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选捡到不明物品爆炸

捡到不明物品爆炸  时间:2021-04-24  阅读:()
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1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受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中国普法网现予公布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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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
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B.
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C.
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
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D.
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考点】因果关系【答案】D【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考查因果关系与概率的关系.
老旧观点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只有概率较高的条件,才认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但作为"相当因果关系说"(司考观点)前提的条件说,则将所有导致结果的条件,只有符合"无A则无B"的规则,都同等作为导致结果的条件;如果认为该条件负主要责任,就认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在本选项的事例中,如果甲不跳楼自杀,就不会砸死行人乙,甲跳楼的行为是乙死亡结果的条件;因该行为是造成结果的唯一危害行为,故而负全部责任.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考查因果关系与被害人过错的关系.
在集资诈骗等诈骗案件中,被害人的认识错误是因行为的诈骗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具有条件关系;在责任方面,刑法认为诈骗犯罪本身本来就是被害人有过错(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的案件,但行为人仍承担主要责任,故而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与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甲的肇事行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的行为均与乙财产损失的结果之间具有条件关系;但后者才是乙财产损失的直接条件、负主要责任,故而具有因果关系.
D项:说法正确,当选.
考查因果关系与责任大小的关系.
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
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22.
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
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B.
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
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C.
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
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D.
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
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考点】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答案】C【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考查14-16周岁的刑事责任范围,以及隔时犯.
已满14周岁的人对爆炸罪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隔时犯跨越不同年龄阶段的,行为发生在已满14周岁之前,对此不负刑事责任;但结果发生在已满14周岁之后,在理论层面上,可认为因先前行为而负有阻止结果发生的义务,不阻止可认为实施了不作为行为,因此仍需承担刑事责任.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考查原因自由行为的认定规则.
本案中客观行为系抢劫行为,主观责任为伤害故意,主客观统一故意伤害罪;对劫财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C项:说法正确,当选.
考查行为与责任同时性原则,承担刑事责任,只要求行为人在实施行为当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就需对与该行为有因果关系的结果负责.
行为人丙实施投毒杀人实行行为当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死亡结果与杀人行为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也应对结果负责,故而系故意杀人罪既遂.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考查醉酒人的刑事责任,以及原因自由行为的认定规则.
《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自陷醉态,系原因自由行为.
大醉后(假定无责任能力)有杀人行为,清醒时有杀人故意,主客观统一于故意杀人罪,应对此负责.
3.
警察带着警犬(价值3万元)追捕逃犯甲.
甲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但一枪同时打中二者,导致警察受伤、警犬死亡.
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B.
如认为甲有数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C.
如甲仅打中警犬,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D.
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考点】故意【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择一的故意"的处理,以及故意的内容和数目.
甲"认识到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3这种情况在刑法中称为"择一的故意".
择一的故意认识到结果只发生于一个行为对象上,对于"择一的故意"的处理方法:(1)通说认为,行为人主观上有两个故意.
其一,如果对一个行为对象造成了结果,对另一个行为对象不会产生危险的,对另一个行为对象就只能成立不可罚的不能犯;故而只对有危险的对象构成故意犯罪.
其二,如果对一个行为对象造成了结果,对另一个行为对象也有危险的,对造成的结果承担故意犯罪既遂的责任,对另一危险承担故意犯罪未遂的责任;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论处.
(2)少数观点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只有一个故意,即对能造成较重结果的对象具有故意,对能造成较轻结果的对象具有过失;或者对直接追求的结果和对象具有故意,对另一结果和对象具有过失.
本题是一个观点设定题:(1)A选项设定的是少数观点,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即认为甲只有杀人故意,对财物毁坏系过失.
主客观相统一认定,系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毁财行为(不构成犯罪),故而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2)B、C、D选项设定的是通说观点,即认为甲主观上具有两个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故意.
题干描述的是客观上对两个对象均具有危险的情况,故而应以两罪的想象竞合论处.
B项:说法错误,当选.
结果是杀人致警察受伤、毁财致警犬死亡,故而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系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B选项错在"数罪并罚".
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系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系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4.
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
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
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B.
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C.
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D.
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考点】紧急避险【答案】B【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考查避险意图.
即使按传统观点,避险意图不包括动机因素.
甲明知火灾危险,具有避险认识;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的目的是为了救火,具有避险意志,应认定主观上具有避险意图.
B项:说法正确,当选.
考查不得已条件.
不得已条件指的是损害手段是唯一避险方法.
为了救火必须抽水,尽管仓库边有数家鱼塘,但损害利益大小相等,选取任何一个都不违反不得已条件.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考查避险限度.
一般认为,实际损害的利益不能大于、等于可能保护的利益.
本案中,尽管实际损害的财产利益与实际保护的商品的价值相等,但如火灾未被扑灭的话,火灾造成的损失可能更大.
因而,不属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4避险过当.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构成紧急避险,即为合法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5.
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未遂A.
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B.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C.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价值5万元的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但第二天被退回D.
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但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考点】犯罪未遂【答案】D【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贩卖毒品罪的实行行为是"贩卖",既遂标准是将毒品卖出.
本选项中行为人仅实施了订购即购买行为,还未实施贩卖行为,贩卖毒品罪预备.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受贿罪的实行行为是收受,既遂标准是收受到财物,不记名、不挂失的现金支票的性质与财物性质相同,应为受贿罪既遂.
比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项规定,"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行贿罪的实行行为是给与财物,既遂标准是财物给与完成,本选项应为行贿罪既遂.
D项:说法正确,当选.
诈骗罪的实行行为是实施骗人行为,既遂标准是取得财物(控制说),本选项行为人尚未取得财物,是诈骗罪未遂.
6.
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
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
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B.
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C.
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D.
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考点】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答案】A【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B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本题考查犯罪中止的认定,以犯罪中止与因果关系.
行为人尽了真诚的、最大的救助努力,犯罪结果仍然发生,但系其它行为导致,与实行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也认为是犯罪中止.
本选项中:(1)在因果关系层面上,按照自然而然的发展流程,如果乙不跳车逃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5走,就会避免死亡结果,因此,乙跳车的行为中断了因果关系.
(2)由此,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甲不成立既遂;甲尽了真诚的、最大的救助努力,构成犯罪中止.
7.
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B.
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C.
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D.
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考点】共同犯罪;从犯;间接正犯;片面共犯【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中"犯罪"的含义.
按照通说不法共同说的理解,共同犯罪中"犯罪"的含义指不法,即如A选项所说,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不法是共同的,责任是分别的".
A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D项:说法错误,当选.
对于A、B、D选项,在题干所示案件中:(1)在不法层面上:甲实施的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实行行为;乙为其编写侵入程序,系帮助行为.
二人共同实施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不法行为;尽管责任年龄不同,但有共同不法行为,二人构成共同犯罪,甲系正犯,乙系帮助犯.
按主犯、从犯分类,甲系主犯,乙系从犯.
(2)只不过,在责任层面上,甲未满16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甲、乙二人有相互意思联络,不构成片面的共犯.
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如果按通说不法共同说,甲、乙成立共犯,甲是正犯,乙是帮助犯,乙不是间接正犯.
如果按少数说犯罪共同说,甲不构成犯罪,甲、乙不成立共犯,按独立说,乙单独成立帮助犯,按从属说乙不构成犯罪,乙亦不是间接正犯.
8.
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B.
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强奸、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均成立结果加重犯C.
甲将乙拘禁在宾馆20楼,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人.
乙无力还债,深夜跳楼身亡.
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D.
甲以胁迫手段抢劫乙时,发现仇人丙路过,于是立即杀害丙.
甲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他人,因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致人死亡,故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考点】结果加重犯【答案】C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6【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要求对基本犯是故意,对加重结果是过失,按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只存在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是高度行为与低度行为的法条竞合关系,而不是结果加重犯关系.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按照刑法规定,强奸致妇女重伤的,系结果加重犯;但刑法未规定强制猥亵致人重伤是结果加重犯,应为想象竞合犯.
【注意:】《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237条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第23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C项:说法正确,当选.
本选项中乙自杀身亡,应将死亡结果归因于乙,非法拘禁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不成立结果加重犯,而是基本犯.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本选项中甲有二行为:抢劫(对乙)、杀人(对丙),丙的死亡结果是由杀人行为导致,而非抢劫行为导致,当然不成立抢劫致人死亡.
当然,如果是抢劫(对乙)时打击错误、认识错误导致丙死亡,仍系抢劫行为导致,可成立结果加重犯.
9.
甲窃得一包冰毒后交乙代为销售,乙销售后得款3万元与甲平分.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甲的行为触犯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B.
甲贩卖毒品的行为侵害了新的法益,应与盗窃罪实行并罚C.
乙的行为触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转移毒品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D.
对乙应以贩卖毒品罪一罪论处【考点】贩卖毒品罪【答案】C【解析】A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甲盗窃毒品后又销售毒品:(1)在触犯罪名上,触犯了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两罪.
(2)在罪数上,前后两行为侵害不同法益,不认定为事后不可罚,应当数罪并罚.
C项:说法错误,当选;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乙销售毒品:(1)在触犯罪名上,触犯贩卖毒品罪(正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但因因其系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人(本犯),不能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也不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在罪数上,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吸收犯关系,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10.
关于累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不适用缓刑B.
对累犯,如假释后对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的,法院可决定假释C.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累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法院可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D.
犯恐怖活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第12年又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成立累犯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7【考点】累犯;假释【答案】D【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根据《刑法》74条规定,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可适用缓刑.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根据《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累犯不适用假释.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根据《刑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法院可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累犯,不能限制减刑.
D项:说法正确,当选.
根据《刑法》第66条规定,成立特别累犯.
11.
下列哪一选项成立自首A.
甲挪用公款后主动向单位领导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请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B.
乙涉嫌贪污被检察院讯问时,如实供述将该笔公款分给了国有单位职工,辩称其行为不是贪污C.
丙参与共同盗窃后,主动投案并供述其参与盗窃的具体情况.
后查明,系因分赃太少、得知举报有奖才投案D.
丁因纠纷致程某轻伤后,报警说自己伤人了.
报警后见程某举拳冲过来,丁以暴力致其死亡,并逃离现场【考点】自首【答案】C【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自首对象虽无限制,向被害单位投案,只要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也可成立自首;但本选项请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无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意愿,不成立自首.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个人贪污之后将该笔公款分给了国有单位职工,亦构成贪污罪;系因贪污被抓后供述赃款下落,不成立自首,可成立坦白.
C项:说法正确,当选.
自首中的投案动机并无限定,为了举报有奖而投案、如实供述,也是自首.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投案条件要求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逃走不符合投案条件,不成立自首.
12.
关于假释的撤销,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B.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严重违反假释监督管理规定,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也应撤销假释C.
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同种罪未判决的,应撤销假释D.
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有他罪未判决的,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8【考点】假释【答案】D【解析】AB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严重违反假释监督管理规定、发现漏罪的,均应撤销假释.
D项:说法错误,当选.
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均应撤销假释,对该法条反义解释,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的,不撤销假释.
