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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联通电信 时间:2021-05-0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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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北京市1上海市6上海市(杨浦区)7深圳市9深圳市(福田区)10重庆市13浙江省17浙江省(宁波市)21浙江省(嘉兴市)277浙江省(湖州市)327四川省355福建省39福建省(福州市)42福建省(莆田市)466山东省499山东省(青岛市)54海南省58苏州市61合肥市64铜陵市68广州市(黄浦区)731北京市《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1.
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占道费.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委、各区政府)2.
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
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
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特色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文化产业园、视听园区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鼓励在京中央企业参照执行.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中关村管委会、市文资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3.
为经营困难企业办理延期纳税.
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责任单位:北京市税务局、各区政府)24.
补贴小微企业研发成本.
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根据研发投入实际情况,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研发费用补助.
(责任单位: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5.
缓解疫情造成的突出影响.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文化企业融资,通过"投贷奖"政策给予贴息、贴租等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初创型文化企业房租,通过"房租通"政策给予房租补贴.
对受疫情影响的滑冰滑雪场所给予适当额度用水用电补贴.
按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全额退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待疫情结束后再适时重新缴纳.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或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保障市民基本生活的重点连锁餐饮(早餐)、菜店(生鲜超市)、便利店等网点设立项目,对其给予房屋租金等支持,支持比例上限由原50%提高至70%.
对于因疫情影响暂停举办的展会项目,如年内继续在京举办且参展中小微企业数量超过参展企业总数的50%,给予一定的场租费用补贴.
降低出租车运营成本,鼓励出租车企业对疫情期间继续正常从事运营服务的出租车司机适度减免承包金;市区两级按照管理事权,可对采取减免承包金等措施鼓励运营的出租车企业给予一定运营补贴.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体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6.
进一步增加信贷投放.
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其中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20%.
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7.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加快和扩大LPR定价基准的运用,推动2020年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再下降0.
5个百分点.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8.
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中小企业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企业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可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协商,展期3至6个月.
积极推进拟上市公司IPO、新三板创新层企业申请精选层辅导验收工作,采取非现场3等灵活高效方式进行辅导验收.
疫情期间,加快资本市场线上服务平台建设,组织辅导机构加大企业挂牌上市线上培训力度.
(责任单位:北京证监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市金融监管局、中关村管委会)9.
提高融资便捷性.
加强金融服务快速响应机制和网络建设,开展"网上畅融工程"快速对接服务,充分发挥银企对接系统作用,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降低服务成本.
完善本市企业续贷服务中心功能,加快建设企业首贷服务中心,持续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信用贷款占比,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占比提升20个百分点以上.
建设基于区块链的供应链债权债务平台,为参与政府采购和国企采购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确权融资服务.
(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局)10.
优化融资担保服务.
疫情期间,本市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综合费率0.
5个百分点;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
5%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11.
加强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进一步降低十大高精尖产业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地区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
力争2020年科创类企业贷款同比增长不低于15%,有贷款余额的户数同比增长不低于15%,针对因疫情造成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负面影响的,暂不予以信用降级.
对符合条件的中关村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给予贷款贴息以及债券、融资租赁费用补贴.
(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关村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三、保障企业正常生产运营12.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疫情期间,对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30%的补贴;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增长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
对于享受上述政策的企4业,根据岗位需要组织职工(含待岗人员)参加符合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符合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免费培训.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13.
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
2倍工资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14.
保障企业正常安全生产需求.
各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本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保障生产工作人员健康安全.
优化疫情防控货物、生活必需品及国家级、市级重大工程建设原材料和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建设原材料的调配、运输,为企业办理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通行证,保障运输通畅.
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防疫物资需求,加强防控工作技术支持,监督指导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15.
加大政府采购和中小微企业购买产品服务支持力度.
全市预算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倾斜力度,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
依托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采购远程办公、视频会议、法律咨询、在线检测、网络销售等指定服务产品的,对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合同额50%的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有关部门)16.
精心做好企业服务.
发挥12345企业服务热线功能,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
开通中小微企业法律咨询热线专席服务,组建律师专家服务团,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咨询、代理、"法治体检"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
出台涉疫情防控公证事项办事指引,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专门公证服务.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5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在北京注册的中小微企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文中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性的自然失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5日资料来源:http://www.
beijing.
gov.
cn/zhengce/zhengcefagui/202002/t20200206_1625493.
html6上海市2月3日,在最新举行的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人社局公布: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努力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减轻企业负担,经市政府同意,将实施以下减负措施:一、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为切实减轻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2020年,本市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该项政策实施后,预计2020年将会有约14万家用人单位受益,减负约26亿元.
二、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从今年起将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7月1日).
据测算,预计当年度将为本市企业减轻社保缴费负担101亿元.
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约为64亿元,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约33.
4亿元.
三、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
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
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四、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
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资料来源:https://mp.
weixin.
qq.
com/s/q6ISK9qCHCq0iczd4WmQXA7上海市(杨浦区)杨浦区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共抗疫情的十条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发挥作用,着力减轻企业负担,特出台以下政策.
1、鼓励支持区域内企业、研发机构等研发提供疫情防控、远程办公、线上教育、在线医疗等技术、产品,在疫情防控期间为社会应用示范提供支撑,经认定给予相关的专项扶持.
(区科委、区商务委、区教育局、区卫健委)2、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区内中小企业还贷发生困难的,鼓励和协调区域内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加快贷款展期办理、为企业调整还款计划.
(区金融办)3、区域内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用于恢复生产经营的贷款,经认定给予专项贴息贴费扶持.
贴费政策:对企业单笔不超过1000万元的担保贷款或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业务,对实际担保费率超过1%以上部分,按实给予最高2%年担保费或保险费率补贴.
贴息政策:按照实际利率的50%给予利息补贴,同一家企业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区金融办)4、对有需求、有潜力的中小企业,区财政切实保障资金,加快市、区产业政策落地落实,解决企业疫情防控、生产经营等实际困难.
(区财政局)5、发挥"一网通办"的便企服务作用,实施不见面审批和无人干预自动办理,为企业申请办理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各类扶持政策提供便捷高效服务通道.
(区行政服务中心)6、对落户本区科技园区且实际办公租借在科技园区载体的小微企业和8初创企业给予2个月房租减免.
