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et1"沈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填报单位:(公章)沈阳市交通运输局""序号","项目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标准","备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1,"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行政许可","沈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5号,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六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年2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法人及其他组织",15,"不收费",2,"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许可","行政许可","沈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处",,,"《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沈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10月30日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十五条",,,"法人及其他组织",20,"不收费",3,"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行政许可","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法人及其他组织",30,"不收费",4,"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行政许可","沈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5年3月1日交通部令第14号,2015年6月26日第2次修正)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第24项","法人及其他组织",20,"不收费",5,"公路超限运输许可","行政许可","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及路政执法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制定的加固、改造方案,对通行的公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进行加固、改造;必要时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监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62号令)第六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法人及其他组织",20,"不收费","省内公路(总重100吨以下)超限运输许可由路政执法队审批"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行政许可","沈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九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十三条",,,"法人及其他组织",15,"不收费",7,"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行政许可","沈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5号,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八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年2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十条",,,"法人及其他组织",20,"不收费",8,"权限内公路涉路施工许可","行政许可","沈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四十四条、四十五、五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3月7日颁布)第二十七条",,,,,"法人及其他组织",10,"不收费",9,"权限内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许可","行政许可","沈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四条",,,,,,"法人及其他组织",10,"不收费",10,"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沈阳市交通运输局","公路水运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三十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第十四条",,,"法人及其他组织",120,"不收费",11,"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行政许可","沈阳市交通运输局","公路水运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5年3月1日交通部令第14号,2015年6月26日第2次修正)第十八条",,,"法人及其他组织",20,"不收费",12,"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行政许可","沈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正)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第六次修正)第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从事实行行政许可道路运输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10号令,2016年12月6日第六次修正)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第二十五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八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按照第十九条规定由经营者自行决定停靠站点及日发班次的,车辆数量的变更不需提出申请,但应当告知原许可机关.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二十九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法人","20个工作日","不收费",13,"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行政许可","沈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法人","20个工作日","不收费",1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行政许可","沈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一条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
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法人","20个工作日","不收费",15,"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行政许可","沈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处",,"【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
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
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
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
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
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
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法人","20个工作日","不收费",16,"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行政许可","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17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法人",20,,17,"客车租赁经营许可","行政许可","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第十八条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客运车辆;(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经营许可证,并向相应车辆配发租赁汽车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法人",20,,18,"车辆营运证核发(含公交、出租)","行政许可","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正)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第六次修正)第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从事实行行政许可道路运输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第十五条取得巡游车运营服务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应当在六个月内持经营许可证、机动车行驶证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核发道路运输证.
取得网约车运营服务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或者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核发道路运输证.
《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沈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10月30日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规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第十一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
购置的车辆和已有的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拟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
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20,,19,"客运站经营许可","行政许可","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法人",15,,20,"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行政许可","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三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七条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
2.
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六条第三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八条第二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
",,,"公民、法人",20,,2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行政许可","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三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六条第三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八条第二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
",,,"公民、法人",20,,22,"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核发","行政许可","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正)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六条第三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公民、法人",20,,23,"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核发","行政许可","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六条第三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公民、法人",20,,24,"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核发","行政许可","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身体健康;(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三年以上;(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四)无暴力犯罪记录;(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规章】《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第九条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三十条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业资格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公民、法人",20,,25,"公共交通驾驶员资格证核发","行政许可","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地方性法规】《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16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条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实习期已满;(二)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三)无职业禁忌症;(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经市或者县(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后方可上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26,"船员适任证书核发","行政许可","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第六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
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第26项船员适任证书的核发,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公民、法人",20,,27,"船舶国籍证书核发","行政许可","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主席令第七号,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155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四条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十六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公民、法人",20,,28,"渔业船舶与船用产品检验","行政许可","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关于给予辽宁渔业船舶检验局等20个检验机构认可证书复核换证的批复》(国渔检(体)〔2017〕135号文件","公民、法人","5日","不收费",29,"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行政许可","沈阳市交通局","各路政执法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四十四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5)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6)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7)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0,"不收费","1.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重大工程)2.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重大工程除外)"30,"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行政许可","沈阳市交通局","各路政执法大队","","《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5,"不收费","1.
