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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网站多少钱  时间:2021-03-01  阅读:()

发改价格〔2020〕374号关于公布芜湖市繁昌区区级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收费政策以及权力清单变化情况,按照《繁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繁昌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繁政办〔2014〕48号)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2020年)的通知》(皖发改价费〔2020〕573号)要求,对现行芜湖市繁昌区区级涉企收费清单进行了动态调整.
现将《芜湖市繁昌区区级涉企收费清单》(2020)予以公布.

芜湖市繁昌区区级涉企收费清单(2020年)芜湖市繁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芜湖市繁昌区财政局芜湖市繁昌区经济和信息化局2020年12月21日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区政府繁昌区区级涉企收费清单(2020年)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一、法院部门1诉讼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217号诉讼案件当事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区人民法院二、公安部门2证照费(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8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3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3〕72号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三、自然资源规划部门3土地复垦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皖发改收费〔2019〕33号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按照被破坏土地每平方米6至9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4土地闲置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皖发改收费〔2019〕33号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5耕地开垦费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占用一般耕地的24-36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按高于上述标准的40%计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6不动产登记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6〕7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四、城管部门7污水处理费国务院国发〔2000〕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51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9〕79号;省政府令第18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税〔2014〕151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财综〔2015〕196号,县发改委、财政局、城乡规划建委发改价格〔2016〕174号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区城管局及其委托单位8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872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服〔2007〕207号;市政府芜政〔2008〕69号;繁昌区发改委、财政局发改价格〔2018〕4号所有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区城管局及其委托单位9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640号;省建设厅建城〔2002〕23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68号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区城管局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五、交通运输部门10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公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皖交财〔2010〕391号;省政府皖政〔2016〕54号;省交通运输厅皖交运〔2016〕83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交路〔2019〕144号、皖交路〔2020〕26号政府还贷公路行驶的车辆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区交通运输局六、水利部门11水资源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8〕7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商〔2014〕1号,皖价商〔2015〕66号;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发改价费〔2019〕622号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区水务局12水土保持补偿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14〕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财综〔2014〕3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发改价格〔2014〕8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费〔2014〕160号、皖价费〔2017〕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17〕77号;水利部水保〔2019〕160号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区水务局七、市场监督部门1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1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5号;市政府芜政〔2006〕64号;市物价局、财政局芜价行费〔2011〕14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发改明电〔2020〕13号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疫情防控期间对复工复产企业一律降低50%)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八、人防部门1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0〕4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皖价费〔2014〕138号;省政府皖政〔2016〕54号、皖政〔2016〕5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53号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经批准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6级(含)以上每平方米1700元,6B级每平方米1000元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注:一、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责任:1.
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
执行收费公示制度;3.
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
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
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1.
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
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
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
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追责情形(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
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
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
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
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5.
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三、根据区政府繁政[2006]31号文件规定,涉及繁昌经济开发区工业投资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在投资兴业阶段需缴纳的费用一律免收.
二、政府性基金序号项目名称政策依据征收范围对象征收标准执收单位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财政部财综函〔2002〕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皖价费〔2008〕11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53号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按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征,详见文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区税务局2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财综〔2016〕594号;财政部财税〔2019〕46号、省财政厅皖财综〔2019〕6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从事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业的单位和个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娱乐业、广告业计费销售额的3%征收.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区税务局3教育费附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国发明电〔1994〕23号;国发〔2010〕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财政部财税〔2019〕46号、省财政厅皖财综〔2019〕601号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区税务局4地方教育费附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5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育厅财综〔2011〕3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财政部财税〔2019〕46号、省财政厅皖财综〔2019〕601号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区税务局5水利建设基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皖政〔2012〕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财政部财税〔2019〕46号、省财政厅皖财综〔2019〕601号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
6‰征收.
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
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
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
6‰征收.
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元/亩区税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综〔2001〕16号;省政府令第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税〔2015〕72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财综〔2015〕20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财政部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详见文件区税务局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7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财综〔2003〕1088号、财综〔2015〕2241号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郁闭度0.
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8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详见文件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注:一、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责任:1.
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2.
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3.
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4.
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5.
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6.
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7.
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1.
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2.
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3.
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4.
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追责情形(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
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2.
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3.
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4.
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5.
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三、标注""的项目为多部门征收项目.
四、标注""的为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项目.
三、政府性保证金(抵押金)序号收取项目收取依据收取范围对象收取标准征收程序返还时间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繁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繁政办〔2018〕7号);《繁昌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管理实施办法》(繁人社〔2018〕25号)本区境内所有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和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缴纳标准:属区政府重点扶持发展的企业或项目,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分级缴纳:投资额2亿元以下的,按0.
5%缴纳;投资额超出2亿元的部分,予以缓交.
投资额认定由区发改委负责.
施工单位缴纳标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差别管理、分段累交:建筑工程造价在1亿元以内的,按2%缴纳;1亿元以上至2亿元的部分,按1.
5%缴纳;2亿元以上至4亿元的部分,按1%缴纳;4亿元以上的部分,按0.
5%缴纳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需携带项目《中标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至区人社部门领取或至其门户网站下载并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入户通知书》,由区人社部门核定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数额后到指定银行缴存,持指定银行出具的缴存凭证到区人社部门备案后,区城乡规划建委方可办理有关开工手续工程竣工后,进行农民工工资结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
公示期满10日后无投诉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可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办理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手续一、执收单位责任:1.
施工企业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保障金专户,按照规定额度预存工资支付保障金,专项用于本项目、本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需在人社部门领取或其门户网站下载并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通知书》,由区城乡规划建委附该工程项目验收竣工情况意见后,携带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通知书》、《退还保证金申请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文书、图片等材料,到区人社部门办理退还手续,由区城乡建设规划建委和区人社局共同审批后,由银行将保证金一次性退还给缴费单位;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旦核实施工企业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
逾期未改正的,从其存入专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中先予垫付;4.
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1.
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企业用工状况的监管和巡查,设立投诉窗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各镇政府、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交通、水务等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辖区本行业督促检查;2.
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依法应当受理举报投诉而不受理的;2.
未如实公布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情况的;3.
未为举报人保密的;4.
挪用工资支付保障金的;5.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6.
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7.
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2工程质量保证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承包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建设工程发包人一、执收单位责任:1、发包人应按照收费标准收取保证金.
2、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落实保证金政策,主动公布有关保证金文件.
2、负责对保证金预留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与曝光.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同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政府投资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3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安徽省旅游条例》领取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旅行社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向做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保证金,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旅行社在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3个工作日内,应当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足额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一、执收单位责任:1.
旅行社应当在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期不少于一年,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2.
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1.
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2.
除区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划拨质量保证金,或者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降低、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文件,以及人民法院做出的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生效法律文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质量保证金;3.
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执收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颁发有关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而不予颁发的;2.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擅自颁发有关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3.
向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者乱收费、乱罚款的;4.
未按规定处理旅游投诉的;5.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行政审批及其他权力前置服务项目收费序号行政审批及其他权力事项前置服务项目设立依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收单位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0号)第四条: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由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评审专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评审.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编制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具有资质单位2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测绘1.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一)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二)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三)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第八条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定书面房产测绘合同.
第九条:房产测绘单位应当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与委托人不得有利害关系.
第十条:房产测绘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第十二条: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