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经营方为租户减免租金.
(区科委)7、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商务楼宇等各类载体以及各类市场主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和服务保障.
疫情期间,对保供应和稳物价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经认定给予专项扶持.
(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8、对疫情防控期间区内创新创业中小企业人才,入驻区属单位经营的人才公寓,给予2个月房租减半,并鼓励其他经营方为区域内各类人才租房减免租金.
(区人社局)9、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法律政策解释,区相关部门积极协调解决因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各类劳资纠纷.
(区人社局)10、充分发挥企业工会和工会工作者积极作用,下拨专项资金到区医务工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职工互助保障重大疾病范畴.
(区总工会)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
本政策由杨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央、本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2020年2月4日资料来源:https://www.
shmedia.
tech/app_yp/yp_tj/20200205/4f7b910a8ecf4439a17cbda21ebec743.
html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9深圳市深圳拟免除市属国企全国自有园区民企租户两个月租金据南方日报报道,深圳市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余钢在2月4日召开的深圳市国资系统开展疫情防控阻击战通报情况会上表示,拟免除深圳市属国企在全国范围内自有的科技园区、工业园区里非机关事业单位、非国有企业租户2个月(2020年2月1日—3月31日)租金;同时加快减免深圳市属国企在全国范围内其他自有物业非机关事业单位、非国有企业租户的租金、管理费、停车费等.
按两个月测算,以上共减免金额约9亿元.
资料来源:https://news.
windin.
com/ns/findsnap.
phpcode=EA6B426E471B&sourcename=news.
windin.
com&ad=0&sitetype=1&sourcetype=1&id=486902125&terminaltype=wft.
m&device=ios&version=6.
3.
1&show=wft&share=wechat&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10深圳市(福田区)《深圳市福田区防控疫情同舟共济"福企"十一条》(区政府常务会议2月3日原则通过)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中央和省的有关工作要求,支持我区重点行业和民营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与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落实"六稳",特制定以下应急扶持政策.
本政策的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较为直接的福田区重点行业企业,主要包括制造业、商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商务及居民服务业、建筑业、文体旅游业、交通运输业、会展业和科研技术服务业等民营中小企业以及为上述行业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机构.
第一条租金减免支持区政府、区属国有企业物业对符合条件租户2020年1月份减租金50%、2月份租金全免,3月份减租金50%.
鼓励福田区15家股份合作公司对租户减免租金,对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免租金的,在2020年股份合作公司支持政策中依照减租规模予以专项支持.
鼓励支持商业街区、园区、综合体业主减免租金,对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免租金的,在2020年产业资金政策中依照减租规模予以专项支持.
第二条生产经营支持支持企业积极防控疫情、发展生产,对有效应对疫情实现平稳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业,在2020年产业资金政策中予以专项支持.
对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签订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等依法缴纳的相关费用给予补贴.
第三条贷款贴息支持2020年2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展11期视同新增)的企业,按6个月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总额最高20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四条融资支持2020年2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资产管理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对符合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予以新增贷款或对到期的贷款予以续贷或展期,协助企业渡过难关或帮助企业实现平稳发展的,在2020年金融业资金政策中予以专项支持,并在本年度银政合作上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条贷款保证保险支持鼓励辖区保险机构对符合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协助辖区企业得到银行贷款的,对保险机构发生的风险予以最高50%的补偿,每家机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核心人才支持辖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积极抗击疫情、坚持创新创业,为企业核心员工购买"核心人才综合险"的,在《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中"科技保险支持"支持金额的基础上,额外增加10万元额度的保险费用支持.
第七条攻关项目支持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专项项目支持的辖区企业,给予省、市支持金额50%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劳动用工支持对有序组织员工复工复产、恢复经营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的员工社保支出,按照其实际支出社保金额的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专项支持.
第九条招工支持12对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帮助企业招工,恢复生产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专项支持.
第十条服务支持与深圳市贸促委建立联动工作机制,集中收集企业开具"不可抗力"证明的需求,协调开通绿色通道,帮助企业减少损失.
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对于企业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设立服务专线,开展应急公共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叠加配套支持对上级政府出台的防疫期间惠企政策与本政策有重叠的,企业可叠加享受本区政策.
对上级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区级配套支持的,依照要求予以配套,最大限度支持企业.
本政策由福田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
本政策申请指南和操作指引另行制定,适用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7月31日,期满后根据疫情情况另行研究.
资料来源:http://www.
szft.
gov.
cn/ftxx/xwdt/ftdt/202002/t20200204_18997927.
htm13重庆市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在抗击疫情中渡过难关,特制定以下二十条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1.
设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对新落地生产防疫物资的项目,早期介入、贴近服务、随到随审、科学审批,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48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
对受资质条件限制,有产能可以生产的企业,特事特办,先生产、再走程序、补手续.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2.
开辟物资采购绿色通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3.
建立防疫物资进出口绿色通道.
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疫的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责任单位:重庆海关、重庆市税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144.
畅通应急物资运输绿色通道.
将重要防疫物资和蔬菜食品等应急性生产生活物资,以及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运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优先便捷通行.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口岸物流办)5.
加强企业用工服务.
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二、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6.
减免税收.
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给予不少于2个月的应纳税款减免.
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7.
延期缴纳税款.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8.
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2020年一季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征收期可延长至4月底.
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税务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9.
实施疫期援企稳岗返还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经核准后,享受返还标准为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10.
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符合我市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可至1年.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11.
减免租金.
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1至3个月租金.
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15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县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各区县)12.
减轻企业用电用气负担.
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2020年2、3月份用电用气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
豁免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2020年2至3月份企业用电的功率因素考核,同时企业基本电费按照实际需量缴纳(不设置最低限额).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三、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13.
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
市内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困难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
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加大对随意抽贷、压贷、断贷银行的现场监管力度.
(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14.
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
政策有效期内,对地方法人银行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
(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15.
加大低成本金融政策资金投入.
督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
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
(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财政局)16.
加大信贷支持排忧解困力度.
鼓励银行开通绿色通道、压缩办贷时限.
鼓励加大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力度.
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出现逾期的免除逾期利息.
属于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新冠病毒感染者,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银行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17.
加大地方金融机构服务力度.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酌情增加贷款、租赁、保理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利息.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市国资委)1618.