应当对漏罪另行裁判.
13.
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A.
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B.
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交通安全C.
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D.
将汽车误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固定卸货车位,后在醉酒时将汽车从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考点】危险驾驶罪【答案】D【解析】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等行为.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第3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条依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第3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危险驾驶罪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理论依据:可认为交通肇事罪是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刑法规定的是"醉酒",将吸毒解释进去是类推解释.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危险驾驶罪是故意伤害,因吃荔枝或误食酒精食物而"醉",系过失.
D项:说法正确,当选.
"道路"包括停车场.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注意】《刑法修正案(九)》对本罪名进行了修正,新增了两种行为形式.
14.
下列哪一犯罪属抽象危险犯A.
污染环境罪B.
投放危险物质罪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9C.
破坏电力设备罪D.
生产、销售假药罪【考点】危险犯;抽象危险犯【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中的抽象危险犯(行为犯),以及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
抽象危险犯(行为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以达到抽象危险(危险也是一种危害结果)为既遂标准的犯罪.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根据《刑法》第338条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要求"严重污染环境"的要件,根据司法解释,"严重污染环境"指非法排污达到一定量或造成严重损失结果,故而,污染环境罪应是结果犯.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根据《刑法》第114、115条,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险犯,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状态构成危险犯的既遂.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根据《刑法》第118条的规定,C选项的破坏电力设备罪要求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具有现实的危险性,危及公共安全才构成犯罪,因此属于具体危险犯,不属于抽象危险犯.
D项:说法正确,当选.
根据《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抽象危险犯(行为犯),只需实施行为完毕即可构成犯罪既遂,无需假药存在危害危险或造成结果.
15.
下列哪一行为不成立使用假币罪(不考虑数额)A.
用假币缴纳罚款B.
用假币兑换外币C.
在朋友结婚时,将假币塞进红包送给朋友D.
与网友见面时,显示假币以证明经济实力【考点】使用假币罪【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使用假币罪.
使用假币罪要求将假币投入流通领域,即有流通的可能.
ABC项:说法不符合,不当选.
用假币缴纳罚款、兑换外币、送礼,都是将假币投入流通领域,构成使用假币罪.
D项:说法符合,当选.
显示假币以证明经济实力,并未将假币投入流通领域,只构成持有假币罪.
16.
甲以伤害故意砍乙两刀,随即心生杀意又砍两刀,但四刀中只有一刀砍中乙并致其死亡,且无法查明由前后四刀中的哪一刀造成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都应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B.
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只能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C.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既遂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10D.
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虽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杀人与伤害不是对立关系,故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本案【考点】刑法上的推定;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答案】D【解析】AB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
本题考查因果关系,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逻辑推理.
其一,(1)前两刀系故意伤害行为,后两刀系故意杀人行为.
(2)因为无法查明哪刀致死,故而不能确切的认定死亡结果归伤害行为负责,还是归杀人行为负责.
如果分别孤立的看待,不能查明造成死亡的具体因果,应当认为死亡结果既不能归因于伤害行为,也不能归因于死亡行为,故而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故意杀人罪未遂.
D选项的前半句说法正确.
其二,但是,故意伤害行为、故意杀人行为系同一人无明显时空间隔实施.
并且,死亡不是前两刀造成的,就是后两刀造成的.
因此案件定性只有两种可能.
(1)第一种可能,假设死亡是前两刀任一刀致死,则分别评价:前行为触犯故意伤害罪致死;后行为杀的是死人,没有杀死活人的可能性,不能触犯故意杀人罪.
总体评价为故意伤害罪致死.
(2)第二种可能,假设死亡是后两刀任一刀致死,则分别评价:前行为触犯故意伤害罪未遂,后行为触犯故意杀人罪既遂.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是高度行为与低度行为的关系,总体评价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3)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前一种可能,即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死,对被告人更有利,以此定罪即可.
D选项的后半句说法正确.
17.
李某乘正在遛狗的老妇人王某不备,抢下王某装有4000元现金的手包就跑.
王某让名贵的宠物狗追咬李某.
李某见状在距王某50米处转身将狗踢死后逃离.
王某眼见一切,因激愤致心脏病发作而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李某将狗踢死,属事后抢劫中的暴力行为B.
李某将狗踢死,属对王某以暴力相威胁C.
李某的行为满足事后抢劫的当场性要件D.
对李某的行为应整体上评价为抢劫罪【考点】抢劫罪;事后抢劫【答案】C【解析】事后抢劫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事后抢劫中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同于普通抢劫中的"暴力"、"胁迫"手段.
因此暴力、威胁的对象只能是人,而不能是财物.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事后抢劫(转化型抢劫)的暴力行为要求是以人暴力,对物暴力(毁财)不属暴力行为.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事后抢劫的以暴力相威胁也是指故意对他人实施人身侵害相威胁,将狗踢死的行为并不包括"你要过来也踢死你"的内容;王某心脏病发作而亡与王某的行为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属对人身进行暴力威胁.
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11C项:说法正确,当选.
事后抢劫的当场性要件指与之前实施的盗窃、抢夺、诈骗行为没有明显的时空间隔,本案符合这一要件.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由于本案中李某不符合暴力、暴力相威胁要件,不能构成抢劫罪,只构成抢夺罪.
18.
乙全家外出数月,邻居甲主动帮乙照看房屋.
某日,甲谎称乙家门口的一对石狮为自家所有,将石狮卖给外地人,得款1万元据为己有.
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甲同时触犯侵占罪与诈骗罪B.
如认为购买者无财产损失,则甲仅触犯盗窃罪C.
如认为购买者有财产损失,则甲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D.
不管购买者是否存在财产损失,甲都触犯盗窃罪【考点】无权处分;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答案】A【解析】A项:说法错误,当选.
根据B选项、C选项的推理,甲不能触犯侵占罪.
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如认为购买者无财产损失(认为第三人善意取得):(1)乙虽对购买者实施了诈骗行为,但因被骗者无财物损失,乙不能触犯诈骗罪;则财物损失者为甲,犯罪对象是石狮.
(2)尽管乙委托甲帮照看房屋,但就财物的占有认定来看,乙家门口的石狮属于乙占有的财物,而不属甲占有,甲不构成侵占罪.
(3)乙骗外地人,而取得了甲的石狮,外地人对甲的石狮没有处分权限,乙不构成三角诈骗;系通过欺骗手段利用第三人去盗窃甲的石狮,乙构成盗窃罪间接正犯,犯罪对象为石狮.
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如认为购买者有财产损失(如第三人不能主张善意取得):(1)乙对购买者实施了诈骗行为,被骗者有财物损失,乙对外地人触犯诈骗罪,犯罪对象是1万元钱.
(2)石狮不归甲占有,甲同样不能构成侵占罪.
(3)乙骗外地人,而取得了甲的石狮,外地人对甲的石狮没有处分(转移占有)权限,乙不构成三角诈骗;系通过欺骗手段利用第三人去盗窃甲的石狮,乙触犯了盗窃罪间接正犯,犯罪对象为石狮.
(4)二行为对象不同,有两个受害人,不属事后不可罚,应当数罪并罚.
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根据B选项、C选项的推理,D选项说法正确.
19.
菜贩刘某将蔬菜装入袋中,放在居民小区路旁长条桌上,写明"每袋20元,请将钱放在铁盒内".
然后,刘某去3公里外的市场卖菜.
小区理发店的店员经常好奇地出来看看是否有人偷菜.
甲数次公开拿走蔬菜时假装往铁盒里放钱.
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乘人不备,公然拿走刘某所有的蔬菜,构成抢夺罪B.
蔬菜为经常出来查看的店员占有,甲构成盗窃罪C.
甲假装放钱而实际未放钱,属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D.
刘某虽距现场3公里,但仍占有蔬菜,甲构成盗窃罪【考点】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答案】D【解析】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12AB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
(1)本案的犯罪对象为蔬菜,在财物占有状态的认定上:蔬菜放在居民小区路旁长条桌上,写明"每袋20元,请将钱放在铁盒内",尽管所有权人刘某不在现场,也应认为蔬菜归刘某占有.
小区理发店的店员尽管经常出来查看,但未受委托照看蔬菜,不能认为.
蔬菜为经常出来查看的店员占有.
(2)构成抢夺罪要求行为人当着财物占有人的面公然夺走财物,本案中占有人不在现场,不符合抢夺罪的要件.
(3)构成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对有权处分人实施欺骗、骗取他人处分(转移占有),本案中甲并未对刘某实施欺骗,即使对他人如店员实施了欺骗,但欺骗的并非有权处分人,不构成诈骗罪.
(4)在原占有人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拿走蔬菜,系秘密窃取行为,构成盗窃罪.
20.
甲杀人后将凶器忘在现场,打电话告诉乙真相,请乙帮助扔掉凶器.
乙随即把凶器藏在自家地窖里.
数月后,甲生活无着落准备投案自首时,乙向甲汇款2万元,使其继续在外生活.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乙藏匿凶器的行为不属毁灭证据,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B.
乙向甲汇款2万元不属帮助甲逃匿,不成立窝藏罪C.
乙的行为既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也不成立窝藏罪D.
甲虽唆使乙毁灭证据,但不能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考点】教唆犯;帮助毁灭证据罪;窝藏罪【答案】D【解析】AB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
本题考查帮助毁灭证据罪、窝藏罪,本犯教唆行为的定性.
就乙的行为而言:(1)帮助毁灭证据罪中的"毁灭"指的是使司法机关无法查证,乙帮助藏匿凶器属藏匿行为,触犯帮助毁灭证据罪.
(2)窝藏罪中帮助犯罪分子逃匿既包括直接帮助逃匿,也包括为逃匿提供物质条件,汇款即是为逃匿提供物质条件,触犯窝藏罪.
(3)在罪数上,两行为触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
就甲的行为而言:本犯教唆他人为其犯罪帮助毁灭证据的,符合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的不法要件、具有教唆故意,但因不具期待可能性,不具有责任,不能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
另一种解释认为,按照举重以明轻的当然解释,本犯本人实施毁灭证据的实行行为都不认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教唆他人实施的教唆行为更轻,当然更不能以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论处.
21.
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1)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2)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3),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4)论处.
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5).
将下列哪一选项内容填充到以上相应位置是正确的A.
(1)地位(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B.
(1)职务(2)国家工作人员(3)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C.
(1)职务(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13罪(5)间接受贿D.
(1)地位(2)国家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考点】斡旋受贿【答案】D【解析】AB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
根据《刑法》第388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22.
关于刑事诉讼价值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公正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居于核心的地位B.
通过刑事程序规范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是秩序价值的重要内容C.
效益价值属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而不属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D.
适用强制措施遵循比例原则是公正价值的应有之义【考点】刑事诉讼价值【答案】C【解析】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益,公正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居于核心地位.
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C项:说法错误,当选.
秩序价值一方面是指通过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追究犯罪的活动必须是有序的,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
因此在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上,一方面,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实现秩序、公正、效益价值,这称为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适用本身也在实现着秩序、公正、效益价值,这称为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
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方面.
