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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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定书(2018)辽刑终131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建国,男,汉族,1981年4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张家港市,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张家港市.
因本案于2016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谢锋,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乐风生,男,汉族,1970年7月1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初中文化,户籍地赤峰市红山区,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因本案于2016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冬平(曾用名侯毛猜),女,汉族,1982年5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永城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
因本案于2016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辽宁省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关玉凤,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炳运(曾用名龙本运),男,汉族,1976年10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衡阳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因本案于2016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海华,男,汉族,1980年11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尾市,小学文化,个体人员,户籍地汕尾市城区,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因本案于2016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辽宁省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乐,辽宁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松海,男,汉族,1990年2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普宁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普宁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因本案于2016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辽宁省大连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程璐,男,汉族,1988年12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鹰潭市,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鹰潭市月湖区.
因本案于2016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燕珠,女,汉族,1986年10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普宁市,初中文化,个体人员,户籍地普宁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因本案于2016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黄顺祥,男,汉族,1979年8月31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高中文化,个体人员,户籍地佛山市顺德区,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
因本案于2016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被取保候审.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建国、乐风生、侯冬平、程璐犯诈骗罪,龙炳运、钟海华、王燕珠、王松海、黄顺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辽02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建国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乐风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侯冬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程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龙炳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已缴纳六万元);被告人钟海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已缴纳六万元);被告人王燕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已缴纳八万元);被告人王松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已缴纳六万元);被告人黄顺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赵建国、乐风生、侯冬平、程璐退赔被害单位大连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赃款人民币四百六十万一千四百一十八元二角七分;涉案赃物依法没收,其他扣押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宣判后,被告人程璐、王燕珠服判,被告人赵建国、乐风生、侯冬平、龙炳运、钟海华、王松海、黄顺祥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理,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2017)辽刑终333号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于2018年2月27日作出(2017)辽02刑初139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程璐、王燕珠、黄顺祥服判,被告人赵建国、乐风生、侯冬平、龙炳运、钟海华、王松海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不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2月,被告人赵建国、乐风生、侯冬平、程璐伙同李金利(另案处理)经预谋,商定利用乐风生实际控制的上海旭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旭趣公司),由程璐通过李金利对外联系并谎称可以低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骗取对方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后由赵建国通过中间人徐某1(另案处理)联系,将骗取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再由乐风生将票据转让款转移至侯冬平事先联系的转款账户,而后私分所获赃款.

2016年3月4日,赵建国、乐风生、程璐等人通过李金利在票据贴现微信群内,以低于市场同期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息为诱饵,骗得大连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广某公司)的票面金额为人民币8172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31022200001820160304041708537、出票行为大连浦发银行学苑广场支行)一张.
按照赵建国的指示,乐风生以上海旭趣公司为被背书人签收该承兑汇票,并通过徐某1联系,以6.
5%的手续费将该承兑汇票背书转让,获票据转让款人民币7640万余元.
嗣后,乐风生将上述款项中的7600万元分为3600万元、4000万元两笔,转移至侯冬平联系并由被告人龙炳运、钟海华、王燕珠、王松海提供的深圳嘉睿威实业有限公司账户,并将其中的40万元转移至被告人黄顺祥提供的东莞市中天汇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帐户.
另查,被告人程璐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协助抓捕侯冬平.

被告人龙炳运、钟海华、王燕珠、王松海明知涉案款项系赃款,为谋取10%的手续费,向侯冬平提供转款账户,帮助转移赃款3600万元.
案发后,侦查人员在被告人钟海华带领下,在深圳市某小区将被告人龙炳运抓获.
被告人龙炳运、钟海华、王燕珠、王松海已缴纳部分罚金.

被告人黄顺祥明知涉案款项系赃款,为谋取12%的手续费,向乐风生提供转款账户,帮助转移赃款40万元.
该40万元款项,由案外人叶某1扣除了手续费1.
6万元,黄顺祥本人扣除手续费3.
2万元,余款黄顺祥根据刘某1(乐风生妻)的指示转给了王某1的银行账户.
案发后,叶、黄某2的手续费均被扣押,公安机关又扣押了刘某120万元、王某12千元,尚有15万元未予返还给大连广某公司.
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黄顺祥妻子电话传唤,黄顺祥立即到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退还全部非法获利,缴纳罚金.

原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本案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赵建国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乐风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侯冬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程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龙炳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已缴纳六万元);被告人钟海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已缴纳六万元);被告人王松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已缴纳六万元);被告人王燕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已缴纳八万元);被告人黄顺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全部缴纳);责令被告人乐风生退赔被害单位大连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赃款人民币十五万元;涉案赃物依法没收,其他扣押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上诉人赵建国的上诉理由:1.
其系在乐风生诱骗下介绍票据,不应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也不应认定为主犯.
2.
一审对其量刑过重.
其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
本案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一审量刑过重.
2.
赵建国只起到居间介绍作用,认定其为主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上诉人乐风生的上诉理由:一审认定与事实不符,其属犯罪中止,量刑过重.

上诉人侯冬平的上诉理由:1.
一审判决认定其参与诈骗预谋属事实认定错误.
2.
本案所涉及的两个犯罪行为均属犯罪未遂,一审认定既遂属适用法律错误.
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未遂来认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
认定侯冬平参与诈骗预谋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2.
本案诈骗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属犯罪未遂,应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50%以下处罚.

上诉人龙炳运的上诉理由:其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减轻处罚.

上诉人钟海华的上诉理由与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致,具体如下:1.
一审对钟海华应当减轻处罚的自首及立功情节未予充分考虑,从宽处罚幅度太小.
2.
钟海华属自动中止犯罪,应减轻处罚.
3.
钟海华平时表现较好,属初犯、偶犯.
综上,结合其母亲、妻子患病情况,请求二审对其适用缓刑.

上诉人王松海的上诉理由:1.
其在赃款尚未转移情况下,及时中止犯罪行为,未造成损失和麻烦.
2.
其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办案,主动交代问题,认罪认罚.
3.
其在深圳看守所羁押6天,应计入刑期.
综上,一审量刑过重.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2月,上诉人赵建国、乐风生、侯冬平、原审被告人程璐伙同李金利(另案处理,化名何太敏)经预谋,商定利用乐风生实际控制的上海旭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旭趣公司),由程璐通过李金利对外联系并谎称可以低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骗取对方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后由赵建国通过中间人徐某1(另案处理)联系,将骗取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再由乐风生将票据转让款转移至侯冬平事先联系的转款账户,而后私分所获赃款.

同年3月4日,赵建国、乐风生、程璐等人通过李金利(另案处理)骗得被害单位大连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广某公司)的票面金额为8172万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31022200001820160304041708537、出票行为大连浦发银行学苑广场支行)一张.
按照赵建国的指示,乐风生以上海旭趣公司为被背书人签收该承兑汇票,并通过徐某1联系,以6.
5%的手续费将该承兑汇票背书转让,获票据转让款7640万余元.
嗣后,乐风生将上述款项中的7600万元分为3600万元、4000万元两笔,转移至侯冬平联系并由上诉人龙炳运、钟海华、王松海及原审被告人王燕珠提供的深圳嘉睿威实业有限公司账户;将剩余的40万元转移至原审被告人黄顺祥提供的东莞市中天汇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帐户.
案发后,侦查机关已返还被害单位大连广某公司7711.
858173万元.

另查,原审被告人程璐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协助抓捕同案犯侯冬平.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下列一组证据证实被害单位大连广某公司涉案8172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经李金利(化名何太敏)联系,被骗至上诉人乐风生实际控制的上海旭趣公司账户的经过.

1.
证人戴某(大连金某1公司财务经理)证实子公司大连广某公司被骗取银行承兑汇票的经过.
具体内容如下:被害单位大连广某公司是大连金某1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两家公司出现资金紧张的时候,会通过承兑汇票贴现进行拆借资金.
上海浦发银行大连分行的许某给我们介绍了上海旭趣公司,并给了我们该公司的账户和开户行,他说这家公司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收的手续费低.
2016年3月4日中午11点半,大连金某1公司给大连广某公司开具了一张8172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又将上述汇票背书给了上海旭趣公司.
汇票到了上海旭趣公司后,我们就联系不上上海旭趣公司的人了,我们就报案了.

2.
证人许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学苑广场支行副行长)证实帮助被害单位联系贴现公司的经过.
具体内容如下:2016年3月4日,大连金某1公司开具了一张面额为8172万的承兑汇票,收票方是大连广某公司.
大连金某1公司的财务经理戴某让我帮他找做贴现的公司,我找到贾某,贾某找到吕某1、杜某,最后由杜某联系到上海的何太敏(即同案犯李金利).
贾某告诉我说何太敏要3.
25%的贴现价格,大连金某1公司同意了.

3月4日下午1点,大连金某1公司的工作人员把8172万的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到何太敏指定的上海旭趣公司.
何太敏说收到汇票10分钟就把贴现款转到大连广某公司账户,但钱一直没到账.
贾某联系何太敏,何太敏以各种理由推脱,最后何太敏不接贾某、吕某1的电话了.
在下午5点多,贾某微信联系何太敏,何太敏回话说"等把汇票背书转回来",然后电话就关机了.
因为何太敏收到的承兑汇票随时可以兑付,戴某觉得被骗了,就报案了.

3.
证人吕某1(大连丰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证实其与"何太敏"(同案犯李金利)联系,将被害单位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上海旭趣公司,后中断联系的经过.
具体内容如下:我和贾某、杜某是同事,我们做票据贴现业务.
2016年3月3日,杜某给我介绍了做贴现业务的何太敏,他收的贴现利息比较低.
我加了何太敏的微信"AAA票据……太敏",何太敏告诉了我他的手机号17077355688,何太敏说他的公司注册资金2亿,只做买断式的票据贴现业务,并把他所掌握的利息发给了我.
3月4日上午11点多,贾某告诉我大连金某1公司要做一张7000多万的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让我找个价格合适的公司.
我问何太敏贴现利息是多少,何太敏说3.
25%.
我把价格告诉贾某,他跟出票企业沟通后告诉我可行.
我打电话告诉何太敏,按照他说的利息办理贴现,并强调收到承兑汇票10分钟内必须打款,何太敏说没问题.
何太敏把上海旭趣公司名称及公司银行账户信息发给我,我又转发给贾某.
于是,大连金某1公司的工作人员将8172万元的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出去,我把背书的照片发给了何太敏,并把收款方大连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信息发给了他.
当天12点半左右,我告诉何太敏承兑汇票已经背书到上海旭趣公司了.
过了10多分钟,贾某告诉我上海旭趣公司没把钱打回来.
我问何太敏怎么回事,何太敏说不着急,正在录入,注意查收,我给他打过三四次电话.
下午1点半,我又给何太敏发微信让他把承兑汇票背书转回来.
因怀疑何太敏在骗我们,我就跟他要他公司领导电话,何太敏发给我一个手机号159*上诉人乐风生使用的电话号码),说姓娄.
何太敏就再不搭理我了.
我通过短信和电话联系姓娄的,姓娄的也以各种理由拖着我们.
下午4点多,姓娄的回复我说银行系统问题,不相信给你网银截图.
我俩加了微信,姓娄的先是给我发一张图片,上面显示上海旭趣公司的账户只有1096元钱,证明银行还没把钱转到他公司的账户.
我让他把汇票背书转回来,姓娄的说他已经把汇票背书转让出去了,如果要背书再转回来,他得找他的下家协商.
下午5点以后,我就联系不上姓娄的和何太敏了.

证人杜某证实的内容与吕某1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4.
同案犯李金利(另案处理,化名"何太敏""李松威")供述了其受上诉人赵建国及原审被告人程璐的指使,骗取被害单位银行承兑汇票的经过.
具体内容如下:我认识程璐和赵建国,我用非实名制电话注册的微信号"太敏AAA",加入了票据贴现的中介群,在群里我说我叫何太敏,之所以这样做是怕出事了警察找到我.
2016年过了正月十五不久,程璐、赵建国都给我打电话要票,赵建国说拉票给我8%的好处费,我答应了.
我知道赵建国和程璐要黑掉票据贴现款,我的本意是他们象征性的给背书企业点钱,拖拖企业,赵建国和程璐也答应了.
我是在微信的票据群里找中介拉票,有一个东北的中介,我们约定以后多合作.
之后,每天我都给这个中介发票据贴现利率报价的微信,报价有的是我从群里看见的,有的是程璐、赵建国告诉我的.

