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黑防联盟

黑防联盟  时间:2021-05-03  阅读:()

2019年第四期公告目录一、典型案例1.
张国响、李庆飞等8人敲诈勒索案2.
方悦等3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3.
盛政等3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4.
张如江等11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案5.
单余兵等3人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系列案二、人事任免2019年第4期公告案例目录1.
张国响、李庆飞等8人敲诈勒索案(苏州吴江区院)2.
方悦等3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无锡锡山区院)3.
盛政等3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徐州铜山区院)4.
张如江等11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案(苏州工业园区院)5.
单余兵等3人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系列案(南京六合区院)张国响、李庆飞等8人敲诈勒索案【关键词】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套路贷证据合法性认定【要旨】根据行为人主观目的、行为手段、"借贷"双方主体地位等因素,严格区分套路贷和高利贷.
通过审查主行为是"要挟"还是"欺骗",依法准确认定套路贷犯罪行为性质.
在被告人翻供、律师无罪辩护的情况下,可依职权启动非法证据调查核实程序确认证据合法性.

【基本案情】2017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张国响、李庆飞等8人在苏州市吴江区、常州市等地共同出资设立诚信车贷公司、捷信金融公司,组成了犯罪集团.
张国响等人采用发放小广告、他人介绍等手段发布"抵押借贷"信息,引诱他人前来借款.
在签订合同时,通过欺骗被害人将高额违约金计入本金中,诱导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同时签订车辆抵押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为后续"索债"创造条件,并设置苛刻的违约条件.
上述合同及车辆备用钥匙均交由被告人保管.
借款合同签订后,被告人在被害人车上安装多个GPS,以家访名义确认被害人家庭住址,并制造虚假给付事实后,以GPS安装费、家访费、业务费、头期利息等名义扣除高额费用,被害人实得借款数额远低于本金.
在被害人偿还借款本息的过程中,被告人用备用钥匙秘密或强行将被害人的车辆拖走扣留,再以逾期还款、GPS没有信号、去别处借款等理由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
此后,被告人以不给钱就卖车作为要挟,向被害人索要合同载明的金额,以此非法占有被害人的钱财.
该犯罪集团成立以来作案41起,涉案金额共计170余万元,作案区域涉及苏州、常州两地,不仅侵害了众多被害人财产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指控与证明犯罪】审查逮捕阶段,2018年4月8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以张国响、李庆飞等8人涉嫌敲诈勒索罪,提请吴江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张国响、金振等5人对侦查阶段供述的敲诈勒索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辩解其公司赚取的是利息,因被害人违约才收取违约金,不具有违法性认识.
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辩解不成立:一是该公司无营业执照,犯罪嫌疑人聊天记录随时删除,案发后销毁借款协议证明经营行为异常,公司系犯罪工具;二是签订虚高合同牟取高额违约金,与被害人签订的借款协议只有一式一份,恢复和提取的聊天记录记载有"未逾期就拖车"、"不允许提前还款"证明其"经营"手段违法.
同月13日,吴江区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018年7月13日,吴江区公安局以张国响等8人涉嫌敲诈勒索罪,移送吴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多名犯罪嫌疑人提出在侦查阶段被刑讯逼供,并提供了相关线索和伤情资料.
对此,检察机关一方面启动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程序,调取入所体检表,仔细查看受伤部位、范围、程度,分析形成原因;审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复核抓捕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抓捕录像.
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未受到暗示,作出有罪供述的过程自然、稳定,神色坦然,体态正常,无异常表现.
结合嫌疑人未能提供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具体情况,确定其伤情是抓捕所致.
另一方面,核实每份讯问笔录的供述差异,利用犯罪嫌疑人刚翻供时思想反复的情况,通过区分首要分子、作用较大"股东"、"马仔"等工作人员的理由,逐个突破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分化瓦解攻守同盟.
同时引导公安机关深挖彻查,绘制案件明细图表,用电子证据和账册等客观证据串联起犯罪集团中每个嫌疑人和每笔犯罪事实,进一步驳斥嫌疑人辩解.

