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E/2005/3经济及社会理事会Distr.
:General9March2005ChineseOriginal:EnglishV.
05-81919(C)040405050405*V81919*2005年实质性会议2005年7月5日-29日临时议程*项目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死刑和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秘书长的报告摘要在1973年5月16日的第1745(LIV)号决议中,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请秘书长自1975年开始,每隔五年向其提交关于死刑问题的定期最新分析报告.
经社理事会在1995年7月28日第1995/57号决议中建议,秘书长的五年期报告还应继续讨论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
通过该项决议,经社理事会请秘书长利用现有一切资料来编写第七次五年期报告,包括目前的犯罪学研究.
本报告(即第七次五年期报告)对1999-2003年期间包括保障措施执行情况在内的死刑使用情况及趋势进行了回顾.
根据经社理事会第1745(LIV)号和1990年7月24日第1990/51号决议以及2004年7月21日第2004/242号决定,秘书长将本报告提交给经社理事会2005年的实质性会议,并将报告提交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十四届会议.
根据人权委员会第2004/67号决议,本报告还将提交该委员会第六十一届会议.
本报告显示,在大多数国家,废除死刑和限制使用死刑的发展趋势都很鼓舞人心.
报告还显示,在那些仍然保留死刑的国家,在执行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方面仍有很多工作要做.
*E/2005/100(待发).
2E/2005/3目录段次页次一、导言.
1-23二、背景和范围.
3-83三、1999-2003年死刑状况的变化9-405A.
截止1999年年初已经废除对所有罪行判处死刑的国家.
9-125B.
截止1999年年初已经废除对普通罪行判处死刑的国家.
13-186C.
截止1999年年初保留死刑的国家.
19-397D.
截止2003年年底的死刑状况.
4011四、死刑的执行情况.
41-5312五、国际事态发展.
54-6416六、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
65-12618七、结论和建议.
127-13334一、补充资料和表格.
45二、关于保护死刑犯的权利的保障措施.
563E/2005/3一、导言1.
本报告是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73年5月16日第1754(LIV)号和1995年7月28日第1995/57号决议编写,是秘书长关于死刑问题的第七次五年期报告.
1本报告所涉时间为1999-2003年,它从法律和惯例两个方面回顾了全世界使用死刑的事态发展.
报告还根据经社理事会1989年5月24日第1989/64号决议,讨论了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见二).
2.
本报告基于第七次调查所搜集到的资料(这些资料已经发给各会员国、政府间组织、联合国专门机构和具有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和来自其他来源的资料,包括现有的犯罪学资料.
2二、背景和范围3.
邀请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填写一份条理清楚、内容详实的调查表,以便向秘书长第七次五年期报告提供关于死刑问题的资料.
根据截止所涉五年期开始(1999年1月1日)时的全世界死刑状况,本报告对各国进行了分类,这样,报告就能方便地对截至2003年12月底的五年期内所发生的变化进行详尽说明.
报告使用的类别如下:(a)已经废除对所有罪行判处死刑的国家,包括在和平时期和战争时期;(b)已经废除对普通罪行判处死刑的国家,这意味着已经废除对和平时期所犯一切普通罪行判处死刑,如国家刑法中所载明的死刑或普通法中认定的死刑(例如,谋杀、强奸、暴力抢劫等).
在这些国家,只保留了特殊情况的死刑,如可能对战争时期的军事罪或危害国家罪所适用的死刑,如叛国罪或武装暴动罪;(c)在法律中保留死刑的国家.
这些国家分为:(一)在法规中保留死刑致使能够继续对犯人判处死刑但在至少10年的较长时间内没有执行过死刑的国家.
按照联合国报告中以往的做法,这些国家被称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正如下文所解释的那样,尽管这并不总是意味着它们已经制定了永不执行死刑的既定政策.
本报告首次在五年期调查中将前10年之内已经执行过死刑但已通过发布正式暂停死刑令作为废除死刑前奏从而做出国际承诺的国家,称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4E/2005/3(二)在1999年1月1日之前10年内执行过死刑的国家和地区.
4.
在这些五年期调查中,首次单独按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废除对普通罪行判处死刑的国家、保留死刑的国家(包括事实上保留死刑的国家)设计问题.
已经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被问到的问题有:它们是否已经制定推动其他国家废除死刑的政策;是否会再次引入死刑制度;是否会对被控犯死刑罪的犯人采取与引渡有关的政策;已为死刑确立了何种替代刑罚.
已经废除对普通罪行判处死刑的国家被问到的问题是:具体说明何种罪行仍会被判处死刑,在调查期内是否有人已被判处死刑或已被执行死刑.
那些保留死刑的国家被问到的问题是:在调查期内是否有任何罪行被废除死刑,或是否有任何罪行被扩大到死刑范围之内,如果有,是什么因素导致这种变化;截止调查期结束时(2003年12月31日),何种罪行能被判处死刑;已被判处死刑和已被执行死刑的人的数量,这些人均按男女和在犯罪时不满18岁和超过18岁单独分类;以及截止五年期调查开始和结束时被判处死刑的人数.
问题还涉及到上诉和宽大程序问题,以及是否进行过与废除死刑问题有关的讨论或研究.
另有一节专门谈及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
5.
尽管本报告所涉及的问题都是调查所涉期间的事实,但它也注意到了在2004年期间所发生的重大事件,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本报告是目前最新的报告,它也考虑到了人权委员会的请求,即特别注意对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判处死刑的问题(委员会第2004/67号决议).
6.
截止2004年1月25日,已有52个国家寄回了调查表.
3其中大多数国家(33个)截止1999年年初就已经是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澳大利亚、奥地利、阿塞拜疆、柬埔寨、加拿大、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克罗地亚、丹麦、芬兰、德国、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列支敦士登、立陶宛、毛里求斯、摩纳哥、莫桑比克、纳米比亚、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另外,寄回答复的国家还包括五个截止1999年1月1日只废除对普通罪行判处死刑的国家:阿根廷、萨尔瓦多、希腊、马耳他和墨西哥.
另外,还从五个保留死刑但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收到了答复:阿尔巴尼亚(已经在1996年发布正式暂停执行死刑令);拉脱维亚(已在1995年发布暂停死刑令,并在1998年签署了《欧洲委员会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关于废除死刑问题的第6号议定书》,4这足以表明其废除死刑的意图);菲律宾(最后一次执行死刑是在1976年);塞内加尔(它仅回答说其已经于2004年12月10日废除死刑);和土耳其(最后一次执行死刑5E/2005/3是在1984年).
在1999年年初仍然保留死刑的79个国家中,只有8个国家对调查做出答复:巴林、埃及、日本、摩洛哥、巴基斯坦、泰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以及乌克兰.
5其中有三个国家,即埃及、泰国和巴基斯坦只填写了调查表中涉及保障措施的部分,而没有填写与那些可能或会被判处死刑的罪行或执行死刑的数量有关的其他部分.
这次调查的答复率比第五次和第六次五年期调查的答复率还低.
6联合国的调查最需要了解的就是那些保留死刑的国家所提供的材料,但这些国家中有许多国家没有公布与使用死刑有关的任何官方统计数字.
7.
以下政府间组织和联合国专门机构提交了报告和材料:欧洲委员会和特别是欧洲人权法院、欧洲联盟委员会、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安组织)的民主制度和人权办公室,以及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以下非政府组织提交了报告和书面声明:大赦国际的国际秘书处、对话基金会、国际律师联合会、国际人权协会、国际人权服务社、日本律师协会联合会、亚洲及太平洋法律协会、南亚人权文件中心、国际监狱联谊会、津巴布韦预防犯罪和罪犯改造协会.
8.
按照授权,并为了比较真实地了解全世界关于死刑适用问题以及与其有关的保障措施的状况和局势,第七次秘书长五年期报告与第六次报告一样,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其他各种来源所提供的材料.
为了弄清在审查期内全世界被判处死刑和被执行死刑的具体数量,本报告尤其利用了向联合国人权机构和特别报告员及其他来源(如国家统计数字、政府提交的报告、学术组织)提供的以及由它们提供的材料和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材料.
三、1999-2003年死刑状况的变化A.
截止1999年年初已经废除对所有罪行判处死刑的国家9.
截止1999年年初,有70个国家已经废除对所有罪行判处死刑,同截止前一个五年年初即1993年时的数量相比,这类国家的数量有大幅提高,当时只有55个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
如上所述,在这70个国家中,有33个国家对第七次调查做出答复,填写了调查表.
在这70个国家中,没有一个在调查期内重新引入死刑,7而在这33个对调查做出答复的国家中,只有4个国家说已经收到关于恢复死刑的提案.
这些提案一般都是由没有什么影响力的个人、议会议员或少数派政党提出.
10.
在这些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中,大多数(22个)国家报告说它们已经采取或正在参与推动废除死刑或缩小其适用范围或发生率的举措.
它们还提到在人权委6E/2005/3员会提出决议案和支持欧洲联盟和欧洲委员会等区域组织政策的活动.
葡萄牙提请注意葡萄牙语国家共同体在2003年就人权和废除死刑问题通过的决议.
有几个国家报告说,已经在双边或多边级别上采取更加直接的举措,如双边人权对话等.
11.
在这33个做出答复的国家中,除一个国家外,都说它们已经通过一项政策,拒绝把被指控犯有死罪的人引渡到没有废除死刑的请求国,除非该国做出不把此人判处死刑或执行死刑的保证,因为人权委员会一直在向它们提出这样的要求(人权委员会第2004/67号决议,第7段).
在第七次调查所涉期间,澳大利亚、加拿大、哥斯达黎加、德国、爱尔兰和瑞士都报告它们已经采用了这一政策.
12.
第七次调查要求各国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对那些先前被判处死刑的人将被判处最高替代刑罚的情况,关于这一问题,各国的答复大相径庭,主要表现在刑事制裁的类型(无论是无期徒刑,还是有期徒刑)和在可以考虑提前释放之前实际必须服刑的期限两个方面.
但所有答复国都没有采用明文规定的强制无期徒刑或最高酌定处罚来代替死刑.
在七个国家中,对谋杀罪的处罚是强制无期徒刑.
在所有这些国家中,都有一套使这些犯人能够在一定时期后获释的机制,但具体做法却各不相同.
共有17个国家采用最高酌定有期徒刑代替死刑,或某种服刑期特定的判决.
所有各国都制定了使犯人能够获释的政策,但服刑期却各不相同.
共有9个国家用服刑期特定的有期徒刑来代替死刑.
其中有三个国家(哥斯达黎加、爱尔兰和莫桑比克)的服刑期为强制服刑期.
如果酌定释放,则考虑酌定释放之前的最低期限可能为被判刑期的一半至四分之三不等.
B.
截止1999年年初已经废除对普通罪行判处死刑的国家在1999-2003年期间废除对所有罪行判处死刑的国家13.
截止1999年年初,有11个国家已经废除对普通罪行判处死刑,但没有废除对国家犯罪(通常为叛国罪)和/或在战争时期触犯军法罪行的死刑.
这些国家有:阿根廷、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巴西、塞浦路斯、萨尔瓦多、斐济、希腊、以色列、马耳他、墨西哥和秘鲁.
如上所述,在这一类国家中,只收到阿根廷、萨尔瓦多、希腊、马耳他和墨西哥对第七次调查的答复.
14.
在这11个先前只是废除对"普通罪行"判处死刑的国家中,有三个国家在1999-2003年期间成为废除对所有罪行判处死刑的国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塞浦路斯和马耳他.
7E/2005/315.
在2004年,又有一个国家即希腊成为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
阿根廷和墨西哥提供了计划废除死刑的材料.
阿根廷说,议会已经收到关于改革现有《军法典》特别是关于废除死刑问题的议案,并且正在研究签署和批准《美洲人权公约废除死刑议定书》8和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大会第44/128号决议,)的问题.
阿根廷在答复中说,"阿根廷应被视为已经有效废除死刑的国家".
另据报告,墨西哥总统已在2004年3月向国会提出一项提案,建议在宪法改革背景下,从军事刑法中取消死刑.
916.
萨尔瓦多报告称,重新引入对普通罪行判处死刑的问题一度成为国家立法议会的一轮讨论和磋商的主题,但事后被搁置.
报告指出,根据《宪法》条款,只能对国际战争状态下犯下的罪行执行死刑.
17.
就其保留对国家犯罪或《军法典》项下犯罪实行死刑的国家而言,其余已经废除对普通罪行判处死刑的国家可被视为事实上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
因为这些国家对国家犯罪、特别紧急法律项下的犯罪或因为军事犯罪执行死刑已经是多年以前的事了.
18.
总之,截止2004年年底,半数以上先前已经废除对普通罪行判处死刑的国家有的已经成为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有的已计划成为这样的国家.
C.
截止1999年年初保留死刑的国家19.
随着本五年期的开始,有113个国家在其法典中保留了对普通罪行判处死刑的条款(通常还有其他罪行).
其中,有78个国家10在当时可被视为保留死刑的国家,因为它们在前10年内执行过死刑,并且没有做出过停止死刑的承诺.
又有34个国家11保留死刑但可被视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理由是这些国家在至少10年内没有对任何人判处死刑,或就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拉脱维亚和俄罗斯联邦来说,它们已经做出不恢复死刑的国际承诺.
1.
截止1999年年初保留死刑但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20.
在截止1999年年初事实上废除死刑的34个国家中,有9个国家在本五年期内改变了它们的状况.
其中四个国家,即阿尔巴尼亚、拉脱维亚、塞内加尔和土耳其对第七次调查做出了答复.
在这34个国家中有两个国家在1999年至2003年期间成为废除对所有罪行判处死刑的国家:科特迪瓦在2000年和亚美尼亚在2003年.
12另外四个国家成为废除对所有普通罪行判处死刑的国家;即,阿尔巴8E/2005/3尼亚、13智利、拉脱维亚14和土耳其.
21.
三个先前属于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恢复了死刑:菲律宾在1999年恢复死刑,当时一成年男子成为23年来第一个被执行死刑的人.
在此之后,又有五人在1999年和一人在2000年被处死,此后再没有执行死刑.
在经过11年未执行过死刑之后,卡塔尔于2000年6月恢复了死刑,当时有两男一女因为谋杀罪被处死.
几内亚在2001年处死七人,这是自1984年以来的第一次.
与1994年至1998年五年期内由先前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成为恢复死刑国家的数量相比,七个国家的数目并不算多.
22.
因此,自1999年年初至2003年年底,有25个国家仍然是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在截止1999年1月1日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34个国家中,有6个国家已成为废除死刑的国家,另有3个转为保留死刑的国家).
23.
这25个国家中有三个国家于2004年完全废除死刑;即不丹、萨摩亚和塞内加尔.
另有两个国家有望在不久的将来成为废除死刑的国家;即肯尼亚和俄罗斯联邦.
在俄罗斯联邦,死刑实际上已被1999年2月的一份宪法法院裁决所禁止.
