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风险提示】2012年,欧盟正式公布了新WEEE指令(2012/19/EU).
相关生产商应关注新WEEE指令的最新动态及在各成员国的转换情况,积极与第三方合作,把握收集率的4年过渡期以及回收目标的3年过渡期,避免因未达到最终的回收目标而受到高昂的经济处罚.
2012年,欧盟对《欧盟反倾销基本法》关于市场经济待遇调查的规则进行了修改,对中国企业应诉造成不小的影响.
在此提醒相关应诉企业,及时了解跟进欧盟的最新实施情况,调整战略,以确保市场经济地位的获得以及应诉成本的控制.
2012年,欧委会决定执行《有关中国产米制品所含非经批准的转基因大米的紧急措施》,对中国出口的米制品实行严苛的抽样检测,并且规定提交分析和检测报告,无疑给中国米制品的出口企业增加了庞大的检测和信息披露负担,提请我国相关企业对此予以重视.
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2012年,欧盟为中国第二大出口市场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地,并继续保持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同时也是中国的第四大外资来源地.
据中国海关统计,2012年中国和欧盟双边贸易额达5460.
4亿美元,同比减少3.
7%.
其中,中国对欧盟出口3339.
9亿美元,同比减少6.
2%;自欧盟进口2120.
5亿美元,同比增长0.
4%;中国顺差1219.
4美元,同比减少15.
8%.
中国对欧盟出口的主要产品为电机、电气设备、机器、机械器具及零件、服装及、针织服装及、家具、床上用品、玩具、运动器材,中国自欧盟进口的主要产品商品为机电产品、纺织品及原料和家具玩具.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2年,中国公司在欧盟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40.
4亿美元;中国公司累计派出各类劳务人员4758人.
经中国商务部核准或备案,中国在欧盟的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额为34.
1亿美元,同比增长25.
4%.
2012年欧盟对华投资新设立企业1698家,同比下降2.
58%,实际投入外资金额61.
07亿美元,同比下降3.
8%.
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及措施欧共体于20世纪50年代开始经济一体化进程,1968年7月1日,欧共体关税同盟成立,1993年欧共体建立了欧洲统一大市场.
1999年1月1日,欧洲经济货币联盟的建立.
欧盟自成立以来共经历6次扩大,目前共有27个成员国.
由于近年欧盟把主要精341力放在自身的机构改革和债务危机,吸收新成员的步伐较慢.
目前,克罗地亚的入盟谈判已经结束,预计2013年7月1日正式加入欧盟,该国也因此将成为欧盟的第28位成员及2007年后欧盟的首位新成员.
同时,这也为寻求加入欧盟的前南斯拉夫联盟国家铺平了道路.
此外,冰岛的入盟谈判目前还在进行中.
欧盟在50多年的一体化进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共同政策.
《欧盟运行条约》第133条是欧盟实施共同贸易政策的法律依据.
2003年2月1日生效的《尼斯条约》将共同贸易政策扩大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投资领域.
2007年12月13日,欧盟27国签署《里斯本条约》,并于2009年12月1日生效.
《里斯本条约》对《欧共体条约》进行修改,简化了欧盟决策的制定程序、对司法、内政等敏感领域的一些政策都以"有效多数制"表决,成员国不再能"一票否决".
但在税收、社会保障、外交和防务等事关成员国主权的领域,仍采取一致通过原则.
从2014年开始,以"双重多数表决制"取代目前的"有效多数表决制",即有关决议必须至少获得55%的成员国和65%的欧盟人口的赞同,才算通过.
"双重多数表决制"实施后的3年为过渡期.
该条约还制定了一些新政策,如将欧盟实行共同能源政策和应对气候变化列为其目标;在贸易方面,条约规定以公平竞争保障欧盟内市场的正常运转;《里斯本条约》规定成员国想退出,须同其他成员国就退出条件进行谈判.
《里斯本条约》通过"普通立法程序(ordinarylegislativeprocedure)"扩大了欧洲议会的立法参与权.
"普通立法程序"(即"共同决策程序"codecisionprocedure),是指在决策程序上由欧委会提出相关建议,再由欧盟理事会与欧洲议会共同决策.
条约规定共同商业政策适用"普通立法程序",今后欧盟在制定共同贸易政策,包括对外开展贸易协定谈判时,必须获得欧洲议会同意.
《里斯本条约》生效后,欧盟开始大规模机构改革.
改革涉及欧洲理事会、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等多个方面.
经《里斯本条约》修订后的《欧洲联盟条约》第13条将欧洲理事会纳入欧盟的正式机构范畴.
欧洲理事会设立常任欧盟理事会主席职位,主席由欧洲理事会以特定多数选举产生,任期2年半,可以连任.
欧盟负责外交与安全政策的高级代表和欧盟委员会负责对外关系的委员两个职务本有职权交叉,现将其合并设立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一职,全面负责欧盟对外政策.
由于《里斯本条约》加强了欧盟其他机构的权力,欧委会的影响力相对有所下降.
不过共同商业政策的实施仍是欧委会的专属职能,而且其范围扩大到了知识产权、服务贸易等方面,特别是《里斯本条约》生效后,外国直接投资也成为欧委会的专属职能,这就意味着欧委会将代表欧盟与第三国单独缔结外国直接投资协议.
欧委会下属的贸易总司负责欧盟共同贸易政策的实施和管理.
(一)贸易管理制度及其发展1.
关税制度(1)关税管理制度欧盟实行共同关税政策,各成员国执行统一的关税税率和管理制度.
1992年欧盟441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3颁布的《关于建立欧盟海关法典的第(EEC)2913/92号理事会规则》(以下简称《欧共体海关法典》)以及1993年颁布的《关于执行〈欧共体海关法典〉的第(EEC)2454/93号理事会规则》,构成了欧盟在关税方面的基本法律.
欧委会在海关法委员会(CustomsCodeCommittee)的协助下,负责处理海关关税事务.
2008年4月23日,欧洲议会出台《关于废止〈欧共体海关法典〉的第(EU)450/2008欧洲议会和理事会规则》(即《现代化海关法典》(MCC)),对《欧共体海关法典》进行全面修订并简化了现有的海关程序,该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欧盟的海关制度进入现代化.
2012年2月20日,欧委会公布了《关于修改〈现代化海关法典〉的草案》(COM(2012)64),尽管《现代化海关法典》已于2008年6月24日生效,但是由于要等到其执行条例生效之后才会实施,所以该法典预计最迟于2013年6月24日正式实施.
为了更好的推进海关手续电子化的实施,欧委会决定在该法典正式实施前,对其进行修订,主要涉及法典条款与《里斯本条约》的一致性,删除被证明有执行困难的条款,以及法典生效以来遇到的新问题等.
同时,将《欧共体海关法典》(CommunityCustomsCode)更名为《欧盟海关法典》(UnionCustomsCode).
为配合新海关法典的实施,欧委会在2012年8月29日公布了《关于设立欧盟海关2020(20142020)行动计划,并废止第624/2007/EC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决定的草案》.
该草案规定,欧盟全面实施电子报关系统的过渡期于2020年12月31日结束.
建议相关进出口企业应积极跟进欧盟海关电子化的进程,了解并学习欧盟进出口货物通关的新模式,以免由于不熟悉新的通关程序而导致发生货物滞港的情况.
(2)关税水平及其调整欧盟每年以委员会规则的形式调整并发布新的海关税则.
根据WTO数据,欧盟2011年的平均关税(MFN)为5.
3%,比2010年的6.
4%有所下降.
2011年,欧盟农产品的关税较高,平均关税达13.
9%,比2010年的15.
25%有所下降.
欧盟非农产品的关税为4.
0%,比2010年7.
2%有所下降.
2012年1—12月,欧盟分别颁布了第(EU)No74/2012号、第(EU)No103—106/2012号、至第(EU)No1170—1172/2012号等共52个理事会执行规则,对有关带有水按摩功能的沐浴板、LED墙、自行车套件、圆形轮毂、板型窗帘、传真机、防护服、移动存储器、电视机支架、多功能电子钟、新型三轮摩托车、蹦床安全网、行李箱、奶瓶、装饰花、鞋垫、U型螺栓、多用车载充电器、装饰用贴纸、USB连接线、货运叉车、被动红外探测器、电子热空气吹枪、防水胶合板、三轮车、无菌湿纸巾、花环、化妆包、无纺布等产品的协调税号进行了调整.
2012年6月21日,欧盟颁布《关于修改〈第(EU)1344/2011号暂时中止针对特定工业、农业和渔业产品征收自主共同关税〉的第(EU)552/2012号理事会规则》.
修订获暂停征收部分或全部进口关税的产品名单,对6种产品重新征收进口关税,并对14种产品的归类描述做了重新规定.
此次修订于2012年7月1日起生效.
2012年10月9日,欧盟颁布了《关于修改第(EEC)2658/87号规则一的第541欧盟(EC)927/2012号欧委会规则》,发布了2013年海关关税表,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3)原产地规则欧盟的原产地规则分为一般原产地规则和优惠原产地规则.
一般原产地规则规定于第2913/92号理事会规则第22—26条,以及第2454/93号委员会规则第35—65条中.
根据该规则,全部在某国获取或制造的商品可以确定该国为原产地;如果商品的原材料、零件、、组装件等来源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原产地为承担商品生产的最后和主要生产的国家、或专为该种产品生产而生产相应设备的国家、或在生产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国家.
优惠原产地规则与一般原产地规则相比更为严格,主要散见于欧盟与第三国或第三国集团所签订的优惠或自由贸易协定,以使商品能以比统一关税更优惠的关税进入欧盟.
不同的优惠贸易协议会在具体的规定和商品范围上有轻微的差别,但其格式是基本相同的.
获得原产地证明的商品必须是:全部在该国制造或已在该国进行了充分的生产加工.
2011年1月1日,欧盟第1063/2010号规则规定的新的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开始生效.
(4)与中国海关的合作《欧洲共同体与中国政府关于海关事务的合作与行政互助协定》(以下简称"《中欧海关协定》")于2005年4月1日起实行.
根据《中欧海关协定》,中国海关总署与欧盟海关当局共同建立了中欧联合海关合作委员会(ChinaEUJointCustomsCooperationCommittee).
2010—2012年中欧海关合作重点的具体目标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执法、供应链安全、打击瞒骗和统计合作四个领域.
2011年12月,中欧双方就中欧联合海关合作委员会于2010年9月提出的制定AEO互认项目路线图的要求,就路线图的内容达成共识.
2012年6月25日,中欧联合海关合作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在布鲁塞尔召开,中欧共同签署了《中欧安全智能贸易航线联合共识》和《中欧对外贸易统计数据交换行动计划》等合作文件.
(5)欧盟扩盟的影响近年来欧盟一体化进程一直在不断推进,新成员国入盟后采用欧盟统一关税税则.
总体来说,新成员国入盟后总体关税水平呈下降趋势,但并不是所有的进口关税都会下降,这种下降因具体行业和具体国家而略有不同.
其中农产品、轻工产品,纺织品、服装等的进口产品关税会上升,而这些产品正是中国近年来对这些国家出口比较多的产品.
目前欧盟由12国扩大至15国的减让表已经于2010年2月生效,但15国扩大至27国的减让表,特别是关于农业市场准入、国内支持以及出口补贴方面的承诺还未在WTO通过.
(6)海关管理欧盟每个成员国都有一个独立机构负责欧盟关税法在27个成员国内的贯彻实施.
欧盟也没有机构和程序确保欧盟法规在分类、评估、起源和关税征收统一适用于27个欧盟成员国.
而且,即使两国面临一样的实质性问题时,欧盟也没有法律要求一国的海关641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3要遵循另一国海关当局的决定.
不同成员国的海关机构如果对欧盟法的实施有异议,可以咨询欧盟海关委员会.
该委员会根据欧盟海关法成立辅助欧盟委员会的工作.
但是,一方面,海关委员会和其他欧盟机构在推动统一行政和欧盟海关法实施方面缺乏有效的手段;另一方面,欧盟也没有特别法庭和具体措施来作出迅速审议和解决与关税相关的欧盟范围行政措施纠正问题.
因此,如果在欧盟境内遭遇各国不一致的关税征收,面对不利判决只能向每一个成员国的海关机构单独起诉寻求救济.
最终,对欧盟法的解释需要诉诸欧洲法院,其判决适用于欧盟全境.
但是,欧洲法院对是否受理争议有自由裁量权,而且这一过程将耗时数年.
因此,要想从这个渠道获得关税征收的行政救济将会非常迟缓缺乏效率.
2.
进口管理制度欧盟的进口管理制度主要涉及共同进口原则、针对某些第三国实施的共同进口原则、配额管理的共同体程序、普惠制以及其他进口管理措施等方面.
(1)共同进口原则2009年2月26日,欧盟颁布《关于对进口实施共同原则的第(EC)260/2009号理事会规则》,规范来自第三国除纺织品以外其他产品的进口,该规则已于2009年4月20日生效.
(2)针对某些第三国实施的共同进口原则2009年7月7日,欧盟颁布《关于对某些第三国实施共同进口原则的第(EC)625/2009号理事会规则》,规范包括10个国家(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朝鲜、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和越南)除纺织品以外其他产品的进口,并规定了欧盟采取必要监管和保障措施的执行程序.
(3)配额管理的共同体程序2008年7月15日,欧盟颁布《关于建立配额管理的共同体程序的第(EC)717/2008号理事会规则》,成为欧盟实行统一进口配额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内容包括相关进口配额分配办法、进口许可证的管理原则以及管理过程中的行政决定程序等.
在分配进口配额时,欧盟将进口商分为传统进口商和新进口商.
进口配额主要按照以下3种方式分配:优先考虑传统进口商;按申请先后次序分配,先来先领;按比例分配.
以上3种分配方法由欧盟视具体情况选用其一或同时选用.
如以上方法均不适用,欧盟还可以按规定程序采取特殊的管理措施.
2012年5月8日,为应对高糖价和糖供应短缺现象,欧盟颁布第395/2012号欧委会执行规则,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增加400,000吨工业糖的免税进口配额.
(4)普惠制欧盟从1971年开始对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其市场实行普惠制优惠,普惠制每三年调整一次.
普惠制方案主要包含三种普惠制类型:一般普惠制安排、"加惠"普惠制安排和"除武器外所有商品"普惠制的安排.
741欧盟2012年10月31日,欧盟委员会颁布了《关于〈适用普惠制计划,并废止第(EC)732/2008号理事会规则〉的第(EU)978/2012号理事会规则》.
该规则公布了新的普惠制方案,将一般普惠制安排中的受惠国家和地区数量由目前的176个减少到89个,更倾向于那些最需要、并且认真执行国际人权、劳工权利、工作环境和治理规范的国家.
其中49个最不发达国家将享受除武器之外的所有优惠.
中国作为40个中低及低收入伙伴之一将享有减免关税等优待.
而33个主要是欧盟域内的国家地区以及被世界银行列为过去三年的高收入或中高收入经济体将不再受惠.
34个与欧盟有自贸协定或经济伙伴协定或特殊贸易机制的国家,实际能够获得与普惠制相等的优待.
新方案将于2014年1月1日生效,现行方案将在此前继续运行.
2011年1月1日,欧盟第1063/2010号规则规定的新的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开始生效.
2011年的普惠制原产地证明的填写和出具以该文件的规定为准.
新规则对原有普惠制原产地规则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特别体现在"充分的制作和加工"以及"区域性累计"等重要规则的确定方面.
新规考虑了不同部门产品的特殊性和不同的加工要求.
新规更为关注最不发达国家的需求,这些国家可以将更多的加工产品作为原产地的产品出口.
(5)其他进口管理措施来自第三国的纺织品进口由1993年欧盟颁布的《关于对从第三国进口某些纺织品实施共同原则的第(EEC)3030/93号理事会规则》和1994年颁布的《关于对某些未签订双边协议的第三国实施共同进口纺织品原则的第(EC)517/94号理事会规则》或欧盟与该国的双边协议进行调整.
欧盟实施农产品进口管理的主要立法包括:1979年颁布的《关于农产品共同关税术语调整程序的(EEC)234/79号法规》、1993年颁布的《关于某些农产品加工产品的贸易安排的(EC)3448/93号法规》、1995年颁布的《关于实施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所需采取措施的(EC)974/95号法规》以及1996年颁布的《关于共同组织水果蔬菜加工产品市场的第(EC)2201/96号理事会规则》等.
(6)其他税费欧盟对进口产品征收增值税,虽然欧盟也对相同的盟内产品按同等税率征税,但该税种在税率、退税以及征收程序方面未在欧盟各个成员国之间达成统一.
除此之外,欧盟还对酒类、烟草、能源产品征收消费税,也存在与增值税同样的问题.
虽然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属于关税,但也是在进口环节缴纳的,给中国出口商报价及成本核算方面带来一定的不便.
3.
出口管理制度欧盟出口管理制度主要涉及共同出口原则、出口信用保险、两用产品及技术出口、文化产品出口、酷刑器具贸易等方面.
(1)共同出口原则1969年的《关于实施共同出口原则的第(EC)2603/1969号理事会规则》(以下简称841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3《1969号理事会规则》)确立了欧盟自由出口的原则以及采取必要监控和保护措施的执行程序.
该规则适用《欧共体条约》覆盖的所有工业和农业产品.
欧盟《关于建立共同出口原则的第(EC)1061/2009号理事会规则》于2009年11月27日正式生效.
该规则旨在将欧盟1969年颁布的《1969号理事会规则》及历年修改法典化,使欧盟共同出口原则更具透明性和确定性.
(2)出口信用保险欧盟1998年的《关于协调有关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条款的第98/29/EC号理事会指令》统一了欧盟各成员国有关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构成、保险费率以及保险计划等原则和规定.
最近一次更新是2003年4月14日欧盟颁布的第(EC)806/2003号理事会规则.
