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庆168小时

国庆168小时  时间:2021-04-11  阅读:()

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2020年7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量.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印发以来,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快速发展,有力支撑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优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环境,深化产业国际合作,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制定以下政策.

一、财税政策(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三)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四)国家对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和范围,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在本政策实施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发〔2011〕4号文件明确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执行.

(五)继续实施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六)在一定时期内,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以及线宽小于0.
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含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
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
具体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
企业清单、免税商品清单分别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七)在一定时期内,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以及第(六)条中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相关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
具体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

(八)在一定时期内,对集成电路重大项目进口新设备,准予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
具体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
二、投融资政策(九)加强对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建设的服务和指导,有序引导和规范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秩序,做好规划布局,强化风险提示,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十)鼓励和支持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对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的重组并购,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积极支持引导,不得设置法律法规政策以外的各种形式的限制条件.
(十一)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现有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多渠道筹资,设立投资基金,提高基金市场化水平.
(十二)鼓励地方政府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供应链金融、科技及知识产权保险等手段获得商业贷款.
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积极为集成电路和软件领域小微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融资担保服务.

(十三)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加大对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的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积极创新适合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的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重大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支持银行理财公司、保险、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起设立专门性资管产品.

(十四)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加快境内上市审核流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条件的研发支出可作资本化处理.
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融资,通畅相关企业原始股东的退出渠道.
通过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为不同发展阶段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提供股权融资、股权转让等服务,拓展直接融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十五)鼓励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企业通过中长期债券等方式从债券市场筹集资金.
三、研究开发政策(十六)聚焦高端芯片、集成电路装备和工艺技术、集成电路关键材料、集成电路设计工具、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应用软件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不断探索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
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做好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积极利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给予支持.

(十七)在先进存储、先进计算、先进制造、高端封装测试、关键装备材料、新一代半导体技术等领域,结合行业特点推动各类创新平台建设.
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优先支持相关创新平台实施研发项目.

(十八)鼓励软件企业执行软件质量、信息安全、开发管理等国家标准.
加强集成电路标准化组织建设,完善标准体系,加强标准验证,提升研发能力.
提高集成电路和软件质量,增强行业竞争力.
四、进出口政策(十九)在一定时期内,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需要临时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开发测试设备)、软硬件环境、样机及部件、元器件,符合规定的可办理暂时进境货物海关手续,其进口税收按照现行法规执行.

(二十)对软件企业与国外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签订的软件出口合同,金融机构可按照独立审贷和风险可控的原则提供融资和保险支持.
(二十一)推动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大力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支持企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
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与重点国家和地区建立长效合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为企业拓展新兴市场创造条件.

五、人才政策(二十二)进一步加强高校集成电路和软件专业建设,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一级学科设置工作,紧密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及时调整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方式,努力培养复合型、实用型的高水平人才.
加强集成电路和软件专业师资队伍、教学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督促和指导.

(二十三)鼓励有条件的高校采取与集成电路企业合作的方式,加快推进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建设.
优先建设培育集成电路领域产教融合型企业.
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内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30%的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鼓励社会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加大投入,支持高校联合企业开展集成电路人才培养专项资源库建设.
支持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和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与国际知名大学、跨国公司合作,引进国外师资和优质资源,联合培养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

(二十四)鼓励地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和奖励在集成电路和软件领域作出杰出贡献的高端人才,以及高水平工程师和研发设计人员,完善股权激励机制.
通过相关人才项目,加大力度引进顶尖专家和优秀人才及团队.
在产业集聚区或相关产业集群中优先探索引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的相关政策.
制定并落实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引进和培训年度计划,推动国家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国际培训基地建设,重点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中长期培训.

(二十五)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合理有序流动,避免恶性竞争.
六、知识产权政策(二十六)鼓励企业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登记.
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依法申请知识产权,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给予相关支持.
大力发展集成电路和软件相关知识产权服务.
(二十七)严格落实集成电路和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
加强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网络环境下软件著作权的保护,积极开发和应用正版软件网络版权保护技术,有效保护集成电路和软件知识产权.

(二十八)探索建立软件正版化工作长效机制.
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计算机(含大型计算机、服务器、微型计算机和笔记本电脑)所预装软件须为正版软件,禁止预装非正版软件的计算机上市销售.
全面落实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政策措施,对通用软件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加强对软件资产的管理.
推动重要行业和重点领域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加强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宣传培训和督促检查,营造使用正版软件良好环境.

七、市场应用政策(二十九)通过政策引导,以市场应用为牵引,加大对集成电路和软件创新产品的推广力度,带动技术和产业不断升级.
(三十)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集聚发展,支持信息技术服务产业集群、集成电路产业集群建设,支持软件产业园区特色化、高端化发展.
(三十一)支持集成电路和软件领域的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创新主体建设以专业化众创空间为代表的各类专业化创新服务机构,优化配置技术、装备、资本、市场等创新资源,按照市场机制提供聚焦集成电路和软件领域的专业化服务,实现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加大对服务于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的专业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专业化服务平台的支持力度,提升其专业化服务能力.

(三十二)积极引导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发展服务外包.
鼓励政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电子政务建设、数据中心建设和数据处理工作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由符合条件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抓紧制定完善相应的安全审查和保密管理规定.
鼓励大中型企业依托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机构,成立专业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

(三十三)完善网络环境下消费者隐私及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网络化发展.
在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推广符合安全要求的软件产品和服务.
(三十四)进一步规范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市场秩序,加强反垄断执法,依法打击各种垄断行为,做好经营者反垄断审查,维护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市场公平竞争.
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打击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十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标准化机构的作用,加快制定集成电路和软件相关标准,推广集成电路质量评价和软件开发成本度量规范.
八、国际合作政策(三十六)深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全球合作,积极为国际企业在华投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鼓励国内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强与海外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合作,鼓励国际企业在华建设研发中心.
加强国内行业协会与国际行业组织的沟通交流,支持国内企业在境内外与国际企业开展合作,深度参与国际市场分工协作和国际标准制定.

(三十七)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走出去".
便利国内企业在境外共建研发中心,更好利用国际创新资源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提高服务水平,为企业开展投资等合作营造良好环境.

九、附则(三十八)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含设计、生产、封装、测试、装备、材料企业)和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政策.
(三十九)本政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负责解释.
(四十)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继续实施国发〔2000〕18号、国发〔2011〕4号文件明确的政策,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国务院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20〕111号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商务部:商务部关于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商务部提出的《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同意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涪陵区等21个市辖区)、海南、大连、厦门、青岛、深圳、石家庄、长春、哈尔滨、南京、苏州、杭州、合肥、济南、威海、武汉、广州、成都、贵阳、昆明、西安、乌鲁木齐和河北雄安新区、贵州贵安新区、陕西西咸新区等28个省、市(区域)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
全面深化试点期限为3年,自批复之日起算.

二、试点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突出改革先行、开放先行、创新先行和高质量发展,深入探索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体制机制,打造服务贸易发展高地,充分发挥服务贸易对稳外贸稳外资的支撑作用,推动外贸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三、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负责试点工作的实施推动、综合协调、政策支持及组织保障,重点在改革管理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完善政策体系、健全促进机制、创新发展模式、优化监管制度等方面先行先试,为全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探索路径.
各相关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筹谋划,加大政策保障力度.
北京、天津、上海、海南、重庆等试点地区人民政府要同时落实好上述试点工作主体责任和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责任.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政策支持,主动引领开放,推进探索任务,创新政策手段,形成促进服务贸易发展合力,并按《总体方案》要求制定政策保障措施.
商务部要加强统筹协调、督导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五、全面深化试点期间,根据发展需要,暂时调整实施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具体由国务院另行印发.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总体方案》相应调整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商务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2020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启动建设以来,创新资源不断集聚,创业活力持续提升,平台能力显著增强,有力带动了创新创业深入发展.
为进一步提升双创示范基地对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带动作用,促进双创更加蓬勃发展,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改革创新,聚焦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聚焦持续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强化政策协同,增强发展后劲,以新动能支撑保就业保市场主体,尤其是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努力把双创示范基地打造成为创业就业的重要载体、融通创新的引领标杆、精益创业的集聚平台、全球化创业的重要节点、全面创新改革的示范样本,推动我国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二、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巩固壮大创新创业内生活力(一)落实创业企业纾困政策.
切实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住房公积金等减负政策,根据所在统筹地区政策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落实好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等优惠政策.
落实承租国有房屋房租减免政策,确保惠及最终承租人.
鼓励双创示范基地通过延长孵化期限、实施房租补贴等方式,降低初创企业经营负担.
优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发展潜力好的创新型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比重.
(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强化双创复工达产服务.
进一步提升双创示范基地服务信息化、便利化水平,充分发挥双创支撑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作用,推广"一键申领、网上兑现"、"企业网上跑、政府现场办"等经验,多渠道为企业解决物流、资金、用工等问题,补齐供应链短板,推动全产业链协同.
鼓励双创示范基地积极探索应对疫情影响的新业态新模式.
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群体提供.
引导平台企业降低个体经营者相关服务费,支持开展线上创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三)增强协同创新发展合力.
充分发挥双创示范基地大企业带动作用,协助中小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帮助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相关创新主体解决生产经营难题.
在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加快推广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经验,探索实施政银保联动授信担保、建立风险缓释资金池等改革举措,为中小企业应对疫情影响提供有效金融支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三、发挥多元主体带动作用,打造创业就业重要载体(四)实施社会服务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
顺应消费需求升级和服务便利化要求,重点围绕托育、养老、家政、乡村旅游等领域,组织有条件的企业、区域示范基地与互联网平台企业联合开展创业培训、供需衔接、信息共享和能力建设,打造社会服务创业带动就业标杆项目,及时复制推广经验成果,吸引社会资本发展社会服务新业态新模式,拓展更大就业空间.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五)增强创业带动就业能力.
加大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力度,出台支持灵活就业的具体举措.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负责)盘活闲置厂房、低效利用土地等,加强对创业带动就业重点项目的支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创业培训与创业担保贷款等支持政策的协同联动,提升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和及时性.
支持有条件的区域示范基地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加快发展面向重点群体的专业化创业服务载体.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加强返乡入乡创业政策保障.
优先支持区域示范基地实施返乡创业示范项目.
发挥互联网平台企业带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和大学生创客、返乡能人等入乡开展"互联网+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创业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支持返乡入乡创业的引人育人留人政策,加大对乡村创业带头人的创业培训力度,培育一批能工巧匠型创业领军人才.
对首次创业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培训补贴.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对返乡创业失败后就业和生活遇到困难的人员,及时提供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社会救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负责)(七)提升高校学生创新创业能力.
支持高校示范基地打造并在线开放一批创新创业教育优质课程,加强创业实践和动手能力培养,依托高校示范基地开展双创园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创新创业实践紧密结合.
推动高校示范基地和企业示范基地深度合作,建立创业导师共享机制.
支持区域示范基地与高校、企业共建面向特色产业的实训场景,加快培养满足社会需求的实用型技能人才.
促进大学生加强数理化和生物等基础理论研究,夯实国家创新能力基础.
(教育部牵头负责)实施双创示范基地"校企行"专项行动,充分释放岗位需求,支持将具备持续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团队纳入企业示范基地人才储备和合作计划,通过职业微展示、创业合伙人招募等新方式,拓宽创业带动就业的渠道.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发挥大企业创业就业带动作用.
支持大企业与地方政府、高校共建创业孵化园区,鼓励有条件的双创示范基地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对中央企业示范基地内创业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新增企业,探索不纳入压减净增法人数量.
(国务院国资委牵头负责)发展"互联网平台+创业单元"、"大企业+创业单元"等模式,依托企业和平台加强创新创业要素保障.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四、提升协同联动发展水平,树立融通创新引领标杆(九)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生态.
鼓励企业示范基地结合产业优势建设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资源、开放场景、开放应用、开放创新需求,支持将中小企业首创高科技产品纳入大企业采购体系.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牵头负责)细化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采购支持力度.
(财政部牵头负责)鼓励双创示范基地聚焦核心芯片、医疗设备等关键环节和短板领域,建立大中小企业协同技术研发与产业化的合作机制,带动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瞄准专业细分领域,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十)构筑产学研融通创新创业体系.
加强双创示范基地"校+园+企"创新创业合作,建设专业化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增强中试服务和产业孵化能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鼓励企业示范基地牵头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联合体.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不断优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及其在孵企业的认定或备案条件,加大对具备条件的创业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
(科技部、教育部牵头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双创示范基地建设,降低对双创示范基地相关支持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比例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牵头负责)支持有条件的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学科交叉和协同创新科研基地.
(教育部牵头负责)优先在双创示范基地建设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十一)加强不同类型双创示范基地协同联动.
搭建双创示范基地跨区域合作交流平台,推广跨区域孵化"飞地模式",探索在孵项目跨区域梯次流动衔接的合作机制,在资源共享、产业协同、知识产权保护和运营等方面开展跨区域融通合作.
推动建设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相互接续的创业服务体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预算内资金优先支持区域一体化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优化长三角、京津冀和西部示范基地联盟,支持建立中部、南部示范基地联盟.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五、加强创新创业金融支持,着力破解融资难题(十二)深化金融服务创新创业示范.
支持双创示范基地与金融机构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共同参与孵化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载体建设.
(科技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以双创示范基地为载体开展政银企合作,探索多样化的科技金融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与双创示范基地合作开展设备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双创示范基地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创业投资基金类债券、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和双创债务融资工具.
支持在双创示范基地开展与创业相关的保险业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将双创示范基地企业信息纳入全国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
在有条件的区域示范基地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对无可抵押资产、无现金流、无订单的初创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风险补偿.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完善创新创业创投生态链.
鼓励国家出资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与双创示范基地深度合作,加强新兴领域创业投资服务,提升项目路演、投融资对接、信息交流等市场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与科研院所示范基地和区域示范基地按照市场化原则合作建立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成立公益性天使投资人联盟等平台组织,加大对细分领域初创期、种子期项目的投入.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六、深化对外开放合作,构筑全球化创业重要节点(十四)做强开放创业孵化载体.
鼓励有条件的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国际创业孵化器,与知名高校、跨国公司、中介机构等联合打造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提升海外创业项目转化效率.
支持设立海外创业投资基金,为优质创新创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科技部、证监会、中国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搭建多双边创业合作平台.
优先将双创示范基地纳入多双边创新创业合作机制,支持承办大型国际创新创业大赛和论坛活动.
支持双创示范基地建立国际合作产业园、海外创新中心.
加强与国际重点城市的创新创业政策沟通、资源融通和链接.
支持双创示范基地依托双创周"海外活动周"等举办创新创业重点活动,对接国际创新资源.
加强与海外孵化器、国际创业组织和服务机构合作,为本土中小企业"走出去"拓展合作提供支撑.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中国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七、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点,激发创新创业创造动力(十六)探索完善包容创新监管机制.
支持双创示范基地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市场监管总局牵头负责)在省级政府事权范围内,支持区域示范基地在完善创业带动就业保障体系、建立新业态发展"监管沙盒"、推动各类主体融通创新、健全对创业失败者容错机制等方面开展试点,加快构建创新引领、协同发展的创新创业创造生态.
(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组织遴选方案)(十七)深化双创体制改革创新试点.
支持企业示范基地重点在建立大企业牵头的创新联合体、完善中央企业衍生混合所有制初创企业配套支持政策等方面开展试点,加快形成企业主体、市场导向的融通创新体系.
支持企业示范基地率先试点改革国有投资监管考评制度,建立可操作的创新创业容错机制.
支持在具有较高风险和不确定性的业务领域实施员工跟投机制,探索"事业合伙人"方式,形成骨干员工和企业的利益共同体.
(国务院国资委牵头统筹组织遴选方案)(十八)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示范基地在建设现代科研院所、推动高校创新创业与科技成果转化相结合、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决策流程、完善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新机制、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等方面开展试点,为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制度保障.
(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等按职责分工统筹组织遴选方案)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指导,完善双创示范基地运行监测和第三方评估,健全长效管理运行机制,遴选一批体制改革有突破、持续创业氛围浓、融通创新带动强的区域、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新建一批示范基地.
对示范成效明显、带动能力强的双创示范基地要给予适当表彰激励,对示范成效差的要及时调整退出.

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7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是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途径,对拓宽就业新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
为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支持灵活就业作为稳就业和保居民就业的重要举措,坚持市场引领和政府引导并重、放开搞活和规范有序并举,顺势而为、补齐短板,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清理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强化政策服务供给,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激发劳动者创业活力和创新潜能,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全力以赴稳定就业大局.

二、拓宽灵活就业发展渠道(一)鼓励个体经营发展.
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供便捷高效的咨询、注册服务.
引导劳动者以市场为导向,依法自主选择经营范围.
鼓励劳动者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
支持发展各类特色小店,完善基础设施,增加商业资源供给.
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税收优惠、创业补贴等政策支持.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
落实财政、金融等针对性扶持政策,推动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建筑装修等行业提质扩容.
增强养老、托幼、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业的吸纳就业能力.
加强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政策支持,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等工作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支持发展新就业形态.
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加快推动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行业发展,为劳动者居家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创造条件.
合理设定互联网平台经济及其他新业态新模式监管规则,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降低服务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吸纳更多劳动者就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优化自主创业环境(四)加强审批管理服务.
开通行业准入办理绿色通道,对需要办理相关行业准入许可的,实行多部门联合办公、一站式审批.
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
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引导劳动者规范有序经营.
(市场监管总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取消部分收费.
取消涉及灵活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建立公开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六)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
落实阶段性减免国有房产租金政策,鼓励各类业主减免或缓收房租,帮助个体经营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减轻房租负担.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空间、非必要办公空间改造为免费经营场地,优先向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提供.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加大对灵活就业保障支持(七)推动新职业发布和应用.
密切跟踪经济社会发展、互联网技术应用和职业活动新变化,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对新职业的意见建议,动态发布社会需要的新职业、更新职业分类,引导直播销售、网约配送、社群健康等更多新就业形态发展.
及时制定新职业标准,推出新职业培训课程.
完善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统计监测指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等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八)开展针对性培训.
将有创业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组织开展开办店铺、市场分析、经营策略等方面的创业培训,促进提升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
支持各类院校、培训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更多组织开展养老、托幼、家政、餐饮、维修、美容美发等技能培训和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新职业技能培训,推进线上线下结合,灵活安排培训时间和培训方式,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等负责)(九)优化人力资源服务.
把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开设灵活就业专区专栏,免费发布供求信息,按需组织专场招聘,送岗位进基层进社区,提供职业指导等服务.
指导企业规范开展用工余缺调剂,帮助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
有条件的城市可选择交通便利、人员求职集中的地点设立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组织劳务对接洽谈,加强疫情防控、秩序维护和安全管理.
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规范有序的求职招聘、技能培训、人力资源外包等专业化服务,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负责)(十)维护劳动保障权益.
研究制定平台就业劳动保障政策,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关联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引导产业(行业、地方)工会与行业协会或行业企业代表协商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工时标准、奖惩办法等行业规范.
依法纠正拖欠劳动报酬等违法违规行为.
持续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部、全国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加大对困难灵活就业人员帮扶力度.
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自愿暂缓缴费.
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及时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范围.
(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十二)强化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把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作为就业工作重要内容,结合实际创新工作举措,加强规范引导,完善监督管理,促进灵活就业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和其他稳就业、保就业的资金,保障灵活就业扶持政策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同向发力、分工合作,坚持问题导向,完善政策措施,共同破解工作难题.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加强激励督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狠抓政策落实,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确保灵活就业人员便捷享受各项支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
将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有关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和测评内容.
对灵活就业政策落实好、发展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城市,优先纳入创业型城市创建范围.
(中央文明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注重舆论引导.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媒介,大力宣传支持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典型做法,宣传自主就业创业和灵活就业的典型事迹.
建立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当前国际疫情持续蔓延,世界经济严重衰退,我国外贸外资面临复杂严峻形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加强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稳住外贸主体,稳住产业链供应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更好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保障出运前订单被取消的风险.
2020年底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根据外贸企业申请,可合理变更短期险支付期限或延长付款宽限期、报损期限等.
(财政部、商务部、银保监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复制或扩大"信保+担保"的融资模式.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参与风险分担,对出口信用保险赔付额以外的贷款本金进行一定比例的担保,商业银行在"信保+担保"条件下,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商务部、银保监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以多种方式为外贸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
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参与外贸领域融资风险分担,支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外贸企业融资支持.
(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银行机构结合内部风险管理要求,与资质较好的外贸类服务平台进行合作,获取贸易相关信息和资信评估服务,优化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更好服务外贸企业.
(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四、进一步扩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信贷投放.
更好发挥金融支持作用,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信贷投放,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进出口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
尽快推动在有条件的地方新增一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力争将全国试点总量扩大至30个左右,带动中小微企业出口.
(商务部牵头,各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充分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等现有渠道,支持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物流发展和海外仓建设等.
鼓励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支持海外仓建设.
(商务部牵头,财政部、银保监会、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入落实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管理办法,不断优化退税服务,持续加快退税进度.
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信用培育力度,使更多符合认证标准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成为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
(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引导加工贸易梯度转移.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基金等方式,支持加工贸易梯度转移.
培育一批东部与中西部、东北地区共建的加工贸易产业园区.
借助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等平台,完善产业转移对接机制.
鼓励中西部、东北地区发挥优势,承接劳动密集型外贸产业.
(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支持力度.
对纺织品、服装、家具、鞋靴、塑料制品、箱包、玩具、石材、农产品、消费电子类产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企业,在落实减税降费、出口信贷、出口信保、稳岗就业、用电用水等各项普惠性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各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助力大型骨干外贸企业破解难题.
研究确定大型骨干外贸企业名单,梳理大型骨干外贸企业及其核心配套企业需求,建立问题批办制度,推动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矛盾问题,在进出口各环节予以支持,"一企一策"做好服务.
研究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大型骨干外贸企业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支持措施.
(商务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九、拓展对外贸易线上渠道.
推进"线上一国一展",支持和鼓励有能力、有意愿的地方政府、重点行业协会举办线上展会.
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在规定范围内,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开拓市场,参加线上线下展会.
发挥好国内商协会、驻外机构、海外中资企业协会作用,积极对接国外商协会,帮助出口企业对接更多海外买家.
(各地方人民政府,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进一步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继续巩固压缩货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进一步推动规范和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在有条件的口岸推广口岸收费"一站式阳光价格",提升口岸收费透明度和可比性.
加大对出口企业提供技术贸易措施咨询服务力度,助力企业开拓海外市场.
推进扩大油脂油料、肉类、乳品市场准入,促进进口,保障市场供应.
(海关总署负责)十一、提高外籍商务人员来华便利度.
在严格落实好防疫要求前提下,继续与有关国家商谈建立"快捷通道",为外贸外资企业重要商务、物流、生产和技术服务急需人员往来提供便利.
继续对符合条件的来华复工复产外国人全面实施"快捷通道".
参照"快捷通道"有关做法,本着"防疫为先、确保必需、压实责任、体现便利"原则,对来华从事必要经贸、科技等活动的外国人作出便利性安排.
支持地方结合当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特点,开通专有通道,便利外商入市采购,优先安排在华常驻外商尽快返华入市.
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逐步有序恢复中外人员往来.
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分阶段增加国际客运航班总量,在防疫证明齐全的情况下,适度增加与我主要投资来源地民航班次,便利外籍商务人员来华.
(各地方人民政府,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移民局、民航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给予重点外资企业金融支持.
外资企业同等适用现有1.
5万亿元再贷款再贴现专项额度支持.
加大对重点外资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进出口银行5700亿元新增贷款规模可用于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外资企业.
各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摸清辖区内重点外资企业融资需求及经营情况,及时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共享重点外资企业信息,加强各地外资企业协会等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推动开展"银企对接",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积极保障重点外资企业融资需求.
(各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商务部、银保监会、进出口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加大重点外资项目支持服务力度.
对全国范围内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的重点外资项目,梳理形成清单,在前期、在建和投产等环节,内外资一视同仁加大用海、用地、能耗、环保等方面服务保障力度.
(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鼓励外资更多投向高新技术产业.
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和服务的便利化,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培训和宣传解读,着重加强对疫情防控等应急领域企业的政策服务,吸引更多外资投向高新技术和民生健康领域.
(科技部牵头,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降低外资研发中心享受优惠政策门槛.
降低适用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量要求,鼓励外商来华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提升引资质量.
(财政部牵头,商务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站位、积极作为、狠抓落实.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完善配套措施,认真组织实施,推动各项政策在本地区落地见效.
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8月5日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打击侵权假冒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创新型国家建设,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
依法销毁侵权假冒商品,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有效措施,是净化市场环境、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形成强大震慑效应的有效手段,是激发创新创业热情、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效途径.
为做好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8月13日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销毁侵权假冒商品,应坚持依法处置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坚持无害化处理原则,防止在销毁过程中二次污染,杜绝露天焚烧、简单填埋、随意堆放或倒入城市管网等行为;应坚持杜绝再流通原则,仅去除非法附着的假冒商标不足以允许该商品进入商业渠道.
除特殊情况外,主管部门在任何情况下均无裁量权允许假冒或盗版商品进出口或进入其他海关程序.