在肯尼亚,尽管司法部长已经宣布新当选的政府希望废除死刑,并且总统已经为所有死刑犯减了刑,但国家制宪会议在2004年3月决定保留对谋杀罪和强奸未成年人罪的死刑——废除叛国罪和暴力抢劫罪的死刑.
1524.
但必须承认,在这些国家中,在2004年至少有五个根据"10年规则"仍然属于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已打算恢复死刑但因法律干涉而未能恢复,或一直在考虑恢复死刑.
巴巴多斯(最后一次执行死刑是在1984年)、伯利兹(1986年)、牙买加(1988年)、巴布亚新几内亚(1950年前后)和斯里兰卡(1976年)的情况就是这样.
16关于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实施死刑制度问题,冈比亚、马里和多哥在1999-2003年期间继续实施死刑制度.
2.
截止1999年年初执行过死刑的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25.
截止1999年年初,对普通罪行执行死刑的78个国家中只有7个国家(巴林、埃及、日本、摩洛哥、巴基斯坦、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以及乌兹别克斯坦),加上在调查期间经过一段时期事实上废除死刑之后又恢复死刑的三个国家中的一个国家(菲律宾),对第七次调查做出了答复.
它们之中没有一个国家在2003年年底之前废除死刑或成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
另外,还从日本律师协会联合会收到与日本有关的资料.
9E/2005/326.
巴林答复说,民间社会没有进行过有关废除死刑问题的讨论,也没有对这一问题进行过研究,政府也没有计划来推动这项研究.
它还在报告中说,没有废除死刑的原因是"只对死罪执行死刑".
在回答日本为何没有废除对普通罪行判处死刑的问题时,日本的正式答复是:"日本的多数民众认为死刑是对严重犯罪的一种必要处罚.
鉴于严重犯罪的数量……,对触犯此类罪行的犯人处以死刑是不可避免的.
"1727.
摩洛哥回答说,没有废除对普通罪行判处死刑的理由是"某些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其他行为的残忍和骇人听闻".
但自1993年以来,摩洛哥一直没有执行过死刑,在回答是否已经制定再不对被判处死刑的人执行死刑的政策的问题时,摩洛哥回答说"是",尽管应该注意到没有实行正式的暂停死刑令.
据说"法律组织"正在讨论限制死刑范围或完全废除死刑的问题.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回答说,政府"仍然坚持其对维护《土地法》的承诺,即死刑是对被判定犯有谋杀罪或叛国罪的人的强制处罚.
但在广播和电视谈话节目中已有一些关于废除死刑的讨论.
28.
菲律宾回答说,在关于死刑问题的公开辩论中,民众的态度极为鲜明.
菲律宾共和国第十三届国会已经收到七份要求完全废除死刑的议案.
另外,社会各部门也坚决反对死刑,包括反对死刑联盟.
尽管总统"出于对基督诞辰2000周年纪念的尊重",已在2004年1月1日宣布她将撤销于2000年3月决定的暂停死刑令,但到目前为止,尚没有对任何人执行过死刑,不过,在菲律宾仍有1000多名犯人被关在死囚牢里.
29.
摩洛哥、菲律宾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都已在一个或多个案例中保证不会对其成功引渡的犯人处以死刑.
(a)已成为废除死刑国家的保留死刑国家30.
在78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中,有三个国家已废除对所有罪行判处死刑:土库曼斯坦于1999年、18乌克兰于2000年19和塞尔维亚和黑山于2002年.
还应该注意到,东帝汶于1999年实现从印度尼西亚独立并成为东帝汶国后已经完全废除死刑.
31.
总而言之,这三个在1999年还是保留死刑的国家在2003年年底之前已经成为废除对所有罪行判处死刑的国家.
但在此期间与这三个国家一样的还有六个保留死刑的国家,它们先前属于事实上废除死刑,最后废除了死刑:两个国家完全10E/2005/3废除死刑(科特迪瓦和亚美尼亚)和四个国家废除对普通罪行的死刑(阿尔巴尼亚、智利、拉脱维亚和土耳其).
(b)成为或自己认为是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32.
在其余75个截止1999年1月1日属于保留死刑的国家中,有15个国家在1999-2003年期间成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因为它们至少有10年时间没有执行过死刑,尽管其中只有一个国家即乍得在事后恢复了死刑(见下文第34段).
它们是(括号内是最后一次执行死刑的年份):阿尔及利亚(1993年)、安提瓜和巴布达(1989年)、贝宁(1989年)、布基纳法索(1989年)、乍得(1991年)、厄立特里亚(1989年)、加纳(1993年)、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1989年)、利比里亚(1993年)、马拉维(1992年)、毛里塔尼亚(1989年)、摩洛哥(1993年)、缅甸(1989年)、斯威士兰(1989年)和突尼斯(1991年).
33.
另外,还有两个国家即吉尔吉斯斯坦20和哈萨克斯坦21可以归类为通过实施正式的暂停死刑令成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这两个国家似乎正在向完全废除死刑的目标前进.
因此,加上这两个国家,在1999年至2003年这个五年期内,共有17个先前保留死刑的国家成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
34.
在15个截止1999年1月1日至少有10年时间没有对任何人执行死刑的国家中,要确定有多少个国家正在打算废除执行死刑做法,还有一些难度,因为其中大部分都在继续执行死刑制度,即使数量相对较少.
正如已经指出的那样,乍得曾一度暂时成为一个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但又在调查期内恢复了死刑.
该国于2001年成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依据是该国最后一次执行死刑是在1991年,但又于2003年11月恢复死刑,当时有九名犯人于2003年8月因谋杀罪或暗杀罪被刑事法院判处死刑.
2235.
相比之下,在这些新加入事实上废除死刑国家行列的成员中,有几个国家已经表明它们希望加入废除死刑国家的行列.
提供这种资料的国家有加纳、23马拉维、24摩洛哥25和缅甸26.
这些数字证实那些经常执行死刑的国家的数量在继续减少.
(c)仍然保留死刑的国家36.
在78个截止1999年年初仍为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中,有59个国家和地区的死刑状况在2003年年底没有发生任何变化.
就可以弄清的情况来看,在这11E/2005/359个国家中,有18个国家在1999年至2003年期间没有执行过死刑,27尽管它们仍在继续执行死刑制度.
但在这些国家中,有两个国家即印度28和黎巴嫩在2004年重新开始执行死刑.
37.
在这些国家中,有几个国家似乎正在向废除死刑方向发展.
其中有尼日利亚、29大韩民国30、塞拉利昂31和赞比亚32(北方省份除外).
在伊拉克,经过临时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3月暂停死刑之后,临时政府于2004年8月宣布恢复对谋杀、贩卖、绑架和威胁国家安全罪的死刑.
伊拉克人权部长于2004年12月宣布,政府"已决定启用死刑作为具有劝诫影响和改善安全局势……的临时举措,一旦安全局势得以改善,将最终完全废除死刑.
"2004年11月,大赦国际在报告中称,最近有10名不知姓名的人被伊拉克法院判处死刑.
38.
因此,在仍然保留死刑的国家中,只有43个国家和地区在1999-2003年期间执行过死刑.
33正如下一节所述的那样,在这些国家中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很少对犯人执行死刑.
39.
尽管继续执行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在向废除死刑方向发展的步伐不是很快,但还是有一定的进展.
美国伊利诺伊州、34白俄罗斯、35中国台湾省36和塔吉克斯坦37就属于这种情况.
D.
截止2003年年底的死刑状况40.
从第七次五年期调查中得出的结论是,尽管与前10年期间的步伐相比进步的速度不太大,但各国废除死刑的速度还是在稳步加快,在前10年期间共有39个国家(平均每年几乎四个)废除死刑:第五次和第六次调查报告中将这一速度变化称为"相当明显".
相比而言,在1999年至2003年的五年期间,有12个国家废除死刑(平均一年有两个多国家),其中八个国家完全废除死刑,四个国家废除普通罪行的死刑.
但与上一个五年期内有四个国家和美利坚合众国的两个州恢复死刑相比,在1999年至2003年期间没有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恢复死刑.
另外,尽管有3个被视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恢复了死刑制度,但这比1994年至1998年期间的9个国家要少得多.
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数量(见表1)大幅增加,且即使是在保留死刑的国家中,也只有43个国家在整个五年期内执行过死刑,这一点非常重要.
正如下一节所显示的那样,只有少数国家执行了较大数量的死刑.
本报告一载有到目前为止已废除死刑和保留死刑的国家名单.
12E/2005/3表11999-2003年五年期调查期初和期末的死刑状况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废除对普通罪行的死刑的国家保留死刑的国家——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保留死刑的国家1999年1月1日(194个国家)701134792003年12月31日(195个国家)80124162注:2004年,不丹、萨摩亚和塞内加尔(截止2003年12月31日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以及希腊和土耳其(截止2003年12月31日为废除对普通罪行判处死刑的国家)成为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
塔吉克斯坦由于2004年在法律上确立不限时间地执行暂停死刑令而成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
四、死刑的执行情况41.
有6个国家提供了有关被判处死刑和被执行死刑的人的资料:巴林、日本、摩洛哥、菲律宾、泰国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拉脱维亚提供了在废除死刑前期间被判处死刑和被执行死刑的人的资料.
巴林报告称,在1999-2003年期间,只有两个人因为侵犯人身罪被判处死刑,一个是成年男性(被军事法庭),另一个是成年女性(被普通刑事法庭).
在日本,有63人因为犯有侵犯人身罪被初审法院判处死刑.
在四个案件中,经过上诉,死刑减为无期徒刑.
在五年期内,有20件死刑案在上诉/宽大程序结束后被批准执行死刑.
十三个已年满18周岁的男子被执行死刑,所有人的罪行都是侵犯人身罪:其中在1999年有五人,2003年下降到一人.
截止1999年1月1日,有53名犯人被判处死刑,而2003年12月31日的数字为56人.
42.
拉脱维亚从1996年开始执行暂停死刑令,但有一名男子在1999年被判处死刑,该年后期,拉脱维亚宣布废除对普通罪行判处死刑.
在摩洛哥,有66人(63名男子和3名妇女)被判处死刑,其中49人犯有侵犯人身罪,17人犯有恐怖行为罪,38但没有人被执行死刑.
截止2003年12月31日,有三人被赦免,八人仍被判处死刑,是1999年1月1日被判处死刑人数的一半.
43.
菲律宾报告称,在1999年至2003年期间,有280人被判处死刑.
在此期间,54人通过上诉或通过减刑程序推翻对他们的死刑判决.
七名男子被执行死刑,其13E/2005/3中六人在1999年,一人在2000年.
泰国没有报告被判处死刑的数量,但它报告了已被执行死刑的数量:43人.
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45人因为谋杀罪被判处死刑,另有10名男子在1999年被执行死刑.
44.
必须再次强调,许多国家没有公布关于被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的官方统计数字.
因此,为了对情况有个全面了解,我们使用了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特别是大赦国际提供的资料.
对比1994-1998年五年期和1999-2003年五年期的数字(根据大赦国际提供的数字,大赦国际承认这些数字并不准确,可能大大低估了实际数字)可以看出,被判处死刑的数量从1994-1998年整个期间的约23000人下降到1999-2003年期间的约18200人,并且被依法执行死刑的人的数量也从约13500人下降到9000人.
与前一个五年期一样,1999年至2003年期间每年被判处死刑的人数约为3050人至5300人不等.
同样,每年被执行死刑的人的数量也在大约1150人到3050人之间变化.
这些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中国每年被判处死刑和被执行死刑的已知人数的变化.
45.
就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在43个于1999-2003年期间保留死刑的国家中,有11个国家在整个五年期内执行死刑的人数少于5人,16个国家少于10个.
只有19个国家已知在此期间依法执行死刑的人数在20人或以上.
46.
下表2根据大赦国际每年报告的执行死刑的人数,反映了执行死刑人数最多的国家,并对第六次调查所涉期间(1994-1998年)或第七次调查所涉期间(1999-2003年)的五年期内执行死刑人数至少为20人的26个国家执行死刑的人数和每百万人口年平均率进行了比较.
39本表的目的是要说明使用死刑的趋势.
表2截止2003年年底仍然保留死刑且在1994-1998年期间或1999-2003年期间执行死刑至少20人的国家和地区,以及估计每百万人口年平均(平均值)比例a国家或地区执行死刑总数1994-1998年估计每百万人口年死刑比例执行死刑总数1999-2003年估计每百万人口年死刑比例阿富汗340.
36780.
56白俄罗斯1683.
2037-520.
74-1.
04中国123382.
0166871.
04刚果民主共和国1000.
433501.
30埃及1320.
4359+0.
16伊朗伊斯兰共和国5051.
59604+1.
8314E/2005/3国家或地区执行死刑总数1994-1998年估计每百万人口年死刑比例执行死刑总数1999-2003年估计每百万人口年死刑比例日本240.
04130.
02约旦552.
1252+2.
08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311.
17……尼日利亚2480.
4140.
006巴基斯坦340.
0548+0.
07大韩民国570.
25--卢旺达230.
58--沙特阿拉伯4654.
65403+3.
66塞拉利昂712.
84--新加坡24213.
831386.
9苏丹50.
0335+0.
33中国台湾省1211.
13670.
59塔吉克斯坦10.
0335+1.
17泰国50.
02430.
14乌干达40.
04330.
29美利坚合众国2740.
203850.
27得克萨斯州弗吉尼亚州密苏里州俄克拉何马州933721100.
931.
080.
770.
571493029561.
351.
231.
023.
2乌兹别克斯坦80.
0735+0.
28越南1450.
38128+0.
32也门881.
10144+1.
51津巴布韦220.
3730.
05资料来源:关于执行死刑的数据摘自大赦国际发表的报告.
a比例按每年执行死刑的平均数量计算.
如果没有报告,就假定数量为零,尽管在这些国家中有些国家的情况并不是这样.
人口估计数字摘自Keesing'sWorldwide,1997和2002年《事记年鉴》.
美国各国人口估计数字摘自http://quickfacts.
census.
gov/qfd/states/12000.
html.
47.
从表2中可以看出,中国执行死刑的记录数量最大,其次是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沙特阿拉伯、美利坚合众国和刚果民主共和国,另外,新加坡、越南和也门也处死了大量犯人——在本五年调查期内超过100人.
48.
当然,由于各国人口数量相差巨大,光看数字往往具有误导性.
因此,新加15E/2005/3坡成为目前执行死刑比例最高的国家(每年每百万人中有6.
9人被处死),其次是沙特阿拉伯(3.
7人)和约旦(2.
1人).
只有三个国家(中国、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在1999-2003年期间处死的人数超过美利坚合众国处死的人数,但美国是表2所列国家中总体每百万人口年平均死刑率最低的国家之一(0.
27).
这是因为死刑都集中在少数几个州.
在美国,38个州的法典中规定有死刑,但有13个州在本五年期内根本没有执行任何死刑.
另外,尽管有20个州在1999年执行过死刑,但到2003年这一数字下降到11个.
联邦政府执行了三次死刑:自1963年以来首次于2001年因联邦罪执行死刑.