重大涉路施工项目2.
重大涉路施工项目外的其他项目"31,"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行政许可","沈阳市交通局","各路政执法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设置非公路标志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0,"不收费","1.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普通公路2.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高速公路"32,"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行政许可","沈阳市交通局","各路政执法大队","","《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0,"不收费","1.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高速公路及国省干线管径2米以上除外)"33,"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行政许可","沈阳市交通局","各路政执法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四十四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等.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5)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6)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7)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0,"不收费","1.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普通公路2.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高速公路"34,"对违反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相关事项处罚","行政处罚","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2003年6月27日颁布)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
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渔业船舶监督检验条例》(2014年1月9日修正)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未按期申报渔业船舶检验或者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下水作业的,责令其停航,并限期到指定地点补检,可以并处相应检验费5倍以下罚款;(二)使用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的船用产品的、责令其补检,使用经检验不合格船用产品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拒不补检或不停止使用的,处相应船用产品检验费5倍以下罚款;(三)伪造、擅自涂改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没收其证书,并处相应检验费5倍以下罚款;(四)擅自变更载重线的,责令其停止航行、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35,"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处罚","行政处罚","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施行)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36,"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37,"对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38,"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违法的处罚","行政处罚","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施行)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39,"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行政处罚","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施行)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40,"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监督检查的处罚","行政处罚","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41,"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行政处罚","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42,"对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相关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行政处罚","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43,"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行政处罚","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4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及路政执法大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第八十二条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路条例》(2015年9月25号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除《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15年7月30日第三次修正)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一)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15年7月30日第三次修正)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构筑永久性工程设施的,处5万元罚款;",,,"《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1.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等行为的处罚2.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处罚3.
对造成公路损坏,责任者未报告行为的处罚4.
对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行为的处罚5.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涉路行为的处罚6.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行为的处罚"45,"对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沈阳市交通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及路政执法大队","","《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93号令,2011年3月7日颁布)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第二十二条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第二款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第四十五条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辽宁省公路条例》(2015年9月25号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除《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一)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15年7月30日第三次修正)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3万元罚款.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1.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行为的处罚2.
对危及公路桥梁安全施工作业行为或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行为的处罚3.
对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以及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行为的处罚4.
对承运人租借、转让、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处罚5.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行为的处罚6.
对未经许可进行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以及在公路上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7.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和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8.
对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46,"对违反《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沈阳市交通局","各路政执法大队",,,"《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十三条未经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及收费站等设施上设置标志牌、广告牌、张贴标语和宣传物品.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清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一)擅自在高速公路用地及收费站等设施上张贴标语和宣传物品的,处3000元罚款;(二)擅自在高速公路用地及收费站等设施上设置标志牌、广告牌的,处1万元罚款.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47,"对违反《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规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3号,2005年4月13日颁布)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二)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第四十三条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二)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三)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四)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五)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48,"对道路客运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第六次修正)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货车从事客运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或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客运班车擅自停班,旅游客车不按照批准的线路行驶或者不在指定的发车点、旅游点停靠,货运车辆不进入货运站场停车待货的;(二)直达班车途中乘降旅客,包车客运运送零散旅客或者异地经营,旅游客车沿途揽客以及出租汽车客运固定线路经营、空车待租拒载或者强行并客的;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成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额定成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取得道路运输证件不按照规定携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核定的线路、班次、站点、时间和营运方式营运,擅自终止客运线路以及欺行霸市、干扰他人合法经营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中途无故更换车辆、甩客、绕行揽客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客、货运站场、营业性停车场接纳无道路运输证或者持无效道路运输证车辆进站场经营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车辆、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