(3)两用产品及技术出口欧盟于2009年8月实施的《关于修改和更新〈关于建立两用产品及技术出口控制体系的第(EC)1334/2000号理事会规则〉的第428/2009号理事会规则》,是目前欧盟在两用产品及技术出口管理方面的主要法律依据.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高科技和军用物资的出口安全,不对成员国造成损害.
欧盟《修改〈关于建立两用产品出口、转移、代理和运输监控体系的第(EC)428/2009号理事会规则〉的第(EU)1232/2011号欧洲议会和理事会规则》于2012年7月1日正式生效.
此次修改主要是为了对某些特殊两用产品出口建立新的欧盟一般出口授权,并且要求欧委会每年向欧洲议会提交一份关于两用产品协调组(DualuseCoordinationGroup)的活动情况、评估和咨询报告.
(4)文化产品出口1992年,欧盟颁布《关于文化产品出口的第(EEC)3911/1992号理事会规则》,以确保文化产品的出口得到统一检查,并对出口到欧盟境外的文化产品实行强制许可证制度.
最近一次修订于2004年4月.
2009年2月,欧盟颁布《关于文化产品出口的第(EC)116/2009号理事会规则》.
该规则整合了1992年以来的修订,并集中各个成员国对文化产品出口管理的做法,这也是欧盟进出口规则法典化中的一环.
2012年11月9日,欧盟颁布《关于执行〈文化产品出口的第(EC)116/2009号理事会规则〉的第(EU)1081/2012号理事会执行规则》,并于2012年11月29日实施,1993年第(EEC)752/93号执行规则同时废止.
该规则规定了文化产品出口许可证的三种模式,即标准许可证(thestandardlicence)、特殊开放许可证(thespecificopenlicence)以及普通开放许可证(thegeneralopenlicence).
标准许可证主要针对一般的文化产品出口;特殊开放许可证主要针对由个人或某一组织在一段时期内,多次临时出口某一特殊文化产品到第三国供使用或者展出的情形,该许可证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普通开放许可证主要是针对欧盟内博物馆或其他机构在一段时间内,多次临时将任一属于它们的藏品出口至第三国展出的情形,该许可证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4.
贸易救济制度欧盟贸易救济领域的立法主要包括:941欧盟(1)反倾销2009年12月,欧盟颁布《关于保护欧盟产业免受非欧盟成员国倾销产品进口的第(EC)1225/2009号理事会规则》.
该规则以《关于保护欧盟产业免受非欧盟成员国倾销产品进口的第(EC)384/1996号理事会规则》为基础经数次修订而成.
①欧盟修改反倾销条例9.
5条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于2011年7月28日就DS397案(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作出裁决,认定欧盟反倾销基本法规第9.
5条关于分别裁决(IT)的规定不符合规则(assuch).
2012年9月3日,欧委会正式公布了对9.
5条的修正案,该修正案自公布之日后的第3天开始生效.
修改法案的主要内容如下:反倾销税的征收应当在每起案件中以合理的量征收,对所有发现倾销和造成损害的来源地的进口产品在非歧视基础上征收,除非某些来源地的进口产品根据法律规定采取了价格承诺.
反倾销税的征收应当为每一个供应商确定税率,如果在不可行的情况下,使用供应国的税率.
为了确定税率,法律上与其他供应商独立或者与国家独立的供应商毫无疑问应当被视作单独的实体.
为了该段的实施,应该考虑的因素有供应商和国家之间存在结构或商业关系,国家控制或实质影响某些出口商的价格或产量,供应国的经济结构.
②欧盟修改反倾销条例中有关企业市场经济待遇的规定2012年2月、11月,欧洲法院分别对Brosmann案、奥康案作出判决,指出欧委会仅对提出市场经济待遇("MET")申请的抽样企业进行市场经济地位审查违反反倾销基本法的规定,判定欧盟败诉.
2012年12月14日,欧盟公布了由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共同审议通过的反倾销法修正案[第(EU)1168/2012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规则].
本修正案主要内容包括:欧委会在反倾销调查中完成市场经济待遇裁决(MET)期限由原先3个月延长为7个月,特殊情况下甚至可最多延长至8个月;如果欧委会采用抽样调查方法,MET审查仅限于抽样企业和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该修正案适用于2012年12月15日以后的所有新案件以及正处调查程序中的案件.
(2)反补贴2009年7月11日,欧盟颁布《关于保护欧盟产业免受非欧盟成员国补贴产品进口的第(EC)597/2009号理事会规则》.
该规则以《关于保护欧盟产业免受非欧盟成员国补贴产品进口的第(EC)2026/1997号理事会规则》及第2026/1997号理事会规则在2002年和2004年的两次修订为基础,对补贴认定中的重要概念等实质性问题予以确定,并细化了申请、认定、实施等程序问题.
欧盟此举旨在法典化反补贴相关法律,并提高法规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3)保障措施2009年2月26日,欧盟颁布了《关于实施共同进口规则的第(EC)260/2009号理事051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3会规则》.
该规则以《关于实施共同进口规则并废止第(EC)518/94号规则的第(EC)3285/94号理事会规则》及其历年修订为基础,明确了"严重损害"、"严重损害威胁"等实质性概念,以及保障措施的发起等程序性问题.
欧盟此举旨在法典化保障措施相关法律,并提高法规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4)反规避反规避是指进口国为限制国外出口商采用各种方法规避进口国反倾销税适用的行为而给予相应救济的法律措施,是反倾销的新补充和新发展.
欧共体于1987年6月对其反倾销法进行修改,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反规避行为的法律条款,首创对反规避行为直接按原反倾销令征收反倾销税的法律措施.
1994年年底欧盟制定了新的反规避条款,即现行反倾销条例第13条,将反规避措施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发生在第三国的规避行为.
欧盟与反规避有关的法律依据主要有1994年《反倾销条例》第13条关于反规避的规定、第14条关于原产地的规定及第802/68条例中第6条关于规避原产地规则行为的规定.
(5)应对贸易壁垒1994年,欧盟颁布《关于在共同商业政策领域制定共同程序规则以保证欧盟在国际贸易规则(特别是WTO)中权利的行使的第(EC)3286/94号理事会规则》,建立了相关程序,使经济活动参与者和欧盟成员国能请求欧盟有关机构应对来自第三国的贸易壁垒,从而消除贸易壁垒带来的损害或负面影响.
欧盟于2008年颁布第125/2008号理事会规则对该规则进行修订,根据修改后的规则,经济活动参与者和欧盟成员国只要遇到来自第三国的贸易壁垒即可向欧盟有关机构申请应对,无须证明该贸易壁垒违反多边或诸边协议的义务.
(6)针对中国产品的特殊保障制度2003年3月3日,欧盟颁布《关于针对原产于中国进口产品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以及修改第519/94号理事会规则的第427/2003号理事会规则》,该规则将于2013年12月11日到期.
(二)投资管理制度及其发展2009年12月《里斯本条约》生效后,外国直接投资(FDI)正式纳入欧盟共同贸易政策范畴,成为欧盟专属权限,欧盟也因此具有了专属、排他的国际直接投资管理职能,欧盟开始执行统一的对外投资政策并制定相关法律.
欧盟可代表其成员国对外开展投资协定谈判,内容不仅有投资市场准入,还包括投资保护.
但是,投资促进仍然是各成员国的职权范畴,各成员国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和实施投资促进政策.
目前,中国已与欧盟27国中除爱尔兰以外的26国成员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
由于欧债危机给中欧经贸关系带来的巨大影响,欧盟在2011年刚升为中国第一对外投资目的地,但在2012年吸引的中国投资却锐减20%,因此在两次中欧峰会后,欧盟迫切希望在2013年与中国签订《中欧投资协议》,解决市场准入问题.
其中,公共采购和服务领域将成为谈判的重中之重.
151欧盟1.
《公司法》修订2012年2月20日,欧盟就修订《公司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将评估现有欧盟公司法律框架是否适应当前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等方面的社会、经济环境的演变等方面.
公众提交评论意见已于2012年5月14日截止,欧盟已于2012年7月将评论摘要汇编成册,等待下一步的立法行动.
提请在欧盟投资的中国企业,密切关注欧盟《公司法》的修改进程,以便更好地在欧盟开展业务.
2.
"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的法律和金融框架2012年6月21日,欧委会公布《关于设立一个金融框架以解决投资者与欧盟间争端诉讼所产生的经济责任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规则草案》.
这一框架是里斯本条约下欧盟独特的投资政策的一部分,将进一步推动欧盟全面投资政策的出台,使欧盟能够在欧洲层面上协商投资保护协议,为有效实施国际投资条例、解决外国投资者和欧盟成员国之间的争端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3.
竞争政策欧盟竞争政策的主要法律是《里斯本条约》的第101条至109条,是保证欧盟内部大市场中竞争不被扭曲的重要体系.
其主要目的有二:一是保持欧盟内部市场上的公平竞争以促进经济发展;二是促进欧盟单一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除了欧盟层面的竞争立法和竞争主管机关之外,各成员国也有相应的立法和主管机关,但是欧盟竞争法的效力高于其成员国竞争法.
仅当有关反竞争行为影响到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时,才属于欧盟竞争法管辖范围,欧委会具有排他管辖权.
欧盟竞争立法主要包括四部分:反托拉斯、并购、自由化以及国家补贴.
欧委会是欧盟竞争政策的主要立法与执法机构.
(三)与贸易投资相关的管理制度及其发展1.
共同农业政策《欧共体条约》提出的共同农业政策是欧盟最早实施的一项共同政策.
欧委会建立共同农业政策的方案于1962年起逐步实施.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较为重要的法规是2007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的《第(EC)1290/2005号规则》,为共同农业政策的财政支出建立了单一的法律框架.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自从建立以来,分别在1992年(1992年麦克萨利改革)、2000年(欧盟2000议程)、2003年(2003年CAP改革方案)、2008年(欧盟CAP"健康检查")和2009年(欧盟农业补贴政策改革)进行了五次较大的改革与调整.
2011年10月12日,欧委会正式公布欧盟共同农业政策(2014—2020年)改革方案,在政策的目标和机制上均做出了重大调整.
其主要4个目标为:①在食品安全(数量和质量)上保持欧盟农业各个领域的竞争力;②从现在开始为包括经济和生态的现代农业(两项主要任务)打好未来竞争力的基础;③保障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始终与欧盟的国土平衡保持和谐;④简化和规范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及管理机制.
改革的具体措施100余项,分别涉及农民的直接补贴、绿色及生态环境、农产品市场、乡村可持续、知识农业和251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3科研创新等.
该方案预计于2014年1月1日正式生效.
2012年9月25日,欧委会通过了一项旨在要求公布农业补贴受益者信息的提案.
该项提案是根据2010年欧盟法院保护个人信息的裁定,在将相应法律约束纳入其中的基础上,要求各成员国对接受补贴的类型、应实施的措施等详细信息给予披露.
2.
共同渔业政策(CFP)《欧共体条约》第32条至38条是欧盟共同渔业政策的法律依据.
1983年,欧盟基本确定了其共同渔业政策,对欧盟各成员国捕鱼配额的分配、渔业资源保护和鱼类产品的销售等问题做出规定.
2005年4月26日,欧盟颁布《有关成立共同体渔业管理机构的第(EC)768/2005号理事会规则》.
该规则规定成立共同体渔业管理机构,以协调各成员国在渔业管理和产品检验方面的行为.
2011年7月13日,欧委会颁布了《关于欧盟共同渔业政策的欧盟议会和理事会规则草案》.
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欧盟渔业环境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减少不必要的捕捞,将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2012年8月1日,欧委会宣布将对2011年超出配额过渡捕捞的成员国实施配额削减策略.
3.
共同消费者保护政策《欧共体条约》第153条是欧盟各项消费者保护政策的法律依据.
该条款要求欧盟在制定其他各项政策时必须统一考虑消费者的利益.
同时,各成员国除遵守欧盟统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外,在内容符合《欧共体条约》规定并已通报欧委会的前提下,可自行制定比统一政策更为严格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
2007年5月31日,欧盟颁布《欧盟消费者政策战略的理事会决议(2007—2013年)》,该决议旨在增强消费者对欧盟单一市场的信心,促进欧盟范围内的跨境消费,尤其是网上跨境消费这种新型消费方式的发展.
要求各成员国加强执法和完善消费者救济制度,确保产品安全,特别是要在卫生、环境和运输等领域的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消费者的权益.
2010年欧盟为执行《欧盟消费者政策战略的理事会决议(2007—2013年)》,提出了《实施为欧盟消费者利益而提高产品和服务标准的2010财政支持提案》.
该提案包括建立2011—2014年提高消费者利益的长效合作框架.
4.
知识产权保护欧盟各成员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体系各有不同.
目前,欧盟统一的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是《关于海关就涉嫌侵犯和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采取行动和措施的第(EC)1383/2003号理事会规则》,以及《关于执行第(EC)1383/2003理事会规则的第1897/2004号委员会规则》.
这两项规则对在进出口商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下,申请海关介入的方式和申请表格做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规定,受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植物品种权、原产地标识以及地理标识等,并且知识产权所有者、被授权使用者以及二者的代表均有权向海关申请扣留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
351欧盟2008年10月22日,欧盟颁布《关于统一成员国商标法的第2008/95/EC号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指令》.
该指令旨在进一步防止各成员国国内商标法阻碍欧盟共同市场内货物的自由流动及服务的自由提供.
其不剥夺成员国继续保护通过使用而获得商标(但当遇到注册取得的商标时应考虑两者关系)的权利,各成员国仍可自行决定商标注册、废除及无效程序.
该指令明确规定了商标的构成、无效和非法商标的确认、商标的使用、商标权利及其救济等内容.
2012年12月10日,欧盟竞争力委员会通过2013—2017年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动计划.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将抓紧制定新的知识产权海关执法规则.
新行动计划还列出如下目标: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货物贸易趋势,特别是网络交易的小件货物;应对国际供应链条上的知识产权侵权货物贸易;加强欧盟监督机构和知识产权执法机构的合作.
2012年12月11日,欧洲议会通过两个建立单一专利的条例草案,为完成建立包含单一专利(UnitaryPatent)和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PatentCourt)的欧洲专利体系扫清了障碍.
单一专利的申请可在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的法律规定生效之后提交.
预计关于建立统一专利法院的协议将在2013年2月18日签署,并将在被包括法国、德国、英国在内的至少13个欧盟成员国正式批准后生效.
单一专利会在25个欧盟成员国按照一个单一的管理程序向发明人提供法律保护.
5.
政府采购欧盟涉及政府采购的主要法规有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4/18/EC号指令、第2004/17/EC号指令和第2005/15/EC号欧委会决定.
第2004/18/EC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指令是规范公共工程、货物和公共服务的采购程序的基本法规,规范一般性的政府采购行为.
水、能源、运输和邮政等公共事业部门,由于该部门采购规模过大、金额高、经营主体复杂等原因,由第2004/17/EC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指令对其进行单独规范.
该指令中规定了许多例外领域,如除涉及国防、安全以及机密采购项目等常规例外之外,供气、供热、供水、运输等领域的采购都有一些例外规定.
第2005/15/EC号欧委会决定主要是根据第2004/17/EC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指令第30条,适用具体程序确保参与公共事业部门政府采购的实体能够公平竞争.
上述法规适用于所有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公共采购项目,工程、货物、服务和公共事业分别有不同的限额标准,该限额标准在必要的情况下2年修订一次.
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各成员国自行管理,但必须满足欧盟政府公共采购的基本原则,即透明公开、充分竞争、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原则.
欧盟政府采购的程序有四种,分别为公开招标、限制来源招标、磋商及竞争性谈判.
若采用招标程序,第2004/18/EC号指令没有设置特殊规定.
磋商方式下,第2004/18/EC号指令用例示清单的形式列举了必须事前公布和可以不进行事前公布的情形.
竞争性谈判则适用特别复杂且无法通过招标实现的项目.
2011年12月20日,欧委会公布了《关于政府采购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草案》.
451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3该草案旨在配合"欧洲2020战略"(TheEurope2020Strategy)的实施,简化政府采购程序,同时向中小企业提供更多机会.
草案要求产品和服务的购买者必须要考虑产品的生命周期成本(lifecyclecosts)、具体生产过程以及产品标签上的信息,以便购买绿色环保的产品.
同时,还规定了可以取消违反欧盟社会法、劳工法以及环境法的投标人的竞标资格.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行政负担,以及确保政府采购更大的透明度,草案将货物和服务的采购门槛设定为100万欧元,工程的采购门槛设定为1000万欧元,同时规定10%—20%的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在官方公报上公布.
6.
航空碳税2012年1月30日,欧委会宣布部分启动航空业排放权交易系统(ETS)的新欧盟注册机制(Unionregistry),以方便航空公司加入ETS.
即日起航空公司可在欧盟注册机制开户,开户申请和所需文件由相应的成员国管理机构审查,已开户的航空公司即可获得成员国免费发放的排放权配额.
欧盟ETS覆盖的所有航空公司均需在欧盟注册机制开户,其账户将在2月28日或开户时收到第一笔免费年度配额.
2012全年,欧盟将向航空公司免费发放1.
81亿吨排放配额.
接下来航空公司还需完成一系列步骤,包括每年3月31日前将已审核的前一年排放数据输入欧盟注册机制,每年4月30日前提供足够的航空排放配额、一般排放配额和国际配额以抵补前一年的排放.
2012年11月,欧委会颁布了《航空碳税推迟执行草案》,建议在2013年秋季之前,暂停实施欧盟单方面采取的对进出欧盟国家的民用航班征收碳排放税的措施,同时希望届时召开的国际民航组织代表大会能够就解决这一问题达成一个多边协议.
7.
食品安全局独立政策2012年3月5日,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公布独立政策(IndependencePolicy)的实施细则,细则内容主要涉及利益声明(DeclarationsofInterest),是其独立和科学决策过程中重要的政策基石之一.