支持化解企业公开市场风险.
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指导其用好人民银行、证监会及有关金融市场相关政策,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化解流动性危机,渡过难关.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市国资委)19.
给予融资降成本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
将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费率由0.
2‰降至0.
1‰.
建立2000万元市级防疫物资保供资金池,用于生产企业应急性资金周转.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20.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在治疗方法、药物研发、检测技术和医疗设备等方向开展科技协同攻关.
疫情一线防控人员结合疫情临床防控开展的科技攻关研究,优先纳入自然科学基金和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予以支持.
对取得重大突破的,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4日资料来源:http://www.
cq.
gov.
cn/zwgk/fdzdgknr/lzyj/qtgw/202002/t20200204_4786646.
html17浙江省《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断深化"三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帮助和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维护社会就业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对小微企业降低要素成本的支持1.
加快实施新的小微企业降本减负措施,降低小微企业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
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2.
减免小微企业税费.
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小微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3.
延期缴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
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小微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
(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4.
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省医保局)185.
返还失业保险费.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
(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6.
加快有关财政资金申拨.
加快各级财政涉企资金的拨付进度,确保各类资金及时拨付到有关企业.
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应优化申报条件,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对境内外展会费用给予补贴支持.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7.
减免小微企业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第3个月房租减半.
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各市、县〔市、区〕政府)8.
帮扶小微企业园.
对在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企业园、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三、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9.
加强信贷纾困.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物流运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全力做好纾困工作.
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面临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帮扶,妥善安排还款方案,直到"一级响应"解除为止.
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央行支小再贷款政策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给予贴息性奖励.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有关贴息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10.
降低融资成本.
发挥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对贷款利率的引导作用,积极争取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倾斜,持续推进无还本续贷等还款方式创新,推进包括循环贷在内的中期流贷服务模式,推动转贷成本持续下降.
灵活使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央行货币政策工具,为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放贷资金,力争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
5个百分点左右.
充分发挥各地应急转贷资金作19用,支持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转贷.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11.
优化金融服务.
组织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开展线上服务,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需求,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匹配.
积极使用人民银行防控疫情专项再贷款资金,降低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生产运输销售的重点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加强金融机构服务效能建设,建立对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的信贷、汇兑等金融服务"绿色通道",配置专员,特事特办,安排特定信贷额度,简化信贷审批流程,精简小微企业申贷证明材料,有效满足企业流动性需求.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12.
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
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着力做好涉及防疫物资生产、销售、运输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免收担保费.
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服务,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
省再担保有限公司对市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不超过担保责任额的0.
3%收取再担保费,省财政对减收费用给予专项补助.
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应加大对政策性融资担保的政策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13.
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
支持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在浙分行(分支机构)加强服务对接,加大对存在市场化融资困难的防疫单位和小微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小微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推动支持疫情防控专项贷款尽快落地,提供最优贷款利率,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
(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四、加大对小微企业外贸出口的支持14.
办理不可抗力证明.
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当地政府和贸促会应积极帮助小微企业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责任单位:省贸促会)15.
降低检验检疫费用.
海关对防治疫情所需的各类进口设备及物资,要求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明的,要及时办理;对用于防治疫情的进境援助、捐赠设备20和物资,要免收检验检疫费用;对因疫情原因增加的商品检测项目,要按照实际成本收取费用,减轻外贸小微企业负担.
(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16.
提高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
对出口小微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提高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浙江银保监局)五、其他事项17.
其他各类因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由所在市、县(市、区)负责认定,可参照此意见给予支持.
本意见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中央出台相关支持的政策,遵照执行.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2020年2月5日资料来源:https://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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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rhhC-TJfjyI2fEda3bHR5w21宁波市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度难关的十八条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大社会保险支持力度.
对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受疫情影响正常生产经营遇到暂时性困难的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率,下浮标准相当于企业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2个月额度.
继续对近3年新上规模小微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1个月单位缴费比例.
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
二、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延长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一定额度的上年度企业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费.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引导中小银行聚焦主责主业,服务地区经济、服务小微企业,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
鼓励市内银行法人机构按照总规模100亿元额度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贷款减免3个月利息,每户最高可享受100万元贷款免3个月利息的优惠.
同时,鼓励市内银行分支机构积极向总行争取政策,对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给予减免息优惠.
四、发挥政策性银行作用.
支持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在甬分支机构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22防控融资要求.
落实首批50亿元规模的紧急融资额度,其中国开行承担30亿元、进出口银行承担15亿元、农业发展银行承担5亿元.
对于符合人行相关政策要求的企业防疫产品应急需求,给予专项优惠利率支持,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纳入市经信等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至少再低30%,贷款利率在3%以下,可以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对于符合各总行政策要求的政府及企业应急需求,给予优惠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市场水平.
对于其他小微企业资金需求,采用转贷款方式支持,享受优惠利率.
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各银行金融机构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制造业和民营企业新增贷款不低于去年同期水平.
市内银行法人机构对2020年4月30日前到期小微企业贷款可实行无还本续贷,续贷期限3个月.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贷,优先保障其本年度到期贷款的续贷需求.
保险机构对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等涉企险种不得盲目拒保或中断承保.
六、调减税收定额.
对现定额超过起征点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确因疫情影响实际营业额的,可依法办理定额调整.
七、优化出口退(免)税.
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对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6号)规定的防疫物资进口免征关税的,提供便利服务.
八、允许企业延期交纳税款.
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其它未能及时复工复产的企业,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对确因疫情影23响而不能按时纳税申报的,不予行政处罚.
九、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
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园、创业园、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十、加强重点企业财政补助.
对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含配套企业)实施的扩大产能支持防疫工作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列入市级重点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市级财政按照其投入(包括设备、技术、软件投入和安全生产投入)给予不超过20%、最高3000万元的补助.
对列入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应急储备计划的生产企业,市级财政按照《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收储和使用管理办法》,按照成本费用和一定的利润率给予产品购置.
扩大研发投入补助,对参与疫情防控开展防护用品、消毒制品、检验检测、药物研制、应急装备等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的生产企业,其发生的研发投入不受申报基本条件限制,可申请享受研发投入专项激励资金资助.
十一、实施企业贷款财政贴息.
