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侵权损害赔偿必备常识一、侵权行为的基本知识1.
如何理解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咨询热线内容我姓田,今年21岁,由于没有考上大学,高中毕业后一直在家待业.
2006年7月,听老乡说北京赚钱比较容易,于是,为了生活我只身一人来到北京.
经人指点,我决定做点小本生意.
我按规定办完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后,在集市上摆了个水果摊,想积攒些资金以便日后发展.
刚开始时生意还算顺利,可是过了没多久,就经常有一伙人前来索要"保护费",稍有不从就砸摊子.
毕竟是初来乍到,人生地不熟的,为了生意我只好忍气吞声地将钱交给他们.
听人说,这伙人是以刑满释放人员石某为首,平日里就是靠干这些非法勾当来生活,集市里很多摊主对此敢怒不敢言.
后来,水果生意越来越难做,每月赚的钱还不够交"保护费",但是为了生计,我也只能咬牙坚持.
2007年5月,当石某一伙人再次前来收取"保护费"时,由于前天刚交了房租,我确实已经没钱再给他们,所以百般哀求.
可是石某不但没有同情之意,反而恼羞成怒,从身边拎起一条板凳就向我打来,我躲闪不及被打得头破血流,左臂也被多处划伤.
幸有周围好心的群众报警,警察及时赶到,才制止了石某一伙人的行为,并将我送到医院救治.
因伤及头部,我住院治疗长达半年之久,共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
如今,我已出院回家,可面对巨额的债务,我不知道如何是好.
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石某等人赔偿我的损失呢律师专线解答听完您的陈述,对于您的遭遇我们深表同情.
此时我们的心情也和您一样,希望能早日讨回公道.
请您相信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是一种承诺.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侵权行为可归纳为以下两种类型:一类是行为人由于自身的过错侵犯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一般侵权行为;另一类则是法律特别规定应当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即所谓的特殊侵权行为.
在理解侵权行为的含义时,我们还应注意了解以下几个方面:(1)侵权行为是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2)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物权或人身权等绝对权;(3)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4)侵权行为的责任是法定责任.
就您的情况而言,所涉及的显然是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
您受伤的结果是由于石某的故意伤害行为所造成的.
换句话说,石某对您的故意伤害,是导致您头部受伤的直接原因.
显然,石某等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您的人身权和健康权,是一种典型的人身伤害,石某因为过错应当为其自身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您完全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石某赔偿您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症结所在该案件的症结就在于当事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内容不够了解.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田先生,石某等一伙人的行为明显是违法行为,如果您尽早向就近的派出所或集市负责部门反映或举报,您就不会出现现在的遭遇.
所以如果再遇到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若自己无力解决,一定要寻求有关法律部门的帮助.
现在由于多数人都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这就变相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事实证明,我们要想正确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仅要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更应具备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勇气.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1)第一百零六条2.
在竞技比赛中致人损害是否构成侵权咨询热线内容2005年7月20日,为了庆祝建校50周年,我们学校特意组织了一场足球友谊赛,邀请了某大学足球队与我校足球队同场竞技,我也有幸代表学校参加了比赛.
由于两队不久前在北京地区高校足球联赛中分获前两名,因此这场强强对抗赛自然吸引了众人关注的目光.
离比赛还有两个小时,能容纳4000人的体育场已座无虚席,气氛丝毫不比国内顶级的中超联赛逊色.
两队球员入场时,全场的气氛更是达到了最高潮,彩旗飘动,欢呼声此起彼伏,场面甚是壮观,运动员个个精神饱满,蓄势待发.
比赛开始后,双方队员拼抢积极,精彩场面不断,但双方的球门却始终未被攻破.
当比赛进行到第79分钟时,意外发生了,在一次争抢中,我将对方的10号球员李某铲倒在地,导致其受伤无法继续参赛.
李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经医院诊断,李某左腿骨折,需住院治疗.
在其住院治疗期间,我多次前去探望,向他表达了我深深的歉意,李某对此也表示理解.
但在出院后不久,李某却来到学校,以我侵犯了他的人身权为由,要求我及我所在的学校赔偿他的经济损失.
请问:李某的主张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对此,我该怎么办呢律师专线解答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怎样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我们在日常生活当中所使用的侵权行为一词,含义广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从法律上对侵权行为的概念作了一个明确的界定,侵权行为就是公民、法人因不法侵害他人的权益,依法律规定,应对所产生的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该事件当中,您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李某的损失,但您的行为却并无过错,即您并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致使李某受伤.
因此,您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致害行为人为自身行为负责的一项重要的抗辩事由就是受害人同意,也就是受害人参加某项活动的行为本身就表示其愿意承担某种损害后果或风险.
竞技体育比赛一般是对抗性的运动,在竞赛过程中,由于激烈的身体接触而出现意外属于正常情况,致害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免除责任.
结合您的实际情况,李某受伤是体育比赛中会遇到的正常风险,因此,您完全可以以此作为抗辩事由对抗李某的要求.
症结所在该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当事人对侵权行为如何认定不清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需要注意的是,在以受害人同意作为致害人免责的事由时,受害人所自愿承担的由损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绝对不能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的,尤其是受害人同意这一抗辩事由适用于人身侵害时,则仅限于有利于社会或同意者本人的利益,否则不产生致害人免责的抗辩事由.
能否免除法律责任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并不是谁随便说说就可以免除责任的.
法律对免除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致害人的责任才能免除.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1)第一百零六条3.
因小事致人伤害的行为性质应如何确定咨询热线内容我和文某住在同一个单元楼内.
我住一楼,文某住三楼,但我们并不相识,也从没有来往.
2006年5月20日,天气晴朗,阳光充足,我便把被褥拿到院中晾晒.
中午时分,我突然发现晾晒着的被子被污水滴湿了,抬头一看,文某家的阳台上污水正一滴一滴往下流.
我大声地吆喝了几声却无人响应,这让我很是气愤,于是上楼敲开文某的家门与之"理论".
谁知其不但不承认错误还强词夺理,我自然不能相让,于是我们激烈地争吵起来.
当时我俩差点动起手来,后被闻讯赶来的邻居劝开,从而避免了冲突的进一步加剧.
当晚8点左右,文某醉醺醺地来到我的住处,借酒闹事,没等我说句话,文某便动起手来,由于体格相差悬殊,我不是文某的对手,被他打倒在地受伤.
为此,我住院治疗长达30天,花去医疗费若干,后经医院诊断为轻伤.
我认为文某应该对我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所以我想咨询一下,文某将我打成轻伤的行为在性质上应如何认定他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律师专线解答邻里之间一件小事,却由于双方的冲动而造成了严重后果,实在有些不应该.
在该纠纷中,正确理解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这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是解决您所咨询问题的关键所在.
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分属不同的领域.
前者是民法上的概念,主要是指行为人就其对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的行为;后者则是刑法中的概念,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界限.
具体地说,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这两个概念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侵害的主体来说,侵权行为是对民事主体的侵害,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是对受害人的补救;犯罪行为侵犯的是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刑事责任则是对行为人的惩罚方式.
其次,从侵害的客体来说,侵权行为是对他人财产或人身的侵犯,其范围一般只属于对个人权利的侵犯,法律对侵权行为的制裁采用民事手段,受害人所受损害由致害人予以补偿;犯罪行为则是一种触犯刑法的罪行,在严重侵犯个人权利的同时,又是对统治阶级的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侵犯和破坏.
最后,从法律后果来说.
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对受害人的一种补偿;而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则是对行为人的惩罚.
在该事件中,文某将您打成轻伤,其行为明显侵犯了您的人身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就在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或重伤.
致人轻微伤则不构成犯罪.
在该纠纷中,文某对您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并致您轻伤.
文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轻伤害)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因此,您可以向有关部门,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追究文某的刑事责任.
同时,由于文某的行为侵犯了您的人身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您还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文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症结所在该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当事人对因小事致人伤害这一行为的性质该如何认定不清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在侵权损害赔偿中,认定当事人所实施行为的性质至关重要,我国法律对此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如果您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不清楚,您可以向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进行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正所谓"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发生矛盾时应该理智解决.
彼此以诚相待,宽容大度,那么就没有化不开的仇怨.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A2)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1)第一百一十九条4.
对乘坐出租车时受伤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咨询热线内容2006年10月,我受公司委派前往深圳洽谈业务.
10月7日晚,在参加完某商品订货会后已是夜里11点多,公交车已经停运,我只好打车返回宾馆.
途经港山路十字路口时,对面一辆行驶的小轿车突然驶入逆行的行车道.
待出租车司机发现情况时,刹车已来不及.
由于对面来的车没有减速,两车最终撞到一起,我和出租车司机当场受伤,后被好心人送往医院治疗,为此我花去了医疗费若干.
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陈某系酒后驾车,违章占道行驶,且在出现危急情况后未采取任何紧急措施,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乘坐的出租车不负责任.
如今,事情已过去半年了,可我仍没有得到任何赔偿.
我想到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却不知该起诉谁.
请问:在乘坐出租车时受伤,对其行为应如何定性律师专线解答根据您所讲述的情况,必须明确的是,双方事故的责任划分,应由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的情况和调查的结果加以认定,并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采纳.
实际上,正是由于陈某的违章驾驶行为才造成了此次交通事故,您所乘坐的出租车司机完全是正常行使,不存在违章行为,所以,陈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对您而言,因为陈某的违章驾驶行为导致您受伤,其损害的发生与陈某的违章驾驶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您与陈某之间已构成了侵权法律关系,陈某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由于您与出租车司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这就涉及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竞合的问题.
在实践中,某一种行为往往既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从而产生了两种责任竞合的情形,在此情况下便产生了行为人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以及当事人以何种请求权为基础提起诉讼的问题.
在该事件中,您乘坐出租车时,您与出租车司机之间已经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按照客运合同的规定,承运人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应当承担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定合同义务.
尽管出租车司机在此项事故中不负责任,没有过错,但您是在出租车司机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在其出租车内受到伤害的,系对方违反了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为第三人的原因而造成合同违约的,还是要向合同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是说,法律允许受害人选择其中的一种诉因来提起诉讼.
因此,究竟是以侵权为基础起诉陈某,还是以违约为基础起诉出租车司机,就要看哪一种诉讼更有利于您自己主张权利.
症结所在该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咨询者不了解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侵权人应如何承担责任以及受害人以何种请求权为基础提起诉讼.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若您要求有过错的肇事司机陈某或其车主来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于这种情况下并不存在"责任竞合",只存在侵权法律关系,那么,您不能以违约为由要求对方来承担责任,而只能以侵权为由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在纠纷中,即使出租车司机对该事故并不存在过错,但由于你们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您也可以选择要求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这在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有些不合情理,其实则不然.
出租车司机在对您承担赔偿责任后,其完全可以就其赔偿数额依法向负有责任的事故对方陈某来进行追偿.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A8)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百零二条5.
疏于对宠物的看管从而致人伤害是否构成不作为咨询热线内容我姓房,今年56岁,北京市昌平区人,住在某小区B座901室.
去年从单位退休后,我对饲养小动物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于是将阳台进行了一番整修,架设了铁丝网,上方挂了两个鸟笼子,阳台里养了三只猫、两只狗.
看着猫狗有时候能"和睦"相处,有时候又打作一团,听着小鸟在清晨"放声歌唱",觉得退休后的生活很是惬意.
由于经常要遛狗、遛猫,小区里养宠物的人也很多,以宠物为话题,大家经常在一起交流心得体会,时间长了就变成无话不谈的朋友,丰某就是其中一个.
我们白天没事儿常凑在一起下棋.
2006年6月15日下午5点左右,丰某到家里找我下棋,当我们俩正在客厅里专心致志下棋时,平时一向温顺的猫儿趁我们不备从阳台没关好的门里跑出来,抬爪就抓,正好抓在丰某的右耳和右脸上,当时血就流了下来,我和老伴见状赶紧把丰某送往医院治疗.
在丰某住院治疗期间,我与老伴多次前去探望,向其表达了内心的歉意,丰某对此也表示理解,认为这完全是意外.
原本以为事情就这样了结,岂料丰某在出院之后又突然找到我,说他的伤害是由我没有好好看住猫造成的,还说我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不作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要求我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15000元.
这使我一下子陷入了困惑之中.
请问:究竟什么是不作为,不作为构成侵权吗律师专线解答近几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饲养宠物日渐成为一种时尚.
但在人们满足精神文化生活的同时,宠物致人伤害的案件也时有发生,这不得不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说明了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其饲养的动物所造成的一切损害并非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从而确立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两种法定免责事由,即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过错.
从另一方面分析,侵权行为在客观上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但概括起来,不外乎两种情形,即作为与不作为.
