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一、创新创业

空间购买  时间:2021-01-08  阅读:()

(一)众创空间…11、公共场地房租补贴…12、绩效奖励…13、设施补助4、活动资助5、国际合作支持6、落户鼓励(二)"创业十条"1、场地租金补贴2、宽带资费补贴3、实习实训补贴4、科技创新券5、创业风险援助(三)"青桐"计划1、大学生创业企业房租补贴2、贷款贴息3、中介服务费补贴4、住房补贴5、大赛奖励(四)科技创新券(五)瞪羚企业1、贷款贴息2、咨询业务补贴(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1、认定补贴2、中介服务奖励(七)科技企业孵化器1、在孵企业房租补贴2、创建奖励3、运营补贴(绩效奖励)4、企业及人才培育奖励(八)产业技术创新联盟1、技术平台奖励2、展示和体验中心建设补助3、行业活动支持4、运行经费补贴(九)"黄金十条"实施导则1、支持留岗、休学创业2、成果转化奖励(十)股权激励代持二、产业发展(一)"互联网+"1、宽带接入和云计算应用补贴2、电子商务应用和服务奖励3、企业智能化改造补助4、示范应用项目投资补助5、"互联网+"创业投资基金6、"独角兽"企业补贴7、"互联网+"合伙人安居基金8、品牌推广及会展活动补贴(二)光电子信息产业1、企业入驻孵化器补贴2、平台认定奖励3、创制标准奖励(三)智慧家庭产业1、固定资产投资奖励2、企业股权融资补贴3、智慧家庭体验中心支持4、智慧家庭应用示范补贴5、境内外展会补贴6、智慧家庭产业园区建设补贴(四)生物健康产业1、设立研发中心奖励2、营业收入贡献奖励3、企业并购中介费用补贴4、企业房租补贴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6、技术离岸服务收入奖励7、国家及省级项目配套支持8、科技创新成果奖励9、资质认证奖励10、公共服务平台补贴(五)文化科技融合产业1、许可证、著作权奖励2、原创数字作品奖励3、企业重大奖项奖励4、示范项目投资补贴5、企业会展补贴6、企业认定奖励7、企业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8、固定资产投资补贴9、公共平台及服务补贴(六)软件和信息服务业1、企业人才培养补贴2、资质认定奖励3、IC设计企业补贴4、贷款贴息5、公共技术平台及服务补贴6、企业房租补贴7、通勤车及员工宿舍租赁补贴(七)工业经济1、规上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奖励2、成长性规上工业企业贷款贴息3、"小进规"认定奖励4、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补贴5、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奖励6、企业间协作配套奖励7、会展专项支持8、企业与企业家活动支持9、职业介绍补贴10、领军企业规模奖励11、领军企业研发补贴(八)商贸流通业1、企业社零额贡献奖励2、"小进限"企业奖励3、集中收银统计企业奖励4、商贸销售企业贡献奖励三、科技金融(一)鼓励各类金融机构聚集(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壮大规模(三)推动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的建设(四)大力发展股权投资(五)鼓励企业债务融资(六)促进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七)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八)积极发展融资租赁(九)大力推行科技保险(十)健全风险补偿机制(十一)深化信用体系建设(十二)鼓励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十三)鼓励金融创新(十四)鼓励金融人才聚集(十五)鼓励加强光谷科技金融品牌建设四、人才支持(一)"3551"人才项目支持(二)高层次人才项目配套资金资助(三)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产业基地)支持(四)人才保障与服务五、知识产权(一)知识产权战略资助(二)专利申请资助(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四)知识产权运用奖励(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励(六)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奖励(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八)知识产权管理奖励(九)知识产权服务业支持(十)商标注册奖励(十一)创制标准奖励(十二)承担标准化工作奖励六、开放合作(一)产业聚集支持(二)出口奖励(三)场地支持(四)平台支持(五)国际市场开拓支持(六)物流支持(七)开放综合服务支持国务院先行先试政策(一)国务院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广的先行先试政策(4项)(二)国务院在全国推行的先行先试政策(6项)1、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政策2、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3、扩大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政策4、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5、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政策6、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建设政策一、创新创业(一)众创空间政策依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推进众创空间建设发展的支持意见》(武新规﹝2016﹞3号)政策内容:1、公共场地房租补贴:对众创空间提供的公共办公和活动交流场地,给予50%的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单个众创空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
2、绩效奖励:众创空间直接投资在孵企业(团队)每投资一个项目超过10万(含)的,按实际投资10%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投资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对引入社会机构投资在孵企业(团队)的,每投资一个项目超过50万元(含)的,给予1万元奖励.
对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上(含)的众创空间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每年评选二十名光谷创业明星,给予每名创业明星10万元奖励.
3、设施补助:按照众创空间场地装修改造费用的50%给予后补助,单个众创空间场地装修改造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众创空间出资购买(租赁)用于创业服务的开发工具、公共软件等技术服务设施,按照设备购置(租赁)费用的30%给予后补助,单个众创空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投资建设服务于实体经济的众创空间购买智能制造装备(工具)搭建小型生产中试车间公共服务平台,支持金额最高可达到300万元.
4、活动资助:众创空间开展具有全国性、行业性、国际影响力的创新创业服务活动,对经备案并通过审核的活动,按照其举办各类创业活动实际支出的50%给予后补助,单个众创空间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国际合作支持:众创空间在全球创新尖峰区域设立分支机构,链接全球创新资源,根据其投资建设情况、孵化服务绩效可以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6、落户鼓励:采取"一事一策"的办法予以支持.