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精神,对2020年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局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十二、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十三、降低企业保险费用.
保险机构要主动降低费率,6月底前对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进口关税保证保险等险种的平均费24率同比下降20%以上.
如出口企业资金困难,适当延后保费缴纳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十四、发挥地方金融组织作用.
6月底前,两家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全额免除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担保费,对其他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减半收取担保费,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免收区县(市)合作担保公司再担保费.
区县(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和纳入再担保体系的民营融资担保公司要将相关减免优惠传导至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并在此基础上主动减免相关费用.
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免收小微企业2020年度挂牌服务费、托管登记服务费、开户服务费和交易过户费.
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主动减免、降低收取疫情防控期间存续业务和新发生业务的费用;对于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还款的客户,应给予一定延期,不收取延期费用、不作为逾期业务处理.
十五、加大外贸企业参展补助力度.
对我市外贸企业已支付境外展会展位费,因为疫情被迫放弃参展的,在兑现境外重点展会参展扶持政策时,展位费继续给予补助.
十六、加大信保支持力度.
鼓励企业通过加保出运前保险规避买方违约风险,市本级对出运前保险保费扶持比例提高到50%.
加快信保理赔进度,简化相关手续,对受疫情影响的相关案件,信用保险机构的定损核赔时间缩短到2个月以内.
十七、加大涉外法律援助力度.
建立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办理便捷通道,受理即办.
对受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鼓励向有关机构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十八、优化政务服务.
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企发展等方面的相关文件,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不断优化企业办事流程,主动做好服务.
深入推进"三服务"活动,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中交通、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碰到的问题,保障企业有序经营.
25本政策所指中小企业按照工信部等四部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确定.
政策执行期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遵照执行.
十八条帮扶政策责任分工宁波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4日十八条帮扶政策责任分工序号政策责任单位1加大社会保险支持力度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宁波市税务局2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3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市金融办、宁波银保监局、人行市中心支行4发挥政策性银行作用市金融办、宁波银保监局、人行市中心支行5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市金融办、宁波银保监局、人行市中心支行6调减税收定额宁波市税务局7优化出口退(免)税宁波市税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宁波海关8允许企业延期交纳税款宁波市税务局9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市国资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10加强重点企业财政补助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2611实施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金融办、宁波银保监局、人行市中心支行12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宁波银保监局、人行市中心支行13降低企业保险费用市金融办、宁波银保监局14发挥地方金融组织作用市金融办、宁波银保监局、人行市中心支行15加大外贸企业参展补助力度市商务局、市财政局16加大信保支持力度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宁波银保监局、人行市中心支行17加大涉外法律援助力度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市贸促会18优化政务服务市级相关部门资料来源:http://we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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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FourFlat/PeiXun.
aspxptarea=&id=210818&sy=&fxmobile=&gzh=27嘉兴市《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支持对象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和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
二、支持措施(一)加强金融支持.
1.
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
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上年同期余额.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各金融机构要采取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责任单位: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2.
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各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要求,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到疫情结束1个月后或续贷.
鼓励各金融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纳入重点企业名单的,按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下浮7%以上.
金融机构应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企业降低疫情影响,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比2019年下降7%以上.
(责任单位:嘉兴银保监分局、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3.
发挥金融机构"稳定器"作用.
积极争取农业发展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资金需求.
推动嘉兴银行和嘉兴六家农商行发放专项项目贷款,并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纳入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再下浮30%以上.
28(责任单位:嘉兴银保监分局、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4.
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
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免收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的担保费,并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缩短放款时间.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二)稳定职工队伍.
5.
实施援企稳岗.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
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6.
实施新增就业岗位补贴.
对增加就业岗位的参保企业,以该企业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为基数,给予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三)减轻企业负担.
7.
加快有关财政资金拨付.
加快各级财政涉企资金拨付进度,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有关企业.
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应优化申报条件,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的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8.
减免企业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
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50%左右的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并作为年度综合评价和荣誉申报的加分因素.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经信局,各县(市、区)政府)9.
减免企业税费.
企业因疫情原因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2910.
延期缴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税款缴纳困难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
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疫情结束后3个月.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11.
扶持企业创业园.
对在疫情期间减免承租企业租金的小微企业园、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并在星级园区评价中予以加分.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12.
提供财政贴息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符合条件的新增贷款,财政予以最高50%的贴息支持,期限不超过1年.
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并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保监分局)13.
扶持应对疫情企业.
对生产、运输、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支持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
疫情防控期间,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重要医用物资的企业,新购设备用于扩大生产的,由财政予以新购设备费用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涉及新增贷款的,予以1年的财政贴息.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保监分局)(四)支持企业外贸出口.
14.
支持外贸企业复工.
对有外贸订单生产任务企业申请复工的,在属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予以防控物资支持.
鼓励外贸企业利用各种渠道完成订单生产任务.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15.
协调处置合同纠纷.
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与政府或国有企业签订的合同的,不予追究;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民营企业间合同的,政府部门应予以协调处置;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当地政府和贸促会应积极帮助企业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市贸促会应指导企业进行网上申请,并即时受理办结.
30(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各县(市、区)政府)16.
降低检验检疫费用.
对防治疫情所需的各类进口设备及物资,以及进口国要求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明的,海关应及时办理;对用于防治疫情的进境援助、捐赠设备和物资,应免收检验检疫费用;对因疫情原因增加的人员安检或商品检测项目,应按实际成本收取费用.
(责任单位:嘉兴海关)17.
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
对新投保及续转保单出口的企业,进一步下调保费费率.
对受疫情影响缴纳保费困难的出口企业,经申请可适当延后缴纳时间.
新续转年度内小微联保平台在不提高费率的前提下保障金额增长20%,支持小微企业防范出口风险.
(责任单位:出口信保嘉兴办事处)(五)降低企业要素成本.
18.
采取欠费不停电措施.
合并1、2月电费回收考核,适当延期电费滞纳金缴纳截止期限,1月份电费违约金统一延期至2月11日,后期将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再行调整.
(责任单位:嘉兴电力局)19.
推广高压临时用电配电设施租赁服务.
对已签订临时用电设备租赁协议的小微企业,免收2020年度设备租赁费用;对2020年受托新增(扩)小微企业临时用电项目,免收当年设备租赁费用.