实体公正既包括通过控制犯罪实现社会正义,也包括对犯罪惩罚本身的公正性;程序公正是指程序本身符合特定的公正标准,如在诉讼中各方当事人机会均等,有关措施的适用应当适度等.
23.
关于证人证言与鉴定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证人证言只能由自然人提供,鉴定意见可由单位出具B.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有时可以提供证人证言,但不能出具鉴定意见C.
如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相应证人和鉴定人均应出庭D.
证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其庭前证言仍可能作为证据;鉴定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考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答案】D【解析】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14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10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部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授予职业资格的其他情形.
据此,鉴定意见由自然人出具,单位不能做鉴定人.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证人的资格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不能辨别是非,不能说法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
"因此只有在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导致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才不能做证人,并非所有有生理和精神缺陷的人都不能做证人.
就鉴定人而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不一定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只要能够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能力,具有专门知识,能够解决专门问题,一样可以担任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D项:说法正确,当选.
《刑诉解释》第78条第3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4.
关于网络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询问异地证人、被害人的,应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B.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对相关活动录像C.
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说明原因,并对相关活动录像D.
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可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考点】新增司法解释网络犯罪适用刑事诉讼程序意见;网络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之询问;电子数据取证(新增)【答案】D【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询(讯)问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询(讯)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15问并制作笔录.
……远程询(讯)问的,应当对询(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随案移送.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当说明原因,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D项:说法正确,当选.
《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25.
甲涉嫌盗窃室友乙存放在储物柜中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并转卖他人,但甲辩称该电脑系其本人所有,只是暂存于乙处.
下列哪一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直接证据A.
侦查人员在乙储物柜的把手上提取的甲的一枚指纹B.
侦查人员在室友丙手机中直接提取的视频,内容为丙偶然拍下的甲打开储物柜取走电脑的过程C.
室友丁的证言,内容是曾看到甲将一台相同的笔记本电脑交给乙保管D.
甲转卖电脑时出具的现金收条【考点】证据分类之原始证据;直接证据(理论性)【答案】C【解析】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相对应,根据证据材料的来源不同而划分.
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是原始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相对,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证明关系的不同而划分.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指纹不能单独直接证明甲盗窃并倒卖电脑的事实,为原始证据、间接证据.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属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
C项:说法正确.
当选.
证人证言为原始证据,否定了甲盗窃电脑的事实,属于否定性的直接证据.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收条只能证明买卖电脑行为,对盗窃行为不能成为直接证据.
26.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传闻证据A.
甲作为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就一起伤害案的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B.
乙了解案件情况但因重病无法出庭,法官自行前往调查核实的证人证言C.
丙作为技术人员"就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同步录音录像是否经过剪辑"在法庭上所作的说明D.
丁曾路过发生杀人案的院子,其开庭审理时所作的"当时看到一个人从那里走出来,好像喝了许多酒"的证言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16【考点】传闻证据【答案】B【解析】所谓传闻证据,是指非本人亲自在法庭上所作的陈述.
包括在庭审以外的陈述以及在法庭上转述他人的陈述,且为了证明他人陈述内容的真实性.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甲出庭提出意见,不属于一般证人,且提出的是自己的意见,不属于传闻证据.
B项:说法正确,当选.
"法官自行前往"询问,非证人本人亲自在法庭上的陈述,而是庭外证言,因此属于传闻证据.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就取证合法性由相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是在法庭上的陈述,不属于传闻证据.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证人出庭所作的自己亲眼看到的事实,不属于传闻证据.
27.
郭某涉嫌报复陷害申诉人蒋某,侦查机关因郭某可能毁灭证据将其拘留.
在拘留期限即将届满时,因逮捕郭某的证据尚不充足,侦查机关责令其交纳2万元保证金取保候审.
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取保候审由本案侦查机关执行B.
如郭某表示无力全额交纳保证金,可降低保证金数额,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C.
可要求郭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进入蒋某居住的小区D.
应要求郭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变更住址【考点】取保候审【答案】C【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可见,报复陷害案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但《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款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此,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非本案侦查机关.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刑诉解释》第116条第2款规定:"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
"C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2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17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28.
章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因犯罪后企图逃跑被公安机关先行拘留.
关于本案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拘留章某时,必须出示拘留证B.
拘留章某后,应在12小时内将其送看守所羁押C.
拘留后对章某的所有讯问都必须在看守所内进行D.
因怀疑章某携带管制刀具,拘留时公安机关无需搜查证即可搜查其身体【考点】先行拘留;搜查【答案】D【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1条规定,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本规定第120条(即刑事诉讼法第80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2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但《刑事诉讼法》第84条又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可见,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尚未送到看守所羁押时,24小时内进行的讯问可以不在看守所内进行.
D项:说法正确,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9条规定:"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29.
王某涉嫌在多个市县连续组织淫秽表演,2014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随即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10月17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5日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关于律师提请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10月14日提出申请,检察院应受理B.
11月18日提出申请,检察院应告知其先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C.
12月3日提出申请,由检察院承担监所检察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查D.
12月10日提出申请,由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审查【考点】羁押必要性审查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18【答案】D【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可见,检察院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被拘留的,无需进行审查.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高检规则》第6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律师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无需先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高检规则》第617条规定:"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
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D项:说法正确,当选.
《高检规则》第615条规定:"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负责.
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由本院案件管理部门负责.
"《高检规则》第628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或者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在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办案期限届满前,案件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本院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进行期限届满提示.
发现办案部门办理案件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纠正意见.
"【注意】《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新规定,第3条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30.
法院可以受理被害人提起的下列哪一附带民事诉讼案件A.
抢夺案,要求被告人赔偿被夺走并变卖的手机B.
寻衅滋事案,要求被告人赔偿所造成的物质损失C.
虐待被监管人案,要求被告人赔偿因体罚虐待致身体损害所产生的医疗费D.
非法搜查案,要求被告人赔偿因非法搜查所导致的物质损失【考点】附带民事诉讼提起条件【答案】B【解析】《刑诉解释》第138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19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诉解释》第139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属于财产被非法占有、处置的情形,法院不予受理.
B项:说法正确,当选.
是被害人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法院可以受理.
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刑诉解释》第14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情形,法院不受理.
31.
关于办案期限重新计算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盗窃汽车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其还涉嫌盗窃1辆普通自行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B.
乙受贿案,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一笔受贿款项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时,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C.
丙聚众斗殴案,在处理完丙提出的有关检察院书记员应当回避的申请后,重新计算一审审理期限D.
丁贩卖毒品案,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并通知同级检察院阅卷,检察院阅卷结束后,重新计算二审审理期限【考点】期限的重新计算【答案】B【解析】总结重新计算的主要诉讼期间:(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注意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期间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2)改变管辖的;(3)补充侦查完毕移送的;(4)发回重新审判的;(5)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进入新的诉讼阶段时;(6)简易转普通.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盗窃一辆普通自行车不属于另有重要罪行的情形.
B项:说法正确,当选.
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应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法律并未规定处理回避申请后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查阅完毕.
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可见其不属于重新计算二审审理期限的情形.
32.
甲公司以虚构工程及伪造文件的方式,骗取乙工程保证金400余万元.
公安机关接到乙控告后,以尚无明确证据证明甲涉嫌犯罪为由不予立案.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乙应先申请公安机关复议,只有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请求检察院立案监督B.
乙请求立案监督,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的,可通知公安机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20关立案C.
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经省级检察院决定,检察院可自行立案侦查D.
乙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考点】立案监督【答案】D【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高检规则》第553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可见是"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而非"可以".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高检规则》第561条规定:"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C项不属于本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D项:说法正确,当选.
《高法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33.
甲、乙、丙、丁四人涉嫌多次结伙盗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甲突然死亡.
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甲和乙共同盗窃1次,数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乙和丙共同盗窃1次,数额刚达刑事立案标准;甲、丙、丁三人共同盗窃1次,数额巨大,但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乙对其参与的2起盗窃有自首情节.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对甲可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B.
对乙可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C.
对丙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D.
对丁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考点】不起诉种类及适用【答案】D【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甲死亡,检察院对甲应当法定不起诉.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乙和丙盗窃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乙不具备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检察院对乙不能作法定不起诉决定.
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21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乙和丙共同盗窃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该起案件不属于证据不足不起诉情形.
D项:说法正确,当选.
对甲、丙、丁盗窃案,2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的,应当对三人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34.
我国刑事审判模式正处于由职权主义走向控辩式的改革过程之中,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中,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这一趋势A.
扩大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B.
延长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C.
允许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D.
增设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考点】审判模式【答案】C【解析】C项:说法正确,当选;AB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控辩式审判模式强调控辩双方平等对抗,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沿着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方向取得了新的进展.
如完善了回避制度,规定辩护人有权申请回避及复议;改革辩护制度,完善了法律援助制度,扩大了强制辩护的适用范围,强化了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申请调取证据权及保守职业秘密权等执业权利;修改证据制度,《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了"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的规则,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了证人保护制度,建立了证人作证补偿制度;完善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88条建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此外,辩护人有权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辩护人可以就定罪、量刑问题进行辩论,等等.
上述新规定都有助于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深化.
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实际上弱化了控辩对抗,延长审理期限并未直接体现控辩式特征,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也体现了控辩对抗的弱化.
而强制证人出庭,控辩双方强化了平等对抗,证人出庭,控辩双方对证人交叉询问才能使控辩对抗有效进行.
35.
罗某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D市中级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
关于罗某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担任人民陪审员,必须经D市人大常委会任命B.
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也能担任合议庭审判长C.
可参与中级法院二审案件审理,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D.
可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考点】人民陪审员权利、任命【答案】D【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8条规定:"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22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因此,担任人民陪审员由基层法院同级的人大常委会任命即可.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可见陪审员只能参加一审.
D项:说法正确,当选.
《刑诉解释》第178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36.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起诉与审判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自诉人提起自诉后,在法院宣判前,可随时撤回自诉,法院应准许B.
法院只能就起诉的罪名是否成立作出裁判C.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可建议检察院补充、变更起诉D.
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判决无罪后,检察院不能再次起诉【考点】诉审关系【答案】C【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刑诉解释》第272条规定:"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因此,自诉人提起自诉后,在宣判前撤回自诉,要经过法院审查裁定是否准许,而不是应当准许.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刑诉解释》第241条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法院可以改变起诉指控的罪名.
C项:说法正确,当选.
《刑诉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刑诉解释》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37.
某国有银行涉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该行行长因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被追究刑事责任,信贷科科长齐某因较为熟悉银行贷款业务被确定为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23单位的诉讼代表人.
关于本案审理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如该案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应通知齐某参加B.
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拘传其到庭C.
齐某可当庭拒绝银行委托的辩护律师为该行辩护D.
齐某没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考点】诉讼代表人【答案】C【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刑诉解释》第281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刑诉解释》第183条第2款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是"可以"通知,而不是"应当"通知.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刑诉解释》第280条第2款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二)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可见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C项:说法正确,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权.
38.
黄某倒卖文物案于2014年5月28日一审终结.