联系方式: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027-67880552(二)"创业十条"政策依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建设创业光谷的若干意见》(武新管〔2014〕190号)政策内容:1、场地租金补贴:经认定的创新型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连续三年给予50%的房租补贴,单个孵化器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2、宽带资费补贴:带宽达到100M以上的,按照其年宽带资费的50%标准给予补贴.
3、实习实训补贴:在校大学生开展创业实践,实习实训至少四个月以上,按照企业支付大学生工资待遇的50%,给予企业每学生最高1000元/月的实践补贴,每学生年补贴总额不超过6000元,单个企业补贴人数不超过3人.
4、科技创新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创新服务、购置研发设备、开展技术合作等给予支持,每年安排500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
5、创业风险援助:对创业失败的在孵企业,给予其核心团队成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50%补贴,并按武汉市规定的同期失业保险金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联系方式: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027-67880552(三)"青桐"计划政策依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实施"青桐"计划的暂行办法》(武新管﹝2013﹞191号)政策内容:1、大学生创业企业房租补贴:大学生创业企业首次入驻孵化器的,第1年租赁面积100平米以内,房租全额补贴(含市级补贴部分,以下同);100平方米-300平米部分50%房租补贴.
第2-4年租赁面积300平方米以内,给予50%房租补贴.
对于在孵化器创业卡座创业的大学生,给予费用全免.
2、贷款贴息:小额贷款全额贴息(包括基准利率上浮利息),并给予全额担保费补贴,贷款期限为2年.
3、中介服务费补贴:给予财务代帐等中介服务费用补贴.
4、住房补贴:按每家大学生创业企业人数20%、最多不超过10人的比例给予200元/人·月住房补贴.
5、大赛奖励:对在国内外、省市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给予奖励.

联系方式: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027-67880552(四)科技创新券政策依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武新规〔2015〕6号)政策内容:创新券支持:创新券每年发放面值总计5000万元,每家企业每两年内领取创新券金额上限为20万元.
兑付时,按创新券面值进行支付,并给予创新券受理单位创新券面值的10%作为奖励.
联系方式: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027-67886052(五)瞪羚企业政策依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瞪羚企业认定及培育办法》(武新规〔2015〕5号)政策内容:1、贷款贴息:对本年度认定的瞪羚企业予以认定当年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25%,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咨询业务补贴:对瞪羚企业开展商业模式、业务选择、人力资源、信息化等咨询业务予以费用补贴,补贴金额为咨询费用的50%,补贴上限为15万元.
联系方式: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027-67886052(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依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暂行办法》(武新管科创〔2014〕11号)政策内容:1、认定补贴:对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的每家企业补贴1万元(不包括复审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每家企业再奖励3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满六年且重新通过认定的企业再奖励1万元.
2、中介服务奖励:鼓励经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认可的咨询和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为高新区企业提供认定服务.
对每年帮助区内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10家(含10家)以上的中介机构,按2000元/家的标准进行奖励.
联系方式: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027-67880523(七)科技企业孵化器政策依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实施办法》(武新管〔2012〕114号)政策内容:1、在孵企业房租补贴:对在孵企业按照其租用办公用房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补助时间自入驻孵化器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同一企业只能在一个孵化器内享受房租补贴.
2、创建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
3、运营补贴(绩效奖励):对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上(含)的孵化器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4、企业及人才培育奖励:在孵期间或者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或者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对孵化器管理主体及企业各奖励5万元(培育单个企业不重复奖励).
联系方式: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027-67880552(八)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政策依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加快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武新管科创〔2014〕19号)政策内容:1、技术平台奖励:对联盟牵头筹建的技术平台,获批国家级研发机构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批省级研发机构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展示和体验中心建设补助:支持联盟牵头建设行业展示和体验中心,对于展示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参展单位数量不少于15家,且面向社会开放、建立定期轮展机制,良好呈现产业链或系统方案整体效果的,按照建设费用20%给予后补助,每个展示和体验中心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行业活动支持:支持联盟主办或承办有品牌效应的行业活动,对于国际权威产业组织参与、会议规模不少于300人的国际性活动,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参与、会议规模不少于200人的全国性活动,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4、运行经费补贴:对运作规范成熟,推动产业发展效果明显的联盟,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家运行经费补贴;对新获批的国家级产业联盟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联系方式: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027-67880553(九)"黄金十条"实施导则政策依据:《促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创新的若干意见实施导则》(武新管〔2013〕92号)政策内容:1、支持留岗、休学创业:允许和鼓励在汉高校、科研院所与事业单位教师、科研人员留岗创业,根据创业情况保留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3-8年,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创业所得归个人所有.
鼓励科技人员在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之间双向兼职,鼓励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创业时间可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
2、成果转化奖励:支持在汉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国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知识产权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成果所有权不变更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团队可自主实施成果转化,转化收益中至少70%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所有.
联系方式:武汉大学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027-68773792华中科技大学科学技术发展院027-87543315武汉理工大学科学技术发展院027-87651485中南民族大学科技处027-67843847江汉大学服务社会发展规划处027-84225199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027-67883878东湖高新区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027-67880527(十)股权激励代持政策依据:《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代持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武新管〔2013〕144号)政策内容:专项资金支持:对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团队和个人,给予股权认购、代持等支持.
每家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总额一般不高于3000万元,每个被激励对象申请专项资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300万元.
资金支持年限以3年为期,最长不超过5年.
