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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县人民政府公报HUANTAIXIANRENMINZHENGFUGONGBAO2018第5期(总第70期)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桓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桓政发〔2018〕6号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桓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桓台县人民政府2018年5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9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8〕11号)精神,加强我县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和引领示范作用,树立政府公开、公正、诚信、清廉的良好形象,优化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将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监督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将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循序渐进,引领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
(二)实施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持政务公开,推进阳光行政,加快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坚持勤政高效,进一步优化行政流程,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坚持守信践诺,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市场交易领域诚实守信,严格履行约定义务,为全社会作出表率;坚持失信惩戒,加大对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
(三)工作目标.
通过4至5年的努力,进一步提升政府形象,建立现代诚信型政府.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立规范的政府权力运行机制;深化政务公开,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强化行政责任,健全行政行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政务信用记录,完善守信践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形成基本完善的政务信用管理体系;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树立政府公开、公正、诚信、清廉的良好形象,营造既"亲"又"清"的新型政商关系.
二、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四)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开展公务员政务诚信和政德教育,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
加大对公务员任职培训中诚信教育的培训力度.
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和诚信履职能力,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
(组织、人社部门牵头)(五)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
建立健全政务失信信息的互联互通机制,及时将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
由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按职能负责政务失信记录的采集,县信用办按规定将有关记录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组织、发改、人社部门及法院、检察院牵头)(六)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政府、部门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符合中央、省、市、县规定精神的各类先进的评选推荐资格,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在评优评先、职务晋升中查询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3—的公务员,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评优评先等处理措施.
实行公务员招录信用审查制度.
(组织、发改、人社部门牵头)(七)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
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依法依规归集政府、部门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制度,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发改、组织、人社、法制部门牵头)三、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八)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完善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体系,建立政府采购诚信责任制.
加强对采购人在项目履约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督,畅通政府采购领域毁约、违约等政务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依规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相关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采购人的信用管理.
(财政、公共资源交易部门牵头)(九)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建立完善政府有关部门诚信责任制,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
推动项目信息公开,依法充分披露项目涉及的咨询服务机构、中标社会资本以及签署的项目合同等重要信息.
(财政、发改部门牵头)(十)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参与方全面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
将招标投标信用信息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加强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部门掌握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
将投标人、评标(评审)专家、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按规定进行公示.
(发改、住建、公共资源交易部门牵头)(十一)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严格依法依规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避免恶性竞争.
规范政府招商引资行为,认真履行依法依归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
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不得施行地方保护主义措施,如滥用行政权力封锁市场、包庇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4—纵容行政区域内社会主体的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等.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商务部门牵头)(十二)加强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完善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制度,重点公开本地政府债务限额和余额,以及本级政府债务的种类、用途等内容,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
强化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及责任追究机制,及时查处违法违规举债行为.
完善政府性债务偿还机制,切实履行债务偿还责任.
(财政部门牵头)(十三)加强镇和街道政务诚信建设.
建立镇和街道信用公开承诺制度,加大镇和街道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镇和街道绩效考核体系.
镇和街道要积极组织开展诚信镇、诚信街道和诚信农村基层组织创建活动.
(民政部门牵头)四、保障措施(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分管责任人,切实做好本区域、本部门政务诚信建设工作.
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作用,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并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各项措施.
(十五)加快政务诚信制度建设.
认真组织实施《桓台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桓政发〔2017〕14号),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诚信建设规范.
加快推进政务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务员诚信、政府守信践诺机制等制度建设.
(十六)加强政务诚信舆论宣传.
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开展内容丰富的诚信宣传活动,加大对政府诚信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政务领域守信典型的宣传和失信典型的曝光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
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5—桓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削减调整一批县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桓政字〔2018〕41号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推进我县"放管服"改革工作,按照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三最"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桓办发〔2017〕64号)部署要求,为打造"三最"城市"升级版",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7〕220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削减调整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淄政字〔2018〕25号)和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县政府研究决定,削减调整一批县级行政权力事项968项,其中新增38项、取消44项、整合7项、落实省明确由市县实施879项(纳入县级清单管理158项,不重复纳入692项,不纳入清单管理29项).
调整后,县级行政权力事项3386项,其中,行政审批97项,行政处罚2404项、行政强制133项、行政征收28项、行政给付42项、行政裁决8项、行政确认50项、行政奖励8项、行政监督320项、其他权力296项.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行政权力事项衔接落实工作,对于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明文取消的事项一律不再实施,及时调整本部门(单位)行政权力清单,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全部进驻县便民服务中心或部门服务大厅办理,并及时完善行政许可等行政权力事项的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
要强化监管措施,尤其是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要防止出现监管"缺位""不到位"等问题.
对涉及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规定程序抓紧修改.
对涉及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处罚权的事项,由主管部门先行承接,然后按照《桓台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办法》,明确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的监管职责,按照程序移交划入综合执法部门或相关执法部门(单位).
涉及养老、教育、医疗等社会民生领域"全链条"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6—事项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与市直部门(单位)沟通、联系,制定本领域具体事项"全链条"办理流程图,及时调整服务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1.
2018年第一批省明确由市县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表2.
2018年第一批新增、取消、整合行政权力事项表3.
桓台县涉养老、教育、医疗领域"全链条"梳理事项情况表桓台县人民政府2018年5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7—12018年第一批省明确由市县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表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1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行政处罚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经营的处罚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处罚县财贸局无纳入清单管理2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经营的处罚对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处罚县财贸局无纳入清单管理3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经营的处罚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处罚县财贸局无纳入清单管理4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经营的处罚对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处罚县财贸局无纳入清单管理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8—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5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行政处罚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经营的处罚对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处罚县财贸局无纳入清单管理6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经营的处罚对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处罚县财贸局无纳入清单管理7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经营的处罚对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处罚县财贸局无纳入清单管理8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经营的处罚对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处罚县财贸局无纳入清单管理9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经营的处罚对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处罚县财贸局无纳入清单管理10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经营的处罚对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县财贸局无纳入清单管理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9—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11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行政处罚对企业违规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的处罚对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县财贸局无纳入清单管理12企业违规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的处罚对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县财贸局无纳入清单管理13企业违规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的处罚对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处罚县财贸局无纳入清单管理14对伪造、冒用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标志或者冒用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处罚县经信局无纳入清单管理15对建设废物排放量大、污染重、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项目或在粉煤灰、煤矸石、赤泥等堆存量大的地区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厂的企业的处罚县经信局对建设废物排放量大、污染重、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项目的,或者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厂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0—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16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行政处罚对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方案未经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处罚县经信局对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方案未经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7对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的处罚县经信局对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8对从事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审核报告的处罚县经信局对从事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服务机构违反规定,出具虚假审核报告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9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县经信局对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对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向本单位职工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或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县经信局对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向本单位职工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1—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21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行政处罚对重点用能单位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县经信局对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部门备案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2对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处罚县经信局对拒绝节能监察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3省科技厅行政处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处罚县科技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4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处罚县科技局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处罚法定依据废止,不纳入清单管理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2—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25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县科技局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6省科技厅行政处罚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欺骗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处罚县科技局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欺骗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7假冒专利的处罚县知识产权局对假冒专利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8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县知识产权局对为假冒专利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9再次侵犯相同专利权的处罚县知识产权局对假冒专利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3—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30省民委行政处罚违法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活动的处罚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处罚县民宗局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处罚不重复纳入31违法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活动的处罚清真食品摊位与非清真食品摊位未分开经营的处罚县民宗局清真食品摊位与非清真食品摊位未分开经营的处罚不重复纳入32省民委行政处罚违法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活动的处罚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清真标识转让给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县民宗局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清真标识转让给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33违法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活动的处罚非回族等少数民族个体工商户悬挂、张贴清真标识的处罚县民宗局非回族等少数民族个体工商户悬挂、张贴清真标识的处罚不重复纳入34违法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活动的处罚非清真食品使用清真标识包装的处罚县民宗局非清真食品使用清真标识包装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4—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35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活动的处罚县民宗局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活动的处罚不重复纳入36省民委行政处罚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县民宗局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不重复纳入37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依法管理的处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县民宗局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不重复纳入38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依法管理的处罚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县民宗局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不重复纳入39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依法管理的处罚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县民宗局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5—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40省民委行政处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依法管理的处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县民宗局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不重复纳入41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处罚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县民宗局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不重复纳入42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处罚县民宗局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处罚不重复纳入43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县民宗局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6—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44省民委行政处罚干扰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活动、歧视信教公民或不信教公民,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信仰的宣传和争论的处罚干扰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活动的处罚县民宗局干扰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活动的处罚不重复纳入45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造成不良后果的处罚县民宗局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造成不良后果的处罚不重复纳入46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信仰之间宣传和争论的处罚县民宗局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信仰之间宣传和争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47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或者散发宗教宣传品的、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主持宗教活动的、非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处罚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主持宗教活动的处罚县民宗局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主持宗教活动的处罚不重复纳入48已被解除、注销宗教教职身份的人员,以及不按照规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或者进行其他教务活动的处罚县民宗局已被解除、注销宗教教职身份的人员,以及不按照规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或者进行其他教务活动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7—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49省民委行政处罚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或者散发宗教宣传品的、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主持宗教活动的、非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处罚不符合《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或者进行其他宗教教务活动的处罚县民宗局不符合《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或者进行其他宗教教务活动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0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或者散发宗教宣传品的处罚县民宗局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或者散发宗教宣传品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1违反《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宗教标志物的处罚县民宗局违反《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宗教标志物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2省民政厅行政处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县民政局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8—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53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墓穴占地面积超标的处罚县民政局墓穴占地面积超过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不重复纳入54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县民政局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
不重复纳入55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县民政局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不重复纳入56彩票代销者违反规定销售彩票行为的处罚未涉及相关业务,不纳入清单管理57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9—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58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9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0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基本农田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1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0—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62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3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4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5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1—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66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7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8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2—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69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0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1违反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违反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2伪造、骗取或者涂改土地证书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伪造、骗取或者涂改土地证书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3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基本农田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3—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74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当事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拒绝提供调查材料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5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6超越批准的矿山范围采矿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超越批准的矿山范围采矿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7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4—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78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9非法用采矿权做抵押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非法用采矿权做抵押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0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1不具备相应条件擅自从事选(洗)矿生产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不具备相应条件擅自从事选(洗)矿生产的,专门从事选(洗)矿生产的企业未依法将相应情况书面告知当地设区的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2收购、销售无合法采矿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的矿产品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收购、销售无合法采矿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的矿产品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5—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83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4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5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6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7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6—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88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9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不重复纳入90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或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或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不重复纳入91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处罚92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7—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93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费用的处罚不重复纳入94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或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不重复纳入95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不重复纳入96采矿权人未按规定报送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有关资料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权人未按规定报送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有关资料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8—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97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不重复纳入98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不重复纳入99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00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9—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101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02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03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30—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104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05擅自移动和破坏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碑石、界标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擅自移动和破坏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碑石、界标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06在保护区内及有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在保护区内及有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07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31—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108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以及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研等活动未向管理机构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09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或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10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111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12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32—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113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单位或者个人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单位或者个人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14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15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16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33—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117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1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1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34—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120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21探矿权人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或者形成的危岩、危坡未进行回填、封闭,或者未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探矿权人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或者形成的危岩、危坡未进行回填、封闭,或者未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22采矿权人因采矿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权人因采矿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35—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123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内擅自采集标本、化石等破坏地质遗迹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内擅自采集标本、化石等破坏地质遗迹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24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内从事采矿、取土、爆破活动的;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内从事采矿、取土、爆破活动,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25因工程建设等活动造成地质地貌景观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因工程建设等活动造成地质地貌景观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36—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126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27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28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37—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129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地质勘查单位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地质勘查单位在资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30地质勘查单位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无纳入清单管理131地质勘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无纳入清单管理132地质勘查单位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无纳入清单管理133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38—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134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35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36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39—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137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38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39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40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41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42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40—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143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等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44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41—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145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等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42—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146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等行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43—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147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在国家水准原点、附点及参考点所构成的水准原点网控制区域及其周围五百米范围内修建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或者实施采掘、爆破以及其他危及水准原点地基稳固和影响正常观测行为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在国家水准原点、附点及参考点所构成的水准原点网控制区域及其周围五百米范围内修建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或者实施采掘、爆破以及其他危及水准原点地基稳固和影响正常观测行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48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测绘执业资格证书、测绘作业证件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测绘执业资格证书、测绘作业证件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49承担应当登记测绘项目的单位实施测绘前未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承担应当登记测绘项目的单位实施测绘前未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44—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150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未经批准擅自以测绘为目的进行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未经批准擅自以测绘为目的进行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51未经批准擅自向外国组织和个人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测绘成果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未经批准擅自向外国组织和个人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测绘成果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52擅自使用国家和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衍生其他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擅自使用国家和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衍生其他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53基础测绘项目、省重点工程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五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其测绘成果未经专门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基础测绘项目、省重点工程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五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其测绘成果未经专门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45—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154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编制、出版、展示或者登载未出版的地图,未加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编制、出版、展示或者登载未出版的地图,未加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55广告版面超过地图图幅百分之二十或者压盖地图内容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广告版面超过地图图幅百分之二十或者压盖地图内容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56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46—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157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58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59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47—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160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61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62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63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6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48—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165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处罚县国土资源局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66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无纳入清单管理,作为"对违反公路法相关规定的处罚"子项167对损害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造成公路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或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68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69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70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71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49—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172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损害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埋)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埋)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73违法利用公路桥梁、隧道、涵洞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违法利用公路桥梁、隧道、涵洞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74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75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行为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行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76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50—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177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损害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78穿越公路修建公路桥梁未设置必要检修通道或者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设施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穿越公路修建公路桥梁未设置必要检修通道或者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设施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79未按照要求施工作业或者未落实施工安全、交通保障措施的建设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未按照要求施工作业或者未落实施工安全、交通保障措施的建设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80擅自在公路和桥梁两端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擅自在公路和桥梁两端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51—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181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处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违法超限行驶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违法超限行驶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82违反超限检测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违反超限检测管理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83违反超限车辆通行证管理或规范装载证明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违反超限车辆通行证管理的处罚,对伪造、变造、涂改、租借、转让规范装载证明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84对违反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处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85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标桩、界桩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标桩、界桩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86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52—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187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88对已取得相应的班车客运经营许可,但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处罚189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190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191对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92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53—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193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94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95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96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97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54—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198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对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处罚不重复纳入199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0对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对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55—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202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未涉及相关业务,不纳入清单管理203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未涉及相关业务,不纳入清单管理204对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未涉及相关业务,不纳入清单管理205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对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6对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7对3年内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继续从事客运经营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3年内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继续从事客运经营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56—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208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对未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培训合格而从事客、货运输(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未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培训合格而从事客、货运输(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9对未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培训合格而从事客、货运输(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10对未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培训合格而从事客、货运输(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11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57—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212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对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13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14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15对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16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17对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58—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218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对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19对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20对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21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22对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59—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223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对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24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25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26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27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60—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228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对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处罚未涉及相关业务,不纳入清单管理229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30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31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对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32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61—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233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34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35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处罚未涉及相关业务,不纳入清单管理236对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62—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237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38对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处罚对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39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63—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240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41对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42对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43对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未涉及相关业务,不纳入清单管理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64—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244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45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46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或者检测专用车辆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或者检测专用车辆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47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48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对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65—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249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50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51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52对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66—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253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客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不重复纳入254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55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的处罚,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56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67—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257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58对道路危险货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59对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68—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260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61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62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69—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263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64对道路运输中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65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66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70—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267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68对违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处罚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69对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270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71对转借、出租、涂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转借、出租、涂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71—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272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不按照规定携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处罚;对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对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73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对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对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72—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274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75对违法超限运输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76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73—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277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处罚未涉及相关业务,不纳入清单管理278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处罚未涉及相关业务,不纳入清单管理279对道路运输企业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74—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280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81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或者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或者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82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出租汽车客运或者汽车租赁经营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出租汽车客运或者汽车租赁经营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75—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283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无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无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或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使用无车辆营运证的教练车从事培训活动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无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的处罚;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无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罚;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使用无车辆营运证的教练车从事培训活动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84对客运经营企业实行挂靠经营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客运经营企业实行挂靠经营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85对未核定客运班线经营期限的班车客运经营者逾期未申请办理核定手续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未核定客运班线经营期限的班车客运经营者逾期未申请办理核定手续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76—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286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87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或者未安装安全防护设备,或者未随车配备押运人员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或者未安装安全防护设备,或者未随车配备押运人员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88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开展培训活动或者允许非本单位的教练车辆以其名义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开展培训活动或者允许非本单位的教练车辆以其名义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89对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发车前安全检查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发车前安全检查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77—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290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在禁止发车的时间安排发车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在禁止发车的时间安排发车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91对一、二级道路客运站不实行封闭发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一、二级道路客运站不实行封闭发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92对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93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人员密集区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人员密集区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78—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294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未建立机动车检测档案、未如实出具或者不出具全省统一式样的车辆检测报告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未建立机动车检测档案、未如实出具或者不出具全省统一式样的车辆检测报告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95对汽车租赁经营者将车辆租赁给不具备与租赁车辆相适应的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或者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汽车租赁经营者将车辆租赁给不具备与租赁车辆相适应的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或者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96对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载、运输信息服务、仓储理货经营者不按规定备案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载、运输信息服务、仓储理货经营者不按规定备案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79—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297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98对道路客运车辆未按规定随车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道路客运车辆未按规定随车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99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应急装置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应急装置的处罚不重复纳入300对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或在城区内的车站以外上下旅客、装卸行包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的处罚;对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在城区内的车站以外上下旅客、装卸行包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80—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301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配件登记档案和重要配件入库制度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配件登记档案和重要配件入库制度的处罚不重复纳入302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教练车标识、未安装和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未在规定的教练场地内培训或者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教练车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教练车标识、未安装和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未在规定的教练场地内培训或者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教练车的处罚不重复纳入303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按照核定的准教类别规范施教,或者未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或者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按照核定的准教类别规范施教,或者未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或者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81—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304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处罚不重复纳入305对旅客运输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无纳入清单管理,作为"对违反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的处罚"子项306对水路运输经营者违法经营的处罚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罚不重复纳入307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82—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308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水路运输经营者违法经营的处罚对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处罚不重复纳入309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不重复纳入310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83—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311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水路运输经营者违法经营的处罚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处罚未涉及相关业务,不纳入清单管理312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不重复纳入313对未履行备案义务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水路运输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等的处罚不重复纳入314对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的处罚315对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的处罚316对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处罚317对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318对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84—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319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规经营的处罚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不重复纳入320对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等的处罚不重复纳入321对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的处罚322对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323对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85—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324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规经营的处罚对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等的处罚不重复纳入325对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的处罚326对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处罚327对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的处罚328对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的处罚329对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330对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的处罚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86—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331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规经营的处罚对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不重复纳入332对未经批准使用岸线或者擅自新建、扩建、改建港口