6月9日(星期一),法庭宣判黄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立即送达了判决书,黄某当即提起上诉,但于6月13日经法院准许撤回上诉;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于6月12日提起抗诉,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于6月17日向同级法院撤回了抗诉.
关于一审判决生效的时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6月9日B.
6月17日C.
6月19日D.
6月20日【考点】撤回上抗诉后一审裁判生效时间【答案】C【解析】C项:说法正确,当选;AB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刑诉解释》第301条第1款规定:"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5日.
上诉、抗诉的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计算.
"《刑诉解释》第308条规定:"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本题中上诉和抗诉的撤回均在上诉抗诉期满之前,因此;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24期满之日起生效.
39.
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的申诉,应由一审法院审理B.
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理的申诉,应直接审理C.
对经两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法院不再受理D.
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由原核准的法院审查,也可交由原审法院审查【考点】申诉【答案】D【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刑诉解释》第373条第1款规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是"可以"而非"应当".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刑诉解释》第373条第2款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刑诉解释》第377条规定:"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法院申诉,上一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法院重新审判的理由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本条规定并未严格限定经过两级法院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法院不再受理.
D项:说法正确,当选.
《刑诉解释》第374条规定:"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40.
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对侦查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法院执行时可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B.
法院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顺位无需与侦查机关的顺位相同C.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明确具体,涉案财产和被害人均应在判决书主文中详细列明D.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应由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考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答案】A【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
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25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41.
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因抢劫罪和绑架罪被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对甲的减刑,应由其服刑地高级法院作出裁定B.
乙因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被报请减刑的,法院应通知乙参加减刑庭审C.
丙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丙的假释,可书面审理,但必须提讯丙D.
丁因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对丁的减刑,可聘请律师到庭发表意见【考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答案】B【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1条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
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
"因此对甲的减刑,由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B项:说法正确,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
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二)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三)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四)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五)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该规定第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
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26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提请假释罪犯.
"但根据第6条,丙受贿案件属于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该规定并未就被减刑罪犯可聘请律师到庭发表意见作出规定.
42.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一种特别程序.
关于其特别之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不同于普通案件奉行的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可未经检察院对案件的起诉或申请而启动这一程序B.
不同于普通案件审理时被告人必须到庭,可在被申请人不到庭的情况下审理并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C.
不同于普通案件中的抗诉或上诉,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可通过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启动二审程序D.
开庭审理时无需区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考点】强制医疗程序特殊性【答案】B【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有两种方式,第一是经检察院申请,第二是检察院依照普通程序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符合强制医疗程序启动条件而转为强制医疗程序审理.
可见,强制医疗程序中对法院而言也应奉行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不能未经检察院起诉或申请而启动该程序.
B项:说法正确,当选.
《刑诉解释》第529条规定:"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
审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
"《刑诉解释》第530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
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刑诉解释》第538条规定:"对本解释第533条第(一)项规定的判决、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同时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一并处理.
"该条规定与普通程序案件的抗诉或者上诉相似.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刑诉解释》中并未规定在开庭审理时无需区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
43.
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是下列哪一项行政法原则的要求A.
合理行政B.
高效便民C.
诚实守信D.
程序正当【考点】诚实守信原则【答案】C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27【解析】合理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包括以下三项子原则:(一)公平公正对待;(二)考虑相关因素;(三)比例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是指:(一)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
遵守法定时限,禁止不合理迟延;(二)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的,是行政侵权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以下两个子原则:(一)行政信息真实原则,即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二)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其包括以下内容:1.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2.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3.
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或非因法定事由违法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程序正当原则包括以下三项子原则:(一)行政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二)公众参与权: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和决定,尤其是作出对公民不利决定时,应听取公民的意见.
包括获得通知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过程中,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C项:符合题意,当选;ABD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
本题中,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是诚实守信原则中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的要求.
44.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是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A.
公道正派B.
忠于职守C.
恪守职业道德D.
参加培训【考点】公务员的义务【答案】D【解析】D项:符合题意,当选;ABC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
《公务员法》第12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题中,公道正派、忠于职守和恪守职业道德都属于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参加培训不属于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45.
甲市某县环保局与水利局对职责划分有异议,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关于异议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提请双方各自上一级主管机关协商确定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28B.
提请县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C.
提请县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并由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县政府决定D.
提请县政府提出处理方案,经甲市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甲市政府批准【考点】地方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与编制管理【答案】C【解析】C项:说法正确,当选;AB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0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
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本题中,甲市某县环保局与水利局对职责划分有异议,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当提请县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并由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县政府决定.
46.
某地连续发生数起以低价出售物品引诱当事人至屋内后实施抢劫的事件,当地公安局通过手机短信告知居民保持警惕以免上当受骗.
公安局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性质A.
履行行政职务的行为B.
负担性的行为C.
准备性行政行为D.
强制行为【考点】行政行为的分类【答案】A【解析】A项:符合题意,当选;BD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本题中当地公安局通过手机短信告知居民保持警惕以免上当受骗,其实在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职责,是履行其职务的行为,但其履行职务行为不一定就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实质性的影响,本题公安机关只是进行的一种告知、建议,没有行政强制力,负担性行为和强制行为具有强制力.
行政权的主动性要求行政机关积极作为,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C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
准备性行政行为是为下一步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作准备的阶段性行政行为.
本题中,当地公安局通过手机短信告知居民保持警惕以免上当受骗的行政行为,不是一个阶段性行为.
47.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一药店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
后接举报称,该药店存在大量非法出售处方药的行为,该局在调查中发现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系提供虚假材料欺骗所得.
关于对许可证的处理,该局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
撤回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29B.
撤销C.
吊销D.
待有效期限届满后注销【考点】行政许可的撤销【答案】B【解析】A项:做法错误,不当选.
行政许可的撤回是指行政许可行为合法,但因出现法定情形而依法使其失效的制度.
行政许可被撤回不具有追溯力.
《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2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明确了行政许可的撤回的条件,本题中出现的情形显然不符合这些条件.
B项:做法正确,当选.
《行政许可法》第69条2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本题中药店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时提供虚假材料欺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取得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许可的撤销事由.
C项:做法错误,不当选.
行政许可吊销,是指当事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因从事违法行为剥夺其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的处罚形式,其本质是一种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的吊销的前提是相对人取得行政许可的符合法定条件,没有《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的行政机关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存在.
本题中,虽然该药店存在大量非法出售处方药的行为,但是因为其取得行政许可时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不适用吊销这一行政处罚的情形,而是对其行政许可进行撤销.
D项:做法错误,不当选.
《行政许可法》第7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现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该局在调查中发现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系提供虚假材料欺骗所得应当予以撤销其行政许可而不是待有效期届满后注销.
48.
公安局以田某等人哄抢一货车上的财物为由,对田某处以15日行政拘留处罚,田某不服申请复议.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田某的行为构成扰乱公共秩序B.
公安局对田某哄抢的财物应予以登记C.
公安局对田某传唤后询问查证不得超过12小时D.
田某申请复议的期限为6个月【考点】行政拘留;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期限【答案】B【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30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本题中,田某等人哄抢一货车上的财物的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不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B项:说法正确,当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本题中田某哄抢的财物属于被侵害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公安机关不得扣押,但应当予以登记.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第1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本案中,公安局对田某传唤后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说法错误.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本题中,田某对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日而非6个月.
49.
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依法与甲达成执行协议.
事后,甲应当履行协议而不履行,行政机关可采取下列哪一措施A.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B.
恢复强制执行C.
以甲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D.
以甲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考点】行政强制执行【答案】B【解析】B项:符合题意,当选;AC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
《行政强制法》第42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本题中,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与甲达成执行协议,甲后来不履行该协议,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D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
甲为行政相对人不为行政主体,不能以他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50.
某环保公益组织以一企业造成环境污染为由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后因诉讼需要,向县环保局申请公开该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排污许可证信息.
环保局以该组织无申请资格和该企业在该县有若干个基地,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拒绝公开.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该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出示其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B.
该组织的申请符合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要求,环保局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31认为其无申请资格不成立C.
对该组织的申请内容是否明确,环保局的认定和处理是正确的D.
该组织所申请信息属于依法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考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答案】B【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本题中,某环保公益组织向县环保局申请公开一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排污许可证信息,该信息不属于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和医疗卫生的信息,故某环保公益组织负责人无需出示其身份证件.
B项:说法正确,当选;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除本条例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题中,某环保公益组织向县环保局申请公开一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排污许可证信息,属于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环保局认为其无申请资格是不成立的.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
"本题中的该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排污许可证信息不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故该信息属于政府应当依法因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多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
51.
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
《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
按照文理解释,可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强奸妇女"B.
《刑法》对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且二罪的法定刑相同,故对二罪中的"暴力、胁迫"应作相同解释C.
既然将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那么,根据当然解释,对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更应认定为抢劫罪,否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D.
对中止犯中的"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既可解释为自动采取措施使得犯罪结果未发生;也可解释为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而不管犯罪结果是否发生【考点】文理解释;当然解释;犯罪中止【答案】BCD【解析】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32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考查文理解释.
妻子是"妇女",违背妻子意愿的强行行为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性交属"奸",故该行为可解释为"强奸妇女".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认为一般情况下婚内强奸不构成强奸罪,是因出于刑事政策(维护家庭关系)的考虑,系特别的责任阻却事由;不正常婚姻状况下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仍可构成强奸罪.
B项:说法错误,当选.
考查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进行解释.
体系解释并不一定要求对不同法条中的同一字词进行相同含义的解释,而是要求前后文逻辑一致.
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用词虽然相同,但含义并不相同,抢劫罪的"暴力、胁迫"要求直接、实际对人的人身实施有形力;强奸罪的"暴力、胁迫"的核心是违背妇女意志,胁迫还包括以损害其它重大利益(如揭发隐私)相威胁,"暴力"不包括杀人.
二者含义并不相同.
C项:说法错误,当选.
考查当然解释.
入罪的当然解释即"举轻以明重".
除了要求对轻重进行比较,还要求符合刑法规定.
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比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性质更严重,理应更应定罪.
但是,在符合刑法规定的判断上,抢劫罪的对象是"财物",故不能构成抢劫罪.
而应以拐骗儿童罪论处.
D项:说法错误,当选.
中止犯中的"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包括两个必需要素:一是"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自动采取有效措施实施了中止行为;二是"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即具有结果实施未发生的有效性.
亦即,"自动"并且"有效".
《刑法》刑法第24条第1款的"或者"应当解释为"并且".
将两个必需要素解为择一要素,结论错误.
52.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
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B.
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C.
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
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D.
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
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考点】不作为犯罪【答案】ACD【解析】A项:说法正确,父亲对儿童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救生员对落水者有职务上的救助义务,只有二人均不救,才致死亡,对于死亡结果均具有因果关系(重叠因果),故均成立不作为犯罪.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在客观不法层面,离婚尚未生效,夫妻关系尚未解除,丈夫对于妻子有救助义务.
不救助导致死亡,系不作为致死行为.