联系方式: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027-67886052二、产业发展(一)"互联网+"政策依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互联网+"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武新规〔2016〕1号)政策内容:1、宽带接入和云计算应用补贴:对自用带宽100M及以上的"互联网+"重点企业,按年宽带资费的30%进行补贴,每家企业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使用经认定的数据中心和云计算服务的企业,按实际费用的50%进行补贴,每家企业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区内大数据交易所(平台)年线上交易额突破100万元的,按交易额的5%予以奖励,单个机构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电子商务应用和服务奖励:对年线上交易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1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电商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3、企业智能化改造补助:对企业运用智能装备和智能产品进行生产过程智能化改造,推进机器人应用,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以及发展个性化定制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远程监控运营维护和在线支持服务等,项目投入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经评估后,按实际投入的20%进行后补助,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示范应用项目投资补助:每年在大数据、云计算、光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交通物流、现代金融、现代农业、益民服务等领域择优重点支持一批"互联网+"示范应用项目.
对项目投入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经评估后,按实际投入的20%进行后补助,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5、"互联网+"创业投资基金:设立光谷"互联网+"创业投资基金,对知名创业投资机构在高新区设立"互联网+"创投基金和天使基金的,可按最高比例不超过50%、总额不超过1亿元参与引导投资.
创投机构投资的外地优秀企业,总部迁入高新区或在高新区设立区域总部的,按创投机构实际投资额的10%对创投机构予以奖励,单个机构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6、"独角兽"企业补贴:支持"独角兽"企业创新发展.
对上一轮融资达5000万元且估值达5亿元,在高新区新设(迁入)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以及区内本土企业,连续3年对其自用办公场所租金进行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
7、"互联网+"合伙人安居基金:设立首期3000万元光谷"互联网+"合伙人安居基金,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对"互联网+"重点企业骨干人才在高新区购置首套房的,按最低首付款予以借款支持,每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5年,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
8、品牌推广及会展活动补贴:(1)鼓励"互联网+"企业开展品牌推广活动.
对高新区"互联网+"企业年品牌推广费用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支出费用的5%进行补贴,每家企业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社会机构在高新区开展具有全国性、行业性影响力的"互联网+"高端峰会、论坛、会展等活动,经认定的,按照其举办活动场地租赁费用的50%进行后补助,单个机构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联系方式: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027-67880359(二)光电子信息产业政策依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光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新管〔2012〕208号)政策内容:1、企业入驻孵化器补贴:入驻东湖高新区孵化器的光电子信息初创企业,连续三年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可给予20万元.
联系方式: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027-678805522、平台认定奖励:对东湖高新区光电子信息领域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最高可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省主管部门认定的省级企业研发机构,最高可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联系方式: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027-678805273、创制标准奖励:对主导创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光电子信息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创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光电子信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联系方式: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知识产权办)027-67880101(三)智慧家庭产业政策依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支持智慧家庭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武新规〔2015〕11号)政策内容:1、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在高新区内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智慧家庭产业项目,给予其自经营之日起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的奖励.
奖励从项目投资第二年起连续两年安排预算执行,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2、企业股权融资补贴:对首次获得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智能硬件企业,按照获得不超过投资总额10%、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3、智慧家庭体验中心支持:对企业在商业区、居民区建设智慧家庭体验中心(屋)、展示中心等,按合同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其后的房租连续两年每年给予50%补贴,最高每年不超过5万元.
4、智慧家庭应用示范补贴:(1)对企业联合房地产商、物业管理公司、运营公司等建设智慧家庭示范楼盘、智能小区等,经专家组考核验收,按每户最高1000元,单个项目最多200万元予以补贴.
(2)对具有较强示范性,可推广、可复制的智慧家庭示范小区,经专家组验收合格,按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5、境内外展会补贴:参加境内知名展览展会按标展5000元/次、特装展1万元/次予以补贴,参加境外知名展会按欧美地区5万元/次、其它地区(含港、澳、台)2万元/次予以补贴,每户企业每年累计补贴不超过3场.
6、智慧家庭产业园区建设补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智慧家庭产业园区建设.
经批准建设的智慧家庭产业园区,符合规定的给予资金支持.
最高补贴不超过以100万元.
联系方式:企业服务局027-67886020(四)生物健康产业政策依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促进生物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武新管〔2014〕179号)政策内容:1、设立研发中心奖励:对在东湖高新区内设立总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生产基地的世界500强、国内外上市公司及国内行业百强企业,给予100-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营业收入贡献奖励:对在东湖高新区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物企业,其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3、企业并购中介费用补贴:对东湖高新区生物企业开展兼并重组、资产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费用给予一定补贴.
补贴标准为实际发生中介费用的50%,对单个生物企业的年度补贴额度最高可达100万元.
4、企业房租补贴:对入驻经认定的光谷生物城加速器的生物企业,办公用房租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租用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2年.
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东湖高新区生物健康领域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不含受外单位委托发生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且能够规范归集研发费用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科技型企业,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的5%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500万元.
6、技术离岸服务收入奖励:对东湖高新区内为境外机构提供生物技术离岸服务的生物企业,按上年度技术离岸服务收入总额的10%给予奖励,每次奖励上限为200万元,同一企业享受该政策期限不超过3年.
7、国家及省级项目配套支持:对获得国家财政资金专项立项的生物健康科技研发创新类项目,国家专项有地方配套比例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原则上按照立项金额20%的比例给予项目地方资金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获得省级立项的生物健康科技研发创新类项目,原则上按照立项金额30%的比例给予项目地方资金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科技创新成果奖励:(1)生物医药类:对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的生物制品1-14类(治疗和预防)、化学药1-2类、中药及天然药物1-6类,完成临床前研究并获得临床批件的,给予100万元补贴;对于化学药3.
