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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法治南昌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洪法建办字〔2018〕15号关于转发《江西省农村"法律明白人"培训指导大纲》的通知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法建办:为指导帮助各地做好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培训工作,现将《江西省农村"法律明白人"培训指导大纲》转发给你们,供你们在开展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培训时参考选用.
市法治南昌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10月12日—1——2—南昌市法治南昌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10月12日印发江西省农村"法律明白人"培训指导大纲目录第一部分法律法规篇一、宪法1.
什么是宪法2.
国家宪法日是哪一天3.
我国的根本制度是什么4.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哪个5.
人大代表享有哪些权利6.
人大代表应当履行哪些义务7.
什么是国家象征8.
什么是公民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9.
宪法对公民的选举权是怎样规定的10.
破坏选举的行为有哪些11.
法律对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有何规定12.
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的界限是什么13.
宗教信仰自由的界限是什么14.
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具体内容是什么15.
公民有哪些基本义务16.
公民在什么场合下不可以奏唱《国歌》17.
宪法对土地的属性是怎样规定的18.
土地可否征收(征用)谁有权征收(征用)19.
土地可否买卖20.
现阶段我国经济形式有哪些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2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什么样的经营体制22.
宪法对村民委员会有哪些具体规定二、民法总则23.
《民法总则》能够调整农村发生的哪些事情24.
《民法总则》如何能保护我们的利益25.
自然人从何时开始享有民事权利权利能力何时丧失26.
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如何认定—6—27.
还未出生的胎儿,是否需要为他保留遗产继承的份额28.
自然人什么时候才能独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29.
未成年的小孩能独立做些什么事30.
对未成年人,家长应该履行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31.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谁能担任监护人32.
家里如果有精神病患者、老年痴呆或者植物人的情况,谁担任他们的监护人33.
如果对照顾未成年人和患有精神病、老年痴呆和植物人等存在争议,如何解决34.
监护人应该怎么做35.
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36.
自然人如果离开家后,下落不明,可以如何处理37.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该自然人的财产和婚姻问题应该如何处理38.
宣告失踪人或宣告死亡人又重新出现时,应该如何处理39.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应该如何承担4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和村委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否可以取得法人资格41.
我们享有什么样的民事权利42.
多找的钱要不要还邻居好心帮我们的家遮风挡雨了,要不要支付费用43.
咱们的新农村也有自己的地方特色,发展农业养殖,经济作物的种植,农民也有自己的发明创造,这些特色和发明我们可以享有什么样的权利44.
老百姓之间如果要成立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45.
什么样的情况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46.
哪些情况下,即使行为已经成立,且已经开始实施,但仍可以到法院去申请撤销该行为47.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48.
请他人帮助自己谈生意、签合同、租房子等一些事宜时,应注意些什么49.
作为一个代理人,哪些事情不能做50.
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有哪些51.
如果有人侵害了我们的权益,我们可以要求他们承担什么样的责任52.
哪些情况下,即使权利被他人侵犯,他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53.
侵犯已经去世主体的权利,是否要承担责任—7—54.
如果对方承诺我们的是质量安全的产品,可是我们在使用该产品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并且造成了我们身体上的损害,这时,我们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对方承担何种责任55.
如果因民事纠纷,要向法院起诉的话,应该在什么样的时间范围内提出56.
如果因为自然灾害的发生,没来得及向法院起诉怎么办57.
如果债务人迟迟不肯还钱,又不好意思问他要,这时,可以如何做,才能保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向法院起诉58.
诉讼时效在哪些情况下不适用三、人格权法59.
人格权包括哪些内容60.
在网络上公开辱骂他人违法吗61.
不以营利为目而使用他人肖像是否会构成侵害肖像权62.
死者的人格利益是否受法律保护63.
超市、商场的保安有权对顾客搜身吗64.
什么是隐私权65.
人格权受侵害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四、物权法66.
《物权法》最直接的作用是什么67.
什么是物权什么是不动产什么是动产68.
物权的平等保护是什么意思69.
当事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登记(过户),房屋是你的吗70.
不动产登记在哪里办理登记费用如何收取71.
对不动产的登记资料,可以查询吗72.
不动产登记事项错误怎么处理73.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什么时候生效74.
特殊情形下导致物权变动有哪些75.
物权受侵害后保护途径有哪些76.
物权受侵害后保护的方法有哪些77.
什么是所有权78.
专属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有哪些79.
国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征收征收如何补偿80.
国家对耕地是否实行特殊保护81.
国家能否对单位、个人的财产进行征用—8—82.
集体所有的财产主要有哪些83.
哪些事项应当经本集体成员决定84.
农民集体所有权如何行使85.
集体财产应当向集体成员公布吗86.
集体财产所有权如何进行保护87.
私人财产的范围有哪些如何保护私人财产88.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什么意思89.
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有哪些90.
相邻关系的情形有哪些91.
夫妻存续期间共有的财产有哪些92.
共有物的处分是否需经共有人的同意93.
共有物的债权债务如何承担94.
拾得遗失物要归还吗95.
遗失物转让给第三人后,所有权人可以要回吗96.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如何处理97.
什么是用益物权98.
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99.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生效时间如何规定100.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吗流转的方式有哪些101.
什么是宅基地使用权102.
什么是抵押权103.
不得抵押的财产有哪些104.
抵押财产可以转让吗105.
同一物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吗受偿顺序如何确定五、合同法106.
什么是合同107.
订立合同的原则在哪些108.
合同有什么约束力109.
自然人在什么情况下有权订立合同110.
合同就包括哪些主要条款111.
订立合同有哪些步骤112.
商业广告是不是要约113.
订立合同是否一定要书面形式—9—114.
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有哪些115.
什么是格式合同116.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是否都有效117.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118.
什么情况下合同无效119.
什么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120.
合同有效是否意味着所有条款都有效121.
合同订立后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吗122.
合同订立以后可否转让123.
合同订立后可否解除124.
什么是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哪些125.
违约一方如何弥补对方的损失126.
定金与订金有何区别127.
如何解决合同争议128.
农民常用的合同有哪些129.
买卖合同标物交付及毁损、灭失风险由谁来承担130.
买卖合同标的物产生的孳息归谁所有131.
什么是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成立后能否撤销132.
赠与财产交付之后赠与人能否撤销赠与133.
赠与人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134.
什么是借款合同135.
公民之间的借款合同如何约定利息136.
什么是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哪些137.
租赁合同一般可签多长时间138.
租赁物受到损耗时,由谁来承担责任139.
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时由谁来维修140.
谁对租赁物有保管责任141.
承租人可否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142.
承租人可否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143.
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如何交租金144.
租赁期间出租人可否买租赁物145.
租赁合同没有约定期限怎么办六、继承法—10—146.
哪些遗产可以继承147.
农村的宅基地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148.
抚恤金和保险金属于遗产的范围吗149.
继承有哪几种形式150.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是怎样的151.
遗嘱继承有哪几种形式152.
被继承人立下多份遗嘱时的效力如何认定153.
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54.
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155.
子女放弃继承权就可以不赡养老人吗156.
丧偶儿媳或女婿有继承权吗157.
孙子女、外孙子女能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吗七、婚姻法158.
结婚必须达到的法定年龄是几岁159.
订婚有法律效力吗法律是否保护事实婚姻160.
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婚姻161.
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162.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由谁来直接抚养163.
农村妇女享有哪些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164.
什么是夫妻个人财产165.
哪些属于夫妻个人债务166.
"父债子还"是否有法律依据167.
男方在什么情况下不能起诉离婚168.
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所购房屋归谁所有169.
假离婚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八、收养法170.
什么是收养171.
收养人要符合什么条件172.
被收养人要符合什么条件173.
收养法对有配偶者送养和收养子女,有何要求174.
什么是亲属之间的收养175.
收养法对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有什么特殊的规定176.
收养法对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有什么特殊的规定—11—177.
收养人能否收养成年子女178.
收养法对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有何特殊要求179.
只有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证明的收养关系有效吗180.
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吗九、侵权责任法181.
哪些民事权益受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82.
谁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183.
什么是侵权人什么是被侵权人184.
侵权责任优先是什么意思185.
为什么要追究侵权人的责任186.
除了过错责任原则外,是否还有其他责任原则187.
共同侵权如何承担责任188.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如何承担责任189.
共同危险行为如何承担责任190.
连带责任承担方式怎样191.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哪些192.
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193.
被侵权人死亡的,谁有权请求赔偿194.
侵权行为造成财产损失如何计算195.
民事权益受侵害,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96.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自己受到损害,责任如何承担197.
被侵权人也有过错的,责任如何承担198.
损害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责任如何承担199.
损害由第三人造成的,责任如何承担200.
损害由不可抗力造成的,责任如何承担201.
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责任如何承担202.
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责任如何承担203.
监护人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204.
个人劳务关系中造成损害的,责任如何承担205.
公共场所造成损害的,责任如何承担206.
学生在学校受到侵害,责任如何承担207.
学生在学校由校外的人造成损害,责任如何承担208.
什么是产品责任—12—209.
产品责任的承担者是谁210.
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211.
已经转让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212.
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213.
盗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214.
驾驶人逃逸时,责任如何承担215.
医疗损害责任如何承担216.
环境污染责任如何承担217.
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造成损害,责任如何承担218.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等活动造成损害,责任如何承担219.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责任如何承担220.
公共场所等场地施工造成损害,责任如何承担十、刑法221.
什么是刑法222.
什么是犯罪223.
行为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与刑罚的关系224.
什么是正当防卫什么是紧急避险225.
是不是所有犯罪行为都存在既遂226.
共同犯罪处罚都相同吗227.
怎样才属于自首和立功228.
犯罪未被察觉,多年之后是否还可以被追诉229.
父母"大义灭亲"杀死子女,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30.
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自愿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231.
父母暴力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是犯罪行为吗232.
先结婚后又事实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233.
随意毒打子女是否构成犯罪234.
不抚养家庭成员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235.
偷盗父母的钱财是否构成盗窃罪236.
拿走他人遗忘的物品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237.
侮辱国歌和国旗、国徽也犯罪吗十一、治安管理处罚法238.
什么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239.
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3—240.
治安案件可以调解吗241.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哪些242.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特殊主体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是什么243.
不同处罚幅度分别适用哪些情形244.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怎么处理245.
发黄段子、恐吓、偷窥等可以治安管理处罚吗246.
打架斗殴不伤人也要受到处罚吗247.
噪音扰民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吗248.
古迹上刻字会被拘留吗249.
无证驾驶、偷开他人机动车会重罚吗250.
赌博是违法行为吗251.
放任动物吓人违法吗252.
公安机关如何询问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253.
一般治安案件的办理期限是多久254.
治安管理处罚的作出需要哪些程序十二、道路交通安全法255.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范围有哪些256.
什么是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257.
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私了"吗258.
机动车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259.
交通警察的什么行为会被行政处分260.
饮酒或醉酒驾车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261.
司机肇事后逃逸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262.
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该如何处理263.
无证驾驶怎么处罚264.
不正确使用机动车牌照将面临什么风险265.
非法改装车辆会受何种处罚266.
机动车驾驶人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267.
因道路违法施工遭受的损失能获得赔偿吗268.
行人和乘车人出行时应注意哪些事项十三、人民调解法269.
什么是人民调解270.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如何组成的—14—271.
担任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什么条件272.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不得有哪些行为273.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有何待遇274.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275.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是否要收取费用276.
哪些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277.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否主动调解民间纠纷278.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遵循什么原则279.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不成时,应该怎么办280.
调解达成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81.
如何赋予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十四、妇女权益保障法282.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283.
妇女在哪些方面与男子有平等的权利284.
谁有责任来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285.
谁可以代表妇女,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286.
有国家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那妇女自身还要做什么287.
国家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288.
国家保障妇女的文化教育权利,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289.
国家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290.
国家保障妇女的财产权利,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291.
国家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292.
国家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293.
如果有人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怎么办294.
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个人和单位,应对其如何处罚十五、未成年人保护法295.
未成年人是指多少岁的公民296.
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权利297.
对未成年人实施什么样的教育298.
要做好未成年人的工作,应该注意些什么299.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部门有哪些300.
对未成年人,应该如何做好家庭保护301.
学校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应该做些什么—15—302.
各级人民政府应如何做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303.
哪些场馆应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或优惠开放304.
网络及出版物方面应如何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305.
哪些行为属于危及未成年人安全和健康的禁止行为306.
未成年人的秘密能不能随便说307.
学校发生突发事件,优先救护谁308.
未成年人在校园及周边活动时,应如何保护其合法权益309.
如何做好未成年人的卫生防疫工作310.
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不再升学了应如何做311.
哪些部门有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职责312.
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体现在哪些方面313.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如何实施保护314.
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315.
父母如果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要受到怎样的处罚十六、反家庭暴力法316.
什么是家庭暴力317.
哪些机构负责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318.
反家庭暴力工作需要注意哪几个方面319.
如何预防家庭暴力320.
发生家庭暴力后怎么办321.
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案件的报案后应如何做322.
对于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如何做323.
告诫书包含哪些内容324.
如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帮助325.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依据有哪些326.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的,是否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327.
谁应当对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328.
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329.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形式有哪些330.
人身安全保护令应该向哪里的人民法院申请331.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哪些条件332.
人身安全保护令具体可以包括哪些措施—16—333.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要设置有效期十七、土地管理法334.
我国对土地实行的是私有制还是公有制335.
国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336.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哪几种337.
农用土地包括哪些338.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谁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谁所有339.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哪个国家机关登记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340.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什么手续341.
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如何解决342.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什么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343.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什么地344.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什么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345.
哪些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严格管理346.
禁止占用什么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347.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如何处置348.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哪个国家机关进行公告并组织实施349.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哪些350.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351.
怎么计算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是什么352.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多少353.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多少年354.
哪些情形下,经有关机关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355.
农村村民一户能拥有几处宅基地356.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是否可以批准357.
哪些情形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358.
哪个国家机关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17—359.
对违反法律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如何处理360.
对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现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该如何处理361.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该如何处理十八、农村土地承包法362.
农村土地是指哪些土地363.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哪些原则364.
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谁进行发包365.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谁366.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哪些原则367.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哪些程序进行368.
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分别为多少年369.
承包合同自什么时间起生效370.
哪个国家机关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371.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可不可以收取费用372.
承包期内,发包方可不可以收回承包地373.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是否可以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374.
承包期内,发包方是否可以调整承包地375.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应该怎么办376.
承包期内,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多久通知发包方377.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可否收回其原承包地378.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谁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379.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哪些方式流转380.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谁381.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382.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多长时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18—383.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谁享有优先承包权384.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385.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什么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386.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387.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是否有效388.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怎么处理389.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多少十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390.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是否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通过何种途径解决391.
哪些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392.
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必须书面申请吗393.
调解书什么时候发生法律效力394.
哪些地方可以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39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为多长时间自何时起计算396.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哪些条件397.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哪个地方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398.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该在多长时间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申请399.
在仲裁过程中,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400.
仲裁庭由几名仲裁员组成401.
仲裁员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40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在什么地方开庭进行403.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404.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405.
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在多长时间内结案—19—406.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什么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407.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哪个地方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40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是否可以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二十、刑事诉讼法409.
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的范围有哪些410.
少数民族公民在刑事诉讼中语言不通怎么办411.