在主观责任层面上,明知不救会导致死亡结果,对于死亡结果具有故意.
对于构成要件要素均有认识,对于事实认识没有错误;误认为没有救助义务,系对行为法律性质的认识错误,不阻却故意成立;一般公众均可认识到不救有错,属于具有认识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33可能性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不阻却责任.
C项:说法正确,当选.
(1)在不作为义务上,只对母亲有救助义务,不救母亲系不作为行为,如不救女友不构成不作为行为;(2)因为只有一项法律义务,不属义务冲突的违法阻却情况;(3)一般可认为可能具有期待不可能等责任阻却事由,但选项已叙明"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故而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D项:说法正确,当选.
(1)甲对乙当然是作为犯罪.
(2)对于丙而言,过失引起危险之后,有因先前行为而引起的作为义务,故意不救助行为可构成不作为犯罪;因死亡结果是因不救助导致,故而认定为不作为犯.
(3)当然,本选项与同类对象打击错误的情况类似,但并不相同.
在同类对象打击错误中,行为人只有一行为,主观上对另一错误对象的具体结果是过失.
本案中行为人先后实施了两行为,实施作为行为时主观上对错误对象是过失,但实施不作为行为时主观上对结果是故意.
是另起犯意,而不是打击错误.
53.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甲驾车经过十字路口右拐时,被行人乙扔出的烟头击中面部,导致车辆失控撞死丙.
只要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就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B.
甲强奸乙后,威胁不得报警,否则杀害乙.
乙报警后担心被甲杀害,便自杀身亡.
如无甲的威胁乙就不会自杀,故甲的威胁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C.
甲夜晚驾车经过无照明路段时,不小心撞倒丙后继续前行,随后的乙未注意,驾车从丙身上轧过.
即使不能证明是甲直接轧死丙,也必须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D.
甲、乙等人因琐事与丙发生争执,进而在电梯口相互厮打,电梯门受外力挤压变形开启,致丙掉入电梯通道内摔死.
虽然介入了电梯门非正常开启这一因素,也应肯定甲、乙等人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考点】因果关系【答案】CD【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考查因果关系在犯罪成立中的作用.
因果关系只是客观不法的要素,要成立犯罪,还需主观有责.
即使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客观上有因果关系,但甲主观上没有过错,不能承担刑事责任.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考查介入因素与因果关系有无的判断.
在司法考试中,刑法因果关系判断采"相当因果关系说".
即先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条件关系,再挑出最不异常、作用最大、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条件,认定其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选项中,无甲的威胁乙就不会自杀,故甲的威胁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条件关系.
但是,自杀行为也与死亡之间具有条件关系.
在责任大小上,自杀是自杀者本人的自害行为,不归因于威胁行为.
故而威胁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只有条件关系,而无因果关系.
C项:说法正确,当选.
(1)如果甲直接轧死丙,当然有因果关系;(2)如果乙直接轧死了丙,因选项强调"夜晚无照明路段"、"乙未注意",说明即乙不负主要责任,由此,介入因素即乙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只有条件关系;应认定因果关系不中断,甲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因此,两种可能情形下,甲与死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34亡结果之间均具有因果关系.
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D项:说法正确,当选.
在电梯口相互厮打,是在本来就存在的危险环境中实施危害行为,因危险环境而导致结果,属于危险环境本来就包括的可能,介入因素不中断因果关系.
54.
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就同一犯罪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标准完全相同B.
《刑法》第一百七十条未将单位规定为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故单位伪造货币的,相关自然人不构成犯罪C.
经理赵某为维护公司利益,召集单位员工殴打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成立单位犯罪D.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发现其曾销售伪劣产品20万元.
对此,应追究相关自然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考点】单位犯罪【原答案】AD【答案】ACD【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
就同一犯罪的构成要件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只涉及到主体要素的不同,不涉及其它构成要件要素.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刑法》第170条未将单位规定为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故单位伪造货币的,不构成单位犯罪.
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30条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项:说法正确,当选.
其一,关于暴力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行为如何定性.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法条依据是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第2条第5~7项规定,其中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其二,关于单位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如何定性.
在考试当时(2015年9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均只能用自然人构成,不能由单位构成,故不成立单位犯罪;应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自2014年4月24日起施行),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自然人犯罪的责任.
其三,但在,《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增设了单位主体,故应认定C选项可构成单位犯罪.
D项:说法正确,当选.
根据《最高人民检查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35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55.
关于故意与违法性的认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甲误以为买卖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仍买卖黄金,但事实上该行为不违反《刑法》.
甲有犯罪故意,成立犯罪未遂B.
甲误以为自己盗窃枪支的行为仅成立盗窃罪.
甲对《刑法》规定存在认识错误,因而无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故意,对甲的量刑不能重于盗窃罪C.
甲拘禁吸毒的陈某数日.
甲认识到其行为剥夺了陈某的自由,但误以为《刑法》不禁止普通公民实施强制戒毒行为.
甲有犯罪故意,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D.
甲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害,但不知是否违反《刑法》,遂请教中学语文教师乙,被告知不违法后,甲实施了该行为.
但事实上《刑法》禁止该行为.
乙的回答不影响甲成立故意犯罪【考点】犯罪故意;违法性【答案】CD【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客观不法+主观责任=犯罪,客观上连不法行为都无,当然不成立任何犯罪.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甲误以为自己盗窃枪支的行为仅成立盗窃罪,对于犯罪对象以及盗窃枪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均有认识,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仍具有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故意;只不过对行为的法律性质定性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影响盗窃枪支罪故意的成立.
C项:说法正确,当选.
对于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均有认识,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只不过对行为的法律性质定性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
"非法拘禁"中的"非法"系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只要有一般人的对自然事实的认知,即认定故意.
该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属不具认识可能性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不阻却责任.
D项:说法正确,当选.
甲具有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影响主观故意的成立.
并且,造成违法性错误,只请教中学语文教师,而非权威机关或法律专业人员,因而不属不具认识可能性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不阻却责任.
56.
甲在乙骑摩托车必经的偏僻路段精心设置路障,欲让乙摔死.
丙得知甲的杀人计划后,诱骗仇人丁骑车经过该路段,丁果真摔死.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甲的行为和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有罪B.
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C.
丙对自己的行为无认识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D.
丙利用甲的行为造成丁死亡,可能成立间接正犯【考点】因果关系;认识错误;间接正犯【答案】ABCD【解析】AB项:说法正确,当选.
就甲的行为而言:(1)甲实施了杀人行为,有侵害乙的可能,但导致了丁死亡,系同类对象认识错误;丁死亡系甲设置路障导致,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36甲的行为和丁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按通说法定符合说,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D项:说法正确,当选.
就丙的行为而言:(1)丙利用甲的行为造成丁死亡,因没有共犯意思,不构成共同犯罪;丙成立间接正犯,系(直接)正犯之后的(间接)正犯.
事实上,认为丙诱骗丁,利用被害人丁的行为致丁死亡,也可认为是间接正犯.
(2)丙主观上想杀丁,而实际杀死了丁,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57.
甲和女友乙在网吧上网时,捡到一张背后写有密码的银行卡.
甲持卡去ATM机取款,前两次取出5000元.
在准备再次取款时,乙走过来说:"注意,别出事",甲答:"马上就好.
"甲又分两次取出6000元,并将该6000元递给乙.
乙接过钱后站了一会儿说:"我走了,小心点.
"甲接着又取出7000元.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甲拾得他人银行卡并在ATM机上使用,根据司法解释,成立信用卡诈骗罪B.
对甲前两次取出5000元的行为,乙不负刑事责任C.
乙接过甲取出的6000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D.
乙虽未持银行卡取款,也构成犯罪,犯罪数额是1.
3万元【考点】信用卡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答案】ABD【解析】ABD项:说法正确,当选;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对于甲的行为,捡到信用卡到ATM机取款,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共取走5000+6000+7000元.
对于乙的行为:(1)对于甲的前两次行为(5000元),乙不知情也无帮助行为,不成立共犯.
(2)对于甲的后续两次行为(6000元),乙知情也有帮助行为,成立共犯;系承继的共犯,对加入之后的结果负责任.
(3)对于甲的最后一次行为(7000元),乙虽走但并未脱离共犯关系,仍为共犯,虽未分赃,但仍须对整体数额负责.
故其数额为6000+7000元.
(3)因乙对于后续两次行为(6000元)是共犯、本犯,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58.
甲在公园游玩时遇见仇人胡某,顿生杀死胡某的念头,便欺骗随行的朋友乙、丙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
"三人捡起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
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后,乙、丙因故离开.
随后甲追上胡某,用木棒重击其头部,致其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甲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B.
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C.
乙、丙的追逐行为使胡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但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D.
乙、丙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应从重处罚【考点】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37【答案】ABC【解析】ABC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本题考查寻衅滋事罪、因果关系、过错、不作为、共同犯罪.
对于甲的行为:(1)教唆乙、丙随意追逐他人,触犯寻衅滋事罪的教唆犯.
(2)之后实施了杀人行为,触犯故意杀人罪正犯(既遂).
对于乙、丙的行为:(1)前行为是追逐行为,涉嫌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的问题.
(2)如果仍在现场不救助,看见甲杀害胡某不制止,导致胡某死亡,才会涉及是否有救助义务,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问题.
涉及先后两个行为,当然是不同问题.
(3)客观上有救助义务,但因故离开,无救助能力;并且不能预见,主观上无过错,不成立不作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4)死亡结果归因于甲之后实施的杀人行为,乙、丙的行为与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不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
59.
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甲犯重婚罪和虐待罪,数罪并罚后也可能适用缓刑B.
乙犯遗弃罪被判处管制1年,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也不能宣告缓刑C.
丙犯绑架罪但有立功情节,即使该罪的法定最低刑为5年有期徒刑,也可能适用缓刑D.
丁17岁时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3岁时又犯伪证罪,仍有可能适用缓刑【考点】缓刑【答案】ABCD【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
数罪并罚后,如判有期徒刑3年以下或拘役,符合其它条件,也可能适用缓刑.
B项:说法正确,当选.
缓刑对象仅限于有期徒刑3年以下或拘役,不包括管制.
C项:说法正确,当选.
适用缓刑的条件"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指的是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本选项法定最低刑虽为5年有期徒刑,但因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立功),如果减轻处罚的话,宣告刑当然有可能适用缓刑.
D项:说法正确,当选.
不满18周岁人不构成累犯,后罪伪证罪如判有期徒刑3年以下或拘役,符合其它条件,也可能适用缓刑.
60.
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甲犯劫持航空器罪,即便经过30年,也可能被追诉B.
乙于2013年1月10日挪用公款5万元用于结婚,2013年7月10日归还.
对乙的追诉期限应从2013年1月10日起计算C.
丙于2000年故意轻伤李某,直到2008年李某才报案,但公安机关未立案.
2014年,丙因他事被抓.
不能追诉丙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D.
丁与王某共同实施合同诈骗犯罪.
在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期届满前,王某单独实施抢夺罪.
