.
10.
2.
9北京夏季温度较高,会出现管道外壁结露滴水,需采取防止的措施.
给排水管道的防结露计算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它与水温、管材的导热系数和壁厚、空气的温度和相对湿度,防结露保护层的材质和导热系数有关,可参照国标图集03S401《管道和设备保温、防结露及电伴热》.
10.
2.
10住宅的楼梯间、北向阳台、地下室等部位,当没有供热时给排水管或地下室的排水横管有可能结冻,有必要采取防冻措施.
10.
2.
11住宅设置热水供应设施,以满足居住者洗浴的需要,是提高生活水平的必要措施,也是居住者的普遍要求.
由于热源状况和技术经济条件不尽相同,可采用多种加热方式和供应系统,如: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分户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和电热水器等.
当不设计热水供应系统时,也需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如预留安装热水器的位置、预留管道、管道接口、电源插座等.
条件适宜时,可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或为安装太阳能热水设施预留接口条件.
10.
2.
12配水点水温是指打开用水龙头约15s内得到的水温.
为避免使用热水时需要放空大量冷水而造成水和能源的浪费,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在分户热水表前设置循环加热系统,无循环的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8m,这与协会标准《小区集中生活热水供应设计规程》CECS222-2007的规定一致,但略有放宽(该规程认为不循环支管的长度应控制在5m~7m).
当热水用水点距水表或热水器较远时,需采取其他措施.
例如:集中热水供水系统在用水点附近增加热水和回水立管并设置热水表;户内采用燃气热水器时,在较远的卫生间预留另设电热水器的条件,或设置户内热水循环系统.
循环水泵控制可以采用用水前手动控制或定时控制方式.
10.
2.
13热水管、热水箱应保温.
保温设计可参照现行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管道与设备绝热"标准图集设计.
10.
2.
14住宅小区中水水源的合理选用,对处理工艺、处理成本及用户接受程度都会产生重要影响,水源选用的主要原则是:优先考虑水量充裕稳定、污染物浓度低、处理难度小、安全且居民易接受的中水水源.
当城市污水回用处理厂出水达到中水水质标准时,住宅小区可直接连接中水管道使用,本规范推荐采用城市107污水回用处理厂出水.
10.
2.
15中水管道不仅禁止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直接连接,还包括通过倒流防止器或防污隔断阀连接.
10.
2.
16强制性条文.
为了保证中水的使用安全,防止中水的误饮、误用而提出的使用要求.
10.
2.
17在用水安全和防疫卫生方面,要求污废水及中水供水管道不得穿越生活饮用水池(水箱)的上部.
10.
2.
18屋面雨水管道设计能力有限,采用承压和不易锈蚀的管材,主要考虑到超过设计重现期的雨水不能及时排出时,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及造成经济财产损失.
10.
2.
19为防止卫生间排水管道内的有害气体串至厨房内,规定厨房和卫生间排水立管单独设置.
为避免排水管道漏渗影响人们身体健康及造成财产损失等,规定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为提升住宅的舒适性,对于排水立管管材做出了规定.
普通塑料排水管噪声较大,有消音功能的管材指采用橡胶圈密封的柔性接口机制排水铸铁管、聚丙烯静音排水管、双壁芯层发泡塑料排水管、内螺旋消声塑料排水管等.
当排水立管必须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时,应采用低噪音管材.
10.
2.
20为了室内居住环境美观、卫生,暗敷废水、污水立管.
考虑排水管道漏水、噪声对财产安全及人们休息的影响,做出了管道不宜靠近卧室内墙的规定.
为了节约使用面积,套内相邻卫生间可共用排水立管.
10.
2.
21推荐住宅的污废水排水横管设置于本层套内,是为了检修疏通方便,避免影响下层住户,减少纠纷.
同层排水可参考协会标准《建筑同层排水技术规程》CECS247.
10.
2.
22住宅内污废水立管检查口每层设置是考虑到在排水管道发生堵塞时,在本层内疏通,而不影响下层住户,减少纠纷,并且保证排水系统施工完成后可分层进行闭水试验.
10.
2.
23本条规定了地漏的设置位置和洗衣机地漏的要求.
洗衣机在阳台时,排水中含有洗涤剂等成分,如排入雨水管道,会造成污染、影响植物的生长,因此应排入废水管道.
10.
2.
24存水弯水封必须保证一定深度,考虑到水封蒸发损失、自虹吸损失以及108管道内压力波动等因素,规定卫生器具的存水弯深度不得小于50mm.
在工程中发现以活动机械密封替代水封,存在活动的机械寿命和排水中杂物卡堵问题,造成管道内气体窜入室内,为此以活动的机械密封替代水封的做法应予禁止.
10.
2.
25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间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单独压力排出,是为了防止倒灌.
10.
3采暖10.
3.
1"集中供热"系指热源和散热设备分别设置,由集中热源通过管道向各个建筑物或各户供给热量的采暖方式.
寒冷地区以城市热网、区域供热厂、小区锅炉房或单幢建筑物锅炉房为热源的集中采暖方式,从节能、采暖质量、环保、消防安全和住宅的卫生条件等方面,都是寒冷地区采暖方式的主体.