什么情形下不被追究刑事责任412.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是联合办案吗413.
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人,为什么还要保障他的人权414.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哪些人回避415.
什么人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416.
辩护律师对委托人的信息都要保密吗417.
什么是证据418.
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会定罪吗419.
非法证据排除有哪些适用情形420.
证人作证有补助吗421.
什么是强制措施422.
哪些情形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423.
符合什么条件才能成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424.
什么情形下公民可以将犯罪嫌疑人立即扭送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处理425.
公安机关在拘留人后的24小时内必须要做的事有哪些426.
谁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427.
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造成的物质损失能否要求赔偿428.
被害人对不立案的决定不服时,有哪些救济途径429.
为了查明案情,可以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强制检查吗430.
哪些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431.
证人不出庭作证有哪些后果432.
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后果是什么433.
上诉会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吗434.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有没有可能免于死刑435.
什么情形下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在监外执行刑罚—20—436.
未成年人犯罪需要特别对待的情形有哪些437.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后,其违法所得会被没收吗二十一、民事诉讼法438.
什么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439.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这是什么意思440.
人民法院分几级441.
民事案件向哪里的法院提起诉讼442.
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443.
共同诉讼是什么意思444.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如何进行诉讼445.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吗哪些人可以是代理人446.
离婚案件中,本人是否必须出庭447.
民事诉讼中为什么要提供证据证据包括哪些448.
民事诉讼中,证据由谁提供449.
民事诉讼中,法律文书的送达是怎么规定的450.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以调解吗451.
什么是先予执行哪些案件可以先予执行452.
进行民事诉讼需要交纳费用吗453.
什么是起诉通过什么方式起诉454.
起诉的条件有哪些455.
起诉后,可以调解吗456.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哪些457.
法庭审理中,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458.
起诉后,当事人不到庭,法院怎么处理459.
民事案件审理期限有多长460.
什么是上诉上诉的期限是多久通过什么方式提起上诉461.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案件,如何处理462.
二审的审理期限多久463.
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464.
哪些人可以提起再审程序465.
什么是民事执行466.
执行的措施有哪些—21—467.
对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有哪些二十二、行政诉讼法468.
什么是行政诉讼469.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提起行政诉讼470.
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行政纠纷包括哪些471.
行政诉讼法对起诉期限是如何规定的472.
提起行政诉讼法需要符合哪些条件473.
行政诉讼的被告如何确定474.
行政诉讼的证据包括哪些475.
在行政诉讼中,哪些行为可以停止执行476.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能否调解477.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有哪些478.
行政诉讼法对上诉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二十三、仲裁法479.
什么是仲裁哪些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480.
哪些民事纠纷不能仲裁481.
如何申请仲裁482.
什么是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哪些内容483.
仲裁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单位484.
如何选定仲裁委员会485.
已达成仲裁协议的,能否向法院起诉486.
申请仲裁应当具备什么条件487.
当事人可否委任他人进行仲裁活动488.
仲裁庭如何组成489.
申请仲裁后,可否自行和解490.
仲裁庭审理案件可否进行调解491.
调解书、裁决书何时生效当事人可否反悔492.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怎么办493.
当事人不履行裁决怎么办二十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494.
村民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495.
村民委员会有哪些职责496.
村民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22—497.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几年498.
村民的选举权是如何规定的499.
村民会议有哪些职权500.
对选举中采用不正当手段的行为如何举报501.
村民委员会不公开事项或公布事项不真实的如何处理502.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条件与程序是什么503.
村务公开的内容有哪些二十五、劳动合同法504.
劳动关系从什么时候开始建立505.
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证件吗506.
建立劳动关系,需要订立书面合同吗507.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如何计算劳动报酬508.
试用期可以有多长509.
试用期工资如何确定510.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511.
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是否需要支付512.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如何支付513.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安排加班514.
劳动者可以拒绝违章、冒险作业吗515.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哪几种情形516.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517.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518.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损害赔偿如何计算519.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如何计算损害赔偿520.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算521.
用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算522.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害赔偿如何计算523.
可以订立以小时计酬的劳动合同吗二十六、森林法524.
哪些活动要遵守森林法525.
森林资源的权属是如何确定的526.
森林分为哪几类527.
林业建设的方针是什么—23—528.
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否转让529.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如何处理530.
护林员的职责是什么531.
个人可否拥有林木所有权532.
农民可否随意采伐自己的林木533.
盗伐、滥伐森林、林木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534.
森林法对珍贵树木的保护是怎样规定的535.
非法收购林木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二十七、野生动物保护法536.
什么是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537.
野生动物资源归谁所有538.
公民对保护野生动物有什么权利义务539.
野生动物保护如何分级540.
野生动物能否猎捕541.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能否猎捕542.
猎捕野生动物有何限制543.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二十八、野生植物保护条例544.
什么是受法律保护的野生植物545.
野生植物资源归谁所有546.
公民对保护野生植物有什么权利义务547.
野生植物保护如何分级548.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能否采集549.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能否收购、销售550.
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法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二十九、信访条例551.
什么是信访552.
信访事项如何提出553.
信访人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什么行为可以信访554.
信访时应当向哪一级机关提出555.
多人共同信访应如何进行556.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什么行为557.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应承担什么责任三十、法律援助条例—24—558.
什么是法律援助559.
什么时候可以申请法律援助560.
哪些案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561.
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供什么材料562.
法律援助应该向哪里申请563.
法律援助一定要本人亲自申请吗564.
法律援助申请不被批准怎么办565.
法律援助机构在什么情况下会终止法律援助三十一、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566.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567.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否可以吸收投资入股568.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是否可以返回其所属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农业生产的权利569.
设立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570.
设立企业如何办理证照571.
企业财产属于谁所有如何行使权利572.
企业所有者在企业经营上有什么权利573.
实行承包和租赁制的企业如何选择经营者574.
企业如何进行管理575.
企业税后利润如何分配576.
企业厂长(经理)侵犯职工权益的如何处理577.
对向企业摊派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处置第二部分涉农政策篇一、农村土地承包有关政策解答578.
农村土地流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579.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内容、目的和任务是什么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解答580.
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581.
农村集体主要有哪些资产582.
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归谁行使583.
为什么要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如何开展—25—584.
农村集体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资产范围包括哪些具体怎么改585.
什么是农村集体资产股份586.
什么是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权587.
村级组织财务公开有什么要求三、农业经营体系有关政策解答588.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开展什么业务589.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什么原则590.
我省的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标准是什么591.
我省的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条件有哪些592.
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的主要目标是什么主要实施哪些内容593.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环节有哪些补助方式、具体标准如何确定四、农民直接补贴有关政策解答594.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595.
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596.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597.
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五、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有关政策解答598.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599.
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能力建设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600.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601.
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稻米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六、支持农业结构调整有关政策解答602.
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603.
高标准农田建设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604.
农业八大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七、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有关政策解答605.
现代农业产业园(现代农业示范园)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606.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八、支持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有关政策解答607.
绿色高产高效创建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608.
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九、支持农业资源生态保护和面源污染防治有关政策解答—26—609.
发展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610.
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611.
渔业增殖放流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612.
畜禽粪污资源化处理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613.
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十、支持农业防灾救灾有关政策解答614.
农业生产救灾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615.
动物疫病防控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616.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27—江西省农村"法律明白人"培训指导大纲第一部分法律法规篇一、宪法1.
什么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法律、法规的依据.
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是最高行为准则,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
2.
国家宪法日是哪一天1982年12日4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规定现行宪法的诞生日,即每年的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
3.
我国的根本制度是什么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4.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哪个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5.
人大代表享有哪些权利人大代表享有以下权利:(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2)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3)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4)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5)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6)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6.
人大代表应当履行哪些义务人大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2)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3)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4)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5)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6)—28—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7)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7.
什么是国家象征国家象征是一个主权国家的代表和标志,主要包括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等.
8.
什么是公民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权利:(1)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2)宗教信仰自由;(3)人身自由权,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以及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5)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以及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6)文化教育权利,包括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7)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8)保护华侨、归侨和侨誉的权利和利益.
9.
宪法对公民的选举权是怎样规定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生、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10.
破坏选举的行为有哪些破坏选举的行为主要有:(1)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4)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
11.
法律对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有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12.
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的界限是什么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应注意:(1)不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及人格利益;(2)不能教唆或者煽动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3)不得危害国家利益.
13.
宗教信仰自由的界限是什么宗教信仰自由的界限是:(1)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2)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14.
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具体内容是什么—29—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个人,非经法律许可或未经住宅主人或居住者同意,不得随意进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为了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才可以按法定程序搜查可能隐藏罪犯或者隐藏罪证的住宅.
15.
公民有哪些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
16.
公民在什么场合下不可以奏唱《国歌》(1)私人婚丧庆悼;(2)舞会、联谊会等娱乐活动;(3)商业活动;(4)非政治性节庆活动;(5)其他在活动性质上或者气氛上不适宜的场合.
17.
宪法对土地的属性是怎样规定的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18.
土地可否征收(征用)谁有权征收(征用)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19.
土地可否买卖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0.
现阶段我国经济形式有哪些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现阶段我国经济形式主要有:全民所有制经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经济.
基本经济制度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2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什么样的经营体制宪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22.
宪法对村民委员会有哪些具体规定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选举.
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二、民法总则—30—23.
《民法总则》能够调整农村发生的哪些事情根据《民法总则》第二条的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所以,民法总则作为最贴近老百姓生活的一部法律,它所要帮助解决的就是生活中最基本的问题,可以说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既可以调整老百姓之间的一些家长里短的琐事,也可以调整老百姓与企业之间的一些协议规范或纠纷等.
既可以调整家庭内部的婚姻、财产问题,也可以调整家庭外部,与他人在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之间的矛盾纠纷等.
24.
《民法总则》如何能保护我们的利益根据《民法总则》第三条至第九条的规定的内容,给法律的实施设定了一系列原则要求:(1)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2)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3)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4)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5)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6)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7)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另外,《民法总则》还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这些原则要求告诉我们,在村民开展租赁、借用、农业合作、借贷、婚姻等活动时,首先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既不能被任何人和组织侵犯,也不能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次,任何活动的开展都必须基于双方自愿前提,在公平的基础上去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带着诚实守信的态度去恪守承诺;最后,任何活动的开展本身不可以违法,也不可以与善良风俗相违背,否则均会被认定为无效,当然,更为重要的一点,农业生产生活与自然环境最为密切,所以在开展各类农业生产生活的租赁、借用和合作等事项时一定要以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出发点,不得为了自身的农业生产经营去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5.
自然人从何时开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何时丧失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直至死亡时丧失.
26.
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如何认定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所以,一般情况下,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是以出生证和死亡证记载时间为准,如果没—31—有的话,就以户口本和身份证的记载时间为准,如果有更为重组的证据证明不是以上材料记载的时间的,就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27.
还未出生的胎儿,是否需要为他保留遗产继承的份额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也就是说,法律规定要为胎儿保留份额,但是如果生出来时就已经死亡时,这时所保留的份额就没有了.
28.
自然人什么时候才能独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才能独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9.
未成年的小孩能独立做些什么事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未成年的孩子,如果年满八周岁,就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接受压岁钱,购买学习用品和基本生活用品等.
而未满八周岁,其行为还需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帮助其完成,根据法律规定,其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0.
对未成年人,家长应该履行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而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31.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谁能担任监护人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所以,这种情况下,需要注意的是,监护人的担任要按照顺序来定.
32.
家里如果有精神病患者、老年痴呆或者植物人的情况,谁担任他们的监护人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这种情况下,也是按照顺序来定.
有配偶的则由配偶担任,没有配偶的,有父母的,则由父母担任,以此类推.
33.
如果对照顾未成年人和患有精神病、老年痴呆和植物人等存在争议,如何解决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32—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在有关组织和部门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如果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34.
监护人应该怎么做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监护人可以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35.
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这里所提到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如果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36.
自然人如果离开家后,下落不明,可以如何处理—33—自然人如果离开家后,下落不明,可以根据时间的长短来选择向法院宣告失踪或是宣告死亡.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是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但是,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意外事件,主要表现为一些不可预见的危险,如自然灾害或是意外事故之类.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37.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该自然人的财产和婚姻问题应该如何处理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一旦被宣告失踪,其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一旦被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同时将产生自然死亡的后果,即财产变为遗产,产生继承法律关系,其相关人身关系,如婚姻关系将随之消灭.
另外,还需注意的是,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比如,家人申请宣告失踪,债权人申请宣告死亡,如果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则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还需注意一点,申请宣告死亡之前不需要先宣告失踪,可以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但是,如果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其在宣告死亡之后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并不会因为其被宣告死亡而无效.
38.
宣告失踪人或宣告死亡人又重新出现时,应该如何处理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且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其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且有再婚史的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不可自行恢复.
关于子女收养问题,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关于财产问题,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
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39.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应该如何承担—34—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4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和村委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否可以取得法人资格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和村委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41.
我们享有什么样的民事权利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我们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1)我们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人格权利.
(2)我们的个人信息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获取我们个人信息的个人和组织有义务确保我们的信息安全,不得将我们的个人信息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
(3)我们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4)我们的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比如,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所有权的物的权利,这里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我们所拥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我们公平、合理的补偿.
我们还享有因合同产生的债权,要求义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5)对于侵害我们合法民事权益的人,我们有权要求他承担侵权责任.
(6)我们还享有继承权.
只要是合法的私有财产,都可以依法继承.
(7)如果我们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我们就享有股权利益.
42.
多找的钱要不要还邻居好心帮我们的家遮风挡雨了,要不要支付费用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所以,好心的邻居,在下雨天,帮我们补缺屋顶,等我们回家,第一时间就应该把补缺屋顶的费用给人家送去.
当然,咱们不给,邻居可是有权来找我们要的.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所以,多找的钱就属于这种不当的利益,咱们得还回去,不还,人家可有权利着我们要的.
43.
咱们的新农村也有自己的地方特色,发展农业养殖,经济作物的种植,农民也有自己的发明创造,这些特色和发明我们可以享有什么样的权利—35—这些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养殖和经济作物的种植,已经形成区域经济的专属性后,是可以予以集体保护的,即申请认定其为地理标志,比如我们熟悉的赣州脐橙、南丰蜜桔之类的,整个当地的农作物的种植就被赋予了知识产权.
其他地域的同类农业作物,就不可以以这样的名字进入市场.
与此同时,在进行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农民的发明创造,也是可以申请专利权的,这也属于知识产权.
此外,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还可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作品;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44.
老百姓之间如果要成立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呢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那么要成立一个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1)形式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2)实质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情况下,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45.
什么样的情况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1)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比如,名为赠与,实为买卖,名为租赁,实为借用等.
(2)未满八周岁的儿童、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比如精神病人等实施的行为也是无效的(3)行为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4)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46.
哪些情况下,即使行为已经成立,且已经开始实施,但仍可以到法院去申请撤销该行为(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比如,一方以为赠送,另一方以为买卖.
—36—(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比如,明知自己的房子有问题,既不告知买方,还热力推销,让买方因欺诈买下该房屋.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比如,债务人没有告知担保人,其实际已无偿债能力,而作为债权人的银行也知道债务人没有偿债能力,但依旧默许担保人为债务人担保,此时担保人就是受欺诈方,可以申请撤销该行为.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比如,明知对方有困难,还落井下石,压低价格.