2016年3月3日,这个东北中介的经理问我报价、接票企业的信息.
我联系了程璐或者赵建国,要了接票企业信息,并把报价、接票企业的信息发给了中介的经理.
第二天,中介的人说要做一张8000万的票,问我贴现利率.
我把利率报价报给他,然后打电话问了程璐,程璐说可以做.
然后,我联系中介,发过去接票企业的信息,再把接票企业发来的票面信息转发给程璐他们.
半个小时左右,中介说票背过来了.
我打电话告诉程璐票背过来了,注意查收.
中介方面催我签收票,我就催程璐或者赵建国.
过了几分钟,赵建国或者程璐说签收了,我让他们快点办.
20分钟后,中介发微信、打电话跟我要回款,我就打电话问赵建国和程璐,他俩一直在找理由拖.
我跟中介反复打了很多电话,中介着急要回款,我找理由拖着.
后来,我跟赵建国说我拖不住了,赵建国给了我接票企业的电话号,让背书企业打这个号码联系接票企业.
下午4点左右,赵建国说他那边完事了,让我不用管了,把电话关机.
我就把联系中介的电话关机了.
我分别问赵建国和程璐,现在是什么状况,有没有给企业打款.
赵建国和程璐说没有给企业打款,打款时款挂在空中了.
第二天,程璐跟我说有3000多万到了赵建国他们的账了.
第三天也就是周日下午,程璐和赵建国都告诉我钱被冻结了.
当时,我怀疑赵建国和程璐把我甩了,他们把这笔钱黑了.
之后,我给赵建国和程璐打了两次电话确认,他俩都说钱被冻结了.
过了一段时间,程璐和赵建国都让我去无锡.
我在周末去了无锡,跟赵建国、程璐见面,赵建国说票还得继续做,我说回去安排.
我还说我的点位就按照赵建国和程璐承诺的点位走.

5.
手机微信及短信截图照片证实,李金利使用微信号"AAA票据……太敏"联系证人吕某1、杜某,骗取被害单位大连广某公司金额为8172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及手机号"159*上诉人乐风生使用的电话号码)与吕某1短信联系情况.

6.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网上银行截图证实,大连金宏基公司向被害单位大连广某公司开具了金额为8172万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大连广某公司通过浦发银行网上银行将该承兑汇票背书给上海旭趣公司.

(二)下列一组证据证实了上诉人赵建国、乐风生将骗取到上海旭趣公司账户的8172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经过.

1.
证人徐某1(另案处理)证实,其受上诉人赵建国(化名"陈总")指使,分别与乐风生、陈某1联系,将上海旭趣公司账户8172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经过.
具体内容如下:2015年10月,我在张家港见到了陈总(赵建国),商谈了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我回成都后,陈总打我135********的手机号,说他如果有承兑汇票贴现会找我,我说好.
后来,我在张家港和陈总见面约定他如有票可找我贴现.
再后来,陈总联系了我好几次,我给他做成了三次承兑汇票业务.

2016年3月4日中午,陈总打电话告诉我说有张浦发银行的8000多万的承兑汇票要贴现.
下午1点多,一陌生男子(乐风生)用159****5527号码打电话给我尾号2222的电话.
他说他有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票面8172万元的承兑汇票要贴现.
他讲的票面金额和开票银行和陈总说的一样,我就知道他和陈总说的是同一张银行承兑汇票.
我让他把汇票正反面照下来用微信发给我,那个男的加了我的微信,给我发了汇票照片.
这张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是大连金某1公司,收票人是大连广某公司,开票银行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一个支行,已背书给上海旭趣公司.

我打电话给陈某1说了这张票,并把票面信息发给他,让他报价,陈某1把成都五谷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名称、账号和开户行发给我,让我把汇票背书过去,同时给我报一口价是4.
2%.
我跟陈某1说我要1.
8%的利润,我跟那边报价6%.
我把背书公司的名称、账号和账户发给上海那个男的,让他把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过去,我给他报的一口价是6.
5%.
我打电话告诉陈某1说,我给那边报价是6.
5%,我只要1.
8%的利润,我给你多要了0.
5%.
陈某1让我联系对方写收条.
我给上海那个男的打电话要打款账户,还让他按照6.
5%的一口价打收条.
那个男的把打款账号发给了我,账号是上海旭趣公司的银行账户,银行账号是03***77,开户行是上海银行方中支行.
经过反复沟通,我让那个男的给我发了一张收条照片,这张收条上有打收条人的身份证、收款日期,并把这张照片和打款账户发给了陈某1.
陈某1让我确认打款账户收没收到100元钱,上海那个男的说收到了.
过了一会儿,陈某1给我发了两张打款记录图片,成都五谷源公司给上海旭趣公司打了两笔钱,一笔是5000万元,一笔是2640.
81万元.
我把这两张打款照片转发给上海那个男的,他说款还没有收到.
下午3点半左右,我跟陈某1在成都的茶楼见面,陈某1用网银往我名下的银行卡里转了144万元.
这是我和陈某1约定好的介绍费,按照提前说好按照1.
8%的扣点算出的金额,但是少3万元,他说只能给我这么多.
下午4点多,陈某1又给我发了一张打款明细照片,上海那个男的说收到钱了.
汇票贴现和转账在3月4日全部完成了.

陈某1给我的钱让我用来还账了,还给刘真水50万,还给彭建平36万,还给刘强16.
69万元,还给彭顺国3.
8万元,还我银行的信用卡,现在账户里还有9000元.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徐某1辨认出上诉人赵建国.
2.
证人陈某1(另案处理)证实,其帮助徐某1通过成都五谷源公司董某贴现上海旭趣公司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经过.
具体内容如下:我和徐某1倒卖过汇票,以前徐某1找我做票据贴现,我把成都五谷源公司的账户和开户行告诉过他,徐某1知道我用成都五谷源公司给汇票贴现.
2016年3月4日下午1点左右,徐某1打电话说有一张浦发银行的8000多万的承兑汇票,2点半前要打款,问我能不能贴现.
我给成都五谷源公司的经理董某打电话问他能不能做,并要求大款、小款一起出.
董某给我报的一口价是3.
7%,我报给徐某14.
2%.
过了一会儿,徐某1用微信给我发了一张票面金额是8172万元承兑汇票的照片,并告诉我接收汇票.
同时,徐某1把打款账号发给我,收款方是上海旭趣公司,开户行是上海银行方中支行.
我打电话告诉董某汇票已背书过去,我给朋友报的一口价也是3.
7%,我朋友给上海旭趣公司那边报的一口价是6%.
董某答应给我15万元的好处费,我答应收到好处费后,还给董某8万元借款.

实际上,我在董某和徐某1这两边都能赚到钱.
所以我把徐某1给我的上海旭趣公司的账号转发给董某,同时我把自己和段某的账户发给董某.
上海旭趣公司的账户是大款账号,我和段某的账户是小款账户,我跟董某说段某是那边的财务总监,实际上段某是我的朋友,我持有使用她这张银行卡.

过了一会儿,董某让我确认给上海旭趣公司打的100元钱是否收到,我跟徐某1核实,他说上海收到钱了,并说他又给我争取了0.
5%的利润,让我按照6.
5%的一口价给上海旭趣公司打款.
我告诉董某按照6.
5%的一口价给上海旭趣公司打款,超出3.
7%的利润都打到段某的账户里.
董某让我把手续准备好.
我又联系徐某1准备手续.
手续是一张收条微信照片,写着上海旭趣公司收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款7640.
082万元,收条上还有法人娄某1的身份证.
我把这张收条转发给董某.
董某打给上海旭趣公司大款7640.
81万元,打给我名下账户7万元小款,打到段某账户里228.
81万元小款.
下午3点半左右,我跟徐某1在成都的茶楼见面后,我用网银从段某的账户里转出144万元,转到徐某1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
汇票贴现和转账在3月4日全部完成了.

做这笔业务,徐某1获得了144万元,我挣了99.
81万元.
我挣得的钱里有8万元还给了董某,剩下的钱我还债和还信用卡了.

3.
证人董某(五谷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办事处总经理)证实,其分别与陈某1、黄某1联系,将成都五谷源公司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通过上海普兰金融服务公司实际控制的深圳正则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贴现的经过.
具体内容如下:我认识陈某1,他专门做转让票据.
2016年3月4日12点多,陈某1打电话说有8000多万的电子承兑汇票要贴现.
我给上海普兰公司成都分公司的业务员黄某1打电话,向她说了这张电子承兑汇票的情况.
黄某1给出年化利息3.
38%.
我给陈某13.
7%的价格.
过了一会儿,陈某1打电话说银行承兑汇票已经背书给我了,要求下午2点半前把款打出来,且要大小款同出.
大款是票据贴现以后返给对方公司的钱,小款是中间人的好处费.
我同意了.

我打电话告诉黄某1汇票已背书给深圳正则公司.
之后,我跟陈某1要打款账号,陈某1把大、小款账户发了过来,大款账户是上海旭趣公司的账户,小款账户是段某名下的一张农业银行卡号和陈某1一张建设银行卡号.
陈某1通知我按照6%打大款.
我让财务人员往上海旭趣公司的账户转了100元钱,看对方能不能收到,同时试试这个卡号是不是上海旭趣公司的账户.
陈某1确认说对方收到了100元.
之后,陈某1说大款有变化,按照6.
5%给打大款,他解释说段某是旭趣公司的财务总监,是段某介绍的这笔业务,我估计可能是总监想要挣钱.
我跟陈某1说你把手续办齐了,我才能给你打小款.
过了二三分钟,陈某1用微信给我发过来一张收条的图片,内容是上海旭趣公司收到汇票贴现款7640.
82万元,收条上还有上海旭趣公司法人娄某1的身份证号码.

陈某1告诉我给上海旭趣公司的一口价是6.
5%,徐某1和段某的小款是228.
1万元左右.
银行承兑汇票转让款7892.
69136万元打进了我们公司哈尔滨银行账户,我按照6.
5%的利息给上海旭趣公司打了7640.
81万元的大款.
因为哈尔滨银行账户只能对公汇款,不能对私汇款,但陈某1给我的小款账户是个人账户,为了变通,我把公司账户内的251.
87136万元转到了我公司在浙江民泰银行的账户内,这个账户可以把钱转到对私账户里.
然后,我又把钱从这个账户转到了我公司法人刘真福的个人账户里,并把251.
87136万元钱中的228.
81万元钱从刘真福的账户打到了段某的个人账户.
陈某1着急用钱,我就从我的个人账户给陈某1打了8万元.
后来,我让公司会计从刘真福的账户往我名下的账户里打了5万元钱.
3月4日,我按照陈某1的要求将扣除利润点的款项都转出去了.
我们行业惯例都是当天转款.

4.
证人黄某1(上海普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理助理)证实,其帮助董某将成都五谷源公司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经过.
具体内容如下:深圳正则保理公司受普兰公司协调、调度.
2016年3月4日下午1点多,成都五谷源公司的经理董某给我打电话,说有张票面8千多万的电子承兑汇票要贴现,要求当天下午2点半之前打款,他反复问我能不能背书过来以后马上打款,我说背书过来就能打款.
董某把承兑汇票的照片通过微信发给我,我又转发给上海普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总部的调度帅某.
我打电话和帅某商量贴现利率价格,最终我们把价格定在年息3.
38%,折合成月息是2.
8166‰.
价格定下来以后,董某就把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深圳正则保理公司,深圳正则保理公司把资金打到了成都五谷源公司的账户.
3月7日下午2点多,帅某通过短信把正则保理公司的保理合同发给我,我把保理合同用微信发给董某,让董某盖好章以后发给我,董某在保理合同盖好章并发给我了.

证人帅某证实的内容与证人黄某1所证基本一致.
5.
业务申报单、业务审批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回单、收款回单证实,深圳市正则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将被害单位大连广某公司背书转让的8172万元承兑汇票贴现,支付给成都五谷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金额为7892.
61936万元.

6.
营业执照、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实,成都五谷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入账贴现款7892.
61936万元.

7.
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证实,2016年3月4日,成都五谷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分三笔向上海旭趣公司汇入100元、5000万元、2640.
81万元,共7640.
82万元.

8.
手机微信及短信截图照片证实,证人徐某1通过成都五谷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为上海旭趣公司贴现8172万元承兑汇票,扣除票面金额6.
5%的贴现利率,贴现款为7640.
82万元.

(三)下列一组证据证实上诉人赵建国、乐风生、侯冬平及原审被告人程璐等人预谋并实施诈骗银行承兑汇票的经过1.
原审被告人程璐供述:赵建国专门通过办理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来骗别人钱,一起骗钱的还有乐风生、外号叫"小妹""小张"的女人(上诉人侯冬平)、李松威(指李金利)、四川姓徐的男子(指徐某1)和我.
案发三四年前,我在上海做商业和银行承兑汇票时认识了李松威.
2015年,我给王某3开车,我通过王某3认识了赵建国,当时他自称陈总.