新规则提供了更清晰、更透明的一系列总体原则,适用于专家、工作人员、管理委员会成员、第三方组织以及外部承包商等所有与食品安全局工作与活动相关的人员.
在允许食品安全局利用现有最佳科学知识的同时,确保机构本身和专家的独立性和领域的完整性.
该规则在为期4个月的过渡期后,已于2012年7月1日正式实施.
8.
银行危机管理新举措2012年6月6日,欧委会公布银行危机管理新举措,授权行政当局在银行出现问题之前或早期介入.
如果银行的资金状况恶化,接受救援的代价也必须由银行所有人和债权人而非纳税人承担.
行政当局可以通过预防、早期干预和清算三个阶段进行介入.
同时,须强化跨国合作和欧洲银行监管局的参与,后者可以作为协调人推动联合行动.
存款保障机制(DGS)将提供资金支持,以保护中小储户利益.
9.
"单一市场行动Ⅱ"计划2012年10月3日,欧委会通过"单一市场行动Ⅱ"计划(SingleMarketActⅡ),力推12项关键行动,具体包括:①"运输和能源网络"项下:开放国内铁路旅客运输,完善单551欧盟一海运市场,加速单一空运市场,有效实施现有能源立法;②"市民和商业跨境移动"项下:发展欧盟工作移动门户,鼓励长期投资基金,破产程序现代化;③"数字经济"项下:完善电子支付服务,建设高速宽带网,建立政府采购电子发票标准;④"社会凝聚力和消费者信心"项下:改善产品安全规则,完善银行服务.
所有"单一市场行动Ⅱ"的立法建议将于2013年春季前提出,非立法建议则于2013年底前推出.
10.
发展超高速宽带指南2012年12月19日,欧委会出台"鼓励发展高速宽带指南",修改了欧盟国家补贴在宽带领域的适用,以帮助成员国实现"欧盟数字化战略"目标.
根据该指南,欧盟将鼓励成员国使用公共投资建立超高速宽带网络.
(四)2012年颁布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根据WTO官网统计,2012年欧盟向WTO发布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WTO/TBT通报)共123件.
这些发布的通报及其对应的在欧盟官方公报正式公布的技术法规主要涉及以下六大类产品:电子电器产品、化学品、玩具、家具、纺织服装、食品和农产品.
具体内容分述如下:1.
ErP指令(2009/125/EC)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要求2009年10月21日,欧盟颁布新版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指令2009/125/EC(简称ErP指令),将原EuP指令(2005/32/EC)的产品范围从耗能产品扩展到所有能源相关产品.
从2008年12月开始,欧盟陆续推出针对具体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要求的实施措施共16项.
其中2012年公布的实施条例有空调和舒适风扇、水泵、家用滚筒干衣机、定向灯和LED灯4项,通报的实施条例草案有热水器、空间加热器、计算机和计算机服务器3项.
这些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1)空调和舒适风扇2012年3月10日,欧盟正式公布了空调和舒适风扇的ErP生态设计实施条例(EU)No206/2012.
该条例规定了空调和舒适风扇的生态设计要求、合格评定方式、市场监管中的验证程序等内容.
生态设计要求包括最低能源效率、待关机最大功耗和最大声功率级三方面,分2013年1月1日和2014年1月1日两个阶段实施.
对于最低能源效率,单管和双管空调与非单管和双管空调的要求有所不同:单管和双管空调(如移动空调)规定的是最低额定能效比EER和最低额定性能系数COP;而非单管和双管空调规定的是最低季节能效比SEER和最低季节性能系数SCOP,SEER和SCOP考虑到整个季节中的温度变化.
条例还规定了空调和舒适风扇详细的产品信息要求、计算方法以及标准工况、参考设计条件、部分负载测试条件、BIN参数表等重要表格.
2012年6月16日,欧盟发布了关于空调能效测试方法协调标准及计算方法的通报(OJC172).
最为重要的SEER和SCOP的测试方法标准BSEN14825:2012已于2012年4月正式发布.
651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3(2)水泵2012年6月26日,欧盟正式公布了水泵的ErP生态设计实施条例(EU)No547/2012.
该条例规定了用于抽吸干净水的回转动力水泵(包括集成在其他产品中)的生态设计要求.
对回转动力水泵的最低效率要求和信息要求列于条例的Ⅱ,实施时间表如下:从2013年1月1日起,需满足Ⅱ第1(a)点规定的最低效率要求;从2015年1月1日起,需满足Ⅱ第1(b)点规定的最低效率要求;从2013年1月1日起,需满足Ⅱ第2点规定的信息要求.
(3)家用滚筒干衣机2012年10月12日,欧盟正式公布了ErP家用滚筒干衣机的实施条例(EU)No.
932/2012.
该条例规定了家用滚筒干衣机的生态设计要求.
条例于2012年11月1日生效,并从2013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部分条款分别于2014年11月1日和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条例适用于电源驱动和燃气点火的家用滚筒式干衣机,以及内置型家用滚筒式干衣机,包括那些销售于非家用的干衣机.
本条例不适用于家用洗衣干衣一体机和离心脱水机.
(4)定向灯和LED灯2012年12月14日,欧盟正式公布了ErP定向灯和LED灯的实施条例(EU)No.
1194/2012.
条例适用于三类产品:①定向灯;②LED灯;③安装在主要部件和灯之间的设备,包括灯的控制装置、控制器和灯具(不包括用于荧光灯镇流器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镇流器及其灯具).
条例规定了定向灯、LED灯及其相关设备的生态设计要求、产品信息、以市场监督为目的的符合性认证等内容.
定向灯和LED灯的生态设计要求分2013年9月1日、2014年9月1日、2016年9月1日三个阶段实施.
(5)热水器2012年6月4日,欧盟发布了第G/TBT/N/EU/47号通报,通报了ErP指令下热水器的生态设计实施条例草案.
该条例草案适用于额定加热输出功率小于等于400kW的热水器以及储存容积小于等于2000升的热水储水箱,但不适用于使用生物质燃料、使用固体燃料、指令2010/75/EU工业排放范畴内、组合式、不满足负荷曲线最小参照能源、仅设计用于制造热饮和/或食物的热水器.
条例草案附录Ⅱ规定了热水器的生态设计要求,包括最低水加热能效、储水式热水器的最大储存容量、最大声功率级以及最大氮氧化物排放量的要求.
其中水加热能效在条例生效2年、4年、5年后分三个阶段实施,普通和智能热水器的水加热能效有所不同.
(6)空间加热器2012年6月4日,欧盟发布了第G/TBT/N/EU/45号通报,通报了ErP指令下空751欧盟间加热器的生态设计实施条例草案.
该条例草案适用于额定加热输出功率小于等于400kW的空间加热器及组合式加热器,包括锅炉空间加热器、热电联产空间加热器、热泵空间加热器、锅炉组合式加热器和热泵组合式加热器.
这些加热器以空间加热为目的,向水性中央供暖系统提供热量,或者为输送热饮用水和卫生用水提供热量.
草案不适用于使用生物质燃料、使用固体燃料、指令2010/75/EU工业排放范畴内、提供热饮用水或卫生水为目的、加热和分发气体热传递介质以及热电联产加热器.
条例草案附录Ⅱ规定了空间加热器及组合式加热器的生态设计要求,包括最低季节空间加热能效、最低水加热能效、最大声功率级以及最大氮氧化物排放量的要求.
其中,季节空间加热能效及有用效率最低限值分条例生效2年和4年后两个阶段实施,能效最低值因加热器类型以及额定热输出功率不同而不同.
(7)计算机和计算机服务器2012年11月21日,欧盟发布第G/TBT/N/EU/75号通报,通报了计算机和计算机服务器的ErP实施条例草案,规定了计算机和计算机服务器产品的最低能源效率和信息的要求.
条例草案适用于所有从交流电网取电,包括通过外部或内部电源供电方式的计算机和计算机服务器产品,包括台式计算机、一体式台式机、笔记本计算机(包括平板电脑、移动式瘦客户机)、台式瘦客户机、工作站、移动工作站、小型服务器、计算机服务器,但不适用于刀片系统及其配件、多节点服务器、超过四个处理器接口的计算机服务器、游戏机控制器、扩展坞等.
2.
2010/30/EU指令下的能源标识随着2010年6月18日欧盟新能源标识框架指令2010/30/EU的出台,欧盟能源标识体系发生重大调整.
新能源标识在原A~G等级上增加了A+、A++、A+++三个更高等级,并且要求产品的广告和技术宣传资料上显示能效等级,产品范围也从家用产品扩展到商用和工业设备以及门窗等能源相关产品.
目前,欧盟已公布了新能源标识指令下针对具体产品的实施条例共计7项,涵盖电冰箱、空调、家用洗衣机、家用洗碗机、家用滚筒干衣机、电视机、电灯和灯具.
其中,2012年颁布的条例有家用滚筒干衣机、电灯和灯具2项,以及空调测试方法的协调标准,通报的实施条例草案有热水器和空间加热器2项.
(1)家用滚筒干衣机2012年5月9日,欧盟正式公布了家用滚筒干衣机的新能源标识实施条例(EU)No.
392/2012,并于5月11日对实施日期进行了修正.
该实施条例对家用滚筒干衣机的能效等级、冷凝效率等级、能源标识以及补充产品信息进行了规定.
该条例于2012年5月29日生效,并取代原干衣机能效标识指令95/13/EC.
条例的实施日期为2013年5月29日,部分条款于2013年9月29日实施.
该条例适用于电源驱动和燃气点火的家用滚筒式干衣机,以及内置型家用滚筒式851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3干衣机,包括那些销售于非家用的干衣机.
本条例不适用于家用洗衣干衣一体机和离心脱水机.
不同类型(冷凝式、直排式、燃气)的家用滚筒式干衣机,其能源标识有所不同.
标识上显示了供应商名称或商标、产品型号、能效等级、权重年耗电量、干衣机的类型、标准棉程序满载时的周期时间、额定容量、声功率级、冷凝效率(对于冷凝式干衣机)等信息.
(2)电灯和灯具2012年7月12日,欧盟正式公布了电灯和灯具的新能源标识实施条例(EU)No.
874/2012,取代原家用电光源能源标识指令98/11/EC,并将于2013年9月1日执行.
该条例主要适用于白炽灯、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和LED灯四类电灯.
条例规定了电灯(包括定向灯和非定向灯)和灯具的能源标识和信息要求,并明确了供应商、经销商的责任.
电灯的能源标识上显示供应商的名称或商标、产品型号、能效等级、每1000小时的加权能耗等信息.
灯具的能源标识则显示了供应商的名称或商标、产品型号、能效等级的范围、有关灯具与灯是否整体式的说明,以及安装在灯具上的灯是否能被消费者替换等信息.
除了一般的竖向标识,灯具标识还有横向标识.
(3)热水器2012年6月4日,欧盟发布第G/TBT/N/EU/48号通报,通报了热水器的能源标识实施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与上述的ErP热水器生态设计实施条例草案范围相同.
能效标签分两个阶段实施,不同类型的热水器,其能源标识有所不同.
对于传统、太阳能和热泵热水器,其标识上显示了供应商名称或商标、产品型号、水加热功能、水加热能效等级、年耗电量、声功率级(热泵热水器分为室内和室外)、显示三个全球太阳辐射区的欧洲太阳能地图(对于太阳能热水器)、显示三个温度区域的欧洲温度地图(对于热泵热水器)等信息.
对于热水储水箱,其标识显示供应商名称或商标、产品型号、水储存功能、能效等级、储存损耗、热水储水箱容积等信息.
对于热水器与太阳能装置的整装设备,其标识上显示经销商的名称或商标、产品型号、水加热功能、热水器的水加热能效等级、该整装设备是否包含热水储水箱和太阳能集热器、整装设备的水加热能效等级等信息.
(4)空间加热器2012年6月4日,欧盟发布第G/TBT/N/EU/46号通报,通报了空间加热器及组合式加热器的能源标识实施条例草案.
该条例草案适用于额定加热输出功率≤400kW的空间加热器及组合式加热器、整装空间加热器、温度控制和太阳能设备及整装组合式加热器、温度控制和太阳能设备及被动式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能源标识分两个阶段实施,对于不同类型的加热器,其能源标识显示信息有所不同.
951欧盟3.
WEEE指令2012年7月24日,欧盟正式公布了WEEE指令的改写指令2012/19/EU(又称WEEE2.
0).
WEEE2.
0于2012年8月12日生效.
在2014年2月14日前,各成员国应完成指令的转化,并且原WEEE1.
0随之作废.
WEEE2.
0扩大了其产品范围,但给予了较长的过渡时间.
从2012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14日期间,指令适用范围仍为10个大类电子电气产品,只是在第4个大类产品中增加了光伏电池板.
从2018年8月15日开始,新WEEE指令将适用于所有的电子电气设备,产品类别由原来的10个大类简化为6个大类,指令Ⅲ和Ⅳ给出了6个大类电子电气产品类别和不完全清单.
WEEE2.
0厘清了部分定义,并且进一步增加了分类收集的要求.
新指令仍然要求各成员国要采取措施实现高水平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分类收集,但是特别提到对于含有臭氧消耗物质和氟化温室气体的温度交换设备、含汞荧光灯、光伏电池板以及Ⅲ的第5个和第6个大类中涉及的小型设备.
对于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新指令依然延续原指令的"生产商责任"原则.
除延续原指令以上规定外,新指令对经销商提出了收集要求:在销售电子电气产品的零售商店至少400平方米以内,或在其临近区域,经销商应该负责免费收集最终用户返回的非常小型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外部尺寸不超过25厘米),同时最终用户没有义务购买同等型号的电子电气设备.
此外,WEEE2.
0还提高了回收目标(指令Ⅴ),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2年8月13日—2015年8月14日),回收目标与原WEEE指令基本相同,只是增加了对"医疗器械和光伏电池板"的回收要求,医疗器械回收率(占每件器械平均重量)要达到70%,再循环利用率达到50%,光伏电池板回收率要达75%,再循环利用率为65%.
第二阶段(2015年8月15日—2018年8月14日),最低回收率和循环利用率提高5%(气体放电灯除外).
第三阶段(从2018年8月15日开始),采用新的产品分类(六大类).
4.
RoHS指令2011年7月1日,欧盟正式颁布了RoHS指令(2002/95/EC,又称RoHS1.
0)的改写指令2011/65/EU(又称RoHS2.
0),并于2012年7月21日生效,2013年1月3日开始实施.
相对RoHS1.
0,RoHS2.
0的主要区别在于:对于产品创建RoHS技术文档,出具有害物质合格声明并加贴CE标志提出明确要求;管控产品由原来的8个大类扩大到11个大类,产品范围至所有电子电气产品,新增的产品类别有医疗器械、监视和控制仪器、其他电子电气产品3个大类;除了管控原有的6种有害物质,同时提出在未来3年内优先评估六溴环十二烷(HBCDD)、邻苯二甲酸(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4种物质.
2012年9月21日,EN50581:2012《评估电子电气产品有关有害物质限制的技术文件》正式出版,该标准的出台为企业满足RoHS2.
0技术文件要求提供了指引.
EN50581:2012要求制造商整理和编辑相关技术文件以展示其产品符合RoHS2.
0的要061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3求,其中技术文件包括以下要素:产品的一般性描述:产品的名称、型号、电气规格等信息,并指出该产品属于RoHS2.
0(2011/65/EU)规定的哪个产品类别;关于材料、部件或组件的技术文件:可以是供应商自我声明、采购契约合同、材料材质成分声明以及测试数据报告等;展示和说明技术文件与相应的材料、部件或组件之间关系的信息;适用的协调标准或相关技术规范的清单.
5.
REACH法规2012年,欧盟发布了若干委员会条例和相关文件,对REACH法规(EC)No.
1907/2006进行了修订.
这些措施具体如下:(1)(EU)No.
125/20122012年2月15日,欧盟发布委员会条例(EU)No.
125/2012,修订REACH法规附件ⅩⅣ的需授权物质清单,正式将8种高度关注物质加入ⅩⅣ的授权物质清单.
目前,授权物质清单已增至14种有毒有害物质.
加入的这8种授权物质包括: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三氧化二砷、五氧化二砷、铬酸铅、C.
I.
颜料黄34、硫酸铅镉钼红、三(2氯乙基)磷酸盐、2,4二硝基甲苯.
这8种物质的最迟实施时间为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不等,日落日期为2015年2月至2015年8月不等.
对于这些被最终列入REACHⅪⅤ需授权清单的高度关注物质,相关产品的欧盟境内生产商、进口商或下游用户产品制造商必须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提交授权申请,这些物质方可投放欧盟市场.
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下游用户产品制造商必须在"日落日期"的18个月前(最迟实施时间)提交授权申请,获得授权和已提交授权的企业产品在"日落日期"后可继续在欧盟市场上销售.
此外,一旦存在可行的替代物质或替代技术,企业还需提交替代的时间表.
与高度关注物质相比,欧盟对REACH"授权清单"中物质的管控更为严格,并且这些物质将被逐步淘汰.
(2)(EU)No.
412/20122012年5月16日,欧盟正式发布了条例(EU)No.
412/2012,修订REACH法规附件ⅩⅦ,增加第61条对于富马酸二甲酯(DMF)的限制.
条例规定DMF的含量不得在物品或任何部件中超过0.
1mg/kg,任何DMF含量超过0.
1mg/kg的物品或任何部件禁止投放欧盟市场.
2009年3月17日,欧委会曾发布2009/51/EC号决定,临时禁止销售含有DMF的产品.
此后,欧盟又分别于2010年、2011年、2012年三次延长DMF禁令.
(3)镍测试方法的协调标准2012年5月22日,欧盟正式发布了REACH法规中镍测试方法的协调标准(OJC142).
