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盖章):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水务局""部门负责人(签字):""填表日期:2019年12月18日""经梳理,本部门行政职权共计7类,共计74项;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共计483项,"追责情形"共计624项.
其中:""1.
行政许可9项,对应的"责任事项"54项,对应的"追责情形"64项;""2.
行政处罚35项,对应的"责任事项"280项,对应的"追责情形"385项;""3.
行政强制4项,对应的"责任事项"19项,对应的"追责情形"19项;""4.
行政征收2项,对应的"责任事项"10项,对应的"追责情形"13项;""5.
行政给付0项,对应的"责任事项"0项,对应的"追责情形"0项;""6.
行政检查6项,对应的"责任事项"30项,对应的"追责情形"31项;""7.
行政确认2项,对应的"责任事项"11项,对应的"追责情形"12项;""8.
行政奖励0项,对应的"责任事项"0项,对应的"追责情形"0项;""9.
行政裁决0项,对应的"责任事项"0项,对应的"追责情形"0项;""10.
其他行政职权16项,对应的"责任事项"79项,对应的"追责情形"100项;""审核人(签字):郭明填报人(签字):罕园正联系电话:0883-6121321""耿马县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序号","行使主体(责任主体)","职权名称","子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承诺时限","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1","耿马县水务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正本)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正本)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
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报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将水土保持方案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实行审批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二)实行核准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核准报告前;(三)实行备案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前.
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以外的生产建设项目,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在开工前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水土保持方案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部门规章:《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05年修正本)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水利管理业","15个工作日","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第三方要求组织听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办理审批的;3、擅自增设、变更水土保持方案的程序或者审批条件的;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水土流失等严重破坏生态资源的;5、负责审批和办理的人员,利用审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6、行政许可涉及到第三方重大利益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不在法定期限举行听证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本)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耿马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6122624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61217393、信函投诉:耿马县水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耿马县公园路延长线,电话号码0883-6121321,邮政编码6775004、邮箱:gmsljbgs@126.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耿马县水务局","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规范性文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水利管理业","15个工作日","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有资质单位对材料进行评审(包括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洪水影响评价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要求的洪水影响评价予以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涉河活动监管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第六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耿马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6122624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61217393、信函投诉:耿马县水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耿马县公园路延长线,电话号码0883-6121321,邮政编码6775004、邮箱:gmsljbgs@126.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耿马县水务局","河道采砂许可","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水利管理业","15个工作日","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第三方要求组织听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办理审批的;3、擅自增设、变更水土保持方案的程序或者审批条件的;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水土流失等严重破坏生态资源的;5、负责审批和办理的人员,利用审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6、行政许可涉及到第三方重大利益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不在法定期限举行听证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耿马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6122624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61217393、信函投诉:耿马县水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耿马县公园路延长线,电话号码0883-6121321,邮政编码6775004、邮箱:gmsljbgs@126.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耿马县水务局","取水许可","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二十二条:未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的,申请人不得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材料.
第二十四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联合核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对验收合格的,应当联合核发取水许可证、第二十五条:同一申请人申请取用多种水源的,经统一审批后,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区分不同的水源,分别核发取水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4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省、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所有行业","15个工作日","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需要抄送环保部门的应将许可决定及时抄送环保部门.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4、在建设项目取水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水资源浪费的;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在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水污染等重大环境污染的;7、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四)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4号)第二十一条:县(市、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审批的取水量超过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耿马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6122624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61217393、信函投诉:耿马县水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耿马县公园路延长线,电话号码0883-6121321,邮政编码6775004、邮箱:gmsljbgs@126.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耿马县水务局","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无","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1999年2月13日颁布)第五条: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环节.
严禁任何部门、地区和项目法人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
对违反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的责任.
第六条:严格把好建设前期工作质量关.
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
各级项目审批机关对前期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和工作深度的项目不得审批.
项目审批机关违反规定审批的,由上级机关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修订)(水利部水建〔1998〕16号文)(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印发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第二次修改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改)第六条: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
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
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
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
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
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水利管理业","15个工作日","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复或不予批复(不予批复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依法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审批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批复的项目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内容与批复一致,若有变更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转报的项目跟踪掌握进展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5、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第六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耿马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6122624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61217393、信函投诉:耿马县水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耿马县公园路延长线,电话号码0883-6121321,邮政编码6775004、邮箱:gmsljbgs@126.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耿马县水务局","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
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正本)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水利部、国家计委〔1992〕7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条及《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7-12-22》: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水利管理业","15个工作日","1.