(责任单位:嘉兴电力局)20.
实行供水、供热优惠.
对2020年3—5月企业和商业用水费减免10%,疫情期间采取欠费不停水措施.
自2020年2月起,在现行销售价格基础上,供热结算价格降低10%,疫情结束后按原计价办法执行.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嘉源集团)21.
免费提供远程视频会议服务.
疫情防控期间,电信、移动、联通嘉兴分公司免费提供企业远程视频会议系统、远程调度系统、移动办公等应用服务,帮助企业实现员工远程办公、居家办公.
(责任单位:电信嘉兴市分公司、中国移动嘉兴分公司、联通嘉兴市分公司)31本意见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到2020年12月底.
涉及财政支持的,市本级由市、区各承担50%,各县(市)参照执行.
资料来源:http://www.
jiaxing.
gov.
cn/art/2020/2/6/art_1228921205_41881038.
html32湖州市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八条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不断深化"三服务"活动,积极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意见.
一、支持对象受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和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
二、支持措施(一)加强金融支持.
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企业的支持,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鼓励各银行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市级政策性担保公司在原有担保费率基础上下浮30%以上,2020年度全市银行机构减免企业转贷成本及服务项目收费2亿元以上.
充分发挥好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通过"绿贷通""绿融通""担保集市"服务体系,鼓励企业在线便捷办理贷款、股权、担保等金融服务.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行、市银保监局)(二)减轻企业负担.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房租免收3个月.
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免租金2个月以上的企业房产税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减免.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中心、市税务局)(三)支持企业用工.
确因复工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企业包车接回相对集中的外地职工,包车发生的费用,政府与企业按2:1的比例分担.
对员工自行返程的,返程路费可抵扣增值税.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根据省有关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费返还.
确实无力足33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
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四)加强外贸支持.
发挥贸促会国际商事认证服务职能,为企业提供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服务,包括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等,保障企业应对各类风险和通关结汇顺利进行.
列入年度市级财政补助目录范围内的展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的,按展位费全额补助.
补助目录外的展会,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给予展位费50%比例的补助.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五)扶持"双创"载体.
政府举办的科技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及团队减免3个月的房租.
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提前下达当年度市众创"十条"部分面积补助专项资金.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企业及团队减免租金的其他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六)建立科技项目绿色立项机制.
根据企业和医疗卫生相关机构实际需求,在应对疫情的公共预防、检验检测、药物研发等领域,建立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绿色立项机制.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七)加大投资补助.
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进行的技改投资,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内的按60%补贴,超出500万元以上部分按50%补贴.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八)加快资金兑现.
加快兑现专项资金扶持,对符合兑现条件的项目即时兑现;对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投资发生额,提前按比例进行扶持资金兑现.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和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社保局)本意见自2020年1月22日起施行,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
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34湖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3日资料来源:https://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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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k/RlJRUVJGbFlcRF1RSlRfbkRZSEJdakFQW1ZvRVVSbVZaLVU-VyIsUUQ35四川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减负支持力度(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对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省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
(责任单位: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商务厅、四川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二)承担省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省调出任务的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承担省外调入生活物资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根据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度的35%给予补助.
对承担省政府下达的省内市(州)间生活物资调运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对相应物流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三)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
对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费一律执行零收费标准.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36(四)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房租.
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各地可对减免租金的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对在疫情期间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
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
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担保费用补贴,省财政承担50%.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开辟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尽快发放.
(责任单位: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快续,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规模持续增长、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
5个百分点.
鼓励有关方面对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七)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损失分担,省财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
鼓励市(州)、县(市、区)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产生的损失由省财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
便利疫情防控跨境收支,对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结算,简化37流程,提高效率.
(责任单位: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八)按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
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
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责任单位:四川省税务局、财政厅)(九)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优先投向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研发平台、科技攻关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和企业.
省级工业发展资金对复工复产、扩产扩能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当补贴.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四、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十)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
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医保局)(十一)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地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
(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38(十二)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医保局)(十三)发挥省统一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和12315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中小企业诉求.
建立中小企业"服务包"制度,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司法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5日资料来源:https://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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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OOx0hRWIGuAj7fNZqLxw4Q39福建省《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一是加强金融服务保障.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机构设立防疫专项信贷资金,对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得随意下调信用评级和贷款风险分类,不得随意压缩贷款规模和授信额度;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在中央财政贴息的基础上,省财政再给予50%的贴息支持,对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贷款,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省财政安排5亿元资金,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降低信贷融资成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比去年同期降低1个百分点左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纳入省再担保分险范围;进一步发挥省技改基金作用,降低申请门槛,扩大支持范围,积极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融资;银行机构优化业务流程,简化授信申请材料,压缩授信审批时间,设立信贷融资、支付结算、外汇兑换、跨境人民币业务等绿色通道.
二是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中小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征或者免征;纳税人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中小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是着力降低运营成本,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免收或减半收取3个月左右的房租;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不低于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40增加春节短周期电量3亿千瓦时,将电力用户春节短周期电量使用时间延长至3月底.
对日均用气量5000立方米及以上工业企业,在2020年2月13日—3月12日期间,按实际用气量继续给予降低0.
3元/立方米的优惠.
四是支持企业增产增效.
支持疫情急需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快速扩大产能,在疫情期间增加的生产运营成本予以补助;对2020年首季度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网络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或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销售额的1.
5%给予奖励;对利用电商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2020年首季度交易额增长超过300万元的企业,按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确实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
五是扎实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全面推行政务服务"马上就办、网上办""一趟不用跑".
对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新上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全链条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绿色通道".
对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告知备案制度,凡可通过线上受理的事项不再要求服务对象到现场提交,凡可通过电子证照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加快重大重点项目建设,促进年度计划新开工项目按期开工,有序推进在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及民生项目复工,春节未停工和已经复工的项目要确保连续施工;加强要素保障,对新开工、复工项目涉及要素保障审批的,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限,集中支持一批应急医疗救助设施、隔离设施、公共卫生体系、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领域重点项目.
41六是加大援企稳岗力度,2020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支持企业引工稳工,对连续生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对为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引进劳动力的,提高用工服务奖补标准,对坚持在生产一线工作的职工给予生活补助;加强企业复工服务,用好"政企直通车"平台,整合"福企网""福企云"等平台资源,在疫情时期为企业提供信贷融资、减税降费、人才用工、法律咨询等服务.