1-3.
3类完成临床前研究并获得临床批件的,给予50万元补贴;对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的生物制品1-14类(治疗和预防)、化学药1-2类、中药及天然药物1-6类,以完成Ⅰ、Ⅱ、Ⅲ期药物临床试验为标准,对临床费用分别补贴100、150、200万元;对获得以上类别药品注册证并在东湖高新区进入生产销售的,给予每个药品注册证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医疗器械类:对获得诊断试剂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生产批件并在东湖高新区进入生产销售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非诊断试剂类的二类及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生产批件并在东湖高新区进入生产销售的,给予30-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生物农业类:对获得新兽药证书、生物农药登记证、国家及省级作物新品种审定证书及生产批件并在东湖高新区进入生产销售的,给予20-100万元补贴.
(4)企业经研发、申报并获得上述等级药品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新兽药证书、生物农药登记证书,在东湖高新区实现生产销售的,自开始销售起三年内,分别按年度依次给予该产品销售收入的3%、2%、1%等额奖励,三年累计给予同一产品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9、资质认证奖励:(1)对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EA)的国际药品生产规范(cGMP)认证的生物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新版药品生产规范(GMP)、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认证的生物企业和机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际双边或多边GLP、GCP认证的生物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2)对获得美国FDA、欧盟质量指导委员会(EDQM)药品注册许可证,并在园区实现产业化的生物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三类和二类医疗器械产品获得美国FDA注册许可证并在园区实现产业化的生物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三类和二类医疗器械产品获得欧洲合格认证(CE),并在园区实现产业化的生物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10、公共服务平台补贴:对经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审并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每年按其对东湖高新区生物企业服务累计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上限为100万元;对使用经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的东湖高新区生物企业,按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上限为50万元.
联系方式: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公室027-87205027(五)文化科技融合产业政策依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推进文化科技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武新管科创〔2014〕18号)政策内容:1、许可证、著作权奖励:对首次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电视剧(动画片)发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电影公映、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互联网出版、网络文化经营、新闻信息服务等行业准入许可证的企业,每取得1张许可证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鼓励企业登记作品著作权,对2013年(含)以后登记获得的作品著作权,同一作品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对获得多项作品著作权的企业,每年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原创数字作品奖励:对上年度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原创动画、影视产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上星频道等主要频道黄金时段首轮播出的原创动漫、影视产品,按二维动画片每分钟1000元、三维动画片每分钟2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产品在多个电视台(含网络电视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上年度东湖高新区企业出品并在全国院线上映的电影,按高新技术格式放映票房收入分档对影片版权方进行奖励,票房收入在1000万到5000万元之间,奖励10万元;票房收入在5000万元到1亿元之间,奖励50万;票房收入在1亿元以上,奖励100万元;对上年度在国内外知名移动互联网媒体、互联网门户网站以及电信运营商终端等新媒体主要栏目首次上线的原创数字精品,给予每个精品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精品在多个新媒体终端上线的不重复奖励.
同一企业获得上述奖励累计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企业重大奖项奖励:对上年度获得国际知名文化艺术、设计节展主要奖项、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国际和国家行业组织颁发的重大奖项的企业,给予国际奖项100万元,国内奖项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上述奖项的一般奖项或提名奖的企业,奖励额度为最高奖励额度的20%.
对获得国家重点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一企业获得的上述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4、示范项目投资补贴:对上年度借助自主研发的光电子信息技术开展的大型光影演出、公共展示展览、公共建筑装饰、智慧城市示范项目或工程,经政府核准、审批或备案并完成验收后,给予承担单位实际投资总额的2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实际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项目不可分割成若干小项目重复申报.
5、企业会展补贴:对按照市场化方式主办或承办经认定的国内外知名产业活动的企业,参照《武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政规〔2014〕4号)以及东湖高新区现有相关政策予以补贴;企业参加经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或确认的国内外知名产业展节,给予展位费50%的奖励,同一企业获得的上述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
6、企业认定奖励:对上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组织开展文化和科技融合试点园区、试点企业工作,将文化科技融合度高、业绩持续增长的企业纳入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企业、示范园区,对上年度新认定的武汉市文化科技融合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示范园区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新认定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新认定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企业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支持对通过版权质押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企业,按照贷款利息额度给予50%贴息奖励,单个企业的年度贷款贴息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银行、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为企业提供版权信贷服务形成的本金损失,最高可给予30%的风险补偿,单笔补偿不超过500万元.
8、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对高新区内在建的文化科技产业重点项目,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9、公共平台及服务补贴:对上年度在光谷中心城、花山生态新城、中华科技产业园等文化科技产业园建设的文化科技类的产权交易所、版权交易结算中心、资源共享中心、国际合作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传播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对上述机构建设运营主体的软硬件直接投入给予2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采用公共服务(开放)平台的计算机图形处理、检验检测、技术认证、标准认定等公共服务给予服务费用20%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联系方式: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027-67886052(六)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政策依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武新管〔2014〕16号)政策内容:1、企业人才培养补贴:支持企业人才培养和引进.
给予企业新增人员3000元/人的培训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不超过500人次.
鼓励高校院所、职业学校组织在校生参与企业工程实践,给予企业每学生最高1000元/月的实践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2、资质认定奖励:鼓励企业进行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服务外包企业认定,取得认定的企业享受相关财税政策.
支持企业开展行业资质认定,对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2级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3级以上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通过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等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对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分别给予3000元/件、500元/件奖励.