检察机关审查查明,该案40余名被害人的陈述均证实自己处分财产本质上是因为被告人以处分车辆为要挟,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两害相权取其轻,只能给付被告人提出的数额,从而取回车辆.
虽然被告人虚构了GPS没有信号等违约情形,但实际是为了掩饰自己不法占有他人车辆目的,从而在敲诈行为中对被害人形成要挟.
因此,被害人并非基于诈骗行为而处分财产,而是权衡恶害之后,迫不得已交付财物.
2018年8月17日,吴江区检察院以张国响等8人涉嫌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

法庭审理阶段,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1.
该案为高利贷民间纠纷案件;2.
涉案行为刑民交织,定性不明确.
公诉人答辩称:该案属于典型的套路贷案件,并非高利贷民间纠纷,更不是刑民交织,具体理由是:1.
张国响等人不是基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从事民事借贷业务,而是采用欺骗手段陷被害人于不得不签订虚高合同的不利境地,进而以扣车、卖车、处置房产等手段,逼迫被害人交付高额违约金以及虚增的借贷款项,其目的不是获取利息,而是非法占有被害人借款本金之外的财产.
2.
张国响等人的行为手段系假借放贷,以行业规矩为名欺骗被害人签订一式一份抵押、借贷等合同,虚增借贷金额,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制造被害人违约并非法扣押车辆,是典型的套路贷.

2018年12月24日,苏州市吴江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张国响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判处李庆飞等7人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至十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七万元至十二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

【借鉴意义】1.
准确区分套路贷犯罪和民间高利贷.
套路贷与民间高利贷有着本质区别.
一是目的不同.
高利贷仅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套路贷则假借放贷,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合同,制造虚假流水等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以GPS掉线、逾期还款等理由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其最终目的是通过扣车后获得更高的违约金、虚增借贷金额、拖车费等高额费用.
二是手段不同.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通过到期收回本金和利息的方式获利.
而在套路贷中行为人通过虚增数额、制造虚假给付事实、肆意认定违约、秘密或强行扣车等手段,明显超出高利贷的手段.
三是主体地位不同.
高利贷双方的主体地位平等,出借人与借款人均是平等民事主体.
而套路贷一方自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合同、抵押车辆后就处于强势地位,其后采用单方认定违约、拖车扣车、卖车要挟等手段控制和主导被害人,实施犯罪活动.

2.
依法准确认定套路贷行为性质.
套路贷犯罪行为具有复合性、混合性,常常是敲诈勒索、诈骗等多种手段混合交替使用,要依据行为人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关键行为来认定行为性质.
具备套路贷的构成要素,设置各种套路骗取他人财物的,包括虚构事实、隐瞒全部或者部分真相,通过诉讼、仲裁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虽然混以要挟、敲诈,但若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关键行为系诈骗,以诈骗罪论处;行为人虽然前期设置各种套路,但获取被害人财产时,主要以要挟、敲诈行为为主,而被害人则基于被胁迫不得不交付财物的,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时就要明确取证方向,重点就行为人获取财物的关键行为系诈骗还是敲诈勒索,被害人交付财物基于被骗还是对行为人的恐惧等收集证据,准确认定套路贷行为性质.

3.
依法把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审查起诉期间,针对犯罪嫌疑人提出遭受非法取证的辩解,检察机关可及时启动调查核实程序,采用多种方法对嫌疑人有罪供述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进行鉴真:分析入所体检表有无异常;审查抓捕视频中有无显示嫌疑人伤势;查看同步录音录像中嫌疑人神态是否异常、供述是否流畅;审查犯罪嫌疑人多份供述的差异点;有无其他客观证据直接驳斥辩解等.
经过调查核实程序,准确认定是否为非法证据.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方悦等3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关键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小贷公司联盟软暴力保护伞【要旨】套路贷案件中,多家小贷公司结成"联盟",采用同种经营模式,资源共享、协作配合,在保护伞的庇护下以软暴力手段讨债,在一定范围内造成持续性社会危害的,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检察机关需要依法提前介入,从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心理强制程度审查软暴力,并结合犯罪构成要件审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

【基本案情】2016年2月,被告人方悦在徐前真经营的乾宏信贷公司内增设"零用贷部",下设风控部、业务部、贷后部等部门,以快速放款、无抵押等条件为诱饵,通过中介介绍、拨打电话等方式,向无锡市区、江阴、宜兴范围的不特定对象推销私人小额借款.
借款时,要求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并出具远高于借款金额的借据,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承诺书等,同时设置苛刻的履约条件.
一旦违约,被告人便指使公司催讨人员至借款人住处、公司等地,采用拘禁、殴打、恐吓、威胁、滋扰等手段,向借款人及其亲属索要债务.