在385例死刑案中,有三分之二(264例或68.
5%)是由表2所列四个州(得克萨斯州、俄克拉何马州、密苏里州和弗吉尼亚州)执行.
近四分之一(38.
7%)的死刑发生在得克萨斯州,尽管得克萨斯州的人口密度没有俄克拉何马州高,但俄克拉何马州在1999-2003年期间的年平均死刑率最高,达到每百万人口每年3.
2人.
49.
对表2中截止2003年年底仍为保留死刑且在1994-1998年五年期或1999-2003年五年期内至少执行死刑20例以上的26个国家的数据进行比较表明,在整个后一个五年期内,记录死刑的绝对数量和13个国家中的每百万人口年平均死刑率都有所下降.
白俄罗斯、中国、埃及、尼日利亚、大韩民国、新加坡、中国台湾省、津巴布韦报告死刑数量的下降尤其明显.
日本及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就目前掌握的材料来看)执行的死刑数量也很少.
50.
这些数字掩盖了1999-2003年期间更引人注意的变化.
因此,表面上看,白俄罗斯执行死刑的数量从1999年的29人下降到2002年的5人和2003年的1人.
在中国2001年针对刑事犯罪的"严打"活动期间,据大赦国际记录,有2468人被执行死刑,但据大赦国际收到的消息,在2003年只有763人被执行死刑.
新加坡和中国台湾省也出现类似的趋势.
51.
即使是在五年期总数与1994-1998年期间相比有所增加的国家,有时也掩盖了执行死刑数量逐年下降的趋势.
因此,据报告称,在阿富汗被依法执行死刑的78人都发生在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其中仅2001年就有51人,但据报告2002年和2003年没有执行死刑.
总体执行死刑率保持稳定的一些国家的情况也是这样,例如,刚果民主共和国、沙特阿拉伯、苏丹、泰国和乌干达.
尽管在1999年至2003年期间执行死刑的总数远远高于1994年至1998年期间,但每年的数量已从1999年的最高值98人下降到2000年的85人和2003年的65人.
52.
只有越南一个国家的估计执行死刑的数量在此期间有大幅和经常性增加:在16E/2005/3五年期内记录的128次执行死刑的数量中,有64次(50%)发生在2003年,而1999年只有8次.
因为没有正式公布的统计数字,所以无法知道这些数字是否反映真正的变化,或者只是表明可以获得更多资料而已.
4053.
总的结论是,有证据表明,保留死刑的国家使用死刑的数量在下降,并且相当一部分国家使用死刑的次数相当少.
即使是在那些执行死刑较多的少数国家,也有迹象表明执行死刑的做法在减少.
最后,有必要再一次申明,为了确保尽可能地每年公布一次关于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的统计数字,会员国执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89/64号决议所载明的建议至关重要.
五、国际事态发展54.
自2001年提交关于第六次调查的最新报告(E/CN.
15/2001/10)以来,国际舞台又有进一步的发展.
人权委员会继续年年通过决议,呼吁尚未废除死刑的各国考虑暂停死刑,以期完全废除死刑.
这些决议还呼吁那些尚未成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大会第2200A(XXI)号决议,)缔约国的国家考虑加入或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大会第44/128号决议,),并且呼吁所有保留死刑的国家遵守落实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提供与判处死刑有关的公开信息.
55.
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成立的人权委员会在继续审理涉及死刑管理问题案件,这些案件都是根据该盟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大会第2200A(XXI)号决议,)规定的个人控诉程序向其提交的.
在1999-2003年期内,委员会发现多例违反该盟约中关于确保公平和人道地对待面临刑事诉讼程序之人的规定.
这些决定将在本报告下一节关于有关保障措施中进行说明.
56.
许多区域政府间组织一直在参与促进废除死刑活动.
欧洲委员会、欧洲联盟、41欧安组织和非洲联盟就是这样的例子.
欧洲委员会议会和部长理事会不仅在其自己的范围之内,而且还在其他所谓的"第三国",42一直坚持利用通过决议、(诸如在白俄罗斯和俄罗斯联邦开展的)提高认识活动和出版物,坚决反对死刑.
除其他活动外,43欧洲联盟还支持在其他国家开展的项目,例如与菲律宾大学合作促进对脱氧核糖核酸(DNA)检测的使用,并且为仍然保留死刑的国家的议员和其他舆论制造者提供培训.
欧安组织民主制度和人权办公室编写了一份关于欧安组织成员国内死刑使用情况的年度背景文件.
57.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在1999年11月第二十六届常会上通过了一项决17E/2005/3议,呼吁所有当事国考虑制定暂停死刑令.
58.
非政府组织分别于2001年6月在法国斯特拉斯堡和2004年10月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办了第一届和第二届反对死刑世界大会.
在2002年5月的罗马会议上,成立了世界反对死刑联盟,使非政府组织、律师协会、工会、地方政府和其他组织集聚一堂,共同参加普遍废除死刑运动.
该联盟宣布每年的10月10日为世界反对死刑日.
59.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说,关于国际保护活动,死刑问题尤其会涉及到对难民地位的确定,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判处死刑可能意味着受到了迫害并获得难民地位.
另一方面,如果有人因为犯了破坏和平罪、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或因为在以难民身份进入避难国之前在该国以外犯有严重的非政治性质的犯罪而被判处死刑,则此人可能会被拒绝给予国际难民保护.
60.
截止1999年年初,有34个国家已经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大会第44/128号决议,).
截止2004年11月底,有52个国家已经批准该项文书,重申其对废除死刑的承诺.
还有4个国家在2004年年底批准了《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有一个国家即尼加拉瓜于1999年批准了《美洲人权公约关于废除死刑问题的议定书》,8巴拉圭也于同年签署了该议定书.
61.
又有14个国家在1999-2003年期间批准《欧洲委员会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关于废除除战时外死刑问题的第6号议定书》6.
截止2003年年底,在欧洲委员会46个成员国中,只有4个国家尚未批准该项议定书:摩纳哥、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塞尔维亚和黑山.
塞尔维亚和黑山以及罗马尼亚分别于2004年3月和6月批准该项议定书.
摩纳哥和俄罗斯联邦都已经签署该项议定书,并且正在致力于在不久的将来批准该项议定书(见一,表5).
4462.
在第七次调查所涉期间具有重要意义的是《欧洲委员会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关于彻底废除死刑问题的第13号议定书》45于2002年5月3日获得通过,成员国通过该项议定书,决心采取最终措施,彻底废除死刑,包括与战时所犯罪行或濒临战争威胁有关的死刑.
截止该项议定书于2003年7月1日生效之时,欧洲委员会45个成员国中已有41个国家已经签署该项议定书,并且截止2004年11月,已获得28个国家批准,并且又有15个国家签署该项议定书.
到目前为止尚未加入该项条约的欧洲委员会成员国只有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和俄罗斯联18E/2005/3邦.
4663.
总之,截止2004年年底,有74个国家已经批准一项或其他禁止实施死刑的国际条约或公约(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大会第44/128号决议,)、《欧洲委员会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64号议定书》或《第13号议定书》,45以及《美洲人权公约关于废除死刑问题的议定书》,或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美洲人权公约》.
47本报告一的表5中载有签署和批准这些国际文书的国家名单及签署和批准日期.
4864.
在1999-2003年期间,不把可能面临死刑的人引渡到仍然保留死刑且没有坚决承诺不会对其判处死刑或执行死刑的国家的政策,已经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制度化.
2000年12月通过的《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49第19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移交、驱逐或引渡到其很可能会被判处死刑或受到酷刑或其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国家,包括所谓的"死囚区"现象.
2002年7月,欧洲委员会部长理事会通过了《人权与反恐怖主义斗争准则》.
50第13条准则第2段规定,凡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不得同意引渡,除非做出上述保证.
修正欧洲制止恐怖主义公约议定书》51也载有类似条款,该议定书于2003年5月15日开放供各国签字.
人权委员会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在其第2003/11号决议中促请各国不要将人交给保留死刑的国家,除非该国做出不会对其判处死刑或执行死刑的保证.
人权委员会还在2004年4月21日第2004/67号决议中再次申明了这一政策.
重要的是,人权委员会改变了其在1993年Kindler诉加拿大案52中所持的意见,当时它在法官诉加拿大案53中认为,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有义务不将某个人暴露于适用死刑的实际风险之中,这将构成侵犯此人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6条项下的生命权.
六、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65.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1996年7月23日第1996/15号决议中呼吁尚未废除死刑的会员国有效适用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见本报告的二).
66.
以下国家提供了与保护普通刑事犯罪死刑犯人的保障措施有关的资料:巴林、埃及、日本、摩纳哥、菲律宾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萨尔瓦多和墨西哥则提供了与《军法典》项下犯罪有关的资料.
67.
在本报告中,并没有试图对各国未能遵守上述保障措施的程度进行详尽说明,关于第六次调查的报告(E/CN.
15/2001/10)提供了大量此类信息,也可以从19E/2005/3其他来源找到此类信息.
54本报告的目的是尽量提请注意在1999-2003年期间报告的新情况.
有鉴于此,我们应该注意到,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在其于2003年向人权委员会第六十届会议提交的报告中说,在她关注的大量案件中,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并没有得到落实(见E/CN.
4/2004/7,第96段).
A.
第一项保障措施68.
人权委员会曾多次呼吁废除不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6条第2款所载义务的一切规定.
55另外,人权委员会在其1991年3月6日第1991/61号决议和2004年4月21日第2004/67号决议中,敦促所有仍保留死刑的国家确保不对非暴力的金融犯罪或者非暴力的宗教实践或良心表现适用死刑.
562002年,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报告说,在许多国家,一些不属于"最严重罪行"类别的罪行被判处了死刑(见E/CN.
4/2002/74,第114段),她对此深感忧虑.
在本报告期间,她向尼日利亚、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和索马里发出了紧急呼吁,这些国家都涉及有人因违反宗教或道德准则而被判处死刑.
69.
似乎有一些国家扩大了死刑适用的范围,对导致生命死亡的恐怖主义行为适用死刑.
摩洛哥宣布,2003年5月28日颁布的《反恐怖主义法》对某些导致一人或多人死亡的恐怖主义行为加重刑罚,过去对这种行为的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
日本也将打击目标对准了恐怖主义组织,该国于2000年2月1日对"有组织谋杀"规定了死刑.
古巴于1999年修订了本国《刑法》,规定可以对加重情节的抢劫罪、未成年人贪污以及重大贩毒案件适用死刑,但是显然只能在"最严重犯罪"条件下适用(见E/CN.
4/2000/3/Add.
1,第163段).
1999年年底,死刑适用范围还被扩大到环境犯罪,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规定对进口违禁材料或者核废料以及在该国倾泄或存储这类物质的行为适用死刑.
5770.
某些国家对死刑适用范围做出限制,这常常是暂停处决的前奏,或与之有关联,旨在朝彻底废除死刑的目标迈进(见大会第2857(XXVI)号决议和第32/61号决议).
欧安组织的报告指出,2004年,吉尔吉斯斯坦废除了对3种犯罪的死刑;58塔吉克斯坦废除了对10种犯罪的死刑;59乌兹别克斯坦废除了对6种犯罪的死刑,从而使死刑只被用于2种罪行.
60在白俄罗斯,29种犯罪中有15种犯罪的死刑被废除,现在只有当"具备特殊加重情节以及罪犯构成异常危险时"才能适用死刑(见E/CN.
4/2003/106,二,第3段).
2001年,人权委员会在收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报告后,对以下情况表示欢迎,即该国死刑罪由20E/2005/333种减至5种,并且经代表团证实,准备进一步审议死刑问题,以便彻底废除死刑.
6171.
在中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于2004年出版了一本收录著名法律学者文章的书,名为《中国废除死刑之路——关于目前阶段废除非暴力犯罪死刑的问题》(中文和英文),该书的出版是一项非常重大的进展.
72.
2000年,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在向大会提交的中期报告(见A/55/288,第34段)中表示,他相信,死刑"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成为强制性刑罚".
至于对第七次调查做出答复的保留死刑的国家,巴林表示,死刑对于某些毒品犯罪是强制性刑罚,但是应当指出,在1999-2003年间,没有一人因这类犯罪而被处死.
在摩洛哥,死刑对于8种杀人罪是强制刑罚,包括"殴打和伤害过失致人死亡以及作伪证导致无辜的人被判死刑".
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死刑对于谋杀罪和叛国罪仍然是强制性刑罚.
73.
已经有令人振奋的举措,即宣布强制性判决违法或违宪,或者至少是减轻了强制性判决的效果.
在日本,普通罪行的死刑是可以自由选择的,虽然它对"串通外国引起对日本使用武力"的罪行是强制性的,但是也有可减轻处罚的情形.
菲律宾在答复时表示:"虽然《刑法典》中有几条确实规定了对特定犯罪适用死刑,但该法典要求法院在适用死刑之前应当考虑罪行和罪犯的附带情形".
这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人权委员会曾指出,《菲律宾修订刑法典》第48条有关对广义谋杀罪适用强制死刑的规定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6条的规定.
62按照《萨尔瓦多军法典》规定,对叛国罪、间谍罪、叛乱罪以及阴谋叛逃罪适用强制死刑,但是法官有权决定对某些罪大恶极的首要分子适用死刑.
74.
在本报告期间,对强制性死刑判决进行了多次成功的法律挑战.
63因此,在1999-2003年期间,在减少死刑犯罪和彻底消除强制性死刑法律方面似乎取得了更大的进展.
B.
第二项保障措施75.
没有资料显示,任何答复国家或者任何其他国家的法律允许将死刑溯及适用于专门规定死刑的法律生效前发生的犯罪行为.
就目前所知道的情况,所有在1999-2003年期间废除死刑的国家都禁止对废除死刑之前被判处死刑的人执行死刑.
21E/2005/3C.
第三项保障措施1.
不满18周岁的人76.
不但第三项保障措施,而且以下国际文书都禁止对犯死罪的不满18周岁的人执行死刑:《儿童权利公约》第37(a)条(联合国大会第44/25号决议,)(除索马里和美国外,所有国家都已批准,它们都已签署了《公约》,表示愿意在适当时候加入该公约);6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6条第5款;《美洲人权公约》第4条第5款,65以及《非洲儿童权利和福利宪章》66都做了这样的规定.
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在2000年8月17日通过的第2000/17号决议(E/CN.
4/SUB.
2/RES/2000/17)中,以及美洲人权委员会于2002年67都表示,这项原则已经成为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
77.
所有做出答复的仍保留死刑的国家都表示,法律禁止对犯死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处以死刑.
68巴基斯坦在2000年的一项法令(见下文第79段)以及泰国在同一年都通过立法使这一规定生效.
78.
据大赦国际称,在1999-2003年期间,有16名"少年犯"被处决,其中10人在美国,3人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1人在中国,1人在刚果民主共和国,1人在巴基斯坦.
