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公教育学员专用资料报名专线:400-6300-999学员专用请勿外泄第一章法理学一、法的概述1.
法的概念: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
法的本质表现为国家性,反映为阶级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人民性和阶级性的统一)并最终反映为物质制约性.
3.
法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4.
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
5.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5)法是具有严格、明确的程序的社会规范;(6)法是具有可诉性的社会规范.
6.
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最显著的特征是国家强制性.
二、法律关系1.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
法律关系构成要素:(1)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及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自然人、国家、法人、非法人组织.
(2)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3)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比如物、人身利益、精神财富、行为四种.
2.
法律关系变动原因——法律事实.
根据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行为与法律事件.
(1)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照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比如合同、遗嘱等.
2中公教育学员专用资料报名专线:400-6300-999学员专用请勿外泄(2)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法律事件可以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
三、法律体系1.
法律体系为"国内法+现行法".
2.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率,以法律为主干,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四、法律责任1.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2.
法律责任的免除,也称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
法律责任的免除≠无责任.
3.
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制裁可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五、社会主义法治1.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本质要求;公平正义→价值追求;服务大局→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根本保证.
2.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
3.
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
4.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5.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的本质在于将行政权力严格置于法律的约束下.
第二章宪法3中公教育学员专用资料报名专线:400-6300-999学员专用请勿外泄一、宪法基本理论1.
宪法综合性规定了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的根本问题.
2.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
3.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有三个表现:内容最根本、法律效力最高、制修程序最严.
4.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5.
宪法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
6.
人民≠公民;法治≠法制.
7.
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二、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1.
国体=国家性质=国家的权力属于谁:人民民主专政.
2.
政体=根本政治制度=政权组织形式=权力如何行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
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国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4.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专属于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
专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
5.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三、选举制度1.
享有选举权条件:年满18周岁,中国国籍,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2.
精神病人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3.
我国采取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乡、县两级由选民直接选举,地州及以上三级由人大代表选举(间接选举).
4.
选举结果:直接选举:采双过半制,即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投票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当选.
如不够,另行选举,得票数不少于参选票数的三分之一.
由选举委员会公布.
间接选举,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选票.
由人大主席团公布.
4中公教育学员专用资料报名专线:400-6300-999学员专用请勿外泄提示:选举法中,除直接选举中选民选代表时要求双过半,其他任何决定的作出,都是全过半.
四、民族区域自治1.
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2.
自治机关:自治区、州、县的人民大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3.
领导担任:最高行政首长(主席、州长、县长),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人大常委会的主任或副主任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
五、特别行政区1.
特区基本法: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全国范围内有效;特区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不得与基本法相抵触.
2.
高度自治权:(1)立法权:有权依据基本法制定自治范围以内的法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生效.
(2)财政权和管理权.
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政府.
除国防、外交以及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的行政事务.
(3)独立的司法和终审权.
(4)依据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六、基层群众自治1.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基础设立,并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
具体包括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两种.
2.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七、公民基本权利义务1.
平等权:总体平等,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立法可以有合理差别;法律适用(司法)要一律平等;平等不等于平均;对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实施保护.
5中公教育学员专用资料报名专线:400-6300-999学员专用请勿外泄2.
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3.
人身自由权: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4.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
监督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权;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检举权.
6.
受教育和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7.
物质帮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八、国家机构1.
全国人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组成.
每届任期5年.
2.
全国人大的职权:(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3)人事任免权:①选举产生.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和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院院长和最高检检察长;②决定产生.
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决定其他国务院重要人员和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3)罢免权;(4)重大事项决定权: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审批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决定战争与和平;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建立及其制度.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4.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5.
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6中公教育学员专用资料报名专线:400-6300-999学员专用请勿外泄(1)立法权,即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2)宪法和法律解释权,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3)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4)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重大事务决定权.
决定特赦;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6.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职资格:年满45周岁、有选举权的中国公民.
7.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8.
主席副主席无任期限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人大委员长及副委员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
9.
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又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10.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11.
国务院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12.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上下级为领导关系.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13.
各级法院为监督关系,检察院为领导关系.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三章刑法7中公教育学员专用资料报名专线:400-6300-999学员专用请勿外泄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
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最核心的理念是保障人权,限制公权.