资料来源:https://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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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PzCE6tXeZT_mm1EZnHevmA42福州市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4日《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鼓励全市中小微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共渡难关,保障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一、优化金融服务(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提高无还本续贷比例.
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增信作用,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减免担保费.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金控集团,支持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精神,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可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
43加大市技改基金对中小企业的财政贴息力度.
对在库及新增项目,市技改基金(二期)年利息由4.
5%降到3.
5%(财政和银行各承担50%),期限不超过1年.
鼓励银行业机构通过压降融资成本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在榕分支机构及兴业银行、福建海峡银行、福州农商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创新供应链融资、线上自助贷款等方式,加大资金投放力度.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金融监管局、市金控集团,福建海峡银行、福州农商银行,支持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三)开通金融服务便捷通道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线上对接、远程服务等互联网手段,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进行线上顾问服务,发挥海峡基金港等金融服务平台功能,设立线上应急服务窗口,要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
市属融资租赁、保理、典当等类金融企业减免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费用.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金控集团,支持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二、做好企业服务(四)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我市〔含县(市)区、高新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份房租(含摊位费)免收,3月份、4月份房租(含摊位费)减半.
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国有房产中心,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市属国企〕(五)落实中小企业税费减免政策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六)延期交纳税款44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
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三、稳定用工队伍(七)返还失业保险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八)对实施"留岗留薪"企业予以补助对用工人员属湖北等疫区,且因疫情延迟返岗给予"留岗留薪"的企业,根据核定的"留岗留薪"人员数量,按照我市人均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予以补助.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九)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纳,期间不予加收滞纳金.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社保中心、市医保中心)(十)企业稳就业奖励对春节期间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生产的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提供一次性稳就业奖补.
奖补标准按照我市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返还标准,即按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数确定.
企业一次性稳就业奖补与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不重复享受.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上述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本政策执行期除上述相关条款另有规定外,均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三个月.
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福州市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4日印发45资料来源:https://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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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DYo6cTR57NT_8c7vWqBEbg46莆田市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措施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生产经营、共渡难关,现就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出以下扶持措施:一、各银行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较大而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予以展期或采取无还本续贷等方式提供信贷支持,不得抽贷、压贷、断贷,确保2020年对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莆田市中支、莆田银保监分局、各银行机构)二、各银行机构对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通过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特别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白名单"中小微企业续贷时,执行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减点,减点幅度在60个基点以内,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对生产"三必须一重要"重点生产领域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利息予以贴息50%.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国家重点医用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企业名单,争取优惠利率专项再贷款.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莆田市中支、莆田银保监分局、市发改委、各银行机构)三、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加大服务对接力度,积极争取不少于10亿元的紧急融资额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
莆田农商行发放专项项目贷款,降低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
市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公司及各县、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资金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的合理信贷需求,取消反担保要求,优先予以增信担保,并免收再担保费用.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莆田市中支、莆田银保监分局、莆田农商行、市中小47企业融资再担保公司)四、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的融资需求,建立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采取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转贷、放款等业务,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切实保护中小微企业征信权益,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微企业,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责任单位:人行莆田市中支、莆田银保监分局、各银行机构)五、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微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六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六、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七、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工业企业,房租给予免收,其他行业房租减半.
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减免部分计入业主个税抵扣.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八、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九、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
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十、对转型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中小企业购置的设备予以加大补助力度,对生产的物资予以兜底采购,对采购原辅材料予以协调周转资金支持.
对困难企业复工生产的,予以电费优惠和招工补贴.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48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三个月.
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我市遵照执行.
由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莆田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3日资料来源: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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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fxxgkzl/gkml/cxjshgl/202002/t20200204_1443959.
htm49山东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金融支持1.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要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
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2020年,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
(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2.
降低信贷融资成本.
银行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通过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0.
5个百分点.
银行机构要优化业务流程,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加大线上业务办理力度,简化授信申请材料,压缩授信审批时间,及时为企业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3.
降低企业担保费率.
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客户疫情防控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担保业务,全部纳入50再担保分险范围.
降低对疫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对合作担保机构在疫情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项目,减按50%收取再担保费.
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
(山东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落实)4.
加强应急转贷基金使用.
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期限,确有需要的,单笔业务可延长至15天.
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绿色通道(申请电话:400-651-0531,网上申请入口:http://www.
smesd.
com.
cn),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
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通过省转贷平台和市县转贷机构共同让利,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费率由每日0.
1%降低至0.
08%以下.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5.
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
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已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6.
实施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在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确认为不良部分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30%给予补偿.
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财政给予奖励.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配合)二、减轻税费负担7.
减免相关税费.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1房产税.
(省税务局牵头)8.
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省税务局牵头)9.
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三、降低运营成本10.
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参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省国资委牵头)11.
延长合同履行期限.
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
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省国资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12.
增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各市可制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办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配合)13.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
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52保障物资生产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
创办企业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配合)14.
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
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15.
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实施绿色通道政策,优先保障绿色通道车辆快速通行.
对因物流运输等原因导致大宗干散货和油品不能及时疏运的,在港口原有免费堆存期基础上,再延长30天的免费堆存.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四、加大稳岗力度16.
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17.
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
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本意见到期后,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18.
稳定企业劳动关系.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53保留劳动关系.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19.
重点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就业服务.
对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省中小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后,市、县级财政可适当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20.
优化补贴办理流程.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资料来源:http://www.
shandong.
gov.
cn/art/2020/2/4/art_107851_98287.
html54青岛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和企业的主体作用,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一、稳定职工队伍1.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企业,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2.
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其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3.
支持鼓励各类灵活用工信息平台发挥作用.
畅通用工信息供需对接机制,缓解企业用工难.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民营经济局)二、减轻企业负担4.
延期缴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55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
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5.
减免中小企业税费.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6.
优化退税服务.
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予以政策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7.
引导降低小微企业房租成本.
疫情期间,国有、集体及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创业载体要带头减免承租的小微企业房租,鼓励其他民营小微企业创业载体为租户减免租金.
(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国资委,各区、市政府)三、加大金融支持8.
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量增价降.