2015年11、12月,王某3领我在一个咖啡厅跟赵建国见面,赵建国领一个个子不高的女的,介绍这个女的叫小张,赵建国称呼小张为"小张"或者"小妹".
后来,赵建国经常领着小张跟王某3见面,通过听他们的谈话,我知道小张也是拉票的.
2015年底,在王某3办公室,赵建国说小张也能走账,我知道小张是洗钱的.
2016年2月初,赵建国领着我到无锡市家饭店,这是我第一次见到老乐,当时有赵建国、小张、王某3、老乐和我.

2016年正月十一,王某3拉我到无锡跟赵建国见面,王某3让我跟着赵建国,有汇票方面的业务就通知他,赵建国同意了.
我跟着赵建国回到张家港玩了两三天,赵建国说正月十五要登九华山.
正月十四,赵建国开车拉着我和他的两个朋友先到无锡接的小张,然后去了安徽池州,见到了江某和乐某,乐某还领着他的儿子.
第二天一早,我和赵建国、赵建国的两个朋友、乐某、小张和江某一起登的九华山.
下山后,在池州市内的一家茶馆,赵建国、乐某、小张、江某和我在一个房间里,赵建国的两个朋友在另外一个房间里.
当时,主要是赵建国、乐某、小张三人在一起说事,我和江某在一边很少说话,赵建国让乐某尽快联系接票企业的事情,找到能接票的企业.
乐某说可以用他朋友的公司接票,他认识这个朋友很多年了,比他年纪小,是北方人.
乐某还说如果用他朋友的公司接票,事成后得给他朋友一笔钱,他的朋友不能在国内待着了,得到国外去.
赵建国让小张也想办法拉票,小张说"手上有票源,但是没有确定".
赵建国还让小张跟深圳洗钱公司联系好,确保我们要洗的钱,不被洗钱公司黑掉.
赵建国让江某准备做网银操作的截图.

赵建国因为小张始终没拉来票,就让我联系李松威拉票,票面额越大越好,答应事成给我在老家买房、买车、给我妈换肾.
因为我需要钱,所以我就经常给李松威打电话,让他拉票.
赵建国也经常给李松威打电话,催促李松威拉票.
每次赵建国给李松威打完电话,李松威几乎都跟我打电话确认.
赵建国还跟李松威谈好,给他票面额的8%作为好处费.
过了2016年正月十五,李松威给我打电话说他现在可以联系票了.
通话的时候,李松威问我"鬼哥(赵建国)在边上吗",李松威跟赵建国也通了电话.

2016年3月4号中午,我和赵建国在张家港吃饭.
赵建国接到李松威的电话,李松威说今天能拉进来一张票,问做不做.
赵建国说做,让李松威问一下汇票金额是多少、什么银行出的票.
接着,李松威给我打电话说今天能拉进来一张票,我说我跟'鬼哥'在一起,有什么事直接给他打电话就行.
不长时间,李松威给赵建国打电话说汇票金额是8000多万,还说了具体的出票银行、一张汇票这些事,赵建国挺高兴地说800万都做、别说8000万了,但赵建国对李松威说联系一下贴现方,然后回信.
赵建国打电话问老徐(徐某1)能不能贴现8000多万的汇票,老徐说能.
赵建国告诉李松威让他拉票.
赵建国作案用的一个太空号里保存着接票公司的相关信息,当时赵建国就用太空号把这些信息发给了李松威.
然后,赵建国分别给乐某、小张打电话,说今天能拉来一张8000多万的票.
赵建国让乐某打开接票公司的网银,做好接票准备,让小张联系深圳方面的洗钱公司,确保洗完的钱回来.
赵建国还打电话问老徐,票背过去后,多长时间能回款,老徐说下午2点左右,银行上班,马上回款.
老徐把贴现公司的相关信息发给赵建国,赵建国又发给乐某.
乐某说自己在上海,但是不在家,赵建国催乐某赶紧回家打开电脑准备接票.
中午12点多,李松威给我和赵建国打电话说票背进来了,赵建国马上通知乐某上网接票,乐某就在上海操作电脑接票,然后把这张汇票背书到贴现公司.
下午1点多,乐某操作完这些步骤通知了赵建国.

2016年3月4日,乐某操作的公司接到这张8000多万的汇票后,赵建国先跟老徐(徐某1)沟通贴现方应该收多少好处费的事,他特别着急回钱.
老徐就跟赵建国提出要收比较高的点钱,赵建国说高几十个点没有问题.
谈好后,赵建国通知乐某把汇票背书给老徐联系的贴现方.
我知道当时贴现市场行情是三个多点,顶多四个多点,赵建国跟老徐联系贴现的时候,告诉老徐回款别回到出票方,而是回到我们接票公司.
老徐应该知道我们不是做正常的贴现业务,再加上赵建国要求回款的时间越快越好,所以老徐才敢跟赵建国多要几十个点.

下午2点,赵建国就开始催促老徐回款,老徐说正在银行办理.
下午2点半左右,老徐通知赵建国贴现款回过来了,赵建国联系乐某没收到,就挺着急的问老徐到底怎么回事.
老徐把贴现方的汇款单发给赵建国看,显示的内容证明贴现方已经回款了.
赵建国不时地跟老徐、乐某联系回没回款,还跟小张联系洗钱的事,小张也问赵建国钱什么时候能过去.
李松威给赵建国打电话,让他装成贴现方的老板,稳住出票方.
李松威还跟赵建国说"跟出票方说话的时候,别说我姓李,就说一个姓何叫何太敏的中介拉的票".
赵建国接到出票方的电话,出票方问赵建国什么时候回款、为什么不按时回款这些事,赵建国说"我们办的是直贴,正在银行办理贴现,不是买断式"骗出票方.
后来出票方等急了,让赵建国把汇票背书回去,赵建国就一直编各种理由骗出票方,目的就是稳住出票方,好给我们贴现、洗钱争取时间.

下午4点10分,乐某来电话说收到7000多万的贴现款,出票方再打电话,赵建国就不接了.
李松威给我打电话问进展怎么样了,我告诉李松威钱回来了,正在联系深圳方面,李松威告诉我三四个银行卡号准备收好处费,开卡人都是李松威.
这张票拉进来的时候,赵建国就从小张那要来洗钱公司账号等信息,并把深圳洗钱公司的相关信息发给乐某.

4月21号上午,我妈跟我说大连警察到家里来了,我决定回去投案,并告诉了王某3.
王某3打电话问了小张,小张让我藏起来,说"有机会继续做业务,等有钱把关系疏通好后,你再过去把事情讲清楚".
当天傍晚5点多,我就回到鹰潭公安投案了.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原审被告人程璐辨认出上诉人侯冬平、同案犯李金利.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侦查机关扣押程璐的手机一部.
2.
上诉人赵建国供述:我在作案时使用了尾号1269的无锡号码和尾号8309的浙江号码.
2015年11月,我的朋友江某把乐风生介绍给我,我跟乐风生在张家港见面,我给乐凤生介绍了做票的流程.
2016年正月十五,我、老乐、张某2(指上诉人侯冬平)、程璐、王某3一起登九华山.
从山上下来我们去了一个茶馆,我们在茶馆里商量了骗票的事情.

2016年3月4日中午12点多,我和程璐在饭店吃饭,李松威(指同案犯李金利)给程璐打电话,说有一张广发银行的承兑汇票,票面8千多万,问我们能不能做.
我跟李松威说做,我们再确认一下.
我用尾号8309的太空号打电话给徐某1尾号6264的电话,告诉他有一张8千多万的承兑汇票.
徐某1说可以贴现.
然后,我用我尾号为1269的电话拨打老乐的太空号即尾号5527的电话.
我问老乐在哪,拉来了一张8千多万的广发银行的票做不做.
老乐说做,他正在超市买东西.
我说四川的老徐已经问过了,他那边能贴.
因为用企业接收承兑汇票、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网银转账都需要网银,我问老乐网银在不在身上,他说不在,我说你快回去.

我让程璐给李松威打电话,告诉李松威把票背过来.
李松威让把接票企业的信息发过去.
我念了老乐之前给我发的上海旭趣公司的账户、开户行和法人信息,程璐用他的手机编短信发给了李松威.
这样做是因为李松威一般都是程璐联系,我不怎么和李松威联系,老乐给我发上海旭趣公司信息时候,我俩使用的都是太空号,我的尾号1269这个太空号只联系老乐一个人,所以我没有给程璐发短信,我只是念给程璐,程璐编好短信发给李松威.
因为做的事情是犯法的,我、老乐、张某2和程璐之间只用太空号联系,尽量使电话号码不交叉,单线联系比较安全,警察不容易找到我们.

过了大概20分钟,李松威给程璐打电话,说票背过来了,让我们签收.
我给老乐打电话,老乐说他走回去还得一会儿.
又过了一会儿,李松威告诉程璐让企业那边赶紧签收,他怕时间长不签收,背书企业起疑.
老乐到家后,操作网银把票签收了,并打电话告诉我.
我跟老乐说我把四川贴现方的电话给你,你自己联系吧.
然后我用短信把徐某1尾号2222的电话号码发给了老乐.
我让程璐告诉李松威,我们这边已经签收了.

然后,我用尾号8309的太空号给张某2打电话,张某2的电话号是尾号7021的杭州号.
我跟张某2说有一张8千多万的票进来了,已经在贴现了,问她怎么安排洗钱.
张某2说她没问题,让我确定贴现款回来了再跟她讲,她再给我提供洗钱账户.
张某2知道我们想要占有这张8千多万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款,张某2也做过银行承兑汇票,她对银行承兑汇票非常了解.
我和老乐、程璐商量骗票的时候,从来不背着张某2,张某2对我们骗的票是怎么来的、我们怎么贴现、我和老乐、程璐怎么分票据贴现款这些事情都非常了解.

过了一会儿,老乐打电话说四川那边要企业收到贴现款的凭证,我跟老乐说企业的公章都在他那,让他配合徐某1.
李松威给程璐打电话说,他跟背书企业承诺30分钟回款,都这么长时间了,他顶不住了,他还说背书企业要直接联系这边的企业.
我把老乐尾号5527电话号码念给程璐,程璐又转述给李松威,李松威说背书企业要是问的话,就说姓何的人联系这事,别说姓李.
我立即给老乐打电话,说背书企业要我们这边企业电话号码,已经把他的电话号码告诉背书企业了,让老乐应付一下.
过了不一会儿,老乐说背书企业给他打电话了,他没接,他说他没有时间应付,他忙不过来.
我说你把电话呼叫转移给我,我来跟他们说.
老乐设置了呼叫转移,把来电呼叫转移到我尾号1269的太空号上.
有个男的给我打电话,听声音年纪很轻、北方口音,他问我什么时候能打回款.
我跟他说我们正在办,找理由拖着背书企业.

同时,我一直给徐某1打电话,问他什么时候能把贴现款打过来.
下午3点左右,老乐说四川那边发过来两张打款记录截图,让我问问四川是否打款.
我问徐某1,徐某1说已经把贴现款打过来了.
老乐说贴现款没到.
之后我又给徐某1打了几次电话问他怎么回事.
徐某1说贴现款已经打过来了,让我们查收.
在等贴现款的过程中,我给张某2打电话,告诉她贴现款要过来了,跟她要洗钱账户.
张某2说这次金额这么大,打在一个账户里不好洗,她发给我两个账户,让我把钱分两笔分别打到这两个账户里,张某2用微信给我发过来一张图片,图片上有两个公司名称以及两个账户.
我用专门和老乐联系的电话,照着张某2给我发过来的图片编写了两条短信,把洗钱账户发给了老乐.

张某2给我发过来的是深圳字样的两个账户,一个是营业部账户,一个是公司账户.
我打电话告诉老乐这是洗钱账户,让他把票据贴现款打到这两个账户里去,但我没告诉他每个账户分别打多少钱.
过了一会儿,老乐说我给他的两个账户中,营业部的银行账户不好用,账户显示不出来开户行.
我给张某2打电话,说她给我的营业部账户不好用,显示不出来开户行.
张某2问了半天也没弄明白怎么回事.
在这过程中,徐某1那边的票据贴现款开过来了,我们也着急把钱洗了.
我问张某2把钱都打到好用的那个公司账户里行不行.
过了一会儿,张某2给我回电话同意了.
我告诉老乐把钱都打到好用的那个账户.
当天下午4点15分左右,老乐打电话说钱分两笔转出去了,第一笔3600万元,第二笔4000万元,让我问小张那边收没收到钱.
我打电话告诉张某2说钱转过去了,一个3600万元,一个4000万元,如收到告诉我.
过了一会儿,老乐给我打电话,说他安排一下就到张家港来找我,并说之前用的太空号不要用了,他给我发一个新号码,让我联系他的新号码.
我和老乐约好在张家港的一个茶铺见面.