工作目标是,推动侵权假冒商品分类销毁机制进一步健全,无害化处置水平进一步提升,社会震慑效应进一步显现.
二、主要内容(一)销毁范围.
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依法没收的侵权假冒商品,以及主要用于生产或制造假冒或盗版商品的材料、工具、标识标志、标签、证书、包装物等,除特殊情况外,应予销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侵权假冒商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注册商标标识或者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和器具、模具等工具,以及其他依法应予销毁的侵权假冒商品.

(二)销毁时限.
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依职权及时提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处置意见.
对易腐烂、变质等不易保管的涉案侵权假冒物品,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在行政、刑事案件审结前销毁.
其他侵权假冒商品,行政处罚案件中,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行政执法办案单位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销毁.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行政执法办案单位处罚决定的,自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后,行政执法办案单位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也未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应当自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涉案侵权假冒物品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销毁.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自审判机关作出的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生效之日起,行政执法办案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提出涉案侵权假冒物品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销毁.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审判机关判决有罪的,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对销毁事项作出判决.
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司法办案单位应当对涉案侵权假冒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假冒商品的材料和器具、模具等工具予以销毁;判决无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但构成行政违法的,应当将涉案侵权假冒物品移送行政执法办案单位,由行政执法办案单位按规定处置.

需要作为民事、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的,经权利人申请,可以在民事、行政案件终结后或者采取取样、拍照等方式对证据固定后依法予以销毁.
(三)分类处置.
拟销毁的侵权假冒商品,如原材料可回收利用,优先以拆解、冶炼、化浆等改变产品原始用途或形状的方式对原材料进行综合利用.
不可回收利用的侵权假冒商品和经拆解后产生的废物,应根据其物理特性或性质进行分类处置.
属于危险物品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稳定化预处理后,再交由具有相应资质或符合条件的单位处理.
其中,危险废物类(含医疗废物)应交由具有相应利用处置能力且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处置;电子废物类应优先交由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拆解、利用或处置;其他固体废物类应交由符合环保要求的生产、加工或焚烧、填埋企业处理;液态类侵权假冒商品可委托具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其他类型侵权假冒商品,遵循上述处置办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符合条件的单位处置.

(四)污染防控.
销毁侵权假冒商品,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应当本着就近和分类处置的要求,委托具有环境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单位或符合环保条件的生产、加工利用企业实施.
受托承担销毁任务的单位,应具备相关环境监测和管理条件,根据侵权假冒商品的性质选择相适应的无害化销毁方式,并加强销毁过程监测,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各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在官方网站公布具备环境无害化销毁能力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并定期更新,对承担销毁任务的单位加强环境监管,确保落实环境保护规定.

(五)物品保管.
涉案的侵权假冒商品,可存放在政府公物仓、办案单位自建的罚没物品保管仓库、其他执法机关所属罚没物品保管仓库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选择的社会仓库设置的公务仓位中,并应指定专人保管.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侵权假冒物品应存放在符合相应条件的专设场所.
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应建立侵权假冒商品处置台账,包括票据领用缴销、交接保管、结算对账、处置程序等制度,对涉案的所有侵权假冒物品应制作清单,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接收时间、物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特征、存放场所、存放条件、入库单号、处置情况等.
保管单位应建立健全涉案侵权假冒商品入库、盘点、出库制度,对入库和委托保管的商品进行登记造册、定期清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替换、挪用、变卖、毁损、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不得擅自处理.

(六)全程监督.
处置侵权假冒商品前,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应履行处置审批手续,填写审批表,提出处置意见,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委托具有环境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单位或符合环保要求的生产、加工利用企业分类处置.
受托承接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处置的单位,应在处置作业前向委托的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报告作业开始的时间、地点,自觉接受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监督;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将相关处置情况书面报告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报告应载明处置时间、地点、方式及销毁商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特征等,应附有照片、视频.
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应对承接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处置的单位加强监督,处置侵权假冒商品时,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场,制作笔录,记录处置时间、地点、方式,处置商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特征等及执行人,并拍照、摄像.
处置笔录、照片、视频资料与受托承接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处置的单位提交的报告一并存档备查.

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把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强统筹谋划,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制度;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相关成员单位细化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务求取得实效.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业务指导,确保销毁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侵权假冒商品保管、运输、处置费用应当按规定纳入预算.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关费用不由权利人承担.

(二)深化沟通协作.
各地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侵权假冒商品环境无害化销毁工作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各地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发挥无害化销毁的环境监督指导作用,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要与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明确互报信息的时间、内容和联络人,报送销毁的侵权假冒商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特征,以及销毁单位、时间、地点、方式、资金来源、受托承接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处置单位等信息.
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将涉案的侵权假冒商品依法移交、保管、销毁.

(三)注重宣传引导.
围绕节日、消费旺季等侵权假冒易发时段,组织侵权假冒商品集中销毁活动,形成强大震慑效应.
现场销毁时,可视情邀请权利人、消费者和新闻媒体代表现场见证.
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介,对销毁活动进行宣传报道,并及时回应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关切,营造打击侵权假冒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监督考核.
上级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对下级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侵权假冒商品管理、处置过程及处置后的复核、复查等加强监督检查.
截留、替换、挪用、变卖、毁损、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涉案侵权假冒商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区销毁工作情况予以考核,考核结果计入年度全国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活动绩效考核成绩.

国家部委有关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营造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加快完善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完善市场主体司法保护机制,进一步增强微观主体活力1.
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
坚持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法律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权利保护平等,不断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司法保护力度.
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坚定不移扩大高水平开放.
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2.
完善市场主体司法裁判规则体系.
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及时开展司法解释清理修订工作,废除按照所有制类型区分市场主体和对民营企业不平等的规定.
完善营利法人的司法裁判规则,推动形成有利于创新和发展的现代法人制度.
针对特别法人制度的最新发展,按照中央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效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的要求,积极应对司法实践中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特征、法人属性、功能作用、运行机制等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吸收借鉴国际成熟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有益经验,规范、扶持和保护高新科技企业、金融业和高端服务业领域存在的有限合伙企业等新型市场主体,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司法环境.

3.
推动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按照"加快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经营机制"要求,立足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明晰国有产权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依法妥善审理因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法定代表人违规担保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依法追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促进国有企业健全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规范权责定位和行权方式,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
依法支持混合所有制企业探索建立有别于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治理机制,注重维护持股员工、非公有制股东的合法权益,激发新型市场主体的活力.

4.
加强中小股东司法保护.
严格落实公司法、证券法优先保护特殊市场主体的立法精神,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利润分配权等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
正确处理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关系,合理确定金融机构的适当性管理义务和举证责任,优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依法受理、审理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发挥证券侵权赔偿诉讼的规范、震慑功能,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继续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支持建立非诉讼调解、先行赔付等工作机制,通过支持诉讼、示范判决等方式拓宽投资者索赔的司法路径,切实解决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维权难问题.

5.
健全市场主体司法救治退出机制.
抓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按照发展改革委《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加快"僵尸企业"出清,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的拯救功能,加强对陷入困境但具有经营价值企业的保护和救治.
细化重整程序的实施规则,加强庭外重组制度、预重整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的有效衔接.
完善政府与法院协调处置企业破产事件的工作机制,探索综合治理企业困境、协同处置金融风险的方法和措施.
拓展和延伸破产制度的社会职能,推动建立覆盖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等各类市场主体在内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
完善跨境破产和关联企业破产规则,推动解决跨境破产、复杂主体破产等司法难题.
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启动与审理程序,加大执行转破产工作力度.
优化管理人制度和管理模式,推动完善市场主体退出过程中相关主体权益的保障机制和配套政策.
加强破产审判的专业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破产案件审理质效.

二、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夯实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制度基础6.
健全以公平公正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
严格执行产权保护司法政策,全面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推动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明确和统一裁判标准,准确界定产权关系,合理划定责任财产范围,重点解决国有资产流失,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产权保护中的突出问题.
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依法慎用刑事强制措施,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保全和处置措施,健全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错机制.
坚持法定赔偿原则,加大涉产权冤错案件赔偿决定执行力度.
完善和统一执行异议之诉、担保物权实现、破产债权清偿中的权利冲突解决规则.
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禁超标的查封、乱查封,建立健全查封财产融资偿债和自行处置机制,尽最大可能保持企业财产运营价值.
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

7.
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行为.
依法惩治侵吞、瓜分、贱卖国有、集体资产的犯罪,推动完善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坚持惩罚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的原则,打击针对企业家和严重危害民营企业发展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缴民营企业被侵占、挪用的财物,完善财产返还和退赔制度.
依法制裁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加大对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力度.
合理认定产权侵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及时出台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保护上市公司与新三板公司股东权利.
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为保护产权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纠正侵犯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修订完善行政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8.
服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依法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司法保障,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不断增加农民收入,推动乡村振兴发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严格实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物权编规定,妥善审理农村承包地、宅基地"三权分置"产生的土地权属流转纠纷案件,依法依规认定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效力,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合理利用.
依法保护农户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资格权,确保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
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要依法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经营决策和收益分配的权利.

9.
公正审理土地征收征用案件.
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对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土地的行为,依法不予支持.
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打击各种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确保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受侵犯.
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对被征收征用者进行公平合理补偿,维护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权益.
妥善审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防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截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得的补偿.

10.
加强自然资源的产权保护.
依法审理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规范自然资源交易流转制度,加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保护.
贯彻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要求,依法审理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等案件,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确权登记制度有效实施.
修改完善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司法解释,全面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
促进建立健全协商、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多元化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11.
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完善与重大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等有关的知识产权归属、保护、利益分配等相关制度,实现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强度与其贡献程度相适应,推动形成激励和保护创新的司法保障体系.
研究制定专利授权确权、商业秘密、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等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加大对知识产权、商誉权侵权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
加强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
积极适应新技术、新领域、新业态对司法保护提出的新要求,强化对科技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技术要素市场的规则指引,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新兴产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三、保障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12.
尊重合同自愿和契约精神.
以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为重点,坚持诚实信用、意思自治、公平竞争,充分发挥各类合同在市场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
准确把握自然垄断行业、服务业等市场准入的放宽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落实"非禁即入"政策,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房地产、矿产资源以及水、电、气、热力等关系要素配置和市场准入的合同纠纷案件,正确处理合同自愿与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适应土地供给的政策调整,统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
合理判断股权融资、双向对赌等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鼓励市场主体创新创业.
及时出台不良资产处置司法解释,优化资本与生产要素配置.

13.
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
依法支持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交易模式,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供司法保障.
统筹兼顾利率市场化改革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的关系,对于借贷合同中一方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和超出司法保护上限的,不予支持.
对于当事人以预扣利息、租金、保证金或加收中介费、服务费等方式变相提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行为,按照实际形成的借款关系确定各方权利义务.
规范、遏制国有企业贷款通道业务,引导其回归实体经济.
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14.
依法认定新型担保的法律效力.
准确把握物权法定原则的新发展、民法典物权编扩大担保合同范围的新规定,依法认定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具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
结合民法典对禁止流押规则的调整和让与担保的司法实践,进一步研究细化让与担保的制度规则和裁判标准,尊重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作出的交易安排.
依据物权变动规则依法认定担保物权的物权效力,最大限度发挥担保制度的融资功能作用,促进商事交易健康发展.

15.
依法妥善审理互联网交易纠纷案件.
注意把握互联网交易合同订立的特殊规则,依法认定互联网交易中电子合同、预约合同、格式合同的成立生效要件.
准确界定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促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活动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有效发挥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集成作用.

16.
依法促进劳动力要素优化配置.
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遵循劳动力要素市场化配置要求,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的社会性流动.
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挥集体协商援企稳岗作用,尽量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鼓励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
对因产能过剩被倒逼退出市场的企业,要防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权益的恶意侵害,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加大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力度,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对地区、行业影响较大的产业结构调整,要提前制定劳动争议处置预案,健全劳动关系风险排查化解机制,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协同联动机制和纠纷化解合力.
完善促进人才社会性流动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畅通人才跨所有制流通渠道,健全企事业单位人才流动机制,推动建立国际人才交流合作的法律保障机制,为畅通经济运行提供"软保障".

四、维护社会诚信与市场秩序,营造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17.
依法支持和服务"放管服"改革.
依法审理涉及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行政案件,促进行政机关不断优化行政审批制度、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服务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
研究制定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司法解释,加大对行政决策合法性和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力度,促进政府守信践诺.
依法审理政府招商引资、政府特许经营、土地房屋征收等行政协议案件,严格把握政府解除行政协议的条件,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18.
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审判工作.
准确把握法律标准,恪守竞争中性原则,综合运用效能竞争、比例原则、竞争效果评估方法,建立健全第三方审查和评估机制,依法判断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及时制止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提高违法成本,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公平有序竞争,增强市场竞争活力.

19.
规范金融市场投融资秩序.
依法严惩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按照"穿透监管"要求,剔除当事人之间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正确认定多层嵌套金融交易合同下的真实交易关系.
按照功能监管要求,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违规行为,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认定合同效力和权利义务.
主动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支持、促进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职,加强金融风险行政处置与司法审判的衔接,协助做好金融风险预警预防和化解工作.
及时研究和制定针对网络借贷、资管计划、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等金融现象的司法应对举措,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主动性、预判性.
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或者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和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20.
加强"逃废债"清理惩戒机制建设.
健全清理拖欠企业债务长效机制,加大强制执行力度,依法适用拘留等强制措施,树立实质穿透执行理念,依法识别和精准打击规避、抗拒执行行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降低债权实现成本,助力企业化解债务危机.
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推进政府部门诚信信息与法院信息共享机制,精准适用、严格规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等措施,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严厉制裁诉讼失信行为,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五、强化民生司法保障,实现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21.
为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及时总结提炼疫情期间经验做法,聚焦复工复产新要求,有针对性调整完善司法政策,推出更多便民利民司法措施,不断提高审判效能.
依法惩治影响常态化疫情防控各类犯罪,立足司法职能推动健全公共卫生体系,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严惩公共安全、民生保障领域的犯罪行为,坚决维护国家安全、生物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22.
推动完善更加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
服务保障扩大内需战略,加大对"互联网+"领域涉及的产品质量、旅游消费、教育培训、通讯服务等消费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认定设置消费陷阱或者霸王条款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加大对促进就业的司法支持力度,坚决纠正就业中的地域、性别等歧视,维护劳动者公平就业权利.
保护劳动者创业权利,注重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推动健全网约工、快递员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
强化司法救济,依法支持劳动者和弱势群体在工伤、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合理诉求,解决养老保险参保率低、断保、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等现实问题.
落实统筹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要求,继续深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适时修订相关司法解释.

23.
加强数据权利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及数据相关产业发展实践,依法保护数据收集、使用、交易以及由此产生的智力成果,完善数据保护法律制度,妥善审理与数据有关的各类纠纷案件,促进大数据与其他新技术、新领域、新业态深度融合,服务数据要素市场创新发展.
贯彻落实民法典人格权编关于人格利益保护的规定,完善对自然人生物性、社会性数据等个人信息权益的司法保障机制,把握好信息技术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平衡好个人信息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24.
依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依法妥善审理涉房地产相关纠纷案件,引导房产交易回归居住属性.
落实中央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要求,坚持租购同权,依法保护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准确把握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立法目的与成立条件,依法妥善审理涉居住权案件,充分发挥居住权扶弱、施惠的社会保障功能,保护弱势群体的居住权益.
积极运用司法手段支持政府严控房价,防范炒地炒房投机行为,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5.
规范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坚持"四个最严"标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等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以及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适用民事赔偿首负责任制、惩罚性赔偿等规定,依法判定不诚信生产经营者的民事责任.
加快制定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的司法解释,统一裁判标准,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行政、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于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食品、药品、疫苗等突出问题,在依法公正裁判的同时,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坚持保护消费者权益与推动企业发展、维护市场营商环境并重,依法打击涉嫌敲诈勒索等刑事犯罪的违法索赔,保障企业商家正常生产经营.

六、健全涉外司法保障机制,推动建设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26.
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构建涉外司法保障新机制.
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和机构,加强国际商事法庭建设,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司法协助,依法妥善化解涉外民商事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
妥善处理在逐步放开外商投资领域时产生的涉及外资准入限制和股比限制的法律适用问题,依法维护外商投资合同效力,保护外资合法权益.
服务和保障海洋强国战略,妥善审理海事海商案件,护航海洋经济健康发展.

27.
加快推动涉外民商事审判制度机制建设.
积极参与、深入推进国际司法交流合作,严格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吸收借鉴国际成熟司法经验,探索建立健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的司法审查机制,适时出台涉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范指引,及时清理不符合扩大对外开放实践需要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探索中欧班列、陆海新通道、国际公路运输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机制,深入研究扩大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完善应对的司法政策和举措,推动构建更高水平的国际经贸规则.

28.
加强涉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的司法保障.
认真总结涉自贸试验区民商事审判工作经验,聚焦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找准司法审判与深化自贸试验区改革、稳步推进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结合点,公正高效审理涉自贸试验区案件,及时出台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与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市场规则有关的行政管理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持续推进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法治建设,促进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发挥先行先试的示范作用.

七、以一站式多元解纷为切入点,建设具有中国特色、更加适应市场经济需求、便捷高效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29.
深化民事、行政诉讼繁简分流改革.
按照"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务求实效"工作原则,围绕优化司法确认、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等内容,有序推进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改革,建立健全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审判执行机制.
打好深入推进分调裁审改革组合拳,做好诉讼案件分流引导,加强诉前调解,优化诉讼程序和庭审方式,实现"繁案精审、简案快审",不断提升司法效能.

30.
全面提升一站式多元解纷的质量和水平.
统筹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形成从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到诉前多元解纷,再到分层递进、繁简结合、衔接配套的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分层次、多途径、高效率、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案.
全面推行网上立案、跨域立案服务、网上调解、网上开庭、网上申诉等诉讼服务,建好用好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大力推广在线视频调解,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一站通办、一网通办、一号通办、一次通办的诉讼服务.