3、IC设计企业补贴:对IC设计企业参加多项目晶圆(MPW)项目,最高给予MPW直接费用80%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对IC设计企业购买光罩(MASK),最高给予MASK直接费用40%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不超过150万元.
对IC设计企业购买商业IP开展高端芯片设计,给予购买IP复用费用30%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鼓励企业通过第三方IC设计平台进行IP复用、共享设计工具软件或进行集成电路测试与分析,给予实际费用50%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4、贷款贴息:对获得项目合同及业务定单抵押贷款、知识产权及企业股权质押贷款等科技金融创新产品贷款的企业,按照贷款利息的25%给予贴息,单个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5、公共技术平台及服务补贴: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提供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与标准服务.
支持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通信基础设施平台和智能园区.
支持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产业研究、咨询评估、人才培训、技术交流、展会论坛等产业服务工作.
对第三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的软硬件投入给予20%的一次性补贴;对企业采用平台服务给予服务费用20%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6、企业房租补贴:加速武汉软件新城建设,引导企业集聚发展.
对2016年12月31日前入驻武汉软件新城的企业,按照最高每月30元/平方米且人均办公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
7、通勤车及员工宿舍租赁补贴:加速武汉软件新城建设,降低入驻企业运营成本,对企业通勤车给予50%租赁费用补贴,及对员工宿舍给予每间2000元/年租赁补贴,单个企业年运营成本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联系方式: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027-67880143(七)工业经济政策依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武新管〔2014〕126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领军企业推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武新规〔2015〕8号)政策内容:1、规上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奖励:对当年产值达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且同比增长的工业企业奖励25万元;对当年产值5-50亿元(含5亿元)且增幅超过20%的工业企业奖励20万元;对当年产值1-5亿元(含1亿元)且增幅超过50%的工业企业奖励15万元.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民营规上工业企业,当年度给予5万元奖励.
2、成长性规上工业企业贷款贴息:对当期产值增幅在15%以上,且上缴税收较上年增长的规上工业企业的同期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30%给予贴息,单户企业全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产值达到50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单户企业全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小进规"认定奖励:对当年国家统计局认定的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4、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补贴:对符合东湖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完工后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300万元.
5、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奖励:(1)对入选当年度《武汉市工业名优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当年获得的武汉市范围内的政府采购订单,按照当年交易额的1%给予《目录》产品所属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2)对中介服务机构每寻找辅导并成功申报1家"小进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3)通过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性的辅导、咨询和评审服务,帮助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首次评审合格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通过中介培训机构,对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免费安全生产资格培训;聘请专家,建立专家库,免费为区内有需要的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对开展安全生产"三同时"、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卫生专项治理并验收合格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1万元奖励.
6、企业间协作配套奖励:(1)①区内工业企业全年采购无资产关联关系的区内工业企业所生产且列入当年度《目录》的产品,对当年采购额达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2%给予采购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②区内公共工程及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单位采购当年度《目录》中的区内企业产品,对当年采购额达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1%给予采购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③区内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在工程项目设计中推荐使用当年度《目录》中的区内企业产品,且推荐产品当年实际采购额达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0.
2%给予推荐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2)对当年产值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上,以上一年度区内配套零部件、原材料采购额为基数(不限于采购《目录》产品),当年度新增采购额不低于500万元的区内工业企业,按其年度新增区内配套零部件、原材料采购额的1%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
7、会展专项支持:(1)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每年组织区内企业参加一定数量的知名展会.
并对参展企业给予奖励,境内展单户企业每场奖励5000元,境外展单户企业每场奖励2万元.
(2)东湖高新区每年编订《国际知名展会参考目录》,对于企业自行赴境外参加《目录》展会进行产品推广的,单户企业每场奖励2万元,每户企业累计每年奖励不超过3场.
8、企业与企业家活动支持:以企业家协会为平台,鼓励引导市场力量开展各类活动,提升企业家整体水平.
东湖高新区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鼓励社会上各类服务企业公共平台通过开展讲座、沙龙、培训等活动,帮助企业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家之间的沟通交流和互助合作.
9、职业介绍补贴:对经市人社部门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办理工商登记的职介机构,为城乡各类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且在东湖高新区规上工业企业就业成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或普通本科院校、各类职业技术学院和技工学校为东湖高新区规上工业企业介绍急需应届毕业生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就业人数,对职介机构和各中等以上学校给予200元/人的职业介绍补贴.
10、领军企业规模奖励:上年度本地实际收入达到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的企业,奖励300万元,每增加100亿元再奖励100万元,对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上年度本地实际收入在70亿元(含70亿元)到100亿元的企业,奖励200万元;上年度本地实际收入在50亿元(含50亿元)到70亿元的企业,奖励100万元;上年度本地实际收入在30亿元(含30亿元)到50亿元的企业,奖励80万元;上年度本地实际收入在10亿元(含10亿元)到30亿元的企业,奖励50万元.
11、领军企业研发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上年度本地研发投入的5%,对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联系方式:企业服务局027-67886020(八)商贸流通业政策依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推进全区社零额工作的实施办法》(武新规〔2015〕7号)政策内容:1、企业社零额贡献奖励:积极培育商贸骨干企业和主力队伍,对社零额目标完成贡献度高的企业分档给予奖励;对年社零额规模达到2千万元及以上,且增幅达一定比例的企业,按不同规模及增幅,由区财政给予1—100万一次性奖励,可与市奖励同时享受.
2、"小进限"企业奖励:继续引导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深入推进小进限工作.