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然,还需注意的一点是,去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有时间上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就要尽快去法院申请撤销.
如果当事人自该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去法院申请该行为的,该撤销权消灭.
当然,当事人也可以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
47.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而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则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则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后,你还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其取得的财产,或是折价补偿,甚至可以让对方赔偿你所收到的损失.
48.
请他人帮助自己谈生意、签合同、租房子等一些事宜时,应注意些什么请他人帮助自己谈生意、签合同、租房子等事宜,在法律上可以称之为代理行为,我们自己是被代理人,帮我们谈生意的人是代理人,代理人应该本着善良、忠诚、勤勉的态度,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为被代理人完成代理事项.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7—委托他人代理自己实施以上这些行为时,还要注意,一定要明确代理权限,还要采用书面形式,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另外,一旦代理的事情结束了,被代理人应该及时收回授权,同时也要让村里其他人觉得你们之间已经没有授权代理关系了,否则,代理人如果打着你的名义继续实施其他代理行为时,而你也没有在事前做任何说明和否认的话,让其他人还以为你们之间有代理权的,此时,你仍然要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买单".
当然,有些事情是不能让别人代自己完成的,比如结婚、离婚或是约定只能由自己完成的事情等.
49.
作为一个代理人,哪些事情不能做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这也称之为自己代理,也就是代理人自己既当代理人,又当与被代理人开展业务合作的相对人.
(2)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这样称之为同时代理,也就是代理人同时为被代理人和其业务合作伙伴担任代理人.
(3)代理人不得擅自将委托权转让给其他人,除非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的除外,比如代理人因为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帮助被代理人完成代理事务,当下又无法联络到被代理人,可是如果不继续代理又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情况.
50.
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当然,如果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比如,代理人身在外地办事,通讯不便,导致其并不知情;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51.
如果有人侵害了我们的权益,我们可以要求他们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38—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52.
哪些情况下,即使权利被他人侵犯,他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天灾人祸.
(2)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但是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4)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5)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点也是鼓励大家要勇于伸出援助之手,救人于危难之际.
53.
侵犯已经去世主体的权利,是否要承担责任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如果侵害的主体是已经离我们而去的英雄烈士,诋毁他们的名誉和荣誉、恶搞他们姓名和肖像的,对整个社会公共利益都造成损害的,就应当要承担民事责任.
54.
如果对方承诺我们的是质量安全的产品,可是我们在使用该产品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并且造成了我们身体上的损害,这时,我们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对方承担何种责任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承诺质量安全,却造成损害,这本身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在造成身体损害后,我们就可以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55.
如果因民事纠纷,要向法院起诉的话,应该在什么样的时间范围内提出民事纠纷的解决,一般有协商、调解、仲裁或是诉讼,可是如果要采取诉讼形式去解决纠纷的话,首先要注意的就是时效问题,就是在什么样的时间范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9—所以,如果要向法院起诉,应该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提出.
当然,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都未提出的,人民法院就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总则》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比如:(1)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所以,诉讼时效,更多地是为权利人争取更多的诉讼机会,同时,也是让权利人抓住时机,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时间太长,很有可能会造成证据的灭失,主体的变化,最后使得维权变得被动.
56.
如果因为自然灾害的发生,没来得及向法院起诉怎么办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所以,如果这个自然灾害的发生,在时效届满前的最后六个月内,则会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止,待该灾害情况消除之日起,还有六个月时间可以去法院起诉.
57.
如果债务人迟迟不肯还钱,又不好意思问他要,这时,可以如何做,才能保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向法院起诉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所以,如果债务人迟迟不肯还钱,我们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向他提出还钱的请求,哪怕他不理我们,但只要你向他提出履行义务的请求,诉讼时效就会重新计算三年,也就是说,提出一次请求,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就会重新计算一次,这样就能确保主动权一直在你手上.
当然,提出还钱请求的过程一定要保留证据,比如发送成功的信息,或是电话录音,或者是有证人在场的对话等.
58.
诉讼时效在哪些情况下不适用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40—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三、人格权法59.
人格权包括哪些内容人格权是人生来便享有的权利,每个人的人格权都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的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居于首位的权利是生命健康权.
公民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60.
在网络上公开辱骂他人违法吗我国民法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所以,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辱骂不仅是对他人人格的侮辱,更是对他人名誉的破坏,不但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受到公安部门的治安处罚,甚至可能构成诽谤罪,承担刑事责任.
被辱骂者可以保留辱骂信息截图或者去公证处进行公证,然后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61.
不以营利为目而使用他人肖像是否会构成侵害肖像权我国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以往法院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往往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行为人是否经肖像人同意、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来判断是否侵害肖像权.
如果侵害肖像权的成立,一定要求对使用肖像的营利为目的,显然是极大地缩小了肖像权的保护范围.
现在审判实践中,即使侵权人不以营利为目的,只要存在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认定为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因此,"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
62.
死者的人格利益是否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生前自然享有人格权,但是在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利益也受到法律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侵犯死者名誉权、肖像权以及对死者遗体的侵害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41—神损害的,列其父母子女配偶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
可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63.
超市、商场的保安有权对顾客搜身吗法律没有赋予保安这种权利.
公民享有人身自由等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经营者违反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即便超市有合理理由怀疑顾客偷窃,也应该先报警,让警察处理,而不能随意对顾客进行搜身,就算是警察也不能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对公民搜身.
出现这种情况,被侵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超市、商场赔偿其损失,追究责任.
64.
什么是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隐私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利,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私的范围主要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
65.
人格权受侵害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赔偿损失既包括对物质损害的赔偿,也包括对精神损害的补偿,如果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不能弥补受害人名誉,荣誉等损失时,还需要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来解决.
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以物质形式弥补和减轻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法律规定的人格权种类,不能任意扩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下情形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1)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遭受非法侵害的,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死者人格权被侵害遭受精神痛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四、物权法—42—66.
《物权法》最直接的作用是什么物权法最直接的作用是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定分止争,二是物尽其用.
67.
什么是物权什么是不动产什么是动产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该法规范的物主要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通俗说不能移动;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通俗说可以移动,移动不损害其价值,比如汽车、电视机等.
68.
物权的平等保护是什么意思是指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69.
当事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登记(过户),房屋是你的吗当事人订立了合法有效的买卖房屋合同后,只有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后,才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不经登记,法律不认为发生了房屋所有权的变动.
这涉及到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该效力表现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70.
不动产登记在哪里办理登记费用如何收取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71.
对不动产的登记资料,可以查询吗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72.
不动产登记事项错误怎么处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
73.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什么时候生效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进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4.
特殊情形下导致物权变动有哪些(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特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书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75.
物权受侵害后保护途径有哪些物权受到侵害后,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43—76.
物权受侵害后保护的方法有哪些物权受到侵害后,权利人可以行使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77.
什么是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78.
专属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有哪些国家专有的财产主要有:国有土地;海域;水流;矿产资源;野生动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等.
79.
国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征收征收如何补偿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尊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80.
国家对耕地是否实行特殊保护是的,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81.
国家能否对单位、个人的财产进行征用可以.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82.
集体所有的财产主要有哪些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设施;(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83.
哪些事项应当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1)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2)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3)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44—(4)集体出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5)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84.
农民集体所有权如何行使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1)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2)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85.
集体财产应当向集体成员公布吗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86.
集体财产所有权如何进行保护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87.
私人财产的范围有哪些如何保护私人财产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88.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什么意思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过道、楼梯、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管线等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89.
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有哪些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90.
相邻关系的情形有哪些相邻关系主要有:用水、排水权;通行权;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权;通风、采光和日照权;防止有害物质排放等.
91.
夫妻存续期间共有的财产有哪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45—(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积累的财产.
92.
共有物的处分是否需经共有人的同意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有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93.
共有物的债权债务如何承担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承担连带责任,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按份额承担责任.
94.
拾得遗失物要归还吗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遗失物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95.
遗失物转让给第三人后,所有权人可以要回吗法律是这样规定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96.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如何处理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97.
什么是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98.
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经营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原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99.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生效时间如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100.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吗流转的方式有哪些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进行流转.
流转的方式有转包、互换、转让等.
101.
什么是宅基地使用权—46—宅基地使用权是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102.
什么是抵押权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03.
不得抵押的财产有哪些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104.
抵押财产可以转让吗这取决于抵押权是否同意.
抵押权人同意的,可以转让,但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105.
同一物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吗受偿顺序如何确定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抵押权.
其清偿顺序如下:(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五、合同法106.
什么是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通俗的说合同就是契约.
民间常说的地契、房契就是合同.
日常生活中借贷关系的借条实际上也是合同.
107.
订立合同的原则在哪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自愿,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非法干预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
108.
合同有什么约束力当事人就合同内容作出共同意思表示并签名、盖章(民间还有按手印的习惯)后,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遵守,不能反悔,要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109.
自然人在什么情况下有权订立合同年满十八周岁,理智正常的自然人(民法上称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47—与他人订立合同,也可以委任他人代自己与他人订立合同.
八至十八周岁以及理智不完全正常的自然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订立简单的、与他们年龄、理智相适应的合同.
否则,就需要由他们的监护人来代理.
110.
合同就包括哪些主要条款以买卖合同为例,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1)双方的姓名、住所及身份证号、手机号;(2)买卖什么东西,即物品的名称,法律上叫做标的;(3)数量是多少,要准确标明;(4)质量有何要求,要明确;(5)价格是多少,包括单价和总价;(6)什么时间交钱、交货,在什么地方交、怎样交,要具体,越详细越好;(7)物品的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尽可能写清楚;(8)一方不履行合同怎么办,要约定责任,即违约责任;(9)最后要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即一旦发生纠纷,是选择向法院起诉还是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二者只能选择一种.
111.
订立合同有哪些步骤订立合同的过程一般包括两个步骤:一是要约,二是承诺.
要约通俗的说就是开价,对方也可以提出新要约,也就是还价.
双方可以不断的提出新的要约,这个过程就是讨价还价.
最后,没有人再提出新的要约时,任何一方对最后一个要约表示同意就是承诺,合同就成立了.
112.
商业广告是不是要约商业广告不是要约.
商业广告是要约邀请,就是让看到广告的人产生订立合同的意向,并向做广告的人发出要约.
社会经济生活中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
113.
订立合同是否一定要书面形式不一定.
一般情况下订立合同尽可能有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实现合同目标.
但是,如果合同标的很小,能够即时清结,通俗的说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合同,就没有必要用书面形式,口头达成协议即可.
114.
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有哪些书面形式的合同最常见的就是合同书或协议.
此外,现代科技条件下的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也是书面形式,达成的一至意思表示也是合同.
115.
什么是格式合同正确的说法应该叫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银行、通信运营商、保险公司等与客户签约时多采用格式条款.
116.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是否都有效不一定.
如果格式条款本身不合法,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均无效.
另外,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48—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117.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要视情况而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的合同(如作为受赠人而订立的赠与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过代理人追认.
118.
什么情况下合同无效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19.
什么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所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是指合同的表现形式看上去没有什么问题,但是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去进行违法活动,如在赌场或其他场所写借条向他人借款,但借来的钱是去赌博,这样的合同(借条)就是无效的,借出去的钱就得不到法律保护.
120.
合同有效是否意味着所有条款都有效不一定.
如果合同中有如下免责条款,则该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民间有所谓"生死合同"的说法,即双方约定履行合同时出现伤亡受害人一方自认倒霉,另一方不负责任.
这就是第一种情况,是无效的约定.
121.
合同订立后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吗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
如果出现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乘人之危违背对方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对方不同意变更或撤销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22.
合同订立以后可否转让合同转让问题涉及到权利转让与义务转让.
合同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合同债务人要将合同的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时,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123.
合同订立后可否解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在合同条款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这些条件出现时,就可以解除合同.
此外,如果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解除条件,事后双方又都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解除合同.
124.
什么是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哪些所谓违约责任,就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49—125.
违约一方如何弥补对方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损失的计算方法.
一方如有违约行为,则以此来确定赔偿的数额.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反之,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126.
定金与订金有何区别定金与订金是法律属性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民间对它们的认识往往不到位,以为意思差不多,使用很随意.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是:(1)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定金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而订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主合同不成立.
(2)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不具有担保性,只是预付款或先期支付行为.
(3)定金与订金的法律后果不同.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交付或接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的,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订金的后果,订金仅可作预付款或损失赔偿金.
127.
如何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如果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的方式来解决.
和解就是在没有第三方的情况下双方自己协商解决争议,调解就是在第三方参与、主导下解决争议.
当事人如果不愿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其作出裁决;没有订立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判决.
调解书、仲裁裁决、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履行,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8.
农民常用的合同有哪些农民日常生产、生活中经常用到的合同有: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土地承包合同等.
129.
买卖合同标物交付及毁损、灭失风险由谁来承担买卖合同是以卖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给买方,买方支付价款为特征的合同.
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标的物交付之前,其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则由买方承担.
130.
买卖合同标的物产生的孳息归谁所有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有约定,则按约定确定所有权;如果没有约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卖方所有,交付之后所产生的孳息,则归买方所有.
131.
什么是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成立后能否撤销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送给受赠人,受表示接受的合同.
民间通常将赠与合同说成为赠送合同.
赠与合同成立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50—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则不能撤销,赠与人不交付承诺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其交付.
132.
赠与财产交付之后赠与人能否撤销赠与要视情况而定.
如果受赠人有以下行为之一,赠与人就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撤销赠与后,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133.
赠与人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134.
什么是借款合同这里所指的借款合同是公民之间的借款协议,又称民间借贷,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就是借条,是出借人将钱借给借款人,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本金,不支付或支付约定利息的合同.
135.
公民之间的借款合同如何约定利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利息,约定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但必须合理,严禁高利贷.
具体如下:(1)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属于合理的范围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借款期限届满的,借款人就要还本付息.
(2)双方约定的利率在24%到36%之间的,属于自然利息,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有效,借款人不履行的,出借人也不能到法院请求借款人返还利益.
(3)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36%的,超过的部分无效,借款人可以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
136.
什么是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哪些租赁合同就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主要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137.
租赁合同一般可签多长时间订立租赁合同一定要明确租赁期限.
一般情况下,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要注意的是,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时,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138.
租赁物受到损耗时,由谁来承担责任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承租人做到了这些,即使租赁物受到了损耗,也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现任;如果承租人没有做到这些,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可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139.
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时由谁来维修应当由出租人来维修.
出租人不维修或在意拖延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51—费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140.
谁对租赁物有保管责任承租人是实际使用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1.
承租人可否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可以.
前提条件是要经过出租人同意.
未经出租人同意而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142.
承租人可否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可以.
前提条件是要经过出租人同意.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私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43.
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如何交租金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时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144.
租赁期间出租人可否买租赁物可以.
但是原租赁合同未到期的仍然有效,要到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才能将租赁物收回并交付给买方.
145.
租赁合同没有约定期限怎么办如果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对这种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六、继承法146.
哪些遗产可以继承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
遗产既包括个人单独所有的财产,也包括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财产中应属于其个人所有的份额.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等.
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把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当作死者的个人遗产处理,这样就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52—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个人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147.
农村的宅基地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遗产不应当包括被继承人生前只享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的财产.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所有权不发生继承问题.