在这16人当中,有2人在1999年被处决,6人在2000年被处决,3人在2001年被处决,3人在2002年被处决,2人在2003年被处决.
2004年,大赦国际报告了4起死刑处决,1起在中国,3起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包括一名16岁的女性,她因"不贞行为"69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被绞死.
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于2001年就一名15岁少年的问题向印度发出紧急呼吁,当时他犯下4项谋杀罪.
印度最高法院支持了对他的判决,尽管《青少年司法法》禁止对不满16周岁的人判处死刑.
70自2002年起,在苏丹达尔福尔地区,还有儿童罪犯被特别法院判处了死刑.
7179.
有几个国家已经表示,它们打算修改其法律以履行它们的国际义务.
例如,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和中国台湾省都作了这种表示.
在巴基斯坦,2000年7月颁布的《青少年司法体系法令》旨在废除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判处死刑,72但是没有扩大到省和联邦管辖的西北部族地区,也不溯及那些已被判处死刑的人.
然而,2001年12月,巴基斯坦总统宣布在《青少年司法体系法令》生效前对125名少年犯减刑.
7322E/2005/380.
但是修改法律并没有保证那些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被判处死刑.
2003年,儿童权利委员会对孟加拉国和巴基斯坦仍然可对不满18周岁的人适用死刑表示极为关注(见E/CN.
4/2004/86,第34段).
有人指出,一些少年犯在巴基斯坦继续被判处死刑的主要原因是法律体系未能有效地判定被告人的年龄.
64类似的案例报告也涉及中国、牙买加和菲律宾74(E/CN.
4/2004/7/Add.
2,第57段).
81.
美国迄今未对国际和区域组织要求其撤回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6条第5款所做的保留的呼吁做出回应.
1999年,最高法院在Domingues诉内华达州案中判决,不考虑对犯罪时不满16周岁的人适用死刑的问题是否违反国际法惯例以及美国的条约义务.
75然而,自1976年起,只有7个州涉及处决了22名少年犯,其中几乎有三分之二都是在得克萨斯州.
只有12个州的监狱死囚区关押有少年犯.
在第七次调查期间,4个州将最小年龄提高到了18岁.
76尽管美国最高法院于2001年以5比4的多数票拒绝重新审议其在1989年对KevinStanford(他犯谋杀罪时不满17岁)案件所做的判决,不认为对他判处死刑违反了《宪法》,但是四名持不同意见的法官表示,他们认为处决少年犯是一种"历史遗留物,与文明社会不断发展的行为准则标准不相符".
772003年,密苏里州最高法院主张,法定最低年龄(16岁)违反了《美国宪法第8修正案》,必须将其提高到18岁.
2005年3月1日,在Roper诉Simmons案中,最高法院主张,第8号和第14号修正案禁止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适用死刑.
7882.
联合国大会第五十九届会议于2004年12月23日通过了关于儿童权利的第59/261号决议,呼吁所有国家废除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儿童的死刑.
2.
最大年龄83.
菲律宾报告称,70岁为年龄上限,不得处决超过这个年龄的人.
在调查期间没有关于有国家设定最大年龄的报告.
3.
怀孕妇女和新生儿母亲84.
萨尔瓦多(就国际战争时期的军事犯罪而言)、以及日本、泰国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报告称,不得对怀孕妇女执行死刑,但是对幼儿的母亲可以.
埃及报告称:"对怀孕妇女执行死刑被推迟到产下婴儿2个月后";在菲律宾,则至少推迟到产下婴儿1年以后.
在摩洛哥,对怀孕妇女或年轻母亲都不得执行死刑,但是《墨西哥刑法典》对以上两种人都不禁止适用死刑.
在1999-2003年期间,没有关于怀孕妇女或新生儿母亲被处决的报告.
23E/2005/34.
精神病患者以及智力迟钝或智力极其有限的人85.
所有做出答复的仍保留死刑的国家都表示,法律不允许对精神病人判处死刑.
然而,巴林和摩洛哥报告称,他们没有法律禁止处决智力迟钝的人.
墨西哥(关于《军事法典》)和泰国表示,被判处死刑后患上精神病的人不可以被处决.
然而,在萨尔瓦多(就军事罪而言)、日本、摩洛哥以及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精神病人康复后可以被处决.
据一位日本著名律师称,至少有一名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犯人被处决.
7986.
在日本,"弱智"不能被判处死刑,但是对是否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法律测试如此有限,以致于日本律师协会联合会报告称:智力迟钝不一定被包括在"弱智"的范围内.
实际上,据日本律师协会联合会称,法院发现,即使智力非常迟钝的人也完全具有智力.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表示,法律不禁止对智力迟钝或智力极其有限的人判处死刑.
但是,这似乎仅就以下情况而言,即智力迟钝属于"智力不正常,被定义为一种智力停止或延迟发育的情形或者由先天原因、疾病或伤害所引起.
"这种情形必须严重到足以导致该人不宜服罪,在实施杀害行为时精神不正常.
在菲律宾,"低能者"被免除刑事责任,"低能者"被定义为:"随着年龄的增长,智力发育相当于2-7岁儿童.
他在犯罪时完全缺乏动机、辨别力和意志自由".
泰国答复说,智力迟钝或者智力极其有限的人不能被判处死刑,因为《泰国刑法典》第78条允许法院考虑减轻处罚情节,"如果它认为合适,可以将对罪犯的刑罚减少不超过一半".
据欧安组织的报告称,在白俄罗斯和塔吉克斯坦,如果证实被告患有精神疾病导致其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法院可以暂缓执行死刑,但是在哈萨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目前暂停使用死刑),国内法律没有任何规定明确禁止对患有任何种类精神疾病的人判处死刑.
8087.
具有重大意义的是,2002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在对Atkins诉弗吉尼亚州案81(该案涉及一名智商为59的男子,他被认定在刚满18岁时绑架并杀害了一名21岁的飞行员)的判决中宣布:"不断发展的行为准则标准"现在已经形成了一种"全国性共识",即反对处决智力迟钝的人:这一共识得到国际社会的支持,因为国际社会谴责这种做法.
这项裁决要求20个州修改它们的立法.
然而,这项裁定没有规定如何定义智力迟钝(尽管大多数都引用了美国智力迟钝学会和美国精神病学会所使用的定义,它们都强调"严重低于平均水平的精神机能").
由各州"自行决定如何执行《宪法》对死刑判决的限制".
有人指出,得克萨斯州有待建立一个检测系统,负责对修改法律之前已被判处死刑的人的智力进行检测.
8224E/2005/388.
即使大多数答复的国家都表示,精神病人和智力迟钝的人不应被判处死刑,特别是不应被处决,但是在第七次调查的五年间,仍不断有精神病人和智力迟钝的人面临死刑的报告出现.
另外,人权委员会在其第2004/67号决议中呼吁所有仍然保留死刑的国家不要对"患有任何形式精神失常症状的人判处死刑或处决任何这种人".
1999年,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83在对来自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两个案件举行听证时承认,某些加勒比海国家缺少有资格的司法精神病学专家,这意味着,国家或者辩护人不会对凶杀案件被告人的精神健康做例行检查.
在Sahadath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案中,人权委员会认定,许可对一名已经知道患有精神病的犯人执行死刑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7条.
84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2002年在访问牙买加时,许多当地居民告诉她,有些人尽管患有精神病还是被宣判有罪,她看到有两个看起来有精神病的人被关在死囚牢(见E/CN.
4/2004/7/Add.
2,第58段).
她向古巴(见E/CN.
4/2001/9/Add.
1,第157段)和新加坡发出了紧急呼吁,据称有精神病人被判处死刑.
852003年,向美利坚合众国发出了4次有关患有精神病的犯人面临处决的紧急呼吁(见E/CN.
4/2004/7,第55段).
在CharlesSingleton案中,联邦上诉法院裁定,法律许可让一名死囚接受治疗,旨在使他达到心智健全的水平,以便执行死刑,他于2004年4月在阿肯色州被执行死刑.
2004年5月,KelseyPatterson因两项谋杀罪名在得克萨斯州被执行死刑,尽管他自1981年起就患有类似妄想狂的精神分裂症,得克萨斯州特赦委员会曾建议对他减轻处罚.
8689.
本次调查建议,有必要对保护精神病患者以及智力迟钝或智力极度低下的人不受死刑处罚的保障措施进行形式上的修改,以符合人权委员会的建议,包括"任何形式的精神疾病".
D.
第四项保障措施90.
为执行第四项保障措施,各国必须确保只有在根据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判定有罪,从而没有可对事实另作解释的任何余地时,才可判处死刑.
然而,菲律宾以及特立尼达和多巴哥都报告称,有的死刑判决因法官对定罪的可靠性存在疑虑而被推翻.
尽管摩洛哥表示,《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做无罪推定",然而这似乎并未满足人权委员会的要求,人权委员会在2000年曾建议通过立法来确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14条第2款87所要求的无罪推定.
2004年10月,在由日本律师协会联合会组织的一个大会上,与会者宣称,"死刑案件中显然有错误定罪.
"据国际人权联合会提交的一份关于日本之行的报告称,提25E/2005/3供证据支持其辩护人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是被告人的责任,由于被告人的手段受到限制,因而他们并非总有可能做到这一点.
8891.
在其他国家,有人因为无辜而被释放,经常是在定罪许多年之后.
中国台湾省就发生过这种事情,2003年1月,高等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宣告三名年轻男子无罪.
89美国就常常表示关注,无辜的人被判处死刑,有些最终被执行了死刑.
从1973年至2000年头三个月期间,有95名犯人在证明他们无辜的证据出现后被从死囚牢释放.
从1999年至2003年间,有28人被证明无罪.
90DNA技术的使用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2002年,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批准了"无辜者保护法"草案,谋求改善对死刑案件的司法管理,确保适当案件在定罪后有机会进行DNA检测.
9192.
关于死刑案件中希望做到没有可对事实另作解释的任何余地,这里值得援引由伊利诺伊州州长Ryan设立的旨在审议该州司法体系的委员会得出的结论:"本委员会一致认为,鉴于人的本性和弱点,不可能设计或创立出任何能够完美工作的体系,确保绝对不会使无辜的人被判处死刑".
92E.
第五项保障措施93.
第五项保障措施是关于主管法院进行公正审判的程序,包括诉讼过程的所有阶段获得适当法律协助.
94.
日本法务省所做的正式答复指出:"被判处死刑的人有权选择他或她自己的辩护律师,费用由政府提供",但是似乎这仅仅是在该人被起诉之后.
据日本律师协会联合会称:"日本的刑事司法体系……没有适当地提供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和辩护权,未能符合国际人权标准".
93在被起诉之前,该人可以被拘留最长达23天,在该阶段,只有法律援助机构才能够介入.
94据正式答复称,一部新法律将于2006年11月27日生效,该法将允许被逮捕和拘留但未被起诉的嫌疑人有权选择他/她自己的辩护律师,如果他/她没有财力负担该项费用,则由政府负担.
另外,在1999年,人权委员会对许多问题表示了关注.
9595.
摩洛哥在答复时表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正审判原则",它"授权公诉人监督司法警察的调查行为、控制它的行动,以及视察犯罪嫌疑人的关押场所".
在2000年,人权委员会表示关注,一名嫌疑人在被审判之前可以被拘留的最长时间为96小时,皇家总检察长有权延长这一期间,在整个过程中,被拘留者有可能得不到任何法律咨询.
96埃及表示:"可判处死刑的犯罪特指《刑法典》26E/2005/3第10条规定的重大犯罪,因此必须由公共起诉部调查,该部是司法部门的固有组成部分,其成员享有豁免权……如果在调查期间被告人没有律师为其辩护,公共起诉部在决定关押待审时就会任命一名这样的律师……如果被告未能聘请辩护律师参加审理,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任命一名律师为其辩护,费用由国家负担".
在审判阶段为那些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提供特别保障措施,特别是:"对他们进行审判的法庭由三名上诉法院法官组成,并由上诉法院院长主持……在做出死刑判决之前,法庭必须征求共和国法学专家的意见,并且法庭只有在其成员达成一致意见时才能做出死刑判决".
然而,贫穷的被告人似乎不能选择公费的辩护律师.
96.
巴林报告称,公正审判的所有国际标准都得到遵守,从逮捕时起就向被告人提供了由他或她自己选择的辩护律师,除了普遍能得到的保障措施外,还对那些有可能面临死刑指控的人提供特别保障措施:但是没有提供具体内容.
菲律宾报告称,除了所有被告都能得到的保障措施外,还对那些面临死刑指控的人提供特别保障措施,它们包括被告从被逮捕时起有权自己选择辩护律师,必要时费用由国家负担.
泰国报告称,现有的保障公正审判的程序是,听证必须公开进行,97判决会自动被上诉法院复审(见第六项保障措施),"从调查到法庭阶段,罪犯都能为他/她的罪行辩护".
不过,这意味着身无分文的被告将被提供一名"法院律师",而不是他们自己选择的公费辩护律师.
97.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答复强调说:"刑事诉讼领域的强有力的法律,更重要的是一位强有力的法官能够确保每个面临死刑的人得到公正的审判".
被告人还会从被捕之时起就有他们自己选择的律师,必要时由国家负担费用.
因此无需为那些有可能面临死刑的人提供额外的保障措施.
但是,在1999-2003年期间(大多与1999年以前开始的通信有关),人权委员会曾多次发现,特立尼达和多巴哥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14条所规定的义务,即提供公正的审判,尤其是确保及时提供能够胜任的辩护律师,98还违反了第9条和第14条的规定,即在将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案件提交法官审理并决定审判和上诉结果时过度拖延时间.
9998.
在美国,据大赦国际称,从1985-2001年间,被处决的人中至少有16人的律师辩护不称职,或者未能提供适当的辩护.
100已经采取措施以努力改善这一局面,例如在得克萨斯州,2002年的《公平辩护法》规定,当贫穷的被告人被捕之后,5天内向其提供辩护律师;并向被任命接手死刑案件的律师提供调查援助.
101在伊利诺伊州,自2000年起,承担死刑案件辩护的律师费被提高.
10227E/2005/399.
2002年6月,在Ring诉亚利桑那州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在5个州,由法官决定而不是由陪审团决定适用死刑违反了由陪审团审判的宪法权利,于是推翻已经对大约800名犯人做出的死刑判决,直至举行新的审判.
然而,2004年6月,在Schriro诉Summerlin案中,法院裁定,由于其早先的裁定是在诉讼程序中的某一阶段做出,因此不会被追溯适用于那些已经被判处死刑的人.
103100.
国际法院再次发现美国未能履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规定的义务,104即在一起涉及Avena和其他墨西哥公民的案件中,美方未向外国人履行告知义务,即他们有权将他们被拘留的情况通知他们的领事.
2004年3月31日,法院裁定,在被提交给国际法院的墨西哥诉美利坚合众国的52起案件的51起中,美国都违反了《公约》规定的义务,美国应当通过司法程序重新审议每一起案件中的定罪和判决.
105101.
