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汇编前言自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对依法防控、依法治理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为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和北京市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旨在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北京市总工会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进行了收集、汇总,供各级工会、职工和企业查询使用.
北京市总工会2020年6月23日1目录一、法律.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摘录)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摘录)5二、行政法规.
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摘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国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10三、国家及部委政策文件.
11(一)协调劳动关系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2020年1月20日)11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2020年1月24日)12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2020年2月7日)13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号2020年2月11日)1728.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2020年2月22日)189.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8号2020年3月4日)211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一步落实关心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相关人事激励措施的工作指南(2020年3月4日)241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2020年3月4日)2612.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2020年3月12日)2713.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2020年3月30日)301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6号2020年4月9日)3715.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法发〔2020〕12号2020年4月20日)401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0号2020年4月21日)44317.
中华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总工发〔2020〕3号2020年5月19日)46(二)复工复产1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2020年1月26日)5019.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4号2020年2月21日)5120.
商务部关于在做好防疫工作的前提下推动商务领域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2020年2月23日)5421.
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2020年2月24日)5722.
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81号2020年2月25日)612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2020年2月28日)63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2020年2月29日)662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0〕175号2020年2月29日)6826.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的通知4(发改价格〔2020〕291号2020年3月1日)72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2020年3月1日)7328.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2020年3月1日)752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6号2020年3月4日)7830.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9号2020年3月6日)823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出行线上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14号2020年3月6日)8632.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复工复产期间疫情防控指导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0〕201号2020年3月6日)883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出行健康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15号2020年3月7日)913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劳动力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17号2020年3月12日)9335.
交通运输部关于精准有序恢复运输服务扎实推动复工复产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95号2020年3月13日)9553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2020年3月20日)10037.
科技部印发《关于科技创新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科发区〔2020〕67号2020年3月21日)10638.
关于发挥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带动作用进一步做好促生产稳就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20〕236号2020年3月23日)1123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百日免费线上技能培训行动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24号2020年3月24日)11540.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6号2020年4月8日)11941.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全国不同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2号2020年4月9日)12242.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有效防控疫情的同时积极有序推进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3号2020年4月9日)12543.
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2020年4月15日)1274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司法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部分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4号2020年4月23日)131645.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2020年4月30日)1334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2020年5月19日)134(三)社会保险、公积金47.
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2020年1月22日)1354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2020年1月23日)1374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2020年2月20日)13850.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2020年2月21日)14051.
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2020年2月21日)1425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2020年2月25日)14353.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2020年2月25日)1465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2020年3月5日)15455.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携手同心助战疫关爱保障行动"的通知7(民办函〔2020〕25号2020年3月8日)1575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2020年4月10日)1605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2020年5月29日)162四、北京市相关政策文件.
165(一)协调劳动关系58.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2020年1月23日)16559.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2020年1月24日)16760.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0年1月27日)17161.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近期开庭安排等事项的公告(2020年1月30日)17462.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17563.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20〕2号2020年1月31日)177864.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2020年2月1日)18165.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北京市工商联致全市企业和职工的倡议书(2020年2月12日)18266.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2020年2月12日)18467.
北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返京人员有关要求的通告(2020年2月14日)18568.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京人社劳字〔2020〕23号)18669.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在商务楼宇内办公单位防疫要求的通告(京城管发〔2020〕13号2020年2月24日)19170.
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务派遣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防疫责任要求的紧急通知(京人社市场字〔2020〕25号2020年2月27日)19371.
关于进一步严格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的通告(北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2月28日)919572.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劳务派遣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输送劳动者实名动态管理的紧急通知(2020年2月28日)19873.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稳定滞留湖北未返京人员劳动关系有关措施的通知(京人社办字〔2020〕30号2020年3月12日)20074.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京科发〔2020〕3号2020年3月13日)20375.
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京人社劳字〔2020〕23号文件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2020年3月23日)21076.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京高法发〔2020〕187号2020年4月23日)21577.
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实施集体协商"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行动计划》的通知(京工发〔2020〕5号2020年6月3日)224(二)复工复产78.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10(2020年1月29日)22979.
北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各单位保洁、保安、物业、食堂、维修维护等后勤物业工作人员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的通知(2020年2月28日)23180.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10号2020年3月16日)23481.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领域防疫情稳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京商服贸字〔2020〕15号2020年3月24日)23882.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建设项目复工核查方式等工作事项的通知(京建发〔2020〕79号2020年3月25日)24183.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京市监发〔2020〕31号2020年3月25日)24384.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15号2020年4月17日)24785.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的通告(京城管发〔2020〕28号2020年4月18日)25286.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减免中小微企业3月和4月房租的11实施细则(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21日)25487.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五部门关于调整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有关措施的通告(京城管发〔2020〕33号2020年5月1日)25988.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五部门关于做好近期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京城管发〔2020〕46号2020年6月14日)260(三)社会保险、公积金89.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2020年2月3日)26190.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2020年2月5日)26691.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20〕9号2020年2月27日)27192.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11号2020年3月4日)27293.
关于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和办理缓缴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社保发〔2020〕2号2020年3月8日)27394.
关于做好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养字〔2020〕29号2020年3月8日)2781295.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0〕32号2020年3月17日)28096.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20〕33号2020年3月17日)28197.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20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告(京人社发〔2020〕2号2020年3月30日)28398.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商务咨询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商商服字〔2020〕1号2020年3月31日)28499.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16号2020年4月14日)289100.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20号2020年5月13日)29210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的通告(京人社发〔2020〕4号2020年6月2日)294102.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通告(京人社发〔2020〕7号2020年6月16日)295五、工会文件.
296103.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13(厅字〔2020〕3号2020年1月31日)296104.
中华全国总工会致全国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和广大女职工的倡议书(2020年3月3日)298105.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和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通知(工发电〔2020〕4号2020年3月3日)301106.
关于做好2020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20年6月4日)305107.
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发挥新冠肺炎防控工作专项资金保障作用的通知(京工办发〔2020〕1号2020年2月15日)308108.
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障职工权益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工办发〔2020〕2号2020年2月21日)310109.
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总工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集体协商的工作指引》的通知(京工办发〔2020〕5号2020年2月28日)313110.
关于认真做好2020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2020年6月12日)319111.
关于印发《北京市总工会支持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2020年6月18日)321—1—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摘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2—工作.
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六十四条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3—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二)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三)流行病学调查:指对人群中疾病或者健康状况的分布及其决定因素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及保健对策.
(四)疫点:指病原体从传染源向周围播散的范围较小或者单个疫源地.
(五)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播散时所能波及的地区.
(六)人畜共患传染病:指人与脊椎动物共同罹患的传染病,如鼠疫、狂犬病、血吸虫病等.
(七)自然疫源地:指某些可引起人类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存在和循环的地区.
(八)病媒生物: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蚊、蝇、蚤类等.
(九)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十)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
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十一)实验室感染:指从事实验室工作时,因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
—4—(十二)菌种、毒种:指可能引起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发生的细菌菌种、病毒毒种.
(十三)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十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从事疾病预防控制活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十五)医疗机构: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
—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摘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六条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十一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6—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一)启动应急预案;(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第四十五条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7—(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四十九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8—(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六十一条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9—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摘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国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第四十九条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11—三、国家及部委政策文件(一)协调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告如下:一、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特此公告.
—1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2020年1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2020年2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广大企业和职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
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当前特殊时期劳动关系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加强劳动关系风险监测和研判,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
要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深入分析当前劳动关系形势,结合实际帮助企业制定复工复产的措施,联合各方力量共同行动,加大对特殊时期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服务,确保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
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14—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二)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三)指导规范用工管理.
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
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
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15—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
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七)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
要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
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
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八)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
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
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
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
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九)提供在线免费培训.
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
五、统筹各方力量加大指导服务力度(十)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研究和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大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制定有针对性政策,准—16—确解读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
要做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牵头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工会要做好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工作,积极发挥企业工会作用,为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帮扶救助和心理危机干预疏导.
要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动员职工大力发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为企业长远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
各级企联和工商联组织要梳理评估企业的实际困难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针对性帮扶支持政策建议和指导服务,要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技术创新等提高竞争力.
要引导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完善企业内部协商民主机制,畅通与职工对话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
要引导企业关心关爱职工健康,帮助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切实保障职工权益.
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通过减免租金等形式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引导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互帮互助,抱团取暖.
(十一)主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
要力争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着力提升基层预防化解劳动争议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
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加强争议处理指导监督,发挥多元机制合力,大力推广"互联网+调解仲裁",切实提高争议处理效能.
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二)做好表彰先进典型工作.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主动宣传在防控疫情中真正实现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的企业,要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评比、劳动模范评选、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等荣誉授予中优先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对稳定劳动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激励引导广大企业家和职工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的决策部署,把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与职工共渡难关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优势,坚定信心、积极作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
—1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号2020年2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根据承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任务情况,因地制宜向承担防控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基数,所需经费通过现行渠道安排,疫情结束后不再执行.
要及时指导有关单位在内部分配时,向敢于担当、勇挑重担、加班加点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人员特别是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
二、为促进有效实施隔离和医学观察等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其所属单位按出勤对待.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加大对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的指导督促力度,并及时做好政策解释.
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政策,确保落实到位,强化政策效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促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18—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2020年2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广大医务人员义无反顾冲上疫情防控第一线,同时间赛跑,与病魔较量,顽强拼搏、日夜奋战,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为保护人民生命健康作出重大贡献.
医务人员是战胜疫情的中坚力量,当前全国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时期,医务人员工作任务重、感染风险高、工作压力大,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对他们的保护、关心、爱护,加强各方面支持保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始终保持强大战斗力、昂扬斗志、旺盛精力,持续健康、心无旁骛投入战胜疫情斗争.
现提出以下措施:一、提高疫情防治人员薪酬待遇.
各地要按规定向参与疫情防治的医务人员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对卫生防疫人员落实卫生防疫津贴政策.
在此基础上,疫情防控期间,将湖北省(含援鄂医疗队,下同)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相应标准提高1倍,并确保发放到位,中央财政对湖北省全额补助;及时核增医疗卫生机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将湖北省一线医务人员薪酬水平提高2倍;扩大卫生防疫津贴发放范围,确保覆盖全体一线医务人员,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做好工伤认定和待遇保障.
各地要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医务人员的工伤认定,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理赔程序,保障医务人员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实施职称评聘倾斜措施.
参加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在职称评聘中优先申报、优先参评、优先聘任.
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治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
参加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晋升职称、晋升岗位等级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19—制.
四、落实一线医务人员生活保障.
加强生活服务和后勤保障,为一线医务人员提供基础性疾病药物、卫生用品以及干净、营养、便捷的就餐服务.
征用医院周边有条件的宾馆、招待所等固定场所,为一线医务人员提供舒适的生活休息环境和与家人隔离的必要条件.
采取专车接送解决定点医院一线医务人员通勤问题.
五、加强医务人员个人防护.
全力救治受感染的医务人员.
加强对疫情防护物资的统筹调配,医用防护用品要重点向疫情防控一线投放使用,特别是要全力保障定点救治医院和发热门诊、集中隔离观察点等一线医务人员防护物资需求,最大限度减少院内感染.
六、确保轮换休整到位.
合理安排一线医务人员轮休,做好轮休医务人员隔离保障,对长时间高负荷工作人员安排强制休息.
提前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后备力量储备,及时排查轮换因身体、心理等原因不适合继续在一线的医务人员.
疫情结束后,及时组织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和疗养休养,并适当增加休息和带薪休假时间.
七、及时做好心理调适疏导.
加强对一线医务人员的心理干预和疏导,开展心理健康评估,强化心理援助措施,减轻医务人员心理压力.
一线医务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要通过谈心谈话、关怀问候等方式,密切关注医务人员思想动态、情绪变化,做到心理问题早发现、早干预、早疏导.
八、切实落实有困难家庭的照顾帮扶.
深入了解一线医务人员特别是援鄂医疗队队员家庭实际困难,建立台账,分类施策,切实解决一线医务人员后顾之忧.
开通一线医务人员家属就医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干部联系帮扶一线医务人员家庭制度,帮助解决老幼照护等实际困难.
对于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教育给予更多帮助关爱.
九、创造更加安全的执业环境.
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大力量投入,完善问责机制,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对于伤害医务人员的,坚决依法严肃查处.
十、开展烈士褒扬和先进表彰.
依法做好因疫情防控牺牲殉职人员的烈士评定和—20—褒扬工作,全面做好抚恤优待.
利用多种形式、渠道加大对医务人员职业精神的宣传力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医务人员及时奖励,对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进行及时表彰.
对于获得表彰以及被认定为烈士的医务人员的子女,在入学升学方面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落实好以上政策措施,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务实到位的举措,切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保障.
各级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调度和督查,确保各项关心关爱政策落实到位.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牵头逐一落实一线医务人员关心关爱政策措施,协调落实医务人员有关政策措施的资金保障,统筹用好党费、专项资金等各种渠道.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进行政策统筹,分类研究提出具体建议,就相关政策形成具体化、易操作、可落地的措施和方案.
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
各地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准确提供一线医务人员信息,确保精准、无遗漏.
—21—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8号2020年3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城乡社区工作者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守岗位、日夜值守,英勇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为遏制疫情扩散蔓延作出了重要贡献.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关心关爱城乡社区工作者.
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要求对社区工作者防控工作给予保障.
为激励广大城乡社区工作者不畏艰险、勇往直前,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现提出以下措施:一、对城乡社区工作者适当发放工作补助.
各地要采取措施,关心关爱参加疫情防控的社区(村)"两委"成员、社区(村)专职工作人员等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
在落实好城乡社区工作者现有报酬保障政策基础上,在疫情防控期间地方可对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给予适当工作补助,补助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任务指导市县制定,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二、切实做好城乡社区工作者职业伤害保障.
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对于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病亡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22—三、改善城乡社区工作者防护条件.
各地要按规定落实社区防控工作经费,改善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防护条件,落实属地原则强化社区防控工作物资保障,根据当地疫情防控需要,合理配发口罩、防护服、消毒水、非接触式体温计等卫生防护器材和防控器具.
组织开展面向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医疗卫生知识、疫情防控知识培训,提高其做好社区防控工作的能力.
四、切实为城乡社区工作者减负减压.
严肃查处疫情防控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坚决制止多头重复向基层派任务、要表格,除党中央、国务院已有明确要求的外,原则上不得向社区摊派工作任务,确因疫情防控工作特殊需要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除因社区疫情防控需要出具的居住证明和居家医学观察期满证明外,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要求城乡社区组织出具其他证明.
进一步充实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力量,抽调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下沉支援社区疫情防控一线,组织和发挥好社区服务机构、志愿者作用.
加快构建社区防控工作信息化支撑体系,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社区防控工作效能,减轻城乡社区工作者工作压力.
五、保障城乡社区工作者身心健康.
各地要协调安排好疫情防控期间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就餐、休息场所等生活保障.
在保证社区防控人员力量的前提下,合理调度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采取轮休、补休等方式,保证城乡社区工作者及时得到必要休整.
对长时间高负荷工作人员安排强制休息,防止带病上岗.
疫情结束后,要及时安排健康体检和心理减压;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休假疗养.
六、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关爱慰问.
做好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特别是感染新冠肺炎、因公受伤、突发疾病城乡社区工作者和因公死亡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家属的走访慰问工作,最大限度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对奋战一线、无法照顾家庭的城乡社区工作者,要组织社区服务机构和志愿者对其家属给予更多帮助关爱.
七、开展城乡社区工作者表彰褒扬.
注重在疫情防控一线考察识别城乡社区工作者,对表现突出的要大力褒奖、大胆使用,在招录(聘)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拔街道(乡镇)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涌现出的先进—23—典型进行表彰.
对疫情防控期间因公殉职的城乡社区工作者追授"全国优秀城乡社区工作者".
依照有关法规做好因疫情防控牺牲殉职城乡社区工作者的烈士评定和褒扬工作,全面做好抚恤优待.
获得表彰以及被认定为烈士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子女,在入学升学方面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八、加大城乡社区工作者先进典型宣传力度.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作用,大力宣传报道在社区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的感人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疫情防控的正确舆论导向和良好社会氛围.
疫情结束后,依托"最美城乡社区工作者"宣传推选活动,发现、选树和宣传一批城乡社区工作者先进典型.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落实好上述政策措施,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务实有效的举措,切实关心关爱城乡社区工作者,为守严守牢疫情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社区防线提供有力保障.
地方各级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调度和督查,确保各项关心关爱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民政部门要牵头协调落实好关心关爱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的政策措施,组织、宣传、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相关政策措施和资金保障落实工作.
—2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一步落实关心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相关人事激励措施的工作指南》(2020年3月4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的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就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落实关心关爱一线医务人员的人事激励措施,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号),提出如下工作指南.
一、各地要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各类医务人员的及时奖励工作,重点向疫情防控救治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务人员倾斜.
及时奖励要聚焦疫情防控期间工作表现,突出符合奖励条件和群众公认,不设比例(名额)限制.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二、对参加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医务人员,优先晋升职称或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参加疫情防控一线工作表现突出、获得记功以上奖励或获得相同层次以上表彰的医务人员,可直接聘用至高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
本单位没有岗位空缺的,可采取特设岗位等方式,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三、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将医务人员在本次疫情防控工作中的表现作为本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参加疫情防控一线工作表现突出的医务人员,可单独核增年度考核优秀名额,不受本单位和本地区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的限制.
四、各地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密切合作,适应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可以适当简化及时奖励的材料和程序,不给一线医务人员增加额外负—25—担.
在当前疫情防控的关键阶段,要注意把握及时奖励的条件和数量,重点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及时奖励工作,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及时奖励可在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适时统一组织.
—2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2020年3月4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劳动合同管理电子化工作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7—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2020年3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日,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0〕4号),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多次研究部署,就疫情防控期间强化一线医务人员保护关心爱护措施提出明确要求,为广大一线医务人员全身心投入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坚强保障、注入了强大动力、给予了关怀激励.
但一些地方在执行和落实中,存在对象不精准、执行不严格、工作不规范、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保护关心爱护一线医务人员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保护关心爱护措施向一线医务人员倾斜.
一线医务人员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病理检查、病理解剖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一线医务人员以实际参加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等工作情况为准,不受编制、身份等限制.
临时性工作补助、一次性慰问补助、卫生防疫津贴等要及时发放,要向一线医务人员特别是救治重症患者的医务人员倾斜,不得按行政级别确定发放标准.
二、关于临时性工作补助的计算和发放.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28—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规定,一线医务人员领取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天数,按其直接接触确诊或疑似病例、标本(含尸体解剖)的天数计算.
对在重症危重症患者病区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按实际工作天数的1.
5倍计算应发工作天数.
对在集中隔离观察点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按发现确诊病例的当日计算工作天数.
执行一档标准的一线医务人员,包括在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定点医院、方舱医院的隔离区或其他收治确诊病例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隔离区直接参与患者救治的医务人员,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和病理检查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湖北省内发热门诊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
其他一线医务人员执行二档标准.
三、关于及时发放卫生防疫津贴.
卫生防疫津贴执行标准和发放办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3号)规定执行.
卫生防疫津贴执行范围,在疫情防控期间扩大到全体一线医务人员,在疫情结束后恢复至文件规定范围.
四、关于轮休、隔离不影响正常工资福利待遇.
严格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号)规定,一线医务人员在轮休、隔离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出勤对待,原正常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含卫生防疫津贴)、绩效工资继续执行.
不得将一线医务人员轮休、隔离天数计入本人带薪年休假假期,不得向轮休的一线医务人员安排工作任务.
五、关于做好饮食营养等保障.
对轮休、隔离的一线医务人员,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牵头做好生活保障,为其配送必要的饮食、营养品和生活必需品.
对过于劳累导致患病的一线医务人员,要开通就医绿色通道,保证其及时就医.
加强对一线医务人员的人文关怀,尽量不安排双职工的医务人员同时到一线工作.
做好援鄂医疗队及其他一线医务人员家属关心慰问工作,及时帮助解决生活、就医、照料等方面实际困难,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29—六、关于压实贯彻落实责任和强化监督检查.
各地医疗卫生机构是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一线医务人员措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抓好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健全规章制度,认真建立工作台账,据实按日记录、按月汇总上报应当领取临时性工作补助人员的名单、档次和天数,同时要纠正不必要的填表报数,减轻一线医务人员负担.
各地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和工作指导,强化资金监管和督促落实.
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协调解决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卫生防疫津贴要严格进行登记、审核、报批,及时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确保发放工作公平公正有序开展;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不得扩大泛化一线医务人员范围,对有章不循、巧立名目、截留侵占、虚报冒领、违规发放、挤占挪用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2020年3月30日)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是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内在要求,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为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要素自主有序流动,提高要素配置效率,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现就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破除阻碍要素自由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扩大要素市场化配置范围,健全要素市场体系,推进要素市场制度建设,实现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打下坚实制度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是市场决定,有序流动.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畅通要素流动渠道,保障不同市场主体平等获取生产要素,推动要素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二是健全制度,创新监管.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完善政府调节与监管,做到放活与管好有机结合,提升监管和服务能力,引导各类要素协同向先进生产力集聚.
三是问题导向,分类施策.
针对市场决定要素配置范围有限、要素流动存在体制机制障碍等问题,根据不同要素属性、市场化程度差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分类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
四是稳中求进,循序渐进.
坚持安全可控,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31—规律,培育发展新型要素形态,逐步提高要素质量,因地制宜稳步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
二、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三)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加快修改完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制定出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导意见.
全面推开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
建立公平合理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建立公共利益征地的相关制度规定.
(四)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
健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作价出资(入股)等工业用地市场供应体系.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调整完善产业用地政策,创新使用方式,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
(五)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研究完善促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税费制度.
以多种方式推进国有企业存量用地盘活利用.
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深入推进建设用地整理,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六)完善土地管理体制.
完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施年度建设用地总量调控制度,增强土地管理灵活性,推动土地计划指标更加合理化,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使用应更多由省级政府负责.
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基本完成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城乡建设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
探索建立全国性的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
加强土地供应利用统计监测.
实施城乡土地统一调查、统一规划、统一整治、统一登记.
推动制定不动产登记法.
三、引导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七)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推动超大、特大城市调整完善积分落户政策,探索推动在长三角、珠三角等城市群率先实现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
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城市落户限制,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建立城镇教育、就—32—业创业、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推动公共资源按常住人口规模配置.
(八)畅通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渠道.
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加快建立协调衔接的劳动力、人才流动政策体系和交流合作机制.
营造公平就业环境,依法纠正身份、性别等就业歧视现象,保障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
进一步畅通企业、社会组织人员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渠道.
优化国有企事业单位面向社会选人用人机制,深入推行国有企业分级分类公开招聘.
加强就业援助,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完善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加快提升人事档案信息化水平.
(九)完善技术技能评价制度.
创新评价标准,以职业能力为核心制定职业标准,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
加快建立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推进社会化职称评审.
完善技术工人评价选拔制度.
探索实现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学历证书互通衔接.
加强公共卫生队伍建设,健全执业人员培养、准入、使用、待遇保障、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十)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畅通海外科学家来华工作通道.
在职业资格认定认可、子女教育、商业医疗保险以及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等方面,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提供便利.
四、推进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十一)完善股票市场基础制度.
制定出台完善股票市场基础制度的意见.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改革完善股票市场发行、交易、退市等制度.
鼓励和引导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推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完善主板、科创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市场建设.
(十二)加快发展债券市场.
稳步扩大债券市场规模,丰富债券市场品种,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
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标准,完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
探—33—索对公司信用类债券实行发行注册管理制.
加强债券市场评级机构统一准入管理,规范信用评级行业发展.
(十三)增加有效金融服务供给.
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大中小合理分工的银行机构体系,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放宽金融服务业市场准入,推动信用信息深度开发利用,增加服务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供给.
建立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激励约束机制.
推进绿色金融创新.
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法治化退出机制.
(十四)主动有序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
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逐步推进证券、基金行业对内对外双向开放,有序推进期货市场对外开放.
逐步放宽外资金融机构准入条件,推进境内金融机构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
五、加快发展技术要素市场(十五)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
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支持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等领域的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
(十六)完善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方式.
改革科研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方式,坚持目标引领,强化成果导向,建立健全多元化支持机制.
完善专业机构管理项目机制.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建立市场化社会化的科研成果评价制度,修订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及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
建立健全科技成果常态化路演和科技创新咨询制度.
(十七)培育发展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
加强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建设.
支持科技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中试基地等新型研发机构.
积极推进科研院所分类改革,加快推进应用技术类科研院所市场化、企业化发展.
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设立技术转移部门.
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提高技术转移专业服务能力.
(十八)促进技术要素与资本要素融合发展.
积极探索通过天使投资、创业投资、—34—知识产权证券化、科技保险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资本化.
鼓励商业银行采用知识产权质押、预期收益质押等融资方式,为促进技术转移转化提供更多金融产品服务.
(十九)支持国际科技创新合作.
深化基础研究国际合作,组织实施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探索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新模式,扩大科技领域对外开放.
加大抗病毒药物及疫苗研发国际合作力度.
开展创新要素跨境便利流动试点,发展离岸创新创业,探索推动外籍科学家领衔承担政府支持科技项目.
发展技术贸易,促进技术进口来源多元化,扩大技术出口.
六、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二十)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
优化经济治理基础数据库,加快推动各地区各部门间数据共享交换,制定出台新一批数据共享责任清单.
研究建立促进企业登记、交通运输、气象等公共数据开放和数据资源有效流动的制度规范.
(二十一)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
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支持构建农业、工业、交通、教育、安防、城市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利用的场景.
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推动人工智能、可穿戴设备、车联网、物联网等领域数据采集标准化.
(二十二)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
探索建立统一规范的数据管理制度,提高数据质量和规范性,丰富数据产品.
研究根据数据性质完善产权性质.
制定数据隐私保护制度和安全审查制度.
推动完善适用于大数据环境下的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制度,加强对政务数据、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数据的保护.
七、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二十三)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要素价格机制.
完善城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发布制度,逐步形成与市场价格挂钩动态调整机制.
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资集体协商和企业薪酬调查制度.
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建立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调查比较制度,落实并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稳妥推进存贷款基准利率与市场利率并轨,提高债券市场定价效—35—率,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更好发挥国债收益率曲线定价基准作用.
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二十四)加强要素价格管理和监督.
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理行使要素定价自主权,推动政府定价机制由制定具体价格水平向制定定价规则转变.
构建要素价格公示和动态监测预警体系,逐步建立要素价格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
完善要素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调节机制.
加强要素领域价格反垄断工作,维护要素市场价格秩序.
(二十五)健全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
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全面贯彻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充分尊重科研、技术、管理人才,充分体现技术、知识、管理、数据等要素的价值.
八、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二十六)健全要素市场化交易平台.
拓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
健全科技成果交易平台,完善技术成果转化公开交易与监管体系.
引导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依法合规开展数据交易.
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要素交易平台建设,规范要素交易平台治理,健全要素交易信息披露制度.
(二十七)完善要素交易规则和服务.
研究制定土地、技术市场交易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数据产权交易和行业自律机制.
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推进实物资产证券化.
鼓励要素交易平台与各类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合作,形成涵盖产权界定、价格评估、流转交易、担保、保险等业务的综合服务体系.
(二十八)提升要素交易监管水平.
打破地方保护,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规范交易行为,健全投诉举报查处机制,防止发生损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的行为.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失信行为认定、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修复等机制.
健全交易风险防范处置机制.
(二十九)增强要素应急配置能力.
把要素的应急管理和配置作为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适应应急物资生产调配和应急管理需要,建立对相关生产要素—36—的紧急调拨、采购等制度,提高应急状态下的要素高效协同配置能力.
鼓励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数字技术,在应急管理、疫情防控、资源调配、社会管理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
九、组织保障(三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研究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本意见确定的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
(三十一)营造良好改革环境.
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进一步减少政府对要素的直接配置.
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获取要素.
(三十二)推动改革稳步实施.
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前提下,开展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示范.
及时总结经验,认真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不符合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按程序抓紧推动调整完善.
—3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6号2020年4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精准有序扎实推动复工复产,实现人财物有序流动"的相关部署,依法规范当前形势下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执法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执法行动的目标任务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有关要求,结合援企、稳岗、扩就业等政策措施,依据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履行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及时查处各类侵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人力资源市场违法行为,坚决纠正针对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就业歧视,为促进劳动者就业和企业复工复产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专项执法行动的时间各地区根据本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按照持续时间不少于1个月,结束时间不晚于2020年6月30日的要求,自行确定专项执法行动开展时间.
具体实施时间由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市场监管部门确定,并报人力资源社—38—会保障部劳动保障监察局.
三、专项执法行动的主要内容集中清理整顿侵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妨害有序复工复产和稳就业的人力资源市场违法行为,重点为:一是未经许可或备案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特别是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招聘等职业中介活动的行为.
二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包括参与签订不实就业协议、不履行信息审查义务、发布虚假信息或含有歧视性内容信息、哄抬或操纵人力资源市场价格、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捆绑收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用人单位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组织虚假招聘活动,骗取劳动者财物的欺诈行为,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违法发布涉及劳动者户籍、居住地及治愈患者或密切接触者等与疫情相关的歧视性招聘信息.
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推进落实.
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此次专项执法行动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抓紧抓实抓细,推进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密切协调联动,加大执法力度.
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客观实际,实施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执法行动,加大行政处理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要统一归集于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依规予以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
对专项执法行动期间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要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采取有效手段及时挽回.
对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涉嫌犯罪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严肃查处.
—39—(三)畅通维权渠道,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区要加强线上人力资源监管平台建设,公布省级监管平台地址,通过线上平台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布维权须知、警示信息和其他监管信息,畅通线上举报投诉渠道,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便捷及时维权.
(四)主动回应关切,加强人力资源市场风险防范处置.
各地区要密切关注舆情,积极迅速回应社会和群众关切.
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既往监管情况和当前形势动态,认真研判风险,完善落实应急处置机制,对出现的人力资源市场违法行为新问题、新形式、新苗头,做到防早防小、审慎处置,并及时上报情况.
(五)做好科学防护,保障健康安全.
各地区在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时,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要求,科学合理做好执法人员和投诉举报场所的防护工作,保障专项执法行动健康安全开展.
请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于本地区专项执法行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认真总结本地区专项执法行动情况,并将总结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监察局.
在专项执法行动结束后,将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予以联合通报表扬.
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情况(略)—40—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法发〔2020〕12号2020年4月20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精神,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作用.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此次疫情对经济社会产生的重大影响,立足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司法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41—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在涉疫情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准确适用法律,平衡各方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
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
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民事纠纷,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妥善处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
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适用法律时,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按照以下规则处理:(一)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其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
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
合同依法变更后,当事人仍然主张部分或者—42—全部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当事人存在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得到政府部门补贴资助、税费减免或者他人资助、债务减免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认定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等案件事实的参考因素.
四、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支持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依规采用灵活工作方式.
审理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时,要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等规定.
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就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应当正确理解和参照适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等制定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政策文件.
五、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在经营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疫物品以及食品、药品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费者主张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依法中止诉讼时效.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请求权,权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依法顺延诉讼期间.
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误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诉讼期限,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疫情形势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当事人系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43—感染者以及相关密切接触者,在被依法隔离期间诉讼期限届满,根据该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八、加大司法救助力度.
对于受疫情影响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申请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相应决定.
对于确实需要进行司法救助的诉讼参加人,要依据其申请,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九、灵活采取保全措施.
对于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采取灵活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或者财产保全担保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十、切实保障法律适用统一.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涉疫情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的作用,涉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及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指导,确保裁判标准统一.
—4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0号2020年4月21日)各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更好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加快落实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负措施,推动建筑企业复产复工,现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具体落实办法,确保自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底前,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不折不扣落实落地,政策实施期内新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尽快返还.
二、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拖欠工资的施工企业,依法依规实行减免措施,切实减轻工资支付记录良好企业的资金压力.
三、加快推行金融机构保函,鼓励使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积极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四、加快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确保开复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全覆盖.
对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建筑企业可按本地区规定享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政策.
—45—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强化部门协同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现阶段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相关工作.
请于2020年7月31日前,将本地区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落实情况及缓缴金额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监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46—中华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总工发〔2020〕3号2020年5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全面实施集体协商"稳就业促发展构和谐"行动计划,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应对疫情影响,稳定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权益,助力企业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集体协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引导确立"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协商目标集体协商工作对于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稳定职工就业岗位、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深入推进集体协商"稳就业促发展构和谐"行动计划,引导企业和职工确立"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协商目标,营造"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商量得越多越深入越好"的协商氛围,坚持"合法合理、利益兼顾、因企制宜、稳定有序"的协商原则,鼓励劳动关系双方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就双方共同关心、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及时开展协商,寻求双方利益平衡点,妥善解决受疫情影响劳动关系的突出问题,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47—二、着力围绕稳定劳动关系重点方面开展协商集体协商要针对企业经营发展现状和职工的现实诉求,重点围绕企业用工的难点和职工关切的热点开展协商.
(一)突出协商稳岗位保企业.
对复工复产难度大、订单大幅减少、生产经营较困难的企业,要以稳就业、保企业为主要目标,鼓励双方通过集体协商采取调整薪酬、灵活安排工作时间、轮岗轮休、组织培训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对受疫情影响不得不裁员的企业,指导企业在裁员方案制定和实施中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就经济补偿等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依法充分协商方能实施.
(二)着重协商工资待遇问题.
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延迟复工、职工待岗、工作时间调整等期间的工资待遇,引导双方依法依规协商确定.
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引导企业和职工相互理解,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协商,依法适度调整职工工资水平.
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通过协商约定依规合理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对效益较好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可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三)支持协商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
鼓励企业和职工将复工后的工作方式、时间安排、带薪休假使用、劳动保护措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作为协商内容.
指导承担疫情防控保障任务的企业与职工就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安排等依法开展协商.
(四)侧重重点行业和特殊群体权益.
要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旅游、餐饮住宿、娱乐文化、商贸会展等行业和订单严重减少的外向型企业作为推进协商的重点领域,全面摸排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对生产经营较为困难、用工规模较大、劳动关系矛盾较多的企业应视情况派出联合工作组,为双方开展集体协商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
开展集体协商中要重点关注劳务派遣工、农民工、试用期职工以及湖北地区职工等重点群体的权益维护.
推动平台企业与平台就业劳动者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开展协商,切实维护好平台就业劳动者基本权益.
—48—三、鼓励创新完善协商方式疫情防控期间要采取适当方式,在确保程序规范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开展集体协商.
要指导企业和职工充分借助现代信息通讯技术,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要约、应约、沟通和协商.
协商一致的意见可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内部OA、微信群组等形式,发送给职工群众听取意见建议,履行民主程序后向全体职工公示.
四、积极做好落实工作(一)广泛宣传引导.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利用多种平台和渠道,准确解读、宣传国家和地方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出台的相关政策,引导企业(行业)结合当前形势和自身实际开展集体协商.
(二)加强指导服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涉疫情劳动关系重点问题,及时发布企业人工成本、薪酬调查、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等信息,并尽可能为企业集体合同报送提供便利.