宅基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不属于村民个人所有,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但是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的个人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148.
抚恤金和保险金属于遗产的范围吗遗产不包括被继承人死亡后,有关单位发给其家属的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等.
抚恤金、生活补助费是国家或有关机关对死者家属所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这种抚恤并不属于死者本人的财产,而是属于死者家属的,所以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遗产不包括被继承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
因为人身保险合同,一般都在签订时已经明确指定了受益人.
被继承人死亡,其保险金就属于指定的受益人所有,不能作为遗产,也不能用来偿还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
如果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未明确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当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赔偿.
149.
继承有哪几种形式我国法律承认的继承有以下几种形式:(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通过设立遗嘱,将其个人所拥有的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待其死亡后无偿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行为.
被继承人在设立遗赠时,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以及出生后将成为法定继承人的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
这种方式一般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来确定继承的先后顺序.
在以上四种继承方式中,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我国《继承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未设立遗嘱继承或遗赠,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部分遗产;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53—150.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是怎样的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如下: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151.
遗嘱继承有哪几种形式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确定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的继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继承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
(2)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
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
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
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5)口头遗嘱.
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口头订立遗嘱的行为.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152.
被继承人立下多份遗嘱时的效力如何认定为充分尊重公民随时更改遗嘱的意愿,我国继承法中并未限制公民订立遗嘱的次数及形式,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会存在多份遗嘱并存的情况,那么到底如何确定各份遗嘱的法律效力呢对于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如果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遗嘱即告失效.
在继承人死亡后,遗嘱中所涉及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153.
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我国《继承法》规定,除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不须见证人外,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进行见证.
目的就在于保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防止他人擅自伪造、篡改、销毁遗嘱人所立的遗嘱,但是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54—(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的民事活动.
(2)继承人、受遗赠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与遗嘱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遗嘱人自愿表达其内心意志,他们的证明难以保持遗嘱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54.
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当继承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继承人主动放弃时,继承权便会丧失.
那么,法律规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呢(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只要是有故意杀害的行为,便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将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首先要有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此外,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如果因为其原因(如仇恨、斗殴、债务等)实施杀害行为的,并不导致继承权的丧失.
(3)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如果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不论情节是否严重,都会丧失继承权;而虐待被继承人的,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而定.
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的情节是判断继承权是否丧失的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如果继承人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155.
子女放弃继承权就可以不赡养老人吗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这里的子女包括已婚和未婚的成年儿子和女儿,也包括养子女和已经形成了法律认可的父母子女关系的继子女.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156.
丧偶儿媳或女婿有继承权吗一般来说,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公、婆婆、岳父、岳母的遗产是没有继承权的,能否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主要考虑他们在丧偶后有没有尽到主要的赡养义务.
只要他们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对公公、婆婆、岳父、岳母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不论其是否改嫁或再娶,都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并且继承遗产之后并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
—55—157.
孙子女、外孙子女能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吗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也就是说,孙子女、外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在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都还存在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是没有资格继承他们的遗产的.
但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先于自己死亡的,则该份遗产可以由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来继承,这在法律上被称作代位继承.
须要注意的是,代位继承只能存在于法定继承的情形下,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的遗产就要按照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内容执行.
七、婚姻法158.
结婚必须达到的法定年龄是几岁男女青年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具备合适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才能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也才能享有结婚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结婚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59.
订婚有法律效力吗法律是否保护事实婚姻在我国,订婚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
结婚双方当事人不仅要符合结婚的条件,而且要履行结婚的程序.
我国以办理结婚登记为婚姻成立的法定方式,这是不能以包括举行仪式在内的其他方式代替的.
自1994年2月1日以后,事实婚姻不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构成重婚罪.
160.
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不被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
《婚姻法》规定具有以下情形的,均属于无效婚姻:(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无效的,因婚姻关系产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自当事人结合之日起无效;无效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161.
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目前在我国农村相当盛行,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彩礼不能过度,否则农村婚事将成为村民的沉重负担.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56—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人民法院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给付人实际经济状况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数额.
162.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由谁来直接抚养(1)子女不是哪一方的私有财产,离婚不会改变父母子女关系,但变更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形式,子女只能随父亲或母亲一方生活,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仍是监护人,通过给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对子女进行间接抚养.
(2)《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对于达到一定年龄的孩子,法院在处理其抚养权归属的时候,应当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
2018年7月《最高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涉及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应当充分听取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单独询问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提供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询问环境.
163.
农村妇女享有哪些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农村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人身权利,生命健康不受侵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在财产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1)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中,不得侵害妇女的权益.
农村划分承包地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承包土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护.
不论是丧偶妇女,还是离婚后的妇女,都有选择居住地的自由,只要户口还在原籍,就不能剥夺她的承包土地和宅基地.
(2)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
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164.
什么是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个人财产包括:(1)一方的婚前财产.
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这些费用的获得都是以个人身体伤害为代价的,应由受伤害个人支配、使用,不应归夫妻共有.
—57—(3)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如遗嘱或赠予合同写明了遗产或赠予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应认定为夫或妻的个人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供夫或妻一方个人生活专门使用的,具有明显个人性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应当视为财产所有人自愿以个人财产与对方分享,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65.
哪些属于夫妻个人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夫妻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
离婚时,夫妻个人债务由本人偿还,另一方无清偿责任.
根据我国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时所出台的司法解释,个人债务的认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
(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
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担的债务.
(4)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5)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
(6)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166.
"父债子还"是否有法律依据父和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他们各自的民事责任不能因为血缘关系而混同.
"父债子还"是指父亲去世后,其生前欠下了债务,债权人在主张债权的时候,会找继承人主张.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说,若父亲出现死亡事实,且子女在继承父亲的遗产之后,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其生前债务进行清偿,这种情形下,"父债子还"是有法律依据的.
如果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但也无承担债务的义务.
—58—167.
男方在什么情况下不能起诉离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这并不代表限制男方的离婚自由权,只是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推迟了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上述三种情形消失后,男方仍可按《婚姻法》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
168.
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所购房屋归谁所有很多男女青年结婚时尚不具有独立承担购房款的经济能力,婚前或婚后所购买的婚房大多是由其父母出资,那么,婚后由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到底归谁所有呢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69.
假离婚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为了满足一方或双方的某种目的,例如逃避夫妻债务,子女上学、拆迁补偿、购买二套房等,一致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夫妻往往在离婚时商定,目的达到后再办理复婚手续,从而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取利益.
假离婚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通谋离婚,即夫妻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
(2)欺诈离婚,即夫妻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假离婚就是真离婚,即使夫妻双方为各种目的而离婚,只要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存在,夫妻双方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就已解除,是否复婚,均由夫妻双方自愿决定.
所以说,"假离婚"需谨慎,极有可能弄假成真、人财两空.
八、收养法170.
什么是收养收养就是将他人的孩子收归自己抚养,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律认可的父母子女关系.
收养关系的成立以当事人的平等自愿为前提,在成立收养关系时,应当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的收养和送养条件达成收养关—59—系的合意,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后,收养关系才产生法律效力.
171.
收养人要符合什么条件成为收养人并不是一件很简单的事,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普通收养关系中,收养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收养人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
172.
被收养人要符合什么条件被收养人也称养子女,是被他人领养作为子女进行抚养的人.
我国《收养法》规定,普通收养关系中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被收养人应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以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收养对象,既有利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有利于亲子间感情的培养建立.
所以,没有亲属关系的一般人是不允许收养成年子女的.
(2)被收养人得不到生父母的抚养,一般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经初步具备了判断能力,因此,收养他们时应当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取得其同意,这样有利于建立和睦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173.
收养法对有配偶者送养和收养子女,有何要求生父母送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都自愿共同送养,只有在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情况下才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夫妻必须双方自愿共同收养.
有配偶者送养和收养子女,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有关机关证明或经过公证.
174.
什么是亲属之间的收养亲属间的收养是指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就是国内公民收养亲兄弟姐妹的子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的子女.
我国有近亲收养的历史传统,《收养法》考虑到亲属间收养关系主体的身份状况,作了适当放宽收养条件的规定.
按照《收养法》的规定,亲属之间的收养不受送养人生父母困难、无抚养能力;不受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不受被收养人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等条件的限制.
同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175.
收养法对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有什么特殊的规定—60—孤儿、残疾儿童被收养,有利于他们在正常的家庭环境下健康成长,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人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也就是说,有子女的收养人亦可收养一名或数名孤儿或残疾儿童.
适当放宽收养条件,实含鼓励此类收养行为之意,但是在处理具体问题时也要实事求是地考虑收养人的能力和抚育条件.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在所在地的县以上地方报纸上刊登查找弃婴、儿童生父母的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176.
收养法对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有什么特殊的规定处于稳定再婚家庭关系的考虑,我国收养法对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适用放宽条件的规定,收养继子女不受收养人应具备的4个条件的限制:(1)继子女的生父母即使无特殊困难、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亦可由继父母收养.
(2)继父母与继子女本来就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即使不符合《收养法》第六条对于收养人条件的要求,也不妨碍其收养继子女.
(3)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须注意的是,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一定要经过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方可生效.
177.
收养人能否收养成年子女通常情况下,被收养人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但是,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者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也就是说在特殊收养中被收养人可以是十四周岁以上的成年人.
178.
收养法对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有何特殊要求基于伦理道德的考虑,我国《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179.
只有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证明的收养关系有效吗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应以是否办理收养登记为准,仅有收养协议和对收养协议作出的公证证明,而没有办理收养登记的,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
收养关系统一由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公民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180.
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吗收养关系不同于自然血亲,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解除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61—(1)收养人未成年,通常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2)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九、侵权责任法181.
哪些民事权益受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权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182.
谁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183.
什么是侵权人什么是被侵权人侵权人是指因造成他人损害,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人.
被侵权人是指因合权益遭受实际侵害,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
侵权人或被侵权人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84.
侵权责任优先是什么意思侵权责任属于民事责任.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侵权责任优先的解释.
185.
为什么要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因为侵权人的过错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
这也是法律上所说的侵权人过错责任原则,即侵权人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186.
除了过错责任原则外,是否还有其他责任原则—62—除了过错责任原则外,还有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187.
共同侵权如何承担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88.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如何承担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89.
共同危险行为如何承担责任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90.
连带责任承担方式怎样连带责任承担方式有外部承担和内部承担方式两种.
外部承担方式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内部承担方式是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191.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哪些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扣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92.
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造成残疾的,赔偿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193.
被侵权人死亡的,谁有权请求赔偿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194.
侵权行为造成财产损失如何计算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195.
民事权益受侵害,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96.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自己受到损害,责任如何承担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97.
被侵权人也有过错的,责任如何承担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198.
损害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责任如何承担—63—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199.
损害由第三人造成的,责任如何承担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0.
损害由不可抗力造成的,责任如何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1.
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责任如何承担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202.
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责任如何承担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203.
监护人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04.
个人劳务关系中造成损害的,责任如何承担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05.
公共场所造成损害的,责任如何承担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06.
学生在学校受到侵害,责任如何承担(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207.
学生在学校由校外的人造成损害,责任如何承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08.
什么是产品责任—64—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销售者等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209.
产品责任的承担者是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210.
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11.
已经转让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212.
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213.
盗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由盗抢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14.
驾驶人逃逸时,责任如何承担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15.
医疗损害责任如何承担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下列情况可以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
另外,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216.
环境污染责任如何承担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17.
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造成损害,责任如何承担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65—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错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218.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等活动造成损害,责任如何承担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219.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责任如何承担(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3)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划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220.
公共场所等场地施工造成损害,责任如何承担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控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十、刑法221.
什么是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并给予犯罪嫌疑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22.
什么是犯罪只有在刑法中规定了的才是犯罪,刑法没有规定的就不是犯罪.
犯罪有三个特征:(1)具有社会危害性.
即一个人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安定,需要通过法律予以制止或惩罚.
比如一个人杀了人,他的行为对被害者的生命造成了严重威胁,也引起其他群众的恐慌,这就需要法律去制止和惩罚他,维护社会的安定秩序.
(2)具有刑事违法性.
也就是说个人行为需要是刑法中明确禁止的行为,需要采用刑罚手段予以制裁的行为.
而不是其他违法、违反道德或破坏纪律的行为,虽然这些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这些行为不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或社会行为规范予以调整.
(3)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是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刑法在规定一个行为是犯罪的同时也必然会为它设定相应的处罚.
223.
行为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与刑罚的关系—66—(1)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8)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24.
什么是正当防卫什么是紧急避险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需要符合下列条件:(1)不法侵害是现实存在并且正在进行,需要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
(2)行为人要有防卫意识并且是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的防卫.
行为人要意识到正在发生不法侵害,并且是为了制止才进行的防卫手段.
(3)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但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行为针对的必须是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且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紧急避险同样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
225.
是不是所有犯罪行为都存在既遂犯罪也是具有不同形态的,不是所有的犯罪都能够完全实施完毕,达到目的,构成既遂.
犯罪进程还存在下列三种形态:—67—(1)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比如行为人为了杀人,去买了一把刀或者一包毒药,这就是其为了犯罪所做的准备,属于犯罪预备.
该阶段因情节较轻,对社会危害较小,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这种意志以外的原因,需要违背犯罪分子的本意,而且必须达到阻止犯罪分子继续实施犯罪的程度.
比如说自身能力不足,被害人的强烈反抗,出现了意外的其他情形等.
而如果只是比较轻微的影响因素,例如在抢劫过程中遇到了邻居,在强奸罪中被害人请求等,行为人自己中止了犯罪,就不属于犯罪未遂,属于犯罪中止.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这种中止是在犯罪分子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再要求犯罪结果的选择.
中止的原因有很多,比如良心发现、他人的劝说、害怕受到刑罚处罚、对被害人的怜悯等.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26.
共同犯罪处罚都相同吗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而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即使是共同实施了同一个犯罪,可能由于在犯罪中处于不同的地位,而受到不同的处罚:(1)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比如在一起杀人案中负责组织、策划的人就有可能是主犯.
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一般是为实施共同犯罪提供方便条件的,比如提供犯罪工具,探查路线踩点,跟踪被害人等.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当然不包括诱骗的情形.
他并没有完全丧失自己意志,只是不完全自愿地参与了犯罪,明知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虽然不愿意但还是实施了犯罪行为.
如果是在身体受到他人暴力威胁完全失去自由意志的情况下实施犯罪活动,则不能认定为是犯罪,更不认定是胁从犯.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是指自己并不亲自参加某种犯罪,而是以劝说、利诱等方法,故意引起本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致使被教唆人按照教唆人的意思去实施犯罪.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发育不够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易受坏人教唆而陷入犯罪的歧途,所以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为了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68—长,打击坏人对他们的腐蚀,法律作了特别规定.
227.
怎样才属于自首和立功(1)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所谓自动投案是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投案.
时间既可以是犯罪事实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察觉之后.
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的自首,或者犯罪分子虽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伤病不能投案的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首先以信息或电话方式投案的等一切方式,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和出于何种动机都属于投案自首.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若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都不是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上述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立功:是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
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对于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28.
犯罪未被察觉,多年之后是否还可以被追诉追诉期限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追诉,或者无罪释放.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69—(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所以一般的犯罪案件,在经过了法定的追诉期限后是不再对其进行追诉审查处理的.