其中,REACH法规的ⅩⅦ规定了与皮肤长时间接触的金属物品中的镍的释161欧盟放量.
具体的测试方法协调标准有:EN1811:2011《意图直接和长期与皮肤接触的产品和刺穿人体组件的镍的释放的测试方法》;CENEN12472:2005+A1:2009《验证预涂物件的镍释放用的模拟磨损和腐蚀检验》;CENEN16128:2011《与皮肤靠近和持续接触的眼镜框和太阳镜的镍释放的测试方法》.
(4)豁免物质情况说明书2012年7月,欧盟化学品管理署(ECHA)发布了REACH豁免产品的详细情况说明书,进一步澄清了具体在哪些情况下,这些物质可以宣称REACH豁免而可以在不提供注册号的情况下合法投放欧盟市场销售.
同时强调了即使是物质受豁免的企业,也应该履行信息传递义务,以保证物质的安全使用,主要是物质的安全数据表(SDS)和拓展性安全数据表(ESDS)的传递.
这份情况说明书可以为在专业领域或工业活动中使用豁免物质而不断判断物质是否是合法投放市场的下游用户、已经向其客户提供安全数据的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提供相关的帮助.
(5)(EC)No.
640/20122012年7月20日,欧盟发布了条例(EC)No.
640/2012,对REACH法规的测试方法条例(EC)No.
440/2008进行了修订.
(6)(EU)No.
835/20122012年9月19日,欧盟正式发布了委员会条例(EU)No.
835/2012,修订REACH法规ⅩⅦ的镉限制条款.
a.
对第23条的第1点的第1和第2小段替换为:不得用于以下人造有机聚合物(也叫塑料材料)制得的混合物和物品:聚氯乙烯(PVC);聚亚胺酯(PUR);低密度聚乙烯酯(LDPE),当其用于制造有色母料时除外;醋酸纤维素(CA);乙酸丁基纤维素(CAB);环氧树脂;三聚氰胺甲醛(MF)树脂;尿素甲醛(UF)树脂;不饱和聚酯(UP);聚乙烯对苯二甲酸酯(PET);聚丁烯对苯二甲酸酯(PBT);透明/普通聚苯乙烯;丙烯腈甲基丙烯酸酯(AMMA);交联聚乙烯(VPE);高压聚苯乙烯;聚丙烯(PP).
从上述所列的塑料中制得的混合物和物品,若镉在塑料中的含量等于或大于0.
01%(重量百分比),则其不可投入市场.
b.
对于第23条的第1点中加入以下部分:2012年11月19日前,依据条款69,欧盟委员会应要求欧洲化学品管理局依据ⅩⅤ准备文档,以评估除以上所列的塑料中使用镉是否应被限制.
(7)(EU)No.
836/20122012年9月19日,欧盟正式发布了条例(EU)No.
836/2012,在REACH法规ⅩⅦ中新增了珠宝产品铅及铅化合物限制条款.
该要求于2012年10月9日生效,并于261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32013年10月9日开始实施.
该条例规定:若珠宝产品的任何单个部件的铅及铅化物含量大于或等于0.
05%(重量百分比),则不得投放市场或者在市场使用.
其中,"珠宝产品"包括了珠宝和仿制珠宝以及头饰,即:手镯、项链和戒指;贵重珠宝;腕表和腕带;胸针和袖口.
"任何单个部件"应包括珠宝的组成的材料,以及珠宝产品的任何单个部分.
(8)(EU)No.
847/20122012年9月20日,欧盟正式发布了委员会条例(EU)No.
847/2012,修订REACH法规ⅩⅦ中关于汞的限制.
其中第18a款修订如下:删除第4点,增加第5—8点:部分含汞的工业和专业用测量工具,如气压计、湿度计、压力计、血压计、体积描记器用应变仪、张力计、温度计、其他非电子温度测量设备、汞比重瓶、用于测定软化点的计量装置,在2014年4月10日后不得投放市场,并且给出了不适用情况.
(9)(EU)No.
848/20122012年9月20日,欧盟正式发布了委员会条例(EU)No.
848/2012,在REACH法规的ⅩⅦ新增了对于苯汞化合物的限制.
管控的苯汞化合物包括:醋酸苯汞、丙酸苯汞、2乙基己酸苯汞、辛酸苯汞和新癸酸根苯汞.
对于苯汞化合物,条例规定:若汞在混合物中的含量大于或等于0.
01%(质量百分比),则在2017年10月10日后禁止制造、投放市场或者使用这些物质或者混合物;若汞在物品或任何部件中的含量大于或等于0.
01%(质量百分比),则在2017年10月10日后这些含有一类或多类物质的物品或任何部件不得投放市场.
6.
水框架指令2012年1月31日,欧盟委员会提议将15种化学物质列入2000/60/EC《欧盟水框架指令》的优先管控物质清单.
经科学认证,这15种物质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在此之前,清单中已经包含33个优先管控物质.
欧盟执行机构指出,这是《欧盟水框架指令》的优先管控物质清单中第一次加入药物活性物质.
此次指令修订是欧洲委员会对2000种物质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后得出的结果,提名的15种优先管控物质为:植物保护剂:苯草醚、治草醚、氯氰菊酯、三氯杀螨醇、七氯苯氧喹啉;杀灭剂中使用的化学物质:敌敌畏、去草净;工业化学品:全氟辛烷磺酸、六溴环十二烷;杀灭剂中的活性物质:敌敌畏、去草净;燃烧副产物:二恶因和二恶因类似物多氯联苯;药物活性物质:双氯芬酸、17α炔雌醇(EE2)、17β雌二醇(E2).
7.
磷酸盐在洗涤剂中的限制性措施2012年3月30日,欧盟发布(EU)No.
259/2012号条例,要求在洗衣液和洗碗用洗涤剂中限制使用磷酸盐及其他磷化合物的使用.
该条例规定:361欧盟洗衣液中磷的限制含量为:在洗衣过程中,一台洗衣机中磷含量不得超过0.
5克.
该限值标准将于2013年6月30日正式生效.
另外,该限值标准也适用于公共洗衣店中使用的洗衣液.
洗碗用洗涤剂中磷的限制含量为:在一次使用剂量中磷含量不得超过0.
3克.
该限值标准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生效.
8.
新化妆品条例从2013年7月11日开始,在欧盟市场中销售的化妆品必须符合新颁布的欧盟化妆品条例(EC)No.
1223/2009的要求.
届时,新化妆品条例(EC)No.
1223/2009将取代旧的化妆品指令76/768/EEC及其修订件.
新化妆品条例简化了欧盟对于化妆品的要求,使其成为单一法律,消除了可能在成员国执法过程中产生分歧的内容.
化妆品通报只需递交给由欧盟委员会和欧洲化妆品协会(COLIPA)联合开发的数据库,而不是现在的各个成员国.
然而,企业需要自行通报并保存相关文件,而不是由行业协会代管.
新化妆品条例的实施分为三个阶段,从2013年7月11日起,所有化妆品应遵守新条例的以下要求:(1)责任人的定义责任人定义为:欧洲经济区(EEA)内的生产商;将产品进口至欧洲经济区的进口商;欧洲经济区内的分销商.
(2)良好生产规范(GMP)标准ENISO22716:2007将成为良好生产规范的新要求.
尽管该标准并非强制性标准,但已成为欧盟化妆品生产规范统一标准,并且已有部分欧盟成员国将其转换为国家标准.
(3)化妆品安全报告化妆品安全报告包含两个部分,分别为化学品安全信息宗卷和化学品安全评估宗卷.
根据现行指令76/768/EEC已经通报的产品也需要提供符合新法规的化妆品安全报告.
(4)产品资料档案(PIF)责任人需要提供一套产品资料档案,其中包括化妆品安全报告和一份良好生产规范符合性声明.
根据现行指令76/768/EEC已经通报的产品,也需要提供符合新法规的产品资料档案.
在最后一批产品投放市场后,产品资料档案由责任人保存10年.
(5)化妆品通报责任人必须通过数据库向委员会通报每种化妆品,此数据库目前已经投入使用.
委员会将向每个成员国的主管当局和毒害管理中心或相关机构传达上述信息.
责任人不再需要在化妆品的销售国进行单独通报.
(6)标签进口至EEA的化妆品必须标明原产国.
最短有效期日期前的文字"有效期至"将461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3由计时器标志取代.
如果开启后有效期无关紧要,则无需注明开启后有效期.
成分表中纳米材料的名称后应带有"(nano)"字样.
(7)分销商在将产品投放市场前,分销商应确保符合以下标签要求:责任人的姓名或注册名称和地址;化妆品的批号或识别信息;成分表;肥皂、沐浴球和其他小产品的减损;有关非预包装、按买方要求在销售时进行包装的,或者为立即销售进行预包装的化妆品的国家法规.
9.
修订玩具安全指令镉的限值2012年3月3日,欧盟正式发布第2012/7/EU号委员会指令,对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的2进行了修订,修订镉的限值.
新限值于2012年3月23日生效.
指令2012/7/EU对镉的含量限值修改如下表所示.
表1欧盟对于玩具新的镉含量限值(犿犽/犽犵)元素干燥、粉末状或柔软的玩具材料液态或黏性玩具材料玩具表面涂层刮出物修订前1.
90.
523修订后1.
30.
31710.
手推车与婴儿车新标准2012年3月1日,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发布了婴儿手推车的新欧盟标准EN1888:2012《儿童护理用品———儿童手推车———安全要求与试验方法》.
该标准取代旧标准EN1888:2003及其修正件,并于2013年3月开始正式实施.
标准的修订主要有:改进了决定车子受保护的体积,澄清其受保护功能的要求以确保0—3岁儿童的运输安全;改进了靠背与座位之间、靠背或脚踏板水平角度的测试方法与要求;引入了新的手指探头、新的臀部探头与有关陷落危险(孔与开口)的新要求;修订了锁定装置的要求,以确保对折叠系统的操作更轻松、更安全;引入了检查是否可解除保险杆上的泡沫的啃咬测试;增强了把手强度与运动要求,以加强把手的安全;修改了刹车装置的要求,对于安装了可翻转把手的手推车,该修改要求看护者以单一动作即可锁定位于车子两边的两个轮子;改进了稳定性测试方法,以便检查车子的内在稳定性;改写了所需的产品信息,以突出主要警示语和安全信息,令消费者更好地进行识别.
561欧盟11.
第六次延长儿童新奇打火机禁令2012年1月27日,欧盟正式发布第2012/53/EU号决定,第六次延长2006/502/EC号决定的有效期至2013年5月11日.
2006年,欧盟发布2006/502/EC号委员会决定,要求禁止进口和销售新奇打火机,并于2007—2011连续五年分别发布延长一年的决定.
2006/502/EC决定要求成员国采取措施,确保只有对儿童安全的打火机才能在市场上销售,并禁止销售新奇打火机.
在欧盟出售的打火机,必须符合特定标准,能防止儿童开启.
新奇打火机形似儿童喜爱的东西,例如卡通角色、音符、食品和玩具,仍不能在欧盟市场出售.
至于外形吸引儿童的新奇打火机,一概禁售.
12.
家具表面耐划性以及座椅和沙发床测试标准2012年3月8日和3月9日,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批准通过了EN15186:2012《家具———表面耐划性的评定》和EN13759:2012《家具———座椅和沙发床的操作机制———测试方法》两项家具标准,并于2012年4月1日正式出版.
(1)EN15186:2012该标准规定了家具表面耐穿透性划痕的评估方法,它涉及任何材料的所有成品的刚性表面.
但它不适用于皮革和织物的表面成品.
另外,标准规定了两种测试方法:方法A:用于除三聚氰胺面板(EN14322)和高压装饰层积板HPL(EN4381)外的所有类型的表面涂层和覆盖物.
该方法模拟了可测量的穿透性和/或变形划痕.
方法B:适用于所有的表面类型.
该测试可在一部分成品家具上进行,也可以在相同材料的测试板上用同样的方法进行,但是需要保证测试版的大小足以满足测试的要求.
本测试必须在未使用过的家具表面上进行.
(2)EN13759:2012该标准规定了测定成人座椅手柄和耐久性的试验方法以及测定动力斜倚机制的试验方法,同时也规定了测定将沙发和座椅转换成床这种操作机制的耐久性试验方法.
该标准对旧标准ENV13759:2000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如下:修改标准名称,以便更好地反映标准的内容;改进测试用假人,以便与所有类型的座位更好地结合;测试用假人负荷已被修改为一个110千克的单一负荷;增加了用于较重用户使用的椅子的测试指导说明;在动力斜倚机制测试时增加"有荷因数"(dutycycle)这个参数.
13.
纺织品护理标签新标准2012年4月1日,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发布了纺织品护理标签新标准ENISO3758:2012《纺织品———护理标签使用符号》.
新标准采用了ISO3758:2012,并取代欧盟旧标准ENISO3758:2005,成为在欧洲市场上销售的纺织品所必须符合的标准.
新标准对于旧标准做出了一些修改,其中主要的修改是"不可漂白"符号图形的变661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3化.
相比之前的黑色实心三角形带叉的符号,新的图形符号为空心三角形加叉,如下图所示.
之前的"不可漂白"符号犈犖犐犛犗3758:2012中新要求的"不可漂白"符号14.
活性物质在动物源性食品中的残留限量2012年,欧盟颁布了若干委员会实施条例,对关于动物源性食品中药理活性物质的最大残留限量及其分类的(EU)No.
37/2010号条例的附录进行修订,修订了这些活性物质在动物源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15.
饲料添加剂2012年,欧盟发布了一系列批准和拒绝批准的饲料添加剂的相关条例.
若经欧盟食品安全局评估,申请的动物饲料添加剂对动物、人体健康和环境无不利影响,欧盟便批准该饲料添加剂的申请;若该饲料添加剂对动物、人体健康和环境可能会有不利影响,欧盟会拒绝批准其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而相关产品应尽快下架.
此外,2012年5月15日,欧盟公布(EU)No.
413/2012和(EU)No.
414/2012号条例,对饲料添加剂最低含量以及推荐剂量的(EC)No.
554/2008号条例进行修订,修订了苯甲酸钠和6肌醇六磷酸酶的最低含量.
其中(EU)No.
413/2012将苯甲酸的最低含量由(EU)No.
496/2011的99.
9%降低为99.
0%.
(EU)No.
414/2012修订的6肌醇六磷酸酶的最低含量分别为:鸡育肥500FTU;蛋鸡250FTU;鸭育肥250FTU;火鸡育肥500FTU;断奶仔猪100FTU.
16.
食品健康声明清单2012年5月25日,欧盟发布(EU)No.
432/2012号委员会条例,修订关于降低致病风险和儿童成长与健康的健康声明清单.
根据(EC)No.
1924/2006条例规定,只有经欧盟委员会批准且列入声明清单的健康声明方能在食品标签中标注.
本次修订后批准的健康声明清单共有223项,涉及的营养物质或成分主要包括活性炭、混合糖电解质注射液、小麦胚乳生产的阿拉伯糖基木聚糖、壳聚糖、β葡聚糖等64种.
(五)2012年颁布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2012年,欧盟颁布的农产品食品相关的SPS措施,主要涉及对中国出口欧盟米制品的要求、农兽药残留标准的修改、申请批准转基因食品和饲料投放市场相关法规的制定、防止马铃薯跳甲及块茎跳甲的扩散措施的制定、欧盟进口含肉、乳或蛋类品的复合产品卫生证书的修改、食品接触材料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食品中香料物质名单和761欧盟措施的制定.
详细内容如下:1.
制定中国出口欧盟米制品的控制要求2012年1月10日,欧盟委员会公布G/SPS/N/EU/2通报,有关中国产米制品所含非准转基因大米的紧急措施及撤消第2008/289/EC号决定,本执行决定规定了涉及中国出口欧盟米制品的控制要求.
决定Ⅰ详细列出了受本决定Ⅱ影响的产品清单及中国主管机构及欧盟官方控制机构必须遵从的抽样和测试协议.
Ⅲ和Ⅳ规定了本决定覆盖的每批产品必须随附的卫生证书及分析报告样板.
本决定于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20天生效,并在该日期后的6个月审议.
2011年12月23日,欧盟公布了第2011/884/EU号委员会决定,对进入欧盟市场的中国大米产品加强管制.
该决定于2012年1月12日开始执行.
这一决定引发了欧洲公众对中国大米制品可能受到未经批准的转基因物质污染的担忧.
2.
修改农产品的农兽药最大残留标准2012年7月1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G/SPS/N/EU/23通报,制定委员会条例(EU)556/2012,修改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有关覆盆子内/表多杀菌素(Spinosad)最大残留限量的(EC)396/2005号条例Ⅲ.
批准杀虫剂多杀菌素(Spinosad)残留含量超过相关最大残留限量0.
3—0.
9ppm的覆盆子投放市场至2014年12月31日.
自该截止日后,除条例修改外,适用限量为0.
3ppm.
该条例于2012年6月28日生效.
2012年7月2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G/SPS/N/EU/26通报,制定委员会(EU)594/2012号条例,修改(EC)1881/2006有关食品内赭曲霉毒素A、非类二恶英多氯联苯及三聚氰胺的最大限量标准.
该条例于2012年7月26日生效.
2012年7月2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G/SPS/N/EU/28通报,制定委员会条例(EU)473/2012,修改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有关某些产品内/表乙基多杀菌素(spinetoram)(XDE175)最大残留标准第(EC)396/2005条例Ⅲ.
准许2014年12月31日前,含超过相关最大残留限量(MRLs)杀虫剂乙基多杀菌素(spinetoram)残留的樱桃、覆盆子及蓝莓投放市场.
此日期后,除条例修改外,使用标准将为0.
05ppm.
该条例于2012年6月6日生效.
3.