各级地方工会要加强对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服务.
各级工会要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与企业共渡难关,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推进工会组织向新兴领域新兴群体延伸.
各级企联和工商联组织要引导企业和企业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主动要约,畅通职工反映诉求渠道,关心关爱职工,着力保障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
(三)强化形势分析.
各级协调劳动三方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定期开展会商研判,深入分析劳动关系形势,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坚决防范出现区域性、系统性劳动关系风险.
(四)注重示范引领.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认真培育、宣传推广企业通过集体协商与职工共渡难关的典型事例和先进经验,引导企业和职工正确看待当前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增强发展信心.
(五)夯实工作基础.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将做好疫—49—情期间集体协商工作作为落实"稳就业促发展构和谐"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强化制度机制建设,加强工作指导,研究解决推进集体协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着力推进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等人才队伍建设,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努力发挥集体协商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
各地要联合开展调研指导,掌握相关情况,及时上报落实"稳就业促发展构和谐"行动计划工作进展情况、经验和问题.
—50—(二)复工复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2020年1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二、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
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51—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4号2020年2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已经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2020年2月21日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为指导落实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要求,推动企事业单位稳步有序复工复产,特制定本指南.
一、加强员工健康监测(一)做好员工健康管理.
各单位要切实掌握员工流动情况,按照当地要求分区分类进行健康管理,对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对处在隔离期间和入住集体宿舍的员工,应每日进行2次体温检测.
及时掌握缺勤人员健康状况.
(二)实行健康状况报告.
各单位要设立可疑症状报告电话,员工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时,要及时向本单位如实报告.
要每天汇总员工健康状况,向当地疾控部门报告,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二、做好工作场所防控—52—(三)加强进出人员登记管理.
各单位要指派专人对进出单位和宿舍的所有通道进行严格管理.
使用指纹考勤机的单位应暂时停用,改用其他方式对进出人员进行登记.
员工每次进入单位或厂区时,应在入口处检测体温,体温正常方可进入.
要尽量减少非本单位人员进入,确因工作需要的,应检测体温,并询问来源地、工作单位、接触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等情况,符合要求方可进入.
(四)保持工作场所通风换气.
各单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如室温因通风有所降低,应提醒工作人员适当加衣保暖.
如使用空调,应当确保供风安全充足,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不使用空调时应当关闭回风通道.
(五)保障洗手等设施正常运行.
工作场所应设置洗手设备,洗手、喷淋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
如无洗手设备,应配备免洗消毒用品.
(六)做好工作和生活场所清洁消毒.
工作场所、食堂、电梯、卫生间、洗手池、通勤工具等公共区域及相关物品,应由专人负责定期消毒.
电梯按钮、门把手等频繁接触部位应适当增加消毒次数.
(七)减少员工聚集和集体活动.
引导员工在使用通道、电梯、楼梯、吸烟区时有序排队,保持适当间距,吸烟时不与他人交谈.
减少召开会议,需要开的会议要缩短时间、控制规模,保持会议室空气流通,提倡召开视频或电话会议.
员工集体宿舍原则上每间不超过6人,人均不少于2.
5平方米.
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居家办公方式.
(八)加强员工集体用餐管理.
适当延长食堂供餐时间,实行错峰就餐,有条件时使用餐盒、分散用餐.
要加强循环使用餐具清洁消毒,不具备消毒条件的要使用一次性餐具.
员工用餐时应避免面对面就坐,不与他人交谈.
(九)做好医务服务.
设立医务室的单位要调配必要的药物和防护物资,配合疾控部门规范开展隔离观察与追踪管理.
未设立医务室的单位应当就近与医疗机构建立联系,确保员工及时得到救治或医疗服务.
关心关爱员工心理健康,及时疏解心理压力.
—53—(十)规范垃圾收集处理.
在公共区域设置口罩专用回收箱,加强垃圾箱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
三、指导员工个人防护(十一)强化防控宣传教育.
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复工复产后疫情防治知识科普宣传,使员工充分了解防治知识、掌握防护要点、增强防护意识、支持配合防控工作.
(十二)落实个人防护要求.
员工要减少不必要外出,避免去人群聚集尤其是空气流动性差的场所.
在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和使用技术指引》要求,正确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
养成勤洗手习惯,打喷嚏或咳嗽时要用纸巾、手绢、衣袖等遮挡,倡导合理膳食、适量运动、规律作息等健康生活方式.
四、做好异常情况处置(十三)明确单位防控责任.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单位内部疫情防控组织体系,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把防控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十四)设立隔离观察区域.
当员工出现可疑症状时,及时到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并报告当地疾控部门,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安排员工就近就医.
(十五)封闭相关区域并进行消毒.
发现可疑症状员工后,立即隔离其工作岗位和宿舍,并根据医学观察情况进一步封闭其所在的办公室、车间等办公单元以及员工宿舍楼等生活场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同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其活动场所及使用物品进行消毒.
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密切接触者防控措施.
(十六)做好发现病例后的应对处置.
已发现病例的单位,要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加强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疫点消毒等工作.
疫情播散的单位,要实施内防蔓延、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根据疫情严重程度,暂时关闭工作场所,待疫情得到控制后再恢复生产.
—54—商务部关于在做好防疫工作的前提下推动商务领域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2020年2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的要求,按照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工作要求,在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推动商务领域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努力实现全年商务改革发展目标任务.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压实责任,严防聚集性感染各地要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区施策"的要求,依法做好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建立最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密切跟踪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疫情防控动态,及时上报有关信息,发现问题果断处理,严防复工复产过程中发生聚集性感染事件.
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一线员工防护用品配备,主动向企业通报疫情防控最新政策和工作进展,及时发出防控预警,提出防控建议.
要压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从严从细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二、做好各领域疫情防控工作各地要加强分类指导,结合内贸、外贸、外资企业实际情况,明确不同领域复工复产过程中疫情防控的重点,完善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策略.
要指导企业按照已经印发的相关领域、行业疫情防控指南,制定本企业疫情防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一)零售、餐饮、住宿等生活服务领域.
要指导企业按照零售、餐饮、住宿、洗染、美容美发、摄影、家电服务、家政等行业防疫指南要求,切实做好经营场所、商—55—品管理等方面的卫生防疫措施,营造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
同时,指导企业创新经营服务方式,鼓励运用线上模式开展业务,组织动员餐饮企业提供"移动食堂"或餐饮外卖服务.
(二)外贸、外资领域.
要指导外贸、外资企业科学安排生产经营,制定疫情应对方案和应急预案,严格做好厂区(办公区)、宿舍、食堂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防控工作.
密切联系重点外贸、外资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实时跟踪和上报等工作.
(三)电子商务领域.
要鼓励电商企业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实行远程居家办公.
督促电商企业落实员工健康台账,掌握一线员工返岗前14天内活动轨迹,严禁"带病上岗".
严格落实入库商品、工作场所和设备、交通工具等定时消毒制度,记录每位配送人员配送清单、配送轨迹,并妥善保存备查.
三、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各地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原则,推动内贸、外贸、外资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一)生活服务领域.
对于承担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的批发市场、超市、便利店、社区菜店等流通企业,在做好一线员工防疫物资配备的前提下,要支持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全力满足民生消费需求.
指导与休闲娱乐等升级消费需求关系密切的其他流通企业,根据当地疫情形势变化及防控要求,进行前瞻研判,适时复工复产,逐步恢复消费信心和市场活力.
(二)外贸领域.
突出重点,克服困难,用足用好出口退税、出口信用保险等合规的外贸政策工具,优先保障供应链集中的重点地区以及外贸领域龙头企业、关键环节复工复产,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
要建立重点外贸企业复工清单,综合考虑进出口规模、产业特征、订单紧急程度、本地用工情况、地区防疫情况等,建立省市县三级重点外贸企业复工清单,及时更新清单信息,摸清复工复产详实情况.
通过开设政策兑现绿色通道,加快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的各项帮扶政策落地.
(三)外资领域.
继续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外商长期投资经营的信心.
优先保障在—56—全球供应链中有重要影响的外资龙头企业和配套企业复产复工,保障全球供应链稳定性.
协调推动电子、汽车等领域外资企业和上下游企业同步复工.
抓好重大外资项目落地,加大服务保障力度,推动加快项目建设和投资进度.
发挥好国家级经开区、自贸试验区引资平台作用,符合条件的要加快推动外资企业复工复产.
(四)电子商务领域.
要采取有效措施为电商复工复产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着力解决好电商企业人员返岗的食宿出行及企业在仓储、分拣、配送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鼓励电商平台企业充分发挥信息汇集、资源调配、异地协同、远程服务等方面优势,为平台商户复工提供支持,适当降低平台商户的佣金费率,提供小额信用贷款.
鼓励电商企业推出社区拼购、多天套餐、无人售货机、无接触配送等生活必需品销售新模式,减少订购配送频次,降低直接接触风险,安全便利地保障消费需求.
四、做好跟踪指导工作各地要密切跟踪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情况,在本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协调解决企业在复工复产中的困难和问题.
打通人流、物流堵点,放开货运物流限制,推动产业链各环节协同复工复产.
要大力简化工作程序,对已具备条件的企业,尽快组织复工复产;对因疫情防控需要被关闭的企业,要尽快安排复核,符合防控要求的要组织有序复工复产.
要切实落实已经出台的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政策措施,缓解企业经营困难,努力降低疫情对商务工作的影响.
各地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敢于担当、主动作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努力完成商务工作全年目标任务.
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
—57—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2020年2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科学性、精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做好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发展趋势变化,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区施策,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管控,着力抓实抓细各项措施,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和针对性.
二、具体措施(一)加强人员社会管控,严防输入和扩散风险.
1.
实行人员分类管理.
根据居民近期旅行史或居住史、目前健康状况、病例密切接触史等判断其传播疾病风险,将居民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人员,采取针对性的管控措施.
高风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学观察机构或居家实施严格的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相关机构和社区对其进行严格管控.
中风险人员严格落实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要求,自觉接受社区管理.
低风险人员体温检测正常可出行和复工.
对疫情特别严重的湖北省继续采取最严格的防控措施,已实施交通管控的武汉市和湖北省其他地市,严控人员输出;未实施交通管控的地市,人员抵达目的地后一律集中隔离14天.
2.
有效落实"四早"措施.
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落实传染病早发现、—58—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四早"措施,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要做好新冠肺炎病例、聚集性疫情、社区疫情的监测和报告,鼓励单位和个人发现、报告相关病例和疫情.
要强化实验室检测和诊断,切实提升检测质量和诊断时效.
要综合运用流行病学调查和大数据分析方法,及时发现可疑病例、密切接触者并进行追踪管理.
各地要指定发热门诊、定点收治医院开展发热病人筛查,及时诊断并隔离治疗新冠肺炎病例,做到"应检尽检"、"应收尽收"、"应治尽治",防止漏诊、误诊,防止轻症转重症.
3.
鼓励实行动态健康认证.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广个人健康码等信息平台,不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地区可采用个人健康申报等方式,居民通过网络平台申领电子健康码或通过社区申领纸质版健康码(健康通行卡),获得出行、复工等资格.
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社区等综合判断个人健康风险等级,实现特殊时期动态健康认证.
(二)做好重点场所防控,严防扩散风险.
1.
落实社区防控责任.
充分发挥社区动员能力,实行网格化、地毯式管理,责任到人,联系到户,确保各项防控措施切实落实、不留死角.
针对未发现病例的社区,实行"外防输入"的策略,做好组织动员、健康教育、信息告知、重点地区和高风险地区返回人员管理、环境卫生治理、物资准备等工作.
针对出现病例或暴发疫情的社区,实行"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策略,在采取上述措施基础上,还应当做好密切接触者管理和消毒等工作.
针对出现疫情传播的社区,实行"内防蔓延、外防输出"的策略,进一步实行疫区封锁、限制人员聚集等措施.
2.
落实用工单位防控责任.
用工单位严格落实复工复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返岗员工登记报备并建立员工健康台账.
对于需要接受隔离医学观察但无相关症状的员工,经检测筛查排除感染,可适当缩短隔离时间,在做好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提前返岗.
做好办公场所、工区及公共区域、职工宿舍的通风消毒、环境清理等工作,为员工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实行"进出检"制度,做好员工日常体温检测和健康监测.
实施分区作业、分散错峰就餐,控制会议频次和规模,尽量减少人员聚集.
鼓励具备—59—条件的企事业单位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居家办公方式.
单位应当设立隔离观察区域,员工出现可疑症状时应当及时隔离并安排就近就医,配合当地疾控部门做好病例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相关区域封闭消毒等工作.
3.
落实院校防控责任.
各地根据疫情发展情况确定开学时间,严禁学生提前返校.
院校开学前做好预案和监测设备准备、隔离空间预备、环境卫生改善等工作.
开学后学校医务室加强监测,对来自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和确诊病人有过接触以及有相应症状的学生,采取单独隔离措施.
开展"晨午晚检",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加强因病缺勤管理,对因病缺勤学生和教职员工及时追访和上报.
校园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校外人员进入,不组织大型集体活动.
学生和教职员工如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可疑症状,应当及时隔离并安排就近就医,发现病例的院校,要及时向辖区疾控机构或医疗机构上报,积极配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以班级为单位,确定防控管理场所,排查甄别密接人员,严格采取消毒隔离等针对性防控措施.
4.
加强公共服务类场所防控.
对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生活必需类场所及酒店、宾馆等生活服务类场所,在精准有序推动开业的同时,严格落实环境卫生整治、消毒、通风、"进出检"、限流等措施,商超物品尽量提前包装标价,推荐顾客自助购物、自助结算,缩短排队等候时间.
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单位要如实登记旅客信息,对来自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旅客进行排查并及时报告当地疾控机构,按照疾控机构的指导采取相应措施.
对公共交通工具和机场、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按要求设立留验站,配备必要人员设备,严格落实体温筛检等防控措施,发现可疑人员应当劝阻其登乘,进行暂时隔离,并立即通知检疫部门或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处置.
5.
加强特殊场所疫情防控.
对监管场所、养老机构、福利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特殊场所,重点防控输入性疫情和内部疾病传播.
要开展预防性卫生措施,全面排查入监干警职工、养老机构、福利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等,落实体温检测和健康监测制度,禁止有可疑症状的人员上岗.
要密切关注服刑人员、机构老年人、儿童、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状况,出现新冠肺炎可疑症状,应当立即隔离观察并及时—60—送医排查.
要做好防控物资配备,加强日常消毒和环境卫生,加强个人卫生防护.
出现确诊、疑似病例,应对其可能活动场所开展全面消杀,规范处置个人物品,对其密切接触者按要求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6.
加强农村疫情防控.
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以及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作用,组织动员农民群众开展群防群控.
减少集市等人群聚集活动,做好出外打工人员防疫常识教育.
对乡镇(涉农街道)和村组实行网格化管理,对发现病例的县,对疫点进行终末消毒和环境卫生清理,除有病例村组外,允许其他村组村民有序出行.
具备条件且防控措施到位的乡村旅游场所,可逐步有序对外开放,经营主体落实防控责任,确保游客和工作人员健康安全.
三、加强组织领导(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地各级要增强大局意识,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压紧压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家庭责任、个人责任,依法依规落实科学防控、精准施策总要求,推动由全面防控向精准防控、重点防控转变.
(二)强化信息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尽快公布当前本省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县(市、区、旗)名单,落实分区分级管控要求,并将动态调整的风险地区名单作为疫情防控工作措施日报告内容及时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
(三)强化宣传引导.
切实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全社会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措施.
及时回应媒体关切,引导群众切身感受疫情发展的向好趋势.
全面做好政策解读,进一步凝聚民心、坚定信心、稳定人心.
(四)强化监测评估.
动态评估防控成效,及时调整防控策略,全面提高建章立制规范性、风险识别合理性、措施落实精准性.
—61—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81号2020年2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目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积极向好的态势正在拓展,企事业单位逐步复工复产,但是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聚集性疫情,严重影响了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现就做好聚集性疫情防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落实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压实各方责任各地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秩序恢复两项工作.
压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责任,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和侥幸心理,充分认识复工复产后人员流动、人群聚集等可能带来的疫情传播风险,指导城乡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树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落实落细各项防控措施.
社区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社区防控工作方案要求,实施网格化、地毯式管理,做好返城人员登记和排查工作.
各企事业单位要全面承担起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抓好工作和休息时段员工管理及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尽最大努力减少聚集性疫情发生.
二、落实"四早"措施,及时有效处置聚集性疫情聚集性疫情的处置关键是抓好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四早"措施的落实,确保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是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的前提条件,专业防控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各地要严格按照新冠肺炎防控方案的要求,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疫情监测评估,做好防范和应对准备.
各单位、各部门发现新冠肺炎疑似情况,要立即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并及时主动报告.
一旦发生疑似疫情,辖区卫生健康—62—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疑似病例救治、密接接触者管理,落实区域消毒等各项措施,有效处置聚集性疫情,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蔓延.
三、强化工作指导,监督责任落实做好聚集性疫情防控处置直接关系到各省乃至全国防控工作的成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复工复产的全面推进,各地要充分发挥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作用,加强对重点县域的指导,聚焦重点人群、重点场所、重点时段、重点环节,持续加大督查指导力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要动态评估防控进展,及时总结,通报批评防控不力的地区和机构.
对因思想松懈、工作不力导致聚集性疫情发生的,要严格督查问责.
—6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2020年2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经济、扩大社会就业、方便群众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帮助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尽快有序复工复产、稳定扩大就业,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一)分类有序推动复工复产.
各地要严格落实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要求,分业态分形式有序推动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
对于实体批发零售类、餐饮类、居民服务类、交通运输类等涉及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实际,有序解除复工复产禁止性规定.
涉及人员聚集的文化娱乐、教育培训等行业,应结合实际,适时明确复工复产时间.
符合各地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二)保障用工和物流需求.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保证符合复工复产防疫安全标准规定的人员及时上岗.
要采取措施,尽快完善灵活就业政策,促进快递等行业尽快复工复产,稳定快递末端网点,保障物流畅通.
要发挥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作用,为线上线下个体工商户特别是生鲜类经营者提供供需对接信息资源服务.
二、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64—(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各地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引导金融机构增加3000亿元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
(四)减免社保费用.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中的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五)实行税费减免.
在继续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同时,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湖北省境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下同)增值税,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
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
(六)减免个体工商户房租.
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政府创办创业园、孵化园、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和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租金减免.
承租其他经营用房或摊位的,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三、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七)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全程网上办理登记服务,简化登记流程.
对于从事餐饮、零售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做好营业执照登记与许可审批的衔接,帮助经营者尽快开展经营活动.
个体工商户可将年报时间延长—65—至2020年年底前.
(八)进一步释放经营场所资源.
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综合管理需要和个体工商户创业就业的现实需求,尽快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禁止登记经营的场所区域和限制性条件清单.
(九)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
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各地要进一步拓宽其活动的场所和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四、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十)保障个体工商户电气供应.
2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
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价格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的政策执行.
(十一)发挥工商联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团组织作用.
充分发挥工商联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各类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开展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困难帮扶、公益活动等举措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十二)鼓励互联网平台发挥作用.
鼓励互联网平台对个体工商户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线上经营.
帮助个体工商户运用移动支付、应用软件等服务,拓展运营新模式.
发挥平台机构信用信息优势作用,联合互联网银行、中小银行,帮助个体工商户拓展融资渠道,提供定期免息或低息贷款.
地方政府可对帮扶效果好的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予以财政资金支持.
—6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2020年2月29日)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现就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67—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
5%预征个人所得税.
六、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详见).
七、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6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0〕175号2020年2月29日)各行业协会商会: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行业协会商会勇于担当、主动作为,积极组织行业企业协调重要物资与服务保障,指导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有力服务了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作用,指导和帮助企业等会员单位科学精准防疫、有序复工复产的要求,各行业协会商会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充分发挥协会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利用好协会扎根行业、贴近企业的独特优势,在动员企业全力参与疫情防控的同时,积极支持行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在助力企业渡难关中提升服务水平和治理能力,实现转型发展,巩固改革成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企业分区分类分批复工复产.
行业协会商会可根据不同地区的疫情状况,分区分级为行业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恢复生产秩序做好服务,支持低风险地区企业全面复工复产,中风险地区企业尽快有序复工复产,高风险地区企业根据疫情态势逐步复工复产.
涉及医疗卫生、药品器械、防护物资、消毒用品等疫情防控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环卫、物流运输等经济社会运行必需,食品、农牧、基本生活用品、市场流通销售等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重要国计民生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全力协助企业创造条件尽早复工复产.
其他领域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协调地方政府,推动符合防疫条件的企业尽快开工生产.
对近期难以复工复产的行业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行业协会商会要主动了解企业实际困难,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配合协调解决.
二、协助保障企业复工复产防疫需求.
行业协会商会可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加强—69—与卫生健康部门沟通,主动制定本行业企业疫情防控手册、防疫预案范本和应急流程指南等,推动企业科学精准落实各项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要求.
积极推广居家办公、远程会议、灵活用工、弹性工作、错峰轮岗等方式,降低疫情扩散风险.
行业协会商会可以了解汇总本行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所需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向各级联防联控机制或物资保障机制提出申请,积极争取调配支持.
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搭建防疫物资国际国内采购平台,组织民营中小企业集体采购,或者协调整合行业资源自行生产,以满足当前紧迫需求.
防疫用品生产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尽力为企业开足马力生产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支持等,优先保障医护人员、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复工复产的一线企业防疫需求.
三、协调解决用工用料用能用运困难.
行业协会商会可积极搭建劳动力、原材料、能源、运输服务供需对接平台,及时收集、整理、推送产品供需和招工用工信息,加强与劳务输出量较大地区、原料能源供应大户、骨干物流企业的供需对接,帮助企业稳定就业、畅通供应链.
劳动密集型行业领域的协会商会,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就业情况和用工困难,协调落实救助和纾困政策,缓解因疫情影响导致的用工紧张和就业困难.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面向行业企业开展线上职业培训,帮助企业提高劳动力质量,尽快恢复生产能力.
钢铁、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和基础原材料等行业领域的协会商会要倡导会员企业稳定供应和价格,防止集中复工复产带来的区域性、时段性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
铁路、民航、公路、港口、物流、仓储配送、对外贸易等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帮助行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解决生产原料和产品的运输、仓储、配送、通关等问题.
四、提供专业化高质量支援服务.
行业协会商会可编制复工复产政策指南和民营中小企业自救指南,搭建线上政策咨询平台,帮助指导企业了解并用好用足税费减免延缴、援企稳岗、劳动用工、金融支持、房租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
帮助企业降低在进出口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和参加国际展览展会方面的损失,为有需求的企业提供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法律咨询、纠纷调解、供需对接等服务,为企业应对因疫情—70—引起的国际经济纠纷提供指引,在开拓国际市场方面提供支持.
引导协调大型制造和商贸企业与上下游民营中小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合作,积极寻求地方政府、金融机构或行业龙头企业支持,多渠道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金融领域行业协会商会要倡导金融机构全面落实下调贷款利率、还本付息延期等支持政策,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行业和企业的信贷、发债支持力度.
组织法律专家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帮助应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约、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
搭建会员间信息交流平台,畅通沟通机制,交流经验做法,发挥抱团取暖作用.
五、精准施策全力救助受困企业.
建立企业复工复产帮扶机制,及时梳理形成行业内受疫情影响严重、濒临破产倒闭的民营中小企业名单,积极与有关部门对接,根据不同受损程度,协助政府开展精准扶持,特别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民营中小企业进行专项帮扶.
行业协会商会可组织专家团队为困难企业量身定制脱困方案,在应对风险、转型升级、技术创新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协调国有物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对较困难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实行房租减免.
商业地产、物业服务等领域行业协会商会要倡导会员企业减免经营困难的中小商户租金.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民营中小企业和武汉等地区企业会员,减半或免收2020年度会费.
六、及时反映行业诉求有力支撑政府决策.
行业协会商会要通过电话调查、在线访谈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行业企业的调研,及时跟踪了解疫情对本行业、本领域所带来的冲击和影响.
准确摸底企业库存、产能,加强市场运行情况监测和风险预警,调查税费减免延缴、援企稳岗、劳动用工、金融支持、房租补贴等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将信息反馈相关部门,供决策参考.
提前研究疫情结束后可能出现的产业链配套难、经营难、融资难等问题对行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带来的影响,提出风险应对预案.
餐饮零售、酒店旅游、影视娱乐、教育培训、畜牧养殖、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领域,协会商会要及时提供行业发展应对指引,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受损情况,提出帮助行业渡过难关的政策建议,协助政府出台支持政策,提振市场信心.
—71—七、自觉维护行业市场秩序.
行业协会商会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企业行为,指导推动企业严格遵守《价格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不哄抬物价、不串通涨价,组织行业企业不惜售、不限购、不蓄意囤积,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防范假冒伪劣产品上市流通,积极维护市场秩序.
推行企业产品标准、质量、安全自我承诺制度,强化民营中小企业社会责任建设.
八、创新推广新模式新业态.
行业协会商会要深入研究本行业本领域在疫情期间催生的新业态、新模式.
帮助行业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充分利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实现智能生产、线上销售、远程服务、网络办公,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支持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云制造、云服务平台.
在行业内推广线上直播销售、无接触式服务、"不下车式"运输等新方式,引导企业利用好物联网、网上购物、外卖订餐、线上娱乐等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发展契机,促进行业实现转型升级.
九、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引导.
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利用网站、报刊和"两微一端"等宣传媒介,在行业内深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及时解读政策动向并做好贯彻落实.
积极发掘、广泛宣传、表扬奖励会员企业在疫情防控、捐款捐助、复工复产等方面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总结好的经验做法,鼓舞士气、提振信心,充分展现团结一心、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良好精神风貌.
对在参与疫情防控、支持复工复产中表现突出的行业协会商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部门将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表扬,组织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并将此作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7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91号2020年3月1日)人民银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现就你行征信中心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
二、免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10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费,包括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服务费.
三、上述措施,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执行.
—7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2020年3月1日)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现就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74—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
5%预征个人所得税.
六、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详见).
七、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75—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2020年3月1日)各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纾解中小微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提高金融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有关部门作了深入研究,确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贷款到期本金安排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
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
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
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
二、关于贷款利息支付安排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76—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
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
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三、关于湖北地区特殊安排湖北地区各类企业适用上述政策.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湖北地区配备专项信贷规模,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力争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平均水平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
四、关于企业新增融资安排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贷款审批流程,适度下放审批权限,应贷尽贷快贷.
要改进绩效考评、尽职免责等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努力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占比和"首贷率".
地方法人银行应主动申请人民银行的新增再贷款、再贴现额度,积极配合政策性银行的新增信贷计划,以优惠利率向民营、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
五、落实要求做好需求对接.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需求,开通线下和线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多种渠道,为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申请提供便利.
要及时受理企业申请,限时回复办理.
明确支持重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评估企业状况,调整完善企业还本付息安排,重点支持前期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
对于受疫情影响特别严重、遇到特殊困难的行业,例如交通运输、批发零售、文化娱乐、住宿餐饮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倾斜.
有效防范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贷款进行专门统计、密切监测,对于贷款期间企业经营出现实质性变化的,及时予以相应处置.
同时,应完善反欺诈模型运用,推进信息共享联防.
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停止融资支持,并通过上报征信、诉讼等惩戒措施,有效防控道德风险.
—77—六、有关配套政策对于上述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
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公开市场操作、中期借贷便利、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持银行负债端平稳接续.
各级财政部门对于国有控股和参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的经营考核,应充分考虑应对疫情、服务中小微企业的特殊因素,给予合理评价.
—7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6号2020年3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不合理审批,规范审批事项和行为,提供便利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现就除湖北省、北京市以外地区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一)简化复工复产审批和条件.
各地区要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继续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做好防控工作,并按照分区分级原则,以县域为单位采取差异化防控和复工复产措施.
低风险地区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工.
对于中、高风险两类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最少、必需原则分别制定公布全省统一的复工复产条件,对确有必要的审批和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逐项列明办理程序、材料和时限,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审批或索要证明,防止出现层层加码、互为前置审批、循环证明等现象.
严禁向企业收取复工复产保证金等.
对重点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可设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提高复工复产率.
(二)优化复工复产办理流程.
相关地区要积极推行复工复产一站式办理、上门办理、自助办理等服务,全面实行企业复工复产申请"一口受理、并行办理",在本行政区域内明确一家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一次性收取材料,相关部门并行办理、限时办结,原则上要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复工复产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或告知承诺制,企业按规定做好防疫、达到复工复产条件,提交备案信息或承诺书后,即可组织复工复产,相关部门通过开展事后现场核查等,确保企业全面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79—二、大力推行政务服务网上办(三)加快实现复工复产等重点事项网上办.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专题服务接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企业和群众获取疫情防控信息、办理复工复产等提供便利.
同时,抓紧梳理一批与企业复工复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率先实现全程网办.
对确需现场办理的事项,要大力推行就近办、帮代办、一次办,并采取网上预审、预约排队、邮寄送达等方式,减少现场排队和业务办理时间,最大限度避免人员聚集.
(四)依托线上平台促进惠企政策落地.
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作用,使各项政策易于知晓、服务事项一站办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梳理相关惠企政策措施及网上办事服务,抓紧接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不断完善服务专栏内容,鼓励引导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获取相关服务,有效扩大政策惠及面.
(五)围绕复工复产需求抓紧推动政务数据共享.
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政务数据共享需求,优化数据共享流程,按照"急用先行、分批推动,成熟一批、共享一批"的原则,对地方和部门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工作中急需的政务数据,加快推动实现共享.
三、完善为复工复产企业服务机制(六)提升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事项审批效率.
对建设项目涉及的用地、规划、能评、环评、水电气接入等审批服务事项,要加强部门协同联动,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
凡可通过线上办理的审批、备案等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鼓励通过网络、视频等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对确需提交纸质材料的可以实行容缺受理、先行办理,待疫情结束后再补交纸质原件.
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许可证,可延期到疫情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再办理延续、变更、换发等业务.
(七)为推进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提供服务保障.
加强跨区域联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上下游协同等问题.
重点抓好核心配套供应商等产业链关键环节企业复工复—80—产,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复工复产.
鼓励地方建立重点企业服务保障制度,探索推行"企业管家"、"企业服务包"等举措,主动靠前服务,帮助企业办理复工复产手续,抓好用工、原材料、资金等要素保障.
(八)建立健全企业复工复产诉求响应机制.
各地区要依托互联网、电话热线等,及时掌握和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订单交付不及时、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鼓励开设中小企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就不可抗力免责等法律问题为企业提供服务指导.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业务,对复工复产后因发生疫情造成损失的企业提供保险保障,提高理赔服务便利度,消除企业后顾之忧.
四、及时纠正不合理的人流物流管控措施(九)清理取消阻碍劳动力有序返岗和物资运输的繁琐手续.
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原则上不得限制返岗务工人员出行.
对确需开具健康证明的,相关地区要大力推进健康证明跨省互认,劳动力输出地可对在省内连续居住14天以上、无可疑症状且不属于隔离观察对象(或已解除隔离观察)的人员出具健康证明,输入地对持输出地(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健康证明、乘坐"点对点"特定交通工具到达的人员,可不再实施隔离观察.
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各地互认的流动人口健康标准.
加强输入地与输出地对接,鼓励采取"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实施全程防疫管控,实现"家门到车门、车门到厂门"精准流动,确保务工人员安全返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与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接,推进货运车辆司乘人员检疫检测结果互认,对在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进行检疫检测且未途经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货运车辆快速放行,减少重复检查.
五、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防疫工作的监管服务(十)督促和帮助复工复产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等规定,强化防控主体责任,并积极开发运用大数据产品和方案用于支持服务企业防控疫情,建立复工复产企业防—81—疫情况报告制度,及时跟踪掌握人员健康状况.
帮助企业协调调度防疫物资.
对出现的感染病例,要第一时间进行科学精准的应急处置,最大限度降低聚集性传染风险.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把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各项工作做细做扎实.
同时,要及时总结疫情防控期间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复工复产的典型经验,把一些好的政策和做法规范化、制度化,重要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办公厅.
—82—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9号2020年3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为更好解决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群众面临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以及保障特殊困难人员基本照料服务需求,切实做好兜底保障工作,织密织牢社会安全网,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保障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到位.
各地要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疫情比较严重的地区,可适当增加困难群众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负担.
对于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收入下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外出务工、返岗复工的低保对象,在计算家庭收入时适当扣减务工成本.
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情况,物价涨幅达到规定条件时,及时启动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时足额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做好贫困人口救助帮扶.
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范围.
对受疫情影响致贫的其他人员和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及时落实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83—加大新冠肺炎患者及受影响家庭救助力度.
对确诊病例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可一事一议加大救助力度.
对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由当地街道(乡镇)或县级民政部门实施临时救助.
对生活困难的患者及其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对其中的病亡人员家庭,加大临时救助力度.
各地对基本生活受疫情影响,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困难群众,要通过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
湖北省和武汉市以及其他疫情严重地区,可委托社区(村)实施"先行救助",根据急难情形提供物质帮助或服务,发现困难立即救助.
二、保障好陷入临时困境外来人员基本生活做好临时滞留人员帮扶工作.
对疫情防控期间,因交通管控等原因暂时滞留,在住宿、饮食等方面遭遇临时困难的人员,各地要根据其基本生活需要,及时提供临时住宿、饮食、御寒衣物等帮扶.
做好其他外来人员救助工作.
对受疫情影响,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各地要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实施救助.
做好发现引导帮扶救助工作.
湖北省和武汉市以及其他疫情严重地区,公安、城管、疾控和城乡社区工作人员在巡查、排查时,发现上述外来人员有发热、干咳等症状的,要立即安排其接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外来人员要引导或协助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救助管理机构要按要求做好帮扶和救助工作.
救助管理机构收住能力饱和、不能满足求助人员临时住宿需求的,要开辟临时庇护场所,增强收住能力,切实做到应救尽救.
救助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防控措施和内部管理,防止出现聚集性感染.
三、保障好特殊困难人员基本照料服务需求妥善照顾由被隔离收治人员负责监护或照料的对象.
各地承担隔离收治确诊患—84—者、疑似患者、发热患者、密切接触者任务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主动向上述人员了解由其负责监护或照料的对象的情况,对由其监护或照料的对象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特别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及时通知所在社区(村)上门探视和联系安排相关人员或机构提供监护或照料.
主动探视和及时帮助居家隔离特殊困难人员.
各地对居家隔离的孤寡老人、社会散居孤儿、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以及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人员,要保持经常联系,加强走访探视,及时提供帮助.
四、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各地要公布并畅通求助热线,简化工作流程,健全转介机制,明确主体责任,确保及时受理和回应困难群众求助.
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积极推行社会救助全流程线上办理,加快办理速度.
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群聚集和感染风险,各地要充分利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可采用非接触、远距离等灵活方式开展入户调查,按规定及时公布有关社会救助事项经办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为增强低保对象抵御风险经济能力,各地可根据疫情形势决定暂停开展低保对象退出工作.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责任.
各地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6号)和本通知要求,进一步深化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统筹研究,同步推进,担当履责,协同配合,坚决抓好贯彻落实,扎实做好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工作,确保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强化资金保障.
