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2016〕两全保险025号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 以条款约定为准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全能宝贝B款两全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全能宝贝B款两全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 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见9. 1)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效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9.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9.3)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以周岁(见9.4)计算。
1.4 犹豫期 犹豫期是指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的一段时期该时期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数为准。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9.5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 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保险金限制 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前含交费期间届满日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见9.6。
若被保险人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及《泰康附加全能宝贝B款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12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
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9 7)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 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 9) 或者驾驶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9 10)的机动车(见9 1 1)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9 12) 。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 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依法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
的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请 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
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生存保险金申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请 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 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
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期间之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后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权利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 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 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 日为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本合同2.4条约定的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其数额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期保险费数额为准。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24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现金价值权益
5. 1 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5.2 保险费自动垫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 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交 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将对自动垫交的保险费计收利息(见9. 13) 。如果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全额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24时起效力中止。
5.3 减保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减保将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比例减少并领取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见
9. 14。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需符合我们的约定。您可以通过我们的
服务热线或者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相关具体规定。
本合同第2 4条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进行计算。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 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就恢复本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 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就恢复本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7. 合同解除
7. 1 您解除合同的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手续及风险 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8. 1 明确说明与如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实告知 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8.2 我们合同解除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权的限制 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8.3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
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
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
解除权的限制”的约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
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
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
费的我们向您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8.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者其他各项欠款我们按照您和其他权利人与我们的约定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8.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8.6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7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
8.8 保险事故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您和我们均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9. 释义
9. 1 合法有效 本合同所指合法有效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判定依据。
9.2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年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 24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9.3 保险费约定交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者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纳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9.4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 出生日期为2000年9月1 日 2000年9月1 日至2001年8月31 日期间为0周岁 2001年9月1 日至2002年8月31 日期间为1周岁依此类推。
9.5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9.6 身故时的保单 指被保险人身故时所经历的保单年度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年度数
9.7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9.8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是否达到前述标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我们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确认是否属于酒后驾驶。
9.9 无合法有效驾 指下列情形之一
驶证驾驶 1 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2 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
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
5 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9. 10 无合法有效行 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驶证 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1 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
2 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 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的。
9. 11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9. 12 现金价值 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9. 13 利息 涉及垫交保险费的利息以垫交的保险费数额为基数 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至本合同效力中止、终止或者您补齐垫交的保险费之日的24时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两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的年复利计算。如果没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存款利率作为参照我们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适用利率。年复利指每年的利息计入下年的本金并以此为基数计算下年的利息。年复利计算的公式为AP(1r1)(1r2)(1rn) 式中A代表本金与利息之和P
代表本金 ri代表第i年利率 n代表年数。
9. 14 与基本保险金 指您减保时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额度等于您申请减保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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