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概论学习重点:刑事诉讼的概念以及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性质、渊源、特点、基本范畴、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一)诉讼的概念"诉,告也","讼,争也".
诉讼是指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全部活动.
(二)刑事诉讼的起源社会冲突—国家权力—刑事诉讼(三)刑事诉讼的概念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解决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的活动.
我国刑事诉讼的特征:1.
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2.
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3.
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4.
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二、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的法律.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刑事诉讼法典.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法律规范.
(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包括:宪法:刑事诉讼的宪政基础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公约三、刑事诉讼法的性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程序法公法基本法四、刑事诉讼法学(一)刑事诉讼法学的概念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刑事诉讼现象和刑事诉讼规律的部门法学,是中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
(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刑事诉讼实务和刑事诉讼法理论.
(三)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诉讼法:辩证思维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比较与借鉴的方法.
五、刑事诉讼法的沿革(一)外国刑事诉讼法的沿革1、外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1)弹劾式诉讼制度(2)纠问式诉讼制度2、外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辩论式诉讼制度的特点:(1)控审分离(2)刑事诉讼程序分为两个阶段(3)被告人取得诉讼主体地位3.
二战后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1)两大法系相互吸收(2)扩大和加强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3)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4)广泛采用简易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二)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沿革1.
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2.
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1)建国初期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1979.
7.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83.
9.
2《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1984.
7.
7《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3)《关于修改的决定》(1996.
3.
17)《决定》共有110条,修改后的刑诉法共有225条.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背景:经济背景政治背景国际背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现行刑事诉讼法存在的主要问题立法滞后内容过于单薄司法解释替代立法立法内容比较落后立法技术不足(4)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必要性及进展坚持以宪法为根据坚持与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相衔接坚持从实际出发,着重解决司法实践中明显存在、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坚持统一步调,确保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典与其他法律相互协调2003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将刑诉法的修改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
但因有关部门意见分歧较大,修正草案未能如期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8年10月,刑诉法再修改再次被列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的五年立法规划.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已建议,将修改刑事诉讼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近日表示:刑诉法草案有望今年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陈旧观念,把保障人权落实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当中将宪法规定的中国式的司法独立,切实体现到刑诉法中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和罪犯有沉默权规定到法律中完善辩护制度,着力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完善证据制度,特别是要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减少刑讯逼供切实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对强制措施规定明确具体的条件,加大非羁押强制措施的使用完善审判程序,包括一审、二审,特别是要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在程序上更加公开、公正、透明对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犯罪损失和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应当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救济六、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范畴(基本理念)(一)刑事诉讼目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1.
刑事诉讼目的概念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指国家根据各种刑事诉讼主体的客观需要及其对刑事诉讼价值的认知所预先设计的、希望通过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而实现的理想的诉讼结果.
2.
刑事诉讼目的的分类刑事诉讼的目的分为根本目的(终极目的)和直接目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现有体制,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维护国家特定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秩序);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3.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两者是对立统一关系(1)惩罚犯罪的含义(2)保障人权的含义(3)两者互相对立,又相互依存4.
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1.
赵作海案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
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共作9次有罪供述.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的上述判决.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
经调查,1997年10月30日夜,赵振晌携自家菜刀在杜某家中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怕把赵作海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了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
2010年5月5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5月8日下午,省法院召开审委会,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
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5月13日上午,河南省高院宣布: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由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宋海萍亲手交付给赵作海.
2010年6月2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登门赵作海新家,鞠躬致歉.
一个月后,2010年5月,导致赵作海被判刑的杀人碎尸案告破.
河南省公安厅组织全省刑侦、技术和审讯专家到一线指导破案.
经DNA鉴定,死者是1998年9月12日晚外出后失踪的商丘市睢阳区包公庙乡十字河村东五组村民高宗志.
经进一步侦查,专案组认定柘城县老王集尹楼村人李海金、商丘睢阳区张庄村人杨明福、张祥良有重大作案嫌疑.
三人在媒体报道赵作海无罪释放后,分头潜逃外地.
专案组立即展开追捕,至5月24日,三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
经审讯和调查证实,李海金因与受害人高宗志在山东菏泽做月饼生意期间产生矛盾,便怀恨在心,预谋将其杀死.
1998年9月12日晚,李海金指使杨明福、刘院喜(此人于2006年5月24日因抢劫杀人被判处死刑)先到李海金所在的手巾李村村边等候,李海金、张祥良将高宗志约至离李海金家不远的本村西地,几人将高杀害、肢解并抛尸.
为掩盖尸体不被发现,四人在作案后又将三块石磙推入扔放尸体躯干的机井内.
2.
佘祥林冤案佘祥林,男,1966年3月7日生,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人,捕前系京山县公安局原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
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张的亲属怀疑张被佘杀害.
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994年4月12日佘祥林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京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4月22日被刑事拘留,4月28日经京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
湖北省高级法院1995年1月6日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1995年5月15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
1996年2月7日,京山县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再次退查.
1997年因行政区划变更,京山县检察院于1997年11月23日将此案呈送荆门市检察院起诉.
同年12月15日,荆门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该案移交京山县检察院起诉.
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县法院.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
佘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之后,佘祥林被投入沙洋监狱服刑.
2005年3月28日已被政法部门认定在11年前被害的张在玉突然归来,这表明,佘案错案.
2005年10月,佘祥林拿到了京山县公安局和荆门市中院的国家赔偿金,共计90多万元.
3.
杜培武冤案:4.
聂树斌案:(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司法公正的分类: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1.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含义实体公正:司法结果的公正.
司法活动就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作出的裁决或处理是公正的.
程序公正:司法过程的公正.
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对待.
美国学者道格拉斯: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区别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予以实现.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2.
程序公正的最低标准:戈尔丁(美国)《法律哲学》提出程序公正的三个方面九项标准:第一、中立性①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②结果中不应包含纠纷解决者个人的利益③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第二、劝导性争端④对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均应给予公平的关注⑤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证据⑥纠纷解决者应只在另一方在场下听取另一方意见⑦各方当事人都应得到公平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论据和证据作出反应第三、裁判⑧解决的诸项条件应以理性推演为依据⑨推理应论及所提出的所有论据和证据我国学者对程序公正最低标准的讨论:独立原则、中立原则、对等原则、公开原则、比例原则、表达自由原则、裁判基础原则、有效救济原则3.
程序公正的内容:裁判者的独立和中立程序的合理性程序的公开性程序的平等性程序的民主性程序的便利性和及时性总之,公正的程序不仅要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而且也要反映效率的要求.
4.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实体公正优先于程序公正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并重实体公正是相对的,程序公正是绝对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都是价值目标价值目标冲突时,确立程序公正优先(三)刑事诉讼的价值公正、安全、自由、效率(效益)、秩序人民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英:托马斯·霍布斯]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刑事诉讼中的公正与效率的关系诉讼效率是指诉讼进行的快慢程度,解决纠纷数量的多少,以及诉讼过程中人们对各种资源的利用和节省程度1.
一致性2.
冲突性3.
如何协调公正与效率的关系(1)效率优先,兼顾公正(2)公正优先,兼顾效率(3)公正效率对立统一说"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罗尔斯](四)刑事诉讼的结构(模式)1.
刑事诉讼的结构的概念、类型刑事诉讼的结构是指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职权主义诉讼结构(大陆法系,法德为代表)、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英美法系,英美为代表)和混合式诉讼结构(日本、意大利)2.
当代刑事诉讼结构类型的特点相同点:(1)都承认控、辩双方在法庭上有均等的提证、问证权(2)都强调维护法官的公正形象(3)为防止法官的个人恣意,都允许陪审团参与审判(4)庭外都允许辩护律师在侦查、起诉的任何阶段介入诉讼(5)都承认无罪推定、自由心证和被告人的沉默权不同点:(1)当事人主义强调控辩的对抗性,在侦查阶段,被告人与侦查机关处于平等对立的地位;职权主义则是控辩不平等.