地方财政要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中央财政继续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地方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对湖北省予以重点倾斜.
各地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按要求尽快将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的救助补助资金拨付到位,为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提供有力支撑.
—85—强化监督检查.
各地要严肃纪律,依纪依法坚决迅速查处工作落实中作风漂浮、敷衍塞责、推诿刁难、弄虚作假、不作为等问题.
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查处和曝光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等问题.
要激励党员干部、一线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对非主观故意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强化社会支持.
要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宣传党和政府保障基本民生的惠民政策和有力举措,进一步强信心、暖人心、聚民心.
要动员引导有关社会组织、心理工作者、志愿者积极参与,通过热线电话、微信等方式,为被隔离收治人员及其家属、病亡人员家属提供心理援助、情绪疏导等服务.
—8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出行线上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14号2020年3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复产复工决策部署,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铁路集团关于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4号)要求,提高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效率,保障成规模、成批次外出的农民工安全有序返岗复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启用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系统.
我部于2020年3月5日开通全国统一的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系统.
该系统支持农民工通过电子社保卡、小程序等方式,在线填报出行需求信息;支持农民工出行健康信息核验;支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类提取农民工出行需求信息.
各地在开展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时,要积极通过该系统采集农民工返岗复工出行需求信息,开展各项服务.
对于已经开通线上信息采集系统的地区,已有信息采集指标或调整后信息采集指标能够满足部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系统采集需求的,可继续使用原本地系统.
对于未开通线上信息采集系统的,原则上要求使用全国统一的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系统.
二、加强出行需求信息运用.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通过我部网址(http://wgfw.
mohrss.
gov.
cn),查询下载农民工填报的出行需求信息.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收下载的人员信息已经系统比对全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风险数据,其中健康状况均为"未见异常".
各地要按照出行时间相近、务工目的—87—地相近、是否已有工作岗位等条件做好数据分类应用,及时联系农民工本人和企业,做好组织出行.
对于系统中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中要重点帮扶.
对于有意愿外出务工但无工作岗位的农民工要加大就业服务力度.
三、做好出行服务衔接.
各级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协作机制联络员,负责每日汇总本地农民工"点对点"出行信息.
输出地和输入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工作对接,及时共享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出行需求信息,并做好与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铁路集团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信息交换与衔接.
省级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协作机制要加强调度和指导.
四、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运用官方网站、官方公众号、就业信息平台等渠道,通过制发、张贴小程序二维码等方式,广泛宣传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系统,动员广大农民工通过该系统填报出行需求信息,提高"点对点"工作服务效率.
各级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协作机制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推动有关成员单位加大对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系统的宣传力度.
—88—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复工复产期间疫情防控指导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0〕201号2020年3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部署要求,指导各地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进一步推动企业有效落实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责任意识,抓紧抓实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工作目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呈现积极向好的态势,企业复工复产正在有序推进,由于少数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没有严格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等防控措施,导致发生多起聚集性疫情.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认识复工复产后人员流动、人群聚集等可能带来的疫情传播风险,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全力以赴抓好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落实,防范复工复产引发聚集性疫情.
要落实分区分级科学精准开展疫情防控的工作要求,根据区域风险级别,找准工作重点,加强对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
二、落实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企业落实复工复产期间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要按照属地原则,建立和落实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联系制度,及时将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相关文件和工作要求传达到企业.
要督促指导企业严格对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4号)和《工业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等文件要求,逐项排查防控措施具体落实情况,发现问题—89—立即整改,确保做到"六个到位",即组织机构到位、工作方案到位、物资用品到位、应急预案到位、管理责任到位、宣传教育到位.
员工一旦出现可疑症状,要第一时间报告并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三、有序开展疫情防控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服务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和劳动者返岗上岗,各地区要统筹安排好疫情防控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在疫情高风险和中风险地区,企业可延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具体延长期限由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按照分区分级原则确定.
企业在安排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上岗时,应当书面告知新录用人员、转岗人员其拟从事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和职业禁忌证,在劳动者确认无相关疾病后,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可以安排其先上岗;同时,企业应当确保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并指导员工做好个体防护.
在疫情低风险地区或疫情高、中风险地区转为低风险地区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统筹协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合理有序安排企业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积极推行预约服务和上门服务,优化服务流程,减少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排队聚集.
医疗卫生机构对企业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要实行"一企一案一策",加强内部消毒和环境卫生,严防机构内感染事件发生.
四、开展中小微企业疫情防控帮扶工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对疫情防控力量薄弱的中小微企业开展指导帮扶工作,组织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条件的职业病防治院所等技术支撑机构,合理调配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项工作组,通过设立疫情防控咨询电话、建立微信群等方式,对属地中小微企业疫情防控工作开展"点对点"帮扶指导,强化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
技术支撑机构要根据国家发布的企业疫情防控相关规范、指引和指南,制定具体的指导帮扶手册,强化技术人员业务培训,增强指导帮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要组织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外出务工和返岗农民工提供疫情防控咨询服务.
鼓励学会协会和其他社团组织积极参与对中小微企业疫情防控帮扶工作,切实—90—提高企业疫情防控能力.
五、加强督促检查,严防聚集性疫情发生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掌握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应急处置等情况,深刻吸取复工复产过程中已发生的聚集性疫情事件教训,加强对企业疫情防控和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及时纠正和整改;对防控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聚集性疫情发生的,要依法严厉追责.
—9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出行健康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15号2020年3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铁路集团关于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4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出行健康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开展农民工出行健康核验.
各地要按照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要求,开展农民工"点对点"出行健康服务检查,通过国家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调用全国疫情防控风险数据服务接口,查询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同乘同户同住密切接触者、过去14天到访地区风险等级等信息.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通过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系统、电子社保卡等渠道,引导农民工开展健康信息核验.
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做好农民工的防疫健康教育和行前体温检测工作,加大对地方健康码工作的指导,不断优化完善各项管理服务措施.
二、扎实推进农民工健康信息互认.
已经使用本地健康码或健康证明的地区,要主动对接国家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积极推进省内、省际互认.
已经签订省际健康互认合作备忘录的地区要加快推进落实,并逐步扩大互认范围,为人员跨省有序流动提供便利条件.
除疫情防控重点地区、高风险地区外,各地在组织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出行时,要减少设置其他条件.
三、加强农民工个人信息保护.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按—92—照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通知要求,采取科学有效的技术防护措施,加强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出行服务中信息填报、查询、核验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农民工个人信息安全.
四、压紧压实农民工出行健康服务工作责任.
做好农民工出行健康服务工作,是加强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环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履职尽责,加强沟通衔接,密切配合协作,切实把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出行健康服务工作抓实抓细抓到位.
—9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劳动力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17号2020年3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扶贫办(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和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有针对性地做好贫困劳动力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确保贫困劳动力优先返岗复工,稳定贫困家庭收入,促进脱贫攻坚战决战决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有序返岗.
人社部门要认真履行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职能,输出地扶贫部门要向人社部门提供贫困劳动力信息摸查成果,实现信息共享;输入地人社部门要详细了解企业复产复工的用工需求,提供岗位;输出地、输入地要做好劳务对接工作.
采取多种途径推广使用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出行服务小程序和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用工对接服务平台(http://wgfw.
mohrss.
gov.
cn),支持企业和农民工自行填报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劳务输出.
二、打通"最先一公里".
要想方设法解决贫困劳动力"出村难"问题,统一安排,组织专门交通工具,从各村镇等劳动力分散的居住点接送外出务工人员到县城或火车站、机场集中,实现从家门到贫困劳动力返岗复工"点对点"专车、专列、包机和工厂大门的无缝衔接,确保安全运送.
三、互认健康信息.
要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贫困劳动力的健康检查和新冠肺炎防疫宣传,推广使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防疫健康信息码,加强输出地与输入地健康信息的互认,简化健康证明材料,做到既应隔尽隔、平安返岗,又不重复隔离、增加企业和个人负担,尽可能缩短返岗复工时间.
—94—四、保障防护物品.
积极帮助复产复工企业制定和完善贫困劳动力上岗防护措施,对企业购置防护物品确有困难的,要主动协调做好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资的保障工作,严格做好员工吃、住、行和车间管理等环节防疫工作,增强企业防护保障能力,确保员工安全健康的生产生活环境.
五、突出工作重点.
各地要将"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以及挂牌督战的52个贫困县作为重点,优先为贫困劳动力提供"点对点"返岗复工服务.
对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适当安排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用于组织稳定贫困人口就业岗位.
对无法外出的贫困劳动力,通过鼓励扶贫车间等带贫主体吸纳等渠道促进其就地就近就业增收.
充分发挥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的作用,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能力.
六、推进部门联动.
各地要清醒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复杂性,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贫困劳动力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积极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密切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努力减轻疫情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增收的影响,为实现决战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奠定基础.
—95—交通运输部关于精准有序恢复运输服务扎实推动复工复产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95号2020年3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精准有序扎实推动复工复产工作部署,精准有序恢复运输服务,有力支撑复工复产、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生活秩序恢复.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运输服务需求动态研判(一)认真研判运输服务动态需求.
随着全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积极向好,企业复工复产将快速推进,由此带来的人员流动和物资运输需求将快速增长.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运输需求变化趋势动态研判,指导运输企业制定专门工作方案,提前做好运力准备工作,扎实做好农民工运输、生产物资和原材料运输、农业生产资料运输,确保不因运输环节影响企业复工复产.
(二)精准对接重点群体运输需求.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针对将来一段时期全国范围内援鄂医疗队返回、大学生返校、农民工返城等重点运输任务,积极主动与当地卫健、人社、教育、文旅等部门,以及高等院校、重点用工企业沟通协调,及早对接运输需求,精细做好运输服务保障.
二、分区分级精准恢复运输服务(三)坚持分区分级恢复运输保障.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当地疫情防控机制领导下,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分区分级科学做好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84号)要求,分区分级精准恢复道路客运和城市公共交通服务.
低风险地区,要全面恢复城乡道路运输服务.
中风险地区,要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尽快恢复城乡道路运输服务.
高风险地区,要采—96—取有效措施保障医护人员、公共事业运行一线人员等重点群体必要出行,稳妥有序恢复交通运输服务.
随着返城人员增多,中、高风险地区,要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变化情况,有序保障高铁站、机场、公路客运站等枢纽接驳运输服务.
(四)保障重点地区人员安全有序流动.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继续实施严格的离汉离鄂通道管控和进京管理.
对于武汉市以外的湖北其他地区,在做好健康管理、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采取"点对点、一站式"运输方式,集中精准、安全可控地做好运输保障,帮助外地滞留在鄂人员逐步有序返回.
三、科学合理控制客座率(五)分区分级控制客座率.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运输企业按照《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相关要求,科学合理控制客座率.
出入中、高风险地区(不含途经)的省际、市际客运班车、包车,继续将客座率控制在50%以内.
高风险地区城市公共汽电车每平方米不得超过4人,中风险地区每平方米不得超过6人.
高风险地区城市轨道交通满载率要控制在50%以内,中风险地区要控制在70%以内.
低风险地区之间的"点对点"运输任务,可逐步有序放开客座率限制要求.
四、加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防控(六)严格入境人员交通运输防控.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当地外事、海关、移民管理、民航、口岸等部门,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和信息共享,建立应急疏运保障车队,指导运输企业科学合理制定运输方案,根据不同规模、不同目的地旅客转运需求,灵活组织运力,分类做好境外返回人员疏运保障工作.
要按照高风险地区的疫情防控标准,严格落实车辆消毒、通风、运输组织、人员防护等措施,进一步细化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遏制入境人员境内转运过程中通过交通运输工具交叉感染风险,严防疫情境外输入.
五、加快推动物流园区复工复产(七)分区分级推动物流园区复产.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97—署,切实把物流园区复工复产提高到更高优先级.
低风险地区物流园区要全面复工复产,鼓励引导尚未返城的农民工在就近物流园区择业.
中、高风险地区内,对于影响全国范围内物资集散和不同运输方式转运的主要物流枢纽和重点物流园区,要在加强园区从业人员防护、采取通风消毒等防疫措施的基础上,逐步有序恢复生产,确保不因枢纽结点衔接不畅影响物流运输总体效率.
六、加快推动维修驾培行业复工复产(八)推动机动车维修行业复工复产.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执行疫情防控、应急运输等车辆开通维修救援"绿色通道",优先予以重点保障.
低风险地区要全面恢复维修作业,有效满足人民群众修车需求.
中、高风险地区要充分发挥全国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作用,鼓励维修企业和互联网配件销售平台融合发展,采取电话、网络预约等便民措施提前预约,减少车主在维修点聚集和等待时间.
鼓励开展线上车辆故障诊断咨询、车辆技术维护提示等非接触式维修.
(九)推动驾培培训行业复工复产.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疫情形势变化,认真研判、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分类有序推动驾培机构复工复产.
低风险地区要根据本地疫情防控要求,在做好卫生防疫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全面恢复所有科目驾驶培训.
中、高风险地区要科学合理制定复工复产计划,做好人员信息登记、体温检测、教练员和学员防护、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消毒等工作,逐步有序恢复部分科目培训.
鼓励推行理论课程远程网络教学和实际操作技能"一人一车"的培训教学服务.
七、创新推出便利经营措施(十)积极推广网上办理.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广运输服务业务网上办理,充分发挥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作用,开展道路运输业务网上办理,优化办理流程,对普通货运车辆年审、道路运输证换发、从业资格证审验换证等相关运政业务一网通办,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十一)提升车辆技术管理便民服务水平.
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和检测机构通过网—98—上平台申报达标车型.
技术支持单位要集中力量加快技术审查,主动协调解决问题,做好技术服务工作,确保达标车型申报一个、审查一个、发布一个.
统筹考虑疫情影响、汽车生产企业和检测机构复工复产现状,《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第1部分:载货汽车》第二阶段实施条款、《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第2部分:牵引车辆与挂车》第一阶段实施条款,从2020年5月1日顺延至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八、推动落实运输企业扶持政策(十二)推动落实财政金融优惠政策.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交通运输企业财税金融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交财审明电〔2020〕79号)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将各项财政税收金融支持政策落到实处,帮助运输企业渡过难关.
要指导货运企业和出租汽车企业及时与金融机构和融资租赁公司对接,落实货车司机、出租车司机等特殊群体个人经营性质贷款,可参照个体工商户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以及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根据自身经营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对企业和个人客户实施临时性延付租金等安排.
(十三)积极落实保险优惠政策.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银保监部门按照《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车险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险部函〔2020〕36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机动车车险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中保协函〔2020〕37号)相关要求,指导运输企业主动对接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通过双方或者多方协商的方式,明确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营运车辆,延长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车险保单保障期限.
鼓励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服务商,降低或减免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服务运维费用.
九、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力度(十四)加大已出台政策宣传力度.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全面梳理交通运输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扶持政策,通过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网络平台等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中国通信信息中心以及交通运输新业态平台企业,要通过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全国道路公共货运平台、交通运输新业态平台等信息化系统,及时—99—将相关扶持政策传递到企业和驾驶员,引导企业和驾驶员按规定程序申请申报.
鼓励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中国维修协会等行业协会,充分发挥与会员企业紧密联系优势,大力宣传国家出台的对交通运输的扶持政策以及在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和复工复产中表现突出的会员单位.
十、确保行业安全稳定(十五)加强行业安全监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经营者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对车辆和司乘人员的统一管理和动态监控,长途客运班车和包车严格执行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或接驳运输制度.
要会同公安机关加大联合监管执法和信息共享力度,依法从严查处超载超速、疲劳驾驶、非法营运、违规异地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十六)维护行业稳定.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深入了解运输服务企业困难,切实做好小微企业、货运司机、出租汽车司机等重点群体帮扶工作.
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和驾驶员、工会加强沟通协商,阶段性减免出租车"份子钱",维护行业稳定.
加强对货运物流行业监测分析,引导物流企业、货车司机有序复工复产,合理引导运输价格预期,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10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2020年3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恢复和稳定就业,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更好实施就业优先政策(一)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坚持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取消不合理审批,坚决纠正限制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
加快重大工程项目、出口重点企业开复工,以制造业、建筑业、物流业、公共服务业和农业生产等为突破口,全力以赴推动重点行业和低风险地区就业,循序渐进带动其他行业和地区就业.
协调解决复工复产企业日常防护物资需求,督促其落实工作场所、食堂宿舍等防控措施.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大减负稳岗力度.
加快实施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
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湖北省可放宽到所有企业;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不超过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
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
切实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
加快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101—部、水利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提升投资和产业带动就业能力.
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优先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
加快制定和完善引导相关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政策措施.
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制定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加大环评"放管服"改革力度,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
(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四)优化自主创业环境.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
充分发挥创业投资促进"双创"和增加就业的独特作用,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政策支持.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扩大政策覆盖范围,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的重点群体,对优质创业项目免除反担保要求.
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
各类城市创优评先项目应将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小店经济"、步行街发展状况作为重要条件.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
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
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引导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
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转移就业—102—(六)引导有序外出就业.
强化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农民工"点对点、一站式"返岗复工服务,推广健康信息互认等机制,提升对成规模集中返岗劳动者的输送保障能力.
引导劳动者有序求职就业,及时收集发布用工信息,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信息对接,鼓励低风险地区农民工尽快返岗复工.
对组织集中返岗、劳务输出涉及的交通运输、卫生防疫等给予支持.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七)支持就地就近就业.
抓好春季农业生产,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暂时无法外出的农民工投入春耕备耕,从事特色养殖、精深加工、生态旅游等行业.
在县城和中心镇建设一批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程,开展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优先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和低收入群体就业.
(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八)优先支持贫困劳动力就业.
企业复工复产、重大项目开工、物流体系建设等优先组织和使用贫困劳动力,鼓励企业更多招用贫困劳动力.
支持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尽快复工.
利用公益性岗位提供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优先对贫困劳动力托底安置.
加大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52个未摘帽贫困县、易地扶贫搬迁大型安置区的支持力度.
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规模大的,各地可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九)扩大企业吸纳规模.
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国有企业今明两年连续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不得随意毁约,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烟草局、邮政局等部门和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103—(十)扩大基层就业规模.
各级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今明两年提高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的比例.
开发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
扩大"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
出台改革措施,允许部分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渠道.
(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扩大招生入伍规模.
扩大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
扩大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健全参军入伍激励政策,大力提高应届毕业生征集比例.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扩大就业见习规模.
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
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
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资委、共青团中央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适当延迟录用接收.
引导用人单位推迟面试体检和签约录取时间.
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
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十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放宽失业保险申领期限,2020年4月底前实现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
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104—(十五)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
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受疫情影响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加大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就业支持.
建立农资点对点保障运输绿色通道,支持湖北省组织农业生产.
对湖北高校及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湖北省各级事业单位可面向湖北高校及湖北籍高校毕业生开展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向湖北省倾斜.
做好湖北省疫情解除后的就业工作,加大资金、政策、项目倾斜,开展专场招聘和专项帮扶.
维护就业公平,坚决纠正针对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就业歧视.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完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十七)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加大失业人员、农民工等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实施农民工等重点群体专项培训,适当延长培训时间.
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线下培训,组织新招用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动态发布新职业,组织制定急需紧缺职业技能标准.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优化就业服务.
2020年3月底前开放线上失业登记.
推进在线办理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
持续开展线上招聘服务,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加大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网上面试等服务供给.
对大龄和低技能劳动者,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推送岗位信息,提供求职、应聘等专门服务.
低风险地区可有序开展小型专项供需对接活动.
优化用工指导服务,鼓励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岗位,依法—105—规范裁员行为.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压实就业工作责任(十九)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稳就业各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加快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工作领导机制,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实化扶持政策.
各有关部门要同向发力,围绕稳就业需要,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
要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加强资金保障.
加大就业补助资金和稳岗补贴投入力度.
支持市县政府根据稳就业工作推进和政策实施需要,统筹用好就业创业、职业培训、风险储备等方面资金.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大的地区,要加速稳岗返还、保生活政策落地见效.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一)强化表扬激励.
持续开展就业工作表扬激励,完善激励办法,对落实稳就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地方,及时予以资金支持等方面的表扬激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二)加强督促落实.
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在相关督查工作中将稳就业作为重要内容,重点督促政策服务落地及重点群体就业、资金保障落实等.
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完善劳动力调查,研究建立省级调查失业率按月统计发布制度,启动就业岗位调查,做好化解失业风险的政策储备和应对预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上述新增补贴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政策实施,发挥政策最大效应,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
—106—科技部印发《关于科技创新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科发区〔2020〕67号2020年3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当前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支撑保障作用,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关于科技创新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有关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送科技部.
科技部2020年3月21日(此件主动公开)关于科技创新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当前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支撑保障作用,现提出以下若干措施.
一、总体要求—107—科技创新是推动复工复产、保障经济平稳运行、做好"六稳"工作的重要支撑保障.
要以习近平总书记有关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科技创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科技工作职能定位,坚持底线思维,发挥创新驱动、科技引领作用,形成体系化工作安排.
要突出科技工作着力点,聚焦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等科技创新主阵地,以及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发展需求,依靠科技创新解决复工复产、经济平稳运行中的痛点难点堵点.
要强化目标导向,以近中期能否尽快取得实效作为根本标准,采取更加精准、可操作的工作举措,确保年内能够取得成效,有力有效对冲疫情影响.
要注重发挥好政府与市场两方面作用,深化科技工作"放管服"改革,强化政策引导,激发市场创新活力.
要注重调动各方面力量,充分发挥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科技人员和各类创新主体等重要作用,形成全国科技系统一盘棋推动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工作局面,为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推动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二、重点举措(一)启动实施"科技助力经济2020"重点专项.
1、按照"周期短、见效快、程序简捷规范"的原则,通过重点研发计划快速启动实施一批技术创新项目,特别是短期内能见到实效、带动效果明显的技术成果转化落地项目,实施周期两年以内,支持一批优秀科技型企业克服疫情带来的短期困难,对疫情严重地区予以适当倾斜.
各地方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大科技投入,支持科技型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实现创新发展.
(二)充分发挥国家高新区在推动复工复产中的重要载体作用.
2、各地方要针对低、中、高不同风险等级地区以及不同企业和产业特点,制定差异化、精准化的复工复产举措,指导推动国家高新区分级有序复工复产.
推广应用健康监测、智慧物流、远程办公、数字政务等新技术新产品,利用科技手段支撑企业复工复产.
建立健全国家高新区复工复产统计监测体系,发挥一站式信息服务平台作—108—用,实现信息共享.
3、加快推动新布局一批国家高新区,优化国家高新区空间布局,通过以升促建,完善科技服务体系,促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
进一步完善国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强化动态管理.
(三)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行动.
4、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创业,加快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促进高质量就业.
加强对"双创"服务机构的考核评估,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打造市场化、专业化、全链条服务平台,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服务能力.
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发挥创新资源、市场渠道、供应链等优势,通过建立专业化众创空间、协同创新共同体等方式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同步复工、协同创新.
推动重点区域和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科技创新券跨区域"通用通兑",根据"双创"服务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服务绩效予以后补助支持.
5、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利用各种线上线下平台组织开展政策宣讲、在线培训、在线答疑等,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宣传解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相关援企稳岗、减税免费、社保减免、金融支持等重点政策.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加大中央财政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活动的绩效奖励,建立部省联合资助机制.
协调推动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6、加大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
推动设立支持新药、医疗装备、检测、疫苗等领域的子基金,加快抗疫攻关科研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引导已设子基金加大对疫情重点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试点,引导地方政府和商业银行积极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
(四)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激励引导.
7、研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便利化措施,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评价,进一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动更多领域和地区符合条件—109—的企业享受激励政策.
8、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行动,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对接服务与培训指导,与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等加强合作,畅通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渠道.
(五)实施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百城百园"行动.
9、围绕"一城一主题、一园一产业",组织遴选100个左右创新型城市(县市)和100个左右国家高新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等,结合地方需求及其优势快速推广应用一批先进技术和科技创新产品.
10、加快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关于高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遴选一批高校开展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建设试点,面向社会开展技术转移服务.
鼓励和推动社会化、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发展.
建设科技成果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完善科技成果动态征集、评估、发布机制.
(六)培育壮大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11、大力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大5G、人工智能、量子通信、脑科学、工业互联网、重大传染病防治、重大新药、高端医疗器械、新能源、新材料等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和支持力度,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产业化,培育一批创新型企业和高科技产业,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
12、编制面向智慧医疗、智慧农业、公共卫生、智慧城市、现代食品、生态修复、清洁生产等应用场景的技术目录,在国家高新区、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等打造示范应用场景,推动实施一批医疗健康、智能制造、无人配送、在线教育等新兴产业技术项目,引导消费和投资方向.
(七)开展科技人员服务企业专项行动.
13、重点支持拥有创新成果的科技人才加快成果转化应用,推动国家科技人才计划入选人才等率先服务企业,引导地方组织科技人员服务企业.
组织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选派"科技专员",为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服务.
搭建人才与企业技—110—术需求信息交互服务平台,推动科技人员与企业精准对接服务,建立人才与企业需求双向互动交流机制.
优化外国人来华服务管理,提供出入境便利.
加快组织实施疫情防控有关的高端外国专家项目,探索离岸创新、远程合作等智力引进新模式.
14、落实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各项政策,将科技人员服务企业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等重要内容,对于成效突出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人才计划.
抓紧落实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
(八)推动科技特派员助力保障春耕生产和扶贫攻坚.
15、精准选派一批科技特派员深入生产一线,重点围绕春耕生产、重大病虫害和动物疫病防治等技术需求加强技术服务.
加快推广一批符合实际需求的先进技术成果,编制印发科技手册,组织科技特派员向农民定向推送农业生产政策、春耕备耕技术,指导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参与农技推广.
16、开展科技助力脱贫攻坚,统筹推动对建档立卡贫困村科技服务和就业带动全覆盖工作.
实施就业行动计划,扎实开展产业扶贫,深入推进消费扶贫.
(九)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17、在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中,推动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岗位,扩大博士后岗位规模,其劳务费用和有关社保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支持高校毕业生短期就业.
18、依托国家高新区设立大学生就业实训基地,开展创业培训,建立见习岗位等,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组织实施(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切实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科技创新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性紧迫性,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为高校、科研院所恢复正常科研秩序以及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复工复产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111—(二)健全协同联动的落实机制.
加强中央和地方联动,强化跨部门协同,充分调动科技界、各类创新主体等积极性主动性,形成共同推动复工复产、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工作合力.
各地方要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政策举措,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加强协调,加快部署启动,确保年内取得成效.
(三)统筹当前和长远任务部署.
立足当前形势和任务要求,及时调整优化重点科技工作部署,加大资源配置、政策措施等重点向支撑复工复产、经济平稳运行倾斜.
面向长远,加快推进已经部署的科技项目、平台基地、科技规划、体制改革等重点任务,夯实科技创新能力,引导企业和产业提升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四)强化政策宣传落实.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科技园区要把落实政策作为工作重点,大力开展援企稳岗、复工复产、人才激励等政策的宣传落实,确保各项政策应落实尽落实,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和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活力.
加强与财税、金融、产业、人力资源等相关部门的政策协同,强化各类政策对科技创新的引导支持,争取有新的政策突破.
(五)加大资金投入保障.
注重用好存量资金,争取增量资金,通过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为科技支撑复工复产、保障经济平稳运行提供保障.
加大对湖北等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的支持力度,加大科技创新资源援助力度.
拓展各类资金投入渠道,引导社会资本、金融投资等加大投入.
(六)注重奖惩并重.
对于在支撑复工复产、保障经济平稳运行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表彰奖励、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总结梳理一批在复工复产、支撑经济发展方面成效显著的地方、园区和企业典型案例,做好宣传推广.
对于敷衍塞责、不担当不作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惩戒.
—112—关于发挥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带动作用进一步做好促生产稳就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20〕236号2020年3月23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厅(委、办、局)、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局):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以下简称"示范园")是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培育农村发展新动能的重要载体,是促进返乡入乡就业创业、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平台.
为充分发挥首批示范园和第二批示范园创建单位带动作用,加快园区项目建设,吸纳更多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创业,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不利影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力度加快推进示范园项目建设.
各地要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加快投资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到位,抓紧开展示范园道路、小型水利、垃圾污水处理、公共卫生、冷链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动新上一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针对此次疫情暴露出的短板弱项,加快完善园内环保、防疫、应急保障等配套设施,持续提升示范园产业承载能力.
指导示范园农业生产基地抢抓农时开展春耕春管,加快园区内的高标准农田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二、多措并举吸纳农民工入园就业创业.
加强与示范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沟通协商,组织安排本地无法外出的农民工参与项目建设.
做好园区企业用工需求摸底调查,积极协调园区企业优先吸纳本地无法外出的农民工就业.
支持示范园设立保洁、保安、消杀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本地无法外出的农民工就业.
鼓励示范园设立创业指导中心、开展创业辅导培训,鼓励园区企业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帮助有意愿的农民工创业.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通过多种方式为农民工入园就业提供交通便利.
—113—三、主动作为帮助园区企业纾困解难.
示范园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园区一线,实地了解园区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难题,采取部门联合现场办理、研究协调解决、事后回访督促等方式,帮助企业纾解困难.
组织编制园区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政策指南,协助受困企业了解和用好各项优惠政策.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园区企业纳入复工复产重点企业名单,采取备案或告知承诺等方式,推动企业恢复生产经营.
支持示范园推广实行线上直播销售、无接触式服务、"不下车式"运输等新方式,尽快恢复发展乡村旅游、健康养生、文化体验、订单农业,拓展更大就业空间,吸引农民就近就地就业.
将园区企业纳入防护物资保障范围,优先配备必要的防护物资,并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积极协助园区企业与金融机构沟通衔接,加快办理贷款展期、优惠信贷等.
协调组织法律专家为园区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帮助应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约、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
四、落细落地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将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示范园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给予再贷款、贴息支持和农业信贷担保费用减免政策.
鼓励地方政府设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投资专项,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示范园加快发展.
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示范园入驻企业数量和吸纳农民工就业成效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或社保缴费补助,对园区企业落实房租物业费减免、水电供暖费定额补贴等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优先安排支农支小等各项再贷款.
协调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园区企业,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
对园区企业新增融资需求,建立绿色通道,做到应贷尽贷快贷.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用于示范园项目建设和园区内企业发展.
五、明确责任切实强化工作保障.
各地要建立健全示范园建设部门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加强指导协调.
要督促示范园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专班、明确责任人员,切实做好示范园建设、促生产稳投资和吸纳农民工就业工作.
将示范园积极主动加快恢复园区建设、吸纳农民工就业情况与示范园创建认定工作挂—114—钩,并作为认定第二批示范园、确定第三批创建单位的重要评价指标.
要加强经验总结推广,围绕示范园建设发展和吸纳农民工就业,遴选一批创新性强、适用面广、示范性好的先进典型,通过召开现场会等方式总结推广经验做法.
—11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百日免费线上技能培训行动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24号2020年3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0号),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在全国组织实施百日免费线上技能培训行动.
现将《百日免费线上技能培训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0年3月24日百日免费线上技能培训行动方案一、行动名称百日免费线上技能培训行动(简称"线上培训行动").
二、行动主题抗疫接力,技能就业,助力脱贫.
三、行动目标在2020年3月下旬至6月底,集中实施线上培训行动,大规模开展免费线上职业技能培训.
实现"百日515"目标:遴选50家以上线上技能培训平台,推出覆盖100个以—116—上职业(工种)的数字培训资源,实现线上培训实名注册500万人次以上.
四、对象范围企业返岗、待岗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两后生"、贫困劳动力等城乡各类劳动者.
五、实施和参与主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组织,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实施,充分调动有关部门、企业、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的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
六、行动内容(一)加大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支持.
在6月底前,依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各地遴选公布的线上技能培训平台,对劳动者免费开放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所属"中国职业培训在线"等6家在线培训平台,要设立线上培训专区专栏,向湖北等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和挂牌督战贫困地区,加大线上培训资源免费开放力度,扩大课程免费范围,延长免费时间.
各地要重点对企业返岗、待岗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等开展线上培训,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脱贫攻坚,提高重点就业群体就业创业能力.
(二)加强线上平台建设.
各地要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各地征集的资质合法、信誉良好、服务优质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及数字资源,纳入各地"两目录一系统"(培训评价机构、培训项目目录和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
培训平台要提升线上培训质量,做好线上培训统计和监管,实现督促学习、记录学习、数据统计和过程监控等功能.
(三)丰富数字培训资源.
组织推动线上培训平台按照各地产业发展和就业需求,以及各类劳动者技能需求和特点,不断丰富数字培训资源.
要根据疫情防控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需求,重点开展医护用品制造、心理疏导、健康照护、家政服务、养老护理、托幼、网约配送、电商等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培训,持续开展家电维修、保安、汽修、电工、餐饮、美发、种养殖、妇女手工等从业—117—人员多的职业培训,并着眼产业发展需要,开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循环农业、智慧农业、智能建筑、智慧城市建设等新产业和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职业新技能线上培训.
要把通用职业素质、法律法规、职业指导、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健康卫生、疫病防控等内容贯穿线上培训全过程.
要提供优质的线上培训课程,邀请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技能大师、世界技能大赛专家教练和获奖选手、岗位技能标兵、非遗传承人、绝招绝技绝活手艺人、企业生产作业工作法创造人、优秀乡土技能人才等进行在线直播、视频录播、实时互动.
(四)重点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培训.
对在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整体停工或部分停工)的各类企业自主或委托开展的职工线上培训,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所需资金可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开展项目制培训,可按规定预拨一定比例的培训补贴资金.
(五)及时提供培训补贴.
对参加线上培训并取得相应课程培训合格证明的学员,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所需资金可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对参加线上培训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六)加强线上培训管理和服务.
建立健全线上培训信息采集和全过程监控机制,定期采集培训数据,分析线上培训状况,确保学员线上培训有签到注册、有学习记录、有答疑测试,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
动态发布新职业,加快职业技能标准开发,全面推行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持续征集面向全国和各省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基础电信企业要按照《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20〕100号)要求,对在疫情期间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予以优惠,服务支持线上培训工作.
七、工作要求—118—(一)建立工作机制.
各地要高度重视线上培训行动,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参与的联席工作机制,统筹部署疫情防控和线上培训行动,加强宏观指导、政策协调和组织推动,集中力量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广泛动员各类劳动者积极参加线上培训.
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企业、院校和培训机构以及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做好线上技能培训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加强对线上课程资源审核把关,确保课程质量.
规范线上培训补贴标准,严格监管线上培训过程,杜绝套取培训补贴资金情况的发生.
对以虚假线上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机构、培训平台及个人须依法依纪严惩.
(三)加大指导督导.
加大工作调度和督促,建立线上培训行动双周调度制度.
各地按照《线上培训行动实施情况双周调度表》要求,按时上报线上培训情况.
要强化工作基础,优化工作流程,完成目标任务分解,做好统计工作.
(四)广泛宣传和发动.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网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栏对各地线上培训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广泛宣传,在有关央媒、部属媒体、新媒体、系统矩阵进行宣传报道.