2016年底至2017年6月,方悦与乾宏公司业务骨干方明喜、方修东等人成立乾府公司、乾多多公司、乾富公司等多家公司,套用乾宏公司的"零用贷"业务模式,以"乾"字头公司为依托结成联盟,在联盟内部设立严明的等级制度、规定严厉的组织纪律,并通过传授犯罪方法提升组织犯罪能力.
联盟公司间通过微信联系群协作配合催讨债务,逐步建立起组织稳定、层级结构明确且人数众多、势力庞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各公司经营期间,方悦等人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29起,非法放贷3300余人次,涉案金额3100余万元,非法获利140余万元.

【指控与证明犯罪】提前介入及批捕阶段,接到公安机关案情通报后,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围绕涉案公司组织架构、利润归属、催讨手段、危害后果等关键点,提出具体引导侦查意见.
经审查,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27人、因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3人、追捕1人,并移送职务犯罪线索1人.
2017年11月22日,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以方悦等38人涉嫌非法拘禁罪移送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审查发现该犯罪团伙可能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但是该组织成员在催讨过程中的意思联络、具体配合,以及该组织的结构形式、利润分配、危害性程度等都有待进一步查证.
锡山区检察院先后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意见27条.
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围绕组织特征查明公司间合作形式、规章制度、内部管理、利益分配、惩罚奖励等情况;围绕经济特征,查明方悦等人的出资份额以及联盟各公司的放、还款明细;围绕行为特征,查明催讨人员以暴力、软暴力等债务催讨方式;围绕危害性特征,查明联盟在无锡地区小额贷款行业的地位和影响力,对借款人及其亲属造成的不良影响程度和持续时间;同时,查明有无"保护伞".
针对套路贷犯罪的认定,查明催讨手段、被害人实际借款、还款数额以及当事人报警心态、民警在其中的行为与作用等情况.
2018年6月1日、6月4日,锡山区检察院以38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向锡山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辩解和辩护意见:1.
该案不是套路贷犯罪,而是双方自愿的民间借贷行为;2.
暴力行为特征不明显,虽有少量轻微暴力的催讨行为,但不是欺压、残害群众,未造成人身伤害;3.
联盟各公司之间只是同行合作,组织结构松散,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针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公诉人予以答辩:第一,该案系套路贷犯罪.
套路贷犯罪的本质目的并非单纯获取高额利息,而是非法占有借款人合法财产.
方悦等人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收取的利息远高于正常民间借贷利息,并且签订虚高借条,收取虚增首月利息、上门费等费用,设置苛刻的违约条款,其目的是为了占有正常借款金额之外的财产,本质上有别于一般的民间借贷、高利贷,系套路贷犯罪行为.

第二,软暴力催讨手段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
除殴打等暴力行为之外,该组织还采取喷漆、堵锁眼、贴身跟随、威胁恐吓等软暴力手段,表面上没有对被害人造成直接的人身伤害,但足以令被害人及其亲属产生恐惧、恐慌心理,形成心理强制,导致被害人在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后不敢举报、控告,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第三,"联盟"组织特征明显,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联盟内部人员稳定、人数众多,组织架构完善,方悦、徐前真为组织者、领导者,出资成立多家"乾"字头公司,通过召集"乾"字头公司老板组成领导层会议,固化同盟关系;该联盟设立明确的组织纪律,制定"贷后管理十个严禁"等规章制度,以缴纳押金的方式对成员进行管控,用微信群组对成员工作进行监督,以传授犯罪方法来提升成员犯罪能力,符合组织特征.
此外,该联盟通过违法放贷、非法逼债等犯罪活动,获取高额经济利益,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该联盟对区域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联盟领导者以物质诱惑买通基层民警4人充当保护伞,为组织内违法犯罪者提供庇护.
据此,应认定其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8年12月28日,锡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罪名,对方悦等38人分别判处十九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方悦、徐前真等4人提出上诉,2019年3月18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借鉴意义】1.
发挥检察机关诉前引导侦查的关键作用.
在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需要把握侦查方向,提出明确的补查意见和要求,建立证据体系.
应当注重通过书证、作案工具以及微信记录等客观证据,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言辞证据,证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架构、非法垄断性、保护伞等特征,形成清晰而又完整的证据体系.