作为显然构成侵权,不作为也能构成侵权,但必须说明的是,对于不作为构成的侵权与作为构成的侵权一样,须具备以下条件:(1)致害的动物必须是行为人饲养的;(2)必须有被损害的客观事实的存在且动物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3)行为人在主观上须有故意或过失,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无免责事由;(4)行为人的不作为具有违法性.
上述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房先生,虽然从表面上来看您对该事件的发生并无过错,但作为动物的饲养人,您应负有看管好所饲养猫的特定义务,尽量避免其可能造成损害.
而您却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从而导致猫儿突然跑出来将丰某抓伤这一损害事实的发生.
显然,正是由于您的不作为最终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故您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对给丰某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症结所在该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当事人对什么是不作为以及不作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内容不了解.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对于动物伤人所造成的损害,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谁有过错谁负责任"的原则.
既然并非受害者丰某自身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而造成了损害,那么动物饲养人理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提醒养宠物的朋友,虽然您在主观上并无故意,但也要注意因为过失也可能给他人和自己带来麻烦,在家里来客人时,最好把宠物关在房间里,出门时也要注意防备,以免发生意外,给他人造成伤害.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1)第一百二十七条二、侵权责任1.
侵权责任有哪些构成要件咨询热线内容我姓徐,今年36岁,是某网络公司高级主管.
我丈夫黄某是一名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由于公婆身体不太好,我们一直与公婆生活在一起,相处得还算融洽,深得左邻右舍的称赞.
2006年5月29日,在某杂志社工作的同学李某找到了我,想对我进行一次有关家庭暴力话题的采访.
碍于情面,我表示愿从一个公众的角度谈谈对这一社会问题的看法,但不能涉及个人隐私、家庭生活、工作单位等情况,在文章发表之前应征得我本人的同意.
但李某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篇文章发表在2006年7月号的杂志上,且该文章除了当事人姓名以及部分内容属实外,其余大部分均非事实.
最令人无法容忍的是,文章还配发了我双手被绑的照片(系电脑处理),还在照片中注有"在本人十几年的婚姻生活中,经常遭受丈夫的各种虐待,对此早已司空见惯"的文字说明,另外该文中还有多处叙述我遭受丈夫殴打的内容.
文章发表之后,我受到了丈夫、公婆及同事多方面的斥责,家庭成员间也因此发生矛盾,导致我精神抑郁,直接影响了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丈夫和家人也因该文章内容的失实而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对李某给我和我们全家带来的损害,我非常气愤,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我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呢律师专线解答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飞速发展,侵犯名誉权的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现实生活当中诸如通过电子邮件、BBS聊天室、手机短信等其他电子手段进行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而您所遭遇的情形则是以文章报道严重失实造成的侵权.
这主要是基于目前媒体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部分媒体为了追求发行量,不惜使用虚构或者失实的报道来赢得观众所造成的.
李某因虚假报道您的情况并导致您和您的家人受到伤害,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
既然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那么是否就一定要承担侵权行为责任呢由于行为人的过错致他人损害构成侵权行为,其很可能是因为某种正当理由的存在表明其无过错或过错轻微而使其免责,或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或因行为人具有法定免责事由,即受害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使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等.
也就是说,行为人虽然构成侵权,但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应承担责任,这个条件就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损害行为、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结合您所遇到的情况,李某的行为符合下列要求构成侵权责任:(1)存在您的名誉权受损的事实,并造成了您精神利益的损害;(2)李某的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利,构成违法;(3)您的名誉权之所以受到损害,是由于李某的行为所引起的,您所承受的损害结果与李某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李某的行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事实上,李某为增加文章的卖点,使用虚构和严重失实的报道来吸引读者,给您造成了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干扰了您及您家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该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根据该规定可以确定,李某的行为侵犯了您的名誉权.
对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您有权依法要求李某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清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症结所在该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当事人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清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在现实生活中,受到新闻媒体批评的人不管对批评如何不满,通常只有在新闻中找到"失实"的表现才可提起侵害名誉权或诽谤指控.
提醒接受记者采访的朋友,在采访前最好与记者或媒体单位达成一个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责任与义务,以便将来出了问题,自己可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建议您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证据,在证据齐全后,可先行与媒体交涉,以免自己名誉的被侵害程度加深,在媒体不予配合的情况之下可寻求司法救济.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1)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A3)第七条2.
我国法律对损害事实是如何规定的咨询热线内容我姓马,和妻子结婚四年了,感情一直很好.
2006年7月18日是我妻子30岁生日,我特意向单位领导请了半天假到商场去购物,准备晚上亲自下厨,为妻子好好庆祝一番.
下午四点左右,我骑车来到桥东区菜市场,将车子停在一摊位旁准备买一些海鲜.
此时一男子(事后得知此人为周某)恰巧从此经过,只听"哎吆"一声,待我回头时,他已摔倒在了地上,手里的一袋鸡蛋也摔碎了多半.
原来他自己不小心被我的自行车绊倒了.
周某对此极其不满,没等我开口道歉就破口大骂.
我也非常生气,但见旁观的人越来越多,为息事宁人,便欲推车离开.
可是周某仍不肯罢休,冲上前来拽着我的车子,非让我赔他的鸡蛋.
我不予理会,周某竟大打出手,无奈之下我只好予以还击,双方扭打在一起.
围观的群众见势不妙,赶忙上前劝架,这才阻止了事态进一步恶化.
在打斗中,由于周某出拳太重,造成我的脸部、身上、腿部多处受伤.
后经住院治疗,共花去治疗费用共计4000余元.
此外,由于当众被周某辱骂,影响了我的名誉,使我背上了沉重的精神包袱.
考虑再三,我决定诉诸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请问:我可以依据哪些损害事实要求赔偿呢律师专线解答马先生,在日常生活中,类似您所遭遇的情况有很多,人与人之间在生活中发生磕磕碰碰的事在所难免,但发展到动手打人的地步,实在有些不应该.
现在既然您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那么寻求法律的帮助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解决办法.
在回答您的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对损害事实的相关知识做一个初步的了解,这也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所在.
无论是基于过错责任而认定的侵权行为,还是基于无过错责任认定的侵权行为,均以损害事实为其构成要件.
就损害事实的本质而言,其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一种后果,这一后果具体体现为受害人的死亡、人身伤害、精神痛苦、疼痛以及各种形式的财产损失.
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损害事实主要有两个要件所构成:一是权利被侵害;二是侵害和被侵害而造成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客观结果.
任何一个损害事实都必须完整地具备侵害客体和利益损害这两个要素,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不是侵权法意义上的损害事实,都不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7条和第120条规定,侵权事实可分为以下几类:(1)财产损害.
又称为财产损失,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财产利益的减少.
可分为两个类型,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人身损害.
主要是指因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而导致受害人死亡或伤残的后果或因侵害身份权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3)精神损害.
指因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而造成受害人的精神痛苦.
根据以上规定,加害人周某给您所造成的人身损害事实就成为您要求赔偿的依据所在.
具体地说,首先,周某由于被您的自行车绊倒,在您未及道歉的情况下又对您破口大骂,进而发展到拳打脚踢,致使您身体多处受伤,花去了大笔治疗费用,这些均是您健康受损的事实.
此外,由于您被周某当众辱骂,从而背上了沉重的精神包袱,这又涉及名誉权的问题,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同样应以损害事实为依据.
名誉权受损,主要包括名誉利益损害、精神利益以及财产利益的损失三个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名誉权是否被侵害,不能以权利人主观认识为标准,而要以客观标准来衡量,根据您所讲述的情况,您与周某发生纠纷,虽然周某当众辱骂了您,但该行为本身并没有对您的社会综合评价造成直接影响,更无从谈及降低了您的名誉,故周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对您名誉权的侵害.
马先生,周某的施害行为只造成了您的人身健康受到损害的事实,并未对您的名誉权造成损害.
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此,您可依据人身健康受到伤害这一事实要求周某进行损害赔偿.
症结所在该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当事人对损害事实的相关规定不了解.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损害事实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并非当事人凭主观上的感觉或臆想而得出的结论,所以,马先生,不要以名誉权受损而要求周某给予赔偿.
一个人只有在受到损害的情况之下,才能够请求民事法律救济;未造成任何的损害行为或事件,不能引起侵权责任的发生.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1)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3.
关于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应该如何认定咨询热线内容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
可是我与邻居谢某一家的相处却并不融洽,相互之间时常为一些生活琐事而发生争吵,邻里关系十分紧张.
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退休前我与他在工作中产生一些矛盾.
2007年4月22日,为了门口的卫生清洁,我与谢某再一次发生了争吵,由于互不相让,这次争吵格外激烈,最后竟然动起手来.
在动手的过程中,谢某一拳打在了我的脸上,我一气之下顺手操起门口的笤帚向他的头部砸去,没想到他突然倒地,并大喊头昏和身体麻木,被围观的邻居送回家中.
次日,经市人民医院诊断,谢某的症状系脑癌晚期所至.
没过几日,谢某病死于家中.
谢某的死让我陷入了深深的自责,后悔自己当初的冲动.
而谢某之妻郭某却认为其夫之死是由于我打击其头部所致,遂向法院提了诉讼,要求我进行赔偿.
请问:我是否要对谢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呢律师专线解答一起简单的邻里纠纷,却由于当事人之间的互不相让而演变为了一场打斗,这不仅使你们之间的邻里关系更为紧张,而且还给您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对您的疑问,我们将从如何确认各当事人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方面加以具体分析.
原因和结果是唯物辩证法中的一对基本范畴.
无论是在自然界还是在人类社会当中,处在普遍联系、相互制约中的任一现象的出现,都是由某种或某些现象所引起的,而此类现象的出现又会进一步引起另外一种或一些现象的产生.
在这里引起某一现象产生的现象叫做原因,而被某些现象所引起的现象叫结果,客观现象之间的这种引起与被引起之间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
在侵权行为法中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内在的必然联系,违法行为是原因,损害事实为后果.
法律上的原因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行为的评价,只有那些受到法律否定性评价的行为,行为人才承担法律责任.
在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面,我国民法理论界一致认为应采用有条件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即必须满足:(1)如果没有该行为,就不会出现损害后果,行为是损害后果的必要条件;(2)该行为具有极大增加损害后果发生可能性的性质.
只有这样,违法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才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发生的实际情况,虽然在打斗中您曾击打谢某头部,致使其头昏及身体麻木,但实质上谢某致死的真正原因是由于其患脑癌晚期所致.
换句话说,谢某的死是不可避免的.
因此,您的行为并不构成谢某死亡的必要条件,与其死亡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因此,您对谢某的死亡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症结所在该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当事人对什么是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以及如何认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清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在认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时,有时还需要考虑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认识,预见的能力和态度,考虑一个正常人在此情况之下是否实施了该行为等.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1)第一百零六条4.
辱骂他人致使其心脏病复发的侵权行为属于心脏病复发死亡结果的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咨询热线内容我姓伏,今年25岁,是本市一大型企业的员工.
由于我们工作很忙,每天中午的吃饭间隙就成了我们放松休息的好时间,我和几个要好的同事在这段时间里谈天说地,有时年轻人在一起又难免会因为看法不同而发生争执.
2007年3月27日,吃午饭时和往常一样,我和几个哥们又闲聊了起来,这一次聊到了中超联赛的事,因大家来自五湖四海,支持的球队不同,所以讨论得很激烈,就连平日很少凑热闹的老王也参与进来.
老王是厂里的老职工,明年就到退休年龄,大家一向都很尊重他.
由于老王用很难听的话来攻击我所欣赏的球队,便和他争执了起来,老王干了一辈子工作,哪里受得了这种委屈,于是就教训起我来.
年轻气盛的我自然不服,本来上午受领导批评我心中正郁闷,此时正好排遣心中的不快,对其大骂.
老王显然没想到我会当众辱骂他,而且那么难听,气得满脸通红,浑身颤抖.
就在这时,老王突然手捂胸口,痛苦地倒在地上,这突如其来的场景让我有些措手不及,只知道傻傻地站在那里,围观的同事则急忙拨打了120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
虽经医生的全力抢救,但未能挽回老王的生命.
经院方诊断,老王系突发心脏病,抢救无效死亡.
这件事发生以后,我很后悔,我们毕竟没什么矛盾,只是因为一时负气,才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后果.
我知道老王的死和我侮辱他的行为有关系.
请问:对于老王的死我的行为究竟是属于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我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律师专线解答伏先生,由于您的年轻气盛,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后果,想必这件事能给您深刻的教训.
在回答您的问题之前,我们先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区别作一个简单说明.