2001年,美国总统发布行政命令,在美国国内及海外设立军事法庭,负责审理被指控从事恐怖主义活动的非美国公民,赋予这些法庭适用死刑的权力.
人们普遍担心的是,这些法庭也许不能符合公正审判的标准.
尤其令人担心的是这样一个事实,即死刑判决的当事人缺少向独立于政府行政部门的民事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的途径,因为该命令将受理上诉进行再审的权力赋予一个专门成立的由国防部长任命的三人小组.
总统保留对定罪和判决的最终决定权.
106102.
据大赦国际的报告称,博茨瓦纳高等法院1999年做出的一项裁决确定,拒绝让被判处死刑的犯人见他们的律师违反了《宪法》赋予的权利.
107然而,据报告,一名罪犯在他的律师不知道的情况下被执行了死刑.
108还对沙特阿拉伯的审判表示了关注,该国的审判"常常秘密进行……被告人没有聘请律师以及进行有效上诉的权利.
他们还有可能被仅仅以强迫、拷打或欺骗而取得的口供为基础而定罪.
不会讲阿拉伯语的外籍工人可能被强迫在一份以他们无法理解的语言写成的供词上签字.
他们不能见他们的家人,在许多情况下,也不能接受领事援助.
"过去10年中,在沙特阿拉伯被处决的人当中有一半以上是外国人.
109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指出,许多违反《维也纳领事援助公约》第36条104规定的案例,导致许多来自埃及、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印度、伊拉克、尼日利亚、巴基斯坦、菲律宾、苏丹和也门的移民工人被处决(见E/CN.
4/1999/39/Add.
1,第212段和213段).
在谈到中国的情况时,提出了许多问题,涉及被告聘请律师、当局对辩护律师施加的约束甚至骚扰,以及定罪时依赖通过拷打或其他胁迫方式取得的口供.
11028E/2005/3103.
人权委员会还对1999-2003年各次会议期间许多其他国家的法院有权适用死刑表示关注,并认为它们违反了公正审判的权利.
这些国家包括埃及、111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112塔吉克斯坦113和乌兹别克斯坦.
114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还对以下国家和地区由司法机关做出的死刑判决在一个或多个方面违反公正审判的国际标准表示关注:阿曼,没有关于上诉的法律规定(见E/CN.
4/2001/9/Add.
1,第323段);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剥夺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以及秘密审判(见E/CN.
4/2003/3/Add.
1,第338段);尼日利亚,没有法定代理人、任意司法权(第396-399段);苏丹,达尔福尔地区没有诉讼代理人的特别法院(第474段和第475段);巴勒斯坦,关于国家安全法院不公正的审判(第568-570段);沙特阿拉伯,不公正审判、缺乏法律援助(见E/CN.
4/2002/74/Add.
2,第536段);美利坚合众国,选择陪审团成员时奉行种族主义(见E/CN.
4/2002/74/Add.
2,第590段和E/CN.
4/2003/3/Add.
1,第510段);越南,冗长的审前羁押,得不到法律援助(见E/CN.
4/2002/74/Add.
2,第630段);也门,冗长的禁止通信的羁押,没有诉讼代理人(见E/CN.
4/2000/3/Add.
1,第489段和第490段).
F.
第六项保障措施104.
所有对第七次调查进行答复的仍然保留死刑的国家都表示,它们遵守了关于保障死刑上诉权的第六项保障措施,并详细介绍了实际程序.
大多数国家都有自动审议程序,但在日本、摩洛哥以及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却没有.
日本律师协会联合会的答复指出:"没有对判决进行重新审议的正式程序.
一名死囚犯可以请示重审,但在这一程序过程中,法院只有在出现新的明显的证据时才进行审查,这一证据能够证明申请者无辜或者他/她所犯的罪应当受到较轻判决……在做出死刑判决后,即使犯人请求也有可能执行死刑……在日本,执行死刑甚至可以不考虑正在进行中的再审程序.
"至于摩洛哥,2000年,人权委员会建议其通过立法确保所有刑事案件当中的上诉权.
1151998年,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决定不承认人权委员会有接受与死刑有关的个人请求的资格.
105.
在调查期间(1999-2003年),布隆迪、116埃及、117巴勒斯坦(见E/CN.
4/2001/9/Add.
1,第436段)和塞拉利昂118又传出由军方或特别法院适用死刑的报告.
也对乍得22和阿曼(见E/CN.
4/2001/9/Add.
1,第323段)缺乏适当的上诉程序表达了关注.
29E/2005/3106.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将其核准所有死刑的法定责任委托给地方高级法院(根据1997年《刑法》).
通常在判决得到最终批准后迅速执行死刑.
119然而,该国最近宣布,最高法院打算收回并亲自行使这一权力,以确保更加统一地适用死刑.
120G.
第七项保障措施107.
对第七次调查表本部分做出答复的所有仍然保留死刑的国家(巴林、埃及、日本、摩洛哥、菲律宾、泰国以及特立尼达和多巴哥)表示,所有被判处死刑的人有权争取赦免或减刑,如同仅废除对普通罪行的死刑的两个国家:萨尔瓦多和墨西哥那样.
这些国家对具体程序进行了解释,在多数国家中,这一赦免或减刑请求被自动提交给相关人士/团体.
108.
日本的正式答复指出,被判处死刑的人有权争取减刑或赦免,但是,日本律师协会联合会表示,情况并非如此,"只有典狱官、缓刑监督官和公诉人有权申请赦免",尽管允许犯人请求典狱官提出这种申请.
没有为这类程序规定特定时间,因为如日本律师协会联合会指出的那样,"不能告诉一个人他/她将被执行死刑的日期……就在执行死刑之前政府似乎会在不通知法律顾问的情况下拒绝请求[赦免].
无法证实罪犯本人是否被告知了拒绝的事实,因为政府从不公开这类信息".
自1975年以来,似乎就从来没有一名犯人获得赦免.
121109.
据欧安组织提供的资料,在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无论当事人是否申请特赦,死刑案件都会自动被提交给特赦委员会审查.
然后,案件将被提交给总统做最后决定.
在白俄罗斯,结果不被公布,在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暂停处决以前,似乎只批准过"非常少的特赦",在乌兹别克斯坦也是这样——但是从未公布过任何官方统计资料.
110.
据国际人权联合会称,在乍得,"如果没有提出撤销请求,或者最高法院拒绝该请求,那么罪犯可以向共和国总统提出赦免请求,但实际上,这一请求是自动的,因为即使罪犯不争取赦免,起诉机构也必须制作一份赦免申请提交给司法部".
《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判决只有在赦免申请被拒绝后才可执行.
国际人权联合会无法确定2003年对5个人执行死刑时是否遵守了赦免程序.
22111.
人权委员会对危地马拉取消争取赦免或减刑的权利表示关注,并且注意到该国总统从未基于国际条约的效力优先于国内法而行使过准予赦免的权利.
12230E/2005/3112.
在中国,《宪法》赋予国家主席赦免死刑犯的权力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但是自1975年以来就从未赦免过任何犯人.
123在美国,2003年1月,伊利诺伊州州长Ryan基于该州的刑事司法体系不能确保死刑犯中间没有无辜者的理由而将所有167名死囚全部减刑(见上文第92段).
113.
因此,显然,在许多仍然保留死刑的国家中,被判处死刑的人在该过程中没有发挥任何作用,赦免程序不符合正当的程序要求也没有复审机制.
在这方面,应当注意伦敦枢密院司法委员会2000年在NevilleLewis和其他人诉牙买加总检察长和另一人案124中所做的裁决,它指出,鉴于牙买加所负有的国际义务,特赦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公正、适当的程序(例如向申请者披露所有将提交给复审委员会的材料)并服从司法审查.
114.
那些司法程序建立在伊斯兰法律或伊斯兰教教法基础上的国家实行迪亚制度,由受害人的家人在对罪犯执行死刑和缓刑二者间做出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赔偿.
没有有关迪亚在多大程度上被接受用以代替执行死刑的资料.
报告了几个发生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的例子,它们是,罪犯在最后时刻被宽恕.
125然而,由于迪亚制度的前提是必须能找到罪犯的家人,家人能够并且愿意支付赔偿,因而似乎每6个被执行死刑的沙特阿拉伯公民相应地有一次赦免,但对于被执行死刑的外国工人来说,每84个人中才相应地有一次赦免.
1262002年,人权委员会对也门表示关注,即受害人的家人在决定是否支付赔偿时所扮演的占有优势的角色表明,并不能保证所有人都平等地享有争取赦免的权利,这一点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6条、第15条和第26条的规定,因而呼吁也门修改立法以便与《盟约》保持一致.
127H.
第八项保障措施115.
并非所有做出答复的仍然保留死刑的国家表示它们遵守了第八项保障措施,即在等待任何上诉或其他申诉程序,包括赦免或减刑期间不得执行死刑.
泰国答复说:"国际当局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权力.
"日本的正式答复指出,无法回答有关死刑是否总是被暂缓执行的问题:"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已经提出了恢复上诉权利的请求,或者重审请求,或者有关赦免的特别上诉或请求或建议[已通过上诉程序做出最终裁判],对于终止程序的期限与有共同被告时对其尚未做出最终判决时的终止程序的期限不应当用同一期限来计算……向国际组织提出上诉在法律上不影响执行死刑的程序.
"据国际人权联合会的报告称,即使尚未就重审或赦31E/2005/3免问题做出决定的情况下,囚犯就可能被执行死刑.
128至少曾经报告过一起这类案件.
129116.
2000年,人权委员会发现,菲律宾有三起死刑是在以下情况下执行的,即信件指控判决违反了人权委员会第6条和第14条规定,人权委员会已经根据其第86条规则采取行动,敦促该国不要对他们执行死刑.
人权委员会拒绝接受该国的解释,即在总统特赦130申请被拒绝后由辩护律师提交信件是不合适的.
在对第七次调查进行答复时,菲律宾表示:"通常情况下,菲律宾会同意国际组织提出的暂停对那些其案件正由该组织审议的个人执行死刑的请求.
"117.
有报告指出,在1999年至2003年间,发生了请求赦免期间或者国际组织审议期间实施处决的情况.
有报告指出,这种情况曾不止一次地发生,2000年,在巴哈马群岛,当时美洲人权委员会正准备就一项请求举行听证,1312001年,在博茨瓦纳,一名妇女的请求正由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审议,132在没有通知其家属和律师的情况下就将她处决.
据欧安组织称,在塔吉克斯坦,自2001年初直到2004年宣布暂停,共有7人是在其案件正由人权委员会审议并且人权委员会提出暂停执行请求未被考虑的情况下被处决的.
133欧安组织报告称,在乌兹别克斯坦,"至少有14项死刑判决是在无视人权委员会请求暂停执行的情况下被执行的,……人权委员会提醒乌兹别克斯坦,这构成了对《任择议定书》的严重违反……".
134I.
第九项保障措施118.
对调查表做出答复的仍然保留死刑的国家采用各种各样的处决方式.
在巴林和摩洛哥,死刑由行刑的枪决队执行;在埃及、日本以及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死刑采用绞刑;在菲律宾和泰国,死刑采用注射(泰国于2003年由枪决队行刑改为注射).
135巴林和巴基斯坦都表示,没有采取特别程序以将死刑犯的痛苦减至最低程度.
巴林表示,罪犯可以选择被处决的方法,但没有提供详情.
119.
在关于哪种处决方式能将罪犯的痛苦减至最低程度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
人们似乎普遍相信,致命注射可能带来最小痛苦,这一点至少是许多国家如菲律宾和泰国转而采用这种方式的原因之一.
120.
另一方面,日本的答复表达了这样一种看法,即"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考虑,与其他方式如斩首、枪决、电刑和毒气相比,绞刑不是一种特别残酷的方式".
相反,2003年,来自印度法律委员会的一项报告主张,绞刑是一种令人特别痛苦32E/2005/3的处决方式,并建议致命注射正"作为一种最文明的死刑判决执行方式为人们所接受",它所带来的痛苦"仅仅是针刺的结果而已".
它建议,应当引入致命注射方式与绞刑一起使用,使用哪种方式的选择权应当由法院决定.
136然而,对美国死刑执行所做的一项详细调查得出结论,引入致命注射方式以来,可能给犯人带来"不必要痛苦"的"拙劣处决"仍在继续发生,因为"药物流向罪犯体内发生意外中断[这]常常是造成漫长死亡过程的原因".
这种情况可能相应地有所减少,但是,正如作者最后所写的那样"拙劣的处决无可争辩地是现代死刑执行制度的固有组成部分".
137应当忆及,2000年10月,世界医学会在第五十二届大会上对第三十四届大会通过的一项决议做出修改,它宣布:"医生以任何方式参与执行死刑,或者执行死刑过程的任何阶段,都是不道德的".
138121.
人权委员会在其第2004/67号决议中敦促各国确保执行死刑时,应当……不在公众场所或以任何有辱人格的方式执行,并确保立即停止任何用石头扔死等特别残酷和不人道的方式执行死刑".
在调查期间,出现了关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公开采用用石头扔死执行死刑的报告,尽管据报道,审判长曾向法官们发出指示,命令他们暂停采用用石头扔死的方式执行死刑.
139也有关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公开使用绞刑处决犯人的报告(见E/CN.
4/2004/7/Add.
1,第232段).
在尼日利亚,2003年,在国际社会谴责之后,对AminaLawal判处的用石头扔死的死刑被取消.
在科威特,2004年1月和5月,被绞死的犯人的尸体后来被公开展示.
140在沙特阿拉伯,当众斩首处决仍然存在,据报道,一名埃及公民的尸体在以谋杀罪被处决后被钉上十字架.
141122.
对第七次调查所做的答复表明,在菲律宾,死刑判决应当"在最终判决生效后不早于1年到不迟于18个月之间"执行.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表示,这个期间为1年零7个月:1999年1月1日有77名被判处死刑的人,2003年12月31日则为92人.
日本的正式答复报告说,没有关于在死囚牢关押最长时间的资料,但是日本律师协会联合会表示,1999年处决的一名囚犯被关的时间为18年零6个月:终审判决到处决之间为10年.
在调查期间,据说平均时间大约为7年零4个月,尽管据日本律师协会联合会称,"目前'等待时间'正在变得越来越短.
"巴基斯坦报告说,做出判决后到执行死刑之间的最长期间大约为6到8年;142巴林称2到3年;摩洛哥大约为1年;截止到2003年底,泰国的死囚牢人数已经几乎达到1000人,143它表示,最长时间为2年,平均为8个月到1.
6年.
123.
关于被判处死刑的人的关押条件.
巴林、埃及、巴基斯坦或菲律宾没有做出答复.
泰国答复说,他们适用了《规则》,将处决方式由枪决改为致命注射,特33E/2005/3立尼达和多巴哥指出:"有一名监狱巡视员并制定了有关所有犯人待遇的指导方针.
"日本表示:"尽管没有关于执行《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载明的将死刑犯的痛苦减至最低程度的具体规定,但是应犯人请求可以向他们提供宗教服务和建议/指导,以便使他们在情绪上保持稳定".