2.
从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心理强制程度审查套路贷犯罪行为中的软暴力.
暴力或暴力威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攫取经济利益的手段之一,但有的组织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会出现暴力特征变弱,软暴力特征增强的特点.
看似暴力特征不明显,只要能达到使对方屈服的目的,而一旦组织需要,随时可以付诸实施暴力.
此时,软暴力实际是以犯罪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仍然具有一定的暴力威胁特征,足以产生与暴力手段相同或类似的危害后果.
在办理类似案件时,重点审查犯罪手段行为对被害人形成的心理强制及其影响范围,包括是否严重扰乱被害人生活,是否非法获取被害人信息,是否有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等.

3.
围绕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审查"公司联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
一些套路贷案件中,出现了多家小贷公司采取同种经营模式且互有联系的情形,将组织行为包装成公司、企业行为,通过合法经营的形式来掩盖违法犯罪的实质.
但不管形式如何变化,只要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的,就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论处.
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要把握涉案公司的组织架构、人员关系、合作模式等关键点,厘清黑社会性质组织与相关公司之间的关系;从是否寻求"保护伞"为其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是否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等方面查明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之间的区别,透过表现发现本质,坚决做到精准打击、不枉不纵.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盛政等3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关键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软暴力择一重罪处罚【要旨】检察机关在办理套路贷犯罪案件时,应结合犯罪手段、目的和结果准确认定罪名.
其中,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实施滋扰、威胁恐吓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索取非法债务的,没有超出一罪评价范畴的,可以择一重罪处罚.

【基本案情】2010年以来,被告人盛政先后组织被告人魏贤正等20余名刑释解教及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帮人捧场架势、替人追债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积累了一定经济基础.
2015年至2017年,逐步形成了以盛政为首要分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以盛政的腾威安全顾问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腾威财富运营中心为掩护,以徐州市金凯隆大厦、和信广场办公室为据点,在徐州市及周边区县、安徽省宿州市及萧县等地,大肆开展非法贷款业务.
他们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伪造银行流水,设置违约陷阱,后肆意认定、制造违约,通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以及暴力、胁迫等手段非法讨债60余起,非法所得用于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同时还在徐州市区、周边县区及安徽省萧县等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抢夺工程等违法活动60余起,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管理秩序.

【指控与证明犯罪】审查逮捕阶段,因该案犯罪组织体系严密、涉案人员多、涉案区域广,铜山区检察院以套路贷犯罪为主线,按照一般成员、核心成员、关联案件涉案人员的脉络,引导公安机关完善证据锁链.
针对案件定性,围绕犯罪构成,向公安机关提出取证方向.

审查起诉阶段,2018年6月25日,铜山区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盛政等48人涉嫌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等10余个罪名移送铜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针对该案涉案人员和涉嫌罪名众多、案件事实复杂的情况,铜山区检察院围绕犯罪手段、目的和结果依法进行实质性审查.
公安机关认为,该组织成员在一定时间内多次实施如喷油漆、摆花圈、劈砍大门等滋扰、威胁恐吓等行为,向被害人索取高额虚增款项,其行为触犯了多个罪名,应进行并罚.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套路贷犯罪行为的定性,不是对犯罪行为的简单相加,而应结合犯罪行为、目的以及后果,进行综合评价.
犯罪嫌疑人在同一起犯罪事实内,以滋扰、威胁恐吓等手段实施的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行为,均是为了索取非法债务,占有他人财产,其目的相同、手段连续,在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法定刑期内,择一重罪处罚较为妥当.
据此,结合犯罪结果,检察机关依法改变公安机关20余起罪名认定.
此外,公安机关认为盛政等人虚构安装费、平台费、保证金等名目收取借款人费用,系虚构事实的诈骗行为.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借款人虽然按照行为人虚构的名目"如约"还款,但借款人对于实际借款和得款情况是明知的,并非受到欺骗而交付相应钱财,不能认定构成诈骗罪,该罪名应予以撤销.
贯彻"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的原则,经审查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公安机关移送的7名犯罪嫌疑人与组织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经补查后仍然无法证明,不予认定其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同时,检察机关追加认定1人,依法追诉4人,同意公安机关撤回3人.