31.
以深化诉源治理推进社会治理融合互动.
坚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社会治理体系,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就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和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积极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5G等现代科技在司法领域的深度运用,充分发挥司法大数据作用,加强对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中出现的问题研判,有效服务科学决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使命光荣、责任重大.
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从战略和全局高度深刻认识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要以学习贯彻民法典为契机,培养和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司法理念,着力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加快完善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7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力做好下半年稳就业保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今年以来,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运行和就业造成巨大冲击.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履职尽责,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集中精力抓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前提下,不失时机推进复工复产,推出减税降费、金融支持等一系列援企稳岗政策,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的就业帮扶力度,促进经济回升和就业大局稳定.
经过全国上下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我国经济下滑的困难局面逐步得到扭转,就业形势保持总体稳定.
但同时也要看到,就业领域仍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重点群体就业压力持续攀升,就业形势依然复杂严峻.
为进一步做好下半年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勇于担当,坚决扛起稳就业保就业的政治责任.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认真履行职责,着力攻坚克难,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就业摆在"六稳"、"六保"首要位置,在补短板、强弱项上下功夫,在想办法、拓思路上下功夫,系统谋划、精心部署下半年稳就业保就业工作.

二、立足职能、发挥优势,认真做好就业形势分析研判.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保持战略定力、把握宏观大势,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综合运用实地调研、问卷调查、大数据分析等多种方式,在全面掌握实际情况基础上,科学研判下半年就业走势,重大情况及时上报.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群体,要持续开展跟踪监测和动态分析,完善监测分析机制,扩大监测范围,紧盯关键性指标,加强分类监测.
进一步强化规模性失业风险预警和防范,及时开展就业影响程度评估,结合实际制定稳就业预案.
强化政策储备,在援企稳岗、就业帮扶等方面,提出更多有针对性、可操作的政策建议,更好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三、统筹资源、凝聚合力,加大各方面对就业的支持力度.
要正视当前困难、树立底线思维,充分发挥综合部门的优势,集中政策资源,强化要素支撑,加强项目资金投入,促就业举措要应出尽出,拓岗位办法要能用尽用.
更好地发挥投资对就业的拉动作用,合理调配各类资金流向,优先支持具有民生效益和就业效应的项目.
用好用足抗疫特别国债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重点支持带动就业能力强的补短板项目.
扎实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大力提升县城公共设施和服务能力,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因地制宜适当扩大今年以工代赈规模,将更多返乡留乡贫困劳动力纳入政策覆盖范围.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充分发挥双创示范基地带动作用,加快双创支撑平台项目建设,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支持养老、托育、医疗、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壮大,吸纳更多就业.
实施适当政策倾斜,扩大省级资金投入,撬动更多社会资源,支持返乡入乡创业和长江流域渔民退捕安置,带动更多农民工等人员就地就近就业创业.

四、创新方式、完善机制,坚持就业优先导向的宏观调控.
全面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注重财政、货币、金融、产业、区域、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衔接配套、协调联动,努力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
宏观政策酝酿出台要评估其对就业的影响,政策措施的操作落实要统筹考虑其给就业带来的变化.
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信号和就业目标的引导作用,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及时调整宏观政策取向,统筹考虑宏观调控的重点和节奏,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

五、上下联动、协作配合,切实抓好政策落实落地.
要把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的力量充分调动起来,瞄准已出台的稳就业政策措施,加大抓落实力度,级级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积极主动推动教育、财政、人社、商务等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落实好稳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外贸行业生产经营及用工,促进高校毕业生和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的各项任务举措,务求尽快见实效.
不断完善部门联动的政策协调机制,推动数据和信息资源共享,会商重大问题,协同制定措施,增进工作合力.

当前,全球疫情和经贸形势的不确定性依然很大,就业领域仍面临一些难以预料的影响因素.
全国发展改革系统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的决策部署,坚定信心、主动作为,为实现"十三五"规划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积极贡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20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34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0年第8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七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三批)予以公告.

1.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34批)(略)2.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0年第8批)(略)3.
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七批)(略)4.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三批)(略)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7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七部门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是企业家精神的重要发源地.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有关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一些基础性制度性问题亟待解决.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形成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础性制度(一)健全中小企业法律法规体系.
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基础,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
鼓励地方依法制定本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法规.
探索建立中小企业法律法规评估制度和执行情况检查制度,督促法律法规落实到位.

(二)坚持公平竞争制度.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公正公平对待中小企业,破除不合理门槛和限制,实现大中小企业和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完善审查流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投诉、公示、抽查制度.
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三)完善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和发布制度.
健全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定期发布中小企业统计数据.
建立中小企业融资状况调查统计制度,编制中小微企业金融条件指数.
加强中小企业结构化分析,提高统计监测分析水平.
探索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开展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分析.
完善《中小企业主要统计数据》手册,研究编制中小企业发展指数.
适时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四)健全中小企业信用制度.
坚持"政府+市场"的模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查询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整合共享各类涉企公共服务数据.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创新小微企业征信产品,高效对接金融服务.
研究出台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中小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公示查询和信用监管等.
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基础作用,将涉企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

(五)完善公正监管制度.
减少监管事项,简化办事流程,推广全程网上办、引导帮办,全面推行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改革.
推进分级分类、跨部门联合监管,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避免对中小企业采取简单粗暴处理措施,对"一刀切"行为严肃查处.

二、坚持和完善中小企业财税支持制度(六)健全精准有效的财政支持制度.
中央财政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县级以上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建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公司制母基金,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完善基金市场化运作机制,引导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绩效评价.

(七)建立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长效机制.
实行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
落实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

(八)强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机制.
修订《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完善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应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三、坚持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促进制度(九)优化货币信贷传导机制.
综合运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商业银行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
进一步疏通利率传导渠道,确保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有效传导至贷款利率.
建立差异化小微企业利率定价机制,促进信贷利率和费用公开透明,保持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定价合理水平.

(十)健全多层次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
推进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深化大中型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改革,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发展便利续贷业务和信用贷款,增加小微企业首贷、中长期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开展供应链金融、应收账款融资,加强银税互动.
推动金融科技赋能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
研究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
加快推进小额金融纠纷快速解决等机制建设.
完善规范银行业涉企服务收费监管法规制度,降低小微企业综合性融资成本.

(十一)强化小微企业金融差异化监管激励机制.
健全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长效机制,出台《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
修订《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
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服务情况与资本补充、金融债发行、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金融机构总部相关负责人考核及提任挂钩.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建立授信尽职免责负面清单制度.
督促商业银行优化内部信贷资源配置和考核激励机制,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改进贷款服务方式.

(十二)完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
大力培育创业投资市场,完善创业投资激励和退出机制,引导天使投资人群体、私募股权、创业投资等扩大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更多地投长、投早、投小、投创新.
稳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支持更多优质中小企业登陆资本市场.
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对接资本市场.
稳步推进新三板改革,健全挂牌公司转板上市机制.
完善中小企业上市培育机制,鼓励地方加大对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企业的支持.
加大优质中小企业债券融资,通过市场化机制开发更多适合中小企业的债券品种,完善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增信机制,扩大债券融资规模.

(十三)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
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率水平.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合理确定风险分担比例和担保贷款风险权重,落实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制度,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获得性.
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

四、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制度(十四)完善创业扶持制度.
改善创业环境,广泛培育创业主体.
完善创业载体建设,健全扶持与评价机制,为小微企业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高质量服务.
鼓励大企业发挥技术优势、人才优势和市场优势,为创业活动提供支撑.
鼓励服务机构提供创业相关规范化、专业化服务.

(十五)完善中小企业创新支持制度.
创新中小企业产学研深度融合机制,促进大中小企业联合参与重大科技项目,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和大企业科研仪器、实验设施、中试小试基地等创新资源向中小企业开放.
调整完善科技计划立项、任务部署和组织管理方式,大幅提高中小企业承担研发任务比例,加大对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的直接支持.
完善专业化市场化创新服务体系,完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支持中小企业创新的机制,提升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扶持中小企业创新的能力与水平.
完善中小企业创新人才引进和培育制度,优化人才激励和权益保障机制.
以包容审慎的态度,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模式创新.

(十六)完善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机制.
健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标准体系和评价机制,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
完善大中小企业和各类主体协同创新和融通发展制度,发挥大企业引领支撑作用,提高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和水平.

(十七)构建以信息技术为主的新技术应用机制.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应用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及新材料技术、智能绿色服务制造技术、先进高效生物技术等,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应用新技术的工作机制,提升中小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
支持产业园区、产业集群提高基础设施支撑能力,建立中小企业新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完善新技术推广机制,提高新技术在园区和产业链上的整体应用水平.

五、完善和优化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十八)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健全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社会化公益服务相结合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完善服务机构良性发展机制和公共服务平台梯度培育、协同服务和评价激励机制.
探索建立全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一体化平台.
发展中小企业服务产业,引导服务机构提供规范化、精细化、个性化服务,引导大企业结合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创新链为中小企业提供配套服务.
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为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探索建立志愿服务机制.

(十九)健全促进中小企业管理提升机制.
完善中小企业培训制度,构建具有时代特点的课程、教材、师资和组织体系,建设慕课平台,构建多领域、多层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中小企业培训体系.
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加快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弘扬"工匠精神".
健全中小企业品牌培育机制.
实施小微企业质量管理提升行动.
完善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机制.

(二十)夯实中小企业国际交流合作机制.
深化双多边中小企业合作机制,促进中小企业国际交流合作.
探索建设中小企业海外服务体系,夯实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服务机制,在国际商务法务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质量认证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帮助.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完善评价激励机制.
推进关税保证保险改革.
鼓励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探索建立B2B出口监管制度,支持跨境电商优进优出.

六、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制度(二十一)构建保护中小企业及企业家合法财产权制度.
坚决保护中小企业及企业家合法财产权,依法惩治侵犯中小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
建立涉政府产权纠纷治理长效机制.
出台并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从源头遏制拖欠问题.

(二十二)健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法定赔偿额.
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强化专利导航工作机制,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开发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产品的政策,提升中小企业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能力.
优化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机制,建设一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构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强化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推进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工作.
提高知识产权审查效率,减轻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负担.

(二十三)完善中小企业维权救济制度.
构建统一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畅通中小企业表达诉求渠道,完善咨询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和督办考核机制.
探索建立中小企业公益诉讼制度、国际维权服务机制.
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开展小微企业法律咨询公益服务.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应急救援救济机制,帮助中小企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

七、强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组织领导制度(二十四)强化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由政府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设在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强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队伍建设.
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执行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建立内部责任制,加强工作落实.

(二十五)完善中小企业决策保障工作机制.
完善中小企业政策咨询制度,培育一批聚焦中小企业研究的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立政策出台前征求中小企业与专家意见制度和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制度.
完善中小企业政策发布、解读和舆情引导机制,提高政策知晓率、获得感和满意度.
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20年第4号《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4月24日经农业农村部第7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农业农村部部长韩长赋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市场监管总局局长肖亚庆2020年7月3日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农用薄膜污染,加强农用薄膜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用薄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地面覆盖薄膜和棚膜.
第三条农用薄膜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农用薄膜污染防治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用薄膜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生产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
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使用第七条农用薄膜生产者应当落实国家关于农用薄膜行业规范的要求,执行农用薄膜相关标准,确保产品质量.
第八条农用薄膜生产者应当在每卷地膜、每延米棚膜上添加可辨识的企业标识,便于产品追溯和市场监管.
第九条农用薄膜生产者应当依法建立农用薄膜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用薄膜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出厂销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条出厂销售的农用薄膜产品应当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明推荐使用时间等内容.
农用薄膜应当在合格证明显位置标注"使用后请回收利用,减少环境污染"中文字样.
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应当在合格证明显位置标注"全生物降解薄膜,注意使用条件"中文字样.
第十一条农用薄膜销售者应当查验农用薄膜产品的包装、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采购和销售未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不得将非农用薄膜销售给农用薄膜使用者.
农用薄膜销售者应当依法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用薄膜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者、生产日期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销售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二条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签标注的期限使用农用薄膜.
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使用者应当依法建立农用薄膜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用薄膜名称、用量、生产者、销售者等内容.
农用薄膜使用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用薄膜使用控制,开展农用薄膜适宜性覆盖评价,为农用薄膜使用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鼓励农用薄膜覆盖替代技术和产品的研发与示范推广,提高农用薄膜科学使用水平.

第三章回收和再利用第十四条农用薄膜回收实行政府扶持、多方参与的原则,各地要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回收农用薄膜.
第十五条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或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
第十六条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回收网点、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或其他组织等应当开展合作,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健全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和再利用.
第十七条农用薄膜回收网点和回收再利用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回收台账,如实记录废旧农用薄膜的重量、体积、杂质、缴膜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回收时间等内容.
回收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八条鼓励研发、推广农用薄膜回收技术与机械,开展废旧农用薄膜再利用.
第十九条支持废旧农用薄膜再利用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用地、用电、用水、信贷、税收等优惠政策,扶持从事废旧农用薄膜再利用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企业.
第二十条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应当依法做好回收再利用厂区和周边环境的环境保护工作,避免二次污染.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建立农用薄膜残留监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农用薄膜残留监测.
第二十二条建立农用薄膜市场监管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农用薄膜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生产、销售农用薄膜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依法依规记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
政府招标采购的农用薄膜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招标采购.
第二十四条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7月7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7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进一步深化机构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监管效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现行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管理办法》等24部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序号部门规章名称发布令号1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管理办法2012年8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7号公布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1995年8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89年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修改意见》第一次修订,根据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4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5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公布6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1998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公布7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9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8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公布,根据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的决定》修订9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9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公布10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4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9号公布11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8号公布12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4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7号公布1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年12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14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4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15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公布16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7月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1号公布17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5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18标准档案管理办法1991年10月2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5号公布19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8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1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0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2002年4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21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1993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5号公布,根据1995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7号《〈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的修改》修订22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2010年4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公布23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办法2004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9号公布24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8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减轻当年新入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现就完善调整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事项公告如下:一、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三、符合本公告规定并可按上述条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四、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7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支持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2号)有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程序等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2016〕40号)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2020年7月24日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和修改本细则,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会同同级财政厅(局)、各直属海关、省级税务机关按照本细则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企业,承诺具备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以及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二)不存在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三)具有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四)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有关要求.
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核电项目业主应为核电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依托项目的业主.
第二章免税资格申请程序第四条新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1次.
第五条新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应按照下年1月1日执行有效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于当年8月1日至8月31日提交《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申请报告》(见1).
其中,地方企业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报告;中央企业集团下属企业、核电项目业主通过中央企业集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报告.

第六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收到申请报告后,应对照1有关要求,审核申请报告是否规范、完整,材料是否有效.
其中,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财政厅(局)、省级税务机关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
申请报告不符合规定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需要补正的材料,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
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未按照规定报送申请报告或补正材料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不予受理.

第七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审核后的申请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报告后,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照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通过书面审核和答辩等形式,对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的免税资格进行认定,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共同研究确定下年度新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名单及其享受政策时间、免税资格复核时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11月30日前函告海关总署,抄送税务总局、能源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
名单中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自下年度1月1日起享受政策.

第十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应将新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名单等信息分别告知相关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
第十一条特殊情况下,新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名单未能在下年度1月1日前印发,新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可凭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具的《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通知书》(见2),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

第三章免税资格复核程序第十二条对已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的免税资格每三年集中进行一次复核.
第十三条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应按照下年1月1日执行有效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于其免税资格复核当年的8月1日至8月31日提交《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复核报告》(见3).
其中,地方企业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复核报告;中央企业集团下属企业、核电项目业主通过中央企业集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复核报告.

第十四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收到复核报告后,应对照3有关要求,审核复核报告是否规范、完整,材料是否有效.
其中,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财政厅(局)、省级税务机关对复核报告进行审核.
复核报告不符合规定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需要补正的材料,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
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未按照规定提交复核报告或补正材料的,视同放弃免税资格,自下年度1月1日起停止享受政策.

第十五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应于当年9月30日前,将审核后的复核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复核报告后,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照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通过书面评审和答辩等形式,对已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的免税资格进行复核,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共同研究确定继续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名单及其继续享受政策时间、下一次免税资格复核时间,以及停止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名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于当年11月30日前函告海关总署,并抄送税务总局、能源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
继续享受政策名单中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自下年度1月1日起享受政策.

第十八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应将继续享受政策、停止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名单等信息分别告知相关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
第十九条已享受政策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于每年3月1日前将《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年度执行情况表》(见4)报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汇总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条已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发生名称、公司类型、经营范围等信息变更,应在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确定变更后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是否继续享受政策;不符合条件的,自变更登记之日起不再享受政策.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确认结果(对停止享受政策的,应注明停止享受政策时间)函告海关总署,并抄送税务总局.

第四章目录制修订事项第二十一条《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应适时调整.
调整内容包括:增加或删除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增加或删除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增加或调整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调整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的技术规格、销售业绩、执行年限等,调整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单机用量、执行年限等.

第二十二条《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增加及保留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目录规定的领域.
《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增加及保留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应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增加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为国内已能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

第二十三条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如对相关目录提出修订建议,可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或中央企业集团报送《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修订建议报告》(见5).
第二十四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中央企业集团应对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提交的目录修订建议进行筛选和汇总,于当年3月31日前将目录修订建议汇总表和修订建议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可按职责分工对目录提出修订建议,于当年3月31日前将修订建议函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开展目录修订评审,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网上公示后(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按程序发布新修订的目录.
第五章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2020年已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不含2020年新享受政策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按规定提交免税资格复核报告.
以后的免税资格复核工作每3年开展1次,即2022年对2020年至2022年享受政策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的免税资格进行复核,2025年对2023年至2025年享受政策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的免税资格进行复核,以此类推.

第二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执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政策.

第二十九条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如存在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等失信情况,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企业是否能继续享受免税政策.
不能继续享受免税政策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企业名单及停止享受政策时间等信息函告海关总署,并抄送税务总局、能源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

第三十条对于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的,取消免税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应做好政策解读和业务辅导;对于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退付管理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切实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把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等"六保"任务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把已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收费基金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相关企业和个人,现就加强非税收入退付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确保非税收入应退尽退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非税收入退付业务流程,提高减税降费涉及非税收入退付工作效率,对实行定期清算、已缴纳款项可冲抵以后月份应缴款的非税收入,要明确冲抵流程和操作办法.
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加强配合,对涉及中央地方分成需就地办理退库的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加快办理退付.

二、积极推进电子退付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推动非税收入电子退付、电子对账等方面的创新.
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实现非税收入退付申报、业务审核、缴款审核、资金退付等业务网上办理,通过"非接触"退付,助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

三、强化内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开展非税收入月度执行情况与减、免、缓、停政策的联动分析,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执收单位要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非税收入退付内部控制制度,实行退付资金复核制度,认真做好非税收入收缴和退付的核算工作.

四、做好政策宣传各级财政部门和各执收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准确解读减税降费政策要求,确保减税降费红利及时足额惠及缴款企业和个人,增加群众获得感.
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主管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指导和监督各执收单位,及时主动为应予退付的企业和个人办理退付业务,切实缓解企业经营困难.
遇到重要或突发情况要及时报告.
财政部2020年7月16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非税收入退付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为坚决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把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等"六保"任务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把已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收费基金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相关企业和个人,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加强非税收入退付管理的通知》(财库〔2020〕23号,以下简称《通知》).
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通知》的出台背景.
答:2020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结合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和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进一步出台相关减税降费政策,对重点企业给予税费支持,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
近期,财政部调研发现在非税收入退付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为加大对市场主体的支持力度,部分降费政策追溯执行,客观会产生退付业务.
二是部分缴款人不熟悉新政策,仍按原标准上缴非税收入.
三是因疫情停课因素,各级各类学校疫情之前收取的教育收费需要及时退付.
但现行非税收入退付流程较复杂,退付速度较慢.
为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到位,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财政部印发《通知》,要求确保非税收入退到位、确保非税收入及时退、确保非税退付管到位,以助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问:《通知》具体包括哪些内容答:财政部印发《通知》,坚持问题导向,明确政策重点,突出"退到位、及时退",切实加强退付管理.
具体内容包括五个部分:一是确保非税收入应退尽退.
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非税收入退付业务流程,提高退付工作效率.
加快办理中央地方分成非税收入退付工作.
二是积极推进电子退付.
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积极探索实现网上办理非税收入退付,通过"非接触"退付,助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
三是强化内部管理.
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执行情况分析,要求各执收单位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非税收入退付内部控制制度,实行退付资金复核制度,认真做好非税收入收缴和退付的核算工作.
四是做好政策宣传.
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各执收单位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准确解读减税降费政策要求,确保减税降费红利及时足额惠及缴款企业和个人,增加群众获得感.
五是加强组织领导.
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主管部门结合职责,指导和监督各执收单位,及时主动为应予退付的企业和个人办理退付业务,切实缓解企业经营困难.
遇到重要或突发情况要及时报告.

问:《通知》在进一步便民利民、完善退付管理方面有哪些新的措施答:一是要求明确非税收入的冲抵流程和要求.
对实行定期清算、已缴纳款项可冲抵以后月份应缴款的非税收入,《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冲抵流程和操作办法.
二是要求通过电子化提高退付效率.
《通知》要求各地财政部门积极推动非税收入电子退付、电子对账等方面的创新.
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实现非税收入退付申报、业务审核、缴款审核、资金退付等业务网上办理.
三是通过加强财政分析管理确保政策落实.
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认真开展非税收入月度执行情况与减、免、缓、停政策的联动分析,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问:《通知》印发后,将采取哪些措施来贯彻和落实答:为保障企业和个人应享尽享降费红利,确保《通知》各项部署落地见效,我们将积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宣传力度.
通过财政部门户网站、财政部公众号等,对《通知》要求进行广泛宣传,主动答疑释惑,回应各方关切.
二是开展政策执行评估.
《通知》印发后,做好各地执行情况的后续跟踪,视情况对政策实施效果开展评估,及时研究解决各地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将应退非税收入退到位、及时退.
三是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中央层面,针对群众关注度较高的教育收费等收入项目,配套出台退付政策和流程.
地方层面,将及时跟踪各地政策制定及实施情况,指导地方落实落细《通知》各项措施,增加群众获得感.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个部门关于做好2020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应急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能源局、民航局、知识产权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经信委、经信厅、经信局、工信局)、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措施,缓解企业经营困难,有力促进了全面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平稳运行.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好《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降成本重点任务,帮助企业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渡过难关,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20年将重点组织落实好7个方面23项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继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坚持"巩固、增强、提升、畅通"方针,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阶段性政策与制度性安排相结合,把减税降费政策落到企业,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

二、落实好既定减税降费政策(一)落实税收减免政策.
将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服务增值税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今年年底.
允许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至明年缴纳.
对除"两高一资"外所有未按名义税率退税的出口产品全部实现足额退税.