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未经批准使用岸线或者擅自新建、扩建、改建港口、码头的处罚不重复纳入333对违规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的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87—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334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违规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的处罚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处罚不重复纳入335对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处罚不重复纳入336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88—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337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违规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的处罚对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不重复纳入338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处罚不重复纳入339对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89—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340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违规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的处罚对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处罚不重复纳入341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不重复纳入342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90—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343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违规从事港口危险化学品作业的处罚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处罚不重复纳入344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含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含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处罚不重复纳入345对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91—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346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港口经营人违法经营的处罚对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不重复纳入347对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处罚不重复纳入348对未经批准,变更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未经批准,变更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等违法情形的处罚不重复纳入349对未经批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处罚350对转让、出借或者出租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处罚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92—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351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港口经营人违法经营的处罚对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处罚不重复纳入352对港口经营人擅自为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通报的违规船舶提供装卸服务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港口经营人擅自为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通报的违规船舶提供装卸服务的处罚不重复纳入353对港口经营人超越经认可的作业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港口经营人超越经认可的作业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处罚不重复纳入354对作业委托人未向港口经营人如实申报危险货物的名称、数量、适用包装、危害特性或者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作业委托人未向港口经营人如实申报危险货物的名称、数量、适用包装、危害特性或者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的处罚不重复纳入355对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和相关人员未经必要培训,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和相关人员未能履行有关规定的职责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和相关人员未经必要培训,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和相关人员未能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93—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356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缴费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港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缴费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港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处罚不重复纳入357对港口岸线使用人投资建设港口等设施逾期未达到最低投资限额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港口岸线使用人投资建设港口等设施逾期未达到最低投资限额的处罚不重复纳入358对船员服务机构违规的处罚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处罚不重复纳入359对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无纳入清单管理,作为"对违反船员管理规定的处罚"子项360对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无361对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无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94—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362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违反规定的处罚对招用未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招用未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处罚不重复纳入363对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无纳入清单管理,作为"对违反船员管理规定的处罚"子项364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无365对船长违反规定的处罚对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95—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366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船长违反规定的处罚对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无纳入清单管理,作为"对违反船员管理规定的处罚"子项367对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处罚不重复纳入368对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处罚纳入清单管理,作为"对违反船员管理规定的处罚"子项369对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96—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370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无纳入清单管理,作为"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子项371对船员违反规定的处罚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处罚不重复纳入372对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无纳入清单管理,作为"对违反船员管理规定的处罚"子项373对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无374对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无375对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无376对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无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97—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377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船员违反规定的处罚对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无纳入清单管理,作为"对违反船员管理规定的处罚"子项378对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无379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有效证件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处罚不重复纳入380对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不重复纳入381对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未取得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处罚不重复纳入382对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无纳入清单管理,作为"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子项383对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无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98—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384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无385对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对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386对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处罚不重复纳入387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99—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388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违规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船舶运输企业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无纳入清单管理,作为"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子项389对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无390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无391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无392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事故的处罚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无393对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机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无纳入清单管理,作为"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子项394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无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00—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395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适任证件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不重复纳入396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无纳入清单管理,作为"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子项397对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无398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无399对违反船舶登记条例的处罚对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处罚不重复纳入400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01—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401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拆船业污染环境的处罚对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进行拆船的处罚未涉及相关业务,不纳入清单管理402对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进行拆解的处罚403对拆船单位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处罚404对发生污染事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处罚未涉及相关业务,不纳入清单管理405对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拆船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406对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水域污染的处罚407对发生污染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处罚408对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处罚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02—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409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处罚未涉及相关业务,不纳入清单管理410对违反航道管理规定的处罚对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无纳入清单管理411对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无纳入清单管理412对未按要求设置航标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无纳入清单管理413对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泥砂、石块和废弃物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无纳入清单管理414对内河航道及湖区、港区水域和沿海航道两侧外设置渔网、网簖或从事水产养殖、种植捕捞等作业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无纳入清单管理415对在助航标志20米以内挖土、挖砂、种植或堆放物品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无纳入清单管理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03—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416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对违反航道管理规定的处罚对损坏、破坏、盗窃航道设施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无纳入清单管理417对在航道上抛锚停泊造成航道堵塞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无纳入清单管理418对未向航道管理机构申报登记,在内河航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疏浚、抛泥、打捞、测量、钻探等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无纳入清单管理419对触碰航标不报告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无纳入清单管理420对危害航标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无纳入清单管理421对危害辅助设施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无纳入清单管理422对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无纳入清单管理423行政强制扣留车辆和工具县交通运输局扣留车辆和工具不重复纳入424强制拖离县交通运输局强制拖离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04—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425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强制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县交通运输局恢复原状不重复纳入426强制拆除县交通运输局强制拆除不重复纳入427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扣押的车辆和工具县交通运输局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扣押的车辆和工具不重复纳入428代履行代为清除危害公路交通安全的物品、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等县交通运输局代履行不重复纳入429代为清除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代为拖船县交通运输局代为清除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代为拖船子项纳入清单管理430暂扣车辆县交通运输局暂扣车辆不重复纳入431强制卸货县交通运输局安排旅客改乘、强制卸货不重复纳入432扣押违法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和运输工具县交通运输局扣押化学品及运输工具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05—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433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强制对违章船舶、设施实施扣留、禁航等强制措施县交通运输局暂扣船舶浮动设施不重复纳入434行政确认公路路产损害事故责任认定县交通运输局路政事案事故认定不重复纳入435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安全确认县交通运输局疏浚作业安全确认不重复纳入436省农业厅行政处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基本农田违法行为处罚县国土资源局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不重复纳入437省海洋与渔业厅行政处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捕捞等活动的处罚不涉及此业务,不纳入清单管理438省商务厅行政处罚对违规组织劳务人员出国的处罚不涉及此业务,不纳入清单管理439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行为的处罚不涉及此业务,不纳入清单管理440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损害劳务人员权益行为的处罚商务局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损害劳务人员权益行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06—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441省商务厅行政处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合同违规行为的处罚商务局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合同违规行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44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履行备案报告义务的处罚商务局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履行备案报告义务的处罚不重复纳入44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县财贸局无纳入清单管理444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规定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有关信息的处罚县财贸局无纳入清单管理445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规定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的处罚县财贸局无纳入清单管理446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规定执行大额购卡银行转账和信息登记等的处罚县财贸局无纳入清单管理447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规定限额发卡的处罚县财贸局无纳入清单管理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07—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448省商务厅行政处罚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执行预付卡有效期规定,或未按规定提供配套服务的处罚县财贸局无纳入清单管理449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对使用单用途预付卡购买商品后退货的,未执行资金退卡规定的处罚县财贸局无纳入清单管理450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依单用途预付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并按规定留存有关信息的处罚县财贸局无纳入清单管理451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未按规定提供免费退卡服务或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处罚县财贸局无纳入清单管理452对家电维修经营者违规行为的处罚县财贸局无纳入清单管理453家庭服务机构违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行为的处罚县财贸局无纳入清单管理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08—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454省商务厅行政处罚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不妥善处理投诉行为的处罚县财贸局无纳入清单管理455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县财贸局无纳入清单管理456家庭服务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县财贸局无纳入清单管理457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行为的处罚县财贸局无纳入清单管理458对餐饮经营者违规行为的处罚县财贸局无纳入清单管理459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登记建档义务的处罚县财贸局无纳入清单管理460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信息、标识、说明等义务的处罚县财贸局无纳入清单管理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09—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461省商务厅行政处罚经营者收购、销售禁止收购、销售的旧电子电器产品行为的处罚县财贸局无纳入清单管理462洗染业经营者违规行为的处罚县财贸局无纳入清单管理463零售商违规促销行为的处罚县财贸局无纳入清单管理464零售商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行为的处罚县财贸局无纳入清单管理465省文化厅行政处罚对娱乐场所违规经营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无纳入清单管理466对设置未按规定进行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未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未成年人在非法定节假日进入游戏区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有奖经营活动,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未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10—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467省文化厅行政处罚对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不重复纳入468对未经批准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未经批准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商业展示活动,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无纳入清单管理469对艺术品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向文化部门备案、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经营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艺术品、不能提供艺术品来源等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无纳入清单管理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11—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470省文化厅行政处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规经营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等有关处罚不重复纳入471对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不重复纳入472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规经营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等有关处罚不重复纳入473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规经营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等有关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12—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474省文化厅行政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或发现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规定禁止内容不停止提供、立即报告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或未明确专门部门和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的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禁止内容,但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报告的处罚不重复纳入475对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13—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476省文化厅行政处罚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规经营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含有《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处罚等有关处罚不重复纳入477对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违规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无纳入清单管理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14—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478省文化厅行政处罚对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后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建立自审制度;未要求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后未公告;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后及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建立自审制度,未要求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后未公告,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15—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479省文化厅行政处罚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480对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处罚不重复纳入481对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16—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482省文化厅行政处罚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行为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未按《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17—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483省文化厅行政处罚对考级机构未按核准考级专业组织考级、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考官未依法回避、考级活动有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实行回避,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处罚不重复纳入484对艺术考级承办单位未报备或考级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发放无效考级证书、擅自扩大考场范围、多收费、阻挠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等行为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等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18—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485省文化厅行政处罚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无纳入清单管理486省环保厅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安装监测、自动监控设备的处罚县环境保护局对未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安装的处罚不重复纳入487对未按规定申报、报告、记录环境事项的处罚县环境保护局对未按规定申报、报告记录环境事项的处罚纳入清单管理488对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处罚县环境保护局对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处罚不重复纳入489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物或实施违法堆放的处罚县环境保护局对向水体排放、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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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19—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490省环保厅行政处罚对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监测情况的处罚县环境保护局无纳入清单管理491对畜禽养殖危害环境行为的处罚县环境保护局对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渣和污水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不重复纳入492对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或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内新建、扩建、未按规定拆除燃煤锅炉的处罚县环境保护局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20—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493省环保厅行政处罚对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处罚县环境保护局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处罚不重复纳入494对违法设立排污口的处罚县环境保护局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处罚不重复纳入495对拆船单位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未涉及相关业务,不纳入清单管理496对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处罚未涉及相关业务,不纳入清单管理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21—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497省环保厅行政处罚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喷洒、焚烧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县环境保护局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不重复纳入498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处罚县环境保护局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处罚不重复纳入499对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罚县环境保护局对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00省旅游委行政处罚对未按时报送统计资料或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的处罚县旅游局无纳入清单管理501对导游人员进行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县旅游局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行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22—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502省旅游委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县旅游局对未取得导游证或领队证人员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03对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县旅游局无纳入清单管理504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县旅游局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05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处罚县旅游局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情况告知旅游者行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06对组团社或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处罚县旅游局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行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23—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507省旅游委行政处罚对未被评定等级的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旅游经营单位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县旅游局对未被评定等级的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旅游经营单位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08省体育局行政处罚对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服务活动等的处罚县教体局无纳入清单管理509对经营者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条件的处罚县教体局无纳入清单管理510对经营者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范围等事项未书面告知体育行政部门的处罚县教体局无纳入清单管理511对聘请无专业技术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工作的处罚县教体局无纳入清单管理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24—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512省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从事经营性社会体育健身指导等的处罚县教体局无法定依据废止,不纳入清单管理513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县教体局无纳入清单管理514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县教体局无纳入清单管理515对经营者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县教体局无纳入清单管理516对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处罚县教体局无纳入清单管理517对健身气功站点年检不合格的处罚县教体局无纳入清单管理518其他行政权力参与验收居民住宅区配套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县教体局无法定依据废止,不纳入清单管理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25—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519省工商局行政处罚个人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处罚县工商局个人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20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处罚县工商局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21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和伪造营业执照的处罚县工商局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和伪造营业执照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22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处罚县工商局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26—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523省工商局行政处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县工商局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个人独资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24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登记机关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备案的处罚县工商局个人独资企业未按规定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登记机关备案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25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或遗失、毁损不申请补领或更换的处罚县工商局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毁损不按规定声明作废、补领或更换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26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处罚县工商局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27—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527省工商局行政处罚承租、受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县工商局承租、受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28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县工商局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29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条件,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县工商局为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30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县工商局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法定依据废止,不纳入清单管理531零售商违规促销行为的处罚县工商局对零售商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28—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532省工商局行政处罚零售商供应商从事不公平交易或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处罚县工商局对零售商供应商从事不公平交易行为或妨碍公平竞争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33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的处罚县工商局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34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县工商局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35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处罚县工商局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36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处罚县工商局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37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县工商局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29—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538省工商局行政处罚销售粮食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的处罚县工商局销售粮食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39倒卖烟草专卖品的处罚县工商局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倒卖烟草专卖品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40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县工商局对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41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处罚县工商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行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30—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542省工商局行政处罚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处罚县工商局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行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43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处罚县工商局对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行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44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的处罚县工商局无纳入清单管理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31—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545省工商局行政处罚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处罚县工商局无纳入清单管理546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县工商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47违反强制使用注册商标义务的处罚县工商局违反强制使用注册商标规定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48注册商标被许可人违反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和商品产地规定的处罚县工商局注册商标被许可人违反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和商品产地规定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49侵犯驰名商标的处罚未涉及相关业务,不纳入清单管理550冒充注册商标或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禁止使用规定的处罚县工商局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和地名作为商标使用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32—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551省工商局行政处罚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承印验证、印制登记、存档、商标标识出入库规定的处罚县工商局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核查、登记、存档、商标标识出入库、废次标识销毁规定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52商标代理组织从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县工商局商标代理组织从业违法行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53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处罚县工商局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54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处罚县工商局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55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违反特殊标志许可使用管理义务,超范围使用特殊标志的处罚县工商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违反特殊标志许可使用管理规定的,超范围使用特殊标志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56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县工商局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33—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557省工商局行政处罚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的处罚县工商局驰名商标商业宣传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58集体、证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怠于管理或控制致使使用商标商品达不到使用管理规则要求的处罚县工商局集体、证明商标使用商品达不到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59集体、证明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处罚县工商局集体、证明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60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县工商局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61广告内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处罚县工商局广告内容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62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县工商局广告中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63广告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或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县工商局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34—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564省工商局行政处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县工商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65发布烟草广告的处罚县工商局违反规定在大众媒介和禁止的地点发布烟草广告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66应当依法审查而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处罚县工商局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违法发布广告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67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处罚县工商局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68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处罚县工商局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69违反《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县工商局违反《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35—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570省工商局行政处罚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处罚县工商局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71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县工商局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72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县工商局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73乱贴、乱画、乱写户外广告的处罚县工商局乱贴、乱画、乱写广告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74未经批准发布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的处罚县工商局未经批准发布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75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内容的处罚县工商局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内容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76广告语言文字不符合规定的处罚县工商局广告语言文字不符合广告语言文字管理规定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36—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577省工商局行政处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未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未提交真实身份信息,或具备登记注册条件而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处罚县工商局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未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未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真实身份信息,或具备登记注册条件而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78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县工商局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未履行积极协助工商部门执法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79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县工商局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未履行积极协助工商部门执法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80未按规定公开营业执照登载信息或电子链接标识的处罚县工商局未按规定公开营业执照登载信息或电子链接标识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37—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581省工商局行政处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按规定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的处罚县工商局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按规定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82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的处罚县工商局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塑料购物袋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83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滥用格式合同条款的处罚县工商局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违反规定使用格式合同条款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84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业务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县工商局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业务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85人才中介活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处罚县工商局无纳入清单管理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38—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586省工商局行政处罚违法经营商业密码的处罚县工商局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87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未履行管理义务的处罚县工商局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未履行管理责任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88未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产品进货、销售台账,对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缺陷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处罚县工商局销售者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义务的,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89需要依法取得许可证照或经认证的产品,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县工商局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39—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590省工商局行政处罚文物商店销售、拍卖企业拍卖未经审核的文物的处罚县工商局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91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县工商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处罚;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处罚;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92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县工商局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40—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593省工商局行政处罚违法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县工商局违法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94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县工商局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95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县工商局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或者销售带病的种畜禽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96销售种畜禽,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销售冒充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县工商局销售冒充种畜禽产品、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41—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597省工商局行政处罚出售、收购、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县工商局出售、收购、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98违法经营野生药材的处罚县工商局违法收购野生药材的处罚不重复纳入599违反国家禁止出口、限量出口、出口许可证制度,违法出口野生药材的处罚县工商局违法出口野生药材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00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县工商局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01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等的处罚县工商局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42—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602省工商局行政处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县工商局出售、收购、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03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义务,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县工商局拒不履行合同义务,非因不可抗力改变合同行程,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04销售不合格的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或者违法销售添加甲醇等其他的车用汽油燃料的处罚县工商局销售不合格的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或者违法销售添加甲醇等其他的车用汽油燃料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43—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605省工商局行政处罚棉花交易市场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棉花交易规则,有效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处罚县工商局未有固定的交易场所的处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处罚;未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交易规则的处罚;对市场参与者未有明确的行为规范的处罚;市场开办单位参与市场交易的处罚;市场交易的棉花未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凭证和包装标识的处罚;市场开办单位和市场交易者不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不照章纳税、诚信经营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44—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606省工商局行政处罚棉花收购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误导性宣传,与交售者有收购合同或协议而拒收或限收棉花,棉花销售企业购买、销售非法加工的棉花,签订棉花销售合同后不按合同规定履约的处罚县工商局棉花收购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误导性宣传的处罚;棉花收购者与交售者有收购合同或协议而拒收或限收棉花的处罚;棉花销售企业购买、销售非法加工的棉花的处罚;棉花销售企业签订棉花销售合同后不按合同规定履约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45—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607省工商局行政处罚购买、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加工棉花,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的处罚县工商局购买、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加工棉花的处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的处罚;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08陈粮出库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情节严重,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县工商局陈粮出库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09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处罚县工商局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46—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610省工商局行政处罚出厂、销售和进口列入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目录,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农业机械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农业机械产品,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的处罚县工商局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农业机械产品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11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处罚县工商局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12销售或者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或难以降解的一次性餐具的处罚县工商局销售或者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或难以降解的一次性餐具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1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的处罚县工商局未经批准,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47—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614省工商局行政处罚非法买卖流通、装帧、经营人民币、经营纪念币或损害人民币行为的处罚县工商局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的处罚或未按规定买卖纪念币的处罚、擅自装帧或经营流通人民币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15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处罚县工商局未经许可、委托收购金银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16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处罚县工商局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17未经批准私自经营金银制品等的处罚县工商局未经审批和工商登记,私自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18私相买卖金银的处罚县工商局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48—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619省工商局行政处罚合同欺诈的处罚县工商局合同欺诈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20订立、履行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县工商局订立、履行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21为他人合同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县工商局为他人合同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22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的处罚县工商局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23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处罚县工商局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24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处罚县工商局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49—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625省工商局行政处罚拍卖企业违法拍卖行为的处罚县工商局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的处罚;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处罚;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处罚;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26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县工商局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50—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627省工商局行政处罚竞买人之间及竞买人与拍卖人间恶意串通行为的处罚县工商局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28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县工商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致旅游者权益受损而不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29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收用件"的处罚县工商局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收用件"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30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的处罚县工商局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51—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631省工商局行政处罚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部件拼装农业机械的处罚县工商局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3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县工商局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33有关单位因违反突发事件应对规定被地方政府责令停产停业的后续处罚县工商局有关单位因违反突发事件应对规定被地方政府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34有制造、销售仿真枪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县工商局有制造、销售仿真枪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35心理咨询人员、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违规开展心理、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县工商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的人违规开展心理、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52—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636省工商局行政处罚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罚县工商局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37未经批准发布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的处罚县工商局对未经批准发布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38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处罚县工商局违反农药广告审查规定发布农药广告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39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公务员违反规定年限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或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处罚县工商局离职公务员违规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或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40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处罚县工商局无纳入清单管理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53—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641省工商局行政处罚商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有欺骗、误导行为,或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内容,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处罚县工商局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内容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42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的处罚县工商局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倒卖烟草专卖品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43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处罚县工商局无纳入清单管理644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或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县工商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或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54—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645省工商局行政处罚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行为的处罚县工商局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46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行为的处罚县工商局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行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47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或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的处罚县工商局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隐匿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篡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以及其他质量证明,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行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55—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648省工商局行政处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的处罚县工商局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49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行为的处罚县工商局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行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50服务业的经营者将国家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行为的处罚县工商局服务业的经营者将国家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行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51产品标识或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县工商局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56—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652省工商局行政处罚为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县工商局为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行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53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县工商局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54擅自动用、调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县工商局擅自动用、调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查封、扣押的物品行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55经营者私自拆封、毁损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备份样品的处罚县工商局对经营者私自拆封、毁损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备份样品行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57—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656省工商局行政处罚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产品标准的,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标准以及与抽检商品相关虚假信息的处罚县工商局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产品标准的,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标准以及与抽检商品相关虚假信息行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57商品零售场所未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的处罚县工商局未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58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县工商局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59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县工商局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58—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660省工商局行政处罚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有关规定的处罚县工商局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塑料购物袋有关销售、列示等规定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61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等损害循环经济发展行为的处罚县工商局无纳入清单管理662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等有表示而不准确、清楚、明白及违反明示规定的处罚县工商局广告内容违反清楚、明白、准确、真实的规定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63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处罚县工商局无纳入清单管理664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处罚县工商局无纳入清单管理665发布含有禁止内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处罚县工商局发布内容违法的医疗器械广告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59—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666省工商局行政处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处罚县工商局无纳入清单管理667发布含有禁止内容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县工商局无纳入清单管理668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广告的处罚县工商局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办法》规定发布兽药广告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69发布含有禁止内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处罚县工商局无纳入清单管理670发布含有禁止内容酒类广告的处罚县工商局违反禁止性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71发布含有禁止内容教育、培训广告的处罚县工商局无纳入清单管理672发布含有禁止内容等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处罚县工商局无纳入清单管理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60—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673省工商局行政处罚发布含有禁止内容等房地产广告的处罚县工商局无纳入清单管理674发布含有禁止内容等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处罚县工商局无纳入清单管理675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处罚县工商局无纳入清单管理676违法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处罚县工商局无纳入清单管理677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处罚县工商局无纳入清单管理678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含有禁止内容的处罚县工商局无纳入清单管理679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处罚县工商局无纳入清单管理680广告引证内容违反规定的处罚县工商局无纳入清单管理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61—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681省工商局行政处罚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