当天晚上8点多,我、程璐、王某3和老乐在大剧院附近的茶铺见面.
老乐说他先汇了3600万元,后汇的4000万元,他说3600万肯定能到,汇4000万时候,银行快下班了,不一定能进账.
我当着老乐面给张某2打电话,问我们汇到洗钱账户的钱,她那边收没收到.
张某2一开始说钱到了,还说看看能不能先汇点给我们,后来张某2又说钱挂在空中,没进账.
老乐说张某2那一会儿说到了,一会儿说没到,能不能有问题,我说张某2那没问题.
周末银行不上班,我们也没追着张某2问.

3月7日上午9点多,我给张某2打电话,问钱进没进洗钱账户.
张某2说钱到账了,但在空中没有落地.
之后我们一直追着张某2问,张某2说大连警察已经把洗钱账户里的钱冻上了.
老乐打开上海旭趣公司账户,看到有4000万元已经退回到上海旭趣公司账户了,但这些钱也被冻结了.
我们当时的想法是钱已经被冻了,花也花不了了.
我就跟张某2说你们都是吃这碗饭的,钱既然打到你们那了,现在出现这种情况,这钱也用不了了,让张某2赶紧想办法把钱退回去.
张某2给我打电话说深圳那边不同意退.
因为这个事不光是我和老乐的事情,我们还要给拉票的李松威和程璐分钱,所以我和老乐商量必须得确认这笔钱是被黑了,还是确实让警察冻结了.

大概在2016年3月10日,我给张某2打电话问钱的事情,张某2说她刚从深圳回来,我们约在张家港见面,张某2说洗钱账户被冻结了,钱还挂在空中没落地.
李松威一直打电话问程璐怎么回事,程璐告诉李松威这边钱出问题了,把这边的情况告诉了李松威,李松威让我们赶紧整明白钱到底怎么回事.
我也一直联系张某2,她始终说钱没到账,挂在空中.

2016年3月末,李松威为了票的事约我们在无锡见面.
票据贴现款被冻结了,也没法给李松威拉票的好处费,李松威过来看看怎么回事,另外就是跟我和程璐要钱.
我和程璐跟李松威说票据贴现款冻住了,没法给他钱,李松威挺不乐意.
过了几天,李松威又约我和程璐到张家港跟我们要钱,我和程璐说没钱,李松威看要不到钱就回去了.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上诉人赵建国辨认出原审被告人程璐、上诉人侯冬平、同案犯李金利及王某3.

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侦查机关从上诉人赵建国的住处查获并扣押了手机两部、银行卡十二张、居民身份证一张、现金645元.

3.
证人娄某1(上海旭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2015年7月,我根据乐风生的要求,用我的身份证在上海注册了一家我是法人的金融理财公司(上海旭趣公司).
2015年底,我又根据乐风生的要求,用我爸娄某2、我大姐夫李某3的身份证办了两张工商银行的银行卡,并把两套银行卡、身份证、U盾、手机卡都邮给他了,那两个手机卡是跟银行卡绑定、有短信提示的银行卡.
2016年3月7号晚11点多,乐风生用陌生的手机号发短信让我回电话.
我回电话后,他说我当法人的公司出事了,账户都被冻结了,他让我到上海去找他.
第二天,我收到2985元钱,后来他说我不去也行,但是最好躲几天,如有警察问起,就说有一个姓张的实际控制了上海旭趣公司.

企业开户资料证实上海旭趣公司注册信息、公司章程、银行账户资料及工商注册备案等情况,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娄某1.

4.
银行交易凭证证实,2016年3月4日,上海旭趣公司分三笔汇出4000万元(收款方深圳嘉睿实业有限公司)、3600万元(收款方深圳嘉睿威实业有限公司)、40万元(收款方东莞市中天汇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3月7日,因收款账户名称(收款方深圳嘉睿实业有限公司)错误,该公司收到银行退款4000万元.

5.
上诉人乐风生供述:2015年10月,我通过朋友江某认识了赵建国,赵建国自称姓陈,其他人都称他小陈.
我知道他做背账业务.
之后,我到张家港见到了赵建国.
第一次商量骗票是2016年春节前几天,我、赵建国、江某、江西小伙(原审被告人程璐)、老王(王某3)夫妻俩在无锡,赵建国提出让我找背账企业,他安排人具体拉票、贴现、洗钱.
赵建国还拿了几百元钱让江某去买不实名登记的手机卡,一共买了八九张卡.
赵建国提议为了安全起见,原来作案的手机号都得重新换一批,下次做票的时候互相联系再用,使用过的手机也换掉.
赵建国给了我两张手机卡,给剩下的人每人分了一张手机卡.

第二次商量骗票是2016年正月十五.
正月十四下午,我带我儿子到池州,住在江某安排的宾馆.
正月十五,我、赵建国、江某、江西小伙、小张(上诉人侯冬平)一起到安徽池州爬九华山.
这是我第一次见小张,赵建国之前跟我说过好几次小张,说小张是专门给我们骗来的票据贴现款洗钱的.
当天下午2点,在池州市内一个茶馆,我们谈了骗票的洗钱分工等事情.
赵建国当着所有人跟我说"老乐,还是你尽快找背账的企业,年后票挺多的",我说好.
赵建国还说"我们要把票黑下来,等把承兑汇票的贴现款黑下来之后,我、小张、江西小伙、江某等人分一半,给老乐和背账企业一半".
接着大家在一起还谈论了洗钱费率是15%,有点太高.
小张跟大伙说"现在洗钱都是这个市场行情,没有低的,如果洗钱额度大的话,费率可以适当降低一点,大约能降到12%或13%".
当时小张还表态说"大家在一块赚钱,都别太计较,差不多就行了".
我也表态说大家都不要争不要抢,大伙也都附和着说了几句客套话.

从九华山回去以后,赵建国打电话说他忽悠票得给人提公司,跟我要公司.
我当时手里没有其他公司,就把我实际控制的上海旭趣公司的信息和开户行、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给了赵建国,我告诉赵建国这个公司是我哥们的,忽悠忽悠行,可别乱整,这家公司最好留着用来接洗钱的回款.
2016年3月4日11点多,我在超市买东西,赵建国打电话说票来了接一下.
我说我在外面,问他票面额多大.
赵建国说七八千万元,他催我快点回去把票接下来.
半个多小时后,我到家打开了上海旭趣公司的网银,看到一张票面8100多万的票已经背到上海旭趣公司.
这次票来的急,每个银行操作界面还不一样,我不会操作了.
我给赵建国打电话说我不会操作.
赵建国说他把贴现方的电话给我,让我有不懂的地方问贴现方,他把徐某2的电话发给我.
我拨打了徐某2的电话,听徐某2的口气应该是赵建国已经给他打过电话,跟他提过找他做贴现的事情.
按照徐某2教的,我调出来这张8100多万银行承兑汇票的扫描件,把扫描件用微信拍下来发给徐某2.
然后徐某2把被背书企业名称、账户、开户行告诉我,我又按照徐某2教的把票背书出去.
徐某2让我写一个收条,赵建国告诉我按照贴现方要求的做就行.
徐某2告诉我怎么写收条,需要写上金额,还要有公司的公章,还要把法人的身份证压在收条上拍照片.
我把收条拍照发给徐某2.
接着,我就在那等徐某2那边的票据贴现款.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上诉人乐风生辨认出上诉人赵建国、侯冬平.
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侦查机关从上诉人乐风生的住处扣押了笔记本电脑四台,手机十一部,居民身份证十二张(乐风生、程某、娄某1、罗某等十二人),银行卡十九张,上海旭趣公司相关证件及电子银行U盾(两个),宁波江东阔海宏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宁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证件及财务印章等物品,3张有"上海南崎贸易有限公司"字样的收条,手机卡(三十一张)等涉案物品.

6.
上诉人侯冬平供述:2012年,我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赵建国.
2016年正月十五,我、赵建国、阿某1(原审被告人程璐)、老乐(上诉人乐风生)到安徽九华山爬山,下山后在茶馆喝茶.
2016年正月十五之后,赵建国让我找一家过账公司.

深圳姓谢某1(上诉人龙炳运)、姓刘的(上诉人钟海华)负责提供账户,我们都是通过电话联系.
我开始的时候用的156********这个号码联系姓谢某1、姓刘的,后来我又用139********这个号码单独跟姓谢某1联系.
姓谢某1开始用手机号150********跟我联系,后来他又用151********跟我联系.
姓刘的用151********跟我联系.
2015年11月起,我跟姓谢某1一直保持联系,但是赵建国那边一直没有资金.
过了2016年正月十五,我告诉姓谢某1,最近可能快有钱过来了,让他准备账户.

2016年3月4日中午12点左右,赵建国给我打电话说"有一笔款,马上要转过来,你赶快发账户,很急",我说"今天周五,现在都中午了,恐怕过账过不了",他说"你赶快要账户,抓紧时间".
我给姓谢某1、姓刘的打电话要账户.
下午2点多,姓谢某1把公司的账户发给我,我记得发了两个公司账户.
我转发给赵建国,他说其中有一个公司账户不好用,我就让赵建国转到另一个账户.
姓谢某1打电话问我一共大约多少钱,我说大约800、900万元.
当天下午3点多,赵建国告诉我把钱转到深圳公司账户里了,我就通知姓刘的,姓谢和姓刘的告诉我说一直没有收到.
下午5点多,姓刘的打电话说3600万元人民币刚刚到账,我告诉他赶快把钱转到我指定的账户中.
姓刘的和姓谢某1说在想办法转,但我知道过了下午5点对公账户转不了账,只有下周一才能够转过来.
当时,姓谢某1还说额外还有一笔4000万元没有进到他深圳公司的账户,被银行退回到上海公司账户了.

2016年3月8、9日,赵建国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张家港.
我们在张家港一家饭店里商量了这件事,老乐说在公司账户里看不到这4000万元.
老乐还说"我转给我朋友40万元,账户都是好的,怎么没有问题呢".
我们经过分析认为这4000万元肯定被冻结在洗钱公司了,但转出去的3600万元深圳那边一直没有返回来,所以老乐以为是我黑掉了这笔钱.
赵建国觉得我被姓谢某1骗了,让我向姓谢某1继续追要这笔钱,我多次和姓谢某1联系.
又过了几天,姓谢某1给我打电话说公安局已经找到他的手下去问这件事情了.
我就害怕了,不跟姓谢某1联系了.
4月初,赵建国和阿某1到无锡找我,赵建国说他俩着急去浙江长兴,我还给赵建国几百元现金,帮他俩找了一辆黑车,之后我打赵建国电话就打不通了.
后来,阿某1给我打了几次电话,说联系不上赵建国了.
再后来,我在浙江丽水见过阿某1一面,我告诉阿某1要小心点了,再后来我打阿某1电话就打不通了.

作案过程中,我用的都是170的号码,用过大约十几个号码,用完后卡都被我扔掉了.
我用过至少7个手机跟赵建国、阿某1联系.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上诉人侯冬平辨认出上诉人乐风生、原审被告人程璐.

入所体检表证实,上诉人侯冬平押入看守所时,身体健康、体表无外伤.
7.
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侦查机关从上诉人侯冬平的住处和其随身携带的黑色手提包内查获并扣押了手机九部、电话卡一张、银行卡两张、现金1709.
7元、笔记本电脑两台、日记本及笔记本各一本.

记录本、照片证实,从上诉人侯冬平处查获的记录本内记载了"卞连云港二"182*卞连云港一"152*刘某2谢"151*谢深圳"132*谢深圳二"150*卞连云港新"130*谢深圳新"151*本号"139********深用、139********港用、"阿某2"189*张港老陈"139*卞连云港"139*徐某3"135*杭州王某3朋友"159********等涉案电话号码.

8.
下列一组证据证实上诉人侯冬平联系的一家转款公司情况,因无法转款而未使用(1)证人卞某的证言:2015年11月,一个自称姓王的女子(上诉人侯冬平)通过我的152********微信号和152********手机号与我联系,她电话号码尾号是2837.
她问我是否有公司,说想用我的公司走钱,并答应给我好处费.
我告诉她有公司.
我让我的朋友颜某找家有网银的公司,我告诉他我有钱打到这个公司,然后他再把钱给我.
几天后,颜某说找到了一家叫连云港彤利通讯有限公司的公司,网银就在他手里,并把这家公司的名字、账户发给了我.
我发短信把连云港彤利通讯有限公司的名称、账户告诉了王姓女子,她回复要是转钱了就跟我联系.
我俩一直保持电话联系.