(二)落实相关收费基金减免政策.
落实好今年以来出台的减免民航发展基金、港口建设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相关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等政策.

(三)降低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
主要针对企业实施互联网接入宽带和专线降费,并重点向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倾斜,整体上实现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降低15%.
(四)坚决整治涉企违规收费.
完善收费监管制度,建立治理违规涉企收费成效评估机制.
坚决防止违规征税收费,重点排查"过头税费"等问题,严肃追责问责.
部署开展全国涉企收费专项治理,严查各类涉企乱收费行为,建立完善乱收费投诉举报查处机制,加大整治力度.

三、强化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五)畅通金融和实体经济传导渠道.
继续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灵活运用降准、公开市场操作、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
做好3000亿元抗疫专项再贷款、50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和新增的1万亿元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额度的政策衔接.
加强监管,防止资金"空转"套利.

(六)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
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批量担保贷款合作,实现2020年新增再担保业务规模4000亿元目标.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020年全年对小微企业减半收取融资担保、再担保费,将综合融资担保费率逐步降至1%以下,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担保费补贴机制.
支持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降低担保费率,确保政策性农担业务担保费率不超过0.
8%,政策性扶贫项目不超过0.
5%.
进一步提高支小支农业务占比.

(七)注重发挥定向工具作用.
延长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至明年3月底,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应延尽延,对其他困难企业贷款协商延期.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40%.
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制造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长期融资,加大对外向型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八)完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融资工具.
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贷款利率下行.
鼓励银行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首贷、无还本续贷,大力推广"信易贷"模式和"银税互动",推出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
支持企业扩大债券融资,发展股权融资.
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探索推进用银行保函、保险等方式缴纳保证金.

(九)切实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各地财政部门要按规定拨付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优惠贷款贴息资金,切实提高使用效率.
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逐步减少、取消反担保要求.
鼓励银行合理让利,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

四、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十)放宽市场准入和经营限制.
修订和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放宽市场准入试点,持续破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
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使更多领域的外商投资能够享受税收等有关优惠政策.
放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便利各类创业者注册经营、及时享受扶持政策.
有序放开新能源汽车代工生产,推动自检自证,实行品牌授权试点.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向符合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放许可证电子证书.
各地不得干预连锁企业依法申请和享受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

(十一)优化政府服务业务流程.
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形成政府服务事项目录清单,逐项优化办理流程、办理要件和时限要求.
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
适时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
积极推进多证合一、多审合一、多检合一.

(十二)加强数字技术应用.
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更多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做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简化助企纾困政策手续,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
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推进各部门、各级政府间基础公共信息的互联互通和数据整合,加大开放力度.
加快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十三)降低政策遵从成本.
在研究制定政策过程中,避免随意制定加重企业负担的"隐性"条款,持续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出现"一刀切",避免过快提高标准导致企业应对失措.

五、努力降低企业用工和房租负担(十四)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至年底.
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十五)实施援企稳岗返还政策.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提高稳岗返还比例,重点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长期吸纳就业人数多的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大的企业.
各地要优化经办流程,创新经办模式,多采用"免申即享".
利用大数据平台加强用工需求供需对接、信息引导.

(十六)缓解房屋租金压力.
减免国有房产租金,鼓励各类业主减免或缓收房租.
对实际减免租金的出租人,鼓励金融机构视需要给予适当信贷支持.
稳定房屋租赁市场,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纠纷调处机制.
六、继续降低用能用地成本(十七)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降低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到户电价5%至年底.
全面完成第二监管周期省级和区域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指导各地落实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开展电价改革相关政策跟踪评估.
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

(十八)完善科学合理用能管理.
制定科学合理的"十四五"能耗总量控制指标,完善考核制度和用能权交易制度.
避免和纠正"一刀切"的去煤化政策.
指导各地清理规范天然气管道收费,严格成本监审.
指导各地根据需要,采取上下游联动方式,尽可能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

(十九)合理增加供应降低用地成本.
改革土地管理方式,赋予省级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盘活存量土地;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
加快落实跨地区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探索全国性的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
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实现用地跟着项目走;合理增加工业项目用地、物流用地;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

七、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二十)降低物流税费成本.
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回购经营性普通收费公路收费权,对车辆实行免费通行.
精简铁路货运杂费项目,降低运杂费迟交金收费标准,严格落实取消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
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降低港口、检验检疫等收费.

(二十一)积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
加快推进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
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加快枢纽场站、集疏运通道和铁路专用线建设,推进运输装备标准化升级改造.
扎实推进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推动构建"通道+枢纽+网络"的物流运行体系.
鼓励5G、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在物流领域应用,促进物流业和制造、金融、旅游、商务等产业融合发展.

(二十二)提高物流运行效率.
优化政务办事流程,推进通关便利化,优化大件运输跨省并联许可服务.
继续推进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发展,持续推动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
深化铁路市场化改革.
多措并举恢复我国际货运能力,优化中欧班列运输组织,推进"中转集散",支持客运飞机执飞货运运输.

八、激励企业内部挖潜(二十三)引导企业创新管理挖潜增效.
支持企业通过模式创新、研发创新、管理创新,提高成果转化率和附加值.
鼓励企业主动适应市场变化,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快转型升级.
依靠科技进步、技术创新,加大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物联网融合应用,向智能化、集约化、精细化转变.

请有关方面加强会商,做好政策衔接,强化政策宣传和解读,扎实推进降成本各项政策落地见效,着力稳住市场主体.
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继续加强梳理和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2020年7月18日商务部关于做好2020年全国"消费促进月"活动筹备有关工作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扩大内需战略、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抓细抓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商务部关于统筹推进商务系统消费促进重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消费发〔2020〕82号)等文件落地见效,商务部将组织各地利用"金九银十"的传统消费旺季,举办2020年全国"消费促进月"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基本情况2020年全国"消费促进月"活动将由商务部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总台)联合主办,在全国31个省(区、市)的百座大中城市,组织万家重点企业、主要电商平台,共同举办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商品服务同步促销、商旅文游购娱一体的"1+N"系列促消费活动,进一步释放被抑制、被冻结的消费需求,为全年消费加速回补注入新动能;进一步优化市场供给,提品质、增品种、创品牌、优服务,促进消费持续升级;进一步激活消费市场人气,加快推进商业秩序全面恢复,畅通国民经济良性循环,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2020年全国"消费促进月"活动整体命名为"百城万企促消费";活动时间为9月9日—10月8日;活动统一口号是"乐享消费美好生活".
"百城"以各地常住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各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增速排名靠前的城市为主体;"万企"由商务部组织各大电商平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地市及相关商(协)会推荐商品服务优、信誉口碑好、活跃用户多、吸聚效应强、促销经验足的零售、餐饮、电商等各类企业组成,统一开展促销、引导、宣传活动;"1+N"为1场全国"消费促进月"活动启动仪式,以及多个地区、不同主题的促消费系列活动.
其中,商务部将组织举办步行街出口产品转内销、"老字号"嘉年华、"千品万店美食荟"餐饮促消费等重点活动;组织重点电商平台企业,利用"8·18"、国庆假期等网络热销时段,创新举办丰富多彩的网络促销活动;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在各类特色活动板块中举办促消费活动,包括汽车家电等重点商品消费、品质家居消费、服饰精品消费、母婴产品消费、电子信息消费、绿色健康消费,外贸出口转内销、老字号国潮、进口优品消费,农产品扶贫消费、地方名特优新消费、文创消费、"宅经济""夜经济"消费等.

本次活动将联动各地、协同各方,共同打造与常态化疫情防控相适应的、开放创新的消费促进新平台.
一是接续全年.
全国消费促进月活动将在1个月内集中举办,各地可在全国消费促进月统一框架下,适当延长活动时限,衔接各地拟于四季度推出的其他活动,有效承接往年同期的品牌活动,努力形成贯通全年、引领全年、拉动全年消费的积极态势.
二是辐射全国覆盖城乡.
活动主要在"百城万企"举办,鼓励各地将本地区消费领域有规模、有优势、有吸聚力的城市,以及有特色、有成效、有带动力的活动一并纳入、统一标识,城乡同步推进.
三是涵盖全域.
活动重点聚焦商贸流通领域,倡导线上线下融合,支持各地在确保防疫安全前提下,利用重点商圈、文体场馆等平台,结合传统节庆、周末大集、赛事展会等活动,打通商旅文、游购娱、吃住行各环节,引导上下游、产供销、内外贸企业和商(协)会广泛参与、合力促销.
四是面向全渠道.
活动将邀请总台等中央媒体对启动仪式及各地有特色有亮点的重点活动开展跟踪报道,加大对地方政府、企业促消费措施的宣传力度.
同时鼓励各地积极引入新平台、新媒体、新场景、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对活动进行造势宣传、推介运营.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做好重点资源遴选推荐.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地方自主、企业自愿,广泛动员、优中选优"的原则,参照本次活动总体要求和特点,抓紧遴选确定拟参加全国"消费促进月"的重点活动、重点城市、重点企业,以及拟在9月9日启动仪式当天同步举办的活动及具体方案,尽快形成并报送推荐名单和活动方案(原则上各地推荐的重点城市不超过本地区地级市的50%,每个城市推荐重点企业不超过100家).
商务部将根据各地推荐情况,统筹精选公布本次活动的举办城市、活动内容、参加企业总目录,统一冠名全国"消费促进月"活动品牌.

(二)抓实各项活动实施落地.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总结前期活动经验基础上,精心组织策划本地区"消费促进月"活动总体实施方案,统筹指导重点城市编制符合统一要求、彰显本地特色的细化实施方案,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方案逐条落实;要省市联动、政企协同,组织督促重点企业做好重点活动的前期筹备和全程实施.
要兼顾本地区同在"消费促进月"框架内开展的其他促销活动,确保各级活动办细办实办出成效.
要做好本地区促消费活动计划、预算安排与消费促进月总体安排的衔接,为本次活动争取力度更大、切入更准的政策措施,会同相关部门狠抓落地见效,切实做到因城施策、逐店落实.

(三)强化活动成效量化统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优化顶层设计,整合报送渠道,统一数据口径,搭建发布平台,积极推动与银行支付和第三方支付交易数据共享融合,在"消费促进月"活动期间,同步统计本地出台的支持政策措施、开展活动的场次、实现的销售总额、拉动的消费总量等可量化的成效,跟踪梳理活动中的消费亮点、典型案例,以及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动态发布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商务部报送.
活动结束后,按要求尽快向商务部报送本地区"消费促进月"活动的全面情况和量化成效.
商务部将汇总形成相关报告,通过多种渠道,对各地的好政策、好做法、好经验、好成效开展专题宣传和重点推广.

三、主要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本次活动是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基础性作用的有力抓手,是今年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推动形成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格局的重要途径.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高度重视,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组建工作专班,细化分工、明确进度、落实责任,充分发挥本地"消费促进月"总体谋划、因地制宜、因地施策、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作用,确保各项活动有序开展,取得积极成效.

(二)加强协作联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央地、省市、政企、部门的四级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作沟通,推动工商、农商、银商合作,为制定活动方案、出台支持政策、获取统计数据等重点工作形成共识与合力.
要用足用好内外贸发展专项资金,在符合使用范围和财务规定前提下,支持农商互联、电商进农村、出口转内销等工作开展.
要通过市场化手段,充分调动行业商(协)会、中介组织的积极性、能动性、创造力,为活动出谋划策、造势宣传,进一步创新活动模式和内容,力争实现消费促进工作新突破.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商请宣传部门支持,主动用好中央、地方媒体资源,积极对接直播、短视频、互动视频等新媒体平台,以及直播电商、社交电商等新企业平台,提供丰富信息服务,多渠道多模式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消费预期,倡导品质、绿色、健康消费新理念,为更好发挥活动成效,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加强防疫安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严守防疫安全红线,统筹疫情防控和活动安排,科学全面预判活动期间的防疫短板弱项,抓细抓实推荐企业防疫措施,确保做到"外防输入、内防反弹".
要高度重视活动安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促销活动安全管理,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范促销场所发生踩踏、火灾等安全事故.
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协调处理活动中的投诉问题,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活动秩序,坚决打击假冒伪劣行为.

(五)加强对接报送.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抓紧形成活动联络机制,明确活动主要负责人和处级联络员,加强与各方沟通联动,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商务部(消费促进司).
请于2020年8月5日前报送联络机制名单(1);8月15日前报送重点城市、重点活动、重点企业数量,以及9月9日启动仪式当天同步举办的活动方案(2);10月15日前报送本地区"消费促进月"全面情况和量化成效.
(附表请点击下方链接下载).

相关材料请发至cuiwenjia@mofcom.
gov.
cn,并电话确认.
如有涉及活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请及时电话沟通.
联系人:消费促进司崔文嘉、钱滨电话:010-85093829、3837传真:010-850938521.
全国"消费促进月"活动地方联络机制名单2.
全国"消费促进月"活动地方推荐名单商务部2020年7月28日12020年全国"消费促进月"活动地方联络机制名单姓名职务办公电话邮箱手机备注主要负责人活动联络人注:此表请于2020年8月5日前报送.
22020年全国"消费促进月"活动地方推荐名单所在地区重点城市重点活动举办时间是否推荐参加启动仪式重点企业重点支持政策举措其他说明1.
2.
3.
1.
2.
3.
1.
2.
3.
1.
2.
3.
1.
2.
3.
合计推荐参加"消费促进月"活动的重点城市个,重点活动场,重点企业家.
注:此表为推荐名单模板,如表格相应空间不够,可自行添加行数继续填写.
如有推荐参加启动仪式的重点活动,请附具体活动方案.
请于2020年8月15日前报送.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经国务院同意,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执行《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中关于20种商品"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停止减免税"的规定.

20种商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和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指调味品、肉禽蛋菜、水产品、水果、饮料、酒、乳制品).

自公告之日起,现行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公告内容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0年8月5日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会管单位:为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有关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各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以下简称名单).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各地应当高度重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优先将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纳入名单,担保能力不足、违法违规经营、出现重大风险的机构暂不纳入名单.
原则上开展住房置业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特定业务的机构不纳入名单;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内的机构应当纳入名单,其业务开展、风险防范、管理体制等按照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按照成熟一批、公示一批的工作思路,各地应当于2020年9月底前确定第一批名单,在省级财政部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持续及时更新名单,并报送财政部、银保监会备案.
对已建立可持续资本补充、风险补偿机制以及已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股权投资、再担保业务合作范围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名单中予以备注.

二、坚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功能定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守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服务门槛,以贷款担保业务为主,聚焦支小支农主业,稳步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占比.
对存量业务较大,支小支农主业暂不突出的,各地可重点考核其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户数、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当年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等指标,督促其稳步扩大支小支农融资担保规模和占比.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扩大对高成长性、知识密集型企业的融资担保规模,对暂时遇到资金困难的商贸流通、居民生活服务、外贸、外资企业加大担保支持力度,积极为产业链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及上下游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三、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升服务质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按照政策引导、专业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推动建立"能担、愿担、敢担"的长效机制.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提高担保能力;积极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发适合"首贷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融资、中长期研发融资等的担保产品,复制和扩大外贸企业"信保+担保"的融资模式;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下沉担保服务,主动发掘客户,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完善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担保绩效考核、薪酬激励和尽职免责机制,加大对支小支农业务的正向激励力度.

四、完善银担合作机制,凝聚机构合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政策导向,主动对接、简化手续,积极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落实风险分担机制;提高工作效率,精简耗时环节,探索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并行审批,建立贷款全流程限时制度;提高贷款风险容忍度,有针对性地建立尽职免责和绩效考核制度.
银担双方要加强"总对总"合作,统筹制定合作标准和模式,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保持合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为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银保监会将银行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情况作为单独指标,纳入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体系,提升银行开展业务的积极性;对资本实力强、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银行贷款,研究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适当降低风险权重.

五、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加大支持力度财政部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突出支小支农、拓展覆盖面、降费让利等导向,降低盈利要求,提高风险容忍度,强化正向激励.
地方政府应当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措施,落实支小支农贷款担保降费补贴政策,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功能作用,实现可持续经营,逐步降低支小支农贷款担保费率.
财政与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协调,进一步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支持体系,引导扩大支小支农融资担保规模,降低融资成本.
对支小支农成效显著、经营管理规范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优化审批、备案等监管工作程序,依法合规提高其放大倍数上限、扩大其业务规模.
人民银行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予以重点支持.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商业合作原则与市场化征信机构开展合作,提供、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
持续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加大评级结果应用.

六、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指导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指导,统筹运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手段对支小支农业务规模、担保费率、放大倍数等指标加强监控分析,并将相关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同时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规范收费,不得向客户收取担保费以外的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其他费用.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银保监局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及时掌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履约等信息,对存在应偿未偿、拒绝履约情况的机构,督促其按合同约定代偿,切实维护本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信誉.

对支小支农成效显著、经营管理规范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总结宣传力度;对偏离支小支农定位,经督促仍整改不到位的机构,监督管理部门可对其进行监管通报,并抄送有关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和财政、国资等主管单位.
对存在持续偏离支小支农定位、严重损害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信誉等问题的机构,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剔除出名单,并将相关情况向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银保监会报告.

中国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2020年8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关于202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20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2020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9年第9号)和《2020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42号)中的有关规定,现将202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持有2020年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未就全部配额数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进口合同但预计年底前无法从始发港出运的,均应将其持有的关税配额量中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9月15日前交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对交还的配额进行再分配.
对9月15日前没有交还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配额的最终用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在分配下一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时对相应品种按比例扣减.

二、获得本公告第一条所列商品2020年进口关税配额并全部使用完毕(需提供进口报关单复印件)的最终用户,以及符合相关分配细则所列申请条件但在年初分配时未获得2020年进口关税配额的新用户,可以提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

三、申请企业需在9月1日至15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再分配申请材料.
相关商品申请表见1、2、3.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9月1日开始接收按照要求填写完成的申请材料,并将再分配申请表中所包含的信息上传至关税配额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9月17日前将汇总后的再分配申请材料,以书面形式分别转报并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商务部.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对用户交回的配额按照先来先领方式进行再分配.
10月1日前将关税配额再分配的结果通知到最终用户.
六、再分配关税配额的有效期等其他事项按照《暂行办法》及相关分配细则执行.
七、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再分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由商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1.
2020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2.
2020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3.
2020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20年8月10日12020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单位:吨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址:企业性质:国有股份制民营外商投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申请配额品种名称:()2020年获得该品种年度配额者2020年未获得该品种年度配额者申请配额种类、数量及贸易方式非国营贸易配额,其中国营贸易配额,其中(1)一般贸易:1)一般贸易:(2)加工贸易:(2)加工贸易:2019年企业生产加工能力加工原料名称:产品名称:该原料年加工能力:该产品年生产能力:该原料年实际用量:该产品年实际产量:以下由获得年度配额的企业填写(代理企业不得将代理其他企业完成的进口量计入本企业进口实绩)2019年2020年非国营贸易配额国营贸易配额非国营贸易配额国营贸易配额分配到的配额量一般贸易:一般贸易:一般贸易: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加工贸易:加工贸易:加工贸易:实际进口量(核销量)一般贸易:一般贸易:一般贸易: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加工贸易:加工贸易:加工贸易:中期调整退回量一般贸易:一般贸易:一般贸易: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加工贸易:加工贸易:加工贸易:本企业已阅知《202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相关内容,并郑重承诺本企业符合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条件,提交的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各项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有效;获得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后,保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进口业务.
如违反本承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后果,并接受相关惩戒.

申请企业(盖章)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填表说明:1.
企业名称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须一一对应,一码一申请.
2.
在"申请配额种类"中,企业可勾选非国营贸易配额,或者国营贸易配额,或者两者皆勾选.
3.
企业根据申请的粮食配额品种,填写对应的"企业生产加工能力",包括:(1)对作为加工原料的粮食的年加工能力和实际用量.
(2)对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生产出的产品的年生产能力和实际产量.

22020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申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19年初以来企业是否更名:是否曾用名:企业注册地址:企业性质:国有股份制民营外商投资联系电话:注册资本(万元):2019年纳税额(万元):2019年资产负债率:配额申请数量(吨,不区分贸易方式):2019年有棉花一般贸易进口实绩者2019年有棉花加工贸易进口实绩者2019年无棉花进口实绩者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纺纱能力:锭2019年棉花用量:吨其中,环锭纺:锭其中,进口棉用量:吨转杯纺:头2019年纱线产量:吨喷气涡流纺:头其中,棉纱产量:吨全棉水刺非织造布产能:吨#纯棉纱产量:吨2019年全棉水刺非织造布产量:吨关税配额获得及使用情况2019年2020年分配量(吨):分配量(吨):实际进口量(吨):已完成进口量(吨):调整期退回量(吨):调整期退回量(吨):备注:本企业已阅知《202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相关内容,郑重承诺:保证本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条件,保证本申请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有效、有据可查,没有任何隐瞒或虚假信息.
获得棉花进口关税税配额后,保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开展进口业务.
如违反本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和后果,并接受有关部门相应惩戒.