(2)当事人主义模式中,法官是消极的仲裁者;而职权主义模式,法官是积极的仲裁者.
(3)在起诉阶段,当事人主义是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而职权主义则实行案卷在开庭前移送法院(4)当事人主义模式中把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责明确加以划分,陪审团只负责听审和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法官则在此基础上负责适用法律;职权主义模式则规定法官和陪审官共同听审,共同提证、问证,共同投票作出判决.
(3)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混合式诉讼结构(日本)3.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的争论超职权主义的诉讼结构4.
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的改革主张"全面实行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1)"全面当事人主义化"与中国宪政体制相抵触(2)"全面当事人主义化"与中国历史传统相冲突中国刑事诉讼模式的基本定位是:第一,立足国情第二,合理借鉴(五)刑事诉讼职能1、刑事诉讼职能的概念刑事诉讼的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特定职责和所应发挥的特定作用.
2、刑事诉讼职能的划分(1)侦查职能(2)控诉职能(3)辩护职能(4)审判职能(5)执行职能(6)协助诉讼职能(7)诉讼监督职能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学习重点:明确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的概念、性质、职能、地位;诉讼参与人的概念、范围及其在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
一、概述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承担一定的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
通常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包括依法行使侦查权的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
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专门机关以外所有依法参加诉讼活动,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
诉讼参与人划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二、人民法院(一)人民法院的性质、职权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和相互关系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它们构成独立的组织系统.
人民法院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审判案件上是审级监督关系(三)审判组织审判组织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具体组织形式: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三、人民检察院(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我国的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
检察权与法律监督职能的内容是一致的,检察权即法律监督权.
(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和相互关系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以及专门的人民检察院,构成独立的组织系统.
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三)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1)侦查权(2)公诉权(3)诉讼监督权(4)审查逮捕权四、公安机关(一)公安机关的性质和组织体系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属行政执法机关.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承担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是追究犯罪的主要侦查机关.
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国务院之下设公安部,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按行政区域设置.
公安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受同级人民政府领导的同时,下级公安机关必须受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
(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1)立案权(2)侦查权(3)执行权五、当事人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分别处于控诉或辩护地位的主要诉讼参与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一)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1、犯罪嫌疑人是指因涉嫌犯罪受到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追究,处于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当事人.
被告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正式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进入审判阶段的刑事当事人.
2、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1)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根据诉讼权利的性质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防御性权利救济性权利推定性权利(2)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诉讼义务(二)被害人1、被害人的概念被害人是指在公诉案件中合法权益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2、被害人的权利与义务(三)自诉人1、自诉人的概念自诉人是指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2、自诉人的权利与义务(四)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并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并被司法机关传唤应诉的人.
六、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第三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学习重点:了解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并分别了解各项基本原则的法律依据,明确其含义、特点和意义.
一、概述(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点1.
规范性2.
根本性3.
模糊性4.
特有性二、程序法定原则(一)程序法定原则的含义程序法定原则是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的职权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只能由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加以明确规定1.
刑事诉讼程序只能由国家的立法加以规定;2.
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的职权,司法机关不得行使(二)程序法定原则的价值基础(理念基础)1.
以权力制约权力2.
以权利制约权力程序法定原则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国民主权原理的体现程序法定原则是刑事诉讼的公正、秩序等价值得以实现的保障程序法定原则是确立立法与司法相互制衡关系的需要程序法定原则是在刑事法领域实现人权保障的基础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7条规定,"除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不得控告、逮捕和拘留任何人".
《日本国宪法》第31条规定:"任何人,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剥夺其生命、自由或者科处其他刑罚.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4条规定了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每个人都享有人身自由与安全的权利,任何人不得被任意逮捕或羁押,除非依据法律所规定的理由并遵守法定的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三)程序法定原则的实现刑诉法第3条第2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四)程序法定原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我国司法实践中许多涉及公民基本人权的刑事诉讼行为于法无据"司法立法"的状况构成对程序法定原则的严重背离涉及公民基本人权的程序规范本应由立法机关制定,却出自行政机关三、司法独立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一)司法的含义和特点司法(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1.
司法的被动性2.
司法的中立性3.
司法的形式性4.
司法的专属性5.
司法的终极性(二)司法独立的含义司法独立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
1.
谁独立2.
向谁独立3.
如何独立(三)司法独立的实现和保障刑事诉讼法第5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的关系:解决人事不独立的问题(2)司法独立与地方行政机关的关系:解决财政无保障的问题(3)司法独立与地方政法委的关系:解决对司法权的非法干预问题(4)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的关系:解决内部问题(四)司法独立的限制:司法权的监督四、无罪推定原则(一)无罪推定的含义在法院依法确定受追究者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二)无罪推定的确立(三)无罪推定的基本要求1.
被告人的罪行须经依法证明才能确定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当裁判者对被告人有罪的判断尚存怀疑时,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疑罪从无2.
只有在法院通过合法、正当的程序作出有罪判决之后,国家才能对被告人予以定罪.
3.
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拥有对抗国家追诉权所必备的程序保障.
(四)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立有罪原则-罪从判定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确认无罪推定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1)只有人民法院才有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
(2)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之前,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或者说不能在法律上将任何人作为有罪之人对待.
(3)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
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1.
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免遭非法侵犯.
2.
有利于增强司法人员的法制观念,推进文明司法,实现司法公正.
3.
有利于诉讼制度科学化、民主化的建设.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黄新故意杀人案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新,男,31岁,公司职员,住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
1998年10月2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新故意杀人案,由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2月1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1998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黄新与女友刘燕在与刘燕同村的王三梅家打牌.
打牌过程中,黄、刘二人发生了口角,后两人一同回到同居的住处.
第二天早上9时许,黄新离开该住处.
上午10时30分左右,刘燕父亲刘转运上楼查电话线时发现刘燕被害.
经法医鉴定:刘燕系被他人扼勒颈部并用单刃刺器刺伤左颈部致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死亡时间约为1998年10月24日凌晨1时许.
公安机关经过现场调查及讯问黄新,同时根据法医对刘燕死亡时间的鉴定证实:刘燕被害的时间,只有黄新在场.
根据黄新的供述、刘转运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以及有关查证情况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黄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刘燕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黄新否认杀害刘燕.
被告人黄新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仅依据关于刘燕死亡时间的鉴定结论,指控被告人黄新构成故意杀人罪,严重不符合"证据应当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在本案中,黄新没有故意杀害刘燕的犯罪动机;起诉书认定的刘燕死亡时间与刑事技术鉴定书记载的刘燕尸体的尸斑、角膜、瞳孔等尸体现象明显不符;死者体内检出了非黄新所留的"大量精子",说明刘燕有可能是在黄新离开后被他人所害,刘燕被害一案应另行核实定性为强奸杀人案.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必须做到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在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新杀害刘燕的动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证据显示,凶手杀害刘燕时所使用的手段是用手扼颈、用电源线勒颈并用单刃刺器刺伤左颈部,致刘燕因"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而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证实黄新实施了这一直接、具体的行为杀害了刘燕.
起诉书指控黄新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只有关于被害人刘燕死亡时间的鉴定结论这个唯一的间接证据,而刑事技术鉴定书记载的被害人尸斑、角膜、瞳孔等尸体现象,按照法医学文献推定的死亡时间与鉴定书关于刘燕死亡时间的鉴定结论之间存在着明显矛盾,现有证据对此不能予以合理地解释.