2016年3月的一个周五下午,王姓女子用尾号2837的电话给我打电话说要转3000多万元,让我把转钱账户发给她,并说钱转过来再帮她把钱转出去,转到哪儿再联系我,她答应给我2万元的好处费.
我又把连云港彤利公司的账户用短信发给了王姓女子,并打电话跟颜某确认账户是否好用.
过了一会儿,颜某告诉我账户网银的密码忘了,周一才能去改密码.
王姓女子打了好几次电话,问我钱到没到,我说没到.
时间不长,王姓女子说她那边出事了,让我换一个电话号跟她联系.
我换了手机号后,王姓女子拨打了我尾号2012电话号,我把新号码念给她后,她又打给我的.
她的新号码是139开头的江苏苏州号码.
之后,王姓女子又打了几次电话,问我钱过没过来,我说没过来.
我们就再也没有联系过.

(2)证人颜某的证言:我的朋友范某注册了连云港彤利通讯有限公司(接收洗钱款公司),他是法人.
这家公司的账户银行卡和网银平时由我使用.

2015年10月底,我姐夫的哥哥卞某问我要有网银的公司,他说用公司账户转点钱,然后我把钱给他,他给我点好处费.
11月,我给范某打电话,说你成立的公司开个网银并借给我用用,我帮你走走流水,范某同意了.
两三天后,我和范某到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办网银,郁某陪我去的.
在银行,范某先给连云港彤利公司开立了账户,网银是用范某和郁某的身份信息办的,网银密码是我设立的.
办好后,范某把账户银行卡和网银交给了我.
我联系了卞某,把连云港彤利通讯有限公司的名称、账户编成短信发给了他.

今年3月4日中午,卞某打电话问我给他的公司账户能不能用.
我发现自己把网银密码忘了,卞某让我赶紧想办法修改网银密码.
我给范某打电话让他到银行改网银密码.
范某说周一再去.
周一上午,我和范某、郁某去农业银行把网银密码改了.

证人范某证实的内容与颜某所证基本一致.
(3)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查询内容表证实,连云港彤利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成立、注册情况;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7日期间,该公司对公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情况.

(4)业务凭证、单位结算卡、业务申请表证实,2015年12月7日,证人范某在农业银行开通连云港彤利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网银结算业务;2016年3月7日,范某更改连云港彤利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网银密码.

二、上诉人龙炳运、钟海华、王松海及原审被告人王燕珠明知涉案款项系赃款,为谋取10%的手续费,向上诉人侯冬平提供转款账户,帮助转移赃款3600万元.
案发后,钟海华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所涉犯罪事实,并协助侦查人员将同案犯龙炳运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
证人陈某2(上诉人侯冬平丈夫)的证言:我的朋友朱某1欠我钱不还,他让我帮他融资,说有了钱就还我钱.
侯冬平说她就是干融资的,所以我求侯冬平给朱某1融资,侯冬平说她想想办法.
过了几天,侯冬平说可能有笔资金能融过来,让我找一个信用良好的公司来接这笔钱.
我告诉了朱某1.
过了两天,朱某1说找到一家深圳公司,让我联系融资方.
我打电话给侯冬平,说找到对接公司了,什么时候能把钱转过来.
侯冬平说钱没融进来.

一天中午,朱某1约我吃饭,说深圳来朋友了.
吃饭时,朱某1给我介绍了谢某2(上诉人龙炳运),并说融资的双方都过来了,大家好好交流交流.
这样说的意思是,我帮朱某1联系融资的事情,侯冬平是融资方,我能代表融资方,深圳的谢某2代表的是对接公司,他可以提供侯冬平要求的信用好的公司.
谢某2说他的公司很大,资金很雄厚,我说我这边资金实力也很强,我给资金方打个电话,让他跟你说两句.
我使用我139********电话号拨打了侯冬平158********的电话号,我把电话给了谢某2,谢某2跟侯冬平聊了一会儿.
过了十来天,朱某1打电话说深圳那边想要号码,你看看到底是谁联系融资这事,你把联系这事人的电话号码给深圳那边.
我给侯冬平打电话,说深圳那边要融资方的电话号码.
侯冬平给我念了一个电话号,她让我别发信息,告诉那边,我照做了.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陈某2辨认出上诉人龙炳运.
2.
证人朱某1的证言:我是通过葛红认识了龙炳运.
陈某2是我的朋友.
2015年夏,我在连云港东海县请深圳来的朋友葛红,还有几个人一起吃饭,和葛红一起来的有龙炳运,当时他自称谢某2.
吃饭时,龙炳运和陈某2聊的挺热乎.
之后,陈某2说他朋友有贪污的钱,深圳那边能不能洗钱,意思是让我问问深圳的谢某2能不能洗钱.
我打电话问葛红,说陈某2这有贪来的钱,钱来路不太正,谢某2能不能给洗一下.
葛红说谢某2能洗钱,大额资金、贪污的钱他都能洗白了.

2015年11月,葛红打电话说谢某2要陈某2电话,我把陈某2的电话号码给了葛红.
之后,我给陈某2打电话,说深圳的葛红和谢某2找他有事,陈某2让我把葛红的电话号码给他,说他会联系葛红.
过了20多天,葛红又跟我要陈某2电话,陈某2念了一个电话号码,让我不要发信息,也要念给对方,我就把号码给了葛红.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朱某1辨认出上诉人龙炳运.
3.
证人陈某3带的证言:深圳市嘉睿威实业有限公司是我和我嫂子朱某2在管理.
2016年2月22日,王燕珠给我和朱某2打电话,说想通过我们公司账户帮她的一个朋友收一笔款,没说具体多少钱.
王燕珠把我的电话号码给了她的朋友,让我把公司的账号、账户名称告诉她的朋友,朱某2让我帮王燕珠收这笔款.
第二天,王燕珠一个自称姓宋的朋友(上诉人王松海)打电话,说让我们帮他代收一笔款,让我把公司的名称和账号通过QQ发给他.
他用+85252642104和13129588996号码联系我,他的QQ是10***84、昵称是"宋…".
宋先生加了我的QQ为好友,我通过QQ把盛宏达经营部的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信息发给了他.
2月25日,宋先生又通过QQ问我有没有有限公司的账号,我又把深圳市嘉睿威实业有限公司的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通过QQ发给他了,当时他说打款会提前通知我.

3月4日15时许,宋先生打电话说会给我打一笔钱,让我查收.
我登陆了嘉睿威实业有限公司的账户网银,没有收到款项,宋先生让我过一会儿再查.
当天16点10分左右,我通过网银看到嘉睿威实业有限公司的账户里面进了上海旭趣公司转过来的3600万元.
我给宋先生打电话说入账了3600万元,怎么这么多钱.
宋先生说还有一笔款是4000万元.
我通过QQ跟宋先生说,只到了一笔3600万元,没有收到4000万元.
宋先生通过QQ给我发过来了一个个人账户,开户行深圳市平安银行,户名李金华,账号62***56,让我把款转到这个账户里,我说得要对公的账户.
这期间,宋先生一直问我4000万元的款到没到,我告诉他还没有到,还把网银查到3600万元的到款记录和盛宏达经营部网银交易记录用手机发给他.
宋先生一直没有给我提供对公账户,后来到了17点转账转不了,这笔3600万元一直放在嘉睿威实业有限公司的账户里.
3月5日,我继续打电话给宋先生让他提供对公账户,他还是没有提供.
后来,我想我不认识宋先生,也没有跟他见过面,这笔款数额太大了,我越想越害怕,于是就决定把这笔款退回去.
我给宋先生打电话说这笔3600万元金额太大了,我必须退回去.
宋先生当时也没说什么,我就按照对方转来的账号把这3600万元退回给上海公司账户,接着还把退回去的截图发给宋先生了.
由于当天是周六,对公业务走不了账,只有到周一才能到账.

到了周一,也就是3月7日上午,宋先生给我打电话说上海旭趣公司没收到这笔钱.
14时许,我打电话咨询银行,银行说这笔款被冻结了.
当天,宋先生多次给我打电话,问上海旭趣公司为什么没有收到3600万元.
后来,宋先生一直怀疑我们把这笔巨款贪污了,不返还给他.
我找朱某2给王燕珠打电话,问宋先生这个人和这笔钱是怎么回事.
王燕珠给宋先生打了电话后,也怀疑我和我嫂子朱某2把这笔钱贪污了,还来店里找我们.
我打开网银让她看这笔钱,告诉她银行说这笔钱被冻结了.
当时王燕珠打110报警了,后来警察把我们带到华强北派出所问了情况.

证人朱某2证言与陈某5带所证基本一致.
4.
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明细、企业开户资料证实深圳嘉睿威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备案情况、银行账户开户信息情况;2016年3月4日,深圳嘉睿威实业有限公司收到上海旭趣实业有限公司转入款项3600万元.

5.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从证人陈某3带处扣押了深圳嘉睿威实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企业网银U盾等物品;并从该公司扣押3600万元.

6.
上诉人龙炳运供述:2015年11月,我到连云港找葛红,葛红的朋友朱某1邀请我们到连云港东海县吃饭.
吃饭的过程中,朱某1的姓陈的男的一个朋友打通个电话,让我接一下电话,我接过电话,对方自称吴小姐(上诉人侯冬平),她说她有钱要投资,需要的话会联系我,我说好.
我没有见过吴小姐,都是通过电话联系的,吴小姐以前经常用156********这个号码跟我联系,后来用139********这个号码跟我联系.

2016年2月下旬,吴小姐给我打电话说有几百万准备洗钱,让我帮忙,她告诉我有一个银行行长给企业办贷款,银行行长和她从这些贷款中拿出来投资,她让我找个企业给她接这笔贷款,回头再把钱打到她的指定账户.
吴小姐答应给我洗钱金额的10%作为好处费.
我知道吴小姐让我洗的钱肯定有问题,不干净,因为如果是合法的、正规渠道的钱,不会花高价手续费洗钱.
我这么做是为了赚手续费.

我找到钟海华让他帮忙洗钱,并用钟海华的手机给吴小姐打电话,告诉吴小姐洗钱的事情直接联系"阿刘",吴小姐答应给我们10个点的好处费,我把电话还给钟海华,他又跟吴小姐聊了几句.
一个礼拜后,钟海华给我打电话,说洗钱公司联系好了,得给企业三分之一的点位,剩下的点位我和钟海华每人一半,我说好.
她打电话要账户,我让她联系钟海华,钟海华给她账户,吴小姐还是没有把钱打过来.
钟海华也一直把他跟吴小姐联系的事告诉我.
具体的洗钱我也全程在参与,吴小姐经常因为洗钱的事情跟我联系,谈一些洗钱的具体事情.
我和钟海华在一起商量决定了具体洗钱的步骤.
他老婆王燕珠和他的小舅子王松海,也参与了洗钱的事情.

2016年3月3日上午,吴小姐打电话给我说有一笔钱要洗,她跟钟海华联系了,一共大约人民币几千万元,估计要分三笔汇过来.
4日下午,吴小姐给我打电话说有7600万元要汇过来,让我们把这7600万元洗出来.
下午4点多,钟海华打电话说汇过来3600万元.
钟海华想把这笔钱转到吴小姐指定的个人账户,但4000万元不知道什么原因没有汇过来,已经汇过来的3600万元也不知道为什么没有汇到吴小姐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中.
当天晚上,吴小姐给我打电话问我钱为什么没有汇过来,问我是不是想吃她的钱.
好在剩下的4000万元没有汇给我们.
我和吴小姐闹得不太愉快.
第二天,我就联系钟海华问他怎么回事,他说他也不知道,我让他去找那家公司,我和钟海华也担心这笔钱被那家公司吃掉.
3月7日,我和钟海华、王燕珠到派出所报警了,警察让我们到银行去查询.
第二天,钟海华查询发现这3600万元被冻结了.
吴小姐打电话多次管我要钱,我告诉她钱被银行冻结了,吴小姐说她出款的账户也被冻结了,还管我要冻结3600万元的手续.

3月7日下午,钟海华给我打电话,让我赶紧去华强北派出所,说我们的钱可能被人黑了.
我到华强北派出所的时候,钟海华和她老婆正在企业那,钟海华老婆打电话报警了,我们一起去了华强北派出所报案.
在派出所门口,我给吴小姐打电话,说你怕我们黑你的钱,我们在深圳华强北派出所报案了.
又过了两三天,吴小姐给我打电话,让我换个电话号跟她专线联系,我按照她的要求又买了一个电话号跟她联系,吴小姐也换了一个新号码跟我联系.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上诉人龙炳运辨认出证人朱某1.
7.
上诉人钟海华供述:2015年腊月二十三,龙炳运给我打电话说有个领导有工程款回扣,想要公转私,让我去联系.
之所以找人洗钱,是因为这些钱都不干净,我们帮别人把不干净的钱过一手变成合法的,再打到对方指定的个人账户,我们挣手续费.
我问龙炳运要转多少钱,龙炳运说大概二三百万,我说你得确定到底多少钱,金额不一样,手续费不一样.
当天,我跟我妻子王燕珠说小魏有个领导的回扣想要公转私,王燕珠说等要做的时候再说.