直接原因,主要是指必然地引起某种后果而发生的原因,其一般是直接作用于损害结果,它在损害的发生过程之中,表现出某种必然的、一定的趋向;间接原因则是指一般不会引起某种损害后果发生,但因为其他原因的介入而造成的该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其一般距离结果较远,只是偶然地作用于直接原因之后,才引起损害的发生.
由此可见,您的侵权行为只是使王某本已有的心脏病复发,真正致使王某死亡的原因是王某的心脏病,因此您的侵权行为属于王某死亡的间接原因.
既然确定了您的侵权行为属于间接原因,那么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基于间接原因情况的复杂性,应视具体情况来分析判断:首先,行为人在实施了某种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后,第三人故意或过失的状态进一步实施了某种行为并进一步造成了更为严重的损害后果.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的行为与最终的损害结果有因果联系且存在过错,行为人也不应当承担责任.
另外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在实施了某种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之后,偶然地介入了受害人自身的某种因素,某种非人力的自然因素从而造成了某种损害后果.
在该情况下,倘若行为人对该结果概不负责,显然有失公平.
当然也不能不考虑过错状况,完全由行为人自己来负责.
伏先生,您的侵权行为属于间接原因.
虽然您在主观上并无故意,但在客观上却造成了老王死亡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所规定的公平原则,您对此理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症结所在该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当事人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相关内容不了解.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常规的事情好处理,非常规的事情同样有章可循.
虽然您的行为并非造成老王死亡的直接原因,但从公平的角度来讲,于情于理您都应该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在日益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当中,人与人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磕磕碰碰,此时,当事人双方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切莫由于自己一时的冲动,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1)第四条5.
乱扔香蕉皮致人损害是否可判断其有过错咨询热线内容我姓苗,在一家外企的行政部工作,由于工作辛苦,压力大,部门员工之间很少来往.
上周末,单位领导为了增进同事之间的相互交流,增强凝聚力,组织全体员工到某公园游玩.
这次外出游玩的一切安排工作自然交给了行政部门,作为行政部的一员,我自然是跑前跑后,细心地准备着.
出去游玩,少不了吃东西,除了必备的面包、矿泉水之外,我们还准备了诸如苹果、香蕉、桔子等水果.
早上八点钟,我们准时从单位出发,一路上大家有说有笑,气氛很是热烈,很快就来到了公园.
到达目的地后,一向嘴馋的易某就吵吵着要吃水果,我随手掰下两个香蕉递给了他.
可能是没有吃早饭的缘故,眨眼的功夫两个香蕉就已被他"消灭".
吃完香蕉后,易某随手将香蕉皮扔在了路上,见此情景,其他同事纷纷加以指责,称这样容易让别人踩着滑倒,而易某对此却一副满不在乎的样子,自信不会有任何危害.
我们正往前走时,只听背后"哎呦"一声,回头发现是一位老大爷(童某)不小心踩着了香蕉皮,重重地摔在了地上,老人家直喊头疼.
我们赶忙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经院方诊断为右腿骨折,刚刚还很乐观的易某此时也一下子没了主意.
请问:我的同事易某在该起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其对童某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专线解答原本是一次愉快的游玩,却由于您同事易某一次不经意的行为蒙上了一层阴影.
抛开对错不说,易某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可以明确一点的是,易某乱扔香蕉皮致人损害的行为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主观过错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过错作为一种主观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具体的表现形式.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发生损害后果希望或放任该损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失则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据此得知,故意与过失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实际预见了其行为的后果和对此后果所持的态度.
结合实际,易某在扔香蕉皮的过程中,已经有人向其指出该行为会发生致人损害的后果,但其却过于乐观,认为完全能够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最后导致了童某的人身损害.
因此,易某的行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并且造成了他人人身损害的后果,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故易某对童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症结所在该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当事人对什么是过错,如何正确区分过错的基本形式(故意和过失)的相关内容不清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安全第一是我们天天挂在嘴边的话题.
尤其是在公共场所,更来不得半点儿马虎,由于个人的满不在乎,却给他人和自己带来了相当大的麻烦甚至伤害,这个教训应当足够深刻了.
公民应从自我做起,提高文明素质,成为促进所在城市经济繁荣,社会安定的模范,这也是守法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1)第一百零六条6.
在依法执行公务中致人损害是否构成侵权咨询热线内容我姓潘,是一名普通的农民,上有一位七十岁的老母,下有三个未成年的孩子,生活极其艰难.
为了生活,农闲时我在县城的菜市场租下一个摊位,靠贩卖蔬菜挣下的少许收入来补贴家用.
2007年7月17日下午1点左右,县工商局多名工作人员来到菜市场,进行临时检查.
我此时正在吃饭,当执法人员招呼我时,我并没有多加理睬.
当他们大声训斥我时,我就顶撞了几句,说是顶撞,其实只是发了几句牢骚.
为首的胡某面红耳赤,一看就是刚刚吃完饭,酒喝多了.
他见我顶撞,恼羞成怒,便和工作人员叶某等人一起殴打我.
我连声求饶,也无济于事,周围的人都怕他们,谁也不敢管,结果我被他们打成了重伤.
后被好心人送往医院救治,花去了家中所有的积蓄.
经人指点,我想请求工商局予以赔偿,可当我找到工商局时,他们却以我抗拒执法在先为由,拒绝承认自己在执法时有违法行为.
请问:我该怎么办呢律师专线解答我很同情您的遭遇,同时对胡某等人的行为表示强烈的愤慨.
可以明确地告诉您,胡某等人的行为的确是违法行为,您可以提出赔偿请求,并且在我国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害他人人身权的,适用行政赔偿程序.
根据《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您作为赔偿请求人,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也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首先,我们应当先了解胡某作为一名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造成了您的损害,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一般来说,如果其行为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就构成了侵权行为法上的一个抗辩事由.
此处所指的依法执行的职务,具体包括:第一,公务人员在职务范围内代表国家从事各种执行国家的权利的活动.
并在活动中造成了对他人的损害.
第二,必须是公务人员因依法执行职务而损害他人的行为.
第三,普通公民自动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行为,也可视为依法执行职务.
上述三种情况之下,虽然致人损害,但由于损害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故行为人可以以依法执行职务为抗辩理由,对损害结果不负赔偿责任.
但是,构成依法职务抗辩事由的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有合法的授权,执行职务的程序和方式必须合法且执行职务的活动必须是必要的.
否则,不符合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条件的行为将构成侵权行为.
就该事件而言,胡某等工商工作人员在执法时,使用了殴打等暴力手段显然是不合法的,因此,该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在我国,对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必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即遵循"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的原则.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应当注意的是,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下列侵害其生命健康的行为,但赔偿义务机关拒不承认致害行为违法的,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1)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3)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此外,对于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该行为被作出最终裁决的行政机关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赔偿而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由此可见,虽然在该事件发生之前您有抵触情绪,但却并没有行使任何阻止工作人员执法的行为,况且胡某等工商局工作人员在执法时,法律并没有赋予其可以使用殴打等暴力手段的权利.
与此同时,胡某等人实施侵害您人身权的行为是发生在其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这两种行为具有关联性.
因此可以认定胡某等人的行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的,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因此,您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胡某等人出于伤害的故意,对您实施了殴打行为,致您重伤,根据《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见,胡某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您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胡某等人的刑事责任.
同时,您还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胡某等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您医疗费、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等.
症结所在该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当事人对国家公务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伤害应如何请求赔偿的规定不了解.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获得国家赔偿.
作为经营者,我们不能暴力抗法,但也不能允许执法人员暴力执法,遇到这种情况时,千万不要忍气吞声,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A4)第三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A5)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A2)第二百三十四条7.
为保护银行的财产伤害了劫匪是侵权行为还是正当防卫咨询热线内容我是一名普通的出租车司机.
2007年6月的一天中午,由于天热人少我一直没有接到活儿,就在路上来回跑着.
当我行至建安路某银行附近时,远远就看到一个蒙面男子拎着一银色手提箱从银行跑出来,其身后一女子一边追赶一边大声喊:"抢劫了,抢劫了……"由于路上行人稀少,我一开始还认为在拍电影呢,可这个想法很快就被自己否定了.
我一下子意识到,这个蒙面人抢劫了银行.
想到这里,我猛踩油门,开车上前将蒙面人撞倒在地.
等我下车看时,他人下半身躺在车下,上半身露在外面,当我用力把他从车底下拉出来时,发现他的腿已经断了.
几分钟后,警察也闻讯赶到了现场,叫来救护车将他带走.
后经银行工作人员清点查明,铁箱内的20万元的现金分文未失.
虽然银行的工作人员一再向我表示感谢,可我却担心那个劫匪会让我赔偿医药费.
还有,我开车撞倒劫匪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我还会承担其他什么法律责任吗律师专线解答听了您的讲述,可以明确地告诉您,您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公共财产、他人或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侵害人正在进行不法行为给予必要的防卫反击,以排除和制止侵权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根据《民法通则》第128条的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换句话说,正当防卫均是免责事由,实施正当防卫的行为人对其给侵害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虽然您的行为给劫匪造成了骨折的损害后果,但该行为是为了保护国家财产免受损失,所以您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因而不属于侵权行为,故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您驾车撞伤劫匪是以保卫国家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害为目的,在行为发生时,劫匪已抢到存款箱,却尚未完全逃离现场,抢劫行为尚未终了,您的防卫行为只是撞伤了劫匪的腿,但却及时、有效地制止了该抢劫行为,您的防卫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
因此您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各项条件,是合法行为.
您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当然不用赔偿劫匪的医疗费用.
症结所在该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当事人不理解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和具体规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必须注意的一点是,若行为人基于对不法侵害的错误认识而实行了防卫行为,并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则实际上已构成了过失的侵权行为,因为行为人若尽到高度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就不会犯此类错误,更何况行为人的错误造成了对他人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应当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正当防卫是一种受法律鼓励的行为,但它在性质上并不是履行某种公务,而只是指公民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自卫权利,从而保护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1)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A2)第二十条8.
越过必要限度的正当防卫是否构成免责事由咨询热线内容我姓刘,是某特种部队的退伍军人.
2007年3月,电影院正在公映某著名导演拍摄的电影,我慕名前去观看.
到电影院门口时,人多拥挤.
我在买票时,被后面的人推了一把,不小心踩了姜某的脚.
姜某大怒,立刻对我破口大骂.
我不想惹事,就马上向他道歉.
没想到他更来劲了,竟对我大打出手,对于姜某我一再忍让.
但姜某并不罢休,周围的人越来越多,我的鼻子被他打出了血,看到姜某如此猖狂,我再也忍不下去了,心想反正我是正当防卫,干脆废了他.
我从路边的水果摊拿了一把刀,朝他的右手狠狠地扎了一刀,姜某当即倒在地上无法动弹.
后来警察赶到,将我带走.
姜某经鉴定为重伤.
警察称我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说要立案.
可我认为我的行为属正当防卫.
请问:我是否要负刑事责任呢律师专线解答众所周知,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自我保护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公民制止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一项义务.
但是,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您的防卫行为已经超过必要限度,因此,您给姜某造成了严重后果,按法律规定,您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刑法》第20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这就是说法律在认可正当防卫的合法性的同时,为了避免正当防卫的权利滥用,造成不必要的和不合理的损害,也对这一行为做了限制.
正当防卫作为免除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必须符合下述条件:(1)防卫必须以侵害行为的存在为前提;(2)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3)必须有防卫的必要性;(4)防卫的目的必须合法;(5)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刘先生,您的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
因为正当防卫必须具有紧迫性、必要性,且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您选择了过激的手段,用刀劈伤了姜某的右手,致其重伤.
您的防卫行为明显已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故您应当负刑事责任,但鉴于姜某的过错在先,可以减轻您的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为了鼓励公民的见义勇为,《刑法》第20条第3款还特别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由于姜某的行为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几种暴力犯罪情形,因此,该条法律也不能成为您依法负责的依据.
症结所在该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当事人对超过必要限度的正当防卫是否构成免责事由的规定不清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如果正当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远远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的需要,则要由防卫人承担相适当的民事责任,这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防卫人当时的处境,意识状态,行为人的合理性等来确定适当的赔偿范围,而不能要求防卫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被防卫人的其他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实践中,判断正当防卫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应主要考虑两点:一是考虑不法侵害的强度和手段;二是考虑正当防卫所保护的利益大小.
能否免除责任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并不是随便说说就可以免除的.
法律对免除责任有明确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责任就不能免除.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1)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A2)第二十条9.
如何区分正当防卫和互相斗殴咨询热线内容我是北京某高校大四学生,2007年7月份就要毕业了.
相处了四年的同学马上就要各奔东西,自然少不了一起吃顿饭,增进一下感情.