公诉机关在法庭调查中没有能够对"死者刘燕阴道分泌物中的大量精子出自何人"、"刘燕遇害前是否被他人强奸"等重大疑点问题进行说明,现有证据亦不能对此给予合理地解释.
这说明,本案的事实并没有调查清楚,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明显不足以证明刘燕确系黄新所杀.
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新杀害刘燕不能成立,故不予支持.
被告人黄新及其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依法得以成立,应予采纳.
据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3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新无罪.
黄静案-"中国网络第一大案"2003年2月24日上午,黄静(21岁,湘潭市临丰小学音乐教师)被发现死在了她自己单位宿舍的床上,并且全身赤裸.
据警方调查,在黄静去世的前一天夜里,是男朋友姜俊武送她回到了临丰小学的教师宿舍.
在那里两人单独相处了整晚.
第二天,也就是去年2月24日的早上6点左右,姜俊武离开.
当天,警方接到报案以后即赶赴临丰小学教师宿舍,此前120已确认黄静死亡.
在案发现场,警方发现数团卫生纸,其中一些留有姜俊武的精斑,此外警方还发现,在黄静的下肢左右腘窝处有两处挫伤伤痕.
根据以上证据,犯罪嫌疑人姜俊武于2003年6月2日,被警方刑事拘留.
2003年7月8日,姜俊武被批准逮捕,罪名是涉嫌强奸(中止).
2004年3月5日,姜俊武被取保候审.
2006年6月30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姜俊武无罪,但要为黄静的死承担一半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黄静的父母经济损失59399元.
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分别提起了上诉.
2007年12月8日由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原审原告黄静的父母,及原审被告姜俊武关于民事责任方面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湘潭市两级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姜俊武与黄静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
此后两人曾到海南、长沙等地游玩,并多次同宿一室.
2003年2月23日,两人一起吃完晚饭后到姜俊武的朋友家打牌至次日凌晨两点左右,随后两人回到湘潭市雨湖区临丰学校黄静的宿舍同宿.
姜俊武与黄静亲吻、抚摸后提出与黄发生性关系,黄不依并将双腿夹紧,表示等结婚时再行其事,姜便改用较特殊方式骑跨在黄的胸部进行了体外性活动,其后两人入睡.
熟睡中黄静吐气、喷唾沫、四肢抽搐,姜惊醒后问黄静"哪里不舒服",黄未作答,姜便又睡下.
第2天早上6时许,姜俊武离开黄静的宿舍回到父母家.
约1小时后,姜俊武多次拨打黄静的手机无人接听,回到临丰学校敲黄的宿舍门没有应答,便将情况向学校领导反映.
9点30分许,校方派人从楼顶坠绳由窗户进入黄静的宿舍,发现黄静裸死在床上.
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黄静系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法院认为,姜俊武与黄静系恋人关系,其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不构成强奸罪.
但姜俊武的行为与黄静潜在病理改变是造成黄静死亡的共同原因,姜俊武应对黄静的死亡后果承担50%的民事责任.
2003年3月6日湘潭市公安局204号公安法医鉴定,黄静因风心病、冠心病急性发作猝死;2003年5月7日湖南省公安厅093号公安法医鉴定,黄静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和呼吸衰竭死亡;2003年6月8日公安部专家闵健雄参与的湖南省公安厅210号复核鉴定意见书,黄静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和呼吸衰竭死亡;2003年7月3日南京医科大学16号书证审查意见,黄静因风心病、冠心病或者肺梗死猝死的根据不足;2003年8月14日中山大学陈玉川教授3029号法医鉴定,黄静因风心病、冠心病、肺梗死致死缺乏证据;2004年3月,司法部组织的专家鉴定,因黄静尸体的器官标本灭失,鉴定取消;200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委托五位专家对黄静进行第五次尸检,鉴定结论是:黄静生前心脏存在某种程度的潜在性病理性改变,姜俊武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黄静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
五、控审分离原则(一)控审分离原则的含义1.
结构意义上的控审分离原则2.
程序意义上的控审分离原则:(1)不告不理(2)诉审同一(二)控审分离原则的价值基础—诉讼公正(三)法院能否变更指控罪名1.
实体限制型模式2.
程序限制型模式(四)刑事公诉变更制度六、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一)这一原则的含义和内容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贯彻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按刑事诉讼活动顺序,分为:(1)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2)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3)对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二)实行这一原则的意义七、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凡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就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章管辖学习重点:了解管辖的概念、掌握立案管辖及审判管辖的内容,注意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的区别以及它们各自所要解决的问题.
一、管辖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检、法等机关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解决的问题有两个:1.
解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即立案管辖问题;2.
解决人民法院系统内各级人民法院、普通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以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即审判管辖问题.
二、立案管轄(一)立案管辖的概念立案管辖(职能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
(二)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刑事案件的侦查,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安机关进行.
"法律另有规定"(三)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1.
刑法分则第8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12种2.
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渎职犯罪:35种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另: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破坏选举罪4.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四)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案件.
三、审判管辖(一)审判管辖的概念审判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
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
(二)级别管辖1.
级别管辖的概念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2.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刑诉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刑诉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4.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刑诉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三)地区管辖1.
地区管辖的概念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上的分工.
2.
确定地区管辖的原则:(1)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原则.
(四)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根据刑诉法第26条规定,指定管辖分为两种情况:1.
因管辖不明而需要指定管辖的(1)地区管辖不明(2)级别管辖不明2.
因某种原因而需要指定管辖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同级人民法院协商解决或报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五)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是指专门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专门管辖解决的是哪些案件由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
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
案例:2007年3月9目,家住甲市的被告人张文财、刘玉民、王志刚三人纠合在一起,张提出"弄个小姐玩玩",刘、王同意.
当晚10时许,被告人刘玉民将本单位一面包车开出,三人驾车在通往乙市的公路上,伺机作案.
当女青年陈某骑车迎面而来时,刘玉民突然急刹车,张、王二人跳下车将女青年陈某劫持到车上,汽车朝乙市开去.
途中三名被告人轮奸了该女青年,直到车开到乙市境内后,轮奸行为仍未实施终了.
受害人被奸后又被抛出车外,恰遇乙市的治安联防队员及时报案,乙市公安机关当夜将窜至乙市的张文财、刘玉民、王志刚三名被告人抓获归案.
[问题](1)根据人民法院地域管辖原则,分析本案中各法院管辖的可行性问题.
(2)如果本案中,甲市法院与乙市法院对管辖存在争议.
甲市法院认为,此案应由乙市法院受理.
理由是:第一,此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开始于甲市,但犯罪行为的完成无疑是在乙市境内,乙市也是犯罪地的一部分;第二,此案是由乙市公安机关侦破,并由乙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乙市法院受理更为方便.
而乙市法院则认为,此案应由甲市法院受理.
理由是:被告人的主要犯罪行为是在甲市实施的,并且被告居住在甲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甲市法院应该受理此案.
则该案的管辖应如何处理刑事管辖权的缺陷—以检察机关为视角(一)侦查管辖缺乏立法规范1.
指定侦查管辖无据可依2.
交办制度没有进行必要限制3.
可操作性差(二)司法解释违背立法精神1.
《六部委规定》将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2.
《高检规则》以"工作单位所在地"作为侦查地域管辖的规定(三)职能管辖过于僵化,不利于查处职务犯罪1.
管辖冲突导致出现执法难题2.
非职务犯罪的并案查处,没有法律依据(四)级别管辖不明确(五)补充管辖权形同虚设(六)侦查管辖冲突解决机制缺失(七)缺乏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检察机关刑事管辖权的完善(一)设立侦查管辖一节,推进侦查管辖的法治化1.
这是由侦查与审判的目的不同决定的2.