即使某些地区具备设置燃油或天然气分散式采暖方式的条件,但除较分散的底层住宅以外,仍推荐采用集中采暖系统.
同时,根据几十年的实践经验,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等于90天的地区,在同样保障室内设计环境的情况下,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更为经济,合理,因此,北京市属于宜设置集中供暖的地区10.
3.
2本条第四款引自《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直接电热采暖,与采用以电为动力的热泵采暖,以及利用电网低谷时段的电能蓄热、在电网高峰或平峰时段采暖有较大区别.
用高品位的电能直接转换为低品位的热能进行采暖,热效率较低,不符合节能原则.
火力发电不仅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还产生大量温室气体,对保护地球、抑制全球气候变暖不利,因此它并不是清洁能源.
北京的电力生产主要依靠火力发电,其平均热电转换效率约为30%,输配效率约为90%,远低于达到节能要求的燃煤,燃油或燃气锅炉供暖系统的能源综合效率,更低于热电联产供暖的能源综合效率.
因此采用电热设备直接供暖,是高品位能源的低效率应用.
直接供暖的电热设备包括电散热器,电暖风机,电热水炉,加热电缆等.
北京地区供暖时间长,供暖能耗占有较高比例,应严格限制设计直接电热集109中供暖;但并不限制作为非主体热源使用,例如:居住者在户内自行配置过渡季使用的移动式电热供暖设备,卫生间设置"浴霸"等临时电供暖设施,远离主体电源的地下车库值班室等预留的电热供暖设备电源等.
有条件时,应积极利用工业余热或废热以及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10.
3.
3住宅采暖系统包括集中热源和各户设置分散热源的采暖系统,不包括以电能为热源的分散式采暖设备.
采用散热器或地板辐射采暖,以不高于85℃的热水作为采暖热媒,从节能,温度均匀,卫生和安全等方面,均比直接采用高温热水和蒸汽合理.
研究表明:对采用散热器的集中供暖系统,综合考虑供暖系统的初投资和年运行费用,当二次网设计参数取75/50℃时,方案最优,其次是取85/60℃时.
对采用地面辐射的集中供暖系统,从对地面辐射供暖的安全,寿命和舒适考虑,规定供水温度不应超过60℃.
从舒适及节能考虑,地面供暖供水温度宜采用较低数值,国内外经验表明,35-45℃是比较合适的范围,故作此推荐.
长期以来,热水采暖系统中管道,阀门,散热器经常出现被腐蚀,结垢和堵塞现象.
尤其是住宅设置热计量表和散热器恒温控制阀后,对水质的要求更高,除热源系统的水质处理外,对于住宅室内采暖系统的水质保证措施,主要是指建筑物采暖入口和分户系统入口设置过滤设备,采用塑料管材时对管材的阻氧要求等.
10.
3.
4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根据《供热计量设计技术规程》特别强调房间的热负荷计算,是为了避免采用估算数值进行供暖系统施工图设计,导致房间的冷热不均、浪费建设费用和能源.
负荷计算结果是选择散热器等供暖设备的规格数量、确定管道直径、选择热源设备、进行室内外水力平衡计算和选择平衡设施的基本依据.
10.
3.
5系统的热力失匀和水力失调是影响房间舒适性和供暖系统节能的关键.
本条强调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力求通过调整环路布置和管径达到水力平衡.
当确实不能满足水力平衡要求时,也应通过计算才能正确选用和设置水力平衡装置.
水力平衡措施除调整环路布置和管径外,还包括设置平衡装置(包括静态平衡阀和动态平衡阀等),这些要根据工程标准、系统特性正确选用,并在适当的位置正确设置,例如当设置两通恒温控制阀的双管系统为变流量系统时,各并联110支环路就不应采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10.
3.
6本条是强制性条文.
本条规定了供暖最低设计温度,其中楼梯间和走廊温度,为有供暖设施时的设计数值,如不供暖则无最低设计温度要求.
当采用地板辐射供暖系统时,计算温度可比设计温度低2℃;实行分户热计量时,计算温度宜比设计温度提高2℃,但最高不得超过24℃.
热水供应(包括集中热水供应和设置燃气和电热水器)在有洗浴器的卫生间越来越普遍,沐浴时室温应相应提高,因此推荐有洗浴器的卫生间室温能够达到浴室温度.
但如按25℃设置热水供暖设施,不沐浴时室温偏高,既不舒适也不节能.
当采用散热器供暖时,可利用散热器支管的恒温控制阀随时调节室温.
当采用低温热水辐射供暖时,由于供暖地板热惰性较大,难以快速调节室温,且设计室温过高、负荷过大,加热管也难以敷设.
因此,可以按一般卧室室温要求设计热水供暖设施,另设置"浴霸"等辅助供暖设施在沐浴时临时使用.
10.
3.
7对于散热器采暖,除户内采用具有整体控温功能的通断时间面积法进行分户热计量(分摊)外,一般采用在每组散热器设置恒温控制阀(又称温控阀、恒温器等)的方式.