不按照核定班次和营运方式售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六)不按照规定签发维修合格证,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承修报废车辆,利用假劣配件维修车辆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八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6年9号,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O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O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第五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三)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四)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被吊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49,"对道路货运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第六次修正)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货车从事客运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或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客运班车擅自停班,旅游客车不按照批准的线路行驶或者不在指定的发车点、旅游点停靠,货运车辆不进入货运站场停车待货的;(二)直达班车途中乘降旅客,包车客运运送零散旅客或者异地经营,旅游客车沿途揽客以及出租汽车客运固定线路经营、空车待租拒载或者强行并客的;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成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额定成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取得道路运输证件不按照规定携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客、货运站场、营业性停车场接纳无道路运输证或者持无效道路运输证车辆进站场经营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车辆、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不按照核定班次和营运方式售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六)不按照规定签发维修合格证,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承修报废车辆,利用假劣配件维修车辆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沈阳市道路货运市场管理条例》(2006年11月修订)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由市或者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无《经营许可证》或者持无效《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货运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两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无《经营许可证》或者持无效《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货运场(站)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将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备案的,由市或者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对不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货运场(站)经营者,可以处3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市或者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无《道路运输证》从事除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运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两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无《道路运输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两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运输易溢漏或者其它易污染环境货物的车辆,无防护设施的,由市或者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强行招揽货物的;(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一)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二)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三)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四)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五)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六)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被撤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50,"对机动车维修、检测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51,"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52,"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3月2日颁布)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3年第2号,2016年4月11日修正)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53,"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违法的处罚","行政处罚","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地方性法规】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违反同一项规定两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二万元罚款:(一)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或者租赁汽车证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或者租赁汽车证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非出租汽车上设置出租汽车顶灯、待租、计程计价设备等营运设施、标志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没收营运设施、标志,并处三千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营运的,处五千元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转让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的,处二万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为乘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证,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网约车运营服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罚款;违反同一项规定两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二万元罚款:(一)线上登记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二)为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运营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服务评价、投诉处理等制度的;(四)不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作出警告、教育培训、吊销从业资格证的处理.
被吊销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自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巡游车电召服务运营商不按照要求备案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在本地区从事巡游车电召服务.
对服务质量低劣、服务投诉多、受理响应率和调派成功率低的巡游车电召服务运营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给予警告、通报、限期整改或者责令停止在本地区从事巡游车电召服务.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或者未按照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的,处一百元罚款;(二)未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运价和收费标准,或者未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车费票据的,处二百元罚款;(三)位于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未在指定区域停车候客、按序排队、顺序走车,或者离开驾驶座位招揽乘客的,处三百元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开启巡游车电召服务标志或者暂停营运标志的,处三百元罚款;(五)绕道行驶的,处三百元罚款;(六)拒载乘客,或者未经乘客同意确认招揽他人合乘的,处五百元罚款;(七)违反规定开启计程计价设备空调模式或者夜间模式的,处五百元罚款;私改计程计价设备或者利用电子干扰设备作弊的,处一千元罚款;(八)固定线路营运、异地营运的,处五千元罚款;(九)驾驶网约车巡游揽客的,处五千元罚款;(十)发生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吊销从业资格证.
有本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从业资格证一至六个月.
",,"【规章】《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8号令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驾驶员进行相关法律、安全运营、规范服务培训的.
(三)所属车辆被投诉后,对投诉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时限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调查处理的.
(四)1个月内,所属车辆违反本办法受到处罚的人次累计达到企业车辆总数3%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无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营运的.
(四)无正当理由中途将乘客移交他人运送的.
违反本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扣驾驶员从业资格证1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取消驾驶员从业资格.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或者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审验车辆或者车辆审验不合格继续营运的.
(二)未按照规定喷涂车身装饰或者擅自改变车身颜色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缴回客运出租汽车防伪标识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在车内规定位置张贴收费标准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客运出租汽车上设置宣传品或者广告的.
(五)所驾车辆与从业登记不符营运的.
(八)未按照规定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
(九)利用车载对讲设施传播、接听与营运无关信息的.
(十)营运服务不符合行业规范服务标准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54,"对违反汽车租赁经营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汽车租赁服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向承租人提供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车辆的,处三千元罚款;(二)对租赁期间发生故障或者事故的车辆,未及时按照约定提供救援服务的,处二千元罚款;(三)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等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五千元罚款.