这是由我国刑事诉讼的结构决定的3.
这是由职务犯罪侦查实践决定的刑事诉讼法应当明确侦查管辖权的概念,并在管辖一章中专门规定侦查管辖制度.
侦查管辖的主要内容包括侦查主体、侦查案件管辖分工、侦查管辖的原则、侦查级别管辖、侦查地域管辖、侦查指定管辖、侦查管辖纠纷的解决机制、侦查管辖权的监督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救济等.
(二)扩大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范围1.
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权统一划归检察机关行使2.
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划归检察机关管辖3.
扩大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1)赋予检察机关互涉案件侦查管辖权(2)适当扩大补充管辖权(三)构建合理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1.
明确侦查地域管辖2.
细化侦查级别管辖3.
规定指定管辖的理由、范围(1)明确指定管辖的理由(2)明确指定侦查管辖的范围:指定侦查管辖的范围宜限定为以下情形:第一类是管辖不明或管辖有争议的案件;第二类是涉案当事人是当地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第三类是涉案当事人是本地同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领导班子成员.
4.
建立指定侦查管辖与指定起诉管辖、指定审判管辖协调机制(四)赋予犯罪嫌疑人侦查管辖异议权第五章回避学习重点:掌握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回避的适用情形及回避程序,特别是回避的适用人员以及决定机关.
一、回避的概念和意义1.
回避的概念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2.
回避的意义二、回避的种类、理由1.
回避的种类(1)根据实施方式的不同: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2)根据申请回避是否需要理由:有因回避无因回避2.
回避的理由(情形)回避的理由(适用情形)有:(1)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三、回避的人员范围适用回避的人员有六种: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
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成员均属审判人员或检察人员范围.
2011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第1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本规定所称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未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执行员.
本规定所称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第4条在本规定施行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者岗位调整的手续.
四、回避的程序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法院院长、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书记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的回避,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长决定,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第六章辩护与代理学习重点:掌握辩护人的概念;辩护人的范围;了解能够担任辩护人的人和不能充当辩护人的人;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掌握辩护的种类及三种辩护的区别,特别要注意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指定辩护的情形等问题.
刑事代理部分,要了解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有哪些、委托的时间、诉讼代理人的范围等.
一、辩护人的概念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二、辩护人的范围(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三、辩护人的地位辩护人不是独立的诉讼主体,但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1、辩护人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辩护人独立于侦控方3、辩护人独立于审判机关4、辩护人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四、辩护的种类(一)自行辩护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控诉进行辩解和反驳,自己为自己所作的辩护.
(二)委托辩护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为自己作辩护.
委托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三)指定辩护指定辩护是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
1、任意指定辩护: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2、强制指定辩护:(1)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开庭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2005年10月25日"两高两部"颁布《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12月1日开始施行)规定: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及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未能聘请律师或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检察院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对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其除有权聘请律师外,如果有经济困难还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应当向其告知申请法律援助需经侦查机关批准.
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案件当事人除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外,如有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五、辩护人的权利、义务(一)辩护人的权利1.
独立辩护权2.
阅卷权3.
会见通信权4.
调取证据权5.
司法文书获取权6.
质询权7.
辩论权8.
控告权9.
拒绝权10.
其他权利(二)辩护人的义务1.
保密义务(律师举报作证义务豁免权):《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2.
遵守法庭规则义务3.
宣传法制义务六、我国律师的定位及职责(一)我国律师的定位国家法律工作者: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社会法律工作者: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将律师界定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2007年颁布的《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二)律师的职责律师的职责: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律师职业面临着最为艰难的道德困境.
这种困境源自于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整体道德之间的冲突.
"律师为坏人辩护,所以律师也是坏人"的观点,实际上是混淆了律师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的界限做好律师与做好人不能等同.
律师刑事辩护权利的实质,是市民社会对其成员的帮助权、刑事司法的参与权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权.
辩护制度存在的基础不是发现真相,而为了是保障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和有效的防御权,并通过矫正控辩双方力量的失衡,来确保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
美国著名辩护律师艾伦·德肖微茨教授在其名著《最好的辩护》一书中认为:"被告辩护律师,特别是在为确实有罪的被告辩护时,他的工作就是利用一切合法的手段来隐瞒'全部事实'.
对被告辩护律师来说,如果证据是用非法手段取得的,或该证据带有偏见,损害委托人的利益,那么他不仅应当反对而且必须反对法庭认可该证据,尽管该证据是完全真实的.
"新《律师法》对辩护权的修改和完善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作了修改,旨在破解长期以来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问题.
该法2008年6月1日施行.
一、关于律师会见权的修改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1.
律师会见手续:凭"三证"会见2.
律师会见程序3.
律师会见方式:侦查人员不应在场.
4.
律师会见内容二、关于律师阅卷权按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只能获得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在审判阶段可以获得"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具体规定为"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等.
新《律师法》第34条对此作出了重要修改:"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三、关于律师调查取证问题,新《律师法》修改较小新《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这一规定与旧《律师法》及刑事诉讼法相比,取消了"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这一条件.
新律师法如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解决律师法贯彻难问题,有以下四种解决办法:1.
推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刑诉法,尽快推出刑诉法修正案;2.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为新律师法出台制定相关立法解释;3.
仿照1996年新刑诉法修订时对适用第48条的有关规定,由六部委联合发文,出具相关解释;4.
根据立法法第55条的规定,由司法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书面询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询问答复的形式解决新律师法执行中的问题2008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524号(政治法律类137号)提案的答复"中指出:"依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在不与其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
新修订的律师法,总结实践经验,对刑事诉讼法有关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有些具体问题作了补充完善,实际上是以新的法律规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此应按修订后的《律师法》的规定执行.
"刑事代理一、刑事诉讼中代理的含义和种类刑事诉讼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接受特定诉讼参与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代理的种类有:1.
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委托2.
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的委托3.
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被告人的委托4.
接受申诉人的委托二、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的区别1.
产生的根据不同2.
诉讼地位不同3.
适用的范围不同4.
诉讼的任务不同5.
权限不同6.
权利内容不同7.
活动名义不同第七章刑事证据学习重点:掌握证据的概念、基本特征、证据的意义;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证明对象的概念及其范围,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的概念及其分担,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及其具体要求;证据分类的标准和各种分类的概念,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要求.
一、刑事证据的概念、特征1、刑事证据的概念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法定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的一切事实.
证据是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成立或不成立的一切材料.
客观事实∶证据材料∶定案根据2、证据的特征(一)客观性证据是否必须以真实性为前提证据是否具有主观性(二)关联性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反映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力,指在认定案件事实上是否有作用和作用的程度.
(三)合法性1、证据必须由法定的主体提出和收集2、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定程序3、证据必须符合法定形式4、证据的内容必须合法证据的合法性反映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证据资格、证据的可采性)是指事实材料成为诉讼中的证据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及法律对事实材料成为诉讼中的证据在资格上的限制.
二、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一)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概念刑事诉讼中的证明通常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二)证明对象证明对象,是指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问题.
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两方面的内容.
(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
(2)影响量刑轻重的事实情节(3)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或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
(4)被告人的个人情况(三)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收集证据、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职务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控诉主体和辩护主体在审判阶段负有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
1、公诉案件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承担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由公安司法机关承担.
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也不承担举证责任.
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的例外,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和推定).
2、自诉案件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的承担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四)证明标准1、证明标准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的要求.
2、证明标准的历史发展(1)神示证据制度-神示真实(2)法定证据制度-法定真实(3)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大陆法系-内心确信英美法系-排除合理怀疑3、我国的证明标准(1)立案的证明标准: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86条).
(2)逮捕的证明标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60条).