对丁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应从王某犯抢夺罪之日起计算【答案】AC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38【考点】追诉时效【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
第一种情况可追诉:犯罪后司法机关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二种情况可追诉,在劫持航空器罪追诉期间内有犯新罪.
第三种情况可追诉,如果劫持航空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追诉时效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故而应从挪用3个月成立挪用公款罪之日起算,而不从挪用行为时计算.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刑法第89条、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C项:说法正确,当选.
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法定最高刑3年,追诉时效5年.
2008年报案时事隔8年,已超过追诉时效.
再犯它罪,也是在故意伤害罪追诉时效届满之后再犯,不能适用"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的规定.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追诉时效各自计算.
(1)对于王某:在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期届满前,王某单独实施抢夺罪.
追诉时效,应从王某犯抢夺罪之日起计算.
(2)但对于丁:在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期届满前,丁未实施任何犯罪.
对丁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应从丁犯合同诈骗罪之日起计算.
61.
下列哪些行为(不考虑数量),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A.
将白银从境外走私进入中国境内B.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旧机动车C.
走私淫秽物品,有传播目的但无牟利目的D.
走私无法组装并使用(不属于废物)的弹头、弹壳【考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答案】AD【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
未经批准,走私贵重金属出境,才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入境偷逃关税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旧机动车,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走私淫秽物品,有传播目的或者牟利目的的,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两目的只需择一即可.
D项:说法正确,当选.
无法组装并使用(不属于废物)的弹头、弹壳,根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第4条第2款规定:"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53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3962.
甲与乙(女)2012年开始同居,生有一子丙.
甲、乙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自居,周围群众公认二人是夫妻.
对甲的行为,下列哪些分析是正确的A.
甲长期虐待乙的,构成虐待罪B.
甲伤害丙(致丙轻伤)时,乙不阻止的,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C.
甲如与丁(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也不抚养丙的,可能构成遗弃罪D.
甲如与丁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某日采用暴力强行与乙性交的,构成强奸罪【考点】虐待罪;事实婚姻;作为义务;遗弃罪;婚内强奸【答案】ABCD【解析】(1)以共同生活目的长期同居,以夫妻名义自居,周围群众公认是夫妻的,在刑法上称为"事实婚姻";在民法上认为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
重婚罪中的重婚行为(即犯罪行为)可以是"事实婚姻"行为,但刑法从不承认"事实婚姻"是合法婚姻.
(2)但是,刑法中很多罪名的构成涉及的并不是婚姻关系.
A项:说法正确,当选.
根据《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罪的对象是"家庭成员".
因二人生有丙,甲与丙长期共同生活,是"家庭成员"关系;甲与丙的母亲乙如长期共同生活,必然也是"家庭成员"关系,故而可构成虐待罪.
B项:说法正确,当选.
乙是丙的母亲,在法律上具有救助义务;他人侵害丙时,乙能阻止而不阻止,可构成不作为犯.
C项:说法正确,当选.
根据《刑法》第261条规定,遗弃罪的对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主体是对这些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并不限于基于合法婚姻而形成的扶养义务.
丙是甲的儿子,如属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当然具有扶养义务,拒不扶养可构成遗弃罪.
D项:说法正确,当选.
甲和乙之间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如非经乙同意,强行与乙性交的,构成强奸罪.
即使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婚内强奸"也可能构成强奸罪.
63.
下列哪些行为触犯诈骗罪(不考虑数额)A.
甲对李某家的保姆说:"李某现在使用的手提电脑是我的,你还给我吧.
"保姆信以为真,将电脑交给甲B.
甲对持有外币的乙说:"你手上拿的是假币,得扔掉,否则要坐牢.
"乙将外币扔掉,甲乘机将外币捡走C.
甲为灾民募捐,一般人捐款几百元.
富商经过募捐地点时,甲称:"不少人都捐一、二万元,您多捐点吧.
"富商信以为真,捐款2万元D.
乙窃取摩托车,准备骑走.
甲觉其可疑,装成摩托车主人的样子说:"你想把我的车骑走啊"乙弃车逃走,甲将摩托车据为己有【考点】诈骗罪【答案】ABD【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
盗窃罪间接正犯与三角诈骗的区分.
保姆具有处分(转移占有)的权限,骗取有处分权限的人转移占有,系三角诈骗,构成诈骗罪.
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40B项:说法正确,当选.
诈骗罪中骗取他人处分的意思,包括骗人放弃所有权后行为人进而取得.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被骗人在转移财物占有时,对财物的性质、数量均有明确认识,对财物的去处和自己行为的后果也有认识;行为人虽有欺骗行为,但未对法益损害的结果虚构、隐瞒,不属刑法上欺骗.
富商的处分和承诺在刑法上有效.
D项:说法正确,当选.
诈骗罪中骗取他人处分的意思,包括骗人放弃占有后行为人进而取得.
64.
关于程序法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程序法定要求法律预先规定刑事诉讼程序B.
程序法定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C.
英美国家实行判例制度而不实行程序法定D.
以法律为准绳意味着我国实行程序法定【考点】程序法定【答案】ABD【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程序法定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立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二是司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
B项:说法正确,当选.
刑事程序法定是区别法律秩序与恣意擅断的基本标志之一,因而为多数国家所遵循.
在大陆法系国家,程序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共同构成法定原则的内容.
也就是说,法定原则既包括实体上的罪刑法定原则,也包括程序上的程序法定原则.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具体表现为正当程序原则.
D项:说法正确,当选.
以法律为准绳包括以程序法规定为准绳,从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以及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以法律为准绳"等项规定来看,可以说,我国法律已基本确立了刑事程序法定原则.
65.
关于公检法机关的组织体系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对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发布通缉令,应报有权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B.
基于检察一体化,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是指检察系统整体独立行使职权C.
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上级检察院认为下级检察院二审抗诉不当的,可直接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D.
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指导关系,上级法院如认为下级法院审理更适宜,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考点】刑诉专门机关组织体系及职权【答案】ABC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41【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
公安机关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发布通缉令应在自己辖区内才有权发布,对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发布通缉令,应报有权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B项:说法正确,当选.
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因此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是指整个检察系统独立行使职权.
C项:说法正确,当选.
基于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关系,《刑诉解释》第30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高检规则》第589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以提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而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指导关系,但根据管辖的规定,"就高不就低",上级法院可以审理本来应该由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但下级法院不得审理本来应该由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66.
关于刑事诉讼当事人中的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撤回起诉、申请回避B.
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自诉C.
申请复议、提起上诉D.
申请抗诉、提出申诉【考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答案】BD【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所有当事人都有权申请回避,但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检察院有权撤回起诉,被害人无权撤诉.
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才可以撤回起诉.
B项:说法正确,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无权提起上诉.
D项:说法正确,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42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67.
孙某系甲省乙市海关科长,与走私集团通谋,利用职权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情节特别严重.
关于本案管辖,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B.
经甲省检察院决定,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C.
甲省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后可根据案件情况自行侦查D.
甲省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后可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甲省丙市检察院侦查【考点】管辖【答案】ABCD【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
走私犯罪属于海关缉私部门管辖,属于广义上公安机关的管辖.
B项:说法正确,当选.
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包括:(1)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2)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非法拘禁案(第238条);非法搜查案(第245条);刑讯逼供案(第247条);暴力取证案(第247条);虐待被监管人案(第248条);报复陷害案(第254条);破坏选举案(第256条).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据此,利用职权走私文物案件不属于应当由检察院自侦的案件范围.
《高检规则》第9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CD项:说法正确,当选.
《高检规则》第10条规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第14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18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中指定异地管辖,需要在异地起诉、审判的,应当在移送审查起诉前与人民法院协商指定管辖的相关事宜.
68.
未成年人小付涉嫌故意伤害袁某,袁某向法院提起自诉.
小付的父亲委托律师黄某担任辩护人,袁某委托其在法学院上学的儿子担任诉讼代理人.
本案中,下列哪些人有权要求审判人员回避A.
黄某B.
袁某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43C.
袁某的儿子D.
小付的父亲【考点】申请回避的主体【答案】ABCD【解析】ABCD项:说法正确,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因此四选项中作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有权申请.
69.
关于有效辩护原则,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A.
有效辩护原则的确立有助于实现控辩平等对抗B.
有效辩护是一项主要适用于审判阶段的原则,但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对辩护人权利的保障是审判阶段实现有效辩护的前提C.
根据有效辩护原则的要求,法庭审理过程中一般不应限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言的时间D.
指派没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有违有效辩护原则【考点】有效辩护【答案】ACD【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
辩护应当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具有实质意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这是有效辩护原则的基本要求.
由于刑事诉讼中辩方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有效辩护原则的确立有助于实现控辩平等对抗.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具体来说,有效辩护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2)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这种辩护同样应当覆盖从侦查到审判甚至执行阶段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3)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并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符合最低标准并具有实质意义的律师帮助.
因此,有效辩护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的原则,而非主要适用于审判阶段.
C项:说法正确,当选.
根据有效辩护原则的要求,在庭审过程中一般不应限制辩护方发言的时间,以保证辩护权的充分行使.
D项:说法正确,当选.
为法定情形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是有效辩护原则的要求,但应指派能够有效提供辩护的律师,否则也会违背有效辩护原则.
70.
关于补充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审查批捕阶段,只有不批准逮捕的,才能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44B.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C.
审判阶段检察院应自行侦查,不得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D.
审判阶段法院不得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考点】补充侦查【答案】ABC【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B项:说法正确,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C项:说法正确,当选.
《高检规则》第457条第1款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刑诉解释》第226条第2款规定:"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7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被害人对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但不能向法院提起自诉.
关于这一解释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增加了听取被害人陈述意见的机会B.
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转向处置C.
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保护D.
是刑事公诉独占主义的一种体现【考点】附条件不起诉理解【答案】ABC【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
该解释从内容上而言,增加规定了检察院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过程中要听取被害人意见.
BC项:说法正确,当选.
该解释完善了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吸收被害人的意见,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转向处置以及特殊保护.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现代各国的刑事公诉制度主要分两种类型:一种是刑事公诉独占主义,即刑事案件的起诉权被国家垄断,排除被害人自诉;另一种是刑事公诉兼自诉制度,即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的起诉权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而少数轻微的刑事案件允许公民自诉.
该解释增加规定了听取被害人意见,与刑事公诉独占主义无关.
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4572.
高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还雇凶将举报他的下属王某打成重伤.
关于本案庭前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高某可就案件管辖提出异议B.
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调解C.
高某提出其口供系刑讯所得,法官可在审查讯问时同步录像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排除口供D.
庭前会议上出示过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简化【考点】庭前会议【答案】A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AB项:说法正确,当选.
《刑诉解释》第184条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三)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四)是否提供新的证据;(五)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六)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七)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八)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在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只能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得决定是否排除非法证据.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庭前会议提出的证据无异议的,在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有异议的证据不适用本规定.
73.
律师邹某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担任未成年人陈某的辩护人.
关于邹某的权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可调查陈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并提交给法院B.
可反对法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因此只能采用普通程序审理C.
可在陈某最后陈述后进行补充陈述D.