2016年正月初六,我在普宁和龙炳运见面,他打了个电话,他跟对方说这几天要出差,接电话不方便,要是有事就给我公司的刘会计打电话,说完龙炳运把电话递给我,并小声跟我说这是领导的情妇.
我拿过电话,听对方声音是女的,岁数不大,浙江口音.
那个女的说她姓吴,想要做公转私,我跟她说一是钱要准,二是时间要准,要不没办法找人做.
那个女的说做的时候给我打电话.
挂断电话后,龙炳运让我拿着手机,他说有事她会给你打电话的.
龙炳运说跟对方谈的点位是10个点,他答应给我3.
3个点,我就答应了.
龙炳运嘱咐我别用这个电话打其他号码.

正月十五前后,龙炳运跟我说贪官的钱不要白不要,咱们把钱扣下来,给我一份、龙炳运自己一份、他上线一份,但洗钱的手续费让我掏,我说好.
2016年正月十八或十九,我跟王燕珠说,帮贪官公转私这事是龙炳运让我帮忙做的,王燕珠不同意我帮龙炳运洗钱,我跟王燕珠说帮领导公转私的事情是葛红的亲戚联系的,龙炳运见过吃回扣的领导,他们在连云港吃过饭,这事都是龙炳运告诉我的,说这话是为了让王燕珠相信帮龙炳运洗钱这事没问题.
我跟王燕珠说龙炳运答应洗钱,给我们3.
3%手续费,龙炳运答应挣钱后还之前欠我们的钱,王燕珠没再说什么.

过了几天,吴小姐打龙炳运给我的手机,说领导有几百万回扣要公转私,让我准备账户,我说好,然后我给龙炳运打电话说吴小姐打电话过来要账户,龙炳运的意思是吴小姐跟她说过要账户的事情,龙炳运让我把洗钱账户发给吴小姐.
我问王燕珠说朱某2是否做公转私,王燕珠说朱某2一直在做,我说龙炳运那边要公转私账户,我让当时在场的我小舅子王松海跟一下这件事.
我们知道洗钱犯法,所以让王松海假冒姓宋的联系朱某2和陈某3带谈公转私的事情.
王松海跟陈某3带、朱某2谈好了,用朱某2的账户做公转私,朱某2收0.
3个点.
王松海把结果告诉了我和王燕珠,我和王燕珠都同意了,我们还能挣3个点.
王松海跟朱某2要到一家深圳公司营业部的账户.
王燕珠觉得营业部比较小,营业部的账户能过的资金也不多,为了保险起见,王燕珠让王松海跟朱某2又要了一个公司账户,也是一家深圳公司.
王松海把营业部和公司的账户都给我后,龙炳运让我直接把账户告诉吴小姐.
我把账户通过短信发给了吴小姐,之后没动静了.

过了大概10多天,吴小姐又打电话要公转私账户,我给龙炳运打电话联系后,又把王松海之前给我的账户给吴小姐发过去,之后又没动静了.
在这期间,龙炳运跟我商量吃吴小姐洗钱款的事.
龙炳运说要吃别人钱,要做的干净,让我用香港钱庄的账户,这样别人查不到.
吃掉洗钱款的事我也跟王燕珠说了,王燕珠问我多少钱,我说回扣可能是200或300万,王燕珠也同意了.

2016年3月4日上午,王松海在香港.
中午11点左右,吴小姐给我打电话要账户,说要转过来几百万.
我打电话给龙炳运说吴小姐又要账户,龙炳运还是说把账户给吴小姐发过去.
我告诉了王燕珠,王燕珠让王松海跟陈某3带确认,王松海告诉王燕珠说没问题,我就把之前营业部和公司账户发给了吴小姐.
过了一会儿,吴小姐打电话说要往营业部的账户打3600万,操作网银时看不到营业部账户的开户行.
我跟吴小姐说账户不可能有问题,吴小姐说她打电话问问.
又过了一会,吴小姐让我把账户再给她发一遍,我用短信发了过去.
吴小姐说还是不对,我说给了你两个账户,你把钱打到好用的账户里.
过了一会儿,吴小姐说打过来3600万,说一会儿还有一笔.
我给龙炳运打电话,说吴小姐那边打过来3600万,一会儿还能有一笔,问龙炳运吃不吃这笔钱.
龙炳运说他跟上线商量一下再告诉我.
挂断电话时,吴小姐的回款账户发了过来,是一个连云港公司的账户.
过了一会儿,龙炳运打电话给我,说他跟上线商量完了,决定吃了这笔钱.
我跟王燕珠说龙炳运跟上家商量要吃掉这笔钱,王燕珠马上联系王松海,让他在香港找地下钱庄要洗钱账户.
因为要吃掉这笔钱,我没有把吴小姐给我的回款账户给朱某2.

这期间,吴小姐给我打好几个电话问我钱到没到账,告诉我打过来两笔,一笔3600万,一笔4000万.
又过了一会儿,王松海告诉王燕珠说陈某3带给信了,说账户里进了3600万元.
大概20分钟左右后,王松海告诉王燕珠他要到地下钱庄的账户了,并把账户发给了王燕珠,是一个平安银行的个人账户.
王燕珠让王松海直接把账户发给陈某3带.
过了一会儿,王松海告诉王燕珠,陈某3带说不能把3600万都打到个人账户,要有对公账户.
我跟龙炳运说了这个情况,龙炳运说他跟上线商量一下.
过了一会儿,龙炳运给我打电话说往吴小姐指定的账户打3000万,往咱们账户打600万.
我告诉了王燕珠.
王燕珠把吴小姐给我发来的指定账户抄在纸上,照成照片发给了王松海.
王松海告诉王燕珠说,陈某3带说时间太晚了,转不了了.
我感觉陈某3带可能感觉金额比较大,不敢做了.
这时候,龙炳运打电话问我钱到没到账,我也觉得金额比较大,有点犹豫,我就说钱到账了但没落地.
吴小姐打电话问我,我也是同样的回复.
过了下午5点,我还是这样回复吴小姐,并告诉她钱到账了肯定按照她指定的账户打过去.
晚上六七点,王松海说陈某3带想要把钱原路打回去,我和王燕珠商量后让王松海告诉陈某3带可以.
我知道龙炳运要做这笔业务,跟他说把钱退回去,他肯定不会同意,另外我也怕得罪龙炳运,所以我没跟龙炳运说陈某3带要把钱退回去.

第二天是周六,龙炳运问我钱到账没有,我骗龙炳运说钱还挂在账上没落地.
吴小姐给我打电话,我也是这样回复的,并说钱到账了肯定打到你指定的账户.
当天下午,朱某2打电话给王燕珠,说他想把宋先生公转私过来的钱退回去.
王燕珠让朱某2跟宋先生说一声.
不一会儿,陈某3带给王松海发了一张截图,是操作网银转账退3600万元的截图.
我知道对公账户只有周一银行上班时候,钱才会从账户划走.
3月6、7日,我还是用之前的话骗龙炳运和吴小姐.
3月7日下午,朱某2给王燕珠打电话说钱还在她账上,但账户被冻上了.
我和王燕珠都不相信,我想朱某2肯定是看钱多了,想加手续费.
我跟王燕珠、王松海去到朱某2的档口,我在路上给龙炳运打电话,说洗钱这家可能想多要手续费,我现在去他的档口,你也过来吧.
见到朱某2以后,她打开网银的界面给我们看,账户确实被冻结了.
我们在档口里吵的时候,龙炳运一直站在档口门口.
我和王燕珠怀疑朱某2自己把账户冻上了,王燕珠打电话报了警.
我、王燕珠、朱某2、朱某2老公、陈某3带到派出所以后,把事情经过跟警察说了,警察联系银行确认账户是被冻结了,让我们自己问银行怎么回事.
我看到龙炳运在派出所门口,我问这钱到底怎么回事,银行账户被警察冻结了.
我把龙炳运给我的电话拿出来给他,说我不干了.
龙炳运没说什么在那打电话,也没接我给他的电话.
我一生气,把电话里电池、手机卡拔下来摔在地上,然后就走了.
后来龙炳运跟我说这钱是承兑汇票的钱,但没跟我讲到底怎么回事.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上诉人钟海华辨认出上诉人龙炳运.
8.
原审被告人王燕珠供述:2016年2月初,我丈夫钟海华问我有没有对公账户,想帮朋友小魏洗一笔钱,我说朱某2有对公账户,可以洗钱.
正月十五左右,钟海华告诉我其实是龙炳运想要洗钱,龙炳运欠我们钱,这次帮他洗钱,龙炳运会给我们手续费,格外还能把欠钱还上,并说这笔钱是龙炳运的女朋友葛红的妹夫要洗的,这个人是江苏连云港的,在江苏做房地产,龙炳运去江苏跟葛红的妹夫见过面,具体谈过洗钱的事情.
我就同意了.
我打电话跟朱某2说我有一个朋友要代收一笔货款,用你的账户把钱过一下然后取出来,朱某2同意了,让我跟陈某3带联系.
我给陈某3带打电话说了代收货款的事情,我告诉陈某3带说要做代收货款的朋友姓宋,让他们直接联系,陈某3带同意了.
然后,我就让王松海以"宋先生"的名义给陈某3带打电话,他俩商量后洗钱手续费为0.
3个点.
钟海华给龙炳运打电话说洗钱可以做,龙炳运说洗钱一共收取10%的手续费,这10%的手续费平均分成三份,我上线是葛红家的亲属,他们得一份,我和葛红得一份,你家得一份,但是你找的那个公司的0.
3个点手续费由你们出.
我和钟海华商量后同意了.

2月下旬,龙炳运给钟海华打电话,说我们洗钱的上线说最近钱要汇过来了,让准备好账户.
我和钟海华把我弟弟王松海叫到我家,我让王松海跟陈某3带打电话联系了一下,他俩用QQ加为好友,王松海就在QQ上跟陈某3带要了准备洗钱的账户信息.
陈某3带先是发给王松海一个经营部的对公账户,王松海把这个经营部的账户信息发给了钟海华,钟海华又把账户信息发给了龙炳运了.
过了两天,我觉得这个经营部的账户太小了,这种账户上的流水只有几千块钱,不方便洗钱,所以又让王松海再向陈某3带要一个有限公司的账户,陈某3带把有限公司的账户信息发过来了.
这期间,钟海华和龙炳运一直保持着电话联系,商量具体洗钱的事情.
龙炳运跟钟海华说他的上线要把钱洗出来后不返回去,占为己有.

3月4日,王松海在香港.
上午11点左右,我和钟海华在家,龙炳运给钟海华打电话说那边要把钱打过来了,你赶紧把洗钱的账户发过来.
我怕出问题,就让王松海再联系陈某3带,王松海买了一张香港电话卡,用这个号码告诉陈某3带这边要准备汇款了,确认一下汇款账户.
经陈某3带确认后,王松海把陈某3带提供的那个账户信息通过微信发给我,我把这个账户信息给钟海华看,钟海华编辑手机短信把账户信息发给龙炳运,龙炳运又把账户信息发给他的上线.
当天中午,吴小姐给钟海华打电话说钱打过来了,先打过来了3600万元,一会儿还打一笔4000万元.
过了一会儿,吴小姐给钟海华发了一条短信,内容是回款账户信息,是一个连云港的对公账户.

3月4日下午,吴小姐给钟海华发过公司账户后,钟海华给龙炳运打了一个电话,说吴小姐那边打了3600万元,这笔是要私吞,还是要洗出来返回吴小姐的账户.
龙炳运说要跟上线商量一下,过了一会儿,龙炳运回电话说上线要把钱私吞,让我们找个账号,做得干净点,私吞不要露出马脚.
我赶紧给王松海打电话,说龙炳运的上线已经把钱汇过来了,你赶紧去香港旺角的八达外汇钱庄要一个账号,咱们把这笔钱从香港洗出来,然后我们私吞掉这笔钱.
王松海在香港个深圳平安银行的个人银行账户,把这个账户发给了陈某3带,让陈某3带把款转到这个个人账户中.
钟海华一直用手机跟龙炳运、吴小姐联系,告诉他们这边正在等钱到账.
下午4点多,陈某3带告诉王松海到了一笔3600万元,王松海把香港钱庄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发给了陈某3带,陈某3带说金额太大了,不敢往个人银行账户里转款.
王松海告诉了我.
我和钟海华跟龙炳运说了,龙炳运跟上线联系后,告诉我们往连云港的账户里打3000万元,剩下的打到平安银行的个人银行账户中.
我让王松海把连云港的公司账户信息发给陈某3带,让她按照这个要求打款.
陈某3带告诉王松海已经下午5点,对公转款业务操作不了,王松海又告诉了我.
我和钟海华跟龙炳运说时间太晚了,对公转不出去了,等周一再转吧.