对我区每新增1家当年纳统且次年正常启报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单位),在市奖励的基础上,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
凡积极支持区小进限工作的商贸企业,由个体经营变更为独立法人主体的公司,并正常启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集中收银统计企业奖励:促进传统市场和商贸企业提档升级,支持集中收银统计工作的推进.
对当年实现集中收银统计,且社零额数量达到入统标准的企业(单位),其集中收银统计工程费用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支付.
当年实现集中收银统计,且实现销售额达5千万元及以上,零售额达1千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单位),由区财政在市奖励基础上,视规模再一次性奖励5—20万元.
4、商贸销售企业贡献奖励:(1)扩大商贸流通领域对外开放,鼓励引入境内外商贸销售企业(法人单位).
对当年新引入的商贸销售法人企业,符合小进限要求的分行业给予奖励:①批发企业新增销售额达5千万元及以上,由区财政视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5—50万元.
②零售企业新增零售额达2千万元及以上,由区财政视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5—30万元.
③餐饮企业新增营业收入达2百万元及以上,由区财政视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1—10万元.
(2)设立偏远区域商贸销售企业(仅限于零售、住宿、餐饮类企业)贡献奖.
在给予以上政策奖励外,凡符合小进限要求的分行业再给予一次性贡献奖:零售类企业不超过10万元;住宿、餐馆类企业不超过5万元.
联系方式:光谷现代服务业园建设管理办公室027-87611690三、科技金融政策依据:《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推动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武新规〔2016〕4号)政策内容:(一)鼓励各类金融机构聚集(1)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资源在示范区集聚发展.
对在示范区新设或新迁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给予其注册资本(营运资本)1%的落户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亿元.
(2)对在示范区新设或新迁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给予其注册资本(营运资本)1%的落户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3)对在示范区注册新设或新迁入的具有法人性质的股权投资机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资本要素交易所(公司)、金融控股集团等准金融机构给予其注册资本1%的落户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4)对在示范区注册新设或新迁入的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营运总部、资金中心、研发中心、呼叫中心、卡中心等后台服务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给予其注册资本1%的落户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对于上述各类金融机构新设或新迁入示范区的,购买、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金融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照实际支付租金金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机构本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壮大规模对示范区新设或新迁入金融机构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给予营业收入1%一次性补贴;对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营业收入每增加1亿元,给予1%补贴,依次递增后,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推动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的建设对专营机构发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非担保、非抵押的信贷业务,按照贷款额度的1%标准给予补贴,单一专营机构每年本项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对股权投资机构该年投资2家以上示范区科技型企业的,按照其当年投资示范区企业的实际投资额给予1%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投资示范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按照当年投资示范区企业的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投资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鼓励企业债务融资(1)科技贷款贴息鼓励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产业链融资等各类科技创新信贷.
对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信用贷款或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的,最高可按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基础利率80%给予贴息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本项最高不超过100万.
(2)直接债务融资贴息鼓励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及其它新型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对于成功发行的科技型企业,根据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募集资金的规模,按照不超过募集资金入账日的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票面利率低于入账日的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按实际票面利率)计算利息的50%给予补贴.
每家企业每年本项最高不超过100万.
(六)促进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1)鼓励非上市科技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在企业改制(包括新设)过程中,涉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所形成的股东个人所得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申请予以缓缴.
(2)丰富和完善科技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稳步有序扶持企业上市.
积极推动示范区科技企业在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战略新兴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和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四板")融资,支持企业境外上市融资.
对于在国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最高650万元(省、市、区三级)的支持.
对于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每家最高200万元(市、区两级)的一次性奖励.
对于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给予每家最高60万元(区级)的一次性奖励.
示范区上市企业以配股、增发方式,或示范区企业以3年期及以上中长期债券或票据方式完成资本市场融资,按年度给予融资企业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七)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对示范区内上市企业并购重组发生的法律、财务、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费,根据并购重组类型和交易额,给予境内(不含香港、台湾)并购实际发生费用的50%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给予境外并购实际发生费用的20%补贴;每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八)积极发展融资租赁鼓励科技型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取得为科技研发和创新创业服务的设备、器材等.

对企业融资租赁而发生的融资费用给予20%的补贴.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为区内科技型企业提供服务,按其当年为区内企业提供的融资总额给予最高1%的补贴,每家机构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九)大力推行科技保险鼓励示范区科技型企业参加科技保险,对购买科技保险的示范区科技型企业给予其投保费用的60%保费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十)健全风险补偿机制逐步设立50亿元风险补偿资金池,通过与示范区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对其为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科技信贷服务形成的本金损失,给予最高80%的风险补偿,单笔补偿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合作金融机构每年达到合作协议约定贷款条件的,按照其每年新增科技信贷规模配2%的风险补偿金存款存入合作金融机构.
天使投资机构投资示范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退出股权时发生的实际投资损失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本金损失60%的风险补偿,单笔补偿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一)深化信用体系建设对于参与评级的示范区企业给予信用评级费用100%的资金补贴,每家企业本项补贴最高不超过4000元.
鼓励企业信用促进会发展会员,给予信用促进会每发展一家会员1000元的补贴.
鼓励提高示范区企业的信用意识,对每年获得示范区信用星级三星以上企业给予每家最高10万元的信用奖励补贴.
(十二)鼓励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对经管委会认定的金融服务平台,按其平台开发费用的50%给予平台开发企业最高200万元补贴;对其运营费用给予20%最高30万元补贴.
(十三)鼓励金融创新鼓励示范区内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要素市场及其他有关金融单位针对示范区企业特点在金融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组织形式创新等方面开展金融创新.