要通过新闻发布会、线上集中宣讲、微信公众号定向推送、网络直播等方式,大力宣传线上培训行动.
采用在线问答、热线电话等方式,对线上培训政策进行答疑解惑,全面解读线上培训的最新政策.
线上培训行动实施情况双周调度表(略)—119—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6号2020年4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效,经济社会秩序加快恢复.
同时,境外疫情呈加速扩散蔓延态势,我国疫情输入压力持续加大,要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坚持实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防控策略,进一步完善应急和常态化防控结合的措施与机制,在做好境内疫情精准防控的同时,积极有序推动复工复产.
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为有效防止聚集性疫情的发生,落实分区分级防控要求,推进生产生活秩序逐步恢复,进一步做好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的疫情防控工作,将疫情风险降到最低,经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原则各地要根据疫情形势的发展,科学确定复工复产复学时间,严格落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和个人家庭责任,从严控制、审核、组织举办各类涉及人群聚集性的活动,有序推动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各行业在复工复产前要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具体防控方案.
各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细化各项防控措施,确保每一个细节、每一个关键步骤落实到位.
(一)精准实施分区分级差异化的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防控措施.
根据动态调整的应急响应级别,因地制宜实施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差异化防控.
低风险地区坚持"逐步、适当放开"原则,凡是涉及人群聚集性的活动,应当在科学研判疫情形势的基础上审慎开放,减少集中聚集风险.
对于工作生活必须的场所、开放式活动场所,有序—120—逐步放开;对于娱乐、休闲等集中密闭场所,审慎开放.
中、高风险地区坚持"安全、稳步"原则,原则上不组织涉及人群聚集性的活动.
对于工作生活必须的场所、开放式活动场所,采取分类适度限制措施;对于娱乐、休闲等集中密闭场所,建议采取临时禁止开业措施,防范聚集性疫情风险,具体要求由各地依据本地疫情形势研究确定.
(二)强化特殊单位防控和人员防护措施.
低风险地区加强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监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特殊单位风险防范,做好人员防护、消毒等日常防控工作.
中、高风险地区继续采取强化措施,严格落实特殊单位的防控措施监管,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加强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的防护指导.
筑牢织密"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线,盯紧航空运输、口岸检疫等各个环节,严格实施闭环管理措施,实现集中接送、检测、隔离等全流程高效无缝运转.
要加强应急处置准备,严密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传播风险.
重点指导老年人、儿童、孕产妇、学生、医务人员等重点人群做好个人防护,教育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减少和避免人员聚集,严防聚集性疫情发生.
二、防控建议(一)生活服务类场所.
建议低风险地区在做好室内通风、环境清洁消毒、人员健康监测的前提下正常营业;在中、高风险地区应当限制人员数量,减少人群聚集.
(二)开放式活动场所.
建议低风险地区逐步恢复正常营业;中、高风险地区在做好环境清洁消毒、人员健康监测的前提下正常营业,并采取措施限制人员数量,减少人群聚集.
大型聚集性体育活动如马拉松长跑、聚集性宗教活动、各类展览及会展等暂不开展.
(三)密闭式娱乐、休闲场所.
建议低、中、高风险地区均暂不开业,具体要求由各地依据本地疫情形势研究确定.
(四)客运场站和公共交通工具.
如飞机、旅客列车、候车室等,要严格做好通风、环境清洁消毒、人员健康监测等日常监管,可通过采取控制乘客数量、分散就坐—121—等措施,减少人员聚集.
严格境外回国航空运输、口岸检疫、目的地专车接送等防控措施及监管.
(五)特殊单位场所.
对于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监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特殊单位,低风险地区要做好风险防范,加强人员防护、消毒等日常防控工作;中、高风险地区要制定应急预案,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监管,有条件的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和核酸筛查.
(六)企事业单位.
低风险地区做好室内通风、环境清洁消毒、人员健康监测等日常卫生管理;建议中、高风险地区鼓励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居家办公方式,减少人员聚集.
三、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和底线思维,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确保人员到位、信息畅通,严格执行"四早"措施和报告制度.
落实属地责任,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属地防控工作负总责.
落实部门和行业责任,强化行业、系统管理,制定好复工复产防控措施并落实到位.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防控工作.
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开展宣传教育.
上述要求将视疫情变化进行调整.
有关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防控技术指南由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另行发布.
—122—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全国不同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2号2020年4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20年2月21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发布《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为指导企事业单位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稳步有序复工复产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绝大多数县(市、区、旗)已是低风险地区,要以省域为单元推动经济社会秩序恢复.
为进一步推进全国低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全面复工复产,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同时推动高风险、中风险地区继续按照科学防控、精准施策、分区分级等有关要求,统筹做好企事业单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经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全国不同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2020年4月7日全国不同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为进一步推进全国低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全面复工复产,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123—秩序,同时推动高风险、中风险地区继续按照科学防控、精准施策、分区分级等有关要求,统筹做好企事业单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特制定本防控措施指南.
一、低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一)各单位要实施外防输入策略,及时掌握员工流动情况,对来自高风险、中风险地区及境外的人员,按照本地区要求做好健康管理;对来自低风险地区的人员,如体温检测正常即可上岗,不得再设置障碍,不得再实施上岗前隔离.
(二)各单位要及时了解员工身体状况,发现员工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时,要尽快安排到定点医院就医,一旦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例,必须立即启动应对预案予以妥善处置.
(三)各单位要保持工作场所通风换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
(四)各单位要在工作场所设置洗手设施或配备免洗消毒用品,注意做好工作和生活场所清洁消毒.
(五)各单位在防疫期间要尽量减少人员聚集和集体活动,保持室内聚集场所空气流通,加强员工用餐管理,做好食堂餐具清洁消毒.
(六)各单位在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员工集体宿舍空气流通、清洁消毒到位的前提下,自主决定每间宿舍安排人员数量.
(七)各单位要做好疫情防控知识科普宣传,指导督促员工增强防护意识,落实个人防护要求,养成勤洗手习惯,打喷嚏或咳嗽时要遮挡.
(八)各单位从事接触粉尘、化学毒物等危害相关作业的员工,要按照职业健康规范等相关要求佩戴口罩,其他员工可按照《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要求佩戴口罩,具体由单位根据各自情况决定.
(九)各单位要保障应急处置能力,做到无症状感染者、疑似和确诊病例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防范聚集性疫情.
二、高风险和中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124—高风险和中风险地区各单位在落实低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防控措施基础上,要加强员工健康监测和出入登记管理,在员工和外来人员进入单位或厂区前进行体温检测,正常方可进入;落实工作场所防控措施,减少召开会议,需要开的会议要缩短时间、控制规模,提倡召开视频或电话会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居家办公方式;指导员工做好个人防护,尽量减少外出特别是避免去人群聚集或空气流动性差的场所;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把防控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妥善处置异常情况.
各项具体防控措施继续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要求实施.
三、有关工作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动态调整辖区内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县(市、区、旗)名单并及时对外发布,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统筹指导.
—125—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有效防控疫情的同时积极有序推进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3号2020年4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贯彻"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现就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积极有序推进复工复产提出以下意见.
一、做好复工复产相关疫情防控(一)压实地方和单位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严格落实《全国不同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等要求,做好园区、工厂、楼宇、食堂、宿舍等场所空气流通、清洁消毒相关防疫管理,加强健康监测和出入登记管理,及时掌握员工流动情况,落实员工个人防护要求,尽量减少人员聚集和集体活动.
各地区要建立口罩等防疫物资供应保障机制,努力满足企事业单位相关需求.
(二)常态化防控与应急处置相结合.
保留发热门诊和预检、分诊等制度,规范疫情应急处置流程,发现员工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立即安排到定点医院就医,一旦发生疫情立即启动实施应对预案并实行精准管控,做到无症状感染者、疑似和确诊病例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防范聚集性疫情.
公开透明发布疫情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二、积极有序推进复工复产(三)分区分级恢复生产秩序.
低风险地区要从应急性超常规防控向常态化防控转变,及时取消与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不相适应的防控措施,因时因势调整工作着力点和应对举措,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企业复工.
湖北省、北京市及其他存在—126—中、高风险县域的省份,佩戴口罩等要根据本地区疫情防控形势,采取差异化措施,安全有序复工复产.
(四)推动全产业链复工复产.
加大要素保障力度,及时帮助解决企业用工、资金、原材料供应和重大项目开复工等问题,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带动上下游特别是配套中小企业复工复产,保障在全球产业链中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和关键产品生产出口.
抓好农业生产和重要副食品稳产保供,全面恢复农贸市场经营.
(五)推动服务业复工复市.
低风险地区由经营者自主决定复工复市时间,对文化旅游、餐饮及空间密闭且人员集中的场所,通过预约、分流限流等控制人员密度.
在防控措施到位的前提下,有序推动各类商场、市场复工复市.
全国性文体活动及跨省跨境旅游等暂不恢复.
完善物流快递业相关防控措施,允许快递人员进入社区(村)配送.
三、确保人员流动有序畅通(六)做好客运恢复和返岗服务.
低风险地区之间的人员流动(入境人员除外),不得再设置障碍.
在有效防控前提下,全面恢复城乡道路、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低风险地区人员可不实施上岗前隔离,企事业单位应确保空气流通、清洁消毒等防控工作到位;合理安排公共交通线路、班次,取消出租汽车(含巡游车、网约车)停运政策,确保火车站、机场、公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站等枢纽的接驳班线正常运营.
(七)加强交通秩序保障.
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恢复、人员进返京等按照进京管理有关要求执行.
做好离鄂离汉通道管控措施解除后交通秩序保障,密切省际沟通协作配合,规范人员车辆查控,在防控措施到位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要求有序恢复进出湖北省和武汉市的道路、水路、航空、铁路旅客运输,加强交通运输防疫与安全管理.
严格入境人员车辆管理,统筹做好外防输入和畅通国际物流通道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真抓实干,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纠正防控措施"一刀切"、防控要求"层层加码",杜绝复工复产下指标、虚报数据等行为,大力整合各类报表,严控督查数量、频次.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强化主动作为、责任担当,切实帮助基层解决困难、减轻负担.
—127—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2020年4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对就业创业造成一定影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引导作用,加强资金保障,全力支持复工复产和创业就业,推动经济社会有序稳定发展,现通知如下:一、扩大覆盖范围(一)增加支持群体.
自通知印发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发放贷款,应将下列群体纳入支持范围: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三是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四是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五是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降低申请门槛.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
二、适当提高额度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128—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三、允许合理展期对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创业担保贷款,可给予展期,最长可展期至2020年6月30日,展期期间财政给予正常贴息.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四、降低利率水平金融机构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应适当下降,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贷款利率上限由不超过LPR+300BP下降为LPR+250BP,中、西部地区由不超过LPR+200BP下降为LPR+150BP,东部地区由不超过LPR+100BP下降为不超过LPR+50BP.
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合理分担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六、简化审批程序推行电子化审批,逐步实行全程线上办理.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可通过所在地社区、村委会、群团组织、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推荐方式拓展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渠道,推广依托社会保障卡搭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和拨付功能.
逐步推行"一站式"服务,实行人社部门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尽职调查、金融机构贷前调查"多审合一",避免重复提交材料.
人社部门资格审核原则上应压缩在7个工作日内,担保机构尽职调查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贷款受理至发放原则上压缩在5个工作日内,确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
鼓励各地自主整合担保基金与经办金融机构办理流程,进一步提升服务—129—效率.
七、免除反担保要求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其他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
八、提升担保基金效能各地相关部门要简化担保条件和手续,制定担保基金尽职免责和激励约束办法,合理提升担保基金代偿比例和效率.
实行担保基金放大倍数与贷款还款率挂钩机制,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的,本年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
九、鼓励地方加大支持力度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额度上限,由此额外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承担.
十、强化统筹协调与激励约束财政、人民银行、人社部门要完善协作机制,加快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分类统计制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充分整合资格审核、贴息、贷款发放等数据.
人社部门负责做好资格审核工作.
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按季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人社部门报告担保基金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强化普惠金融定向降准考核、专项金融债发行等外部激励约束,引导经办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质效;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的管理工作,明确对担保基金来源和补偿机制,强化考核和监督检查,发挥好奖补资金激励作用,确保贴息、奖补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十一、政策衔接—130—本通知印发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本通知无明确规定的,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的通知》(财金〔2019〕96号)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13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司法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部分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4号2020年4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司法厅(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经国务院同意,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部分职业资格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凡符合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教师资格认定关于思想政治素质、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等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先上岗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再参加考试并取得教师资格.
对护士执业资格、渔业船员资格、执业兽医资格、演出经纪人员资格、专利代理师资格等5项准入类职业资格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凡符合该5项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先上岗从事相关工作,再参加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
用人单位在2020年12月31日前招聘高校毕业生的,不得将取得上述职业资格作为限制性条件.
二、对实施"先上岗、再考证"的准入类职业资格,高校毕业生在取得职业资格之前主要从事辅助性工作.
其中,尚未取得教师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先上岗的,不宜独立承担一门课的讲授任务或幼儿园带班任务.
尚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护理、助产专—132—业高校毕业生先上岗的,可以先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但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兽医相关专业高校毕业生先上岗的,不得独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开具兽药处方.
三、尚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申请律师执业实习其他条件的,可先申请实习登记,在律师事务所实习.
实习期满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者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律师执业.
四、各地区统筹安排技能培训补贴时,要将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纳入补贴范围.
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对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加强岗位培训,提高其实际工作能力.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好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各项待遇保障,按照规定为其计算工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对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准入类职业资格,高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被聘用从事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与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时,应当按规定约定1年试用期;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六、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是当前形势下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举措.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监督指导,精心组织实施,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让广大高校毕业生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政策,让用人单位精准把握政策,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要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合理安排职业资格考试,为高校毕业生参加考试提供便利,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和职业资格有关工作.
—13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2020年4月30日)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1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2020年5月19日)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生产经营资金压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就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特此公告.
—135—(三)社会保险、公积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2020年1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局):近期,湖北省武汉市等多个地区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全力做好防控工作.
李克强总理也对此作出批示,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进行专门部署.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疫情防治工作,对于保障参保人员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安定祥和的春节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部署.
凡是发生疫情的省份,省级医保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靠前指挥,建立专项工作机制,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积极做好联防联控工作.
二、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136—三、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可预付部分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
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调整有关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确保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保证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四、确保假期工作平稳有序.
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加强春节假期的值班值守,完善值班制度,不折不扣落实各项政策任务.
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配备足够的人员,做到春节假期经办服务不间断.
要做好基金收支的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工作,各省(区、市)医疗保障局自1月31日起每周五下班前向国家医疗保障局报送本省(区、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治疗人数、医疗费用、医保和医疗救助基金支出等情况.
各省(区、市)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报告.
—13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2020年1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现就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有关保障问题通知如下: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及时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13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2020年2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五、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六、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139—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七、各省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
各省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各省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兑现减免政策.
各省印发的具体实施办法于3月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140—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2020年2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二、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
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
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四、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
各省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五、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等援企政策的省可继续执行,也可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指导统筹地区调整政策.
已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141—不得同时执行减半征收措施.
各省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分类指导统筹地区做好相关工作.
决定实施减征政策的省,印发的具体实施方案于3月5日前报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
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切实履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142—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2020年2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纾解企业困难的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三、经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
各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提出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具体办法,做好落实工作.
—1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2020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确保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以下简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有效落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动尽快制定本地具体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统称"省税务局")要按照《通知》和《意见》要求,积极推动本省抓紧制定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按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备.
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确保政策措施早落地、好操作.
二、扎实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培训工作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分别在门户网站开设"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专栏,集中发布相关政策、解读和操作问答.
各省税务局要充分利用12366服务热线以及微信、短信等方式及时解读政策、讲解操作、回答问题,确保缴费人对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应知尽知.
要利用视频会议、网络办公以及在线授课等方式,加强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确保一线税务干部尤其是12366服务热线的坐席人员、缴费窗口的操作—144—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政策,优质高效为缴费人提供服务.
三、加快办理2月份已征费款退(抵)工作各省税务局要对2020年2月份已经征收的社保费进行分类,确定应退(抵)的企业和金额.
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共同明确的处理原则,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及时为应该退费的参保单位依职权办理退费,切实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经营困难.
对采取以2月份已缴费款冲抵以后月份应缴费款的参保单位,要明确冲抵流程和操作办法,有序办理费款冲抵业务.
四、依规从快办理缓缴费款业务各级税务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缓缴社保费政策,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从快办理缓缴相关业务.
要严格落实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等政策要求,确保缴费人应享尽享.
五、抓紧完善信息系统和信息平台功能税务总局将在近期完成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的优化升级工作.
各省税务局要根据本省实施方案以及各类企业划型名单,明确业务办理规则,标识企业类型,尽快完成本地征管系统和信息平台相关功能的完善、联调测试以及部署上线工作.
要及时做好各地网上缴费系统、缴费客户端等相关系统功能升级工作,确保缴费人顺畅办理减免等业务,精准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
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明确信息共享项目,及时将征收明细信息传递给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六、扎实细致做好减免费核算和收入分析工作各省税务局要根据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特点,按照统一部署,按月、分户做好减免费核算工作,及时反映政策成效.
要根据政策影响情况,适时推动调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为政策落实打好基础.
要加强月度收入与免、减、缓政策联动分析,全面准确掌握社保费收入状况.
七、切实加强领导压实工作责任—145—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局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工作专班,统筹抓好政策落实.
要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落实情况和退(抵)费办理情况纳入绩效考评,加大督查督办力度,严肃工作纪律,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细.
各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落实情况、取得成效及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或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报告.
—14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2020年2月25日)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健康,建立了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在破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着力解决医疗保障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现就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加快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通过统一制度、完善政策、健全机制、提升服务,增强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协调性,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推进医疗保障和医药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促进健康中国战略实施,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基本医疗保障依法覆盖全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事求是确定保障范围和标准.
坚持稳健持续、防范风险,科学确定筹资水平,均衡各方缴费责任,加强统筹共济,确保基金可持续.
坚持促进公平、筑牢底线,强化制度公平,逐步缩小待遇差距,增强对贫困群众基础性、兜底性保障.
坚持治理创新、提质增效,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医保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标准化、智能化水平.
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增强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保障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147—医药服务.
(三)改革发展目标.
到2025年,医疗保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基本完成待遇保障、筹资运行、医保支付、基金监管等重要机制和医药服务供给、医保管理服务等关键领域的改革任务.
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待遇保障公平适度,基金运行稳健持续,管理服务优化便捷,医保治理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实现更好保障病有所医的目标.
二、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是增进人民健康福祉的内在要求.
要推进法定医疗保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统筹规划各类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四)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坚持和完善覆盖全民、依法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职工和城乡居民分类保障,待遇与缴费挂钩,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
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医保目录,规范医保支付政策确定办法.
逐步将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五)实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
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规范政府决策权限,科学界定基本制度、基本政策、基金支付项目和标准,促进医疗保障制度法定化、决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
各地区要确保政令畅通,未经批准不得出台超出清单授权范围的政策.
严格执行基本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纠正过度保障和保障不足问题.
(六)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
建立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机制,科学确定救助范围.
全面落实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政策,健全重点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救助机制.
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通过明确诊疗方案、规范转诊等措施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合理控制—148—贫困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
(七)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
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
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有针对性免除医保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性条款,减轻困难群众就医就诊后顾之忧.
统筹医疗保障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提高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有效衔接.
(八)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
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促进各类医疗保障互补衔接,提高重特大疾病和多元医疗需求保障水平.
完善和规范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及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丰富健康保险产品供给,用足用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研究扩大保险产品范围.
加强市场行为监管,突出健康保险产品设计、销售、赔付等关键环节监管,提高健康保障服务能力.
鼓励社会慈善捐赠,统筹调动慈善医疗救助力量,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
探索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
三、健全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合理筹资、稳健运行是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的基本保证.
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相适应、与各方承受能力相匹配、与基本健康需求相协调的筹资机制,切实加强基金运行管理,加强风险预警,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九)完善筹资分担和调整机制.
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
非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费,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缴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
适应新业态发展,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方式.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准费率制度,规范缴费基数政策,合理确定费率,实行动态调整.
均衡个人、用人单位、政府三方筹资缴费责任,优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结构,研究应对老龄化医疗负担的多渠道筹资政策.
加强财政对医疗救助投入,拓宽医疗救助筹资渠道.
—149—(十)巩固提高统筹层次.
按照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的标准,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地级统筹.
探索推进市地级以下医疗保障部门垂直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共担、统筹调剂、预算考核的思路,推进省级统筹.
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管理,促进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协调,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率,最大限度惠及贫困群众.
(十一)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和风险预警.
科学编制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适应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互联网+医疗"和医疗机构服务模式发展需要,探索开展跨区域基金预算试点.
加强基金中长期精算,构建收支平衡机制,健全基金运行风险评估、预警机制.
四、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医保支付是保障群众获得优质医药服务、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的关键机制.
要聚焦临床需要、合理诊治、适宜技术,完善医保目录、协议、结算管理,实施更有效率的医保支付,更好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增强医保对医药服务领域的激励约束作用.
(十二)完善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
立足基金承受能力,适应群众基本医疗需求、临床技术进步,调整优化医保目录,将临床价值高、经济性评价优良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规范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
健全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医保准入谈判制度.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目录调整职责和权限,各地区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调整医保用药限定支付范围,逐步实现全国医保用药范围基本统一.
建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评价规则和指标体系,健全退出机制.
(十三)创新医保协议管理.
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简化优化医药机构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程序.
将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支持"互联网+医疗"等新服务模式发展.
建立健全跨区域就医协议管理机制.
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协议考核办法,突出行为规范、服务质量和费用控制考核评价,完善定点医药机构退出机制.
(十四)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完善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办法,健全医疗保—150—障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协商谈判机制,促进医疗机构集体协商,科学制定总额预算,与医疗质量、协议履行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
大力推进大数据应用,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推广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医疗康复、慢性精神疾病等长期住院按床日付费,门诊特殊慢性病按人头付费.
探索医疗服务与药品分开支付.
适应医疗服务模式发展创新,完善医保基金支付方式和结算管理机制.
探索对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实行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有条件的地区可按协议约定向医疗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
五、健全严密有力的基金监管机制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保命钱",必须始终把维护基金安全作为首要任务.
要织密扎牢医保基金监管的制度笼子,着力推进监管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管理体系,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十五)改革完善医保基金监管体制.
加强医保基金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健全基金监管体制机制,切实维护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加强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内控机构建设,落实协议管理、费用监控、稽查审核责任.
实施跨部门协同监管,积极引入第三方监管力量,强化社会监督.
(十六)完善创新基金监管方式.
建立监督检查常态机制,实施大数据实时动态智能监控.
完善对医疗服务的监控机制,建立信息强制披露制度,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实施基金运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医保基金绩效评价体系.
健全医疗保障社会监督激励机制,完善欺诈骗保举报奖励制度.
(十七)依法追究欺诈骗保行为责任.
制定完善医保基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监管权限、程序、处罚标准等,推进有法可依、依法行政.
建立医疗保障信用体系,推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加强部门联合执法,综合运用协议、行政、司法等手段,严肃追究欺诈骗保单位和个人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打击欺诈骗保、危害参保群众权益的行为.
六、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151—医药服务供给关系人民健康和医疗保障功能的实现.
要充分发挥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在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中的引领作用,推进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系统集成,加强政策和管理协同,保障群众获得优质实惠的医药服务.
(十八)深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
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全面实行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
以医保支付为基础,建立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一体化的省级招标采购平台,推进构建区域性、全国性联盟采购机制,形成竞争充分、价格合理、规范有序的供应保障体系.
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
(十九)完善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全国交易价格信息共享机制.
治理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价格虚高.
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准入制度,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建立价格科学确定、动态调整机制,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
建立医药价格信息、产业发展指数监测与披露机制,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完善价格函询、约谈制度.
(二十)增强医药服务可及性.
健全全科和专科医疗服务合作分工的现代医疗服务体系,强化基层全科医疗服务.
加强区域医疗服务能力评估,合理规划各类医疗资源布局,促进资源共享利用,加快发展社会办医,规范"互联网+医疗"等新服务模式发展.
完善区域公立医院医疗设备配置管理,引导合理配置,严控超常超量配备.
补齐护理、儿科、老年科、精神科等紧缺医疗服务短板.
做好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受理与审评,通过完善医保支付标准和药品招标采购机制,支持优质仿制药研发和使用,促进仿制药替代.
健全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体系.
(二十一)促进医疗服务能力提升.
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诊疗行为,推行处方点评制度,促进合理用药.
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分类完善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
改革现行科室和个人核算方式,完善激励相容、灵活高效、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健全绩效考核分配制度.
—152—七、优化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关系亿万群众切身利益.
要完善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更好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推进医保治理创新,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
(二十二)优化医疗保障公共服务.
推进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实现医疗保障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
适应人口流动需要,做好各类人群参保和医保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加快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深化医疗保障系统作风建设,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障服务热线,加快推进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提高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十三)高起点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统一医疗保障业务标准和技术标准,建立全国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实现全国医疗保障信息互联互通,加强数据有序共享.
规范数据管理和应用权限,依法保护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数据安全.
加强大数据开发,突出应用导向,强化服务支撑功能,推进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可及.
(二十四)加强经办能力建设.
构建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大力推进服务下沉,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
加强经办服务队伍建设,打造与新时代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要求相适应的专业队伍.
加强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能力配置,建立与管理服务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政府合理安排预算,保证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机构正常运行.
(二十五)持续推进医保治理创新.
推进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法人治理,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探索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医保治理格局.
规范和加强与商业保险机构、社会组织的合作,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探索建立跨区域医保管理协作机制,实现全流程、无缝隙公共服务和基金监管.
更好发挥高端智库和专业机构的决策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
八、组织保障—153—(二十六)加强党的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作为重要工作任务,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医疗保障改革发展全过程.
严格按照统一部署,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将落实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纳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任务,确保改革目标如期实现.
(二十七)强化协同配合.
加强医疗保障领域立法工作,加快形成与医疗保障改革相衔接、有利于制度定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医保、医疗、医药制度政策之间的统筹协调和综合配套.
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改革中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问题,指导各地区政策衔接规范、保障水平适宜适度.
(二十八)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要主动做好医疗保障政策解读和服务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
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凝聚社会共识.
重要改革事项要广泛听取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
遇到重大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15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2020年3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加快推动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确保失业人员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的重要指示精神,应对疫情防控期间及其后可能出现的失业风险,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现就进一步畅通申领渠道、优化经办服务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施时间自2019年12月起.
失业人员的领金期限、就业失业状态、法定退休年龄可通过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身份证信息等内部信息比对确定.
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续发期间发生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续发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到现场或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向参保地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经办机构应当受理,并根据失业人员累计参保缴费时间核定其领金期限,按照申请之日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
经办机构认定失业人员失业状态时,应通过内部经办信息系统比对及信息共享,核实用人单位已停止为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可确认,不得要求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三、加速推进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力争在2020年4月底前,所有地(市)均能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力争在6月底前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实现手机—155—申领.
要及时做好与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开通的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统一入口的对接,推进全国范围"一网通办".
网上经办系统应做到界面友好、标识清晰、指示明确、路径简洁,凡能够通过内部比对获取的信息,应自动生成电子表单,请失业人员确认即可.
系统应当包含纠错功能,及时在线受理群众异议,限时反馈处理结果.
四、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领金条件进行审核,不得增加失业人员义务,不得附加和捆绑培训等其他条件,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
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失业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以通过内部信息共享等方式查明;不得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记入职工档案.
五、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当同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发放,实行"一门、一窗"办理,避免"进多个门,跑多次腿".
六、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关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非法定情形不得停发.
经办机构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为由停发失业保险金时,可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是否重新就业.
七、经办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提示参保单位应当履行告知失业人员有申领失业保险金权利的法定义务.
可利用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缴费人员增减申报等业务的时机,向其发放《失业保险金申领告知书》,也可采取网上信息推送、微信、短信、电话及其他方式提醒用人单位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与职工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将《失业保险金申领告知书》交给失业人员.
八、各级人社部门要把好失业保险基金安全关,定期对统筹地区领金人员信息比对核查,对核查发现已重新就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死亡等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但仍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
对部级社会保险比对查询信—156—息系统定期反馈的疑似违规人员名单信息,要及时核实确认,防止冒领、重复领取.
经办机构对冒领、骗领等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九、加强组织领导.
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直接关系失业人员切身利益,关系民生底线和社会稳定.
各地要把"为民服务解难题"作为失业保险经办系统的价值追求,尽快调整完善申领办法,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发尽发,应保尽保.
要学习部分地区的先进做法,加速推进"网上办",提高经办服务便捷性.
要在2020年底前开展线上线下失业保险服务"好差评"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
要加强经办人员业务培训,及时掌握新政策、新要求,打造让人民满意的失业保险经办服务.
—157—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携手同心助战疫关爱保障行动"的通知(民办函〔2020〕25号2020年3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切实加强对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湖北省养老机构工作者的安全保障,民政部决定与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联合开展"携手同心助战疫关爱保障行动".
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关爱保障行动的重要意义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迅速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号召,自觉服从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和各地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调配,积极投身疫情防控工作,成为抗击疫情的重要力量.
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社区工作人员等坚守岗位、日夜值守,广大志愿者等真诚奉献、不辞辛劳,为疫情防控作出了重大贡献;要支持广大社工、义工和志愿者开展心理疏导、情绪支持、保障支持等服务.
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城乡社区工作者职业伤害保障,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关爱慰问.
开展好关爱保障行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化解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湖北省养老机构工作者后顾之忧的重要途径,是致敬这些不顾安危、不畏艰难、平凡而伟大的抗疫"逆行者"的重要体现.
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关爱保障行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组织实施好有关工作.
二、准确把握关爱保障行动的基本要求此次关爱保障行动采用"专属保险+关爱补助"的方式.
专属保险对象是投保前—158—未患新冠肺炎或疑似病症,年龄介于18-70周岁,参加到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湖北省养老机构工作者.
志愿者还应当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名注册.
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通过采购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商业保险,由保险公司负责甄别鉴定理赔资料和发放赔付款项.
专属保险的保险对象、保险范围、申请流程等详细要求见1.
关爱补助对象是2020年3月15日之前已确诊的感染重型、危重型新冠肺炎或者身故的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湖北省养老机构工作者.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当地地市级或者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民政部门统一向中国慈善联合会递交申请.
中国慈善联合会审核同意后将补助款项直接拨付到申请人指定账户.
关爱补助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详细要求见附件2.
三、认真做好关爱保障行动的组织实施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关爱保障行动的实施,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务实有效的举措,确保行动快速落地、有效执行.
任务重的地区要成立工作专班,指定专人负责,确保行动顺利实施.
要通过多种方式,将此次行动的重要意义和保障内容及时传达到有关社区、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湖北省养老机构,让大家都感受到来自党和政府、社会各界的关怀和温暖.
要引导符合条件人员尽量在3月10日前领取专属保险,避免出现专属保险与关爱补助之间的空档期.
要引导关爱保障对象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全面、客观、准确表达诉求,坚持诚实守信,不伪造、虚构事实.
四、不断强化疫情防控的自身保护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以及民政部印发的系列文件要求,指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等强化安全责任意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安全防护培训,引导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养老机构工作者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注意做好自身保护.
不具备安全防护条件的,不得组织有关人员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159—五、积极开展感人事迹的社会宣传广大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以及湖北省养老机构工作者等积极投身疫情防控一线,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社会责任和家国情怀,落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治要求,为打赢抗疫阻击战出力尽责,是此次疫情防控中的最美"逆行者".
各地民政部门要结合实施关爱保障行动,积极选树先进典型,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微信微博和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和平台,生动讲述他们的感人故事,广泛传播他们主动担当、无私奉献的可贵品质,激励和引导更多的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养老机构工作者等为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贡献力量.
1.
专属保险方案(略)2.
关爱补助方案(略)—16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2020年4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国务院批准,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
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
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19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确定.
各省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三、调整办法.
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基本统一.
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要进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
四、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161—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确保调整工作平稳进行.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各地区要严格按照两部备案同意的实施方案执行,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资金安排,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存在违规一次性补缴或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地区,将予以批评问责,并相应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调整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并组织实施.
—16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2020年5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失业人员生活保障的重要意义.
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对于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基础功能,抓紧抓实抓细政策落地见效,努力扩大受益面,切实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二、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16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四、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
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五、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六、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
各地要优化经办流程,减少证明材料,取消附加条件,让参保失业人员方便快捷得到保障.
参保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可不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
经办机构应通过核验参保信息库中的参保缴费信息,确认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对应的失业状态,不得增加其他义务、条件或时限要求.
各地要在实现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基础上,于6月底前实现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线上申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全国线上申领入口,并向地方提供全国参保信息联网核验服务.
七、切实防范基金运行风险.
各地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加强监测预警,对困难地区及时做好帮扶.
要结合本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做好资金测算,合理确定补助标准,优先保障保生活支出.
基金支撑能力较弱的统筹地区,要适时调整基金支出方向和结构.
有条件的省份要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支持统筹地区各项政策有序实施.
要强化监督管理,严防冒领、骗取、套取基金行为,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八、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要围绕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的目标任务,统筹谋划,周密部署,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抓落实的体制机制,确保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164—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主动履职尽责,加强工作调度,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165—四、北京市相关政策文件(一)协调劳动关系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2020年1月23日)各企业、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确保患病职工安心接受治疗,保障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和未及时返京复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应当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
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企业要妥善安置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和未及时返京复工人员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
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
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执行工作任务的—166—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三、企业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四、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各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要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及时做好企业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工作.
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劳务派遣等人员流动性较大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
—16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2020年1月24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部署,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防控责任,做好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定不移地做好防控工作本市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以下简称防控工作)要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形势的复杂性、严峻性,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依法科学处置、公开透明、联防联控、安全高效、规范有序,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个人责任,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和集中救治等措施.
二、不折不扣落实"四方责任",确保防控工作扎实、有效(一)落实属地责任,健全辖区管理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属地防控工作负总责.
各区政府要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建立健全职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有效的领导指挥体系、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对辖区内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和其他组织的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认真履行属地防控职责,突出加强对社区防控工作的领导,确保防控工作不留死角.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按照市、区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做好辖区内人员往来情况摸排工作,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做好本辖区的防控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要求积极做好对社区人员的防病宣传教育和健康提—168—示;组织社区人员参与传染病防控活动;收集、报送相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为居家观察的人员做好服务保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居(村)民委员会的配合下,做好社区防控措施的落实和社区人员健康监测.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二)落实部门责任,强化行业、系统管理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防控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防控协调和监督执法,督促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疫情监测、研判、报告和防控工作;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样本采集和信息报送等工作;继续做好后备医院准备工作,抓好防控物资的采购、储备,确保满足医疗救治需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各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的宣传教育和防控工作给予指导、支持.
教育部门负责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防控工作的行业管理,部署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传播.
协助、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全市教育系统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管理.
商务、药监等部门负责与疫情防治相关的卫生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的供应保障,保持市场稳定.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有关物资供应的价格执法,对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加大对现场宰杀、违法销售畜禽、野生动物等行为的执法力度.