恒温控制阀是一种自力式调节控制阀,可自主调节室温,满足不同人群的舒适要求,同时可以利用房间内获得的自由热,实现自动恒温功能.
安装恒温控制阀不仅保持了适宜的室温,同时达到节能目的.
对于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各环路的调控阀门一般集中在分水器处,在各房间设置自力式恒温控制阀较困难.
一般可采用各房间设置温度控制器设定,监测室内温度,对各主路的电热阀进行控制,保持房间的设定温度;或选择在有代表性的部位(如起居室),设置房间温度控制器,控制分水器前总进水管上的电动或电热两通阀的开度.
10.
3.
8由于双管制系统可实现变流量调节,有利于节能,因此室内供暖系统推荐采用双管制.
异程式相对于同程式系统既有利于水利平衡,又可增加系统稳定性,且与同程式系统需要较长的回水干管比,较为经济.
采用单管系统时,应在每组散热器的进出水支管之间设置跨越管,实现室温调节功能.
散热器流量和散热量的关系曲线与进出口温差有关,温差越大越接近线性.
散热器串联组数过多,每组散热温差过小,不仅散热器面积增加较大,恒温阀调节性能也很难满足要求.
11110.
3.
9居住建筑中按户型划分系统,可以方便地实现分户热计量.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分别为每个主要房间或区域配置独立的环路的目的,是能够对主要房间进行分室调节和温控.
10.
3.
10本条要求采用体型紧凑的散热器,是为了少占用住宅户内的使用空间.
为改善卫生条件,散热器要便于清扫.
针对部分钢制散热器的腐蚀穿孔,在住宅中采用后造成漏水的问题,强调了采用散热器耐腐蚀的使用寿命,应不低于钢管,供暖系统在非采暖季应充水湿保养,并针对供暖系统在垫层内埋设的管道提出要求.
10.
3.
11本规范提出了户式燃气采暖热水炉设计选用时对热效率的要求,按《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规定,考虑现有绿色建筑节能评价标准及实际节能效果,本规范要求热水器和采暖炉选用的能效等级为1级.
户式燃气采暖热水炉设置原则参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10.
3.
12以楼栋作为热量结算点,是因为一个楼栋的热量消耗不仅可以判断建筑物围护结构的保温质量、热力管网的热损失和运行调节水平及水力失调情况等,而且可以反映一栋建筑物的真实热量消耗,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只有将整栋建筑物的热量消耗作为贸易结算的基本单位,才能将复杂的热计量问题简单化,从而准确、合理地计算.
分户热计量(分摊)的具体方式参照《供热计量设计技术规程》执行.
10.
3.
12便于日常的巡检及维修.
10.
4燃气10.
4.
1本条引自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10.
4.
2本条室外设置阀门是为了万一用气房间发生事故时,能在室外比较安全地迅速切断燃气,进一步保证用户的安全.
10.
4.
3本条编制依据为《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10.
4.
4考虑到除燃气灶外,热水器等用气设备也可能设置在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因此,户内燃气立管设置在燃气灶和燃气设备旁可减少支管长度,要尽量避免穿越其他房间,对于保持户内美观和安全都有好处,实际工程也都如此,本条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
住宅立管明装设置是指不宜设置在不便于检查的水管112管井等密闭空间内,更不允许设置在通风排气道内.
如必须设置在水管管井内,管井内还需设置燃气浓度监测报警设施等,见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另外,这里的"良好通风条件"是指正常通风时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通风设施,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对于地上暗厨房和敞开式厨房的住宅,在设置独立的事故通风设施后方可敷设燃气管道.
10.
4.
5传统的"一灶一表"的燃气计量表大多安装在厨房内.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燃气设备的增多,出现了新的抄表技术,上述安装方式已不能适应新技术的要求.
在应符合抄表、安装、维修及安全使用的条件下,计量表还可安装在室外公用部位集中设置或设置在室内服务阳台内.
这对于减少厨房内燃气管道,提高厨房空间利用率大有好处.
橱柜及表箱内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
10.
4.
6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整理.
考虑到浴室使用热水器时门窗较密闭,一旦有燃气发生泄露等事故,难以及时发现,很不安全,因此浴室内不允许设置有可能积聚有害气体的设备.
要求厨房等安装燃气设备的房间"通风良好"是指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且燃气灶和其他燃气设备能符合本规范"通风"的规定.
允许安装燃气设备的"其他非居住房间"是指一些大户型住宅、别墅等为燃气设备等单独设置的、有与其他空间分隔的门、有自然通风且确实能保证无人居住的设备间等,不包括目前一般住宅中不能保证无人居住的起居室、餐厅以及与之相通的过道等.
另外,本条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允许燃气管道进入住宅在建筑未封闭的楼梯间,但为防止管道以外损伤发生泄漏,要求采用金属管.
为防止燃气因该部分管道破坏引发较大火灾,应在燃气表前或管道进入建筑物前安装紧急切断阀,并且该阀门应具备可手动操作关断气源的装置,有条件时可设置自动切断管路的装置.
另外管道的布置与安装位置,应注意避免人员通过楼梯间时与管道发生碰撞.
有关设计还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10.
4.