6月29日晚,我们相约来到学校附近的怡然酒店.
正当大家喝得尽兴时,隔壁大厅内传来了争吵的声音,几个好事的同学走了出去向外探望.
原来两位顾客(张某和黄某)因为一件琐事发生了争吵.
从餐桌上的酒瓶不难看出,这两个人喝的都不少,服务员赶忙上前劝阻,却没有丝毫的效果,两个人也由开始的口角进而发展到厮打.
此时吃了亏的张某顺手拿起身边的铁凳正欲向黄某砸去,悲剧发生了,黄某抓起饭桌上的一把水果刀猛地向张某砍去,张某随即被砍倒在地,鲜血直流.
而黄某则手握沾满鲜血的水果刀,傻傻地站在那里.
酒店的工作人员迅速拨打了110,民警很快赶到现场,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并将黄某带走.
事后,围绕这一事件,我与同学赵某产生了争执,赵某认为黄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我则认为这是由互相斗欧而引起的一起侵权行为.
请问: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与互相斗殴又应如何区分呢律师专线解答在实践中,正确的区分正当防卫与互相斗殴是十分必要的.
那么究竟如何来区分正当防卫与互相斗殴呢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侵害的行为.
其既是公民负有的制止不法侵害的一种义务,也是公民享有的从公民的民事权利之中派生出来的一种权利.
所谓互相斗殴,则是指双方基于不法侵害的故意而实施的伤害对方人身的行为,由于该行为在主观上并没有防卫的意图和目的,故其行为不能视为自卫.
由于上述二者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两种行为,法律对其各自的态度也当然有所不同.
如您所述,该事件中的张、黄二人在发生口角之后,一方先动手殴打另一方,从而直接导致了后来双方厮打在一起的结果,此时后动手的一方的行为也不构成正当防卫,但是如果相互殴斗的一方停止斗殴或退出现场,而另一方继续加害对方且此种加害非进行防卫不能排除的情况下,则停止斗殴的一方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联系实际情况,由于黄某当时并不清楚张某欲对其实施侵害行为.
黄某的行为仅是以侵害为目的的行为,主观上没有防卫的目的.
因此,黄某的行为并不构成正当防卫,应是侵权行为.
症结所在该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咨询者不能正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相斗殴.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以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为前提,百姓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通过正当途径,如果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不但保护不了自己,还要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后悔药真的不好吃,事实已经发生,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其事后吃后悔药,则不如事先冷静、理智地对待矛盾.
在此奉劝年轻人一句,凡事切忌冲动!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1)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A2)第二十条10.
为避免与违章车辆相撞而致人伤亡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咨询热线内容我姓赵,是某单位的司机,至今已有二十多年的驾龄.
由于驾驶技术过硬深受领导器重,同事对我也是格外尊重.
上周五,受领导指派,我驾驶单位的别克商务车载着几名同事前往财政局汇报工作.
途中经新日大厦十字路口时,一辆小公共气车突然闯过红灯从右侧向我所驾汽车驶来.
危急时刻,我来不及多想,猛一急打方向盘,从而避免了两车相撞.
由于转弯时过于突然和猛烈,车内同事人仰马翻,小王的头上还撞了一道口子.
更不幸的是,车外正常骑车行驶的高某被撞倒,其头部受伤,腿部骨折.
我想咨询一下,我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如何认定,我是否应当赔偿高某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呢律师专线解答赵先生,可以明确告诉您的是,您的行为应认定为紧急避险.
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危险既可能来源于人的行为,也可能是由自然力所造成.
一般情况下,构成紧急避险必须符合下列要件:(1)必须是合法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紧急危险;(2)行为人必须在不得己的情况之下采取避险措施,否则应很难保全更大的利益;(3)该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在该事件中,您在面对违章驶来的小公共汽车时,为了保证车上所载人员的安全,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及时、有效地采取了紧急转弯的方式,虽然致使高某受伤,但却是为避免更大的损害,不得已而采取的牺牲较小利益的方式,其行为显然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您无须对高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高某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引起险情的人,即违章小公共汽车司机来负责赔偿.
症结所在该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当事人对紧急避险相关内容不了解.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不要以为只有他人才会伤害自己,其实有时自己也在无意中伤害着自己.
违章驾车,一旦出了事故,被伤害的除了他人,还包括自己和家人.
提醒大家,时时刻刻莫忘交通规则,不要让血的教训再一次重演.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1)第一百二十九条11.
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应当由谁来进行赔偿咨询热线内容我今年24岁,刚刚从武警指挥学院毕业,被分配到某市消防总队工作.
刚刚工作的第一天,就接到报警电话,花园路小区平房区发生火灾,当我们以最快的速度赶到后,却发现火灾所处的小巷均是采用木质材料修建的危险房,并且巷道狭窄,消防车根本无法通行.
为了避免火势的的进一步扩大,危及到整个区域的安全,有着丰富经验的大队长当即命令调用附近的推土车将王某家房屋推倒,以避免火蔓延到其他十几户住户.
后经全体官兵的努力扑救,大火最终被扑灭,也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事后查明:引起火灾的原因是由于失火房主陈某疏于对8岁儿子的看管,任其玩火,将易燃物引燃所致.
时隔不久,在火灾中房屋受到损害的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消防队对其损失予以赔偿.
对此,我产生了疑惑,在该事件之中,大队长为避免更大的损失而实施的行为应怎么承担责任呢如果消防队不用承担责任,那么对于因我们的行为给大家造成的损失究竟应由谁来承担呢律师专线解答在现实生活中,当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发生危险时,为了避免危险的进一步扩大而不得不采取的损害较小利益并以此来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称为紧急避险.
如您所述,消防队长为了避免火灾造成更大的损害,不得已的情况下决定将王某家房屋推倒的行为,显然是一种正当适度的紧急避险行为.
我们知道,由于紧急避险而造成他人损害的,侵害人可以因此而免责,那么因此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究竟由谁来承担呢具体地说,有以下两种情况:(1)因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由引起该险情发生的人来承担民事责任;(2)如果该危险是由自然原因所引起的,那么紧急避险人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消防大队长作为该事件中的紧急避险人,根据上述规定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8岁的儿子作为引起该险情之人,理应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该责任应由其父陈某来依法承担.
症结所在该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咨询者对由紧急避险而导致的侵权责任应由谁来进行赔偿不是很清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法律之所以规定紧急避险人对于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适当承担责任,是法律对于紧急避险行为的一种保护,同时,当为了保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而需要牺牲自己的利益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
必须注意的是,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以紧急避险措施正当适度为前提.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1)第一百二十九条12.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咨询热线内容我姓陈,是一名长途货车司机.
2007年4月27日,我驾驶货车到外地送货,由于当天下过雨路很滑,再加上伴有大雾,因此我的注意力特别集中,一直中速行使在马路上.
当行至一拐弯处时,突然发现一迎面驶来的客车,当我准备踩刹车以避开对方车辆时,却发现所驾货车的刹车突然失灵.
这突如其来的意外让我一下子没了主意,脑子里所呈现的是两车相撞时那惨不忍睹的场景.
眼看危险临近,我本可以将车撞向路边的草垛,但在慌乱之中却选择了弃车逃生,只听一声巨响两辆车撞到了一起,我眼前一黑昏倒在地.
当我醒来的时候,发现自己躺在了病床上,身边除了守护的家人还有几名警察.
后来得知,在这次事故当中,共造成了3人死亡,28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两车也已全部报废.
而对这一切,我心里充满了内疚,我想向专家咨询一下,我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如何认定,我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呢律师专线解答陈先生,从您反映的情况来看,您所咨询的问题主要涉及在紧急避险过程中,紧急避险人的行为超出必要的限度是否构成不承担民事责任抗辩事由的法律问题.
我们知道,紧急避险是实施避险的行为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不得已的情况下而采取的以损害一部分利益的方式来保护另一部分利益的行为.
我国的民法通则是允许将紧急避险作为避险人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的事由,但考虑到紧急避险往往会给无辜的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紧急避险作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出现合法的权益受到损害的紧急危险;(2)避险的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通过以上的分析不难看出,只有在出现了非常紧急的危险,不采取避险措施就会使某种合法的权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之下,才可将紧急避险作为一种应急措施,且应当控制在一定范围和限度之内,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能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那么究竟如何来认定紧急避险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呢一般情况下,就是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通常应轻于所避免的损害,是以小利益的损害换取对大利益的保护.
如果紧急避险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超过避险所避免的损害,就属于超过必要的限度,避险人应对超过的损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陈先生,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第3款规定:"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您在所驾货车刹车突然失灵,面临与迎面而来的客车相撞的情况下,本可以采取更加有效的避险方法,比如将车撞向路边的草垛,但您却选择了弃车逃生,从而造成了货车与客车迎面相撞,致使客车内的乘客伤亡,其行为应属于采取措施不当、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害,因此您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症结所在该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当事人对紧急避险超过必要的限度是否可构成不承担民事责任抗辩事由的规定不了解.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紧急避险人对于避险措施所造成的损害可以不承担责任或适当承担责任,这是法律对于紧急避险行为的一种保护性规定.
但须注意的是,避险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紧急避险措施正确适度.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1)第一百二十九条13.
因防止他人遭受损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咨询热线内容我姓李,今年27岁,是某机械厂的工人.
2006年12月5日深夜下班后,当我骑自行车行至一条狭窄、偏僻的小路时,忽然听到了呼救声,抬头望去,发现一歹徒正持刀抢劫一女青年.
我没有半点犹豫,就冲了上去.
经过和歹徒的一番搏斗,女青年被救,歹徒仓皇而逃,而我却被刺伤多处,血流不止.
闻迅赶来的民警迅速将我送往医院救治,而被救的女青年却悄悄地溜走了.
后来,我住院治疗了一个多月,花去医疗费用两万余元,女青年及其家人在此期间却一直未露面.
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查明,当晚歹徒系报复杀人,虽进行了多次抓捕,但犯罪嫌疑人却至今逍遥法外.
我仅是一名普通的工人,收入很低,根本无力偿付巨额医疗费用,我也曾多次请求女青年予以适当帮助,但却遭到了拒绝.
现如今,家中已拿不出治疗的费用.
无奈之下,我只好出院回家疗养.
请问:我是否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女青年分担自己的医疗费用呢律师专线解答在现实生活当中,当见义勇为发生之后,见义勇为者在获得社会良好评价之后,往往陷入了对所遭受的损害无法得到有效补偿这一尴尬境地,从而导致了"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的发生.
在此呼吁政府部门尽快建立相关基金,对见义勇为者的利益予以保护,以鼓励这一良好的社会风尚.
见义勇为遭受的损害究竟如何得到有效的补偿呢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损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也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该事件中,您作为制止犯罪行为的见义勇为者,为了女青年的生命财产安全,奋不顾身与歹徒搏斗从而避免了损害的发生,对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我国法律是予以肯定和鼓励的.
但是由于侵权人逃之夭夭,至今一直未能归案,因此您无法向其追究侵权民事责任.
在这种情况之下,被救女青年作为该事件之中的受益人,具有承担补偿责任的法定义务,故您完全可以诉至法院,要求该女青年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症结所在该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咨询者对因见义勇为导致的民事责任,受害人是否有权要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不是很了解.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在现实生活当中,不少受益人在获救后往往态度冷漠,生怕见义勇为者会借此来纠缠自己,这种观念显然是错误的.
在此呼吁那些受益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勇敢地站出来,用自己实际行动去关怀我们的"英雄".
在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等情况之下,见义勇为者要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补偿是一种法定权利.
如果受益人拒绝依法补偿,则是一种侵权行为,见义勇为者则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受益人履行法定的义务.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1)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A6)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A7)第十五条14.
什么是第三人过错构成免责事由的第三人行为包括哪些情况咨询热线内容2006年10月,因不堪忍受家中吃了上顿没下顿的贫寒日子,我向亲戚朋友借了2000元钱,只身一人来到北京发展,憧憬能过上富裕的生活.
初来乍到,在老乡的帮助下我做起了卖早点的生意.
虽然起早贪黑,挣钱也少,但总算是有了个营生.
由于我诚恳待客,又从不欺骗顾客,因此早点铺的生意很是兴隆,这自然也引起了其他同行者的妒忌,这其中隔壁的李某尤为突出,时常找我的麻烦.
2007年5月的一天,李某偷偷往我店铺的油锅中投放了鼠药,致使当天早上到我店辅就餐的数名消费者中毒.
后来该案被成功侦破,而中毒的数名顾客却将我告上法庭,要求我赔偿损失.
我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
因为事件发生之后,我店辅生意受到影响,经济损失很大.