规定的处罚县工商局无纳入清单管理682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处罚县工商局无纳入清单管理683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处罚县工商局无纳入清单管理684广告代言人违反禁止性规定以及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处罚县工商局无纳入清单管理685非法发送广告的处罚县工商局无纳入清单管理686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处罚县工商局无纳入清单管理687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县工商局无纳入清单管理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62—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688省工商局行政处罚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以及其他添加剂和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处罚县工商局无纳入清单管理689行政强制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县工商局无纳入清单管理690省质监局行政处罚对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及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没有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处罚县质监局对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及国务院工业部门制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没有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63—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691省质监局行政处罚对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处罚县质监局对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92对违反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县质监局对违反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93对生产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县质监局对生产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94对机动车生产企业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处罚县质监局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64—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695省质监局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或超出规定范围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县质监局对未按《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以及已获得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而超出规定范围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96对生产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以及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处罚县质监局对生产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和对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以及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65—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697省质监局行政处罚对使用者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或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县质监局对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和对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98对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的处罚县质监局对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的处罚不重复纳入699对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所采用的材料、技术和工艺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处罚县质监局对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所采用的材料、技术和工艺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66—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700省质监局行政处罚对安检机构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县质监局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01对安检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未按规定保存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逾期未改的;未经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者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检测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管理的处罚县质监局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处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逾期未改的处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67—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702省质监局行政处罚对生产者未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的处罚县质监局对家用汽车生产者未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及时更新备案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03对家用汽车产品未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的处罚县质监局对家用汽车产品未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04对销售者未按要求销售家用汽车产品的处罚县质监局对销售者未按要求销售家用汽车产品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05对汽车产品修理者未按要求开展修理活动的处罚县质监局对汽车产品修理者未按要求开展修理活动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06对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县质监局对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68—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707省质监局行政处罚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它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处罚县质监局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08对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县质监局对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09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县质监局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10对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县质监局对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69—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711省质监局行政处罚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县质监局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12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或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县质监局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或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13对未取得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县质监局对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70—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714省质监局行政处罚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县质监局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15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县质监局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16对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处罚县质监局对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17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的处罚县质监局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18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县质监局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71—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719省质监局行政处罚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县质监局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20对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县质监局对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21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县质监局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22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县质监局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23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处罚县质监局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72—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724省质监局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进口或者销售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者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它计量器具的处罚县质监局对违反规定进口或者销售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者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它计量器具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25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其计量性能不符合规定的;转让、出租、出借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销售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合格证明或者伪造、冒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的计量器具的处罚县质监局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其计量性能不符合规定的处罚;对转让、出租、出借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处罚;对销售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合格证明或者伪造、冒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的计量器具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26对伪造、冒用、骗取或者受让、租用、借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处罚县质监局对伪造、冒用、骗取或者受让、租用、借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73—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727省质监局行政处罚对制造、修理、安装、改装计量器具过程中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或者功能的处罚县质监局对制造、修理、安装、改装计量器具过程中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或者功能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28对使用计量器具过程中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或者功能的处罚县质监局对使用计量器具过程中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或者功能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29对私自开启计量器具检定封印、破坏检定封缄或者防作弊装置的处罚县质监局对私自开启计量器具检定封印、破坏检定封缄或者防作弊装置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30对建设单位安装未经首次强制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住宅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能表的处罚县质监局对建设单位安装未经首次强制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住宅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能表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31对商品交易市场主办者未按规定设置便于公众校验的计量器具,或者经营者配备和使用的计量器具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处罚县质监局对商品交易市场主办者未按规定设置便于公众校验的计量器具,或者经营者配备和使用的计量器具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74—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732省质监局行政处罚对计量器具使用者、计量技术机构、检测机构、计量中介服务机构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县质监局对计量技术机构、检测机构、计量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计量检定、校准、检测、检验数据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33对被授权单位被授权项目,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或者超出授权项目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处罚县质监局对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对超出被授权单位授权项目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34对未经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处罚县质监局对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35对在经销活动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处罚县质监局对在经销活动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36对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的处罚县质监局对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75—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737省质监局行政处罚对计量器具制造者、修理者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县质监局对违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38对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县质监局对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39对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县质监局对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40对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加工计量器具的处罚县质监局对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加工计量器具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41对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处罚县质监局对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76—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742省质监局行政处罚对社会公正行(站)用于计量检测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县质监局对社会公正行(站)用于计量检测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43对社会公正计量行(站)伪造计量检测数据,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处罚县质监局对社会公正计量行(站)伪造计量检测数据,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44对加油站经营者违规从事计量活动的处罚县质监局对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45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县质监局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77—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746省质监局行政处罚对眼镜制配者违反计量管理规定的处罚县质监局对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47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或者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准确可靠的处罚县质监局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罚;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准确可靠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78—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748省质监局行政处罚对眼镜经营者未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未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的;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准确可靠的处罚县质监局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未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罚;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未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罚;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准确可靠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79—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749省质监局行政处罚对眼镜制配者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县质监局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50对集贸市场主办者违反计量管理规定的处罚县质监局对集市主办者对集贸市场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并向质监部门备案强制检定及配合做好的处罚;对集贸市场主办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计量器具、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未遵守有关规定以及使用未申请检定、超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对集贸市场主办者未设立公平秤并检定合格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80—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751省质监局行政处罚对集贸市场经营者未定期接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强制检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及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伪造数据、破坏铅签封,或者应当使用计量器具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处罚县质监局对集贸市场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未定期接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强制检定的处罚;对集贸市场经营者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及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伪造数据、破坏铅签封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52对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县质监局对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53对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县质监局对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81—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754省质监局行政处罚对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县质监局对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55对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县质监局对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56对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或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处罚县质监局对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处罚;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82—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757省质监局行政处罚对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规定,未标注净含量的处罚县质监局对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58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计量不合格的处罚县质监局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计量不合格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59对生产者应当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识的处罚县质监局对生产者应当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识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60对未取得社会公正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以社会公正行(站)名义为社会提供计量检测数据的处罚县质监局对未取得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以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名义为社会提供计量检测数据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61对未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而承揽设备监理业务的处罚县质监局无纳入清单管理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83—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762省质监局行政处罚对超越核准资格范围承揽设备监理业务的处罚县质监局无纳入清单管理763对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处罚县质监局无纳入清单管理764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行政处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或者明知从事有关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生猪产品的处罚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无纳入清单管理765未按法定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保存相关凭证的处罚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无纳入清单管理766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履行管理义务的处罚子项纳入清单管理767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按法定进行抽样检验,对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84—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768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行政处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禁止性规定或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有关禁止性规定的处罚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无纳入清单管理769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处罚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无纳入清单管理770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处罚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无纳入清单管理771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处罚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无纳入清单管理772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无纳入清单管理773违法取得、使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处罚未按规定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无纳入清单管理774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食品经营者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处罚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无纳入清单管理775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批发市场开办者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无纳入清单管理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85—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776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行政处罚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罚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无纳入清单管理777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规定经营的处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处罚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无纳入清单管理778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处罚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无纳入清单管理779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处罚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无纳入清单管理780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处罚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无纳入清单管理781未取得合法执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使用药品的处罚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未取得合法执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使用药品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86—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782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行政处罚药品使用单位违反药品使用管理规范的处罚药品使用单位违反药品购进、储存、调配、应用规定的处罚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使用单位违反药品购进、储存、调配、应用规定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83药品使用单位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使用单位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84违反规定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处罚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违反规定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85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召回管理规定的处罚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药品安全隐患,未停止销售或者使用,未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生产企业违反召回药品处理规定的处罚;药品生产企业违反召回管理规定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86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召回药品的处罚787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等行为的处罚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反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87—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788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行政处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配备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等行为的处罚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无纳入清单管理789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服务,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的处罚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无纳入清单管理790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维修服务机构等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无纳入清单管理79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未立即暂停销售、使用、通知、报告等的处罚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缺陷的未按规定采取措施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9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协助生产企业召回工作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88—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793省人防办行政处罚对侵害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程设施及违规修建人防工程等的处罚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处罚县人防办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94对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县人防办对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95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县人防办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96对侵害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程设施及违规修建人防工程等的处罚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县人防办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97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县人防办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89—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798省人防办行政处罚对侵害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程设施及违规修建人防工程等的处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县人防办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不重复纳入799对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县人防办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00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县人防办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01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人防设施或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县人防办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对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02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设计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县人防办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03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县人防办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90—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804省人防办行政处罚对在人防工程外一定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或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的处罚对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的处罚县人防办对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05对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的处罚县人防办对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06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县人防办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07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人防工程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县人防办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人防工程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08对人防工程报监项目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县人防办对人防工程报监项目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91—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809省人防办行政处罚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向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发包工程的处罚县人防办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向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发包工程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10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县人防办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11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县人防办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12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县人防办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13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违反工程验收规定行为的处罚县人防办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违反工程验收规定行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14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未向人防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县人防办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未向人防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92—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815省人防办行政处罚对有关单位违反资质管理规定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县人防办对有关单位违反资质管理规定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16对协助他人或单位冒名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县人防办对协助他人或单位冒名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17对承包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人防工程有关行为的处罚县人防办对承包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人防工程有关行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18有关单位违反人防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县人防办对有关单位违反人防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19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按技术标准施工的处罚县人防办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按技术标准施工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20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配件、设备等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县人防办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配件、设备等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21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欺诈行为的处罚县人防办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欺诈行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93—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822省人防办行政处罚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违反监理回避原则行为的处罚县人防办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违反监理回避原则行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23对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县人防办对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24省文物局行政处罚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作业或迁移、拆除、修缮、重建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25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94—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826省文物局行政处罚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作业或迁移、拆除、修缮、重建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无纳入清单管理,作为"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作业或迁移、拆除、修缮、重建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子项827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28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29对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30对不可移动文物违法转让、抵押、改变用途或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处罚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95—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831省文物局行政处罚对不可移动文物违法转让、抵押、改变用途或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处罚对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32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33对文物收藏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配备有关设施或处置馆藏文物、补偿费用的处罚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34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35对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96—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836省文物局行政处罚对文物收藏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配备有关设施或处置馆藏文物、补偿费用的处罚对违法借用、交换、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违法借用、交换、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37对违法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违法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38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39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拒不上交或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40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41对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97—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842省文物局行政处罚对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43对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44对违反规定进行涉及长城的工程建设或因工程建设拆除、穿越、迁移长城的处罚对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处罚未涉及相关业务,不纳入清单管理845对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的处罚未涉及相关业务,不纳入清单管理846对未采取规定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因工程建设拆除、穿越、迁移长城的处罚未涉及相关业务,不纳入清单管理847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文物保护单位的参观游览场所,其管理部门破坏性使用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文物保护单位的参观游览场所,其管理部门破坏性使用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98—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848省文物局行政处罚对在风景名胜区损坏文物古迹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在风景名胜区损坏文物古迹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49对未履行文物保护审批程序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处罚对未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进行基本建设工程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未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进行基本建设工程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50对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199—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851省文物局行政处罚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涉及文物保护的有关违法行为,擅自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拍摄、报道,以及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参观游览场所的管理、使用单位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参观游览场所的管理、使用单位,拒不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文物安全,或者破坏文物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参观游览场所的管理、使用单位,拒不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文物安全,或者破坏文物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52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栽植、移植大型乔木和修建构筑物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栽植、移植大型乔木和修建构筑物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53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修建人造景点或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修建人造景点或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00—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854省文物局行政处罚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涉及文物保护的有关违法行为,擅自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拍摄、报道,以及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参观游览场所的管理、使用单位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立即停止施工、生产,造成文物损毁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立即停止施工、生产,造成文物损毁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55对建设和施工单位拒不配合或者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建设和施工单位拒不配合或者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56对建设单位拒不支付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建设单位拒不支付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01—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857省文物局行政处罚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涉及文物保护的有关违法行为,擅自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拍摄、报道,以及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参观游览场所的管理、使用单位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建设单位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未事先确定文物保护措施,或者未将事先确定的保护措施报请批准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建设单位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未事先确定文物保护措施,或者未将事先确定的保护措施报请批准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58对擅自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擅自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或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等活动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59对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60对未经批准经营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未经批准经营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02—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861省文物局行政处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责任书或者不履行责任书规定义务,考古发掘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出土文物损毁、丢失,以及擅自处理出土文物以及科研标本的处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与文物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签订责任书或者不履行责任书规定义务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无正当理由,拒不与文物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签订责任书或者不履行责任书规定义务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62对考古发掘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出土文物损毁、丢失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考古发掘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出土文物损毁、丢失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63对擅自处理出土文物以及科研标本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擅自处理出土文物以及科研标本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03—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864省文物局行政处罚对在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有关违法行为,向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的河道内倾倒垃圾或者排放污水,以及破坏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的河堤,刻划文物本体,或者毁坏界碑、界桩及其他遗产标识的处罚对在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挖沙、取土的处罚未涉及相关业务,不纳入清单管理865对在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乱搭乱建的处罚866对向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的河道内倾倒垃圾或者排放污水的处罚867对破坏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的河堤,刻划文物本体,或者毁坏界碑、界桩及其他遗产标识的处罚868对擅自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范围内耕种、植树的处罚869对违反有关规定进行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无纳入清单管理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04—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870省文物局行政处罚对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71对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按规定公告或者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按规定公告或者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72对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擅自参观文物点或者擅自收集文物、自然标本、进行考古记录的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对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擅自参观文物点或者擅自收集文物、自然标本、进行考古记录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73行政强制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承担修缮费用县文化出版局无纳入清单管理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05—序号原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县级承接部门县级对应事项备注874省文物局行政强制拆迁或改造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单位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县文化出版局无纳入清单管理875因个人原因损坏长城段落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修缮费用县文化出版局无纳入清单管理876省农机局行政处罚对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行为的处罚桓台县农机局对违反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77对不配备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行为的处罚桓台县农机局对违反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78对违法使用农业机械行为的处罚桓台县农机局对违反农业机械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879行政强制对违法、违规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强制措施桓台县农机局对违反农业机械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不重复纳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06—22018年第一批新增、取消、整合行政权力事项表一、新增行政权力38项(行政许可4项、行政处罚23项、行政强制4项、其他权力7项)序号项目名称类别实施机关处理决定备注1计量标准考核(复核)、计量授权等涉及的技术审查环节行政许可县质监局承接淄政字〔2018〕25号2改变技术产品用途和未建立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的处罚行政处罚县林业局承接鲁政字〔2017〕220号3不合格农产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违规行为的处置处理行政强制县林业局承接鲁政字〔2017〕220号4封存、没收、销毁违法调运森林植物和森林植物产品行政强制县林业局承接鲁政字〔2017〕220号5查封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及配件的企业行政强制县工商局承接鲁政字〔2017〕220号6对播出机构违反商业广告播出时长相关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广播电视局承接鲁政字〔2017〕220号7对播出机构违反公益广告播出时长和数量相关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广播电视局承接鲁政字〔2017〕220号8对播出电视剧、电影时违规插播广告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广播电视局承接鲁政字〔2017〕220号9对转播、传播广播电视节目时违规插播广告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广播电视局承接鲁政字〔2017〕220号10对播出商业广告不尊重公众生活习惯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广播电视局承接鲁政字〔2017〕220号11对播出机构违规播出酒类商业广告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广播电视局承接鲁政字〔2017〕220号12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广播电视局承接鲁政字〔2017〕220号13对播出机构未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负责对所播出的广告进行审查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广播电视局承接鲁政字〔2017〕220号14对播出未经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商业广告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广播电视局承接鲁政字〔2017〕220号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07—15对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聘请嘉宾违规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广播电视局承接鲁政字〔2017〕220号16对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广播电视局承接鲁政字〔2017〕220号17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广播电视局承接鲁政字〔2017〕220号18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有关规定的利益关联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广播电视局承接鲁政字〔2017〕220号19新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方案核准行政许可县油区办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20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核准行政许可县油区办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21对施工单位进行相关施工作业的核准行政许可县油区办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22查处涉及油气企业水、电、天然气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县油区办新增《淄博市油区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23查处非法运输油气企业生产建设性废旧物资器材及油品、油料的行为行政处罚县油区办新增《淄博市油区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24对擅自回收落地原油、清罐油和其他废(污)油品、油料的处罚行政处罚县油区办新增《淄博市油区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25对非法收购、运输油气企业生产建设性废旧物资器材及油品、油料的处罚行政处罚县油区办新增《淄博市油区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26对非法设立土法炼油场(点)、落地原油净化站(点)、原油收购站(点)、油气企业生产建设性废旧物资器材收购站(点)的处罚行政处罚县油区办新增《淄博市油区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08—27对管道企业未依法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油区办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28对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油区办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29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行涉及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处罚行政处罚县油区办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30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油区办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31取缔油区内非法建设的小土炼油加工厂和非法收油点行政强制县油区办新增《淄博市油区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32协调油气企业与受损失者签订协议,并督促实施其他权力县油区办新增《淄博市油区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33对油气企业进行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采备案其他权力县油区办新增《淄博市油区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34对管道企业竣工测量图备案其他权力县油区办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条35对管道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其他权力县油区办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九条36对管道企业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管道的安全防护措施备案其他权力县油区办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四十二条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09—37对油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油气企业水、电、天然气的许可;协助油田对油田生产性基础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其他权力县油区办新增《淄博市油区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38组织回收处理落地原油、清罐油和其他废(污)油品油料其他权力县油区办新增《淄博市油区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二、取消行政权力45项(行政许可4项、行政处罚21项、行政征收4项、行政强制3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权力13项)序号项目名称类别实施机关处理决定备注1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用地预审(属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部分内容)行政许可县国土局取消国发〔2017〕46号鲁政字〔2017〕220号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属于"取水许可"的部分内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行政许可县水务局取消国发〔2017〕46号鲁政字〔2017〕220号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属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部分内容)行政许可县水务局取消国发〔2017〕46号鲁政字〔2017〕220号4重点管理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行政许可县质监局取消淄政字〔2018〕25号5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商务局取消国发〔2017〕46号鲁政字〔2017〕220号6对非法转让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商务局取消国发〔2017〕46号鲁政字〔2017〕220号7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申报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商务局取消国发〔2017〕46号鲁政字〔2017〕220号8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处罚(子项)行政处罚县环境局取消国发〔2017〕46号鲁政字〔2017〕220号9对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处罚行政处罚县环境局取消国发〔2017〕46号鲁政字〔2017〕220号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10—10未取得鲜茧收购资格、未经登记注册从事鲜茧收购活动的处罚(子项)行政处罚县工商局取消国发〔2017〕46号鲁政字〔2017〕220号11被取消鲜茧收购资格的鲜茧收购单位,未立即停止蚕茧收购活动,逾期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子项)行政处罚县工商局取消国发〔2017〕46号鲁政字〔2017〕220号12在资格认定申请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子项)行政处罚县工商局取消国发〔2017〕46号鲁政字〔2017〕220号13超越《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核准区域从事收购活动的处罚(子项)行政处罚县工商局取消国发〔2017〕46号鲁政字〔2017〕220号14租借、转让《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或者使用过期、伪造、变造《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处罚(子项)行政处罚县工商局取消国发〔2017〕46号鲁政字〔2017〕220号1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扰乱鲜茧收购秩序的行为的处罚(子项)行政处罚县工商局取消国发〔2017〕46号鲁政字〔2017〕220号16对违反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县质监局取消国发〔2017〕46号鲁政字〔2017〕220号17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涉及文物保护的有关违法行为,擅自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拍摄、报道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擅自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新闻报道、电视直播或者制作专题类节目的处罚)行政处罚县文化出版局取消国发〔2017〕46号鲁政字〔2017〕220号18对未经许可,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处罚行政处罚县经信局取消淄政字〔2018〕25号19对非被指定负责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的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县经信局取消淄政字〔2018〕25号20对被指定的进出口企业,不按程序办理手续,以虚假合同、政府保函骗取进出口批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行政处罚县经信局取消淄政字〔2018〕25号21对数据统计中故意漏报、误报、隐瞒有关监控化学品资料、数据的处罚行政处罚县经信局取消淄政字〔2018〕25号22对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验收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县经信局取消淄政字〔2018〕25号23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行政处罚县经信局取消淄政字〔2018〕25号24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处罚行政处罚县科技局取消淄政字〔2018〕25号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11—25对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从事经营性社会体育健身指导、社会体育指导员超出技术等级证书规定范围从事经营性社会体育健身指导、社会体育指导员在社会体育指导活动中以欺诈手段牟取利益的处罚行政处罚县教体局取消淄政字〔2018〕25号26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行政征收县经信局取消国发〔2017〕46号鲁政字〔2017〕220号27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检验)征收行政征收县经信局取消淄政字〔2018〕25号28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行政征收县国土局取消国发〔2017〕46号鲁政字〔2017〕220号29对采矿登记收费的征收行政征收县国土局取消国发〔2017〕46号鲁政字〔2017〕220号30对未办理能效标识备案和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使用能源效率标识行政强制县经信局取消国发〔2017〕46号鲁政字〔2017〕220号31对未标注能效标识的生产者或进口商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强制县经信局取消国发〔2017〕46号鲁政字〔2017〕220号32对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加收滞纳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县经信局取消国发〔2017〕46号鲁政字〔2017〕220号33二级裁判员认定行政确认县教体局取消淄政字〔2018〕25号34制式无线电台站、呼号及生产备案其他权利县应急办取消国发〔2017〕46号鲁政字〔2017〕220号35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申报推荐其他权利县科技局取消国发〔2017〕46号鲁政字〔2017〕220号36国家"863"计划项目申报其他权利县科技局取消国发〔2017〕46号鲁政字〔2017〕220号37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推荐、管理其他权利县科技局取消国发〔2017〕46号鲁政字〔2017〕220号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12—38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审核其他权利县国土局取消国发〔2017〕46号鲁政字〔2017〕220号3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备案其他权利县国土局取消国发〔2017〕46号鲁政字〔2017〕220号40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其他权利县财贸局取消国发〔2017〕46号鲁政字〔2017〕220号41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其他权利县财贸局取消国发〔2017〕46号鲁政字〔2017〕220号42广告经营资格年检其他权利县工商局取消国发〔2017〕46号鲁政字〔2017〕220号43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建前审查其他权利县经信局取消淄政字〔2018〕25号44淄博市节能评估机构备案其他权利县经信局取消淄政字〔2018〕25号三、整合行政权力7项(行政处罚4项、行政强制3项)序号项目名称类别实施机关处理决定备注1对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处罚行政处罚县经信局整合该事项及实施依据并入"对供电企业实施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处罚2对未经许可,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经信局整合该事项及实施依据并入"对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处罚"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13—3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行政处罚县经信局整合整合为"对从事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电力交易设施的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合并4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5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行为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行政强制县经信局整合整合为"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责令停止、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实施依据合并6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行政强制县经信局7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责令停止、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行政强制县经信局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14—3桓台县涉养老、教育、医疗领域"全链条"梳理事项情况表序号办事项目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可实施同一层级办理的单位一、养老领域1开办养老院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县工商局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县工商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1.
成立登记;2.
变更登记;3.
注销登记;4.
修改章程核准县民政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县卫计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县消防大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县消防大队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县民政局二、教育领域2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县工商局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县工商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1.
成立登记;2.
变更登记;3.
注销登记;4.
修改章程核准县民政局食品经营许可县食药监局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县教体局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15—序号办事项目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可实施同一层级办理的单位3民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初等和中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1.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2.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变更;3.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县编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1.
成立登记;2.
变更登记;3.
注销登记;4.
修改章程核准县民政局食品经营许可县食药监局民办学历教育机构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县教体局4学前教育机构设立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1.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2.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变更;3.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县编办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县工商局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县工商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1.
成立登记;2.
变更登记;3.
注销登记;4.
修改章程核准县民政局食品经营许可县食药监局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县教体局三、医疗领域5开办个体诊所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县工商局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县工商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县卫计局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县卫计局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县卫计局护士执业注册及延续注册许可县卫计局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16—桓台县人民政府关于飞机防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通告根据疫情监测,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美国白蛾、杨小舟蛾、杨扇舟蛾等在全县有继续蔓延趋势,对我县林业事业发展和生态建设造成严重威胁.
为巩固绿化成果,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全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按照"突出重点,分区治理,属地负责,联防联治"的原则,实施预防和除治并重.
二、2018年5月20日至6月10日在全县范围内(除城区外),实行飞机防控林业有害生物的措施.
按照飞防要求,在飞防期间,起飞点附近(全县范围内选择2-3处)实行道路管制,请过往行人酌情选择出行路线,注意交通安全.
飞防使用对人畜无毒无害的生物制剂,不会影响群众正常生活,但对个别特种养殖物(如桑蚕、蜜蜂、鱼虾蟹、蚂蚱、狐狸、貂等),如果不采取保护措施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危害.
有关养殖户要按照与镇村签订的责任书,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禁止使用飞防后的地面植物进行喂养.
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自行负责.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林业局、县公路局、县交警大队等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的领导,层层签订责任状,成立专门的防控队伍,分线划片,责任到人,严防死守.
村(居)民委员会应开展群众性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活动,明确树权,责任落实到林户.
各镇(街道)、村(居)要成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控专业队,坚持每天巡查,确保防治到位.
四、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大力推广无公害农药防治,加快生物防治进程.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对于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发生林业有害生物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蔓延成灾的;隐瞒或者虚报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造成蔓延成灾的,依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桓台县人民政府2018年5月6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17—桓台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县域范围内全年禁止全部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
二、各镇政府要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的领导,层层签订责任状,成立禁烧队伍,分片包干,严防死守.
村民委员会要按镇政府的部署积极开展群众性的农作物秸秆禁烧活动,制定秸秆禁烧公约,责任落实到农户.