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对畜禽、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
交通部门牵头组织做好通过铁路、航空、公路等进出本市人员和运输工具的疫情防控工作.
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防控工作.
(三)强化单位责任,健全社会单元防控工作机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开展宣传教育,落实卫生健康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各项防控措施,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监测,督促从疫情—169—发生地区回京人员居家观察14日,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
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按照要求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航空、铁路、长途客运等运输经营者和公路进京检查站要对来自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的姓名、来源地、来京居住地、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
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宾馆、饭店、旅店、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单位、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落实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并对进入公共场所、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人员进行提醒和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
建筑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生活居住场所的防控管理,落实防控措施,严格人员登记.
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单位应当如实对旅客姓名、来源地、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为旅客提供早晚体温监测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采取相应防控措施;有条件的,要为来自疫情发生地区的人员提供单独就餐区域.
旅客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依法规范个人防控行为,强化社会责任任何个人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协助、配合、服从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防控工作,做好自我防护,依法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从疫情发生地区回京的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居家观察14日,每日向所在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报告健康状况,配合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配合医务人员对其自身健康状况的随访或者电话询问等.
从疫情发生地区来京的人员,应当本着对自己和他人健康负责的态度,在到京14日内,每日早晚主动接受体温监测或者自行进行体温监测,尽量减少和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出入公共场所;外出时应当佩戴口罩,加强个人防护.
前述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170—症状时,应当立即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配合医务人员对其自身健康等状况的询问.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疑似病人、确诊病人及密切接触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有关防控方案的要求,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排查、隔离治疗、居家观察;拒不配合的,依法处理.
三、严格防控管理,落实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和底线思维,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各负其责、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安排好疫情防控应急值守,确保人员到位,信息畅通,严格执行报告制度,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在疫情防控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防控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7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0年1月27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20〕2号),强化"四方责任",按照分类服务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重点人群的服务管理(一)对湖北地区相关到京人员的服务管理本市居民正在湖北地区出差、探亲访友等的,应当严格遵守湖北地区当地政府就疫情防控采取的措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离开湖北地区.
到京前14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到京人员,在到京之日应当主动向居住地或者住宿地的社区(村)报告健康状况,于到京之日起接受14日的监督性医学观察,每日早晚监测体温,不得外出,负责监督性医学观察的社区(村)应当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立即报告,负责监督性医学观察的社区(村)应当协助其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全国各地疫情状况开展评估.
对来自于经评估确定为重点地区的人员,按照湖北地区相关到京人员提供服务管理.
(二)对国内其他地区到京人员的服务管理国内其他地区到京人员应当服从航空、铁路、长途客运等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进京检查站的服务管理,自觉接受并配合体温检测.
对体温异常的人员,本市立即安排其—172—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体温正常的人员,到京14日内,应当每日早晚自行进行体温和健康监测,外出时应当佩戴口罩,加强个人防护;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应当立即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来自国内其他地区职工的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落实相关防控措施,为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对处于14日医学观察期的职工,执行弹性工作时间;实行错峰上下班;有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居家工作,或者提供尽可能减少人员接触的工作环境.
二、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单位的防控工作(一)人员密集场所宾馆、饭店、文化娱乐场所、商场超市、公共交通场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增加场所、交通运输工具的清洁与消毒频次,做好清洁消毒工作记录和标识,保持良好通风状态;科学合理控制人流规模和密度;有条件的,在入口处采取体温检测措施,严格执行体温筛查制度,对拒绝接受体温检测以及体温异常的,有权拒绝其进入;对体温异常的,协助、引导其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对未佩戴口罩的,进行劝阻.
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为职工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要求职工全程佩戴口罩,加强个人防护.
(二)敏感人群单位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中小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等敏感人群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访客;严格落实清洗、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做好老人、幼儿每日的体温监测;发现体温异常的,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并送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健康教育和健康提示,为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督促其做好自我防护.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系统的防控工作方案,严格履行责任,确保防控工作无死角.
提倡错峰上下班等弹性工作制;鼓励采用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召开会议—173—优先采取视频方式,现场会议要减少参会人数、缩短会议时间、加大座位间隔、保证会场通风.
供水、供热、供电等公用事业单位,市内公共交通经营管理单位和超市、便利店等生活必需品经营单位,应当保障正常服务,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满足市民日常生活.
(四)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应当严格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加强人员健康监测,摸排人员往来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防止疫情输入.
全市广大市民要本着"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我的健康我做主"的主人翁精神,主动学习并掌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公众预防指南》等相关知识,积极参与、带头践行健康生活方式,做到科学有效防控,共同营造良好氛围.
—174—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近期开庭安排等事项的公告(2020年1月30日)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及仲裁活动顺利开展,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本委仲裁工作有关安排公告如下:一、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代理人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参加仲裁审理活动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
二、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三、拟于近期到本委递交答辩书、证据的,建议尽量改用邮寄方式办理.
邮寄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
四、本委将优先以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仲裁文书.
请当事人及代理人准确填写相关送达信息.
五、疫情防控期间,为保证公共卫生安全,请到本委参加仲裁活动的当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动参与人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检测.
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咨询电话:63021821,12333.
—17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现就春节后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本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
对确因工作需要于2020年2月924时前正常到单位上班的职工,各企业应当对其加强体温检测和健康防护,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做到防护工作全员覆盖.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二、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三、本市企业职工因出差、探亲访友、回乡等正在湖北地区的,要严格遵守湖北地区当地政府就疫情防控采取的措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离开湖北地区.
到京前14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返京职工,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176—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4号)的要求,严格落实监督性医学观察等措施.
四、各区政府、市区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要切实落实本通知要求,强化主体责任,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细落小落实到位,确保社会平稳有序.
—177—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20〕2号2020年1月31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各技工院校、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要求,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狠抓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一)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障工资支付1.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
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二)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178—(三)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
(四)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处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用工政策宣传,引导当事人将协商、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主要途径.
充分发挥"互联网+调解"平台作用,结合微信调解、电话调解、视频调解等非当面沟通方式,及时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
因疫情影响的劳动人事仲裁案件,可中止审理,待相应情形消除后及时恢复审理.
经与当事人协商同意,优先采取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二、落实社会保障措施(一)根据我市关于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并及时向社会通告,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享受及权益不受疫情影响.
2020年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
(二)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按规定认定为工伤.
压缩认定时间,用人单位为上述对象申报工伤认定且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应在受理3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三)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认定工伤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疫情防控部署,延期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办结时限相应顺延.
三、减少人员聚集(一)疫情未解除期间,全市各级公共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暂缓组织本地—179—现场招聘活动,暂停跨地区赴外招聘和劳务合作活动,用人单位和求职者通过网络开展求职招聘,须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和措施.
暂停"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现场活动.
各类人事、职称和资格考试,以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工作适时延期进行.
(二)简化优化毕业生就业手续.
疫情期间推动"不见面"签署毕业生就业协议,办理就业、升学、出国(境)手续.
延长就业报到、引进毕业生审批和求职创业补贴办理时间.
视疫情变化情况,适时启动乡村教师特岗计划、乡村振兴协理员招聘工作.
2020年毕业生签署就业协议书开始时间推迟到3月1日,结束时间延至12月31日.
(三)大力推广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
全市各级窗口单位应加大指尖行动计划落实和全程网办力度,将涉及用人单位和个人高频的各类人社服务事项推至网上办理、掌上办理,通过微信公众号或网上平台等途径实现在线查询、办理,通过邮递方式寄送有关材料,尽量减少现场办理环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不见面办理的业务、途径等方面的宣传,及时发布线上办理业务目录,并及时更新.
畅通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政策咨询渠道.
四、加强对疫情防治人员关心关爱(一)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给予每人每天300元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每人每天200元补助.
(二)对于在疫情防治中承担重要职能、做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一次性增核当年绩效工资总量,经批准可适当提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对表现突出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在职称评聘上优先评聘,经核准可相应放宽条件或破格申报.
五、做好技工院校和培训鉴定考核机构疫情防控(一)各技工院校院(校)长为疫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四方责任",建立每日报告制度.
各校要建立并落实离校学生在延期开学期间"一校一策"—180—工作方案,引导学生在此特殊时期不离家、不返校.
开学前对师生和工作人员返校前两周的健康数据进行排查,切实做到全覆盖.
各院校要积极参与联防联控,落实校区各项防控措施.
(二)做好培训鉴定机构疫情防控工作.
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含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企业),以及承担新型学徒培养任务的企业暂缓组织线下集中培训、鉴定考试服务.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启动安全应急预案,强化属地监管职责,认真督促培训鉴定考核机构落实疫情报告制度.
六、加强服务保障(一)各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自觉做好疫情防控;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措施,着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形势研判和应急处置,主动投身到本区疫情防控斗争中去.
要密切关注来自疫情高发地区农民工节后返城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监测、宣传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强化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加强对用工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
依法查处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181—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2020年2月1日)各企业、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区教育委员会:为落实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在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期间,保护家庭未成年子女健康安全,根据劳动合同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一、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视为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期间的工资待遇由职工所属企业按出勤照发.
二、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
三、鼓励在家看护职工采用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提供劳动;鼓励职工之间调班轮休,发扬互助友爱精神,保证工作和生产正常运转.
—182—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北京市工商联致全市企业和职工的倡议书全市企业和职工:当前,我市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的关键时期.
2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调研指导疫情防控工作时强调,北京作为首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责任重大,绝不能有丝毫松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抗击疫情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北京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北京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向全市企业和职工发出倡议,风雨同行、携手共济,共同维护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一、广大企业要坚定信心,坚持和谐发展(一)防疫复工要抓牢.
广大企业要坚定信心,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在职工返京返岗期间,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在确保疫情防控达标的前提下,有序组织复工复产,尽快恢复生产经营正常运行,尽可能降低疫情对经济的影响,做到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不误.
(二)稳岗政策要用足.
目前,我市已出台了一系列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政策措施,力保重点企业用工、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用工,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并已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了广泛宣传.
广大企业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用好用足我市援企稳岗各项政策,符合要求的可申请失业保险金返还、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技能培训补贴等,同时通过与工会和广大职工协商薪酬、采用灵活用工、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保障企业正常运转、稳定就业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三)职工权益要保障.
广大企业要认真落实我市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的相关政策,完善企业内部协商民主机制,畅通与职工对话渠道,协商解决争议,—183—切实保障职工的工资待遇、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保护等合法权益.
企业要与工会组织一同,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慰问和关爱活动,积极做好职工心理疏导、困难职工帮扶,要加强对女职工的关心关爱,通过协商等方式,安排孕期女职工从事符合条件的工作岗位,允许哺乳期女职工自行选择集中使用哺乳时间.
二、广大职工要凝心聚力,与企业共克时艰(一)个人防护多加强.
广大职工要积极配合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自觉、如实报告个人相关信息.
同时,要切实提高自身防护意识,对新冠肺炎疫情要理性面对,科学面对,减少恐慌,加强个人防护.
(二)工作安排多担当.
企业和职工是命运共同体,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广大职工要与企业携手共进、共渡难关.
已复工返岗的职工要体谅企业困难,服从企业安排,积极担当作为,通过多种途径完成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献计献策,保障企业正常运行.
(三)沟通协商多体谅.
广大职工要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理性对待和妥善处理个人利益和企业长远利益,运用集体协商合理表达诉求,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等合法方式解决争议,不采取违法方式和过激行为,自觉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广大企业和职工们,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需要我们同心协力、共克时艰,共同维护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我们坚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决策部署下,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一定能够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2020年2月12日—18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2020年2月12日)各企业、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区教育委员会:为保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执行《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3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需要在家看护的未成年子女是指,因中小学和幼儿园推迟开学,疫情防控期间需要在家看护的未成年子女.
二、需要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的职工,应当落实请假制度.
三、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完成相应工作;可以安排需要看护未成年子女的职工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提供正常劳动;可以实施灵活用工政策,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
四、鼓励职工和家庭成员在防疫工作的特殊时期,共同承担社会责任.
家庭中有长辈能够看护孩子的,优先请长辈看护,让职工安心工作.
—185—北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返京人员有关要求的通告(2020年2月14日)从即日起,所有返京人员到京后,均应居家或集中观察14天.
拒绝接受居家观察、集中观察等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责任.
回京前,须提前向在京所在单位及居住的社区(村)报告.
特此通告.
—186—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京人社劳字〔2020〕2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的重要讲话精神、在北京市调研指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积极发挥广大企业和职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现就我市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
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全市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高度重视当前特殊时期劳动关系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加强劳动关系风险监测和研判,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
要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保企业、保就—187—业、保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深入分析当前劳动关系形势,结合实际帮助企业制定复工复产的措施,联合各方力量共同行动,加大对特殊时期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服务,防止出现企业大规模裁员,确保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
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二)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鼓励通过协商等方式,安排孕期女职工从事符合条件的工作岗位,允许哺乳期女职工自行选择集中使用哺乳时间.
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三)指导规范用工管理.
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
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
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188—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给予协助,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
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七)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
要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
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公共就业服务.
为重点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补助标准为:推荐成功上岗人数为50人(含)以上的,补助2.
4万元;100人(含)以上的,补助4.
5万元;200人(含)以上的,补助9万元.
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
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八)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
用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参保企业,—189—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上年度失业保险费.
用好国家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
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
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
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九)提供在线免费培训.
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
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布一批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在线培训机构目录清单,为企业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在线技能培训课程,提升职工技能素质.
五、统筹各方力量加大指导服务力度(十)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研究和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大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制定有针对性政策,准确解读我市援企稳岗的各项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
要做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牵头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指导企业通过与工会和广大职工协商薪酬、采用灵活用工、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支持企业间通过"共享用工"的方式解决暂时性用工缺口问题,保障企业正常运转、稳定就业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各级工会要教育引导职工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个人防护,向职工宣传解读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积极做好职工心理疏导工作,为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帮扶救助.
要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大力发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为企业生产经营献计献策,保障企业正常运行.
企业工会要主动发挥作用,与企业通过协商解决因疫情带来的复工复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各级企联和工商联组织要指导企业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安排下有序组织复工复产,梳理评估企业的实际困难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针对性帮扶支持政策建议和指导服务,要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190—任,通过技术创新等提高竞争力.
要引导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完善企业内部协商民主机制,畅通与职工对话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
要引导企业关心关爱职工健康,帮助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切实保障职工权益.
引导企业用好政府相关租金补贴政策,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引导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互帮互助,抱团取暖.
(十一)主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
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监测和形势分析研判,有效应对和妥善处置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力争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着力提升基层预防化解调处劳动争议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
发挥多元化解机制作用,充分运用互联网、微信视频等多种方式开展调解仲裁工作,强化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加强案件处理指导,依法公正处理争议案件.
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二)做好表彰先进典型工作.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主动宣传在防控疫情中真正实现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的企业,要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评比达标、劳动模范评选、五一劳动奖章、奖状、优秀企业家评选等荣誉授予中优先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对稳定劳动关系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激励引导广大企业家和职工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
全市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把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与职工共渡难关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优势,坚定信心、积极作为,为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做出积极贡献.
—191—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在商务楼宇内办公单位防疫要求的通告》(京城管发〔2020〕13号2020年2月24日)商务楼宇(包括办公楼、写字楼)是人员密集场所,做好商务楼宇内办公单位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防疫工作,对于保护员工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在商务楼宇内办公单位的防疫要求,通告如下:一、鼓励各单位通过弹性工作制、居家办公、AB角轮班、错峰上下班等灵活办公形式,降低人员集中度,人员密集的企业员工到岗率不超过50%.
二、要求本单位返京员工严格落实居家或集中观察14天措施,有效掌握员工与疫情有关重要身体状况,有不适症状要及时报告、就医,并安排居家观察.
三、要每日为员工监测体温,保障到岗员工按要求佩戴口罩.
四、要安排员工分流乘坐电梯,乘坐人数不超过电梯轿厢最大容量的50%.
五、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办公人员密度,保障到岗员工办公间距不小于1米、每人使用面积不小于2.
5平方米,对单一空间内人员数量较大的,要进一步增加办公间距和每人使用面积.
六、要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要求对公共部位、公共接触物品、重点区域进行每日清洁消毒.
七、必须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单位,要关闭回风,每周对关键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
—192—八、要实施分散就餐、保障就餐时人员间距保持1米以上,且不可面对面就餐,公共餐具做到一人一用一消毒,自办食堂的要严格掌握食堂工作人员身体状况,加大测温频次.
九、要有效管理外面来访人员,防止对办公场所防疫安全造成重大隐患.
十、要明确防疫责任人、专职防疫人员.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在商务楼宇内办公单位的督促检查,对防疫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要求其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通告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务楼宇、商场和餐馆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京城管发〔2020〕8号)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193—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务派遣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防疫责任要求的紧急通知(京人社市场字〔2020〕25号2020年2月27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综合执法局,各劳务派遣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当前疫情防控到了最吃劲的关键阶段.
劳务派遣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市各类用人单位输送了大量劳动者.
做好这些劳动者防疫工作是疫情防控的重要环节.
各劳务派遣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务必压实责任,毫不懈怠抓紧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工作,严防出现盲区死角.
现就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1.
各劳务派遣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坚决落实对本单位和派遣外包员工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执行最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机构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各层级都要有专人负责,必须为提供派遣和外包服务的每家用人单位配备一名疫情防控安全员,确保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
2.
各劳务派遣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要求,加强用工安全源头管控.
在向用人单位派遣、外包和推荐人员前,为其建立电子健康档案,逐一登记基本信息并进行防疫排查,排查内容包括身体状况、是否有武汉接触史和密切接触史、是否在自隔离期间有过感冒发烧不适症状等.
排查中发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的,须立即报告属地社区(村),并协助其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没有健康信息、未过隔离期或有不适症状的人员不得输送给用人单位.
目前在湖北的员工不得返京,其他地区返京人员严格落实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14天措施.
3.
各劳务派遣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必须要求疫情防控安全员会同用人单位每天对派遣外包人员进行体温检测,记录在电子健康档案;督促到岗派遣外包人员按要求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一旦发现有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人员,立即报告—194—并协助其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劳务派遣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属地社区(村)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
各劳务派遣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必须要求疫情防控安全员督促指导用人单位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配备必要的体温检测设备和防疫防护用品,降低人员住宿和办公密度,每人办公占有面积不少于2.
5平方米,集体宿舍原则上每间不超过6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原则上不安排在地下空间居住.
实施分散就餐,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要求对公共部位、公共接触物品、重点区域进行每日清洁消毒.
用人单位不配合落实防疫措施的,要及时向属地社区(村)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5.
各劳务派遣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必须要求疫情防控安全员建立与派遣外包单位所在社区(村)和属地卫生健康部门畅通的联络机制,疫情有关情况要第一时间向社区(村)和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控工作,同时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6.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决落实行业主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积极协调城管执法等部门,加大对劳务派遣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疫情防控督促检查力度,对存在问题的立查立改,不留隐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及时约谈出现问题多、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机构,必要时进行媒体曝光.
近期还将通过电话沟通等方式了解机构在疫情防控和用工服务方面的具体情况.
—195—关于进一步严格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的通告(北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2月28日)为进一步层层压实"四方责任",坚决抓好外防输入、内防扩散两大环节,持续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疫情防控各项工作,按照北京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部署,现就进一步严格疫情防控有关要求通告如下:一、强化落实主体责任.
政府、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四方责任"有关要求认真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管好自己的人、守好自己的门.
加紧完善因病请假报告制度,尽快查明原因,加强源头管控,争做"零感染"单位.
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增强必胜之心、责任之心、仁爱之心、谨慎之心,勇当先锋、敢打头阵,主动担当、积极作为,确保全覆盖、无死角,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二、加强区域群防群控.
各单位要自觉接受辖区政府和街道(乡镇)、社区(村)的防控管理与服务,配合做好流调工作,安排专人与属地做好沟通对接;认真落实《继续推动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下沉参加社区(村)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充实基层力量;组织在职党员开展好"党员顶岗一日、社区轮休一日"等回社区(村)报到服务活动.
各区要继续主动加强同辖区内各级各类单位的服务对接,各街道(乡镇)要落实属地责任,组织社区(村)做好工作对接.
市、区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展好专业指导和对接服务,不断提高疫情防控科学化、精准化水平.
三、继续严格做好进(返)京人员管理.
各单位对目前滞留在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的人员,要逐一联系,明确未经允许暂不返京的要求.
对其他地区进(返)京人员,严格督促落实居家或集中观察14天有关规定,并配合居住地社区(村)做好防控工作,不得安排未完成居家或集中观察14天人员返岗工作.
加强对外包服务单位的监督指导,督促严格执行人员进(返)京有关要求.
来自或去过离境国家疫情严重地区的入境人员,到京后应居家或集中观察14天,严防疫情输入风险.
—196—四、严格医疗机构防控要求.
强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医疗机构主体责任,扎实开展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各项工作.
除急诊、发热门诊外,各二级以上医院全面推行预约挂号,实名登记就诊人员信息.
发热门诊患者基本信息应及时报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五、做好居住小区管理.
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村)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等要求,进一步落实严格封闭式管理、体温检测、出入登记、公共空间管理、出租房屋管理等各项防控措施.
属地政府和社区(村)要主动加强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的服务联系,重点做好中央单位自管小区与周边区域的联防联控工作.
六、抓好商务楼宇防控.
要加强人员聚集的商务楼宇、商住混用楼宇以及工业企业疫情防控工作.
在人员密集的大型商务楼宇推行"双楼长"制,由属地街道、物业管理单位责成专人担任"双楼长",共同负责.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对本单位员工的管理责任,全面掌握员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离京、返京、隔离等情况,尽最大可能消除盲点和死角.
七、加强高校疫情防控.
教育主管部门、各高校要进一步严明纪律,重申学生不返校纪律要求.
对已返京学生要摸清底数,密切跟踪,强化管理.
完善校地协同机制,加强校内家属区管理,有效落实联防联控各项措施.
督促指导外籍教师和留学生严格落实北京疫情防控各项要求.
对尚在京外拟录用高校毕业生,各用人单位不得违反防控要求,催促其返京.
八、突出重点部位疫情防控.
密切关注公园、景区周边人员聚集情况,有针对性地出台限流管控措施.
加强重点交通站点防控力量,建立联动机制,避免轨道站外、公交站台周边排队人员密集.
严格集体宿舍监督管理,原则上不安排在地下空间居住.
降低宿舍人员居住密度,人均宿舍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每个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6人;确需安排在地下空间居住的,人均宿舍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每个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不得设置上下床.
处于半地下室的宿舍,有窗户的,应每日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无窗户的,原则上不作为宿舍.
—197—九、鼓励错峰上下班.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继续实施错峰上下班措施,鼓励其他在京单位选择合适的时间错峰上下班.
鼓励在商务楼宇内办公单位,通过弹性工作制、居家办公、AB角轮班、错峰上下班等灵活办公形式,降低人员集中度,人员密集的企业员工到岗率不超过50%.
各区负责组织辖区内产业园落实好企业错峰上下班工作.
十、加强重点群体管理.
切实加强对护工、保洁、保安及餐饮、快递从业人员等重点群体的防控管理,明确防护要求,做好健康筛查,加强疫情防护培训,提供必要的防护物资保障.
对其居住生活的宿舍、餐厅、地下室等场所严格落实消毒、通风等措施,确保不留死角、没有盲区.
十一、强化疫情防控宣传引导.
各单位要加强员工防疫知识培训和健康教育,提升其防范意识和技能.
督促员工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期间各项防控措施,实行"两点一线"上下班模式,减少外出和聚会,避免到人员密集公共场所活动.
告知员工任何时间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要第一时间主动向单位报告,并立即离岗就医.
十二、深入开展疫情防控排查整改.
各单位要对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和北京市发布的相关疫情防控工作指南,逐项排查防控措施具体落实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确保全面落实、不留死角.
属地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要进一步督促各单位认真落实出入人员登记、测温、消毒等措施,严防聚集性感染问题发生;加强对工业园区、楼宇等重点场所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管理主体严格落实"四方责任",积极协助企业解决困难,安全有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特此通告.
—198—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劳务派遣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输送劳动者实名动态管理的紧急通知(2020年2月28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严格落实各单位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的重要部署,按照全市复工复产防控组专题调度会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根据"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监督指导本辖区劳务派遣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向用人单位输送劳动者实名动态管理制度,切实把住用工安全的入口关,严防出现盲区死角,确保不出现任何闪失.
具体要求如下:一、管理范围1.
机构范围:本辖区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劳务派遣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
人员范围:劳务派遣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输送的劳动者,包括通过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灵活用工以及职业中介服务等方式输送的劳动者.
3.
时间范围:自2月28日起.
二、管理要求劳务派遣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向用人单位输送劳动者前,必须进行防疫排查,有武汉接触史或密切接触史,未过隔离期,或有疫情相关不适症状的人员,一律不得输送给用人单位.
目前在湖北的员工不得返京,其他地区返京人员严格落实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14天措施.
必须督促指导用人单位降低人员住宿和办公密度,每人办公占有面积不少于2.
5平方米,集体宿舍原则上每间不超过6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原则上不安排在地下空间居住.
向用人单位输送的劳动者,必须实施—199—实名动态管理,登记以下5项重要信息:1.
劳动者姓名;2.
劳动者身份证号;3.
劳动者手机号;4.
用人单位名称;5.
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劳务派遣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将动态管理5项信息数据报送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督促指导辖区劳务派遣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时准确记录相关信息,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信息报送时间和方式1.
报送时间:每3天为一个周期,报送一次信息,自3月2日(周一)起开始报送,第二次为3月5日,依次类推.
报送截止时间为报送日下午4点前.
报送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2.
报送方式:将信息数据电子版发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张晓媚,63167766.
邮箱:zhangxiaomei@rsj.
beijing.
gov.
cn.
四、监督检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由一名主管局长负责此项工作,并指派一名联系人.
3月2日报送首次数据时请同步报送主管局长和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要切实加大对劳务派遣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问题的立查立改,不留隐患.
对出现问题多、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劳务派遣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采取约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拒不配合防疫工作、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许可资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对本通知落实情况及时开展督查,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消极应付的,将移交相关部门严肃问责.
—200—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稳定滞留湖北未返京人员劳动关系有关措施的通知(京人社办字〔2020〕30号2020年3月12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相关单位:为全力做好北京疫情防控工作,严格做好返京人员管理,关心滞留湖北未返京人员(以下简称"滞留湖北人员"),稳定劳动关系,经北京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确保首都严防输入防疫措施落实到位所有滞留湖北人员不得违反相关规定擅自离鄂返京.
所在用人单位必须落实"四方责任"要求,摸排目前滞留在湖北未返京人员,逐一联系,重申并严格执行未经允许暂不返京的要求.
滞留湖北人员务必严格遵守湖北地区当地政府疫情防控措施,做好自身防护并配合当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稳定滞留湖北人员劳动关系1.
用人单位应充分理解滞留湖北人员,不得在滞留湖北期间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或退回滞留湖北的劳务派遣人员.
对于滞留湖北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应当顺延至滞留湖北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允许返京后,由双方协商处理.
2.
用人单位要主动与滞留湖北人员沟通,做好安抚工作.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安排滞留湖北人员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完成工作任务.
3.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经与滞留湖北人员协商一致,可通过采取调整薪酬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4.
滞留湖北人员能够通过灵活办公方式完成工作任务的,或者使用带薪年休假的,以及因执行工作任务出差滞留在湖北的,用人单位应在滞留期间支付其正常工资.
—201—对其他难以提供正常劳动的滞留湖北人员,自2020年3月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支付不低于本市基本生活费二倍(1540*2=3080元/月)标准.
三、实施临时性岗位补贴政策对在我市正常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自2020年3月起至相关规定允许滞留湖北人员返京的当月,按照在京参保滞留湖北人员人数给予临时性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据实申请,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1.
补贴标准.
按照本单位滞留湖北人员每人每月1540元标准给予临时性岗位补贴.
2.
申请时间.
用人单位在滞留湖北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允许返京前,应当于每月月底前提交当月补贴申请.
3.
申请流程.
用人单位自3月16日起,通过互联网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法人办事"或"就业超市"-"临时性岗位补贴"提出申请(http://rsj.
beijing.
gov.
cn).
在线做出相关承诺,并申报单位信息和滞留湖北人员信息.
补贴资金将按照社保基金缴拨流程拨付至用人单位.
4.
材料备查.
用人单位应每半月至少1次对本单位滞留湖北人员进行信息确认,了解人员状况,做好记录,同时要留存滞留湖北人员的返京火车车次、航班班次等证明材料,以及工资发放凭证等材料备查.
四、形成服务保障合力1.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加大对滞留湖北人员的服务保障力度,关心其健康和生活情况,妥善做好安抚和疏导.
要指导用人单位用足用好本市援企稳岗和稳定劳动关系政策,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要切实保护滞留湖北人员合法权益,专门开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绿色通道,快审快结纠纷案件.
要及时办理返京失业人员的相关待遇申请,开展"一对一"就业帮扶,提供"一人一策"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转岗就业.
2.
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我市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的相关政策,切实保—202—障滞留湖北人员工资待遇等合法权益,畅通对话渠道,协商解决争议.
符合临时性岗位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3月底前摸清目前滞留在湖北未返京人员情况,如实填报信息,并承诺申请信息真实有效,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发放资金将予以追回,并记录不良信用信息.
—20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京科发〔2020〕3号2020年3月13日)各区科技、经信、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京政办发〔2019〕18号)精神,为做好本市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现将《北京市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2020年3月6日北京市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实施办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京政办发〔2019〕18号)要求,为做好本市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204—围绕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立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坚持需求导向、结果导向,大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落实培训信息公开化、培训项目目录化、培训评价即时化、培训资源集成化、资金使用有效化的要求,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促进企业、人才和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力争在短时间内,在人工智能、医药健康、新能源智能汽车、新材料、科技服务、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智能装备、节能环保、软件和信息服务等高精尖产业形成新的优势人才群体,为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保障.
二、适用范围和条件(一)培训的形式包含企业组织的培训和人才自主参加的培训两类.
1.
企业组织的培训.
是指企业为提高研发能力和生产技术水平,组织职工开展的内部培训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开展的技能提升培训.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经批准后,在具有专业优势的国家或地区,委托大学或专业机构开展培训.
每班次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0人.
2.
人才自主参加的培训.
是指高精尖产业专业领域的人才为提升个人技能水平,自愿到社会培训机构参加的以就业和转岗为目的的技能提升培训.
(二)企业本办法中所指的企业为在本市注册,符合《北京市十大高精尖产业登记指导目录(2018版)》中的行业类别,且应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相关资质或经省级以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其他承担重大项目或重点科研任务的企业;对于未盈利的投入期企业,其研发投入应占总投入的60%以上,或固定资产投入占总投入的50%以上,且应拥有核心知识产权和良好的市场前景.
企业须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
(三)人才—205—参加企业组织的培训的,应与该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
自主在社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应具备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参加培训后,被本市高精尖产业企业录用,并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
三、工作机制在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科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高精尖产业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资金审核,加强质量监督检查,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
在培训工作中,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积极使用市场化、专业化机构提供培训服务和工作保障.
市科委负责人工智能(含区块链技术)、医药健康、新能源智能汽车、新材料和科技服务等5个产业的技能提升培训,每年培训1万人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智能装备、节能环保、软件和信息服务等5个产业的技能提升培训,每年培训1万人次.
四、目录建立和管理围绕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市科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依托专业机构,建立并公布相关产业培训项目目录(含课程和课时)和培训机构目录;分产业组建专家委员会,对培训项目目录和培训机构目录进行评估.
(一)培训项目目录以企业和人才的需求为导向,围绕产业发展急需的技术技能,依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发培训项目,建立相关产业培训项目目录,其中应包含具体课程内容和课时要求,原则上每个项目的课时数应不少于40学时,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
企业可依据公布的培训项目目录,制定个性化的培训子项目.
企业和人才参加目录中的培训项目方可享受补贴政策.
(二)培训机构目录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有独立法人资格,对社会提供培训服务,在业界有较好的声誉,有3年以上的专业培训经验、雄厚的师资、成熟的课程、稳定的办学场所,—206—且经其培训的学员能够被本市知名企业录用.
通过机构申请、专家委员会评估、公示、发布等程序,拟定培训机构目录.
对于能够从境外引进师资的,优先考虑.
列入目录的机构方可为企业提供培训服务,人才到列入目录的机构进行培训方可享受补贴政策.
(三)评估市科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建立培训项目目录(含课程和课时)和培训机构评估机制,并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可定期补充.
五、培训的绩效管理各企业、培训机构应重视绩效管理,切实发挥好培训的作用,达到提升专业人员技术技能的目标.
在组织培训前,须结合本企业或受托企业实际,制定培训项目绩效目标,包括培训人数、课程、聘用师资、预期目标、考核方式等内容.
培训结束后,应组织学员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了解满意度.
绩效目标将作为管理部门对企业培训项目考核的依据.
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应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并出具相关考核结果说明.
六、补贴标准和资金使用范围(一)企业补贴标准对于高精尖产业企业组织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且经绩效考核合格的,给予企业补贴.
采取后补贴方式,根据企业规模和年度内培训人次分档、限额进行补贴:1.
规上企业.
按照每人每年合计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不超过培训总费用50%的比例给予补贴,年度内培训2000及以上人次的,补贴上限为800万元;年度内培训1000—2000人次的,补贴上限为600万元;年度内培训500—1000人次的,补贴上限为400万元;年度内培训100—500人次的,补贴上限为200万元;年度内培训100人次以下的,补贴上限为100万元.
2.
规下及成长型企业.
按照每人每年合计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不超过培训总费—207—用50%的比例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100万元.
(二)个人补贴标准对于参加社会培训机构的培训,且培训后在本市高精尖产业企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每年合计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不超过培训总费用50%的比例给予个人奖励补贴.
每人每年可申请不超过3次,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上述标准;同一培训项目不可重复享受.
(三)补贴资金使用范围企业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为:1.
师资费.
指培训师的讲课费、课程开发费、教材开发费、课件制作费、教师的食宿费、交通费等.
培训师包括本单位职工.
2.
培训所需设备设施、软件、网络培训账号等购置费.
3.
参训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资料费.
4.
培训场地费(利用自有办公场地除外).
5.
支付给受托关联企业、院校、第三方教育机构的培训费用.
6.
缴纳本企业社会保险费.
7.
个人因工作需要参加社会培训,向有关部门或机构交纳的报名费、注册费、学费、教材费、考试费、评审费等.
以上培训总费用依照资金用途核定.
七、补贴的申报和审批(一)申报和审批程序企业组织的培训,申报主体为本企业;个人参加的培训,申报主体为所在企业.
申报和审批的程序如下:1.
提交申请.
企业向所在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或经信部门提交书面材料.
申报时间为每季度末月5日前,当季度未申报的可在下季度末月5日前申报.
2.
各区初审.
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208—审核结果(是否同意补贴及补贴额度)报市科委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3.
市级部门审批.
市科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初审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提出补贴意见.
4.
公示.
对拟给予补贴的企业或个人在市科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培训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培训内容、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
5.
报送用款申请.
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拟补贴资金情况报市人力社保局.