我自己也是受害人,而该损害是由李某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他来承担责任.
请问:法院会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吗律师专线解答在竞争日益残酷的今天,有些人因为妒忌往往会做一些违法的事,您的遭遇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其实您所反映的情况主要涉及一般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中第三人的过错抗辩事由的问题.
所谓第三人,是指某一民事法律关系之中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人.
第三人的过错,则是指第三人对受害人损失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而行为人并没有过错的情形.
就您反映的情况而言,数名消费者之所以在吃了您店铺的早点后中毒,其原因主要是另一个体经营者李某投毒所致,在这里李某即是第三人,其对多名消费者的损害具有过错.
在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或第三人与直接侵权人共同引起损害发生但损害纯粹是由第三人过错所致的情况下,直接侵权人对此又没有过错的,应使其完全免责,而由第三人来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人的过错之所以可以作为抗辩事由,是由于既然伤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那么谁有过错,谁就应该对过错造成的后果来承担责任.
在通常情况下,第三人的过错是减轻或者免除直接侵权行为人责任的依据.
具体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错;二是第三人对损害的扩大有过错.
一般来说,构成免责事由的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包括下列情况:(1)第三人必须有过错,并且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2)第三人的过错必须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
必须注意的是,如果直接侵权人有过错的话,就不能以第三人的过错为理由,要求以此来免除自己的责任,因为这时其与第三人事实上已构成了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不能主张免除.
就该事件而言,如果要求您来承担实施犯罪行为的损害后果,显然是不公平的.
原因在于您也是受害人,且也有重大损失,如果在不能免受犯罪分子侵害的情况下,在受害后还要替加害自己的人承担责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如何能得到保障呢.
故法院会支持您的诉讼请求,判决由李某承担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顾客到您的早点店就餐,这就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
您应当为顾客提供他们所预期的服务.
但由于李某的行为导致您并没能为顾客提供其预期的服务.
也就是说,您已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可见,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顾客可以要求您赔偿他们的损失.
在您对顾客进行赔偿后,您可以依法向李某追偿.
症结所在该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当事人不清楚什么是第三人过错及以第三人的过错作为抗辩事由必须具备的条件.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第三人的过错"也可以作为一些适用无过失责任的特殊伤害的抗辩事由,这样主要是为了避免无过错行为人因负担过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以及平衡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秩序而做的特殊规定.
法律是严肃的,也是公证的,法律容不得丝毫的虚假.
相信法律会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还您以公道.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A8)第一百零七条15.
在玩耍中致人损害是否应以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追究咨询热线内容2006年9月的一天傍晚,我的儿子小刚(7岁)在我做饭期间独自一人出门与现年50岁的林某一起玩耍.
在玩耍的过程当中,儿子乘其不备,冷不防将他推倒在地,并夸耀自己的劲很大.
林某起身之后乘兴追儿子,并声称要抓到儿子,好好地"收拾一番".
儿子听后扭头就跑,一不小心被一块石头绊倒后摔伤.
听到儿子的哭喊声后,我急忙跑出来,与林某一起将儿子送往医院治疗.
经诊断,儿子系左臂外伤性骨折,需休息三个月.
住院治疗期间共花去了医药费、住院费、伙食费、交通费,共计9000余元.
在此期间,林某主动付给现金3000元.
但是,我们家的经济条件并不富裕,难以支付剩余的治疗费用,于是我找到林某协商解决,最终因分歧太大协商未成.
请问:林某好意追我儿子玩耍致其受伤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我是否可以要求其赔偿呢律师专线解答从您反映的情况来看,主要涉及人身伤害赔偿过错责任原则问题.
可以明确告诉您的是,作为小刚的法定代理人,您有权要求林某赔偿损失.
人身伤害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为过失责任原则,主要是指确定赔偿责任时须以行为人的过错为依据的归责原则.
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行为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人身损害赔偿的构成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造成了人身权损害结果的发生;(2)侵害行为存在违法性;(3)违法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联系到该事件,您的儿子小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而林某则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您的儿子小刚与林某在玩耍过程之中受到伤害,以其年龄和智力情况来看,是不可能预见到这种损害结果的,因此,其在主观上并没有任何过错可言.
而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预见到这样做可能会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其主观上有过错,此过错并不是故意而是一种过失,也就是说行为人应当预见损害结果的发生而没有预见.
可见,对该损害后果,林某理应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您可以小刚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依法追究林某的侵权赔偿责任.
症结所在该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当事人对过错责任的相关内容不了解.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您在索赔时,应对侵害人实施伤害行为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负担举证责任,因此您应事先搜集相关证据,以备索赔时使用.
必须注意的一点是,过错程度与赔偿责任的轻重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赔偿数额是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来确定的,而并非根据过错程度的大小来确定.
邻居之间相处不容易,发生矛盾后最后还是好好沟通,协商解决,以免伤害邻里之间的感情.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1)第一百零六条16.
过错责任是否包括受害人的过错什么是过失相抵咨询热线内容2006年年底的一天,我借早上晨练的功夫与邻居闫某商量换房一事.
在一旁锻炼的尚某插话说:"换房的事你个人与闫某商量没用,得听组织安排,你算什么东西啊!
"我反驳道:"要这么说,我还不换呢,你尚某又算个什么东西!
"继而因话不投机发生争吵,相互辱骂起来.
在争吵的过程中,尚某还动手打了我一下,而我一时冲动,随手操起地上的一木凳向其砸去.
尚某被我砸中后不一会,即感不适,瘫倒在地,后被送到医院治疗,住院半个月后好转出院.
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脑震荡,出现该病的一种诱因是外力打击.
同年12月27日,尚某诉至法院,要求我赔偿其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3万元.
我认为,在造成尚某受到伤害的原因之中,我们两人都有过错,我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请问:在该事件中尚某是否存在过错我是否应该承担尚某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呢律师专线解答在各式各样的损害赔偿纠纷之中,有些损害后果的造成不仅仅是侵害一方的过错行为所致,作为受害人,其对于损害的发生往往也存有一定的过错,有些时候受害人的过错程度甚至比侵害人更大.
您所遭遇的情况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是以双方当事人在案件之中的过错程度为标准来划分责任的.
在受害方与致害方都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如果只让致害方一人来承担所有的损害后果显然有失公平.
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在受害方也存在过错的情况之下,应根据受害人过错大小与侵害人过错轻重的实际情况,来适当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不该是由侵害人一人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可以说过错责任并不包括受害人的责任,受害人的过错只是减免侵害人责任的条件,即在认定赔偿数额时起到"过失相抵"的作用.
在该事件中尚某显然存在过错,原因在于在争端发生之后其首先动手打了您,由此您无须承担尚某全部经济损失.
但毕竟您造成了尚某伤害的事实,而尚某对您则未造成伤害,您的过错给尚某造成的伤害程度比尚某给您造成的伤害程度更大,因此您理应承担尚某绝大部分的经济损失,但非全部.
症结所在该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当事人对过错责任是否包括受害人过错及什么是过失相抵的相关内容不清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其实邻里双方之间应相互理解,彼此以宽容豁达相待.
或许您会发现,没有不可化解的矛盾,没有过不去的火焰山.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1)第一百三十一条17.
阳台上的花盆砸伤他人是否可以推定花盆所有者有过错咨询热线内容2006年4月17日7时50分左右,在我去上班的路途中,途径A座楼下时,楼上坠落一个陶土花盆砸中了我头部,我当即昏迷.
好心的邻居拨打了120并将我送至医院.
医院诊断结果为左侧颅骨凹陷性骨折而不得不住院治疗.
2006年6月2日,经法医鉴定,我左侧颅骨凹陷及智力缺损属于七级伤残.
后经调查,此花盆系902室丁某家所有.
伤愈出院后,我找到丁某,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而丁某则以并非自己故意所为,其并不存在过错为由拒绝赔偿.
请问:在该事件中丁某是否存在过错,我是否可以要求其赔偿呢律师专线解答在日常生活当中,由于悬挂物等物品坠落伤人的侵权事件时有发生,直接威胁到百姓的生命安全.
我很同情您的遭遇,对此类侵权行为的解决,我国民法通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每一个公民都享有生命健康权.
侵犯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该事件中,阳台上搁置的花盆发生坠落造成您的损害,它的所有人丁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此规定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就是说,如果花盆的所有人丁某不能够证明对您的伤害没有过错或损害是由第三人或受害人的过错所致,则应推定为丁某有过错,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分析,丁某作为发生坠落并造成您人身伤害的花盆的所有人,其并无证据证明对您的伤害没有过错,同时也不能证明该花盆的坠落系第三人过错所致,因此您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症结所在该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咨询者不了解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发生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推定其有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提醒您从楼前经过时,应尽量与楼保持一定的距离,以免遭遇"飞来横祸".
过错推定原则免除了受害人对所有人的过错举证的责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由对方就其有没有过错问题举证.
若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且没有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构成,则其侵权责任成立.
对于受害者而言,应当借助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调查来充分收集证据,从而更为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1)第一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A7)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A9)第四条18.
侵害人主观上没有过错是否就不必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咨询热线内容我姓邓,今年36岁,是北京某出租汽车公司的大客车司机.
由于驾驶技术过硬且服务态度优良,连年被评为公司里的优秀工作者,公司有什么重要接送任务也大都安排我去.
今年五一节期间,受公司领导指派,我送二十几名外国游客到八达岭长城游玩.
在去往目的地的高速公路上,我以每小时100千米的正常车速行驶着.
半小时后,在行驶出高速公路段进入铺路时,按照规定应提前减速至每小时50~60千米,可正当我准备减速时,变速器却突然失灵,任凭我怎么操作都无济于事.
客车失去了控制向前冲去.
我在无奈之下只好紧握方向盘尽量控制车的方向,然后猛踩刹车以减慢车速,并招呼车上的二十几名乘客系好安全带.
最终,客车还是因为惯性撞上了前面一辆轿车的尾部,致使两车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
庆幸的是,此次事故并未造成人员伤亡,只是部分乘客受到一些惊吓.
后经鉴定,这一意外系客车突发机械性故障所致.
听同事说,在该事故中我作为客车驾驶员在主观上并无过错,因此可不必向受害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真的是这样吗律师专线解答首先必须明确的是,虽然您主观上并无过错,但您仍然要向受害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因在于该事故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样在运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就有法可依.
在一般情况下,侵权引起的损害,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侵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就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显然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故法律规定了例外的情况,如《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侵权行为人所造成的凡属于上述三条规定情形的,尽管侵权人在主观上无过错,但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据此,依据《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您同事的说法显然是错误的.
虽然您在该事件中主观上并无过错,但仍需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向受害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症结所在该问题的症结在于当事人对什么是第三人过错以及构成免责事由的第三人行为包括哪些情况的问题不清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归责原则适用的一个例外,因此,其适用必须在法定范围内,不能随意适用.
在索赔时,受害人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不负举证责任,而致害人也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作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赔偿数额的大小取决于受害人的损害程度,损害多大,致害人承担的赔偿数额就相应有多大.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1)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二十三、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19.
怎样理解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情况如何理解公平责任咨询热线内容我姓王,今年24岁,是某高校大三的学生.
上个周末,我与男友骑车去郊区游玩,早上7点我们准时出发,沿途欣赏着美丽的景色,心情格外的好.
在路经一狭窄路段时,男友骑到了前面,而我在后面慢慢地骑着,岂料身后一青年从内侧快速超车时将我撞倒,在我摔倒的一刹那,又将后面驶来的躲闪不及的一女士(事后得知为李某)撞倒.
由于我事先有所准备而只受了一些皮外伤,李女士却摔得很重.
男友发现这一情况赶忙前来救助我与李女士,肇事青年却乘乱逃之夭夭.
我们来不及考虑那么多,赶忙送李女士去医院治疗,为此,李女士花去医药费5000余元,以及其他损失若干.
伤愈后,李女士找到我们要求赔偿.
这让我有些哭笑不得,在该事件中我也是受害者.
请问:李女士是否可以要求我赔偿损失,该问题应如何解决呢律师专线解答原本一次愉快的旅行,却因为意外事件的发生致使您受到伤害,实在是有些扫兴.
在现实生活中,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一般是由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所致.
而在实践中,往往会发生无论是致害人还是受害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均无过错的情形,您所遭遇的情况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如您所述,李某之所以在与您同向而行的情况下躲闪不及被您撞倒,是由于一青年故意违反交通法规从内侧超车将您刮倒所致.
该青年的行为明显存有过错,且与您被撞致伤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该青年理应承担您由此而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您与李某对该损失的发生均没有过错.
但现在的实际情况却是该青年逃之夭夭,无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责任该如何承担呢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对于该事件中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您与李某共同分担.
