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提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需要追究网络“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志刚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
在将“人肉搜索”入罪前,我们有一些前提不得不考虑。
其一,刑法打击什么样的“人肉搜索”?对他人进行造谣、诽谤的,刑法规定了诽谤罪,并不需要再设立专门罪名;对于在网上、网下进行辱骂、骚扰,刑法也规定了侮辱罪,也不需要设立专门罪名;对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轻微行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也不需要动用刑罚这种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唯有“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隐私情节非常严重时,才可能要由刑法来制裁,但是,这个“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呢?是以造成了当事人自杀、自残或者精神失常的后果还是其他什么呢?
其二,如何来区分“人肉搜索”中正当舆论监督与侵犯隐私呢?事实上,“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体现。
网民在网上将涉嫌违法、违纪或道德上存在严重问题的人和事件以及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进行评判,如果行使得当,有利于社会进步,也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
在著名的“山东济宁副市长下跪”事件中,舆论监督就起到了重要作用。
目前的法律还没有对隐私权的概念做明确的定义。
隐私权在法律上的不甚明确,导致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及其界限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因此,在对社会不良现象进行批评、对“公众人物”监督与侵犯他人的隐私尚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我们用什么标准来对“人肉搜索”中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进行刑罚处罚呢?
最后,对“人肉搜索”侵犯隐私如由谁进行追究也值得考虑?“人肉搜索”之所以难以查处,就在于其主要在网上发生,责任主体分散,难以发现责任人,取证成本高。
如果由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大概很难有效地打击。
但是,目前诽谤罪、侮辱罪都是自诉案件,是“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如果对“人肉搜索”侵犯隐私也规定为自诉案件,那么,“人肉搜索”入罪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值得商榷。
在这些问题解决之前,目前不宜将“人肉搜索”入罪,而是应当加强对隐私权的立法,界定隐私权的范围与边界。
在这些基础完善后,再考虑“人肉搜索”入罪的问题。
“人肉搜索”出现私刑倾向 在网上,人人都能当警察?
云雀云(larkyun)当前主要运作国内线路的机器,最大提供1Gbps服务器,有云服务器(VDS)、也有独立服务器,对接国内、国外的效果都是相当靠谱的。此外,还有台湾hinet线路的动态云服务器和静态云服务器。当前,larkyun对广州移动二期正在搞优惠促销!官方网站:https://larkyun.top付款方式:支付宝、微信、USDT广移二期开售8折折扣码:56NZVE0YZN (试用于常州联...
搬瓦工最近上线了一个新的荷兰机房,荷兰 EUNL_9 机房,这个 9 的编号感觉也挺随性的,之前的荷兰机房编号是 EUNL_3。这次荷兰新机房 EUNL_9 采用联通 AS9929 高端路线,三网都接入了 AS9929,对于联通用户来说是个好消息,又多了一个选择。对于其他用户可能还是 CN2 GIA 机房更合适一些。其实对于联通用户,这个荷兰机房也是比较远的,相比之下日本软银 JPOS_1 机房可...
在之前几个月中也有陆续提到两次HostYun主机商,这个商家前身是我们可能有些网友熟悉的主机分享团队的,后来改名称的。目前这个品牌主营低价便宜VPS主机,这次有可以看到推出廉价版本的美国CN2 GIA VPS主机,月费地址15元,适合有需要入门级且需要便宜的用户。第一、廉价版美国CN2 GIA VPS主机方案我们可看到这个类型的VPS目前三网都走CN2 GIA网络,而且是原生IP。根据信息可能后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