受理阶段责任:在政务服务中心水务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审查;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审批的.
3.
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3.
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批项目的.
5.
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边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6.
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耿马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6122624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61217393、信函投诉:耿马县水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耿马县公园路延长线,电话号码0883-6121321,邮政编码6775004、邮箱:gmsljbgs@126.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耿马县水务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无","法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第170项《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报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占用者应当建设与被占用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效益和功能相当的替代工程;不具备建设替代工程条件的,应当按照建设替代工程的总投资额支付占用补偿费;造成运行成本增加等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部门规章:《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溉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利管理业","15个工作日","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5、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耿马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6122624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61217393、信函投诉:耿马县水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耿马县公园路延长线,电话号码0883-6121321,邮政编码6775004、邮箱:gmsljbgs@126.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耿马县水务局","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无","法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汇总清单》D16029项.
","水利管理业","15个工作日","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5、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7号)、《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汇总清单》D16029项.
","1、窗口咨询或投诉:耿马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6122624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61217393、信函投诉:耿马县水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耿马县公园路延长线,电话号码0883-6121321,邮政编码6775004、邮箱:gmsljbgs@126.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耿马县水务局","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第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三十四条: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
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
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水利管理业","15个工作日","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第三方要求组织听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5、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窗口咨询或投诉:耿马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6122624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61217393、信函投诉:耿马县水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耿马县公园路延长线,电话号码0883-6121321,邮政编码6775004、邮箱:gmsljbgs@126.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耿马县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序号","行使主体(责任主体)","职权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任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1","耿马县水务局","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或者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开采地下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期限等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开采地下水的.
","1、立案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水政监察大队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耿马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6122624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61217393、信函投诉:耿马县水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耿马县公园路延长线,电话号码0883-6121321,邮政编码6775004、邮箱:gmsljbgs@126.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耿马县水务局","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期限等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开采地下水的.
","1、立案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水政监察大队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这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耿马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6122624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61217393、信函投诉:耿马县水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耿马县公园路延长线,电话号码0883-6121321,邮政编码6775004、邮箱:gmsljbgs@126.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耿马县水务局","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水政监察大队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耿马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6122624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61217393、信函投诉:耿马县水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耿马县公园路延长线,电话号码0883-6121321,邮政编码6775004、邮箱:gmsljbgs@126.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耿马县水务局","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水政监察大队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耿马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6122624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61217393、信函投诉:耿马县水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耿马县公园路延长线,电话号码0883-6121321,邮政编码6775004、邮箱:gmsljbgs@126.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耿马县水务局","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水政监察大队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耿马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6122624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61217393、信函投诉:耿马县水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耿马县公园路延长线,电话号码0883-6121321,邮政编码6775004、邮箱:gmsljbgs@126.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耿马县水务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处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1、立案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水政监察大队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耿马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6122624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61217393、信函投诉:耿马县水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耿马县公园路延长线,电话号码0883-6121321,邮政编码6775004、邮箱:gmsljbgs@126.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耿马县水务局","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水政监察大队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耿马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6122624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61217393、信函投诉:耿马县水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耿马县公园路延长线,电话号码0883-6121321,邮政编码6775004、邮箱:gmsljbgs@126.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耿马县水务局","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水政监察大队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耿马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6122624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61217393、信函投诉:耿马县水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耿马县公园路延长线,电话号码0883-6121321,邮政编码6775004、邮箱:gmsljbgs@126.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耿马县水务局","建设项目的节水措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第五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1、立案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水政监察大队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耿马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6122624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61217393、信函投诉:耿马县水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耿马县公园路延长线,电话号码0883-6121321,邮政编码6775004、邮箱:gmsljbgs@126.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耿马县水务局","对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第五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1、立案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水政监察大队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耿马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6122624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61217393、信函投诉:耿马县水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耿马县公园路延长线,电话号码0883-6121321,邮政编码6775004、邮箱:gmsljbgs@126.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耿马县水务局","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第五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水政监察大队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耿马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6122624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61217393、信函投诉:耿马县水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耿马县公园路延长线,电话号码0883-6121321,邮政编码6775004、邮箱:gmsljbgs@126.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耿马县水务局","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本)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取土、挖砂、采石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水政监察大队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四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耿马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6122624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61217393、信函投诉:耿马县水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耿马县公园路延长线,电话号码0883-6121321,邮政编码6775004、邮箱:gmsljbgs@126.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耿马县水务局","对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本)第二十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
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新开垦种植农作物.