对示范区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创新项目和金融机构经管委会认定后,按其所服务单户企业年度融资金额的5%给予最高20万元、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补贴.
(十四)鼓励金融人才聚集加大示范区各类金融机构引进高级管理人员的支持力度,对其高管人员薪水给予一定的补贴,其中:对高级管理人员工薪收入在50-80万的,每年给予年薪6%的补贴;对年高级管理人员工薪收入在80-120万的,每年给予年薪7%的补贴;对年高级管理人员工薪收入在120-150万的,每年给予年薪8%的补贴;对高级管理人员工薪收入在150万以上的,每年给予年薪9%的补贴.
(十五)鼓励加强光谷科技金融品牌建设对举办经管委会认定的金融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高端论坛等活动的,按实际活动经费的50%给予活动组织方每次最高50万元补贴.
每家企业每年本项最高不超过100万.
联系方式:发展改革局027-67880669四、人才支持政策依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3551光谷人才计划"暂行办法》(武新管〔2014〕180号)政策内容:(一)"3551"人才项目支持(1)创业人才:入选重点创业人才项目的,给予300万元资金资助,并提供200万元-1000万元的股权投资;入选优秀创业人才项目的,给予100万元资金资助,并提供100万元-1000万元的股权投资.
(2)企业创新长期人才、企业高端管理人才和企业高端金融财务人才:给予60万元资金资助.
根据企业需求,可提供100万元-1000万元的股权投资.
(3)企业创新短期人才和第三方高端中介服务人才:给予30万元资金资助.
根据企业需求,可提供100万元-1000万元的股权投资.
(二)高层次人才项目配套资金资助对通过东湖高新区申报,新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项目和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300万元的配套资金资助;新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其他人才项目和湖北省"百人计划"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100万元的配套资金资助,并提供100万元-1000万元的股权投资.
(三)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产业基地)支持对新批准设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50-10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批准设立的企业博士后产业基地,给予30-50万元资金支持.
(四)人才保障与服务(1)对入驻东湖高新区各孵化器的3551人才企业,三年内给予房租补贴;对3551人才企业购买经人才办认定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的财务、金融、管理、人力资源等服务的,三年内给予补贴;对引才作用突出、效果显著的海外联络站、中介机构和企业,给予资金奖励.
(2)建立3551人才企业科技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在居留和出入境、外汇资本金结汇、海关通关、进口关税缴纳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和优惠待遇;在居住证制度、社保办理、子女教育、人才公寓、境外驾照换领、医疗保障等方面完善服务.
(3)对作出突出贡献的3551人才,优先推荐其参加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省市政府专项津贴人员的评选以及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等人才项目的申报;优先推荐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人士申报"国家友谊奖"、湖北省"编钟奖"和武汉市"黄鹤友谊奖".
联系方式:组织部(人才与创业办)027-67880050五、知识产权政策依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武新规〔2015〕10号)政策内容:(一)知识产权战略资助完善东湖高新区园区、产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体系,支持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最高资助20万元/家.
(二)专利申请资助(1)对企业首次申请的第一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分别按照6000元/件、3000元/件和1000元/件进行奖励;从第二件开始分别按照2000元/件、500元/件和500元/件的标准予以资助(申请港、澳、台地区专利的参照执行);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国外专利的企业按10000元/件予以资助.
(2)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优秀专利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武汉市发明(外观设计)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每家单位专利申请资助(含奖励)总额最高200万元/年.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对企业首次登记的第一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按照1000元/件奖励,从第二件开始按照500元/件的标准予以资助.
对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和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企业均按照2000元/件的标准予以资助.
(四)知识产权运用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运用项目支持的企业分别按照国家、省、市支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最高给予20万元.
对高校、科研院所和社会专业知识产权推广转化机构促成知识产权在高新区内转化的,按知识产权转让或实施许可合同成交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机构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励鼓励和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开展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参与方给予适当补贴和风险补偿.
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企业,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5%给予贷款贴息奖励,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奖励总额最高60万元,贴息最高年限为三年.
对为高新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造成本金损失的金融机构给予融资补偿,融资补偿比例不高于实际发生损失的本金部分的30%,且单笔补偿最高500万元.
(六)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奖励对企业在重点产业领域,构建以专利聚集、交叉许可和共同维权为纽带的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和专利池,并获东湖高新区批准的,一次性给予其秘书处20万元工作经费补贴;对在海外专利布局和海外维权等运营成效显著的知识产权(专利)联盟或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对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及其成员单位申请国内外专利保护创新成果的按相关规定予以优先支持.
(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对企业维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智力援助;对企业因维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鉴定费等相关诉讼费用提供资金援助.
国内知识产权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最高援助20万元.
(八)知识产权管理奖励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验收的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5万元,对企业进行专利预警和专利布局的,最高资助20万元.
对当年确定为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5-10万元奖励.
高新技术企业、产业基地、专业园区、大学科技园、孵化器等组织设立"专利墙"的,最高给予10万元支持.
对知识产权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中介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九)知识产权服务业支持对新设或由外地迁入的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三年房租或物业管理费支持,最高补贴20万元.
对年代理企业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500件、300件以上者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对年成功代理中国驰名商标2件以上、湖北省著名商标5件以上及武汉市著名商标10件以上者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服务机构在高新区内为企业开办知识产权培训班,按培训人数100元/人.
天补贴,最高给予5000元/期补贴.
企业培养和引进专利代理人,给予企业5000元/人奖励.