2018年9月27日,铜山区检察院将45人中的33人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向铜山区法院提起公诉,其他12人以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保险诈骗等罪分案起诉.
法庭审理阶段,2018年12月11日至14日,铜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政纠集他人多次有组织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

部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发表辩解及辩护意见:该案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关系,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应认定为套路贷犯罪,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收益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经济利益,经济特征不成立.

检察机关针对其意见进行答辩:被告人以无抵押、费用低等宣传手段吸引客户,故意模糊化违约条件,并设置诸多违约陷阱.
一旦违约,便采取胁迫、拘禁、滋扰等手段索要钱款,属于套路贷犯罪,其放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盛政及其组织开展套路贷的收入,均由盛政或团伙成员支配,或为其团伙成员提供报酬等开支,该案中因放贷而产生的收益均应认定为经济利益.
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多次采取各种滋扰、恐吓等方式索取的高额虚增款项,均应作为犯罪数额予以认定.

2018年12月2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虚假诉讼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盛政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对其余32名被告人以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至拘役不等的刑罚,以及相应的财产刑.
该案经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借鉴意义】1.
对基于概括的犯罪故意实施多种违法犯罪行为,没有超出一罪评价范畴的,择一重罪处罚.
套路贷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危害性强的犯罪种类,有着复杂的行为组合模式.
在案件定性时,不应简单从行为的单复数上判断,可以从行为手段、目的与结果等方面综合评价多个行为之间罪数关系.
本案中,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多次实施滋扰、威胁恐吓等行为,向被害人索取高额虚增款项,非法索债行为触及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罪名.
但是行为人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客观上数个行为没有超出强拿硬要、强行索取等寻衅滋事和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范畴,择一重罪处罚能够更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据此,对以多种违法犯罪手段索取非法债务未遂,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既遂而非敲诈勒索罪未遂,更有利于达到从严惩处黑恶势力的目的.

2.
综合运用监督手段,在诉讼全过程发挥检察监督职能.
涉黑套路贷犯罪团伙以合法形式为外衣,隐蔽性极强,且一些被害人在利益受到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常途径举报、控告,或在报警后被误认为民事纠纷而进行调解.
办理此类案件时,检察机关应综合运用监督手段:(1)对长期未侦破的案件,可依法督促侦查机关快速办理;(2)审慎审查在案证据与案件事实,对涉案组织成员进行追捕追诉;(3)根据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严格把握普通刑事犯罪、恶势力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界限,该案中,检察机关追加认定1人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不认定7人,依法追诉4人,做到"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张如江等11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案【关键词】敲诈勒索罪校园贷在校未成年人软暴力【要旨】明知未成年人不具备还款能力,仍与其签订虚高借贷合同,收取高额服务费,通过软暴力向未成年人及其家属索债,即使没有"恶意制造违约"等明显套路行为,也可以依法认定为套路贷犯罪.
办理涉未成年人的黑恶犯罪案件,可结合办案惩防并举,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校园套路贷犯罪,促进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张如江设立燎原财富公司,纠集任传豪、李立国等人,在苏州市吴中区、工业园区等地进行非法放贷活动,并以喷油漆、扔油瓶、半夜上门滋扰等软暴力或非法拘禁他人等手段讨要债务,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后果.