在三夏、三秋关键农时,农作物秸秆易发生露天焚烧的高危时期,各镇、村要成立秸秆禁烧工作队,坚持24小时值班巡查,确保各项禁烧措施到位.
三、加快农作物秸秆的转化利用.
大力推广机械化秸秆还田、秸秆青贮、秸秆养菌、秸秆固化、秸秆气化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转化利用成果,拓宽秸秆转化利用渠道,扩大秸秆转化利用规模.
四、县政府组织环保、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集中巡查农作物秸秆禁烧情况,严厉查处农作物秸秆焚烧行为.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七、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桓台县人民政府2018年5月26日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18—通告居民小区内违法建设行为不但违反城市规划而且破坏了住宅小区的美感,侵害了居民的公共权益,严重影响邻里关系,为全面治理小区内业主的违法建设行为,现通告如下:一、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治理范围小区内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水系和其他公共空间进行乱搭乱建的;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和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擅自开挖地下室的;擅自将房屋拆除重建或改建、扩建的;擅自建设车库、储藏室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及各类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牌匾.
三、治理时限及措施(一)当事人务必于2018年6月25日前自行拆除自身的违法建设.
(二)对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据市政府办公厅《住宅小区违法建设集中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在小区公开栏、小区出入口等明显位置对违法建设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开督促催告,经督促催告后仍未自行拆除的在桓台大众、电台、电视台等相关媒体进行实名曝光.
(三)对催告、公开曝光后仍未拆除的,依法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暂停对违法建设工程供水、供电;国土资源部门将对涉及违法建设房屋及当事人暂缓办理房产不动产登记、交易等手续,同时并由相关部门将当事人信息纳入个人社会征信系统"黑名单",待当事人整改后方能恢复正常登记、交易、信用等功能.
(四)当事人在7月5日前仍拒不拆除的,县政府将责成相关部门、单位及所在镇(街道)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四、治理要求(一)各类违法建设当事人将违法建设部分、擅自侵占绿地及公共空间部分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拆除并恢复原貌.
(二)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党员、干部、职工要自觉带头拆除违法建设,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拆除的,将依据《桓台县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问责暂行办法》规定,做出严肃处理.
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19—(三)对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组织、煽动阻碍违法建设依法拆除的,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咨询和举报电话:8229363桓台县人民政府2018年5月28日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桓政办发〔2018〕16号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完善的《桓台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桓台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及时有效地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做出快速反应,采取应对措施,避免或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20—减少人员伤亡、环境污染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桓台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1.
本预案适用于桓台县境内发生的所有危险化学品事故.
2.
本预案是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依据,涉及单位与人员必须按照本预案要求各司其职,保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进行.
各应急救援组织要通过实践和参与应急救援演练,不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救援处置能力、统一指挥和协调配合能力.
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必须服从统一指挥,各行职责,行动迅速,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使应急救援工作得到最快、最有效的实施.
3.
我县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都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基本情况桓台县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52家,储存企业15家,加油站53家.
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分布在淄博东岳经济开发区、马桥化工产业园区、果里镇等,已形成了集生产、经营、仓储、运输、使用的化工工业体系.
三、应急救援的基本原则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突然、扩散迅速、危害途径多、影响范围广.
本预案必须在预防为主前提下,贯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基本形式和等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按事故影响范围及其危害程度,可分为三种形式.
1.
事故单位自救:事故单位自救是事故应急救援最基本、最重要的救援形式.
即使事故危害已扩大到事故单位以外区域,事故单位仍须全力组织自救,特别是尽快控制危险源.
2.
对事故单位的社会救援:对事故单位的社会救援主要是指重大或灾害性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危害源虽局限于事故单位内,但危害程度较大或危害范围已影响周边邻近地区,依靠本单位及专业部门力量不能控制事故或不能及时消除事故后果而组织的社会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21—救援.
3.
对事故单位以外危害区域的社会救援:主要是对灾害性危险化学品事故而言,指事故发生地超出本事故单位所在区域,危害程度较大,影响面广,需社会救援力量协同作战而组织的社会救援.
危险化学品事故社会救援通常分四级:Ⅳ级:24小时内提供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咨询;Ⅲ级:提供24小时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咨询的同时,派专家赴现场指导救援;Ⅱ级:在Ⅲ级基础上,出动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参与现场救援;Ⅰ级:在Ⅱ级基础上,事故危害波及范围较大或波及临近区县,同时上报淄博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中心,请求鲁中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援助.
必须明确,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工作是事故发生单位的责任,事故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及时提供基本的救援方法和相关信息,以便救援实施,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并承担由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划分1.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其职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社会救援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和最终决策机构,各职能部门、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其决策.
由县政府成立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长:县政府县长副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成员:县府办、经信局、财政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卫计局、环保局、安监局、质监局、消防大队及供电、通讯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负责统一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工作,作出重大抢救决策,命令并可委托、授权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或其它部门、单位实施应急救援所有工作.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常设机构,根据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决策和授权,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和实施.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在县安委会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县安监局,由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决定其人员组成.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22—副总指挥:县公安局局长、县安监局局长成员:县府办、经信局、财政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卫计局、环保局、质监局、消防大队及供电、通讯等部门、单位负责人.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如下各级指挥人员:公安指挥、交通指挥、消防指挥、医疗指挥、环保指挥、现场指挥、联络官及其他工作人员.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职责:(1)组织制订、修改和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指挥、协调、调动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单位,并就已发生的应急救援发布指令;(3)检查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措施落实情况,并督促各部门、单位定期组织演练;(4)定期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救援设备、器材、物资的配备和保养,以及所有软、硬件的建设;(5)负责组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家组、数据库;(6)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落实.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作为指挥中心的常设机构,由县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日常工作,特别是接警的处理,按事故危急及严重性启动应急救援系统.
2.
相关应急救援部门职责:县经信局、财政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卫计局、环保局、安监局、质监局、消防大队及供电、通讯等职能部门、单位平时必须做好充分准备,专人值班,准备好充分的物资、车辆、人员,制订本部门、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通报后迅速作出响应,保证相关抢救工作及时、有效进行.
经信局、安监局职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管理、协调.
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及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制订的监督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抢救、抢险协调联络.
财政局职责:在政府预算中保证应急救援经费计划的落实.
公安局、消防大队职责:制订本部门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治安警戒;负责火灾现场的消防抢险及受伤人员的抢救脱险;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露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23—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现场洗消.
专人值班,人员随时召集,做好应急救援响应准备.
交通运输局职责:制订本部门应急预案,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负责监督抢险车辆的保养,驾驶人员的培训,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救人员运送,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需要紧急疏散人员的运送.
专人值班,保证接警后随时出动救援.
卫计局职责:制订本部门应急预案,确定事故伤害人员的专门抢救治疗医院或医疗点;负责医疗抢救队伍、药品、器械、车辆的准备和现场医疗单位的联络和准备;负责安排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抢救.
专人值班,保证接警后随时出动救援.
环保局职责:制订本部门应急预案,负责环保物资、器材、仪器设备、车辆的准备;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对现场进行监测;事故控制后,指导消除现场遗留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危险物质.
专人值班,保证接警后随时出动救援.
质监局职责:制订本部门应急预案,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处置方案.
专人值班,保证接警后随时出动救援.
供电部门职责:制订本部门应急预案,专人值班,保证应急救援时,事故现场及相关救援单位电力供应(包括断电要求).
通讯部门职责:制订本部门应急预案,专人值班,保证应急救援通讯畅通.
3.
应急救援专家组职责:由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建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成立专家组.
在事故应急救援中,应急救援专家组对事故危害性进行预测,为救援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开展危险化学品各类事故调查研究,为分析事故原因、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扩展预防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和建议,使救援工作科学进行.
4.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职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由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中心总指挥负责组织或委托的现场指挥长组织,可由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事故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救援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进入救援现场的所有救援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指挥,现场指挥部与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必须保持不间断联络,随时报告救援情况,涉及重大事项应先报告后处置,情况紧急也可边处置边报告.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可设若干应急职能组: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24—交通疏导组:负责道路交通管制及疏导,包括事故现场交通疏导,保证救援顺利进行,消防车、救援车及其它有关车辆畅通进出现场,并负责现场人员安全有效疏散及现场安全警戒.
由公安局牵头负责.
信息联络组:负责信息、咨询的传递,事故单位联络,现场各救援组、队的联络,并向现场指挥部及各组、队提供相关组、队及其它相关方面联系电话、联系方式;负责与事故单位属地政府的联系.
由通讯部门牵头负责.
工程抢险组:负责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及受伤害人员的撤离,负责事故现场工程抢险、抢修及泄漏处理.
由消防大队、安监局牵头负责.
医疗抢救组:及时抢救现场撤出的受伤人员(包括受伤抢救队员),负责与现场外有关医疗单位联系抢救事宜,通知医疗单位准备抢救队伍和设备、药品.
由卫计局牵头负责.
后勤保障组:保证事故现场各类物资器材供应、车辆调度.
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
环保组:侦检确定现场危险化学品性质,以及事故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提供相关洗消药品并负责洗消.
由环保局牵头负责.
综合组:负责联系外援,进行善后处理及其它未尽事项,同时负责有关事故报道事项(现场及对外)及与新闻媒体联系.
由财政局、经信局、广电局牵头负责.
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组建救援队伍并准备相应的物质条件,指挥中心根据事故报警信息,立即向各部门通报,要求其根据实际情况和专家意见,出动相应人员、装备器材和药品等,出动人员需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手段,各部门、单位通知救援人员集结地点并携带必需物资,以最快速度到达指定地点.
5.
应急救援指挥顺序: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报警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所有成员立即赶赴指挥中心,按照到达应急指挥中心的指挥员级别和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先后顺序实施指挥.
应急救援指挥顺序为:指挥中心总指挥→指挥中心副总指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人→现场指挥部领导→救援组组长→救援队.
上一级指挥员因故可授权下一级指挥员指挥应急救援,上一级指挥员未到达时可由下一级指挥员负责指挥,上一级指挥员到达后,下一级指挥员立即向其简要报告救援情况,移交指挥权并协助指挥.
应急救援各项工作应在总指挥统一领导下,由各职能部门、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行使分指挥权.
外援单位应服从总指挥统一指挥,特殊情况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可授权外援单位行使分指挥权.
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25—六、事故现场区域划分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危险范围分为3个区域:(一)事故中心区域.
即距事故现场0—500米区域.
此区域危险化学品浓度指标高,有危险化学品扩散,并伴有爆炸、火灾,建筑物设施及设备损坏,人员急性中毒的情况.
事故中心区救援人员需全身防护,并佩戴隔绝式面具.
救援工作包括切断事故源、抢救伤员、保护和转移其它危险化学品、清除渗漏液态毒物、进行局部空间洗消及封闭现场等.
非抢险人员撤离到中心区域以外后应清点人数并登记.
事故中心区域边界应有明显警戒标志.
(二)事故波及区域.
即距事故现场500—1000米区域.
该区域危险化学品浓度较高,作用时间较长,有可能发生人员或物品伤害或损坏.
救援工作主要是指导防护、监测污染情况,控制交通,排除滞留危险化学品气体.
视事故情况组织人员疏散转移,人员撤离到该区域以外后应清点人数并登记.
事故波及区域边界应有明显警戒标志.
(三)受影响区域.
即事故波及区外可能受影响的区域.
该区域可能有从中心区和波及区扩散的小剂量危险化学品危害.
救援工作重点放在及时指导群众防护,对群众进行有关知识宣传,稳定群众思想情绪,做基本应急准备.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实施(一)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
同时,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情况报告相关部门.
报告内容为:发生事故单位、时间、地点、涉及危险化学品品种、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及采取的应急措施.
(二)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照本预案,做好救援的指挥协调工作.
上报县政府并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部门应急预案要求实施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1.
控制危险源.
首要任务是及时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继续扩展,实行有效救援.
特别是对发生在城区或人口稠密地区的化学品事故,应尽快组织工程抢险队与事故单位技术人员一起及时堵源,控制事故继续扩展.
2.
抢救受害人员.
抢救受害人员是应急救援的重要任务.
应及时、有序、有效实施现场急救与安全迅速转送伤员,最大限度降低伤亡率,减少事故损失.
3.
指导群众防护、组织群众撤离.
在事故现场实施警戒并及时指导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身保护,向上风方向迅速撤出危险区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在撤离过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26—程中积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工作.
4.
如果当危险化学品事故到达救援分类Ⅰ级,不能很快有效控制或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应急救援指挥部请求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鲁中应急救援中心支持.
5.
做好现场清消,消除危害后果.
对事故外溢的有毒有害物质和可能对人和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及时清消,消除危害后果,防止对人继续危害和环境污染;发布解除事故危险的信息.
(三)开展事故调查,调查事故的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查清事故的危害波及范围,估算事故损失.
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及处置措施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及处置措施(主要针对平时对企业的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有泄漏、火灾(爆炸)两大类,火灾分为固体火灾、液体火灾和气体火灾.
主要原因分为人为操作失误和设备缺陷.
针对事故不同类型,采取不同处置措施,主要包括:灭火、点火、隔绝、堵漏、拦截、稀释、中和、覆盖、泄压、转移、收集等.
1.
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及处置措施(1)进入泄漏现场处理应注意安全防护.
进入现场救援人员必须配备个人防护器具.
如泄漏物易燃易爆,事故中心区应严禁火种、切断电源,禁止车辆进入,立即在边界设置警戒线.
根据事故情况和事故发展,确定事故波及区人员的撤离.
如泄漏物有毒,应使用专用防护服、隔绝式空气面具.
为在现场能正确使用和适应,平时应进行严格的适应性训练.
应急处理时严禁单独行动,要有监护人,必要时用水枪、水炮掩护.
(2)关闭泄漏源阀门、停止作业或改变工艺流程、物料副线、局部停车、减负荷运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27—行等.
采用合适材料和技术手段堵住泄漏处.
(3)泄漏物处理:贮藏区发生液体泄漏时,要及时关闭雨水阀,筑堤堵截泄漏液体或引流到安全地点,防止物料沿明沟外流.
站于上风向,向有害蒸气云喷射雾状水,加速气体向高空扩散.
对可燃物,可在现场施放大量水蒸气或氮气,破坏燃烧条件.
对液体泄漏,为降低物料向大气蒸发速度,可用泡沫或其它覆盖物品覆盖外泄物料.
对大型泄漏,可选择用隔膜泵将泄漏出的物料抽入容器或槽车内;泄漏量小时,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吸收中和.
将收集的泄漏物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用消防车冲洗剩下的少量物料,冲洗水排入污水系统处理.
2.
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及处置措施针对危险化学品火灾发展蔓延快和燃烧面积大的特点,积极采取"统一指挥、以快制快,堵截火势、防止蔓延,重点突破、排除险情,分割包围、速战速决"的灭火战术.
扑救人员应占领上风或侧风阵地.
进行火情侦察、火灾扑救、火场疏散人员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自我防护措施,如佩戴防护面具、穿戴专用防护服.
应迅速查明燃烧范围、燃烧物品及周围物品的品名和主要危险特性、火势蔓延主要途径、燃烧的危险化学品及燃烧产物是否有毒,正确选择适合的灭火剂和灭火方法.
火势大时,应先堵截火势蔓延,控制燃烧范围,然后逐步扑灭.
对可能发生爆炸、爆裂、喷溅等需紧急撤退的情况,应按照统一的撤退信号和撤退方法及时撤退.
撤退信号应格外醒目,使现场所有人员都看到或听到,并经常演练.
火灾扑灭后,要派人监护现场,消灭余火.
起火单位应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责任,未经公安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3.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火灾事故及处置措施扑救气体火灾切忌盲目灭火,即使在扑救周围火势及冷却过程中不小心把泄漏处火焰扑灭了,在没采取堵漏措施情况下,也必须立即用长点火棒将火点燃,否则,大量可燃气体泄漏与空气混合,遇火源会发生爆炸.
首先,应扑灭外围被火源引燃的可燃物火势,切断火势蔓延途径,控制燃烧范围,积极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
如火势中有压力容器或有受到热辐射威胁的压力容器,能疏散的尽量在水枪掩护下疏散到安全地带,不能疏散的应用水枪冷却保护.
为防止容器爆裂伤人,冷却人员应尽量采用低姿射水或利用现场坚实的掩蔽体防护.
对卧式贮罐,冷却人员应选择贮罐四侧角作为射水阵地.
如输气管道泄漏着火,应首先找到气源阀门,阀门完好时,关闭阀门,火势会自动熄灭;关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28—阀无效时,应根据火势大小判断气体压力和泄漏口大小及其形状,准备好软木塞、橡皮塞、气囊塞、粘合剂、弯管工具等堵漏材料.
堵漏工作准备就绪后,可用水扑救火势,也可用干粉、二氧化碳灭火,但仍需用水冷却罐或管壁.
火扑灭后,应立即用堵漏材料堵漏,同时用雾状水稀释和驱散泄漏的气体.
如果一次堵漏失败,再次堵漏需一定时间,应立即用长点火棒将泄漏处点燃,使其恢复稳定燃烧,以防大量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发生爆炸,并准备再次灭火堵漏.
如泄漏口很大,只需冷却着火容器及周围容器和可燃物品,控制着火范围,直到燃气燃尽,火势自动熄灭.
现场指挥应密切注意危险征兆,遇火势熄灭后较长时间未恢复稳定燃烧或受热辐射的容器安全阀火焰变亮耀眼、尖叫、晃动等爆裂征兆时,指挥员必须做出准确判断,及时下达撤退命令.
现场人员看到或听到事先规定的撤退信号后,应迅速退至安全地带.
气体贮罐或管道阀门处泄漏着火时,特殊情况下,只要判断阀门有效,也可违反常规,先扑灭火势,再关闭阀门.
一旦关闭无效又无法堵漏时,应立即点燃,恢复稳定.
4.
易燃液体火灾事故及处置措施液体容器有的密闭,有的敞开,一般都是常压,只有反应釜(炉、锅)及输送管道内的液体压力较高.
液体不管是否着火,如发生泄漏或溢出,都顺着地面流淌或水面漂散,还有比重和水溶性等涉及能否用水和普通泡沫扑救的问题及沸溢、喷溅问题.
首先,应切断火势蔓延途径,冷却和疏散受火势威胁的密闭容器和可燃物,控制燃烧范围,积极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
有液体流淌时,应筑堤(或用围油栏)拦截漂散流淌的易燃液体或挖沟导流.
及时了解和掌握着火液体品名、比重、水溶性及有无毒害、腐蚀、沸溢、喷溅等危险,以便采取相应的灭火和防护措施.
对较大贮罐或流淌火灾,应准确判断着火面积.
大面积(>50平米)液体火灾必须根据其相对密度(比重)、水溶性和燃烧面积,选择正确灭火剂扑救.
比水轻又不溶于水的液体(如汽油、苯等),用直流水、雾状水往往无效,可用普通蛋白泡沫或轻水泡沫扑灭.
用干粉扑救时,灭火效果要视燃烧面积和燃烧条件而定,最好用水冷却罐壁.
比水重又不溶于水的液体起火时可用水扑救,用泡沫也有效.
具有水溶性的液体(如醇类、酮类等),最好用抗溶性泡沫扑救.
扑救毒害性、腐蚀性或燃烧产物毒害性强的易燃液体火灾,扑救人员必须佩戴防护面具,采取防护措施,特殊物品火灾应使用专用防护服.
考虑到过滤式防毒面具防毒范围局限性,在扑救毒害品火灾时应尽量使用隔绝式空气面具,平时应进行严格适应性训练.
扑救原油和重油等具有沸溢和喷溅危险的液体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29—火灾,必须计算可能发生沸溢、喷溅的时间和观察是否有沸溢、喷溅的征兆.
一旦现场指挥发现危险征兆,应立即下达撤退命令,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损失.
扑救人员看到或听到统一撤退信号,应立即撤至安全地带.
遇易燃液体管道或贮罐泄漏着火,切断蔓延方向的同时,应设法找到并关闭输送管道进出阀门,如阀门已损坏或贮罐泄漏,应先用泡沫、干粉、二氧化碳或雾状水扑灭地上的流淌火焰,再扑灭泄漏口的火焰,并迅速采取堵漏措施.
与气体堵漏不同的是,液体一次堵漏失败,可连续堵几次,只要用泡沫覆盖地面,并堵住液体流淌和控制好周围着火源,不必点燃泄漏口的易燃液体.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桓政办发〔2018〕17号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修订的《桓台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桓台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
总则1.
1编制目的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规范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迅速、有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30—效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县域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1.
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淄博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
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县域内发生的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同时适用于其它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1.
4工作原则1.
4.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理念,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1.
4.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和县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
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生产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生产安全制度及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机制.
1.
4.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利用现代科技,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分析,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
4.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树立常备不懈观念,做好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预案准备,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兼职队伍,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提高预防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1.
5事故分级按照事故发生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IV级(一般).
1.
5.
1特别重大(I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
5.
2重大(Ⅱ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31—1.
5.
3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
5.
4一般(IV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分级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
危险性分析依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近年来事故分布情况,桓台县存在危化品贮罐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特种设备、建筑施工等方面的重大危险,可能发生的主要事故类型有:火灾爆炸、中毒与窒息、危险物质泄漏、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等.
高危企业,重点企业,机械加工、制造,造纸是防范风险和应急救援的主要对象.
3.
组织体系及职责3.
1组织体系桓台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各应急救援小组、各镇(街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和事故发生单位组成.
3.
2指挥机构及职责桓台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暨县安委会是桓台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机构.
3.
2.
1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成.
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现场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和县安委会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总工会、法院、检察院、县政府应急办、经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卫计局、环保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监局、质监局、商务局、气象局、供电公司、消防大队、武警中队、通讯等部门和事故所在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组成.
3.
2.
2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职责.
统一领导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涉及事故救援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指导;决定启动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向市政府请示启动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32—3.
2.
2.
1总指挥职责.
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等的调动,确定现场指挥人员,协调事故现场有关工作.
3.
2.
2.
2副总指挥职责.
协助总指挥完成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或受总指挥委托代替总指挥完成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3.
2.
2.
3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及职责.
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县安委会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担任,县政府应急办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县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和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成.
县指挥中心办公室为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日常工作;负责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与实施;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落实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建立应急救援网络体系,协调各镇(街道)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事故接报,传达领导指示;出现紧急状况需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援助时,及时跟踪核实情况,并报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进行紧急状态下各应急组间的协调工作;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做好事故原因分析.