2.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
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犯罪构成1.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2.
犯罪主体(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
(3)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5)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
犯罪主观方面(1)犯罪故意①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必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②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犯罪过失①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8中公教育学员专用资料报名专线:400-6300-999学员专用请勿外泄②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提示: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1.
为了保护国家、公共、他人或本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构成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应当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相关罪名.
3.
特殊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4.
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5.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故意犯罪停止形态1.
犯罪预备:行为人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
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得逞的犯罪形态.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犯罪形态.
对于中止犯且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9中公教育学员专用资料报名专线:400-6300-999学员专用请勿外泄五、共同犯罪1.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
共同犯罪人按作用和分工不同,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3.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4.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5.
从犯是指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
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六、刑罚体系与种类1.
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我国的主刑有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
管制:由法院判决,3个月以上2年以下,不予关押,实行社区矫正.
3.
拘役的期限: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4.
有期徒刑的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5.
禁止适用死刑的对象:(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缓.
6.
死刑案一审审判权——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7.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8.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9.
附加刑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10.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1)选举权、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10中公教育学员专用资料报名专线:400-6300-999学员专用请勿外泄(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在这些机关任职就意味着参加管理国家的活动;(一般职务也不行)(4)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一般职务可以,领导职务不行).
七、刑罚裁量制度1.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2.
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救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3.
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4.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
坦白: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的.
6.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八、刑罚执行制度1.
减刑适用于: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2.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3.
减刑建议书应由执行机关向中级法院提出.
4.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5.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11中公教育学员专用资料报名专线:400-6300-999学员专用请勿外泄九、刑法分论1.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3.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4.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实施绑架并杀害人质,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5.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6.
抢劫罪"两个当场性"原则:即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
7.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抢夺、诈骗犯罪,为抗拒抓捕实施暴力的,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8.
诈骗罪的行为结构: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受骗者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因此取得财产→受骗者遭受财产损害.
9.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
10.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1.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12中公教育学员专用资料报名专线:400-6300-999学员专用请勿外泄12.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13.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4.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15.
因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16.
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是行贿;行贿罪的构成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第四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行政法概述1.
合法行政原则包括:法律优先(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律保留(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2.
合理行政原则包括:公正平等对待当事人;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无关因素;比例原则(手段必须符合法律目的;有多种手段可供选择时,选择侵害相对人权益最小的;所实现的公共利益必须大于所侵害的相对人的权益).
3.
程序正当原则包括:程序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公开);公众参与;回避.
4.
权责统一原则包括:行政效能;行政责任.
5.
诚实守信原则包括:行政信息真实;保护信赖利益原则.
6.
高效便民原则包括:行政效率;便利当事人.
7.
行政法的首要基本原则是合法行政原则.
8.
合理行政是合法行政的必要补充和合理延伸.
二、行政行为概述1.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类型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为对象特定人或事件不特定对象13中公教育学员专用资料报名专线:400-6300-999学员专用请勿外泄适用只能适用一次反复适用对利益的影响直接影响间接影响主要内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制定法规、规章,发布命令、决定等2.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拘束力、确定力、执行力.
三、行政许可1.
行政许可具有依申请性、授益性、外部性、要式性.
2.
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损害信赖利益要补偿.
3.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权设定经常性行政许可;省级政府规章有权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有效期1年);国务院的决定有权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4.
行政相对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行政许可听证笔录具有排他效力,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许可决定.
5.
许可机关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应当撤销行政许可.
6.
撤销与吊销许可:撤销许可是违法因素发生在许可获得过程中,许可行为本身是违法的;吊销许可针对的是获得许可后的违法行为,许可行为本身不违法,当事人事后违法.
四、行政处罚1.
一事不再罚是一事不再罚款.
2.
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其他种类的处罚(如对外国人可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3.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4.
罚金、没收财产、拘役是刑罚,不属于行政处罚.
5.
滞纳金、社会抚养费、超标排污费、撤销、注销、撤回和责令改正等不具有惩戒性,不是行政处罚.
6.
法律有权设定各类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有权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有权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有权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的处罚.
14中公教育学员专用资料报名专线:400-6300-999学员专用请勿外泄7.
不予处罚的情形:不满14周岁;轻微+及时纠正+没有危害后果;精神病人犯病时违法;超出2年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治安管理处罚是6个月).