2017年上半年,张如江又引诱、纠集被告人褚嘉镐、顾少庭等未成年人及刚成年的在校学生,利用他们的同学、朋友关系诱骗其他未成年学生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在借款中随意扣减"服务费"、"中介费"、"认家费"等或为虚假债务进行担保.
此后,实施软暴力催讨等手段,先后针对8名未成年被害人及1名刚成年的被害人,以及上述被害人家庭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犯罪金额共计16.
6万元.
期间,强迫1名未成年少女拍摄裸照担保债务,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指控与证明犯罪】该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6月向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8年9月,工业园区检察院以张如江等11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依法提起公诉.
2018年12月,工业园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法庭调查阶段,为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将在案证据分为两组进行出示.
第一组证据主要从共同犯罪的组织性、犯罪手段及危害后果等方面,公诉人通过出示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以及借条等证据,证实该案系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张如江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第二组证据主要从涉案罪名的构成要件,公诉人按照不同罪名分别出示证据,通过出示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借条等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该案涉及的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具体罪名.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涉案11名被告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
张如江组织、领导非法放贷、讨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且系首要分子、主犯;褚嘉镐、李立国等人积极参加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姚晋军、陈冬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张如江的行为系高利放贷,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张如江没有具体的组织、指挥行为,对褚嘉镐等人向被害人索要"中介费"等行为并不知情,不宜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公诉人针对辩护意见答辩:第一,该案应当定性为套路贷犯罪.
对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定性,关键要看被告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利息以外的公私财物为目的.
张如江等人以未成年在校生为犯罪对象,明知对方没有还款能力,仍诱骗其签订虚高借款合同或为虚假债务进行担保,在借款中随意扣减"服务费、中介费、认家费"等,再通过纠缠滋扰等软暴力手段逼迫未成年人家属交付财物,最终实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符合套路贷犯罪的本质特征.
第二,张如江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经同案犯指认,张如江以"公司"老板的身份管理犯罪团伙,对于褚嘉镐诈骗担保人以及向被害人索要"认家费、中介费"等行为知情;该组织成员褚嘉稿等人大多与张如江之间存在债务关系,在经济上受控于张如江,无论是前期签订所谓的借款合同、还是后期采用软暴力讨债,都由张如江亲自组织、指挥.
该犯罪组织成员讨要的非法所得全部上交给张如江处理,张如江不再向褚嘉镐等人支付费用,而是默许褚嘉镐等人向被害人索要"中介费".

2018年12月,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如江等11人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张如江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张如江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八万元,对其他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亦判处了相应刑罚.
张如江、陈冬、朱一飞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于2019年2月15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借鉴意义】1.
依法审查以未成年人为主要犯罪对象的套路贷犯罪案件.
在以成年人为对象的套路贷犯罪案件中,通常通过行为人"肆意认定违约"或"肆意制造违约"等套路手段来认定非法占有被害人合法财物的主观故意.
而针对未成年在校生为犯罪对象的套路贷犯罪案件中,行为人即使没有采取上述典型的套路行为,但是犯罪中如利用未成年人社会经验不足的特点,以及未成年人监护人护子心切、息事宁人的心理,也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继而依法认定套路贷犯罪.
该案中,张如江等人诱使未成年在校生签订虚高借款协议,个别人家长甚至不经催收便主动还款.
与一般套路手段相比,其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和在校生群体实施套路贷犯罪,危害性更大,同样会对未成年人家属造成精神压制及心理恐慌,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
对涉未成年人黑恶犯罪可以从源头上促进社会治理.
近年来,出现了专门针对未成年在校生实施的"校园贷"、"裸贷"形式的套路贷案件,这些套路贷案件具有一定传染性,社会危害更大.
本案中,部分未成年人本事受害者,后迫于压力加入犯罪团伙,形成"人拉人"的校园犯罪网.
检察机关在及时打击的同时,可以通过检察建议推动社会源头治理.
该案中,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学校日常管理疏漏,向区管委会、苏州大学艺术学院等单位发出4份检察建议,相关单位均整改落实,并联合签订《建立打击校园套路贷犯罪协作机制的意见》,推动学校将防范校园套路贷法治教育纳入思想政治课.
该案于2019年5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委"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优秀案例".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单余兵等3人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系列案【关键词】虚假诉讼套路贷刑民检察同步监督【要旨】针对套路贷刑事犯罪案件中发现的民事虚假诉讼线索,检察机关可以重点审查基础借贷法律关系和交易、诉讼中的异常现象,刑事检察与民事检察监督同步推进,既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又监督纠正民事判决及执行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2015年底至2016年9月,被告人单余兵、杨成成、王荣等人共同出资,以南京金单源寄卖经济有限公司名义从事非法高利放贷活动,单余兵担任法定代表人.
2016年5月、7月,金亮先后两次向单余兵借款共计5.
6万元,累计写下11万元的借条.
同年9月,金亮到期无法偿还,单余兵、王荣又以违约为由要求金亮再支付3万元,并强迫金亮签订了向王荣借款3万元的虚假借款协议.
2016年7月,金亮向单余兵借款3万元,单余兵等人要求金亮签订向杨成成借款6万元的借条.