症结所在该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咨询者不了解若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可以依据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王同学,建议您和李某心平气和地协商,双方平均分担所受到的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给李某一个公正的判决,您的合法权益也会得到保护.
有些事情就是这样,您认为自己有理,即使没有过错,在法律面前,您也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要相信法律的公正性,不能办事一味想当然,这样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还会使自己的利益受损.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1)第一百三十二条20.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公平责任是如何认定的咨询热线内容我姓周,今年36岁,丈夫去年年底被委派到国外留学深造,家中只剩我和7岁的女儿小敏生活在一起.
上周末,一向喜欢购物的我带着女儿去逛商场.
由于女儿生性好动,我怕她惹出什么麻烦来,一直牵着她的小手,不敢有半点闪失.
在商场七层的女装超市,我发现了一套今年流行的套裙,颜色、款式都比较适合我,可不知道大小是否合适,于是我找到导购员准备试穿一下.
商场导购员热情接待了我,找好衣服后将我领到试衣间处,我怕女儿在我试衣时到处乱跑,就把她一同带入了试衣间.
结果在我换衣服的时候,小敏突然打开门冲了出去,我伸手也未能拉住,只听"哎哟"一声,我赶忙从试衣间出来,发现有一女孩趴在地上大哭不止,原来女儿冲出来时将在门外照镜子的另一女孩撞倒在地,致使其腿部受伤.
我与其家人迅速将女孩送到医院治疗,庆幸的是经诊断仅为左踝关节扭伤,并无大碍.
事后,小女孩的父母要求我赔偿.
可是我已经尽到监护职责,在这种情况之下,还需要赔偿吗律师专线解答从您反映的情况来看,您所咨询的问题从广义上说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生活中,由此引发的侵权事件也不少,不少人认为对此类侵权事件无需承担责任,其实根据法律上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之下只要存在侵权行为并且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就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只是具体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来承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情况下是指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少数情况下也包括患老年痴呆症者.
由于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没有判断能力或没有足够的判断能力,因此当他们的行为致人损害时,若其监护人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如果监护人证明其已尽到了监护职责并且没有过错就要被完全免除或者减轻赔偿责任,最终结果会导致无辜的受害者自己来承担责任,明显有失公平.
在这种情况之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显然不妥.
对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几种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公平责任,这就可以公平合理地处理此类纠纷、充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就您的实际情况而言,虽然您已尽到监护的义务,将女儿小敏带入更衣室,但仍然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使女儿脱离自己的视线将他人撞到,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损害.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由此可见,作为监护人,您承担的应是无过错责任,即便是您尽了监护职责也不能免责,而只能适当减轻您的民事责任.
症结所在该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咨询者不了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遇到此类问题时,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而言,发生损害事实后,应当判断受害方是否对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如果受害方存在过错,那么监护人可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事故损害一旦造成,责任方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赔偿的依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不按规定赔偿,法律很难维护您的利益.
作为孩子监护人的父母以及全社会都有义务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1)第一百三十三条21.
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紧急避险人的适当责任的咨询热线内容我姓姚,今年40岁,是北京某汽车客运公司的司机,主要从事北京—济南路段的客运工作.
2007年5月13日,我和往常一样驾驶客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由于下雨路滑,我格外小心,行驶速度控制在每小时60千米左右.
中午的时候,雨越下越大并伴有大雾天气,高速路被封闭,我只好在铺路上行驶.
下午2点左右,当行至河北沧州某一路段时,突然从山上滚下一块大石头.
我见状后紧忙打方向盘躲避,结果客车将旁边正在行驶的一轿车挤翻在路边,司机乔某受伤.
事后调查得知,石头之所以从山上滚下,是由于连日阴雨,山上泥土松动所致,而我在紧急情况之下采取的措施并无不当之处.
乔某在出院后即找到我们客运公司要求赔偿.
请问:对于乔某所受损失,我所在的汽车客运公司是否应予以赔偿呢律师专线解答俗话说"祸从天降",您所遭遇的情况真让人心惊胆颤.
值得庆幸的是,由于您采取措施得当,没有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
您所反映的情况在法律上属于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在现实发生的危险前面,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在该事件中,当出现紧急危险情况后,您为了避免所驾客车撞上从天而降的大石头才将小轿车挤翻并造成司机乔某受伤,这是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不得已的情况下而采取的牺牲较小利益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
生活中随时可能发生危险,紧急避险由于是以牺牲较小利益以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这样做肯定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这时若单纯让紧急避险人来承担全部后果显然有失公平.
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该事件中的险情显然是由于自然原因所引起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6条也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人所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姚先生,山上的石头之所以滚落路中,是由于连日阴雨、泥土松动所致,并不存在人为因素,您作为紧急避险人在出现险情之时所采取的措施也并无不当之处,且运送乘客的也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因此您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另一角度来讲,客运公司作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有义务保障全体旅客安全,您在出现险情之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使客运公司避免了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受益人应为客运公司.
因此,乔某只可以要求客运公司给予适当的补偿.
症结所在该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当事人对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紧急避险人的适当责任的内容不清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提醒在紧急避险中受损害的朋友,如果危险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则您都不能依过错责任原则向致害人索赔,但是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利益,法院往往从案件实际情况出发,考虑受害人所受损失的程度,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所保全的财产和所造成的损害在价值上的比较等因素,责令紧急避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或免除其责任.
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
我们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如果措施不当,不但保护不了自己,还要对他人造成的的损失负责.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1)第一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A6)第一百五十六条三、侵权损害赔偿1.
眼睛被啤酒瓶炸伤应向谁索赔咨询热线内容我姓高,今年40岁,专门从事烟酒批发买卖.
2006年7月21日,我和一个体经营者签订了购买啤酒订单,欲订购啤酒20箱,共计200瓶.
次日,我驾车前往县城承运啤酒,考虑到夏季啤酒热销,共运走了山城啤酒50箱,共计500瓶.
下午两点左右,我回到批发部,组织销售员一起卸货.
岂料当我搬运第二箱啤酒到仓库时,箱内的一瓶啤酒突然爆炸,我的眼前一片血红,后被在场的销售员送往医院治疗.
由于乡镇医院设施有限,医生在给我进行了简单地包扎后,建议我去县人民医院作进一步治疗.
经该院诊断,我左眼球破裂,需手术治疗.
2006年9月28日,我伤愈出院,县人民医院出具了医疗诊断书,证明我的左眼球系严重炸裂导致失明.
在住院治疗期间,我共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
后来得知,在事发当天,相关部门即对该批啤酒进行了封存,并对其进行了检验.
据该啤酒厂质量报告单记录,该批啤酒为合格产品.
但根据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机关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表明,该啤酒厂所生产的山城牌啤酒全部不合格.
请问:我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其损失应由谁来赔偿律师专线解答据您所述,您所遭遇的情况属于一起典型的产品侵权责任事故.
这里所指的产品侵权责任是指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财产损害,该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构成产品侵权责任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有《产品质量法》所称的缺陷产品;二是必须存在人身、其他财产遭受损害的事实.
实践中,在确定了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之后,最重要的是相关赔偿问题.
在侵权法中,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为了使受害者的某种合法利益得以恢复,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包括对财产损害、人身损害以及精神损害的赔偿.
赔偿的范围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识用金钱赔偿的方式予以赔偿.
在该事件中,导致您的人身受到伤害的啤酒,虽然在出厂时啤酒生产的检验报告单中证明其为合格产品.
但是,经省产品监督检验机关检验结果表明,产品全部不合格.
故应认定为产品有缺陷.
再者,您虽不是该致害产品的购买者,却是在搬运啤酒的过程中受伤,而且正是由于该啤酒存有缺陷导致爆炸才使您被炸伤.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产品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您可以向致害产品的生产厂家即啤酒生产者要求赔偿.
症结所在该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当事人对侵权法中的损害赔偿责任不了解.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判断产品是否存有缺陷有三个标准:一是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的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是产品必须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存在使用性能上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是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际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具有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因此,在产品侵权责任之中,您作为受害人只要能证明损害事实是由缺陷产品引起的就可以要求产品生产厂家承担责任.
在该事件中则只须证明自己的损害是由于该啤酒有缺陷导致爆炸而造成的即可.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A10)第四十一条2.
教师失职致使学生被烫伤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咨询热线内容我姓程,今年25岁,是某医院的护士.
丈夫陈某是一家外企的机械工程师,女儿小新今年4岁,聪明可爱,很是惹人喜爱.
我们夫妻工作很忙,女儿刚3岁半时我们就把她送进了幼儿园.
2006年5月17日,我将女儿送到幼儿园后赶往医院上班.
上午10点左右,我突然接到西城医院打来的电话,告诉我女儿小新由于烫伤正在该医院接受治疗.
放下电话后我迅速赶往该医院,看见女儿躺在急诊病床上痛苦地呻吟着,右臂被烫伤,寻问送女儿来医院治疗的丁老师后得知,在幼儿园上完音乐课后,女儿的班主任房某离校回家做饭,几个小孩则在教室内玩耍.
在玩耍过程中,小军碰倒了桌上的热水瓶,从而烫伤了我的女儿,隔壁的老师在听到女儿哭声后赶来并将女儿迅速送往医院治疗.
庆幸的是,女儿仅是轻微烫伤,住院治疗了十几天后伤愈回家.
为此,共花去医疗费用近3000元.
请问:在幼儿园教师失职使我女儿被烫伤的情况下,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律师专线解答生活中,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地方受伤的事件时有发生.
如何正确通过法律途径处理这类侵权事件,是广大家长和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共同关注的话题.
在解决您所咨询的问题之前,我们应首先确定该事件中的赔偿责任.
这就涉及如何确定侵权赔偿义务的问题.
侵权赔偿义务的主体是加害人.
加害人在承担责任时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直接加害人,也就是在侵权行为中直接实施了加害行为并致人损害,依法必须承担民事责任的人.
(2)致害物件的所有人.
也就是在物件致人损害时,受害人的损害赔偿应由致害物件的所有人、占有人承担.
(3)替代责任人.
就是在替代责任的侵权责任中,直接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并不是赔偿义务的主体,而是由为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替代责任人作为赔偿义务的主体.
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在该事件中,幼儿园作为对儿童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应当注意保护幼儿的人身安全.
幼儿园教师房某作为幼儿园聘用的工作人员,因其未尽职责,擅离职守,致使您的女儿小新被烫伤,其过错应由幼儿园承担.
而作为未成年人小军在幼儿园期间玩耍时烫伤他人,其法定代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症结所在该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咨询者不了解如何确定侵权赔偿义务以及如何认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受害事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在遇到此类问题时,首先要看教育机构在履行其职责义务过程中是否存有故意或者过失等过错行为.
如果对于侵权事件的发生教育机构存在过错,那么其自然应就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即使是非教育机构的第三人对未成年人造成损害,如果教育机构存在过错的话,那么其在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之后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具体到赔偿问题时,您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要求教育机构承担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护理人误工费等费用.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1)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A7)第七条3.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赔偿金应如何计算咨询热线内容我姓周,今年27岁,是一个体户,专门经营壁画和装饰品.
由于我所经营的饰品款式新颖,物美价廉,因此生意兴隆.
2007年4月11日上午8点,我和往常一样开门营业,将部分饰品摆放在店门口销售.
九点左右,丁某前来购买饰品,我热情相待,岂料其并非真心购买,而是东挑西拣,成心找茬,甚至还赶走了来到店中的其他两位顾客.
我对丁某的这一行为很是不解,为了不影响生意我好言相劝,希望其尽快离开店铺.
而他执意不肯离去,在相互争吵的过程中,丁某拣起地上的一木棍将我打倒在地,继而拳打脚踢,随后扬长而去.
后来,我被好心的邻居送入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头部软组织挫伤,轻度脑震荡,腿骨骨折,住院治疗40天,花去医疗费10000余元,出院后又在家休养40天左右方能行走,复查时又花去2000元,所经营的店铺在我康复后恢复正常营业.
在治疗及康复期间,我一直由妻子白某护理,现在,我想向法院起诉丁某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请问:造成身体伤害的赔偿金应如何计算呢(注:我的平均收入为200元/日,妻子工资为40元/日,所在市机关工作人员一天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为30元)律师专线解答生活中,公民由于人身损害而引发的纠纷很多,如何赔偿便成了人们关心的话题,这就涉及公民身体伤害的赔偿金计算标准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在侵权民事责任一章中规定,侵犯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生活补助费等,但对具体的计算标准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计算标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存有异议的,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具体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其他后续所需费用,赔偿权利人可待日后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具体确定.
具体时间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证明确定.