3.
2.
2.
4成员职责.
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由总指挥根据事故需要指定,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各项任务;提供救援决策依据.
3.
3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及职责本预案启动后,由县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本预案和总指挥指示成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依据事故性质和等级,由到场最高指挥员担任,也可由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总指挥指定,对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开展协调、指挥工作.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员由事故所在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参与救援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救援方案的确定和实施;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并实施监督和指导;指挥、协调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核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及时向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组织划定事故现场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完成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交办的各项任务.
3.
4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县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组织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
主要职责是:为应急救援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对现场应急救援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33—3.
5应急救援小组及职责3.
5.
1警戒保卫组:县公安局牵头,负责现场保护、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和维持现场秩序.
3.
5.
2抢险救灾组:县消防大队牵头,负责组织消防部队先期到达事故现场,制定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迅速控制灾情,营救受害人员;负责事故后现场的洗消工作.
3.
5.
3技术保障组: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卫计局、环保局、质监局、气象局、消防大队等部门和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组织快速监测检验队伍测定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公布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服务.
3.
5.
4物资供应组:由事故所在镇(街道)、发生事故企业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组成,保证抢险救灾所需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用和供应.
3.
5.
5医疗救护组:县卫计局牵头,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3.
5.
6后勤保障组:事故所在镇(街道)、事故企业主管部门牵头,县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供电公司、通讯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参加,负责资金保障、抢险物资及装备供应、道路修护、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和无关人员疏散撤离等工作;负责事故现场通信畅通和应急处置期间的电力供应及周边危险地区电力管制.
3.
5.
7善后工作组:事故所在镇(街道)、事故企业主管部门牵头,县总工会、民政局、人社局、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群众转移安置、伤亡人员及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3.
5.
8环境保护组:县环保局牵头,开展事故现场大气、土壤、水源应急监测和跟踪监测,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污染范围,根据监测数据分析污染变化趋势,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专业队伍开展现场泄漏污染的后续处置,使污染的持续危害减小到最轻程度.
3.
5.
9调查取证组: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总工会、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安监局负责人参加,负责事故现场证据提取,对涉嫌犯罪人员给予管制、缉捕或财产冻结;协助省或市调查组开展工作.
3.
5.
10新闻发布组: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政府应急办等部门参加,按照突发事件新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34—闻发布应急要求,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组织事故宣传报道,配合事故处置部门管理救援现场记者,负责审定事故新闻口径,协调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等工作.
3.
6各镇(街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各镇(街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是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机构.
县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事故所在镇(街道)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全力配合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工作,接受其领导,完成分配的任务,做好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
7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单位自救和政府救援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建立专兼职应急队伍;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保证应急投入,储备必要的防护、救援器材和设备,专人管理,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完好;加强职工的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要求,模拟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要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控制事态扩大.
4.
预防与预警4.
1预防预警行动各镇(街道)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普查,建立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体系、救援物资、应急专家、应急避难场所等台账.
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要加强应急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按照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
4.
2信息监测与报告4.
2.
1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对可能引发IV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其他可能引发IV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县指挥中心办公室.
4.
2.
2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先期处置的同时,应于1小时内向所在镇(街道)、县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镇(街道)、县安监局和有关部门依照本应急救援预案规定报告的同时,应立即组织力量对事故进行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35—调查核实,迅速启动预案组织救援,并按规定上报.
当发生IV级及以上事故,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险事故,报县指挥中心办公室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1人以上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生产安全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其他涉险的生产安全事故.
4.
2.
3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现场情况等;事故可能或已造成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原因、涉及物品名称和数量、性质初步判断,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继续救援所需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等;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4.
3预警级别及发布根据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数量、受事故影响范围,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预警:预判为特别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Ⅰ级事故及险情.
用红色表示.
Ⅱ级预警:预判为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Ⅱ级事故及险情.
用橙色表示.
Ⅲ级预警:预判为较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Ⅲ级事故及险情.
用黄色表示.
Ⅳ级预警:预判为一般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Ⅳ级事故及险情.
用蓝色表示.
原则上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省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总指挥签发,Ⅲ级、Ⅳ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分别由市、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总指挥签发.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
5.
应急响应5.
1接警与处警5.
1.
1接警.
县指挥中心办公室接警时,应做好事故详细情况等信息记录,对事故范围和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是否需要外界援助进行初始判断,初步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响应力量,建立并保持与事故现场、事故所在镇(街道)应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的联系.
5.
1.
2处警.
县指挥中心办公室对初始评估判定为Ⅳ级及以上事故,应立即向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总指挥报告,由其决定是否启动县级应急部门或力量.
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36—5.
1.
3报警及记录.
报警及记录应包含以下内容:事故类别;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设备或设施名称);事故发生初步原因;事故概况和处理情况;现场人员伤亡情况、伤亡程度及撤离情况;事故对周边影响,是否波及其他区域;请求县指挥中心办公室协调、支持的事项;报告人单位、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
5.
2先期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控制灾情.
同时确定或预测事故类型、危害程度和可能达到的级别,并向县安委会办公室和县政府应急办报告.
5.
3响应分级标准按照事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响应(特别重大事故)、Ⅱ级响应(重大事故)、Ⅲ级响应(较大事故)、Ⅳ级响应(一般事故).
5.
4分级响应5.
4.
1Ⅰ、Ⅱ级响应:指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响应.
响应行动由省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市政府、县政府、市和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各救援组和有关部门服从省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指挥,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全力配合抢险救援.
5.
4.
2Ⅲ级响应:指发生较大事故的响应.
启动市级预案及本预案,响应行动由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实施,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各救援组和有关部门配合,迅速开展救援.
5.
4.
3Ⅳ级响应:指一般事故的响应.
启动本预案,响应行动由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实施.
5.
4.
4在应急响应时,超出本级处置能力,应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
当上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正在执行的预案继续执行、调整或停止由上级预案总指挥决定.
5.
5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响应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预案做好以下响应:5.
5.
1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
5.
5.
2拟定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员名单,经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总指挥批准,及时组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
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37—5.
5.
3与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各应急救援组、事故专家组建立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
5.
5.
4根据应急救援组、有关部门和专家建议,研判救援力量,决策救援方案,通知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待命,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或专业应急救援行动提供技术支持.
5.
5.
5对可能或已引发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要及时上报,同时通报相关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5.
5.
6需市内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指挥中心办公室提出请求.
5.
5.
7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
6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的响应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后,根据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命令,立即会同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对事故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做好以下响应:5.
6.
1抢险救援.
事故所在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范围、危险程度等情况,及时调集有关部门、人员、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
根据事态发展和需要,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可通过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调,请求市指挥中心办公室抢险救灾组参加救援.
5.
6.
2现场监控.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要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事故现场监控,及时采取紧急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县公安局应迅速组织警力,对事发现场周边进行治安警戒和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5.
6.
3信息传递.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间必须保证通讯畅通.
当事故威胁到公众健康安全和财产损失时,及时向相邻地区(单位)、相关人员和公众发出警报,进行疏散.
5.
6.
4医疗卫生救助.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助和现场医疗处置工作.
现场医疗救护人员要按照先救命后治伤、先治重伤后治轻伤的原则,对伤员进行紧急抢救,及时将伤员转送相关医院,减少人员伤亡.
5.
6.
5交通管制.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处置需要,可依法采取交通管制,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
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38—5.
6.
6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对事发现场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安全.
必要时,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现场短暂培训再开展救援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安全防护装备.
5.
6.
7群众疏散和防护.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事故所在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安全疏散和防护工作,主要内容为:企业与当地政府、村居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采取的防护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实施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负责实施治安管理.
5.
6.
8工程抢险.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调集有关力量,负责被事故毁损的公路、桥梁、电力、供水等工程的抢修,保证救援需要.
5.
6.
9物资保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应急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社会征用.
5.
6.
10现场检测与评估.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食物和饮用水卫生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及污染物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5.
6.
11现场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确认,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批准,应急救援工作结束,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6.
信息发布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新闻发布组为事故信息发布的指定部门,本着及时、公正、适用原则,按照《桓台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
所有事故信息在发布前需经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同意.
7.
后期处置7.
1善后处理事故所在镇(街道)、企业主管部门牵头,县总工会、民政局、人社局、环保局、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39—安监局、事故发生企业等参加,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包括救援人员和遇难人员补偿、遇难者亲属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支付、灾后重建及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事故现场等事项,恢复正常工作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持社会稳定.
7.
2保险理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派人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保险受理、赔付工作,确保及时有序赔付.
7.
3工作总结与评估应急响应结束后,事故所在镇(街道)、有关企业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7.
4事故调查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按照事故调查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向县政府提交书面事故调查报告.
8.
保障措施8.
1通信与信息保障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要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有人值守,有关人员24小时开机,保证随时取得联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到位.
县安监局负责建立与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专家组的联系;建立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和重点监管企业数据库,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8.
2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全县救援装备、器材的协调调配,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企业实际,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
8.
3应急队伍保障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批发(经营)、造纸等高危行业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演练.
县消防大队、山东省鲁中危险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40—化学品应急救援中心(齐鲁石化消防支队)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其他专兼职救援力量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8.
4交通运输保障县指挥中心办公室在应急响应期间,协调公安、交通、企业主管部门等提供交通支持,保证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及时到达.
事故所在镇(街道)组织和调集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需要;公安等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快速通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8.
5医疗卫生保障县卫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应急处置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
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
各医院要指派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救治装备支援,并负责后续治疗.
8.
6资金保障县财政局结合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年度事故救援工作需要,对消耗性装备给予必要保障.
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年度预算安排的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动用应急储备资金保障.
9.
宣传、培训与演习9.
1宣传县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知识普及宣传,利用报纸、标语、画册等形式,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
9.
2培训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安全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应急救援综合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各级员工进行应急救援业务培训,提高员工应急避险和自救能力.
9.
3演习县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习工作.
各专业安委会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
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每年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
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41—10.
附则10.
1预案管理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及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或出现新情况,本预案应及时修订完善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10.
2奖励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10.
2.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10.
2.
2在防险和抢险事故中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10.
2.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10.
2.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10.
3责任追究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
3.
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或拒绝履行应急义务的;10.
3.
2发生事故时,未立即组织实施抢救或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事故蔓延、扩大和重大经济损失的;10.
3.
3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配合、协助事故调查的;10.
3.
4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或在应急期间玩忽职守、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10.
3.
5盗用、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质的;10.
3.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10.
3.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10.
3.
8有其它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10.
4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10.
5预案实施时间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42—本预案自县政府批准印发之日起实施.
1.
桓台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框架图2.
桓台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联系表1桓台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框架图桓台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桓台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桓台县安监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桓台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43—2桓台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联系表单位联系电话单位联系电话宣传部8180003民政局8180126应急办8180102财政局8210240总工会8180006住建局8210279公安局2139311/2138606检察院3012801安监局8185406法院8262001消防大队8184119武警中队2135465质监局8180131电信公司7975710交通运输局8180236移动公司13953364799卫计局8214759联通公司8219622环保局8180142供电公司8189522经信局8180272商务局8180684气象局8180414食品药品监管局8211464人社局8180135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44—各镇(街道)联系表镇(街道)联系电话索镇8211465唐山镇8510026田庄镇8580555新城镇8880015马桥镇8530021荆家镇8780021起凤镇8681555果里镇8400111街道办8182329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45—部分应急救援机构联系电话单位联络电话县公安局110县消防大队119县医疗机构120县安监局8185406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0531-82602368/82600646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0532-83889090化学品危险性鉴别分类咨询0532-83786583山东省化工研究院0531-82663200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鲁中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7582142/7582143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46—应急救援专家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张和平齐鲁石化消防支队防火部部长13884615552张绍朋齐鲁石化消防支队13409088704李国庆齐鲁石化消防支队13589513421吴成福山东德安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3345232524陈博山东德安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3853371272张宝合山东深度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3605333895周竞波山东深度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3561690184张鲁杰山东东岳氟硅材料有限公司13589530444荆常涛山东东岳氟硅材料有限公司13561631552任桂远山东汇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18653334868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47—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桓政办发〔2018〕18号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中介服务事项,根据《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度优化营商环境大力推进"三最"城市建设的意见》(桓政办字〔2017〕14号)文件要求,县政府审改办参照省编办编制汇总的《市县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参考目录》,在与相关部门(单位)沟通对接、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桓台县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纳入清单范围的为县直部门(单位)开展政务服务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社会组织等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各类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
凡未纳入清单的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一律不得作为政务服务的受理条件,各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二、对《桓台县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今后,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将进一步精简中介服务项目.
县直各部门(单位)因法律法规等规定和改革推进确需调整中介服务事项的,须及时报县政府审改办备案,由县政府审改办统一调整.
桓台县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48—桓台县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序号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项目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别一、县民政局(共2项)1验资报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养老机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非公募基金会设立登记行政许可《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社会团体成立、变更登记行政许可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修订)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2.
《山东省实施办法》(2002年11月省政府令第148号)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四)变更办公住所的,提交新办公住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交接双方的协议文件;变更注册资金的,提交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49—序号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项目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别1验资报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养老机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登记行政许可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12月民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2财务审计报告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行政许可《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8月民政部令第59号)第六条: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其他权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修订)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非公募基金会的年度检查其他权力《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50—序号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项目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别2财务审计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其他权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第251号)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慈善组织认定其他权力《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16年8月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七条: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51—序号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项目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别二、县财政局(共7项)3验资报告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占有登记其他权力1.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十条: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
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九条:金融类企业首次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的,须提交以下资料:(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验资报告.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3验资报告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变动登记其他权力1.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十五条:金融类企业申办产权变动登记属于第十三条第(二)、(三)、(四)、(五)、(六)项情形的,应当自企业出资人作出决定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主管财政部门申办产权变动登记.
金融类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52—序号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项目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别3验资报告县属国有文化企业产权登记县属国有文化企业产权占有登记其他权力1.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条: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第十五条: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3验资报告县属国有文化企业产权登记县属国有文化企业产权变动登记其他权力1.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条: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53—序号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项目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别3验资报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产权占有登记其他权力1.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十条: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
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第三十五条: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五)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还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六)本企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3验资报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产权变动登记其他权力1.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第三十七条: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八)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54—序号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项目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别4财务审计报告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占有登记其他权力1.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十条: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
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九条:金融类企业首次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的,须提交以下资料:(四)最近一期的年度或季度财务报告.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4财务审计报告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变动登记其他权力1.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十五条:金融类企业申办产权变动登记属于第十三条第(二)、(三)、(四)、(五)、(六)项情形的,应当自企业出资人作出决定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主管财政部门申办产权变动登记.
金融类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九)发生变动事项后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55—序号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项目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别4财务审计报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产权占有登记其他权力1.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十条: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
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第三十五条:新设立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六十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四)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各出资人的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4财务审计报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产权变动登记其他权力1.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第三十七条: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企业名称、企业级次、企业组织形式改变,企业分立、合并或者经营形式改变,企业国有资本额、比例增减变动以及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变动的行为事项.
发生上述变动事项的企业应当于审批机关核准变动登记后,或自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经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四)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各出资人的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五)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56—序号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项目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别4财务审计报告产权注销登记其他权力1.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8月财教〔2012〕242号)第三十八条: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发生解散、依法撤销,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企业.
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三)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4财务审计报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产权注销登记(属于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其他权力1.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第三十八条: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发生解散、依法撤销,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企业.
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五)属于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应当提交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或方案,以及受让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情况的相关证明文件.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57—序号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项目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别4财务审计报告县属国有文化企业产权登记县属国有文化企业产权变动登记其他权力1.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条: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4财务审计报告县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保值增值确认其他权力1.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条: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2.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4年8月国务院国资委令第9号)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将经营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和相关材料随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重大资产交易(非公开转让产权交易)其他权力1.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条: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2.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三条: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四)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
其中属于第三十二条(一)、(二)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58—序号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项目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别5财产清查、清算报告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注销登记其他权力1.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十八条:金融类企业申办产权注销登记的,应当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三)财产清查、清算报告以及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5财产清查、清算报告县属国有文化企业产权登记县属国有文化企业产权注销其他权力1.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条: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企业申办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59—序号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项目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别5财产清查、清算报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产权注销登记其他权力1.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第三十八条: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四)本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部门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6资产评估县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重大资产交易(非公开转让产权交易)其他权力1.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2.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三条: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四)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
其中属于第三十二条(一)、(二)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60—序号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项目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别6资产评估县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重大资产交易(非公开协议方式发生增资)其他权力1.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2.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七条: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增资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四)增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
其中属于第三十八条(一)、(二)、(三)、(四)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6资产评估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产权注销登记其他权力1.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第三十八条:"(四)本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部门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61—序号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项目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别7增资审计报告县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重大资产交易(非公开协议方式发生增资)其他权力1.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条: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2.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七条: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增资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四)增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
其中属于第三十八条(一)、(二)、(三)、(四)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8国有资产评估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注销登记其他权力1.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十八条:金融类企业申办产权注销登记的,应当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三)财产清查、清算报告以及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62—序号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项目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别9转让资产的技术鉴定县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重大资产交易(资产转让核准)其他权力1.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条: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制度,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损失.
2.
《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办法(试行)》(鲁文资发〔2015〕4号)第三十七条:省属文化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处置房产、土地,报省财政厅核准.
核准应当报送下列文件:(三)处置资产的技术鉴定报告.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1项)10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经营劳务派遣许可行政许可《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63—序号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项目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别四、县国土资源局(共5项)11勘测定界图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包括农用地转用、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行政许可1.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1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第八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2.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引言: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农村村民住宅审核行政许可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临时用地审批行政许可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64—序号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项目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别11勘测定界图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使用审批(含改变用途、容积率调整)其他权力1.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1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第八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2.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引言: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划拨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出让或租赁其他权力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项目用地预审行政许可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设施农用地备案其他权力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其他权力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65—序号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项目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别12地质灾害评估建设项目用地以有偿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行政许可《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十三条: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13拟收购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价值评估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购)其他权力《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2015年3月省政府令第283号)第十三条:通过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进行储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价值进行评估,拟定收购方案;(三)收购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合同;(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66—序号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项目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别14不动产权籍调查不动产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其他权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6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三十条: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第三十一条: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二条: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消灭的材料.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其他权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6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三十四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第三十七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其他权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6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四十一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67—序号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项目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别14不动产权籍调查不动产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其他权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6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四十五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三)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第四十六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转移、消灭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15采矿权抵押评估采矿权抵押备案其他权力1.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2号,2014年7月修订)第九条: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三十六条: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
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
第五十六条: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时,抵押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6项)16水质、水量检测城市道路市政工程审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行政许可《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住建部令第21号)第七条: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68—序号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项目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别17建筑节能材料进场复验建筑节能核实认可其他权力《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14)3.
3.
3: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重要材料、构件和设备应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随机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18建筑节能热工性能现场检测建筑节能核实认可其他权力《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14)3.
2.
5: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预制构件和定型产品,以及采用成套技术现场施工的外墙外保温工程,相关单位应提供型式检测报告.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19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绿化设计、改变规划和用地性质审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行政许可《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修订)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20房产测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免交公共服务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0月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2.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鲁建发〔2015〕2号)第十条: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物业服务用房备案、移交监督其他权力《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通过)第七十五条:新建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交付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比例,一次性向物业主管部门设立的账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69—序号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项目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别21项目审计报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般使用其他权力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0月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十条:(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2.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鲁建发〔2015〕2号)第二十三条:按照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程序,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签订维修服务合同,组织工程施工、验收、造价决算等工作,并按照工程进度通知物业主管部门划款.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计划使用其他权力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其他权力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账户使用其他权力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六、县交通运输局(共3项)22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涉路工程建设许可行政许可1.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涉路工程建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2.
《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实施办法(试行)》(鲁交公〔2015〕3号)第六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本项目设计单位以外具有公路专业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开展技术评价,其中重大涉路工程项目,技术评价单位应具备公路专业甲级工程咨询资质.
涉及大桥和隧道的,技术评价单位还应同时具备专业甲级设计资质.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70—序号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项目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别22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行政许可1.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2.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十一条:利用跨越公路桥梁等设施悬挂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依法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交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技术评价报告.
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符合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划、技术标准和公路安全畅通的要求.
3.
《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实施办法(试行)》(鲁交公〔2015〕3号)第六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本项目设计单位以外具有公路专业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开展技术评价,其中重大涉路工程项目,技术评价单位应具备公路专业甲级工程咨询资质.
涉及大桥和隧道的,技术评价单位还应同时具备专业甲级设计资质.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设计审核公路建设项目其他权力1.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涉路工程建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2.
《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实施办法(试行)》(鲁交公〔2015〕3号)第六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本项目设计单位以外具有公路专业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开展技术评价,其中重大涉路工程项目,技术评价单位应具备公路专业甲级工程咨询资质.
涉及大桥和隧道的,技术评价单位还应同时具备专业甲级设计资质.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71—序号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项目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别22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涉路工程设施、非公路标志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评审及建成验收其他权力《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涉路工程建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第十一条:利用跨越公路桥梁等设施悬挂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依法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交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技术评价报告.
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符合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划、技术标准和公路安全畅通的要求.
第十二条:路政管理部门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评审.
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施工活动影响交通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安全确认其他权力1.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2.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涉路工程建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
《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实施办法(试行)》(鲁交公〔2015〕3号)第六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本项目设计单位以外具有公路专业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开展技术评价,其中重大涉路工程项目,技术评价单位应具备公路专业甲级工程咨询资质.
涉及大桥和隧道的,技术评价单位还应同时具备专业甲级设计资质.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72—序号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项目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别23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道路运输证配发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其他权力《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第三条: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以下简称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以下简称JT719)的要求.
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用于营运.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评审,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业务,并且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名单;(一)取得相应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证书,并且认可的技术能力范围涵盖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教练车道路运输证配发其他权力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普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其他权力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24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技术分析和鉴定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其他权力《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交通部运输部令第17号,2016年4月修正)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
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73—序号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项目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别七、县文化出版局(共2项)25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文物保护单位建设项目管理许可在地上、地下文丰富地段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许可1.
《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第三十一条: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2.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三十一条: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
工程项目在立项、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该项目立项审批主管部门的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作为建设项目重要内容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并根据文物级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和批准施工.