(3)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29条)(4)提起公诉的的证明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41条)(5)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62条)从国外刑事诉讼看普遍实行起诉证明标准低于定罪证明标准.
在美国证据法则和证据理论中,将证明的标准分为九等:(1)绝对的确定性———任何法律目的均不作此要求;(2)排除合理怀疑———刑事案件中为有罪认定所必须;(3)明晰且有说服力的证明———适用于某些民事案件以及某些管辖法院对死刑案件中保释请求的驳回;(4)优势证明———适用于多数民事案件以及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肯定性抗辩;(5)可成立的理由———适用于逮捕令状的签发、无证逮捕、搜查及扣留、控诉书和起诉书的发布、缓刑及假释的撤销,以及对公民逮捕的执行;(6)合理相信———适用于阻截和搜身;(7)有合理的怀疑———无罪释放被告人的充足理由;(8)怀疑———适用于调查的开始;(9)没有信息———对任何法律目的均不充分.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对刑事案件认定有罪的证明标准.
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争:客观真实是指在诉讼中司法工作人员运用证据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案件发生的客观真实情况(主观符合客观的真实)法律真实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运用证据所认定的案件事实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视为真实的标准(主观真实或推定真实)从本质上讲,"法律真实说"是一种主张全面借鉴和移植西方证明标准制度的学说3、疑难案件的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
案例1:证券首贪杨彦明(中国银河证券公司北京营业部总经理杨彦明)死刑判决,2009年12月获最高法核准,6500万元去向成谜.
案例2:疑犯被关400天获判无罪—佛山中医院的"追款疑案"汪玉华原是佛山市中医院财务科的追款员,他被控于2007年5月18日、19日,利用其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取病人龙某家属偿还龙某所欠医院共295378.
9元的住院费用后,将款项据为己有.
汪辩称已将该笔项款交给中医院财务科科长黄某萍,事后,在他的要求下,黄某萍叫他打好交款证明,由黄某萍加盖中医院公章再交给他保存.
对此黄某萍予以否认.
法院认为,汪有以下几大嫌疑:汪玉华将欠款29万多元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后,私自开收据给病人家属;汪玉华没将该笔款项转入中医院的银行账户;汪玉华忽视安全,分两次提现并先后存放在办公场所和住处;汪提现后,没有交给中医院财务科出纳,而是交给财务科科长;《交款证明》本身也具有同一次打印,第一段数字与第二段数字属不同字体等可疑之处.
据此,汪玉华具有侵吞该笔款项的"高度嫌疑".
法院认为,侦查机关就《证明》所做的鉴定证实,《证明》上所盖的公章是真实的,落款文字打印好后再盖章的.
虽然《证明》上无黄某萍的指纹,但鉴定时间距《证明》可能形成的时间将近两年,指纹鉴定不能作为完全排除黄某萍接触过《证明》的证明依据;控方现无证据证明汪玉华有偷盖中医院公章或在《证明》上加大内容的行为;控方现无证据证明汪玉华将病人家属存入其银行账户的29万多元提现后的去向.
法院认为,由于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未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未能排除汪玉华已将指控的款项交回中医院的合理怀疑.
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遂依法判决汪玉华无罪.
《十二怒汉》案情:公诉人指控被告人(18岁的男子)在午夜杀害了自己的父亲.
法庭上提供的证据也极具说服力:居住在对面的妇女透过卧室及飞驶的火车窗户,看到被告举刀杀人;楼下的老人听到被告高喊"我要杀了你"及身体倒地声音,并发现被告跑下楼梯;刺进父亲胸膛的刀子和被告曾经购买的弹簧刀一模一样.
而被告声称从午夜11点到凌晨3点之间在看电影的证词极不可信,因为他连刚看过的电影名字也说不出来.
随着辩论深入,控方证据的矛盾之处不断揭示出来楼下老人不可能在列车噪音中听到被告喊叫;声称看见杀人的妇女鼻子两边有凹痕,证明她长期戴眼镜,而晚上她不可能戴着眼镜睡觉,所以她在床上看到杀人的证词不可靠;"我要杀了你"这话也并不意味着被告真的杀了人,因为这也许只是一句气话;被告记不住看过的电影也正常,因为经过质问,一位陪审员在清醒的时候也无法记得看过的电影.
陪审团中间经历了6次表决,结果分别是:11比1;10比2;8比4;6比6;3比9;1比11,同意有罪的人越来越少,最后被告人被宣判无罪.
被告之所以被判无罪,是因为案件的矛盾的无法解决,而不是因为他事实上没有杀人.
三、刑事证据的分类刑事证据的分类,是指对证据进行理论研究中,按照证据本身的不同特点,从不同角度在理论上将证据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1.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
凡是表现为物品、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2.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按照证据的来源划分: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是传来证据.
3.
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根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以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
4.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1.
必须严格遵守运用证据的一般规则2.
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3.
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4.
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四、证据的种类学习重点:掌握各种证据种类的概念、某一项证据应当划归哪一个证据种类,证人资格,物证、书证收集中对原物、原件的要求,口供的运用原则等问题,同时了解各种证据的特点,以及收集、审查判断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证据种类的概念证据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
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二)物证、书证物证1、物证的概念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物证包括实物和痕迹两类.
2、物证的收集和运用书证1、书证的概念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2、书证的审查和运用.
(三)证人证言1、证人证言的概念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2、证人资格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
3、证人证言的收集和审查判断(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陈述的概念被害人陈述,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2、被害人陈述的收集与审查判断(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概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通常也称为口供.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收集与运用我国对待口供的原则,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在定案中,必须坚持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而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共犯口供的证明力(六)鉴定结论1、鉴定结论概念鉴定结论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
2、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3、测谎器检查(七)勘验、检查笔录1.
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
2.
检查笔录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八)视听资料1.
视听资料的概念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2.
视听资料的特点(1)综合性(2)形象性(3)直观性(4)准确性(5)科学性(三)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五、刑事证据规则(一)证据规则概念证据规则是指为了规范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活动而设定的,在诉讼证明过程必须遵循的关于证据取舍和运用的法律规则,其目的是解决证据是否"合格"以及证明力的问题.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
非法证据概念界定:广义说认为:非法证据是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或者违反诉讼程序获得的证据资料.
狭义说认为,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以法律所禁止的方式取得的证据材料.
2.
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1)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2)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
是指司法人员通过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手段取得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实物证据(3)"毒树之果".
主要指司法人员以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实物证据为线索而取得的证据材料,包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3.
非法证据的法律效力:否定说、肯定说、折中说全盘否定说、事实肯定说、区分证据类别说、线索转化说、权衡采证说4.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国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模式有三种:以美国、意大利为代表的"强制排除"模式;以英国、加拿大为代表的"裁量排除"模式;以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等为代表的"折中模式"(区别对待)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我国应当采取:"强制排除"(对言词证据)和"原则排除加例外"(对实物证据).
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既要合理借鉴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和国外立法,同时又要充分考虑我国具体国情,特别是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
"折中模式",兼顾了国际刑事司法一般准则与我国刑事司法实际和法律文化传统,合理平衡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的关系辛普森案件1994年6月12日,辛普森杀妻案浮出水面.
尽管"血证累累",但经过474天马拉松式的审理,法庭于次年10月3日还是宣判辛普森无罪.
主审法官说:"全世界都看到了辛普森的罪行,但法律没有看到.
"1997年,民事法庭判定辛普森对杀妻案中致死的两名受害者"负有责任",令其分别向前妻妮可·布朗家族和高曼家族给予2400万美元和3800万美元的赔偿金.
2007年辛普森抛出了一本名为《假如我干了》的书稿.
该书以虚拟小说的方式,在"假设"自己是凶手的前提下,详细描述如何谋杀前妻及其男友的整个过程.