7为了保证用气设备的稳定燃烧和安全排烟,本条对住宅排烟提出相应要求.
用气设备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故直排式热水器不能用于住宅内.
烹饪操作时,厨房灶具排气罩排出的烟气中含有油雾,若与热水器或采暖炉排出的高温烟气混合,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因此两者不得合用烟道.
11310.
4.
8本条是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
2.
14条和第10.
2.
23条制定,其目的是为了保证用气安全和便于维修管理.
另外,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一般通风较差,燃气泄漏后容易积聚和滞留,故作上述规定.
10.
4.
9本条规定了住宅每套的燃气用量和最低设计燃气用量的确定原则,即使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也应预留住户选择采用单户燃气热水器的条件.
10.
4.
10鉴于燃气的火灾危险性大和高层建筑运输不便,运输中也会导致危险因素增加,如用电梯运输气瓶,一旦燃气泄漏入电梯井,容易发生事故,故要求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燃气做燃料的部位,应采用管道集中供气.
这条也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
10.
5通风10.
5.
1本条文是根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中第6.
3.
4条与第6.
4.
1条提出此项要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考虑到室外气候的不稳定性以及噪声、空气质量等因素,自然通风不能完全满足人们对住宅品质日益提高的要求,而机械通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自然通风的不足之处,故提出住宅宜采用二者相结合的复合通风方式.
10.
5.
2厨房在冬季关闭外窗和非炊事时间排油烟机不运转的条件下,应有向室外排除厨房内燃气或烟气的自然排气通路.
厨房不开窗时全面通风装置应保证开启,因此应采用最安全和节能的自然通风.
自然通风设施指有避风、防雨构造的外墙通风口或通风器等.
10.
5.
3本条文给出了排油烟机排气的两种常用做法,这两种做法各有优劣.
当通过共用排气道排出屋面时,本规范第6.
6.
4条另有规定.
当通过外墙排至室外时,住户需要关闭厨房的外门窗避免室外的油烟进入室内,因此不应通过厨房外墙通风口或外窗进行排油烟机的补风.
为解决油烟直排室外时的补风问题,一些工程实例在厨房内设置了有室内开口的自然通风竖井.
但是,这种方法也存在着占用厨房使用面积、通过竖井补风的卫生条件较差等问题,并存在住户自行改造时将排油烟机排气接入竖井的风险.
因此,油烟直排室外时宜通过室内其他房间向厨房补风.
10.
5.
4由于夏季的室内气温低于室外气温,不能形成自然通风所需的作用力,无114外窗或无机械通风设施的卫生间无法进行有效通风.
对于有外窗的卫生间,考虑到北京冬季室外气温较低,也不适合进行开窗通风换气.
因此,本条文要求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安装机械通风条件,也可结合户式新风系统在卫生间内设置机械排风措施.
10.
5.
5根据本规范第10.
5.
1条,住宅宜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对于未统一设计安装户式新风系统的新建住宅项目,为方便住户自行安装户式新风系统,新建住宅宜预留相关的土建安装条件.
预留土建安装条件包括:在外墙上预留取风及排风洞口,室内应有通风设备的安装空间等.
设置户式新风系统的住宅,其通风主机的选型应满足标准《通风器》JG/T391,带热回收或过滤功能的通风设备选型还应满足标准《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GB/T21087及《空气过滤器》GB/T14295相关条文的要求.
因冬季室内外温差较大,户式新风系统的外墙风口处应有防结露措施.
当采用单向流式新风系统时,为提高舒适性,进风口宜设置于室内供暖设施附近.
10.
5.
6户式新风系统的风量应满足室内卫生要求.
由于住宅内的人数较少,且停留区域不固定,因此按换气次数法比按人数考虑房间新风量更为合理.
10.
6空调10.
6.
1北京地区夏季使用空调已经非常普遍,本条规定要在主要房间设置空调设施或预留空调设施的位置和条件.
10.
6.
226℃和新风换气次数只是一个计算参数,做为设备选择时计算空调负荷,以及在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综合判断时,用来计算空调能耗,并不等同于实际的室内热环境.
实际的室温和通风换气是由住户自己控制的.
当采用户式中央空调时,根据本规范10.
6.
5条,均设有自动温度控制设施,空调系统的冷负荷应按所服务区域各空调房间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住宅不宜采用集中空调,对于住宅建筑,各用户对夏季空调的运行时间和全日间歇运行要求差距很大,采用分室或分户设置的分散式空调设备(包括分体式空调、户式冷水机组、风管机和多联机等)时,其行为节能潜力较大,且机电一体化的分散式空调装置自动控制水平较高,控制灵活;根据有关调查研究,分散式空调设备比集中式空调更加节能.
另外,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分户计量时,还115应考虑电价的因素;目前在我国大部分地区,住宅一户一表的电价低于公用电的电价,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分户分摊用电量时,往往不能享受居民电价,因此从节能和经济两个角度,都不应提倡住宅设置集中空调系统.
10.
6.
3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可以采用专用排水管或就近间接排入附近污水或雨水地面排水口(地漏)等方式有组织地排放,以免无组织排放的冷凝水影响室内环境,且应结合精装修做法确定排放路由.