8.
行政机关将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要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必须申请,不可以主动依职权;行政许可听证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
听证不收费.
处罚听证笔录没有案卷排他效力.
9.
一般程序需由具备执法资格2人以上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10.
简易程序:一般罚中对公民50元以下、对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治安罚中对公民做出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简易程序,一人执法,当场处罚,当场送达.
五、行政强制1.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3.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
4.
法律可以设定所有种类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外的强制措施;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5.
行政强制执行只能法律设定,包括:直接行政强制执行(强制划拨、强制拍卖、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等)和间接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执行罚).
6.
到期不缴罚款,每日加罚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属于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六、行政复议1.
行政复议直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既审查合法性,也审查合理性.
15中公教育学员专用资料报名专线:400-6300-999学员专用请勿外泄2.
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不得申请复议.
3.
行政复议找上级,一次机会要牢记.
复议机关具体如下;类型被申请人复议机关两个上级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一个上级机关省级以下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家垂直领导机关(海关、金融、外汇)和税务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政府派出机关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被授权组织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自己作为复议机关省部级机关省部级机关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终局).
特别情况多个行政机关其共同上一级机关被撤销机关的职权继承机关其职权继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派出机构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4.
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和决定期限均为60日.
5.
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承担主要举证责任.
七、行政诉讼1.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
2.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合同(民告官,不允许官告民);(3)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
3.
以下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国家行为;刑事司法行为;行政协助司法行为;暴力侵权行为;行政指导;行政调解和仲裁;信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可以直接起诉);对公务员的奖惩任免决定;行政机关之间内部行为;上级对下级层级监督行为;法定最终裁决行为(例如国务院的复议决定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等).
16中公教育学员专用资料报名专线:400-6300-999学员专用请勿外泄4.
中级法院管辖案件范围:(1)级别高: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部门为被告;(2)海关处理的案件、证交所为被告或第三人;(3)重大共同诉讼;(4)涉港澳台外案件(含国际贸易案件、部分反倾销案件、部分反补贴案件).
5.
地域管辖:普通案件→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涉及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经过复议→原机关所在地法院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限制人身自由→原告所在地和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6.
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7.
选择被告看两样,一看身份——行政主体;二看名义——署名盖章.
具体被告选择如下:情形被告经过复议后再起诉复议改变(只包括改变处理结果)复议机关复议维持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复议机关不作为对不作为不服,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对原行为不服,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该组织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行政行为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共同被告八、国家赔偿1.
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部分内容.
2.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以违法归责为主,以结果归责、过错归责为辅.
3.
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金钱赔偿,还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方式.
4.
行政赔偿≠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是国家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的弥补.
5.
职务行为国家赔,个人行为自己担.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17中公教育学员专用资料报名专线:400-6300-999学员专用请勿外泄6.
行政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行政主体.
具体赔偿义务机关如下:情形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权该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侵权共同赔偿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侵权该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侵权的行政机关被撤消继续行使被撤消行政机关职能的行政机关或做出撤消决定的行政机关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所属行政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未加重损害原机关复议加重损害原机关赔,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第五章民法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诚信原则又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
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自然人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
胎儿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问题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3.
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5.
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无效.
18中公教育学员专用资料报名专线:400-6300-999学员专用请勿外泄6.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已满8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7.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民事法律行为1.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2.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超越其能力范围的行为、无权代理行为.
3.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
4.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五、诉讼时效1.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起算点: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
2.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起算点: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
3.
分期债务,诉讼时效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
无、限人对其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5.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诉讼时效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六、物权的变动1.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模式为:登记.
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19中公教育学员专用资料报名专线:400-6300-999学员专用请勿外泄2.
动产物权的变动模式为:交付.
3.
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交付时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七、所有权1.
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
其中,处分权是最核心、最基本的权能.
2.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出让人无处分权;(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4)所有权已经转移(动产已交付,不动产已登记).
3.
善意取得成立后,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4.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5.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八、债的发生原因1.
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缔约过失、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其中,债最主要、最常见的发生原因是:合同.
2.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为他人管理事务.
3.
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偿还必要费用及其利息;偿还所遭受的损失.
4.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1)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到损失;(3)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5.
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返还不当得利.