",,"【地方规章】《沈阳市客运车辆租赁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2005年第46号,2006年1月1日期施行)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运车辆租赁业务的,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辆承租后擅自转租,除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外,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经批准超越经营范围、营运证照不按期接受审验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租赁车辆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规定保养车辆、检测不合格继续投入营运,以及未按规定办理停业、歇业、更新和转卖手续的,处以1000元罚款;(六)未按规定填报车辆租赁服务统计表、使用统一印制的票据以及车容车貌不整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七)未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的,除责令限期补缴外,并按日收取应缴额的1%滞纳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55,"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2014年1月28日颁布)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56,"对公路工程建设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按照规定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二)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三)未申请工程质量等级验核或者验核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补办质量等级验核手续,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四)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已经使用的,责令进行技术鉴定,并处以2万元至5万元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57,"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第三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擅自越级承担勘察设计项目的,责令停止勘察设计,宣布其勘察设计文件无效,并处以勘察设计费1至3倍的罚款.
(二)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致使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按照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三)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定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厂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58,"对公路工程施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第四十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擅自越级承担施工项目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2万元至10万元罚款.
(二)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施工,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令停工、返工,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三)工程竣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和质量标准的,责令限期返工,并处以2万元至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四)采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其进行试验、检验,或者未按照规定取样送试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
(五)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转包工程的,责令其立即停工,并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59,"对公路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失误出现质量问题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第四十一条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失误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60,"对公路工程擅自改变工期出现质量问题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第四十四条擅自改变工期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61,"对公路工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数据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虚假数据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以检测费5至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62,"对公路工程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2003年11月24日颁布)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63,"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2003年11月24日颁布)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64,"对公路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为处罚","行政处罚","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2003年11月24日颁布)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规章】《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06号令,2007年8月6日颁布)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监理档案的;(二)未对内容不全、不能指导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及时纠正的;(三)未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四)未在施工现场对二等(含二等)以上工程项目,以及二等以下且危险程度较高的工程项目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65,"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船员法定证书、文书的;(六)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七)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四)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五)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第五十四条船员适任证书被吊销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船员适任证书.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二)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9](三)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四)不履行遣返义务的;(五)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相关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船员服务机构从事船员劳务派遣业务时未依法与相关劳动者或者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相关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66,"对违反《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5号,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第三十七条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一)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或者未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二)超越船舶核定载客定额或者核定载重量载运旅客或者货物;(三)使用货船载运旅客;(四)使用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运输危险货物.
第三十九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第四十条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该项经营许可.
第四十二条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67,"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31号,1988年5月18日颁布)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并进行拆船的;(二)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三)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四)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三)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68,"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部令2013年16号,2013年12月24日颁布)第四十八条学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港务监督应给予警告、处以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其中一种或两种处罚.
(一)违反考场纪律;(二)以弄虚作假、欺骗、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向港务监督申请或获取船员培训合格证;(三)伪造、变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买卖或冒用船员培训合格证;(四)扰乱正常的培训秩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69,"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2009年11月30日颁布)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法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或者阻挠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二)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三)未按照《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四)船舶在纠正按照第十九条规定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后未申请复查的;(五)未按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将船舶在境外接受检查和处罚的情况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六)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七)以租借、骗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70,"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2011年1月27日颁布)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停止作业.
(一)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二)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7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2002年8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
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7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5年3月1日颁布)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一条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73,"对违反《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和《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地方性法规】《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规划国土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养护、维修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并确保其整洁、性能完好和正常运行的;(二)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车辆营运证的;(三)擅自变更线路走向、车站组织运营的;(四)车容车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五)未按照规定设置运营标志标识、配备运营设施的;(六)聘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人员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一)损坏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二)擅自关闭、拆除公共汽车客运设施或者改变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途的;(三)遮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公共汽车客运站牌的;(四)其他影响公共汽车客运设施正常、安全使用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二)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被依法收回后继续经营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可以暂扣车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予以相应处罚:(一)擅自停止运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公共交通管理机构确定的运营方案组织运营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
(三)擅自将公共汽车客运车辆用于非公共汽车客运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拒绝服从公共交通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未及时组织车辆、人员进行疏运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乘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线路行驶,私自改道或者越站行驶的;(二)其他违反运营服务有关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运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二)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三)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四)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第六十三条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法携带违禁物品进站乘车的,或者有本规定第五十三条危害运营安全行为的,运营企业应当报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74,"对违反《沈阳市地铁建设与运营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地方性法规】《沈阳市地铁建设与运营管理条例》(2018年1月1日期施行)第四十八条地铁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编制运行计划或者运行计划未报备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报告运营数据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驾驶、调度等岗位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上岗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采取地铁运行安全防护技术和监测措施,未定期对地铁车站、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等建(构)筑物及其他地铁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性检查和评价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地铁运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地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75,"对暂扣车辆、设备、工具的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1年11月24日第四次修正)第五十条对拒不接受检查以及有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行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暂扣其车辆、设备、工具,并出具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暂扣凭证.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或者租赁汽车证的车辆,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或者租赁汽车证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车辆,并出具暂扣凭证.