10.
6.
4室外机的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发生气流短路会导致系统工作能力降低、制热时结霜增加、因高压压力升高而停止运转,应避免.
室外机的安装位置还涉及安全、对室外和其他住户环境的影响问题,因此暖通专业应按照本规范第7.
3.
1条的设置原则向建筑专业提出或校核空调室外机的位置.
10.
6.
5室温控制是节能和保证舒适的前提.
一般集中空调系统可以方便地设置室温控制设施,分体式空调器的室内机也均具有能够实现分室温控的功能.
11611建筑电气11.
2供配电设计11.
2.
11居民住宅小区用电负荷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P=ΣQ*F*K式中:P——用户计算最大负荷,kW;Q——负荷计算指标,kW/户或kW/m2;F——户数或建筑面积,户或m2;K——需要系数.
各类住宅用电负荷需用系数参见表11.
2.
1-3表11.
2.
1-3各类住宅面积用电负荷需要系数表序号项目类别需要系数1普通住宅0.
22高档住宅楼、高级公寓、住宅及办公为一体的建筑(不含分散式电采暖)200户及以下0.
2200户以上0.
153蓄能分散式电采暖0.
64非蓄能分散式电采暖0.
25计算采用集中式电锅炉(只作为采暖,不作制冷用)采暖的住宅,锅炉配电室与住宅配电室不分开时0.
66计算采用集中式电锅炉(只作为采暖,不作制冷用)采暖的住宅,锅炉配电室与住宅配电室分开时0.
27住宅区内的配套公建(如小型超市、学校、社区服务业等)0.
62居民住宅小区变压器总容量配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S=P/COSΦ/K2式中:S——配电变压器总容量确定参考值,kVA;P——住宅、公寓、配套公建等折算到配电变压器的用电负荷(即计算负荷),kW;COSΦ——功率因数,取0.
85;K2——变压器的负载率,单台变压器时应按85%计算,两台变压器时应按11760%计算.
11.
2.
22开关站及配电室设置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位于居住区内开关站宜独立设置,不具备条件时可与配套公建联合建设;开关站(含配电室)用地面积为270m2-300m2,对于联合建设开关站,宜地上设置.
2)公用配电室宜独立设置,在不具备条件时可结合小区配套公建的地面一层建筑建设.
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建筑结构最底部等可能积水的场所,不应布置在住宅楼的正下方.
建筑面积为150m2-180m2.
3)公用配电室应设有高压柜(负荷开关柜)、变压器和低压配电柜,变压器低压母线侧设电容无功补偿,补偿后在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不小于0.
95.
变压器接线组别Dyn11.
4低压供电半径指从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出线到其供电的建筑物第一级配电柜(盘、箱)之间的线路长度.
5预装式变电站宜适用于架空线路入地改造、临时用电、防火间距不足、地势狭小、选址困难区域以及现有配电室无法扩容改造的场所.
6户内低压电缆分支箱宜采用一进两出方式,进出线采用固定式安装熔断器隔离开关.
结构为框架组装结构,箱体为全封闭型单面操作,可以靠墙安装,箱体宜选用非金属材料(SMC)制作.
7目前家庭内拥有大量的采用USB接口供电的电子设备,均需配置相应的电源适配器,如采用带有USB接口功能的组合插座,可减少各类电源适配器的设置,方便电子设备的使用.
另外,随着家庭智能化设备的增加,如电动窗帘、无线安防设备、智能型探测器、控制器等,均需预留电源条件.
11.
2.
33电能计量装置可以放在电气竖井内,但应设置移动通信室内覆盖系统,应能实现用电信息采集.
11.
3照明设施11.
3.
24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中10.
1.
9规定: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
本条依据此要求作出规定.
11811.
5信息基础设施系统11.
5.
2、11.
5.
3、11.
5.
4此三条依据《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的要求为强制性条文.
11.
5.
5住宅建筑外信息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以下规定:1管道路由和位置的选定应满足以下要求:1)应选择地下、地上障碍物较少、易于维护管道的路由.
2)不宜选在埋设较深的其他管线附近.
3)应远离电蚀和化学腐蚀地带.
4)不宜与燃气管道、高压电力电缆在道路同侧建设.
5)应与城市信息管道和各建筑物的同类引入管道或引上管相衔接,形成完整通路,其位置宜选在建筑物和用户引入线较多的一侧.
6)电力电信交叉净距应大于0.
5m,如电力电缆加保护管时,交叉净距可减至0.
15m.
7)与其他地下管线及建筑物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民用建筑通信及有线广播电视基础设施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2管道及人(手)孔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1)应选择在管道分歧点、建筑物引入点等处,在交叉路口、道路坡度较大的转折处.
2)应与其它地下管线的检查井相互错开.
其他地下管线不得在人(手)孔内穿过.
3)不宜设置在建筑物的门口,不应设置在规划囤放器材或其他货物堆场,不应设置在低洼积水地段.
4)在周围环境复杂处,应根据地形要求,设置异型人(手)孔.
5)多层建筑,应以单元为单位设置手孔.