124.
在Evans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案144中,人权委员会发现,他的关押条件违反了《国际盟约》第10条的规定.
145日本律师协会联合会报告说,《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663(XXIV)号决议,)在日本未得到遵守.
来自其他方面的消息将日本死囚关押条件描述为非常苛刻.
146据国际人权联合会的报告称,囚犯们必须自己支付定期体检费,费用过高导致他们无力负担,这违反了《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中的第24项原则(联合国大会第43/173号决议,).
1471999年,人权委员会敦促日本改善关押条件,使之更人性化,并且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7条和第10条的规定.
该委员会还对乌兹别克斯坦死囚的极端恶劣的生活条件表示了关注.
148也有关于其他国家死囚生活条件艰苦的报告,例如肯尼亚149和美国的得克萨斯州.
150125.
关于死囚犯家属的待遇问题.
埃及表示:"为家属在处决当天探视提供便利……必须提供便利,让被宣告有罪的人做宗教忏悔,以履行必要的宗教义务……不可以在官方节日当天执行死刑,尤其是被宣告有罪的人做宗教忏悔的日子.
"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执行判决以前可以见家人和朋友".
151然而,在日本就不是这样;152据欧安组织报告,白俄罗斯、塔吉克斯坦或乌兹别克斯坦也不这样做,哈萨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在暂停处决以前也不这样做.
在所有这些国家,处决和掩埋都是秘密进行,只是在事后才告知家属.
在其中一些国家,不归还尸体并且掩埋地点保密.
在涉及白俄罗斯的案件中,人权委员会曾对此予以谴责,称这样做具有"恫吓或惩罚家属"的效果,"使他们处于不确定和悲痛的状态,构成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7条的违反.
153在博茨瓦纳,处决前不通知罪犯的家属和朋友.
154126.
最后,即使关于那些因国家暂停处决而免于被处死或者其刑罚被减至无期徒刑的犯人的关押条件,也必须谈到已经废除或者正在考虑废除死刑的国家.
来自俄罗斯联邦的报告称,有人恳求被处决而不愿在无法忍受的条件下被关押.
15534E/2005/3七、结论和建议127.
第七次五年一次的调查得到的答复令人失望.
共有50个国家完成了调查表.
如以往一样,那些在调查截止日期(2003年12月31日)以前废除死刑的国家的答复率较高:80个已经彻底废除死刑的国家中有33个,12个仅废除对普通罪行的死刑的国家中有7个做了答复——总计不到废除死刑国家的一半.
另外,41个到2003年年底以前可被视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中只有一个做了答复.
然而,主要问题仍然是那些到调查截止日期仍保留并执行死刑的国家的答复率低;62个国家中,有9个做出答复,且只有5个是全部答复.
128.
尽管人们自做出答复的国家和组织可了解到一些有价值信息,但时间必将证明五年一次的调查能取得的最大成效.
正如本报告所显示的,现在有大量来自各种著名组织和机构的信息,然而35年前,当五年一次的调查刚刚发起时,这些组织和机构还未开始收集和传播资料.
无论是什么原因导致了答复率低,特别是仍然保留死刑的国家,它们是最重要的信息来源,但人们似乎值得对目前的调查结果进行重新审议.
在这种背景下,有必要重申,如果某些国家仍然保留死刑,它们就对其公民负有一种义务,即采取透明、负责的方式提供有关死刑判决、被许可的上诉以及实施处决的准确、全面的数据,按年龄、性别和犯罪类型分类.
它们还可以鼓励对该系统的实际运行方式开展调查.
然后可以定期将反馈数据提交给联合国.
129.
秘书长提交的关于第六次五年一次的调查的报告总结说,在1994-2000年七年间,有25个国家废除了死刑:22个彻底废除,3个仅废除对普通罪刑的死刑.
在这25个国家中,有19个过去曾是仍然保留死刑的国家(其中5个是可被视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6个由仅废除对普通罪刑的死刑的国家转变为彻底废除死刑的国家.
本次调查未揭示出如此显著的变化模式,但以其他方式揭示了重大变化.
130.
在1999-2003年期间,向彻底废除死刑转变的步伐较慢,有10个国家废除了死刑(6个彻底废除,包括新成立的东帝汶,4个仅废除对普通罪刑的死刑),那些定期处决其公民的国家的数目大大减少.
在这五年期间,有17个先前保留死刑的国家加入了可被视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的行列(要么至少10年没有通过判决处决过任何人,要么正式宣布暂停一切处决).
结果,可被算作保留死刑的国家的数目在五年内由79个降至62个.
而且,就目前所知,其中只有43个国家在本次调查所涵盖的五年当中实际执行过死刑.
35E/2005/3131.
此外,处决率已经下降.
在1999-2003年五年期间,处决20人或20人以上(平均一年4人或更少)的国家只有19个,处决100人或100人以上(平均一年至少20人)的国家只有8个.
相比之下,在1994-1998年五年间,处决至少20人的国家有26个,处决至少100人的国家有15个.
(见E/CN.
15/2001/10的表2).
截止到2003年年底,在仍然保留死刑的国家中,只有26个在1994-1998年和1999-2003年两个五年期间或者其中一个五年期间处决了至少20人.
在这26个国家中的13个国家,1999-2003年期间,被处决的总人数和平均每年每百万人口被处决率低于1994-1998年期间.
在剩下的13个国家中,除一个以外,其他国家在1999-2003年期间的处决人数都有所下降.
因此,有证据显示,虽然废除死刑运动尚未说服那些仍然保留死刑的国家放弃死刑,但是它已经具有改变这些国家频繁动用死刑处决犯人的做法的效果.
132.
尽管有3个过去可被视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恢复了死刑,但没有一个国家曾大规模地实施死刑,亦没有一个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又重新恢复死刑.
相反,又有20个国家批准了这种或那种国际文书,这些文书将阻止重新恢复死刑.
在这五年期间,2002年还通过了第四项国际文书,即《欧洲保护人权公约第13号议定书》,45该议定书规定彻底废除一切死刑,包括战争或面临即将来临的战争威胁时期所犯的罪行.
截止2004年11月,已有28个国家批准,另有15个国家签署了该《议定书》.
这一期间发生的另一件事情就是下述政策在欧洲的制度化,且这种政策得到大多数其他废除死刑国家的采纳,即拒绝将任何被指控犯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的人引渡给一个保留死刑的国家,除非对方保证将其引渡回去后不判死刑.
133.
关于保护面临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仍有太多的报告让人担忧.
然而,有几个保留死刑的国家在限制死刑范围方面;其他国家,最显著的是中国,在就采取这种做法的前景的讨论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
几个国家在废除死刑的强制适用方面;在进一步限制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以及智力迟钝或者患有精神疾病的人适用死刑方面也取得了一些进展.
在这方面,本报告强调,相对于疯子或智力迟钝者,有必要澄清适用于精神病人的保障措施.
人们应当关注许多国家死刑犯或缓刑犯的关押条件.
注1有关前几次五年期报告的回顾,见E/CN.
15/2001/10和Corr.
1,第4-8段.
36E/2005/32调查文件和本报告是在RogerHood先生的协助下编写的,RogerHood先生是关于死刑问题的重要权威人士,他曾为此被联合国秘书处聘为顾问.
3在编写报告期间收到下述国家的答复:巴西、文莱达鲁萨兰国、巴拿马、大韩民国、突尼斯、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乌兹别克斯坦、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和津巴布韦,这些答复将被载入本报告的增编之中.
还有几个国家(如阿富汗、约旦、卡塔尔和美利坚合众国)通知秘书处说,它们需要更多时间来填写调查表和/或请求延长提交答复的最后期限.
4欧洲委员会,《欧洲条约汇编》,第114号.
5乌克兰只寄来对几个问题的答案,但它声称,因为乌克兰已经完全废除死刑,所以它不属于应该填写调查表的国家.
6应该注意到,以下未答复第七次调查的国家已经分别根据人权委员会第2002/77号决议和第2003/67号决议,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提交了编写报告补编所需的材料:安提瓜和巴布达、白俄罗斯、智利、古巴、厄瓜多尔、埃塞俄比亚、约旦、黎巴嫩、巴拿马、塞尔维亚和黑山(E/CN.
4/2003/106);以及捷克共和国、海地和巴拉圭(E/CN.
4/2004/86).
7尽管表面上摩尔多瓦在1999年1月1日已经实行可追溯性暂停死刑令(见E/CN.
4/2003/106,第12段),但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外德涅斯特省中,可对六种犯罪判处死刑.
8美洲国家组织,《条约汇编》,第73号.
9大赦国际,《死刑新闻》,大赦国际索引:ACT53/001/2004(2004年6月).
10阿富汗、阿尔及利亚、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哈马、巴林、孟加拉国、白俄罗斯、贝宁、博茨瓦纳、布基纳法索、布隆迪、喀麦隆、乍得、中国、科摩罗、古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埃及、赤道几内亚、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加纳、危地马拉、圭亚那、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日本、约旦、哈萨克斯坦、科威特、吉尔吉斯斯坦(在1998年12月8日引入暂停死刑一年,但当时没有做出永远停止死刑的承诺)、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黎巴嫩、莱索托、利比里亚、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马拉维、马来西亚、毛里塔尼亚、蒙古、摩洛哥、缅甸、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巴勒斯坦、大韩民国、卢旺达、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沙特阿拉伯、塞尔维亚和黑山、塞拉利昂、新加坡、索马里、苏丹、斯威士兰、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中国台湾省、塔吉克斯坦、泰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突尼斯、土库曼斯坦、乌干达、乌克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38个州加上联邦政府)、乌兹别克斯坦、越南、也门、赞比亚和津巴布韦.
11阿尔巴尼亚(1995年)、亚美尼亚(1991年)、巴巴多斯(1984年)、伯利兹(1986年)、不丹(1964年)、文莱达鲁萨兰国(1957年)、中非共和国(1981年)、智利(1985年)、刚果(1982年)、科特迪瓦(1960年)、多米尼加(1986年)、加蓬(1981年)、冈比亚(1981年)、格林纳达(1978年)、几内亚(1984年)、牙买加(1988年)、肯尼亚(1987年)、拉脱维亚(1996年)、马达加斯加(1958年)、马尔代夫(1952年)、马里(1980年)、瑙鲁(自1968年独立以来)、尼日尔(1976年)、巴布亚新几内亚(1950年)、菲律宾(1976年)、卡塔尔(1989年)、俄罗斯联邦(1996年)、萨摩亚(自1962年独立以来)、塞内加尔(1967年)、斯里兰卡(1976年)、苏里南(1982年)、多哥(1979年)、汤加(1982年)和土耳其(1984年),括号内是已知最后执行死刑日期或暂停死刑令开始日期.
37E/2005/312见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民主制度和人权办公室,《欧安组织区域的死刑》,2004/1号背景文件(2004年10月),第3.
2节(以下简称欧安组织2004/1号背景文件).
13同上,第3.
1节.
也见RobertBadinter和其他人,《未被废除的死刑》(斯特拉斯堡:欧洲委员会出版社,2004年),三,英文本第239页.
14见欧安组织2004/1号背景文件,第3.
7节.
15见人权组织HandsOffCain,《2004年度报告》,《世界范围内的死刑问题》,E.
Zamparutti和A.
Zammit编辑(罗马,2004年),英文本第50页.
16见亚洲人权中心,《亚洲人权中心评论》,Roview/49/2004;另见大赦国际,"斯里兰卡:大赦国际关注对死刑的反应",大赦国际索引:ASA37/007/2004.
17日本律师协会联合会说,没有废除死刑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死刑制度极其保密,因此缺少讨论废除死刑问题的适当资料".
日本律师协会联合会正在开展引导公众对死刑问题进行公开辩论的活动,包括是否废除死刑.
18见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民主制度和人权办公室,《欧安组织区域的死刑:1998年1月至1999年6月调查》,1999/1号背景文件(1999年9月).
19见欧洲委员会,《遵守成员国的承诺》(AS/Inf(1999)2).
另见SergiyHolovatiy,"乌克兰废除死刑:真正存在的困难还是想像中的困难"《欧洲死刑问题》(斯特拉斯堡,1999年).
20见欧安组织2004/1号背景文件,第3.
6节.
21同上,第3.
5节.
22见国际人权协会国际调查团的报告,《乍得,死刑:结束暂停死刑令,安全机会主义与了结宿怨》,第404/2号,2004年9月.
23见人权组织HandsOffCain,《2004年度报告》,英文本第48页.
24同上,英文本第47页和第48页.
25同上,英文本第48页.
26缅甸在其第六次调查的答复中说,按照类别划分,它属于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
27喀麦隆、科摩罗、赤道几内亚、埃塞俄比亚、圭亚那、印度、黎巴嫩、莱索托、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蒙古、大韩民国、卢旺达、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塞拉利昂、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和冈比亚.
28南亚人权资料中心,《印度使用死刑情况》(http://www.
hrdc.
net/sahrdc).
29大赦国际,《塞拉利昂:大赦国际对叛处10名叛国罪犯人死刑表示失望》,大赦国际索引:AFR51/009/2004(2004年12月21日).
30人权组织HandsOffCain,《2004年度报告》,英文本第51页和第52页.
31大赦国际,《赞比亚:是废除死刑的时候了》大赦国际索引:AFR63/004/2001(2001年7月)和《死刑新闻》,大赦国际索引:ACT53/001/2004(2004年6月).
32大赦国际,《世界死刑问题:2000年的事态发展》,大赦国际索引:ACT50/001/2001,英文本第9页.
38E/2005/333阿富汗、巴哈马、孟加拉国、白俄罗斯、博茨瓦纳、布隆迪、乍得、中国、古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埃及、危地马拉、几内亚、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日本、约旦、科威特、马来西亚、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巴勒斯坦、菲律宾、卡塔尔、沙特阿拉伯、新加坡、索马里、苏丹、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中国台湾省、塔吉克斯坦、泰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乌干达、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美利坚合众国、乌兹别克斯坦、越南、也门和津巴布韦.
34由于担心在死刑案中出现错判,政府于2000年1月宣布暂停执行死刑令,同时成立调查组,对国家死刑制度进行调查.
35欧安组织2004/1号背景文件,第3.
9节.
36见中国台湾省司法部网站http://www.
moj.
gov.
tw/english/file/execution.
pdf.
372004/1号背景文件(2004年10月),第3.
3节,引自《塔吉克斯坦每日文摘》,Eurasianet,2004年6月4日.
38所提供的数字混乱,因为另一个表提供的总数是74人(72人被普通刑事法院判处死刑,2人被军事法院判处死刑),但逐年累计的总数为75人.
39未包括伊拉克,因为缺乏对两个五年期进行比较的可靠资料.
但众所周知,在萨达姆·候赛因政权期间,有许多人被执行死刑.
人权组织HandsOffCain听说至少有214人在2002年和113人在2003年头几个月被处死.
40大赦国际,《死刑新闻》,大赦国际索引:ACT53/001/2004(2004年6月).