可在有罪判决宣告后,受法庭邀请参与对陈某的法庭教育【考点】未成年诉讼程序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答案】ABD【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
《刑诉解释》第476条第1款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关于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前后的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上述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接受.
"B项:说法正确,当选.
《刑诉解释》第474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46辩护人的意见.
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4款规定:"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刑诉解释》第486条规定:"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法庭应当询问其法定代理人是否补充陈述.
"D项:说法正确,当选.
《刑诉解释》第485条第1、2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
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可以邀请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成年亲属、代表以及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师等参加.
"74.
甲、乙系初三学生,因涉嫌抢劫同学丙(三人均不满16周岁)被立案侦查.
关于该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审查批捕讯问时,甲拒绝为其提供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应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B.
讯问乙时,因乙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而通知其伯父到场,其伯父可代行乙的控告权C.
法庭审理询问丙时,应通知丙的法定代理人到场D.
如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甲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时可不再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考点】未成年诉讼程序合适成年人制度【答案】AC【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案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人民检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当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1款、第2款、第3款的规定.
"其他合适成年人无权代为行使未成年人的权利.
C项:说法正确,当选.
《刑诉解释》第46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开庭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47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刑诉解释》第466条第3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75.
甲因琐事与乙发生口角进而厮打,推搡之间,不慎致乙死亡.
检察院以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提起公诉,乙母丙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法院可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B.
如甲与丙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调解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可分期履行C.
如甲提出申请,法院可组织甲与丙协商以达成和解D.
如甲与丙达成刑事和解,其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可分期履行【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答案】ABC【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
《刑诉解释》第15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B项:说法正确,当选.
《刑诉解释》第1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据此可知,此处并未要求立即履行完毕,因此可以约定分期履行.
C项:说法正确,当选.
《刑诉解释》第496条第1款规定:"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刑诉解释》第502规定:"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76.
关于公务员的辞职和辞退,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的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B.
领导成员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引咎辞去公职C.
对患病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公务员,不得辞退D.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考点】公务员的辞职和辞退【答案】CD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48【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公务员法》第81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本题中,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的且该公务必须由其本人继续处理的公务员,才不得辞去公职,所以A项中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的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说法错误.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公务员法》第82条第3款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本题中,领导成员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引咎辞去公职与法条规定的引咎辞去领导职务不符,说法错误.
C项:说法正确,当选.
《公务员法》第84条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本题中,对患病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公务员,不得辞退,说法正确.
D项:说法正确,当选.
《公务员法》第85条第2款规定:"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本题中,被辞退的公务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说法正确.
77.
对下列哪些拟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应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A.
税务局扣押不缴纳税款的某企业价值200万元的商品B.
交通局吊销某运输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C.
规划局发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直接涉及申请人与附近居民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D.
公安局处以张某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考点】听证程序【答案】BC【解析】A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扣押不适用听证,因为扣押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本题中,税务局扣押不缴纳税款的某企业价值200万元的商品,不适用听证.
B项:符合题意,当选.
《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本题中,交通局吊销某运输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属于行政处罚听证事项的吊销许可证事项.
C项:符合题意,当选.
《行政许可法》第47条第1款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49本题中,规划局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直接涉及申请人与附近居民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属于听证事项.
D项:不当选.
行政拘留在理论上应该适用听证,但因为我国国情,目前还不宜适用听证程序,但条件成熟时,行政拘留也应有听证程序.
因此《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立法时都没有规定适用于行政拘留的听证程序.
本案中,公安局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10天行政处罚,不适用听证.
78.
某公安交管局交通大队民警发现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未悬挂号牌,遂作出扣押的强制措施.
关于扣押应遵守的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由两名以上交通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扣押B.
当场告知王某扣押的理由和依据C.
当场向王某交付扣押决定书D.
将三轮车及其车上的物品一并扣押,当场交付扣押清单【考点】行政强制措施【答案】ABC【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
《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本题中,某公安交管局交通大队民警发现王某驾驶的电动车未悬挂号牌对其作出扣押的强制措施,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B项:说法正确,当选.
根据上述法条第(五)项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C项:说法正确,当选.
《行政强制法》第2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18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某公安交管局交通大队民警当场向王某交付扣押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行政强制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本题中,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未悬挂号牌,电动三轮车是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是查封扣押的对象,但是电动三轮车上的物品不是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不得查封、扣押.
79.
沈某向住建委申请公开一企业向该委提交的某危改项目纳入危改范围的意见和申报材料.
该委以信息中有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地址等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沈某起诉,法院受理.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50A.
在作出拒绝公开决定前,住建委无需书面征求企业联系人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B.
本案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C.
住建委应对拒绝公开的根据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D.
住建委拒绝公开答复合法【考点】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答案】BC【解析】A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
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本题中,一企业某危改项目纳入危改范围的意见和申报材料涉及该企业联系人电话和地址等个人隐私,住建委应当书面征求企业联系人是否公开的意见.
B项:说法正确,当选.
《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沈某认为住建委拒绝公开行为违法,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期限为6个月.
C项:说法正确,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公开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本案中,住建委应对拒绝公开的根据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符合法律规定.
80.
某区工商分局对一公司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销售电子出版物100套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罚款6000元.
该公司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公司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B.
在复议过程中区工商分局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C.
市工商局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审查此案D.
如区工商分局的决定明显不当,市工商局应予以撤销【考点】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证据【答案】AB【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
《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5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本题中,该公司作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B项:说法正确,当选.
《行政复议法》第24条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本题中,区工商分局在复议过程中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说法符合法律规定.
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51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意见.
"本题中,市工商局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而不是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审理此案.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本题中如果区工商分局的决定明显不当的,市工商局可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而非只有撤销.
81.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下列哪些事项,《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A.
受案范围、管辖B.
期间、送达、财产保全C.
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D.
检察院对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考点】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答案】BCD【解析】A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BCD项:符合题意,当选.
《行政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本题中,关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只能适用《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即使其没有规定,也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82.
李某不服区公安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决定.
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李某可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B.
被告为市公安局和区公安分局C.
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D.
如李某的起诉状内容有欠缺,法院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考点】行政诉讼的被告、管辖和起诉【答案】ABD【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
《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本题中,公安机关是双重领导的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52行政机关,不是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其复议机关为上一级公安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李某可以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B项:说法正确,当选.
《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本题中,市公安局维持了区公安局的行政拘留决定,属于复议维持,被告为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题中,该案件经过复议,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D项:说法正确,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款规定:"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本题中,李某的起诉状内容欠缺的,法院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83.
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对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B.
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发回重审案件和上诉案件,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C.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D.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庭宣判【考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答案】AC【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
《行政诉讼法》第8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本题中,对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上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因为发回重审说明案件复杂、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条件,同时上诉审是二审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行政诉讼的一审程序.
C项:说法正确,当选.
《行政诉讼法》第8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人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行政诉讼法》第8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书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对于简易程序没有规定的内容应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53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因为一审普通程序是最完善的程序.
本题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应当适用此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当庭也可以定期宣判.
84.
梁某酒后将邻居张某家的门、窗等物品砸坏.
县公安局接警后,对现场进行拍照、制作现场笔录,并请县价格认证中心作价格鉴定意见,对梁某作出行政拘留8日处罚.
梁某向法院起诉,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交照片、现场笔录和鉴定意见.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照片为书证B.
县公安局提交的现场笔录无当事人签名的,不具有法律效力C.
县公安局提交的鉴定意见应有县价格认证中心的盖章和鉴定人的签名D.
梁某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有异议的,可要求县公安局的相关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考点】行政诉讼的证据【答案】ACD【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等形式记载的,能够表达人的思想,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其特征是通过其所表达或者反映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本题中,县公安局对张某家被砸坏的门、窗等物品进行拍照用以说明案件情况,属于书证.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第1款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3条第1款第(八)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本题中,县公安局提交的现场笔录无当事人签名的,并不影响现场笔录的法律效力,但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原因.
C项:说法正确,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3条第1款第(七)项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当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意见,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本题中,县公安局提交的鉴定意见应有县价格认证中心这一鉴定机构的盖章和鉴定人的签名.
D项:说法正确,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四)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五)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
"本题中梁某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有异议的,可要求县公安局的相关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85.
丁某以其房屋作抵押向孙某借款,双方到房管局办理手续,提交了房产证原件及载明房屋面积100平方米、借款50万元的房产抵押合同,该局以此出具房屋他项权证.
丁某未还款,法院拍卖房屋,但因房屋面积只有70平方米,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54孙某遂以该局办理手续时未尽核实义务造成其15万元债权无法实现为由,起诉要求认定该局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对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
法院可根据孙某申请裁定先予执行B.
孙某应对房管局的行为造成其损失提供证据C.
法院应对房管局的行为是否合法与行政赔偿争议一并审理和裁判D.
孙某的请求不属国家赔偿范围【考点】先予执行、行政赔偿【答案】ACD【解析】A项:说法错误,当选.
《行政诉讼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本题不符合先于执行的范围和条件.
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孙某提起行政赔偿应当对房管局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提供证据.
C项:说法错误,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
审理和裁判不一定一并进行.
D项:说法错误,当选.
《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孙某因房管局的行政登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国家赔偿,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三、不定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86—100题,每题2分,共30分.
(一)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
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
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
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
请回答第86—88题.
86.
关于甲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
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B.
聚众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成立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C.
锯断隔离栏的行为,即使得到吴某的同意,也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D.
锯断隔离栏属破坏交通设施,在危及交通安全时,还触犯破坏交通设施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55罪【考点】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害人承诺【答案】CD【解析】A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CD项:说法正确,当选.
(1)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造成财产损失3万元,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
(2)虽属"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没有破坏社会秩序的结果,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3)虽聚众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但没有扰乱交通秩序罪的故意,不成立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4)高速公路隔离栏是交通设施,破坏后有可能危及交通安全,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
(5)吴某个人对于公共财物没有处分权限,承诺无效.
(6)一行为触犯两罪,可认为是法条竞合.
87.
关于甲非法获利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
擅自经营收费站收费业务,数额巨大,构成非法经营罪B.
即使收钱时冒充国有收费站工作人员,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C.
未使收费站工作人员基于认识错误免收司机过路费,不构成诈骗罪D.
骗吴某仅得20万元的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考点】非法经营罪;招摇撞骗罪;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答案】BC【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只规定有四大类行为(最后一类刑法只包括司法解释规定的17种行为),即使是擅自经营收费站进行收费,也不在刑法规定的行为范围内,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B项:说法正确,当选.
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除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要有"骗",即使国家机关形象受损;本案中货车司机对此心知肚明,没有"骗",不构成此罪.
此外,国有收费站工作人员一般也不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国家工作人员.
C项:说法正确,当选.
构成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
没有对收费站工作人员实施欺骗行为,即使有财产损失,也不构成诈骗罪.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甲和吴某是共同犯罪,二人是分赃不均,本犯不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88.
围绕吴某的行为,下列论述正确的是:A.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应由收费站收取的费用,成立贪污罪B.
贪污数额为30万元C.