(十)商标注册奖励对以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形式成功注册地理标志的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按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一次在5个(含本数)以上国家成功注册商标的企业,按每件注册商标给予1000元奖励.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武汉市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对产业基地、专业园区、大学科技园、孵化器、产业联盟等组织,集中建立宣传企业商标品牌的展示厅等固定形象宣传窗口,最高给予5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
(十一)创制标准奖励对主导创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项、50万元/项、30万元/项、10万元/项奖励.
对参与创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项、10万元/项、5万元/项、3万元/项奖励.
(十二)承担标准化工作奖励(1)对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对按规定采用国际或者国外先进标准获得国际标准标志证书或认可证书的产品,按每一证书给予2000元奖励.
每家单位标准创制奖励总额最高200万元/年.
(2)对产业创新联盟组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联盟)并获东湖高新区批复准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对产业联盟研制的联盟标准或团体标准给予5万元/项奖励.
联系方式: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知识产权办)(政策内容1-9)027-67880101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内容10-12)027-67880234六、开放合作政策依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扩大开放支持办法(试行)》(武新管〔2014〕163号)政策内容:(一)产业聚集支持对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以出口为导向开展业务的、实缴注册资本金超过1000万美元(或等额外币)的外资企业或者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以出口为导向开展业务的、实缴注册资本金超过1亿元的内资企业,按照实收资本金的1%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产业聚集支持.
(二)出口奖励对年度实际出口首次突破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50万元.
(三)场地支持(1)对租赁办公室的企业,按照不超过每月30元/平方米且人均办公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
(2)对租赁仓库、厂房的企业,租赁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按照不超过租赁费用80%的标准给予补贴;租赁面积500平方米至2000平方米部分按不超过租赁费用50%的标准给予补贴;租赁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部分不予补贴.
(3)对租赁特殊监管区外指定的保税展示交易场地的企业,租赁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按照不超过租赁费用80%的标准给予补贴;租赁面积500平方米至2000平方米部分按不超过租赁费用50%的标准给予补贴;租赁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部分不予补贴.
(四)平台支持(1)对设立在东湖高新区的国际认证分支机构及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按专业工作设备购置金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按机构运维费的20%给予不超过50万元/年的补贴.
(2)对购置高端设备开展经营性公共研发、检测等平台业务的企业,按设备购置金额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按平台运维费的20%给予不超过50万元/年的补贴.
(3)对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的保税维修检测业务的企业,按专业工作设备购置金额的5%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4)支持东湖综保区商品交易中心发展.
根据商品交易中心会员企业当年度实际销售额,给予相应比例发展支持.
(5)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对国内外跨境电子商务领军企业设立的商务交易平台,当平台注册卖家突破500家且交易量突破10万单时,给予5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对新注册的跨境电商贸易企业,当完成首次实际交易,给予2000元奖励;对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0万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五)国际市场开拓支持(1)对参加境外展览的企业,按一个标准展位(以9平方米计)2万元支持,不超过6万元.
(2)对进行产品国际认证、境外申请专利、境外注册商标、境外投(议)标的企业,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不超过2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
(3)对收购境外技术和品牌的企业,按发生的收购费的7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
(4)对主导国际标准研制的企业(排名第一、第二),在立项和发布阶段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对实质性参与(排名第三、第四、第五)国际标准研制的企业,在立项、发布阶段分别给予不超过25万元支持.
(六)物流支持(1)对从省内各机场、港口、铁路货运站等口岸转运至东湖综保区,或从东湖综保区转运至省内各口岸的进出口货物,按150元/车次进行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对以上述方式运输的外贸小件包裹,给予每单1元的运输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2)企业在东湖综保区海关自营或代理进出口,按10元/单的标准进行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进出口企业在东湖综保区内堆箱量首次超过50个、100个、200个和400个,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
(七)开放综合服务支持对东湖高新区内提供及接受境外参展、国际营销推广、财务法律、关务等专业服务的企业,按服务合同金额的10%平均奖励给服务提供及接受企业,单个合同总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联系方式: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建设管理办公室027-86639316国务院先行先试政策(一)国务院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广的先行先试政策(4项)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1、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股权奖励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广).
2、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该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广).
3、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500万元以内部分免征、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广).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股东和技术人员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广).
联系方式:财政局027-67880164国税局027-67880217地税局027-67880017(二)国务院在全国推行的先行先试政策(6项)1、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政策.
中央级事业单位,可自主处理价值800万元以下的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价值在800万元以内的收益全留归单位,超过8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的收益90%留归单位,超过5000万元部分的收益100%上缴中央财政.
2014年,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被纳入全国首批11家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单位.
2、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
对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不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35%的前提下,激励总额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最高可达50%;当年投资项目净收益可最高提取30%用于分红激励;科技成果转让净收益提前20%-50%用于一次性激励.
企业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其他企业,自开始分配利润年度起3-5年内,每年可从当年投资收益中提取5%-30%用于激励,院校和科研院所经批准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可按科技成果评估作价金额20%-30%的比例折算为股权奖励有关人员.
3、扩大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政策.
对从事规定研发活动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将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费用等列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比例,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从2016年1月1日起:一是放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费用范围.
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在原有基础上,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及合作或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等可按规定纳入加计扣除.
二是允许企业追溯过去3年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
三是简化审核,对加计扣除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实行归并核算.

4、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由2.
5%提高到8%.
5、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政策.
可按照《财政部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试点的意见》文件精神,在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经批复立项科研项目中,开展间接费用补偿、科研经费项目分段拨付、后补助和增加经费使用自主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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