申请企业(盖章)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填表说明:1.
企业名称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须一一对应,一码一申请.
2.
"纺纱能力"指折环锭纺产能,须填报本企业自有设备且2020年7月31日已投产使用的实际纺纱能力.
转杯纺和喷气涡流纺分别按每头10锭和20锭折算为环锭纺纱锭数,全棉水刺非织造布产能按每吨6.
25锭折算为环锭纺纱锭数.

3.
本表棉纱指以棉花为原料之一加工的纱线,纯棉纱指含棉量为100%的棉纱线.
4.
填报数据精确到个位.
企业须保存与上述填报数据相一致的采购、销售发票和出入库凭证等证明材料备查.
检查时,如无法完整提供,将视为虚假填报.
5.
2020年7月31日纺纱能力较最近一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产能现场核查及抽查有变化的,请保留相关凭据备查,并在"备注"栏说明.
32020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数量单位:吨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址:企业性质:(国有(股份制(民营(外商投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申请配额名称:(2020年获得食糖关税配额者(2020年未获得食糖关税配额者申请关税配额种类、数量及贸易方式(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其中(国营贸易关税配额,其中(1)一般贸易:(1)一般贸易:(2)加工贸易:(2)加工贸易:2019年企业产品及生产能力产品名称:年产量:年食糖使用量:该产品年销售额(万元)以下由获得年度配额的企业填写(不包括代理进口)2019年2020年非国营贸易配额国营贸易配额非国营贸易配额国营贸易配额分配到配额量一般贸易:一般贸易:一般贸易: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加工贸易:加工贸易:加工贸易:实际进口量(核销量)一般贸易:一般贸易:一般贸易: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加工贸易:加工贸易:加工贸易:中期调整退回量一般贸易:一般贸易:一般贸易: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加工贸易:加工贸易:加工贸易:是否同意对外提供本企业配额申领数量是否本企业已阅知《202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相关内容,并郑重承诺本企业符合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条件,提交的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各项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有效;获得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后,保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进口业务.
如违反本承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后果,并接受相关惩戒.

申请企业(盖章)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填表说明:1.
企业名称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须一一对应,一码一申请.
2.
在"申请关税配额种类"中,企业可勾选非国营贸易配额,或者国营贸易配额,或者两者皆勾选.
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做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一)全面推广企业开办一网通办.
2020年年底前,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部开通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以下简称一网通办平台),在全国各地均可实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
(二)进一步深化线上线下融合服务.
依托一网通办平台,推行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可在线上"一表填报"申请办理;具备条件的地方实现办齐的材料线下"一个窗口"一次领取,或者通过推行寄递、自助打印等实现"不见面"办理.

(三)不断优化一网通办服务能力.
完善一网通办平台功能设计,加强部门信息共享,2020年年底前具备公章刻制网上服务在线缴费能力.
推动实现相关申请人一次身份验证后,即可一网通办企业开办全部事项.
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实现企业在设立登记完成后仍可随时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办理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企业开办服务事项.

二、进一步压减企业开办时间、环节和成本(一)进一步压缩开办时间.
2020年年底前,全国实现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至4个工作日以内;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在确保工作质量前提下,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至更少.
(二)进一步简化开办环节.
2020年年底前,推动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通过一网通办平台,一表填报、合并申请,填报信息实时共享,及时完成登记备案.
企业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刻制公章,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进一步降低开办成本.
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改变税控设备"先买后抵"的领用方式,免费向新开办企业发放税务Ukey.
三、大力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发票、电子印章应用(一)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
在加强监管、保障安全前提下,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作为企业在网上办理企业登记、公章刻制、涉税服务、社保登记、银行开户等业务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电子签名手段.

(二)推进电子发票应用.
继续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积极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三)推动电子印章应用.
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出台管理规定,明确部门职责,细化管理要求,探索统筹推进电子印章应用管理,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
各地相关政府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开办长效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推进优化企业开办流程、完善一网通办服务能力、强化部门信息共享等基础工作,提升企业开办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要加强本地区企业开办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分析企业开办数据,查找工作短板,改进工作措施.
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将密切跟踪工作进展,指导督促各地抓好工作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2020年8月4日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俄乳品双向贸易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达成的共识,现将重新修订的《关于中俄乳品双向贸易检验检疫要求》(见)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俄乳品双向贸易检验检疫要求海关总署2020年8月10日中俄乳品双向贸易检验检疫要求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三)《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关于中俄乳品双向贸易的兽医和公共卫生条件议定书》.
二、准予贸易的乳制品范围中国输俄乳品及俄罗斯输华乳品是指以经过加热处理的牛乳或羊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产品清单附后).
三、加工企业注册要求中国输俄乳品生产企业应当经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批准,相关企业名单可在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网站查询.
俄罗斯输华乳品生产企业应当获得中国海关总署注册,相关企业名单可在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四、动物检疫要求为出口对方的乳品提供原料乳的奶畜须符合下列条件:1.
来自口蹄疫检疫限制已取消至少2个月的农场.
2.
农场过去12个月内没有发生过牛瘟、裂谷热、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小反刍兽疫、羊天花、痒病.
3.
农场在过去12个月内没有确认的炭疽病例.
接种炭疽活疫苗的动物,自接种之日起21天内的生乳不得用作原料生产出口乳品.
4.
在收集生乳时,农场未发现布鲁氏菌病、牛副结核病、结核病临床症状.
5.
农场受到中国主管部门或俄罗斯联邦国家兽医局监管.
6.
农场及其周边地区未因动物疾病按《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和本国动物卫生法规规定而受到检疫限制.
五、检疫审批要求进口俄罗斯巴氏杀菌乳和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六、证书要求中国输俄乳品应随附中国海关部门签发的兽医卫生证书,俄罗斯输华乳品应随附俄罗斯联邦兽医部门签发的兽医卫生证书.
七、食品安全要求俄罗斯输华乳品应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国输俄乳品应符合俄罗斯和欧亚经济联盟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八、包装和标识要求中俄双向贸易的乳品必须用符合国际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外包装要用中文、俄文及英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品名、重量、生产厂名称、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内包装须符合中国、俄罗斯和欧亚经济联盟相关规定,标签上应注明原产国、品名、企业注册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
九、存放和运输要求中俄双向贸易乳品的存放、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卫生条件,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应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
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附表产品清单HS编码产品040110未浓缩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脂肪含量小于1%040120未浓缩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脂肪含量在1%-6%040140未浓缩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脂肪含量在6%-10%040150未浓缩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脂肪含量大于10%040210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脂肪含量小于1.
5%的粉、颗粒或其他固体类型040221040291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不加糖或其他甜物质(按脂肪的质量分数进行分级)040229040299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其他(按脂肪的质量分数进行分级)040310不论是否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质、加香料、加水果、加坚果或加可可的酪乳、结块的乳和奶油、酸乳、酸乳酒和其他发酵或酸化的乳和奶油:酸乳040390不论是否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质、加香料、加水果、加坚果或加可可的酪乳、结块的乳和奶油、酸乳、酸乳酒和其他发酵或酸化的乳和奶油:其他(通过添加风味添加剂和脂肪质量分数来进行分级)040410乳清,不论是否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质;其他品目未列明的含天然乳的产品,不论是否加糖或其他甜物质:乳清和改性乳清,不论是否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质040490乳清,不论是否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质;其他品目未列明的含天然乳的产品,不论是否加糖或其他甜物质:其他(按脂肪的质量分数进行分级)040510黄油和其他从乳中提取的脂和油;乳酱:黄油040520黄油和其他从乳中提取的脂和油;乳酱:乳酱040590黄油和其他从乳中提取的脂和油;乳酱:其他(按脂肪的质量分数进行分级)040610乳酪和凝乳:包括乳清和白蛋白奶酪、凝乳的未成熟干酪(未成熟或未固化的)040630乳酪和凝乳:经加工的乳酪,但磨碎或粉化的除外040640乳酪和凝乳:蓝纹乳酪和娄地青霉生产的带有纹理的其他乳酪040690乳酪和凝乳:其他奶酪210500冰淇淋及其他冰制食品,无论是否含可可350110酪蛋白350220乳白蛋白(包括两种或两种以上乳清蛋白浓缩物)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民爆行业储存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的通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干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8月5日全国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议部署和国务院安委办《关干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等安全防范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20〕17号)要求,深刻吸取黎巴嫩贝鲁特重大爆炸事件教训,严防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决定在民爆行业开展储存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民爆企业要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责任感,深刻吸取黎巴嫩贝鲁特重大爆炸事件教训,充分认识加强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极端重要性.
要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贯穿安全监管、生产经营全过程,正确处理好疫情防控、防汛救灾和安全生产的关系.
要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认真遵守民爆行业各项法规、规章、制度、标准,不断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牢牢守住安全底线,从根本上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认真组织,立即开展民爆行业储存安全专项检查治理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把加强民爆物品储存安全作为当前重点工作,优先抓、突出抓、重点抓.
要立即组织对本辖区生产、销售企业的民爆物品、半成品及易燃易爆原材料储存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重点检查∶(一)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在民爆物品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措施,督促企业确保有关冷却喷淋、监测报警、消防系统等装置设施完好有效.
(二)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督促企业确保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三)是否严格按规定存放民爆物品,督促企业严禁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储存,严禁在非专用仓库储存,严禁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四)是否严格落实专用仓库专人管理、看护等要求,督促企业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违规用电、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五)是否严格按规定核定民爆物品储存量及内外部安全距离,督促企业对民爆物品储存场所开展定量风险评估,确保储存量及内外部安全距离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对存在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必须按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对达不到安全要求且难以整改的,要责令关闭退出.
三、严格把关,强化硝酸铵等民用爆炸物品原材料管理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关于硝酸铵只允许销售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和制药、制冷剂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使用的规定.
严禁将硝酸铵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个人和其他单位.
销售硝酸铵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证件查验审核,严禁销售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法定手续不齐全的单位或者个人.

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把硝酸铵销售许可审批关,加强硝酸铵销售安全监管,确保账证相符、账物相符,流向可查可追溯.
违规销售硝酸铵的,应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严肃查处;违规销售硝酸铵10吨(含)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应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四、举一反三,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民爆物品生产、销售领域安全监管,深入"打非治违",严肃查处各类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行为.
严禁生产企业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严禁销售企业超出销售许可、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进行销售;严禁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严格查验相关许可证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严禁未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设现场混装工业炸药生产设施;严禁未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开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现场混装工业炸药生产;严禁超出许可限定的生产作业场所开展现场混装工业炸药生产作业.

严禁专用生产设备生产企业向没有工业炸药生产许可资质的单位销售现场混装工业炸药生产设施等相关专用生产设备.
五、其他工作要求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民爆行业储存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主动沟通监管情况,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报告情况.
要通过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媒体披露、舆情监测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做到对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
要始终保持监管执法高压态势,在职责范围内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及时通报.

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两高"司法解释,以近年来民爆行业"打非治违"重点案件为例,全方位、多角度地宣传违法违规生产、储存等行为的表现形式、特点及其严重危害,提高全行业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防患于未然.

请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于2020年10月底前将相关工作情况报部(安全生产司).
我部将结合工业行业综合督查检查、执法检查等方式,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事关农民增收致富,事关就业大局稳定,事关打赢脱贫攻坚战.
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经济下行压力等多重因素叠加影响,部分农民工就业创业面临一些困难.
为进一步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拓宽外出就业渠道(一)稳定现有就业岗位.
全面落实减税降费、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以工代训等援企稳岗政策,引导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督促企业将补贴资金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开展在岗转岗培训等.
帮助外贸企业纾困解难,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加大对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家政服务等行业的针对性政策扶持,最大限度稳定农民工就业岗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推动重大投资项目加速落地,强化促消费、扩内需政策扶持,释放经济发展潜力,提升吸纳就业能力.
各类基础设施建设要优先考虑带动就业能力强的项目.
大力发展生活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对吸纳农民工就业多的给予更大政策激励.
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信息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共享出行、社区团购等新业态发展,支持农业、林业生产端电子商务发展,促进产销对接,拓展农民工就业新领域.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
支持农民工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多种形式实现灵活就业,灵活就业支持政策对城镇户籍居民和农民工一视同仁.
因地制宜发展零工市场或劳务市场,搭建企业用工余缺调剂平台.
鼓励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特色小店,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场地支持等政策.
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降低平台服务费、信息中介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标准,支持农民工从事直播销售、网约配送等新就业形态增加收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四)发展乡村产业吸纳就业.
结合农业生产特点创新开发"惠农"产品包等金融产品,支持发展特色种植业、林草特色产业、规模养殖业和种养结合循环农林业.
大力发展农林产品加工业、农林产品物流冷链和产销对接等相关产业,推动休闲观光、健康养生、农事体验等乡村休闲旅游业健康发展.
将带动就业情况作为创建现代农林业产业园的重要考量.
支持返乡留乡农民工成立农民合作社、发展现代种养业和农产品初加工,鼓励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增加就业岗位.
(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牵头,财政部、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推动项目建设促进就业.
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建设一批卫星城镇,发展一批当地优势特色产业项目,提高就业承载力.
加强小型水利、高标准农田、林下经济、木本粮油等特色经济林基地、乡村绿化、人居环境整治等领域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灾后恢复重建,积极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项目.
加大以工代赈投入力度,加快推进项目开工建设,将发放劳务报酬的资金占比由10%提高至15%以上,吸纳更多返乡留乡农民工就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支持返乡入乡创业带动就业.
加强创业服务能力建设,组织协调企业家、科技人员、创业成功人士等成立创业服务专家团队和农村创新创业导师队伍,为返乡入乡创业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等专业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农民工,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创业扶持政策,对其中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
加强创业载体建设,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免费向返乡入乡创业农民工提供,支持高质量建设一批返乡入乡创业园(基地)、集聚区,吸引农民工等就地就近创业就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强化平等就业服务和权益保障(七)加强就业服务.
提供便捷高效求职服务,广泛收集跨区域岗位信息,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发布,举办农民工专场招聘会,送岗位下乡进村入户,对有集中外出需求的农民工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
畅通就业求助渠道,建立健全动态更新的岗位储备机制和多方联动的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帮助农民工解决求职困难.
全面放开失业登记,失业农民工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登记,免费享受职业介绍、培训项目推介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对其中大龄、身有残疾、长期失业等特殊困难的,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实施重点帮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强化教育培训.
用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实施农民工稳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计划.
支持企业面向新吸纳失业农民工开展以工代训,实现以训稳岗.
面向失业农民工开展定向定岗培训、急需紧缺职业专项培训,面向返乡农民工就近开展职业转换培训和创业培训.
农民工可按规定在培训地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
落实高职扩招任务要求,针对农民工单列招生计划,做好考试测试、招生录取、分类教育管理等工作.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九)维护劳动权益.
指导督促企业依法招工用工,加强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维护,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等违法行为.
加大涉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处理力度,依法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支持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协商化解矛盾纠纷.
加大日常监察执法力度,坚决纠正针对湖北等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农民工的就业歧视.
科学合理界定互联网平台企业责任,维护平台就业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
(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做好生活保障.
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畅通线上线下申领渠道,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优先保障贫困劳动力稳岗就业(十一)稳定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规模.
优先组织贫困劳动力有序外出务工,加大岗位归集发布和劳务对接力度,按规定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力争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贫困劳动力都能实现就业,确保今年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规模不低于去年.
千方百计稳定已就业贫困劳动力就业岗位,对企业确需裁员的,提前介入指导,鼓励同等条件下优先留用贫困劳动力.
加大对失业贫困劳动力就业帮扶力度,优先提供转岗就业机会,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纳入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符合条件的提供公益性岗位等托底安置.
对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劳动力实行技能培训全覆盖.
将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情况作为年度脱贫攻坚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务院扶贫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拓宽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
积极发展农业生产,加强农业农村、交通、水利、林草等领域工程项目建设,积极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项目,为返乡留乡贫困劳动力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促进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车间健康发展,坚持扶贫性质,更多招收贫困劳动力就业.
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充分考虑当地收入水平和岗位职责等情况,合理确定岗位待遇水平,统筹用好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困难贫困劳动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务院扶贫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聚焦聚力重点地区攻坚.
将52个未摘帽贫困县、"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大型安置区以及湖北等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作为重中之重,充分发挥对口支援、省际省内协作机制等作用,加大劳务协作、项目建设等各类资源倾斜支持力度,定向投放岗位,开展点对点劳务输出,及时解决贫困劳动力就业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加强组织保障(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将其作为稳就业和保居民就业重点,坚持市场就业和政府促进相结合,层层压实责任,健全机制,综合施策,稳定城镇常住农民工就业,确保农民工就业形势总体平稳,困难农民工及时得到救助.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形成合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做好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和权益维护等工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抓好项目投资带动就业、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要完善行业产业发展规划,助力稳企稳岗;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做好生活困难农民工的兜底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农民工就业创业各项工作资金保障;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要加大乡村地区一二三产业岗位开发力度,拓宽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渠道;统计部门要做好农民工就业情况调查监测;扶贫部门要配合做好贫困劳动力就业稳岗工作.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加强工作保障.
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推进城镇公共就业服务向农村延伸,运用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作用,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就业服务.
加大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力度,优化申领流程,精简证明材料,确保政策便捷惠及享受对象.
统筹用好各类资金,将吸纳农民工就业数量作为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的重要因素,保障农民工平等享受就业服务政策.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加强宣传引导.
大力宣传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和服务举措,充分利用各种受众面广、宣传效果好的新媒体,提高政策知晓度.
广泛挖掘农民工就业创业典型案例,讲好就业故事,营造有利于农民工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务院扶贫办2020年8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和《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我部印发的《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27号)和《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22号)予以废止.

二、鼓励相关行业组织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引导企业健康发展.
特此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7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城市更新改造中切实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坚决制止破坏行为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直辖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有保护价值的城市片区和建筑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塑造城镇风貌特色的重要载体.
保护好、利用好这些珍贵历史文化遗存是城乡建设工作的使命和任务.
近期一些地方在城市更新改造中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城市片区和建筑,对城市历史文化价值和特色风貌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为了在城市更新改造中进一步做好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推进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
各地要加快推进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专项工作,按照应划尽划、应保尽保原则,及时查漏补缺,确保具有保护价值的城市片区和建筑及时认定公布.
认定公布后,要及时挂牌测绘建档,明确保护管理要求,完善保护利用政策,确保有效保护、合理利用.

二、加强对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评估论证.
对涉及老街区、老厂区、老建筑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各地要预先进行历史文化资源调查,组织专家开展评估论证,确保不破坏地形地貌、不拆除历史遗存、不砍老树.
对改造面积大于1公顷或涉及5栋以上具有保护价值建筑的项目,评估论证结果要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报告备案.

三、加强监督指导.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加大指导和监督管理力度,组织市(县)对已经开工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开展自查,确保具有保护价值的城市片区和建筑得到有效保护,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在城市更新改造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对不尽责履职、保护不力,造成历史文化遗产价值受到影响的领导干部、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党组织或者机关、单位提出开展问责的建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0年8月3日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推进运输工具进出境监管作业无纸化的公告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物流便利化,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推进运输工具进出境监管领域作业无纸化,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可向海关提交电子数据办理相关手续.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备案及相关手续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办理相关企业及运输工具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撤(注)销手续,以及来往港澳公路货运企业及公路车辆年审、验车手续的,可向海关提交电子数据办理相关手续,无需提交备案登记表、备案变更表、年审报告书、验车记录表、临时进境验车申报表等纸质单证资料及相关随附单证.

海关以电子方式向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反馈办理结果,不再核发《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证书》《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来往香港/澳门货运企业备案登记证》《来往香港/澳门车辆进出境签证簿》等纸质证簿.

二、进出境相关手续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办理进出境、境内续驶手续,以及物料添加/起卸/调拨、沿海空箱调运、兼营运输工具改营、运输工具结关等手续的,可向海关提交电子数据办理相关手续,无需提交纸质单证资料及相关随附单证,无需交验纸质证簿.
其中:(一)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办理境内续驶手续的,海关以电子方式反馈相关手续办理结果,不再制发纸质关封.
(二)进出境运输工具须实施登临检查的,海关以电子方式向运输工具负责人发送运输工具登临检查通知.
三、其他事宜因海关监管需要,或者因系统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应提供纸质单证资料.
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20年8月11日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关于印发《剧院等演出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第三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和演出行业现状,现将《剧院等演出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第三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剧院等演出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第三版)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2020年8月10日剧院等演出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第三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及《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等要求,加强剧院等演出场所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一)坚持常态防控.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原则",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包含演出场所在内的文化市场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要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全面排查防控漏洞、紧盯防控重点环节、切实落实防控要求,抓紧抓实抓细常态化疫情防控,确保安全.

(二)坚持有序开放.
在充分做好防疫措施的前提下,在低风险地区,经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可以举办中型及以下营业性演出活动.
暂缓新批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演职人员已在境内的除外),暂时取消演出前后的现场互动环节.
中高风险地区,暂缓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三)坚持预约限流.
恢复开放的演出场所应当严格执行人员预约限流措施.
剧院等演出场所观众人数不得超过剧院座位数的50%,应当间隔就坐,确保安全距离.
含有多个剧场的综合性演出场所,不同剧场之间应当实行错时错峰或者通过不同路径出入场,并加强统筹调度,安排专人做好现场疏导,避免人员聚集.
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现场音乐厅(LiveHouse)等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演出主办方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做好人员疏导.