第三十三条: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与文物行政部门签订文物保护协议,并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支付所需费用.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26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物保护单位建设项目管理许可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行政许可《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74—序号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项目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别八、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共2项)27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行政许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修正)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变更行政许可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28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行政许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修改)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变更行政许可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75—序号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项目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别28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和竣工验收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行政许可《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九、县环境保护局(共1项)29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及公示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政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6年7月修改)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76—序号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项目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别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4项)30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正)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31编制安全评价报告(预评价、现状评价)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正)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32编制安全评估报告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案(核销)其他权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修正)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77—序号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项目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别33编制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出具辨识材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2.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申请人提出首次申请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七)企业或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经营品种是否涉及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和监控化学品的辨识材料.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十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共2项)34验资报告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行政许可1.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修订)第二十一条: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2.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2月修订)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3.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号,2017年10月修订)第三十六条: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78—序号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项目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别35评估报告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行政许可1.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2月修订)第十四条: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2.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7号,2014年2月修订)第十五条: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十二、县规划局(共3项)36地形图测绘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行政许可《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三十八条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五十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79—序号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项目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别36地形图测绘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五十七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用地范围和面积、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主要设计图纸.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37建设工程设计服务(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日照分析报告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行政许可《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五十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设计要求中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80—序号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项目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别37建设工程设计服务(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日照分析报告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通过)第五十七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用地范围和面积、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主要设计图纸.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38竣工测绘竣工验收核实合格证公共服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81—序号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项目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别十三、县畜牧兽医局(共1项)39规定的动物疫病病原学检测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跨省调运或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调运畜禽需要)屠宰检疫行政许可1.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农业部令第6号)第二十三条: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三)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2.
《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7号):宰前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3.
《农业部关于开展家禽H7N9流感检测等有关事项公告》(2017年农业部第2516号公告):跨省调研活禽的家禽养殖场(户)应主动做好家禽H7N9流感送样检测工作,并于采样后48小时内送当地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具备资质的实验室检测.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产地检疫行政许可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82—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青少年健康与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桓政办发〔2018〕19号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桓台县青少年健康与发展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桓台县青少年健康与发展项目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全县青少年健康保护工作,解决青少年在身体、精神和社会等方面的问题,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共同合作开展青少年健康与发展项目方案(2016-2020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全员参与原则.
切实发挥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动员广大目标人群积极参与,形成人人注重健康、人人追求健康的浓厚氛围.
(二)坚持强人为本、民生至上原则.
把青少年健康与发展项目作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以青少年健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让全县广大青少年身心受益.
(三)坚持立足实际、注重特色原则.
从与广大青少年健康与发展息息相关的关键环节和具体问题抓起,开展系统、规范、全面的青少年健康服务,充分体现预防保健特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83—色.
(四)坚持开放创新、全面提高原则.
加强引进、交流先进的健康理念及健康行为模式,全面提高青少年健康水平.
二、项目目标(一)总目标.
以国家级青少年健康与发展项目县为契机,全面促进我县青少年健康与发展,提升青少年人群健康福祉.
(二)项目分目标1.
截至2020年底,建立并完善全县以政府为主导,卫计、教育、财政、团县委、妇联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运行工作机制.
2.
截至2020年底,促进和完善青少年健康筹资渠道,开发青少年保健重点领域包括青少年营养运动与生长发育、心理与行为发育、性与生殖健康的综合服务包,纳入全县医疗保障体系.
3.
提升青少年健康服务水平,建立一处规范的青少年保健专业科室,至2020年底,全县青少年保健服务覆盖率达90%以上,在校青少年健康服务信息知晓率达80%以上.
4.
促进社会参与和青少年健康素养的提升,至2020年底全县在校青少年健康与发展核心信息知晓率达80%以上.
5.
探索建立融合健康教育、监测预警、综合干预、跟踪管理等内容的儿童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控的长效机制,截至2020年底,力争实现以下目标:(1)全县建立一处具有妇幼保健特色的儿童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控点,以点带面,推进工作全面开展.
(2)全县青少年眼保健服务覆盖率达90%以上,在校青少年眼健康服务信息知晓率达80%以上.
(3)全县建立青少年眼保健档案,桓台第一中学、桓台县实验中学、淄博建筑工程学校三家项目学校眼保健建档管理率达90%以上,非项目学校眼保健建档率达50%以上.
6.
加强青少年健康工作的监测评估及数据收集利用,构建完整的全县青少年健康管理信息平台.
三、项目周期与范围(一)项目周期.
2020年底.
(二)项目范围与目标人群.
全县范围内10-19岁的青少年(约4.
6万)、青少年的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84—父母、学校教师、校医等.
四、项目开展与实施(一)制定和出台青少年健康相关政策及筹资机制1.
开展青少年健康基线全面调查,制定出台青少年健康和发展策略.
在原国家卫计委对桓台第一中学、桓台县实验中学、淄博建筑工程学校三家项目学校开展青少年健康与发展项目基线调查的基础上,县卫计局、教体局联合制定《桓台县青少年健康与发展项目机构调查方案》,实现农村和城区青少年健康基线调查工作全覆盖,综合分析全县城乡青少年健康、服务提供和利用现状,研究制定青少年健康与发展策略,为项目实施提供依据.
2.
建立青少年健康保障服务体系.
建立与完善政府为主导的多方青少年健康筹资渠道,探索建立由政府牵头购买服务,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技术的健康服务包推行模式,逐步建立满足青少年健康需求的青少年健康保障服务体系.
3.
积极参加和开展该项目学术交流和倡导活动(1)学术和交流活动.
县卫计局、教体局等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积极参加上级举办的相关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各级服务人员的综合服务能力.
加强与其他项目地区的沟通与交流,促进项目良性开展.
(2)倡导活动.
通过媒体、网络、公开信等多种形式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以公益短片、面对面访谈、公益讲座、网络知识竞赛等形式带动和影响青少年健康素养的提升.
(二)建立政府主导的多部门合作机制,创建青少年健康关爱示范基地创建1.
成立青少年健康与发展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由卫计、教体、财政、团县委、妇联等多部门组成的项目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发挥部门作用,建立会商工作制度,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加强部门间协作与沟通,推进项目工作顺利开展.
2.
创建青少年健康关爱示范基地.
根据国家项目组创建青少年健康关爱示范基地的相关要求,在县妇幼保健院创建青少年健康关爱示范基地,探索建立青少年健康服务指标体系.
3.
创建健康促进学校.
根据国家项目要求,在三家项目学校及非项目学校创建健康促进学校,全面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健康素养水平,探索建立青少年健康服务指标体系.
(三)开发使用青少年健康与发展综合服务包,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可及性1.
促进青少年保健综合服务包的使用.
以国家项目组开发的青少年保健综合服务包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85—内容为主导,以县妇幼保健院和全县中小学为实施主体,围绕三级预防,开展涵盖青少年生长发育、心理与行为发展、性与生殖健康等多个领域的健康服务,并对服务效果定期分析,为开展卫生经济学评价提供依据.
2.
整合服务资源,探索建立适宜青少年的优质、高效、整合型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1)建立综合服务体系.
整合全县资源,开发、试行适合学校、医院、社区、家庭等多种服务场所的综合服务模式和服务路径.
(2)建立青少年保健专业科室.
根据《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和《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建设与管理指南》中青少年保健专科的设置标准,在县妇幼保健机构建立涉及以身高促进为特色的生长发育、营养、运动体质、心理行为、性与生殖健康、眼、口腔等规范的青少年保健专业科室,为青少年提供医疗保健综合服务和健康管理.
发挥县妇幼保健院的技术带头与引领作用,构建以县妇幼保健院为中心、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的青少年保健服务网络,为全县青少年提供健康与发展综合服务包项目的各项服务.
3.
结合青少年健康状况,为青少年提供特色关爱服务(1)实施青少年护眼爱眼健康工程.
按照《桓台县"青少年健康与发展·眼健康管理"中小学生(城区组)视力筛查实施方案》,发挥县妇幼保健院专科服务特色,建立一处具备妇幼保健特色的儿童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控点,通过在全县开展护眼爱眼健康教育讲座、眼健康义诊与咨询、眼筛查、建立眼保健档案、个体化跟踪干预等方式,探索建立融合健康教育、监测预警、综合干预、跟踪管理等,保健与干预相结合的儿童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控的长效机制.
(2)实施青少年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
发挥县妇幼保健院做为"全国妇幼健康中医药特色服务示范单位"的技术优势,整合有利资源,积极发挥中医治未病的作用.
县卫计局、教体局联合制定工作方案,组建桓台县青少年中医药保健小组,针对不同年龄组的青少年制定青春期养生保健健康教育课程,重点推广中医保健操、中医适宜技术等中医绿色治疗方法,对青春期常见的月经失调、痛经及相关生殖健康问题,为全县青少年提供具有中国传统特色的中医药健康保障服务,探索青少年健康教育与中医健康管理结合的绿色服务模式.
(3)推行心理综合服务.
依托淄博建筑工程学校创建"淄博市心理健康教育先进单位"经验,根据国家及我县青少年健康基线调查结果,以三家项目学校为试点,在全县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86—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课堂、团体辅导、心理行为测试、心理咨询及干预等活动,探索心理综合管理干预的服务模式.
4.
加强各级服务人员能力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加强师资及相关服务人员培训,积极安排人员参加国家及省市举办的青少年健康项目相关培训,并采用进修、外出参观学习的方式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积极开展宣教活动,提高关键信息传播人员的能力,提升青少年及其父母健康素养,促进健康行为养成1.
将青少年健康与发展的核心信息纳入青少年健康教育的常规内容.
结合我县基线调查结果,将青少年健康与发展的核心信息编印成册,通过医疗机构、学校、家庭、媒体和同伴教育等多渠道进行传播,提升青少年身体健康与成长、营养与健康生活方式、安全与伤害预防等核心信息的知晓率和健康行为的形成率.
2.
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促进和倡导活动,提升青少年健康素养,促进健康行为养成(1)根据全县青少年健康基线调查结果,结合国家级青少年健康服务包主题,制定并下发《桓台县"护航青春"健康教育项目实施方案》,以县妇幼保健院和全县各级中小学为实施主体,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针对10-19岁的青少年、青少年的父母、学校教师、校医、相关医务人员等的健康教育活动,引导青少年建立良好的生活行为习惯,为成年后安全、健康和负责任的行为打下良好的基础.
(2)将青少年健康教育纳入学校健康教育课程.
县卫计局、教体局根据项目实施健康教育的需求,共同设计青少年健康教育课程内容,制定桓台县青少年健康教育课程安排年度计划.
授课师资队伍利用学校安排的健康教育课时,为学生提供青少年健康教育.
通过开展健康教育讲座、健康体验、互动交流等形式多样的宣传与倡导活动,将性与生殖健康、营养与心理、运动与体质、中医药保健、青少年伤害与暴力等内容融入学校健康教育课程中.
结合学校开展家长委员会活动,授课师资进入学校为学生家长、教师进行集中授课、答疑和咨询,提高青少年关联群体的整体健康素养.
(3)建立青春关爱咨询热线,开展"青春零距离关爱"活动.
结合"护航青春"健康教育项目,开展"青春零距离关爱"活动,向社会公布桓台县青春关爱咨询热线,为青少年提供生长发育、营养、运动、心理与行为、性与生殖健康、口腔保健、眼健康等方面的指导和咨询服务.
建立青春心语工作室,尤其针对性与生殖健康、心理行为方面,为全县青少年提供保密、安全、科学、规范的服务.
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87—3.
加强针对关键信息传播人员的能力培训,提高信息传播质量.
由县卫计和教体部门牵头,通过单位推荐和选拔的方式,成立桓台县青少年健康教育工作队伍,建立包括妇幼保健机构服务人员、学校教师、校医、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社工、青少年父母等组成的传播队伍,制定活动计划,借鉴中国人口宣传教育中心的健康行为养成课程教学的指导思想和教学模式,设置培训材料和课程,定期举办培训班,提高信息传播人员服务能力和水平.
4.
开发和利用创新型的信息传播途径,提高信息的获得和利用.
在电台、电视台开展妇幼大讲堂活动,重点针对青少年性健康、心理行为、运动与体质、眼健康、口腔健康、中医保健等方面开展活动,向青少年及其父母传播相关知识.
在全县开发推广青春健康手机APP、微信公众平台,开设科普宣教、青少年互动咨询、青少年健康与促进等功能,为青少年、青少年的父母、学校教师、校医、相关医务人员等提供青少年健康咨询、预防保健知识推送等服务.
(五)注重效果评价,加强青少年健康与发展信息系统建设1.
开展项目实施效果综合评价.
按照国家《项目方案》要求开展基线调查,了解全县青少年健康水平和服务开展现状.
项目结束后做好评估,全面评价项目实施情况和实施效果,总结项目经验.
2.
建立和完善青少年健康相关指标体系.
在现有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平台建设的基础上,建立青少年健康调查和监测指标体系,研发青少年健康管理服务信息化模块,将青少年健康与发展项目内容纳入信息化建设中,构建全生命周期大数据下的青少年健康管理平台,及时向青少年及其家庭成员推送、提供青少年健康信息,收集相关数据,使健康指标的收集具有持续性.
五、实施步骤(一)制定方案(2018年3月-5月).
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共同合作开展青少年健康与发展项目(2016-2020年)》项目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青少年健康与发展项目实施方案》,并印发实施.
(二)项目实施(2018年5月-2020年9月).
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推进计划及项目实施监管和质控标准,每月总结项目实施情况,每季度进行效果评估,不断修正和提高实施质量.
(三)总结评估(2020年10月-12月).
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自评,迎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88—接国家级项目评审及验收.
六、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卫计、教育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卫计、教体、财政、团县委、妇联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负责项目的组织领导与监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计局基妇科,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
七、职责分工县卫计局、教体局为项目管理部门,结合工作重点,指导全县项目活动的组织实施.
建立以卫计局为牵头部门,教体局为阵地,政府各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模式.
县卫计局基妇科、县教体局体卫艺科为项目牵头执行部门.
县妇幼保健院和全县各级中小学为项目实施单位.
相关单位定期召开项目协调会,及时通报项目进展情况,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
项目牵头部门与主要实施单位要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和联络人,做好项目的指导和联络沟通工作.
县教体局做好项目的组织协调和实施管理工作,以三家项目学校为抓手,在全县范围内积极拓展项目辐射范围,组织相关单位定期召开项目协调会,及时通报项目进展情况,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难点及困惑,促进项目顺利实施.
县财政负责项目的资金管理,确保资金配套,项目单位做到专款专用.
团县委、县妇联等部门充分发挥在全县青少年健康与发展项目中的作用,积极参与,主动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八、监督指导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项目单位进行至少一次现场督导,做好迎接国家和省、市的现场督导工作.
每半年对项目工作进展进行总结,撰写半年度和年度项目进展报告提交国家项目组.
桓台县青少年健康与发展项目工作领导小组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89—桓台县青少年健康与发展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毕宝锋县政府副县长副组长:王昌生县卫计局局长荣若平县教体局局长成员:王琦团县委副书记王晓玲县妇联副主席任东城县体育总会会长李雪琴县财政局副局长李涛县卫计局副局长张勇县妇幼保健院理事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计局基妇科,李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该项工作结束后,办公室自然撤销.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农业用水初始水权分配意见的通知桓政办发〔2018〕20号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桓台县农业用水初始水权分配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90—桓台县农业用水初始水权分配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6〕44号)、《淄博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淄政办发〔2016〕156号)要求,推进全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按照"以供定需"的原则,推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步伐,结合我县实际,对农业用水初始水权分配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范围和目标1.
基本原则:坚持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原则;坚持节约用水的原则;坚持定额管理与水价调节、水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2.
实施范围:县域范围内农业灌溉用水.
3.
实现目标: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实现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支出,促进农业增产增收.
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以桓台县2016年统计年鉴为基准,根据各镇(街道)农田灌溉面积,充分考虑当地主要农作物灌溉制度,参照《山东省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DB37/T1640—2010),核算全县农业用水总量.
经核算,2018年全县农业用水控制指标为0.
8895亿立方米.
全县各镇(街道)农业用水初始水权分配指标详见.
三、农业水价计收管理1.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区.
由项目所在镇负责实施好水权管理和水费计收工作.
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水财经〔2007〕470号),《山东省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鲁价格一发〔2017〕148号),由县物价局测算项目区终端水价,逐步推行终端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2.
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区.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区以外区域暂按原体制管理,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实施后,再逐步推行终端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桓台县各镇(街道)农业用水初始水权控制指标分配表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91—桓台县各镇(街道)农业用水初始水权控制指标分配表镇办名称2016年有效灌溉面积(万亩)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万m3)县级预留5%后的初始水权量(万m3)亩均初始水权指标(m3/亩)合计井灌河灌合计井灌河灌合计井灌河灌平均井灌河灌桓台县37.
8232.
615.
21889571951700845068351615223.
43209.
60309.
98索镇(含街道)4.
584.
5801010.
521010.
520.
00959.
97959.
970.
00209.
60209.
60马桥镇5.
685.
6801253.
221253.
220.
001190.
531190.
530.
00209.
60209.
60唐山镇5.
414.
440.
971296.
14979.
63316.
511231.
30930.
62300.
68227.
60209.
60309.
98果里镇5.
935.
850.
081316.
841290.
7326.
101250.
961226.
1624.
80210.
95209.
60309.
98起凤镇3.
121.
032.
09909.
22227.
26681.
96863.
75215.
89647.
86276.
84209.
60309.
98田庄镇4.
364.
260.
1972.
55939.
9232.
63923.
89892.
9031.
00211.
90209.
60309.
98新城镇3.
593.
590792.
09792.
090.
00752.
46752.
460.
00209.
60209.
60荆家镇5.
153.
181.
971344.
43701.
63642.
801277.
19666.
53610.
66248.
00209.
60309.
98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92—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农业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桓政办发〔2018〕21号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桓台县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桓台县农业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逐步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用水户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根据《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6〕44号)和《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办法(试行)》(鲁水农字〔2017〕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引河灌区和机井灌区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精准补贴,主要指对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农田灌溉设施运行维护成本给予部分补贴;所称节水奖励,主要指对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实施农业节水取得成效给予奖励.
本办法所指用水主体,主要指不同用水规模的农民用水户、正式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93—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供水组织,主要指末级渠系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护组织以及供水经营组织;灌溉定额,是指作物播种前及全生育期单位面积的总灌溉水量,由县水务局参考最新发布的《山东省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等标准并结合我县实际进行认定或测算确定.
第四条实施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遵循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量力而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对象明确、标准清晰、程序规范、群众认可.
补贴和奖励标准按年度或灌溉亩次动态调整,并与调价幅度、节水成效、财力状况等匹配.
补贴和奖励规模实施总量控制,单元管理,收支统筹.
第五条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由县水务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开展,各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各供水组织、用水主体主动配合.
第六条精准补贴对象主要为从事粮食作物种植的用水主体或者供水组织,适度适时考虑经济作物种植用水主体.
对于以下情形,暂不给予补贴:(一)农业水价未调整到位;(二)农业用水超出灌溉定额;(三)用水台账不健全,组织管理不规范;(四)其它不宜补贴的情形.
第七条精准补贴标准采取直接对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工程运行维护费给予一定比例补贴的形式,相应抵顶部分应收水费,补贴的费用只能用于农田水利工程的维护和改造.
第八条节水奖励对象为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管理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重点奖励家庭农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种粮大户等.
对于以下情形,不得给予奖励:(一)未发生实际灌溉;(二)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三)用水台账不健全,组织管理不规范;(四)其它不宜奖励的情形.
第九条节水奖励标准采取将一般灌溉定额和节水灌溉定额的差值作为节水奖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94—励的基础,达到目标产量的前提下,节约水量占一般灌溉定额和节水灌溉定额的差值50%以内的部分,政府按照每方水在原价基础上加价0.
05元标准进行奖励;节约水量占一般灌溉定额和节水灌溉定额的差值50%以上部分,按每方水在原价基础上加价0.
08元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条农业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程序,一般按照申请、审核、公示、批准、兑付等程序实施.
当年末或灌溉期末,由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镇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并依据补贴和奖励资金额度等情况确定补贴和奖励方案;审核结果在镇、村两级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水务局批准,县财政局直接兑付给用水主体或者供水组织.
第十一条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主要通过优化各级财政农田水利和农业奖补资金支出结构,加大用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支持力度,以及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分成收入,地下水提价分成收入,高附加值作物或非农业供水分成利润、水权转让分成收入、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十二条县水务局负责确定全县年度奖补对象、方式、环节、标准、程序;县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管理、监督.
直接兑付的补贴、奖励由相应的被补贴、奖励对象支配使用,其它形式发放的补贴、奖励按有关规定使用.
补贴资金原则上用于补偿定额内用水工程运行维护支出,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补偿农业节水支出或继续扩大节水规模投资.
第十三条各补贴、奖励申请主体(组织)应建立用水管理、水费收支、维修养护支出、奖补管理资金等台帐,不断提高综合用水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能力,并主动配合各级水利、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28日.
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95—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桓政办发〔2018〕22号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桓台县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桓台县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鲁政办发〔2006〕90号)、《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6〕44号)、《山东省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鲁价格一发〔2017〕1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管理,水利工程包括引河灌区和机井灌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护单位或供水经营者(以下简称供水单位)通过拦、蓄、引、排、提(抽)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农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96—业用水户原水价格.
其中,农业用水户包括从事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果等生产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四条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类管理,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或协商定价.
其中,小清河灌区骨干工程和机井灌区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协商定价.
第五条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按工程状况、地理环境、水资源条件和管护方式,实行统一定价.
第六条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应以农业用水计量设施测量的用水量据实核定,不能获取用水水量数据的,采取"以电折水"计价方式计价.
第七条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第八条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直接材料费、修理费、原水费和水资源税等.
(一)职工薪酬,是指水利工程运行维护人员获得的各种报酬及相关支出等,包括职工工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基本保险费.
(二)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内,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的费用.
其中使用寿命是指固定资产的预计寿命,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应计折旧额是指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
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成本时,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
(三)直接材料费是指水利工程运行维护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原水、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以及其他直接材料支出等费用.
(四)修理费由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构成.
(五)原水费是指供水经营者购入原水发生的费用.
(六)水资源税是指对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金.
征收办法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一)管理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的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97—各项费用,如差旅费、办公费等.