6.
下达通知.
下达通知,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
7.
资金拨付.
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其中个人奖励补贴资金由所在企业全额发放至个人.
8.
境外培训.
对企业组织的境外培训,需事先向市科委(市外专局)报送培训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境外培训遵守因公出国(境)培训的各项规定.
人才自主参加的培训不适用境外培训的补贴申报.
(二)申报材料1.
企业组织的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方案(包括培训岗位名称、培训时间地点、培训课程内容及课时、培训方式、培训人数及批次、培训师资等)、培训人员名册及考勤表、视频、照片、支出票据(复印件,须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绩效说明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企业组织的内部培训还需提供支出明细(补贴资金使用范围1至5项).
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企业,须提供委托培训协议,包括预算、培训预期目标、课程计划、师资、结业考核方式等内容.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2.
个人参加的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发票、考核结果、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由本人签名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八、质量监督检查(一)市科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可依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培训效果评估,对—209—企业和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科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申请材料审核职责,有效甄别资金发放对象及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考核绩效指标.
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补贴.
(三)加大培训质量监管和监督检查力度.
市科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日常督导、专项督导和年度考核等方式进行督导评价,保障资金效益.
(四)建立培训补贴抽查机制.
对企业组织的培训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参训个人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
抽查方式包括电话回访、不定期暗访、实地检查核实等方式,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差评率超过30%(含30%)或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将终止培训补贴申请流程.
九、违规违纪处理(一)对以虚假培训方式冒领、套取或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对抽查检查发现并核实的冒领、套取或骗取资金予以追回.
骗取补贴企业和个人将列入黑名单,且不得再申请享受本市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三)各级工作人员违规违法违纪,按照公务员法、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其它事项(一)鼓励企业和人才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通过线上培训方式,开展或参加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1.
对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支持其组织职工开展内部培训.
2.
对受疫情影响被企业裁员的人才,支持其到社会培训机构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实现转岗就业.
3.
对参与疫情防控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4.
鼓励企业精准稳妥有序启动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
5.
疫情防控期间补贴资金可按月申请拨付.
(二)本办法适用于2020年1月1日后开展的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
—210—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京人社劳字〔2020〕23号文件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2020年3月23日)各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京人社劳字〔2020〕23号)文件,我们按照本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各家职责,制定了《落实京人社劳字〔2020〕23号文件重点任务的分工方案》,现印发你们.
请各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认真做好京人社劳字〔2020〕23号文件的落实工作,并及时向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报送阶段性工作进展及好的经验做法.
北京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代章)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落实京人社劳字〔2020〕23号文件重点任务的分工方案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落实的重点任务(一)及时研究和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大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制定有针对性政策,准确解读我市援企稳岗的各项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
—211—落实举措:1.
及时制定并印发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就业和培训等相关政策;2.
统一制定政策问答口径指导各区和企业;3.
建立劳动关系风险监测平台,依托第三方机构,跟踪行业产业发展和社情舆情,组织三方定期研判和评估劳动关系风险隐患,对影响劳动关系稳定重大事件形成合力及时处置;4.
加强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监控,指导企业依法妥善处置劳动关系矛盾和问题,努力保持劳动关系稳定.
(二)做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牵头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
落实举措:1.
印发落实京人社劳字[2020]23号文件重点任务的分工方案;2.
通过官网、系统媒体以多种形式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3.
指导督促各区人社部门落实京人社劳字[2020]23号文件.
(三)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主动宣传在防控疫情中真正实现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的企业,要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评比中优先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对稳定劳动关系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
落实举措:1.
积极争取在市评选表彰领导小组调整全市评比表彰项目工作中继续保留市级和谐劳动关系评选表彰项目;2.
与市总工会、市企联、市工商联共同开展2020年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在全市选树示范企业,同时在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新兴行业集中的园区推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
指导各区做好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达标命名和各乡镇(街道)"双百双规范"单位达标命名工作;3.
制定本市"和谐同行"企业培育共同行动方案,明确三方四家承担任务,严格按照国家三方培育对象选取标准,精准选取培育对象,精心组织培育工作,切实增强培育实效;4.
总结推广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和疫情防控中,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工业园区)的经验,组织系统媒体进行深入宣传报道,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市总工会牵头落实重点任务(一)各级工会要教育引导职工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个人防护,向职工—212—宣传解读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积极做好职工心理疏导工作,为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帮扶救助.
落实举措:1.
发挥工会报刊、网站、APP、微信微博公众号作用,做好对职工疫情防控、返岗复工的宣传教育和有关劳动人事关系的法规政策文件的宣传解读;2.
及时发现掌握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问题,为职工和基层工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调解服务,引导当事人将协商、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主要途径;3.
做好职工心理关爱服务,在"首都职工心理发展"微信公众号开设心理关爱网络课堂,开通北京市总工会心理援助热线;4.
设立困难职工慰问帮扶资金,各级工会增加相应配套资金,及时对疫情期间生活困难的职工开展慰问和帮扶,保障基本生活;5.
设立疫情防治专项慰问资金,对一线医护人员和援鄂医疗队、以及疫情期间负责城市运行保障、生活保障、复工复产、小微企业职工开展慰问.
(二)要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大力发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为企业生产经营献计献策,保障企业正常运行.
落实举措:1.
与市人力社保局、市企联、市工商联共同开展2020年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宣传选树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含示范园区).
按本市"和谐同行"企业培育共同行动方案的任务分工,做好相关工作;2.
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深入宣传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模范事迹,引导职工与企业共担责任共渡难关.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在全国和北京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的评选表彰中优先考虑.
(三)企业工会要主动发挥作用,与企业通过协商解决因疫情带来的复工复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落实举措:印发《北京市总工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集体协商的工作指引》,指导企业工会与企业方采取应急、应事、一事一议等灵活方式线上协商,通过劳资协商共决,及时有效地解决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领域的突出问题.
同时对协商中的典型事例做好宣传选树.
—213—三、市企联牵头落实的重点任务(一)发挥企业代表组织作用,了解企业复工复产中的实际困难,指导企业用好疫情期间各项优惠补贴政策,把企业实际需求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争取政策的支持.
落实举措:1.
及时了解梳理企业困难,向相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2.
发挥企联网站、会刊、微信宣传作用,开辟《抗击疫情复工复产—企业在行动》专栏,向企业征集抗击疫情复工复产的相关信息.
(二)要引导企业广泛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积极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落实举措:1.
积极参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和我市"和谐同行"企业培育共同行动,做好对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企业和"和谐同行"培育企业的指导服务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工作;2.
2020年开展北京市优秀企业家评选等荣誉授予中,优先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对稳定劳动关系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通过减免租金等形式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引导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互帮互助,抱团取暖.
落实举措:1.
与全国各省市企联建立密切联系,搭建防疫物资信息对接服务平台;2.
鼓励企业响应上级党委号召进行捐款,提倡企业捐赠防疫物资,减免租金,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渡难关,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四、市工商联牵头落实的重点任务(一)各级工商联组织要指导企业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安排下有序组织复工复产,梳理评估企业的实际困难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针对性帮扶支持政策建议和指导服务,要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技术创新等提高竞争力.
落实举措:1.
市工商联下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民营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加强企业复工复产调查研究,梳理评估企业的实际困难,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针对性帮扶支持政策建议,助力企业复工复产;2.
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法律宣传.
市工商联会同市委统战部,组建由专业律师构成的法律志愿服务团,通过与"12345"市民热线密切对接,向有需求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214—服务.
制作法律服务系列微视频,在北京日报客户端、学习强国上发布.
编辑疫情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劳动关系法律问答,在市工商联官网、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上发布.
(二)要引导企业关心关爱职工健康,帮助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切实保障职工权益.
落实举措:1.
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捐款捐物,加快防疫物资生产.
引导商会组织和民营经济人士投身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下发《北京市工商联关于引导商会组织和民营经济人士投身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
向民营企业发出倡议,引导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不误.
引导民营企业关心关爱职工健康,保障职工权益;3.
积极参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和我市"和谐同行"企业培育共同行动,做好对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企业和"和谐同行"培育企业指导服务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工作.
(三)引导企业用好政府相关租金补贴政策,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引导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互帮互助,抱团取暖.
落实举措:引导市工商联所属有关商会打造线上用工通、线上人才通等平台,及时发布复工复产、用工求职信息.
与北京商务服务业联合会共同开展"线上服务、助企抗疫"行动,搭建"互助汇"线上公益服务平台,助力民营企业抗击疫情,安全有序复工复产.
—21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4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第10次会议通过《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在此基础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环境资源审判庭)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形成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现将解答公布实施,对于适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层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环境资源审判庭)和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4月23日—21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20〕187号2020年4月23日)为公正、高效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统一裁判尺度,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人事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与北京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进行了线上研讨.
经广泛深入的讨论,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解答如下:1.
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应掌握什么原则答:法治保障原则.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有力有序推进复工复产营造良好司法环境,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原则.
依法平等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克时艰,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复工复产中"双赢".
注重协商与调解原则.
加强规范用工管理指导,鼓励、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商解决工资待遇及其他劳动用工问题.
加大案件调解力度,尽量以柔性方式处理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期间劳动关系矛盾.
快速处理争议原则.
畅通争议处置"绿色通道",简化优化案件处理流程,提高案件处理效能.
强化裁审衔接,及时统一案件裁判尺度.
充分发挥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作用,合力推进复工复产,共同维护首都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2.
用人单位于2020年春节假期开始前招聘劳动者并约定春节假期结束后入职计—217—薪,因疫情影响受聘劳动者无法按约定入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关系建立时间发生争议,如何处理答:应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实际用工时间确定劳动关系建立时间,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以灵活用工方式已经安排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开始提供劳动之日为用人单位开始用工之日.
3.
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无法与劳动者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否支持答: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已提出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因受疫情影响客观上无法与劳动者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支付该期间未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4.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其性质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动者以电子形式不属于书面合同为由,请求确认该电子劳动合同无效,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5.
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正常返岗上班,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的,如何处理答: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客观原因不能返岗上班,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灵活的试用考察方式考核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无法采取灵活考察方式实现试用期考核目的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顺延试用期,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精神.
劳动者因上述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提供劳动的期间不应计算在原约定的试用期内,不应视为延长了原约定的试—218—用期.
如扣除受疫情影响期间后实际履行的试用期超过原约定试用期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支付超出原约定试用期之后实际履行期间的工资差额,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支付该期间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6.
2020年春节延长放假期间加班费,如何计算答:2020年1月31日、2月1日为春节延长假期,2月2日为正常休息日,上述3天用人单位安排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加班的,可先行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200%的加班工资.
劳动者1月31日、2月1日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劳动报酬.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需减去1月31日和2月1日的对应工作时间,即从周期内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中减去该两日(共计16小时)的工作时间后,再行计算是否应支付延时加班工资.
7.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出勤工作,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如何处理答: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该类请求不予支持.
8.
春节放假期间和用人单位延迟复工期间,留守值班人员的劳动报酬,如何发放答:无论是春节放假期间还是用人单位延迟复工期间,因安全、消防、节假日巡视等需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值班制度支付值班津贴或补助.
如果值班人员本职工作就是安保、消防中控、巡逻等值守工作的,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结合岗位工时制度予以调休或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9.
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家上班或灵活办公,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报酬,劳动者要求支付工资差额的,是否支持答:除经协商一致降低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家上班或灵活办公,—219—一般应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对劳动者要求支付工资差额的请求应予支持.
10.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如何支付工资待遇答: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待遇中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固定构成部分支付,可以不支付绩效、奖金、提成等劳动报酬中非固定构成部分以及与实际出勤相关的车补、饭补等款项,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期间,用人单位安排上述人员灵活办公的,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上述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处理.
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本人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无法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比照事假处理.
11.
劳动者结束本解答第10条所述的隔离措施后,如需要继续治疗的,应按什么标准确定工资待遇答:劳动者在本解答第10条所规定的隔离措施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继续治疗的(无论是否被诊断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支付标准按《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执行.
但劳动者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12.
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如何支付工资待遇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包括用人单位自设的福利假)、综合调剂使用2020年度内休息日的,按照相关休假规定或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调整后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调整后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未复工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一个月)且不存在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由用人—220—单位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劳动报酬中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固定构成部分支付,可以不支付绩效、奖金、提成等劳动报酬中非固定构成部分以及与实际出勤相关的车补、饭补等款项,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未复工时间较长且不存在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参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待遇.
对于滞留湖北未返京劳动者自2020年3月起基本生活费的发放,按照《关于稳定滞留湖北未返京人员劳动关系有关措施的通知》(京人社办字[2020]30号)执行.
出差执行工作任务的劳动者,因疫情防控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劳动报酬支付.
未返京期间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处理.
出差职工滞留期间的差旅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职工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13.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结束治疗进行隔离观察期间,或劳动者返京到岗上班须先行隔离观察14天期间,如何支付工资待遇答:上述期间不属于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隔离期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家上班或灵活办公的,工资待遇支付参照本解答第9条处理.
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工资待遇支付参照本解答第12条处理.
自北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0年2月1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返京人员有关要求的通告》之时起,在京劳动者因私出京返京后的隔离期间无法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比照事假处理.
14.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如何支付看护期间的工资待遇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在家上班,或安排劳动者采取错时、弹性工作制等灵活方式提供劳动,或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劳动报酬.
不存在第一款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调整后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调整后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221—不存在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落实上述期间请假制度后,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劳动报酬中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固定构成部分支付,可以不支付绩效、奖金、提成等劳动报酬中非固定构成部分以及与实际出勤相关的车补、饭补等款项,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居家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如用人单位已停工停业的,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劳动者未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而正常出勤提供劳动,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上述期间加班费的,因缺乏明确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不予支持.
15.
疫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停工停业或劳动者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返岗复工,用人单位未经过协商一致安排劳动者待岗,劳动者以待岗安排未经过协商一致为由主张安排无效,要求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待岗期间工资差额,是否支持答:疫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停工停业安排劳动者待岗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并未规定此种情形下须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返岗复工,在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待岗,亦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虽鼓励协商但不宜严格要求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对劳动者的请求不予支持.
16.
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延迟复工期间,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或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劳动者以未经过协商一致或未考虑本人意愿为由,主张已休的年休假无效,并要求相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是否支持答: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对当年(或跨1个年度)具体休带薪年休假的方案,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统筹安排,未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决定如何安排休带薪年休假.
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同理,故对劳动者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17.
劳动者提出离职申请,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延迟复工未按期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要求撤回离职申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答:离职申请自送达用人单位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因疫情防控无法按期办理—222—离职手续不影响离职申请的效力,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劳动者提出离职至办理离职手续期间的劳动报酬,可根据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的情况分别确定.
18.
用人单位因对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待遇支付等政策掌握不够透彻,导致对劳动者劳动报酬少发或漏发,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是否支持答:疫情防控期间客观存在劳动报酬计算标准不明确等情形,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待遇的计算标准存在合理认识偏差,需要经过仲裁或者审判机关审理等才能确定是否构成拖欠的,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故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19.
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向返岗复工的劳动者提供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是否支持答:除日常工作中医护、检疫、防疫、消毒等特殊岗位或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疫情防控等相关工作,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而未提供的情形外,对劳动者的该项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20.
用人单位合规复工复产后,劳动者不愿复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持答:用人单位应加强特殊时期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劳动者经催告、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1.
劳动者故意隐瞒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拒不配合接受检查、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或者劳动者拒不遵守或接受政府疫情防控措施安排,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答: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上述情形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或比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223—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13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2.
疫情防控期间,用工单位临时借用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提供劳动,劳动者在借用期间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待遇等由谁承担答:劳动者被临时借用期间,由出借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出借单位与借用单位可就劳动者被借用期间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待遇等约定补偿办法.
排除出借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的约定无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秉承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原则,持续加强对依法防控疫情、保障用人单位复工复产有关法律政策的研究,确保审理受疫情影响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件裁判尺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政策精神相一致.
如本解答所涉及的政策发生变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及时研究并调整完善.
—224—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实施集体协商"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行动计划》的通知(京工发〔2020〕5号2020年6月3日)各区总工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实施集体协商"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行动计划》已经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2020年6月3日实施集体协商"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行动计划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实施集体协商"稳就业促发展构和谐"行动计划的通知》(总工发〔2019〕23号)要求,深入推进集体协商工作,积极应对疫情影响,稳定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助力企业发展,构建新时代北京特色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和—225—促进北京高质量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经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研究决定,2020年至2021年,在全市范围内实施集体协商"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行动计划.
一、目标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正确把握当前首都劳动关系的新形势新特点,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将"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作为当前集体协商工作的主线,以提质增效为重点深化集体协商工作,引导企业和职工确立"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协商目标,坚持"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有困难共同承担"的原则,协商解决受疫情影响有关劳动关系问题,有效协调双方利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力争2021年实现已建工会的企业集体协商建制率动态保持在85%以上,百人以上已建工会的企业集体协商建制率保持在95%以上.
二、工作措施(一)分类实施企业集体协商.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生产经营较困难的企业,要以"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为主要目标,鼓励双方通过集体协商,采取适度调整职工工资水平、灵活安排工作时间、轮岗轮休、稳岗培训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对受疫情影响不得不裁员的企业,指导企业在裁员方案制定和实施中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就经济补偿等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依法充分协商方能实施.
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通过协商约定依规合理延期支付职工工资,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对效益较好的企业和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鼓励双方围绕工资合理增长、奖金分配、考核奖惩、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工时制度、职工福利费和教育经费使用、劳动保护、女职工特殊保护等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协商.
(二)深化行业(区域)集体协商.
要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清洁等行业和农民工集中的护工、保安等行业作为推进协商的重点领域,通过行业协商推动低收入群体工资收入合理增长.
继续在非公企业、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集聚的行业、—226—街乡、工业园区和楼宇,就行业(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定额、工种指导价、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女职工特殊保护等进行协商,同时从实际出发,稳妥探索在市、区两级区域内开展行业集体协商.
探索新业态领域行业协商模式,支持和鼓励在快递等行业建立行业集体协商机制,由行业协会与行业工会围绕行业用工规范和劳动标准开展协商,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基本权益,防范和化解矛盾争议,促进新经济发展.
(三)推进集体协商质效评估工作.
将开展质效评估工作作为促进集体协商提质增效的重要途径,进一步规范协商程序,关注企业和职工诉求,增强集体协商的实效性.
坚持以企业(行业)自评为主、外部评估为辅的原则实施评估,鼓励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评估.
加强对质效评估工作的指导和评估结果的运用,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评估优秀企业(行业)给予通报、奖励和经费支持,并作为推选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单位和评选模范职工之家等荣誉称号的重要参考.
力争到2021年,评估优秀企业(行业)数量达到集体协商建制企业(行业)的75%以上,职工对集体协商工作的参与率、知晓率达到90%以上.
三、保障机制(一)加强行业协商主体建设.
在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行业,加强和规范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建设,推进工会组织向新兴领域新兴群体延伸;各级企业代表组织要加强和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建设,培育企业方行业协商主体.
(二)加强协商方式创新.
疫情防控期间,针对受疫情影响有关劳动关系问题,可引导企业采取应急、应事、一事一议等灵活方式,在确保程序规范的前提下开展集体协商,协商一致的意见可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建议,履行民主程序后向全体职工公示.
鼓励推广"互联网+协商"模式,协商双方充分借助电子邮件、微信群、视频会议、企业内部OA等形式广泛征集协商议题,听取企业和职工的意见建议,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协商,扩大协商影响,提高协商实效.
(三)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结合"培育助推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共同行动"开展培—227—训指导,通过专业培训、经验交流、模拟协商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协商代表的能力和水平.
在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中培养协商指导员,打造一支"专兼职相结合、老中青相结合"的指导员队伍,鼓励对业绩突出的指导员给予适当奖励.
建立市级集体协商专家指导组,开展政策法律咨询,为集体协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四)加强宣传调研.
结合"培育助推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共同行动",深入企业宣传国家和本市鼓励稳岗促就业政策、支持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宣传集体协商典型经验,实现企业与职工共商共建共创共享.
开展调研,广泛收集职工和企业诉求,将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重点议题和企业关心的、助推企业发展的议题纳入协商范围,不断深化协商内容.
四、有关要求(一)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定期开展会商研判,深入分析劳动关系形势,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发挥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坚决防范出现区域性、系统性劳动关系风险.
要根据企业、行业(区域)受疫情影响程度,加强对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服务,共同制定推广集体协商培训教材、工作指引和企业、行业(区域)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共同开展宣传调研和质效评估、共同选树推广典型.
积极争取将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各级党政和社会管理目标体系,努力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三方协同、企业和职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各负其责,协同推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好主导作用,加强宏观调控和指导,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积极做好完善政策、信息引导等工作,尽可能为集体合同备案报送提供便利.
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服务,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与企业共渡难关,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监督集体合同履行.
企业联合会、工商联要引导企业和企业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树立协商理念,督促企业履行集体合同,畅通与职工对话渠道,关心关爱职工.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228—室具体承担集体协商"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行动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联合开展调研指导,掌握相关情况,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加强信息沟通,确保行动计划的全面落实.
—229—(二)复工复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0年1月29日)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20〕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4号),全力做好本市住建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开复工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不早于2月9日(正月十六)24时复工或新开工.
涉及国家级、市级重大工程和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以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的,可提前复工或新开工,同时必须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二、加强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封闭式集中管理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必须实施封闭式集中管理,严格执行《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管理规定》,控制项目之间劳务人员的调配,最大限度减少施工现场人员流动.
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配备体温检测仪和防疫防护用品,建立人员健康监测台账,对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每日不少于两次的体温检测,并做好记录.
施工现—230—场要设立专职卫生员,发挥监督检查的作用,督促从业人员作业过程中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
要严格落实环境消毒制度,加大消毒和通风的频次和力度,保持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清洁卫生.
一旦发现有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的人员,立即报告属地街道(乡镇)、社区和各区住建委,并协助其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医.
三、加强劳务人员服务管理疫情防控期间,不准使用到京前14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劳务人员.
加强对进京劳务人员的远端筛查,要求各劳务企业招用劳务人员时,在当地进行体温检查,并填写个人健康信息.
劳务人员到京之日后,须在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接受14日的封闭监督性医学观察.
加强对劳务人员的健康体检和个人防护培训,并建立健康档案.
为减轻劳务人员传染风险,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等相关单位应组织采取专车或包车的方式运送.
不准私招乱雇使用零散工和无健康信息的劳务人员.
四、严格落实属地、行业监管责任施工现场的疫情防控工作统一纳入属地各区、街道(乡镇)和社区监管防控体系,落实属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到统一部署、统一调度、统一监管.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按照市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检查指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五、严格落实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严肃报告制度,各项目要指定联络员,专门负责疫情防控报送工作.
住建系统建立日报告制度,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每日上午11时向市住建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疫情防控情况.
严格落实住建系统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一旦发生应急防疫事件,要第一时间处置,要第一时间报告,对出现瞒报、误报和迟报的要严肃问责.
—231—北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各单位保洁、保安、物业、食堂、维修维护等后勤物业工作人员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的通知(2020年2月28日)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北京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各工作机构: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调研指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应对北京疫情防控面临的挑战和风险,进一步加强对各单位保洁、保安、物业、食堂、维修维护等后勤物业工作人员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做到全覆盖、无死角、无盲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用工单位是保洁、保安、物业、食堂、维修维护等后勤物业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主体.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20〕2号)和《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4号)的要求,主要领导亲自抓,明确分管领导,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加强本单位后勤物业工作人员疫情防控工作.
要对服务外包单位人员严格管理,不得以外包为由,推脱单位的主体责任.
用工单位和服务外包单位要共同担起疫情防控责任,主动向前一步,不留空白和死角,形成防疫合力.
二、强化员工健康观察和监测报告各单位要及时掌握保洁、保安、物业、食堂、维修维护等后勤物业工作人员在京、离(返)京状况,严格要求员工由外地返京后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严格落实员工体温监测等每日健康监测制度,原则上每日上、下午各一次,要如实记录.
发—232—现员工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要监督其做好个人防护并及时安排就医,不得带病上班.
三、加强员工集体宿舍管理各单位要改善保洁、保安、物业、食堂、维修维护等后勤物业工作人员的住宿条件,原则上不安排在地下空间居住.
要严格控制宿舍人员居住密度,人均宿舍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每个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6人.
确需安排在地下空间居住的,人均宿舍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每个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不得设置上下床.
处于半地下室的宿舍,有窗户的,应每日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无窗户的,原则上不作为宿舍.
要保持宿舍整洁卫生,各单位要加强集体宿舍监督管理,明确责任人,每日检查,确保居住环境干净安全.
四、严格做好个人防护保洁、保安、物业、食堂、维修维护等后勤物业工作人员在室内作业过程中要全程佩戴口罩,并注意保持手卫生.
在作业过程中要注意保持与他人的间距,并减少对话,避免高声喧哗.
作业工具应做到专区专用、专物专用.
各单位应集中对工作服进行定期清洗,必要时消毒.
五、减少员工之间接触频率和时间各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分时段、分楼层、分区域作业,有关工作人员应相对固定工作区域,避免人员在各区域间走动造成交叉感染.
员工间要主动减少接触频率和时间,不聚集,不扎堆.
六、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各单位要加强员工防疫知识培训和健康教育,特别是防控新冠肺炎的有关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要使员工熟知并自觉遵守疫情流行期间楼宇办公场所的各项防控措施.
教育员工返岗工作后任何时间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要第一时间主动向单位报告,并立即离岗就医.
教育员工若与他人合租居所时,应彼此了解基本信息,如同室居住人员有外地返京人员,督促其第一时间主动联系社区并登记信息,寻求社—233—区帮助,外地返京人员按照要求进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
教育员工尽量减少外出和聚会,避免到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尤其是空气流动性差的地方活动.
—23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10号2020年3月16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16日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把疫情防控作为北京当前头等大事来抓,强化企业复工复产防疫工作,切实防范聚集性传播风险,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制定以下措施.
一、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防疫安全要求.
坚持防疫在前、有序复工.
督促企业根据首都之窗和市疾控中心网站集中公布的分行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指引,制订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履行企业防疫主体责任,落实工厂、工地、楼宇、食堂、宿舍等场所防控要求,使用"北京健康宝"每天检查员工与防疫相关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各区疾控部门报告.
实行街道和楼宇物业"双楼长"制,核定企业每日上班人员上限,提倡错时上班、轮流到岗、居家办公等灵活办公方式,进一步降低—235—人员密度.
市、区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企业疫情防控落实情况的检查抽查,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企业可通过12345服务热线咨询和反映疫情防控具体问题,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疾控部门及时做好解答和帮助.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政务服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疾控中心、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二、努力协助企业采购防疫物资.
建立口罩、体温探测仪等必备防疫物资市、区两级政府供应保障机制.
积极推动市场渠道有效恢复,逐步满足企业复工复产防疫物资需求,对有防疫物资特定需求的企业,建立区行业主管部门对口服务机制,各区服务保障不足部分可向市物资保障部门申请补充.
市、区财政、金融部门对重点防疫物资生产和供应提供必要支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三、加大企业用工保障力度.
按照严格进京管理协调机制要求,铁路、民航、交通运输等部门强化远端管控,引导人员有序进京,坚决防止高风险人群进京.
由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重点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制,精准摸排用工需求,向本市及疫情低风险劳务输出省区市特别是对口帮扶地区推送企业招聘信息,组织线上招聘、远程面试.
为成规模、集中返岗务工人员制定返京计划,交通、铁路等部门协调安排开通专车、专列,实现务工人员"出""行""到"点对点无缝衔接.
推广"就业超市"急聘在线平台,服务企业发布用工需求信息;推广"HELO共享用工"平台,服务企业间"调剂用工"或"共享用工",解决暂时性用工缺口问题.
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可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重大项目办、市交通委、中国铁路集团北京局、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各区政府)四、推动产业链协同复工协调运行.
系统梳理产业链龙头企业配套需求,充分利用京津冀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联动工作机制,共同推动京津冀区域内重点配套企业恢复生产.
推动京津冀区域健康码规则互认机制,开展疫情数据共享.
根据企业需求,—236—积极协调其他省区市相关配套企业复工.
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搭建复工复产产业链需求对接平台并开通手机客户端,服务企业发布原材料、零部件、设备等供需信息.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京津冀协同办、市金融监管局、各区政府)五、强化物流和交通保障.
组建包括100余家货物运输企业、1000余辆各类货运车辆的应急保障车队,在首都之窗公布具体对接信息,为企业复工复产运输需求提供应急保障.
上线"北京定制公交升级版"微信小程序,推出"复工定制公交",为企业提供线上预约、快速直达的定制公交通勤服务.
完善慢行系统,加强对共享单车、公共自行车清洁消毒,鼓励企业员工骑车出行.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公交集团、各区政府)六、服务好企业基本用餐需求.
在首都之窗公布并更新本市具有"点对点"配送能力的食材供应配送企业、蔬菜直通车企业名单,为企业提供常规配送或应急采购服务.
分批推荐公布提供餐品外送服务的餐饮门店和具备资质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名单,帮助企业精准对接餐饮服务单位,根据订购需求,集中加工、分送餐品.
搭建食材采购、团体订餐在线服务平台,组织蔬菜配送企业、餐饮企业入驻,为复工复产企业食材采购、集中配餐和商务楼宇员工团体订餐提供高效对接服务.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七、多渠道帮助企业解决员工临时住宿问题.
鼓励市管企业全资、控股的经济型酒店以优惠价格为外地务工人员提供临时住宿服务,将内部培训中心作为集中医学观察点,市财政给予适度奖励.
各区利用辖区内已经具备交用条件、尚未分配入住的整建制公租房(安置房),以低租金、短租期的方式为驻区企业提供临时宿舍、周转住房和集中医学观察点,产权单位与有关企业签订临时用房协议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房屋安全、疫情防控、租金标准、期满腾退等权利义务.
各区公布并及时更新辖区内具备员工集中住宿条件和医学观察设施、价格相对优惠的酒店名单.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八、鼓励企业采取网络办公.
在首都之窗分批发布网络办公服务商在疫情期间免—237—费提供的远程办公和视频会议等服务产品,继续推动更多服务商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疫情期间临时优惠服务.
支持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文化产业园等各类载体购买云服务、协同办公软件,免费或低成本提供给入驻企业.
组织三家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疫情期间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家庭宽带用户提供免费宽带或免费提速服务.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文资中心)九、让快递服务更加安全便捷.
支持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的快递网点正常经营.
严格落实企业员工"上岗必检""归班回检"等疫情防控措施,优先为一线快递、外卖人员配备防护物品.
社区(村)积极利用内外闲置空间,增设智能快件箱等无接触配送设施,允许和规范快递、外卖人员进入社区(村)利用无接触配送设施进行配送.
指导快递、外卖企业相对固定各社区(村)配送人员,向社区(村)报备并办理出入手续.
(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商务局、各区政府)十、加强企业复工复产风险保障.
支持保险公司推出北京市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将承接本市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的企业因疫情导致停工停产的损失纳入保障范围,市财政在疫情期间对保费给予50%补贴,保险期限不超过3个月,后续根据疫情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期限.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政府)—238—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领域防疫情稳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京商服贸字〔2020〕15号2020年3月24日)各区商务局、各相关单位:为全力做好服务贸易领域疫情防控工作,把疫情影响降到最低,帮助服务贸易企业扶危济困,积极推动复工复产,促进服务贸易长期平稳运行,特制定《服务贸易领域防疫情稳运行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商务局2020年3月16日服务贸易领域防疫情稳运行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全力做好服务贸易领域疫情防控工作,帮助服务贸易企业扶危济困,把疫情影响降到最低,促进服务贸易运行平稳,制定如下措施:一、强化落实防控工作要求1.
强化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督导职责.
各区商务局要按照市、区两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在区政府领导下组织指导属地服务贸易企业做好疫情期间的相关工作.
服务贸易各行业协会要加大疫情防控的宣传力度,号召服务贸易会员企业积极行动、主动应对,努力保障疫情防控和生产运营两不误;协助企业做好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主动了解企业运营现状及诉求,为企业搭建平台、做好服务.
—239—2.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各服务贸易企业应自觉接受辖区政府和街道、社区、楼宇的防控管理与服务,配合做好流调工作,安排专人做好沟通对接;应加强对销售、技术支持、后勤等接触面广人员的健康管理,制定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对目前滞留在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的人员,要逐一联系,明确未经允许暂不返京的要求.
3.
强化从业人员防控意识.
服务贸易企业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期间各项防控措施,实行"两点一线"上下班模式,减少外出和聚会,避免到人员密集公共场所活动.
如出现不适情况应第一时间主动向单位报告,并立即离岗就医.
二、多措并举积极推动复工复产4.
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
为有需求的服务外包企业开展融资担保,加速信用评级和审批速度,考虑项目实际情况适度下调担保费率;鼓励服务贸易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开拓海外市场、化解收汇风险;推动信用保险公司创新服务模式,为服务贸易企业量身定制保险方案,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5.
开展"非接触式"政务服务.
疫情期间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申报的企业,暂不要求提供书面合同.
企业可采用网络传输合同扫描件进行申报,待疫情解除后视情况补核书面合同.
6.
提供复工复产"服务包".
协调解决企业员工用餐难问题和生活必需品购买需求,向园区、企业提供集配供餐企业名录、食材供应商名录、蔬菜直通车配送企业名录,供园区、企业等选择;梳理整合国家及地方应对疫情支持性政策,按行业分类编纂并向有需求的企业提供.
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疫情期间在境外设点的每个境外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支持.
对2019年6月30日至2020年7月1日期间离岸外包业务额达到1500万美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的服务外包企业,按照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予以房租补贴.
对服务外包企业疫情期间通过自主研发取得的专利技术、注册商标、软件著作权等给予注册费实际支出额不超过50%的资金支持.
—240—7.
提供服务贸易纠纷相关法律服务.
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服务贸易企业,因其申请开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约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协调法律服务机构为存量订单面临违约风险的服务贸易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为疫情期间意向签立新订单的服务贸易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减少贸易风险点.
三、发挥服务贸易优势实现长期平稳运行8.
鼓励重点领域"化危为机"创新发展.
鼓励服务贸易企业"云参展""云营销",积极通过线上展会、主流电商平台和搜索类网站等获取有关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信息,搭建供需对接的桥梁.
支持数字贸易企业集中力量研究5G、AI、大数据、区块链等关键技术攻关,探索利用数字传输、跨境数据安全流动等技术进行项目远程调试或交付.
鼓励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企业在药物研发、检测技术和医疗设备等方向探索产学研贸多渠道合作,开展科技与贸易协同攻关.
鼓励医疗类服务贸易企业探索开发远程医疗保健体验或培训服务、医疗科研外包服务、建设综合性海外中医药研发中心等服务贸易模式.
鼓励文化、旅游等服务贸易特色行业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开发.
9.
发挥产业园区作用.
服务贸易企业集中的产业园区要密切联系园区内企业,针对园区内重点企业产业特征、进出口规模、订单紧急程度、本地用工、集中办公、合同履行等综合情况建立并不断更新清单,随时掌握园区内企业详实情况;为企业开设政策展示和讲解平台,协助企业及时享受政策红利.