高层建筑的引入处,在建筑物前应设置手孔,当管孔数超过6孔时应设置人孔.
6)远期管群容量大于6孔时,宜采用人孔.
7)远期管群容量不大于6孔时,宜采用手孔.
8)采用暗式渠道时,宜采用手孔.
1199)管道引上处、放置落地式光缆交接箱处,宜采用手孔.
10)固定通信机房、固定通信设备间和光电转换间接入管道的终端人(手)孔应在以上基础加大一号.
11)管道手孔程式应根据所在管段的用途及容量合理选择,管道手孔程式可按下表的规定执行:管道段落管道容量手孔程式选用规格mm)用途宽长高管道3孔及3孔以下120017001400用于线缆分支与接续3孔及3孔以下90012001200用于线缆过线引入管道至设备间6孔及6孔以下120017001400用于线缆接续及管道分支至光缆交接箱3孔及3孔以下90012001200至高层住宅设备间120017001400用于线缆过线和引入至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设备间120017001400衔接手孔与公用通信网管道相通的手孔120017001400用于衔接电信业务经营者信息管道注:可根据引人管的埋深调节手孔的净深与高度.
12)对于管道容量大于6孔的段落,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通信管道人孔和手孔图集》YD5178、《通信管道横断面图集》YD/T5162的有关规定选择人孔程式.
13)地下管道进入建筑物处应采取防水、防火措施.
14)人(手)盖应具有防盗、防滑、防跌落、防位移、防噪声等措施,井盖上应有明显的用途及产权标志.
3管道埋设深度、弯曲与段长,应符合以下要求:1)管道的埋设深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管种管顶至路面的最小净距(m)绿化带人行道车行道塑料管0.
5O.
7O.
8钢管0.
3O.
5O.
6注:1)塑料管的最小埋深达不到本表要求时,应采用混凝土包封或钢管等保护措施.
2)进入人孔处的管道基础顶部距人孔基础顶部不宜小于400mm,管道顶部距人孔上覆底部的净距不应小子300mm,进入手孔处的管道基础顶部距手孔基础顶部不宜小于200mm.
3)管道铺设应有一定的坡度,以利渗入管内的地下水流向人孔.
管道坡度应为3‰-4‰,不得小120于2.
5‰.
2)管道段长应按人孔位置而定.
在直线路由上,钢管段长应小于150m,塑料管道段长应小于200m.
3)每段管道应按直线敷设.
如遇道路弯曲或需绕越其他管道时,弯曲管道的段长应小于直线管道最大允许段长.
4)塑料管道的曲率半径应大于10m,弯管道中心夹角宜尽量大.
同一管道不应有反向弯曲(即"S"形弯)或弯曲部分的中心夹角小于90°的弯管道(即"U"形弯).
5)引入管应伸出建筑外墙不小于2m,并应向人(手)孔方向倾斜,坡度不应小于4.
0‰.
4管道管孔容量,应符合以下要求:民用建筑用户规模(信息点)主干管道(孔)配线管道(孔)建筑物接入管道(孔)机房接入管道(孔)建筑物集中分布建筑物分散分布建筑物集中分布建筑物分散分布建筑物集中分布建筑物分散分布建筑物集中分布建筑物分散分布0-10004456331000-200045610332000-50006712185415225000-10000812182454223010000以上应根据建筑物分布情况,适当增加管道容量.
注:1表中主干、配线管道容量是指每一方向的容量.
2表中孔数按9子孔栅格计算,管材变化时应根据管材进行调整.
3表中建筑物接入管道指建筑每一处接入的管道容量.
4建筑物集中分布是指单栋建筑用户规模在100个信息点以上的民用建筑,建筑物分散分布是指单栋建筑用户规模在100个信息点以下的民用建筑.
5建筑物信息点数量通信以每户1个信息点进行计算,有线广播电视以每户1个信息点进行计算.
5落地交接箱的基本要求1)应安装在线缆的交汇处或分支处.
2)应安装在人行道边的绿化带内、院落的围墙角、背风处.
3)应安装在不易受外界损伤、比较安全隐蔽和不影响环境美观的位置.
1214)落地交接箱使用的占地面积应不小于2m2(1m*2m).
5)落地交接箱位置宜选择在建设用地红线内,与小区主干管道井沟通.
6)应避开高温、高压、电磁干扰严重、腐蚀严重、易燃易爆、低洼等场所.
7)应避开设有空调室外机及通风机房等有振动的场所.
8)落地交接箱容量应根据进、出交接箱的远期线缆总容量及备用量确定.
9)室外配线设备的安装设计应考虑雨、雪、冰雹、风、冰、烟雾、沙尘暴、雷电及不同等级的太阳辐射等各种不良环境的影响,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1.
6公共安全系统11.
6.
2火灾探测器包括联动型火灾探测器、家用火灾探测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等.
火灾探测器包括联动型火灾探测器、家用火灾探测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8.
4.
1条规定了老年人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为强条.
考虑到今后养老的方式更多的会采用居家养老的模式,因此规定住宅建筑套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包括火灾探测器或火灾声警报器),提高住宅建筑火灾的预警能力,避免由于老年人行动的不便延误报警,带来不必要的伤亡.