已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逐步退耕,植树育草.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
","1、立案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水政监察大队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四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耿马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6122624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61217393、信函投诉:耿马县水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耿马县公园路延长线,电话号码0883-6121321,邮政编码6775004、邮箱:gmsljbgs@126.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耿马县水务局","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本)第二十一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
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水政监察大队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四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耿马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6122624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61217393、信函投诉:耿马县水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耿马县公园路延长线,电话号码0883-6121321,邮政编码6775004、邮箱:gmsljbgs@126.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耿马县水务局","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本)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水政监察大队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四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耿马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6122624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61217393、信函投诉:耿马县水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耿马县公园路延长线,电话号码0883-6121321,邮政编码6775004、邮箱:gmsljbgs@126.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耿马县水务局","对未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及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本)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1、立案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水政监察大队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四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耿马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6122624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61217393、信函投诉:耿马县水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耿马县公园路延长线,电话号码0883-6121321,邮政编码6775004、邮箱:gmsljbgs@126.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耿马县水务局","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本)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水政监察大队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四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耿马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6122624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61217393、信函投诉:耿马县水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耿马县公园路延长线,电话号码0883-6121321,邮政编码6775004、邮箱:gmsljbgs@126.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耿马县水务局","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本)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立案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水政监察大队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四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耿马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6122624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61217393、信函投诉:耿马县水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耿马县公园路延长线,电话号码0883-6121321,邮政编码6775004、邮箱:gmsljbgs@126.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耿马县水务局","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本)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水政监察大队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四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耿马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6122624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61217393、信函投诉:耿马县水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耿马县公园路延长线,电话号码0883-6121321,邮政编码6775004、邮箱:gmsljbgs@126.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耿马县水务局","对在禁止区域取土、挖砂、采石,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取土、挖砂、采石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水政监察大队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省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三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耿马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6122624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61217393、信函投诉:耿马县水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耿马县公园路延长线,电话号码0883-6121321,邮政编码6775004、邮箱:gmsljbgs@126.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1","耿马县水务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1、立案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水政监察大队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耿马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6122624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61217393、信函投诉:耿马县水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耿马县公园路延长线,电话号码0883-6121321,邮政编码6775004、邮箱:gmsljbgs@126.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耿马县水务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或虽经水行政主管或者流域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或者湖泊上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水政监察大队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耿马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6122624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61217393、信函投诉:耿马县水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耿马县公园路延长线,电话号码0883-6121321,邮政编码6775004、邮箱:gmsljbgs@126.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3","耿马县水务局","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大江河、湖泊上建筑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水政监察大队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耿马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6122624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61217393、信函投诉:耿马县水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耿马县公园路延长线,电话号码0883-6121321,邮政编码6775004、邮箱:gmsljbgs@126.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4","耿马县水务局","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进行跨河拦河临河建设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水政监察大队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耿马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6122624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61217393、信函投诉:耿马县水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耿马县公园路延长线,电话号码0883-6121321,邮政编码6775004、邮箱:gmsljbgs@126.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5","耿马县水务局","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水政监察大队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耿马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6122624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61217393、信函投诉:耿马县水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耿马县公园路延长线,电话号码0883-6121321,邮政编码6775004、邮箱:gmsljbgs@126.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6","耿马县水务局","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本)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四)在库区内围垦的;(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1、立案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水政监察大队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耿马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6122624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61217393、信函投诉:耿马县水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耿马县公园路延长线,电话号码0883-6121321,邮政编码6775004、邮箱:gmsljbgs@126.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7","耿马县水务局","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水政监察大队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耿马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6122624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61217393、信函投诉:耿马县水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耿马县公园路延长线,电话号码0883-6121321,邮政编码6775004、邮箱:gmsljbgs@126.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8","耿马县水务局","对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水政监察大队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耿马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6122624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61217393、信函投诉:耿马县水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耿马县公园路延长线,电话号码0883-6121321,邮政编码6775004、邮箱:gmsljbgs@126.