违法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违法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拍卖暂扣车辆抵缴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出租汽车的违法行为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可以依法暂扣违法当事人有关营运证件,签发待理证作为其继续营运的凭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60,"不收费",76,"对权限内公路上违法物品的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及路政执法大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路条例》(2015年9月25号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除《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15年7月30日第三次修正)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60,"不收费","1.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强制拆除2.
对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强制拆除3.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设施的强制拆除"77,"对权限内公路上违法行为者车辆、工具的扣押","行政强制","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及路政执法大队",,"【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3月7日颁布)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第七十二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辽宁省公路条例》(2015年9月25号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除《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15年7月30日第三次修正)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60,"不收费","1.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车辆、工具的扣押2.
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逃避超限检测车辆的扣押3.
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拒不改正的或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为的强制"78,"对船舶未在规定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违法行为的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60,"不收费",79,"对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等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违法行为的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60,"不收费",80,"对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等违法行为的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
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60,"不收费",81,"对公交运输经营行为的检查","行政检查","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地方性法规〕《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2.
〔国务院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8号,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82,"对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检查","行政检查","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1.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正)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2.
〔国务院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2016年4月11日第五次修正)第七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3.
〔国务院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2016年4月11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4.
〔国务院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2016年4月11日修正)第五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5.
〔国务院部门规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2005年4月13日颁布)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国际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
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口岸地包括口岸查验现场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6.
〔国务院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2016年4月19日第五次修正)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7.
〔国务院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8.
〔国务院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
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83,"对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的检查","行政检查","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年2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2.
〔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84,"对公路工程质量的检查","行政检查","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
〔国务院部门规章〕《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85,"对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检查","行政检查","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国务院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6年第80号,2016年12月10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2.
〔国务院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1号,2015年6月26日起施行)第五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公路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九条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3.
〔部门文件〕《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辽交质监发[2006]27号)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实施的原则.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站)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级交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站)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86,"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检查","行政检查","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87,"对公路保护状况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沈阳市交通局","各路政执法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
","《辽宁省公路条例》(2015年9月25号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除《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15年7月30日第三次修正)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88,"对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的裁决","行政裁决","沈阳市交通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行李寄存和托运等服务设施,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六十二条规定,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89,"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变更登记","行政确认","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规章】《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28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转让、抵押.
在经营期限内,经营者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经营权.
有偿取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的,应当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90,"客运站站级核定","行政确认","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82号令)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规范性文件】《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章《道路客运站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客运站站级核定【规范性文件】《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七章《道路客运站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客运站站级核定一、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及受理权限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凭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核定申请,并提交《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表》.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一、二级客运站站级核定.
(二)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三级客运站站级核定.
(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其他级别的客运站站级核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91,"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行政确认","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92,"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备案","其他权力","沈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年2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法人及其他组织",15,"不收费",93,"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初审","其他权力","沈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处",,,,"(根据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2017年3月1日公布)第二条、第二十七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八条",,"法人及其他组织",20,"不收费",94,"公路工程施工许可(国省干线及特大桥)初审","其他权力","沈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五条",,"《辽宁省公路条例》(2013年5月30日修正)第十三条",,,"《辽宁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实施办法》(辽交建发〔2008〕6号)第四条","法人及其他组织",20,"不收费",95,"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的质量信誉考核","其他权力","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地方性法规】《沈阳市道路货运市场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条从事道路货运、货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货运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四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一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28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对车辆进行营运审验.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信誉监督考核办法》(辽交运发[2008]319号)第四条本办法由省、市、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运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信誉考核由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两部分组成.