2004年1月,越南总理签署一项决定,将有关死刑问题的报告和统计数字列入国家机密;也见联合王国,外交和联邦事务部,《2004年度人权报告》,(英国皇家文书局,2004年),第188段.
41例如,欧洲议会关于全世界死刑和确定欧洲反对死刑日问题的决议.
见2001年7月5日的会议纪要,最终版本.
42例如,R.
Hood和其他人,《欧洲死刑废除问题》(斯特拉斯堡,欧洲委员会出版,1999年),RobertBadinter和其他人,《未被废除的死刑》(斯特拉斯堡,欧洲委员会出版,2004年)和宣传册《死亡不是司法:欧洲委员会和死刑》(2004年3月更新).
432003年10月23日的会议纪要,最终版本.
44根据欧洲人权法院和欧洲委员会人权总司提交的调查答卷.
45欧洲委员会,《欧洲条约汇编》,第187号.
46条约现状见欧洲委员会网站(http://conventions.
coe.
int/Treaty/Commun/ChercheSig.
aspNT=187&CM=7&DF=03/03/05&CL=ENG).
47美洲国家组织,《条约汇编》,第36号;《欧洲人权公约》禁止各国重新引入死刑的第4条第3款.
48表6中列有65个已经批准一项或多项议定书的国家,其中应增加玻利维亚、多米尼加共和国、海地和洪都拉斯(废除对所有罪行的死刑),以及阿根廷、智利、萨尔瓦多、秘鲁和墨西哥,它们全都废除了对普通罪行的死刑,并且因批准《美洲人权公约》而受到约束,不再对其已经废除死刑的罪行重新引入死刑.
39E/2005/349《欧洲共同体公报》,第C364/1号,2000年12月18日.
50《人权与反恐怖主义斗争准则》(斯特拉斯堡,人权总司,2002年).
51欧洲委员会,《欧洲条约汇编》,第190号.
52CCPR/C/48/D/470/1991.
53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八届会议,补编第40号》,第一卷(A/58/40),第147段.
54例如见RogerHood,《死刑:世界观点》,第三版(牛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特别是第3-6章.
55例如,在谈到越南时,委员会注意到,适用死刑的犯罪已经由44种减少到29种,它可适用于"违反秩序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罪",这两种犯罪的概念都极其模糊,不符合《公约》第6条第2款的规定(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七届会议,第40号补编》,第一卷(A/57/40),第82(7)段).
委员会还对《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自由促进法》第4条以及《绿皮书》(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四届会议,第40号补编》,第一卷,(A/54/40),第128段)的类似措辞表示了同样的关注,前者规定,可对"其生命威胁或腐蚀社会的人"适用死刑.
56WilliamA.
Schabas,"国际法与死刑:反映了还是促进了变革",《死刑:废除战略》,PeterHodgkinson和WilliamA.
Schabas(编辑),(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2004年),英文本第36-62页.
57大赦国际,《死刑新闻》,大赦国际索引:ACT53/005/1999(1999年12月).
58欧安组织,2004/1号背景文件,英文本第25页.
59同前,英文本第32页.
602001年,乌兹别克斯坦废除了下列犯罪的死刑处罚:叛国罪、共犯、非法销售大量麻醉品以及强奸14岁以下幼女;2003年还废除了对侵略他国罪以及灭绝种族罪的死刑.
见欧安组织2004/1号背景文件,英文本第44页.
61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六届会议,第40号补编》,第一卷(A/56/40),第86(4)段.
62Carpo等人诉菲律宾案(第1077/2002号来文,2003年3月28日通过的意见).
63例如,见Hughes和Spence诉女王案,得到了最高上诉法院——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JCPC)的支持,女王诉PeterHughes案[2002]UKPC12;PatrickReyes诉女王案[2002]UKPC11;以及Roodal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案[2003]UKPC78.
另见Thompson诉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案(第806/1998号来文,人权事务委员会于2000年10月18日通过的意见).
在Kennedy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案中(第845/1998号来文,2002年3月26日通过的意见)人权事务委员会裁定,对涉及个人暴力甚至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谋杀重罪适用强制死刑,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6条第1款之规定,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七届会议,第40号补编》,第一卷(A/57/40),第138段.
64大赦国际,《根据一般国际法对儿童罪犯排除适用死刑》,大赦国际索引:ACT50/004/2003(2003年7月).
65美洲国家组织《条约汇编》,第36号.
66非洲联盟,非盟第CAB/LEG/24.
9/49(1990)号文件.
40E/2005/367见大赦国际,ACT50/004/2003,英文本第1页;另见Schabas,前引书,英文本第59页.
68在巴林,最低年龄为19岁.
69大赦国际,《关于死刑的事实和数字》(http://web.
amnesty.
org/pages/deathpenalty-facts-eng);另见人权组织HandsOffCain,《2004年度报告》,英文本第89页.
70大赦国际,《死刑新闻》,大赦国际索引:ACT53/003/2001(2001年6月).
71大赦国际,《停止处决儿童!
终止对儿童罪犯适用死刑》,大赦国际索引:ACT50/001/2004,英文本第10页.
72大赦国际,《儿童与死刑:1990年以来世界各地的处决》,大赦国际索引:ACT/50/010/2000,英文本第7页;和大赦国际,《停止处决儿童……》.
73大赦国际,新闻稿,《巴基斯坦:被免除死刑的年轻罪犯》,大赦国际索引:ASA33/029/2001;和《死刑新闻》,大赦国际索引:ACT001/2002,英文本第2页.
74大赦国际,《2000年的死刑》,大赦国际索引:ASA17/03/2002.
75MichaelDomingues诉内华达州案,528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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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载于Re:KevinNigelStanford,537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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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Roper诉Simmons案,03-633,2005年3月1日(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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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见YoshihiroYasuda,"日本的死刑",《未被废除的死刑》(斯特拉斯堡,欧洲委员会,2004年),英文本第215-231页.
他指的是TetsuoKawanaka,1993年被处决.
80见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民主制度与人权办事处,《欧安组织区域内的死刑》,2003/1号背景文件,英文本第33页和第37页.
8112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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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智力迟钝与死刑",见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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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Ramjattan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案(《泰晤士报》,1999年4月1日)和Campbell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案(1999年7月21日,未报道).
84第684/1996号来文(2002年4月2日通过的意见).
852002年,古巴向人权事务委员会保证,它没有处决任何精神病人(见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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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见《联合国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五届会议,第40号补编》,第一卷(A/55/40),第111段.
88国际人权联合会《日本的死刑:与民主不相称的做法》,国际调查团提交的第359/2号报告,(2003年5月),英文本第14页(以下称作国际人权联合会第395/2号报告).
41E/2005/389大赦国际,《死刑新闻》,大赦国际索引:ACT53/002/2003(2003年3月).
90死刑信息中心,《无辜与美国死刑危机》(2004年9月)见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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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004年10月7日在日本官崎市举行的题为"21世纪的日本需要死刑吗"的大会.
来自日本律师协会联合会的报告.
94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四届会议,第40号补编》,第一卷(A/54/40),第164段.
95YoshihiroYasuda,前引书,英文本第215-231页.
96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五届会议,第40号补编》,第一卷(A/55/40),第108段.
97答复还在别处指出:"泰国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举行公开听证:但是每项死刑判决都会公布".
98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六届会议,第40号补编》,第一卷(A/56/40),第72(7)段;Kennedy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案(第845/1998号来文,2002年3月26日通过的意见);Teesdale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案(第677/1996号来文,2002年4月1日通过的意见);Sooklal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案(第928/2000号来文,2003年3月21日通过的意见).
99见Ashby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案(第580/1994号来文,2002年3月21日通过的意见);Wanza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案(第683/1996号来文,2002年3月26日通过的意见);Franciseta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案(第899/1999号来文,2002年7月25日通过的意见);Boodoo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案(第721/1996号来文,2002年4月2日通过的意见);Sextus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案(第818/1998号来文,2001年7月16日通过的意见);Evans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案(第908/2000号来文,2003年3月21日通过的意见).
另见注98引用的Kennedy、Teesdale和Sooklal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案.
100大赦国际,《美国:专横、歧视或残酷》,大赦国际索引:AMR51/003/2002,英文本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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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国际人权联合会,《美国死刑调查》,国际调查团第316/2号报告(2002年5月)(以下称国际人权联合会第316/2号报告).
103Ring诉亚利桑那州案,12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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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8(2002);Schriro诉Summerlin案,341F.
3d1082(见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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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联合国,《条约汇编》,第596卷,第8638号.
105国际法院总目录第128项.
106军事委员会第1号令"军事委员会对反恐战争中的某些非美国公民的审判程序",2002年3月21日.
见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2004/1号背景文件,英文本第43页.
107大赦国际《1999年死刑动态》,大赦国际索引:ACT50/04/00,英文本第21页.
108人权组织HandsOffCain,《2004年度报告》,英文本第37-38页.
42E/2005/3109大赦国际,《沙特阿拉伯违背世界潮流》,大赦国际索引:MDE23/015/2001;另见LamriChirouf,《违背世界潮流》,提交给第一届世界反死刑大会的文件(斯特拉斯堡,2001年6月).
110大赦国际,《中华人民共和国实现法治和尊重人权:制度和法律改革的必要性》.
大赦国际索引:ASA17/052/2002;《"依法"处决中国的死刑》,大赦国际索引:ASA17/003/2004.
111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八届会议,第40号补编》,第一卷(A/58/40),第77段.
112同上,《第五十六届会议,第40号补编》,第一卷(A/56/40),第81段.
113Kurbanova诉塔吉克斯坦案(第1096/2002号来文,2003年11月6日通过的意见);欧安组织,2004/1号背景文件,英文本第34页.
114Arutyunyan诉乌兹别克斯坦案(第917/2000号来文,2004年3月29日通过的意见);欧安组织,2004/1号背景文件,英文本第46页.
115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五届会议,第40号补编》,第一卷(A/55/40),第110段.
116大赦国际,《2001年度报告》,英文本第61页.
117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八届会议,第40号补编》,第一卷(A/58/40),第77段.
118Mansaraj等人诉塞拉利昂案(第839/1998,840/1998和841/1998号来文,2001年7月16日通过的意见).
119见大赦国际,"杀鸡吓猴",提交给第一届世界反死刑大会的文件(斯特拉斯堡,2001年6月).
120大赦国际,《"依法"处决中国的死刑》,大赦国际索引:ASA17/003/2004.
121YoshiroYasuda,前引书,英文本第226页.
122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六届会议,第40号补编》,第一卷(A/56/40),第85段.
123见《中国的死刑:原始文件》,权利惯例(2003年12月),英文本第30页,见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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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000,3WLR,178;见大赦国际,《2000年死刑动态》,大赦国际索引:ACT50/001/2001.
125大赦国际,《2001年死刑动态》,大赦国际索引:ACT50/001/2001;以及人权组织HandsOffCain,《2004年度报告》,英文本第83-85页.
126大赦国际索引:MDE23/015/2001.
127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七届会议,第40号补编》,第一卷(A/57/40),第83段.
128国际人权联合会,2003年第359/2号文件,见上文注88.
129YoshihiroYasuda,前引书,英文本第226页.
130Piandiong等人诉菲律宾案(第869/1999号来文,2000年10月19日通过的意见).
131大赦国际,《2001年度报告》,英文本第40页.
132大赦国际,《博茨瓦纳》,大赦国际索引:AFR15/002/2001.
133欧安组织,2004/1号背景文件,英文本第35页.
43E/2005/3134欧安组织,2004/1号背景文件,英文本第47页.
135在萨尔瓦多,(对于军事罪)的死刑在法院指定场所由行刑队执行.
136见《印度使用死刑情况》(新德里,南亚人权资料管理中心,2004年),英文本第21-26页,援引印度法律委员会的报告.
137见MarianBorg和MichaelRadelet,"拙劣的处决",《死刑:废除战略》,PeterHodgkinson和WilliamA.
Schabas,编辑,(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2004年),英文本第143-168页.
Borg和Radelet"将'拙劣的处决'定义为,发生意想不到的问题或拖延,导致至少可以论证的罪犯不必要的痛苦,或者反映出死刑执行者的明显不合格".
大赦国际在2000年报告称,通过致命注射对两人实施处决,在电视上现场直播"搞得一团糟".
AI/AR2001,英文本第113页.
另见DeborahDenno,"致命的人道美国处决方式的演变",Jame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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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ier,编辑,《美国的死刑试验》,(卡罗来纳州学术出版社,2004年),英文本第693-7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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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大赦国际,《伊朗:天平上的生命:向伊朗司法当局公开提出上诉》,大赦国际索引:MDE13/055/2004和AI/AR2004,英文本第132页.
140联合王国外交和联邦事务部,《2004年度人权报告》,英文本第190页.
141大赦国际,《2001年度报告》,英文本第207页,和《2003年度报告》,英文本第215页.
142联合王国,外交和联邦事务部,《……人权报告》指出,截止2003年底,巴基斯坦监狱中共关押6593名罪犯,2002年9月时的人数为5758人,英文本第189页.
143人权组织HandsOffCain,《2004年度报告》,英文本第35页.
144第908/2000号来文,2003年3月21日通过的意见.
145另见Francis等人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案(第899/1999号来文,2002年7月25日通过的意见);Teesdale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案(第677/1996号来文,2002年4月通过的意见).
146YoshihiroYasuda,前引书,英文本第224-225页.
147国际人权联合会第359/2号报告,英文本19-21页148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六届会议,第40号补编》,第一卷(A/56/40),第79(9)段.
149大赦国际,《2004年度报告》,英文本第57页.
150国际人权联合会第316/2号报告,英文本第28页.
151在萨尔瓦多也是这样,如果一个人即将被依军法处决.
"该死刑犯会被关押在一个特殊的房间,在那里,他可以见到家属、朋友,并且经请求还可见宗教代表,提供必要的便利以确保他的需要被依法满足……《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要求就是进行安排的依据".
1522004年9月27日,日本新任法务大臣在记者招待会上回答问题时表示,她决定"逐一"签发处决令,"关于公布被处决人姓名的问题,他们的姓名在审判期间已被公布,因此他们已经受到社会性的惩罚.
因此,我认为,在处决当天宣布他们的姓名不会是残酷的做法"(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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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p/SPEECH/POINT/sp0409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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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E/2005/3153Schedko诉白俄罗斯案(第886/1999号来文,2003年4月3日通过的意见);及Staselovich诉白俄罗斯案(第887/1999号来文,2003年4月3日通过的意见).
154见上文注132.
155见AnatolyPristavkin,"俄罗斯联邦与死刑",《未被废除的死刑》(斯特拉斯堡,欧洲委员会,2004年),英文本第199-204页.