制定有关申请批准转基因食品和饲料投放市场的条例2012年8月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G/SPS/N/EU/32通报,委员会根据有关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EC)1829/2003号条例申请批准转基因食品和饲料及修改(EC)641/2004及(EC)1981/2006条例制定的执行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采用有关申请批准转基因食品和饲料投放市场的执行条例.
它规定了申请准备与提交规则及风险评估要求、食品和饲料相关售后监督、探测和识别方法及有关GM食品与饲料的1829/2003号条例定义的标准物质.
该条例草案于2012年12月生效.
4.
制定防止马铃薯跳甲及块茎跳甲的扩散措施2012年7月2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G/SPS/N/EU/27通报,通报欧盟委员会2012年5月16日执行决定,有关防止美洲马铃薯跳甲[Epitrixcucumeris(Haris)、Epitrix861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3similaris(Gentner)、Epitrixsubcrinita(Lec.
)]及块茎跳甲[Epitrixtuberis(Gentner)]传入欧盟并在欧盟扩散的紧急措施.
该执行决定旨在通过对欧盟从已知存在规定生物的其他国家及欧盟内部的进口活动进行控制,以防止马铃薯跳甲与块茎跳甲在欧盟扩散.
5.
修改欧盟进口含肉、乳或蛋类品的复合产品卫生证书2012年2月2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G/SPS/N/EU/5通报,制定"修改规定欧盟进口或经欧盟过境某些复合产品认证要求第(EU)28/2012号条例的委员会执行条例"草案,这些复合产品主要是含肉、乳或蛋类品的复合产品.
草案更新了欧盟进口、经欧盟过境或在欧盟储存的用于在其他国家加工,且在加工后重新出口欧盟的肉、乳或蛋类复合制品的卫生证书样板.
条例拟于2013年3月1日正式生效.
6.
制定食品接触材料相关的法律法规2012年7月1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G/SPS/N/EU/24通报,委员会修改有关食品接触塑料材料及制品的委员会(EU)10/2011号条例,包括餐饮容器在内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饮用水接触材料及制品.
委员会拟定条例修改和修正有关食品接触塑料材料及制品的委员会(EU)10/2011号条例.
2011年1月14日第(EU)10/2011号条例是一个专门规定食品接触材料的主要原则和程序的条例.
此外,本提案还更新Ⅰ名单,包括4种新物质.
它还修改5种批准物质的限制条件和规范.
7.
制定食品中香料物质名单和措施2012年4月4日,欧盟发布G/SPS/N/EU/13和G/SPS/N/EU/14通报.
欧盟委员会在G/SPS/N/EU/13通报中宣布制定条例草案,执行采纳欧洲议会及理事会(EC)2232/96条例规定的香料物质名单,将其纳入(EC)1334/2008条例Ⅰ及撤销(EC)1565/2000条例及1999/217/EC决定,这些执行条例规定了欧盟香料物质名单.
只有该名单所含香料物质才能用于欧盟食品内/表.
第G/SPS/N/EU/13号通报中,欧盟委员会制定条例草案,有关第(EC)1334/2008号条例Ⅰ联合目录规定的香料物质和原材料临时措施.
第(EC)1334/2008号条例第9条规定需要评估批准的香料物质种类及原材料.
G/SPS/N/EU/13号文通报了委员会制定第9(a)条提及欧盟香料物质名单的执行条例草案.
有些香料品种及原材料必须在接受批准前评估.
根据(EC)1334/2008号条例目的,欧盟认为,为加强条例确定性与非歧视性,有必要采取临时措施,给予香料及原材料评估批准的时间.
这些条例均于欧盟官方公报公布日起20天生效.
8.
必须提高官方控制水平的非动物源饲料和食品清单2012年4月4日,欧盟发布(EU)No.
294/2012号委员会条例,修订了关于提高非动物源饲料和食品官方控制水平条例(EC)No.
882/2004的实施条例的(EC)No.
669/2009的Ⅰ列出的清单.
欧盟相关研究报告显示,有必要适时对从第三国进口的非动物源饲料和食品清单进行核查和调整.
为此,新条例删除了清单中已完全满足条例要求的产品,添加了需加961欧盟强官方控制水平的产品.
在修订后的清单中,包括中国产挂面的铝含量以及柚子和茶叶(红茶和绿茶)的农药残留,其抽检率分别为10%、20%、10%.
三、贸易壁垒(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1.
关税高峰目前,欧盟农产品的关税较高,根据WTO的统计,所有100%以上的税率均施与农产品,主要涉及奶制品、肉、蛋、糖及谷类等.
农产品关税税率从0—200.
6%,其中200.
6%的税率施与精制蘑菇,浓缩或加甜牛奶和奶油的税率高达164.
8%,橄榄油的税率为159.
3%,乳清的税率为139%,部分肉制品与可食用的动物内脏的税率分别高达157.
8%和122.
9%,代糖的税率为120.
6%.
非农产品中税率最高的为机动车(22%)和鱼类(22%—26%).
欧盟对8.
7%的产品征收15%以上的高关税.
中国向欧盟出口的鞋类、蔬菜、水果、鱼肉、食品、烟草、自行车等优势产品均属欧盟关税高峰涉及的产品.
此外,欧盟对10.
5%的产品征收非从价税(nonadvalorem),2011年非从价税的平均税率为24.
7%,明显高出从价税平均税率(4.
6%).
除了农产品外,非从价税主要针对玻璃和手表、钟表芯、表壳等产品.
欧盟通过设置高关税的做法来保护其缺乏竞争力的相关产业,阻碍了相关产业通过合理竞争良性发展,也影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运行.
2.
关税升级欧盟关税整体呈现一种混合式升级的态势,初级产品的平均关税为6.
8%,半成品的平均关税为4.
8%,成品的平均关税为7.
1%.
具体而言,混合式关税升级主要体现在食品、饮料、烟草、木制品、化工和塑料制品上,而纺织品、服装、非金属矿、装配金属工业等则呈现正常的关税升级.
纺织品、服装等是中国对欧出口的主要产品,关税升级对这些产品的出口造成一定障碍.
3.
季节性关税欧盟对水果蔬菜类产品征收季节性关税.
即针对某种蔬果类产品,将一年划分为10个左右不等的时间段,在每个时间段又将该种蔬果产品划分为5—10余个价格区间,在每个时间段对每种价格区间的蔬果产品征收不同的关税,关税以从价税、复合税或混合税等不同方式计征.
这一做法导致计税方式复杂,税率多变,使中国蔬果类产品企业在对欧出口上述产品时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增加了该类企业出口的风险系数.
4.
附加关税欧盟在对许多食品加工产品,例如糖果类、烘焙食品以及各种食品配料征收关税时,采用特殊的测量表(MesuringTable)关税系统.
该系统根据进口食品中乳蛋白、乳脂肪、淀粉及蔗糖这四种成分的不同含量征收关税.
这种以产品成分作为计征关税的方法改变了通常的从量计征的方式,增加了此类产品出口的关税负担,也增加了其出口经营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对此类产品的输欧贸易造成了负面影响.
071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35.
关税配额2011年,欧盟对4.
9%的产品实施配额管理.
欧盟自2007年4月1日起,根据第(EC)341/2007号欧委会规则,对进口大蒜实施配额管理,配额内的大蒜征收9.
6%的进口关税,配额外的大蒜征收9.
6%的从价税和1200欧元/吨的从量税,其中,对中国和阿根廷进口大蒜的配额分配方法与其他非欧盟国家有所不同.
2012年,欧盟继续沿用2007年制定的中国大蒜进口配额分配方式,即分为四个季度分配,不得跨季度使用.
每个季度欧盟会微调传统进口商和新进口商之间的分配系数.
中国希望欧盟充分考虑中国上述产品出口的实际情况,增加对中国相关产品的关税配额、合理公正地分配关税配额,并且准许配额可以累积和转让.
中国是大蒜的主要生产国和出口国,欧盟是中国大蒜的主要出口市场之一,中国尊重欧盟对特殊进口货物施加一定的管理措施的做法,但欧盟应确保此种措施不会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限制.
(二)进口限制1.
钢铁产品欧盟自2002年颁布第(EC)76/2002号欧委会规则起,建立并开始实施对来自第三国某些钢铁产品的进口监控机制.
2009年12月,欧盟颁布《继续对某些第三国的一些钢铁产品实施进口监控机制并扩大监控范围的第(EC)1241/2009号欧委会规则》,第三次延长对华钢铁产品的监控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并且在原来产品范围的基础上,把平板不锈钢和大型焊接管材也纳入了监控范围,国内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应予以重视.
欧盟该措施已被WTO列为2010年欧盟限制进口影响最大的两个措施之一.
目前,欧盟对华钢铁产品的监控期限已经到期,尚未出台新的规则.
2.
禽肉产品2012年5月9日,欧盟颁布欧委会第2012/248/EU号决定,延长多项防止禽流感的保护性措施实施期,其中涉及中国家禽进口的第2005/692/EC号决议实施期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
根据该项决定的有关规定,成员国应暂时禁止从中国进口鲜家禽肉、含有家禽肉的肉类制品及肉类产品、含有任何家禽部分的未煮熟宠物食品和未加工饲料、供人食用的鸟蛋、及未经处理的鸟类猎物装饰.
自从2002年欧盟以动物源性食品药物残留监控不力和禽流感疫情为由,禁止从中国进口禽肉制品以来,中国对欧禽肉出口一直处于困境.
在国家有关部门的积极交涉下,截止到目前为止,山东有10家熟制禽肉企业和10家冷冻禽肉企业获准出口欧盟.
根据欧盟2007年《关于来自巴西、泰国以及其他第三国家禽肉关税配额管理的第(EC)616/2007号委员会规则》规定,对原产于巴西、泰国和其他第三国的禽肉行业进行关税配额管理.
进口禽肉或禽杂碎含量在57%或以上的(从重量计)熟制品,固定关税率为1024欧元/吨/净重(海关编码为HS16023219).
同一税目,配额内的税率为8%.
该进口配额分配制度将95%以上的关税配额直接分配给巴西和泰国.
这意味着,欧盟即便解除对中国的禽肉禁令,中国也只能和巴西泰国以外的其他国家一起使用不到5%的配额.
这种分配方法给予巴西和泰国的熟制禽肉绝对的优先准入地位.
鉴于2008年171欧盟起欧盟市场对中国熟制禽肉的重新开放,且中国熟制禽肉行业产品发展及出口能力增强,输欧禽肉市场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关贸总协定第13.
4条款,欧方2007年制定的禽肉配额分配制度应相应调整,给予中国出口产品单独配额并增加配额额度.
(三)出口限制欧盟限制对华高技术出口一直是中方非常关心的问题.
欧盟在新能源、建筑节能及废物处理等环保领域拥有强大的技术优势,但长期以来,欧盟在对华高技术出口问题上一直不肯放宽限制.
同样,欧盟多年来也一直严格限制核材料设备、复合材料化学制品、大功率直流电源、电流脉冲发生器、高性能计算机、传感器、激光器、船舶、航空电子设备、推进系统航天器等高技术产品的出口.
欧盟这种出口限制加剧了双方贸易不平衡的趋势,使双方的贸易潜力得不到充分的发挥.
中国多次呼吁欧盟放宽对华高技术产品出口限制,对华出口更多的高技术产品,不仅可以满足中欧市场需求,均衡欧盟对华逆差,亦可共同促进可持续性发展.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欧盟每年都制定大量的技术法规,这些技术法规数量众多,内容繁杂,对其他WTO成员进入欧盟市场造成了较大的障碍,引起其他成员的广泛关注.
1.
欧盟新立法框架及对原新方法指令的修订为了有效解决欧盟新方法指令体系中出现的市场监管能力不足,公告机构能力不齐,以及各级立法不一致和复杂等问题,2008年8月13日,欧盟出台了关于产品投放市场的认可和市场监管的(EC)No.
765/2008号条例和768/2008/EC号决定,并定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EC)No.
765/2008条例和768/2008/EC决定这两项法规奠定了欧盟新立法框架的基础.
基于这两项法规对于市场监管、认可以及合格评定程序的基本原则,欧盟对已有新方法指令逐步进行修订.
目前正在开展修订工作的新方法指令涉及9个领域,其中包括:低电压指令(LVD)、EMC指令、ATEX指令、电梯指令、简单压力容器指令、测量仪器指令、非自动称重仪器指令、民用爆炸物品指令、烟火制品指令.
因此,(EC)No.
765/2008和768/2008/EC的规定直接影响到未来各项新方法指令的修订方向,我们应密切关注这两项法规及修订的新方法指令对市场监管、合格评定和需提供信息方面的要求及影响.
(EC)No.
765/2008条例要求每个成员国指定唯一的国家认可机构,禁止成员国国家认可机构之间的竞争.
该条例还进一步规定,国家认可机构应为一个公共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实体.
这意味着每个成员国仅有一个非盈利实体,可被允许来认可合格评定机构.
由于该条例给予了成员国自行决定是否认可非欧洲认可机构,或者接受签署ILACMRA和IAFMLA互认协议的认可机构的合格评定的权利,成员国就有可能拒绝认可非欧洲认可机构,并拒绝接受这些机构签署的合格评定.
2.
欧盟能效法规(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ErP指令和新能源标识指令)2009年10月,欧盟颁布了ErP指令2009/125/EC,将原EuP指令的产品范围由耗能产品扩展到能源相关产品.
2010年6月,欧盟出台了新能源标识框架指令2010/30/271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3EU,新能源标识在原A~G等级上增加了A+、A++、A+++三个更高等级,产品范围也扩展到能源相关产品.
ErP指令和新能源标识指令及其下属实施条例构成了欧盟能效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ErP规定了能效最低要求,而能源标识规定了能效标签的具体要求.
针对同类产品,其实施措施的制定是同步进行的,然而最终出台的具体时间却有所不同.
(1)协调标准与法规的协调有一定的改进,但仍未根本解决2012年的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中我们已提及欧盟在ErP和新能源标识指令及其实施条例执行过程中法规与协调标准的问题.
在各项实施措施的制定实施过程中,技术法规出台前产品相关的检测方法并不明确.
并且,在新方法指令框架下,检测方法是在实施措施正式公布后以协调标准清单通报的形式公布.
欧盟协调标准在实施措施公布之后才予以公布,引起了企业在执行实施措施的相关要求方面的不便和困扰.
这种情况在2012年有所改善.
譬如对于空调和舒适风扇,欧盟于2012年3月10日公布了其ErP实施条例(EU)No.
206/2012,2012年6月16日便在官方公报上发布了空调和风扇测试方法协调标准的通报.
这说明欧盟已渐渐意识到明确测试方法对于能效法规实施的重要性.
但是与美国和其他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如美国能源部(DOE)在能效最低要求(MEPS)法规颁布前先公布测试方法法规,中国及其他国家则同时规定了能效最低要求和检测方法.
欧方应就能效法规和检测标准予以明确,从根本上解决两者的协调问题,能在能效法规出台前或出台的同时,明确检测方法标准,以便于这些能效法规的顺利实施.
(2)空调和舒适风扇ErP实施措施a.
不同阶段的过渡期太短.
欧盟2012年3月10日公布了空调与舒适风扇的ErP实施条例(EU)No.
206/2012规定了空调和舒适风扇的生态设计要求,包括最低能源效率、待关机最大功耗和最大声功率级三方面.
生态设计要求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二阶段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与欧盟已颁布的针对其他产品实施措施在不同阶段一般为2—3年的过渡期相比,空调在两个阶段的过渡期仅为一年.
这个过渡期显然太短,而且实施条例正式颁布到第一阶段生态设计要求实施也仅有9个月.
这么短的过渡期,没有给予制造商足够的时间,去改进其产品设计和生产并进行相关测试.
此外,空调的测试是按冷冻年度来进行的,不足一年的过渡期都不足以企业用来进行必要的测试项目.
b.
空调季节能效的试验方法和计算方法.
在空调与舒适风扇ErP实施条例(EU)No.
206/2012中,对非单管和双管空调提出季节能效比(SEER)和季节性能系数(SCOP)的考核要求.
2012年6月16日,欧盟在官方公报上发布了关于空调和舒适风扇能效测试方法协调标准的通报,其中季节能效比SEER和季节性能系数SCOP计算方法标准为EN14825:2012,季节能效计算中主要参数的测试方法标准为EN14511:2011.
EN14825:2012已于2012年4月正式出版.
371欧盟经分析,新公布的有关季节能效的标准EN14825:2012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不合理性,尤其是EN14825:2012中没有明确规定测试是使用房间型热量法还是空气焓值法.
但是根据测试方法标准EN14511:2011的附录A.
3,欧盟能源标识使用的是房间型热量法.
根据空调能源标识实施条例(EU)No.
622/2011的要求,能效等级用季节能效比和季节制热性能系数来定义,那么房间型热量法是无法测得效率降低系数CD.
另外,在D工况(室外侧干球温度20C,负荷为21%)下,如果制冷量为3000kW,使用房间型热量法进行测量是很难稳定的,能效比也不精确.
因此,欧盟应在EN14825:2012标准中明确其测试方法.
此外,根据标准EN14825:2012,在测试定频空调的SEER和SEERon时,部分负荷条件用开停很难控制,实际情况无法满足制冷量和制热量的最大偏差为10%这一要求.
这对定频空调非常不合理.
可以说,标准EN14825:2012是一个不完善的标准.
对于中方空调生产厂家而言,首先,季节能效要求的测试工况相比以往更为复杂,对实验室的测试能力及测试精度要求大大提高;其次,欧盟提出了有别于其他国家及地区季节能效的计算方法,企业对新的计算方法的适应需要一段过程;再次,新的季节能效要求对于企业产品的设计水平也是一个较大的挑战,特别是传统定频空调,将会很难满足欧盟季节能效的最低要求,许多输欧企业面临着产品改型的艰巨任务.