2.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
4不动产权籍调查1.
4.
1不动产登记申请前,需要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应当依据不动产权籍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
不动产权籍调查包括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
申请人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应当以宗地、宗海为基础,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
其中,政府组织开展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所需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
申请人申请不动产变更、转移等登记,不动产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可以沿用原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界址发生变化,或界址无变化但未进行过权籍调查或无法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应当补充或重新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
前期行业管理中已经产生或部分产生,并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确认的,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可继续沿用.

3.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三、规范调查,坚持调查工作便民利民.
(一)对不动产各项权籍实施一体化调查.
不动产权籍调查应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在地(海)籍调查的基础上,一并开展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权属调查和测量.
一个不动产单元的权籍调查事项应由一家调查机构主导完成,避免多家调查机构多次调查同一不动产单元.
不动产权籍调查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协作、提高效率、降低成本,通过建立健全"全程负责"、"一站式"服务等配套措施,方便业务申请和办理,更好地服务不动产权利人和行政职能部门.
(三)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程序.
按照准备工作、权属调查、不动产测量、成果审查入库、整理归档等程序完成权籍调查.
权属调查是权籍调查的核心.
应在全面查清不动产单元权属状况,做好指界工作的基础上开展不动产测量等相关调查工作.
对于存在不动产权属争议的,应依法解决后,再行完成权籍调查.

提供不动产测绘不动产测绘收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土地评估1.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第三十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入股)、转让、抵押等,涉及地价评估的,由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涉及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评估结果.

2.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5.
3地价评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地价评估可以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

国有建设用地评估土地评估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委托的土地评估机构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土地评估1.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第三十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入股)、转让、抵押等,涉及地价评估的,由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涉及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评估结果.