(二)财务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及筹资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
第十条利润是指供水单位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应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净资产利润率按不超过国内银行长期贷款基准年利率核算.
水利工程除保障农业供水外还有其它功能的,农业供水净资产要按农业供水分配系数分摊.
第十一条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第十二条以电折水的价格构成.
包括原水费(水资源税)、电费、工程(机械)折旧、运行维护费、人员管理费等.
(一)原水费为一度电平均所提(抽)水量乘以原水价格和水资源税的费用,我县目前不收取原水费和水资源税,此项可不计取.
(二)电费为当地农业用电一度电的价格.
(三)工程(机械)折旧、运行维护费、人员管理费按上述水利工程核算办法计取.
第十三条供水价格按构成范围分为运行维护成本水价、全成本水价和微盈利水价.
其中,运行维护成本水价包括工程运行维护费、动力费、水资源税、人员经费等项目;全成本水价包括运行维护成本水价和固定资产折旧费;微盈利水价包括全成本水价和利润、税金.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等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原则按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核定,高附加值经济物、设施农业和养殖业集中区可提高到全成本或微盈利水平.
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按达到全成本水平或微盈利水平核定.
第十五条根据我县水资源禀赋条件和农业用水实际情况,推行分档水价.
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以定额内用水量作为基准,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促进农业节水.
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98—第十六条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高于其他用水类型,地下水用水价格高于地表水.
第十七条供水单位申请核定和调整供水价格时,应提出正式申请,如实出具供水生产经营及成本情况说明、有关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逐级上报县物价局和县水务局核定.
第十八条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县物价局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制定供水工程各环节水价;实行协商定价的,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确定,并报县水务局备案.
第十九条严格落实成本监审制度,履行成本监审程序.
政府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的,必须进行成本监审.
协商确定价格的,可在同一区域内,对不同灌溉方式,要核定平均灌溉成本,作为县物价局指导协商定价协议的依据.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农业供水实行计量收费.
各供水单位应采用群众乐于接受的测水量水方式,安装必要的设施、仪器开展计量.
暂无计量设施、仪器的,由县物价局会同县水务局确定计价方式.
第二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水价政策,按规定的水价计收水费,不得擅自变更水价,不得在水价以外加收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供水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与用水单位或个人签订供用水合同或协议,按约定供水,并承担工程管护义务.
除无法抗拒的自然因素外,供水单位未按合同规定正常供水并造成用水户损失,或未完成工程管护义务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基本供水水费是供水单位从事供水生产取得的经营收入,其使用和管理,按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其中执行分档水价的加价收入,扣除供水单位少量的管理成本费用外,应全部用于供水范围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
第二十四条县物价局负责对供水价格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水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要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28日.
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299—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农业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桓政办发〔2018〕23号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桓台县农业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桓台县农业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水资源的作用,促进农业节水,规范农业灌溉取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以下简称农业水权)交易行为,维护农业水权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27号令)、《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法〔2016〕156号)、《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鲁水规字〔201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农业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农业水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农业水权在农业灌溉取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300—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通过水权证的形式,将用水权益明确到各镇、村,已取得取水权的用水组织、农业用水户之间,可以开展交易.
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三条农业水权交易遵循政府引导、双方自愿、信息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不得影响公共利益和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业水权交易,额度不得超过水权证载明的有效期内尚未使用的水量,并具备相应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
交易对象包括拥有农业水权的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
县、镇、村应当为开展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创造条件,并及时将用水权益及其变动情况予以公布.
第五条农业水权交易可采取农业取用水户间自主交易、农业水权交易平台和委托农民用水管理组织交易等形式.
第六条农业取用水户间自主交易可自愿选择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可通过双方协商实行有偿转让或无偿转让.
第七条通过农业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交易双方分别提出交易申请,在平台上发布交易水量、期限、价格等信息,达成协议后,签订书面交易合同.
第八条委托农民用水管理组织进行交易的,由需求方向农民用水管理组织提出委托交易申请,载明交易水量、期限、价格等信息,由农民用水管理组织确定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
第九条交易双方应及时将交易信息在有管辖权的农民用水管理组织备案,镇级农民用水管理组织要将当年的交易情况及水环境变化情况汇总后报送县水务局.
第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农业水权一并流转使用.
耕地改变为非农建设用地的,其农业水权由水权证发放单位无偿收回.
第十一条农业水权交易收入扣除规定的交易费用后归转让方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农业水权交易发生争议或纠纷,当事人应先行协商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县水务、农业、物价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民用水管理组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301—织的业务指导,强化对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农业水权交易有序开展.
第十四条县水务局应当加强对水权交易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完善计量监测设施,适时组织水权交易后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转让方或者受让方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权交易批准文件的;未经原取水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农业水权交易平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完善交易规则,加强内部管理.
水权交易平台违法违规运营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28日.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壮大提升的意见桓政办发〔2018〕24号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淄博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壮大提升的意见》(淄政办发〔2016〕16号)和《中共桓台县委、桓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的意见》(桓发〔2015〕10号),加快中小企业转方式、调结构步伐,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快中小企业壮大提升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市委、市政府"一个目标定位、四个着力建设、十个率先突破"的总体思路,以"壮大提升"为主题,注重总量扩张、规模壮大、素质提升、创新服务、财政扶持,激发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活力,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302—二、发展目标通过实施中小企业壮大提升工程,到2020年,引导支持500家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小微企业,其中新转公司制小微企业占比不少于30%;新发展"规上"和"限上"企业100家,其中"规下"工业小微企业升"规上"40家,"限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等服务业小微企业升"限上"60家.
积极推动"规改股"(规模以上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股上市"(股份制企业转为上市企业),推进企业"机器换人"行动,实现一年一大步、三年上台阶、五年大发展的战略目标.
建立以企业为中心的科技创新体系,促进先进、适用、成熟技术的引进、开发、产业化,全面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三、主要措施(一)推动中小企业总量扩张.
鼓励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个转企"的允许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对原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变更,实质审批事项不变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指定窗口,实行一门受理、见照即办、并联变更;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权属划转过户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且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免收交易手续费.
摸清个体工商户信息,建立"个转企"企业数据库,对重点个体户进行培育提升.
整理相关优惠政策,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开展积极有效的宣传,引导个体户主动转型升级为企业.
开展"个转企"帮办服务,对重点培育个体工商户进行全程指导、服务.
(县国土资源局、县工商局、县房管局、县中小企业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支持中小企业规模壮大.
以成长性为标准,着眼加速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县级确定"创新型高成长企业30强",对年度主要经济指标增幅高于全县规模以上工业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上规升级,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的小微企业,除市里给予的10万元奖励外,县里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
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和服务.
(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中小企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提升企业整体素质.
将"个转企""小升规"企业作为全县中小企业培训工作的重点,配合做好"规改股""股上市"企业市级培训工作.
积极开展管理提升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303—活动,充分调研企业转型升级中存在的问题,针对相关企业组织开展2-3次管理提升活动,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帮助.
积极对接省、市管理咨询专家,为重点企业提供"一企一策"专门化服务.
(县人社局、县经信局、县中小企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支持企业"机器换人".
鼓励企业通过利用先进自动化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进一步减少企业生产用工总量,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优化工艺技术流程,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优质率.
促使企业"机器换人工""自动换机械""成套换单台""智能换数字",实现企业增效提质.
强化财政金融支持,推广事后奖励、拨贷联动、租赁补贴等方式,解决企业"机器换人"资金难题.
(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中小企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做好企业融资服务.
全面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
鼓励有融资需求的企业通过采取股权融资、项目融资、信托融资、基金融资等多种渠道进行融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集合债、私募债实现直接融资;引导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主板、新三板、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等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上市,做好融资、上市过程中的指导、跟踪、服务工作.
对县域内成功上市挂牌和拟上市挂牌的企业,在信贷支持、办事流程简化、费用减免等方面予以倾斜.
完善政银企对接平台,加大银行与中小企业信息沟通,积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荐优质企业,推出"助贷保险"业务,协调、解决企业无抵押资产、担保难等问题.
(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中小企业局、淄博银监分局桓台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六)搭建政企联动平台.
整合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中介、政府部门等资源,应用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实现线上线下有机结合,充分发挥"两库四平台"作用,即中小企业资源库、政策资源库、12345暖企平台、企业云服务平台、政企通平台、网上服务大厅.
建立政府、部门与企业沟通的常态机制,建立企业诉求快速收集、解决和反馈渠道,将企业需求与政府政策有机结合,推动政策落地,持续为企业做大做强创造良好环境.
通过手机APP、PC端网站、电话呼叫中心、现场对接等多种形式,实现"政府政策精准送、企业诉求马上办、企业困难主动帮"服务,为全县中小企业提供多位一体、专业便捷的一站式公共服务.
(县政府办公室、县人社局、县工商局、县中小企业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桓台县委、桓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的意见》(桓发〔2015〕10号),推动市场主体增量提质.
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者,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
2万元;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连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满4个月的,按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八)构建小微企业创业园.
依托主要产业集聚区,以"企业集聚、产业集群、要素集约、技术集成、服务集中"为原则,以解决小微企业发展空间为目的,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建设土地利用高效、主导行业突出、功能配套齐全、管理服务规范的小微企业创业园(以下简称小微园).
鼓励各地新建或者利用闲置场地改造建设各类小微园,引导社会资本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投资,为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低租金的生产活动空间.
积极争取、充分利用好各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列入小微园建设计划的园区进行重点补助,对入驻园区的小微企业进行适当补贴.
(县财政局、县中小企业局,各镇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工商局、县统计局、县物价局、县金融办、县房管局、县中小企业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人民银行、县银监办及各镇政府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县企业壮大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和协调推进企业壮大提升工作,明确责任分工.
做好顶层设计,分阶段推进各项重点任务.
相关单位加强与企业的联系沟通,帮助企业解决难题,助力企业发展壮大.
积极促进政策落实,广泛宣传解读促进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政策落地、落细、落实.
(二)落实财政支持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对中小微企业的各项财政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善本县财政扶持措施.
结合实际,整合相关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各类经济、科技专项资金适当向重点培育企业倾斜,并逐步探索使用金融手段等新型补助方式,推动企业壮大提升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大减税清费力度.
积极推进扶持小微企业政策落实,通过预留预算份额、给予价格扣除以及推广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等措施,支持小微企业扩大市场空间.
严格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305—落实国家和省、市出台的小微企业结构性减税、按最高上限调整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以及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创业就业等优惠税收政策.
全面清理规范强制垄断性经营服务收费,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机构收费,完善涉企收费清单及常态化公示制度,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四)加强督促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壮大提升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责任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工作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问责.
要严格督查制度,对重点工作、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实行跟踪督查,动态监控,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和产业结构"双升"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桓政办发〔2018〕25号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桓台县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和产业结构"双升"战略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306—桓台县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和产业结构"双升"战略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和产业结构"双升"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11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和产业结构"双升"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18〕11号)要求,促进全县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和产业结构融合升级,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治理结构和产业结构融合升级,通过提高小微企业内部治理层次,优化小微企业外部治理环境,提升小微企业发展能力,推动小微企业产业结构升级;通过促进小微企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小微企业产业层次和治理层次,推动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升级.
坚持数量增长与质量提升并重,坚持整体推进与分层实施,坚持改革引领与创新驱动结合,通过实施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和产业结构融合升级战略(以下简称"双升"战略),创新出台从个体工商户到公司上市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建立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长效化机制.
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小微企业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水平,加快小微企业产业智慧化、智慧产业化、跨界融合化、品牌高端化"四化"步伐,提高小微企业在整个市场主体中的比重和活跃度.
到2020年,引导支持500家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小微企业,其中新转公司制小微企业占比不少于30%;新发展"规上"和"限上"企业100家,其中"规下"工业小微企业升"规上"40家,"限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等服务业小微企业升"限上"60家;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75家;推动20家小微企业在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实现新增"新三板"挂牌企业4家,小微企业直接融资规模超过1亿元;新增现代服务业小微企业1000家,广告业小微企业100家,高端制造业小微企业80家,绿色环保业小微企业20家;培育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50家;引导小微企业申请注册商标550件;组织小微企业培训10场(次);组织1000家小微企业参与"政银企""政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307—银保"和"银税互动"合作.
二、强化小微企业基础数据支撑,明确培育对象1.
确定重点培育对象.
以2.
3万户个体工商户、5900家小微企业为基数,建立小微企业分类培育库,确定"个转企、企升规、规改股、股上市"重点培育对象.
(县工商局、县中小企业局牵头,县经信局、县统计局、县科技局、县商务局、县金融办等单位配合)2.
建立小微企业名录信息平台.
建立全县小微企业名录,打造小微企业"双升"战略工作平台.
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协调机制,积极拓展小微企业名录的社会服务功能,分级归集公开各类扶持政策、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及小微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许可审批、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等信息,进一步扩大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的知晓度.
依托小微企业名录数据库功能,建立小微企业"双升"培育数据库,精确测算重点培育对象数据动态,监测小微企业"双升"培育和扶持政策落实情况.
有关部门应将出台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于政策出台之日起5日内推送至本级小微企业名录系统.
(县工商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三、强化政策引领,优化小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3.
积极推进"个转企".
重点是支持转型后的小微企业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标,支持个体工商户成为转型后小微企业的股东,对转型后财产、知识产权、不动产过户按规定给予优惠,扶持转型后的小微企业建立财务制度,明晰企业负责人同企业各自的权利义务.
加大对转型后小微企业决策层及管理层的培训.
转型后的小微企业与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相比,一年内各种行政负担不增加.
(县工商局、县中小企业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知识产权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配合)4.
加快"企升规"步伐.
推进小微企业强化内部经营管理、产品质量管理、产品科技创新和品牌建设,逐步完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规模效应,快速提升、快速发展.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支持小微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强化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和服务.
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的小微企业,除市里给予的10万元奖励外,县里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
(县中小企业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工商局、县金融办等配合)5.
有序推进规范化公司制改制.
引导企业明晰产权,避免股权虚置;明确企业股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308—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权利义务,充分发挥各自作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完善企业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充分发挥企业品牌带动、质量推动和规模经济作用,为企业挂牌、上市打下坚实基础.
(县金融办、县中小企业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工商局等配合)四、强化要素支撑,优化小微企业外部治理环境6.
加大财政直接扶持力度.
县财政要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开展升级活动.
对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直接融资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补助.
对首发上市融资企业(包括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形式上市的企业)及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综合运用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助推"双升"战略实施.
(县财政局牵头,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人社局、县工商局、县金融办、县中小企业局、县工商联、各镇政府等配合)7.
提高小微企业直接融资能力.
支持企业综合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超短期融资券等各类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实现直接融资,支持企业通过发行私募债券、集合债等形式进行债券融资,支持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完善工商部门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股权登记信息对接机制,提高小微企业股权质押融资比重.
(县金融办、县工商局牵头,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县工商联等配合)8.
推进政银企深度合作.
开展支持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和产业结构升级的金融服务专项行动,促进"政银企"涉企信息共享,开通信贷审批绿色通道;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产品与服务创新,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小微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实施和完善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
深入开展"银税互动",将小微企业纳税等信息作为金融机构征信的重要依据,降低信贷风险,扩大小微企业融资规模.
(县工商局、县中小企业局牵头,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人民银行、县银监办、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联、各镇政府等配合)9.
积极发展贷款保证保险.
加强"政银保"协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放大保险增信对扩大信贷投放的促进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贴,同时按照省相关政策确定的比例承担超赔风险和贷款本金损失的补偿.
根据实际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309—情况,积极探索建立"政银保"三方合作机制,按照相关规定,广泛引导有订单、有效益、有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通过"政银保"模式获得贷款支持.
(县金融办牵头,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人民银行、县银监办、县保险行业协会、各镇政府等配合)10.
落实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积极落实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18年底.
创新政策,在税收服务上对小微企业给予更多的支持.
(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牵头,县财政局等配合)11.
加大创业支持力度.
强化部门联动,确保创业支持资金落实到位.
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者,给予1.
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根据申请补贴时创造的就业岗位数量按规定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给予最长1年社会保险补贴.
(县人社局牵头,县工商局、县中小企业局等配合)12.
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
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引导企业规范研发项目管理和费用归集,确保科技型小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优惠.
引导小微企业建立科技研发准备金制度,财政给予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发活动的小微企业研发经费后补助,对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5%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实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通过财政科技资金无偿资助,引导和促进银行、创业投资等各类社会资源共同支持,强化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梯度培育和差异化扶持.
大力实施"一企一技术"工程,鼓励并加大对"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的扶持,每年打造一批高水平的创新转型小微企业.
(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工商局、县中小企业局、县工商联、县国税局、各镇政府等配合)13.
加大人才支持力度.
完善人才流动机制、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为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和产业结构升级凝聚一大批首席科学家、产业领军人才、科技创业人才、职业经理人和高技能人才.
对优秀小微企业家所在企业,在其申报项目、资金、试点、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310—示范企业和研发、试验中心时予以优先考虑;对诚信记录良好的企业和企业家,在工程招投标、重点项目、资金扶持、融资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县经信局、县中小企业局牵头,县人社局、县工商局、县工商联等配合)五、强化产业引领,优化小微企业产业结构14.
发挥大数据作用,精准推进产业升级.
利用大数据分析现有市场主体在绿色环保、新兴战略、现代制造、高新技术等方面的产业分布,有针对性地推进市场主体升级的同时,推进其产业升级;产业升级要和市场主体的组织形式相一致,同企业承担的风险相一致.
(县经信局、县工商局牵头,县统计局等配合)15.
推动特色重点产业升级.
按照桓台县"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求,与区域发展战略相适应,深入实施重点行业转型升级方案,推动小微企业产业结构迈向中高端,形成支撑经济转型发展的新增长点.
规范引导小微企业投资现代农业,培育壮大农业小微企业,推动产业升级.
推进小微企业融入新旧动能转换工程,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扶持一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小微企业做强做大.
鼓励小微企业发展信息服务、教育培训、医疗健康、家政服务、社会养老等服务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研发设计、融资租赁、检验检测、节能环保等生产性服务业,积极培育更多的名牌产品和服务品牌.
(县发改局、县中小企业局牵头,县科技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等配合)16.
鼓励创新产业发展.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引导小微企业进入核心技术、工业技术改造、制造业智能化、机器人、"互联网+"等关键领域,形成一批创新领军型小微企业.
引导小微企业进入移动互联、软件开发、动漫创意、数字影像等高附加值行业,提升小微企业服务专业化和集约化水平.
实施发展"专精特新"小微企业"育苗扶壮"工程.
(县中小企业局牵头,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等配合)17.
推进商标品牌和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发展.
支持小微企业培育自主品牌,鼓励小微企业申请地理标志商标和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
加强小微企业在并购、资产重组、转型升级中的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保护.
引导小微企业运用商标权、专利权进行投资入股、质押融资、许可使用、转让等,提升商标品牌和专利权价值.
鼓励小微企业健全计量管理制度,积极为小微企业提供计量技术服务,提升小微企业的品牌效应.
(县工商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质监局、县知识产权局、县工商联、各镇政府等配合)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311—18.
深入实施广告战略.
鼓励支持小微企业充分运用"互联网+广告"等创新模式,提升广告策划和创意水平,通过广告推介产品、占领市场,不断扩大小微企业在国内外的辐射力和影响力.
积极打造广告业小微企业"双创"平台,支持建设广告业创新示范基地、研发基地和创业孵化器.
(县工商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六、加大培训力度,提升小微企业整体素质19.
实施小微企业主要负责人三年培训计划.
以提升企业主要负责人创业创新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为核心,采用课堂理论教学与企业案例解析相结合的形式,通过课堂学习、经验分享、现场观摩、互动答疑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活动.
利用2018-2020年3年时间,对全县小微企业主要负责人培训一遍.
(县中小企业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各镇政府配合)20.
积极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
进一步加大企业家队伍建设力度,完善企业家培养体系.
发挥部门职能的优势,组织"专精特新"示范企业、产业集群重点企业、直报监测企业、"一企一技术"企业、细分行业联盟龙头企业等重点规模以下企业开展培训活动,培育一支自主创新意识、转型升级意识、品牌运营意识强的企业家队伍.
深化企业家理想信念教育活动,引导广大企业家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造就一批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回报社会的优秀企业家.
加强企业家培训载体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整合各类培训资源,依托重点院校、培训机构、协会组织及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建设企业家培训平台,广泛开展多种渠道、形式多样的企业家培训活动,提升企业家队伍整体素质.
(县中小企业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21.
加强企业经营者专业能力培训.
依托政府相关部门,整合各类社会培训资源,针对企业经营者所需不同专业能力开展多样化培训.
重点围绕科技创新、"双创"技能、金融财税、外贸及电商、专利品牌运营等方面专业能力开展培训,促进企业经营者专业能力提升.
(县中小企业局牵头,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商务局、县工商局、县金融办、县知识产权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配合)七、加强公共服务,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环境22.
加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依托县内重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低成本的优质服务.
加大产业聚集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力度,在重点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产业聚集区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为聚集区内中小企业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312—提供技术研发、技术推广、信息服务、检验检测、产学研合作等多种服务.
加强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推动技术创新服务平台、融资服务平台、创业创新服务平台、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等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小微企业"双升"战略的实施提供优质的专业化服务.
(县中小企业局牵头,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人社局、县商务局、县金融办、县人民银行、县银监办等配合)23.
加快小微企业发展平台建设.
坚持政府投入和社会资本相结合,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特色小镇、科技孵化园区、众创空间、标准厂房和创业园、楼宇产业园、创业示范街、文化产业园区等建设,形成一批有效满足小微企业发展需求的"双创双升"服务平台.
充分利用"十三五"期间省、市每年遴选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并给予一定财政补贴的有利时机,通过积极争取,使我县更多"双创"基地得到扶持.
鼓励开发区、产业聚集区规划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供小微企业进行生产、研发、设计、经营多功能复合利用.
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只租不售、租金管制、租户审核、转让限制的,其用地可按科教用途管理.
鼓励各镇出台支持政策,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积极盘活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租赁房等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
(县中小企业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科技局、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各镇政府配合)24.
加快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配合省、市有关部门,依托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平台,完善企业信息基础数据库,形成覆盖小微企业及其投资人、负责人信息的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网络.