欧盟应尽快完善EN14825:2012的不足和澄清不明确之处,为企业顺利实施空调ErP生态设计和能源标识条例提供有利的技术支持.
(3)热水器和空间加热器实施措施草案2012年6月4日,欧盟向WTO秘书处发布4项关于空间加热器和热水器生态设计及能源标识的TBT通报,即G/TBT/N/EU/45、G/TBT/N/EU/46、G/TBT/N/EU/47和G/TBT/N/EU/48.
其中G/TBT/N/EU/45通报的条例草案规定了空间加热器和组合式加热器的生态设计要求(最低能源性能、最高氮氧化物排放、最大声功率级)以及相关信息要求;G/TBT/N/EU/46规定了空间加热器、组合式加热器、整套空间加热器、温度控制和太阳能装置等的能效等级和能源标识要求;G/TBT/N/EU/47规定了热水器和热水储存罐的生态设计要求(最低能源性能、最高氮氧化物排放、最大声功率级)以及相关信息要求;G/TBT/N/EU/48规定了热水器、热水储存罐以及热水器和太阳能组合设备的能源标识要求.
通报的条例草案有以下不合理之处:a.
欧盟规定低温热泵的季节空间加热能效在条例实施两年后不得低于115%,4年后不得低于125%(G/TBT/N/EU/45通报条例草案附录Ⅱ).
该要求过于苛刻,将会大大提升产品的制造成本,造成不必要的贸易障碍.
b.
欧盟要求除低温热泵外的其他热泵空间加热器和热泵组合加热器在出口温度为55℃的条件下进行测试(G/TBT/N/EU/45通报条例草案附录Ⅲ表3及G/TBT/N/EU/46通报条例草案附录Ⅶ表10).
然而目前在市场上,出口温度设定为45℃和65℃的产品也是比较常见的,这些产品在出口温度为55℃的条件下进行测试显然不能反映其正常使用时的实际性能.
此外,EN14825:2012标准中分别对出口温度为45℃、471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355℃、65℃的产品提出了不同的测试要求.
建议欧盟对法规作相应的修改,对出口温度为45℃、55℃和65℃的产品分别设定不同的测试条件,使法规更具合理性并且与EN14825:2012保持一致性.
c.
欧盟将中温应用界定为出口温度为55℃的应用(G/TBT/N/EU/45和G/TBT/N/EU/46通报条例草案的附录Ⅰ).
然而在欧洲标准EN14825:2012中,中温应用是指出口温度为45℃的应用,高温应用是指出口温度为55℃的应用.
条例草案对中温应用的定义与EN14825:2012标准存在矛盾,容易造成混淆,给企业实施造成困扰.
d.
G/TBT/N/EU/45附录Ⅲ表7、G/TBT/N/EU/46附录Ⅶ表16、G/TBT/N/EU/47附录Ⅲ表1以及G/TBT/N/EU/48附录Ⅶ表4中,组合式加热器的水加热负载间档3XS、XXS、XS、3XL、4XL缺乏相应的协调标准;并且低热输出时(Qtap=0.
015kWh)要求最小有效水流量为f=2L/min,这将导致测试时器具出水操作控制的时间极短,测试操作非常困难,欧盟没有明确具体的实现和测试操作方法.
e.
G/TBT/N/EU/45附录Ⅲ表6、G/TBT/N/EU/46附录Ⅶ表12、G/TBT/N/EU/47附录Ⅲ表5及G/TBT/N/EU/48附录Ⅶ表8规定了废气为热源的热泵组合加热器测试时的最大通风排气量限值.
这一要求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对负载间档的划分缺乏相应的协调标准;第二,对负载间档XXS、XS、S、M、L级产品的最大通风排气量限值偏小,不仅导致测试困难,而且不能充分反映某些通风排气量设定值较大的XXS、XS、S、M、L级产品的实际性能;第三,XL档产品的最大通风排气量限值是L档产品的4.
5倍,如此大的差距明显缺乏合理性.
欧方应明确该负载间档的划分依据和相应的协调标准,并将XXS、XS、S、M、L级产品的最大通风排气量限值提高至400—800m3/h较为合理.
3.
新WEEE指令对电子电气设备企业的影响2012年7月24日,欧盟正式公布了新WEEE指令2012/19/EU.
该指令将于2014年2月14日开始实施,原WEEE指令2002/96/EC随之作废.
与原指令相比,新WEEE指令要求:生产商仍要继续履行原WEEE指令的生产商责任,如建立回收系统;负责来自私人家庭的垃圾处理费用以及2005年以后来自非私人家庭的垃圾处理费用,可以通过回收保险或是开立专门账户的方式进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管理;在电子电气设备产品上印有"带叉垃圾桶"的标志.
除了以上生产商责任外,新WEEE指令主要将产品范围扩大到所有的电子电气设备,同时将原来一刀切的收集率(4公斤/年/人)分阶段的提升为前三年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平均重量的65%,或是本国产生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总重量的85%.
同时,分阶段地提高了回收率和再循环使用率.
这些重大的修改举措大大提高了电子电气设备生产商的成本,对我国企业影响巨大.
面对新WEEE指令,建议中国电子电气产品出口企业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积极应对:一方面,生产商应在生态设计指令2009/125/EC(ErP指令)的框架下,加强对电子电气设备的产品设计和生产,使其便于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及其组件和材料的再利用、拆571欧盟解和回收.
另一方面,生产商应关注新WEEE指令的最新动态及在各成员国的转换情况,积极与第三方合作,把握收集率的4年过渡期以及回收目标的3年过渡期,使得自己的产品符合新WEEE指令及其在各成员国的转换指令的要求,避免因未达到最终的回收目标而受到高昂的经济处罚.
4.
新RoHS指令对医疗器械行业的影响2011年7月1日,欧盟正式颁布了新RoHS指令2011/65/EU.
该指令将于2013年1月3日开始实施,原RoHS指令2002/95/EC随之作废.
相对旧RoHS指令,新RoHS指令将监管范围由8个大类产品扩大至所有电子电气产品,特别是增加了医疗器械、监视和控制仪器、其他电子电气产品3个大类;确定HBCDD、DEHP、BBP和DBP4种物质为优先评估物质;引入统一的产品符合性评估要求和市场监督机制,出具有害物质合格声明并加贴CE标志.
新纳入的需要管控的医疗器械包括93/42/EEC指令中涵盖的医疗器械和98/79/EC涵盖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为了使新纳入的产品有充分的时间符合指令要求,新RoHS指令对这些医疗器械产品设定了管控过渡期:对于93/42/EEC涵盖的医疗器械,2014年7月22日起须符合指令要求;对于98/79/EC涵盖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2016年7月22日起须符合指令要求.
工业监控设备的符合性日期为2017年7月22日,其他电子电气产品的符合性日期为2019年7月22日.
新RoHS指令将所有电子电气产品纳入到指令管控范围,特别是医疗器械和监控设备,使得这些新加产品市场准入门槛提高.
新RoHS指令要求产品加贴CE标志,这意味着企业提供的符合性声明,除了包含以往的安全和EMC要求,如今还要包含有害物质控制的RoHS要求.
产品的信息以及技术文件也必须包含RoHS方面的要求.
问题的关键是,企业要更好地满足新RoHS指令的有害物质控制以及技术文件的要求,应在平时就收集、记录有关有害物质控制的证据和资料,并且要创建、规范、保存这些技术文件;同时为了确保其供应商持续稳定地符合RoHS指令的要求,就必须加强对供应链的有害物质的过程管理.
这些要求不合理地增加了制造商的材料和管理成本,削弱了非欧产品的竞争力.
5.
REACH法规REACH作为一部整合了欧盟40多部规范性文件的法规,涵盖了欧盟对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的要求,涉及化学品的生产、贸易和使用安全,同时包含了通报义务和供应链的信息沟通要求.
其首要目标是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保持和提高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追求社会可持续发展.
REACH法规影响范围相当广泛,覆盖了欧盟市场上约3万种化工产品以及下游的纺织、轻工、医药、机电等产品,特别是石油、化工及轻纺行业,使得这些行业的原料到最终产品分别纳入注册、评估、授权三个管理监控系统.
欧盟希望通过REACH法规,收集到大量可靠数据,通过对化学品用途的风险评估来确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从而预防性地保证欧盟市场上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REACH法规的实施,将给石油、化工产业及其下游轻纺、医药、机电等行业带来一671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3定的阻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申请注册和授权的工作量大、费用高为了满足REACH法规的要求,申请注册和授权的档案和化学品安全报告等材料的准备工作繁琐复杂且工作量巨大,企业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甚至设置专职人员或委托代理代办,从而耗费高昂的成本.
据估算,每种化学物质的注册费用最高达3.
1万欧元.
对于列入高度关注物质名单的化学物质,企业还须为进口这些物质向欧盟申请授权,一个物质的一种用途申请授权就要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费用.
对于申请物质数量较多或每种物质用途较多的企业而言,申请注册和授权的费用更是成倍增长.
2012年9月,欧盟对27个成员国及欧洲经济区国家的REACH注册卷宗及注册物质进行了数据统计分析,分析了REACH法规自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收到的所有REACH注册卷宗及物质注册次数和吨位.
统计显示出REACH法规的实施对石油、冶金和化工行业的影响巨大,注册前列的石油、化工产品包括氢氧化钙、环氧乙烷、乙醇、铁、烷类有机物、烯类有机物以及燃油(包括柴油、汽油、煤油和燃煤残渣等).
根据REACH法规,作为欧盟境外的制造商,中国企业不能直接履行申请注册、授权等责任,必须通过欧盟境内进口商或者委托欧盟境内的唯一代表人进行注册.
这给中国等非欧盟制造商带来了不利影响.
它不仅增加了中国企业注册的难度和成本,而且造成中国企业必须依赖欧盟进口商和唯一代理人才能将产品出口欧盟,使中国企业销售渠道受制于人,让中国企业在谈判中处于被动地位.
另外,申请过程涉及企业有关产品的大量重要信息,从而导致中国企业的商业信息泄密的风险.
(2)高昂的检测费用,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削弱了企业竞争力REACH法规规定了严格的检测标准,需要高昂的检测费用,这些费用将全部由企业承担.
据欧盟估算,每一种化学物质的基本检测费用约需8.
5万欧元,每一新物质检测费用约需57.
5万欧元.
对于生产和出口化学物质种类较多的企业,这种检测费用更是无法估量.
高昂的检测费用大大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从而削弱了企业的竞争力.
这种情况对于中小企业更为突出,欧盟REACH法规对于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不够宽松,使得中小企业的生存环境更为恶化,最终导致中小企业退出欧盟市场.
我国目前出口到欧盟的石油和化工产品,具有资源密集和劳动密集优势,且向欧盟出口的大多是中小化工企业.
REACH法规的实施,使得很大一部分的化工产品优势丧失,大大削弱这些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这些企业因出口受阻而关闭.
减轻REACH法规对于中小企业的压力是欧盟必须考虑的问题.
(3)严重干扰和影响中欧双方化工产品及相关产品的进出口贸易我国对欧盟出口石油和化工产品多数为大宗、低值、原材料性的、生产过程污染比较严重的产品,也是欧盟不可缺少的塑料、橡胶、有机或无机化工原料及各种中间体等.
REACH法规下,这些产品及相关的下游产品面临着注册、评估、授权等问题,由此而增771欧盟加的费用使得我国这些产品对欧盟的出口成本普遍提高,导致对欧盟出口受阻,甚至退出欧盟市场.
这种情况对于中小化工企业尤为严重.
更为可怕的是由REACH法规而引起的连锁反应,如美国启动了立法提案、日本宣布要建立商品检验注册制度等等,化学品"绿色壁垒"迅速蔓延,导致国际贸易环境恶化,使得我国化工及相关产品的出口遭受的障碍扩大.
欧盟也是我国重要的石油和化工产品来源地,特别是一些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一时还离不开欧盟市场.
REACH法规使得欧盟的化学品生产商或出口企业将高额的注册、评估费用计入产品成本,因而提高出口价格,增加了我国化工进口企业的进口成本.
譬如在染料行业,染料和有机颜料等成本都大幅增加.
这不仅影响我国石油和化工产业的发展,而且将导致我国相关的下游产品成本增加,效益下降,严重影响我国纺织、医药、轻工、电子、汽车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中欧化学品贸易具有很强的互补性,欧盟是我国化学品出口的主要市场和进口的主要来源地.
REACH法规的实施,迫使我国化工企业重新开拓欧盟以外的市场,建立新的贸易渠道.
这些都需要时间和投入.
化工出口市场的转移,严重影响我国石油和化工产业的发展.
同时,欧盟原来成本高、利润小、污染环境、危及人身健康的产品,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
我国也面临这种转移的冲击,受其不良影响.
(4)2012年颁布条例的影响2012年,欧盟公布了6项有关REACH法规的委员会条例,主要是对REACH法规的进行修订,其中包括:对于ⅩⅣ的(EU)No.
125/2012;对于ⅩⅦ的(EU)No.
412/2012、(EU)No.
835/2012、(EU)No.
836/2012和(EU)No.
847/2012;对于测试方法的(EC)No.
640/2012.
其中(EU)No.
125/2012将8种高度关注物质加入需授权的物质清单,这意味着需授权的物质范围不断扩大,企业必须在规定日期前获得欧盟官方授权,产品方可在欧盟市场上销售.
(EU)No.
412/2012将富马酸二甲酯(DMF)加入限制清单,这意味着富马酸二甲酯禁令将不再是一项临时性禁令,而是REACH法规统一管辖下的永久性禁令.
(EU)No.
836/2012则增加了对珠宝产品铅及铅化合物的限制条款.
6.
新化妆品条例欧盟新化妆品条例(EC)No.
1223/2009对旧化妆品指令76/768/EEC进行了改写.
旧化妆品指令76/768/EEC自1976年出台以来,进行了50余次修订,很多条款模糊不清,细则极其复杂难以管理.
新化妆品条例的目的就在于整合、理顺旧化妆品指令76/768/EEC及其55个修订件,简化纷繁复杂的化妆品法规体系,减轻企业负担,特别是对化妆品安全评估和通报要求做出了重要改变.
新化妆品条例分2010年12月1日、2013年1月11日和2013年7月11日三个阶段实施,逐步从化妆品中的1A/1B/2类CMR物质(致癌、致畸及生殖毒性物质)、纳米材料,最后过渡所有化妆品.
欧盟新化妆条例的逐步实施,对我国化妆品出口企业产生重大影响,主要表现在以871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3下三个方面:第一,规定化妆品的禁限用物质大幅增加,限量要求更加严格.
条例Ⅱ化妆品禁用物质清单由原来1999年的442种,2005年的1211种增加至1300余种;Ⅲ化妆品中限制使用物质由原来64项增加到158项,其中第65—102为新增限制使用物质,第105—158为限时限制使用物质.
这些物质包括大量石油来源原料杂质(裂解、分馏馏分和残留物)、一些聚合物残留的单体、不安全染发剂的中间体和耦合剂、不安全的色素、一些毒性大的香精原料和残留农药等.
这将对化妆品原料质量有较高的限制,化妆品中很多原料是石油化工产品,一些残留馏分是很难分离的.
此外,对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变得更加严格,如氢醌用于氧化性着色剂,用于染发时最大许可浓度由原2%提高到0.
3%.
第二,加强了欧盟内化妆品法规的市场内部控制.
新条例加强了法规在欧盟的监管和管理要求,并且希望改进市场内部控制的功能———特别是针对越来越多的第三方国家进口.
这就要求出口企业通过数据库向委员会通报每种化妆品的相关信息.
化妆品通报需递交给由中央委员会和欧洲化妆品协会(COLIPA)联合开发的数据库,而不是各个成员国.
委员会将向每个成员国的主管当局和毒害管理中心或相关机构传达上述信息.
责任人不再需要在化妆品的销售国进行单独通报.
然而,企业需要自行通报并保存相关文件,而不是由行业协会代管.
条例中通报的要求将增加制造商收集资料和报告的成本,对我国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对外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第三,新条例提出大量的安全评估要求.
首先,条例要求责任人在将一种化妆品投放到市场上之前,应保证这种化妆品已经根据相关的信息进行了安全评估,并且已根据Ⅰ编写了一份化妆品安全报告.
化妆品安全报告包括化学品安全信息宗卷和化学品安全评估宗卷两个部分.
其中化妆品安全信息包括化妆品成分的定量和定性、物理/化学特性和稳定性、微生物质量、杂质、痕量物质以及包装材料的信息,以及正常和合理可预见的用途、化妆品的暴露情况、成分的暴露情况和毒性信息、不良反应和严重不良反应等信息.
化妆品的安全评估包括对结论、标签上的警告和使用说明、论证以及人员资质等评估.
关于毒理学终点毒性信息描述要求特别侧重于局部毒性评价(皮肤和眼睛刺激、皮肤过敏和紫外吸收光致毒性).
如果是大量经皮肤吸收,应考虑全身效果,并且应对NOAEL(无明显损害作用剂量)进行评估.
其次,对于用于3岁以下儿童的化妆品,以及外用私密处卫生专用化妆品,除此之外还应进行一次专项评估.
再次,要求评估一种产品是否是一种化妆品时,必须通过逐个评估进行,同时考虑产品的所有特性.
然而,每一种化妆品都进行安全评估,对我国化妆品生产企业来说不仅会大幅增加成本,而且技术难度大,因而会构成难于逾越的障碍.
同时,条例没有对化妆品的"评估方法"进行明确规定,这也给条例的实施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五)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1.
对中国出口欧盟米制品实施严格要求2012年1月10日,欧盟委员会执行决定,有关中国产米制品所含非经批准的转基971欧盟因大米的紧急措施及撤消第2008/289/EC号决定.
本执行决定规定了涉及中国出口欧盟米制品的控制要求.
要求中国主管机构及欧盟官方控制机构必须遵从产品的抽样和测试协议,并且每批产品必须随附卫生证书和分析报告样板.