但也有不受追诉期限的两种情形:(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229.
父母"大义灭亲"杀死子女,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我国法律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私自处置他人,对一切违法犯罪人都应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行为人对违法犯罪的亲属,也只能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私自处死违法犯罪亲属的,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
所谓"大义灭亲"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一样要受到刑事处罚.
230.
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自愿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十四周岁年龄的计算,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出生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而且十四周岁生日当天不算满十四周岁,从生日第二天起为满十四周岁.
231.
父母暴力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是犯罪行为吗是.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
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是行为人故意而为,明知自己在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确实实施了暴力行为,即实施捆绑、殴打、禁闭、抢掠等对人身实施有形力的行为,使被干涉者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
"暴力干涉"是构成本罪的主要特征,没有使用暴力的,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采取的暴力行为,不足以干涉被害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也不构成本罪.
232.
先结婚后又事实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70—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在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在民法上,除1994年2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事实婚姻以外我国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而在刑法上"事实婚姻可以构成重婚罪".
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姻).
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它侵犯的是一夫一妻制.
233.
随意毒打子女是否构成犯罪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望子成龙思想作祟,确实存在着不少父母随意打骂、体罚孩子的问题.
一些父母期望通过打骂、体罚手段促使孩子听话、用心学习,改正不良行为,能出人头地.
但从法律角度讲,这种"父母打孩子天经地义"的做法是违反法律的.
一般来说,父母经常打骂子女多数属于管教方法简单粗暴,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由所在单位、街道或者公安机关通过批评教育,促使他们改正错误,采取正确方法教育子女.
但是,如若经常打骂、体罚孩子且情节恶劣,比如手段残忍、延续时间长、屡教不改引起公愤的,或者致使孩子重伤、死亡的,则应当负虐待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34.
不抚养家庭成员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构成遗弃罪.
遗弃罪的犯罪对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备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而需要他人在经济上予以供给抚养,或者虽有经济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他人照顾等情况.
遗弃罪的犯罪主体,是指对上述对象负有扶养义务的人.
这里所说的"负有扶养义务",是指行为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依法负有的对上述被扶养人在经济、生活等方法予以供给、照顾、帮助,以维护其正常的生活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遗弃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才能构成犯罪.
这里的"情节恶劣",主要是指由于遗弃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有遗弃行为屡教不改;或者遗弃手段、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
235.
偷盗父母的钱财是否构成盗窃罪构成.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该种财物要是可以被控制和占有的,可以被转移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属于他人的财物.
如果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
由自己合法所有、使用、处分的财物,如在主人的店里出售物品的雇员在现实中监视、控制、出售的物品,仓库管理员领取的库存品,—71—旅客借用旅馆的电视等,也可视为"他人的财物".
遗忘物是遗忘人丢失但知其所在的财物,大多处于遗忘人支配力所及的范围内,其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遗忘人,亦视为"他人的财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应包括盗窃分居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即包括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包括盗窃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财物.
家庭成员勾结外人盗窃自己家里的或近亲属的财物,属于共同盗窃行为.
构成盗窃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6.
拿走他人遗忘的物品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将他人的遗忘物拿走有可能会构成侵占罪,但行为人应达到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才会构成犯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237.
侮辱国歌和国旗、国徽也犯罪吗国歌和国旗、国徽一样,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
为了维护国歌和国旗、国徽的尊严,我国刑法规定,对侮辱国歌和国旗、国徽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侮辱国歌表现为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
侮辱国旗、国徽表现为在公共场合故意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国旗、国徽.
十一、治安管理处罚法238.
什么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司财产,情节轻微伤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首先,它是一种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这是其区别于犯罪的一个特征.
其次,它是违反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并不是所有的侵犯社会关系的行为都属于—72—公安机关作为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违法行为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是认定一个行为是否违法的实质性标准,有的行为虽然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了损害,但其实质可能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属于违法行为,比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
(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民事违法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返还原物、赔礼道歉等;刑事违法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如判处有期徒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承担的是行政责任,具体说就是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如警告、拘留、罚款.
239.
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有:(1)以事实为依据原则行为人是否违反治安管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情节轻重,都要以事实为根据.
事实,是指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根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经过调查属实、有证据证明的事实,而不是靠主观想象、推测、怀疑的所谓事实.
以事实为根据原则要求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时,依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了解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况、经过和原因,查清事实真相,并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根据,切忌主观、片面.
(2)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这就是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公开、公正原则该原则要求我们坚持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是指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和被处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公布于众.
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是平等地对待当事各方,坚持以一个标准对待不同案件的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人,也不歧视任何人,平等和公正地适用法律.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既要严格依法查处治安案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从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依法保护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对他们没有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要平等地予以保护,不能因为他们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忽视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体罚、虐待、侮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等.
—73—(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是教育多数,处罚少数,区别对待.
坚持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教育也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同时,还应当将教育与处罚有机结合,二者不可偏废.
240.
治安案件可以调解吗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
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
同时,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应当及时依法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交双方当事人签字.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41.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哪些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1)警告: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最轻的处罚,适用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违法后态度较好的人.
(2)罚款:这是比较普遍的一种处罚形式,是要求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行政处罚.
(3)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一定时间内拘禁留置于法定处所,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治安行政处罚方法,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严重的人,是治安管理处罚中最重的一种处罚.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在处罚性质上属于资格罚的范畴,被处罚的主体因此失去了继续进行某种活动的资格.
(5)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适用对象仅限于外国人,且属于附加处罚,一般不得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程度强于限期出境,不履行限期出境的,可再行驱逐出境.
242.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特殊主体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是什么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特殊主体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是:(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74—(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4)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5)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243.
不同处罚幅度分别适用哪些情形违反治安管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但因为违反情节的不同,处罚的幅度也会有所区别.
以下是不同处罚幅度的适用情形:(1)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形:①情节特别轻微的;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③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④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⑤有立功表现的.
(2)从重处罚情形:①有较严重后果的;②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③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④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3)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①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③七十周岁以上的;④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244.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怎么处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为6个月,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换句话说,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后的6个月内,公安机关未发现这一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那么在规定的6个月后,公安机关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对当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45.
发黄段子、恐吓、偷窥等可以治安管理处罚吗可以.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行为的,可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75—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界定"情节严重"的标准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或者造成一定后果以及实施上述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较大影响.
所谓"多次",指的是3次或3次以上.
除了"黄段子",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都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246.
打架斗殴不伤人也要受到处罚吗要受到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只要发生打人行为,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无论殴打行为有没有产生故意伤害的后果,后果只是作为处罚额度的量罚依据.
247.
噪音扰民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吗违反.
很多人都认为装修房屋是自己家的事,与他人无关,从而不顾及是否会给邻居们带来影响和不便.
特别是有些人为了抢进度,早点住进新房,要求装修工人加班加点工作,在大晚上严重影响他人的睡眠,很多人只能无奈的接受.
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旦有人在休息时间制造噪音,干扰他人休息,可以向辖区内派出所报告,要求民警向装修者发出警告,若装修者在接到警告之后仍然不及时改正,则将面临罚款.
除了装修的噪音,机动车停放报警器长时间鸣响,经告知后不及时纠正的;排油烟机、空调室外机噪音过大,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夜晚在公共场所进行娱乐活动,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使用喇叭长时间叫卖或者播放音乐等都可以被视作"制造噪音",接到警告之后仍然不及时改正,都则将面临罚款.
248.
古迹上刻字会被拘留吗会.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行为包括:刻画、涂污文物时被管理人员发现,不听制止,继续实施;损毁国家保护的文物,造成一定后果,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上述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不听制止,继续实施的,以及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
248.
无证驾驶、偷开他人机动车会重罚吗—76—会重罚.
驾照越来越难考,致使有些人没有驾驶证和行驶证也敢开车上路,却不知这不仅是对自己和行人生命安全不负责任的行为,也是违法的行为.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50.
赌博是违法行为吗是.
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51.
放任动物吓人违法吗违法.
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养动物,尤其是猫和狗居多.
但是很多人饲养动物很容易忽视对他们的看管义务,犬伤人、违规遛犬、犬污染环境等问题导致养犬人和非养犬人矛盾日趋尖锐,动物的随意跑动,也很容易干扰到别人正常生活.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规定处罚.
252.
公安机关如何询问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1)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这里的"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是指对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设定了行政拘留处罚,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可能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决定予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2)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上注明.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
(3)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
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77—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4)询问不满16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上述人员父母双亡,又没有其他监护人的,因种种原因无法找到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收到通知后拒不到场或者不能及时到场的,办案民警应当将有关情况在笔录中注明.
为保证询问的合法性和证据的有效性,在被询问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时,可以邀请办案地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被询问人在办案地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友,或者所在学校的教师,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
询问笔录应当由办案民警、被询问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对询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253.
一般治安案件的办理期限是多久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254.
治安管理处罚的作出需要哪些程序(1)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2)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3)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十二、道路交通安全法255.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范围有哪些《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与一般意义上的道路还是有所区别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定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因此,并非所有的道路都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
诸如矿区、厂区等单位自建的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乡间小道、田野机耕道、城市楼群之间的甬道—78—以及机关、学校、住宅小区内的甬道等均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范围.
256.
什么是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是我们俗称的"交强险",指机动车辆所有人在领用车辆牌照之前和使用车辆过程中,必须投保的的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
该保险是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保险公司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被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保险.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57.
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私了"吗轻微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私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另外,该法还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这意味着发生一些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进行"私了",而不必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258.
机动车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在所有权发生转移、内容发生变更、抵押、报废时应当进行变更登记.
没有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1)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如果不办理相应的登记的,倘若受让人或者机动车实际使用人在使用机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的,那么受害方就会将机动车登记的所有权人作为被告起诉;(2)机动车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如果没有去办理相应的变更,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3)机动车如果没有抵押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4)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向机动车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报废登记,否则一旦他人使用报废的机动车发生相关事故,将承担责任.
259.
交通警察的什么行为会被行政处分《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交通警察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严禁通过权力寻租的方式来谋取私利.
法律规定,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2)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79—(3)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4)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5)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8)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9)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10)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11)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12)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13)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14)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15)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60.
饮酒或醉酒驾车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是违法行为,视具体情况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5)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的标准为:等于或大于80mg/100ml,即车辆驾驶人员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
据测算,80mg/100ml则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
261.
司机肇事后逃逸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司机肇事后逃逸将终生禁止开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80—车驾驶证.
262.
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该如何处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263.
无证驾驶怎么处罚无证驾驶的处罚有下列几种情况:(1)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或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拘留15天的处罚;(3)对于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无论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违法与否,均不得继续驾驶该车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所提供驾驶证的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处理:如若提供的驾驶证真实、合法并且在驾驶时无任何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或20-200元的罚款,及时退还机动车;如若提供的驾驶证真实、合法但有违法行为的,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一并予以处罚,并及时退还机动车;如驾驶人不能提供真实、合法的机动车驾驶证,视为无证驾驶,可按照(1)、(2)的情形处理.
264.
不正确使用机动车牌照将面临什么风险不正确使用机动车车牌照将面临的风险有:(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以下罚款.
(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81—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65.
非法改装车辆会受何种处罚非法改装车辆的视情况受以下处罚:(1)改变车身颜色,变更车辆发动机(不包括发动机类型)、车架,未在十天内办理变更手续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2)改变发动机类型、改装车辆排气管,增加车辆后导流翼,增加车辆前探照灯,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3)国产车辆更换轮胎规格,加装车身大包围防护装置,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266.
机动车驾驶人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机动车驾驶人应注意的事项有:(1)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2)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3)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267.
因道路违法施工遭受的损失能获得赔偿吗能.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68.
行人和乘车人出行时应注意哪些事项为了出行安全,行人和乘车人应注意的事项有:—82—(1)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2)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十三、人民调解法269.
什么是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270.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如何组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271.
担任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什么条件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272.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不得有哪些行为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1)偏袒一方当事人的;(2)侮辱当事人的;(3)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4)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273.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有何待遇—83—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274.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75.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是否要收取费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276.
哪些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婚姻、继承、赡养、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一般民事纠纷,以及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资工伤、物业管理、医患纠纷、交通事务损害赔偿、催讨欠薪等复杂的矛盾纠纷,都可以申请人民调解.
277.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否主动调解民间纠纷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278.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遵循什么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279.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不成时,应该怎么办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280.
调解达成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81.
如何赋予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4—十四、妇女权益保障法282.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283.
妇女在哪些方面与男子有平等的权利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而且,国家还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一些特殊权益,还会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另外,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要求,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284.
谁有责任来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此外,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85.
谁可以代表妇女,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286.
有国家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那妇女自身还要做什么首先,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其次,妇女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也就是说,妇女自身也要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己的自尊、自信、自立和自强,才能让妇女得到更多的尊重和保护,同时,妇女也应该做一个守法公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样才能在社会活动中更有话语权.
287.
国家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1)争当妇女代表.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2)成为国家的女干部.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国家还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同时,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3)对于妇女权益的保障,有关部门应重视,认真对待.
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85—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288.
国家保障妇女的文化教育权利,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1)教育平等.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2)学校应对女性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有特别保障措施.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3)保障女性儿童的义务教育,父母如果不送,可能还要受批评.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4)加大继续教育规划,扫除妇女中的文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5)提升女性的就业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5)科学文化活动平等.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289.
国家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1)不得性别歧视和招收女性童工.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2)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3)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4)对女性进行劳动的特殊保护.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5)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6)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国家通过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86—医疗卫生事业,为她们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290.
国家保障妇女的财产权利,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1)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2)女儿和儿子有平等的继承权,丧偶妇女也可以自由处分继承的财产.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3)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291.
国家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1)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2)不可以重男轻女封建思想去损害女性的合法权益.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3)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返回原籍的,任何人不得歧视,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善后工作.
(4)禁止卖淫、嫖猖.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5)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6)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292.
国家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1)妇女也有婚姻自由,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2)非常时期,男方不可随意提出离婚.
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3)妇女即使赚钱少,也一样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87—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
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
(5)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6)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7)妇女享有生育权.
既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293.
如果有人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怎么办(1)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294.
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个人和单位,应对其如何处罚(1)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2)给予行政处分.
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追究刑事责任.
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承担民事责任.
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88—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十五、未成年人保护法295.
未成年人是指多少岁的公民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296.
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权利首先,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1)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297.
对未成年人实施什么样的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298.
要做好未成年人的工作,应该注意些什么(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299.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部门有哪些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00.
对未成年人,应该如何做好家庭保护(1)好的家庭氛围.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2)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3)正确教育未成年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89—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4)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5)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6)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7)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301.
学校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应该做些什么(1)注重素质教育.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2)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3)进行全方位的身心健康指导.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4)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5)不得体罚和侮辱未成年人.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6)加强学校安全,防止人身安全事故.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7)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8)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9)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90—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10)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302.
各级人民政府应如何做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1)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2)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303.
哪些场馆应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或优惠开放(1)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304.
网络及出版物方面应如何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1)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2)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3)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305.
哪些行为属于危及未成年人安全和健康的禁止行为(1)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91—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2)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3)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5)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6)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7)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306.
未成年人的秘密能不能随便说未成年人也有个人隐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307.
学校发生突发事件,优先救护谁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308.
未成年人在校园及周边活动时,应如何保护其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309.