45E/2005/3一补充资料和表格表1截至2003年12月的死刑状况: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a阿富汗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塞拉利昂巴哈马伊拉克新加坡巴林日本索马里孟加拉国约旦苏丹白俄罗斯科威特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博茨瓦纳黎巴嫩中国台湾省布隆迪莱索托塔吉克斯坦b喀麦隆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乍得马来西亚泰国中国蒙古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科摩罗尼日利亚乌干达古巴阿曼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巴基斯坦美利坚合众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巴勒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埃及菲律宾越南赤道几内亚卡塔尔也门埃塞俄比亚大韩民国赞比亚危地马拉卢旺达津巴布韦几内亚圣基茨和尼维斯圭亚那圣卢西亚印度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印度尼西亚沙特阿拉伯注:以上所列国家和地区保留对普通罪行的死刑.
据悉,其中多数国家在过去10年期间曾进行过处决.
但在一些情况下难以确定是否实际上进行了处决.
a总计62个国家和地区.
b塔吉克斯坦于2004年宣布正式无限期暂停处决,从而成为一个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
46E/2005/3表2截至2003年12月的死刑状况:彻底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a国家或地区废除对所有罪行死刑的日期废除对普通罪行死刑的日期最后一次执行日期安道尔1990年1943年安哥拉1992年.
.
澳大利亚1985年1984年1967年奥地利1968年1950年1950年亚美尼亚2003年1991年阿塞拜疆1998年1993年比利时1996年1950年玻利维亚1997年1991年1974年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2001年1997年.
.
保加利亚1998年1989年柬埔寨1989年.
.
加拿大1998年1976年1962年佛得角1981年1835年哥伦比亚1910年1909年哥斯达黎加1877年.
.
科特迪瓦2000年1960年克罗地亚1991年1987年塞浦路斯2002年1983年1962年捷克共和国1990年丹麦1978年1933年1950年吉布提1995年1977年b多米尼加共和国1966年.
.
厄瓜多尔1906年.
.
爱沙尼亚1998年1991年芬兰1972年1949年1944年法国1981年1977年格鲁吉亚1997年1994年德国1987年.
.
几内亚比绍1993年1986年47E/2005/3国家或地区废除对所有罪行死刑的日期废除对普通罪行死刑的日期最后一次执行日期海地1987年1972年罗马教廷1969年.
.
洪都拉斯1956年1940年匈牙利1990年1988年冰岛1928年1830年爱尔兰1990年1954年意大利1994年1947年1947年基里巴斯1979年1979年b列支敦士登1987年1785年立陶宛1998年1995年卢森堡1979年1949年马耳他2000年1943年马绍尔群岛1986年1986年b毛里求斯1995年1987年密克罗尼西亚联邦1986年1986年b摩纳哥1962年1847年莫桑比克1990年1986年纳米比亚1990年1988年尼泊尔1997年1990年1979年荷兰1982年1870年1952年新西兰1989年1961年1957年尼加拉瓜1979年1930年挪威1979年1905年1948年帕劳1994年1994年b巴拿马.
.
1903年巴拉圭1992年1928年波兰1997年1988年葡萄牙1976年1867年1849年摩尔多瓦共和国1995年1989年罗马尼亚1989年1989年圣马力诺1865年1848年1468年48E/2005/3国家或地区废除对所有罪行死刑的日期废除对普通罪行死刑的日期最后一次执行日期圣多美和普林西比1990年1975年b塞尔维亚和黑山2002年1989年塞舌尔1993年1976年c斯洛伐克共和国1990年.
.
斯洛文尼亚1989年1957年所罗门群岛1978年1966年1966年d南非1997年1995年1991年西班牙1995年1978年1975年瑞典1972年1921年1910年瑞士1992年1942年1944年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1991年.
.
东帝汶1999年1999年b土库曼斯坦1999年1997年图瓦卢1976年1976年b乌克兰1999年1997年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1998年1965年e1964年乌拉圭1907年.
.
瓦努阿图1980年1980年b委内瑞拉1863年.
.
注:两点(.
.
)表示没有相关信息.
a总计79个国家和地区.
b取得独立的年份.
自那时起没有执行过死刑.
独立前最后一次执行死刑的日期不详.
c2004年彻底废除死刑.
d在这一年之前.
e北爱尔兰于1973年废除对普通罪行的死刑.
49E/2005/3表3截至2003年12月的死刑状况:仅废除对普通罪行的死刑的国家a国家废除对普通罪行的死刑的年份最后一次执行处决的年份阿尔巴尼亚2000年1995年阿根廷1984年1916年巴西1979年1855年智利2001年1985年萨尔瓦多1983年1973年斐济1999年1964年希腊b1993年1972年以色列1954年1962年拉脱维亚1999年1996年墨西哥.
.
1930年秘鲁1979年1979年土耳其c2002年1984年注:两点(.
.
)表示没有相关信息.
a总计12个国家.
b2004年彻底废除死刑.
c在最近10年内执行过死刑,但向国际社会承诺停止执行死刑.
50E/2005/3表4截至2003年12月的死刑状况:可被视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a国家或地区最后一次执行处决的年份阿尔及利亚1993年安提瓜和巴布达1989年巴巴多斯1984年伯利兹1986年贝宁1989年不丹b1964年文莱达鲁萨兰国1957年布基纳法索1989年中非共和国1981年刚果民主共和国1982年多米尼克1986年厄立特里亚1989年加蓬1989年冈比亚1981年加纳1993年格林纳达1978年牙买加1988年哈萨克斯坦c肯尼亚1987年吉尔吉斯斯坦c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1989年利比里亚1993年马达加斯加1958年马拉维1992年马尔代夫1952年马里1980年毛里塔尼亚1989年摩洛哥1993年缅甸1989年51E/2005/3国家或地区最后一次执行处决的年份瑙鲁1968年d尼日尔1976年巴布亚新几内亚1950年俄罗斯联邦c1996年萨摩亚b1962年塞内加尔b1967年斯里兰卡1976年苏里南1982年斯威士兰1989年多哥1979年汤加1982年突尼斯1991年注:两点(.
.
)表示没有相关信息.
a总计41个国家和地区.
b这些国家于2004年彻底废除死刑.
c这些国家在最近10年内执行过死刑,但向国际社会承诺停止执行死刑.
d取得独立的年份.
自那时起没有执行过死刑.
独立前最后一次执行死刑的日期不详.
E/2005/352表5已经签署或批准《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6号议定书》和《第13号议定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和/或《美洲人权公约议定书》的国家《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美洲人权公约》国家(按区域)签署了《第6号议定书》批准了《第6号议定书》签署了《第13号议定书》批准了《第13号议定书》签署了《第二项任择议定书》批准了《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签署了《议定书》批准了《议定书》亚洲和太平洋亚美尼亚X(2001)X(2003)澳大利亚X(1990)尼泊尔X(1998)新西兰X(1990)X(1990)塞舌尔X(1994)东帝汶X(2003)土耳其X(2003)X(2003)X(2004)X(2004)土库曼斯坦X(2000)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巴西X(1994)X(1996)智利X(2001)X(2001)哥伦比亚X(1997)哥斯达黎加X(1990)X(1998)X(1991)X(1998)厄瓜多尔X(1993)X(1990)X(1998)洪都拉斯X(1990)尼加拉瓜X(1990)X(1990)X(1999)巴拿马X(1993)X(1990)X(1991)53E/2005/3《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美洲人权公约》国家(按区域)签署了《第6号议定书》批准了《第6号议定书》签署了《第13号议定书》批准了《第13号议定书》签署了《第二项任择议定书》批准了《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签署了《议定书》批准了《议定书》巴拉圭X(2003)X(1999)X(2000)乌拉圭X(1990)X(1993)X(1990)X(1994)委内瑞拉X(1990)X(1992)东欧阿尔巴尼亚X(2000)X(2000)X(2003)阿塞拜疆X(2001)X(2002)X(1999)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X(2002)X(2002)X(2002)X(2003)X(2000)X(2001)保加利亚X(1999)X(1999)X(2002)X(2003)X(1999)X(1999)克罗地亚X(1996)X(1997)X(2002)X(2003)X(1995)捷克共和国X(1991)X(1992)X(2002)X(2004)X(2004)爱沙尼亚X(1993)X(1998)X(2002)X(2004)X(2004)格鲁吉亚X(1999)X(2000)X(2002)X(2003)X(1999)匈牙利X(1990)X(1992)X(2002)X(2003)X(1994)拉脱维亚X(1998)X(1999)X(2002)立陶宛X(1999)X(1999)X(2002)X(2004)X(2000)X(2002)波兰X(1999)X(2000)X(2002)X(2000)摩尔多瓦共和国X(1996)X(1997)X(2002)罗马尼亚X(1993)X(1994)X(2002)X(2003)X(1990)X(1991)俄罗斯联邦X(1997)塞尔维亚和黑山X(2003)X(2004)X(2003)X(2004)X(2001)斯洛伐克X(1991)X(1992)X(2002)X(1998)X(1999)E/2005/354《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美洲人权公约》国家(按区域)签署了《第6号议定书》批准了《第6号议定书》签署了《第13号议定书》批准了《第13号议定书》签署了《第二项任择议定书》批准了《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签署了《议定书》批准了《议定书》斯洛文尼亚X(1993)X(1994)X(2002)X(2003)X(1993)X(1994)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X(1996)X(1997)X(2002)X(2004)X(1995)乌克兰X(1997)X(2000)X(2002)X(2003)非洲佛得角X(2000)吉布提X(2002)几内亚比绍X(2000)莫桑比克X(1993)纳米比亚X(1994)圣多美和普林西比X(2000)南非X(2002)西欧安道尔X(1996)X(1996)X(2002)X(2003)X(2002)奥地利X(1983)X(1985)X(2002)X(2004)X(1991)X(1993)比利时X(1983)X(1998)X(2002)X(2003)X(1990)X(1998)塞浦路斯X(1999)X(2000)X(2002)X(2003)X(1999)丹麦X(1983)X(1983)X(2002)X(2002)X(1990)X(1994)芬兰X(1989)X(1990)X(2002)X(2004)X(1990)X(1991)法国X(1983)X(1986)X(2002)55E/2005/3《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美洲人权公约》国家(按区域)签署了《第6号议定书》批准了《第6号议定书》签署了《第13号议定书》批准了《第13号议定书》签署了《第二项任择议定书》批准了《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签署了《议定书》批准了《议定书》德国X(1983)X(1989)X(2002)X(2004)X(1990)X(1992)希腊X(1983)X(1998)X(2002)X(1997)冰岛X(1985)X(1987)X(2003)X(2004)X(1991)X(1991)爱尔兰X(1994)X(1994)X(2002)X(2002)X(1993)意大利X(1983)X(1988)X(2002)X(1990)X(1995)列支敦士登X(1990)X(1990)X(2002)X(2002)X(1998)卢森堡X(1983)X(1985)X(2002)X(1990)X(1992)马耳他X(1991)X(1991)X(2002)X(2002)X(1994)摩纳哥X(2004)X(2004)X(2000)荷兰X(1983)X(1986)X(2002)X(1990)X(1991)挪威X(1983)X(1988)X(2002)X(1990)X(1991)葡萄牙X(1983)X(1986)X(2002)X(2003)X(1990)X(1990)圣马力诺X(1989)X(1989)X(2002)X(2003)X(2003)X(2004)西班牙X(1983)X(1985)X(2002)X(1990)X(1991)瑞典X(1983)X(1984)X(2002)X(2003)X(1990)X(1990)瑞士X(1983)X(1987)X(2002)X(2002)X(1994)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X(1999)X(1999)X(2002)X(2003)X(1999)X(1999)56E/2005/3二关于保护死刑犯的权利的保障措施1.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84年5月25日第1984/50号决议所载的关于保护死刑的权利的保障措施全文如下:(a)在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只有最严重的罪行可判处死刑,应理解为死刑的范围只限于对蓄意而结果为害命或其他极端严重后果的罪行.
(b)只有犯罪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该罪行应判死刑的情况可判处死刑,应理解为如果在犯罪之后法律有规定可以轻判,该罪犯应予轻判.
(c)对犯罪时未满18岁的人不得判处死刑,对孕妇或新生婴儿的母亲或已患精神病者不得执行死刑.
(d)只有在对被告的罪行根据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而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余地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
(e)只有在经过法律程序提供确保审判公正的各种可能的保障,至少相当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a第14条所载的各项措施,包括任何被怀疑或被控告犯了可判死刑罪的人有权在诉讼过程的每一阶段取得适当法律协助后,才可根据主管法庭的终审执行死刑.
(f)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有权向较高级的法院上诉,并应采取步骤确保必须提出这种上诉.
(g)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有权寻求赦免或减刑,所有死刑案件均可给予赦免或减刑.
(f)在任何上诉或采取其他申诉程序或与赦免或减刑有关的其他程序期间,不得执行死刑.
(i)判处死刑的执行应尽量以引起最少痛苦的方式为之.
a大会第2200A(XXI)号决议,.
57E/2005/32.
除了上述保障措施外,理事会在其1989年5月24日第1989/64号决议中建议,会员国应采取步骤执行保障措施并进一步加强对死刑犯的保护,在可行情况下采取以下办法:(a)给予被判处死刑的人特别保护,使其有时间准备辩护并为其提供便利,包括在诉讼的每一阶段有律师充分协助,要超过非死刑案件情况下所给予的保护;(b)对所有死刑案件规定强制上诉或复审,并有宽大或赦免的规定;(c)规定可判处死刑或予以处决的最高年龄;(d)撤销对智力迟钝或智力极其有限的人的死刑,无论是在宣判或执行阶段.
3.
此外,理事会在其1996年7月23日第1996/15号决议中:(a)呼吁尚未废除死刑的会员国有效实施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保障措施中指明,只有最严重的罪行才可判处死刑,应理解为死刑的范围只限于蓄意而结果为害命或其他极端严重后果的罪行;(b)鼓励尚未废除死刑的会员国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14条所述确保给予每一可能被判死刑的被告以公平审判的所有保障,并考虑到《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b《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c《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d《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e和《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fb《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1985年8月26日至9月6日,意大利米兰:秘书处编写的报告》(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
86.
IV.
1),第一章,D.
2节,.
c《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1990年8月27日至9月7日,哈瓦那:秘书处编写的报告》(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E.
91.
IV.
2),第一章,B.
3节,.
d同上,C.
26节.
e大会第43/173号决议,.
f《第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1955年8月22日至9月3日,日内瓦:秘书处编写的报告》(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1956.
IV.
4),第一章,A节.
58E/2005/3(c)还鼓励尚未废除死刑的会员国以口译或笔译的方式确保,不充分理解法庭上所用语文的被告充分了解对其提出的一切指控和法庭审议的有关证据的内容;(d)呼吁可执行死刑的会员国给予充分的时间准备向更高法院的上诉和完成上诉程序及请求宽大处理,以有效实施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第5条和第8条的规定;(e)还呼吁可执行死刑的会员国确保参与处决执行决定的官员充分了解有关囚犯上诉和请求宽大处理的情况;(f)促请可执行死刑的会员国有效实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以使囚犯在接受死刑时尽量少受痛苦和避免以任何方式加剧此种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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