收取甲3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为甲谋利益,成立受贿罪D.
贪污罪与受贿罪成立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考点】贪污罪;共同犯罪的犯罪数额;受贿罪;牵连犯【答案】ABC【解析】ABC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贪污罪、受贿罪的区分在于财物性质.
利用职务非法获取属于国家应得的公款公物的,涉嫌贪污罪;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56利用职务非法获取属于原属请托人财物的私款私物的,涉嫌受贿罪.
(1)本案甲和吴某二人合谋取得30万元,对此款是共同犯罪.
关于款项性质和取得手段,关键是利用吴某不予查处的管理职权,30万元系本应由收费站收取的过路费中的一部分,本质上是国家应得的公款公物的,构成贪污罪.
二人因属共同犯罪,数额整体计算,不以实际分赃计.
(2)收取甲3万元,属于原属请托人财物的私款私物,成立受贿罪.
(3)受贿后实施他罪,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原则上应当数罪并罚.
尽管有手段和目的关系,但不属于"伪造后又诈骗"的牵连犯模型,不构成牵连犯.
(二)朱某系某县民政局副局长,率县福利企业年检小组到同学黄某任厂长的电气厂年检时,明知该厂的材料有虚假、残疾员工未达法定人数,但朱某以该材料为准,使其顺利通过年检.
为此,电气厂享受了不应享受的退税优惠政策,获取退税300万元.
黄某动用关系,帮朱某升任民政局局长.
检察院在调查朱某时发现,朱某有100万元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但其拒绝说明来源.
在审查起诉阶段,朱某交代100万元系在澳门赌场所赢,经查证属实.
请回答第89—91题.
89.
关于朱某帮助电气厂通过年检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其行为与国家损失300万元税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
属滥用职权,构成滥用职权罪C.
属徇私舞弊,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同时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D.
事后虽获得了利益(升任局长),但不构成受贿罪【考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受贿罪【答案】ABD【解析】ABD项:说法正确,当选;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朱某帮助电气厂通过年检的行为:(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明知不合标准,还故意顺利通过年检,有滥用职权行为.
(2)通过年检是退税优惠的前提,故而行为与国家损失300万元税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尽管朱某对此损失结果没有故意,可能也没有过失,但滥用职权罪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对损失结果有故意,只需对滥用职权行为有故意即可.
损失是纯粹的客观上的量的因素,只要有因果关系即可.
由此,朱某构成滥用职权罪.
(4)朱某是民政局副局长,不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不符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主体身份要件(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此罪.
(5)黄某动用关系,帮朱某升任民政局局长;因我国当前的受贿罪的对象仅是"财物"(《刑法》第385条),故而非财产性利益不是受贿对象,不构成受贿罪.
90.
关于朱某100万元财产的来源,下列分析正确的是: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57A.
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这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B.
在审查起诉阶段已说明100万元的来源,故不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起公诉C.
在澳门赌博,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赌博罪D.
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澳门赌博,应依属人管辖原则追究其赌博的刑事责任【考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赌博罪;刑法的空间效力【答案】B【解析】A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项:说法正确,当选.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是"不能说明来源",即罪是不作为犯;"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是构成本罪的事实前提,不是实行行为.
(2)能够说明来源,即使来源非法,也属"能说明来源",不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3)根据《刑法》第303条规定,赌博罪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本案中朱某无"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即使获利甚多,也不构成犯罪.
(4)根据《刑法》第7条规定,属人管辖的前提是"犯本法规定之罪",根据C选项的解析,朱某未触犯我国刑法,当然不适用属人管辖.
91.
关于黄某使电气厂获取300万元退税的定性,下列分析错误的是:A.
具有逃税性质,触犯逃税罪B.
具有诈骗属性,触犯诈骗罪C.
成立逃税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应数罪并罚D.
属单位犯罪,应对电气厂判处罚金,并对黄某判处相应的刑罚【考点】逃税罪;诈骗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单位犯罪【答案】ACD【解析】ACD项:说法错误,当选;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1)根据《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构成逃税罪.
逃税罪是在未缴之前,不缴税款或缴税不足的行为,本质是不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
如果本案中电气厂隐瞒真相,在缴税之前少缴税款,可触犯逃税罪.
(2)但是,本案案情是已将税款缴纳之后,采用欺骗手段,将已缴纳的退税款300万元骗回;不符合前述逃税罪的规定.
(3)在所有权上,税款在缴纳之前不属国家财物,而是单位财物,在缴纳之后就属国家财物的.
因此,本案情况是故意隐瞒真相,享受的不应有的退税优惠政策,骗取国家转移占有,系诈骗犯罪行为,而不逃税行为.
(4)单位诈骗的,因诈骗罪的主体不能是单位,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30条的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对相关自然人定诈骗罪,不构成单位犯罪.
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58(三)李某(女)家住甲市,系该市某国有公司会计,涉嫌贪污公款500余万元,被甲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甲市中级法院受理该案后,李某脱逃,下落不明.
请回答第92—93题.
92.
关于李某脱逃前的诉讼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是否逮捕李某,应由甲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B.
李某符合逮捕条件,但因其有孕在身,可对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C.
李某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李某,需经侦查机关许可D.
侦查人员每次讯问李某时,应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考点】强制措施;讯问;律师会见权(综合性)【答案】AD【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
《高检规则》第327条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贪污犯罪案件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可见李某可以适用监视居住.
但《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可见,李某不属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形.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1款、第3款、第4款的规定.
"据此,李某委托的律师会见李某无需经过侦查机关许可.
D项:说法正确,当选.
《高检规则》第20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5993.
关于李某脱逃后的诉讼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李某脱逃后,法院可中止审理B.
在通缉李某一年不到案后,甲市检察院可向甲市中级法院提出没收李某违法所得的申请C.
李某的近亲属只能在6个月的公告期内申请参加诉讼D.
在审理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程中,李某被抓捕归案的,法院应裁定终止审理【考点】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答案】ABD【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B项:说法正确,当选.
《刑诉解释》第520条规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或者脱逃,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依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刑诉解释》第513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满后申请参加诉讼,能够合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申请没收的财产系其所有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D项:说法正确,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四)鲁某与关某涉嫌贩卖冰毒500余克,B省A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以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关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一审宣判后,关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向B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鲁某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提起抗诉.
请回答第94—96题.
94.
关于本案侦查,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本案经批准可采用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措施B.
对鲁某采取技术侦查的期限不得超过9个月C.
侦查机关只有在对鲁某与关某立案后,才能派遣侦查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D.
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可作为定案的依据,但须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或由审判人员在庭外予以核实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60【考点】技术侦查【答案】ACD【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
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因此本案经批准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
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有效.
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C项:说法正确,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技术侦查措施要在立案之后实施.
D项:说法正确,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95.
如B省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鲁某的量刑适当,但对关某应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限制减刑,则对本案正确的做法是:A.
二审应开庭审理B.
由于未提起抗诉,同级检察院可不派员出席法庭C.
高级法院可将全案发回A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D.
高级法院可维持对鲁某的判决,并改判关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限制减刑【考点】二审开庭审;裁判后处理;上诉不加刑(综合性)【答案】A【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
《刑诉解释》第317条规定:"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61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说法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说法错误,但适用法律有说法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刑诉解释》第325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96.
如B省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关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则对本案进行死刑复核的正确程序是:A.
对关某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B省高级法院不再另行复核B.
最高法院复核鲁某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应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C.
如鲁某在死刑复核阶段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死刑复核合议庭应在办公场所当面听取律师意见D.
最高法院裁定不予核准鲁某死刑的,可发回A市中级法院或B省高级法院重新审理【考点】死刑复核程序及律师介入【答案】ABD【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刑诉解释》第345条第1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B项:说法正确,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刑诉解释》第356条规定:"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死刑复核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第5条规定:"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
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也可以由合议庭其他成员或者全体成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
"该办法第6条规定,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地方人民法院办公场所进行.
可见,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法院才应当听取其意见.
D项:说法正确,当选.
《刑诉解释》第35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62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97.
2015年《立法法》修正后,关于地方政府规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针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以外的事项已制定的规章,自动失效B.
应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C.
没有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D.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及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刊载【考点】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和权限【答案】BD【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立法法》第82条第3款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1款、第2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本题中,对于此种情形是继续有效而不是自动失效.
B项:说法正确,当选.
《立法法》第82条第5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规章实施满2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立法法》第82条第6款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C项的上位法只有地方性法规,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一说法显然违背《立法法》第82条第6款的精神,将会大大限缩地方政府规章的权限,因而是错误的.
D项:说法正确,当选.
《立法法》第86条第2款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98.
下列选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A.
方某在妻子失踪后向公安局报案要求立案侦查,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确认公安局的行为违法B.
区房管局以王某不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C.
某企业以工商局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D.
黄某不服市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直接向法院起诉【考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答案】C【解析】A项:不在受案范围,不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63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本题中,方某在妻子失踪后向公安局报案要求立案侦查,遭拒后向法院起诉确认公安局的行为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因为立案侦查属于刑事司法行为.
B项:不在受案范围,不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题中,区房管局以王某不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区房管局不是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若其作为原告起诉违背了行政诉讼法原被告恒定原则.
因为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法是控权法而不是官告民的法.
C项:属于受案范围,当选.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八)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本题中某企业以工商局滥用其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D项:不在受案范围,不当选.
《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不含规章.
"本题中黄某不服市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直接向法院起诉,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是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进行附带性审查但是不能直接起诉.
99.
某镇政府以一公司所建钢架大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由责令限期拆除.
该公司逾期不拆除,镇政府现场向其送达强拆通知书,组织人员拆除了大棚.
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强拆行为.
如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强拆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可作出的判决有:A.
撤销判决B.
确认违法判决C.
履行判决D.
变更判决【考点】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答案】B【解析】A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B项:符合题意,当选.
《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2款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本题中,镇政府的强制拆除大棚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应当判决撤销强制拆除行为,但是因为已经没有可撤销内容,所以法院对该违法行政行为只能作出确认违法判决.
微信公众号:"中公法考"64C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
《行政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行政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本案中,强制拆除行为为作为行为且不属于给付义务.
所以不适用履行判决.
D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
《行政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本案中,强制拆除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和款额的确定、认定.
100.
某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张某刑事拘留,并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县公安局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案件,张某遂申请国家赔偿.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赔偿义务机关为县公安局和县检察院B.
张某的赔偿请求不属国家赔偿范围C.
张某当面递交赔偿申请书,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D.
如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张某可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考点】刑事赔偿【答案】C【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本题中县检察院为作出逮捕决定机关,公安机关后以证据不足撤销案件,作出逮捕决定的的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县公安局不为赔偿义务机关,这是赔偿义务机关后置原则的体现.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二)项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题中,张某对县检察院逮捕自己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属于国家赔偿法的受案范围.
C项:说法正确,当选.
《国家赔偿法》第22条第3款规定:"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第12条第4款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本题中,张某当面递交赔偿申请书,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国家赔偿法》第24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本题中,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县检察院如果拒绝赔偿,张某可以向县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而不能提起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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