二、场所防控管理(四)落实防控主体责任.
演出场所应当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规定,按照相关技术指南,制定本场所防控具体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处置能力,将日常值守、清洁消毒、检测登记、垃圾清理、场地巡查、安全管理等各个防疫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人,并根据当地疫情防控的要求,及时动态调整.

(五)加强清洁消毒.
演出场所应当建立《清洁消毒记录表》,明确消毒范围和频次,记录消毒时间、责任人等信息.
每场演出前后,应当对场所舞台区、观众区、化妆间、通道、出入口、行政办公场地等公共区域进行全面清洁消毒(建议使用有效氯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消毒).

(六)加强通风换气.
演出场所应当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
如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在开启前检查设备是否正常,对冷却塔等进行清洗,保持新风口清洁;运行过程中以最大新风量运行,加强对冷却水、冷凝水的卫生管理,定期对送风口等设备和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出现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时,应关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在疾控部门指导下进行清洗消毒.

(七)配备防护用品.
演出场所应当配备充足的口罩(建议配备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或相当防护级别的口罩)、体温检测设备、一次性手套、洗手液、消毒剂等消毒防护用品.
在公共休息区、洗手间等区域配备洗手液、速干手消毒剂等清洁消毒物品,便于消费者和员工随时清洁消毒.
消毒物品应当严格按照说明书正确储存和使用,远离火源和电源,不得混用、混放.
应当定期检查防护用品,及时补充更换.

(八)规范垃圾处理.
演出场所应当设置专用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引导将废弃口罩、消毒纸巾等用品投入专用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用塑料袋密闭扎紧后投放.
垃圾收集容器应当做到干净整洁无异味,防止满冒,日产日清,并定时定点对垃圾收集容器及周边区域地面进行消毒.

(九)设置临时隔离区.
演出场所应当设立(临时)隔离区,位置相对独立,设立提醒标识,配备安全有效的防护用品,并指定专人负责,以备人员出现发热等症状时立即进行暂时隔离.
(十)加强防疫宣传.
演出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通过设置提示牌、摆放宣传品、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加强疫情防控知识科普宣传,提升员工及消费者的疫情防控意识.
(十一)排查安全隐患.
演出场所应当及时排查消毒用品存放、电源管理等安全隐患,并对照《文化部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7〕5号)有关规定,加强自查自检,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立整立改.

(十二)鼓励线上服务.
鼓励推广在线实名制购票及电子票,鼓励使用在线支付,鼓励采取二维码闸机验票,尽量减少直接接触.
对剧院等专业演出场所,实行实名制购票和实名制入场.
鼓励云音乐会、空中剧场等线上演出活动,丰富文化产品供给.

三、演职人员和观众管理(十三)做好演职人员管理.
演出主办方应当与参演单位和个人签订安全协议或者健康承诺书,提前做好对演职人员(含行政、后勤等工作人员)的体温检测等防控措施,并建立《演职人员健康记录表》.
每场演出尽量压缩不必要的演职人员,并注意保持一定距离.
演员人均化妆间面积不低于5平米.

(十四)做好入场检测登记.
演出场所应当配备测量体温设施设备,并安排专人值守.
观众进入演出场所必须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
观众拒绝佩戴口罩或者体温异常的,应当拒绝其进入.
(十五)加强现场巡查.
演出场所应当安排专人做好演出现场管理,提醒观众在入场、退场及观演期间,科学佩戴口罩,保持安全距离.
四、员工健康管理(十六)做好员工健康监测.
演出场所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员工健康管理,建立《员工健康记录表》,每日对员工进行两次体温检测,随时掌握员工健康状态、出行轨迹等情况.
发现员工出现发热、咳嗽、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症状,及时安排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跟踪相关情况.

(十七)指导员工做好个人防护.
演出场所应当及时对员工进行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督促员工掌握疫情防控、个人防护、卫生健康及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知识,并做好个人防护.
(十八)减少员工聚集.
根据实际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者居家办公方式,员工上岗应佩戴口罩,打喷嚏时用纸巾遮住口鼻或采用肘臂遮挡,督促上班员工不串岗、不扎堆.
加强员工用餐管理,鼓励实行错峰就餐、分散用餐.
科学管理工作会议,减少开会频次和会议时长.
提醒员工减少不必要外出,尽量避开密集人群,避免在公共场所长时间停留.

五、异常情况处置(十九)建立沟通机制.
演出场所应当建立疫情应急沟通机制,了解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机构、就近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联系方式,并确保全体员工知晓.
畅通疫情上报通道,发现疫情应当及时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

(二十)做好发现疫情时的应对处置.
演出场所如出现疑似疫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现场管理,避免恐慌,在专业机构指导下采取相应疫情防控处置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的排查管理并暂时关闭场所.

六、保障措施(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提升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与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之间的联动,确保开放管理工作平稳有序.
(二十二)加强外籍等演职人员信息核验.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审批含有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演职人员(演职人员已在境内)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时,应当核验相关演职人员最近一次在境内演出批准文件、出入境记录等信息,演出主办方应配合做好演职人员身体健康检测,并作出书面承诺.

(二十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恢复开放的演出场所的巡查和监管力度,依法依规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发现隐患苗头并有效处置,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二十四)加强应急管理.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明确疫情防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开展排查、评估和宣传培训工作,发生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并督促指导暂时关闭场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厄瓜多尔冷冻南美白虾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厄瓜多尔共和国生产、外贸、投资和渔业部关于厄瓜多尔输华冷冻南美白虾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现将进口厄瓜多尔冷冻南美白虾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进口厄瓜多尔冷冻南美白虾检验检疫要求海关总署2020年8月14日进口厄瓜多尔冷冻南美白虾检验检疫要求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厄瓜多尔共和国生产、外贸、投资和渔业部关于厄瓜多尔输华冷冻南美白虾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涉及进口产品冷冻南美白虾是指人工养殖、供人类食用的冷冻南美白虾(学名:Penaeusvannamei)及其制品,不包括活的南美白虾.
三、生产企业要求厄瓜多尔输华冷冻南美白虾生产企业应经厄官方批准,并获得中方注册.
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相关企业名单可在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在新冠肺炎疫情流行期间,企业应当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制定发布的《新冠肺炎与食品安全:对食品企业指南》,开展疫情防控,对企业员工定期开展相关疫病检测,建立必要的冷冻南美白虾安全防控措施,确保从原料、加工、包装、储存、运输等全过程各项防控措施执行有效,以防止被污染.

四、检疫审批要求进口厄瓜多尔冷冻南美白虾,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五、证书要求每一批厄瓜多尔输华冷冻南美白虾应至少随附一份厄官方签发的正本兽医(卫生)证书,并在证书中声明:(一)该产品来自主管当局注册的企业.
(二)该产品是在卫生条件下生产、包装、储藏和运输,并置于主管当局监督之下.
(三)该产品经主管当局检验检疫,未发现中国规定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及中国和OIE所列的疫病.
(四)该产品符合兽医卫生要求,适合人类食用.
六、食品安全要求厄瓜多尔输华冷冻南美白虾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于不符合中方要求的产品,中方可依法对相关的产品实施退运、销毁或其它处理.
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禁止进口、取消生产企业在华注册资格等措施.

七、包装和标识要求输华冷冻南美白虾应当采用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
包装上应加贴中文标签,内容包括: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存条件、生产方式(人工养殖)、生产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及编号、目的地(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预包装形式输华的冷冻南美白虾,预包装的中文标签应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八、存储和运输要求厄瓜多尔输华冷冻南美白虾存储、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同时应保证冷链控制运行正常.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重点领域》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意见》(国市监标准〔2018〕84号),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划,结合产业发展实际以及有关部门和地方需求,统筹考虑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情况、消费者关注程度、标准对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效果,研究制定了《2020年度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重点领域》,现予以公告.

2020年度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重点领域2020年度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重点领域序号产业类别领域1农业稻谷2薯类3农副食品加工业稻谷加工产品4小麦加工产品5玉米加工产品6杂粮加工产品7食用植物油加工产品8纺织业棉纺纱加工产品9棉印染精加工产品10床上用品*11毛巾类制品*12产业用纺织制成品13纺织服装、服饰业机织服装*14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15服饰16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皮革服装17皮箱、包(袋)*18皮手套及皮装饰制品19羽毛(绒)制品*20纺织面料鞋*21皮鞋*22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单板23人造板24木质制品*25竹制品26家具制造业家具*27造纸和纸制品业纸制品*28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包装装潢29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文具30笔31西乐器32地毯、挂毯33球类34专项运动器材及配件35健身器材36玩具37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38炼焦39煤制液体燃料40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无机酸41无机碱42无机盐43有机化学原料44肥料45生物农药46涂料*47油墨48染料49密封用填料50合成树脂51化学试剂和助剂52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53日用化学产品*54化学纤维制造业人造纤维55合成纤维56生物基化学纤维57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橡胶制品58塑料薄膜59塑料板、管、型材*60塑料人造革、合成革*61塑料包装箱及容器62日用塑料制品63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水泥64石膏、水泥制品*65砖瓦、石材、陶瓷砖*66玻璃67陶瓷制品*68耐火材料69石墨*70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钢压延加工制品*71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铅锌72有色金属合金*73铝压延加工制品*74稀有稀土金属压延加工制品*75金属制品业金属门窗76手工具77集装箱78金属压力容器79金属丝绳及其制品80建筑、家具用金属配件*81建筑装饰及水暖管道零件82金属制日用品*83铸造、锻造、粉末冶金制品*84通用设备制造业锅炉及辅助设备85内燃机及配件86金属切削机床*87金属成形机床*88铸造机械89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90机床功能部件及*91物料搬运设备*92泵及真空设备*93气体压缩机械94通用设备制造业阀门和旋塞95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96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97风机、风扇*98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99制冷、空调设备*100包装专用设备*101幻灯及投影设备*102照相机及器材103复印和胶印设备*104金属密封件105紧固件106弹簧107工业机器人*108特殊作业机器人109增材制造装备*110专用设备制造业矿山机械111石油钻采专用设备112建筑工程用机械*113专用设备制造业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114冶金专用设备115塑料加工专用设备116木竹材加工机械117农副食品加工专用设备*118印刷专用设备119缝制机械120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121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122农、林、牧、渔专用机械*123眼镜*124计算机及货币专用设备*125环境保护专用设备126商业、饮食、服务专用设备127社会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128汽车制造业汽柴油车整车129新能源车整车130汽车用发动机131电车132汽车零部件及配件133铁路机车车辆134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铁路专用设备及器材、配件135城市轨道交通设备136航空相关设备137助动车1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机139输配电及控制设备*140电线、电缆*141光纤142光缆143电池144家用电力器具*145燃气及类似能源家用器具*146太阳能器具147电光源148照明灯具*149智能照明器具150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计算机151通信系统设备152通信终端设备153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视机154影视录放设备155智能消费设备156显示器件157电阻电容电感元件158敏感元件及传感器159电声器件及零件*160电子专用材料161仪器仪表制造业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162电工仪器仪表163实验分析仪器164供应用仪器仪表*165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166钟表与计时仪器167其他制造业日用杂品168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产品169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风力发电170电力供应171燃气生产和供应业天然气生产和供应172邮政业快递服务173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17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运行维护服务175货币金融服务商业银行服务*176保险业保险服务177其他金融业金融信息服务178专业技术服务业检测服务179公共设施管理业名胜风景区管理180居民服务业家庭服务181洗染服务182洗浴服务183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汽车修理与维护*184社会工作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注:加*号的为2019年企业标准"领跑者"重点领域省委、省政府及省直部门有关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支持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7月27日关于支持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发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是推进节能减排、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是带动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经济增长点的重要途径.
为促进我省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产业高速度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推广力度(一)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办公、学校等公共建筑和集中建设的公租房、专家公寓、人才公寓等居住建筑,原则上按照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标准规划、建设和运行.
超低能耗建设成本可按程序计入项目总投资,或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引入社会资本承担.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二)各市、县要深入贯彻《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全部开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建设,以点带面,加快形成规模化推广格局.
2020年和2021年,石家庄、保定、唐山市每年分别新开工建设8万平方米、20万平方米,其他设区的市每年分别新开工建设3万平方米、12万平方米,定州、辛集市2021年分别新开工建设2万平方米.
2022-2025年每年以不低于10%的速度递增.
到2025年,全省竣工和在建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面积合计达到1340万平方米以上.
(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三)在城市新区、功能园区等区域规划建设中,突出绿色发展新理念,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建设绿色建筑和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其中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达到50%以上,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达到30%以上.
(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四)鼓励既有建筑,尤其是学校、博物馆、图书馆等公益性建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化改造.
鼓励有条件的农村个人自建住宅等建筑按照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五)鼓励、引导已取得土地、规划等手续,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改建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同等享受本通知中的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二、保障土地供应(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保障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建设用地.
依据相关规划,在规划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阶段,明确将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等有关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
(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二)各市要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节余指标,保障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重点项目用地.
鼓励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单宗土地面积达到100亩的出让、划拨居住建筑地块或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项目,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应建设不低于10%的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
(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三、开发和销售激励政策(一)在办理规划审批(或验收)时,对于采用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方式建设的项目,因墙体保温等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其地上建筑面积9%以内给予奖励,奖励的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核算.
具体奖励面积比例由各市政府确定.
(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不预留集中供热设施的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不收取供热设施管网工程建设费;已经预留集中供热设施但未使用的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不收取房屋供热空置费.
(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二)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在办理商品房价格备案时,指导价格可适当上浮,比例不超过30%.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三)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认真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因城施策、一城一策,在符合调控政策要求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优化调整非本地户籍家庭购买被动式超低能耗住宅政策.
各市、县(市、区)特别是环首都、环雄安新区区域,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调控政策,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四)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界定人才认定标准,不断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和条件,在政府回购商品住房用于人才保障、满足各类人才购房需求时,优先选择被动式超低能耗住宅,进一步增加对各类人才的吸引力.
(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五)采用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建造的项目,可调低预售资金重点监管比例(数额),增加拨付节点或对预售资金实行前移一个节点进行拨付.
其中,按照固定比例进行重点资金监管的地区,可以将重点资金监管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按照建安成本进行重点资金监管的地区,可以将重点监管资金数额降低10%-20%.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预售资金的监管,确保全部用于相关工程建设.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六)采用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建造的单体建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楼栋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和工程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七)将符合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条件的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项目列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与扬尘管控措施到位、施工机械尾气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可以正常施工;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施工工地应按照国家要求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建设工序,其他工序不停工(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除外),推动项目早日建成投产,发挥典型示范效应和节能减排效益.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八)利用省级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对单个项目(以立项批准文件为准)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的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给予资金补助.
补助标准在目前的每平方米不超过400元的基础上,随着技术提高、成本降低、规模扩大,逐步降低补助标准至每平方米不超过200元.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四、完善产业链条(一)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优先用于"一区三基地"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发展;对高性能门窗、环境一体机、保温系统、专用特种材料等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专有部品部件生产企业采取适当形式给予重点倾斜;支持提升设计、建造、运维等全产业链发展质量.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二)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并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相衔接.
在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中应明确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目标和占新建建筑比例.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三)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在优秀设计评选、工程评优、新技术示范认定等方面优先考虑,相关信息作为参建单位良好行为信息录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五、创新金融服务(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针对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产业各环节的融资特点,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融资、上市支持力度,积极探索支持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发展的新模式;鼓励保险公司提高对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企业的保险保障水平,创新保险产品,有效提升相关保险产品承保和理赔效率.
对符合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投放到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领域中小企业的创新信贷产品,省级财政按不超过季度平均贷款余额3‰标准给予直接奖励.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河北证监局、省财政厅)(二)发挥河北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通过市场化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发展的基金,支持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基地、产业链重大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达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建被动式超低能耗自住住宅的,贷款额度上浮5%—20%,具体上浮比例由设区的市确定.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六、加强科技支撑和人才培养(一)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设省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开展防(隔)水透气膜材料、外墙保温材料、被动门(窗)用密封胶条材料、特种建筑和门窗幕墙五金材料、带热回收与交换的新风系统等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相关技术装备研发攻关,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二)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强高等学校现有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新增相关专业或增加相关课程,加强与德国等先进国家的学术交流,培养高层次设计、研发、工程材料等人才.
多层次、多形式、多途径开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的设计、生产、施工、监理、监测、评估、验收等技能培训,培养专业管理人才和产业技术人员,为大规模推广提供人才保障.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七、强化标准引领和监管服务(一)完善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制定《既有建筑改建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设计标准》,修订河北省《被动式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被动式低能耗建筑施工及验收规程》《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标准;制定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墙体材料、产品、构件等应用技术标准.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二)指导企业、行业协会抓紧制定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墙体材料产品生产的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尤其是制定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用组合内、外墙板产品生产技术标准及性能测试方法,符合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用预制装配式墙体材料、构件产品生产技术标准及性能测试方法,为新型墙材应用于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铺平道路.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三)深入贯彻《河北省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冀政办字〔2019〕42号),对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项目,开辟审批绿色通道,优质高效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审批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四)加强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的质量管理.
制定项目建设的立项、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措施,强化全过程监管,确保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按照节能90%以上设计建设.
完善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评价机制和后评估机制.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五)规范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严格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在项目建设中严格执行国家、省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标准.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不良行为信用档案.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八、加强宣传引导制定专门计划,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宣传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特点优势、标准规程、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增强公众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营造推广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的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产业政策.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有关部门督导政策实施,推动落地生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入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指定通道建设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入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指定通道建设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8日河北省入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指定通道建设方案为加强外省入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管,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传入传播,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快推进我省活畜禽运输指定通道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推进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全域化管理,实现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轨迹可查询、来源可追溯、疫病可防控,进一步提升畜牧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保障能力,助推畜牧业新旧动能转换和乡村振兴.

(二)建设目标.
到2021年5月底,全省完成规划指定通道建设,实现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指定通道管理,实现入境监管、运行轨迹、入厂宰杀等环节全链条信息化管理,做到外省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可追溯.

(三)建设原则.
坚持"六统一"的原则,即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投资、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二、指定通道建设地点根据全省道路交通状况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需要,优化调整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49个河北省公路动物防疫监督站(点).
在全省9个与周边省份(北京、天津市除外)毗邻的地市省界内建设19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指定通道,其中冀豫界1条,冀晋界6条,冀鲁界6条,冀蒙界4条,冀辽界2条.
详细建设地点附后.

三、指定通道工作任务全省规划建设的指定通道名称为"**县(市、区)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各地要统一命名并在主要交通路口挂牌标示.
指定通道工作任务为监督检查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车辆,对进入我省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车辆进行查证验物,切实做好动物疫情封堵工作,主要包括:(一)查证验物.
对照动物疫病防控有关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检查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二)防疫消毒.
对进入我省境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实施消毒.
(三)发现疑似动物疫情并处理.
发现疫情或者疑似染疫的按有关规定报告,按要求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四)做好登记.
对动物检疫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签章.
发现非法运输珍危、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运输病死畜禽、伪造动物检疫证明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四、指定通道建设要求各地要按照全省统一的建设标准开展指定通道建设,高质量完成软硬件建设,配齐配全各类仪器设备,做好对各类基础设施设备维护修缮,确保指定通道正常运行,切实发挥作用.
每个指定通道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人员素质.
指定通道所在地有关部门要组织选配政治素质高、责任意识强、业务素质精,能满足24小时上站值班的工作人员.
(二)设施设备.
1.
硬件标准.
配备业务用房、隔离消毒场所、指定通道所需的仪器设备,主要包括:消毒场地、隔离场所,以及引道防冲撞设施、消毒清洗、快速诊断、信息化监管和办公等设备.
2.
软件标准.
制作统一的指定通道标示牌,在指定通道办公区明显位置悬挂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
在适当位置设置监督台,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在国道、省道及高速公路明显位置设置指定通道提示牌.

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入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指定通道建设,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强化协作,共同推动指定通道建设.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具体建设及综合协调建设评估等其他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处置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财政部门负责为指定通道建设提供资金支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配合交通要道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标志的设置,协同配合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环节相关监管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
省级定额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和设备配备、信息化办公设备更新补充、购买防护用品、购买消毒药品、办公消耗、维修等费用支出;县级财政资金用于基础设施维护和日常工作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统筹相关资金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指定通道建设提供资金支持,保障入冀指定通道有序运行.

(三)加大管控力度.
加大对不经过指定通道进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管控力度.
强化法治防疫,依法细化未经检疫和确定人员监测疫情的情形,打击违规运输现象.
实施信息化监管,加强与调出省信息沟通,及时追踪掌握进入我省动物及动物产品情况,一旦发现没有经过指定通道,立即通知接受地进行查处.
各地要加强指定通道建设法律法规、制度标准、技术规范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指定通道建设管理能力.

河北省入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指定通道建设地点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相结合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4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相结合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河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相结合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相结合,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共享共治效果,助力"放管服"改革和营商环境优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重点突破,循序渐进.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强化顶层设计和探索实践,着力破解企业信用信息归集、风险评价模型建立、分级标准界定等重点难点问题,以点带面,示范引领,分部门、分领域构建企业信用风险差异化随机抽查模式.

科学合理,公平公正.
坚持定量分析与定性判定相结合,借鉴国家和兄弟省(区、市)做法,合理选择风险指标,科学赋予指标权重,依法依规采集、归集企业信用信息,企业信用风险分级结果仅作为政府部门实施市场监管执法的参考,保障企业信用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

注重应用,提升效能.
建立健全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相适应的随机抽查机制,抽查企业比例、频次与其信用风险等级结合,提高随机抽查的精准性和震慑力,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利用国家"互联网+监管"平台定期推送的我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级结果,探索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相结合;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上线"河北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系统",建立全省通用的企业信用风险评价模型和分级标准.