根据这个决定,欧盟27国对中国25种米制品采取强制性转基因成分检测,并依据检测结果采取退货和销毁处理措施.
据了解,欧盟最新的管控系统能够检测出大米产品中的26种转基因物质,欧盟要求中国官方必须在向欧盟出口前批批提交米制品的检验报告,表明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
而且,欧盟成员国还要加强抽样和检测的频率,使抽样和检测覆盖所有中国进口的米制品.
新规定要求,在欧盟成员国指定的官方实验室检验之前,该产品应由原产地的中国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预先进行检测分析.
这被称为中国米制品史上最为严苛的入境检查.
按照欧盟的规定,如果人用食品或者动物饲料含有0.
9%以上的已被欧盟批准的转基因物质的农作物,产品标签上必须标注.
但这些米制品在中国和欧盟都无法贴上转基因的标签,因为中国农业部虽然在2009年为两个转基因水稻品系颁发生产应用安全证书,但尚未批准转基因水稻的商业化种植,而欧盟亦未批准Bt63基因在其区域内为合法物质.
欧盟对于我国出口的米制品要求如此严苛的抽样检测率,并且规定提交分析和检测报告,无疑给我国米制品的出口企业增加了庞大的检测和信息披露负担,对我国米制品出口欧盟造成了障碍.
欧盟这项措施实际上是设置了一种贸易壁垒,以最大程度地避免转基因大米制成品流入欧盟境内,将对我国大米及其制品的出口产生影响.
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若中国输欧米制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将被直接下架、召回甚至销毁,使企业蒙受较大损失;二是企业监控成本增加,因出口商、企业获取欧盟市场准入时必须提供非转基因检测报告,这需要付费交给第三方机构执行,而相对高昂的认证成本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负担;三是从长远来看,我国米制品企业在欧盟的订单将逐渐流失,出口企业将面临检测成本的增加和订单流失的风险.
就造成的成本影响而言,产品出口之前必须获得官方非转基因证明.
而一旦一批货的样本中发现转基因成分,哪怕是极微小的含量,那么这一批货物就都要被销毁.
此外,欧盟相关措施无疑会导致进口国加大抽检频率和力度.
目前,德国和英国的大米进口标准最为严格,中国企业出口时除了要出具中国官方的非转基因证明,还需第三方机构的证明.
欧盟检测力度的加大会使出口企业每年提高几千元的成本.
2.
强化对部分非动物源性食品和饲料的检查力度2012年4月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EU)No.
294/2012号条例,修订了(EC)No.
669/2009号条例1的内容,强化了对部分非动物源性食品和饲料的检查力度,这包含进口自我国的干面条、柚子、茶叶3种产品.
针对我国的干面条,欧盟仍将加强对产品中铝的检查力度,针对新鲜柚子与茶叶,欧盟仍将加强对其中农药残留的检查力度.
新条例将自公布之日起3天后生效.
081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3这次欧盟加大了对部分非动物源性食品和饲料的检查力度,势必会对我国向欧盟出口相关产品造成影响.
我国出口欧盟相关企业应主动关注欧盟官方对检查产品目录的不定期修订,出口过程中与国外客户保持密切联系,并积极配合进口国官方检验;按照官方条例从指定口岸入关,提前提交相关文件材料以便及时通关,避免耽误交货日期;在严检期间更要提高警惕,保证产品质量,在产品生产加工环节中注意监测相关含量的农药残留是否符合标准.
3.
实施果汁新指令2012年3月8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按照Codex标准进一步修订欧盟果汁指令的折中文本,这意味着该指令已被采纳,并在2012年6月初生效.
成员国须在生效后18个月内将该指令转化为本国法律并实施新规则.
新指令引入了目前不往果汁中添加糖的行业惯例.
从新规则实施日起,往果汁中添加糖的行为将不被授权.
在18个月过渡期后,也不再允许食品业者在标签上声明"无添加糖",因为市面上所有的果汁都不允许添加糖.
由于不添加糖就没办法生产甘露,因此新指令明确了甘露无须遵从无添加糖的规定.
新指令还将西红柿加入了生产果汁的水果列表.
新指令明确了必须在产品名称上体现果汁源自的水果,但是当果汁由三种或更多的水果生产时,可以标示为"多种水果".
4种果汁(黑潮、番石榴、芒果、百香果)的波美值要求调整为与Codex标准一致.
欧盟是我国果汁出口的主要市场,新指令将对我国果汁出口造成冲击.
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欧盟仅浓缩苹果汁进口量为24.
24万吨,进口金额3.
37亿美元,其中自我国进口12.
50万吨,金额1.
51亿美元,居进口国家和地区首位.
我国果汁出口相关企业需要积极应对,研读欧盟新指令,确保产品符合欧盟相关要求.
4.
更新出口或经欧盟过境某些复合产品认证要求2012年2月28日欧盟发布第G/SPS/N/EU/5号通报,欧盟健康与消费者总司公布修改规定出口欧盟或经欧盟过境的某些复合产品认证要求第(EU)28/2012号条例.
更新出口欧盟、经欧盟过境或在欧盟储存的用于在其他国家加工,且在加工后复出口欧盟的肉、乳或蛋类复合制品的卫生证书样板.
将从2013年3月1日起,欧盟进口、经欧盟过境或在欧盟储存的用于在其他国家加工,且在加工后复出口欧盟的肉、乳或蛋类复合制品需附新卫生证书.
该要求将无疑增加我国出口欧盟肉、乳或蛋类复合制品相关企业的成本,需引起我国出口欧盟肉、乳或蛋类复合制品相关企业的重视.
5.
出台新的禁止星天牛传入并在欧盟扩散的措施2012年3月1日,欧盟出台《关于防止星天牛传入并在联盟扩散的紧急措施》(2012/138/EU),原来的有关防止星天牛传入并在联盟扩散的紧急措施(2008/840/EC)同时废止.
欧盟新出台的紧急措施在进口要求方面,主要做了两方面的调整:一是调整了星天181欧盟牛寄主植物范围,寄主范围由原先的17个属,增加至20个属(种),即具体增加了犆狅狉狀狌狊spp.
(山茱萸属)、犆狉犪狋犪犲犵狌狊spp.
(山楂属)和犚狅狊犪spp.
(蔷薇属);原先的犘狉狌狀狌狊spp.
(梨属)缩小为具体的种:犘狉狌狀狌狊犾犪狌狉狅犮犲狉犪狊狌狊(月桂樱);二是根据进境寄主植物最粗直径大小采取不同的检疫要求.
如果植株(包括接穗和砧木)在出口时最粗直径小于1cm,即无需进行2年隔离,即可出口.
但如果寄主植物最粗直径大于1cm,则无论是采取嫁接方式生产的接穗和砧木、还是不采取嫁接方式生产的自然星天牛寄主植物,都须根据欧盟要求,在注册苗圃物理隔离种植2年、或来自非疫区或按要求建立2公里缓冲区,并经检验检疫部门检疫监管合格才能输往欧盟.
我国长三角地区是欧盟星天牛寄主植物的主要出口地区,每年向欧盟大量出口槭属盆景和洗根苗,但欧盟以"星天牛危害森林资源"为由,于2008年10月出台了欧盟指令,对星天牛寄主植物提出了严格的检疫措施,并于2010年7月,欧盟委员会发布实施《关于防止星天牛传入欧盟紧急措施(2008/840/EC)》修订案,修改了输欧星天牛寄主植物检疫要求,对2012年4月30日前中国产红枫等槭属植物采取禁入措施.
我国出口苗木产业因此受到巨大影响,在欧盟实施检疫措施后,出口数量巨幅下降,同比数量下降90%以上,因此造成较大的损失.
(六)贸易救济措施2012年欧盟对华发起6起反倾销调查案件,较2011年的7起略有减少但基本持平.
截至2012年12月31日,欧盟共对中国产品发起176起反倾销调查案件,对50余类输欧中国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012年欧盟对华发起3起反补贴调查案件,6起反规避调查案件.
1.
2012年欧盟对中国产品发起各类贸易救济调查案件的情况(1)反倾销调查表1编号立案时间涉案产品案件进展12月16日玛钢管件(Malleabletubefittings)2012年11月15日,欧盟公布初裁结果:征收32.
1%—67.
8%的临时反倾销税.
22月16日陶瓷餐具和厨房用具(Ceramictablewareandkitchenware)2012年11月15日,欧盟公布初裁结果:征收17.
6%—58.
8%的临时反倾销税.
33月2日熨衣板(ironingboards)调查中.
46月19日柑橘类水果罐头(Citrusfruits)(namelymandarins)调查中.
59月6日光伏电池产品(Solarpanels)(Crystallinesiliconphotovoltaicmodulesandkeycomponents)调查中.
611月10日不锈钢管焊件(Stainlesssteelfittings)调查中.
281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3(2)反补贴调查表2编号立案时间涉案产品案件进展12月22日有机涂层钢板(Certainorganiccoastedsteelproducts)调查中.
24月27日自行车(Bicycles)调查中.
311月8日光伏电池产品(Solarpanels)(Crystallinesiliconphotovoltaicmodulesandkeycomponents)调查中.
(3)反规避调查表3编号立案时间涉案产品案件进展15月24日玻璃纤维网格织物(Glassfibreopenmeshfabrics)调查中.
26月26日一次性充气打火机(Ligthers)(gasfuelled,nonrefillablepocketflint)调查中.
37月6日金属硅(Siliconmetal)调查中.
49月26日自行车(Bicycles)调查中.
510月23日铝箔(Aluminiumfoil)调查中.
612月20日钼丝(Molybdenumwires)(certain)调查中.
2.
该国贸易救济调查制度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对中国产品反倾销调查中存在的问题①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2012年12月12日,欧盟公布第(EU)1168/2012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规则,对欧盟反倾销基本法关于市场经济待遇调查的规则进行了修改.
尽管条款仅在三处做了细微的修改,但还是会对中国企业应诉造成不小的影响.
首先,将调查机关作出市场经济待遇裁决的期限由立案后3个月调整为立案后7—8个月,属于延长程序,将打乱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诉讼节奏,降低胜诉率;无故延长4—5个月裁决期限也会增加企业应诉成本.
其次,关于后两项修改,则更为严苛.
条款修改之前,应诉反倾销的企业均可以提交"市场经济地位"申请,哪怕未成为调查机关抽样企业,只要"市场经济地位"申请通过,便具有享受较低反倾销税率甚至零税率的基本前提.
而修改后,由于调查机关只审查抽样企业的市场经济待遇申请,如此一来,未被抽样企业,即使具有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事实,但由于修改后的程序剥夺了它们提交申请的机会,最终仍将承受抽样381欧盟企业税率的加权平均值.
这对于原本能享受到更优惠反倾销税率甚至零税率机会,且具有"市场经济地位"资格的企业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
即便如此,项目修改带来的影响仍在其次,更值得关注的是修改背后欧盟加大贸易保护主义力度的趋势.
表面上是流程小变动,实际却反映出欧方主观拖延怠慢、扩大反倾销打击面积和力度、不愿给予包括中企在内的出口产品"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的保护主义心理,这不符合双边经贸合作趋势及市场规律,是欧盟在反倾销市场经济待遇政策上的一次重大倒退.
近年来,欧盟一直在严控企业"市场经济地位"数量.
2005年中国化纤产品遭遇欧盟反倾销调查,56家应诉企业中,23家都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可后期,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中国企业数量越来越少,2011—2012年更是没有一家中国企业拿到欧盟承认的"市场经济地位".
另外,由于欧盟修改法案效力覆盖2012年12月15日前尚未裁决及之后新发起的案件,目前正在进行的欧盟对华光伏反倾销调查案走向可能受到影响.
②关于中国企业单独税率问题.
2011年7月15日,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发布"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DS397)的上诉机构报告.
该报告支持了专家组裁决,认定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9(5)条关于单独税率的法律规定违反世贸规则.
2012年10月23日,欧盟代表在DSB会议上表示,欧盟已于合理执行期届满前完成了对WTO裁决的执行.
中方认为,欧盟对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9.
5条中关于"出口企业所需满足的经济结构指标(criterionoftheeconomicstructure)"的修改并不完全符合WTO的裁定.
此外,中方还认为,欧盟要求在特定条件下才能授予出口商"单独税率",欧盟并没有完全披露正常价值产品类型并确保公平的价值比较,拒绝重新定义国内产业等做法,均与WTO裁决的内容不符.
长期以来,欧盟一直要求中国出口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证明符合欧盟的所谓"单独税率"要求,紧固件案子的胜诉,将有助于改善中国企业在包括欧盟在内的国际市场的竞争环境.
中方密切更关注欧盟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做法,希望欧盟应能够尊重世贸组织裁决,对与WTO裁定不符的措施进行充分且实质性的修改,取消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的立法和歧视性做法,公平对待中国出口企业,维护中欧正常贸易活动.
③中国出口商缺乏寻求救济的手段.
中国出口商在遭遇欧盟的反倾销措施后可以采用的救济手段有限,除了可以请求政府在WTO对欧发起争端解决之外,只能向欧洲初审法院和欧洲法院进行诉讼,但欧洲初审法院和欧洲法院一般极少对此类案件立案,即便受理也是审理速度极慢,结果也不理想.
2007年4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熨衣板倾销调查作出肯定性终裁.
2007年6月12日,广东佛山顺德永建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诸欧洲初审法院(TheGeneralCourt)并于2008年1月29日被驳回.
2008年4月3日,广东佛山顺德永建日用品有限公司上诉欧洲法院(TheCourtofJustice).
2009年10月1日,欧洲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裁定欧委会2007年4月对中国熨衣板反倾销案终裁中,拒绝给予中国广东佛山顺德永建日用481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3品有限公司市场经济待遇并征收18.
1%的反倾销税的做法违法,并要求废除该反倾销征税法令.
这是欧洲法院首次作出支持中国出口商的裁决.
然而,为了执行欧盟法院的裁决,欧委会在2009年12月18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在原产于中国的熨衣板反倾销案中的广东佛山顺德永建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反倾销措施部分重启反倾销调查(partialreopeninginvestigation).
2010年9月1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其已按照欧盟法院的裁决,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前,给予广东佛山顺德永建日用品有限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评议期,之后继续对该公司按原反倾销税率(18.
1%)征收反倾销税.
2011年12月5日,欧委会再次决定发起部分重启反倾销调查.
此次调查是针对湖北新世纪和浙江新世纪食品公司柑橘类水果罐头发起的,因为欧盟初审法院在年初时否定了欧盟委员会于2008年12月30日对华柑橘类水果罐头反倾销案中对湖北新世纪和浙江新世纪食品公司发布的最终裁定.
面对欧盟的反倾销措施,中国企业为寻求救济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两个案子均前后耗时4年有余,方获欧洲法院的肯定裁决,然而欧委会的做法无视欧洲法院的判决,并在没有相关法律条文的情况任意发挥,扩大性使用反倾销条款,封闭了中国企业通过欧洲法院诉讼寻求救济的途径,还树立了负面的示范效应.
针对上述情况,中国企业即使请求本国政府在WTO发起争端解决也是前途未卜的持久战,即便胜诉也还是只能要求欧盟对涉案措施进行重新审查,结果可能仍不理想.
因此,对于中国出口商而言,无论采取哪种救济措施均耗时耗力,延误商机,无法及时补救反倾销措施带来的消极影响.
④任意选取"替代国"等不合理做法.
欧盟调查机构在对华反倾销调查案件中存在较多不合理做法,例如替代国的选取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合理性.
欧盟经常性采用与中国发展水平相差甚远的美国、加拿大,甚至欧盟本身作为替代国来进行正常价值的计算.
欧委会在选择替代国时具有完全的主动权,而且在选择替代国时的"不是不合理的"和"适当的"等模糊规定,赋予欧盟反倾销主管官员在选取替代国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尽管给予中国出口商10天"提出看法"的期限,但中国出口商在改变欧委会选择替代国的作用上几乎微乎其微.
与此相反,欧盟申请企业却可在起诉申请中就对替代国的选择提出建议,这些建议常常可以获得欧盟委员会采纳.
欧盟如果认定某出口产品企业不具有市场经济特征,需要采用"替代"办法来判断其产品正常价值,那么应该选择的是"最具有可替代性"的、具有市场经济特征的其他企业,而不是选择其他可替代的国家.
由此可推,应该选择处于同一国家的已经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而不是处于其他国家已经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
欧盟反倾销法中替代国价格制度所表现出来的主观性、任意性、不透明性,给我国出口企业带来极大不公,对此我方表示深切的关注.
确定企业市场经济地位时采用不合理的抽样方法,无法全面确保涉案企业的利益;在立案之前难以如期发出照会,延误中国企业安排应对;对外信息披露不充分,甚至申请企业的名称和数量都不披露,根本无法确认代表性问题;扩盟后贸易救济措施自动延伸适用问题;扩盟后反倾销措施自动延伸到了新入盟的国家的问题.
581欧盟⑤不接受中方的价格承诺.
欧委会在做出反倾销终裁时,很少考虑接受中国企业提出的价格承诺,据统计只有铸铁井盖、彩电等少数几个案子中欧委会采纳了中国企业的价格承诺.
在目前我国原材料市场普遍看涨的情况下,价格承诺较之反倾销税而言,我国生产商在原材料价格市场上升的情况下较易于接受,但是反倾销税就无法随原材料市场波动而更改.
(2)对中国产品反规避调查中存在的问题2012年欧盟加大了对华进口产品的反规避调查,先后对原产于中国的玻璃纤维网格织物、一次性充气打火机、金属硅、自行车、铝箔以及钼丝等多项产品进行反规避调查,因为反规避调查条款的使用往往不需要进行调查就可以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达到"屏蔽"它国商品的目的,它是反倾销措施的延伸和扩展.