2008年10月3日,辛普森因在拉斯维加斯某酒店持枪抢劫等多种罪行被陪审团认定罪名成立,随即在2008年12月6日被宣告判处33年监禁,9年内不得保释.
曾经制造轰动世界的杀人案并逍遥法外十四年后,辛普森终于因为另一项犯罪而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三)传闻证据规则(四)口供补强规则:刑事诉讼法第46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五)刑事推定1、含义:推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验法则,基于某一已知、确定的事实(基础事实),而推知、确定另一不明的、无直接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推定事实)的存在.
2、意义:刑事推定运用于诉讼证明活动,可以有效减轻检控方的证明责任,降低诉讼成本,也可有效防止因证明不能带来的不利后果的发生.
1998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刑法》第312条的规定处罚.
本规定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属被蒙骗的除外:(1)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2)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3)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4)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纪要》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3、刑事推定的规则(1)刑事推定运用的辅助性(2)适用推定必须确保基础事实的真实性(3)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联系必须具有高度的盖然性.
《纪要》强调:"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允许被告人提出反证,并以反证的成立与否确定推定的成立与否.
作业:案例2000年4月初的一天,某市护城河中捞出一具女尸,死者叶某(30岁,公司职员).
头面有十处皮下血肿,表皮剥脱和挫裂伤,气管、双肺有河沙样物.
确认是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或头部撞击钝器物体致昏后溺水死亡.
被控杀人的是死者丈夫吴某.
嫌疑人吴某从逮捕到起诉一直否认其罪行,但侦查人员已获以下证据:1、证人李某证明:吴某与叶某夫妻关系不好,自98年以来与未婚女青年王某通奸.
王承认通奸事实,并说吴某曾告诉她,世纪末要和她结婚.
2、嫌疑人母亲、弟弟说:吴某曾向他们自认叶某是他杀害的,但没有细说经过.
3、嫌疑人同监犯人马某等证明:吴某曾问他们自己该判什么刑他们乘机探问具体情节.
吴说:三月二十七日,叶某与他争吵后跑到护城河边哭,他借机将她推入河中,但刚一推就被叶发觉,他就揪住叶的头发往地上撞,撞昏后扔到河里.
当时是晚上十一点钟左右.
叶落水后可能被冷水激醒,漂在水中呼叫.
一青年路过,往河里张望,吴对他说:妇女跳河,没好事,快走.
4、职工付某在靠护城河的某工业品公司值班,听到窗外有妇女喊声,开窗看到护城河墙根有一男子往下按几下,然后抱起一个人推入河中.
青年赵某路过某工业品公司,听见河里有人哼哼,见离岸一米处有一女人披头散发露于水面.
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过来说:"妇女跳河没好事,你赶紧走.
"5、嫌疑人吴某辩解说:当晚十一点,他在岳母林某家中.
林某说:三月二十七日,吴某曾来家四次.
………第三次是晚上十点多,十二频道电视刚结束,第四次是十二点多,都呆了不长时间.
电视台证实,那天十二频道于十点十五分结束.
问:(1)该案哪些内容可作为证据,各自属于什么法定证据类型(2)根据证据理论上的分类,对以上证据进行分类.
(3)根据以上证据,能否认定吴某作案为什么第九章强制措施学习重点:把握强制措施的概念、特点、强制措施与刑罚、行政处罚的区别以及各种具体强制措施的概念、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
一、概述(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及特点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方法.
强制措施的特点:1.
适用主体的特定性,即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定的专门机关适用;2.
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即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
适用目的特定性,即在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4.
适用期限的暂时性,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适用.
(二)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1.
合法性原则2.
必要性原则3.
相当性原则4.
法律救济原则5.
适时变更或解除原则(三)强制措施与刑罚、行政处罚的区别(四)强制措施的体系: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二、拘传(一)拘传的概念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拘传与传唤的区别(三)拘传的程序拘传的主要程序是:(1)填写拘传证(2)拘传应由侦查人员或司法警察执行(3)拘传的时间:刑诉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4)拘传的地点(5)拘传的结果三、取保候审(一)取保候审的概念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50条、51条、60条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
(三)取保候审的种类取保候审包括人保和财产保两种形式(四)保证人的条件、责任(五)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责任(六)取保候审的程序1.
取保候审的决定2.
取保候审的执行:3.
取保候审的特别程序4.
取保候审的期限四、监视居住(一)监视居住的概念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擅自离开指定住处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法律责任(三)监视居住的程序1.
监视居住的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2.
监视居住的决定与执行程序3.
监视居住的场所和期限五、拘留(一)拘留的概念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二)拘留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了可以使用拘留的七种法定情形: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三)拘留的程序(1)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2)异地执行拘留(3)决定挽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单位(4)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必须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对被拘留人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5)拘留的期限六、逮捕(一)逮捕的概念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二)逮捕的适用条件1.
证据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2.
刑罚条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
社会危险性条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三)逮捕的程序1.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2.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3.
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做出逮捕决定4.
执行逮捕:逮捕应由公安机关执行(四)我国逮捕制度检讨1.
我国逮捕制度的特点:(1)逮捕权力主要归属于检察机关(2)逮捕与羁押一体化(3)拘留、逮捕后羁押场所的同一性2.
逮捕制度的缺陷(1)批捕程序行政化(2)批捕权力扩张化(3)逮捕条件的不合理化(4)羁押程序的虚置化由于上述诸问题的存在,导致逮捕适用中出现一系列偏离逮捕制度设计初衷、以牺牲被逮捕人基本权利为代价的不良后果,主要表现在:1.
逮捕羁押的普遍化,逮捕措施被过度使用.
1993—1997年五年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2893771人,提起公诉2807861人,逮捕率为100.
03%.
1998年—2002年五年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601357人,提起公诉3666142人,逮捕率为98.
23%.
2003年至2007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4232616人,提起公诉4692655人,逮捕率为90.
19%.
2.
逮捕适用的非比例化.
这突出表现在:大量轻刑案件被适用逮捕措施.
不少轻微刑事案件被逮捕后羁押时间较长,导致刑罚"透支".
3.
逮捕目的的功利化.
表现在:"以捕代侦"普遍存在,使逮捕权成为一种服从于侦查需要的附属性权利,严重背离了我国宪法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
4.
逮捕适用的非平等化第十章附带民事诉讼学习重点: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条件和意义,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和方式,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等问题.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条件(一)概念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
(二)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1.
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为前提2.
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3.
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全国首例强奸索赔案:2000年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2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根据刑法第36条和刑事诉讼法第77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清华大学物理系晏教授夫妇女儿公交车被害案:2007年11月,北京公交车售票员朱玉琴掐死清华大学物理系晏教授夫妇女儿案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的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改判赔偿30万元,这是国内目前最高的一笔精神赔偿金.
加上其余项目的45万元赔偿,晏教授夫妇共获赔75万元.
该案判词指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本意是对于生者因精神受到了强烈刺激、伤害而予以抚慰,而并非对生命价值的补偿.
世间最大的痛苦莫过于眼睁睁目睹最爱的人从自己的身边消逝,自己却无能为力.
假如,这仅仅是生命自然的过程,人们也只能去坦然面对.
但是,这却是出于一场飞来横祸,而且是在自己眼前发生.
在这起案件中,晏教授夫妇老年得女,却亲眼目睹爱女被杀,今后也将无法生育.
法院相信这种痛苦确实是到了无法想象的地步,其遭受的精神痛苦是异常剧烈的.
凶手朱玉琴面对13岁的小女孩,没有一点对于乘客、对于他人的尊重,在公共汽车上,当众将其掐死,而且案发时间是人们欢度国庆黄金周的时候,犯罪性质极其恶劣.