第二天,也就是周六上午,朱某2跟我说金额太大了,她要把钱原路退回去.
我和钟海华也害怕了,我就告诉朱某2把钱退回去吧.
下午,陈某3带在网银上操作将3600万元退回了原账户,还把操作的电脑截图发给王松海.
周一上午,吴小姐给钟海华打电话问钱到账了没有,钟海华说还没有到账,银行系统将3600万元给原账号退回去了.
吴小姐还说打款的原账户中没有查到这3600万元,让我们查这笔款.
下午,我和钟海华、龙炳运商量后,怀疑朱某2和陈某3带可能私吞了这3600万元,所以我们三个到了朱某2的档口找到朱某2和陈某3带.
我和朱某2、陈某3带吵得挺激烈,我说她要私吞这笔钱,朱某2和陈某3带给我们查看网银,我发现这3600万元还在陈某3带公司的账户上,但是显示"单向冻结".
我们以为这个"单向冻结"是朱某2和陈某3带在网银上做的手脚,我就决定打110报警,说我的货款被陈某3带和朱某2私吞了.
警察把我、钟海华、陈某3带、朱某2带到华强北派出所了解情况,龙炳运害怕洗钱的事情被警察知道,看警察来了立刻躲开.
警察向银行了解了情况,银行回复这笔钱确实被冻结了,我们就都离开了派出所.
当天晚上,我们把情况告诉龙炳运,龙炳运让我和钟海华去银行查这3600万元因为什么被冻结.
过了两天,大连的警察找到了朱某2、陈某3带和我.
钟海华看警察开始调查这件事情,就追问龙炳运这3600万元到底怎么回事,龙炳运说这是承兑汇票的钱.
我们清楚这笔钱不是好道来的,是违法犯罪所得的钱款,不然不会给那么高的手续费让我们洗钱,而且在洗钱的过程中龙炳运还指示我们要准备黑吃黑,把这笔钱私吞掉.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原审被告人王燕珠辨认出上诉人龙炳运.
9.
手机短信截屏照片证实原审被告人王燕珠于2016年3月7日在深圳市公安局报警.

10.
上诉人王松海供述:2016年2月初,我姐夫钟海华的朋友龙炳运找到钟海华说他的朋友想要洗一个贪官贪污受贿的大约几百万元一笔钱.
龙炳运要钟海华帮忙找一个公司账户把这笔钱洗出来,并承诺给钟海华好处费,后来钟海华和我姐王燕珠商量同意帮助龙炳运洗这笔钱.

2016年2月下旬,王燕珠跟我讲了洗钱的事,她已经找到了她的朋友朱某2、陈某3带的公司账户.
我姐还把陈某3带的电话号码给了我,让我跟陈某3带联系,并特意嘱咐我不要以真实身份联系陈某3带,让我冒充"宋先生"跟陈某3带联系洗钱.
我用了一张新手机卡给陈某3带打电话,我说我是王燕珠的朋友,我姓宋,想找人代收一笔款,金额大概两三百万元人民币,手续费是多少,陈某3带说手续费是0.
3个点.
我把手续费的事情跟我姐王燕珠汇报了,她说可以.
过了两天,我又打电话让陈某3带提供公司账户,后来还加了陈某3带的QQ,在QQ上让陈某3带把她公司账号发给我,并告诉她汇款前会提前通知她.
通过QQ,陈某3带把她的公司账户发给我了,我记得是"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广场盛宏达经营部".
王燕珠说经营部的名头太小了,最好要一个有限公司的账户.
又过了两天,我让陈某3带提供有限公司的账户,她通过QQ给我提供了"深圳市嘉睿威实业有限公司"的账户,我把账户信息发给王燕珠,王燕珠和钟海华把这个公司账户信息发给龙炳运,龙炳运再发给他的上线.

2月末,我在家听到我姐王燕珠和钟海华商量洗钱的事情,说龙炳运提出这笔钱不是好道来的,钱一到账我们就准备黑吃黑,私吞了这笔钱,然后把这笔钱平均分成三份,龙炳运和葛红一份;龙炳运上面的人,也就是葛红的亲戚得一份;姐夫钟海华和我姐王燕珠得一份,但是洗钱的所有费用由我姐和姐夫提供.
我姐和我姐夫两人觉得可以操作,所以就同意了.

3月4日早上8点多,王燕珠跟我说这几天龙炳运那边可能会汇钱过来,让我去香港住几天等着.
我到了香港一直等着王燕珠的电话.
下午2点左右,王燕珠打电话让我去香港的八达钱庄要一个个人账号.
我去了钱庄,我跟钱庄的业务员说给我一个账号,我在大陆有一笔钱要打过来,你这边拿现金给我,业务员跟我确认了当天的汇率,给了我一个平安银行的个人账户信息,我把这个账户信息发给了王燕珠.
我用在香港购买的电话卡给陈某3带打电话,告诉她今天查收一笔款项,大约1000万元.
下午3点多,王燕珠给我打电话说已经汇来了3600万元,陈某3带是否收到.
我通知陈某3带汇了3600万,陈某3带说没收到.
过了十几分钟,王燕珠打电话说又汇了一笔4000万元人民币,我又告诉了陈某3带.
又过了几分钟,陈某3带通过QQ告诉我到了一笔3600万元,4000万元没到.
我用QQ把那个深圳平安银行的个人账户发给了陈某3带,让她把3600万元转至这张卡中.
陈某3带说金额太大,无法转到个人账户,并且让我提供对公账户.
王燕珠后来给我提供了一个名称是连云港彤利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让我通知陈某3带向这个账户汇3000万元,往平安银行个人银行卡汇剩下的600万元.
我把账户发给了陈某3带,让她按照王燕珠的要求把这3600万分别打到两个账户.
过了一会儿,陈某3带告诉我现已经下午5点了,对公账户停止转账了.
我看当时已经超过17时,银行确实无法汇款,就没有再要求陈某3带马上汇款,准备让她下周一早上汇款.
另外,我反复跟陈某3带确认4000万元是否收到,陈某3带就说没收到,只收到了3600万元.
这期间,我一直保持着跟王燕珠的联系.

第二天上午,陈某3带联系我说金额太大了,她有点害怕,问我是否能将这3600万元打回原来账户.
我把情况跟我姐汇报了,我姐跟钟海华商量后也同意了,然后我就跟陈某3带说了,陈某3带给我发了一个将钱原路返回的网银截图.
3月7日,我和我姐告诉龙炳运3600万元已经原路返回了,但龙炳运联系上线后说钱没收到.
钟海华和王燕珠就去华强北档口找陈某3带,我也跟着去了.
龙炳运听说这事也去了,但是他没有露面.
等到我姐报警说陈某3带想要私吞钱的时候,龙炳运就跑了.
经过警察向银行核实后确定这笔钱被冻结了.
我把我跟陈某3带联系过的手机号都关机了,QQ也下线了.

11.
原审被告人程璐供述:2016年3月4日,贴现款回来后,赵建国让乐某把7000多万都转到深圳的洗钱公司,乐某给赵建国打电话说一个公司的银行账户有问题,钱转不进去.
赵建国马上联系小张(指侯冬平),小张让赵建国把钱都转到另一个公司账户里,赵建国就安排乐某把钱都转到一个洗钱公司的账户里.
下午接近5点,乐某给赵建国打电话说钱都转出去了.
赵建国接到乐某的通知后,马上联系深圳洗钱公司的开户银行,问我们的钱到没到账,银行方面回应到了一笔3600万.
赵建国问乐某钱是否都打过去了,乐某说肯定都打过去了,没到的钱可能在途中.
在这个时候,赵建国让李松威、乐某、小张报一个新的手机号,把联系这笔业务的手机号全都关机扔掉,我和赵建国把联系这笔业务的手机关机扔到水塘里.
当天傍晚,赵建国就开始用新的太空号跟小张联系洗钱回款的事,小张回复的是银行已经下班了,公司账户必须得等到下周一才能回款.
赵建国让小张联系洗钱公司,能不能用私人账户先打一部分过来,小张联系后没做成.

当天晚上王某3、乐某到了张家港.
赵建国、我、王某3和乐某在张家港的一家茶楼见面,赵建国问乐某回来多少钱,乐某说7640万元.
赵建国就问乐某打款的情况,乐某说网银先是3600万元已经成功了,4000万还在受理中,应该挂在空中,下星期一会自动落到深圳账户.
我们当时也分析,出票方肯定会报案的,4000万希望不大了,但要确保3600万别出事.
赵建国让小张跟洗钱公司说好,星期一一大早就得把钱洗回来.
第二天,我们几个人又见面了,赵建国问乐某那40万哪去了,乐某说他当时先转的3600万,但深圳方面一直没收到,乐某想试试别的转账通道好不好用,就把40万转给他的一个朋友,结果对方马上就收到钱了,然后乐某又往深圳转的4000万.
赵建国挺害怕的,问乐某"你把40万转给你的朋友,等公安机关调查的时候,不能把你露了吗",乐某说不要紧,他的朋友不知道他的身份,赵建国对乐某的做法挺不满意.
周末两天,我们都在张家港等着.
3月7日星期一上午八九点,我跟赵建国、王某3在车上,赵建国接到乐某的电话,我听赵建国说"4000万退回来了,账户又变成负数,账户被冻掉了,你赶紧把电脑关了,把网银扔了".
赵建国联系小张让深圳洗钱的公司尽快回款,小张先说深圳方面操作网银,看不到3600万进账,后来又说深圳公司的银行通知公司老板去一趟,这3600万也可能出问题,让赵建国做好心理准备.
下午,小张通知赵建国3600万也被公安机关冻掉了,赵建国让小张要洗钱公司赔偿损失.
赵建国、小张之间为赔偿损失的事也沟通了很多次,反正深圳方面没赔偿损失.
3月4日之前,乐某在上海住,等出事后,乐总在张家港市的一个小区租了房子,不回上海了.

3月8、9号,小张也到张家港跟我们见面,她说"钱没到深圳公司的账户,所以人家不赔钱,如果到深圳公司的账户,人家才赔钱".
3月中旬,赵建国联系不上乐某,我们觉得乐某应该是被抓了.
赵建国告诉我、小张、李松威别担心,乐某不会把我们说出来.
赵建国还跟李松威、小张联系要再拉票,要黑掉贴现款.
2016年3月20号左右,我和赵建国跟小李在无锡见了一面.
一个星期后,我、赵建国、小李在无锡东站会合后,一起去的张家港.

案发后,我一直跟赵建国住在张家港家小旅店里.
4月10日晚上9点多,赵建国让我跟他到无锡找小张,还准备谈业务,半路上,赵建国接到不少电话,说他被公安部列为A级逃犯,赵建国挺害怕的,到无锡跟小张见面后,赵建国就说自己被列为A级逃犯,不能在江苏了,让我跟他走.
赵建国跟我和小张说"你们放心,我被抓了,是不会说出你们的,你俩还得继续做票",还让我和小张互留电话,让小张有事直接联系我.
因为赵建国要离开无锡躲起来,小张帮他打了一辆车,赵建国还跟小张要了几百元钱.
当天晚上,我和赵建国到了浙江长兴县,我俩在他的一个朋友的工厂宿舍里睡了一宿.
第二天,我自己回鹰潭老家了.
后来,我给赵建国打电话,他不接电话,我觉得他可能被抓了.
我马上用太空号给小张和李松威打电话,告诉他们赵建国可能被抓了.
过了一段时间,王某3开车拉着小张到鹰潭找我,我就跟着王某3去了丽水,住在王某3给我租的楼房里,王某3找我和小张还是想做票.
小张的意思是还要继续做票,弄到钱才能想办法救赵建国,我们一直保持着联系.

12.
上诉人乐风生供述:2016年3月4日,在我等徐某2(指徐某1)票据贴现款期间,赵建国给我发过来两个深圳公司的账户,告诉我这是洗钱账户,让我先操作网银填好洗钱账户,等贴现款回来以后,立即就转到这两个洗钱账户里去.
我在填洗钱账户信息时候,发现有一个账户显示不出来开户行.
赵建国让我把钱都转到好用的洗钱账户里,还告诉我别一笔都转过来,让我把钱分两笔或三笔转到洗钱账户里.
下午4点多,贴现款回到上海旭趣公司的账户.
我第一笔转了4000万元,我在写公司名时故意少写了一个字,我知道网银转账时,公司名和公司账户有一点错误这钱都不会转成功,钱会被退回到上海旭趣公司的账户,我这么做的目的是想给自己留点余地.
第二笔我转了3600万,这笔钱收款人的信息都是正确的,肯定能转到赵建国给我的洗钱账户里去.