住宅建筑中由供电线路引发的火灾占有不小的比例,且带来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都很巨大,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有效的预防电气线路故障带来的火灾隐患.
11.
6.
3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10.
1.
5中规定了老年人建筑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
0h,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
5h.
考虑今后更多的采用居家养老的模式,住宅中老年人的比例会逐渐增加,因此对一般住宅中的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参照老年人建筑的设置要求.
11.
6.
6周界安全防范及公共区域安全防范应根据《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的要求设置,覆盖整个居住小区.
11.
6.
8紧急呼叫装置可采用有线或无线的传输方式,可单独设置,也可与结合122在智能家居系统中集中设置.
11.
6.
9住宅的首、二层及顶层一般是容易被入侵的部位.
如有裙房,则从裙房屋顶以上的两层住户也容易遭到入侵,顶层如有退层,则紧邻退层的住户也容易遭到入侵,这些住户也应设置安全防盗设施.
随着智能家居系统的普及,住户安防系统均宜具有入侵报警的功能.
11.
7智能家居系统11.
7.
1智能家居系统应包括控制类业务、安防告警类业务、娱乐类业务、视频监控类业务、沟通类业务、资讯类业务、计量类业务、监护类业务和环境监测类业务.
1控制类业务控制类业务是智能家居系统提供的基于控制的服务.
1)场景控制:预先设置多种场景,如起居、就寝、会客、就餐、晚会,不同场景对应家庭内的灯光、窗帘、背景、音乐等处于不同的工作状态,通过操作终端选择不同场景,智能家居系统达到预设的工作状态.
2)组合控制:预先将多个设备的某些功能组合起来,作为一个组合功能,完成多个设备的控制.
3)关联控制:预先设定条件来触发其它智能家居终端或智能家居应用的运行,设置条件可为时间、居室温度、湿度、光照度、火警等.
4)远程控制:通过公共电信网络提供的远程接入方式完成家庭设备的控制.
2安防告警类业务安防告警类业务通过家庭内的各种安全装置和网络,并结合小区的管理中心和公共服务机构,共同完成各种监控及报警.
1)入侵报警:当发生非法撬门、破窗等非法入侵时,报警信号可通过智能家居系统将报警信息发送给家庭业主、小区物业管理中心.
2)联动监控:智能家居系统和其它监控设备进行联动,如:当门禁报警发生时可触发小区内的其它摄像机进行跟踪摄像及录像.
3)火灾监控及报警:在居室内设置火灾探测器,当火警发生时及时报警.
4)水/电/气等监控及报警:在房内安装水/电/气等泄漏传感器,当有水/电/123气泄漏时,触发报警并自动关闭管道阀门,以及联动执行其它操作,如:煤气泄漏时打开窗户.
5)可视化对讲:来访客人通过对讲系统实现与被访住户可视对话,来访者身份确认后方可进入,智能家居系统可让家庭成员远程进行可视对讲,或者监视可视对讲.
3娱乐类业务娱乐类业务是为满足用户家庭体闲娱乐需求的电视直播、音/视频点播、网络游戏和媒体共享等服务.
1)节目推荐:当观看电视选择节目时,智能家居应用可根据个人喜好、观看历史记录推荐合适的电视节目.
2)节目观看:电视、互联网影视等节目的点播、下载、播放等.
4视频监控类业务用户可通过电脑、手机等使用远程、实时监控等视频监控服务.
1)云台控制或镜头控制:用户对视频摄像机或云台进行焦距、方向、视角、图像参数的控制.
2)录像:将视频监控的数据存储在本地或通过网络存储到远程服务器.
5沟通类业务沟通类业务是指满足用户的家庭成员之间通信需求的业务.
1)多媒体通讯:包括文字、语音、视频等多种媒体方式的通讯服务.
2)紧急呼救服务:在住宅客厅、卧室等处设置紧急呼救按钮,当用于遇到重病、盗贼闯入等需要求助情况时,用户按下紧急呼救按钮,智能家居系统向给智能家居用户或小区物业管理中心或各种紧急处理中心进行紧急呼叫.
6资讯类业务资讯类业务是为满足用户日常生活便利而提供的资讯服务.
智能家居系统可为用户订阅各种与生活相关的资讯信息.
7计量类业务计量类业务实现水/电/气等计量表的远程抄表与计费.
1)远程抄表:智家居系统将家庭的水、电、煤气的用量信息提供给相应的运营公司.
1242)能耗提醒:智家居系统能收集能源消耗信息,能源消耗异常时,提醒用户.
8监护类业务监护类业务提供对用户的家庭成员进行监护,可与远程医疗等业务结合,实现对家中的老、幼、病人的远程看护.
1)家庭医疗保健:可将测量的血压、体温、脉搏等参数由诊疗设备通过智能家居网关提供给医疗保健专家,并可与医疗保健专家在线视频通信.
2)室内监测:记录和跟踪居家老人或残疾人的日常习惯并记录,在发现异常后报警.
9环境监测类业务环境监测类业务实现室内和室外温度、湿度、光照度的监测.