九、人身权1.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2.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个人信息权等.
3.
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等.
20中公教育学员专用资料报名专线:400-6300-999学员专用请勿外泄4.
不得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
十、侵权责任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5.
产品责任由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
6.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
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7.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8.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六章治安管理处罚法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概念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各种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2.
治安管理行为的特征(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
(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性.
21中公教育学员专用资料报名专线:400-6300-999学员专用请勿外泄二、治安处罚的种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1)警告;(2)罚款;(3)行政拘留;(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三、特殊主体的治安处罚主体处罚自然人未成年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盲聋哑人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醉酒的人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单位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裁量情节1.
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1)情节特别轻微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5)有立功表现的.
2.
从重处罚的情形《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有较严重后果的;22中公教育学员专用资料报名专线:400-6300-999学员专用请勿外泄(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4)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1.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1)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秩序;(2)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3)破坏选举秩序;(4)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5)寻衅滋事(6)以煽动、谎报险情、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或者扬言实施危险行为等形式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非法组织、利用邪教组织、会道门、迷信活动;(7)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运行、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产生的有害干扰;(8)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等.
2.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违反国家有关危险物质管理规定的行为;(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管制器具的行为;(3)盗窃损害公共设施的行为;(4)妨害国(边)境管理的行为;(5)妨害航空安全的行为;(6)妨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7)违法安装使用电网的行为;(8)违法施工行为;(9)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等.
3.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1)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强迫劳动(2)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搜查身体(3)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冒犯性乞讨、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猥亵他人、虐待、遗弃、强迫交易、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等.
23中公教育学员专用资料报名专线:400-6300-999学员专用请勿外泄4.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1)妨害公务的行为;(2)违反社会团体管理秩序的行为;(3)妨害社会风化的行为;(4)违反国家文物管理的行为;(5)违反旅馆业、出租屋治安管理的行为;(6)违反出人境和国(边)境管理的行为等.
六、处罚的实施程序1.
调查(1)非法证据的排除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回避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3)传唤与强制传唤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4)询问查证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4中公教育学员专用资料报名专线:400-6300-999学员专用请勿外泄(5)检查①程序: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
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②笔录: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2.
决定(1)决定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2)听证程序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200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有权申请听证,行为人申请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举行听证.
(3)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3.
执行(1)拘留的执行①执行机关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②合并执行自然人犯有两种以上应受拘留的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分别决定处罚但合并执行,合并执行的拘留最长不得超过20日.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①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③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5中公教育学员专用资料报名专线:400-6300-999学员专用请勿外泄第七章人民警察法一、人民警察的范围、宗旨和执法要求1.
人民警察的范围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劳动教养制度已于2013年废除)2.
人民警察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也是人民警察的宗旨.
3.
人民警察的执法要求(1)坚持群众路线(2)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二、人民警察的职责1.
法定职责(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9)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10)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11)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12)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
紧急职业职责26中公教育学员专用资料报名专线:400-6300-999学员专用请勿外泄《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三、人民警察的权限1.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权力2.
实行人身强制的权力3.
盘问、检查的权力4.
使用武器的权力5.
使用警械的权力6.
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和搜查的权力7.
优先通行、优先使用的权力8.
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权力9.
实行交通管制的权力10.
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的权力11.
实行现场管制的权力四、人民警察的纪律1.
人民警察纪律的内容《人民警察法》第22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2)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3)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4)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5)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6)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7)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8)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9)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10)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11)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27中公教育学员专用资料报名专线:400-6300-999学员专用请勿外泄(12)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2.
人民警察的纪律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政治纪律(2)组织纪律(3)执法执勤纪律(4)内务纪律3.
"五条禁令"为严明纪律,树立公安队伍良好形象,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发布了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的"五条禁令".
这"五条禁令"是:(1)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2)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3)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4)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5)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只有违反枪支管理条例和工作时间喝酒是先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
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五条禁令"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月22号颁布)原有规定与"五条禁令"不一致的,以"五条禁令"为准.
五、人民警察的录用1.
人民警察录用的条件(1)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的条件:①年满十八岁的公民;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③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④身体健康;28中公教育学员专用资料报名专线:400-6300-999学员专用请勿外泄⑤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⑥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2)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法律专业知识;②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③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④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②曾被开除公职的.