2016年12月,杨成成、王荣以债权人的身份,分别向六合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求金亮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总计9万元整.
六合区法院分别于2017年4月、10月判决金亮偿还9万元及逾期利息.
此后,王荣、杨成成申请强制执行,六合区法院遂执行上述民事判决.

【检察监督情况】线索发现2018年7月,六合区检察院在办理单余兵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等罪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逼迫他人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并通过诉讼形式实现非法债权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遂将该线索移送该院民事检察部门.
同时,当事人金亮也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六合区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依法启动监督程序.

调查核实六合区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成立分工、协作的联合办案组,对王荣、杨成成等人民事虚假诉讼行为与刑事虚假诉讼犯罪共同依法开展审查和调查核实工作.
民事检察部门负责至法院调取单余兵等人提起民事诉讼的相关材料,包括庭审笔录、判决书、借款协议等.
刑事检察部门围绕虚假诉讼罪的构成及民间虚假诉讼行为的认定逐一讯问被告人,两部门及时互通有无.
经审查发现,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杨成成、王荣委托同一代理人代理案件,借款事实雷同,借款方式均是现金给付,且金亮作为被告既未出庭,也未对借款事实进行抗辩,是否真实存在借款事实存有疑问.
民事检察部门随后对杨成成、王荣等人的诉讼代理人梅某某进行询问,了解到杨成成、王荣未向代理人详细描述借款事实,代理人对借款事实并不清楚.
最终查清了杨成成、王荣与金亮之间借贷关系系虚构的情况.

监督意见基于上述调查核实的情况,六合区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认为王荣与金亮、杨成成与金亮两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认定的基本事实系虚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遂于2018年8月,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后,向六合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因原判决已被申请强制执行,检察机关又依职权对杨成成、王荣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进行监督,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
刑事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单余兵、杨成成、王荣逼迫金亮签订虚假借款协议,隐瞒自己并非实际借款人的事实向法院起诉,获得法院判决的行为,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9月,对单余兵、杨成成、王荣等人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虚假诉讼等罪提起公诉.

监督结果检察建议发出后,六合区法院主动与检察院开展案件对接工作,并及时沟通刑事案件的进展.
2018年11月,六合区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并发表意见,审委会一致决定对原判决启动再审程序.
2018年12月,六合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9年5月6日,六合区检察院派员参加杨成成与金亮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和王荣与金亮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
2019年6月5日,六合区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
2018年12月29日,六合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虚假诉讼等罪,判处单余兵有期徒刑十六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虚假诉讼等罪,判处杨成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虚假诉讼等罪,判处王荣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借鉴意义】1.
对套路贷犯罪案件中涉及的虚假诉讼线索,开展民事检察监督.
套路贷犯罪中,犯罪行为人往往会通过民事虚假诉讼的方式将非法债务"合法化".
检察机关在办理套路贷犯罪案件启动民事调查核实程序时,可以主要围绕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借款凭证、伪造签名、倒签时间等情形,以及关注借贷资金是否实际交付、归还,是否有出借能力及借款必要等问题,核实借贷关系的真实性.

2.
对刑民交叉案件,组成联合办案组同步办理.
在办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可以积极探索建立各业务部门之间的线索双向移送、反馈机制,线索共享、信息互联机制.
各业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民事虚假诉讼线索的,可以及时向民事检察部门移送;办案中民事检察部门和刑事检察部门可统筹办案力量,对监督线索进行共同研究,在依法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同时,对错误的民事判决和执行行为予以同步监督纠正,实现刑事检察和民事检察同步推进、互相促进.
该案办理中,刑民密切协作,最终法院就虚假诉讼行为判处被告人虚假诉讼罪,并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民事判决.
同时,该案进行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发现杨成成、王荣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进行执行程序,因该院已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执行案件的依据可能被撤销,不宜继续执行,遂依职权启动执行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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