10.
发挥服贸会平台优势.
鼓励各区、行业协会积极向国内外服务贸易企业宣传推介服贸会,积极组织我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参会,借服贸会推广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拓宽交易渠道,着力降低疫情对企业经营的影响;推动组建全球服务贸易联盟,深化国际服务贸易合作,引领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在疫情后仍向高质量稳健发展.
—24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建设项目复工核查方式等工作事项的通知(京建发〔2020〕79号2020年3月25日)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统筹做好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和建设项目复工工作,积极稳妥推进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序复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调整复工申请核查方式从即日起,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现场项目复工实行"告知承诺制+事后监管"方式.
凡已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且自查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签署《施工现场复工自查承诺书》,通过网上提交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即可复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复工自查承诺书后,及时将复工项目告知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街道(乡镇),并在建设项目正式复工后3日内,对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复工上岗率等进行检查.
对施工现场日常检查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合理控制检查频次,提高检查效率.
二、加强劳务人员住宿保障宿舍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2.
5平方米,每间宿舍的居住人数不超过8人.
三、优化分区管理措施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封闭集中管理要求.
不具备设置新进场职工分区居住观察的,可按照分楼栋、分楼层、分房间等方式满足分区居住观察要求.
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分开的,上下班途中要做好个人防护.
对因施工现场暂设条件限制,不具备设置发热职工隔离医学观察用房的,可以由其上级公司在本区其它工地统筹设置,或由所在区纳入本区集中隔离用房予以保障.
—242—四、其它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应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特此通知.
施工现场复工自查承诺书(略)—24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京市监发〔2020〕31号2020年3月25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营管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营管部2020年3月23日—244—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营管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文件精神,帮助我市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尽快有序复工复产、稳定扩大就业,现提出工作措施如下:一、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一)分类有序推动复工复产.
各区要严格落实个体工商户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分业态分形式有序推动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
对于实体批发零售类、餐饮类、居民服务类、交通运输类等涉及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实际,有序复工复产.
涉及人员聚集的文化娱乐、教育培训等行业,应结合实际,适时明确复工复产时间.
符合各地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二)保障用工和物流需求.
各区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保证符合复工复产防疫安全标准规定的人员及时上岗.
要采取措施,尽快完善灵活就业政策,促进快递等行业尽快复工复产,稳定快递末端网点,保障物流畅通.
要发挥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作用,为线上线下个体工商户特别是生鲜类经营者提供供需对接信息资源服务.
二、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积极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采取展期、延—245—期、循环贷款等手段,切实减轻受困个体工商户还本付息压力,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四)减免和缓缴社保缴费.
按照《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养字〔2020〕29号)精神,免征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企业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五)实行税费减免.
贯彻落实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我市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为1%.
参照我市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中小微企业的相关政策规定,对我市个体工商户停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停车占道费、污水处理费(非居民).
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费用.
(六)减免房屋租金.
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政府创办创业园、孵化园、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和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区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租金减免.
承租其他经营用房或摊位的,各区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三、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七)推进准入准营便利化服务.
提供个体工商户登记网上办理服务,鼓励各区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寄递服务.
个体工商户可持电子营业执照办理网上政务事项.
对于从事餐饮、零售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做好营业执照登记与许可审批的衔接,帮助经营者尽快开展经营活动.
(八)试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告知承诺.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信用承诺办理个体工商—246—户登记,即时审批发放营业执照.
在部分区开展登记告知承诺制度试点,并适时向全市推广.
(九)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
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进一步拓宽其活动的场所和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十)实行到期事项延续办理.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
通过加强宣传引导,强化服务保障,将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由6月底之前延长至2020年年底.
四、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十一)保障个体工商户电气供应.
2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
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价格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的政策执行.
(十二)发挥工商联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团组织作用.
充分发挥工商联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各类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开展行业调研,收集疫情对行业的冲击和影响,全面了解个体工商户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困难和诉求,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并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指导个体工商户落实防疫要求和措施,确保安全有序复工复产.
通过开展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困难帮扶、公益活动等举措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十三)鼓励互联网平台发挥作用.
推动个体工商户拓展网上经营,鼓励互联网平台对个体工商户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线上经营.
帮助个体工商户运用移动支付、应用软件等服务,拓展运营新模式.
发挥平台机构信用信息优势作用,联合互联网银行、中小银行,帮助个体工商户拓展融资渠道,提供定期免息或低息贷款.
各区政府可对帮扶效果好的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予以财政资金支持.
—247—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15号2020年4月17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17日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疫情防控新形势,进一步精准帮扶本市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渡过难关,在本市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16条措施基础上,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延长租金减免政策实施时限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不在疏解整治范围内且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020年3月和4月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2020年3月和4月给予租金50%的减免.
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2020年3月和4月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对在疫情期—248—间为承租其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鼓励特色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文化产业园、视听园区等各类载体将房租减免时间同步延长至4月.
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办学活动的民办幼儿园,依照防疫规定延期开学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参照中小微企业房租减免政策执行.
受疫情影响严重且在京注册的餐饮、便利店、美容美发、家政4类生活性服务业企业以分公司形式设立的连锁直营门店,分公司或门店符合本条规定享受房租减免的中小微企业相关条件要求且承担房租费用的,参照中小微企业房租减免政策执行.
鼓励在京中央企业参照上述房租减免政策执行.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电局、市体育局、市教委、市商务局、中关村管委会、市文资中心)二、强化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引导北京银行、北京农商行等金融机构落实国家面向中小银行再贷款再贴现政策,确保将全部资金以优惠利率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
通过调整绩效考核办法、提高不良容忍度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发行小微金融债券,设立更多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贷款产品.
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暂遇困难的企业延长还款期限.
完善企业首贷、续贷服务中心功能,持续提升中小微企业"首贷率"和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占比.
充分发挥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作用,2020年对小微企业减半收取融资担保、再担保费,力争将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局、市财政局、金控集团)三、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推广海淀区确权中心试点经验,发挥北京小微金服平台的统一接口作用,在全市范围开展基于区块链的政府、国有企业对民营企业债务关系确权和促进供应链融资,加强确权中心与北京小微金服平台、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力争促进中小—249—微企业全年应收账款融资超过300亿元.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金控集团、海淀区政府)四、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鼓励市及区属国有企业和龙头企业为中小微企业开放空间载体、场景应用,积极采购中小微企业产品,在资本、品牌和产供销方面与中小微企业形成产业配套协同,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支撑服务.
鼓励企业用好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以及创新券政策.
加大文化消费券对实体书店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和各区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科委、市委宣传部、市文资中心、市文化和旅游局)五、加强外贸企业帮扶推动进出口相关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鼓励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规模,简化报损和索赔程序.
按规定为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责任单位:北京银保监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市金融监管局、市商务局、市贸促会,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中国信保公司第三营业部等金融机构)六、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鼓励创投机构在疫情期间加快开展投资,给予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已获得风险投资、后续融资需求迫切的孵化器在孵企业等优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资金支持.
对投资效果较好的创投机构给予一定比例风险补贴,开展首轮投资的,单笔补贴不超过50万元,单家机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开展首轮之后投资的,单笔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单家机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注册且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科技信贷产品融资的,给予企业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比例由实际贷款利息的40%提高到50%,每家企业单一信贷产品年度利息补贴不超过50万元.
调整中关村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成本补贴申报标准,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研发成本补贴.
(责任单位:中关村管委会、市科委、—250—市财政局)七、保障中小微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清理对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不合理限制和简单管控规定,除国家和本市根据防疫情况公布的复工复产限制措施外,对复工复产不设置前置审批审核.
在遵守防控要求的情况下,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餐馆、菜店、美容美发、便利店、修理店等可以自主决定复工复产.
满足员工办公间距不少于1米、每人使用面积不少于2.
5平方米要求的单位,在做好对人员数量较大的单一空间防疫管理前提下,可以安排员工返岗复工.
以户外游览为主的旅游景区和室外健身运动场所安全有序恢复运营.
对持有"北京健康宝"且健康状态为"未见异常"的人员,进出商务楼宇、商超、餐馆、工厂、工地、公园景区、各类门店等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出社区、村等开展复工复产活动,不再要求提供其他与防疫相关的健康证明材料.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八、加大援企稳岗支持力度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新形势,加大社会保险资金支持力度,对科技创新、城市运行保障、生活性服务业等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员工进行业务培训,促进职工技能提升和稳定就业.
生产经营困难有失业风险的企业,可同时享受临时性岗位补贴.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科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邮政管理局、市股权交易中心)九、建立中小微企业经营状况监测预警机制各区加强对辖区内中小微企业数量、经营状况、就业情况等重点指标的日常监测,定期梳理中小微企业诉求,提高监测分析的前瞻性和针对性,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预警.
市统计部门做好每月各区中小微企业经营状况抽样调查.
(责任单位:各区政—251—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税务局)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认识促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发展对保就业、保民生、保稳定、促创新的重要意义,把帮扶中小微企业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要坚持部门协同、市区联动、精准发力,急企业之所急、想企业之所想,让中小微企业有更多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各区要履行好属地责任,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抓好贯彻落实,要在疫情期间加强企业走访服务工作,及时了解和回应企业诉求,确保本地区企业经营稳定、就业稳定.
—252—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的通告(京城管发〔2020〕28号2020年4月18日)为适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坚持做好防控工作,积极有序复工复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通告如下:一、各单位要运用"北京健康宝",做好员工、顾客、访客、服务提供商、居住人员等的防疫健康信息查验.
对持有"北京健康宝"健康状态为"未见异常"的人员,进出商务楼宇、商超、餐馆、工厂、工地、公园景区、各类门店等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出社区、村等开展复工复产活动,无需提供其他与防疫相关健康证明材料.
二、除国家和本市根据防疫情况公布的复工复产限制措施外,对复工复产不设置前置审批审核,各单位在遵守防控要求的情况下,可以自主决定复工复产.
三、满足员工办公间距不少于1米、每人使用面积不少于2.
5平方米要求的单位,在做好对人员数量较大的单一空间防疫管理的前提下,可以正常安排员工返岗复工.
四、各执法单位对新开复工、问题未整改到位、市民投诉、媒体曝光等有防疫风险的单位开展重点检查,对其它复工复产的单位,根据疫情情况,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日常检查.
五、有统一物业管理的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综合性场所,物业单位已严格落实的防疫措施,入驻单位无需采取重复性措施.
六、各单位按照公布的疫情防控要求和行业防控指引做好复工复产防疫工作,无—253—需签订疫情防控相关责任书、承诺书等文件.
七、津冀地区来京人员、本市往返津冀地区的人员,来京(返京)后可以通过"北京健康宝"进行京津冀行程记录验证,申请"未见异常"健康状态.
低风险地区来京出差人员,持有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在有条件的酒店接受核酸检测,接受入住酒店健康管理,可以申请办理"北京健康宝",本市出差返京人员可参照执行.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在商务楼宇内办公单位防疫要求的通告》(京城管发〔2020〕13号)、《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务楼宇物业单位防疫要求的通告》(京城管发〔2020〕22号)、《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务楼宇业主单位防疫要求的通告》(京城管发〔2020〕23号)相关内容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本通告内容将视疫情发展进行适时调整,疫情结束后自行废止.
特此通告.
—254—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减免中小微企业3月和4月房租的实施细则(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21日)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15号),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减免原则坚持租金减免与全市复工复产的节奏相结合,坚持租金减免与首都功能定位、疏解整治促提升工作相结合,坚持租金减免与保障城市运行和保障民生相结合,坚持租金减免与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相结合,精准扶持,精准施策,使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高精尖产业、文化创意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民生保障等产业中的中小微企业真正获益.
二、实施主体本次减免房租的实施主体为市国资委监管的市管一级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子企业,其中国有控股子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具有实际控制力并纳入市管企业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企业.
三、租用房产的性质京内市属国有企业房产,是指位于北京市行政辖区内且权属为市属国有企业的房产.
四、减免时限及标准承租京内市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3、4月份两个月的租金.
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3月和4月给予租金50%的减免.
五、适用范围1.
符合我市城市功能定位、不在疏解整治范围且经营困难的在京注册的中小微企—255—业及在京取得营业执照且在2019年有完税证明的个体工商户.
2.
受疫情影响严重且在京注册的餐饮、便利店、美容美发、家政4类生活性服务业企业以分公司形式设立的连锁直营门店,分公司或门店(以下简称分公司)符合本条规定享受房租减免的中小微企业相关条件要求且承担房租费用的,参照中小微企业房租减免政策执行.
其中,上述四类生活服务业的类型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统字〔2019〕44号)的分类标准执行.
3.
承租京内市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办学活动的由市、区教委审批认定的民办幼儿园,依照防疫规定延期开学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参照中小微企业房租减免政策执行.
六、减免工作程序加强市区联动,提高租金减免的精准性,使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区域发展规划以及未列入疏整促计划的且经营困难的承租单位真正受益,拟享受租金减免的承租单位通过区、企互认的方式予以确定.
1.
自本《实施细则》印发五个工作日内,各区政府结合本行政区的区域发展规划及疏解整治促提升的整体计划安排,将本区域内符合减免条件且承租市属国企房产的单位名单报送至市国资委.
拟享受租金减免的承租单位名单分三批次报送,第二批、第三批名单原则上需在《实施细则》公布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报送内容及格式详见附表)2.
市国资委对各区报送的名单进行梳理、汇总和分类,并下发至各市管企业.
3.
各市管企业接到拟享受租金减免的承租主体名单后,应立即对名单进行核验,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承租单位名单,并及时向承租单位履行告知义务,收集相关申请减免材料.
承租单位配合向出租方提供营业执照、职工社保信息等佐证材料和对不裁员、少裁员的承诺及经营困难情况说明等,并对提供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15号)有关减免的要求,按照各企业房屋—256—出租管理权限履行决策程序,确认最终的享受租金减免的承租单位名单.
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5.
各市管企业要提高租金减免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效率,及时修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完成房租减免工作,使符合条件的承租单位享受到政策优惠,增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主体的获得感.
七、转租行为的规定各市管企业要加强转租管理,督促转租企业将租金减免落实到承租房产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公司和民办幼儿园,要重点对各级企业房屋转租行为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实际经营的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单位最终受益.
(一)转租方为市属国有企业由出租方、转租方双方共同承担为承租单位减免的租金,按照租赁合同和政策标准全部减免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公司、民办幼儿园的租金.
(二)转租方为非市属国有企业1.
转租方为中小微企业的.
市属国有企业按租赁合同和减免标准向转租单位减免租金,并应要求和引导转租企业按政策向实际使用房产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公司、幼儿园进行减免,转租企业对最终承租人的减免金额不低于市属国企对其进行减免的相应租金金额.
如转租方将房产转租给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户,市属国有企业不对转租单位进行租金减免.
2.
转租方为非中小微企业的.
市属国有企业按租赁合同和减免标准,以实际转租给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公司、幼儿园的范围向转租企业减免租金,并要求转租企业切实将减免的租金全部减免至最终的承租单位.
(三)减免租金幅度确定以房屋产权单位和转租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用途来确定减免幅度,如合同未明确约定的,以最终承租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公司、幼儿园的实际用途来确定.
—257—八、关于减免方式租赁双方通过协商灵活采取退、免、延等方式实施房租减免.
已收取租金的,可退还减免金额;尚未收取租金的,可直接减免相应租金;也可以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免费延长与减免金额相对应的租期.
九、工作要求1.
切实履行市管企业的主体责任.
各市管企业要高度重视租金减免工作,准确理解市委市政府关于精准扶持、精准施策的要求,第一时间向各级子企业传达部署.
要加强与属地政府的协同,使符合条件的承租单位真正享受到租金减免的优惠.
2.
各区政府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疏解整治促提升工作,发挥好对拟享受租金减免的承租单位的资格审核把关作用.
各区政府要明确责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承租单位名单的汇集、审核、报送及日常联络工作.
3.
各市管企业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各市管企业要明确牵头业务部门,及时制定租金减免工作方案并报市国资委备案,按要求及时更新报送《关于市属国企应对疫情影响减免3月、4月房屋租金统计表》等材料.
通过修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扎实落实租金减免工作要求,后续不得以非正当理由变相提高租金,确保减免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促进中小微企业等承租主体健康发展.
4.
充分发挥国有控股企业中国有控股股东的作用.
各级国有控股企业的控股股东要切实履行责任,充分发挥作用,加强沟通协调,依法合规有序推进租金减免工作.
5.
各实施主体要严明纪律,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市属国有企业要切实维护国有权益,明确纪律约束条款,坚决防范违法违纪违规风险,严防利益输送、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暗箱操作等行为.
6.
各市管企业要加强宣传引导,保证信息传递及时准确.
各市管企业要拓宽宣传渠道,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媒体、平台对本企业的减免方案进行宣传,及时公布申请流程、责任部门、咨询电话等信息,使符合条件的承租单位切实享受到政策福利,共渡难关.
—258—7.
安排专人负责租金减免的台账管理,做到底清账明.
市国资委将汇总市管企业相关的减免情况,为后续申请财政补贴奠定基础.
十、督导检查市国资委将对市属国企减免租金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不定期抽查各市管企业租金减免落实情况,对涉及减免不力、利益输送、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暗箱操作等行为将严肃追究问责.
十一、其他事项涉及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区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文提出的"经营困难"、"受疫情影响严重"是指符合减免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分支机构2020年一季度出现经营亏损的情形.
中小微企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附表:**区符合房租减免条件的承租单位明细表(略)—259—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五部门关于调整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有关措施的通告(京城管发〔2020〕33号2020年5月1日)为适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形势,实现精准防控,全面推进复工复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通告如下:废止《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复工复产疫情常态化工作的通告》(京城管发[2020]28号)第7条中的"低风险地区来京出差人员,持有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在有条件的酒店接受核酸检测,接受入住酒店健康管理,可以申请办理北京健康宝,本市出差返京人员可参照执行"的规定,相关措施按本市现行疫情防控政策执行.
特此通告.
—260—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五部门关于做好近期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京城管发〔2020〕46号2020年6月14日)为做好与新发地批发市场有关的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阻断疫情传播渠道,保障复工复产安全平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近期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一、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对本单位所有人员及其共同生活居住人员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督促凡自2020年5月30日(含)以来到过北京新发地农贸批发市场或与市场销售人员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应立即向所居住社区报告,并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不在社区居住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包括所居住酒店)向单位所在地社区报告,并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
二、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相关人员自报告之日起14天内到岗上班,并督促其及共同生活居住人员落实居家观察等各项防疫义务.
三、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疫情防控措施,做好测量体温、佩戴口罩、查验北京健康宝、登记人员信息、保持安全距离、科学使用空调、做好环境消杀、保持室内通风等各项防疫工作.
四、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督促员工如实报告相关情况,配合做好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
对未落实主体责任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261—(三)社会保险、公积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2020年2月3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加强防控能力建设,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促进城市平稳有序运行,更好服务市民生活,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1.
对新落地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项目加快审批,各区围绕防控物资和配套部件、材料项目生产建设、认证等方面,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48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2.
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责任单位:北京海关、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市卫生健康委)3.
建立采购绿色通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4.
提高资金拨付汇划效率.
引导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262—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
积极开辟捐款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
减免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防控疫情相关款项汇划费用.
(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5.
简化外汇办理手续.
对于市政府有关部门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可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
对于境内外因支援此次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
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向银行提交单证材料,经办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
(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外汇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二、加大防控资金支持力度6.
建立疫情防控专项资金池,主要用于全市医药物资储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所需医用设备设施和防护物资等.
市区两级财政加大疫情防控库款保障力度,优先调度,协同财政代理银行主动做好与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的对接,确保预算安排的疫情防控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于库款保障水平偏低的区级财政,市财政将及时增加资金调度予以保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政府)7.
加强医疗费用保障.
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救治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源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给予每人每天300元补助,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每人每天200元补助.
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按规定认定为工伤;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8.
加大对涉及疫情防控和民生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引导辖区内各金融机构针对—263—疫情防控涉及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企业提供专项信贷服务,对涉及疫情防控的企业信贷申请"特事特办",简化流程,尽快发放.
通过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向相关直接参与防控的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生产、运输和销售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
鼓励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一线的相关单位和工作者、接受治疗或隔离的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提供更优惠的金融服务,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三、精心做好企业服务9.
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支持其他企业通过新增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对相关有效释放产能的项目提供投资补贴或者贷款贴息.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10.
帮助各类企业稳定生产经营.
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加强防控监督指导,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
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
(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商务局、市药品监管局、市交通委、北京铁路局、北京海关、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11.
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融资问题.
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为相关企业做好续贷服务,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
启动线上续贷机制.
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指导其用好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政策,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化解流动性危机,渡过难关.
(责任单位:—264—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北京证监局)12.
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
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
对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7月底.
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委、市体育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13.
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区政府)四、发挥科技创新对疫情防控支撑作用14.
加强防疫药品研发和技术攻关.
出台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科技攻关促进医药健康创新发展的相关政策,支持医疗机构积极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诊断与治疗创新品种临床研究,推动创新医疗器械、创新药尽快进入临床应用,支持医药类企业加快抗病毒药物、检测试剂研发和排产.
及时、足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15.
加强与疫情防控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生产企业对接,鼓励在中关村相关分园落地.
充分发挥第三方技术服务平台作用,加速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
支持企业进入防控产品应急审评审批绿色通道.
(责任单位:中关村管委会)16.
促进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应用.
深入实施北京大数据行动计划,鼓励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共享、互动互用,联合开展筛选排查、物资调配等智能应用研发.
完善"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线医生咨询平台",支持医疗人工智能关键技术研发及产品示范.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265—五、加强城市运行服务保障17.
做好返京人员服务管理.
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4号),到京前14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人员,在到京之日应当主动向居住地或者住宿地的社区(村)报告健康状况,并于到京之日起接受14日的监督性医学观察,每日早晚监测体温,不得外出,负责监督性医学观察的社区(村)应当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对国内其他地区人员到京14日内,应早晚进行体温和健康监测,体温正常的可以上班,鼓励企业实行弹性工作时间、错峰上下班,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网络办公.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落实分类管理要求,指导社区采取科学防控办法,避免一刀切.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18.
加强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
按照"市管批发、区管零售"原则,加大对生活必需品供应企业协调和服务保障力度,统筹大型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重点流通企业,强化政府储备和货源组织;严格落实各区属地责任,做好属地生活必需品零售供应.
启动实施"点对点"监测补货保障机制,提升缺货商品补货效率.
将重要防疫和生活物资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捷通行.
严格价格监管,加强价格监测,每日通报各区食品价格变动情况.
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19.
加大政务服务利企便民力度.
落实重点企业"服务包"制度,充分发挥12345市民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诉求,提供更多"雪中送炭"服务.
全面加强智慧政务建设,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既便利群众办事,又避免人员聚集.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局、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市有关部门)—266—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2020年2月5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1.
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占道费.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委、各区政府)2.
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
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
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特色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文化产业园、视听园区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鼓励在京中央企业参照执行.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中关村管委会、市文资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3.
为经营困难企业办理延期纳税.
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267—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责任单位:北京市税务局、各区政府)4.
补贴小微企业研发成本.
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根据研发投入实际情况,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研发费用补助.
(责任单位: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5.
缓解疫情造成的突出影响.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文化企业融资,通过"投贷奖"政策给予贴息、贴租等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初创型文化企业房租,通过"房租通"政策给予房租补贴.
对受疫情影响的滑冰滑雪场所给予适当额度用水用电补贴.
按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全额退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待疫情结束后再适时重新缴纳.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或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保障市民基本生活的重点连锁餐饮(早餐)、菜店(生鲜超市)、便利店等网点设立项目,对其给予房屋租金等支持,支持比例上限由原50%提高至70%.
对于因疫情影响暂停举办的展会项目,如年内继续在京举办且参展中小微企业数量超过参展企业总数的50%,给予一定的场租费用补贴.
降低出租车运营成本,鼓励出租车企业对疫情期间继续正常从事运营服务的出租车司机适度减免承包金;市区两级按照管理事权,可对采取减免承包金等措施鼓励运营的出租车企业给予一定运营补贴.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体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6.
进一步增加信贷投放.
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其中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20%.
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7.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加快和扩大LPR定价基准的运用,推动2020年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再下降0.
5个百分点.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68—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8.
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中小企业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企业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可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协商,展期3至6个月.
积极推进拟上市公司IPO、新三板创新层企业申请精选层辅导验收工作,采取非现场等灵活高效方式进行辅导验收.
疫情期间,加快资本市场线上服务平台建设,组织辅导机构加大企业挂牌上市线上培训力度.
(责任单位:北京证监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市金融监管局、中关村管委会)9.
提高融资便捷性.
加强金融服务快速响应机制和网络建设,开展"网上畅融工程"快速对接服务,充分发挥银企对接系统作用,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降低服务成本.
完善本市企业续贷服务中心功能,加快建设企业首贷服务中心,持续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信用贷款占比,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占比提升20个百分点以上.
建设基于区块链的供应链债权债务平台,为参与政府采购和国企采购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确权融资服务.
(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局)10.
优化融资担保服务.
疫情期间,本市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综合费率0.
5个百分点;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
5%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11.
加强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进一步降低十大高精尖产业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地区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
力争2020年科创类企业贷款同比增长不低于15%,有贷款余额的户数同比增长不低于15%,针对因疫情造成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负面影响的,暂不予以信用降级.
对符合条件的中关村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给予贷款贴息以及债券、融资租赁费用补贴.
(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关村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北京银保监局、—269—市金融监管局)三、保障企业正常生产运营12.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疫情期间,对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30%的补贴;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增长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
对于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根据岗位需要组织职工(含待岗人员)参加符合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符合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免费培训.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13.
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
2倍工资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14.
保障企业正常安全生产需求.
各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本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保障生产工作人员健康安全.
优化疫情防控货物、生活必需品及国家级、市级重大工程建设原材料和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建设原材料的调配、运输,为企业办理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通行证,保障运输通畅.
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防疫物资需求,加强防控工作技术支持,监督指导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15.
加大政府采购和中小微企业购买产品服务支持力度.
全市预算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倾斜力度,进—270—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
依托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采购远程办公、视频会议、法律咨询、在线检测、网络销售等指定服务产品的,对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合同额50%的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有关部门)16.
精心做好企业服务.
发挥12345企业服务热线功能,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
开通中小微企业法律咨询热线专席服务,组建律师专家服务团,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咨询、代理、"法治体检"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
出台涉疫情防控公证事项办事指引,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专门公证服务.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在北京注册的中小微企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文中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性的自然失效).
—271—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20〕9号2020年2月27日)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6月30日前,以提供租房合同、房租发票方式申请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调整为以缴存人实际支付的房租金额确定,不受缴存人月缴存额的限制.
三、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四、本通知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参照执行.
—272—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11号2020年3月4日)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精神,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对本市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实施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待遇.
二、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单位缴费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三、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确保待遇支付;要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
四、根据本市相关规定,疫情期间享受延迟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在延缴期满后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参照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内容执行.
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同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各项工作.
—273—关于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和办理缓缴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社保发〔2020〕2号2020年3月8日)各区社会保险基金(事业)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保障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养字〔2020〕29号),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和办理缓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的适用对象和时限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即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6%调整为8%;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0.
8%调整为0.
4%;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照现行费率的50%计算.
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包括以单位形式参保按照企业缴费比例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特殊类型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符合上述减半征收或免征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无需提交申请,可自3月9日起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查询适用减免政策情况.
二、关于参保单位划型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规定,无需企业提交划型申请,直接以统计和税务数据为依据进行企业划型.
企业可自3月9日起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查询划型结果,对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应在3月底前向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同时提交2019年—274—本单位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2019年12月实际从业人数等材料,按规定进行复核确认.
原则上,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三、关于缓缴处理(一)申请缓缴条件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
1.
参保单位确认并承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最近一月营业(财务)收入与2019年4季度月均营业(财务)收入相比下降50%以上(企业单位数据按照上报税务部门口径,其他类型单位数据按照会计报表口径).
2.
参保单位未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
3.
参保单位承诺并确保于缓缴期满前及时缴费.
4.
参保单位依法履行按月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
(二)缓缴期限参保单位每月应缴的三项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20日.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我市社会保险费实行"当月申报、次月收缴"的模式.
参保单位2月份社会保险费,应当于3月底前缴纳,3月申请缓缴后,应于8月底前缴纳,以此类推(参见下表).
根据缓缴执行期要求,6月至11月的应缴社保费,参保单位最迟应于2020年12月20日前缴清.
费款所属期原缴费期限最迟缴费期限2月3月底8月底3月4月底9月底4月5月底10月底—275—5月6月底11月底6月7月底12月20日7月8月底12月20日8月9月底12月20日9月10月底12月20日10月11月底12月20日11月12月20日12月20日北京市缓缴2020年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限表(三)缓缴申请流程1.
符合申请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北京人社"APP和微信公众号提交缓缴申请.
2.
参保单位在提交缓缴申请时,要如实填报最近一月营业(财务)收入与2019年4季度月均营业(财务)收入数据.
参保单位应恪守诚信,如经查实使用虚假数据材料骗取缓缴资格,将取消缓缴资格,并按《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3.
阅读并同意《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协议》,承诺依据该协议约定执行,即完成提交缓缴申请.
(四)缓缴申请安排首次受理缓缴申请安排在2020年3月9日至14日;4月至11月期间每月1日至5日安排受理缓缴申请.
审核结果于当月受理期结束后5日内以短信形式告知.
审核通过的参保单位,当月生效,且只需申请一次,无须每月申请,原缴费期限在申请当月及以后的每月应缴费款,均可在《北京市缓缴2020年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限表》相应月份"最迟缴纳时间"前缴纳.
申请缓缴时,不得申请当月之前的应缴社会保险费.
(五)已享受(申请)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276—未缴纳2020年1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包括未按时缴费、自动扣款后退费的单位),1月社会保险费可延长至7月底前缴纳.
此前,已申请将2月社会保险费延长至3月底缴纳的参保单位,2月社会保险费可延长至8月底前缴纳.
以上参保单位,其2月社会保险费不予自动扣缴,但如需继续缓缴3月及以后月份社会保险费,须按规定条件、流程和时限申请缓缴,经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缓缴.
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十类行业企业,已申请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至7月底的,根据自身情况,须按本通知规定条件、流程和时限重新申请缓缴,不再需要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六)结束缓缴和补缴1.
参保单位在缓缴期间,可根据自身情况,提前缴纳已申请缓缴的社保费,最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应缴的社保费.
逾期不缴的,从缓缴期满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参保单位及相关经办人员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同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2.
使用银行缴费途径缴纳社保费的参保单位,可通过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申报缴纳缓缴的社保费,选择"月报补缴"模块,通过系统查询应缴社保费的明细,确认无误后提交.
参保单位可通过银行当天的批量扣款、银行网银、银行柜台缴纳缓缴的社保费.
缴费数据当天有效;当天缴费不成功,次日需重新提交缓缴缴费数据并完成缴费.
3.
使用银行缴费途径但暂无法通过网上申报提交缴费确认信息的参保单位,以及使用社保缴费途径缴纳社保费的参保单位,可通过传真、邮件等途径向所属区经办机构提交缴费申请;参保单位可根据疫情防控安排,与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协商确定缴费方式,但禁止现金缴费.
四、减免和缓缴期间的社保业务办理(一)在减免和缓缴社保费期间,参保单位应正常办理各项社保业务,应根据规定—277—继续按月申报本单位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
(二)缓缴期间,如遇有领取基本养老金、办理跨省转移接续、申领失业金、死亡清算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职工,参保单位需要单独为职工办理缴费手续.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缓缴申请的参保单位,每月按照正常的业务流程征收三项社保费:使用银行缴费途径缴纳社保费的参保单位,可通过银行每天的批量扣款、银行网银、银行柜台方式完成三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工作.
上述三种缴费方式中,银行每天的批量扣款截止时间为每月倒数第二个自然日,银行网银、银行柜面每天具体开放时间、截止时间依据银行规定执行.
使用社保缴费途径缴纳社保费的参保单位,首先使用委托收款方式进行三项社会保险费的批量收款;批量收款不成功的,参保单位可根据疫情防控安排,与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协商确定缴费方式,但禁止现金缴费.
五、其他参保单位(个人)有关要求按照国家政策,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本市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上述三类单位(人员)其应缴社保费将按照正常的业务流程进行扣缴.
其中,因春节假期调整和疫情影响,未成功扣缴1月社保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包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无须申请,均可以延长至3月底缴费.
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出现因缴费不成功导致缴费中断的人员,可以补缴,不视为断缴.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278—关于做好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养字〔2020〕29号2020年3月8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参保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一)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二)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包括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特殊类型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二、缓缴困难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审核通过后,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每月应缴费用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20日.
参保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缓缴期间,如遇有领取基本养老金、办理跨省转移接续、申领失业保险金、死亡清算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职工,参保单位需要单独为职工办理缴费手续.
三、其他事项(一)企业划型.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协作配合,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规定,以统计和税务数据为依据共同做好企业划型工作.
其他无法划型企业,依据参保人员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进行划型.
企业可以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查询划型结果,对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应在3月底前向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同时提交2019年本单位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2019年12月实际从业人数.
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二)缓缴申请.
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以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北京人社"APP、微信公众号提交缓缴申请,签订《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协议》,审核通过后,依据缓缴协议约定执行.
2020年3月9日至14日受理缓缴申请,4月至11月期间每月1日至5日受理.
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影响较大的十类行业企业,已申请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至7月底的,需根据自身情况,按照上述要求重新申请缓缴,不再需要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未缴纳2020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可延长至7月底前完成该项缴费.
四、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280—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0〕32号2020年3月17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为提高政策经办效率,更好地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现就调整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6〕264号)等文件规定的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高于或等于相应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按补贴标准给予补贴,低于的据实补贴.
二、调整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部分经办事项.
(一)申请材料留存.
用人单位提交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由区级政策经办部门统一留存备查.
(二)审批结果告知方式.
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经市级政策经办部门审核后,通过系统反馈等方式告知区级政策经办部门和申请单位审批结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下达书面批复文件.
三、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落实工作,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进一步改进经办服务工作,优化经办流程,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确保基金安全.
—281—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20〕33号2020年3月17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及《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2号)文件精神,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失业保险费返还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
中小微企业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参保企业职工退休、死亡、调出、上学、入伍、劳动合同期满、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联企业之间职工换岗的,不计入裁员率.
二、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一)申请条件1.
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2019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2019年末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282—2019年度裁员率=1-(2019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自然减员人数)/2018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2.
2019年度利税总额同比下降50%以上,连续两个季度出现亏损,且2020年第一季度出现亏损的;3.
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的中小微企业.
(二)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2019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企业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三)实施期限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三、与现行文件的衔接《关于失业保险稳定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9〕68号)《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0〕15号)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如国家对失业保险返还政策进行调整,按国家调整后口径执行.