各银行机构在满足疫情防控领域各类企业信贷需求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信贷资源,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信用贷款占比、无还本续贷占比,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平均增速.
推动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
5个百分点.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民营经济局)9.
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
各银行机构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不能及时还款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允许其适当延期还款,做好续贷服务.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10.
降低企业首贷门槛.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56中小企业,积极开展首贷培植推进工作.
各银行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根据企业需求,优化办理流程,为其恢复生产经营提供有力的信贷支持.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民营经济局)11.
加大中小企业融资增信力度.
充分发挥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制造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补助等政策效应,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投放.
支持中小企业用足用好转贷引导资金、外贸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投保出口信用险等政策,降低融资成本、缓解资金压力.
(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12.
鼓励地方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优惠服务.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可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增加租赁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帮助企业降低成本.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完善政策执行13.
加快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进度.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
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尽快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民营经济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14.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职时,对中小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要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15.
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
通过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57台、微信、热线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
(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16.
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
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
(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17.
建立贸易纠纷专项法律援助机制.
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对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提供政策咨询;对企业新签立的订单提供咨询服务,减少贸易风险点.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司法局)18.
建立行业专项政策支持机制.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坚持"一业一策"精准扶持.
积极引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化危为机,众志成城,共克时艰.
(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上述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各项政策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我市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资料来源:http://www.
qingdao.
gov.
cn/n172/n24624151/n24672217/n24673564/n24676498/200204091903726640.
html海南省《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58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八条措施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2020年2月5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关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共渡难关、共克时艰的要求,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稳定企业用工(一)实施援企稳岗.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全省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二)缓缴社保费用.
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当月期间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办理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
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上述期间相关业务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
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限相应放宽,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缴费业务.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59二、降低运营成本(三)减免房屋租金.
对承租国有(含集体)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2020年一季度租金.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各市县政府)(四)缓解运行压力.
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可缓缴3个月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并免收滞纳金.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务厅、海南电网公司)(五)降低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中小企业可连续6个月按3%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三、减轻税费负担(六)减免部分税费.
因疫情影响,对中小企业2020年一季度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减免.
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予以政策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七)延期缴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
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四、强化金融支持(八)给予财政贴息和担保支持.
对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按照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和30%给予贴息;对我省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的重点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省级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30%给予贴息.
上述贷款的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已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和借款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充分发挥桥梁作用,帮助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60销代偿损失.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以上八条措施重点支持我省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含个体工商户),执行期暂定为自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中央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我省遵照执行.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驻琼部队,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中央国家机关驻琼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各民主党派省委,各新闻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5日印发资料来源:https://mp.
weixin.
qq.
com/s/04yeJp7g1kfxeGZl795oGw61苏州市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苏府〔2020〕1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简称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苏"惠"十条).
一、支持对象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支持措施(一)加大金融支持.
1.
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
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2.
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
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三必须一重要"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3.
发挥各政策性银行"国家队"作用.
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62行、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在苏分支机构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
落实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分行首批20亿元紧急融资额度,推动苏州银行、苏州农商行发放专项项目贷款,降低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纳入工信等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下浮30%以上.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4.
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
持续开展"百行千人进万企"活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小微、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
各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二)稳定职工队伍.
5.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6.
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
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社保中心)(三)减轻企业负担.
7.
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
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63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市、区政府)8.
减免中小企业税费.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9.
延期交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
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10.
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
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苏州遵照执行.
由市工信局会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资料来源:http://www.
suzhou.
gov.
cn/szsrmzf/zfwj/202002/28a9e96983d844549734a608dbd71742.
shtml64合肥市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室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鼓励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鼓励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室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5日《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鼓励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持续发展,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强化疫情防控应急保障1.
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生产.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防疫防护用品重点生产企业,给予增购设备投资的20%补助.
鼓励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合理提高一线工人工资和强化防疫保护,对纳入市级应急物资采购名录并足额完成合同约定量的企业,节假日期间、疫情防控生产期间工人加班工资和防护费用按每人每天200元给予补贴.
对纳入市级应急物资采购名录的生产企业,不提高产品售价且完成合同约定量的,按政府采购合同实际落实额度给予5%的补贴,每户企业最高20万元.
2.
加强生活必需品保障.
积极组织我市食品、农副产品(含蔬菜及畜禽养殖、屠宰、饲料加工等)、快消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行业复工生产,保障肉菜等65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对稳价保供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
支持疫情防控产品研发.
支持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检测、控制、诊断与治疗产品临床研究,在应对疫情的检验检测、国内外标准互通、产品联合研发等领域,建立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绿色立项机制.
对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从事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4.
加强重点企业要素保障.
在疫情防控期间,强化对防疫防护用品重点生产企业的水、电力、燃气等要素保障工作,对进行水、电力、燃气增容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含国家、省、市级补贴).
加强对生产要素保障的日常统计、监测和管理,及时掌握生产要素保障情况及经济运行态势.
5.
建立采购绿色通道.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
对于市政府有关部门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可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简化进口通关业务流程与材料.
二、保障企业用工复产6.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面临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费返还.
对生产加工、餐饮、旅游等行业受疫情影响严重且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按照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参保的人员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小微企业一次性就业补贴.
7.
着力减轻房租负担.
对在本市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及个体经营户,疫情防控期间给予2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减免部分视同营业收入计入国有企业考核;对中小企业租用其它创新创业载体,鼓励业主(房东)为其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等创新创业66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各级财政部门对采取减免房租措施的出租企业可给予财政补贴.
三、加大减税降费力度8.
减免中小企业税费.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9.
延期缴纳相关税款.
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
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四、优化信贷融资环境10.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小微企业,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确保2020年全市小微企业贷款余额高于2019年同期余额,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
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应给予办理无还本续贷或展期.
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特定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
11.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鼓励各银行机构压降成本费率,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
5个百分点以上,并将此项指标纳入市财政性存款支持考核范围.
对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基础上下浮10%以上;对列入市级以上重点医用物品名单的重点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基础上下浮30%以上.
市级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按同期基准利率给予其实际发生的贷款资金50%贴息.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市级及各县(市)区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不超过1%.
12.
畅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
驻肥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中小企业对接,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积极满足合理融资需求.
尤其要全力保障紧急取现、资金划转等应急服务.