到2021年6月底,省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参考全省企业信用风险评价模型,建立适应本系统监管需求的企业信用风险评价专用模型,支撑市场监管领域主要风险点的识别和预警.
到2021年底,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按需求建立本地本部门专用的企业信用风险评价模型,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差异化随机抽查机制,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合常态化、全覆盖.

二、主要任务(一)归集企业信用信息.
规范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标准.
参照国家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和数据标准,2020年底前制定全省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源目录和数据标准.
(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健全归集机制和渠道.
依托河北省法人库、河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河北省"互联网+监管"平台、河北省"两法衔接"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等,2020年底前将全省各级有关部门2018年以来在依法履职中产生的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失信等信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并记于企业名下.
(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检察院;责任单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二)建设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
按照"省级建设、全省使用,分级推动、迭代更新"的原则,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与第三方合作,利用大数据等技术,结合监管实践,2020年底前建设上线"河北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系统",支撑全省各级有关部门建立本部门企业信用风险评价模型和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
(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三)建立企业信用风险评价模型和分级标准.
与第三方合作,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结合监管实践,建立企业信用风险评价模型和分级标准,满足各级有关部门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差异化监管需求.
2020年底前,建立全省通用的企业信用风险评价模型,制定信用风险等级及分级标准;2021年6月底前,省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海关、税务、统计等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建立适应本系统监管需求的企业信用风险评价模型.
(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2021年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建立适应本地本部门监管需求的企业信用风险评价模型.
(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四)改造全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
2020年9月底前,完善"按企业信用风险分级"抽取功能,支撑各级各有关部门按企业信用风险等级不同比例抽取检查对象;增加跟踪问效、统计分析等功能,全过程跟踪评估每次抽查检查,统计分析抽查检查结果,支撑各级各有关部门探索针对不同信用风险等级的抽取比例,及时发现企业、行业、区域风险隐患,有针对性开展定向抽查.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2020年底前,对接"河北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系统",自动更新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数据.
(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五)推行企业信用风险差异化随机抽查模式.
对信用风险较低的,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和比例,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按照常规要求依法监管;对信用风险较高的,提高检查频次和比例,依法依规实行严管.
2020年底前,利用国家"互联网+监管"平台定期推送的我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级结果,探索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合,为建立全省企业信用风险评价模型、分级界定标准和风险等级抽取比例提供参考.
2021年6月底前,借助"河北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系统",结合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本部门企业信用风险差异化随机抽查机制,合理确定不同信用风险等级企业随机抽查比例、频次.
(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2021年底前,各级各有关部门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相结合机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六)强化随机抽查结果运用和效果评估.
随机抽查结果分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依法依规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实现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
定期评估随机抽查效果,支撑"河北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系统"不断优化企业信用风险评价模型和分级标准,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合落到实处.
(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合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精心谋划,周密组织、统筹推进,明确时间进度和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
要建立健全纵向联动、横向协同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信息安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加大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的保护力度.
与第三方合作,要签订保密协议,防止失密泄密和侵犯个人隐私.

(三)做好宣传解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宣讲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合的重要意义和现实作用,宣传工作成效、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诉求,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全省旅发大会落实"六稳""六保"任务,助力企业纾困,推进产业振兴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文化和旅游部门,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六稳""六保"任务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旅发大会平台机制的综合带动作用,帮助全省文旅企业共渡难关,推进文旅产业复苏振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聚焦中心工作全省旅发大会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主动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
在严格规范办会的同时,始终围绕主旋律,传递正能量,在当前全省文旅产业面临脱困自救的艰难时期,要发挥旅发大会平台机制作用,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助力企业纾困,推进产业振兴.
要坚持"节约、绿色、安全、务实"办会原则,紧紧围绕"六稳""六保"要求,在规划、项目建设、活动组织、品牌营销等方面,聚焦文旅企业,改善营商环境,增强"造血"功能;聚焦民生,释放产业活力,增加就业机会;聚焦产业链,补短板,强弱项,增强产业竞争力;聚焦稳投资、促消费,充分发挥旅发大会综合带动作用;聚焦转型提升,创新办会模式和机制,最大化发挥旅发大会品牌价值;聚焦规范办会,坚守红线底线,确保旅发大会经得住历史和市场检验.

二、围绕"六稳""六保",落实主要任务(一)保市场主体,全力纾解企业困难.
一是帮扶旅发大会涉及的文旅企业全面落实复工复产和疫后振兴政策,帮助企业减轻疫情影响,渡过难关.
二是通过旅发大会因地制宜出台具有本地特色的支持政策,帮助企业脱困,增加"造血"功能.
三是通过旅发大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文旅企业"松绑"、减负.

(二)保群众就业,转化释放产业活力.
一是鼓励旅发大会项目定向用工、定向采购,优先安排返乡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户务工就业,优先向中小微企业、经营困难企业进行采购.
二是积极扶持旅发大会项目尽快转化为成熟产品,有效激发市场消费潜力,从而稳定就业岗位,吸纳群众就业.
三是加大旅发大会品牌营销力度,全面提升旅发大会承办地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游客,拉动更多就业.

(三)补短板、强弱项,巩固做强产业链.
一是各地旅发大会要因地制宜,扬长补短,办出特色,切忌攀比模仿,形式雷同.
二是旅发大会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目标,研究市场需求,积极开发新业态、新产品,同时要加大老景区改造提升力度,实现产业整体升级.
三是通过旅发大会进一步增强文旅融合,加强具有河北特色的文创商品研发.
四是通过旅发大会做好承办地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全面完善提升,特别是要抓住5G、大数据等"新基建"发展机遇,推进旅游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发展.

(四)稳投资规模,确保重点项目建成使用.
一是在坚决有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前提下,通过旅发大会加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体系等领域补短板力度,加大对旅游产业龙头项目和结构性项目的配套保障力度,确保按期完成,尽快投入使用.
二是用好财政资金和疫后振兴政策性资金,稳定有效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好钢用在刀刃上",对旅发大会项目优中选优,确保把有限资金投向能提质增效补短板的项目上,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三是通过旅发大会推进投融资平台建设,优化投资环境,吸引龙头企业进驻河北,落户大项目.
积极建立市场化机制,增加社会资本对旅发大会的参与程度.

(五)促旅游消费,发挥旅发大会综合带动作用.
一是充分发挥旅发大会平台优势和市场"引爆效应",通过打造"网红"产品,直播带货、夜经济等项目活动,扩大市场关注度,刺激和拉动消费.
二是通过旅发大会完善本地旅游产业链,不断优化游客体验感,提高消费满意度.
加强市场管理,优化公共服务,营造规范有序的旅游消费环境.

(六)转型升级,创新办会模式和机制.
一是科学研判疫情影响下旅游市场新需求、新趋势,通过旅发大会引导发展健康游、生态游、近郊游等旅游产品.
二是运用新技术手段改革创新旅发大会办会模式,树立平台思维、网络思维和流量思维,实现会展结合、展销结合,扩大旅发大会的社会参与度和市场化程度.

(七)严格规范办会,确保经得住检验.
一是坚守生态红线、安全底线和纪律要求,坚决杜绝形象工程、面子工程,严防急功近利、盲目冒进、粗制滥造,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旅发大会工作依法合规、务实高效.
二是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旅发大会综合带动作用,确保旅发大会始终围绕主旋律,传递正能量,确保"六稳""六保"任务取得实效.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支持保障各地要切实发挥旅游工作领导小组作用,进一步加强对旅发大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是要建立健全旅游产业发展大会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发挥纪检监察、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职能作用.
二是要制定旅发大会关于土地保障、税收优惠、费用减免、金融支持、资金奖补、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服务支持、人才供给等的优惠政策,营造宽松便捷的营商环境.
三是要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顺应市场和企业需求,围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精简行政审批手续,探索市场监管机制,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确保"六稳""六保"相关政策能落地、可操作、见实效.
四是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深入研究向企业"输血"的方式方法,切实解决企业燃眉之急.
五是要加强对文旅企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能力素质、知识水平和服务水平.
六是要树立持续发力、久久为功的工作理念,加强对旅发大会全过程跟踪指导,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维护好旅发大会的"金字招牌".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2020年7月21日关于开展"河北游礼"冬奥文创和旅游商品遴选活动的公告为抢抓2022年冬奥会筹办战略机遇,凸显河北作为冬奥会联合举办地的地位和优势,推动我省文化创意产业跨越发展,围绕"河北游礼"品牌,推出一批丰富多彩、质优物美、代表河北特色的冬奥场景下的文创和旅游商品,特举办"河北游礼"冬奥文创和旅游商品遴选活动.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遴选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京畿福地河北游礼"为主题,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依托河北地域文化资源,努力打造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特色鲜明、功能完善的河北冬奥相关文创产品,扩大河北文创知名度,提高河北文创产业发展水平.
到2020年底,公开遴选出与冬奥相关的、应用于冬奥场景的"河北游礼"系列文创和旅游商品500件(套).

二、活动名称"河北游礼"冬奥文创和旅游商品遴选活动三、遴选时间2020年9月至12月四、遴选范围本次遴选主要围绕"河北游礼"品牌,运用创意设计和科技手段,推出500款能够融入冬奥场景、进入冬奥生活,时尚化、品牌化的"河北游礼"系列文创和旅游商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1.
工艺美术类:体现河北文化内涵、地域特色、工艺美术技艺及独到匠心的产品.
如胸章、钥匙扣及其他非贵金属制品,贵金属制品,纪念邮票及邮品,纪念币/钞及装帧制品等.
2.
民俗艺术类:指依托河北地方文化、习俗或民间手工艺,具有明显地域特色,结合地方习俗开发或制作的,具有较强实用性的商品,包括非遗文创、文博衍生品,丝绸类制品,陶瓷制品等.
3.
生活创意类:具有代表河北地方品牌、制造工艺或研发设计能力的,满足生活需要的日用品,以生活、家居、常用品、必需品为主.
包括配饰毛绒和各类材质玩具、工艺品、首饰类等,文具类、家纺类、箱包类等.

4.
冰雪运动类:指冰雪装备和防护用品等,包括外出冬奥场景下所必需的商品和个人装备品.
5.
饮食饮品类:体现河北特有饮食文化,可将传统、特色美食转化为精美便携的特色食品,即冲即饮的饮品及茶品、咖啡,特色酒品等.
6.
服饰装饰类:具有河北地方特色的人体穿戴服饰及装饰品等.
7.
智慧科技类: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智能可穿戴设备、小型家用电器及结合虚拟现实与5G等现代科技的相关产品,电子产品及配件,智能穿戴设备等.
8.
地方特色农产品类:具有地理标志,包装完整,有商品化特征的河北地方特色农副产品.
五、遴选标准1.
市场性:具有市场开发前景,满足消费者购物需求,符合市场规律,定价合理,拥有较高的受欢迎程度.
2.
文化性: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能反映河北地域文化特色、城市文化内涵和民俗元素等.
3.
创新性:注重科技与文化的融合,设计创意新颖,技艺或品种独创.
4.
设计性:设计精巧、美观,具备较高的艺术性、观赏性、纪念性,能满足市场大众的审美要求.
5.
实用性:满足居家生活、商务办公、休闲娱乐需要,包装合理,便于携带和运输.
6.
环保性:应保证生产过程环保,符合标准生产流程,符合国家相关行业的环保要求.
六、遴选程序1.
在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河北旅游资讯网等相关媒体发布遴选公告.
2.
企业自愿申报.
参与申报的文创生产经营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报送相关文件.
3.
资料审核与公示.
对企业申报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公示.
4.
专家评审.
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文化创意设计、生产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
5.
成果推广.
对入选"河北游礼"冬奥商品册的冬奥文创和旅游商品给予适当奖励补贴,推动其尽快形成生产能力,进入销售渠道.
6.
对申报产品进行审核和遴选.
7.
结果公示.
对遴选结果进行公示.
七、提交内容及报名方式1.
请在河北旅游资讯网下载并填报"河北游礼"冬奥文创商品遴选活动报名表(电子版盖章后报至指定邮箱,待主办方审核过后,一并通知参赛者提交纸质版与参赛实物).
每件(套)遴选商品需提供实物照片2张以上(照片格式为JPG,分辨率不低于300dpi,图片大小1至3MB);商标注册证照片1张;营业执照副本照片1张;参赛商品的展示短视频(20秒左右).
如有专利证书或版权注册证书的请提供证书照片1张.
报名资料打包上传至指定邮箱.

2.
参赛食品、茶品、饮品、调味品等商品,需报送食品生产许可证照片;电子类和电器类商品,需报送3C认证证书照片;国家规定需强制生产认证的其他类商品,也需提交相应证书照片(审核成功后,将证书复印件与参赛实物一同报送).

八、联系方式联系人:睢泽昆联系电话:0311-88992061报名电子邮箱:hbylwclx@163.
com附:"河北游礼"冬奥文创和旅游商品遴选报名表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2020年8月6日"河北游礼"冬奥文创和旅游商品遴选报名表遴选单位(盖章)参评类别商标名称商品名称报送件数重量规格(mm)参考价格单位信息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所属区)营业执照号商品销售网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手机商品说明(限200字)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0年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有关单位: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2020年度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19〕106号)要求和省厅《关于开展2020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冀工信企业〔2020〕261号)安排,为做好我省2020年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和培训计划培训主要面向我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千家领军民企和成长性好、创新能力强、在地区或行业中处于龙头骨干地位的中小企业和创业型企业负责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职业经理人、"二代接班人").

全年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150名.
其中,"专精特新"主题班100名,"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班50名.
二、承担机构和培训形式2020年度我省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处统筹部署,委托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并派专人跟班督导,确保培训质量.
"专精特新"主题班培训教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北京领军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班培训教学由中国人民大学承担.
培训主要采用"面授教学+标杆企业参访+对接交流"等形式进行,注重课堂讲授与现场教学相结合,突出案例教学与实践特色.

三、培训内容和培训目标培训主要围绕企业创新驱动、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品牌营销、商业模式和管理模式创新、企业战略管理与领导力提升、企业管理实务、金融投资与资本市场运作、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点领域开设课程,引领企业家真正把学习成果转化为促进企业加快发展的新思路、市场开拓的新点子、经营管理的新举措、技术创新的新成果、做大做强企业的新动力,从而提升企业家综合管理能力和水平,提振企业家发展信心,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培训费用和培训时间培训费用40000元/人.
其中,国家财政补贴10000元/人,省级财政补贴3200元/人,学员(单位)自筹26800元/人.
学员自筹部分须一次性上交培训机构并由培训机构开具正式发票.

培训时间为非全日制1年,集中授课18天左右,每次授课2至3天.
学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结业证书》,并纳入"全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库".
培训期间食宿、交通、集体活动等费用自理.

五、资格审核和开班时间各市局推荐的学员信息经省厅汇总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审核通过的学员由培训机构发放入学通知书.
开班时间拟定于2020年9月,具体开班时间以入学通知书为准.
六、其他事项1、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是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我省企业家培训的重要项目.
各市局要高度重视,确定专人负责,积极做好报名推荐工作.
2、省厅已将领军人才培训项目列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服务的重点工作,并纳入企业三年复核工作内容.
各市要积极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将获得的奖励资金重点用于培育培训和创新发展上来,结合当地已入库和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情况,动员企业报名参加"专精特新"主题班学习,并积极争取当地财政资金予以适当培训补贴.

3、请各市至少推荐15家企业(定州市、辛集市各推荐3家企业)报名参加领军人才主题班学习,于8月20日前将组织报名推荐情况,报送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联系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处谢雨晨电话:0311-87806198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邓昆电话:0311-8780332915932219555邮箱:hbsmesc@126.
com1、***市2020年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报名情况汇总表2、2020年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专精特新"主题班学员推荐表3、2020年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班学员推荐表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7月24日1:***市2020年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报名情况汇总表序号企业名称姓名职务所报主题班名称123456789101112131415负责人:联系方式:2:2020年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专精特新"主题班学员推荐表姓名性别民族照片出生日期办公电话政治面貌电子邮件身份证号码手机现任职务管理经验年限通讯地址教育背景(最高学历)毕业院校起止时间专业学历/学位企业情况企业名称公司网址是否上市是;否所在区域河北省是否设立党组织是;(否资产总额(万元)年销售额(万元)员工人数(人)年利润增长率(与上年比较)2019年2018年企业简介(说明主营业务)企业所属领域(可多选)专业化:企业专注核心业务,提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精细化:企业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和精细化服务,以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的产品和服务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
特色化: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产品.
新颖化: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本次研修班报名"专"字班;"精"字班;"特"字班;"新"字班(每人只能报名一个班)荣誉和奖励(企业和个人均可)企业(盖章):日期:年月日推荐单位意见(盖章):日期:年月日注:1、此表为地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学员及选拔学员的重要材料,请申请人保证本表所填信息真实完整.
2、学员通过资格审核后,方能获准入学.
3:2020年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班学员推荐表姓名性别民族照片出生日期办公电话政治面貌电子邮件身份证号码手机现任职务管理经验年限通讯地址教育背景(最高学历)毕业院校起止时间专业学历/学位企业情况企业名称公司网址是否上市是;否所在区域河北省是否设立党组织是;否资产总额(万元)年销售额(万元)员工人数(人)年利润增长率(与上年比较)2019年2018年企业简介(说明主营业务)社会职务(请列出你所担任的社会职务或其他兼职,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在协会团体中担任的职务)团体参加时间职务荣誉和奖励(企业和个人均可)企业(盖章):日期:年月日推荐单位意见(盖章):日期:年月日注:1、此表为地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学员及选拔学员的重要材料,请申请人保证本表所填信息真实完整.
2、学员通过资格审核后,方能获准入学.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雄安新区改发局:科技领军企业是创新能力强、引领作用大、研发水平高、发展潜力好的行业龙头企业.
拥有一批科技领军企业,已成为区域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对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7月31日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全省科技领军企业加快发展,引导科技型企业做优做大做强,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厅负责科技领军企业认定和动态管理.
各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雄安新区改发局作为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推荐申报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认定为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为河北省内注册、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二)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5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来须具有一定的增长性(正增长);(三)企业在行业细分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列,具有显著的产业链创新辐射带动作用,已成为带动区域特色产业发展的龙头企业;(四)企业上年度R&D经费内部支出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要在3%以上,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持续的知识产权创造和成果转化能力,在行业领域研发水平处于领先地位;(五)企业上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不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第四条科技领军企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认定.
通过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其资格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五条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程序如下:(一)企业申请省科技厅发布申报科技领军企业通知.
申报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向归口管理单位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1.
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申请表(附后);2.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3.
企业近三年(不含申报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统计报表(即调查单位基本情况601表),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即《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107-1表、《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上述三类表自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导出(PDF格式文件).
企业注册成立未满3年的按实际年限计;4.
企业获得的有效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及授权证书,企业科技创新相关文件、证书;5.
企业在行业细分市场占有率佐证材料;6.
企业带动区域特色产业发展佐证材料.
(二)审核推荐归口管理单位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认真审核,在通过审核的企业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并将通过审核的企业汇总表行文报送省科技厅.
(三)专家评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从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评审专家库选取.
(四)公示发布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拟认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经相关程序,正式发布科技领军企业名单.
第六条对于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省重大成果转化计划、重点研发计划、创新平台建设等予以优先支持,其中对科技领军企业承担的重大成果转化计划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给予不高于500万元省财政科技资金支持.

第七条已认定的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对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不再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一定期限限制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建设,参与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等.