办好这些后,赵建国让我到他那去,并给我发了一个地址.
然后,我和赵建国把之前用的太空号都停了,使用了新的太空号.
我们是在张家港的茶楼见面,程璐和王某3也在,我说我分两笔转的,一笔3600万元,一笔4000万元.
赵建国给小张打电话,问钱进没进洗钱账户.
小张说她现在就在洗钱公司,钱没到.
接着两天,赵建国一直联系小张,问钱到账没有.
小张说钱没到账,说她那边肯定没有问题.
3月7日,4000万元退回到了上海旭趣账户,紧接着账户被封了.
然后,小张也说洗钱公司这边出问题了,洗钱公司的会计也被人带走调查了.
大概在3月8、9日,小张到张家港来谈洗钱这个事.
晚上我们一起吃饭,小张说钱没洗回来不是洗钱那边黑我们钱,而是那边确实出问题了,那边肯定也会给个说法的.
说到最后,小张也没有说这事到底怎么办.

三、原审被告人黄顺祥明知涉案款项系赃款,为谋取12%的手续费,向乐风生提供转款账户,帮助转移赃款人民币40万元.
另查明,黄顺祥在接到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
证人姜某的证言:2016年2月末,黄顺祥打电话说要我帮他转一笔款,由公司账户转至个人账户.
我找到张某1,张某1说可以找一家公司,但是要扣掉4%的手续费.
我把这件事跟黄顺祥说了,他说可以.
过了一两天,张某1发来一个东莞的公司账户,我把这个账户给了黄顺祥.

3月4日上午,黄顺祥打电话说有一笔40万元要进这个账户,然后通过微信给我发了一个个人账户,我把这个账户发给了张某1.
16时许,黄顺祥打电话说40万元已经打过去了,让我立刻转到个人账户,我打电话告诉了张某1.
半个小时后,张某1告诉我40万元扣了4个点,剩下的都转到黄顺祥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了.
我跟黄顺祥联系后,他告诉我钱都到了.
后来,张某1给了我2000元辛苦费.

张某1给我提供的公司账户名称是东莞市中天汇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号76***88,开户行招商银行东莞市分行.
黄顺祥给我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卡号62***35,户名洪某,开户行佛山市顺德区陈村支行.

2.
证人张某1的证言:2016年2月初,我通过一个卖红酒的朋友"老师"(证人姜某)认识的阿某3(指黄顺祥).
2月末,"老师"打电话说阿某3有几十万在公司账户里,想要我帮忙转到私人账户,"老师"承诺给我总款项4%的手续费.
当天,阿某3给我打电话也跟我说了这事.
我说找个朋友帮他转款,阿某3说转款的具体事情让"老师"联系我.

3月4日,"老师"给我打电话说今天那笔款要汇过来,让我给他发一个公司账户.
我把公转私的事情跟朋友叶某1说了,叶某1把他公司的账户通过微信发给我,我又把账户信息通过微信转发给"老师".
当天下午4点多,"老师"给我发微信说款到公司账户了,一共40万元.
接着,他又发给我一个个人银行账户,让我把40万元扣下1.
6万元的手续费,剩下的38.
4万元转到这个个人账户.
我把这个个人银行账户发给叶某1,叶某1就把38.
4万元转到了"老师"指定的这个账户中.

转款这件事我没有获利,"老师"得到了总款项5%的好处费,也就是2000元.
这2000元是叶某1得到1.
6万元好处费之后从中分给"老师"的.
叶某1公司账户的名称:东莞市中天汇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号:76***88,开户行:招商银行东莞市分行.
"老师"发给我个人银行账户的卡号:62***35,户名:洪某,开户行:佛山市顺德区陈村支行.

3.
证人叶某1的证言:我是东莞中天汇信投资有限公司的老板.
2016年3月4日上午,一个叫张某1的朋友打电话说要用我的公司账户把40万元从公司账户转到个人银行卡中,还答应给我1.
6万元的好处费,我同意了.
当天14时许,我把公司账户用微信发给张某1.
16时许,张某1往我的账户中打了40万元,他让我打过去38.
4万元,剩下的1.
6万元当作好处费给我,他用微信发过来一个个人银行卡账号,我转到我弟弟叶某2的银行卡中38.
4万元,然后我再安排叶某2转到张某1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

这40万元是上海旭趣实业有限公司转过来的,账号是03***77,开户行:上海银行方舟支行.
张某1给我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是农商银行卡,户名洪某,卡号62***35,开户行佛山市顺德区陈村支行.

证人叶某2证实的内容与叶某1所证基本一致.
4.
证人刘某1的证言:乐风生是我丈夫.
2016年3月4日,我在赤峰,乐风生打电话说有30多万元要打回来,他问我们还欠谁的钱,就把银行账号要过来,他把钱直接打过去.
2015年,我陆续向王某1借了三四次钱,共借了18万元,我说正好我欠王某1钱,把钱打给他.
乐风生说他跟阿黄之间有点账,让我联系阿黄,阿黄会把钱打过去.
我得到阿黄的手机号后,先给王某1打电话,告诉他我要还钱,应该会打30多万过去,其中18万用于还他的债,多出的钱他交给我就行.
王某1同意了,并把他的工商银行卡号告诉了我.
之后,我打电话将王某1的卡号告诉了阿黄.
第二天,王某1告诉我他的账户进了3.
2万.
3月7日,王某1的账户又进了32万.
这样王某1一共得到了35.
2万元.
3月14日,王某1交给了我10万元.
又过了几天,王某1又将剩下的7.
2万元也拿给我.
当时,我收了7万元,2000元留给了王某1.

5.
证人王某1的证言:2015年六七月开始,刘某1共向我借了18万元.
2016年3月初的一天,刘某1打电话说要还钱,向我要个银行卡号,我把我的工商银行卡号62***31编短信发给了刘某1.
在两三天的时间内,我的银行卡陆续进账了35.
2万元.
我打电话问刘某1多出的17.
2万元怎么办,刘某1让我取现金给她.
过了三四天,我分两笔把钱给了刘某1,第一笔10万现金,第二笔7.
2万现金.
我送7.
2万的时候,刘某1只要了7万,说那2000元是给我喝酒感谢我的.

6.
原审被告人黄顺祥供述:2016年2月春节前后,乐风生打电话问我认不认识洗钱的朋友,他有一笔钱要洗.
我知道洗钱是违法的,不愿意做,但乐风生非要我帮忙,总给我打电话,还说给我好处,最终我答应帮忙.
刚开始,乐风生跟我说洗回来的钱要转到一个公司的账号里,后来乐风生又说要公转私.
我就问姜某能不能帮洗一笔钱,姜某答应了,但洗钱公司要收4个点的好处.
在这个过程中,一个叫华某(证人张某1)的人也给我打电话,问我洗钱的事.

我跟乐风生谈好乐风生给我12个点的好处.
乐风生告诉过我,他要洗的钱是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款.
我接触过银行承兑汇票,知道承兑汇票正常是公司之间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才会转让、贴现的,不需要洗钱.
所以当乐风生告诉我他要把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款漂一下,我就知道这笔钱不是好道来的,不然也不会给我12个点这么高的好处费.

3月4日下午两三点,乐风生打电话说钱到了,让我帮他洗一笔40万,把洗钱公司的账号发给他,他把钱转过去.
我向姜某要了洗钱公司的银行账号,并把洗钱公司的名称和银行账号转发给乐风生.
在这个过程中,为了接收回款,我把一个叫洪某的个人银行账号发给姜某,并告诉姜某把回款打到这个账号.
下午5点左右,东莞的洗钱公司扣除40万的4%,也就是1.
6万的好处费后,将剩下的38.
4万元打到洪某的账号里.
根据我和乐风生商定的,我扣完3.
2万元好处后,将剩下的35.
2万元返给乐风生老婆,他老婆发给我一个银行账号,收款人叫王某1.
我把王某1的银行账号发给洪某,让洪某把钱打过去.
在随后的三五天内,乐风生经常用陌生的手机号给我打电话,还说过让我帮他洗一笔4000万.
我一方面想挣钱,另一方面也觉得洗这么多钱不是小事,我又不能说不做.
我就用洗钱公司收的点钱高、一天只能回500万等话拖着乐风生.
过了一段时间,乐风生突然不给我打电话了.

在我和乐风生商量的过程中,乐风生提醒我说钱不干净,让我别用自己和家人的银行账户,于是我就找到我朋友洪某,她对这事不知情,我跟洪某说我有笔款要打到她的银行账号里,还要她帮我把这笔钱转出去,因为我和洪某关系很好,她就同意了.

7.
上诉人乐风生供述:2016年3月4日,我操作网银把40万元钱转到了黄顺祥给我的银行账户里.
我跟赵建国说票据贴现款有40万零头,我把这钱打给我一个朋友看看这钱能不能转出去.
赵建国也没说什么.
黄顺祥帮我洗这40万元钱,扣掉他们的手续费,剩下的30多万都给我老婆了.

8.
手机短信截屏照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记录证实,黄顺祥号码为180********手机接收到内容为王某1的银行账户信息的短信;2016年3月5日、7日,证人王某1的银行账户内两次共收到汇款35.
2万元;2016年3月7日,取款10万元.

本案综合证据如下:1.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相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供述证实本案来源及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到案经过.
其中,黄顺祥、钟海华被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程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
户籍证明证实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3.
营业执照证实被害单位大连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信息.
4.
协助冻结/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1)2016年3月7日,侦查机关冻结了上海旭趣实业有限公司在上海银行的账户,同月22日予以解冻.
(2)2016年3月7日,侦查机关冻结深圳嘉睿威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当日予以解冻.

5.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从成都五谷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退还中介费)扣押7万元;从陈某1处(退还中介费)扣押30万元;从徐某1处(退还介绍费)三次共扣押46万元;从证人叶某1处扣押1.
6万元;从证人刘某1(乐风生妻子)处两次共扣押20万元;从黄顺祥处扣押3.
2万元;从证人王某2处扣押2000元.

6.
发还清单证实,2016年5月13日,侦查机关返还被害单位大连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骗资金7600万元;同年11月13日,返还被骗资金111.
858173万元.

7.
通话记录、电话号码示意图证实,2016年3月4日,赵建国、乐风生、侯冬平,徐某1、龙炳运、钟海华、卞某之间进行多次通话.

上述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二审期间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建国、乐风生、侯冬平及原审被告人程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单位8172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
赵建国、乐风生、侯冬平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程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上诉人龙炳运、钟海华、王松海及原审被告人黄顺祥、王燕珠明知涉案款项系赃款而提供转款账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均属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
龙炳运、钟海华、王燕珠和王松海系共同犯罪,龙炳运和钟海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燕珠和王松海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关于上诉人赵建国及其辩护人所提赵建国系从犯而非主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证据足以证实赵建国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负责组织预谋并分别安排同案犯进行拉票、接票、贴现、转移赃款等各环节行为,系共同罪犯中罪责最大的主犯,故对其该节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赵建国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未造成重大损失,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一审根据其犯罪数额、情节等具体情况对其量刑适当,对其该节意见亦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乐风生所提一审认定与事实不符,属犯罪中止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诈骗款已脱离被害单位控制,诈骗犯罪已既遂,故对其该节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关于乐风生所提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乐风生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负责接票、转款,起主要作用,一审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量刑适当,故对其该节上诉理由亦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侯冬平及其辩护人所提侯冬平不构成诈骗罪,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共犯赵建国、乐风生、程璐均供述侯冬平参与了诈骗作案前预谋,对诈骗银行承兑汇票款明知且同意,其本人亦供述提前就联系好了转款准备事宜,故侯冬平应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对其该节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侯冬平及其辩护人所提侯冬平系犯罪未遂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诈骗款项已脱离被害单位控制,即已构成犯罪既遂,对其该节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龙炳运所提其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从犯,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龙炳运受侯冬平指使,负责诈骗赃款的转移事宜,组织同案犯钟海华、王松海等人具体操作,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钟海华及其辩护人、上诉人王松海所提钟海华、王松海属自动中止犯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龙炳运、钟海华、王燕珠、王松海已共同完成将诈骗赃款转移至其他账户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犯罪已既遂,故对该节意见不予采纳;关于钟海华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对钟海华应当减轻处罚的自首及立功情节未予充分考虑,从宽处罚幅度太小,请求二审对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钟海华所涉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一审法院充分考虑了其犯罪数额及犯罪情节,对其量刑适当,故对该节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王松海所提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已认定王松海为从犯,并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故对该节意见不予采纳;关于王松海所提其在深圳看守所羁押6天,应计入刑期的上诉理由,经查属实,其刑期应至2020年1月1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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