(七)服务贸易壁垒《里斯本条约》将欧盟的共同贸易政策扩大到服务贸易领域,但到目前为止欧盟服务贸易领域统一市场尚未形成,其盟内服务贸易的自由进行流动还面临很多壁垒,其中最大的障碍是垄断和各国服务贸易立法差异.
由于服务贸易本身的复杂性和无形性、与服务相关的专业知识的重要性和服务提供者的资质问题,欧盟各成员国都对服务贸易设立了细致而复杂的规定,且各国差异很大.
对盟外服务贸易提供者造成很大不便.
虽然欧盟积极参与多边框架下的服务贸易谈判并承诺开放服务业市场,但由于欧盟内成员之国间尚未统一服务贸易市场,从而抵消了非欧盟国家与欧盟谈判带来的实质利益.
欧盟与非欧盟国家服务贸易的体制主要基于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承诺,以及区域协定和双边协定.
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在成员国中存在差异.
按照服务贸易分部门来划分,欧盟服务贸易壁垒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
电视广播和视听服务2007年欧盟颁布视听媒体服务指令(AVMS),将电视的范围扩大到按需提供的视听媒体服务,其中包括通过互联网提供的.
尽管目前的法律未对按需提供的视听媒体服务设置配额要求,但是欧盟还是鼓励服务提供商尽可能的提供来自欧盟的节目.
法国规定60%的电视广播节目必须来自欧盟各成员国,其中40%必须是法语节目,该标准远比1992年通过的欧盟广播指令(EUBroadcastDirective)来的严格.
此外,该配额要求还适用于平时时间段和主要时间段的播出要求,然而每个电台对主要时间段的定义各不相同.
互联网、有线电视以及卫星电视至少要播放50%以上的欧盟节目,以及30%—35%的法语节目.
另外,法国1996年实施的电台广播配额要求无论公立还是私立的法国电台播放的歌曲中,40%必须是法语歌曲.
法国还要求电影院线每个季度必须有5周播放法国电影.
根据欧盟的广播指令,意大利规定50%的电视广播节目必须来自欧盟各成员国,其中20%为意大利语节目.
波兰规定每季度必须有33%以上的时间播放波兰语节目.
西班牙规定,非欧盟国家的电影每上映3天,就必须上映一部来自欧盟成员国的电影.
此外,西班牙政府还要求电台和音像制品提供者,每年必须提取其收入的5%用来681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3制作欧盟和西班牙电影和视听节目.
2.
法律、审计和会计服务奥地利、塞浦路斯、希腊、匈牙利、立陶宛、马耳他、斯洛文尼亚要求欧盟国籍才能参加律师资格考试,该资格是在欧盟和成员国进行法律执业的必备要求.
比利时和芬兰要求欧盟国籍才能从事法律代理服务.
一般说来,律师要在欧盟成员国执业都需要获得相应国家律师资格,如在已获得某一欧盟成员国律师资格要在另一欧盟成员国执业则相对容易.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欧盟设立分支机构也受到各欧盟成员国具体的限制,比如在匈牙利,外国律师需要与当地律师签订合作协议才能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在审计和会计服务方面,葡萄牙法律要求会计和审计从业人员必须加入葡萄牙会计协会,而加入协会的前提是必须具备欧盟成员国的国籍.
希腊总统1997年就下令颁布一项法令要求审计最低费用标准,限制各种不同类型的审计人员的使用,限制审计公司为客户提供多样化服务,因此增加了审计事务的开支.
总的来说,审计和会计服务在欧盟境内都属于限制性行业,有待欧盟成员国政府的进一步开放.
3.
金融服务尽管欧盟的金融批发市场已经实现了一体化,但由于若干竞争方面问题的存在,金融零售市场(尤其是小额银行与抵押信贷市场)仍然是分散的,只有5%的信贷银行允许提供跨境交易,部分成员国限制了抵押贷款的种类.
欧盟保险指令中关于第三国保险企业的规则只允许在欧盟设立分支机构和代理,并未确立服务提供者可以在东道国自由提供服务.
在不违背欧盟总则的条件下,欧盟立法的未尽事宜仍然由各成员国管辖.
金融服务方面,根据《欧盟增值税指令》的规定,许多外国金融服务提供商已经被视为独立法人对待,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即,增值税类别),增值税类别允许当金融服务提供者为公司内部开销时,包括支付职员工资时,可以进行增值税抵扣,但直到2010年,波兰还没有设置增值税这一类别.
4.
扩盟对服务贸易的影响欧盟已向WTO成员提交了3份有关新加入欧盟成员国对现有《服务贸易总协定》承诺的修改通知.
为了遵守《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1条的规定,欧盟必须与因修改现有承诺而受影响的世贸组织成员展开磋商,对其成员进行相应的补偿.
但到目前为止,欧委会还没能确保所有欧盟成员国都批准补偿提案,也就缺乏具体的实施措施.
(八)政府采购欧盟是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的签署成员,主要通过公开采购指令(即第2004/18/EC号指令)来具体贯彻实施.
但是,欧盟并未将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中规定的采购种类全部纳入.
2004年,欧盟采用了修订的公用设施指令(即第2004/17/EC号指令),采购范围包括水、运输、能源、邮政服务部门.
该指令要求公开、竞争的投标程序,但对国际协定或者双边互惠协定中欧盟份额低于50%的投标案采取的是歧视性待遇.
在政府采购的透明度问题上,透明度程度普遍不高,欧盟各国的政府采购案多交由本国企业或者欧盟成员国企业承接,对外国企业参与的公开采购案有各种不同的限制,781欧盟建议参与此类项目的中国企业可以与欧盟成员国达成合作协议,联合竞标的中标几率相对高一点.
而且根据欧盟有关指令,部分国家政府对参与竞标的外国公司征收高额的补贴税,导致外国企业的竞标成本居高不下,报价上不具备竞争优势.
即使在技术和成本具有优势,因出于国家利益的考量,欧盟成员国也更倾向欧洲企业.
欧盟各个成员国在政府采购方面的具体情况详列如下:奥地利的政府采购合同中标者通常都是欧盟的供应商,汽车方面主要是德国汽车企业.
此外,奥地利对某些主要防御性设施的采购项目的补贴高达200%.
奥地利的能源设施大部分是政府所有的,而且根据欧委会第2008/585/EC指令,能源供应类工程项目的采购是无须发出公开要约的.
法国政府在国防设施的采购订单的中标者主要都是欧盟企业,比如欧洲航空防务航天公司、赛峰集团和法国Thales公司.
非欧盟公司通常很难进入法国国防设施市场,即使供应商是欧盟成员国的公司,而法国公司往往被选为主要承包商.
希腊对公共采购要约的竞标企业提出了苛刻的资格要求.
竞标公司必须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缴税凭证、未破产证明、为其员工支付社保证明等文件.
公司的所有参与竞标的经营经理和董事会成员还必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未参与欺诈、洗钱、刑事犯罪或者类似活动的相关资料.
如果竞标企业的母国政府没有相关的部门,也就不能出具此类文件,因此也就不具备竞标资格.
2011年,希腊政府通过了新的政府采购招标法,现已正式生效.
该法设立了一个针对政府采购招标的全国性电子交易系统,以便投标和要约能在线自动进行.
匈牙利的主要问题也是透明度不够.
匈牙利非政府机构一直都在呼吁改革竞选资金法,力求降低招投标决定中政治动因的影响,以使得公开采购项目更透明、更具竞争性.
2010年,匈牙利政府通过了一项措施简化《公开采购法》里的某些规定,旨在促进中小企业参与到采购过程中来.
爱尔兰的政府采购相对公开和透明.
一些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基础设施项目是由外国公司承建的.
由于采购的预算决定作出过程耗时冗长,竞标失败的原因是信息渠道受阻,对中标情况的基本信息缺乏了解.
即使中标企业也可能因为政治的干预而面临履行的风险,这可能给企业带来巨额的损失.
意大利的政府采购权相对分散,合同缔约方从中央、地区到地方等各个层级.
意大利的政府采购部门经常被批评缺乏透明度.
为了增加透明度,意大利政府计划把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在线信息形式公布到网上.
该信息披露将包括采购合同的数据和高级政府官员的收入情况.
立陶宛在政府采购中,部分招标项目的要求似乎是专门针对某个公司而设计的.
从2003年开始,立陶宛政府就要求军事设施的采购中标方需要签订补偿协议作为条件.
葡萄牙政府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比较倾向欧洲的公司,即使外国公司在报价和技术方面均有竞争优势.
如果能与葡萄牙当地公司或者其他欧洲公司联合竞标,外国公司的中标几率会比较大.
罗马尼亚于2010年修订了政府采购立法,尤其是处理中标合同争议处理方面的程881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3序.
根据修订后的法律:如果在竞标中落败的企业对中标企业提出异议,合同必须暂时停止履行,经由国家投诉处理委员会或者法院维持原始决定后,缔约方政府在该决定作出的11日内完成合同的最终签订.
争议方的上诉不影响该合同订立的效力.
如果争议处理委员会发现提出的争议是毫无根据的,缔约方政府可以扣留参与竞标的保证金作为惩罚.
另外,罗马尼亚政府也要求军事设施的采购中标方需要签订补偿协议作为条件.
斯洛文尼亚的政府采购相对不够透明,主要是有标书准备时间过短、招标文件说明缺乏清晰性以及标的评估阶段缺乏透明度等问题.
在斯洛文尼亚,对全部有争议的公开采购案件,都交由一个名为国家复审委员会的准司法机构处理.
该机构有权审查、修改、取消投标,权力极大,而且对其决定不服是否可以上诉的司法救济途径仍然是未知之数.
由于官方主观上采取国家利益的判断标准而企业是否有能力完成城建项目关注较少,导致中标企业多为欧洲公司,尤其是斯洛文尼亚本国企业.
英国对国防设施采购中要求中标方提供补偿,但具体征收比例不明.
2005年12月,英国开始实施国防工业战略,规定某些特殊部门和装备供应仅对英国本土企业开放.
在这些领域内的采购,仅仅针对与英国国防部有伙伴关系的限定供应商开放.
(九)补贴1.
农业补贴2009年1月,欧盟宣布重新开始对黄油、奶酪和脱脂奶粉进行出口补贴.
由于2007年奶制品价格高企,欧盟首次停止了对奶制品的出口补贴.
2009年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改革提高了牛奶的生产配额,奶制品价格走低,为保证奶农收入,欧盟重新开始对奶制品进行出口补贴.
欧盟作为全球主要的农业补贴大国,一直对奶制品提供高额补贴,欧盟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承诺将削减出口补贴,并要求其他谈判伙伴也做出相应削减,现在奶制品价格稍有浮动,就重新启动奶制品出口补贴,此举将严重影响谈判伙伴对乌拉圭回合谈判削减农业补贴的信心.
2.
空客补贴2010年6月30日,世贸组织裁定欧盟对空客及其母公司欧洲宇航防务集团获得200亿欧元补贴非法.
该裁定认定欧盟授予企业多项补贴,特别认定欧盟及其成员国德国、法国、西班牙和英国等对空客380等重要机型提供了《世贸组织补贴和反补贴协议》所禁止的出口补贴的规定.
2011年12月9日,美方认为欧盟在为遵守WTO建议和裁决所采取的措施与使用协定相一致的问题上存在分歧,向DSB提起DSU第22条以及《反补贴协定》第7.
9条项下的报复措施.
2011年12月22日的DSB会议上,欧盟反对美方作出的各项停止减让或终止其他义务的措施,并且认为美方没有遵守DSU第22.
3条的规定.
同时,欧盟提出DSU第22.
6条项下的仲裁请求.
由于欧盟双方的共同请求,仲裁程序目前处在暂停阶段.
2012年3月30日,美国要求成立专家组确定欧盟的执行合理期限,专家组预计于2013年底之前散发报告.
欧盟应执行WTO的裁定,早日撤销被控出口补贴措施.
981欧盟3.
可再生能源补贴早在2008年,欧盟就在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制订了明确的目标,欧盟在可再生能源和能效领域提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202020"战略,并以"可再生能源指令"(RenewableDirective)的形式通过了这一战略.
2009年,欧盟颁布"可再生能源国家行动计划"模板,将可再生能源和能效目标落实到各个成员国.
在"可再生能源指令"的指导下,欧盟各成员国纷纷以本国的法律形式制定各自的支持性政策法规.
其中,德国政府颁布的"太阳能屋顶计划"和光伏上网电价政策为德国光伏产业的发展注入了一剂强心针,使德国成为太阳能能源利用的全球领先者.
此外,德国、英国、西班牙、意大利、法国、丹麦等欧盟主要成员国均在可再生能源生产和使用方面给予了有力的政策性补贴,并支持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研发和技术创新.
这些政策性的补贴基本上通过欧盟层面由各成员国的政府立法,通过税收减免、拨款或通过金融机构譬如欧洲投资银行贷款,给予该领域资金上或电力上的支持.
2011年5月6日意大利公布《新能源法Ⅳ》,调整了对该国太阳能发电的补贴政策,并于6月1日正式生效.
除持续大幅削减对太阳能发电的补贴之外,该法规还首次引入"购买欧洲货"条款,即如新建太阳能发电系统的设备投资中(不含安装费),60%以上购买欧盟境内企业制造的产品,则系统运营商将会获得10%的额外电价补贴.
该规定涉嫌违反WTO国民待遇原则,《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
1条规定的禁止以本地含量为条件的补贴政策,《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第2.
1条和2.
2条规定的禁止本地含量条款.
2012年5月,欧委会制定一项法规草案,拟允许成员国对14个高耗能行业因参与排放权交易系统ETS而增加的用电成本进行特殊补贴.
初步行业名单包括:①铝业;②化工和肥料矿产品开采业;③无机化工业;④铅、锌、锡生产业;⑤皮革服装业;⑥钢铁业;⑦纸业;⑧肥料制造业;⑨铜业;⑩有机化工业;瑏瑡棉纺业;瑏瑢人造纤维业;瑏瑣铁矿石开采业;瑏瑤塑料生产业.
法规正式实施后,欧委会还将进行定期监测,并对名单进行增删.
从2013年1月至2020年,相关行业内的企业将有资格获得额外补贴,草案规定2013—2015年补贴强度不超过合理成本的85%,2016—2018年不超过80%,2019—2020年不超过75%.
(十)其他壁垒近年来,部分欧盟成员国对赴欧投资的中国企业外派人员实施严格的签证政策,严重制约了中国企业赴欧投资.
欧盟部分成员国规定外国公民要在当地就职,必须首先取得工作许可,但有关这方面的要求相当严格.
在居留证方面也是如此,中国赴法投资企业管理人员到达法国后办理当地的居留证常遇到许多额外要求.
法国政府主管部门要求中方人员提供各式各样的证明文件,一些证明文件并不要求其他国家的外派人员提供.
这些做法客观上阻碍了中国企业到欧盟国家投资.
法国已开始试点为中资企业人员一站式办理长期签证和居留证.
立陶宛的居留证审批过程繁琐,外国投资者在该国获得和更新居留许可存在困难.
原则上,立陶宛驻外使馆能够启动居留申请程序,但091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3是在实践中,非欧盟公民只能在到达立陶宛之后才能进行申请,由移民局决定是否发放居留许可证需要6个月.
在罗马尼亚,外资公司登记注册后三个月内需正常运转,方可申请办理居住证,否则申请居留证将十分困难,如被罗马尼亚警察局发现企业运转不正常,公司法人会被限期离境.
四、投资壁垒根据2009年12月的《里斯本条约》,外国直接投资纳入欧盟共同贸易政策范围,有关欧盟内外国家之间的外商直接投资均需获得欧委会和欧洲议会的审批.
2010年7月,欧盟颁布两个政策文件旨在确立欧盟范围内的共同投资政策以及建立关于欧盟各成员国与第三国签订的投资协定的过渡性安排.
2011年5月,欧洲议会对过渡性安排草案进行了投票,并提交欧理会,等待投票结果.
该草案赋予欧委会重新审查各成员国与第三国签订的投资协定的权利,如果发现部分条款与欧盟法律不符,欧委会可以要求该成员国与第三国重新就该条款进行谈判,或者可以宣布该协定失效.
由于中方已与26个欧盟成员国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因此中方密切关注该草案的进程.
《里斯本条约》只是从立法上结束了欧盟各个成员国自行把握有关外国直接投资管理政策的现状.
但由于欧盟目前缺乏具体立法与实践经验,外资政策由各成员国分别管理到欧盟层面共同管理的过渡尚未完成.
对欧投资的限制仍主要存在于各个成员国中.
欧委会与各成员国的投资管辖权限的分工主要取决于欧盟是否在特定部门制定了相关法规,因此在许多投资领域,各个成员国的法律、政策和惯例比欧盟共同政策对中国投资企业的影响更为显著.
一般来说,对外商投资限制的领域主要集中在不动产、渔业、运输业、农业和媒体行业,限制的形式主要是股权方面的审查.
在欧盟所有成员国中,波兰和希腊对成立企业的限制最高,欧盟每个成员国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规则和税率没有统一的规定,平均税率是23.
2%,马耳他最高为35%.
此外,欧盟国家对非欧盟国家外商投资的壁垒还有专业人员要求和贸易互惠要求.
互惠要求规定,国家间相互合作开放各自市场以换取优惠待遇.
例如,奥地利的互惠要求规定:相互开放大规模矿产的开采、加工和存储;炼油厂运营、煤气厂、加油站和地热产业;燃料交易;运输服务投资,包括公路货运、出租车和公交车;旅游运营点的设立以及非当地经实体的旅行社业务.
比利时对非欧盟成员国公司在比利时设立旅行社业务也提出了互惠要求.
爱尔兰在外国公司收购爱尔兰船只时有互惠要求.
意大利有互惠要求的领域是对液态或者气态碳氢化合物的探测和开采.
191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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