人们生活于社会之中,是对于社会的正常秩序抱有信心,也是对于善良的社会风俗抱有一定信心,这是一个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
朱玉琴的行为恰恰破坏了这种信心,侵犯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因此,必须予以惩罚,以警示违法分子,昭示社会正义.
这也是精神抚慰金所应起到的作用之一.
"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一)概念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安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二)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和单位(三)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三、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和方式(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一并审判"是原则"分开审判"是例外第十一章期间与送达学习重点:期间、送达、羁押期间、直接送达、间接送达、留置送达概念;期间与期日的区别、期间的计算方式、期间的恢复、各种法定期间,以及送达的种类、程序和要求.
一、期间(一)期间与期日刑事诉讼期间,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以及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
期日是指公、检、法三机关、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特定时间.
(二)期间的计算(三)期间的恢复(四)法定期间二、送达(一)送达的概念、特点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公、检、法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诉讼活动.
送达的特点:(1)送达的主体只能是公、检、法三机关;(2)送达的内容是诉讼文件;(3)对送达的程序和方式法律有明确规定.
(二)送达种类及程序要求1、直接送达2、间接送达3、留置送达4、委托送达5、邮寄送达6、转交送达第三编分论第十二章立案学习重点:立案的概念和意义,立案的材料的来源和条件,立案程序与立案监督等问题.
一、立案的概念和意义(一)立案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自己发现的案件材料和接受控告、举报、报案、自首等材料,依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以确定有无犯罪事实存在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和提交审判的诉讼活动.
(二)立案的意义二、立案的条件1.
立案的事实条件:认为有犯罪事实2.
立案的法律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三、立案程序立案程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立案材料接受、审查和处理过程中应当遵守的法定步骤、方式或方法.
立案程序包括:(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四、立案监督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第十三章侦查学习重点:侦查的概念和意义,各种具体侦查行为的程序,侦查终结的概念、条件和处理,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补充侦查种类与形式,侦查监督的范围与程序等问题.
一、侦查的概念和意义(一)侦查的概念侦查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享有侦查权的专门机关和部门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1.
侦查权只能由法定的机关和部门行使2.
侦查活动具有法定的内容与方式3.
侦查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二)侦查的任务和意义(三)侦查工作的原则1.
迅速及时原则2.
客观全面原则3.
深入细致原则4.
遵守法制原则5.
保守秘密原则二、侦查行为侦查行为是指侦查机关和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各种专门调查工作.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1.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义2.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3.
侦查中犯罪嫌疑人的律师聘请(1)"米兰达规则(忠告)"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选择回答,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如果你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你指定律师.
(2)沉默权问题(二)询问证人、被害人1、询问证人的概念和意义.
2、询问证人的程序.
3、询问被害人的概念和程序.
(三)勘验、检查1、勘验、检查的概念和意义.
2、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
(四)搜查1、搜查的概念和意义.
2、搜查的程序.
(五)扣押物证、书证1、扣押物证、书证的概念和意义.
2、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
(六)鉴定1、鉴定的概念和意义2、鉴定的程序(七)辨认1、辨认的概念和意义2、辨认的程序(八)通缉1、通缉的概念和意义2、通缉的程序三、侦查终结(一)侦查终结的概念和意义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对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侦查终结的条件1、犯罪事实清楚2、证据确实、充分3、法律手续完备(三)侦查终结的处理1.
刑诉法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
刑诉法第130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四)侦查中的羁押期限1.
刑诉法第124条规定:2个月+1个月2.
刑诉法第126条规定:2个月3.
刑诉法第127条规定:2个月4.
刑诉法第125条规定:特殊原因-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5.
刑诉法第128条规定:(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间(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当前羁押程序中存在的问题1.
羁押期限过长2.
办案期限等同于羁押期限3.
延长羁押期限理由的含糊不清,易生歧义4.
延长羁押期限规定的矛盾性:(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而不需要经任何机关批准(2)根据第124条规定,需要延长羁押期限1个月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
据此,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案件,延长1个月羁押期限,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但根据第126条、第127条的规定,分别再次延长2个月羁押期限,却可以由省级检察院自行决定.
5.
决定羁押期限延长程序的不公开性6.
羁押场所的非独立性完善侦查羁押制度的思考1.
适当缩减侦查羁押的一般期限2.
明确规定捕后最长羁押期限3.
完善延长羁押期限的理由4.
修改延长羁押期限的决定权5.
明确规定在退回补充侦查阶段不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6.
明确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法定情形和批准机关7.
实行羁押审批程序的诉讼化改造8.
建立羁押复查制度9.
实行羁押场所和办案机关分离制度10.
建立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制度四、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一)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的侦查权限(二)侦查终结后的处理五、补充侦查(一)补充侦查的概念和意义(二)补充侦查的种类和形式1.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及其方式2.
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及其方式六、侦查监督(一)侦查监督的概念和意义(二)侦查监督的范围(三)侦查监督的程序与方法第十四章起诉学习重点:掌握起诉的概念、提起公诉的条件、不起诉的含义、不起诉的情形以及自诉的有关知识.
一、起诉的概念刑事起诉是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指控的犯罪进行审判,从而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起诉分为公诉案件的起诉和自诉案件的起诉.
二、提起公诉的程序1.
审查起诉的概念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诉讼活动.
2.
审查起诉的内容(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3.
审查起诉的方法和步骤审阅案件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意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调查核实其他证据补充侦查4.
审查起诉的期限5.
审查后的处理三、提起公诉的概念和条件1.
提起公诉的概念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2.
提起公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3.
起诉书的制作和移送四、不起诉1.
不起诉的概念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2.
不起诉的种类和条件(1)法定(绝对)不起诉: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
(2)酌定(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3)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3.
不起诉的程序4.
对不起诉的救济程序三、提起自诉的程序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提起自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自诉人是本案的被害人或者是其代理人、近亲属(2)自诉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3)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第十五章第一审程序学习重点:了解审判、审判模式、第一审程序以及公诉案件、自诉案件、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判决、裁定、决定等概念,明确第一审程序的任务,对公诉案件审查的内容和审查后的处理,开庭审判前的准备,掌握法庭审判的程序性规则,以及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的特点.
一、概述(一)审判的概念在我国,审判就是指人民法院为了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而对案件进行审查和裁决的活动.
(二)审判模式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当事人主义模式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职权主义模式.
(三)审判原则:审判公开原则(一)概念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和结果,除法庭评议外,都应当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
(二)内容1、审理过程公开2、审判结论公开3、审判公开的对象:向当事人公开、向社会公开(三)对审判公开原则的限制1、有关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2、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3、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4、涉及重大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四)实行这一原则的意义1、有利于合议、辩护、回避等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
2、有利于把审判活动直接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
3、有利于向公民进行生动的法制教育.
二、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一)公诉审查的概念与分类1、公诉审查的概念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是否符合起诉的要求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以决定是否将该案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的诉讼活动.
2、公诉审查的分类实体性审查程序性审查(二)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的内容1、起诉书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2、是否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三)审查后的处理对于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三、开庭审判前的准备(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四、公诉案件的开庭审理法庭审判程序: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一)延期审理1、延期审理的概念2、延期审理的情形(二)中止审理1、中止审理的概念2、中止审理的情形3、中止审理同延期审理的区别六、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一)自诉案件的概念和范围1、自诉案件的概念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2、自诉案件的范围(二)对自诉案件的审查和处理1、提起自诉的主体(1)被害人(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3)被害人的近亲属2、提起自诉的条件(1)自诉必须是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起的(2)提起自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人(3)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4)自诉必须在追诉时效期限内提出(三)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的特点1、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
3、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4、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七、简易程序(一)简易程序的概念简易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所适用的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1、简单轻微的公诉案件:(1)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2)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3)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简易程序的法庭审判的特点1、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2、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不出庭公诉3、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4、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一审普通程序八、判决、裁定和决定(一)判决的概念判决是人民法院在诉讼终局时直接针对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二)裁定的概念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或者判决执行过程中,就某些重大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决定.