四、申请拨付流程全面推行"网上办"、"不见面"经办服务模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2020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rsj.
beijing.
gov.
cn)"法人办事"或"就业超市"中"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申请事项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企业,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一周;审核不通过的,以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发送通知等形式及时告知企业原因.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按规定拨付返还资金;公示有异议的,由相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8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20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告(京人社发〔2020〕2号2020年3月30日)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8〕174号)文件规定,结合全市经济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考虑参保人经济承受能力,2020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年缴费1000元,最高缴费标准为年缴费9000元.
现予以发布.
—28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商务咨询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商商服字〔2020〕1号2020年3月31日)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部署,稳定商务咨询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提升专业服务品质,增强首都城市服务能级和核心竞争力,特制定《关于促进商务咨询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2020年3月30日关于促进商务咨询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本文中商务咨询服务业主要包括会计税务、法律、广告业、会议展览、企业总部管理、人力资源、旅行社和安全保护服务等行业,是首都"高精尖"产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打造"北京服务"品牌的主要载体.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稳定商务咨询服务行业发展,进一步提升专业服务品质,增强首都城市服务能级和核心竞争力,制定如下措施.
一、抗疫情、稳经营1.
缓解税费压力.
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商务咨询服务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责任单位:北京市税务局、各区政府)减收2020年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会费;减免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律—285—师个人会员2020年度部分会费.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司法局)2.
给予信贷支持.
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商务咨询服务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3.
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
全市预算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商务咨询服务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有关部门)4.
帮扶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
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接受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如数交还.
(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2020年,对于因疫情影响暂停举办的展会项目,如年内继续在京举办且参展中小微企业数量超过参展企业总数的50%,给予一定的场租费用补贴.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5.
实施援企稳岗和促进就业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商务咨询服务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对于享受返还失业保险费政策的企业,根据岗位需要组织职工(含待岗人员)参加符合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6.
提升服务便利度.
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广告发布登记、申请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等事项可进行网上申请.
凡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可于疫情解除后30日内及时办理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变更.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文件有效期到期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0日.
对三年以内未发生广告违法行为的企业申请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的,试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二、补短板、提品质—286—7.
大力引进国际领先企业、知名品牌和优质项目.
发挥专业服务机构有效链接全球优质资源优势,强化招商引资.
分行业、分区域强化精准对接,积极引进商务咨询服务全球领先企业,强化市场化机制,促进以商招商,吸引一批优质国际机构、品牌和项目在京落地.
(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会同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8.
提高会计服务国际竞争力.
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外以自有品牌设立分支机构(含并购吸收所在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成为其成员所),提升国际声誉;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外以自有品牌设立2家以上分支机构,并以自有品牌参与权威国际会计公司网络排名,对进入全球前30名的分档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9.
打造律师业务智能平台.
推进市律师协会律师智能工作平台建设,加快与法院数据互通、律师网上立案、律师协同办案等功能运用,满足律师进行诉讼案件及非诉项目中全流程管理、协同办公、任务管理等需求,帮助律师快捷高效办理业务.
加快平台在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在线部署,提高律师事务所信息化水平和远程办公能力.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10.
构建商务咨询服务国际网络.
加强自主品牌培育,协助咨询行业兼并重组进行优势互补,提高自主品牌认知度.
鼓励咨询企业提升能级,在北京地区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支持咨询等行业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并加入境外北京国际经贸发展服务中心网络,鼓励境外北京国际经贸发展服务中心拓展咨询业务,到2020年底力争建成45家境外北京国际经贸发展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11.
提升广告业传播力.
对标国际顶尖广告节,加大对北京国际广告节的资金支持力度,培育成为优秀广告创意设计、广告企业形象传播、广告设备展览展示的窗口和业界高水平对话平台.
优化审批服务,对大型广告企业实施兼并、重组、股权激励办理登记注册时提供绿色通道.
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将行政指导和行政执法有机结合,促进广告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12.
增强会展业影响力.
探索建立对标国际标准的会展业政策支持和服务体系;—287—协调推动新国展二三期项目加快进入建设周期,整体建成后有效展览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积极推动会展业相关单位结成北京线上展会发展联盟,整合行业要素资源,拓宽办展办会渠道,提升北京会展业综合竞争力.
提升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专业化、国际化水平,力争参展参会国家和地区总数不少于100个,国际展商数量同比增长3-5个百分点.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13.
提高旅行社服务质量.
着力推进旅游行业质量提升,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旅行社和旅游团队管理,加强对导游等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办好"第10届北京市导游技能大赛",树立行业榜样,推进导游队伍整体素质提升,在宣传国家形象、传播历史文化、讲好中国故事、展现北京风采中发挥作用.
(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14.
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
支持总部企业在京开展实体化经营和国际化经营,鼓励跨国公司研发中心在京落地,不断提升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意发展能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以服务业扩大开放为引领,优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标准,鼓励与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相匹配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投资性公司、研发中心等优质企业和机构在京落户,深化"服务包"机制,支持总部企业在京高质量发展.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15.
促进安全保护模式多元化.
对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北京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告的预算总额不低于300万元/年的,或保安服务人数不低于60人的保安(安检、辅警)服务招标项目,执行保安服务公司招投标信息备案制.
鼓励安保服务企业立足智慧城市、平安城市建设,结合物联网与智能识别等技术探索智能化服务模式,推进安保服务现代化管理,由劳务型向科技型方向转变.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16.
引进培养行业领军人才.
落实新时代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人才支撑五年行动计划,聚焦会计、法律、管理咨询、广告业和会议展览等领域,2020年引进培养15名国际化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会同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北—288—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进一步发挥猎头机构引才融智作用,猎头机构依照有关人才选聘项目清单为用人单位选聘人才后,给予资金奖励,奖励金额为猎头服务费的50%,单笔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三、抓统筹、建机制17.
创新工作机制.
统筹建立全市商务咨询服务促进体系,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市区合力,建立定期调度、重点联系企业、监测信息共享和定期更新纳统等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会商推进中遇到的问题,细化工作安排,督促任务落实.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会同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18.
优化人才环境.
为本市商务咨询服务发展急需或创新创业潜力较大的人才在人才引进、子女教育和医疗等方面开辟服务通道.
面向海外高层次人才,加快建设首都国际人才社区.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工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等部门和相关区政府配合)19.
加大支持力度.
调整优化财政资金支出结构,着眼引进增量和产业聚集,制定导向性政策,重点支持引进优质商务服务业增量,促进商务服务产业升级.
支持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对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微商务服务企业强化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各相关部门)(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文中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289—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16号2020年4月14日)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参保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待遇,规范生育保险管理,现就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部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一)产前检查支付标准自确定妊娠至终止妊娠,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限额标准支付3000元.
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
(二)住院分娩定额支付标准1.
自然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000元、二级医院4800元、一级医院4750元(剖宫产术后再次妊娠阴道试产且采取椎管内分娩镇痛,定额支付标准在各级医院"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00元).
2.
人工干预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200元、二级医院5000元、一级医院4950元.
3.
剖宫产手术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800元、二级医院5600元、一级医院5550元.
(三)计划生育支付标准门诊计划生育不分医院等级,执行以下限额支付标准:1.
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医疗费777元.
2.
门诊高危人工流产手术医疗费859元.
3.
门诊药物流产医疗费560元.
4.
门诊输卵管药物粘堵术医疗费2127元.
—290—5.
门诊输精管结扎术医疗费1988元.
6.
门诊输精管药物粘堵术医疗费2093元.
7.
门诊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900元.
8.
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医疗费832元.
9.
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1186元.
10.
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医疗费982元.
11.
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1171元.
12.
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1320元.
13.
门诊高危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医疗费1131元.
14.
门诊高危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1198元.
15.
门诊高危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1510元.
住院计划生育按医院等级执行以下定额支付标准:16.
住院人工流产手术医疗费:三级医院1695元、二级医院1575元、一级医院1545元.
17.
住院高危人工流产手术医疗费:三级医院1885元、二级医院1765元、一级医院1735元.
18.
住院人工流产手术加输卵管结扎术医疗费:三级医院2547元、二级医院2347元、一级医院2297元.
19.
住院高危人工流产术加输卵管结扎术医疗费:三级医院2628元、二级医院2428元、一级医院2378元.
20.
住院输卵管结扎术医疗费:三级医院2357元、二级医院2157元、一级医院2107元.
21.
住院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医疗费:三级医院1954元、二级医—291—院1834元、一级医院1804元.
22.
住院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三级医院2021元、二级医院1901元、一级医院1871元.
23.
住院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三级医院2103元、二级医院1983元、一级医院1953元.
24.
住院高危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三级医院2293元、二级医院2173元、一级医院2143元.
25.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医疗费:三级医院3593元、二级医院3393元、一级医院3343元.
二、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
—292—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20号2020年5月13日)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本市建立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机制.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额后,超过起付标准(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1.
3倍)以上的部分,纳入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范围.
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60%;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70%,上不封顶.
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一个年度结算一次.
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农户等困难人员,其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降低50%,各费用段支付比例在第一条规定的基础上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包括:(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293—(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四)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中的乙类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可纳入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以及符合(三)、(四)的医疗费用.
四、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五、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29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的通告(京人社发〔2020〕4号2020年6月2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在确保工伤职工待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决定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
二、按项目参保的施工企业,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的缴费费率统一调整至0.
8%.
三、在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费率执行.
—295—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通告(京人社发〔2020〕7号2020年6月16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参保缴费政策,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废止《关于印发〈关于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的本市城镇人员补缴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5〕111号)和《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
—296—五、工会文件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厅字〔2020〕3号2020年1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总工会和各级工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从工会经费中设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防控专项资金"),用于疫情防控保障和慰问等专项工作.
为加强各级工会防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工会可根据同级党委、政府的总体部署和单位疫情防控工作的具体安排,结合工会经费累计结余情况和年度工会经费收入情况,充分考虑疫情防控工作的需求,安排一定规模的防控专项资金,纳入2020年度收支预算管理.
二、县级以上总工会防控专项资金要体现向疫情防控工作一线倾斜的原则,用于下级工会对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医护人员、公安干警、环卫工人、物资保障人员等一线工作人员及其封闭工作和防疫期间无法照顾的直系亲属的慰问,用于对参与疫情防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者的慰问,用于购买物品物资支援疫情防控工作.
基层工会防控专项资金用于本单位直接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及其不能照顾的直系亲属的慰问,用于购买口罩、消毒液、测温仪等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物品物资.
三、防控专项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用于与疫情防控无关的支出.
慰问金实行实名制发放,根据疫情防控特点,可采取网上签名或疫情结束后补签等措施.
慰问物资发放要建立发放台账.
慰问金和慰问物资的发放标准由各级工会集体研究决定.
—297—四、根据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的相关规定,防控专项资金用于保障物资、保障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
—298—中华全国总工会致全国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和广大女职工的倡议书(2020年3月3日)全国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广大女职工姐妹们:庚子早春,清风徐来.
值此第110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谨向辛勤耕耘、默默奉献在全国各行各业、各条战线上,特别是逆行而上、英勇奋战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的广大女职工,致以节日的问候、崇高的敬意和良好的祝愿!
今年以来,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在各级党委政府及工会的坚强领导下,团结动员广大女职工发挥岗位优势、投入抗疫战斗,高度关注疫情中一线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积极建议和推动"疫情期间协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居家远程办公、灵活安排休假和工作时间";扎实做好驰援湖北(武汉)医护人员及其家属慰问及关爱帮扶工作;号召社会力量开展定向捐资捐物等活动,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彰显工会女职工组织的独特作用.
广大女职工特别是医护、科研、公安、交通、物资保障等领域奋战在抗疫一线的女职工,你们用"不破楼兰终不还"的坚韧意志,与病魔顽强斗争;用"功成必定有我"的责任担当,默默守护一方平安.
以巾帼力量鼓舞人心、温暖人心、稳定人心,谱写出一首首同心克"疫"的赞歌.
凡是过往,皆为序章.
2020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最吃劲的关键时期,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部署上来,团结带领广大女职工万众一心、攻坚克难,为夺取疫情防控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双胜利贡献智慧和力量.
—299—一、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引领.
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必胜之心、责任之心、仁爱之心,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及工会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严格按照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策略,做好分类指导、分区施策.
积极引导广大女职工发扬识大体、顾大局的优良传统,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团结动员各行各业女职工积极投身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
二、积极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保企业就是稳就业、稳就业就是保民生",积极推动落实援企稳岗政策,协助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
督促企业压实防疫责任,提高女职工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确保女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搭建用工网上供需对接平台,组织开展面向女职工的网上职业技能培训、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技能竞赛,不断提高女职工岗位建功的能力水平.
三、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坚决防止和纠正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指示精神,密切关注疫情防控期间及企业复工复产后女职工劳动保护,做实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
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到基层活动,营造安全健康平等的工作环境.
进一步创新普法载体手段,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法律知识普及和维权工作宣传,推动用人单位履行法律义务,引导女职工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大局稳定.
四、倾情提供暖心、贴心的关爱服务.
组织力量、加大投入,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医院、企业、社区,走访慰问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的女医务人员、女职工及其家属,推动解决其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重点做好因疫情致病,因失业致贫、返贫和单亲困难女职工的帮扶工作.
协助做好疫情防控中因公殉职的女性医务人员、干部职工、社区工作者等的家属慰问及抚恤工作.
注重关心女职工特别是抗疫一线女职工、感染新冠肺炎女职工的心理健康,为广大女职工提供来自"娘家人"的坚强支撑和人文关怀.
—300—五、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积极做好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巾帼奖评选表彰的推荐工作,优先推荐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的女职工个人和集体.
深入挖掘、深度报道先进女职工优秀事迹.
通过宣传好典型、发出好声音、凝聚正能量,在亿万女职工中进一步强信心、暖人心、聚民心,充分展现女职工同全国人民一道团结奋战、同舟共济的精神风貌.
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敢于担当、冲锋在前,团结带领广大女职工为夺取疫情防控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双胜利,作出工会女职工组织的积极贡献!
衷心祝愿广大女职工节日快乐、幸福安康!
—301—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和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通知(工发电〔2020〕4号2020年3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团结动员亿万职工为夺取疫情防控和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双胜利贡献力量,现就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协助做好稳就业工作.
推动国家稳就业政策落地见效,发挥工会组织优势,帮助和督促企业用好稳岗、培训补贴,畅通线上招聘、线上培训、线上技能竞赛渠道,争取多转岗、少下岗,多就业、少失业.
对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依法督促所在企业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要指导企业工会、职工代表与企业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做好疫情防控政策宣讲,及时劝导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职工按时返岗,帮助企业解决用工短缺问题.
要抓住农民工返工复工关键时间节点,加强区域协同对接,专项防疫资金可对农民工集中返企的交通组织和服务提供必要支持,配合政府、企业开展远程精准推送岗位、点对点返工等服务;对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职工,积极给予创业扶持;对就业确有困难的职工,积极推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积极谋划、组织好"全国工会就业创业服务月"等活动,切实缓解就业压力.
(二)全力支持科学防控疫情.
认真落实分区分级精准施策的工作要求,高度关注返工复工职工动态,督促和协助企业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采取有效防—302—护措施,帮助协调解决防控物资购置等问题,教育引导职工遵守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提高防护意识,做好自我防护.
要关心关爱职工心理健康,开展职工心理疏导、情绪支持等服务.
对疫情期间参加抗疫医务人员和防控一线职工开展送温暖慰问,帮助他们解决家庭生活困难;加大对疫情防控中因公殉职人员和工亡职工家属慰问力度;通过适当方式,对感染新冠肺炎职工及感染患病去世职工的家庭开展慰问关怀,生活有困难的及时纳入帮扶范围.
加大对城市困难职工帮扶力度,在做好常态化帮扶同时,可另发疫情期间临时生活补贴(不计入年度帮扶标准总额).
要对低收入职工群体受疫情影响情况进行摸排,及时将返贫返困职工家庭纳入帮扶范围.
视实际需要用好专项防疫资金,经民主程序合理调整工会经费用于购买防护物资和慰问品的支付比例、具体标准和慰问形式.
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政策.
(三)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切实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广大职工工资权益,对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主动指导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开展协商,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支付工资、发放生活费.
要监督企业履行依法隔离期、医疗期职工工资支付义务,对于企业安排以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职工,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引导职工与企业协商延期支付,在充分征求职工意见基础上,制定支付计划并监督执行、保障实施.
对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行为,提请行政执法部门及时予以纠正.
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协助企业及时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督促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推动落实中央提高疫情防治人员薪酬待遇、轮换休整政策,协助组织好疫情结束后免费健康体检和疗休养工作.
高度关注特殊时期女职工权益问题,结合实际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居家远程办公、灵活安排休假及工作时间.
(四)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制度的基础性作用.
坚持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有困难共同承担原则,积极引导职工和企业通过集体协商,共商共谅,妥善处理复工复产前后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及女职工生育—303—保护等问题,探索企业职工参与管理的有效方式,依法保障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引导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关心企业生存发展、帮助企业战胜困难,形成企业关爱职工、职工关心企业、共谋企业和职工权益实现的良好氛围.
发挥集体协商指导员作用,深入企业加强指导服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五)坚持依法协调劳动关系.
认真研究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劳动关系问题,积极参与地方相关法规政策制定.
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用,通过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建议书、劳动用工法律体检等,支持、配合政府和企业做好劳动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指导企业健全完善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建立疫情期间职工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发挥工会维权律师团和法律服务志愿者作用,依托工会网站和"两微一端"等互联网平台,为广大职工提供精准的线上线下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
进一步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准确解读法律政策特别是应对疫情出台的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政策文件,引导劳动关系双方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
(六)坚决维护劳动关系和职工队伍稳定.
要高度重视当前特殊时期劳动关系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主动开展工会劳动关系发展态势和职工稳定情况监测,充分发挥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在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中的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企业组织的协商协调协作,建立健全劳动关系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共同研判劳动关系风险隐患,加大对特殊时期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服务力度,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深化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培育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引导职工与企业共担责任共渡难关.
要广泛宣传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评比、劳动模范评选、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等荣誉授予中注重选树疫情防控期间为稳定劳动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
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开展政策宣讲,引导职工科学预防,不信谣不传谣.
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强化底线思维,维护职工队伍团结统一,维护劳动领域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304—各级工会组织要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以高度政治责任感,压实工作责任,认真履职尽责,与社会各界和衷共济、共克时艰,共同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支持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工作,切实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稳定经济社会大局作出积极贡献.
—305—关于做好2020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20年6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已进入夏季,气温不断攀升,一些地区陆续出现高温天气.
为有效防控夏季高温天气导致劳动者中暑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高温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损害,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劳动安全健康权益,现就做好2020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对防暑降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职工健康是人民健康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职工防暑降温工作是一项季节性很强的劳动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到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级工会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从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不断造福人民,扎实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坚强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协调,与政府相关部门形成合力,狠抓责任落实.
要把服务和保障职工健康纳入工会工作的重要日程,提早安排部署,推动防暑降温工作落实到企业,落实到车间,落实到班组,落实到职工,切实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作出贡献.
二、把握形势要求,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做好职工防暑降温工作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已取得重大战略成果,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的态势不断巩固和拓展.
各级工会要准确把握国内外疫情防控和经济形势的阶段性变化,因时因势调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着力点和应对举措.
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毫不放松常态化疫情防控,抓紧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持续发力,推—306—动做好工作环境定期消毒、工作场所通风换气、加强作业人员个人防护、控制和减少人员聚集等工作,把疫情防控各项措施抓实抓细抓落地,构筑群防群治抵御疫情的严密防线,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统筹用好工会各方面资源,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和夏季高温天气因素叠加给职工生产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确保职工平安度夏.
三、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对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各级工会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群众监督职责,督促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要求,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
要协助和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做到目标明确、措施有力、方法科学,有效预防事故发生,努力减少高温中暑对职工安全健康的危害.
要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要督促用人单位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职工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高温作业休息场所,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等.
要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及时发现、指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并监督其整改,确保各项保障措施落到实处.
四、丰富内容载体,深入开展暑期服务职工活动各级工会要坚持以职工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暑期服务职工活动.
要深入基层企业,走访慰问奋战在高温一线的职工,认真倾听职工呼声,主动关心职工诉求,协调解决职工现实困难.
要以室外露天作业集中、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为重点,通过向职工送清凉物资、送政策宣传、送健康体检、送法律维权、送健康培训等方式,积极开展"送清凉"活动,不断提升活动精细化水平.
要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建设工作,推动完善配套设施,细化服务项目,以环卫工人、出租车驾驶员、交通警察、快递员等户外劳动者为主要服务对—307—象,解决"吃饭难、喝水难、休息难、如厕难"等现实问题,为高温天气户外作业职工避暑休息提供便利.
要积极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防暑降温教育培训,大力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充分利用工会宣传阵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和知识,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关心关爱高温天气户外作业职工的安全健康,推动提高职工防暑降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营造关注职工健康的社会氛围.
请各单位于2020年9月30日前,将本年度开展防暑降温工作情况报送全总劳动和经济工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20年6月4日—308—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发挥新冠肺炎防控工作专项资金保障作用的通知(京工办发〔2020〕1号2020年2月15日)各区总工会、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局工会,各集团、公司工会,各高等院校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厅字〔2020〕3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结合我市实际,再次就加强工会经费使用管理,进一步发挥好新冠肺炎防控工作专项资金保障作用通知如下.
一、设立专项资金.
市、区、基层单位等各级工会组织要按照同级党委、政府(行政)的防控工作整体部署,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工作需要以及职工会员的具体需求,设立新冠肺炎防控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防控专项资金"),用于疫情防控保障和慰问、企业复工复产后职工服务保障等专项工作,包括购买口罩、消毒液、测温仪等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物品物资以及隔离封闭期间所必需的生活用品.
二、纳入预算管理.
防控专项资金纳入本年度工会经费预算管理;在年度预算生效之前需要使用的,可采取预拨方式先行保障;年度预算已生效但该专项资金未列入的,可由本级工会集体研究后先行支出,待年度预算调整时履行程序予以调整.
专项资金的额度、慰问标准、购买的保障物资和慰问品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本级工会集体研究决定.
三、把握工作原则.
防控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体现向防控工作一线倾斜原则,对于医护人员、社区工作者、公安干警、环卫工人等城市公共服务保障的一线工作人员及—309—其封闭工作和隔离期间无法照顾的直系亲属,各项保障要向其倾斜;保障和慰问物资的发放,要坚持领导干部与一般员工一视同仁、公平对待.
四、坚持专款专用.
防控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疫情防控无关的支出;慰问金实行实名制发放,可采取网上签名或补签等措施;慰问物资发放要建立台账制度;疫情防控期间购买物资,因特殊情况难以在交易当期取得纸质发票的,可以使用电子发票,也可以在疫情结束后本年度内由供货商补开发票.
五、提高采购效率.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的相关规定,防控专项资金用于保障物资、保障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提高采购工作效率.
六、坚持专项核算.
各级工会收到上级工会有关疫情防控专项资金时,在"上级补助收入——救灾补助"核算;本级工会使用疫情防控专项资金时,在"维权支出——送温暖费——专项防控资金"科目核算;本级工会往下级工会拨付疫情防控专项资金时,在"补助下级支出——救灾补助"核算.
各单位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基层工会,注意收集基层经费使用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向市总工会反馈.
—310—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障职工权益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工办发〔2020〕2号2020年2月21日)各区总工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局工会,各集团、公司工会,各高等院校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障职工权益的若干措施》已经北京市总工会第十四届党组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2020年2月21日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障职工权益的若干措施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市各级工会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市委、市政府和全国总工会的领导下,组织动员职工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当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到了关键阶段,为进一步降低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权益的影响,为企业和职工排忧解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投入,支持复工复产企业防控疫情.
市总工会本级再增加1000万元新冠肺炎防控工作专项资金,对一线职工和复工复产企业开展慰问,重点向小微企业倾—311—斜,主要用于购买口罩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防护物资和慰问品.
各级工会要增加相应配套资金,助力本地区本产业本系统复工复产企业抓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设立专项,帮扶疫情期间生活困难职工.
市总工会本级再增加1000万元困难职工慰问帮扶资金,及时对疫情期间面临生活困难的职工开展慰问和帮扶,保障基本生活.
各级工会要增加相应配套资金,加大对本地区本产业本系统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
三、提高比例,增强工会经费使用的实效性.
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工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集体研究和民主决策,可以调整工会经费用于购买防护物资、慰问品的支出比例、具体标准和慰问形式,不受"购买节日慰问品全年支出总额一般不高于当年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收入的50%"规定的限制.
本年度工会经费预算不足的,鼓励动用往年滚存结余;无滚存结余的,在本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
四、出台政策,全额返还小微企业工会经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已建立工会组织并依据《工会法》有关规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足额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的小微企业,定期全额返还其缴交的工会经费,助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五、纳入保险,简便快捷给予职工赔付.
将新冠肺炎纳入"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财损失综合互助保障计划"保障责任范畴,为职工会员本人及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提供保险保障.
开通申报绿色通道,延长续保和理赔时效,设立专人负责业务指导,即投即保、即报即办、应赔尽赔.
六、协商调解,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引导职工做好本职工作,稳就业、保工资、促发展.
工会要代表职工与企业就疫情期间的劳动合同、薪酬待遇、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事项,采取灵活方式开展协商,达成共识、共渡难关.
各级工会要及时为职工和企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调解服务,简化调解程序,提高调解效率.
(咨询方式:12351职工服务热线、12351手机APP、"北京工会法律援助"微信公众号)—312—七、转变方式,开展职工网上技能培训.
鼓励各级工会开展职工网上技能培训、网上技能比赛、网上岗位练兵,组织劳模工匠、技能大赛获奖者、创新工作室领军人等开展网络视频直播教学,结合实际实施在职职工职业发展助推计划.
在网络平台分享"职工领读计划"音频资源,在"首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微信公众号增加"职工书柜""职工故事"专栏,免费为职工提供技能培训、疫情防护等知识和信息.
八、加强疏导,做好职工心理关爱服务.
在"首都职工心理发展"微信公众号开设心理关爱网络课堂,为职工提供心理辅导教学.
开通北京市总工会心理援助热线,为职工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心理援助服务.
(职工心理援助热线:4000151123、4000251123)九、选树先进,加大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广泛宣传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模范事迹,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对事迹突出的先进典型要在劳模选树等评优表彰中优先考虑,充分凝聚正能量,推动形成团结一心、同舟共济、携手向前、战胜疫情的良好社会环境.
—313—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总工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集体协商的工作指引》的通知(京工办发〔2020〕5号2020年2月28日)各区总工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现将《北京市总工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集体协商的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执行,协商工作中的相关情况请及时反馈至市总工会权益工作部.
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2020年2月28日北京市总工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集体协商的工作指引当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在复工复产的过程中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职工权益保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企业与职工深入沟通协商,凝心聚力共克时艰.
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指引:一、总体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相关要求和北京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把稳定劳动关系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摆在突出位置,充分发挥集体协商机制在协调劳动关—314—系中的基础性作用,按照"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有困难共同承担"的原则,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采取应急、应事、一事一议等灵活方式,通过劳资协商共决,及时有效地解决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领域的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协商重点疫情防控期间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开展协商:1.
受疫情影响企业需要开展灵活用工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错时/弹性上下班、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安排孕期女职工从事符合条件的工作岗位,允许哺乳期女职工自行选择集中使用哺乳时间等.
2.
受疫情影响企业需要调整薪酬福利待遇及支付方式;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向职工支付工资、福利待遇的标准和方式.
3.
复工复产企业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4.
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停产期间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无法按时返岗、不愿返岗职工劳动关系处理.
5.
其他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内容.
三、协商程序1.
确定协商代表.
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对等,每方至少3人.
在疫情防控期间,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工会聘请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律师、上级工会干部、企业组织代表等企业外人员作为外聘代表参与协商,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且不得担任首席代表.
2.
确定协商议题.
双方协商代表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内部OA、微信群组等方式充分征集企业和职工的需求,汇总后确定协商议题.
3.
开展协商.
双方协商代表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视频会议等方式开展协商,达成共识后形成会议纪要草案或相关制度草案等.
协商过程应做好记录,双方首席代表—315—和记录员签字.
4.
征求意见.
相关草案可通过电子邮件、内部OA、微信群组等方式征求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建议,尽快修改完善.
5.
公示履行.
对相关草案修改完善,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后,通过网络、公示栏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示获得认可,由劳资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6.
协商结果期限.
经双方协商确定,适用于疫情防控期及波及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四、其他事项1.
未建立工会的企业,针对复工复产后的用工情况需要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的,由企业所在地街镇、开发区(园区)等上级工会指导职工与企业开展协商.
2.
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区人社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的书面申请;涉及调整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由人社部门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协调处理.
3.
疫情防控期间协商全过程要进行留证,做好协商资料的保存.
4.
对受疫情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续签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话会议等适当方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顺延集体合同的期限.
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协商内容参考》—316—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协商内容参考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国家和我市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对企业和职工的协商内容提供如下内容供参考:第一条企业采取以下疫情防控措施:(一)加强职工健康监测:如实行健康状况报告、等.
(二)做好工作场所防控:如加强进出人员登记管理、保持工作场所通风换气、做好清洁消毒、配备防护用品、加强用餐管理、等.
(三)其他措施:.
第二条根据企业用工形式不同,在疫情期间按照以下方式发放劳动报酬:(一)企业复工后,正常出勤的职工,按照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工资制度发放.
(二)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因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支付生活费.
(三)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第三条企业停工停产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317—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为;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企业应当按照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企业以形式每月日前向职工支付工资,不得无故克扣和拖欠.
第四条企业不得随意扣除职工工资.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代扣职工工资的事项外,企业扣除职工工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医疗期.
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标准为.
第六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第七条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本企业实施第项灵活用工措施:(一)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上班时间为,下班时间为.
(二)职工根据自身的工作内容,弹性上下班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三)对于职工适用远程居家办公.
(四)因疫情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工作时间调整为:,工作方式调整为:,工作岗位和内容调整为:.
职工正常工作期间,正常支付工资;轮岗调休期间,按照标准支付工资.
(五)因疫情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工作时间调整为,工资待遇根据实际工作相应折算,即工资待遇为原月工资/21.
75/8计算为小时工资,每月工资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小时工资确定,但是按照此种方式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318—(六)因疫情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确认并同意由企业安排员工在2月日至日集中休息天,在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政策符合复工条件后,在2020年月日至2020年月日期间,每周工作6天,以弥补2月份提前休息的天.
集中休息期间,企业按照标准支付相应待遇.
第八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九条因疫情防控需要、完成政府下达的紧急任务等情况需要加班,职工应服从安排,企业可根据企业运营情况安排职工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条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本企业孕期女职工安排居家远程办公或调整工作岗位为;哺乳期女职工居家远程办公或集中使用哺乳时间.
第十一条为保护家庭未成年子女健康安全,因中小学和幼儿园推迟开学,疫情防控期间需要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的,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但应当按照企业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企业可以安排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完成相应工作;可以安排需要看护未成年子女的职工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提供正常劳动;可以实施灵活用工政策,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保证工作和生产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其他协商内容:.
上述内容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319—关于认真做好2020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2020年6月12日)各区总工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局工会,各集团、公司工会,各高等院校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市总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目前,北京市已进入夏季高温时节.
为认真做好2020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有效防控夏季高温天气导致劳动者中暑,减少高温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损害,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劳动安全健康权益,现就做好2020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防暑降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职工防暑降温工作是一项季节性很强的劳动保护工作,是事关职工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的重要工作.
各级工会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从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增进人民健康福祉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重要性;要结合夏季气候变化和劳动保护工作特点,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与政府相关部门形成合力,狠抓责任落实,提早安排部署,保证落实到企业,落实到车间,落实到班组,落实到职工.
二、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职工防暑降温工作要准确把握国内外疫情防控和经济形势的阶段性变化,因时因势调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着力点和应对举措.
各级工会要督促做好工作环境定期消毒、工作场所通风换气、加强作业人员个人防护、控制和减少人员聚集等工作,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要结合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工作实际,统筹各方资源,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和夏季高温天气因素叠加给职工生产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确保职工平安度夏.
三、强化对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320—各级工会要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作用,加强对高温、高湿、露天作业等工作场所的监督检查;要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努力减少高温中暑对职工安全健康的危害;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高温作业休息场所;合理安排或调整作业时间,适当增加高温作业环境下职工休息时间;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充抵高温津贴;及时发现、指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并监督其整改,确保各项保障措施落到实处.
四、深入开展防暑降温服务活动各级工会要立足职工需求,充分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暑期服务职工活动.
要深入基层企业,走访慰问奋战在高温一线的职工,主动关心职工诉求,协调解决职工现实困难;要以室外露天作业集中、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为重点,通过向职工送清凉物资、送政策宣传、送健康体检、送法律维权、送健康培训等方式,积极开展"送清凉"活动,活动费用参照工会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充分发挥职工暖心驿站作用,着重为环卫工人、出租车司机、快递员等户外劳动者吃饭喝水及避暑休息提供便利;充分发挥职工志愿者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关心关爱户外作业职工的安全健康.
五、加强职业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各级工会要充分利用工会宣传阵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和知识,营造关注职工健康的社会氛围;要积极督促用人单位开展教育培训,大力普及疫情防控、高温保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职工防暑降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请各单位于2020年9月10日前,将本年度开展防暑降温工作情况报送市总工会权益工作部.
—321—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总工会支持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工办发〔2020〕17号各区总工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局工会,各集团、公司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北京市总工会支持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北京市总工会第十四届党组会第3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2020年6月18日北京市总工会支持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政策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支持小微企业工会工作,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19〕32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定期全额返还其缴交的工会经费(筹备金).
二、享受政策范围上一年度享受北京市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并足额缴交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企业.
三、政策实施时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四、工作流程—322—(一)下发名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上一年度享受北京市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企业名单,市总工会统一将符合政策企业名单下发至各区总工会、产业工会.
(二)书面告知各区、产业工会、街道(乡镇)总工会将《北京市总工会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筹备金)全额返还告知书》及时告知符合政策企业.
(三)申报缴款各缴费单位在申报期内,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足额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四)拨付返还市总工会按季度统一将符合政策的小微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全额返还至企业工会账户.
对暂未建立工会组织已缴交工会筹备金的小微企业,须组建工会后全额返还筹备金至企业工会账户.
五、有关要求上级工会要加强对小微企业工会工作的指导,创新服务手段和服务方式,解决小微企业工会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同时,加强对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支持政策落地见效.
1.
北京市总工会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告知书2.
北京市总工会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筹备金全额返还告知书—323—1北京市总工会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告知书(单位名称):根据《北京市总工会支持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政策实施方案》,你单位在年度享受北京市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企业名单内,符合享受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条件.
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在年度工会经费申报期内,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足额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后,工会经费将全额返还至企业工会账户.
特此告知.
北京市XXX区XXX街道(乡镇)总工会/北京市XXX(产业)工会年月日—324—2北京市总工会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筹备金全额返还告知书(单位名称):根据《北京市总工会支持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政策实施方案》,你单位在年度享受北京市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企业名单内,符合享受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条件.
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在年度工会经费申报期内,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足额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在建立工会组织后,工会经费筹备金将全额返还至企业工会账户.
未建立工会组织,将不能享受此政策.
特此告知.
北京市XXX区XXX街道(乡镇)总工会/北京市XXX(产业)工会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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