11.
7.
3智能家居系统实现的基本条件是应具备完善的信息传输通道,在《民用建筑通信及有线广播电视基础设施设计规范》DB11/T804中对此部分有规定,可参照此规范执行.
1光缆接入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终端综合配线箱内应安装光纤信息面板,光纤接插件固定在光纤信息面板上,并采用活动连接方式.
2)光纤接插件应能够直接和入户光缆相连,采用统一标准的插头,插头宜采用SC、LC或FC型光纤活动连接器.
3)安装在墙面上的光纤接插件底盒的底边距地高度宜为300mm或距顶高度宜为300mm.
4)终端综合配线箱内应安装220V的三孔加二孔组合电源插座.
5)入户光缆应具有阻燃及低烟低毒性能.
6)光缆敷设安装的最小曲率应符合下表要求:光缆类型静态弯曲室内、外光缆15D/15H微型自承式通信用室外光缆10D/10H,且不小于30mm管道入户光缆、蝶形G.
652D光纤10D/10H,且不小于30mmG.
657A光纤5D/5H,且不小于15mm125引入光缆、室内布线光缆G.
657B光纤5D/5H,且不小于15mm注:D为缆芯处圆形护套外径,H为缆芯处扁形护套短轴的高度.
2布线接入系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建筑综合布线系统设计应符合《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的规定.
2)非屏蔽对绞线电缆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4倍.
屏蔽对绞线电缆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6~10倍.
3)用户各房间内通信信息点的布线应接入终端综合配线箱.
11.
8电气节能设计11.
8.
7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充电站、充电桩以及相关的空间环境、服务系统等.
目前的充电设施现状情况,独立建设的充电站逐步发展,比较适合电动汽车在外出过程中快速补充电量.
电动汽车的电池技术局限性决定了以后很长一段时期的使用过程中需要由广泛的场所提供便捷的充电服务设施.
远程行驶的中间需要在公路附近有充电站支援,但是人们驾驶电动汽车出门最终还是停泊于居住建筑和各种类型公建的服务范围.
因而除了室外规划建设的独立充电站以外,居住小区的室外地面停车场及配套地下停车库、以及各种类型公建室外周边地面停车场及地下停车库、公建中专设的停车楼、既有建筑周边的临时停车位等,这些是人们用车活动的主要停车场所.
充电服务基础设施融入到这些场所中,电动汽车也就能够融入到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
对于住宅设计,要求考虑配建充电桩.
根据2014年6月12日市发改委发布的《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要求小区物业、业委会对充电设施建设应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充电设施产品、建设及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
该《细则》明确了充电价格按照充电设施属地用电性质收取.
其中,居民住宅小区内自用充电设施按照本市居民电价标准(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收取,不执行阶梯电价;其他充电设施按照本市一般工商业电价标准(非工业峰谷电价)收取.
2015年,根据北京市发改委网站消息,自2015年6月1日起,北京市电动汽车将实行充电服务收费,充电设施经营单位提供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在收取电126费的同时,收取充电服务费.
具体规定为:第一,充电设施经营单位提供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可在收取电费的同时,收取充电服务费;第二,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量收取,每千瓦时收费上限标准为当日本市92号汽油每升最高零售价的15%.
各经营单位可按照不超过上限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第三、各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相关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
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执法机构将依法予以查处.
收费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
自2020年1月1日起,充电服务收费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
此规定的出台,可以调动社会力量全面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加快推动形成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市场化机制.
11.
8.
8对于住宅而言,家用电器的种类和总量随经济发展呈现连续增长,各种家用电器丰富的功能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了便利.
不同种类、不同品牌的家用电器为人们提供了照明、空调、清洁、厨卫、影音、保健等等各种功能,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及智能化技术可以实现家用电器高效率的协同运行,在为人们提供更好的服务同时,科学调度、控制各种家用电器,包括:灯控子系统、空调子系统、安全子系统等,实现智能化的能效管理.
对于目前老龄化现状,家用电器能效管理更是老龄家庭发挥好家用电器功能的好帮手,对于灯光转换、室温调节、洗衣做饭、影音控制等等这些事情,如果为家用电器配置好能效管理系统,可以既提高舒适度,又实现家庭节能、节水,而且家用电器的异常状态信号可以及时处置,降低电器火灾风险,提高住宅安全水平.
家用电器能效管理系统可以体现在家庭配电箱、弱电综合箱、家用电器选择配置、小区智能化系统等方面,可以根据具体的住宅项目需求特点设计.
11.
8.
9家用电器的发展将走向物联网应用阶段,弱电综合箱在经历了由无到有的过程后,面对家庭无线网络应用的发展,目前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例如弱电综合箱如果包含有源设备需要散热,被壁橱等家具遮挡后不利于安全.
家庭无线网路是家居智能化的重要基础条件之一,无线网络信号收发装置的设置是否适应127物联网发展的需求,影响到今后千家万户能否安全、方便地使用各种家用电器,因此要结合具体住宅项目的户型特点选择适宜的装置并且设置在适宜的位置,减少以后飞线数量,更好地实现家庭无线网络信号的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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