如何做好未成年人的卫生防疫工作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310.
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不再升学了应如何做—92—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311.
哪些部门有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职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312.
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体现在哪些方面(1)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审理.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人民法院还要积极提供法律援助.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3)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4)依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313.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如何实施保护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专门机构,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2)监护人在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3)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4)保护其基本信息.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93—资料.
314.
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5.
父母如果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要受到怎样的处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十六、反家庭暴力法316.
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也包括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317.
哪些机构负责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318.
反家庭暴力工作需要注意哪几个方面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319.
如何预防家庭暴力(1)加强教育.
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94—(2)做好相关预防和记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3)做好咨询、指导和教育的服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4)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用人单位的作用.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5)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320.
发生家庭暴力后怎么办(1)寻求帮助或报案、起诉.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321.
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案件的报案后应如何做(1)信息保密.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2)及时出警.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322.
对于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如何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323.
告诫书包含哪些内容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95—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324.
如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帮助(1)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2)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325.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依据有哪些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326.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的,是否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可以撤销.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327.
谁应当对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328.
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329.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形式有哪些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330.
人身安全保护令应该向哪里的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331.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哪些条件(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2)有具体的请求;—96—(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332.
人身安全保护令具体可以包括哪些措施(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333.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要设置有效期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十七、土地管理法334.
我国对土地实行的是私有制还是公有制我国对土地实行公有制.
335.
国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时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336.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哪几种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337.
农用土地包括哪些土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338.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谁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谁所有(1)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2)农村和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39.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哪个国家机关登记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340.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什么手续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341.
土地所有权和发生争议如何解决—97—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342.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什么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43.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什么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344.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什么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345.
哪些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严格管理(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346.
禁止占用什么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347.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如何处置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348.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哪个国家机关进行公告并组织实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349.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哪些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350.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351.
怎么计算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是什么(1)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2)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98—352.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多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353.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多少年一般不超过二年.
354.
哪些情形下,经有关机关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355.
农村村民一户能拥有几处宅基地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356.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是否可以批准不予批准.
357.
哪些情形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358.
哪个国家机关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59.
对违反法律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如何处理对上述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0.
对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现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该如何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361.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该如何处理—9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十八、农村土地承包法362.
农村土地是指哪些土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363.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哪些原则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364.
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谁进行发包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365.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谁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366.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哪些原则(1)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的原则;(2)民主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3)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的原则;(4)承包程序合法的原则.
367.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哪些程序进行土地承包应当按照哪些程序进行:(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5)签订承包合同.
368.
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分别为多少年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369.
承包合同自什么时间起生效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370.
哪个国家机关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371.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可不可以收取费用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372.
承包期内,发包方可不可以收回承包地—100—不得收回承包地.
373.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是否可以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以.
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374.
承包期内,发包方是否可以调整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
375.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应该怎么办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76.
承包期内,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多久通知发包方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377.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可否收回其原承包地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378.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谁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其继承人.
379.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哪些方式流转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380.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谁是承包方.
381.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2)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4)流转土地的用途;(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7)违约责任.
382.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多长时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不超过一年的.
383.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谁享有优先承包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84.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85.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什么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101—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86.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87.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是否有效无效.
388.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怎么处理应当退还.
389.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多少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
十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390.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是否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通过何种途径解决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方式解决.
391.
哪些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92.
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必须书面申请吗不是的.
既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93.
调解书什么时候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94.
哪些地方可以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39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为多长时间自何时起计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96.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哪些条件—102—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397.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哪个地方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
398.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该在多长时间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申请答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99.
在仲裁过程中,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400.
仲裁庭由几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由几名仲裁员三名.
401.
仲裁员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40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在什么地方开庭进行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
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
403.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404.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可以缺席裁决.
405.
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在多长时间内结案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406.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什么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103—407.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哪个地方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0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是否可以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十、刑事诉讼法409.
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的范围有哪些在我国,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大类.
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自诉人指的是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自诉人通常也就是该案件的被害人.
法定代理人指的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诉讼代理人指的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410少数民族公民在刑事诉讼中语言不通怎么办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411.
什么情形下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412.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是联合办案吗不是.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104—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法院负责审判.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413.
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人,为什么还要保障他的人权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人,老百姓的第一感觉就是"这种人就应该枪毙".
法律为什么还要保障他的人权呢原因有:首先,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是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包括了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平等权等等.
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则表现为保障犯罪人的辩护权、上诉权、控告权等权益.
其次,《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从本质上来讲,刑事诉讼法是规定了用惩罚犯罪这种手段,来保障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在强大的国家机关面前,犯罪人处于弱势地位,若不对其人权进行保障,国家机关可能会过度使用自己的职权,如刑讯逼供等.
这样会使犯罪人屈打成招,产生冤假错案.
最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
由于一些主观或者客观的原因,任何一个公民都有可能成为被告人.
在面对强大的公权力机关,个人显得势单力薄,毫无反抗之力,更谈不上自由、尊严.
所以对他们人权的保障势在必行,这不仅是对刑事犯罪人的这一特殊人权保障,更是对我们所有人权利的保障.
414.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哪些人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符合下列情形时,除自行回避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范围为: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上述回避的规定同样也适用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415.
什么人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1)律师(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416.
辩护律师对委托人的信息都要保密吗正常情况下,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105—保密.
但也存在例外的情况: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417.
什么是证据证据是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查证属实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418.
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会定罪吗不会定罪.
只有被告人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相反,若没有被告人口供,但有其他证据,且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419.
非法证据排除有哪些适用情形非法证据排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
非法证据的排除适用情形有:(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2)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3)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4)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经审查或者鉴定无法确定真伪的.
420.
证人作证有补助吗证人作证有补助.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106—给予补助.
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421.
什么是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
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422.
哪些情形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423.
符合什么条件才能成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424.
什么情形下公民可以将犯罪嫌疑人立即扭送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处理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下任何公民都可以将犯罪嫌疑人立即扭送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
425.
公安机关在拘留人后的24小时内必须要做的事有哪些公安机关拘留人后24小时内必须要做的事有:(1)拘留人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2)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107—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426.
谁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427.
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造成的物质损失能否要求赔偿能.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需要满足一定条件:(1)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2)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
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未构成犯罪或者刑事审判已经终结,被害人应按照民事诉讼程序,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的要求.
428.
被害人对不立案的决定不服时,有哪些救济途径被害人对不立案的决定不服时,救济途径有以下几种:(1)被害人可以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2)若是公安机关作出的不立案决定,也可以不经复议,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予以监督;(3)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429.
为了查明案情,可以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强制检查吗为了确定被害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但是,对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
如果是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430.
哪些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有:(1)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2)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3)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108—431.
证人不出庭作证有哪些后果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后果有:(1)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2)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432.
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后果是什么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后果有以下几种:(1)一般的违反法庭秩序(如大声喧哗),审判长会警告制止;不听制止的,可能会被强行带出法庭;(2)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该处罚的执行;(3)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3.
上诉会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吗上诉会不会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要根据上诉程序的启动人来判定:(1)若是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不会加重被告人的刑罚;(2)若是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约束,最终的判决可能会加重被告人的刑罚;(3)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最终也可能会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434.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有没有可能免于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有可能免于死刑.
在死刑缓刑期间,若没有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情形出现,被判处死缓的罪犯会不被执行死刑.
不执行死刑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435.
什么情形下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在监外执行刑罚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都在监狱执行刑罚,可以在监外执行刑罚的情形是:(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436.
未成年人犯罪需要特别对待的情形有哪些未成年人犯罪需要特别对待的情形有:(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109—(2)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3)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4)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5)部分未成年涉嫌的犯罪,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检察院可以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437.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后,其违法所得会被没收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后,其犯罪所得会被没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生前犯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犯罪等重大犯罪所得的及其他涉案财产以及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在其死亡后,都会通过没收程序予以没收.
二十一、民事诉讼法438.
什么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39.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这是什么意思(1)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行使审判权,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不得参与该案件的审理,退出该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将其审判活动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4)两审终审制是指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即告终结的制度.
即当事人对第一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不服的,可以在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判后,对该案件的审理宣告终结,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再不服也不能再提起上诉.
440.
人民法院分级人民法院分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原则上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41.
民事案件向哪里的法院提起诉讼—110—一般而言,都可以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了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外,也可以向有关的法院提起诉讼,但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使.
442.
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4)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443.
共同诉讼是什么意思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
444.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如何进行诉讼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445.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吗哪些人可以是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446.
离婚案件中,本人是否必须出庭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447.
民事诉讼中为什么要提供证据证据包括哪些因为证据是证明民事案件客观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它是诉讼主体进行诉讼活动的前提条件,是人民法院查明案件真相、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证据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八种.
448.
民事诉讼中,证据由谁提供民事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
这些证据都要经过法庭开庭审理查明.
449.
民事诉讼中,法律文书的送达是怎么规定的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简易送达、邮寄送达等.
直接送达是指由人民法院执行送达任务的书记员、司法警察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代收人签收.
留置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送达的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或者成年家属进,遭到拒绝的,送达人可依法将诉讼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所并以此完成送达行为的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通过邮局以挂号的方式寄给受送达人的一种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是基本原则.
—111—450.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以调解吗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调解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451.
什么是先予执行哪些案件可以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指在诉讼过程,因一方当事人生活或生产的急需,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义务人先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的制度,其着眼点在于满足权利人的迫切需要.
下列案件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452.
进行民事诉讼需要交纳费用吗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453.
什么是起诉通过什么方式起诉起诉是指民事主体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争议,从而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454.
起诉的条件有哪些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55.
起诉后,可以调解吗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456.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哪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个人隐私的;离婚案件以及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457.
法庭审理中,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有权参与法庭调查,在法庭上进行陈述,提出证据,质证,向对方当事人、证人等发问等;有权进行法庭辩论,有权申请撤诉等.
458.
起诉后,当事人不到庭,法院怎么处理起诉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59.
民事案件审理期限有多长—11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460.
什么是上诉上诉的期限是多久通过什么方式提起上诉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诉的期限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服判决);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不服裁定).
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并且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461.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案件,如何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462.
二审的审理期限多久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463.
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是指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为了纠正其错误而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也叫再审程序.
464.
哪些人可以提起再审程序(1)当事人可以提起再审;(2)本级法院决定再审;(3)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4)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有权提起再(5)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
465.
什么是民事执行民事执行,也叫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
466.
执行的措施有哪些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等.
467.
对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有哪些—113—对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拘传;拘留;罚款;限制出境.
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二、行政诉讼法468.
什么是行政诉讼"诉讼"的意思就是打官司,行政诉讼就是和政府即行政机关打官司,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民告官".
但是,什么时候可以和行政机关打官司呢与行政机关打官司的前提是行政机关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行政权作出了一个行政行为,比如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再比如公民向民政部门申请结婚证,民政部门认为不符合条件而不予颁发等.
当公民认为这些行为是错误的,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
469.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包括:(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470.
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行政纠纷包括哪些(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471.
行政诉讼法对起诉期限是如何规定的(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114—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72.
提起行政诉讼法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是人民检察院;(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73.
行政诉讼的被告如何确定(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5)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6)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474.
行政诉讼的证据包括哪些行政诉讼的证据包括:(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当事人的陈述;(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475.
在行政诉讼中,哪些行为可以停止执行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476.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能否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477.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有哪些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另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478.
行政诉讼法对上诉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115—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三、仲裁法479.
什么是仲裁哪些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仲裁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特点是方便、快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纽约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都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
480.
哪些民事纠纷不能仲裁以下民事纠纷不能申请仲裁,但可以通过其他途经解决:(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481.
如何申请仲裁争议发生前,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仲裁为解决争议的方法,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争议发生后还可以达成仲裁协议,从而将纠纷申请到仲裁委员会.
没有仲裁协议,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会受理.
482.
什么是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哪些内容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达成的请求仲裁机关来解决争议的协议,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也属于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83.
仲裁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单位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
484.
如何选定仲裁委员会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在我国,一般情况下设区的市都设立了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选定任何一家仲裁委员会.
485.
已达成仲裁协议的,能否向法院起诉不能.
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其中一方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
但是,仲裁协议本身无效的除外.
486.
申请仲裁应当具备什么条件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即可申请仲裁.
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487.
当事人可否委任他人进行仲裁活动可以.
当事人既可以委任律师,也可以委任其他人代理自己进行仲裁活动.
委任—116—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任书.
488.
仲裁庭如何组成仲裁委员会仲裁纠纷由仲裁庭进行.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489.
申请仲裁后,可否自行和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
490.
仲裁庭审理案件可否进行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91.
调解书、裁决书何时生效当事人可否反悔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可以反悔,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492.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怎么办我国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制.
当事人选择了仲裁,就是自愿接受仲裁裁决.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均不会受理.
如果确实有证据证明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法,裁决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有索贿受贿、绚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493.
当事人不履行裁决怎么办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恢复执行.
二十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494.
村民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495.
村民委员会有哪些职责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有:(1)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117—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2)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3)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4)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5)举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6)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7)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8)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议定;(9)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496.
村民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497.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几年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498.
村民的选举权是如何规定的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499.
村民会议有哪些职权村民会议的职权有: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500.
对选举中采用不正当手段的行为如何举报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118—501.
村民委员会不公开事项或公布事项不真实的如何处理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502.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条件与程序是什么本村村民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不信任时,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503.
村务公开的内容有哪些村务公开的内容有:(1)应当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2)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3)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4)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5)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二十五、劳动合同法504.
劳动关系从什么时候开始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505.
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证件吗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506.
建立劳动关系,需要订立书面合同吗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07.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如何计算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508.
试用期可以有多长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119—509.
试用期工资如何确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10.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511.
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是否需要支付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512.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如何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513.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安排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514.
劳动者可以拒绝违章、冒险作业吗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515.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哪几种情形(1)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以暴力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等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516.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1)由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原因,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2)由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胜任工作等,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劳动者.
(3)经济性裁员.
—120—517.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518.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损害赔偿如何计算(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计算公式:损害赔偿金(包含已支付工资)=劳动者月工资*2*劳动关系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并且自满1年之日起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计算公式:损害赔偿金(包含已支付工资)=劳动者月工资*2519.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如何计算损害赔偿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计算公式:损害赔偿金=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520.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算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该处的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工作年限521.
用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个月.
计算公式: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工作年限522.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害赔偿如何计算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最高年限不超过12个月.
计算公式:损害赔偿金=劳动者月工资*2*工作年限523.
可以订立以小时计酬的劳动合同吗可以.
用人单位可以实行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121—二十六、森林法524.
哪些活动要遵守森林法在我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森林法.
525.
森林资源的权属是如何确定的森林法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的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526.
森林分为哪几类森林分为一类,即: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
527.
林业建设的方针是什么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528.
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否转让森林法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
其他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529.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如何处理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530.
护林员的职责是什么护林员由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委任.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和行为.
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531.
个人可否拥有林木所有权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532.
农民可否随意采伐自己的林木不可以.
农村居民要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必须取得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任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的采伐许可证.
采伐林木的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122—533.
盗伐、滥伐森林、林木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要依法赔偿损失;林业主管部门还可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还可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业主管部门可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可处滥伐林林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4.
森林法对珍贵树木的保护是怎样规定的违反森林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5.
非法收购林木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林业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野生动物保护法536.