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申请表基本情况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营业务所属技术领域联系人联系电话年份2017年2018年2019年总资产(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万元)净利润(万元)缴税总额(万元)R&D经费内部支出(万元)研究开发投入强度(R&D经费内部支出/主营业务收入)(%)近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计算方法见备注)有效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其他省级以上创新机构或平台(可多选)1.
省级技术创新中心2.
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3.
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4.
省级工程研究中心5.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6.
国家级企业重点实验室7.
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8.
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9.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10.
其他:人力资源情况职工总数(人)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数(人)从事研究开发人员数(人)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数(人)企业简介(限800字)企业科技创新情况(限300字)企业在行业细分市场占有率情况(限200字)企业带动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情况(限200字)企业安全生产、质量保障、环境保护和科研诚信情况(限200字)申报单位承诺:我单位承诺在本次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申请书中所提交的全部材料内容及均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之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我单位承诺主动配合省科技厅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特此承诺!
申报单位名称(盖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归口管理单位审查意见:我们已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同意申报.
(单位公章)年月日备注:近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第三年主营业务收入-第二年主营业务收入)/第二年主营业务收入+(第二年主营业务收入-第一年主营业务收入)/第一年主营业务收入]÷2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申报2020年度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雄安新区改发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为加快发展我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科高〔2020〕10号),经研究决定开展2020年度科技领军企业申报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一)企业为河北省内注册、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二)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5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来须具有一定的增长性(正增长);(三)企业在行业细分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列,具有显著的产业链创新辐射带动作用,已成为带动区域特色产业发展的龙头企业;(四)企业上年度R&D经费内部支出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要在3%以上,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持续的知识产权创造和成果转化能力,在行业领域研发水平处于领先地位;(五)企业上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不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二、申报要求(一)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在申报截止日前,向归口管理单位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及PDF电子版):1.
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申请表(见1,电子版下载邮箱:hbskjtgxc1032@163.
com密码:66507552);2.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3.
企业近三年(不含申报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统计报表(即调查单位基本情况601表),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即《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107-1表、《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上述三类表自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导出(PDF格式文件).
企业注册成立未满3年的按实际年限计;4.
企业获得的有效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及授权证书,企业科技创新相关文件、证书;5.
企业在行业细分市场占有率佐证材料;6.
企业带动区域特色产业发展佐证材料.
(二)申报程序1.
组织申报请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对辖区内申报企业的资质、证明材料、知识产权等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性.
2.
申报推荐请各归口管理部门在通过审核的企业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将通过审核的申报汇总表(见2)及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PDF电子版)报送至省科技厅.
3.
组织评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拟认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经相关程序,正式发布科技领军企业名单.
三、申报时间申报企业向归口管理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5日;归口管理单位向省科技厅提交推荐材料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6日.
四、联系方式联系人:宋春红冯世钧联系电话:0311-85898169,86251858联系邮箱:hbsdwkj@163.
com联系地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05号,河北省科技大厦637房间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市(高新区)科技领军企业申报汇总表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7月31日1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企业名称(盖章)通讯地址:归口管理部门:填报日期: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申请表基本情况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营业务所属技术领域联系人联系电话归口管理部门年份2017年2018年2019年总资产(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万元)净利润(万元)缴税总额(万元)R&D经费内部支出(万元)研究开发投入强度(R&D经费内部支出/主营业务收入)(%)近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计算方法见备注)有效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其他省级以上创新机构或平台(可多选)1.
省级技术创新中心2.
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3.
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4.
省级工程研究中心5.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6.
国家级企业重点实验室7.
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8.
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9.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10.
其他:人力资源情况职工总数(人)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数(人)从事研究开发人员数(人)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数(人)企业简介(限800字)企业科技创新情况(限300字)企业在行业细分市场占有率情况(限200字)企业带动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情况(限200字)企业安全生产、质量保障、环境保护和科研诚信情况(限200字)申报单位承诺:我单位承诺在本次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申请书中所提交的全部材料内容及均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之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我单位承诺主动配合省科技厅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特此承诺!
申报单位名称(盖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归口管理单位审查意见:我们已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同意申报.
(单位公章)年月日备注:近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第三年主营业务收入-第二年主营业务收入)/第二年主营业务收入+(第二年主营业务收入-第一年主营业务收入)/第一年主营业务收入]÷22**市(高新区)科技领军企业申报汇总表推荐部门(加盖公章):序号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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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0年河北省工业企业质量标杆活动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有关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工业质量品牌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0〕59号)和《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0年河北省工业质量品牌建设工作的通知》(冀工信科函〔2020〕245号)要求,2020年我厅将以供应链管理、现场管理、智能制造、新型生产方式下的质量控制为关注重点,突出服务中小企业,继续在全省开展工业企业质量标杆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质量标杆遴选工作(一)申报条件质量标杆是指工业企业在系统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示范效应、可借鉴、可推广的质量管理方法.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申报: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近三年连续保持盈利;2.
在质量、诚信、安全、环保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3.
申报的项目已在本企业系统应用,有效促进了产品服务质量和企业经营绩效的提升.
在地区和行业内表现突出,且具备学习推广的条件;4.
承诺被遴选为省工业企业质量标杆后,积极参与相关的分享交流活动.
(二)遴选说明1.
遴选范围2020年省工业企业质量标杆的遴选范围:工业企业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工具以及互联网手段,通过引导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周期开展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促进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和经营质量提升的经验做法,并能供其他企业学习借鉴.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的经验:(1)企业运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工具,促进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提高质量和效益,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典型经验.
既可以是全面的质量管理和提升经验,也可以是应用某种方法或在某个方面的专项质量管理和提升经验.

(2)企业广泛运用大数据、互联网、智能化等新技术手段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提高顾客满意水平和企业效益,促进模式创新的典型经验.
(3)企业发展新业态、新模式,促进了产品或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取得良好经营绩效的典型经验和案例.
(4)中小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具有专业化、特色化、精细化、新颖化特点,并在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方面具有显著成效的典型经验.
(5)企业运用质量管理方法(技术)在环保、健康、安全管控等社会公益性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使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协调优化的典型经验.
2.
遴选标准(1)科学性和创新性所应用的管理方法(技术)符合科学规律,符合质量管理基本规则.
所借鉴的管理方法(技术)能结合企业实际进行应用,并具有创新性;或是企业结合实际独创且有效的管理方法.
(2)系统性和示范性典型经验应是企业推广多年的成熟方法,经验介绍应逻辑清晰,内容完整,能展示对该管理方法(技术)的系统性应用情况,如包括相关的推进目标、组织保障、政策制度、资源配置和实施过程等.
典型经验应对关键环节重点说明,展示特色和亮点,包括从中获得的经验或教训,以增强典型经验的示范性.

(3)显效性和发展性以相关的数据和事实说明,通过应用该管理方法(技术),企业的质量和效益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鼓励展示连续多年数据,以及与竞争对手和标杆的对比数据,以说明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用证据表明,应用该管理方法(技术)提升企业质量管控能力的典型经验,在同行业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可借鉴性.

(三)申报要求1.
申请企业需按照《河北省工业企业质量标杆申请书》(1)编写质量标杆申报材料,认真填写申请表和承诺书,提炼撰写总结材料,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
2.
请各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名单见2)高度重视,认真做好2020年省级工业企业质量标杆遴选和推荐上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形成推荐意见(推荐意见要明确推荐顺序并加盖公章),于9月10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推荐意见纸质版各1份报送省厅科技处,同时发送电子版.
逾期不再受理.

3.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推荐数量不超过3项,省有关行业协会推荐数量不超过2项.
我厅将对申报材料进行专家评审,必要时对部分申报项目进行企业现场核查.

二、质量标杆经验交流活动(一)组织全省工业企业质量标杆经验交流学习活动,国家级、省级优秀质量标杆企业将进行大会经验交流,现场观摩质量标杆企业,开展质量对标学习交流活动.
(二)帮助企业开展深入对标交流和质量诊断工作,鼓励标杆企业持续改进创新,总结提炼新的创新质量管理方法.
(三)搭建省外对标交流平台,适时组织省外标杆观摩学习活动,推动省内企业参与国际对标学习.
三、有关要求省政府已将开展质量标杆交流活动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考核目标,各市局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认真做好推荐质量标杆工作,并组织本地企业开展质量标杆对标实践活动,引导企业推广标杆经验.
利用网站、报刊等多种媒体宣传质量标杆典型经验,扩大质量标杆活动的社会影响.

本通知电子版可在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gxt.
hebei.
gov.
cn通知公告栏下载.
联系人:孙静怡0311—8780321815003116043电子邮箱:sjy@ii.
gov.
cn地址: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02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邮政编码:0500711.
河北省工业企业质量标杆申请书2.
推荐单位名单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8月8日1河北省工业企业质量标杆申请书申请单位:标杆名称:所属地区:申报日期:年月日承诺书本企业愿意对此次关于2020年河北省工业企业质量标杆活动所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愿意进一步总结提炼实践经验,积极参与质量标杆学习实践交流活动,并为与其他企业分享创造条件,为提升我省质量管理水平做出贡献.

企业名称(公章):签字:年月日一、申请表申报单位(加盖公章)所属行业所在地区标杆名称摘要联系人电话手机电子邮箱传真通讯地址基本情况年度201720182019资产总额(万元)主营业收入(万元)其他业务收入(万元)利润总额(万元)从业人员(人)二、需提供的申报材料(一)总结材料内容总结材料应体现典型经验的思路做法、推进要点、效果和特色亮点等.
要求内容详实、逻辑清楚、重点突出、数据支撑、图文并茂.
总结材料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
质量标杆名称(40字以内)质量标杆名称应体现典型经验的特征.
命名规则为:(企业)+(典型方法技术)+(经验).
如:**公司实施六西格玛设计的经验.
2.
摘要(500字以内)简要介绍应用的管理方法(技术)、推进情况、主要成果、特色亮点,以及该经验所获得的评价或认可.
3.
企业概况(500字以内)企业概况应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企业性质,创建时间,历史沿革;所属行业,行业代码;地理位置,面积;主要业务范围,主要产品和服务;生产经营情况;企业文化特色,组织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企业资源状况,包括人力、技术、信息和知识、基础设施、供应商和客户;企业的社会责任状况;荣获的相关荣誉等.

4.
管理方法(技术)的推进和应用情况(8000字以内)介绍企业推进管理方法(技术)的过程、做法等,重点体现实施要点、特色亮点.
成果的核心内容要通过具体数据、图表等方式展现,必要时适当举例.
5.
管理方法(技术)的实施效果(2000字以内)以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展示与典型经验相关的绩效结果,如经济效益、管理效益、社会效益等.
可提供近三年的相关指标数据,及适时与竞争对手和标杆对比情况.
(二)证实性材料内容(选择性提供)可提供组织在所在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资料证明;与经验相关的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及其他证实性材料等.
2推荐单位名单序号单位名称1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承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3张家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4秦皇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5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6廊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7保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8沧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9衡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10邢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11邯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12定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13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14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15河北省冶金行业协会16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17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18河北省机械行业协会19河北省纺织与服装行业协会20河北省食品工业协会21河北省轻工行业协会22河北省医药行业协会23河北省信息产业与信息化协会24河北省质量协会25河北省质量文化协会26河北省品牌战略促进会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冀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已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7月1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有序有效治理塑料污染,建立健全塑料制品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九届九次、十次全会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禁限一批、替代循环一批、规范一批"的思路,聚焦重点领域,严格执法监督,完善配套政策,强化督导考核,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积极推广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有力有序有效治理塑料污染,努力建设美丽河北.

(二)基本原则.
突出重点,有序推进.
强化源头治理,抓住塑料制品生产使用的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分区域、分领域、分步骤,积极稳妥推进塑料污染治理.
创新引领,科技支撑.
以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为导向,研发推广性能达标、绿色环保、经济适用的塑料制品及替代产品,培育有利于规范回收和循环利用、减少塑料污染的新业态、新模式.
多元参与,社会共治.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督管理,加强政策引导,凝聚社会共识,形成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多元共治体系.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底,石家庄、承德、秦皇岛、雄安新区、张家口市崇礼区等城市建成区和重点领域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到2022年底,禁限区域扩大至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城市建成区,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量明显减少,替代产品有效推广,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比例显著提高.
到2025年,全省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回收处置等环节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民参与的多元共治体系基本形成,培育和推广一批塑料污染防治典型模式,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量进一步减少,塑料垃圾基本实现零填埋,替代产品开发应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塑料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二、主要任务(一)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1.
禁止生产、销售的塑料制品.
全省范围禁止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
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禁止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
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
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加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能力建设.
全面禁止废塑料进口,严格落实《进口废物管理目录》,严禁境外废塑料过境、入境.
到2020年底,全省范围禁止生产、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用品.
到2022年底,全省范围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用品.

2.
禁止、限制使用的塑料制品.
不可降解塑料袋.
到2020年底,石家庄市、承德市、秦皇岛市和雄安新区、张家口市崇礼区等城市建成区的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以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集贸市场规范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到2022年底,实施范围扩大至各市城市建成区和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沿海县城建成区.
到2025年底,上述区域的集贸市场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城乡结合部、乡镇、农村地区集市等场所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一次性塑料餐具.
到2020年底,全省范围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吸管;各市城市建成区、张家口崇礼区建成区、雄安新区启动区、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及内设景区景点的餐饮场所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餐具.
到2022年底,全省县城建成区及内设景区景点的餐饮场所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餐具.
到2025年,各市、雄安新区餐饮外卖领域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消耗强度下降30%.

宾馆、酒店一次性塑料用品.
到2022年底,全省范围星级宾馆、酒店等场所不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到2025年底,实施范围扩大至所有宾馆、酒店、民宿.
快递塑料包装.
自2021年起,全省邮政快递网点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带)比例每年下降20%.
到2025年底,全省范围内邮政快递网点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装袋、塑料胶带、一次性塑料编织袋等.

(二)推广替代产品和应用模式.
1.
推广应用替代产品.
在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推广使用环保纸袋、布袋等非塑料产品和可降解塑料购物袋,鼓励设置自助式、智能化投放装置.
推广使用生鲜产品可降解包装膜(袋).
建立集贸市场购物袋集中购销制.
在餐饮外卖领域,鼓励大型外卖平台将一次性餐具减量和替代情况作为平台入驻商户的审核条件,增加"无需餐具""使用可降解餐具"等选项供消费者选择,并通过积分奖励等方式引导消费者逐步使用满足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可降解塑料或非塑料材料等替代产品.
在农业生产领域,大力推广标准地膜,推进地膜覆盖技术合理应用,逐步减少农膜使用量.
以张承地区和黑龙港流域为重点,选择地膜使用大县,加强全生物降解地膜示范应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样板.
在宾馆、酒店等场所,在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通过设置自助购买机、提供续充型洗洁剂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2.
培育优化新业态新模式.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与快递物流企业开展供应链绿色流程再造,创新包装设计,推广可重复性使用的包装新产品.
以连锁商超、大型集贸市场、物流仓储、电商快递为重点,促进标准器具和物流包装的循环使用,鼓励按照商品特点分类探索"周转箱+托盘"的单元包装和无包装模式.
在石家庄、张家口、廊坊、保定、邯郸市开展绿色包装试点示范,推广使用标准化、减量化、可循环利用和可降解的包装材料,培育绿色发展典型企业.
包装生产企业、电商企业和快递企业要主动与回收利用企业衔接,建立"互联网+"平台与线下物流相结合的机制,探索利用配送渠道回收、社区便利店回收等模式,提升包装资源回收利用率.

3.
加快培育替代产业.
塑料制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塑料制品,不得违规添加对人体、环境有害的化学添加剂.
鼓励包装生产企业开展生态设计,减少塑料制品使用,在满足安全和材料性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符合质量控制标准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再生塑料.
组织开展聚乳酸(PLA)等生物基、聚己二酸/对苯二甲酸丁二酯(PBAT)等石油基及其他可降解塑料产品研发,尽快替代一批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以降解安全可控性、规模化应用经济性等为重点,研发推广可降解农用地膜技术和产品.
鼓励建立可降解塑料制品产业示范基地,引进先进企业与本地企业合作,提高替代产品生产能力.

(三)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
1.
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和清运.
扎实推进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禁止随意堆放、倾倒造成塑料垃圾污染,加大塑料废弃物等可回收物分类收集和处理力度,提高写字楼、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塑料废弃物产生量大的场所收运频次,逐步实现塑料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依托废旧农膜再利用企业,布局废旧农膜回收网点,完善农膜生产企业、农膜销售商、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废旧农膜再利用企业等多方参与的废旧农膜回收体系.
规范废旧渔网渔具回收处置,在专门网具生产厂家设置回收点,在渔港内设置存放点,废旧渔网渔具由回收点回收并进行处理.

2.
推进资源化能源化利用.
结合污染企业治理,依法关停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家庭作坊式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企业,实现动态"清零".
推动塑料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规范化、集中化和产业化,引导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企业进园入区,具备条件的地区将废塑料资源化利用项目向国家"城市矿产"基地、资源循环利用基地聚集,实行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统一处置.
加快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推进分拣成本高、不宜资源化利用的塑料废弃物能源化利用,加强垃圾焚烧发电设施运行管理,严格落实控制焚烧炉内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等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最大限度降低塑料垃圾直接填埋量.

3.
开展塑料垃圾清理专项行动.
加快生活垃圾非正规堆放点、倾倒点排查整治,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整治,基本解决城乡结合部、环境敏感区、江河沿线、坑塘沟渠等处生活垃圾随意堆放导致的塑料垃圾污染问题.
开展江河湖泊、港湾塑料垃圾清理和清洁海滩行动.
推进农田残留农膜、农药化肥塑料包装等清理整治.

(四)完善支持保障体系.
1.
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和标准.
加快构建塑料污染治理的法规体系,推动《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制修订工作,增加塑料污染治理相关内容;条件成熟时,研究制定塑料污染防治专门法规.
鼓励引导企业、社会团体制定实施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塑料制品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开展可降解材料应用、塑料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等地方标准的研制.
探索实施企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将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塑料制品等行为列入失信记录.
加强农田地膜残留监测评价,构建底数清楚、可考核的数据统计平台.

2.
完善综合性支持政策.
省节能和循环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资金,要进一步加大对绿色包装研发生产、绿色物流和配送体系建设、专业化智能化回收体系建设等重点项目支持力度.
统筹现有资金,对建设地膜回收网点及废旧地膜捡拾回收进行补贴.
支持可降解塑料产品生产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企业税收减免、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等政策;落实好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环保税免征政策.
加大对符合标准的绿色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将落实绿色采购政策作为对部门绩效评价的重要考量因素,并完善需求标准管理、中小企业预留支出比例等政策采购落实机制.
将符合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要求的生产可降解材料、生物基材料等龙头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实施差异化管控.
各地要支持智能回收和专业化回收设施的投放,消除设施进居民社区、地铁站、车站和写字楼等公共场所的管理障碍.
全省公共机构要带头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支持雄安新区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试点,系统推进塑料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模式.

(五)严格监督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要发挥12315投诉举报平台作用,依法严厉打击违规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塑料制品行为,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塑料制品违法行为,严格查处虚标、伪标等行为.
推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环境监管,以"散乱污"企业、非正规集散地、塑料废弃物加工利用园区为重点,开展综合执法和综合整治,依法查处违法排污等行为,持续推进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整治.
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有关塑料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由其依法立案查处.
对实施不力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通过公开曝光、约谈等方式监督整改.

三、强化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抓好落实.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专项工作机制,统筹指导协调相关工作,及时总结分析工作进展,重大情况和问题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各市、县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公布实施禁限的企业单位名单,有序有效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区、省有关部门要每年报送一次塑料污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各级财政要按照分级保障原则,将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督导考核.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导检查,督导禁止、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制品治理措施和塑料垃圾清理专项行动落实,对主要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重点问题纳入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措施不实、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提出问责建议.

(三)广泛宣传动员.
加大对塑料污染治理的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多渠道,普及塑料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推进"白色污染"防治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积极引导公众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参与垃圾分类和绿色消费,抵制过度包装.
宣传新材料新产品新模式的推广成效和典型做法,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
引导行业协会、商业团体、公益组织有序开展专业研讨、志愿活动等,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河北省塑料制品禁限目录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十一部门关于做好河北省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银石发〔2020〕178号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深入落实人民银行等部委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的总体要求,推动金融支持政策有效传导实施,促进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融资规模明显增长,融资结构更加优化,实现"增量、降价、提质、扩面",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信贷支持,优化信贷结构(一)扩大稳企业保就业信贷投放.
2020年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小微企业主贷款,下同)增速要高于各项贷款增速,贷款户数要高于年初水平.
五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河北省分支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40%.

(二)落实好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
对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应延尽延"要求,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

(三)加大续贷支持力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至少提前1个月主动对接续贷需求,切实降低企业贷款周转成本.
允许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贷款纳入正常类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力争2020年小微企业续贷比例高于上年.

(四)加大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投放.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下放审批权限,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发放效率,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获得免抵押免担保的纯信用贷款支持,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占比明显提高.

(五)积极开展首贷拓展行动.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高首次从银行体系获得贷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户数.
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探索建立首贷中心.
(六)加强对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
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促进政策红利惠及更多企业.
贯彻跨境贸易便利化新举措,优化业务办理流程.
(七)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
对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发放个人20万元以内、合伙创业130万元以内的创业担保贷款,每次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给予贴息.
对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发放额度在300万元以内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每次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给予贴息.
贷款人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二、提升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效(八)落实减费让利要求.
严禁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
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缩短融资链条,清理不必要的"通道""过桥"环节.
2020年全省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要降低0.
5%以上.

(九)加强金融科技运用.
深入挖掘整合银行内部企业客户信用信息,加强与征信、税务、市场监管等外部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提高客户识别和信贷投放能力,提高风险评价和管控水平.
(十)完善内部激励考核机制.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尽快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将普惠金融在辖区分支行综合绩效考核的权重提升至10%以上.
(十一)优化内部资源配置.
完善小微信贷业务条线的成本分摊和收益分享机制,全国性银行河北省分支机构要发挥好带头作用,内部转移定价优惠力度不低于50个基点.
(十二)持续推进LPR推广运用.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将LPR内嵌到内部价格传导相关环节,疏通利率传导渠道,提升自主定价能力.
三、用好货币政策,精准落地落实(十三)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投放力度.
持续推动再贷款再贴现政策精准落实,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主动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工具发放优惠利率贷款,重点支持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十四)用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
对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办理的延期还本普惠小微贷款,人民银行将按照贷款本金1%给予政策激励.
(十五)用好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
对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人民银行按照贷款金额40%给予零利率资金支持.

四、优化监管政策,强化激励约束(十六)实施差异化考核.
金融监管部门按法人机构实施差异化考核,形成贷款户数和金额并重的考核机制.
推动落实尽职免责机制,进一步放宽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十七)进行监管评价.
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并以适当的形式进行通报,充分发挥评价结果的激励引导作用.
五、扩大直接融资,拓宽融资渠道(十八)推动企业上市融资.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融资.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有需求的挂牌后备小微企业和"三农"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财政给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费奖补政策补贴.

(十九)扩大债券融资规模.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银行间市场非债务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发行绿色债券.
六、完善配套政策,优化融资环境(二十)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加快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加大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力度.
加强地方征信平台、金融服务平台和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建设.
(二十一)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
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应坚持准公共产品定位,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逐步降低收费标准,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
(二十二)落实财政奖补政策.
对符合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投放到中小企业的创新信贷产品,省级财政按不超过季度平均贷款余额3‰标准给予直接奖励,每个创新产品奖励期限为3年.
(二十三)提升银行信贷投放能力.
鼓励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促进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优化负债结构,扩大资金来源,提升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能力.
积极支持中小银行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和信贷投放能力.

七、加强组织推动,开展评估督导(二十四)开辟重点企业绿色通道.
建立"河北省政银企分层对接推动合作机制",对全省制造业与战略新兴产业等急需融资的、政府救助意愿强烈的重点企业开辟"绿色通道","一企一策"优先提供综合融资方案,符合条件的尽快实现信贷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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