定期考核主要由运管机构各专项业务管理部门负责.
不定期考核由运管机构专项业务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共同负责.
各市、县运管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管理部门设置情况和人员编制情况,具体划分不定期考核职责.
第十二条市级运管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三级以上(含三级,下同)客运经营者(含包车客运经营者,下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定期考核.
【规范性文件】《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运发2011年463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96,"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含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教练员)诚信考核","其他权力","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记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违章记录栏内,并通报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应当将该记录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的依据,并存入管理档案.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违章记录直接记入诚信管理档案,并作为诚信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
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超过规定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每年的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一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28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对车辆进行营运审验.
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经营者是否继续经营、车辆更新、新增运力的重要依据.
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驾驶员,按照规定对其进行职业培训;情节严重的,取消驾驶员从业资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97,"营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及证照审验","其他权力","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一)车辆违章记录;(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28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对车辆进行营运审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98,"道路运输服务业经营备案","其他权力","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第六次修正)第九条申请从事实行行政许可之外道路运输的,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性法规】《沈阳市道路货运市场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条运输服务包括道路物流服务、运输代理、货运信息服务、搬运装卸、货物中转、货物联运、货物包装、仓储服务、集装箱中转经营、商品车发送、营业性货运车辆停车场等.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十六条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99,"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其他权力","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二十五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规范性文件】《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号)第五章第一节七、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和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变更程序1.
道路客运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道路客运的许可规定办理.
2.
道路客运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两个及以上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兼并、重组的,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3.
许可变更后,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焕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收回原证件.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道路运输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辽交运法字〔2008〕75号)第三条道路运输业下列事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运管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一)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企业(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除外)设立分公司.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100,"教练员、教练车辆、教练场、招生点、收费标准备案","其他权力","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规章】《沈阳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2008年8号,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培训机构变更经营许可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其所属教练员、教练车辆、教练场地发生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培训机构设置招生站(点),应当向其设置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生站(点)不得开展实际驾驶培训等招生以外的其他培训业务.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对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培训场地和教练员、安全管理措施、投诉电话等应当进行公示.
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并将收费标准报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101,"机动车维修企业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备案","其他权力","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
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102,"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考核","其他权力","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103,"旅游包车申请新增、废业","其他权力","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十条(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包车客运业务办理办法》(辽交运客字2016年第160号)三、办理包车客运业务所需要件(一)新增或调整车辆1.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力配置方案,其中以招投标方式配置运力的需提供招标相关文件;2.
《辽宁省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见5).
经审查同意办理该业务,在新车购置后,还需提供:3.
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表》、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合格相关证明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核定结论;4.
车辆《道路旅客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5.
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新增车辆提供);6.
符合车辆动态监管有关要求的证明;7.
《道路客运经营业务办理声明》.
(三)暂停、终止营运1.
《辽宁省道路客运经营暂停、终止申请表》;2.
《道路运输证》正副本(仅限暂停、终止营运的提供);3.
《道路客运业务办理原车去向声明》(仅限终止营运的提供).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104,"出租汽车车辆废业、更新","其他权力","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规章】《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28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客运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二)符合本市规定的车型、车体颜色、车身颜色.
第十五条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不得超过6年.
退出营运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在3日内清除车身营运装饰、拆除营运设施,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缴回相关营运证件.
第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期内更新车辆的,应当持原车辆退出营运市场证明、新车辆购置证明、经营权证等材料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变更车辆营运手续.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105,"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其他权力","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11号,2011年11月30日修正)第四十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体系,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招投标活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规范性文件】《沈阳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评价办法》第四条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局")是本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评价的管理部门,负责对信用考核监督检查,审核、发布信用评价结果.
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公路质监机构")是信用考核评价具体执行部门,具体负责信用考核评价资料汇总,提报信用考核评价信息.
各区、县(市)交通局按职责分工做好信用考核评价工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106,"公路工程交(竣)工质量检测和鉴定","其他权力","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6号,2006年6月8日颁布)第二十四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鉴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阻挠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工作.
【规章】《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第4号令,2005年5月8日颁布)第十九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第二十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质监机构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收费",107,"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从事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其他权力","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规章】《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节能中心)作为交通运输部开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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