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9","耿马县水务局","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本2)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本)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四)在库区内围垦的;(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1、立案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水政监察大队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耿马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6122624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61217393、信函投诉:耿马县水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耿马县公园路延长线,电话号码0883-6121321,邮政编码6775004、邮箱:gmsljbgs@126.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0","耿马县水务局","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本)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四)在库区内围垦的;(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1、立案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水政监察大队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耿马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6122624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61217393、信函投诉:耿马县水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耿马县公园路延长线,电话号码0883-6121321,邮政编码6775004、邮箱:gmsljbgs@126.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1","耿马县水务局","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水政监察大队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耿马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6122624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61217393、信函投诉:耿马县水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耿马县公园路延长线,电话号码0883-6121321,邮政编码6775004、邮箱:gmsljbgs@126.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2","耿马县水务局","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抗旱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水工程所有者、经营管理者不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水量统一调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水政监察大队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耿马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6122624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61217393、信函投诉:耿马县水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耿马县公园路延长线,电话号码0883-6121321,邮政编码6775004、邮箱:gmsljbgs@126.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3","耿马县水务局","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抗旱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禁止抢水、偷水和侵占、破坏、污染抗旱水源.
禁止破坏抗旱工程设施.
","1、立案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水政监察大队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耿马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6122624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61217393、信函投诉:耿马县水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耿马县公园路延长线,电话号码0883-6121321,邮政编码6775004、邮箱:gmsljbgs@126.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4","耿马县水务局","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河道内采砂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第七十七条:对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有关河道采砂许可制度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1、立案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耿马县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四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耿马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6122624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61217393、信函投诉:耿马县水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耿马县公园路延长线,电话号码0883-6121321,邮政编码6775004、邮箱:gmsljbgs@126.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5","耿马县水务局","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挖砂、采石、修坟、建筑、砍伐林木等活动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二十三条: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挖砂、采石、修坟、建筑、砍伐林木等活动.
划定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1、立案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耿马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耿马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耿马县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耿马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6122624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61217393、信函投诉:耿马县水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耿马县公园路延长线,电话号码0883-6121321,邮政编码6775004、邮箱:gmsljbgs@126.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耿马县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序号","行使主体(责任主体)","职权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1","耿马县水务局","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强制拆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审查催告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对未按照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3、实施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5、在强行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在强行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工作中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耿马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6122624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61217393、信函投诉:耿马县水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耿马县公园路延长线,电话号码0883-6121321,邮政编码6775004、邮箱:gmsljbgs@126.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耿马县水务局","对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强制措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本)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改变需要进行代处置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处置范围的;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处置的;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待处置费用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代处置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4、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2、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3、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耿马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6122624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61217393、信函投诉:耿马县水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耿马县公园路延长线,电话号码0883-6121321,邮政编码6775004、邮箱:gmsljbgs@126.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耿马县水务局","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强制措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本)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
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水土流失流治理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下发催告通知书;2.
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3.
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4.
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5.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1.
改变需要进行代处置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处置范围的;2.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处置的;3.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待处置费用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代处置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4.
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耿马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6122624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61217393、信函投诉:耿马县水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耿马县公园路延长线,电话号码0883-6121321,邮政编码6775004、邮箱:gmsljbgs@126.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耿马县水务局","对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强制执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调查取证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全面、及时调查取证;2、强制执行阶段责任:事人到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及时采取强制执行前,应当对当事人拒不改正的行为全面、及时调查取证;2、强制执行措施不合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五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耿马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6122624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61217393、信函投诉:耿马县水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耿马县公园路延长线,电话号码0883-6121321,邮政编码6775004、邮箱:gmsljbgs@126.
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耿马县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征收类)"序号","行使主体(责任主体)","职权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任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1","耿马县水务局","水资源费征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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