2.
录用人民警察的程序和原则《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对新录用的人民警察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人民警察院校教育培训和进行工作见习;合格者,正式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2)录用人民警察的原则人民警察的录用与国家公务员的录用一样,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六、人民警察的考核1.
人民警察考核的内容对人民警察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其中以工作实绩为重点.
2.
人民警察考核的等次及其结果(1)人民警察的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2)人民警察考核的结果.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人民警察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级别、工资以及辞退、奖励、培训的依据.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予以辞退.
29中公教育学员专用资料报名专线:400-6300-999学员专用请勿外泄七、人民警察的辞退1.
人民警察辞退的概念和特点人民警察的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的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2.
人民警察辞退和不得辞退的条件辞退公安民警是公安机关的一项行政权力,但公安机关辞退人民警察,必须遵循法定条件.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①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②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③因所在公安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④不履行人民警察义务,不遵守人民警察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⑤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①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②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③女性人民警察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辞退人民警察,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这样既可保证公安机关顺利行使辞退权,又可保证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八章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2.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3.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30中公教育学员专用资料报名专线:400-6300-999学员专用请勿外泄4.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5.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6.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7.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8.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9.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10.
具有法定情节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1.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二、刑事诉讼主体1.
专门机关(1)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专门负责治安保卫工作.
(2)其他侦查机关:其他侦查机关,主要指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
这些侦查机关在各自所参与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同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3)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属于国家的司法机关.
(4)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是刑事诉讼中唯一有权审理和判决有罪的专门机关.
2.
诉讼参与人(1)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2)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3)鉴定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聘请或指派,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人(4)翻译人员: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为参与诉讼的外国人、少数民族人员、盲人、聋人、哑人等进行语言、文字翻译或者盲文、聋哑语翻译的诉讼参与人.
31中公教育学员专用资料报名专线:400-6300-999学员专用请勿外泄三、管辖1.
级别管辖(1)基层法院: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2)中院: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3)高院: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第一审刑事案件(4)最高院:全国性的重大第一审刑事案件2.
地域管辖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和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原则.
3.
指定管辖:管辖不明,或有权法院不宜管辖时,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4.
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本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出于实践中某些特殊情况的需要,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
四、回避1.
回避适用人员: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
可以主动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申请令其回避.
2.
回避事由:(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4)担任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5)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6)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7)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8)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五、刑事诉讼证据制度1.
法定证据种类:32中公教育学员专用资料报名专线:400-6300-999学员专用请勿外泄(1)物证,以自身属性、外部特征和存在状况发挥证明作用;(2)书证,以记载的内容和反应的思想发挥证明作用;(3)证人证言,凡了解案情的人都有作证义务,证人要能够辨认是非和正确表达自己,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及相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做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指派或聘请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做书面意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以特定高科技设备作为储存载体的,以图像、声音等录音、录像资料或高科技设备提供的其他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9)电子数据,以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如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
2.
非法证据排除(1)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2)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3)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4)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六、刑事强制措施1.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33中公教育学员专用资料报名专线:400-6300-999学员专用请勿外泄2.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3.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限制其行动的一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4.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临时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5.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和审判的进行,依法采取的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方法.
七、侦查行为1.
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2.
询问证人、被害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是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方,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侦查人员必须出示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应制作笔录.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告知其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表示对案情的看法,严禁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
3.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检或者检查,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的痕迹和物品、生物样本等证据材料的一种侦查活动.
主要包括: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辨认、侦查实验.
4.
搜查搜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34中公教育学员专用资料报名专线:400-6300-999学员专用请勿外泄5.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执行查封、扣押物品、文件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侦查人员工作证件.
对查封、扣押的物证、书证,要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三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
(对于需要作为证据但是不便提取或者不需要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可以让持有人保管或封存,开具清单一式两份)6.
查询、冻结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7.
鉴定鉴定,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的一种侦查活动.
对鉴定意见,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异议的,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8.
技术侦查措施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9.
通缉通缉的适用范围:(1)经侦查已经查明嫌疑且应当逮捕,但尚在潜逃的犯罪嫌疑人;(2)已经拘捕,但在讯问、押解和关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3)在审判期间逃跑的被告人;(4)在服刑期间逃跑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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