什么是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537.
野生动物资源归谁所有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538.
公民对保护野生动物有什么权利义务我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539.
野生动物保护如何分级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大约90多种)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大约230多种).
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确定本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540.
野生动物能否猎捕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541.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能否猎捕可以.
但是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此外,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123—542.
猎捕野生动物有何限制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
543.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1)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主管部门可依法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主管部门可依法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4)未取得持枪证而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5)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6)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野生植物保护条例544.
什么是受法律保护的野生植物我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545.
野生植物资源归谁所有野生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546.
公民对保护野生植物有什么权利义务我国公民有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547.
野生植物保护如何分级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的野生植物.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548.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能否采集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暑意见后,向省、—124—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549.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能否收购、销售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550.
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法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1)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2)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进出口野生植物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处罚.
(4)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5)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信访条例551.
什么是信访所谓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552.
信访事项如何提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553.
信访人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什么行为可以信访信访人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554.
信访时应当向哪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555.
多人共同信访应如何进行—125—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556.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什么行为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557.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应承担什么责任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十、法律援助条例558.
什么是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559.
什么时候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申请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可以在遇到民事、行政纠纷时提出.
申请刑事法律援助,在提出申请的时间上有具体的规定:(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以及强制医疗程序中提出法律援助申请;(2)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的,应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方可提出申请;(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的,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方可提出申请.
560.
哪些案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①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②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③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④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⑤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⑥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公民在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26—①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②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③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4)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561.
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经济困难的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或者所在单位出具);(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562.
法律援助应该向哪里申请根据不同案件的类型,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机构也会有所不同:(1)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6)刑事案件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563.
法律援助一定要本人亲自申请吗法律援助要由本人亲自申请,确实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自己申请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
(1)申请人是未成年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则应—127—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但是,代理申请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则应当是与该争议无利害关系的法定代理人;(2)申请人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通过其近亲属代为申请法律援助,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法律援助申请.
564.
法律援助申请不被批准怎么办法律援助申请没有被批准的,申请人可以向管理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565.
法律援助机构在什么情况下会终止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有:(1)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如收入情况远远高于当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2)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3)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三十一、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566.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适用于由乡(镇)村(含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
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不适用该条例.
567.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否可以吸收投资入股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在不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吸收投资入股.
568.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是否可以返回其所属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农业生产的权利可以569.
设立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1)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为社会所需要,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3)有确定的经营范围;(4)有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从业人员和必要的原材料条件;(5)有必要的劳动卫生、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6)符合当地乡村建设规划,合理利用土地.
570.
设立企业如何办理证照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128—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571.
企业财产属于谁所有如何行使权利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大会)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572.
企业所有者在企业经营上有什么权利企业所有者依法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形式、厂长(经理)人选或者选聘方式,依法决定企业税后利润在其与企业之间的具体分配比例,有权作出关于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申请破产等决议.
573.
实行承包和租赁制的企业如何选择经营者实行承包或者租赁制的企业,企业所有者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经营者,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采取招聘、推荐等方式选用经营者.
招标可以在企业内部或者企业外部进行.
投标者可以是经营集团或者个人.
经营集团中标后,必须确定企业经营者.
574.
企业如何进行管理企业职工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对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
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评议、监督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575.
企业税后利润如何分配企业税后利润,留给企业的部分不应低于60%,由企业自主安排,主要用作增加生产发展基金,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适当增加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企业税后利润交给企业所有者的部分,主要用于扶持农业基本建设、农业技术服务、农村公益事业、企业更新改造或者发展新企业.
576.
企业厂长(经理)侵犯职工权益的如何处理企业厂长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企业所有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7.
对向企业摊派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处置对向企业摊派的单位和个人,企业可以向审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控告、检举.
第二部分涉农政策篇一、农村土地承包有关政策解答578.
农村土地流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1)总的原则: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止承包方进行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
—129—(2)主体:流出方是承包方;受让方必须具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3)期限: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用途: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5)手续: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6)收益: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579.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内容、目的和任务是什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就是依据法律政策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和证书,免费向农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开展此项工作,是为了摸清承包地底数,给农民吃下"定心丸",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
此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实现"五相符"和"五到户",即:承包现状及承包合同、登记簿、证书和数据库中的信息相符;承包地分配到户、承包地四至边界测绘登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到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基本农田标注到户.
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解答580.
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业生产设施和其他公共财产为基础,主要以自然村或者行政村为单位建立,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有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职能.
581.
农村集体主要有哪些资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规定,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582.
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归谁行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130—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583.
为什么要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如何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是农民长期辛勤劳动、不断积累的宝贵财富,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
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是保障农民财产权益的客观要求,是加强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的有力举措.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省林业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卫计委、省体育局等9部门下发了《江西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明确了清产核资总体要求、重点工作、工作步骤、操作流程和保障措施.
清产核资工作2018年底要基本完成,分为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
在工作重点上,要求对乡、村、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核实,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资金、债权债务和非经营性资产.
在清查核实集体资产的基础上,确定资产产权归属,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
在操作流程上,分为组建机构、公告启动、全面清查、审核处置、表决公示、账目调整、填写报表、逐级审核、归档管理等9个流程.
整个清产核资的过程,尤其要发挥好群众的主体作用,接受群众的监督,尊重农民的意愿,清产核资的结果要得到农民群众的认可.
584.
农村集体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资产范围包括哪些具体怎么改农村集体的各类资产都应纳入农村集体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范围,但对于三类集体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应当实行分类指导.
资源性资产是农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重点是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充分尊重承包农户意愿的前提下,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
若农村基层干部、群众一致同意对资源性资产进行量化,应允许农民积极探索.
经营性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收益的主要来源,重点是将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健全资产运营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机制.
非经营性资产是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的,这类资产目前的基本只有投入没有产出,重点是探索集体统一运营管理的有效机制,已经折股量化的,也应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
585.
什么是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农村集体资产股份,也可以称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后,主要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或净资产)折股—131—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个成员(股东)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数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凭所持集体资产股份(股权)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586.
什么是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权抵押权是指债务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权就是债务人为了向债权人保证履行还债的义务而提供人或物的担保,此时债权人对这个人或物享有的一种权利.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权就是社员股东以其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享有向金融机构进行质押贷款的权利.
587.
村级组织财务公开有什么要求《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农经发〔2011〕13号)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具体公开时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确定.
对于多数成员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
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规定,村级组织的财务计划、各项收支、各项资产资源以及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内容要全面公开;土地征用补偿费、直接补贴给农民的"四补贴"资金等要逐项逐笔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农业小型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拨付到村使用的财政资金要全程公开.
村级组织要定期在固定设置的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也可通过电视、网络、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公开.
三、农业经营体系有关政策解答588.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开展什么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1)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2)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3)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4)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589.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什么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132—(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590.
我省的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标准是什么我省的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如下:(1)基本条件.
须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认定并在注册登记部门登记,有营业执照,有生产经营场所,有家庭农场牌子,实行财务核算管理的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根据所从事的行业分为种植、养殖和种养结合型三种类型.
(2)经营规模.
家庭农场经营规模达到适度规模标准并相对稳定.
即从事经济作物生产的,经营土地面积达到20-200亩;从事粮食作物生产的,经营土地面积达到50-300亩;从事畜禽养殖的,能够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年出栏商品猪500-2000头或年出栏仔猪1000-3000头,年出栏肉牛50-250头,奶牛存栏20-100头,年出栏肉羊200-1000头,年出栏肉鸡0.
5-5万羽,蛋鸡存笼2000-20000羽,年出栏肉鸭0.
5-3万羽,年出栏肉鹅1000-5000羽;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面积达到50-500亩;从事种养结合的,经营土地面积达到50-500亩.
591.
我省的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条件有哪些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条件如下:参加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的必须是符合家庭农场认定标准,专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3年以上,原则上是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并具备以下条件:(1)经营者素质高.
农场经营者从事专业化、商品化农产品生产三年以上,具有相应的专业生产技能和现代管理理念,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并具备有关资格.
(2)基础设施完善.
具备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水、电、路基础设施条件,机械化程度高于当地相同产业.
拥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和产品初级加工场所和设施,有效提供或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
(3)经营管理规范.
实行独立成本核算,已形成规范实用的经营管理模式.
合理设置会计账簿,财务管理科学规范.
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和3年以上发展规划,按照计划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流转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须与流出方签订正式流转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
(4)产品质量安全.
农业生产实行标准化作业,有生产记录,严格投入品使用,注重品牌培育,质量可追溯;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无不良诚信记录.
(5)经济效益明显.
土地、劳力、资本要素配置合理,基本实现订单生产,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利用电商等销售模式.
农产品年销售总额50万元以上,正常年份农业生产经营年纯收入达到15万元以上,农业收入占家庭年收入的80%以上.
(6)示范带动力强.
开展家庭农场之间的联合与合作,组建农场协会;领办或加入农民合作社或专业协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协会的核心成员;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开展产业化经营,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以成熟先进的生产经营方式—133—带动周边农户发展,在当地有较高的信誉和威望.
592.
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的主要目标是什么主要实施哪些内容2013年起我省开始实施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主要目标是,为了推进以支持农业生产托管为重点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
2017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主要以支持农业生产托管为重点,坚持服务小农户、坚持推动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坚持服务重要农产品、坚持以市场为主导,以水稻为实施作物,以机插秧、专业化统防统治、稻谷烘干等关键环节为实施内容,各项目县(市、区)通过对承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给予一定补助的方式实施项目.
593.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环节有哪些补助方式、具体标准如何确定补助环节,以机插秧、专业化统防统治、稻谷烘干等关键环节为主.
补助方式,原则上按照服务合同实际完成作业量进行补助,也可对达到一定作业量实行分档定额补助.
无论何种补助方式,均需在每季服务合同完成后,服务对象签字确认,报经审核后,补助资金通过法人账户直接拨付给承接主体.
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比例不超过30%,且单季作物亩均补助规模不超过100元.
各项目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补助资金总额,自行确定具体的补助环节、补助方式和补助标准.
四、农民直接补贴有关政策解答594.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补贴标准:112元/亩,资金通过"一卡(折)通"直接拨付到户.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
对国有农场和村集体所有耕地,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国有农场和村集体.
享受补贴的农民,对耕地保护负责,要提升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积极主动推广种植绿肥、秸秆还田、畜禽粪肥还田、增施有机肥,保护和提升耕地地力和质量.
享受补贴的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要严格执行耕地保护的要求,执行财务管理规定,严禁挪作他用.
补贴依据: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面积,对暂未颁证到户的,可以是二轮承包面积,或已确权登记但未颁证的面积,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耕地按确权面积或国土部门认定面积予以核定,具体方式由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予补贴.
595.
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执行时间:早稻为当年8月1日至9月30日,中晚稻为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1月31日.
—134—最低收购价:早稻1.
20元/斤,中晚稻1.
26元/斤,分别比2017年下调了0.
1元/斤和0.
2元/斤.
最低收购价指的是到库价.
质量标准:稻谷国家标准三等及以上(稻谷GB1350-2009).
低于三等的,由地方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市场化收购,相邻等级之间的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
02元掌握.
596.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在同一个实施年度内,个人购买同一品目机具,补贴额≤1000元的原则上不超过4台,补贴额>1000元的原则上不超过2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同一品目机具,原则上不超过15台.
补贴机具种类: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机械、水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动力机械和其他机械共13大类26小类54个品目.
补贴标准:总体实行定额补贴.
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具体按《江西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补贴资金兑付:实行"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资金补完为止"的方式.
购机者在购买补贴机具后,凭购机发票等相关材料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申请补贴资金,核验无误且经公示无异议后,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购机者提供的银行账号把补贴资金发放给购机者,具体按《江西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执行.
597.
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补贴对象:捕捞渔船凭有效捕捞证、船舶证发放,养殖机动渔船凭养殖证、船舶证发放.
补贴标准:不论机动渔船功率多少、渔船大小等,每年每艘渔船统一按3400元标准补贴,一定5年不变.
补贴资金兑付:各县(市、区)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域捕捞、养殖渔船和船舶证书发证情况,核实补贴对象及金额,经公示确认无误后,会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向设区市农业(渔业、渔政)、财政部门申报.
设区市农业(渔业、渔政)审核后报市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
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拨付给补贴对象.
五、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有关政策解答598.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开展职业农民制度建设试点,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现代青年农场主、农业职业经理人、农业产业精准扶贫带头人、乡村兽医和统防统治人员等作为重点培育—135—对象,坚持分类实施、分层培训,以提升农业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为主要内容,依托全国农业科教云平台和"云上智农"APP,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培养与考核,全年计划培育现代青年农场主、农业职业经理人1200人,培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22617人.
有参训意愿的农民可通过农业主管部门推荐、个人申报两种途径,获取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机会.
其中,主管部门推荐由各地农业主管部门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门机构,按照摸底调研等形式,了解本地职业农民发展情况和培训需求,遴选推荐人员参加培训.
个人申报有如下两个途径.
一是网页申报.
使用360浏览器极速模式,登录"中国农村远程教育网"(http://www.
ngx.
net.
cn/),点击"信息系统"栏目,进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申报系统",按照网页提示,选择相应的培训类别,并如实完整填写个人申报信息,点击提交后进行申报.
二是手机申报.
使用智能手机,打开微信,使用"扫一扫"功能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并安装云上智农App(苹果手机用户也可在AppStore中下载云上智农App,安卓手机用户也可在应用商店中下载云上智农App).
按照App提示,选择相应的培训类别,如实完整填写个人申报信息,点击提交后进行申报.
个人申报后,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通过网页申报的,可登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申报系统"查看审核结果;通过手机审核的,可登录App查看审核结果.
如审核通过,则会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由相关部门适时组织培训.
具体执行以省农业厅、财政厅下达的文件为准.
599.
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能力建设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以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和示范家庭农场为扶持对象,全年计划农民合作社发展不少于169个、家庭农场不少于260个,补助标准每个农民合作社约30万元、家庭农场约8万元,发展绿色农业、生态农业,提高标准化生产、农产品加工、市场营销等能力.
具体执行以省农业厅、财政厅下达的文件为准.
600.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等具有一定能力、可提供有效稳定服务的主体,以粮食等主导产业为实施作物,以农民急需的关键环节为实施内容,通过对承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给予一定补助,集中连片推广绿色生态高效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全年计划实施社会化服务面积181万亩.
具体执行以省农业厅、财政厅下达的文件为准.
601.
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稻米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为继续发挥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的作用,契合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扶强扶大、扶优扶绿品牌企业,推进江西优质稻米产业工程,拟调整资金支持方向,重点支持稻米区域公用品牌建设.
经过专家评审、公示,最终确定对我省符合条件的7个稻米区域公用品牌和2个绿色特色品牌,在品牌设计宣传、体系建设补贴和技术支—136—撑三方面给予补助,补贴内容涉及全产业链各关键环节,惠及企业、农户、经营主体等各参与主体.
力争通过三年时间,培育几个全国知名、销售额超50亿元、加工能力超50万吨、基地规模超60万亩的区域公用品牌,建立优质稻米产业发展新机制,推动我省现代粮食产业转型升级,为我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保障.
六、支持农业结构调整有关政策解答602.