判决与裁定的区别(三)决定的概念决定是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某些程序性问题进行处理的一种形式.
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学习重点:了解第二审程序、上诉、抗诉、上诉不加刑等概念,明确第二审程序的任务、意义,提出上诉,抗诉的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与内容.
一、第二审程序的提起(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与我国的审级制度1、第二审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一审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提起上诉或抗诉的案件,依法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2、二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一种审级制度.
(二)第二审程序提起的主体1、上诉人(1)上诉的概念所谓上诉,是指自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行为.
(2)上诉人的范围: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2、抗诉机关(1)抗诉的概念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审判机关依法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
抗诉分为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和再审程序的抗诉(2)抗诉机关:有权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抗诉的机关,是一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3、被害人的申请抗诉权.
(三)第二审程序提起的期限与方式1、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第183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天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天被害人申请抗诉的期限为5天2、提起上诉、抗诉的方式.
上诉可以用书状和口头两种形式提出.
上诉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抗诉,只能以抗诉书的形式提出.
抗诉也只能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不能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抗诉.
二、上诉、抗诉案件的审判1、全面审查原则全面审查的含义:《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这就是第二审程序的全面审查原则.
3、第二审程序对案件的处理2、第二审审判方式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可以分为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两种.
(1)开庭审理(2)不开庭审理3、第二审程序对案件的处理(1)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2)直接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3)撤销原则、发回重审第一、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
第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1)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三、上诉不加刑原则1、上诉不加刑的概念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判重于原判决所判刑罚的审判原则.
2、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在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同时,人民检察院或自诉人也是提出抗诉、上诉的,则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3、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适用4、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1)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保证两审终审制的贯彻执行(2)有利于促使第一审人民法院加强责任心,不断提高办案质量(3)有利于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学习重点:明确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重点掌握有关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的规定和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
它包括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和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二)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二、死刑复核的权限(一)死刑复核权的概念死刑复核权是指对死刑(含死缓)判决、裁定由哪一级机关进行复核与批准的权限.
死刑复核权是死刑复核程序中最核心的问题.
(二)死刑复核权的变化1.
1979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
1983年9月2日第6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进行了修改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对部分死刑案件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法院核准以及特别授权云南、广东、广西、甘肃、四川等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毒品死刑案件的核准.
3.
2006年10月31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的决定》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规范死刑复核的司法解释:(1)2006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2006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3)200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4)200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5)2008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6)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6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规定:(1)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13条的规定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予以废止.
(2)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处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依法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三、判处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一)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核准1.
办理死刑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两院两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2)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3)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4)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重证据、不轻信口供(5)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
200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
(2)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5)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规定:第1条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212条规定的判决"可能有错误"包括下列情形:(1)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4)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
第2条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1款、第212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死刑;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
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第4条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1款、第212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
下级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第5条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报送的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死刑裁判的原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已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2)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3)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4.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分为三个部分,共41条:第一部分主要规定了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证据质证原则及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证明标准等内容,特别强调了对死刑案件应当实行最为严格的证据要求.
第二部分规定了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除了法定的七种证据,还规定了实践中存在的其他证据材料如电子证据、辨认笔录等的审查与认定.
第三部分主要规定了对证据的综合认证,包括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如何补正和调查核实存疑证据以及如何严格把握死刑案件的量刑证据等.
(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报请核准法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三)报请复核、复核内容和复核后的处理复核死刑、死缓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并依照下列程序进行:1.
报送诉讼案卷材料和各种法律文书2.
复核的内容和方式3.
复核后的处理第十八章执行学习重点:了解执行的概念和意义,掌握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和执行的变更程序,其中重点掌握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程序;暂予监外执行的概念、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
了解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程序及意义.
一、执行概述(一)执行的概念执行的概念执行是指法定执行机关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
(二)执行的意义(三)生效判决和裁定的种类1.
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和裁定2.
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4.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核准死刑的判决、裁定和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和裁定(四)执行的机关1、交付执行机关:人民法院2、执行机关:(1)人民法院: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罚金、没收财产和死刑;(2)监狱: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死缓(3)公安机关: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暂予监外执行3、执行的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二、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一)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三)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的执行(四)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很执行(五)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六)无罪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三、变更执行程序变更执行程序是指刑事判决和裁定交付执行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需要改变原来的判决和裁定的执行而设立的法定程序.
(一)死刑执行的变更1.
刑诉法第211条关于停止执行的情形2.
刑诉法第212条关于暂停执行的情形(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三)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出现某种法定特殊情形不宜在监内执行时,暂时将其放监外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变通方法.
1.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
2.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的.
3.
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和执行的机关及其程序(四)减刑和假释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五)对新罪、漏罪的追究程序(六)对错判和申诉的处理四、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主要包括:(1)对执行死刑的监督(2)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3)对减刑、假释的监督(4)对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第十九章审判监督程序学习重点: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明确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应具备的条件和对案件重新审判的程序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1.
审理的对象不同2.
提起的主体不同3.
提起的条件不同4.
有无提起的期限要求不同5.
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6.
适用刑罚有无加刑限制不同(三)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申诉及其审查处理(一)申诉的概念与效力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是指申诉权人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对案件重新审查和处理的诉讼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申诉的理由1.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有错误的.
2.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具备上述理由之一的,人民法院就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
三、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和对案件的重新审判(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1.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2.
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
3.
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1.
原判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2.
原判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3.
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有枉法裁判的行为(三)对案件重新审判的程序1.
重新审判的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2、重新审判后的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4)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过再审查清事实的,应依法作出判决(5)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二十章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一、概述二、未成年人案件诉讼原则1.
教育、感化、挽救原则2.
分案处理原则3.
不公开审理原则4.
保障诉讼权利原则5.
全面调查原则6.
迅速简化原则三、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一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一、概述(一)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二)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二、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1.
国家主权原则2.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3.
信守国际条约原则4.
适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5.
指定或委托中国律师参加诉讼的原则第二十二章刑事赔偿程序学习重点:掌握刑事赔偿的概念、意义、构成要件、刑事赔偿范围以及刑事赔偿程序.
新《国家赔偿法》解读一、修改背景: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国家赔偿门槛高、标准低、范围窄、程序乱、执行难等问题.
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国家赔偿法修订程序,历经四审,于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决定》共27条,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1.
赔偿原则不再强调"违法",拓宽了国家赔偿范围("违法原则"兼"有条件结果责任原则")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
取消确认程序,畅通赔偿请求渠道新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法定侵权情形之一的,就应当给予赔偿.
3.
强化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平衡双方举证责任),引入质证和听证制度第26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第27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4.
强化赔偿监督,规定检察机关的监督权第30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5.
提高赔偿标准,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现行国家赔偿法赔偿标准低,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未被立法肯定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3条或者第17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新国家赔偿法对造成公民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也作了调整.
第34条规定:对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第37条规定: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6.
完善赔偿费用支付方式,明确赔偿决定履行期限第37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
一、刑事赔偿的概念和意义(一)刑事赔偿的概念刑事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及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二)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
刑事赔偿是由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所引起2.
刑事赔偿是由法定机关和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引起3.
刑事赔偿必须确有损害事实且违法行使职权与该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刑事赔偿的意义二、刑事赔偿范围(一)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1.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2.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3.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侵犯财产权赔偿范围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1.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
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
依照刑诉法第15条、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
法律规定的其他免除国家赔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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