持续误工的,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的计算标准视受害人收入状况的不同有所差异,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则按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来计算.
若受害人不能举证其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具体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或鉴定机构确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或雇佣护工的,则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具体的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残疾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其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20年.
(4)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以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所产生的费用.
必须注意的是,交通费应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对确有必要去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营养费则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就您的具体情况而言,医疗费用为住院治疗费1万余元,康复后拆除石膏以及复查的费用2000元,共计12000元;由于您所在市机关工作人员一天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为30元,则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为1200元(30元/日*40日);交通费则须依据您及其陪护人员因就医实际产生的费用来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营养费则根据您的伤残情况,医院意见决定是否赔偿以及赔偿数额.
此外,由于您系个体户,故您的误工费应按照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即16000元(200元/日*80日);您的妻子白某日工资为40元,故护理费为3200元(40元/日*80日).
症结所在该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当事人对人身损害赔偿的医疗费如何计算的问题不清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公民在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时,一定要把相关的法律规定搞清楚,否则,即使您有理,如果不按照规定进行索赔,法律也很难保护您的利益.
现实中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责任人必须对受害人进行应有的赔偿.
但凡事必须有度,赔偿自然有赔偿的标准.
即使您有确定的理由,也不可以远离国家规定的标准漫天要价,否则法律是不会支持您的.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A7)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4.
乱贴广告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咨询热线内容我姓马,是某广告公司的负责人.
2005年5月11日,为了扩展业务,我公司与当地政府部门签订协议,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在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之后,获得了环城某大街户外广告牌的经营权,公司有权在自己所经营的广告牌上发布客户的商业广告.
截止到2006年底,我公司先后与多家单位达成了多个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合同.
根据合同的规定,我公司在该大街户外广告牌上发布了这几家单位的商业广告.
但好景不长,2007年初,多家单位找到我们公司,以广告牌上张贴有某保健医药品公司的产品宣传广告,将其原有的广告面遮住,使广告未能达到预期效果为由,要求终止合同.
我公司在万般无奈之下被迫与他们终止了合同,因此给广告公司造成直接损失二十几万元.
请问:我公司可否要求乱贴产品宣传广告的某保健医药品公司赔偿呢律师专线解答马先生,就该事件而言,未经广告管理机关批准乱贴广告不仅违反了《广告法》中规定的广告制作、发布程序,而且该保健医药品公司还侵犯了贵公司的经营权,因此,该保健医药品公司理应对贵公司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合法的广告经营者,必须依照相关规定,履行一定程序,取得国家广告监管机关同意之后方能从事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等行为.
而贵公司在经相关部门审批并履行了有关法律手续之后,显然已经享有该大街户外广告的经营权,贵公司依照法律、法规所进行的经营活动,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
如您所问,保健医药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取决于其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相关广告管理的规定以及其是否对贵公司构成侵权.
我国《广告法》第24条规定,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并且还要经广告监管机关审查、登记.
而对该保健药品公司而言,其没有履行上述法定规定的程序进行广告活动,是一种非法的经营活动.
再者,贵公司依法取得了某大街户外广告牌的合法经营权,其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保健药品公司的行为还损害了合法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客户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侵权行为.
马先生,贵公司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要求该保健品医药公司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症结所在该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咨询者不了解乱贴广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健在于其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是否构成侵权.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乱贴广告"日益成为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其不仅影响了城市的市容市貌,也不利于我国广告事业的发展,同时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作为公民,我们应该坚决打击和制止这种行为.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A11)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1)第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5.
施工爆破致使蛋鸡的产蛋率明显下降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咨询热线内容我姓金,是一名普通的农民.
2006年,乡政府鼓励农民发展养殖业,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在村委会的大力帮助下,我贷款50000元建了一家小型养鸡厂,并购进了雏鸡1000只进行饲养.
万事开头难,刚开始时确实碰到了许多困难,但都被我一一解决.
转眼之间半年过去了,这些鸡先后进入了产蛋期,就在此时意外发生了.
2007年初,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村东头承建厂房,多次进行爆破施工,其震动和噪声惊扰了我饲养的母鸡,致使鸡的产蛋率明显下降,并有部分鸡死亡.
粗略估算,造成的损失近30000元.
这对于一个农民来说,无疑是一次严重的灾难.
后经相关部门抽样诊断,结论为因多次爆破施工的震动和噪音造成群鸡患上"应激产蛋下降综合症".
后来在村委会的联系帮助下,我找到建筑工程公司要求赔偿,而对方却以爆破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没有违反法律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建筑工程公司究竟是否应当赔偿我的损失律师专线解答金先生,听了您的叙述,我们很同情您的遭遇,其实您所反映的情况是一起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赔偿案件.
环境污染是人类社会工业化的伴生现象,已成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最严重的危害,给普通百姓的生活和生产造成了很大影响.
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关于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性规定.
由此可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其目的在于通过加重污染物排放者的责任,促使他们不断提高技术,积极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保护力度.
致害人承担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有环境污染事实的存在;(2)必须是行为人的污染行为违反了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4)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在该事件中,建筑工程公司已经具备承担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具体有以下表现:首先可以确定,建筑工程公司在实施爆破时所产生的震动和噪声是一种污染环境的行为,且会对周围的自然环境产生不良影响,而建筑工程公司却未采取任何的防范措施,故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此外,正是建筑工程公司所实施的环境污染行为才导致了您所饲养的鸡群产蛋率明显下降甚至病死,这种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因此,该建筑工程公司作为污染行为实施人理应对您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症结所在该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咨询者不了解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构成对受害人人身及财产的侵权,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遇到此类问题时,要特别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作为索赔的依据.
基本证据包括:侵权行为人污染环境的方式、时间、范围;受害人人身、财产受损害的时间与污染物质的联系状况;受害人人身、财产受损害的程度;污染环境致害是否出于不可抗力原因或受害人、第三人的故意.
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时,为了尽快消除危害,受害人务必及时向环境管理部门反映情况,争取纠纷的迅速解决;对于复杂的环境侵权案件,可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建议您最好聘请有经验的律师参加诉讼,以便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该原则的实施,让加害的一方承担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不能举证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加强了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我们要学会利用这一原则保护自己.
环境污染提起损害索赔诉讼有效期限为3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1)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A12)第四十一条6.
在货车现已报废的情况下,我公司是否可以把已报废的货车返还给乙公司呢咨询热线内容我姓赵,今年40岁,是甲公司的法人代表.
2006年底,乙公司业务员郝某持公司介绍信从我公司购进一批货物,由于乙公司当时资金紧缺,一时拿不出太多的现金,提出希望能延交货款.
考虑到乙公司是我们的老顾客,权衡利弊,我们同意了乙公司的要求,要求其在一个月内还清货款.
一个月后,乙公司负责人找到我们公司,以货物未转手,暂无现金为由,希望再次延期交款.
这次以防万一,经过公司内部讨论我们决定扣留其货车一部以迫其还债.
转眼之间半年过去了,在此期间内乙公司始终没有偿还债务,我也以公司的名义多次找其催要,但却始终没有结果.
由于长时间的日晒雨淋,被扣留的货车现已基本报废,在该债务纠纷迟迟没有解决的情况下,我公司只好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诉讼中,我们要求乙公司偿还所欠货款,我们将退回扣留的货车,乙公司负责人表示反对,说会尽快还款,但要求我们赔偿被扣留货车被报废的损失.
请问:在货车现已报废的情况下,我公司是否可以把已报废的货车返还给乙公司呢律师专线解答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的原则.
赵先生,您在咨询中所提到的返还已报废货车的问题,实质上是财产损害赔偿的方法之一.
贵公司对乙公司的货车没有扣留的权利,贵公司的行为是侵害乙公司货车所有权的行为,而不是行使留置权的行为,留置权只能在同一法律关系中行使.
贵公司索债方法不当,实施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当赔偿因此给乙公司造成的财产损失.
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由此可见,侵害财产权的主要责任形式即财产损害赔偿的方法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对此我们分别予以分析:(1)返还财产.
在处理侵占财产案件时,出于对财产所有人的所有权的尊重,在原物存在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将原物返还.
广义上说能返还财产的,一定要返还财产,这样可以减少损害赔偿计算中的许多麻烦,便于纠纷的解决.
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原物不存在而用同种类物返还,并不是返还财产,而是一种实物赔偿;在原物尚在情况下,因使用或保管不善等原因使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受到影响的,一般情况下也应返还原物,但在返还时,应计算原物价值所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若原物尚在,但其使用价值和价值已经损失殆尽,再返还财物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只能折价赔偿.
(2)恢复原状.
民法通则中规定了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在实践中,若损坏的财产是可以恢复原状的,那么仅考虑恢复原状即可,这样更加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3)赔偿损失.
此处的损失可分为两种情况,分别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在侵占财产已经无法返还原物和损坏财产无法恢复原状的情况之下,存在财产的直接损失.
即使在可以返还原物或恢复原状,但原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已经实际减损的情况下,也存在这种情况.
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是将被侵害的财产计算出实际减少的价值,按照实际减少的价值进行赔偿,这在我国民法通则中称为折价赔偿.
间接损失必须是一种可得利益的损失,即一种取得财产的可能性,并不是一种现实的利益,且这种利益必须是一定范围的,即损害该财产的直接影响所及的范围.
对于间接损失进行赔偿同样也适用于全部赔偿原则.
计算出间接损失的价值,以间接损失的价值的数额作为间接损失的赔偿数额.
就该事件而言,显然涉及返还财产的情形.
贵公司为了迫使乙公司还债将其一部货车扣留,但由于时间太长没有使用,加上疏于管理致使该车报废.
在这种情况下,贵公司依然坚持返还行将报废的汽车显然有失公平.
贵公司所扣留乙公司的货车已经报废,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已经损失殆尽,若贵公司再坚持要求返还该报废货车已没有任何意义,在这种情况之下,只能向乙公司折价赔偿.
当然,贵公司仍然有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的权利.
症结所在该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当事人对财产损害赔偿的方式不了解.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赵先生,以后公司再出现这种情况时,一定要通过合法的手段索要欠款.
在财产损害赔偿中,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索赔,否则法律很难保护您的利益.
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千万不要伤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我们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通过正当的途径,如果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不但保护不了自己,还可能给他人造成侵害.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1)第一百一十七条7.
在打架斗殴过程中致人残疾或死亡应如何进行赔偿咨询热线内容我的表弟范某是某住宅小区的保安,负责该小区的夜间值班工作.
2006年7月26日下午,其在上班的路上,经一交叉路口转弯时与另一行人高某相撞,遂发生争执.
两人都是血气方刚的年轻人,互不相让,最后竟动起手来.
在厮打的过程中,我表弟抓住高某的衣领,猛捶了高某的胸部、腹部几拳,后两人被过路的行人劝开后各自离去.
高某在回家之后,感到腹痛不止,将路上被打一事告诉了家人.
当晚11点左右,高某口吐白沫,昏死过去,其家人迅速将他送往医院治疗.
经医院全力抢救,高某保住了性命,但却由于外力致使心脏、脾脏部分受损,造成残疾.
后来,高某的家人几经周折找到了我表弟范某,要求其承担高某残疾的赔偿责任.
请问:在打架斗殴过程中致人残疾的,应如何进行赔偿如果造成死亡,又该怎样赔偿呢律师专线解答在日常生活中,难免发生一些磕磕碰碰的事,遇到这种情况时,当事人双方均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切莫因为自己一时的冲动给他人、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从您反映的情况来看,这是一起侵害公民人身权的案件.
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就表明法律承认生命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在该事件中,您的表弟抓住了高某衣领,猛力捶打其胸部、腹部,给高某造成了受伤残疾的事实,因此您表弟应该对高某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那么,致人残疾应如何进行赔偿呢致人残疾是由于侵害人的加害行为,使受害人的身体受到严重损害,经治疗后仍不能恢复健康,并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
对于残疾的赔偿问题,除了赔偿造成一般伤害时应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和住宿及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外,还要承担残疾者的其他补助费用.
具体费用有:(1)特殊医疗费的赔偿.
如安装假肢的费用.
(2)残疾用具费的赔偿.
(3)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的赔偿.
(4)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6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以上所说的是致人伤残的赔偿问题,那么致人死亡又该如何进行赔偿呢对于加害人实施侵权行为致人死亡,侵害人除赔偿致害以后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等一般伤害的有关费用以外,还应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死者生前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用,主要是指死者生前抚养或赡养的,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亲属或者其他共同生活人的生活费用.
对该费用具体数额的确定,既要考虑死者一方的实际情况,又要考虑侵害人的支付能力.