保险机构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理赔中小企业员工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67本政策扶持对象为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微企业.
执行期限暂定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由市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合肥市将不折不扣执行中央、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
同时,将根据疫情形势发展和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的新变化、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补充完善新的应对措施.
资料来源:https://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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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Q7cEn0KeyK63ws3-avb2NA68铜陵市《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肺炎疫情帮助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帮助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对象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支持措施(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1.
加快财政资金兑现进度.
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和各有关单位要尽快拨付涉企资金,提振市场信心,4月底前确保50%以上已安排涉企资金拨付到位.
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涉企资金,要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
对列入年度市级财政补助目录范围内的展会,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已支付参展费用而不能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的,按展位费全额补助;对补助目录范围外的展会,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给予展位费50%比例的补助.
(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2.
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增长.
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可予以延长还款期限、缓收一季度部分利息、降低无还本续贷对象准入条件、信贷重组等支持.
69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人经营贷款的支持,确保2020年1000万元及以下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各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20%.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民营经济促进局、人行铜陵中支、铜陵银保监分局)3.
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强化对金融机构收费政策的督查,各银行机构要进一步减免手续费,不得对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
鼓励各银行机构压降成本费率,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基础上下浮不低于10%.
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
5个百分点以上,并将此项指标纳入市财政性存款支持考核范围.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铜陵中支、铜陵银保监分局)4.
发挥金融机构作用.
鼓励各金融机构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及职工提供更优惠的金融服务,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
鼓励保险机构以优惠的费率为受疫情影响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团体人身保险等业务,并适当扩展责任范围.
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出险理赔,要开辟理赔绿色通道,快速理赔,应赔尽赔.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铜陵中支、铜陵银保监分局)5.
优化融资担保服务.
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担保费率按0.
5%执行,由同级财政给予担保机构0.
5个百分点保费补贴.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6.
鼓励提供保障性服务.
70持续开展"百行进万企"活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小微企业、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企业进行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铜陵中支、铜陵银保监分局)(二)加大用工支持7.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规定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省、市重点参保企业,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2018年末全省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企业上年度月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确定.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8.
加强企业用工保障.
将企业用工扶持政策覆盖范围由规模以上企业扩大到中小微企业,将企业新录用人员补助、阶段性用工补助申报条件降低为一次性录用不低于10人.
积极引导我市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地就业创业,通过市场、网络、专场招聘、协商等方式,精准开展企业用工对接活动.
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给予适当支持.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9.
缓缴社会保险费用.
对受疫情影响且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得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对因受疫情影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三)降低企业运营成本7110.
降低用水用气价格.
对使用港华燃气供气的中小微企业,参照园区企业实行气价优惠政策,在现行价格基础上优惠0.
02元/立方米;对年用气量在50—500万立方米(含500万立方米)的非居民天然气用户继续执行量价挂钩政策,销售价格优惠0.
04元/立方米.
对使用首创水务供水的工业企业,参照园区企业实行水价优惠政策,水价由3.
34元/立方米下调为3.
1元/立方米.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港华燃气、首创水务)11.
减免企业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3个月场地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对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基地、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支持.
创业孵化基地对符合孵化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减免合同约定租金的,可由同级就业补助资金对据实减免部分予以全额补贴.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12.
土地使用税补贴.
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可由同级收益财政对2020年一季度实行先征后补政策.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13.
延期交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
对因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提供优质高效综合服务,税务部门在疫情期间对发票需求量大的企业特事特办.
72(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四)强化企业服务14.
建立法律服务机制.
对受疫情影响而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市贸促会要及时出具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并为急需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减少企业损失.
对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由政府通过购买法律服务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市贸促会)15.
实施便企利企措施.
深入推进"四送一服""三比一增",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包保联系相关企业制度,完善"承诺即开工"审批制度,充分发挥"民营经济110"(5851111)热线作用.
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统筹做好企业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全面加强智慧政务建设,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
(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促进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商务局)16.
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受到的一般性行政处罚记录不推送至"信用中国".
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规避失信风险,保障企业在融资贷款、招投标领域不受相关限制.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
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铜陵市遵照从优执行.
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可由同级收益财政对2020年一季度实行先征后补政策.
资料来源:https://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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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CIs9h-5ldu1G2UXL_SsUJw73广州市(黄浦区)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暖企"八条第一条【应急保障】对2020年2月10日前复工生产防护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测温仪、病毒检测用品、消杀用品、药品及急需的医疗器械等疫情防控应急保障物资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上述企业新购设备在2月10日前开展前述生产活动的,按照设备购置金额的8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
对疫情期间正常供应应急保障物资的大型超市门店、大型B2C零售电商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生产保障】搭建应急物资生产供应与需求采购对接平台,保障复工企业优先采购急需的口罩、测温仪、消毒液等防疫物资,开展免费配送服务,优先安排病毒筛查检测,全力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对2019年产值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以上的骨干工业企业,2020年第一季度产值增速10%以上的,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攻关奖励】发挥生物医药强区、人才强区资源优势,鼓励应急攻关,对研发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有效疫苗或特效治疗药物、为抗击疫情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上级科技部门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科技攻关项目应急立项的,采用前资助方式进行配套支持,对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项目,分别给予100%、70%、50%的资金配套,最高分别为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第四条【金融纾困】进一步发挥"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创新服务超市"作用,积极协调各类金融机构采取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引导金融74机构建立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鼓励银行机构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企业特别是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企业的支持力度,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力争2020年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第五条【投产奖励】对2020年第一季度新入统的生产性投产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租金减免】对租用区属国企经营用房的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减半2个月房租.
房租减半部分可延期两个月缴纳,不计算滞纳金.
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稳岗就业】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按其上年度获得稳岗补贴金额的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
中小企业新招员工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岗前培训补助.
为中小企业介绍员工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500元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每家机构最高补贴50万元.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百大项目庆百年"公建项目,创造特色就业岗位.
第八条【创新扶持】鼓励孵化器(区级以上)减免企业租金,对疫情期间累计减免企业租金超过1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以区政府、管委会名义给予表彰.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6个月.
国家和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我区遵照执行,享受本政策扶持的企业可同时享受区内其他政策.
由区政策研究室会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资料来源:https://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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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YNlmipeQ2ETNchiY55Qe_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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