2.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5.
3地价评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地价评估可以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评估土地评估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受委托的评估机构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地形图测绘1、《芜湖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一)书面申请;(二)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三)按统一坐标、高程系统绘制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四)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二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地形图测绘地形测绘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6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地形图测绘1.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放线;建设工程基础、管线等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经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组织验线.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2.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二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建设工程规划类地形图测绘地形图测绘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7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建设工程放线《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放线;建设工程基础、管线等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经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组织验线.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规划放线规划放线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8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1.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持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意见和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

3.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三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建设工程建设方案编制方案编制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具备资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机构二、区交通运输局9公路、水运(含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公路水运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1.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4号)第二十一条质监机构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委托具备资格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2.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第二十九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大型水运工程项目和高速公路项目验收的质量鉴定检测,质监机构应当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甲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承担.
3.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竣(交)工验收的检测工作.
4.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皖交建管〔2013〕190号)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职责是:(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公路水运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程竣工监测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质监机构应当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甲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承担10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道路运输经营资格许可的子项)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订)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7年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营运车辆标准并经检测合格;(二)安装出租汽车顶灯、空车标志和经检定合格的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三)喷涂出租汽车客运标志;(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车辆检测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车辆检测机构1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运输经营资格许可的子项)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订)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2.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1号)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第二十一条客车、危货运输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可以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择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车辆检测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车辆检测机构12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运输经营资格许可的子项)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订)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2.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1号)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第二十一条客车、危货运输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可以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择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车辆检测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车辆检测机构13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审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1.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改)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
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
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
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5.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
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营运客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车辆检测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车辆检测机构三、区水务局14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含水利基建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条件等做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
目录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2.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六条: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3.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十九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条件具备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4.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水规计〔2012〕112号)第六条: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拟建工程推荐的设计方案进行分析,预测该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的建议,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安全设施设计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监督的主要依据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负总责.
项目法人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组织开展安全预评价工作,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组织开展安全验收评价工作;尚未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安全预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工程设计水利行业甲级资质并经水利部认可的设计单位或具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为水利、水电工程业)的甲级资质机构承担.
建设项目工程主体设计单位不得承担该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工作.
从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活动的人员应具有安全评价师资格.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水利基建安全预评论证报告书水利基建安全评估sh收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具有相应的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15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水库大坝、水闸安全评价报告编制1.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2.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第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一)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委托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坝安全评价单位(以下称鉴定承担单位)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二)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组织专家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通过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三)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3.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第八条:水闸安全鉴定包括水闸安全评价、水闸安全评价成果审查和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一)水闸安全评价:鉴定组织单位进行水闸工程现状调查,委托符合第十二条要求的有关单位开展水闸安全评价(以下称鉴定承担单位).
鉴定承担单位对水闸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水闸安全评价报告.
(二)水闸安全评价成果审查: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召开水闸安全鉴定审查会,组织成立专家组,对水闸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形成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
(三)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大坝、水闸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编制收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有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6燃气经营许可(燃气经营及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的子项)燃气气质检测1.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七)气源证明.
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2.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与用户就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标明充装单位和电话的自有气瓶,充装的燃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计量误差.
燃气气瓶的实际充装重量低于额定充装重量时,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明示实际充装重量.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的质量和计量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燃气气质检测产品质量检测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1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送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

3.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建市〔2015〕68号)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具有资质的施工图一类审查机构、二类审查机构1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出具《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03月01日修订)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设计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1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筑消防设施检测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2.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十二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
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3.
《安徽省消防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十三号)第二十三条: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测;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电气线路进行检测;检测单位不得降低检测标准,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相关建设工程开展消防设施检测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市场调节价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资格的中介机构2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2.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四)消防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设计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具有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机构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1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2.
《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皖卫监督〔2011〕32号)第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开展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的单位应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体检费政府定价.
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改革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费[2003]220号)二级以上综合医疗单位,或县级以上疾病控制检测单位,或县以上专门从事体检机构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第二款: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三十四条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评估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23《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1.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七条第一款:"《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2.
《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一并进行,并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
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二)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三)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四)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五)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校验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管理部门提出评价意见,符合要求的,予以校验;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医疗机构限期整改.

3.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第十条:"卫生部负责下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二)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三)个人剂量监测.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评估费政府定价,《关于制定我省卫生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7]17号具有相关放射卫生防护检测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24《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放射工作场所防护检测1.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七条第一款:"《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2.
《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一并进行,并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
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二)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三)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四)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五)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校验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管理部门提出评价意见,符合要求的,予以校验;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医疗机构限期整改.

3.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第十条:"卫生部负责下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二)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三)个人剂量监测.
"放射工作场所防护检测评估费政府定价,《关于制定我省卫生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7]17号具有相关放射卫生防护检测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七、区地方金融监管局25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变更备案(设立、变更、注销)小额贷款公司自然人发起人资产证明、收益性财产收入证明《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一、严格市场准入……(五)严格审核发起人资质"1.
所有自然人发起人都要提供个人有效资产证明、收益性财产收入证明和相关纳税证明,并需同时出具符合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证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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