建立完善联合信用约束惩戒机制,做好全省统一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库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库中我县小微企业信息录入工作,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小微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同时研究制定针对小微企业的信用监管评价体系,探索分地域、分行业容错机制,建立有利于小微企业成长的信用监管制度.
(县工商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25.
加强小微企业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规范对小微企业的执法行为.
全面推进综合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全面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检查工作细则.
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房地产、金融市场秩序等专项行动,加大对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313—无证无照经营、非法集资、网络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清理打击力度,维护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县工商局牵头,相关监管部门各负其责)26.
加强政企联系沟通.
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相结合,认真开展省里组织的万人进万企活动,靠前帮扶,勇于担当,积极主动为小微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继续深入开展小微企业活跃度、市场秩序评价等专题研究,准确了解小微企业发展现状.
完善政策发布等信息公开机制和政企沟通机制,用好"鲁企通"、政务热线等平台,开展项目、科技、金融、人才与企业"四对接"活动和进小微企业"送政策、送服务"活动,帮助小微企业解决项目申报、技术引进、融资贷款、用工管理等问题.
加强和改进小微企业党建工作,引导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人社局、县工商局、县金融办、县中小企业局、县工商联等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八、组织保障27.
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小微企业"双升"战略工作协调机制,由县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相关目标任务、工作举措、政策措施的落实、评估.
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把小微企业"双升"战略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财政部门落实工作开展所需费用.
(县中小企业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各镇政府配合)28.
合理安排工作进度.
2018—2020年,深入实施推进"双升"战略.
在总结现有工作基础上,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合理分配年度目标任务,确保2019年年底总体目标任务完成率达到85%.
2020年,全面完成"双升"战略目标任务.
29.
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加大对小微企业"双升"战略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开展政策宣讲,让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了解各项政策.
组织主要新闻媒体开展相关系列报道、专题报道和典型报道,增强全社会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形成各方主动参与、积极配合的良好局面.
(县中小企业局牵头,县工商局、县工商联等配合)30.
加强督导督办.
县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工作推进和完成情况.
(县中小企业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314—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创建省级食品安全县工作方案的通知桓政办字〔2018〕18号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桓台县创建省级食品安全县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桓台县创建省级食品安全县工作方案为做好省级食品安全县创建工作,根据《淄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省级食品安全先进县创建工作的通知》(淄食安办发〔2018〕2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创建省级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16〕44号)要求,对照《山东省食品安全先进市、县(市、区)验收细则(2017)》,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落实省、市关于全域创建食品安全城市的工作部署,以"食安山东"建设为契机,深入推进省级食品安全县创建,推动落实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315—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工作目标省级食品安全县创建工作实行全域创建,创建周期为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底.
通过开展省级食品安全县创建工作,督促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形成"上下统一、责任明晰,运行高效、保障有力,全程监管、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达到以下目标:(一)食品安全整体状况稳中向好.
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持续稳定在较高水平,尤其是粮食及其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肉及肉制品、蛋、水产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等主要食品和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安全状况,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使用明令禁止的高毒剧毒农兽药情况得到有效控制.
(二)食品安全治理水平稳步提高.
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监管执法不断强化,食品安全问题有效整治;食品行业诚信经营健康发展;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
(三)食品安全满意度显著提升.
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群众对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达到70%以上,考核评价达到90分以上,通过省级食品安全县的检查验收.
三、工作原则(一)政府主导,统一部署.
县、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是省级食品安全县创建主体.
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作为责任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组织落实.
(二)多元参与,全面推进.
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和资源,推动政企互动、全民互动、社会共建.
(三)城乡结合,全域覆盖.
注重城市、农村两手抓,城乡同创,全域创建.
(四)积极创新,注重实效.
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探索监管新模式、新机制、新举措,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制度保障,提高监管效能.
(五)科学评价,群众满意.
以省级食品安全县创建标准为考评依据,把社会认可、群众满意作为最终衡量标尺,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确保评价结果客观真实、公平公正.
四、主要任务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316—(一)落实政府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1.
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统领全县省级食品安全县创建工作,各镇(街道)对辖区食品安全工作承担属地责任.
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定期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及创建工作.
明晰各监管部门职责事权,无交叉重复,无漏洞盲区.
县食安办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县编办、县食安办、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药监局、县粮食局、县畜牧兽医局,各镇政府、城区街道办)2.
健全监管体系.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加强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建设,推进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人员及装备配备满足履职需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健全各镇农产品质量监管和畜牧监管服务机构,监管人员数量满足监管实际需要,全面实行网格化管理.
(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编办、县食安办、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工商局、县食药监局、县粮食局、县畜牧兽医局、县质监局,各镇政府、城区街道办)3.
加强经费保障.
将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经费满足实际需要,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经费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创建期内年增长幅度较高.
县财政和各镇(街道)财政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及创建工作经费.
食品安全各主要监管部门的年度总检验经费至少达到检验批次3份/千人/年(不含快检)检测样本量的要求.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镇政府、城区街道办)4.
强化技术支撑.
统筹利用淄博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县检验检测中心等资源,提升检验检测能力水平.
推进各监管部门及派出机构的快检车、快检设备配备和快检室建设,搭建快检信息平台,提高基层快检能力.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工商局、县食药监局、县粮食局、县畜牧兽医局、县质监局)5.
注重考核评议.
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各镇(街道)和县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创建工作的督查和考核评议,将其纳入全县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体系.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政府督查室、县食安办,各镇政府、城区街道办)(二)实施最严格的监管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317—6.
加强制度建设.
落实国家、省、市食品安全相关管理规定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出台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基本制度.
因地制宜建立主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施以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为基础的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诚信管理等监管制度,保障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衔接机制有效运行.
推进抽样检验和现场检查制度化,推行模块化、规范化、痕迹化监管.
(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财贸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工商局、县食药监局、县粮食局、县畜牧兽医局、县质监局,各镇政府、城区街道办)7.
强化源头治理.
实行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
加强种植、养殖监管,100%落实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推行兽药良好生产和经营规范,对养殖环节自配料实施监管.
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有关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环节非法添加行为基本杜绝.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100%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
畜产品出厂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出具率和入市查验率均达到100%.
建立完善肉菜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财贸局、县林业局、县食药监局、县畜牧兽医局,各镇政府、城区街道办)8.
加强过程监管.
严格执行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许可、备案(报告、登记等)制度,全面建立监管档案.
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合理确定监管的重点、方式和频次.
加大食品、食用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检验检测力度,扩大抽检范围,对在产食品生产企业实现抽检全覆盖.
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批发、零售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大中型商场超市、供货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
各类经营者全面推行"一票通"追溯制度,保证全部食品可追溯.
对学校、旅游景区、车站、医院及其周边食品店、餐饮店、食品摊贩全面落实"六项标准".
严格落实学校食堂"四查"制度,持续推进学生就餐安全、"明厨亮灶"、"清洁厨房"和"寻找笑脸就餐"行动,全县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全部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公示率达到100%.
积极推进"智慧食药监管",创新运用大数据、"互联网+"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318—等先进手段,信息化监管有实质性进展或创新突破.
加强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生产经营主体"黑名单"制度,健全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责任单位:县综治办、县经信局、县教体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旅游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食药监局、县粮食局、县畜牧兽医局,各镇政府、城区街道办)9.
注重综合治理.
加强生活饮用水质量安全、餐饮具消毒、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建立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机制,餐厨废弃物流向清楚,得到规范处置.
整治私屠滥宰行为,严防病死畜禽等进入屠宰、加工或消费环节.
建立病死畜禽及不合格农产品无害化处理机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以及城区早晚市、流动菜(果)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政府指定的区域、时段经营.
建立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卫计局、县工商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质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食药监局、县畜牧兽医局,各镇政府、城区街道办)(三)实行最严厉的处罚10.
开展专项整治.
以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农兽药残留超标、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私屠滥宰、食品广告虚假宣传、伪造生产日期等为重点问题;以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中型商场及连锁超市、食品供货商、城乡结合部以及学校、旅游景区、车站、医院及其周边等为重点区域;以肉及肉制品、水产品、果蔬、乳制品、豆制品、食用油、保健食品、五毛小食品、酱腌菜、散装食品等为重点品种,特别对本地突出问题、潜规则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开展整治.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食药监局、县粮食局、县畜牧兽医局,各镇政府、城区街道办)11.
注重严格执法.
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大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执法检查力度,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立案、严厉查处.
建立并严格执行问题食品后处理机制,确保问题食品及时依法处置,处置率达到100%,处罚和责任追究到位.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规范执法、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319—科学执法、文明执法,杜绝吃拿卡要等不文明执法行为.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食药监局、县粮食局、县畜牧兽医局,各镇政府、城区街道办)12.
强化重典治乱.
加强队伍建设,县公安机关明确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及时依法移送、立案、侦查、起诉、判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保持严惩重处的高压态势.
加强信息通报,强化信息共享,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案件协查、产销监管衔接等协调联动机制,食安、农安、公安"三安"联动运转成熟有效.
积极配合检察机构在食品安全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
(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食药监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粮食局、县畜牧兽医局,各镇政府、城区街道办)(四)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13.
落实责任制度.
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培训教育、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制度,食用农产品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食品生产企业原料、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食品批发经营企业食品购销记录、食品经营者食品储存运输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散装食品、转基因食品的标签标识管理及食品召回制度等,持续保持许可条件,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和保障水平.
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全县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00%落实产品自检制度并提供合格证明.
推行质量授权人制度,实施食品召回制度,严格落实问题企业约谈制度.
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机制.
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集中培训不少于40学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
(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药监局、县粮食局、县畜牧兽医局,各镇政府、城区街道办)14.
严格自控自律.
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屠宰企业落实进场查验、肉品品质检验、"瘦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320—肉精"检测、流向登记等制度.
食品、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生产经营,确保产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严格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药监局、县粮食局、县畜牧兽医局,各镇政府、城区街道办)15.
健全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全县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普遍实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推行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或其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80%以上达到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或ISO22000的相关标准.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者实现电子信息化管理,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落实全过程质量控制、逐批检验要求,生产企业全部具有自建或自控奶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城市大型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得到规范管理.
市场开办者建立实施市场准入制度,通过检验、查验等手段严把入市关口;建立实施严格的退市制度,通过协议退市等机制及时将供应不合格产品的供货方、出现违法销售行为的摊户退出市场;建立实施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不合格产品、违法销售行为信息向社会公示,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建立实施检验检测制度,大中型商场、超市检测室设置率达到100%,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检测室或检测设备设置达到90%以上.
(责任单位:县工商局、县食药监局,各镇政府、城区街道办)(五)促进产业健康发展16.
加强品牌培育.
深入推进"食安山东"品牌引领行动和"齐鲁灵秀地、品牌农产品"品牌建设,加强规划,加大力度,打造"品牌方阵",强化正向引领.
大力推进食用农产品标准化、规范化、产业化生产,"三品一标"产品产地认定面积占食用农产品产地总面积的比率提高到60%以上;规模养殖场获得无公害认证的比率提高到70%以上;认证水产品面积占养殖总面积的比率提高到55%以上;蔬菜、果品等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程度提高到70%以上.
深入开展示范创建,创建食品生产经营示范单位,打造新兴品牌产品.
挖掘、保护和发展餐饮老字号和地方风味名吃,培育知名大型餐饮企业,创建餐饮安全示范街区、示范学校食堂和示范店.
品牌培育实际完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321—成数量,高于市级计划安排数.
(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财贸局、县粮食局、县食药监局、县畜牧兽医局,各镇政府、城区街道办)17.
加强升级改造.
规划建设和升级改造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加工配送中心和农贸市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贸市场管理.
积极引导推进食品生产企业升级改造,培育放心食品生产加工基地和龙头骨干企业.
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促进流通和餐饮服务经营业态多元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推动流通和餐饮服务健康协调发展.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贸局、县工商局、县食药监局,各镇政府、城区街道办)(六)强化风险管控18.
加强风险防控.
强化风险监测、会商、评估,完善部门间协作机制.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建立监测信息通报、食品安全问题隐患报告和处置机制.
各有关部门根据上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相应工作.
开展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和污染状况监测,加强畜禽养殖粪便污染防治.
"菜篮子"产品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本地生产销售的蔬菜、果品、茶叶等种植业产品中禁限用农药、畜产品中"瘦肉精"、水产品中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药物的监测合格率达到100%.
各镇(街道)内均设置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二级以上医院开展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工作.
(责任单位:县食安办、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工商局、县环保局、县食药监局、县粮食局、县畜牧兽医局、县质监局,各镇政府、城区街道办)19.
加强应急管理.
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操作手册,建立跨部门跨区域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应急体系.
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储备应急装备物资.
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演练,每年至少培训一次,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应急演练.
严格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食品安全事故及事件应急处置得当,无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行为,未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
(责任单位:县食安办、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工商局、县食药监局、县粮食局、县畜牧兽医局、县质监局,各镇政府、城区街道办)20.
加强舆情处置.
规范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平台,促进部门间、区域间的食品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322—安全信息互通共享.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宣传联络员制度和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处置机制.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食安办、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工商局、县食药监局、县粮食局、县畜牧兽医局、县质监局,各镇政府、城区街道办)(七)构建社会共治格局21.
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村、社区覆盖率达到100%,提高公众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
加强新闻宣传,在主流媒体开设专栏,做好食品安全正面引导.
开展公益宣传、"食品安全宣传周"和食品安全"五进"等宣传活动.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局、县食安办、县教体局、县司法局、县科技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药监局、县粮食局、县畜牧兽医局,各镇政府、城区街道办)22.
注重信息交流.
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公开、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生产经营主体违法信息、处罚结果等,对违法行为处置情况、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及时发布.
(责任单位:县食安办、县广电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药监局、县粮食局、县畜牧兽医局,各镇政府、城区街道办)23.
加强投诉举报.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有专门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转办机构和人员,政府设立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开通网络投诉平台,投诉举报记录完整,按照法定时限进行回复,投诉举报回复率100%.
全面推行有奖举报,鼓励推行企业内部"吹哨人"制度.
制定全县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办法,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符合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条件的及时兑现.
(责任单位:县政府投诉中心、县食安办、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药监局、县粮食局、县畜牧兽医局,各镇政府、城区街道办)24.
加强社会监督.
支持媒体监督,鼓励群众参与,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代表等各方力量,加强对政府、监管部门、企业相关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营造社会共治良好氛围.
鼓励成立各类食品行业协会,加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323—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积极推进食品责任保险,全县乳制品、白酒、规模以上肉制品等试点品种生产企业投保率达到85%以上.
健全食品领域矛盾排查化解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建立完善第三方调解工作机制,积极预防和妥善化解涉及食品领域各类矛盾纠纷.
(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局、县食安办、县经信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财贸局、县卫计局、县工商局、县食药监局、县粮食局、县畜牧兽医局、县质监局、县金融办,各镇政府、城区街道办)五、实施步骤(一)启动部署阶段(2018年5月初).
制定桓台县创建省级食品安全县工作方案,组织召开推进大会,全面部署推进创建工作.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
各镇(街道)及县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各自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把握进度,全面组织开展创建工作,根据需要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按照省市创建工作部署,于2019年4月下旬迎接创建工作中期测评.
(三)考核评价阶段(2019年10月至12月).
迎接省、市食安办组织的创建考核和评价验收工作.
2019年10月,对照省级验收细则开展自查自评,向市食安委提出验收申请,由市食安委组织市级验收.
经市级验收合格的,市食安委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示,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公示内容主要是市级验收报告,公示范围为市、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市县主流媒体.
经公示社会无异议的,市食安委于11月下旬向省食安办提报材料,申请省级验收.
所提报材料包括市食安委申请验收的文件、市级验收报告、市食安委社会公示情况报告、创建县自查自评报告、材料真实性声明,创建县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工作总结、本底资料等.
市级验收不合格的,后续验收工作不再进行.
2019年12月,省食安办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对创建县开展全面验收,其中,群众满意度作为重要评价依据,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
(四)公示命名阶段(2020年2月底前).
省食安委根据省食安办考核评价结果,对考核评价综合得分不低于90分,群众满意度不低于70%的市、县(市、区),拟定为"山东省食品安全县(市、区)",并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5天),接受群众评议和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324—监督.
通过社会认可的,由省食安委命名为"山东省食品安全县(市、区)".
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有关部门、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桓台县创建省级食品安全县工作领导小组(见),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督导检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食安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
县财政、各镇(街道)要建立与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相匹配的财政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将创建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在人、财、物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
引入市场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把创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每项任务都要倒排工期,细化分工,落实责任,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
(二)注重创建实效.
要把社会认可、群众满意作为创建工作的核心目标,让老百姓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让全社会切实感受到食品安全状况的好转.
要把创建工作与解决全县食品安全重点难点问题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探索形成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新机制和新举措,提高监管效能,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三)深入宣传总结.
要广泛宣传创建省级食品安全县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工作重点和考核评价标准等内容,增进社会了解,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创建、参与创建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要全面总结创建工作,提炼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典型带动作用,推动全县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四)加强督查考核.
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镇(街道)及各有关部门创建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议考核,对工作力度大、推进效果好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迟缓、措施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
严格规范创建活动管理,做到依法依纪、公开透明、节俭高效,杜绝铺张浪费,防止借创建之名搞形象工程.
对于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失职渎职行为问题线索将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各镇(街道)及县有关部门要按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本单位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实施方案(需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请于2018年5月25日前报送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325—桓台县创建省级食品安全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桓台县创建省级食品安全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边江风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副组长:郭凯县政府副县长张京义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毕宝锋县政府副县长成员:张远聿县纪委常务副书记、县监察委副主任李仁智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编办主任史元功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张军县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朱文成县发改局局长罗东县经信局局长荣若平县教体局局长徐立县科技局局长马弘光县公安局副政委庞月明县司法局局长董兆清县财政局局长宗可东县住建局局长李方国县农业局局长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326—田茂林县水务局局长崔瑞霞县林业局局长王昌生县卫计局局长蔺忠县环保局局长许立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孙希胜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巩旭凌县工商局局长王洁县质监局局长郭亮县民宗局局长宋希君县政府督查室主任伊明县财贸局局长伊丕涛县粮食局局长曹同伦县旅游局局长许志波县畜牧兽医局局长何玉金索镇镇长田美峰唐山镇镇长周刚果里镇镇长王开永马桥镇镇长黎芳新城镇镇长任朝宇田庄镇镇长张超起凤镇镇长荆茂田荆家镇镇长田召羽城区街道办事处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食安办,孙希胜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不作为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工作任务完成后即行撤销.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327—关于成立桓台县争创国家广告产业园区领导小组的通知桓政办字〔2018〕19号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贯彻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分年度目标任务的通知,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依托县创智谷争创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并成立桓台县争创国家广告产业园区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长:边江风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副组长:王晓东县政府副县长毕宝锋县政府副县长赵曰珠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成员:朱文成县发改局局长罗东县经信局局长董兆清县财政局局长樊霞县人社局局长高圣明县国土局局长徐立县科技局局长宗可东县住建局局长蔺忠县环保局局长巩旭凌县工商局局长伊明县财贸局局长崔佃斌县商务局局长王新忠县规划局局长魏峰县中小企业局党组书记高信德县知识产权局局长刘传宝县国税局局长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328—邢博生县地税局局长张立圣县消防大队大队长周刚果里镇政府镇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创智谷,毕宝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罗东同志、巩旭凌同志、崔佃斌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不作为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工作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国家土地例行督察问题整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桓政办字〔2018〕20号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部门:为全面推进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对我县例行督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健全土地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全面提高土地利用管理水平,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鲁办发〔2015〕35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办发〔2015〕35号文件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淄办发〔2015〕41号)和《桓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桓政发〔2015〕2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329—以国家土地例行督察为契机,按照应改尽改、能改快改的原则,以问题清单为导向,着力在强化土地执法、规范管理、建章立制上下功夫,严格规范管理,真正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确保每个问题整改到位并顺利销号,促进我县国土资源管理事业全面发展.
二、任务分工县政府负责全县国家土地例行督察问题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警示约谈、公开通报、责任追究等措施,督促各镇、相关部门全面彻底整改国家土地例行督察发现问题;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分批下发国家土地例行督察问题整改清单,做好问题整改的验收工作,及时报告县政府整改进展情况,做好整改销号工作;各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本部门问题整改工作负总责,承担整改主体责任,按要求做好国家土地例行督察问题整改工作,确保达到销号条件.
三、工作重点(一)落实共同责任机制.
各镇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文件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工作任务细化到天、落实到人、销号管理,层层传导压力.
针对国家土地例行督察发现问题,及早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行动,切实提高整改效率和监管成效.
(二)突出查处整改实效.
继续坚持"整改一项、销号一项标准",凡整改清单中涉及的问题,该拆除的拆除到位,该复耕的复耕到位,不作选择、不搞变通、不折不扣迅速整改到位.
(三)大力强化督导督查.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政府督查室根据整改工作总体进度,对违法形势严峻、问题突出镇、部门的组织落实、问题整改等情况进行督查,并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一)严格实施约谈问责.
对工作不力的镇、部门实施警示约谈:工作组织拖沓迟缓,特别是整改违法行为不积极、不主动,成效不明显的;例行督察问题整改率未按期达到90%以上的;以各种方式弄虚作假的.
对经警示约谈后,仍未见明显整改成效的,暂停相关镇、部门所有土地报批事项,提请县监察委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对于村"两委"在例行督察问题整改工作中不积极,不主动、不配合,致使整改进度慢,成效不明显的,由镇政府实施约谈问责.
现任村"两委"成员,存在土地违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330—法行为,以村集体名义或指使、默许他人造成土地违法事实的,由镇政府进行问责或追责.
各镇政府、相关部门要将企业和个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信息通报当地人民银行,将违法者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供水、供电、市政等公共服务单位不得为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者提供水、电、气等经营条件,在接到镇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的对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停气通知后,积极配合执行.
相关责任单位因不积极、不主动而造成工作滞后、查处整改不力的,县政府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告诫、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加强对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绿化用地的监管.
推动国土资源管理利用方式由"一家管、大家用"向"大家管、大家用"转变,促进监管方式由事后查处向"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转变.
严格依法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临时用地审批,一律杜绝新动工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绿化用地占用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行为,逐步消化历史遗留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绿化用地占用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行为.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主办单位:桓台县人民政府桓台县人民政府公报编辑: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网址:www.
huantai.
gov.
cn2018年第5期(总第70期)邮编:25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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