症结所在该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咨询者对在打架斗殴过程中致人残疾或死亡应如何赔偿的问题不是很清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
"尤其对年轻人而言,当面对此类问题时,应保持冷静,切莫"一失足成千古恨"!
凡事都要有个度,赔偿自有赔偿的标准,法律对此有相关的规定.
如果您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清楚,可以向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寻求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1)第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A6)第一百四十六条8.
我可以要求冲印店赔偿精神损害吗咨询热线内容我和滕某从小青梅竹马,长大后确立了恋爱关系.
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我们于今年五一前夕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经过商量且经双方家人同意后,决定"旅行结婚",地点则选在著名的旅游胜地——大连.
在近一个月的时间里,我们游玩了很多地方,并拍下了许多自己认为非常具有纪念意义的照片,准备作为结婚纪念照予以珍藏.
回来后不久,我们将底片交由某冲印店冲洗.
谁知,过了几天,当我们兴冲冲去取照片时,却被告知底片丢失,想到这么有纪念意义的物品就这样白白丢失,我们的心里非常难受.
冲印店称仅可按照当地行业规范的规定退还冲印费,并赔偿同等价值的胶卷五个.
对于冲印店的处理我们实在难以接受,经多次与冲印店协商不成后,我和妻子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冲印店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
请问:法院对此会如何处理呢律师专线解答生活中,一些具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物品因为他人的侵权行为而被永久性毁损的事件确实存在,类似的事件中,责任人往往以一些格式合同或者行业规定为由,只愿承担一些基本的民事责任,这就使得顾客在遭受了巨大的精神损失后,还得不到合理的经济赔偿.
鉴于此,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这就使得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有法可依,公民则可以以此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该事件中,就胶卷本身而言,其在未使用前仅具有物的特性,并不能满足人们精神生活的需要.
而其在使用后,则成为一种作品,同时成为一种物质载体,即特定物品.
这就是说,您与新婚妻子滕某在旅行结婚中所使用的胶卷即为特定活动、景物的载体,其一旦丢失导致的不仅仅是您在物质上所遭受的一般损害,更重要的是由此所带来的精神上的损害.
综上所述,五卷胶卷作为您与滕某在旅游结婚期间所拍摄的具有重要人生纪念意义的物品,由于冲印店的疏忽而永久性丢失,给您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失,因此您完全可以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对此理应予以支持.
症结所在该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咨询者不了解对一些具有重要人生纪念意义的物品,由于侵权行为而造成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的,当事人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况,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的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理诉讼人民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加以确定.
无数事例表明,心灵的创痛远胜于肉体的疼痛,甚至可能是致命的,它是那样刻骨铭心.
因此,对受害人及其亲属给予精神损害的赔偿或抚慰,不仅是治疗其精神创痛,恢复其心理健康的需要,更体现了对人的尊严的维护和肯定.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A13)第四条9.
保险公司依合同付给受害者的赔偿金可以充抵侵权应付的赔偿金额吗咨询热线内容我姓贾,今年36岁,在某纺织厂上班.
每天下午下班时,我都会在路边的菜摊买些菜,时间久了便成了一种习惯,有事没事都喜欢逛一下.
2005年9月27日,正逢单位加班,下班后已是晚上7点多了,在路过菜市场时,正好听到有商贩在大声吆喝"贱卖……".
我忍不住走了过去,在我低头拣菜时,身后一男子一把扯下我肩上的挎包,转身而逃,我一边呼喊一边追赶,情急之中不小心摔倒在地.
后被好心人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
庆幸的是,单位在年初曾为我们投了保,保险公司按照赔偿标准付给了我部分保险金.
半月后,我获悉当日抢我挎包的年青男子已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
请问:在我已经获得保险公司保险赔偿金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抢劫我的男青年赔偿吗律师专线解答贾女士,可以明确告诉您的是,您在获得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金之后,仍可以要求抢劫您的男青年赔偿.
随着人们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同时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很多公民与保险公司订有人身保险合同.
在这种情况之下,若遭受人身伤害或是死亡,原则上应区分所订保险的险种和理赔的性质,分别予以处理.
在一般的意外伤害保险中,理赔的保险金通常包括基本保险金和保险赔偿金,前者并不具备损害赔偿的性质,而后者则可以抵消伤害赔偿数额.
在一些特殊的强制人身保险中,受害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后,往往不得再向施害方请求损害赔偿.
例如:如在航空运输当中出现意外,受害人在事先投保并在事后获得保险公司理赔之后,不得再向运输方请求损害赔偿.
但是在其他人身保险中,如人寿保险等,此时保险金的性质则属于基本保险金,在保险公司依合同规定理赔后,受害人及其亲属仍可向侵权人另行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就您反映的情况而言,这其中存在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两种责任,但这两种责任并不互相冲突,而是相互并存的.
对保险责任来说,其只要发生约定事故就必须承担责任,且不享有向加害人追偿的权利,而谢某的侵权行为致使您受害,谢某必须对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保险法》第68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因此,您在获得了保险赔偿金后仍可要求抢劫您的男青年赔偿.
症结所在该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不了解当事人在获得了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赔偿金后,仍有权要求施害人赔偿.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建议没有正式单位的朋友,如果有条件应该给自己买几份保险,在自己因意外或生病而遭受损害时,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合理赔偿,您就不必因缺钱而发愁了.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A14)第六十八条10.
在打侵权损害赔偿官司时应注意收集哪些证据咨询热线内容我姓黄,是河西村的一名普通农民,靠种地谋生,生活非常贫苦.
隔壁的邻居秦某近几年来靠贩卖蔬菜水果挣了不少钱,成了村里有名的"暴发户".
左邻右舍无不羡慕,后悔自己当初没有发现这条发家致富的道路.
农村人有了钱,首先要做的事自然是把原本破旧的房屋整修一新.
为此,秦家购进了很多准备翻盖房屋的砖瓦堆放在院墙外,但却不知是何原因迟迟没有开工.
2005年12月6日那天正值大雨,晚上10时左右,我在村民高某家打完牌后回家,路经秦某家院墙外时,堆放的砖瓦突然倒塌将我的右脚砸伤.
经查,砖瓦高约1米,之所以突然倒塌,是由于连日的雨淋,出现松动所至.
事后,我找秦某要求赔偿医疗费,而秦某则以"天灾人祸"为由予以拒绝.
我想向法院起诉来解决问题.
听人说,在打侵权损害赔偿官司时,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
请问:在打这个官司时,我应收集哪些证据呢律师专线解答生活中由于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坠落,堆积物倒塌等致人伤害的侵权事件时有发生,我国《民法通则》对此类侵权行为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就受害者而言,应当注意借助相关职能部门的调查来充分收集证据,尽量通过证据来确定物品所有人或者缩小物品所有人的范围,从而更为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当事人应收集的证据,实质上就是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不同的人身损害案件,被害人所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是不同的.
具体来说:首先,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分别为损害事实,违法侵害行为,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
受害人要想获得赔偿,不仅要证明存在损害事实,违法侵害行为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还应证明施害人在主观上有过错.
总之,这四个要件的举证责任都要由受害人来承担,否则法律很难维护您的权利.
其次,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时,虽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依然有上述所说的四个,即损害事实、违法侵害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但受害人只须承担前三个要件的举证责任即可,而对于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首先推定为施害人在主观上有过错;无法证明无过错的,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仅有三个,即损害事实、违法侵害行为、因果关系,并不需要加害人具有过错,只要受害人能证明存在这三个要件,那么加害人就须承担责任,加害人还需就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最后,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为三个即损害事实、违法侵害行为和因果关系.
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造成都没有过错,因此受害人无须证明加害人有主观过错.
如您所述,该事件属于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情况,应适用于过错推定原则.
也就是说,您只需证明存在损害事件、违法侵害行为以及两者之间因果关系即可,无需证明秦某是否有过错,在秦某不能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其存在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当遇到类似情况,如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堆积物等物品塌落损害赔偿时,应注意收集下列证据:(1)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等物品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谁的证据;(2)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等物品塌落造成损害的证据;(3)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等物品塌落与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4)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的证据.
症结所在该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不了解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证据有哪些.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举证责任的大小对于案件能否胜诉,起着关键的作用.
举证责任大,就意味着胜诉的风险大;相反,就意味着胜诉的可能性大.
百姓打官司主张的是自身的权利,可主张权利必须有相关的证据.
可见证据在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在此建议大家在打侵权损害赔偿官司时,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便关键时刻为自己作证,否则,即使有理也说不清了.
同时还要注意,只有有效的证据才能为法律所认可,打官司时,一堆无效的"证据"不如一件有效的证据.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1)第一百零六、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A9)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A7)第十六条11.
受害人对人身受到伤害的应在何时进行诉讼比较好咨询热线内容我姓谢,是本市一家大型企业的员工.
2005年7月17日下班回家的路上,我的头部突然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砖块击中,当场晕倒在地.
后被好心的路人将我送至医院急救,保住了性命.
事后经多方打听得知,砖块系方某与其他小青年打闹中无意乱扔的.
由于我的头部颅骨严重损伤,治疗长达60天,花去医药费5万余元,住院期间由于神志不清,生活不能自理,经医院批准,由我的未婚妻郑某专门护理.
在我治疗的过程中,方某曾来探望过我,却对赔偿之事只字不提.
后来我的家人找到他,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而方某则表示只愿赔付其中的一部分.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之下,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问题,却不知道我国法律对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具体是如何规定的此外,在我身体受到伤害的情况之下,作为受害人,我应在何时提出诉讼呢律师专线解答谢先生,您所咨询的问题,实质上主要涉及侵权赔偿的诉讼时效.
在回答您的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对诉讼时效的相关知识做一下了解.
我国法律为了保证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规定在一定时间之内不行使的民事权利法律将不予保护,这就是法律制度之中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学原理中则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就丧失了胜诉权.
就侵权赔偿的诉讼时效而言,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一般也适用于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就是说作为侵权赔偿的权利人若要提起诉讼,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二年内提出,否则就会丧失胜诉权,人民法院则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如《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该条第一项中"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这一规定即属于人身侵权的赔偿,当公民的身体受到不法侵害时,作为受害人必须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身体受到伤害时起一年内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如果超出这个期限,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以实现.
就该事件来说,您的人身受到损害时间为2005年7月17日,按照上述规定您只有在2005年7月17日起的一年之内提出赔偿诉讼请求,您的合法权益才能得以保护.
对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明确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8条补充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综上所述,您人身受到伤害的具体时间为2005年7月17日,且伤害比较明显,因此,您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时间应为2005年7月17日起的一年内,即截止到2006年7月16日止.
症结所在该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当事人对侵权赔偿的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的问题不清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百姓要有维权意识,更要懂得法律知识,二者缺一不可.
一般的法律常识百姓都应略知一二,比如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等.
如果您不能在有效期内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就会丧失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1)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A6)第一百六十八条12.
我是否还有权对因不可抗力超过诉讼时效的损害提起诉讼咨询热线内容我姓郑,是某足球俱乐部的球员,现役国脚.
在我国目前的足球环境之下,"假球"、"黑哨"在社会上被媒体和球迷吵得沸沸扬扬.
身为球员,尤其是国脚,我更是对此避而远之,生怕与其有任何牵连.
2002年中旬,我所效力的球队在后几轮联赛中发挥失常,最终与冠军失之交臂.
7月5日,在好友宿某处做客时,偶然发现A市发行的某杂志中发表了一篇关于我在联赛中涉嫌假球的报道,细细读来,文中多处有诽谤之嫌,遂决定在近期内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后来,由于训练比赛任务繁重,再加上要全力备战2006年世界杯亚洲区预选赛,此事就一直耽搁了下来.
2004年7月1日,我在整理房间时又看到了这本杂志上的报道,于是打算去当地法院起诉该杂志社.
在订到7月2日去A市的机票时,孰料从当天开始A市遭遇洪灾,导致水、陆、空交通全面中断,直到7月12日方恢复正常.
而此时已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2年的诉讼时效.
请问:在因不可抗力致使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我是否还有权提起诉讼呢律师专线解答郑先生,从您反映的情况来看,我们认为A市某杂志刊登的关于您的不实报道显然侵害了您的名誉权.
在我国,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的期间应从您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并可行使请求权时起计算,即开始于2002年7月5日,至2004年7月4日届满.
在这种情况下,您是否还有权提起诉讼呢这就涉及诉讼时效的中止.
侵权赔偿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之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权利人丧失行为能力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终止的事由.
此处所指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情况,而A市在2004年7月2日所发生的洪灾应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
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由此可见,A市在2004年7月2日发生洪灾,是在您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内,故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之下,已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继续有效,到7月12日恢复正常时,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这样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应延至7月14日.
因此,您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此期间之内您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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