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中央财政支持我省开展稻油轮作试点任务25万亩,择优重点选择在安义县、永修县、瑞昌市、都昌县、湖口县、袁州区、莲花县、永新县、婺源县等9个县(市、区)开展稻油轮作试点,每个试点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1-2个乡镇连片实施,原则上试点区域保持相对稳定,承担试点任务的地块一定3年不变.
对开展稻油轮作试点的油菜种植农户,实施耕地轮作生态环境补贴,每年每亩补助150元,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户.
603.
高标准农田建设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省级层面统筹中央和省级用于农田建设方面的财政资金,并从农发行江西省分行融资,筹措资金87亿元,按每亩3000元投入标准,年度建设290万亩高标准农田.
具体各县建设计划详见《各市、县(区)2018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计划及部分市、县2017-2020年建设计划调整情况》的通知(赣高标准农田组字〔2018〕2号)》.
604.
农业八大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农业机构调整行动计划的通知》(赣府字〔2017〕96号)以及《江西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18年农业结构调整八大产业发展工程实施任务的通知》(赣农字〔2018〕36号),今年我省出台政策支持产业结构调整,资金根据任务量下达各地,由县级开展具体项目申报、遴选、审批、实施及监管等工作.
——优质稻米产业发展工程.
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对直接与种粮农户(或合作社、家庭农场)签订优质稻种植合同且按订单合同要求完成订单收购的新型经营主体(包括有经营资质且有自主品牌的种粮大户、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以及粮食收储或加工企业),以订单收购合同和实际订单收购量为依据,每吨补助4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16元).
在新型经营主体申报补助过程中,收购订单只能补助一次,且每个新型经营主体订单收购的优质稻品种个数不得超过3个.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提升品牌和收储加工能力建设.
——蔬菜产业发展工程.
以集中连片50亩以上规模种植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为项目实施主体,支持建设设施蔬菜基地.
每新建1亩设施蔬菜基地(每亩设施面积不少于540平米)财政补助100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400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简易钢架塑料大棚、钢架连栋塑料大棚建设等.
各地根据资金量安排任务数.
—137———水果产业发展工程.
以集中连片100亩以上规模种植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为项目实施主体,支持建设标准水果基地建设、高效设施特色水果基地建设、水果品种选育和良种繁育体系.
一是标准水果基地建设.
每新建1亩标准水果基地财政补助50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200元).
二是高效设施特色水果基地建设.
每新建1亩猕猴桃、葡萄、火龙果等高效设施特色水果基地(大棚及避雨棚每亩设施面积不少于540平米)财政补助75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300元).
补助资金用于水果种苗补贴、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技术集成、病虫害绿色防控体系建设等.
水土保持不达标果园不予通过验收.
各地根据资金量、补贴标准和自身实际合理分配标准水果基地、高效设施特色水果基地任务数.
三是水果品种选育和良种繁育体系建设.
在吉州区由井冈山国家农业科技园建设柑橘良种繁育基地1个,财政补助200万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80万元).
补助资金用于水果种质资源保护、良种引进、种质资源圃建设、品种选育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等.
——茶产业发展工程.
以集中连片100亩以上规模种植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为项目实施主体,支持标准生态茶园建设和茶叶良种选育繁育体系建设.
一是标准生态茶园建设.
每新建1亩标准生态茶园财政补助100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400元),各地根据资金量安排任务数.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茶叶种苗补贴、林木套种、病虫害绿色防控体系建设等.
标准生态茶园需达到品种良种化、种植标准化、栽培生态化、生产绿色化目标,水土保持不达标茶园不予通过验收.
二是茶叶良种选育繁育体系建设.
在遂川县由县茶科所建设茶叶良种繁育基地1个,财政补贴200万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80万元).
补助资金用于茶树种质资源保护、良种引进、种质资源圃建设、品种选育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必要设备购置等.
——中药材产业发展工程.
以集中连片100亩以上规模种植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为项目实施主体,支持建设中药材标准种植基地和中药材品种选育和良种繁育体系.
一是中药材标准种植基地建设.
每新建1亩一年生中药材种植基地财政补助20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80元);每新建1亩多年生中药材种植基地财政补助50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200元).
补助资金用于中药材种苗补贴、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技术集成、病虫害绿色防控体系建设等.
二是中药材品种选育和良种繁育体系建设.
在樟树市由江西省双金园艺场建设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1个,财政补助350万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140万元).
补助资金用于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良种引进、种质资源圃建设、品种选育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必要设备购置等.
——草地畜牧业发展工程.
一是支持良种繁育体系建设.
支持省级种公牛站引进具备后测成绩的优秀种公牛,建设标准化栏舍,配套生产性能测定、良种登记信息管理系统、防疫、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设施设备,完善冻精生产、检测、储存、运输条件;支持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加强良种保护和选育更新,建设标准化栏舍,配套生产性能测定、防疫、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设施设备.
其中,省级种公牛—138—站、锦江牛、玉山黑猪、东乡花猪、赣西两头乌猪资源保种场,每个财政补助200万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80万元);广丰山羊、赣西山羊资源保种场,每个财政补助150万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60万元);兴国灰鹅资源保种场,每个财政补助125万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50万元).
二是支持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
在实施县内,支持肉牛基础母牛存栏10头以上(含10头)的养殖场、养殖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母牛扩群增量项目.
采取"见犊补母、先增后补"的方式,对已确定补助对象的产犊基础母牛,每头财政补助150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600元).
三是支持牛羊规模养殖场建设.
在实施县内,支持年出栏育肥牛400头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牛50头以上)的肉牛规模养殖场和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羊250只以上)的肉羊规模养殖场实施标准化改造,建设标准化栏舍,配套草产品加工、防疫、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智能化等设施设备.
每个场财政补助125万元左右(其中省级财政补助50万元左右).
——水产业发展工程.
支持以下三个方面的建设内容:一是稻渔综合种养基地建设.
重点扶持建设整县推进示范县及100亩以上集中连片基地,每亩财政补助100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400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稻渔综合种养田间工程中的沟渠开挖、田埂加高加固、进排水渠、防逃防害等设施建设.
二是优势特色水产品健康养殖基地(包括工厂化养殖和循环水养殖)建设.
每个财政补助100万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4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池塘养殖尾水处理、池塘清淤、整坡、进排水改造以及工厂化(循环流水)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和修复.
三是育繁推一体化优势特色水产种业基地建设.
每个财政补助250万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10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繁殖设施的改扩建和苗种场养殖基础设施的改造.
各地根据资金量因地制宜确定建设内容和任务数.
——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业发展工程.
以休闲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美丽休闲乡村等为主要载体,建设20个省级田园综合体,每个财政补助375万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150万元).
补助资金用于五个方面:一是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包括游步道、停车场、导览标识、购物中心、游客服务中心、公共厕所等服务设施建设.
二是生态环境改善.
综合体内环境整治、生态优化,垃圾、污水的处理以及乡村美化绿化亮化等.
三是特色景观打造.
综合体内乡村田园景观(包括稻田、菜园、果园、花海等)、园林景观以及休憩设施、传统作坊、传统农房、乡村民宿等个性化打造.
四是创意农业建设.
包括创意农业工作室、农耕文化馆、农业科普教育园等建设;智慧休闲农业平台、物联网系统建设;乡村饮食文化,民俗文化的挖掘、传承和展示等.
五是产业提升建设.
包括农业新、奇、特观赏品种的引进;农事体验项目、研学拓展项目的改造升级等;休闲食品精深加工、特色包装等.
七、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有关政策解答605.
现代农业产业园(现代农业示范园)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自2017年开始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经所在县人民—139—政府申报、省级农业和财政部门核报省政府同意、上报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参与全国竞争选拔的程序,中央财政支持信丰县、樟树市开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
支持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创建工作,在去年全省认定159个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基础上,今年将新增认定一批有基础、有潜力、与农户利益联结紧密的示范园创建,同时,省级择优确定一批重点建设示范园予以相应资金支持.
606.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一是深入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施产业兴村强县行动,以镇为平台,引导带动1-2个特色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加强农产品产地加工、包装、营销等,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拓展农业多功能性,发展休闲农业、智慧农业、农业文化产业,支持农业产业化,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今年下达我省农业示范强镇申报数量7个.
二是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
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重点支持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连片建设储藏、保鲜、烘干、净化、分级、包装等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
全年下达我省建设任务为各类农产品初加工设施350座以上,新增农产品初加工能力3.
5万吨以上.
具体执行以省农业厅、财政厅下达的文件为准.
八、支持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有关政策解答607.
绿色高产高效创建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支持鄱阳县、万年县、丰城市、上高县、临川区、泰和县、余江县、于都县等县(市、区)开展水稻绿色高质高效创建,婺源县、瑞昌市、都昌县、莲花县等县(市、区)开展油菜绿色高质高效创建,遂川县开展茶叶绿色高质高效创建,把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创建活动的主体,支持开展"品种+品牌"创建、"技术+服务"创建、"多业态+多功能"创建等,增加全省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
资金使用包括物化投入补助、社会化服务补助、技术推广服务补助.
608.
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支持全省92个农业县(市、区)开展基层农业推广体系建设,提升4500名基层农技人员业务能力、推广应用不少于5个农业绿色高效技术模式,加强现有基层农技人员能力建设,开展农技推广骨干人才培训,建设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示范推广农业优质绿色高效技术,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建设农技推广信息化平台.
同时,今年中央财政支持我省开展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试点,构建农业科研基地+区域示范基地+基层推广站+新型经营主体的"两地一站一体"链式农技推广服务新模式.
具体执行以省农业厅、财政厅下达的文件为准.
九、支持农业资源生态保护和面源污染防治有关政策解答609.
发展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140—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区域布局,以宜春、吉安肉牛主产区为重点,兼顾全省其他地区条件优越的肉牛肉羊养殖场,并从该项目储备库中选择一批肉牛肉羊养殖企业或专业合作社开展项目实施.
建设内容包括天然草地改良、优质稳产人工饲草地建植、标准化集约化养殖基础设施建设、草产品加工设施设备建设、技术培训服务.
每个项目的中央资金补助总额按可批复的总亩数确定,参考国家每亩补助900元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适度调整.
项目承担单位要配套自筹资金,自筹资金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度的50%.
610.
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支持选择在40个县(市、区)开展耕地质量提升与化肥减量增效示范,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示范推广耕地质量提升和化肥减量增效技术,其中:在26个县(市、区)完成酸化耕地治理26万亩,在14个县(市、区)完成14个化肥减量增效万亩示范片建设;支持测土配方施肥基础工作及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着力提升耕地质量水平,开展取土化验6000个以上、田间试验300个以上.
具体执行以省农业厅、财政厅下达的文件为准.
611.
渔业增殖放流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支持选择部分县实施增殖放流任务,今年下达任务总数2亿尾以上,放流水域以鄱阳湖、保护区、禁渔区、长江为重点,兼顾"五河"干流和部分支流等水域;放流物种以"四大家鱼"为重点,兼顾部分地方特色物种.
具体执行以省农业厅、财政厅下达的文件为准.
612.
畜禽粪污资源化处理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中央财政支持我省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处理整县试点,今年下达我省3个指标,确定支持万年、上高、余江等3县.
项目按照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以就地就近用于农村能源和农用有机肥为主要利用方式,加大非禁养区内畜禽养殖粪污贮存处理利用配套设施建设,大力开展标准化改造提升,努力探索第三方治理利用模式和运行机制.
项目建成后,试点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装备配套率达100%.
613.
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在继续支持2017年南昌县、修水县、南丰县、渝水区、信丰县、赣县区等6个试点县的基础上,2018年新增袁州区、铜鼓县、遂川县3个试点县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实施主体,集中连片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推进资源循环利用.
具体执行以省农业厅、财政厅下达的文件为准.
十、支持农业防灾救灾有关政策解答614.
农业生产救灾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立足地方先救灾、中央后补助,中央财政对各地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及生物灾害的—141——142—预防控制、应急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根据各地灾害情况,下达救灾资金.
救灾资金只能用于购买种子、种苗、鱼苗、种畜禽、农业渔业生产设施及进水渠、助航设施修复、功能恢复和渔业机械设备等,确保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专款专用.
615.
动物疫病防控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中央财政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其中,强制免疫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强制免疫疫苗购置、规模养殖场"先免后补"补助、强制免疫效果监测、基层动物防疫补助或政府购买防疫服务以及人员防护,在完成强制免疫任务的前提下,可统筹用于动物疫病净化工作.
强制扑杀补助是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偿,目前纳入强制扑杀财政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为平均80元/头,补助资金由中央和省、市、县三级分别承担,各市、县(区)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可根据畜禽大小等因素细化补助测算标准,及时发放补助资金,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616.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农业政策性保险自2009年开始实施,到目前为止,涉及水稻、油菜、花生、棉花、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柑橘等8个险种,除柑橘保险在寻乌县和南丰县试点,其余保险产品均已经在全省范围内开办,保险费率视险种不同而不同.
各级财政对上述险种均实行保费补贴,补贴标准详见下表.
相关政策正在进一步完善,以正式文件为准.
当前农业政策性保险一览表主要险种保险金额费率财政补贴比例农户自缴保费水稻400元/亩5%75%5元/亩棉花200元/亩6%70%3.
6元/亩油菜150元/亩5%70%2.
25元/亩花生300元/亩5%70%4.
5元/亩能繁母猪1000元/头6%80%12元/头奶牛2000元/头或5000元/头6%80%24元/头或60元/头柑橘(寻乌县和南丰县)平均2000元/亩2%40%24元/亩育肥猪500元/头4%80%4元/头

HostDare($33.79/年)CKVM和QKVM套餐 可选CN2 GIA线路

关于HostDare服务商在之前的文章中有介绍过几次,算是比较老牌的服务商,但是商家背景财力不是特别雄厚,算是比较小众的个人服务商。目前主流提供CKVM和QKVM套餐。前者是电信CN2 GIA,不过库存储备也不是很足,这不九月份发布新的补货库存活动,有提供九折优惠CN2 GIA,以及六五折优惠QKVM普通线路方案。这次活动截止到9月30日,不清楚商家这次库存补货多少。比如 QKVM基础的五个方案都...

Hostodo(年付12美元),美西斯波坎机房Linux VPS主机66折

Hostodo 商家是比较小众的国外VPS主机商,这不看到商家有推送促销优惠在美国西岸的斯波坎机房还有少部分库存准备通过低价格促销,年付低至12美元Linux VPS主机,且如果是1GB内存方案的可以享受六六折优惠,均是采用KVM架构,且可以支付宝付款。第一、商家优惠码优惠码:spokanessd 1GB+内存方案才可以用到优惠码,其他都是固定的优惠低至年12美元。第二、商家促销这里,我们可以看到...

[黑五]ProfitServer新加坡/德国/荷兰/西班牙VPS五折,不限流量KVM月付2.88美元起

ProfitServer已开启了黑色星期五的促销活动,一直到本月底,商家新加坡、荷兰、德国和西班牙机房VPS直接5折,无码直购最低每月2.88美元起,不限制流量,提供IPv4+IPv6。这是一家始于2003年的俄罗斯主机商,提供虚拟主机、VPS、独立服务器、SSL证书、域名等产品,可选数据中心包括俄罗斯、法国、荷兰、美国、新加坡、拉脱维亚、捷克、保加利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我们随便以一个数据中心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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